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外役監遴選暨累進處遇之修改對策 回 覆
發表人:逸凡 瀏覽:10946 回覆:14 日期:2014-04-18 09:08:08


    據2014/03/15 聯合晚報之報導;法務部支持立委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根據法務部民國101年統計,各監所合計收容人數共6萬6106人,比核定容額的5萬4593人,超出1萬1000多人,高雄第二監獄的超收率55.2%最嚴重,等於每3名收容人,只能使用1.4坪空間。 依照法務部針對國內各矯正機關收容情形的分析,收容總人數從民國97年6萬3203人,成長到民國101年6萬6106人,每年平均超收約1萬人,民國101年的超收率更高達21.1%。



    21所監獄平均超收率高達27.8%,只有台東、綠島及金門監獄沒有超收。 超收最嚴重的是高雄第二監獄,超收率高達55.2%,每名收容人可分到的 使用面積僅0.31坪,連法務部規定標準0.7坪的一半都不到。超收率次高 的為桃園監獄51.6%,再其次為台北監獄的47.6%,都等於是3名收容人,只能使用2人標準空間。 看守所方面,12間看守所中,台北女子及花蓮看守所超收率低於20%,超收最為嚴重的為台中看守所的48.3%,台北看守所的47.4居第二,新竹及南投看守所也緊追在後,分別超收44.9%。



    為了改善監所超收問題,法務部支持修法,降低受刑人服外役監遴選刑期限制,及增加外役監縮刑日數外,也積極推動改善監所十年計畫,利用各矯正機關的空地、空間,增建、擴建或改建舍房,以提高收容額。



    基上論述;為解決國內各監所嚴重超收問題,國民黨立委廖正井特提出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將受刑人遴選入外役監的刑期限制,由5年放寬為10年,外役監累進處遇第二、三、四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分別提高為14、12及10天。 這項修法如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三讀,目前在各外役監1400多名受刑人,可享受更優渥的縮短刑期處遇,法務部也認為可行。



    廖正井表示,國內監所人滿為患,除了綠島及金門監獄,其他各監所,都低於受刑人每人平均使用面積0.7坪規定。他要修改外役監條例,將受刑人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的條件,從刑期未滿5年或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至第二級以上者,改為刑期10年以下或刑期逾10年而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吸毒、性侵、累犯、逃脫犯、交通危險駕駛者不得遴選。



    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的規定,將原本累進處遇第二、三、四級,每執行一個月可縮短的刑期,從8天、4天、2天,修改為14天、12天、10天,強化外役監受刑人保持善行的優渥制度,以利更生。廖正井說,法務部對這項提案表達支持,已有許多立委連署,可望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三讀。根據法務部評估,修法完成,外役監執行的1400多名受刑人,可以享有更優渥縮刑待遇,加上參加遴選刑期限制放寬,估計每年也可增加約1500人次的受刑人,可參與外役監遴選,最大受益是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受刑人,依照民國101年的統計,此類新收容者共 有4407人,約占全新收總數的12.48%。



    站在矯正工作立場, 我們當然贊成任何疏解人犯擁擠之窘境的對策, 惟凡事豫則立,未知各位產.官.學之先進有何高見? 願聞其詳,謝謝賜教,當洗耳恭聽!


回 應:老朽 日期:2014-04-20 10:56:18 1F


    外役監獄因刑事政策的轉變暨過去之最高法務行政首長的理念變化等因素,遂產生「刑事政策的鐘擺效應」;外役監獄致常發生制度上存廢之重大爭議,其南轅北轍之落差,竟然猶如天地之別,例如法務部馬前部長英九先生在任時曾主張;全面擴大外役監獄之受刑人,規定要朝全國各監獄平均「每十位受刑人要有一位是移在外役監獄執行」之目標努力(按:若全國有3萬名受刑人,即應有3,000人於外役監獄執行),併擴增外役監獄之硬體建設。然事過境遷,曾有後繼主政者,卻認為此種外役監獄,沒設圍牆猶如縱虎歸山,甚至誤解它是「貪污犯不能假釋時代的產物」,因此主張全面廢除,令人不勝唏!



