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人滿為患,未「分界監禁」,判國賠?引憂? 回 覆
發表人:憂愁 瀏覽:9511 回覆:12 日期:2013-01-02 17:25:29
頃閱貴網站之國內獄政新聞;如下揭之引載,覺得日後之獄政管理,除不久前之大法官解釋;受刑人不服假釋遭駁回,可打行政訴訟官司之挑戰外,現在這個(人滿為患,未「分界監禁」,判國賠?)判例之另一衝擊與挑戰,猶雪上加霜,法務部矯正署似應積極籌謀,因應良策,同時矯正界先進也應群策群力(最好有智庫群,網羅各代表性之專家學者),集思廣益,以善其事。------下揭引述供參:

新聞標題:輕重犯同房 菜鳥遭性侵 判國賠 7人房關19人無期徒刑與1年10月關一起 00監獄未「分界監禁」 人滿為患也不改善 發生不幸是管理問題。 【2012-12-09/聯合報/A9版/社會】【記者呂開瑞、曾增勳/桃園縣報導】 00監獄張姓受刑人涉嫌性侵剛入獄的菜鳥四次,被害人受創訴請國家賠償;桃園地院認定00監獄未分界監禁,舍房人滿為患也未積極改善,判決國賠廿萬元,是罕見受刑人遭玷辱的國賠案。 桃園地院調查,張姓男子因盜匪案被判無期徒刑,他體格高大,是舍房老大。二年多前,一名菜鳥受刑人剛發監,分配到張的舍房,因體型瘦弱,被張姓受刑人恐嚇「乖乖聽話,否則日子難過」,還把菜鳥調到自己旁邊睡。 張姓老大涉嫌趁菜鳥熟睡時,一個多月內四度勒住他頸部、扯下內褲,被害人的體型和力氣輸對方一截,被硬上得逞。張還威脅他「痛也不能叫」,不准他上廁所清洗,以免被發現。 被害人遭辱後哭了三天,吃不下飯,因怕被報復不敢聲張,精神崩潰,只能偷偷告訴獄友。00監獄輾轉獲悉後處理,張姓老大被判八年六月徒刑,被害人認為00監獄涉管理疏失,訴請國賠。 桃園地院審理時,00監獄以舍房人滿為患、每天都定時巡簽舍房,及被害人未即時反應等,主張沒有疏失。 法官認為,張姓受刑人是重刑犯,另犯妨害性自主罪,菜鳥判一年十月屬輕刑犯,依規定要分界監禁,00監卻把二人關一起;且舍房只能關七人,當時卻關十九人,超額收容影響受刑人情緒,這是監獄內部管理問題,不能做為免責理由。
回 應:前人 日期:2013-01-02 17:25:59 1F
本案所述;應是《分別監禁》而非《分界監禁》,乃依《獄行刑法》第2條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而《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應與處徒刑或拘役者分別執行。受刑人為外國人或無國籍者,必要時得指定監獄執行之。
    另《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所謂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其含義如左:
一、嚴為分界:以監內圍牆隔離分界之。
二、分別監禁: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
三、分界監禁:以劃分監房及工場監禁之。
四、分界收容:收容於監內分界隔離之病監內。
  故而,分別監禁之理由:
(1).教化觀點:處徒刑者,惡性較重,須予矯正;而處拘役者,惡性較輕,僅施以監禁之威嚇,即可改悔(無須矯正)。另,分別監禁可免惡性感染。
(2).作業觀點:處徒刑之期間,最短二月,最長十五年。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而處拘役之期間,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是以,處徒刑者刑期長.有利作業訓練;處拘役者,僅得參與臨時性、加工性之作業。
(3).戒護觀點: 處徒刑者刑期長,惡性重。須賦予較高度的精神戒護與物理戒護; 處拘役者刑期短,惡性輕,僅須低度的精神戒護(如監視程度)與物理戒護。
回 應:適融 日期:2013-01-02 17:27:23 2F
本案既與監獄擁擠有關,則解決監獄擁擠問題對策:
    監獄過度擁擠雖然會造成許多問題發生,但有時會成為獄政革新的契機,因為社會大眾會注意到監所事故及人犯健康問題,輿論、媒體也會報導過度擁擠後果。另外,對於擁擠問題解決方法很多,有短期的也有長期的措施或前、後門政策,諸如增加監獄容額,減少收容人數量、視整個刑事司法體系過程,從警察、檢察、矯正與保護及修改相關法律,減少人犯來源來達到有效控制監獄人口!
    茲就解決擁擠問題對策陳述如下:
一、短期作法實施赦免與減刑,使初犯與輕罪受刑人均可因減輕其刑而離 開,以紓解監獄人口。
二、慎重羈押,減少使用審判前偵查的羈押作為,並廣泛運用緩起訴以減少 被告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判決監禁刑。
三、改善現行替代刑罰的功能與效能,並引進新的替代懲罰作法,修改相關 法律:如在家坐牢、電子監控、密集觀護、社區服務、震撼監禁、震撼 觀護等中間制裁措施。
四、建立新的短期監禁量刑架構,並減少易科罰金在監執行,同時法官擴 大緩刑運用,讓人犯接受社區處遇。
五、強化精神疾病及少年矯正機構,將不需被監禁精神病犯及少年犯由刑事司法體系轉向出來,送往醫療院所或青少年收容家庭、寄養之家,並給予適當醫療及照護。
六、改變反毒政策,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初犯視為病患,不論觀察勒戒或戒治,一律交由醫療院所負責,第二次方視為犯人,依法追訴、偵查起訴判刑,交由監獄執行,以減少監禁人口。
七、有效運用監所現尚可利用空間或空地,增建或擴建舍穸房,用以增加收容人數,提高收容額或作為擁擠監獄移送人犯之用。
八、興建新的監獄來擴大收容空間,低度安全管理監獄應該是優先考慮,因為建監費用低、時間短、紓解量大、維護容易,比較切合實際。
九、將受刑人做適當分類,儘量就低度安全管理受刑人監禁在一起,以大舍房通舖式建築來增加容額。
十、重新檢討各矯正機關角色定位,凡功能不彰、人力浪費,設施使用不足,通盤檢討,調整與合併並依現有監獄人口結構中受刑人最多毒品犯設置數所煙毒專業監獄,充分運用有限人力達到最大效能。
十一、建立受刑人風險評估機制,凡再犯風險低,無繼續監禁必要者能儘早假釋,從監獄中釋放出來以減少監獄人口。
十二、加強矯正人員訓練,以提升條件,並提高其素質,無論是專業知能,角色扮演等各種能力來強化工作績效。
十三、尋求短期危機基金(Short Tern Fund)協助,以維持其生命,因為過度擁擠的結果,監獄無法提供安全服刑環境,許多受刑人生命會受到嚴重的威脅,甚至死亡。
十四、設立社區矯正(復歸重整)中心或釋放前輔導中心,使六個月或一年後將假釋出獄人移送到社區中心接受社區處遇,以測試受刑人未來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甚至出獄受刑人自覺容易再犯,亦可申請到矯正中心,繼續接受輔導。
十五、建立協助生活監獄(Assisted Living Prison),即老人監獄,將所有老年受刑人集中於一監獄執行以及增設安全與醫療措施,俾便管理、輔導與照顧,並仿效美國POPS (The Projects for Older Prisoners)作法,建立高齡者專屬作業場所及更生保護計劃,更採取觀護監督或電子監控配套措施,於假釋期間或期滿仍可從事工作。
    總之,當前世界各國均面臨監獄人犯超額收容、過度擁擠問題,也採用一些有效解決方法,諸如採取短期作法包括赦免、減刑或其他提早釋放措施,擴大收容空間,增加監獄容額,替代刑罰運用以及改善生活條件等。然過度擁擠有時激發監獄改革的動力,因為社會大眾會關心因擁擠帶來人犯高死亡率、騷動或疾病傳染問題,並且加以重視。同時國際社會亦有批判的壓力,這些都會促成各國政府重視與處理監獄過度擁擠問題,我國亦不例外!
    例如以法務部統計處,最近2012年10月底之全國矯正機關收容人統計而觀:
     一、2012年10月底矯正機關收容人共計6萬6,163人,較上年同期6萬5,598 人,增加565人或0.9%。其中監獄收容人(含受刑人、受保安處分及押候執行者)計5萬9,455人,占所有收容人之89.9%;被告及被管收人3,299人占5.0%;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1,354人合占2.0%;收容少年、感化教育學生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分別為475人、1,170人及410人,三者合占3.1%。
    二、2012年10月底矯正機關收容人6萬6,163人,較核定容額5萬4,593 人,超額收容1萬1,570人,超收比率21.2%,較上年同期增加1個百分點,較上月則增加0.9個百分點。24個監獄中,有21個機關超額收容,平均超收比率27.3%;12個看守所都超額收容,平均超收比率32.7%。
    三、2012年1-10月新入監受刑人2萬9,873人,較上年同期3萬554人,減少681人或2.2%,其中六月以下短期自由刑者1 萬6,223人(占54.3%),較上年同期1 萬7,186人(占56.2%),減少963人、5.6%。新入監受刑人,各主要罪名較上年同期減少者,計有詐欺罪1,815人,減少24.7%;強盜罪354人,減少21.0%;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975 人,減少7.1%;竊盜罪4,725人,減少6.3%;較上年同期增加者,計有侵害商標法案件13人,增加18.2%;強制性交罪512人,增加15.6%;公共危險罪5,262 人,增加14.9%。
    四、2012年1-10月出獄受刑人2萬8,672人,較上年同期3萬273人,減少1,601人或5.3%。其中減刑出獄者2,551人,男性2,280人、女性271 人。執行完畢期滿出獄者2萬83人,較上年同期2萬1,162人,減少5.1%;假釋出獄者8,589人,較上年同期9,106人,減少5.7%。
    五、2012年10月底在監受刑人5萬8,873人,較上年同期5萬7,678人,增加1,195人或2.1%。在監受刑人中,以毒品犯2萬6,274人占44.6%居首,其次依序為竊盜罪5,582 人占9.5%、強盜罪4,933 占8.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995人占5.1%、殺人罪(含過失致死)2,729人占4.6%。在監女受刑人5,001人,占在監受刑人總數的8.5%,所犯罪名,以毒品罪3,284人占65.7%居首,其次為詐欺罪247人、竊盜罪241人。在監非本國籍受刑人433人,以泰國籍79人、越南籍79人及馬來西亞70人居多。六、2012年1-10月撤銷假釋人數1,252人,較上年同期1,110人,增加12.8%。撤銷假釋人中,有408人(占32.6%)為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有844人(占67.4%)為假釋中更犯罪被判刑確定者。
