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7-1-4 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 協辦機關: 無 一、受刑人假釋審查: 決議內容 一、受刑人假釋審查:(四).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以其他制度如善時制作為 調整受刑人所服刑期,連結刑法中的假釋刑期門檻。或者將累進處遇制度與提報假釋 脫勾。 問題與背景 問題說明: 一、我國累進制(又稱點數制)於民國35年即訂有專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乃矯正 機關在新收調查完畢後,斟酌受刑人之刑期,分為數個階段,並針對每一階段給予一 定之責任分數,每月再依其表現給予各項成績分數,以抵銷其責任分數。累進處遇分 四級,依照受刑人改善程度,依序由四級進至三、二、一級。進級之結果,處遇由嚴 格漸次緩和、由他律到自律,以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 二、歐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實行的累進制(點數制),在收監同時,必須將收容人置於 最低的等級,剝奪收容人的基本權利或減少其生活必需品的供給(如舍房大小、限制接 見及通信的次數、減少其持有物品的種類與數量等),以便於監獄管理;第二次世界大 戰後,由於收容人的人權與待遇受到重視,多數國家逐漸採用風險評估之善時制,不 剝奪收容人維持尊嚴所需的最低需求,以收容人遵守規定之情形而評估給予縮減服刑 日數或限制非屬最低需求之事項。 展開全文 評估與對策 一、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二、現行累進處遇制度,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犯次,實施分級、分類處遇,並已納入善 時制之縮短刑期,相關措施並連結假釋刑期門檻之考評機制,實務運作迄今,尚無窒 礙難行之處,除有效發揮管教效能外,並有助穩定各矯正機關之囚情。 三、揆諸實施風險評估機制之國家(如美國德州、加州、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 等),均無超額收容之現象,且監獄均編制有多位社工、心理背景之專業人員評估個 別風險,並實施分類分區管理機制;反觀我國現況,超額收容情況嚴重,及教化人員 與受刑人之比例懸殊,現行監獄硬體設備及教化人力,恐無實施風險評估之條件,故 現階段尚不宜廢除累進處遇分級制度。 四、累進處遇制度涉及5萬多名受刑人處遇權益、監獄硬體設施及戒護管理人力等因 素,制度之存廢、修正及替代方案之建立,尚須實證研究給予支持與建議。 展開全文 預估期程 長期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紀錄 :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8 ) 二、法務部矯正署委託研究案 :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 https://www.mjac.moj.gov.tw/mp801.html ) 進度回報 107-03-20 107年3月20日由中央警察大學得標,並委託該校針對「評估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配套措 施與利弊得失」進行研究,預計於今(107)年底完成研究。 107-06-28 分別於107年5月4日及同年月11日辦理專家與實務工作者焦點團體座談各1場。 107-08-31 本案業於107年7月間通過期中報告審查,並預定於同年7月至9月間進行深度訪談 (管教人員及受刑人)及委託學者至國外矯正機關進行出國訪察。 107-10-29 107年10月25日於本部矯正署辦理「評估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配套措施與利弊得失」 之學術發表會。 107-12-18 已於107年11月30日起進行期末報告複審作業,於同年12月11日完成複審。 108-02-15 一、已於107年11月30日起進行期末報告複審作業,於同年12月11日完成複審,報告 有關累進處遇改革之建議:短期修正現行累進處遇條例各級別差別待遇之條文,中期 廢除現行責任分數表及成績分數,長期全面廢除累進處遇制度;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縮短刑期普及化。 二、107年12月14日監所興革小組會議決議,由本部矯正署成立研修小組,研議符合 國情之在監處遇措施,並逐步發展新配套措施,期能發揮管教功能,衡平矯正管理及 受刑人權益。 108-04-22 108年3月28日召開第1次累進處遇小組會議,針對短期項目(無須修法)討論,涉修法 項目將參考日後風險評估機制進行通盤檢討(中長期);爾後將每季開1次會議。 