    其次,由於國內之開放式矯治處遇的無圍牆外役監獄,係由原來的「武陵外役監獄」、「自強外役監獄」、「明德外役監獄」等三座機關而變為兩座,逐漸式微,今日為了疏解監獄收容人之擁擠而再度重視它,真是不可「同日而語」! 另一方面,自刑法修正後,已朝兩極化刑事政策的方向發展;犯罪者,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但無圍牆的外役監獄,它的「返家探視」、「與眷同住」、「縮短刑期」等行刑處遇措施,可為社區處遇之一環,屬輕罪輕罰之範疇。而「社區處遇」為當前「除機構化」刑罰功能之呈現, 亦為當前刑事體制改革之核心。



    此外,1967年美國詹森總統「法律執行與司法行政委員會」曾建言:「受刑人愈浸潤於犯罪矯正過程,其愈受矯正機構懲處氣氛之箝制,而復歸社會將更加困難,矯治過程應致力於清除受刑人回歸社會之障礙」。而無圍牆的外役監獄,是開放式矯治處遇制度,其人性化的行刑處遇,符合上揭之世界刑事思潮。



    現階段國內各監獄受刑人仍是「人滿為患」,人犯超收之陰影,一直是矯正機關揮之不去的夢魘,當面對當前居高不下的累再犯問題時,無圍牆之外役監獄地廣人稀,真正符合刑罰之「經濟價值」。可佐證其矯治效果,有它的功能性,應擴大為之,以舒解各監獄「超額收容」之壓力。



    外役監獄既是一種開放式矯治處遇之無圍牆監獄,由於人性化的處遇,相較於有圍牆的高度管理監獄受刑人擁有較多「自由空間」與「自由時間」。而外役監獄之行刑目的乃在培養受刑人社會適應性,在一個類似「社會化」的場所,經過一定期間訓練、陶冶,重新適應社會,故若欲使受刑人適應自由社會,不致再犯,其訓練場所必在自由環境中始能完成,此正符合監獄改良鼻祖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所謂:「唯自由使人適應自由(It is liberty alone that fits man for liberty)。」之道理。



    且依據美國實務家研究的結果,認為只有少數的受刑人(約百分之二十左右),需要高度安全的監禁,絕大多數的受刑人均可收容於低度管理的外役監獄,從事積極性的矯治與訓練,外役監獄應能發揮相同的教化成效。



    再者,開放性矯治處遇,予「人性化」對待犯人,併予較多機會發展自我,此「非機構化」之矯正成效,將刑罰帶入新紀元,使受刑人能進一步與監方輔導人員發生積極性的互動影響,在外役監獄大自然環境,陶冶心性,俾其能獲得自我的實現,外役監獄在受刑人矯治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刑事政策上的意義,自不言可渝。



