• 「行刑累進處遇制度」該不該廢掉?如果廢掉有無取代方法?2023-08-14
  •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 108-07-25

    決議序號:57-1-4

    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

    協辦機關: 無

    一、受刑人假釋審查:

           決議內容

    一、受刑人假釋審查:(四).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以其他制度如善時制作為

    調整受刑人所服刑期,連結刑法中的假釋刑期門檻。或者將累進處遇制度與提報假釋

    脫勾。                         

                                  問題與背景

    問題說明:

    一、我國累進制(又稱點數制)於民國35年即訂有專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乃矯正

    機關在新收調查完畢後,斟酌受刑人之刑期,分為數個階段,並針對每一階段給予一

    定之責任分數,每月再依其表現給予各項成績分數,以抵銷其責任分數。累進處遇分

    四級,依照受刑人改善程度,依序由四級進至三、二、一級。進級之結果,處遇由嚴

    格漸次緩和、由他律到自律,以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

    二、歐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實行的累進制(點數制),在收監同時,必須將收容人置於

    最低的等級,剝奪收容人的基本權利或減少其生活必需品的供給(如舍房大小、限制接

    見及通信的次數、減少其持有物品的種類與數量等),以便於監獄管理;第二次世界大

    戰後,由於收容人的人權與待遇受到重視,多數國家逐漸採用風險評估之善時制,不

    剝奪收容人維持尊嚴所需的最低需求,以收容人遵守規定之情形而評估給予縮減服刑

    日數或限制非屬最低需求之事項。

                      展開全文 評估與對策

    一、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二、現行累進處遇制度,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犯次,實施分級、分類處遇,並已納入善

    時制之縮短刑期,相關措施並連結假釋刑期門檻之考評機制,實務運作迄今,尚無窒

    礙難行之處,除有效發揮管教效能外,並有助穩定各矯正機關之囚情。

    三、揆諸實施風險評估機制之國家(如美國德州、加州、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

    等),均無超額收容之現象,且監獄均編制有多位社工、心理背景之專業人員評估個

    別風險,並實施分類分區管理機制;反觀我國現況,超額收容情況嚴重,及教化人員

    與受刑人之比例懸殊,現行監獄硬體設備及教化人力,恐無實施風險評估之條件,故

    現階段尚不宜廢除累進處遇分級制度。

    四、累進處遇制度涉及5萬多名受刑人處遇權益、監獄硬體設施及戒護管理人力等因

    素,制度之存廢、修正及替代方案之建立,尚須實證研究給予支持與建議。

            展開全文 預估期程 長期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紀錄 :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8 )

    二、法務部矯正署委託研究案 :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www.mjac.moj.gov.tw/mp801.html )

          進度回報

    107-03-20

    107年3月20日由中央警察大學得標,並委託該校針對「評估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配套措

    施與利弊得失」進行研究,預計於今(107)年底完成研究。

    107-06-28

    分別於107年5月4日及同年月11日辦理專家與實務工作者焦點團體座談各1場。

    107-08-31

    本案業於107年7月間通過期中報告審查,並預定於同年7月至9月間進行深度訪談

    (管教人員及受刑人)委託學者至國外矯正機關進行出國訪察

    107-10-29

    107年10月25日於本部矯正署辦理「評估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配套措施與利弊得失」

       之學術發表會。

    107-12-18

    已於107年11月30日起進行期末報告複審作業,於同年12月11日完成複審。

    108-02-15

    一、已於107年11月30日起進行期末報告複審作業,於同年12月11日完成複審,報告

    有關累進處遇改革之建議:短期修正現行累進處遇條例各級別差別待遇之條文中期

    廢除現行責任分數表及成績分數長期全面廢除累進處遇制度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縮短刑期普及化。

    二、107年12月14日監所興革小組會議決議,由本部矯正署成立研修小組,研議符合

    國情之在監處遇措施,並逐步發展新配套措施期能發揮管教功能,衡平矯正管理及

    受刑人權益。

    108-04-22

    108年3月28日召開第1次累進處遇小組會議,針對短期項目(無須修法)討論,涉修法

    項目將參考日後風險評估機制進行通盤檢討(中長期);爾後將每季開1次會議。

    108-06-21

    108年5月22日召開第2次會議,針對短期項目之現行做法進行討論,並就累進處遇評

    分簡化措施方案進行專案報告,預計於今年下半年邀集所屬機關代表開會研商討論後,

    擇定試辦機關及未來具體實施方式。

    108-09-16

    108年8月27日召開第3次會議,針對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有關戒護管理之規定,與