    緣此,我國必須針對上揭問題採取有效對策,加速解決,讓可能因擁擠而衍生,帶來各種監所事故能消弭於無形以防範未然,並提供受刑人一個安全、紀律、衛生與照顧的服刑環境,使監獄囚情更穩定,真正達到使人犯悔改向上,適宜社會生活之行刑終極目標。
回 應:庭安 日期:2013-01-02 17:29:39 3F
關於本案(2012-12-09/聯合報/A9版/社會報導;
   該監獄張姓受刑人涉嫌性侵剛入獄的菜鳥四次,被害人受創訴請國家賠償;桃園地院認定該監獄未分界監禁,舍房人滿為患也未積極改善,判決國賠廿萬元,是罕見受刑人遭玷辱的國賠案。) 乙事,
    我認為最重要的,不是(分別監禁)或(分界監禁)之問題,而是刑罰與人類行為科學之禁慾互動關係問題;此事雖涉獄政管理,但古今中外之監獄,均防不勝防,何況台灣監獄收容人,長期超收20%以上,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乃回溯1982年,轟動社會新聞的新竹少年監獄收容人集體滋事之導火線,根據報導,知悉滋擾事件是因受刑人猥褻行為,被處罰而引起的;即在該監第331號一房,有一綽號「哈羅」受刑人,經常自願「陪宿」,祇要其他受刑人願意,可以「串房」猥褻,涉及「交易」的五位受刑人因受處罰的問題而鼓噪,致一發不可收拾。當時,前新竹少年監獄調查科科長左永憲先生曾說:「雞姦亦為監所事故之一,發生原因:一為性慾之發洩,二為變態心理所趨使。出於前一原因,行為人大多是重刑犯,長年鐵窗生活難得一見異性,被害人則為同房年輕俊秀之人,在渠等威脅之下而屈從。……人皆有自尊心,亦有佔有感;雞姦行為人於事後往往道及他人,以致有傷被雞姦人之自尊,終致無地自容,羞憤自殺。其缺乏自尊者,不見為他人所乘,因此糾紛迭起,事故連續滋生。」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說:「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此種目的規定,旨在實施感化刑、教育刑。然而「改悔向上」的大前題,必使受刑人身心健康,但「性的問題」卻始終成為絆腳石,長久以來,少數長刑期受刑人似乎皆以手淫、雞姦等為解決性慾捷徑。所以,監獄長刑期受刑人之「性處遇」問題,實為當前矯正工作之重要而嚴肅的課題,基於戒護「零事故」的理想,與上揭媒體所揭露事實案例,未來獄政革新,在這一方面,似乎尚有許多改善空間,法務部決策者,亦似應以人道處遇及人犯人權觀點考量,全力改善受刑人之「性處遇」,實現「兩性治療」之願景,早日達成獄政現代化目標,俾減少矯正機關內「性侵犯」案件之發生。
    固然在臺灣,距今28年前即開始嚐試了此項「性處遇」。為了達成管理受刑人「人性化」之性解禁政策,普遍實施,我國法務部除撥款在各監獄旁建有受刑人「懇親宿舍」外,另據監獄行刑法第75條「特別獎賞」之規定,儘量放寬條件,俾讓更多無法配住「懇親宿舍」者,予以「返家探視」以達到「性處遇」人倫之樂的效果。乃依1962年6月5日公佈之「外役監條例」而設立之外役監獄,政府分別成立於1985年7月;座落在台南縣山上鄉之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及1987年8月座落於花蓮縣光復鄉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兩座無圍牆之監獄(按:第3座在台東鹿野鄉設立的臺灣武陵外役監獄,因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現已改為臺灣武陵戒治所) ,其收容之受刑人是由各監獄男性收容人中,挑選符合外役監遴選條例且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而適於農牧外役作業為主。無圍牆的外役監獄是屬低度戒護管理的監獄,收容人享有比一般監獄服刑者較優渥之處遇,而對受刑人來說,除「縮短刑期」、「返家探視」以及其他各項「人性化」處遇措施外,「與眷同住」更是一項基於人道主義下的最大「性福利」, 乃其與配偶之「性接觸」;每個月一次每次不得逾七日為原則,現兩座無圍牆的外役監獄,均於監內蓋有美輪美奐的「懇親宿舍」,每間套房7坪大的空間,有床舖、沙發、電視、電扇、冰箱、衛浴設備等,讓受刑人有「性生活」之隱密空間,而收矯治之效果。顯見受刑人表面上對於親情重視,但於生理「性需求」亦高。嗣後,若我矯正署亦更能正視一般監獄受刑人之「兩性治療」,全面擴大實施「與眷同住」制度,堪稱為「行刑個別化」教育刑成功之處遇措施。
     因為,以最保守的中共來說,中國大陸的江蘇省,早在2003年時代,為防止監獄內不斷發生的「同性戀」戒護事故,開始嚐試對受刑人「性解禁」政策,最明顯的是當時容納三千多名受刑人的江蘇省「江寧監獄」,因「性犯罪」身陷囹圄達百分之二十五,而「性壓抑」、「性飢渴」已成了前來參加性心理諮詢的受刑人之共同的心聲。中共亦認為刑罰與禁慾問題,應作切割,因為外國監獄類此收容人性侵問題,亦百弊叢生----。
    以美國來說;早在2004年10月16日,紐約時報曾報導,德州「奧斯汀鎮」的「歐瑞德監獄」,是美國有名的監獄受刑人同性戀溫床,據當地媒體報導,曾有一「個案」被廣泛提出討論,即在2000年9月入獄的黑人受刑人同性戀者「強森」被暱稱為「可可」小姐,這一位舉止溫和的大男人,不幸在入監後淪為受刑人的性奴隸。根據該監內各幫派受刑人代表協議結果:同性戀受刑人一率稱呼女人的名字,在將他們指派給監內另一個幫派時,要提供「性服務」。而本案之受害人-「強森」說:「『瘸子幫』已分到一個同性戀者,據他所知,『門徒幫』已有一陣子沒人侍候,因此就把我嫁給了他們」。 
    而根據本案法律訴狀和受害人「強森」的詳細自述,該監內受刑人「門徒幫」和其他幫派把他(強森)當作性奴隸。該監獄內之各幫派受刑人把他(強森)買來賣去,甚至出租。性交易索價五美元或十美元。報導又說;「強森」剛入獄時,一名門徒幫份子叫他「老婆」,強迫強森為他舖床、打掃牢房和用鍋子煮私人食物,還要性交。強森後來被賣給『同胞幫』和其他幫派。更不可思議的是;後來各幫派為他爆發搶「標」戰爭,他們幫派份子告訴他,他在監內公開市場價為一百美金。
    本案於2004年9月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終於准許強森控告該監疏失戒護人員的民事官司。最後「裁決」承認美國各監獄中同性戀受刑人應受到同等保護權,「裁決書」說這件案子的事證「駭人聽聞」。
    有趣的是;美國阿拉巴馬州「候曼監獄」迄1995五月,已收容八百名男受刑人,由於男性管理員之不足,早在1991年,該監即開始起用女性戒護管理員,不過「問題」就發生了;原來該監之男犯,平均每天有30名「忍不住」的在女性管理員面前,當眾掏出陰莖自慰,有部份女管理員,不堪長期受「性騷擾」而自動請辭。該監「絞盡腦汁」採取懲戒措施,把騷擾女管理員之受刑人「獨居監禁」一段時間,可是解罰後,他們又「重施故技」。獄方遂又想出另一招,即拍下犯人自瀆的照片,揚言把此「不堪登大雅之堂」的「特寫」照片,郵寄給他們的母親,但犯人的「性飢渴」結果,根本不怕這一招,還是「故態復萌」。
    據該監發言人「巴第福德」表示,在苦無對策之下,現在又決定採取另一項創舉:即讓經常向女性管理員「獻寶」的犯人,穿上特製紛紅色囚服,促使囚犯為避免遭人嘲笑而停止不雅行為。結果「效果」如何呢?各位猜一猜――唉!又失敗了,獻寶的人更多。
    另據1995年9月7日媒體報導,香港「赤柱監獄」為推展康樂活動,疏解囚犯精神鬱悶,遂讓受刑人觀看該監提供之三級色情電影錄影帶後,竟發生了集體強姦事件。然而,據悉在過去十年中,香港監獄中大約有20名囚犯,因在獄中之性行為而感染了愛滋病,當時,香港醫生們警告監獄當局,應對香港監獄中服刑囚禁的犯人,發放保險套,避免愛滋病在獄中傳染。緣此可知香港獄政當局為受刑人「性問題」的解決,正一籌莫展。
    回論本題;有關監獄過度擁擠會造成許多問題發生(包括收容人之互相「性侵」行為,因睡眠時,過度擁擠,大腿、屁股互相碰觸,在長期禁慾情況下,容易產生性幻想,以致發生性侵害行為) ,但於矯正機關內收容人,無論是志願或非志願之互相性侵行為;FInkelhor等學者( 1990)將「性侵害」分為11類行為,從最輕微的語言猥褻、被迫暴露私處、被迫碰觸身體、被迫親吻、被迫裸露、被迫表演性行為、被迫撫摸生殖器官、被迫性交(雞姦)、被迫口交、被迫性交並遭性凌虐等行為皆界定為遭受性侵害。
    性侵害一詞涵蓋極廣,從輕微的騷擾到最嚴重的強暴(雞姦),因此性侵害可表示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侵犯性或脅迫性的行為連續體,從輕微的性騷擾、性猥褻到嚴重的強暴。學者羅燦瑛(1989)認為,在此連續體上的各種行為,若均具以下共通特質,皆可稱為性暴力(Sexual Violence)行為:
    (1)與被侵犯行為者的性或性別有關的暴力。
    (2)不受被侵犯行為者歡迎或接受的暴力。
    (3)違反被侵犯行為者的自由意志或清醒意識的暴力。
    (4)對被侵犯行為者造成負面或傷害的結果之暴力。
     目前國內各矯正機關對收容人於服刑期間,被發現雞姦他人時,雙方「您情我願」暨以強迫式之非志願雞姦而被害者事後同意和解時,均以違規方式處理,若是以強迫式之非志願方式而被害者事後不同意和解者,始予移送法辦。筆者認為以強迫式雞姦他人者,無論是被害人出於志願或非志願之性侵行為,除非志願者予移送法辦外,二者均應予精神治療處遇,避免「性侵成性」他日出獄後,如法泡製,危害他人。當然這項矯治處遇措施,亦需要有修法之配套措施。
回 應:信凱 日期:2013-01-02 17:30:28 4F
昔日馬英九任職法務部長時,除開放清涼秀雜誌(可露上胸二點,但不可露第三點)予監獄受刑人親友寄入供觀賞外,馬前部長並特別 讚不絕口的是--外役監獄之返家探視與懇親眷宿,所以外役監獄受刑人,從未發生人犯與人犯之間的性侵害事情。
    據說,為了達成「人性化」之性解禁政策,國內監獄特別是外役監受刑人「懇親宿舍」或「返家探視」以達到「親情教育」人倫之樂的效果。曾經有一則笑話,一位老太婆得悉兒子服刑期間,竟然媳婦懷孕,一怒之下,趕來監獄面會欲告訴其子實情,結果其子吞吞吐吐靦腆而語:「媽!不是啦!是監獄給我們「『改悔向善』機會之結果」。其母仍然不相信,復詢道:「改悔向善與懷孕有什麼關係?」。在監獄接見室另一方,手持電話筒的他,又蹬腳急忙解釋:「媽!不要問那麼多啦!監獄有懇親宿舍與返家探視之規定,我們是依法『辦事』的」這位老太婆終於想通,喜出望外的說:「哦,政府實在是法外施恩,讓我『離』子『得』孫,也蠻『合算』啊!」。這個寓言,可以代表台灣獄政「人性化處遇」的成果。 