    緣此,本人贊成擴大外役監獄的硬、軟體建設與運用。


回 應:墨客 日期:2014-04-20 12:21:52 2F
    本人不揣鄙陋,亦野人獻曝,回憶片段外役監獄歷史供參:
    回溯無圍牆之開放式矯治處遇的外役監獄,肇因於距今123年前,即1891年歐洲瑞士實務家「開洛海氏」(M.Okellerhals)該國「伯爾尼郡」之「威次威」地方開創無圍牆新監,實施數十年,行刑績效斐然,再犯率低,遂引起歐美各國獄政單位競相效尤。
    例如早在1950年代,瑞士全國53座監獄,竟有23座為開放式監獄,為該國受刑人總數之三分之二,且少年犯亦達總數二分之一,全在無圍牆的監獄執行。而英國16所的少年感化院中,有10座採無圍牆方式。此外,距今約六十餘年前,當時其他歐洲國家之開放式無圍牆監獄,比利時有4座、義大利6座、奧地利5座、盧森堡1座。而美國亦當仁不讓,其聯邦監獄受刑人總數四分之一,全在開放式之無圍牆監獄執行,足見此開放式矯正機構,風靡歐美各國,奉為刑事政策之典範。
    無怪乎1995年9月,在海牙舉行的聯合國第一屆預防犯罪暨罪犯處遇會談,就把「開放式刑罰機構」列為專題討論併成立決議案,確立這個制度,實為刑事矯正機構進步的措施,請聯合國把此決議案,送世界各國政府參考實施。該決議案內容為:「開放式刑事執行機構之特徵,乃在無物質或實力上防範脫逃之設施,如圍牆、拴鎖、鐵柵、武裝或其他戒護人員等。此制以受刑人之自我管制及對於群體生活之責任為基礎,鼓勵受刑人運用所獲之自由,而不流於濫用,視為開放式執行機構與他種刑事執行機構相異之處。」
    我國與德、日兩國同為大陸法系國家,在歐美監獄於1950年相繼仿效瑞士監獄之開放式矯正處遇前,即1941年10月(民國30年),早他們九年,在四川省平武縣正式創立「四川平武外役監獄」,以收購土地、耕地方式,供受刑人從事伐木、農作、畜牧等工作,因自給自足之成效不錯,而後復於安徽省宜成縣設置「安徽宜成外役監獄」,當時計畫推廣於貴州、湖南兩省亦建置外役監獄
時,惜憾因政府播遷來台而未果。
    在台灣,1971年7月1日法務部將台東縣鹿野鄉瑞豐村現址,定名為台東監獄武陵外役監獄,開墾五年後,即1976年7月1日,正式成立佔地九十公頃餘的台灣第一座農業外役監獄「台灣武陵外役監獄」。時核定收容人數為288名,(按:該外役監獄於1999年7月1日一度改制為普通監獄,未久,復改為武陵戒治所,旋附設外役分監)。 
    1984年9月20日,法務部復於台南縣山上鄉玉峰村現址,成立「台南監獄山上鄉外役分監」,1985年7月1日正式成立,定名為「台灣明德外役監獄」,核定收容人數461名,時土地面積542公頃餘,為全國擁有最多土地的監獄。1987年6月20日法務部復於花蓮縣光復鄉成立佔地67公頃餘的「台灣自強外役監獄」。時核定受刑人368名。另有鑑於男、女平等之憲法理念,法務部於1998年7月1日成立台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佔地19公頃。因係附屬單位而未有核定名額,目前保持受刑人100餘名左右之女外役監獄受
刑人。
    由於刑事司法,生態環境之變化,撫昔追今,外役監獄或外役分監之滄桑史,時不我予,外役監獄應予轉型,乃我國之工業區、科學園區林立,期望由農業型之外役監獄,能夠儘早脫胎換骨,順應世界潮流,改造為工業型之外役監獄。
    例如2013年9月,為協助受刑人出獄後找到高薪工作,立足社會並脫離犯罪,美國華盛頓州一所監獄提供與航太工業相關的職業訓練。華盛頓州感化局發言人路易斯(Chad Lewis)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希望提供與當地工作機會有著密切關聯的職業訓練給受刑人,航太工業是華州排名第1的製造產業,非常需要航太複合材料技師(aerospacecomposite technicians)專業人才,首批參加這項課程的受刑人將在2014年1月結業。
    波音公司(Boeing)及相關供應商,在華盛頓州均有設廠,使得華州航太工業蓬勃發展。位於華州航空高地(Airway Heights)的航空高地監獄,約有10名受刑人報名參加航太複合材料技師職訓課程,結業後有機會成為獲得航太複合材料技師認證。 這項課程是由當地社區大學老師負責授課,每週上課5天,每天上課6小時,除了課堂教學還有實務操作,課程全長約1年可修完,受刑人必須拿到49個學分才能參加認證。
    斯波坎社區大學(Spokane Community College)監獄教學部主任墨爾利(David Murley)表示,複合材料除了用在航太工業之外,也使用在船殼、游泳池、車體等方面,受刑人取得航太複合材料技師認證後,起薪約在每小時15美元以上。 墨爾利表示,或許有些僱主不願聘用具有犯罪前科的求職者,但某些僱主還是會願意提供就業機會,給予前科犯自新機會。

附註:上揭美國監獄訓練受刑人>科技工業技術,參酌中央社 2013年9月22日http://tw.news.yahoo.com/華州監獄-提供高薪工作職-041438111.html
回 應:CCK 日期:2014-04-22 08:36:28 3F
監所增建,擴建,收容人增加,戒護管理人員夠嗎?現在各監所人員普遍不
足,不知上級單位是否對監所的戒護人員編制有要改進增加.況且退休制度
的改變,在104及105年的監所退休潮是否有在因應,這都是上級單位
要重視的.
還有就是外科室一缺人,就一直從戒護科找人去補,這也是缺人原因.
各監所的崗哨全國有那幾是全都有人在值勤的,不知上級看了有何感想.
每年四等班的在考,每年各監所找約僱人員一直在找,為何這每年都在上演
呢?想過嗎?就是人員編制.
回 應:奕新 日期:2014-04-22 15:37:49 4F

