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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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Cool 日期:2012-06-15 10:35:0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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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Xeel 日期:2012-06-15 10:35:3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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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test 日期:2012-06-16 14:43:24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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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test2 日期:2012-06-20 20:21:2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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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test3 日期:2012-06-20 20:21:39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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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吳正坤助理教授 日期:2012-07-01 08:18:28 6F
答:汝所問之問題,確實是一項對於現行獄政管理生態環境,衝擊頗大之問題。乃追溯本案,大法官之所以有此解釋,據悉;緣有柯姓受刑人因強盜等罪被判刑超過20年,目前在OO監獄服刑,他因不滿多次聲請假釋都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卻被最高行政法院打回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但「柯」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卻又被最高法院以假釋與否並非普通法院可審究,裁定駁回。柯姓受刑人只好聲請釋憲 。
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1號釋憲指出;對於受刑人不服假釋遭駁,現行只能向假釋的決定機關,即法務部提出申訴,監獄行刑法沒有規定其他救濟途徑。但向行政機關的法務部提出申訴,性質上僅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不能完全取代向法院聲請救濟。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當受刑人不服而請求司法救濟時,自應由法院審理。
至於應交由何種法院、循何種程序審理,釋憲文指出,相關問題有待立法通盤考量,但在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法務部不准假釋的決定,具有行政行為性質,這類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據悉,這次釋憲,大法官李震山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黃璽君提出不同意見書。黃璽君認為,假釋決定,是廣義刑事司法事件,行政法院對這類案件無審判權,正本清源之道應立法,將假釋救濟全改由刑事法院審理。
但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目前司改會未接獲類似投訴,但他認為假釋救濟與判決不同,並非司法機關可獨立判斷,目前監獄審查假釋的審查委員會,審查完也是報請法務部審核,因此具行政性質,他認同大法官釋憲結果。
不過律師李傳侯卻認為691號釋憲為德不卒,因為大法官固然對受刑人假釋遭駁賦予司法救濟管道,但行政法院的法官多來自民事法庭,不熟刑事案件,而假釋案准駁,關鍵則在審酌刑案實質內容,給行政法院法官審理,能發揮多少救濟的功能,他持保留態度。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
   惟依照監獄行刑法之精神,受刑人之假釋,不是由他(她) 們去「申請」,而是由監獄管教人員考核結果予主動辦理的。何況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二、司法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今天既然大法官有此解釋,彼著重在收容人之司法救濟權,惟從法律實質面,本人認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既已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大法官卻另有這項解釋,似尚有討論之空間,但既然已定案,大法官之解釋,凌駕於法律位階之上,應予服從。若要讓矯正機關更有成就,就要迎合此生態文化之變遷,這也是成立矯正署後,開創矯正新文化的訴求重點。

回 應:RE TEST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日期:2012-07-02 11:49:16 7F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回 應:987654321000000 日期:2012-07-02 11:49:34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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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222 日期:2012-07-02 12:10:31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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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11111111 日期:2012-07-02 16:56:19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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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Merry 日期:2012-07-03 10:16:28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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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那美那美那美那美 日期:2012-07-03 10:18:44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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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Merry 日期:2012-07-03 10:19:14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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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吳正坤助理教授 日期:2012-07-06 08:17:08 14F


    的的確確!他是一位典型「依法行政」佼佼者之優秀典獄長,據云:矯正署 特別予慰留三次,因其個人生涯規劃,今不得不同意予提早退休! 有詩為頌秋賢吏歌盛世; 青綠意慶長春


回 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日期:2012-07-06 11:54:14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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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吳正坤助理教授 日期:2012-07-15 08:49:58 16F


犯罪矯正之六大功能:



(1).應報:現代「應報」觀念包含三大部分:
(a).透過正式刑事追訴(不能私報復) 
(b).平衡 (平行梯)
(c).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2).嚇阻:
(a).特別嚇阻  
(b).一般嚇阻
(3).隔離:
(a).實質隔離 
(b).擬制隔離(器官手術.藥物 治療.電子監控)
(4).矯治:教誨(個別教誨、集體教誨、類別教誨) 、教育、技訓。
(5).重整:強調犯罪人與社會社區關係之重新建立。
(6).修復:被害人與社區關係藉由犯罪人的損害 賠 償人的損害賠償儘可能復至事件發生的原狀。犯罪矯正模式:



   懲罰模式/應報模式(18世紀) 
   矯治/感化模式(1870-1960) 
   醫療/治療模式(1870-1950) 
   社區/重整模式(1960-迄今) 
   正義模式(1970-迄今)犯罪人接受同等處遇。



因此,我國現階段刑事政策強調「修復式正義」之實踐,於收容人之假釋 審查,亦強調是否已對被害人付出賠償費作為考量重要因素之一。


回 應:吳正坤助理授 日期:2012-07-15 09:40:34 17F
本人之文獻有限,容許作部份陳述,或另請留美之賴擁連博士作詳述:
一、  歐美國家人力比低、監所設施完備(科技化電子設備),除此條件外,什麼條件考量有女獄警於男監執勤?有無後遺症。
答:本人回憶於2000年曾獲派參訪美國紐約中國城附近之「曼哈頓監獄」,其核定收容為881人,卻有786名管理員,另參訪之維吉尼亞州「阿靈頓」看守所,核定收容人500名,卻有200名員工,他們基於兩性平等理念,女性員工約有三分之ㄧ,戒護警力分配,不得不有女性管理員戒護男性收容人之現象,由於上揭兩座監所,戒護工作係全面電子化監控管理,故很少因為性別不同而產生困擾。在臺灣,如果滿足下列背景因素,則亦可考量有女性管理員於男監執勤:
(1) .全國矯正機關之戒護環境,軟體措施比照有三分之二以上全是電子監控與電子化管理時,例如電子門,電子手銬、電子偵測窗、電子電擊棒、新收電子椅、電子槍(子彈型電擊棒)、電子鎖(指紋鎖)、電子腳鐐、電子盾牌、螢光電子辨識章、微電腦電子偵測門、電子警鈴、收容人電子手腕條碼帶、電子卡片鎖…等不一而足。
(2) ..女性管理員體型較大者,身高160或165公分,體重55或60公斤以上者。
(3). 台灣之公務員體系,全方位已落實兩性平等法,而在男性管理員招生後分配有多餘之缺額時。
(4). 可使用對於輕刑犯之低度安全管理環境時。
(5). 可運用在矯正機關對於非觸犯「性侵害」與「性暴力」犯時,包括「同性戀」者。
(6) .女犯遞減,男性暴增時,(男性人手不足)。
 
二、 勤務調派方式或崗位有特定否?還是個人裝備齊全,以備隨時求救?
答:
1.. 對於女性管理員加入男監勤務,勤務調派之優先後順序n應是:
    (1). 戒護科內勤。
(2).中央台勤務或助勤。
  (3).崗哨。
(4).接見室之監控監聽。
(5).支援外科室將外調男性管理員替換。
(6).接見室受理寄錢、寄菜暨窗口服務之勤務。
 (7).其他非第一線整天與男犯面對面接觸以外之勤務。
2.  勤務裝備每ㄧ女性管理員配帶一件類似汽車遙控器之緊急按鈕,俾隨時可呼叫。暨一件迷你型呼叫器。
 
三、 中國大陸亦有女獄警於男監執勤否?
答:據悉;中國大陸之女性管理員於男監勤務亦限支援在非第一線直接戒護其勤務崗位,如上揭。
 
四、 歐美國家錄取監所管理員不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讓參試人員機會平等,但國內條件成熟否?需改善那部分條件?
答:根據美國矯正協會1995年之調查,聯邦行刑機構職員總數為25515人,其中10248人系直接從事戒護管理工作,女性管理員(含外科室)佔26.3%。如果是「州監獄」員額總數較多,計為323407人,其中192674人為從事直接戒護工作,惟女性職員卻佔有30.5%。準此,台灣矯正機關員工若達到7000人,倘以美國聯邦監獄之26%女性比例計,至少應有1820位女性矯正人員,惟國內成熟度似尚不是,事實上美國監獄之男性戒護人員,很多非第一線與收容人接觸的勤務點,似可以改由女性管理員擔任,其勤務表現,尚不輸給男性呢。
 
五、 如果將來有一天;男女兩性員額比例失調,假設某一大監之原有30名男性管理員突改為女性管理員時,如何因應?
答:以民國101年5月底之收容人為例,全國65569人之中有58096人為受刑人,其中女受刑人才4951人,所以汝所說情況應不致發生,若然;如果就汝所稱將原有30名男性管理員,突改為女性管理員時,個人之因應為;即擬將非第一線接觸男犯之勤務崗位改為女性擔任,以為應變。唯屆時各矯正單位,面對女性管理員比例增多時,應建立一個「勤務停損點機制」,初試階段;即在低度管理之矯正單位,女性不得超過戒護總人數之30%,在中度管理之矯正單位,女性不得超過25%,在高度管理之矯正單位,女性不得超過20%,如此較能「面面俱到」、「事事兼顧」,所謂「事緩則圓」也。
 
六、 尤其是英國的獄政於不分定男女之情況下,獄政如何經營管理立於不敗,有無其他影響因素(後遺症,如暴動、重大事故等),事故頻仍,是否司空見慣,不以為意。英國獄政部分有無資料參閱。
答:記得2004年5月17日本人曾隨隊參訪英國本東爾(Pentonville)監獄,該監有162年歷史,收容人核定人數為1205人,職員400人,平實,實際收容人數在879至1200人之間,管理人員與人犯比例為1:3(按台灣現況為1:12至1:13之間)雖然是男監,它們的女性管理員亦佔有35%左右,而其囚情穩定最大因素是它們有完善的教育計畫。其教育計畫包含專業及職業教育,男教師與學生的比率為1比100,人犯每星期安排兩天時間接受閱讀、寫作、算數及一般知識指導,駐監牧師及其助理負責道德及宗教教誨課程,每週人犯必須接受1.5小時的宗教教誨課程,三分之一的時間用來閱讀及解釋經文,剩餘三分之二時間用來唱聖歌及禱告。另外有許多人犯接受貿易及手工藝等職業訓練,學成後並受僱於「本東維爾監獄」,根據該監1845年至1846年的統計資料顯示;訓練成效,計有145位裁縫師、112位製鞋師、63位地毯師傅、18位編織工、13位錫盤製造工、12位地毯製造工、7位鐵工及1位錶匠。因就業率高,故出獄人犯之再犯率降低。其他之英國獄政相關資料待查。

回 應:吳正坤助理教授 日期:2012-07-17 21:58:47 18F
這個世界,令我們歡喜的人比給我們氣受的人還多呀!若將工作變成是一件讓人既能獲至溫飽,又可兼得快樂的喜事。應該是我們從事教育者之理念。因為,您不僅把它看成「職業」也把它看成一項神聖之「事業」;而想攀上高峰,必先丟棄包袱。邊走邊撿石頭,只會徒增氣喘。
且每當風來了,竹子的枝幹被風吹彎。     
風走了,竹子又站得直直的,好像風沒來過一樣。
所以說>
  雲來了,在潭底留下一道影子。
  雲走了,潭底乾乾淨淨的,好像雲沒來過一樣。

  竹子不會因為被風吹過,就永遠直不起腰來。
  清澈的潭水,也不會因為雲飄過,就永遠留住雲的影子。

同樣的,心胸寬大的人,不會因為看不慣的事,就颳起永遠的狂風巨浪,   也不會因為不認同別人的行為,就在心底刻下無法磨滅的傷痕。
從事犯罪矯正工作者>像默默無言的耕耘者>
  
  像清澈的潭水一樣,雲過了,不留痕跡,
  像堅韌的竹子一樣,風過了,不留痕跡。
  
  祝福您了!

回 應:吳正坤助理教授 日期:2012-09-03 13:42:48 19F
拜讀屏東監獄魏寬成教誨師於本欄發表之「撤銷假釋與減刑、定應執行刑之相關問題探討」一文,深深地佩服他的專業與敬業之研究精神。誠如他所言;從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之不當立法,而衍生出實務許多新鮮案例,對於這些案例,仍有些問題尚待解決,所舉如 >案例1.絕對或相對撤銷假釋案件經法務部核定之後,經減刑裁定,造成原陳報之刑期變動,連帶地殘餘刑期亦跟著變動。>案例2. 絕對或相對撤銷假釋案件經法務部核定之後,經裁定應執行刑,造成原陳報之刑期變動,連帶地殘餘刑期亦跟著變動。>案例3.絕對或相對撤銷假釋案件經法務部核定之後,經裁定應執行刑。惟,其定應執行刑並非原來陳報撤銷假釋刑期範圍;而係將前案已執畢之部分刑期與原來陳報撤銷假釋刑期裁定應執行刑,換言之,其定執行刑之範圍已經超出原來陳報撤銷假釋刑期範圍,而造成原陳報之刑期變動,連帶地殘餘刑期亦跟著變動。>案例4.對於撤銷假釋後裁定減刑,其扣減範圍應以殘餘刑期為範圍,或者應以減刑後之合計刑期為範圍扣減其在監已執行之期間?如此之計算是否合理有據?此將關涉到有無冤獄賠償問題。----等這些問題均屬於「程序法」之重要問題,我矯正同仁應該集思廣益,探討出一項最大公約數之可行辦法,甚或矯正署之相關單位亦可專案研究,指示南針,俾全國矯正單位之教化科有一致作法,以善其事。
對於假釋之相關「程序法」,例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一級受刑人「應」報假釋,但依「程序法」加以思維,其「應」報之時機是落在>(1). 管教小組會議」上?(2).「累進處遇會議」上?(3).「監務會議」上?>(4). 有外界人士加入之「假釋審查會議」上?------每一不同之落點,均有不同之法律效果。易言之,一級受刑人在「應」報假釋之法律效益上,它既不屬於二級受刑人「得」報假釋之範籌,那麼,實務上若各矯正機關千遍一律將一級受刑人「應」報假釋與二級受刑人「得」報假釋,通通予投票表決要不要予陳報假釋?是則>「得」報與「應」報均是相同之程序結果!那麼!累進處遇條例就沒有「累進」之精神了。這是我拜讀魏寬成教誨師這篇文章後,所帶來之延伸思維,也提供我矯正同仁一個討論之面向!



回 應:吳正坤助理教授 日期:2012-09-03 18:12:10 20F
最近我國少年犯罪行為,亦已從「質」的變遷,演化為「量」的增加,例如搶奪、殺人、傷害、恐嚇、擄人勒贖、強姦等犯罪模式,已打破傳統侵害財產法益之單純罪責,而其犯罪的比例數字,已接近全國刑事案件之半數,且有增加趨勢,直接威脅到社會的安寧,而2009年7月31日,大法官認為少年輔育院收容、感化制度未盡保護少年的目的,這種作法形同羈押監禁,遂作出第664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違憲,最遲一個月內失效。本案更衝擊到少年刑事矯治處遇之成效,而對於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或行為而不能責付或不適當責付之少年者,需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近5年來少年矯正機關,平均每年新收的收容少年約4千餘人,少年矯治處遇措施,似乎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先總統蔣經國先生曾說:「我們沒有問題少年,衹有少年問題」。惟從聯合國及各國犯罪統計中,我們發現不論在先進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少年犯罪均是各國面臨之重要社會問題,尤其是經濟及工業高度發展之已開發國家中,此項問題更加嚴重。但鑑於少年智慮未趨成熟,如不予及時矯治,將不斷的有累、再犯之少年,造成社會治安隱憂,故而對於少年犯罪之矯治工作更形殷切,亟待速謀對策因應,俾止於至善。
乃少年犯罪,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係屬於行為問題。少年反社會行為的多因性與複雜性,令人難予捉摸。吾人常從報章雜誌,看到少年犯罪,不外乎是「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等等,而且研究者當欲急切找出一個作為全體少年犯罪因素的共同答案,可是往往全功盡廢。因為理論上,自然界的因果關係是單一而非多元的;A等於B,但B不等於A的公式是不能成立的。若「水之蒸發是且亦是因為受熱的關係」。那麼,「少年犯罪是且亦是因為家庭破碎的關係」。然而事實上,並非所有出自破碎家庭的少年皆會犯罪,此值得加以探究。
    道理很明顯,少年犯罪現象無法「同因同質」的,假若我們能在一位少年犯罪者身上,抽出某一「犯罪元素」把它轉移到另一位正常或犯過案的少年身上,讓它們在相同環境下。(如時間、地點、事務等依變項因素),觀察其結果是否也會犯同樣的罪?雖然人類行為不易「控制」,無法做此項「臨床實驗」,不便求得答案,但由各少年刑事矯治機構之犯因與犯行統計資料顯示並非皆然。
    除了少年犯罪犯因之探討外,少年矯治機關之矯治處遇,軟體技術的改進,亦為重要的指標,此有待「程序」評估暨「成效」評估加以印證。


回 應:也是難考 日期:2012-10-15 21:18:45 21F
監所管理員 23碩士搶到鐵飯碗 作者: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0月14日 上午6:27 司法人員特考上周放榜,開缺最多的是四等監所管理員,共錄取312人,其中包括23個碩士,他們將來要到監獄、看守所等矯正單位上班,雖然工作環境較封閉,但月入可到4萬5千元。 此外,在法院、檢察署上班的四等法警類科,工作較一般警察輕鬆、且不用佩槍、較無危險性,但連同加班費月入也有4萬多元,今年錄取85人,也有5個碩士;且法警錄取者女性比率,連續兩年都約占4成6,男女快接近一比一。 考選部指出,司法人員特考三等考試第一試、四等及五等考試上周放榜,共1萬8千多人到考,錄取841人,錄取率約4.5%;其中三等考試通過第一試筆試後,還要加考第二試口試。 今年光監所管理員這個類科開的缺,就占了司法特考總名額的3成6,限高中以上學歷報考,共4千7百多人報名,男女分別錄取266、46人。 新竹看守所監獄官莊岳勳,先考上監所管理員榜首,之後又錄取高一級的三等監獄官。他說,監所管理員及監獄官主要分發到監獄、看守所上班,多數分發到戒護科管理收容人;少數到總務科,擔任文書、採購等較單純的行政工作。 他指出,監所管理員較吸引人的地方是收入及休假。若分發到戒護科,連危險加給、執夜勤加班費,月入可到4萬5千元,比普考多了近1萬元;監獄官月入更可到5萬5千元。雖然工作時間都要待在監所裡面,且要值夜勤,但平均做一休二,等於每月只上班10天。
回 應:管見 日期:2012-10-30 23:03:37 22F
首先要帶的東西,在外衣方面,監獄會有公發的囚服,但是受刑人個人可以帶換洗內衣褲,天氣較冷時,要帶衛生衣,其次,信封信紙、筆記簿、郵票、書籍可以帶,在監獄多可以利用閒暇時間看書、寫日記、寫信。但是剛入監時,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未編級和四級只能與家人接見通信,朋友要等到三級後才能接見通信。

至於手機、手錶、皮包、錢包都要交付保管。另外,入監時可以依自己的需要帶錢,但攜帶的錢,入監新收時都會要交付保管存入帳戶,個人會有一個手摺記載存入的金額,自己每天可以寫申購單購買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價格也會比一般市面上便宜,一般日常生活物品都買的到。但是每天都有限制購買金額不能超過200元,除非有特別需要才可以經申請核准。
回 應:回應 日期:2012-11-01 17:04:27 23F
監所是一個封閉拘禁的環境,收容人數眾多,為維護收容人安全及管理秩序,日常生活上有許多規範,收容人必須要遵守,管理人員會本著生活照顧從寬,嚴正紀律要求的立場,來處理收容人大大小小的事。同時輔導人員也會協助輔導收容人,收容人對管理上有任何意見,都可以利用生活檢討會反映,向場舍主管反映或者是投書意見箱(設在各場舍隱密處,讓收容人可以自在地投書),監所一定會處理,收容人與管教人員之間都有良好的溝通機制。
回 應:阿堯 日期:2012-11-05 21:41:38 24F
我國獄行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因此,我國監獄行刑之目的係以促使受刑人獲得矯治,成功的復歸社會,適於社會生活為最終目標。因而
建立人犯溝通管道,如設置意見箱、召開生活檢討會與膳食改進小組
會議,加強人犯個別心理輔導,暢通人犯申訴管道,透過各種不同途徑始可瞭解對監獄人犯管理之反映,如出獄受刑人意見與受刑人家屬反映
,教誨人員個別談話與媒體記者反映等,另外定期舉辦人犯各種文康活動,如球類、讀書會、歌唱會、演講、書法與作文比賽等,以舒暢身心、俾能更增進收容人與管教人員的互動關係,惟目前教誨人力與受刑人人數之比例懸殊,平均每位教誨人員須負責輔導200名以上之受刑人,教化業務既繁且重,以致教化功能難以彰顯。然而,矯正機構為刑事司法體系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監獄必須定期召集小組會談,針對監獄管理職員與人犯間之互動及人犯之行為表現,提出探討、交換意見。這些小組的運作形式是民主的、直接溝通的,許多尚未實施的政策、措施均可以充分探討,而如此的交談、探討,管教人員與人犯間的情感已經在互動。有時也可以利用此一小組會談,導正一些人犯偏差的行為或觀念,有時也可以協助當中的一些人犯處理生活上或情感上困擾的問題。透過此一機制,社會治療的目標幾乎可以充分達成。
回 應:同感 日期:2012-11-10 22:23:33 25F
法警特考/法警職務單純 越來越搶手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11.05 02:23 am 相較於在派出所、分局執勤的一般警察,在法院、檢察署上班的法警不配槍,也不用巡邏、開單、辦案,工作較安全、穩定,月入仍有4萬多元。加上只考筆試,不用體能測驗,是越來越搶手的公職類科,今年錄取率只約5%。 司法人員特考四等法警類科,不限相關科系,只要18-45歲、高中職以上畢業就可報考;且今年首次取消身高、體型限制,1704人到考,錄取85人。 考選部指出,法警平時只佩帶警棍,職務比一般警察簡單,危險性也較低。主要工作除了警衛,還包括犯人出庭時要戒護、維持法庭秩序;也要辦理交保、責付、聯絡法醫勘驗等內勤工作;偶爾要到監所借提、押解犯人,要提防脫逃。 初任法警月薪近4萬5千元,扣掉公保、健保、退撫儲金,月入仍有近4萬元,每月還可多領2千至3千元的夜勤加班費;且工作滿6年後,有機會轉任政風、行政等其他職務。 法警專業科目考的是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法律科目,很適合法律相關科系畢業生報考。 【2012/11/04 聯合報】@ http://udn.com/


回 應:吳正坤助理教授 日期:2012-11-11 09:10:44 26F
有關魏寬成教誨師於2012年10月24日之高見;「當假釋核准後,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收受之前,此期間受刑人違規,其成績分數被扣減,已不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教化、作業、操行分數低於3分),從而不符合假釋要件。又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9條第2項,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出監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經假釋審查會決議,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遇見此情狀,監獄得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進而註銷其已核准之假釋。在此情形之下,按目前之法規依據,執行監獄將如何處理此問題?」誠為實務上之重要課題,值得深思,特別是魏教誨師在文中亦引經據典,提出問題之多元面向之思考點供參,這些寶貴文獻,至盼我矯正界能予共鳴,筆者倒是願意就同質性之問題,提供淺見作參酌:
有關受刑人之撤銷假釋分為:(1).必撤銷(絕對撤銷) 。 (2).得撤銷(相對撤銷) 。
(1).必撤銷(絕對撤銷) :a.意義:所謂必撤銷,係指監獄只須審查假釋者之行止,是否形式上已符合撤銷假釋要件而為審查,如已符合撤銷要件,則依義務,報請法務部撤銷其假釋。b. 法令: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2).得撤銷(相對撤銷) :a.意義:所謂「得撤銷」係指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未保持善行,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由保護管束執行人依職權(觀護人),簽請撤銷假釋,經檢察長核准後,函請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其假釋,或由監獄報請撤銷假釋。b.法令: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之3條「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第1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第2項)。 
至於「撤回假釋」: 
a.意義:係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出監前(即假釋生效前)因違反紀律情節重大,而撤回假釋。b.撤回原因:違反紀律情節重大,(如監獄合理決定)。c.期間:「報請假釋後,出監前」,指監獄函報假釋之公文發出後,而未出獄前(即未依定式告知出獄前),法務部是否已核准,則非所問。d.程序: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 
「撤銷假釋」與「撤回假釋」之不同: 
(1).效力不同:
a.前者:乃消滅已生效力之假釋。
b.後者:在阻止將欲生效之假釋效力。
(2).原因不同:
a.前者:在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
b.後者:違反監獄紀律情節重大者。 
(3).期間不同:a.前者:在假釋出監後,至期滿日之間。因故意更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b.後者:監獄函報假釋公文發出,至假釋出獄之間。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
(4).程序不同:a.前者: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定。b.後者:經監委會,再報請法務部核定。
(5).結果不同:a.前者:重回監獄服殘刑。b.後者:受刑人繼續在監執行。 

回 應:甫考上監獄官之晚輩 日期:2012-11-11 09:18:51 27F
本人對魏寬成教誨師於2012年10月24日之高見;非常佩服他的真知灼見,讓我們受惠良多,我是甫考上三等監獄官者,對於受刑人之假釋,也有一些看法;
過去之假釋未有外界人士入監參與當審查,目前為發揮「行刑社會化」之請精神,故而延攬各專家學者參與運作,而所謂「行刑社會化」,是把監獄行刑看成一種社會事業(社會工作)或一項社會制度,而不僅是國家公權司法力量之伸張而已(不僅是司法制度,也是社會制度)。因此,允許社會人士參與行刑,協助行刑之工作:此思想之崛起,乃源於矯正教育,須要「專業知識與技能」及幫助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本條規定學術演講與協同策進教化事宜,即為行刑技術化與行刑社會化之表現。但行刑社會化亦有其限制,即參與行刑的社會人士,一般不得行使公權力行政,以免干涉受刑人之權利。本法第1項:「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研究策進教化事宜。」為行刑社會化之表徵。 
另一方面,假釋要件: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而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且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因此!依「監獄行刑法」第82條之1:「受刑人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三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至遲應於受刑人刑期屆滿前二月,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之宣告。 
基上論結,受刑人之假釋之要件應為: 
壹、形式要件:
(1)、須受徒刑之執行。
(2)、執行須達一定之期間:
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少年受刑人期徒刑執行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3)、無累犯故意再犯罪致不得假釋之情形:即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得假釋。
貳、實質要件:
(1)、須累處遇已進至二級以上。
(2)、須已悛悔向上。(最近3個月之教化、作業、操行分數均在3分以上)
(3)、特定罪之受刑人(如性侵害罪)須經輔導或治療,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
參、程序要件:
(1)、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通過:
(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7人至11人,除典獄長、教化科長、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核准後,延聘社會各界之公正人士擔任之。)
(2)、由監獄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准。 

回 應:追星 日期:2012-11-11 10:59:37 28F
「不怕失敗」 陳列拚上法警榜首 【聯合報╱本報記者陳向鑫】 2012.11.05 02:23 am 法警特考榜首陳列收到寫著「成績排名:1」的成績單,喜出望外。記者陳向鑫/攝影 頂著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第一名畢業的光環,陳列報考公職之路卻不順暢,數度以些微之差落榜,讓他幾乎想要放棄,幸好家人全力支持,終於在今年司法人員特考奪得四等法警類科榜首。 「家裡不缺你這副碗筷!」陳列的父母在兒子落榜時,總是以這句話輕鬆帶過,要他別急著找工作,再考考看。 陳列原本就讀歷史系,因認為法律較實用,大二毅然轉入法律系。為了跟上同學的程度,他還到補習班補習,大三、大四兩年整天沉浸在法條之中,不僅讓他迎頭趕上,還以第一名成績畢業。但因國文、英文等共同科目成績不理想,沒考上研究所,讓許多原本看好他的老師與同學跌破眼鏡。 入伍後陳列因時空距離與女友「協議分手」,心情因此大受影響,但他很快就想開了,並提醒自己「要加倍努力、過得更好!」成功化阻力為助力。 陳列返回金門縣政府社會局服替代役,工作之餘就是看書,就算手頭有事在忙,腦袋也不停複習法條。社會局課長胡小玲、管理員莊輝淼等長官看他工作表現優良,有上進心,也為他調整職務,讓他有更多的時間讀書。 陳列去年8月退役後,先後報名高考、普考與地方特考,但總是以些微差距落榜,一次一次的打擊,讓24歲的小伙子幾難承受。 「YES,YOU CAN!」、「不要害怕失敗」…,陳列的草稿紙上,隨處可見鼓勵自己的字句。他坦承,每天面對枯燥乏味的法條,再加上考試的挫折及未來的不確定性,常令他心浮氣躁,只能藉這些字句勉勵自己。 今年初陳列已考取行政警察特考,如今又登法警特考榜首,他的心裡總算踏實許多。但他仍保持每天念書的習慣,因為還有更高目標等著他,那就是3等司法特考,他還要繼續挑戰、取得律師資格。 【2012/11/04 聯合報】@ http://udn.com/


回 應:淺見 日期:2012-11-11 21:56:03 29F
壹、監獄懲罰生效確定時點及假釋釋放
一、監獄對受刑人違規行為所做成之懲罰處分,經典獄長核定後,即會通知受刑人知悉,並執行懲罰處分,此涉及有關一般處分之生效時點,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基此,該處分自通知受刑人後即已生效,執行懲罰並無疑義,本不因受刑人提起申訴而處於效力未定狀態,矯正法規對此雖未明文規定,但參照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固然申訴與訴願之用語不同,但同為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的機制,且現行受刑人不服假釋審核決定亦係循訴願程序辦理,準用訴願法應屬合宜。
二、監獄執行懲罰後,受刑人成績分數被扣減,顯已不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教化、作業、操行分數低於3分),從而不符合假釋要件。監獄即時通知建議地檢署暫緩(或註銷)核發保護管束命令,本屬依法執行上開法律之要求,係適法之行為,本無疑義,否則若監獄未為通知建議,俟保護管束令一到應於24小時內釋放,監獄將陷入放與不放的執法兩難,屆時爭議更大。惟後續監獄應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以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為由,依程序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
三、受刑人針對此監獄違規處分,造成其不予假釋之效果,對其提出爭訟,此本屬受刑人之訴訟權利,監獄應尊重其救濟權之行使,後續受刑人可分就違規處分提起申訴,或直接對法務部不予假釋決定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然而監獄違規處分係法務部做成不予假釋之先行處分,未來如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依最高行政院法97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新增91年判字第2319號之判例見解,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基此,行政院法自可就違規處分及假釋併予審查決定之。

貳、暫緩假釋釋放之爭議
一、按法務部核准假釋後,尚須由地檢署申請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法院依法可准可不准,實務上法院均尊重法務部假釋決定,准予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然檢察官對此裁定依法仍有抗告權限,檢察官如不抗告,自應核發保護管束命令,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檢察官應何時核發命令(僅有行政規則提示要求迅速辦理),本案檢察官雖依監獄之通知,配合暫緩核發保護管束命令(或註銷原保護管束命令),但本質上仍係檢察官職權上之行為,不宜解釋為監獄決定暫緩釋放,應解為監獄建議檢察官決定暫緩核發保護管束命令,亦即檢察官本自可依法衡酌監獄通知事由之妥適性及適法性,而為決定暫緩核發保護管束命令與否。如是,此即暫時凍結或展延假釋及釋放程序之進行,受刑人對此不服,似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二、綜上,本案並非監獄決定暫緩釋放假釋受刑人,此應解為檢察官職權上行為,另一方面監獄依法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即為依法定程序之行為,尚非事後補正。至於受刑人對違規處分提起救濟或爭訟,則屬另一問題,如法院認為監獄違規處分認定洵有不當,撤銷該處分進而回復其假釋,自應尊重法院判決,而若受刑人認為其假釋權利受損進而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亦屬其權利之行使,此時則回歸國家賠償法的處理機制,去客觀認定監獄管理人員當時在處理受刑人違規事件時,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情事而生侵害受刑人之實,但我相信以目前監獄管理之透明化、合理化,違規辦理之慎重其事,再加上現有申訴之機制,要達到國賠的程度,應該是微乎其微了。

參、結語
     在日復一日的監獄工作中,魏教誨師能點出這個問題,實在非常不容易,表示他是非常敬業認真的教誨師,在學養上確實令人佩服,值得大家學習,個人認為目前各監獄對於受刑人違規辦理均相當重視,受刑人假釋陳報後釋放前也是如此,但是監獄管理本來就會面臨很多問題,需要大家一起集思廣益,共同來研究面對解決問題。
回 應:司研所專員周石棋 日期:2012-11-14 08:05:48 30F
有關實務運作方式,仍宜由現從事於實務工作者回答為宜,由於國內對於假釋被駁回,已有很多受刑人聲請訴願,且已進行至行政院再訴願階段,惟尚未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作者先提出美國相關案例供國各司法界先進參考,希望有助於矯正工作順利運作,此類案例為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賴助理教授擁連於最近發表論文 “論受刑人假釋准駁與撤銷的性質與救濟途徑: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探討我國釋字681與691的失焦”中所介紹美國案例,與魏教誨師所提問題相互呼應,茲先摘要如下,接下來再提我國較合適對應之道:
在美國, 有關假釋撤銷駁回與撤回的判例,聯邦最高法院再度受理有關假釋的兩件訴訟案,首先,是1979年發生在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的 Greenholtz v. Nebraska Penal Inmates案例。這是一個集體的訴訟案件,一群被該州假釋委員會(Nebraska Parole Board)駁回假釋的在監受刑人,提出釋憲,認為該州的假釋委員會在踐行假釋審查的程序中,忽略了他們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procedural due process),嚴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最後這個案子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主張,在監受刑人對於假釋委員會決定是否假釋的裁量權上(discretionary parole release determinations)並沒有被賦予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大法官進一步指出「在刑期的有效期間內,任何一位犯罪的人並沒有憲法的或與生俱來的權利,可以讓其有條件地釋放出獄」。大法官們引用Meachum v. Fano (1976) 的案例內容稱「在一個有效的定罪期間,刑事被告(即本案提出訴訟的人犯)其自由權利已經合憲地被剝奪」(given a valid conviction, the criminal defendant has been constitutionally deprived of his liberty),換言之,只要是人犯的刑期是有效的,他們在憲法上的人身自由權利是被排除的。
另外,大法官們也藉機澄清假釋的釋放(being denied a conditional liberty that one desires)與假釋的撤銷(being deprived of a liberty one has)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制度。假釋的釋放,是指一個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是重新失而復得,這原本不該有的獲得(given)卻因為其表現而重新獲得,當然是恩典(privilege),因此假釋審查未過,監獄當局或假釋審查委員是不會構成訴之標的;但是假釋的撤銷,是指已經獲得假釋恩典重享人身自由,這就是一種賦予的權利(entitlement),如果再剝奪其自由時(即撤銷假釋),即為權利的侵害,如果沒有踐行憲法的正當程序原則的話,即構成違憲,監獄當局或假釋審查委員會就會成為訴之標的。這樣的論述被認為是大法官們再度確認一個原則,那就是假釋是一個恩典而不是權利,因此國家有權給予或剝奪,並不需要踐行憲法上的正當程序原則。
其次,有關假釋撤回(withdrawal of parole)的案例。所謂假釋撤回係指受刑人所申請的假釋已經同意,但因為行政作業的緣故,會有一段猶豫期間,就在此一期間內因故違反監規或犯罪等情事,構成不得假釋之要件時,監獄當局或假釋委員會可以撤回其假釋。1974年,俄亥俄州成人假釋委員會(Ohio Adult Parole Authority)核准一位叫Van Curen的人犯將於同年4月23日假釋出獄,但在該委員會同意後,這名人犯釋放前(還在監獄等待假釋釋放),該委員會接獲通知,稱這名人犯在假釋審查時與面談時,所說的假釋計畫是欺騙委員會委員的,例如他所犯的罪是盜空公司公款六百萬而非一百萬,他的假釋計畫中所記載出獄後的接濟家屬為其哥哥,但實際上他是要投靠其男性同志等等。最後,假釋委員會廢止(rescinded)之前的假釋同意令,並正式向Van Curen撤回其假釋(officially denied parole order)。於是Van Curen一狀訴請法院,認為假釋審查委員會忽略了他應該受到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進而侵害了其人身自由的利益(liberty interests)。
在Jago v. Van Curen(1981)的案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進一步重申,即使假釋審查委員會已做成假釋的決議但人犯尚未釋放之前,將其假釋予以撤銷,人犯不得以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而提起訴訟控告假釋審查委員會侵害其憲法上的權利。其中大法官們還闡釋說,本案例不僅僅要考慮的是個人的自由利益,更應該深思熟慮(contemplation)的考量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內所保障的利益,而這利益已在Morrissey v. Brewer(1972)已經闡述了:個人假釋上的利益,並不受到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保障。
綜合上述兩個案例,讀者可以發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對於假釋所樹立的原則為:在考慮是否給予人犯假釋的機會時,大法官們認為假釋是恩典,因此不用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而且人犯的人身自由權利,並非憲法或與生俱來的保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所以針對假釋制度在一九八○年代做出一系列的重要判決,其用意在於拘束美國境內各級法院外,最重要的是提供聯邦與地方的矯正機關一個可以遵循的原則。當應該踐行的憲法權利卻沒有踐行時,監獄當局或假釋審查委員會即成為人犯提告的標的;相反地,如果人犯不具有憲法的保障權利,即使提告,監獄當局或假釋審查委員會也不會成為訴訟之標的。
依照前揭案例原則,該受刑人於101年1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殘餘刑期仍有3年多,於101年2月15日因夾帶香菸違規,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9條第2項,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出監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經假釋審查會決議,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針對此情狀,監獄得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進而註銷其已核准之假釋。由於受刑人於尚未被釋放之前,其假釋已被撤回,人犯不得以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而提起訴訟控告假釋審查委員會侵害其憲法上的權利。也就是說,個人假釋上的利益,並不受到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保障。至於受刑人違規處分部份,則可透過提起申述方式,加以救濟,如救濟成功,例如受刑人所受違規處分被撤銷,則可就其原來所獲假釋部份,再請求救濟。

回 應:吳正坤助理教授 日期:2012-11-16 15:13:33 31F
    對於男性監獄長官是否可入女監查勤之間題;依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規定:「女監警衛、戒護、檢查、管理、作業、教化、考核等工作、由女性職員擔任。外圍之崗哨、巡邏及警備工作,由戒護單位派員負責。監獄設有女監者,除典獄長及醫務人員外,其他男性職員不得擅入,其因執行職務之必要者,應有女性職員陪同。」
    所以說;男性主管或男性同仁欲進入女監區查勤或其他公務之處理,除機關首長及醫務人員外,其他男性職員,原則上是不可進入,但因職責上,有執行特別公務之必要者,應有女性職員陪同,始可進入。
    至於在男監>遇到女性主管欲進入查勤,是否需要男性工作人員陪同?雖法無明確規定,但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立法精神,宜相對比照之。
    另該法條云:「外圍之崗哨、巡邏及警備工作,由戒護單位派員負責。----」,雖然法理上亦應為女性同仁較宜,惟實務上,容有男性支援其外圍之崗哨、巡邏及警備工作等勤務者,可以爰「因執行職務之必要者」之例外,加以「擴大解釋」,而權宜之。其他之第一線有直接接觸到異性者之勤務崗位,則應迥避之,以符法紀。
回 應:若凡 日期:2012-11-17 16:53:49 32F
我國現行受刑人假釋制度,可分為假釋陳報與假釋核准二階段說明。
(一)、假釋陳報:
在假釋陳報方面,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受刑人服刑逾法定期間(成年犯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少年犯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監獄管教小組成員(包含教誨師、作業導師以及教區科員)就其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簽註意見,送教化科轉提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受刑人之假釋案件。
根據民國90年12月28日立法院通過的監獄組織通則第20條之規定,假釋審查委員會係由當然委員與非當然委員組成,當然委員係指典獄長、教化科長與戒護科長三人;非當然委員皆由社會各界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以公開、公正、公平及透明之方式共同審查受刑人之假釋陳報。倘假釋審查委員會駁回,則該受刑人必須保持善行四個月後再行提報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假釋;倘受刑人改善情形獲得大多數委員之同意,則以監獄名義將假釋審查委員會通過之名單陳報法務部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二)、假釋核准:
法務部於接受各監獄所陳報之假釋案件後,分由各承辦人就所負責監獄陳報的假釋案件,其具體情形與在監表現,如罪名(惡質程度)、刑期、過去假釋駁回情形、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累進處遇、更生保護事項以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意見等,採取書面審查方式,綜合研判後研擬初步之意見,經由行政流程陳請鈞長批示後,決定受刑人之假釋是否准駁。
因此,我國的假釋制度,在監獄的陳報方面屬於權利,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及76條之規定,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應速報請假釋,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得報請假釋。然而,在法務部的核准權限上,仍屬於恩典性質,並非全體受刑人均可享有假釋之權利。
回 應:智傑 日期:2012-11-17 17:06:58 33F


關於收容人與管教人員的互動關係>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發生何事?應通知親屬?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 受刑人重病、死亡或其他有必要情形時,應儘速通知其配偶或親屬來監探視。受刑人於移監後,亦應通知其配偶或親屬。」



而另在加強互動關係上>外界若欲請求參觀監獄之規定如何?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理由請求參觀監獄經許可者,男性參觀人員參觀男監,女性參觀人員參觀女監。但有特殊理由,經典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參觀時監獄應派員引導、說明,並記錄參觀者之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職業、住址、參觀之日期及目的。參觀者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典獄長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觀。外國人或無國籍者請求參觀時,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


回 應:善哉 日期:2012-11-17 17:28:04 34F


其實現代之矯正機關,為了「便民」與行刑處遇「透明化」,對於外界之參觀監獄,彈性很大,不受《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拘泥,除不必申請,各矯正機關幾乎每個月均有擇一天辦理藝文活動併開放外界進入參觀(但需事先報名),這是「行刑社會化」之里程碑,值得予嘉勉與肯定!在收容人與管教人員的互動關係上,據最近媒體報導,獄方尚對即將出獄者,媒介工作呢!


回 應:可欣 日期:2012-11-25 15:29:45 35F


日間外出與返家探親,其條件不同: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6-1 條:「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另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5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謂『重大事故』,指左列情形之一而言:一、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二、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四、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6-2條:「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日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於日間外出: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者。二、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者。三、殘餘刑期一月以內或假釋核准後,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就學、職業訓練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由法務部指定之。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外出:一、犯脫逃、煙毒、麻醉藥品之罪者。二、累犯、常業犯。但因過失再犯者,不在此限。三、撤銷假釋者。四、有其他犯罪在偵審中或違反檢肅流氓條例在審理中者。五、有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六、有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但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規定或發現有不符合第一項規定或有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外出之核准。表現良好者,得依規定予以獎勵。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回 應:賴擁連助理教授 日期:2012-11-25 16:18:30 36F
論受刑人假釋准駁與撤銷的性質與救濟途徑: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探討我國釋字681與691的失焦

作者: 賴擁連現為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本文得以順利完成,感謝法務部矯正署鄒啟勳編審所提供寶貴的資料與意見,在此銘謝)

摘要

本文針對司法院大法官近兩年針對假釋准駁與撤銷的兩號解釋(即釋字681與691號),提出批判,認為內容過於曲高和寡,嚴重失焦,並偏離人民之期待。更有甚著,不僅造成實務機關窒礙難行,並導致實務單位在進行假釋審查時,恐發生寒蟬效應。因此,基於「他山之石、或可攻錯」,本文試圖介紹在美國1980年代,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所為一系列有關假釋之重要判決,從中說明美國對於假釋撤銷、駁回與撤回三個處分的定位與救濟之途徑,以擴充讀者的視野。最後,針對現階段無法改變的事實與發展,釐清這幾年來的大法官會議所做解釋文的特徵與脈絡,進一步提出相關拙見以對,提供法務部門及矯正當局參考。

 

關鍵字:釋字、人犯權利、假釋撤銷、假釋駁回、美國法院判例

 

壹、前言

 近年來監所人權議題,諸如人犯律見是否可以監聽、假釋撤銷與駁回是否可以提起訴訟以請求救濟以及人犯加入全民健保是否符合社會正義等,突然間躍然平面與電子媒體,成為社會大眾關心注目的焦點。人權(Human Rights),是驅動一個社會或國家逐步邁向民主的洪流,在此洪流的衝擊下,任何一個人或團體,即使再怎麼不願意,也無法抵擋這股洪流的力量。以監所而言,人犯權利的抬頭,即使是主管機關或實務工作者再怎麼不願意,也無法抗拒此一潮流的發展。

基此,本文的結論已經敘明,那就是筆者再怎麼反對或不支持大法官對於受刑人假釋准駁與撤銷的解釋,也無法改變一個事實:受刑人可以分別透過行政法院(前者,見釋字第691)與普通法院(後者,見釋字第681)尋求救濟(至少在相關法律修正前)。換言之,本文可說是一篇螞蟻撼樹、螳臂擋車的無感文章,對於大法官既定的假釋政策定位與救濟,更是狗吠火車。惟撰文的宗旨是希望藉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he U.S. Supreme Court)[1]在一九八○年代(亦即美國監所人權的發展剛進入第一階段干預階段(Hands-on era))的重要且具影響力的判例,提供另一種非大陸法系(主要是德國)的聲音,讓讀者們看看另一個民主大國-美國對於受刑人假釋駁回與撤銷的性質、是否可救濟以及救濟之途徑為何。

之所以提供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來觀察此一問題,理由有三:首先,目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做成的釋字第681與691號解釋,大部分都採取德國憲法、監獄型刑法與相關法院系統的角度,作為解釋的立論依據;另外,部分大法官們也所引述留德學者盧映潔(2005;2009)在相關法學期刊中所發表有關德國監獄受刑人人權地位與救濟途徑的論述為主[2]。換言之,大法官們對於人犯權利的主張與救濟,大都採取德國法的觀點。其次,另一個民主大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中有關人犯假釋議題的判例,似乎不對等的被漠視了。其實,在撰寫釋字第681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林子儀與許玉秀確實有引述美國司法實務與學理的見解,並稱美國的「最高法院認為僅是假釋制度的存在,並不能因此即謂受刑人有假釋之權益。[3] 」換言之,兩位大法官確實認知到假釋在美國不是受刑人的權益。但對於相關重要判例的介紹與引述,甚至對於大法官釋字第681與691號解釋的影響,付諸闕如。

第三,我國法制,傳統以來繼受大陸法系,以德日學說為主。然而,近年來,受到留學英美等海洋法系國家的學者專家影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每每也成為我國政策與立法的參考依據,最有名的即為2005年三讀通過的新刑法中有關「三振出局法案」的內容以及近年來有關刑事訴訟法的改革,從審判長為主的職權主義逐漸進入訴訟兩造為主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並逐步引進參審制度)。因此,在整個刑事司法的體系中,對於監獄人犯在憲法或法律的保障與救濟,忽略美國法判例的介紹與探討,有失公允。特別是,美國採取假釋審查委員會(Parole Board)的方式來執行假釋制度,與德國係由刑事法院審查假釋,完全不同,而我國制度類似於美國制度,卻忽略參酌美國實務上的運作以及法院的判例,頗令人不解。

        基此,筆者不揣,撰寫本文,即使對於大局已無法改變之際,願意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關受刑人假釋的判例,透過本文予以介紹,讓讀者瞭解,其實美國對假釋的定位與作法,更貼近我國的國情,更重要的是,對於主管機關與實務工作者而言,不僅有所依循,也能保障彼此的權益,對於社會大眾(特別是被害人人權團體)而言,更能滿足其「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信念,不致於對當前的刑事執行系統有所失望。

 貳、大法官會議對於假釋准駁與撤銷的解釋內容 

一、釋字第681號解釋有關假釋撤銷的性質與救濟途徑 

        民國99年9月10日,大法官會議針對假釋處分被撤銷的受假釋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爭訟乙案,作成第681號解釋略以:「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並未剝奪人民就撤銷假釋處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惟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揆諸解釋理由書,其理由在於:「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是主管機關所為之撤銷假釋決定,允宜遵循一定之正當程序,慎重從事。是對於撤銷假釋之決定,應賦予受假釋人得循一定之救濟程序,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適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換言之,大法官們所探究的,不是假釋是否為憲法或法律上的權利,因為受假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後,主張應該給予救濟,而是因為假釋的撤銷導致受假釋人在憲法上有關人身自由的權利產生變動而受到侵害,因此,應該給予救濟[4]。亦即將假釋撤銷的權益拉到憲法層級的人身自由權利之保障。再者,大法官們更明確的指出,應該給予的是普通法院的救濟而非行政法院的救濟,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已指出「假釋的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總的來說,釋字第681號解釋,大法官所要說的就是:已獲得假釋處分的受假釋人,如果其假釋遭受到法務部的撤銷後,再執行殘刑,不僅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項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並產生不利益的侵害,其可以向普通法院(刑事庭)提起訴訟,以求救濟。 

二、釋字第691號解釋有關假釋駁回的性質與救濟途徑 

        民國100年10月21日,大法官會議又針對「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由何種法院」之疑義予以審理並作成第691號解釋,對於我國現行的假釋制度,產生莫大的衝擊與影響。該解釋文略以:「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究其解釋理由書第三段,略以:「假釋與否,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現行假釋制度之設計,係以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假釋要件相符者,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予以假釋(刑法第七十七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參照)。是作成假釋決定之機關為法務部,而是否予以假釋,係以法務部對受刑人於監獄內所為表現,是否符合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而為決定。受刑人如有不服,雖得依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本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參照)。從而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而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審理。然究應由何種法院審理、循何種程序解決,所須考量因素甚多,諸如爭議案件之性質及與所涉訴訟程序之關聯、即時有效之權利保護、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等,其相關程序及制度之設計,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之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以下有關規定[5],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三、本兩號解釋的特徵與衍生的疑義 

        從該兩號解釋文的內容,可以發現以下幾點特徵:

1.人身自由權利說取代恩典說:大法官再度重申在釋字第681號對假釋的性質與定位,不拘泥於權利或恩典[6],直接拉到憲法層級之「人身自由權」的保障,認為假釋的駁回與撤銷,不僅導致當事人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應給予救濟管道,以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2.申訴與法院之救濟並不相當:大法官再度重申釋字第653號解釋,主張現行監獄行刑法第六條以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有關受刑人申訴的規定,在性質上僅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並重申憲法第十六條有關人民訴訟權利之適用,不能排除受刑人假釋的駁回與撤銷之適用,與釋字第653與654號解釋相呼應,逐步完備被告與受刑人的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

3.假釋撤銷應向普通法院救濟、假釋駁回應向行政法院救濟:之所以會向兩個不同的法院請求救濟在於大法官對於假釋的撤銷與駁回的看法不一致。在假釋撤銷部分,大法官在釋字第681時支持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亦即向裁判的普通法院請求救濟[7]。而對於假釋駁回的處分,大法官則認為行政機關(法務部)對於受刑人假釋之駁回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故應由行政法院審理。其實,不論是假釋的撤銷與駁回,均來自於法務部的決定,但救濟程序卻發生「前後不一」的現象,雖然大法官在解釋文上預留伏筆稱:「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但也突顯出大法官們對於假釋處分之救濟,應該走行政法院或刑事法院,尚無定論[8]。

        然而,針對這兩號有關假釋的解釋,仍有一些模糊的空間,值得吾人進一步質疑。首先,針對兩號解釋對於假釋撤銷與駁回,主管機關法務部的行為,到底屬於行政行為還是刑事執行行為,兩號解釋產生不一致的現象,而大法官未能藉此一機會有所匡正,殊值可惜[9]。因為法務部的撤銷假釋行為與監獄及法務部的假釋駁回,均屬於廣義的司法行政處分,應回歸普通法院救濟,但依德國的制度,假釋的救濟回歸普通法院係因為假釋的准駁與撤回,係由普通法院刑事法庭負責,正所謂「冤有頭、債有主」;但如果屬於行政處分性質,雖說應可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其中第四款「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因此,監獄或法務部所為的行政處分,已不適用本法之程序下,是否可以進行救濟?仍有爭議。其次,如同上述,大法官對於我國假釋的性質與定位,在解釋文與理由書中找不到論述與解釋,直接拉到憲法層級的人身自由權利,因為假釋的撤銷與駁回「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的各項權益,亦產生重大影響」的前提上,給予司法救濟之機會。事實上,憲法學者李建良(2010)也質疑,如果撤銷假釋即構成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則必須交代假釋制度是否為保障人身自由(憲法權利)的必要制度[10]。否則一般人怎能心服於一般市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的保障竟然與人犯人身自由保障,等量齊觀。針對上述之疑義,本文擬進一步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例,來說明假釋駁回與撤銷的性質,以回應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此議題的失焦。

参、 假釋的准駁與撤銷之性質:刑事執行處分v.行政處分 

一、實務上的看法:刑事執行處分 

        傳統以來,監獄的處分是性質即難以定位。由於監獄處分性質的不明,便影響到應向何種法院請求救濟的途徑。因此,不得不先釐清。

        傳統以來,我國繼受大陸法系國家所主張的「特別權力關係」的論述,在監所領域中,鮮少有學者談論收容人權益的問題。例如早年刑法學者林紀東(1959)在其「監獄學」一書中肯認受刑人在國家刑罰權之支配下,他們與國家的關係是屬於特別權力關係[11];另行政法學者翁岳生(1985)認為:「…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如何,行政法院鮮少有涉及之判例,惟依實務之慣例,除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外,監督管理人亦得於達成獄政目的之範圍內,限制受刑人之基本權利與自由,似無異議,受刑人對於管理人在特別權力關係內所為之處分,我國尚無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之可能性…[12]」。在實務上,早年也曾發生過假釋的訴訟案件,例如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50號判例:「監獄行刑及人犯之保釋或撤銷保釋,法律有明文規定其條件及程序者,自應恪遵法律規定辦理。監獄或其監督機關不得捨法定之程序及條件,而另為裁量之處分。[13]」惟近年來,人權議題高張,在監受刑人對於監獄處分之訴訟官司,常有所聞。導致,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均有受理並做成裁定與判決,且均有其立論依據,其中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裁定與判決,可謂是在釋字第691號解釋前實務界的主要立場。

        最高行政法院在2003年與2004年的兩則裁定中均表示,監獄對受刑人的處分,乃屬於國家基於刑事刑罰權之刑事執行處分,並非最高行政法院所職掌範圍的行政處分[14]。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2年度裁字第267裁定略以:「監獄所為之處分係屬國家基於刑事刑罰權之刑事執行處分,並非本院職掌範圍之行政處分,故受刑人對監獄之管理處分若有不服,其救濟應向處分之監獄提起申訴,且監督機關對於受刑人申訴事件有最後之決定權,受刑人自不得循一般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行政救濟。」再者,針對假釋撤銷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最後,針對假釋駁回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度裁字第2391號裁定認為,目前並無不服假釋否准得請求訴訟救濟之規定,於立法完成前,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因而裁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受理。

綜上所述,從上述所受理的案例,監獄內部所為之處分行為,例如累進處遇的成績計分標準(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2年度裁字第267號裁定)、行狀考核評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3年度訴字第468號判決)、施用腳鐐(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3年度裁字第538號裁定)、假釋的撤銷(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與駁回(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度裁字第2391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一直都認為監獄的處分性質屬於刑事執行處分,為廣義司法行政處分之一,不屬於行政爭訟的範圍,依法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 

二、學界的論述:行政處分 

        學者盧映潔(2005)認為,當法官判決後的執行部分,應區分為「刑之執行」(即指揮執行)與「監獄行刑」(即入獄服刑)兩個不同的概念。「刑之執行」是指犯罪人受宣告刑罰者,此為刑罰「是否」應予以實現的問題。換言之,凡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者,即使犯罪人被法官判決有罪並宣告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其實並不會必然一定執行徒刑或拘役,因為要考慮其刑罰的反應性與刑罰的適應性,最重要的也是要考慮刑罰的個別性,基此,犯罪人有罪判決後所宣告的刑罰是否會加以實現,在刑事法的體系上應規範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例如刑法第四十一條的易科罰金、第四十三條的易以訓誡、第九章緩刑以及刑事訴訟法第八編有關執行的規定,這些內容涉及到刑罰「是否」實現的決定,屬於「刑之執行的決定」,更精確地說,屬於檢察官的職權範圍,因此可視為「刑事執行處分」,為廣義司法行政處分,此一部份則不屬於行政爭訟的範圍。但如有異議,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對於檢察官的指揮執行不當時,得向諭知該裁判的普通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

        至於「監獄行刑」的概念,是指當宣告的刑罰有執行之必要時,受刑人必須進入監獄行刑的場域,接受刑罰之制裁,此即刑罰「應如何」執行的問題。換言之,實現刑罰的目的在於透過監獄行刑的過程,希祛除受刑人當初造成其犯罪的因素,鼓勵其改悔向上,並建立其社會適應性,出獄後重新適應社會的生活。因此,在監獄行刑的過程中,監獄當局為達監獄行刑法第一條之目的,開辦或實施諸多處遇措施,例如教化、作業、衛生醫治與假釋制度等,其用意就是希望能夠強化受刑人的社會生活能力,而這些處遇內容就是「刑罰如何執行」的重要性與具體內涵。再者,監獄當局為達收容之目的,所為的戒護管理、獨居考核以及懲罰獎勵等,也是屬於「刑罰如何執行」的具體內涵,而這些內容即是所謂的「監獄處分」[15]。

        基此論述,盧映潔(2005)認為監獄是國家所設置,監獄存在之目的在於落實國家刑罰之權力,因此,「監獄行刑」基本上就是一種公權力行為,雖然監獄的性質特殊,具有刑事與行政性質,甚至有社會福利性質,但仍然不能忽略其具有公權力的性質。故監獄當局基於管理或因踐行行刑目的所為之行為,對於受刑人會產生一定效力的處分,自然應視為是國家公權力的行為;再者,監獄隸屬於法務部,在尚未成立矯正署之前,為法務部所屬第一級機關。監獄內部的行為,性質上屬於國家行政權的行使,故監獄當局所為並對受刑人產生效力的決定,性質上應界定為「行政處分」[16]。因此,受刑人對於監獄當局所為之處分不服時,應循行政訴訟的爭訟途徑,以求救濟。這樣的見解與實務界的立場,迥然不同[17]。 

三、大法官的決議 

        對於實務界與學界的主張不一致,甚至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的看法也不相同,以釋字第691號解釋為例,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見解歧異之處在於,不服假釋否准得請求訴訟救濟之審判權歸屬問題,此乃因為雙方兩造對於假釋否准決定之處分,究竟是刑事執行處分或行政處分,存有不同的見解。因此由大法官審理並做統一解釋,有其需要性。從第691號解釋理由書中略以「在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以下有關規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大法官蔡清遊與池啟明在釋字第691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稱:「在假釋由法務部核准,而不由刑事庭法官決定之現制下,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決定之訴訟救濟,應由行政法院審理。」其理由在於支持盧映潔(2005)之論點,認為刑之執行固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八編有關執行的部分,但當被告發監執行後,即已脫離審判權範圍,屬於監獄行刑的階段。故除了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認為不妥,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外,刑事法院對於判決後之在監執行,無從置喙。然而,如果是假釋核准後的法官裁定行為,例如假釋核准後的交付保護管束,該兩位大法官也認為,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此保護管束係由刑事法院裁定,故假釋之撤銷,受假釋人對於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如有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向當初諭知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18]。惟此兩種刑事法院之裁定,前者係因檢察官之聲請,後者則針對檢察官之再執行指揮而為,此與法務部或監獄之否准受刑人假釋均屬於行政行為不同。因此,應向刑事法院而非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綜上所述,大法官們也採取盧映潔的論點,認為應將法院判決後的執行區分為兩階段,在「刑之執行」階段所為的處分,包含法院裁定的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均視為「刑事執行處分」,可以透過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但一旦被告指揮執行進入「監獄行刑」時,監獄當局與法務部為達收容之目的所為之行為,視為「行政處分」,例如假釋的駁回,應給予行政訴訟以求救濟的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將受刑人在監所接受的處分視為行政處分,則是否應該尋行政訴訟,以求救濟?仍有疑義。查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其中第四款「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根據此一條款之規定闡釋,監獄當局所為的處分雖可謂為行政處分,但受到本法的排除適用。因此,監獄當局所為的處分內容,如果是為達到收容之目的者所處分者,例如為達監獄安全所為的戒護管理與懲罰、為達監獄行刑法第一條目的刑之要求所為的假釋駁回或撤銷,均應視為行政處分而排除行政程序之適用,亦即無行政救濟之可能。惟令人不解的是,大法官們卻忽略本條文之適用,直接引述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以下之規定,明訂救濟管道由行政法院受理。此種法條的競合與先後適用之原則,有待立法機關日後通盤考量後修正之。 

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關假釋判例的介紹 

一、有關假釋撤銷的判例 

在美國,監獄法或是有關監獄的法律,其實是沒有專法的,都是判例法(case law),雖然美國各州都有刑法(penal code)與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但各州都沒有監獄法(prison law code)[19]。因此,各州最高法院以及聯邦最高法院有關矯正方面的判例,成為各矯正機關與矯正當局制訂為行政規章(regulations)的重要依據。而在假釋部分,如同觀護制度(probation),在美國被定位為恩典而非權利(Like probation, parole is a privilege and not a right)[20]。因此,美國司法實務與學理均普遍認為,美國聯邦憲法並未有明文保障人民受自由時有請求假釋之權利,設置假釋亦非國家之憲法義務。假釋制度係立法者設計整體刑罰制度時所考量,屬立法者經由立法所創設之法律權利,其權利內容應依相關法律規定[21]。換言之,如果立法者沒有創設假釋的法律權利,這代表著假釋的給予與駁回都是國家的權力,而非人民的權利。

在美國,假釋制度的已經存有非常久遠的歷史,過去存在的理論基礎在於,有些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所以國家可以相信他,在刑期尚未到前,讓他安全地重返社會。但近年來,假釋在美國各州已成為監獄管理人口的措施之一。實際上,大家都知道,受刑人假釋出獄,不是因為他在監的善良品行,而是因為監獄有限的收容空間。因此,導致許多州已經將假釋制度廢止。即使沒有廢止的州,經常飽受批評之苦,其中最嚴重的批評就是假釋釋放的標準以及假釋後不足夠的監督機制[22]。但即便如此,假釋是恩典的性質與定位,聯邦與各州都一樣,並沒有改變。

之所以美國聯邦監獄局(Federal Bureau of Prisons)與各州矯正部門對於假釋採取恩典性質,是因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80年代針對假釋制度做出一系列的重要判決,其用意除了拘束美國境內各級法院外,最重要的是提供聯邦與地方的矯正機關與主管部門一個可以遵循的依據。如同前述,雖然假釋本身是恩典而非權利,不會成為受刑人提起訴訟之標的,但依相關法律規定之內容,假釋有可能成為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的自由利益(liberty interest),而受到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程序性正當法律原則之保障(protection of procedural due process clause)[23]。這樣的判例其實跟我國釋字第681與691號解釋相似,均將假釋拉到憲法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但美國的假釋不受到實質的保障(因為不是權利),只能探究程序正義的保障(即是否應踐行程序正義原則)。與我國相同,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所審理的案件,也是先有假釋撤銷(parole revocation)後有假釋准駁(discretionary parole release)。先介紹假釋的撤銷案例。 

一、有關假釋撤銷的判例

 如同前述,在美國,假釋犯(parolee),如同受保護管束人(probationer),也有最低程度(diminished)的憲法權利。最負盛名的案例是1972年愛荷華州(Iowa)Morrissey v. Brewer的案例。一位受刑人Morrissey因為簽名與流通非本人的支票而被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入獄服刑,並於1988年從愛荷華州立監獄假釋出獄。七個月後,因為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例如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提供假的汽車保險號碼、搬離住所沒有告知觀護官也沒有報到),最後被觀護官撤銷其假釋。Morrissey一狀告到法院,主張其撤銷假釋並沒有踐行正當程序原則(due process clause),違法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最後獲得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

在此案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首先,假釋的撤銷不是刑事起訴(criminal prosecution)的一部份,因此,將所有的權利排除適用於此一當事人身上是不對的。假釋的肇始起於整個刑事起訴程序的結束,而假釋的監督不是法院的責任,是行政部門(administrative agency)的責任。因此,假釋的撤銷,與假釋的准駁,不能等量齊觀。其次,大法官們認為假釋犯的自由程度,即使不是很確定(indeterminate),也包含了許多自由程度不一的核心價值,假釋的撤銷,對當事人而言確實構成了人身自由「極嚴重的損失」(a grievous loss)。由此來看,假釋犯的自由確實是有價值的而且應該受到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保障。換言之,即使是一位假釋犯,憲法確實賦予了他在撤銷假釋前(prior to parole revocation)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due process)的權利,如果一個州的假釋官的撤銷假釋行為違反了憲法的規定,構成救濟之途。

這一項判決可謂是矯正領域中追求程序正義諸多案例的案例之母(the mother of most corrections cases)[24],因為它建立了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即使假釋是一項恩典(privilege),但一旦被給予後,即成為一種賦予的權利(entitlement),亦即如果沒有給予假釋犯踐行任何的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是不得剝奪其已享有的假釋權利。

二、有關假釋撤銷駁回與撤回的判例

 在上述的案例發生後沒有多久,聯邦最高法院再度受理有關假釋的兩件訴訟案。首先,是1979年發生在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的 Greenholtz v. Nebraska Penal Inmates案例。這是一個集體的訴訟案件,一群被該州假釋委員會(Nebraska Parole Board)駁回假釋的在監受刑人,提出釋憲,認為該州的假釋委員會在踐行假釋審查的程序中,忽略了他們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procedural due process),嚴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最後這個案子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主張,在監受刑人對於假釋委員會決定是否假釋的裁量權上(discretionary parole release determinations)並沒有被賦予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大法官進一步指出「在刑期的有效期間內,任何一位犯罪的人並沒有憲法的或與生俱來的權利,可以讓其有條件地釋放出獄」。大法官們引用Meachum v. Fano (1976) 的案例內容稱「在一個有效的定罪期間,刑事被告(即本案提出訴訟的人犯)其自由權利已經合憲地被剝奪」(given a valid conviction, the criminal defendant has been constitutionally deprived of his liberty),換言之,只要是人犯的刑期是有效的,他們在憲法上的人身自由權利是被排除的。

另外,大法官們也藉機澄清假釋的釋放(being denied a conditional liberty that one desires)與假釋的撤銷(being deprived of a liberty one has)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制度。假釋的釋放,是指一個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是重新失而復得,這原本不該有的獲得(given)卻因為其表現而重新獲得,當然是恩典(privilege),因此假釋審查未過,監獄當局或假釋審查委員是不會構成訴之標的;但是假釋的撤銷,是指已經獲得假釋恩典重享人身自由,這就是一種賦予的權利(entitlement),如果再剝奪其自由時(即撤銷假釋),即為權利的侵害,如果沒有踐行憲法的正當程序原則的話,即構成違憲,監獄當局或假釋審查委員會就會成為訴之標的。這樣的論述被認為是大法官們再度確認一個原則,那就是假釋是一個恩典而不是權利,因此國家有權給予或剝奪,並不需要踐行憲法上的正當程序原則。

其次,有關假釋撤回(withdrawal of parole)的案例。所謂假釋撤回係指受刑人所申請的假釋已經同意,但因為行政作業的緣故,會有一段猶豫期間,就在此一期間內因故違反監規或犯罪等情事,構成不得假釋之要件時,監獄當局或假釋委員會可以撤回其假釋。1974年,俄亥俄州成人假釋委員會(Ohio Adult Parole Authority)核准一位叫Van Curen的人犯將於同年4月23日假釋出獄,但在該委員會同意後,這名人犯釋放前(還在監獄等待假釋釋放),該委員會接獲通知,稱這名人犯在假釋審查時與面談時,所說的假釋計畫是欺騙委員會委員的,例如他所犯的罪是盜空公司公款六百萬而非一百萬,他的假釋計畫中所記載出獄後的接濟家屬為其哥哥,但實際上他是要投靠其男性同志等等。最後,假釋委員會廢止(rescinded)之前的假釋同意令,並正式向Van Curen撤回其假釋(officially denied parole order)。於是Van Curen一狀訴請法院,認為假釋審查委員會忽略了他應該受到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進而侵害了其人身自由的利益(liberty interests)。

在Jago v. Van Curen(1981)的案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進一步重申,即使假釋審查委員會已做成假釋的決議但人犯尚未釋放之前,將其假釋予以撤銷,人犯不得以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而提起訴訟控告假釋審查委員會侵害其憲法上的權利。其中大法官們還闡釋說,本案例不僅僅要考慮的是個人的自由利益,更應該深思熟慮(contemplation)的考量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內所保障的利益,而這利益已在Morrissey v. Brewer(1972)已經闡述了:個人假釋上的利益,並不受到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保障。[25]

綜合上述兩道案例,吾人可以發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對於假釋所樹立的原則為:在考慮是否給予人犯假釋的機會時,大法官們認為假釋是恩典,因此不用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而且人犯的人身自由權利,並非憲法或與生俱來的保障;但是,一旦假釋給予人犯後,即成為假釋犯的賦予權利,應受到憲法的保障,如果假釋犯因故必須要被撤銷其假釋時,則必須踐行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即,假釋的開端是一種恩典,但一旦被給予後,就是一種失而復得的賦予權利(What starts off as a privilege becomes an entitlement once given)。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所以針對假釋制度在一九八○年代做出一系列的重要判決,其用意在於拘束美國境內各級法院外,最重要的是提供聯邦與地方的矯正機關一個可以遵循的原則。當應該踐行的憲法權利卻沒有踐行時,監獄當局或假釋審查委員會即成為人犯提告的標的;相反地,如果人犯不具有憲法的保障權利,即使提告,監獄當局或假釋審查委員會也不會成為訴之標的。

從上述重要且影響深遠的三則假釋案例得知,即便是民主國家的先驅-美國,他們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對於假釋的定位與邏輯,簡單易懂,沒有太深奧的哲理。首先,他們認為假釋是恩典,並不認為恩典的定位是一種「封建思想」的遺毒,或認為是「謝主隆恩」的表現,假釋給予或不給予,屬於立法者所創設的法律權利,亦即權歸人民、由人民作主的立法權限,而非任何執政者的「隆恩」。相較於此,不僅突顯出我國大法官的失焦,模糊了假釋身為恩典的真正意義,更反映出渠等的格局太小。再者,美國的判例也告訴我們,但當假釋一旦給予成為人犯的權利後,失而復得的權利,即與一般人相同,受到憲法之保障,若受到侵害時,當然應該給予救濟。個人認為,這樣的邏輯思維是務實且符合我國的國情。 

伍、評析與結論

一、評析 

筆者在撰寫本文之際,對於大法官的協同意見多少也予以翻閱、參酌。然而,撰寫的心情卻是感到十分的荒謬與激動,主要的原因在於多數的大法官們背離實務,曲高和寡地將在監受刑人的人身自由權拉到與一般市民一樣,等量齊觀,不但應該比照一般市民權利予以保障外,也引用憲法第十六條的訴訟權給予救濟,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宗旨。對於這樣的論述與主張,筆者不敢曰苟同,還不揣地認為大法官們的論述與主張,忽略以下四點邏輯思維。

        首先,從犯罪學的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觀之,除一些涉及刑法第十九條的特定犯罪人外,絕大部分的人都是有理性的行為主體,均有為善為惡的自由意志能力。其為惡後,在監的人身自由權利仍與一般為善的市民無異,仍然受到憲法的保障與救濟,試問,社會上誰還會信守法律?誰還會敬畏刑罰?今天台灣社會上仍有許多的犯罪亂象,許多都是因為犯罪人無畏於刑罰的嚇阻效能,更甚者,民間流傳現在的監所服刑非常輕鬆,只有失去人身自由而已,其他權益(例如給養、醫療、教育、宗教….)與社會生活無益。今日釋字第681與691號解釋再將人犯的人身自由權視為與一般市民無異,應該受憲法保障,請問,監獄還有存在的必要性嗎?我們為人父母者應該如何教育小朋友說即使犯罪了你在監的人身自由與一般市民無異?筆者淺見認為,假釋的機能已從過去鼓勵人犯改悔向上轉向為主管機關管理監獄人犯的一種手段或策略,假釋制度具有恩典性質,跟是否君主時代的「謝主隆恩」毫無相關。試問,美國現在仍對於假釋採取恩典說,有任何人認為美國是君主或專制政權嗎?從這種思維去出發而認為保留假釋是恩典制度仍為君主時代產物者,凸顯出其本身深受君主制度的荼毒甚深,完全忽略了民主國家應由人民作主、由人民決定受刑人是否釋放的「主權在民」之精神。如同學者李建良(2010)所言,大法官們實在應該進一步說明一般市民的人身自由權與假釋犯的人身自由權,到底有何差異?標準何在?若無差異的話,如何杜絕忿忿不平的悠悠之口?

        其次,從一個國家民主政體的角度觀之,台灣從解嚴、總統直選後邁向的民主化之路,相較於西方國家,可以說是幼稚園的階段。美國政治學家Almond & Verba (1963)在其「市民文化:五個國家的政治態度與民主」(The civic culture: Political attitudes and democracy in five nations)[26]論述中提及,一個國家的民主發展成熟度,與一個國家市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程度,呈現高度的正比性,其中對於政府的信心與滿意程度,更是充分的反映在一個國家的民主化的成熟程度。例如,在他研究的五個國家中:英國、美國、德國、義大利與墨西哥,美國與英國人民對於政府部門中警察的信心程度最高,其次是德國,接著是義大利,最後是墨西哥。根據此一論述,Lai, Cao, & Zhao (2010) 對於台灣與韓國、日本等三個國家的人民對於其的法院與警察的信心程度進行研究,發現台灣人民對於法院與警察的信心程度是三個國家最低的[27]。對照Almond & Verba的理論,這是非常正確的發現,因為這三個國家中,台灣的民主化程度是最短的。基此,筆者認為,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681與691號的論述,其實是引用高度民主化程度國家-德國的憲政體制與判例之觀點,而不是根據台灣的本土化情況所進行的論述。換言之,這種曲高和寡的論述應該在象牙塔所撰述的文章或學術殿堂內所宣傳理念,不應該成為釋憲的論述拘束法院與實務機關的運作。相較於德國,美國的民主化程度更長久、成熟與穩重,但因為美國非常著重實用主義與實證法則,大法官所作出的判例,不僅要考慮理想性與理念性,更必須考量實務的可運作性與民意等為依歸,作成的判例雖會受到批評,但不易有窒礙難行之處,更重要的是會反應民意,例如對於死刑以及三振出局法案的合憲性[28]。

        第三,大法官會議近年來逐次的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並著重在人犯權利的提升或恢復之同時,乍看之下,是我國扛起人權大旗、落實兩公約的急先鋒,但值得注意的是,職司司法最後一道正義防線的天平,不是僅有一端,另一端的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情感,是否等同的受到關注?這一系列的人犯權利之提升,尤其是假釋的撤銷與駁回均可救濟,這對於那些長年處於被害悲情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情緒再度失控外,也不得不質疑,到底正義的天平是一直朝向犯罪人的一端傾斜,還是堅守崗位戮力地保持正義般的公平呢?吾人知道,在民主國家中,經常是「順了姑意,逆了嫂意」,實在難為。其實從美國監所人權演進的歷史得知,人權過於解放的結果,不僅造成一般市民的抱怨,並加重了各級法院的工作負擔,也導致監所當局權力被削減,監所戒護事故頻仍,最後不得已時,聯邦最高法院才始收手[29]。美國的殷鑑不遠,值得當前手持「人權大旗」一面倒向為人犯權利平反與提升的大法官們深思。

        最後,我國大法官會議是否應該一次說清楚哪些憲法權益應該可以無限地或有限地提供給人犯,予以保障,哪些憲法或法律上的權利則不應該提供給人犯,以利主管機關與實務工作者,明確遵循。誠如李震山大法官在釋字第691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第14頁稱:「本號解釋也是『推一下、才動一下』的產物,(相關機關)未能勇於任事地將『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理』的憲法法理,說清楚講明白。同樣的情況之所以會一再重覆地發生,癥結都在於不願意誠實面對真正的問題,且避讓該等問題根本地接受憲法檢驗」。事實上,以今日民粹形成輿論壓力來領導政策之際(例如網路鄉民戲謔恐龍法官之稱謂),主管機關經常裡外不是人,自認為職司司法最後一道正義防線的大法官,以其專業與高度,在不受民粹與民意代表壓力下,不辭辛勞地做成解釋,拘束主管機關或讓實務工作人員可以依循作為,不是更能彰顯司法對於人權的保障與救濟?一味的以「推一下、才動一下」的措辭批評主管機關,並製作一些令實務機關窒礙難行解釋,其實是嚴重打擊基層同仁的士氣。記得筆者負笈美國求學時,曾經與一位教授犯罪學的教授討論為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要不厭其煩的針對死刑議題,做過無數次的判例,他說主要是兩個原因,第一是因為美國幅員太大,各州的法官素質不一,如果不逐一的將案件形成判例以供遵循的話,許多法官會亂判;第二,從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Durkheim)的無規範(Anomie)理論得知,如果國家或政府沒有一個明確的政策或法律讓民眾遵循,將造成社會的動盪不安。因此,大法官的職責本來就是要將不清楚的案例予以解釋、明確化,以供主管機關參考與遵循,這樣對於主管機關與當事人(受刑人)的權利,不是更能獲得進一步的保障呼?

 二、未來因應之道

         回歸實際層面,從大法官會議所為的一系列有關監所人犯權利的解釋,特別是假釋的定位與救濟,實難有所改變,因此,主管機關與矯正當局僅能膺服並儘速著手因應之。筆者在此願提供幾點淺見供參。

首先,從釋字653、654、677、681與691這五號解釋觀之,其中釋字第653、681與691號解釋,大法官著眼的焦點在於還原這些在監所的人犯其在憲法第十六條的訴訟權。亦即大法官們認為,即使是人犯,無論是被告或是受刑人,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仍有一定的程度的司法救濟途徑。透過這些解釋,大法官們所強調的是這些人犯適用訴訟的程序正義原則(procedural justice),除完備這些人犯的救濟途徑外,也羈束行政機關不得剝奪這些人犯的申訴與救濟的管道。再者,釋字654與677雖說是處理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但釋字654仍是在處理訴訟程序的相當性(基於訴訟程序的武器公開與對等原則);然而釋字677則是處理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的問題。從這角度觀之,大法官的解釋似乎也從程序正義進入實體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的境界。

所謂實體正義的部分,係指大法官針對行政機關對於人犯的生活管理與處遇行為,進行憲法解釋。在美國,最耳熟能詳的案例包含:擁擠以及使用戒護(包含固定保護)是否會構成美國憲法第八條修正案中的「殘忍而不人道的懲罰」?將人犯監禁於獨居房中是否也構成上述的「殘忍而不人道的懲罰」?對人犯的身體與舍房等隱私處進行搜身與搜索,是否構成憲法第四條修正案的「無令狀搜索是違憲」的主張?其實,有關實體正義的部分,美國憲法已經處理很多了,反觀我國,似乎從釋字第677號解釋,可以嗅到一些些的味道。換言之,大法官們於建構監所人犯完整的程序正義後,未來應會往檢驗實體正義之路邁進,值得相關部門及早因應。

其次,法務部或其矯正署應成立「監所人犯權益檢視與審查小組」或類似委員會,針對德國、日韓與英美等先進國家該國相關人犯權益的條文、政策與判例,廣泛收集與瞭解,例如,對於卸任元首因案受到羈押與入獄服刑時,是否有相關的優遇措施之規定或政策,似可與韓國法務部或其矯正單位交流、請求協助等。此外,應進一步掌握當前國內人犯人權議題的發酵與發展,例如是否有人犯正在對某一個在監權益進行申訴或提起訴訟,針對是類案件,應主導議題,主動關心與掌握案情,並進一步召開上述的小組或委員會,廣泛收集先進國家之作法與判例,必要時撰文投稿或提供給司法部門瞭解,以進一步形成心證,即使最後無法影響判決或大法官之解釋,也可以有足夠的準備以為因應。

最後,行政部門應該協調立法部門,仿效美國於1996年制訂的「監獄訴訟改革法」(Prison Litigation Reform Act, PLRA),規範監獄人犯可以請求救濟的案件與管道,一方面對行政部門而言,可以過濾掉一些無謂的訴訟案件,就行政機關而言,仍具有內部自我審查的機會與改進之處,另一方面而言,減少人犯因為污控濫告而浪費司法資源,減輕司法負擔。根據該法,人犯的訴訟必須受到以下原則的篩檢後,始得獲得法院的審理:[30]

1.人犯的申訴事件必須窮極一切行政資源予以救濟後,仍然無果。

2.人犯請求訴訟的費用(每件至少美金150元),除能證明為低收入戶,否則應該自行負擔。

3.幫人犯辯護的律師,其律師費用應該縮減(費用頂多為一般公設辯護人每小時的150%),即使打贏訴訟,不得額外向人犯請求額外的獎金。

4.要求法院法官於審理該案件時,必須先檢視該案件內容,如果屬於瑣碎(frivolous)案件,應立即做成不予受理之裁定。

5.如果發現人犯是惡意(malicious)興訟,除法官應予以不受理外,監獄當局應該撤回其在監服刑的優遇措施,例如核減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的分數與日數。

6.除非是有肉體上的傷害,人犯不得以精神或情感上的傷害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7.即使案件獲得法院的勝判,法院不得做出約束矯正當局改善人犯應該擁有市民權利的判決。

8.要求法院對於所為的判決,每兩年檢視一次,以求符合矯正工作的需求性。

9.規定法官不得作成要求監獄當局因為擁擠窘境而必須釋放人犯的判決。換言之,人犯以監獄擁擠為由所提之訴訟,法官不得予以審理。

        根據美國的經驗,該法案實施後,人犯在監權益獲得慎重的保障外,也減少許多人犯污控濫告的案件,對人犯而言,該法案清楚的揭櫫,何種監獄處分是合法的,何種可能具有侵權之餘,進一步可以提出訴訟,因此,該法可謂是兼顧了人犯在監所有關程序與實質的正義,值得我國學習。吾人均知,目前我國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刻正進行有始以來最大規模的修正工作,受限於大法官釋字的框架,行政權必須尊重司法權並根據解釋文據以修正。然而,行政部門若能將各國相關的立法例或判例,與立法部門溝通協調,訂定一個符合國情與實務需要,又能兼顧人犯權益的條文,殊值考驗著當前法務部門與矯正當局的智慧。目前,已無法寄望於司法部門,但筆者樂觀地寄望於行政與立法部門的合作,找出一條符合國情的監所人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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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翻譯成「聯邦最高法院」是因為美國的法院有聯邦系統(federal courts)與州系統(state courts),而且各州也有最高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但聯邦最高法院也可以審理各州最高法院的案件,可謂是美國各級法院的終審法院。雖然聯邦最高法院的原文並沒有加入「聯邦」(federal),但為免除疑惑,本文譯為「聯邦最高法院」為妥。

[2] 盧映潔,論監獄處分之救濟途徑-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二六七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三八號裁定,月旦法學雜誌,第124期,2005年9月,頁248-263;同氏,受刑人的人權地位及其權利救濟之發展—以德國近況為說明。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刋,2009年,第26期,頁93-176。

[3] 大法官林子儀與許玉秀共同提出的釋字第681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註腳2,頁2。

[4] 李建良,受刑人之訴訟權保障與撤銷假釋之救濟制度/釋字第六八一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第162期,2010年10月,頁178。

[5]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6] 李震山大法官在其釋字第691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第13頁註腳11略以:「有司法實務見解主張,假釋之核准具恩典性質,本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所一併公布的意見書中,已有許多為大法官對該問題提出仁智互見的看法,可資參考。惟「人民是國家主人」的主權在民時代,….,只要稍具現代憲法意識者,對「恩典說」者皆諱莫如深,因為「依法」即表示經人民同意,自不會落入「謝主隆恩」的迷思中。…「恩典說」已引起學者的批評。」

[7] 對於這樣的論述,學者李建良有不同的論點,參閱註5,頁181。其實,假釋的撤銷係由法務部而非檢察官負責,檢察官係依據法務部的假釋撤銷命令進行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換言之,法務部才是應該負起整個撤銷假釋的責任,這樣的撤銷行為根據釋字第691號解釋,即屬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條以下有關規定,由行政法院審理。

[8] 李建良,請求假釋的權利與假釋決定的救濟-釋字第691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187期,2011年11月,頁29。

[9] 李建良,同註9,頁29。

[10] 李建良,同註5,頁179。

[11] 盧映潔,同註3,2005年9月,頁260;賴擁連,我國受刑人基本權利之保障及救濟,警學叢刊,29卷6期,1999年5月,頁321。

[12] 翁岳生,論特別權力關係之新趨勢,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自行出版,1985年6月,頁112。

[13] 盧映潔,同註3,2005年9月,頁258。

[14] 盧映潔,同註3,2005年9月,頁248。

[15] 盧映潔,同註3,2005年9月,頁258-259。

[16] 盧映潔,同註3,2005年9月,頁259。

[17] 其實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605號刑事裁定已有認為假釋屬於行政處分之立場,與盧映潔主張同。該裁定認為,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因假釋與否非由檢察官決定,不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

[18] 大法官釋字第681號解釋。

[19] del Carmen, R. V., Ritter, S. E., & Witt, B. A. (2005). Briefs of leading cases in corrections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p.6.

[20] del Carmen et al. (2005), 同註20, p.172。

[21] 大法官林子儀、許玉秀,同註4,頁2。

[22] del Carmen et al. (2005), 同註20, p.172。

[23] 大法官林子儀、許玉秀,同註4,頁2。

[24] del Carmen et al. (2005), 同註20, p.175.

[25] 同註9,p.185。

[26] Almond, G. A., & Verba, S. (1963). The civic culture: Political attitudes and democracy in five nation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7] Lai, Y.-L., Cao, L., & Zhao, J. S. (2010). The impact of political entity on confidence in legal authorities: A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Taiwan.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38, 934-941.

[28] 有關死刑的合憲性論述,參閱賴擁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死刑兼顧實體與程序正義,矯正月刊,第192期,2008年6月;另有關三振出局法案的部分,20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Lockyer v. Andrade的判例中再度重申三振出局法案並沒有違法憲法第八修正案的「殘忍而不尋常的懲罰」。參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Lockyer_v._Andrade。

[29] 黃徵男,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五版)。2010年8月,一品文化,頁230-246。

[30] del Carmen et al. (2005), 同註20, p.7; Schmalleger, F., & Smykla, J. O. (2009). Correc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5th ed.). NY: McGraw-Hill, p.385.

 
 
回 應:黛姊 日期:2012-11-28 21:18:05 37F
依上揭所稱之申請「返家探親」與「日間外出」條件,我的先生在監獄內服刑中,似乎無法請假回家,聽說在外役監獄服刑,可以更有彈性獲得返家探視或懇親與眷同住,但一經打聽;其刑期是五年以上,必需累進處遇二級以上,才有機會申請轉入外役監獄服刑,但是歲月不饒人,等他假釋出監,我這高齡產婦,恐又難予獲孕生產,所謂法外施恩,究有何法?
回 應:逸凡 日期:2012-11-29 23:12:31 38F
請署名黛姊者,休得煩心,乃據2011年4月媒體報導可知,也另有「康莊大道」可走>詳如下揭;

法部准了 入監取精見首例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4.24 03:26 am

 
楊姓婦人身為長媳,因丈夫三兄弟都被判重刑入獄,她爭取入監取精為夫家留後。法務部邀相關學者討論後,支持楊婦的請求。法務部將訂定入監取精辦法,楊婦可望成為國內第一位透過入監取精為丈夫生育的例子。 
依現行法令,原本只有死刑犯可取精留後,但規定很嚴,死刑犯必須是家中獨子、又無子嗣。如今,法務部將進一步開放非死刑犯也可享有取精留後的權利,對一般受刑人及眷屬影響甚大。 
據了解,楊姓婦人已經卅幾歲,丈夫被控非法持有槍砲、殺人未遂等重罪,判處十五年以上重刑。楊婦擔心丈夫出獄後,她已無生育能力;加上丈夫的兄弟也都因案入監服刑,身為長媳,肩負傳宗接代的壓力,因此向法務部要求入監取精。 
法務部原本認為,依現行監獄相關規定,受刑人如果表現良好或累進處遇進入二級,可申請至外役監服刑,享有返家探視或與眷同宿的機會;本來就有機制,可以讓楊姓婦人懷有丈夫的孩子,沒有入監取精的必要。 
但楊婦仍不放棄,寫信到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信箱,引起關注;甚至在國內法規是否符合兩國際公約的複審會議上,此議題也被提出討論。與會的律師顧立雄便質疑,法律未禁止受刑人的生育權,學者態度也多傾向支持楊婦的要求。 
法務部決定採納,目前修訂辦法的方向是刑期較長的重刑犯,且有特殊延續香火需要者,並限制取精對象必須是配偶;最近已函詢衛生署,有關人工生殖法等衛生法令及意見。 
據了解,法部並要求矯正署研擬配套措施,包括入監取精標準、方式等;一旦完成,楊姓婦人將成為國內首位為夫家傳宗接代而入監取精者。 
【2011/04/24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www.udn.com/2011/4/24/NEWS/NATIONAL/NAT3/6292909.shtml
回 應:吳律師 日期:2012-12-15 08:39:17 39F
    拜讀上揭賴教授之卓見,本人認為大法官不應把它(假釋遭
駁回之司法救濟權),直接賦予受刑人,造成反向的刑罰之教育刑。後果堪慮。然於受刑人假釋之程序正義,並非無討論之空間。
    乃假釋是對在監獄服自由刑之受刑人,刑期執行經過一段時期後,因具有相當之事實足以認為該受刑人已經矯正而悛悔,故在其所受宣告刑期執行尚未期滿之前,附條件地使其釋放出獄,並在社會內繼續接受保護管束之刑事執行制度。今日的假釋被認為是基於特別預防主義理論,鼓勵長期自由刑受刑人改過自新,使其順利適應社會之刑事政策,它是不定期刑制度的一種,也是犯罪學實證學派(Positive School)所主張矯治哲學(Rehabilitation Philosophy)與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下的產物,其目的是希望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於一定期間後,表現良好,具有悛悔向上之實據,乃附條件予以提早釋放的制度,以激勵受刑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更生意願。因此,假釋制度運作之良窳,攸關一國犯罪矯正業務之成敗。
    故而法務部矯正署於接受各監獄所陳報之假釋案件後,分由各承辦人就所負責監獄陳報的假釋案件,其具體情形與在監表現,如罪名(惡質程度)、刑期、過去假釋駁回情形、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累進處遇、更生保護事項以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意見等,採取書面審查方式,綜合研判後研擬初步之意見,經由行政流程陳請鈞長批示後,決定受刑人之假釋是否准駁。
因此,我國的假釋制度,在監獄的陳報方面屬於權利,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及76條之規定,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應速報請假釋,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得報請假釋。然而,在法務部的核准權限上,仍屬於恩典性質,並非全體受刑人均可享有假釋之權利。

    另觀,假釋審查制度源自美國,美國現行假釋審查,即由假釋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由政府官員、社會學家、心理學家、犯罪學家等構成,若受刑人對審查結果不服,亦可申請聽証(PAROLE HEARING),聘請律師或有關人員為其辯護。美國假釋審查委員會亦遭受相當之批評,諸如該委員會憑其主觀做決定有失客觀原則、其決定有時會受外界因素(政治的、社會的)干擾未必公正、該委員會假釋所憑依的標準,有時未能一致、該委員會資深委員之決定會影響其他資淺委員以及該委員會因審理案件過多,有時不免草率。
目前各監獄均已設置假釋審查委員會,除典獄長、戒護科長及教化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就前述條件之專家學者遴選,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聘任之,其任期為六個月或一年(稱非當然委員),期滿得續聘。假釋審查委員會之召開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每月舉行一次,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於會前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假釋審查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使得開會,對受刑人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通過假釋審查之受刑人始得陳報法務部。
    換句話說,要假釋審查委員在有限的時間內,通常是一個上午的時間,審核如此龐大的提報人數,不禁讓外界質疑,審查委員有多少時間能看多少資料,如果資料很多時間很短,如何能在短時間內決定准駁?是以能否做到確實審查,而所謂確實審查,假釋委員所能聽到看到的也只是書面資料,加上監獄教誨師的口頭報告,無法就更詳實的問題與受刑人面談與問答,當然更無法如國外做法一般,當面質疑提報假釋的受刑人,或者邀請被害者參與會議,即使監獄做了被害者問卷調查,卻因被害者不願回答或畏懼加害人出監後報復,通常問卷的回收率極低,對於委員審查時的參考幫助不大,本國的民情亦未考慮讓被害者參與會議。
    惟假釋審查會成立之前,以往乃由監務會議審查,彼時由典獄長主持,委員包括副典獄長、秘書、各單位主管組成,大體來說對假釋審查應是落實,因為主管對監所受刑人長時間的接觸,較一般人更了解受刑人,彼此看法一致有共識,審查時也尊重教誨師的意見。後因法務部政策與法令修改,假釋審查改由外界專家學者參與,固然在社會上有較佳評價,免於監獄受球員兼裁判之質疑,但實際上對監獄本身差異上不大,管教人員考核與教誨師的報告,大抵還是以受刑人具體的表現來作考量。
    目前假釋審查委員會的成效尚待學者作進一步評估,若因大型監獄每月每次提報人數過多,導致委員無法更詳實審查,是否可更進一步作以下的考量:

(一)、少量多次的考量:顧名思義即每月增加假釋審查的次數,相對的每次提報數量將可減少,委員將有更多時間就每個個案做更詳實的審核與考量,但如此做法卻也必須面對下述問題:

1、假釋審查委員來自各個專業領域,每位委員本身也有繁重工作,如果每月假釋審查的次數增加,可能在時間上的配合有困難。

2、既是如此,則每月提報次數該是幾次?若是每次審核120名無法詳實的話,每次審核60名就一定詳實嗎?對於大型監所每月分割的數目,相較於小型監獄每月提報個位數,依然可批評人數太多無法詳實。

3、受刑人累進處遇以每個月為單位評分,亦即受刑人的晉級與各項處遇皆以月份為單位,倘若同樣受刑人在同一個月符合提報條件,何以某些人就提報該月第一批,某些人就必須提報該月第二批或第三批,公平性遭受質疑更不利於監獄管教的進行,甚至造成更大的囚情反彈。

4、假釋從提報審核到釋放,監獄每月提報次數增多後,後續的流程包括法務部審核,地檢署的接案,法院的裁定,以及保護管束的流程,倘若每月增加審查次數,後續的配套亦須作整體的考量與配合。

(二)、增加委員的人數且分組審核,亦即各監獄增聘委員人數,每月審核時採分組分場的審核藉以降低每次審核數量。惟僅以數量降低就可以增加詳實的迷思,卻因審核時空與參與的人員不同,容易產生一監多重標準,受刑人在某一組委員審核通過,卻不見得通過另一組審核,倘若完全相同條件的兩位受刑人,卻在同月份遭受不同審查結果,如此所招致的批評更大,所造成的反彈亦難以接受。

(三)、假釋審查會會前審查:既是批評假釋審查會議審查人數過多,無法做到一一詳盡的把關動作,則可否於提報假釋審查會之前,各監事先增加一道過濾程序,通過此道程序的審查,受刑人的假釋再提假釋審查會議。惟此道程序由誰主導?教區的管教小組?教化科的內部會議?亦或提到之前的監務會議?如此不僅適法性遭受質疑,審查過程如此疊床架屋是否必要,在在值得深入探討。


(四)、既然認為監獄假釋的審核充滿缺點,亦即對監獄的考核與法務部的准駁功能充滿懷疑,是亦有學者認為,假釋的性質係屬刑之執行中,所涉及之轉向作為,應屬司法性質,固不應由法務部為決定,而應交由法院以裁定行之。按現行假釋提報的程序依現行法令,乃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監行81)。實務上當法務部核准之後,尚須移送監獄所在地之地檢署,由地檢署送所在地之法院裁定准予假釋,此道程序亦是多出把關的關卡,因為現行法令並未規定,當法務部核准假釋的受刑人,地檢署必准其假釋而移送法院,法務部准駁亦無對法院裁定假釋有拘束力,實務上亦有法院不信任法務部核准,因而駁回已經核准受刑人之假釋聲請(桃園地院89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是以若認當今假釋審查制度有問題,而全盤歸咎於監獄的判斷亦非公平。

(五)、除了監獄行刑法對在監受刑人假釋陳報准駁之程序規定外,我們亦可從規範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之收容人累進處遇之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看出現行法令中法務部之越俎代庖: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中對於受處分人免除或停止執行之陳報程序,其中對竊盜犯、贓物犯陳報免予繼續執行,以及報請停止執行,並無如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須報請法務部核准,亦無同法第十七條其他各款規定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或免除其處分之執行。然現行實務上對於受處分人之免除與停止,卻依同受刑人之假釋程序一樣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准駁。實際上有些法界人士認學;法務部不僅不應僭越該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二款之程序規定,依大法官此項介入行政法院審理之精神以觀;將來有一天會演變為;亦應將受刑人假釋之准駁移由法院裁定,如此立論,它們會說--此亦合於法治國概念當中,針對司法裁判事務,應保留給法官做最後認定之法官保留原則,屆時不僅可杜絕外界對監獄審查假釋公平性之質疑,假釋之准駁有權機關由法務部與各監獄等行政機關移開,同時不由監獄所在地之法院裁定,而改由監獄移送檢察署聲請判決法院裁定假釋准駁,在行刑司法化之趨勢下,由司法機關負責假釋之決定以提昇程序公正性之觀點亦頗值注意。
    以上,淺見僅作拋磚引玉,尚祈 各矯正界先進予指正。
                                       
回 應:奈何 日期:2012-12-16 11:59:04 40F
上揭問題;理論上是不會錯,但實務上是--有些現實問題,職場上之生態

環境,是無法去改變的!所謂(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不是嗎?
回 應:照榮 日期:2012-12-16 12:03:02 41F
李典獄長之行事風格,疾惡如仇,我跟他同事二次,有同感!
回 應:明獻 日期:2012-12-16 12:16:55 42F
其實,記得有一份文獻,曾云;美國賓州大學教授在一份追蹤報告中指出,青少年成年後的「持續性犯罪者」有70%來自原來的少年習慣犯罪者,而且其犯罪的嚴重性也隨著年齡的成長而增加,根據這樣的研究我們更須要注意我國的青少年犯罪後的輔導,以避免青少年犯罪累犯的情形。
    至於少年犯罪之特性,少年犯之身心有別於成人犯罪型態亦不相同,其特性如下:
(1).相對性---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界定是相對的,不同時空、文化背景、對 象皆有可能呈現不同之意涵與評價基準。例如:同性戀在過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不見容於過去的社會觀念,然而現今的我們已經認同有同性戀的存在,並不將它認定為一種偏差的行為。 
(2).過渡性---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產生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往往具有過渡性,在進入成年階段即獲得解決。例如:有很多學生在國小的時候,因為各種因素,如:功課沒寫,有罪惡感,而有逃學的情形發生,但在學生上了國中之後,他們的這種行為也會隨之而減少,甚至消失。 
(3).連鎖性---少年犯罪行為有時會轉化為新的犯罪行為的誘因,導致連鎖反應或惡性循環。例如:逃家後沒錢用便行竊。 
(4).早發性---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發生很可能在兒童時期便埋下禍根。例如:1998年10月13日,新竹13名青少年涉嫌集體殺人棄屍,手段殘暴,凶嫌卻絲毫沒有悔意。正是因為竹東領導者的那一個少年自小以來就一直看到母親遭到父親的毆打,並且在父親所教導的一種女子為輕的觀念下,他認為女人都是低賤的,所以在他領導一群朋友一起犯下這起集體凌虐少女至死的案件後,他一點悔改的心意都沒有,反而認為沒什麼。 
(5).多重性---青少年犯罪行為很容易伴隨許多其他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發生。例如:去年時分嚴重的青少年飆車事件,往往伴隨砍傷人或打群架等的案件被媒體所報導。 
(6).集體性---青少年行動常會與團體相依,追求團體認同或表現,以致有集體犯罪型式產生,如表一所呈現的青少年犯罪報導,大多是以集體方式做案,另外,我們也可以由近來青少年飆車情況日益嚴重的情形,看出青少年集體行動日漸增加之趨勢。 
  
   或許上揭特性,影響到少年之反社會行為之發生
回 應:前人 日期:2012-12-16 12:46:09 43F


   本案所述;應是《分別監禁》而非《分界監禁》,乃依《獄行刑法》第2條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而《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應與處徒刑或拘役者分別執行。受刑人為外國人或無國籍者,必要時得指定監獄執行之。
    另《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所謂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其含義如左:
一、嚴為分界:以監內圍牆隔離分界之。
二、分別監禁: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
三、分界監禁:以劃分監房及工場監禁之。
四、分界收容:收容於監內分界隔離之病監內。
  故而,分別監禁之理由:
(1).教化觀點:處徒刑者,惡性較重,須予矯正;而處拘役者,惡性較輕,僅施以監禁之威嚇,即可改悔(無須矯正)。另,分別監禁可免惡性感染。
(2).作業觀點:處徒刑之期間,最短二月,最長十五年。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而處拘役之期間,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是以,處徒刑者刑期長.有利作業訓練;處拘役者,僅得參與臨時性、加工性之作業。
(3).戒護觀點: 處徒刑者刑期長,惡性重。須賦予較高度的精神戒護與物理戒護; 處拘役者刑期短,惡性輕,僅須低度的精神戒護(如監視程度)與物理戒護。
 


回 應:適融 日期:2012-12-16 14:58:59 44F


    本案既與監獄擁擠有關,則解決監獄擁擠問題對策:
    監獄過度擁擠雖然會造成許多問題發生,但有時會成為獄政革新的契機,因為社會大眾會注意到監所事故及人犯健康問題,輿論、媒體也會報導過度擁擠後果。另外,對於擁擠問題解決方法很多,有短期的也有長期的措施或前、後門政策,諸如增加監獄容額,減少收容人數量、視整個刑事司法體系過程,從警察、檢察、矯正與保護及修改相關法律,減少人犯來源來達到有效控制監獄人口!
    茲就解決擁擠問題對策陳述如下:
一、短期作法實施赦免與減刑,使初犯與輕罪受刑人均可因減輕其刑而離 開,以紓解監獄人口。
二、慎重羈押,減少使用審判前偵查的羈押作為,並廣泛運用緩起訴以減少 被告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判決監禁刑。
三、改善現行替代刑罰的功能與效能,並引進新的替代懲罰作法,修改相關 法律:如在家坐牢、電子監控、密集觀護、社區服務、震撼監禁、震撼 觀護等中間制裁措施。
四、建立新的短期監禁量刑架構,並減少易科罰金在監執行,同時法官擴 大緩刑運用,讓人犯接受社區處遇。
五、強化精神疾病及少年矯正機構,將不需被監禁精神病犯及少年犯由刑事司法體系轉向出來,送往醫療院所或青少年收容家庭、寄養之家,並給予適當醫療及照護。
六、改變反毒政策,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初犯視為病患,不論觀察勒戒或戒治,一律交由醫療院所負責,第二次方視為犯人,依法追訴、偵查起訴判刑,交由監獄執行,以減少監禁人口。
七、有效運用監所現尚可利用空間或空地,增建或擴建舍穸房,用以增加收容人數,提高收容額或作為擁擠監獄移送人犯之用。
八、興建新的監獄來擴大收容空間,低度安全管理監獄應該是優先考慮,因為建監費用低、時間短、紓解量大、維護容易,比較切合實際。
九、將受刑人做適當分類,儘量就低度安全管理受刑人監禁在一起,以大舍房通舖式建築來增加容額。
十、重新檢討各矯正機關角色定位,凡功能不彰、人力浪費,設施使用不足,通盤檢討,調整與合併並依現有監獄人口結構中受刑人最多毒品犯設置數所煙毒專業監獄,充分運用有限人力達到最大效能。
十一、建立受刑人風險評估機制,凡再犯風險低,無繼續監禁必要者能儘早假釋,從監獄中釋放出來以減少監獄人口。
十二、加強矯正人員訓練,以提升條件,並提高其素質,無論是專業知能,角色扮演等各種能力來強化工作績效。
十三、尋求短期危機基金(Short Tern Fund)協助,以維持其生命,因為過度擁擠的結果,監獄無法提供安全服刑環境,許多受刑人生命會受到嚴重的威脅,甚至死亡。
十四、設立社區矯正(復歸重整)中心或釋放前輔導中心,使六個月或一年後將假釋出獄人移送到社區中心接受社區處遇,以測試受刑人未來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甚至出獄受刑人自覺容易再犯,亦可申請到矯正中心,繼續接受輔導。
十五、建立協助生活監獄(Assisted Living Prison),即老人監獄,將所有老年受刑人集中於一監獄執行以及增設安全與醫療措施,俾便管理、輔導與照顧,並仿效美國POPS (The Projects for Older Prisoners)作法,建立高齡者專屬作業場所及更生保護計劃,更採取觀護監督或電子監控配套措施,於假釋期間或期滿仍可從事工作。
    總之,當前世界各國均面臨監獄人犯超額收容、過度擁擠問題,也採用一些有效解決方法,諸如採取短期作法包括赦免、減刑或其他提早釋放措施,擴大收容空間,增加監獄容額,替代刑罰運用以及改善生活條件等。然過度擁擠有時激發監獄改革的動力,因為社會大眾會關心因擁擠帶來人犯高死亡率、騷動或疾病傳染問題,並且加以重視。同時國際社會亦有批判的壓力,這些都會促成各國政府重視與處理監獄過度擁擠問題,我國亦不例外!
    例如以法務部統計處,最近2012年10月底之全國矯正機關收容人統計而觀:
     一、2012年10月底矯正機關收容人共計6萬6,163人,較上年同期6萬5,598 人,增加565人或0.9%。其中監獄收容人(含受刑人、受保安處分及押候執行者)計5萬9,455人,占所有收容人之89.9%;被告及被管收人3,299人占5.0%;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1,354人合占2.0%;收容少年、感化教育學生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分別為475人、1,170人及410人,三者合占3.1%。
    二、2012年10月底矯正機關收容人6萬6,163人,較核定容額5萬4,593 人,超額收容1萬1,570人,超收比率21.2%,較上年同期增加1個百分點,較上月則增加0.9個百分點。24個監獄中,有21個機關超額收容,平均超收比率27.3%;12個看守所都超額收容,平均超收比率32.7%。
    三、2012年1-10月新入監受刑人2萬9,873人,較上年同期3萬554人,減少681人或2.2%,其中六月以下短期自由刑者1 萬6,223人(占54.3%),較上年同期1 萬7,186人(占56.2%),減少963人、5.6%。新入監受刑人,各主要罪名較上年同期減少者,計有詐欺罪1,815人,減少24.7%;強盜罪354人,減少21.0%;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975 人,減少7.1%;竊盜罪4,725人,減少6.3%;較上年同期增加者,計有侵害商標法案件13人,增加18.2%;強制性交罪512人,增加15.6%;公共危險罪5,262 人,增加14.9%。
    四、2012年1-10月出獄受刑人2萬8,672人,較上年同期3萬273人,減少1,601人或5.3%。其中減刑出獄者2,551人,男性2,280人、女性271 人。執行完畢期滿出獄者2萬83人,較上年同期2萬1,162人,減少5.1%;假釋出獄者8,589人,較上年同期9,106人,減少5.7%。
    五、2012年10月底在監受刑人5萬8,873人,較上年同期5萬7,678人,增加1,195人或2.1%。在監受刑人中,以毒品犯2萬6,274人占44.6%居首,其次依序為竊盜罪5,582 人占9.5%、強盜罪4,933 占8.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995人占5.1%、殺人罪(含過失致死)2,729人占4.6%。在監女受刑人5,001人,占在監受刑人總數的8.5%,所犯罪名,以毒品罪3,284人占65.7%居首,其次為詐欺罪247人、竊盜罪241人。在監非本國籍受刑人433人,以泰國籍79人、越南籍79人及馬來西亞70人居多。六、2012年1-10月撤銷假釋人數1,252人,較上年同期1,110人,增加12.8%。撤銷假釋人中,有408人(占32.6%)為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有844人(占67.4%)為假釋中更犯罪被判刑確定者。
    緣此,我國必須針對上揭問題採取有效對策,加速解決,讓可能因擁擠而衍生,帶來各種監所事故能消弭於無形以防範未然,並提供受刑人一個安全、紀律、衛生與照顧的服刑環境,使監獄囚情更穩定,真正達到使人犯悔改向上,適宜社會生活之行刑終極目標。


回 應:庭安 日期:2012-12-17 09:22:16 45F


   關於本案(2012-12-09/聯合報/A9版/社會報導;
   該監獄張姓受刑人涉嫌性侵剛入獄的菜鳥四次,被害人受創訴請國家賠償;桃園地院認定該監獄未分界監禁,舍房人滿為患也未積極改善,判決國賠廿萬元,是罕見受刑人遭玷辱的國賠案。) 乙事,
    我認為最重要的,不是(分別監禁)或(分界監禁)之問題,而是刑罰與人類行為科學之禁慾互動關係問題;此事雖涉獄政管理,但古今中外之監獄,均防不勝防,何況台灣監獄收容人,長期超收20%以上,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乃回溯1982年,轟動社會新聞的新竹少年監獄收容人集體滋事之導火線,根據報導,知悉滋擾事件是因受刑人猥褻行為,被處罰而引起的;即在該監第331號一房,有一綽號「哈羅」受刑人,經常自願「陪宿」,祇要其他受刑人願意,可以「串房」猥褻,涉及「交易」的五位受刑人因受處罰的問題而鼓噪,致一發不可收拾。當時,前新竹少年監獄調查科科長左永憲先生曾說:「雞姦亦為監所事故之一,發生原因:一為性慾之發洩,二為變態心理所趨使。出於前一原因,行為人大多是重刑犯,長年鐵窗生活難得一見異性,被害人則為同房年輕俊秀之人,在渠等威脅之下而屈從。……人皆有自尊心,亦有佔有感;雞姦行為人於事後往往道及他人,以致有傷被雞姦人之自尊,終致無地自容,羞憤自殺。其缺乏自尊者,不見為他人所乘,因此糾紛迭起,事故連續滋生。」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說:「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此種目的規定,旨在實施感化刑、教育刑。然而「改悔向上」的大前題,必使受刑人身心健康,但「性的問題」卻始終成為絆腳石,長久以來,少數長刑期受刑人似乎皆以手淫、雞姦等為解決性慾捷徑。所以,監獄長刑期受刑人之「性處遇」問題,實為當前矯正工作之重要而嚴肅的課題,基於戒護「零事故」的理想,與上揭媒體所揭露事實案例,未來獄政革新,在這一方面,似乎尚有許多改善空間,法務部決策者,亦似應以人道處遇及人犯人權觀點考量,全力改善受刑人之「性處遇」,實現「兩性治療」之願景,早日達成獄政現代化目標,俾減少矯正機關內「性侵犯」案件之發生。
    固然在臺灣,距今28年前即開始嚐試了此項「性處遇」。為了達成管理受刑人「人性化」之性解禁政策,普遍實施,我國法務部除撥款在各監獄旁建有受刑人「懇親宿舍」外,另據監獄行刑法第75條「特別獎賞」之規定,儘量放寬條件,俾讓更多無法配住「懇親宿舍」者,予以「返家探視」以達到「性處遇」人倫之樂的效果。乃依1962年6月5日公佈之「外役監條例」而設立之外役監獄,政府分別成立於1985年7月;座落在台南縣山上鄉之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及1987年8月座落於花蓮縣光復鄉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兩座無圍牆之監獄(按:第3座在台東鹿野鄉設立的臺灣武陵外役監獄,因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現已改為臺灣武陵戒治所) ,其收容之受刑人是由各監獄男性收容人中,挑選符合外役監遴選條例且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而適於農牧外役作業為主。無圍牆的外役監獄是屬低度戒護管理的監獄,收容人享有比一般監獄服刑者較優渥之處遇,而對受刑人來說,除「縮短刑期」、「返家探視」以及其他各項「人性化」處遇措施外,「與眷同住」更是一項基於人道主義下的最大「性福利」, 乃其與配偶之「性接觸」;每個月一次每次不得逾七日為原則,現兩座無圍牆的外役監獄,均於監內蓋有美輪美奐的「懇親宿舍」,每間套房7坪大的空間,有床舖、沙發、電視、電扇、冰箱、衛浴設備等,讓受刑人有「性生活」之隱密空間,而收矯治之效果。顯見受刑人表面上對於親情重視,但於生理「性需求」亦高。嗣後,若我矯正署亦更能正視一般監獄受刑人之「兩性治療」,全面擴大實施「與眷同住」制度,堪稱為「行刑個別化」教育刑成功之處遇措施。
     因為,以最保守的中共來說,中國大陸的江蘇省,早在2003年時代,為防止監獄內不斷發生的「同性戀」戒護事故,開始嚐試對受刑人「性解禁」政策,最明顯的是當時容納三千多名受刑人的江蘇省「江寧監獄」,因「性犯罪」身陷囹圄達百分之二十五,而「性壓抑」、「性飢渴」已成了前來參加性心理諮詢的受刑人之共同的心聲。中共亦認為刑罰與禁慾問題,應作切割,因為外國監獄類此收容人性侵問題,亦百弊叢生----。
    以美國來說;早在2004年10月16日,紐約時報曾報導,德州「奧斯汀鎮」的「歐瑞德監獄」,是美國有名的監獄受刑人同性戀溫床,據當地媒體報導,曾有一「個案」被廣泛提出討論,即在2000年9月入獄的黑人受刑人同性戀者「強森」被暱稱為「可可」小姐,這一位舉止溫和的大男人,不幸在入監後淪為受刑人的性奴隸。根據該監內各幫派受刑人代表協議結果:同性戀受刑人一率稱呼女人的名字,在將他們指派給監內另一個幫派時,要提供「性服務」。而本案之受害人-「強森」說:「『瘸子幫』已分到一個同性戀者,據他所知,『門徒幫』已有一陣子沒人侍候,因此就把我嫁給了他們」。  
    而根據本案法律訴狀和受害人「強森」的詳細自述,該監內受刑人「門徒幫」和其他幫派把他(強森)當作性奴隸。該監獄內之各幫派受刑人把他(強森)買來賣去,甚至出租。性交易索價五美元或十美元。報導又說;「強森」剛入獄時,一名門徒幫份子叫他「老婆」,強迫強森為他舖床、打掃牢房和用鍋子煮私人食物,還要性交。強森後來被賣給『同胞幫』和其他幫派。更不可思議的是;後來各幫派為他爆發搶「標」戰爭,他們幫派份子告訴他,他在監內公開市場價為一百美金。
    本案於2004年9月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終於准許強森控告該監疏失戒護人員的民事官司。最後「裁決」承認美國各監獄中同性戀受刑人應受到同等保護權,「裁決書」說這件案子的事證「駭人聽聞」。
    有趣的是;美國阿拉巴馬州「候曼監獄」迄1995五月,已收容八百名男受刑人,由於男性管理員之不足,早在1991年,該監即開始起用女性戒護管理員,不過「問題」就發生了;原來該監之男犯,平均每天有30名「忍不住」的在女性管理員面前,當眾掏出陰莖自慰,有部份女管理員,不堪長期受「性騷擾」而自動請辭。該監「絞盡腦汁」採取懲戒措施,把騷擾女管理員之受刑人「獨居監禁」一段時間,可是解罰後,他們又「重施故技」。獄方遂又想出另一招,即拍下犯人自瀆的照片,揚言把此「不堪登大雅之堂」的「特寫」照片,郵寄給他們的母親,但犯人的「性飢渴」結果,根本不怕這一招,還是「故態復萌」。
    據該監發言人「巴第福德」表示,在苦無對策之下,現在又決定採取另一項創舉:即讓經常向女性管理員「獻寶」的犯人,穿上特製紛紅色囚服,促使囚犯為避免遭人嘲笑而停止不雅行為。結果「效果」如何呢?各位猜一猜――唉!又失敗了,獻寶的人更多。
    另據1995年9月7日媒體報導,香港「赤柱監獄」為推展康樂活動,疏解囚犯精神鬱悶,遂讓受刑人觀看該監提供之三級色情電影錄影帶後,竟發生了集體強姦事件。然而,據悉在過去十年中,香港監獄中大約有20名囚犯,因在獄中之性行為而感染了愛滋病,當時,香港醫生們警告監獄當局,應對香港監獄中服刑囚禁的犯人,發放保險套,避免愛滋病在獄中傳染。緣此可知香港獄政當局為受刑人「性問題」的解決,正一籌莫展。
    回論本題;有關監獄過度擁擠會造成許多問題發生(包括收容人之互相「性侵」行為,因睡眠時,過度擁擠,大腿、屁股互相碰觸,在長期禁慾情況下,容易產生性幻想,以致發生性侵害行為) ,但於矯正機關內收容人,無論是志願或非志願之互相性侵行為;FInkelhor等學者( 1990)將「性侵害」分為11類行為,從最輕微的語言猥褻、被迫暴露私處、被迫碰觸身體、被迫親吻、被迫裸露、被迫表演性行為、被迫撫摸生殖器官、被迫性交(雞姦)、被迫口交、被迫性交並遭性凌虐等行為皆界定為遭受性侵害。
    性侵害一詞涵蓋極廣,從輕微的騷擾到最嚴重的強暴(雞姦),因此性侵害可表示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侵犯性或脅迫性的行為連續體,從輕微的性騷擾、性猥褻到嚴重的強暴。學者羅燦瑛(1989)認為,在此連續體上的各種行為,若均具以下共通特質,皆可稱為性暴力(Sexual Violence)行為:
    (1)與被侵犯行為者的性或性別有關的暴力。
    (2)不受被侵犯行為者歡迎或接受的暴力。
    (3)違反被侵犯行為者的自由意志或清醒意識的暴力。
    (4)對被侵犯行為者造成負面或傷害的結果之暴力。
     目前國內各矯正機關對收容人於服刑期間,被發現雞姦他人時,雙方「您情我願」暨以強迫式之非志願雞姦而被害者事後同意和解時,均以違規方式處理,若是以強迫式之非志願方式而被害者事後不同意和解者,始予移送法辦。筆者認為以強迫式雞姦他人者,無論是被害人出於志願或非志願之性侵行為,除非志願者予移送法辦外,二者均應予精神治療處遇,避免「性侵成性」他日出獄後,如法泡製,危害他人。當然這項矯治處遇措施,亦需要有修法之配套措施。
 


回 應:信凱 日期:2012-12-17 21:19:56 46F


    昔目馬英九任職法務部長時,除開放清涼秀雜誌(可露上胸二點,但不可露第三點)予監獄受刑人親友寄入供觀賞外,馬前部長並特別 讚不絕口的是--外役監獄之返家探視與懇親眷宿,所以外役監獄受刑人,從未發生人犯與人犯之間的性侵害事情。
    據說,為了達成「人性化」之性解禁政策,國內監獄特別是外役監受刑人「懇親宿舍」或「返家探視」以達到「親情教育」人倫之樂的效果。曾經有一則笑話,一位老太婆得悉兒子服刑期間,竟然媳婦懷孕,一怒之下,趕來監獄面會欲告訴其子實情,結果其子吞吞吐吐靦腆而語:「媽!不是啦!是監獄給我們「『改悔向善』機會之結果」。其母仍然不相信,復詢道:「改悔向善與懷孕有什麼關係?」。在監獄接見室另一方,手持電話筒的他,又蹬腳急忙解釋:「媽!不要問那麼多啦!監獄有懇親宿舍與返家探視之規定,我們是依法『辦事』的」這位老太婆終於想通,喜出望外的說:「哦,政府實在是法外施恩,讓我『離』子『得』孫,也蠻『合算』啊!」。這個寓言,可以代表台灣獄政「人性化處遇」的成果。  
    而文獻上之醫學報導,壞脾氣的男人,經過科學家的研究,其增強攻擊性及反社會行為之誘因,原來是睪丸素荷爾蒙分泌不足在作祟。早在1995年六月間,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港口醫學中心」的「克券絲汀‧王醫師」暨「北達科他州醫學院」的生理學家「薇莉絲‧山森」相繼研究證實。因荷爾蒙失調而引起的「生殖腺官能不足症」是導致男性好發脾氣、滿腹牢騷、憤世嫉俗的病因。「加大」的王醫師遂首開先例,以60天的睪丸脂酮注射於暴躁好鬥、厭惡社交的「惡男」,結果其心理「心情圖表化」出現愉快心情,60天的療程,這位「惡男」改變為「紳士」,不會暴躁、易怒與緊張。此個案,值得我國監獄特約醫師之參政;作為診斷及研究那些老是喜歡違反監規之受刑人,其長期「性壓抑」後,究有否此「病因」之存在。
    緣此,歐洲西班牙的監獄,在這一方面它們反應很快。早在1991年,位在西班牙東南地中海岸一片橘子林的「皮卡森監獄」的四個區,共收容兩千五百名囚犯,裡面除有完善的運動場和繪有彩畫的圍牆外,其第四區正是一座相當前衛的男女混合實驗監獄,1987年該區關了26名男受刑人和20名女受刑人(按:現在可能10倍於此數字),這些受刑人在晚上十點至早上八點分開監禁,但其他時間「祇要你「妳」喜歡,有何不可?」悉聽尊便,當然該監獄強調這是西班牙獄政革新的具體成果,其處過強調的是空間、更新、教育和訓練。能夠被選人第四區的囚犯,基本上行為要良好,且願意共同生活和工作。因此,該監男女囚犯手挽著手,漫步在陽光普照的監獄庭院中「談情說愛」是該監矯正受刑人的生活寫照。西班牙之專家學者與獄政主管承認,這種辦法能大為降低一般監獄常見的暴力和緊張,更能制止同性戀暨性侵事件。據悉,由於當時「皮卡森」監獄實施男女同監的前衛作法,己引起愛爾蘭、德國等歐洲國家獄政單位的興趣。西班牙見他國欲仿效,推展到西元1997年,其國內85座監獄,至少已有20座比照「皮卡森監獄」實施「兩性治療」。一時蔚為風氣!
    例如美國聯邦政府也重視受刑人這種兩性關係,其辦法是由聯邦罪犯矯正局指定兩座監獄,實驗男女犯人混合矯治。這兩座男女混合監獄。儘管有人批評形同「鄉村俱樂部」,但美國監獄當局仍決定繼續辦理,甚而計劃推展,因為他們發現此類監獄,矯正效果甚大,出獄犯人幾乎無人再蹈法網。此兩座監獄,一在德州的澳茲堡,一在麻州的法明罕,它們的外表看來宛如田園社區,每當夕陽西下,但見青年男女攜手漫步草坪,喁喁談心或並肩小坐相偎相依,親吻是常見的現象,惟尚不許有性的關係。
     故而美國另外有一群研究學者羅伯特博士等人,以馬里蘭州的一所監獄受刑人為實驗對象,研究一個人的侵略與性的關係,結果證實在壓力和恐懼之下,男性荷爾蒙將慢慢的減少分泌量,他們發現剛被捕的年輕粗暴犯人,往往比監獄裹其他犯人分泌更多的睪丸素酮。監獄受刑人受了「性拘束」後,減少了「性活動」,久而久之,有部份形成生理上的「性無能」或是其他「性機能障礙」、雖然沒有數據可資佐證,惟這是對受刑人禁慾後生理上的影響,應無疑慮。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回 應:家賓 日期:2012-12-18 20:50:36 47F


    其實,上揭媒體報導收容人性侵其他收容人之案例,中外屢見不鮮;
    如據2010年3月31日媒體報導;曾經是伸展台上美豔吸睛的內衣名模,哥倫比亞選美皇后「瓦倫希雅」招募一批美女兵團運毒,如今是國際刑警組織通緝中的南美洲大毒后,瓦倫希雅近日透過社交網站Face book喊冤,說自己與毒品走私無關,她的律師也向媒體表示,瓦倫希雅不是毒梟女王,她遲不出面向警方自首,是「擔心在監獄遭性侵」。「提斯科尼亞」說,他相信瓦倫希雅人在阿根廷,他已向阿根廷上訴法院提出請求,准許瓦倫希雅在沒有被捕之虞下出庭作證。他說,瓦倫希雅不是外傳的毒梟女王,她遲不出面向警方說明,「是害怕入獄會被性侵」。
    而在臺灣,據2010年06月03日「壹蘋果」報導;中部某看守所2名被羈押的收容人徐崇哲(31歲),96年9月間恫嚇一名同房的男子「不給插就打人!」要他脫褲趴在廁所邊,用奇異筆塗抹嬰兒油後插入男子肛門性侵;隔天又故技重施性侵男子,另一名舍友廖耀民(31歲)也加入性侵男子,全程被監視器拍下。男子憤而向檢察官舉發才揭發此案,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徐嫌、廖嫌判刑。報導說;徐嫌在舍房用奇異筆插入男子肛門時,圍觀的舍友都冷眼旁觀,還有人助陣、叫囂,廖嫌則接手繼續持筆性侵。性侵過程長達9分多鐘,被舍房監視器全程錄下,並無管理人員發現出面制止。直到囚友鼓勵他向檢察官舉發,他才憤而揭發此事。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徐嫌7年4月、廖嫌7年2月徒刑。
    另據2006年2月18日媒體報導;曾在某監獄服刑的張姓男子2005年3月向法務部檢舉,指當年在監服刑期間,目睹4名精神病受刑人多次性侵害綽號「阿祥」的受刑人,某縣警局警方接手偵辦,4人陸續到案說明,僅1人承認犯案,惟4人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本案之張姓男子是於2005年初,在某監獄服刑期滿出獄,據悉,他因竊盜案入獄,經醫院鑑定罹患精神病,分配在某監獄醫護中心精神病受刑人工場,6人同住一舍房,不料,同房陳姓等4名受刑人見「阿祥」善良可欺,常利用晚間,在廁所用手或性器官猥褻阿祥,還拿馬桶刷柄插入阿祥的肛門,張犯向獄方反映,阿祥中得與4名涉案者才予分房。張犯進一步說,同房6人已先後出獄,每當回想「阿祥」遭性侵害病情不輕,於心不忍,且性侵害是公訴罪,他認為涉案人應得懲罰,才提起勇氣檢舉。然而警方也找到「阿祥」,因精神病未見好轉,無法表達是否曾遭性侵害。
    惟該報導又說:記者亦採訪了中部一所監獄之衛生科長表示;監所因環境特殊,不只精神病患間會發生「性侵害」,其他收容人也同樣會發生,甚至有「兩情相悅」式的「性行為」,雖然外界覺得不可思議,但這是受刑人之「次級文化」使然。因此,為了防範暴力型的性侵害發生,新收男受刑人入監時,如果長相斯文、文靜,有女性化傾向者,監所戒護人員將憂心這些人會成為受害者,同時加害受刑人,會特別注意挑選牢友。此外,依以往經驗,短刑期受刑人常會被長刑期受刑人「欺負」,因此均會分別加以監禁。
    事實上,「鐵窗春色」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國內外各矯正機關,因為傳統保守文化,較少人去觸摸這個敏感問題。
     在實務界,從事矯正工作者,對於圍牆內之性侵害收容人行為,如上揭消極的予違規處分或移送檢方偵辦,積極的作為,乃加強收容人正面之文康活動,俾讓予發洩精力,轉移負面之性慾,根據奧地利心理學家佛洛依德(Freud)的說法,認為監獄「性暴力」都是人類與生俱來求生的本能。因受到監禁無法與外界親人、家屬及異性朋友接觸的人犯在生理方面(即性的滿足上)有所需求時,經常會採取其他方式來滿足,如果自我控制力強的人犯,會以宗教信仰、勞動、自慰(手淫)、閱讀或是其他方式來轉移對性的需求與滿足,尤其是女性犯罪人。但是男性受刑人中,如果自我控制力弱,再結合暴力、攻擊行為,則性侵害事件即會在監獄內發生,這就是為何一般性侵案件經常發生於男性人犯之間。
    論及對於機構內收容人之性侵害個案,一般治療理論,實務單位之運作,亦可分為對質治療取向與動機治療取向,兩個面向:
     (一).對質治療取向(The Confrontational Approach ) 基本信念 :對質治療取向認為性罪犯不太能意識自我犯行的嚴重性,且缺乏改變的動機。基本假設 :加害者無法提升其自身的能力,不可能產生自發性的改變動機,且無能為自身做決定,無法控制其行為。因此治療者需以激烈的對質,持續挑戰加害者的信念,促使其行為發生改變。治療目的 :使加害者對其犯行產生罪惡感,蒐集和犯罪事實有關的資料,使性罪犯接受他們是需要改變的,進而接受幫助。因此,他們必須被貼上性罪犯的標籤,且承認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他們自身問題的嚴重性。治療者態度 :採取較權威式,或甚至有點挑釁的態度,當加害者面對自身的行為及治療者提示他們自身的性問題和重複發作的模式時,他們的反應多半是抗拒和否認。就治療者而言,他們此種反應被視為是阻抗(resistance)及缺乏改變動機,而被解讀為人格問題和病理學的現象。這種反應模式被稱為「對質、否認陷阱」,此治療模式的互動關係如下:
    1.治療者與加害者的互動關係會因治療者持續否定加害者的情況,而變得非常緊張。
    2.加害者會以自我防衛機轉(psychological reactance )護衛自我的觀點或形象,使得他們逃避與治療者合作。
    3.治療者也會因加害者的反抗態度而視加害者為沒有動機改變,更甚者,可能因而使治療者採取與加害者敵對的態度,不但使兩者對立的關係更為明顯,且治療會一直持續停留在改變模型的第一期(反省前期),難以進展至下一階段。如此一來,加害者改變其行為的可能性更低。而且,治療中若治療者無法使加害者相信自己有問題,加害者便不可能對其犯行,有任何矛盾感或認知不一致感,因此其療效即有相當的限制。
     (二).動機治療取向(The Motivational Approach) 基本信念:治療者需運用精確的同理心、互信和接納的態度,營造出改變的氣氛 ,並嘗試去理解加害者認知所建構的世界。而加害者之所以產生改變的動機,乃出於對自身利益考量與評估的結果。治療目的:使加害者居於改變過程的核心,讓他們自主地決定對此計畫的參與,並自行肩負起澈底改變的責任。並且,治療計畫是和案主共同商訂的。 治療者態度: 案主可自行決定是否有做改變的需要,進而訂立個人的承諾。改變的發生並非治療者所強加的,加害者會因投入治療計畫中而使自我不一致感減少,提升自我效能的需求,因而得到改變的動力。
    然而,在矯正機構內之性侵害個案,目前各矯正機關,通常並未如上揭之大費週章,予比照一般性侵害犯之治療流程,而僅對於性侵害者,除予違規處分外,少部份併予移送法辦,由檢察官逕予起訴,法院另行判刑。惟以正規常態;圍牆內之「性侵行為」亦宜予專業治療,以善其事。
     那麼,究如何進一步防範監獄內受刑人互相之性侵行為?根據美國學者司卡科(Scacco, 1997)的研究發現,認為監獄中應減少性侵害事件的發生,可採取以下幾點作法:
    一、監獄管教人員應該寬容的正視收容人性侵害事件的發生,不可以消極躲避或 視而不見。並且管教人員應該正確教導灌輸受刑人正確性的知識與觀念。
    二、受刑人的手淫行為(Masturbation) ,在紓緩性的慾望與監禁壓力上,具有正面的功效,因此,監獄當局應該疏導,不應該一昧禁止。
    三.接收調查監獄應該落實調查分類工作,針對具有性觀念與性行為偏差、具有攻擊、暴力行為、具有性侵害前科的受刑人,應嚴加分類,或是針對體格瘦小、弱小、年輕、白臉淨皮等,具容易受到性侵害傾向的受刑人,嚴格與上述人犯監禁在一起,以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四.實務經驗,發現配偶的懇親與面會(Conjugal Visits),是一種社會可以接受解決性慾望之行為,確實可以減少再犯與同性戀、性侵害之行為,在臺灣,雖然各監為了收容人之特別獎償,容有設懇親宿舍,為了戒護安全理由,幾乎罕少運用,殊為可惜。
    五.鼓勵監獄當局放寬收容人「返家探視」(Furlough)的條件,以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六.減少收容人舍房擁擠之情形,相對管教人員掌握收容人行蹤的時間與機會增加,也可以降低性侵害行為之發生。
    另外,受刑人因「性問題」之違規行為,仍有顯著的個別差異,對於矯治處遇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因此,加強調查分類功能以達到個別處遇的目的,為首要步驟,亦為矯治處遇的基礎。而對於暴力犯罪類型,刑期較長或曾經進出矯治機構的受刑人,更應加強管理,擬定適當的處遇計晝,嚴格執行並適時加以檢討,才能事半功倍,收到矯治的效果。
    由於處理收容人性侵犯之違紀、違法行為,矯正機關第一線工作人員必需是有一些基本之專業素養,故而:
     1.矯正機關宜加強管教人員的專業素養及在職訓練:即對第一線工作人員加強諮商與輔導、領導統御等實務經驗,應有助於管理人員與受刑人之間,朝向更理性的關係發展;而對於管理階層的矯治人員,加強心理輔導、組織行為及有關矯冶工作的知識及運用方法,應有助於矯治機構的未來發展。
     2.建立適當溝通管道,重視各階層的意見:在研究結果發現,意見是否受重視及管理是否合理對於受刑人因性侵犯違規行為,有極顯著的關聯,因此,加強溝通管道,注重人性化管理,尤其在人權意識普遍抬頭之際,公開化、合理化的管理模式,應較能合乎社會現實需要,對於矯治處遇也能產生正面而有益的互動影響。
    以上管見,敬請 卓參。
 


回 應:慈賢 日期:2012-12-23 09:18:23 48F


    光陰似箭,轉瞬間,瞬息萬變;頃復悉--矯正署詹哲峰副署長亦將於明年--2013年1月16日提早榮退;詹哲峰副署長之生活嚴謹,可以說與李孟冬典獄長一樣,均是矯正界不可多得之獄政人才;他為人高風振世,雅度薰人,其襄助吳署長,如虎添翼,勛績宏豐,有目共睹。此次方易寒暑,旋將解甲歸田,殊引為憾。有詩為:"夫眼前皆赤子;  峰巒頭上有青天。"


回 應:前人 日期:2013-01-02 17:25:59 49F
本案所述;應是《分別監禁》而非《分界監禁》,乃依《獄行刑法》第2條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而《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應與處徒刑或拘役者分別執行。受刑人為外國人或無國籍者,必要時得指定監獄執行之。
    另《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所謂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其含義如左:
一、嚴為分界:以監內圍牆隔離分界之。
二、分別監禁: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
三、分界監禁:以劃分監房及工場監禁之。
四、分界收容:收容於監內分界隔離之病監內。
  故而,分別監禁之理由:
(1).教化觀點:處徒刑者,惡性較重,須予矯正;而處拘役者,惡性較輕,僅施以監禁之威嚇,即可改悔(無須矯正)。另,分別監禁可免惡性感染。
(2).作業觀點:處徒刑之期間,最短二月,最長十五年。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而處拘役之期間,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是以,處徒刑者刑期長.有利作業訓練;處拘役者,僅得參與臨時性、加工性之作業。
(3).戒護觀點: 處徒刑者刑期長,惡性重。須賦予較高度的精神戒護與物理戒護; 處拘役者刑期短,惡性輕,僅須低度的精神戒護(如監視程度)與物理戒護。
回 應:適融 日期:2013-01-02 17:27:23 50F
本案既與監獄擁擠有關,則解決監獄擁擠問題對策:
    監獄過度擁擠雖然會造成許多問題發生,但有時會成為獄政革新的契機,因為社會大眾會注意到監所事故及人犯健康問題,輿論、媒體也會報導過度擁擠後果。另外,對於擁擠問題解決方法很多,有短期的也有長期的措施或前、後門政策,諸如增加監獄容額,減少收容人數量、視整個刑事司法體系過程,從警察、檢察、矯正與保護及修改相關法律,減少人犯來源來達到有效控制監獄人口!
    茲就解決擁擠問題對策陳述如下:
一、短期作法實施赦免與減刑,使初犯與輕罪受刑人均可因減輕其刑而離 開,以紓解監獄人口。
二、慎重羈押,減少使用審判前偵查的羈押作為,並廣泛運用緩起訴以減少 被告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判決監禁刑。
三、改善現行替代刑罰的功能與效能,並引進新的替代懲罰作法,修改相關 法律:如在家坐牢、電子監控、密集觀護、社區服務、震撼監禁、震撼 觀護等中間制裁措施。
四、建立新的短期監禁量刑架構,並減少易科罰金在監執行,同時法官擴 大緩刑運用,讓人犯接受社區處遇。
五、強化精神疾病及少年矯正機構,將不需被監禁精神病犯及少年犯由刑事司法體系轉向出來,送往醫療院所或青少年收容家庭、寄養之家,並給予適當醫療及照護。
六、改變反毒政策,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初犯視為病患,不論觀察勒戒或戒治,一律交由醫療院所負責,第二次方視為犯人,依法追訴、偵查起訴判刑,交由監獄執行,以減少監禁人口。
七、有效運用監所現尚可利用空間或空地,增建或擴建舍穸房,用以增加收容人數,提高收容額或作為擁擠監獄移送人犯之用。
八、興建新的監獄來擴大收容空間,低度安全管理監獄應該是優先考慮,因為建監費用低、時間短、紓解量大、維護容易,比較切合實際。
九、將受刑人做適當分類,儘量就低度安全管理受刑人監禁在一起,以大舍房通舖式建築來增加容額。
十、重新檢討各矯正機關角色定位,凡功能不彰、人力浪費,設施使用不足,通盤檢討,調整與合併並依現有監獄人口結構中受刑人最多毒品犯設置數所煙毒專業監獄,充分運用有限人力達到最大效能。
十一、建立受刑人風險評估機制,凡再犯風險低,無繼續監禁必要者能儘早假釋,從監獄中釋放出來以減少監獄人口。
十二、加強矯正人員訓練,以提升條件,並提高其素質,無論是專業知能,角色扮演等各種能力來強化工作績效。
十三、尋求短期危機基金(Short Tern Fund)協助,以維持其生命,因為過度擁擠的結果,監獄無法提供安全服刑環境,許多受刑人生命會受到嚴重的威脅,甚至死亡。
十四、設立社區矯正(復歸重整)中心或釋放前輔導中心,使六個月或一年後將假釋出獄人移送到社區中心接受社區處遇,以測試受刑人未來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甚至出獄受刑人自覺容易再犯,亦可申請到矯正中心,繼續接受輔導。
十五、建立協助生活監獄(Assisted Living Prison),即老人監獄,將所有老年受刑人集中於一監獄執行以及增設安全與醫療措施,俾便管理、輔導與照顧,並仿效美國POPS (The Projects for Older Prisoners)作法,建立高齡者專屬作業場所及更生保護計劃,更採取觀護監督或電子監控配套措施,於假釋期間或期滿仍可從事工作。
    總之,當前世界各國均面臨監獄人犯超額收容、過度擁擠問題,也採用一些有效解決方法,諸如採取短期作法包括赦免、減刑或其他提早釋放措施,擴大收容空間,增加監獄容額,替代刑罰運用以及改善生活條件等。然過度擁擠有時激發監獄改革的動力,因為社會大眾會關心因擁擠帶來人犯高死亡率、騷動或疾病傳染問題,並且加以重視。同時國際社會亦有批判的壓力,這些都會促成各國政府重視與處理監獄過度擁擠問題,我國亦不例外!
    例如以法務部統計處,最近2012年10月底之全國矯正機關收容人統計而觀:
     一、2012年10月底矯正機關收容人共計6萬6,163人,較上年同期6萬5,598 人,增加565人或0.9%。其中監獄收容人(含受刑人、受保安處分及押候執行者)計5萬9,455人,占所有收容人之89.9%;被告及被管收人3,299人占5.0%;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1,354人合占2.0%;收容少年、感化教育學生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分別為475人、1,170人及410人,三者合占3.1%。
    二、2012年10月底矯正機關收容人6萬6,163人,較核定容額5萬4,593 人,超額收容1萬1,570人,超收比率21.2%,較上年同期增加1個百分點,較上月則增加0.9個百分點。24個監獄中,有21個機關超額收容,平均超收比率27.3%;12個看守所都超額收容,平均超收比率32.7%。
    三、2012年1-10月新入監受刑人2萬9,873人,較上年同期3萬554人,減少681人或2.2%,其中六月以下短期自由刑者1 萬6,223人(占54.3%),較上年同期1 萬7,186人(占56.2%),減少963人、5.6%。新入監受刑人,各主要罪名較上年同期減少者,計有詐欺罪1,815人,減少24.7%;強盜罪354人,減少21.0%;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975 人,減少7.1%;竊盜罪4,725人,減少6.3%;較上年同期增加者,計有侵害商標法案件13人,增加18.2%;強制性交罪512人,增加15.6%;公共危險罪5,262 人,增加14.9%。
    四、2012年1-10月出獄受刑人2萬8,672人,較上年同期3萬273人,減少1,601人或5.3%。其中減刑出獄者2,551人,男性2,280人、女性271 人。執行完畢期滿出獄者2萬83人,較上年同期2萬1,162人,減少5.1%;假釋出獄者8,589人,較上年同期9,106人,減少5.7%。
    五、2012年10月底在監受刑人5萬8,873人,較上年同期5萬7,678人,增加1,195人或2.1%。在監受刑人中,以毒品犯2萬6,274人占44.6%居首,其次依序為竊盜罪5,582 人占9.5%、強盜罪4,933 占8.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995人占5.1%、殺人罪(含過失致死)2,729人占4.6%。在監女受刑人5,001人,占在監受刑人總數的8.5%,所犯罪名,以毒品罪3,284人占65.7%居首,其次為詐欺罪247人、竊盜罪241人。在監非本國籍受刑人433人,以泰國籍79人、越南籍79人及馬來西亞70人居多。六、2012年1-10月撤銷假釋人數1,252人,較上年同期1,110人,增加12.8%。撤銷假釋人中,有408人(占32.6%)為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有844人(占67.4%)為假釋中更犯罪被判刑確定者。
    緣此,我國必須針對上揭問題採取有效對策,加速解決,讓可能因擁擠而衍生,帶來各種監所事故能消弭於無形以防範未然,並提供受刑人一個安全、紀律、衛生與照顧的服刑環境,使監獄囚情更穩定,真正達到使人犯悔改向上,適宜社會生活之行刑終極目標。
回 應:庭安 日期:2013-01-02 17:29:39 51F
關於本案(2012-12-09/聯合報/A9版/社會報導;
   該監獄張姓受刑人涉嫌性侵剛入獄的菜鳥四次,被害人受創訴請國家賠償;桃園地院認定該監獄未分界監禁,舍房人滿為患也未積極改善,判決國賠廿萬元,是罕見受刑人遭玷辱的國賠案。) 乙事,
    我認為最重要的,不是(分別監禁)或(分界監禁)之問題,而是刑罰與人類行為科學之禁慾互動關係問題;此事雖涉獄政管理,但古今中外之監獄,均防不勝防,何況台灣監獄收容人,長期超收20%以上,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乃回溯1982年,轟動社會新聞的新竹少年監獄收容人集體滋事之導火線,根據報導,知悉滋擾事件是因受刑人猥褻行為,被處罰而引起的;即在該監第331號一房,有一綽號「哈羅」受刑人,經常自願「陪宿」,祇要其他受刑人願意,可以「串房」猥褻,涉及「交易」的五位受刑人因受處罰的問題而鼓噪,致一發不可收拾。當時,前新竹少年監獄調查科科長左永憲先生曾說:「雞姦亦為監所事故之一,發生原因:一為性慾之發洩,二為變態心理所趨使。出於前一原因,行為人大多是重刑犯,長年鐵窗生活難得一見異性,被害人則為同房年輕俊秀之人,在渠等威脅之下而屈從。……人皆有自尊心,亦有佔有感;雞姦行為人於事後往往道及他人,以致有傷被雞姦人之自尊,終致無地自容,羞憤自殺。其缺乏自尊者,不見為他人所乘,因此糾紛迭起,事故連續滋生。」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說:「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此種目的規定,旨在實施感化刑、教育刑。然而「改悔向上」的大前題,必使受刑人身心健康,但「性的問題」卻始終成為絆腳石,長久以來,少數長刑期受刑人似乎皆以手淫、雞姦等為解決性慾捷徑。所以,監獄長刑期受刑人之「性處遇」問題,實為當前矯正工作之重要而嚴肅的課題,基於戒護「零事故」的理想,與上揭媒體所揭露事實案例,未來獄政革新,在這一方面,似乎尚有許多改善空間,法務部決策者,亦似應以人道處遇及人犯人權觀點考量,全力改善受刑人之「性處遇」,實現「兩性治療」之願景,早日達成獄政現代化目標,俾減少矯正機關內「性侵犯」案件之發生。
    固然在臺灣,距今28年前即開始嚐試了此項「性處遇」。為了達成管理受刑人「人性化」之性解禁政策,普遍實施,我國法務部除撥款在各監獄旁建有受刑人「懇親宿舍」外,另據監獄行刑法第75條「特別獎賞」之規定,儘量放寬條件,俾讓更多無法配住「懇親宿舍」者,予以「返家探視」以達到「性處遇」人倫之樂的效果。乃依1962年6月5日公佈之「外役監條例」而設立之外役監獄,政府分別成立於1985年7月;座落在台南縣山上鄉之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及1987年8月座落於花蓮縣光復鄉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兩座無圍牆之監獄(按:第3座在台東鹿野鄉設立的臺灣武陵外役監獄,因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現已改為臺灣武陵戒治所) ,其收容之受刑人是由各監獄男性收容人中,挑選符合外役監遴選條例且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而適於農牧外役作業為主。無圍牆的外役監獄是屬低度戒護管理的監獄,收容人享有比一般監獄服刑者較優渥之處遇,而對受刑人來說,除「縮短刑期」、「返家探視」以及其他各項「人性化」處遇措施外,「與眷同住」更是一項基於人道主義下的最大「性福利」, 乃其與配偶之「性接觸」;每個月一次每次不得逾七日為原則,現兩座無圍牆的外役監獄,均於監內蓋有美輪美奐的「懇親宿舍」,每間套房7坪大的空間,有床舖、沙發、電視、電扇、冰箱、衛浴設備等,讓受刑人有「性生活」之隱密空間,而收矯治之效果。顯見受刑人表面上對於親情重視,但於生理「性需求」亦高。嗣後,若我矯正署亦更能正視一般監獄受刑人之「兩性治療」,全面擴大實施「與眷同住」制度,堪稱為「行刑個別化」教育刑成功之處遇措施。
     因為,以最保守的中共來說,中國大陸的江蘇省,早在2003年時代,為防止監獄內不斷發生的「同性戀」戒護事故,開始嚐試對受刑人「性解禁」政策,最明顯的是當時容納三千多名受刑人的江蘇省「江寧監獄」,因「性犯罪」身陷囹圄達百分之二十五,而「性壓抑」、「性飢渴」已成了前來參加性心理諮詢的受刑人之共同的心聲。中共亦認為刑罰與禁慾問題,應作切割,因為外國監獄類此收容人性侵問題,亦百弊叢生----。
    以美國來說;早在2004年10月16日,紐約時報曾報導,德州「奧斯汀鎮」的「歐瑞德監獄」,是美國有名的監獄受刑人同性戀溫床,據當地媒體報導,曾有一「個案」被廣泛提出討論,即在2000年9月入獄的黑人受刑人同性戀者「強森」被暱稱為「可可」小姐,這一位舉止溫和的大男人,不幸在入監後淪為受刑人的性奴隸。根據該監內各幫派受刑人代表協議結果:同性戀受刑人一率稱呼女人的名字,在將他們指派給監內另一個幫派時,要提供「性服務」。而本案之受害人-「強森」說:「『瘸子幫』已分到一個同性戀者,據他所知,『門徒幫』已有一陣子沒人侍候,因此就把我嫁給了他們」。 
    而根據本案法律訴狀和受害人「強森」的詳細自述,該監內受刑人「門徒幫」和其他幫派把他(強森)當作性奴隸。該監獄內之各幫派受刑人把他(強森)買來賣去,甚至出租。性交易索價五美元或十美元。報導又說;「強森」剛入獄時,一名門徒幫份子叫他「老婆」,強迫強森為他舖床、打掃牢房和用鍋子煮私人食物,還要性交。強森後來被賣給『同胞幫』和其他幫派。更不可思議的是;後來各幫派為他爆發搶「標」戰爭,他們幫派份子告訴他,他在監內公開市場價為一百美金。
    本案於2004年9月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終於准許強森控告該監疏失戒護人員的民事官司。最後「裁決」承認美國各監獄中同性戀受刑人應受到同等保護權,「裁決書」說這件案子的事證「駭人聽聞」。
    有趣的是;美國阿拉巴馬州「候曼監獄」迄1995五月,已收容八百名男受刑人,由於男性管理員之不足,早在1991年,該監即開始起用女性戒護管理員,不過「問題」就發生了;原來該監之男犯,平均每天有30名「忍不住」的在女性管理員面前,當眾掏出陰莖自慰,有部份女管理員,不堪長期受「性騷擾」而自動請辭。該監「絞盡腦汁」採取懲戒措施,把騷擾女管理員之受刑人「獨居監禁」一段時間,可是解罰後,他們又「重施故技」。獄方遂又想出另一招,即拍下犯人自瀆的照片,揚言把此「不堪登大雅之堂」的「特寫」照片,郵寄給他們的母親,但犯人的「性飢渴」結果,根本不怕這一招,還是「故態復萌」。
    據該監發言人「巴第福德」表示,在苦無對策之下,現在又決定採取另一項創舉:即讓經常向女性管理員「獻寶」的犯人,穿上特製紛紅色囚服,促使囚犯為避免遭人嘲笑而停止不雅行為。結果「效果」如何呢?各位猜一猜――唉!又失敗了,獻寶的人更多。
    另據1995年9月7日媒體報導,香港「赤柱監獄」為推展康樂活動,疏解囚犯精神鬱悶,遂讓受刑人觀看該監提供之三級色情電影錄影帶後,竟發生了集體強姦事件。然而,據悉在過去十年中,香港監獄中大約有20名囚犯,因在獄中之性行為而感染了愛滋病,當時,香港醫生們警告監獄當局,應對香港監獄中服刑囚禁的犯人,發放保險套,避免愛滋病在獄中傳染。緣此可知香港獄政當局為受刑人「性問題」的解決,正一籌莫展。
    回論本題;有關監獄過度擁擠會造成許多問題發生(包括收容人之互相「性侵」行為,因睡眠時,過度擁擠,大腿、屁股互相碰觸,在長期禁慾情況下,容易產生性幻想,以致發生性侵害行為) ,但於矯正機關內收容人,無論是志願或非志願之互相性侵行為;FInkelhor等學者( 1990)將「性侵害」分為11類行為,從最輕微的語言猥褻、被迫暴露私處、被迫碰觸身體、被迫親吻、被迫裸露、被迫表演性行為、被迫撫摸生殖器官、被迫性交(雞姦)、被迫口交、被迫性交並遭性凌虐等行為皆界定為遭受性侵害。
    性侵害一詞涵蓋極廣,從輕微的騷擾到最嚴重的強暴(雞姦),因此性侵害可表示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侵犯性或脅迫性的行為連續體,從輕微的性騷擾、性猥褻到嚴重的強暴。學者羅燦瑛(1989)認為,在此連續體上的各種行為,若均具以下共通特質,皆可稱為性暴力(Sexual Violence)行為:
    (1)與被侵犯行為者的性或性別有關的暴力。
    (2)不受被侵犯行為者歡迎或接受的暴力。
    (3)違反被侵犯行為者的自由意志或清醒意識的暴力。
    (4)對被侵犯行為者造成負面或傷害的結果之暴力。
     目前國內各矯正機關對收容人於服刑期間,被發現雞姦他人時,雙方「您情我願」暨以強迫式之非志願雞姦而被害者事後同意和解時,均以違規方式處理,若是以強迫式之非志願方式而被害者事後不同意和解者,始予移送法辦。筆者認為以強迫式雞姦他人者,無論是被害人出於志願或非志願之性侵行為,除非志願者予移送法辦外,二者均應予精神治療處遇,避免「性侵成性」他日出獄後,如法泡製,危害他人。當然這項矯治處遇措施,亦需要有修法之配套措施。
回 應:信凱 日期:2013-01-02 17:30:28 52F
昔日馬英九任職法務部長時,除開放清涼秀雜誌(可露上胸二點,但不可露第三點)予監獄受刑人親友寄入供觀賞外,馬前部長並特別 讚不絕口的是--外役監獄之返家探視與懇親眷宿,所以外役監獄受刑人,從未發生人犯與人犯之間的性侵害事情。
    據說,為了達成「人性化」之性解禁政策,國內監獄特別是外役監受刑人「懇親宿舍」或「返家探視」以達到「親情教育」人倫之樂的效果。曾經有一則笑話,一位老太婆得悉兒子服刑期間,竟然媳婦懷孕,一怒之下,趕來監獄面會欲告訴其子實情,結果其子吞吞吐吐靦腆而語:「媽!不是啦!是監獄給我們「『改悔向善』機會之結果」。其母仍然不相信,復詢道:「改悔向善與懷孕有什麼關係?」。在監獄接見室另一方,手持電話筒的他,又蹬腳急忙解釋:「媽!不要問那麼多啦!監獄有懇親宿舍與返家探視之規定,我們是依法『辦事』的」這位老太婆終於想通,喜出望外的說:「哦,政府實在是法外施恩,讓我『離』子『得』孫,也蠻『合算』啊!」。這個寓言,可以代表台灣獄政「人性化處遇」的成果。 
    而文獻上之醫學報導,壞脾氣的男人,經過科學家的研究,其增強攻擊性及反社會行為之誘因,原來是睪丸素荷爾蒙分泌不足在作祟。早在1995年六月間,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港口醫學中心」的「克券絲汀‧王醫師」暨「北達科他州醫學院」的生理學家「薇莉絲‧山森」相繼研究證實。因荷爾蒙失調而引起的「生殖腺官能不足症」是導致男性好發脾氣、滿腹牢騷、憤世嫉俗的病因。「加大」的王醫師遂首開先例,以60天的睪丸脂酮注射於暴躁好鬥、厭惡社交的「惡男」,結果其心理「心情圖表化」出現愉快心情,60天的療程,這位「惡男」改變為「紳士」,不會暴躁、易怒與緊張。此個案,值得我國監獄特約醫師之參政;作為診斷及研究那些老是喜歡違反監規之受刑人,其長期「性壓抑」後,究有否此「病因」之存在。
    緣此,歐洲西班牙的監獄,在這一方面它們反應很快。早在1991年,位在西班牙東南地中海岸一片橘子林的「皮卡森監獄」的四個區,共收容兩千五百名囚犯,裡面除有完善的運動場和繪有彩畫的圍牆外,其第四區正是一座相當前衛的男女混合實驗監獄,1987年該區關了26名男受刑人和20名女受刑人(按:現在可能10倍於此數字),這些受刑人在晚上十點至早上八點分開監禁,但其他時間「祇要你「妳」喜歡,有何不可?」悉聽尊便,當然該監獄強調這是西班牙獄政革新的具體成果,其處過強調的是空間、更新、教育和訓練。能夠被選人第四區的囚犯,基本上行為要良好,且願意共同生活和工作。因此,該監男女囚犯手挽著手,漫步在陽光普照的監獄庭院中「談情說愛」是該監矯正受刑人的生活寫照。西班牙之專家學者與獄政主管承認,這種辦法能大為降低一般監獄常見的暴力和緊張,更能制止同性戀暨性侵事件。據悉,由於當時「皮卡森」監獄實施男女同監的前衛作法,己引起愛爾蘭、德國等歐洲國家獄政單位的興趣。西班牙見他國欲仿效,推展到西元1997年,其國內85座監獄,至少已有20座比照「皮卡森監獄」實施「兩性治療」。一時蔚為風氣!
    例如美國聯邦政府也重視受刑人這種兩性關係,其辦法是由聯邦罪犯矯正局指定兩座監獄,實驗男女犯人混合矯治。這兩座男女混合監獄。儘管有人批評形同「鄉村俱樂部」,但美國監獄當局仍決定繼續辦理,甚而計劃推展,因為他們發現此類監獄,矯正效果甚大,出獄犯人幾乎無人再蹈法網。此兩座監獄,一在德州的澳茲堡,一在麻州的法明罕,它們的外表看來宛如田園社區,每當夕陽西下,但見青年男女攜手漫步草坪,喁喁談心或並肩小坐相偎相依,親吻是常見的現象,惟尚不許有性的關係。
     故而美國另外有一群研究學者羅伯特博士等人,以馬里蘭州的一所監獄受刑人為實驗對象,研究一個人的侵略與性的關係,結果證實在壓力和恐懼之下,男性荷爾蒙將慢慢的減少分泌量,他們發現剛被捕的年輕粗暴犯人,往往比監獄裹其他犯人分泌更多的睪丸素酮。監獄受刑人受了「性拘束」後,減少了「性活動」,久而久之,有部份形成生理上的「性無能」或是其他「性機能障礙」、雖然沒有數據可資佐證,惟這是對受刑人禁慾後生理上的影響,應無疑慮。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回 應:家賓 日期:2013-01-02 17:31:22 53F
其實,上揭媒體報導收容人性侵其他收容人之案例,中外屢見不鮮;
    如據2010年3月31日媒體報導;曾經是伸展台上美豔吸睛的內衣名模,哥倫比亞選美皇后「瓦倫希雅」招募一批美女兵團運毒,如今是國際刑警組織通緝中的南美洲大毒后,瓦倫希雅近日透過社交網站Face book喊冤,說自己與毒品走私無關,她的律師也向媒體表示,瓦倫希雅不是毒梟女王,她遲不出面向警方自首,是「擔心在監獄遭性侵」。「提斯科尼亞」說,他相信瓦倫希雅人在阿根廷,他已向阿根廷上訴法院提出請求,准許瓦倫希雅在沒有被捕之虞下出庭作證。他說,瓦倫希雅不是外傳的毒梟女王,她遲不出面向警方說明,「是害怕入獄會被性侵」。
    而在臺灣,據2010年06月03日「壹蘋果」報導;中部某看守所2名被羈押的收容人徐崇哲(31歲),96年9月間恫嚇一名同房的男子「不給插就打人!」要他脫褲趴在廁所邊,用奇異筆塗抹嬰兒油後插入男子肛門性侵;隔天又故技重施性侵男子,另一名舍友廖耀民(31歲)也加入性侵男子,全程被監視器拍下。男子憤而向檢察官舉發才揭發此案,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徐嫌、廖嫌判刑。報導說;徐嫌在舍房用奇異筆插入男子肛門時,圍觀的舍友都冷眼旁觀,還有人助陣、叫囂,廖嫌則接手繼續持筆性侵。性侵過程長達9分多鐘,被舍房監視器全程錄下,並無管理人員發現出面制止。直到囚友鼓勵他向檢察官舉發,他才憤而揭發此事。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徐嫌7年4月、廖嫌7年2月徒刑。
    另據2006年2月18日媒體報導;曾在某監獄服刑的張姓男子2005年3月向法務部檢舉,指當年在監服刑期間,目睹4名精神病受刑人多次性侵害綽號「阿祥」的受刑人,某縣警局警方接手偵辦,4人陸續到案說明,僅1人承認犯案,惟4人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本案之張姓男子是於2005年初,在某監獄服刑期滿出獄,據悉,他因竊盜案入獄,經醫院鑑定罹患精神病,分配在某監獄醫護中心精神病受刑人工場,6人同住一舍房,不料,同房陳姓等4名受刑人見「阿祥」善良可欺,常利用晚間,在廁所用手或性器官猥褻阿祥,還拿馬桶刷柄插入阿祥的肛門,張犯向獄方反映,阿祥中得與4名涉案者才予分房。張犯進一步說,同房6人已先後出獄,每當回想「阿祥」遭性侵害病情不輕,於心不忍,且性侵害是公訴罪,他認為涉案人應得懲罰,才提起勇氣檢舉。然而警方也找到「阿祥」,因精神病未見好轉,無法表達是否曾遭性侵害。
    惟該報導又說:記者亦採訪了中部一所監獄之衛生科長表示;監所因環境特殊,不只精神病患間會發生「性侵害」,其他收容人也同樣會發生,甚至有「兩情相悅」式的「性行為」,雖然外界覺得不可思議,但這是受刑人之「次級文化」使然。因此,為了防範暴力型的性侵害發生,新收男受刑人入監時,如果長相斯文、文靜,有女性化傾向者,監所戒護人員將憂心這些人會成為受害者,同時加害受刑人,會特別注意挑選牢友。此外,依以往經驗,短刑期受刑人常會被長刑期受刑人「欺負」,因此均會分別加以監禁。
    事實上,「鐵窗春色」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國內外各矯正機關,因為傳統保守文化,較少人去觸摸這個敏感問題。
     在實務界,從事矯正工作者,對於圍牆內之性侵害收容人行為,如上揭消極的予違規處分或移送檢方偵辦,積極的作為,乃加強收容人正面之文康活動,俾讓予發洩精力,轉移負面之性慾,根據奧地利心理學家佛洛依德(Freud)的說法,認為監獄「性暴力」都是人類與生俱來求生的本能。因受到監禁無法與外界親人、家屬及異性朋友接觸的人犯在生理方面(即性的滿足上)有所需求時,經常會採取其他方式來滿足,如果自我控制力強的人犯,會以宗教信仰、勞動、自慰(手淫)、閱讀或是其他方式來轉移對性的需求與滿足,尤其是女性犯罪人。但是男性受刑人中,如果自我控制力弱,再結合暴力、攻擊行為,則性侵害事件即會在監獄內發生,這就是為何一般性侵案件經常發生於男性人犯之間。
    論及對於機構內收容人之性侵害個案,一般治療理論,實務單位之運作,亦可分為對質治療取向與動機治療取向,兩個面向:
     (一).對質治療取向(The Confrontational Approach ) 基本信念 :對質治療取向認為性罪犯不太能意識自我犯行的嚴重性,且缺乏改變的動機。基本假設 :加害者無法提升其自身的能力,不可能產生自發性的改變動機,且無能為自身做決定,無法控制其行為。因此治療者需以激烈的對質,持續挑戰加害者的信念,促使其行為發生改變。治療目的 :使加害者對其犯行產生罪惡感,蒐集和犯罪事實有關的資料,使性罪犯接受他們是需要改變的,進而接受幫助。因此,他們必須被貼上性罪犯的標籤,且承認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他們自身問題的嚴重性。治療者態度 :採取較權威式,或甚至有點挑釁的態度,當加害者面對自身的行為及治療者提示他們自身的性問題和重複發作的模式時,他們的反應多半是抗拒和否認。就治療者而言,他們此種反應被視為是阻抗(resistance)及缺乏改變動機,而被解讀為人格問題和病理學的現象。這種反應模式被稱為「對質、否認陷阱」,此治療模式的互動關係如下:
    1.治療者與加害者的互動關係會因治療者持續否定加害者的情況,而變得非常緊張。
    2.加害者會以自我防衛機轉(psychological reactance )護衛自我的觀點或形象,使得他們逃避與治療者合作。
    3.治療者也會因加害者的反抗態度而視加害者為沒有動機改變,更甚者,可能因而使治療者採取與加害者敵對的態度,不但使兩者對立的關係更為明顯,且治療會一直持續停留在改變模型的第一期(反省前期),難以進展至下一階段。如此一來,加害者改變其行為的可能性更低。而且,治療中若治療者無法使加害者相信自己有問題,加害者便不可能對其犯行,有任何矛盾感或認知不一致感,因此其療效即有相當的限制。
     (二).動機治療取向(The Motivational Approach) 基本信念:治療者需運用精確的同理心、互信和接納的態度,營造出改變的氣氛 ,並嘗試去理解加害者認知所建構的世界。而加害者之所以產生改變的動機,乃出於對自身利益考量與評估的結果。治療目的:使加害者居於改變過程的核心,讓他們自主地決定對此計畫的參與,並自行肩負起澈底改變的責任。並且,治療計畫是和案主共同商訂的。 治療者態度: 案主可自行決定是否有做改變的需要,進而訂立個人的承諾。改變的發生並非治療者所強加的,加害者會因投入治療計畫中而使自我不一致感減少,提升自我效能的需求,因而得到改變的動力。
    然而,在矯正機構內之性侵害個案,目前各矯正機關,通常並未如上揭之大費週章,予比照一般性侵害犯之治療流程,而僅對於性侵害者,除予違規處分外,少部份併予移送法辦,由檢察官逕予起訴,法院另行判刑。惟以正規常態;圍牆內之「性侵行為」亦宜予專業治療,以善其事。
     那麼,究如何進一步防範監獄內受刑人互相之性侵行為?根據美國學者司卡科(Scacco, 1997)的研究發現,認為監獄中應減少性侵害事件的發生,可採取以下幾點作法:
    一、監獄管教人員應該寬容的正視收容人性侵害事件的發生,不可以消極躲避或 視而不見。並且管教人員應該正確教導灌輸受刑人正確性的知識與觀念。
    二、受刑人的手淫行為(Masturbation) ,在紓緩性的慾望與監禁壓力上,具有正面的功效,因此,監獄當局應該疏導,不應該一昧禁止。

    三.接收調查監獄應該落實調查分類工作,針對具有性觀念與性行為偏差、具有攻擊、暴力行為、具有性侵害前科的受刑人,應嚴加分類,或是針對體格瘦小、弱小、年輕、白臉淨皮等,具容易受到性侵害傾向的受刑人,嚴格與上述人犯監禁在一起,以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四.實務經驗,發現配偶的懇親與面會(Conjugal Visits),是一種社會可以接受解決性慾望之行為,確實可以減少再犯與同性戀、性侵害之行為,在臺灣,雖然各監為了收容人之特別獎償,容有設懇親宿舍,為了戒護安全理由,幾乎罕少運用,殊為可惜。
    五.鼓勵監獄當局放寬收容人「返家探視」(Furlough)的條件,以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六.減少收容人舍房擁擠之情形,相對管教人員掌握收容人行蹤的時間與機會增加,也可以降低性侵害行為之發生。
    另外,受刑人因「性問題」之違規行為,仍有顯著的個別差異,對於矯治處遇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因此,加強調查分類功能以達到個別處遇的目的,為首要步驟,亦為矯治處遇的基礎。而對於暴力犯罪類型,刑期較長或曾經進出矯治機構的受刑人,更應加強管理,擬定適當的處遇計晝,嚴格執行並適時加以檢討,才能事半功倍,收到矯治的效果。
    由於處理收容人性侵犯之違紀、違法行為,矯正機關第一線工作人員必需是有一些基本之專業素養,故而:
     1.矯正機關宜加強管教人員的專業素養及在職訓練:即對第一線工作人員加強諮商與輔導、領導統御等實務經驗,應有助於管理人員與受刑人之間,朝向更理性的關係發展;而對於管理階層的矯治人員,加強心理輔導、組織行為及有關矯冶工作的知識及運用方法,應有助於矯治機構的未來發展。
     2.建立適當溝通管道,重視各階層的意見:在研究結果發現,意見是否受重視及管理是否合理對於受刑人因性侵犯違規行為,有極顯著的關聯,因此,加強溝通管道,注重人性化管理,尤其在人權意識普遍抬頭之際,公開化、合理化的管理模式,應較能合乎社會現實需要,對於矯治處遇也能產生正面而有益的互動影響。
    以上管見,敬請 卓參。
回 應:墨客 日期:2013-01-05 12:30:53 54F


本案所云;輕重刑犯同房, 菜鳥遭性侵, 判國賠; 7人房關19人,無期徒刑與1年10月關一起,該監獄未「分別監禁」, 人滿為患也不改善, 發生不幸是管理問題----云云。 在此,本人由對上揭一審判決,於所引申之法理基礎觀之,應是屬於無過失責任之不可抗力因素,因國內監獄超收平均20%以上,是屬於數十年來之多年常態問題,據云,過去在某一執政黨執政時,曾有一年,前矯正司向法務部長報告;二年後監獄之監禁人口將超收30%----宜速編預算在監獄圍牆內,增蓋舍房,以疏解人滿為患之壓力,該部長從善如流,於行政院之行政會議上建言,擬編上億元之預算,加建舍房,亡羊補牢----,豈料該行政院長竟駁斥以;本黨為民宗旨,志在消減犯罪,以維治安,貴部本應向我建言,如何減少監獄之存在,卻不圖此策,侈言花公帑加蓋牢房,本末倒置----。於是增蓋舍房,以疏解人犯擁擠之案,遂胎死腹中,二年後果然監獄人滿為患,不得不為減刑而減刑,但過沒幾年,那些受減刑出獄者,80%又紛紛再犯案,再度回監牢,但老百姓因而受生命、財產之損失,何止當初欲加蓋舍房之上億元?所以說本案 國家賠償 若定讞,代位求償,應向那些決策高官索賠,方符常情。 緣此,建請矯正署,前車之鑑,當務之急,宜速編相關預算,以解燃眉之急,不管此項預算屆時是否能過關?至少屆時監察院監察委員若欲究責,主政者,尚可免除行政責任。


回 應:法人 日期:2013-01-05 13:26:05 55F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俗云: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因此,監獄受刑人陳水扁之戒護外醫作法,應與一般受刑人之處遇一樣,一視同仁,不能有個別差遇,否則,臺灣不能被稱為民主法治國家,因為,政治問題凌駕於法律問題之上,是為人治,而非法治也。慎之、戒之。


回 應:靖之 日期:2013-01-05 15:24:38 56F


若問監獄受刑人陳水扁戒護外醫作法是否適用於其他收容人,其他收容人可否比照辦理要求一樣醫療照顧? 金剛經云;是法平等,無有高下。縱然;此法非彼法。但適法、用法、施法、守法、崇法,是乃貴乎人心。所以,徒善不足予自治,徒法不足予自行。 目前予他特施待遇,有別於他人,但仍無法令其支持者滿意,此圖一時之方便,雖為權宜措施,但為抄短線,恐失大利。蓋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時間自會予明證!