    而文獻上之醫學報導,壞脾氣的男人,經過科學家的研究,其增強攻擊性及反社會行為之誘因,原來是睪丸素荷爾蒙分泌不足在作祟。早在1995年六月間,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港口醫學中心」的「克券絲汀‧王醫師」暨「北達科他州醫學院」的生理學家「薇莉絲‧山森」相繼研究證實。因荷爾蒙失調而引起的「生殖腺官能不足症」是導致男性好發脾氣、滿腹牢騷、憤世嫉俗的病因。「加大」的王醫師遂首開先例,以60天的睪丸脂酮注射於暴躁好鬥、厭惡社交的「惡男」,結果其心理「心情圖表化」出現愉快心情,60天的療程,這位「惡男」改變為「紳士」,不會暴躁、易怒與緊張。此個案,值得我國監獄特約醫師之參政;作為診斷及研究那些老是喜歡違反監規之受刑人,其長期「性壓抑」後,究有否此「病因」之存在。
    緣此,歐洲西班牙的監獄,在這一方面它們反應很快。早在1991年,位在西班牙東南地中海岸一片橘子林的「皮卡森監獄」的四個區,共收容兩千五百名囚犯,裡面除有完善的運動場和繪有彩畫的圍牆外,其第四區正是一座相當前衛的男女混合實驗監獄,1987年該區關了26名男受刑人和20名女受刑人(按:現在可能10倍於此數字),這些受刑人在晚上十點至早上八點分開監禁,但其他時間「祇要你「妳」喜歡,有何不可?」悉聽尊便,當然該監獄強調這是西班牙獄政革新的具體成果,其處過強調的是空間、更新、教育和訓練。能夠被選人第四區的囚犯,基本上行為要良好,且願意共同生活和工作。因此,該監男女囚犯手挽著手,漫步在陽光普照的監獄庭院中「談情說愛」是該監矯正受刑人的生活寫照。西班牙之專家學者與獄政主管承認,這種辦法能大為降低一般監獄常見的暴力和緊張,更能制止同性戀暨性侵事件。據悉,由於當時「皮卡森」監獄實施男女同監的前衛作法,己引起愛爾蘭、德國等歐洲國家獄政單位的興趣。西班牙見他國欲仿效,推展到西元1997年,其國內85座監獄,至少已有20座比照「皮卡森監獄」實施「兩性治療」。一時蔚為風氣!
    例如美國聯邦政府也重視受刑人這種兩性關係,其辦法是由聯邦罪犯矯正局指定兩座監獄,實驗男女犯人混合矯治。這兩座男女混合監獄。儘管有人批評形同「鄉村俱樂部」,但美國監獄當局仍決定繼續辦理,甚而計劃推展,因為他們發現此類監獄,矯正效果甚大,出獄犯人幾乎無人再蹈法網。此兩座監獄,一在德州的澳茲堡,一在麻州的法明罕,它們的外表看來宛如田園社區,每當夕陽西下,但見青年男女攜手漫步草坪,喁喁談心或並肩小坐相偎相依,親吻是常見的現象,惟尚不許有性的關係。
     故而美國另外有一群研究學者羅伯特博士等人,以馬里蘭州的一所監獄受刑人為實驗對象,研究一個人的侵略與性的關係,結果證實在壓力和恐懼之下,男性荷爾蒙將慢慢的減少分泌量,他們發現剛被捕的年輕粗暴犯人,往往比監獄裹其他犯人分泌更多的睪丸素酮。監獄受刑人受了「性拘束」後,減少了「性活動」,久而久之,有部份形成生理上的「性無能」或是其他「性機能障礙」、雖然沒有數據可資佐證,惟這是對受刑人禁慾後生理上的影響,應無疑慮。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回 應:家賓 日期:2013-01-02 17:31:22 5F
其實,上揭媒體報導收容人性侵其他收容人之案例,中外屢見不鮮;
    如據2010年3月31日媒體報導;曾經是伸展台上美豔吸睛的內衣名模,哥倫比亞選美皇后「瓦倫希雅」招募一批美女兵團運毒,如今是國際刑警組織通緝中的南美洲大毒后,瓦倫希雅近日透過社交網站Face book喊冤,說自己與毒品走私無關,她的律師也向媒體表示,瓦倫希雅不是毒梟女王,她遲不出面向警方自首,是「擔心在監獄遭性侵」。「提斯科尼亞」說,他相信瓦倫希雅人在阿根廷,他已向阿根廷上訴法院提出請求,准許瓦倫希雅在沒有被捕之虞下出庭作證。他說,瓦倫希雅不是外傳的毒梟女王,她遲不出面向警方說明,「是害怕入獄會被性侵」。
    而在臺灣,據2010年06月03日「壹蘋果」報導;中部某看守所2名被羈押的收容人徐崇哲(31歲),96年9月間恫嚇一名同房的男子「不給插就打人!」要他脫褲趴在廁所邊,用奇異筆塗抹嬰兒油後插入男子肛門性侵;隔天又故技重施性侵男子,另一名舍友廖耀民(31歲)也加入性侵男子,全程被監視器拍下。男子憤而向檢察官舉發才揭發此案,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徐嫌、廖嫌判刑。報導說;徐嫌在舍房用奇異筆插入男子肛門時,圍觀的舍友都冷眼旁觀,還有人助陣、叫囂,廖嫌則接手繼續持筆性侵。性侵過程長達9分多鐘,被舍房監視器全程錄下,並無管理人員發現出面制止。直到囚友鼓勵他向檢察官舉發,他才憤而揭發此事。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徐嫌7年4月、廖嫌7年2月徒刑。
    另據2006年2月18日媒體報導;曾在某監獄服刑的張姓男子2005年3月向法務部檢舉,指當年在監服刑期間,目睹4名精神病受刑人多次性侵害綽號「阿祥」的受刑人,某縣警局警方接手偵辦,4人陸續到案說明,僅1人承認犯案,惟4人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本案之張姓男子是於2005年初,在某監獄服刑期滿出獄,據悉,他因竊盜案入獄,經醫院鑑定罹患精神病,分配在某監獄醫護中心精神病受刑人工場,6人同住一舍房,不料,同房陳姓等4名受刑人見「阿祥」善良可欺,常利用晚間,在廁所用手或性器官猥褻阿祥,還拿馬桶刷柄插入阿祥的肛門,張犯向獄方反映,阿祥中得與4名涉案者才予分房。張犯進一步說,同房6人已先後出獄,每當回想「阿祥」遭性侵害病情不輕,於心不忍,且性侵害是公訴罪,他認為涉案人應得懲罰,才提起勇氣檢舉。然而警方也找到「阿祥」,因精神病未見好轉,無法表達是否曾遭性侵害。
    惟該報導又說:記者亦採訪了中部一所監獄之衛生科長表示;監所因環境特殊,不只精神病患間會發生「性侵害」,其他收容人也同樣會發生,甚至有「兩情相悅」式的「性行為」,雖然外界覺得不可思議,但這是受刑人之「次級文化」使然。因此,為了防範暴力型的性侵害發生,新收男受刑人入監時,如果長相斯文、文靜,有女性化傾向者,監所戒護人員將憂心這些人會成為受害者,同時加害受刑人,會特別注意挑選牢友。此外,依以往經驗,短刑期受刑人常會被長刑期受刑人「欺負」,因此均會分別加以監禁。
    事實上,「鐵窗春色」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國內外各矯正機關,因為傳統保守文化,較少人去觸摸這個敏感問題。
     在實務界,從事矯正工作者,對於圍牆內之性侵害收容人行為,如上揭消極的予違規處分或移送檢方偵辦,積極的作為,乃加強收容人正面之文康活動,俾讓予發洩精力,轉移負面之性慾,根據奧地利心理學家佛洛依德(Freud)的說法,認為監獄「性暴力」都是人類與生俱來求生的本能。因受到監禁無法與外界親人、家屬及異性朋友接觸的人犯在生理方面(即性的滿足上)有所需求時,經常會採取其他方式來滿足,如果自我控制力強的人犯,會以宗教信仰、勞動、自慰(手淫)、閱讀或是其他方式來轉移對性的需求與滿足,尤其是女性犯罪人。但是男性受刑人中,如果自我控制力弱,再結合暴力、攻擊行為,則性侵害事件即會在監獄內發生,這就是為何一般性侵案件經常發生於男性人犯之間。
    論及對於機構內收容人之性侵害個案,一般治療理論,實務單位之運作,亦可分為對質治療取向與動機治療取向,兩個面向:
     (一).對質治療取向(The Confrontational Approach ) 基本信念 :對質治療取向認為性罪犯不太能意識自我犯行的嚴重性,且缺乏改變的動機。基本假設 :加害者無法提升其自身的能力,不可能產生自發性的改變動機,且無能為自身做決定,無法控制其行為。因此治療者需以激烈的對質,持續挑戰加害者的信念,促使其行為發生改變。治療目的 :使加害者對其犯行產生罪惡感,蒐集和犯罪事實有關的資料,使性罪犯接受他們是需要改變的,進而接受幫助。因此,他們必須被貼上性罪犯的標籤,且承認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他們自身問題的嚴重性。治療者態度 :採取較權威式,或甚至有點挑釁的態度,當加害者面對自身的行為及治療者提示他們自身的性問題和重複發作的模式時,他們的反應多半是抗拒和否認。就治療者而言,他們此種反應被視為是阻抗(resistance)及缺乏改變動機,而被解讀為人格問題和病理學的現象。這種反應模式被稱為「對質、否認陷阱」,此治療模式的互動關係如下:
    1.治療者與加害者的互動關係會因治療者持續否定加害者的情況,而變得非常緊張。
    2.加害者會以自我防衛機轉(psychological reactance )護衛自我的觀點或形象,使得他們逃避與治療者合作。
    3.治療者也會因加害者的反抗態度而視加害者為沒有動機改變,更甚者,可能因而使治療者採取與加害者敵對的態度,不但使兩者對立的關係更為明顯,且治療會一直持續停留在改變模型的第一期(反省前期),難以進展至下一階段。如此一來,加害者改變其行為的可能性更低。而且,治療中若治療者無法使加害者相信自己有問題,加害者便不可能對其犯行,有任何矛盾感或認知不一致感,因此其療效即有相當的限制。
     (二).動機治療取向(The Motivational Approach) 基本信念:治療者需運用精確的同理心、互信和接納的態度,營造出改變的氣氛 ,並嘗試去理解加害者認知所建構的世界。而加害者之所以產生改變的動機,乃出於對自身利益考量與評估的結果。治療目的:使加害者居於改變過程的核心,讓他們自主地決定對此計畫的參與,並自行肩負起澈底改變的責任。並且,治療計畫是和案主共同商訂的。 治療者態度: 案主可自行決定是否有做改變的需要,進而訂立個人的承諾。改變的發生並非治療者所強加的,加害者會因投入治療計畫中而使自我不一致感減少,提升自我效能的需求,因而得到改變的動力。
    然而,在矯正機構內之性侵害個案,目前各矯正機關,通常並未如上揭之大費週章,予比照一般性侵害犯之治療流程,而僅對於性侵害者,除予違規處分外,少部份併予移送法辦,由檢察官逕予起訴,法院另行判刑。惟以正規常態;圍牆內之「性侵行為」亦宜予專業治療,以善其事。
     那麼,究如何進一步防範監獄內受刑人互相之性侵行為?根據美國學者司卡科(Scacco, 1997)的研究發現,認為監獄中應減少性侵害事件的發生,可採取以下幾點作法:
    一、監獄管教人員應該寬容的正視收容人性侵害事件的發生,不可以消極躲避或 視而不見。並且管教人員應該正確教導灌輸受刑人正確性的知識與觀念。
    二、受刑人的手淫行為(Masturbation) ,在紓緩性的慾望與監禁壓力上,具有正面的功效,因此,監獄當局應該疏導,不應該一昧禁止。