    署名CCK者所論,亦是很有道裡,監所警力配置不夠,是傳統累積下來的重要課題,值得重視!
    惟在美國;根據美國聯邦監獄局之統計,監獄有95%的人力、物力、財力幾乎是投注在戒護安全上。因為戒護第一、教化優先,監獄唯有在安全的環境中才能實施各項處遇工作,同時處遇活動也必須配合戒護管理。所以,監獄管理型態對獄政工作能否順利推展各項矯治處遇活動,影響甚大。
    緣此,無圍牆的外役監獄,它的戒護警力因配合開放式矯治處遇措施的關係,可說是最為節省警力。而當前矯正機構經營管理模式,其管理原則不外乎是:
 (1).直接原則─直接由矯正人員來觀察、考核,掌握受刑人拘禁狀
         況,不能利用受刑人來管理受刑人;
 (2).科學原則─矯正機構之決策與執行最優化、有效性及其方法技術 
        化、科學化,且對現代科技加以具體運用;
 (3).文明原則─拘禁以人道思想進行符合道德與善良風俗之文明管理,
       不能有任何虐待受刑人或侮辱其人格之野蠻管理方法與作風。

    以上,謹供卓參!
回 應:高松 日期:2014-04-25 16:47:44 5F


上揭署名「奕新」者,談到美國外役監獄之經營管理模式與管理原則,極為中肯。



    依據美國刑事司法專家;伊利、猶晏和貝克三位學者的調查發現,在美國幾乎有一半的地區正實施外役監制度,其迅速的擴展,除被認為是一種長遠的刑事司法革新計畫外,其他如: (一).受刑人人口遽增, (二).經濟或財政上的負擔問題, (三).外役監矯治效果已被公認,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美國各外役監獄受刑人來源,也是全美各監獄刑期較輕,大都罪名為非暴力犯罪的受刑人,例如聯邦矯正局(LeClair,1978)也同樣採用累進處遇制度的原則,一開始將受刑人監禁在封閉式監獄,出獄前將他們移往低度安全管理的外役監獄。



    肯塔基州也採用調查分類制度作為大多數遴選外役監獄受刑人的依據,但是美國「矯正局」為了增加矯治成效,也已開始將中度安全管理監獄中符合中間處遇之精神,可達到“教化”目的之受刑人,移入外役監獄,至於有違規行為者,移到高度安全管理監獄,或行為優良者移到Lexington的低度安全管理農場或低度安全管理外役監獄。(參照林茂榮、楊士隆2003年,「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第333頁「國際間犯罪矯正概況」,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印行。)



    惟報載國民黨立委廖正井先生,最近擬提出,修改「外役監獄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受刑人遴選入外役監的刑期限制,由5年放寬為10年,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的規定,將原本累進處遇第二、三、四級,每執行一個月可縮短的刑期,從8天、4天、2天,修改為14天、12天、10天,強化外役監受刑人保持善行的優渥制度,以利更生。並將受刑人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的條件,從刑期未滿5年,而累進處遇至第二級以上者,改為刑期10年以下或刑期逾10年而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吸毒、性侵、累犯、逃脫犯、交通危險駕駛者不得遴選。



    本人認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既規範: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分有六類:第一類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第二類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年未滿者;第三類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第四類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第五類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未滿者;第六 類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規訂其各級別之晉級應抵銷之責任分數。



    然修正草案既將受刑人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的條件,從刑期未滿5年,而累進處遇至第二級以上者,改為刑期10年以下或刑期逾10年而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似可配合上揭「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六大類的規定而予區別刑期,不必拘泥於5年或10年作區別,俾方便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暨縮短刑期相結合。



    另外,其修正草案亦放寬規定;吸毒、性侵、累犯、逃脫犯、交通危險駕駛者不得遴選。筆者曾從事教誨師多年,認為那些販賣、運輸毒品者之惡性與積習難改,不亞於吸食毒品者,不適合無圍牆的外役監獄,應予排除遴選在外,(按:目前,實務上之操作,赴派遴選外役監獄挑選者,均有共識,不予遴選,是有它的道理存在。)


回 應:榮珍 日期:2014-04-30 22:24:08 6F


    外役監獄可分為「農業型之外役監獄」與「工業型之外役監獄」,目前世界潮流,歐美先進國家,大多演變到工業型之外役監獄,我國現階段之外役監獄,均屬農業型之外役監獄,其發展已陷入瓶頸階段,其作業除了開墾山地,種蔬菜或水果外,以養雞為大宗,收容人既無法讓他她們習得一技之長,偶而祗能受僱外界勞力加工業。



    國內現有二座外役監獄,既是屬於二十餘年前,農村社會的時代產物,已不符合世界潮流。固然開放式不設圍牆的外役監獄,環境清幽,妃紫嫣紅,農作物一片翠綠,像農場一般猶世外桃源,惟因時勢推移,其角色與功能,隨著社會工業型態劇烈變化,而有所改變,以強化開放式矯正成效而言,更讓我們覺得不得不重新檢討傳統農業性外役監獄之存在價值,除了有疏解部份獄收容人擁擠之功能外,是否應該遽此改弦更張,重新全盤檢討與規劃,釐訂一套符合時代潮流、國家財力、社會需求、刑罰執行以及受刑人出獄後就業需要之「工業型之外役監獄」計畫,俾充分發揮矯治機構應有功能。