回 應:法警 日期:2013-01-07 20:50:38 57F
法警特考 研議增加體能測驗
【2013-01-06/聯合報/AA1版/周日考公職.財經】【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法警因待遇比一般公務員高,工作危險性又較警察低,一向是熱門公職類科,去年錄取率只約5%。但考量法警仍須具備相當體能才勝任,考選部擬採納法務部建議,修改考試規則,法警特考將增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司法人員特考四等法警類科,原本只考筆試,專業科目以法科為主,包括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未來擬參採現行國安情報人員、調查人員及海巡人員特考體能測驗項目,通過筆試後,還要加考1200公尺跑走測驗,男性應考人5分50秒以內跑完及格;女性為6分20秒以內。
考選部已完成「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考試院會通過,最快今年就可實施,想考法警的民眾,最好提前鍛鍊體能。
相較於在派出所、分局執勤的一般警察,在法院、檢察署上班的法警,工作危險性較低、也沒那麼繁重,平時不配槍,只配警棍,也不用巡邏、開單、辦案,工作穩定,月入仍有4萬多元;加上只考筆試,不用體能測驗,越來越多人報考法警。
報考法警類科不限相關科系,只要18-45歲、高中職以上畢業就可報考,去年首次取消身高、體型限制,1677人到考,錄取85人,錄取率只有5.07%,其中還包括5名碩士,且有不少是大學法律系畢業生。
考選部指出,法警主要工作除了警衛,還包括犯人出庭時要戒護、維持法庭秩序;也要辦理交保、責付、聯絡法醫勘驗等內勤工作;偶爾要到監所借提、押解犯人,要提防脫逃。
初任法警月薪近4萬5千元,扣掉公保、健保、退撫儲金,月入仍有近4萬元,每月還可多領2000-3000元的夜勤加班費;且工作滿6年後,有機會轉任政風、行政等其他類科職務。

 
回 應:淺見 日期:2013-01-10 17:58:16 58F
羈押法修正草案修正幅度很大,醫療部分新增很多條文,例如草案第42條規定,被告衛生保健、醫療措施事項,必要時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這就是因矯正機關非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力編制有限,明定被告衛生保健、醫療措施事項,必要時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以引進醫療資源輔助看守所醫療業務,保障被告醫療人權。

另外草案第51條規定,罹患疾病之被告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看守所依疾病之種類、程度、疾病史等之診療事實及其他情況,認為在醫療上為適當時,得准許其於看守所內或護送至看守所指定之醫療機構,以自費方式接受診療。這條規定主要是因為目前被告請求自費延醫,係依現行羈押法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辦理。但因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出現後,進行增修,參考「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九十一條「如果未經審訊的囚犯所提申請合理且有能力支付費用,應准他接受私人醫生或牙醫的診療。」規定,增訂本條規定,明定被告得申請自費延醫。

另外還有許多新增條文,現正在立法院審議中,其中比較特別的例如修正草案第54條規定,任何醫學或科學試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經被告同意,亦不得為之。依本法所為之診療、健康檢查取得之被告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這也是參酌「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第二十二點「即使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同意,也不得對其做任何可能有損其健康的醫學或科學試驗。」之規定意旨增訂。而且為確保被告隱私,針對診療、健康檢查取得之被告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回 應:矯正同仁 日期:2013-01-27 10:14:38 59F


法務部矯正署詹哲峰副署長榮退感言!



                                                    &.矯正同仁 



    2013年1月16日,冬殘臘盡,歲暮春回;臺北氣候,乍暖還寒。 



    法務部矯正署詹哲峰副署長,於本日榮退,惟上班至最後一天,堅持不懈,有始有終,精神可佳。



    筆者回溯過去於臺中監獄莊正忠典獄時--詹哲峰副署長時為該監之副典獄長,曾追隨過他,知道他的行事風格,生活嚴謹,為人抑抑沖謙,揖讓風和;高風振世,雅度薰人,是矯正界不可多得之獄政人才。而今,其襄助矯正署吳憲璋署長,如虎添翼,勛績宏豐,有目共睹。此次彼甫銜命接任副署長二年又16天,眾望所歸,方易寒暑,旋即自願提早退休,解甲歸田,令人訝然惋惜。



    利用見面機會,寒喧幾句,詢其既已服務矯正界37年半,功勞、苦勞、疲勞、辛勞皆有,既已至上位,究提早退休之動機何在?他微笑以對;人生嘛--「淡淡的來,淡淡的去,淡淡的相處,給人以寧靜,予己以清幽;靜靜的來,靜靜的去,靜靜的守望,給人以寬鬆,予己以從容」。他笑了一笑,信手拍拍我的肩膀又說:「歲月需要回憶,朋友需要相聚,緣分需要偶遇,生命需要延續;該來就來,該去就去,無所謂燈紅酒綠----。」這是他的人生觀,亦是另一階段之生涯規劃;「休息祗是為了走更遠的路」---。嗯!真那麼的灑脫,瀟灑自如。



     詹哲峰副署長,文質彬彬,俊譽淸超,鴻才卓越,早年係宜蘭中學之高材生,旋為警大40期犯罪防治系畢業之佼佼者,40年次的他,猶白面書生,精神抖擻,同仁背後均喊他為帥哥,比起年青人,尚有充分之活力與幹勁,看不出已上了60歲年紀者。其妻秀外慧中,原服務於板橋地檢署統計書記官,八年前因服務已滿30年而提早榮退,俾相夫教子。詹理事育一女一男;長女67年次出生,自大學護理系畢業後,赴英國深造,取得健康管理學系碩士,返國亦追隨其父投入矯正工作,現為宜蘭監獄護理師,為虔誠基督徒,尚待字閨中。其長子70年次出生,自台北大學畢業後,追隨其胞姊亦出國留學,遠赴美國聖地牙哥加州大學深造,取得國際關係學系碩士,凱旋歸來亦服務於郭台銘董事長期下之鴻海公司,為高級專員,目前亦是單身貴族。



     論及詹哲峰副署長之犯罪矯正工作經歷,極為完備;他除了追隨過曾慶璧典獄長為臺北監獄戒護科長外,先後榮任花蓮監獄、臺北監獄祕書計四年餘,時為民國76年,係36歲最年輕之祕書,旋從民國81年至84年調升至澎湖監獄副典獄長暨返調至新竹、臺中監獄之副典獄長,時係41歲最年輕之副座。而後,因政績斐然,先後調升至臺東看守所所長、台東監獄典獄長、苗栗看守所所長、士林看守所所長、臺北看守所所長,旋借重其經驗調昇至法務部為簡任視察,未久再派至澎湖監獄典獄長。由於他的仁風遠被,德化旁敷,表現優異,復返調至首都監獄的台北監獄典獄長,未久再升為副司長,民國100年元旦,矯正署成立後,吳憲璋署長復向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推荐,榮升為矯正署副署長,迄今榮退。 他說;回憶矯正工作,雖然職務遷動,東調西調、起起浮浮,但酸甜苦辣,景然赴目,歷歷在心,惟逝者已矣,來者可追,畢竟「石火光中寄此身,蝸牛角上爭何事?」。



    詢及他在此近38年之矯正工作生涯中,公忠體國,可謂守著陽光、守著歲月,究有何如意與不如意事情,值得分享?他說;一個人上了年紀,為了使腦袋記憶體的空間容量足夠,總是應把過去不如意的事情清空,把值得懷念的人、事、時、地、物存起來,慢慢地回味。因為他深信;快樂總與寬厚的人相伴,財富總與誠信的人相伴,智慧總與高尚的人相伴,魅力總與幽默的人相伴。筆者覺得其所言極富哲理,仍復請授教益:「在您十餘年之矯正機關首長領導統御環境中,究如何之心境以對與收容人暨工作同仁相處?始能得心應手,止於至善!」?



    只見他話匣子一開,娓娓道來:「矯正工作是一種社會工作;走近心靈能傾聽心靈的跳動,走近情感能感覺情感的熾熱,走近尊嚴能體驗尊嚴的高貴。走近寬容能體驗寬容的博大。故所以謂;體諒是一縷清風,微笑是一份禮物,理解是一座橋樑,讚賞是一束鮮花。 另-方面,宦海沉浮;遇到人事調動事宜,不變隨緣,隨緣不變,部份矯正同仁實不需怨天尤人,因為,一分耕耘,一分收獲,該來的總是會到來,而有時候,反向思考,得不到的永遠是最好的,看不清的永遠是最美麗的,夢想中的永遠是最完美無缺的!雖然在圍牆內之矯正工作,生活是枯燥無味,然而;您要是心情愉快,健康就會常在。您要是心情開朗;眼前就會一片明亮。您要是經常知足;就會感到幸福。您要是不計較名利;就會感到一切如意。」嗯!他的話,蠻富哲理,值得冥思,不愧為矯正署之副署長!



    最後,筆者問他,甫退休,何去何從?他說他與家眷落腳於臺北土城,而故鄉在宜蘭市,擬先與妻子返鄉,於鄉村騎腳踏車漫遊,小住幾天再返台北,嗣後約一星期返宜蘭2至3天,過田野無憂無慮生活;與藍天白雲為伴,綠意盎然之田野,小橋流水,綠葉成蔭,悠然自得。我矯正界同仁聞訊,亦深深地祝福他,閤家吉祥如意,身心愉快!


回 應:過來人 日期:2013-01-27 15:46:59 60F
無論是參加角逐司法特考四等或考五等的考生,一定要按步就班,充分準備,皇天不負苦心人的,也不必怕學歷比您高的競爭者,且看下列報導:

博士考初考 歷來都落榜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即時報導】 
2013.01.20 04:05 am 
初考是最基層的公職考試,起薪兩萬九千多元,
今年除了中年報考人數攀高,「高資低考」也很嚴重,雖不限學歷,
但今年超過八成八大專以上畢業,其中包括博士卅五名、碩士五千多名。
去年也有廿個博士報考,但全落榜;初考至今尚無博士錄取。

公職熱/博碩士擠初考 國家有競爭力?

【聯合報╱鄧鴻源/大學副教授(新北市)】 
2013.01.20 02:28 am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登場,連博碩士生也參加,令人感慨。初等考試,原是設計給高中職以下者,一窩蜂擠窄門,政府應重視這一現象? 
近日因大環境不佳,立法院大刪公務員福利待遇,公務員大嘆任人宰割;但是從昨天應考考生,無論是廿出頭的年輕人,
還是年過半百的中年人受訪都表示,景氣太差、工作沒保障,刪減公務員福利,不會影響他們參加初考的意願 。
民眾普遍有捧鐵飯碗的心態,也不想獨自去創業,實在令人感到悲哀,難道只有擠公務員這道窄門,才有前途嗎?
當年輕人以國考為第一志願時,國家競爭力又何在? 
最近歐陸許多國家都開始檢討調整公務員福利,以增強競爭力,連日本安倍內閣也在檢討公務員是否減薪,我們又何能例外呢? 
博碩士考國家初考,不但不值得鼓勵,更是一種浪費。
政府宜因應景氣調整公職人員薪資與福利,並鼓勵高學歷者去民間企業發展,或提供創業貸款,鼓勵年輕人自行創業。
否則年輕人一窩蜂考國考,國家未來怎麼會有競爭力可言?
【2013/01/20 聯合報】@ http://udn.com/


回 應:羨慕 日期:2013-01-28 08:42:41 61F


    好一個"過田野無憂無慮生活;與藍天白雲為伴,綠意盎然之田野,小橋流水,綠葉成蔭,悠然自得。" 現在的公務人員,最近之氛圍;無論是執政黨或在野黨,均合力在追殺它,猶過街老鼠,猛砍其原有、該有之福利,什麼---年終慰問金啦、首長特支費啦、所得替代率啦、交通補助費啦、退休服務年資計算啦、十八趴啦(唉!真是把公務員打得於地上趴)、---等等,美其名為"改革",實在讓人心寒,且兩黨雙方,為了選票之考量(勞工票比公務員票多);要把勞心的公務員與勞力的勞工,二者之待遇拉進水平,才叫平等。這是什麼邏輯啊? 古云: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帝力於我何哉! 或許,詹哲峰副署長之提早榮退,其心歷路程,不言可喻!且讓我們深深地祝福他;從「為生活而工作」昇華到「為工作而生活」之境域,他(她)倆賢伉儷,從此過著怡然自得之愜意生活,美哉!


回 應:銘為 日期:2013-01-28 21:01:57 62F
 看到上揭署名"矯正同仁"者之為文清麗感人,我想詹副座看到也會非常感動,營造一個溫暖的矯正家園,這正是"矯正協會"的宗旨,佩服也感恩上揭署名"矯正同仁"者的用心!!!!

回 應:立信 日期:2013-02-24 17:31:48 6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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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鐵路3特考 開缺3890名 
• 2013-02-22 
• 中國時報 
• 徐子晴/台北報導 
 
考生福音▲102年警察等3項特考暫定需用名額高達3890名,為近年少見。圖為警政署、北市警察局反恐防災演練。(本報資料照片) 
 
警察與鐵路特考開缺一覽表 
 今年起,高普考重榜占缺現象將獲解決,普考增額錄取名額因此可望大增,再釋出三百到五百個名額!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今年高普考放榜前,將以電腦比對得出當年度高普考重榜錄取人數,再計算普考備取名額。若以去年應考人數計算,粗估普考錄取率將提高○.八%到一%。 
 此外,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一○二年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暫定需用名額,包括警察特考開缺二○○一名、一般警察特考一三七○名、鐵路特考五一九名,共三八九○名。其中最熱門的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行政警察開缺九百人、消防警察人員四百人,共計開缺一千三百人,將近去年開缺的兩倍。其中一般警察月薪五萬元起跳。 
 鐵路人員特考分發台鐵上班,月薪約三萬四千元起跳。警察、鐵路三合一特考三月十二日開始報名,六月十五日到十七日舉行,考生今年考上機率可望大增。 
 高普考重榜現象嚴重,但過去十年因無法精準預估重榜人數,往往造成普考用人機關「等嘸人」。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說,今年高普考將以應考人身分證字號亂碼比對,得出當年度高普考重榜人數,再釋出相同數字的開缺;普考增額錄取可望再增加三百至五百人。詳細缺額數仍必須考慮離職、因故廢紙、保留資格者等因素,還是會和電腦比對數字有些微落差。 
 警察人員考試從民國一○一年起採雙軌任用制,警大、警專畢業生限報考「警察特考」,名額占多數,只考筆試;非警校生則限報考「一般警察特考」,名額較少,需加考體能測驗,月入約五到六萬起跳。 
 去年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有一萬多人到考,只錄取六八二人,錄取率僅六.六%。

回 應:保誠 日期:2013-02-25 21:45:19 6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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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鐘跑1200公尺  法警考試增測體能【2013-02-24/聯合報/AA1版/周日考公職.財經】【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要當公務員除了要會考試外,部分類科還需要不錯的體能才能錄取,試院院會通過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增訂四等法警類科第二試要增加體能測驗,要在限定時間內跑完1200公尺,才算通過考試。
考選部指出,四等考試法警類科,今年起增訂第二試體能測驗,測驗項目是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男性應考人的及格標準是5分50秒內完成,女性應考人則是6分20秒以內合格,法警考試今年也刪了男女錄取名額規定,以落實男女平等權的精神。
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還包括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修正為:「刑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諮商與輔導」、「犯罪學」、「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並將依選試科目公告需用的名額及按選填該選試科目的應考人擇優錄取,以符合司法院、法務部有關少年觀護及成年觀護的實際業務需要。
另外,也修正了三等及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電腦打字合格的標準,將由每分鐘的40字提高為每分鐘60字。
考選部表示,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預定於5月7日至16日報名,8月10日至12日筆試,有關考試類科及需用名額等訊息,要等用人機關提報考試任用計畫到考選部後再發布。

 
回 應:令友 日期:2013-02-25 23:21:43 6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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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薪四、五萬 優秀生搶進軍校警大

 自由時報 – 2013年2月24日 上午4:22
〔自由時報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大學暨技職校院多元入學博覽會今天在台大體育館還有一天。反映經濟不景氣,中正理工學院去年只有一百八十六個名額,今年有九千人來搶,錄取率不到二%。事實上,中央警察大學去年六成新生的分數,都足以去唸台、成、清、交、政等頂尖大學。
 
國軍北部地區人才招募中心主任王國慶表示,軍事院校中以國防醫學院最搶手,甚至有建中、北一女等名校生,學測七十四、七十五級分搶進就讀,每月有一萬五千元零用金,畢業即就業,軍校生起薪四萬多元,相對一般大學畢業生起薪高許多。
中央警察大學註冊組長林子涵表示,警大畢業生起薪五萬二千元,每月另有零用金,去年錄取一百八十人,六成可考上頂尖大學,該校有學生考上台大物理治療系或成大建築系等,卻選擇讀警大。
獨立招生的國立台灣戲曲學院「盛裝打扮」積極招生,歌仔戲學系大一學生黃玉嬿表示,她原本就喜歡歌仔戲,考進去不難,但小時候沒有底子的學生要堅持讀完則要有熱情和毅力,像踢腿、翻身、下腰等基本功,她每天要練習好幾小時,希望以後能進入歌仔戲團表演。
大葉大學「原聲原社」則以原住民表演招生。造型藝術系大一生、排灣族涂少中表示,他喜歡作造型設計,選自己所愛的科系最重要。
佛光大學校長楊朝祥表示,該校四年學雜費都比照公立收費,最特別的是該校屬全球聯合大學系統,和台灣南華大學、美國西來大學及澳洲南天大學,一校註冊、四校服務,並有台灣美國雙聯學位及學期制交換學生的安排。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強調升學就業一路暢通,學生參與各種創業競賽,學校也輔導學生考取專業證照,並提供總金額達千萬元的多元獎助學金;朝陽科大則祭出總金額高達七千四百多萬元各式獎助金。
http://tw.news.yahoo.com/起薪四-五萬-優秀生搶進軍校警大-202206167.html;_ylt=Ah6ZkZXJkv9SeqJVoCJuNYfaQF46;_ylu=X3oDMTRjdDQ1YWFjBGNjb2RlA2N0LmMEbWl0A01vc3QgcG9wdWxhciAxNnUgQXJ0RWR1BHBrZwNmZTE5YTYxZC0yMjlmLTM0NzctOWQzMi03NjNkY2EwNzc2OWQEcG9zAzYEc2VjA3RvcF9zdG9yeQR2ZXIDMWU3NTUwMDktN2YxZC0xMWUyLWJmY2ItNGU5Mzk2YjYzZGM1;_ylg=X3oDMTNtZjdkYnIzBGludGwDdHcEbGFuZwN6aC1oYW50LXR3BHBzdGFpZAMzMjg1OTZmYi1lZDA3LTM1MDItODNlMC0wMDJkYWRkNGI0MDYEcHN0Y2F0A.aWh.aVmXzol53mlocEcHQDc3RvcnlwYWdlBHRlc3QDdGVzdF9jeW5saW4-;_ylv=3
回 應:軼聞 日期:2013-03-03 17:57:01 66F
公務人員鐵飯碗之行情----且看下列報導----

大陸之四川省成都市; 一男子考上公務員,妻怕被拋棄抱大腿不讓去

ETtoday – 2013年3月1日 上午11:17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有個考上公務員的丈夫,照理說是件值得驕傲的事情,但成都一位女子因為擔心被拋棄,竟然當街抱著丈夫的大腿,硬是不讓他去體檢。

「電話都不接,我怎麼打給你!」、「你再說一句,你摸著良心說!」……目擊者拍攝的影片顯示,在天府大道上,一名女子抱著一名男子的大腿不放,邊哭邊泣訴,而男子火氣很大,想用力掰開女子的手,還大聲斥喝。

據悉,其實這對男女是夫妻,丈夫考上公務員,正趕著去體檢,但妻子死活都不肯,因為她擔心丈夫會拋棄她。

「有什麼事回家慢慢說嘛!」圍觀者得知實情後,紛紛勸說女子先讓丈夫去參加公務員體檢。不過,女子就是聽不進去,還將矛頭轉向圍觀者,後來發現丈夫有些掙扎,她甚至用嘴撕咬。

最終,在圍觀者建議下,男子打電話報警。經過員警協調,女子終於放手,而男子也幾乎是在最後一分鐘趕上體檢報到時間。

http://tw.news.yahoo.com/成都男考上公務員-妻怕被拋棄抱大腿不讓去-031700586.html
回 應:學生 日期:2013-03-06 14:48:16 6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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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特考12日網路報名 最基層起薪34K
 中廣新聞網 – 2013年3月5日 下午12:21
台鐵今年的鐵路特考將在六月十五號登場,預計錄取五百一十九人,本月十二號到二十一號開放網路報名。台鐵預估將會吸引超過五萬人報名,其中,最基層的「佐級人員」起薪三萬四千元,不過,因為只須年滿十八歲,而且不限學歷都可報考,競爭最激烈。(閻大富報導)
台鐵每年屆齡退休人數大約五百到六百人,為了維持運作都會再招募新血,而近年來因景氣不佳,儘管台鐵錄取員工的起薪不高,但工作穩定,報名仍然相當踴躍。
台鐵指出,今年鐵路特考預計招募五百一十九人,其中「高員三級」招考四十三人,起薪四萬四千多元;「員級」招考八十四人,起薪三萬六千五百多元;最基層的「佐級人員」最多,要招募三百九十二人,起薪也有三萬四千三百多元。
  台鐵表示,今年預估有超過五萬人報名,報考「佐級」的養路工程、車輛調度與機械工程的考生,通過筆試後還要參加體能測驗,其中,養路工程須扛四十公斤沙包跑走四十公尺,並在二十秒內完成;車輛調度與機械工程類則要參加一千二百公尺跑走,男性必須在五分五十秒內完成,女性則要在六分二十秒內完成。
http://tw.news.yahoo.com/鐵路特考12日網路報名-最基層起薪34k-042159759.html
回 應:若定 日期:2013-03-07 15:02:24 68F


有關監獄收容人之擁擠問題,下揭專論,或可供矯正署 卓參! 



法務部擴建監所設施計畫必要性及配套措施之檢討芻議 



&.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賴擁連



一、前言 邇來,法務部向行政院提出改善監所設施十年計畫,計畫中除擴建3座監獄房舍外,新建與遷建金額保守估計上達數百億新台幣,在當前經濟發展裹足不前、政府財政捉襟見肘之際,聽聞這樣的計畫,可能是一項會讓立法院與全國百姓難以支持的擴大內需方案。然而,長期關注監所發展的筆者,則舉雙手贊成。筆者的贊同不是諂媚法務部的政策,更不是因為曾經忝為矯正人而幫監所界說話。法務部所提的是項政策,僅不過是件「遲來的正義」,更是一劑刻不容緩的強心針。本文擬從過去20年來我國刑事政策的走向與監所人犯成長的關聯性,分析歷任法務部長採行何種的作為以緩和其任內監所人犯擁擠的壓力,並從此一分析中以及美國經驗,提供短期與中期芻議。



二、議題分析 筆者觀察過去20年來,法務部所屬所有矯正機關的實際容額、核定容額與收額收容人數的趨勢圖。從這趨勢圖中,分以下幾個階段說明我國的刑事政策與這些曲線圖的關聯性。



第一階段、1990至1996年第一波擁擠潮 1990年10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安非他命為管制藥品,納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處罰後,在警察機關配合的情況下,強力取締、掃蕩吸食安非他命的人口,頓時之間,監獄開始擁擠,人滿為患。以1991年年底監所總收容人數為例,該年年底收容達32,932人,但同一時期的所有監所之核定容額僅27,184人,超額收容21.1%,之後並持續上升。1993年5月,時任行政院長連戰提出「向毒品宣戰」政策,採取對於毒品犯罪絕不妥協的態度,導致同年年底,監所的總收容人數達到52,024人,是政府遷台以來首次的監所收容達到最高峰的紀錄,同一時期的核定容額為34,318人,超收達51.6%,這也是破台灣監所有史以來的超額收容紀錄。 這樣的擁擠窘境,各監所的囚情十分不穩定,許多監所中人犯的暴行與滋事、鬥毆事件,更是此起彼落,各機關也嚴正以待,並將任何的囚情動態,通報法務部。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面對此一嚴峻的挑戰,採取了兩大重要舒緩監所擁擠現象的策略。首先,請法務部幕僚單位檢討修正刑法有關假釋門檻調降的可行性,即從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者,放寬為三分之一;其次,延續前任呂部長有文所提之「改善監所設施中程計畫」,甚至還加入其他遷建與新建計畫(例如擴建三座外役監獄) ,向行政院爭取多達30億的經費執行這些計畫,故從1994年至1997年間,計畫遷建基隆與台東監獄、士林與雲林二座看守所及台中少年觀護所,新建彰化監獄、高雄女子監獄、綠島技訓所、桃園與新竹少年觀護所,並擴建明德外役監獄及台北看守所等共十餘項工程,當時預估可增加逾15,000名之容額。因此,自1993到1996年間,監所人犯的擁擠現象趨緩,同一時間監所的核定容額也逐漸增加,雖然仍呈現擁擠現象,但超額人數也呈現緩和下降的趨勢。



第二階段、1996至2004年穩定控制期 馬前部長卸任後,繼位的廖前部長正豪,其刑事政策的風格與看法和馬前部長迥異,相較於馬前部長的開明作風,廖前部長則認為保守的刑事政策較符合我國民情。因此,其上任後隨即要求幕僚單位再度研擬修法,將假釋的門檻,從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調回二分之一,甚至對於累再犯的假釋門檻提高到三分之二(即1994年,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者,得報請假釋;1997年,初犯方面,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無期徒刑逾十五年始得報請假釋;累犯方面,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二,無期徒刑逾二十年,始得報請假釋);此外,不次向矯正機關宣達「從實審查」假釋的理念。考其背景是因為1994年假釋門檻調降後,這些假釋人犯由於教化成效不彰,出獄後再犯案件層出不窮,導致新入監受刑人累再犯的比例逐年升高,以1996年為例,累再犯佔新入監受刑人之51.5%。更糟的是,1996與1997年發生台灣治安史上震驚社會的三大刑案: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與白曉燕撕票案,其中涉嫌白案的三位殺人犯,更是假釋門檻降到三分之一政策下的受惠者。面對社會上民眾望治心切,「治亂世、用重典」的呼聲甚囂塵上,當法務部再提出緊縮假釋政策後,立法院的朝野委員紛紛支持,遂於1997年三讀通過上述緊縮的假釋條文。同時,廖前部長於部內並組成「兩極化刑事政策研究小組」,考察日本與美國的兩極化與重刑化刑事政策,此即為後來法務部於2002年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寬嚴並濟」刑事政策下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然而,同一時期,由於上述的監所改善設施計劃陸陸續續完工,增加許多容額,因此,雖然自1997年後,我國刑事政策愈來愈趨嚴,監所犯罪人口也愈來愈多,但監所的核定容額也穩定成長,例如從1993到2000年監所的核定容額增加16,992位(增加50%)。即使在2000年到2004年間,監所的超額收容之情形都控制在10%左右,甚至在2002年擁擠率僅達6.6%,創過去20年次低,監所囚情也相對穩定。因此,1996年到2004年8年期間,雖然我國的刑事政策已經趨嚴,但監所人口仍呈現出穩定控制的局面。



第三階段、2005至2007年第二波擁擠潮 法務部2002年所提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修正草案」,被學者林山田批評為「從寬容走向嚴格之刑事政策」,並非法務部所言「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的產物。因為,此一部分修正草案內容,落實一罪一罰的理念,犯罪人的法定執行刑期延長;採行美國三振出局法案之精神,規定建立重罪三犯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療無效果者不得假釋;再度提高無期徒刑者之假釋門檻須達25年始得陳報假釋。凡此等等,均可預期,將會使監所人口再度攀上高峰。因此,當時將此部刑法送立法院審議時,矯正部門即評估此一可預見之窘境,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遂向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分析此一政策恐對矯正機關之衝擊與影響。游錫堃院長以法務部所推估之收容人數不精確以及再度改善監所設施之政策,除會招致國際笑話、認為台灣是個名符其實的監獄島國外,更與時任執政黨的創黨精神「邁向世界大同境界」不符。因此,失去了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之契機。 果不其然,當立法院於2005年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修正案後,監所人口又開始逐漸攀升,於2006年七月正式實施後,在同年的年底,達到我國遷台第二次擁擠的高峰波段,超額收容率達18.6%,已超過10%的警戒範圍。雖然相較於1991到1995年間的監所擁擠率都維持在20%以上,此次的18.6%似乎不是很嚴重,但值得關注的是從1994年法務部陸陸續續執行各種改善監所設施計畫後到2000年政黨輪替時,所有矯正機關的核定容額成長近17,000位容額,成長比率達50%;然而從2000到2006年間,由於政黨意識形態之故,監所的核定容額僅成長2,001位容額,成長幅度僅4%左右,同一時期的監所收容人口已成長12%。此波的擁擠,仍受到當時法務部的重視,但由於假釋門檻才剛修正通過,再度降低門檻恐與法務部的政策矛盾,於是2007年時任的法務部長施茂林遂向總統建議採取減刑策略,將監獄當中的符合條件的輕刑罪犯釋放約9,000餘名,以舒緩監獄擁擠的現象,因此導致2007年年底的監所收容人數的擁擠率僅1.2%,創20年來最低。 第四階段、2008年迄今第三波擁擠潮 然而,2007年的減刑政策,政府並沒有其他相關且完整的配套措施,例如編列預算執行改善監所設施。這些出獄後的輕刑犯,以毒品、竊盜與詐欺犯最多,特別是毒品犯,許多國內外研究已指出,他們的累再犯比例是非常高。根據法務部的統計,這些減刑犯三年內回籠率近70%,而從2008年以後迄今,監所的超額收容比率,依舊維持在15%至20%,甚至2011年下半年,均維持在超額收容20%的局面。面對我國持續執行重刑化刑事政策的情況下,再加上陸陸續續加重其他犯罪行為(例如酒醉駕車者刑度提案加重到十年以上) 、累再犯所佔比例與人數持續增加、景氣不佳許多生活困頓之人民想吃牢飯(例如邇來有人犯故意毀損ATM以及搶銀行,目的就是謀職不易,在外無法生活進而想吃免費牢飯)以及不願意繳納罰金者愈來愈多等因素。可以預期的是,監所收容人數將會愈來愈多,因此,重蹈我國第一次擁擠潮的窘境,殷鑑不遠。



三、過去政策作為之分析 比較1994年第一波的監所擁擠與2007年第二波的監所擁擠時任法務部長的具體策略與作為。首先,在1994年我國第一次監所擁擠潮時,時任馬部長英九採取兩手策略,一方面修正假釋門檻,由二分之一降到三分之一,讓符合條件的受刑人假釋離開監獄,迅速且有效地緩和監獄的擁擠現象,雖然許多假釋犯最後也都回籠了,但另一方面,他任內積極推動各項的改善監所設施計畫,讓這些回籠老犯以及新犯再進到監所時,都有足夠的容額收容,監獄擁擠的現象終究獲得改善並經歷1996年到2004年穩定的控制時期;然而2007年的台灣監所再度因為重刑化刑事政策而導致的第二波擁擠現象,時任的施部長茂林僅採取減刑策略舒緩監所擁擠人口外,並無其他重大措施因應。因此,減刑措施僅帶來數個月的效益,但長遠來看,當前的監所還是呈現擁擠的現象。兩次擁擠現象都與我國趨嚴的刑事政策有關,但當第一次的擁擠,除了放人(假釋)外,還多了改善監所設施,而第二次的擁擠,除了放人(減刑) ,毫無其他策進作為。這就是呼應本文前言所提,此次法務部的改善監所計畫,是「遲來的正義」之說。



四、法務部向行政院提改善監所設施中長程計畫之分析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所提供之內部資料顯示,此次法務部向行政院爭取「改善監所十年計畫」,預計要擴、新與遷建9個矯正機關,增加10,127床位,總經費初估達144億,計畫內容包含1.擴建台北、台中女子與宜蘭等3座監獄;2.新建台北第二1座監獄;3.遷建新竹與桃園監獄、台北(土城) 、新竹與彰化看守所等5座監所。目前法務部已獲行政院同意並開始實施的是擴建台中女子監獄,刻正進行中,預計2013完工後增加482床位 ,其次為台北監獄擴建工程,預計明年動工並於2015年竣工,完工後增加1,155床位。而宜蘭監獄之擴建案則刻正審查中。 分析此一計畫,可以發現,擴建工程係在原址進行房舍的修繕,可行性頗高,因為這些擴建的監獄,都在郊區,對居民生活與環境的衝擊不大,因此,3座監獄的擴建工程應可順利通過並列為短期執行計畫。然而,對於新建與遷建部分,恐無法順利進行。查台北第二監獄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百匏湖舊址,近年來法務部的整地工程,以讓當地的居住環境品質改善許多,邇來鄰近新建許多筆高級住宅區,已有民眾對於台北第二監獄的新建,發出長期抗爭的聲音。至於其他四個監所的遷建工程,其實都是馬英九與廖正豪部長任內的舊議題了,因為上述的監所都位於市中心,阻礙都市的整體發展。但因為都是法務部的地,法務部的立場就是要與地方政府採取「以地易地」的方式遷建。近年來,各地方政府傷透腦筋,幾乎難以找到適合的土地與法務部易地,即使有,消息一曝光後,「鄰避效應」(Not in my back yard, NIMBY)迅速發酵,附近居民馬上抗爭,遂使上述監所的遷建工程,一拖再拖,迄今仍無法實現,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台北(土城)看守所的遷建工程,經歷過數屆縣市長,迄今仍無定案。因此,法務部雖然規畫144億的十年監所設施改善計畫,但實際上的這5個監所的遷建工程就高達近110億(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此一部分恐難以獲得行政院與立法院支持 。 然而綜觀法務部的計畫,精算後所增加的床位為10,127床,以當前的核定容額加上此一數據後,監所核定容額將可提升到64,720位,與目前的實際收容人數差不多。換言之,增加1萬個床位應該是法務部此次提行政院改善監所設施十年計畫的重點。但筆者仍有兩點疑慮。首先,如同前述分析,新建與遷建工程難度頗高,可能法務部應該要有其他腹案或替代方案,筆者認為,回歸擴建案較為可行。例如北部地區因土地難覓,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境內的新店戒治所,是座廢棄軍營,面積廣大,其實撥個10億進行擴建工程,應可抒解台北監獄擁擠的燃眉之急。另外,據了解,國防部尚有部分閒置營區,特別是在桃園縣郊區處,法務部應可透過行政院之協助,積極與其接洽,進行閒置營區的移撥,相信現址擴建與營區移撥後的改建工程,絕對比從無到有的新建與遷建工程,更具可行性與節省公帑;其次,法務部要確認當前的刑事政策不得有太大的變化,否則10年後,上述中長期計畫完竣,現今人犯的擁擠程度不但未減,反而又來另一波擁擠潮,屆時恐又得花大錢持續蓋監所,如此將無法杜絕社會大眾悠悠之口,法務部也難辭其咎。



五、配套政策芻議 吾人均知建監所不是緩和人犯擁擠的唯一對策或萬靈丹,其實尚有其他策略。過去這幾年,我國也都有立法,諸如緩起訴的建立、擴大運用緩刑、罰金、以及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適用等。再者,我們也仿效歐美,針對性侵害犯罪人,修法引進了電子監控以監視其在外行蹤,甚至近年也提議要擴大電子監控之適應對象及於竊盜犯,並引進在家監禁策略。另外,也有學者主張,各地矯正部門應主動提供監所容額給法官,在其判決是否發監執行時,考慮一下監所的收容人數。雖然有上述的修法與建議,但失望的是,成效實在不彰,例如監所界流傳,不少拘役可以易科罰金的受刑人,寧願服刑也不願意付罰金,因為服刑一天賺的錢比在外面打零工還多,故法務部各地檢署執行罰金刑的案件,從1991年的29,643件降到2011年的21,867件。此外,研究也發現檢察署與法院的觀念,迄今仍然迷思監所對於人犯的嚇阻效能,例如,拘役(也在監獄執行)從1991年的26,158件成長到2011年的35,483件。換言之,檢察署與法院雖有將人犯留置於社區權限,但還是大量的判決與裁定人犯進入監所之中。因此,法務部實在應該落實2002年所提的「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而非「從寬容到嚴格的刑事政策」,鼓勵檢察官提高比例實施緩起訴與實施社會勞動,並與司法院取得共識,再度修法擴大實施電子監控的適用對象以及引進適切的社區處遇制度,利用社區的監控力量監督短期自由刑人犯,而非全部都判處入監服刑,以儆效尤。 除此之外,法務部應該重新檢視重刑化刑事政策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因為根據犯罪學的研究發現,許多犯罪人年過45歲後,再犯的危險程度下降許多,對於這種危害程度低的年齡層犯罪人,將其圈禁於監獄內頤養終身,實在有失刑罰罪刑均衡原則。反觀率先實施重刑化政策的美國,從1985年到2004年約20年間,在監受刑人的人口呈現三倍成長,原因與美國歷任總統厲行相關的重刑化政策(punitive policies) 有關,例如嚴格的反毒政策(war on drugs)、向犯罪宣戰政策(war on crime)、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laws以及反恐政策(war on terror)等,導致監禁人口大量湧現,監獄數目也大量增加,例如佛羅里達州,監獄的數目從1985年的58所增加到2005年的128所。此外,全州消耗在矯正機構的預算增加幅度也驚人,從1985年的3.4億美金成長到2005年的近20億美金,增幅為470%。再者,從1997年到2003年,美國各級政府花在監所的經費增加了超過1000%,相較於教育的505%,醫療保健的572%,還債利息的577%以及社會福利的766%,多出許多。 殷鑑不遠,試問,這豈是我國仍應持續進行的刑事政策?



六、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於當前因為重刑化刑事政策所帶來的監所人犯擁擠現象,應該採取擴建房舍的方式增加收容額度,特別是在北部地區的監所,應該進行原址擴建房舍計畫,另外,相較於新建與遷建工程的難度,協調國防部移撥北部地區的閒置營區,進而改建修繕,反而更具可行性與節省公帑。相較於外界可能的批評聲浪,筆者認為這項措施對監所部門而言是件「遲來的正義」。然而,這是監所改善設施計畫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急就章,導致監所擁擠的主因卻沒有改善。因此,長遠來看,法務部應該組成刑事政策研修小組,或是再度召開全國司法會議檢討我國當前的重刑化刑事政策是否有修正的空間。當率先實施重刑化刑事政策的母國,美國,在過去二十年間遭受到此一政策的毒害,於2007與2008年經濟衰退之際,且重新檢視並調整此一重刑政策,據悉以社區為導向的修復式司法(community-oriented restorative justice)也如火如荼的在實施重刑的州散布開來(例如加州與德州) ,這一股刑事政策的發展方向,亦值得我國掌握與關注。



本文已登載於國家政策基金會,國政分析,憲政(析)101-022號,11月27日。



相關網站: http://www.npf.org.tw/post/3/11683


回 應:法務人 日期:2013-03-08 15:50:11 6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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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全體人犯」而非僅「扁」合宜的醫療環境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助理教授賴擁連



二月23日,中國時報登載「監院:應給扁合宜醫療環境」一文,內容論及監察院對於前總統陳水扁醫療調查報告案中,直指法務部有怠失,並呼籲當局應給予陳前總統「合宜的醫療環境」。三月3日,中國時報登載「未事先告知,黃煌雄公布扁影片,監委開罵」。這兩則都是監察院針對阿扁總統在榮總戒護外醫的新聞,但卻呈現出前後矛盾的窘境,代表著監委中對於陳前總統的戒護外醫的看法,似乎存有歧見。但究其內容後發現,此調查案的始作俑者監察委員黃煌雄,在此一調查報告的提案,隱瞞了些事實,而且其調查報告,歷經四次才經過監察委員會議通過,足見內容爭議之大。根據最近的報載,黃監委的調查報告,有紀律問題,部份監委稱「大家都根本沒有看過(阿扁)的影片,變成有人替他背書」,甚至有監委表示要建請監察院長將此份報告送請紀律委員會調查。 筆者對於黃監委針對陳前總統戒護外醫到榮總的調查報告,出現這樣戲劇化的發展,深表遺憾,畢竟以一個「御史大夫」之尊所進行的調查報告,內容不僅有爭議,還受到同僚的質疑與攻訐,甚至找一位台大醫生開記者會,還公布不正確的錄影帶混淆國人視聽,令人有一種「為虎作倀」之感。筆者對於新聞報導中有關黃監委之調查報告內容,不但不敢苟同,甚有以下三點說明以對。 首先,黃監委說應該給予陳前總統「合宜的醫療環境」,由於報載內容無法看出是否提及整體監獄人犯的醫療環境都需改善,但若從標題觀之,應侷限於陳前總統的醫療問題。然筆者認為,監察委員應該利用陳前總統的醫療調查報告案,進行全部監所醫療環境的調查。陳前總統需要合宜的醫療環境,其餘六萬餘名人犯難道不需要合宜的醫療環境嗎?考有監所以來,人犯的醫療問題就此存在,也沒有真正解決過。監所各界盼到有此一聲望的名人入監服刑,都希望能夠徹底改善監所人犯的醫療權利與環境。內容中論及「陳前總統走路不穩,說話結巴,右手抖不停,被醫生診斷是「腦病變」造成」。據了解,監所中充斥這樣的人犯,不下千位,然而這些人犯礙於戒護人力嚴重不足,根本無法像陳前總統一樣,還可以由台北監獄調派戒護人員充當其「隨扈」,戒護其在台北榮總接受「完善的醫治」。這樣的禮遇,卡人民的民脂民膏,還不夠「合宜」嗎?對於其他類似病症的人犯而言,根本就是奢望。因此,斧底抽薪的辦法,就是徹底改善監所的醫療設施與環境,這樣不僅是陳前總統,所有的在監人犯都可以享有合宜的醫療環境,即使未來可能入獄的卸任總統,也都會享有合宜的醫療環境。筆者認為,黃監委未能針對整體監所醫療環境進行調查,反而疾聲「呼籲兩黨放下政治仇恨,給阿扁好的醫療環境」,實有失人民之期待。 其次,黃監委直指「法務部有怠失」,筆者也歉難苟同。筆者曾忝為矯正人員多年。矯正人員都知道,今日監所「醫療系統的不健全」,中央主管單位衛生署難辭其咎。衛生署對於監所人犯醫療人權的態度,從過去的漠視到近年來的不敢忽視,雖態度已有大幅轉變,但實際上,對於醫療系統進入監所最後一哩的協助,例如成立醫療專監,根本難以指揮與協調所屬署立醫院進入監所全力支援與協助,試問,如果今日有署立醫院級的醫療專監(例如日本八王子刑務所或美國德州Estlle 醫療監獄),監所還需要派遣人力戒護人犯到監獄外面接受診治嗎?例如以陳前總統的案例,台北監獄就不用浪費納稅人的公帑額外派遣戒護人力,24小時且輪班方式在北榮戒護外醫。黃監委捨棄職權不查察衛生署是否失職於協助矯正機關建構醫療專監之大事,還責備法務部於此一事件上有所怠失之小事,這種調查事務孰重孰輕之判斷能力,令人質疑其政治嗅覺的靈敏度,留給社會大眾公審。 最後,有關陳前總統是否適用監獄行刑法第58條有關「保外醫治」的認定,提案的監委無奈的說「叫我認定太沉重」,但直指調查報告「就有這個意思」。這實在是明顯地暗示其在「越俎代庖」,後來黃監委也承認,之所以其調查報告歷經四次才通過,就是因為其他監委認為「監察院不得介入司法行政」,硬要其拿掉「保外醫治」的用詞後,始通過其調查案。查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考其適用之前提,必須要受刑人現罹患疾病在監獄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以陳前總統為例,目前台北監獄的醫療設施與環境,確實無法符合此一規定。然而,符合此一規定者,其適用的替代醫治方式雖有三種,但也不是讓人犯按照己意擇一適用,必須按照病情的嚴重與急迫程度(亦即遵循比例原則),施予適切之適用。 換言之,當移送病監、移送醫院(戒護外醫)均無法達成其醫治效果時,始得申請保外醫治。以目前陳前總統之狀況,其當前的病症雖已呈現「走路不穩、說話結巴,右手抖個不停,被醫師診斷為腦病變所造成」,但以目前「戒護外醫」的方式,即能符合其醫療需求的情況下,何需申請「保外醫治」?更重要的是,此一裁量權為監督機關法務部之權限,而非監察院之權限。一位針對個案進行調查的監委直指陳前總統的案例「就有(保外醫治)的意思」,嚴重違反馬總統一貫申張「不介入個別案例」的立場,更是逾越監察權與行政權的分際,實屬不當。個人認為,黃監委應該針對法務部是否對於陳前總統准予「戒護外醫」的替代醫療措施,調查是否有濫權、流於縱放之嫌?畢竟在監所中患有這種病痛的人犯,比比皆是,陳前總統可以獲得其醫療人權?請問其他人犯的醫療權利何在?再者,戒護外醫期間,陳前總統的刑期是照算的,但若是保外醫治,其刑期則中止計算。這種「得了便宜」還反過來批評法務部不予以保外醫治之不是,實在不厚道。 邇來,外界部分異議人士一直在批評法務及監獄當局對於陳前總統之收容處遇,極為不人道,讓法務部與監獄當局已動輒得咎,難以依據其專業性與自主性處理陳前總統之處遇。事實上,相較於其他人犯,監所對於陳前總統之禮遇,已經逾越監獄行刑等相關規定(例如1.38坪的雙人舍房),甚至可以說,已經逾越「依法行政」。相較於韓國過去對於卸任總統在監的處遇措施,據了解,我國監獄的作為,已十分尊崇與禮遇,還受到「監委」、「立委」與支持團體的批評與謾罵,嚴重打擊矯正人員士氣。如果真要陳前總統在監處遇更加優渥,懇請立法諸公們在監獄行刑法中訂定「卸任總統禮遇專章」,讓矯正人員可以依循以對。否則,在此之前,筆者慎重呼籲「請還給法務部專業的裁量空間、請還給陳前總統安靜的服刑環境、請給予全體人犯合宜的醫療環境」。 (本文已刊登於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憲政(評)102-016號),相關網址:http://www.npf.org.tw


回 應:哲偉 日期:2013-03-09 15:18:37 7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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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考於7月5日起舉行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30307 14:05:07)考試院院會今(7)日通過,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定於7月5日(星期五)至7月9日(星期二)舉行。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考試合計暫定需用名額3,542名
(其中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設一般行政等87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269名;普通考試設一般行政等55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273名)。
至考試地點,除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集中辦理外,
其餘類科均分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2考區同時舉行。
黃秘書長並指出,本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等,均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訊息來源:考試院
回 應:科僅 日期:2013-03-09 15:27:15 7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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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新高 錄取2800人
2013年03月06日 

 地方特考放榜,中央社 
【唐鎮宇╱台北報導】一○一年地方特考昨放榜,今年共十二萬九百九十六人報考,七萬七千八百二十一人全程到考,錄取二千八百四十五人,錄取率百分之三.六六,名額是五年來最多。考選部說,由於五都升格缺額後需花三年時間補齊,加上近年公務員退休人數較多,今年地方特考名額可望再維持高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方特考每年十二月舉行,職缺以地方政府為主,其中三等地特薪水約四萬三千元,四等約三萬五千元,五等約二萬九千元,離島、偏遠地區還有一千到九千元的加給;不過,地方特考須綁約六年(前三年不得調動,後三年僅能在同一分發區域調動)。今年錄取考生平均年齡二十九點五八歲,有八位博士錄取。 
回 應:坤輝 日期:2013-03-09 20:31:25 72F
1.司法特考四等《法警》考試:
高中、高職畢業,年齡限制:18歲以上40歲以下,考試科目:
2.甲.共共同科目:測驗題」:(1).國文(閱讀測驗20%+公文20%+作文 
                              60%)。
                          (2).其他(憲30%與法學緒論30%英文40%)。
乙.專業科目(申論題):(1).刑事訴訟法要(2).刑法概要。(3).行政法概 
                     要。(4).法院組織法。
3.司法特考四等《監管員》考試:
高中、高職畢業,年齡限制:18歲以上40歲以下。考試科目
甲.共同科目(測驗題):(1).國文(閱讀測驗20%+公文20%+作文60%)。
                     (2)其他(憲法30%與法
 學緒論30%英文40%)。
乙.專業科目(申論題):(1).監學概要。(2).監獄行刑法概要。(3).刑法概 
                     要。(4).犯罪學概要。

4. 想當警察不外乎三種管道,
第一:考入警專或警大,受過兩年到四年的專業訓練後,
      再通過警察特考獲得警察任用資格;
第二:18~37歲專科以上畢業,可直接報考警察特考,
      通過後受一年左右訓練亦可獲得警察任用資格;
第三:18~28歲高中以上畢業可報考基層警察特考,
      通過後同樣必須受一年左右的訓練,進而獲取警察任用資格。 
回 應:魏寬成 日期:2013-03-12 16:00:03 73F
感謝吳正坤教授、甫考上監獄官之晚輩、淺見、司研所周專員石棋、若凡等先進的高見及鼓勵。
關於本文所提的問題,矯正署於102年1月29日召開「研商『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會議」。已將此納入是次會議討論,增訂於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以解決此規範漏洞,供吾人於職權行使之依據,實要感謝矯正署長官傾聽基層之意見。

另外,關於目前假釋駁回之救濟,實務上發生行政院訴願決定程序仍在進行當中,受刑人逕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亦予以受理。法院之受理明顯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違反訴願前置主義)。也許這只是個案,合理的推測應該是法院依據憲法第16條,基於訴權之保障,不希望在程序上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不過在毫無設限的門檻之下受理案件,雖然可以達成法院親近性的目標,惟實際上恐造成法院的癱瘓,使得真正需要使用法院的人民,卻無法親近法院。這樣的難題當然是逸脫本文的目的,這樣的難題也是訴訟法上千古的難題。顯然吾人須關心的是,留意行政法院的裁判,了解通說及實務見解,以供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之參考。
回 應:醫療人權 日期:2013-03-13 08:46:07 74F


轉錄供參:法務部矯正署新聞稿發稿日期:102 年3 月8 日



臺北監獄重視陳水扁先生醫療人權,目前其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戒護住院,在監處遇遠優於一般受刑人 陳水扁先生自99年12月2日入監執行,臺北監獄考量其為卸任國家元首與最大反對黨前任主席,及其人身安全等相關因素,依其意願在舍房內做簡易作業,並未禁止其在監從事作業。又為增加其活動空間,臺北監獄於其原居住舍房以外之另一間舍房,設置書桌及座椅,便利其每日(包含例假日)前往使用,其可自由安排寫作、閱讀、準備庭訊資料或輕便作業。此外,為讓陳水扁先生有充足運動,強健身心,臺北監獄特別於非例假日均安排其至戶外運動一小時,遇雨天時則改至室內運動。因此,陳水扁先生使用空間為2.76坪,運動時間為一小時,並無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情事。有關媒體報導引述前副總統呂秀蓮所稱「陳水扁先生居住空間不到0.5坪」「運動時間不足一小時」等情,顯與事實不符,為免外界不察或受誤導,矯正署鄭重予以澄清。陳水扁先生目前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戒護住院,依該院102年2月23日所發布之聲明稿,載明「陳前總統目前狀況穩定,持續接受治療中」(請詳附件)。因此,臺北監獄認為陳水扁先生目前經由戒護住院,已能得到完整之醫療照顧。有關前副總統呂秀蓮發起「一人一信救阿扁」活動,罔顧事實對外指稱「健康情況越來越差」,顯與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小組的專業判斷相悖,意圖利用外界不當力量達到「保外醫治」目的,惟此舉顯然違反監獄行刑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與精神。至於陳水扁先生後續執行問題,臺北監獄尊重臺北榮民總醫院對陳水扁先生所排定之治療及後續診斷,嗣後再參酌醫療專業診斷作合於法律規定之後續執行及診療處遇。另矯正署為改善臺北監獄長期超額收容情形及配合未來刑事政策之需要,目前除運用機動調整移監策略外,更積極推動該監擴建房舍計劃,本諸『整體規劃、分期興建』策略,業規劃建構包含「一般收容區」、「北部醫療專區」、「老年療養區」及「超高度安全管理監區」等多功能使用之監獄,並奉行政院於102年6月核定辦理第一階段舍房改(擴)建計畫,完工後可增加收容額1155名,將可適度紓解北部矯正機關收容擁擠現象。


回 應:諮詢會 日期:2013-03-13 08:49:37 75F


轉錄供參:法務部新聞稿發稿日期:102 年3 月1 日發稿單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



人權發展史上重要里程碑 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發表我國初次人權報告結論性意見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我國初次報告,於102年2月25日至27日(星期一至星期三)3日於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舉辦「中華民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與我國政府機關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亦與非政府組織見面,傾聽公民社會的聲音。10位國際人權專家並於3月1日(五)於法務部5樓大禮堂發表「結論性意見」,為我國人權現況提出建言。馬英九總統於102年2月24日(日)出席「中華民國初次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審查委員歡迎介紹會致詞時表示,人權保障已成為世界潮流,並肯定此次國際審查會議係我國人權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強調儘管我國無法透過聯合國體系審查我國初次人權報告,但政府仍邀集國際專家來臺,按照相同程序審查報告,代表我國有心貫徹自由、民主、人權及法治等理念,吳敦義副總統身兼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召集人,亦致詞表示重申我政府重視人權係既定政策之立場,為國際審查會議揭開序幕。本次國際審查會議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分別組成公政公約初次報告審查委員會及經社文公約初次報告審查委員會,由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教授諾瓦克(Manfred Nowak)及德國曼海姆大學教授瑞德爾(Eibe Riedel)分別擔任公政公約審查委員會及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會之主席,於102年2月25日(一)至27日(三)共3日於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依循聯合國模式,逐條審視我國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初次報告之內容,並就公民社會關注之議題,與政府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交換意見。公政公約審查委員會主席諾瓦克教授表示,肯定我國重視本次國際審查會議、政府機關認真回應審查委員之提問,以及民間團體的活力,代表我國民主自由氣氛之蓬勃發展。 10位國際人權專家提出之結論性意見共計82點,除肯定我國政府與人民展現強烈決心,致力監督政府遵循相關人權義務,政府所提出之報告內容極具價值,內容詳盡且遵循國際前例,相當有建設性外,專家亦建議成立保障及促進人權的國家委員會、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於國內之施行、人權教育與訓練、企業責任、性別平等及原住民權利等議題。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諾瓦克(Manfred Nowak)教授、京都大學人權研究所所長安藤仁介(Nisuke Ando)、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孔傑榮(Jerome A. Cohen)、聯合國發展計劃性別平等任務編組委員戴瑞恩(Shanthi Dairiam)以及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律師公會會長亞罕吉兒(Asma Jahangir)組成之公政公約審查委員會,就生命權、禁止酷刑、司法、遷徙自由、隱私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婚姻及家庭權利等議題提出相關建議。德國曼海姆大學教授瑞德爾(Eibe Riedel)、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及人權與全球正義中心共同主任奧斯頓(Philip G. Alston)、荷蘭馬斯垂克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榮譽教授范波文(Theodoor Cornelis van Boven)、聯合國人權與國際團結獨立專家丹旦(Virginia Bonoan-Dandan)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申蕙秀(Heisoo Shin)組成之經社文公約報告審查委員會,亦就我國工作權、移工與其勞動狀況、性別平等、最低工資、工會系統、住房權、衛生權與教育權等議題提出相關建議。針對10位國際人權專家所提結論性意見所列出的人權缺失及待改進事項,我國亦將建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並預計規劃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對政府機關進行監督管考,進行後續追蹤程序,提交後續追蹤報告及定期報告,以達尊重、保護及落實人權的目標。


回 應:豐賜 日期:2013-03-16 16:02:27 76F
轉載供參---

導遊領隊考試登場 9萬人報考
 中央社 – 2013年3月16日 上午10:14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6日電)專技普考導遊、領隊考試今明2天分別在全國12個考區登場,今年共9萬7665人報考,較去年大減2萬人。
導遊領隊證照考試,去年有11萬8871人報名,創下歷史新高。不過,今年報名人數大減2萬人,考選部長董保城說,報名人數減少,可能與觀光市場人力需求飽和有關。
另外,也有考選部官員分析,先前考選部有意將導遊報考學歷從高中提升到大專以上,有意投身此行的人急著趕在政策改變前,趕搭末班車報考,也導致去年報考人數創新高。大專學歷以上才能報考的政策遭外界反對,目前仍維持在高中職以上學歷即可報名。
導遊、領隊考試各自分為外語、華語兩大類。今年的導遊考試16日登場,17日則是領隊考試,在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及馬祖12考區舉行。通過外語導遊第1試的考生,5月間才能參加第2試口試。
外語導遊分為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及馬來語等13種,由考生任選1種應試。
其中,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及馬來語這5種外語導遊人員考試,是今年首度增列的考試,報名人數少,分別僅43人、23人、31人、45人、10人報考。
考選部官員說,希望這些稀少性語言,能夠多一點人報考,以助台灣培養國際化、多面向人才。1020316
http://tw.news.yahoo.com/導遊領隊考試登場-9萬人報考-021416167.html
回 應:志平 日期:2013-03-16 16:11:36 77F


轉載供參---- 可怕的學歷通膨 作者: 林佳誼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3月10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林佳誼】 ■不只台灣大學生畢業後只能領22k,美國如今也出現「學歷通膨」現象,許多背負沉重學貸取得大學學歷的年輕人,只能找到高中畢業就可以做的低階工作。 近年英文有句流行語:「30 is the new 20」,意思是說30歲的人也可以做20歲人所做的事情,保持年輕活力。但如今在美國學歷通膨威脅下,大學學歷卻逐漸貶值只剩高中價值,甚至年近30歲還只能從事過去20歲人所做的初階工作。 「美國大學學費與績效中心」(Center for College Affordability and Productivity)今年最新公布報告指出,2010年畢業的美國大學生,有48%、即超過200萬人都屈就於低階職位,薪資低,工作技術門檻也不高,工作時壓根無法應用他們在大學時所學習到的知識。 倉儲、櫃檯 都用大學生 例如根據紐約時報報導,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有間規模45人的律師事務所「布許、史利帕寇夫與舒爾事務所」(Busch, Slipakoff & Schuh),無論是櫃檯、行政助理,或甚至是時薪只有10美元的辦公室收發,這間事務所只用大學畢業以上的人才,不問職務內容究竟是否需要大學教育訓練。 以事務所櫃檯人員帕克(Megan Parker)來說,她2011年從亞特蘭大藝術學院取得時裝與零售管理學位,如今在這裡則從事與所學無關的工作,以換取3.7萬美元年薪。 身上還背有超過10萬美元學貸的帕克,回憶起剛畢業時一邊在多家服裝店打工,一邊寄出大量履歷應徵辦公室職位的日子,她說:「我可能永遠也還不完這筆錢,但我現在真的沒在考慮那一點」,「你知道,這裡真的是一個很好的工作場所了。」 大學學歷成本愈來愈高,價值卻愈來愈低的現象,近年在美國就業市場日益普遍,經濟學家把這種情形稱為「學歷通膨」(degree inflation)。 無論是什麼產業或什麼地區,許多過去不需要大學文憑的職位,例如櫃檯人員、倉儲管理或辦公室助理等,現在都明言非大學畢業以上不用。 就業困難 導致大材小用 學歷通膨是連鎖效應,會向上與向下延伸,例如過去只要求大學畢業的工作,現在也可能非碩士生不用。而在這條食物鏈中,最慘的自然就是位於底部的高中文憑。目前美國只有高中學歷者的失業率是8.1%,是大學學歷失業率3.7%的2倍以上。 至於為何企業總愛聘請高學歷者大材小用呢?答案很簡單:現在上大學的人愈來愈多,但美國經濟連年疲軟,失業率居高不下,導致整個就業市場嚴重傾向雇主。 為亞特蘭大眾多企業招募行政管理人才的Cardinal Recruiting Group招募主管曼澤戈(Suzanne Manzagol)指出:「當你每份徵才廣告都能收到800封履歷時,總得用某些方式來做淘汰。」 「布許」事務所經營合夥人史利帕寇夫(Adam Slipakoff)則解釋:「大學畢業生比較有心追求事業」,「會念大學代表他們認真看待自己的未來,不是只想找份收入。」 但CCAP報告作者之一、俄亥俄州大學教授維達(Richard Vedder)指出,大學畢業生大材小用,使得很多人開始質疑美國是否對高等教育投入太多成本,甚至懷疑社會是否有能力補貼資源給這些接受高等教育、最後卻學無所用的學生身上。 http://tw.news.yahoo.com/可怕的學歷通膨-213000596.html


回 應:老教誨師 日期:2013-04-06 20:27:09 78F
誠然;提早進分雖不等於增給成績分數,卻有實質提早進級與獎勵的效果,其反作用是---造成受刑人刑期尚未過半,但累進處遇分數已晉升二級;易言之,已拿到足夠的客觀條件,卻苦於刑期迄未過半之現象,無法達到假釋之門檻;可說是受刑人--過著另類的"看海日子",有檢討改善之空間!
回 應:不平 日期:2013-04-08 15:00:06 79F


轉供參考---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大開眼界?



2013-04-08 《黑白集》總統受刑人禮遇條例? 【2013-04-06/聯合報/A2版/焦點】



為了陳水扁的處遇問題,有台聯立委提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明定「經判決有罪確定」之卸任總統、副總統「應受特殊待遇處理」。 總統在任時,備受禮遇,包括享有刑事豁免權;卸任後亦備受禮遇,納稅人每年都要「供養」數百萬元。好了,現在連總統犯了罪,經審判成了受刑人,卻不知勸他認罪悔過,竟還要為他制定特殊的「禮遇辦法」,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為受刑人陳水扁爭取「立法禮遇」,即可反證現在陳水扁所受的處遇,皆是合乎「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同刑」的法理原則。如今主張為「卸任總統受刑人」爭取特殊優遇,這非但會破壞「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同刑」的法律正義,更難道不怕會有「鼓勵」甚至「獎勵」總統犯罪之虞? 陳水扁犯罪受刑,正可昭繼任總統者之炯戒;如今倘因陳水扁而開了「總統受刑人優遇」之惡例,難道不怕使繼任總統者因不畏刑罰而輕蹈法網? 其實,陳水扁已受盡優遇,哪一個受刑人能每日接見國內外貴賓川流不息「如現任總統狀」?哪一個受刑人能倍加囚室面積,置桌添椅?哪一個受刑人能自組「民間醫療團」又住在北榮高級套房?如今且有人主張要將陳水扁移往「距家近便的精神病院」,更不知究竟是陳水扁就醫重要?還是方便陳致中、陳幸妤探望重要? 不要汙辱了《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若要為受刑人陳水扁量身裁製,何妨台聯就逕自主張另外制頒《卸任總統受刑人特殊禮遇條例》之特別法,並請其精神領袖李登輝背書。


回 應:學生 日期:2013-04-09 12:28:35 8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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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 人力吃緊 警消特考仍低錄取

 作者: 陳文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4月9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文信╱台北報導】
警消人力吃緊,超時排班屢見不顯。但近年吸引上萬考生、錄取率極低的警察特考卻連兩年不足額錄取,缺額達上百人。警政署昨天表示,將再與考選部研商,希望提高通過筆試人數達需用名額的一五○%。
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未來除了考慮增加警察特考錄取名額,也會進行通盤檢討,先將警消人數補足至預算員額的需求人數,考試院考選部官員也表示正面態度。
「全國消防員工權益促進會」上周上街抗議消防人員人力短缺,導致勤務繁重,影響身體健康與執勤狀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邀李鴻源及警政署長王卓鈞、消防署長葉吉堂等官員就「全國警察及消防人力配置及勤休制度之檢討與改善」進行專案報告。
報告指出,至今年二月,我國警察機關現有員額六萬七六三八人,消防機關編制人員一萬三三三○人,距「預算缺額」編制仍有一段差距,警察缺六三二二人,消防人員缺一一二六人。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在質詢時指出,我國警察特考分筆試、體能測驗兩階段進行篩選,但去年和前年度通過筆試者僅占總錄取人數的一三○%,因第一試錄取人數過少,最後不足額錄取,近兩年缺額達上百人;這麼多人搶破頭報考,警察人力卻仍不足,可見考選制度須改善。
王卓鈞答詢時指出,去年和前年警察特考報告人數眾多,卻仍分別缺額五十八和六十人,原本第一試需求名額比例約一三○%,經計算,應提高到一五○%較合適,這部分會再與考選部研商。

http://tw.news.yahoo.com/怪事-人力吃緊-警消特考仍低錄取-213000906.html
回 應:不可 日期:2013-04-09 19:18:03 81F


轉錄供參:



《聯合筆記》 修法救扁,萬萬不可



【2013-04-08/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羅暐智】



台聯立委為了救扁大作戰,把腦筋動到「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上。為了特定對象而因人設事的修法,等於為犯罪元首大開後門,破壞人民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信賴,也形同暗示元首:可盡情對不當利益上下其手!台灣法制引人詬病之處,在許多公務員自恃手捧鐵飯碗而怠於任事,以及恐龍法官頻頻做出離譜判決。正當輿論要求法官與公務員應有退場機制時,竟有在野立委要提案對貪瀆卸任元首提供特殊禮遇;這種替元首「護金身」的作法,簡直是大開民主倒車。基於對元首的尊敬,我國設有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規定,以保障其退休生活。但該條例訂有除外規定,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汙罪經判決確定,即取消其禮遇。原因無他,就是認定卸任元首之言行應為全民典範。陳水扁曾貴為一國之尊,對台灣民主不能說沒有貢獻,即使他嚴重撕裂了族群與台灣社會,也並不影其卸任後之元首禮遇條件。但他和家族犯下的種種貪汙罪行,使其無法接受優遇,這是法所明訂,亦是他咎由自取。為了陳水扁能否保外就醫,其支持者不斷鬧出風波,已經是笑話連篇;如今還有人要為他量身打造修法,更是難以理解。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道德最低的標準,若立法者敢為他一人而破壞法制,那今後立委諸公們立的法還會有誰相信?卸任總統的不法行為,應遵照法的既有規範執行;即使要修法,也絕無採取低標準為一個罪惡事例擅開「巧門」的道理。最佳之計,還是回歸由現任總統決定是否給予特赦;若貿然修法,必將貽笑國際。


回 應:回應 日期:2013-04-10 22:11:40 82F
撤銷假釋的問題,現在都是由檢察署函請監獄,再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撤銷假釋,但是撤銷假釋的關鍵,無論是絕對撤銷或相對撤銷,都是由地檢署觀護人在主導,其實不用再繞一圈經過監獄,徒增行政作業繁雜,我覺得應該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改由檢察署直接函報法務部核准撤銷假釋即可,這樣可以更有效率。
回 應:淺見 日期:2013-04-10 22:30:40 83F
其實監所在社會上許多人的觀點,還是很封閉的團體,加上一發生事故,媒體的放大報導,很容易就讓許多人對監所產生不利的刻板印象,即使是學界會或司法體系也是如此,儘管如此,監所和矯正同仁還是可以努力透過各種方式讓社會更多瞭解我們,累積起來也是相當可觀的正面力量。
回 應:很期待 日期:2013-04-10 22:32:43 84F
我想這是一個可以比較的基礎,希望矯正署和法務部能以此積極向上爭取,提高管理員的位階和增支專業加給。
回 應:加油 日期:2013-04-13 17:01:05 85F
提高危險加給和提高職務列等(或主任管理員)比例,可以列為矯正署施政重點目標,雖然國家財政困難,而且現在社會氛圍對公務員提高待遇並不友善,不過只要有設定目標,就可以發展策略方法,持續投注能量,為基層同仁發聲 !!! 
回 應:維法 日期:2013-04-14 16:49:21 86F

行刑累進處遇制度之設計,在藉由嚴而寬之階段性處遇,鼓勵受刑人遵守
紀律保持善行,以勵自新,其目的不外:
一、實現受刑人個別化處遇原則
二、促使受刑人遵守紀律保持善行
三、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
所以,上揭魏寬成教誨師所提出之問題,對收容人提早進(晉)分作為激勵受刑人措施的合法性,與行刑累進處遇制度之目的,是否發揮功能?值得探討。
回 應:誠鴻 日期:2013-04-14 16:54:56 87F

    累進處遇方法,依監獄行刑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另以法律定之。而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條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20條受累進處遇者本條
例之規定」可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即為依監獄行刑法第20制定,用來規範
受刑人累進處遇事項之法律。由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源自於監獄行刑法,從
法原關係上觀之,監獄行刑法係「母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為「子法」 ;而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累進處遇之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仍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可知,凡有關受刑人行刑累進處遇事項,優先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該條例未規定者,仍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辦理。在法律適用關係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優先於監獄行刑法,因此,監獄行刑法係「普通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為「特別法」。
    上揭魏寬成教誨師所提出之問題,以提早進分為手段與激勵受刑人之目的間倘非無實質關聯,則提早進分是否可通過法律優位順序之檢驗?尚有討論空間。
     
回 應:智偉 日期:2013-04-14 16:58:39 88F
一、應撤銷之規定: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
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1項)。由於案件非可歸責於受刑人延滯,亦可能一再發回更審,致使訴訟程序遲遲未能終結,則受刑人形同未定期限之處於假釋得被撤銷之狀態,對於法律安定效果,實屬不當,亦對受刑人不公,爰例外以但書規定假釋期滿逾三年未撤銷『,不得撤銷假釋,以期公允。
二、得撤銷之規定:
假釋出獄者,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之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
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2項)。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刑法第78條第2項),受刑人應回監執行殘餘刑期。
二者之要件互異,自與其殘刑累進處遇之適用,有所分別。
回 應:佩蓉 日期:2013-04-14 17:01:57 89F
有關受刑人假釋之轍回:
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出監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經假釋審查
委員會決議,得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9條第2項)。
此條例之規定,即係在假釋生效前,將假釋之陳報案予以撤回,受刑人之假釋未曾生效力之意,其與假釋之撤銷有所區別。

轍回與假釋之撤銷之區別:
一、性質上不同
假釋之撤銷,在使已生效力之假釋停止、失效;假釋之撤回,則在阻止未
生效力之假釋發生效力:
二、發生要件不同
假釋撤銷之發生要件在於假釋中因故意再犯罪確定或嚴重違反保護管束規則;而假釋撤回之發生要件則在於出監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
三、發生時間點不同
假釋撤銷之發生時間點在於出獄後假釋期滿前;而假釋撤回之發生時間點
則在於出監前,出監後即無撤回之可言。
四、效果不同
假釋撤銷後,受刑人收監執行未滿之殘餘刑期;而假釋撤回後,受刑人繼在監執行。
回 應:勝益 日期:2013-04-15 15:03:33 9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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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的問題,用複雜方式處理,是學歷;
複雜的問題,用簡單方式處理,是能力;
複雜的問題,用幽默方式處理,是魅力。    ---戴勝益
 
我喜歡搭交通運輸工具到分享會現場,因為不把這個當工作,比較像是旅行。高鐵、台鐵、捷運、公車通通都是到達目的地的最佳載體。

有次印象深刻,準備離開校園,搭到一台校車,整車都是同校學生,我的年紀顯的比較像班導師,有點礙眼。可能是因為車上太安靜,清楚聽見後方學生聊天,內容感到鼻酸。

這位同學家庭經濟狀況不好,父母希望他去工作,但他想讀書,可是目前讀的是一所不被看好的高職,他帶著氣憤與無奈的口氣說自己讀了這個爛學校有什麼用?學歷拿出去也只 是一張廢紙,還是聽父母的話先去工作好了......。

我不是老師,也沒有資格站起來批評他有什麼不對,更不想高談論闊社會現況,因為剛出社會工作的新鮮人,說學歷不重要是騙人的。尤其台灣人喜歡幫人秤重,看看別人有多少 斤量。

有人說學歷是職場的入場券,我很納悶,沒入場券就從旁邊翻牆進去不就行了,台灣還不少人翻牆成功。

高學歷是一件好事,重點是用在哪裡。最近博士賣雞排的新聞搞的沸沸揚揚,但絕不能因此否認高學歷。因為換作今天有位賣雞排,只有國小畢業的人跑去讀書,一 路讀到 博士, 肯定又有「國小畢業賣雞排也 能讀到 博士」這樣的無聊新聞,會寫出這樣新聞的人,學歷肯定沒有帶給他太多智慧。反之,學歷低是一件壞事?我不想說有多少名人証明學歷無用論,因為人生不是証明題就能決定分數高低。如果高學歷沒 有帶來高智慧與包容心,充其量不過是個拿張証書在走跳的猴子。

換個角度想,學歷是給那些辛苦追求知識的人一個交待。我們是否一定要為追求知識而得到某個組織認同?住在深山的原住民,非得讀到大學才可以活在深山嗎?討海漁夫,非得讀到研究所才懂補魚嗎?想要經商,非要讀到博士才懂經濟學?這些都值得我們深深思考。

有記者問陳金鋒怎麼打出全壘打,他說:球來就打啊!如果今天他讀到機械博士,每次都要精密計算每顆球投出來的的力學、流體力學,角度,等他計算完,早被三振出局。

許多書籍都在評論學歷與能力之間的差異性,我覺得有比這兩個更重要的,就是喜歡。活在這個時間不夠用的世代,要花更多時間去喜歡一件事,如果喜歡上,自然會去爭取學歷與能力;不喜歡,要這兩樣也沒用。

學歷重要嗎?我想是的。但還有比它更要的,就是喜歡上一件事,用一輩子的時間把它做好。屏風表演班李國修:「人,一輩子做好一件事,就功德圓滿了。」

如果自己真不知道喜歡什麼,不要緊,至少要知道不喜歡什麼。

『自己喜歡,喜歡自己』
 
回 應:學彬 日期:2013-04-18 20:17:17 9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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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試舞弊 擬5年不得再考
中央社 – 2013年4月18日 下午5:14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8日電)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出爐,未來如果應考人考試有冒名頂替等舞弊行為,5年內不得應考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的各種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今天出爐,考試院院會決議將草案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
根據剛出爐的草案規定,如果應考人考試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的結果,過去除了考試間扣考、錄取後撤銷考試及格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還可以送檢察機關辦理。
未來有類似情形的應考人,則還將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應考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的各種考試。考選部主任秘書林光基表示,相關規定是比照專技人員考試而新增的規定。
此外,現行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及初考人員,限制1年內不得轉調,將延長為3年不得轉調,未來直轄市將不再舉辦地方特考,名額併入高普初考,而地方特考部分,也將維持限制6年不得轉調。
在公務人員考試重複錄取部分,草案也規定,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沒有選擇者,將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逕行分配訓練,以縮短整體分發的行政流程。1020418
http://tw.news.yahoo.com/公職考試舞弊-擬5年不得再考-091417661
回 應:路過 日期:2013-04-22 09:40:03 92F
這篇很有見地,監獄學研究過去沒有看過類似的論述,很具有參考價值 !
回 應:路過 日期:2013-04-22 09:52:20 93F
本件強盜罪看起來應該是累犯沒錯,但實務上法官有時不見得能將其前案資料審酌地很清楚,故會出現再犯之情形,監獄遇此情形,可以函請檢察官審酌聲請法院依法處理。
回 應:專欄 日期:2013-04-24 09:41:31 9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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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治正確」,誰還有罪呢?



作者: 唐湘龍 專欄文章  「社會觀察」– 2013年4月23日 下午5:21



(我以為「反對就關」和「反對就不必關」的時代都結束了) 邱議瑩是無罪的。阿扁也是。 整個民進黨的政治道德水平,從2006年的反貪事件中坍縮。現在,所有曾或不曾批評過陳水扁的人,全數轉向改口,或收口。陳水扁在特定政治陣營裡,已經進入無罪狀態。 他平反了。他平反到什麼地步?平反到做為一個犯罪的前總統,雖然應該受到一些特別的司法處遇,但今天,陳水扁已經被輿論氛圍平反到再怎麼特別都不夠特別。即使放了他,也不夠特別。 照這個政治氛圍走下去,有一天,有罪的將是紅衫軍,以及中華民國的司法。他們在輿論和制度上集體構陷了陳水扁。到這一刻,才特別。 如果沒有人批評陳水扁,怎麼會有人批評「腳援」陳水扁的邱議瑩?這是個理解什麼叫做「政治正確(political correctness)」的絕佳範例。他們在「政治正確」的意義下無罪。還點亮了頭上的光圈。 我們竟然需要花如此多時間去聽一堆人硬拗、鬼扯陳水扁何等委屈,邱議瑩何等值得肯定。竟然還包括蘇貞昌。這個社會病得真不輕。 不好談嗎?像灰塵一樣,吹口氣散了就算了,是嗎?那還是我來好了。我的立場和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以及美國的司法部一模一樣:陳水扁貪污。可恥。漠視陳水扁貪污,只想找盡一切理由讓陳水扁破獄而出的,更可恥。如果陳水扁不叫貪污,如果邱議瑩叫做問政,那麼,我,以及你們顯然就有罪了。 如果這個社會裡可以如此粗糙以藍綠思維,將同一個犯罪行為解讀得如此極端,這個社會沒有一點點進步的可能。這是我最核心的憂慮。 親愛的民進黨朋友,你們為了如此廉價的「政治正確」,背棄了最基本的文明價值。 「政治正確」本來不是壞字眼。本來是為了避免種族、宗教、性別等等的歧視,而努力尋求「中性」的新字眼,來替代帶有歧視意味的舊字眼。但現在,「政治正確」不是。當代的「政治正確」被視為對基本公共道德、法律、文明和利益的挑釁。深度的意識型態教條文化,只要政治立場對,一切都被預設地原諒。甚至成了勇敢、正義的化身。 不要說「揪團」到法務部「看」曾勇夫,這算什麼錯?在「政治正確」之下,在波士頓馬拉松放炸彈都可以振振有辭。 我真沒那個本事昧著事實鬼扯。但我真心想知道:親愛的民進黨朋友們,你們到底要把台灣帶去哪裡?黨同伐異,就可以扭曲事實、和是非、和法律、和文明、和對於這個國家進步的共同期待到這種地步嗎? 曾勇夫孬不孬?讓你們繼續去演繹。但我想說我的想法:你們真是孬透了。得了便宜還乖,殺人還喊救命,你們真是孬透了。這個時代,已經不必像文天祥一樣的「鼎鑊甘如飴,求之不可得」,你們反而在民意的殿堂裡演起了悲壯,掩飾了野蠻。 葉宜津委員怒吼:「馬英九關陳水扁不夠,現在還要關邱議瑩、葉宜津,以及民進黨所有的立委,要把所有反對的聲音關起來。」反對的聲音很高貴嗎?違法都不能關嗎?我期待這個社會左手民主,右手法治。對不起,我真心覺得,台灣已經民主到讓「反對」貶值得一蹋糊塗。葉委員這個問題如果是問我:我會清楚宣讀,「反對就關」的時代早結束了。「反對就不必關」的時代也結束了。這個時代,是不看你反對什麼,只看你違反什麼,再決定你關不關的時代。 把所有的「被關」都美化成反對,這,真,是,太,「臭,美」,了。 我不知道邱議瑩會不會被關?那是司法的事兒。就算關,也只是為邱議瑩鍍個金身。香火更旺。手打李慶華,腳踢曾勇夫,習慣了。我也不預期民進黨裡會有誰敢冒「政治正確」之大不諱,回到是非、法律和文明談這件事兒。 沒關係,我們把陳水扁的「處遇」爭議談清楚點就好了。 請問:那個犯人在移監時是敲鑼打鼓,昭告天下的?請問:有哪個國家不是把有精神疾病的犯人(如果是真的)移送精神病監,而是直接把犯人放了的? 我支持陳水扁的罪刑要政治處理。但處理的準則是因為他是前總統,不是因為他是個有精神疾病的受刑人。陳水扁在受刑,如果他有「受迫害妄想」,我可以理解。但今天,有太多太多人「疑似妄想陳水扁受迫害」,成了「流行性精神病」。病得真是不輕。 扁家的貪污、洗錢,是「萬國公罪」。美國司法部沒收扁家房產,沒有一個人敢出來替扁家喊冤。只敢仗著「政治正確」的愚民戲法,在台灣攪和。請問民進黨的朋友們:你們到底要把這個國家帶去哪裡? 坦白講,我也覺得曾勇夫有點孬。看看法務部在台中培德為陳水扁所做的安排,真誇張。那不是監獄,那好像是台中七期重劃區的豪宅廣告。那還不是一般豪宅,那是「villa」。如果再過幾天,有人為阿扁抱不平,質疑裡頭少了游泳池,我是不會奇怪的。畢竟,這社會病得真是不輕。 我要講的重點其實是:雖然我一直呼籲陳水扁的罪刑要政治處理。但是,現在的我,越來越反對我自己了。



http://tw.news.yahoo.com/blogs/society-watch/當政治正確誰還有罪呢-092111744.html


回 應:媒體 日期:2013-04-24 09:48:45 9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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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陳水扁的鑰匙在哪?



【2013-04-20/聯合報/A23版/民意論壇】【施明德/紅衫軍總指揮】



大前天(十七日)晚上,在家中宴請幾位好友,其中有前金管會主委、前外交部長、法界人士和知名法學教授。宴會的主題是要聽取剛回國的前主委分析國際金融最新情勢。這類菁英聚會,是我家多年來常有的沙龍式聚會,人不多,內容卻很豐富,對主題的討論都非常深入又廣泛。 那夜,有人提到「阿扁會不會被保外就醫」?正反看法並存。結論似乎是:「如果保外就醫,那是馬英九介入的裁定;否則,是法務部決行」。移送台中培德病監是多數預測。對這個議題我發言不多,從紅衫軍結束,阿扁坐牢後,對如何處置阿扁,我當年說了一句話:「我是紅衫軍的大將軍,阿扁坐牢,戰役已結束,清理戰場不是我的責任。」但,那夜,最後大家希望聽我判斷,我大致說了: 第一、坐牢非常痛苦,都很容易生病,一百個囚人,一百個患有嚴重憂鬱症,十萬囚人中難得兩、三個例外。囚犯醫療應該改善。 第二、由阿扁已公布的「病症」如果保外,法務部將無法維持監獄管理,囚情將大亂。我贊成獄政應大大改革,但藍綠執政都仍有反人權的現象;扁政府時期,法務部長陳定南為追討十四億欠稅「管收」黃任中,不准黃拿進隨身藥,怕其中有「禁藥」,又不准黃任中保外就醫,陳定南公開斥黃「裝病」!最後導致黃任中提早病故,是大家心中仍深深難忘的憾事。如果獨厚陳水扁,公平、天理何在? 修改「護扁」有違憲之虞 這些年以來。很多人以禮遇「前總統」為由,呼籲特赦陳水扁,或給予獄中特權。政治的考慮,當然可以,但,最近有立法委員提修法「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要加上一條「禮遇前總統受刑人」,這個修改如果通過,可能會與憲法第四十八條總統誓詞牴觸。該誓言全文很短,值得國人,尤其阿扁及其支持者重讀: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阿扁二○○○年和二○○四年風光地向全國人民宣誓了兩次「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現在扁迷們憑什麼反而要以阿扁當了兩任總統而要給予前總統受刑人「禮遇」和「特權」?



 



《社論》 或許 培德 是「阿扁難題」轉機



【2013-04-20/聯合晚報/A2版】



施明德說,阿扁的難題,是台灣的難題之一。法務部把戒護就醫近七個月的陳水扁,改為移送病監,進入台中培德醫院醫療專區。這決定當然不會讓陳水扁家族滿意,綠營立委還前往法務部踢館,邱議瑩踹破部長曾勇夫辦公室大門,演出一場興師問罪戲碼。但另一端,很多民眾看見培德為陳水扁準備了兩百多坪的獨享空間,堪稱元首級待遇,仍憤怒於這種「特權」。可以預見,朝野不免要在這議題上,激烈攻防。 「阿扁難題」確實爭議已久,甚至藍營政治人物之間也有不同意見。在法務部堅持未到保外就醫程度,而扁家族與親近人士持相反意見的對峙下,這次培德醫院提供的兩百多坪優美環境,以及家屬隨時可探訪的禮遇,實已開創了我國獄政史上絕無僅有的新例。綠營人士也許會繼續喧鬧表示不領情,藍營支持者也不無質疑何以扁可享特殊待遇,但看一看法務部針對此一貪汙前總統個案的努力處理,盡量維護法理情的平衡;想要繼續藉題發揮的人也該適可而止,讓這個「台灣的難題」經由此一轉折點而沈澱一下。 呼籲讓陳水扁保外就醫的人,難道不了解扁案之罪無可赦與「法前平等」的道理嗎?如果將釋扁的重點全集中於「前總統的禮遇」或「朝野和諧」上,那麼,說來諷刺,當邱議瑩踹破部長辦公室大門那一瞬間,朝野和諧這檔事早已成為笑話。何況法律公平性問題的解決,總不能只以「和諧」考量優先。至於所謂對前總統的禮遇,也有不同的詮釋角度。扁從審判到入監服刑以來,對自己的貪汙行徑無一句道歉,對自己造成的社會創傷亦未表現過懺悔;這也使得,縱然很多人從人權角度欲為「阿扁難題」尋一出路,但仍有相當民意對扁案耿耿於懷,不願諒解。換言之,禮遇與否,還是與當事人給社會的觀感有關。 培德醫療專區已是法務部出於情理法的解決方案,或許是一個轉折點。倘若陳水扁住進後健康持續惡化,當然可以從醫療專業角度繼續評量,但此刻的方案應使爭議塵埃落定,別有用心者不該再藉題發揮了。



 



《社論》 台灣還要被陳水扁魔咒糾纏多久



【2013-04-21/聯合報/A2版/】



陳水扁從北榮轉送台中監獄培德醫院治療。為此,民進黨杯葛國會議事,讓立法院空轉一天;一群綠委到法務部興師問罪,甚至發飆踢破法務部長辦公室大門。陳致中則照例率眾抗議,痛批法務部沒有人性。 這是很不平靜的一天,對台灣而言,其實也是毫無營養的一天。陳水扁涉貪五年來,他的任何風吹草動,都會引發民進黨、扁家和扁迷們類似的激情演出;出庭、判決、移監、送醫、轉院,無不如此。綠營還在榨取陳水扁最後的利用價值,因為這是可以向執政黨施壓的槓桿;但這也是在勒索人民的感情,綁架台灣的民主法治。陳水扁繫獄五年,如果民進黨還要把台灣和他緊緊綁在一起,請問你們的終點站在哪裡? 陳水扁的受刑處遇和醫療人權,當然不可忽視。但他被送進培德醫院醫療專區,享有兩百多坪的休養和綠地空間,家屬可不限次數探視,有專業醫療團隊的診治和看護,這恐怕也只有總統級受刑人才享有的五星待遇。星雲法師曾建議馬總統,以「軟禁」的方式寬待陳水扁;而培德醫院的休養環境和條件,其實已形同給了他「軟禁」待遇。何況,只要目前無業的陳致中勤於探訪,其實幾與「居家療養」無異,且優於「居家療養」。而民進黨卻仍要大肆藉題發揮,道理何在? 榮總是一般性綜合醫院,若無限期收治陳水扁,勢必影響其他病患權益,也浪費醫療資源。在陳水扁必須出院的前提下,法務部未將他送回北監,而選擇送到寬敞、寧靜的培德,這已是受刑人所能享受的最優厚的待遇,也是法律考量的極限。在此,陳水扁罹患的憂鬱症及其他疾患,都可獲得醫療人員的即時照護,這應已是人道考量的極限。 試問:全國有二○九一名精神病患受刑人,其中四四五人患憂鬱症,在培德病監即有一五○人;這些病患受刑人,誰能「保外就醫」?誰能「居家療養」?誰有二四三坪獨門獨院的「五星級軟禁病房」?民進黨挺扁若不知恥,難道也不知足? 陳致中率扁迷激動抗議,那是因為他和陳水扁是命運共同體,身為人子,有其個人不得不然的動機。但民進黨呢?在扁家貪瀆曝光、社會輿意滔滔之際,民進黨始終囁嚅,不知如何和陳水扁切割。而今扁案審判尚未全然終結,民進黨卻似又已忘卻阿扁帶給綠營的災難及恥辱,把他當成政治資產緊緊擁抱,這難道不嫌錯亂? 事實上,民進黨要把陳水扁放在神桌上供奉到幾時,那是黨自己的選擇。但民進黨動員黨籍立委為扁撐腰,乃至不惜癱瘓立法議事來為扁造勢,把國家和社會前進的腳步拴住、甚至拖入泥沼,那就太過自私,也太過愚昧。從政治的算計看,藉阿扁的題目大肆發揮,或許能凸顯馬政府的瞻顧失據;但從民眾的角度,卻只看到綠委為了一黨一人之私的粗暴囂張及無理取鬧,這對民進黨恐怕只會減分而不是加分。 區別就在,民進黨畢竟是一個以奪回執政權為目標的政黨,而不是只想做一個以唱反派角色為己足的小反對黨;那麼,它在杯葛議題的選擇上,就不能太過輕重顛倒。如果今天是威權統治,而陳水扁是個受迫害的烈士,民進黨盡可傾力相挺,也會獲得人民支持;但他是一個欺騙了台灣人民感情、盜取了民主果實的政客,民進黨的大動作,不僅只是暴露自己徇私護短,更扭曲了司法的公義天平。 這一天,立法院鎮日空轉,人們看到的不是民進黨杯葛的勝利,而是它的問政手段已經走到失去目標的地步。這一天,綠委怒踢法務部長大門, 人們除了看到粗野暴力,也看到一味追求「技術性」勝利的民進黨還在繞著自己廿年前的尾巴打轉。更可怕的是,它已把陳水扁魔咒的鐵球,鏈鎖在台灣的腳上。 號稱「台灣之子」的陳水扁,把台灣民主帶向了分裂的深谷。而自封「本土政黨」的民進黨,真的要繼續利用阿扁來困住台灣嗎?


回 應:精選 日期:2013-04-26 06:58:08 9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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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忠信:陳水扁幽靈不散?



2013年4月24日 11:49 今日新聞網 文/胡忠信(本文作者胡忠信,資深政治評論家,中華聯網5TV談話性節目《現代君王論》主持人)



台灣法務部於四月十九日清晨將陳水扁由台北榮民總醫院移往台中培德病監,法務部表示理由如下:「居家醫療不合法」、「病情不符保外就醫」、「培德病監與台中附近醫院有合作,可治療照顧陳水扁」。 民進黨及若干名立委聞訊後,先前往法務部記者會嗆聲、鬧場,繼又直闖法務部長辦公室,甚至踹破部長大門「興師問罪」;法務部回應將以毀損公物、侮辱公署、涉及刑法妨害公務罪將相關立委函送地檢署偵辦。 陳水扁的「居家醫療」問題,已經是政壇的超級燙手番薯。陳水扁本來在北監服刑,在「病情惡化」以及「扁友們」炒作下,由北監送往台北榮總治療;但八、九個月下來,除了有憂鬱症以外,也說不出什麼大毛病,但在國內外輿論壓力下,法務部也不敢將陳水扁送回北監,於是送往台中培德病監,不失為一個高度妥協下的決定。 畢竟,特赦、保外就醫都是政治問題,「居家醫療」是醫學術語,也形同保外就醫,以目前馬英九只有十三%的民調支持度,予陳水扁任何政治釋放無異是政治自殺,僅有的十三%都會降為個位數,正是這種風險考量,馬英九絕對不敢承擔此後果。 民進黨若干立委直闖法務部鬧場,分明是往泥坑裡跳,形象必然受損,如此激情演出,除了搏得「扁友們」喝采以外,可說損人不利己,明知要概括承受後果,又為何如此激情演出?站上火線者,大都是來自南部「深綠」地區的民進黨立委,愈挺陳水扁,將箭頭指向馬英九,就愈得到忠貞選民支持。 挺馬英九報紙以社論「台灣還要被陳水扁魔咒糾纏多久?」為題,質疑民進黨若干立委的做法,這是「台北天龍國」觀點,並不了解中南部民進黨選民的社、經地位低落,是「重北輕南」政策下的犧牲者,要求特赦陳水扁是「反馬」的心理投射。對釋放陳水扁的動作愈「重鹹」,民進黨立委連任的可能就愈大,立委赴法務部鬧場,不是「情緒」而是「理性精算」的結果。 馬英九於四月二十一日接受記者專訪,表示陳水扁涉及十個官司,其中有六個已定讞,一案還在偵查中,尚未起訴;目前特偵組正跨海向瑞士銀行追討陳水扁洗錢的二千一百萬美金;如果陳水扁逕予特赦或保外就醫,無異宣布司法公信力全面破產,馬英九也把自己逼到跳崖邊緣,「憤怒的中間選民」勢必會在未來的地方、中央層級選舉重懲國民黨。馬英九依法論法,不敢越政治裁量的紅線,在司法是站得住腳,在政治上是不得不爾的決定。 美國總統尼克森因水門事件辭職一個月後,繼任者福特總統在毫無預警 與全國共識下予尼克森「全面、無條件、絕對」的特赦,美國人民大為震驚、憤怒,人民與政府的信任紐帶立即切斷,福特的民意支持度在一夕之間由七十一%驟降到四十九%。 人民懷疑福特與尼克森有「暗盤交易」,兩個月後的國會選舉,人民投向民主黨,共和黨籍的福特舉步維艱瞬間「跛鴨」,後續的二十八個月一事無成,甚至在一九七六年總統大選敗給籍籍無名的卡特。福特在人民未有心理建設下予尼克森特赦,被形容為「珍珠港事件」,以此為殷鑑,馬英九敢跳火坑嗎? 陳水扁若體察目前形勢,勇於認罪、道歉、還錢,必會強化對馬英九的壓力。但是陳水扁畢竟是一介凡人,得失心與金錢都看得太重,在滾滾紅塵中太久,無法跳脫主觀審時度勢。陳水扁演的是「一皮天下無難事」的戲碼,馬英九則是被年金、核四、貪腐三座火山困住,在火山口跳舞。陳水扁、馬英九如同一對跳探戈的難兄難弟,雙雙被鐵鍊鎖住,施展不開,兩位前後總統都在坐「心之牢籠」,才真的令人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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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富雄:陳水扁想當烈士?請學文天祥!



2013年4月24日 10:52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前總統陳水扁移監培德病監引發民進黨不滿,前民進黨立委沈富雄認為,陳水扁如果要當烈士,「就請學學文天祥『鼎鑊甘如飴』的精神,不能想當烈士,又要回家,難怪被施明德看不起」。 沈富雄23日在中天新聞《台灣顧問團》節目中表示,法務部公布扁散步的畫面會說話,他認為,要不是礙於隱私、人權考量,否則法務部擁有扁24小時監控錄影,大可做量化分析給家屬看,避免片面影片讓外界做個人意圖的操作。 沈富雄說,陳水扁自許台獨教父,想塑造烈士形象,卻又想回家,「難怪施明德看不起他」。 沈富雄說,陳水扁絶對不會認錯,因為一旦道歉認錯,外面搭帳棚和送小籠包的支持者會一轟而散,但是陳水扁現在已經是受刑人,如果受刑人不願意吃藥,北監應有動作,讓扁出院,送回北監。 文化大學教授邱毅認為,陳水扁的病情現在出現兩種版本,其實都不是全貌,對監委黃煌雄未經監察院司法委員會開會同意,就公佈影片是非法的,「黃煌雄應該自動請辭監委」法務部更應該集體公布扁的日常畫面,還原整體原貌。 對於邱議瑩踹破法務部長辦公室大門,邱毅呼籲曾勇夫一定要告,如果曾勇夫被罵孬還不敢告,「就不是勇夫了」。


回 應:健康 日期:2013-05-01 17:05:19 9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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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的健康權 -----葉金川



【2013-04-16/聯合報/D2版/健康】



【葉金川】(本文作者葉金川為衛生署前署長、慈濟大學教授)



2009年我擔任衛生署長時,與當時的法務部長王清峰,曾經一起到監所視察受刑人的醫療狀況,台灣監所內的健康醫療情況真是落後,與一般國人可享受的健康醫療照護待遇相去甚遠。 早年菸捐撥款 提升醫療品質 當時決定,先從菸品健康捐中有關提升醫療品質的款項下撥出2千萬,用來試辦改善基隆、桃園、彰化及台東泰源等四所不同類型監獄的醫療衛生情形。衛生署醫事處負責執行,試辦一年四個月後提出執行及檢討報告,成效相當不錯,問題是如何籌措足夠經費將全國各監所全面改善。 二代健保修法 改善監所醫衛 直到2013年的1月1日,二代健保修法實施後,法務部編列預算讓6.5萬名受刑人納入全民健保,受刑人的健康權及監所內的醫療衛生情況才可望全面改善,台灣受刑人醫療人權的歷史也開始改寫。 但這項修法也引起爭議,許多民眾忿忿不平:「為什麼我們全民要負擔受刑人的健保費用?」媒體上沒看到法務部及衛生署說明緣由,但我認為,最主要的觀念在於,受刑人違法受到國家的法律制裁,剝奪了他們的人身自由權、禠奪公權等,就是希望受刑人能夠改過向善,回到社會中重生好好做人,這算是一個人格與心靈的改造過程,而在此過程中我們沒有理由要剝奪受刑人的健康權或是醫療權。 而最近前總統陳水扁的健康照護情形曝光,法務部指出受刑人沒有自由選擇醫療病所的權利,並安排陳水扁在台北榮總戒護就醫,當然北榮的醫療技術與設備無庸置疑,戒護就醫是否最佳選擇,對一般受刑人應該是,至於部分人士要求讓陳前總統保外就醫,那是政治問題,不是醫療問題,本文不予置評。 監所醫護短缺 長期設施不足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以醫療衛生專業的角度來看受刑人的健康問題以及監獄、看守所衛生及醫療環境的問題。 監守機關在受刑人納入健保實施前,可能因為預算問題,長期忽視醫務室設備儀器的充實更新,醫護人員的羅致更是問題,特別是醫師以及牙醫師,更是一員難求。 大部分監所都是以私人人情拜託當地醫院以及開業醫師、牙醫師兼差,給的鐘點費又要依政府規定,與市面行情相去甚遠,願意幫忙的都要靠一腔古道熱腸來協助。最讓我吃驚的是,病患(受刑人)要自費付一些藥材費用,監所常備藥以外的藥材都要病患自己負擔,像是牙科蛀牙充填等材料就是。 醫療院所服務 納入牙醫中醫 但是從今年1月1日起,健保局安排醫療院所進入監所提供醫療服務,根據健保局最新統計,元月受刑人因病就醫人數逾2萬9千人,門診近5萬5千人次,受刑人因重病須到監所外戒護轉診住院治療者,元月有3百多人次,平均每件住診費近3萬元。 除了醫師門診及住院治療,牙醫師及中醫師的服務也包括在內,目前雖然還不是全面提供,但是健保局也在陸續安排特約醫療院所牙醫師及中醫師進入各監所提供服務。 以第一個月的就診率及住院率來推算,每受刑人年就診10次,住院率5.5%,都比國人平均低一些,但這是剛開始數字,醫療服務安排穩定後數字應該會提高。另外,這數字沒經過年齡、性別調整(受刑人沒有青少年兒童嬰兒,女性比率也偏低),解讀是要小心一點。 不過,這數字已經比以往大幅度增加了。從費用來看,一年將支出6.5億的醫藥費,比健保局向法務部收取的費用一年12億要低很多,不過這數字會逐月增加,可能要一兩年才會穩定。還好這筆錢是有專戶管理,不應該會流向不合理的支出才對。 人人享醫療權 台灣健保驕傲 從初步的數據看來,這是一項進步的制度,執行上也無可挑剔,對「全民」健保來講,也把迷失的一環補上了,所有中華民國國民都依法享有健康醫療權,這應該是健保的驕傲,也是台灣的驕傲。 現在,剩下的問題是,這筆醫療費用為何要全民負擔?能否向有能力負擔的受刑人收取一部分保費?這涉及刑法理論的問題,不是醫療問題,留給法界人士去探討解決。 另外一個醫療問題,也涉及刑法理論問題,就是受刑人中,有1000人以上是慢性精神病人,是無法積極治療,也無法感化重生的病人,他們受刑的意義、目的何在?是否應該有更好的處遇?應否提供社會復健?應否以回歸社會為目標?這大哉問,我不知道答案。 最後,是受刑人毒品濫用問題,受刑人有許多是毒品犯、或是刑犯兼具毒品犯身分。毒品犯不積極給予勒戒治療,最後都淪為刑犯。監所應該有能力提供毒品治療勒戒服務,讓毒品犯重生回歸社會,似乎才是正途。


回 應:德化 日期:2013-05-05 07:26:01 98F
    根據1995年聯合國受刑人最低處遇標準,受刑人在飲食、衣物、居
住環境與設備、運動與娛樂、醫療設施、紀律與懲罰、戒具使用、作業及
又康活動上,均有合乎現代社會進步而規範的最低標準,以保障受刑人在
監基本權益,並為世界各國制定受刑人在監處遇的準則。
    由於受刑人醫療權利是非常薄弱的一環,攸關受刑人基本權益是否受
到完整保障的重要關鍵。現階法務部矯正署除已規劃「醫療專區」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方式,解決受刑人在監醫療問題,然終非有系統且全面性長久完善之計,未來仍將持續落實上述法律所授與受刑人的權利外,值得慶幸的是;現已爭取到受刑人暨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體系」的政策,得以保障這些人犯在監服刑的基本權利。

回 應:社工者 日期:2013-05-05 07:41:02 99F
    矯正工作終日與犯罪人為伍,勞心勞力,其危險程度不下於警察。而且管理人員值勤時間超出正常公務人員許多,工作與待遇不相稱,因此,有必要調高其專業加給與危險津貼,使管理人員的工作付出與所得報酬相對合理化。凡此相關福利之改善---等等(更何況目前已取消其員工消費合作社之福利金了),均是當前法務部層峰,所應積極爭取,持續改善的措施,以吸收更多人才,投入矯正工作行列。
    現階段雖然呈現監所管理人員四等司法特考,僧多粥少,錄取率偏低,然而,各矯正機關之基層工作人員,仍然前仆後繼,排隊爭取往外調之機會,值得我矯正署省思。
回 應:前人 日期:2013-05-05 08:06:29 100F
    記得前美國聯邦監獄局局長 羅門.卡爾森(Norman  Carlson) 曾指出;評斷管理績效之良好監獄,應具備下列三項特徵:
一、 監獄強調照顧、監禁和控制等三方面。
二、 監獄符合安全、乾淨與人道等要求。
三、監獄工作人員具有榮譽感、專業性及工作熟練之特質。
    而卡爾森之後的繼任局長 麥克.昆蘭(J. Michael Quinlan) 亦認為經營績效良好之矯正機構標準為:
「提供維護社會大眾安全任務,收容人得到安全及人道監禁,給予收容人符合其需要之多項處遇計畫和服務,以達到自我改變,復歸社會,不再犯罪。」
    緣此,重新檢討並修正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醫療人權措施,使得修正法令規範後,更能提供較完善作法暨不同的醫療環境新面貌,應為有關當局之決策者,「當務之急」的重要課題。
回 應:公考 日期:2013-05-08 09:04:10 10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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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8月登場 開缺637人
法警今年首增體能測驗 比跑走耐力、仰臥起坐
三等考試監獄官男性21人、女性7人,
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男性215人、女性38人。

【2013-04-28/聯合報/AA1版/周日考公職.教育】
【記者陳幸萱/台北報導】

考試院院會公告今年司法人員相關事宜,這項年度最重要的司法特考將於8月10日到12日間舉行,暫定需用名額合計637人,考試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6個考區同步進行。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司法人員特考三等設有公證人等13類科組,暫定需用名額66人。特考四等考試,設有法院書記官等6類科,暫定需用名額456人,五等考試則有錄事、庭務員2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41人,合計563人。
另外,為了因應法務部監所業務需要,三等考試監獄官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等2類科也分別定出男女需用名額;三等考試監獄官男性21人、女性7人,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男性215人、女性38人。
考試院表示,102年司法人員考試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將於8月10日至8月12日、四等考試定於8月10日至8月11日、五等考試定於8月10日舉行,皆分設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6考區。
考選部表示,為了配合矯正機關特殊勤務制度及走動式管理,法警今年首度增加體能測驗。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後才能參加第二試,篩選各項目都及格者,再依總成績擇優錄取。
體能測驗標準則參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考生仰臥起坐一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跑走1600公尺490秒內;女性考生仰臥起坐一分鐘30次以上、曲臂懸垂10秒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黃雅榜表示,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體格檢查,均依照各該考試規則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為增進試卷評閱效能,今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申論式試卷將採線上閱卷,不過司法人員考試仍是傳統紙本閱卷。

回 應:旭東 日期:2013-05-10 01:09:48 102F
謝謝1至3樓先進的回覆。

就個人淺見,移民署收容大隊各收容所新進助理員(警察人員轉任、普考戶政類科或移民特考及格)也不再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與監所管理員一樣採簡薦委公務人員任用制,且同屬戒護工作,做為待遇福利的比較與學習對象,應該是可以討論的。

前揭助理員除了職等及增支專業加給(危險加給)均較監所管理員優,在執行職務的相關保障上,若有因公傷殘死亡不幸情事發生,亦適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與「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的保障何者較優?請直接參考法條即知。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0090&KeyWordHL=&StyleType=1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90005
回 應:台中學儒監所魔訓班 日期:2013-06-01 01:01:10 103F
監獄行刑法第26-2 條,

第一項第一~二款引用錯誤!
是三分之一,非四分之一!

第三項內容也全錯!

真是的!唉......

回 應:中儒監所魔訓班考生 日期:2013-06-01 01:14:13 104F
對身為考生的我,能考上最重要!
管他處分還是處遇,受刑人只想能提早出獄就好!
回 應:興華 日期:2013-06-09 10:13:46 10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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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感嘆的公職熱 ◎彭興華2013-04-05更生日報

    日前地方特考放榜,「高資低考」現象嚴重,政府公部門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顯然大有問題。 
    近年來台灣經濟表現江河日下,高學歷者就業市場供過於求、
碩博士滿街跑,大才小用時有所聞,以致過去乏人問津的軍校招生,
現在也出現進入台大等頂尖國立名校學子爭相申請就讀。
過去被譏為領死薪水、鐵飯碗的公營事業人員和公務員考試奇貨可居,
因此近年來公職考試報名者人數年年膨脹,不僅肥了補教業者和編纂公職考試教科書學者荷包,連以往被視為冷門科系的各公私立大學法政類相關科系排名也大幅往前躍升。 
    然而,筆者不免要問:若大家都想靠政府養一輩子,一窩蜂報考擠公職窄門,且進入這一體系者了除非犯大錯就難以淘汰,不僅使政府人事支出不斷膨脹指望要政府養一輩子,大批青壯人力不事生產只為擠公職窄門,不僅大開社會多元發展倒車,對國家整體人力資源利用來說是嚴重浪費。 
    再者,在任何一個國家,軍公教人員都是最龐大的既得利益團體,不論藍綠兩黨誰執政,看在選票份上都不敢輕言改革,削減如雪球般越滾越大、只增不減過於優厚的軍公教人員薪俸與退撫支出,反觀民間社會受薪階級實際薪資所得水準縮水,已倒退回1990年代中期水準,加上出生率下降落居全世界倒數第一,人口結構高齡化效應提前浮現。
    減稅浮濫更導致稅基流失,去年提前辦理退休的軍公教人員數量更超過三萬一千人,在中央與地方政府總預算支出結構裡,退休金和現職人員薪俸等經常門支出比例也隨之水漲船高,資源排擠效應下各級政府幾乎難以從事各種投資與建設,軍公教階層以外的一般受薪階級負擔越來越重,不敢結婚更養不起孩子,生之者寡食之者眾,國家總體財政收支已陷病入膏肓積重難返的惡性循環深淵,實情令人怵目驚心。 
    稅課收入減少,各級政府靠出租甚至賣斷公有土地還債(美其名曰活化國家資產)挹注收入,但公有土地終有被賣完的一天,只是短視的美化財務收支帳面、寅吃卯糧飲鴆止渴短視作法。
除了改革一試定終身的不合理國考制度與過份保護現職人員的考績獎懲制度外,政府主事者是否應該少點選票考量,大刀闊斧砍削不合理的各種名目諸多不合理福利與補助措施呢? 
    唐代詩人韋應物曾云:邑有流亡愧俸錢。
    自國家元首以下靠納稅人供養的政務官、各級民選公職人員與文武官僚讀前人語,難道不該有反省能力?

回 應:以會 日期:2013-06-09 10:18:18 10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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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特/高員三級電工 每年錄取額差異大

 
2013/06/03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電力工程類科每年需用名額差異很大,99年未開缺,去年錄取了16人,今年的需用名額只有2人;錄取率有時可突破13%,但大部分都在1—2%之間。

    雖然電力工程類科限定理工程科系畢業生報考,但因電子、電機、機械等大多數的理工科系都可報考,門檻不高,競爭者眾。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電力工程類科去年報名339人,到考93人,需用名額10人,錄取16人,錄取率8.29%。

    高員三級類似高考三級,是鐵路特考最高的考試等級,錄取者的起薪接近4萬3千元。




 
 
 
回 應:志銘 日期:2013-06-09 10:20:38 10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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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志銘/分析近5年考題 熟記解題步驟

 
2013/06/03 【聯合報╱本報記者李承宇】

    如果要回答「如何第一次考鐵路特考就上手?」鄭志銘根據自己的經驗表示,要先分析近五年的考題,再熟練解題步驟,而且每一科都不能放棄。

    鄭志銘第一次考鐵路特考就錄取,而且沒有補習,完全靠自修。因為他評估,只要念書的方法對,有8成以上的準備達成率;運氣好一點,第一年就考上;如果第一次沒中,再拚一年一定會上,否則就是用功不夠。

    鄭志銘不吝分享自己準備鐵路特考的經驗,他說,鐵路特考電力工程類科除了國文、英文、法學知識外,其他的工程數學、計算機概論、電路學、電子學、電機機械以及電力系統等科目,都是需要計算的專業科目。

    鄭志銘一開始花約3到4個月的時間,蒐集近5年的考古題,並分析歸納題型,整理出解題的步驟。接下來熟記各種題型的解題步驟,並且練習解題兩遍以上。考前再把筆記找出來,把練習時容易犯錯的題型,再複習一遍。

    鄭志銘建議,在有限的準備考試時間中,有些太冷門、太難的題目可以放棄,因為出題的機會不大,而且如果真的出了這題,「我不會,別人也不見得會,」不必浪費太多時間。

    他也建議,解題步驟一定要條列工整,就算最後答案沒算對,但閱卷者看到你的解題程序合乎邏輯,也會給部分分數;千萬不要答案沒算對,解題過程又寫得很紊亂,閱卷者想給分都難。
 
回 應:以會 日期:2013-06-09 10:23:40 10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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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領隊、導遊/領隊、導遊國考近年超夯

 
2013/06/03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考選部從2004年舉辦導遊及領隊普考,只要高中畢業就可報考,門檻不高,旅遊又是許多人嚮往的工作,這幾年報考人次年年升高,去年超過11萬人次,今年也有接近10萬人次報名,成為最多人報考的專技國考。

    去年光是報考華語領隊就有3萬9千多人,今年報考人數則略下降到3萬1千多人,及格率則大幅下滑。去年華語領隊考試有1萬2千多人及格,及格率約38 .11%;今年只有3239人及格,及格率降到12.77%。

    華語領隊人員考試考3科,各科平均60分以上為及格,且不能有任一科0分。




 
 
 
回 應:昭月 日期:2013-06-09 10:26:03 10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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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苦拚 他們國考上了

 
2013/05/31【聯合報╱記者王昭月/高雄報導】

    國考熱潮方興未艾,近年吸引不少民眾卯勁爭取「鐵飯碗」,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昨天安排國考高手分享應考經驗,同時傳達「在地人才、在地服務」理念,鼓勵優秀的青年透過國考管道,就近留在家鄉服務。

    高雄市府日來相繼在高師大、高應大舉辦「國考勝經」座談會,壓軸場次昨天在義守大學舉行,現場安排余紹榮、陳姿含、戴育佑、曾郁茜、凃佩君5人,分享投考公職心路歷程。

    通過地方三等特考的余紹榮指出,這兩年,他共參加7次國考才考上。考公職時,選擇科別很重要,一旦中途想要換科,成本太不划算。期間,相關的國考最好都報名參加,有報考,就有機會。

    他說,準備過程每天只要認真念上5、6小時就很足夠,考前一晚則務必要保持頭腦清醒,且自我催眠,已經準備得比別人好。

    通過高考的戴育佑,原本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正因在事務所工作太苦,反而有破釜沉舟的動力,辭掉工作後,她閉關一年,不上網、關手機,宛如人間蒸發,但最後如願以償。

    戴育佑說,國考與聰不聰明沒關係,但堅持到底,就會得到想要的,準備期間,需不斷演算習題、考古題,不會的列出,加註筆記,考前一個月再作複習,考前20分鐘,準備三張A4大小的重點筆記上陣,結果綽綽有餘。 
 
回 應:電信業 日期:2013-06-10 09:30:12 1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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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徵才訊息

◆中華電信 
中華電信轄屬機構基層專員242名,月薪3萬4125元至4萬5000元 
中華電信行動分公司徵具工作經驗者17名,負責網路維運等工作,年薪75至80萬元 
中華電信子公司宏華人力資源公司招募300名網路維修人員,月薪3萬元起,另有獎金 
網址:http://tinyurl.com/mc3tvp6 
報名時間:中華電及宏華公司(6/14 9:00至6/27 18:00);行動分公司(即起~6/20 12:00) 
◆遠傳電信 
行動網路暨網路安全維運工程師、個人用戶業務暨行銷儲備幹部等;待遇面議 
網址:http://tinyurl.com/lbbhshn 
報名時間:即起 
◆台灣大哥大 
活動企劃暨球隊行銷人員、通訊商品行銷企劃等;待遇面議 
網址:http://tinyurl.com/k6k5dfh 
報名時間:即起 
資料來源:上列業者
回 應:瑞祥 日期:2013-06-12 15:03:55 1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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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教授:最難的一課,我們卻沒教給學生

撰文者郭瑞祥/文;陳建豪/採訪整理  


「老師,您可以幫我寫推薦信嗎? 這是我過去七個學期的成績單。」最近一位大四女同學來看我,希望我能為她撰寫申請研究所的推薦信。 
看了她的成績,我嚇一跳,從大一到大四的過去七個學期,她每學期都是書卷獎得主! 在臥虎藏龍、會念書的學生比比皆是的台大校園,這並不容易,可見她多麼用功! 
但我一開口,卻是潑了她一頭冷水,「同學,妳能不能不要繼續拿第一名?」「為什麼? 追求好成績有什麼不對嗎? 要申請國外的好學校念碩士、博士,難道不應該有好成績嗎?」面對她不解的神情,我請她在研究室坐下來,「讓我花一點時間,說個故事給妳聽好嗎?」 
說實話,在台大教學十八年,我最擔心的學生,不是成績吊車尾的同學,反而恰恰相反,竟是每一科都拿第一名的傳統好學生,最讓我放心不下⋯⋯。 
這個故事,就從多年前一個很認真、也常拿書卷獎的台大學生說起。 
曾經,有一個高中念建中、大學讀台大,在別人眼中考起試來一帆風順的台灣年輕人,在長期努力不懈下,終於如願以償來到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攻讀碩士與博士。當時,在他心中,「成功」的人生像是一條有軌跡可尋的直線,從麻省理工以漂亮成績畢業,等於拿到「成功」的第一個入門磚。 
他告訴自己:「我來美國可是來讀書不是來玩的,好好拚功課吧!」這個台灣學子,從小念理工科,愛運動,愛念書,但對於美國的流行文化、同學間多采多姿的社交生活,格格不入、甚至手足無措。於是他一心向學,果然,念碩士的兩年與博士第一年,每一個科目都拿下漂亮的A! 
在麻省理工,A就是最高的分數了,科科都拿A,真是不容易的好成績。 
他內心不免小小驕傲,頗以自己為榮,也一直以為,自己的指導教授,一定也為他高興,畢竟置身於一群天才學生中,他的好成績堪稱「第一名」呢。 
全A成績,終於碰到大鐵板了。有一門陌生卻又必修的重要課程,他上了幾個月後,內心有數,成績大概不會太理想,雖然及格絕對沒問題,但A恐怕拿不到了。這個「好學生」乾脆壯士斷腕,期末考前,毅然退選這門課,避免成績單出現B的「恐怖」危機。 
很多美國同學不理解,老師更覺得奇怪,學分費交了,也認真上了幾個月,為什麼他要退選?只為了避免成績單不好看?這個理由對美國人來說,太不可思議了!來年,他再度挑戰這門必修課,一路穩紮穩打,加倍用心,但期末成績出爐後,他,竟拿到了第一個不是A的成績!之前的退選,無異於一場時間與金錢的徒勞無功。 
沮喪的他,有點難為情的去見了美國指導教授,甚至,帶著歉意去的。然而,指導教授卻十分開心的恭喜他!恭喜他沒拿到A!教授語重心長的說:「我真是太替你開心了! 你從今日起,再也不必為拿A、拿高分而念書,你總算可以放膽,去做更重要、更有價值的事情了!」 
那,什麼才是更重要更有價值的事? 教授笑著回答:「去犯錯與創新吧!藉著課本教你的基礎,然後去有計畫的犯錯、嘗試創新。這才是有價值的!」 
台灣小子,如當頭棒喝般醒悟:什麼才是追求知識的本質? 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不斷尋求突破,繼續為下一代累積新知,以創新動能造福人類社會,才是知識的本質。好吃的蛋糕是本質;而好成績,只是裝飾的美麗奶油花朵罷了。 
「怕輸」心態造成保守的選擇 
我,就是那上面故事裡的主角、曾經認錯方向的台灣小子。 
當我被MIT指導教授,點出求學觀念上的根本錯誤後,其實是非常受用的。在此之前,我把所有的精神力氣、大概有九成,都放在完成作業、求取高分,而只拿一分的餘力,用以做研究。 
但後來,我大幅度更改比例,變成了兩成力氣做功課,八成心思做新研究。以前,一拿到作業,就認真埋頭苦寫,確保盡善盡美以得好成績,後來卻變成了要交作業的前一天,才開始熬夜趕報告。 
這並不是說我偷懶,而是我發覺,做新的研究才是更大的挑戰,收穫更多,所以我選擇先做研究。 
研究的過程,其實是一個無底洞,回報會比較慢,不像考試成績馬上就出來,但這才是真正的學習過程,而且雖然回報慢,收穫卻是紮紮實實、屬於自己的,不是考完試就一半還給老師的表面好成績。可以說:那個當下椎心刺骨的B,釋放我長久以來讀書是為了追求漂亮成績的功利迷思,轉向真正的學習本質。
觀念一改變,學習反而突飛猛進。大多數人要念六年方能結束的博士班,我四年就畢業了;因為我把時間與精神,花在對的地方、並做出了新的研究成果,最終得到了教授的肯定,畢業論文順利通過。 
「怕輸」文化造成保守的心態 
回到台灣教書後,這些年來,我對當時的心情又有一層新的體悟。當年我對科科A的追求,除了從小相信認真念書就是為了追求好成績的迷思,背後,更深的原因是「怕輸」。怕輸、怕沒面子的心理框架,一直到現在,仍然在很多個體、甚至很多企業發展上看到,形成一種保守的文化,妨礙創新的嘗試。
台大管理學院每年都送很多學生到國外著名大學做交換學生。最近一個同學從北歐的大學交換半年回來,與我分享心得。 
她的班上有一半是當地學生,另一半是來自義大利、法國、德國、韓國、印度等全球各地的交換學生,有很多分組討論和報告要做。她發現,台灣去的學生,理論學得很紮實,程度一點也不輸外國學生,但自信心明顯比較不足,即使有自己獨特的看法與觀點,但不那麼能夠系統化組織與勇於提出思辯討論。相較之下,「歐洲的年輕學生可能理論基礎比不上我們,但他們不害怕,很敢說出口,討論激盪,發現真的有興趣的地方,再去深入鑽研,很有創意和想像力。」 
她的心得我完全瞭解。因為怕輸怕被別人笑的心理,出現在許多層面上,例如阻礙學習新語言(不敢開口怕被笑)、討論課上沉默者占多數,發言的永遠那幾個,但下了課大家卻七嘴八舌意見多多。 
我曾經反省,為何必須到了美國求學、從別人的文化反射出來,才看清自己的迷思? 為什麼在台灣時,從來沒有發現過、從來沒有反省過? 
答案很簡單。在台灣現有的升學制度下,包含高中基測、大學學測,我們的遊戲規則就是,誰會考試,誰就是贏家!30年前,我念書時如此,現在亦然。 
或許,大學前的遊戲規則,真是如此,但是,我們的人生,從考完大學起,就再也不是科科得A者保證勝利了。 
唯有能認清環境變化,敢於跨出舒適區,追求本質的創新,才能永保成長動能。從此刻起,掙脫只求第一的魔咒,擺脫怕輸的包袱,大步往前走吧! 
最珍貴的一堂課,找尋自己的人生導師
我的前半生,在別人眼中,該也是標準的「金榜題名」、算得上是超級好學生。先後考取建中、台大,而之後的碩士、博士學位,則都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完成。畢業後,在矽谷找到年薪數百萬的工程師職缺,然後娶回了美嬌娘、回台大擔任教授,也有了兩位小朋友。
我必須承認,有一段時間,我真的覺得自己很幸運,也深信只要自己夠努力,無論是「美國夢」、「台灣夢」,我都能美夢成真。
然而,從人生進入下半場開始,我陸續遭逢變故,終於明白了什麼叫做深深的無力感。
先是我自己在壯年之時,就得了癌症。跟死神第一次拔河,我雖僥倖得勝,卻也大傷元氣。而沒幾年後,我又遭逢中年喪妻!失去了最愛的人,心裡什麼也不剩,只有空空蕩蕩,整個人渾渾噩噩⋯⋯ 但卻沒有太多時間可以自怨自艾,因為我還得拉拔兩個正要經歷青春期的小男孩長大。
原來發生在我們意料之外的,才是真實的人生⋯⋯
最難的一課,我們卻沒教給學生
看看自己走過的人生路,再想一想每一天,我在校園內觸目所見,年輕快樂、對未來滿懷想像與盼望的學生們。不禁感嘆:在我人生的求學過程中,大多時刻,學校只教如何考第一名、如何過關斬將在大小的考試中勝出? 幾乎沒有人告訴我,考不上「好」學校、「好」科系之後該怎麼辦? 如何勇敢站起來面對挑戰?
聯考制度強調的是,不管喜不喜歡,先搶第一志願就對了! 從來沒有人認認真真地鼓勵我們:尋找自己獨特的天賦能力,傾聽自己內在的聲音,再找出獨屬自己而非主流價值一致鍾愛的「第一志願」?
 
 
我們從小經常聽到的童話故事是,王子好不容易排除萬難與公主結婚,然後呢? 就沒了。從沒有告訴我們,王子公主可能吵架啊! 人生的本質就是無常的變動。如果有一天,公主離開了,王子該如何?
沒有人教過我們,我們也從來不會教學生,關於人生,種種的真實與艱難,種種的難堪與不堪。這些,反而是我在歷經人生後,最想要獻給學生的禮物。
人生總有悲歡離合,但我希望我的學生,都比我更有能力,去面對課堂以外的人生挑戰。
如何做? 其實很簡單,提前把這些人生問題,丟給學生去想,讓他們從年輕時就開始思索、有心理準備;提前為他們灌注一些力量,而不是哪一天他們突然面對了,竟只有手足無措的份。人生不會永遠順遂、悲歡離合總無情,畢業之後的人生更不會有標準答案,我想教會學生的,是他們如何為自己找尋答案? 甚至是,能不能在犯錯後,鼓起勇氣選擇補考,而不是沮喪放棄,勇敢做唯一的自己。
人生說穿了,就是由無數的大小考驗組合而成,懂得為自己找到「人生導師」,絕對可以為自己的人生加分不少。
而什麼是人生導師?「他」,可能是一份信仰、一場演講、一部電影、一本好書,重點是裡頭的精神,能不能讓你在歷經悲歡離合時,多一點力量與勇氣,繼續朝能發揮自己最大價值的方向走下去?
我不是完美無缺的老師,但真心祝福每一位學生,打開心胸、主動出擊,每天都能遇見自己的人生導師、每天都能茁壯成長。

參考書籍資料:
書名:勇敢做唯一的自己:台大教授郭瑞祥的人生管理學
作者:郭瑞祥/文;陳建豪/採訪整理
發行日期:2013年04月02日
出版社:天下文化
回 應:特考 日期:2013-06-14 11:00:46 1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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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將於6月15日至17日在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8考區同時舉行,總計報名人數58,951人。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本三項考試入場證已於5月31日以郵簡方式寄發,請應考人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逕洽特種考試司第三科(電話:02-22369188轉3941、3942)聯繫辦理補發事宜。為服務應考人,試場分布圖可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考選部董部長另表示,應考人可在每節考試結束後向監場人員索取該節考畢試題,如有試題疑義,至遲應在本三項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提出。測驗式試題答案將於6月18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公布。考選部再次提醒各位應考人,考試期間試區附近交通流量大,易造成塞車,務請寬估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影響自身考試權益。
回 應:羨慕 日期:2013-06-17 17:16:03 113F
據云;遴選出3人,每人可獲得2萬元獎勵金暨一座水晶獎牌,若經費允許的話,既然名額有限,評比難免有遺珠之憾,可否再酌增名額?
加油!矯正協會!
回 應:素萍 日期:2013-06-29 16:01:44 1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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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將登場 14萬人搶飯碗
 中央社 – 2013年6月29日 上午11:15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9日電)公務人員高普考將於7月5日至9日登場,今年有14.6萬人報名,雖較去年稍減約1萬人,但他們要搶3542個名額,競爭依舊激烈。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可應考高考三級,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起薪約4.6萬元;高中職學歷可報考普考,起薪約3.6萬元。
今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將於7月5日至6日登場,高考三級考試則於7月7日至9日進行,分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12考區舉行。
高考三級共有6.5萬人報名,普考報名人數為8萬人,高普考合計共約14.6萬人報名,較去年減少約1萬人。這是7年來高普考人數首降,也中斷連4年人數創新高的紀錄。
雖然人數較去年稍減,不過,今年高考三級暫定需用名額2269人,普考暫定需用名額1273人,競爭依舊激烈。
另外,考試院日前也通過,今年公務人員高考一級、二級考試將於7月16日至25日報名,第一試筆試定於10月5日至6日,分別在台北、高雄2考區同時舉行。
考選部長董保城說,今年公務人員高考一級考試設機械工程等6類科,暫定需用名額8人;二級考試設一般行政等35類科,暫定需用名額66人。
博士以上學歷可應考高考一級,考試方式分3試,第一試筆試,第二試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口試;第一試通過,才可應第二試,第二試通過得應第三試。高考一級及格,起薪5.8萬元。
碩士畢業則可應考高考二級,分為筆試及口試2試,通過第一試筆試,才得應第二試,起薪約4.9萬元。1020629
http://tw.news.yahoo.com/高普考將登場-14萬人搶飯碗-031550030.html
回 應:久瑩 日期:2013-07-02 16:11:03 1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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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佔缺訓練 明年8月上路
 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30日 上午6:13
新制首波鎖定特考
〔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明年八月起,國考上榜,將不再保證能捧鐵飯碗!上榜的準公務員如受訓期間表現不佳,將直接退訓,由表現佳的增額者遞補。為避免衝擊過大,新制首波鎖定特定用人機關舉辦的特考,將有近三十類特考、約三十萬應考人受到影響。
估約30萬人受影響
以往國考應考人錄取公職,大多先分發佔缺,緊接著接受四個月的訓練,享有包括公保、退休年資併計等福利,再進入機關試用六個月後上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委蔡璧煌說明,由於過去國考上榜幾乎等同於錄取,訓練成績不佳也照樣分發,國家舉才筆試至上,確有缺憾。
蔡璧煌指出,新政策「第一階段」最遲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上路,以特考(不含地方、身障及原住民)為實施對象;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再納入高普初等考及其他特考。「第二階段」最晚一○六年底包括高普初等考及特考全面上路。
蔡璧煌說明,分兩階段實施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佔缺訓練」,近兩年來已試辦檢討,也陸續建立訓練評鑑等配套;第一階段訓練不佳被淘汰後,有增額備取者可馬上遞補;近年來試辦的移民、外交特考等不佔缺訓練,即已陸續有準公務員被要求補訓或被廢止受訓資格。
未來正式進入第二階段,增加正額錄取名額後,將配合修公務人員考試、分發、訓練、任用等法令,明定筆試、受訓佔分比率、淘汰率,津貼發給額度,受訓表現不佳者就予淘汰。此項規劃最快本週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
可增備取的機會
新制除應考人可增加備取的機會、正取者訓練期間不得心存僥倖之外,另過去一考上就佔缺的準公務員們,訓練期間已開始計入公保及退休年資,未來修法後將不再採計,估計可為國庫省下數億元公保、退撫等可觀支出。

回 應:老考生 日期:2013-07-06 22:57:43 1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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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最老考生 要拚給兒子看

 中央社 – 2013年7月6日 下午8:15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6日電)高普考史上最高齡考生胡和澤現年70歲,兒子們高學歷,他自己卻沒接受正規教育,不甘心、不服氣之下,決定報考國考,測試自己實力。
胡和澤是營造業總工會理事長,還當選今年的模範勞工。他說,他4個兒子,1個博士、2個碩士,世新大學大傳系老師胡嘉智就是他的二兒子。
他說,兒子們學歷高,老爸卻沒接受正規教育,他不甘心、也不服氣,沒辦法站在國家考場一直是他的遺憾,他要藉國考測試自己實力。
沒有家人陪考,他不好意思地笑說,當初偷偷請秘書幫忙報名,兒子們都不知道,只有媳婦知情,還說「老爸很厲害」。
不過,收到國考入場證後,他猶豫好幾天,4日才鼓起勇氣,準備2B鉛筆,擔心看不清楚考題,還自備放大鏡。
「我要考給我兒子看看,你們老爸不服輸,要學習到老」,胡和澤說。
但這次考試,他很納悶,不解為何隔壁年輕人,考試時趴在桌上睡覺,時間到就交卷走人。
「我當然希望考上,但我考不上啦」。不過,胡和澤說,他不是志在必得,他想讓參加國考的年輕人看看「老傢伙都不怕了,你有什麼好怕的」。1020706

http://tw.news.yahoo.com/普考最老考生-要拚給兒子看-121527047.html
回 應:素萍 日期:2013-07-06 23:00:23 1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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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拚普考 他是工會理事長

 中央社 – 2013年7月6日 下午8:01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6日電)高普考史上最高齡考生、現年70歲的胡和澤是營造業總工會理事長,還當選今年的模範勞工。他說,藉國考證明自己的能力。
最後一節考試結束鈴聲響起,胡和澤交卷離場,在一堆年輕考生中,滿頭白髮的胡和澤很顯眼。記者上前攀談,他有些訝異但隨即大方接受採訪。
連考2天,未見疲態,臉色紅潤,講話元氣十足。「你真的70歲了嗎?」記者疑惑,胡和澤拿出身分證,是32年次。
他有自己的臉書(facebook),也是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理事長、行政院勞委會跨國勞動力策略諮詢委員,還是今年的全國模範勞工。
「我一直埋怨,為何不能在學堂上與別人比較一下,我知道自己超過65歲,就算普考及格也沒有用,但我不甘願,我來試看嘜」。胡和澤說,父母要養12個孩子,小學一畢業,他就被送去當門窗木工學徒,16歲當上師傅後一直從事木工營造業。
他說,一直到20歲服完兵役,才自學進修,他是淡水工商夜間部第一屆畢業,考過高職學歷鑑定,上過輔大夜間部法律基礎班。
他認為,學歷不代表能力,教育政策應修改「先有能力,再求學歷」,現在「光有學歷,沒有能力,那是騙人的」;國考應考邏輯性題目,而非填鴨式、背條文考題。
高普考先前也曾有70歲考生報名,但未到考,胡和澤報名普考法律廉政,2天全程到考,是史上最高齡考生。不過,公務員65歲退休,他就算考取,也不能分發。1020706
http://tw.news.yahoo.com/70歲拚普考-他是工會理事長-120127661.htm
回 應:考生 日期:2013-07-08 09:22:21 118F
2013-7-8 
高考昨登場 博碩士考生佔27% 
到考率七成 預估錄取率4.83%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高考昨登場,包括三百一十五名博士、一萬七千七百零一名碩士,
共六萬五千六百三十二人報名、博碩士就佔二十七%,搶兩千兩百六十九個名額。
首日到考率七十一.五六%,預估錄取率四.八三%。
高考錄取率過去五年依序為九.○一%、五.八一%、五.○八%、七.八七%、七.六三%,今年可望探新低?
考選部主秘林光基強調,用人機關會再提報名額,錄取率應會再提高。
今年國文作文「慎己戒滿」,考生普遍認為好發揮。高姓考生引網路文章指日本戰國時代,
一名領主以畢生積蓄蓋了豪宅,舖張宴客炫富,一位賓客在樑柱砍上一刀,提醒主人勿自滿、失進取心;
台中葉姓考生則以三國時代驕兵必敗舖陳,暗批馬總統即便無能,用人唯才則可彌補。
四十歲白化症溫姓考生,已有高考資格,因自修法律知識,報考法制試能力,
作文引唐太宗痛失大臣魏徵後的名言:「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
共同科「法學知識與英文」考一小時,各為三十題、二十題,不少考生認為法學知識陷阱多,也有多名提及英文題目太冗長,
碩士小陳亦指試題比考研究所還難,認為應有親和力一點!林光基則說,英文是否偏難?要看整體成績結果。

回 應:素萍 日期:2013-07-10 16:30:17 1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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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照抄考古題 考生質疑
-字+字.中央社 – 2013年7月10日 上午5:3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9日電)高普考今天落幕,不過,高考三級考銓科目4題申論題與98年地方特考,幾乎一模一樣,普考4題也有3題一樣,引發考生質疑。

考選部長董保城說,考選部規定3年內考題不能重複,這是4年前的題目,雖沒有違反規定,但命題老師實在太疏忽,此案將送「典試人員服務紀錄審議委員會」討論,以決定是否要將這名命題老師除名或停止1年到5年的命題閱卷。

高普考是每年最重要的公職人員考試,普考在5、6日已結束;高考三級考試晚間落幕,今年高考三級報考6萬5632人,到考4萬4528人,到考率67.84%,暫定需用名額2269人,預估錄取率提升至5.1%。

不過,有多名考生反映,高考三級人事行政類科「現行考銓制度」4題申論題,與98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人事行政類科的現行考銓制度,幾乎一模一樣;申論題每題25分。

今年的考銓制度4題申論題分別是:一,我國現行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對考試院職權有何重要規定?二,試說明平等就業機會的學理意涵,以及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各有那些?三,公務人員的考績類別、獎懲及流程,各有那些規定?並請提出興革建議。四,行政中立的學理內涵為何?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應如何處理?

另外,今年普考人事行政類科「現行考銓制度概要」,4題申論題中,也有3題與98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人事行政類科,幾乎一樣。

此事引發網路論壇國考版熱議,有考生直呼太扯,「考考古題並無不妥,但不應該整張照抄」;也有考生質疑有「陰謀論」,讓人懷疑有內線消息。10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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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久瑩 日期:2013-07-10 16:34:33 1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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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3級錄取率約5.1%
自由時報 – 2013年7月10日 上午6:16.
連續3天的高考昨晚由陶藝等實地考試的類科畫下句點。考選部公布,今年高考3級到考率為67.84%,暫定需用名額為2269人,錄取率由初估的4.83%,提高到5.1%。

今年高考3級的3天考試,共有20件違規事件,包括5件違規使用電子計算器,該科以0分計算;1件使用不合規定的電子計算器,扣考科20分;另外違規使用手機10件、考試提前作答或結束後繼續作答4件,這14件分別扣各科5分。(記者楊久瑩)
回 應:久瑩 日期:2013-07-10 16:37:08 1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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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銓制度試題 全部抄98年考題
自由時報 – 2013年7月10日 上午6:18.

看相片.高考考銓制度試題 全部抄98年考題
....4題申論 題目一模一樣

〔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命題老師太混了!今年高考三級人事行政類科的「現行考銓制度」考題,整張考卷只有四題申論,命題老師竟然直接抓取九十八年地方特考的考題,內容一模一樣,只改動幾個字;另外普考人事行政類科的「現行考銓制度」也有三題,跟九十八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題目雷同。考生痛批:「好瞎,太混了吧!」


高普考昨天才結束連續五天的考試,本報即陸續接獲蔡先生、小敏等多位考生爆料指出,今年的「現行考銓制度」考題似曾相識,考完後一比對,才發現竟然誇張到考卷題目跟九十八年的題目一模一樣,連題序、標點符號也都一樣,只在敘述方式上增補幾個字而已。考生主張,這種命題法,對未曾做過考古題的應考人很不公平,考試院應該全面檢討這款國考命題品質。

考生批太混了 要求檢討

考生指出,考選部日前才著手修正「典試人員服務紀錄作業要點」,像這類偷懶的命題老師,除了應追回出題費,「老師應該永不錄用!」、「考選部應該在網站公布命題老師的姓名!」

考選部主任秘書林光基指出,依照考選部的命題規定,許可從題庫中抓考古題,但是不得重複出現三年內的題目,因此今年出現的題目雖然重複,卻是四年前的考題,並未違反規定。而且考題考的也確實都是考銓制度的重點,直接抓取四年前考題是否為命題瑕疵?得另外召開會議再做討論判定。

4年前考題 未違反規定

考選部說明,考選部以往從未公布各科命題老師姓名。但根據國考作業要點內容,這類命題屬「一般疏失」,包括「三年內不同考試科目,重複使用自己命擬的題目」、「命擬過的申論題多數相同或雷同」等都是,一旦證據確鑿或勸導未改,將給予停聘一定年數的處罰。

林光基說明,目前尚無法確認命題老師是否就是四年前出題的同一人,但已要求命題老師針對考生質疑進行說明。高普考的命題費用為六千五百元,內容包括正副題各一套,以及參考答案。

林光基認為,由於考古題都是公開的資訊,所有考生上考選部網站都可以使用及閱覽,並無公平性的問題,並不影響評分作業。


回 應:毓莉 日期:2013-07-15 13:16:45 1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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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招242人 湧上萬人
業務類最競爭 錄取率僅0.6%
2013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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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電信昨舉辦新進人員招考,考生考前進行最後衝刺。張良一攝
【徐毓莉╱台北報導】中華電信昨舉行年度最大規模招考,預訂錄取242人,共1萬1791人報考,
錄取率2.05%。其中起薪約3.4萬元的業務類職缺競爭最激烈,
6281人搶38個職缺,錄取率僅0.6%,較往年偏低。
專家表示,因中華電信具市場優勢,推展業務較容易、工作又穩定,因此吸引民眾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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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總經理石木標表示,這次招考類別包括機務、電力、資訊、業務類,
沒經驗也可,1萬多報考人中逾半數是研究所以上學歷。中華電信人力資源處副總鄭鳴岡說,
今年業務類錄取率0.6%較往年偏低,平均每百名報考者不到1人獲錄取;
整體錄取率2.05%則與往年類似。錄取後月薪依職類從3.4萬多元到4.5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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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薪3.4萬還有獎金
鄭鳴岡表示,中華電信的業務類起薪34125元,主要工作是產品規劃、包裝、行銷、
企業客戶服務等工作內容,該類職缺一向競爭激烈,要求大學學歷但不限科系,
有月薪制度和績效獎金,流動率約低於2%,也有升遷空間,
如中華電信前總經理張曉東也是業務背景出身,年薪可達約65萬至70萬元。
昨考資訊類職缺的23歲考生鄭光伶說:「我大學剛畢業,本身讀資訊類,
因中華電信工作穩定,為此準備近1個月,家人也希望我能考上。」
《Career》雜誌總編輯臧聲遠說,像企管、行銷類工作在國營事業或中華電信考試中都競爭激烈,
這類工作在一般民間企業的穩定度一定不如中華電信,且中華電信具市場優勢,推展業務更容易。 
另波徵才年薪破百
中華電信近期有一波優離優退申請,近日會統計出申請人數,
屆時會再評估是否再辦理招考或從這次考試中增額錄取。
目前中華電信也正進行另一波徵才(查詢網址:http://tinyurl.com/obghc7p),
職缺數33人,包括資安管控、保險業或流通業創新產品企劃行銷等,
但需有經驗者,年薪從80萬至135萬元不等,本月18日中午前報名截止。 
遠傳台灣大也徵人
遠傳電信表示,今年全年預計招募1000至1500人,類別包括電話客服、
門市客服、雲端專業人才、行銷、資訊科技等,目前陸續招募中。
台灣大也指,下半年持續招募人才,徵才數逾百人。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新進職員甄試資訊
招考公司:台糖、台電、中油、台水、漢翔 
招考名額:1062人(其中22職缺限博士資格報考) 
報名日期: 
.一般職缺:7/26~8/6 
.博士資格職缺:8/7~8/21 
起薪: 
.一般職缺:3.5萬元~3.8萬元 
.博士資格:6萬元 
洽詢網址:http://www.moea.gov.tw/ 
註:一律採網路報名 
資料來源:經濟部 

回 應:以會 日期:2013-07-17 11:03:27 1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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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後,國考及格,還要通過…訓練合格 才能當公務員
【2013-07-12/聯合報/A15版/綜合】【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考試、訓練與任用方式,將有重大變化,未來國家考試及格不再是當公務員的門檻,訓練合格才是出任公務員的保證。考試院保訓會主委蔡璧煌指出,計畫從民國一○六年後,將全面實施未占缺受訓,大幅度增額錄取準公務員,先進行訓練,規畫淘汰百分之廿後,再擇優分發的新制度。
目前占缺訓練公務員,訓練期間就開始計算退休年資、公保、退撫基金提撥等,已被認定於法不合。銓敘部將於近日公告,從明年起,不管是占缺或不占缺訓練期間,都不再採計年資,預估每年可為國家節省近十二億元。
考試院會昨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實施未占缺訓練的可行性分析報告」。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為了加強考用配合,提升公務人力素質,將在需求人數之外,再適當增加錄取人數,經過訓練階段後再擇優錄取。
根據規畫內容,將以增額錄取百分之廿為規畫值。也就是說民國一○六年後,考取的準公務員,大約有二成會在訓練階段被淘汰。
蔡璧煌指出,目前公務員考訓用人制度,能招到很多會考試公務員,不見得人格特質或能力適合當公務員。訓練合格之後再出任公務員,比只用考試,更能為國舉才。
蔡璧煌指出,現行公務員在考取國考後,大部分是先分發到單位後,再安排受訓,就是先占缺再受訓;受訓不合格非常少,也就是考取幾乎就篤定出任公務員。
所謂未占缺受訓,是指考取國考後,不直接分發而是先受訓,受訓合格後,取得公務員資格,才能分發占缺。目前有九種特考公務員,是屬於未占缺先受訓,例如司法官、警察或國安人員等。
對於未占缺受訓,將分兩階段推動,第一階段的特考部分,共有鐵路、民航等八種特考,明年八月卅一日前推動,將增加一定比率的增額錄取名額,受訓後再擇優任用。


準公務員 培訓期將刷掉2成  考上不等於捧鐵飯碗 明年試辦
2013年07月12日 蘋果日報【王家俊╱台北報導】
考上公務人員未必等於鐵飯碗!考試院會昨討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實施未佔缺訓練」可行性,據規劃,未來錄取國考者,若不通過四個月到兩年不等的訓練,將因此丟掉資格,無法分發。官員說,明年八月起分兩階段試辦,四年後全面實施,目標淘汰率兩成。
觀察態度與品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委蔡璧煌說,國考筆試加口試錄取的時代過去了,未來訓練期間,將多方觀察準公務員的溝通、態度、熱情與品格等適任性,《公務人員考試法》已有法源,考取、訓練期滿,正式分發後才算取得公務員資格,因未落實淘汰,每年不到百分之一、頂多十幾人在培訓期被刷掉。
銓敘部規劃,第一階段有八類特考於明年八月底前實施,後年十二月底前高、普、初考及地方特考等實施,這兩部分暫時不設淘汰比率。第二階段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後將於二○一七年底前全面實施。蔡璧煌說,全面實施的最終目標是淘汰率兩成,譬如需用一百人,將錄取一百二十人、結訓淘汰二十人。
全國公務員協會理事長陳川青昨批,考試院「自我感覺良好」,訓練期間改以主觀、人治標準考核,有違國考公平性,且品德或意識形態如何給分,「無異考績打丙風暴再現!」高考錄取的公務員林依君說,訓練期考核的信度、效度應講清楚,否則衍生爭議,培訓課程無聊、沒意義,更應檢討。 
訓練期不計年資
有意報考公職的上班族林佩儀說,以後當公務員風險太大了,準備幾年好不容易考上,訓練還要再準備一次,「沒標準怎麼準備?實在瞎透了!」此外,現行錄取公務員者,在訓練期間年資、福利不一,考試院昨責成銓敘部本月間公告,未來訓練期間均不得採計公務員年資。試院估算,每年將至少撙節近十二億元。
 
準公務員培訓 擬淘汰2成 
【2013/7/11 20:35】〔中央社〕
考試院保訓會主委蔡璧煌說,國考擬從民國106年全面實施不占缺訓練,增加錄取人數,訓練時再以淘汰2成為規劃方向。
考試院會今天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實施未占缺訓練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蔡璧煌說,以往國考錄取後,考生大多先分發到機關占缺,再接受4個月訓練,試用6個月,合格後才算正式公務員。
在占缺訓練的4個月當中,有些受訓者表現不好,但機關擔心淘汰後無人可用,不太敢淘汰,導致國考上榜後就等於捧到鐵飯碗。
他說,近年考試院在外交特考、海巡特考等特考試辦不占缺訓練,陸續有準公務員受訓沒過被淘汰,這2、3年準公務員受訓時淘汰比率不到1%。
他說,不占缺訓練將分兩階段擴大實施,第一階段從103年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監獄官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民航特考、國際經濟商務特考、關務特考、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考、稅務特考等8項特考開始,將增加增額錄取人數,若正額人員訓練時被淘汰,就由增額備取人員遞補。
蔡璧煌說,接下來高普考、初考、地方特考、原民特考、身障特考,也要實施不占缺訓練;第二階段擬從106年開始全面實施不占缺訓練,大幅增加錄取人員,再一定比例擇優錄取,以淘汰20%為規劃方向。
他舉例,如果國考缺100人,就錄取120人,透過訓練淘汰20人;不過,這部分還要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與任用法。

另外,過去準公務員一考上就占缺,4個月的訓練期間就開始計入公保、退休年資、退撫基金提撥;銓敘部也打算從103年開始,不管是占缺或不占缺訓練,都不再採計,預估每年可為國庫節省約12億元的支出。

 
回 應:李硯欽 日期:2013-07-23 22:14:39 124F
保護管束期間,觀護人的家庭探訪是不可避免的嗎?縱使己影響受保護管束人的原生家庭。也不得抗距或聲明異議嗎?保護管束人資料之建立,亦包函父母婚姻之隱私也必須提供嗎?其父母也必須24小時保持有人在家以利觀護人訪視,其地檢之實習人員是否也備有,詢問受保護管人之權利,亦可查問其原生家庭之家屬婚姻隱私,難道觀護人之公權力可以如此變態,。
回 應:家俊 日期:2013-07-26 20:14:53 1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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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擬加重體測 考漸速有氧耐力跑
2013年07月25日11:37 蘋果日報【王家俊/台北報導】
考選部上午向考試院會報告「精進公務人員考試體能測驗」方案,認為現行鐵路特考、警察、調查、國安情報人員以及移民、海巡等考試的體能測驗,多半測驗1200公尺到1600公尺跑步、仰臥起坐及拉單槓等,缺乏「敏捷力」、「爆發力」,建議全面納入國外引進的PACER(漸速有氧耐力跑)專業體適能測驗,男女測驗項目齊一,並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辦理。
除了PACER以外,建議方案也提出,在上述各項考試加測折返跑、立定跳遠、靜態平衡等項目。依照現行規定,將體能測驗列為項目的國家考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予錄取,或無法參加第三試。為了減少應考人在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通過合格門檻,新的方案擬讓應考人在考試前,先取得體能合格證明。至於這項方案的發想,是由於部分考試委員認為,體能測驗通過比例太高,希望增加鑑別度;最終能否實施,仍須各機關研議,並待修正各考試規則。
PACER測驗是在相距20公尺的二平行線漸速來回跑,開始1 分鐘的速度為8.0km/h,每一跑步階段為1分鐘,每分鐘增加速度0.5km/h。測驗時並加入輕快的音樂,當累積兩次無法跟上速度便判定測驗結束。

國考擬加考體適能 警察特考先上路 
2013-07-26 00:10台灣時報〔本報綜合報導〕
一般警察、鐵路等五項特考,每年約五.三萬人報考;考選部擬加考運動體適能,最快明年的一般警察特考會先上路。
鐵路特考、一般警察特考、國安特考、調查特考、移民特考等都有列考體能測驗。考選部委外研究報告建議,增運動體適能測驗項目,如PACER(漸速有氧耐力跑)、立定跳遠、折返跑。
考選部長董保城昨天受訪指出,現行國考體測以「健康體適能」為主,欠缺檢測「運動體適能」。健康體適能是一般人為促進身心健康、預防疾病所需體能;運動體適能則是人們對外在遽變或危機的應變、適應能力,主要是平衡感、敏捷性、協調性、反應時間、爆發力、速度。
現行一般警察特考,男生考仰臥起坐、引體向上、一六○○公尺跑走;女生考仰臥起坐、屈臂懸垂、八百公尺跑走。考選部委外研究報告建議,改考漸速有氧耐力跑或一六○○公尺跑走、仰臥起坐、折返跑、立定跳遠;男女項目相同,合格標準可以不同。
董保城說,立定跳遠測爆發力、折返跑測敏捷性,漸速有氧耐力跑則是在二十公尺距離折返跑,隨時間增加、速度慢慢加快,測心肺功能及反應力。
董保城說,先前有些警察因公殉職,有人是因體能,有人則是閃躲太慢;考選部已將委外研究報告提供給用人單位參考,警政署覺得報告建議的體測項目「多了一點」。他說,考選部持續與用人單位溝通,最快明年警察特考體測變革會先上路。另外,現在體測及格標準比較寬鬆,考選部擬參考近年體測成績,找出常模,定出體測及格標準。
回 應:以會 日期:2013-07-29 14:47:34 1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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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最多  司法人員特考 擬增127名額
【2013-07-28/聯合報/AA1版/考公職.教育】【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日前通過今年司法人員特考,擬增列需用名額共127人,另外增額錄取人員共47人,列入候用名冊。司法人員特考,預定在8月10日到12日舉行。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今年司法人員特考,之前公告的暫定需用名額共有563人,其中包括三等考試66人、四等考試456人、五等考試41人。
經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提報缺額,希望增列需用名額127人,包括三等考試10人、四等考試92人、五等考試25人,此案已經考試院院會通過。
黃雅榜指出,原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加上這次新增加的需用名額,今年司法特考的需用名額總計為690人,包括三等考試76人、四等考試548人、五等考試66人。另外,院會也同意增額錄取名額47人。
新增的名額以四等法院書記官增加32人最多,其次是四等法警25人,五等錄事增加22人,男性監所管理員20人,三等觀護人增加8人,四等執達員增加7人,四等執行員增加6人,五等庭務員3人及三等執行官2人。


回 應:以會 日期:2013-08-02 15:24:49 1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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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初考 限轉年限延長 
【2013-08-02/聯合報/A20版/綜合】 【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每年關係數十萬人報考的「公務人員考試法」將有重大變革,考試院昨天召開全院審查會,達成修法共識,參加高普初考錄取的公務員,限制轉調年限,從將現行的一年延長為三年。地方特考限制轉調年限則維持六年。


高普初考 綁約3年才能轉調
2013-08-02 02:14 中國時報 【徐子晴/台北報導】 
高普初考將有重大變革,未來綁約三年才能轉調職務!現行高普初考只要綁約一年就可轉調,導致政府機關流動率過高;為維持人事安定,考試院審查會昨日決議,高普初考綁約將延為三年,將是今年考選部最重大改革。 
公務人員高普考、初等考試每年約有20萬人報考,是全國最大的公職考試。現行高普初考分發後,綁約一年即可轉調;但地方特考卻要做滿六年才能轉調,許多人考上地特後,因不願「被綁六年」,剛報到沒多久又轉戰高普考。因此,用人機關紛紛抱怨,做滿一年就轉調人員高達二分之一,流動率過高,「就像訓練班一樣,永遠在訓練新人」。 
對此,考選部日前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轉調年限延為三年,維持機關安定性。考試院昨天召開全院審查會,多數考委贊成考選部提案,決議高普初考綁約從1年延長為3年,地方特考綁約則維持6年。 
現行公務員考試正取人員若進修碩博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各為3年、5年,審查會昨達共識,保留資格分別縮短為2年、3年。 
考選部原本規劃,6都直轄市地方特考併入高普考,高普考傾向1年舉辦2次;但先前多名考生「上書」反對,部分考委對此也有許多疑慮,因此將維持現行高普初考、地方特考雙軌制,不會合併,高普考也仍是1年舉辦1次。全案將送考試院會討論,再送立法院修法,最快今年可望通過實施。

回 應:以會 日期:2013-08-05 14:43:04 1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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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地方特考明年照舊
併入高普考遭反對 維持雙軌制 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延為3年  【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2013-08-04/聯合報/AA1版/考公職.教育】
考選部正針對「公務人員考試法」進行大幅度修法,其中爭議最大的部分,就屬要將六都的地方特考取消,併入高普考一併舉行。但在外界及考試委員的強烈反對下,考選部日前已經決定放棄這項修法,明年的6都地方特考,確定會如期舉行。
考選部在四月間送到考試院的修法版本中,要將五都加一準都(桃園)的地特取消,考選部認為,地方特考與高普初考,考試科目類似,開缺類科也接近,但是地方特考錄取分發限制6年不能轉調,但是透過高普初考錄取分發,只限制1年不能轉調,並不公平。
許多地方首長,為了減少人員流動,把缺開在地方特考。許多考生兩種考試都考,重複錄取的情形很普遍,因此考選部原本希望把6都的地方特考併入高普考,統一考試錄取分發的管道。
但是外界對此方向的修改反對聲浪不小,考試委員也有不同的意見。因此,考選部在近日舉行的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中,主動取消此修法案。未來的考制,將維持現行高普初考與地方特考雙軌制。
另一項修法的重大變革,則是全院審查會中決議,透過高普初考錄取的公務員,未來限制轉調的年限,從將現行的1年延長為3年。
審查會的修法結論,將盡速送交考試院會確認,再送立法院修法。如果時程順利,明年高普考就可以正式實施,新法可望減少公務員的流動性,讓公務機關的人事更穩定。
高普初考錄取的公務員,目前限制轉調年限為一年,地方特考錄取的公務員限制轉調時間長達六年,兩者差異大,造成不平。
考選部長董保城曾經表示,地特錄取者,是邊工作邊準備考試(高普考),而高普考錄取者,則是一開始工作就想著換工作,都是因為兩邊限制轉調年限相差太多,造成人員流動率過高,影響人事安定。
考選部官員表示,現行一年限制轉調的規定,造成高普初考錄取人,任用未滿三年,即有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高比率轉調,嚴重影響機關人事安定。
另外,草案修正的重點,還包括公務員正取人員如果要進修碩、博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年限,將由三年及五年,縮短為兩年及三年。


回 應:仁俊 日期:2013-08-09 10:23:04 1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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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地方特考開缺2070人、月薪2萬9千元起跳
考試院今(8)日通過102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時程,將於12月21日至23日舉行,暫定需用名額2070人,
預定於9月11日至23日受理報名,獨立學院以上畢業可報考三等考試,起薪約新台幣4萬6000元,
至於五等考試則沒有學歷限制,18歲以上國民可報考,起薪約2萬9000元。
本特考將於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及馬祖考區同時舉行,
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分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竹苗區、
彰投區、雲嘉區、屏東縣、花東區、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
考試院表示,地方特考三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56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141人;四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50類科,
暫定需用名額721人;五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15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08人;合計暫定需用名額2070人。
依據地方特考規定,獨立學院以上畢業可報考三等考試,起薪約新台幣4萬6000元;
高中職以上畢業可報考四等考試,起薪3萬6000元;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18歲以上國民可報考,起薪約2萬9000元。
回 應:龍麒記者 日期:2013-08-11 07:36:45 1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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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英檢確保報考基本能力
中央社 – 2013年8月11日 上午5:3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0日電)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顏惠玲今天說,外交人員語言能力很重要,增加英檢成績做為應考資格,可以確保報考人的英語基本能力。

顏惠玲受訪時表示,為因應用人機關外交部的建議,外交領事人員特考擬自明年起,增加英檢成績做為應考資格,全案近日內將送考試院院會討論,待考試院院會通過即可實施。

她說,外交人員語言能力很重要,增加英檢成績做為應考資格,可以確保報考人的英語基本能力,但後續還是會以筆試、口試來測驗應考人的英文能力,相關考試內容不會因為增加英檢成績做為應考資格而取消。

根據考選部等相關單位的規劃,包括全民英檢(GEPT)、多益(TOEIC)、托福(TOEFL)、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Main Suite)、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ALTE)、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等6項含聽、說、讀、寫成績的英語檢定測驗,都建議納入應考資格採認。

顏惠玲說,目前規劃外交領事人員特考,選考英文組部分,必須有全民英檢「中高級」的成績,選考非英文組者,則必須要全民英檢「中級」的成績,才可以報考,做為初步的篩選。1020810

http://tw.news.yahoo.com/考選部-英檢確保報考基本能力-113413889.html
回 應:記者楊久瑩、曾鴻儒 日期:2013-08-11 07:40:58 1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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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難度、改題型…導遊領隊考試及格率大降
自由時報 – 2013年8月9日 上午6:12.
....導遊領隊太多 已近飽合

〔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曾鴻儒/台北報導〕平均全台每兩百人就有一位導遊領隊!有鑑於導遊領隊市場已近飽合,考選部今年首次針對導遊領隊專技考試變革試題題型,使得往年多在三十%左右的及格率,大降為十.九五%;考選部昨強調,未來國考仍將朝提高「鑑別度」方向命題,題型更多元、考題變難已成定局,呼籲想考導遊領隊的應考人不要再依賴傳統考古題。

題型變革 將提高鑑別度

近來每年約十萬人報考的導遊領隊考試,是最夯的專技考試。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近十年來,導遊領隊專技考試及格數高達十三萬人,已充分提供我國觀光產業發展所需人力,因此導遊領隊考試勢將朝提高鑑別度方向規劃。

今年及格率 大降為10.95%

今年改革題型後,各類語言的導遊領隊專技普考及格率大降為十.九五%,及格人數較去年足足少了兩萬五千多人,其中又以華語導遊及格率降最多,去年三十.五%、今年驟降為三.一四%,應考人紛紛抱怨考題太難。

考試院長關中昨於院會上關切此事;考選部分析,除題型配合工作需要,增加情境實例試題外,另著重專業知能的理解分析及應用,且部分試題篇幅較長,讀題所需時間較多;再加上近年來觀光法規與行政變動較大,應考人須花較多時間蒐集資料才能掌握變動趨勢。

考選部官員表示,今年新的考題及標準答案均會上官網公布,應考人可以下載練習,以熟悉命題新型態。

觀光局官員則表示,過去十年領隊、導遊國考及格人數高達十三萬人,實際投入工作者約六、七萬人,以目前的旅遊市場,需求確實已降低,但未建議考試院大減錄取人數。部分區域性市場仍有需求,例如東南亞旅遊近年較熱,領隊相對缺乏,所以,今年也特別建議增加越南語領隊錄取人數。


http://tw.news.yahoo.com/增難度-改題型-導遊領隊考試及格率大降-221045115.html
回 應:以會 日期:2013-08-19 19:32:00 1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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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多元考試 讓奶嘴法官斷奶
高普初考限轉年限放寬為三年 新增特考網羅高科技大軍  
【2013-08-16/聯合報/A16版/綜合】【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昨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高普初考任用的公務員原一年即可轉調,修法後將延長為三年才能轉調;同時增加考試的彈性措施,包括引進「分階段多元考試」,以減少沒經驗的「奶嘴法官」,訂定特種考試規則來網羅「高科技網軍」等。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這項修法草案,近期內將送立法院審議,爭取立法委員支持,希望明年公務人員考試就可適用。
修法引進分階段、多元考試。董保城說,未來大學法律系畢業生,若想擔任法官、檢察官,要先考基礎法學,取得資格,工作兩年後,再申請遴選,錄取後得受兩年的司法訓練,才能取得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可減少「奶嘴法官」。
新修正的法條中也規定,可訂定特種考試規則,不必經過公開競爭考試,進用高科技或稀少性人才。董保城說,先前韓國因北韓駭客網軍入侵,造成韓國政府與民間系統當機,當時國安部門向考選部反映,須以特殊管道進用維護網路安全的高科技人才。
至於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董保城表示,限調由一年延長為三年,有利人事安定,並提升政府效能。統計顯示,高考錄取者工作滿一年就異動者,人數高達二成七。
地方特考的限制轉調年限則維持六年。董保城表示,逾五成錄取地特者,隔年馬上再考高普考者,根本無心工作;延長高普考轉調年限,有助於公務員人事安定。
今年高普考將於九月中放榜,昨天考試院會通過增列七百四十四名需用名額,加上原定的三千五百四十二個需用名額,總計今年需用名額為四千二百八十六人,初估錄取率約為百分之四點二。

 
回 應:紹和 日期:2013-08-21 11:16:10 1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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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凌:伙房兵荒 國中畢可報名
中央社 – 2013年8月21日 上午5:3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蔡和穎台北20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薛凌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軍方伙房兵出現人力荒,國防部開放國民中學畢業程度青年報名。

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受訪說,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授權訂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民國94年修正相關條文,參加志願士兵甄選者,學歷方面,須「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力;或國中畢業具特殊之體能、技能或專長」。

他說,基於上述規定,如汽車駕駛兵(國中須具汽車駕照)、食勤兵(國中須具相關丙級以上證照)、輪型車輛修護兵(國中須具汽修相關證照,或民間從事車輛修護經驗)等人力需求,依法令辦理人才招募,並提供合於規範的有志青年從軍報效國家就業機會。

薛凌表示,國防部20日公布今年志願兵招募最新狀況,社會青年招募部分,到今年7月底止,共招募2464人。

她說,國防部公布的是第1到4梯次募兵成效,但這4梯次募兵對象中,男性只募得1348人,與國防部今年規劃要招收1萬5138名男性目標,達成率不到9%。

薛凌表示,各單位提報的國中程度志願兵以男性食勤兵272名最多,陸軍及海軍也開放179名國中畢業青年任駕駛兵。

她說,軍方募不到有餐飲丙級證照的高中職畢業青年,開放包括食勤兵、駕駛兵及修護兵等部分專長職缺由國中畢業青年報名。

此外,薛凌表示,軍法系統及軍法戒護兵將走入歷史,但國防部今年召募84名軍法戒護兵,未來如何安置,軍方要妥善規劃。1020820

http://tw.news.yahoo.com/薛凌-伙房兵荒-國中畢可報名-113456150.html
回 應:小慧 日期:2013-08-23 12:53:55 1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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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律師 初試合併舉行 【2013-08-23/經濟日報/A21版/產業焦點2.稅務法務】【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每年數萬名考生報考的司法官、律師考試有重大變革,為減輕應考人負擔,考試院昨(22)日審議通過相關考試規則修正案,明(2014)年起司法官及律師第一試將「同時舉行」、「同一考題」,並修正相關科目。
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前後通常相隔兩周。由於兩者第一試的應試科目和試題題型都相同,考試院統計發現,應考人重複報考及重複錄取人數都超過五成五以上,因此在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後,通過讓兩項考試第一試合併舉行。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明年律師、司法官第一試暫定8月9日合併舉行,兩個考試都報考的人,只要繳一次600元報名費,只要同時報考兩項考試並達到第一試錄取標準,就能分別應考第二試。其中,考試科目有部分變動,「海商法」科目刪除,改考「強制執行法」。
此外,為甄選多元法律專才,2015年開始,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增加四科選一科的選試科目。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 明年起併考 
2013-8-23 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
司法官及律師國考將有新變革!考試院院會昨通過最新規劃,明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合併報名及合併考試,第二試則維持分試;考試科目也有新變動,兩者除第一試的「海商法」將改考「強制執行法」,一○四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還將增加四選一的選試科目。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指出,以去年為例,第一試約有七三六七人報考司法官、一○二○○人報考律師,由於這兩項考試第一試的重複報考比率高達五成五,應試科目、試題題型也都相同,應考人報考一項就得付報名費六百元,且得奔波應考,實無必要。
董保城說明,合併報考後,此一規劃受惠最多的是應考人,第一試現省六百元,還可省掉再考一次的時間浪費,考選部則能簡化命題、審題等試務,一舉多得。
明年起,司法官及律師第一試將新增考科「強制執行法」、取消「海商法」,另從一○四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加入選試科目的設計,考生可從「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應試。
董保城說明,考取後的律師證書上未來也會加註選試科目,有助凸顯其專長及主攻項目;律師第二試應試科目雖由五科變六科,考試時間多一個小時,但仍會於二天內考完。
 