    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有影響部分,進行檢視與討論。

    109-01-08

    108年12月17日監獄行刑法修正通過,刻正辦理修訂相關授權辦法,俟修訂完畢賡續

    辦理行刑累進處遇相關事宜。

    109-06-12

    109年5月25日部長於立法院承諾事項略以:「盡量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下稱本條例),送交立法院審議」,現行針對本條例施行細則與新修正之監獄

    行刑法羈押法扞格條文提出修正草案,後續再進行本條例之通盤檢討。

    109-08-14

    本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29日成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研修小組,將廣納各界意見及相關

    研究報告作為參考,預計於109年12月底前送行政院審議

    109-10-16

    109年10月6日召開修正構想討論會議,由陳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與民團討論制度修

    訂方向。會中意見應廣納所屬機關各業務單位及受刑人之意見,爰訂於109年10月15

    邀集各教化業務主管進行研商,並攜回議題進行意見調查

    109-11-13

    109年8月3日向行政院報告修訂方向,並依指示擬訂累進處遇構想函詢所屬機關意見

    同年9月2日召開第2次研修小組會議,本部矯正署依討論共識修正構想,並簽請本部

    鈞長指派長官召開會議與民團討論。

    110-05-14

    110年5月12日矯正署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由許副署長金標主持,與所屬矯正機關

    代表依蒐集意見確立規劃內容

    110-07-09

    110年7月7日矯正署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由許副署長金標主持,逐條討論草案

    內容。

    110-08-13

    110年7月7日、7月20日、7月27日矯正署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由許副署長金標

    主持,逐條討論草案內容。

    110-09-09

    110年9月2日矯正署修正草案初稿通函各矯正機關於同月16日前回覆調查意見,以綜

    整意見後召開會議確定版本,將陳報法務部審查

    110-11-12

    本部矯正署會議紀錄經本部核定後,於110年11月12日由本部矯正署向召集人陳政務

    次長及學者代表報告修正內容。

    110-12-10

    110年11月29日由本部矯正署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監所人權組」第10次會

    議,向召集人陳政務次長及委員報告修正內容

    111-1-14

    110年12月30日由本部矯正署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監所人權組」第11次會

    議,再次報告修正內容,聽取各方意見,作為修正方向之建議

    111-5-13

    111年5月4日依專家學者及民團意見,本部矯正署研擬調整修正草案簽陳法務部核

    定,將依法務部修法期程召開會議

    111-8-12

    111年7月15日本部再次邀集所屬矯正機關討論、同年8月1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

    組「監所人權組」第13次會議專案報告,俟整合意見後提出修正草案,再邀集相關

    機關、民間團體進行逐條討論、辦理預告程序

    111-11-11

    本部指示矯正署參照歷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實務機關之意見,綜整規劃新草案版

    ,再報本部審查,爰矯正署重組研修小組成員,並確立各項討論議題,將召集會議

    逐案研議。

    112-2-10

    本部矯正署分別於111年10月24日、11月24日、12月28日及112年1月17日邀集機關代

    表逐案討論、研議。

    112-3-17

    本部矯正署分別於111年10月24日、11月24日、12月28日及112年1月17日、3月3日

    邀集機關代表逐案討論、研議。

    112-6-21進行

    本部矯正署分別於111年10月24日、11月24日、12月28日及112年1月17日、3月3日、

    5月23日、6月9日邀集機關代表逐案討論、研議

     

    *. 法務部近徵詢有產 .官 .學 背景者之意見:

    「行刑累進處遇制度」該不該廢掉?如果廢掉有無取代方法?