    三.接收調查監獄應該落實調查分類工作,針對具有性觀念與性行為偏差、具有攻擊、暴力行為、具有性侵害前科的受刑人,應嚴加分類,或是針對體格瘦小、弱小、年輕、白臉淨皮等,具容易受到性侵害傾向的受刑人,嚴格與上述人犯監禁在一起,以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四.實務經驗,發現配偶的懇親與面會(Conjugal Visits),是一種社會可以接受解決性慾望之行為,確實可以減少再犯與同性戀、性侵害之行為,在臺灣,雖然各監為了收容人之特別獎償,容有設懇親宿舍,為了戒護安全理由,幾乎罕少運用,殊為可惜。
    五.鼓勵監獄當局放寬收容人「返家探視」(Furlough)的條件,以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六.減少收容人舍房擁擠之情形,相對管教人員掌握收容人行蹤的時間與機會增加,也可以降低性侵害行為之發生。
    另外,受刑人因「性問題」之違規行為,仍有顯著的個別差異,對於矯治處遇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因此,加強調查分類功能以達到個別處遇的目的,為首要步驟,亦為矯治處遇的基礎。而對於暴力犯罪類型,刑期較長或曾經進出矯治機構的受刑人,更應加強管理,擬定適當的處遇計晝,嚴格執行並適時加以檢討,才能事半功倍,收到矯治的效果。
    由於處理收容人性侵犯之違紀、違法行為,矯正機關第一線工作人員必需是有一些基本之專業素養,故而:
     1.矯正機關宜加強管教人員的專業素養及在職訓練:即對第一線工作人員加強諮商與輔導、領導統御等實務經驗,應有助於管理人員與受刑人之間,朝向更理性的關係發展;而對於管理階層的矯治人員,加強心理輔導、組織行為及有關矯冶工作的知識及運用方法,應有助於矯治機構的未來發展。
     2.建立適當溝通管道,重視各階層的意見:在研究結果發現,意見是否受重視及管理是否合理對於受刑人因性侵犯違規行為,有極顯著的關聯,因此,加強溝通管道,注重人性化管理,尤其在人權意識普遍抬頭之際,公開化、合理化的管理模式,應較能合乎社會現實需要,對於矯治處遇也能產生正面而有益的互動影響。
    以上管見,敬請 卓參。
回 應:墨客 日期:2013-01-05 12:30:53 6F