回 應:法警 日期:2013-08-23 12:57:58 1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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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特寫:法警缺額20年 被告竟當庭亮槍
2013年08月23日 蘋果日報【綜合報導】
維安大漏洞 連金屬探測棒都不足
檢方維安亮紅燈,繼5月士林地檢署發生女毒犯在女廁用皮帶刀刺胸身亡,6月間,台中地檢署也有女竊犯持刀片割腕獲救,而本月7日,士檢更發生首件被告當庭亮槍的離譜事件,凸顯維安出現大漏洞。資深法警感嘆,法警長期欠缺金屬探測棒等安檢設備、人力更是不足,已近20年未增員,只能靠臨機應變,實在無奈。
法警工作主要是維護開庭秩序、機關區域內的安全、夜間輪值及解送被告等。 
 嫌犯打傷
法警胡新軍曾為攔阻落跑人犯,被打到左眼血腫,多處皮開肉綻。資料照片 
平時執勤僅配警棍
目前全國地檢署執勤法警有582人,檢察官則有1348人,比率為1比2.3,因此常見1名法警戒護2、3個偵查庭,而金屬探測棒等安檢設備也短缺,像全國人口最多的新北市有近395萬人,治安事件繁雜,但新北地檢署僅有2支金屬探測棒。
資深法警說,法警僅槍決死囚才配槍,平時執勤的武器不過是根警棍,但「沒有人犯不想逃的」,只能見招拆招,有時甚至得靠牙齒。
台中曾有女法警帶女犯上廁所,反遭偷襲扯髮還用手銬狂敲頭,男同事趕來搭救拉不開,情急張口痛咬女犯手掌,女犯才罷手求饒。法警阿建說:「我還碰過毒犯突然衝出二樓偵查庭,直接跳下一樓要逃,連攔都來不及。」
新北地檢署另曾遇假釋犯劉金來拒驗尿查毒,拔腿就跑,法警追捕卻遭磚塊K頭送醫急救;高院2006年也遇過性侵犯想逃,把攔阻的法警胡新軍打得左眼嚴重瘀血,多處擦傷;台中地檢則有一名副警長多年前帶隊提解人犯,一度遭人犯用預藏的筷子抵住脖子嗆聲。 
 阻止鬧場
柯賜海曾因干擾秩序,被法警抬出。資料照片 
拖鞋尿袋奇招偷襲
此外,法警還得隨時應付各種花樣。資深法警說,曾有人犯移送地檢署,剛下警車就仰躺裝昏倒,「這時就舉高人犯的手然後放開,若筆直落下打中臉,就可能是真昏」,但通常怕砸臉會痛「自動閃開」。另外,還有被告當庭用腳上的藍白拖丟檢察官,甚至坐輪椅出庭卻解下身上尿袋丟擊司法官。
資深法警另舉例,如長途押重犯,「順便在手銬上掛鈴鐺」或「叫人犯用戴銬雙手拿自己的案件卷宗」,一旦鈴鐺響起、卷宗掉落,都有提示作用。而出發前「一定要叫人犯上廁所」,途中如男性人犯吵著尿尿,寧可準備塑膠袋在車內解決也絕不停車,以防遭劫囚或人犯落跑。 
 鋼筆手槍
法警2005年從警方押來的人犯身上,搜出鋼筆手槍(左)。資料照片 
案增13倍人力照舊
雖然種種情況都再三考驗著法警的臨機應變,也有法警靠積極搜身來趨吉避凶,甚至從警方押來的人犯身上查獲鋼筆手槍,但最根本的人力問題始終難解。像新北地檢署的前身台北地檢署板橋分處在1981年成立時,檢察官不到10人,法警已有約30人,如今檢察官逾140人,全年案件量從2萬多件增加到27萬多件,法警仍只有30幾人。 
檢察官應體恤法警
對此,負責督導法警業務的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說,法警人力已約20年未增加,將向行政院爭取員額,也會再發函各檢察機關,落實金屬探測等安全檢查、加強搜身等。司改會理事高涌誠認為,在政府員額管制下要補人確有困難,建議檢察官應體恤法警,有技巧地開庭,例如開庭前先跟法警簡單交代被告身份、案情或聲押可能性,讓雙方能提前預防突發狀況,「不要出了事就只會怪法警」。 
法警小檔案
●資格取得:司法行政四等特考
●工作:法庭安全秩序維護、解送戒護嫌犯、地檢署或法院巡邏站崗、公文送達、在檢方指揮下執行拘提逮捕等。可升任副法警長或法警長
●月薪:含值班、出差費等,月薪平均約4萬多元,但需再月繳公保、退撫基金、健保費等約4000元
●退休:月退俸約3萬5000元到4萬元,如採一次領約有250萬元
●與警察差別:警察根據不同職務及轄區,分別負責治安、交通、戶口查察、外事、維安、反恐等事務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法警遇突發狀況案例
2013/08
慣竊陳浩然不滿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當庭要聲押他,竟從包包抽出手槍瞄向檢察官再衝出偵查庭,被法警制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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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林振偉因槍砲案被提解到高雄地院,突然猛力狂咬郭姓法警左手、掙脫狂奔被制伏。林稱妻有意分手,想回家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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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毒犯丁沛汝在士林地檢署拘留室以皮帶刀自盡,搜身警員與法警被法辦。日前雖獲不起訴但面臨懲處
2013/03
女毒販張惠如被押解到台北地檢署準備發監,持預藏尖筷刺傷法警欲脫逃被制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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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6
撕票案主嫌紀江龍到新竹地院出庭,還押途中掙脫手銬撲倒車內法警逃離。紀已伏法,4法警各被判拘與緩刑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蘋果特寫:加班時薪僅60元 待遇遠不如警察
2013年08月23日 蘋果日報記者蔣永佑 
同「警」不同命!法警勤務繁重、工作亦面臨危險,雖也有個「警」字,但待遇、福利可跟警察差一大截,正常上班以外的加班值班費,時薪更只有60元,比超商打工還不如,在要錢沒錢、要升遷沒升遷的結果下,法警士氣普遍低落,有法警大嘆:「要不衝著是個鐵飯碗,這口飯有時還真吃不下去!」
月領4萬難升遷
各地檢署法警每天站在第一線接觸全國警察抓來的刑事犯,薪水、升遷卻遠不如警察。警察有危險津貼,若加上逾萬元的超勤費,月薪約6、7萬元起跳,但法警只有2700元的專業加給,就算加上出差、值班費,平約也僅約領4萬多元,再扣掉公保、退撫基金、健保費等,實際領到的薪水如變成3字頭也不奇怪。
而檢方法警正常上班外的值班費,時薪僅60元,比速食店、超商打工還不如,法警「阿建」私下感嘆:「我們應該是全國最便宜的廉價勞工吧!」此外,法警雖經國家司法行政四等特考,但職等低落,普通法警幹到退休只有五職等,許多法警不是邊上班邊準備司法官特考,就是設法想調到其他輕鬆又安全的行政機關,「騎驢找馬,士氣低落」。

回 應:高普考 日期:2013-09-06 07:18:13 136F
..高普考錄取6318人 創新高

中央社 – 2013年9月5日 下午12:18.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5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102年公務員高普考增額錄取2032人,連同先前公告需用名額,高普考共錄取6318人,創近20年新高。

今年高普考有14.6萬人報名,到考人數10.2萬人,預計9月17日放榜。

考試院先前已公告的「正額」需用名額是4286人,考試院會今天再通過「增額」錄取2032人;合計,今年高普考預計錄取6318人,創民國83年以來的新高。

考選部說,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總處提報的增額錄取名額是1043人,考選部另外再加計今年高考三級與普考同時錄取人數989人,合計擬增額名額2032人。

過去公務人員高普考,常常發生考生同時錄取高考與普考,考生多選擇高考職缺報到,讓普考用人單位「等嘸人」。

考選部修正相關規定,從今年開始,普考的增額錄取名額,另外加計當年度高普考試同時錄取人數,也因此,今年普考增額錄取人數大幅增加。

依規定,「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等到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再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需求,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不過,增額錄取人員在明年高普考放榜之日前,如果沒有獲得分發任用,就會喪失考試錄取資格;歷年的情況,增額人員多半能順利分發。1020905

http://tw.news.yahoo.com/高普考錄取6318人-創新高-041832640.html
回 應:考公職 日期:2013-09-13 11:52:25 137F
..想考公職嗎? 明年18項國考 高普考7月登場
作者: 徐子晴╱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8月30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徐子晴╱台北報導】

想考公職的民眾注意!考選部昨天敲定明年國考期程,一共將舉辦18次考試。無學歷限制的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預定明年1月11日率先舉辦,最夯的高普考預定明年7月4日起登場,地方特考則訂於明年12月13日考試。

此外,依現行規定,考生若應考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的科目時,攜帶電子計算器進場會被取消資格,許多考生反應處罰太重,寫信向考選部長董保城喊冤;考試院考量許多考生為無心之過,認為該處罰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昨天決議,將罰則從「扣考」,修正為「扣該科目成績20分」。

每年約有數十萬人次報考公職,考選部昨天決定103年度國家考試期程,明年將辦理9項公務人員考試,8項專技人員考試,以及1項司法官特考與律師高考合併考試,共18次。

最熱門的公務人員高普考,將於明年3月21日至31日報名,7月4日起一連考3天;地方特考將於9月11日至9月23日報名,12月13日至15日考試;無須學歷限制,只要年滿18歲即可報考的公務人員初考,則預定於明年1月11日、12日考試;鐵路特考則在明年6月14日至16日舉行。

至於證照考試方面,導遊領隊人員考試定於明年3月15日、16日登場;此外,明年有多項小型考試合併舉辦,如身心障礙特考併同關務特考於4月考試,原住民特考併同外交領事特考、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於9月舉行。考選部指出,為配合內政部計畫增加社工人數,明年將辦理2次社工師考試,於2月、8月舉辦。

http://tw.news.yahoo.com/想考公職嗎-明年18項國考-高普考7月登場-213000541.html
回 應:考生 日期:2013-09-17 15:30:38 138F
高普考上榜 考生驚呼快昏倒
 中央社 – 2013年9月17日 下午1:14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7日電)公務人員高普考今天放榜,今年放榜人數創新高,到國家考場看榜人數明顯較往年多。考生看到上榜,雀躍直呼「快昏倒了!」。
今年高普考報考人數總計14萬6209人,全程到考10萬280人,錄取6235人,平均錄取率為6.22%;其中,高考三級考試錄取率7.51%、普通考試5.22%。
考選部今天舉辦高普考放榜典禮,由考試院副院長暨典試委員長伍錦霖點榜。高普考今年錄取6235人,創20年新高,今年到國家考場看榜的人數,明顯較往年多;也有人等不及11時放榜,衝到典禮現場,擠在點榜人群中尋找自己的名字。
試務人員張貼榜單,現場等待的民眾一湧而上,有人看到自己上榜,雀躍不已,抱著柱子跳上跳下,直呼「快昏倒了!」。但也有人遍尋不找名字,失望而去。
創下高普考史上最高齡考生的胡和澤,並未考取。他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時說,到考已經是圓了自己的夢,當初只想檢視自我認知,最大用意在拋磚引玉,鼓勵年輕人終生學習,活到老學到老。
錄取高考會計類科的吳柏翰、許齡予是情侶檔,去年一起落榜,今年雙雙錄取,是逢甲會計所的班對,特地從台中北上看榜。
沒帶准考證的吳柏翰,一看到榜單上的名字,還無法確定就是自己,緊張地打電話回家確認准考證號碼。
考取高考食品衛生檢驗類科的林冠宇,由父母陪同看榜,得知考取,他開心致電阿嬤報喜。林冠宇的父親、哥哥都是公務員。
考取高考法律廉政的朱小姐,政大東亞所休學2年,全心準備國考,看到自己上榜,她喜極而泣,媒體邀訪,她檢視手機的榜單照片說「等一等,我再確認一次,搞不好沒上」。
前幾次國考,朱小姐都是在家用網路查榜,她說,在電腦前等待放榜時,只聽到震耳的心跳聲,多次希望落空,這次是鼓勵勇氣到現場看榜;之前落榜,回所上都是為了申辦休學手續,今年終於可以帶回好消息。1020917
http://tw.news.yahoo.com/高普考上榜-考生驚呼快昏倒-051402970.html

高普考錄取率 創5年來新高
 自由時報 – 2013年9月17日 上午6:10
102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昨日放榜,共錄取6,235人。考選部指出,今年總計報考人數146,209人,全程到考率68.59%,平均錄取率6.22%,創5年來新高。其中,高考三級考試錄取率7.51%,比去年7.63%略低,但普通考試錄取率5.22%,是自83年5.29%之後,創19年來新高。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與去年相較,報考人數雖減近1萬人,但到考率反而提升近1個百分點;今年正額錄取4,280人雖較去年4,484人略低,但因增額錄取1,955人、較去年增約500多人,故今年總計錄取人數較去年增加300多人,錄取率相對提高。
應考人可利用電話語音系統(02-22363676)或上網(http://www.moex.gov.tw)查榜。(記者謝文華)
http://tw.news.yahoo.com/高普考錄取率-創5年來新高-221050638.html

空服員起薪至少40K 遠航招考25人首日來了650人
 自由時報 – 2013年9月14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起薪至少四十K的遠航空服員招考,首日吸引六百五十人參與,受到媽寶負面效應影響,有應考人要求陪同的父母趕緊離開,俊男美女們有人主動秀十八般武藝,還有人一開口就以英語跟考官溝通,展現多國語言實力。
開車護送女兒來應徵的陳媽媽,被女兒催促著趕緊離開會場。Tina說,媽寶已成求職大忌,其實自己也不想當媽寶,但為了能美美的應徵,還是讓母親充當司機。
遠東航空昨舉辦空服員及形象大使甄選,第一天就有超過六百多人報名並完成初考。遠航空服處副總經理盧紀融指出,首日過關率僅三.八%,今日還有第二天受理報考,預估報考人數可能破千,但這次計畫僅錄取二十五位空服員,競爭甚激烈。
剛從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舞蹈老師的劉詩柔,從面試的第一刻到離場,都帶著甜美笑容,從小住機場旁的她,希望有機會一圓空姐夢;姓名中有個翔字的張凱翔,是少數應考的男性,他希望藉著空少的工作機會拓展視野。
http://tw.news.yahoo.com/空服員起薪至少40k-遠航招考25人首日來了650人
-221100953.html

地方特考開缺2千人 開始報名
 中央社 – 2013年9月11日 下午12:39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1日電)今年的公務人員地方特考,目前開缺2070人,從今天開始至9月23日受理報名,預訂12月21日至23日舉行考試。
地方特考是規模僅次於高普考的公職考試。獨立學院以上畢業可報考三等考試,起薪約新台幣4萬6000元;高中職以上畢業可報考四等考試,起薪3萬6000元;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18歲以上國民可報考,起薪約2萬9000元。
考選部說,地方特考從今天開始到9月23日受理報名,請有意報考民眾,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在報名截止日(9月23日下午5時截止)當天登入,以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考選部指出,地方特考五等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辦理,應考人於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除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外,不須繳交報名表件及繳款等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繳費或線上繳費。
考選部說,地方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完成資料登錄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於9月24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寄出。
考選部指出,地方特考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分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雲嘉區、屏東縣、花東區、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
考選部說,地方特考三等考試56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141名;四等考試50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721名;五等考試15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08名;合計需用名額2070名。1020911
http://tw.news.yahoo.com/地方特考開缺2千人-開始報名-043952931.html

102地方特考 即日起至9/23報名
 作者: 胡美足 |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2013年9月11日 下午4:20
考選部公告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本(102)年12月21日(星期六)至23日(星期一)舉行,本項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辦理,臺東縣設有2個考區,分別為縣立新生國中及東海國中,歡迎有志服公職之縣民把握機會,踴躍報考。
地方特考報名日期自9月11日起至9月23日下午5時止,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系統報名。
地方特考三等考試時間為12月21日(六)至23日(一);四等考試時間為12月21日(六)至22日(日);五等考試則分為2梯次舉行,時間分別為(一)第一梯次:12月21日(六)舉行一般行政類科考試;(二)第二梯次: 12月22日(日)舉行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電子工程等14類科考試。
臺東縣政府為服務考生,提供溫馨免費接駁專車服務,專車將於考試前一日由火車站行經飯店至考場;各等別考試結束後,也提供考場與火車站的接駁服務,歡迎各縣市考生報名臺東考區。
http://tw.news.yahoo.com/102地方特考-即日起至9-23報名-082020967.html


回 應:高普考 日期:2013-09-18 16:31:30 139F
..高普考錄取6235人 989人雙榜
自由時報 – 2013年9月18日 上午6:12.
...〔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考上了!考上了!」雀躍、飆淚,國家考場高普考榜示區前昨擠滿了看榜人潮;考選部表示,今年高考錄取率最低的類科為自然保育(一.二三%);至於普考競爭更是激烈,錄取率最低的類科為法律廉政、僅一%。

普考法律廉政類科 錄取率僅一%

高普考昨放榜,考選部長董保城說明,今年共錄取六二三五人次,其中,重複考上雙榜的就有九八九人;平均錄取率為六.二二%;年紀最小才十九歲就考上普考電力工程類科,年紀最長的錄取者則為四十四年次,總計高普考平均錄取年齡為二十九.三歲;學士比例最高佔六成二。

昨高普考放榜典禮由考試院副院長伍錦霖點榜,不少考生等不及貼榜,直接湧入放榜典禮,急著在點榜單上尋找名字,有人黯然離開,也有人開心地馬上打手機報喜,還有人高興到說話口吃,重複說著:「考上了!」有人則開心到抱著男友大哭。

歐怡君考取雙榜「可以養爸媽了」

熬過把智慧型手機換成「智障型手機」,每天K書超過十五小時的日子,正在台大研究所唸書的歐怡君,昨上課時用手機偷偷查榜,得知考上高考一般行政榜首及普考一般行政第二名,忍不住在教室掉淚,愛哭的她說:「即使國考壓力到頂,但準備考試時,我只准自己哭十分鐘,哭完仍繼續K書!」

急著拿起電話跟南部的爸媽報喜訊,歐怡君想起自己苦盡甘來,又忍不住飆淚,她說︰「我邊哭邊告訴爸媽,我可以養你們了,爸爸可以提早退休,不必再辛苦工作,這一次我哭了十五分鐘!」

歐怡君分享,申論題的前言很重要,考卷應儘量寫滿不要留白,應考應一鼓作氣,她就是一口氣將各類公職考試及研究所考完,可練筆、還可相輔相成。

擁有結構技師證照的高考土木工程類科榜首陳家乾則說,目前的工作收入比高考待遇還高,但人生並非只看眼前、也應求新求變,在老婆的支持下,他選擇退休生活較有保障的公職,並以家庭生活為優先考量,將選擇新竹做為公職上班地點。
http://tw.news.yahoo.com/高普考錄取6235人-989人雙榜-221108660.html
回 應:錄取率 日期:2013-09-18 16:33:59 140F
..錄取率僅6.22% 上榜就像要昏倒
作者: 徐子晴╱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9月18日 上午5:30.
....相關內容...
看相片. 喜極而泣今年高普考17日放榜,發現自己名字的考生興奮到痛哭,馬上打電話向親人報告好消息。(季志翔攝) …
....中國時報【徐子晴╱台北報導】

高普考昨天放榜,今年15萬人報考,錄取6235人,創下20年新高,但平均錄取率僅有6.22%,顯示競爭仍激烈。不少考生前往國家考場看榜,有人看到上榜雀躍地直呼:「快昏倒了!」也有考生得知上榜後和男友相擁而泣,哽咽地呼籲其他考生說,「要對自己有信心,因為國家會對你有信心!」

考選部昨天舉行高普考放榜典禮。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今年考選部修改考試規則,利用新科技比對高普考雙榜人數,更貼近用人機關實際需求。

今年高普考報考人數總計14萬6209人,全程到考10萬280人,錄取6235人,平均錄取率為6.22%。其中,高考三級考試錄取率7.51%、普通考試5.22%;同時錄取高考、普考者達989人。和去年相比,今年報考者較去年少1萬人左右,但卻較去年多錄取300多人,造成今年錄取率較高。

考試院長關中也期勉未來公務員,應要潔身自愛、求新求變;若是公務員對工作不抱熱忱,也沒責任感、使命感,不僅工作做不好,自己也不會愉快。他期待,上榜者認為自己從事的工作不僅有意義,也可以為自己創造一生美好回憶。

董保城特地為考生準備「狀元飯」,依明朝古禮製作甜點八寶飯,讓考生沾沾喜氣」。
http://tw.news.yahoo.com/錄取率僅6-22-上榜就像要昏倒-213000556.html
回 應:空姐 日期:2013-10-12 14:26:25 141F
國泰招150空服員 近6千人報名
 民視 – 2013年10月12日 下午2:07
國泰航空從今天起,連續4天招考空服員,雖然名額只有150個,但卻吸引了近6000人報名,其中不乏高學歷碩士、國外留學生,受訓3個月後正式上線,月薪至少6到7萬元,相當吸引人。
女生清一色梳著包包頭,穿白襯衫配短裙,男生則是西裝筆挺,他們全是為了應徵空服員而來。
國泰航空從12日開始,連續4天招考空服員,150個名額吸引近6000人報名,其中不乏高學歷碩士,甚至國外留學生特地返台。
講得一口流利英文,從事會計工作一年多的彭小姐,同樣想來一圓空服夢,空服員工作超搶手,排隊應徵的人從二樓繞一大圈,排到一樓,儘管錄取率不到3%,但月薪至少6到7萬元。
外籍航空薪資高,而國內航空像是華航、長榮,空服員起薪也都有5萬元以上,是一般年輕人起薪的2倍,航空業超搶手,難怪不少帥哥美女們都想來應徵。
http://tw.news.yahoo.com/國泰招150空服員-近6千人報名-060728479.html


空服魅力 有學生願休學有回鍋
 中央社 – 2013年10月12日 下午1:14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2日電)國泰航空將招150名台籍空服員,今天上午舉行面試。因月薪相當新台幣6萬多元,有學生考上願休學,也有前空服回鍋報考。
國泰航空說,這次招考約有5000人報名,約有3600人符合資格,12日至15日在台北六福皇宮分批舉行首輪考試,17日至19日還有兩關面試,最後選出150人。
國泰航空有約9000名空服員,其中台籍有500名。國泰空服員資格只要高中畢業,不過所有面試全程用英文。
上午應考考生中,一位陳小姐仍在大學唸外文系,她說,喜歡外商公司的工作,尤其嚮往空服員待遇不錯,又能拓展視野,如果考上,她願意辦理休學,先投入工作。
有一位年逾40歲的考生,曾擔任過國泰航空空服員,後因結婚及生子,離開了國泰航空,今年再度報名。不過,國泰航空也不確定這名台籍前空服員何時會來報到考試。
原任職百貨公司的康小姐,已辭去工作,全心準備考空服員,今年已有考過其他航空公司的經驗。
在貿易公司工作兩年的許先生,是擔任行銷業務人員,平時工作上也有機會出國,他覺得空服員薪資有吸引力,且他對空服工作也不排斥,決定試試看。
國泰航空首輪考,採用分組討論,議題很廣泛,各類型都有,例如是否贊成人工生殖等,評審將依據考生參與討論的情形給分,每組約有10多人,最後只有1到2人不會被淘汰。
國泰航空說,17日至19日的面試有兩關,應考的考生上午及下午,都各有一場一對一的面試。預定錄取的150人將接受7週空服員訓練後,開始上線服務。1021012
http://tw.news.yahoo.com/空服魅力-有學生願休學有回鍋-051416208.html


桃機招考 月薪最高逾7萬
 中央社 – 2013年10月12日 上午8:17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2日電)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今天下午將舉行改制後最大規模招考,總名額62人,月薪最高逾新台幣7萬元,不過只有1個名額,門檻也較高。
桃機公司2010年底改制,先前舉辦過兩次招考,正取名額都不到20人,今年為62人,共分營運管理、航務、工程、行政管理等4類組。
根據桃機公司提供的資料,這次招考最基層事務員月薪是3萬3400元,最高的是正工程師7萬3750元,其他還包括專員6萬8395元、航務師5萬8210元,助理工程師及業務員5萬5665元,技術員、資深事務員4萬9300元。
不過,正工程師的正取名額只有1名,且必須有8年土木營建工程相關經驗,並包含3年以上管理經驗。
桃機公司統計,今年以考基層事務員最多,有384人搶12個職缺。
桃機公司表示,這次主要因應年底就要開始進行細部設計的第三航廈的人力需求。
桃機今年招考,全部都要有多益(TOEIC)或相等級以上英文成績才能報名,但各類人員要求不同,最基層事務員是500分以上,正工程師必須達750分以上。1021012
http://tw.news.yahoo.com/桃機招考-月薪最高逾7萬-001712518.html


台糖甄選工員 錄取率1.3%
 中央社 – 2013年10月12日 上午9:24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2日電)台糖表示,今年度將甄選45名新進工員,今天下午將在台南市舉行第一階段筆試,總報考人數達3458人,錄取率1.3%,預計11月16日舉行複試,12月進用。
台糖人力資源處指出,這次甄選試務工作委由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甄選類組有8項,包含業務管理4人、安環品管2人、畜牧4人、農業11人、化工9人、機械4人、電機8人及土木3人,合計45人。
根據台糖統計,今年總報考人數共3458人,錄取率為1.3%,較民國99年甄選錄取率2.19%為低。
台糖表示,這次工員甄選複試(術科測試/體能測試/口試)將於11月16日舉行,預定12月16日進用。
為了人力上的新陳代謝,台糖表示,今年度總計將招募90名新進員工,其中包括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聯合招考的45名職員及這次台糖單獨甄選的45名工員。102  10  12
http://tw.news.yahoo.com/台糖甄選工員-錄取率1-3-012413723.html


回 應:模擬寫作 日期:2013-10-16 16:27:16 142F
考題變影片 只能看兩遍  公職受訓模擬寫作 擬看影片作答 
【2013-10-13/聯合報/AA1版/周日考公職‧教育】【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為了讓公務人員的基礎訓練更有「臨場感」,計畫將實務模擬寫作的考題從目前「紙本」化成「影片」,近日已經拍好一部長約7至9分鐘的「影音考題」,未來公職受訓學員可能要「看影片作答」。
公務人員基礎訓練的在筆試考科中,有「實務模擬寫作」考公文、專案書寫,也有「情境模擬題」,模擬公務場合可能會發生的場景,再問學員:「如果你是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應該怎麼做會比較適當?」考題沒有標準答案,但是大部分學員認為難度比較高,是非常活化的題目。
保訓會主委蔡碧煌表示,為了讓實務模擬考題,更加有臨場感,在請教學者、專家的意見後,由訓練單位自編公務情境劇本,實際前往公務機關拍攝小短片,來做為情境考題的片子,第一支影片已經拍好了,但是考量「考題保密不漏題原則」,無法對外公布影片內容。
蔡碧煌指出,考題從文字變成影片,可以一看再看,學員屆時只能看兩遍,就要進行做答,必須更具臨機應變的能力。蔡碧煌表示,考題影片化後,將更貼近公務場景真實面,最快將在明年的「薦任升簡任的升等考試」及格後的基礎訓練中,就會登場。
通過公務人員考試的錄取人員,不代表就是公務人員,筆試成績錄取之後,還要接受國家文官學院舉辦的基礎訓練,基礎訓練落實淘汰制度已經有4年,有人國考錄取,但基礎訓練不及格,就要自費重修。
蔡璧煌表示,受訓學員除了要熟悉實務法規之外,也必須展現公務人員應該有的基本態度,基礎訓練的考評內容包含學習態度、筆試成績,而以影片做為考題,一方面可以增加臨場感,另一方面也以活化教學。
回 應:考核新制 日期:2013-11-01 11:26:56 143F
保訓會考核新制 選出做事的人
【2013-10-27/聯合報/AA1版/周日考公職.教育】【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強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的考核機制,增加「自評量表」、「本質特性成績標準表」以及「訓練期間行為記錄單」,落實訓練期間的淘汰機制,下月1日正式上路,今年高普考錄取人員就會用到。
保訓會推動的本質特性考核標準包含兩大面向,其一是由輔導員根據本質特性成績標準表為受訓人員評分,其二是錄取人員根據自評量表,自己給自己打分。
本質特性成績標準表列出公務人員該具備的31項正向態度,與34項不該具備的負向態度,輔導員觀察受訓人員訓練期間表現,並將該觀察記錄,送到用人機關供實務訓練的輔導員參考,若受訓時工作態度不佳、不適任,就算考過國考,也無法如願擔任公務人員。
以往,公務人員錄取後的訓練,本質特性考核雖是重要的一環,但是沒有評分機制與標準,只能透過輔導員觀察團隊互動、課堂表現來評分,不容易選出適用的人才。
保訓會去年開始,訪查用人機關,擬定錄取人員本質特性評分機制,希望選出會做事而非會讀書的人,保訓會主委蔡碧煌表示,錄取人員是否具服務熱誠、廉政、關懷、積極、操守、社會責任、工作效率都在評分內容中。
過去公務人員流傳,本質特性考核只是一個形式,只要跟人互動多,成績就不會差,或者當幹部也會有「功德分」,但,蔡碧煌表示,去年高考1位土木系博士,就因訓練期間工作態度不佳,喪失公務人員資格。
這位博士通過高考以後,分發到公園管理處,卻被發現工作時間,根本都在偷雞摸狗,輔導員糾正後,還是不改正,結果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他因此主動遞辭呈,訓期未滿就喪失了公務員資格。
回 應:警特 日期:2013-11-22 16:21:54 144F
政府管太多:警察特考雙軌制 獨厚警校生
2013年11月17日 
更多專欄文章 
 一般生特考錄取後,須在警專受訓。圖為警察專科學校特考班結業典禮。資料照片 
★《蘋果》評分:扯
【王家俊╱台北報導】景氣不佳,月薪5萬元的警察工作,頓時成為搶手貨。但不少民眾向《蘋果》投訴,現在警察特考採雙軌制,專供警大、警專生應考的警察特考,不論是錄取率及錄取名額,都遠高於供一般大學、專科考生應考的一般警察特考,此作法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平競爭、不因身分有異的取才原則,已重創國家考試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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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監察院收到的民眾投訴分析,其中錄取人數最多的四等行政警察為例,去年一般警察特考共8302人到考、錄取382人,錄取率4.6%;反觀專供警校生應考的警察特考933人到考,錄取881人,錄取率高達94.43%。 
錄取率差距20倍
換言之,一般生報考人數是警校生的8.7倍,錄取人數僅警校生的43%,錄取率只有二十分之一。
監委陳永祥、葛永光、馬秀如認為警察特考雙軌制引發考生不滿與社會詬病,已申請自動調查。他們質疑兩類考生背景、教育程度甚至觀念截然不同,形成比較局面,不利警察體系健全發展。
為何警察考試要採分流雙軌制?警大教務長蘇志強說,近年補習教育盛行,合併考試造成警專、警大生錄取率偏低,有4成警專生與1成5警大生淪為「流浪警察」,還要賠償讀警校的公費,所以2011年起才會分流。
警政署與考選部經過討論後訂出錄取員額比例,以大學生報考的三等考試為例,警政署以改制前3年大專生到警專受訓約佔總名額9%為基準,提議一般生佔11%,考試院加碼到14%,警大生則為86%。警政署認為,分軌3年來,三等一般生錄取率約12%,未達14%上限,且考上約三分之一不到訓,紀錄不佳。至於供專科及高中畢業生報考的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專生比率限制為30%與70%。 
網路連署表不滿
蘇志強提醒考生,一般生錄取後,必須在警專受訓,通過柔道、射擊等課程,才能與警校生取得同樣條件任職。不過,仍有考生不滿,已展開網路連署(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31012181711),要求所有錄取名額開放,由警校生與一般生公平競爭。 
政府回應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表示,警察考試分流的方向應該確立,警政署評估警員人數不夠,在總容訓量允許前提下,「一般生錄取員額考慮稍微增加」。他說,分流並非獨厚警校生,警校生入學到畢業有篩檢過程,國家考試只是其中一關。
考選部長董保城說,考試院會進行檢討,但無法承諾調高一般生比例。董說,警察教育培養影響國家安全,「若考科一樣、不分比例,那還要警大、警專幹嘛?」 
人民辛苦納稅,偏偏政府不是拿錢不做事,就是不該管的事管太多,限制人民的創意,阻礙社會進步。《蘋果》推出「政府管太多」系列,幫大家出氣。
回 應:考選部 日期:2013-12-01 12:32:50 145F

10年上榜15次 

 

考選部列管羅仁鑒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3年12月1日 上午6:10
 

 


 


記者楊久瑩/專訪

 

考神,好神!

別人考上藥師就開始擁抱工作,但「國考怪傑」羅仁鑒即便已成為國考史上年紀最長的上榜人,卻堅持一考再考。考選部盯上他,不僅幫他安排特別考場、還派監考員特別「看管」,但羅仁鑒不以為意,他說:「感謝考選部,讓我人生有了希望、可以享受國家級的成就感!」

國考有雙怪︰北羅南張

今年九月藥師高考放榜,七十六歲的羅仁鑒拿下第十五張專技藥師高考及格證書,是榜單常客,即使各類專技考試採及格制,沒有佔額問題,但考選部擔憂應考動機,也憂心作弊,私下勸退,要他「嘜擱考啊!」已半退休的羅仁鑒卻打死不退,連官員都好奇:「怎麼有人這麼愛考?」

「國考史上就兩位怪傑,北羅、南張!」一位資深考選部官員透露,「南張」指的就是七○、八○年代,橫跨多個高普考行政類科、無往不利的張山水,三不五時就考個榜首,據說張山水的正職是在南部開補習班。「北羅」是專技藥師羅仁鑒,十年來持續報考了十八次專技考試,上榜十五次,三次落榜則分別是因為幫孩子辦婚事及國考首度改電腦測驗而抱撼。

考選部專技司說明,藥師考試一年舉辦兩次、平均錄取率約五十%上下,不過,就算國考及格證書拿到十五張,政府還是只會發給他一張藥師執業證照,基於考試公平考量,考選部每年會過濾可疑應考人,羅仁鑒已被列管多年,但「實在看不出哪兒有問題!」

面對監考員憂心眼光與考選部勸退,羅仁鑒曾反問:「既然同意我報考,為何又要勸退我?」還提醒:「你們要認真監考啊!我可不想把答案給其他考生看!」

羅仁鑒強調,藥師領域很專業,必須不斷進修,才能與時俱進,國家級考試可以督促他成長;桃園藥師公會總幹事黃玉美則說:「羅仁鑒應改行去開藥師補習班!」

現實生活中,羅仁鑒確實吸引許多慕名前來要求陪讀的落榜人,也成功幫許多藥劑生順利考上藥師;還有公司主管出高薪想請他當家教,只是被他給婉拒了。

 

http://tw.news.yahoo.com/10年上榜15次-考選部列管羅仁鑒-221056742.html

 
回 應:自由 日期:2013-12-06 15:57:05 146F
..國考退燒 初考報名銳減兩萬人
自由時報 – 2013年12月6日 上午6:10.
....國考果真退燒,一○三年第一個上場的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已完成報名,報名人數爆減!考選部公布,報名人數僅四萬三九八四人,相較今年的六萬六七二四人,減少了兩萬多人,銳減比率是去年報名人數的三十四%。

考選部官員指出,初考歷年平均錄取率大約一.一三%,是所有公務人員考試中錄取率最低的考試。儘管近三年來報名人數呈下滑趨勢,但平均年減少幅度都在五%上下,一○三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減少幅度明顯異於往常。

考選部官員分析,報名人數驟減與初考錄取後月薪僅兩萬九三四五元,投資報酬率偏低;以及近年來公務人員各項福利逐漸減少,缺乏報考誘因有關。(記者楊久瑩)
回 應:協會人 日期:2013-12-10 10:57:50 147F
據云:2014年,若各矯正機關,遴報人數增多,可再酌增名額!
回 應:無名小卒 日期:2013-12-10 16:02:09 148F
身為考生,就快去背法條、多練申論、認真上課。
對了,考上後還要受訓,不代表考上就好了。
回 應:專打不長眼 日期:2013-12-11 00:18:32 149F
假中儒的 等你被關只需被處理 連處遇跟處分都用不到
回 應:國考變革 日期:2013-12-24 11:16:07 150F

國考大變革!普通科目合格可保留5年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即時報導】 

2013.12.23 05:15 p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若三讀通過,將引進「分階段多元考試」,未來公務人員考試(包括高普考、特考等),只要普通科目合格後,成績可保留五年,不必每年重複考試;若落榜,隔年只要應試專業科目即可。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每年約五十萬報考考生受惠外,也減少行政資源浪費。

此外,也通過「奶嘴法官」條款,未來大學法律系畢業生,若想擔任法官、檢察官,除了先考基礎法學、取得資格外,還須工作兩至三年有「社會經驗」後,才能再申請遴選,並於錄取後得受司法訓練,才能取得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可減少「奶嘴法官」。

高普初考任用的公務員原一年即可轉調,修法後將延長為三年才能轉調,減少人才流失、也讓公務機關人事更安定。



【2013/12/23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國考大變革!普通科目合格可保留5年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379195.shtml#ixzz2oMHy8QrI 
Power By udn.com 
回 應:國考 日期:2013-12-24 11:42:02 151F
立院初審 公務員滿3年才能轉調
2013年12月24日  
【何哲欣╱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案,原本高、普考及格一年後,就可申請轉調其他機關,修法後改成需三年後才可轉調。
考選部長董保城說,現行一年就能轉調,剛考上的公務員常上網查還有哪些機關有缺,轉調後又要重新培訓,修法可減少人心浮動,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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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可分階段考
初審通過條文也授權考選部,讓公務員考試可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相關事項另由考選部在考前兩個月訂定公告。
董保城說,公務人員考試普通科目是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等固定科目,分階段考試可讓應考者先考普通科目,
及格後的成績初步規劃保留五年,例如可在求學時先考普通科目,通過後就可只考專業科目。 
董保城也說,又如大學法律系畢業生若想當法官、檢察官,須先考基礎法學,取得資格後工作二至三年再申請遴選,
錄取後再受訓取得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可避免出現無社會經驗的奶瓶法官,但相關辦法還要跟考試委員、司法院、法務部討論後才能定案,
希望最快明年七月上路,受影響考生約五十萬人。 
昨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期限,原本進修碩士可保留資格三年,限縮成兩年;進修博士可保留五年,限縮為三年;
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可保留三年。有意考公務員的上班族沈幼菁說,英文考一次可保留五年,能專心準備專業科目;
但考上後要三年才能轉調,未來要慎選,以免被綁死。
回 應:國考 日期:2013-12-26 16:45:26 152F
立院初審 國考普通科合格 可保留5年
重大變革 國考將採分階段、分區舉行 最快明年7月上路 另訂「奶嘴法官」條款 報考需工作經驗  
【2013-12-24/聯合報/A8版/綜合】【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 
國考可能出現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一旦三讀,高普考、特考等國考將採分階段、分考區舉行;根據考選部規畫,考生只要普通科目合格就可保留資格五年,重考生五年內只須報考專業科目,可減輕不少負擔。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初審通過條文賦予國考「分階段考試」法源依據,一旦三讀,細部「考試規則」尚須經考試院會討論、決議,若能在明年三月國考報名前通過,最快明年七月可上路。
董保城說,國考每年約五十萬名考生,因考試科目一次六到八科,成了重考生的巨大壓力,另也增加行政資源的浪費,修法是盼減少考生負擔。
昨也初審通過「奶嘴法官」條款;未來大學法律系畢業生,若想擔任法官、檢察官,除先考基礎法學、取得資格外,還須工作兩至三年有「社會經驗」後,才能再申請遴選,並於錄取後受司法訓練,才能取得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
回 應:邱O宏 日期:2014-01-05 21:45:11 153F
處分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但處遇則無須考慮,只須依據客觀條件如調查分類、心理測驗、衛生醫療等等,對受刑人實施處遇。因此擴張「處分」至「處遇」的事件範圍,是否對於受刑人處分均應另有處遇的配套措施呢?若是,則感覺好像罵人之後再摸摸頭。
回 應:警專 日期:2014-01-18 17:57:35 154F
警錄取率 一般生增1成
不獨厚警校生 今年6月上路
2014年01月17日 
 考選部決定調整警察特考一般考生的錄取比率,最高調幅1成,讓更多人可一圓警察夢。圖為警專畢業典禮。資料照片
【王家俊╱台北報導】一般警察特考將有重大變革!考選部決定調整一般考生的錄取比率,大學生可報考的三等考試,一般生錄取比率將從現行百分之十四調高為百分之十六到二十;專科及高中畢業生報考的四等考試,一般生錄取比率將從現行百分三十調升為百分之三十五到四十,調幅最高一成,最快今年六月警察特考時就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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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佳,月薪五萬元起跳的基層警察工作及動輒六、七萬元的巡官,成為搶手貨。但非屬警大與警專畢業的一般考生屢向《蘋果》及考試院、監察院投訴,以去年為例,警校生與一般生三等考試的錄取率差不多,但報考人數較多的四等考試相差懸殊,警校生到考人數一千五百五十一人、錄取一千五百二十九人,錄取率近百分之九十九,幾乎是「全上」,而一般生到考近一萬人,卻只錄取一千六百人,錄取率僅約百分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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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校生與一般生錄取率比較
確保高階警名額
為解決警察特考雙軌制獨厚「警校生」質疑,考選部日前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中央警察大學,召開一般警察人員調整需用名額比例會議,雖然會中達成調高錄取比率共識,但考選部長董保城昨表示,警政署不同意三等考試一般生比率調太高,將努力溝通。
警政署教育組長何明洲說,警政署建議三等考試一般生比率從現行百分之十四,調為百分之十四到十八,與考選部主張百分之十六到二十有落差,待協調。
警察大學教務長蘇志強進一步解釋,警察特考請辦單位是警政署、教育單位是警大,考選部應尊重警政單位意見,何況過去三等考試一般生錄取的百分之十四上限沒用完,只到百分之九,且一般生到訓與合格比率僅七成,「拉太高沒意義!」內政官員分析,警政署不想拉高三等考試比率,主要是想確保高階警官不落入「外人」手中。
德明科大畢業、二十四歲待業中的阿信說,他考過一次四等特考,但沒考上,對於考選部要調高錄取比率表示滿意。但另一大學生郭約翰說,國家已花二到四年公費培養警校生,若讓一般生比率過高,警校生沒通過考試得要賠錢,也是另類浪費國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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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專生離職率低
不願具名警官表示,一般生年齡偏高、可塑性低,是「找頭路的」,反觀警專生二十歲畢業任職,可用很多年,且離職率低;警力來源已很少了,「優質警力」若還消失,受害的是老百姓,警界也很「鬱卒」,「正規軍沒辦法招生,乾脆關門算了!」
此外,現行一般警察人員特考體能測驗項目,男性為仰臥起坐、引體向上、一千六百公尺跑走;女性為仰臥起坐、屈臂懸垂、八百公尺跑走,應考人多抱怨男女項目不同,違反考試公平性。考選部也決定未來體能只考兩項,一是立定跳遠,二是跑走測驗。 
回 應:監獄官 日期:2014-01-23 20:18:15 155F
監獄官值夜勤休假較不固定 

【2014-01-20/聯合報/A12版/考公職】【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監獄官負責監所事務,考上後依分發的單位不同,工作內容也不同,可能分派到戒護科、調查科、教化科、總務科等不同單位。工作內容則包括受刑人教育、輔導、審查假釋、保護管束等事項。
由於監所性質特殊,監獄官的休假方式也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
因為人員需要值夜勤,因而有不同的休假制度,例如:有人工作一天休二天,視各單位而定。
監獄官的考試科目和其他公職科目非常不同,跨考者較少,也有考生是擔任監所管理員之後再報考,適合對輔導、心理工作有興趣的人。
回 應:警特 日期:2014-02-07 18:38:03 156F
警察特考體能門檻 男降女升


中時電子報作者: 徐子晴╱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2月7日 上午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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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一「試」同仁女警執勤,與男警一樣都要投入第一線,體能測驗也越來越嚴格。上圖為台北市交通大隊為女警們進行勤前教育。左圖為女警花蔡佩穎(左起)、辜瓊妮和潘則孝騎上重機巡邏。(本報資料照片)看相片
 男女一「試」同仁女警執勤,與男警一樣都要投入第一線,體能測 …
中國時報【徐子晴╱台北報導】
近年來國考體能測驗引發討論,考選部昨天建議,修正警察特考體能測驗項目,男女將一致考立定跳遠、1200公尺跑走;男女身高標準也擬下修3公分,降為男性162公分、女性157公分。
考選部去年底全盤檢討體能測驗,考試院會昨天二度討論警察特考測驗標準,為考量外勤員警執勤常遭遇危險情況,需有良好瞬間爆發應變能力,考選部規畫將警察特考的體能測驗項目,從現行的仰臥起坐及引體向上,修正為「立定跳遠」;至於跑走,男性1600公尺、女性800公尺,也將修正為男女都跑1200公尺。
跑走的合格標準,現行為男性1600公尺494秒以內合格、女性800公尺280秒以內合格;考選部擬修正為男性1200公尺350秒以內合格,女性1200公尺380秒以內合格。考選部解釋,海巡特考、國安情報人員特考,都採用1200公尺跑走測驗,工作性質與警察相似,因而參考統一標準。
此外,考選部也擬在基本的體能檢定項目增加「握力」,男女合格標準均為30公斤,以因應警察拖曳犯人的工作需求。
不過,警察特考體能測驗修正方向引發考試委員質疑,認為拿掉現行女性優勢項目,且男女都採一樣距離測驗,恐不利女性。也有考委質疑,不能因為考生要求,就下修身高,應兼顧治安工作需求,且體能測驗應視不同職能需求有不同規定,要求考選部再檢討。
考委趙麗雲指出,現行體測項目問題不在於男女有別,而是「職能到底需不需要」;目前考選部規畫的體能測驗中,僅限跑走、立定跳遠等「下肢肌力」,並未測試「上肢肌力」,綜觀世界各國,包括美、英、法、紐澳、瑞典、韓國、加拿大等國,警察考試都可測試上肢肌力。
針對不利女性的質疑,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考選部與警政署修改體能測驗的考量,並非應考人為男性或女性,而是考量如何的測驗標準才能使應考人把工作做好,目前已經將男女差異納入考量,並未排除女性從警。
警察特考3月即將開始報名,董保城指出,下周將再召開小組審查會與警政署討論測驗項目和標準,盼能趕在下周四考試院會通過此案。
回 應:女警 日期:2014-02-07 19:12:05 157F
女警:沒差啦 體能好才能抓壞人


中時電子報作者: 胡欣男、林郁平╱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2月7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胡欣男、林郁平╱台北報導】
針對考試院提出警察特考體適能測驗修改方案,有女性考委認為對女考生不利,在職女警普遍很「淡定」,表示新制並不嚴苛,標準仍比男性低,應不致影響女性錄取人數。且有些女警甚至可參加三鐵競賽,體力比男警還好,反質疑:「男警標準不該下修!」
徐姓女偵查佐表示,她曾處理過酒醉婦人縱火案,在押解婦人回現場蒐證時,因婦人酒醉脫序力大無窮,她費盡九牛二虎之力才制伏並徒步爬10階樓梯回縱火點。她認為體能也很重要,現在她在警大研究所鑽研柔道。
97年特考班結訓的葉姓女警表示,當年並沒有考體適能,但結訓時須通過體能測驗才能派任,她記得3000公尺規定須18分鐘跑完,起初她跑得氣喘吁吁要30分鐘才能跑完;受訓11個月後,16分鐘就能完成,不輸男同學。
女警說,新制跑走增加400公尺影響不大,多鍛鍊不成問題,目前男女警常訓都須跑3000公尺,因警察仍要具備一定體能,「否則怎麼追歹徒?」新增立定跳遠,雖有人質疑爆發力較難訓練,但男警同樣面臨這樣的問題。
回 應:考生 日期:2014-02-10 16:48:15 158F
報考警察身高降3公分 今年實施
2014年02月06日14:02 蘋果日報(王家俊/台北報導)
考選部上午二度向考試院會報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將報考警察身高限制降3公分,從現行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以上,改為男162公分、女157公分以上,原住民維持男性158公分、女性155公分以上不變。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全案可望下周院會通過,3月報名即可實施。
至於體能測驗部分,現行一般警察體能測驗共有跑走、單槓及仰臥起坐3項,新的警察特考體能測驗,決定取消仰臥起坐及單槓項目,只考立定跳遠以及跑走2項。其中立定跳男性及格距離為190公分以上,女性及格距離為130公分以上;跑走不論男女,距離都改為1200公尺,男性及格時間5分50秒,女性及格時間6分20秒。
董保城說,在體格檢查部分增加握力一項,男女均為30公斤,因試委認為,警察要拖行歹徒,需具備握力。至於體測項目改變後,女性挑戰更高,董保城說,必須要符合工作職能,已經將男女差異納入考量,但不宜差太多,也沒有排除女性從警。


時論─警察身高沒關係?
2014年02月08日 04:10 中國時報 葉毓蘭(作者為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所長)
考試院為考量外勤員警執勤常遭遇危險情況,需有良好瞬間爆發應變能力,規畫將警察特考的體能做更嚴格要求,但是也預備將男女身高標準下修3公分,降為男性162公分、女性157公分。消息傳出,引發議論,最大的疑慮是:提升員警體能要求既是潮流,也反映出警察工作的特殊性的確與一般文官不同,但是調降身高,真正符合民眾對警察的需求?
我國男女警察的現行身高標準,民國67年官警兩校招生時即確立,數十年未變,30幾年來國人平均身高逐年向上,以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公布的「2005-2008國人身高、體重、身體質量指數狀況統計 」,我國青年(19-30歲)的平均身高,男性已達172.4公分,女性為159.7公分,目前的身高標準並非不合理。
多年來官警兩校招生時,常有少數身高不符標準者企圖闖關,甚至進行訴訟,但參考大法官釋字第490號、584號及第626號解釋意旨,因為警察工作以其特殊需求,其取材條件應可容許「合理之差別待遇」,故警察人員考試設有體格限制並無不妥,且有其必要性。因此,這個身高標準多年未隨著國人平均身高的增長而修改,已經是相對的放寬標準。
到底警察的身高有沒有必要限制,身高跟警察工作有沒有關係,因時因地而易。以現代警察的發源地英國觀之,在20世紀前期曾要求警察至少178公分,1960年代調降至男警173公分、女警163公分,身高限制在1990年已經全部廢除。但是這些廢除警察身高限制的國家,通常對於制服警察都有嚴格的體能要求與招考訓練過程,同時對於不適任的員警也有迅速的淘汰制度。
考試院參考日本警察身高標準調降3公分的建議,是否就能讓所有想要當警察的人滿意?157公分可以當警察,為何155公分不行?這將是未來不斷受到的質疑與衝擊,仍會有人不斷抗議限制條件的嚴苛與不合理。
警察的身高降不降不是問題,問題是警察人員的考訓用沒有做全盤的思考改進,這種即興式的改變,恐怕會治絲益棼。
如真有心改革,考試院應該主要去精確調查用人機關的真實需求及使用情形,甚至進行民調瞭解究竟全國民眾對於警察的期待為何?同時在警察特考中加入與警察工作最密切相關的情緒管理、危機處理、溝通能力、性向測驗與心理測驗等,輔以能夠負荷警察工作的嚴格健康要求,讓有心從警的人能在報考之前就已經將體能準備妥適,而非招考一群「背多分」的考試高手,上陣後發現自己實在不適合繁重與不定時的外勤工作,對於國家培訓資源浪費事小,對於公權力形象戕害事大!
考試委員諸公,請慎思!

回 應:秘書處 日期:2014-02-23 10:40:22 159F
敬覆署名[請教]先生:
    抱歉!因主事本欄網站者;春節有要事,迄今始回覆,請諒解!
所言[加班費]與[值勤費]之性質不同;影響發放標準不一,自有各機關>它的專業性與各別工作性質背景暨環境因素互異,進而導致支領待遇不同,亦終致演變為[同工不同酬]甚或[同酬不同工]!
    您的分析與看法,甚有見地,佩服您之高膽遠矚,惟事涉[會計]與[人事]部門,汝之高見,當將轉予權責單位供卓參!感謝您的分享!
                         秘書處 敬上2014.2.23
回 應:關心者 日期:2014-02-23 10:55:40 160F


據悉;表揚名額:雖以每年產生三名為原則(惟按: 該協會2014.1.18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通過;修正增為3至4名)。且遴報人數若增多,可依比例再酌增名額!


回 應:關心 日期:2014-02-27 10:58:28 161F
對初次服刑者助益頗多
回 應:行者 日期:2014-02-28 22:03:58 162F
怎麼會有危險呢?莊敬自強,處變不驚!
凡事謹慎!三思而後行;
處難處之事,要有力而無氣,
處難處之人,要有知而無言!
是則,諸事順遂也!
回 應:本會秘書處 日期:2014-03-04 16:54:35 163F
所詢有關我國的法務部“監獄司” 變為“監所司”於何時復更名為“矯正司” ?又其分別更名的原因是什麽?玆答覆如下揭:
    本案緣起於1980年前,我國司法院監督管轄[最高法院],[司法行政部](即現行[法務部]之前身);統轄監督最高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內設[檢察處],配置檢察官,制度上採行審判與檢察機關合一,即所謂[審檢合隸]。
    嗣因審檢合隸,違反行政與司法分立之權力分立原則,且行政機關監督管轄司法機關造成行政干預司法審判之情形,我國之立法機關為健全司法制度,擴大司法功能,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6號解釋意旨,即於1980年,是年修法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改隸司法院,並將司法行政部改制法務部,掌理獨立設置檢察機關,落實[審檢分隸]制度與功能。
    緣此, 爰於 [審檢分隸] 前, 即於1980年前, 原名為[監獄司] , 1980年以後改名為[監所司]; 理由是: [監獄司] 文字上僅有[監獄]兩個字, 無法代表涵括[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等末尾有[所]字之機關涵意, 故在實施[審檢分隸]制度後,再改名為[監所司] 。
    然而, 由於時代演變, 我國基於刑事政策>刑罰處遇[專業化] 暨[現代化] 之[教育刑]理念需求; 現階段刑事司法體系之犯罪矯正機關; 包括有監獄.看守所. 技能訓練所(即保安處分場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即誠正中學. 明陽中學) 等, 簡稱為監.院.所.校,統稱為[矯正機關] ,且 在教育刑之理念下,所有受監禁人一律稱為[受矯正收容人] , 所有相關法令稱為[矯正法規] , 所有相關軟體措施稱為[矯正處遇] , 所有相關犯罪矯正硬.軟體政策,稱為[矯正制度] , 而對獄政工作人員稱為[矯正人員] , 而為了因應現代化[行為科學] 軟體技術之運作, 我國之矯正機關,編制內派有[心理師] . [檢驗師] .[社工師]( 社工員). [諮商輔導員] .[調查員]( 心理測驗). [教誨師]. [作業導師] -- 等專業工作人員, 從而矯正correction 一詞, 水到渠成,油然而生>1997年遂把[監所司] 改為[矯正司] , 以符實際。
   另外,2011年元旦我國成立矯正署,乃獄政同仁之共同志業,適逢建國百年, 成立矯正署,意義非凡;回顧法務部矯正司改制成立矯正署之議案,最早可回溯1984年之初,往後的20餘年間,歷經多次的失敗與努力,如今終於在2010年,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此為我國矯正制度之一大盛事,使我國犯罪矯正體系邁向一個嶄新的紀元。 
回 應:紀錄 日期:2014-03-06 09:13:19 164F
公務員初考「保持」紀錄 26博士全落榜

2014年03月06日07:40   蘋果日報新聞

最基層的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昨天放榜,今年錄取率雖僅1.26%,卻已是近

5年的新高,今年有26名博士報名,全都落榜,初考舉辦16年來,仍「保

持」無任何博士生錄取紀錄。

今日出版的《中國時報》報導,初考是所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率最低的

考試,今年僅有4萬3984人報考,和去年報名人數6萬6724人相較,減少

2萬多人,創下2009年金融海嘯以來的新低。今年有3.2萬人到考、錄取

415人,錄取率1.26%,已是2009年來新高。(陳亮諭/綜合報導)


公務員初考「保持」紀錄,26博士全落榜。資料照片(圖與該新聞無關)

http://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40306/355551/%E5%85%AC%E5%8B%99%E5%93%A1%E5%88%9D%E8%80%83%E3%80%8C%E4%BF%9D%E6%8C%81%E3%80%8D%E7%B4%80%E9%8C%84%E3%80%8026%E5%8D%9A%E5%A3%AB%E5%85%A8%E8%90%BD%E6%A6%9C

 
回 應:警特 日期:2014-03-16 07:33:12 165F
2成敗在體能 警特招生缺口大
【聯合報╱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今年警察特考即將報名,缺額創3年來新高,但過去因考生常敗在體能測驗,考選部擔心今年會缺更大。 本報資料照片 


備受考生矚目的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本月11日開始報名,缺額突破4千人,創3年來新高。但根據考選部統計,近3年招生都不足額,考生體能太差是原因之一,今年體能測驗又增加握力、立定跳遠等項目,擔心今年會「缺更大」。
考試院會上周四公布今年兩項考試需用名額達4293人,其中,警校生報考的警察特考有2560人,非警校生報考的一般警察特考有1733人。
另外,警察特考三等考試也需用442人,四等考試2118人;一般警察特考二等考試4人、三等考試79人、四等考試1650人。
出缺多雖是好事,不過,根據考選部統計,近3年來,每年開缺約3千人,年年都招不滿。考選部觀察,有許多參加一般警察特考的考生,高分通過筆試,卻敗在體能測驗。
考選部表示,往年一般警察特考第1試錄取率約4%至7%之間,因警消人力吃緊,需人孔急,去年調高第一試錄取率達15%,仍招不滿。
考選部統計,每年約有1成的考生第1試及格後,考上比較好的考試,因此放棄第2試體能測驗。
另外,第1試及格考生中,也有2成的考生未通過體能測驗,無法取得警察資格。
考選部也提醒考生,今年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考試規則有多項變革。
除了增加體能檢測握力達30公斤、體能測驗增加立定跳遠、並取消仰臥起坐、引體向上、屈臂懸垂。
除此之外,筆試方面也有變革,考試題型由全部單選題或全部申論題,改為單選、申論各半,考試時間也從1個小時增長為1個半小時。
回 應:福至 日期:2014-03-18 11:21:04 166F


每日一讀>下揭10碗[心靈雞湯]喝下去; 即是教您不會 被k 的方法---



1. 你若渴了,水便是天堂;你若累了,床便是天堂;你若失敗了,成功便 是天堂;你若是痛苦,快樂便是天堂。你若孤獨,愛情便是天堂。你若被 困,遠方便是天堂。總之,沒有其中一樣,斷然不會有另一樣的。天堂是 地獄的終極,地獄是天堂的走廊。失敗者走過了九十九,成功者只走過了 一。



2. 心小了,小事就大了;心大了,大事都小了;看淡世間滄桑,內心安然 無恙。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虛其心,愛天下之善;平其心,論天下之 事;定其心,應天下之變。大事難事看擔當,逆境順境看胸襟,有捨有得 看智慧,是成是敗看堅持。



3. 忘記自己的目標,會失去前進的方向;忘記自己的責任,會失去跋涉的 動力;忘記自己的承諾,會失去別人的尊敬;忘記自己的身份,會失去做 人的分寸;忘記自己的義務,會失去眾人的幫助;只有忘記自己昨天的成 功,才有助於得到明天的勝利。



4. 知人不必言盡,留三分餘地與人,留些口德與己。責人不必苛盡,留三 分餘地與人,留些肚量與己。才能不必傲盡,留三分餘地與人,留些內涵 與己。鋒芒不必露盡,留三分餘地與人,留些深斂與己。有功不必邀盡, 留三分餘地與人,留些謙讓與己。得理不必搶盡,留三分餘地與人,留些 寬和與己。



5. 低調做人也是一種智慧:山不解釋自己的高度,並不影響它的聳立雲 端;海不解釋自己的深度,並不影響它容納百川;地不解釋自己的厚度, 但沒有誰能取代她萬物之本的地位。低調做人,就是用平和的心態來看待 世間的一切。修煉到此種境界,為人便能善始善終。所謂三年不鳴,一鳴 驚人!



6. 多為成功找方法,別為失敗找理由!有許多的事情,都不是因為難以做 到才讓人們失去信心,而是人們失去了信心,事情才變得難以做到。



7. 人生在世:可以缺錢,但不能缺德;可以失言,但不能失信;可以倒 下,但不能跪下;可以求名,但不能盜名;可以低落,但不能墮落;可以 放鬆,但不能放縱;可以虛榮,但不能虛偽;可以平凡,但不能平庸;可 以浪漫,但不能浪蕩;可以生氣,但不能生事。良言共勉,開心快樂!



8. 前進的理由只要一個,後退的理由卻有一百個;許多人整天找一百個理 由證明他不是懦夫,卻從不用一個理由證明他是勇士。



9. 你的一生,除了自己誰也不能為你負責。相信自己能做好決定,養成自 己思考的習慣,不要隨意附和別人,大膽地承擔失敗的後果。只要你認真 做了,只要你比昨天做得好,就應該為自己喝彩,為自己加油鼓掌!



10. 自己豐富才能感知世界豐富,自己善良才能感知社會美好,自己坦蕩 才能感受生活喜悅,自己成功才能感悟生命壯觀!



 


回 應:喵喵 日期:2014-03-19 00:31:23 167F
請問魏寬成教悔師我男朋友今天去執行了 ,判刑2年四月後面還有一條四個月的罰金 ,他說沒錢繳要去執行 ,他之前被收押6個月 ,請問他可以晉升三級嗎?我想去看他,請問如果沒有晉升三級的話我什麼時候才能去看他呢 ?拜託你幫我一下 ,我好急 ,謝謝 
回 應:思齊 日期:2014-03-21 16:09:48 168F


21戒>值得參考>共勉!



1、戒多言: 說話不要太多,言多必失。



2、戒輕言: 不要輕率地講話, 輕言的人會召來責怪和羞辱。



3、戒狂言: 不要不知輕重,胡侃亂說。 胡侃亂說,往往後悔。



4、戒雜言: 說話不可雜亂無章。 雜亂無章,就會言不及義, 傷害自己的美德。



5、戒戲言: 不要不顧分寸地開玩笑, 否則會引起衝突,招來禍害。



6、戒直言: 不要不顧後果地直言不諱, 否則也會引起麻煩。



7、戒盡言: 說話要含蓄,不要不留有餘地。



8、戒漏言: 不要洩露機密。 事以密成,語以漏敗。



9、戒惡言: 不說無禮中傷的話, 不要惡語傷人。 (刀瘡易沒,惡語難消.)



10、戒巧言: 不要花言巧語。 花言巧語的人,必然虛偽。



11、戒矜言: 不要驕傲自滿,自以為是。 自矜自誇,是涵養不夠的表現。



12、戒讒言: 不要背後說別人的壞話。 背後說人壞話, 會弄得天下都不太平。



13、戒訐言: 不要攻人短處,揭人瘡疤。 揭人瘡疤的人,招人痛恨, 害人害己。



14、戒輕諾之言: 不要輕易向人許願。 輕易許願,會喪失信用。



15、戒強聒之言: 不要嘮嘮叨叨, 別人不願聽也說個不停, 使人厭煩。



16、戒譏評之言: 不要說譏諷別人的話。 喜歡譏諷議論別人的人, 對自己的要求往往馬虎。



17、戒出位之言: 不要說不符合自己身份、地位的話。



18、戒狎下之言: 不要對下屬講過份親密的話, 以免下屬迎合你而落入圈套。



19、戒諂諛之言: 不要說吹捧奉承別人的話。 吹捧奉承別人, 是人品卑微的表現。



20、戒卑屈之言: 不要低三下四, 說奴言婢膝的話, 因為德厚者無卑詞。



21、戒取怨之言: 不要說招人怨恨的話, 播下使人怨恨的種子。



(^_^|||)檢視自己之後, 發現自己常犯的有很多條, 努力修正、學習中…… 共勉之 與好友分享,感恩!!


回 應:老夫 日期:2014-03-22 09:40:52 169F


瀏覽了新進矯治工作人員之反應> [在北所工作是否危險? ] ; [除危險性外,新進人員會不會被k很兇] ?二則[回應]>教以[莊敬自強,處變不驚!凡事謹慎!三思而後行;----]與[ 10碗心靈雞湯]------和[21戒------]等,均為值得當事人參考與共勉!



然而, [凡事豫則立], [人無處遠慮,則必有近憂? ]



這是[個別差異]的不適應問題?還是另一種[機構化處遇]>特殊形成的[次級文化] 問題  ?



必需正視之,乃為何新進矯人員會有如此之恐懼感覺?這是聚焦於[事相]的問題,而非[理相]的闡述,



否則終非解決問題[正本清源]之道;不僅是該所,其他機關是否亦有此現象否?



並且是什麼因素?讓他有如此之恐懼感?是個案?抑或是通案?先診斷出[病因]?才可以對症[下藥]!一次到位解決問題!



熟悉監所工作者,都知道有兩個層次之面向,一個是[管理人犯],一個是[管理同仁],兩者皆是[學問],均有它的[專業性],



而圍牆內的事務,本來是一個[封閉的小型社會] , [媳婦熬久熬成婆]的心態,是人性的脆弱點,



各階層幹部,均為[過來人],遙想當年>自己是如何的[唯命是從] ? 鋼鐵般的紀律;[合理的要求是訓練,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



此外,收容人之間;向有老鳥與菜鳥之分,而工作人員之間,久之,無形中,似亦難免有此[次級文化]之存在,



或許,容有少部份幹部;當初之情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之同理心,此際,更上一層樓後,早就將之拋出[九宵雲外]了!



需知,當煩擾來襲時,必需就理性解決;



乃矯正工作同仁,不管是任何階層,態度決定一切,有什麼態度,就有什麼樣的未來;



矯正工作同仁之領導性格,決定他(她)的勝負命運。同時,有怎樣的性格,就有怎樣的人生。



而人生的豁達與包容;那就是去愛一個與您朝夕同事的人,



意即,在高高的圍牆內> [聰明是一種天賦,而仁慈卻是一種選擇]!



圍牆內的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是一種[殊勝因緣] >找到一個跟你事業榮辱與共的合作夥伴,每個人的生活都一樣,



在細看是碎片,遠看是-----在這守著陽光,守著歲月中,尋找著能夠讓自己幸福的一切事物:



那就是>健康、平靜、物質、榮譽、成就。



願大家共勉之!


回 應:書生 日期:2014-03-25 08:23:44 170F
各階層之矯正工作人員,避免被k得很兇之理念與作法:
    不要老是[報喜不報憂], 袒誠以對, 危機就是轉機-------!
    在向您之上層報告監所事故之壞消息的時候; 玆引用[費德利克‧吉伯特]新書《30秒決定老闆聽不聽你的》,由[天下雜誌]出版之該書所載片段; 在您向上溝通,用一般簡報技巧、講故事都可能失效,只會使他們(上級長官))不耐煩。主管們雖然資深,但是絕不是你我的父執輩,別祈求他們給予諒解與同情。他們沒空聽故事,不是等著被激勵,對於切入重點的耐心只有 30 秒,需要你快速提供有助於決策的清晰資訊!
    緣此, 在您予報告壞消息的時候; 必需先作[他心觀] , 因為沒有人喜歡壞消息,特別是可能衍生涉及監所重大事故問題的壞消息。因此傳達壞消息的方式十分要緊。程序要領很重要;如果假裝沒有問題,就不會去尋求解決之道。假使你有壞消息要報告,高階主管們一致同意應該採取以下的作法,共有 4 個步驟:
● 立即說出壞消息
● 解釋發生的原因
● 接著說明你打算怎麼應對
● 提供幾個解決方案供他們選擇
    關鍵在於,要有信心地提出經過周詳考慮的反敗為勝計畫,以及後續的行
動步驟。美國前白宮國土安全顧問(Homeland Security Adviser)法蘭.湯森(Fran Townsend)直率表示:「我的工作就是專門處理未解決的威脅和事件。你在講壞消息時,下一句一定要說,你正在如何處置。」給他們 3 個選項
    高階主管喜歡有所選擇。你在草擬報告內容時,先想想看你的提議是否有
其他替代方案,多給高階主管幾個選項。在一般經驗法則,我們一再聽到,好像都是 3 個選項最適當。假設你屬意的是C方案,就先報告A方案和B方案,再解說為什麼選C方案會比較好。每一次都要讓高階主管知道,還有其他選擇。 有一個矛盾的現象是,晚近對說服力的研究顯示,指出自己提案中的缺點,反而可能使你獲得更多支持,這代表你已經很認真思考過相關問題。此外,它還具有化解反對的作用,因為你已經搶在前面,道出了高階主管可能有的反對意見。
    以上, 借花獻佛, 謹供卓參!
回 應:非凡 日期:2014-03-27 19:22:58 171F
妙哉!這在[監獄學]之教科書,找不到答案啊!也讓我學了一課!
回 應:溫暖 日期:2014-03-31 18:03:06 172F
剛踏入社會, 特別是封閉式的小型社會, 幾則[人生哲學], 供品味, 
祝福您儘快融入這社會, 慢慢才知道>它也有溫暖的地方-----

慢慢的才知道:
    感情裡,總會有分分合合;生命裡,總會有來來去去。許多時候,風
雨,不是天象而是錘煉;滄桑,不是無奈而是襟懷。以一種灑脫的姿態放
手,以一份微笑的心境達觀,淺淺喜歡,靜靜的愛,深深思索,淡淡釋
懷。
        
    慢慢的才知道:
    人這一輩子,要經得起謊言,受得起敷衍,忍得住欺騙,忘得了諾言。
愛過了,才會嚐到快樂和傷心的滋味;恨過了,才會知道珍惜和寬容。與
其讓自己變得頹廢,不如讓自己活得更精彩。
    
慢慢的才知道:
    沒有風的日子,雲是雨的守望;沒有夢的日子,等待會荒廢時光。這個
世界上,誰也不是誰的永遠,唱一曲風花雪月,吟一闋歲月靜好,煙火、
流年、紅塵、滄桑,淺淺遇,淡淡忘。
        
    慢慢的才知道:
    生命於我們,只是滄海一粟,然而,卻承載了太多的情非得已。聚散離
合,痛苦歡笑,吶喊尋覓......因為沒有人知道那個最終的謎底,所以,我
們唯一的選擇,必須是:向前,笑看風,笑對雨......
 
慢慢的才知道:
    有些人魂牽夢縈,卻只適合放在心底;有些人波瀾不驚,卻適合相伴一
生。愛情,是一次命中註定的相逢,或駐足,擁抱;或擦肩,回眸,有些
走過,很淡,很輕卻很疼......
 
    慢慢的才知道:
    人生,總有許多溝坎需要跨越;歲月,總有許多遺憾需要彌補;生命,
總有許多迷茫需要領悟。痛并快樂著,思索並追尋著,彩虹總在風雨後。
  
    
慢慢的才知道:
    堅持未必是勝利,放棄未必是認輸,與其華麗撞牆,不如優雅轉身,給
自己一個迂迴的空間,學會思索,學會等待,學會調整。人生,有很多時
候,需要的不僅僅是執著,更是回眸一笑的灑脫。
        
    慢慢的才知道:
    因為有許多事不完美,所以我們才追求完美;因為有許多時候不快樂,
所以我們才渴望快樂。生活,原本就是完美與缺憾的交響;人生,原本就
是痛苦和快樂的和聲,輸掉什麼,不可以輸掉微笑;捨棄什麼,不可以捨
棄快樂。
    
慢慢的才知道:
    人在旅途,有許多錯過,痛斷肝腸;有許多遇見,念念不忘。一些夢
想,可能會換來一身的疲憊;一些尋找,讓它隨風,未必不是輕鬆。向前
走,走過不屬於或屬於自己的風景,學會收藏,學會遺忘,更要學會堅
強。
 
    慢慢的才知道:
      真心對一個人好,不一定有回報,而你忽略的人,可能對你最真。很
多東西,可遇而不可求;很多東西,一生只能一次擁有。
回 應:墨客 日期:2014-03-31 18:35:06 173F
泰國學者建議 >監獄適度開放性行為>也是別出心裁的主意!
 
引自>【中央社╱曼谷18日專電】 2014.03.18 10:23 pm

 
泰國社會學學者建議,監獄應該開放受刑人適度擁有性行為,1年內至少兩次讓他們和配偶可以有性行為,以減少監獄性暴力。
「曼谷郵報」(Bangkok Post)即時新聞報導,馬奚杜大學(Mahidol University)社會學系學者史瑞婉(Siriwan Kraisurapong)指出,2010年以來,學者已針對泰國監獄進行5項性方面的研究,調查發現,全國男女監獄都普遍禁止性活動。
不過,受刑人仍會偷偷進行性行為,史瑞婉說,許多受刑人仍有性活動,有人是為了金錢,有些是發洩性慾,也可能是想發洩情緒。
調查顯示,有些受刑人會利用刺青標記自己選中的對象,通常被選到的對象都是體格較弱,被迫性交;女性受刑人還喜歡在監獄內「建立家庭」,雖然不一定是同性戀,但會在監獄中進行丈夫和妻子的角色扮演,妻子角色要照顧丈夫,並表現吃醋。
史瑞婉表示,國外有些研究指出,有獄警會對受刑人性剝削,雖然泰國還沒有進行這方面的研究,但很可能類似的事件也曾發生。
史瑞婉認為,泰國對受刑人是否能有性行為沒有清楚的政策,當局也未曾真正介入此事,由於沒有清楚政策,很容易讓監獄內發生性暴力。
她也指出,相關機構必須弄清楚受刑人的性傾向,教育受刑人如何防範性病,有些外國受刑人可以要求保險套。
史瑞婉也建議相關當局,泰國獄方還未允許受刑人讓自己的伴侶同處,至少一年兩天,有助於釋放受刑人壓力,減少性暴力。
【2014/03/18 中央社】@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泰學者建議 監獄適度開放性行為 | 國際萬象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4/8556244.shtml#ixzz2wN7TZpx4 
回 應:奇聞 日期:2014-03-31 18:43:40 174F
監獄竟有妓女?

墨西哥1座監獄於2011/11/07進行突擊檢查時,意外查獲19名娼妓、100台電漿電視、兩大袋大麻和100隻供鬥雞用小公雞。
   此事發生在阿卡普爾科(Acapulco)的監獄,警方當時準備要將囚犯移送到高度安全管理監獄。
    官員也發現有6名女性囚犯住在男性囚犯監禁區,更發現有兩隻孔雀。
    墨西哥監獄因過度擁擠、貪汙腐敗和爆發暴動而惡名遠播。
在墨西哥監獄查獲奢華用品和武器可說是家常便飯。
回 應:海山 日期:2014-04-07 16:44:06 175F
怕挨告 英國修改警察體能測試規定
中央社中央社 – 2013年8月18日 下午8:50
(中央社台北18日電)英國擔心警察太胖追不到罪犯,去年起要求所有警員每年都須通過體能測試,然而政府擔心挨告或遭索取賠償,已悄悄修改這項規定。
現任警方高級督察溫瑟(Tom Winsor)去年提出改革警界文化的嚴格計畫,要求包括警方主管和民間輔警每年都要接受跑步訓練。體能測驗3次沒過的人可能將面臨減薪。
溫瑟抱怨說,現在太多警察都窩在辦公室,不像以前的警察常在街上走動。
不過,倫敦「每日郵報」(Daily Mail)報導,去年9月舉行第一次全國體能測試前,內政部一個顧問小組修改計畫部分內容,包括沒通過測試的人將根據程序獲得「協助」,而不是處罰。
另外,部份警員將不必參加測試,警察工會宣稱刑警就不必參與測試,其他如文職人員也可豁免。
政府擔心女性或較年長警員可能會說,年輕男性較容易通過體能測試,而沒通過的人如因獲准參加進一步訓練而受傷,可能提出控告索賠。
根據內政部修改後的新規定,「沒通過體能測試、或因身體因素無法參加的警員,今年不會受到任何懲罰」。1020818
http://tw.news.yahoo.com/怕挨告-英改警察體能測試規定-125006975.html
 
回 應:相憐 日期:2014-04-07 21:01:32 176F


所詢; [新店治所受刑人三等朋友能接見嗎?]



答: 於該受戒治人,進入[心理輔導期] 時>朋友能接見之!



理由;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22條(受戒治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 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 期後,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



另, 以下相關法條供參:



第11條(戒治處分執行之階段)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第21條(送入必需物品及飲食之規定)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22條(受戒治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 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 前項接見或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一、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 力或不安之虞。二、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致使無法瞭解或檢閱。三、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 人之虞。四、述及戒治處所之警備狀況、房舍配置等事項,有影響戒護安 全之虞。五、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日常生活及醫療所需,違背 強制戒治之宗旨。六、其他對戒治處遇之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第一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必要時經所長 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戒治所檢閱受戒治人發受之書信,有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其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寄發;其為受信者, 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後再交受戒治人收受。


回 應:淨心 日期:2014-04-18 09:33:09 177F
  雖然我們非為決策單位,但綜合各項因素,探詢各種蛛絲馬跡,今年是否可以減刑?機會幾乎是零,惟凡事該來的,總是會來!不變隨緣,隨緣不變,請袒然處之!
回 應:考生 日期:2014-04-20 10:02:00 178F
希望明年三等監獄官考試,出題官能多出幾題,類此較「活」的題目作考題!
回 應:老朽 日期:2014-04-20 10:56:18 179F


    外役監獄因刑事政策的轉變暨過去之最高法務行政首長的理念變化等因素,遂產生「刑事政策的鐘擺效應」;外役監獄致常發生制度上存廢之重大爭議,其南轅北轍之落差,竟然猶如天地之別,例如法務部馬前部長英九先生在任時曾主張;全面擴大外役監獄之受刑人,規定要朝全國各監獄平均「每十位受刑人要有一位是移在外役監獄執行」之目標努力(按:若全國有3萬名受刑人,即應有3,000人於外役監獄執行),併擴增外役監獄之硬體建設。然事過境遷,曾有後繼主政者,卻認為此種外役監獄,沒設圍牆猶如縱虎歸山,甚至誤解它是「貪污犯不能假釋時代的產物」,因此主張全面廢除,令人不勝唏!



    其次,由於國內之開放式矯治處遇的無圍牆外役監獄,係由原來的「武陵外役監獄」、「自強外役監獄」、「明德外役監獄」等三座機關而變為兩座,逐漸式微,今日為了疏解監獄收容人之擁擠而再度重視它,真是不可「同日而語」! 另一方面,自刑法修正後,已朝兩極化刑事政策的方向發展;犯罪者,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但無圍牆的外役監獄,它的「返家探視」、「與眷同住」、「縮短刑期」等行刑處遇措施,可為社區處遇之一環,屬輕罪輕罰之範疇。而「社區處遇」為當前「除機構化」刑罰功能之呈現, 亦為當前刑事體制改革之核心。



    此外,1967年美國詹森總統「法律執行與司法行政委員會」曾建言:「受刑人愈浸潤於犯罪矯正過程,其愈受矯正機構懲處氣氛之箝制,而復歸社會將更加困難,矯治過程應致力於清除受刑人回歸社會之障礙」。而無圍牆的外役監獄,是開放式矯治處遇制度,其人性化的行刑處遇,符合上揭之世界刑事思潮。



    現階段國內各監獄受刑人仍是「人滿為患」,人犯超收之陰影,一直是矯正機關揮之不去的夢魘,當面對當前居高不下的累再犯問題時,無圍牆之外役監獄地廣人稀,真正符合刑罰之「經濟價值」。可佐證其矯治效果,有它的功能性,應擴大為之,以舒解各監獄「超額收容」之壓力。



    外役監獄既是一種開放式矯治處遇之無圍牆監獄,由於人性化的處遇,相較於有圍牆的高度管理監獄受刑人擁有較多「自由空間」與「自由時間」。而外役監獄之行刑目的乃在培養受刑人社會適應性,在一個類似「社會化」的場所,經過一定期間訓練、陶冶,重新適應社會,故若欲使受刑人適應自由社會,不致再犯,其訓練場所必在自由環境中始能完成,此正符合監獄改良鼻祖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所謂:「唯自由使人適應自由(It is liberty alone that fits man for liberty)。」之道理。



    且依據美國實務家研究的結果,認為只有少數的受刑人(約百分之二十左右),需要高度安全的監禁,絕大多數的受刑人均可收容於低度管理的外役監獄,從事積極性的矯治與訓練,外役監獄應能發揮相同的教化成效。



    再者,開放性矯治處遇,予「人性化」對待犯人,併予較多機會發展自我,此「非機構化」之矯正成效,將刑罰帶入新紀元,使受刑人能進一步與監方輔導人員發生積極性的互動影響,在外役監獄大自然環境,陶冶心性,俾其能獲得自我的實現,外役監獄在受刑人矯治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刑事政策上的意義,自不言可渝。



    緣此,本人贊成擴大外役監獄的硬、軟體建設與運用。


回 應:墨客 日期:2014-04-20 12:21:52 180F
    本人不揣鄙陋,亦野人獻曝,回憶片段外役監獄歷史供參:
    回溯無圍牆之開放式矯治處遇的外役監獄,肇因於距今123年前,即1891年歐洲瑞士實務家「開洛海氏」(M.Okellerhals)該國「伯爾尼郡」之「威次威」地方開創無圍牆新監,實施數十年,行刑績效斐然,再犯率低,遂引起歐美各國獄政單位競相效尤。
    例如早在1950年代,瑞士全國53座監獄,竟有23座為開放式監獄,為該國受刑人總數之三分之二,且少年犯亦達總數二分之一,全在無圍牆的監獄執行。而英國16所的少年感化院中,有10座採無圍牆方式。此外,距今約六十餘年前,當時其他歐洲國家之開放式無圍牆監獄,比利時有4座、義大利6座、奧地利5座、盧森堡1座。而美國亦當仁不讓,其聯邦監獄受刑人總數四分之一,全在開放式之無圍牆監獄執行,足見此開放式矯正機構,風靡歐美各國,奉為刑事政策之典範。
    無怪乎1995年9月,在海牙舉行的聯合國第一屆預防犯罪暨罪犯處遇會談,就把「開放式刑罰機構」列為專題討論併成立決議案,確立這個制度,實為刑事矯正機構進步的措施,請聯合國把此決議案,送世界各國政府參考實施。該決議案內容為:「開放式刑事執行機構之特徵,乃在無物質或實力上防範脫逃之設施,如圍牆、拴鎖、鐵柵、武裝或其他戒護人員等。此制以受刑人之自我管制及對於群體生活之責任為基礎,鼓勵受刑人運用所獲之自由,而不流於濫用,視為開放式執行機構與他種刑事執行機構相異之處。」
    我國與德、日兩國同為大陸法系國家,在歐美監獄於1950年相繼仿效瑞士監獄之開放式矯正處遇前,即1941年10月(民國30年),早他們九年,在四川省平武縣正式創立「四川平武外役監獄」,以收購土地、耕地方式,供受刑人從事伐木、農作、畜牧等工作,因自給自足之成效不錯,而後復於安徽省宜成縣設置「安徽宜成外役監獄」,當時計畫推廣於貴州、湖南兩省亦建置外役監獄
時,惜憾因政府播遷來台而未果。
    在台灣,1971年7月1日法務部將台東縣鹿野鄉瑞豐村現址,定名為台東監獄武陵外役監獄,開墾五年後,即1976年7月1日,正式成立佔地九十公頃餘的台灣第一座農業外役監獄「台灣武陵外役監獄」。時核定收容人數為288名,(按:該外役監獄於1999年7月1日一度改制為普通監獄,未久,復改為武陵戒治所,旋附設外役分監)。 
    1984年9月20日,法務部復於台南縣山上鄉玉峰村現址,成立「台南監獄山上鄉外役分監」,1985年7月1日正式成立,定名為「台灣明德外役監獄」,核定收容人數461名,時土地面積542公頃餘,為全國擁有最多土地的監獄。1987年6月20日法務部復於花蓮縣光復鄉成立佔地67公頃餘的「台灣自強外役監獄」。時核定受刑人368名。另有鑑於男、女平等之憲法理念,法務部於1998年7月1日成立台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佔地19公頃。因係附屬單位而未有核定名額,目前保持受刑人100餘名左右之女外役監獄受
刑人。
    由於刑事司法,生態環境之變化,撫昔追今,外役監獄或外役分監之滄桑史,時不我予,外役監獄應予轉型,乃我國之工業區、科學園區林立,期望由農業型之外役監獄,能夠儘早脫胎換骨,順應世界潮流,改造為工業型之外役監獄。
    例如2013年9月,為協助受刑人出獄後找到高薪工作,立足社會並脫離犯罪,美國華盛頓州一所監獄提供與航太工業相關的職業訓練。華盛頓州感化局發言人路易斯(Chad Lewis)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希望提供與當地工作機會有著密切關聯的職業訓練給受刑人,航太工業是華州排名第1的製造產業,非常需要航太複合材料技師(aerospacecomposite technicians)專業人才,首批參加這項課程的受刑人將在2014年1月結業。
    波音公司(Boeing)及相關供應商,在華盛頓州均有設廠,使得華州航太工業蓬勃發展。位於華州航空高地(Airway Heights)的航空高地監獄,約有10名受刑人報名參加航太複合材料技師職訓課程,結業後有機會成為獲得航太複合材料技師認證。 這項課程是由當地社區大學老師負責授課,每週上課5天,每天上課6小時,除了課堂教學還有實務操作,課程全長約1年可修完,受刑人必須拿到49個學分才能參加認證。
    斯波坎社區大學(Spokane Community College)監獄教學部主任墨爾利(David Murley)表示,複合材料除了用在航太工業之外,也使用在船殼、游泳池、車體等方面,受刑人取得航太複合材料技師認證後,起薪約在每小時15美元以上。 墨爾利表示,或許有些僱主不願聘用具有犯罪前科的求職者,但某些僱主還是會願意提供就業機會,給予前科犯自新機會。

附註:上揭美國監獄訓練受刑人>科技工業技術,參酌中央社 2013年9月22日http://tw.news.yahoo.com/華州監獄-提供高薪工作職-041438111.html
回 應:寒心管理員 日期:2014-04-20 18:08:46 181F
此次主任管理員之陞任為何填兩次表前後任機關首長給分不同有失公正;獎懲之評分不應只計算五年內之個人表現應依到職日起算方能評鑑一個管理員之優劣
回 應:CCK 日期:2014-04-22 08:36:28 182F
監所增建,擴建,收容人增加,戒護管理人員夠嗎?現在各監所人員普遍不
足,不知上級單位是否對監所的戒護人員編制有要改進增加.況且退休制度
的改變,在104及105年的監所退休潮是否有在因應,這都是上級單位
要重視的.
還有就是外科室一缺人,就一直從戒護科找人去補,這也是缺人原因.
各監所的崗哨全國有那幾是全都有人在值勤的,不知上級看了有何感想.
每年四等班的在考,每年各監所找約僱人員一直在找,為何這每年都在上演
呢?想過嗎?就是人員編制.
回 應:奕新 日期:2014-04-22 15:37:49 183F

    署名CCK者所論,亦是很有道裡,監所警力配置不夠,是傳統累積下來的重要課題,值得重視!
    惟在美國;根據美國聯邦監獄局之統計,監獄有95%的人力、物力、財力幾乎是投注在戒護安全上。因為戒護第一、教化優先,監獄唯有在安全的環境中才能實施各項處遇工作,同時處遇活動也必須配合戒護管理。所以,監獄管理型態對獄政工作能否順利推展各項矯治處遇活動,影響甚大。
    緣此,無圍牆的外役監獄,它的戒護警力因配合開放式矯治處遇措施的關係,可說是最為節省警力。而當前矯正機構經營管理模式,其管理原則不外乎是:
 (1).直接原則─直接由矯正人員來觀察、考核,掌握受刑人拘禁狀
         況,不能利用受刑人來管理受刑人;
 (2).科學原則─矯正機構之決策與執行最優化、有效性及其方法技術 
        化、科學化,且對現代科技加以具體運用;
 (3).文明原則─拘禁以人道思想進行符合道德與善良風俗之文明管理,
       不能有任何虐待受刑人或侮辱其人格之野蠻管理方法與作風。

    以上,謹供卓參!
回 應:不安 日期:2014-04-23 16:12:31 184F
回響-不該下陳水扁這著棋

2014年04月18日 04:10 中國時報 劉廣定/台大名譽教授 
學生占據立法院及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顯示我們政府欠缺危機處理能力,令人懷疑馬總統是否真有能力依法執政。
正如16日《中時》社論指出,馬總統和執政黨「已到了必須痛定思痛、改弦更張、大幅調整的時候了。」社論建議:當局應該推動國家和解、朝野共生;拿「讓陳水扁保外就醫」做為「敲門磚」,區區則以為大大不妥。
該社論舉美國總統福特為了國家的和解特赦尼克森,韓國總統金大中為求朝野團結共度難關而特赦全斗煥和盧泰愚。然尼克森,全斗煥和盧泰愚皆是俯首認罪後獲得特赦,但雖罪證鑿確,陳水扁和他的支持者卻堅不認錯,豈可以赦?
至於「保外就醫」,是法律問題。只要他的家屬申請,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醫師證明陳水扁必須「保外就醫」,若合乎法條規定,法部當然應予核准,在野黨也不會承這個情。
因此筆者不信讓陳水扁保外就醫,朝野就會開始和解,就會走向團結。反而筆者推測,很可能導致「反效果」,將製造更多的混亂與不安。換言之,下陳水扁這著棋是無效的,不應為之。
回 應:高松 日期:2014-04-25 16:47:44 185F


上揭署名「奕新」者,談到美國外役監獄之經營管理模式與管理原則,極為中肯。



    依據美國刑事司法專家;伊利、猶晏和貝克三位學者的調查發現,在美國幾乎有一半的地區正實施外役監制度,其迅速的擴展,除被認為是一種長遠的刑事司法革新計畫外,其他如: (一).受刑人人口遽增, (二).經濟或財政上的負擔問題, (三).外役監矯治效果已被公認,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美國各外役監獄受刑人來源,也是全美各監獄刑期較輕,大都罪名為非暴力犯罪的受刑人,例如聯邦矯正局(LeClair,1978)也同樣採用累進處遇制度的原則,一開始將受刑人監禁在封閉式監獄,出獄前將他們移往低度安全管理的外役監獄。



    肯塔基州也採用調查分類制度作為大多數遴選外役監獄受刑人的依據,但是美國「矯正局」為了增加矯治成效,也已開始將中度安全管理監獄中符合中間處遇之精神,可達到“教化”目的之受刑人,移入外役監獄,至於有違規行為者,移到高度安全管理監獄,或行為優良者移到Lexington的低度安全管理農場或低度安全管理外役監獄。(參照林茂榮、楊士隆2003年,「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第333頁「國際間犯罪矯正概況」,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印行。)



    惟報載國民黨立委廖正井先生,最近擬提出,修改「外役監獄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受刑人遴選入外役監的刑期限制,由5年放寬為10年,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的規定,將原本累進處遇第二、三、四級,每執行一個月可縮短的刑期,從8天、4天、2天,修改為14天、12天、10天,強化外役監受刑人保持善行的優渥制度,以利更生。並將受刑人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的條件,從刑期未滿5年,而累進處遇至第二級以上者,改為刑期10年以下或刑期逾10年而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吸毒、性侵、累犯、逃脫犯、交通危險駕駛者不得遴選。



    本人認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既規範: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分有六類:第一類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第二類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年未滿者;第三類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第四類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第五類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未滿者;第六 類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規訂其各級別之晉級應抵銷之責任分數。



    然修正草案既將受刑人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的條件,從刑期未滿5年,而累進處遇至第二級以上者,改為刑期10年以下或刑期逾10年而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似可配合上揭「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六大類的規定而予區別刑期,不必拘泥於5年或10年作區別,俾方便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暨縮短刑期相結合。



    另外,其修正草案亦放寬規定;吸毒、性侵、累犯、逃脫犯、交通危險駕駛者不得遴選。筆者曾從事教誨師多年,認為那些販賣、運輸毒品者之惡性與積習難改,不亞於吸食毒品者,不適合無圍牆的外役監獄,應予排除遴選在外,(按:目前,實務上之操作,赴派遴選外役監獄挑選者,均有共識,不予遴選,是有它的道理存在。)


回 應:科技 日期:2014-04-26 08:46:17 186F
自由心證過時; 科技助判誰可假釋!
 

台灣醒報台灣醒報 – 2014年4月25日 下午10:32

新科技幫忙假釋審判,不但增加犯人假釋率,也可以減少他們的再犯率。

    假釋審判常易受審判者的個人喜好或偏見影響,現在新科技可以統整犯

人背景資料,判斷犯人再犯率可能性,幫審判者決定誰可以假釋,或給予什

麼樣的更生協助,對許多監獄爆滿的國家,可說是一大福音。

美國部分州仍保留假釋制度,在犯人服滿一定刑期後,可以由假釋委員會

裁決是否可以提前出獄。但是如果一個縱火的犯人,犯罪地點剛好是假釋

委員附近的社區,他大概不太可能獲得假釋。假釋委員個人自由心證審

判,容易因為種族、年齡、長相偏見,影響公正判決。

一名德州監獄公務人員工會成員勞瑞表示,假釋委員通常容易疑神疑鬼,

高估犯人的再犯率,同時害怕若犯人假釋再犯,他們的名聲會大受影響。

過去俄亥俄州曾發生犯人假釋後,又被檢察官以殺人起訴,批准假釋的委

員會成員在各大媒體受到輿論砲轟,導致現在俄亥俄州的犯人假釋機率不

到1%,跟中樂透差不多;反觀鄰近的西維吉尼亞州,犯人假釋率卻高達

48%。

如今這種情況可能會因為科技進步而有所改善,一家加拿大公司現在開發

一種新的科技軟體,用來評估犯人再犯的風險有多高,不只考慮犯人初犯

的年齡、教育程度、罪刑輕重、心理狀態,也將他周遭朋友的犯罪紀錄、

母親懷胎時是否吸毒等因素納入考量。

現在美國有超過5分之4的假釋委員,將軟體的數據當成審判依據,不但提

升犯人的假釋率,也降低了15%犯人的累犯率。愛德華州特赦與假釋委員

會主席奎恩表示,過去假釋委員會通常都以個人經驗下決定,做出來的判

決常前後不一,令人難以信服,現在科學計算出來的結果比自由心證精

準,更能作為審判依據。

科技不但讓假釋審判變得更精準,也幫獄方裁決獲假釋的犯人要如何管

理。南加州監獄現在使用一種軟體,「推估」犯人什麼樣的背景容易讓他

犯罪,如果是因為犯人教育程度不足,法官可能會讓犯人多參與社區課

程,如果跟情緒掌控有關,那法官可能要求犯人上情緒管理訓練課程。

雖然有一些官員仍不信任新科技能取代個人判斷,但是新科技能在不危害

社會安全的前提下減少犯人數,這是無庸置疑的,未來也許可以解決美國

或台灣當前監獄爆滿的窘境。


https://tw.news.yahoo.com/%E8%87%AA%E7%94%B1%E5%BF%83%E8%AD%89%E9%81%8E%E6%99%82-%E7%A7%91%E6%8A%80%E5%8A%A9%E5%88%A4%E8%AA%B0%E5%8F%AF%E5%81%87%E9%87%8B-143257714.html
回 應:榮珍 日期:2014-04-30 22:24:08 187F


    外役監獄可分為「農業型之外役監獄」與「工業型之外役監獄」,目前世界潮流,歐美先進國家,大多演變到工業型之外役監獄,我國現階段之外役監獄,均屬農業型之外役監獄,其發展已陷入瓶頸階段,其作業除了開墾山地,種蔬菜或水果外,以養雞為大宗,收容人既無法讓他她們習得一技之長,偶而祗能受僱外界勞力加工業。



    國內現有二座外役監獄,既是屬於二十餘年前,農村社會的時代產物,已不符合世界潮流。固然開放式不設圍牆的外役監獄,環境清幽,妃紫嫣紅,農作物一片翠綠,像農場一般猶世外桃源,惟因時勢推移,其角色與功能,隨著社會工業型態劇烈變化,而有所改變,以強化開放式矯正成效而言,更讓我們覺得不得不重新檢討傳統農業性外役監獄之存在價值,除了有疏解部份獄收容人擁擠之功能外,是否應該遽此改弦更張,重新全盤檢討與規劃,釐訂一套符合時代潮流、國家財力、社會需求、刑罰執行以及受刑人出獄後就業需要之「工業型之外役監獄」計畫,俾充分發揮矯治機構應有功能。



    所以,學者認為;此次可趁立法委員建議修改「外役監獄條例」時,一氣呵成,除保留一座農業型的外役監獄外,應另增改一座為工業型的外役監獄,趁此脫胎換骨,以符合世界潮流,用以達成此項矯正目標。 故而籌設工業性外役監獄,有它的必要性,因為目前外役監獄之發展己至瓶頸階段。一般監獄又存在技訓人口少、規劃技訓職種類別不易、技訓種類又無法隨時代潮流而變、社會資源取得不易、技訓與就業更難以結合、受過訓練或檢定及格取得證照出獄後,無法透過妥善安排立即就業、技訓顯得毫無意義,無法連貫,增加變數等缺憾。 因此如何透過監獄功能的重新規劃與組合,賦予外役監獄新的意義,成為當前獄政改革的一個新的重要思考方向與重要課題。



    籌設工業性外役監獄之構想,實有同時解決外役監獄與一般監獄所衍生問題之意旨及符合當前社 會事實需要。 而工業性外役監獄之概念及定位,乃監獄之設置係結合工業區而設立,透過對該工業區的勞力提供及資源運用,提昇監獄受刑人生產力與作業技術,達成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雙重目標。



    是以,對工業區 之勞力提供,有下列三種型態:



(一) 、在監獄內對工業製品之加工處理。――基礎之加工工作,技 術性較低。



(二) 、監外以僱工形式加入生產線。――有較高級技術之培訓計 劃。



(三) 、廠商將工廠設置於監獄內。――有較高級技術之培訓計劃。



    乃工業性外役監獄之優點如下:



一、大量疏解人犯,減少一般監獄過份擁擠。



二、提供工廠勞力,減少引進外勞。



三、建監時間短及成本費用低。



四、訓練符合目前社會上需要而實用之技術。



五、便於將來假釋及期滿出獄後 輔導就業。



六、減少警力消耗。



七、安全顧慮較少。



    由是,位於台灣西部「台南縣」的台灣明德外役監獄,於2001年10月,曾由該監「作業科」戴科長(現為彰化監獄祕書)率隊參訪台南科學園區,實地評估籌設「工業性外役監獄」之可行性。據此「總結」建議:



    明德外役監獄若欲走向工業性外役監獄之同時,仍有下列幾點,尚待克服:



一、台南科學園區與該監路程不遠,原擬是否趁早可在園區內規劃一座硬體設施,容納明德外役監獄經遴選之後受刑人進駐?戒護人員由該監派任。惟該科學園區,係著「無菌裝」操作,受刑人需再作專業培訓,始有能力參與作業。



二、若不然,台南科學園區能否規劃變動士地使用計劃,以該區現空出土地為特殊分區?或不然明德外役監獄在該監留置未用的「第一基地」(約有五公頃),尚未使用空房舍加以整建或配合予改建?惟經探詢,現階段亦有諸多客觀條件之困難,尚待克服。



三、或另循工業加工區參與系統性作業模式?然由「台南縣山上鄉玉峰村」至該監約三公里之六米寬路程彎曲太多,不符合加工材料與成品之「貨櫃車」進出,研擬可否結合「大台南市」政府與該加工區(科學園區)之經費,共同拓寬拉直該道路?乃工業加工區常有大型貨櫃車方便進出口 海運搬動。



四、台南科學園區或加工區負責長期培訓該外役監獄受刑人,可否與之建教合作?由法務部矯正署或授權該監代表,共研一套軟體運作計畫方案報核,俾遽以有效運作實施。



    上揭數點,需要「時間」與「空間」整合,只要政策與方向正確,技術性問題應可逐一克服,惟經費問題,若台南縣與科學園區暨工業加工區,無法籌備,尚有另一良策可行,建議即把低度管理的外役監獄,試辦「民營化」,採用BOT方式,擴大社會企業界的參與,當然「大前提」需要成立「矯治機構民營化推動小組」,集思廣益,以善其事。



 


回 應:俊賢 日期:2014-05-01 16:34:28 188F
有關外役監獄受刑人之遴選標準,茲分析如下:

外役監獄遴選受刑人之要件是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外役監
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1)外役監條例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兩個月者。
(二) 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
者。無期徒刑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
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 有懺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 犯刑法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 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者,不在此限。
(三) 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 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志願由遴選委員決定之。遴選辦法
由法務定之。
(2)依91年10月15日法務部函發布修訂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
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有懺悔實據,身心健
康適於外役監獄作業者」,係指無下例各款規定之者而言:
(一)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 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監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反監規三次以上之
情形者。
(三) 近三個月內各項成績有減分之紀錄者。
(四) 無期徒刑受刑人其累進處遇第一及責任分數抵銷未逾半者。
(五) 另案再偵查、審理中者。
(六) 罹患法定傳染病者。
(七) 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尿毒症、氣喘病或其他痼疾
者。
(八) 重度肢體傷殘者。
(九) 觸犯妨礙風化罪,未經強制診療者。
(十) 精神或心理異常之情形者。

    然而,國內遴選收容人至外役監獄收容之條件,迄今仍然以「罪名」與「刑期」為重要範籌,惟聯合國於1955年對此有決議:「關於開放式執行機構受執行者,其選擇標準,與受刑人所屬之科刑種類及刑期之長度並無關係,而應就其進入開放式機構之適宜程度如何,以及開放式之處遇,對於改造受刑人適應社會,是否較之其他方式之拘禁更能收效,以為判斷。此項選擇,應盡量以醫學、心理之檢驗及社會調查為根據」,此點值得立法委員建議在修法時予注意!
回 應:哲偉 日期:2014-05-02 15:48:37 189F


      外役監獄之矯治處遇,宜注意下揭之原則:



      外役監獄是開放式矯治處遇的特殊結構,其矯正工作自有別於一般有圍牆的監獄,過去傳統的外役監獄單方面注重「勞務活動」,以致無法全面發揮開放性之矯治處遇精神。不過,一所外役監獄,要想在教化方面有所成果,則必須 重視以下幾點:



    (1).要有充足而幹練之矯正工作人員。



    (2).要有一套能提昇訓練機會的組織策略。



    (3).要有一種能符合組織需求的整體規劃。



    (4).要能對正規教育之需求的普遍性瞭解。



    (5).要能尋求以現實社會迫切需要的職業訓練。



    (6).必需設計不同商業訓練課程。



    (7).要能以不同的水準提供不同的商業貿易訓練課程,農業亦同。



    (8).要有完善的一般性教育計劃。



    (9).要專門為有需要特別教育的團體受刑人,提供函授課程。



    (10).對受刑人之體育、文化及社會教育之平等重視。



    (11).要能對於受刑人未來方向及釋放前的訓練。



    (12).要有適當而充足的硬、 軟體設備。



        此外,倘能透過行刑個別化精神,強化矯正技術,應可達到預期效果,乃國內知名「犯罪防治研究所」,楊士隆前所長曾云:「在受刑人管理層面,致力於機構組織管理本身體質之改變,走向人性化、民主取向,自主性高、較少威嚇之管理(Duffee,1980)。因為權威、強制之管理導向,並不利於受刑人偏差行為之改變。相對地,人性化、民主化之矯正行政管理確有助於維護受刑人權益,並蘊育 道德品行,進而有利於未來社會治安維護。」 不過,由矯正措施趨向矯治處遇,需要綜合多元性的處遇方案 ,始能有效達成教化任務。 根據美國學者克利爾和柯爾(Clear and Cole,2000)的見解,認為美國矯治處遇方案(Rehabilitative Programs),視受刑人之需要可以區分為心理的、行為的、宗教的以及教育課程五大治療方案。



      我國之外役監獄,矯正處遇技術,自可建立「系統性」的處遇技術,惟上揭之矯治處遇原則,可融入行刑「個別化處遇」方案,作為療程運作之內涵依據。



    附註:



*.參照莊金生(1997年),從受刑人擁擠之現況談監獄「教誨」和 「假 釋」問題 ,警學叢刊第111期第19頁。



*.參照楊士隆(1999年),未來犯罪矯治之趨勢,矯正月刊論文選輯, 第1冊第127頁。


回 應:很難 日期:2014-05-05 10:24:04 190F
減刑很難.....
回 應:志賢 日期:2014-05-06 15:15:11 191F
監所擁擠 矯正署邀德國專家演講對策

2014年05月02日 13:57 中時即時 陳志賢

國內監所受刑人人滿為患,監所擁擠已成嚴重問題,法務部矯正署與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日前邀請德國馬普研究所長Hans-Jörg Albrecht教授針對監獄擁擠之因應對策進行專題演講。
矯正署表示,Hans-Jörg Albrecht教授指出刑事政策的改變、長刑期的宣判人數、法官的自由心證及經濟因素(GDP)等,均會造成監獄人口的變化。
另外,從Hans-Jörg Albrecht教授研究中亦指出,羈押人數的多寡與日後監獄受刑人數有高度的正相關,並表示一個監獄理想的收容人數不應超過400名。
矯正署長吳憲璋表示,監獄擁擠的問題,使台灣獄政管理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提出相關因應對策時,除考量國情及刑事政策外,更應參考國際間的作法,如此才能使台灣獄政制度與國際接軌,朝向更專業化及國際化的處遇措施努力。


回 應:考選部 日期:2014-05-15 09:15:55 192F
考選部:檢討警察特考雙軌制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4日電)

考選部今天說,警察特考雙軌制度實施已逾3年,
已蒐集各界對這項制度相關意見,儘速會同相關機關檢討雙軌制度妥適性。
有署名「警察特考報考人」在媒體刊登廣告抗議警察特考以警察學歷方式限制報考資格,違反公平原則。
考選部晚間發澄清稿指出,雙軌制是指警察人力進用分為二種考試,即警大警專畢業生報考「警察特考」;
一般大學、高中畢業生報考「一般警察特考」;雙軌制是行政院與考試院共識。
考選部說,「警校生」與「一般生」學經歷與教育背景均不同,警校生是已接受2年或4年警察專業正規教育,
一般生未曾接受任何正規警察專業訓練,如未審慎斟酌差異性,
將「警校生」與「一般生」置於同一種考試科目與考試方式,恐有違反平等原則。
考選部表示,警察特考是學習完成後的警察專業成就測驗,而一般警察特考是一般基礎法治知識的入門門檻測驗,兩者本質不同。
考選部說,近年積極調整一般生需用名額,以四等考試而言,
民國100、101、102年一般生與警校生比例分別為30.07%:69.93%、33.33%:66.67%、40.93%:59.07%,已逐步提升。
另外,考選部也說,警察雙軌制度實施已逾3年,已蒐集各界相關意見,儘速會同相關機關檢討雙軌制度妥適性;
制度檢討涉及警校任務及定位、公費培訓制度、先訓後考或先考後訓問題,
非考選部單方所能決定,已與警大、警專及內政部警政署進行研商,並將各項可能方案納入討論,以期周延。1030514
回 應:如安 日期:2014-05-21 09:48:33 193F
一個人的態度影響行為,行為影響結局>教您不被 K 的妙方!

我不問 + 你不說 = 這就是距離……;
 
我問了 + 你不說 = 這就是隔閡……;
 
我問了 + 你說了 = 這就是尊重……;
 
 你想說 + 我想問 = 這就是默契……;
 
 我不問 + 你說了 = 這就是信任……。
 
心若親近……,言行必如流水般自然……!
 
 心若疏遠…,言行將如三秋之樹般……蕭瑟……!
 
 不怕身隔天涯……,只怕心在南北……!  
 
任何時候:~溝通~很重要……!

尤其是對在工作上,朝夕相處的同仁們…,更為重要…!!
回 應:宏平 日期:2014-05-22 18:58:16 194F
也作參考!人生嘛!就是如此>

……慢慢的,長大了,卻感覺變沉默了,
    懂得多了,卻不快樂了。大家都是這樣的麼?

…… 小時候。哭著哭著,就笑了,長大了,笑著,笑著,就哭了。

…… 明明不是陌生人,卻裝旳比陌生人還陌生。

…… 不要輕易評價別人,因為你沒有經歷過他的人生。

…… 不要拿過去的記憶,來折磨現在的自己。

…… 在人之上要看得起人,在人之下要看得起自己。

...... 跟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

...... 在乎才會亂想,不在乎連想都不會想。

------ 深深的祝福您>在北所工作順利愉快!

回 應:賀倡 日期:2014-05-22 19:16:29 195F
心有戚戚焉!相由心生!祝福您了!

>得之坦然,失之淡然,爭取必然,順其自然。

>人生就像蒲公英,看似自由,卻身不由己。有些事,不是不在意,而是在

  意了,又能怎樣。人生沒有如果,只有後果和結果。

>沒有不可治癒的傷痛,沒有不能結束的沉淪,所有失去的,會以另一種方

  式歸來。人是會變的,能守住一個不變的承諾,卻是守不住善變的心。

>不說話,不一定沒有感覺。不要求,不一定沒有心聲。不流淚,不一定沒

  有淚痕。

>不管世界多麼擁擠,都要讓心自由跳動。越長大越明白,人生有時真的需

  要等,該來的讓它來,該走得讓它走,不強求,也不強留!
回 應:淺見 日期:2014-05-22 19:39:43 196F
個人淺見;
前後任機關首長給分不同,人之常情,因為情境、想法、看法、主客觀條件會互異,至於為何要填兩次表,恐怕是人事作業排序原因,宜逕向貴機關人事室反映,或請代向上級稟報,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至於獎懲之評分只計算最近五年內之個人表現,是一種人事行政作業常模,無論是公家單位或民間企業,皆是如此。另若依到職日起算,則那麼多年,無法取態樣,故以最近五年為基準,較好作評比。
回 應:小禪 日期:2014-05-22 19:55:17 197F


減刑不是很難?時也、運也、命也,蔚成氣候,水到渠成,雖然不必太樂觀,但也勿需太悲觀,試想,天上無雲,如何寄望下雨?惟有時候;雲淡風清>晴時、多雲、偶陣雨,但下起雨來,也是突然?


回 應:樂生 日期:2014-05-23 07:48:09 198F
筆者認為以您的才幹,將會步步高昇的,首先預祝您心想事成;惟記得矯正署詹前副署長哲峰曾云;「矯正工作是一種社會工作;走近心靈能傾聽心靈的跳動,走近情感能感覺情感的熾熱,走近尊嚴能體驗尊嚴的高貴。走近寬容能體驗寬容的博大。故所以謂;體諒是一縷清風,微笑是一份禮物,理解是一座橋樑,讚賞是一束鮮花。 另-方面,宦海沉浮;遇到人事調動事宜,不變隨緣,隨緣不變,部份矯正同仁實不需怨天尤人,因為,一分耕耘,一分收獲,該來的總是會到來,而有時候,反向思考,得不到的永遠是最好的,看不清的永遠是最美麗的,夢想中的永遠是最完美無缺的!雖然在圍牆內之矯正工作,生活是枯燥無味,然而;您要是心情愉快,健康就會常在。您要是心情開朗;眼前就會一片明亮。您要是經常知足;就會感到幸福。您要是不計較名利;就會感到一切如意。」
    嗯!他的話,蠻富哲理,值得冥思!
回 應:隨緣 日期:2014-05-23 07:57:53 199F

金剛經有云:「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作如是觀。」

善哉!善哉!施主!隨緣吧!
回 應:見證 日期:2014-05-23 08:48:34 200F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第二屆專業貢獻獎;依據該會之選拔作業要點>二、選拔對象:
現職矯正人員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並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一).辦理矯正業務,積極創新,成效卓著。
(二).負責盡職,績效優異,足為矯正人員楷模者。
(三).從事矯正研究著述,結合理論與實務,具有創新價值。
(四).積極搶救災害或意外事故,維護生命財產及安全,著有貢獻.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矯正人員表率者。

    據悉;該會黃理事長,為昭公信,特聘請專家學者(二位專業人士暨四位國立大學教授),共六人,組成「評選小組」,爰於2014年5月3日上午11時,在高雄市旗山區鯤洲里大里街2之16號「不老傳奇餐廳」聚集會審,本於公平、公正之原則進行評選;評審方式慎重,先是第一輪評比,選出八位績優者,次再第二輪精選四位獲獎者,可謂精挑細選,公正客觀,擇優錄取。
    因該次角逐之單位增多共有17個矯正機關參加角逐,被推薦人數亦高達22位,所以黃理事長特准予酌增一位名額,共四位得獎者,殊屬難能可貴。

    下揭網址>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news_info&id=12277

    特介紹該次獲評選為第二屆「矯正專業貢獻獎」之四位得獎人名單暨其得獎感言,以期「見賢思齊」而共勉之!
回 應:仰德 日期:2014-05-23 08:57:24 201F
去年,即2013年之第一屆「矯正專業貢獻獎」得獎人員芳名錄,

如下揭網址,請分享!請卓參!

>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news_info&id=9155
回 應:比率 日期:2014-05-23 18:46:02 202F
監所管理員男女比率太懸殊 考選部要求增招6女性名額

矯正署跳腳:難道派女安檢男犯
 
【2014-05-18/聯合報/A8版/社會】【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法務部想補足監所戒護人力,擬招考男女管理員一百七十人、廿六人,考
選部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認為男女比率懸殊,要求女生多錄取六人、男生
減六人;矯正署希望性平會考量監所特殊工作內容未獲理會,急得跳腳說
「難道派女管理員對脫光男收容人安全檢查?」

矯正署指出,目前全國監獄男收容人占百分之九十二,女收容人百分之
八,男女管理員人數才會如此懸殊,「不是性別歧視,是基於實際工作需
要。」
法務部表示,考選部性平會要求該部自行調整戒護人員配置,以後再慢慢
補回不足員額,但預計招考的一百九十七名監所管理員,原規劃到第一線
直接面對收容人,少六名男管理員、多六名女管理員,會造成戒護人力配
置失衡;硬把女管理員派到男監擔任戒護工作,出了事誰負責?

曾經待過北、中、南多個看守所與男監十三年的資深男管理員「鬱卒」
說,管理員工作就是全天緊跟收容人,監看洗澡、吃藥,摸全身做安全檢
查,所以要同性別管理員才方便,異性管理員做這些事一定出事;他就曾
看過男收容人到醫務室時,忍不住騷擾女護士的狀況。

他認為,如果為了男女平權而派女管理員戒護男收容人,女管理員可能做
不到幾個月就離職,形成考試、人力訓練雙重浪費。
過去海巡人員、警察、調查員特考及警專考試,都曾被質疑男女比率懸
殊;婦女團體指責剝奪女性公平競爭機會,政府機關以工作或任務需求必
須特定性別才能勝任的說法也不被婦團接受。
回 應:法務 日期:2014-05-23 18:56:52 203F
轉貼供參:

他>被告收容人>,聲請釋憲3次達陣  羈押不服處遇 可打官司
 
【2014-05-17/聯合報/A12版/社會】【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七二○號解釋指出,在羈押法未依大法官六五三
號解釋完成修法前,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施以隔離、會面管制、戒具等處
分或處遇時,即日起可向裁定羈押他的法院請求救濟。

依現行規定,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分只能申訴,不能打官司。六五三號
解釋宣告羈押法等相關規定違憲,最遲應於兩年內(二○一○年十二月廿六
日前)完成修法,但由法務部主管的羈押法目前還在立法院審議中,已逾
期兩年多。

六五三號解釋聲請人王伯群,二○○二年間涉嫌殺人未遂被羈押,他不服看
守所隔離處分,申訴無效、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後聲請釋憲。解釋出爐
後,王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解釋有兩年「定期失效」
期間而駁回。

王再接再厲聲請補充解釋,大法官也認為立法延遲過久,影響羈押被告權
益,而以七二○號解釋提供羈押被告在修法前的司法救濟途徑;王伯群收
到解釋後五日內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若法院認定當年隔離處分
不當,王可據以請求國家賠償。

早已出獄的王伯群曾任警員,他曾查辦歌手巫啟賢非法打工,也告過看守
所管理員、為自己判決聲請非常上訴。監聽票核發由檢察官改為法官的六
三一號解釋也由他提出聲請;連同六五三號、七二○號解釋,他成功「達
陣」三件解釋。
回 應:精華 日期:2014-05-23 19:22:41 204F
讓別人欣賞你的27個理由(句句都是精華)

智慧人生:

1.長相不令人討厭,如果長得不好,就讓自己有才氣;如果才氣也沒有,
  那就總是微笑。

2.氣質是關鍵。如果時尚學不好,寧願純樸。

3.與人握手時,可多握一會兒。真誠是寶。

4.不必什麼都用“我”做主語。

5.不要向朋友借錢。

6.不要“逼”客人看你的家庭相冊。 
 
7.與人打“的”時,請搶先坐在司機旁。

8.堅持在背後說別人好話,別擔心這好話傳不到當事人耳朵裡。

9.有人在你面前說某人壞話時,你只微笑。

10.自己開小車,不要特地停下來和一個騎自行車的同事打招呼。人家會以
   為你在炫耀。

11.同事生病時,去探望他。很自然地坐在他病床上,回家再認真洗手。

12.不要把過去的事全讓人知道。

13.尊敬不喜歡你的人。

14.對事不對人;或對事無情,對人要有情;或做人第一,做事其次。

15.自我批評總能讓人相信,自我表揚則不然。

16.沒有什麼東西比圍觀者們更能提高你的保齡球的成績了。
   所以,平常不要吝惜你的喝彩聲。

17.不要把別人的好,視為理所當然。要知道感恩。

18.榕樹上的“八哥”在講,只講不聽,結果亂成一團。學會聆聽。

19.尊重傳達室裡的師傅及搞衛生的阿姨。

20.說話的時候記得常用“我們”開頭。

21.為每一位上台唱歌的人鼓掌。

22.有時要明知故問:你的鑽戒很貴吧!有時,即使想問也不能問,
   比如:你多大了?

23.話多必失,人多的場合少說話。

24.把未出口的“不”改成:“這需要時間”、“我盡力”、
  “我不確定。“當我決定後,會給你打電話”……

25.不要期望所有人都喜歡你,那是不可能的,讓大多數人喜歡
   就是成功的表現。

26.當然,自己要喜歡自己。

27.如果你在表演或者是講演的時候,如果只要有一個人在聽也要用心
   的繼續下去,即使沒有人喝采也要演,因為這是你成功的道路,
   是你成功的搖籃,你不要看的人成功,而是要你成功。

回 應:考生 日期:2014-05-24 20:26:17 205F

    監獄行刑法第 26-1 條 :(返家探親之原因)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5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謂「重大事故」,指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二、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四、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

監獄行刑法第 26-2 條:(外出實施辦法)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日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於日間外出:
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者。
二、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者。
三、殘餘刑期一月以內或假釋核准後,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就學、職業訓練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由法務部指定之。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外出:
一、犯脫逃、煙毒、麻醉藥品之罪者。
二、累犯、常業犯。但因過失再犯者,不在此限。
三、撤銷假釋者。
四、有其他犯罪在偵審中或違反檢肅流氓條例在審理中者。
五、有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六、有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
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但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
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規定或發現有不符合第一項規定或有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外出之核准。表現良好者,得依規定予以獎勵。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回 應:異言 日期:2014-05-24 20:49:08 206F
   
    所云;女性主管>管理女犯,但遇到男性主管欲進入女監查勤,是否需要女性工作人員陪同?反之,在男監>遇到女性主管欲進入男監區查勤,是否需要男性工作人員陪同?在工作實務運作下,男女畢竟有別,特別是在兩性平等之奧妙關係下,常有力不從心之現象,例如據2014-05-18/聯合報/A8版,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法務部想補足監所戒護人力,擬招考男女管理員一百七十人、廿六人,考選部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認為男女比率懸殊,要求女生多錄取六人、男生減六人;矯正署希望性平會考量監所特殊工作內容未獲理會,急得跳腳說:「難道派女管理員對脫光男收容人安全檢查?」
    該報導指出>矯正署認為;目前全國監獄男收容人占百分之九十二,女收容人百分之八,男女管理員人數才會如此懸殊,「不是性別歧視,是基於實際工作需要。」法務部表示;考選部性平會要求該部自行調整戒護人員配置,以後再慢慢補回不足員額,但預計招考的一百九十七名監所管理員,原規劃到第一線直接面對收容人,少六名男管理員、多六名女管理員,會造成戒護人力配置失衡;硬把女管理員派到男監擔任戒護工作,出了事誰負責?
    該報導復云;曾經待過北、中、南多個看守所與男監十三年的資深男管理員「鬱卒」說,管理員工作就是全天緊跟收容人,監看洗澡、吃藥,摸全身做安全檢查,所以要同性別管理員才方便,異性管理員做這些事一定出事;他就曾看過男收容人到醫務室時,忍不住騷擾女護士的狀況。他認為,如果為了男女平權而派女管理員戒護男收容人,女管理員可能做不到幾個月就離職,形成考試、人力訓練雙重浪費。---------。
    唉!唉!理論與實務,畢竟是兩回事,官大學問好,徒喚奈何?
回 應:蒼天 日期:2014-05-24 21:05:26 207F
    
    據蘋果日報新聞,2013年12月29日簡竹君╱綜合外電報導;希臘監獄收容人擁擠程度是全歐盟最糟,誤報導云>想像30人擠在4.5坪小房間的畫面,這是希臘監獄和警察拘留所的普遍狀況,歐洲議會一項報告指希臘監獄擁擠程度是全歐盟最糟,且受刑人甚至沒水洗澡,皮膚病相互傳染。
    希臘法院認定拘留所的情況「悲慘至極且對人類極端危險」,先前判定15名越獄者無罪。 另據美聯社2013年12月28日報導,希臘在經濟危機下削減監獄預算、裁撤人員,過去2年300名獄警退休卻沒補人,有些地方受刑人與獄警比為250比1。許多牢房多塞了2到3倍犯人,同一牢房中有遭定罪者和候審嫌犯,少年犯、毒販也同關一監。
    30人擠4.5坪;30名成人擠在無人打掃的4.5坪小牢房,共用一廁;他們無水洗澡,虱子、跳蚤、各種癬疹交互傳染。由於床位不足,想躺上床得排隊輪流。警察拘留所同樣人滿為患。 受刑人阿斯拉尼斯說:「獄中沒通風、沒衛生,糟到沒辦法形容,若沒去過根本無法想像。」歐洲人權法庭10月時判定,希臘政府因非人道待遇須賠他33萬元台幣。
    還好,我國獄政管理,一向是上軌道的,但試問;假設將來,萬一我國若發生類似情形,難道也再訴請國家賠償?犯人脫逃也判無罪?
回 應:從容 日期:2014-05-25 15:58:07 208F

    你鬱悶,是因為自己不夠豁達;你焦慮,是因為自己不夠從容;你悲傷,是因為自己不夠堅強;你惆悵,是因為自己不夠陽光;……凡此種種,每一個煩惱的根源都在自己這裡。所以,每一次煩惱的出現,都是一個給我們尋找自己缺點的機會。
    人生的每個抉擇都像是一個賭局,輸贏都是自己的。不管你壓的賭注大與小,選擇了就沒有反悔的機會。輸不起的人,往往也贏不了。 


回 應:修法 日期:2014-05-29 16:29:16 209F
《新聞快遞》 監獄滿了!立委提案放寬外役監 

【2014-05-22/聯合晚報/A11版/新聞ing】【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為疏解監獄的人滿為患,立委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放寬外役監的遴選資格。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也示贊同立委提案,並表示將把接收自軍方的桃園八德軍事看守所,改成北部地區的外役監;台東的武陵戒治所,也考慮重新恢復為外役監。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審查外役監條例。經逐條討論,放寬刑期在7年以下的受刑人,累進處遇的分數達4級;中等刑度如7年以上、未滿15年徒刑的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達3級(一般服刑逾3分1左右);刑期15年以上者須達2級,無期徒刑則須達1級(服刑25年左右),可被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根據矯正署的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外役監的再犯回籠率只有1.8%,遠低於一般在監獄服刑出獄後的再犯率11.3%,但目前全國的外役監只有台南的明德和花蓮的自強外役監。
針對昨天發生的捷運殺人案,有立委關心殺人犯也可獲得遴選人入外役監服刑,矯正署長吳憲璋表示,殺人犯依目前規定是符合外役監的遴選資格,矯正署有縝密的遴選機制,針對個案予以考量,符合峻悔實據、再犯率低者,才獲准進入外役監。


立院初審 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 

2014-05-22  21:02:04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22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遴選資格,另新增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現行條文規定,包含刑期未滿5年或刑期在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8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超過3年而執行滿7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1級,可遴選到外役監獄服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各款規定者遴選,包含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超過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到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加犯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規定,還包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累犯;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或家庭暴力罪。
另外,初審也通過提高外役監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天數。每月可以縮刑天數由原來的4級受刑人2日、3級4日、2級8日、1級16日,改為4級受刑人4日、3級8日、2級12日、1級16日。


性侵犯 禁移外役監

【2014-05-23/聯合報/A16版/社會】【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監獄超收嚴重,朝野立委昨天聯手提案修法,初審通過放寬到外役監服刑條件,但增加性侵犯不能到外役監服刑條款;另外提高外役監受刑人的縮刑天數,增加受刑人申請到外役監服刑的誘因。
不准性侵犯到外役監服刑,遠因是剛槍決的死刑犯戴文慶在外役監服刑時,趁探親假犯下姦殺案,近因是性侵犯再犯率太高;犯脫逃罪、毒品罪、累犯的受刑人,也不具遴選資格。
提高外役監受刑人每月的縮刑天數,原來每月可縮刑天數是四級二天、三級四天、二級八天、一級十六天,改為四級四天、三級八天、二級十天、一級仍是十六天。
回 應:羅玉酸 日期:2014-05-29 23:27:36 210F
那如果收到處分書,請律師寫狀字還有用嗎?
回 應:小孫 日期:2014-05-30 12:21:58 211F
國民黨立委廖正井連署52位立委提出的「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102年12月6日在立法院會一讀通過,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監獄人滿為患,若能微罪減刑,讓受刑人回到社會從事生產、照顧家庭,也是一種德政值得討論。
根據審計部決算報告,台灣目前有78%的矯正機構超額收容,而每名受刑人平均使用面積只有0.4坪,遠低於法務部規定的0.7坪,不只受刑人痛苦,管理者也頭痛。
根據廖正井提出的「中華民國103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一般犯罪被判死刑,將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20年;其餘罪刑減二分之一。另涉及貪汙、賄選、殺人、強制性交等重大罪犯,如果被判刑1年6個月以上,將不在減刑範圍;和2007年大赦幅度相同。
此外,廖正井提出的減刑草案,發生在2014年5月20日之前的犯罪皆適用
綜觀上述各個引述論點等實屬合理,但近日社會發生個駭人聽聞案件例如北捷案,引起社會正對犯罪者大舉譴責撻伐之際,此時要審理這條例猶如登天之難,不僅有違社會觀感而且各立委諸公為避免遭受與論負面批評而將這條例冰起來當然合理。
條例一讀至今也已過原定施行日期,甚至還尚未審理所以這會期以鐵定無法通過,除非由總統直接宣布大赦。
建議請各立委諸公如將此條例改為微罪減刑條例,增加排除罪名範圍例如死刑,無期徒刑不減刑並加上毒品,竊盜強盜或再犯率過高之犯罪及縮小裁判刑期例如改成一年以上不予減刑,如此除可以立即減緩監獄擁擠情形,落實為最減刑,社會觀感也較有正面評價,而且會比修改外役監或假釋條例更有成效。


回 應:最新 日期:2014-05-31 16:39:31 212F
立院三讀 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

轉寄 最新:2014/05/30 23:37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30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放寬遴選資格,另新增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現行條文規定,包含刑期未滿5年或刑期在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到第2級以上者;
無期徒刑執行滿8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超過3年而執行滿7年,累進處遇都進到第1級,可遴選到外役監獄服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
中,合於各款規定者遴選,包含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超過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到第3級以上;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到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到第1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加犯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規定,還包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累犯;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犯妨害性自主等罪或家庭暴力罪。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提高外役監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天數。
每月可縮刑天數由原來4級受刑人2日、3級4日、2級8日、1級16日,
改為4級受刑人4日、3級8日、2級12日、1級16日。
                                          103 05 30

回 應:再等 日期:2014-05-31 16:57:49 213F
 抱歉!最新消息>立法院本會期,共通過五十四個議案。似無所稱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進入二讀,而獲得三讀通過之報導。詳轉下揭新聞供參!
   (詳再查閱立法院公報為準,看看下一個會期有否希望?姑且拭目以待!)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14.05.31  
立法院本會期,共通過五十四個議案。
總計本會期共通過一百零一個議案,其中有七十個法案、十一個預算案,其他廿案。

通過五十四個議案,除了攸關治水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六年六百六十億元)
第一期一百廿六億元特別預算案,還有多項重要法案。

●院會也將朝野立委所提,投票年齡降為十八歲的修憲草案通過付委,
  必須組成「修憲委員會」,開始審議憲法修正草案。
●在交通修法部分,為遏止黃牛歪風,鐵路法加重賣黃牛票罰則,最高可罰票價
  十倍,並按張數計算。
●對於台鐵、高鐵誤點,也訂定賠償基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則增訂獎勵民眾檢舉蛇行、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為杜絕身障者免牌照稅被濫用,使用牌照稅法修正後,限身障者本人或二親等
  內家屬「一戶一輛」,且汽缸總排氣量兩千四百CC內免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刑事法律部分,刪除刑法擄人勒贖的死刑規定,若單純犯擄人勒贖罪,但未殺
  死被害人,不可判處死刑;
●加重惡意囤積行為。
●對自動提款機、電腦網路詐欺的處罰規定。
●刑事訴訟法也增訂「保證金計息」條款,對於以保證金具保者,應給付利息。 
●立院三讀 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詳如下揭>

【2014/05/31 聯合報】

  立院三讀 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
轉寄 發稿時間:2014/05/30 23:37 最新更新:2014/05/30 23:37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30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放寬遴選資格,
另新增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現行條文規定,包含刑期未滿5年或刑期在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到第2級以上者;
無期徒刑執行滿8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超過3年而執行滿7
年,累進處遇都進到第1級,可遴選到外役監獄服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
人中,合於各款規定者遴選,
包含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超過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到第3級以上;
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到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到第1
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加犯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規定,還包
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累犯;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犯妨害性自主等罪或家庭暴力罪。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提高外役監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天數。
每月可縮刑天數由原來4級受刑人2日、3級4日、2級8日、1級16日,
改為4級受刑人4日、3級8日、2級12日、1級16日。
                                                  1030530
回 應:供參 日期:2014-06-01 09:18:07 214F
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 :(接見及通信>轉錄供參)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
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名詞解釋:最近親屬、家屬、特別理由】
《細則80.》本法第62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
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

     【何謂特別接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79.》接見受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監獄行刑法 第 63 條 (接見之次數與每次接見之時間)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本條所稱『接見除另有規定外』之含意?】

所稱「另有規定」,係指本法之實施細則第79條:「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其次數及時間延之。暨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因級別不同而致接見次數互異。

回 應:轉錄 日期:2014-06-01 09:29:10 215F
(1).轉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有關接見規定供參:

第 54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
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7 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 58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637
第 59 條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
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2).轉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有關接見規定供參:

第 45 條 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
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第 46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
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而言。
回 應:幹部 日期:2014-06-02 17:03:16 216F


署名「小草」,所云:「恭禧今年矯正署名專業貢獻獎的得主,妳(你)們都是監所工作者效法的對象! 」雖隻字片語,但足予溫暖矯正工作人員的心坎! 乃矯正工作,終日與犯罪人為伍,勞心勞力,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從去年起,每屆頒發3至4名矯正人員之專業貢獻獎,雖然每人各贈二萬元予慰勞旅遊,但「物薄情厚」,意義非凡,據悉,該項選拔活動,每年皆有近20個矯正機關參加角逐,被推薦人數亦高達25位左右,容有遺珠之憾,能夠入選者,殊屬難能可貴。 另據稱;該會為表彰對曾終身貢獻於犯罪矯正實務工作同仁之傑出的資深人士之敬意,使成為後進者之典範,復特設置矯正工作同仁之「終身成就獎」,每人贈五萬元予慰勞旅遊,以資鼓勵,更是創新,傳為佳話,筆者忝為矯正工作之中階幹部,至盼細水長流,後繼有人,乃聽說犯罪矯正協會「黃徵男理事長」之任期到今年(2014)年底為止,下一屆之理事長無論是何人,相信會再予發揚光大,止於至善。


回 應:正名 日期:2014-06-03 09:24:17 217F


    國內學者楊士隆、林健陽、許國賢(2001年) 研究發現,矯正工作同仁壓力來源有:(見黃徵男著監獄學,一品文化出版,第600頁) 1. 戒護勤務的繁重。 2. 常接觸受刑人情緒不穩。 3. 矯正機關內部的不合理要求。 4. 與家人的情感問題(離家太久,未能返調鄉地附近服務) 。 5. 外界對矯正機關暨矯正人員偏誤的認知。 ---------其中(5.)之改善措施;筆者(指作者)認為日後應考慮將管理員更名為「矯正員」或「矯正官」-----------。



    未知各位矯正人員之看法如何?


回 應:有用 日期:2014-06-03 09:40:21 218F
可以,但依行政法之規定,打「行政訴訟」,有三部曲;>(1).聲明異議。(2).>訴願。>(3).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循序以進,按步就班。
回 應:法理 日期:2014-06-03 10:06:49 219F
    上揭大法官七二○號解釋指出,在羈押法未依大法官六五三號解釋完成修法前,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施以隔離、會面管制、戒具等處分或處遇時,即日起可向裁定羈押他的法院請求救濟。但其意是向普通法院>即裁定羈押他的法院。
    然而,很明顯的是受刑人不服假釋之司法救濟,前揭大法官之解釋是指定向行政法院提起的,何以同樣是刑事司法作為,此番竟向普通法院提起司法救濟呢?
    因為行政法院之司法救濟,猶上揭是要先有「申訴」(聲明異議),再而提起「訴願」後,才能進入行政法院受理,而普通法院即不必有此多出兩道關卡。
    上揭署名「有用」者,云向行政法院作司法救濟,因為監獄、看守所等矯正機關,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任何行刑處遇均屬行政作為,理論上打「行政訴訟」是沒錯,然而本案大法官之權宜解釋(七二○號解釋)提供羈押被告在修法前的司法救濟途徑>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施以隔離、會面管制、戒具等處分或處遇時,可向裁定羈押他的法院請求救濟。相信是短暫不得不之作為,日後基本上還是比照「假釋案」,回歸「行政法院」審理,才能符合法律前後一貫的精神。
回 應:無牆 日期:2014-06-03 11:02:56 220F
【菲國無牆監獄 自然改造人心】
 
    在青山的懷抱下,一群穿著制服的人在大太陽底下耕作,放眼望去,一片好山好水,令人心曠神怡,這裏是巴拉旺省著名觀光景點之一,也是菲律賓最古老的無牆監獄。
    進入唯一的大門,1條蜿蜒的泥土路通向遠方,路上行人穿著藍、棕、橘3種顏色的制服,悠閒的面帶微笑走著,見到來客還會行禮;兩旁綠油油的農田裏,一群人彎腰耕作,偶爾抬頭向訪客揮手示好。
    這裏是巴拉旺省首府公主港市以南約16公里的伊娃希格(Iwahig)莊園監獄,幅員2萬3000公頃,眼前這些人都是曾經犯下各種罪行的囚犯,沒有圍牆、沒有手銬,他們的生活與一般農民幾乎沒有兩樣。
    原是西班牙時期放逐犯人的地方,莊園監獄直到1904年美國統治時期才具更生機構的雛形,且成為菲律賓其他監獄的糧倉,有菲國「最古老無牆監獄」之稱。
    莊園監獄免費開放參觀,透過販賣囚犯手工藝品來補貼監獄開銷,由於身邊都是囚犯,觀光客剛開始多半會感到渾身不自在,但接觸一段時間後,發現他們其實很友善,加上有獄警遙遙監控,害怕的心情也很自然就平緩下來。
    為吸引更多觀光客,監獄當局還在莊園裏一條小河邊開設了渡假村,這裏有清涼的山泉,南洋風味的草屋,特別的是,救生員都是囚犯,據監獄當局表示,週末前來戲水的遊客還真不少。
    目前這裏「關」了來自菲律賓各地3000多名刑期超過3年的囚犯,罪名上至謀殺下至偷竊,分為「高度危險」、「中度危險」和「低度危險」3個等級管理,高度危險者仍需關進高度監管的設施,沒有自由行動特權。
囚犯還有「官階」,上至總督下至糾察員,協助獄方管理犯人。
    莊園監獄由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管轄,囚犯們依照才能分工,有的做木工、有的務農,每月可領50至250披索(相當於新台幣33到167元),閒時可以做手工藝品、採蜂蜜賣給觀光客,甚至組成舞團為觀光客獻舞,賺外快。
    由於沒有圍牆,少不了有人企圖逃亡,但大部份被抓回,也有一些人在企圖逃獄時被擊斃。根據獄方提供的數字,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間,有184名囚犯逃獄成功,全菲排名第3多。
    監管當局防範犯人逃走的唯一辦法,就是每天早午晚在監獄廣場3次清點人頭。雖然如此,企圖逃獄的犯人所佔比例不多,因為莊園面積寬廣,很難逃過警騎追捕,如果企圖翻山,則會面對虐蚊、毒蛇及野獸的侵襲,未必能活著出去。
    作為一個更生機構,莊園監獄分農、漁、林及木匠等4大項目,為囚犯提供技能訓練,讓他們出獄後可以謀生,而且裏面有教堂,定期有神父來講道。此外,只要有足夠財力,囚犯還可以把家人接進來同住。
    代理典獄長艾雅拉(Guillermo Ayala)向中央社記者說,監獄當局就是透過宗教、環境、家庭及生計等4大元素,來改造這些曾經失足的人。
雖然莊園監獄裏環境幽美,身體行動看來沒有約束,但一名囚犯表示,他們實際過著與世隔絕的日子,有著心理上的圍牆,所做的手工藝品很少人買,日子過得相當清苦。
    由於伊娃希格莊園監獄「無牆」立下的範本,目前菲律賓已有4座同類型的監獄,繼續著以大自然改造人心的實驗。如果來到巴拉旺省,不妨與到此一遊,嚐試一下與囚犯同行的另類經驗。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2011.07.03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3/5/2ue46.html
回 應:自給 日期:2014-06-03 11:15:08 221F
挪威;生態監獄                        今日晚報 2007.09.05 

挪威成立首座生態監獄 犯人種菜自給自足

                                     中廣新聞/謝佐人
    挪威出現全球首座環保生態監獄,犯人種菜自給自足。這座監獄位於挪威首都奧斯陸南方九十公里的巴斯托伊島,島上的監獄沒有圍牆、沒有鐵絲網,牢房四周放眼望去是樹木、海灘及綠油油的農田。監獄標榜生態環保,並以人性化管理。
    這座監獄中關押了115名犯人,其中包括犯有謀殺、強姦等重罪的犯人,由於監獄強調生態環保,因此犯人自己種菜,自給自足。
    這些完全不灑農藥的蔬果如果豐收,還銷往其他監獄。另外犯人還協助安裝了太陽能版,使得監獄用電量降低了百分之七十。巴斯托伊監獄自稱他們是全球第一座綠色生態監獄。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4+132007090501070,00.html
回 應:縮刑 日期:2014-06-03 17:00:00 222F


凡外役監獄受刑人,原每月可縮刑天數,由原來4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2日、3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4日、2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8日、1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16日,但自總統公佈本法案後,即生效>改為4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4日、3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8日、2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12日、1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16日,所以說>視其級別,再換算縮短刑期之總計天數。而一般監獄也有縮短刑期,但沒有外役監獄受刑人那麼的優惠,一般監獄之縮短刑期天數較少。


回 應:彤恩 日期:2014-06-04 10:25:38 223F
請問有關103年減行三讀是否已通過?!何時才會實施方案。
麻煩請儘速回覆告知...!!謝謝你
回 應:新消息 日期:2014-06-04 14:55:11 224F
抱歉!最新消息>立法院本會期,共通過五十四個議案。似無所稱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進入二讀,而獲得三讀通過之報導。詳轉下揭新聞供參!

 (詳再查閱立法院公報為準,看看下一個會期有否希望?姑且拭目以待!)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14.05.31  
立法院本會期,共通過五十四個議案。
總計本會期共通過一百零一個議案,其中有七十個法案、十一個預算案,其他廿案。

通過五十四個議案,除了攸關治水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六年六百六十億元)
第一期一百廿六億元特別預算案,還有多項重要法案。

●院會也將朝野立委所提,投票年齡降為十八歲的修憲草案通過付委,
  必須組成「修憲委員會」,開始審議憲法修正草案。
●在交通修法部分,為遏止黃牛歪風,鐵路法加重賣黃牛票罰則,最高可罰票價
  十倍,並按張數計算。
●對於台鐵、高鐵誤點,也訂定賠償基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則增訂獎勵民眾檢舉蛇行、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為杜絕身障者免牌照稅被濫用,使用牌照稅法修正後,限身障者本人或二親等
  內家屬「一戶一輛」,且汽缸總排氣量兩千四百CC內免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刑事法律部分,刪除刑法擄人勒贖的死刑規定,若單純犯擄人勒贖罪,但未殺
  死被害人,不可判處死刑;
●加重惡意囤積行為。
●對自動提款機、電腦網路詐欺的處罰規定。
●刑事訴訟法也增訂「保證金計息」條款,對於以保證金具保者,應給付利息。 
●立院三讀 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詳如下揭>

【2014/05/31 聯合報】

  立院三讀 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
轉寄 發稿時間:2014/05/30 23:37 最新更新:2014/05/30 23:37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30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放寬遴選資格,
另新增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現行條文規定,包含刑期未滿5年或刑期在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到第2級以上者;
無期徒刑執行滿8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超過3年而執行滿7
年,累進處遇都進到第1級,可遴選到外役監獄服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
人中,合於各款規定者遴選,
包含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超過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到第3級以上;
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到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到第1
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加犯性侵害受刑人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規定,還包
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累犯;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犯妨害性自主等罪或家庭暴力罪。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提高外役監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天數。
每月可縮刑天數由原來4級受刑人2日、3級4日、2級8日、1級16日,
改為4級受刑人4日、3級8日、2級12日、1級16日。
                                                  1030530
回 應:答覆 日期:2014-06-04 19:15:54 225F
所提問題,經委請中部某一資深之劉姓觀護人簡略回答如下:
 
1. 保護管束期間,觀護人的家庭探訪是不可避免的嗎?
答: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二第四款之規定及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觀護案件手冊第七、八項),觀謢人每月至少訪視、約談受保護管人一次,故保護管束期間,觀護人一定會進行家訪。

2.  不得抗距或聲明異議嗎?
答:我不清楚本案抗拒原因何在,基本上觀護人家訪是為了協助案主建立完整的家庭支持及監督機制,出發點乃在於協助個案順利復歸社會,避免再犯,若家屬抗拒或拒絕,觀護人仍會依規定進行家訪,只是會於報告上載明家屬的態度,向檢察官報告。

3.  保護管束人資料之建立,亦包函父母婚姻之隱私也必須提供嗎?其父母也必須24小時保持有人在家以利觀護人訪視,其地檢之實習人員是否也備有,詢問受保護管人之權利,亦可查問其原生家庭之家屬婚姻隱私,難道觀護人之公權力可以如此變態?
答:依據個資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個人資料的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得免為前項告知,基本上;觀護人訪視,為受保護管束人資料之建立,基本上對於家庭結構,家庭成員之婚姻關係、工作等個人資料也會包含在內,其家屬認為這是個人隱私,不願提供,觀護人並不會勉強,觀護人會記明於報告表內,向檢察官報告,另觀護人不會要求家人一定要24小時在家等觀護人訪查,原則上當然希望家屬配合,與家屬面談,才能確實了解案主之生活、工作及家人的態度,較能落實對案件的執行。

4.以上簡單回答,若有未盡汝意,尚請理解、瞭解、諒解!   
回 應:外役監 日期:2014-06-06 11:33:25 226F
許添財提案修法 犯罪者不得假釋、服外役監

2014年06月04日11:50 蘋果日報(郭建伸/台北報導)

桃園八德合宜住宅爆發嚴重弊案,民進黨立委許添財抨擊,俗諺「有錢關假的,沒錢就是關真的」,反應只要有錢,根本不擔心入監服刑。許表示,將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法,若經法院判決定讞者,若屬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或大型採購案,不得減刑、假釋及服外役監。

許添財痛批,官商勾結之所以沒辦法杜絕,除了結構性犯罪外,也難以掌握犯罪證據。探究原因,往往執行刑期達一定標準就能申請假釋或服外役監,造成犯罪獲得效益遠大於受懲成本,才不斷有不肖公務員和廠商鋌而走險。

許添財指出,修法規定涉及政府重大工程和採購弊案者,不得減刑、假釋及服外役監,如此才能嚇阻集體性貪汙犯罪,預計一周內將連署提案修法。


 
回 應:思齊 日期:2014-06-12 17:00:12 227F
見賢思齊?人家是怎麼樣的準備國家考試!

「人間地獄 大陸最大高考工廠苦讀應試」
 

東森新聞東森新聞 – 2014年6月11日 下午5:22

相關內容:
 
人間地獄 大陸最大高考  工廠苦讀應試

「大陸高考」落幕考生多達9百40萬人,安徽的偏遠小鎮一所中學的考生

就多達1萬兩千人,人數多,這所中學的升學率也很傲人,被譽為亞洲
 
最大的高考工廠,因此,每年吸引7千名落榜的考生到這裡苦修,還有人

稱這裡是「通往天堂的地獄」。

  小城內萬人夾道歡送這就是大陸安徽毛坦廠中學生應考的盛況,考生今年
分坐32輛車,第一輛車得坐屬馬的學生或司機必須屬馬,討個「馬到成
功」的好兆頭,毛坦廠中學不大但管理嚴格,一星期六天到校17個小時,
周日最輕鬆也只有3小時的自由活動,學校採用「無縫管理」考生一刻不
得閒被稱為通往天堂的地獄,為了讓學生安心讀書當地政府幾乎關閉所有
娛樂場所,重要路口安裝監視器防止學生亂跑,儼然成了一座「高考魔化
城」。
今年的考生多達1萬2千人陪讀的家長也多,學校附近出租房、小吃店林立
是小鎮主要經濟來源,全鎮拚高考造就每年8成以上的高升學率,而在台
灣也有如此嚴管勤教的軍事化學校,位於花蓮的四維高中日前傳出有學生
因為服喪沒有剪髮,而在畢業典禮中被「隔離」,只見在典禮中七百多位
畢業生端坐操場,坐姿、站姿展現嚴整紀律有如軍校般整齊劃一,還有校
友留言說就連拍手也只能拍7下令人嘆為觀止。
 
https://tw.news.yahoo.com/%E4%BA%BA%E9%96%93%E5%9C%B0%E7%8D%84-%E5%A4%A7%E9%99%B8%E6%9C%80%E5%A4%A7%E9%AB%98%E8%80%83%E5%B7%A5%E5%BB%A0%E8%8B%A6%E8%AE%80%E6%87%89%E8%A9%A6-092242223.html
回 應:小草 日期:2014-06-18 08:32:23 228F
謝謝,很讚 乘以 100 。
回 應:礦衛 日期:2014-06-18 10:23:49 229F
宅男變高考榜首 月薪上看60K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4年6月18日 上午6:41

〔自由時報記者洪臣宏/高雄報導〕

柯茗騰曾沉溺於網路虛擬世界,有次看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指揮一大群工人工作,從此人生方向轉彎,他重新進入學校半工
 
半讀,今年拿下高考工礦衛生技師榜首。工礦衛生技師全國錄取率約為十

六%,柯茗騰在輔英科大二技職業安全衛生系進修部就讀期間,又拿

了甲級勞工安全管理技術士、甲級勞工衛生管理技術士等八張專業證

照,業界月薪可破60K。

柯茗騰任職於某科技公司,從小就對電腦有極大興趣,一度因流連虛擬世

界成了宅男,甚至影響工作,更對人生方向懵懂,直到有次家門口有公共

工程施工,下樓查看,發現一大群工人正在大太陽下揮汗賣力工作,但有

位先生站在騎樓陰涼處監看並指揮工人,一派輕鬆,好奇詢問他的工作,

那位先生回答是「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柯茗騰說,突然發現這是他夢寐以求的職業,因而重拾書囊進入輔英科大

二技職業安全衛生系進修部,晚上努力汲取理論知識,白天應用於職場實

務。

工礦衛生技師也可自行開設技師事務所、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機構,協助雇主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勞工作業場所環境測定規劃

及評估改善建議。

 
https://tw.news.yahoo.com/%E5%AE%85%E7%94%B7%E8%AE%8A%E9%AB%98%E8%80%83%E6%A6%9C%E9%A6%96-%E6%9C%88%E8%96%AA%E4%B8%8A%E7%9C%8B60k-221116729.html
回 應:阿義 日期:2014-06-29 19:27:41 230F
該如何申請
才能讓騷擾原生親屬的假釋人
被撤銷假釋?
回 應:行科 日期:2014-07-01 16:48:07 231F


觀之上揭民國89年>有關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桃園地院法官予駁回一文,可謂空前(但未絕後,因尚不知道何時何地之法官也會依法泡製? 還好僅是一審之地院為之,不能形成判例) ,惟此刑事司法奇譚,依判決書所載;法務部雖已准許假釋,但法官卻不准?( 以駁回不予保護管束為手段) 。 據該判決書云:「-----又本件獄方究係根據何種科學實證,證明被告確已有『悛悔之實據』?獄方有無委請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諸專家參與評估過程並做成詳細紀錄?抑或僅委諸獄方一、二位所謂『教誨師』之評估或根據獄方一、二次之『獄方幹部』之所謂『評估會議』之結論(該種會議往往在短時間內即通過在監獄服刑之多位不同刑種之受刑人之假釋聲請案,殊無任何科學實證之可言),即報請法務部核准?獄方如確有委請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諸專家參與評估過程並做成詳細紀錄,則該紀錄何在?何不一併呈報本院審核?再查假釋制度係針對受刑人中確有『悛悔』之實據者實施,其制度絕非係每一受刑人得均霑其露,此猶非一犯罪人在判刑確定後,口中聲稱『我悔罪,你原諒』,即得輕易認定其有何『悛悔』之「實據」;且假釋制度因係以行政機關職權審核認定,而有實質上縮短已 經司法機關判刑確定受刑人之刑期之作用,其實施猶須謹慎,亦因此,受刑人以 服滿其刑期為原則,假釋出監毋寧僅為例外規定(非謂服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者 當然即得假釋),當然須『從嚴審核』,以免失去刑罰之創設目的,------」。 這下子,可要「將」法務部一「棋」了! 本案因距此已有14年了,何以隔那麼久了,才翻舊帳,舊事重提?? 當時是如何以善後?不得而知! 這的確是司法權與行政權之交叉重疊!一方面法律規定;法務上之司法「行政權」所准予假釋必交付保護管束,一方面既然裁判權在院方之法官,法官有「准」與「不准」之裁量權,問題是在長年累積經驗,假釋之保護管束,想當然爾>法官百分之百,一定會准!所以不必去想>萬一不准,究如何善後?怎麼辦? 論者以為,怎麼辦?提「大法官解釋」啊!但法律已明確規範的事,要難再提大法官解釋。 似乎祗有循檢察官提出「抗告」一途了!理由要由該收容人之監獄提出「改誨向上」明確事證予檢察官,方便予提出抗告,由刑事訴訟程序解決。 問題在法官要的是如何依行為科學證明其『悛悔之實據』? 惟依2014年4月25日「台灣醒報」報導;新科技幫忙假釋審判,不但增加犯人假釋率,也可以減少他們的再犯率。(photo by Horus Tr4n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據悉,海洋法系的美國,假釋官或假釋審查委員會審理,有時候,常易受審察者的個人喜好或偏見影響,現在美國行為科學之新科技可以統整犯人背景資料,判斷犯人再犯率可能性,幫審理者決定誰可以假釋,或給予什麼樣的更生協助,對許多監獄爆滿的國家,可說是一大福音。 該報導云;美國部分州仍保留假釋制度,在犯人服滿一定刑期後,可以由假釋委員會裁決是否可以提前出獄。但是如果一個縱火的犯人,犯罪地點剛好是假釋委員附近的社區,他大概不太可能獲得假釋。假釋委員個人自由心證審 判,容易因為種族、年齡、長相偏見,影響公正判決。 例如一名德州監獄公務人員工會成員「勞瑞」表示;假釋委員通常容易疑神疑鬼,高估犯人的再犯率,同時害怕若犯人假釋再犯,他們的名聲會大受影響。 乃過去美國俄亥俄州曾發生犯人假釋後,又被檢察官以殺人起訴,批准假釋的委 員會成員在各大媒體受到輿論砲轟,導致現在美國俄亥俄州的犯人假釋機率不 到1%,跟中樂透差不多;反觀鄰近的西維吉尼亞州,犯人假釋率卻高達48%。 如今這種情況可能會因為科技進步而有所改善,一家加拿大公司現在開發一種新的科技軟體,用來評估犯人再犯的風險有多高,不只考慮犯人初犯的年齡、教育程度、罪刑輕重、心理狀態,也將他周遭朋友的犯罪紀錄、母親懷胎時是否吸毒等因素納入考量。 現在美國有超過5分之4的假釋委員,將軟體的數據當成審判依據,不但提 升犯人的假釋率,也降低了15%犯人的累犯率。愛德華州特赦與假釋委員會主席奎恩表示,過去假釋委員會通常都以個人經驗下決定,做出來的判決常前後不一,令人難以信服,現在科學計算出來的結果比自由心證精準,更能作為審判依據。 科技不但讓假釋審判變得更精準,也幫獄方裁決獲假釋的犯人要如何管理。美國南加州監獄現在使用一種軟體,「推估」犯人什麼樣的背景容易讓他犯罪,如果是因為犯人教育程度不足,法官可能會讓犯人多參與社區課程,如果跟情緒掌控有關,那法官可能要求犯人上情緒管理訓練課程。 雖然有一些美國官員仍不信任新科技能取代個人判斷,但是新科技能在不危害社會安全的前提下減少犯人數,這是無庸置疑的,未來也許可以解決美國或台灣當前監獄爆滿的窘境。 基上,我國若引進此種評鑑軟體技術,相信法官裁決有據,心服口服,不致再有所猶疑了。謹供有關單位供卓參!


回 應:89年的案子??? 日期:2014-07-02 00:08:06 232F
別在高談闊論了,台灣的假釋制度是因特權而設的,各位想看看(向前立委顏清標、前台中縣議長張清堂....等)一堆假釋例子,每次入監服刑時只要服滿假釋條例規定時,一報假釋則立即通過,但無權無勢之受刑人則須提報2、3次時還不見得會通過,所以這就是台灣的司法,哀...感嘆阿!!!
回 應:奕賢 日期:2014-07-04 06:53:49 233F
德國大學生 最想當公務員>轉錄 供參!見賢思齊。

【聯合報╱布魯塞爾記者蕭白雪/三日電】2014.07.04 03:48 am

 
德國針對大學生的調查發現,八成六學生希望一畢業就找到工作,公務
員是最多學生就想從事的行業,金融業起薪雖高,但只有百分之六的大
學生想走這一行,在公眾人物榜樣,德國總理梅克爾獲最多支持。
德國Ernst & Young(EY)機構針對四千三百名大學生未來職場生活所
作的調查研究顯示,三成六的女大學生想從事公務員,男大學生也有兩
成三的比例想進入公家機關,公務人員是最受德國大學生歡迎的工作選
項。
在私人企業方面,顧問諮詢和審計業獲得一成五大學生青睞最高,其次
是汽車工業,有一成四的大學生選擇。有媒體進一步分析指出,成績表
現傑出的學生較喜歡選擇到私人企業。
金融行業對新進人員的薪資平均年薪約四萬兩千七百歐元,比公務員的
平均起薪約三萬歐元高,但調查顯示只有百分之六的德國大學生想進入
金融業。媒體報導指金融業名聲不佳,對大學生喪失吸引力。
在選擇職業的考量上,學生最看重的是工作安全及薪資,其次是工作與
家庭的結合。
在學習榜樣 (role model)方面,多數人都選擇自己的父母作為對象,
至於公眾人物方面,百分之四的學生想效法梅克爾最多,其次是南非前
總統曼德拉及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各獲得百分之二的支持。
此外,達賴喇嘛、蘋果的賈伯斯、臉書的祖克柏格、美國總統歐巴馬及
投資家巴菲特等人,各擁有百分之一德國大學生欣賞。
 
【2014/07/04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WORLD/WOR4/8782499.shtml
回 應:仿效 日期:2014-07-12 17:35:22 234F
可仿效矯正機關方式>由「更生保護會」定期邀請各大廠商,合辦「更生人就業博覽會」;俾完成更生人之就業媒合!

例如;下揭矯正機關之5個案例報導供參:

1.看守所辦媒合, 更生人找出路稍後再讀:

2014年06月26日 04:10 中國時報 廖志晃/南投報導
在監所服刑,也能找工作!南投看守所25日舉辦別開生面的就業博覽會!讓收容人出獄立即進入職場工作,脫胎換骨、浴火重生;所方還特別邀請家屬共同參與謀職,希望藉此增加未來就業的穩定性。
昨天上午看守所舉辦就業媒合,共有6家廠商提供70個工作機會;實際上,即將出獄、符合求職條件者,只有46人,只要有心工作,一定可以找到「出路」。
南投看守所長林憲銘表示,俗諺「1人在牢,全家在途(奔波)」,為了讓出獄的收容人早日回歸社會,因此舉辦就業媒合活動,還請家屬進所參與。
林憲銘強調,現在社會找工作並不容易,同學們遇到願意接納更生人的廠商,應先求有、再求好,「肯做牛,免驚無犁拖」。
 
2.更生人成老闆 ,監所鼓勵更多人:

2014-06-20  16:51:53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20日電)
曾經被列為治平對象的廖姓更生人,出獄後自行創業有成,他今天率領公司成員到監所中,鼓勵更多收容人,迎向光明未來。
為了提供即將期滿或假釋出監的收容人有更多的工作機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今天分別在桃園監獄、桃園女子監獄舉辦徵才活動。
活動並提供超過數百個職缺,供收容人選擇,包括餐飲、搬運、生命禮儀、美容美髮等工作選擇。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分署長丁玉珍表示,勞動部從101年開始配合法務部,辦理多元就業博覽會,今年邁入第3年,也希望更生人瞭解到社會上有很多熱心的人,願意幫他們「開一扇窗」。
曾經被列為治平專案的廖姓男子,也出席活動現身說法,他表示,在出獄前半年,內心相當惶恐,所幸在家人的支持下成立搬家公司,如今員工已達130多人,60人都是更生人。
廖姓老闆說,更生人經過監所的日子,更會懂得珍惜,做起事情來更有韌性與耐力,只要把特質用到對的地方,表現更為優秀。
他以自己的例子,希望所有收容人不要放棄希望,「只要堅信自己,不要再走回頭路」,相信會開拓出不同的人生道路,也勉勵更生人不要因為一時挫折而放棄一生。

3.北監就業媒合, 更生人獲新生:

2014年06月11日 04:10 中國時報 蔡依珍/桃園報導
「最感動的就是找回失聯的家人!」王姓更生人3年前參加台北監獄第1屆
多元就業媒合活動,在同是更生人的福將人力公司老闆廖國泰幫助下,如
今有穩定工作、重啟人生,成功重獲家人信任。10日現身說法鼓勵收容人
把握機會,千萬不要放棄自己。
38歲王姓更生人少年時誤交損友,因為年輕氣盛,敢做敢當,很快就竄出
成為討債集團重要成員,偷拐搶騙到處擴張地盤,是警察眼中的頭痛人
物,父母也拿他沒轍,一次前往旗下製毒工廠討債時,工廠負責人不堪遭
虐報警。血氣方剛的王男怒打警察,母親在現場目睹一切痛哭失聲,諄諄
教誨兒子仍執迷不悟,丟下:「我沒你這兒子」後即離開,從此失聯。
王姓更生人事後遭判刑3年8個月,前年參加台北監獄第1屆多元就業媒合
活動,成功錄取福將人力公司,去年8月出獄第4天開始工作。他說進出監
所虛擲好幾年青春歲月,從未有人探監讓他深刻體會到家人的絕望,想找
回家人的意念支撐著自己,深知出獄後沒有經濟基礎與落腳處,很快就會
再重操舊業,因此一定要找到提供吃住的工作。
王姓更生人靠不斷努力,從身無分文慢慢累積積蓄,步入正軌後才敢回故
鄉找家人,靠姊夫牽線,終於在今年農曆年前與母親取得聯繫。媽媽懷疑
他的孝親錢來路不明,不願收下,直到發現他醒悟重新出發,才同意收
下,但仍不肯相見,他深信只要努力,總有一天會獲得她的原諒。
台北監獄昨舉辦第3屆就業媒合活動,共有18家廠商釋出逾200個職缺,85
名3個月內將服刑期滿的收容人報名參加,總體媒合率達8成。
王姓更生人以自身經驗說,更生人謀職困難,感謝業者願意到北監徵才,
提供工作機會,對收容人有激勵效果,降低再犯率。外界不吝給予更生人
重生的機會,更生人絕對不要放棄自己,一定可以再出發。
 
4.屏監就博會, 47收容人找到工作:
 
【2014-05-23/聯合報/B2版/高屏東綜合新聞】【記者陳沛佑╱竹田報導】
屏東監獄昨天舉辦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博覽會,有20家廠商參與,150名
收容人前來求職,把握就業博覽會機會了解外面職場環境,希望未來出獄
後能夠順利謀職,會後有47名收容人成功媒合。
屏東監獄表示,從監獄離開的更生人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求職困難,在
求職方面受挫,恐怕又會走回頭路,因此這兩年來監獄除了培養受刑人一
技之長外,積極舉辦就業博覽會,邀集快假釋或已准假釋的收容人參加。
一同舉辦博覽會的潮州就業服務中心表示,當初洽詢廠商時有說明對象是
收容人,廠商們都欣然答應,共有20家廠商到屏東監獄找人才,釋出塑
膠、工程行、土木包工、食品加工、殯葬業、清潔公司、搬家公司等職
缺。
重光化工公司面試人員表示,公司過去也有錄取更生朋友,發現他們表現
良好,與一般求職者無異,樂於再提供工作機會。
 
5.洗心革面 ,嘉義看所守辦徵才:

2014-05-28  16:27:08(中央社記者江俊亮嘉義縣28日電)
為了協助收容人洗心革面,嘉義看守所今天舉辦「脫胎.築夢」就業活動,
希望收容人脫胎換骨、築夢踏實,順利回歸社會。
嘉義看守所長杞炎烈表示,由法務部矯正署舉辦的「脫胎.築夢」方案,
最大目的就是在讓即將出所的收容人能透過徵才活動,找份好工作。
杞炎烈指出,為了改造收容人的命運,所方結合更生保護會嘉義分會、嘉
義及朴子就業服務站等資源,招攬8家廠商進入看守所媒合就業,共提供
64個職缺供收容人應試、求職。
嘉義地檢署檢察長羅榮乾、更生保護會嘉義分會主任委員黃俊森、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副分署長劉邦棟也到場,分別向廠商致意,並鼓
勵收容人洗心革面,脫胎換骨。
 
回 應:慈賢 日期:2014-07-12 18:09:27 235F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給他(她)魚吃,不如教他(她)捕魚」;本人認為;亦可由更生保護會,先評估探詢社會脈動,時下之就業市場,最熱門的項目是什麼?再據以和各矯正機關合辦「收容人技能訓練班」,結訓時再輔導以「證照考試」,最後再與廠商合辦「更生人就業博覽會」,自然「水到渠成」。 例如 據悉,幾年前看過媒體報導;某監獄曾辦過「收容人修理機車訓練班」,(按:當時該監特函請警局>將扣案機車逾期沒人來領之舊機車,轉送該監供收容人拆解之教學用) ,結果有95%學員考上證照,出獄後有一半以上,在花蓮、台東開「機車修理店」,扣掉房租,月入純利四至五萬元以上,後來聽說該監典獄長(係佛教徒),辦了兩屆後,即不辦了,為什麼?因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有極少數的學生(受刑人),出獄後,竟憑此學會修理噴射引擎機車之機械原理技術,去偷他人之高檔機車!他很傷心,覺得對不起那些「受害者」,因噎廢食,以後也就再沒有聽說過>有那一個監獄再辦類似「收容人修理機車訓練班」了,真是可惜啊。


回 應:覆阿義 日期:2014-07-12 21:02:00 236F

    將騷擾者之騷擾行為,舉證向所在地之檢方「觀護人」投訴,即可由「觀護人」代向檢察官辦理違反「保護管束」規則而予函請法務部予撤銷假釋,讓他(騷擾原生親屬者)再度入監執行假釋殘餘刑期。
回 應:外監 日期:2014-07-21 14:57:47 237F


您好:



依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3 條規定:



「各監獄應就冊列受刑人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核,經初 核合格,始得列冊陳報法務部 ( 如附式三,略 ),初核結果並應告知 受刑人;受刑人對初核結果如有不服得提出意見,監獄應一併報法務 部覆核。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有悛悔實據 ,身心 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係指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監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反監規 三次以上之情形者。



三、最近三個月內各項成績有減分之紀錄者。



四、無期徒刑受刑人其累進處遇第一級責任分數抵銷未逾半者。



五、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六、罹患法定傳染病者。



七、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尿毒症、氣喘病或其他痼疾者。



八、重度肢體傷殘者。



九、觸犯妨害風化罪,未經強制診療者。



一○、精神或心理異常之情形者。」



以上答覆,未知瞭解否?