    (甲) 2023,08,10 前典獄長.前僑光科大專任助理教授>張伯宏博士 個人意見:

         一.依據司改會之多次討論決議「現行累進處遇制度,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犯次,實

    級、分類處遇,並已納入善時制之縮短刑期,相關措施並連結假釋刑期門檻之考

    制,實務運作迄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除有效發揮管教效能外,並有助穩定各

    機關之囚情。」,似已確定現行累進處遇制度對穩定各矯正機關之囚情,有其一

    功效,實不宜輕言廢止,有的僅是需要改善而已

        二.以矯正實務而言,目前實施之累進處遇制度,函蓋善時制之縮短刑期制度,又連

    假釋刑期門檻之考評機制,運作起來三者緊密結合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不啻為現

    監所得以有效推廣各項業務之定海神針。因此針對矯正署提出三階段的廢止建議,本

    人是持反對意見的。

        三.至於說「外界學者與專家,大多傾向於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部分受刑人亦持相同

    法,認為累進處遇制度已失去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存在意義,反而淪為管教人員

    管理受刑人之權力與工具,因此,絕大部分管教人員認為累進處遇制度應該與時俱

    地修正,但不可以廢除。」此一研究決論實另人費解,站在服務監所近四十年的退

    老兵而言,我們認為監所囚情之所以如此安定,業務之得以順利推行,實有賴於這

    結合累進處遇制度,善時制度,假釋制度之有效運行,大家一致認為監獄囚情比較

    ,而看守所事故多比較難管,只因為監獄受刑人可適應累進處遇制度,只要遵守

    定保持善行,即可早拿分數,早日假釋出獄。而看守所之犯罪嫌疑人如不守規定,

    無累進處遇制度之適用,所方僅能以道德勸說別無他法。

        四.至於「許多監獄當局提出對於現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修正,特別是責任分數的

    議,亦有主張廢除該分數者。」這項說法,本人贊成修正責任分數之設定與抵銷,

    不同意廢除該分數,因為責任分數與每月評分的量化,確實缺乏科學化的設計,其

    尤以每月戒護教化作業三方的評分有欠客觀,常有受刑人刑期已過半而卻尚未晉升

    級以上,無法陳報假釋的情形發生,凸顯各級責任分數規劃設計的不合理。這問題

    召集學界實務各界共同開會討論解決之

       (2023,08,09 僑光科大專任助理教授吳正坤前典獄長個人意見:

        對「 累進處遇」制度之廢除事宜,本案过去曾有留學國外之學者,建議廢除,但該法

    估收容人平常在監管教措施暨矯正處遇施行之「信度」與「效度」的量化指針,就

    「度量衡」一樣,一旦「失之以衡?」如何評量收容人行刑處遇的效能?对收容人如

    客觀而具體的「量化」其行為的表现?而假釋制度頓失此「要件」?若冒然廢除之,

    後,抽象的東西,如何对於 「改悔向上」標準,就會亂了依據?何况目前尚無新法以代之?

    所謂「資料考核,制度管理」,沒有「累進處遇」,監獄就亂了秩序,管教措施,失去章法與

    準據,禍害無窮也!百弊而無一利!於情,理,法,失之屏障也!此問題可再就實務界,集思廣益

    也!慎之!

        再說,「累進處遇」於收容人之計分各監獄一個月一次,亦有四層之監管措施

    一層,由「教區教誨師」於教誨師辦公室,召集「管教小組會議」,出席者有該教區之

    「工場戒護管理員」(收容人俗稱為『主管』)、「作業導師」等,討論「核實」所屬收

    容人之「累進處遇」分數「得當」否?第二層考管,由機關「副首長」或「秘書」主持

    「累進處遇會議」審核全監收容人之「累進處遇」相關措施之「適法性」暨「合情」、

    「合理」否?第三層由「教化科長」於「監務會議」,提出報告彙整當月份收容人之

    「累進處遇」方案(含收容人由嚴而寬之各級別分數),以「機關」立場,擬函文陳報

    「法務部矯正署」之相關資訊,第四層考管,「矯正署」予各矯正機關覆文;准予「核

    備」或予「修正」。如此慎重,旨在維持予收容人之「累進處遇」個別處遇分數之公

    平、公開、公正。其來有自也!

        「至於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之替代方案」?乃個人認為「累進處遇制度」,目前沒有找

    反應出其具體缺失與缺點?何來廢之而予新法取代之理由?有學者云:怕管教人員

    「隨所欲」的打分數而致不公平?惟學者沒有實務经驗,不知累進處遇分數係由作業

    導師打作業分數,教誨師打教化分數,戒護主管打操行分數,由三方面客觀角度,不會流於

    「法情感」任事而失公平,公正。再說若以「新法」取代,也需透过「人」的一樣評量啊!

    換湯不換藥?要難「止於至善」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