本案所云;輕重刑犯同房, 菜鳥遭性侵, 判國賠; 7人房關19人,無期徒刑與1年10月關一起,該監獄未「分別監禁」, 人滿為患也不改善, 發生不幸是管理問題----云云。 在此,本人由對上揭一審判決,於所引申之法理基礎觀之,應是屬於無過失責任之不可抗力因素,因國內監獄超收平均20%以上,是屬於數十年來之多年常態問題,據云,過去在某一執政黨執政時,曾有一年,前矯正司向法務部長報告;二年後監獄之監禁人口將超收30%----宜速編預算在監獄圍牆內,增蓋舍房,以疏解人滿為患之壓力,該部長從善如流,於行政院之行政會議上建言,擬編上億元之預算,加建舍房,亡羊補牢----,豈料該行政院長竟駁斥以;本黨為民宗旨,志在消減犯罪,以維治安,貴部本應向我建言,如何減少監獄之存在,卻不圖此策,侈言花公帑加蓋牢房,本末倒置----。於是增蓋舍房,以疏解人犯擁擠之案,遂胎死腹中,二年後果然監獄人滿為患,不得不為減刑而減刑,但過沒幾年,那些受減刑出獄者,80%又紛紛再犯案,再度回監牢,但老百姓因而受生命、財產之損失,何止當初欲加蓋舍房之上億元?所以說本案 國家賠償 若定讞,代位求償,應向那些決策高官索賠,方符常情。 緣此,建請矯正署,前車之鑑,當務之急,宜速編相關預算,以解燃眉之急,不管此項預算屆時是否能過關?至少屆時監察院監察委員若欲究責,主政者,尚可免除行政責任。