 


回 應:靜靜 日期:2014-07-25 16:39:47 238F
請問三讀通過了嗎?謝謝
急急急
回 應:勒戒 日期:2014-07-27 18:24:28 239F
所詢「現在勒戒多久能出監呢?」、「勒戒公文來回要多久?」
茲答覆如下:
甲、現在勒戒多久能出監呢?
實務上約40天。詳請耐心瀏覽相關法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
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
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
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
品(如附表四)。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
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
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
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
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
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乙、「勒戒公文來回要多久?」
所詢公文來回究指何機關之公文?
A.若是初涉案;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3 條 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
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
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
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
人留置於勒戒處所。
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法院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受
留置人應即釋放。
對第一項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但不得提起
再抗告。
B. 若是指觀察勒戒40天後,無繼續吸毒情況,不必送戒治所戒治,
讓他(她) 出所時間之所方、檢方、院方等三個機關之公文來回時間,因為涉及三機關之間,時間不好明確的估算出,惟若以看守所報檢方一天計>檢方收文再分文、分文、予承辦人各算一天,計三天,再送院方裁定,計三天,再回函檢方算一天,檢方再函看守所算一天>放人一天,順利的話,也要十天。
回 應:Kain 日期:2014-07-31 07:46:57 240F
  大致了解,但若以高血壓為例,收縮壓、舒張壓多少數值來判定不符合外役監作業者。若為傳統血壓測量,又是以何種程度來決定資格。EX :輕度高血壓、中度高血壓、重度高血壓等。

  是否有更詳細的介定標準?謝謝。
回 應:體測 日期:2014-08-06 12:25:14 241F
一般警察二試體測 新增立定跳遠

男性要達190公分 女生130公分 預定10月中考試  

【2014-07-27/聯合報/AA1版/周日考公職.教育】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今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取消仰臥起坐、屈臂懸垂等體測項目,增加立定跳遠,考選部最近公布立定跳遠相關細節,男性立定跳遠至少要達190公分,女生則為130公分,預定10月中旬考試。
考選部表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才能考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則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筆試為考試總成績。
過去的體能測驗有3項,都要及格才算通過,今年改為立定跳遠和跑走,兩項都要及格才算通過。
男性應考人包括立定跳遠及1600公尺跑走,女生為立定跳遠及800公尺跑走。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要達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則為494秒(8分14秒)以內;女生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4分40秒)以內,才算及格。
考選部指出,參加立定跳遠考試時,不得穿著拖鞋、皮鞋、釘鞋或拔掉長釘的釘鞋,但可赤腳;穿著不符規定,經監場人員制止仍未改善者,就算違規,並判定不合格。
考選部說,應考人立定跳遠如未有效完成測驗,或完成有效測驗但成績未達標準,可重新考一次,但再測驗未達標準,成績就算不合格。
考選部表示,跑走測驗時,應考人不得赤腳、穿著拖鞋、皮鞋、釘鞋或拔掉長釘的釘鞋,但只能考一次。應考人可上考選部網站詳讀相關注意事項。
回 應:提假釋 日期:2014-08-10 22:23:55 242F
法律信箱:監獄拒提假釋 受刑人可申訴
2014年07月31日蘋果日報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讀者陳先生問:
我目前因案在監獄執行,刑期已服滿逾9成,且沒有違規紀錄,我多次申請報假釋都不准,如果我要申訴該透過什麼管道?法務部不准我假釋,有無違法呢?如果我符合假釋標準,但監獄一直不幫我把申請案提報到法務部,監獄這樣有違法嗎?我可以聲請釋憲嗎?
 
律師吳柏宏答:
所謂假釋,就是在刑期未屆滿前,如服刑已過法定期間,且受刑人具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經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的制度。獲假釋者在法定期間內,不再犯罪或不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
假釋期間若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宣告(過失犯罪不在此限),或因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被撤銷其假釋時,應重新送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
必要可提訴訟救濟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假釋需須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徒刑之執行須逾法定期間,經假釋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並於報請假釋時,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如果讀者確實符合假釋要件,但監獄拒向法務部提報假釋時,可依《監獄行刑法》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向典獄長申訴,或於視察人員蒞臨監獄視察時直接向其提出。若是法務部不核准假釋案,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回 應:慈賢 日期:2014-08-15 15:18:29 243F


答:



一、「監獄管理倉儲化」: 所謂「監獄管理倉儲化」,係指受刑人之管理強調的是: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的觀念。在犯罪學實證學派影響下,本來透過監獄調查分類的功能,施以個別化處遇予矯治,以以強調化除惡性,復歸社會為導向的教育刑目標,然而,在現代風險管理的觀念下,面對長刑期而難予矯治的重刑犯收容人,這些人犯由於監禁時間過長,是否能在順利復歸社會都是問題,舍房就如同倉儲「冷藏庫」一般的作用>長期監禁隔離。 因此,可以預見的是,必須設立超大型監獄(監獄人滿為患之情形必將湧現)以及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針對難以管教之人犯予以獨居監禁),方足以因應未來矯正工作需要。這種概念,我們叫它為「監獄管理倉儲化」。 也因為受兩極化的刑事政策的影響,也有學者將它稱為「監獄管理倉儲化時代來臨」。



二、社區處遇:係社區性犯罪矯正,顧名思義係將犯罪者置於社區中接受矯正處遇,其目的在提供犯罪人在社區或受刑人在出監前能先熟悉社會情況與社會生活型態,學會處理個人即將面對的各種問題,出監後能遠離犯罪,成為良好的公民.社區性犯罪矯正是指任何減低使用機構性處遇及減少機構監禁時間,或藉由增加受刑人與常社會接觸之措施,其內容包括觀護處分、金、轉向計畫、工作及就學外出、返家探視假釋等。



社區處遇>社區性處遇依刑罰執行時間(前、中及後)區分為: 第一種刑法執行前社區處遇:內容有罰金 、緩起訴、緩刑、損壞賠償、社區服務、日間報到中心、 電子監控、密集觀護、在家監禁。 第二種是刑罰執行中社區處遇:內容包括外出就學、外出工作/就業、外出職業訓練、返家探視、週末 及假日服刑、夜間服刑/監禁及各種型態的震撼性措施,包括震撼監禁 以軍事戰鬥營最具代性、震撼觀護、震撼假釋等。 第三種是刑罰執行後社區處遇: 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各種型態的社區矯正中心或稱社區居住收容 所,包括釋放前收容所、社區重整中心、中途之家。



緣此,在1970年代,英美刑事司法程序中非機構性處遇又稱社區處遇,是一種對認罪犯罪人的社會控制機制。美國學者克利爾及柯爾(Clear& Cole, 2000)曾依照對犯罪監督的程度,將社區犯罪矯正的型態分為三類: (1).監督方案:內容包括社區服務、罰金及震撼觀護等。 (2).居住方案:作法是以中低度安全管理機構提供諮商輔導、藥癮戒 治及就業訓練等。 (3).釋放方案:包括日間外出、返家探視、中途之家或社區矯正中心 及與眷屬同住;上揭之處遇,以在圍牆外之非機構單位的措施, 故稱「非機構化矯治處遇」。


回 應:Nicholas 日期:2014-08-16 22:03:52 244F
謝謝您的解說,這樣我大致上清楚了。謝謝。
回 應:特考 日期:2014-08-26 15:20:40 245F
5項特考缺考3成 錄取率增至4.53%

2014/08/17【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等5項考試,昨天起在台北等6考區同時舉行,報名人數28709人,第一節到考率72.91%,快3成的報名者缺考,預估平均錄取率將從3.31%提高到4.53%。 
5項考試分成3等、4等和5等,除了公證人、觀護人等司法人員3等考試要考3天,其他考試都考兩天,國安人員公職資訊技師組只考1天,考兩科專業科目。 
昨天除國安人員公職資訊技師組,其他都有考國文;5等考試國文只有選擇題,沒有作文,3等考試國文作文考題以著有「第三波」未來學大師的艾文托佛勒所說21世紀文盲不再是不能讀及不能寫,而是不懂學習,要考生以「拒絕淪為21世紀的文盲」為題加以闡述;4等考試作文題目則為「我的處世觀」。 
不少考生認為,「拒絕淪21世紀的文盲」相當好發揮。考司法人員監獄官的王姓考生指出,他從創新學習概念下手,並不難寫,原以為考題會跟操守相關,結果卻是學習,這兩年作文題目不太一樣,相當多元化。另一位李姓考生則寫到學習的方法和態度等,她覺得不難發揮。 
考選部表示,5項考試暫定需用且含增列名額有949名,司法特考697名、調查特考90名、國安特考30名、海巡特考32名、移民特考100名,以報考28709人來計算,預估平均錄取率為3.31%。 
但昨天第一節到考人數20933人,到考率72.91%,若以到考人數來計算,錄取率可望提升到4.53%。試場秩序大致良好,但有兩位考生鈴聲響畢仍繼續作答,以及1位考生隨身攜帶手機,都會被扣5分。 
考選部表示,應考人可在每節考試結束後向監場人員索取該節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及答案將於19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如有試題疑義,最遲應在23日下午5時前提出。
回 應:抉擇 日期:2014-08-27 16:46:24 246F
    人生不過是一場旅行,你路過我,我路過你,然後各自向前,各自修行。在歲月中跋涉,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故事,看淡心境才會秀麗,看開心情才會明媚。
    好好扮演自己的角色,做自己該做的事。生活不可能像你想像得那麼好,但也不會像你想像得那麼糟。人的脆弱和堅強都超乎自己的想像。有時,可能脆弱得一句話就淚流滿面,有時,也發現自己咬著牙走了
很長的路。
回 應:許文強 日期:2014-08-27 23:41:18 247F
怎麼沒宣佈減刑呢。是否說說而已。
回 應:許文強 日期:2014-08-27 23:41:19 248F
怎麼沒宣佈減刑呢。是否說說而已。
回 應:丁力 日期:2014-08-31 12:12:14 249F
是阿...我也在等...快宣布減刑吧
回 應:編輯室 日期:2014-09-14 17:27:10 250F


答:廖元恩會員:您好! 所詢;若您需要分享本會網站網頁文章資訊時,請予個別標示該題目 後,再以電子郵件之連結方式轉載分享較妥!因為這樣才可以知道此項原始資料之來源,至於欲轉載影片 分享至其他網路,同樣情形,可將該個別影片所呈現之網址作連 結,並標示轉載獲得原始資料之網址來源,謝謝您!


回 應:想法 日期:2014-09-18 18:23:02 251F
收容人是通稱,包括受刑人、被告、受保安處分人、受感化教育學生、留置觀察少年等;受刑人則只有指受徒刑拘役執行的人。
回 應:慈賢 日期:2014-09-18 23:35:17 252F


所詢,依序答覆如下:



一、請問「受刑人」與「收容人」的差別?



答:目前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下揭共計有49所,這49座機關內受刑事處分人,統稱為「收容人」。其機關名稱,收容對象性質不甚相同,茲分類如下: (1).監獄(24所)經刑事判決確定之受刑人>有台灣台北、桃園、桃園女子、新竹、台中、台中女子、 彰化、雲林、雲林第二、嘉義、台南、高雄、高雄第二、高雄女子、屏東、台東、花蓮、宜蘭、 基隆、澎湖、 綠島、明德外役、自強外役、福建金門等24所監獄。上揭於監獄服刑者,稱為「受刑人」,也統稱為「收容人」。 (2).戒治所(4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之罪,經檢察官生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之受戒治人>台中戒治所、高雄戒治所、武陵戒治所、新店戒治所。上揭收容於戒治所內稱為「受戒治人」,也統稱為「收 容人」。 (3).技能訓練所(3所):強制工作處分及受感訓處分人>台灣泰源、東成、岩灣技能訓練所。上揭收容於技能訓練所內稱為「受處分人」也統稱為「收容人」。 (4).少年輔育院(2所):經少年法庭判處感化教育之犯罪少年(十二歲至十八歲)> 台灣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上揭收容於少年輔育院內稱為「學生」也統稱為「收容人」。 (5).少年矯正學校(2所)經少年法庭判處感化教育之犯罪少年(誠正中學)暨獲判處徒刑之罪犯少年(明陽中學)> 誠正中學及陽明中學;上揭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內稱為「學生」也統稱為「收容人」。 (6).看守所(12所):台灣台北、士林、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台南、屏東、花蓮等12所。上揭收容於看守所內稱為「被告」也統稱為「收容人」。 (7).少年觀護所(2所):依法收容之少年刑事被告及保護少年。> 台灣台北、台南少年觀護所。上揭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內稱為「收容少年」或統稱「收容人」。



二、請問是否未經法院判決定讞的被告都是移送「看守所」,而判決定讞的則是移送「監獄」呢?



答:在偵察與審理期間,尚未經法院判決定讞的被告都是移送「看守所」,而判決定讞的絕大部份,則是移送「監獄」,但也有五年以下部份之短刑期受刑人,為舒解監獄超收擁擠現象,移送至有「監獄分監」身份之看守所,例如臺北看守所,又名「臺北監獄分監」,臺中看守所又名「臺中監獄分監」----餘此類推。



三、如果判決定讞的犯人是監禁在監獄,那麼死刑犯執行槍決為什麼是在臺北看守所?是不是要執行死刑, 死刑犯都會從臺北監獄移送到臺北看守所?



答:因為臺北看守所,又名「臺北監獄分監」的緣故,而臺北看守所位在新北市土城,臺北監獄位在桃園龜山鄉,死刑犯由土城移至龜山,路上有戒護安全上之風險,臺北看守所係二審所,既然臺北看守所亦有分監的性質,所以於看守所執行定獻的死刑犯,視同在監獄執行死刑。因為凡打官司的被告,均是收容在看守所的,即沒有所稱;死刑犯從臺北監獄移送到臺北看守所的情形。惟若監獄與看守所互鄰;互相在一牆之隔者,例如臺中監獄與臺中看守所,即在互相間隔之圍牆中,開設一扇門,專供死刑犯由此門押解走至監獄刑場,執行死刑。



四、聽說監獄行刑法適用在自由刑的犯人,那生命刑(死刑犯)不受監獄行刑法的規範嗎?



答:生命刑(死刑犯)也受「監獄行刑法」的規範,例如「監獄行刑法」第90條:「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其執行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同法第31條:「第1項所列舉之期日,不執行死刑」。同法第91條:「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同法第92條:「本法第89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等條文規定,不就證明生命刑(死刑犯)也受監獄行刑法的規範嗎?


回 應:精進 日期:2014-09-19 08:46:42 253F


Nicholas先生,先後瀏覽本網站網頁「犯罪矯治」多元化之專業知識,數次發問,令人敬佩其「求知慾」之精神可嘉,惟「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建議有空亦可點入本會網頁>【協會出版】>【本會期刊】或【獄政園地】兩個單元,分別進入瀏覽,必有所得也。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publications 


回 應:Nichoals 日期:2014-09-19 14:11:34 254F
感謝各位撥冗詳盡的說明,也謝謝精進君的建議,我會多遍覽相關文章,以充實自我知識。謝謝您們。感恩!
回 應:看榜單 日期:2014-09-21 09:22:47 255F
高普考今放榜 錄取率創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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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公共電視 – 2014年9月19日 下午1:32
103年高普考今天放榜,幾家歡樂幾家愁,考上的考生欣喜若狂,也有家長迫不及待來幫子女看榜單。今年高普考錄取率紛紛創新高,高考錄取率8.21%,是6年來新高點,普考5.53%是20年來新高。
看完放榜的榜單,吳小姐和男朋友開心的跳起來,考選部今天公布103年高普考錄取名單,高考和普考錄取率都創新高,像是高考錄取率8.21%,是6年來新高點,而普考錄取率5.53%,更是20年來新高點。
==考生 吳小姐== 
我本來是流浪教師
對 所以就覺得換個跑道這樣
(準備了多久)一年
==民眾 王先生== 
(榜首對不對)對對對
(你是幫她來看榜嗎)是啊
她都不敢面對啦
(為什麼)緊張啊 害怕落榜
高普考是公務員的重點考試,報考人數每年都最多,今年有近12萬人報考,看到榜單上有自己的名字,很多考生喜極而泣,而最年長上榜的是61歲,最年輕為20歲就考上。高普考雖然錄取率高,但近年來每年的報考人數,卻開始出現有下降趨勢。
==考試院長 伍錦霖==
去年是(報考)14萬多
今年將近12萬
我想這個跟景氣
大概多少有點關係
這個往年大概也是起起伏伏
考試院長伍錦霖表示,報考人數下滑多少和民間景氣好轉有關,在民間企業也能找到不錯工作和待遇;至於近來公務員退休金等屢遭外界檢討,也有不少民眾認為,公務員福利大不如前,不再將鐵飯碗當成職涯首選。
記者 李曉儒 林國煌 台北報導
回 應:靚 日期:2014-09-21 19:18:07 256F
103年減刑條例,許多人都說要修改減刑對象,毒品回籠率高,但那是累犯者,不是每個毒品初犯都無法改過自新,而且刑期一年六個月以上不予減刑,現在法官動不動就判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死刑處予無期徒刑,無期徒刑處予20年有期徒刑,那這對於初犯又判刑超過一年六個月者,根本無法得到「德政」,王金平院長也說讓受刑人回歸照顧家庭是德政,肯定社會許多妻子孩子正在等待自己丈夫爸爸回家來,是否將103年減刑條例修改讓初犯者也能改過自新的一個機會,毒品有分級別,第三級又是初犯者是否能列入減刑對象之一,或許減刑案社會許多人反對,那是害怕一些重大傷害罪者回歸社會造成社會民眾不安,但許多微罪者、初犯者、或比較輕罪者,還是有很多受刑者相當自責也願意改過自新,是否能讓103年減刑條例修改且進入審查讓三讀通過,讓受刑人回歸家庭照顧妻小,也可解決人滿為患問題,也請院內審查會能重視這個減刑案,許多家庭都盼望著她們唯一支柱回到家庭!
回 應:堅強 日期:2014-09-25 12:58:37 257F

複雜的問題,用複雜方式處理,是學歷;

複雜的問題,用簡單方式處理,是能力;

複雜的問題,用幽默方式處理,是魅力。    

                       ---戴勝益
回 應:過來人~我也是剛回來 日期:2014-10-01 16:40:55 258F
吸毒犯會在回去是很正常的我認識的很多又再回籠會改除非天下紅雨把你門別再想要減刑乖乖的去服刑再裡面乖一點早一點拿到假釋才是真的
回 應:評價 日期:2014-10-04 14:59:47 259F

不管你有多麼真誠, 遇到懷疑你的人,你就是謊言。 

不管你有多麼單純, 遇到復雜的人,你就是有心計。 

不管你有多麼天真, 遇到現實的人,你就是笑話。 

不管你多麼專業, 遇到不懂的人,你就是空白。

所以,不要太在乎別人對你的評價,你需要的只是,

做最好的自己、做滿意的自己。

回 應:王建國 日期:2014-10-05 01:11:58 260F
初犯槍砲2,6年可減刑多少
回 應:社會定律 日期:2014-10-06 17:09:05 261F
驚人的社會定律,沒時間也要看幾遍!

2014-10-06 智慧人生

1 錯誤定律
別人都不對,那就是自己的錯。

2 效果定律
在傷口上落淚和在傷口上撒鹽,效果是一樣的。

3 嫉妒定律
人們嫉妒的往往不是陌生人的飛黃騰達,而是身邊的人飛黃騰達。

4 方圓定律
人不能太方,也不能太圓,一個會傷人,一個會讓人遠離你,因此人要橢圓。

5 口水定律
當你紅得讓人流口水時,關於你的口水就會多起來。

6 利用定律
不怕被人利用,就怕你沒用。

7 成就定律
如果你沒有成就,你就會因平庸而沒有朋友;如果你有了成就,你就會因卓越而失去朋友。

8 餡餅定律
當天上掉下餡餅的時候,小心地上也有個陷阱在等著你。

9 錯誤定律
人們日常所犯的最大錯誤,是對陌生人太客氣,而對親密的人太苛刻。

10 評價定律
不必好奇別人怎樣評價你,想想你是怎樣評價他的。

11 蔥蒜定律
太拿自己當根蔥的人,往往特別善於:裝蒜。

12 流言定律
流言是寫在水上的字,注定不持久,但是又傳得飛快。

13 害怕定律
生手怕熟手,熟手怕高手,高手怕失手。

14 難過定律
為你的難過而快樂的,是敵人;為你的快樂而快樂的,是朋友;為你的難過而難過的,就是那些該放進心裡的人。

15 傻瓜定律
把人家都當傻瓜,那一定是自己傻到了家。

16 吃虧定律
只要你不認為自己吃了虧,別人也就一定沒佔著便宜。

17 風雨定律
愛情經得起風雨,卻經不起平淡;友情經得起平淡,卻經不起風雨!
回 應:放 日期:2014-10-06 19:15:11 262F
是否有最新的減刑相關條例呢?
有通過了嗎?
回 應:難容忍 日期:2014-10-10 17:38:23 263F
國家擴建或擴增監獄不可恥,可恥的是犯罪率高,治安敗壞。監獄會人滿為患,表示人民道德低落不守法,動不動就違法亂紀!好人不長命禍害遺千年,還要繼續減刑嗎?
回 應:網站 日期:2014-10-20 16:09:22 264F


抱歉!因為本網站非實務單位之遴選者,無法具體答覆>所稱輕度高血壓、中度高血壓、重度高血壓等遴選條件之觀點如何?可否近入各該外役監獄之網站意見箱;詢問之,似較貼切。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0-27 09:24:15 265F
答:所稱;《由網路知識得知,「受刑人(第四級),只有家屬可ㄧ般接見,朋友接見須辦理立委增見,而立委增見對受刑人不好或不利。」請問,立委接見對受刑人不好或不利,原因為何?對受刑人有那些影響?》
甲、從法條面向以觀;
(A)、「監獄行刑法」>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62 條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
         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63 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4 條 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之利益時,不許接見。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五歲之兒童。
第 65 條 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
         時,得停止其接見。
第 66 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
(B)、「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79 條 接見受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
         於適當處所行之。
第 80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 
           定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
           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
乙、從實務面向以觀:所稱;《受刑人(第四級),只有家屬可ㄧ般接見,朋友接見須辦理立委增見,而立委增見對受刑人不好或不利」請問,立委接見對受刑人不好或不利,原因為何?對受刑人有那些影響?》
猶上揭法條規定可知,法律上並未規定>朋友接見須辦理立委增見?所以您誤解了法條,也受到了網路臆測的迷惑,基本上,朋友接見屬增加「一般接見」,其核准權責,係由機關首長授權予副首長或祕書或戒護科長即可代行(按:各機關不一),分層負責,不像「特別接見」之慎重,要由機關首長核准。也因此,祗要有具體理由,有利於收容人之教化、戒護管理之身心發展,通常均會予彈性處理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0-31 16:57:25 266F


抱歉,所詢問題,似乎祗有其教區之教誨師比較清楚,本會因無當事人之累進處遇分數暨已服刑多久、過去縮刑情況等資訊可供換算,無法評估。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1-08 09:35:29 267F
敬啟者:
此項問題屬實務界之操作層次面向,可否逕詢該等矯正機關,似較迅速,乃本會曾函轉,惟迄未答覆。抱歉!
回 應:林順榮 日期:2014-11-14 16:28:13 268F
我想請問:再三天保護管束就期滿,今天最後一次報到,為何觀護人還要我去採尿,如果不去可以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1-14 16:35:27 269F

答:所詢問題可逕入下揭網址,點入瀏覽,即可找到答案!
   http://www.mja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3112715463912.pdf


   敬祝諸事順遂、吉祥如意!
回 應:匿名 日期:2014-11-15 00:17:53 270F
不好意思
所詢問題1.無法由您提供網址,得到答案
如果1答案,是,不是就不公平,不符合比例原則(如執行之期間一年,執行半年就可以有假釋機會,而執行之期間八個月,確須要同樣執行6個月)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1-17 16:10:01 271F
答:所云;「如執行之期間一年,執行半年就可以有假釋機會,而執行之期間八個月,確須要同樣執行6個月」,是否不公平,而違比例原則?
查依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監獄行刑法」第 81 條「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暨另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所稱「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應審酌左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出監後須有適當之職業。
二、出監後須有謀生之技能。
三、出監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出監後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少年受刑人出監後能就學者,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之
要件。」與同法第 57 條「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上揭細觀其各項客觀條件之配合,顯然符合立法精神。
回 應:匿名 日期:2014-11-18 11:35:32 272F
再問:
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所述條件均符合,如何知道,所屬管教小組人員是否已依法提報假釋申請?
回 應:匿名 日期:2014-11-18 11:56:45 273F
請問:刑法77條
...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是否須執行滿六個月者才適用假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1-19 11:14:34 274F


1.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所述條件均符合,如何知道,所屬管教小組人員是否已依法提報假釋申請?



答:各教區所屬管教小組人員;有工場主管、作業導師、教區科員、 由教區之教誨師充任召集人,每月召開一次管教小組會議,內容涉及提 報收容人累進處遇分數暨假釋名單,而收容人自己知道自己刑期 過半之時間暨當其教化、作業、操行等三個項分數,連績3個月 內均保持三分以上時,為自己的利益特別敏感;自然自己推算而知,雖然,依民國92年8月1日修正發布「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然而,實務上於「累進處遇會議」審查初步通過假釋提報名單後,所屬管教小組人員,遇收容人為此而煩惱、失眠時,或許其中有 人,有時候,無意中會針對情緒不穩的收容人個案,間接暗示其假釋案進行 之有利情況,以 安定囚情。 (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監獄管教小 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 會審查事項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第 50 條:累 進處遇審查應於監務委員會會期前開會,其決議應經監務委 員會期決議辦理之。第 51 條: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 之成績分數、編級、進級 、降級、違規事件等項應切實審 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前項會議紀 提經監務 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



2.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是否須執行滿六 個月者才適用假釋??



答:是的,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參照> http://www.mja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3112715372768.pdf 網頁,惟凡執行滿六個月,因受記分與刑期過半之影響,實務上,一年以下之刑期者,似較少有人能如其意也。


回 應:匿名 日期:2014-11-19 19:35:32 275F
我可否再確認下列:

有期徒刑執行應執行之期間為8個月,其不論是否二級分以上,執行滿六個月,才適用假釋?或如您前述只要二級分以上(無執行期滿限制),即可適用假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1-20 16:12:08 276F
所詢片段資訊,無法以窺全貌,茲統籌分析如下:

受刑人假釋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

壹、形式要件:
(1)、須受徒刑之執行。
(2)、執行須達一定之期間:
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少年受刑人期徒刑執行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3)、無累犯故意再犯罪致不得假釋之情形:即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得假釋。

貳、實質要件:
(1)、須累處遇已進至二級以上。
(2)、須已悛悔向上。(最近3個月之教化、作業、操行分數均在3分以上)。
(3)、特定罪之受刑人(如性侵害罪)須經輔導或治療,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

參、程序要件:
(1)、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通過:
(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7人至11人,除典獄長、教化科長、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核准後,延聘社會各界之公正人士擔任之。)
(2)、由監獄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准。 
回 應:匿名 日期:2014-11-20 17:00:00 277F
謝謝您
再請問您,上述,形式要件(2)執行須達一定時間,可否有規定至少須6個月?
回 應:楊燕芬 日期:2014-11-20 20:24:09 278F
103年有減刑嗎判一年二月有減刑到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1-21 16:44:19 279F
不錯!依刑法規定,假釋執行須達一定時間,規定至少須6個月以上。但因涉及刑期過半之計算暨累進處遇分數問題,祗得享受縮短刑期,類此一年以下之短期自由刑,可享受縮短刑期,實務上,要難得有假釋机會。
回 應:匿名 日期:2014-11-21 17:38:36 280F
非常謝謝您
不厭其煩,解釋說明
回 應:過客 日期:2014-11-29 14:54:31 281F
首先;關於更生人 再犯率的算法問題?
    內政部警政署防制今年減刑出獄毒品犯再犯毒品、暴力及竊盜罪,七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全國同步掃蕩毒品犯罪及清查治安死角。三天來共查獲一千一百九十五人涉及毒品案,起出二十八公斤餘的各級毒品。
    警政署今天表示,專案同步掃蕩期間,偵破重大特殊案件包括:七月二十八日桃園中壢警分局查獲謝嫌兩人涉嫌販賣毒品,當場於所駕車內起獲海洛因與安非他命、販賣毒品帳冊、現金新台幣三十七萬元及制式貝瑞塔手槍、子彈。
七月二十八日桃園警分局與高雄市警局、台南縣警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共同查獲張嫌等三人,涉嫌利用骨灰罈走私槍毒案,現場起獲搖頭丸六公斤及原料一批,愷他命二十公斤及制式手槍,子彈,查扣贓款新台幣十五萬,美金、人民幣。
    刑事警察局偵六隊及海岸巡防局七月二十八日查獲沈嫌改造槍枝,現場起獲改造槍枝十支,制式子彈及改造工具。
台北縣三重警分局七月二十九日於三重市啤酒餐廳查獲魏嫌等二十二人涉嫌施用毒品案,現場起獲搖頭丸、愷他命。
    警方今天統計,三天查獲毒品案一千一百六十三件、嫌犯一千一百九十五人,起獲各級毒品總共有二十八公斤重。緝獲通緝犯一百七十九人,查訪減刑出獄人三千三百一十人。
詳參>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_ylt=A8tUwYT4JHlUt0YA8mJr1gt.;_ylu=X3oDMTE0ajJyMHJwBHNlYwNzcgRwb3MDOQRjb2xvA3R3MQR2dGlkA1NNRVRXODRfMQ--?qid=1707080100411
    另;鑒於監所嚴重超收,立法委員擬提案103年是否減刑?但據法務部統計,九十六年減刑的近萬名受刑人,三年內再犯率竟高達57%,與過去四次減刑再犯的情形相比較,更為嚴重,其中毒品、竊盜與公共危險罪的再犯率,甚至高達90%。在國外,更生人再犯率也居高不下。為什麼出獄的更生人不易「更新自勵」呢?
    讓我們先從更生人之再犯的社會因素-「家庭」以觀;
乃受刑人出獄後再犯的因素錯綜複雜。更生人自我控制力偏低、自我認同的程度不足、個人挫折感高、濫用藥物嚴重等,這些生理、心理因素常影響再次犯罪。此外,受刑人出獄後常面臨家庭破碎,或有家歸不得的景況,又因為缺乏謀生技能,加上之前的犯罪紀錄遭到社會異樣的眼光與拒絕,導致就業困難,只能生活在社會的底層等外在困境,此時如果有不良幫派伸出援手,給予關懷,更生人常又再次以身試法。
   至於更生人之「家庭與子女教養」關係;國內矯正教育專家認為,家庭及社會環境是避免更生人再犯的重大拉力,家庭支持受刑人,有助於降低其再犯率。受刑人的家庭大多處於社會階層與社經地位的弱勢。法務部曾經統計,受刑人家庭幾乎全部都是小康或小康以下的家庭。
    由於受刑人家境普遍欠佳,又因為受刑人入獄服刑,無法負擔家計,也無法扮演家庭中應有的角色,造成其原生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因為入獄服刑,無法照顧父母或子女,與家人的關係更加疏離。也有許多更生人因為夫妻離異、家庭重組,而且子女也有恐懼、生氣、罪惡感等情緒,難以獲得家人的體諒與支持。再加上來自親友及左鄰右舍的異樣眼光,家人也得承受排斥、忍受悲痛,這些都導致受刑人出獄後,不容易獲得家人的諒解及接納。這些潛在的因素都無法穩定更生人的情緒,也導致更生人缺乏改過向善的動力。
    據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曾華源教授研究歸納,受刑人重返家庭的不利因素,就包括單親家庭、家庭暴力、工作不穩定、收入低、教育程度低、子女的學業、行為、情緒問題、以及不健康的環境等風險因素,更顯示更生人出獄後所面臨的家庭困境極為複雜。
   若從更生人之再犯的再犯的社會因素-「人際關係」以觀;除了回歸家庭的困難,社會環境與再犯罪也常有高度相關。由於更生人教育程度偏低、又有犯罪紀錄,不易找到穩定工作,且待遇常偏低,這種經濟拮据的情況,常造成更生人生活的困境,遇到誘惑時,就常鋌而走險,試圖違犯法令,從事容易賺錢的回頭路。
    受刑人通常在行為上較為依賴與被動,容易受到誘惑與暗示;此外,他們在人際互動中也常缺乏信任感,因此,當他們重新回到社會後,也很容易受到權勢與利益的影響,重蹈覆轍、再次犯罪。
    尤其許多曾經參加幫派的受刑人,不僅反社會的傾向較為濃厚,幫派組織也常噓寒問暖、資助金錢,加上恪守幫規,容易在組織的影響、「老友」的關懷與引誘下,重操舊業。
    再從更生人之「司法懲罰vs.社會懲罰」以觀;傳統犯罪理論主張,控制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法律的懲罰,但對於已經接受司法處罰的更生人而言,「社會的懲罰」,造成他們背負罪犯的標籤;社會環境的拒絕,讓他們沮喪與無助;社會關係的引誘,影響他們一錯再錯。
    觀護人嚴健彰研究出獄人重返社會的更生歷程,發現受刑人內在心弦的觸動、自我的深刻反省、負面情緒的累積、理性評估的思考、家庭系統的變化、外在力量的介入、外在環境的影響,都可能改變他們迎接嶄新人生。
    基上論結;受刑人出獄後,重新回到家庭與社會生活是一個動態的社會過程,涉及多項社會因素;受刑人生命改變在於生活型態轉變,包括了社會網絡的認同、新的社會角色,以及社會的支持。如何避免社會的「持續」懲罰與拒絕,協助更生人與社會接軌,就成為更生人真正改過自新的重要關鍵之一。
參閱>
https://tw.search.yahoo.com/search;_ylt=A8tUwYKIJHlUSyEAucZr1gt.?ei=UTF-8&fr=yfp&p=%E6%9B%B4%E7%94%9F%E4%BA%BA%E5%86%8D%E7%8A%AF%E7%8E%87&rs=0&fr2=rs-top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1-29 15:34:43 282F
【影響更生人再犯的主要因素>重刑化趨勢下的矯正改革方向。】

參閱本會網站>片段內容>
>從新刑法重刑化規範談矯正機關之矯正教化方針 -----制度與實務層面的思考※楊士隆、邱明偉撰
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upload/2014/09/15/1410780377.pdf


《重刑化趨勢下的矯正改革方向》→
    許多人在討論犯罪問題或犯罪抗制的議題,最後出現這樣或類似的建議:加強監獄矯治功能或加強監獄教化功能,似乎把犯罪人關進監獄,然後高舉加強矯正教化的大旗,尌可以期待改善嚴重的犯罪問題,筆者在此強調矯正政策是刑事政策之一環,也是社會政策的重要環節,需要社會共同面對、共同解決,任何討論受刑人教化處遇的實務作法,都必頇優先解決矯正制度面存在的問題,否則其效果是極其有限的。 一、制度面的思考:
     ( 一)、---------
     (二)、「增加對於犯罪矯正工作之投資,紓解監獄擁擠及增加合理矯正教化人力」>
     刑事司法體系包括警察、檢察、法院、矯正、觀護(更生保護)等系統,其主要任務極為抗制犯罪不法,防衛社會安全,實現公平正義及確保民眾福祉,矯正系統位於刑事司法體系的下游,當重罪重罰的刑事政策,正式由矯正系統一肩扛下,但矯正系統卻沒有相對增加合理的軟硬體及人力資源配置,矯正系統資源嚴重不足並非短期之問題,長期以來管教人力不足及監獄擁擠未見有效改善,正是矯正人員心中的痛,一位犯罪矯正學者在 10 年前對於當時矯正實況的觀察是這樣的:…監獄客觀條件令人憂心,臺灣投資在矯正方面確實有限,監獄矯正人員職位低、待遇差、流動性大、影響士氣,矯正人員編制嚴重受限,受刑人與管教人員的比例過高,影響戒護安全與處遇輔導,一方面監獄缺乏優良的矯治環境與條件,無法應付湧入的受刑人潮,另一方面我們沒有完整的社區處遇來疏通
中短刑期的受刑人,這些均是造成社會治安犯罪問題惡性循環的現象,受刑人
出監再犯尌交相指責監獄矯治失敗,這是不公平的,我們社會對矯正工作既不
重視又不投資,其效果也是可預期的。
    10 年後的今天,這段話依然可以用來描述當前矯正工作之實況,矯正困境改善實在有限,10 年來管教人力比依然高居不下,而矯正機關如今依然呈現擁擠現象,尤其南北都會區矯正機關更是嚴重超額收容,矯正機關遷建工程呈現牛步化階段,無疑地必然弱化監獄教化矯治受刑人功能,而其苦果卻是要整個社會共同承受,因為監獄在資源不足的情形下,充其量能確保囚情安定,已是盡其所能,因此筆者呼籲應該要多重視並投資犯罪矯正工作,採行有效措施紓解監獄擁
擠,並增加合理矯正教化人力,讓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僅在居住空間及教化輔導的基本需求能符合國際人權指標,也讓矯正人員能在合理的工作負擔下奉獻其心力於矯正教化工作,提升矯正工作品質。 (三)、「監獄行刑法之研修,納入多元化的矯正理念」→
 事實上當前監獄矯正的趨勢,無論是政策走向或矯正人員觀點,已不再侷限於單一的矯治理念,但也不可能回到過去專以懲罰或報應的思想,監獄矯正功能是會隨著時代脈動而調整,隨著刑事政策思潮的變遷而有所調整,更重要的是隨著政府在矯正體系資源的投資多寡,會具體反應在受刑人矯正品質的良好與否,過度固著特定意識形態的矯治理念,不僅無視於當前監獄現實客觀環境及人力窘境, 依 2002 年美國矯正年報(Corrections Yearbook)顯示,當年度全美國 141 萬多名的成年收容人中,脫逃人數達 5,874 人,脫逃比例為萬分之 41.5,收容人暴力攻擊事件共有 45,262 件,其中36.3﹪為收容人對矯正人員施暴。然而綜觀我國當年收容人脫逃僅有 3 人(萬分之 0.5),收容人對矯正人員施暴亦僅有 8 人,而近 10 年來各年全部(含成年及少年)脫逃人數比例至多僅為萬分之 3.7,以我國矯正機關擁擠及人力如此不足的情形,卻能創造高度安定的囚情,實是
不易。
    國外紓解監獄擁擠的策略包括新建遷建及擴建矯正機關、前門(Front-Door)轉向(緩起訴、緩刑、罰金、電子監控、家庭監禁等社區處遇措施)、後門(Back-Door)開放(放寬假釋、縮減刑期及緊急釋放等);此外亦有將矯正機關容額現況納入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使法院量刑能因應其容額做出調整;或由矯正機關將現時容額多寡,通知法院檢察署,促其做妥適之裁判或執行。
    根據國外學者 Reichel(1977)、Fox & Stinchcomb(1999)、May & Winfree(2001)研究指出矯正(Corrections)功能計有矯治(Rehabilitation)、應報(Retribution)、嚇阻(Deterence)、隔離(Incapacitation)、重整(Reintegration)及修復(Restoration)等六種模式。對於矯正人員亦是不可承受之重的壓力,然而監獄並非放棄矯治理念,而是在統合性監獄矯正理念下,以矯治理念為核心,讓監獄不僅扮演著積極「矯治」受刑人改悔遷善的核心角色;同時也「隔離」著
危害社會的犯罪人,使受刑人為罪行付出應有的代價,並以穩定的監獄囚情提供社會安全更大的保障;「嚇阻」潛在犯罪人及受刑人的再犯企圖;滿足被害人及社會大眾的正義情感,進一步提供受刑人未來在自由社會團體「重整」及「修復」的管道,因此現行監獄行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用以主導矯正之方向,確實有進一步加以修正並納入多元監獄矯正理念之必要。
二、教化實務面的思考:
國外監獄面臨長刑期受刑人收容及處遇之問題時, Flanagan(1990)即建議對長刑期受刑人應擴大其自我決定之空間,創造受刑人尋找有意義生活的機會,並增加受刑人與外界接觸的管道,筆者針對未來長刑期受刑人在教化處遇方面,提出以下六點建議:
(一)、教化處遇團隊的重組與專精化
 矯正系統在戒治所依法進用心理師、社會工作員及輔導員之後,在毒品犯教化輔導工作上呈現更為細緻化的專業分工型態,而受刑人存在諸多生理、心理及生活適應問題,長刑期受刑人更甚於此,相對突顯傳統監獄受刑人教化工作係以教誨師為主體的型態,兼有輔導、假釋及行政業務等共冶一爐的情形,恐已不符未來長刑期受刑人處遇專業化的需求,因此參考國外監獄教化處遇團隊設置心理醫師、心理師(Psychologist)、社會工作師(Social Worker)及個案工作者(Case Worker)的模式,依據受刑人不同需求由不同專業人員施予適切處遇,因此參考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之規定,研修監獄組織通則於監獄內增設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員),方能符合當前先進矯正潮流。
(二)、發展受刑人危險評估量表
 監獄受刑人數眾多,其犯罪背景、動機、人格等複雜程度不一,為使矯正資源作最符成本效益之運用,矯正處遇上針對不同再犯危險性高低及其特性,施以不同層級的矯正處遇,方能獲致最佳矯正成效,由於國外矯正界在假釋決策上已普遍導入使用「假釋再犯預測量表」,作為假釋審查委員判斷受刑人再犯危險性高低之輔助參考,以期能做出適切的假釋准否判斷,近年來國內學術社群亦積極開發再犯預測量表,而且其趨勢係針對各種不同主要犯罪類型罪人建立適合之本土風險評估量表,此將可成為輔助矯正處遇工作的利器,在新刑法針對性侵害犯罪人在犯危險性未顯著降低,不得假釋的規範下,建構更具公信力的危險評估工具,益發顯得迫切,未來矯正實務界與學界有必要更進一步緊密合作,參考美國聯邦假釋委員會曾詴行之Salient factors scores 量表等,開發詴行更適合之本土受刑人危險評估量表,並透過量表在矯正實務上的操作,提高量表的信效度,建立更為精確的預測指標,在矯正處遇初期可以作為教化資源配置及戒護安全等級之考量,而後期亦可作為評估矯正成效及假釋核准的參考。
(三)、開發暴力犯罪及主要各類犯罪者之可行矯治方案
 新刑法重刑化規範對象主要係針對重大暴力及性侵害犯罪者,由於此類犯罪者經常具有非理性思考、僵化認知型態及低自我控制能力的情形,矯治困難度高,惟基於受刑人自願參與的教化處遇方案,仍可幫助其適應監獄生活並降低再犯可能性,例如國外研究顯示 所謂再犯預測,乃是採取經驗科學的觀點,使用統計方法,由一群犯罪者所具有的個人屬性資料中,揀選出與再犯較有關聯的一組因子,並加以量化製成所謂的「再犯預測表」,日後當要預測某個犯罪者之再犯可能性時,即可就其在這些因子上的得分情形加以總計,計算出其再犯可能率,並作出妥適的起訴、判決或假釋等決策,俾以降低整體再犯率(莊耀嘉,民 83) 國內目前針對犯罪人建構之本土風險評估量表,主要有林明傑、沈勝昂(民 93)針對性侵害加害人建構之「性罪犯危險評估量表」,林明傑、沈勝昂(民 92)及黃翠纹(民 93)針對婚姻暴力加害人建構之「婚姻暴力加害人危險評估量表」。認知行為療法在犯罪人矯治工作上獲致頗為正面之成效,其主張應先對受刑人錯誤偏差的思考型態進行矯正,並非由其外顯行為下手,從而在導正受刑人偏差之思考型態後,進一步教導其合乎理性、客觀、邏輯的思考模式,妥善處理人際衝突,增進溝通技巧,是有助於抑制未來再犯發生之重要關鍵(Zamble and Porporino,1990;林茂榮、楊士隆,民 95),此外,生命教育方案及靜坐內觀療法亦多有作為矯治暴力犯罪者之有效措施,未來針對各類犯罪者,尤其是暴力犯罪者,可嚐詴開發詴行更多嶄新矯治方案如藥物治療、藝術療法等,並進一步深入評估其成效,以作為擴大實施之參考。 (四)、加強宗教教誨功能
 宗教教誨一直是監獄教化工作的重心,相關研究也證實宗教教誨對於受刑人的正面影響(林健陽,民 88;林秀娟,民 88;陳紫凰,民 92),長刑期受刑人在漫長的監禁生活中很容易對未來失去信心,造成自我貶抑的心態,甚至自殺傾向,特別是在長刑期受刑人監禁初期,因此在尊重受刑人宗教信仰及意願的前提下,宗教教誨的介入,適可以提供受刑人安定心靈的力量,安定焦慮不安的情緒,進而發展有意義的監獄服刑生涯,同時筆者要指出宗教教誨應該是循序漸進、由淺而深的階段性歷程,對於不同宗教教義瞭解接納程度的受刑人要施以不同程度的宗教教誨課程,監獄可以引進宗教大學(學院)教育資源,使受刑人由入門、基礎、進階乃至於高階的宗教教誨學習過程,真正體會宗教勸人為善,兼愛天下的博愛精神,並可在漫長的監禁生活歷程中,培植學有所成之受刑人擔任監獄宗教傳道者的角色,以其實際經驗現身說法,提供受刑人同輩團體自我教導、自我成長的機會,讓監獄成為長刑期受刑人另類自我實現的場域。
(五)、建立受刑人家庭及社會支持網絡
 家庭支持力量是幫助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克服對長期監禁的心理恐懼的主要力量,監獄需適時建立受刑人與家庭親人的溝通管道,減少受刑人孤獨被遺棄感,適度開放外界社會的多元化資訊,依其心理及社會適應需求舉辦專題演講、研討會、小團體諮商輔導等。並且儘量協助其仍能與家人維持良好之關係,以獲得家人之關懷與支持,並在監獄發展興趣專長,尋得生活之目標,監獄對於能積極配合矯治處遇計畫者,應在不妨害戒護安全之前提下,儘量協助提供與社會接觸互動之機會,協助其開拓心胸,提升人際關係之應對技巧,促進發展彈性思考、圓融人際互動及增強對未來回歸社會之自信。
(六)、高齡受刑人之輔導照護
 國外的經驗顯示重刑化政策與受刑人高齡化現象是相隨而生的,矯正教化人員必頇面對高齡化受刑人的現象,尤其長刑期受刑人監禁至末期,多數將邁入老年,此時受刑人因身體機能老化及長期監禁造成其「孤寂」且有被遺棄之心理,甚至形成『機構依賴』(Institutional Dependence)(Aday, 1976;林茂榮、楊士隆,民95:317),因此其處遇應加強醫療照護、招募義工協助心理輔導及安排休閒活動,以協助其自我調適維持身心健康;另至監禁後期該類受刑人對監獄之依賴加深,一旦重返自由社會將產生恐懼感,加上缺乏職場競爭能力,適應社會生活益形困難,所以監獄在個案之生涯規劃上,應及早連繫及建立更生保護之輔導支援網絡(Supportingnetwork)(黃徵男,民 95)。
 
摘錄以上供參!
回 應:思齊 日期:2014-12-02 20:55:43 283F
公務員升官等考試 只剩3次 
2014/12/02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要取得薦任升簡任資格,現採「升官等考試」和「升官等訓練」雙軌制。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考選部提的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案,五年後廢止簡任官升官等考試,改採訓練單軌制,最快民國一○九年實施。
考選部提出五年內再辦三次簡任升官等考試的落日條款,即在民國一○四年、一○六年及一○八年,再各舉辦一次升等考試。
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參加升官等訓練的公務員年年增加,訓練內容除上課、討論,也有考試,較能選出合適的高階文官。



升官等考試法初審 將廢簡任官升等考試
2014-12-01  11:37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通過考試院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未來完成修法三讀,薦任公務人員若想升等為簡任官,應循升官等訓練,現行的升官等考試將在5年後完全廢除。
現行的薦任官升等為簡任官,可循訓練、升等考試等兩種途徑。考試院認為,現職薦任官升等為簡任官,應透過考績、實務訓練,才能選出具備領導、管理能力的簡任官,不應只透過筆試選才。
考試院保訓會主委蔡璧煌表示,薦升簡的調訓資格是,達到薦任9職等本俸最高級,且3年內考績要有2甲1乙。
考試院長董保城表示,未來完成修法後,會在2015、2017、2019年辦升等考試,之後就不再有薦升簡的升等考試,薦升簡就應循升官等訓練之途。


 
回 應:劉小姐 日期:2014-12-11 13:19:39 284F
法案3讀的效率,完全無法期待?收容人也是一寸光陰一寸金,盼能早日回到家庭丶杜會,開始生產!
回 應:小河馬 日期:2014-12-15 22:02:03 285F
毒品.竊盜.強姦,這三類罪犯,基本上要真正改過是不容易的事,減刑的意義是給予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不是衍生社會問題的開始,減刑門檻以刑期長短(一年六個月)為依據真是可笑,累犯一犯再犯縱使罪微刑期短,那就該予以減刑了嗎?一犯再犯沒有得到教訓的人減刑真的不應該,反觀初犯,即便是犯了滔天大罪,那也都只是第一次犯罪,經過刑罰與教化,改悔的可能性反而較高;所以減刑該以初.累犯來考量,而不是刑期長短,以上是敝人淺見,勿怪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2-16 10:19:23 286F
所詢>朋友於月中入監,依規定與朋友接見,須達第三級以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二條,ㄧ般成績計算及進級計算,是固定於每一時日(不因受刑人入監時日有別)?或是受刑人入監時日之次月某日?知悉,每受刑人分數不一,但如果知道計分時日,可免每天電話查詢是否可接見,而浪費時間及費用?
答:因所詢實務上操作問題,非本網站所能明確答覆範圍,請逕詢各該矯正實務單位,似較貼切;惟提供下揭相關法條網址供參:

1、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http://www.mja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3112715372768.pdf 

2、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http://www.mja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3112715375070.pdf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2-16 10:23:39 287F
所詢>刑期期滿遇假日會提前嗎?顏清標的釋放日期是6月8日正好是假日,因依法假釋「只能提前,不能延後」那如果是刑期期滿日遇到假日會提前嗎?

答:因所詢實務上操作問題,非本網站所能明確答覆範圍,
    請逕詢各該矯正實務單位,似較貼切。
回 應:好奇 日期:2014-12-16 11:03:27 288F
有法規規定嗎?
若有法規規定,應該會依照法規規定~~

網管您好~就您們在法律面上的認知,是否有法規對此規定~

回 應:CCK 日期:2014-12-17 13:58:50 289F
不會.期滿日是不論假日的,就算是大年初一期滿,也是要大年初一放人.
回 應:好奇 日期:2014-12-18 15:33:57 290F
那假釋規定比較鬆耶~~

假釋日遇到假日可以提前釋放,

期滿日遇到假日就無法提前釋放,

這樣好像為憲法的公平原則喔~

法律規定很奇怪~~~

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
回 應:網管 日期:2014-12-18 18:57:38 291F

因所詢實務上操作問題,非本網站所能明確答覆範圍,

請逕詢各該矯正實務單位,似較迅速與實際。
回 應:發問者 日期:2014-12-18 19:21:44 292F
朋友因案受刑, 已符合假釋條件申請假釋, 今經監獄轉知法務部函

復"暫緩假釋". 請教各位長官 

(1) 這算是不予假釋駁回嗎?  

(2) 如何進行法律救濟?

(3) 有無期限? 

(4) 何時可以再申請假釋?

請為小老百姓釋疑, 無任感禱!
回 應:陳竟瑜 日期:2014-12-19 03:56:26 293F
寫的真好

政治跟刑罰本來就需要分開

但是目前扁案法院都無罪

讓更多長期被台灣人要挺台灣人的口號

洗腦的人認定阿扁真的冤枉

我兩票都投給阿扁

但是他只是我曾經投票選出來人民的公僕

如果連一個律師都說自己曾經做了法律不容許的事

那我相信

他真的做了

真想分享給更多人看您的文章觀點

但是我不會用
回 應:小鈞 日期:2014-12-22 23:13:14 294F
目前親友已到一級合於假釋,上個月中旬教化師已依規定幫其提出假釋申,但很快被假釋委員會給駁回,想請問:
1.除《辦理假釋注意事項》的條例外,假釋審理委員會有明確的評審標準嗎?
2.當被駁回時,為何可以〝不敘明理由〞?
3.提出假釋駁回之訴願,政府矯正單為是否有範本可查呢?

勞煩貴單位解惑幫助,感謝~
回 應:CCK 日期:2014-12-25 14:49:30 295F
期滿是固定的,假釋是活動的.
期滿日在執行指揮書上寫的清清楚楚,不可能提前,除非有縮刑天數,
而提前出獄,但也是固定的一定天數.

而假釋可准可不准,假釋審核可快可慢,尤其快過年前,都會加速審核,
讓符合假釋者可回家過年.也就是假釋沒有一定的日期.

這和法律規定無關.
回 應:好奇 日期:2014-12-29 08:34:40 296F
就如CCK所說明假釋可准可不准,假釋審核可快可慢,
那就沒有在假日提前出獄的規定,
假釋是政府是給予受刑人在監獄表現良好所施與的恩惠,
受刑人尚未完成所應服得刑期,故可以延後辦理~也沒有違反規定~
另依法假釋「只能提前,不能延後」,此一法律規定我無法查閱的到是哪一條法律規定的?
就在我們所看到顏清標的案子:顏清標的釋放日期是6月8日正好是假日,因依法假釋「只能提前,不能延後」
若依如此的話假釋遇假日可以提前釋放,刑期期滿日遇假日無法提前釋放,是否有違反憲法及大法官釋憲的違反公平,平等原則~

提醒大家要詳細的思考醫下,我是一位法學院的學生此一問題,我們在課堂上討論過了,無法有明確的答案,是否有那一位前輩可以協助我們解惑,

回 應:等 日期:2015-01-02 02:48:31 297F
拘役可否朋友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5-01-04 12:03:46 298F
答:所詢12/4入所 , 拘役40日,過去之實際期滿為103/1/12之翌日即為13日。現在已改為12日當日可出獄。至於拘役可否朋友接見? 依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第 63 條:「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至於朋友身份,若有重要事情,宜以申請「增加接見」之方式行之。
回 應:郵政 日期:2015-01-05 07:17:53 299F
中華郵政起薪3萬 5博士報名
2015-01-04更生日報(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4日電)
中華郵政今天舉辦年度招考,其中只要高中職畢業就能參加的專業職二內外勤人員,因起薪有新台幣3萬元,吸引5名博士報名。
中華郵政自2003年從機關改制為公司後,因應退休潮,每年都對外招考新進人員。
郵局人員分為4個工作類別,起薪最高的是營運職,起薪約新台幣4萬3000元;
其次是專業職一,今年起薪從3萬2065元調高至3萬4125元,這兩類都要大學畢業才能報考。
而專業職二有內勤櫃檯及外勤郵差兩種,都只要高中畢業就能報考,今年起薪從2萬8155元調高至3萬零75元。
中華郵政公司這次招考共2萬7715人報名;以專業職二報名人數最多,共2萬5350人,內勤有1萬7770人,外勤有7580人。
而這項高中職畢就有資格的類別,以大學畢報考人數最多,共1萬7109人,其次是專科2989人。
有5名博士也報考這次郵局專業職二,內勤有4人、外勤1人;
碩士學歷者也有1129人報名專業職二內勤,280人選擇外勤。真正高中職畢業報名者是3838人。
另從年齡層來看,以30歲以下報考者居多,共1萬5958人,其是31歲至40歲9322人、41歲至50歲2187人,51歲以上有248人。
這次郵局招考和往來差不多,都是女性居多,女性有1萬4532人,占52.43%;男性有1萬3183人,占47.57%。
1040104
回 應:無奈 日期:2015-01-05 13:28:39 300F
這各問題會有解答的~~~~
自己要有體認~
沒辦法~~
回 應:無奈 日期:2015-01-05 13:29:14 301F
這個問題不會有解答的~~~~
自己要有體認~
沒辦法~~ 
回 應:李蓉 日期:2015-01-06 09:07:55 302F
請問:煙毒犯假釋期滿後已經三個月了,為何突然接到警察局通知電話……說需再讓警察局列管兩年,需採尿、而且每個月都必需去報到!
回 應:CCK 日期:2015-01-12 12:20:41 303F
以前就有人反應為<<獄警>>,但上面的不理不采的,沒下文.
回 應:瑞美 日期:2015-01-12 22:56:07 304F
我覺得吸毒的人是很難改沒錯,但你們有想過嗎??吸毒是他們願意的嗎??他們也不想被關,但都這樣了又有什麼辦法,人總是要給機會才會改過,並不是因為是累犯,而不給機會,這樣不是很不公平
回 應:忠 日期:2015-01-21 02:01:56 305F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什麼毒品岸,窩裡反條款成立,藥頭交一個藥腳,就能減輕其刑,冤獄的一大堆,馬英九你當部長時的愛心到那裡去
回 應:堯 日期:2015-01-21 19:13:35 306F
吸毒是一種病態而非犯罪,誒……
社會病了,使得人也病了,
病人需要的是治療而不是囚禁
減刑吧!給予關懷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抗壓性太低非自願啊…
回 應:?? 日期:2015-01-21 22:45:41 307F
並不是每個人都願意吸毒, 因為不敢面對現實,才會把路走偏,但真的有許多家庭的人都在等收刑人回來
回 應:君 日期:2015-01-21 23:43:13 308F
那到底現在法案是有三讀通過了嗎?一直查不到這件法案……總是給犯錯而懂得反省的人再一次機會嘛!
回 應:李偉凡 日期:2015-01-24 22:47:59 309F
詐欺
回 應:李俯 日期:2015-01-31 04:48:33 310F
其實我們台灣的監獄行刑法錯的離譜,在裡面執行的同學想要改都沒辨法辨到!很多人說犯罪者有什麼理由辯駁!真的有點刻薄也真的錯了,這些累犯者不想改過嗎?其實不然,有許許多多身不由已的人,當然這些都不能當作理由,但是又有多少人真正去了解過他們這些邊緣人的內心和想法呢?那種想要社會不對他們另眼相看的渴望,所謂正常人又多少人理解,回到社會後所面對的困難,真正幫助他們的人少的可憐,而幫助他們的人是否方向對了呢?更生人最難的是在心裡層面,如果有更多的鼓勵更多的關懷,給予他們正面的鼓勵,我相信走出來的更生人會更多,其實多給他們一些機會,一定會比嚴刑峻法來的有用,社會上的關懷者真的很多,但是方向真的錯了,你們這些所謂的關懷者,讓更生人感到你們隨時都拿著一把刀,放在更生人的頭上,隨時只要犯個錯就要砍下來的感覺!讓人倍感壓力呀!又或者假釋中的更生人,就更難人了,本人一直認為法院的觀護人角色完全錯了!而且讓假釋中的人有種想要判逆的放縱,不管一切的放下曾經的努力,算了啦!那種感覺,這些都不應該在觀護人這個角色中出現才對,為什麼會有這種感覺呢?是一種極不信任的感覺?有一種觀護人等於是一個會害你的人一樣,無法去相信他!這也造成了非常大的問題,非常讓假釋中的更生人所排斥,最後情願假釋不要了,也不想再看到觀護人,等等!到底政府做的事情和方向都不對又有誰提過又有幾人真正會去關心這件事,一些你們所謂的有關工作者如社工或是一些警員,你們的態度又是如何,又們又作了一些什麼,有多少真正想要去關懷的人,你們做的只是出於一份職則例行公事罷了,當然這不是錯沒有會人因此而責怪怪罪,但是心裡不夠堅強的更生人,有多少人會因你們的態度你們的言詞,而產生負面的引響,這些都不應該是一個社會工作者應有的,你們不是判官不要把更生人當成是犯人一樣,認為每個從裡面出來的人永遠在身上都絡了印是個可怕的犯罪者,枷鎖永遠都在你身上一輩子一樣,有時候多了某一時某一刻的一個關懷或是問候,也許就能打通一些想要放掉的念頭,也許就是你們的一句關心,就能解開更生人許多心結?就能成就更多有緣者,更重的一點個人覺得非常重要,但是這裡仍然沒有人會站出來去更正改過 。或者還沒有人發現錯在那裡吧,而且這些問題已經存在太久遠了,已經是成為一種方式一種規則了,這些最重要的因素如果能夠解決,我真的相信,監獄的人數一定會少一半。
不知各位知道每一個受刑人在執行時都一定要參加作業,而且老實說作業的時間還真是蠻長的,但是一個月下來他們可以領到的新水連最基本的生活開銷都差遠了,2、3、百元左右,說句難聽的買2包煙都不夠,這是一種病態的惡性 環,等於這些受刑的同學在這受刑都還是家裡的一個負擔,這些也造成了心裡層面的問題,最主要大部份的犯罪人,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沒有經濟能力,欠錢所以犯罪,這些因素等到受刑人出社會後,只會有更大的經濟壓力,犯罪的動機根本沒有消失,想要生存有多麼困難呀!短時間下一定只能在去犯罪,不然根本沒辨法生存下去了,這些問題為什麼所有人都視而不見!難到都沒有人了解發現嗎?我相信那麼簡單的問題和這種情況,應該是沒有人會不知道的吧!但是幾年來有誰做到什麼做過什麼,難到沒有人看到最主要的犯罪因素和動機都沒有消除,又有多少人可以度過去,這些不是該去解決該去積極的排除的嗎?不是不可以更不是做不到,那為什麼呢?我到現在還是不懂,就拿作業來說!那些微薄的新資是經過作業科的小組人馬共同商量探討向廠商提出的價碼?本人奇怪的是那些有決定權的人是用什麼樣的標準來恆量的,為什麼會得出這種離譜的價碼,這樣不會有圖利廠商的之嫌嗎?這樣對受刑人不是會有極大損失傷害嗎?如果受刑的每個人在監獄這一段時間除了生活所需外還可以在出所的時候帶一些生活準備金出去的話,最起碼的生活費就有的話,那麼很多的更生人就一定可以重新站起來,因為真的很多時候是迫到生存不下去了的那種壓力,這是很多人沒辨法体會的沒法接受的,然事實如此。這麼多年來為什麼這種情形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是越來越嚴重,個人甚盼有人可以幫我解答,以解埋藏心底許久的心事。
回 應:報考 日期:2015-02-01 21:39:36 311F
本來報考「法警」與「監所管理員」是有體格限制的,但依2012年4月26 「中央社」媒體報導;考試院於2012年4月26日指出;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也刪除身高、體格限制。 每年司法人員特考皆於8月份舉行,均在台北、台中、 台南、高雄、花蓮、台東6考區同時舉行。另外,考 院也刪除司法人員特考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的身高、體格指 限制。過去曾規定,太胖.太瘦.太矮,都不能報考法警、監所管理員,例如男 身高不到155公分、女生身高不到150公分,體格指標BMI小於18或大於31 列為體格檢查不合格;現在則不再設限。(按:司法特考四等《法警》考試 高中、高職畢業,年齡限制:18歲以上40歲以下,考試科目:甲.共共同科 「測驗題」:(1).國文(閱讀測驗20%+公文20%+作文60%)。(2).其他(憲 30%與法學緒論30%英文40%)。乙.專業科目(申論題):(1).刑事訴訟法 要(2).刑法概要。(3).行政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而司法特考四等《監 管員》考試:高中、高職畢業,年齡限制:18歲以上40歲以下。考試科目 甲.共同科目(測驗題):(1).國文(閱讀測驗20%+公文20%+作文60%)。(2) 其他(憲法30%與法學緒論30%英文40%)。乙.專業科目(申論題):(1).監 學概要。(2).監獄行刑法概要。(3).刑法概要。(4).犯罪學概要。)
回 應:面對 日期:2015-02-16 16:23:19 312F
轉貼>矯正署的說明暨一位矯正工作者的心聲供參:

(1).矯正署的說明>強化危機處理能力,保障機關人員安全:
 
 
高雄監獄第10工場鄭立德等6名受刑人,於昨(11)日15時10分候診期間,趁戒護主管糾正其他收容人之際,由身後將其壓制,並持預藏之剪刀刺傷其大腿及另名在場戒護役男之眉心及右小腿,同時搶奪戒護主管隨身配帶之通用鑰匙。

該監於事發後旋按本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處理並通報本署,相關挾持人質暴動事件始末詳如附表,本署於獲悉上開事件後隨即召集臺南、高雄、屏東等地區矯正機關靖安小組及日勤戒護人員共82名赴該監支援,並會同高雄地檢署、高雄市警局成立臨時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調度系統,同時通知家屬赴該監安撫受刑人情緖,本次脅持人質暴動事件已於本(12)日凌晨5時49分平息。

針對本次6名受刑人挾持人質暴動事件,本署皆以保障人員安全為原則,積極安撫受刑人情緖,惟仍造成相關人員傷亡,本署至表遺憾。為釐清事件發生之始末,本署業請高雄監獄儘速將事件發生原因及經過、處理過程、事後之檢討及改進事項,召集管教人員專案檢討並配合檢察機關偵查,釐清事實。為避免類此情事發生,本署將請各矯正機關強化槍械安全管理措施、深化幫派收容人及重罪累犯之動態管理、加強安全檢查及檢身作為、落實應變演習及強化機關危機處理能力等措施,以維護矯正機關安全及秩序。
 
 
http://www.mjac.moj.gov.tw/ct.asp?xItem=377288&ctNode=30058&mp=801
 
 (2).高雄監獄挾持事件 法務部調查報告全文: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tw.news.yahoo.com/-110024018.html

(3).轉貼某一中階幹部>「矯正工作者的心聲」發表於Facebook的
    感性文章」供參>值得省思 !
 
落幕了…同學再見
 
 我們的困難才剛要開始
 連續兩天關注著高監挾持人質事件發展
 很多疑問伴隨著是更多的是委屈
 因為這件事讓大家關注到社會被遺忘的角落
 大家懷疑為何典獄長幹嘛自願換囚
 這不僅牽涉到監獄的倫理
 
 更難說出口的是監獄次文化
 早期監所管教人員與受刑人是對立的
 至少我畢業時是隨時帶著警棍並學會很多打人不留傷痕的技巧
 一發生暴動第一個衝進去的一定是那些不怕死的官校畢業生還被人家笑傻
 整天準備著要海扁這些竹聯四海天道的大哥
 並移送到綠島去
 後來逐漸管教人員與收容人感情越來越好
 下了班  或許 容有少數同仁   還會到大哥開的酒店去紓解白天所受的鳥氣
 而且也有可能  還不用付錢
 不諱言很多管教同仁需要靠資深有經驗的櫳頭或幫派分子來維持監獄的紀律
  與穩定囚情
 我們盡量給收容人方便
 但卻被解讀成特權或圖利
 殊不知這樣的關係轉變甚至被起訴判刑….
 讓管教人員與收容人的關係漸行漸遠
 相互間的信任基礎薄弱
 其他光怪陸離的戒護事故逐漸出現
 
 管太嚴被監察院糾正並質疑沒有人權概念
 申訴及外醫案件逐漸增加
 弔詭的是裝了很多監視器
 卻有更多意外致死的案例被質疑為凌虐並被放大檢視
 監獄一再被質疑是沒有人權的地方
 被處分與被告的職員逐漸增加
 可笑的是只有  人跟錢  沒增加
 沒關係我們花更多的時間在藝術質療並增加收容人的收入
 漸漸的忽視了戒護的重要與戒心
 也就是這樣形成了完美的風暴
 
 
6個同學自戕死亡
 問我擔不擔心人質死亡
 我想陳典自換囚就沒想到自己的安危
 戲劇化的結果在於收容人感謝典獄長用生命與其博感情
 更重要的是同學不想引起管教對立
 而媒體與警察的介入只會讓悲劇產生
 
 這是典獄長與矯正人員的自信
 當署長第一時間帶領家屬前往親情溝通也是
 絕對不相信我們同學會傷害人質
 只擔心他們會想不開
 這是監獄的潛規則
 而你們要的自由我們不能給
 就只剩下尊嚴了
 
6位同學的犧牲換來更多人的注視
 但能否改變現狀我深感懷疑
 加油!
 路還很長…
 
同學記住出監請走大門
 不行坐救護車從側門離開
 不要說再見
 不要用剪刀劃傷我俊俏的眉心
 不可以花40分鐘拿滅火器破壞槍械室
 更不可以以拿槍指著典獄長要高粱酒喝
 更絕對不可以說好一起走
 
 用生命換自由
 太傷人
 但我們一起面對好嗎?
 要多學習忍耐與等待
 我們會一直陪伴你們直到出監為止
 不要說我沒說過
 雖然你們看不到
回 應:檢改 日期:2015-02-18 12:33:28 313F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安全管理檢討改進措施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77857&ctNode=27518&mp=001
回 應:劫獄 日期:2015-02-20 19:49:19 314F
2015.02.12.→02.13. TVBS  22:30>23:00
 
鄭麗文主持台灣劫獄特別節目
 
專訪前法務部長廖正豪、警察大學賴擁連教授、
邱毅前立委等三人。(13日再訪中正大學楊士隆副校長)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1). http://youtu.be/U1e7hSzz9gU
 
 
台灣劫獄特別企劃-麗文_20150212_407_4(TVBS DMDD):
 
(2).http://youtu.be/WYXddQXOdG4
 
 
台灣劫獄特別企劃-麗文_20150212_407_3(TVBS DMDD):
 
(3).http://youtu.be/bA3uhTNB6eI
 
 
台灣劫獄特別企劃-麗文_20150212_407_2(TVBS DMDD):
 
(4).http://youtu.be/u1Jc-GmNrXE
 
 
(5).「麗文正經話_20150213_408_1(TVBS DMDD).mp4」:
 
      http://youtu.be/5q9hqRJ-sWg
 
(6).麗文正經話_20150213_408_2(TVBS DMDD).mp4:
 
http://youtu.be/32bbS2SeL54
 
 
(7).麗文正經話_20150213_408_3(TVBS DMDD).mp4:
 
http://youtu.be/39tZ2WwpNJo
 
(8).麗文正經話_20150213_408_4(TVBS DMDD).mp4:
 
http://youtu.be/KwKRZQWmCxc
回 應:圓警夢 日期:2015-02-22 17:59:39 315F
5年考3次 警專畢業生圓警夢

2015-02-18 03:31:21 聯合報 記者梁雅雯/高雄報導 

警察專科學校規定學生畢業三年內需考上警察,否則需自付學費。
高雄市鄭姓派出所警員,警專畢業後三年未考上警察,打工還完學費,但他不放棄當警察的夢想,第五年考第三次終於上榜。
28歲鄭姓警員表示,畢業三年內,除了要多付41萬多的學費,更難受的是聽到別人問「恁兒子當警察了?在賺錢了哦?」
父母難以回答。當初為減輕父母的經濟負擔,才在高中畢業後,報考警專,考上後,親友紛紛道賀,未料,畢業後屢試不中,讓他很想不開,覺得辜負長輩。

鄭姓員警表示,警專畢業的前兩年,每天都早起床幫忙家中早餐店,下午補習,下課後幾乎都看書到凌晨卻都沒考上,
讓他心灰意冷決定先去打零工準備賠學費,沒有粗工工作經驗的他從他學起,日薪一千元隨叫隨到,還常臨時被通知不用去,工頭姿態很高,讓他吃盡苦頭。
有朋友建議他去超商打工,甚至有友人主動要借他錢讓他還學費,但他堅持自己工作慢慢還,每天到工地搞得全身髒黑,
月薪卻常不足兩萬:「那幾年賺得非常辛苦,而且全部都拿去賠學費」,那段落榜打零工的苦日子,讓他更懂得和不同的人相處。
他說,做粗工的日子太苦,每天下班再疲勞都一定看書看到睡著,終於在畢業五年後考上了。
鄭姓員警表示,很珍惜這個得來不易的工作,當警察一年多來,每件案件幾乎都讓他印象深刻。
曾在路上攔檢,一名醉漢邊走邊講電話,走到他和同事旁,隨手將腰間制式手槍丟到一旁車底,最後被他們制伏,事後直呼很驚險。


回 應:~葉毓蘭教授 日期:2015-02-25 09:27:28 316F


警政學者致 矯正人員 加油打氣 鼓勵的話 :~葉毓蘭教授



監所牆裡的沉默戰警們…………… 你們一向是安靜的單位,沉默的部隊!!



監獄雖超收嚴重,但礙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後,戒護人員的員額請增更加不易。



錢鍾書在《圍城》把婚姻比喻成「圍牆」,外面的想衝進去,牆裡的想衝出來。 過去幾年三不五時就會發生一些刑案,歹徒被逮時招認的犯案動機令人傻眼: 「工作難找,想進去吃免費的牢飯!」上周高雄大寮監獄的六名受刑人,因為刑期太長、假釋無望,而監獄中的日子就難過,每個月的工資連衛生紙、內衣褲都買不起,要靠家人接濟,他們選擇在越獄不成後飲彈自盡,結束了他們口裡看不到希望,也沒有尊嚴的獄中歲月。



就像錢鍾書筆下的《圍城》,不管站在牆裡或牆外,永遠都有滿腹疑惑,兩頭都在擺盪,衝進去了,就被生存的種種煩愁包圍。 六名受刑人在自戕前透過矯正署長唸出的五點訴求,雖經媒體大幅報導,但是輿論歧異甚大, 同情這些受刑人、為六條人命扼腕的固然不少,但認為他們罪有應得,這些犯罪人沒有資格談希望、講尊嚴的也大有人在。 當然,牆裡的世界自成體系,牆外的我們很難一窺究竟,但是牆裡牆 外並非完全絕緣,他們的訴求反映出的問題,如果不能盡速解決,也 為台灣埋下多枚的不定時炸彈,牆內的問題不會永遠停留在牆內,也有可能溢出牆外來。



正如同在高雄大寮監獄六名囚犯在挾持人質、搶奪十枝長短槍與三百發子彈後,最先嘗試的事是企圖從側門越獄,如果不是高雄市員警的積極回應、有效壓制,這群擁有強大武力得越獄重刑犯勢將使台灣進入無邊的恐懼之中。 相較於逐年增加且刑期越來越長的收容人,矯正機關的戒護人力嚴重不足,目前實際執行戒護的人員只有4649人,因編制不足,戒護人力未獲合理配置,無法採二至三人搭配執勤,僅得採高危險、高壓力之單人執勤方式,面對監所裡越來越多的『重刑累、再犯或頑劣、幫派份子』等特殊收容人,單人執勤方式之管理更加危險,不但精神壓力沉重,生命亦時刻受到威脅,而戒護人員的《專業加給》在1984年比照警察最低標準後迄未能調整;



而雖然各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超時加班情形嚴重,但加班費又受限於 需以民國90年度實支數之8成編列,無法增加,完全無視於民國95年刑法修正後的收容人重刑化、長刑期化的趨勢,在人力及待遇目前仍無法獲得改善情形下,基層戒護人員士氣低落,即使在經濟不景氣中,戒護人員仍紛紛求去,過去幾年的離職率分別為:100年3.44%、101年4.69%、102年4.74%,103年4.01%。



牆外的社會大眾可能不清楚,監獄雖然超收嚴重,但礙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後,戒護人員的員額請增更加不易;復以矯正署隸屬於法務部,但卻是部內最被邊緣化與矮化的機關,一如警察在行政體系中低落的地位一般。 為因應刑法修正,行政院曾在2006年起分三年增加法務部1000名員額,但是增加的員額,一半撥給檢察機關,另外一半分給其他所有的機關。廉政署成立之後,從業務性質觀之,理論上應由相近的調查局移撥人力,但是受影響的還是矯正署,在檢察獨大的法務系統中, 矯正署的困境遲遲未獲重視,更常成為政治角力下的犧牲者,繼續要人沒人、要錢沒錢。



這幾年來在廢死聯盟的奔走下,許多法官已經認同此一理念,在司法實務上幾乎鮮有判死者,於是犯罪者有恃無恐,卻忽略了2006年刑法修法通過《三振法案與一罪一罰》,首當其衝者就是的立刻面臨人滿為患,而第一線矯治人員又嚴重短缺的監所。 這些假釋無望的重刑犯,成為矯正工作不定時的炸彈,政府又缺乏配套措施,例如,美國在通過三振法案後,斥資建築超高度安全管理的監獄,專門收終身監禁的受刑人,台灣不僅不願意花錢去蓋高度安全管理的監獄,連獄政管理應該配備的人力與設備也吝於投資,讓矯正機關的戒護人員獨自面對『長期犯、無期犯、與三振刑犯人』面對沒有明天的焦躁囚情,他們不但要受到外界人權團體的批評,又要默默的接受風險,他們是牆裡的沉默戰警,政府再不改善戒護人力、設備、經費的合理化,恐怕沉默戰警們也會頹然倒下!



你們是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沒有你們………………司法永遠也獨缺一角! 我們知道你們的無奈,但只能寄望政府能多加重視獄政和人員待遇, 而非只是一昧嘩眾取寵的單方注意受刑人的人權…………………… 我們社會大眾需要你們,向你們致上敬意!!



 


回 應:轉摘 日期:2015-03-03 13:09:39 317F
[Re]:轉摘2015年02月26日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2015/2/26 下午 03:06:17) 

內容 : ==>在負責任的文章中提到:

>現實社會中,打落水狗容易,講溫暖話很難,
>陳典獄長雖力挽狂瀾,仍不免悲劇收場,
>有功有過,社會輿論紛紛,
>然而還是應該向認真、負責任的陳典獄長說聲
>--辛苦了,您委屈了。

>>//高監211事件即便陳典閱歷無數,但在生死一念間當下,如未說「實話」,是否因創傷症候群所導致,把極大傷痛壓抑到潛意識而造成部分記憶遺忘?同時此時吾人是否應多點關懷、悲憫心,而非妄加揣測、撻伐?。

//再怎麼笨的人,也不會笨到危機解除時還帶著一支槍出來!可見歷經近19小時死亡邊緣的煎熬,身心所受的創傷早已超乎負荷達到精神恍惚程度,能獨自走出戒護區而不需別人攙扶已非常人所能及! 
 
  

回 應:達人 日期:2015-03-10 08:43:56 318F
無怨無悔--時間證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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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拔官,稱無怨念

http://mobile.n.yam.com/m/news.php?id=20150309903911
 
時間證明ㄧ切

http://newtalk.tw/mobile/news_in.php?id=57570
 
回 應:不足 日期:2015-03-10 18:45:49 319F

矯正機關 戒護警力>人力不足之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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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309001948-260402
回 應:阿志 日期:2015-03-17 23:52:39 320F
不管是犯什麼案件,法案從103年說要審理到現在都沒消息,現今一罪一法都判很重,但也要給于減刑吧?給人一個機會這很難嗎?
回 應:KKK 日期:2015-03-21 09:25:01 321F
現行各監所採輪休制,不外乎是(做一休一,做一休三).(做一休一,
做一休一,做一休三).(做一休二).
過年期間就按一般排輪休.有的會有同一股組別互換.但是休假大都一
律禁止.
如想休久一點,可找人互調輪休,這種大都是偏遠及外島的監所為最多.

**休假和輪休不同**
回 應:輪值 日期:2015-03-21 14:13:09 322F
所詢;農曆年節各監所除了辦理懇親外,約莫長達二天時間不開封。
      監所管理員過年休假制度是怎麼安排的呢?

查,戒護人員之勤務分日勤與夜勤,夜勤者隔日上班,並經三次之隔日上班後,可累積補假補差額日,予補休,易言之,夜勤者一個月上班時間約十天。但其勤務值夜並非整個夜晚不睡覺,其中間隔即睡三小時,值三小時。至於日勤者,與一般公務人員一樣,國定假日均比照休息。惟過年期間需加入輪值,讓夜勤人員得以在過年期間,除排入輪值外,亦可獲得春節休息。
回 應:蘭魁 日期:2015-03-21 22:27:05 323F
李昌鈺:典獄長拿的手槍沒有子彈 扳機也未驗出DNA2015/03/20 19:53 報導 

 
 高雄監獄6名受刑人上月挾持典獄長14個小時後,舉槍自盡身亡。當時典獄長陳世志獲釋後手中拿了一把槍,引發外界揣測不斷;國際鑑識專家李昌鈺今天(20日)表示,根據刑事局鑑識中心鑑定,當時典獄長交出的手槍雖然有彈匣,但沒有任何子彈,「握把扳機」也並未驗出任何人的DNA;6名囚犯手持的槍支,同樣也沒有驗出典獄長的DNA,足以證明典獄長當天並沒有開槍。 (溫蘭魁報導)

高雄監獄鄭立德等6名囚犯2月11號下午挾持當時的典獄長陳世志和戒護科長14個小時之後,隔天(12日)清晨舉槍自盡身亡,陳世志典獄長獲釋之後,被發現,當時他手上拿著一把手槍,引起外界疑慮。
經刑事局鑑識中心比對鑑定當天現場所有的槍枝和子彈,並且與國際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就鑑識結果逐一討論,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表示,從現場拾獲的彈頭和彈殼進行比對,沒有任何一顆子彈或彈殼跟典獄長在現場交給鑑識人員的編號109的手槍相吻合,典獄長交回的這把手槍,雖然有彈匣,但,沒有任何子彈,而且,包括槍管內、握把扳機以及滑套,也沒有驗出任何人的DNA,李昌鈺博士也表示,6名受刑人當時所持的手槍,也沒有驗出典獄長的DNA「有採證過,在那些槍上面沒有找到典獄長的DNA。」
大寮監獄挾持人質事件,當時的典獄長陳世志和副典獄長賴政榮後來都遭到調職記過處分,不過,看在李昌鈺博士眼裡,則是對兩人相當肯定「典獄長,我不知道應不應該講,我很同情他們,他們做了很多的事情,但是,背了很多的負擔,在國外,假如他這樣的情形,每個人都講他做得很好,沒有引起其他更大的傷亡。」(攝影:溫蘭魁)
回 應:伍 日期:2015-03-23 16:42:19 324F
到底要等到何時才有消息??給人一個從新再來的機會有那麼困難嗎?
回 應:清 日期:2015-03-24 16:53:27 325F
給犯錯的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們可以早點回到社會,好好照顧家人,這也是給犯錯者家人的喘息機會,讓家人不用獨自承擔經濟和社會上種種的壓力,減刑吧,趕快三讀通過
回 應:等了在等的林小姐 日期:2015-03-24 20:45:32 326F
這是政府該有的態度嗎 
像林益世貪污案 這麼明顯的貪污案都能判無罪
難道有錢 有權就能犯案而沒事嗎!?
都判無罪了 怎麼不回去當國名黨秘書長 
大家心裡有數 
沒錢的老百姓就永遠不行犯錯 已經遭判刑的受刑人 
也接受法律制裁你們卻連改過機會都要拖托托 
一托在托  時間愈來愈長 就都音訊全無  當作沒這件事情
當選舉來臨 才開始用這些招數來獲取受刑人家屬的選票

每次都來這套 看很透了 希望有能力者能幫這些受刑人  
給受刑人一次改過的機會 為社會盡一點 力量 。

回 應:盼 日期:2015-03-24 21:27:43 327F
別在拖了,快減刑
讓受刑人回到社會,
不要只是騙老百姓,願意改過的人還很多,讓他們出來照顧家人
回 應:體測再筆試 日期:2015-04-04 14:22:52 328F
警察、海巡等國考 擬先體測再筆試

2015-04-03 14:11:54 聯合晚報 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 


分享考量擔任警察、法警、調查、國安、海巡等工作職務人員必須具備良好體能,考選部研擬將體能條件列為應考資格,先確定考生具有良好基礎體能後,才進行筆試,考選部表示,正在研議以警察人員考試優先施行的可行性。
現行國家考試採行體能測驗計有7種公務人員特考及1種專技人員高考,測驗項目多以測驗應考人基礎體適能為主,包括800、1200或1600公尺的中距離跑走,立定跳遠、負重跑走、引水梯攀登等項目,考試錄取後,再透過訓練加強各項職務所需體能訓練。

現行體能測驗採固定標準及格制,測驗結果雖不納入總成績計算,但一旦測驗成績不及格,即使第一試筆試成績雖佳,還是會被淘汰,不予錄取。

考選部指出,體能測驗具有門檻一樣的決定性質,關乎應考人錄取與否,且需通過第一試筆試,並經體格檢查合格者,才有機會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但發現有不少考生因為緊張等心理壓力,表現失常跌倒或受傷,還有人因身體不適,無法在指定時間內受測,在第二關體能測驗慘被刷掉。

考選部說,現行體能測驗項目,多偏向與健康有關的體適能,如心肺耐力與肌耐力等,和現實的核心職務情形有極大落差。像是警察在巷弄中追趕歹徒,或是取締違規等都需要良好體能才能應付,如果能確定考生具有基礎的體能,可使後續的體能訓練事半功倍,順利達到任用所需的體能水準。

考選部表示,美加兩國警察人員採行以警察職能為導向的體能測驗,項目繁複且難度高,模擬真實情境,才能實際測出應考人的速度、持久性與靈活度,且無論男女應考人均必須通過體能測驗,才能進入下一階段甄選。去年考選部已與內政部以及警大和警專校長討論,已組成專案小組評估,以警察特考優先施行的可行性。

http://udn.com/news/story/7314/814281-%E8%AD%A6%E5%AF%9F%E3%80%81%E6%B5%B7%E5%B7%A1%E7%AD%89%E5%9C%8B%E8%80%83-%E6%93%AC%E5%85%88%E9%AB%94%E6%B8%AC%E5%86%8D%E7%AD%86%E8%A9%A6
回 應:燈 日期:2015-04-05 16:49:43 329F
有消息嗎?
回 應:警察開缺 日期:2015-04-07 20:33:02 330F
警察大開缺 警特報考人數增

2015-03-29 07:31:50 聯合報 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警察開缺大增,今年一般警察特考報名人數也連帶增加,通過筆試後要考體能測驗。 
警察、一般警察特考上周已報名截止,因今年警察缺額大增,報考人數也增多,考選部初步統計,今年一般警察特考1萬4600多人報名,比去年多近2千人。
基層警消人力荒,警察特考、一般警察開缺大增,今年共開缺5339個,比去年增加1千多個,更比前年增加近2千個,創5年新高;其中開放給非警校生報考的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今年名額比去年多出1千2百多個。
去年至今國考總報名人數大降,但今年一般警察特考報名人數卻增加,為今年首項報名人數大幅超過去年的國考。
考選部官員分析,今年開缺較多,可能是吸引報考的主因,也可能跟考試宣傳更積極有關。

警察特考民國100年改採雙軌制,警察特考(內軌)提供警大、警專畢業生報考,一般警察特考(外軌)給高中以上學歷的非警大生報考。

警察特考只考筆試;
一般警察特考要考兩試,第一試是筆試,通過後才能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體能測驗原本要仰臥起坐、
屈臂懸垂及跑走3項都及格才算通過,去年起改成只要跑走和立定跳遠2項及格即可。
近年警察退休潮致警力嚴重短缺,根據警政署去年底統計,全國警察6萬5千餘人,不足額有8千人,多數未屆齡即自願退休。
雖然警察工作辛苦,但鐵飯碗仍相當具吸引力,考上基層警察每月加上加班費,起薪就有5萬多元,若分發到六都等勤務較繁重的地方,每月薪資加上加班費更可能超過6萬元。
黃姓考生正在準備一般警察特考,他說,警消雖然要輪值,工作有危險性,但薪水較好,也更穩定,家人十分鼓勵他報考。
至於今年的鐵路特考,雖第一階段開出780個缺,為8年新高,但報考人數卻不增反減,考選部初步統計,今年報考人數為2萬6千多人,比去年2萬7千人還少了1千人。

考選部表示,警察特考、一般警察人員、鐵路特考於6月13至15日舉行,預定5月29日寄入場證。
考選部表示,報名文件仍在進行退補件作業中,實際報名人數5月中旬公布。
回 應:匿名 日期:2015-04-09 16:59:56 331F
延續前解說發問,請問一年以下之短期自由刑,已執行滿六個月,分數已達二級,可以申請假釋?(非特定罪受刑人)
回 應:唉唷喂啊 日期:2015-04-09 23:14:39 332F
有錢有權就沒罪,阿帕氣也能參觀,可憐的平民老百姓,ㄧ罪一罰判的很重,減刑法案一讀後就被冷凍,立院也沒有要再審的動作,有人可以關心ㄧ下這個議題嗎?
回 應:匿名 日期:2015-04-09 23:42:34 333F
請問
1.一年以下之受刑人有案符合下列假釋要件?
(1)、須累處遇已進至二級以上。
(2)、須已悛悔向上。(最近3個月之教化、作業、操行分數均在3分以上)。
2.如果沒有,建議直接增修「假釋」實質要件,「一年以下之受刑人不適用假釋」
回 應:KKK 日期:2015-04-14 10:11:44 334F
勒戒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法官裁定的保安處分,並不是判決.
一旦法官裁定下來,除非在收到裁定書後5日內提出抗告,否則就不能
更改,一定要去勒戒.無法所謂的緩起訴.
兩名幼兒只能由外祖父母照顧或向縣府社會處求助.
如果是初犯在不違規的情形下,大約四十幾天至五十天就可出來了,
但是重點她會不會改過,下次再施用就是判刑了.
很多吸毒者就是改不了,會改的說真的,沒幾個.
回 應:動起來 日期:2015-04-17 09:05:16 335F
有立委再提了,請加快腳步修改一下之前已一讀的草案,三讀過了,就能實施,真的可以幫到很多家庭
回 應:阿修 日期:2015-04-19 23:34:20 336F
監官員18歲45歲以下嗎
回 應:KKK 日期:2015-04-20 21:46:33 337F
有,在以前的士林看守所有過,士所關的受刑人是1年(不含)以下.
新收沒多久就被分去當衛生科雜役,滿3個全月升三級,5個月升二級,第10個月假釋出所,刑期為11個月.出所當天的時間是夜晚了.

1年以下受刑人假釋的人比較少,但還是有.
回 應:苦 日期:2015-04-21 23:56:04 338F
說要減刑到至今還是沒結果,難道有這麼難決定,還說曾經作過法務部長,唉
回 應:匿名 日期:2015-04-22 16:59:50 339F
您所提案例是刑期為11個月,如果刑期低於11個月,刑期8-11月間,應該無獲准假釋案例,是不是?
所以,假釋不適用低於11個月以下受刑人?

回 應:匿名 日期:2015-04-22 17:14:56 340F
另,再請教,您所提滿3個全月升三級,5個月升二級,如果非N月1日入監,入監日為N月3日,滿3個全月升三級是N+3月2日或N+4月1日?

這些不同或差異,也是影響是否符合假釋條件之一

所以,假釋條件不符合公平性
回 應:沒那麼複雜 日期:2015-04-23 22:51:40 341F
減刑可以幫到很多家庭,想改過的人需要機會,做總統老是言而無信,說要給立院研議了,卻又沒下文,你到底眼裡關心的是什麼?如此民不聊生,監獄才會人滿為患,囚情不穩。快使用職權,為你爛透了的執政,留一則佳話吧
回 應:張美雪 日期:2015-04-24 21:24:15 342F
我老公知道錯了也後悔且他也不是願意變成這樣......我跟孩子在等我老公回家.請給更生人機會好嗎?
回 應:苦 日期:2015-04-26 21:47:46 343F
母親節要到了,我曾看过很老双親去探望兒,看了很可憐,是否快減刑誏他们早点回家孝顺父母,這也是最佳礼物送給父母。
回 應:士隆 日期:2015-04-27 21:31:40 344F
沒人沒錢還超收 造就獄政黑洞

2015-04-25 02:46:10 聯合報 楊士隆/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嘉縣民雄)

高雄監獄受刑人挾持典獄長企圖脫逃事件,最根本原因之一,在於政府長期漠視矯正機關超額收容與人力不足問題。
過去十多年來,矯正機關收容人數攀升,面臨舍房過度擁擠問題,又因矯正機關被視為嫌惡設施,覓地成立新監往往遭受居民反對,成為無解難題。
唯有充分利用矯正機關既有土地,進行新建、擴建或改建,以解燃眉之急。但不論是新建、擴建或改建,均需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筆者長期觀察政府投注在獄政的相關經費,每年僅一百多億,實為杯水車薪;建議參考先進國家如美國,依警察、獄政及法院,以三:二:一的比例編列才合理。
但制度與硬體設施設計考量,再怎麼完善,沒有足夠人力維持運作,也是枉然。我國目前平均一個管理員要戒護十四點三個受刑人,除非管理員有三頭六臂,否則遭到收容人群起圍毆,後果堪虞。
又因收容人納入健保後,矯正機關必須派出人力戒護其外醫及住院。在人力捉襟見肘下,往往必須召回人員加班;加班又無合理報酬,大大影響戒護人員士氣。
再者,加班原是因應特殊勤務需求,然目前戒護警力短缺,加班已近似常態勤務,戒護人員身心俱疲、不堪負荷,紛紛提早退休;又因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比例過低,致使資深戒護人員升遷無望,紛紛外調,戒護管理經驗無法傳承,嚴重影響機關戒護安全。如本次高雄監獄工場主管,由資深主任管理員擔任,或可避免六名受刑人飲彈自盡的憾事發生。
政府若不採取更積極作為,留任資深戒護人員或增加戒護人力,聽憑人力失衡繼續惡化,不僅影響矯正機關安全,亦將影響收容人之日常作息,損害收容人基本人權。
此外,我國教化人力比過低,也是需要正視的。據統計矯正機關平均一個教化人員,必須要輔導一六八個收容人,達到輔導所應具備的基本品質與深度已屬困難,更遑論須篩選高風險收容人加強輔導。收容人個別情緒困擾及生活適應上之問題難以及時反映,亦令教化人員錯失教誨時機,造成其心理長期過度壓抑而發生事故。
對矯正機關花的每一分錢,絕對不是浪費,而是一種投資,只要能夠拯救一個收容人,避免出獄後再犯,就是拯救社會上每個潛在被害人或家庭,如此就能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政府豈能忽略這樣的經濟效益?
回 應:妻子的感受『許梵晞』 日期:2015-04-28 12:28:23 345F
我只能說,政府說的話跟屁真的沒兩樣。
只會放風聲出來,讓期望的人與等待的人,心百感交集

人非聖賢,誰敢保證做錯不在犯。
人非聖賢,誰敢保證不會說錯話。
人非聖賢,誰敢大聲說改過不犯。
人非聖賢,誰敢說你自己都守責。

做錯本該罰沒錯,但此時此刻我們就是要慢慢感化他們,不是嗎?

而不是,因他們錯了在犯,就把他們定下肯定的標誌。

今天換成你自己,你又怎麼想怎麼做?少在那邊說你絕對怎麼樣之類!

但今天政府就好像在給我們各位家屬與監獄的人打一支強心希望的針。

但沒有在叫我們回診,就讓我們等了又等,最後病好了,當然我們都心安放心了。

那如果最後病沒好,那當初何必給我們打這支希望強心針,庸嗎?


(政府啊!還有我們的總統啊!你們˙也只是多一各稱呼而已啊!)

(把你們的稱呼拿掉,你們跟我們一樣都是老百姓啊)

(那麼同是老百姓,我們心中的難熬,你們也應該很清楚啊)

(總統啊,政府啊,各位官員啊!)

(一句話你沒說出口,你則是這句話的主人啊)

(一句話你若已出口,你責是這句話的奴隸啊)

(我永遠相信,每位每一個人,本性是善的,如果真要講責任)

(那麼你們可對我們等待的家屬與監獄等待人的心情負責?)

(不求將心比心,但求有責任心,請不要把家屬與監獄人的心拿在手中玩弄)


ps在此也衷心祈禱與我同心的家屬們,願你們也能早日盼望你們等待的人歸來。

加油。
ˊ
回 應:母親 日期:2015-04-29 21:43:33 346F
等待的心情難熬,總統請說話算話,實施減刑,讓知錯的孩子回到母親的身邊
回 應:替受刑人請求 日期:2015-04-30 17:47:54 347F
請求:我們馬總統能在卸任前實施減刑:讓一些受惠的百姓,感激你的大恩大德)))))))))))謝謝
回 應:葉國芬 日期:2015-04-30 17:59:00 348F
希望可以早一點出來太想他了
回 應:鄭麗娟 日期:2015-05-01 22:44:32 349F
一罪一罰太嚴苛,不認罪判得比死刑重!!遭查獲即羈押禁見如何追查上游;,誣陷朋友達到減刑目的者大有人在,法官就以在檢察官那裡自白為由,不查自白乃為獲交保出來找對自己有利之証據,並非事實。冤獄何其多啊!毒品犯罪達濫訴、窩裡反懲罰不到犯罪更多件的人,因他們都因出賣、誣陷或演出騙取法官成功減刑縮短其刑。建請讓毒品罪獲減刑,避免不認罪遭重懲及無辜受到重懲的受刑人被默視之不公不義。
回 應:苦 日期:2015-05-02 03:14:34 350F
已説要交代下屬辦,至今還是未開口,到底要到什麼您的金口開,羅瑩雪在等您開金口,快㸃吧!身為國家之首是這樣嗎?為人民想想,也為您後代積㸃福報,快指令給他們好辦事0k
回 應:茜 日期:2015-05-04 00:14:52 351F
一日又一日,等待又等待還是没下文,為什麼要這樣捉弄我們老百姓,説要給法務部研議,法務部即説您還没指示,所以無法決定是否要減刑,讓受刑人有改過的機會,再説監獄內己超收,總統丫總統可憐可憐我們吧!家中少一個支住也少了一份收入,要不是怕他想不開,我真不想在社会上了,為了小孩為了自己的丈夫,身上病痛我真無法忍受,唉自己也不知能撐到丈夫回家的那一天。
回 應:嗯 日期:2015-05-08 08:00:31 352F
懷孕8月底要生了 希望老公能夠早點回來
自己沒有工作真的很難熬
回 應:失望 日期:2015-05-09 08:25:24 353F
總統為何答應研議又不開口,居然還發新聞稿,澄清沒有要法務部減刑,任內施行德政,真有這麼難嗎?!真的有很多人在等待親人能早點回來,給人一個更生的機會好嗎
回 應:念 日期:2015-05-10 00:25:35 354F
大家一直在討論減刑什麼時候發佈,但我們的總統裝著沒聽到,現在他又要忙自己的官司,那會想到我們老百姓死活。
回 應:禱告 日期:2015-05-10 17:47:52 355F
老公入獄後,家庭只剩我的收入,兩個小孩,租屋,一個月領3萬,還不算我的生活費,只剩一千多塊,馬總統我相信不只我們,很多人真的很需要減刑這個德政,希望能有好消息。
回 應:宗偉 日期:2015-05-11 23:41:08 356F
大家都忘了大寮事件了嗎,減刑只減短刑期…意義何在,短刑期包括了再犯率前三名,竊盜,吸食毒品,性侵,然後才說回籠率高,說句真心話,竊盜有所謂的常業,他就靠這賺錢了,你減刑再奢望他改過??另兩種不用說了吧,一生就這樣了,你還想他怎樣啊。長刑期想改過自新的人不少…你們該正視的是這些人才對。一罪一罰把刑度提高了,但也讓許多人沒了希望,大寮事件便是見證,人生無望,一死何妨。受刑人在意的是自己的刑期,並非你獄方的規矩,設身處地的想想,當你自覺人生無望了,什麼規矩還能限制住你呢,官員們該好好正視這個問題了。
回 應:望 日期:2015-05-12 21:45:11 357F
我想請問大家,像我们一直在討論減刑問題,每人冩文章上欄是否有用嗎?
回 應:伍 日期:2015-05-13 11:07:17 358F
五月初去了母親節懇親會,看到受刑人跪下幫媽媽洗腳,老人家淚流滿面...心裡確實很感慨。
我們一家人都在期盼著老公回來團聚,雖然他做錯了,但一罪一罰判得太重,父母已經年邁,經不起一等再等了...
等待的心情很難熬,請體恤老人家思念孩子和等待的痛苦,盡快通過三讀實行減刑。
回 應:劉小姐 日期:2015-05-13 19:30:08 359F
快減刑吧!我求求你們,不要只是口頭說說,等待的家人,每天都在等只要你們通過,有多少家庭會得到幸福。
回 應:溫暖.. 日期:2015-05-14 01:15:24 360F
請求總統請實施減刑.給人民一個重生的機會.給更生人一個機會.爸媽年紀已大.每次路途遙遠得看他的兒子.心裡很不捨.請體恤老人家思念孩子和等待的痛苦.拜託你總統.開開你的口好嗎??
回 應:祈盼 日期:2015-05-14 03:19:00 361F
馬總統請您減刑吧!也希望您能將重病者或是身心障礙者列入減刑的範圍內、好讓年邁的雙親有個盼頭、不用一天到晚都在擔心行動不便的不孝子是否安好、懇請您減刑!
回 應:陸東原副典獄長 日期:2015-05-14 20:20:32 362F
平日勤造福,臨難毋苟免
                         陸東原

  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台灣高雄監獄發生監內收容同學挾持典獄長之重大事件。當天下午四時許,有六名收容同學持剪刀先挾持一名管理員及二名替代役男,接著該監副典獄長、戒護科長也被挾持後,即放開管理員、替代役男等三名。之後又換由典獄長陳世志、戒護科長被挾持,放開副典獄。此期間,該六名收容同學,先前已破壞槍械庫中門鎖,搶得六五K2步槍六支,子彈一七七顆,手槍四支,子彈六六顆。歷經十四小時驚心動魄的對峙與談判,結果遺憾的是:該六名收容同學以自我了斷收場。陳典獄長等安然無恙,全監上下(包含收容同學)平安落幕。

  事件發生後,在多元化社會中,造謠、炒謠、附謠等言論,自然多方呈現,如某法醫質疑該6名囚犯有他殺可能。後來由國際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證實,六囚持槍自殺沒有外力,並說:該案是悲劇,但却是最好結局。足見謠言終將止於智者,筆者不予贅言。

  今在指責、批評甚至謾罵聲浪中,綜然在監內設施或領導管理制度或收容同學之管教等等方面出現了百分之九十九的錯誤,但筆者必須提出一些個人見解,以資支持肯定並勉勵全體參與犯罪矯正工作同仁。

  在事件發生當時,整個機關全體同仁,個個「堅守崗位」,不懈怠職務。沒有一人藉機苟且偷生,因此才沒有釀生更大的集體鬧房或暴動……等等不堪想像情事。這種「臨難毋苟免」精神,值得敬佩!

  十四小時長時間對峙和談判當中,無任何人受大傷害,監內作息正常,囚情穩定。足見在陳典獄長領導下的全體同仁,平日必然齊心協力以用心、細心、愛心、耐心的態度,為全監內收容同學「造福」!例如:全監同仁在陳典獄長領導下,積極為更生人找出路,在監舉辦就業博覽會,使其毋需為謀生再觸法,被譽為是收容同學的「就業多爸爸。」此乃發生該事件,所帶給全監的「善果」!

  筆者於民國六十四年間,服務台灣綠島監獄計八年多。瞭解道上兄弟稱之「漢子」的行事作風。就如自盡身亡六名收容同學,他們寧可自戕,而不傷害無辜。遺憾!這種「好漢」令人惋惜!該事件若換上他們心目中屬「不上道」者來處理,後果將甚疾首。這種結局,不得不令人相信,冥冥中乃全國參與犯罪矯正工作同仁,加上社會賢達如宗教家、教育家、醫學家、榮譽教誨師、企業家……等等平日勤造福的迴相善果。

  不過,由數十年來在矯正機構內,接受矯正的收容同學們,未曾在矯正期間內,產生社會上治安的困擾觀之,可窺知全國各機關的矯正同仁們上道者居多,且具備上述「臨難毋苟免」特質暨「平日勤造福」責任心者,也占大多數。所謂「養兵千日,用在一朝。」這些特質與責任心,應歸功於正規養成教育(包括常年教育……等)和數十年實務工作磨練出的成效!

  法務部羅瑩雪部長,在事發第一時間內以「勇於任事」來肯定支持和勉勵同仁們,我們應牢記在心,不懷憂喪志,更應努力邁進,全力以赴!

  筆者特書此文與全國參與犯罪矯正同仁共勉之!


回 應:邱盈秀 日期:2015-05-16 12:30:56 363F
馬總統:請您快減刑吧!我的公公75歲.我的女兒6歲..請體恤老人家思念孩子.也請體諒小孩日夜盼著爸爸的歸來.人非聖賢.熟人無過.不是每一個人都會一再犯錯..多少的受刑人家屬正等著您的減刑政策
回 應:盼盼 日期:2015-05-18 11:25:15 364F
馬總統,希望你聽聽百姓的聲音,開口減刑吧~
回 應:期盼 日期:2015-05-19 02:51:24 365F
為什麽到現在都没有消息?每日都在期待,期待的日子真的好苦,請求總統您快㸃減刑好嗎?您可知家中妻小都在等待您能早日宣佈減刑。
回 應:趴 日期:2015-05-20 10:35:37 366F
總統拜託你趕快減刑吧,
該讓有想悔改的有心人機會。


回 應:游仁維 日期:2015-05-20 14:00:35 367F
總統你好~請你給收容人一個機會!減刑是要減刑期長的比較有用!都不給刑期長的收容人一個希望!!拜託趕快全國大減刑!!!
回 應:KKK 日期:2015-05-20 21:14:39 368F
太多人被媒體錯誤報導或只看刑法所誤導,有沒有看累進處遇條例?看罪名?看社會接受度?看生活考核?
二級只是<<得>>提報假釋,並不是一定要報.有幾個人知道?
常看媒體報判幾年,多久就可出去,這些都是一些不懂的記者在亂講亂報,不知道的人看了就以為是這樣.可悲呀.
回 應:KKK 日期:2015-05-20 21:24:25 369F
如3月10日入監,經4月,5月,6月,三個滿月,7月日升三級.
3月未滿月,逕編四級受刑人,但不計分.
回 應:KKK 日期:2015-05-20 21:31:18 370F
沒有監官員這名稱,只有監所管理員(獄警),和監獄官,這兩種.
回 應:建國 日期:2015-05-22 11:38:39 371F
高監發生這麼大的事、
矯正署的作為就是多一本簿冊
廢!!!
回 應:犯罪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5-05-25 20:26:42 372F
一、外役監條例第4條明定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要件,另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甫於民國 103年12月22日修正在案,該辦法第2條亦有規範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要件,可逕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law.moj.gov.tw/。
二、上開辦法第4條規定,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回 應: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5-05-25 20:33:16 373F
矯正機關備勤費係由矯正主管機關訂定,其額度之訂定,因日夜勤而有差異,歷時已久,相較於警消人員,實屬偏低,基於矯正工作特性及辛勞程度,無論日夜勤,其值勤費均有適時調高之必要。
回 應: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5-05-25 21:39:11 374F
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依上開規定初犯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即符合上開基本條件之假釋門檻,但受刑人執行期間是否有悛悔實據,仍應由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考核辦理之。
 
回 應:王小三 日期:2015-05-27 08:06:00 375F
假釋好像沒有明文規定釋放時間,全國監所各個提報假釋的受刑人不一,法務部審核的時間也不一樣,包,送上,送下,送回,的時間也不一樣,承辦人員,股別,也不一樣,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不是工作天,包,不會動作,所以假釋,釋放日期就連當事人,也不會計較,至少假釋是通過了!以上屬個人經驗,僅供參考。
回 應:王小三 日期:2015-05-27 08:06:59 376F
假釋好像沒有明文規定釋放時間,全國監所各個提報假釋的受刑人不一,法務部審核的時間也不一樣,包,送上,送下,送回,的時間也不一樣,承辦人員,股別,也不一樣,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不是工作天,包,不會動作,所以假釋,釋放日期就連當事人,也不會計較,至少假釋是通過了!以上屬個人經驗,僅供參考。
回 應:王小三 日期:2015-05-27 08:15:12 377F
補充一下,雖然說假日,假釋不會放人,本人看過,年夜飯當晚,一直釋放假釋人員到達,深夜,1、2點,能做的矯正單位也是會做啦,可是,微乎其微,可遇不可求
回 應:談天論地話縱橫 日期:2015-06-02 01:38:41 378F
減刑?你們知道那些犯罪的傢伙都是該死的嗎?
去找民進黨那些反死刑的傢伙幫你們啊
民進黨是主張廢死的,廢死條款在其黨綱26條。蔡英文宣揚廢死是普世價值,不分區立委尤美女是廢死的頭頭,柯P更是一貫廢死的支持者。所以這些人都不必裝,敢挺廢死就別閃躲,你們都是社會上不斷發生無人性殺人事件的幫兇。
回 應:種田人 日期:2015-06-02 16:34:44 379F
主張廢死與女童案應無必然關係,因無論鄭捷或最近女童在校內遭歹徒割喉死亡案,這兩起殺人犯均都是因想尋死而沒勇氣自殺,就以隨機殺人方式望得到國家將其判決死刑,以尋求人生解脫,如果國家沒有死刑制度,他們也許就不會利用此方法無人性殺人,與是否廢死無相關性,國家應增設一個收留社會邊緣人機構,讓這些無法適應家庭或社會的人有暫時棲身之處,並給與勞動自給自足,如以公有農田或臺糖農地休耕農地活化,栽培有機蔬果不但可以農藝療法改善身心健康,並可降低食安問題,給與基本工資以供生活縮需,並以教化。
而不是槍決解決問題
回 應:KKK 日期:2015-06-05 10:07:56 380F
沒有..
回 應: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5-06-06 11:25:28 381F
政府是否辦理減刑,涉及總統職權,法務部已發布新聞稿如下,請參考。

******************************** 
有關媒體報導總統政策指示本部研議實施全國性減刑一事,本部說明如下104/05/01
 總統並未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命令行政院轉令本部研議實施全國性減刑,本部特予對外說明,以正視聽。
 日前因部分民眾及立法委員分向本部及行政院提出建言,請本部考量監獄人滿為患,造成獄政管理困難,及為鼓勵「輕罪或微罪」受刑人自新復歸社會,能在不影響社會治安之情形下,提出全國性減刑之研議,以供總統作為決策之參考,行政院乃將上述相關建言轉交本部參酌。
  按行使赦免實施減刑,係憲法賦予總統之固有權,是否行使此項權力,及行使之對象與範圍,端賴總統審時度勢,盱衡一切情狀而為決定,且實施全國性減刑之法定程序,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係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本部主管部研議。本部並未接奉行政院轉令實施全國性減刑之指示,僅係依行政院轉交之上述相關建言意見及昨日(4月30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附帶決議,針對實施減刑之正面、負面效益及可行性進行評估分析,回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媒體報導總統已就減刑事項指示法務部研議云云,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回 應:請癈死捐出自己生命 日期:2015-06-08 10:35:10 382F
請癈死聯盟的捐出自己的生命讓想殺人的有管道發洩,在曉以大義讓這些殺害主張癈死有改過的機會,如不改過,再請另一位主張癈死的人捐出自己的生命,直到犯罪人改過為止
回 應:神經劉 日期:2015-06-09 08:52:17 383F
朋友很孝順也很很有愛心,為方便照顧癌症母親和兒子開了家檳榔店樓上當住家開店時間很長踫了毒品提神店裡出X雜有人知道他有請他代買他不請他代買,不想得罪他人不敢從中得利只為給上面做個人情,被判重罪,朋友鼓勵他入監矯正,調理身體攻掉惡習,可是判了十五年又是個單親媽媽.他誤觸法網法條能重判十五年也是認了,尊重法律判決,如果減刑能給他從新改過機會我們一定捨不得他在犯錯受罰兒子也會看緊自己的媽媽,一人背著重罪入獄全家和朋友跟著沉重,達到矯正較果後給兒子的媽媽早些回來後,換給小孩一個健康媽媽,這才是國家要的目的吧,減了他如同減了他一家,會感激立委的恩德不敢再犯,
回 應:理智 日期:2015-06-10 00:46:11 384F
減刑的目的是達到矯正效果後,挽救每個受刑者背後的家庭,不是每個犯錯者都罪大惡極,有很多真心要改過的,讓他們早日回歸社會,照顧家庭,這會替世界減少很多的憾事
回 應:莊 日期:2015-06-10 13:22:44 385F
監獄里有多少冤案多少被誣陷的人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既然已經被判刑也就認了,只希望可以早點還清早點回來團聚,這樣的要求很過分嗎?一拖再拖,等待的日子真的很煎熬,為啥要這樣作弄我們??
回 應:安叔 日期:2015-06-10 14:27:43 386F
看了上面一堆文從去年一直到今年 ...看來只能盼望立委大人們繼續堅持下去了,給一些家庭跟願意改過的更生人一道曙光吧? 你們會有福報的!
回 應:美 日期:2015-06-13 12:58:11 387F
快減刑吧讓受刑人有希望有改過新機會馬總統多多積德會有好報快減刑大家多在等你開金口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5-06-17 16:24:13 388F
媒體報導因貪污案入獄服刑,與前案定執行刑7年的前立委顏清標,在6月3日甫獲台中監獄通過假釋初審,法務部就火速通過假釋審查、台中高分院更光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僅短短4天,顏清標於6月6日假釋出監。
殊不論顏清標這是第二次服刑,竟仍然第一次審查就通過假釋。加上有媒體報導當權者一手策劃主導當年的《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法,引發輿論譁然,又要覆議搏形象。不免啟人是否要求司法配合償還人情的疑竇。至少此次僅花4天就從通過假釋初審到釋放出監,絕對是司法史上「最有效率」的程序。
回 應:矯正不公 日期:2015-06-18 15:40:21 389F
有無特例該說清楚
有審理刑事案件經驗的法官都知道,檢察官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的案件固然是最速件,但辦案期限其實是五個月。當然因為監所通常要假釋受刑人收到裁定才敢放人(實務上也有很久等不到裁定就先放人的),所以法官慣例上會以最快的速度儘速裁定並送達。尤其是遇上重大節慶,例如除夕前幾天。但是以顏清標案,中午就分案(法院通常是到下班前才分案),法官下午立即裁定,書記官也配合趕在當日製作正本,再光速般於下班前送達監所給顏清標收受,絕對不是常例。又不是遇上除夕,也非趕月底可以算結案成績。台中高分院真有如此在乎受刑人權限? 
至於假釋審查程序,以我過往多年曾擔任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的經驗,別說對於重大犯罪或累犯者,通常不會第一次審查就准予假釋的不成文慣例,就算假釋審查委員通過初審審查,公文流程送到法務部審查核准,再送回監獄的作業也沒這麼快;所以當審查刑期剩下不到兩個月的受刑人(因為他們都被多次駁回),獄方會建議我們直接駁回假釋就好,因為等公文流程跑完,受刑人刑期也屆滿,無假釋必要了。 
再來是假釋審查委員會的「高效率」。假審會每個月開會一次,通常一次要審查的案件,以相對受刑人少的女監而言,我的經驗少則30件,多則70、80件也遇過。台中監獄同次審查會議不可能僅審查顏清標一人,那麼其他通過假釋的受刑人是否也在四天內就釋放呢?法務部要不要公開數據說明?台中高分院又真的敢說對顏清標沒有特例? 
跑公文流程這件事,是不是平常心辦理,民眾都看得出來。去年國民黨開除王金平黨籍,中選會一天都不敢怠慢,即使下班了還是要送到立法院,以防王金平去法院聲請假處分阻止剝奪立委與院長身分的生效與執行。身為國家最高選務機關竟如此臣服於執政黨,甘為政黨的手腳?叫人怎不悲哀。至於中選會主委其後是否為此被提名為監察院院長,是否真能超出黨派,也讓人不免持疑。 

最高法院也已淪陷
如此神效的「司法特例」在這個政府並非罕見,因為最高法院也早「淪陷」。最高法院在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陳敏薰獻金案不僅極為罕見(那一庭可能是首見)的自為判決,使有罪判決確定並定執行刑;更以寥寥幾字就推翻自己建立適用多年的「法定職權說」,改採內容空洞的「實質影響力說」。對照這次顏清標案極盡配合能事之火速釋放程序,操弄司法不是剛剛好而已嗎?司法院甫成立的「確定裁判審查委員會」或許更應該審查一下扁案究竟有無程序瑕疵才是。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回 應:匿名 日期:2015-06-24 00:20:08 390F
您好,搭版問一下
在新竹監獄,是否跟毒品相關的罪名無法申請增加「一般接見」?
因今日立委說被退回兩次...

感謝回答
回 應:劉小姐 日期:2015-06-28 13:52:25 391F
今年2015年6月有沒有減刑三讀有過嘛
我希望我老公能早點回來
可以回答我嘛有沒有過
回 應:來自星星的我 日期:2015-06-29 12:26:34 392F
一切要看馬總統的一句話,因這真的是權力。 
回 應:不解 日期:2015-06-30 22:31:31 393F
奇怪了????協會裡的會員不是大都是從事獄政的人員嗎.應該會有見解的.為何都沒有人上來解釋一下.讓凡夫俗子瞭解一下問題出在那裡...感恩!!!
回 應:傲江湖 日期:2015-07-01 17:36:15 394F
假釋審查>相對參考因子:
甲、從寬審核:
A、刑事政策之配分比例: 
1. 初犯、過失犯:            
2. 從犯、偶發犯:
3. 女性、少年受刑人          
4. 外役監受刑人:→女性→男性→
5. 犯後態度良好者:→(承認犯案>,犯後能反省  )
B、在監行狀之配分比例: 
1. 屢獲獎勵:(按:無獎狀者>1張獎狀>,2張
             獎狀>,3張獎狀>,4張獎狀>,
             5張以上)
2. 考取監外學校或獲技訓證照:(若獲2張以上之技訓
   證照者,視同「獲廠商聘僱」另加分,若已獲廠商聘僱
   者,再視同「對機關事務或形象卓有勞績」者另加分。
   易言之即比照受刑人同時擁有身份者加分)
3. 獲廠商聘僱:(比例若太高,恐日後其親友逕向廠商
               索聘僱證明而流於形式) 。
4. 對機關事務或形象卓有勞績者加分
C、再犯可能之配分比例:
1. 年齡較高:
2. 身心狀態或健康情形欠佳:
3. 身分喪失致無再犯可能者(如貪污):
4. 家屬支持度較高者:
D、社會觀感之配分比例:
1. 獲被害人原諒:
2. 賠償被害人或犯罪所生之損害:
3. 動機可憫、出獄後具強力更生或可獲良好照護:
乙、嚴謹審慎:
A、刑事政策之配分比例:
1. 前科累累:
2. 犯罪情節重大:
3. 被害人數眾多:
4. 犯連續性或集團性案件:
5. 犯暴力性案件:
B、在監行狀之配分比例:
1. 屢犯監規(指二次以上):
2. 有脫逃紀錄或執行中脫逃:
3. 執行中再犯罪:
4. 攻擊管教人員:
C、再犯可能之配分比例:
1. 假釋中再犯:
2. 有撤銷假釋、緩刑紀錄:
3. 曾受強制工作處分者:
4. 出獄後居無定所:
D、社會觀感之配分比例:
1. 致被害人死亡:
2. 犯社會矚目及性侵害案件:
3. 警局鄰里觀感不佳者
  
回 應:鬼島 日期:2015-07-02 09:34:07 395F
這就是鬼島 ><
回 應:樂 日期:2015-07-02 17:02:11 396F
請問減刑過了嗎?
老公今年6月11服刑,
因懷孕今年10月生
又有兩歲女兒要顧。
家中經濟無法負擔下去。
馬總統,求求你,快實現你說的話。
幫幫我們這些無助的百姓
回 應:無助的妻子 日期:2015-07-06 12:59:57 397F
請問..103年4/26犯的刑.104年最高法院駁回.保持原判7個月.. 若減刑條例通過..是不是可減刑?可變易課罰金嗎?謝謝
回 應:馬的 日期:2015-07-07 23:37:25 398F
無視人民的心聲,無視人民的需求,只知道護航財團,賣餿油沒事,搞出粉爆不用扣壓財產,罪大惡極的只要有錢都沒事,可憐的犯錯人,一點機會都不給,真可惡
回 應:不爽 日期:2015-07-08 20:19:11 399F
減刑是個騙局

回 應:無言 日期:2015-07-09 18:37:45 400F
監獄人滿為患,受刑人都快得憂鬱症,
不減刑就總該有不擁擠的空間ㄚ…
難不成受刑人就不能擁有人權嗎?
回 應: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5-07-14 12:58:05 401F
政府是否辦理減刑,涉及總統職權,法務部已發布新聞稿如下,請參考。

******************************** 
有關媒體報導總統政策指示本部研議實施全國性減刑一事,本部說明如下104/05/01
 總統並未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命令行政院轉令本部研議實施全國性減刑,本部特予對外說明,以正視聽。
 日前因部分民眾及立法委員分向本部及行政院提出建言,請本部考量監獄人滿為患,造成獄政管理困難,及為鼓勵「輕罪或微罪」受刑人自新復歸社會,能在不影響社會治安之情形下,提出全國性減刑之研議,以供總統作為決策之參考,行政院乃將上述相關建言轉交本部參酌。
  按行使赦免實施減刑,係憲法賦予總統之固有權,是否行使此項權力,及行使之對象與範圍,端賴總統審時度勢,盱衡一切情狀而為決定,且實施全國性減刑之法定程序,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係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本部主管部研議。本部並未接奉行政院轉令實施全國性減刑之指示,僅係依行政院轉交之上述相關建言意見及昨日(4月30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附帶決議,針對實施減刑之正面、負面效益及可行性進行評估分析,回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媒體報導總統已就減刑事項指示法務部研議云云,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回 應: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5-07-14 13:00:06 402F
法務部已發布新聞稿澄清並未接奉行政院轉令實施全國性減刑之指示,目前應無所謂研擬減刑條例之事。
回 應:!!! 日期:2015-07-16 16:26:01 403F
請問強制性交罪判一年八個月可以假釋嗎?最少要多久才能報假釋呢?
回 應:屏東的雅君 日期:2015-07-17 16:46:23 404F
拜託讓我的孩子在有爸爸下的環境長大
我年紀輕輕嫁我先生就是想要有一個完整的家
他的案子在我還沒結婚的時候就有了
他的人品好我才敢嫁 不要在拖泥帶水了!!
回 應:什麼理論?何謂公平? 日期:2015-07-18 23:40:05 405F
刺殺女友逃亡15年 恐怖情人變台大博士生竟獲減刑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在通緝期間先後就讀台師大、台大研究所,認真投入學業,可以認定是「可教化改正之人」,因此減刑為7年。高院法官還是認為李姓嫌犯認真學業讀到博士班,尚可教化改正,逃亡該加的刑期全不算,還把刑期從原本一審的八年,改判為七年
原來高材生會讀書的殺人可教化~~沒讀書的就沒救了~~~
回 應:沙鹿雅婷 日期:2015-07-20 16:02:22 406F
女兒現在2歲6個月~還有年邁的雙親,一家的重擔都在我身上,我老公知道錯了,盼能給他一個機會,早點回來一起照顧這個家,我也43歲了也不知道能活到等老公回來團圓~請給受刑人一點希望和機會…
回 應:台中市清水雅婷 日期:2015-07-20 16:10:20 407F
女兒現在2歲6個月~還有年邁的雙親,一家的重擔都在我身上,我老公知道錯了,盼能給他一個機會,早點回來一起照顧這個家,我也43歲了也不知道能活到等老公回來團圓~請給受刑人一點希望和機會…
回 應:我們是草民! 日期:2015-07-21 22:53:22 408F
當我成為受刑人家屬前,我相信司法,但現在無言!減刑不減刑又讓我們這些草民再被酷刑揉躪一次!家屬們加油讓我們的親人平安歸來!
回 應:淦角籠 日期:2015-07-30 21:43:34 409F
快大選了,不減刑,連這最底層的票,老國都拿不到~
回 應:KKK 日期:2015-07-31 10:52:04 410F
恢復僱用管理員餘事無補,重點在組織人員編制,現在替代役男越來越少,未來會沒有,管理員增加只是補役男的位置,除非人員大量增加,但人多外科室又要分一杯羮.所以重點在組織人員編制.
外科室為何要用戒護科的人?為何不用高普考的人?原因是組織人員編制,有些監所外科室只有一名辦事員的員額,這真的太離普了.
所以組織人員編制一定要修改,否則,人員還是永遠不足.
回 應:林大 日期:2015-08-01 22:02:47 411F
移民署外國人收容所擔任戒護工作的移民行政四等公務人員,待遇有薪資包含本俸+專業加給,另有警務加給一~三級:每月8,435~6,745及加班費最高10,000元(約40小時計算)。監所管理員危險津貼每月3000元,夜班備勤費每月僅有5仟多元(卻超過80小時),比較之後才知道監所管理人員長久未受到公平對待。.
回 應:我們是草民! 日期:2015-08-05 01:23:57 412F
我們被唾棄的一群,哀號求天!
回 應:失望 日期:2015-08-07 11:31:17 413F
看來2015年減刑,沒希望了…
回 應:受刑人家屬 日期:2015-08-07 20:05:46 414F
請求 總統 大赦所有受刑人及受刑人家屬
此時此刻,好難過...
回 應:我們是草民! 日期:2015-08-08 16:29:50 415F
家屬也在坐牢,度日如年,何須地獄!希望減刑能快點成為選擧手段!不然他們這些政客不會管人民死活的!
回 應:0919 日期:2015-08-09 02:46:42 416F
大寮事件發生至今於六月,監所有何改變?法務部多要的人都被檢察署.廉政署等"官"字輩分走了,哪輪得到法警及管理員?算了吧


回 應:小魚 日期:2015-08-11 16:19:55 417F
唉!年已過半…到底什麼時候要減刑…
回 應:七伽社 日期:2015-08-12 11:51:51 418F
直接叫獄警就好了.簡單明瞭.管理員好像大樓老輝阿在幹的工作

難怪會被看不起.這就是台灣政府的程度
回 應:123 日期:2015-08-13 15:13:40 419F
可能36-38天出來嗎?
回 應:卓文偉 日期:2015-08-19 21:22:54 420F
減刑只是說說而已。
回 應:淦角籠 日期:2015-08-20 00:19:43 421F
政治官員要說到做到 ,就算是為了 選票, 快點實施減刑, 救救受刑人的家庭 吧~
回 應:露露 日期:2015-08-20 08:19:38 422F
懇求馬總統開口減刑
給受刑人一個改過的機會
感恩…
回 應:阿志 日期:2015-08-20 21:54:27 423F
王院長及很多立委都認為這是政府的一個徳政,難道馬總統給受刑人及其家屬一次機會,有這麼難嗎!
回 應:露露 日期:2015-08-22 14:39:21 424F
所以說…減刑只是個騙局喔!
回 應:KKK 日期:2015-08-23 09:56:24 425F
減刑政府並沒有說要減,那是立委自己提出的,所以到一讀就無聲無息了.
回 應:官家宏 日期:2015-08-24 05:54:04 426F
國家的法律制度是否過於嚴苛?目前國家法律一罪一罰,有的人一罪ㄧ罰判刑一百多年,合併執行為十五年六月,有的人一罪一罰判刑三百多年,合併執行確是十年,這是甚麼律法。常聽到別的國家減刑,台灣減個刑有那麼困難嗎?給于受刑人一個重新站起來的機會吧!
回 應:吳宜臻 日期:2015-08-24 20:36:03 427F
減刑毒品比較實在吧
如果那些殺人放火的出獄
更危險吧?
吸毒的太多了
進去只是認識更多吸毒的人
進去討論怎麼販毒才不會被抓吧?
強姦犯更恐怖,人心惶惶
強姦犯出來,是否還會殘害其他婦女或少女?
殺人犯也一樣,放出來是否還會有其他人受害
我覺得應該再觀察
因為他們也有些是人性本善的是吧?
臺灣法律很怪
大罪小罰 小罪大罰……
謝謝。
回 應:王先生 日期:2015-08-24 23:28:39 428F
父親啊 我真的很希望您快點回來 馬總統啊 希望您快點實施這項德政  我相信我父親也知錯了
回 應:小胖 日期:2015-08-25 10:40:15 429F
傳聞10月份會減刑,是真的嗎?
回 應:劉小姐 日期:2015-08-25 11:07:47 430F
要減刑了嗎?
回 應:吳宜臻 日期:2015-08-26 09:20:03 431F
馬總統 做件好事吧
讓那些曾經不會想的人一次機會吧
或許他們現在很後悔犯錯請再給他們一次機會吧
現在吸毒的人太多了怎麼抓也抓不完
有一些孩子還小根本沒時間陪伴孩子成長孩子都跟他生疏了
馬總統 如果您可以減刑 相信一定是功德一件
讓一些小孩 可以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吧
或許您不知道那是什麼感覺 但是 當小孩的父親和母親 那麼久的時間沒有陪在他身邊時 第一很容易變壞 因為沒有家庭的溫暖 難道馬總統等心看一個家庭被拆散嗎?馬總統 我們老百姓的心聲您有聽見了嗎
 跪求您了 請還我們一個健全的家庭。
回 應:小如 日期:2015-08-26 17:18:34 432F
都說了減刑方向可以認同
但要做要快,要真的做
否則受刑人人心浮動
家屬更是煎熬難受…
每天新聞都報選舉新聞
要到什麼時候『馬總統』
才能聽到受刑人家屬的心聲。
回 應:黃先生 日期:2015-08-26 21:55:48 433F
是否減刑政府應速確定
不要讓人民懸著一顆心觀望。
回 應:ㄚ威 日期:2015-08-27 09:29:16 434F
我們在這留言有用嗎?
是不是該在馬總統臉書上留言?
回 應:Mmm 日期:2015-08-27 16:04:47 435F
所以今年沒減刑囉?
可是我朋友說裡面都在傳說今年會有減刑只是要看哪時候公布。。。
那不就都是假的。。。?
回 應:小晴 日期:2015-08-27 16:15:58 436F
我想請問一下。。。
我朋友之前是因為妨礙性自主有被判緩刑。。。
但是他因為沒準時去上課所以被撤緩。。。
我朋友在2014。11中旬進去。。。
可是他上課評估沒有過。。。
那這樣是不是不能報假釋?
回 應:KKK 日期:2015-08-28 13:15:09 437F
有沒有減刑要看政府有沒有公佈,不要聽說,聽朋友說,那是不準的.
回 應:葉明宗 日期:2015-08-28 20:05:28 438F
我要查詢被撤銷假釋通輯名單
回 應:KKK 日期:2015-08-28 21:57:02 439F
受刑人只要有違規,一定會影響假釋的,在監內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就直接抽回了,到不了矯正署.至少抽回兩三次.
回 應:請問 日期:2015-08-29 03:25:34 440F
請問四個月有減刑嗎? 不能易科罰金 
回 應:李小姐 日期:2015-08-29 09:24:53 441F
謝謝你的回覆 那再請問
每次申請假釋 退回 再申請 大概需要多少作業時間
判刑兩年半 最快什麼時間能出來
還能做些什麼 讓他盡早假釋出來呢?
回 應: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5-08-30 09:36:46 442F
受刑人在監服刑違規勢必會影響其假釋,但家人可以鼓勵在監服刑親友表持善行,好好表現,例如積極寫作投稿或參加教化文康活動,表現良好可以爭取獎狀或加分的機會,可以對累進處遇及假釋有正面助益,不要相信一些道聽塗說的司法黃牛,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備註:
成年受刑人陳報假釋之要件係依犯罪時間點認定,法定條件如下: 
1、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如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如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0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2、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3、最近3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3分以上。 
4、有悛悔實據。 
回 應:李小姐 日期:2015-08-30 11:13:51 443F
感謝你們的回覆 給我們一些方向 謝謝
回 應:劉天佑 日期:2015-08-31 10:26:47 444F
假釋被撤銷是否回原假釋監獄執行
回 應:劉天佑 日期:2015-08-31 10:28:21 445F
假釋被撤銷是否回原假釋監獄執行
回 應:美玲 日期:2015-09-01 19:34:30 446F
真的減刑有那麼難嗎?
回 應:憨阿嬤 日期:2015-09-01 20:18:20 447F
【一位老人的心聲】請問有人能向我這位老人解釋一下嗎?我孫子因犯罪關了很久了,最近他寫信回來,告訴我們全家說他台東監獄已經報假釋了,請問有哪位好人家能告訴我報司法部的假釋需要多久呢?謝謝大家熱心的幫助。
回 應:李麗花 日期:2015-09-06 01:43:45 448F
十月真的會減刑嗎
這不大舍
放過之前犯錯的人
給他們改過自心機會
從建社會
回 應:慈賢 日期:2015-09-06 13:13:46 449F
錄取數又增 警特缺額創新高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機會再增加。考試院上周公布104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160名,共有3140個缺額,名額歷年最高。
一般警察特考上月15日舉行完畢,總計到考人數為1萬2068人,筆試預定於下月底放榜,10月8日舉行體能測驗。
考試院表示,這項考試原公告需用名額2967名,第1次增列需用名額13名,上周再增160名,共計3140名(二等考試5名、三等考試70名、四等考試3065名)。
有考試委員上周於考試院會中提出,今年需用名額為歷年最高,憂心警力恐參差不齊,並舉民國76年解嚴時,警專臨時招了很多人力擔任警察,那幾年警察素質出現很大問題為例,建議補充警力,也要注重品質。
一般警察退訓率高,有的錄取者覺得辛苦,或另外考上其他更好的職缺都是退訓主因,考試委員提出,一般生錄取後退訓比率高,三等外軌退訓離職率是內軌的9.48倍,四等外軌是內軌的11.8倍,顯示退訓問題嚴重性。
考試委員認為,一般生受訓離退率高,可能跟一般警察沒有賠償規定有關,因此,建議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增訂中途離訓及服務年限未滿賠償規定,考試院長伍錦霖上周指示考選部與人事行政總處近日召開座談會,邀請警政署列席報告,尋求共識。
也有考委表示,現在體能測驗及格率高達9成,已經失去體測篩選功能,警力體能弱化值得關注,也有考委建議體測應比照美國採行男女標準一致,因為小偷不會因為你是女的就跑得慢。
考試院祕書長李繼玄表示,有考委提出今年接到很多一般警察訓練學員反映代訓期間設備爛、吃得不好、講師差勁等問題,已請代訓單位加強提升管理問題。

http://udn.com/news/story/6940/1064503-%E9%8C%84%E5%8F%96%E6%95%B8%E5%8F%88%E5%A2%9E-%E8%AD%A6%E7%89%B9%E7%BC%BA%E9%A1%8D%E5%89%B5%E6%96%B0%E9%AB%98
回 應:盼盼 日期:2015-09-07 23:52:02 450F
減刑拖太久了,趁十月國慶,請馬總統大赦,讓改過的人,回到社會,回歸家庭
回 應:Sherlock 日期:2015-09-09 13:42:48 451F
希望馬總統趁十月國慶宣布減刑,並在蔡英文參加國慶典禮之際,順便特赦阿扁,重要的是減刑,讓受刑人家屬與受刑人團圓。
回 應:希望 日期:2015-09-09 17:54:55 452F
請馬總統您貴手抬高...讓我們受刑的家人有個改過的機會..
也請總統能深查一些黑金法官檢察官吧!

低層的人命就該如此下賤嗎?
有錢真的能使鬼推磨..這句話我相信了

馬總統妳有關心過有些在獄的犯人嗎??
你知道有些真的是被冤望的嗎??

你知道嗎?你知道嗎??
請馬總統高抬貴手..讓願意回改得更生人..重生的機會吧
回 應:多多 日期:2015-09-10 14:38:48 453F
從四月份研議減刑至今已快半年
還沒下落…馬總統該不會想重重提起
輕輕放下來跳票吧!
回 應:早退 日期:2015-09-10 17:06:50 454F
退撫改革懸而未決 試委憂選後暴離退潮

2015-09-10 16:20:02 聯合報 記者董俞佳╱即時報導

考試委員趙麗雲上午在考試院會發言指,戰後嬰兒潮、法官法新制、政府組改等原因,可能於未來數年內引發資深公僕密集屆退,他要求考選部、銓敘部應專案研討,避免未來公務人員大量離退,造成用人青黃不接、退撫基金急遽虧空等問題。
趙麗雲今天發言指出,戰後嬰兒潮、法官法新制優惠離退(今年開始退養金自55歲發放),有變相鼓勵司法官早退,此外,政府組改機關人員因職務變動等因素適應不良、年金改革相關法案懸而未決、明年大選後政治情勢等因素影響,恐釀成公務人員退休潮。
趙麗雲指出,根據全國公務人員資料,50歲以上未來幾年接近可申請退休者約占全體公務人員的3成。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表示,公務人力若大量離退,是嚴肅的問題;延宕2年多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今年仍列為優先法案送至立法院審議。
【中央社╱台北10日電】
考試委員趙麗雲憂心因為公務員退撫制度相關改革方案至今不明朗,加上明年大選後的政治情勢,恐讓公務員大量離退。考試院長伍錦霖請銓敘部積極協調相關機關謀求解決。
趙麗雲在今天的考試院院會中提出幾個公務人員退休潮在未來幾年恐將「全面擴張」的原因,包括戰後嬰兒潮世代將於未來數年間密集屆退;法官法新制優惠離退有變相鼓勵司法官早退之虞;政府組改衍生被裁併機關人員適應不良問題等。
趙麗雲也指出,各項退輔年金改革相關法案仍懸而未決,「明年大選後政治情勢、國會生態,難免讓公職人員憂慮。」
考試院長伍錦霖在會中表示,年金改革等因素若引發人力大量離退,是無法逃避的嚴肅問題,雖然不是考試院可獨立主導完成,但請銓敘部積極協調相關機關謀求解決。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會後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等退輔相關改革法案,多個會期都是列為考試院優先法案,但立法院沒有處理,至今已延宕2年多。
考試院官員私下表示,若政黨輪替,組織文化改變,公務員主動請調與退休的例子所在多有。去年台北市長柯文哲、台中市長林佳龍上任後,都有不少常任文官退休,2000年政黨輪替時,考試院也有不少資深主管請退。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1/1178656
回 應:無助家人 日期:2015-09-12 15:11:16 455F
只因不懂法令被判入監,苦等馬英九減刑有這麼難嗎?法令真的是保護有錢人,窮人只能任其宰割~~
馬英九你聽得到你的子民吶喊嗎?你聽得到你的子民哭泣的聲音嗎??
回 應:胖胖 日期:2015-09-16 02:33:09 456F
真不知道馬總統到底還能做甚麼事?
證所稅就急於拼三讀…
減刑卻置之不理…
無能的政府…
回 應:無言 日期:2015-09-17 00:21:56 457F
一個減刑拖這麼久都沒消息
台灣都多久沒減刑了.....
馬總統上任這麼多年都沒減刑或大赦
回 應:無名 日期:2015-09-17 22:06:06 458F
減刑吧!!我尤忠的希望給大家一個機會就是給自己一個機會,求求有能力的人吧,趕快趕快減刑吧,家庭都破滅了!救命啊!!!!!
回 應:王先生 日期:2015-09-19 00:39:53 459F
我剛當律師不久,遇到一位高齡70多歲的退休法官。他問我,為甚麼法律系畢業後不選擇法官或檢察官而選擇律師這一行。我回答,天生性格不喜受拘束,律師的工作比法官自由,可以自己選擇案件。再者,我爺爺去世之前交待過,子子孫孫不得當法官。我選擇律師這一行已經是遊走在祖訓的邊緣了。

這位老法官點點頭說,斷獄必須謹慎,不然因果業力極大。接著他告訴我他自己的一個親身經驗。有一回,他接了一個案子,一個年輕人因為細故,一時激動錯手殺了3條人命。老法官無論怎麼看這個案情,依律都得判死刑。但是這個年輕人,長相極好,相貌堂堂,談吐也極有禮貌(大概像《紅樓夢》裏賈寶玉那般的人物吧!)。老法官便起了一念,想要找一找有沒有方法可以免他一死,再給他重新做人的機會。

但是連續3天,他每次打開此案的卷宗,就有3隻螞蟻,爬到文件上,趴在上頭不走。他打開窗戶,把螞蟻拍落在花圃裏。如此重複發生,每次都是3隻螞蟻,不多不少,連續3天。在古代,人民有「蟻民」之稱,老法官認為這是一種徵兆。到了第三天,他嘆了口氣,最後還是判了這個年輕人死刑。

他告訴我的這段故事,讓我想到以前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說他父親歐陽觀當官斷獄時,常常半夜了還在研究案情,而且經常掩卷嘆息。歐陽修的母親問歐陽觀,為何嘆息?歐陽觀說:「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歐陽修的母親又問:「生可求乎?」歐陽觀說:「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意思是說,對於死刑犯,我必再三研究是否讓他有活命的機會,如果找不到生路,至少被判死罪的人和我都沒有遺憾。如果我不盡力,那死刑犯就會有很大的怨恨難解。雖然我總是努力尋求讓死刑犯能活下去的生路,還是可能因為疏漏而判他死罪,但世人卻常常只要求讓他們快點死。

所以這位老法官的斷獄哲學與歐陽觀相同。不過從歐陽修的另一篇文章《縱囚論》,卻看出歐陽修其實不深肖其父。

《縱囚論》主旨在評論唐太宗六年,將死刑犯300餘人放回家去,約定一個日期要求他們回來接受死刑執行(秋決)。結果到了約定日期之前,全部的死刑犯,一個也沒少,提前回來就死。最後唐太宗以這些死囚講信義,就赦其死罪。

歐陽修認為,這叫做「上下交相賊」,意思是說死刑犯們猜到了唐太宗的用意,回來一定可以得到特赦,所以一個被判死刑的小人,才會做到一個高尚的君子都做不到的義行──信守承諾引頸就戮。不僅如此,歐陽修還將唐太宗說成是個沽名釣譽之輩。他的理由是,唐太宗登基6年了,監獄裏還有300多個死刑犯,可見民風不純善,既然如此,唐太宗又怎麼可能在一夕之間,使人心歸善,講究信義呢?

接著歐陽修又推崇堯舜三王之治,說他們本於人情,不做標新立異或逆情干譽的事。

話是沒錯,如果擺在現代,不要說死刑犯了,一般刑事犯把他放回家去,大概十之八九不會回來投獄。按照歐陽修的意見,顯然在宋朝時也是如此,否則他就不會認為這些死囚願意回籠,是違背人性的事,是連君子都做不到的事。

但是歐陽修其實犯了幾個毛病:第一個就是以己度人的毛病;第二個就是忘記了天子有教化四方、為後代留下典範的責任。唐太宗縱囚,和死囚們說定了時間,要死囚們自己回來,回來當然就是依照既定的結果砍頭。沒有人會說,因為有機會不被砍頭,所以我回去撞撞大運。那頭砍了可接不回去,撞不得大運的,逃走才是最保險的選擇。最後這些人竟然全在約定期限前回來了,可見得還有一絲良知未泯,唐太宗再給他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不正可以教化人心嗎!

堯舜三王之時,民風固然淳厚,治理天下本於人情是對的,但若民風人情已不符聖王之道,當然就不能根據人情去治天下,因為那個「人情」就是要被治理歸正的對象。

所以堯舜三王之時的人情與盛唐不同,盛唐的人情又與歐陽修所處的宋朝完全不同。歐陽修忽略了這些因素,卻來議論唐太宗的治國之道,當然就會失焦。

再者,一個天子已廣有四方,又何需沽名釣譽?300多個囚犯,殺與不殺,對社會的教化有何差別?人心的好與壞,人人都得問自己,而不是問皇帝或問總統。但歐陽修既然認為唐太宗登基6年了,人心沒有變好,那麼殺了300個死囚,社會還是一樣糟,人心還是一樣頑固,殺與不殺就沒啥差別了。充其量就是報復,出一口氣。但如果不殺這300個死囚,卻能夠在一夕之間,讓人民瞭解講究信義的重要,那這事做得就太值得了。

唐太宗縱囚到今天,一千多年過去了,人們還記得這個歷史事件,從現代的廣告學來看,這是個超長效的「信義與法律」文教廣告。現代的廣告在各種媒體強力放送下,有哪一個廣告的壽命能超過2年、3年的?如今唐代那300個死囚哪兒去了?早就灰飛煙滅了。但縱囚案留在歷史上卻已快要1,400年。

歷史上的每個重大事件,都有其深遠的意義。所謂狗屠之輩多仗義,人人都有良知善念,一個道貌岸然的君子或知名的人物,未必比一個市井小民更講信義。現在學法律的人,講到特赦都不能不知道唐代的這個案例。這就是唐太宗縱囚,給人們留下的深刻教訓。X

文章取自 新紀元周刊論《縱囚論》 (第23期2007/06/14) 
文 ◎ 童文薰(台灣律師)
回 應:你★看不到我 日期:2015-09-20 11:25:48 460F
那請問一下究竟是否會減刑?
回 應:無助 日期:2015-09-20 19:42:12 461F
給人一點希望 給人一點機會好嗎?這種煎熬的日子真的讓我快撐不下去
回 應:小薇 日期:2015-09-20 23:43:03 462F
無能的政府…不食人間煙火
回 應:為 日期:2015-09-22 09:53:15 463F
哀~我出獄後~一直在努力工作~日前因為跟從小玩到大的友人一起去吃飯~飯局中喝下幾杯啤酒~~就這樣不小心被抓去測酒駕了~而且我沒肇事~酒測值0.32~現在已被判刑確定3個月~後面還有假釋一年六個月~~實在不會說現在有啥感覺~既然欠國家~我就是應該要還~而我在這一路上~我發現所有法官根本沒有參詳犯罪所犯其刑參照情況~直接就是以公務處理~我在出獄後~一直在努力工作~也好不容易把工作開始上軌~~我有錯~我承認~我有罪~我也承認~而國家給我的~就是如此重傷害~而昨天~我去報到時~~我的觀護人只冷冷跟我說一句~你被判決確定了你知道嗎?~我回~我知道~她就說:你就不用來報到了~準備等撤銷~雖然我早有心理準備~但是接到這種通知~我還是很難接受~我在社會一路工作~到現在的倒是這樣的結果~我還能說啥~我根本沒辦法跟家人說~我還要回籠在關一年多~這對我家人來說~又是一次打擊~而且還只是因為這種結果~而這些觀護人~警察~檢察官~在我這幾次的開庭~還有書信往來我只感覺他們給我想法就是~反正你就是酒駕~你就活該該死~我判你刑是應該~我不會想說你現在狀況如何~想法如何~反正這都是你自己說~自己想~說不訂一切都是假的~哀~~~減刑~不減刑~~我早就看開了~在這種社會下生存~真的有這樣困難嗎~~~出了社會~我還要擔心別人看我更生人是怎樣看法~而我~還要為了我的生活日夜操勞~我能說啥~真的很絕望~~真的~~
回 應:騙人騙很大 日期:2015-09-22 11:39:06 464F
這個政府別太有期待~不如想想怎樣度過在牢裡的日子(曾被關過~從開始關到現在~一直有聽到這種消息)~到現在出獄了~還不是依樣一天過一天~~減刑~~我已經絕望了~!!!
回 應:匿名 日期:2015-09-22 11:43:04 465F
一我經驗來看~如果一般受刑人常常有特見~可能半夜就會移走~而且機會很大~很多主管都說移監都是電腦選號~在我看來應該是人工"電腦選號"機會比較大~~因為常常特見~對監方來說是另外的人力負擔~偶爾一下~還能接受~常來~~那就要特別關心一下了~!
回 應:劉小姐 日期:2015-09-24 12:23:55 466F
說到底要不要減刑
要嘛!就快
不要嘛!就直接宣佈不減刑
家屬等待的心坎坷不安
回 應:Sherlock 日期:2015-09-25 23:05:50 467F
如果馬政府不減刑,就發個新聞稿宣布之前立委提出的減刑草案廢除,不要減刑草案一讀躺在那邊,讓受刑人家屬期待落空,讓受刑人囚情不安,請對外說明,立委提的草案宣布廢除,不然就請減刑,不要換政黨輪替了,草案還躺在立院。
回 應:Sherlock 日期:2015-09-25 23:12:35 468F
監獄的獄政管理上很不喜歡特權,如果有特權對其他受刑人不公,造成囚情不穩,太過關照特別受刑人卻又怕龍頭傾向,對一些立委常特見的受刑人就如同施壓,如同燙手山芋,管也不是,不管教也不是,獄方通常為管理方便,希望一視同仁。
回 應:你★看不到我 日期:2015-10-01 16:11:25 469F
唉~難道都只會空口無憑而已嗎?
說的出來卻又做不到。
到底是什麼時候要減刑或者是會減刑也總該给個日期吧?
不要只會在那 给人了希望後又變失望。
這樣吊人家味口 ... 好玩嗎?
回 應:安叔 日期:2015-10-01 21:14:01 470F
看來10月是2015年最後的希望了
回 應:林 日期:2015-10-02 00:14:29 471F
現在台灣恨不得把所有人都關進牢房,所有資源都在這無知又無能貪得無厭的匪盜政府手上,殘害百姓至此,真正的惡徒逍遙法外,裡面關了誰呀!可笑的到極致!上面有位老法官提醒你們這些自以為是不知死活的法界人士,因果循環不爽,時間未到,為你們自己和子孫積點德吧!我兒的祖父曾是法官現在他莫名其妙的入獄,還有一誣告案纏身!身為母親的我每日慚悔,以淚洗面,這樣的司法這樣政府!何須地獄!
回 應:十月可能嗎? 日期:2015-10-02 08:54:52 472F
反正減刑這件事,我認為在總統府辦公的那位先生,應該是還不明白為何要減刑,上位者麻木不仁,下位者視而不見,這不是台灣政府一貫的sop標準做業流程嗎,反正現在這些官員就是無米為何不食肉糜的粉飾太平心態,只要事情不鬧大,我可以安心當官,你們民眾要死要活,跟我官員有何關係,選舉要到了我在出來跪幾下票就進來了,大家看一下高雄囚犯挾持事件就是這樣不是嗎,隨然他們有罪,但他們也是六條生命,而現在法院對典獄長跟相關人員是無罪判決,也沒有向下追蹤,行政責任也是說會在追就,追啥??到時還不是就稀泥和一下就當做沒事了,反正民眾好騙,官員懶惰,有交代就好,其他隨便搞,你升職我加薪,大家都開心,從頭到尾,這個政府只會在民意沸騰時隨之起舞,然後就這樣草草結束…………減刑!!只要馬先生開口,法務部不能不動,而馬先生選擇是把眼蓋上充斥不見,把耳關上當作沒聽,望他還不如希望小英會不會減,不過我覺得可能機會還是有限,馬先生,1坪總統府已經為你準備好了,陳先生以前的”官邸”真希望你有空可以去住一次,試試看這種滋味!!!!
回 應:期待 日期:2015-10-02 11:31:25 473F
應該會減吧!馬英九也是官司纏身
回 應:阿仁 日期:2015-10-02 19:43:40 474F
減刑不要過度期待 以馬先生的個性 很難 減刑只是為了騙選票
到最後還是不會減 因為選輸了
回 應:蔡宜珊 日期:2015-10-02 22:04:07 475F
請問各位大大
我是初犯被判刑詐欺罪合併執行共要坐牢2年6個月
請問多久可以報假釋
因為10/6就要去報到了
請問報到除了錢其他衣服生活用品要帶嗎
回 應:伍 日期:2015-10-08 09:55:17 476F
到底要减刑還是不减,直接了當些好嗎?

老人家一等再等,心一直悬著,期盼了又期盼,這樣對他們很残忍好嗎?

已經拖了一年多了是要拖到幾時???不减干脆就發佈消息,讓老人家死了條心,總好過這樣折磨他們!!


回 應:犯罪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5-10-08 12:07:42 477F
您好,
就本會所知,假釋中再犯,其假釋殘刑需全部執行完畢,責任分數應從4級起算,前已執行刑期責任分數是不得併入殘刑。
回 應:Sherlock 日期:2015-10-10 13:43:24 478F
今天十月十日,馬總統沒宣布減刑,我認為該放棄減刑的念頭了,民國百年沒減刑,今年十月十日也沒減刑,歷任總統只有馬英九做得出來,民調只剩9.2%,還怕減刑失去民心,真的是無能.
回 應:Sherlock 日期:2015-10-10 13:43:24 479F
今天十月十日,馬總統沒宣布減刑,我認為該放棄減刑的念頭了,民國百年沒減刑,今年十月十日也沒減刑,歷任總統只有馬英九做得出來,民調只剩9.2%,還怕減刑失去民心,真的是無能.
回 應:哀莫大於心死 日期:2015-10-10 21:14:24 480F
真的死心了,不會減刑了,你也準備好卸任就去關
回 應:小伶 日期:2015-10-11 00:03:13 481F
不減刑國民黨等著大輸吧!
回 應:王先生 日期:2015-10-11 00:12:14 482F
傷心 無言...
回 應:許先生 日期:2015-10-11 04:08:06 483F
真的要減刑,馬總統你也當過法務部長,當時你的評價是很高的,現在就等你一句話減刑,讓受刑人可以早日返鄉與家人團聚,有很多家庭需要他們回來維持家裡的生計,陳前總統有減過刑了!懇請馬總統聽聽人民的心聲,有很多不是願意進去被關的,迫於無奈以及什會對更生人的不接納導致一些人走頭無路之下又回到監獄,懇請馬總統宣佈減刑,因為主權皆在總統身上,監獄現在人滿為患,讓這些想重新站起來的更生人有個機會來為這社會與家庭付出!很多受刑人真的有心悔改想要重新做人懇請馬總統宣佈減刑
回 應:阿嘎 日期:2015-10-11 07:23:43 484F
從監獄回歸社會已有一段時日,裡面的大部分受刑人都要在悔改,若是減刑應該可行,
回 應:憤怒 日期:2015-10-11 17:59:52 485F
馬卡茸
回 應:阿德 日期:2015-10-12 07:57:21 486F
我今年9月出監,在裡面的時候就已得知減刑的消息!……每個受刑人都很期待這天的來臨!政府如果沒辦法做到?就請不要隨便放消息出來,因為裡面的人真的很多!擁擠的舍房著實讓人吃不消!脾氣自然也來,心情上大家都很浮動!所以到時減刑沒通過的話,監所裡不亂才怪,也拜託!……我們的馬總統請你不要再當“放羊的孩子!好嗎?
回 應:容 日期:2015-10-12 13:43:06 487F
馬英九不會體會受刑人的苦處
大寮的6條人命都可以不了了之
更何況活生生的人
他…不折磨人心就不叫馬英九
回 應:盼望 日期:2015-10-13 21:01:56 488F
大家都在討論什麼時候宣佈減刑
馬總統卻在裝聾作啞
您可知道很多妻小在期待您宣佈減刑
回 應:柯南 日期:2015-10-16 17:42:59 489F
各位,不要指望無能的馬英九減刑了,優柔寡斷,不沾鍋的個性讓人民失望,明年小英當選,期望她能魄力的特赦阿扁,畢竟阿扁的身邊也不能再關了,順便減應該減刑的受刑人。無能的馬政府,只會搞內鬥,只注重自己形象,抱中共大腿,他深怕減刑會把其民調搞底,其實他的民調以經夠底了,有沒有減刑根本沒差別。其實,他的優柔寡斷及無能以經是其歷史定位了。
回 應:王先生 日期:2015-10-16 19:23:40 490F
一人一票,票票等値
回 應:美樂蒂 日期:2015-10-16 22:03:33 491F
希望能夠減刑,在裡面的或許也有悔過之心,給他們希望和重生
回 應:沒指望 日期:2015-10-19 02:18:45 492F
看來我神聖的一票
要當廢紙丟垃圾桶…
回 應:家屬 日期:2015-10-19 18:27:41 493F
不要丟,
而且一定要去投票.
用一票抵那高官一票
回 應:一票抵一票 日期:2015-10-20 21:47:38 494F
請馬總統用您對林益世的標準來對待犯錯的市井小民,
用您現在的標準來對待貪污的官員
那麼我就不求你大赦這些曾經犯錯的小老百姓
回 應:企廖廖 日期:2015-10-22 00:25:15 495F
水母是聽不懂百姓的訴求滴
回 應:哈 日期:2015-10-23 11:11:18 496F
該減刑了  馬英九
回 應:不公平 日期:2015-10-23 12:53:37 497F
減刑該有所行動了
酒駕都可以不用關改繳罰金
那麼先關的人民不是很雖小…
回 應:真無耐 日期:2015-10-25 00:27:16 498F
泰國 大陸 美國都有減刑,就台灣沒有是怎樣ㄚ~~不要減當初就別給人希望,亂放消息 真可惡
回 應:饅頭 日期:2015-10-26 17:56:32 499F
有人說勒戒只要二十天就可以回家我鄰居二十天就回每個勒戒毒品案件多是二十天就可以回來可是判決書判決一個半月有可能二十天就可以回家了嗎?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5-10-30 17:05:04 500F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
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5-10-30 17:11:19 501F
名  稱: 赦免法 (民國 80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 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 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第 3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 
之宣告為無效。 

第 4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第 5 條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第 5- 1 條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 
。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 
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其經准許者,溯自 
申請之日起生效。 

第 6 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第 7 條 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予受赦免人。 

第 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陳英俊 日期:2015-11-01 16:31:19 502F
我想知道我刑期判幾年
回 應:郭益臣 日期:2015-11-02 20:11:33 503F
將心比心.馬總統...我剛從台北監獄出監.監獄人滿為患.環境之惡劣.沒病的關出一身病..從北所到北監每天舍房都有人打架重傷..甚至各種死因而亡已經不是新聞..請您積些陰德..除了一些重罪不予減刑外..該是宣佈的時候了.人非聖賢..如不是在你英明的領導下.富者越富.現實經濟環境逼迫之下.有錢誰會偷.吸毒者藉毒逃避.放棄自我.因而自殺.難道他們願意嗎?如不減刑.不要把人當畜牲.一堆人全塞進窄小舍房.要打.要殺.發燒.病痛..只要還能呼吸...管你去死....乾脆建個大巨蛋監獄.至少給人活下去的空間.....勇氣....關一人...拖垮全家...想想吧..............
回 應:潔 日期:2015-11-06 14:42:19 504F
我老公吸安11/6號進去土城 看守所,她11/12轉去新店戒治所,請問他
 大约什麼時候出來?大約什麼
回 應:求老天爺快減刑吧 日期:2015-11-06 22:28:33 505F
毒品初犯為何就一定斷定再犯率高?酒駕再犯率就低嗎?酒駕只要沒肇事就可以用錢了事嗎?那賣毒品給人也沒人吃死了,也知錯了也能用錢了事才對吧?詐騙集團害多少人一生的辛苦積蓄沒了去自殺的,死了多少人再犯率又多高卻關的比犯毒還少一半,台灣的法律真的很難懂!被生活所逼才會一時胡塗販毒的人被關還要家人長期資助只會讓在外的家人負擔更重,全家人也等同生活在地獄,為何不能給初犯一個早日贖罪的機會?假釋門坎能對初犯降低標準嗎?說好聽是2/1,實際上有幾個2/1就出來的?那些立法的人沒關過才會在那放屁!受刑人跟在等待的家人只能期盼減刑,卻只是那些愛亂放屁的人遇到選舉才嚷嚷要減,有多少人抱著虛幻的期盼落空天天半夜落淚?拜託體諒我們這些每天在等待在煎熬的太太跟孩子,也為自己增福報快減刑吧!功德無量...
回 應:家屬 日期:2015-11-07 18:33:05 506F
66年來兩岸交流一大突破

馬總統 宣布減刑吧!
回 應:等等 日期:2015-11-09 00:17:33 507F
有心減刑的話,用什麼名目都可以,快點做就可以了
回 應:國賢 日期:2015-11-09 16:12:08 508F
布袋戲演師 考上監所管理員

2015-11-08 07:40:22 聯合報 本報記者馮靖惠 

布袋戲演師柯忠賢,準備1年考上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 圖/柯忠賢提供

柯忠賢原是布袋戲演師,準備國考前,已10年沒摸過書本。他說,自己沒任何天賦,單憑一股傻勁就去考試,一天念12小時,寫考古題寫到脊椎發炎、手指腫大,仍忍痛繼續寫。一年後,考上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 
今年29歲的柯忠賢,高中就讀泰山高職汽車修護科。他說,因為當初對汽車科目沒興趣,很多科目被當,重修費加起來破數萬元,常被同學瞧不起,甚至比同學晚兩年畢業,「感覺這輩子已經輸給這個社會!」 
柯忠賢家裡從事布袋戲工作,他自認並非讀書的料,和弟弟一起跟著家裡演布袋戲,一演就是10年。 
柯忠賢說,布袋戲演師很辛苦,平常颳風、下雨還要演戲。且因他還年輕,「閩南語沒有很輪轉」,開始思索人生是否該轉換跑道,於是,選擇投入有穩定收入的公職。 
「我將近10年沒有摸過書本,連握筆的姿勢都快忘了!」柯忠賢說,一開始真的非常不適應,這輩子沒寫過任何筆記,寫字也寫得歪七扭八。但當想放棄時心想,這恐怕是這輩子唯一的機會,錯過將永無翻身之地,就有勇氣繼續看書。 
每當讀到受不了時,柯忠賢只要想到那些曾經瞧不起自己的人,唯一「復仇」的機會就是眼前這堆書。把負面壓力轉換為讀書動力,愈念愈起勁,每天念12小時都不會累。他認為,讀書絕對有各種負面壓力,但其實負面壓力並不可怕,而是在於怎麼去利用它,而不是被它利用。 
「最感謝的人是弟弟!」柯忠賢說,過去10年都是他和弟弟一起演戲,而在讀書那段期間,他幫弟弟搭完戲台後,就去便利商店看書,整齣戲都是弟弟一個人演。此外,他曾經因為法條背不起來,焦慮到在媽媽面前流淚,哭到最後,媽媽決定跟他一起背,也很謝謝媽媽。 
柯忠賢認為,比起考試技巧和讀書技巧,「強大的心理建設才是最重要的武器。」讀書不要滑手機、忍受壓力、忍受孤獨,才是大部分上榜考生的必經路程。

 

3套筆記練功 越記越精簡

2015-11-08 07:40:51 聯合報 本報記者馮靖惠

柯忠賢說,準備考試後期每天寫12小時的10年考古題,1科寫4題申論題,總共4科。一天一定要寫16題申論題,且每題控制在20分鐘內寫完,一整年下來應該寫了至少1400題,考古題疊起來比全套參考書還厚。為加強記憶,他用「心智圖法」背法條,且「每科都做了3套不同功能的筆記。」
柯忠賢說,初期看函授課程時,會先整理參考書目錄,規定自己一天一定要讀完一個章節。因為完全沒接觸過法律課程,一開始確實是有看沒有懂,第一遍不懂,就看第二遍,還不懂,再看第三遍。直到看懂、了解意思,才進入下一章。「一定要把當天進度讀完並完全理解,才能上床睡覺。」
至於筆記,柯忠賢說,因為自己記憶力差,所以每科都做了3套各有不同功能的筆記。第一套是「抄老師上課講課內容」,因為書本內容又臭又長又死板,老師上課說的話非常口語化,之後在閱讀時,會很快讀懂意思。而且老師上課講的內容,就代表是重點,「所以我基本上幾乎是老師說一句,我就寫一句。」
第2套筆記則開始簡化,用紅字開標題,藍字寫內容,而內容也絕對不超過一句話,寫的內容主要是看過第一版筆記後再縮減的內容,等於複習了兩次。
第3套筆記完全就是標題,整本筆記非常薄,大約10分鐘內就能快速看完一科。柯忠賢說,在考場上,看到很多考生拿著超厚的參考書,不停地翻頁再翻頁,「光他們翻頁時,我就複習完兩輪了。」
此外,柯忠賢採用「心智圖法」背法條。他說,他的文字記憶力非常差,所以就自己畫圖,用圖畫來解釋法條內容,運用「關鍵字」和「連結」,只要想到圖,就能想到法條內容,結果一個月就背完200多條,效果驚人。
柯忠賢建議,準備「犯罪學」時,必須當成一整個犯罪歷史來讀,每個理論都有時代背景,並用客觀角度分析各種犯罪現象,而且要把各種理論套進各類型的犯罪加以解釋。也就是說,要讀到融會貫通,「一個竊盜犯罪,最起碼也要舉出5個理論來解讀犯罪成因。」


 
監所管理員 值夜換成6萬薪

2015-11-08 07:41:29 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台北報導

監獄、看守所管理員,雖然環境較封閉、要值大夜班,但因待遇比一般公務員好,努力加班月薪可到5至6萬元。
監所管理員屬於四等特考,相當於普考,但因常要輪大夜班,加班費比較多,月薪4萬多元,和高考差不多;若想多賺點錢,幫同事加班,月入5萬多元不是問題。若分發到離島監所,還有離島加給,月薪更多。
錄取監所管理員之後,主要是分發到監獄、看守所等法務部的矯正單位,擔任受刑人戒護、身體物品搜檢、解送移監、門戶鎖鑰管理,以及逃犯追捕等工作。
監所管理員工作環境較封閉,且要任滿6年後才能調到其他單位,有些人不適應而辭職,轉考其他公務員。
此外,監所管理員報考資格只限18到45歲、高中職以上畢業,且不限相關科系,報考門檻比較低;採男女分開報名、錄取,每年缺額也較多。

 
回 應:誠心懇求減刑 日期:2015-11-09 19:31:10 509F
希望馬總統快點減刑吧!我的老公真的改過了,讓他早點回家照顧我和小孩子,我ㄧ個女人要養家養小孩子,真的很辛苦,每次去會客老公時,我都必須強顏歡笑,只因不想讓老公心情煩惱,馬總統請你發發慈悲心快點減刑吧!
回 應:武小姐 日期:2015-11-09 19:39:26 510F
馬總統快點減刑吧!不要欺騙我們受刑人和受刑人家屬。君子一言 駟馬難追,哪有一國之首所講的話只是說說而已啊!
回 應:林先生 日期:2015-11-09 19:45:29 511F
馬總統你執政的8年,並沒有什麼好的成績出來,請在你下任前實施減刑讓你執政的8年內留下一個德政吧!我們受刑人家屬一定會非常感激你的!求求馬總統
回 應:KKK 日期:2015-11-10 07:36:00 512F
之前被告身份時就羈押十個多月,這都可算刑期,而且這假釋是駁回了2次,此次是第3次才准的.而且他是初犯,一切合法也合乎規定.
回 應:莊素蕉 日期:2015-11-10 10:49:07 513F
入獄的人並不一定真的犯罪!有些司法不公部份,只因司法人員也沒幾個真公正,而是政府對於這方面並無退場機制,到底那些所謂法官,檢查官以何專業令人信服,申請再議還是相同人員,公平性何在?藉減刑給受寃枉的人有機會,重新生活。在台北還幸運些,離開台北,還真沒真理公正!
回 應:管理員 日期:2015-11-16 16:14:05 514F
監所管理員 值夜換成6萬薪

2015-11-08 07:41:29 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台北報導

監獄、看守所管理員,雖然環境較封閉、要值大夜班,但因待遇比一般公務員好,努力加班月薪可到5至6萬元。
監所管理員屬於四等特考,相當於普考,但因常要輪大夜班,加班費比較多,月薪4萬多元,和高考差不多;
若想多賺點錢,幫同事加班,月入5萬多元不是問題。若分發到離島監所,還有離島加給,月薪更多。
錄取監所管理員之後,主要是分發到監獄、看守所等法務部的矯正單位,
擔任受刑人戒護、身體物品搜檢、解送移監、門戶鎖鑰管理,以及逃犯追捕等工作。
監所管理員工作環境較封閉,且要任滿6年後才能調到其他單位,有些人不適應而辭職,轉考其他公務員。
此外,監所管理員報考資格只限18到45歲、高中職以上畢業,且不限相關科系,報考門檻比較低;
採男女分開報名、錄取,每年缺額也較多。
回 應:不要懲罰孩子 日期:2015-11-16 22:14:16 515F
真的很希望減刑,我老公是初犯,2年前卻因朋友成了妨害性自主的共犯,前年我們結婚了,今年6/29面臨他入監服刑9年 大兒子現在10個月而我現在又有身孕7個月,在他入獄的前期我患了產前憂鬱症。政府!可憐可憐我們孩子可憐可憐受刑人的家屬.....減刑吧求你們.....
回 應:不要懲罰孩子 日期:2015-11-16 22:17:15 516F
真的很希望減刑,我老公是初犯,2年前卻因朋友成了妨害性自主的共犯,前年我們結婚了,今年6/29面臨他入監服刑9年 大兒子現在10個月而我現在又有身孕7個月,在他入獄的前期我患了產前憂鬱症。政府!可憐可憐我們孩子可憐可憐受刑人的家屬.....減刑吧求你們.....
回 應:人力銀行 日期:2015-11-18 06:38:52 517F
1111人力銀行:臺北女子看守所 招考儲備105年約僱人員

中央社-2015年11月16日 下午15:38

公家單位要招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公佈儲備105年約僱人員甄選簡章,預計招考25位約僱人員,支給280薪點,折合金額新台幣33908元。
為儲備人員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接受1111職場新聞網訪問時表示,此次招考的為儲備人員,故非一次招足,而是視當時名額需求而定,最多預計共25名。
專科以上
報名學歷條件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報名至20日
報名從13日起至20日17時止,以限時掛號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信封務必註明「參加儲備104年約僱人員甄選」及「姓名」,逕寄臺北女子看守所人事室。
甄選採筆試及口試,筆試考監獄行刑法概要(佔40%)、刑法概要(佔40%) 口試佔20%。依考試總成績高低,依序排名擇優錄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撤銷錄取資格,不予僱用。。
其他招考相關資訊請上1111公職專區。http://bit.ly/1MLXJ4N
公職、就業、證照考古題下載,請上1111線上考古題
20151113更多求職找工作資訊請上1111職場新聞網。
訊息來源:1111人力銀行 
 
回 應:阿阿 日期:2015-11-19 07:32:42 518F
我11月6號出所的 本人一共37天
回 應:陳太宇 日期:2015-11-19 12:32:30 519F
請問第一次吸食2級毒品會被撤殘嗎

回 應:KKK 日期:2015-11-19 15:18:22 520F
第一次施用二級毒品原則上會觀察勒戒,勒戒屬於保安處分並不是判刑,所以一般不會撤殘,但如果現場還有毒品,當心被起訴<持有>,而被判刑,就會被撤殘.
回 應:KKK 日期:2015-11-20 06:49:47 521F
不能,沒有.
回 應:林洳珍 日期:2015-11-22 08:21:45 522F
請問2016選完總統会減刑嗎?若執政的是民進黨減刑的機率是否高出國民黨
回 應:KKK 日期:2015-11-22 18:29:09 523F
2016會不會減刑現在說不準,要去問當選者.
若是民進黨執政,阿扁先生一定會特赦,但一般受刑人會不會減刑?這也要去問當選者,畢竟人民觀感很重要.
回 應:呆呆 日期:2015-11-23 00:37:01 524F
11月2日新聞說監獄客滿每月200人出獄,是真的嗎?
回 應:減刑呢? 日期:2015-11-23 18:38:27 525F
法務部為紓解監獄超收問題,即日起放寬監獄假釋門檻,初步鎖定60歲以上高齡、初犯、偶發犯(如過失犯)、獄中未違規、健康情形欠佳等受刑人,納入從寬假釋審核對象,且同時簡化假釋程序,將2到3週作業時間縮至1週就讓假釋人出獄;矯正署粗估,每月約有200名以上受刑人受惠。
為什麼減刑就拖了那麼久~~~~要減不減的~~~折磨受刑人跟家屬.......
回 應:Sherlock 日期:2015-11-23 19:22:27 526F
簡化假釋程序是一個問題,希望政府真的能再簡化,就如同嚴大立委從獄中的假審會通過在到部裡審核通過,再發回地檢聲請保護管束,再開釋票,僅僅三天,希望將來的假釋程序能比照辦理,一般受形人從假審會通過到釋放皆需一個半月至兩個月,如果能比照嚴大立委辦理,這樣我相信許多受刑人能服氣。兩個月跟三天簡直天壤之別,難道身分之差就真的差那麼多?公平正義何在?說不減刑自認清廉的馬總統,請你摸著良心自問,在你任內真的有公平正義嗎?
回 應:唬爛 日期:2015-11-23 19:30:31 527F
這不算減刑,只是假釋門檻放寬而已…
回 應:琴兒 日期:2015-11-24 21:22:49 528F
我要入監七個月中間可以日間外出嗎時間多久
回 應:KKK 日期:2015-11-25 07:50:38 529F
非有必要,不能外出.
回 應:KKK 日期:2015-11-28 09:15:07 530F
所謂三節是春節,母親節,中秋節,各監所所辦的面對面懇親,但各監所所規定的大致相同,也有些不同.大都以一二級受刑人為主,近三個月無違規記錄者,但也有監所一二級者少,而放寬至三級甚至四級也可,所以各監所沒有一定標準.