    所以,學者認為;此次可趁立法委員建議修改「外役監獄條例」時,一氣呵成,除保留一座農業型的外役監獄外,應另增改一座為工業型的外役監獄,趁此脫胎換骨,以符合世界潮流,用以達成此項矯正目標。 故而籌設工業性外役監獄,有它的必要性,因為目前外役監獄之發展己至瓶頸階段。一般監獄又存在技訓人口少、規劃技訓職種類別不易、技訓種類又無法隨時代潮流而變、社會資源取得不易、技訓與就業更難以結合、受過訓練或檢定及格取得證照出獄後,無法透過妥善安排立即就業、技訓顯得毫無意義,無法連貫,增加變數等缺憾。 因此如何透過監獄功能的重新規劃與組合,賦予外役監獄新的意義,成為當前獄政改革的一個新的重要思考方向與重要課題。



    籌設工業性外役監獄之構想,實有同時解決外役監獄與一般監獄所衍生問題之意旨及符合當前社 會事實需要。 而工業性外役監獄之概念及定位,乃監獄之設置係結合工業區而設立,透過對該工業區的勞力提供及資源運用,提昇監獄受刑人生產力與作業技術,達成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雙重目標。



    是以,對工業區 之勞力提供,有下列三種型態:



(一) 、在監獄內對工業製品之加工處理。――基礎之加工工作,技 術性較低。



(二) 、監外以僱工形式加入生產線。――有較高級技術之培訓計 劃。



(三) 、廠商將工廠設置於監獄內。――有較高級技術之培訓計劃。



    乃工業性外役監獄之優點如下:



一、大量疏解人犯,減少一般監獄過份擁擠。



二、提供工廠勞力,減少引進外勞。



三、建監時間短及成本費用低。



四、訓練符合目前社會上需要而實用之技術。



五、便於將來假釋及期滿出獄後 輔導就業。



六、減少警力消耗。



七、安全顧慮較少。



    由是,位於台灣西部「台南縣」的台灣明德外役監獄,於2001年10月,曾由該監「作業科」戴科長(現為彰化監獄祕書)率隊參訪台南科學園區,實地評估籌設「工業性外役監獄」之可行性。據此「總結」建議:



    明德外役監獄若欲走向工業性外役監獄之同時,仍有下列幾點,尚待克服:



一、台南科學園區與該監路程不遠,原擬是否趁早可在園區內規劃一座硬體設施,容納明德外役監獄經遴選之後受刑人進駐?戒護人員由該監派任。惟該科學園區,係著「無菌裝」操作,受刑人需再作專業培訓,始有能力參與作業。



二、若不然,台南科學園區能否規劃變動士地使用計劃,以該區現空出土地為特殊分區?或不然明德外役監獄在該監留置未用的「第一基地」(約有五公頃),尚未使用空房舍加以整建或配合予改建?惟經探詢,現階段亦有諸多客觀條件之困難,尚待克服。



三、或另循工業加工區參與系統性作業模式?然由「台南縣山上鄉玉峰村」至該監約三公里之六米寬路程彎曲太多,不符合加工材料與成品之「貨櫃車」進出,研擬可否結合「大台南市」政府與該加工區(科學園區)之經費,共同拓寬拉直該道路?乃工業加工區常有大型貨櫃車方便進出口 海運搬動。



四、台南科學園區或加工區負責長期培訓該外役監獄受刑人,可否與之建教合作?由法務部矯正署或授權該監代表,共研一套軟體運作計畫方案報核,俾遽以有效運作實施。



    上揭數點,需要「時間」與「空間」整合,只要政策與方向正確,技術性問題應可逐一克服,惟經費問題,若台南縣與科學園區暨工業加工區,無法籌備,尚有另一良策可行,建議即把低度管理的外役監獄,試辦「民營化」,採用BOT方式,擴大社會企業界的參與,當然「大前提」需要成立「矯治機構民營化推動小組」,集思廣益,以善其事。



 


回 應:俊賢 日期:2014-05-01 16:34:28 7F
有關外役監獄受刑人之遴選標準,茲分析如下:

外役監獄遴選受刑人之要件是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外役監
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1)外役監條例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兩個月者。
(二) 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
者。無期徒刑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
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 有懺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 犯刑法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 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者,不在此限。
(三) 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 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志願由遴選委員決定之。遴選辦法
由法務定之。
(2)依91年10月15日法務部函發布修訂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
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有懺悔實據,身心健
康適於外役監獄作業者」,係指無下例各款規定之者而言:
(一)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 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監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反監規三次以上之
情形者。
(三) 近三個月內各項成績有減分之紀錄者。
(四) 無期徒刑受刑人其累進處遇第一及責任分數抵銷未逾半者。
(五) 另案再偵查、審理中者。
(六) 罹患法定傳染病者。
(七) 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尿毒症、氣喘病或其他痼疾
者。
(八) 重度肢體傷殘者。
(九) 觸犯妨礙風化罪,未經強制診療者。
(十) 精神或心理異常之情形者。

    然而,國內遴選收容人至外役監獄收容之條件,迄今仍然以「罪名」與「刑期」為重要範籌,惟聯合國於1955年對此有決議:「關於開放式執行機構受執行者,其選擇標準,與受刑人所屬之科刑種類及刑期之長度並無關係,而應就其進入開放式機構之適宜程度如何,以及開放式之處遇,對於改造受刑人適應社會,是否較之其他方式之拘禁更能收效,以為判斷。此項選擇,應盡量以醫學、心理之檢驗及社會調查為根據」,此點值得立法委員建議在修法時予注意!
回 應:哲偉 日期:2014-05-02 15:48:37 8F


      外役監獄之矯治處遇,宜注意下揭之原則:



      外役監獄是開放式矯治處遇的特殊結構,其矯正工作自有別於一般有圍牆的監獄,過去傳統的外役監獄單方面注重「勞務活動」,以致無法全面發揮開放性之矯治處遇精神。不過,一所外役監獄,要想在教化方面有所成果,則必須 重視以下幾點:



    (1).要有充足而幹練之矯正工作人員。



    (2).要有一套能提昇訓練機會的組織策略。



    (3).要有一種能符合組織需求的整體規劃。



    (4).要能對正規教育之需求的普遍性瞭解。



    (5).要能尋求以現實社會迫切需要的職業訓練。



    (6).必需設計不同商業訓練課程。



    (7).要能以不同的水準提供不同的商業貿易訓練課程,農業亦同。



    (8).要有完善的一般性教育計劃。



    (9).要專門為有需要特別教育的團體受刑人,提供函授課程。



    (10).對受刑人之體育、文化及社會教育之平等重視。



    (11).要能對於受刑人未來方向及釋放前的訓練。



    (12).要有適當而充足的硬、 軟體設備。



        此外,倘能透過行刑個別化精神,強化矯正技術,應可達到預期效果,乃國內知名「犯罪防治研究所」,楊士隆前所長曾云:「在受刑人管理層面,致力於機構組織管理本身體質之改變,走向人性化、民主取向,自主性高、較少威嚇之管理(Duffee,1980)。因為權威、強制之管理導向,並不利於受刑人偏差行為之改變。相對地,人性化、民主化之矯正行政管理確有助於維護受刑人權益,並蘊育 道德品行,進而有利於未來社會治安維護。」 不過,由矯正措施趨向矯治處遇,需要綜合多元性的處遇方案 ,始能有效達成教化任務。 根據美國學者克利爾和柯爾(Clear and Cole,2000)的見解,認為美國矯治處遇方案(Rehabilitative Programs),視受刑人之需要可以區分為心理的、行為的、宗教的以及教育課程五大治療方案。



      我國之外役監獄,矯正處遇技術,自可建立「系統性」的處遇技術,惟上揭之矯治處遇原則,可融入行刑「個別化處遇」方案,作為療程運作之內涵依據。



    附註:



*.參照莊金生(1997年),從受刑人擁擠之現況談監獄「教誨」和 「假 釋」問題 ,警學叢刊第111期第19頁。



*.參照楊士隆(1999年),未來犯罪矯治之趨勢,矯正月刊論文選輯, 第1冊第127頁。


回 應:修法 日期:2014-05-29 16:29:16 9F
《新聞快遞》 監獄滿了!立委提案放寬外役監 

【2014-05-22/聯合晚報/A11版/新聞ing】【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為疏解監獄的人滿為患,立委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放寬外役監的遴選資格。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也示贊同立委提案,並表示將把接收自軍方的桃園八德軍事看守所,改成北部地區的外役監;台東的武陵戒治所,也考慮重新恢復為外役監。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審查外役監條例。經逐條討論,放寬刑期在7年以下的受刑人,累進處遇的分數達4級;中等刑度如7年以上、未滿15年徒刑的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達3級(一般服刑逾3分1左右);刑期15年以上者須達2級,無期徒刑則須達1級(服刑25年左右),可被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根據矯正署的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外役監的再犯回籠率只有1.8%,遠低於一般在監獄服刑出獄後的再犯率11.3%,但目前全國的外役監只有台南的明德和花蓮的自強外役監。
針對昨天發生的捷運殺人案,有立委關心殺人犯也可獲得遴選人入外役監服刑,矯正署長吳憲璋表示,殺人犯依目前規定是符合外役監的遴選資格,矯正署有縝密的遴選機制,針對個案予以考量,符合峻悔實據、再犯率低者,才獲准進入外役監。


立院初審 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 

2014-05-22  21:02:04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22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遴選資格,另新增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現行條文規定,包含刑期未滿5年或刑期在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8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超過3年而執行滿7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1級,可遴選到外役監獄服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各款規定者遴選,包含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超過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到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加犯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規定,還包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累犯;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或家庭暴力罪。
另外,初審也通過提高外役監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天數。每月可以縮刑天數由原來的4級受刑人2日、3級4日、2級8日、1級16日,改為4級受刑人4日、3級8日、2級12日、1級16日。


性侵犯 禁移外役監

【2014-05-23/聯合報/A16版/社會】【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監獄超收嚴重,朝野立委昨天聯手提案修法,初審通過放寬到外役監服刑條件,但增加性侵犯不能到外役監服刑條款;另外提高外役監受刑人的縮刑天數,增加受刑人申請到外役監服刑的誘因。
不准性侵犯到外役監服刑,遠因是剛槍決的死刑犯戴文慶在外役監服刑時,趁探親假犯下姦殺案,近因是性侵犯再犯率太高;犯脫逃罪、毒品罪、累犯的受刑人,也不具遴選資格。
提高外役監受刑人每月的縮刑天數,原來每月可縮刑天數是四級二天、三級四天、二級八天、一級十六天,改為四級四天、三級八天、二級十天、一級仍是十六天。
回 應:最新 日期:2014-05-31 16:39:31 10F
立院三讀 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

轉寄 最新:2014/05/30 23:37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30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放寬遴選資格,另新增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現行條文規定,包含刑期未滿5年或刑期在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到第2級以上者;
無期徒刑執行滿8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超過3年而執行滿7年,累進處遇都進到第1級,可遴選到外役監獄服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
中,合於各款規定者遴選,包含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超過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到第3級以上;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到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到第1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加犯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規定,還包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累犯;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犯妨害性自主等罪或家庭暴力罪。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提高外役監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天數。
每月可縮刑天數由原來4級受刑人2日、3級4日、2級8日、1級16日,
改為4級受刑人4日、3級8日、2級12日、1級16日。
                                          103 05 30