回 應:若定 日期:2013-03-07 15:02:24 7F


有關監獄收容人之擁擠問題,下揭專論,或可供矯正署 卓參! 



法務部擴建監所設施計畫必要性及配套措施之檢討芻議 



&.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賴擁連



一、前言 邇來,法務部向行政院提出改善監所設施十年計畫,計畫中除擴建3座監獄房舍外,新建與遷建金額保守估計上達數百億新台幣,在當前經濟發展裹足不前、政府財政捉襟見肘之際,聽聞這樣的計畫,可能是一項會讓立法院與全國百姓難以支持的擴大內需方案。然而,長期關注監所發展的筆者,則舉雙手贊成。筆者的贊同不是諂媚法務部的政策,更不是因為曾經忝為矯正人而幫監所界說話。法務部所提的是項政策,僅不過是件「遲來的正義」,更是一劑刻不容緩的強心針。本文擬從過去20年來我國刑事政策的走向與監所人犯成長的關聯性,分析歷任法務部長採行何種的作為以緩和其任內監所人犯擁擠的壓力,並從此一分析中以及美國經驗,提供短期與中期芻議。



二、議題分析 筆者觀察過去20年來,法務部所屬所有矯正機關的實際容額、核定容額與收額收容人數的趨勢圖。從這趨勢圖中,分以下幾個階段說明我國的刑事政策與這些曲線圖的關聯性。



第一階段、1990至1996年第一波擁擠潮 1990年10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安非他命為管制藥品,納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處罰後,在警察機關配合的情況下,強力取締、掃蕩吸食安非他命的人口,頓時之間,監獄開始擁擠,人滿為患。以1991年年底監所總收容人數為例,該年年底收容達32,932人,但同一時期的所有監所之核定容額僅27,184人,超額收容21.1%,之後並持續上升。1993年5月,時任行政院長連戰提出「向毒品宣戰」政策,採取對於毒品犯罪絕不妥協的態度,導致同年年底,監所的總收容人數達到52,024人,是政府遷台以來首次的監所收容達到最高峰的紀錄,同一時期的核定容額為34,318人,超收達51.6%,這也是破台灣監所有史以來的超額收容紀錄。 這樣的擁擠窘境,各監所的囚情十分不穩定,許多監所中人犯的暴行與滋事、鬥毆事件,更是此起彼落,各機關也嚴正以待,並將任何的囚情動態,通報法務部。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面對此一嚴峻的挑戰,採取了兩大重要舒緩監所擁擠現象的策略。首先,請法務部幕僚單位檢討修正刑法有關假釋門檻調降的可行性,即從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者,放寬為三分之一;其次,延續前任呂部長有文所提之「改善監所設施中程計畫」,甚至還加入其他遷建與新建計畫(例如擴建三座外役監獄) ,向行政院爭取多達30億的經費執行這些計畫,故從1994年至1997年間,計畫遷建基隆與台東監獄、士林與雲林二座看守所及台中少年觀護所,新建彰化監獄、高雄女子監獄、綠島技訓所、桃園與新竹少年觀護所,並擴建明德外役監獄及台北看守所等共十餘項工程,當時預估可增加逾15,000名之容額。因此,自1993到1996年間,監所人犯的擁擠現象趨緩,同一時間監所的核定容額也逐漸增加,雖然仍呈現擁擠現象,但超額人數也呈現緩和下降的趨勢。



第二階段、1996至2004年穩定控制期 馬前部長卸任後,繼位的廖前部長正豪,其刑事政策的風格與看法和馬前部長迥異,相較於馬前部長的開明作風,廖前部長則認為保守的刑事政策較符合我國民情。因此,其上任後隨即要求幕僚單位再度研擬修法,將假釋的門檻,從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調回二分之一,甚至對於累再犯的假釋門檻提高到三分之二(即1994年,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者,得報請假釋;1997年,初犯方面,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無期徒刑逾十五年始得報請假釋;累犯方面,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二,無期徒刑逾二十年,始得報請假釋);此外,不次向矯正機關宣達「從實審查」假釋的理念。考其背景是因為1994年假釋門檻調降後,這些假釋人犯由於教化成效不彰,出獄後再犯案件層出不窮,導致新入監受刑人累再犯的比例逐年升高,以1996年為例,累再犯佔新入監受刑人之51.5%。更糟的是,1996與1997年發生台灣治安史上震驚社會的三大刑案: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與白曉燕撕票案,其中涉嫌白案的三位殺人犯,更是假釋門檻降到三分之一政策下的受惠者。面對社會上民眾望治心切,「治亂世、用重典」的呼聲甚囂塵上,當法務部再提出緊縮假釋政策後,立法院的朝野委員紛紛支持,遂於1997年三讀通過上述緊縮的假釋條文。同時,廖前部長於部內並組成「兩極化刑事政策研究小組」,考察日本與美國的兩極化與重刑化刑事政策,此即為後來法務部於2002年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寬嚴並濟」刑事政策下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然而,同一時期,由於上述的監所改善設施計劃陸陸續續完工,增加許多容額,因此,雖然自1997年後,我國刑事政策愈來愈趨嚴,監所犯罪人口也愈來愈多,但監所的核定容額也穩定成長,例如從1993到2000年監所的核定容額增加16,992位(增加50%)。即使在2000年到2004年間,監所的超額收容之情形都控制在10%左右,甚至在2002年擁擠率僅達6.6%,創過去20年次低,監所囚情也相對穩定。因此,1996年到2004年8年期間,雖然我國的刑事政策已經趨嚴,但監所人口仍呈現出穩定控制的局面。



第三階段、2005至2007年第二波擁擠潮 法務部2002年所提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修正草案」,被學者林山田批評為「從寬容走向嚴格之刑事政策」,並非法務部所言「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的產物。因為,此一部分修正草案內容,落實一罪一罰的理念,犯罪人的法定執行刑期延長;採行美國三振出局法案之精神,規定建立重罪三犯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療無效果者不得假釋;再度提高無期徒刑者之假釋門檻須達25年始得陳報假釋。凡此等等,均可預期,將會使監所人口再度攀上高峰。因此,當時將此部刑法送立法院審議時,矯正部門即評估此一可預見之窘境,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遂向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分析此一政策恐對矯正機關之衝擊與影響。游錫堃院長以法務部所推估之收容人數不精確以及再度改善監所設施之政策,除會招致國際笑話、認為台灣是個名符其實的監獄島國外,更與時任執政黨的創黨精神「邁向世界大同境界」不符。因此,失去了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之契機。 果不其然,當立法院於2005年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修正案後,監所人口又開始逐漸攀升,於2006年七月正式實施後,在同年的年底,達到我國遷台第二次擁擠的高峰波段,超額收容率達18.6%,已超過10%的警戒範圍。雖然相較於1991到1995年間的監所擁擠率都維持在20%以上,此次的18.6%似乎不是很嚴重,但值得關注的是從1994年法務部陸陸續續執行各種改善監所設施計畫後到2000年政黨輪替時,所有矯正機關的核定容額成長近17,000位容額,成長比率達50%;然而從2000到2006年間,由於政黨意識形態之故,監所的核定容額僅成長2,001位容額,成長幅度僅4%左右,同一時期的監所收容人口已成長12%。此波的擁擠,仍受到當時法務部的重視,但由於假釋門檻才剛修正通過,再度降低門檻恐與法務部的政策矛盾,於是2007年時任的法務部長施茂林遂向總統建議採取減刑策略,將監獄當中的符合條件的輕刑罪犯釋放約9,000餘名,以舒緩監獄擁擠的現象,因此導致2007年年底的監所收容人數的擁擠率僅1.2%,創20年來最低。 第四階段、2008年迄今第三波擁擠潮 然而,2007年的減刑政策,政府並沒有其他相關且完整的配套措施,例如編列預算執行改善監所設施。這些出獄後的輕刑犯,以毒品、竊盜與詐欺犯最多,特別是毒品犯,許多國內外研究已指出,他們的累再犯比例是非常高。根據法務部的統計,這些減刑犯三年內回籠率近70%,而從2008年以後迄今,監所的超額收容比率,依舊維持在15%至20%,甚至2011年下半年,均維持在超額收容20%的局面。面對我國持續執行重刑化刑事政策的情況下,再加上陸陸續續加重其他犯罪行為(例如酒醉駕車者刑度提案加重到十年以上) 、累再犯所佔比例與人數持續增加、景氣不佳許多生活困頓之人民想吃牢飯(例如邇來有人犯故意毀損ATM以及搶銀行,目的就是謀職不易,在外無法生活進而想吃免費牢飯)以及不願意繳納罰金者愈來愈多等因素。可以預期的是,監所收容人數將會愈來愈多,因此,重蹈我國第一次擁擠潮的窘境,殷鑑不遠。