而與眷同住有法條規定,一定都是一級受刑人.

所以這兩者資格不一樣.
回 應:KKK 日期:2015-11-29 08:53:48 531F
依照96年減刑條例,不予減刑.
假釋很難准.
回 應:頂腥 日期:2015-11-29 23:43:15 532F
根本沒有公平正義,只要有權有勢,犯再大的案都會沒事,小老百姓只有被關的命,誰管你擠不擠,減刑只是隨口的話題,誰叫你當真?不用在求水母了,根本沒把人民放在眼裡
回 應:陳鐵牛 日期:2015-12-01 02:22:11 533F
請問一下我關察勒戒到現在還沒去因為我還有,那如果去自守的話會被判戒治嗎?
回 應:鄭瑄 日期:2015-12-09 04:55:08 534F
快減刑吧 我男友是初犯 也是因為朋友關係今年11月16 被抓 我跟他有一個孩子現在快滿五個月 他要被判五年多 孩子是無辜的希望能早點回家 快減刑吧 可憐我們這些受刑人的家屬   快減刑吧 
回 應:渴望 日期:2015-12-09 05:11:18 535F
馬英九 快減刑吧快減刑吧 讓他們快回家吧 給那些等待受刑人的家屬有孩子 父母親 老人家 一個完整的家 等待是多麼的不好受  讓那些改過自信 初犯 長期途刑的受刑人快回家 吧
回 應:婷 日期:2015-12-13 06:21:07 536F
個人認為是應該給部分受刑人有個更生的機會,減刑讓他們早日回歸社會重新做人,但對於(只要是惡意傷害到他人)的受刑人不適用於減刑,如:性侵犯,惡意謀殺……等傷及他人者並不應該減刑,這些人反而應該加重刑期,因為他們給的傷害造成了無數人一輩子的傷痛與陰影,尤其對於性侵幼童之性侵犯更應加重再加重其刑期。
而政府都忽視這些問題,每個監獄大多不是酒駕或毒品案的受刑人,而對於那些真正該受到懲罰的犯罪者卻忽視了,這真的該檢討。
回 應:KKK 日期:2015-12-13 22:51:24 537F
期滿是106年2月24日.
但是因級數及分數關係會縮刑天數,所以會更早.除非一直違規.
回 應:黃渝婷 日期:2015-12-14 17:55:58 538F
請問要怎麼辦特見 ?
要去哪裡辦 ?
須要帶什麼 ?
回 應:黃渝婷 日期:2015-12-14 18:19:37 539F
請問要怎麼辦特見 ?
要去哪裡辦 ?
須要帶什麼 ?
回 應:阿德 日期:2015-12-16 06:48:25 540F
我們的政府還是一樣……只會開空頭支票?
回 應:全民 日期:2015-12-18 19:59:11 541F
馬無能 快下台ㄅ 
回 應:黃小姐 日期:2015-12-19 20:49:13 542F
拜託快減刑
回 應:Sherlock 日期:2015-12-20 14:21:49 543F
毒品案在刑法中屬無被害者犯罪,吸食毒品真正的受害者是自己,比起那些殺人,放火,搶劫,強盜,毒品案根本應該減刑,即使減刑後出來吸毒又暴斃死亡,受害的也是他自己,個人認為毒品犯如果純粹吸食,不去騙偷搶,甚至危害社會,純吸毒者是可以減刑的,畢竟受害者是他自己還要被關實在說不過去,但如果有因毒品去危害到他人就不可原諒了。
回 應:黃小姐 日期:2015-12-21 03:03:02 544F
馬英九 快減刑
回 應:Sherlock 日期:2015-12-21 21:07:16 545F
請在這裡的每一位想減刑的受ㄒㄧ人家屬,一人一信寫給馬總統,或羅部長,讓馬總統能聽到我們來自基層的聲音,我們並不是要原諒那些罪大惡極的人,而是在微罪的前提下或無被害者犯罪的刑事案,請總統減刑,各位,一人一信吧。聚集最大的力量。
回 應:KKK 日期:2015-12-26 08:13:19 546F
不必等到3級,在四級時寫信回家就會買,平常寫報告,三聯單,都會用到筆,文具用品合作都有在賣.
回 應:阿勳 日期:2015-12-26 09:57:23 547F
感謝你的解答
回 應:吳瑞華 日期:2015-12-26 22:52:47 548F
我兩個月沒去報到被觀護人寄告誡單第2次,會被撤銷假釋嗎?
回 應:溫 日期:2015-12-31 02:14:29 549F
寫給羅部長也沒用不是?還不是會卡馬英九那關?做官的永遠不會體會百姓們的痛苦。。。他們自己過好就好。。。他們那些人誰會去想到我們這些老百姓?
回 應:KKK 日期:2016-01-01 15:46:55 550F
五年以上為重刑.
竊盜罪為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 應:KKK 日期:2016-01-01 15:50:31 551F
四級受刑人只限三親等以內親屬接見及寄物,朋友只能在接見室的販賣部買東西給她.
回 應:KKK 日期:2016-01-01 15:56:58 552F
新收進去要買寢具,文具,衛生用品,盥洗用品.
每個人的開銷不一定,每日購物最多不能超過2百元,單項超過者除外,但要送審.
頭個月五千就夠了.寄錢每次不能超過8千.
回 應:KKK 日期:2016-01-06 07:29:46 553F
刑期六個以內的統統不編級.但接見及通信比照四級受刑人.
回 應:KKK 日期:2016-01-08 16:21:22 554F
依現行資料是2月9日出獄,但實際以執行指揮書所記載為準.
回 應:王 日期:2016-01-09 21:13:06 555F
寫信有用嗎?
選舉就像做生意哪裡票多就往哪裡靠,誰管你,
究竟是支持減刑的人多,還是反對的人多才是重點,
沒吃過羹的人哪體會得到社會的不公,被欺負過你就知道了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你相信嗎?
你管得了那些害人違法自己又不違法不道德的人嗎!
這種人多不多?


回 應:伍 日期:2016-01-10 22:37:36 556F
等得好累,快撑不下去了.....
回 應:王 日期:2016-01-16 12:18:11 557F
投票了
回 應:葉 日期:2016-01-17 02:22:21 558F
有要減刑嗎?
回 應:樂 日期:2016-01-17 20:22:45 559F
綠的贏了 拜託減一下吧
回 應:樂 日期:2016-01-17 20:32:22 560F
陳 雖然已生病回家 但也要減刑才會讓人覺得對全部的受刑人公平吧…小英拜託妳快宣佈減刑吧…可以救很多家族…
回 應:安 日期:2016-01-17 21:08:09 561F
拜託信任總統快點減刑
給肯悔改的人一次機會
一家人早日團圓
回 應:劉 日期:2016-01-17 21:14:51 562F
小英趕快宣佈減刑讓我先生趕快回來陪我持產我们這亇家 需要 我先生回來 拜託 能救這亇家
回 應:劉 日期:2016-01-17 21:18:10 563F
小英趕快宣佈減刑讓我先生趕快回來陪我持產我们這亇家 需要 我先生回來 拜託 能救這亇家
回 應:葉 日期:2016-01-18 02:30:47 564F
真的快減吧!我也盼望著我老公回來
還有肚子的小孩在等他
回 應:刘 日期:2016-01-18 17:28:21 565F
真的快減刑吧
我肚子孩子在等我希望老公趕快回來
回 應:許 日期:2016-01-18 18:19:19 566F
小英當然會減刑,只是......現在没在想,因為
新官上任三把火,立院開議需新科立委再提案
。建議大減刑,否則無望,期待減刑的家屬們
,找立委比較有望。
回 應:樂 日期:2016-01-19 23:03:40 567F
五二零就職前有宣佈的可能嗎?找立委?是要去立委的留言板建議嗎?是要找那位立委?
回 應:KKK 日期:2016-01-20 08:34:09 568F
移監有監獄決定的,也有受刑人申請的.
監獄人太多,就會移一些人到別的監獄,以減輕擁擠.例如:南監,高監,屏監,中監,北監,雲監,每年夏天幾乎都會移監至澎湖監.

有些受刑人想要到離家近一點執行,只要符合申請移監資格,就會申請移監.

以前也有一些頑劣難以管教受刑人,會移監至綠島監.
回 應:KKK 日期:2016-01-20 12:56:12 569F
不會.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1-21 06:06:28 570F
拜託快減刑~~
拜託給我兒子一個機會 讓他快點回家團圓
也給我們家機會 日日夜夜思念兒子
沒兒子的日子 家不像家
懇求您了! 減刑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1-21 06:16:11 571F
拜託快減刑~~
拜託給我兒子一個機會 讓他快點回家團圓
也給我們家機會 日日夜夜思念兒子
沒兒子的日子 家不像家
懇求您了! 減刑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1-21 06:34:23 572F
在這留言總統看得到嗎?
在這留言有用嗎?

我兒說他最大心願
就是回家團圓
照顧我們

懇求,跪求,減刑吧!
讓我們一家早日團圓

回 應:禹 日期:2016-01-21 22:24:30 573F
我想請問一下有人知道如果大赦 沒有在監獄裡面的話減的到刑期嗎?
回 應:lio 日期:2016-01-22 01:25:38 574F
減刑是德政,成就多少家庭,不再分離隔鐵窗如何陪同孩子共同成長,有的是歡笑的淚水。
讓監所先舒緩後,擬定完整的配套,真正落實監所學校化,與民間企業合作,可以與社會結合,更生人生要的是經濟與尊嚴。
關在0.3坪空間不出事情也遭踏人格,有教化的成果嗎?6萬多人有幾位成功?大家心知肚明。
毒品純粹吸食,沒偷沒搶沒傷害人,殘害自己,,何罪之有,香煙如何解釋。
犯人真的低賤, 希望能互換立場,就會深刻體驗,邱毅他入監第二天就後悔了!你們要把減刑當成政治角力,只會兩敗俱傷,國家社會遲早淪落人力出輸國,台勞。
減刑,會讓你們政客損失什麼呢?不要再裝一付正義不可一世的嘴臉,呸!無齒之輩,想想那支離破碎,無父母親的凌辱,我深深且是我抹滅不去傷痛,陰影,內心以超出臨界的恐懼,
減刑非個人而是無數幸福的累積,就算成功不到3/1,卻也給與了希望。
回 應:陳太太 日期:2016-01-22 16:29:28 575F
拜託,懇求,跪求馬總統或明年上任蔡總統
請大發慈悲減刑……讓我與兒子早日團圓
日日夜夜思念兒子的母親留
回 應:陳太太 日期:2016-01-22 16:31:23 576F
拜託,懇求,跪求馬總統或明年上任蔡總統
請大發慈悲減刑……讓我與兒子早日團圓
日日夜夜思念兒子的母親留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1-22 16:41:34 577F
拜託,懇求,跪求馬總統或明年上任蔡總統
請大發慈悲減刑……讓我與兒子早日團圓
日日夜夜思念兒子的母親留
回 應:sherlock 日期:2016-01-22 18:03:20 578F
毒品案,如果純粹只吸毒,不因毒品去危害社會,個人認為是可原諒的,這樣的人既然有這本事吸毒,只靠家產或者不因毒品去傷害別人這是他們的本事,所以可以原諒,但如果因為毒品而去偷去搶去騙,這樣的人就不可原諒,但為何大家還是討厭吸毒的人呢?因為吸毒大都伴隨偷搶騙,只純粹吸毒靠家產或靠自己的少之又少,這就是為何吸毒在刑法中屬無被害者犯罪但一直無法除罪的原因,但我敢說還是有純粹靠自己吸毒不危害社會的人存在,如果不去危害社會要吸到死是他們的事,就像抽煙或者去西藥房買藥吃,吃到死也是他們的本事,一些自以為正義的政客憑什麼去給這些人定罪?
回 應:黃小朋友 日期:2016-01-22 18:54:46 579F
我爸爸104年5月5日進去是因為毒品但是在進去之前又驗尿一次但這個是一罪一判我爸爸在104年10月13日出來但雖然出來可是還有一條5月5日驗尿的刑期9個月我爸爸在10月13日出來10月21日找到工作開始認真工作至今但在105年1月3日終於寄來了5月5日驗尿的單子我爸爸真的改過自新每天都是認真的工作不是每個毒品犯都不會改過向上我爸爸的刑期只有9個月而已很希望能減刑減刑後就可以用罰金我爸爸現在認真工作罰金一定可以拿出來希望可以減刑不希望我爸爸在進去一次
拜託,懇求馬總統或是5月20上任蔡總統請大發慈悲減刑....讓我爸爸可以繼續努力工作也可以陪我們一家人一起過年拜託拜託...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1-22 20:33:29 580F
拜託,懇求,跪求馬總統或明年上任蔡總統
請大發慈悲減刑……讓我與兒子早日團圓
日日夜夜思念兒子的母親
回 應:劉 日期:2016-01-22 23:27:38 581F
趕快 減刑 希望我老公 能趕快回來陪小孩子成長讓一个毒品的人改過自新 重新做人可以嘛拜托趕快減刑吧讓我老公趕快回來跟我們母子團圓拜託拜托
回 應:劉 日期:2016-01-22 23:46:30 582F
拜托,懇求跪求馬總统或明年上任蔡總统請大發悲減刑讓我先生早日回来團圓每天思念的先生拜托求求你們讓我先生趕回来挺著肚子曰日夜夜思念先生的太太
回 應:劉 日期:2016-01-22 23:47:44 583F
拜托,懇求跪求馬總统或明年上任蔡總统請大發悲減刑讓我先生早日回来團圓每天思念的先生拜托求求你們讓我先生趕回来挺著肚子曰日夜夜思念先生的太太
回 應:劉 日期:2016-01-23 04:20:32 584F
懷孕4月中要生了 希望老公能夠早點回來
自己沒有工作真的很難熬
回 應:樂 日期:2016-01-23 15:59:56 585F
有去小英的臉書發文希望她能減刑給受刑人一個機會 希望她能看到 拜託能大減刑 減刑 減刑…
回 應:王 日期:2016-01-23 16:35:36 586F
是時候 會轉載至PTT
回 應:李語辰 日期:2016-01-25 02:03:45 587F
為什麼單純犯罪,而沒有被害人,然後判刑1年6個月以上,就不能減?然而死刑可改判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改判20年?台灣的法律是呷小的丫?應該單純觸犯法律,而沒有被害人,就應該減刑吧!而非什麼1年6個月以上不減吧!狗官們,麻煩你們眼睛爭大些!
回 應:祺 日期:2016-01-25 02:33:13 588F
我只是單存吸食安非他命我不偷不搶只是列管每赤遇到臨檢就把我強制帶回驗尿真的非常不公平我好想死請修正法令拜託
回 應:無被害者的定義 日期:2016-01-25 19:38:50 589F
純吸毒是無被害者,但如果販毒就是害人了,不一定犯毒品案就是無被害者,我支持吸毒者減刑,但如果販毒就不行了,通常無被害者犯罪是不會判刑到一年半以上的,刑法上無被害者犯罪有三種,吸毒,賭博,賣淫。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1-26 04:31:31 590F
跪求總統減刑
讓我兒回家團圓
讓他回來照顧父母
在監獄只會浪費國家資源
跪求總統讓他回社會做有用之人

日夜思念兒子母親留
回 應: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6-01-26 14:24:19 591F
黃小朋友你好,
我們可以瞭解你的心情,由於減刑的發動,是屬於總統的權責,建議你可以向總統府民意信箱陳情。
回 應:馬 日期:2016-01-27 18:57:22 592F
馬無能
快下台
回 應:KKK 日期:2016-01-28 07:28:37 593F
提報假釋未必一定通過,如果矯正署准了,最後還要地檢核發假釋令,所以無法知道出獄日期,所方也不會通知家屬.
如果受刑人知道准了,也只能等待通知,無法知道正確日期.
回 應:KKK 日期:2016-01-28 07:47:32 594F
期盼減刑的人都搞錯方向了,減刑不是今天說減明天就開始放人.
現今新總統還沒就職,立法院還沒開議,很多事都無法運作.
減刑要法務部提出草案,送行政院核定,才送立法院,還要到委員會一讀二讀,還要吵一吵,最後才至院會三讀,如果通過了,總統才會公佈,前前後後至少要三四個月以上.
法院法官要重新裁定,檢察官要重開執行指揮書,監所要算合乎減刑人員,開出監證明,教誨師,名籍忙重算刑期及處遇分數,一句話,忙死了.
減刑還不知那些人可減?草案內容是什麼?法務部是否會提減刑,新行政院長是誰?新總統會准嗎?-------所以,都搞錯方向了.
還有,新政府關切的是阿扁是否會特赦,減刑?以後再談.
回 應:君 日期:2016-02-01 01:49:56 595F
拜託總統孩子們的成長及童年不能缺少父親,我這媽媽才18歲而已要帶著一個滿1歲和出生沒1個月的孩子真的覺得很疲憊我也需要丈夫在身邊.....
回 應:樂 日期:2016-02-01 11:58:49 596F
有去小英的臉書訪客發文希望她減刑但網友看完回覆都是不讚成 希望樓上各位有心的話也去小英的臉書訪客發文 讓政府可以重視及聽見我們家屬的心聲 也讓肯改過的受刑人跟丫扁一樣公平有一個可以提早回家的機會
回 應:KKK 日期:2016-02-02 21:05:52 597F
一般在八點多至九點多放人,最晚不會超過12點.
回 應:苜蓿 日期:2016-02-03 06:30:53 598F
是指早上嗎?都早上釋放?如果入獄時是下午,期滿應該是最後一天的下午,會變成2月2日早上釋放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2-03 07:33:05 599F
入獄時間是不分上下午的,日期依執行指揮書上的註明為準.
回 應:張庭庭 日期:2016-02-04 21:15:49 600F
可以去監獄跟他拿同居申請單辦過就可以看了
回 應:KKK 日期:2016-02-05 07:29:35 601F
沒有一定要報幾次才會成功.
回 應:張庭庭 日期:2016-02-05 09:02:12 602F
那差不多幾次呢
回 應:教誨師雜役 日期:2016-02-05 14:27:07 603F
這個問題我來解答,我曾經當過教誨師雜役,通常初犯假釋成功後面的殘刑大約剩一年半,如果是累犯,期滿的大有人在,最重要的是看執行率吧!三次假審會駁,一次法務部駁,大約四次。
回 應:無能 日期:2016-02-05 19:56:49 604F
等到天荒地老

監獄十人房等你,馬無能
回 應:保佑台灣 日期:2016-02-06 21:55:04 605F
張揆台南勘災指示把握黃金時間
請大家為受災戶集氣
天佑台灣
回 應:教誨師雜役 日期:2016-02-07 14:54:51 606F
假審會駁三次,加上法務部駁一次,共四次,以上只是經驗。刑期約剩一年半就可回來了
回 應:不要懲罰孩子 日期:2016-02-11 17:02:18 607F
孩子的童年、成長、教育需要父親,而我是個18歲的母親,總統政府應該知道一個人撫養兩個都未滿3歲的孩子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不是每個受刑人都不會改過,我老公在3年前與2位友人犯了妨性卻因為一罪一罰、恐龍法官、共犯的事實判了9年,犯後2年的時間改過了許多也結婚有了孩子努力的做一位好父親,全家老的少的都在等政府給他一個改過的機會,我用我的人格保證他,請政府、總統我也磕頭拜託讓受刑人有改過向上的機會。盡快減刑吧。
回 應:陳湘翎 日期:2016-02-12 19:29:29 608F
何時會宣布減刑?今年有機會嗎?還是要總統就職時?
回 應:王 日期:2016-02-14 20:44:49 609F
張善政 院長 好官! 讚!
回 應:犯罪矯正協會秘書處 日期:2016-02-15 12:12:49 610F
您好
有關生活笑語欄位網站內容,考量此牽涉引用資料來源問題,且亦與矯正業務尚非有直接關係,故本會不再增加相關資料,嗣後會列入網站改版規劃作業參考,謝謝指教。
回 應:受刑人 日期:2016-02-18 01:24:07 611F
就算有減刑,但歷年來的減刑條例妨害性自主的全部都被排除在外,所以就算有減刑的話,妳先生也減不到。
回 應:受刑人 日期:2016-02-18 01:44:37 612F
我從九十七年入獄就聽到說要減刑,現在一百零五年了,我上個月假釋出獄還是一直聽到說換了民進黨執政就會減刑,因為還有阿扁的問題要處理所以會全面減刑,我是不會相信這種鬼話了,減刑是沒碰到啦~減肥倒是成功了。『裡面的生活不管吃喝拉撒睡都不是人在過的』順道一提,很多人一直以為受刑人是靠政府在養,會浪費納稅人的錢,其實不是,受刑人是要做工的,而且一個月真的只有幾十塊,上次大寮事件說每個月有兩佰塊,胡說八道,那是少數中的少數人才有的,連有些電視名嘴把監獄內的文化說的好像他自己有關過一樣,他們改天進去過就知道了,不信問問馮光遠大哥,他有進去過,他說的才會中肯。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6-02-20 16:24:47 613F
外役監-沒有菸毒的份.不管是販賣.製造.運輸....吸食均申請不會過
回 應:KKK 日期:2016-02-22 21:07:54 614F
只是這樣無法預測.
要了解受刑人的案由,刑期,初累犯,有無違規紀錄,生活考核,才能預測猜猜大約.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2-23 16:51:15 615F
案由:圖利?(的樣子)
刑期:五年一個月(2013年7月開始入獄)
初犯(打了15年以上的官司)
應該是沒有違規紀錄...
常收到獎勵的增加接見單

這樣....第二次假釋成功的機率大概有多少呢....

一個60多歲的老人家了..原以為第一次(2月)應該就可以假釋成功,
沒想到失敗了...

回 應:BBC 日期:2016-02-24 18:38:57 616F
@
回 應:樂 日期:2016-02-24 20:57:05 617F
剛去小英的臉書訪客發文希望她能宣佈減刑 也希望樓上的各位也都能去小英的臉書發文 讓政府能重視及聽見我們的心聲 這樣減刑才有機會
回 應:CCC 日期:2016-02-25 15:44:17 618F
雜役已改名服務員,照規定並沒有不可以當服務員,但是因為毒品犯風險比較高,所以比較不會選。
回 應:莊 日期:2016-02-27 00:13:00 619F
到底幾時才要减刑???一拖再拖,開的都是空頭支票!
回 應:給改過的人 日期:2016-02-27 02:16:49 620F
很多 受行人在裡面都是冤獄一罪一法 沒證據也要被判  受行人也是人 很多單親母親還有妻子在等著他們回家團員 就給他們一個機會吧 快減行吧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3-02 01:39:26 621F
說到台灣司法,
本人深感痛心,
大罪小罰小罪大罰
法官自由心證來判決
實在讓家屬痛心疾首
唉~罷了!
只求今生還能抱抱我兒
跪求…總統減刑
回 應:KKK 日期:2016-03-03 08:17:03 622F
報假釋不是只看刑期執行了多少,也不是剛好滿2分之1或3分之2就可提報.
回 應:小箐 日期:2016-03-04 22:30:19 623F
我男朋友販賣毒品、持有槍枝、傷害、總共判14年、請問要關多久才能假釋!他以前就有入獄記錄並不是投一次入獄、只是犯的罪不同、這樣也算是累犯嗎?請問實際刑期是幾年
回 應:高xx 日期:2016-03-08 09:03:29 624F
想請問一下我媽媽剛好假日要出獄這樣可以出獄嗎?還是還要隔一天才行呢?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6-03-08 12:27:35 625F
出獄日期和是不是假日無關,期滿當天上午就可出獄.
回 應:Cindy 日期:2016-03-09 00:55:06 626F
主管說4/30就能報假釋 我想請問機率⋯⋯⋯
回 應:王 日期:2016-03-14 02:26:52 627F
政黨輪替改朝換代了
看到那些不管是下官還是商人
開始在拍未來的首長馬屁看了就很噁心
什麼懷念蘇縣長..邱部長為人隨和
真的是狗屁一族 噁心
建議減刑一般受刑人,貪官黑心商人例外


回 應:林佳佳 日期:2016-03-14 11:13:25 628F
龍潭女監現在聽說當月報假釋當月就會放人是否真的
回 應:嘉嘉 日期:2016-03-19 22:40:28 629F
小英拜託辣快減刑吧!
好讓我老公可以快回來好嗎?
小孩剛出生真的很需要爸爸能陪著他長大
回 應:KKK 日期:2016-03-20 10:43:25 630F
小英,新任行政院長,法務部長都還沒就職.等到520後再看看有沒有.
回 應:伍 日期:2016-03-20 22:29:41 631F
新總統上任也没减的話根本没戲了.....等得好累.
回 應:二寶媽 日期:2016-03-21 00:32:00 632F
老公跟小叔一起入獄了,留下一對年老無工作的父母,而我還有2個寶貝一個才2個月,一個1歲9個月,目前都沒收入,孩子也需要爸爸的陪伴長大,是要我們全家人怎麼活……我老公是初犯而且還是沒證據的,法官的自由心證毀了多少家庭,台灣冤獄也太多了……政府無能
回 應:賴亞云 日期:2016-03-21 09:21:42 633F
懇請蔡英文總統 點亮台灣 讓更生人受刑人 減刑
. 每個人都會犯錯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家裡兩位老人家 86歲 爸爸 媽媽 79歲 每天盼望著 兒子回來 兒子不在 每天 一大早就要去田裡 做葡萄 做到 傍晚六七點 才回家 因為 他們 期待等待的 兒子趕快回來接手 每天盼望的兒子 回來 眼淚都哭乾了 看見的是他們一生的疲憊 讓誰看見都心疼 懇請蔡英文總統 520就職 能夠讓受刑人 減刑 請你聽聽 受刑人家屬的心聲好嗎 求求你 懇請蔡英文總統 點亮台灣 2016年請求減刑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3-22 09:04:10 634F
只能期待蔡總統大赦
回 應:君 日期:2016-03-24 05:45:20 635F
我也在期待總統聽到受刑人家屬的心聲
回 應:歐婷 日期:2016-03-27 22:21:23 636F
懇請即將上任的蔡英文蔡總統
希望這次您的上任能夠發布減刑
許多7年以上的重刑犯 在每次的減刑裡都沒有得到釋放
他們雖然是罪犯 但也在獄中待了很長一段時間了 現在監獄又大爆滿
來來去去的都是短期的微罪犯人 能否給予那些並非罪該萬死的長刑期犯人一個改過的機會 他們當初或許是為了什麼原因才會去犯錯 或是去冒風險 並非他們就是罪大惡極了 最終究的原因往往都是為了 錢 才會去犯事 在此誠心肯求 總統蔡英文能給予{非鄭傑此種行為}隻重刑犯人 重新踏入社會的機會 
回 應:溫寶玉 日期:2016-03-28 23:50:43 637F
請問我老公因為毒案判8個月,今天2月24以進去服刑,想要一個正確的答案今年有沒有減刑方案尼,總統上任後會有嗎,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6-03-29 14:10:13 638F
1>是不是被通緝和會不會關到期滿無關.
2>所謂提早出獄就是正常拿分數,級數和分數達到了,可縮刑天數或提
  報假釋.
  刑期未滿6個月者一定要關到期滿.
  超過6個月者可拿處遇分數,但一般六或七個月者都要關到期滿.
  常常違規者也大都要關到期滿,甚至移監.
回 應:KKK 日期:2016-03-29 14:12:04 639F
沒有.
回 應:劉先生 日期:2016-03-29 23:54:15 640F
請問勒戒38天會戒治機率高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3-30 07:29:01 641F
超過50天機率才高.38天正常.一般40幾天.
回 應:陳文宗 日期:2016-03-30 12:00:56 642F
我想請問我因為詐欺被判刑兩年兩個月
要服刑多久才能升級申請假釋?
回 應:KKK 日期:2016-03-30 13:14:03 643F
不能.勒戒或戒治出所沒有一定日期出來.
回 應:KKK 日期:2016-03-30 13:20:49 644F
假釋不是申請的,而是教誨師提報的.
提報假釋不是服刑多久,而是除了初犯執行過半或累犯3分之2以上,還要級數為2級或1級受刑人,連續3個月教化,操行,作業,都要3分以上,還要看案由,社會接受程度,還要看平常的生活考核.
回 應:陳雅婷 日期:2016-04-03 11:29:43 645F
綠營了小英總統拜託減刑了現在這個家都靠我老公我外面還有負責小孩還沒慢三歲收入遇到困難,每次會客都要花錢讓受刑人改過ㄉ機會我會客的錢我也是向人家借ㄉ,我借越多負責越多,求小英讓受刑人減刑拜託
回 應:陳雅婷 日期:2016-04-03 11:49:50 646F
請求新任總統小英讓受刑人減刑讓我兒子能儘早看到他爸爸回來,因我兒子第一次進去既然說我兒子沒照片不能看才快三歲為什麼不能看爸爸,求求總統小英能減刑
回 應:濱 日期:2016-04-08 13:14:15 647F
全國大減刑
回 應:水電 日期:2016-04-08 13:46:50 648F
如果你先生資格符合外役監 可申請看看 可放假回家 又可賺刑期
回 應:王 日期:2016-04-08 18:32:32 649F
請 馬總統特赦陳水扁前總統

請 立法院三讀犯罪減刑條例,蔡總統宣布

回 應:陳秀琴 日期:2016-04-08 21:17:51 650F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假釋者住所和家人是不同的,是否會造成假釋者會再回到監所服完刑期嗎?
回 應:燕 日期:2016-04-09 13:31:59 651F
我想請問受刑人要假釋出來的日子都是當天才知道嗎?
回 應:王宣惠 日期:2016-04-09 14:54:40 652F
我想問關於桃監特見,我是以合夥人的身份,辦理但是忘記問公司銀行密碼,想再見一次可以嗎?會害他被移走嗎?如果我之前增見過,可以再辦特見嗎?
問題2請問找不同立委都有一次機會嗎?那可用網路申請特見嗎?
回 應:小潘 日期:2016-04-09 19:09:23 653F
法官的自由心證毀了多少家庭,台灣冤獄也太多了……政府無能,只有被判刑的家人才能深刻感受。
被駁回判刑的原因是,因為案子審太久,所以最後結果被駁回,判了貪污罪而無緩刑,因當事人職業軍人,依條例,被判貪污,喪失領退休俸的資格,..我想說的是,當事人因家境清寒,自國中畢業後自動報名中正預校就讀,之後也於軍官學校正期生畢業,畢業後兢兢業業為國家賣命,7年前被不法人士設計陷害,導致被羈押,後因當事人奮力爭取,求得交保機會,出來後努力打官司,但最後仍被判。
被判刑了,當事人入監服刑,但隨之而來的,是喪失領退休奉的資格,這樣公平嗎?當事人為國家付出25年的歲月,最後因被設計陷害,全部都沒有了。
不覺得被判的太重了嗎?若判有罪,要處分,都已經入監服刑,褫奪公權, 喪失榮民資格,最後連最後生存的機會都不留給他嗎?
這社會還有正義公理在嗎?
回 應:小潘 日期:2016-04-09 19:09:23 654F
法官的自由心證毀了多少家庭,台灣冤獄也太多了……政府無能,只有被判刑的家人才能深刻感受。
被駁回判刑的原因是,因為案子審太久,所以最後結果被駁回,判了貪污罪而無緩刑,因當事人職業軍人,依條例,被判貪污,喪失領退休俸的資格,..我想說的是,當事人因家境清寒,自國中畢業後自動報名中正預校就讀,之後也於軍官學校正期生畢業,畢業後兢兢業業為國家賣命,7年前被不法人士設計陷害,導致被羈押,後因當事人奮力爭取,求得交保機會,出來後努力打官司,但最後仍被判。
被判刑了,當事人入監服刑,但隨之而來的,是喪失領退休奉的資格,這樣公平嗎?當事人為國家付出25年的歲月,最後因被設計陷害,全部都沒有了。
不覺得被判的太重了嗎?若判有罪,要處分,都已經入監服刑,褫奪公權, 喪失榮民資格,最後連最後生存的機會都不留給他嗎?
這社會還有正義公理在嗎?
回 應:公平? 日期:2016-04-10 00:57:38 655F
<特赦阿扁呼聲再起 蔡英文壓力備增>.......為什麼只針對阿扁???
其他人就不是人嗎???減刑消息等了再等拖了再拖....折磨家屬~~
回 應:楊竣宇 日期:2016-04-11 04:40:13 656F
希望全國大減刑,不要在選條例或是微罪的減,給刑期常的受刑人一個機會
回 應:小潘 日期:2016-04-12 12:30:03 657F
在這裡說,請問阿扁被判刑,有影響到家裡的經濟來源嗎?沒有嘛,他有的是錢,但試問...我們其他老佰姓呢?被冤判的我們呢?只有啞巴吃黃蓮...
這次若只有特赦阿扁,這樣對嗎?要的話,應該要大赦才對。
回 應:送送 日期:2016-04-15 00:58:57 658F
現在簡化假釋程序,短刑期二年內的應該是會過
回 應:KKK 日期:2016-04-15 08:48:09 659F
未必
回 應:KKK 日期:2016-04-16 16:56:08 660F
假釋??不符規定.
假釋沒有在付錢的.
假釋不是用申請的.
回 應:KKK 日期:2016-04-16 17:00:39 661F
簡化程序只是程序簡化,不是一定會通過.
回 應:妹妹 日期:2016-04-16 19:22:00 662F
我有疑問 
想問說被判8個月 執行了 

可以只執行2個月 剩6個月 用錢罰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4-16 20:57:42 663F
不行.要本刑是5年以下之罪,宣告6個月以下刑期,才可易科罰金.
回 應:KKK 日期:2016-04-16 21:00:35 664F
如果是本刑7年以下之罪(如誣告罪,偽證罪),而判3個月徒刑,這樣也是不可易科罰金.
回 應:阿志 日期:2016-04-17 07:03:20 665F
減刑是功德會有多少破裂的家庭和新希望的重生~功德無量
回 應:妹妹 日期:2016-04-17 07:26:25 666F
那 8個月。多久可以辦假釋呢?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4-17 11:48:26 667F
8個月就是關到最後一秒了
回 應:KKK 日期:2016-04-17 14:33:34 668F
不要迷思或被媒體誤導,老是以為執行2分之1或3分之2就可提報假釋,
媒體根本就不懂,甚至連律師也不懂假釋.
回 應:KKK 日期:2016-04-17 14:37:06 669F
報一兩次就能通過?誰說的.最後核准在矯正署.
離明年中秋節還有一年多,誰會知道到時准不准.
有人報了四五次還准不了.
回 應:KKK 日期:2016-04-17 14:42:57 670F
你要問看看戒治所接不接受同居證明,因為同居證明大多是假的,村里長很多都不開,因為同居不是事實,開證明有偽造文書的麻煩.
同居證明只是證明是家屬,很多監所不接受同居證明,所謂同居就是在同一戶籍.
回 應:張 日期:2016-04-18 14:01:15 671F
跪求總統給年輕受刑人機會 孩子還小需要父親
回 應:小A 日期:2016-04-18 21:47:38 672F
那如果遇到減刑或大赦呢
回 應:KKK 日期:2016-04-19 07:07:07 673F
別想那麼多,現在新政府還沒上任,阿扁問題擺第一,其他....慢慢等吧!
回 應:… 日期:2016-04-19 15:15:17 674F
如果阿扁特赦  其他都沒有可以赦嗎?
回 應:官 日期:2016-04-21 21:54:06 675F
其實很簡單,初犯如無犯責或扣分正常約本刑的三分之二前一定回來
這是我個人經驗!
回 應:陳明印 日期:2016-04-22 04:27:43 676F
吸安非他命已和以前都是感冒藥一樣,沒什用了, 可是罪沒比較輕了,肥了警察嗎?他們警察而已
回 應:KKK 日期:2016-04-22 07:26:33 677F
減刑是總統職權,你要去問新總統,不是問網友.
96年阿扁總統減刑,害死了一個大學教授,沒幾天那些減刑的又陸續回籠,被全國罵得要死.
如果新總統不怕被罵被批評,就可能減刑,但阿扁為優先,其他放一邊.
如果新總統怕被罵被批評,就不可能減刑.
回 應:小明 日期:2016-04-23 16:06:51 678F
我己作法七七四九日520後會減刑的,請等等。
回 應:伍 日期:2016-04-23 18:01:30 679F
一天拖一天.....爲啥要特赦阿扁? 他是人我們的親人就不是人嗎? 而且他已經出來了,我們的親人還關在裡面!!要特赦他倒不如大赦,真不知道那些要求特赦他的人是怎麽想的!!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6-04-25 15:54:18 680F
不是辦理特別接見.是辦理增見.可至立法委員服務處請代為辦理.依我所知如非親屬或家屬者.需服刑滿一個月以上才可辦理
回 應:昺昺 日期:2016-04-27 08:56:41 681F
你好
我想請問現在酒駕
沒錢可繳罰款 那入獄需要關上多久
如果4月18進去 約多久出來
且聽朋友說520總統就職有赦免
那是否也有赦免呢?
回 應:寶 日期:2016-04-29 00:05:57 682F
我因販賣毒品被判3年10個月,但前無前科而且數量不大,請問進去要多久才可以報假釋呢
回 應:KKK 日期:2016-04-29 07:34:27 683F
提報假釋不是服刑多久,而是除了初犯執行過半或累犯3分之2以上,還要級數為2級或1級受刑人,連續3個月教化,操行,作業,都要3分以上,還要看案由,社會接受程度,還要看平常的生活考核.
回 應:拜託減刑~~~~~~ 日期:2016-04-29 12:26:29 684F
我知道目前現在社會很多人覺得減刑只會危害社會,但是如果減刑可以針對初犯以及評估可以嚴格一點,我相信受刑人回來社會是有幫助的,現金一些殺童一些想要被判死刑的人~~~~那是他們的事,還有很多想要回家的人在獄中表現優良~~~~~~~拜託了離5/20就快到了可以有減刑的機會嗎?我老公是初犯但是他真的知道不對了求求快減刑吧
回 應:郭耀升 日期:2016-04-29 12:57:35 685F
請問如果受刑人在台灣都無親屬,那要怎麼辦裡接見?
回 應:KKK 日期:2016-04-29 13:41:31 686F
只要達到四級受刑人責任分數,就可升三級,就可和朋友接見.
回 應:歐茉內 日期:2016-05-03 02:33:24 687F
我想請問現在,都已經5月了,到底會不會有大赦呢!
回 應:KKK 日期:2016-05-03 07:27:27 688F
新政府都還沒就職,大赦不會,減刑機會非常小.
回 應:丁丁 日期:2016-05-05 15:42:48 689F
提供戶籍資料和里長證明,由收容人寫報告經監獄長官審核通過,應該就可以了
回 應:小陳 日期:2016-05-05 15:48:46 690F
1.應該還不算重刑
2.初犯要刑期二分之一才能報假釋
3.同居人辦接見,四級受刑人要檢具證明經監獄長官核准才可以
4.臺中監獄有附設外役分監,報名外役監,每季有一次,監獄都是公開給受刑人報名,報名受刑人可以填志願,經過監獄審核通過後,報矯正署排序,都是公開程序。
回 應:犯罪矯正協會 日期:2016-05-05 15:53:19 691F
被告,如未被禁止接見,朋友是可以接見的;四級受刑人,侷限於親屬才能接見,但朋友如因為有特殊理由,需要接見受刑人,可向監所提出申請,三級以上受刑人,朋友才可以接見。
回 應:犯罪矯正協會 日期:2016-05-05 15:55:25 692F
如果希望能提早入監服刑,可以寫聲請狀向管轄之檢察署,提出聲請執行。
回 應:馮少雨 日期:2016-05-05 19:59:53 693F
請問Q4的第三個問題大家有解嗎?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6-05-06 11:06:58 694F
1.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2.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三級以上,每月成績在10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三級每月縮短2日。第二級每月縮短4日。第一級每月縮短6日。
3.外役監受刑人自到監之翌月起,無工作低劣、不守紀律或降級處分之情形者,每執行1個月即依下列日數縮短刑期。第四級或未編級每月縮短2日。第三級每月縮短4日。第二級每月縮短8日。第一級每月縮短16日。
4.受刑人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回 應:馮少雨 日期:2016-05-06 17:44:14 695F
那請問他們的分數是怎麼算的?((想多了解
回 應:yy 日期:2016-05-07 12:27:02 696F
已經減刑了,無預警的被放出來了...措手不及
回 應:@@ 日期:2016-05-07 12:46:59 697F
都沒有新聞ㄚ...

真的減刑了嗎?
回 應:珊珊 日期:2016-05-07 13:04:59 698F
希望這次小英總統上任能夠大減刑,因為年邁的双親都在等老公能快點回來團圓,家裡真的很需要他、
回 應:女人的心聲 日期:2016-05-07 13:16:29 699F
小英總統拜託妳上任趕快減刑吧!從103年說要減刑等到現在,一等再等,當初年邁的双親聽到這消息是多麼的開心,但是政府一再的開空頭票,讓我們這些百姓的希望總是落空,家裡真的很需要他,希望小英總統能夠聽到我們這些百姓的心聲,不要再讓我們落空。感恩
回 應:旁旁 日期:2016-05-08 00:11:37 700F
請問是什麼時候減刑的
都沒有新聞ㄚ..
要去哪看阿
回 應:KKK 日期:2016-05-08 07:15:45 701F
別聽信謠言.
回 應:心痛 日期:2016-05-08 12:47:48 702F
希望政府不要再騙我們百姓的票了!一再的開空頭票。說要減刑一拖再拖,希望小英總統上任能好好的做,替我們這些百姓家人和受刑人想想。好嗎!現在監獄人滿為患,
回 應:旁旁 日期:2016-05-09 19:15:33 703F
請求全國大特赦..讓受刑人可以早日回家.
一家人團圓...這才是我們家屬所期望的
回 應:扁 日期:2016-05-09 23:32:48 704F
希望蔡英文總統能擬訂修法,讓刑期比較長的獄友能早日回家與父母親人團圓。。
回 應:公平 日期:2016-05-10 20:37:04 705F
馬 我為你歌頌 你聽到沒

你是偉人

好了 求你快點下台八

一般小罪不斷被撕一罪一罰

大罪則小罰

阿 忘了你耳朵長毛
回 應:小A 日期:2016-05-10 22:06:54 706F
那通緝遇到大赦一樣有效益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5-11 07:20:20 707F
百分之一萬,不可能有大赦.
回 應:小萌 日期:2016-05-11 21:33:42 708F
希望蔡總統上任能發布全國大減刑
很想跟家人團聚 雖然之前犯過錯
但都已改過自新 希望能讓他們從新接觸社會
回 應:馮少雨 日期:2016-05-13 23:13:01 709F
所以新總統他只會救陳總統跟馬總統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5-14 07:39:08 710F
大赦,特赦,減刑.這是不一樣的項目.
回 應:李 日期:2016-05-15 01:20:55 711F
希望蔡總統大減刑、自己單親帶小孩、沒有任何人可以幫忙真的辛苦
也希望讓小孩早日可以見到自己的爸爸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5-15 03:48:35 712F
快520了
祈願新任總統
台灣在您帶領
國泰民安
風調雨順
閤家團圓

真心祝福未來總統
真心祝福台灣未來更好
也請總統您看看我們家屬的懇求
讓受刑人提早回家照顧家人
感謝您了!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5-16 09:34:13 713F
讓一些做錯是的人早點回家照顧父母親也要快點減刑
回 應:侯秋珠 日期:2016-05-16 15:01:18 714F

回 應:侯秋珠 日期:2016-05-16 15:02:08 715F
3939
回 應:等待父親回家的兒子 日期:2016-05-17 16:15:02 716F
求求蔡總統
能給短刑期的微罪受刑人改過機會
家庭真的已經支離破碎了
回 應:彭諺琪 日期:2016-05-17 21:27:08 717F
我男朋友今天5月17號關的幾時才回出來呀

回 應:小琪 日期:2016-05-17 21:30:40 718F
要很久才出來嗎。有點難過啦。5月17號今天進去關呀。要多久才出來

回 應:小琪 日期:2016-05-17 21:32:27 719F
他也吸安呀希望早點出來
回 應:曾星雲 日期:2016-05-19 22:15:08 720F
0549
回 應:有沒有專家回覆呢? 日期:2016-05-20 11:09:36 721F
有沒有專家回覆呢?
回 應:瑜 日期:2016-05-20 12:02:45 722F
對阿,到底要不要減刑啦!
家屬都等到天荒地老了!
蔡英文就職演說所說的同理心,那誰要站在受刑人家屬
角度替我們想一想..........
回 應:君 日期:2016-05-20 13:23:55 723F
我也希望快點減刑.....
快一年了一個18歲的女人帶著2個相差不到1歲又申請不到補助的媽媽真的好無助
孩子的童年不能沒有爸爸,我自己的爸爸就是沒陪伴我的童年也在監獄裡渡過,不希望其他受刑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跟自己一樣.....
我期待這天很久了,希望總統能聽到我們的聲音。
回 應:超人 日期:2016-05-20 13:34:32 724F
其實減刑是有利於罪犯之家庭,如果政府怕回籠率高,何不推項減刑新政策。減刑條件,,一,有各監所教悔師評估罪犯有無在犯之餘。(因為教悔師跟罪犯相處是最相近)。2,將要減刑之罪犯簽署一份,,減刑條約,如在刑期未滿者,減刑出獄在犯必須將前次刑期服滿。3,減刑者必須由家屬簽訂同意書,因為有些罪犯所犯之刑可能是危害自家,或使家人受到不平靜。第3建議,可達到罪犯與家人的融洽溝通,或許可改善罪犯與家庭的一些不善溝通而進一步達到改善受刑人的犯罪里念。以上建議希望總統能考量,因為罪犯不是笨,而是聰明過頭,相信在受刑人,或重罪,輕罪,都怕因減刑在犯者要服滿前次減刑之罪。而減刑能達到家人之同意,也可保障家人對受刑人之監護。
回 應:君 日期:2016-05-20 13:35:23 725F
我也希望快點減刑.....
快一年了一個18歲的女人帶著2個相差不到1歲又申請不到補助的媽媽真的好無助
孩子的童年不能沒有爸爸,我自己的爸爸就是沒陪伴我的童年也在監獄裡渡過,不希望其他受刑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跟自己一樣.....
我期待這天很久了,希望總統能聽到我們的聲音。
回 應:陳志強 日期:2016-05-20 13:39:39 726F
看到超人,所提之減刑認同者請轉載,一傳一,要力量,集氣
回 應:為懵懂無知少年犯發聲 日期:2016-05-20 14:58:30 727F
懇請總統減刑或特赦未成年犯罪者因考量未成年犯罪者心智均尚未成熟無法真正明辨對錯從而造成親屬的難過或是被害者及其親屬之傷痛所以懇請總統可以給孩子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可以對其減刑或特赦讓少年犯可以早點回歸社會學習真正的是非善惡而非讓其在監所裡成長後回社會這將會對社會造成不可評估之負擔懇請總統准予所求如蒙恩准深感德澤
回 應:CC 日期:2016-05-20 16:38:09 728F
1.如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檢察署可能會再次傳喚通知或逕予拘提或通緝,建議還是要按照指定日期報到,如果有原因無法如期報到,事前可以先寫聲請狀申請延期,由檢察官准駁。
2.都未報到,就是逃亡了,會發布通緝,但對刑期無影響,對假釋不必然有影響。.
回 應:很難 日期:2016-05-20 16:38:59 729F
很難
回 應:真的很難 日期:2016-05-20 16:40:27 730F
寫得很好,但是真的很難
回 應:扁 日期:2016-05-20 19:32:31 731F
對假釋不必然有影響?
請問這是代表什麼意思呢?
回 應:旭日東昇 日期:2016-05-20 19:35:08 732F
這封信不是只有寫給大家看而已

這是我寄到總統府的一封信喔!

希望給大家一些正面的能量 ^ ^
回 應:女人的等待 日期:2016-05-20 21:40:56 733F
請求蔡總統妳能聽到我們這些家屬的心聲,從103年就說要減刑等到現在已105年了!希望一再的落空,我們家屬的希望一而再的破滅,請求蔡總統,大家都是女人妳知道嗎!等待的那種心情嗎!小孩,年邁的双親是多麼希望家人能夠早日回來團圓那種心情與等待、最後心碎了希望也破滅了!蔡總統希望你能聽到我們這些家人的心聲好嗎!不要再像馬那樣了!給我們一些希望好嗎!
回 應:女人的等待 日期:2016-05-20 21:42:03 734F
請求蔡總統妳能聽到我們這些家屬的心聲,從103年就說要減刑等到現在已105年了!希望一再的落空,我們家屬的希望一而再的破滅,請求蔡總統,大家都是女人妳知道嗎!等待的那種心情嗎!小孩,年邁的双親是多麼希望家人能夠早日回來團圓那種心情與等待、最後心碎了希望也破滅了!蔡總統希望你能聽到我們這些家人的心聲好嗎!不要再像馬那樣了!給我們一些希望好嗎!
回 應:君 日期:2016-05-20 22:02:31 735F
我也希望快點減刑.....先生士初犯又是自己報到入獄的
快一年了一個18歲的女人帶著2個相差不到1歲又申請不到補助的媽媽真的好無助
孩子的童年不能沒有爸爸,我自己的爸爸就是沒陪伴我的童年也在監獄裡渡過,不希望其他受刑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跟自己一樣.....
我期待這天很久了,希望總統能聽到我們的聲音。
回 應:瑜 日期:2016-05-20 22:05:44 736F
不知道..就職演說有提到10月會開司法改革會議
希望能快點減刑!!!!!!!!
至於會議裡會不會提到減刑,就要看小英了
回 應:瑜 日期:2016-05-20 22:11:18 737F
到底為什麼不肯減刑? 因為社會觀感不佳? 他們覺得不佳那誰來考慮
受刑人家屬的心情阿
民進黨不是很想特赦陳水扁?
幹嘛不要假藉特赦減刑的名目來救他們的阿扁?
受刑人的家屬一天一天的在等家人回家
監獄不是超收爆滿了嗎? 那就減刑阿
回 應:減刑吧 日期:2016-05-20 22:13:13 738F
為什麼不減刑、一家團圓希望難道又沒了
回 應:瑜 日期:2016-05-20 22:13:17 739F
到底為什麼不肯減刑? 因為社會觀感不佳? 他們覺得不佳那誰來考慮
受刑人家屬的心情阿
民進黨不是很想特赦陳水扁?
幹嘛不要假藉特赦減刑的名目來救他們的阿扁?
受刑人的家屬一天一天的在等家人回家
監獄不是超收爆滿了嗎? 那就減刑阿
回 應:等待老公回家的老婆 日期:2016-05-21 00:40:01 740F
我老公是被酒駕的害的,對方酒精濃度1.4057,還逆向橫跨雙黃線來撞我老公,對方死了,我老公是一名職業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判刑6個月,准予易科罰金一天兩千元一日,請問哪個勞工司機拿得出36萬8千元,不得已只好進去服刑,進去的時候我的女兒才出生14天,他就要離開我們母女去服刑,這真的對職業司機很不公平,明明是對方的錯卻要司機無辜的去坐牢,請求小英總統想想這些大車司機也是為了要讓妻小過更好的日子才會去開大車,卻因為這些違規的人來害大車司機,一有事故就是大車應該去接受處罰,而違規的人卻還能得到理賠,這樣公平嗎?
回 應:小賀 日期:2016-05-21 08:37:22 741F
該減刑吧!
回 應:小賀 日期:2016-05-21 08:41:59 742F
是該減刑了,從馬英九就沒有減刑,小英,是該減刑了
回 應:小賀 日期:2016-05-21 08:54:10 743F
是該減刑了,從馬英九就沒有減刑,小英,是該減刑了
回 應:請問要如何申請呢 日期:2016-05-21 13:49:26 744F
請問我要去哪裡申請呢 是否 提供我資訊 謝謝您
回 應:阿肥 日期:2016-05-21 16:39:33 745F
其實減刑是有利於罪犯之家庭,如果政府怕回籠率高,何不推項減刑新政策。減刑條件,,一,有各監所教悔師評估罪犯有無在犯之餘。(因為教悔師跟罪犯相處是最相近)。2,將要減刑之罪犯簽署一份,,減刑條約,如在刑期未滿者,減刑出獄在犯必須將前次刑期服滿。3,減刑者必須由家屬簽訂同意書,因為有些罪犯所犯之刑可能是危害自家,或使家人受到不平靜。第3建議,可達到罪犯與家人的融洽溝通,或許可改善罪犯與家庭的一些不善溝通而進一步達到改善受刑人的犯罪里念。以上建議希望總統能考量,因為罪犯不是笨,而是聰明過頭,相信在受刑人,或重罪,輕罪,都怕因減刑在犯者要服滿前次減刑之罪。而減刑能達到家人之同意,也可保障家人對受刑人之監護。


Ps.人非聖賢,凡事都要給人有改過自新機會啊~
回 應:花花 日期:2016-05-21 16:47:55 746F
給受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吧!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5-21 17:23:30 747F
中國人有歷史來的第一個民選女總統

大赦天下順天應人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5-21 17:25:18 748F
假釋有太多黑箱作業
所以沒人說的準

駁回是沒有理由的
回 應:瑜 日期:2016-05-21 20:58:19 749F
快點減刑吧..
受刑人家屬難道都不是人嗎?
為何都不肯站在我們的角度想一想?
等的好累.......
回 應:中華民國人民 日期:2016-05-22 16:02:46 750F
96年到現在了,中華民國第一任女總統是該減刑了。
回 應:扁 日期:2016-05-23 20:12:56 751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建議大家可以Google搜尋(總統府民意信箱)

然後直接將所有意見在此處發表喔!

保證更有直接效力唷!!!
回 應:扁 日期:2016-05-23 20:13:52 752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建議大家可以Google搜尋(總統府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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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扁 日期:2016-05-23 20:14:30 753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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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扁 日期:2016-05-23 20:15:23 754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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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扁 日期:2016-05-23 20:17:44 755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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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扁 日期:2016-05-23 20:18:44 75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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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不書福 日期:2016-05-23 20:41:38 757F
為何顏叉標一報假釋就沒幾天監獄就放人?
回 應:123 日期:2016-05-24 16:04:39 758F
正常都是三個月
回 應:瑜 日期:2016-05-24 17:39:31 759F
到底要不要減刑阿?
監獄超收成這個樣,還不減刑嗎?
回 應:警特考 日期:2016-05-24 17:40:27 760F
警特報考人數 比去年激增7千人

2016-05-22 08:19 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國考持續退燒,今年包括初考及高普考考試報名人數持續下滑。不過,警察特考情況不同,今年報名人數超過2萬7千人,較去年多近7千人,都來自一般警察特考(外軌)。考選部分析,與今年開缺創新高有關。
今年警察及一般警察特考6月18日到20日舉行,考選部統計指出,去年警察特考20585人報名,今年增為27404人,多6819人。多項國考人數一直降,高普考較去年少了1萬多人,警察特考報名人數卻激增備受矚目。
警察特考100年改採雙軌制,警察特考(內軌)提供警大、警專畢業生報考;一般警察特考(外軌)給高中以上學歷的非警大生報考。去年警察特考錄取人數,外軌錄取名額首度超過,其中外軌錄取2941人,內軌2374人。
考選部指出,警察特考報名人數大增與開缺增加有關。今年警察及一般警察特考開缺逾5700人,較去年5339人多了近400人,更比前千多人,創民國100年實施雙軌制以來的新高。
由於警察勤務繁重,不少員警滿50歲就退休,近年更湧現退休潮。警政署統計警察人力缺額達7千多人,因基層警消人力荒,警察特考開缺名額年年創新高。
今年外軌需用名額3194人,超過內軌的2516人。跟去年相較,外軌今年開缺較去年多227人,內也較去年的2372多144人。今年報名人數增加6800多人,外軌增為2萬1千多人,較去年多7千人;內軌反而小190人。
考選部分析指出,警察3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薪水加上加給,超過5萬元,比一般高考三級公務員待遇好;加上可執行公權力,對很多民眾有吸引力。但內軌考生是警校畢業生,每年人數有限;外軌是非警大生,增加名額,有機會吸引更多人報考。

(高普考﹒高考)

http://udn.com/news/story/6939/1710814


回 應:扁 日期:2016-05-24 20:36:02 761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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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王 日期:2016-05-24 21:36:08 762F
邱太三今下午針對獄政改革提到,目前矯正署正在研究,是否讓假釋或即將出獄收容人提早半年或一年,白天去工作,晚上回監所,讓收容人提早上班適應社會,對於上班地點則考慮,是否納入國營事業或法務部。
回 應:…… 日期:2016-05-25 01:08:27 763F
拜託你減刑……
回 應:KKK 日期:2016-05-25 10:28:15 764F
面對面懇親不是用申請的,而是依當時監方規定符合資格者可登記審核.
面對面懇親原則上為春節,母親節,中秋節.
下次就是中秋節,就依當時規定.一般面對面懇親以二級或一級受刑人為準,除非另有規定.如活動人員較少,大都會放寬至三級受刑人.
回 應:KKK 日期:2016-05-25 10:31:21 765F
另累死獄警們.
如果出去又再犯案,又要怪東怪西.
回 應:JJ 日期:2016-05-25 16:34:20 766F
請問懇親對像只限直系親屬嗎? 朋友可以嗎?
回 應:王 日期:2016-05-25 22:01:27 767F
其實能在這裡留言

對家屬而言,也是一種心情上的抒發

每每到大寮會客,也能感受監所管理員的辛勞,

至於白天工作,晚上回監所,效果應該是正面的,

很多受刑人,其實不是惡名昭彰,只是生活習慣不好間接造成,

是不適合常態執行,不知道,但就我看到的現在是有必要的



回 應:李 日期:2016-05-26 01:13:36 768F
請問一下我被判8個月徒刑 有假釋 嗎??請問是在監獄還是看所守服刑??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6-05-26 11:15:03 769F
不行.那只是通知書而已,會客有會客規定的對象資格.
回 應:KKK 日期:2016-05-26 11:18:14 770F
沒有假釋,資格不符.
服刑地點要看那個縣市>台北就在北所.高雄在高二監.澎湖在澎監.
桃園在桃監......
回 應:JJ 日期:2016-05-26 12:08:06 771F
你如果想去看他,可以去立委服務處辦理增加接見方式即可
回 應:隆龍 日期:2016-05-26 16:59:09 772F
應該要減刑了!
回 應:期待又擔心 日期:2016-05-26 19:37:32 773F
蔡總統您什麼時候減刑阿
受刑人出來後工作真的好找嗎
我們的政府會協助他們嗎
這才是我所擔心的
回 應:司法不公 日期:2016-05-26 22:18:30 774F
1.貪汙犯5萬以下或判3年以下要減刑 因為出來也沒機會貪了 再犯率完全沒有
2.其他的初犯要減刑 因為神仙打鼓也會差錯 何況人
3.屢次犯不要減 他們關不會怕的
回 應:阿升 日期:2016-05-27 00:36:21 775F
那請問一下增加接見ㄧ個月能申請幾次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6-05-27 10:28:50 776F
増見每個月可申請一次(例如:5月25日辦理增見.下次辦理時間為6月25日以後)
回 應:JJ 日期:2016-05-27 11:14:27 777F
等待吧~
給總統一點時間,她應該會有她的考量和作法,期待好消息吧
回 應:阿志 日期:2016-05-27 22:33:10 778F
103年说要减刑到至今都还没减  虽然犯了错应该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受刑人家属也期待著团圆  在给受刑人一次改过的机会吧
回 應:彰 日期:2016-05-28 03:06:12 779F
大家應該要聯名,連署,偉大公平正義,總統,才會有效積極,正視處理。
回 應:警察待遇 日期:2016-05-28 06:34:08 780F
我們的警察薪水不夠高嗎?

        2015/01/14 (施能傑)政大公行系特聘教授 


警察薪水不夠高,警察勤務太重,因此台北市試辦的警察勤務加給「加成制度」應該繼續維持,更應該擴及其他各都或各縣市政府。這是前一陣子內政部警政署和台北市柯市長交手時出現的論述,以及行政院可能推動的新方向。
薪水高不高,除了是實際金額判斷的問題,更經常是比較性的問題。既然難解,球又丟回行政院,行政院該參考柯市長的話,先了解事實和科學證據。

警察的固定月薪由三個項目組成:本俸或年功俸、專業加給和警勤加給,一般公務人員只有前兩項。只要職等俸級相同者支領的本俸都相同,但相同職等的警察人員專業加給就比多數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高出1千至3千元。警察根據所擔任工作性質再分為三個等級另外支領警勤加給,最高等級是每月8435元,加成制度下數額再加一倍。換算後,警專畢業五年資淺警員,月薪約4.85萬元(一般公務人員是3.89萬元;警大畢業五年的資淺警官,月薪約6.04萬元(一般公務人員是5.02萬元)。台北市目前實施加成制度下,資淺警員月薪是5.7萬元,資淺警官月薪是6.9萬元。
 
事實是,全國各地警察目前即使沒有試辦警勤加給加成制度,警員和警官年薪資獎金就分別高於同職等一般公務人員的25%和20%。台北市試辦加成後,最高級者差距更遽增至46%和37%,資淺警官月薪幾乎相當於剛取得博士學位剛任教的助理教授,資淺警員月薪比第8職等公務人員還要略多。 
再加成恐年增74億
白話說,警勤加給加成制度就是警察再加薪制度。全國目前警政署主管警察約有1.2萬人,六都約有4萬人和各縣市政府有2萬人,其中63%支領當於警官以上的月薪。如果六都或全國警察的警勤加給都改成再加成,一年薪資需增加41億元到74億元(如果再加計年終獎金和考績獎金,就更多了)。

剩下的就是決策的判斷了,是要讓全國各地警察都跟著比照有錢的台北市走,或僅讓六都跟著走,還是該廢除加成制度僅根據事實需要由地方政府列為自治事項?決策者應該謹慎思考下面問題,加給加成制度真的可以持續維持特定地區警員請調率不增高嗎?即使有較高請調率真的會影響該地方的治安績效嗎?如僅因警員請調率高就增加金錢留人,那其他公務領域是否都可以持同樣理由請求增加加給(消防、海巡或移民都可能跟著期待)?

同時,決策時不應該納入思考的問題是,加成目的是再補償警察勤務繁重,因為原有高出一般公務人員的全面性警勤加給是否真的不夠充分支應警察的勤務繁重(未必都是立即危險)?警員愛請調回家鄉服務的理由如果是不想勤務繁重,那為何可以另支領警勤加給?都會政府警察勤務繁重,究竟非常態性事由扮演的角色有多頻繁?警察不能兼顧家庭和工作,真的是法律規定的還是不敢改變的心態?

如果所有政治領導者和民意代表都認為幫警察加薪是一定對的事情,那這作法至少應該改回歸到地方自治事項上。不要再使用和《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的加給等事由,改成地方政府對所屬警察及公務人員的福利事項,各地方政府制訂相關自治條例,送請議會同意後,完全自付財源,考試院和審計部自然都無從置喙。

不過,政治真的要這樣嗎?別忘了,都是納稅人的錢;別忘了,我們也同時在檢討公務人員的加班費和交通費合理性。 
回 應:cindy 日期:2016-05-28 17:55:52 781F
以經過關了~感謝大家~想請問~過了之後多久能釋放?
回 應:路見不平的許文強 日期:2016-05-28 22:18:45 782F
受刑人減甚麼刑阿!

被害者的傷痛以及被害者遺屬的難過誰幫他們減痛啊。

一直要高喊減刑的人民可否讓被害者以及被害者遺屬發表他們的感受呢!如果他們願意饒恕加害者,這時候我們也才有發言的權利好嗎

回 應:什麼許文強,你哪位? 日期:2016-05-29 00:42:13 783F
不是每個入獄服刑的都是傷害人而入獄的好嗎?
難道在你眼裡刑法只有傷害人的罪名嗎?

請不要以偏概全。
既然法律沒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就代表他們罪不至死。
能被原諒,也請不要看不起那些受刑人,至少他們為他們自己犯的過錯負責, 總比那些躲起來逍遙法外還有仗著自己有錢洗脫罪名的人好太多了。
回 應:冷靜 日期:2016-05-29 09:33:20 784F
如果詐欺犯害的被害人損失慘重,法律也不可能判詐欺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難道詐欺犯的減刑不會讓被詐欺犯害的被害人不開心嗎

如果有被害的經驗,也許回應就不會這麼激烈吧

減刑是應該要考慮很多層面
回 應:小英 日期:2016-05-29 11:55:13 785F
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

人民應是只所有台灣的人民;而不是只回應受刑人的需求
回 應:瑜 日期:2016-05-29 16:39:28 786F
因為我老公是過失犯,所以我希望政府能減刑
殺人放火詐欺.......隨便一個刑期都超過1年了吧
即便政府減刑了他們也不在資格範圍內!
所以不要跟我說什麼被害人心情等等的
我老公2年多前已經和對方已30萬和解,和解才有機會判緩刑
沒錯,他後來被判2年緩刑,今年1月是他自己看錯日期沒去法院報到所以被撤銷緩起訴才入監,說活該也是可以
但我想監獄裡應該也有和我老公類似情形的人
這些都有筆錄有紀錄,我希望蔡英文能對微罪減刑
這樣是有礙到誰了?
不要把我想成自私的收刑人家屬,好嗎
回 應:過路人 日期:2016-05-29 21:39:17 787F
減刑不是受刑人的權利

犯錯接受懲罰天經地義

多想想那些為三餐努力而生活在水深火熱的善良老百姓吧

嚴正執法對於被害人才不會有相對剝奪感

對社會也才有交代

回 應:阿升 日期:2016-05-30 14:52:07 788F
請問一下,我有去辦增加接見剛好遇上月初的第一個禮拜日,他們跟我說直接去辦理會客就可以,不用辦理增加接見!請問這樣對嗎?
回 應:JJ 日期:2016-05-30 16:08:48 789F
星期日算假日,只開放給家屬,建議你打去接見服務專線詢問
清楚比較好~
回 應:彰 日期:2016-05-31 21:01:36 790F
三分之一假釋
回 應:彰 日期:2016-05-31 21:04:18 791F
初犯等應三分之一假釋這方向較有希望團結努力吧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5-31 21:15:13 792F
不一定
回 應:不服氣 日期:2016-05-31 22:41:30 793F
現在勒戒是不是都要轉到新店勒戒?
回 應:冰 日期:2016-06-01 07:09:26 794F
希望 給受刑人一個機會
回 應:冰 日期:2016-06-01 07:11:06 795F
希望 給受刑人一個機會
減刑 
回 應:冰 日期:2016-06-01 08:06:08 796F
拜託 減刑 
回 應:靜 日期:2016-06-01 09:23:44 797F
台灣人民是人民.難道受刑人就不是台灣人民了嗎?
受刑人的家屬就不是台灣人民了嗎?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1 09:31:03 798F
台灣的法律基本上是講求人證.物證的..
但是看到現在的法律..
應該已經成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1 09:44:16 799F
沒有什麼錯誤不可以改正.
一個真心向善的念頭.是最罕見的奇蹟.
而誏這奇躓殞落的.不是錯誤.
是人們冰冷的.不肯原諒.不肯相信的心..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1 10:03:09 800F
我等了我老公10年了..
一人入監.全家受刑..
做錯事的也付出了代價..
只是不明白默默承受的受刑人家屬..
為什麼等不到政府的德政..
為什麼等不到重生的機會..

知道監方已經很努力..
一年三大節都可以懇親..
也有懇親宿舍鼓勵受刑人..
但是他們的所求真的只想跟家人真正的團圓..
盼望新的政府給予一次機會..
也是給我們一次重生的機會..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1 10:12:53 801F
與眷同住..
是一級受刑人的分數都要達到標準..
由受刑人提出申請..
二個月可眷住24小時..
台東泰源是每個星期四下午2點到星期五下午2點..
日期由監方安排..
不過裡面的主管很貼心..
會事先詢問家屬的時間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1 10:19:23 802F
或許可以到里長那裡申請同居證明..
方便接見或寄物..
回 應:柯神 日期:2016-06-01 10:21:17 803F
是啊,是該減刑了,十多年未減了,上次的(微減)是不該算的,以目前犯行之罪犯,因法條漸趨嚴苛,已無連續犯,改新制一罪一罰,後又追加三振法案,一但判刑都十年起跳,累犯第三次而不得假釋如是重刑犯,不到七老八十是回不去,這都是彷效歐美法律,其判刑極重,判二,三百年多不勝數,但,都有符比例原則之法州長常實施减刑,以消化爆滿,回首我國只取法律相仿,未將人滿為患求解套
回 應:柯神 日期:2016-06-01 10:59:55 804F
回想北捷到现在的殺人案,他們都沒關過,法律上而言是初犯,非累犯,不該牽扯到目前在監獄的受刑人,目前的殺人事件,有哪個是累犯?若因要減刑,而說,近來殺人案,接二連三,社會輿論,觀感不佳!是一竿孑打翻一船人的想法,而事實上是两碼子事,累犯不會幹這蠢事,減刑不會和胡亂殺人劃上等號,有此想法對受刑人,有失公平
回 應:王 日期:2016-06-02 02:18:57 805F
中肯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6-06-02 10:53:32 806F
刑期6個月是沒有假釋問題.須滿期才能出來
回 應:盧 日期:2016-06-02 23:40:23 807F
這一點我知道
我只是好奇真的有人一次報假釋就過了的嗎?
還是其實沒有這個人存在!
而且假釋其中一條資格為累進處遇2級以上者
但檢察官確說要1級@@  實在被搞混了
回 應:瑜 日期:2016-06-02 23:41:37 808F
感覺是沒有希望....
回 應:GH 日期:2016-06-03 01:56:32 809F
我想問一下  因為我之前因為無照加肇逃
所以被禁考機車駕照  哪我想請問  我要怎麼做才能知道說自己什麼時候可以考機車駕照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6-03 19:56:05 810F
的確有人刑期剛滿1/2就假釋出獄
重點是你背景要夠力
回 應:菲菲 日期:2016-06-04 03:37:36 811F
監獄都滿出來了,怎還不減刑呢?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6-06-04 16:19:35 812F
顏XX立委不是每一次都(第一報就准予假釋嗎).所以一切都是背景
回 應:瑜 日期:2016-06-04 17:05:19 813F
我也想知道.....
回 應:瑜 日期:2016-06-04 17:06:10 814F
這就是臺灣阿....
政府官員不管藍或綠全都一個樣..
回 應:李 日期:2016-06-05 02:05:07 815F
我也想知
回 應:李 日期:2016-06-05 02:24:24 816F
所以有嗎??
回 應:王 日期:2016-06-05 13:08:51 817F
+1
回 應:王俊維 日期:2016-06-05 18:25:37 818F
還在假釋還期間,被檢查官起訴竊盜公訴罪,會直接撤銷假釋嗎?還是要等判決完才會撤銷呢?
回 應:減刑 日期:2016-06-05 18:50:04 819F
+1
回 應:彰 日期:2016-06-06 00:26:22 820F
應是沒有,但可以需要者,想想共同規劃設定,一同力量大,像現在有也過半,請願修改。合勝一人
回 應:扁 日期:2016-06-06 08:16:33 821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建議大家可以Google搜尋(總統府民意信箱)

然後直接將所有意見在此處發表!

保證更有直接效力唷!!!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6 12:33:06 822F
司法不公?它什麼時候公平過..?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6 12:46:30 823F
我們可以自己成立連署嗎…
或是要到那裡申請..

我真的沒有時間一直等待政府憐憫的回覆..
我只是一個想為家人為老公勇敢一次的女人..
不管答案是好是壞..總該給個回覆..
而不是逃避帶過吧..
也請不要再一直用新政府上任當理由了.
因為這些問題新政府早就該想過..
請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給了希望..
讓我們的滿心期望..
變成很深很深的絕望..
回 應:我們是草民 日期:2016-06-06 18:03:21 824F
有人說不要嚴正執法嗎?請用您的嚴正執法,把那些官商溝結的貪官富商,還有為害社會價值觀的什麼名嘴繩之以法好嗎?台灣已經變成笑貧不笑娼,,黑白顛倒的吃人界,這些毒瘤不消滅,那来的天經何来地義!
回 應:旁旁 日期:2016-06-06 19:58:16 825F
在台灣有權有錢就是老大.
一直以來不是都這樣嗎
回 應:彭小小 日期:2016-06-07 12:56:17 826F
陳水扁就可以保外就醫那麼久.還可以去參加飯局  

是不是不公平?

為甚麼不減刑?不是監獄超收很嚴重了嗎?難道真的不怕發生受刑人暴動嗎?就如前陣子台灣發生挾持典獄長的事情..不怕有更嚴重的事件嗎? 現在天氣那麼熱監所更熱那麼多人擠在一起每個人都不爽快..就更容易發生事情吧?
回 應:彭小小 日期:2016-06-07 13:06:03 827F
曾經相信台灣法律是公平的 

現在相信台灣法律根本是屎


看不出來陳水扁還有哪裡需要就醫? 還是司法人員眼睛跟腦要就醫?

陳水扁有人權    我們就不是人就對了? 那還好意思當"人"民的總

統.


嘆~~~~~~~~~~~~~~~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8 03:56:52 828F
會不會很辛苦.我覺得是個人心態的問題.
剛進去一定會辛苦一些..
但是時間久了或大家認識了就會好轉的..
至於你說的民生用品..
如果我是你..我會自備..
自備需要的物品也沒有什麼好笑的吧..

沒有抽煙當然有加分..
但是女監好像沒辦法抽煙吧..
好像只有男生有開放抽煙..
如果你沒抽煙應該就不能買煙了..

若是法律登記合法夫妻就可以申請通信.
申請接見.如果不同監所亦可申請遠距接見..
一般來說男生提出申請會比較好.
申請的速度也比較快..
女監是看不到男受刑人的..
除非是幹部或是外役隊..
就有可能看到男受刑人..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8 04:13:05 829F
一般一個工廠會有近百位受刑人..
為了方便管理..
就會編排成10人或15人一小組..
洗澡就必須一起洗..
而且洗澡速度比男生的戰鬥澡一樣..
至於幾個人睡一間..我就不太清楚了..
不過建議利用這段時間學習獄方所安排的一些課程..
覺得以後回歸社會蠻受用的..
只要有興趣都可以報名的.
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喔..
獄方也曾安排美容美髮...
並輔導考到丙級證照喔...
個人覺得還蠻不錯的..
若是還有疑問的話..
你也可以打電話先過去詢問..
她們會很有耐心回覆任何問題喔..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8 04:28:17 830F
犯了錯的人就真的那麼不可原諒嗎..
誰沒有做錯事犯過法呢..
而且犯錯的人也接受了法律制裁..
也為自己犯的錯付出了代價..
現在只是請求一個重生的機會..
為什麼那麼嗇惜呢..
勇於認錯並不可恥..
可恥的是勇於認錯..
打死也不改過的吧..

請問樓上的路過人..
你捫心自問都奉公守法..
沒闖過紅燈..
每次過馬路都走斑馬線嗎…
我們都知道闖紅燈犯法..
未依法令走斑馬線也是犯法..
說別人前先想想自己好嗎..
不要做對天空吐痰..
因為會砸回自己的臉上..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8 04:47:37 831F
這裡有無數個家庭在等待著..
只是在位者連機會都吝嗇給..
而各位政客.因社會觀感的問題..
只是..他們忘了前任總統也是受刑人..
政治人物忘了社會觀感的問題..
先抱抱大腿再說囉..
那些嘴.臉讓人印象深刻難忘..
天枰早已傾斜..
凡事靠自己比較實在..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8 05:09:31 832F
在我心中..司法已死..
因為提告刑事案件..
居然沒有一條法令可以保護提告的我..
連保護令都拿不到..
理由是..
沒有人員在這件事情中受到實質上的傷害..
所以無法申請保護令..
若真的造成困擾..
可請警方過去驅離.
重點是..警察到了跟我說..
騷擾者有路過權..
所以警方也無法驅離.要我多忍耐一下..
當天晚上就自殘..
因為台灣的司法竟然沒有辦法保護我..
讓弱勢的我求助無門..
後來慢慢的慢慢的才知道..
現在是有錢有權哪怕受刑也可以餐聚..
才知道沒錢沒權的在別人眼中像空氣..

誰不想當善良老百姓..
誰不想跟家人長相伴..
能平平凡凡的過.不會有人走風雨路..
能安安穩穩的活.不會有人自找死路..
(以上言論不包含殺童案)
司法保護的已經不是弱勢的我們了..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08 05:13:17 833F
我也很想知道
回 應:君 日期:2016-06-08 13:45:27 834F
我也想知道.....
回 應:彬 日期:2016-06-09 01:02:17 835F
我也想知道那裡可以連署,希望我老婆提早出獄
回 應:彭小小 日期:2016-06-09 06:28:03 836F
請問是1組一起洗還是一個工廠一起洗?
回 應:KKK 日期:2016-06-09 07:19:00 837F
工場有分好幾個小組,洗澡時會分組洗,不可能整個工場一起洗,除非是小單位人員.
回 應:彭小小 日期:2016-06-09 08:46:28 838F
不好意思   在請問甚麼是大單位小單位??
回 應:KKK 日期:2016-06-09 09:26:57 839F
小單位就是如>>園藝,環保,外役......等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10 04:00:27 840F
我們可以自組嗎...
人多力量大...
為了我們的家人...
為了能早日團聚...
我們是不是要勇敢一次..
讓新政府正視我們這台灣人民呢...
回 應:君 日期:2016-06-10 17:47:56 841F
沒錯!等待的心情真的好難熬,受刑人也是人,不光光只有阿扁可以有特權!要就要一視同仁!!!
回 應:李 日期:2016-06-11 02:28:03 842F
台灣第一次女總統上任,應該有慈悲心,讓受刑人減刑吧!
回 應:林美慧 日期:2016-06-11 02:38:32 843F
該減刑了,讓受刑人回家跟家人團聚吧!蔡總統發發妳的慈悲心好嗎!
回 應:成 日期:2016-06-11 08:31:46 844F
希望大家都能想辦法讓受刑人的家人團結發起連署...
有的時候只是不小心走錯路,但也該給他們機會
回 應:密 日期:2016-06-11 19:43:54 845F
唉超悶
回 應:密 日期:2016-06-11 19:47:14 846F
好想我男朋友太久沒看到他真想哭
回 應:密 日期:2016-06-11 19:48:32 847F
要怎樣才不要哭

回 應:思念 日期:2016-06-11 23:24:46 848F
減刑吧
總統求求您
回 應:思念 日期:2016-06-11 23:26:26 849F
我也要
回 應:思念. 日期:2016-06-11 23:31:19 850F
總統大人
       拜託減刑吧!
我和孩子一直期待著
回 應:空 日期:2016-06-12 01:55:32 851F
我看到有人37天就出來
真的給我一線希望
我13號要進去了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6-12 08:17:13 852F
初犯的假釋條件從刑期的1/3改到1/2
而實際上受刑人如果沒有背景的話都要服刑滿2/3以上才能假釋出獄
這對大部分初犯與過失犯非常不仁道
在監獄的時間愈久
監獄化的程度愈嚴重
就算出獄了也很難重回社會
對整體社會是反向的力量
總統應該思考大赦減刑的必要性
回 應:黃羽禎 日期:2016-06-12 10:24:20 853F
我男友因吸安關進勒戒因寄出假釋出獄不知道要多久才能出來呢?
回 應:檸檬 日期:2016-06-12 14:11:15 854F
拜託 請減刑好嗎
回 應:嘿 日期:2016-06-12 15:46:59 855F
我也13号要进去了,看到有37天出所的,放心多了
回 應:思念 日期:2016-06-12 18:47:04 856F
總統
         拜託您宣佈減刑吧! 
  我和孩子過得好辛苦,求求您。
回 應:C 日期:2016-06-12 20:59:15 857F
沒和解,難免假釋會比較難報,但是還是會給假釋,只是執行比例會比有和解的來的高,多久沒辦法在這裡說,因為要看案情嚴重性吧!
回 應:英 日期:2016-06-14 08:52:35 858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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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英 日期:2016-06-14 08:53:23 859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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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權 日期:2016-06-14 09:20:45 860F
減刑吧!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15 04:35:31 861F
我有留言過了..
我相信也有很多人跟我一樣..
等不到回覆..
還要我等多久..
有誰可以體會這分分秒秒都是煎熬..
不過當官的.有權的.應該体會不到的..
因為有錢有權的早就在外面趴趴走了..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15 09:25:20 862F
早上看完了新聞只有更心冷..
一樣是受刑人.有人能餐聚.而我的家人卻...
一樣是酒駕..有人罰5萬.緩刑..而有更有的人是吊照.發錢還要關..
抗議是抗議..破壞了公物就是錯..
因為那些物品都是用老百姓的錢買的..
所以現在的新政府是在告訴我們..
破壞了別人的東西沒關係嗎..
跟警察推擠受傷還可以申請國賠?
沒有政治的攻擊.更無意抹黑..
我只想說...我沒有一個好爸爸可以幫我老公而已..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15 09:31:32 863F
我是不是錯付了..
我是不是不該把期望交付給口口聲聲說愛民如友如子的人身上..
口口聲聲說把弱勢人民放在第一順位...
如今...這第一順位是從後面數回來的嗎…
回 應:等待的人 日期:2016-06-15 14:30:44 864F
我們這些等待家人的家屬們~
是不是要自己組成一個群組或社團?
然後再去尋其他管道發聲會比較受到重視!
這些日子以來  看到很多跟我們一樣從期望等到絕望的一群人
回 應:KKK 日期:2016-06-15 15:16:34 865F
別費心了,法務部長不提減刑,總統不想減刑,連阿扁都不想特赦他.
除非民進黨立院黨團有建言,否則是不會有任何減刑動作的.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16 00:14:22 866F
我不懂也不明白..
總統是我們選出來的..為什麼不聽民意..
立委也是我們投票選出來的..為什麼不能為民說話..
這台灣除了法官跟檢座不是由民所選..
大部份不是我們選的嗎…
不是說要與民同苦嗎…?
現在為什麼連為民服務都做不到...
坦白說是騙選票嗎…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6-16 00:57:05 867F
陳前總統保外就醫在家休養都能趴趴Go…
那其他獄友呢?
生病的,想妻小的,想父母親的
是否能讓獄友提早回家照顧家人與家人團圓
盡早回社會工作在社會上做有用的人

讓他們提早回家
對獄友與家屬都是愛的表現
對獄友 是一種鼓勵
讓他們更珍惜與家人團圓
不再輕易犯錯

台灣是個公平公正的國家
不管那個高官顯貴犯法
是不能享有特權 獨享自由的

如果在公平之下對待每一個受刑人
相信我們台灣會越來越好的。


懇求蔡總統減刑
回 應:君 日期:2016-06-16 13:44:47 868F
知道減刑可以救多少家庭嗎?
政府知道為受刑人等待的心情嗎?
妻子才18歲要帶著一個1歲和一個5個月寶寶精疲力盡的累嗎?
在犯案後自首2年的時間已經改過有妻小的爸爸、先生真的就只能望著家人辛苦幫忙不到的心情受罪看了真的很心疼
不是每個受刑人都不會改過,不是每個家庭都那麼好過
如果總統您或是從政的您看到我們這些為受刑人苦苦等待的我們一眼就好
我們真的很辛苦撐的很痛苦 社會的壓力家庭的重擔不是妻子一人扛就是年長的父母扛,要個補助也要通過那些關卡.....
回 應:彭小小 日期:2016-06-16 16:30:29 869F
請問小炊是?是幾個人一房?  3年8月,如果6月底去執行.大約甚麼後會出來?  另外請問自行去地檢署報到執行.入監會驗尿嗎? 有人說會也有人說不會.  如果新收完要配房時..有比較少人比較單純的房嗎??因為監獄本來就是什麼人都有..家人怕說不入監還好 入監反而在裡面認識更多更大尾的==  所以希望能越單純越好
回 應:宋小姐 日期:2016-06-17 00:00:02 870F
假釋期間因酒駕假釋被撤銷,但是都沒收到文
這樣可以上訴嘛?
假釋刑期明年五月就滿了為什麼一判就二年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6-17 00:05:12 871F
我想請問假釋期間犯了酒駕,但是假釋刑期明天五月就滿了
為什麼一判就二年
在假釋撤銷我們都沒收到公文所以不知道
造成被通緝
這樣我們可以上訴嘛?
回 應:0394 日期:2016-06-17 11:09:46 872F
有很多人被恐龍法官判刑的也該減刑了吧
回 應:方 日期:2016-06-17 16:11:25 873F
減刑吧!讓我們的家人回家,給受刑人一個機會
回 應:J 日期:2016-06-17 16:45:45 874F
減刑+1
回 應:李 日期:2016-06-17 19:55:29 875F
那裡有連署、從520到現在都沒消息、我也覺得被騙選票了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6-17 23:15:42 876F
現在全國監獄都爆滿超收很多人了
正常關15人的舍房有可能會擠到25人左右
監獄其實管理員人力嚴重不足
所以都是大尾的犯人管理一群中尾的
然後再管理小尾的
所以只要入獄一定會認識很多更大尾的
許多毒犯都在監獄拓展人脈
回 應:方 日期:2016-06-18 15:23:23 877F
蔡總統請妳減刑吧!讓我老公快回家,我現在沒工作還要繳貸款,小孩也要讀書,難道妳要看我們全家都都當乞丐妳才高興嗎?求減刑
回 應:簡 日期:2016-06-18 19:07:30 878F
我男朋友5/23進去戒治
法官說30-60天能出來
但是少觀裡的人說30天是評估狀況
實際什麼時候出來也不知道。。。
回 應:王 日期:2016-06-19 02:15:17 879F
小時候 大哥養了一隻蠶寶寶,怕被螞蟻咬放在廚櫃高處盒子內

我時常偷偷的搬椅子墊腳,拿下來好奇的看牠在吃蠶葉,突然有一天,

牠被不明的絲狀物纏繞著,我很驚慌,以為被蜘蛛絲纏住了,

於是將絲解掉,再放回去,隔天一看絲還是出現,再解掉,兩天後蠶寶寶

被一粒蠶絲包起來了

我知道,違法接受法律制裁執行也是一種很坦然面對的正面態度.

關心獄中受刑人的家屬替受刑人請求減刑,其實內心也是很矛盾的.

受刑人在裡面,家屬被關在外面.

瑤映風光,加油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6-19 08:35:31 880F
殺幼童跟連續殺人本來就會被排除在減刑或假釋
名單之內
所以跟這個無關
最大的問題是台灣目前民意是重刑主意
最好都判死刑打一打
沒人相信更生人會改過向善
回 應:英 日期:2016-06-19 11:19:26 881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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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6-19 11:20:36 882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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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6-19 11:22:24 883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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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6-19 11:23:31 884F
減刑,係為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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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依蓮 日期:2016-06-19 23:29:47 885F
請減刑好嗎?
回 應:瑜 日期:2016-06-20 05:50:32 886F
樓上+1 真的!!!!!!
這幾年司法讓人民大感失望,所以不論減刑或是再
放寬假釋門檻,都會引起社會大眾極力反彈!
外加人民生活已經算是民不聊生了...所以政府要是作了一點
什麼不符合大眾民意的事,下場通常會很慘!
唯一的私心,就是看看阿扁會不會又對小英出招,
或許其他受刑人可以沾到一點邊.......
我的老公也入監了,但我似乎覺得我看淡了...
反正心已經死,心也被囚禁在監牢中了...
回 應:瑜 日期:2016-06-20 05:57:20 887F
帶著7個月的身孕,我也在等待我老公...
真的只能私心的期盼阿扁民進黨大老們可以
故意的向小英出招,或許其他受刑人也能因此分到一點甜!

明明是老公入獄但我也覺得我的心被囚禁在牢裡,
每天都好想就這樣一走了之,活著真的好累....

受刑人的家屬就是次等公民,
不要被其他社會上的人民唾棄真的就要偷笑了..
所以版主我非常非常非常了解你的心情..
回 應:會 日期:2016-06-20 10:17:00 888F
回 應:李 日期:2016-06-20 20:07:20 889F
對於家屬們、根本很難熬、 如果家裡經濟又不好
根本走投無路、小孩又還小、很難撐下去
誰能明白家屬的心聲,為什麼不能多少減一點刑呢
連初犯也不肯給、對於以經關一些時間的人
也可以讓他們更珍惜跟家人相處的機會
回 應:問天 日期:2016-06-21 23:27:26 890F
可能需要大家向立委遞陳情書,當初也是聽過小英比較有希望,才會請家人把票給小英現在卻沒有感到希望。。。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22 04:13:31 891F
我不知道為什麼沒有人看到聽到我們的心聲..
我只知道我被騙了選票..
減刑只是選舉時可以拿出來喊一喊的口號..
有錢有權的不用關..(許多人也不用指名道姓了)
沒錢沒權的..
還有誰會理我們..
我已經心灰意冷..
也認命當二等人民了..
那位家裡窮到只有錢的%數太高..
我望塵莫及..只好認命...
回 應:KKK 日期:2016-06-22 12:40:56 892F
被告期間是沒有分數的,受刑人才有責任分數.
回 應:KKK 日期:2016-06-22 12:42:44 893F
四個月屬於不編級受刑人,也是沒有責任分數的.
回 應:蝦米 日期:2016-06-22 13:08:02 894F
希望蔡總統可以大赦  
回 應:123 日期:2016-06-22 16:13:21 895F
死刑犯 趕快一次槍斃好嗎  不想在用納稅錢養壞人了
回 應:思念 日期:2016-06-23 20:38:25 896F
拜託減刑吧等得好辛苦
回 應:KKK 日期:2016-06-24 07:35:13 897F
1>勒戒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勒戒,而法官裁定<准>.並不是<判>.兩者
  差很大.而勒戒期是兩個月以內,如果評估通過,大約四十幾天就可
  出來.如果沒通過,就會被送強制戒治6~12個月.
2>勒戒接見只限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一定要有戶政登記才可以.兄弟
  姐妹也不可接見.
3>勒戒接見時,不可送入食物,菜餚.只能在門市部買東西給他.或他自
  己買合作社的東西.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6-24 14:04:17 898F
假釋撤銷殘刑是全部要執行完嘛?
不是累犯表現好的話有機會提早回來嗎?
是否還可以在申請假釋
回 應:柯藍 日期:2016-06-25 15:59:52 899F
有可能嗎?都說多久了,小英政府上台的第一件事,好像是撤銷太陽花的訴訟,不是宣佈特赦阿扁或是全國減刑啊,而且我個人認為如果要求宣佈全國減刑的話,搞不好他們馬上會用別的話題來轉移焦點,政府都是這樣,然後這件事又可以繼續放著一直拖,,因為減刑好像不是政府很重要的一件事啊,,突然覺得不該再作白日夢了,,,難到要上街抗議嗎,像華航一樣,這樣機率會比較大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6-25 18:01:09 900F
假釋撤銷殘刑要全部執行完,不能再報假釋,只能縮刑天數.

另案執行要看刑期,是否符合提報假釋資格.
回 應:失落 日期:2016-06-25 22:02:07 901F
我個人也是這樣覺得,感覺都要等到走上街頭或上媒體才受到重視!
不然都是做白日夢空想!
傻傻,癡癡的等⋯⋯
等到的是絕望!
回 應:彰 日期:2016-06-25 23:48:36 902F
像做夢,矢望
回 應:彰 日期:2016-06-25 23:51:54 903F
換政府前,絕望。換公平正義?有嗎?被騙了,
回 應:彰 日期:2016-06-25 23:55:02 904F
發現一人之力,是沒有用的,才希望,有請願者,共努力
回 應:彰 日期:2016-06-25 23:58:55 905F
也提起,重現,曾經施行,三分之一,假釋,也許希望高點。
回 應:彰 日期:2016-06-26 00:02:42 906F
總統府信箱,在野,過半最大黨立委們,請願。加油
回 應:請求 日期:2016-06-26 01:18:50 907F
給受刑人機會
請求減刑…
回 應:該減刑改善台灣了吧 日期:2016-06-27 00:16:04 908F
台灣人沒有ㄧ個人從來都沒做過錯的事情
台灣政府有沒有想過
你們關了那寫微罪真的有效嗎
或許對某些人來說有效
在裡面的人有不同犯罪的人
判ㄧ年兩年幾個月
你覺得出來真的有效嗎?

該換ㄧ下心態該如何改善台灣人才是對的
關真的沒有效  反而還要拿人民錢養他們。

得到了什麼
該減刑讓真的想改進的有機會出來比較實在

說真的
這年來經濟已經很差了

該想想怎改善台灣
而不是用關解決了問題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27 01:35:21 909F
回覆25樓的瑜..
看到你回覆的留言真的很心疼..
但是身為受刑人家屬的我們..
是沒有時間自哀自憐的..
我更相信為母則強的你一定可以走過來的..
別輕言說放棄..
這社會是現實的..
勝利只會屬於走到最後的那一個人..
減刑的路還很漫長..
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所以..
請你別放棄...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27 01:51:59 910F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
,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
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
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 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
第五條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
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
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
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
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
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
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
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
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
申請。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
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
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
日施行。
 
第 9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
    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
    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
    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
    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
    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
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
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 10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
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
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
續接受托育。
 
第 1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
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
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第 12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
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
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
女者為限。
 
第 13 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之。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
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
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
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27 01:55:38 911F
立院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修正案,將特境婦女身份放寬,刪除15歲的年齡下限,同時將非因性侵害、誘姦而未婚懷孕的婦女納入。另外,特境婦女子女學雜費減免也向上延伸到了大專,高中職學雜費減免6成,大專院校3成。

大環境不佳,直接衝擊經濟狀況原本不穩定的中下階層,遭遇夫死、坐牢、遺棄、單親、未婚懷孕等特殊狀況的女性更是需要政府援手,直接以社會福利協助她們站穩腳跟,不至於滅頂於經濟困境。根據法律,符合特境身份的婦女,可以跟各地社會局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5年來共扶助近65萬人次,補助金額13億3千6百多萬。台北市官員感嘆,符合特境資格者不見得會提出申請,有的弱勢婦女不懂得向外求救,若沒有透過村里長、社工介入,那裡知道有什麼公家補助可以申請,這一群人需要社會福利主動尋找她們的身影。

本次修正條文放寬特殊境遇婦女資格認定,刪除須15歲以上的下限,只要65歲以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收入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

積極資格則放寬為丈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半年以上、因夫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家庭暴力受害、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無工作能力或有工作能力,因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導致不能工作、丈夫處一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另外,未婚懷孕接受扶助條件放寬,過去未婚懷孕婦女申請特境資格第四款限縮於「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這一回修法,一併將需因強制性交等條件排除。大安婦女中心表示,依現行規定未婚懷孕女性可依第八款事由獲得特境資格,懷孕期間可請領緊急生活補助3個月,約為4萬100元,生產後若有因照顧小孩而收入中斷的情形,可以再申請單親因照顧子女無工作能力,只要符合排富條件、經過審核無重複請領,可以再申請3個月的緊急生活補助。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除了放寬資格條件,還有延伸子女教育補助從高中職到大專。根據新修條文,特殊境遇婦女只要符合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高中職學校可減免學雜費6成,大專院校可減免3成,現行條文只補助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60%學雜費,預估每年補助經費增加新台幣2億4千萬元,扶助人次增加約4萬1千人次。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27 02:19:20 912F
回覆12樓王大哥..
謝謝王大哥的鼓勵..

或許在其他人的眼中..
這只是一個網站..一個網頁..
但是對於我們卻是一個可以互相鼓勵..
為彼此加油的地方..
很多事情是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一起渡過這艱苦的時期..
我深深相信這夜再黑也會有盡頭..

很多人認為受刑就是處罰..
就是付出犯錯的代價..
其實做錯受刑是應該的..
但最大的處罰是出獄後..
人們的異樣眼光.還有無情的排斥..
最後再誏回頭的心..失望.絕望..
然後又走回了以前的路..
再一次面對人們無情的指責..
再一次責怪他們惡行難改..
卻沒有人願意..
沒有人肯試著去了解那背後的原因..
到底是誰錯了呢..
或許沒有人錯..
只是現在的人們拒絕相信..
哪怕是一點點的相信..
對於受刑的人都是最大的鼓勵..
只要試著願意相信..
加油..
所有受刑家屬們..加油..


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6-27 02:29:11 913F
這是由我們人民所選的政府..
怎會本末倒置了呢..
聽民之聲..
看民之意..
為民做事..
這是我們選出這政府的用意..
早就該把傾斜天秤..
改回到它最初的樣子..
願大家能同心努力..
回 應:安 日期:2016-06-28 13:05:15 914F
求減刑,拜託!!!
回 應:林亭君 日期:2016-06-29 07:59:36 915F
我兒子之前在土城禁見,因為販毒但是還檢查庭還沒開完,現在送新店勒戒他是初犯,而且也收到停止羈押了,為何40天了還沒出來是否有人可以告訴我
回 應:KKK 日期:2016-06-30 09:13:30 916F
**戒治所關的是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受刑人.
**夫妻離婚就都沒關係了,只能以朋友算.
  勒戒接見>限配偶,子女,父母.
  戒治接見>限三親等以內親屬.姻親只能二親等.
  受刑人  >依級數接見,四級只限三親等以內親屬,朋友只能升三級
           後才能接見.

  如果是勒戒或戒治,只有他小孩可以接見妳不能.
  妳否能陪同?要看戒治所要不要讓妳進去,依法是不能.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6-30 14:03:27 917F
要聯署嗎?

請上臉書搜尋   司法改革減刑聯署協會

加賴     0938688577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6-30 14:04:26 9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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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6-30 14:05:18 9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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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6-30 14:06:36 9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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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6-30 14:07:16 9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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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小瀠 日期:2016-07-01 00:57:48 922F
我要參加連署
回 應:小瀠 日期:2016-07-01 00:59:46 923F
我要參加連署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01 09:06:34 924F
請加賴!加臉書喔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01 23:29:56 925F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唯有正義之師聯署向政府及總統提起減刑

使無法平反,受不平冤獄的受刑人及家屬們

能獲得些許釋懷。。。。。。

聯署請加入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725500171048994/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03 00:26:24 9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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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賴     0938688577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03 00:26:49 9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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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賴     0938688577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03 00:27:59 9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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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瑤映風光 日期:2016-07-03 06:06:09 929F
+1
算我一個
回 應:J 日期:2016-07-03 09:24:21 930F
+1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04 13:35:52 931F
請大家儘量把FB的好有,通通都加入社團!壯大聲勢!!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04 15:20:16 932F
聯署網址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725500171048994?refid=18&__tn__=C
回 應:陳姵甄 日期:2016-07-05 15:16:25 933F
懇求減刑吧!減少冤獄的人所受的委屈,我兒子冤獄重判15年,前年他的爸爸因心臟病往生,我又患有乳癌不知是否能等到兒子回來,妳的恩德會有好報的
回 應:思念 日期:2016-07-06 18:37:08 934F
減刑減刑
回 應:州 日期:2016-07-07 21:20:30 935F
很久沒大赦了,景氣不嘉受刑人家屬還要負擔她們生活費,不如放她們出來工作養自己!怕觀感不佳就先對女受刑人減刑和大赦ㄚ,讓社會多些人手
回 應:ke 日期:2016-07-08 00:52:32 936F
我也在等蔡英文政府減刑,我看也是不可能了,唉…
台灣的司法真是爛透了,孔龍法官檢察官一堆 
回 應:東豐 日期:2016-07-09 04:02:51 937F
請問今年有沒有可能減刑
謝謝您的回答
回 應:KKK 日期:2016-07-09 07:23:05 938F
小英任內,都不會有減刑.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10 15:10:12 939F
聯署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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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小容 日期:2016-07-11 00:26:27 940F
對於輕罪請減刑吧...........
尤其是初犯輕罪女性罪犯,讓她們回社會做點事情功過相抵吧!
她們本性不壞,回歸社會後只會更謹言慎行,也可以擔負起照顧家庭的重責大任,請總統給她們一個機會吧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11 23:51:27 941F
聯署網址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725500171048994?refid=18&__tn__=C

回 應:囚 日期:2016-07-12 02:20:52 942F
減刑我覺得有必要
但是,,我個人覺得,,煙毒犯絕對不能減
回 應:GT 日期:2016-07-12 22:18:30 943F
請問我10年前有勒戒過..最近因為老公的詐欺案被判共識罪3年10個月.可是我現在懷孕5個月.這樣哪時候要服刑..如果服刑要多久算初犯嗎?
回 應:哈姆 日期:2016-07-13 01:42:22 944F
如果你是因毒品案件判勒戒的話,不管是不是執行日當天自行報到都還是會驗尿
但如果是毒品案件判徒刑的話,執行日當天自行報到的,就不會驗尿,有要驗尿的都是通緝的人才會要驗尿

如果你目前要執行的案件不是毒品案件的話,就都不會驗尿,不管你之前有沒有毒品前科,完全不用驗尿
回 應:KKK 日期:2016-07-13 07:26:37 945F
每個監所規定不一樣.
以澎湖監獄為例>不管是新收,出庭,外醫,住院返監,返家探視,與眷同住,統統要驗尿.
回 應:賴亞云 日期:2016-07-13 17:11:03 946F
台灣第一任總統 蔡英文 總統你好 請問2016年 監獄受刑人 看守所受刑人 是否減刑 因為每次的總統大選 監獄看守所 受刑人 都有減刑 請問 2016年 監獄看守所受刑人 會不會因為陳水扁案件 未結案 而影響了 不能減刑 請蔡英文總統 英明 就事論事 因為 受刑人的家人期望 受刑人返家 幫忙 家裡面的農業 是否 受刑人家裡 有農業的 工作 可申請 是否申請返家 牢役 為家裡奉獻農業 因為農業太需要 受刑人的幫忙 因為家中老人已經 七八十歲了還在田裡工作 讓人看了一心不忍 懇請蔡英文總統讓受刑人 改過自新重新的機會 懇請蔡英文總統 能夠 讓七八十歲的老人不在田裡面工作 能夠讓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返家幫忙農業 懇請蔡英文總統幫忙 再次的懇請蔡英文總統 幫忙 讓受刑人減刑 改過自新的機會 謝謝你
回 應:賴亞云 日期:2016-07-13 17:11:04 947F
台灣第一任總統 蔡英文 總統你好 請問2016年 監獄受刑人 看守所受刑人 是否減刑 因為每次的總統大選 監獄看守所 受刑人 都有減刑 請問 2016年 監獄看守所受刑人 會不會因為陳水扁案件 未結案 而影響了 不能減刑 請蔡英文總統 英明 就事論事 因為 受刑人的家人期望 受刑人返家 幫忙 家裡面的農業 是否 受刑人家裡 有農業的 工作 可申請 是否申請返家 牢役 為家裡奉獻農業 因為農業太需要 受刑人的幫忙 因為家中老人已經 七八十歲了還在田裡工作 讓人看了一心不忍 懇請蔡英文總統讓受刑人 改過自新重新的機會 懇請蔡英文總統 能夠 讓七八十歲的老人不在田裡面工作 能夠讓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返家幫忙農業 懇請蔡英文總統幫忙 再次的懇請蔡英文總統 幫忙 讓受刑人減刑 改過自新的機會 謝謝你
回 應:慈 日期:2016-07-13 21:05:19 948F
老公被起訴販賣毒品,他只是人情還錯地方,幫朋友介紹而已,確要背上4年半的刑期,現在也以入獄,真的不是每個人都沒有想要悔過,4年半初犯服刑2/1也要快兩年,真的有點太久,懇請現任總統給予減刑,真的請幫幫我們
回 應:A 日期:2016-07-13 23:37:33 949F
拜託,請減刑,
回 應:KKK 日期:2016-07-14 07:38:30 950F
每次總統大選,監所並沒有都減刑.別搞錯了.
回 應:j 日期:2016-07-14 21:19:29 951F
同意14F
是該給初犯受刑人(無危害社會)一個重生的機會,因為司法判決不公,導致要判那麼重的刑期,希望總統能看到我們的心聲,可以
給予適當的減刑~
回 應:瑄 日期:2016-07-15 01:50:45 952F
減刑  減刑吧 
回 應:婉誼 日期:2016-07-15 01:59:39 953F
減刑 真的要減刑  給初犯受刑人一個機會 生活真的很苦 孩子需要爸爸 老人家需要陪伴 家裡的經濟支柱不在 生活壓力很大 該減刑了吧
回 應:陳承宗 日期:2016-07-15 07:49:01 954F
對於103減刑條例只有一讀通過,這無消無息因為這完全是馬英九個人喜好,記得當年是由國民黨立委廖正井堤案要求馬英九釋出德政,而馬英九九只交代法務部研議可行性,剛剛開始減刑的對象傳出來說是針對65歲以上老人,加上初犯,犯罪所得在一萬元以下,刑期一年六個月以下即可符合103年減刑條例,但是由於馬英九個人的因素而導致103年減刑條例無法進入三讀審查,非常可惜,但是國民黨內的立法委員依然不放棄繼續於104年再次堤案建請馬總統考慮實施全國性減刑,而且還是在一場餐會當面要求馬英九依造總統的身分宣佈全國性減刑,因為今日國內景氣非常差所以看能不能透過全國減刑讓受行人早日返回家庭生相關資格產經濟改善家庭生活,堤案人為國民黨立法委員呂學樟,共微罪微罪減刑資格,連署有江誠要馬總統法外施恩立即樂宣佈104ㄏㄨㄟ年減刑條例送立法院進行審查一半內,年滿65歲初犯國家應當給予一次自新的機會,讓他們假釋出獄後回家從事撫養年邁母親略盡為人子女的些許孝道,而今年前就要靠民進黨要求小英總統實施減刑條例,展現政府的德政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18 00:48:19 955F
聯署網址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725500171048994?refid=18&__tn__=C
回 應:英文 日期:2016-07-18 00:49:50 95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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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groups/1725500171048994?refid=18&__tn__=C
回 應:彭嘉嘉 日期:2016-07-19 14:18:55 957F
拜託總統大發慈悲心,減刑吧!讓受刑人返家團圓
回 應:黃建仁 日期:2016-07-21 16:00:09 958F
請問撤銷假釋後還有多久的時間才會執行回監獄呢?
回 應:EN 日期:2016-07-22 17:40:12 959F
請問因為我朋友刑期是4年7個月,我想知道他入監服刑後大約多久可以升3級朋友會客
但如果我不確定他到時候人會在哪個監獄服刑的話 有什麼方式可以查詢嗎?
因為我看到我朋友的執行傳票總共寄了兩張來 一張是台中一張是台北
所以我也不確定他到時後會去哪執行...
回 應:KKK 日期:2016-07-25 21:22:31 960F
1>各監所懇親大都在春節,母親節,中秋節.
2>全國監所懇親的資格規定有所不同,但大都以二級及一級受刑人為
  主,除非一些監所懇親人數太少,而放寬至三級或四級.但前題一定 
  要三個月內沒有違規記錄.
3>懇親對象大都以三親等以內親屬為準,另有規定除外.
  符合懇親資格的受刑人而要參加者,會先寄表格給親屬填寫,在規定
  時間內要寄回,以便整理統計.不管住在何處,都由受刑人寄回.大人
  以2人或3人為限.

**以上是各監所大概規定,各監所另有規定除外.
回 應:莊 日期:2016-07-26 02:25:52 961F
等得好累.....快撑不下去了
回 應:KKK 日期:2016-07-27 07:27:31 962F
總統根本沒有要減刑的打算,不管如何聯署或陳情或建議,都不會有
結果的,請受刑人們好好服刑,不要違規,以便達到假釋或縮刑天數,提
早出監.
回 應:KKK 日期:2016-07-27 07:29:04 963F
總統根本沒有要減刑的打算,不管如何聯署或陳情或建議,都不會有
結果的,請受刑人們好好服刑,不要違規,以便達到假釋或縮刑天數,提
早出監.
回 應:李昕宜 日期:2016-07-30 02:07:41 964F
請快 減刑吧!
回 應:謝政茂 日期:2016-07-30 11:55:31 965F
什麼給初犯機會,應該給大家機會,您是人民選出來的總統,每個人都把希望放妳身上,妳有給大家希望嗎?不是每人真的有犯罪,因為有前科,被人硬害的知道嗎?為人民想想好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7-30 13:24:54 966F
總統根本沒有要減刑的打算,不管如何聯署或陳情或建議,都不會有
結果的,請受刑人們好好服刑,不要違規,以便達到假釋或縮刑天數,提
早出監.
回 應:說真話 日期:2016-08-01 00:21:10 967F
請記者去採訪受刑人家屬、社會大眾關感同情比較快~
回 應:說真話 日期:2016-08-01 00:23:12 968F
請記者去大篇採訪受刑人家屬因受刑人不在而生活面臨苦比較快
回 應:說真話 日期:2016-08-01 00:25:54 969F
請真的值得人同情的人去找記者採訪、說不定比較有用!
回 應:說真話 日期:2016-08-01 00:31:51 970F
請值得讓人同情的家屬去找記者採訪、上新聞、減刑的話題就出來了!
回 應:說真話 日期:2016-08-01 00:47:24 971F
請這位媽媽找記者採訪、上新聞比較快、總統才會正面注意到減刑問題
回 應:說真話 日期:2016-08-01 00:55:54 972F
最樓上的可以請記者去採訪、說不定新聞一上、減刑聲音就出來了!
回 應:說真話 日期:2016-08-01 01:00:51 973F
請記者去採訪比較快、新聞一爆減刑聲音才會有!
回 應:馮少雨 日期:2016-08-01 21:50:06 974F
若我有辦理同居證明,他四級時我也能以親屬的身分會客,那是否我也符合懇親資格?

*你指的一些監所懇親人數太少是不是那些比較偏遠的監所?這樣的話北監是不是就不太可能放寬到3級?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08-02 03:50:18 975F
何時才能全家團圓
何時才能全家一起吃飯,出遊,看電影
何時才能全家一起跨年,過年圍爐,中秋賞月
為何外面治安不好就不減刑
這跟在裡面想重新做人的受刑人有甚麼關係
如果減刑後……有一半受刑人改過自新…
那台灣就贏了~
不只贏了,還救了很多很多很多的家庭。
回 應:彰 日期:2016-08-04 23:01:37 976F
對,加油
回 應:KKK 日期:2016-08-06 21:15:17 977F
1>法官判刑沒有在判5.5個月的,4月5月或6月,如果多案合併,這11個
  月大概就是應執行刑.請弄清楚.
2>罰鍰是行政罰,刑法上只有罰金.本刑5年以下,判6個月以內,可以
  易科罰金,妳要看判決書上是否有<可易科罰金>或<如易科罰金>或 
  <得易科罰金>字樣,如有,還要看執行檢察官准不准易科.
3>如果檢察官准,收到執行書就可以去繳,因受刑人正服刑中,所以可
  由三親等以內親屬代為繳易科罰金.
  概已服刑中,有些人乾脆繼續執行,不繳易科.
回 應:KKK 日期:2016-08-08 15:12:29 978F
1>可以申請,但要符合申請資格.
2>如路途遠不方便,可以向離家近的監所辦理遠距接見.
  接見時間比一般接見時間還長.
回 應:魯寶兒 日期:2016-08-08 15:25:27 979F
很感謝KKK的回覆,
再請問一下,
如果由家屬來提出移監申請,
需要什麼樣的申請資格,
要向什麼單位提出?
可以麻煩提供一下相關資料或網頁連結做參考嗎?
感激不盡!
回 應:魯寶兒 日期:2016-08-08 15:26:27 980F
很感謝KKK的回覆,
再請問一下,
如果由家屬來提出移監申請,
需要什麼樣的申請資格,
要向什麼單位提出?
可以麻煩提供一下相關資料或網頁連結做參考嗎?
感激不盡!
回 應:KKK 日期:2016-08-08 21:32:04 981F
以下網址資料全國通用.

http://www.typ.moj.gov.tw/ct.asp?xItem=305553&ctNode=33922&mp=045


..
回 應:魯寶兒 日期:2016-08-09 16:17:14 982F
感謝KKK的資訊提供!
回 應:Yoyo 日期:2016-08-11 08:54:35 983F
或許需要一個聯署的聯絡管道,之後將大家的聲音讓他們知道,減刑或許對一些受害人的反彈,但很多也是無心,許多受刑人也是會改過需要機會,況且監所待久了只是讓他們更沉淪,並不是最好的地方。
回 應:喬 日期:2016-08-11 12:14:28 984F
老公酒駕
可是我老公的檢察官不肯易科罰金
老公是家裡唯一金錢支柱
我現在懷孕已經六個月還帶著三個小孩
都還在上小學
最小的才剛幼稚園畢業
老公服刑,中低收入都被撤銷了
現在小孩要開學了
我11月左右也要生了
一點金錢來源都沒有
家裡還有90幾歲的阿公要養
懇請蔡英文總統特赦
讓老公趕快回來維持這個家的經濟
小孩跟大人根本快要有一餐沒一餐了

回 應:小裴 日期:2016-08-11 19:27:06 985F
我老公是7月22日  因為老公進去家裡費用由公公來撐  三個小孩一個未足月 這種情形檢察官知道 這種的會提早嗎
回 應:小君 日期:2016-08-12 00:59:26 986F
請問花蓮勒戒大多數都是關幾天才放人
會超過40天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8-12 07:19:41 987F
不會提早,一切照規定.
如果在裏面不乖,甚至會送戒治.時間是6個月至一年.
回 應:KKK 日期:2016-08-12 13:05:34 988F
勒戒期大都在四十幾天,少數有三十七八天的,那是少之又少.
超過五十天就很危險了,超過六十天就準備打包去戒治了.
回 應:KKK 日期:2016-08-12 13:18:03 989F
晉級不是看多久,而是看有沒有達到責任分數,才能晉級.如果不乖,
老是違規,永遠也晉不了級.
而責任分數還要看是初犯或累犯,責任分數各不同.
8個月是不可能升一級的.
短刑期加不加分沒有影響.
還是好好服刑拿分數,以達到縮刑天數的分數.
回 應:Ss 日期:2016-08-13 18:21:02 990F
請問他們如果回信說四十天左右 是正確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8-13 21:22:07 991F
出所要看檢察官什麼時候開釋票,並不是所方能決定的,沒有正不正確的.
回 應:Fh 日期:2016-08-14 01:41:52 992F
如在勒戒裡面的人 寄信回說40天左右是確定的時間嗎
回 應:Fh 日期:2016-08-14 09:42:01 993F
如果勒戒被抓不是前一個檢察官 而是另一個檢察官辦案  所以之後都是另一個檢察官來辦理了嗎
回 應:Fh 日期:2016-08-15 20:21:49 994F
勒戒人有可能六日時被放出來嗎
回 應:彰 日期:2016-08-15 23:19:38 995F
一樣女總統,韓國特赦了,在這卻...
回 應:彰 日期:2016-08-15 23:21:48 996F
有感嗎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8-16 11:58:00 997F
百分之百不可能,六日能出來的只有期滿的受刑人.
回 應:Ss 日期:2016-08-16 18:03:46 998F
所以滿期是40天嘍
回 應:KKK 日期:2016-08-17 07:18:11 999F
觀察勒戒沒有所謂期滿的.勒戒屬於保安處分,不是受刑人.
勒戒沒有固定出所日期,所以沒有所謂期滿.
回 應:KKK 日期:2016-08-18 12:16:25 1000F
去接見時,問他自己本人最清楚.
回 應:思念 日期:2016-08-18 14:30:28 1001F
很感謝您的回應,但想請問一下,會客時會不會有監聽,而令受刑人不敢暢所欲言?

如果遠距會客呢?是否也會呢?

如果發現親人在監所受到委屈不敢上報,家屬能怎麼做呢?家屬有管道可以讓下情上達嗎?同樣地,如果在合理的範圍內家屬直接向監所反映,會不會有我先前所說的顧慮,擔心親人反而被挾怨報復呢?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6-08-18 17:37:42 1002F
1.一率都會會監聽

2.想開點.既來之則安之.多想無益於受刑人.親屬或家屬不要造成受刑人捆擾.就是對他最好...因為受刑人在裏面有自己的管道可以申訴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8-19 00:56:40 1003F
真心希望減刑可以通過
給更生人一次改過自心的機會
家人真的需要他們回來賺錢
拜託小英總統個口因該不難吧!
回 應:Fh 日期:2016-08-19 14:26:42 1004F
可是執行單上面有說關至期滿日  是什麼意思 就是要滿40天嘍
回 應:思念 日期:2016-08-19 15:36:28 1005F
感謝笑蒼生大大的建議,但聽說監所裡面的申訴管道也不是很可靠,也很容易給自己惹來麻煩。

我只是覺得,如果坐牢真要能夠發揮「矯治」效果的話,家人跟外界給予受刑人的關懷是很重要的,讓他們一方面受刑,但另一方面仍能感受到家人跟社會關心的溫暖,讓他們不要自暴自棄,願意打從心裡悔改向善,這樣對受刑人跟對社會才是最好的。不知道我們的矯正署有沒有認真從這個角度來思考獄政管理的問題呢?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8-20 00:56:34 1006F
所謂
近朱者赤
近墨者黑

台灣的監獄都已經超收到擠不下了
一群犯人關在固定狹小的空間
連管理都是很大的挑戰
更別說矯治
目前獄政的功能大多以懲罰為主
而且無法將不同情況的犯人給分別開來
一些不故意犯在監獄裡面待久了
與外界隔離,的確容易往更偏頗的道路走
所以監獄有許多人都是重複進出
回 應:君 日期:2016-08-20 23:47:05 1007F
請問先生他只有兩個月的刑期罰4萬元~8月10號去的~那如果現在要保他出來~那要付的金額也是4萬嗎?還是有扣掉這幾天關的時間~聽說好像一天一千是嗎?所以我現在要保出來~只要付3萬是嗎?
回 應:伍 日期:2016-08-22 08:03:01 1008F
上面有人說了,蔡總統任内都不會有减刑,是該死心了.....我現在只希望到老公報假釋時能順利通過就好.
回 應:伍 日期:2016-08-22 08:05:25 1009F
應該不會有减刑了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6-08-22 16:59:13 1010F
親屬或家屬(朋友)給予受刑人最好的關懷及鼓勵就是常去接見受刑人.當受刑人被主管(老師)較編號接見時.及心中是溫暖的...

在獄中一切只有靠自己.獄中的點點滴滴.只有受刑人自己最清楚...
何事能申訴.何事申訴無用...分發至工廠後.自己就能明瞭...親屬及家屬也只能關懷及多關心亦可...其餘的多於想法就不用了...

因為有時你想幫他.反而會害了他...既來之則安之吧...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8-23 15:39:26 1011F
台灣現行監獄的擁擠程度已經是難民收容所了
而監獄矯正人員嚴重不足
所以只能讓犯人長時間做工
無法實行適人適當的矯正措施
造成犯人刑滿出獄再犯比例高
長期下來監獄人數愈來愈多

台灣現在至少要再蓋5座大型監獄
才夠現在的犯人服刑
回 應:耳包 日期:2016-08-23 16:17:05 1012F
官爺們 耳包 沒用的

最好馬路三寶,全抓去關起來

關到最後全國,剩官爺們在外面

大家不用繳稅,讓官爺們吸美國阿爸的奶
回 應:Chi 日期:2016-08-24 00:25:56 1013F
你好,我的同居人因詐欺
目前已經判刑在桃園監獄,兩件案子,基隆判4個月,桃園判1年,基隆的可以易科罰金目前只繳5萬,剩餘7萬未繳,就被入監服刑,兩案判決1年又10天,想詢問如果繳納7萬,是否可以減輕服刑?
又或者繳清完反而增加服刑?
105/8/16號入監
感謝您!
請問多久可以申請假釋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8-24 19:22:44 1014F
聽到的都是會
因為你自己不說但獄中主管會知道
但也聽過有些監獄將性侵犯關在一起
避免被欺負的問題
回 應:葉子 日期:2016-08-25 08:23:38 1015F
沒辦法這一直都是他們在欺騙我們這種有特別家屬的選民票,反正族群小,又有很簡單的理由就可以打發,難道真的是須要做到會吵的孩子才有糖吃嗎?真正有悔悟的卻又一等再等,沒錯他們做錯事該罰,但是卻在很多自以為正義的聲音不給他們悔改的機會。
回 應:彰 日期:2016-08-26 23:28:03 1016F
是真騙,如何換,也無感
回 應:減刑吧 日期:2016-08-26 23:40:43 1017F
嘉義縣陳姓七歲女童因父親入獄服刑......                                                   

這是最新的家庭.還要有多少家庭等著您來減刑
回 應:呂秀娟 日期:2016-08-27 04:09:37 1018F
因為生為妻子因被騙而入獄對你總統就職之日若能減刑可以換來多少
家庭的重團園是我們妻子對受刑人的恩寵我們懇請來總統能看見我們對您的愛戴
回 應:刑囚 日期:2016-08-27 15:37:31 1019F
如何可以避免被欺負
有任何自保之道嗎?
可以對牢友隱瞞自己的罪刑嗎?
回 應:葉子 日期:2016-08-28 23:38:22 1020F
難道真的要為難到阿扁他們執政黨的才會有聲音嗎?
在阿扁保外之後,根本就沒有聲音了,他們只想維持現狀就好?
不救這些聲音渺小的百姓?這就是他們當官的不平等對待...
阿扁那樣裝裝抖兩下就可以保外...這樣的世態真的是不知道要如合他們才會真正顧慮到我們的聲音,只會說再犯問題,但是並不是每各都這麼不珍惜自己的,多少家庭再等待團員,多少受刑人希望能得到機會,希望能夠有辦法讓他們這些當官的能聽到我們的聲音
回 應:無可奈何 日期:2016-08-29 13:39:21 1021F
大家在這邊期待官員看到實施減刑這是不可能被看到受重視的,
唯有做出實質的行動才有意義!
若想受到官員們的重視⋯⋯
可以試看看與其他同病相連的家屬聯署或是讓媒體報導
回 應:無可奈何 日期:2016-08-29 13:40:21 1022F
大家在這邊期待官員看到實施減刑這是不可能被看到受重視的,
唯有做出實質的行動才有意義!
若想受到官員們的重視⋯⋯
可以試看看與其他同病相連的家屬聯署或是讓媒體報導
回 應:無可奈何 日期:2016-08-29 13:41:24 1023F
大家在這邊期待官員看到實施減刑這是不可能被看到受重視的,
唯有做出實質的行動才有意義!
若想受到官員們的重視⋯⋯
可以試看看與其他同病相連的家屬聯署或是讓媒體報導
回 應:無可奈何 日期:2016-08-29 13:43:30 1024F
大家在這邊期待官員看到實施減刑這是不可能被看到受重視的,
唯有做出實質的行動才有意義!
若想受到官員們的重視⋯⋯
可以試看看與其他同病相連的家屬聯署或是讓媒體報導
回 應:葉子 日期:2016-08-29 16:39:27 1025F
那麼看看從哪裡成立一個聯絡處.大家聯合討論
回 應:無可奈何 日期:2016-08-29 19:41:38 1026F
聯署網址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725500171048994?refid=18&__tn__=C
可以去那跟大家討論
回 應:小裴 日期:2016-08-30 13:00:17 1027F
我老公今天已經進去40了 怎麼現在都是關這麼久嗎 因為我老公信上說這禮拜回來 可是我以為是剛好40天回來  很多人也是這樣40天之後回來嗎?
回 應:Wu 日期:2016-08-30 13:47:29 1028F
請問一下,受刑人被判10年的話,目前已經關5年多,已2級與過半了,所以目前就是在監申請假釋?還是要關6年或者是3分之2刑期後才能去申請呢??
回 應:yaya 日期:2016-08-30 20:45:43 1029F
家父酒駕被攔檢多次,此次被判刑6個月,不可科處罰鍰,於105/4/22入監,請問是105/10/21可以出獄嗎?謝謝您
回 應:KKK 日期:2016-08-31 07:17:03 1030F
字面上可以.
但實際以你父親的執行指揮書上面所記載的為準.你可以看看就知.
回 應:KKK 日期:2016-08-31 12:37:46 1031F
勒戒大都是四十幾天出來.
回 應:葉子 日期:2016-09-01 06:17:08 1032F
看看最近很多國家都在實施,就只有我們一直期盼....
不論什麼他們需要的是機會,而不是不給他們機會而只給他們標籤,..



美國總統歐巴馬8月初才宣布替214位毒品相關罪犯減刑,是一百多年來,一次宣告最多減刑犯。而本月周二歐巴馬又宣布對非暴力涉及毒品而的罪犯作出另一輪減刑,縮短總共111名聯邦囚犯的刑期。

在歐巴馬任期以內,他已為673人減刑,比先前10位總統加起來的總數還多,其中超過1/3人此前被判無期徒刑。 歐巴馬認為對於輕刑犯最低刑期的判刑過重,希望藉此改善司法系統,反映了他長期以來想要解決以前繁重量刑的問題。

歐巴馬此次減刑,凸顯了他要運用權力幫助值得幫的人改過自新的承諾,尤其是對非暴力毒品罪犯。
回 應:小裴 日期:2016-09-01 19:26:10 1033F
只要單子下來六日也有可能出來對吧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9-02 01:47:07 1034F
請問二年二個多月殘刑
多久還晉級三級
殘刑有可以減天數嘛!大概減多少,是看表現嘛?
回 應:KKK 日期:2016-09-02 07:13:04 1035F
晉級和減天數都要看分數,現在無法算.
回 應:KKK 日期:2016-09-02 07:15:42 1036F
六日不可能出來,因為檢察官不會在假日開釋票.
檢察官開釋票,當天開當天就要放人.
回 應:King 日期:2016-09-02 11:51:32 1037F
我初犯 販賣 判7年6個月(初犯) 實際服刑要多久才能出獄? 謝謝
回 應:護同 日期:2016-09-02 14:19:33 1038F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6年7月8日 · 
【泰國擬啟動LGBT專屬監獄計畫】
 
為維護LGBT受刑人之權益,泰國矯正部(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擬推動設置LGBT受刑人的專屬監獄,以「確保其人身安全」,不受其他受刑人的暴力對待,改善其獄中處境。

按:LGBT為女同性戀者(Lesbians)、同性戀者(Gays)、雙性戀者(Bisexuals)與跨性別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縮略字。
回 應:BBB 日期:2016-09-04 01:54:19 1039F
家父是初犯在台中因肇事逃逸及過失致死被判刑期1年10個月,請問需要被關多久才能申請假釋?
回 應:彰 日期:2016-09-04 04:05:52 1040F
越南國慶減刑!拜託大家,團結想辦法!利用臺灣國慶,是否減
回 應:Aaa 日期:2016-09-05 09:27:52 1041F
會,
還要開庭
回 應:小裴 日期:2016-09-05 13:02:28 1042F
都是四十幾天 那這四十幾天不會突然戒治吧  出所時間不好算 送公文也應該沒有很久吧
回 應:小裴 日期:2016-09-05 17:52:13 1043F
現在勒戒47  48  49天幾率多嗎
回 應:yao 日期:2016-09-05 19:45:41 1044F
我男朋友8/11進去多久會出來
9/12之前會出來嗎
回 應:Fh 日期:2016-09-05 20:27:33 1045F
在哪勒戒  每個看守所出所不好算
回 應:護同 日期:2016-09-06 09:52:33 1046F
應該會有吧!不確定.....
如果沒有設置不吸菸之舍房而讓受刑人蒙受菸害所苦
應可依"菸害防制法"對獄方提出告訴。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09-06 18:57:20 1047F
哈哈…
想太多
以為是去渡假的嗎?
現在人滿為患啦!
回 應:6 日期:2016-09-11 22:13:13 1048F
想請問如果假釋通過畫會跟受刑人說嗎...
還是無預警得出來......
還有受刑人出來後我們的政府會協助他們就業嗎
回 應:葉子 日期:2016-09-12 05:15:53 1049F
真的需要讓他們知道我們的訴求,應該要有人發動召集,一起找支持的官員談談該如何讓小英知道大家的聲音,不知道是否有人願意呢?
回 應:郵政 日期:2016-09-12 09:00:23 1050F
博士考郵差 落榜機率高

2016年09月11日

博士考郵差 落榜機率高
   
 

中華郵政公司11日舉行從業人員招考,3萬4000多人報名,博士有15人,

還有2人報名只需高中職學歷的郵差,依去年紀錄,博士考郵差落榜機率高。

(中華郵政提供照片)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1日電)中華郵政公司今天舉行從業人員招考筆試,3萬4000多名應試者中有15名博士,其中有2人報考郵差;不過,根據去年的紀錄,5名博士報考郵差,全部落榜。
中華郵政人力源處長丘京華說,博士都是對某一部門學科很專精,但不見得適應需要背誦的記憶。
中華郵政自2003年從機關改制為公司後,因應退休潮,每年都對外招考上千名新進人員,近幾年報考者中都有博士,且有人報名只需高中職學歷的郵差,有人錄取,但落榜機率也很大。
以去年底的招考為例,5名博士報考郵差,最後全沒錄取,有些人筆試就被刷掉,有人則是未通過體能測驗。
中華郵政這次招考吸引3萬4000多人報名,包括15名博士及2400名碩士,15名博士中有2人報考郵差。
中華郵政說,10月14日、15日還要舉行口試及體能測驗,最後包括備取者,預計錄取1871人。
中華郵政從業人員待遇,內勤人員營運職月薪新台幣4萬3000多元,專業職3萬2000多元,外勤郵務人員連同津貼可超過3萬5000元。
                      105 09 11


回 應:徐于明 日期:2016-09-13 18:36:45 1051F
何時會知道撤銷假釋
回 應:yao 日期:2016-09-13 19:29:11 1052F
他在新店的  他上禮拜已經第二次心理醫生
這禮拜有可能出來嗎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9-16 01:00:29 1053F
我能體會妳們的心情
我的老公也入監執行
我也曾想過結束生命,因為一個人過的很辛苦
但是回頭想想這樣事情並沒解決
還要家人白髮人送黑髮人
真心希望減刑能快通過
大家一直說十月十日國慶日會減刑
期望越大失望就越大,等待真的很煎熬
回 應:減減 日期:2016-09-20 14:49:23 1054F
不是每項犯罪都是故意,人都可能做錯事、走錯路,都需要有被原諒的機會。監獄如同地獄...處罰的不僅是受刑人,連家人也一起受罰。政府應盡快實施全國性減刑或特赦。人們會因受恩澤而更加惜福
回 應:給機會 日期:2016-09-20 16:52:00 1055F
給犯錯ㄉ人一次改過機會吧。
如果不是人神共憤的殺人犯毒者,請新政府給他們機會。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9-22 01:10:58 1056F
請問現在,在執行殘刑
後面酒駕表現好有機會提早回來嗎?
還是要全部執行完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9-22 01:31:43 1057F
第三次酒駕可以繳罰金嘛?
並無傷害到他人
有機會找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09-22 07:19:59 1058F
三次酒駕已符合三振條款,檢察官是不准易科罰金的,要入監執行.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9-23 02:16:52 1059F
現在執行殘行
二年二個月
酒駕七個月
表現好呢!有機會早回來嗎?
酒駕部分有機會減少還是七個月要全部執行完
回 應:KKK 日期:2016-09-23 07:45:21 1060F
殘刑二年二個月,無法假釋,但拿規定分數可縮刑天數,可提早幾天回來.如果拿不到責任分數,要執行到滿.

七個月,一定要執行七個月滿期.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9-24 03:21:21 1061F
酒駕一次收到二張
一張四個月,一張三個月
三次不能繳錢,那一次來二張要是其中一個是第二次那張可以繳罰金嘛?
第三次是不能的,那二張分別是第二次,跟第三次呢!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09-24 20:01:02 1062F
我要怎知道是第幾次呢!
單子上面會寫嗎!
因為我老公已經三次
所以才想說問請楚
回 應:蔡 日期:2016-09-26 00:08:21 1063F
請求蔡總統減刑通過好嗎?
我老公剛進去桃園監獄,家人都需要他,
求求蔡總統給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回 應:盧 日期:2016-09-27 04:17:24 1064F
我女朋友初犯8/15進去臺北女子看守所勒戒,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到今天已經43天了。是快要出來了嗎?在裡面是否會知道自己到底要勒戒幾天呢?還有出來的話放人的時間大概都是幾點阿??
回 應:WE 日期:2016-09-29 17:25:57 1065F
一般而言,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村里長請求出具書面證明。至於能否参加懇親,要看監所的規定。
回 應:WE 日期:2016-09-29 17:30:02 1066F
1.任何書面資料都可能被偽造,如果不放心,可以用電話查證。
2.機關公文都會有首長簽名章或機關戳章,或是大印,如果不放心,可以用電話向機關查證是否為機關發出之公文資料。如果不放心公文上的電話,可以上網路或查號台查到監所的電話,這樣就可以雙重確認。
回 應:胖 日期:2016-09-29 22:37:21 1067F
我男友8/26進去北所沒幾天移到新店初次勒戒2級的大概要多久
回 應:美環 日期:2016-10-01 01:28:07 1068F
好的,謝謝回覆喔~
回 應:熊熊 日期:2016-10-03 16:39:35 1069F
我想問一下  已經辦理好增見
那當天去監獄要帶什麼證明嗎
回 應:CHIU 日期:2016-10-04 11:47:53 1070F
向矯正機關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提出申請,要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續明申請接見事由,由矯正機關審酌決定准駁。
回 應:陳 日期:2016-10-09 02:05:36 1071F
103年到今天,2年多,多少家庭盼望著減刑,但就是沒任何立委或單位再提及, 媒體也沒聲音了。
是否需要再來一次大X事件,在位者才會想到(這就是103年給了希望,但一直沒下文的爆炸彈吧!~這帳要記在馬身上才對,馬放風聲放這麼久,監獄滿額,還是沒作為)    

期望蔡總統,早日想到這群被遺忘在高牆內的人民。  
回 應:KKK 日期:2016-10-09 07:19:48 1072F
這和馬有何關係?從頭到尾馬從未說要減,只是一些立委在做秀和媒體在亂報而已.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10-09 16:46:35 1073F
毒品案的假釋的確比較難過
因為毒品再犯率高
回 應:李嘉 日期:2016-10-09 16:59:33 1074F
請問,即使是初犯,又是販賣未遂也是如此嗎?
監所和法務部會將這些因素考量進去嗎?
回 應:CHIU 日期:2016-10-11 12:43:50 1075F
有關一級受刑人得與眷同住之立法意旨,是希望行狀良好、合於假釋接近釋放階段的受刑人,能有與親人享受天倫之樂的機會。之所以四級、三級及二級受刑人無法享有與眷同住,因為戒護安全的考量,有流入違禁品的風險,事實上也很難安排全部受刑人都同住,立法上優先給一級受刑人,是有其用意的。
回 應:WE 日期:2016-10-11 12:45:37 1076F
如果是初犯或未遂犯
我想監所和法務部會考量這些有利受刑人因素的。

回 應:賴亞云 日期:2016-10-11 18:55:49 1077F
我覺得選舉對我們 老百姓人民 一點好處都沒有
選舉前選求我們投他神聖的一票 給他一次機會 請問一下誰給我們老百姓名字機會. 我覺得 國家社會 有錢的人就不用關 沒錢的人就要關到死 我覺得這樣 公平嗎? 換人做看看 還不是一樣自私的為自己想 誰為我們老百姓想 誰給我們一次機會改過自新的機會 重新量刑 我們的台灣就是如此而已
回 應:賴亞云 日期:2016-10-11 18:55:50 1078F
我覺得選舉對我們 老百姓人民 一點好處都沒有
選舉前選求我們投他神聖的一票 給他一次機會 請問一下誰給我們老百姓名字機會. 我覺得 國家社會 有錢的人就不用關 沒錢的人就要關到死 我覺得這樣 公平嗎? 換人做看看 還不是一樣自私的為自己想 誰為我們老百姓想 誰給我們一次機會改過自新的機會 重新量刑 我們的台灣就是如此而已
回 應:真真 日期:2016-10-11 20:35:09 1079F
入獄不只懲罰犯罪人
也懲罰了全家人
拜託~讓有悔改的受刑人提早回家吧!
別毀了下一代
造成社會更多問題
回 應:十月十日 日期:2016-10-12 23:09:05 1080F
為什麼不 乾脆大赦你也順便結出解決了一件事,
不管藍綠對我們這些受刑人的家屬也是有好的一面,
是否能夠考慮看看了
回 應:暱名 日期:2016-10-13 15:02:10 1081F
還要等多久才會執行減刑
說多久了一點動作也沒有
拜託要就快執行
不然就直接說沒要減刑
一直期望但是都變失望
回 應:暱名 日期:2016-10-13 15:25:16 1082F
受刑人在獄中一天就是負擔
既然一直說要減刑
為什麼沒動作呢?
到底在等甚麼呢?
不要一再給我們家屬期望到最後又變失望好嘛!
回 應:暱名 日期:2016-10-13 15:28:19 1083F
台灣國慶都過了
也沒說要減刑
每個國家都在減刑就只有我們台灣沒有
真的越等失望就越大
感覺一再受騙
回 應:KKK 日期:2016-10-13 21:30:10 1084F
從馬政府到民進黨政府,從沒說要減刑.都是坊間和媒體在那邊亂傳亂報.
回 應:KKK 日期:2016-10-13 21:32:50 1085F
從馬政府到民進黨政府,從沒說要減刑.都是坊間和媒體在那邊亂傳亂報.
回 應:KKK 日期:2016-10-13 21:33:27 1086F
從馬政府到民進黨政府,從沒說要減刑.都是坊間和媒體在那邊亂傳亂報.
回 應:Q.W. 日期:2016-10-14 14:50:43 1087F
小英任內,都不會有減刑‧因為有的是大赦,阿扁只不過就是因為不夠大尾所以才會被繼續吊著玩,等到需要將已受宣告之刑為之無效之時就會使用了,以上
回 應:郵考 日期:2016-10-16 05:57:08 1088F
郵局招考今複試 今年13名博士生筆試全數淘汰
2016-10-15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中華郵政公司於今明2日分別在實踐大學及師範大學舉辦105年直接人員口試及體能測驗,今年郵局招考中,共有2500位碩博士報考,約250人進入到第二試,不過13名博士生於第1關筆試時就全數淘汰。
經9月11日初試後,35000人中共有2800人進入第二試,預計正取1377人,備取494人;
起薪最高可達4萬3千元,最低起薪加津貼也有3萬6千元。由於中華郵政轉公司以前的員工,
平均年齡超過55歲,未來幾年平均每年都會有超過1千人退休,因此,近幾年每年招考已是中華郵政公司的既定政策;
錯過今年考試的民眾,中華郵政預計明年下半年仍會招考。
回 應:行政科 日期:2016-10-16 06:03:51 1089F
一般行政科 轉職最自由
2016-05-01 08:07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台北報導
「一般行政」是公務員考試很普遍、開缺及報考人數也最多的類科,包括高普考、初等考試及地方、身障特考等都有。
一般行政類科的專業考科,多是靠記憶背誦科目,且相關性高,很適合非本科系畢業生報考。分發單位多元,從中央部會、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到偏遠的醫院、衛生所都有。
因一般行政屬於通才性質,相對可分發的機關較多。不論考哪類科,所有行政職系都能轉職到一般行政職系,可說是轉職最為自由的類科。
回 應:技檢 日期:2016-10-16 06:10:33 1090F
技術士檢定 須加考職安與道德

2016-10-13 14:14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工意識抬頭,勞動部希望強化勞工自我保護能力,從明年起,所有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學科測試都必須加考「職業安全衛生」及「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兩項,希望增進取得技術士證者對職場安全基本認知,並深化職業倫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指的是如認識過勞、職場可能暴露的危害、職災及職業病預防及勞動檢查;「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理與職業道德」則是保守營業機密、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利益衝突等。
勞發署表示,近年來職災及勞工過勞事件頻傳,國人高度重視勞動者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議題;對企業來說,也希望員工除具有專業知識與技能外,對於工作態度及職業操守也有一定認知。
目前技能檢定大部分職類命題範圍雖已含有「工作安全」和「職場倫理」,但偏重各該職類特有職場安全及工作倫理專業知識,為使各行業皆具有共同基本職場安全和職業道德觀念,明年除現行各職類學科測試中除專業知識試題外,將「職業安全衛生」及「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兩項共用知識試題調整為共同科目。


專利師考試60分就算及格 明年起適用

2016-09-10 07:34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專利師在專利布局成敗扮演關鍵角色,但現行專利師考試及格方式是到考人數的10%,不少人即使總成績超過60分,仍然不及格。
考試院會最近通過,專利師考試只要60分就算及格;如果考科太難,成績不到60分者太多,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16%就算及格,但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考選部指出,今年考試已考完,明年起適用。
考試院院會最近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9條修正案,包括修正應試科目「基本設計」改為「工業設計」;修正考試及格方式,增訂及格率但書原則,不再以總成績60分為唯一及格標準。
專利師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專利布局成敗等扮演重要角色,但台全只有幾百人。有考試委員兩年前曾在考試院會指出,大陸專利代理人只考3科,都是法律及代理實務;台灣專利師考7科,內容還包括物理、化學,籲務實檢討考科,有效選才。
考試院指出,因為近年來國內外環境變遷及競爭趨勢,為滿足專利師市場用人需要,並鼓勵多元優秀人才投入相關產業,提升企業及國家整體競爭力,有必要改善專利師考試制度。
考選部104年1月27日、8月26日及11月6日開3次研商會議,專案陳報考試院,廣泛徵詢考試委員意見。檢討結果認為,考試部分應試科目與及格方式應修正,以利吸引專利人才、活絡市場用人與產業未來發展。
在應試科目部分,為切合設計專利專業發展及實務需求,將6選1選試科目的「基本設計」名稱修正為「工業設計」。考選部官員指出,因為不少專利師接獲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相關事務申請時,所需知識與工業設計較接近,因此將考科改成「工業設計」。
考試及格方式部分,以往及格方式是到考人數的10%。修正為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但是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16%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16%為及格,但是總成績仍不得低於50分。

回 應:KKK 日期:2016-10-17 07:20:41 1091F
會不會過要問矯正署,不是問網友.有人報五六次還不會過,有人報二次就過了.完全不一定.
回 應:寶 日期:2016-10-17 07:37:42 1092F
請問會減刑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10-17 09:27:27 1093F
等他升一級受刑人,符合<與眷同住>資格時,再申請與眷同住.還要看獄方有沒有<懇親宿舍>設備.
回 應:....... 日期:2016-10-17 11:28:03 1094F
矯正署不會回答你,他會請你問受刑人和教悔師,放寬假釋標準的政策只能僅供參考,這是剛剛法務部和矯正署的回答==”
回 應:....... 日期:2016-10-17 11:29:41 1095F
問矯正署也沒用,他根本不會回答你,因為有個資問題,請你自己問受刑人,或受刑人的教悔師,他們是這樣回答的,去法務部也沒用,因為他們說這是矯正署的負責單位,所以不懂法律相關問題的老百姓只能被他們這些單位推來推去,個人淺見,如果你有錢請律師,直接請教律師比較快回答你的問題吧或者看你有沒有認識的立委幫你去問問看,說不定他們會願意回答你的問題,前面是我親自去問所的到的結果,後面是我問完後所的到的心得,剛剛法務部的行政人員還跟我說,雖然有放寬假釋標準的政策,和一年七個月以下假釋的執行率也不一定,,,,,但執不執行是他沒有辦法回答我,
回 應:暱名 日期:2016-10-17 15:16:29 1096F
天天期望有減刑
但是盼望越深越是失望
誰不希望自己家人,早日回來與我們團圓
每去一次會客就心多難受
這樣的日子要過多久沒人知道
只希望要減刑就快不要一再給希望
這樣反而讓人失望很大
請大家將心比心畢竟我的先生也在獄中執行
對於所有人都期待的減刑我也不例外
只能祝福大家為了愛的家人真的要堅強了
因為除了堅強別無選擇

回 應:等待 日期:2016-10-18 01:08:02 1097F
政府說話根本不能信.我只希望我老公假釋通過.
到底要幾級才會通過.有人知道嗎
回 應:周世耀 日期:2016-10-20 21:52:35 1098F
上天有好生之德,蔡總統是否也要有愛民之心?天下何謂平等,公平,何謂民心,都得不到一個很平衡的答案!才用選票換取政黨再次輪替,然而,總是讓為了生活,生存而誤觸法律而制裁的次等公民,永遠都得不到新政府的賜恩,甚至一概而論,救人不如救蟲,請站在客觀的那體面講,一個民主國家會因為自己的私慾,而用盡手段來讓前朝官員入罪嗎?這只會惡性循環罷了,整個頭腦每天算盡手段對付在野,只會因果而輪迴而已,並不會進步的……!減刑讓一重新開始,盼望……
回 應:國營 日期:2016-10-21 12:51:13 1099F
考國營事業更實在 3大利多報你知!
2016-10-07 15:11聯合線上企劃 Study Bank 提供
經濟部相關國營事業近年出現大量退休潮,且因為10年未進用人力,近年缺額大增,去年加上增額錄取達近千人。有志進入國營事業的考生,趁著這波退休潮進入中後段時期,更要好好把握這樣的好機會,努力爭取今年一次上榜。
糖電油水國營聯招開缺逾800人
包括台糖、台電、中油及台水4家經濟部國營事業今年11月底聯合招考新進職員,由於接近退休潮高峰,招考暫定名額高達802人。到考試前若有僱員升等職員,放榜前會再增加名額,最多有可能再增100人。去年平均錄取率高達6.63%,創下歷年錄取率的次高。
起薪最高38K 隨年資加薪升等
工作起薪3萬5千元~3萬8千元以上,幾乎年年都有調薪機會。而且工作穩定度高,福利待遇在大環境低潮的狀態下,也較私人企業優渥;甚至還提供在職進修。現階段國營事業退休潮多半是高齡的中高階主管,如果能趁近期加入國營事業體系,過幾年或許能順利獲得升遷的機會。
國營事業悄發年終4.4個月
除了月薪,國營事業最讓一般小企業員工欣羨的非年終獎金莫屬。年終獎金會依據考核獎金與績效獎金兩部份來發放,考核獎金係以個人及各單位的工作表現考核,最高等級為甲等,可獲得2個月的獎金,乙等則為1個月的獎金,而績效獎金的部分則視企業個體表現發放,最高發放2個月,因此國營事業的年終獎金有機會來到4.4個月,相當的優渥。若是趁年輕甚至是一畢業就進入國營事業累積年資與薪資,就能比同年紀高職等、高薪資。
國營聯招筆試將在11月27日登場,僅剩短短1個多月的時間。StudyBank為了幫考生們做最完善的考前衝刺,準備了「線上模擬考」,希望藉此讓考生提早體驗考試臨場感,減少考試當天緊張的心情。有意願加入國營事業體系的考生們,也可以透過「線上模擬考」測試自己的實力,之後在準備相關考試時,更有概念與準備的方向。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23/2009464

回 應:匿名 日期:2016-10-22 20:00:46 1100F
爛政府,上任前用減刑草案來騙選票!
無能馬英九!判刑一年六月幾乎都毒品,
減刑條例只減一年六以下,那其他不是毒品的罪犯就該死?
我朋友在本票上簽了家人的名字,宣判前已和解,也已全數賠償,
還是被判一年七月!
這樣不能教化嗎?
回 應:期待 日期:2016-10-22 23:41:46 1101F
聯署群組

LINE  ID:keivn84  
可以與大家一起討論
回 應:期待 日期:2016-10-22 23:42:22 110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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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與大家一起討論
回 應:期待 日期:2016-10-22 23:43:25 110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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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與大家一起討論
回 應:期待 日期:2016-10-22 23:44:32 110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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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地特 日期:2016-10-24 17:01:18 1110F
6.1萬人考地特 人數持續下滑
2016-10-22 07:52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今年壓軸的國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12月10日起在台北等12個考區舉行,考選部初步統計指出,共有6萬1千多人報考,較去年6萬3千多人少了2千人,持續探底。
考選部指出,地特9月13日起報名,22日報名截止,初步統計約6萬1200人報名。其中三等考試2萬2260人、四等考試1萬9320人、五等考試1萬9620人,實際報名人數要等退補件完成後才能確定。
近年各項國考報考人數逐年降低,地特104年報考人數6萬3276人,是近6年新低。今年初步統計較去年約少2千人,減幅已趨緩。103年地特有7萬5千多人報考,去年降為6萬3千多人,少了1萬多人。
今年地特三等考試設54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897名;四等考試設43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556名;五等考試設13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97名,合計110類科,需用名額1650名,有15個錄取分發區。以6萬多報考人數估算,錄取率約2.7%。但加上未來增列名額及缺考人數,錄取率還會更高。
地特12月10日到12日在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12個考區同時舉行,預定11月25日寄發入場證。
考選部表示,錄取地特後將依照考試區域,分發到地方政府機關,但要綁6年。錄取地特3等人員,訓練期滿及格,起薪約4萬6千元;錄取4等考試,起薪約3萬6千元;錄取5等考試,起薪約2萬9千元。
去年地方特考錄取1855人,錄取率4.46%。受國考近年報名人數年年減少影響,錄取率創8年新高,但因開缺少,錄取人數也創民國96年來的新低。
考選部進一步分析指出,3等考試錄取率最高,達6.77%,其次是4等考試4.96%。5等考試錄取率最低,1萬4千多人搶251個缺,錄取率只有1.71%。
考選部也指出,去年需用名額2100人,22類科缺額卻高達258人,比之前再增加,其中土木和建築工程占6成;花東和澎湖縣缺額有8成都是土木和建築工程。為改善錄取不足額情形,未來也要調整應試科目內容或題型。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039877-6.1%E8%90%AC%E4%BA%BA%E8%80%83%E5%9C%B0%E7%89%B9-%E4%BA%BA%E6%95%B8%E6%8C%81%E7%BA%8C%E4
回 應:海巡 日期:2016-10-24 17:08:36 1111F
海巡、水上警察 明年增額
分享2016-10-22 07:52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明年海岸巡防及水上警察人員考試可望增加名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最近在考試院會報告指出,海巡署今年新造艦艇完工有人力需求,請增職員預算員額123人,人總處已同意,明年海巡署會會將員額提報「海巡人員」及「水上警察」兩項考試。
人事行政總處指出,為捍衛我國海上主權,強化海岸巡防能量,行政院98年核定海巡署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規畫到108年海巡署所屬各式艦艇將達173艘,另配合新造艦規畫分年請增海勤人力628人。101年至今,該署因這項方案增加職員預算員額186人。
人事總處表示,海巡署因應今年新造艦艇完工人力需求,請增職員員額123人,員額配置合理,且海巡署現有員額已妥善運用。為利海巡業務推行,人事總處表示,已原則同意並由行政院核定中,新增員額海巡署會提明年海巡人員及水上警察人員考試。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039873
回 應:警特考 日期:2016-10-24 17:14:09 1112F
警察特考 考選部研議改單軌
2016-09-24 08:01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警察雖辛苦、有危險性,但因待遇高,很多大學畢業生、甚至碩士也報考一般警察特考,除了筆試,還要考體能測驗。 報系資料照
警察特考雙軌制實施以來,一直有考生陳情不公,並多次被監委要求檢討。考選部最近在考試院會提出報告指出,建議未來採兩階段改革,明年仍維持現行雙軌制,107年起改採單一化考試。
但考試委員對此報告砲聲隆隆,在院會討論近兩小時。有考委佩服考選部的勇氣,但批評考選部不了解「因」就結「果」。有考委則認為單一化考試恐無法解決相關問題,且兩階段作法反而造成考試不穩定,對此報告打回票,要求考選部找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開會研議。
警察特考民國100年起採雙軌制,分成讓警校畢業生考的警察特考(內軌),以及非警校生報考的一般警察特考(外軌)。
在4等考試部分,101年時外軌錄取率才不到7%,內軌高達93%,相差懸殊。
近年外軌錄取名額逐年增加,錄取率也提高,但去年內軌錄取超過95%,外軌才26%,差距還是很大。而且內、外軌考試科目不同,多年來引發考試公平性爭議,監委最近才提出報告,要求考選部研議改善。
考選部因此建議取消雙軌制,改採單一化考試。考選部指出,改採單一化考試後,報考資格不分警校或非警校生,無論考試方式、類科、科目都一樣。但考上後,曾受警察專業教育、領有證書者,可申請免訓練期程;未受警察專業教育訓練者,則可藉由訓練階段合理篩選人才,建立適當淘汰機制,維持考試公平性。
考選部也指出,為使新、舊制過渡與銜接,可分兩階段改革,第一階段從106年實施,暫時維持現行雙軌制,但調整一般警察特考4等考試專業科目,篩選具備基本警察專業知能的一般生接受警察教育訓練,提升執勤能力。
此外,調整內、外軌4等考試所需員額,不得超過警專應屆畢業人數70%,增加合理競爭性。第二階段單軌制則從107年起實施。
不過,多位考委質疑考選部方案並未和內政部討論,且懷疑改革做法是否能解決警察人力不足、流浪警察,獨厚警專及警大生等問題。考委也認為,兩階段做法會讓國家考試缺乏穩定性,考生無所適從,要求考選部重新檢討。
(警專﹒考公職)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39/1980503

回 應:警特 日期:2016-10-26 16:15:25 1113F
(警察特考4等考試)邊工作邊補習 送貨空檔練試題
2016-09-24 08:00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一般警察特考4等考試要考兩試,第一試考6科,第二試體能測驗。許嘉榮說,自己不喜歡讀書,但為了考警察特考,非常拚。除了補習,還因為要工作,時間有限,甚至利用開車送貨空檔也在寫考古題。包括法學緒論、行政法、憲法、刑法等是考上關鍵。
許嘉榮說,前兩次考試敗在英文和刑法,但英文底子不行,決定放棄,但至少要將刑法的分數拉上來。
至於國文,許嘉榮說,他寫作文不太會用成語,比較口語化,但讓文章內容豐富,且字寫端正,國文拿到62分。公文方面,穩住基本盤,將補習班教的好好運用在考試上,滿分20分,他拿到13分。
刑法考申論題,補習班一星期上一天,只有3小時,時間不多。許嘉榮說,朋友當律師,他會去事務所找朋友,將不會的問題請教朋友,一起討論。練習寫下的答案會line朋友,請朋友幫他看,這種方式幫助很大。
在法學緒論方面,考的是選擇題。許嘉榮利用上班開車時聽補習班上課的錄音檔,碰到紅燈時寫考古題,1天可練習100題。至於行政法,由於老師很強,上課很注意聽,不曠課。
許嘉榮還有一本錯誤筆記本,寫考古題錯的會貼在空白筆記本,有的題目還會錯4、5遍,用不同顏色的筆標注。多看錯的題目,讓自己學會,學習效果很好。
在體能測驗方面,許嘉榮說,還是要練習。他去年在通過筆試之後,每天下班就跑4圈1800公尺,連跑1個月,體能測驗順利通過。
(補習﹒國文﹒作文﹒考公職)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41/1980497

回 應:荳荳 日期:2016-10-28 00:56:43 1114F
北監有申請過。我們沒有同戶籍。你找里長幫你蓋章同居證明(大小章都要)。然後他在打報告申請。基本上裡面的主管同意就好。
祝你幸運。
回 應:不准 日期:2016-10-28 05:54:30 1115F
不准減刑 減刑出來再犯率還是很高
回 應:我不懂 日期:2016-10-28 06:02:24 1116F
祈求國富民安 ?? 真假 再犯率你懂?
回 應:我不懂 日期:2016-10-28 06:04:32 1117F
這就跟我當兵一樣沒拿出甚麼成績的同梯  一直想放假 天上哪會突然掉下一個榮譽假 想得美
回 應:我不懂你們 日期:2016-10-28 06:09:53 1118F
黃賢正:曾犯殺妻案,假釋出獄後,又連續殺害債主及女友法官審理時,嫌犯還揚言要繼續殺人。(已伏法)

戴文慶:79年因殺人被判無期徒刑,91年返家探親時又連續強姦二名女計程車司機,並殺害1人。(已伏法)

方金義:因連續強盜強姦多名舞女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再強盜強姦1名舞女並殺害支解棄屍。(等待執行實行期間病死)
回 應:愛西西莫夫 日期:2016-10-28 06:23:34 1119F
愛西西莫夫愛西西莫夫
回 應:我不懂 日期:2016-10-28 06:36:24 1120F
你們嚷嚷的減刑那有想過受害者的感受嗎?
減刑跟讓你們一家團圓到底有甚麼直接關聯
天天只想著減刑 那受刑人真的有反省嗎?
回 應:我不懂 日期:2016-10-28 06:38:50 1121F
那我沒犯法 是不是要給我更多利頭?
要幫他們減刑 那就對我不公平了 我還要承擔他們提早出獄再犯的可能性 誰要幫我處理?
回 應:我不懂 日期:2016-10-28 06:40:18 1122F
你們在外面一直求減刑 受刑人真的會珍惜嗎?
回 應:研究生 日期:2016-10-29 07:10:09 1123F
本人亦是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的學生,瀏覽上揭林教授之犯罪矯正新思維的立論,頗有收獲,受益良多。希望後續能再多多見到他的短篇文章。
回 應:嘉嘉 日期:2016-10-29 09:14:41 1124F
希望能快點減刑 因我一個要帶5小孩 而且又只有我一個女人工作真的很辛苦 還有一個公公70幾歲要照顧 因老公今年8月底被判酒駕入獄1年多 要到明年11月才能出院 希望總統能多多可憐我們
第一個小孩14歲
第二個小孩11歲
第三個小孩9歲
第四個小孩8歲
第五個小孩5歲
回 應:高普考 日期:2016-10-29 19:20:09 1125F
2016-10-29 08:11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今年高普考一共錄取6270人,平均錄取率9.43%,創24年來新高。其中高考三級更逾10%、普考近9%。但各類錄取率天差地遠,錄取率最高的公職建築師達75%;但普考法律廉政不到1%,1600多人搶10個名額,擠破頭才能考上。
高普考報名人數近年屢創新低,今年少於10萬人,只有95062人,但錄取人數跟去年差不多,錄取率年年創新高。
高普考平均錄取率去年8.43%,今年9.43%。高考方面,去年錄取率9.72%,今年再攀到10.3%,創24年來新高;普考去年錄取率7.27%,今年錄取率8.54%,則是23年新高。考試院副院長高永光指出,少子化不會改善,預估未來錄取率會稍微提高。
高普考錄取人數最多的前5類,包括土木工程、財稅行政、人事行政、會計及一般行政,錄取人數在100多人到400多人間,錄取率在4%到35%,其中土木工程居冠,不論高普考都錄取400多人。考選部分析,公務體系很需要這5大類人才,每年開缺多。
今年有22個類科只錄取1人,高考17類科有宗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法文)、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日文)、國際文教行政(選試韓文)、新聞(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博物館管理(選試英文)、檔案管理、結構工程、航空器維修、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選試陶瓷)、技藝(選試染織)、海洋資源、生物技術、公職醫事檢驗師。
普考只錄取1人的有原住民族行政、航運行政、航空器維修、天文、消防技術5類科,有的錄取率不到3%。今年錄取率最低的是普考法律廉政,1615人搶10個名額,錄取率約0.62%,競爭激烈。文化行政也廝殺激烈,高考959人搶12個位子,錄取率只1.25%。
今年什麼科最好考?公職建築師4個人到考,錄取3人,錄取率達75%。高普考的交通技術錄取率都有3、4成,其他如航空駕駛、核子工程及輪機技術等,也都有3成。考選部官員指出,這些技術類人才應考門檻高,如公職建築師,除要有證照,還要有兩年工作經驗。不少科系養成的人才較少,如核子工程等;而交通技術等,則要相關科系畢業者才具應考資格,考生人數都不多。

(高普考﹒高考)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054425
回 應:新增 日期:2016-10-30 06:28:32 1126F
新增>林瑞欽教授對【犯罪矯治工作新思維】心得之(13).