回 應:無牆 日期:2014-06-03 11:02:56 11F
【菲國無牆監獄 自然改造人心】
 
    在青山的懷抱下,一群穿著制服的人在大太陽底下耕作,放眼望去,一片好山好水,令人心曠神怡,這裏是巴拉旺省著名觀光景點之一,也是菲律賓最古老的無牆監獄。
    進入唯一的大門,1條蜿蜒的泥土路通向遠方,路上行人穿著藍、棕、橘3種顏色的制服,悠閒的面帶微笑走著,見到來客還會行禮;兩旁綠油油的農田裏,一群人彎腰耕作,偶爾抬頭向訪客揮手示好。
    這裏是巴拉旺省首府公主港市以南約16公里的伊娃希格(Iwahig)莊園監獄,幅員2萬3000公頃,眼前這些人都是曾經犯下各種罪行的囚犯,沒有圍牆、沒有手銬,他們的生活與一般農民幾乎沒有兩樣。
    原是西班牙時期放逐犯人的地方,莊園監獄直到1904年美國統治時期才具更生機構的雛形,且成為菲律賓其他監獄的糧倉,有菲國「最古老無牆監獄」之稱。
    莊園監獄免費開放參觀,透過販賣囚犯手工藝品來補貼監獄開銷,由於身邊都是囚犯,觀光客剛開始多半會感到渾身不自在,但接觸一段時間後,發現他們其實很友善,加上有獄警遙遙監控,害怕的心情也很自然就平緩下來。
    為吸引更多觀光客,監獄當局還在莊園裏一條小河邊開設了渡假村,這裏有清涼的山泉,南洋風味的草屋,特別的是,救生員都是囚犯,據監獄當局表示,週末前來戲水的遊客還真不少。
    目前這裏「關」了來自菲律賓各地3000多名刑期超過3年的囚犯,罪名上至謀殺下至偷竊,分為「高度危險」、「中度危險」和「低度危險」3個等級管理,高度危險者仍需關進高度監管的設施,沒有自由行動特權。
囚犯還有「官階」,上至總督下至糾察員,協助獄方管理犯人。
    莊園監獄由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管轄,囚犯們依照才能分工,有的做木工、有的務農,每月可領50至250披索(相當於新台幣33到167元),閒時可以做手工藝品、採蜂蜜賣給觀光客,甚至組成舞團為觀光客獻舞,賺外快。
    由於沒有圍牆,少不了有人企圖逃亡,但大部份被抓回,也有一些人在企圖逃獄時被擊斃。根據獄方提供的數字,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間,有184名囚犯逃獄成功,全菲排名第3多。
    監管當局防範犯人逃走的唯一辦法,就是每天早午晚在監獄廣場3次清點人頭。雖然如此,企圖逃獄的犯人所佔比例不多,因為莊園面積寬廣,很難逃過警騎追捕,如果企圖翻山,則會面對虐蚊、毒蛇及野獸的侵襲,未必能活著出去。
    作為一個更生機構,莊園監獄分農、漁、林及木匠等4大項目,為囚犯提供技能訓練,讓他們出獄後可以謀生,而且裏面有教堂,定期有神父來講道。此外,只要有足夠財力,囚犯還可以把家人接進來同住。
    代理典獄長艾雅拉(Guillermo Ayala)向中央社記者說,監獄當局就是透過宗教、環境、家庭及生計等4大元素,來改造這些曾經失足的人。
雖然莊園監獄裏環境幽美,身體行動看來沒有約束,但一名囚犯表示,他們實際過著與世隔絕的日子,有著心理上的圍牆,所做的手工藝品很少人買,日子過得相當清苦。
    由於伊娃希格莊園監獄「無牆」立下的範本,目前菲律賓已有4座同類型的監獄,繼續著以大自然改造人心的實驗。如果來到巴拉旺省,不妨與到此一遊,嚐試一下與囚犯同行的另類經驗。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2011.07.03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3/5/2ue46.html
回 應:自給 日期:2014-06-03 11:15:08 12F
挪威;生態監獄                        今日晚報 2007.09.05 

挪威成立首座生態監獄 犯人種菜自給自足

                                     中廣新聞/謝佐人
    挪威出現全球首座環保生態監獄,犯人種菜自給自足。這座監獄位於挪威首都奧斯陸南方九十公里的巴斯托伊島,島上的監獄沒有圍牆、沒有鐵絲網,牢房四周放眼望去是樹木、海灘及綠油油的農田。監獄標榜生態環保,並以人性化管理。
    這座監獄中關押了115名犯人,其中包括犯有謀殺、強姦等重罪的犯人,由於監獄強調生態環保,因此犯人自己種菜,自給自足。
    這些完全不灑農藥的蔬果如果豐收,還銷往其他監獄。另外犯人還協助安裝了太陽能版,使得監獄用電量降低了百分之七十。巴斯托伊監獄自稱他們是全球第一座綠色生態監獄。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4+132007090501070,00.html
回 應:外役監 日期:2014-06-06 11:33:25 13F
許添財提案修法 犯罪者不得假釋、服外役監

2014年06月04日11:50 蘋果日報(郭建伸/台北報導)

桃園八德合宜住宅爆發嚴重弊案,民進黨立委許添財抨擊,俗諺「有錢關假的,沒錢就是關真的」,反應只要有錢,根本不擔心入監服刑。許表示,將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法,若經法院判決定讞者,若屬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或大型採購案,不得減刑、假釋及服外役監。

許添財痛批,官商勾結之所以沒辦法杜絕,除了結構性犯罪外,也難以掌握犯罪證據。探究原因,往往執行刑期達一定標準就能申請假釋或服外役監,造成犯罪獲得效益遠大於受懲成本,才不斷有不肖公務員和廠商鋌而走險。

許添財指出,修法規定涉及政府重大工程和採購弊案者,不得減刑、假釋及服外役監,如此才能嚇阻集體性貪汙犯罪,預計一周內將連署提案修法。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4 18:15:50 14F
外役監條例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我要回覆
姓名
內容
驗證碼
  確定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