三、過去政策作為之分析 比較1994年第一波的監所擁擠與2007年第二波的監所擁擠時任法務部長的具體策略與作為。首先,在1994年我國第一次監所擁擠潮時,時任馬部長英九採取兩手策略,一方面修正假釋門檻,由二分之一降到三分之一,讓符合條件的受刑人假釋離開監獄,迅速且有效地緩和監獄的擁擠現象,雖然許多假釋犯最後也都回籠了,但另一方面,他任內積極推動各項的改善監所設施計畫,讓這些回籠老犯以及新犯再進到監所時,都有足夠的容額收容,監獄擁擠的現象終究獲得改善並經歷1996年到2004年穩定的控制時期;然而2007年的台灣監所再度因為重刑化刑事政策而導致的第二波擁擠現象,時任的施部長茂林僅採取減刑策略舒緩監所擁擠人口外,並無其他重大措施因應。因此,減刑措施僅帶來數個月的效益,但長遠來看,當前的監所還是呈現擁擠的現象。兩次擁擠現象都與我國趨嚴的刑事政策有關,但當第一次的擁擠,除了放人(假釋)外,還多了改善監所設施,而第二次的擁擠,除了放人(減刑) ,毫無其他策進作為。這就是呼應本文前言所提,此次法務部的改善監所計畫,是「遲來的正義」之說。



四、法務部向行政院提改善監所設施中長程計畫之分析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所提供之內部資料顯示,此次法務部向行政院爭取「改善監所十年計畫」,預計要擴、新與遷建9個矯正機關,增加10,127床位,總經費初估達144億,計畫內容包含1.擴建台北、台中女子與宜蘭等3座監獄;2.新建台北第二1座監獄;3.遷建新竹與桃園監獄、台北(土城) 、新竹與彰化看守所等5座監所。目前法務部已獲行政院同意並開始實施的是擴建台中女子監獄,刻正進行中,預計2013完工後增加482床位 ,其次為台北監獄擴建工程,預計明年動工並於2015年竣工,完工後增加1,155床位。而宜蘭監獄之擴建案則刻正審查中。 分析此一計畫,可以發現,擴建工程係在原址進行房舍的修繕,可行性頗高,因為這些擴建的監獄,都在郊區,對居民生活與環境的衝擊不大,因此,3座監獄的擴建工程應可順利通過並列為短期執行計畫。然而,對於新建與遷建部分,恐無法順利進行。查台北第二監獄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百匏湖舊址,近年來法務部的整地工程,以讓當地的居住環境品質改善許多,邇來鄰近新建許多筆高級住宅區,已有民眾對於台北第二監獄的新建,發出長期抗爭的聲音。至於其他四個監所的遷建工程,其實都是馬英九與廖正豪部長任內的舊議題了,因為上述的監所都位於市中心,阻礙都市的整體發展。但因為都是法務部的地,法務部的立場就是要與地方政府採取「以地易地」的方式遷建。近年來,各地方政府傷透腦筋,幾乎難以找到適合的土地與法務部易地,即使有,消息一曝光後,「鄰避效應」(Not in my back yard, NIMBY)迅速發酵,附近居民馬上抗爭,遂使上述監所的遷建工程,一拖再拖,迄今仍無法實現,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台北(土城)看守所的遷建工程,經歷過數屆縣市長,迄今仍無定案。因此,法務部雖然規畫144億的十年監所設施改善計畫,但實際上的這5個監所的遷建工程就高達近110億(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此一部分恐難以獲得行政院與立法院支持 。 然而綜觀法務部的計畫,精算後所增加的床位為10,127床,以當前的核定容額加上此一數據後,監所核定容額將可提升到64,720位,與目前的實際收容人數差不多。換言之,增加1萬個床位應該是法務部此次提行政院改善監所設施十年計畫的重點。但筆者仍有兩點疑慮。首先,如同前述分析,新建與遷建工程難度頗高,可能法務部應該要有其他腹案或替代方案,筆者認為,回歸擴建案較為可行。例如北部地區因土地難覓,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境內的新店戒治所,是座廢棄軍營,面積廣大,其實撥個10億進行擴建工程,應可抒解台北監獄擁擠的燃眉之急。另外,據了解,國防部尚有部分閒置營區,特別是在桃園縣郊區處,法務部應可透過行政院之協助,積極與其接洽,進行閒置營區的移撥,相信現址擴建與營區移撥後的改建工程,絕對比從無到有的新建與遷建工程,更具可行性與節省公帑;其次,法務部要確認當前的刑事政策不得有太大的變化,否則10年後,上述中長期計畫完竣,現今人犯的擁擠程度不但未減,反而又來另一波擁擠潮,屆時恐又得花大錢持續蓋監所,如此將無法杜絕社會大眾悠悠之口,法務部也難辭其咎。



五、配套政策芻議 吾人均知建監所不是緩和人犯擁擠的唯一對策或萬靈丹,其實尚有其他策略。過去這幾年,我國也都有立法,諸如緩起訴的建立、擴大運用緩刑、罰金、以及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適用等。再者,我們也仿效歐美,針對性侵害犯罪人,修法引進了電子監控以監視其在外行蹤,甚至近年也提議要擴大電子監控之適應對象及於竊盜犯,並引進在家監禁策略。另外,也有學者主張,各地矯正部門應主動提供監所容額給法官,在其判決是否發監執行時,考慮一下監所的收容人數。雖然有上述的修法與建議,但失望的是,成效實在不彰,例如監所界流傳,不少拘役可以易科罰金的受刑人,寧願服刑也不願意付罰金,因為服刑一天賺的錢比在外面打零工還多,故法務部各地檢署執行罰金刑的案件,從1991年的29,643件降到2011年的21,867件。此外,研究也發現檢察署與法院的觀念,迄今仍然迷思監所對於人犯的嚇阻效能,例如,拘役(也在監獄執行)從1991年的26,158件成長到2011年的35,483件。換言之,檢察署與法院雖有將人犯留置於社區權限,但還是大量的判決與裁定人犯進入監所之中。因此,法務部實在應該落實2002年所提的「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而非「從寬容到嚴格的刑事政策」,鼓勵檢察官提高比例實施緩起訴與實施社會勞動,並與司法院取得共識,再度修法擴大實施電子監控的適用對象以及引進適切的社區處遇制度,利用社區的監控力量監督短期自由刑人犯,而非全部都判處入監服刑,以儆效尤。 除此之外,法務部應該重新檢視重刑化刑事政策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因為根據犯罪學的研究發現,許多犯罪人年過45歲後,再犯的危險程度下降許多,對於這種危害程度低的年齡層犯罪人,將其圈禁於監獄內頤養終身,實在有失刑罰罪刑均衡原則。反觀率先實施重刑化政策的美國,從1985年到2004年約20年間,在監受刑人的人口呈現三倍成長,原因與美國歷任總統厲行相關的重刑化政策(punitive policies) 有關,例如嚴格的反毒政策(war on drugs)、向犯罪宣戰政策(war on crime)、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laws以及反恐政策(war on terror)等,導致監禁人口大量湧現,監獄數目也大量增加,例如佛羅里達州,監獄的數目從1985年的58所增加到2005年的128所。此外,全州消耗在矯正機構的預算增加幅度也驚人,從1985年的3.4億美金成長到2005年的近20億美金,增幅為470%。再者,從1997年到2003年,美國各級政府花在監所的經費增加了超過1000%,相較於教育的505%,醫療保健的572%,還債利息的577%以及社會福利的766%,多出許多。 殷鑑不遠,試問,這豈是我國仍應持續進行的刑事政策?