智能不足者與犯罪矯治
          *.林瑞欽教授2016.10.29

    多年前,我在嘉義對中小學教師做一場輔導的演講,會後六位啟智學校教師連袂來跟我討論如何處理智能不足的學童涉及性的不當行為。在同一時期擔任台南教養院的馬院長也跟我討論如何處理院生涉及性的不當行為,近年來也參與有關犯罪矯治的工作,更發現智能不足涉及不當性行為者在矯治上遭遇到蠻多的問題與困擾。
    若以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的施測結果,所謂智能不足者是其智力功能低於同年齡2%的那群人口,如此其智商是70以下。智商70—79為臨界,智商69以下即所謂智力缺陷者。這些智能不足或臨界者在行為的適當性與持久性是有困難的,雖然有可教育、可訓練的區分,但他們需要密集與持續的監護才能維持適當行為表現,同時他們也需要原級增強物的增強才能讓適當行為持續。
基本上心理治療對智能不足的犯罪者的成效深受渠等不良的認知功能的限制,同時他們服刑時也較容易受到其他受刑人的欺負,這些也造成矯治團隊的負擔。
    觀察此一族群的社會支持功能也是較低落的,其出獄後也因其認知功能的缺陷而缺乏足以謀生的技能而再犯罪。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10-30 22:58:31 1127F
就是服刑不是感化
現在假釋門檻都提高到1/2
判3年正常要關滿2年才可假釋
回 應:熊大 日期:2016-10-30 23:27:25 1128F
大家好我是熊大
我知道各位朋友都跟我們一樣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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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馬英久 日期:2016-10-31 02:37:46 1129F
減刑吧!
回 應:全職考生 日期:2016-10-31 06:23:03 1130F
當全職考生狠逼自己 何品嫻1年4金榜
2016-10-29 08:13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何品嫻去年考上郵局,今年更是高普考雙榜。 圖/何品嫻提供
何品嫻去年大學畢業,為投入公職,當全職考生。她除了高普考,還同時準備郵局及關務特考,「考什麼,中什麼」,全都金榜題名。去年10月先考上郵局,接著今年先錄取關務特考四等會計榜首。後來又同時錄取高、普考會計類科。
在民間企業工作,經常要加班,工時很長,非常操,何品嫻大學時就想進公部門。對她來說,工作不是人生全部,家族中有些公教人員,看到他們,覺得工作型態有品質,她想要穩定生活。
不過,何品嫻並非大學就開始準備國考,她表示,因為大學太有趣了,雖有方向,但沒努力準備,大學畢業後才開始拚,當全職考生。
何品嫻表示,國考之路太艱辛,看過不少人投入考試很多年,但愈補習會愈沒信心。她認為兩年應是最妥適的期限,但給兩年可能就是兩年才會考上,不如將自己逼緊一點,設定一年就要上榜,結果她做到了。
 圖/聯合報提供
公職考那一科很重要,何品嫻選了會計類科。她表示,自己企管系畢業,但企管沒有對應考科,開缺較多如一般行政及財稅行政等,競爭的人很多,她考慮後決定選會計。大學學過幾堂會計課,不算強項,但也不討厭,覺得可試試,會計工作也讓她覺得很有挑戰性。
此外,會計類科考生不多,錄取率超過10%,投資報酬率高。且會計是專門項目,她表示,未來如想轉換跑道,路也比較廣。
何品嫻去年8、9月開始準備國考,她表示,不知高普考會不會考上,因此同時準備郵局招考。她表示,只要考上一項,就會對自己有信心,朝高考邁進。
她選考的是郵局窗口,一共考4科,包括國文、英文、郵政法規和企業管理。她認為,郵局招考跟其他國營業企業比起來,門檻不高,準備不難,錄取率超過10%,可以跟高普考一起準備,去年10月就考上。今年4月也考了關務特考,科目跟高普考差不多,還考上4等榜首。
何品嫻說,比較痛苦的是今年6月受訓,還要準備7月高普考,一邊用功讀書準備考試,一邊受訓。7月起到郵局上班,她請假去考試,結果高普考會計雙榜。至今在郵局工作4個月,每天要面對客人,是個很不錯的經驗。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054423-%E7%95%B6%E5%85%A8%E8%81%B7%E8%80%83%E7%94%9F%E7%8B%A0%E9%80%BC%E8%87%AA%E5%B7%B1-%E4%BD%95%E5%93%81%E5%AB%BB1%E5%B9%B44%E9%87%91%E6%A6%9C

備戰「不能輸」 何品嫻騎機車背誦法條
分享2016-10-29 08:15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何品嫻去年考上郵局,今年更是高普考雙榜。 圖/何品嫻提供
何品嫻一年之內連中3項國考及國營事業考試,到底如何辦到的?她表示,除了心態上「不能輸」,每科至少讀過兩遍以上。她也很會利用瑣碎時間準備,包括利用騎機車時間背法條,念出來加深自己印象。
因只給自己1年時間拚上榜,何品嫻去補習。她上課很認真,且每科都要先懂之後才背。她表示,不懂就亂背沒效果。她也很愛問問題,去補習班好處就是可一直問老師,不懂一定問到懂。
何品嫻考前4個月每科課本一頁一頁看, 第二次看過後做筆記,等到看第三、四次時,只要翻筆記即可。她抱持不能輸給補習班同學的心態,因此非常拚命,狠下心逼自己用功,「然後時時保持對自己的信心,一定可以得到好的回應」。
利用瑣碎時間很重要,她表示,騎機車時就背法條,朗誦出來,直到滾瓜爛熟。但何品嫻說,騎車安全最重要,背的科目可利用騎車時間,要思考的科目不建議利用騎車時間去想。
 圖/聯合報提供
至於公文部分,她表示,公文格式一定要背,她考前兩個月開始利用瑣碎時間,例如吃飯及上廁所時看補習班老師的範例跟解析,即可了解解題架構。
投入國考後,何品嫻1天看書9小時,一周7天沒休息;但偶爾也會去找朋友聊天,放鬆一下。
在財政學方面,何品嫻說,對這科一開始沒信心,甚至幾乎1個月完全沒碰過,最後幾個月發現不妙後開始狂念。地毯式讀完課本一次,並且把畫星號的地方寫成申論題,之後再複習,效果還不錯。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054424




回 應:J 日期:2016-10-31 11:22:08 1131F
+1
回 應:柯藍 日期:2016-10-31 14:52:20 1132F
我覺得現在應該是大家要一起去總統府或法務部丟雞蛋抗議,陳水扁這麼健康,還能到處趴趴走散步,哪裡像一個身體欠佳和有身命危險的人啊,其他受刑人有相同待遇嗎?這麼明顯司法不公瀆職,人民應該要團結起來,要求政府,法務部,出來給人民一個交待,否則小英政府的司法正義轉型,就是練肖話,罷免小英政府吧,看見阿扁到處跑實在很不爽,法務部長你眼睛有問題的嗎,阿扁這麼健康為什麼不撤消他的保外就醫,為什麼不叫他回去服刑,為什麼其他受刑人都沒有比照辦理,他不是特權什么才是特權,法務部長總統府一起睜眼說瞎話,帶頭期騙社會大眾,無恥
回 應:BB 日期:2016-10-31 19:50:47 1133F
樓上的++++1
回 應:路人甲 日期:2016-11-01 10:03:36 1134F
可以加入此社團一起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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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覆
回 應:暱名 日期:2016-11-01 19:32:58 1135F
++++1
回 應:CC 日期:2016-11-01 22:52:56 1136F
這個司法改革減刑連署到底有沒有用?到現在都沒有下文
回 應:CC 日期:2016-11-01 22:57:40 1137F
政府都在騙人民的選票嗎
不是要減刑到現在都沒消沒息的
說話不算的總統難怪民調會一直下降

趕快實施減刑方案吧!
回 應:..... 日期:2016-11-02 21:56:50 1138F
有人願意上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平臺提案連署要求法務部執行減刑政策嗎???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11-03 03:40:55 1139F
3個月
沒通知就是沒過了
回 應:嘉嘉 日期:2016-11-03 11:43:12 1140F
希望能快點減刑 因我一個要帶5小孩 而且又只有我一個女人工作真的很辛苦 還有一個公公70幾歲要照顧 因老公今年8月底被判酒駕入獄1年多 要到明年11月才能出院 希望總統能多多可憐我們
第一個小孩14歲
第二個小孩11歲
第三個小孩9歲
第四個小孩8歲
第五個小孩5歲
回 應:嘉嘉 日期:2016-11-03 11:43:57 1141F
希望能快點減刑 因我一個要帶5小孩 而且又只有我一個女人工作真的很辛苦 還有一個公公70幾歲要照顧 因老公今年8月底被判酒駕入獄1年多 要到明年11月才能出獄 希望總統能多多可憐我們
第一個小孩14歲
第二個小孩11歲
第三個小孩9歲
第四個小孩8歲
第五個小孩5歲
回 應:CC 日期:2016-11-03 15:45:02 1142F
現在都有加速假釋審查流程,尤其是短刑期受刑人,例如2年以下,通常2-3週就會知道結果了,其他中長刑期受刑人,可能就要1個月至1個半月左右,如果是11月初報假釋,快的話11月底,慢則12月中旬以前應該就可以知道結果了。
回 應:黃金宇 日期:2016-11-04 21:03:59 1143F
三級可辦監對監通信信嗎?
回 應:黃金宇 日期:2016-11-04 21:11:18 1144F
三級受刑人可以與朋友三級受刑人申請監對監通信嗎?
回 應:KKK 日期:2016-11-05 13:42:52 1145F
監對監通信原則上只限親屬及家屬,受刑人需先打報告看是否核准.
朋友是不准的.
回 應:書記官 日期:2016-11-06 22:46:11 1146F
每科至少念3遍 黃蓎萱靠濃縮筆記致勝
會計系出身的黃蓎萱今年考上四等法院書記官榜首。 
非法律本科生考司法特考且衝到榜首,黃蓎萱強調上課前一定先預習,不懂之處一定要打通任督二脈。她每科至少讀過3遍以上,且會做自己的筆記,考試當天只帶濃縮筆記,應付考試就綽掉有餘。
時間分配很重要,黃蓎萱指出,去年9到12月屬於「靜默耕耘期」,主要是跟著補習班老師上課進度,課前一定預習。上課錄音,不懂處回家查找課本,如還是不清楚,會重聽錄音。上完課兩天內會再次複習,也就是各科至少看一遍。
今年1月到5月是「扎穩馬步期」。黃蓎萱說:「5月以後就沒有回頭路可走了」。這4個月很重要,她表示,除各科課文至少看過3遍以上,第二次複習課文時,會寫完第二遍筆記,也就是把各個章節重要考點搭配的釋字決議及判決等,註記在法條本旁邊。
 圖/聯合報提供
黃蓎萱說,今年6到8月是「全力衝刺期」,她大量做考古題。透過做考古題熟悉出題方向,甚至掌握考古變形題。除練習對於題目的反射能力,也熟悉考題關鍵字及法條等。
由於準備國考時,黃蓎萱還一邊到學校上二技的課,利用零碎時間很重要。她說,騎機車在市區等紅綠燈,只要超過20秒,一定拿出法條本來翻。但這件事只能白天做,因為晚上太危險。懂得利用零碎時間後就發現,「下課後還能狂上網是件多麼奢侈的事。
黃蓎萱也製作自己的專屬筆記,分成三階段完成。第一遍是跟著補習班老師上課進度,力求完整,所以內容很多。
第二階段抓出考題,寫在法條本上。第三遍製作濃縮筆記,對於不熟的地方以關鍵字寫下來,各科內容只有兩到三頁,也是該科最菁華處。考試當天她不帶課本,只帶著法條本及幾頁活頁紙應考。
黃蓎萱沒有弱科,專業科目至少都有60分以上。
她對自己要求就是每科讀的時間都平均分配,很強的科目不要投入太多時間,但如民事訴訟法等較弱的科目會加強,不能有一科擺爛。
她表示,剛開始補習時,一碰到不會的問題就急著問老師,但得到答案後卻很容易忘記。
後來黃蓎萱也發現,重要的是思考問題的流程,好好想過的問題,才能夠留在腦中,才能記得住。
因此,之後她碰到問題不輕易發問,會先在腦袋中想個10遍、20遍,還是不懂,才會去問老師。但得到答案後,就會記得非常清楚,不容易忘記。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086033
(補習﹒考題﹒二技)

回 應:勝利 日期:2016-11-07 15:02:20 1147F
棄會計專業 黃蓎萱拚上書記官榜首
2016-11-05 07:56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考上今年四等法院書記官榜首的黃蓎萱,原本讀會計資訊系,棄會計轉考法律相關公職,除工作因素,也與家人面對訴訟,接觸法律後覺得有興趣、也覺得法律很重要有關。她下定決心考公職,給自己兩年時間,從頭讀起。去年第一次參加國考,只差4.5分,馬上從沮喪失望重拾心情準備,今年不但上榜,且高中榜首。
黃蓎萱五專時就讀台中科大會計資訊系,後來去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並繼續讀二技。二技一年級時,工作碰到瓶頸,她心想,如要繼續做這行,就要往上考會計師。她說,當時讀會計,是聽家人建議,但真的當會計,發現沒有興趣,考慮轉行。
她表示,後來家人面訴訟案件,她因此接觸到法律,體認到學法律的重要,也發現另一片天,自己原來對法律很有興趣。黃蓎萱表示,在會計事務師工作,連加班月入才3萬多,反觀公職相對穩定,薪水也不錯。
 圖/聯合報提供
但公職科目多,到底要考哪一科?黃蓎萱研究後,決定參考司法特考,考四等書記官,因為只要高中畢業,且不限科系,門檻不高。且她想要多懂法律,幫助自己和周遭朋友。
她表示,書記官要記錄案件,是法官和檢察官的左右手。期許自己考上後面對訴訟開庭,要熟悉流程,並好好記錄當事人問題及對話,很期待這份工作。確定目標往此方向前進,去年辭職當全職考生。
雖然法律相關的知識都沒念過,黃蓎萱設定兩年要考上,既然要考上,就要背水一戰,好好準備,考不上就認賠殺出。
黃蓎萱認為,調整心態很重要,她調整成「老天爺不讓我上榜都很難」。也就是換算各科分數,再分配準備時間。她去補習班補習,只要上課老師講過的她都要學會,讓自己「沒有一科是弱科」。
雖然以準備8月司法特考書記官為主,為了練筆,黃蓎萱6月也參加警察特考,考4等行政警察。考科雖不同,準備考試的法學知識派上用場,結果也上榜。
黃蓎萱沒有預期書記官會考上榜首,覺得不可思議,但自己確實很拚。一邊讀二技,一邊準備國考,好幾次壓力大到痛哭。今年7月爺爺過世,黃蓎萱說,想到沒時間陪老人家,非常難過。
她表示,要投入國考之前,曾去學校問老師,像她這樣非法律系的人去考司法特考會不會很難,老師回答「很難,非常難。」 她說自己天生反骨,老師講很難,「我反要證明給你看。」
黃蓎萱說,雖因壓力太大而痛哭,哭完就快速調整心態。她說,這一路走來各種苦澀與煎熬只有國考生才懂。「若走累時不要忘了停下來想想自己的初衷為何,路是自己選的,這條路就算跪著也要走完它,唯有堅定自己上榜的信念,每一步走得堅毅踏實,才能收割屬於自己的勝利甜美果實。」

(高普考)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086033

回 應:CC 日期:2016-11-09 11:21:57 1148F
易服社會勞動的准駁,是在檢察署檢察官,你可以打電話去當時執行的檢察署執行科問看看,應該就可以知道了 !
回 應:賴亞云 日期:2016-11-10 14:27:42 1149F
這個網站 總統有在看嗎
回 應:林子倫 日期:2016-11-10 17:56:33 1150F
我明天要勒戎有假釋會被撤銷嗎?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11-11 09:06:13 1151F
無法得知
就連受刑人自己也不知道哦!
反正也快關滿了
就等
回 應:爺爺 日期:2016-11-11 23:14:54 1152F
好好哦!但是不知高女監會不會同意.謝謝妳~感恩。
回 應:荳荳 日期:2016-11-13 00:41:42 1153F
好的里長會幫妳蓋章的。你也可以打去女監會問問。今天新聞不是有報第一對同性伴侶領證了?希望有更大了。加油!
回 應:W 日期:2016-11-13 15:18:07 1154F
妳前夫案情很單純,刑期也很短,但如果是累犯要2/3才能報假釋,監獄執行期間如有違規,也會影響假釋提報,10月底報假釋(正常應該是月初報),所以應該是11月初報法務部審核,依現在短刑期審核速度,妳應該下周一(11/14)以後的這週,可以打電話去監獄教化科問一問或去接見妳前夫問問看,也許應該就會有答案了
回 應:趙清 日期:2016-11-14 13:24:28 1155F
採取附條件大赦此其時也 就法律實務上而言,針對不特定對象,大赦65歲以上有家庭人士,並令其同意不得再從政、不得再任公職及不得要求恢復因法律效果已造成之損失等為大赦條件 大赦並不否定犯罪或不犯罪事實,對已定讞及在審案件均適用;又就政治現實上而言,其一對社會衝擊不大,二、可促進家庭和諧,三、能解決監獄不人道及床位不足問題,四、符合國際人權及人道精神,五、消除未來內耗持續爭議之課題,六、降低各政黨間對立因子,七、消除國內外台灣人民相互仇恨事由,八、大赦後補償及救濟複雜問題歸於消滅,九、減少族群政治內戰,十、扁馬皆適用,十一、顯現新政府氣度及整合朝野人力資源發展經濟、十二、依法行政非行政處分政治手段,............
回 應:笑蒼生 日期:2016-11-14 15:45:45 1156F
這幾天應該就會知道有沒有通過申請.你找個時間去接見就知道了.因為他本人會知道.因為沒過的話(教誨師會跟他說沒過的理由)
回 應:CC 日期:2016-11-14 18:14:42 1157F
所以現在的假釋審核速度有比較快是嗎?是指針對短刑期而以,還是中長期刑期也ㄧ樣,另外是否還有新聞之前報的假釋門檻放寬,針對ㄧ些特定條件的事項 
回 應:W 日期:2016-11-15 15:15:18 1158F
假釋審核有比以前快,短刑期有更快一些(大概二週到三週左右)
回 應:執達員 日期:2016-11-15 16:54:26 1159F
法特考4等 執達員協助民事強制執行
2016-11-12 07:59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執達員和執行員都是司法特考4等考試,兩項考試都考6科,只有1科不同。執達員考刑法概要,但執行員考行政法概要。
考選部指出,執達員工作內容包括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執行員則為協助行政執行官及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及協調、聯繫、聲明異議處理、拘提、管收的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志光公職指出,執達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
民事執行處設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
執達員是協助書記官繕打筆錄以外的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張貼拍賣公告、整理送達回證,業務算是輔助性質。
行政執行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含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時,由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與執行員辦理。執行員是行政執行案件實際執行者。
執達員和執行員都要考6科,5科都一樣,包括考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民法概要、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及強制執行法概要。執達員還要考刑法概要、執行員考行政法概要。
志光公職指出,執達員和執行員兩者薪資都約4萬8千到5萬2千元。
(高普考﹒考公職)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100972

榜首鄭怡如:念書不能挑 愈怕科目愈下功夫
2016-11-12 07:54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什麼樣的讀書方法讓鄭怡如考上榜首?鄭怡如說,每個人都有拿手科目跟討厭的科目,但念書不能挑食,愈害怕的科目愈要花時間克服。她認為,讀書重質不重量,效率重於一切。重點不是讀多久,而是懂了多少。當她讀不下去,就出去走走,吃吃東西,轉換心情再回來繼續用功。
在準備各科方面,鄭怡如表示,強制執行法條文不多但內容卻不少。她因記憶力不好,不會完整背誦法條,但會記得每一條法條的相對應內容,把每一個強制執行的程序都想像成動態的情形,在腦海演練,增加理解,再濃縮成筆記。最後衝刺就是一直看法條和自己整理的筆記。
民法方面,她表示,範圍雖很大,基礎打穩就不用害怕變化題型。她沒背法條,而是採用關鍵字聯想,在題目中快速抓到考試重點。平時即在法條旁記下關鍵法條,用便利貼整理重點,方便複習。鄭怡如也指出,刑法有解題架構,基本實務見解和學說爭議一定要掌握;刑法修法必考,不要放掉已到手的分數。
 圖/聯合報提供
她也表示,訴訟法不像實體法容易理解,有很多專有名詞,讀起來較辛苦。她會在法條上寫上相關法條的條號,翻閱法典時可一起複習。但除法條外,實務見解跟學說見解一樣重要,她會整理經典的判例及實務見解。
至於答題,鄭怡如指出,段落應分明有條有理,讓閱卷老師一眼看出想表達的內容,成績也會高。由於專業科目都有申論題,考試時間只有1個半小時,除版面整齊讓閱卷老師容易找到題號的標示,時間掌握很重要。她表示,拿到考卷第一步是審題,將重點註記並寫上相對應法條後,就能分配各題所花的時間。
(考公職)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100975

背水一戰!鄭怡如辭職4個月 拚上司法特考狀元
分享2016-11-12 07:52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今年司法特考4等執達員狀元鄭怡如,第二次考就上榜,因沒有當全職考生,今年4月才辭職專心準備,只拚4個月就上榜。考試兩天身體狀況不是很好,原本以為不會上榜,卻考上榜首,她覺得很意外。投入考試後,她不放棄任何一科,不斷給自己打氣,堅持到底換來的是成功的果實。
世新大學法律系畢業的鄭怡如,大四就想考公職。她表示,進大學前兩年除了念書,就是參加活動和玩,直到大三下快升大四時,開始思考畢業後要做什麼。她仍想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但不論當法官、律師或投入公職, 全都要考試。
鄭怡如大四開始準備考試,空堂就看書,下定決心考公職。她知道想當律師要花很多時間準備考試,為了給自己信心,決定先考上公職,有機會再挑戰。
去年她剛畢業,同時考律師和執達員,律師第一試沒過,執達員差0.6分而落榜,非常難過。因為她大四非常認真準備考試,只差一點分數就上榜,可能讀書方法有錯或寫的不是老師要的,大哭了一天。
第一次考試雖失利,鄭怡如不想放棄,想當全職考生,無奈家人不支持,只好邊工作邊準備考試。去年9月到補習班工作,原本以為工作不會太複雜,有時間念書,卻發現要輪班,生活不規律,無法好好準備考試,都沒看書。
鄭怡如這期間一直猶豫是否辭職當全職考生,直到今年4月中才辭職,準備考試,但距離8月司法特考只剩4個月,也很冒險。她決定「拚了」,再給自己一次機會,再沒考上就要找能做得久的工作。
去年在選擇要考書記官或執達員時,鄭怡如說,因為很多人報考書記官,因此選擇報考人數較少的執達員,今年續拚。為提高準備效率,決定去補習,報名衝刺班。
 圖/聯合報提供
背水一戰的考試讓鄭怡如很緊張,兩天考試吃早餐都吐,身體狀況很不好。她覺得自己國文寫很爛,第一天考完很喪氣,還大哭。但後來給自己打氣,因為第二天還有3科,要撐下去。結果第二天考試成績出乎意料,民法還考了87分。
看了去年成績單,鄭怡如發現,只有一兩科成績很好是不行的,每科成績都要平均。雖然不用特別厲害,卻不能放棄任何一科。今年準備時,較強的科目花少一點時間,用來加強較弱的科目,今年她每科都50、60分以上。
鄭怡如說,國考路很孤獨,但心態決定成敗。她勉勵考生抱著「我一定要考上」的心情迎接挑戰,念書時會在小紙條上寫上勉勵自己的話,放在鉛筆盒內或書桌上,疲累或沮喪時,抬起頭默念一次,「為自己加油打氣後,我就更有力氣繼續下去。」
(考公職)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100971
回 應:考公職 日期:2016-11-19 20:49:45 1160F
利用育嬰假顧兒空檔準備 黃朝欽考上警察
2016-11-19 08:09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黃朝欽今年考上警察圓夢,非常開心。 圖/黃朝欽提供
今年考一般警察特考4等行政警察的黃朝欽,原本是一般上班族。當了爸爸後,想要更穩定的工作,決定轉業,投考公職。小時候對維護正義的警察就很有好感的他,下定決心當警察。去年11月請育嬰假,利用照顧兒子的空檔,準備考試,今年圓夢,非常開心。
黃朝欽大學讀的是資管系,畢業後在科技公司工作,從事物料及倉儲管理等相關工作。他表示,不是不喜歡這些工作,是因兒子出生後,想要更穩定的工作。黃朝欽說,哥哥102年也考上公職,已在新北市服務,也鼓勵他考試。
為什麼想考警察,黃朝欽表示,讀國小時,學校旁邊就是派出所。剛上小一,爸媽要他放學時先在派出所等他們來接。由於一開始人生地不熟,會有點怕。後來發現警察叔叔常出來巡邏,讓壞人不會出現,感到很安心。從小就認為警察是正義的一方,對此工作有好感,加上他太太的朋友當警察,他覺得當警察很不錯。
 圖/聯合報提供
黃朝欽103年時曾考過一次警察,當時他一邊上班,一邊讀書準備,只差兩分就能上榜。去年下定決心,捲土重來。由於近年來警察缺很大,這兩年非警校生報考的一般警察(外軌)錄取人數大增,達兩、三千人,他認為自己很有機會。
一般警察4等考試共有消防警察、水上警察和行政警察等類科,今年近兩萬人報考,其中行政警察即占近1萬7千人、消防警察3千多人、水上警察只有100多人。黃朝欽說,因為水上警察限相關科系才能考,消防警察要考物理和化學,半路才學恐會落後很大。行政警察因考科以法科居多,因此選考行政警察。
黃朝欽跟太太去年7,8月同時去補習,決定一起考公職。他去年11月辦育嬰留職停薪,請假1年,跟太太輪流照顧小孩,利用空檔,一邊當奶爸,一邊補習及準備考試。
黃朝欽表示,時間規畫很重要,他會擬讀書計畫和進度,利用各種機會讀書。白天照顧兒子時,兒子玩玩具,他一邊陪兒子玩,還可一邊背法條。
給自己信心也很重要。黃朝欽說,兩年前考試在兩千名之內,沒有考上,補習班老師跟他們說,「之前錄取人數少都敢考,現在名額都增到3千人,怎麼不敢考?」他覺得非常正確,受到老師鼓勵,努力讀書,今年果然和太太同時考上公職。
(考公職)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115571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11-21 05:09:09 1161F
這麼早  不是早起 而是想我的孩子無法入眠
 特赦減刑 真的能救很多很多家庭 

跪求總統減刑
回 應:警察 日期:2016-11-22 20:33:06 1162F
考上警察圓夢,非常開心!選擇題拚高分 申論、英文不掉分
2016-11-19 08:09聯合報 本報記者 陳智華
黃朝欽今年考上警察圓夢,非常開心。 
一般警察特考4等行政警察考兩試,第一試筆試考6科,第二試是體能測驗。筆試中專業科目有3科是選擇題,黃朝欽採取策略是選擇題一定要拉高分數,至於拿分不易的申論題,及有點頭痛的英文科則不要掉分。
黃朝欽補習班課程上到今年1月底,他在農曆過年前讀完一次,今年2、3月讀第二遍。至於需要記憶的部分如特別法等,因為法條會一直變,在考前1個月衝刺。
警察相關的專業科目有3科法科,包括憲法、法緒及行政法,都是選擇題,黃朝欽說,分數一定要拉高。結果行政法考了96分,只錯兩題。憲法88分,法緒78分。他表示,行政法對未來工作很重要,例如如民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要開罰,且他也很有興趣,加上是拉高分數關鍵科目,投入很多時間準備。他的強科考出來的成績也讓他有回報。
黃朝欽的弱科是刑法,成績才33分。他表示,因為刑法是申論題,大家普遍都考33、40分,要拉到50、60分很不容易,但分數不要掉就好。
問及跟法相關的科目要一直背嗎?黃朝欽說,不能硬背,他都利用關鍵字去理解。
 圖/聯合報提供
對不少考生幾乎放棄的英文,黃朝欽說,雖然他也很頭痛,他秉持不放棄的態度,「不放棄任何一科」,還是努力讀英文。很多人只考40多分,他英文考56分,至少沒掉分。
一些考生敗在體能測驗,但黃朝欽出社會之後加入壘球隊,每周都會運動。筆試考完後,對完選擇題答案,覺得上榜有望,馬上去測測看跑1600公尺能否達標,考試上場要8分14秒內才及格,但他花了9分10分秒,覺得不妙。
他後來幾乎天天上健身房,加強下半身肌耐力,讓考跳遠時一試就成功。一周也至少跑一次操場,增加體能。
黃朝欽指出,警察不只維護治安,也會隨手幫助有需要的民眾。他最近看到新聞報導,一位小朋友被燙傷,結果警車經過,馬上載去醫院急救,已當爸爸的他更有感。他未來當警察不是只開罰單,還要隨時伸出援手幫助有需要的民眾。
(補習)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115572
回 應:洪先生 日期:2016-11-24 11:01:39 1163F
今年低會 減刑嗎?
回 應:我要知道 日期:2016-11-24 13:40:50 1164F
那請問如果是女朋友身份,不能知道受刑人的編號嗎?打電話到新店戒治所問,卻不告知,這樣如果要寄錢還是寄食物都不行,真的很讓人生氣
回 應:再增 日期:2016-11-24 20:20:03 1165F
(14).午間的胡思
            *.林瑞欽教授
    面對當前監獄中近六成的受刑人其涉入的犯罪行為是包括毒品的持有、運輸、交易、製造、與使用,尤其那些曾濫用安非他命類藥物的受刑人其在監所的行為易有疑心、暴力,矯治人員如何對他們實施有效的矯治呢?
    監所設有調查科負責對受刑人的入監調查,但對於受刑人心理狀態與暴力風險的評估卻因工具的不足與人力素質有待提升,使得對受刑人的社會、心理、發展含生涯發展)的評估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矯正署應對調查科所需的心理衡鑑工具加以開發,進行數位化建置全國性的資料庫,並逐年更新,就其資料做為發展矯治策略與方案的依據,可是當前的要務。購買有版權的適合的心理測驗,矯正署應寬列預算,與相關出版公司合作,以取得優惠。
    我一直主張:要有效協助受刑人不再犯罪,就應先正確的了解他們。

(15).行為改變與維持
                       *.林瑞欽教授

   「行為能改變」是我一貫的看法,只是要花多久的時間去改變;要如何改變;要改變到什麼程度;能改變到什麼程度;要花費多大的代價等考量而已。
    犯罪審判在是否有罪決定之後,就是量刑,由法官依法裁處。法官常以當事人的犯罪行為無法改變,而以無「教化之可能」據以判處「死刑」。何謂「無教化之可能」呢?操作性定義是:「沒有辦法協助當事人行為改變而有再犯之可能」。若我們運用藥物或對其大腦動手術以改變大腦的結構與功能,是否他的行為就會改變呢?問題是經由生物、物理、化學的方法是否為教化之一種呢?
    我認為人們會犯罪是源於扭曲的認知或無法有效的運作認知,此包括智能不足、心理疾病所致的認知缺損。教化首在協助當事人學會遵守社會的規範與法律,在他們離開監獄或矯正機構回到社會之後,不會再度犯罪。因此,如何運用教學來學習如何遵守社會的規範與法律是矯正的基礎工作。
    其次,犯罪者在其原本的生活環境已學到的認知是扭曲的如「女人說不要就是要」、「只要發生的性,這女人就會跟著我了」、「這社會要生存就是靠拳頭,看不順眼就要先下手,否則一定會被對方幹掉的」、「我不是偷,是借用啊!何況他們那麼有錢不會在乎啦!」等等的非理性信念,因此矯正工作就得針對他們的非理性信念等扭曲的認知加以改變。認知行為改變是所有矯正人員必修的課程與所需具備的工作知能。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後期,整合認知與情緒的研究已成為心理學的顯學,隨著認知神經科學大幅度的進展,如何藉由認知神經藥物與心理改變方法的配合,將是今後犯罪矯治無法迴避的路。同時,依循如此的思維,司法與矯治官員對於「教化之可能性」將要有一個新的認識,而非只在判決文字上做文章,也不是只限制在監禁的嚇阻的刻板概念打轉

回 應:Chyi 日期:2016-11-24 20:35:15 1166F
請問我是初犯,獲刑得易科和不得易科共合計6年2個月,我聲請合併裁罰執行刑後獲減5個月最終定刑為5年9個月,其中得易科的1年4個月已繳清,偵查時已有羈押4個月想請問我將來假釋的1/2門檻應該是如何計算昰5年9個月的一半還是扣除執行易科完成1年4個月後4年5個月的一半呢另請問羈押的4個月是可以實質上全扣除嗎 以上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6-11-24 21:17:09 1167F
不會有減刑的.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6-11-25 04:13:08 1168F
理性訴求減刑 不人身攻擊 不漫罵 
這個板 應該是來自各地家属留言 
我想留言多 是不是總統就會關心我們

跪求總統減刑 
回 應:復增 日期:2016-11-25 05:29:03 1169F
新增>林瑞欽教授對【犯罪矯治工作新思維】心得之(16).

(16).再論教化工作之本質
            *.林瑞钦教授
    根據監獄辦事細則,教化科在執行受刑人的教誨、教育與輔導。其中尚有一重點即是假釋的辦理。再看新竹監獄教化科的英文翻譯是Education and instruction教育與教導(或譯為教學)。
    我想監獄的監禁是嚇阻性的懲罰,它剝奪收容人的部分人身與人際自由,限縮身心需求的滿足。然而因服刑時間長短、被害人賠償、改變生活習性與行為,監獄將安排簡易的加工,但同時提供職業訓練,惟西方社會之監獄在上個世紀末期,心理矯治的概念已因收容人犯罪行為的研究,大量的引進心理治療的概念與技術,本世紀「循證矯治」 的概念與操作也大幅提升犯罪矯治科學的研究與實務。
    然而台灣雖強調「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但在馬政府的藉監禁以遏止酒駕而扭曲了上述刑事政策,讓大量的觸犯公共危險罪者進入監獄,毫無考慮到監所的人力與收容的容量,此種鉅大的工作壓力以讓監所在維持收容人的安全戒護之外,已難以進行教育與心理矯治的發展,更別提進行循證矯正與戒毒。
    個人自2012年應中國司法部之邀協助推動中國的循證矯治與戒毒工作,但回顧台灣的矯治與戒毒工作卻毫不受法務部與行政院的重視,人力與經費皆捉襟見絀,監所超收收容人。
    鄭姓連續殺人犯生活在自己的狹隘世界藉著最高法院的秀場演出其無知的英雄批判,還獲得某些人,其中還有醫療專業人士的掌聲,而忽略其罪行對於被害人與家屬、整個社會的傷害。
    新政府上台之後應回歸「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讓物質成癮的觸法者回到強制醫療的機構,以紓解當前監所的收容壓力。酒駕者一律吊扣駕照,並施以強制醫療之處分。教化是協助犯罪收容人改變其犯罪認知與行為,期以出監所之後不再犯罪的教育與心理處遇謂之。
    我想矯正署需要延請相關學者專家修正監獄辦事細則,起碼應釐清教育、教誨、教導、輔導等用語。
回 應:KKK 日期:2016-11-25 15:17:22 1170F
新收入監時都會調查有無傳染病,慢性病或其他疾病.
監方自會給予看監內門診,必要時會戒護外醫.
如有許可,可排入病舍.家屬不必躭心.
病舍有看護在.
回 應:更生人陳勝 日期:2016-11-29 19:40:43 1171F
現在假釋法務部已有放寬,但各監獄內部仍有以審核執行率太低,或其他主觀原因,阻擋受刑人之假釋權益,本人是於105,10月報假釋,於105,11,17出監,期間大約一個半月
回 應:aa 日期:2016-11-30 16:38:51 1172F
+1
回 應:龔家寶 日期:2016-12-01 23:10:31 1173F
會唷
回 應:普考 日期:2016-12-03 07:31:36 1174F
地方特考下月登場 增列477需用名額
2016-11-26 09:08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今年最後一場國考地方特考下月10日到12日登場,原本公告需用名額為1650人,考試院院會最近通過增列需用名額477人,需用名額增為2127人。以報名人數61147人來算,初估錄取率可達3.5%。再加上缺考人數,錄取率可望再增加。
考試院指出,地特原公告需用名額為1650人,其中三等考試897人、四等考試556人、五等考試197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提報缺額,增列需用名額477人,其中三等考試259人、四等考試159人、五等考試59人。
連同原公告需用名額,今年地特需用名額增為2127人,其中三等考試1156人、四等考試715人、五等考試256人。
地特12月10日到12日在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12個考區同時舉行,考選部最近將寄發入場證。
考選部指出,今年共有6萬1000多人報考,較去年6萬3000多人少了2000人,再創7年來新低。去年地特錄取率4.46%,受國考近年報名人數年年減少影響,錄取率創8年新高,但因開缺少,錄取人數也創民國96年來的新低。
考選部指出,去年需用名額2100人,22類科缺額卻高達258人,比之前再增加,其中土木和建築工程占6成;花東和澎湖縣缺額有8成都是土木和建築工程。為改善錄取不足額情形,未來也要調整應試科目內容或題型。
考選部表示,錄取地特後將依照考試區域,分發到地方政府機關,但要綁6年。錄取地特3等人員,訓練期滿及格,起薪約4萬6000元;錄取4等考試,起薪約3萬6000元;錄取5等考試,起薪約2萬9000元。
(高普考﹒考公職)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130155

回 應:國考 日期:2016-12-04 21:08:52 1175F
國考退燒還急凍 報考跌破50萬人

2016-12-04 07:17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國考退燒還急凍。今年報考人數跌破五十萬人,五年來從八十萬跌到四十七萬人,銳減四成,創十年新低,與年金改革、景氣循環、少子化都有關。
國考報名人數大減,國考基金首當其衝。考選部不諱言很吃緊,明年上半年就會檢討是否漲報名費,如要漲,優先考慮高階、升等升資及專技等考試。
民國九十五年之前,國考報名人數一年不到五十萬,隔年金融海嘯,不少失業中年人從高科技產業轉戰公職,加上九十九年五都升格開缺增加,國考報名人數逐年增加,一○一年近八十萬人創歷史新高;其中五十一萬多人報考公職,另廿七萬多人報名領隊導遊等專技證照考。之後一路下滑,去年守住五十萬人,今年降到四十七萬五千多人。
今年包括初考、高普考及地方特考等公職考試都較去年少兩千到八千人,但警察考試反較去年激增七千人,超過兩萬七千人報考,與今年開缺創新高有關。
年金改革正熱,公教人員首當其衝,是否影響國考人數?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說,一年少三萬人報考,是因社會氛圍對軍公教很不友善,公務人員常被羞辱。他直指,這跟年金改革當然有關,政府對之前給軍公教的承諾都可撕毀,誰敢相信?
考選部分析,年金改革後,如未來在公私部門領得都一樣,不少人會覺得不需要搶進公職,多少有影響。但國考十八歲即可報考,廿到廿五歲報考人數最多,少子化已逐漸影響國考。
志光公職台北班經理洪良輝認為,這幾年景氣不太好,但報名人數一直減,原因很多,包括公務人員福利縮水都有影響。但高普考等錄取率不斷創新高,對考生是好事。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副教授侯漢君指出,政府和民間都需要好人才,國考過熱和過冷都非好事,要達到巧妙的平衡是藝術。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146714
回 應:榜首 日期:2016-12-04 21:13:55 1176F
退伍投入國考 黃光葳準備1年奪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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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09:25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黃光葳靠著努力準備1年,就錄取今年4等監所管理員男性榜首。 圖/黃光葳提供
黃光葳靠著努力準備1年,就錄取今年4等監所管理員男性榜首。 圖/黃光葳提供
圖/聯合報提供
圖/聯合報提供
今年司法特考二試前天放榜,第一次參加國考的黃光葳不但金榜題名,還跟隨爸爸的腳步也成為監所管理員。化學系畢業的他跨領域投考公職,只花1年準備就奪榜首,努力是唯一途徑。他表示,就像今年金鐘獎影帝吳慷仁的得獎感言,「我們或許不是最有天賦的,但是我們可以當最努力的人」。
黃光葳大學讀化學系,但大三選上系學會會長,參加不少活動。讀化學系常要關在實驗室,喜歡接觸人群的他覺得,化學領域跟想走的路不同。不過他還是將大學讀完。

前年11月當兵,黃光葳抽到「金馬獎」,落腳金門,有很多時間想自己的未來。他認為自己算是會念書的人,決定退伍後不要浪費時間,直接投入國考,當全職考生,且只給自己1年的時間,如考不上,就要去工作。他也決定跟隨爸爸的腳步,報考監所管理員。

黃光葳說,監所管理員這兩年缺額多,男性可達數百人。因為只給自己一次機會,如要考書記官,比較困難。他爸爸之前當監所管理員,後來再參加考試當監獄官。從小就知道爸爸在監獄上班,管理犯人。

他表示,爸爸從來沒有強迫他考公職,而是要他選自己喜歡的路走。當他跟爸媽表明要考公職時,爸媽都很支持。黃光葳說,爸爸20多年前考過監所管理員,因考科有變,之前的參考書也都送人了,對他投入國考主要是給予精神上的鼓勵。他補習回家都已晚上11點了,媽媽也會留吃的給他。

爸媽全力支持,讓黃光葳無後顧之憂,但他覺得自己「沒有退路,只能全力以赴」。因非法律本科系畢業,刑法、犯罪學等考科沒念過,「除了辛苦還是辛苦。」他表示,不要相信什麼輕鬆念書做筆記就能拿到好成績的方法,想要得到分數就要拿時間去換,須犧牲玩樂時間、休息時間、交友時間,因為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黃光葳說:「沒有花時間拿不到回報」。來考的人天賦差不多,就是要靠持續努力。每當自己念書念得很煩,覺得痛苦時,耳中會響起海倫凱勒名言「痛苦會過去,美麗留下來」,替自己打氣,又有繼續下去的勇氣。

黃光葳表示,自己筆試第二名,因為考第一名的人體能測驗沒有過,他才能當榜首,覺得很幸運。由於將來有可能當爸爸的部屬,他指出,「不能讓爸爸漏氣」。

(考公職)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145020

回 應:監所 日期:2016-12-04 21:25:35 1177F
黃光葳:憲法易出考古題 分數定要到手
2016-12-03 09:31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黃光葳靠著努力準備1年,就錄取今年4等監所管理員男性榜首。 
 圖/聯合報提供
黃光葳高中狀元的一大原因是各科都不放棄,且最後各科分數相當平均。他監獄行刑法考79分,是最高分的科目;最低的刑法也有60分。至於國文考63分,英文也有70分。平常補習加上讀書要念10小時,周日會休息,看課外書及打籃球放鬆。
監獄行刑法因為女朋友的哥哥考過,且有筆記,也當了監所管理員。黃光葳說,有貴人相助,對考試助力多。
刑法他雖花很多時間準備,但可能是法律專業科目,他非本科,最後分數不如預期。至於國文,黃光葳平時看文章時,會將佳句記下來,寫作文答題時,對他來說並非難事,也有不錯成績。
在法學緒論、憲法及英文三合一這科,黃光葳表示,法緒要上課,然後利用瑣碎時間做題目;憲法是這科最好拿分數者,很容易出考古題,一定要把憲法分數拿到;英文就看自己的實力。
至於監獄學與犯罪學,黃光葳會先把課本用黃色螢光筆邊畫重點看過一遍,再用紅筆畫重點看過一遍。他接著拿出白紙把每個章節中重點寫下來,再將課本每一道題目,拿出測驗紙,當作考試至少寫一頁半。他會設想閱卷老師想看到什麼答案,再回答所有題目,寫到手起水泡。
他表示,背的時候會先記最大的標題,如先記時間、背景、代表人物、主張等,然後再往下延伸。他不會要求自己一次全部背起來,會安排適合自己的進度。
(考公職)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145021


回 應:W 日期:2016-12-06 11:20:03 1178F
1.三級受刑人可以以朋友身分接見
2.四級受刑人,可能就要檢附同居證明,可以向里長申請看看,再附上戶籍資料,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
回 應:分隊長 日期:2016-12-07 14:47:32 1179F
台大高材生正妹 棄工程師轉從警

台大高材生正妹 棄工程師轉從警
2016-12-05 14:39聯合報 記者余采瀅╱即時報導
台中市大甲分局偵查隊分隊長楊璿凌,長相清秀、身材姣好,
她原本是台大高材生,畢業後到電子公司擔任品管工程師,
因嚮往挑戰性的工作,放棄高薪報考警察,花了一年多準備如願考上,至今從警已經近八年。
楊璿凌天生樂觀,喜歡富有挑戰性、多樣化的工作,因此毅然辭掉工作報考警察,立志當一名刑警。
她說,考上後一開始受訓真得很辛苦,柔道、打靶、擒拿都要從頭學起,但從不後悔從警,因為可以幫助人很有成就
回 應:暱名 日期:2016-12-07 16:47:35 1180F
過年剩下一個月,受刑人都期待過年前與家人團圓,而監獄人多,大家都想參加懇親,但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參加,對一些無法參加的人他們心裡一定感受不好,為什麼不能讓大家都能參加呢?
人多可以分批辦理阿!覺得這樣很不公平
畢竟是過年前與家人團圓
回 應:爺爺 日期:2016-12-07 20:23:10 1181F
是的我了解,但我之前有問過高女監主管他回覆我說我的戶籍必須要在她入監前就在一起才算,那這樣我不就要一直等到她三級才能辦理一般接見我已經一年多了都是請立委幫我辦理增見而且我朋友她刑期很長一直請立委辦理我覺得也不太好但是她晉三級應該是還要2∼3年,總之一句謝謝你的告知。
回 應:澔呆 日期:2016-12-07 22:04:10 1182F
請問一下兩年初犯可以是要關多久才能假釋
回 應:Boss 日期:2016-12-09 15:43:02 1183F
誰不會做錯事?
莫非是做錯一件事連呼吸都犯法了嗎
每個人都有改過的機會
至少機會給了 往後在犯就真的罪有應得
回 應:地方特考 日期:2016-12-10 21:48:01 1184F
今年最後一場!地方特考今登場 估錄取率3.5%
2016-12-10 08:48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今年最後一場國考地方特考今起3天,在台北等12個考區登場,需用名額增為2127人。以報名人數6萬1147人來算,初估錄取率可達3.5%。屆時再加上缺考人數,錄取率可望再增加。
地特是規模僅次於高普考的公務員考試,民國100年報考人數創下高峰、12萬多人後,去年人數腰斬到只剩6萬3千多人,今年又少了兩千人,共6萬1千多人報考。
地特分成3等、4等及5等考試,今起在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12個考區同時舉行。
3等考試考8科,一連考3天;4等考試考6科,要考兩天。5等考試考4科,只考1天,但分兩梯次舉行。一般行政類科10日舉行;5等考試一般行政以外的12類科11日舉行。
地特原公告需用名額為1650人,其中3等考試897人、4等考試556人、5等考試197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提報缺額,增列需用名額477人,其中3等考試259人、4等考試159人、5等考試59人。連同原公告需用名額,今年地特需用名額增為2127人,其中3等考試1156人、4等考試715人、5等考試256人。
考選部表示,錄取地特後將依照考試區域,分發到地方政府機關,但要綁6年。錄取地特3等人員,訓練期滿及格,起薪約4萬6千元;錄取4等考試,起薪約3萬6千元;錄取5等考試,起薪約2萬9千元。
去年地特錄取1855人,錄取率4.46%,創8年新高,但因開缺少,錄取人數也創民國96年來的新低。
考選部指出,應考人可於每節考試結束後向監場人員索取該節考完的試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在13日會公布測驗題答案。如有試題疑義,最慢應在19日中午12時前提出。
考選部也提醒考生,往年有一些應考人因遲到無法入場考試,考試期間試區附近交通流量大,很容易塞車,建議應考生提早出門。
高普考
回 應:初等考試 日期:2016-12-10 21:49:33 1185F
明年初考報名人數 續創新低
2016-12-10 08:49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明年第一場國考公務人員初等考試1月7日到8日登場考試,但報名人數仍持續減少,再創新低。考選部最近初步統計初考報名人數約3萬221人,較今年的3萬2752少了2531人,以暫定需用名額323人估算,錄取率約1%。
明年初考共一般行政及社會行政等15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323名,包括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其中一般行政開缺150個,其次為財稅行政28人,交通行政和社會行政都19個。
明年初考分兩梯次在台北、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及台東等8考區同時舉行。1月7日舉行一般行政類考試,其他14類科8日登場,考選部預計22日寄發入場證。
初考民國87年開辦,第2年即逾11萬人報名,人數最多;98年時仍有9萬多人,之後報名人數年年下降。近年國考報名人數如溜滑梯一般持續下降,今年初考報考人數創開辦18年來新低,只有3.2萬多人。因競爭激烈,歷年平均錄取率約1%,今年錄取率2.38%則創新高。
初考年滿18歲即可參加,不限學歷,全部考測驗題。考選部說,為提升試題多元性及評鑑效能,各類科的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共45題,其中單選35題,每題2分;複選10題,每題3分。
初考錄取者訓練及格後,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工作內容為基本庶務性工作,月薪約2.9萬元。考選部統計指出,近10年5千多位錄取者,大學以上學歷占近9成,學士約8成,碩士1成;專科和高中職以下占1成。
初等考試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159881
回 應:無名姊 日期:2016-12-12 20:11:48 1186F
弟弟在裡面服刑,想好好改過,碰到同房人叫弟弟洗碗,還要叫弟弟跟家人會面時幫同房人買花生醬,強迫我弟弟做這些,說是新人規矩,會面弟弟也才說沒幾句就時間到,其餘跟弟同房的不知還會不會在欺負,真的很無助又擔心,不知該怎麼辦才好~如果有好心人看到回答解說,先謝謝你。
回 應:何媽媽 日期:2016-12-14 11:16:35 1187F
懇求總統施德政幫忙我們這些自由心證下的受害者,讓我們的孩子快回家,重新生活,回歸社會,懇求總統大赦吧!我們都等很久了
回 應:鮑郁文 日期:2016-12-15 15:01:12 1188F
若要減刑,又要考慮再犯回籠率的話,就不該減短刑期,不該依刑期長短作為參考,通常短刑期的大多數是累犯偷竊、毒品,而這些犯罪者即使沒受減刑恩惠,再犯機會依然很高。希望能考慮從犯次考慮起,讓初犯者能受減刑機會,尤其是重罪的初犯者,因曾面臨長刑期而受減刑恩德,更會珍惜得來不易的自由,自然再犯率大大降低。
回 應:很快 日期:2016-12-16 12:58:07 1189F
很快,一周內應該就會了 !
回 應:警察 日期:2016-12-17 07:40:22 1190F
警察外軌今年錄取人數再創新高 突破3千人
2016-12-16 21:38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即時報導
基層警力缺很大,近幾年每年缺7、8千人,很需要生力軍。去年警察特考一般生(外軌)錄取人數首度超過內軌,今年繼續創新高,突破3千人。但報考人數大增,錄取率近兩成,反較比去年兩成五低。
104年警察特考錄取人數,外軌錄取2941人,超過警大、警專畢業生(內軌)的2374人;為外軌首度超過內軌錄取員額。今年內軌錄取人數2519人,外軌錄取3186人,仍超過內軌,且再創新高。但內軌錄取率仍遠高於外軌,今年近49%;外軌只有近兩成,且比去年25.48%低。
警察特考民國100年改採雙軌制,「警察人員特考」為警大、警專畢業生報考,稱為內軌;「一般警察人員特考」為高中以上學歷的非警校生可報考,稱為外軌。內軌只考筆試,外軌要考兩試,第一試是筆試,通過後才能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警員持盾行進射擊教學。圖/中央警察大學提供
(警察)
http://udn.com/news/story/1/2174479

回 應:女警察 日期:2016-12-19 07:06:01 1191F
體測標準將修正 女生考警察變難了
2016-12-18 14:24聯合晚報 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
考選部預告修正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的體測規則,女性考生跑走距離,從現行800公尺,增至1200公尺,並新增負重測驗。 報系資料照
女生想當警察變難了,體能測驗難度大提升。考選部預告修正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的體測規則,女性考生跑走距離,從現行800公尺,增至1200公尺。新增負重跑走項目,20秒內背著40公斤砂包,跑走40公尺,對女性考生體力是一大挑戰。

考選部12月10日在網路預告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人員特考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體測規則有重大變革。一般警察人員特考第二試的體測項目及標準,男性從跑走1600公尺494秒完成,改為1200公尺350秒內完成。女性從800公尺280秒以內完成,變成1200公尺380秒以內完成。
體測項目刪除立定跳遠,新增背40公斤砂包負重跑走,男性標準為40公尺15秒以內,女性為40公尺20秒以內完成。體格檢查握力,從30公斤增加至35公斤。
警政署說,警察工作不分性別擔服相同勤務,員警應具備一定體能標準。現行男性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及格,合格率約92%。女性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及格,由於距離過短,無法有效測出心肺耐力,合格率達95%以上,男女標準皆不具篩選度。現行調查、國安及移民特考體能測驗,跑走1200公尺項目(男性350秒以內、女性380秒以內),合格率約七成到八成,具有篩選度。
至於新增負重跑走項目,警政署表示,警察平日執勤所著腰帶、防彈背心等應勤裝備重達3公斤到7公斤,處理群眾抗爭活動時,鎮暴裝備更重達10公斤以上。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176647

考警察體測難度增 葉毓蘭認同:體能須貼近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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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8 14:25聯合晚報 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
警察平日執勤狀況多,專家認為女警體能標準必須貼近實務需求。 
警察特考體測難度增加,前警大教授葉毓蘭認同。她說,體能標準必須貼近實務需求,過去體測項目及標準聊備一格。女性進入警界後,若因體力無法因應勤務,也會對女警適格與否產生懷疑。
警察特考過去曾設錄取性別比例,但政府推動性平政策,不分男女考生,只要通過筆試和體能資格測驗,皆可錄取。吸引不少女性投身警職,錄取率逐年增加。
葉毓蘭指出,民國90年時,女性員警只有3%,放寬女性投身警界後,增加至9%,現在女警不能像過去只做內勤工作,所有基層四等警察都要到外勤,體能條件成為首要。
葉毓蘭表示,考選警察時,體適能跟心理測驗才是重要,現行體測聊備一格,未完全反映警察工作需求,標準還比國安或海巡特考還低,沒有篩選度。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176648#


女警比例少 女豪傑不少
2016-12-18 14:26聯合晚報 記者鄭宏斌、楊正海/連線報導
根據警政署最新統計,六都男女警比例平均在9比1外,擔任重要警職的女警數,只占整體1.7%。
過去男女警不平等的年代,仍然鍛鍊出不少女菁英。曾擔任第一任台北市警局女分局長的李莉娟,後來官拜三線二星,李莉娟為了辦案偽裝成「勇嫂」,大破吳新華強盜集團,警界津津樂道。
已經退休的前宜蘭縣警局局長謝芬芬,曾在警政署防治組長,負責全國婦幼安全業務。已退休的刑事局鑑識中心前主任程曉桂,戰功彪炳,屢建奇功,對我國刑事DNA資料庫建置貢獻良多。
警察廣播電台總台長,近年來都是女警官出任,上一任是湯明珠,這一任是宣介慈,湯明珠從第一線女警隊長,升任台北市警局文山一分局長、大同分局長,都屬警界女中豪傑。
原台北市文山一分局長廖美鈴,因有資訊專才,獲拔擢升任警政署資訊室主任。刑事局鑑識中心黃女恩、科長葉佳瑜,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長胡美華、台北警大同分局張素菱、警大人事室主任許淑真,也都是具有相當三線二星的警監職務。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176651
回 應:吳小莉 日期:2016-12-19 19:51:09 1192F
蔡總統~求求你通過減刑條例吧!讓我老公能早日回家與家人團聚,請給我們所有更生人的家屬一個希望吧!拜託妳了
回 應:吳小莉 日期:2016-12-19 20:06:52 1193F
請蔡總統減刑吧!我們台灣的司法很恐怖,真的有很多冤獄的人,減個刑讓那些更生人早日回家,不要讓那些更生人和更生人的家屬一再的失望啊!韓國、泰國都減刑了,我們台灣那麼民主的國家,為何沒有個慈悲心的總統呢?
回 應:無奈 日期:2016-12-20 18:33:40 1194F
一般來說是這樣
回 應:即將入獄的爸爸 日期:2016-12-22 21:55:02 1195F
我犯業務過失致死,一審判六個月可易科罰金,二審改判八個月,三審上訴被駁回,過年後就要入監。
請問外役監的條件是?
八個月有假釋嗎?
我擔心兩個小一的兒子
回 應:KKK 日期:2016-12-23 07:17:33 1196F
外役監資格不符.
八個月無法假釋,資格不符.
回 應:周豔妤 日期:2016-12-23 21:37:23 1197F
我跟一個跟我大16歲的男朋友在一起 已有一子 我15歲 因為爸媽反對 對男方提告妨礙姓自主 判刑2年三個月 已經服刑了。

想問:
1:我們的戶口是一起的 可是名字不是一起 我是以同居人的身分,
請問如果我要去會客 看得到我男朋友嗎?
2:因為之前都沒有報導 因通緝被抓去。
請問這樣報假釋報的成功嗎?
3:因為已經有一子(八個月)
請問這樣兩年三個月至少要關多少才能出獄
回 應:高普考 日期:2016-12-25 07:10:02 1198F
考公職苦戰 高慈蔚:放棄任何一科就輸了
2016-12-24 08:49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今年高普考人事行政都上榜的高慈蔚,高考還是榜首。 

 圖/聯合報提供
高慈蔚錄取高普考雙榜的致勝關鍵,是不放棄任何一科,她專業科目成績都在60分以上。最高分的心理學更考了7、80分,讓她非常意外。她表示,心理學給分標準不固定,但「放棄任何一科就輸了」。不好拿手的科目也要繼續努力,弱科也要好好讀,換來的是甜美果實。
高慈蔚說,她組的讀書會強攻行政學和行政法這兩科,效果很不錯,兩科考下來都有7、80分。至於心理學給分標準並不固定,她只覺得念的時候很有趣,不放棄任何一科,結果卻拿所有考科最高分,讓她意外但也開心。
她表示,心理學偏理科,對文科的人來說可能是障礙,準備時會嚇到。但「準備國考放棄任何一科就輸了」,即使不好拿分的科目,也要繼續努力拚下去。
高慈蔚表示,自己的民法和刑法比較弱,因大學時沒讀過,補習上課時覺得比較難理解法律相關知識。但她不逃避,設法突破,想辦法理解,打通任督二脈。她採取的策略是重聽老師上課錄音檔,「有的部分甚至聽了3次」。她發現,當多聽多看幾遍後,對相關內容理解更深。
高慈蔚將一天讀書時間分成3個時段,即早、中、晚。1個時段讀1個科目,且要求進度只能提前,不能落後。一旦看書的進度提前,就獎勵自己,例如去逛街。
她表示,除了掌握讀書進度,她更在乎讀書的品質。與其在意一天讀了幾小時,不如在乎讀進多少東西,吸收了多少。讀書並不輕鬆,是一場苦戰,高慈蔚說,一旦讀不下書,她會去外面運動。星期天晚上也會放鬆一下,就不念書了。看看電視或聽聽音樂,讓下一次讀書效率更好。
高普考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188713

高普考雙榜 高慈蔚:感謝讀書會戰友
2016-12-24 08:47聯合報 本報記者陳智華
今年高普考人事行政都上榜的高慈蔚,高考還是榜首。 高慈蔚/提供
 圖/聯合報提供
今年高普考人事行政都上榜的高慈蔚,高考還是榜首。大一和大二當部分同學開始準備國考時,她其實還排斥當公務員,快升大四才開始考慮投入公職服務。但真正開始拚是在大學畢業後,她下定決心,就一直堅持下去,「相信勝利就在前方」,結果她成功了。
高慈蔚表示,少數同學大一、大二就已確定未來要當公僕,決定考公職。當時她看了一下國考題目,覺得很八股,其實很排斥,一點都不想考。然而,到了大三升大四時,開始考慮未來出路,親戚中有公務人員,看他們的生活很穩定,且可服務社會;家人也很鼓勵,當公務員因此成為她未來工作的一個選項。
去年高慈蔚大學一畢業,第一次參加高普考,去年底繼續考地方特考。不過,她表示,考出來的分數差錄取成績10到20幾分。在高普考失利後,她下定決心要好好用功。
既然公職是工作選項之一,她給自己國考停損點,打算當全職考生1年。如沒考上,最多再1年,不然就去工作,再一邊準備國考。她表示,如果一直考下去卻不工作,對家人很過意不去。
大學讀公行系,高慈蔚選考人事行政,一些科目大學讀過,並不陌生。但她表示,大學時很混,不認真念書,真正用功讀書是大學畢業後。
能夠同時錄取高普考雙榜,且高考拿到榜首,高慈蔚除感謝家人全力支持,也感謝「好的戰友和補習班老師。」她跟補習班同學組成讀書會,一共有6人,結果4個人同時上榜。
高慈蔚說,組成讀書會,同伴一起念書,相互督促,也是心靈上的支持。大家有一樣目標,要共同往前衝,平時就會互相加油打氣。也許有些考生喜歡自己讀書,但對高慈蔚來說,組讀書會對她考試大大加分。她表示,她參加的讀書會,會設定一個範圍來討論,大家分工讀書再一起分享,效率很不錯。
國考之路很辛苦,當撐不下去時,高慈蔚會跟家人聊聊,暫時脫離難過的情境,或到處散步,抒發一下壓力。心情好了後,再繼續用功。
考上高考榜首,高慈蔚說,這是一種壓力。她現在正在受訓,公職生涯才要開始,她表示,人事行政是公務員的幕僚,服務其他公務人員,她要用熱忱服務廣大的公務員。

(高普考﹒高考)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188712


回 應:beff86 日期:2016-12-25 23:22:43 1199F
給犯錯ㄉ人一次改過機會吧。
如果不是人神共憤的殺人犯毒者,請新政府給他們機會。
回 應:荳荳 日期:2016-12-27 00:35:16 1200F
北監有申請過。我們沒有同戶籍。你找里長幫你蓋章同居證明(大小章都要)。然後他在打報告申請。基本上裡面的主管同意就好。至於同居證明我是上網找範本的。再拿去給里長。我知道北所是不接受同居證明的。三個月很快的。看不到你應該可以寫信給他表達關心嘍。祝你好運!
回 應:荳荳 日期:2016-12-27 00:37:04 1201F
另外妳要辦理的是增見而不是特見。
找女性立委試試,會比較有同理心吧。
回 應:李 日期:2016-12-28 17:23:29 1202F
可以借問一下,初犯如果第一次假釋沒過,說一個月內可以請律師寫單子
請問有人知道,是什麼單子嗎!。
回 應:荳荳 日期:2016-12-28 23:15:38 1203F
請問更生人陳勝你是多久的刑期呢?
回 應:Aa 日期:2016-12-31 00:12:08 1204F
到底會不會減刑
一直期待著蔡總統能實施
給受刑人一次機會
回 應:KKK 日期:2016-12-31 09:09:56 1205F
完全不會有減刑的措施,連特赦阿扁都不想.
回 應:小鈴 日期:2017-01-06 09:00:54 1206F
蔡總統趕快特赦,讓一些初犯,或恐龍法官亂判的更生人有機會快回家跟家人團圓,快減刑吧!
回 應:喜美 日期:2017-01-08 22:45:52 1207F
觀察勒戒大概都四十天內出所,這次勒戒三十五天出所
回 應:再加 日期:2017-01-12 21:49:45 1208F
(17). 天枰已傾乎?

            *.林瑞钦教授

   兩年前偶遇最高法院某庭長,即告知,心理或精神鑑定宜由一組有資格與經驗的人為之,而非由一個發展或臨床心理學教授為之。
    「有無教化之可能」已成判決加害者死刑的唯一指標。判死已帶給法官或心理、精神鑑定者極大的壓力。在我的觀察中,沒有前科記錄常被視為該加害者未來出獄後不會再犯罪。其次在鑑定過程中傾向協助加害者回憶其成長的被害經驗,得以找出讓法官不必承受判死刑的壓力。
    其三,法官總是以由名校畢業或是任教名校心理學系的教授之鑑定結果即是有效,他們不明白心理鑑定有假陽性的可能。
    暴力犯中,尤以工具性殺人犯更具有操縱性、說謊、缺乏同理心、殘忍、冷漠、衝動、不負責等等心理病態(psychopathic traits),然這些特質的評估卻非台灣現有的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師所能勝任。再者,這類罪犯幾乎無矯治之可能。
    我不是嗜血者,刑法學者何不將死刑修掉,如此法官壓力就減輕。另外,法官缺乏犯罪學與犯罪矯治之知能,卻老是拿「矯治之可能」來當盾牌,好似找到一個不判死的理由,這就像一個溺水者找到一根浮木。

回 應:努力 日期:2017-01-14 06:29:01 1209F
桌球女孩 同時考上 司法官、律師、調查局、警官
2017-01-12 15:02聯合報 記者卜敏正╱即時報導
葉芮羽從小投入桌球運動,一路在桌球場上揮灑汗水,高三改變想法、努力讀書,甄試考上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她為彌補不足,每天8點進圖書,畢業後推甄榜首考上研究所,還受到一群醫師激勵,去年再同時考上司法官,律師,調查局,警大,讓朋友們讚嘆「文武雙全,太厲害了!」
24歲的葉芮羽從小喜歡運動,小學二年級開始打桌球、加入校隊,從此靠桌球全國征戰,曾多次在全國賽名列前茅,高中還被台南新豐高中桌球隊挖腳,成為台灣桌球一姐鄭怡靜的學妹。
葉芮羽說,高中桌球成績雖不錯,但她常在比賽後問自己:真的要以桌球為業?可以有其他發展嗎?在學校老師鼓勵下她開始努力讀書,只要練球空檔就溫習功課,雖然學測成績不盡理想,但透過運動甄試進入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
她說,進入大學後明顯感受自己程度有落差,除了上課、桌球訓練,她每天上午8點就進圖書館K書,大概是運動培養的堅持、耐心與毅力,她的成績逐步趕上,甚至4次拿下書卷獎,並以推甄榜首考取法律研究所。
葉芮羽笑著說,近年因為受聘擔任嘉義縣醫師公會桌球隊教練,被身邊這群白天看診、晚上練球的醫師們激勵,決定再次挑戰自己、立下目標,報名多項國家考試,早晚離不開書本、講義,去年終於一舉通過司法官,律師,調查局,警官甄試,讓她深深體會,「人生沒有捷徑,只有靠自己打拚!」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udn.com/news/story/6941/2225814

回 應:蓉 日期:2017-01-15 11:36:41 1210F
請問我去年12月29日去辦特見然後1月12日又去申請那可通過嗎
回 應:蓉 日期:2017-01-15 11:38:19 1211F
之前是看守所,現在是監獄這樣監獄是算一次嗎
回 應:米兒 日期:2017-01-17 13:21:55 1212F
請求慈悲減刑讓我唯一的親人哥哥回來,一個人出嫁想念家鄉的妹妹。
回 應:一般行政 日期:2017-01-17 15:51:10 1213F
門檻低、缺額多 「一般行政」超熱門

2017-01-14 07:21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一般行政類科不論高普考每年都開缺,且名額不少。加上一般行政類科的考試科目多為通論性質,容易入門,適合各科系學生報考;出路廣泛,每年都吸引很多考生報考。
志光公職指出,政府主要職能在行政,從日常事務的推行到政策的執行,都屬於行政的範圍。一般行政工作種類涵蓋的層面很多,從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通譯、文書處理、速記、議事,到事務管理、物料管理、財產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及打字等。
一般行政每年都吸引上千考生報名,跟年年開缺,且缺額很多有很大關係。高普考有些類科不見得每年開缺,或有開缺,名額也很少。一般行政的名額很多,在數十人到100多人間,有時增額錄取,甚至可達2、300人,不怕辛苦準備卻沒名額。
此外,志光公職指出,一般行政類科的考試科目多為通論性質,較容易入門,很適合各科系學生報考,或想轉職者報考。加上一般行政類科的工作性質不會很複雜,多以例行性事務為主,不會牽涉到太多專業技能。工作容易上手,也很吸引考生。
志光公職也說,一般行政可分發的機關較多,不必受專業技能限制,發展的路也比較廣,升遷的管道也最多。

(高普考)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229003?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聽風者 日期:2017-01-18 21:57:39 1214F
減刑 大赦 特赦吧!
請官員們實際深入進去監所內
了解並聽聽受刑人的心聲吧!

台灣已經多久沒減刑?大赦?特赦了啊?
回 應:張寶 日期:2017-01-18 22:34:39 1215F
我女友在台中女監勒戒已經35天了。那怎麼知道他會不會被判戒治呢?或者是啥時出來。現在勒戒都要關多久
回 應:阿慶 日期:2017-01-19 02:43:41 1216F
我大約94.95年有勒戒過一次..直到最近105年12月9號被抓到有毒品.我也承認有施用.這樣會怎判?  (少量安非他命)
回 應:KKK 日期:2017-01-19 07:18:38 1217F
觀察勒戒.
因有毒品紀錄,勒戒評分會加分.分數越多越不好.
回 應:阿慶 日期:2017-01-19 18:57:18 1218F
不過這算好幾年前了..那可以聲請戒癮治療嗎?因為我第一次沒有聲請..不曉得這次是否能請求檢察官給予一次機會...感謝告知 !!
回 應:阿打流 日期:2017-01-20 05:48:25 1219F
沒有再時間上報到,會不會遭警察局通書
回 應:KKK 日期:2017-01-20 07:21:52 1220F
並不是假釋要2/1,而是初犯執行要超過2/1刑期,累犯要超過3/2刑期,
這只是可提報假釋的條件之一項而已,還有其他條件符合才可提報,是
一定可假釋.
回 應:考情 日期:2017-01-22 17:36:34 1221F
警察、鐵路、退除役 類科組出爐
2017-01-21 08:34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基層警力近年缺很大,一般警察特考名額年年創新高,去年錄取逾3千人。考選部指出,今年警察、一般警察、鐵路及退除役特考暫定考試類科組出爐,預定於3月10日至20日受理報名,6月17日至19日舉行考試。但確定類科和需用名額,還要等考試院會通過才會公布,一般警察今年開缺名額有沒有機會再造新高,值得觀察。
    基層警力缺很大,一般警察開缺有望再創新高。 
考選部指出,今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內軌)、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外軌)及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預定於3月10日至20日受理報名,6月17日至19日舉行考試。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任用計畫,考試暫定考試等別(資位別)及類科組最近出爐。
    警察人員特考類科包括3等和4等,都有行政、消防及水上警察人員類科。3等還包括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及刑事鑑識人員等。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科則有2、3、4等,2等包括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和犯罪分析兩組;3等則有行政警察人員及外事警察人員等;4等有行政和消防警察人員等。
    鐵路交通人員則有高員3級、員級和佐級3大類。高員3級有會計及土木工程等;員級包括運輸管理及土木和機械工程等。佐級則有事務管理、材料管理及電子、養路工程等。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有3、4等考試,包括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和勞工行政等。
    警察特考民國100年改採雙軌制,警察人員特考為警大、警專畢業生報考,稱為內軌;一般警察人員特考為高中以上學歷的非警校生報考,稱為外軌。內軌只考筆試;外軌要考兩試,第一試是筆試,通過才能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104年警察特考錄取人數,外軌錄取2941人,超過警大、警專畢業生(內軌)的2374人,為外軌首度超過內軌錄取員額。去年內軌錄取人數2519人,外軌錄取3186人,仍超過內軌。
    由於基層警力缺很大,近幾年每年缺7、8千人,很需要生力軍。內軌受限警大及警專招生量,需用名額再增不易,外軌增加機會較大。今年需用名額會不會再創高峰,還要等用人機關提報考選部和考試院。基層警力近年缺很大,一般警察特考名額年年創新高,去年錄取逾3千人。考選部指出,今年警察、一般警察、鐵路及退除役特考暫定考試類科組出爐,預定於3月10日至20日受理報名,6月17日至19日舉行考試。但確定類科和需用名額,還要等考試院會通過才會公布,一般警察今年開缺名額有沒有機會再造新高,值得觀察。
    考選部指出,今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內軌)、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外軌)及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預定於3月10日至20日受理報名,6月17日至19日舉行考試。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任用計畫,考試暫定考試等別(資位別)及類科組最近出爐。
    警察人員特考類科包括3等和4等,都有行政、消防及水上警察人員類科。3等還包括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及刑事鑑識人員等。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科則有2、3、4等,2等包括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和犯罪分析兩組;3等則有行政警察人員及外事警察人員等;4等有行政和消防警察人員等。
    鐵路交通人員則有高員3級、員級和佐級3大類。高員3級有會計及土木工程等;員級包括運輸管理及土木和機械工程等。佐級則有事務管理、材料管理及電子、養路工程等。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有3、4等考試,包括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和勞工行政等。
    警察特考民國100年改採雙軌制,警察人員特考為警大、警專畢業生報考,稱為內軌;一般警察人員特考為高中以上學歷的非警校生報考,稱為外軌。內軌只考筆試;外軌要考兩試,第一試是筆試,通過才能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104年警察特考錄取人數,外軌錄取2941人,超過警大、警專畢業生(內軌)的2374人,為外軌首度超過內軌錄取員額。去年內軌錄取人數2519人,外軌錄取3186人,仍超過內軌。
    由於基層警力缺很大,近幾年每年缺7、8千人,很需要生力軍。內軌受限警大及警專招生量,需用名額再增不易,外軌增加機會較大。今年需用名額會不會再創高峰,還要等用人機關提報考選部和考試院。

(警專﹒高普考﹒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243408?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台電 日期:2017-01-22 17:38:15 1222F
台電7月招雇員 預計617人
2017-01-21 08:34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因應退休潮,台電預計7月招雇員617人。近年國營事業持續出現退休潮,每年都招考不少新進人員。台電最近指出,今年7月中也會招考新進雇用人員,名額預計逾600人,考試簡章將於3月15日上網公布。
    台電指出,近年因應企業化經營與年輕化趨勢,持續招考新進人員,近3年共招考2400多位新人,今年7月再次招考617位。這次雇用人員招考包含配電、輸電、變電、電機、機械、土木工程及綜合行政等類別,考試簡章將於3月15日上網公布,7月15日於全國4個考區共同舉行考試。
    台電表示,105年初成立事業部邁向企業化經營,未來面臨維持供電穩定及電業自由化挑戰。為增加台電競爭力,活化人力資源是當前積極努力的目標。且台電未來10年將有4成員工陸續退離,因應業務成長及人力技術傳承,持續廣招新進人員補充退離空缺,歡迎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報考。
    台電招考種類包括職員和雇用人員,職員享公保,雇用人員則為勞保。台電的職員缺跟台糖及中油等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聯合招考,雇用人員則獨立舉辦考試。
    招考甄試簡章(含詳細類別及名額)及報考相關資訊3月15日上網公告,可上網查詢相關資訊,或上台電公司網站。

(高普考﹒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243417?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jj 日期:2017-01-22 20:51:54 1223F
那請問現在還有實施舊法嗎?  舊法是3/1
回 應:KKK 日期:2017-01-23 07:22:34 1224F
舊法是有,除非案子案發時是屬舊法時期.

更正前次回覆>>>最後那句<是一定可假釋>,更正為<不是一定可假釋>.
  
回 應:增撰 日期:2017-01-23 20:49:19 1225F
新增>林瑞欽教授對【犯罪矯治工作新思維】心得之(18).

(18).強化犯罪預防與調整刑事政策

            *. 林瑞欽教授

    民進黨政府似乎刻意忽視矯正的區塊,法官在審判偶而會想到矯正的可能,但他可微乎其微會想到目前我們的矯正機關缺乏空間、人力、經費,以致於當前矯治機關的功能只是在「監禁」而已,能不出事就已是阿彌陀佛了。
    我們的刑事政策制定者,含學者嘴巴老是唸著「寬嚴相濟」的囈語。他們哪會去思考監獄生態的改變、超收、矯正官的人力與素質等等現況的困絀與無奈。我算是極少數參訪過海峽兩岸的矯正機構的教授,不敢自誇多了解,但可是有一定程度的掌握。
    當前台灣收容的犯人多半在六萬五千人上下,依照受容的編制員額是五萬四千人江蘇省為例,其一年收容的受刑人(大陸稱為罪犯)在九萬多人,其人口是八千多萬。相教之下,我們有兩千三百萬,在監收容人卻高達六萬五千人,如何強化犯罪預防與調整刑事政策呢?
    我當然知道他們有強制隔離戒毒所與社區矯正中心,然而其犯罪總人口與其人口的比例依然是低於台灣,這也正說明刑事司法體系與教育機關漠視犯罪預防的推動。

回 應:續前文 日期:2017-01-23 22:16:49 1226F
接續上文>(18).強化犯罪預防與調整刑事政策>末段。
    我在2011年「桃竹苗地區少年對非法藥物使用認知與態度、及其家庭危險與保護因子之性別差異」的研究報告,就對當時的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警訊。(科資中心:PG 10003-0349)
    當時819名未用藥男少年親眼見過有22位,約佔2.7%;67位用藥少年有30位親眼見過,約佔44.8%。曾經使用者有14位,約佔20.9%。
六年過去了,又有誰會去翻閱我的研究報告呢?
    現在的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管制藥物管理組究竟要採取何種的防制策略呢?蔡總統的話是說一說而已的嗎?法務部、衛福部、與教育部等要怎麼做呢?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123/1041415

回 應:我也想知道 日期:2017-01-23 23:28:10 1227F
請問舊法時期是指什麼時候?
回 應:KKK 日期:2017-01-24 07:25:57 1228F
舊法:於中華民國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83.1.28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規定。
新法:86.11.26修正公布,86.11.28施行。
新新法:94.2.2修正公布,95.7.1施行。.
回 應:CC 日期:2017-01-24 09:54:37 1229F
時間已經超過5年,這樣應該可以聲請戒癮治療,
有時候案件進行會拖比較久,你可以先打電話去問看看,或者寫聲請狀;或者直接上網寫EMAIL民意信箱給檢察署檢察長,現在都會交辦回復給民眾。
回 應:阿慶 日期:2017-01-25 00:25:24 1230F
感謝您的告知 !!
回 應:KKK 日期:2017-01-25 11:05:27 1231F
已經禁見了,就不能接見或懇親,除了他的委任律師可接見外.
回 應:潘俊憲 日期:2017-01-27 06:13:49 1232F
總統妳好我老婆被判了7年希望你趕快減刑
回 應:潘俊憲 日期:2017-01-27 06:15:19 1233F
總統你好希望趕快減刑我老婆被判了7年是被 冤枉的
回 應:嗯 日期:2017-01-30 17:01:56 1234F
女生勒戒
可帶什麼進去?還是帶錢去就好嗎...

回 應:Mm 日期:2017-01-30 17:43:46 1235F
好像什么都不能帶,要親屬從外面寄進去誒,妳帶多餘的東西進去應該也是被所方保管起來吧.....
回 應:嗯 日期:2017-01-30 17:58:58 1236F
所以身上只要帶現金就好了嗎
帶多少進去比較好呢?
回 應:陳永信 日期:2017-01-31 01:43:09 1237F
請問被判1年10個月初犯要關多久
回 應:無助的太太 日期:2017-01-31 04:12:01 1238F
蔡總統:懇請給個機會讓《減刑》成真,還在舊曆新年中,就當一次红包給無心初犯者一個機會,懇求您思量。
回 應:梁孝怡 日期:2017-01-31 11:50:30 1239F
我男朋友也是吸安他是累犯,今年1/25號被送到新店戒治所,我打電話去戒治所問說兩個月以內會出來,可是朋友去戒治所問說要半年會這麼久嗎!好想他呀!
回 應:嗯 日期:2017-01-31 12:24:11 1240F
我朋友累犯..
本來要關7個月結果5個月就出來了
回 應:KKK 日期:2017-02-01 07:17:10 1241F
您問的是要關多久?那就是1年10個月.
回 應:國考體測 日期:2017-02-01 09:16:52 1242F
國考體測大難題 小羅教官來幫忙
2017-01-28 12:00聯合新聞網 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
國考生稱為「小羅教官」的羅滄堯(黑衣者)免費開班授課傳授考生跑步技巧。圖/羅滄堯提供

部分國家考試因為工作性質特殊,考生不僅要通過第一關筆試,還得再過第二關體能測驗的考驗,不少考生因而落榜。國考生稱呼「小羅教官」的羅滄堯免費開班授課,指導考生在短時間內增進跑步技能,上榜考生譽為「菩薩特派員」。
現行國家考試中包括警察、調查、國安及海巡等特種考試都需採行體能測驗,測驗項目多以測驗應考人基礎體適能為主,包括中距離跑走、負重跑走、引水梯攀登等項目,體能測驗採固定標準及格制,測驗結果雖不納入總成績計算,不過一旦體測成績不及格,即使第一試筆試成績雖佳,還是會被淘汰。
羅滄堯表示,過去在軍中就曾指導不少學員跑步技巧,好口碑傳開後,即使退役了,依然繼續義務指導許多想學跑步的考生,不定期在臉書張貼「開團」公告,吸引許多人報名。羅滄堯表示,開課純粹是他個人的興趣,不收取任何費用,考生合格了只要寫篇心得送給他就很開心了。
羅滄堯說,國考的體測標準對於平常有在運動的考生,不是個大問題,但對於不運動的考生,就會是個大難題。他開的團並不是選手訓練區,而是「軟腳蝦訓練所」,學員進來後不久就會變成「棒棒腿」。
羅滄堯會先調查學員的自身體能及跑步的狀況,並從選擇路跑鞋、醫學常識、跑步技巧等一一解說。他指出,他教導的主要訣竅為「小步伐」以及「身體前傾」,將重心置於肚臍下方三公分,身體往前傾一點,腳步自然會跑走起來。
透過特訓,學員中有七成可過關,但這成績他還是不大滿意。羅滄堯表示,他僅能傳授技巧並從旁協助調整姿勢,主要還是要靠學員自己多加練習,「不練還是不會過的」。另外,有些學員自信心較低,要加油打氣給信心,對於很混的,他會故意譏諷「放棄算了」。
一名錄取警特以及移民特考的女性學員寫心得像羅滄堯致謝,表示從小到大最討厭跑步,在筆試放榜錄取後,才開始自己練跑,但怎樣就是跑不到標準內。報名參加訓練班後,當天遵照教官的跑步姿勢及技巧練跑後立即測驗,竟然跑出標準內的4分12秒成績,而最後順利通過兩項考試,讓她驚呼「真是太神奇了」。

https://udn.com/news/story/6941/2235565?from=udn-catelistnews_ch1012

回 應:梁孝怡 日期:2017-02-01 14:46:54 1243F
所以是要半年那麼久囉!我寫信給他可以回信嗎!希望他可以趕快出來啊!好想他
回 應:KKK 日期:2017-02-03 07:37:40 1244F
星期一. 及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日.
回 應:邱 日期:2017-02-03 21:22:32 1245F
拜託減刑吧
並不是所有入監的都是壞人
給初犯機會,我想他們都會珍惜的~
回 應:姜鈞瓅 日期:2017-02-04 12:49:45 1246F
我有個朋友要進去勒戒,一去就6個月~3年
他明明沒有吸毒!被別人騙然後無辜進去
這樣不覺得很沒有道理嗎?
回 應:姜鈞瓅 日期:2017-02-04 12:55:03 1247F
我馬子叫謝佩蓁她禮拜六要去法院驗尿
如果沒過的話怎麼辦我想死她了
跟她打炮是多麼的舒服 她的叫聲是多麼的好聽
如果他進去了我該怎麼辦呢?難道我就只能去找我的炮友
林安琪了嗎?
回 應:小心 日期:2017-02-04 14:42:29 1248F
謝謝
回 應:小心 日期:2017-02-04 14:44:08 1249F
另請問
如果這星期日2/5接見了,
下星期2/6-2/10還可以接見嗎?
因有去查到接見日是以星期日到星期六的!!
回 應:KKK 日期:2017-02-05 07:17:16 1250F
接見日為星期日~星期五.星期日為第一天,所以星期日已見過了,一~五就不能再去見.
回 應:小心 日期:2017-02-05 16:26:48 1251F
感謝回覆
那另請問如不能見,
合作社窗口購買物品寄入,這是每天都可以的嗎?
回 應:趙士堂 日期:2017-02-09 16:12:03 1252F
今天收到法務部撤銷假釋書,請問是否有申請延期報到的規定。及何時前往何處報到,要安排老媽媽生活90歲及一智障的弟弟。
回 應:C 日期:2017-02-09 16:20:25 1253F
應該是沒錯
羈押可折抵刑期,假釋門檻預報日可算入已羈押及執行刑期
回 應:梁孝怡 日期:2017-02-10 03:26:48 1254F
朋友去問說半年才可以出來1/25號進去真的嗎!好想他呀!
回 應:郭 日期:2017-02-10 10:37:40 1255F
沒有人是完美的
雖然說該接受法律制裁
但沒有了一家之主
等於加重了有重憂鬱的媽媽
更沉重的壓力
而我也因此比之前更無法有選擇
還得幫忙養家活口
一次就夠了
真的
有錢有勢的不勤抓
總欺負老百姓
回 應:考公職 日期:2017-02-12 16:05:23 1256F
四大機構薪3萬5起跳、福利佳 年年招考
2017-02-11 07:08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台糖、台電、中油、台水,每年都招考,每年錄取率約6%,進用後,起薪至少3萬5起跳,
員工身分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投保公保,但退休金比照勞基法規範。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台糖、台電、中油、台水,每年都招考,每年錄取率約6%,進用後,起薪至少3萬5起跳。圖/本報資料照片
經濟部人事總處統計,每年都約有近3萬多人報考,錄取加上增額名額共1千名左右,錄取率維持6%上下,102年時應考人數為歷年最高,總計有3萬4千人,103年應考人數下降至2萬5千人,錄取率提高至7%。
台電、中油、台糖、自來水等國營事業,志光公職分析,工作環境單純穩定,福利還優於私人企業,對一般大專以上畢業生而言,國營事業各公司起薪每月約3萬5千元至3萬8千元之間,而博士層級起薪約6萬元。
除薪資外還有結婚、生育及子女就學補助,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目前退休金給付比照勞基法。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共有企管、大眾傳播、石油開採、水利、電機等25個考科,其中8個考科都不限學科系,包含企管、人資、財會、大眾傳播、統計、政風。不過,地政類科因現場工作及工安需要,複試需現場測驗,若未達標準,即為不合格。
經濟部人事總處表示,105年考試3月放榜,今年度考試規畫在11月或12月,最快在5月或6月公布簡章,有興趣考生可多關注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試務處網站。

(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277829?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增益 日期:2017-02-12 20:33:25 1257F
(19).我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幾個想法之一

                 *.林瑞欽敦教授

    犯罪矯正是司法體系的末端,它的成效、困難無不與司法體系的犯罪行為的發生、偵查、檢察、審判等環節息息相關。有謂監獄是犯罪預防的最佳場所,這話說得是有道理,但若依照台灣當前的矯正體系的編制人力與其素質、經費、設施、空間、與相關刑事政策,要達成犯罪預防的目標是件艱難的工程。
    無論要推動矯正教育、「一腳在監、一腳在外」、假釋、降低再犯、在監職訓、在監暴力的預防等,以提高矯治成效的各項矯正作為,受刑人的風險管理是無法忽視的作為,然衡諸當前矯正機關對受刑人的身心狀況的了解,無論是人力、素質、各項風險評估工具皆是力有未逮,根本談不上風險管理。
    另一方面,審判常以能否教化、會否再犯作為其量刑的重要依據,但誰來執行能否教化、再犯的風險評估、如何評估、評估結果的信效度為何、法官如何引用於審判亦即風險評估之利用性(utilities)的問題等問題,依現況總是依憑個案去尋求某一心理學教授的評估,我認為這是很危險的做法。
    綜上所述,成立「犯罪風險管理中心」以從事犯罪風險評估人力的培訓、再犯與暴力風險評估工具研發、風險管理策略研發與評鑑等,以提供刑事司法體系各環節的利用。


(20).我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幾個想法之二

                       *.林瑞欽敦教授

    整合法院的少年觀護與地檢署的成年觀護為觀護署以綜理犯罪觀護、更生、犯罪預防宣導、社區矯治等各項業務,以提高犯罪預防的成效。為求專業化,不應調任檢察官擔任署內與分署各主官,因為他們不懂。
    多年來法務部從不尊重專業,總是調任檢察官擔任保護司的正副司長,即如現在廉政署所有的高階職位皆調任檢察官出任。自人事的調派,法務部可要更名為檢察部。
    衡諸當前經審判定讞之兩年以下的短期刑受刑人是監獄收容的主力,他們又以使用一、二級毒品五年內二犯者與觸犯公共危險罪者居多,我們也可發現這群人的高再犯率,說明監禁已對他們喪失嚇阻的效力。
    我們得思考參酌已開發社會之社區矯治的策略,以電子腳鐐、夜間門診照護的矯治作為加以應對,如此不會破壞其承擔家庭、社會、與經濟功能的責任,因此納入司法社工、司法心理師以擴大觀護的專業人力,而得以達成矯治與犯罪預防的功能。
回 應:益良 日期:2017-02-13 08:45:35 1258F
(21).我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想法之三

                *.林瑞欽教授2017.02.13

    我一直納悶著咱們的法務部為何要調任檢察官去兼任部內各司處的主管,這法務部三個次長與一個主任秘書居然一個是由蔡碧仲律師擔任外,其他三個人全是檢察官出任,各幕僚司的正副司長更全是由檢察官出任,這已造成法務部是外行領導內行,只要考上檢察官就什麼都懂,台灣的司法改革,一定要將檢察官改隸行政體系,他們不應是司法官,不應支領司法津貼。
    今天的司法官退休額,憑啥他們要支領十幾二十萬的退休金呢?一個大學教授在民進黨政府的改革下將可支領不到三萬五千元的退休金,我真無法了解這些垂垂老矣的退休法官與檢察官要支領那麼高額的退休金。
    難怪台灣的法學教育老是在踏步,就是法律職業技術教育,怎麼提升司法品質呢?大學法律系的教授們每每改版賺進大把銀子,每年閱卷又日進斗金,卻又賣乖說我眼睛快瞎了。我們的司法特考要不要徹底的轉型呢?
    我們的司法官學院還要大班教學來應付了事嗎?司法官的職前培訓要不要嚴格的篩選呢?要不要實施嚴格的績效評鑑呢?如林濁水助理冒領一案,當林某人推得一乾二淨時,要不要責付測謊呢?就如此相信他不知情,這委實不合常情吧!
    天枰已傾乎?

回 應:邱靜慧 日期:2017-02-13 19:27:18 1259F
蔡總統求求妳減刑一定要過哦!
回 應:小匯 日期:2017-02-13 19:29:23 1260F
求求妳一定要減刑啊?我想跟我老公從新來過阿!好好孝順我們爸爸媽媽
回 應:小慧 日期:2017-02-13 19:37:03 1261F
減刑一定要過,讓我們家人從新團据求求蔡總統我老公在進去了出來都五十歲了!怎麼會有時間好好孝順父母,我不想有什么遺撼可求蔡總統減刑一定要過這樣才能讓人民有幸福人生蔡總統一定要減刑拜託你求求妳或改被判一年以下的都可繳罰金還有測假的也可以繳罰金這才是最正确的阿總統大發慈悲心救救我們好嗎
回 應:陳慧珊 日期:2017-02-15 09:11:33 1262F
如果懷孕這個月已經要生了,但被撤假,會直接進去嗎?
回 應:李其山 日期:2017-02-15 17:58:44 1263F
請減刑吧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02-16 06:10:26 1264F
她刪光社群軟體 5個月就上榜
2017-02-11 07:08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去年考取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莊佳蓉,受父母都在中油工作影響,她從小就立志要當公務員,大學就讀公共行政相關學系。畢業後,她刪光所有社群軟體,閉關5個月,一次就成功擠進僅有6%錄取率的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
莊佳蓉表示,工作穩定且有保障,父母又都任職於中油公司,她也喜歡服務他人,一直嚮往能進入公務體系服務。
「考上超驚訝,原以為去當砲灰」,莊佳蓉說,雖然從小就決定要當公務員,但到大四時,才開始認真規畫,6月分畢業後,她才開始準備,僅讀5個月就參加考試。她一直秉持著志在參加、練筆心態,沒想到真的考上。
莊佳蓉也曾想參加高普考等其他公職考試,但評估國營事業報考人數相較高普考少,題型又大多是申論題,選擇題也有倒扣機制,考取後,受訓還有測驗,考試制度完善,錄取者很少靠猜題,才決定朝國營事業。
一次就能考取,莊佳蓉說,可能是被「同學刺激」。大學期間,她擔任系學會長,主辦隔宿露營、舞會等活動,儘管成績都保持在中上,在某些同學眼中就是大學玩4年,畢業前夕還被嗆聲「請問像你每天都吃喝玩樂,未來有規畫嗎?」
莊佳蓉說,學校所學最後戰場是職場,而非成績、排名。大學期間,經歷系學會,她的個性變得更開朗、圓融,更懂得如何溝通,在分歧意見中取得平衡點。
在準備考試期間,莊佳蓉為全職考生,為避免給家裡造成負擔,她僅設定兩年期限,既有時間、還有同儕壓力,莊佳蓉坦言,壓力很大,但她一直保有赤子之心,秉持著「所有的努力,都是為了向自己證明」,努力不被外界影響。
莊佳蓉目前任職台電輸供電事業部,業務是供電前端處,她負責管理興建電塔工程進度與預算。莊佳蓉說,工作很有挑戰性,身旁同事也不乏出身台、清、交、成大等頂尖大學畢業生,有許多互相學習機會,未來希望能請調回家鄉,為家鄉服務。
(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41/2277821?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2-16 14:45:25 1265F
(22).假如量刑在鼓勵人們採取殘酷的暴力行為………

                       *.林瑞欽2017.02.16

    晨間新聞廣播:將人倒栽蔥的丟入鐵桶再加以灌漿棄屍,法官以他尚未泯滅人性,然後不判他死刑。這新聞讓我想到近年法官的量刑之適法性、犯罪預防性存在著一些值得討論的空間。
    1、著眼於加害人的「人性」、「教化」、「再犯」、「人權」等抽象的主觀論點,相當程度的忽視加害人的冷漠邪惡的犯意與殘酷的暴力行為。
    2、對被害人與其重要關係人的身心、物質的傷害缺乏同理心(我雖較主張「設身處地、感同身受」,較不喜歡這個詞,但目前此詞是較通用),因此對加害人的暴力行為所致的傷害之修復缺乏足夠的重視。
    3、疏於對暴力犯罪行為的預防之考量,以致有暴力加害人認為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而去殺人。
    4、量刑脫離社會文化的脈絡,成為「真空司法」,以致量刑司法官的公正顯得蒼白無力。
    5、量刑缺乏一致性與穩定性,法官量刑的主觀隨意性太強了。
    6、審判中的官僚文化,審判長對量刑的決意宰制了量刑。

    上述是我這個司法局外人聽完廣播之後的幾許思考。

回 應:KKK 日期:2017-02-17 07:23:53 1266F
新竹看守所女所.
回 應:辰 日期:2017-02-17 19:48:40 1267F
該特赦了吧!
是否可以給初犯的人一個機會
也給那些一直生活在裡面的人一個
重見社會的機會
回 應:辰 日期:2017-02-17 19:51:43 1268F
請特赦吧!
給初犯的人,一個重回社會的機會
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那麼壞的
回 應:匿名 日期:2017-02-17 21:30:05 1269F
減刑吧!
到底要等多久
到底要等多久
到底要等多久
很重要所以講三次
拜託快點執行減刑
懇求蔡總統
拜託蔡總統
回 應:國考 日期:2017-02-18 05:38:02 1270F
5個月投上國考!莊佳蓉:重基本觀念 「幾乎都在讀課本」
2017-02-11 07:08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莊佳蓉畢業自公共行政相關學系,對於企管考科完全是門外漢,5個月就拚上國考。不同於一般考生,
她不以考古題為重,將重心放在理解基本觀念,莊佳蓉說,她幾乎都在讀課本。
對於企管考科完全是門外漢,莊佳蓉不以考古題為重,將重心放在理解基本觀念。
莊佳蓉說,她從沒接觸過經濟學、企管學,連基本專有名詞都不知道,她不想以考古題來影響自己,
兩項專業科目都選擇讀課本,理解各項基本觀念,第一遍看不懂,就多看幾次,一定要理解觀念,並練習題型。
針對經濟學,莊佳蓉分析考題發現,經濟學都考申論題,一個考題摻雜各項觀念,因此「基本觀念很重要」,
她花了3個月時間才讀透觀念,並將各種經濟狀況畫成圖示,增強記憶。
例如課稅或補貼,生產者與消費者如何被影響,並標示上各種專有名詞,就能用一張圖複習許多觀念。
「讀企管學是一魚兩吃,效益超高」,莊佳蓉說,專業科目中企管學拆解成企業概論、管理學,讀一個科目,可應付兩考科很超值。她先蒐集管理學考古題,圈出關鍵字,複習已出題的觀念,並加強熟背不曾出題的觀念。
針對其他考科,莊佳蓉說,僅有5個月準備時間,她割捨幾乎沒有範圍的共通科目國文、英文,也去除僅出選擇題的法學緒論,將重心都放在專業科目上。
莊佳蓉讀書時間規劃也與一般考生不同,她每天保持9小時讀書時間,中間會穿插吃飯、午休時間,晚上6點後,就都是休息時間,倒數兩個月才每天讀12小時。她說,「強撐沒效果」,她選擇給自己足夠休息時間,讀書時就專心。
另外,莊佳蓉說,她比較能一心多用,時間有限情況下,她常常一邊聽企管學解說,一邊算經濟學,「比較另類讀書方式」。

(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41/2277825?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筱璇 日期:2017-02-18 22:50:48 1271F
現在安非他命勒戒遭戒治的機率大嗎?
回 應:C 日期:2017-02-20 09:45:43 1272F
你可以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畢竟前科已經是10年前的事,常理上檢察官應該會斟酌你的情形
回 應:C 日期:2017-02-20 09:48:27 1273F
修正,應該是台北女子看守所,在新北市土城區
回 應:C 日期:2017-02-20 09:56:03 1274F
如果是初犯,大概是2年4-6月
如果是累犯,大概是4年

只是大概,沒有一定,僅供參考
回 應:匿名 日期:2017-02-21 00:46:09 1275F
拜託減刑盡快成立
讓我的先生早日回到家中
他在裡面的一天也是我們做家人的負擔
蔡總統妳上任很久了!
就用你善良的心幫助我們這些家庭好嘛
回 應:沈宸 日期:2017-02-21 00:51:32 1276F
謝謝回覆
回 應:郵考 日期:2017-02-21 10:49:34 1277F
棄古文閱讀 郵局改考短文寫作
2017-02-11 07:08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中華郵政今年考試制度將改革,中華郵政公布最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職階人員甄選進用規範」,針對國文類科將以短文寫作取代古文閱讀;另外,外勤人員企管類科也改為「台灣自然人文地理」,盼能適才適所。
中華郵政為給考生充沛時間,提前半年開始準備,下半年進行考試,今年規畫7月公告報考簡章、8月報名、9月展開考試。
中華郵政說,外勤人員流動率17%,雖然相較中國大陸郵政外勤、台灣一般業界35%離職率相較不高,但仍有檢討空間。外勤人員離職大多是適應不良,盼藉由調整「選才」來改善。
中華郵政說,專業職(一)、專業職(二)國文考科閱讀類都有古文,考量外勤人員實務上運用極低,經討論後,決定改考短文寫作,考生閱讀引文後,闡述300至500字短文。
另外,專業科目部分,專業職(二)外勤的郵遞業務、運輸業務原「企業管理」改為「台灣自然及人文地理」。
中華郵政說明,過去考量外勤也須行銷郵政業務,才加考企管,近年來,盼第一線服務人員能擁有「在地認同感」,熟悉地理區域,才調整考科。
中華郵政表示,中華郵政不僅有郵件服務,更綜合金融、保險、資訊運用等領域,每位員工都至少跨越3領域,職涯學習廣泛,又中華郵政經營至今,從無虧損,內部升遷也有完善考試制度,歡迎有志年輕人報考。
中華郵政近3年錄取1600至2000人,今年是否會因一例一休調整,中華郵政說,仍在評估中。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277831?from=udn-relatednews_ch1012
回 應:小老虎 日期:2017-02-21 15:20:06 1278F
看到上面「長官」的回覆,真的是笑死人了,人家問什麼,你答的是什麼東西!
就正面勇敢的回答嘛~ 
大概就是問你,備勤時間,算不算一種上班時間?
如果不是,為何要給錢?我沒看過公家機關不算上班還有錢可以領的?
這個就要投訴到廉政署了…
回 應:加害者還敢要求早釋 日期:2017-02-21 15:28:50 1279F
造成被害者一輩子陰影,還敢要求,真不要臉!
加害者爽一下,害死多少家庭破碎,還想提早回家
要不要臉,有想過被他加害人的家庭工作嗎?
沒判死刑就該偷笑了
回 應:喵喵 日期:2017-02-23 16:02:30 1280F
我男友去勒戒一個月現在已經進去了12天勒戒一個月是一共有幾天因為我聽人家說好像可以提前出來
回 應:KKK 日期:2017-02-23 21:19:19 1281F
勒戒是二個月,不是一個月.
回 應:Ching 日期:2017-02-24 23:01:04 1282F
《13.假釋案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已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請問若刑期五年目前已晉入一級,假釋有可能沒過嗎?若沒過,依上述條文是不是不需再等四個月,即可繼續申請假釋?
回 應:華 日期:2017-02-25 01:12:38 1283F
請問 若刑期八年(毒品&槍砲)已晉一級 報過二次假釋 一次獄所駁回一次法務部駁回 哪第三次申請時獄所會核准嗎?若出監所法務部還會再駁回嗎?
回 應:黃凱 日期:2017-02-25 01:43:24 1284F
快點減刑吧
畢竟在裡面關的人
並不是所有人都是壞人
應該給他們一個機會
拜託了
回 應:黃凱 日期:2017-02-25 01:46:42 1285F
如果不減
下次您一定不會當選
求您了蔡總統
回 應:黃凱 日期:2017-02-25 01:56:20 1286F
除了殺人犯
其它的給他們一個自新的機會吧
社會就是缺乏關懷
才會有人說風涼話
這個社會變了嗎
回 應:12月初結婚的如 日期:2017-02-26 04:33:54 1287F
別慌 .. 沒意外跟我老公一樣
你先生用一般時效的信件寄返給妳
我等他寄回的委託書 . 子女從姓約定書要報兒子戶口
等到我那本來算算可勉強奪標生育獎勵金的收信日
信箱怎沒信勒 領獎限期日剛好過了 兩萬飛走無誤
無奈就是忘了提醒他郵票多貼幾張 或是掛號 !!!
但我是所有資料請龜山戶政人員一併帶進給他簽
他再自行寄返給我那些單子 書約就給人員帶回
當天會客他求婚完就去戶政辦確認結婚登記換證較快
回 應:放榜 日期:2017-02-26 06:52:01 1288F
地特3月1日放榜 一通電話知結果
2017-02-25 07:26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去年公務人員地方特考下月1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放榜,考生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下月2日至4日寄發。
考選部表示,去年地特共錄取1798人,錄取率4.4%,應考人數達6萬1147人,全程到考4萬0881人。
考選部表示,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將於榜示後3天內寄發,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查榜或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
若考生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的行動電話用戶,可以行動電話直撥「536」(我上囉!)簡碼,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105180」及入場證號碼,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
考選部提醒,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3月2日起至3月13日中午12時止),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並於3月14日前完成繳費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系統送出申請後,不得修改或刪除),逾期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放榜)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306406?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賴曉君 日期:2017-02-26 10:18:42 1289F
撤銷假釋?我已經報到滿期104年的11月9日後的第三個月105年3月17被捕,然後持有大麻被起訴,然後判刑確定在105年10月這樣會被撤銷嗎?
回 應:Sylvia Hsu 日期:2017-02-26 11:01:52 1290F
這寄回會不會拖到我要生了才收到?我預產期在4月初...
想跟他會客都沒辦法...監方的總務科辦好都過了一個禮拜了,我以為這禮拜五前會收到,等都沒有,實在是讓我很煩,會讓我想他是不是沒寄回。一般信件大約幾天會寄回到家裡?之前他寄回兩次,都有收到,可是監方那邊會蓋請家屬速寄戶籍騰本,已便監方通信查核用,我是寄居在我老公哪裡,所以申請謄本只有個人的,沒辦法有全部,第一次寄過去用的是戶口名簿影本,第二次我老公寄回來監方也是用這段章蓋,我就沒在寄過去戶口名簿影本,是不是這樣所以他就沒辦法回信了?
妳也是像我一樣先寄過去嗎?結果等不到,才又重新跑一次這些手續嗎?在重跑這些手續是不是要先預約?然後帶著戶政人員一起去?
回 應:匿名 日期:2017-02-28 19:43:46 1291F
看他寄給你是貼多少錢的郵票
要是一般的都要等上好幾天
要是貼12元限時的話,今天寄大概都後天就可以收到了
回 應:Sylvia Hsu 日期:2017-02-28 21:51:55 1292F
好幾天大約是多久?已經超過一個禮拜了⋯
回 應:豬仔 日期:2017-03-01 12:39:25 1293F
請問都沒碰了還要天數那麼久嗎因為我還有小孩得照顧
回 應:KKK 日期:2017-03-01 21:12:48 1294F
2年前偷竊,現在為何還要判刑?
勒戒全名叫做<觀察勒戒>,觀察期評估分數過高,超過60分,就要強制戒治.
前科,施用日期,家庭狀況,生活情形,在所生活考核......,都要評分.
回 應:匿名 日期:2017-03-01 22:48:17 1295F
之前我老公寄給我用一般的我等了快五天
你的有點久
你有打電話去總務科問問看嘛!
不可能那麼久
因為我之前我沒收到信件我有打去問也是可以知道他是幾號寄出的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03-02 07:11:51 1296F
(23). 林瑞欽教授的推荐文供參>
《以終為始的監所改革政策》
     *.林瑋婷/民間司改會專案研究員
             2017-3-01
    監所改革的重要問題是:監獄中的處遇到底對於受刑人復歸社會有沒有幫助?
    關於復歸社會的方案是否有效,雖然相關指標仍不夠充分,不過基本上可以透過「再犯率」來了解[1]。台灣沒有針對受刑人再犯率持續更新的研究,但目前結果偏向悲觀。這可以從2015年監獄新收的受刑人中,有77.5%是有前科記錄者間接推測[2]。
    關於監獄中的處遇如何支持受刑人復歸社會,要面對基本的問題—超收。長期以來,台灣監獄一直有超收的問題。截至2017年1月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桃園監獄是台灣超收最嚴重的監獄,超收率達46.6%。超收現象背後涉及的其實是資源不足的問題,以相同資源作為前提,在監受刑人的人數越多,每一個人能分配到的資源就越少。最明顯的數字其實可以看監獄教誨師人數與受刑人人數比。2015年監獄教誨師總人數為184人,但是監獄收容人人數則有57458人,一個教誨師大概要照顧312名收容人。
    因此改善超收問題,絕對是監所改革的第一步。在改善超收後,接下來就要整體性地調整監獄處遇的作法,並配置需要的資源。
 
       監獄超收如何改善?
    就監獄超收的問題,法務部部長邱太三提出二個解決方案,第一是後門假釋放寬,二是改建或擴增監獄。但其實更根本的問題是:送那麼多人到監獄真的好嗎?
      檢討入罪事項、最低刑度
    要解決監獄超收的問題,最先要檢討的是前門的「重刑化刑事政策」。某些行為的入罪化、提高最低刑度是不是真正有效的刑事政策?有沒有其他替代監禁的作法?考量到台灣的監獄有47.4%都是毒品犯,毒品政策的檢討有其必要。不過,這部分我們會在之後的專文介紹。
加重刑度,能有效嚇阻犯罪嗎?
    威嚇理論主張,懲罰的嚴重性、確定性、即時性越高,就越具有嚇阻犯罪的效力。而從國外的研究顯示,刑度增加無法推論一定能嚇阻犯罪,但嚇阻力確實在某些條件下存在,特別是對那些與社區和家庭有較強連結者。
    另外,目前國外關於威嚇效果的研究仍有很大的不足,對於後果意識欠缺研究。在理論上,威嚇要發揮作用,需要行為人對於後果有所意識,要使行為人因為擔心不利的後果發生而不去犯罪。目前尚無研究可以了解意識對於行為的中介效果。但專家學者們目前在威嚇無法降低衝動犯罪,是有共識的。
    台灣常見發生社會問題就要求入罪、提高刑度、要求警察去抓,這些作法其實就是典型威嚇理論下的想法。可惜的是,台灣的刑事政策欠缺持續評估,沒有嚴謹的研究可以說明台灣重刑化刑事政策的威嚇效力到底如何。在欠缺證據支持下,台灣已花費大量的資源在威嚇上,而忽視了更可能有成效的其他犯罪預防措施。
    台灣酒駕的重刑化就是一個例子。酒醉駕車確實可能會導致嚴重的車禍事故,但是過度依靠提高酒駕刑度和三犯入監的政策,可能不是好的解決辦法。為何有人一犯再犯,背後的成因可能不只是刑罰不夠重。
    一再犯酒駕的人,可能還會伴隨酒癮的問題。酒癮患者在監獄中是有危險性的,酒癮戒斷症狀發作時,可能短時間內就會失去性命。在監獄健康照護資源不足的情形下,將酒癮患者置於監獄,很可能會導致酒癮戒斷症狀發作而傷害患者和監獄。
實際上酒癮死亡的案例
    曾有酒駕的受刑人被送入監所後一週內,就因為酒癮戒斷症狀死亡。受刑人在監內突然發生酒癮躁動症狀,監所內的醫師儘速給予鎮靜劑。但之後受刑人出現休克、意識不清等症狀,經緊急送醫後仍不治。
       發展替代監禁的作法
    發展替代監禁,也是紓緩監獄超收的重要方法之一。
從理論上來說,替代監禁的目標是支持、提升個體的社會連結。把一個人關到監獄裡,無論是把他從社區中移除,或是監禁的汙名效果,都可能損害個體與正向的社區及家庭的連結。另外監禁也會讓個體難以參與一般社會活動及接受治療。將低風險的違法者置於監獄,甚至可能因為監獄的不良環境及對於社會連結的傷害,而增加其再犯率。
    但必須要指出的是,相較於監禁,將個體單純置於社區中而未提供適當的協助雖然本質上比較便宜,但不一定更能降低再犯率。國外研究指出,傳統的勞動服務、罰金,以及偏重監控的密集觀護方案(intensive probation programs)、電子腳鐐等作法,對於降低再犯率的幫助有限。
    國外研究指出,較能有效降低再犯率的社區處遇作法,是那些確實針對社會連結作修復與強化,並針對個體犯罪的風險因子及需求提供改善方案。以針對高風險者的密集觀護方案來說,如果能強化個案規劃、轉介社會服務、提供強化動機、認知行為治療方案及基於個體責任作的行為約定,是較好的作法。威嚇要素也可以與這類支持性方案結合,例如夏威夷的HOPE方案。
夏威夷的HOPE方案簡介
    HOPE方案以高風險的受保護管束人為對象,召開警告性聽證(warning hearing)。法官會聆聽受保護管束人的想法,表示對他們的重視,告訴他們必須遵守相應的行為規範。如果違反規範,會按嚴重程度增加被拘留的天數(但都是數天內),最後甚至可能無法再參與HOPE方案而入獄。
    觀護人需放棄一些裁量權並密切與法官合作,例如若受保護管束人驗尿發現有毒品反應,要盡快通知法官。若受保護處分人違反規範,執法者也要能快速發佈逮捕令。
    懲罰不算太重,但是要快速明確,而同時在程序中要讓受保護管束人感到自己受到公平對待,也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HOPE計畫的成功關鍵,是建立相關人員與受保護管束人的關係,彼此是溫暖、友善的關係。相關人員真正重視受保護管束人的狀況,也會提供生活改善的建議。
    不過,在目前的證據上,夏威夷的HOPE方案只算算是一個讓人期待的方案,但還無法確定能有效降低再犯。
 
調整監獄處遇及出獄後之更生方案
    國外研究指出,監獄處遇應基於受刑人犯罪成因的風險因子與需求進行評估(即RNR評估),提供受刑人經證明有效的處遇方案。矯正資源應投注在高風險者身上,因為降低再犯的成效比較顯著。相較之下,對低風險者來說,過度介入不但沒什麼幫助,甚至可能有反效果。
RNR評估
    RNR評估(Risk-Need-Responsitivity assessment)的理論基礎是認為,個體之所以去犯罪,是因為背後有一系列的風險因子(risk factors),主要的包括:反社會人格模式、傾向犯罪的態度、犯罪的社會支持、物質濫用、學校/工作、利社會的(prosocial)休閒活動。處遇方案的設計,須對個體的犯罪成因進行風險評估,確認處理的需求(needs)。並針對個體的學習方式、動機、能力等,設計適當的方案,以回應這些需求(responsitivity)。
    RNR的評估必須基於本土的經驗研究,長時間的追蹤研究最好。
教育和就業方案
    依據理論來說,有工作會強化個體的正向社會連結,因此能減少犯罪的可能。提升教育和提供職業訓練,有助於更生人在出獄後找到工作。國外研究目前顯示,就業與再犯率的降低有關連,因此教育和職業訓練方案若能確實因應社會的求職條件與需求,將有助於降低再犯。最佳的作法是,在監獄中就協助受刑人找到工作,並在監獄中針對之後的工作所需提供培訓。也就是從在監到出監,要有良好銜接的方案。
    不過,目前關於教育和就業方案到底有沒有效果的證據仍不夠充分。也有研究者認為,單純的就業方案不太可能有效,它要有效必須處理個體求職會遇到的其他障礙,因此必須結合其他動機、社會、健康、教育支持服務。
台灣監獄中的勞動與職業訓練
    台灣監獄中勞動的項目多數是比較是低技術性但耗人力的工作,例如承攬加工的摺紙袋、衣架組織、髮夾組裝等等,但也有部分是技術性較高,帶有職訓色彩的工作。例如一監一特色的政策下,各監發展出來的自營作業,像很有名的屏東監獄醬油。也有純粹偏向職業訓練的項目,例如電腦班、汽修班、水電班等等。不過除了承攬加工之外,其他職業訓練色彩較高的項目名額有限。
    關於這些勞動和職業訓練到底能多大程度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目前欠缺嚴謹的研究。但在台灣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職業訓練和自營作業名額不足。
       認知行為治療方案
    國外研究顯示,認知行為治療(cognitive-behavior therapy program)是有效的。認知行為治療模式包含多樣的方案和作法。在這些模式下,基本的預設是認知、情感、行為會相互關連,其中一者改變可能對其他部分造成影響。而人對於環境的反應,會受到他如何看待這個環境而有所不同。因此改變一個人對於情境的詮釋,就有可能改變他對於那個情境的反應。
    在認知行為治療模式的想法中,心理問題是源自資訊處理偏誤,由此導致負面的情緒反應(例如憂鬱和緊張)以及適應不良行為(攻擊、非法藥物使用、犯罪行為)。如果是犯罪者對於犯罪行為有扭曲的理解,就要透過認知重建的方式協助他;如果犯罪者是認知與行為缺損(deficits),例如思考規劃能力、衝動、欠缺行為控制力,則要透過培養新技能來改善,例如學習解決人際問題的方法。
越來越多針對不同行為及心理類型的處遇方案設計
    隨著研究的進展,處遇方案越來越能針對不同行為與心理類型作不同設計,例如家暴、性侵、青少年的嚴重暴力行為、憤怒相關的犯行;精神疾病、人格疾患、智能不足等等[3]。參:Craig, et al.. 2013. What Works in Offender Rehabilitation- An Evidence-Based Approach to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在這邊另外特別要提的是監獄內暴力行為的問題。
    監內發生暴力行為對受刑人和工作人員造成危險,是無法被忽視的現實問題。但這個問題的出現,可能是其來有自。目前國外針對監內暴力行為的發生歸納了幾個原因,包含過度擁擠、工作人員經驗和訓練不足、不當的矯正方案、不當的受刑人分群(例如不同幫派混在一起)、不佳的管理方法、不當的建築設計、情境脈絡(例如每天的生活安排、受刑人的自主性)、特定監所中受刑人的特質(例如暴力犯和精神疾患者的人數、年紀)等等。
    不同監所中的暴力行為發生原因不同,可能要針對這些原因作調整。除此之外,研究也指出,目前比較有效的作法是改變監獄的情境脈絡(例如人數不能多、分群管理、增加受刑人對環境的控制力以降低挫折感)。而採用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例如建立關係),也比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例如記違規)來得有效。
    參:Homel, R. & Thomson, C. 2005.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violence in prisons.” In Sean O’Toole & Simon Eyland (Eds.), Corrections criminology (pp. 101-108). 
Byrne, James M. & Don Hummer. 2007. "Myths and realities of prison violence: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Victims and Offenders 2.1: 77-90.
    深具台灣本土特色的處遇方案
    台灣有些處遇方案深具本土特色,例如推動《弟子規》的背誦和講解。台灣會因為長官的偏好而推動處遇,具有強烈的人治色彩。前面所提的弟子規,據說就是因為長官認為讀《弟子規》很好而推動。而強烈人治色彩的結果,就是處遇方案可能不是立基於證據,而可能是投長官所好,部屬一窩蜂辦或是人去政息。
    台灣監獄的管教,受到一些更生人的質疑,認為根本無效,甚至還有假教化之名行虐待之實的疑慮。建議主管機關必須立基於證據來推動處遇方案。
     整合在監及更生的方案
    國外研究顯示,較有效的復歸方案,是從入監時就基於受刑人犯罪成因的風險因子及需求,提供協助方案,而且方案的規劃還必須納入出監後的重新安頓。也就是「以終為始」的復歸方案。在前面已經提到,在監時就為受刑人安排出監後的工作,並基於此提供培訓;也有提到藥物依賴治療從在監到出監的社區治療,這些都是整合在監與更生的方案。
假釋應是整體性復歸方案的一環
    台灣監獄十分依賴分數和假釋來進行管理,但目前無論分數或假釋,並不是置於整體性復歸方案中運用。
    理想上,假釋的審查應該是要讓人們了解受刑人努力了什麼,而接下來他們在外面可以怎麼過。任意地駁迴受刑人的假釋會妨礙整體性復歸方案,因為可能原本已有安排好的住處與工作。
    在出監後,延續在監的處遇方案,依個體的風險因子與需求,提供社區處遇方案與服務,例如安排適合的住處、修復家庭關係等等,也都很重要。再提醒一次,如同之前提到的,在社區中僅重視監控和威嚇,無助於降低再犯率。
    這種整合性方案,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須對相關復歸資源作盤點及整體性的資源投注,而且需要作個案管理。個案管理師須受適當的訓練,關注受刑人的狀況,並視需要與不同方案的執行者合作。
    整合性方案的想法雖然好,但是在實行上會遇到一些困難。最常見的問題是,個案管理師可能沒辦法持續陪伴從入監到出監的過程。其他的替代性作法包括由志工從入監時就開始陪伴,或至少在監和入監的評估系統要持續、用同一套。
台灣出監後的支持方案不足
    台灣監獄和出監後的觀護系統基本上是各做各的,欠缺整合性連結。
    受刑人出監後可能馬上就會面臨不知可以住哪裡、沒有錢吃飯、家人不接受的問題。這些問題其實在監獄時就可以預見,也需要在監獄時就開始規劃如何提供協助。
    另外,台灣的觀護系統在設計上也是偏重監控而非協助。出監後的支持方案不足,其實和台灣整體社福、心理衛生體系分配到的資源不足有關。如果本來就有健全的社福、心理衛生體系,出監後的支持方案也就是既有體系的延伸而已。
 
結論性建議
     司法國是會議將監所改革納入討論中,顯示這個議題逐漸受到重視。在司法國是會議第五組中,將監獄的超收問題、獄政人力(戒護、教化、技訓等)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更生人復歸社會困難、刑罰制度的檢討(含重刑化是否應加重刑度)等問題納入討論,值得肯定。
我們對司法國是會議中的討論,提出以下建議:
1. 解決監獄超收第一步應該是檢討重刑化刑事政策,避免太多的人湧入監獄,造成系統失靈,而不是增加人力或設備。
2. 相關資源的配置,應從威嚇監控轉向支持問題解決。這不僅限於司法系統週邊,正本清源之道本來就是建立公平社會、健全的社福、心理衛生體系。由此看來,長期而言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建立整合性的社福、心理衛生資源網絡,並將受刑人的復歸納入其中。短期來看,與其將資源投注在蓋監獄、增加戒護人員,不如增加社工、心理師的人力。
3. 各種新復歸方案的納入,應立基於證據,小規模試辦確認成效後,再逐步推廣。而既有的處遇方案,也應檢驗其有效性。
4. 文中所提到的作法難以立刻達成,但應視為長期性目標,朝此方向逐步努力,並定期檢視政策成效,以作調整。
台灣監獄更基本的難題:基本生存境況
    本文介紹很多復歸方案,但其實在台灣監獄有更為基本的難題,就是受刑人基本生存境況不佳。這部分也是很需要改善,而相關狀況在台灣已持續很久。
 台灣監獄現況的入門介紹可參:監所管理員林文蔚的FB粉專,以及其所著《獄卒不畫會死》一書。
 早在2009年監察院就有對台灣監獄超收的問題,提出調查報告。雖然距今已過了多年,但許多問題仍未解決。
 2011年研考會委託學者研究的獄政改革芻議,至今也仍相當有參考價值。
 2015年台灣發生了大寮暴動事件,受刑人挾持人質,控訴獄政問題最後自盡。監察院就此也作出調查報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釋
[1]  為何說再犯率只是了解復歸的基本途徑,但不夠充分,理由是:人生存在社會上的狀態,絕對不只是再犯與否的問題,人的基本生活條件、主觀感受(例如是否對未來仍有希望)等等,也很重要。
[2]  在此必須說明,台灣欠缺嚴謹且持續更新的再犯率研究。事實上,比較嚴謹的作法,在研究設計上至少要有一組實驗組、一組對照組作變項的操作,看某個方案降低多少再犯率。而且入監者有前科的比例,嚴格說起來並不算是再犯率的研究。因為它並非是追蹤某個刑事政策對再犯率的影響。台灣入監者高比例有前科,只能說在表面上可以懷疑,之前的處遇可能效果不彰,他們才會再次犯罪。但,確切事實為何仍是迷霧。
[3]  雖然精神醫學和心理學逐漸發展出各種治療、處遇方案,但還是要提醒讀者也要注意這些學科本身的限制。精神醫學和心理學背後的一些正常/不正常框架,有時涉及當時主流社會的價值判斷,這些價值判斷有時候不是那麼理所當然地應被接受。
主要參考資料
1. Weisburd, et al.. 2016. What Works in Crime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Lessons from systematic reviews.
2. Ministry of Justice UK. 2013. Transforming Rehabilitation: a summary of evidence on reducing reoffending.
3. Durnescu. 2011. Resettlement research and practice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218

(24). 林瑞欽教授對上揭「林瑋婷/民間司改會專案研究員」專文的反應:

                          *.林瑞欽教授 2017.03.01

    我在自台北返回台中的途中概略地讀完,回家後再詳讀一遍。林研究員參考有關矯正的循證研究報告,再回顧台灣的矯正困境。
    數年前我經由鄭添成博士的協助兩度邀請劍橋大學犯罪學教授兼所長Friedrich Losel(o上有兩點,他也是第一個犯罪學諾貝爾獎得主)來台講學,也安排到法務部與矯正署講演。他介紹循證矯正的作法,但有幾位檢察官與矯正官員聽到心裡去呢?我真是懷疑,因為根據中國司法部官員告訴我,他問我們的訪問團某團員說:台灣的循證矯正做得如何?我方團員回說不知道何謂循證矯正。身為中國司法部循證矯正實踐與研究項目組的特聘專家,知道這事後我真是很難過。
    回到台灣的矯正困境吧!監獄內短期刑的受刑人太多了,教誨師就忙於假釋的文書處理,還會有時間去執行教化或引進認知行為治療的處遇嗎?
    其次,一罪一罰的刑事政策已導致刑期延長,增加矯正人員的工作負擔;其三,面對經濟的衰敗,均貧更使得高齡者為滿足生活需求而觸犯財產性犯罪入監服刑增多;其四,重罪重罰之加長刑期,皆增加監所的負擔,更使得監所的管理人力愈顯不足,也更限縮了監所的教化實施。
    目前的監所只能不出事就已是阿彌陀佛了,還能要求做什麼呢?馬政府將酒駕者依公共危險罪送入監服刑有降低酒駕嗎?我在法務部的矯正改革會議已提過:修法讓酒駕與施用非法藥物者回歸醫療處理,而非送進監獄處遇。
    林文提到Andrews的RNR,如何做呢?誰來做?具信效度的風險評估工具誰來發展呢?這些不只是錢的問題,更是人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成立了監管風險評估研究中心著手在開展上述RNR的架構去做的再犯風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工具與策略等(個人受聘為該中心首席科學家),反觀台灣有如此概念嗎?我曾建請法務部儘速成立犯罪風險評估與管理中心,然有何進展呢?
    社區矯正處遇已是到迫切需要面對的問題了,我認為刑法兩年以下的短期刑送進監獄是太昂貴了,應在社區處遇即可,好處是可紓解監所收容壓力、減少收容人的家庭、社會、經濟等功能的斷裂所致的損耗、降低再犯。
    夜深了,容後再續。


回 應:WW 日期:2017-03-02 11:05:13 1297F
可以打電話去總務科問
總務科名籍股
(03)3194460
(03)3595534
因為牽涉到總務科及戒護科業務,如果要查是否寄出
需要查證的時間,你可以留給承辦人員,你的大名及電話
請他們回電話給您,

如沒有回應,可以再打單一服務窗口(03)3505072
或向矯正署洽詢03-3206361,請監獄長官協助。

回 應:W 日期:2017-03-02 11:11:34 1298F
一般而言,如果不接見而只寄入物品,也要算次數,建議可以打電話去問看看該監所的規定
回 應:邱 日期:2017-03-03 16:08:53 1299F
給更生人一個從新的機會

回 應:哲偉 日期:2017-03-03 21:33:16 1300F
(25).犯罪風險評估的重要

                 *.林瑞欽教授2017.03.03

    暴力風險與再犯風險評估素來為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所忽視。近年來少年刑事案件中傷害、妨害性自主、殺人罪之案件一直在增加,檢察與審判的法官們對於暴力案件犯罪人之再犯與暴行的過於輕忽應是其中的主因之一,簡言之,即是姑息養奸。但更重要的關鍵是司法人員對暴力風險評估的無知。
    就靜態風險評估而言,程姓男子之多次妨害性自主罪、傷害罪、詐欺等前科記錄,前二者屬暴力罪。拒絕接受強制治療、過的是寄生蟲的生活方式、惡意說謊、操縱他人,犯下此案年齡是22歲,觀其前科記錄似可推斷其不當行為與前科犯罪是自其少年即顯露,檢察官與法官為何未加以審視,而讓其緩刑或緩起訴呢?
    值此司改國是會議期間,我強烈的建議司法機關建構犯罪風險評估與管理研究中心,開展台灣的犯罪風險評估工具開發、人員培訓、風險評估執行、風險管理策略與方案的研發與培訓、執行之督導。

回 應:迷茫 日期:2017-03-05 03:46:28 1301F
請問一下 我朋友也是因為 吸食安非他命 3/2號被收押  這樣子大概還要多久才可以出來?
回 應:KKK 日期:2017-03-06 21:11:58 1302F
評估過關,大約四十幾天.
評估不過關,送強制戒治6個月~1年.
回 應:奇奇 日期:2017-03-07 09:18:50 1303F
我也好想知道
回 應:最快 日期:2017-03-07 09:46:09 1304F
直接問受刑人本身最快
回 應:好像 日期:2017-03-07 09:47:36 1305F
好像只是硬體要改建,應該還是有收外役受刑人,只是要舍房可能換地方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3-09 16:28:38 1306F
106年高普考 7月7日登場
2017-03-09 13:31中央社 台北9日電

高普考考生在教室內準備應試。聯合報資料照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7月7日至7月11日舉行。高等考試三級暫定需用名額2276人,普考暫定需用名額1126人,合計3402人。
考試院說明,這項考試除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僅設台北考區,以及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僅設台北、台中、高雄等3考區集中辦理外,其餘類科筆試均設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3考區舉行。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公職醫事檢驗師等5項公職專技人員類科第二試(口試)僅設台北考區。
考試院表示,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設一般行政等92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276人;普通考試設一般行政等60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126人,合計暫定需用名額3402人。
考試院說,有關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等事項,分別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等相關法規辦理,相關規定將載明於應考須知。
(考公職﹒高普考)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331649?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欣霏 日期:2017-03-09 16:32:02 1307F
鐵路特考將招1600餘人 月薪上看42K
2017-03-04 15:55中央社 台北4日電

台鐵過勞問題日前因員工抗爭浮上檯面,行政院同意增補人力,今年6月17日到19日將舉辦鐵路特考,將增補1600多人,月薪上看4.2萬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鐵過勞問題日前因員工抗爭浮上檯面,行政院同意增補人力,今年6月17日到19日將舉辦鐵路特考,將增補1600多人,月薪上看4.2萬元。
台鐵人力長年不足,工會甚至在春節期間發起合法休假,要求增補人力,面對今年退休潮擴大,預估將有上千人退休,推估再加上持續退休人力,特考缺額將超過1600多人。
台鐵表示,因增額錄取人數仍在評估統計中,但若行政院今年同意再增請增員額,可望比去年招考的1655人更多。
台鐵規劃今年6月17日到19日將舉辦鐵路人員特考,佐級不限學歷都可報考,月薪約3萬3280元;員級學歷要求高中以上,月薪約3萬5480元;高員級學歷要求大學以上,月薪約4萬2675元,下週五起到20日開放報名。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320468?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雯 日期:2017-03-09 23:15:56 1308F
希望能快點減刑,小英總統拜託,讓我們一起來迎接更生人一次機會好嗎?讓受刑人趕快與家裡人團聚!
回 應:吳明彥 日期:2017-03-12 09:01:13 1309F
請問朋友因詐欺罪判二年原本和解緩刑二年但因經濟不許可的情況下原本每月償還的金額二萬還一年半後還不出來,結果被害人即向法院徹銷緩刑,而朋友實在無力償還現在已經入監服刑,我是想問若是現在我們願意在協助該朋友每月償還在跟被害人達成和解,那麼朋友可否在獲得緩刑的機會
回 應:蜥蜴 日期:2017-03-12 11:13:33 1310F
只有阿扁特赦其他犯人該死 不如大家一人一天一封信塞爆總統信箱(總統其實不會看,因為他不了解人民)
回 應:KKK 日期:2017-03-13 07:23:01 1311F
阿扁沒有特赦.
回 應:KKK 日期:2017-03-13 07:24:57 1312F
緩刑已撤銷,不能再獲緩刑.
回 應:維維 日期:2017-03-13 16:53:36 1313F
我想問:
我3/15要勒戒大概幾天會出來
回 應:KKK 日期:2017-03-13 21:06:06 1314F
評估過關,大約四十幾天.
評估不過關,送強制戒治6個月~1年.
回 應:維維 日期:2017-03-14 16:17:32 1315F
是怎麼評估法?
回 應:晨晨 日期:2017-03-15 07:48:26 1316F
我也是二級毒品 初犯。無前科無後案
準時報到是有-分的 (+-分數 會影響在所天數)
如是通緝歸案是+分 緝獲歸案則會有兩條毒品案另+分計算
另外 分數越高(60以上)送戒治機率則越高
在所另採集尿液(驗尿液含毒量PH值%數) (有算分數) 
在所表現 主管有占10%的分數影響 
10-15天一評心理醫師評估 (詢問資料僅供二評心理醫師參考 切勿說謊)
20天 二評心理醫師評估 (很重要 情緒控管需注意 二評占40%分數)
在所期間內 有無家人接見 占10%分數 (有接見無減分 無接見會加分
我是 今年1/15進 今年2/24出
如入所前有帶現金超過8600會先給你扣除
比如我總共待35天*一天140元外加驗尿費200=5100
剩下現金則會歸還給你,如果沒帶錢進去也會先放你出來,之後法院會寄催繳通知For you~
P.S表現不良,就算初犯也是會被送戒治的 (同房有個阿姨常鬧事就在我出來那天 簽了桃檢送來的戒治單)
回 應:KKK 日期:2017-03-15 21:15:19 1317F
* 觀察勒戒是沒有分級數的.
* 初犯,如果評估過關,大約四十幾天出所,如果沒過關,就要強制戒治
  6個月至1年.
* 朋友不行,限父母,配偶,子女.
* 辧增見未必見得到.
* 同上,不分級數.
回 應:焦點 日期:2017-03-16 16:21:39 1318F
(26).「教化」又成為刑事司法各環節的焦點
                 *.林瑞欽教授2017.03.16
    過去我在臉書發文對最高法院的「死刑」定讞總以兩個標準即聯合國的人權兩公約與可否教化加以論評,如今最高檢對已定讞間隔十年未執行的死刑犯做出非常上訴依然援引最高法院採用的兩個標準。如今「可教化」已成法官做出不必判死之免除輿論攻擊與心理壓力的金牌,同時這也是殺人犯的免死金牌。司改會對廢死的討論抱持鴕鳥的心態,連碰都不敢碰。
    殺死人的手段是否殘忍與兇暴已不是刑事司法求刑與審判所關注的,因為被害者已死了,死人不再復生,有無「和解與賠償」如今成了審判與矯治的關鍵。然而許多的犯罪加害人連如何照顧自己都很困難,如何去賠償被害人與其家屬呢?
    當可否教化成為免責與免死金牌之後,某位心理學教授、精神醫師的鑑定報告就會成為做出判決之法官的溺水浮木。
何謂教化呢?自行為改變的角度出發,殺人是一個行為,殺死人的人自小到大歷經無數的行為改變,行為是人與其環境的互動再加上一個函數去調整所得。那你說這殺人的行為能否改變呢?但是某個殺人犯將其女友殺死棄屍公墓,服刑數年出獄後再結交女友,又因女方不想繼續交往,在上午八時許公然拿槍自女友背後以槍決方式再度殺死其女友。
    這殺人行為並未在矯治中得到改變,但在某心理學助理教授的鑑定報告讓法官依循並認定加害人可教化與低再犯風險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判決以後就是監獄的事了,不是法官的了。
    我在想乾脆廢了死刑吧!只不過政治人物怕死罷了,因為廢死後,他的烏紗帽就會落地啦!「I love power more than any other things. 」!
    衝動性是nature or nurture呢?如何改變衝動性呢?就請刑事司法體系的工作者與教授們好好去思考吧!自然需要先去界定什麼是衝動性?如何測量?然後再去談如何改變才不會犯罪?有的人有高衝動性卻不會去犯罪,更不會去殺人。看來又是無解…………

回 應:台電台糖 日期:2017-03-19 06:18:21 1319F
徵725人 台電台糖招考雇員
2017-03-18 07:29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台電等國營事業每年招收雇員及職員,起薪3萬到3.5萬;經濟部旗下所屬事業機構台水、台電、台糖、中油,本月公布錄取「職員」榜單,另因應職缺,台電、台糖目前也都已公布「雇用人員」招考簡章,兩單位都有超過百名缺額,報考學歷門檻低,僅須高中職畢業即可。
台水、台電、台糖、中油員工分為職員、雇員,職員大多為管理、企畫職,學歷多限制大專學院畢業,錄取起薪可達3萬5千元以上;雇員則是專業技術人員,如農業技術人員等,學歷限制為高中職畢業,起薪略低於職員。
「台電將培養一技之長」,台電表示,雇員考取者第1年為受訓期,將有電業核心技術、實習等課程,期間將每月享有生活津貼2萬3千元,工作訓練則有2萬7千元,正式聘僱起薪3萬420元,未來還可透過內部考試或職員考試,提高薪資。
台電雇員近年來錄取率為3%至4%,依據甄試簡章,缺額達617名,分為電力技術人員及綜合行政人員2大類共14種類別,包括配電線路維護類249名、輸電線路維護類11名等,下月5日至18日開放報名,一律採網路作業,詳情可見台電雇用人員甄試網站。
台糖則說,為改善人力結構,傳承人力及技術經驗,將招考108名雇用人員,業務類及農業類因工作性質,需具備汽車駕駛執照;機械類及餐旅類也需要相關證照資格,詳情可見台糖官網人才招募頁面。
台糖近年來錄取率約2%,台糖下月公告甄試簡章,屆時才可得知報名方式、報名日期等,目前預定6月舉行筆試,甄試分為8種類別,包括業務類16人、地政類9人、畜牧類5人、農業類39人等。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349368?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有經驗的幫回一下 日期:2017-03-21 01:42:01 1320F
如果是毒品案件傳票上面寫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接受戒癮治療的話,執行日當天自行報到的,會驗尿嗎?還有要帶錢嗎?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03-21 04:52:08 1321F
(27).也談犯罪預防之警察臨檢措施
                 
                      *.林瑞欽教授2017.03.20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得先生,於2017.03.19遭北市警方盤查,據媒體報導;有人表態支持李永得主任,認為警察濫用職權,但也有人認為警方只是依法行政。有網友留言說;「不能盤查,那請問還要警察幹嘛?」、「以後警察不能盤察任何可疑的人了」如何去作犯罪預防措拖?而其上司之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亦表示;包括轉運站、縣市聯外橋樑等,都是警方之執勤熱區。以台北轉運站為例,自2016年5月迄今,計查獲419件刑案,以毒品、通緝犯最多。不過,保安大隊也表示,今後員警盤查技巧、態度上會再有所精進,俾提升基層執勤素養。
    然而,李永得主委之妻,即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於2017.03.20上午在立法院評論此事時,對警方盤查節理由,用了「蠻瞎、超瞎、更離譜」來形容,她說;「你們哪個到樓下超商買舒跑,會帶著身份證,他不過就是去買個舒跑,警方就要盤查他的身份,理由是他穿著夾腳拖,這個理由沒人可接受」。
    當我看過上揭新聞逐字稿後,總覺得這幾位警察腦袋是抱著全有全無的非理性信念:非此即比。連個「請」字也說不出口。乃轉運站很狹窄,六個警察就站在那裡會佔掉多少空間,近一個月我發現有警察在轉運站兩個並排而行,在轉運站的旅客多半急著趕車,台北保安大隊在此執勤,執勤技巧與態度若再不改善,老是仗著警職法,踢到鐵板不會只這一次。
    我對台灣的警察巡邏的觀察,是他們開警車或騎機車很行,但步巡很不在行,若找不到人來教,我想去把江慶興博士/董事長回來教吧!這種公共場所的巡檢學學荷蘭、英國的車站與機場的警察執勤吧!空間狹窄時,巡邏多半是定點或一前一後,而非並排,米蘭大教堂空間大就三四人成兩列錯開步巡,這是見警率的威嚇,而不是隨機盤查衝業績啊!
    此種做法該是我在台灣首次觀察到的現象。

(後記:按依2017-03-20 17:46聯合報 記者范振和╱即時報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委李永得遭警察攔查,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理由,他不願配合,嚴厲質疑『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但花蓮縣律師簡燦賢今天下午認為;警察在盤查身分時,沒有規定盤查時,就要告知對方理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對人的身分盤查,應具有『客觀上已致生危害或有危害之虞的相當理由』才能實施。因此,警察在盤查身分時,雖然要依上述規定為之,但也沒有相關規定盤查時,就要告知盤查對象盤查的理由。以李永得被盤查案而言,如認為盤查不符規定,李永得可依法提出申訴,但不代表可以拒絕盤查。如果警察經申訴,確有違反規定,事屬內部懲處問題,例如,盤查有危害的人事,如果通通要當場述明理由,永遠爭論不休,根本無從行使公權力。」)
回 應:參考 日期:2017-03-21 10:48:25 1322F
請連結以下網址參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署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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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參考 日期:2017-03-21 10:49:38 1323F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署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簡介

壹、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一、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其相類製品者。
二、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
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1.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2.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3.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三、 未滿二十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四、 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日內,應於戒癮治療機構接受尿液毒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毛髮
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每隔三至五日,於戒癮治療機構
連續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三次。完成上述檢驗,且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
始視為完成戒癮治療。
五、 被告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應遵
行下列事項:
 1.至指定之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2.遵守治療機構之指定日期,前往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
 3.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命其應遵守或履行
之事項。包括: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大約新台幣三至五萬元)、定期至觀護人室採尿,
以及不能再觸犯任何犯罪之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六、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1.於治療期間,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2.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3.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4.緩起訴履行期間,包括所有醫療療程進行及醫療療程結束後,皆應至觀護人室接受
至少每月一次的追蹤輔導及不定期的採尿;但以不超過緩起訴期間之兩年為限。
 5.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七、 被告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依治療機構函送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未完成戒癮治
療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八、 戒癮治療費用將由被告所繳納之緩起訴處分金支付,且應於緩起訴處分前完成預為繳
納之程序。治療期間之掛號費用及戒癮治療以外所產生之醫療費用應由被告自行負擔。
貳、戒癮治療相關說明
一、目前戒癮治療機構普遍採用之藥物治療方法是用「美沙冬」替代海洛因的一種療法。「美
沙冬」即人工嗎啡,藥效比海洛因長,一天只需服用一次即可。被告必須每天到指定醫
院服藥,醫師每月評估狀況,視情形予以減量,過程中會要求被告參加心理治療。「美沙
冬」和安非他命或嗎啡之分子結構不同,故服用後不會代謝出安非他命類或嗎啡類陽性
反應。 
二、被告必須先通過指定之戒癮治療機構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以及同意支付一定額度的緩
起訴處分金做為戒癮治療費用,方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適用對象。如果
同意參加戒癮治療,但未通過醫院評估,或未依規定預為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就必須進
入司法程序。
三、戒癮治療是以緩起訴處分命令來執行,緩起訴期間二年,服藥戒癮治療之期程以連續一
年為限。
參、毒品戒癮治療醫院評估門診時間一覽表
臺北市
醫院名稱.地址 門診時間 服藥時間 掛號費用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
區(松山區松德路 309 號) 週一.三.五 8:30~11:00 每日 9:00~11:00 50 元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
區(萬華區昆明街 100 號)
週一 13:30 報到
週四.五 8:30 報到
每日 7:30~9:30.16:00~20:00 50 元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
區(士林區雨聲街 105 號) 週二.四 14:00~16:00 每日 13:30~16:30 50 元
國軍北投醫院(北投區新
民路 60 號) 週一.五 14:00~16:30 每日 13:00~17:00 50 元
三軍總醫院(內湖區成功
路 2 段 325 號) 週四 15:00~17:00
週一~週五 15:00~17:00
週六.日 10:00~12:00
100 元
臺北縣
醫院名稱.地址 門診時間 服藥時間 掛號費用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
(新莊市思源路 ( 127 號) 週二 13:30~17:00
週一.三.四.五 8:15~13:00
週二 13:15~17:00.週六.日:15~11:30
80 元
板橋亞東紀念醫院(板橋
市南雅南路 2 段 21 號) 週一~週五 9:00~10:30 每日 8:15~15:00 100 元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新店市中正路 ( 362 號) 週一 14:00~17:00
週一~週五 10:00~11:30.17:00~18:30
週六 13:00~15:00.週日 9:00~12:00
100 元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三峽鎮 399 號) 週二.三 8:30~11:00
週一~週五 8:30~13:00
週六.日 8:30~11:00
150 元
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
(板橋市英士路 ( 198 號)
週一~週四 13:30~16:30
週五 9:00~12:00
週一~週五 12:00~19:00
週六.日 12:00~16:00
50 元
 ☆法務部戒毒成功專線:0800-770-885(0800 免付費-請請你-幫幫我),歡迎多加利用。
 ☆本署觀護人室單一窗口電話:2834-0640
 ☆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2375-9800
 ☆臺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2257-7155
回 應:C 日期:2017-03-21 10:55:26 1324F
如果不瞭解,可以打電話去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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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署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簡介

壹、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一、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其相類製品者。
二、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1.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2.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3.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三、 未滿二十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四、 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日內,應於戒癮治療機構接受尿液毒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毛髮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每隔三至五日,於戒癮治療機構連續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三次。完成上述檢驗,且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始視為完成戒癮治療。
五、 被告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1.至指定之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2.遵守治療機構之指定日期,前往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
 3.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包括: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大約新台幣三至五萬元)、定期至觀護人室採尿,以及不能再觸犯任何犯罪之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六、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1.於治療期間,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2.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3.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4.緩起訴履行期間,包括所有醫療療程進行及醫療療程結束後,皆應至觀護人室接受至少每月一次的追蹤輔導及不定期的採尿;但以不超過緩起訴期間之兩年為限。
 5.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七、 被告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依治療機構函送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未完成戒癮治療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八、 戒癮治療費用將由被告所繳納之緩起訴處分金支付,且應於緩起訴處分前完成預為繳納之程序。治療期間之掛號費用及戒癮治療以外所產生之醫療費用應由被告自行負擔。

貳、戒癮治療相關說明
一、目前戒癮治療機構普遍採用之藥物治療方法是用「美沙冬」替代海洛因的一種療法。「美沙冬」即人工嗎啡,藥效比海洛因長,一天只需服用一次即可。被告必須每天到指定醫院服藥,醫師每月評估狀況,視情形予以減量,過程中會要求被告參加心理治療。「美沙
冬」和安非他命或嗎啡之分子結構不同,故服用後不會代謝出安非他命類或嗎啡類陽性反應。 
二、被告必須先通過指定之戒癮治療機構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以及同意支付一定額度的緩起訴處分金做為戒癮治療費用,方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適用對象。如果同意參加戒癮治療,但未通過醫院評估,或未依規定預為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就必須進入司法程序。
三、戒癮治療是以緩起訴處分命令來執行,緩起訴期間二年,服藥戒癮治療之期程以連續一年為限。

參、毒品戒癮治療醫院評估門診時間一覽表

臺北市
醫院名稱.地址 門診時間 服藥時間 掛號費用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
區(松山區松德路 309 號) 週一.三.五 8:30~11:00 每日:00~11:00 50 元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萬華區昆明街 100 號)
週一 13:30 報到
週四.五 8:30 報到
每日 7:30~9:30.16:00~20:00 50 元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士林區雨聲街 105 號) 週二.四 14:00~16:00 每日 13:30~16:30 50 元

國軍北投醫院(北投區新民路 60 號) 週一.五 14:00~16:30 每日 13:00~17:00 50 元

三軍總醫院(內湖區成功路 2 段 325 號) 週四 15:00~17:00
週一~週五 15:00~17:00
週六.日 10:00~12:00
100 元

臺北縣
醫院名稱.地址 門診時間 服藥時間 掛號費用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新莊市思源路 ( 127 號) 週二 13:30~17:00
週一.三.四.五 8:15~13:00
週二 13:15~17:00.週六.日:15~11:30
80 元

板橋亞東紀念醫院(板橋市南雅南路 2 段 21 號) 週一~週五 9:00~10:30 每日 8:15~15:00 100 元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新店市中正路 ( 362 號) 週一 14:00~17:00
週一~週五 10:00~11:30.17:00~18:30
週六 13:00~15:00.週日 9:00~12:00
100 元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三峽鎮 399 號) 週二.三 8:30~11:00
週一~週五 8:30~13:00
週六.日 8:30~11:00
150 元

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
(板橋市英士路 ( 198 號)
週一~週四 13:30~16:30
週五 9:00~12:00
週一~週五 12:00~19:00
週六.日 12:00~16:00
50 元
 
☆法務部戒毒成功專線:0800-770-885(0800 免付費-請請你-幫幫我),歡迎多加利用。
 ☆本署觀護人室單一窗口電話:2834-0640
 ☆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2375-9800
 ☆臺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2257-7155
回 應:好像搞錯問題了 日期:2017-03-21 20:56:03 1325F
謝謝大家的回答..不過我是要問.我要到偵查庭報到..這段期間有驗尿抽血嗎?
回 應:阿俊 日期:2017-03-22 08:34:29 1326F
\ 為什麼假釋會議 ,每一個監獄都不一樣,雲林一監,也比較難,要到法務部也難,有二個人可以報假釋,一個刑期是十年多,毒品的,執行也7、8年了,還有一個形期12年多, 搶奪,執行9年多了。這二個人, 沒有違規 ,也沒有獎狀, 假釋會議,准予那個12年多搶奪,可以報到法務部, 法務部已核准他的假釋, 那個毒品的,假釋會議沒有過,為什麼?????
回 應:謝政威 日期:2017-03-24 15:32:59 1327F
不是當我們是病人,當我們是警察昇官發財的器具,大眾面前動手翻我們的動西給我們難看,我們犯什麼罪呢!路上看也攔查,太可惡了。
回 應:迷茫 日期:2017-03-24 20:45:57 1328F
請問一下 假如是家人寫信  但是一直都沒有收到回信  那是怎麼了呢  因為有點急  就給他用掛號  但是就是收不到回信..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回 應:高普考 日期:2017-03-25 17:33:29 1329F
去年高普考錄取率 雙創10年新高
2017-03-25 07:49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考選部本周公布近10年公務人員高普考統計分析,自2012年後,每年報考人數逐年遞減,需用名額仍維持3千多名,去年高普考錄取率皆創10年新高,高考達10% 、普考錄取率也有8.5%。
高考錄取率2008年仍有9%,隨著報考人數增加,錄取率逐步下降,最低時僅5%多;普考2007年錄取率達4%,隨著報考人數增加,錄取率曾創下最低2.6%,去年錄取率回升至8.5%,與過去相比幾乎成長一倍。
考選部分析,公務人員考試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設定考試類科與需用名額,因此錄取率與需用、報考息息相關。
近10年高普考報名總數自2007年8萬多人,逐年上升至2012年已超過15萬人,之後即逐年減少,2016年已降至9萬多人。
又2011年後高考三級需用總額平均每年3500多名,普考2600多名,呈明顯穩定成長,可能因政府組織再造、五都改制等組織架構變動之過程,改制後的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與高雄市員額數逐年增編都有影響。
不過,去年高普考錄取率雖然創新高,仍也有因報考人數、需用名額不多,錄取偏低的科別。
高考最低錄取率前五大行政科別是文化行政1.25%、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2.07%、宗教行政2.94%、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日文)3.03%、法制3.25%。
普考錄取率最低的行政科別分別是法律廉政0.67%、觀光行政2.3%、文化行政2.88%、原住民族行政3.03%、統計3.32%。
另外,錄取率偏高的高考科別,分別是工業行政27.27%、醫務管理17.65%、新聞(選試日文)16.67%、財政廉政15.58%、公職社會工作師15.46%。
普考錄取率最高的行政科別,則是農業行政15.25%、交通行政14.84%、新聞廣播(選試英文、國語播音與閩南語播音)14.81%、會計14.56%、財政廉政13.77%。

(高考﹒高普考)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363526?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行政類科 日期:2017-03-26 05:40:25 1330F
行政類科 公職考生最愛
2017-03-25 07:49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近10年高普考試統計數據顯示,高普考的考生最愛報考科仍是行政類科,幾乎占報考人數2成以上,高考生最愛報考一般行政、人事行政、財稅行政;普考則偏好一般行政、人事行政、財稅行政、法律廉政。
考選部分析,高考考生最愛報考前4大科別,報考人數占全體7成,恰好是需用名額最高類科,去年報考人數達1萬4036人,需用758名,平均錄取率僅2%。
普考前4大熱門科別,僅法律廉政非需用名額較多科別,近4年需用名額都低於30名,報考人數卻排第4,每年約3000人報考,也使得法律廉政錄取率都偏低,去年錄取率僅0.67%。
另外,考選部也公布近10年從未出缺科別,高考三等有兩科,分別是原住民族行政、天文;普考則有6科別,分別是技職教育行政、審計、企業管理、地質、採礦工程、航空駕駛。
其中普考技職教育行政、航空駕駛類科都是2010年所設類科,高考三等天文類科則是今年新設類科。
近10年總計需用名額未達10名科別,高考總計有14類科,包含博物館管理、史料編攥、漁業行政、企業管理、電信工程、農業加工、農業機械、商品檢驗、水產利用、工業設計、海洋資源、消防技術、生物技術、結構工程。
普考也有12類科,分別是博物館管理、工業行政、公產管理、航運行政、僑務行政、天文、海洋資源、消防技術、工業安全、航海技術、輪機技術、養殖技術。
(高考﹒高普考)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363528?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高松 日期:2017-03-26 09:47:35 1331F


(28).晨語>監獄收容人的營養與管理機制之關係



*.林瑞欽教授 2017.03.26



    清晨三時許即醒,腦中盤旋著兩則與矯治有關的課題:犯罪與營養、教育矯治與安全管理。



    十幾年前好友Raine教授來訪,我陪他前往嘉義監獄參訪,他發現我們的監獄中受刑人相較英美受刑人有較多的社會互動;其次,監獄的三餐相當不錯。他當時也在十幾個國家進行Omega 3的營養與犯罪預防的跨國研究,他希望台灣也能參與,我因事忙也就作罷。



    其實,我在上課時,曾提及北英格蘭曾對小學生進行實驗研究,有服用Omega 3 的實驗組學童較控制組學童之注意力增加、不當違規行為減少、學業成就提高了。若我們認為監獄是執行犯罪預防最佳場所,針對高衝動性、攻擊性的受刑人是否也展開實驗研究,俟證實其成效之後,則將營養矯治做為監獄矯治之一部份。



    犯罪嫌疑人與受刑人中有因其具有暴力行為的危險性而加以羈押或監禁,然其危險性有無受到矯治而降低呢?近年來受刑人的人權高漲,「社會正義」人士大力為他們聲張人權,刻意貶抑矯治的不當,著實造成矯治的管理壓力與困擾。 假如具危險性罪犯是無矯治可能,其罪罰又不至要剝奪其生命,那該怎麼辦呢?難道監獄要成為他們一輩子的庇護所嗎?



    多位學者在他們的正義使命感對假釋的消極負面批評有加,然如他們的想法,究竟現行的假釋侵犯了受刑人的人權了嗎?或是喪失了他的公正性了呢? 經由審判定讞之後的刑期,從邏輯而言,不就是要刑滿才能出獄嗎?如今假釋而提早出獄卻成了受刑人理所當然的人權,大力攻擊矯正機關的不當。將代幣制應用到受刑人的管理是療養院、學校、工場、監獄等的管理機制,基本上假釋的權力該是在矯正機關。 若假釋無徇私不當或有違法之處,司改大委員憑啥加以撻伐呢?



    如何改善累進處遇此代幣制才是重點,讓每位受刑人皆能清楚自己的積點與兌換的酬賞增強物所需的點數,依我的了解,增強階層的兌換酬賞與違規扣減積點的標準並不完備,這是亟需改進的。提早出獄縮短刑期當然是受刑人最大的獎賞,其兌換點數當然較高。 受刑人無論是管理或教育矯治皆需依照個案管理加以分類進行矯治與生活管理。監獄現行的調查科之功能如何提振是典獄長與矯正署、法務部分管矯正業務次長之必須高度重視的。將調查科轉型為風險評估與管理科,擴大其人力編制,強化其功能。


回 應:老謝 日期:2017-03-26 10:03:06 1332F
與您所同住之地方的里長或鄰長,亦可出具「同居」事實的證明書!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3-28 14:52:03 1333F
(29).晨思雜感>現代巫師?

          *. 林瑞欽教授 2017.03.28

    「得不到,別人也休想要得到,我要就以兇惡殘暴的的手段毀損消滅之。」
    「因為妳長得太美了,我就要佔有妳,性侵就是佔有的宣示。」

    上述是就「淡水富商之子將女學生撞昏後殘殺176刀案」、「某男以心靈導師性侵五十女子案」等兩則暴力行為為例,我嘗試將之演繹之主宰其行為的非理性信念。
    「可教化」、「人權兩公約」、「低再犯風險」這三個近年來在刑事司法體系最熱門的「語辭」,皆與暴力行為的量刑與矯治有密切的關係。然而誰來界定該罪犯是可教化與低再犯風險呢?
    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則是由法庭找一個心理學的助理教授或教授來做,至於該教授是否合格?該教授使用何種工具與如何評估?評估的信效度如何呢?我們的法庭幾乎是照單全收,因為沒人能夠質疑該教授做出的評估,這現象讓我感到驚訝與恐懼,這心理學教授可成為現代巫師了。
    審判定讞之後,由誰來負責教化呢?如何教化(含材料與方法)呢?如何評估教化的成果(含評估的時間點、評估工具、評估方法)呢?上述種種問題有誰能給我一個滿意的答案呢?

回 應:哲偉 日期:2017-03-30 17:43:02 1334F
(30).冷眼看「犯罪矯正」革新

     *. 林瑞欽教授2017.03.30

    累進處遇要改進,但如何改呢?法學者與犯罪學者一有話語權時,講話就格外有力量,從來不想想自己的專業領域的界限。一看到西方與日本的「善時制」,然後在人權的盾牌之下,毫無實證之下就如乩童般的仗著神器大力揮舞,務必要斬斷現今的累進處遇制度,並以不將之斬除,獄政無以革新,我真搞不懂這是哪門子的邏輯,再次的,人們又來了非此即彼、全有全無的認知扭曲。
    就我這個認知行為論者來看,累進處遇與善時制皆是矯正場域管理的代幣制(The Token Economy)。要如何有效的執行這代幣制,行為契約該如何訂呢?矯正者與被矯正者如何核實善與惡的行為積點、得點與扣點之相對映的行為,哪些「善行為」如何得點與大小善之配點如何核實呢?相對的,「惡行為」又將如同善行為的配點與核實點數呢?
    將這些積點與扣點皆存在電腦中,每個受刑人自己登入點數,那如此我們就來個無人監管的監獄,由受刑人自我管理吧!這可實現自我控制的無犯罪的理想世界,真是「美麗新世界」,太棒了。
    我們的政策、制度的改進,在冷眼旁觀的我來看,我發現法學與社會學者對犯罪矯正總是說的算數,我真是納悶:我們不用先試點與研究嗎?為何老是要做他國的殖民地呢?行為與點數要不要有指引與手冊呢、暴力犯與非暴力犯之間的行為契約要完全一致嗎?那對那些重大犯罪的假釋規範如何修正呢?看來法務部頭要發燒了。

回 應:許隆賢 日期:2017-03-31 01:48:04 1335F
我因使用二級毒品,判了緩起訴遭撤銷之後怎麼判?因今天收到法院的判決3個月,那緩起訴怎麼判
回 應:陌客 日期:2017-03-31 06:48:15 1336F
一般來說,辦理特別接見需要有幾項前題:
1.收容人教化、戒護上的特殊需要,例如婚變、鬧自殺等需親友介入輔導。
2.收容人生理上的障礙,例如重聽。
3.行刑處遇上之業務需要,例如有利收容人身心發展的特別措施。
4.其他特殊理由,例如立法委員親自關懷介入引荐。
回 應:KKK 日期:2017-03-31 07:40:21 1337F
緩起訴不是判,而是處分.
撤銷緩起訴就變成起訴了,案子移送法院,法院才會判3個月徒刑.

沒有所謂緩起訴怎麼判的問題.
回 應:思凡 日期:2017-04-02 06:15:04 1338F
(31).正視矯正官的心理健康吧!

           *.林瑞欽教授  2017.04.01夜

    剛看了PRI傳來的通訊,監獄過度收容所導致的擁擠引發管理不單是台灣而已,它是存在許多國家。高監事件我個人認為若過度的側重暴力越獄者的需求滿足道德合理性頗值得商榷。
    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所導致監所管理失衡的現象已多年未得到政府與立法院的支持,客觀而言是刻意的被忽視。
    越獄失敗想要立功此種解釋一如鄭捷出庭時對矯正的指責一樣。矯正官員在目前嚴重人力不足承受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負面影響是相當強烈的,即使如美國有充足的管理人力都還有36%的矯正官員忍受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對於暴力越獄毋須加以美化與詮釋,若該群越獄者所持有藉暴力越獄失敗之後自裁以對外界控訴矯正的不公這種扭曲的認知被接受將是台灣矯正人員的夢魘。


(32).「煙酒是比毒品更毒的毒品,你知道嗎?」

    *.林瑞欽教授  2017.04.01夜

    當我們的社會還處於應報的觀念中,要如何期待我們偉大的立法委員能長大呢?
    藥物濫用或依賴的治療本就不應該以監禁方式為之,隔離是隔離然非監禁也。
    非法藥物還是藥物,不知哪個「天才」將非法藥物定名為「毒品」,如今整個社會談毒色變。
    刑事政策的教授一直在講「寬嚴相濟」,但那個不知何時取得教授資格的當了總統之後,就要對那些酒駕的想辦法送進監獄,他們關會怕嗎?
    你就去分析這一群人的再喝(犯)紀錄就可得到答案了吧!說什麼都要依據聯合國的,那非法藥物濫用或依賴的處理,怎麼不依照聯合國的通告呢?
    是看不懂那些文件嗎?法務部不是有國際司嗎?立委們不是每年都出國考察嗎?



回 應:小瑜 日期:2017-04-04 21:15:16 1339F
你好我老公去勒戒治40幾天了請問他什麼時候可以出來我好想他
回 應:哲偉 日期:2017-04-07 06:36:40 1340F
2017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 8月5日舉行

2017-04-06 12:59聯合報 記者鄭宏斌╱即時報導

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201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定於今年8月5日星期六舉行。其中,司法官考試暫定需用名額100名。
考試院新聞稿表示,這2項考試第一試筆試分設台北、台中、高雄等3考區舉行,第二試筆試分設台北及高雄2考區分別舉行,其中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口試,集中於台北考區應試。
有關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等,分別依照相關考試規則等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將載明於應考須知。
另外,考試院院會也通過,201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33人。考試院說明,這項考試原公告需用名額為108人。依據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提報缺額,增列需用名額計33人(三等考試9人、四等考試7人、五等考試17人),連同原公告需用名額,這項考試需用名額總計141人(三等考試40人、四等考試32人、五等考試69人)。

(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386651?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4-07 06:39:41 1341F
公務人員想辭職 修法後長官不可不准

2017-04-05 09:37聯合報 記者劉宛琳╱即時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委郭芳煜受訪表示,今天有3重點,包含公務人員停職時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辭職主管不可拒絕,以及長官下令口說無憑,必須簽屬釐清責任等,讓公務人員權益更具保障。
郭芳煜說,這次包含實體保障、救濟程序和擴大保障對象。對公務人員來說過去休職、停職時間常搞不清楚自己是什麼身分,現在規定仍是公務人員身分,只是停、休職期間不能執行職務。
而過去公務人員辭職單位不准,郭芳煜說,但修法後將辭職訂為是公務人員的權益,除非有國家安全考量,否則30天不處理辭職就自動生效;另外就是過去長官常用口頭下令,但未來口說無憑,必須簽屬釐清責任,讓公務人員權益受到保障,這些都是比較進步的作法。

(考公職﹒勞動條件)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383789?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陳怡洲 日期:2017-04-07 14:12:15 1342F
請蔡英文總統大發慈悲,宣布減刑,因為一時的差錯,誤觸法網,但是家裡父母親都7、80歲、另還有單親的兩名幼兒、一名甚至是智能障礙,實在無能力管教,經常跑去外面影響別的店家營業,以至於常被追打,及左右鄰居投訴抗議,此等際遇,實在令我無法安心服刑,唯有懇請英明的領袖宣布減刑,使我早日服刑完畢,可以專心照顧家庭,我會痛改前非,以報答您的恩澤
回 應:高松 日期:2017-04-08 05:51:44 1343F
難倒一堆人...驗光師考試6月首辦 無照可罰15萬
2017-04-07 07:52聯合報 記者許政榆/桃園報導

第一屆驗光師、驗光生國家考試六月登場,將來眼鏡行人員無照為人驗光,最高會被罰十五萬元。最近眼鏡行上下都在「苦讀」,尤其普遍生疏的「低視力學」難倒一堆人,直呼考科不切實際。
為保障國人視力和驗光從業人員權益,立法院二○一五年底通過「驗光人員法」,規定眼鏡業者必須取得專業證照,才能為顧客驗光配鏡,六月首辦驗光師、生特考。
這項考試驗光師考五科,驗光生考四科,驗光師多考一科「低視力學」,其中低視力學和眼疾病學試題分數各占一半。
業者質疑,考低視力學有點艱澀,也很不切實際,開業廿幾年只碰過二、三個低視力民眾,造成低視力的原因通常是白內障、青光眼等眼睛病變,遇到這類顧客,通常直接轉介看眼科,眼鏡行幾乎派不上用場。
過去眼鏡行只要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驗光配鏡樣樣來,衛福部給業者十年緩衝期,輔導業者考試取得證照,最遲二○二六年,眼鏡行若沒有證照的驗光師,就只能賣眼鏡,不能驗光。
台灣省鐘表眼鏡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林振森肯定驗光師證照制度,將能提升驗光品質。但有消費者擔心,市售眼鏡其實不便宜,將來要求要有專業證照驗光師,眼鏡價格恐會上漲,呼籲政府要把關。
https://udn.com/news/story/6940/2388238?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老字號眼鏡行喊苦:新法逼我關門嗎?

2017-04-07 07:57聯合報 記者許政榆/桃園報導

未來眼鏡行要幫民眾驗光,得先考取驗光師、生執照才可操作驗光儀,無照操作將違法。記者許政榆/攝影
許多執業多年的眼鏡行老闆,最近都利用時間找大學視光系老師為自己員工補習,準備六月驗光人員特考;擔心失業壓力很大。
不少老字號自營眼鏡行偏中高齡,桃園業者表示,累積幾十年的老經驗,驗光配鏡不必念書也會,這麼多年沒碰書本,突然要考試,「壓力真的很大」,聘有證照的驗光師又要大增人事成本,新法令立意雖好,但似乎在逼這些老字號關門。
新法規定考驗光師執照須要有相關經歷,須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專科以上畢業,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考驗光生也要有驗光業務三年以上資歷,高中職以上學歷,或驗光資歷滿六年,並參加驗光繼續教育至少達一百六十小時者。醫師、驗光師指導的相關科系實習生、護理人員等不在此限。
老字號眼鏡行老闆說,去年八月確定驗光人員考試科目,今年六月就要上考場,也沒有考古題可看,只好自己找大學老師惡補,利用周末努力讀書,短時間內要讀完大量理論確實吃力。
元培醫事科大視光系主任吳博文表示,過去視光系學生畢業後,九成新鮮人進入眼鏡行、醫院眼科、光學鏡片廠、隱形眼鏡廠等視光相關產業。為協助今年畢業生考特考,五月學期結束後,將免費開設兩個半月的輔導班。
https://udn.com/news/story/6940/2388234?from=udn-referralnews_ch1012artbottom
回 應:莫莫 日期:2017-04-09 08:24:27 1344F
我女朋友 進去兩天了 如何推算她出來的時間
回 應:日寶 日期:2017-04-09 15:57:16 1345F
請問,我朋友是被告,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有可能或機會可以提早出獄嗎?
回 應:KKK 日期:2017-04-10 07:13:20 1346F
有,縮刑天數.
要看他的責任分數拿幾分,能提早大約6天就算不錯了.
如有違規,就要10個月滿期.
回 應:KKK 日期:2017-04-10 07:14:43 1347F
勒戒是沒有一定時間的,無法算.
回 應:KKK 日期:2017-04-10 07:17:40 1348F
只能粗估大約5月十幾號.如果評估沒過,就不能出來.
回 應:堯伯 日期:2017-04-10 15:51:37 1349F
(33).偶思雜語

*. 林瑞欽教授2017.04.10

司法改革的土壤在哪裡,脫離了我們所在的文化與土地,終將一事無成,只是一場夸夸之談罷矣!
矯正改革似乎將現有體制當成無一處是好,要將監獄改造成理想國,我不知蔡政府去哪裡找到錢與適合他們想法的矯正管理人員。只要超收受刑人的問題不能有效的解決,再怎麼立意良善的矯正改革皆是空談。
投資房地產有三原則即是地段、地段、地段。相同的矯正管教也有三原則,那就是安全、安全、安全。
「吸毒、酒駕」的該送去醫院的,你卻將他們送去監獄去監禁,這怎麼是好呢?民間司改會雖也提Andrew's RNR,然究竟台灣有多少人懂呢?個別化矯治是犯罪矯治努力追求的目標,只不過這正像是西西里弗斯的神話般。更何況司改想複製他們並不真的了解的西方社會的矯正實務與運作,但願我不是烏鴉嘴啊!



(34).暴力行為診斷性快篩晤談問句

*. 林瑞欽教授2017.04.10

「為何事而(哪些事讓你)生氣/發飆/挫折呢?」
「當你生氣/發飆/挫折時,你會怎麼做呢?」
「你曾經做過哪些最具攻擊性/破壞性/暴力的事情?」
「哪些事情最會讓你採取攻擊/破壞/暴力的呢?」
「你會否擔心你會把人打傷嗎?」

上述五個問題是Monahan (1973)用來了解個案暴力行為史與篩選暴力行為最好用的指標問題。

回 應:法者 日期:2017-04-11 09:58:33 1350F
當然是找免費的律師較好!乃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已被判8年半了,於二審,要嗎>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要嗎>發回更審,
                       第三條路,二審法官逕行審理,結果>
                       加重或減輕刑期。
惟若如所言,「他說他根本沒有領那麼多」;受害法益不大,加重可能性較少。
通常,上揭所云>第三條路,二審法官逕行審理之情形較罕見。
因為「媳婦熬久,熬成婆」,好不容易爬昇至二審或三審法院作法官,幹嗎沒事找事幹,自己再下海>重新再去做傳喚兩造、調查證據等苦差事?
所以,外國司法界參訪我國訴訟實務後,對於二審法官逕行審理之情形較少見,戲稱我國之二審暨三審法院為「發回更審法院」!

按: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所以,第三審要翻案者,更是少之又少!

                  
回 應:陌客 日期:2017-04-11 15:33:18 1351F
3個月奪榜首 他如農夫般作息 讀累了…散步紓壓

2017-04-08 07:23聯合報 本報記者呂思逸
短短準備三個月就奪得榜首,陳彥均分析,他是企管相關類科畢業,有一定經濟底子,最大挑戰在於申論題,他大量練習考古題,與他人不同讀書秘笈應該就是專心讀書、搭配宛如農夫般作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
「被笑稱宛如自耕農」,陳彥均說,自高中起,面對大考,他的讀書方式就是維持穩定作息,保持頭腦清楚,他晚上九點就入睡,隔天清晨四點多起床讀書,還被同學戲稱為農夫。
讀書時也極度專心,準備公職三個月期間幾乎沒出遊,甚至很少碰手機,也不看電視,在假日長達十多小時的讀書時間內,他也不允許自己睡午覺,最大紓壓方式即使散步、欣賞窗外街容。
陳彥均說,他一次只專心做一件事,設定目標後,他一心只想如何達成,從沒有想過放棄或改考其他考試,心態一直很正向。
作為兼職考生,每天下班後即是上課開始,陳彥均為加深上課內容,回家後一定會將所有內容都看過一遍,大約只會花半小時左右,並在下次上課前夕,複習完所有上課內容。
讀書時,他會在早上精神最佳時候,複習邏輯思考、算數的經濟學;下午則以背科為重如企管;晚上則是企業概論、法學緒論等,或用於追上白天落後進度。
每次複習,他會將課本都看過一次,再去練習考古題,並「當作真正考試」,仿造真實考試樣貌,計時十五分鐘,培養做題手感,之後並自己訂正,再次熟讀不熟悉觀念。
最後,陳彥均以法國莫泊桑名言鼓勵所有考生,生活沒有你想的那麼容易,也沒有那麼困難,「你遠比你想像的脆弱和堅強」,有時會因為一句話而淚流滿面,也可以咬著牙發現自己走了那麼遠的路。回頭看公職過程,一定都會很值得。

(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41/2390136?from=udn-catelistnews_ch1012
回 應:依帆 日期:2017-04-13 18:46:02 1352F
(35).晨思>刑事司法領域中風險審查評估者,具備能勝任的知能嗎?