108-06-21 108年5月22日召開第2次會議,針對短期項目之現行做法進行討論,並就累進處遇評 分簡化措施方案進行專案報告,預計於今年下半年邀集所屬機關代表開會研商討論後, 擇定試辦機關及未來具體實施方式。 108-09-16 108年8月27日召開第3次會議,針對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有關戒護管理之規定,與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有影響部分,進行檢視與討論。 109-01-08 108年12月17日監獄行刑法修正通過,刻正辦理修訂相關授權辦法,俟修訂完畢賡續 辦理行刑累進處遇相關事宜。 109-06-12 109年5月25日部長於立法院承諾事項略以:「盡量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下稱本條例),送交立法院審議」,現行針對本條例施行細則與新修正之監獄 行刑法及羈押法扞格條文提出修正草案,後續再進行本條例之通盤檢討。 109-08-14 本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29日成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研修小組,將廣納各界意見及相關 研究報告作為參考,預計於109年12月底前送行政院審議。 109-10-16 109年10月6日召開修正構想討論會議,由陳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與民團討論制度修 訂方向。會中意見應廣納所屬機關各業務單位及受刑人之意見,爰訂於109年10月15 日邀集各教化業務主管進行研商,並攜回議題進行意見調查。 109-11-13 109年8月3日向行政院報告修訂方向,並依指示擬訂累進處遇構想函詢所屬機關意見, 同年9月2日召開第2次研修小組會議,本部矯正署依討論共識修正構想,並簽請本部 鈞長指派長官召開會議與民團討論。 110-05-14 110年5月12日矯正署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由許副署長金標主持,與所屬矯正機關 代表依蒐集意見確立規劃內容。 110-07-09 110年7月7日矯正署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由許副署長金標主持,逐條討論草案 內容。 110-08-13 110年7月7日、7月20日、7月27日矯正署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由許副署長金標 主持,逐條討論草案內容。 110-09-09 110年9月2日矯正署修正草案初稿通函各矯正機關於同月16日前回覆調查意見,以綜 整意見後召開會議確定版本,將陳報法務部審查。 110-11-12 本部矯正署會議紀錄經本部核定後,於110年11月12日由本部矯正署向召集人陳政務 次長及學者代表報告修正內容。 110-12-10 110年11月29日由本部矯正署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監所人權組」第10次會 議,向召集人陳政務次長及委員報告修正內容。 111-1-14 110年12月30日由本部矯正署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監所人權組」第11次會 議,再次報告修正內容,聽取各方意見,作為修正方向之建議。 111-5-13 111年5月4日依專家學者及民團意見,本部矯正署研擬調整修正草案簽陳法務部核 定,將依法務部修法期程召開會議。 111-8-12 111年7月15日本部再次邀集所屬矯正機關討論、同年8月1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 組「監所人權組」第13次會議專案報告,俟整合意見後提出修正草案,再邀集相關 機關、民間團體進行逐條討論、辦理預告程序。 111-11-11 本部指示矯正署參照歷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實務機關之意見,綜整規劃新草案版 本,再報本部審查,爰矯正署重組研修小組成員,並確立各項討論議題,將召集會議 逐案研議。 112-2-10 本部矯正署分別於111年10月24日、11月24日、12月28日及112年1月17日邀集機關代 表逐案討論、研議。 112-3-17 本部矯正署分別於111年10月24日、11月24日、12月28日及112年1月17日、3月3日 邀集機關代表逐案討論、研議。 112-6-21進行 本部矯正署分別於111年10月24日、11月24日、12月28日及112年1月17日、3月3日、 5月23日、6月9日邀集機關代表逐案討論、研議。