六、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於當前因為重刑化刑事政策所帶來的監所人犯擁擠現象,應該採取擴建房舍的方式增加收容額度,特別是在北部地區的監所,應該進行原址擴建房舍計畫,另外,相較於新建與遷建工程的難度,協調國防部移撥北部地區的閒置營區,進而改建修繕,反而更具可行性與節省公帑。相較於外界可能的批評聲浪,筆者認為這項措施對監所部門而言是件「遲來的正義」。然而,這是監所改善設施計畫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急就章,導致監所擁擠的主因卻沒有改善。因此,長遠來看,法務部應該組成刑事政策研修小組,或是再度召開全國司法會議檢討我國當前的重刑化刑事政策是否有修正的空間。當率先實施重刑化刑事政策的母國,美國,在過去二十年間遭受到此一政策的毒害,於2007與2008年經濟衰退之際,且重新檢視並調整此一重刑政策,據悉以社區為導向的修復式司法(community-oriented restorative justice)也如火如荼的在實施重刑的州散布開來(例如加州與德州) ,這一股刑事政策的發展方向,亦值得我國掌握與關注。



本文已登載於國家政策基金會,國政分析,憲政(析)101-022號,11月27日。



相關網站: http://www.npf.org.tw/post/3/11683


回 應:墨客 日期:2014-03-31 18:35:06 8F
泰國學者建議 >監獄適度開放性行為>也是別出心裁的主意!
 
引自>【中央社╱曼谷18日專電】 2014.03.18 10:23 pm

 
泰國社會學學者建議,監獄應該開放受刑人適度擁有性行為,1年內至少兩次讓他們和配偶可以有性行為,以減少監獄性暴力。
「曼谷郵報」(Bangkok Post)即時新聞報導,馬奚杜大學(Mahidol University)社會學系學者史瑞婉(Siriwan Kraisurapong)指出,2010年以來,學者已針對泰國監獄進行5項性方面的研究,調查發現,全國男女監獄都普遍禁止性活動。
不過,受刑人仍會偷偷進行性行為,史瑞婉說,許多受刑人仍有性活動,有人是為了金錢,有些是發洩性慾,也可能是想發洩情緒。
調查顯示,有些受刑人會利用刺青標記自己選中的對象,通常被選到的對象都是體格較弱,被迫性交;女性受刑人還喜歡在監獄內「建立家庭」,雖然不一定是同性戀,但會在監獄中進行丈夫和妻子的角色扮演,妻子角色要照顧丈夫,並表現吃醋。
史瑞婉表示,國外有些研究指出,有獄警會對受刑人性剝削,雖然泰國還沒有進行這方面的研究,但很可能類似的事件也曾發生。
史瑞婉認為,泰國對受刑人是否能有性行為沒有清楚的政策,當局也未曾真正介入此事,由於沒有清楚政策,很容易讓監獄內發生性暴力。
她也指出,相關機構必須弄清楚受刑人的性傾向,教育受刑人如何防範性病,有些外國受刑人可以要求保險套。
史瑞婉也建議相關當局,泰國獄方還未允許受刑人讓自己的伴侶同處,至少一年兩天,有助於釋放受刑人壓力,減少性暴力。
【2014/03/18 中央社】@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泰學者建議 監獄適度開放性行為 | 國際萬象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4/8556244.shtml#ixzz2wN7TZpx4 
回 應:奇聞 日期:2014-03-31 18:43:40 9F
監獄竟有妓女?

墨西哥1座監獄於2011/11/07進行突擊檢查時,意外查獲19名娼妓、100台電漿電視、兩大袋大麻和100隻供鬥雞用小公雞。
   此事發生在阿卡普爾科(Acapulco)的監獄,警方當時準備要將囚犯移送到高度安全管理監獄。
    官員也發現有6名女性囚犯住在男性囚犯監禁區,更發現有兩隻孔雀。
    墨西哥監獄因過度擁擠、貪汙腐敗和爆發暴動而惡名遠播。
在墨西哥監獄查獲奢華用品和武器可說是家常便飯。
回 應:志賢 日期:2014-05-06 15:15:11 10F
監所擁擠 矯正署邀德國專家演講對策

2014年05月02日 13:57 中時即時 陳志賢

國內監所受刑人人滿為患,監所擁擠已成嚴重問題,法務部矯正署與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日前邀請德國馬普研究所長Hans-Jörg Albrecht教授針對監獄擁擠之因應對策進行專題演講。
矯正署表示,Hans-Jörg Albrecht教授指出刑事政策的改變、長刑期的宣判人數、法官的自由心證及經濟因素(GDP)等,均會造成監獄人口的變化。
另外,從Hans-Jörg Albrecht教授研究中亦指出,羈押人數的多寡與日後監獄受刑人數有高度的正相關,並表示一個監獄理想的收容人數不應超過400名。
矯正署長吳憲璋表示,監獄擁擠的問題,使台灣獄政管理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提出相關因應對策時,除考量國情及刑事政策外,更應參考國際間的作法,如此才能使台灣獄政制度與國際接軌,朝向更專業化及國際化的處遇措施努力。


回 應:蒼天 日期:2014-05-24 21:05:26 11F
    
    據蘋果日報新聞,2013年12月29日簡竹君╱綜合外電報導;希臘監獄收容人擁擠程度是全歐盟最糟,誤報導云>想像30人擠在4.5坪小房間的畫面,這是希臘監獄和警察拘留所的普遍狀況,歐洲議會一項報告指希臘監獄擁擠程度是全歐盟最糟,且受刑人甚至沒水洗澡,皮膚病相互傳染。
    希臘法院認定拘留所的情況「悲慘至極且對人類極端危險」,先前判定15名越獄者無罪。 另據美聯社2013年12月28日報導,希臘在經濟危機下削減監獄預算、裁撤人員,過去2年300名獄警退休卻沒補人,有些地方受刑人與獄警比為250比1。許多牢房多塞了2到3倍犯人,同一牢房中有遭定罪者和候審嫌犯,少年犯、毒販也同關一監。
    30人擠4.5坪;30名成人擠在無人打掃的4.5坪小牢房,共用一廁;他們無水洗澡,虱子、跳蚤、各種癬疹交互傳染。由於床位不足,想躺上床得排隊輪流。警察拘留所同樣人滿為患。 受刑人阿斯拉尼斯說:「獄中沒通風、沒衛生,糟到沒辦法形容,若沒去過根本無法想像。」歐洲人權法庭10月時判定,希臘政府因非人道待遇須賠他33萬元台幣。
    還好,我國獄政管理,一向是上軌道的,但試問;假設將來,萬一我國若發生類似情形,難道也再訴請國家賠償?犯人脫逃也判無罪?
回 應:張夢婷 日期:2019-10-05 21:59:11 12F
這樣關進去的人 有些會被打被欺負嗎?
我要回覆
姓名
內容
驗證碼
  確定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