   *. 林瑞欽教授  20170413

    刑事司法領域中風險審查評估者具備能勝任的知能嗎?
    「可否教化」、「會否再犯」、「會否暴力」等常是刑事司法人員在求刑、量刑、矯治等施與處分的決定之前,要求具暴力風險評估知能者對當事人進行審評並做出報告以為處分之依據。
    然而誰「能」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態與行為史的「暴力風險」加以審查與評估呢?是因其為心理學家、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或………,他們就可被委任進行上述之風險的審評嗎?
    再者,暴力風險審查評估報告要包括哪些內容呢?是否藉著審評的多數決而即可裁定呢?
    那一旦審評者不具備暴力風險審評的知能時,這個審評會做出的審評書有多大的信效度呢?
    對暴力風險審查與評估的標準化,我們是否需要對人員、工具、過程、結果、與運用的限制等等建置「指引」呢?
    多年來刑事司法誰都不願碰觸這個課題,而依然用模糊的字詞或形容詞來做出其處分的依據。

回 應:真真 日期:2017-04-15 09:13:16 1353F
請問勒戒評估是評估什麼
回 應:登柏 日期:2017-04-15 11:03:12 1354F
起薪最高36K 農會招考11月報名

2017-04-15 07:26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全國各地農會理監事今年改選,因應農會改選,去年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考試停辦一年,中華民國農會表示,106年招考簡章將於下半年出爐,預計11月開放報名,近年來每次開缺都200至300多名間,起薪依各地農會經營狀況不同,新進職員最高起薪達3萬6千元。
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錄取者將比照勞基法雇用,最高起薪3萬6千元,各地農會每年會再依據經營狀況,決議是否調薪。據了解,近年來,各地大多農會皆有微調薪資。
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前年開缺256名,目前尚不確定今年開缺名額,不過,根據近3年開缺名額,缺額應在200至300多名之間;另近年來每次招考,都約吸引2000多名考生報考,如同高普考,報名人數近年都遞減。
報名人數減少,是否錄取率一定提高,中華民國農會解說,各級農會聘任職員類似於地特考試,報考各地農會缺額,採統一考試,因此各地農會錄取率將不同。
中華民國農會透露,都會區農會受限於都會區工作機會多,報考者不一定很多,近年來反而非都會區農會湧入大量報考者,影響錄取率。
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依據類科不同,應考資格除了學歷資格外,還有證照等要求,過去曾招考企劃管理類、農業推廣類、經濟事業類、金融業務類、財務管理類、保險業務類、資訊管理類等類科。
另外,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考試分為筆試、口試,中華民國農會提醒,有意者請依屆時簡章資料報考符合的職缺。

(高普考)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404311?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錡 日期:2017-04-15 16:33:15 1355F
請問我男友初犯
被判共同販賣2年 可緩刑5年+ 服勞役200小時
但勞役沒做完  撤銷緩刑  被抓進去
但我們的小孩剛生沒多久
請問我可以申請什麼或有什麼方式盡早能讓他假釋嗎?
因為自己負擔小孩還有經濟上的壓力很重
他目前進去3個月表現很好
回 應:KKK 日期:2017-04-15 19:17:19 1356F
叫他不要違規,每個月正常拿分數.
回 應:錡 日期:2017-04-15 19:52:36 1357F
那請問最快何時可以報假釋
滿6個月有機會嗎><
回 應:博志 日期:2017-04-16 06:05:30 1358F
(36).從行為科學角度看「以暴制暴」!
 
     *. 林瑞欽教授  2017.04.15

    暴戾之氣,恐懼被害之感滿人心,判了死刑,這個社會就沒有了暴力行為了嗎?如果這個社會沒有犯罪,我們還需要付高薪僱聘司法官嗎?只不過這是永遠不能實現的理想國。
    在台灣,早期有很多的師範生通過考試去當司法官,教師出身的司法官是否想過犯罪預防呢?
    我們可否不讓那些暴力行為不再發生呢?我一直在思考有什麼辦法可以減少暴力犯罪,以暴制暴嗎?
    研究暴力行為的人都明白:暴力產生暴力(Violence begets violence.).我們能否經由教育來教導人們從小就學會如何不使用暴力來解決人際的衝突呢?學習如何控制自己憤怒的情緒呢?學習如何控制自己過分的慾望?………等等自我調控的行為。
    難道我們的教育還要是斤斤計較於分數,著眼於爭名奪利的競爭行為嗎?
    對於曾為一個五級師範出身的人(師專、教育學院、師大碩班、博班;教過小學、國中、高中曾實習一學期、師專、師院、大學、研究所)自正常到從事犯罪行為者研究,總是在想犯罪行為,尤其是暴力行為乃在於他們因為認知扭曲,抱持非理性信念,缺乏自我調控,過於強調自利與慾望的滿足,當然此等行為有其生物的根源,而非僅是源自於社會、心理、發展,然而教育該是最經濟的預防手段。
    民進黨政府既熱衷於xx改革國是會議,何妨再來一個教育(衛生、犯罪………)改革國是會議呢?

回 應:KKK 日期:2017-04-16 21:41:27 1359F
6個月不可能.
報假釋不是外面所說的執行幾分之幾就可報.
基本條件要級數,責任分數,執行期數,生沽考核,前科,案由,社會接受
度....等,才有機會報,而且很少報一次就准的.
回 應:李宇申 日期:2017-04-18 23:12:22 1360F
請問我因持有毒品被判一年兩個月
但ㄓ前有酒駕公共危險判罰款繳完了
這樣算不算累犯嗎?而這一年兩個月
要服刑多久才能報假釋謝謝
回 應:恐龍 日期:2017-04-20 08:43:23 1361F
真的
現在恐龍法官越來越多
在不有人多替受刑人的家屬想想
死亡率只是越來越高
真不懂這些政府官員都在想什麼?
回 應:恐龍法官 日期:2017-04-20 08:59:24 1362F
回上樓

這就是所謂的恐龍懂了嗎
回 應:莊智霖 日期:2017-04-21 00:38:53 1363F
快點減刑
回 應:智心 日期:2017-04-22 14:55:43 1364F
(37).低自我控制中的智障與精障之刑責的思考

     *.林瑞欽教授  2017.04.21

    如果低自我控制而引發其犯罪?那麼提振其自我控制不就解決了嗎?
    問題是其低自我控制是其大腦結構與功能不彰時,如智能不足、精神障礙、物質依賴所致之大腦損傷等等所致,而且他又缺乏社會支持系統時,該怎麼辦呢?
    法官大人啊!這「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已成真正的「無期徒刑」了,因為他的「再犯風險」無法顯著降低呀!
    他們該是長期照護,而非強制治療,臨床心理師、社工師、精神科醫生遇到這一群智障也是「變嘸步」啦!
    法官大人,你說該怎麼辦呢?
    你們對為利而殺人者不是一直都依照人權的標準去量刑嗎?同樣的,各位「刑法」大神與天后們、立法大帝們你們不也是以彰顯人權而救援那些死刑犯嗎?
    你們說該怎麼辦呢?請指點明路吧!
回 應:情境 日期:2017-04-22 15:21:21 1365F


若是已判決定讞,先請於這對夫妻於所屬地方政府之兒童社福機構辦理暫時收容手續!若已入監,小孩已隨入該監收容,則由該女監洽其親友代照顧小孩,無人願意照顧,則尋上揭之所屬地方政府之兒童社福機構協助之。 若是判決尚未定讞,可向所轄司法機關申請免費義務律師辯護!


回 應:傑豪 日期:2017-04-22 15:55:05 1366F
(38).午間玄思

     *.林瑞欽教授2017.04.22


    現在的我正吃著洋芋片,喝著18天的台灣生啤,你說我現在是怎麼了?我在 「故我思」啊!
    這臉書又是引起動機,一句:你現在在想什麼?就把我弄得心癢癢的。沒了酒,怎麼辦呢?看哪個動機強吧!
    這一兩天我被法官們的「尚可教化」、「有教化之可能、「尚無無可教化」搞得心神不寧,平常有空於戶外攝影習慣,拈花惹草,「花」也沒拍了,就是再想----。
    有關上述的 「教化說詞」對一個學教育與心理的人來看,真是不合邏輯。對於死硬派的行為論者而言,那更是廢話。
    難道你沒聽過美國行為論的大咖「華森」說過:「給我一打的孩子,我可以教出………」的名言嗎?
    對於智能不足者是有可教育、可訓練之分,對於犯罪行為的刑責,現今的法現,實似乎是蠻嚴格的,因此監獄裡有的是智障的、精障的、年老的,我們的監獄已快成養老院、教養院、精神病院,因為最省錢的社會防衛作法就是「將他們關起來」,所以我說司改國是會議是找一堆嘴來說爽的,不過這裡頭還不少「好學生」認真做功課的,只不過「嘸錢嘸人」,這些結論就得「束之高閣」了。
    一早我的傑出學生「吳正坤典獄長」就來電說:我的另一個傑出學生>警大「賴擁連副教授」今晚10時要上TVBS談「有教化性,可能成為保命符」。其實這話題根本成不了話題。就我的觀察,法庭找來對暴力犯做心理鑑定,只不過找一根浮木,對法官的心中「量刑」早就形成其決意了,他們有恃無恐,「可教化」不能用,還有「人權兩公約」啊!   
    我說:判了死刑,你法務部又不執行,等十來年之後,又最高檢再來個「尚無無可教化」以提起「非常上訴」。
    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不要再找心理系教授當墊背了吧!
    雖然台灣有位教授在美國做過司法心理的事,但很不幸的是台灣沒有具有信效度的暴力風險評估或衡鑑工具,法官們判刑之後的一夜好眠,但你們知道你賴以為憑的心理鑑定報告書之信度、效度是令人質疑的。
    我再度呼籲蔡政府就勇敢的「廢死」吧!那些殺人犯,你判了他們死刑,也把他執行了,被害者與家屬又得到什麼的賠償呢?
    我剛又打開一罐Guinness,但是我卻不知要說啥了………。再會吧!
    我突然想到「許前大法官玉秀」(若拼錯請原諒)說法官實習這事,我想最好自地院到最高的每個人每兩年就到監獄實習歷練一個月就好了,初任的延長三個月。這樣子就不會有「恐龍法官」了!


回 應:特考 日期:2017-04-22 16:57:46 1367F
司法、調查等5特考 8月12日登場
2017-04-22 07:13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106年司法、調查、國安、海巡及移民的5項特考,將在8月登場,考選部提醒,下月9日至18日即可報名,5項考試暫定需用名額合計831名。
考選部補充,司法、調查等5項特考第一試,將在8月12日至14日分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及台東6考區同時舉行,下月9日至18日受理網路報名,最遲應於下月18日下午5時前完成報名手續。
106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體格檢查項目除原有項目,今年將有新制,新增身高、體格指標及握力項目,報考者須提前確認身高是否達合格標準。
三等監獄官類科及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若未達身高合格標準者,但持有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9等以上,或自由搏擊等全國性比賽前3名者,不在此限。
106年司法特考五等也有新制,國文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測驗題題數計有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有關複選題計分方式、試題範例及試卡劃記說明等,應考者可至考選部查詢。
106年司法特考招考名額合計480名、106年調查特考招考名額合計82名;106年國安特考招考名額合計70名;106年海防特考招考名額合計59名;106年移民特考招考名額合計140名。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418289?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吳 日期:2017-04-24 02:18:47 1368F
你好,所以不用同戶籍也可以申請嗎?
謝謝您的回答
回 應:梁晴惠 日期:2017-04-24 18:17:44 1369F
為何沒有通知家屬及同居人是否可椄見
回 應:榮德 日期:2017-04-30 22:24:40 1370F
(39). 性侵二三事之我見

    林瑞欽教授 2017.04.30

    這兩天皆在處理與性侵有關的事:
    1、朋友傳訊來說:有個女作家為補習班名師因很年輕時被誘姦而寫完書
       之後就自殺了。
    2、在性侵處遇20周年研討會我去當了與談人。
    3、我也參加另一個性侵者處遇的會。
    心裡頭就有些想法,於是將它婉轉的寫了出來,稿成自覺不是很滿意,還請朋友們多指教。
    對於兒童與少年被性侵的事件,要有效的發展被害預防與健康的兩性平權的教育與宣傳。然而多年來也許兩性平權得到一些重視,然而依據我的觀察我們的社會對於暴力被害預防過於輕忽。
    另外,我也不認為我們對於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健康服務做得很到位,在相關的治療技術更有待精進。同樣的,二十年過去了,我們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自評估、處遇、再犯風險評估的實施與研究之品質提升與發展皆有很大的空間。
    未來該將刑後強制治療整併入刑中強制治療與社區處遇,加強對中高風險性侵前科者加以不同程度的監控。


(40).處遇有效嗎?如何做才會有效呢?

    林瑞欽教授 2017.04.30

    我原來在想今天要處理下月20日在北京的講稿,但一整天我的腦海裡糾結著性侵犯處遇的議題,不寫下來就是難受。我要說的不是我同情性侵害者,我純然自處遇與心理治療的角度來思考。
    犯罪矯正(我較喜歡「矯治」的詞)的目標在於改變受矯治者的認知與行為,在服完刑之後不會再犯罪,而且能有效的適應社會的生活並對社會做出貢獻。
    然而,為何刑中處遇結束,還有些性侵害犯無法通過刑中處遇的再犯風險評估,而要移轉刑後強制治療。在移送刑後強制治療後,又為何年復一年的治療,當事人仍無法顯著降低其再犯風險的評估。
    此種現象已造成對治療者與被治療者的壓力,一個獨立的再犯風險評估委員會的風險評估運作效能是否需要評估呢?評估人員是否具備足以進行風險評估的知能、評估的過程與時間、策略等是否適當呢?
    處遇之前哪些性侵害者是無法接受處遇,有無經過心理鑑定而由法官另做適法之處分與判決呢?近六年來,刑後強制處遇已不斷累積無法治療且無法顯著降低再犯風險的當事人,這形成醫療資源的浪費。
    醫療或處遇團隊對於受治療者所經由評估而建構的治療目標與療程、方法與策略是否過於粗略與鬆散,無法有效協助當事人改變其對女性與性需求滿足的非理性信念,也無法有效的增進當事人如何處理其面對高風險情境的應對,如此治療的效能何在呢?
    我年青時一直深記著:不要將你的當事人置身於治療的壕溝裡而爬不出去。這是我近日看到性侵加害者的處遇與受害者無法走出被害的創傷之諮商與治療後的感言。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7-05-02 05:28:11 1371F
會來這留言的人 是 思念 在 獄中服刑的親人
我們從沒放棄在獄中服刑的親人
這個板一堆懇求減刑留言 不知總統您看到沒?
請總統您不要放棄我們的親人 減刑真的可救很多家庭
親人在獄中服刑無法照顧家人
 家屬每月還要支出探監的錢 對家屬是種壓力
生活越來越困難 請問總統減刑有這麼難嗎?
懇求總統減刑讓他們快回來照顧家人
讓他們快回社會工作照顧家人
跪求總統減刑
回 應:W7340 日期:2017-05-04 00:29:27 1372F
請求蔡總統認真思慮減刑,給機會,會有福報
回 應:塵緣 日期:2017-05-04 11:51:36 1373F
是否因溝通不良,致雙方產生誤會?

人生嘛;若僅以一種態度走天下,必然處處碰壁 ;

倘能因地制宜,因人而異,多懷自省心、才能四海通達 。
 
有時候,生活就是一種妥協,一種忍讓,一種遷就 。

所以,有時候,遷就忍讓也是一種智慧 。

祝福您>萬事如意!
回 應:濟人 日期:2017-05-04 17:12:11 1374F
地方特考五等考試;改採一梯次同天舉行
2017-05-01 17:08中央社 台北1日電
考選部今天表示,為符合用人機關的用人需要,改善往年地方特考五等考試因分梯次舉行致重複錄取而影響用人,決定自今年開始,地方特考五等考試不再採分梯次舉行。
考選部表示,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自91年開始舉辦,96年起報名人數逐年增加,99年達4萬6989人,為解決洽借試場困難及人力調度等問題,自100年開始,將五等考試調整為分2梯次舉行,第1梯次為一般行政類科,第2梯次為一般行政以外類科。
考選部說,實施以來確實紓解人力調度及試場洽借的壓力,但也產生重複報名及重複錄取等問題,影響機關用人。
考選部表示,考量這項考試三、四等考試已有部分類科不足額錄取,且五等考試報名人數有逐年下降趨勢,為避免重複錄取情形再擴大用人機關的人力缺口,自106年起地方特考五等考試將採一梯次辦理。
考選部說,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預定於106年12月9日至11日舉行,9月12日至21日受理報名,欲報考民眾請留意。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436441?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JJ 日期:2017-05-05 00:40:41 1375F
他進去滿一個月後可辦理增加接方式去看他
回 應:艾 日期:2017-05-05 01:30:46 1376F
謝謝你
回 應:艾 日期:2017-05-05 01:50:52 1377F
一定要等一個月後嗎?
回 應:……… 日期:2017-05-05 09:04:22 1378F
現在好像不行,但上次有詢問過矯正署,他說以前可以,現在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不能透露,如果請律師去詢問不知道可不可以查到!但你必須要有錢,如果沒有錢,請法扶也不知會不會幫你查!
回 應:JJ 日期:2017-05-05 19:27:58 1379F
妳也可以先去辦理增見的服務處詢問看看,我自己的經驗是滿一
個月去辦增見的  ^^
回 應:艾 日期:2017-05-05 21:47:22 1380F
那辦增見關係是寫朋友嗎
回 應:護刑者 日期:2017-05-06 14:03:55 1381F
謝謝 您的文筆真的不錯。
只是我的問題我個人覺得是領導的人本身有問題,名為觀護,學習又是心理諮商,可行為卻好像要扼死其他護刑人一樣,有點人性化管理情緒化控制,本來想檢舉他的,看完您的文章心中壓力釋懷多了,您善良保住了他的官位。
回 應:欣 日期:2017-05-06 19:35:03 1382F
可以查受行人關多久嗎
回 應:KKK 日期:2017-05-07 07:20:49 1383F
無法查.問他本人最清楚.
回 應:荳荳 日期:2017-05-07 23:47:13 1384F
增見不用什麼關係。只要立委的辦事處有發文過去即可。
你要把你的個資給辦事處及他的編號,想要接見的時間。我的經驗是不用等一個月的
回 應:塵緣 日期:2017-05-08 16:58:45 1385F
護刑者:您好!

謝謝您對他人的寬容!

與您共勉>「溝通」的哲理!
 
與男人溝通,不要忘了他的面子 ;
與女人溝通,不要忘了她的情緒 ;
與上級溝通,不要忘了他的地位 ;
與老人溝通,不要忘了他的自尊 ;
 
與年輕人溝通,不要忘了他的直接 ;
與兒童溝通,不要忘了他的天真 。
回 應:可悲 日期:2017-05-09 03:29:00 1386F
相信大都數的假釋犯更生人從不知只要初次犯上酒驾设傷及人,而被判有期徒兩個月认以上就得被撤消假釋回監獄繼續服刑不管是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知假釋犯更生人如是有刑期徒刑還好,若是無期徒刑的最少還要再關25年那不就沒有明天了,真可悲!可悲!對是初犯酒驾假釋犯更生人,酒驾没傷及人算小罪一條竟然就是如此無情殘酷的來撤消假釋豪無商量通融餘地,政府法院真的是仁德仁心,最少也要再給一次重新機會,並告知再犯酒驾,绝無寬融餘地了,但卻沒有,讓身爲平民百姓的我對這個號稱民主法治的國家真的心XX X。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05-09 09:53:24 1387F

有些事,需忍,勿怒;
有些人,需讓,勿究。
嘴上吃些虧又何妨,
讓他三分又如何。
水深不語,人穩不言。
所以>
生活不是戰場,無需一較高下。
人與人之間,
多一份理解就會少一些誤會;
心與心之間,
多一份包容就會少一些紛爭。
因為>
做人,精一半讓一半;
做事,求一半隨一半。
事事不能太精,太精無路;
待人不能太苛,太苛無友。
懂得退讓,方顯大氣;
知道包容,方顯大度。
回 應:W7340 日期:2017-05-09 21:59:11 1388F
減刑是德政
回 應:周豪 日期:2017-05-10 03:52:11 1389F
請大大解答
請問我詐欺案(初犯)103年的案件
合併執行一年五個月台中執行 (之前收押5個月)
剩下一年 那我要關多久才有機會報假釋
現在假釋是不是不好報
詐欺案件會不會不好報假釋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回 應:福 日期:2017-05-10 10:12:38 1390F
認同38F,39F所提的
回 應:鄉民 日期:2017-05-13 04:11:36 1391F
這是檢方的問題,無法代答:惟僅能「揣摩上意」供參!

請問接下來會判我?? >供參>若您能配合戒癮治療措施,
                          不會起訴您!

是否治療完能再申請一次或罰錢??

>所云;再申請一次?難道您還要吸一次?

若您不再碰毒,檢察官會給您「緩起訴」的!那不是「罰錢」,

那是「緩起訴處分金」,是否有必要?檢察官會斟酌的!
回 應:群展 日期:2017-05-13 04:16:25 1392F
從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其合併執行之指揮執行書上所記之日期開始計算!
回 應:聯安 日期:2017-05-14 06:57:08 1393F
(41).今日夜語 >請建立醫療模式處分的毒品政策!

    *. 林瑞欽教授 2017.05.13

    傍晚購物回家途中,一直在想這十幾年來,我有機會觀察兩岸對「毒品」(我是很不願意用這詞,方便行文乃姑且用之)的政策與實施。
    對於大陸「強戒所」,我曾建議引入戒癮醫療專業人力含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與護理師,而將原有「勞教」管理人力依然負責管理,逐漸轉化讓「強戒所」轉型具有醫療與司法整合的具中國特色的非法物質(毒品)成癮戒治與預防的專業中心或機構。
    2016年我有機會到福建時,得知福建籌設戒毒醫院,並已培訓若干名精神科醫師,未來若更能建置專業人力,並承擔起戒毒專業人力培訓的任務,則戒毒的成效自將能隨之提升。
    台灣對一、二級毒品使用者是除刑不除罪,即五年內首次使用此兩類管制物質是病人,第二次使用被逮捕乃是罪犯入監服刑。這也就是為何台灣的監獄有那麼高比例的吸毒收容人。換句話說,這是使用毒品入罪化的後遺症。
    台灣依照犯罪學模式處分使用毒品者,而非醫療模式,純然是經濟的考量。十幾年前,我在出席行政院研考會舉行的會議即對教育部與衛生署面對毒品的政策與作為很不滿意,加以批判一番。其後我又出席衛生署某副署長主持的會議,但見他僅想知道每位戒癮一天要多少錢,而絲毫不明白藥物濫用依賴預防與戒治問題的嚴重性。
    有鑒於台灣的藥物濫用依賴之預防與戒治人力的極度匱乏,我曾跟國衛院的何金剛先生建議他趕緊調訓精神科醫師、臨床與諮商心理師、社工師等。十年過去了,台灣的成癮預防與戒治的人力依然是不足的。
    不管是把戒治的工作移給衛福部,非法藥物的戒治若能有地檢觀護人的協調配合檢察官的緩起訴或其他的適當的司法處分,醫療才能竟其功,剛柔並濟,再加上社會的職業安置與督導,則台灣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才能有解,否則,只有監禁是無效的。
此外,我將答覆學生的詢問也轉貼於此。
    『我從未反對查緝非法藥物的運輸、交易、製造、種植、與超過個人使用所持有的量。其實當年義大利除罪也只是對使用的行為者,若屬我前述所提及的非使用行為,其有期徒刑可達15年。
    目前各地檢的宣導偏重於毒防的法令宣導,而非依照非法物質對人體身心健康的科學證據,舉例來說,K他命會對人事件記憶合成造成長達72小時的損傷,我從未看到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在宣導時提到。你到Youtub就可找到許多影片。我在2007年跟法務部設計四個30分鐘的宣導教材,王清峰部長當大家的面說:「林院長,法務部不會讓你漏氣(台語很失望而看癟之意)啦!」然而十年過去了,貴公司所有的分公司宣導時還不是照本宣科呢?讓檢察官去做本業的事吧!
    將毒品「戒治」還給「衛福部」是正確,其實過去在「毒防法」執行一年後要交給當時的「衛生署」,結果呢?一年又一年,迄未竟全功!
    未來,也許法務部能將這一塊完全交出去給衛福部,只是我在懷疑「人事總署」會對所需的人力完全買單,更且專業人力是極度不足。依循科學證據的教育宣導才是王道,而非恐嚇威脅,單憑「法」無以起效用。

回 應:樂 日期:2017-05-14 13:02:57 1394F
請問一下,我男朋友因為去派出所驗尿,驗到有吸毒,被判三個月,昨天剛被警察抓走…請問一下,會在台中的哪裡關呢?我能否去幫他寄錢?三個月確定可以回來嗎?
回 應:紫燁 日期:2017-05-14 15:09:44 1395F
謝謝你
回 應:小楊 日期:2017-05-14 23:09:22 1396F
感謝告知..我是說我目前已經在戒癮治療了..萬一這條被裁定勒戒或戒治.我真的人生無望了.感謝您的告知 !!
回 應:等待家人歸來 日期:2017-05-17 04:47:45 1397F
蔡總統妳好,我們是ㄧ個窮困家庭,在去年7月22日我們家誕生了ㄧ個很可愛的寶貝兒子,老公為了生活做了違法的事情因此官司纏身,當然我老公是該受到懲罰,從社會角度來看做錯事理當付出但請蔡總統和反對減刑的朋友們,是否能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看裡面有些受刑人很多都是為了家庭 為了要讓自己的小孩過上更好的生活而鋌而走險,沒錯!他們都是罪犯是有罪之人但他們很多都是為了 生活 二字而用錯方法也懊悔不己。許多家庭因時間太過於漫長導致許多家庭支離破碎 更使許多孩子因為單親家庭而就此走偏學壞而循環著, 還有更多人因此使父母等不到兒女虧來就闔上雙眼終身遺憾。受刑人真的不知道反省嗎?受刑人真的無藥可救嗎?會不會只是大多數人的看法?那請容許我說,他們真的後悔了 他們真的知道錯了  他們的淚水都在晚上蓋上棉被後靜靜的流著 他們的懊悔都只能用紙筆ㄧㄧ述說著,在此懇求蔡總統給受刑人不管初犯也好 累犯也好 允許他們實現多年的願望給他們ㄧ個重生的的機會也等於給無數的家庭帶來希望早日團聚有個完整的家。請蔡總統能夠 減刑。
回 應:荳荳 日期:2017-05-18 23:27:21 1398F
可以歐。我們有寄到香港過。
回 應:荳荳 日期:2017-05-18 23:31:38 1399F
這去問海基會會不會比較準確呢?
回 應:特考 日期:2017-05-19 16:29:53 1400F
想考公職快來看!今年鐵路、身障特考都增列名額
2017-05-18 13:29聯合報 記者鄭宏斌╱即時報導

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201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169人。
考試院說明,這項考試原公告需用名額為882人。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提報缺額,增列需用名額計169人(高員三級3人、員級20人、佐級146人),連同原公告需用名額,這項考試需用名額總計1,051人(高員三級27人、員級177人、佐級847人)。
考試院院會也通過, 201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第2次增列需用名額10人。
考試院說明,這項考試原公告需用名額(含第1次增列)為141人(三等考試40人、四等考試32人、五等考試69人)。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再次提報缺額,第2次增列需用名額計10人(三等考試6人、四等考試4人),連同原公告需用名額,這項考試需用名額總計151人(三等考試46人、四等考試36人、五等考試69人)。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470438?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小楊 日期:2017-05-20 02:24:58 1401F
結果收到一張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份書..內容寫:經台灣新北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X月X日為緩起訴處分.106年度毒偵字第22號.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誰能告訴我這是什麼樣的處分?
 
感恩 !
回 應:KKK 日期:2017-05-20 07:41:30 1402F
就是高檢署駁回檢察官所聲請的再議,也就是緩起訴確定了.
回 應:匿名 日期:2017-05-22 11:41:19 1403F
拜託 減刑好嗎
給個重新來過的機會好嗎
回 應:KKK 日期:2017-05-22 13:45:33 1404F
請受刑人好好服刑,賺分數可縮刑天數或假釋.
不會有減刑的,阿扁她都不特赦了,何況一般受刑人.
回 應:陌客 日期:2017-05-23 06:06:49 1405F
若單純為收容人接見之事由,過去有由里長(鄰長)出具證明之案例!
回 應:陌客 日期:2017-05-23 06:22:16 1406F


該監既如此答覆您了,理應是如此;惟古人嘗云>各付有司!「有司」即是各有專職專責之機關也。乃刑事司法體系有: 1.偵察>檢察署、調查局、警察局、憲兵單位。 2.審判>法院。 3.執行>矯正署之監、院、所、校。 4.更生保護>法務部保護司,各院檢觀護人、更生保護會。 上揭四大體系各自行政獨立,依法辦事!


回 應:佳佳 日期:2017-05-28 06:46:24 1407F
假釋被撤銷是否要再進去服完殘刑?是滿期嗎?
回 應:KKK 日期:2017-05-28 07:27:09 1408F
對,服殘刑要滿期,最多拿分數縮刑天數.
回 應:考訊 日期:2017-05-29 07:02:54 1409F
明年(2018)起; 初等採統一梯次考試!

2017-05-26 23:51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為避免重複報考、重複錄取的問題,考選部決議明年起初等採統一梯次考試。
國考將有重大改革,公務員三大考試之一初等考試,往年招考時都分為一般行政、非一般行政兩梯次,考選部考量,往年都有考生重複報考,導致重複錄取,影響用人機關用人需求,目前初考報考人次已銳減,考試規模縮小,決議明年起初等採統一梯次考試。
考選部日前才宣布,地特五等考試今年起採統一梯次考試,原因也是每年都有考生藉著兩梯次考試,重複報考,導致重複錄取,影響用人機關的需求。
依據考選部統計,2011年地特五等起重複報名人數達2621人,重複率取人數達12人,自此之後逐年下滑,去年重複報名仍有1019人,重複錄取人數7人。
考選部自1998年舉辦初等考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應考資格僅需國民年滿18歲,換句話說考試並無學歷限制,及格者即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初等考試以選擇題為主。
考選部表示,初等考試為基層公務人力主要管道,開缺職缺以一般行政為多,每年也吸引大量考生報考,為解決洽借試場困難及人力調度等問題,因此決議分兩梯次舉行考試,第1梯次為一般行政類科,第2梯次為一般行政以外類科,實施以來確實紓解人力調度及試場洽借壓力,但也產生重複報名及重複錄取等問題。

(初等考試)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487960?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考情 日期:2017-05-29 07:06:36 1410F
鐵路特考 今年需用1051人

2017-05-19 23:56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今年鐵路特考需用名額高達1051人,近3年最多。圖為鐵路特考複試,考生扛沙包的畫面。
今年鐵路特考新制上路,考選部本周公布增列後的需用名額,高達1051人,名額近3年最多,台鐵局表示,主因應該和逐年遞增的退休人潮有關。
考選部2015年考量台鐵局面臨多元競爭,高員三級業務類運輸營業類科錄取人員,為台鐵局培育中高階人才來源,面對競爭市場,須熟悉各種軌道事業經營,因此修正多個考科應考科目,以因應實務需求。
去年度台鐵局原預估考科舊制最後一年,報名人數會暴增,考選部統計卻發現,報名人數下滑4千多人。今年度新制上路,過往經驗報名人數都會下滑,考選部統計卻發現,報名人數意外攀升至2萬6千人。
台鐵局表示,今年需用名額增多,仍與員額有關,每年考取的新人約3成沒報到或報到後發覺與想像不一樣便離職;又年金改革議題發燒,近年退休人數逐年增加,前年總計退休人數高達800名,相較往年略增數10名。
據了解,退休人逐年遞增,還與人才斷層有關,台鐵過去曾因公司化議題,停辦招考相關人員長達9年,形成人才斷層,導致資深員工疑似工作量負荷較重,引發退潮。
為減少新人不報到或報到後又離職發生率,台鐵局說,自2008年恢復鐵路特考後,多年來考科都沒相關改進,今年上路考選新制,考科都與相關實務有關,盼藉此減少考生無法適應工作現場問題。
考試院本周已通過,今年鐵路特考需用名額總計1051人,包括高員三級27人、員級177人、佐級847人,鐵路特考第一階段筆試將在下月17至18日舉行,第二階段體能測驗則在10月12日舉辦,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分別將在8月、10月放榜。

(考公職﹒放榜﹒年金改革)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473742?from=udn_ch1012cate6879_pulldownmenu

回 應:阿德 日期:2017-05-31 10:42:24 1411F
請問:老弟因酒駕過失判刑兩年近日傳可假釋卻透口信要求提供兄弟姊妹住所地址,請問獄方有此規定或需求嗎? 謝謝
回 應:龍,林聖龍 日期:2017-06-01 14:51:06 1412F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他們在小的時候不知道被勸導,教導,教育了多久
還是犯罪,還是作奸犯科,
家裡貧窮的人,再窮都會為自己負責,
他們犯罪,吃我們這些納稅人的錢,住我們納稅人的建設
已經是很大的包容了

沒處以重責就已經很好了

減輕刑責,說妳們想讓誰減輕刑責

列名單來看看
回 應:陌客 日期:2017-06-01 17:21:51 1413F
這是檢方之職掌,無從判斷走向?
回 應:陌客 日期:2017-06-01 17:27:54 1414F
既然檢察官叫您戒癮治療要做完..推測即是要再給您一次機會,如果您一再觸法,不僅會被撤銷!再來會被移送至看守所 觀察勒戒!            
回 應:陌生人 日期:2017-06-02 01:23:00 1415F
唉...已經沒什麼人會相信台灣法律了.你就是個案例.放寬心吧.看就知道趕進度趕著領薪水趕放假.陰性要進去勒戒所.那真的有呢?法律是保護人民還是害人.心照不宣囉.
回 應:瑄 日期:2017-06-02 02:59:42 1416F
請問妨礙性自主 被判1年大概什麼時候可出來
回 應:KKK 日期:2017-06-03 12:31:35 1417F
一年.
回 應:伊 日期:2017-06-03 15:23:56 1418F
在年假期間可假釋出獄嗎
回 應:伊 日期:2017-06-03 15:26:37 1419F
三年六個月假釋是一年九個月剛好是過年初三
有辦法出獄嗎
回 應:小得 日期:2017-06-04 01:38:35 1420F
一個民主國家,十年內就該減刑一次,這不是有國際公約的嗎?為何我們是民主國家卻從民國96年至今都沒有再減刑過呢?
回 應:KKK 日期:2017-06-04 08:02:07 1421F
沒有所謂國際公約每10年就要減刑一次.沒這回事.
回 應:KKK 日期:2017-06-04 08:06:43 1422F
假釋並不是服刑1/2或2/3就可一定可以出監,這只是可以提報假釋的基本條件其中之一而已.
而且假釋沒有在假日出去的,只有期滿的才有.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06-13 07:57:11 1423F
(42).如何改變一個人的行為?

              *.林瑞欽教授2017.06.12

    就「犯罪矯治」或「戒毒」的目標,是「改變」,是改變一個人的犯罪或吸毒行為,或是改變一個人的「生活方式」? 
    我個人認為「犯罪或吸毒」只是一個人許多行為中的一種行為而已。
    犯罪學家「赫許」認為一個人因低「自我控制」而犯罪,依此而論,提振一個人的「自我控制」,他將不會再犯罪。
    當一個人改變其生活型式,他有了穩定的工作與收入、理想的家庭與社會支持,他就會降低衝動性、憂鬱與攻擊性,同時也提高其自我重視感與生活幸福感,自然他將因其較佳的自我控制而不再犯罪或吸毒。
    改變一個人與其行為,則建立在對此一個人與其行為的了解之上。

回 應:法民 日期:2017-06-14 15:06:54 1424F
(43).雨中上台北城打工記

       *.林瑞欽教授 2017.06.14

    今天主題要講矯治心理學,如何協助受刑人行為改變而不再犯罪,這是犯罪矯正機關設置的主要目標之一。若假定某犯罪者是危險的,那為了社會安全,將他監禁以降低他的危害,這也是矯正機關設置的主要目標之一。
    積極一點,矯正機關的設置不只在預防再犯罪,更在於協助受刑人習得改善其生活適應所需的知能,進而有利於社會的生產與和樂。
    審視目前台灣的政府含司法與社會民眾卻仍固置於「應報的罪罰觀」:「犯法就該受罰,受罰就該關起來」、「殺人償命」等的思維。
    如此,法官的腦子就被「可否教化」所綁架了;人們就被將「犯罪者關起來」的信念所制約了。
    「寬嚴並濟」、「一罪一罰」「撤銷假釋的三振法則」等刑事政策被扭曲了,也扭曲了犯罪矯治的設置目標,監獄受刑人數居高不下,刑期愈來愈長;酒駕與施用非法藥物的也關起來,結果監獄就天天客滿。
    政客、司法官、民眾都相信「只要是犯罪或犯法者就是關起來就社會太平了」!


回 應:秘密 日期:2017-06-17 16:13:34 1425F
我同學的爸爸,入獄18年,最近假釋出獄,但是跟家人的關係不是很好,對兒子惡言相向,一直跟老母親伸手要錢,也不出門找工作,利用法律途徑假釋,在監獄表現給需要的人看,因而得到假釋機會,是不是一種惡行循環。
回 應:秘密 日期:2017-06-17 16:16:39 1426F
我同學的爸爸,入獄18年,最近假釋出獄,但是跟家人的關係不是很好,對兒子惡言相向,一直跟老母親伸手要錢,也不出門找工作,利用法律途徑假釋,在監獄表現給需要的人看,因而得到假釋機會,是不是一種惡行循環。
台南梁志立
回 應:秘密 日期:2017-06-17 16:18:11 1427F
我同學的爸爸,入獄18年,最近假釋出獄,但是跟家人的關係不是很好,對兒子惡言相向,一直跟老母親伸手要錢,也不出門找工作,利用法律途徑假釋,在監獄表現給需要的人看,因而得到假釋機會,是不是一種惡行循環。
台南梁志立
回 應:秘密 日期:2017-06-17 16:25:48 1428F
我同學的爸爸,入獄18年,最近假釋出獄,但是跟家人的關係不是很好,對兒子惡言相向,一直跟老母親伸手要錢,也不出門找工作,利用法律途徑假釋,在監獄表現給需要的人看,因而得到假釋機會,是不是一種惡行循環。
台南梁志立先生希望他可以回去屬於他的地方,希望利用電子監控,或者是請其家人收集證據,讓他回歸獄中。
回 應:秘密 日期:2017-06-17 16:27:44 1429F
我同學的爸爸,入獄18年,最近假釋出獄,但是跟家人的關係不是很好,對兒子惡言相向,一直跟老母親伸手要錢,也不出門找工作,利用法律途徑假釋,在監獄表現給需要的人看,因而得到假釋機會,是不是一種惡行循環。
台南梁志立先生希望他可以回去屬於他的地方,希望利用電子監控,或者是請其家人收集證據,讓他回歸獄中。
回 應:Andy 日期:2017-06-19 18:00:19 1430F
假釋期間有吸食3級毒品被查獲驗尿但是前一晚有服用2級毒品mdma如果驗尿被驗出2級裁定勒戒是否會撤銷我的假釋呢!
因為我是第一次服用2級毒品所以勒戒是一定的,但是我想尋問的重點是我本身的假釋會被撤銷嗎?
回 應:小楓 日期:2017-06-21 22:02:31 1431F
請問我有一個妨礙自由目前緩刑兩年,服刑是一個月,現在有一個詐欺案件判服刑一年二個月,妨礙自由緩刑撤銷之後,總共服刑一年三個月,請問大概要服刑多久才能假釋。
回 應:小楓 日期:2017-06-21 22:03:52 1432F
請問我原本有一個妨礙自由判服刑一個月緩刑兩年,現在有一個詐欺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被撤銷總共一年三個月有假釋嗎?
大概要服刑期多久才能假釋 感謝
回 應:林 日期:2017-06-23 22:59:01 1433F
想請問一下我朋友在青少年犯案但19歲被判4年前這樣是算青少年還是成人的標準去算假釋?要多久才能假釋 但他說他目前跟成人的受監人關在一起 感謝回答
回 應:春興 日期:2017-06-25 09:28:45 1434F

假釋制度在歐美國家經歷了長期的實踐,不斷完善並形成了一套
較為成熟的假釋與社區矯正體系,但是我們也看到,在判例法為主
的國家,假釋制度的應用也存在一些問題。我們應該借鑑他們的
長處,吸取他們在實踐中的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假釋制度。

 台南梁志立先生的希望>案主再重返監獄,乃此個案造成其家庭的困擾,同理心,是可以理解與諒解的。如果案主違反假釋保護管束規則,可以撤銷假釋,重返監獄服殘刑。此外,他有任何觸法行為,馬上報警,俟移送檢方後,可望予撒銷假釋,讓他重返監獄服刑!
   基本上,汝等可以搜證,將資料寄至服刑假釋的監獄,他們會循行政程序,以違反保護管束規則為理由,陳報予撤銷假釋,讓他回監服殘刑。



回 應:吳靜萍 日期:2017-06-25 21:51:52 1435F
我6/7有寄委託書給我爸爸 我爸爸是說還要呈上去上面 上面還要批准蓋章 需要多久的作業時間?今天已經6/26了 因為委託書代辦的事情期限到7月5號真的很急 能打電話過去問還是催嗎?
回 應:queen 日期:2017-06-26 03:15:06 1436F
正常很快就會寄回來了,差不多1~2個禮拜內就可以收到了!
你可以去會客問看看唷!看能不能直接轉交給你,因為再寄送還要檢查就會慢了!
回 應:queen 日期:2017-06-26 03:15:50 1437F
正常很快就會寄回來了,差不多1~2個禮拜內就可以收到了!
你可以去會客問看看唷!看能不能直接轉交給你,因為再寄送還要檢查就會慢了!
回 應:差距 日期:2017-06-30 05:49:48 1438F
國考報考女多於男;錄取男多於女!

2017-06-24 00:53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考選部最近統計10年來國考性別,發現女性報考人數多於男性報考人數,錄取人數男性比女性多。 記者陳智華/攝影
考選部最近統計10年來國考性別,發現女性報考人數多於男性,女性約占5成5,報考行政類較多,男性則以技術類為主。但警察考試方面,男性報考占了8成以上,男女差異大。至於錄取人數也是男性比女性多。
考選部指出,105年男性報考人數14萬4791人,占逾47%,女性16萬707人,超過52%。近10年資料顯示,女性報考人數約占5成5,但近年來小幅下降。男性報考人數維持4成以上,近3年則上升,兩性差距縮小。
公務人員考試分為行政類與技術類,按類別觀察,去年公務人員考試,行政類報考人數以女性居多,技術類報考人數則以男性居多。
女性報考年齡多集中21至30歲,考選部分析,30歲以後女性可能因需兼顧家庭、體力負荷等因素,報考人數急速下降;男性報考人數則趨緩下降,兩性報考年齡趨勢均隨年齡漸長,報考人數呈現下降趨勢。
以考試別觀察,105年特考兩性報考差異較大的有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等。警察人員考試報考人數5883人,男性4850人,超過82%;女性1033人,只占不到18%,差異最懸殊,考選部表示,主要是受工作性質影響。
在錄取方面,考選部說,公務人員錄取人數易受機關需用名額多寡影響,錄取人數會受波動。但近10年女性錄取人數均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數4成左右。就考試類別觀察,高考、普考及初考行政類錄取人數以女性居多,技術類錄取人數以男性居多;特種考試行政類與技術類則均以男性錄取人數居多。
以考試等別及種類別來看,高考、普考及初考女性錄取人數較男性多,特考以男性較多。各項考試女性錄取人數平均年齡維持在28至30歲,教育程度專科以上有9成以上。
警察人員考試、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特考及稅務人員特考錄取人數,兩性比率差距較懸殊。
警察人員及海防人員男性錄取人數高出女性甚多,男性錄取人數占在7到9成;移民行政人員及稅務人員則以女性錄取人數占多數。

(高考)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542976?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沈小茹 日期:2017-07-01 00:15:18 1439F
坐牢的苦,在等待的人更苦。做錯事是該懲罰,也付出代價了,肯請蔡總統有慈悲心,減刑讓很多個破碎家庭能早日重圓。白髮蒼蒼的老母每天淚哀哀盼子快回家共享天倫。
回 應:高普考 日期:2017-07-02 11:51:42 1440F
高普考錄取率 初估4.63%
2017-06-30 23:47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高普考為全國最大公職考試,考生也最多,今年9萬2千多人報名,較去年減少約3%,目前暫定4千個需用名額,考選部初估高普考錄取率達4.63%,放榜前夕可能還會增列名額,錄取率可能再攀升。
高普考錄取率受「到考人數」、「缺額」影響,根據考選部統計,高普考報考高峰出現在2012年,之後報考人數受限少子化、考生報考意願,人數逐年降低,目前每年報考人數約9萬多人,缺額仍維持3千多名,使近年錄取率逐年攀升。
考選部分析,若以報考人數、目前需用名額初估,今年整體高普考錄取率為4.63%,其中高考三級錄取率約6.16%,普考錄取率約3.10%。
知情人士分析,近年來高普考最終需用名額都落在4千多人,今年報名人數、需用名額與去年都雷同,預估錄取率與去年差距也不大。
去年高普考錄取率皆創10年新高,高考達10%、普考也有8.5%。今年正確錄取率,仍需看考人數多寡,錄取率還可能再攀升。
高普考下周五登場,第一波筆試預定9月20日放榜,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類科第二試(口試)預定10月18日開辦。高普考錄取就職後起薪為3萬6千至4萬6千元。

(高普考﹒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556790?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林小愛 日期:2017-07-06 12:58:21 1441F
請問我男朋友6月10號被抓進看守所13號被送至台中勒戒!請問被關的看守所裡這三天有算在勒戒的期間嗎?因為我好想他每天都在算天數
回 應:李小妹 日期:2017-07-07 17:07:54 1442F
我想請問一下,在裡面勒戒所的天數假日也算天數嗎?我先生是5/22日進去勒戒所,不知道什麼時候出來,已經一個多月了,想問是因為表現不好,還是有什麼問題,真的很擔心
回 應:陳 日期:2017-07-09 02:11:38 1443F
請問我跟男朋友沒結婚,但是我們有一個小孩8歲,如果男朋友入獄服刑,我們母子可以去會客嗎?
回 應:卓燕秋 日期:2017-07-09 14:59:27 1444F
我查不到他們的編號
回 應:卓燕秋 日期:2017-07-09 15:04:22 1445F
我查不到他們的編號如何查詢
回 應:匿名 日期:2017-07-10 00:30:51 1446F
補充,是初犯
回 應:KKK 日期:2017-07-10 07:38:49 1447F
**1年2個月是多案合併或單一案件,如果是單一案件是不能易科罰金
  的,是不是版大弄錯了,併科罰金和易科罰金兩者差很大.
**太多人迷思在關多久就可假釋,其實並非如此.還要看級數是否達到
  ,責任分數是否達到,案由...等.
  報幾次才會過?關多久?這都沒有一定,誰知他會不會違規,分數是否
  拿得到.
  很多人都想猜未來.
回 應:KKK 日期:2017-07-11 07:14:07 1448F
網路當然查不到,只能向執行監所的接見室或總務科名籍股查詢.
回 應:李文章 日期:2017-07-12 07:48:51 1449F
超過45天沒有出來就危險要被戒治,一般計算在裡面不會超過45天為基本天數,進去驗尿有陽性反應會加分,表現不好也會影響到分數,在評估時問答原因跟自己回答反應都是評估標準,假如問題上有說謊一定會被加很多分,總評估不可超過60分才不會被戒治,戒了出來就不要再用必境那邊日子不會好過,警惕自己吧,自由才能做人生有意義的事,不要在裡面浪費生命,加油吧
回 應:甄試 日期:2017-07-12 19:18:35 1450F
最新招考訊息‼ 

想到【台電、中油、台水、台糖】上班的捧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06年度新進職員甄試】 

初(筆)試日期:106/11/11,招考名額暫定1171名 

招考類別:企管、電機、機械、人資、財會、資訊、

統計資訊、法務、政風、地政、土地開發、土木、

建築、水利、儀電、環工、畜牧獸醫、農業、化學、

化工製程、地質、石油開採; 今年新增 國貿、

生態、食品加工、文化資產、物流運輸類科 

報名時間:106/7/21-8/1,一律採網路報名。 

甄試網站: http://exam.taipower.com.tw/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7-13 17:25:55 1451F
897名額 國營事業招考 首招文資、國貿
2017-07-07 23:55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台電等國營事業職員招考11月登場,第一波暫定名額897名,比去年增1成。
國營事業職員招考11月登場,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人事處近日公布暫定招考類科、名額,第一波暫定名額897名,相較去年增加1成,並首度招考文化資產、國貿等類科。
台水、台電、台糖、中油每年由經濟部人事處統一舉辦招考職員,招考對象為專科以上學歷,招考的機構與職缺每年不同,考取後從業人員敘薪、升遷事依考取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各公司規定不盡相同,但之間落差不大。
國營事業職員起薪3萬5千元至3萬8千元間,身分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投保公保,但退休金依據勞基法規範,由事業單位每月提撥6%退休金至勞工專屬退休帳戶中。
經濟部人事處曾透露,每年都約近3萬多人報考,錄取加上增額名額為1千名左右,錄取率維持6%上下。
經濟部人事處副處長陳慧珍表示,今年第一波暫定名額897名,目前暫定招考類科包含企管、統計資訊、機械製造、土地開發、石油開採等28項類科,新增招考類科包含文化資產、國貿,目前暫無大眾傳播類科,初試預定11月11日。
陳慧珍說,正式簡章將在下周二出爐,屆時才能確定正式招考名額,預定名額將增加,屆時也會正式公布報名日期,筆試、口試分別占比,考生可鎖定相關資訊。
另外,經濟部所屬事業職員招考,第一階段筆試後,第二階段還有口試,錄取人員到職後須經6個月實習或試用,期間將分階段考核,若成績不及格或有品行欠佳等不堪勝任事由者,將隨時停止,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合格者,才具有派用資格。

(台電﹒退休金﹒中油﹒公務員)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570755?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李倩倩 日期:2017-07-13 23:00:13 1452F
請問我先生是6/16進新店戒治的(新竹人)已經半年沒施用毒品了,想請問新竹地檢開釋票最快多久能出所,一定要滿40天嗎?如果提前可出所問得到嗎?出所時間當天大概是什麼時候呢?
回 應:妮 日期:2017-07-18 14:17:16 1453F
應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就是要進去勒戒所嗎 ?
但是開庭怎麼是 偵字 不是 執行 ?
意思是開完庭就能出來 不用勒戒 ?
回 應:吳 日期:2017-07-20 00:34:53 1454F
桃園36~37 台北38~41 新竹40以上 基隆38~40
回 應:劉婷雨 日期:2017-07-20 11:09:32 1455F
請問關在台中勒戒~天數大約要關滿多久?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7-21 06:15:52 1456F
-、近年來新成立很多所外役分監,那請問外役分監是屬於外役監嗎?
答:外役監獄暨外役分監偕係依立法院通過之「外役監條例」而遴選
    的,屬於法律位階,遴選條件不容有任何彈性或權宜的地方。易
    言之,若不符合遴選條件之規定者,不得透過民代關說。
     近年來新成立很多所外役分監,裡面的收容人當然適用「外役
     監條例」;例如返家探視、優厚的縮短刑期制度、無障礙空間的
     接見場所、享受懇親宿舍、依加多飲食補助費的規定,比一般
     監獄伙食多一道菜,即四菜一湯,享有較寬鬆的臥室、作業勞
     作金較多、因它屬於「開放性的矯正處遇」機構,含有受刑人
     回歸社會之「中間處遇」性質,故而其「假釋駁回率」較低---
     等優惠處遇措施!
二、若不是,那麼又與外役隊有何不同呢?
 答:一般監獄的外役隊之遴選條件,係依法務部自定的「監外作業
      實施辦法」,它雖是法令的一種(例如規則、細則、準則、綱要、
      辦法--等),但它是屬「行政命令」之位階,是行刑處遇措施
      的一環,雖然亦有拘束力,但遴選條件較寬鬆,亦有較抽象的
      彈性空間,惟既然上揭二則之「法源」互異,外役隊之受刑人
      自然不得享受「外役監條例」的優惠處遇了。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7-21 06:38:16 1457F
請問70歲老人初犯因銀行法入監,判二年二個月,如達二級數,表現良好,約何時可假釋?

答:最快,起碼要服刑過半,(在看守所羈押期可計入) 即一年一個月。因70歲老人既已二級,惟要他在達到二級時,依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其教化、作業、操行各得三分以上,且連續保持三個月,才能陳報。另二級係得假釋,而「得」與「應」文字含義不同。基本上倘若70歲老人初犯,其他條件如因觸犯銀行法之不法所得,受侵害法益金錢數字是否太大否?有否歸返?或部份歸返?--等條件考量被認為可接受程度時,其第一次陳報之通過的可能性較大。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07-23 06:20:21 1458F
國營事業千人招考今開放報名 
三項目是近五年首度招考

2017-07-21 20:39聯合報 記者高詩琴╱即時報導

今年經濟部國營事業聯合招考1171名新血,今天起開放網路報名。今年招考類別中,有近五年內首度招考的「文化資產」、「生態」與「物流運輸」三類,招考名額各有七名、三名及三名。聯合報系資料照
今年經濟部國營事業聯合招考1171名新血,今天起開放網路報名。今年招考類別中,有近五年內首度招考的「文化資產」、「生態」與「物流運輸」三類,招考名額各有七名、三名及三名。
「文化資產」類別是台糖與台電招考,招考名額各有五名、兩名。「生態」類別是由台電招考,名額有三名。「物流運輸」類別是由台糖招考,名額有三名。
經濟部表示,這三類項目都確定是近五年內從未招考過的類別,其中「文化資產」與「生態」更是台電首度招考。
依據招考簡章,「文化資產」不限報名學歷科系,筆試的專業科目包括世界文化史概要、藝術概要、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博物館學概論等。
「生態」類別,報名學歷科系限制為生命科學、生物、森林、生態科學與技術、野生動物保育、海洋、昆蟲、海洋科學、漁業科學、海洋環境與生態等所系科及相關科系畢業。筆試的專業科目包括普通生物學、保育生物學、生態學及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等。
「物流運輸」類別也有報名學歷科系限制,要求交通管理科學、行銷與流通管理、航運管理、物流與航運管理、運輸科技與管理、運輸管理、運輸與物流管理、運輸科學、運籌管理、企業管理等所系科及相關科系畢業。專業項目包括運輸學、企業概論、物流管理、倉儲與存貨管理等。
台電表示,今年更是首度招募「文化資產」與「生態」類新人,共有五名職缺。主因是,台電已成立超過七十年,期望能有文化資產專業人才,整理台灣電業發展歷史文物,協助文化傳承。另外也希望透過生態專業人才協助生態保育。
(文化資產﹒台電)

>資訊來源如下揭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597452?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高松 日期:2017-07-23 18:14:49 1459F
請問初犯判1年8月,還有另案在等釋憲,會影響報假釋嗎?

答:判1年8月而入監服刑,至少需服刑滿一年始可達到陳報假釋
    部份要件。汝云:還有另案在等釋憲,則八個月內恐怕等不到
    釋憲下來,何況還有相關申請釋憲暨辦理假釋之行政作業程序
    之時間?此時因有另案待執行,縱然前案核准假釋了,還有另
    案需接續執行,仍然不得出獄,若所稱;另案倘若是屬於短刑
    期,若汝沒有把握釋憲結果對您有正面回應!則有些人為了累
    進處遇對他有利,申請「數罪併罰」,合併執行,俾減輕刑期,
    似較有利於本案因假釋受惠而得提早出監。
回 應:007 日期:2017-07-24 09:39:50 1460F
另案等釋憲中,⋯目前案件全面暫不開庭,所以沒有刑期問題。這樣1年8個月到了可報假釋期間還要接續執行嗎?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7-25 11:21:57 1461F
另案等釋憲中,⋯目前案件全面暫不開庭,所以沒有刑期問題。這樣1年8個月到了可報假釋期間還要接續執行嗎?

答:若是已定讞的另案,基本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故執行前案之1年8月假釋後,不因另案等釋憲中,而予免接續執行。惟若另案尚在審理中,祗是案件全面暫不開庭,不生裁判已定讞的問題,即無檢察官開立之「指揮執行書」,當然可在本案1年8個月陳報假釋核准後即予釋放!
回 應:Alone 日期:2017-07-25 13:37:25 1462F
請問假釋如果被撤銷,多久就會回監執行呢?第一次不太明瞭~
回 應:裕德 日期:2017-07-27 17:10:03 1463F
(44).監所分類管理與教化的課題!

       *.林瑞欽教授  2017.07.26晨語(1).

    若自台中的家門到我兒子英國的家來算,這趟旅程約花了24小時。曼谷到倫敦這一段飛機有許多空位,我自行調整到較寬敞的位子去,航程是較舒服也睡得不錯。Heathrom機場第二航站翻修過,自下機處到入境處要走很遠,下飛機到入境,費了近一個小時。然後謝謝兒子開車載我回到ottingham他的家。
    時差讓我3:20就醒來了。腦子裡縈繞著是監所分類管理與教化的課題。就我的了解:台灣的監獄對於重刑犯與輕刑犯在管理與教化並無太大的差異。高暴力、自殺、違規、脫逃、致病死亡等風險的受刑人入監所調查與評估並無具科學性的實施程序與作為。
    判決書常是對受刑人最重要的靜態風險評估的依據,但對於前科記錄、在監服刑的違規記錄等數據轉換成指標數據是不足的;對於個人行為發展史、家庭與人際關係網絡、傷病史、心理病理等靜態風險因子的了解與評估更是需要大幅度的改進。
    當前監獄調查科的人力不足,而且與臨床心理師分離,調查員多半缺乏心理測驗與心理病理的知能、更無法勝任心理診斷、家庭與社會調查的實施,相關具信、效度的風險評估工具更是缺乏與不足,也不受矯正官員的重視。乃讓調查科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如何做好受刑人的入監所風險評估,才能增強其後的教化、管理、作業訓練的功能,我認為強化調查科的人力與設施效能,乃是矯正改革的第一步。


(45). 關於收容人之保外就醫!

       *.林瑞欽教授  2017.07.27晨語(2).

    看新聞知道:「男子詹保男受刑人因食道癌接受放射化療,但他2015年3月31日因違背安全駕駛罪入北監服刑,後來病情惡化始准予保外就醫後第八天而死亡,詹的家人認為台北監獄和矯正署曾遲遲不讓他保外醫治,有明顯過失,提國家賠償訴訟。桃園地院一審時判北監與矯正署應連帶給付詹妻63萬2083元、兩個兒子各新臺幣50萬元,北監與矯正署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保外醫治『並非受刑人權利』,北監多次安排詹掛監內門診、戒護外醫門診,已是盡力照顧,廢棄原判決,北監、矯正署不用賠。」
    監所界似乎認為高院判決力挺矯正機關,然就此案我則認為這是對多次酒駕者,審判不當帶給矯正單位的困難與麻煩,其咎責在司法審判的身上。
    因為多次酒駕前科又有食道癌,顯見法官對酒癮者太無知了,喝酒喝到食道癌,這位先生應是重度酒癮者,應先接受強制治療,你要他去監獄,是在「依法論法」的迷思之法匠而非法官,是將這個人送死。
    雖然獄方戒護送醫多次,但獄方也低估酒癮又罹患食道癌的受刑人高致死的風險,其實酒癮者更多是併發肝癌,未來矯正機關對多次進監之類似酒駕重病者,在入監調查後,就該打回票(拒絕收監) ,該是較省事的作法。
    我一直在呼籲將非法藥物成癮與酒癮致酒駕者送到醫療機構去「強制治療」,而非送到監所監禁與做工、教化……。一個二千三百萬人的台灣,居然監禁六萬四、五千人的「罪犯」,相較於荷蘭,我們支領高薪的檢察官、法官、與刑法學者難道不覺得汗顏嗎?再對照中國八千多萬人口的江蘇省,其監禁人口也才九萬多個「罪犯」。
    難道「罪犯」也真是台灣名產嗎?當下之「司法國是會議」能起得啥作用呢?先回答我的問題吧!

回 應:吳苡欣 日期:2017-07-28 16:04:50 1464F
老公7/18入台中觀察勒戒完全無前科初犯,離吃二級毒品已經過了1年多了,以前好奇心吃後面已經沒有一年多,也沒有所謂毒癮,每個禮拜都有會客,有收到一封老公寄的跟勒戒通知書,但自己寄了4封不知道有沒有收到,想問這種情形最快老公幾時能出來,腹中還有個孩子/
回 應:廖炫銘 日期:2017-07-30 05:18:26 1465F
我判一年
我7/27要報到
但我有打電話說我無法趕過去怎樣
檢查官直說,是我不想去吧!
我回答說沒
他卻叫我那就來
我只回嗯
只是重點我有去也被法警叫回
因公關人員都下班
來不急
如此就離開

今天第三天了
沒去
但這兩天三天都有回電
卻沒人接聽
請問被通緝要多久時間
是否加刑期呢?
回 應:林 日期:2017-07-30 21:08:24 1466F
老公6/26進去
之前有勒戒過一次
不知道出來機率大不大
已經完全沒有在碰了
很怕會強制

強制一定要六個月或一年嗎
但都已經沒有碰了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07-31 05:14:26 1467F
警察外軌考科變革 工數變微積分

2017-07-28 23:57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警察國考制度將有重大變革,考試院本周通過,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俗稱外軌)四等考試錄取人員修正案,
為提升警察人員專業度、考選考用合一,考科將變更,
外軌三等消防警察人員專業科目原考工程數學改為微積分等,最快明年上路。

想當警察,須通過警察特考,警察特考是全國唯一「內外有別」的考試,
分為警校生參加的與非警校畢業者報考的「內軌」、「外軌」。
內軌是「先訓後考」,警專或警大畢業之後再考;外軌是「先考後訓」,考取後再進行一年半至兩年的訓練。

考選部說明,外軌考科變革包含,
三等消防警察人員專業科目「工程數學」修正為「微積分」;
四等行政警察人員普通科目修正為「法學知識」、專業科目刪除「法學緒論」、「行政法概要」,再新增「警察法規概要」及「犯罪學概要」;四等交通警察人員類別專業科目刪除「運輸規劃學概要」,新增「警察法規概要」等。

本次修正案,還一併修正應考資格,外軌及格且完成警察專業訓練,
經普考或同等級考試以上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可報考警察人員特考(內軌)四等考試規定。

外軌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如已具有一般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在完成教育訓練取得警專結業證書,也完成實務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前,可參與外軌三等考試應考。

回 應:黃 日期:2017-08-02 02:27:27 1468F
請問我朋友酒駕被通緝,判7個月,還沒服刑又被抓到酒駕,判6個月十天,請問這樣算累犯嗎,因為之前已被抓過3次,那6個月十天可易科罰金嗎,還是要合併執行才能報假釋
回 應:許小姐 日期:2017-08-03 00:01:52 1469F
請問被判竊盜罪,有緩刑,但因為勞動服務未滿天數,已被撤銷緩刑,被關八個月,如果表現良好這八個月是否有假釋 或者提早出獄?
還有妻子產後不到滿月,先生就被關了,沒有經濟能力 ,受刑人可以申請外出工作寄錢回家嗎?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8-03 06:44:47 1470F
關於申請外役監是有毒品前科就無法申請嗎?
如果毒品有去勒戒已獲不起訴處分
這樣我該項槍砲這條如果判刑還能申請外役監嗎?

答:(1).依外役監條例規定;不收容有毒品罪之前科者。
    (2).如果毒品有去勒戒已獲不起訴處分,則依「罪刑法
        定」主義原則,法官既因檢察官予不起訴處分了,
        既無從有審理機會,而無審判行為,何來定罪?
        所以汝該項槍砲這條罪,如果判刑定案入監服刑,
        屆時還能申請外役監服刑。
回 應:KKK 日期:2017-08-03 07:26:00 1471F
撤殘8個月不能假釋,連縮刑天數都很困難.提早出獄不可能.
外出工件不是申請的,也資格不符.
回 應:阿青 日期:2017-08-04 11:48:38 1472F
這樣我明白了 羈押時道聽胡說想說我資格不符  
謝謝你的解說 終於放心了
祝你有美好的一天
回 應:... 日期:2017-08-04 12:52:35 1473F
有人知道台中女子監獄勒戒的天數嗎 我女友現在懷孕 今天是第37天了 如果可以出來 大致上都是幾點呢
回 應:Rain 日期:2017-08-04 20:56:43 1474F
請問戒治假日會放人嗎?還是會等到平日才放?
回 應:KKK 日期:2017-08-05 07:23:24 1475F
外役監並不是有申請就一定可以去,要看外役監有沒有缺額,如有,才會行文各監所,外役監人員會親自到各監所挑選,不行,就會被制下來,
被選中,擇日會派戒護人員來帶人.
回 應:KKK 日期:2017-08-07 07:12:59 1476F
戒治和勒戒都一樣,假日不會放人.
回 應:吳 日期:2017-08-07 11:57:19 1477F
回覆:林,出來機律50%之前勒戒過看幾年前,還有是否有前科,畢竟他這樣算假初,戒治機率有點高,但他沒毒品前科就還好




回 應:KKK 日期:2017-08-08 07:21:51 1478F
無法查,除非問受刑人本人.
回 應:陳彤恩 日期:2017-08-08 14:55:24 1479F
會。不管目前是啥案件,只要是有過毒品的前科五年內,他都能要求你驗尿。
回 應:陳彤恩 日期:2017-08-08 14:57:32 1480F
會。不管目前是啥案件,只要是有過毒品的前科五年內,他都能要求你驗尿。
回 應:老生 日期:2017-08-09 14:06:32 1481F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日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於日間外出:
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3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者。
二、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3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者。
三、殘餘刑期一月以內或假釋核准後,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就學、職業訓練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由法務部指定之。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外出:
一、犯脫逃、煙毒、麻醉藥品之罪者。
二、累犯、常業犯。但因過失再犯者,不在此限。
三、撤銷假釋者。
四、有其他犯罪在偵審中或違反檢肅流氓條例在審理中者。
五、有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六、有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
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但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
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規定或發現有不符合第一項規定或有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外出之核准。表現良好者,得依規定予以獎勵。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回 應:琴兒 日期:2015-11-24 21:22:49 6F
回 應:123 日期:2017-08-09 14:08:44 1482F
重新更正
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4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者。
二、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4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者
回 應:翰 日期:2017-08-11 01:27:31 1483F
想請問一下 有關外役監獄服刑資格
肅清煙毒條例之第九條還存在嗎?
因為外役監獄服刑遴選資格 有提到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得遴選
但有人說是針對 肅清煙毒條例之第九條:
施打或吸食毒品大麻或有成癮者 
哪個版本才正確呢?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8-11 07:04:02 1484F
地方特考 12月9日起舉行

2017-08-10 19:21聯合報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考試院院會今上午通過,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將定於12月9日(星期六)至12月11日(星期一)舉行。
考試院說明,這項考試三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45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840名;四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45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570名;五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13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26名,合計暫定需用名額1636名,並分設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12考區舉行。
考試院表示,有關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等事項,分別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將載明於應考須知。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635429?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地方特考三等考試 擬增離島考試類科

2017-08-04 14:20中央社 台北4日電

為協助解決離島用人問題,考選部今天召開離島專案會議,達成初步共識,決定於地方特考三等考試增設離島考試類科,考試方式除筆試,另增口試。
離島澎湖縣、金門縣與連江縣政府長期以來有取才與留才不易困擾,對地方施政影響甚大,為解決問題,考選部長蔡宗珍日前致電金門縣長陳福海、連江縣長劉增應及澎湖縣長陳光復,邀他們到考選部開會研商。
會議上午舉行,由考選部次長許舒翔主持,金門縣、連江縣與澎湖縣都由副縣長代表與會。
考選部會後透過新聞稿表示,會中達成初步共識,於地方特考三等考試增設離島考試類科,包括行政類擬增設置離島綜合行政及離島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技術類擬增設置離島土木工程與離島測量製圖類科。
考試方式除筆試,另增口試。至於應試科目,普通科目維持現行規定,專業科目除離島公職社會工作師類列考兩科,其餘類科由六科改為四科,並納入離島地方行政科目。
金門﹒澎湖﹒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623403?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郭秋燕 日期:2017-08-11 11:00:36 1485F

我請求快一點特赦,好嗎?我男朋友被判10年至今都沒有消息
回 應:KKK 日期:2017-08-11 21:22:03 1486F
不可能有特赦,不會有減刑.
回 應:Клиентские базы данных для продажи Ваших товаров и услуг!!! https://goo.gl/GHtjjS 日期:2017-08-12 03:26:10 148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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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廖 日期:2017-08-12 12:22:13 1488F
我因毒品案被判7年,之前被羈押11個月我要多少能出來~因為家裡有小孩跟年長父母~我也因被律師誘導認罪我跟本沒作~還有一名沒警訊筆錄跟撿察官筆錄~地院他來也說沒有溝買毒品這樣也能判刑嗎!
回 應:廖 日期:2017-08-12 12:26:29 1489F
請各位大大幫解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8-13 05:47:44 1490F
一、想請問一下 有關毒品案 外役監獄服刑資格
    肅清煙毒條例之第九條還存在嗎?
答: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故而汝所云之「肅清煙毒條例」已改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二、因為外役監獄服刑遴選資格 有提到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得遴選但有人說是針對 肅清煙毒條例之第九條:
     施打或吸食毒品大麻或有成癮者  哪個版本才正確呢?
答:以上揭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此版本才正確。

三、如果不是吸食 是販賣 初犯 刑期4年 這樣能申請嗎?
答:不管是吸食 是販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均不得予遴選。

四、還有外監服刑之縮減刑期的最新版本是這樣嗎?
    累進處遇:4級/每月縮減4天。 3級/月縮減8天。
     2級/月縮減12天。1級/月縮減16天
答:「外役監條例」「第14條(縮短刑期之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回 應:高松 日期:2017-08-13 07:17:27 1491F
(46).台灣「毒品法庭」行得通嗎?

      *.林瑞欽教授  2017.08.12夜書於西班牙


    台灣「毒品法庭」行得通嗎?
    美國是花最多錢治理非法藥物最失敗的國家,我不明白台灣之檢察官與教授們怎會對美國的「毒品法庭」如此青睞呢?
    自1966年採用犯罪學模式來治理「非法藥物施用」以來並未有成功的抑制其盛行,我不明白「司改委員「為何獨衷於最失敗「治理非法藥物」的美國呢?
    台灣對「非法藥物」的監測報告在哪裡呢?老是讓政客與媒體炒作「狼來了」的幾十年的毒品氾濫,卻老是不依照證據為本(循證)的套路來治理非法藥物(毒品)的販售、運輸、製造、種植、交易、與施用。
    請台灣之政客、檢察官、法官、教授(用功一點吧!不要患了麥克風症候群呀!)、媒體們實事求是吧!

回 應:法儒 日期:2017-08-13 17:38:02 1492F
按:中央警察大學賴擁連副敦教授瀏覽林瑞欽教授之「台灣『毒品法庭』行得通嗎?」短篇論述後於2017.08.13之回應:

「我也贊同林瑞欽老師的看法,不支持毒品法庭,事實上台灣和美國的法院系統不同,不應該採納毒品法庭,美國是以該法庭為毒品犯處遇核心,但臺灣是以檢察官為核心,何必另創雙核心,成了雙頭馬車呢?只是某位林O檢察官,他非常力推「毒品法庭!」。

回 應:0.0.0.0.0 日期:2017-08-14 17:23:37 1493F
請問傷害罪 1年10個月 想要假釋有辦法嗎?
一樣刑期過半 分數夠 就能跟教誨師 提報假釋申請?
回 應:佑民 日期:2017-08-14 21:41:02 1494F
設毒品法庭…蔡英文:該做 司法院長:再研究
2017-08-14 01:28聯合報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蔡英文總統多次宣示政府對毒品問題零容忍,司改國是會議上有檢察官建議設「毒品法庭」,蔡英文昨天表示肯定,但司法院長許宗力說,「再研究一下」。
司改委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在司改國是會議上,以他偵辦毒品案件經驗,建議設立「毒品法庭」,由專庭處理毒品案件,並結合觀護、戒毒等相關配套,處理毒品成癮犯的問題。蔡英文對於林達的發言頗有同感,談到「毒品法庭」時,直說「應該要做喔」。
林達前幾個月才赴美國訪問、了解美國毒品法庭運作,他指出,毒品法庭是由專庭法官主導,以個案為中心,法庭上除檢辯雙方意見外,還包括觀護人、醫師或專業人員對個案的評估,決定對毒癮者最佳的處遇方式,應採戒癮治療、短期戒治隔離或監禁徒刑。
他說,處理毒品個案要結合社政機構,因為毒品犯罪不是光靠司法就能解決的問題;先前司法院可能有疑慮,但他相信如果充分了解,應可理解毒品專庭也可解決法院的許多負擔。
雖然在司改國是分組會議中未對此作成決議,不過,蔡英文總統聽到林達的建言,頗有同感,也注意到他在司改國是會議期間的不少文章。
同樣讓蔡總統留下深刻印象還包括前天數度發言的桃園地院法官毛松廷,讓她認識到「血汗司法」。
林達與毛松廷過去這段時間都曾為「血汗司法」發聲,蔡英文總統和許宗力院長都同意,應該補充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等人力,讓法官有時間思考、對案件作判斷,讓檢察官可更精緻辦案。

(毒品﹒蔡英文﹒國是會議)

>資訊來源如下揭(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

https://udn.com/news/story/9939/2640704?from=udn_ch2cate6638sub9939_pulldownmenu
 


回 應:也是笑笑的 日期:2017-08-16 14:22:23 1495F
如果出獄後要查何時入監的日期要去哪裡問
回 應:駱明明 日期:2017-08-23 08:52:26 1496F
我表弟因在外地高雄工作,我有幫他打電話去彰化觀護人說他在外地工作,他有去一,二次後面因工作忙他自己忘記了要報到,後面觀護人也沒打給他,但我昨天去幫他領,是撤消假釋,那他現在該這麼辦,可以聲明異議嗎?在外地工作需要什麼證明嗎還是,,,因為他還有2年半,拜託有專業人士可以告訴我嗎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8-23 12:05:26 1497F
依據法務部於民國92年8月1日修正發布;「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第21條規定:「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所謂「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即依該注意事項第20條:「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24小時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查照。」
    易言之,受刑人於假釋中,違反法院所裁定之「保護管束」規定,隨時可撤銷其假釋,返監服其殘餘刑期。不得「聲明異議」。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8-23 12:16:45 1498F
    所稱該受刑人於假釋中,不能以「因工作忙他自己忘記了要報到」為理由「聲明異議」。

    既然已收到撤銷假釋處分書,應依該處分書之規定日期逕向該地檢署檢察官報到,再由法警押至監獄服殘刑。
回 應:KKK 日期:2017-08-24 07:10:42 1499F
1>緩起訴是處分,不是判,判是法官職權,不是檢察官.
2>緩起訴和高分院無關.緩起訴是檢察官向高檢聲請再議,被駁回是緩
  起訴成立,扯不上高分院.
  緩起訴被駁回是好事,不知大大是要了解什麼.
回 應:賴亞云 日期:2017-08-25 15:47:57 1500F
這個文章蔡英文總統他看得到嗎他有在關心嗎那麼久他都沒有回應 有點失望
回 應:人生遇到了就是遇到了 日期:2017-08-27 21:23:02 1501F
請問因智慧財產權被判刑8個月,不知如果去服刑表現良好能否減刑或是出來做社會勞動服務代替服勞役呢?
回 應:KKK 日期:2017-08-28 08:02:34 1502F
不行,要服刑到期滿.
回 應:爺爺 日期:2017-08-28 17:25:25 1503F
抱歉隔那麼久才回覆請見諒。我還是不懂,總之我的緩起訴被駁回,改判我刑期5個月不得易服,可罰金,但是我去醫院鑑定的證明書那些花的錢是無法討回了嗎?還有緩起訴被駁回為什麼是好事呢?謝謝你
回 應:總是有事 日期:2017-08-29 16:58:21 1504F
請問家人即將去服刑,但是她有甲狀腺問題近期已做過甲狀腺穿刺,情況並不是很好,醫生建議三個月要追蹤一次來判斷是良性惡性,請問到時候可以申請到原醫院去做檢查嗎?如果不行那該怎麼辦?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8-30 08:47:05 1505F
為什麼突然會被移監呢? 

答: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回 應:荳荳 日期:2017-09-01 22:53:46 1506F
這是我在北監的經驗,你請里長幫你在同居證明上蓋章。(大小章都要)同居證明你要自己寫,上網都找的到範本。蓋好章之後你寄給她。你女朋友要打報告申請同居人接見,並附上你蓋好章的同居證明。 大約2-3星期就可以了。北監接受同居人接見。其他的你要打電話去確認。祝你好運。
回 應:mo 日期:2017-09-02 21:05:48 1507F
一堆白癡問智障問題 看了都懶得回答
回 應:mo 日期:2017-09-02 21:11:56 1508F
假釋時間到的前一個月就會告知受刑人了。
表現良好除了假釋以外一定得關到期滿。
甲狀腺疾病嚴重者若主治醫師願意開立「因病暫不適合執行」或「因病執行困難」證明才有可能延後執行,就是等病情穩定後再進去服刑。
假釋不是自己申請的,要講幾次!是教誨師向獄方提出聲請的。
回 應:Kun 日期:2017-09-04 17:09:43 1509F


抱歉!鑑於保護受刑人的隱私權;無法查詢,除非問接見過該受刑人 的朋友或其家屬!


回 應:W 日期:2017-09-06 05:20:05 1510F
您好,抱歉,想詢問同居證明若通過,監所是會回函到申請人的居住地還是戶籍地?
而同居證明是否申請通過後便可一直去接見及與受刑人通信?還是需一個月申請一次?
回 應:建議 日期:2017-09-06 14:31:20 1511F
收到處分書,處分書最後一欄有聲明異議之教示條款,當事人可以檢具事證或以書面說明當時情形,寫狀紙,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由法院來判斷。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09-09 18:49:00 1512F
明(2018)年初考:暫定名額263人

2017-09-09 00:30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明年一月登場的初等考試,暫定開缺263名。 本報資料照片
107年初等考試預定於1月6日舉行,考試院本周通過暫定名額總計263人,相較今年名額減少1成8,為近3年首波需用名額最少。考選部表示,目前僅為暫定名額,未來可能還會增列需用名額。
值得注意的是,考選部已宣布,明年度初考將有新制,過去因應報考人數多,都採行分兩梯次舉行考試,第1梯次為一般行政類科,第2梯次為一般行政以外類科,近年報考人數減少,為解決考生重複錄取,影響機關用人,將採同一梯次考試。
初考為最基層公職考試,沒學歷限制,年滿18歲即可報考,考試科目只有4科,全部都是選擇題,經錄取後起薪可達2萬9345元,科目容易準備,相對競爭也激烈,今年初考報考人數下降,但仍有2萬2827人,錄取率僅2.4%,為近10年新高。
107年初考預定下月開放報名,考選部本周公布暫定考科、需用名額,明年初考一如往常將招考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共15類科,暫開缺263人。
根據近年來的需用名額顯示,今年首波暫定需用名額為323名、去年暫定需用名額則是351人,前兩年後續都透過增列需用名額,最後今年總計需用437人、前年則是465人。
107年初考將在明年1月6日在台北、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及台東等8考區同時舉行。
(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691057?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明(2018)年初考: 10月20日起報名

2017-09-02 00:07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公務員初等考試因不限學歷、且主要考選擇題,競爭激烈、錄取率低,明年預定1月6日考試。 本報資料照片
年滿18歲、不限學歷即可報考的初考,明年預定1月6日舉行考試,考選部預定於今年10月20日至30日報名,考選部本周公布暫定招考類科,包含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等15項類科。
初考為公職最基層的考試,考試科目只有4科,全部都是選擇題,經錄取後起薪可達2萬9345元,科目容易準備,相對競爭也激烈,今年初考報考人數下降,但仍有2萬2827人,錄取率僅2.4%,為近10年新高。
明年初考預定下月開放報名,考選部本周公布暫定考科,以便考生準備,明年初考一如往常將招考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共15類科。
近5年來初考招考類科,大多維持15類科,僅去年多招考原住民行政。
考選部表示,為利應考人及早因應準備,先依據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函公布預定報考類科。經考試院審議通過後考試計畫後,將公告確定考試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等考試資訊。
另外,明年度初考將有新制,過去因應報考人數多,都採行分兩梯次舉行考試,第1梯次為一般行政類科,第2梯次為一般行政以外類科,近年報考人數減少,為解決考生重複錄取,影響機關用人,將採同一梯次考試。

(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677856?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KKK 日期:2017-09-09 21:05:27 1513F
執行單是依判決書製作的.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會在監獄裏執行扣掉.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09-10 05:50:27 1514F
(47).漫談對非法藥物濫用教育的實施!

    *.林瑞欽教授  2017.09.09

    當人們使用非法藥物之前,是否知道這些藥物的作用呢?根據我多年的觀察與調查,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多半是在同伴的遊說與盛情難卻之下使用,乃絕大部份的施用者,對藥物的作用暨知識,乃是口耳相傳、道聽途說而來,而多半較完整與正確的;對非法藥物的作用認知是來自於被移送強制戒治機關時才得到,但卻也因自身的經驗與濫用非法藥物的程度、方式、劑量、與個人體質的差異,與戒治機關提供的知識有所落差,而有所懷疑。
    如何提供依據科學研究之證據,所建構的相關非法藥物濫用之知識,將是非法藥物濫用之教育的核心。
     記得過去,我在當小學教師時,學生總是對發問的問題表示懂了,然而他們往往無法正確回答,不懂也要說懂。多年來,我的觀察,非法藥物濫用或依賴這群人對非法藥物的認知跟那些不懂強說懂的小學生的反應模式是相當一致的。
    這是毒品防制之戒治機關,對濫用者的非法藥物濫用教育在知識習得之評量,要特別注意的。
    其次,因這群人教育程度較低,他們真的是不知非法藥物的作用,因為沒人以他們能了解的方式告訴他們真正的作用。
    對他們實施非法藥物濫用教育老是採用單純的講演法,常引不起他們的學習興趣,更糟糕的是連講授者都搞不清楚那些非法藥物的作用? 從而,以促進自我覺察來催化以增加這些濫用者對非法藥物作用的正確認知,應是實施戒治教育的核心。
    舉例而言,甲基安非他命的濫用者,常有滿嘴爛牙,我們可否要他們拿著小鏡子照照自己的牙齒哦?或是量一量自己的血壓,以了解自己的血壓與自己的濫用藥物的關係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09-11 06:54:54 1515F


(48).漫談我的台語



*.林瑞欽教授 2017.09.10



回憶過去,1966年我進入台南府城讀書,師專五年說「台語」多於說「國語」;前者是泉州語為主,後者是以北京官話為主。就南師專的教師在黃金鰲校長時代,確有多位教師出身北平師範大學,不管他們原籍何方,口一張開,可真是一口字正腔圓的京片子兒,區區在下祖先來自漳州山區的南靖和溪鎮,數百年就是一口標準河南朝廷古腔,2012年我曾去了一趟尋根之旅,哪有人在說「普通話」或「國語」呢?



我們彼此互不相識,我家12代祖移居梅山山坳子,12-15代祖來來回回台灣與漳州之間,16代祖正式定居台灣,時間約在1770年左右,240餘年間我林家子弟說的依然是一口山鄉的漳州音,當我去到漳州南靖和溪鎮,我與當地的族親依輩份行禮稱呼,彼此溝通毫無障礙更備感親切。 我的國語雖只有62分,然而我去到北京,跟那些說著「北京腔的普通話」可卻也是蠻親切的,朋友說你就別去那「雞腳兒旮旯兒」的點兒,我還是知道的。這倒是要感謝我那教國語的「北京人-趙文增老師」。



1977年我台灣教育學院輔導系畢業,參加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組訓輔導專員考試,口試時即席台語演講三分鐘,我抽到題目是「論節約儲蓄之道」(朋友們你不妨也試看看,那位姓鄭的教授要不試一試,看你的母語多行呀!)。



1991年應台南統一總公司之邀對其7-11幹部進行兩小時台語專題演講,深受顏董事長好評,更寄來謝函。 如今看到曾任台南市教育局長的鄭姓教授要以政治手段推動「母語」教育,不會者不得入學之法西斯獨裁言論,我真驚訝這是從追求自由民主的人口中說出來。



其實我也真的懷疑此等人士們說台語的能耐,要不請各以河洛話語音與讀音唸出下列這一段話「在這一段短短的時間裡頭」來聽一聽吧!



民進黨政府若還老是找一群意識型態的不懂教育的人去辦教育,那台灣的困境是愈來愈艱難呀!



 


回 應:哲偉 日期:2017-09-12 06:40:25 1516F
(49).夜語>受刑人的衝動控制與憂鬱管理!

      *. 林瑞欽教授 2017.09.11

    我習慣將要清理的昔日文件書類,倒在我的床上,一張張的審視,一次次的篩選,逐漸的減少,我在提取往昔的記憶,也在將之毀棄,這樣子;這些記憶的重要性一次次的褪去淡化。如今,我在中正大學、玄奘大學所得到的校內委員、導師、獎勵等之聘書與公文,相關大學機關的講座公文與聘函、謝函等、所得稅扣繳憑單、登機證---等,均將予全部銷毀。
    惟過去,我於中正大學「研究所」授課的學生,也是現在知友>吳正坤前典獄長,今早致電告知,自去年我已對「戒毒」與「矯正」之論述,迄今已發表48篇的短文(該說極短篇),登載於「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之網站「矯正新知」暨「獄政的話」網頁單元供分享!他更鼓勵我繼續撰稿,努力達成100篇的目標,這可真是給我壓力了。
    這讓我聯想到;近日PRI寄來的通訊,對於「女受刑人矯治」與「看守所的羈押」有深入的討論,也許我將找些時間,也來說說我的一點想法。
    傍晚散步時,腦海卻浮現多年前;數次陪國外學者參訪台中監獄收容人作業產品「漆器」研製的影像,也讓我身為思索者,觸覺到「如何協助長刑期的受刑人,免於憂鬱」的課題。
    乃上個月,由台中監獄典獄長「黃維賢博士」,鼓勵所屬「調查分類科」之「收容人暴力風險評估」研究團隊的研究成果顯示:受刑人的憂鬱與衝動性對渠等於監獄之暴力違規,具有顯著的區辨效力。依此發現,針對受刑人的衝動控制與憂鬱管理,將是渠等心理健康促進,亟需努力發展的方向與重點,後續將供為予著墨之課題。


回 應:陳 日期:2017-09-12 18:55:44 1517F
我朋友執行之前的案子假釋出來了,但是他還有案子還在打,現在也判完了,那他是要回去執行還是可以延長保護管束,前案四年八個月,後案兩年一月,同一年度的事情。
回 應:棠小姐 日期:2017-09-13 10:14:36 1518F
您好:想請問我一位好朋友之父親因誤捲入毒品案判4年。
(10年前曾犯案過 不知道算不算累犯了)。
好友父親已年邁66歲,身體方面不佳,
中風行動不佳。也時常看醫生 目前已入監服刑中。
想請問一下如果條件身體差 操行因應該也不會分數拿到多高??
[判刑4年]照這樣看下去他大概是要關多久才有機會報假釋?

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7-09-13 16:45:35 1519F
太多人的迷思,媒體的不知及誤導,以至太多太多人都以為關多久可升級?關多久可報假釋?關多久可出獄?大家都沈在<關多久>.

報假釋基本條件>除了初犯至少要關1/2,累犯2/3外,還要看有沒有達到二級或一級,還要連3個月操行,教化,作業,都要3分以上.這是基本條件.很多人就是達不到.

10年前有案子,現在算再犯,但是以初犯計.
身體差,就怕沒去作業,拿不到作業分數,除非主管給同情分,3分.

太多人關到快期滿才假釋出獄.
回 應:高松 日期:2017-09-15 20:22:31 1520F
(50).降低吸毒復發風險之我見!
    *.林瑞欽教授 2017.09.14 
    當年我在中正大學擔任輔中心主任,友人常送我帶殼的花生,因無吃零食習慣,乃置予辦公室「會客間」,讓來訪師生在等待時,可以剝一剝花生,有一回修我的課之研究生先是客氣,然在等待中,他們終於抗拒不了花生米的吸引力。
猶自小喜食辣椒者,三餐不離辣椒者,他們對辣椒出現,就有著偏誤的認知,無辣吃不下飯,他們哪能抗拒餐桌上那盤辣椒啊?
    昨天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想找「拒毒能力」的評估量表,於是心裡就來說說我對這一個問題的想法。
    我舉了剝花生與吃辣椒兩個例子來起頭,自行為制約中的增強而言,你可真難能抗拒嚼花生米與吃辣的行為。
    在訪談施用非法藥物者為何用藥呢?有很多人表示:他們無法拒絕朋友的激將與鼓吹。顯然教導用藥者如何果斷拒絕朋友的激將與鼓吹是很重要的人際技巧。
    有許多麻醉藥物成癮者是為求減除他們生理的疼痛而誤用那些高成癮的麻醉藥物。顯然他們需要正確的診治與疼痛管理,然後才能進一步協助他們進入減害的維持替代療法。
    「衝動性」是復發的重要因素,協助拒毒若忽視施用者的高衝動性之控制,則他們的復發風險是很高的。
    我的學生對 「吸毒者」復發的主要認知扭曲有下列三項:低估藥物的成癮性與危害性、高估自己戒除的能耐、缺乏自我效能(根本戒不了吸毒)等,因此相對映的是認知重構與基模療法,改變他們的非理性信念。
    有的吸毒者有較強的尋求感官需求的滿足,是否以匹配作法來調整他們對成癮藥物的依賴,例如以慢跑等習慣性運動的培養以改變他們尋求感官需求滿足的方法。
    對吸毒者進行正確的「物質(含香煙、酒精、檳榔等非非法藥物)濫用教育」,以讓吸毒者避免因錯誤的藥物認知而復發。
    上述是我在過去所研究與實驗,以降低吸毒者復發風險的作法。也許它們是能提振吸毒者抗拒吸毒的觸發與誘發。

回 應:蘇雅彣 日期:2017-09-17 18:31:12 1521F
毒品罪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09-17 20:30:59 1522F
(51).下文是我今日在答覆大陸搞戒毒朋友群組
      的補充,也援引於此供大家參考。

*.林瑞欽教授 2017.09.17.

    在我過去的研究顯示:家庭內的成員衝突所帶來的壓力、心情不好(即情緒困擾)是男女戒毒復發的主因,有鑑於此,協助戒治人員學習情緒管理與壓力應對(因應)實是復發預防訓練不可或缺的元素,模組或模塊所串成之系統教育策略是迫切需要建構的,而非放任各座「戒治所」各自發展奇招,這是您們各省市「戒毒管理局」所應努力的重點,而這些模組的效能是必需經過實證的與標準化的,手冊、評量的工具與指引的編輯、人員的訓練等,在在皆需要一段漫長的時間發展與修正,急功難成,單憑一個「強戒所」的人力難承受。
    雖有人強調百鳥爭鳴,然戒毒或是暴力矯治是需要專業的,是需要與時俱進的。一年兩年是不濟事的,一兩個人是做不了事,若再加上行政官僚體系的干預,要一年立功,我看這是應付了事的呀!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09-18 05:08:59 1523F
(52). 夜語>加入犯罪矯正的巧妙因緣!

        *.林瑞欽教授  2017.09.17. 

    今天下午我繼續整理我昔日的「記憶」,恰好「松興」侄來訪,歸還我的瑞士旅遊資訊,他知我在整理我的歷史記憶,勸我不要銷毀,而是拍照存檔,他說其同學在收購這些民俗舊歷史資料,現階段我只是將受聘校內的各「委員會」與「講座」聘書與「謝函」銷毀。但我明白我家(英國人)在我將來離開這世界後,必將這一切送入焚化爐或回收場,現在只是打發時間與沉湎在過去的記憶裡頭。
    我跟學生、矯正界的朋友提及:我早在1983年就涉入犯罪矯正,想來有些朋友可能蠻狐疑與納悶的,今天終於找到民國七十二(1983)年三月一日新竹少年監獄「劉守中典獄長」聘我為該監「調查分類指導委員」的聘書。
    這倒是要感謝我的學長新竹師專「黃瑞煥教授」的引介,斯時,我任教於新竹師專「輔導組」。當時該少年監獄已針對未成年犯的性格與心理健康的了解,以標準化心理測驗-「柯氏性格量表」(類似「明尼蘇答」多項人格測驗)的結果進行收容人「分類矯治」的依據,沒想到後來自英國返台,轉往中正大學任教,因當時成立「犯罪防治研究所」,在創所所長「蔡德輝教授」同意,乃轉往該「所」任教,並將研究的焦點;自青少年心理輔導與犯罪擴展至戒毒與暴力犯罪矯治。
    如今雖退休有年,然感謝台、海兩岸我的學生與朋友們,還讓我有機會繼續參與犯罪矯治與戒毒的研究與實務,減少我「失智」的風險,讓我還有剩餘價值的充分利用。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09-22 15:27:03 1524F
(53).晨語> 監獄教誨暨教化工作之省思!

    *.林瑞欽教授  2017.09.22.

    過去,中正大學在教育部的指示下,成立犯罪防治研究所,歸屬於教育學院。相較之下,台灣師範大學卻因校內派系爭奪資源,讓教育部指示成立的犯罪防治研究所胎死腹中。
    就大法學的概念,犯罪學相關學科多半歸屬「法學院」或「社會科學院」,歸屬「教育學院」極為罕見。我在大陸參訪矯正與戒毒(原為勞教)機關時,跟其工作人員相談相當契合,探詢背景,方知他們跟我一樣是師範出身,當過老師。
    在台灣監獄裡,「教化科」設有「教誨師」,負責受刑人的個別與團體教誨暨教化工作。大陸則設有「教育科」,負責罪犯的教育矯正工作,近年來,它們是集中在一天進行。
    台灣監獄,面對受刑人過度收容的壓力,個別與團體教誨暨教化的實施方式、時間、內容、效果評估等,實在有檢討的必要。Andrews的RNR:風險、需求、反應性三原則,已廣為西方矯治所採行。若仔細了解,此三原則與教育中常談的了解學習者的個別差異、依性利導、因材施教等不是一樣的嗎?
    對受刑人入監檢查是對其身心健康狀態、家庭社會人際關係、職業技能、犯罪行為史、物質濫用與依賴史、生涯發展等的全面性了解。
    簡單地說,這個收容人從哪裡來(他的過去)、現在的他是誰、未來他要往哪裡去。對於矯治機關,更要了解的是受刑人的在監暴力風險評估(含對己與對人的暴力行為,即自殺與傷害或殺人)。
    多年來,矯正機關忽略對收容人之認知功能的評估,以致在教化方式、內容、成效評估遲滯不前。受制於矯正官人力不足,受刑人分類不落實,教化形式化,個別與團體教誨暨教化內容,缺乏具體化、客觀性、序列性、可評量性,對受刑人的認知扭曲的改變難以評估,更難以對渠等假釋與再犯風險的評估,提供較具體的評估結果。
    惟面臨「教師節」的即將來到,我要對在矯正機關工作的人們,恭賀教師節快樂。你們面對的學生比一般學校的學生更是要費心力,然而你們的學生畢業了,脫胎換骨,蛻化成一個新的人,你們的功勞可將是勝造十級浮潳。(原為七級浮潳)

回 應:高松 日期:2017-09-22 21:50:13 1525F
(54).夜語-談收容人自殺預防!
       *.林瑞欽教授2017.09.22.

    為了應聘參與「行刑社會化」,今天我又入監去了;監獄對受刑人與工作人員皆是一個高壓力的地方。對受刑人來說,他的人身自由受到大幅度的限制,個人的隱私被極度壓縮,生活空間限縮到很小,能運用的資源也受到管制而降到最低,因此其個人的「無能感」與「無力感」會逐漸放大,其憂鬱就會缺乏調適而增強,對某些人,其對外的攻擊性會逐漸升高,一旦衝動性也升高時,其對外的攻擊與傷害就會增加;另一方面,收容人個人將其敵意與攻擊性轉向自己時就是自裁。
    矯正官對受刑人自殺的管理,首先來自於對受刑人每天晨間點名的察言觀色。古人觀相曾云:「鼻暗身將亡」,臉色黯淡無光常是憂鬱者常見;話語輕而無力,語句短促,步履沈而慢有拖著走路之象。察其言,則表示有無用、沒意思、死了算……等話語,觀其行,嘆氣、少喝水、食慾差、便秘、睡眠差,缺乏生氣,做事不起勁,常出錯,有自殘之行為,有將自己的重要的事物無端託人處理與保管;近日有重要生活事件發生,自己卻受限無力解決。
    以往我曾歸納下列五個less:無趣(Interestingless), 不值得(worthless), 無用(useless), 沒意義(meaningless), 無望(hopeless)。在「馮.弗蘭克」的存在治療,就提過當集中營裡的受監禁者,失去生活的意義與絕望時就會自殺。
    一個想自殺的收容人,會想盡辦法去達成,在監禁環境中上吊、跳樓、吞異物或清潔劑、套頭袋以窒息而亡、殺人等可能是較需要防範的自殺方式。
    受刑人的自重感(自尊)、焦慮、衝動性、與憂鬱的評估是找出自殺高風險者,非常重要的心理變項。
回 應:安安你好 日期:2017-09-25 14:57:35 1526F
離婚率很高的就是老公在監獄老婆卻等累了跑走<=神邏輯
照你的思維,我也可以說:
不用擔心,老婆跑了會再嫁,也算是促成另一段好姻緣,變向提高生育率及結婚率。
配偶按耐不住離開離開受刑人,又未嘗不是一件好事?讓受刑人了解歹路不要走,夫妻總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他真心悔改出獄後值得更好的人。
回 應:邱清 日期:2017-09-26 13:17:08 1527F
現在在台中監獄關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09-26 17:00:14 1528F
警專免學費;每月1.5萬津貼!

2017-09-23 00:12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一般高中以上畢業生想當警察,除可報考警專、警大,再參加內軌的特考,也可直接報考外軌的一般警察特考,但要加考體能測驗。 本報資料照
聯合報公職版近日報導許多青貧族選擇脫貧報考警專,剖析主因,在於警專在學兩年免學費,並發放每月生活津貼1萬多元,將來畢業考取警察特考,起薪達5萬元,相較其他社會新鮮人,薪水高很多。
志光公職分析,經濟不景氣的時代,警專越受許多年輕考生青睞,警專開放高中職畢業生報考,年齡不可超過25歲,2年學制後,學生將具備警察應勤技能,包含體能、各種知識,未來可為人民以及國家服務。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定,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公費待遇為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本校印發教材)、平安保險費等。津貼為生活津貼,每人每月發給近1.5萬多元,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不過,必須住校,過著團體生活,生活紀律嚴格,警專畢業後,警校學生參加的俗稱「內軌」的警察人員特考,若3年內沒考取得退還公費約40萬元。
今年度錄取考生,警專編制第36期,設有免返回公費條款,若學生國考成績已達最低70分門檻,主要原因並非學生不想當警察,可能是名額問題,因此可免還公費。
若不想進入警專,一般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生想當警察,還可報考俗稱「外軌」的一般警察人員特考,都限定為18歲以上,37歲以下,分為三等、四等考試,三等限定大學以上畢業生,四等則是高中職以上畢業生,都要加考體能測驗。
(警察﹒青貧族﹒薪水)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717598?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司法特考增列133名;筆試成績10月20日公布

2017-09-23 00:11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司法人員特考第一階段筆試將在下月20日公布成績。 報系資料照
司法人員特考第一階段筆試將在下月20日公布成績,考試院近日通過增列需用名額,第二階段增列需用名額133名,以四等監所管理員增41名額最多,需用總數達288人。
司法特考招募和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職缺,經錄取後,都會到司法院、法務部等所署機關上任,例如,書記官、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等。
司法特考今年還未考試前,7月份已增列226名需用名額,本月再新增133名,目前總計暫定需用名額839名(三等考試89名、四等考試655名、五等考試95名)。
不過,今年相較去年總需用名額1067名,仍減少2成1名額,主要減少四等、五考試名額,今年三等考試還增加1成4名額。考試院通過需用名額,主要集中於四等考試,總計增加120個名額,增列最多四等監所管理員,總計增加41名額,需用總數達288人。
其次則是四等法院書記官,增加37名,暫定需用名額為188名;第三則是四等男性法警,增加28名,暫定需用名額為93名。
另外,三等考試也增加11個名額,分別為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調查官,分別增加4名、3名、4名。五等考試也增加錄試兩名。
司法人員特考同樣部分類科有口試、體能測驗,目前暫定第一試筆試於下月20日公布成績,考試最終結果,考選部預定於明年1月4日榜示,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司法院﹒考試院)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717611?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高普考人數9年來新低; 試院:與年改關連不那麼大!

2017-09-20 13:41中央社 台北20日電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20日放榜,今年畢業於台北大學社會系的徐慧君(左)利用大四的時間補習,每天念書12個小時,高考、普考都考上。 中央社
106年公務人員高普考報考人數9萬2385人,是9年來新低。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今天表示,主要是受少子化與經濟景氣影響,年金改革也有一點關係,但不是那麼大的關連。
根據考選部資料,民國98年12萬2597人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101年增至15萬6161人,不過,隨後逐年下降,105年低於10萬人,有9萬5062人報考,今年只有9萬2385人報考,是9年來新低。
李逸洋上午在考選部國家考場點榜後,接受媒體訪問表示,報考人數減少,最主要是少子化,以及受經濟景氣影響。過去經驗來看,經濟不景氣或金融風暴,報考公職的人數就會倍增,反之,經濟景氣好,報考的人數減少。
報考人數下降是否與年金改革有關?李逸洋說,有一點關係,但不是那麼大的關連。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總計9萬2385人(高考三級考試4萬6249人、普通考試4萬6136人),全程到考6萬7086人(高考三級考試3萬2566人、普通考試3萬4520人)。
考選部統計,高考三級有213名博士報考,僅20名博士錄取;普考有97名博士報考,7名博士錄取。高考三級平均錄取年齡28.98歲,年齡最長的是64歲,最年輕的是22歲;普考錄取平均年齡28.36歲,最年長63歲,最年輕的20歲。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20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舉行放榜典禮,由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中)致詞後進行點榜,隨後由工作人員貼榜。 中央社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20日放榜,有考生看見自己榜上有名,開心與榜單合影。 中央社
(高考﹒李逸洋﹒年金改革﹒高普考)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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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邢美英 日期:2017-09-28 19:38:38 1529F
我是他女友並且要論婚嫁,如果跟他母親前去會客,可以見到他嗎?有什麼辦法可以會客見到他呢
回 應:邢美英 日期:2017-09-28 19:45:22 1530F
我要回覆
回 應:蔡某某 日期:2017-09-29 10:38:18 1531F
我犯妨礙性自主初犯判3年10個月

多久可以申請假釋
因目前還在二審審理中,若途中撤銷上訴
多久後會收到判決書,多久後會收到執行
回 應:連長 日期:2017-09-29 19:55:13 1532F
前不久高雄大寮監獄6個人用生命來喚醒政府刑法的不公,個個都幾十年,如他們所說完成沒留希望給他們,犯錯是沒錯,但誰沒犯錯過,別敵視犯過錯的人,給個自新機會,以前台灣法律跟東南亞法律差不多,但東南亞幾乎在10年減一次刑,其他各種名目而減刑的更不用說,台灣這二十多年都沒減過刑,若是覺判刑過輕可修法加重個刑如詐欺罪 ,但別抹殺假釋門檻及減刑德政,給犯錯的人一次機會別自清高,總統,一個進步的國家絕不是把犯錯的人都關起來 ,而是從教化他們重新融入社會,知錯能改,二十多年都沒減刑,會有如此高犯罪率,政府也有責任,若景氣好大家好誰會去偷去搶去騙,對不
回 應:KKK 日期:2017-09-30 07:21:09 1533F
民國96年7月16日就全國大減刑了.
回 應:KKK 日期:2017-09-30 07:24:09 1534F
不要老是在多久可報假釋,報假釋不是看執行多久.
回 應:芸 日期:2017-09-30 09:13:43 1535F
其實我覺得不是殺人放火強姦等 
其實沒有所謂真正的壞 
只是人在選擇道路上的一個錯誤方向
我老公和我結婚不到一個月就入監服刑了
而他進去後的兩個禮拜我發現我懷孕了 
我願意這時間和他登記結婚 甚至孩子生下來
過程一定是痛苦煎熬的 我得一個人面臨所有問題
但我不後悔 因為其實我知道他不是真的壞 
他犯的是攸關毒品的 其實我也覺得他該進去受罰
有罰才有改變 給他一個轉淚點
只是當然我也希望他能早點回來我的身邊
和我一起陪著孩子長大 雖然在我生產時他肯定不在
孩子出生時第一時間他也不能在我的身邊
只要他能不錯過和我和孩子的成長過程 錯過太久就好了
回 應:恩恩 日期:2017-10-01 04:26:32 1536F
你好請問一位毒品犯4年前假釋出獄,這次算累犯,判8個月、5個月、3個月,合併後是一年一個月,在獄中分數都有達到了標準,工作地點不在工廠而是廚房的,他說必須要10個月才能報假釋,我好奇的是已有縮短刑期了一樣能報嗎?倘若有機會,請問機率高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0-01 05:59:44 1537F
國營事業3.4萬人報考 創3年新高

2017-09-29 23:54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台電等國營事業職員招考今年共3萬4844人報名,創近3年新高。圖為台電今年舉行技能競賽畫面。 本報資料照片
經濟部國營事業(中油、台電、台水、台糖)聯合招考,11月11日登場,經濟部人事處統計,今年共3萬4844人報名,創近3年新高,可能與今年開缺1171名額有關,錄取率初估為3.3%。
台水、台電、台糖、中油每年由經濟部人事處統一舉辦招考職員,招考對象為專科以上學歷,招考機構與職缺每年有所不同,考取後敘薪、升遷事依考取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不盡相同,但之間落差不大。
國營事業起薪至少3萬5千元至3萬8千元間,員工身分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投保公保,但退休金依勞基法規範,由事業單位每月提撥6%退休金至勞工專屬退休帳戶中。
經濟部人事處今年開缺1171名,為近3年新高,吸引3萬多名考生報考,經濟部人事處說,去年報考人數2萬8653人、前年則是2萬8300多人,今年報考人數創3年新高,但仍低於2007年6萬2千、2012年5萬多人高峰。
隨報考人數增加,錄取率也下滑,目前初估,今年錄取率為3.3%,經濟部人事處公布,去年錄取率為3.58%、前年則是3.47%,今年略低於近年數據。
今年傳出中油公布105年度僱員甄試舞弊,經濟部人事處表示,國營事業職員考試也會請NCC、電信單位協助屏障手機訊號,並加強宣導,監考人也會多次巡場。
另外,經濟部所屬事業職員招考,第一階段筆試後,第二階段還有口試,錄取人員到職後須經6個月實習或試用,期間將分階段考核,若成績不及格或有品行欠佳等不堪勝任事由者,將隨時停止,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合格者,才具有用人機構人員派用資格。

(台電﹒退休金﹒中油)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730893?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佳音 日期:2017-10-02 09:19:19 1538F
我男友8/22進去勒戒的
初犯 沒有前科
在高雄燕巢
現在42天了 他說最晚45天
可是還是很怕 心情很難平復
如果出來大概是早上還下午
回 應:佳音 日期:2017-10-02 09:19:43 1539F
我男友8/22進去勒戒的
初犯 沒有前科
在高雄燕巢
現在42天了 他說最晚45天
可是還是很怕 心情很難平復
如果出來大概是早上還下午
回 應:哈哈大笑 日期:2017-10-02 17:33:10 1540F
雞巴減刑啦,政府的話聽聽就好!他們只想讓受刑人有個期待而已啦,這篇文發到2020也還在發啦,你們親友在關沒傻、你們是傻了啊 、哈哈哈 笑死 107!108聽說有大赦條例、哈哈哈
回 應:Smile 日期:2017-10-02 23:32:21 1541F
我老公因工作勞累關係,接觸了安⋯
沒有前科,初犯,剛進去觀察勒戒一個禮拜
我想知道是不是真的能在45天內出來
84.85F的小姐,如果這三天你男友出來了,能再回來告知嗎?
回 應:如兒 日期:2017-10-03 20:41:07 1542F
請問一下,七年十個月有假釋資格嗎,進去服刑需要帶些什麼呢?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0-04 11:33:16 1543F
(55).談監獄收容人舍房的設計!

         *.林瑞欽教授 2017.10.03.

    為了邁向法務部「邱部長」提倡收容人「一人一床」之理念;台北監獄新舍房蓋好了,這是一件好事,但新聞發佈之後,卻得到這個社會輿情,不是很好的反應,我覺得我們這社會對犯罪受刑人還存在很濃厚的「應報」負面認知,殊不知監獄是實施犯罪預防暨矯治,最佳的場所,社會一般人,總是認為犯罪受刑人就是要懲罰他,讓他再也不敢再犯罪。
    然而,好友前劍橋大學犯罪學研究所長盧梭教授(2003年犯罪學諾貝爾獎得主,我曾邀他兩度來台講學),在彙整多年來有關犯罪矯正成效的研究,發現單純處罰並未能顯著降低再犯率。
    惟我們的政府長期以來,從不正視監所的困境;收容人空間不足,過於擁擠,導致收容人的暴力行為增加;而且又因監管人力不足,更增加矯正官的身心威脅所帶來的壓力。
    我曾參訪過中國山東與江蘇省兩所監獄,其每間舍房內有六張上下舖的床,每間收容12個人,一人一床,有三個蹲坑與水籠頭,另有晾衣服的空間,不像台灣十幾個人睡一間,只有一個蹲坑,每個收容人所有的空間,不只不符合聯合國的在監行刑處遇之最低標準,也不符合我們自己訂的規格,此就容易造成疾病感染,也容易造成「性侵害」與人際衝突。
    監獄舍房的設計並非只是空間的大小而已,它還包括舍房牆壁顏色的設計、通風、照明、防火、衛生、防逃、鬧房的避免、自殺的預防、收容人的衝突、不同等級戒護管理風險的收容人之舍房安全監控等等的考量。
    多年前我曾請教前矯正司司長蕭明毅先生:為何要讓收容人睡在木地板上呢?承他告知:是易於監控而已。然而一間舍房擠了十餘人,自其門口監視孔看進去,也看不出什麼所以然,而現在隱藏式電子監控設施已是很進步,經由電子化設備強化監控,也可降低矯正官的戒護壓力。
    我極為贊成法務部加速讓收容人「一人一床」的矯正政策。提高收容人的活動空間,讓收容人有好的睡眠,將有助於收容人情緒的穩定,降低其壓力,有助於囚情的穩定進而提高教化功能,降低再犯。同時也有利於降低矯正官暨戒護人員的工作壓力。

回 應:邢美英 日期:2017-10-05 15:11:03 1544F
可以回答上題之問題嗎
回 應:郭如龍 日期:2017-10-07 21:07:31 1545F
請問..一、應撤銷之規定: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
 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1項)。由於案件非可歸責於受刑人延滯,亦可能一再發回更審,致使訴訟程序遲遲未能終結,則受刑人形同未定期限之處於假釋得被撤銷之狀態,對於法律安定效果,實屬不當,亦對受刑人不公,爰例外以但書規定假釋期滿逾三年未撤銷『,不得撤銷假釋,以期公允。

我的情況是..88年3月假釋內犯罪。假釋期限是88年9月。但我交保後訴訟到95年2月確定。隨後在95年6月回去執行假釋。而該[應撤銷假釋之規定]釋是在95年7月1日公布實施。

訴訟將近七年,也過了假釋三年以上才確定!!
如此,我是否適用95年新法而不可撤銷假釋???

有請知道的人賜教。

我有聲請過,但被駁回。說要在實施後才能適用!!
我反駁..犯罪後,有減刑令,不也是減減刑前的嗎?? 難道要減刑後的人嗎??
回 應:郭如龍(更正內容) 日期:2017-10-07 21:17:15 1546F
請問..一、應撤銷之規定: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
 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1項)。由於案件非可歸責於受刑人延滯,亦可能一再發回更審,致使訴訟程序遲遲未能終結,則受刑人形同未定期限之處於假釋得被撤銷之狀態,對於法律安定效果,實屬不當,亦對受刑人不公,爰例外以但書規定假釋期滿逾三年未撤銷『,不得撤銷假釋,以期公允。

 我的情況是..88年3月假釋內犯罪。假釋期限是88年9月。但我交保後訴訟到95年2月確定。隨後在95年6月回去執行假釋。而該[應撤銷假釋之規定]釋是在95年7月1日公布實施。

 訴訟將近七年,也過了假釋三年以上才確定!!
如此,我是否適用95年新法而不可撤銷假釋???

有請知道的人賜教。

 我有聲請過,但被駁回。說要在實施後才能適用!!
我反駁..犯罪後,有減刑令,不也是減減刑前的嗎?? 難道要減減刑後的人嗎??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10-10 07:00:58 1547F
國營事業3.4萬人報考 創3年新高

2017-09-29 23:54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台電等國營事業職員招考今年共3萬4844人報名,創近3年新高。圖為台電今年舉行技能競賽畫面。 本報資料照片
經濟部國營事業(中油、台電、台水、台糖)聯合招考,11月11日登場,經濟部人事處統計,今年共3萬4844人報名,創近3年新高,可能與今年開缺1171名額有關,錄取率初估為3.3%。
台水、台電、台糖、中油每年由經濟部人事處統一舉辦招考職員,招考對象為專科以上學歷,招考機構與職缺每年有所不同,考取後敘薪、升遷事依考取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不盡相同,但之間落差不大。
國營事業起薪至少3萬5千元至3萬8千元間,員工身分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投保公保,但退休金依勞基法規範,由事業單位每月提撥6%退休金至勞工專屬退休帳戶中。
經濟部人事處今年開缺1171名,為近3年新高,吸引3萬多名考生報考,經濟部人事處說,去年報考人數2萬8653人、前年則是2萬8300多人,今年報考人數創3年新高,但仍低於2007年6萬2千、2012年5萬多人高峰。
隨報考人數增加,錄取率也下滑,目前初估,今年錄取率為3.3%,經濟部人事處公布,去年錄取率為3.58%、前年則是3.47%,今年略低於近年數據。
今年傳出中油公布105年度僱員甄試舞弊,經濟部人事處表示,國營事業職員考試也會請NCC、電信單位協助屏障手機訊號,並加強宣導,監考人也會多次巡場。
另外,經濟部所屬事業職員招考,第一階段筆試後,第二階段還有口試,錄取人員到職後須經6個月實習或試用,期間將分階段考核,若成績不及格或有品行欠佳等不堪勝任事由者,將隨時停止,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合格者,才具有用人機構人員派用資格。
(台電﹒退休金﹒中油)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730893?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0-10 07:10:08 1548F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公布日期】102.06.26 【公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922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20138361號令修正發布第2、8、12~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第3條

戒癮治療之方式如下:
一、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社會復健治療。
前項各款之治療方式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者。
第4條

醫療機構置有曾受藥癮治療相關訓練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藥師、護理人員、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各一名以上,且其精神科專科醫師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戒癮治療機構(以下稱治療機構)。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藥癮治療相關繼續教育八小時。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戒癮治療需求,依第一項所定資格指定治療機構;其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指定之治療機構,得不受第一項所定條件之限制。
第5條

檢察機關與前條治療機構間應置專責聯繫人員。
第6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得參加戒癮治療被告之同意,並向其說明完成戒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後,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 
未滿二十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7條

戒癮治療之期程以連續一年為限。
第8條

接受戒癮治療者於治療前應由治療機構評估後,視需要進行下列檢驗、檢查:
一、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 
二、肝功能檢驗。 
三、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其抗體檢驗。 
四、C型肝炎抗體檢驗。 
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驗。 
六、梅毒血清檢驗。 
七、胸腔X光檢查。 
八、心電圖檢查。

第9條

治療機構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日內,應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毛髮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每隔三至五日,連續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三次。其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視為完成戒癮治療。
治療機構應將前項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函送該管檢察機關。
第10條

治療機構停止治療時,應通知該管檢察機關。
第11條

被告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至指定之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二、遵守治療機構之指定日期,前往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
三、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第12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第13條

被告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依治療機構函送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未完成戒癮治療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檢察機關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應即通知戒癮治療機構。
第14條

戒癮治療費用除經公私立機構補助減免外,由接受戒癮治療者自行負擔。
第1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無言 日期:2017-10-10 13:51:24 1549F
請不要因為阿扁的特赦與否,政黨的鬥爭,政治因素,而無視微罪悔改受刑人及其家屬無力的苦
回 應:哲偉 日期:2017-10-11 12:42:56 1550F
(56).犯罪矯正或犯罪矯治?

   *. 林瑞欽教授2017.10.10

    在監所界,多年來,我的學生與朋友們,大約都知道我不喜歡用犯罪「矯正」,而是用犯罪「矯治」。其實,這兩個詞的指涉是相同的,它們皆是英文correction的中譯。
    傳統上,人們認為犯罪的人是歪的需要矯正,這有道德的意涵,「犯罪」的人是「犯法」的人,卻也是「道德不正」的人,因此他們來到監獄就要藉著勞動與教化來將他們改正(矯正)。
    惟當我們開始去了解這一群犯罪者是怎樣的一群人時,令人驚訝的是他們有不少人心理適應是欠佳的,甚或是有著嚴重的心理疾病,他們不只是缺乏對法律的正確認知,更是擴張需求的滿足、缺乏衝動控制、自我控制低落、心理有障礙的一群人。
    他們的行為觸犯刑法,因而他們來到監獄,若僅靠單純的監禁、勞動、教誨,即企求改變他們已扭曲的認知與行為,而希冀他們日後不會再犯,然而這種想法卻是教人難過的,因為那一群人就是「矯正」不過來,總是歪的而再犯,因此無分矯正界或社會一般人,總是對犯罪矯正抱持悲觀的看法。
    乃因犯罪矯治是藉著生物-行為-認知的策略,企求協助受刑人改變其扭曲的認知與行為。一旦我們能協助受刑人提升其衝動控制、憂鬱、暴力非行的認知扭曲,顯然渠等的犯罪行為會受到控制。
    基於上述的論述,我較喜歡用犯罪「矯治」以有效協助受刑人改正其扭曲的認知與非理性的信念,來取代犯罪「矯正」,讓受刑人也能採主動、自發的認知、行為、與情緒改變,而讓受刑人離開監獄時具有自我效能,而不再自我挫敗,成為新生。

    (按:法務部前施部長茂林先生,有一次蒞台中地區之四個矯正機關视察,當時我們四位矯正首長~台中監獄吳正博典座,台中女監劉梅仙典座,台中看守所吳正坤所長,暨台中戒治所所長等四人一起到台中監獄典獄長辦公室,聆聽施部長講話,記得是時,施部長說: 「犯罪矯正工作時代已是"过去式"了,现在宜迎接"犯罪矯治"時代,易言之,由"矯正"演変為"矯治",所有行刑處遇措施,要有新觀念,始能事半功倍。」施部長之耳提面命,那時,我頓時沈思這兩個名詞,究有何分別?如今林瑞欽教授給了我們標準答案,爰轉供分享,俾雨露均沾。)


回 應:阿魁 日期:2017-10-11 12:53:36 1551F
其實減刑是給更生人一次機會,讓真心悔改的更生人能和社會相處
也能讓更生人的家人看見改變後的小孩
請求減刑,讓更生人能有一次機會
回 應:荳荳 日期:2017-10-14 01:09:28 1552F
試著辦理增見吧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0-14 06:25:11 1553F
外役監獄係開放性之矯治處遇措施,有「中間處遇」性質,其各項行刑處遇,均比一般監獄收容人為優惠,據統計,其假釋駁回率,均較一般監獄為低,自然其成功率較高!
回 應:Joce 日期:2017-10-14 19:05:37 1554F
可是他是第一次報假釋,有人跟我說第一次報假釋,駁回率幾乎百分百耶
回 應:荳荳 日期:2017-10-16 00:53:36 1555F
台北是要打報告申請的。但他可以問主管是最清楚流程的。
回 應:盧育宏 日期:2017-10-16 00:54:42 1556F
傳票 寫 說 到刑事報到、是什麼意思。
回 應:高松 日期:2017-10-18 06:29:21 1557F
<特別推薦>「107年全國農會新進人員招考」

預定106.10.31公告,107.04.29考試

年齡不限、性別不拘,高中職以上、即可報考;

11職等支領60薪點,月薪約36,000元;

另享公營事業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福利健全。

詳情請點閱

http://web1.examiner.com.tw/EDM/1020613/1020613.html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0-19 07:16:00 1558F
所詢「如果被判有期徒刑20年(初犯),但入監前已經羈押約1年半。假設申請假釋一切順利,最快多久可以出獄?另,如依照假釋不會一次通過之慣例,比較可能執行的刑期會多久?」
答:除刑期過半暨其累進處遇二級以上之條件外,因有下揭2項客觀因素,局外
    人尚難為您作正確、判定假釋出獄日期!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回 應:根本是去交換心得 日期:2017-10-20 07:51:13 1559F
浪費時間的政策出來吃的轉販賣
回 應:高松 日期:2017-10-21 10:26:44 1560F
(57).晨思>台大校園學生潑酸血案之我見

   *. 林瑞欽教授2017.10.21

    連續兩天整理家裡故紙,終於家中有個不同氣象,然昨早的新聞廣播,台大校園潑酸血案卻激動我平靜的心。
    回憶1989年奉師命,籌設中正大學「學生輔導中心」,其後又更名為「輔導中心」,編制上祗有一個主任、一個組員,如此做了九年,方卸其職,其間無學生自殺成功,但遺憾是曾發生一「思覺失調症」學生,暴力攻擊同學案。後來在該案結束後,我即辭去輔導中心主任一職。
    莫把「輔導中心」當萬能。就我的了解學生輔導中心只是台大學務處下的二級單位,雖然今日它與其他大學皆有所進步,但缺經費、人力、空間、概念、政策等五缺。
    記得當年「吳英璋教授」跟我說:他幹了九年主任,但我了解他的經營模式也只能是守株待兔啊!我見有人質疑大學輔導工作之落實時,實內心有戚戚焉之感。
    「心理學」是一門科學,「讀」與「教」心理學的可不見得都懂如何處理自己的情緒、與人交往的衝突與困擾啊!
    高控制慾的個案,在情感生活中常會採取暴力以維繫其關係,他們有著較為狹窄、封閉的人際交往圈,也缺乏社交技巧;平時生活較為單調,缺乏情趣與休閑生活技巧;較為低落自尊,易有挫折,有較高的焦慮、憂鬱、衝動、敵意、攻擊;也較為缺乏人己的界限,難以理解與尊重他人的需求,而以滿足自己的需求為主;行為上易出現言語與肢體攻擊、限制與干涉對方的行動、穿著、飲食、金錢的支用、尾隨、與他人交往;如不得看別的女人或男人、察看對方私密記錄如日記、筆記、手機等。在以往處裡的案例中,以同性戀較容易出現較激烈的攻擊行為。
    報章喜以「恐怖情人」稱之,然我較不喜歡使用「恐怖情人」一詞以標籤化,而以「高控制慾」一詞代之。
    另外,大學宿舍與系館的安全維護過於鬆散,安全人員缺乏風險意識過於輕忽暴力風險者的防護。英國大學在此方面的作為是值得參考,台灣的大學的治外法權需要檢討,莫停留在警總的白色恐怖中。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10-21 16:05:47 1561F
(58).對於法務部建議下修「愷他命」持有量之我見

       *. 林瑞欽教授 2017.10.21

    相較於澳洲、美國之家長容忍非法藥物使用較高的社會,我們的學生使用非法式藥物的盛行為率是低的,然而,我們卻缺乏較客觀與嚴謹的非法藥物使用盛行率監測的縱貫性調查。
    在我過去對犯罪少年用藥行為的調查研究,其盛行率是很穩定的皆在33%左右,但暴力少年犯罪,則近六成,這可能受到濫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後效所致。
    多年前我曾預警甲卡西酮的盛行,如今不幸言中了,單於2016年濫用甲卡西酮死亡者即高達60例,但法務部注意到甲卡酮(即俗稱的喵喵)的防制嗎?我個人認為「阿英政府」的政策受到了傳媒與部分缺乏非法藥物濫用研究學者的毫無循證基礎之主張而做出高調反毒,成效依然不彰。使用、濫用、依賴都搞不清楚,究如何去訂政策?
    「氯安酮」即是「K他命」,仍是動物手術一線的麻醉用藥,也是第三世界一般麻醉的用藥,最主要輸出國是印度,如何掌握經由麻六甲海峽入馬來西亞、菲律賓經太平洋到台灣、美國的走私將是查緝的重點。
    法務部的建議,重蹈當年扁政府覆轍,只是在提高其價格而已,基本上「K他命」的濫用盛行率已有顯著的下降。
    感興趣者可以參考衛福部與其前身衛生署時代的管制藥品管理組(局)所出版的數位據與報告。

回 應:李 日期:2017-10-21 18:58:52 1562F
辦增見要她的身份證,可是她帶進去了,我該如何是好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10-22 05:55:10 1563F
(59).夜語>漫談非法藥物濫用/依賴防治對策!

     *. 林瑞欽教授2017.10.21

    非法藥物濫用/依賴是「阿英政府」兩任內閣的熱門議題,自我退休以來並不常討論此議題。
    台灣政府對非法藥物濫用/依賴防治(制)每年六月都要大張旗鼓表演一場大戲,但從未去客觀評估成效,「研考會」列管績效如何呢?誰知道呢?
    阿扁政府時代,減害政策開始自台南地檢與台南縣市政府著手試驗推動,但警察機關態度保守,往往在相關醫護機關或藥局前守株待兔,然此減害政策的試行也僅是對海洛因的替代療法而已,至於其他非法藥物的防治依然停留在零容忍政策。
    回顧每年行政院的「毒品防制會報」也是宣示義意大於實質義意,而「監所機關」因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五年內二犯的所謂「毒品犯」早已超越「竊盜犯」而成為監獄中受容的最主要的受刑人,也因藥物成癮性時,他們不斷的復發而再度入獄,其刑期短,以致「監所機關」有超收的壓力;亦因監獄「矯治官」的知能,不在物質濫用/依賴的戒治,更加重他們的工作壓力。
    其三,受刑人常因被撤銷假釋而延長其服刑年限,這亦可由高雄監獄脫逃事件可見其一斑。
    多年來,我一直倡議正名:即將「毒品」正名為「非法藥物」。一般民眾與大眾傳媒常因「毒品」而有著負面的刻板印象,任何政府對非法藥物的作為,常來自於非理性的恐慌而胎死腹中,依然政策停滯於「零容忍」的思維不前,連學校中的預防教育亦受到家長的非理性抵制。當然此種社會非理性的恐懼,尚來自威權時代的嚴刑峻法之影響。
    回到1991年以前,「安非他命」的風行而增加社會的濫用,事實上在提高其管制層級為二級,藉刑罰的手段以遏止濫用/依賴的趨勢,惟自歷年的統計觀察,其成效與付出的代價是極為昂貴的。
    我們不是聯合國與世衛的會員國,又常師法美國,殊不知美國其「零容忍」的防治非法藥物政策是徹底失敗,迫使得近十年其開使併採減害預防政策,當我們反觀歐洲的「減害預防政策」之成效卓著,我不知道為何我們的警察與法務部為何那麼缺乏自信而像鴕鳥那般將頭埋在沙堆中。
    多年來我們的政策與立法,常是缺乏循證的基礎與錯誤的推論。舉例來說,用藥死亡的年齡在28歲以下即推論初用藥年齡層降低。其實用藥致死常是濫用多種不明藥物使然,或中斷用藥一段時間後的過量用藥所致。
    其次,有學者說初次用藥的「欣快感」導致繼續用藥,然實際上卻不然,初次用藥所帶給人們的,常是很不舒服的感受,但我們的所謂「專家」總是想當然耳。
    我們不應該要由醫療機關治療的非法藥物與酒精濫用/依賴者(馬政府透過刑事政策將因酒癮酒駕者以公共危險罪送進監獄)送到監獄去監禁他們,一方導致監獄過度收容,超收法定收容人數一萬多人。我們不應再臣服於「犯罪學模式」去處遇那些非法藥物或酒精濫用/依賴的一群,回歸「醫療模式」,當然兼顧司法強制醫療是發揮戒治效能的手段。
    因應藥物濫用/依賴之預防與戒治人力,各大學應加速設置短期培訓課程調訓各級教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與醫師等,以建構「社區防護網」,俾止於至善!。

回 應:KKK 日期:2017-10-22 07:12:47 1564F
辦增見是要你的身份證,不是她的.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10-22 16:26:19 1565F
明年初考263名額;10月30日前報名

2017-10-21 00:07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明年1月6日舉行,暫定需用名額263人,即起至30日受理報名。 本報資料照片
初考為公職最基層的考試,沒有學歷限制,年滿18歲即可報考,明年初考定為1月6日舉行,目前暫定名額總計263人,考選部昨至30日開始受理報名,建議考生提早報名作業。
初考試科目只有四科,全部都是「選擇題」,經錄取後起薪可達近3萬元,科目容易準備,相對競爭也激烈。今年初考報考人數下降,但仍有2萬2827人,錄取率2.4%,為近10年新高。
考選部表示,107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昨起受理報名,有意報考者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進行報名,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最後截止期限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107年初考一如往常將招考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共15類科,總計263人。
值得注意的是,考選部已宣布,明年度初考將有新制,過去因應報考人數多,都採行分兩梯次舉行考試,第1梯次為一般行政類科,第2梯次為一般行政以外類科,近年報考人數減少,為解決考生重複錄取,影響機關用人,將採同一梯次考試。
初等考試定於明年1月6日在台北、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及台東等8考區同時舉行。
有關該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其他有關事項,均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可上網下載參閱,或請逕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電話:02-22369188轉3955、3958)。
(台東﹒高普考﹒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769588?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000 日期:2017-10-22 18:04:45 1566F
請問要如何得知對方是在哪裡觀察勒戒呢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10-23 21:31:56 1567F
(60).夜語>親密殺人暴力之我見

       林瑞欽教授 2017.10.23

    台灣雖然於「同性戀」在同婚運動後較為開放,但畢竟該族群的人際交往還是較為狹窄與封閉,一旦親密關係解離或發生衝突時,產生之暴力行為頻率與強度,通常會比兩性親密暴力來得多與嚴重。
    回顧類似案件雙方同歸於盡,且傷及第三方並不少見,而且該等案件多出於預謀,以日前台大學生發生情殺案可見之,張姓學生加暴者,係事先準備兩瓶硫酸與一隻水果刀藏於背包中而行兇。
    今日將我過去指導的「羅時強博士」的博士論文,改寫出版的專著找出來看一遍,頗有啟發,其書名:「殺人犯罪模式與心理特性-理論與實務結合之典範」。自我中心、錯誤標示、與最壞思考等認知扭曲;缺乏思考之衝動性;憤怒、恨、無奈等負面情緒觸發其敵意與攻擊性,然後在自我控制下降時,即經由言語衝突而進展至肢體攻擊之殺人行為。
    以台大學生情殺案發生的時間是晚間十一點之後,此段時間大腦皮質功能下降,將導致其自我控制下降。此時,對於對方的反應容易有錯誤標示,且其會將結果做最壞的思考,在高度的忿怒與缺乏思考之下就觸發其攻擊行為。
    上述的說明對於暴力行為的預防與矯治,首先是要增加其情緒管理的能力,尤其是氣憤管理;其次,強化其衝動控制,停、聽、看的認知行為訓練是常見的做法;其三,則是藉再述、摘述以澄清對方所說話之正確語意與情緒、觀察行為(身體)語言以減少錯誤標示;藉對策之腦力激盪以減少最壞後果之極端思考。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10-24 06:35:13 1568F
中油招募1388雇員;名額增8成!

2017-10-14 00:31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受一例一休、工時限縮影響,中油今年擴大招募雇員,名額達1388名,較去年增加近8成。 圖/中油提供
一例一休規範,勞工不得工作連續超過7天,且休息日出勤享有加成工資,中油備受影響,因勞工工時限縮,今年決議多招募雇員因應,名額達1388名,相較去年幾乎增加近8成,僅需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11月1日起受理報名,正式錄用起薪2萬7千元,穩定調薪下,工作10年平均月薪即達6萬5千元。
經濟部所屬國營企業如台水、台電、台糖、中油,分為職員、雇員考試,雇員薪資雖然比較低,但每年穩定調薪,以中油雇員為例,半年實習期間僅2萬3625元,半年期滿為2萬7千元,但10年後平均到頂均可達6萬5千元。
中油本月公布僱員甄試簡章,今年招考煉製、電機、土木、安環、公用事業輸氣、油料操作、航空加油、車輛修護等17類,共1388名,相較去年名額僅779名,名額增加7成8。
往年雇員考題都是選擇題,日前傳出舞弊事件,中油表示,今年考試將增加非選擇題題目,為防範作弊,將不公布非選擇題型,出題都是以高中職程度出題,考生若有準備,一定可以答題。
另外,中油也在雇員甄試簡章增訂,若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相關證件等不正當方法,影響考試結果,考試時發現將立即扣考,進用前發現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將解聘,且舞弊者發現起5年內禁考中油雇員甄試。
中油提醒,僱員甄試除了事務類科,其餘都有口試、負重體能測驗,依據類科不同體能測驗不同,基本都需爬高20公尺無懼高症、辨色實作模擬等。
中油雇員考試下月1日至15日受理報名,並採線上報名,12月23日筆試統一測驗,詳情可見中油官網。
(中油﹒工時﹒考題﹒薪資﹒一例一休)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75597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10-28 05:05:47 1569F
(61).我對非法藥物濫用戒治的感傷!

    林瑞欽教授 2017.10.25

    自從我由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任教退休前,對於收容在矯治機關中的濫用或依賴非法藥物者,曾經在「國衛院」、「管管局」、「國科會」、法務部等的經費贊助下,分就少年、男女成年組,依「認知行為治療」的理論設計心理復健方案加以實驗,先後有「自我探索」、「認知重構」、「非法藥物認知」、「自我肯定訓練」、「認知基模圖示」、「壓力管理」、「情緒管理」、「溝通訓練」等「模組」方案的實驗研究,也皆有手冊,並經「前導性操演」後再定稿,研究後將各「方案手冊」寄給各矯治機關,但多年來,遺憾的是;這些資訊,皆被「束之高閣」。
    我的想法是「模組」的概念,每個受戒治者要通過這些模組構成的「戒治方案」。本質上,這些模組包含「行為後果管理」、「認知行為」、「復發預防」等三大區塊,我原亦規劃「家庭重建」與「生涯輔導」的模組,然我已退休了,原則上對於接受各「模組方案」前後皆應受到相關的「量表」的評估,我與我的研究生們先後發展出非理性信念、渴求、復發決意、用藥安全認知風險、衝動、壓力、正負向情緒、敵意與攻擊、自重感、物質藥物濫用史等「量表」與「問卷」。
    惟依照現行的矯治人力,無論「質」「量」,皆高度不足,近十年前,我就跟「國衛院」建議:不要只調訓「精神科醫師」,應包括「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以因應「戒治人力」之需。法務部不應矇著頭搞「戒治」,那是「衛福部」的專業呀!


回 應:啟思 日期:2017-10-28 08:43:07 1570F
(62).夜語>犯罪者是天生的壞胚子抑或是後天教養不當所致呢?

*.林瑞欽 教授2017.10.27

    據報載南投草屯聞人江某某,又涉及農會超貸案,之前他有三十餘案犯罪前科。多年來,我的觀察:那些累再犯者常是少年時期,就不斷有其犯罪記錄,他們雖有不少來自家庭結構不全、功能不彰,但亦有不少來自家庭健全者。
    我看當今「政治」與「財經」之大咖掠奪者,雖也受過高等教育,但其犯罪行為,讓人覺得他們才是天生的壞胚子。惟若是天生的壞胚子,犯罪矯治對他們又如何能起作用呢?若犯罪已是他們的生活型式,那我們又如何去改變他們的生活型式呢?
    這是犯罪學家與從事犯罪矯治工作者之嚴肅課題!

回 應:柯p 日期:2017-10-29 09:28:25 1571F
第一次呈報,都在監\所務委員會就抽掉了,無法上靸法務部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10-30 06:06:38 1572F
(63).夜語>勒戒與戒治所,應分其改隸「衛福部」!

         *.林瑞欽 教授 2017.10.29

    多年前我在參加某一反毒會議時,曾跟某位檢察首長提到吸毒去犯罪刑罰化,改付命「強制治療」,當時他也頗贊成我的想法。
    然今日我們還是滿腦子將吸毒者等同犯罪者,將復發視為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五年內初犯視為病人,再犯為犯人之病犯名詞的設計」沾沾自喜,自以為是舉世無雙。
    我們老是拿聯合國來主張,那就去好好研讀2011年聯合國毒品控制辦公室所發佈致各會員國的報告書吧!該「報告書」一再強調;「莫以監禁方式處理吸毒者」。
    今晚我又再度想到這件事,乃提出下列建議供參:
    1.修改刑法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將施用毒品者去犯罪刑罰,改依照醫療觀點;依其施用強度,如未達濫用、依賴等階段與復發風險評估而施以不同時間與方式之強制治療。
    2.現有法務部所屬矯治機關中之勒戒與戒治所,應分其改隸衛福部。若兼有觸犯種植、製造、交易、運輸、持有毒品之犯罪者應在服刑後,依其濫用、依賴毒品風險,再令入相關戒治處所強制治療。
回 應:趙美玲 日期:2017-11-01 00:54:31 1573F
請問我是一個緩起訴的案子,今天去關護人哪裡驗尿,突然換了一個關護人,因為我醫院的團體治療少三次,因為我本身沒經濟來源,都是我男友支出,我也對關護人說出我的難處,他卻回我那是你家的事,你自己要想辦法,難道我沒錢去團體治療,要我去偷去搶嗎?請問有管道可以申請投訴關護人嗎?還是更換關護人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11-06 06:37:06 1574F
(64).晨語>監所職訓之我思
    *. 林瑞欽教授  2017.11.04
    今天早上我瀏覽到吳正坤前典獄長,Line傳來中山醫大對洛神花對人體健康的功效之訪談影片,腦中就起了念頭。東部土質與氣候很適合種植洛神花,東部矯治機關也有較大面積的土地種植,乃思建議東部各監所大量種植,並研製各種成品販賣,可增加監所與收容人收入,與收容人復歸社會謀生之技能。
    記憶中多年前我的徒弟(碩士班畢業學生)在奉派台東某矯治機關時,臨行前來看我,我即提醒他在養生這方面去思考如何提升產品的品質,後來他就帶來他們研發的養生餅乾,不但增加了作業基金,收容人收入也提高了,復歸社會也學到一技之長。
    多年前,我曾搭法務部施茂林前部長的便車回台中,他很關心「一監所一特色」之行銷策略,車行中相互交換想法。我也曾對監所收容人的職訓看法做過研究。對於收容人的職訓種類所需的技能水準要有所提升,不要老是停留在折紙盒之低技能層次的職種,若能改為產品價值較高,收容人在監服刑時的作業金就較高,更生後也較能依靠在監習得的技能謀生。當然新入監的收容人會有較長的培訓時間,顯然對不同刑期、智能、職業技能、文化水平之收容人的職業培訓與在監工作要加以分類搭配。
    目前監所有很多的產品皆有良好的口碑,然未來應配合高齡族群需求以發展適合收容人的職訓種類,並得以符應高齡者需要之相關產品,如高齡代步車的維護技能訓練、苦茶油、洛神花、桑葚、香草等養生植物的種植與加工產品的產銷技能。
回 應:高松 日期:2017-11-07 06:34:07 1575F
考科雷同報考人數下滑 高普考每年近千人重複錄取!

2017-11-03 23:54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受少子化影響,國考人數逐年下滑,公務人員主要錄取管道高考三級、普考、初考、地方特考,去年總報考人數僅18萬人。考選部近日公布報告,許多考生都疑似重複報考,高普考每年約950名應考人重複錄取,普考則以增額錄取方式,避免重複錄取導致的缺額太多,影響行政機關用人。
高普考每年7月舉行,考試一連5天,普考先登場,其次高考,兩者考科共同科目都相同,分別是國文、英文與法學知識,專業科目高考6科、普考4科,大多數類組高普考的專業科目雷同,多數考生都選擇重複報考。
考選部本周向考試院報告國考重複錄取狀況,考選部說明,近3年高考報考人數約5.3萬人,普考則是5.5萬人,兩項考試4成8應考人重複報考,總數約2.6萬人。
考選部也分析重複報考率最多招考類科,行政類以衛生行政、財稅行政、文化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統計等重複報考比率較高;技術類則是衛生技術、林業技術、交通技術、都市計畫、資訊處理、食品衛生檢驗、景觀、航海技術等較多。高普考應考人重複錄取約950名。
另外,每年年底招考的地方特考與高普考,包含考試科目、錄取等級、待遇都一樣,準備報考兩個國考者,也大多會一併報考,兩國考唯一差別是,地方特考有綁約6年服務限制,得在錄取縣市服務期滿後才可轉調其他縣市。
考選部分析發現,近3年高考報考中,約3成4、共1.8萬名考生,重複報考地方特考,近3年平均有70名考生重複錄取。
考選部說,高普考重複錄取比率較高,現行絕大多數都可透過普考增額取,補充名額,不至於影響機關用人需求。

(高普考﹒高考﹒考試院﹒少子化﹒公務員)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796985?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11-07 14:55:05 1576F
(65).外役監某收容人脫逃案件之我見
      *.林瑞欽教授2017.11.07
    本日台中外役分監收容人脫逃的新聞,觸動了我的心思,按理說,外役監的管理較不致於讓收容人脫逃,此事件讓我思考兩件事,一是外役監的設置地點與處所之安全管理,一則是外役監收容人的挑選。
    以往外役監的設置地點,讓收容人脫逃較困難,然今如台中外役分監其地點相當接近市區,自然讓收容人對其脫逃有較容易的估計,此事件將有助於未來外役監或分監設置地點的評估。
    其次,處所安全管理,囚衣褲Rift的內縫,透過各處感應設置的安全輔助管理,以降低管理人力的壓力。
    其三,對收容人的情緒變動的管理;我在大陸參訪過山東監獄的舍房,發現每位收容人床位的牆壁上,有今日心情的圖案標示,後來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告訴我,那是他們的創舉。
    我認為一般外役監管理人員,可能容易因外役監的性質與收容人是遴選過,而鬆懈收容人脫逃的管理。然而外役監收容人的挑選,似乎缺乏其脫逃、暴力的風險評估,尤其是情緒穩定與否,僅著眼於在監的表現、罪名、刑期的考量,我認為這是相當不足的,未來對於外役監收容人的挑選,其暴力風險與心理健康素質,尤其是衝動性、正負情緒為然的評估不應忽略。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1-07 16:26:33 1577F
甲、問:過失致死的受刑人到監獄後可以直接申請外役監嗎?
答:依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三條:
  各監獄應就冊列受刑人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核,經初核合格,始得列冊陳報法務部(如附式三,略),初核結果並應告知受刑人;受刑人對初核結果如有不服得提出意見,監獄應一併報法務部覆核。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係指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監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反監規三次以上之情形者。
  三、最近三個月內各項成績有減分之紀錄者。
  四、無期徒刑受刑人其累進處遇第一級責任分數抵銷未逾半者。
  五、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六、罹患法定傳染病者。
  七、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尿毒症、氣喘病或其他痼疾者。
  八、重度肢體傷殘者。
  九、觸犯妨害風化罪,未經強制診療者。
  一○、精神或心理異常之情形者。
另依 [修正]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法務部定之。
另依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7條
  遴選委員會應參酌實際缺額與收容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遴選。 
  一、按各監獄陳報名冊受刑人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名額,分配至額滿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距符合得假釋法定刑期之期間較短者優先;其期間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四、各外役監應派員前往各監獄實地訪視被遴選受刑人,受訪視監獄應備妥被遴選受刑人個案資料,供訪視人員參考,如有不符遴選要件者,應註明原因報部核准後,遴選委員會得依序辦理遞補。 
  前項積分,應依下列標準,分別核給。 
  一、陳報次數: 
  (一)第一次:不予計分。 
  (二)第二次:十分。 
  (三)第三次以上:二十分。 
  二、殘餘刑期: 
  (一)七年以上(含無期徒刑):五分。 
  (二)五年以上七年未滿:十分。 
  (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二十分。 
  (四)二年以上三年未滿:三十分。 
  (五)一年以上二年未滿:四十分。 
  (六)一年未滿:五十分。 
  三、距符合得假釋法定刑期之期間: 
  (一)五年以上:五分。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十分。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二十分。 
  (四)一年以上二年未滿:三十分。 
  (五)六月以上一年未滿:四十分。 
  (六)六月未滿:五十分。
本案汝被判10個月;依上揭規定入監二個月即可被遴選。

乙、問:如果被判10個月要關多久?有人說關六個月,有人說關到滿才出來。
答:由於入監二個月才可被遴選,至外役監服刑,雖按月可縮短刑期>
  依同法修正第四條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故而,汝之情形,依「累進處遇條例」規定:於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之抵銷責任分數如左:│一級36分│二級30分│三級24分│四級18分;故您之教化、操行、作業分數,要先賺總分抵銷18分才能晉入4級,可能汝至服刑第八月或第九月才晉入3級,始可每月縮短刑期八日,因您的刑期才10個月,依規定,刑期一年以上才有假釋處遇,所以您僅能賺「縮短」刑期,若不違規,初每月縮短刑期四日,後依晉級情形遞加,順利的話縮短刑期在近一個月之天數。
回 應:阿世 日期:2017-11-07 19:56:40 1578F
大發慈悲,減刑吧!
回 應:明哥 日期:2017-11-07 20:02:17 1579F
祈求上帝,減刑!
回 應:妹子 日期:2017-11-07 20:03:58 1580F
+1
回 應:國文 日期:2017-11-07 20:05:46 1581F
+1
回 應:人權 日期:2017-11-07 20:06:52 1582F
減刑!減刑!
回 應:外役監 日期:2017-11-08 20:13:07 1583F
2017/11/07關鍵評論網新聞組採訪編輯>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
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陳錫樑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哲偉 日期:2017-11-08 20:14:42 1584F
2017/11/07關鍵評論網新聞組採訪編輯>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
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陳錫樑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16:21 1585F
2017/11/07關鍵評論網新聞組採訪編輯>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
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陳錫樑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外役監 日期:2017-11-08 20:17:25 1586F
2017/11/07關鍵評論網新聞組採訪編輯>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
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陳錫樑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外役監 日期:2017-11-08 20:19:43 1587F
2017/11/07關鍵評論網新聞組採訪編輯>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
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陳錫樑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23:51 1588F
2017/11/07關鍵評論網新聞組採訪編輯>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
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陳錫樑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24:25 1589F
2017/11/07關鍵評論網新聞組採訪編輯>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
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陳錫樑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33:55 1590F
*.上揭所云:「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正確答案應該是: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漏掉「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所以應該更正為下揭是: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34:48 1591F
*.上揭所云:「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正確答案應該是: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漏掉「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所以應該更正為下揭是: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35:51 1592F
*.上揭所云:「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正確答案應該是: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漏掉「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所以應該更正為下揭是: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36:27 1593F
*.上揭所云:「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正確答案應該是: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漏掉「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所以應該更正為下揭是: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37:38 1594F
*.上揭所云:「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正確答案應該是: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漏掉「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所以應該更正為下揭是: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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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38:07 1595F
*.上揭所云:「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正確答案應該是: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漏掉「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所以應該更正為下揭是: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39:46 1596F
2017/11/07關鍵評論網新聞組採訪編輯>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
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陳錫樑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網管 日期:2017-11-08 20:40:34 1597F
*.上揭所云:「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正確答案應該是: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漏掉「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所以應該更正為下揭是: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
回 應:高松 日期:2017-11-09 10:43:23 1598F
外役監獄收容人之處遇除假釋較寬鬆外,也因其「飲補費」之提撥
較一般監獄多出10%;收容人伙食也較一般監獄之三菜一湯,多一道菜為四
菜一湯,復可定期「返家探視」暨其配偶到監獄附設之「懇親眷舍」與之共
同生活數日,且其縮短刑期更比一般監獄優惠;乃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
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
    所以,它是沒有圍牆的「開放性矯治處遇」之「中間處遇監獄」措施,俾
讓收容人更自由、更能接進社會生活型態,早日更生,為歐美先進民主國家
所讚揚的刑事政策!
回 應:哲偉 日期:2017-11-09 10:44:11 1599F
外役監獄收容人之處遇除假釋較寬鬆外,也因其「飲補費」之提撥
較一般監獄多出10%;收容人伙食也較一般監獄之三菜一湯,多一道菜為四
菜一湯,復可定期「返家探視」暨其配偶到監獄附設之「懇親眷舍」與之共
同生活數日,且其縮短刑期更比一般監獄優惠;乃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
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
    所以,它是沒有圍牆的「開放性矯治處遇」之「中間處遇監獄」措施,俾
讓收容人更自由、更能接進社會生活型態,早日更生,為歐美先進民主國家
所讚揚的刑事政策!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1-09 10:44:43 1600F
外役監獄收容人之處遇除假釋較寬鬆外,也因其「飲補費」之提撥
較一般監獄多出10%;收容人伙食也較一般監獄之三菜一湯,多一道菜為四
菜一湯,復可定期「返家探視」暨其配偶到監獄附設之「懇親眷舍」與之共
同生活數日,且其縮短刑期更比一般監獄優惠;乃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
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
    所以,它是沒有圍牆的「開放性矯治處遇」之「中間處遇監獄」措施,俾
讓收容人更自由、更能接進社會生活型態,早日更生,為歐美先進民主國家
所讚揚的刑事政策!
回 應:哲偉 日期:2017-11-09 10:45:48 1601F
外役監獄收容人之處遇除假釋較寬鬆外,也因其「飲補費」之提撥
較一般監獄多出10%;收容人伙食也較一般監獄之三菜一湯,多一道菜為四
菜一湯,復可定期「返家探視」暨其配偶到監獄附設之「懇親眷舍」與之共
同生活數日,且其縮短刑期更比一般監獄優惠;乃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
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
    所以,它是沒有圍牆的「開放性矯治處遇」之「中間處遇監獄」措施,俾
讓收容人更自由、更能接進社會生活型態,早日更生,為歐美先進民主國家
所讚揚的刑事政策!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11-09 10:47:52 1602F
外役監獄收容人之處遇除假釋較寬鬆外,也因其「飲補費」之提撥
較一般監獄多出10%;收容人伙食也較一般監獄之三菜一湯,多一道菜為四
菜一湯,復可定期「返家探視」暨其配偶到監獄附設之「懇親眷舍」與之共
同生活數日,且其縮短刑期更比一般監獄優惠;乃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
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
    所以,它是沒有圍牆的「開放性矯治處遇」之「中間處遇監獄」措施,俾
讓收容人更自由、更能接進社會生活型態,早日更生,為歐美先進民主國家
所讚揚的刑事政策!
回 應:哲偉 日期:2017-11-09 15:56:33 1603F
按:依2017/11/07關鍵評論網之新聞組採訪編輯,附下揭供參>

    「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
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
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7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
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
               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
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
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另,《聯合新聞網》引述矯正官員的說法,指出以前的外役監專門關白領
犯罪(如票據犯),不過《票據法》多前年走入歷史,法務部將外役監用來
處理單純初犯、因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受刑人。外界印象都是知名度高的人才
可入住外役監,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 、 前金管會
委員林忠正,都曾待過外役監獄。外役監受刑人有周休二日、也領「勞作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
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自由
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另外,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
異者到精密園區廠商工作,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
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
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的勞動條件,根據《外役監條例》規定,外役監每日工
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
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
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
補償費用。 
    而依《聯合晚報》報導;桃園八德外役監的副典獄長陳錫樑指出;目前
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
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
都是「團進團出」。陳錫樑副典獄長並指出;依規定,要申請外役監收容人
填補農業缺工,必須由農會或農委會提出申請,由外役監評估農務的作業環
境,基本上會排除「工作區域」太過遼闊、可以任意遊走、死角多、難以監
督的場域,在評估確認工作環境許可後,再由農會安排工作,而收容人參加
農務,原則上仍採「團進團出」,便於僱主和獄方監督和管理。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
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依《TVBS新聞》報導,台中監獄
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
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另按:外役監獄收容人之處遇除假釋較寬鬆外,也因其「飲補費」之提撥
較一般監獄多出10%;收容人伙食也較一般監獄之三菜一湯,多一道菜為四
菜一湯,復可定期「返家探視」暨其配偶到監獄附設之「懇親眷舍」與之共
同生活數日,且其縮短刑期更比一般監獄優惠;乃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
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
    所以,它是沒有圍牆的「開放性矯治處遇」之「中間處遇監獄」措施,俾
讓收容人更自由、更能接進社會生活型態,早日更生,為歐美先進民主國家
所讚揚的刑事政策!)    
 
回 應:正義 日期:2017-11-09 23:28:01 1604F
支持減刑
回 應:扁哥 日期:2017-11-09 23:30:34 1605F
求2017提案減刑
回 應:英英 日期:2017-11-09 23:32:35 1606F
總統,減刑吧!
回 應:王子 日期:2017-11-09 23:34:03 1607F
總統需有憐憫心!
回 應:重生人 日期:2017-11-09 23:36:18 1608F
減刑!減刑!減刑!
回 應:無奈的家屬 日期:2017-11-09 23:39:27 1609F
要有慈悲的心!
回 應:民意 日期:2017-11-09 23:41:50 1610F
請實施全國大減刑!
回 應:多元面向 日期:2017-11-11 05:58:29 1611F
(66).夜語>收容人脫逃的另一項因應策略
 
            *.林瑞欽教授 2017.11.10

    近來某外役監有一位收容人脫逃,急於約見幽會其妻子,我私加揣測:
該是弗洛以德最常說的「性需求」滿足的原因吧!
    「性需求」是男女皆難以啟齒的事,偏偏它對人們的「非理性行為」卻有
著極強的「促動作用」,有的人無法滿足,又無法自我調控,就把目標對象
使用暴力加以處理了。
    這是「戰(fight)」的因應策略;有的則使用「逃(flight)」的策略,例如濫用
成癮物質如酒、藥物等來因應。
    此多元面向之因素,值得省思!
回 應:鄭 日期:2017-11-14 03:08:33 1612F
申請同居通過 監所不會通知
受刑人要自己寫信回來說有申請通過
申請通過等同於家屬
所以只要接見時間到都可以去會客,也可以正常通信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1-14 06:26:17 1613F
(67).晨語>矯治暴力犯與戒癮之生物機制。

*.林瑞欽教授 2017.11.13

    衝動性是影響一個人表現出「犯罪與物質濫用/依賴行為」的重要變項,而神經傳導物質--「多巴胺」卻是與衝動性高低有著密切的關係。
    「多巴胺」的分泌調控又與人對「酬賞/處罰的風險評估」有密切的關連。(Junchol Park and Bita Moghaddam, 2017, 10 23, eLife) 
   「安非他命」的濫用會增加腦中的「多巴胺」,且會增加其衝動性與攻擊性,依照此類推:協助一個人調降「受罰風險評估」將能調控腦中「多巴胺」水準,進而調控其衝動性。
    看來運用「停-聽-看-想」的「認知行為」策略,以矯治暴力犯與戒癮找到其生物機制了。


回 應:哲偉 日期:2017-11-14 06:37:23 1614F
  1.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o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o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o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o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o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o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o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o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o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2. 申請程序:
o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矯正署審查。
o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程序辦理。
3.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回 應:法人 日期:2017-11-14 06:40:11 1615F
移監措拖全是公費,申請成功,不必花錢!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1-14 07:05:45 1616F
問:傷害致死案未滿18歲之前犯的判刑5年10個月,現在判刑確定已經
     滿20歲了!
想請問:(一).執行地方在哪裡。
        (二).提報假釋大概關多少才能提報
        (三).少年能申請去外役監嗎

答:
(一).執行地方在哪裡?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所以依上揭法律規定,其執行地方是在有管轄權檢察署檢察官之所轄監獄執行。

(二).提報假釋大概關多少才能提報?

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第一項之規定:「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所犯5年10個月刑期之三分之一;提報假釋大概關接近2年,才能提報假釋。

(三).答:依法規定;少年不能申請去外役監服刑!

回 應:王先生 日期:2017-11-14 08:12:20 1617F
請問:如果在成人監獄裡面執行,
            這樣可以提報外役監獄嗎?
            提報後至外役監獄後一樣
            是三分之一提報假釋嗎?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1-15 07:10:12 1618F
請問:如果在成人監獄裡面執行,
            這樣可以提報外役監獄嗎?
            提報後至外役監獄後一樣
            是三分之一提報假釋嗎?

答:
目前全台有7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
(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除毒品犯暨累犯外,符合下列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服有期徒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服刑累進處遇到一定分數者(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外役監條例」「第14條(縮短刑期之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上揭除每月縮短刑期外,成人監獄,是需經刑期縮短後之逾二分之一
,累進處遇二級(含一級)即可提報假釋!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1-15 07:23:20 1619F
    外役監獄收容人之優惠處遇;除假釋核准率高且較寬鬆外,也因其「飲補費」之提撥較一般監獄多出10%;收容人伙食也較一般監獄之三菜一湯,多一道菜為四菜一湯,復可定期「返家探視」暨允其配偶到監獄附設之「懇親眷舍」與之共同生活數日,且其縮短刑期如上揭;比一般監獄優惠;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有上揭各款之優惠規定,縮短其刑期!
    所以,它是沒有圍牆的「開放性矯治處遇」之「中間處遇監獄」措施,俾讓收容人更自由、更能接進社會生活型態,早日更生,為歐美先進民主國家所讚揚的刑事政策!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1-17 10:03:07 1620F
(68).心跳速率與犯罪行為的關係;對犯罪預防與矯治的啟示!

      *.林瑞欽教授  2017.11.17 

    義大利軍醫龍布羅梭,就人的犯罪行為與外表長相的關連加以歸納,提出「天生犯罪人說」,其後,此說受到實證的挑戰而有所修正。但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期,因神經科學研究的進步,「天生犯罪人說」有逐漸復甦之跡象,但著重於人的犯罪行為與其大腦結構、功能的關係,而非與人的長相之關係。
    前額葉之眼眶皮質部掌管計劃、判斷、做決定等認知功能,我與研究團隊(2003)曾就未犯罪的民眾、警官、非暴力犯、暴力犯進行大腦結構與功能之功能性磁振造影的研究,結果顯示暴力犯的眼眶皮質部功能如注意力、工作記憶等較其他三組為弱。
    我曾指導研究生李毓文;比較有無違規國中生的心跳速率,顯示男生比女生心跳慢、衝動性愈高心跳愈慢、男違規者心跳較慢。Latvala(2016)曾就出生於1958-1991年710,264瑞典男性於18歲測量的靜息心跳速率(RHR)、血壓值追蹤35.7年的研究,結果顯示:心跳速率每分鐘60次(含)以下之132,595人比心跳每分鐘80次(含)以上之139,511人有高出39%被控暴力犯罪、高出25%被控非暴力犯;約有高出五成被控觸犯「襲擊、謀殺、綁票、強姦」等;在交通意外、無故受傷機會約高出三成。低心跳速率者較大膽、冷靜、與衝動。
    上述研究結果帶給對心跳速率較慢者之犯罪預防與矯治的啟示:
    1.他們在養育中需要有更多的關注與輔導;
    2.他們的衝動控制宜經由認知行為策略、正當休閒生活技能與習慣等加強。例如可否將養
      蘭列入監獄收容人之作業之一,以提供該等暴力犯的矯治呢?
    3.經由價值澄清、道德兩難情境加強對暴力行為發動前的判斷與延宕思考。
    4.對於在矯治機關收容者應加以暴力行為與意外事故發生風險管控。

回 應:郭瀛豪 日期:2017-11-20 08:43:52 1621F
實施減刑是民主的常態
回 應:徵得 日期:2017-11-20 15:42:33 1622F
(69). 也談察言觀色

    *.林瑞欽教授 2017.11.20

    今年五月去了一趟北京,「微表情」的研究正火,但我一聽,就想;這難道不就是歷來所言的「察言觀色」、「臉色」、「行為語言或身體語言」嗎?
    德國心理學家發現人生氣時,臉部溫度約會提高兩度。小時後常聽長輩說道:人受驚嚇,臉色會變青。
    當人有所擔心自己所為時,眼光閃爍不定、手足失措。憂鬱者臉部表情木然,腳步沉重;焦躁者臉部表情不平和,步調急又不穩。
    多年前我錄下一段中醫觀人臉色的準則,可惜忘了記下出處,今乃摘取其中部份供參考:
    腎虧眼肚黑,肺熱準頭紅,肝盛雙眉赤,寒喘兩觀烏,多風藍眼白,痰濕眼中黃,多痰眼肚腫,胃寒口唇青,腎絕耳槁黑,濕盛面皮黃,肝燥皮毛燥,血熱眼觀紅,………。
    當小學教師者,晨間點名與清潔檢查時,應看著學生的臉;監所管理員在收容人列隊進工場時,尤其要觀察其臉部的變化。雖不以相論人,然觀其相,察其行,以知其心倒是蠻重要。未來經由生物反饋蒐集臉部表情、溫度與衝動性、情緒關係之變化,建立指標預測相關負面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類此透過「行為語言」暨「察言觀色」,亦可供犯罪矯治工作者,瞭解監獄收容人之內心世界!

回 應:目前男友也在北所 日期:2017-11-20 21:45:17 1623F
北所並沒有不接受同居證明哦!
他們還會主動告知申辦的條件與要備齊的資料有哪些
回 應:止觀 日期:2017-11-21 05:14:32 1624F
(70).夜語>續談「察言觀色」!

     *.林瑞欽教授 2017.11.20

    為了「拈花惹草」拍照花朵,襯托背景;今日下午近四時,再到台中市「康河畔」淨水道邊的水草去尋覓蜻蜓們,天起了涼風,一隻也見不著,只好拍幾朵在閉合的「黃金蓮」。
    上午寫了「察言觀色」短文,但下午在走路時卻想到味道的問題。
過去我授課的從事「犯罪偵查」學生與朋友們,教我如何辨識那些「吸毒」的人。他們告訴我說: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的身上有酸臭味,宛如壞掉的酸醃菜之味道;吸食K他命者身體上有臭塑膠燒焦的臭味。
    我曾有過下列的想法:
    要吸毒者入監所的第一天,嗅一嗅自己的內衣褲,然後記錄他聞到什麼味道?在0-6的七點量尺上加以評量,間隔一個月做一次,直到他要離開監所的前一個月。同時也施測VAS的「渴求量表」,求其相關系數暨因子。
    我也曾建議:進入監所第一天拍照,並要求對自己的照片就好壞、美醜、健康/不健康等做七點自我評量,每間隔三個月拍照與施測量表一次,直到其要出監所為止。然後就此連續臉相之變化寫下自我覺察的心得。
    「心理分析」,常要人們能領悟自己的心理變化,果如此方能促成其個人心理與行為的改變。然衡諸過去矯治機關較多的是要求收容人要如何,卻很少去促動與催化他們如何去自我覺察與領悟自己的心理與行為的改變,未能積極應用「察言觀色」措施,殊為遺憾!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11-21 11:11:54 1625F
(71). 晨語:酒駕之我思 !

      *.林瑞欽教授 2017.11.21

    「酒駕」與「吸毒」刑事司法中的熱門議題,藉刑罰來處分酒駕與吸毒者的違法行為究竟有何成效呢?目前他們已是監所最主要的收容人群,而且他們是「高再犯」的一群。
    我們太相信「關起來」的威嚇效力,「法律人」太不了解他們了,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分批調訓司法官,以了解「物質濫用與依賴」吧!
    酒駕者的刑罰處分不是單純的分次,而是第一次觸犯即應接受再犯風險評估,再依照評估結果施以強制治療與吊扣駕照、罰款、社區勞役、監禁等。
    以近媒體報導;三次酒駕之酒女再度肇事殺人為例,在她第一次酒駕後即應進行再犯風險評估:除了藉酒癮量表評估其酒精濫用/依賴行為,還應評估其他物質如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等之濫用/依賴行為。其他如反社會人格、衝動性、敵意與攻擊等心理素質的評估。 
    據報載:她從事陪酒的工作,她可是天天要喝酒的,喝的愈多賺愈多,她喜開高級車、飆速、多次婚姻、支出大於收入等等皆是影響其再犯的危險因子,再第一次酒駕即應吊照並加以監禁,再監禁期間更應施以強制制治療。

回 應:慈 日期:2017-11-21 16:26:05 1626F
您好,請問女生衛生衣 內衣有規定顏色嗎?謝謝
回 應:琦 日期:2017-11-21 18:31:50 1627F
申請假釋前的評估通過,下個月申請假釋後,離出獄還要多長時間?
回 應:素人 日期:2017-11-22 08:22:06 1628F
*.女收容人在監所裡面是穿什麼?女生衛生衣有否規定顏
    色嗎?

答:據悉;夏天穿短的~冬天穿長的~舍房內三角褲加四角褲加上衣~但也有的單位規定不穿四角褲!
女性的內衣褲無鋼ㄑ的,和衣褲妳可買男生的平口褲,平常是穿監所裡面規定的制服,現在夏季是短的,一定要穿胸罩,制服有時候是別人穿過的但有洗過的,有分大小,俾適用不同體型身材,房內每個人都有櫃子,妳的衣服就直接放進去,便服是等妳收工,還是不開封時才能穿的,出庭是穿運動服:冬天是有外套,但若不暖你可以買背心進去。至於所問女生衛生衣有否規定顏色嗎?雖是沒硬性規定,然基本上不要太紅的、太艷色的,其他均可也。詳可洽詢該監服務人員!
回 應:江利嫻 日期:2017-11-23 22:51:51 1629F
先生是冤獄,現在在新竹監獄服刑,我們每天見面都哭,因為我們都無法接受這個判決,有去平反協會申訴了。可是平反協會太多案件要處理,我們還是要等。希望總統能重視這個問題,冤獄或減刑。
我現在懷孕6個多月,我希望老公能陪伴著我們,原來一個好好的家庭被搞的支離破碎。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1-25 08:07:26 1630F
問:一:朋友因被判刑四年刑期,累犯,要服刑多久才能夠報假釋?
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規定(責任分數):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緣此,其責任分數較初犯為難拿分數而抵銷,故雖刑期過半,也會拖延一些時間,俟分數足以晉升二級始得假釋。正碓時間,要難預測他在監的表現與得分情形,故難予判斷!
問:二:如果一開始先在台北看守所執行,如果要移監,該如何申請在看守所執行?須準備什麼資料呢?
答:如果要移監1.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2.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程序辦理。
3.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回 應:玲玲 日期:2017-11-25 11:46:14 1631F
謝謝你喔
回 應:妍妍 日期:2017-11-27 01:56:51 1632F
好好做人啦!剪掉雞雞啦,台灣爛司法已經判夠輕了,你們這些加害人本來就不不無辜好嗎?剪刑讓你們出來害死更多人嗎? 我姊妹是讓2007 年減刑的詐欺犯鄭柏康出來詐騙害去跳樓的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23277誰替他討公道?
回 應:璋 日期:2017-11-27 02:18:41 1633F
減刑會增加社會治安的負擔,求總統萬萬不可減刑
回 應:Mann 日期:2017-11-27 04:33:38 1634F
求減刑吧
我現在也是身懷六甲
每天都在不安的情緒下渡過
期盼老公可以儘早回來身邊陪伴

給受刑人一個機會
別與社會脫節
讓他們能再一次為社會貢獻
自新的機會
回 應:Mann 日期:2017-11-27 05:04:35 1635F
連署。

求減刑
回 應:楊 日期:2017-11-27 12:19:42 1636F
明年2月24號執行完畢側消假釋然後又馬上接一個月有20天,然後同年度有一條2個月然後是不是同年度可合併減一個月,因通緝到案我記得不管是否通緝只要是同年度法院是否都能減1或2個月對吧那是不是2個月又二十天,那這樣是明年幾月可回歸社會呢,謝謝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1-28 16:37:39 1637F
台電雇員考試;明年首度1年2考!