*. 法務部近期徵詢有「產 .官 .學 」背景者之意見: 「行刑累進處遇制度」該不該廢掉?如果廢掉有無取代方法? (甲) 、2023,08,10 前典獄長.前「僑光科大」專任助理教授>張伯宏博士, 個人意見:一.依據司改會之多次討論決議「現行累進處遇制度,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犯次,實 施分級、分類處遇,並已納入善時制之縮短刑期,相關措施並連結假釋刑期門檻之考 評機制,實務運作迄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除有效發揮管教效能外,並有助穩定各 矯正機關之囚情。」,似已確定現行累進處遇制度對穩定各矯正機關之囚情,有其一 定的功效,實不宜輕言廢止,有的僅是需要改善而已。 二.以矯正實務而言,目前實施之累進處遇制度,函蓋善時制之縮短刑期制度,又連 結假釋刑期門檻之考評機制,運作起來三者緊密結合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不啻為現 行監所得以有效推廣各項業務之定海神針。因此針對矯正署提出三階段的廢止建議,本 人是持反對意見的。 三.至於說「外界學者與專家,大多傾向於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部分受刑人亦持相同 看法,認為累進處遇制度已失去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存在意義,反而淪為管教人員 的管理受刑人之權力與工具,因此,絕大部分管教人員認為累進處遇制度應該與時俱 進地修正,但不可以廢除。」此一研究決論實另人費解,站在服務監所近四十年的退 休老兵而言,我們認為監所囚情之所以如此安定,業務之得以順利推行,實有賴於這 套結合累進處遇制度,善時制度,假釋制度之有效運行,大家一致認為監獄囚情比較 穩定,而看守所事故多比較難管,只因為監獄受刑人可適應累進處遇制度,只要遵守 規定保持善行,即可早拿分數,早日假釋出獄。而看守所之犯罪嫌疑人如不守規定, 因無累進處遇制度之適用,所方僅能以道德勸說別無他法。 四.至於「許多監獄當局提出對於現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修正,特別是責任分數的 建議,亦有主張廢除該分數者。」這項說法,本人贊成修正責任分數之設定與抵銷, 但不同意廢除該分數,因為責任分數與每月評分的量化,確實缺乏科學化的設計,其 中尤以每月戒護教化作業三方的評分有欠客觀,常有受刑人刑期已過半而卻尚未晉升 二級以上,無法陳報假釋的情形發生,凸顯各級責任分數規劃設計的不合理。這問題 亟帶召集學界實務各界共同開會討論解決之。 (乙) 、2023,08,09 「僑光科大」前專任助理教授吳正坤前典獄長之個人意見: 對「 累進處遇」制度之廢除事宜,本案过去曾有留學國外之學者,建議廢除,但該法 是評估收容人平常在監管教措施暨矯正處遇施行之「信度」與「效度」的量化指針,就 好像「度量衡」一樣,一旦「失之以衡?」如何評量收容人行刑處遇的效能?对收容人如 何予客觀而具體的「量化」其行為的表现?而假釋制度頓失此「要件」?若冒然廢除之, 嗣後,抽象的東西,如何对於 「改悔向上」標準,就會亂了依據?何况目前尚無新法以代之? 所謂「資料考核,制度管理」,沒有「累進處遇」,監獄就亂了秩序,管教措施,失去章法與 準據,禍害無窮也!百弊而無一利!於情,理,法,失之屏障也!此問題可再就實務界,集思廣益 也!慎之! 再說,「累進處遇」於收容人之計分,各監獄一個月一次,亦有四層之監管措施;第 一層,由「教區教誨師」於教誨師辦公室,召集「管教小組會議」,出席者有該教區之 「工場戒護管理員」(收容人俗稱為『主管』)、「作業導師」等,討論「核實」所屬收 容人之「累進處遇」分數「得當」否?第二層考管,由機關「副首長」或「秘書」主持 「累進處遇會議」審核全監收容人之「累進處遇」相關措施之「適法性」暨「合情」、 「合理」否?第三層由「教化科長」於「監務會議」,提出報告彙整當月份收容人之 「累進處遇」方案(含收容人由嚴而寬之各級別分數),以「機關」立場,擬函文陳報 「法務部矯正署」之相關資訊,第四層考管,「矯正署」予各矯正機關覆文;准予「核 備」或予「修正」。如此慎重,旨在維持予收容人之「累進處遇」個別處遇分數之公 平、公開、公正。其來有自也!「至於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之替代方案」?乃個人認為「累進處遇制度」,目前沒有找 出或反應出其具體缺失與缺點?何來廢之而予新法取代之理由?有學者云:怕管教人員 「隨心所欲」的打分數而致不公平?惟學者沒有實務经驗,不知累進處遇分數係由作業 導師打作業分數,教誨師打教化分數,戒護主管打操行分數,由三方面客觀角度,不會流於 「法情感」任事而失公平,公正。再說若以「新法」取代,也需透过「人」的一樣評量啊! 換湯不換藥?要難「止於至善」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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