2017-11-24 23:25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因應未來10年的大批退休人力缺口,明年台電雇員首度「一年兩考」,分別在5、12月招考。圖為台電今年舉行技能競賽畫面。 本報資料照片
國營事業剛招考完,台電近日宣布,為因應未來10年的大批退休人力缺口,明年度雇員首度「一年兩考」,分別在5、12月招考,第一波招考名額高達700人,學歷僅須高中職畢業,經錄取起薪可達3萬元。
國營事業台水、台電、台糖、中油員工分為職員、雇員,職員大多為管理、企劃職,學歷多限制大專學院畢業;雇員則是專業技術人員,如農業技術人員等,學歷限制為高中職畢業,起薪略低於職員。
台電去年年初成立「事業部」,以邁向企業化經營,今年更因應電業法修法,擬定能源轉型、綠電開放等電業計畫,新部門、新計畫都急需人力,加上台電雇員年齡大多相仿,台電預估,未來10年將有四成員工陸續退離,人力更急需補充。
台電表示,台電為強化核心技術傳承,往年僅有一年一次的職員考試,將首度提升為2次,凡考取者,台電還將培養一技之長,將有電業核心技術、實習等課程,期間將每月享有生活津貼。
明年度第一次招考將在5月舉行,台電表示,此次甄試包括配電、輸電、變電、電機、機械、土木工程及綜合行政等,甄試簡章於明年1月12日上網公布,並訂於5月12日在全國4個考區舉行考試。
另外,明年第二次招考目前暫定12月招考,目前名額、招考類科未定。相關招考訊息,考生可多關注台電雇用人員甄試網站。
相較於台電雇員缺額為617名,明年度首次招考名額提升1成3,台電曾透露,近年來雇員錄取率為3%至4%,往年都以配電線路維護類招考最多,去年該類科名額就達249名。
(台電﹒中油﹒實習)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0/2838432


回 應:KKK 日期:2017-11-29 10:32:22 1638F
多案合併並不一定會減一個月.
回 應:嗯嗯嗯嗯 日期:2017-11-30 04:56:58 1639F
+1....減刑未必不好的,國外都做了,我們台灣呢?
又不是每位受刑人故事都一樣,浪子回頭金不換,非得等到受刑人不願意向善後出獄又重蹈覆轍曾經犯下的錯誤時才來討論人權宣言家庭因素或無辜被害者嗎?
回 應:球 日期:2017-11-30 05:04:10 1640F
誰可以給我們一個完整的網址一起連署減刑
給總統知道許多破碎家庭如果減刑可以赦免更多犯罪行為及社會的安全,小孩幼童老弱婦孺的照料,社會不是可以多一份同理心保障人身安全嗎?,,,,減刑
連署網址,,,GO.
回 應:感同身受之家屬 日期:2017-11-30 06:28:46 1641F
老公也是入獄服刑之一,真想問有錢有勢進監獄就像表演一樣,來去自如且頗受高等級待遇,想出來想脫罪真是容易,其餘百姓沒錢沒勢都不敢吭聲,生怕說錯做錯像是跌落萬丈深淵恐怕還一蹶不振從此臭名遠播,影響後代子孫勒,說對剩至成功推翻政策更是少之又少,因為單靠一個人力量真的很渺小,因為一般人無權無勢力的小百姓,為了過日子個個努力賺錢養家湖口。但是又有誰願意替無錢無勢之弱勢百姓發聲呢?相信政府機關當初設立矯正屬是為了矯正犯錯之人,但是監獄化症狀嚴重何不認真思考為何呢為何出獄之人最後終究來回監獄呢?因為沒有對症下藥各個罪犯,及出獄之後所謂更生人妥善處置,法律不外乎情理,對於真的犯錯多次後之受刑人有心改過自新且還會掛念家裡面的家人,這樣不是代表良心的自我反省譴責下,也成功讓受刑人心底那份責任感對父母親家人的保護剩至讓自己變好的動力不就達成了,但是法律的制式規定,讓刑期加長,只會讓受刑人對這社會,人性絕望而本末倒置至出獄後憤世嫉俗無法融入社會工作,無法好好賺錢生活變相日子生活食衣住行出問題後,是不是社會延伸之治安問題又出問題了。因為人們異樣眼光看待這些犯錯之人,然而為自己犯錯而想要獲得自由而重新釋放之人又走回頭路。問題所在根本沒得到最初的治療,難怪監獄不夠關,服刑之人越來越多,社會問題更層出不窮,老弱婦孺安危生活又有誰來照顧,還有政府只知道刑期加重,有考慮犯人家庭因素狀況嗎?是否想過受刑人家庭因為刑期間長,生活,經濟等。請減刑吧,讓他們回歸社會不要脫節,給真的且有心改過受刑人一次機會跟受刑人家屬一次機會,才能兩全其美創造美好未來且治安也可以減少許多。請不要讓百姓真的對政府機關失望認為有錢有權有勢必可得理不饒人剩至仗勢欺人,沒錢沒勢力的人們只能乖乖接受指令連基本一點人權宣言都沒有。難道正義是建立在權勢上嗎?沒錢沒勢力就要被犧牲掉或被踩在有錢有權之下嗎?請總統發揮你的仁慈減刑吧!讓破碎的家庭可重逢,給受刑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可減少一份再度犯罪而無法挽回的社會案件阿。減刑減刑吧!
回 應:W 日期:2017-11-30 11:39:53 1642F
想詢問移監之後原本的同居證明還在嗎?還是因為移監所以要再重新申請一次?
回 應:李 日期:2017-12-01 03:05:54 1643F
判刑5個月,要關多久朋友才可以去看她
回 應:KKK 日期:2017-12-01 07:16:39 1644F
5個月屬於不編級受刑人,也就是沒有計分和責任分數,接見和通信比
照4級受刑人,所以要服滿5個月,也不會升級.
接見和通信只限三親等以內親屬.朋友不能去看他.
回 應:李 日期:2017-12-08 13:05:25 1645F
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如果她關了,4個月,我可以繳剩下的一個月罰金嗎?要去哪裡繳?我該怎麼做,需要親屬嗎?。
回 應:KKK 日期:2017-12-08 21:25:27 1646F
已在執行的受刑人如可易科罰金,如要繳易科,必需要由三親等以內血
親或二親等以內姻親,才可以去地檢署繳易科罰金.朋友不行.
回 應:李 日期:2017-12-12 22:17:19 1647F
那他爸爸生病在養老院,可以代理人嗎
回 應:堯伯 日期:2017-12-16 06:45:12 1648F
(72).犯罪預防自兒童做起

     *.林瑞欽教授2017.12.15

    在這歲末,我已是第二度來到台中監獄應聘諮詢委員,心中縈繞著是;犯罪行為的一致性、與其兒童期、青少年期之行為發展關係、父母教養等之關係。
    想起十餘年前我在中正大學擔任輔導中心主任,所碰到地方學校來尋求諮詢的往事:
    一是嘉義縣某國小校長因該校有位兒童「喜掀女同學的裙子,漸漸膽子更大了,也掀女老師的裙子,一被抓,就放聲大哭」而甚為頭痛不知如何處理。
    另一則是五、六位啟智學校的教師對校內智障學生彼此之間有異常的性相關之不雅行為,該如何處理而深感困擾。
    在過去的二十餘年,雖然我受的教育專長是輔導、教育、與個別差異心理,但我一直關注著青少年偏查行為與犯罪人的行為發展。
    自「自我一致論」的觀點,我觀察到許多成年人的偏差行為與其兒童、青少年的偏差行為有著密切的關聯,這也說明俗諺:「小時偷採瓢,長大偷牽牛。」的效度。但也說明犯罪預防應自兒童期做起。
    我在玄奘大學任教時,曾兩度邀請時任劍橋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L"osel教授(o上加兩點,是德文;他也是首位獲頒犯罪學諾貝爾獎得主2003年)來台講學,他在英、德兩國的犯罪預防計劃,即自三、四歲的幼兒做起。
    西歐國家關注兒童的福利,但相對的,台灣卻是較關注高齡者的福利。我們的兒童沒有福利金,卻有老農福利金,其中就有許多的假老農,迄今政黨兩次輪替,但兒童福利依然不受執政黨的關注,而兩位社工背景的政務官的作為是那麼令人失望。
    我們的學校總是將他們的關注眼光放在功課優秀的一群,究有誰去關注那一群「文化失利、經濟失利」的兒童?
    近日媒體報導;單親的母親帶著兩位孩子燒炭自殺的新聞、寵愛子女的父母,還一再袒護犯罪的子女等新聞,時有所聞,但卻一直不受藍綠政黨的重視。
    在此,我殷切、誠摯的呼籲兩大政黨,將你們關愛的眼神投注到兒童吧!尤其是對那些經濟、文化失利的兒童吧!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12-17 17:01:29 1649F
(73).晨思「反省與前瞻自己的行為」!

      *.林瑞欽教授2017.12.17

    據2017.12.16《中天新聞》獨家到印尼探監,見到2名台灣大學生跟著幾百名有毒品案底的受刑人一起住,因為當初對自己為了15萬元,鋌而走險的參與運毒感到相當懊悔,未來可能還將面臨老死在監獄裡的命運,自云「如果有機會再回到台灣,希望能好好孝順父母。」
    瀏覽此新聞,感觸良多;只為了錢,無知的大學生就去當運輸「非法藥品-毒品」。乃安非他命是經濟發展與戰爭的社會或國家最常為人們濫用或依賴的中樞神經興奮劑。徐世傑教授即將安非他命類藥物稱為「狂人的藥」,因為他可以二三天不睡覺持續警覺地工作或活動。
    「孝順父母嗎?」我因應聘心理學暨行為科學之諮詢委員,曾有機會每個月會到監獄去,我真的是經常聽到犯罪人說「他的父母老了或病了,出獄後要好好孝順父母」。然而過一段時間出獄後,他們卻將這句話拋置於腦後而再犯罪進到監獄來了。
    「反省與前瞻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人在矯治過程中要學會的認知能力。當然也是我們的年輕人需要具備的認知能力。「運輸非法藥物」就可以輕鬆賺到15萬,但卻也可以讓你被關在監獄裡一輩子或是送掉一條命,如此協助年輕人或犯罪人針對行為的後果進行正確與周緣的成本分析是必要的。
    但更重要的是對所要從事行為的「對與不對、是與非」應加以審慎又充分的認知分析,然而觀察近日頻乃發生的大學情殺、暴力討債、跨國詐騙、運輸非法藥物等青年犯罪案件,顯示我們的青年除了價值觀的偏差外,更缺乏正確的資訊蒐集、是非、行為後果的認知分析能力。
回 應:慈賢 日期:2017-12-19 09:00:35 1650F
(74).晨思:略談戒癮!

      *.林瑞欽教授2017.12.18

    戒癮是統合生物-社會-心理的策略以促成個人的行為改變,進而催化其生活型式的重構。法律處分只是影響該一改變的輔助手段之一。
    戒癮深具個別性,戒治過程與結果的評估,宜分就其施用非法藥物與合法物質如香煙、酒精等行為史、接受治療的態度與進展、與復發風險管理等三向度加以周全評估。
    因此,該個案離開「觀察勒戒所」或「戒治所」,回歸社區之後的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之銜接運作,是未來應強化的環節。
    捨此,戒癮是恐事倍功半,能不慎呼!

回 應:思齊 日期:2017-12-23 20:52:11 1651F
(75).於「如光寺」前之「落羽松林」下的沉思:
        *.林瑞欽教授 2017.12.23
   对濫用藥物戒癮新策略,值得政府於刑事政策上之改弦易策;
   若把濫用或依賴非法藥物全面除罪化,與酒精、香煙者皆同視為病人,全部納入醫療體系就診,由精神科診所、衛生所負起第一層次的門診治療,有住院治療者則轉介至地區或教學級醫院或療養院。
    然上述物質濫用或依賴者若觸犯他罪則依照刑法處分,而對於製造、種植、運輸、販售、交易、持有、誘使或脅迫他人施用非法藥物者則依照刑法處理之。若有施用兼有觸犯他罪者先移送戒治所治療後再移送監獄服刑。
    先行調訓開業精神科醫師以取得成癮醫學次專科醫師資格,此可藉Online Continuing Education與短期培訓進行,社工、臨床心理、護理師的調訓亦同。
    如此形成社區物質濫用/依賴醫療與復健網,也開展社區物質濫用預防宣教網。用藥安全教育、性安全教育、愛滋、各型肝炎之預防等減害教育應徹底落實。
    讓魔鬼歸魔鬼,上帝歸上帝。 
    不要企求用法律的手段解決身心反功能的行為,那是徒勞無功的。
回 應:蕭宛妮 日期:2017-12-24 07:46:27 1652F
蔡總統妳是我們國家的大老闆為何不為我們婦女而著想,我一個女人帶三個小孩都還未滿10我的低手跟中低都被撤銷孩子的父親還在監獄服刑
叫我們母女四人如何過活,當初大家選你出來當總統講的多好聽,但現在呢!你有為百姓而著想嗎?我只是希望妳可以為我們這些人而著想
況且我身體也不好。也不能工作。我們是等於有一餐沒一餐的。希望蔡總統可以為我們百姓而求福利
回 應:老夫 日期:2017-12-24 18:25:06 1653F
請問一下,如果12/1有假釋面談,大概什麼時後會知道假釋結果呢?
家人會知道嗎?
如果假釋過了,多久會放人呢?
服刑點在明德外役監

1.如果12/1有假釋面談,大概什麼時後會知道假釋
    結果呢?
答:(A).教誨師面談,即表示當月會將此個案提「累
        進處遇會議」。
    (B).俟審議通過後即提當月之「監務委員會
        議」含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委員
        會」,票決審議通過後即函報法務部「矯正署」
        核定。

2.大概什麼時後會知道假釋結果呢?
答:因流程是業務機密,惟「矯正署」核定下來是「准
   予假釋」或「駁回假釋」教誨師知道後會暗示他
   或遇「駁回假釋」時予「個別教誨」輔導他,以
   安撫其情緒。至於時間方面,抱歉!本會非實務作
   業單位無法判定。

3.家人會知道嗎?
 答:若遇「准予假釋」尚不能馬上放人,因假釋受刑
    人出獄後,依法必施予「保護管束」所以該監尚
    需函請檢察官轉送法院法官裁定責付「保護管束」
    地檢署再發釋票,函送該監,該監收文後當日即
    放人。釋放前當天會准受刑人電話接見示知家
    人,或特殊情形前一天,該監會通知家人翌日
    蒞監接送。

4.如果假釋過了,多久會放人呢?
 答:至於時間方面,抱歉!本會非檢察署轉送或法院
    之裁定責付受刑人假釋「保護管束」之實務作業
    單位,致無法予判定流程時間。惟通常是10天以
    內至多不超過半個月,完成院、檢作業流程。


回 應:陳小玲 日期:2017-12-29 16:25:11 1654F
請問一下…我原本12月18號是最後一次報到…但是我沒去…也沒請假…在28號我才收到通知單要我去派出所領公文…上面說叫我12月27號要去報到不然就撤銷假釋…隔天我打去給關護人說要去報到…他叫我不用去了…說該怎樣就怎樣…我的期滿日是一月一號…請問他的意思是要撤銷嗎?
回 應:KKK 日期:2017-12-30 19:10:44 1655F
不行.
回 應:。 日期:2017-12-31 16:13:43 1656F
我支持給犯罪者再一次機會
人一生當中或許會不小心做錯一件事情
不是每個人一生出來就能夠這麼成熟懂事
也會有走錯的時候用錯方法的時候
自己最近才剛生小孩不久自己老公為了讓我們母子不要跟著他吃苦
一時走偏了
我一個女人帶著小孩
看著他爸媽日夜不吃不喝又睡不好又哭身體又不好
看著小孩心裡酸的要命
要哭只能偷偷大哭
好希望他能趕快回來
我撐的好累好累..感覺就快不行了
看不到人也聽不到聲音就算一通也好
一點堅持下去的動力都沒了..
回 應:monster 日期:2018-01-03 15:31:58 1657F
不好意您好,有幾個問題想請問一下
Q1:請問如果1/1被抓到吸食安非它命(初犯),隔天1/2送地檢給檢察官問完話!大概是多久後會收到地檢署寄來要去勒戒的文件呢?
Q2:寄來通知要去勒戒的文件上會寫大概什麼呢?
Q3:收到地檢寄來要去勒戒的文件,是多久後會進去勒戒呢?
Q4:大概勒戒的時間有多久呢?是想知道時間好方便跟公司請假!
再麻煩您回覆了,感謝您
回 應:堯伯 日期:2018-01-03 20:26:59 1658F
(76).晨語:如何增進收容人與家人的關係適應?

              *.林瑞欽教授 2018.01.03

    就風險管理來探討心理健康、犯罪預防的實施,家庭與社會支持、穩定的工作與收入是相當重要的保護因子。
    自曾經參與監獄收容人的假釋審查中,我了解到經常有家人來探監或匯款者,其在監的適應與表現較佳,也較高可能性獲得假釋。
    在再犯的風險評估工具中,婚姻與家人的關係也常是重要的要項。在與收容人會談時,他們也常表示出獄之後要如何與父母、配偶、子女等家人好好相處。
    然而,卻有些收容人離開矯治機關後不久又再犯而回到監獄了呢?他們與家人的衝突逐漸增加,當初在監時「要好好與家人相處」的許諾早已被拋到九霄雲外了。
    矯治機關明白社會支持對於心理健康、再犯非常重要的保護因子,但據我的觀察與了解,如何增加收容人與家人的溝通、關係的改善等社會支持系統建構的知能是相當不足的。
    未來若能經由角色扮演、社會劇、心理劇以提升收容人的溝通知能,將能有效增進他們與家人的關係適應,從而降低再犯的風險。

回 應:一 日期:2018-01-04 22:21:39 1659F
如果沒抽菸可以申請禁菸房或戒煙房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1-05 07:27:33 1660F
帶有袖內衣和四角褲就好,其他在裏面買.書籍可以,但要檢查,不合規定的頁數會撕毀或暫時保管,等出獄才發還.
沒抽煙不必申請,主管在做個人資料時就向主管說即可.
回 應:一 日期:2018-01-05 16:17:08 1661F
帶電腦相關書籍頁數會比較多可以嗎?還是有限定頁數?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1-05 19:28:32 1662F
(77).晚語:犯罪矯治的積極目標

         *.林瑞欽教授2018.01.05

    昨晚我自台北回台中的途中,想著幾件事,今天一整天沒下樓去,拍照花朵之照片後製告一段落,就將昨晚的思緒整理寫下來。
    當矯治工作不再是單純的將犯罪人關押在監獄中,從事簡易的勞動而已時。如何有效改變犯罪人的認知與行為,在離開監獄之後不要再犯罪,更且改變其以往的生活方式,將自己所能與所長貢獻於社會的建設與發展,這將是犯罪矯治的積極目標。
    矯治機關在有限的戒護與管教人力,如何達成前述的目標?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然而在資訊科技發達,社會高呼人工智慧的浪潮下,我試者來說話,說我的機個想法。
    人們為何會犯罪?理論很多,我認為首在於非理性的認知,因此就不同犯罪人的非理性認知加以分析,整理其錯誤內言(inner talk),提出謬誤之處,再導出正確的內言。
    此常見於認知重構中的三欄式分析表,此法好處是它同時也可協助當事人的因非理性認知所伴隨的負面情緒的分析,進而得到適切的情緒控制。
    鑒於監獄中犯罪人的教育程度低落,挑選相關的影片經由視聽輔助的觀賞與討論。藉由編序教學的方法結合進階的獎賞制,以激勵受刑者觀賞心得口述或寫作促動其認知與行為的改變。
    例如,台北監獄的舍房改善之後,收容人的服刑時的違規行為是否減少了、再犯是否也受到有效的控制等應該以研究的觀點去蒐集相關的數據以比較舍房改善之後的效益。
    惟有經由客觀的數據才能扭轉大眾對於矯治的負面思考:犯罪人為什麼要住那麼舒服?(其實大眾並非真的了解受刑人在監的生活現況)大陸的監獄有5+1+1的做法,即做五天的工、教育矯治一天、休息一天,然而台灣矯治人力相當不足,加上短期刑的收容人多,矯正官忙於收容人申報假釋之考核記錄與資料的蒐集與整理,現行的個別與團體教誨在個案分類與官理之外,更應透過前述所提的視聽資訊的運作以發揮功能,否則難竟其「教化」之功。
    以往我曾提及人際溝通、情緒管理、壓力因應、財務管理、生涯發展與管理等等,矯正署應逐年延請專人編輯,提供各監所運用。如此以減輕教誨師的工作壓力,進而發揮「教化」之功。

回 應:一 日期:2018-01-06 02:11:59 1663F
沒抽菸的房舍會比較擠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1-07 07:13:59 1664F
書籍沒有限頁數,只要不是色情或妨害戒護安全的書都可以.
沒抽煙的舍房擠不擠?這不一定.各監所不一樣.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1-08 16:50:44 1665F
(78).由於犯罪矯治工作的「專業性」故而極待補充人力!
    *.林瑞欽教授2018.01.07

    昨天受邀出席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理、監事暨顧問會議,遇到許多學生、同事、朋友,會後餐宴時,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也趕來與會,他特地來跟我敬酒,要我乾了杯,讓我這個作老師的高興得很。致詞時,還不忘提到:我指導碩士班學生很嚴格。幸好我已退休很久了,否則真會找不到學生啊!謝謝他!還記得我這個「老」師。
    一代一代的傳承。我這個大學「師範」出身,學教育與心理的雙博士教授,最後居然置身在犯罪矯治的圈子裡。乃一個老師是從不會放棄他的學生,也總是希冀他的學生青出於藍。
    犯罪矯治是多元學科整合的專業,但卻因它的工作的保守特性,總被社會一般人簡單化為「監管犯罪受刑人」的刑罰執行者而已,完全忽視矯治工作的「專業性」。
    一般企管中有人、物、財、組織、資訊、安全等的管理,矯治管理確也是包山包海,受刑人的衣、食、住、行、育、樂、醫,全都包了。
    受刑人到了監所,一個人的需求滿足自將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期待藉著此種限制與緊縮而不敢再犯。然而,上個世紀中期有矯治無用論,其實此「矯治」該是指監禁限縮個人的自由與需求滿足的處罰。根據Losel(o上加兩點)的薈萃分析研究,單純監禁與體罰並無法遏止再犯的。反而是經由認知行為治療所發展的犯罪矯治策略對於再犯的抑制才是有效的。
    當前矯治者與受矯治者的人力比遠高於鄰近的國家,以致矯治工作者承受相當高的工作壓力。習法者僅將其焦點投注在受刑人的人權,而全然忽視矯治工作者的人權。在倡議依循日本、德國的矯治體制與作為時,為何不去看看此等國家的矯治工作者與受矯治者的人力比與矯治管理的經費支出呢?
    先補實矯治人力的缺額再談矯治工作的變革吧!

回 應:KKK 日期:2018-01-09 07:10:38 1666F
放心,不會,不要太白目或太自大就好,遵守監方規定.
回 應:荳荳 日期:2018-01-09 20:03:46 1667F
我的經驗是1-2星期。你可以打去接見室詢問。
通信地址也是與同居地址一樣。因為剛進去4級僅能與家人通信。3級後就可以與朋友通信了。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1-12 05:26:51 1668F
(79).加速研議受刑人健康促進對策!
       *.林瑞欽教授 2018.01.12

    「監獄行刑法」第51條(健康檢查及預防注射):對於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監獄應聘請醫護人員協同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定期督導。第54條(病監之收容):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前項病監,應於其他房屋分界,並依疾病之種類,為必要之隔離。第57條(自費診治之許可):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
    惟面對社會高齡化,矯正機關當然也無法避免受刑人的高齡化,同時更因長刑期的刑事政策,這更是讓受刑人高齡化趨勢嚴峻的沖擊著未來的矯治管理。但矯治機關要如何因應呢?我的觀察是雖有所呼聲,但卻未見對策的研議。
    矯治機關對受刑人的身心健康促進必須要加速發展對策,自收容人的伙食與營養、衣著、運動、疾病與傳染的治療、預防之管控、情緒與壓力管理等,無不需要就收容人在老化過程所面臨的健康困境與需求加以周全的評估,並研擬對策。
    尤其是我們有高比例的收容人是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他們會因戒斷與老化的發展過程遭受更多的健康問題,這必將增加矯治機關的工作負荷、資源的消耗。
    如何研擬一套促進矯治機關收容人的健康促進,是矯正署與各監所必須正視的。我明白對岸戒毒所多有研發一套運動或所謂的功法以促進受戒治者每天的操練,以增加「戒毒」之後的身心復元與康復。
回 應:KKK 日期:2018-01-12 07:23:06 1669F
完全無法假釋,資格不符.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1-14 07:44:23 1670F
(80). 夜語:多種風險評估工具的整合運用!
*.林瑞欽教授 2018.01.13 

    今天我在走路時看著小孩子、子女與父母逛街、購物等,心裡不自覺的想起我遠在英國倫敦的孫子女們。這就是親情,說得更大的就是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
    近年來我涉入兩岸的矯治機關中之自殺與暴力風險評估研究較深,發現家庭與社會支持度在「在監暴力風險」與「出監後再犯風險」中扮演蠻重要的角色。
    以往,我曾參加監獄之假釋審查委員會,了解到受刑人之家人的會見、寄錢、寫信之社會支持在假釋審查中常是很重要的評估標準。
    受刑人在監服刑時,自殺、脫逃、舍房或工場內暴力,是矯治工作最具壓力的主要事件。在2017年媒體報導;有在外役監獄服刑的收容人脫逃、已擔任雜役的收容人自殺,此兩案件依照常情是不致於發生,但還是發生了。
    兩者皆是依其在監表現、脫逃與自殺的風險有進一步的評估而挑選出來的,如此顯示於當初對他們所做的相關風險評估有高度假陰性。
    「風險評估」是通盤性的、綜合性,評估程序包括記錄、會談、自陳測量、他評、作業與行為觀察等較多難度的評估。
    很重要的是;上述取得的資料要相互比對,一般說來,自陳量表的信度會顯得較為低落。例如:自評心理狀況佳,但其家人已有很久未曾來探監,因此該自評結果的運用就會受到限制。
    目前常見的風險評估工具多以他評為主,然我主張是「多種風險評估」工具的整合運用。

回 應:阿清 日期:2018-01-14 23:50:09 1671F
駁回的意思成立可以戒癮治療...至於判5個月的應該是你說的另案
回 應:KKK 日期:2018-01-15 07:20:47 1672F
檢察官為何會緩起訴,因為要給你一次機會悔改,而顯然你不知悔改,本人看多了,用毒之人100人沒有一個會改,1000人只有1或2個會改.
檢察官會撤銷緩起訴,直接起訴移送法院判刑.
回 應:阿呆 日期:2018-01-15 16:05:13 1673F
我沒FB如何連署減刑?
回 應:古 日期:2018-01-17 18:50:48 1674F
每個人都有家庭 人生不能重來 懇請減刑
大部分的人都是善良的 希望從蔡總統身上看到希望
回 應:阿清 日期:2018-01-17 23:49:59 1675F
直接起訴移送法院判刑..會判多久?可易科罰金嗎?..感謝告知 !!
回 應:H 日期:2018-01-19 17:59:52 1676F
請問如果可以接見了,就不能辦理增見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1-20 07:11:34 1677F
如果可以接見了,因為有重要事急於告知,可以申請增見.如果只是一般事,是不准的.
回 應:KKK 日期:2018-01-20 07:14:16 1678F
如果可以接見了,因為有重要事急於告知,可以申請增見.如果只是一般事,是不准的.
回 應:朱敏慧 日期:2018-01-23 17:17:54 1679F
若自己去執刑毒品危害防製條例等在監還要驗尿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1-24 07:10:15 1680F
全國各監所都有違規房.
回 應:KKK 日期:2018-01-24 07:12:00 1681F
各監所做法不同,但大部份毒品案的都會驗尿.
回 應:你好 日期:2018-01-24 07:36:12 1682F
所以違規的人都會在愛三舍嗎?
回 應:你好 日期:2018-01-24 08:52:58 1683F
關在土城看守所
若違規了是關在愛三舍嗎?
因為他之前是愛一舍還愛二舍⋯
回 應:KKK 日期:2018-01-25 07:15:46 1684F
北所違規房在明舍,獨立建築.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1-27 05:45:13 1685F
(81).夜語:戒治所於「園藝矯治」的運用!

         *.林瑞欽教授  2018.01.26 

    因為是應聘監獄有關犯罪矯治工作之諮詢委員,今天我是2018年第二次進入高牆。有許多的念頭浮起,我曾對兩岸的監獄矯治官提過「園藝矯治」的概念,尤其是協助受刑人或受戒治x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提供盆栽或盆景的栽培、設計、照顧、修整的訓練。
    最初我是從美國心理學者對養老院的老人照顧花草的實驗得到啟示,「實驗組」的老人有照顧特定花草責任區,「控制組」則無,結果在18個月之後「實驗組」的老人在生病臥床、死亡率皆遠低於「控制組」的老人。我當時就想;也許我們可以將這個實驗複製到臺灣的矯治場域,我們可以將受刑人或受戒治學員的在監(所)的違規行為、心理狀況,出監所的再犯率(復發率)等做為「依變項」進行研究。
    園藝治療讓受矯治者感受生命的力量,也讓他們在照顧這些植栽時培養細心、專心、創意的心理意識的流動而有著充實的成就感,也在照顧它們時形成強烈的心理親附的連結,在長期的相互作用下激發他們的責任感。
    照養盆栽更是一種藝術創作的過程,會讓人不知不覺的投注其生命於其中,照顧者會忘寢費食去關注盆栽的成長,無形中展現其愛心。盆栽的修整讓照顧者滿足乃「創發性」,也會填滿其心智空間,不致於無聊與寂寞、空虛而尋求有害的成癮物質的濫用/依賴。更重要的是,成品又有較高的經濟報酬。
    記得我在大陸浙江「曹生兵先生」安排去參觀「根雕博物館」時,見其旁有個盆景園,當時我即跟陪同的某「強戒所」的教育科長提到要好好的發展盆栽戒治,然後來究竟如何我就不知道了。今天在微信朋友圈見大陸四川「資陽強戒所」的周科長,展現該所在以「盆景戒治」的成果,這也讓我感到很高興。

回 應:豪阿 日期:2018-01-27 10:51:29 1686F
那可以減刑  判刑一年  丟下一個媽媽都沒有親人照顧他,他爸爸小時候常強姦她,她親弟弟給他拿錢,拿不到就打她姐姐出氣,只帶她媽媽在外面到處流浪 ,只後她弟弟叫她賣電話卡只後事情辦完後又對她提出告訴,高雄地方法院判邢她一年,丟下媽媽一人在飯店住只可以在飯店每天很早起來要打掃有的沒的,可以賺到最多兩三佰元過生活,希望我們蔡總統能今年2018減刑條例讓一個好好的女孩能有更好的生活品質。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1-28 06:18:28 1687F
(82).科際整合的研究犯罪行為!

      *.林瑞欽教授 2018.01.27

    我常納悶著那些在電台或電視台以專家的姿態侃侃而談殺人者為何殺人時,我常常在想:他們的分析有何根據與證據呢?
    一個心理學家是不被允許信口開河的呀!
    三十餘年前,我的英國老闆(曾任英國心理學會會長)就一再的要我:Show me your evidences. 乃解析殺人案件不能單純去探析加暴或受暴者的一方,它不但要就加害與被害的兩方來看,更要探明雙方互動的關係。觸發案件的近中遠事件或因素更是不能忽略。
    年輕的犯罪心理學者,不能僅是讀心理學系而已,而是要老老實實的對犯罪行為做科際整合的多元面向之研究。
    昨天將我的徒弟羅時強博士的書:「殺人犯罪模式與心理特性-理論與實務結合的典範」,捐了兩本給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受過高等教育因情感挫折而殺人者並不少見,但觀之報章或專家分析,卻常是各說各話、自說自話,仔細觀其研究並未見過渠等對親密殺人暴力行為有過研究。
    單就控制慾(Desires for control)而言,其概念不單是掌控,它可也包括領導慾、影響慾、佔有慾,它更是缺乏主客體的界限之知覺等等一群相關的概念。
    衝動性是暴力行為的重要觸發風險因子,然何謂衝動性亦如前述所提及的控制慾般的非屬單一概念。概念未釐清,其測量工具的發展就會受到限制。
    我很期待年輕的一輩能自心理學出發,老實對殺人行為做好「實證研究」再來以專家的姿態對大眾解析,會不會說完話後,心裡較踏實一點呢?
回 應:KKK 日期:2018-01-28 07:12:41 1688F
這不一定,但至少要過10天上訴期,報到時間日期執行書上會有註明.
回 應:KKK 日期:2018-01-28 11:03:07 1689F
受刑人每7天接見一次,那就是四級受刑人.
而7天當中第一天為星期日,最後一天為星期六,在這7天當中任選一天就可以了.
2月3日為星期六,為假日,不開放接見.2月4日為每月的第一個星期日,可以接見.如果2月4日去接見,那下次為2月12日以後,如果2月8或9日去,那下次也是2月12日以後.注意,春節有幾天是不開放接見的,可至要去的監所網站查詢.

注意,四級受刑人朋友不能見,若為勒戒者,只限直系血親和配偶.
回 應:KKK 日期:2018-01-28 11:05:56 1690F
不行.如果監所合作社有賣,只能在裏面買.如果沒有,只能打報告代購,但必須核准才行.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1-28 14:15:18 1691F
(83).「恨之囚」!

      *.林瑞欽教授2018.01.28
    律師陪同婦人南下與其丈夫協調離婚案,結束會談後,律師與婦人卻被其夫開車撞死,這真是個悲傷的案子!
    分居與離婚也是一種創傷,創傷後會產生「壓力症候群」,已往心理健康專業,常著重在憂鬱與自殺,而忽略因敵意與恨意所產生的傷害與殺人暴力行為,然而,層出不窮的情傷與情殺、攜帶子女一同自殺(這是自殺加殺人的案件),讓我們更要關注創傷後壓力症候所引發的恨意與敵意之暴力攻擊行為症候,而採取相對應的預防措施。
    如何預防因PTSD所致的暴力攻擊,更將是承辦家暴、婚姻案件的公私司法工作者所要注意的。
    親密關係的解離與中斷,常帶來濃濃的恨意,他們若無法超越這個「恨」,形同住在這個「恨的囚房」,一輩子;而可能更會是將此恨意帶到墳墓裡去,這是恨之囚(Prisoner of Hate)。
    在上個世紀末期,於矯治場域盛行「有意的寬恕(Intentioned Forgiveness)」,即被害者或其家屬與加害者或其家屬達成和解與原諒。
    在台灣最有名的例子,乃是「快樂頌」KTV的縱火者與被害者之一的母親與姐姐之「修復關係」。
    的確,被害者家屬的寬恕是很艱難的「心理復健」過程。單純的予抄佛經或讀聖經,只是一個重整加害者或被害者在「急性創傷」的心理復健的手段,它是消極的。
    如何自積極心理學的心理復健去協助兩方當事人,超越他們的恨意、敵意、與創傷而再造光明的生活世界,這是司法心理學工作,所迫切要努力的未竟事務。
回 應:~ 日期:2018-01-29 00:40:58 1692F
如果都沒上訴、多久時間內收到執行通知?收到通知書是10左右 向地檢署報到
回 應:mm 日期:2018-01-30 04:56:56 1693F
我有請里長申請同居證明二份,一份寄進去正在服刑中的男友,但是他問監所的主管,主管卻說不用打什麼報告,直接叫我男友把同居證明交給監所就可以了,問題是已經事隔半個月了我打去監所問,他說電腦並無查詢到任何我男友申請的同居證明,請問怎麼會這樣?
回 應:Alva 日期:2018-01-30 12:28:52 1694F
請問今年四月報假釋如果通過的話,大約何時可以出獄呢?
回 應:^_^ㄏㄏ 日期:2018-01-30 21:23:45 1695F
網路資訊是收到判決書原告被告都沒上訴。二個月內會收到執行通知。收到通知大約十天到執行科報到。各位如果有更好的解答可以放上來這。
回 應:陳媽媽 日期:2018-01-31 05:18:51 1696F
快過年了
 祈願新的一年
 國泰民安 豐調雨順 
國家犯罪率0

祈願
 家家戶戶沒病人  獄中沒親人
 
跪求 總統減刑
回 應:KKK 日期:2018-01-31 10:21:31 1697F
收信沒限制,教區科員和主管檢查完,收信登記完成,就可發給受刑人了.
回 應:你好 日期:2018-01-31 11:46:07 1698F
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8-02-01 07:10:29 1699F
從正式入監執行開始算.
回 應:黃小箐 日期:2018-02-01 13:08:26 1700F
請問他剛進去,都還沒有等級,如朋友要會客請立委辦特別接見。
這樣就可以了嗎?
回 應:Mm 日期:2018-02-01 14:09:53 1701F
所以意思是儘管沒有交保到正式入監,即這段時間都在看守所羈押,這些看守所羈押時間在未來正式刑期時間都不會扣除嗎?
回 應:Mm 日期:2018-02-01 15:42:14 1702F
即羈押可折抵刑期嗎?
回 應:潘育翎 日期:2018-02-01 16:17:24 1703F
要如何申請同居證明申請會客?
我男友前幾天被送戒治所,我懷孕又是單親媽媽,我男友一定很擔心我們,我想見見他,讓他放心,但我們沒結婚只是同居有小孩,里長又說他們沒開同居證明,請問我要怎麼做才能會客?
回 應:KKK 日期:2018-02-02 07:36:35 1704F
不是受刑人沒有所謂刑期,所以正式入監才有執行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才開始算刑期,指揮書上會註明刑期,開始及期滿日,當然,監所方會抵扣看守所的羈押期.
回 應:KKK 日期:2018-02-02 07:42:53 1705F
大多數的同居證明都是假的,如果認真追究,村里長大都偽造文書,所以很多村里長都不開同居證明,有的監所也不認同同居證明,所謂同居就是在同一戶籍.

送去戒治所是勒戒或受刑人?勒戒連兄弟姐妹都不能接見.

妳只能去戒治所看能不能辦增加接見了.
回 應:KKK 日期:2018-02-02 07:47:22 1706F
特別接見不是隨便可辦的,要辦的是增加接見.
回 應:KKK 日期:2018-02-04 07:18:41 1707F
外役監有缺人時會行文各監所及矯正署.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2-04 16:43:12 1708F
(84).晨語>女性吸毒犯的特質!

   *. 林瑞欽教授2018.02.04

    有空,我喜歡拍攝花朵;昨天還是拍了不少張「梅花」特寫,才發現梅樹的品種,由花的不同,可觀出端倪。
    緣此延伸思維觸角;自從女性濫用甲基安非他命者愈來愈多之後,矯正機構收容的女性罪犯也就愈多。
    我曾比較過男女濫用非法藥物者的犯罪行為(我將施用者,復犯下他罪,視為犯罪行為),發現女性施用非法藥物之後,觸犯竊盜罪、偽造文書罪、毒品罪(指施用二級以上毒品之外的持有、運輸、交易、製造等毒品罪)等罪,明顯升高。
    基於「甲基安非他命」濫用後,所致「多巴胺神經」傳導物質的異常,增加渠等的衝動性與攻擊性,因此女性受刑人的在監暴力行為將隨之升高。
    濫用非法藥物之女受刑人,約有98.6%有吸煙(男性是99.4%),若視每天吸用一包以上為重癮者,則有73%(1-2包者59.6%、2包以上者13.4%),當其入監後,自將面對香煙戒斷症狀,以致有女受刑人要求比照男受刑人能得「定時」.「定量」.「定點」吸煙措施。
    其次,吸食「海洛因」之女性受刑人,入監前每周喝酒2-3次者有6.5%、四次以上者有15.4%。上述的數據是十餘年前所調查得到,現其盛行率恐怕更高。
    所以,矯正機關亦應正視受刑人的戒煙行為,香煙的成癮性不比海洛因成癮低,其耐受性亦高,渴求亦強,高復發率,對身體健康危害甚鉅。
    若僅著眼於非法藥物的戒治,而不將煙酒癮的戒治納入其中,其戒治成效恐事倍功半。其中對女受刑人之物質成癮的管理與戒治,將需要有另外的處遇考量。
    有些物質濫用之女受刑人在生理上的病症如便秘、胃腸、易感冒、皮膚、高血壓等症狀出現亦不低,這在天候變化大時容易發作,更造成戒護之困難。此外,常有女受刑人懷孕在監生產或攜帶幼兒入監服刑,這是多年來矯正機關的難題。

回 應:黃世賓 日期:2018-02-05 15:03:26 1709F
微罪應該減刑這對社會治安不會造成影
回 應:林比比 日期:2018-02-06 06:52:47 1710F
我老公是假釋被撤消 刑期是2年 目前已經進去快7個月了 這在之中 我爸 他岳父病危或過世 是否能請假回來或提早假釋出獄餒?!
回 應:KKK 日期:2018-02-06 07:25:57 1711F
沒有所謂提早假釋這名詞,假釋要按規定條件辧理.
岳父病危或過世,受刑人可申請返家探視或返家奔喪,沒有所謂請假回去的.但一切要經核准才行.
回 應:KKK 日期:2018-02-06 07:30:36 1712F
有辦增見,和其家人沒有影響,可分開接見.
會客菜限2公斤,一般監所都只限一天一次,就是一天2公斤.除非監所方特准.
書本大都只限3本,除非有打報告申請增加數量.
回 應:KKK 日期:2018-02-06 07:32:42 1713F
沒有所謂提早假釋這名詞,假釋要按規定條件辧理.
岳父病危或過世,受刑人可申請返家探視或返家奔喪,沒有所謂請假回去的.但一切要經核准才行.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2-06 08:58:50 1714F
(85).夜語>毒品犯與吸菸者之關連性。

     *.林瑞欽教授  2018.02.05

    在以往調查海洛因濫用者的吸煙行為時,發現「峰」、「七星」淡煙、「七星」、「黑大衛杜夫」、「黃白長壽」等牌香煙是他們的最愛。 
    彼等,於這些香煙頭丟多的地方與這些香煙的味道,可以提供警察或辦案幹員查毒犯或毒品之一個很重要的查緝線索。
    乃這些香煙的尼古丁與灰分的濃度對身體健康的影響、與對香煙和非法藥物濫用渴求的關係,則可提供戒治輔導與治療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在我過去擔任「犯罪學」研討中,主持的一系列性的非法藥物濫用行為時,也顯示煙癮的強度對於男女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的復發決意皆具有顯著的預測力。這也說明為何參加我們戒治實驗的男性成員在實驗結束時,他們在監所內的吸煙行為也有了顯著的改變。
    在此我要不厭其煩地再度呼籲法務部矯正署與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或局應合作大力推動矯正監所內的戒煙作為,此不但有助於降低監所內受刑人的醫療經費的支出,更有利於協助「吸毒」受刑者的藥癮之戒治。
回 應:謝采芸 日期:2018-02-07 14:19:56 1715F
求減刑吧
我現在也是身懷六甲,還有一個一歲半的兒子要養
每天都在不安的情緒下渡過
每天期盼老公可以儘早回來我身邊陪伴我們,拜託你們
給受刑人一個機會
別與社會脫節
讓他們能再一次為社會貢獻
重新開始的機會,拜託你們,減刑吧,讓他們回來到自己的家庭
回 應:KKK 日期:2018-02-09 08:23:48 1716F
不行.
回 應:阿虎 日期:2018-02-10 11:26:08 1717F
那我分數是拿累犯嗎?
回 應:魏曉如 日期:2018-02-10 13:47:56 1718F
我想問的事..現在在走保護管束中..如果要上八大的
如果遇到臨檢..普通查證件..那會影響到
保護管束嗎
回 應:阿賓 日期:2018-02-12 15:08:45 1719F
微罪應該減刑監獄才不會人滿為患
回 應:阿富 日期:2018-02-12 19:36:30 1720F
司法改革轉型正義微罪應該減刑
回 應:阿甘 日期:2018-02-12 19:40:05 1721F
微罪有時是法官的自由心證有點不公平所以應該減刑
回 應:阿K 日期:2018-02-12 20:00:50 1722F
微罪應該減刑這是政府的德政
回 應:KKK 日期:2018-02-13 07:11:45 1723F
由於另案不是執行後再犯,所以以初犯論.
回 應:阿錫 日期:2018-02-13 21:39:17 1724F
己経十年沒有辦理減刑所以今年應該減刑
回 應:何雲 日期:2018-02-13 21:41:24 1725F
請速辦理微罪減刑
回 應:陳明 日期:2018-02-13 21:44:40 1726F
請減刑才能維護公平正義
回 應:李先生 日期:2018-02-15 05:04:49 1727F
我想問,被判刑5個月,從9月18被抓那是2月18出來嗎?
回 應:老K 日期:2018-02-15 21:50:03 1728F
微罪減刑
回 應:何厝 日期:2018-02-15 21:55:39 1729F
微罪應該盡速減刑
回 應:KKK 日期:2018-02-16 07:25:15 1730F
不一定.以檢察官開的執行指揮書上面註明的為準.
回 應:阿虎 日期:2018-02-16 14:39:59 1731F
KKK:請問那我到時入監服刑是要跟老師要分數嗎?老K/何厝:因我另案是被依加重詐欺未遂下去判的,這樣能減刑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2-17 07:25:07 1732F
教誨師那裡就有資料了.
沒有所謂減刑,上面那兩位是要政府全面大減刑,不過一句話,絕不可能.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2-17 16:38:25 1733F
專技、特考擬取消國文科測驗題;以多元型式作文為主!

2018-02-09 00:29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專技人員和公務員特考的國文科,可能不會再有測驗題。圖為一位民眾走過補習班。 歐新社
現行公務員考試各類科及部分專技人員考試,都須考國文。不過,考選部近日擬研議取消專技人員考試以及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司法官等考試國文科的測驗式試題題型,以多元型式作文為主要測驗方式,預定今年下半年開始實施。
目前公務員考試國文科考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占百分之廿)與測驗題(占百分之廿),專技人員考試則只考作文(百分之六十)與測驗(百分之四十)。
考選部昨天在考試院會報告「研議國家考試國文科試題型式變革方向」。並指出,國文科測驗題除了中醫師考試是採臨時命題,其餘都採共用題庫試題;不過,因公務員與專技人員從事的業務性質與考試取才目標有所不同,常遭質疑效益不彰、評量指標不明確。
考選部正在研議取消各種專技人員考試國文科的測驗式試題題型,以及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司法官、外交領事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民航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關務人員、稅務人員等考試三、四等考試國文科的測驗式試題題型,以多元型式作文為主要測驗方式,發揮評量綜效。
考選部主秘蘇秋遠表示,國文科考試應評量考生是否具備語文理解應用、邏輯思辨能力及人文素養等功能;因此在昨天院會中,多數發言的考試委員都支持這個方向。考選部也正研議以多元題型的方式達到評量目標。若進度上能配合,可望從下半年度起,從部分考試開始辦理。
考選部目前已成立國文科試題變革專案小組,會召集各方專家研擬多元作文試題範例,做為未來命題的參考依據。會以漸進方式,從下半年起開始試辦,並視評量效果再決定是否逐步擴大適用。
(公務員﹒考試院﹒國文﹒考公職)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977124?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2-17 16:43:56 1734F
考公職/心理師高考 擬改為每年1試

2018-02-09 23:37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現行專技人員考試以每年舉辦一次最普遍,不過,考選部日前展開評估,研議是否要在訂定明年考試計畫時,將原本每年舉辦2次的心理師考試,改為每年7月考1次,以使考試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專技人員考試屬於資格認定考試,每年舉辦次數,主要基於應考人數、社會需求、工作特性及政策推動等因素考量,以兼顧社會需求及考試資源的合理運用。
過去每年舉辦兩次考試的類科多屬於醫事人員考試,考試院幾年前就曾經召集學者專家討論,檢討考試次數是否需要調整,但是當時多數專家學者認為,醫療機構需要隨時甄補人力以因應社會需求,不能以應考人數多寡,而調整考試次數。
其中,高考心理師考試分為臨床心理師和諮商心理師兩種類科。考選部統計,近5年來臨床心理師報考人數大約為100人;諮商心理師報考人數,最多也才300人左右。由於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分屬不同專業領域,考選部在每次準備考試工作,除須分兩組遴聘召集人,還要分別遴選命擬試題、評閱試卷及召開試題疑義會議。
考試委員陳皎眉指出,一般專技考試1年考1次,加上心理師的專業師資其實很少,國內大學設立臨床心理師研究所大約只有10幾所,有設諮商心理師研究所的,大概只有20幾所;而報考本項考試,一定要研究所以上畢業,因此,一直以來出題的負擔非常大,老師出題意願也不高。
有考委就曾提到,每年辦理2次考試,常有遴聘命題、閱卷及審查委員不易的窘境。為切合社會需求,使考試資源合理運用,建議改為每年辦理1次,降低供題負擔。
(考試院﹒高考)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979075?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2-17 16:56:07 1735F
醫護、師資公費生逾200名額 開缺學校有頂大

2018-02-17 00:23聯合報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為充實離島、偏遠及原住民地區的醫事人員及師資,今年教育部及衛福部共在個人申請及特殊招生管道開出兩百多個公費生名額,

符合條件的考生千萬別錯過;但提醒考生,醫事公費生若畢業後未依規定服務,要依比例賠四倍公費;師資公費生也要賠一倍公費。
教育部指出,目前大學公費生包括醫護、師資培育兩大類。在個人申請部分,今年七校共開出十八個師資公費生名額,比去年減少
八名;開缺學校包括清大、台中教育大學、國北教、台南大學、北市大、屏東大學及嘉義大學,類別包括英語系、音樂系、幼教系、
特教系等。
至於醫護人員的個人申請公費生,包括「偏鄉護理菁英計畫」護理學系公費生共五十九名;「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醫學系
公費生六十名,均較去年略降。台大、成大、陽明等校醫學系、護理系都招公費生。
此外,由衛福部補助的「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今年十一校另收五十三名公費生,比去年多三名,包括醫學、牙醫、
護理、醫檢、放射、營養、物理治療、臨床心理等系;其中最熱門的醫學系共招廿三人,台大、陽明、成大等各校都招收一至三人。
醫事人員養成計畫二月廿三日到三月五日報名,免報名費,最多申請八校系,填志願分發,第一階段要先通過學測檢定,再參加第二階
段甄試,學測占分七成、甄試占三成。醫學、牙醫系及成大藥學系修業六年,其他系四年,服務年限與修業年限一樣,若違約除醫事人
員證書先由衛福部保管,還要依其未服務年數除以應服務年數之比例,賠償四倍公費。
教育部另舉辦「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國(市)立師範及教育大學聯合保送甄試」,今年共招收五十一名師
資公費生,已於去年十二月報名,今年二月九日公告符合資格考生名單,通過學測檢定標準的考生,三月五到九日上網填志願,最多選
填六校系,三月廿三日寄錄取通知。
教育部提醒考生,離島及原住民師資保送錄取生,連同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個人申請的錄取生,要在五月十到十一日上網填志願、五月
十七日統一分發放榜,每人只能錄取一校系。
(學測﹒公費﹒醫學院﹒個人申請﹒師培)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udn.com/news/story/6925/2975453



回 應:黃太太 日期:2018-02-17 23:17:17 1736F
我佛慈悲 願官員們能發菩提心 寬宏大量 減刑 給予更多家庭團圓
慈悲心 功德無量
回 應:阿草 日期:2018-02-18 21:04:31 1737F
請實施微罪減刑
回 應:KKK 日期:2018-02-19 03:07:32 1738F
不會。但最好少辦。
回 應:阿虎 日期:2018-02-19 13:55:34 1739F
我是要問說到時入監後那我前案的分數可以要的到嗎?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2-20 06:45:08 1740F
非警大畢業卡升官;大法官認違憲!

2018-01-27 00:15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二○一一年之前,通過警察三等特考筆試的考生,若無
中央警察大學學歷,受訓後只能當「警員」,無法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七六○號解釋,認為不符憲法平等權,宣告違憲,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六個月內除去聲請人所受的不利差別待遇。
林慶昌等十三名聲請人於二○○二至二○○四年間通過警察三等特考,警政署安排他們到警專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後,分發當警員。
林等人主張應維護考試訓練、分發平等精神與敘派巡官權益,提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也敗訴,三年多前聲請釋憲。
除這十三人外,包括黃士峯等四人在二○一一年十二月經內政部安排至警大接受「特別訓練」合格,申請改分發警正四階巡官或相當於巡官職務,同樣遭駁,也聲請釋憲。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暗藏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的一般生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
二○一一年之前,一般生都被指定到警專訓練,無從踏進警大訓練,但同樣通過三等特考的警大畢業生,卻直接派任巡官。
釋字七六○號理由書指出,三等特考及格的一般生既與警大畢業生同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兩者的職務任用與陞遷機會應相同。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使實務上警政署得將三等特考筆試錄取的一般生安排至警專受訓,造成同批考試及格的一般生不僅在初派時只能當警員,後續陞遷得另經甄試、警大訓練合格。
大法官認為,警察專業知識、技能的取得,警大、警專畢業非唯一的管道,警大「訓練合格」可作為任用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所需要的資格,不得排除一般生取得擔任巡官的機會。


回 應:老K 日期:2018-02-20 18:02:07 1741F
微罪應減刑
回 應:太保 日期:2018-02-20 18:04:01 1742F
微罪應該速減刑這是政府的德政
回 應:KKK 日期:2018-02-21 07:19:10 1743F
不行.不可辦.
回 應:KKK 日期:2018-02-21 07:21:15 1744F
要不到,前案歸前案,此案是此案.
回 應:老人 日期:2018-02-21 15:14:36 1745F
微罪應該減刑
回 應:阿昇 日期:2018-02-21 15:16:51 1746F
微罪應該盡速減刑
回 應:阿榮 日期:2018-02-21 15:20:05 1747F
微罪有時是司法判決不公所以應該減刑
回 應:何翔 日期:2018-02-21 15:23:41 1748F
減刑不要再拖
回 應:陳庭 日期:2018-02-21 15:25:14 1749F
微罪減刑請速辦理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2-21 15:44:24 1750F
(86).晨語>犯罪矯治「教育刑」處遇!

       *.林瑞欽教授  2018.02.21

    將侵犯他人法定利益者加以刑罰,期以遏止其再犯。但很不幸的「刑期無刑」的目標,總是落空。當我們檢視監獄中的受刑人之社經水準、教育程度、與職業水準 ,你會驚訝他們多半來自低社經水準、低教育程度、與半技術或勞力階層,簡單地說,他們主要是來自文化、教育失利的社會階層。
    管它是「標籤理論」或是「自我控制理論」,我們的社會貧富差距愈來愈懸殊,而且在走向共貧,而非朝向均富的目標邁進時,如何能奢望人們不再犯罪呢?
    教育雖是預防犯罪的良方,但卻得去審視這教育有多好呢?「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喊得聲徹雲霄,然而,為何台灣的公立大學學生以來自中產階級以上的家庭為多,而相對的,私立大學學生卻以來自「中低社會階級」較多呢?
    我們縱容財團辦理私校,他們並未將其獲利投資在大學的素質發展上,學生們仍依靠大量的打工,荒疏了學習,然一樣是四年畢業。「高教評鑑」卻被大部份之私立大學者,罵得一文不值,惟誰來監督大學教育的品質呢?
    我個人認為當大學日漸分別的「特殊職業化」發展時,大學就在走向死亡的途中,「少子化」只是「添些柴火」罷矣!
    緣此,監獄犯罪矯治「教育刑」處遇,如果還停滯在刑罰管理而不趨前易轍,則其要達成「受刑人不再犯」的目標,可真是難如登天呀!
    「矯正處遇」應該是一種「教育」,也將是一種「治療」,然而依循前述理念,那麼,監獄的管教「人力結構」,勢必要有大幅度的追加調整。當然我們的嚴厲的「刑事政策」也要加速因應調整。
    新春之後,年初六,正是開工大吉,乃趁北上途中,草撰此短文,還請各方賢達指教。

回 應:黃永 日期:2018-02-21 15:49:53 1751F
減刑已経十年沒有減刑
回 應:黃水 日期:2018-02-21 15:52:03 1752F
再不減刑就沒有人權
回 應:陳香 日期:2018-02-21 16:04:38 1753F
微罪減刑有那麼難嗎
回 應:洪水 日期:2018-02-21 16:06:51 1754F
微罪減刑監獄已經爆滿
回 應:施狗 日期:2018-02-21 17:49:43 1755F
微罪不減刑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國家
回 應:謝金 日期:2018-02-21 17:52:14 1756F
監獄都巳經沒有
床位都是睡地板
回 應:蕭煌奇 日期:2018-02-21 17:54:25 1757F
希望很快能減刑63
回 應:爺爺 日期:2018-02-22 09:00:29 1758F
kkl你好:我說的戶籍不同是雙方的名字不是同在戶口名簿上.不是說辦理一定要雙方在場.那我女朋友她可辦理委託書嗎?
回 應:荳荳 日期:2018-02-26 01:31:22 1759F
這是我寫的,給你參考一下。里長要蓋大小章
--------

同居證明
男方OOO,身份證號: OOOOOO 民國 OO 年 OO月 OO日生

女方OOO,身份證號: OOOOOO 民國 OO 年 OO 月 OO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OOOOOOOOOOOO 到現在 
特立開此證明之
OO市OO區OO里里長 OOO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2-26 16:08:22 1760F
(87).開學日>應聘授課「犯罪心理學」!

       *.林瑞欽教授2018.02.26 

    今日北上赴「東吳大學」;應聘授課「犯罪心理學」,心中有一想法:
    犯罪行為的造因是多重的,且該等因素又彼此交互作用,致使對犯罪行為的預防與矯治就益顯得複雜與困難。
    我自1983年涉入犯罪矯治以來,對於犯罪者之成長背景的失利;如家庭結構失衡、家庭功能不振、低落的學習成就、貧窮、衝動性高、價值觀與道德的扭曲等,有深刻的認識。
    另外,我在矯治場域,亦觀察到犯罪者,在成長過程中為其父母或祖父母的一方所溺愛、過度保護,導致只求自我需求的滿足,而不顧及他人與社會的利益。
    近年來,對性犯罪者治療的「再犯風險評估」有較多的接觸,對於他們但求自己性需求的滿足,而無視於對方的意願,當我們去檢視他們與父母的關係時,就很容易觀察到教養者,對子女的放任與忽略、或是過度保護與溺愛,形成其以自我為中心的性格。
    對此類罪犯的矯治工作,相當困難,它意謂著我們在犯罪預防上,對於親職教養需要格外的重視與費心。
    近年來,犯罪生物學的發展因腦科學探究的快速進步,容易讓我們又重蹈「天生犯罪人」(生來犯)的覆轍,而忽視犯罪行為的「社會因素」所影響之力道。

回 應:陳誠 日期:2018-02-26 18:42:43 1761F
減刑吧
回 應:洪水 日期:2018-02-26 18:44:01 1762F
減刑是全國百姓的期待
回 應:施狗 日期:2018-02-26 18:46:16 1763F
請蔡總統宣布減刑
回 應:方知公 日期:2018-02-26 18:47:23 1764F
請立委提案減刑
回 應:陳家 日期:2018-02-27 19:14:47 1765F
請求蔡政府宣布減刑
回 應:正打算自首 日期:2018-02-28 21:00:14 1766F
請問自首大約多少天?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2-28 22:26:09 1767F
(88).晨語>「強制治療」的適切性!

    *.林瑞欽教授 2018.02.28 

    為應「衛福部」之邀,昨天下午我坐高鐵到「南港」,卻在車站迷路了,我在想;台北的車站為何都設計成迷宮呢?到「昆陽」站,幸好遇到警察大學「鄧煌發教授」,就跟著他到衛福部開會,看著那棟巨大的大樓,不禁讓我想起,為何我們的政府都要蓋豪宅型的辦公大樓?
    會議上,坐了三個小時十五分鐘,飢腸轆轆,但還是要急急趕去高鐵站,還好趕上18:20的高鐵,「自由座」有不少空位,但一到了台北站就都滿了,有些人就站到「台中」了。
    車程約近一個小時,終於到了台中,轉82路公車,我突然不敢確定我家臨近之「台中三分局」是否要到了,有個小姐看到我的焦慮,很好心問我到哪一站下車?她告訴我還有五個站,過了「台中高分院站」我知道再過二站即可下車,可是我卻在「公共圖書館站」按了下車鈴,就只好下車多走幾步路回我的窩。
    我在想,隨著年紀增長,這種夜間「空間辨識」就會逐漸弱化,焦慮一定會增加。其次,人老了就不堪久坐啊!
    惟到家後,檢視手機,看到前日拍攝的「睡蓮」,就不禁手癢要加以後製一番,今天假日,就睡到上午八點多,可見昨天也真累。煮了咖啡,做了早餐後,我就開始整理那些睡蓮的照片,等午餐後再到后里「泰安」去拍攝「八重櫻」,將待到拍攝夜櫻後,再回窩裡來。
    昨天於「衛福部」開會後,我可是一直想著;檢察官與法官對於觸犯刑法者「心智障礙」與「精神疾病」者的求刑與審判的議題。當智障者是不可教育與不可治療,你們院、檢卻還要施以刑罰,也還要求「強制治療」,徒然浪費社會資源。
    酒、藥癮者,該治療你們不判他們去強制治療,卻要將他們監禁在監獄中,你們真是依樣畫葫蘆啊!司法院與法務部不是最喜歡援引聯合國的相關公約嗎?那就請您們去讀一讀聯合國「毒品」控制辦公室,自2011年以來的每年對其會員國所發出的報告書吧!
    我認為行政院該去思考現行的法律,尤其是刑法與特別刑法的適切性、能治療藥、酒癮的醫護人力、空間、設施狀況,然後針對不足、不當之處加速改善,才能有效的控制台灣的藥、酒癮違法行為。不要老是年年反毒、年年頒獎反毒有功人士,年年宣告毒品氾濫、酒駕者人數升高。

回 應:老K 日期:2018-03-01 16:19:50 1768F
微罪應該減刑
回 應:何必 日期:2018-03-01 16:21:32 1769F
微罪應減刑
回 應:陳金 日期:2018-03-03 21:05:43 1770F
請減刑給我受刑人一次機會
回 應:黃金, 日期:2018-03-03 21:13:18 1771F
那麼多人在陳情好像相關單位都無動於衷
回 應:徐榮汶 日期:2018-03-04 13:48:37 1772F
我們台灣受刑人真的很多,刑法判一罪一判有的判幾百年,等於關到死,向我被烏賴販賣毒品被判15年10個月。說我收他500元還說藥我給他的,我給法官說毒品有在賣500元嗎誰會以500元被關15年10個月。請蔡總統可以還給我清白嗎拜託。
回 應:阿秋 日期:2018-03-07 22:19:24 1773F
請問如果報假釋有出和解書的話,第一報會過嗎?
在監表現良好
回 應:阿杰 日期:2018-03-08 03:58:00 1774F
請教一下,3案共判7年半的初犯在執行第一條案件時沒有到案執行而被通緝(因另外2案已判決但仍在上訴高院),但一年後自行去投案執行,這種情況能夠申請報假釋嗎?還是說能夠申請假釋但會影響假釋通過的機率?還是只要服刑期間分數有達標假釋都可以通過並不會因為入監執行前是通緝身份影響?
回 應:荳荳 日期:2018-03-09 22:15:09 1775F
裡面可以買啊
回 應:阿偉 日期:2018-03-13 18:16:46 1776F
現法院判我戒癮治療那這段期間我還要到分局驗尿嗎
回 應:牛頭不對馬嘴 日期:2018-03-14 16:04:42 1777F
長官跟政治人物說話的方式真是一致啊
回 應:無法源的執勤費是貪汙 日期:2018-03-14 17:36:43 1778F
可以不領“激怒費”,然後不要備勤嗎?
機關有突發事件需要人手麻煩打110或119……
會有總機為您服務
回 應:看不下去 日期:2018-03-14 21:34:47 1779F
夜勤人員一次上班約25小時,
每個月上班次數約10次,
故待在機關內的時間約250小時;
參考正常人每日8小時上班時間,
每月上班22天,
夜勤同仁每個月都比一般人多花了至少8天的時間,
就只是為了這越來越沒尊嚴的工作,
更時常嚴重違反個人意願,
屢屢強迫加班,甚至在家待命。
你用每個小時56塊買戒護人員的青春歲月,
真好意思。
回 應:陳太太 日期:2018-03-15 08:45:35 1780F
我先生也是被冤枉打人,因為沒有人證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結果被判刑了,請求蔡總統能夠減刑,讓有冤屈的人能夠早日
和家人團員
回 應:李小姐 日期:2018-03-15 08:53:53 1781F
求求蔡總統能夠減刑
我們這些家屬,看到自己心愛的人
被冤枉而沒有辦法洗清罪名,只能眼睜睜
的看這被關,只能請求蔡總統
可憐可憐我們這些家屬,減刑吧?
讓我們一家人能夠早點團圓
回 應:陳太太 日期:2018-03-15 10:11:16 1782F
肯請蔡總統
能夠減刑,可憐我們這些家屬
眼睜睜的看著家人因為被冤枉去關
而一點辦法都沒有,
因為沒有證人可以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卻只能傻傻的被判刑
為什麼有那麼不公的事情
為什麼沒有犯罪卻又要被判刑
求求您了蔡總統
減刑,讓我們這一家人能夠早日團圓
求求您了蔡總統,可憐我們這些人
回 應:吳小姐 日期:2018-03-16 08:56:37 1783F
請蔡總統減刑吧!讓我老公可以提早回家照顧家人!讓我老公有個機會,我們ㄧ定會很珍惜得來不易的團聚!
回 應:小莉 日期:2018-03-16 09:07:04 1784F
我老公被烏龍法官重判了7年,我們提出對我們有利的證據,但是法官都不相信,台灣的司法真的很恐怖,法官都用心證在判刑的,不給我老公機會就算了,還重判7年,對我們有利的證據視而不見,太過份了!現在只能求求蔡總統發發慈悲救救這些受刑人吧!減刑吧,讓受刑人能夠體驗政府善意的心吧!也讓受刑人的家屬能夠享有天倫之樂!
回 應:吳小姐 日期:2018-03-16 09:34:28 1785F
請減刑吧!發發慈悲救救這些受刑人吧!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3-23 14:47:40 1786F
(89). 監禁人口趨向老人結構化之隱憂!

    *.林瑞欽教授2018.03.23

    遲遲起床,檢視照相機內這些照片是昨晚經過台中市「綠川」時拍攝的,臭水溝改造後,為了吸引人就裝了許多燈飾,台中市之柳川的改造,亦是靠著燈飾,一旦沒電,這一切又歸之於黑暗,政府不是倡導要節能省電嗎?為政之道;為何在做些虛矯的、增加市民負債的事呢?其實下水道的截流、鋪設該是更重要的事。
    今天我又將入監去作評鑑收容人的工作,近年來,我可是月月入監去。監獄對犯罪的人來說;是一個執行刑罰的地方,亦是一個自由受限的地方。每個國家、社會對犯罪者,皆依照刑法加以處罰,而最基本的處罰就是限制他(她)們之人身自由,也這就要製造一個能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這樣的地方,要絕對的讓他們逃不出去,讓他們會怕、會感受到痛苦而使之不要再犯罪,俾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
    然而,一旦人們在這個高高的圍牆之小型社會內,生活的內心世界,勢必很孤單,其精神生活層次,無法滿足,他們雖失去了人身自由,可是他們在監獄裡之物質條件,尚可以部份滿足;至少有人照顧、維持基本生活需求,或許喪失了嚇阻犯罪之刑罰特性,那麼,如此倒推下去,社會弱勢如高齡者、低生活功能者的再、累犯,是否會一再的發生呢?而回顧過去的十年,監獄收容六十歲以上的受刑人,卻快速的增加,監獄已逐漸喪失其刑罰的特性而變成「長照」機構。
    檢視高齡者的犯罪種類;以公共危險、家暴、賭博、竊盜等罪最多,這些犯罪現象,說明了高齡者的休閒生活,需求與品質,也反映在他們的情緒控制、心智的退化、居家的時間增多、財務的惡化等之不利情境,致使讓他們與家人相處的衝突增加,如果政府不正視這些高齡者的酗酒、與家人溝通、正當休閒生活技能與處所之貧乏,我相信這些高齡者,主要的犯罪行為是不會減少的,我們的監獄,準備轉型為「養老院」吧!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3-24 12:23:56 1787F
(90).「循證矯正」初談!

    *.林瑞欽教授2018.03.24

    犯罪矯正最根本的目標,在於經由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嚇阻犯罪者在監禁一段時間後,回到社會後不再犯罪。簡單地說;犯罪矯正是藉限制人身自由之痛苦,以嚇阻受刑人不再犯罪。
    然而單純的監禁能否顯著降低受刑人再犯嗎?自西方世界的研究發現卻是無效的。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之後,探究矯正的方法能否降低再犯之研究深受學界的重視。
    上個世紀末期,心理治療與教育的方法逐漸被引進入矯正機關以發展對受刑人的矯正策略,並考驗其效果。Andrews 與Bonta(1994)即經由薈萃分析或統合分析(meta analysis)探究六個犯罪風險因子係為:1.低社經階級、2.個人內在心理困擾或心理病理、3.教育/職業成就、4.父母/家庭風險因子、5.氣質/不當品性與性格(或謂人格、6.)反社會態度與其相隨的因子等與犯罪行為的關係,他們發現反社會態度及其相隨的風險因子的相關是最高。
    其後他們發展了服務水準問卷-修正版(The 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 - Revises,簡稱LSI-R)提供矯正機關做為矯正管理與再犯風險之評估工具,他們所提出的風險-需求-反應性(R-N-R)的矯正管理與對策準則即廣為風行。
    薈萃分析或統合分析(meta analysis)是一種藉統計方法將相關的實證研究的結果以評估與考驗這些結果的有效性與可靠性。此一分析是循證(research evidences based)醫學、管理、矯治(矯正)、社會工作等專業在運用研究成果於實務上所常用的方法。哪些研究證據是有效的呢?它們是如何產出的呢?
    當前迫於矯正工作之人力、經費、與設施的短絀與不足,法務部矯正署當局對於矯正相關的研究總是力不從心,嚴重的獄政工作負荷,更無力對於再犯風險的評估與管理進行研究與重視。而高達五成多的受刑人涉及「毒品」濫用,憑著目前的矯正人力是缺乏非法物質濫用/依賴戒治的輔導/治療知能的,遑論及發展循證戒治與矯正呢?

(後記:文起昨夜,睡著了,今晨四時許起床再續,然至五時半,
        檯燈壞了。容日後再續)。


(91).晨語>以刑罰處理「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之省思!

     *.林瑞欽教授2018.03.24 
  
    十年了,我落腳在台中市這個窩,兩盞檯燈都宣告死亡了,燈管壽終了!
    溯自於中正大學教職退休快12年了,我的桌上型電腦長期未用也掛了。這給我棄智絕學一個很好的理由。
    近來碰到矯正界的朋友總是將美國國立藥物濫用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Abuse, 簡稱NIDA)十幾年前所提的戒癮13原則掛在嘴邊,甚或懸貼於矯正機關門口牆上。
    然而我的了解:物質濫用/依賴的戒治是醫療專業的一環,憑著目前的矯正人力與其知能、矯正機關的經費與設施,他們是力猶未逮,無以為之。只不過現在矯正機關收容的受刑人近達六成涉及「毒品」濫用/依賴者,在反毒與戒毒的大旗揮舞之下被趕鴨子上架。在成癮戒治的專業服務,衛福部與其醫療院所常因醫療費用的算盤下,燜聲不吭,而經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五年內施用一、二級毒品二犯者,送入監獄去關,這就導致當今監獄超收收容人的主因。
    聯合國藥物控制辦公室自2011年即一再的要求其會員國不要以單純的監禁那些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還好我們不是會員國,因此「老神在在」,還是依照「特別刑法」來將他們判刑監禁起來,採取這最經濟的處理「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但成效如何呢?天知道………!


 (92).關於收容人矯治處遇的寫作治療!

      *.林瑞欽教授2018.03.24 

    收容人矯治處遇的寫作治療,推動人是曾任矯正司代理司長的廖德富先生,他先後在桃園、澎湖、嘉義、台南監獄推動寫作處遇。他也在我的指導之下,以「收容人的寫作處遇」為題,完成其論文取得中正大學犯防所的碩士學位。
    此即是將閱讀、寫作、書法、繪畫、陶藝、音樂等「人文藝術」融入矯正處遇,以協助受刑人的認知行為改變而達成再犯預防的成效,將是最經濟的矯正處遇策略,我深切的期待「寫作處遇」持續的在矯正機關深化推展。容我引述下揭;轉載107年3月23日聯合報/陳芸英之報導>「那段在監獄寫作班的時光」一文供參!
    「微寒的初冬午後,我收到一封朋友轉來的信,那是十幾年前,我在監獄兼課,負責寫作班業務的教誨師捎來的問候。當年,我在好友的推薦下,到桃園、嘉義、澎湖三個監獄分享寫作心得。
    猶記得答應後的每一天,我都在驚恐中度日,光想像監獄裡的場景就教我坐立難安。
    第一堂課在桃園監獄。
報到後,經過檢查所攜帶物品等步驟,我終於走進去了。那天天晴,但不熱,我卻因緊張過度,全身冒汗。
    教誨師引我抵達的「教室」其實像禮堂,我走了好幾個台階才站上講台,一眼望去,全都是穿著囚服、理著光頭的受刑人,我兩腿發軟,聲音顫抖……早已忘記那個早晨自己講了些什麼,但依稀記得下課後,全班給我一陣如雷的掌聲;應該是那掌聲,讓我有勇氣繼續講下去,而且一待就是三年。
    到澎湖監獄都得搭第一班飛機,冬天都是摸黑出門,而前一晚唯恐隔天錯過班機反而睡不著。由於在外島,家人探監不易,我上課會自備點心帶給他們吃。負責安檢的警衛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班上有幾人吃素,我也特別準備。
    某次,我挑葷素皆宜的「花生麻糬」。兩堂課中間的休息時間,有個學生過來跟我說,『我已經七年沒吃過這點心了,唉……』。
    嘉義的一堂課談『音樂與寫作』,大意是聽到某一首歌,會勾起某段回憶。有個學生提起,一聽到蘇芮的〈酒矸倘賣無〉就會想起過世的父親,因為他也是收破銅爛鐵的,一早騎著腳踏車駛過黎明,沿街叫『酒矸倘賣無』,他發誓長大要賺大錢讓父親過好日子,沒想到因殺人入獄,我鼓勵他把故事寫下來投到報社。他的座位在第一排第一個,有一次上課,他拉拉我衣角低聲說:『我的稿被錄用了!』我當下高興得想抱他。
    那幾年,我同時接觸視障者和受刑人,他們都是社會邊緣人。印象很深的是其中一堂『人物速寫』,我請視障朋友到監獄寫作班當受訪對象;同學從視障者打著手杖進來開始描寫他的一舉一動,並藉由提問了解他的人生故事,更細微處,可以寫他回答哪些問題有什麼表情,例如微笑、沉思、結巴、尷尬……。
    那堂課結束後,我問視障朋友監獄像什麼,他說,『像學校。』因為我們一進去,正好有幾個受刑人在打掃花園、撿垃圾、拔草、澆水,我一五一十地講給他聽,這景象像極了他失明前記憶裡的校園。至於感想呢?他說,雖然看不見但慶幸自己很自由。相同的問題我也問寫作班的同學,他們覺得,雖然身陷囹圄,但只要服完刑期就得到自由,而全盲似乎是一輩子的事。
    總之,他們都從對方身上看到自己的優勢,轉化為向上提升的動力,這是我當初沒想到的。
    那三年裡,我吃過「牢飯」搭過「囚車」,我所認識的他們也許跟一般社會的理解不一樣,但那就是我的記憶了。
    冷冷的天氣收到教誨師的問候,頓時讓我回味起那段獨特且美好的時光,心裡突然暖和了起來。」
    上揭之媒體描述「收容人矯治處遇的寫作治療」,僅是冰山一角,相信若全面積極推廣實施,後續必有很多輝煌熠耀的案例呈現!



回 應:黃先生 日期:2018-03-24 12:35:28 1788F
520總統就職兩年應該減
回 應:陳情 日期:2018-03-24 12:38:19 1789F
請蔡總統快宣布減刑這是人民最大的期待
回 應:KKK 日期:2018-03-24 19:23:03 1790F
所謂面懇就是面對面懇親,大都在春節,母親節,中秋節辦理.
但是大都有限制級數,一般是二級一級為主,但有時會放寬至三級.
妳還要申請同居證明,可見他是四級受刑人,一般是不能參加面對面懇親的,除非另有公告.
回 應:KKK 日期:2018-03-24 19:25:40 1791F
一律退回.更如果超過3本以上要打報告核准,否則一律不收.
回 應:KKK 日期:2018-03-24 19:28:38 1792F
關一年,如果分數達到可縮刑天數,可早天出監.
回 應:KKK 日期:2018-03-24 19:32:08 1793F
分局和戒癮治療無關,只要分局有傳你去驗尿,還是要去.因為太多去戒癮治療的人還是繼續在施用毒品,而被撤銷緩起訴.
回 應:你好 日期:2018-03-25 02:13:43 1794F
好謝謝
回 應:江先生 日期:2018-03-25 06:22:44 1795F
求蔡總統替一個只有不到4坪裡睡覺的受刑人和他們家人等待他們的親朋好友們今年可望您總統大人都叫您大人了,就發個慈悲的心減刑吧!這样民調才可望升高,民調底大部份都在受刑人家屬对您不好觀感,覺得台灣好像沒有您當總統的感覺,台灣到底有沒有總統啊!今年如果總統喧怖減刑,是今年政府真的会讓人民感到有在做事,唉等吧!
回 應:葉小姐 日期:2018-03-25 06:39:43 1796F
不知總統会不会看我們這些文章,我看你們不用再寫文章了,可能她看也不看喔!还是去求神明还來的有校,再不減刑再求神明台灣多点天炎,讓政府去擔心哦!
回 應:江先生 日期:2018-03-25 21:51:08 1797F
蔡總統求您快進行減刑吧!妳想全國受刑人的家屬親朋好友多広希望他們家人朋友有個重新回到社会做好事的机会,監獄越來越多人了只怕大寮監獄的事会在發生,因他們想沒出獄的机会了,只有每天想説要這広來拼逃出獄或在裡面関到神经出問題。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3-30 05:19:29 1798F
考試院新聞稿
監所管理人員司法四等特考修正應試專業科目題型,為利應考人充分準備,自108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院會今(29)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二四等考試法警、執達員、執行員及監所管理員等4類科部分應試專業科目題型由申論式試題調整為測驗式試題或混合式試題。為利應考人充分準備,修正題型自108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說明,考量司法人員特考四等考試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係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其工作性質主要在第一線執行業務,為考選適格之人才及增進考試效能,經徵詢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意見,將四等考試執達員及執行員類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監所管理員類科專業科目「監獄學概要」及「犯罪學概要」,由申論式試題調整為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專業科目「行政法概要」及「刑法概要」、執達員類科專業科目「刑法概要」、執行員類科專業科目「行政法概要」、監所管理員類科專業科目「監獄行刑法概要」及「刑法概要」,由申論式試題調整為測驗式試題。
https://www.exam.gov.tw/cp.asp?xItem=27044&ctNode=410&mp=1



考試院全球資訊網 - 司法人員特考四等考試法警等4類科修正應試專業科目題型!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3-31 16:26:55 1799F
(93).晨語>關於矯正工作同仁之品操問題!

      *.林瑞欽教授 2018.03.31

    依據媒體報導;矯正機關之工作同仁,近年出現多起風紀案件,今早讓我想到說幾句與提個建議:各刑事司法機關應落實「生涯管理」,自任用那一天起,就得對每一位員工有詳細的「專業」與人際「知能」、「品操」、其「生涯規劃」的評估,然後進行水平/垂直歷練、國內外訓練/教育,一旦「品操」出現瑕疵應做斷然淘汰處置。
    由於矯正「專業工作」壓力極大,對於「情緒管理」與「壓力管理」的「知能」非常重要,應透過「在職教育」循環式的培訓,將「休假」與「培訓」結合。
    各刑事司法機關之「科室」主管,應依照職務「工作分析」與「能力本位」甄選合適者出任,一旦有「品操」問題即行汰除。
    我年輕時曾考進「國泰人壽」「組訓」部門擔任「輔導專員」,後因志趣不合而轉任教職,然回想當年組訓同學在「國泰」企業體內的歷練,即是一個很好的生涯管理的範例。
    我們的法務部有關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太保守了,缺乏「生涯管理」的概念,而「人事管理」單位,只想作「人事」即「事人」暨主辦「敘獎」與「處分」等消極業務管理工作,何況,有時候「人事評議委員會」,常落入誰的人馬之派系角力競爭;跟對人「考績」與「升遷」就如搭「高鐵」,跟錯人或跟不到人,就如同搭「區間車」。


回 應:陳太太 日期:2018-03-31 23:29:26 1800F
請求蔡總統減刑
可憐我們這些家屬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4-01 18:53:44 1801F
(94).名實論!

     *.林瑞欽教授 2018.03.29

    近來台大準校長「管中閔」被檢舉在中國大陸兼課,我僅就我對中國「名實論」之運用的了解,來談一談。
    1、有名無實:好名者管它有無實呢?以中國大學常見的「客座教授」聘書,最為經典,受聘者只獲一張紙,毫無實利,然而在中國社會裡,這一張紙可到處招搖,它如同通行證。基本上,中國是「好名」的社會。
    2、名實相符:那一定有「相伴隨」的權利義務,簡單地說是,名利相符,自然有其「要求」與「責任」相隨,在中國的大學,這是有詳盡的「契約」規範。
    3、無名有實:基本上,在中國社會這很少見,他們多半有很多「兼職」與「掛名」。
    歸納之,第一類為「務虛」,第二類是「虛實」兼具,第三者是「務實」呀!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0 07:28:50 1802F
四級受刑人不能收照片,要二級才可以,但是有些監所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照收.
所以要先問清楚,可打監獄戒護科洽詢.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0 07:35:41 1803F
版主怎知他都合格?怎知他沒再用毒品?
要觀察勒戒不是可以直接抓去就勒戒,先檢察官要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法官依證據及報告裁定.
如果真的沒施用,妳先生為何在裁定後沒抗告?可見真的有.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0 07:49:23 1804F
要繳易科罰要好幾萬元,匯票寄太多錢一般都不會准,所以請受刑人問他的教誨師看可不可以朋友寄匯票讓受刑人繳易科罰金,如果不行就不行,如果可以就寫報告申請核准.
回 應:黃 日期:2018-04-10 16:41:56 1805F
請問一下,現在的高雄燕巢欸勒戒都關幾天
回 應:楊 日期:2018-04-10 17:13:45 1806F
老公3/22去勒戒現在發現懷孕有辦法提早出來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1 07:24:46 1807F
面對面懇親不是用申請的,而是每個監所有一定限制,大都是以二級一級受刑人為主,如果人員太少,有時會開放到三級受刑人.
還有,一般會限制三個月內沒有違規記錄.而且以親屬為準.
符合資格而有懇親意願者,受刑人會寄表格回家請填寫二至三人要參加親人,填完後,寄回受刑人或拿至監所接見室或門衛即可.

此項做的最好的是澎湖監獄,獄方會派車至機場接送受刑人的親人.
回 應:未知 日期:2018-04-11 11:25:52 1808F
不是每一個受刑人都是壞人
應該個受刑人一次機會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1 13:30:38 1809F
疾病>>只要是患任何病就是疾病,感冒也是。
急病>>緊急的病,要即刻醫治。心肌梗塞,發燒至39或40度等等。
急性傳染病>>肺結核,HIV,超流感.....等。
傳染病>>一般感冒,皮膚病....等等。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4-11 17:44:28 1810F
(95).夜語>談對非法藥物濫用者之刑罰處遇。

      *. 林瑞欽教授 2018.04.10

    我今天下午想著:若是藉刑法企求解決非法藥物濫用(吸毒)的問題,可是緣木求魚;回顧二十世紀到現在,有哪個國家透過「刑法」手段來成功解決此一問題的呢?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就有學者指陳以「犯罪學模式」對待非法藥物濫用是無效的,應改採「醫療模式」來處理。
    如不從教育預防著手,如不對施用非法藥物者去刑「除罪化」,以「醫療戒治」來處理,非法藥物濫用的控制將難奏其功,我們社會那群因施用一、二級非法藥物者,而入監服刑者將只會增加而不會減少。
    藥物含非法藥物濫用「戒治」本質上是醫療與教育的,而非「刑事司法體系」中的「犯罪矯治」。今天因「省錢」與「省事」,就把這群人關進監獄去,結果他們將因復發而不斷進出監所,也因「標籤作用」,他們被家庭與社會排斥與隔離。
    對非法藥物濫用者的犯罪行為,我們的法律與犯罪學者、實務工作者,究竟了解多少呢?十餘年前我就建議法務部要好好地探究此一問題,掌握客觀數據,方能化解社會大眾對施用非法藥物者「除罪」的疑慮與恐懼。
    為何高職夜間部的學生,是學生族群施用非法藥物最主要的一群呢?為何犯罪少年有較高的濫用非法藥物盛行率呢?為何會吸煙與喝酒的少年,有顯著更高的比例濫用非法藥物呢?我們的教育當局是否有所掌握而提出適切的對策呢?
    我的觀察是相關單位一直在宣示他們對非法藥物濫用防治的決心,卻從不客觀的去探究與了解;社會不同族群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行為。
    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的戒治是醫療專業的一部份,然我們相對應的專業人力、設施、經費預算,卻是相當不足,在台灣收容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最多的機構乃是監獄等矯正機關,但就現行的矯正機關的工作人員,自其藥物濫用戒治之人力、從事戒治之知能、相關設施與經費,皆相當短絀與不足。刑事司法體系不要一頭熱的引入美國的毒品法庭,須知藥物濫用問題,甚具特定地域與社會的特性,要採用美國的作法,先裝備我們的觀護人、社工師、心理師、醫護人力、職能師等之成癮戒治「專業人力」吧!

回 應:濃濃 日期:2018-04-11 18:26:28 1811F
謝謝~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4-13 18:40:13 1812F
(96).午語>再論「循證矯治」!

     *.林瑞欽教授2018.04.13

    Bettelhem(1960)這本「有教養的心(The Informed Heart)」我讀得很慢與仔細,邊讀邊思考。再三品味,這可是多年來讀得最慢的一本書。
    作者提到收容於集中營活得好者,會成為一個更好的人,那些過得不好的人,會變成一個愈壞的人。這對於一個犯罪心理學研究者的我,是有很大的啟示;那些在監獄服刑者,於監獄中表現得愈好,他假釋或刑滿出獄後,會有較低的再犯;相較於那些表現較差者,多半有較多的違規行為,他們也常有較高的再犯率而成為較差勁的人。
    Bettelhem認為;心理分析對於一個處於失去自由受監禁的人之人格改變,是起不了作用的,此也是近年來根據「循證矯治」得到的研究證據;支持為何對於犯罪矯治傾向採取「復發預防」與「認知行為」矯治之策略的理由。
    值得思考的是,目前監獄中的受刑人之教化是如何執行的呢?除了依據受刑人的年齡、教育程度、罪名與刑期、再累犯、健康與職業水準來做個案分類,以建構渠等之教化的方案與頻次,而對於受刑人的發展-心理-社會之狀態評估,將是更為重要。
    就我的觀察,我們現行的犯罪矯治,非常缺乏對受刑人之發展-心理-社會等狀態與再犯風險的評估,除了監獄官之「心理-社會評估知能」與「再犯風險評估知能」之專業訓練不足以外,具「信、效度」之工具也不多。
    我在前年即對法務部建議:儘速建置「犯罪風險評估」與「管理中心」,著手發展各項具「信度、效度」的心理與再犯風險評估工具與風險管理之方案。然令人遺憾的是,不見任何動靜。法官的量刑還停留在「有無教化可能」與「主觀的無再犯風險之可能」的安心判決。而對近年來最高法院對殺人的暴力案件的判決可以窺知;法官對於暴力犯之犯罪與矯治的認知,相當不足,但未聞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此方面有任何改革的作為。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4 12:27:35 1813F
老婆懷孕和勒戒期長短無關,一切照勒戒期的表現分數為準。按正常日期程序走。
回 應:Gill 日期:2018-04-14 14:29:34 1814F
我認識一對因為吸毒犯毒而入獄的毒鴛鴦
回 應:Gill 日期:2018-04-14 14:36:51 1815F
我認識一對因吸毒販毒而入獄的毒鴛鴦,刑期3年以上,去年4月入監服刑。
女方去年8月因懷孕,離監生產,孩子出養後,今年1月,入監繼續服刑。
男方在今年3月卻也離開監獄,2個月後會再入監服刑。只是男方這次是什麼理由,可以出來放風呢?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4 15:19:40 1816F
沒有要修法,那只是立委的個別意見。
如果真要修法,法務部或行政院發佈才準。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4 15:22:17 1817F
要合併刑期,就要寫聲請狀向地檢署聲請,但准不准要由執行檢察官決定。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4-15 06:10:23 1818F
(97).黃昏雜言>物理戒癮與心理戒癮的核心價值!

      *.林瑞欽教授 2018.04.14

    由於養成攝影花朵嗜好;近午時出門,有花就拍,正午走到台中市「康河」畔,見水面浮了幾朵蓮花,左拍右攝的拍得興起,因近「大買家」,久未去逛了,就走過去,見青菜、冷凍魚還算便宜,於是就買下去了,也買了一隻蒜頭烤雞回家慰勞一下紅布袋。
    近年,因腦科學的快速進展,利用「磁波」以減低渴求的「物理戒癮」大有星火燎原之勢,然而對渴求的抑制能持續多久呢?當成癮者再度回到其原來的社會交往圈、昔日作息不規律的生活方式、人際與工作衝突不斷,導致的生活適應不良之中時,這「物理戒癮」還能發生效應嗎?
    我跟多位戒癮有成者交談討論,發現他們的成功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與昔日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的朋友圈「斷絕來往」,改變他們的工作與生活方式。如何協助濫用/依賴非法藥物戒癮,該是多元與全面性的,包含物理、化學、社會、心理、精神、工作、休閑、信仰的處遇,而非單一的干預。
    對自己的成癮信念與行為的了解與領悟,從而產生戒治的強烈動機,而有所改變的決意,如此他/她就會努力學習去改變,此種心理狀態家人與社會支持即會產生加乘的效果。
    在過去的二十年期間,我與我的研究生自認知行為取向的輔導著手,探究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用藥的非理性信念、用藥渴求、用藥風險認知、用藥復發觸發決意等認知,也因此發展自我探索、認知重構、復發預防、自我肯定(自我果斷)行訓練、壓力免疫訓練等認知行為的團體處遇方案。
    原曾構想家庭重塑(建),然隨著我的教職退休,也就停止了。我明白藥物濫用/依賴戒治是以個人為主,團體為輔的治療模式相輔相成,再藉著社會支持與職業安置之追蹤輔導才能發揮成效。


(98).夜語>戒癮者之動機與誘因!

    *.林瑞欽教授2018.04.14

    傍晚六點多,在家裡,孤燈伴影,泡了大庾嶺的烏龍,現在沒睡意,就來個「夜語」。
    兩年前的夏天在法國南部「馬賽」住了十幾天,天天喝啤酒,Guinness更是日日一罐,結果回到台灣,我就幾乎天天喝一罐330ml,最近天氣變熱了,我又天天喝一罐了,只不過換成「丹麥」的「熊」牌500ml的。我在想我的啤酒耐受度已升高了,同時我也被「制約」了,不喝還是一點問題也沒有。
    記得當小學老師時,教學總是要自引起「動機」開始,我們今天協助人們戒癮時,自然也是要自引起動機開始。開始研究非法藥物濫用/依賴時,問那些不當施用者,為何花大錢去私人診所戒治呢?聽他們說是避免「假釋」被撤銷,所以常在要去「地檢署」驗尿前十天就去治療一番,以免再度被送進監獄服刑。顯然其戒癮的「動機」是為了能在外頭繼續能施用非法藥物,而非真的要戒癮。
    觀察戒癮者常遇到生命的重要事件時,才有強烈的動機與意願戒治,因此如何激勵成癮者,進行行為改變,「動機晤談」可是相當重要的。為何要/不要繼續用藥的理由逐一列述,建構成一份相互對照的「平衡單」,以釐清其游移不前的原因,是一種「動機促進」的作法。

回 應:濃濃 日期:2018-04-15 08:50:54 1819F
謝謝
回 應:小路 日期:2018-04-15 12:15:14 1820F
請受刑人打報告去向教誨師申請應該就可以了!
回 應:小路 日期:2018-04-15 12:16:58 1821F
守規矩,手腳伶俐點,腦袋清楚點,大概就不用怕了。
回 應:小路 日期:2018-04-15 12:18:05 1822F
我記得是3級就可以收照片。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5 19:27:22 1823F
四級受刑人一個禮拜會客一次,不必隔7天,那是以前才要.
每個星期的星期日為第一天,星期六為最後一天,當中有開放接見的日子任選一天去會客.
如果上星期三去會客,這星期一~~~星期五任選一天去即可.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6 07:20:16 1824F
不是向教誨師申請,而是問教誨師看獄方准不准朋友寄匯票讓受刑人繳易科罰金,如果可以,才正式寫報告申請寄大額滙票.
如准,繳易科罰金是總科的事.
另獄方准了,還要看檢察官准不准.
回 應:陳 日期:2018-04-16 23:24:56 1825F
KKK你好 請問如果我去看受刑人  在窗口寄錢給受刑人  讓他自行易科罰金呢??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7 07:07:56 1826F
不行,很多監所寄入錢最多8000.或如果受刑人保管金本來就有很多錢,也不會再讓他寄入.

要寄入很多錢者,一定要打報告.
回 應:王瑋嘉 日期:2018-04-17 15:45:00 1827F
我累犯判8個月而且有寫上訴狀這樣有機會得到法官的輕判嗎?還是8個月沒有假釋直接關到期滿,因為本人雙眼都有青光眼而且左眼完全失明加上右眼稍微也要失明,我大約1個禮拜或2個禮拜都要回醫院回診,希望這次上訴狀能或得法官的輕判或者易科罰金,本人也覺得非常奧悔
回 應:陳 日期:2018-04-17 17:03:30 1828F
KKK你好  請問要如何打報告
回 應:KKK 日期:2018-04-18 12:53:49 1829F
要先問,如果可以才打報告,否則如果不行打報告也沒有用。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4-19 05:58:11 1830F
(99).從行為科學角度觀察「善時制與累進處遇制」!

       *.林瑞欽教授2018.04.18

    「善時制與累進處遇制」是近年監所管理熱門的議題。我午覺醒來,對這兩個基於行為改變技術而設計的受刑人服刑的管理思考一番。
    「善時制」假定受刑人會主動地遵守規範服刑,則其刑期會自動隨著服刑的時間而縮短,這是建立在受刑人是能自我控制的自我管理。
    「累進處遇制」則是紅蘿蔔與棍棒兼具;若受刑人在監服刑,好的行為表現加分,壞的行為表現扣分,累積到某種積分就進級,到第二級時就可提報假釋,經監獄與矯正署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能獲得假釋,此制對受刑人的獲得自由是不明的,因此在等待結果時就焦慮不安;受刑人與矯治管理者的關係就容易被異化,管理人員就容易發生風紀問題。
    監禁是人所不想要的痛苦、懲罰,時間的長短對其未來行為具有制約的不同強度。顯然,監禁是讓人失去自由,人們不想要的一種負增強。
    受刑人的刑期本身就是一種原級增強物,而計分積點是次級增強物,它們可以不同點數或分數兌換原級增強物即刑期縮短或是監所內生活日用品等,基本上我們會假定刑期的縮短乃是受刑人最強的增強物。
    受刑人自己決定何時可以得到假釋,因此他就不會違規,監獄官與受刑人的關係將會正常化而不會受到扭曲;同時也可減少監所管理人員的風紀問題。
    將兩種受刑人管理制度整合,增加受刑人的自我管理,減少累進處遇的糢糊不透明,讓受刑人自己掌握刑期縮短而獲得假釋的自主權,而不必經由不正常手段去獲得假釋,這將降低與釐清監所管理者與服刑者的緊張與不正常的權力關係。

回 應:心中不滿 日期:2018-04-19 16:52:06 1831F
我們台灣經濟下滑,犯罪提升,都是政府官員們自私自利,要是他們的親友被關103年的減刑三讀就不會拖五年了,早早減刑經濟說不定就不一樣了,而且裡頭非常多非常多無奈,也已經悔過的受刑人,再加上人滿為患,官方說平均一人0.4坪聽他在放屁,如果妳不是雜役還是有靠山的人,有經驗的都知道配業下工廠草蓆就是只能45公分寬,一間大房睡20-22個包含中山北路,夏天常因為睡覺要吵架,每個人都黏在一起除了4個角落有地位的房長等等!台灣是個有人情的國家,情裡法,法裡情沒聽過嗎?本人在當服務員時在家暴班看過許多可憐的受刑人,那些就是有精神病妳們這些社會局的亂搞把他們抓去關幹嘛,再來讓那些人的家長每個禮拜去會客人家都不用工作上班家裡經濟都跟妳們這些吃飽閒閒沒事幹嗎?不要因為社會語論就否定受刑人,每個人的案件過程都有他的過程並不是都該死,吸毒的關他們幹嘛?自己花錢買來吃不影響別人不傷害別人不麻煩到別人就好了,不然就強制就醫社會局去關心才對吧!有因為毒品做壞事再抓去關這無話可說,但受刑人有80%都是無害的吸毒者,大部份都還是工人,傳統工業已經到黃昏尾聲了現在做工的幾乎都老人,有年輕人嗎?還抓他們,要是有正常上班賺錢的抓他們再使他們家無人照顧,政府啊!妳是在搞經濟敗壞外加拆散百姓家庭,台灣的刑法真的是把人關到老關到死,裡頭衛生超差得皮膚病要看病寫報告還要一個禮拜,之前北監有人死掉那是因為不服被兇直接銬著戴安全帽被打死的!秘書還說是他個人有疾病!操!那時候我在那服刑啦!黑暗成這樣子,而且在監獄只能自己懺悔根本沒有甚麼教化可言,管理都快沒辦法管了!還教化嘞!大部份都是有重要的人跟心裡想保護的人思念彼此才會懺悔!深深反省,可是更生人的生活真的也要家人接受跟鼓勵,才會振作起來,交友是大問題,監獄很多都出來後又認識更多人產生更大的犯罪問題!我們台灣的教化人員更是嚴重缺乏!這樣怎麼有辦法管理!學學外國人吧!爛台灣,用受刑人幫監獄賺錢跟廠商簽約,我看只有屏東做醬油的才有辦法過真正的教化生活吧!其他根本少之又少!三讀快通過讓一些人可以從頭來過新人生吧!台灣政府不要再製造社會問題了!小菜妳看到的都是假的裝出來的!有種體驗看看再說!阿扁更扯!保外就醫最多可連續申請2期就是半年而已,進去都有一本監獄刑行法小本子上面寫的,而且都是重病到快死的人幾乎都是保外就醫一定死在外面沒機會再回去的才會準!不然像阿扁那樣的我看至少有1/4的人都能申請像他那樣了!還參加餐會造勢!最扯是能公開!他媽的我希望全監所的受刑人都來造勢好了!爛政府!
回 應:AA 日期:2018-04-20 01:37:54 1832F
我3月12号進去4月19号出來剛好38天
回 應:寶寶 日期:2018-04-20 02:41:12 1833F
我男友4/12進去台中勒戒
請問台中勒戒都要40幾天嗎?
回 應:小丁 日期:2018-04-21 15:55:58 1834F
誰可以養我,我啃老族。
回 應:可憐的二個孩子的媽 日期:2018-04-24 13:53:45 1835F
我明白,犯罪是要受處分,但請看看體會一下,我一個女人要照顧3個老人,還有二個孩子,一個人薪水也不到2萬元,幫幫我,讓我的老公可以獲得減刑吧~
回 應:詹姆士的太太 日期:2018-04-24 13:57:03 1836F
請給予受刑人一次機會,讓我們這一家可以早日團團,一個女人要照顧一家老小,讓新竹監獄的人有重新開始的人生吧
回 應:jj 日期:2018-04-24 16:44:32 1837F
建議有不確定或不清楚的都可以直接打去監獄問,
寄去的食物都要用透明袋子裝
回 應:荳荳 日期:2018-04-25 01:29:49 1838F
我的經驗是你把同居證明寄給受刑人。然後他要打報告申請。
大約2-3個星期吧. 可以打去接見室詢問是否申請通過。
回 應:明 日期:2018-04-25 06:18:59 1839F
揪去執行啊
回 應:李小姐 日期:2018-04-25 11:16:31 1840F
減刑可降低風險管理,解除人滿為患!受刑人有希望,讓受刑人有好表現的理由
回 應:李小姐 日期:2018-04-25 11:27:46 1841F
因為太久沒減刑了!也增加管理上的壓力和負擔,也因國庫不足超收嚴重,在在都是一個風險控管的一個社會問題,大寮越獄案不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嗎?受刑人若有希望,又何苦何來為難自己?為難他人?當局應重視此一問題!也應引以為戒,這都是社會成本!
歐美案例可借鏡!減刑確實可以減緩、解決很多監獄、獄政看不到的難題!
回 應:李小姐 日期:2018-04-25 11:39:46 1842F
如不減刑,而只是一昧只顧慮社會觀感!遲疑不前,一再的惡性循環,實非解決之道,社會之福!監獄的負擔壓力誰來解決?減刑可讓監所、獄政、受刑人更大空間,也能補足國庫不足的缺漏,監獄管理人員的不足!這才是解決之道!當局確實該好好正視此一問題、好好討論減刑時機、和方法才是王道
回 應:李小姐 日期:2018-04-25 12:07:18 1843F
二年微罪減刑,解決獄政管理風險和壓力,也解決國庫不足缺漏,讓受刑人有希望
回 應:李小姐 日期:2018-04-25 12:13:39 1844F
如果以微罪減刑,三年或二年輕罪減刑做起!可起激勵作用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4-25 20:28:54 1845F
漁會招考近百人 平均起薪3萬5

2018-04-21 00:16聯合報 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各地漁會招募新血,受理報名期間為4月25日至5月2日止。
中華民國各級漁會即將舉辦第八次新進人員統一考試,考試時間訂於7月28日在台北舉行,全國32家漁會共招考97名員工,
受理報名期間為4月25日至5月2日止。漁會基層人員平均起薪約3萬5千元,考試雖沒有公務人員考試競爭,但根據漁會統計,
錄取率也僅約10%。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總幹事林啟滄表示,漁會工作穩定健全,歡迎有熱誠的青年加入。
中華民國各級漁會大約每4年舉辦一次對外招考,根據漁會統計,上次出缺,約吸引近千位考生報名,錄取率約10%,競爭也很激烈。
中華民國漁會指出,本次考試分為會務、財務、業務、資訊管理等四大類,考試除了採筆試之外,也有第二階段口試,成績分配比率
分別為學經歷10%、面試20%、筆試70%。
本次計有32家漁會招考97名員工,對外招考的是11職等與8職等的人才,林啟滄說,漁會的職等跟公務人員的職等相反,11職等
是最基層,約等同公務人員的委任人員,8職等則等同薦任人員。
至於薪資福利方面如何?林啟滄表示,漁會職員不是公務人員,而是比照勞基法,享有勞基法各項保障,薪資待遇依照各漁會績效
不同而有差異。以去年為例,11職等平均待遇為3萬5千元,有些比較少約3萬元,但有績效較好的漁會,能達到4萬元以上。
至於8職等人員,則都是4萬元以上起薪。
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表示,漁會具有悠久的歷史、健全組織與輝煌的傳統,面對自由化、國際化及漁業永續的經營環境,各區漁會不斷
的改革及創新經營服務漁民,有相當良好的體質跟成效,歡迎有志青年踴躍報名加入漁會服務行列。
中華民國全國漁會指出,考試簡章自4月18日起在全國漁會網站供下載,4月25日起至5月2日止在各出缺漁會分別受理報名,
相關招考資訊及簡章可上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網站(http://www.rocnfa.org.tw)查詢。
(薪資﹒漁民﹒面試)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098722?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李小姐 日期:2018-04-25 20:38:51 1846F
犯罪嗎?不是所有受刑人都該死!也不是所有人都是故意犯,不能以管窺天,或是視為當然爾!也會有社會無法看見的一面,何況受刑人也已經為他們的行為付出代價!該給他們正面的一面!減刑也確實太久沒施行了,是有其必要性因減刑來解決一些國家無法解決的困擾,減輕獄政負擔與不足、減輕財政支出,讓獄政人員與受刑人有更大的空間,減除並適時釋放壓力,不要再讓大寮監獄越獄案再次發生,若是受刑人有希望,何苦為難自己與他人,這種社會成本太重!付出的代價也太深!若是能減刑,更有理由讓獄政管理和受刑人有好表現,讓他們有個希望也能降低人滿為患的監獄!不失為一種德政!當局更須深思,重視!並且亡羊補牢適時釋放壓力,減刑!對於三年或二年非重罪者于以減刑
回 應:李小姐 日期:2018-04-25 20:47:54 1847F
赤子之心,人皆有之!何必如此仇視受刑人,這種對立只會撕裂人心!不會有正向!做錯每人都有!只是大小,只是有無被發現!社會要的是同理心不是撕裂心!期盼適時減刑!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4-28 07:56:26 1848F
(100).夜語>逐漸增多的老人監禁人口問題!
 
               *. 林瑞欽教授2018.04.27
 

    「我老了!出不出去都一樣,在這裡生活全部不用錢,是很好的長照機
構。」這是我對監獄成為「養老院」的憂心。
    乃依2018-04-10經濟日報報導;日本人口全球最老,65歲以上老人占總
人口27.3%,比率幾乎是美國的兩倍。每個高齡化社會都面臨不同挑戰,而
日本遇到一個以前不曾料想過的問題:「老人犯罪」!
    在日本所有年齡層中,涉及老人的投訴與逮捕事件比率最高,特別是女性,
每五名女受刑人中,就有一人是老人。然而,他們犯的罪行通常很輕,每10
名被判有罪的年長女性中,有九人在商店行竊。
    為何這麼多老人家寧願當小偷?以往照顧老人的重擔落在家庭與社區身上,
但現在情況已經改變。從1980年至2015年日本獨居老人的人數激增五倍以
上,逼近600萬人。
    現在日本政府或民間都缺乏一套有效的老人矯治計畫,而把他們關進監獄
的成本正快速攀升。2015年監獄跟老人照料有關的支出導致年度醫療成本突
破60兆日圓(超過5,000萬美元),等於過去10年暴增80%。白天監獄會請
專業人士幫忙老人漱洗,但晚上只能由獄警接手。
    在台灣,收容人對矯正機關監禁一段漫長時間,已產生高度的「機構化」,
機構內的矯治已失去它的效能。我們對於收容人的再犯風險之評估,過於重
視對收容人往昔的「靜態風險因子」,而忽視「動態風險因子」的改變。就
矯治成效的評估,我的觀察是矯治機關與社會多已忽視矯治目標,「免於再
犯」的矯治目標成了制式的標語,幾乎已忽視了收容人在監所服刑的「階段
性目標」,對監所管理者,只希望收容人不要有違規、脫逃、自殺等行為發
生,然後順當的假釋離開監所,至於再犯,那是他們離開監所之後的問題,
是「矯治官」管不了的事。
    矯治機關對收容人應該依照「暴力風險」高低加以分類,針對收容人藉犯
罪滿足之需求與渠等的認知、興趣、性向、性格等發展適性適才的教化與戒
護之輔導策略,激勵他們改變其偏差的認知、情緒、行為,並協助收容人設
定矯治目標,催化收容人的消極被動態度成為主動積極,協助他們做好時間
管理,做好在監服刑之生涯規劃。
    未來矯正機關,宜設計編製受刑時間規劃手冊,協助受刑人對自己的服刑
有切合現實的目標設定,並且激勵他們主動規劃未來的抱負,並且能適時調
整。
    相信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經由生涯輔導,得以對其生涯有適當的規劃,自
將有助於監所的管理,也能減少他們「復歸社會」之後的再犯率,發揮其才
賦,貢獻於社會。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5-02 17:10:07 1849F
107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台電、中油、台糖、台水)新進職員甄試簡章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www.examiner.com.tw/examInfo_detail.php?id=200


報名日期:107年7月(6月28日公告)


考試日期:107年10月28日


回 應:boby 日期:2018-05-04 19:53:11 1850F
我之前因吸食安非他命(初犯),被判 觀察勒戒,至今還沒執行。(另案)前幾天.又因有一個藥頭被抓,我又被帶回強制驗尿,我也坦承吸食。
請問:我這次會被盼多久呢?   謝謝
回 應:boby 日期:2018-05-04 19:55:37 1851F
請問:未婚妻能去 勒戒所,看我嗎?
回 應:吳小姐 日期:2018-05-04 21:11:32 1852F
現在有很多恐龍法官,都是自由心證在定罪的,又加上一罪一罰所以刑期都非常的重,請總統能發發慈悲減個刑吧!我知道有很多十惡不赦的犯人,但是也有很多想向善的犯人啊!不要一顆老鼠屎打翻整鍋飯!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5-05 10:09:10 1853F
抱歉!這是司法裁判程序事宜,非為刑事矯治之範籌,所謂>不在其

位,不謀其事,建請逕詢裁判單位!

何況汝所云;「刑事庭開庭後判決多久會下來?民事庭開庭後判決多

久會下來?」皆有「準備庭」、或「合議庭」等訴訟程序,視案件之

情節而訂庭期與庭次,要難旁者去猜測時程!至於所詢:「另外過致

死未和解緩刑或六個月以下機會大嗎?」更是為審議法官法權責!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5-05 10:14:24 1854F
抱歉!這是司法裁判程序事宜,非為刑事矯治之範籌,所謂>不在其

位,不謀其政,建請逕詢裁判單位!

何況汝所云;「刑事庭開庭後判決多久會下來?民事庭開庭後判決多

久會下來?」皆有「準備庭」、或「合議庭」等訴訟程序,視案件之

「情節」而訂「庭期」與「庭次」,要難旁觀者,去猜測其「時程」

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5-05 10:21:53 1855F
所云:「汝累犯判8個月而且有寫上訴狀,是有機會得到法官的輕判

        嗎?」法官依法論結>自由心證,非他人所能猜測也!

        是者>究汝是否能得法官的輕判或者易科罰金?要難奉告也!
         
        因為「監獄官」不是「法官」!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5-05 10:29:30 1856F
本案請逕詢所服刑之監獄,因本會非矯正實務機關,且本案所繫之教

誨師較得瞭解第一手資訊,抱歉!無從答覆汝之矯正處遇實務問題!
回 應:連嘉文 日期:2018-05-06 16:34:00 1857F
請減刑吧!監獄已經人滿為患了,請那些官員不要再相信那些數據了,大部份受刑人都有改過自新的心,給他們一個機會
回 應:周子晴 日期:2018-05-08 05:17:23 1858F
我想問是不是法律有改了,現在只要是毒品或槍砲案都不能找立委辦增見
回 應:monst 日期:2018-05-10 11:17:20 1859F
不行喔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5-11 10:06:21 1860F
(101).夜語>犯罪矯正工作者之專業與敬業精神!

     *.林瑞欽教授 2018.05.10 

    我喜歡將commitment譯成「投注感」,有譯為「使命感」、「承諾」。的確,在英國社會裡,你請人來估價「裝修」時,他會告訴你不必承諾是否給他承作。但在生涯發展中,一個人願否付出其生命之時間、心力於所任職的機構或職業,是一種「投注」的心理狀態。
    「矯治官」(監獄官) ,如何看待矯治工作,有無熱情投入矯治工作呢?或只是將矯治工作當成一個餬口的工作而已呢?
    常言道;「為生活而工作」,與「為工作而生活」,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生活層次;惟究把它看成是「職業」?抑或是「事業」?或是二者兼備? 那需要從內心去觀照!
    究竟「矯治官」如何界定矯治工作的目標呢?我認為矯治工作有消極與積極的目標;「消極面」是協助受刑人不要再犯;「積極面」則是協助受刑人發揮潛能,貢獻社會。
    惟就「預防再犯」來檢視目前矯治工作的成效,顯然是失敗的。乃我們在2014年,再、累犯比例高佔達七成以上,顯然矯治機關只是刑罰的「過境旅館」而已。
    現行矯治機關未能達成預防再犯之矯治的消極目標,此中所涉及的因素相當複雜,除了我在前段所提及之矯治官對矯治專業的「投注感」以外,主導矯治機關矯治工作的「刑事政策」更是其中主因,例如分析矯治機關收容人佔多數的非法濫用藥物罪,其高再犯率之罪名結構,就可明白那是施用一、二級非法藥物,五年內二犯者所致。
    此狀況將因而造成矯治官因人力不足與輔導知能的不足而產生的高度工作「倦怠感」,更促成今日的矯治困境。
    解決之道在於調整刑事政策,將物質成癮者,依照其濫用程度收容戒治,觸犯毒品以外之他罪者先服刑再轉強制戒治;若無觸犯施用毒品以外他罪者則依其濫用/依賴程度,附令予社區醫療、戒治所強制治療。其次,速強化與補足戒治所合格之醫療照護專業人力(含心理師與社工師)。

回 應:感謝您 日期:2018-05-12 08:40:34 1861F
小弟有事請教
我五月初被警方搜索票來家裡搜索,只撿到一個空的袋子,隨行回局裡筆錄驗尿,這二級的安毒品,我肯定驗出陽性反應有吸食。
大概多久時間會傳喚我開庭呢?有前科是酒駕及其它一兩項前科,二級毒品是第一次犯的。
該如何做,寫申請書,可以讓檢察官法院判我醫院戒癮治療呢?感謝您
回 應:心酸 日期:2018-05-12 22:15:42 1862F
可以收照片一次最多五張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5-14 05:26:51 1863F
(102).夜語>落實全方位犯罪矯治「行為科學處遇」!

          *.林瑞欽教授2018.05.13

    黃昏的散步,腦子裡一直想著監獄是關押人犯的,藉監禁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嚇阻」而不再犯罪;抑或是採「復健」的策略,以協助犯罪人改變其情緒、認知、與行為而能不再犯罪,並且能良好適應社會。
    前者只著重監禁的安全管理,後者可是需要「助人」的專業技巧與策略,其工作者對犯罪的受刑者,所從事的矯治具有較多專業的知能。
    前者要好好思考為何有些人關不怕呢?他們是一群什麼樣特質的人呢?矯治官如何去了解他們呢?如何協助他們不再犯罪呢?
    這是「行刑科學化」的時代潮流,也是「犯罪矯治」工作「多元化」,全方位落實「行為科學處遇」措施之理念!
回 應:李麗芳 日期:2018-05-14 06:37:25 1864F
顏文貞,我是她很要好的朋友,想知道她現在是在哪服刑,要多久
回 應:李武舞 日期:2018-05-14 15:49:10 1865F
已被告戒一次,再沒去會被撤銷假釋嗎
回 應:解錦輝 日期:2018-05-14 19:09:33 1866F
查刑期,案由
回 應:難題 日期:2018-05-17 06:47:10 1867F
抱歉!

茫茫大海,孤舟一帆,世事難料,何處尋?

滄海一栗,萬重千巒、芸芸眾生,落何方?

顏文貞! 顏文貞! 六萬左右收容人,究往那個機關去查?

沒有任何資訊,這可是大難題喔!

回 應:蔡先生 日期:2018-05-18 11:31:56 1868F
真心希望能給非蓄意犯罪者一次機會,我是個單親爸爸,要扶養兩個小孩,在一次車禍中,被認定肇事逃逸,事後也跟對方達成和解,可是還是被判7個月徒刑,再三天就要入監服刑,希望,政府與總統,能看到我們這些小人物的心聲,給我們這些人,一次機會,
回 應:李麗芳 日期:2018-05-18 12:45:46 1869F
只朋友知道她在土城看守所,朋友可通信嗎?但不可以會面是嗎?
回 應:高根才 日期:2018-05-19 05:30:37 1870F
要查宜蘭監獄受刑人高根才
他女兒05/18/公祭
我想知道他還有多久出獄
他還有外孫女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5-19 06:22:45 1871F
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下揭規定供參:
第七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54條(四級者接見、通信之範圍)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55條(三級以上者接見通信之範圍)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
   得 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56條(接見及通信之次數)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57條(接見之場所)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58條(二級以上者之不監視接見)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第59條(本章之例外)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
   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回 應:李先生 日期:2018-05-19 12:40:51 1872F
2018年有減刑了嗎
被判五個月也可以減刑嗎?
回 應:李先生 日期:2018-05-19 12:46:37 1873F
總統減刑吧減刑吧
回 應:李先生 日期:2018-05-19 12:47:49 1874F
五個月可以減刑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5-19 15:36:53 1875F
這無法查,必需他家人親自去接見再問他本人。
如果還有縮刑天數或假釋問題,那出獄時間更無法確定。
回 應:KKK 日期:2018-05-19 15:38:23 1876F
政府沒有要減刑。
回 應:KKK 日期:2018-05-19 15:40:58 1877F
會不會被撤銷,要問觀護人,
回 應:吳小莉 日期:2018-05-20 03:42:59 1878F
請總統減刑吧!
回 應:淺見 日期:2018-05-21 10:20:42 1879F
這是北所的網站
http://www.tpd.moj.gov.tw/mp076.html
電話總機:(02)2261-1711 

您可以問問看,您的朋友是否在這裡

回 應:陳子安 日期:2018-05-23 13:19:05 1880F
司法不公,一罪一罰是否有考量到要給自新機會呢?司法改革只是選舉的玩法,誰有考量過法官的職權是否過大呢?沒有人願意為人民,公民,而想,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5-25 12:28:31 1881F
 (103).午間小語>」外界學者未「接地氣」,不宜任意對矯治工作
        指三道四!

    林瑞欽教授2018.05.25

    谷歌大神,幫我再現四年前整理舊物所拍下當年受聘新竹少年監獄典獄長劉守中先生,所頒發「聘書」老舊之照片。我從此張聘書開啟,我涉入矯治工作(雖然一般人用矯正,但我著重對犯罪人的認知、情緒、行為的改變,所以我喜歡用「矯治」)。
    乃近年來,我觀察到許多法學者總是站在矯治工作的外牆,展現其權威的姿態,來指陳台灣的矯治工作該如何?又要如何?要不就是陳腔舊調;指出德國、日本又如何的如何?
    問題是>我從未說聽過,這些所謂「專家學者」;他們曾否實際的進入監獄觀察一段時間後,才說是該如何? 又作如何? 這樣的「紙上談兵」,不就是「隔鞋搔癢」否則什麼叫作「隔鞋搔癢」?
    幾年前,大陸「浙江」司法警官學院的教授們,實事求是,他們到監獄裡去幹了一個月,體驗、體驗。我認為這是「接地氣」的做法,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是站在牆外,指三道四的,不再老是以為;別的社會如何?我們也要去如何? 奉勸這些教授們!去蹲點「監獄」吧!
    今日下午,我又要再度入監,去為性侵害犯罪的收容人,參與「評估會議」了!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5-26 10:59:48 1882F
(104).夜語-漫談暴力犯之再犯風險評。
      *.林瑞欽教授2018.05.25
    再犯風險評估進行中,如何平衡動態與靜態風險評估?而不過度的偏重靜態的風險評估,是目前再犯風險評估所強調的作法。
    一個暴力犯的再犯風險評估是需要相當審慎的,自歷來的文獻與行為一致性的觀點,當事人所抱持的非理性信念與避重就輕、否認其判決文書所載明的暴力案件行為,在受到「面質」時典型地展現「戰-逃」的反應策略。
    在長期「機構化」之後,產生相當程度的無助感與僵硬隱蔽其情緒,唯有在高強度的「面質」時,他才會表露其負面的情緒,並催化其面對其過去犯罪行為與其呈現出的一套僵硬,但自認合乎邏輯的行為詮釋。然其後治療團隊,應有較高強度的意外事件,如自殺等發生的預防措施。
    雖然近年西方對於「性罪犯」在治療與風險評估所經常採取之「否認」,不再如過去那般的重視,轉而更強調他們在治療期間,對於其犯罪被害者所抱持之認知、情緒、與行為的適切性之變化。同時更為著眼於他們在「高復發風險」情境中,能採取之應對策略的適切性之評估。
    治療或評估者,在治療或評估之過程中的「自我揭露」或「表露」,能否適切地催化當事人,開始朝積極的行為是一件值得關注的議題。
    一般風險評估者,很少會對被評估者表現「出自我表露」,即使是在隱匿的過程亦然。一旦風險評估會涉及被評估者的人身自由時,評估者的自我表露,無論該一表露是否為匿名,或是評估者對於被評估者治療缺乏進展而長期留置於治療機構中的同情所做出,皆將對評估者產生某種程度不利風險。


回 應:125 日期:2018-05-26 20:27:21 1883F
我不清楚您的單位是哪邊,我只知道我的單位根本沒人要幹日勤,每次調動都是用強迫中獎的方式,如果您想當日勤,可以調過來,謝謝。誰不想爽爽踢舍房,有問題找日勤解決,單位出事情日勤要負責,誰想整天花一堆時間聽畜生靠北,請有志於日勤的先進多多報名,我想很多日勤學長會很感激您的。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5-27 06:51:58 1884F
答:請參閱下揭資訊,即可瞭然!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修正)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度,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應儘先辦理。

十、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受刑人身分簿。
(二)假釋報告表一份。
(三)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四)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已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十四、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原宣告刑中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三)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

 十五、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十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間內,但仍受該但書之限制。

十八、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知檢查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查照。

二十一、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辦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
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KKK 日期:2018-05-28 07:24:43 1885F
報假釋沒過未必是文件不齊,文件不齊獄方怎會送件.
一般第一次報大都不會過,而且級數大都會拖到一級,刑期大約到六七成,才會通過.
這次沒過,再等第二次.三四次,五六次,大有人在.
回 應:沈巧雯 日期:2018-05-28 15:13:15 1886F
我想要查詢(王賈傑) 他是撤銷假釋六個月零五天 我想請問一下他是否在台北監獄執行 他的編號是幾號 能否告知呢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5-29 06:51:00 1887F
所詢問題,玆逐一答覆如下:
1.她離開前男友的魔掌後,就很積極在戒毒,在收容所那一個月,正好幫助她戒斷,半年來一直沒再接觸毒品。那既然那麼久沒有用毒了,身上還會有毒品的反應嗎?
答:此問題可逕洽詢該收容單位。即可瞭然。

2.觀察勒戒的期限到底是多久?
答:一般而言;觀察勒戒,平均執行時間約二十四天,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38天,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18天,依法觀察勒戒時間不得逾一個月,勒
    戒處所於觀察勒戒期滿七日前,應將觀察勒戒結果陳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
    因此為使觀察、勒戒業務順利進行,法務部曾與衛生署擬定「觀察勒戒十天
    作業流程」,以為業務人員遵循,再加行政程序耗費時間,實際於勒戒處所
    時間,多於一個月內完成。

3. 觀察勒戒如果確定沒有再犯之虞,完成觀察勒戒後,還會被判刑嗎?
答:不會。除非再吸毒。

4. 因為我跟她並沒有親屬關係,所以沒有權限會面她,因為她的親人都在美國,在台灣並沒有任何人可以去見她。請問還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見到他?
答:收容人接見限制:
(一)接見次數:
1.強制戒治收容人(含少年):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之規定,每星期接見一次。
2.觀察勒戒收容人(含少年):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之規定,每星期接見一次。
3.一般收容少年:每日可接見一次。
(二)接見對象:
1.強制戒治收容人: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2.觀察勒戒收容人: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以您情形,必要時可向該收容機關辦理「特別接見」。

5. 我曾經去問過AIT,找AIT幫忙,但AIT的回應是:因為她是以台灣的護照進來台灣的,所以他們並沒有很大的立場幫助她,只建議我們找律師協助。請問一下,像這種觀察勒戒,有必要請律師嗎?
答:在美國是需要,在台灣,此階段純屬行政程序問題,尚無需要。可逕洽詢該
    收容之戒治所。

6. 她的前男友是一個人魔,對她經常性的家暴,讓她臉部變形,耳膜破裂,肋骨斷過2根,視力受損。請問半年過了,還可以對她的前男友提出傷害告訴嗎?
答: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而家暴之「傷害罪」依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是,所云;「半年過了,還可以對她的前男友提出傷害告訴嗎? 」
本案還是可以提告!


回 應:有人可幫我解答嗎 日期:2018-05-29 09:55:13 1888F
請問現在勒戒有可能滿兩個月嗎?
3月31日進去的,以天算今天61天,以月算還沒滿兩個月
請問像這種情形,是不是有可能被戒治了
因為也沒收到通知書
回 應:陳建良 日期:2018-05-29 15:29:14 1889F
三次告誡一定會撤消假釋嗎?
回 應:Leo 日期:2018-05-29 18:00:33 1890F
十分感謝兩位的熱心回覆!!!
回 應:單摯天 日期:2018-05-29 20:46:02 1891F
謝謝前輩這麼詳細的解說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5-30 05:48:04 1892F
(105).午間小語>重視「犯罪被害預防」!

      *.林瑞欽教授 2018.05.29

    近兩年殺人案件頻頻,情殺案件尤其多。社會暴戾之氣瀰漫,執政者不思解決之策,卻又不斷挑起族群對立、鬥爭,益增社會不安之氣氛。
    一周內發生三起親密殺人案,其中兩起又涉及殘酷分屍暴行。親密殺人常起於關係生變,一方的情慾需求無法滿足,乃藉暴力手段毀滅之。
    就近日發生的三案加害人時常表現酒精濫用、易怒、衝動、敵意、言語與肢體暴力、性泛濫等行為。我猜想;他們平常也常會「說謊」以獲取「人際關係」的接納;並藉指謫被害人的不當行為,以合理化自己的暴力行為。
    昨午曾跟友人提到;我們的教育除了要將犯罪預防納入課程,更要對「被害預防」的重視。
    我年輕時,習師範,學「輔導」,該是「師大教研所」畢業涉入「犯罪預防」與「犯罪矯治」最深的一位「教育學博士」吧!
    惟自退休以來,致力「暴力風險評估」與管理,但卻總有「孤單」之感,乃我們的「學術圈」與「實務機構」並不重視。真是「孤臣無力可回天」!
    學校與家庭教育,所側重的是如何讓未成年人進入「名校」、有好「學位」,卻忽視如何讓他們成為一個「正直、有教養」的人,的確我們已忘了如何培育「有教養的心(The Informed Heart)」了。

回 應:4999 日期:2018-05-30 15:58:53 1893F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5-30 21:02:23 1894F
(106).午語>情殺分屍案;加害與被害的關係!

      *.林瑞欽教授 2018.05.29

    午餐後,對本月20日板橋情殺分屍案,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與行為,我嘗試就目前媒體報導的資料加以分析,期以增加對情殺案之進一步的了解與預防。
    1.被害人研究所畢業27歲,經由網路交遊認識至被害僅兩個月,且在兩個月內即發展成同居關係。
    2.加害人高中時期,被家人送往美國,依其母所述:加害人在台學校適應不佳、赴美後有被霸凌經驗、吸食大麻、有躁症,然後回台。另依照其遺書所載:易怒、有二次婚姻、有多位女友。另據報載:加害人有吸食與販賣大麻,已被判刑三年10月確定。再者,加害人有家暴行為。
    3.據報載:其作案工具有鐵榔頭、刀械,就其案發後的行為觀察,欺騙被害者哥哥、謊稱被害者行蹤、認為被害者,欺騙他是處女。平時常利用網路,約砲神器,約「性」行為;認識被害者後,常跟被害者要錢,但被害者雖覺得加害者言行有異常之處,但深為加害者所著迷。
    4.本案是在被害者安排與其父母餐敘後,返回加害人住所後發生。其作案動機為何?有可能將因案入獄服刑而無法與被害者在一起,而失去被害者,因加害者的教育程度、工作皆較被害者差很多,因此有可能為保有被害者,預謀加害之動機。
    5.分屍、藏匿屍塊之舉,乃避免案情被發現所犯下的行為。觀察加害人的行為發展,顯示其父母過度溺愛與保護,缺乏教養,同時未正視加害者的心理異常之治療。
    6.觀察被害者之兩性交往行為,委實有值得其他年輕女性「引以為戒」之處。

回 應:單摯天 日期:2018-05-30 22:57:33 1895F
依前輩打電話給戒治所問了,那些人只會說不知道,不清楚,要不然就是叫我看法條.......
真不知道這些人是怎麼考進去的...
有點火
回 應:KKK 日期:2018-05-31 10:02:34 1896F
你根本是問錯對象,因為你所問的並非是他們的主管業務,而且更不是他們專業.如果問的是屬監所法規,他們一定知道,否則,那就不要律師了,問監所人員就好了.
而且你問的又是誰?有的只是約僱或臨時人員,並非正職,如果是正職的獄警,考試才有考刑法.
回 應:單摯天 日期:2018-05-31 11:05:12 1897F
我直接打電話到接見組。接見組的人就是我所說的這樣回答我。我說既然無法回答我的問題,我請她幫我轉接總機,問問看要轉接到那裏才可以回答我的問題。她直接跟我說:"不用了,你問總機,總機一樣接回來接見組"。就這樣,我也不知道如何接下去了.....
其實處理我朋友的事情,我也接觸過宜籣靖盧,相比較之下,靖盧的長官相對很積極的幫助我處理。而且對收容人很關心,最後很順利的讓我朋友回美國去。但是當我再處理這次的事情,總覺得接電話的人似乎讓人覺得很冷漠...是收容所的性質不一樣?還是如何?我真的不知道。但我是覺得,就算只是替代役,約僱人員,也不應該用這樣的工作態度。
我不是刻意要埋怨他們,只是這樣來來回回的溝通無效之下,讓我身心俱疲....
回 應:戒治 日期:2018-06-01 10:47:15 1898F
45天沒出來就戒治了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6-01 20:30:29 1899F
(107).午語>特殊收容人以監為家的累、再犯!

     *.林瑞欽教授 2018.06.01

    整理故紙,我發現一個人的犯罪檔案:
1.23-27歲之間犯下竊盜4次、妨害自由1次。
2.30歲結婚。
3.31歲犯下搶劫、妨害性自主各1次。
4.39歲犯下傷害、盜匪、吸毒、公共危險(酒駕)。
5.40歲犯下盜匪、被撤銷假釋。
6.52歲犯下強制性交、侵入住宅。
    介於23歲至52歲之間,他共犯下15次犯罪,合計觸犯十種罪名。觀察該個案在23-60歲37年之間,大部份時間在矯治機關內度過,在矯治機構之外,則有密集的再累犯。
    該個案有非法藥物與酒精濫用史,兒童與青少年期間,學業適應欠佳、智能低下。家庭與社會支持功能不佳、缺乏職業技能。
    本人從事犯罪矯治的研究多年的觀察,類似上述的個案並不少見,一如美國犯罪學家Wolfgang所提的:6%的人,犯下95%的罪。他們在受矯治期間是怎樣的度過呢?他們除了做工以外,他們會接受甚麼樣的矯治呢?他們的讀寫,算改善了嗎?他們的謀生技能增加了嗎?
    他們的社會支持系統是否在其出獄之後,有所妥善的安排嗎?他的物質濫用有得到適當的治療嗎?當他們回到社區是否有安排「高密度」的監管與照護呢?
    就前述所提的個案,接受犯罪矯治的成效是有限的,尤其是在酒精濫用無法有效改變時。「犯罪預防」策略,若能及早實施,自將能有效減少再、累犯的族群。

回 應:期盼的家屬 日期:2018-06-03 16:53:33 1900F
減刑法案何時要通過,請明確發佈訊息。不要讓家屬期待又期待。
回 應:KKK 日期:2018-06-04 19:39:31 1901F
事關個資,這是
回 應:KKK 日期:2018-06-04 19:45:48 1902F
第一次吸安
回 應:KKK 日期:2018-06-04 21:10:45 1903F
完全沒有要減刑,所以沒有什麼法案要通過。
回 應:KKK 日期:2018-06-05 07:04:32 1904F
事關個資,這是不能查詢的.
除非是他的父母,配偶,拿身份證明文件,可至接見室詢問.
回 應:kkk 日期:2018-06-05 07:06:43 1905F
第一次吸安不會到法院,那是地檢署.
下次開庭大都是檢察官依驗尿報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回 應:說真話 日期:2018-06-07 01:10:30 1906F
請問一下、我老公下個月能第一次提報假釋、家中怎麼沒收到樓上說的入住同意書?
回 應:石韻湘 日期:2018-06-08 08:26:32 1907F
今天可以會客嗎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6-09 05:03:45 1908F
(108).夜語>論「科際整合」的犯罪學研究。

    *. 林瑞欽教授2018.06.07 

    今天,太陽「火傘高掛」,夏日炙熱,我獨自留在台中市自宅窩裡,雖然抽空閱讀了一些外文書藉,但也花了不少時間去整理昨天外出所拍攝的荷花相片。
    下周老友「崇文教授」要我去跟一群「搞犯罪」研究的人說說話,藉此,也順便聽聽最近他們對於「犯罪」行為,究有何新思維?
    「什麼樣的人不會犯罪?
      什麼樣的人會犯罪?
      什麼是犯罪呢?
      為什麼會犯罪呢?
      如何讓人不會犯罪呢?
      如何讓那些犯罪的人不會再犯罪?」
    拜讀崇文教授對犯罪的自成一家之言,真心佩服,他出身「社會學」,也就逐一列述主要的「社會學理論」,藉以建構其對犯罪科學的詮釋。
    將「犯罪學」視為一門科學,先確立研究的典範,這有助於藉系統化的觀察,能不斷地探究多樣的犯罪行為與其複什的徵因,依循科學的證據去詮釋。
    然而典範自有其理論的限制,企求自多元與整合以規避不同理論與典範間的競逐,這將是困難的「專門化」動態發展。
    乃有的人再怎麼肚子餓,他也不會去偷、騙、搶,然而有的人就會採取不正當的行為,以滿足需求。「崇文教授」認為是主觀的詮釋,這可是我所主張的「非理性認知」,回顧過去二十餘年,我與我的研究生,就是對不同種類犯罪行為者的「非理性認知」著手。我是自「心理學」出發,這與「崇文教授」自「社會學」出發,可是「殊途同歸」。
回 應:Flower 日期:2018-06-10 01:03:20 1909F
請問要寄給受刑人辦同居證明的資料有哪些?
本身是不同戶籍的
回 應:KKK 日期:2018-06-10 10:48:21 1910F
辦同居證明不是寄資料給受刑人辦,而是在外面的人至村里長那裏辦.
但有些村里長沒有在辦這證明,因為有偽造文書之嫌.
還有,有些監所不認同同居證明,只認身份證是否同一戶籍,要先問清楚.
回 應:Flower 日期:2018-06-10 19:46:45 1911F
可是台中監獄的人要我們辦好證明後寄給受刑人在裡面申請
那請問受刑人在裡面申請要很久嗎?
我們本身不同戶籍,但有里長證明了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6-10 21:59:29 1912F
(109).黃昏小語>矯正機關85%的累、再犯收容人與「可教化」的定義?

        *.林瑞欽教授2018.06.10

    為了拍照蓮花,今日一早我乘車到南投縣草屯鎮「中興新村」,兩旁的「大賀蓮」已近尾聲,巧遇。攝影總是一個「巧」字了得:一隻蜻蜓、黑蜂、一個人、一群人……。
    返家,待會兒,我要整理行囊,明天一早上台北,「犯罪心理學」本學期是最後一講。雖然我不喜歡將「藥物濫用」視為犯罪行為,然它卻與犯罪行為有著密切關係,尤其是與「偷竊、暴力行為」因果為然。於犯罪矯治面向,是必須要交待的,惟我將重點置於「循證矯治」。
    對於惡性重大的累再犯,近年來法官們量刑,念茲在茲的總是考量能否有「教化」可能?司法院迄今對於「可教化」指標,毫無作為,該是時候了>對惡性重大的犯罪人「可否教化」?需加以操作性「定義」,不要老是讓法官們,將它當成判決「免死」的遁詞。
    緣此,教化是行為改變,自「學習心理學」來看,一個人皆能改變其行為,問題是你要如何幫助他改變、改變到什麼程度、花多久才能改變、改變能持續多久、什麼樣的人,能幫助他們改變、在哪裡幫助他們改變、幫助他們行為改變要花多少錢?………等等,有哪個法官對「暴力犯」的判決,思考過上述的問題嗎?
法官們、政客們、與社會正義人士等等,有誰思考過為何我們的監獄現行收容人,是85%以上的五年內再累犯呢?該怎麼辦呢?法務部長,你說呢?


回 應:KKK 日期:2018-06-12 07:06:26 1913F
地院通緝大都是開庭未到.
嘉義解送台南歸案,如果羈押,會在台南看守所.
回 應:羅于婷 日期:2018-06-13 16:15:28 1914F
是否可以查到劉智光編號
想請問劉智光是否還在苗栗監獄
我是他很要好的朋友,想知道他現在是在哪服刑,要多久
回 應:KKK 日期:2018-06-14 07:43:47 1915F
每個監所規定不一樣,有的顏色大小要一樣,有的不限.
如要送入毛巾,可至接見室的販賣部購買送入,或由受刑人自行開單自購.
回 應:KKK 日期:2018-06-14 07:48:26 1916F
在那服刑?還要多久?
這要問他家人,就算問到在那服刑,也不能告訴你還要多久.

或由他犯案地方的監所去詢問.
回 應:KKK 日期:2018-06-14 07:53:12 1917F
當志工並不是任何人都可去擔任.
一般有教誨志工>有宗教,技藝,語文....等.
接見室志工>服務接見者,問題詢問,幫寫寄物單.....等.這要對監所有所了解才行.
回 應:KKK 日期:2018-06-15 07:12:10 1918F
問他教區的教誨師.
回 應:KKK 日期:2018-06-15 08:14:04 1919F
請受刑人問他教區的教誨師.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6-16 20:23:07 1920F
(110).「犯罪矯治」有否成效之指標?

                  *. 林瑞欽教授 2018.06.16

    如果五年內再、累犯者,佔監獄內收容者的八成多,你會說這項「犯罪矯治」有效嗎?你會說那是>他們是吸毒與酒癮者,本來就是「高再犯」的一群嗎?為何不去想一想;自己是否有專業「知能」去協助他們改變呢?或縱有專業「知能」,是否曾檢討、反思>所協助他們改變,不再復發的方法是無效的?是否曾全盤思考過;那些矯治是有效?那些矯治是無效的措施?
    而不是在機構的大門貼上;「 科學化戒治的13項NIDA的藥物濫用,戒治指引」,那「戒治」處遇,就會自然的發生效果!
    若然,這不就一如清朝「義和團」的貼符咒,不畏槍砲嗎?
    基本上,我是認為除「精神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戒治人員外,其他之監獄官,切實配合做好自己懂的、做得來的,這就善莫大焉了。若勉強去做自己不懂的、做不來的,搞得別人不舒服,自己也難過。
    以戒毒來說,它本就是醫療的事,如今卻在犯罪學的模式中打轉。在台灣將五年內二次吸毒,就當成犯人關進監獄,結果男犯有八成五,是五年內再犯,女犯則有八成三。
    細究他們的監獄生活,是做工五天、休息兩天,說穿了只是暫時的將他們與非法藥物隔離罷了。惟監獄官並不具備治療非法藥物濫用/依賴的資格與知能,這樣的狀況,已失去矯治的功能。

回 應:KKK 日期:2018-06-19 11:12:17 1921F
由於新收剛進去需要買很多東西,例如寢具...等等.所以會用到很多錢,先帶個一萬元就可以.
回 應:求解 日期:2018-06-19 21:41:11 1922F
請問不是親屬可以寫信給在新店戒治所勒戒的男朋友嗎?會被退件嗎?謝謝
回 應:糖糖 日期:2018-06-21 13:32:19 1923F
想請問各位大大
彰化監獄
同居證明如何申請?
我們的戶籍不同需要怎麼申請呢?
回 應:佩服 日期:2018-06-23 08:39:58 1924F
香蕉都有女友,厲害
回 應:芬 日期:2018-06-23 10:10:38 1925F
假釋放寬
回 應:@@ 日期:2018-06-23 12:54:20 1926F
要寫報告的樣子
回 應:路過 日期:2018-06-25 10:33:01 1927F
1.不宜用變色鏡片
2.不用金屬框(塑膠框為宜)、不用玻璃鏡片
回 應:無奈 日期:2018-06-27 01:26:45 1928F
我先生在新收時我就有寄照片給他了耶!而且一次不只5張!真的是每個地方不同嗎?現在是四級!
回 應:無奈 日期:2018-06-27 01:51:58 1929F
先生入獄,我們家屬要養活自己和孩子,而他在裡面的開銷也不算小耶!這段時間去會客總是要幫他買一堆等等的日用品⋯這都又是另外一個開銷!雖然做錯事的人是他要受處罰,可是我們在外身為家屬的人日子也不好過,也跟著他一起接受懲罰!經濟重擔變得更大,想申請補助有些標準又特別高,我們未必可以申請通過!小孩找不到爸爸,又不能對他們說實話這樣的生活真的好難熬!希望可以政府可以救救我們!
回 應:荳荳 日期:2018-06-28 03:19:24 1930F
可以辦理同居人證明。通過後可以正常接見。
妳可以試試看。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6-28 08:54:39 1931F
(111).晨語>坐而論道,不如 起而力行!

                  *.林瑞欽教授 2018.06.28

    2018.06.28清晨,我於台中市 搭5:30國光號汽車,赴台北
府城,六時許,陽光已耀眼。
    近日常思現代矯治已不若往昔那般地強調藉刑罰的禁制以嚇阻犯罪者再犯,監獄所關押的受刑人究是什麼樣的人?
    因社會的變遷,受刑人是還關押「犯罪」的人,但今日的犯罪行為卻有與往昔不一樣的風貌。司法官對侵害他人法益之人的「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之別,缺乏認知,卻又宛如鴕鳥一樣將頭埋入沙堆,將監獄視為能「教化」的萬能機關,亦將觸犯刑法者,一律皆視為「無無可教化」之人。因此,對於此等犯罪者,管他是否可矯治之人,全部塞進監獄去。
    然而,負責執行「監獄官」是經由司法特考及格的公務員,他們受到短期的職前訓練,他們對自己監獄官的角色之「期待」與「認定」,由於受到傳統之熏習,自覺得是「安全管理」多於「教化」。
    雖然,過去之法務部長馬英九先生,曾以「戒護第一,教化優先」為口號,惟嗣後於臨床心理、諮商心理等協助人類行為改變的專業人員,被引進犯罪矯治場域後,監獄官的角色行為開始起了變化,犯罪人的身心-社會徵因得到注意,預防再犯成為矯治的重要目標。
    然而對於具有高衝動性、缺乏責任心、低同理心、高攻擊性、易怒、高尋求感官需求的滿足、操控他人、惡意欺詐等心理病態特質的收容人,亦是難以作「心理治療」的對象,其他如物質(如酒精、非法藥物)濫用/依賴、智能不足、精神疾病等心理異常者的行為改變,除了藥物治療外,心理治療的成效,常需要費時曠日,而且不見得有效。
    此等族群,能否以喪失心智或心神耗弱之理由,無法以矯治之判定,亦非屬易事,其行為危險性不是隨便找一個心理系的教授來做鑑定即可。在台灣對於暴力與非法藥物、酒精濫用/依賴者的心理鑑定,能勝任的教授與專家是不多的,能做暴力風險評估更少。
    這不是隨便找個學「發展心理」的博士來參與,就能勝任的,這應是一組具有「知能」與「經驗」的專家,來與當事人進行深入與詳細的評估晤談,且其評估的「信、效度」也是受限制的,因為風險是一種可能性。危險性是可以預見的,是可以採取適當的干預加以降低的。
    過去我一直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應成立暴力犯罪風險管理中心,然而又有誰聞之,能夠「起而立行」呢?

回 應:KKK 日期:2018-06-29 21:44:39 1932F
四級及三級給予寄入照片,那是監所做善事。
不給寄入,那是依法行政辦事。
回 應:陳 日期:2018-06-30 01:23:24 1933F
宜蘭監獄
回 應:陳煌榮 日期:2018-06-30 01:25:10 1934F
刑期
回 應:WWW 日期:2018-07-01 16:11:26 1935F
不一定,要看所在地區
回 應:WWW 日期:2018-07-01 21:10:33 1936F
目前沒有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7-02 10:27:16 1937F
(112).午間小語>「教化」與「感化」之差別在哪裡呢?

                 *.林瑞欽教授 2018.07.01

    近幾天我忙著拍攝荷花,雖無暇撰寫短文,但心裡可縈繞兩個課題:一是現行矯治機關的科室主管之工作,該來個「能力」本位的考評;另一則是「感化」或「教化」;吾人所知「澳門大學」劉建宏教授,提到東方矯治重「感化」,我內心就一直在想什麼是「感化」?
    近年來台灣的法官為免除予兇殘暴力致人於死者,讓彼等脫離死刑之考量,則很喜歡探詢以「有否受教化」的可能,作量刑之思維。惟究竟「教化」與「感化」之差別在哪裡呢?
    要讓一個犯罪人感動而決定改變其不當的認知、錯誤的行為、偏差的情緒、寄生的生活方式。其中的「感化」作用,是人的善性,對其犯罪行為有所覺悟、懺悔,然後「昨日死,今日生」之頓悟。
    然而,自「心理、病理」去思考,這個有如禪宗之「悟」,可是太難了,特別是在非法物質濫用/依賴之後,所導致的犯罪行為更是困難。也許遇到一個「貴人」;即心理學所謂的「重要他人」或許會有一個巨大的「人生轉折」,否則是太困難。
    自設身處地,替被害者想想之「同理心」,近年的腦科學研究已顯示心理病態犯或某些暴力犯、再累犯等有所謂的「同理心缺陷」,同時,渠等在眼眶皮質部的功能不佳、「多巴胺神經」傳導物質的過多而導致的高衝動、低心跳速率等等「生物風險因素」,已大大限制「感化」的效能。單純靠著「苦口婆心」的談話勸誨,恐怕也是無濟於罪犯的認知、情緒、行為與其出獄後生活方式等,朝正向發展而有巨大的轉變。
    有效的矯治是要依循科學研究的證據,而非單純的論述,也非依靠某些個案的證辭來支撐,更非「大師」的神通之論斷。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7-02 18:48:16 1938F
高普考7月6日登場 增列792名額

2018-06-30 00:06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台北報導
107年高普考將在7月6日至7月10日登場,考試院本周公告增列需用名額792人,加上原公告名額,共3963人,包括高考三級2748人、普考1215人。
考試院公告,依據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提報缺額,高考三級增列567人、普考225人,其中高考三級又以土木工程增列92名最多、其次是財稅行政增29名、公職社工師增27名、建築工程增25名、資訊處理增22名;普考則以土木工程增列32名為最多、其次是資訊處理增16名。
高普考將在下周登場,考選部已將入場證以電子郵件寄送,提醒考生務必自行下載。
另因夏季炎熱,為提供考生更舒適的環境,從去年起,提前到6月即開放冷氣、並延長至9月,今年照樣從6月至9月的各項國考試場繼續實施開放冷氣。
不過考選部提醒應考人,因夏季為用電高峰期,考試期間可能會發生冷氣設備運轉等問題,包括噪音、滴水、溫度不一、冷房效果不佳,甚至跳電等,若冷氣故障或跳電無法立即修復,將開啟門窗或風扇繼續考試,應考人不得要求更換試場、加分及延長時間等。
此外,試場冷氣開放期間會有冷氣機運轉噪音,應考人如需使用耳塞,應先經監場人員同意並檢查後才能使用。
(高考﹒考試院﹒高普考﹒噪音﹒社工)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226213?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7-02 18:48:48 1939F
台電再招700新血 正式起薪30K

2018-06-30 00:06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台北報導
為因應企業化經營及補充退離人力,台電持續招考新進人員,今年12月將辦理第二次新進雇用人員甄試,預計招考700餘名,培訓期間起薪為20K,正式雇用起薪30K,逐年調薪,第4年可望加薪至40K。
台電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薪資福利佳,可享績效獎金、考核獎金、年度考核獎金、最高可達4.6個月年終獎金,吸引不少考生報考。台電公告本次招考包括配電、輸電、變電、電機、機械、土木工程及綜合行政等類別,詳細類別及名額等,將會列在甄試簡章,並在8月23日正式對外公布,考試日期訂於12月23日,於全國4個考區舉行筆試。
台電表示,做為肩負穩定供電重任的國營事業,除了在105年初成立事業部邁向企業化經營,106年初電業法修法後,更面臨能源轉型及綠電開放等電業經營的挑戰,為掌握改革契機以增加競爭力,加上台電未來10年將有3成5員工陸續退離,將持續招募新血以補充人力。
儘管甄試簡章要到8月23日才會公布,不過根據以往台電甄試簡章對於報考資格,學歷要求門檻不高,只要高中職以上即能報考。
另外,過去也曾發生錄取生在受訓期間,因不敢嘗試爬高,最後選擇退訓,尤其電力技術人員,因工作性質須爬高,有懼高症、懼局限空間者則不適合報考,報名前最好先衡量自身情況。
(台電﹒薪資)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226216?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雅 日期:2018-07-02 23:25:43 1940F
請問一下大家 能回應我的疑問?
請問桃園去新店勒戒(安 初犯)
身上有刺青(聽說會加分 會加多少分)
我老公是勒戒被通 抓的。聽說這樣也會加分
說有前科(業務傷害)跟有後案(但後案不是毒品)
這樣也會加分嗎?
6/4進桃所6/5送新店勒戒 到現在已經29天了
又聽說桃園去勒戒通常35-37就出來了
如果真的有這些加分..那我老公會被送戒治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7-03 05:25:18 1941F
本會若瀏覽到矯正署有公佈監所管理員平調名單,必比照辦理,謝謝您的關心!
回 應:亦路過 日期:2018-07-03 05:31:27 1942F
1.不宜用變色鏡片!
2.不用金屬框(塑膠框為宜)、不用玻璃鏡片,用塑膠鏡片為宜。
3.其用意在防止收容人 自殺之風險!
回 應:反對減刑 日期:2018-07-03 11:56:18 1943F
原來我國獄政官員想依靠減刑減輕獄政壓力啊。
可以理解,我小時候也想叫老師不要出作業。
各位基層官員提不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只好解決產出問題的人是嗎?
用減刑來沖喜咧......胡鬧!

監獄擁擠要蓋監獄,不是有監獄正在擴充容量嗎?能不能再擴充?
想讓受刑人有希望,為什麼不加倍犯人的勞作金,讓犯人存一筆錢當出獄後的基礎?現行的勞作金連獄中生活都很勉強,張錫銘連國民
回 應:反對減刑 日期:2018-07-03 11:58:01 1944F
張錫銘連國民年金都沒錢繳。
給人出獄後有依靠,才最有效吧。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7-04 08:33:21 1945F
(113).午語>又遇 詐騙電話!

                 *.林瑞欽教授 2018.07.03

    連著兩日雨,陰雨霏霏,我就沒外出攝影荷花,蹲在「窩裡」閱讀、動腦,偶於休息打盹時候。
    孤燈伴影,已習慣寂靜生活了,突然接到一通自稱「中央健保局」的語音詐騙電話,擾我清眠,隨即掛斷。
    這個世界已成「騙」的世界,然老叟已是古稀之年,近乎「無欲」了,當然也無錢可被騙啦!管它是啥局、啥院啊!一律拒絕往來戶。
    類似在家的老人們,接到這些語音詐騙電話就是馬上予掛斷。若是手機接到隨即掛斷的,就等它再打來,不要回電。
    此外,若碰上「臉書」上的朋友,又出現在要邀請加入「臉友」者,一概不理會。因為,年紀大了,還有很多有意義的事要做,「青山原不老,因雪白頭;綠水本無憂,因風皺面」!
    待這陣雨停了,我得下樓去倒垃圾,還要到街上轉一轉。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7-04 17:13:28 1946F
答: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又,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台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台中市–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上揭條列之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7-06 06:13:36 1947F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07年新進職員甄試」相關訊息: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07年新進職員甄試」訂於107年7月6日(星期五)至107年7月17日(星期二)受理報名,同年107年10月28日(星期日)筆試。本甄試一律採「網路報名」,甄試簡章已於107年6月28日置於經濟部(http://www.moea.gov.tw)、本公司(http://www.taipower.com.tw)、台糖公司(http://www.taisugar.com.tw)、中油公司(http://www.cpc.com.tw)、台水公司(http://www.water.gov.tw)等網站,請自行上網點閱瀏覽。
本甄試招考對象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他資格條件請詳閱簡章,甄試類別名稱及錄取名額詳列如下,另本甄試於初(筆)試放榜前,如有臨時出缺,得增列錄取名額:
企管145名、人資11名、財會36名、國貿8名、大眾傳播3名、資訊57名、統計資訊13名、文化資產6名、法務6名、政風13名、地政20名、土地開發8名、土木57名、建築4名、水利5名、機械220名、電機336名、儀電54名、環工30名、職業安全衛生16名、畜牧獸醫9名、農業19名、化學13名、化工製程114名、地質6名、餐旅5名、食品加工3名、物流運輸3名,合計:1,220名。

報名系統將建置於甄試專用網址:http://exam.taipower.com.tw,請介紹符合資格之親友踴躍報考。
回 應:呃呃呃 日期:2018-07-06 22:49:41 1948F
請問偵查庭開完哪時候執行勒戒
回 應:黃福容 日期:2018-07-07 00:43:43 1949F
我有 他的同居證明可以接見嗎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7-08 15:10:12 1950F
答:
1.累進處遇係指將受刑人之處遇,分為4個階段,按其在機關執行期間之表現,漸次進級,級數愈高,處遇愈優,藉以激發責任觀念,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矯正制度。
2.受刑人入監後,刑期逾6個月以上者,其累進處遇分成4級,自第4級依次漸進,並依其刑期、新舊法(適用法規)、犯次(累、再犯)、犯別(成年犯、少年犯)等,定其責任分數,以其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凈盡者,令其逐漸進級至3級、2級、1級。另少年受刑人責任分數減少3分之1計算;累犯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3分之1計算;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2分之1計算;具有多重條件者,則按比率計算。
3.受刑人編級後,管教人員依據日常考核按月評給各項(作業、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以抵銷所在級別的責任分數,抵銷淨盡者,可以進列較高的級別。若尚有多餘的成績分數,則併入所進的級別計算。
4.累進處遇分為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晉級,受刑人必須將每月所得之分數累計,抵銷該級所需之分數後方可晉級。累進處遇制度每月進行一次評分,評分時間隨各矯治機關而有所不同。各受刑人的責任分數;依其刑期與犯別(初、再/累犯)而有所不同,累犯者責任分數依原分數再增加1/3,撤銷假釋者殘餘刑期部分增加責任分數1/2,累再犯亦依犯次、刑期比例換算責任分數。
責任分數共分為三個部分:操行、教化與作業,依平日實際情形分別進行考核計分:
(1). 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廠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2). 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廠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3). 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廠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5.舉例來說,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以下的受刑人,若犯別為初/再犯,則第四級的責任分數為24分,起分為2.2分,之後每月增加0.2分,直到達到第四級限分2.4分,當分數累計至24分以上,即可抵銷該級責任分數24分,進入第三級,由剩餘的分數開始累計,依次漸進,若當月不足月服刑期滿者,該月不計分。若有違規情事的受刑人,除了懲罰(如停止會面、停止活動等)外,在分數上也會有扣分和停止計分的處分。
6. 所云;雖增加接見不影響分數,但盡量減少申請次數是因為?有間接影響受刑人的?答:不受影響;此係「以訛傳訛」!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7-09 09:58:53 1951F
台中捷運再招119人 最高起薪41K

2018-07-06 23:50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台北報導

台中捷運展開第二波徵才,共招募119人。 圖/翻攝自台中市交通局網頁
為了因應營運需求,桃園捷運6月底才辦理第二次人才招考第一階段筆試,現在台中捷運也為了營運準備,即將第二波徵才,共招募119人,下月4日筆試,最高起薪4萬1千元。
台中捷運綠線將在109年全線通車,為因應明年系統整合、壓力測試,並辦理初勘、履勘等,台中捷運公司再度辦理第二波新進人員招募作業,包括運務、維修、經營管理、身心障礙與原住民等5大類組、119名職缺。
根據台中捷運人員招募甄試簡章,運務類組的站務員將招募48名,薪資約2萬8千元;維修類組的倉儲、機械維修、電機維修、電子維修及土木維修的助理工程員則招募48名,薪資約3萬元;經營管理類組的採購專員、公關專員、人資專員、人資助理專員、企業高級專員、企業專員、事業高級專員、事業專員、法務高級專員及財務專員,共招募13名,薪資約從2萬9千元至4萬1千元。
另外,身心障礙類組的站務員招募3名,薪資約2萬8千元,事務員則招募3名,薪資約2萬6千元;原住民類組的助理專員招募2名,薪資約2萬9千元,站務員招募2名,薪資約2萬8千元。
台中捷運也公告,招募人才的甄試資格大多為大學以上學歷,維修類組更要求要相關科系畢業、具有證照、經驗等;經營管理類組的企業高級專員則要求要碩士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的企畫相關經驗;專業高級專員同樣也要求要碩士以上學歷、3年以上相關經驗等,甄試資格條件要求雖多,但薪資也最高。
此次招考將在8月4日進行第一階段筆試,8月25日第二階段口試,目前開放報名至7月18日。
(中捷﹒薪資)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239000?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邱建翔 日期:2018-07-09 21:41:06 1952F
是否執行
回 應:妮 日期:2018-07-12 17:05:27 1953F
你好我想請問,受刑人發信出來但已經過了一個禮拜了都還未收到⋯通常都這麼久嗎?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7-13 06:19:19 1954F
您想請問的問題:茲逐一答覆如下:

1.我女友有辦法自己申請調到其他單位嗎?
答:可以;可由她本人向其主管敘述其情況申請,若未見效,再由您幫她寫封
    信到典獄長信箱,告知長官她的情況,亦是一條捷徑。

2.如果不行的話,我能幫她寫封信到典獄長信箱,告知長官她的情況,幫她爭取
  多一點的休息時間嗎?
答:猶上揭,亦可為也,惟所謂「事緩則圓」,若要更「圓滿」,可先幫她寫封信
    予其「戒護科長」,告知長官她的情況;俾幫她辦理「轉業」,若無音訊,再
    幫她寫封信到典獄長信箱。

3.如果寫了,也得到如轉調其他單位,或多些休息的機會,她會不會因此被其他
  人欺負?會不會因此而被其他同學,或長官私底下為難她呢?
答:不會的,戒護科長或典獄長交辦之事,誰敢「造次」?

4.我和我女友的家人,都明白她因不懂事而觸犯法律,才會受處罰,只盼望剩下
  在三個月的時間後,她能平安健康的走出那,重新開始,好彌補之前所犯的
  過錯。感謝您,花了寶貴的時間來了解身為受刑人家屬的擔憂,也衷心期待
  得到您的回覆!!!

答:「服刑贖過,寒月鐵窗拋今愁;
    修身養性,晴雲繞戶映心頭。」
    祝福您的女友>因為有您 而更早日新生!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7-13 06:38:06 1955F
(114).夜語>呼籲法官們對故意兇殘致人於死者,於被害人起「同理心」!

               *.林瑞欽教授 2018.07.12

    我今早步行到台中火車站時,腦袋裡一直想著;部份法官對暴力犯的審判,似乎在替他爭取人權的思考中,詮釋他的施暴行為,幾乎完全無視於被害者的受暴行為,基本上受害者已經死了,因此部份法官幾乎已經忘了>他們在加害人對他們施暴過程中的痛苦與悲慘。
    當加暴者逃過極刑之後的喜悅,他哪裡還記得被害者的痛苦與哀求呢?
法官與檢察官如何評估一個暴力犯的施暴有多殘忍呢?迄今我還沒有見到司法院與法務部、高檢署曾經發展出一個「操作型的行為樣本」,全憑司法官的主觀認知:例如於判決論述;以背包的背帶勒殺是臨時起意、不夠殘暴。
    究何種暴力行為是預謀、殘暴全憑司法官個人的主觀認知與其經驗,很不幸的司法官的社會經驗是那麼的蒼白與淺薄。
    刑庭的司法官毫無犯罪心理學的知識,以致近年台灣的許多暴力犯罪的加暴者的量刑與判決書的文字,常令社會的主體,感到極度的失望。
    我在我的「臉書」已多次呼籲司法當局,重視量刑的可操作性、司法官的犯罪心理學與矯治心理學的知能之充實,不要讓司法官,老是使用抽象的法律邏輯文字而遠離法現實與人民的期待,司法官好似活在真空的社會裡頭,他們到哪天才能活在社會現實呢?
    我不願詛咒他們與他們的親人遭受到暴力,我只願他們能設身處地的體會;受到被害者受暴的痛苦與悲慘,而不要讓「天枰」往施暴者傾斜!

回 應:受刑人男友 日期:2018-07-13 13:18:57 1956F
謝謝老夫您的詳細回覆與祝福

您這一席話

對小弟與女友而言 

如同暗夜中的一盞明燈

十分受用

謝謝您
回 應:林慧玲 日期:2018-07-13 22:00:01 1957F
請問我假釋被撤銷,還要多久要進去執行呢?
回 應:欣 日期:2018-07-14 00:11:54 1958F
不好意思再加一點
可以寫信給他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7-14 14:24:33 1959F
假釋被撤銷,去執行是執行檢察官的職權,多久能去?完全由檢察官決定,旁人無法做預測.
回 應:KKK 日期:2018-07-14 14:38:33 1960F
1>可打電話去問,告知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免有同名同姓者.
2>7個月是處遇第一類別,剛進去開始算四級,達到責任分數初犯18分,
  累犯24分,可升三級.可於三個滿月(也就是10月)後,打電話去問或
  問他家人.
3>不行,要去接見時才寄,等他升三級.
4>7個月要關到滿,假釋或縮刑天數都不能.
5>等到升三級時去接見問他本人,或問他家人是否知道.
6>可以寫信給他,他不能回信,要等到升三級時他才能回信.
回 應:施明隆 日期:2018-07-15 00:26:44 1961F
請減刑吧,雖我是毒品犯,但從未有暴力行為及傷害他人身體及諸如此類,只是單純使用毒品,就被現行法律一罪一罰判處比殺人及暴力犯行判刑還重,這種法條一定要修法,才顯得法律的公平
回 應:KKK 日期:2018-07-15 07:26:12 1962F
申請戶籍地執行並不是一定都會成,例如刑期10年,戶籍地是基隆,但基隆監不收重刑犯,根本就不能成功.
另外受刑人移監有一定的條件,並不是都一定可以申請.

以下為移監條件: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 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2.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3.新收入監執行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4.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5.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6.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7.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8.無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

9.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符合以上條件才能申請.

符合條件後,申請程序請受刑人問他的正班主管或教誨師.
回 應:琳 日期:2018-07-16 00:33:03 1963F
請問,我老公本來是吸食毒品關了兩年之後假釋出獄 就在今年又因為保護管束未報到3次被撤銷假釋  那麼接下來他要在土城看守所關多久?
回 應:KKK 日期:2018-07-16 07:10:20 1964F
如果回信跟書籍裝一起,百分之百一定拒收退回.
寄包裹一定要由收容人寫包裹單附報告向主管申請,准了,收容人才將
包裹單寄回,妳才可以依包裹單的內容,數量寄包裹,數量內容不對一律退回.包裹單要貼在包裹外面,以便識別.

妳可直接到接見室寄物窗口寄書,最多三本.
回 應:KKK 日期:2018-07-16 07:16:29 1965F
看當時判幾年,扣掉已關時間,就是現在要關的時間.

太多人政府給機會,自己不好好珍惜,才再怨天怨地的.
回 應:雯 日期:2018-07-16 08:02:14 1966F
請問一下我男朋友6/5被抓到 他是使用二級 也是初犯
6/6去開庭之後 就直接進看守所了
後來轉到台中勒戒 請問他大概什麼時候會回來?
有規定星期幾放人嘛?
放人大概是幾點?
回 應:WWW 日期:2018-07-18 10:34:59 1967F
不太一定
回 應:賴怡君 日期:2018-07-18 14:38:57 1968F
我想查詢莊元維有再北部監獄服刑嗎?
回 應:想減刑吃屎吃到撐死吧 日期:2018-07-18 15:58:59 1969F
回個雞巴 自作自受 不要犯罪還需要減刑?
回 應:等待 日期:2018-07-19 00:02:23 1970F
真的不一定!目前知道有提前一個禮拜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7-20 16:39:30 1971F
答:禁見是沒有期限的,完全是看院、檢案情的發展,也沒有
    所謂的最多四個月,也沒有看案子輕重來決定。禁見完全
    是看是否有共犯在逃,有沒有串供或湮滅變造證據之虞,
    只要這些因素解決了,自然會解禁。 
    有些禁見被告到了判刑確定,成了受刑人,還是禁見,因為
    還有另案要審理。
回 應:疲憊的家屬 日期:2018-07-21 02:19:12 1972F
真的好希望政府能夠減刑⋯做錯事的人不是我們這些家屬,可是作為的我們,身心疲憊!有時也為受刑人煩惱,自己又一個人賺錢顧小孩⋯真的都快活不下去了!
回 應:李宜訓 日期:2018-07-22 12:16:19 1973F
我要查詢桃園龍潭女子監獄受刑人花巧鳳70,2,3他的刑期還有多久
回 應:KKK 日期:2018-07-22 12:39:53 1974F
可以 1>去接見問受刑人本人.
     2>打電話問監獄總務科保管股,保管股是負責收容人物品及金錢
       保管,匯票受刑人簽收後,保管股會去兌領,存入受刑人保管金
       內.
回 應:KKK 日期:2018-07-22 20:35:21 1975F
這不能查,事關個資.
如要知道,去接見問她本人.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7-23 17:52:29 1976F
(115).午語>施用成癮物質,是被制約的後果行為!

               *.林瑞欽教授 2018.07.22

    自去年開始拍攝荷花以來,夏天裡我變得好忙。今年我的焦點擴展到荷葉與蓮蓬,也及各處於池邊的蜻蜓。蓮生於水,花開於天,真是水天風景。
    蚵仁湯、地瓜葉是我的午餐,這真是山珍海味呀!這可也讓我想起童年家中母親的料理,小時候常吃的是「水蔭菜」,總是燙的加上剁碎的大蒜拌上豬油與醬油,如今我改成地瓜葉,豬油改成苦茶油而已;至於蚵仁仔湯,將水煮滾,放入薑絲後再滾一下,出味之後即放入蚵仔仁,數分鐘之後滴上數滴麻油即成。
    其實,我一直想著買生花生米回家來炒熟,乃這道花生米可說是至今仍是我的至愛,回憶往事如煙;我看我母親在大鐵鍋炒熟後,加上鹽水繼續炒,花生米輕裹一成白鹽粉即可起鍋了,置於大碗公等它涼了。小時候總是偷偷地趁母親不注意時去抓一把,在我家前廊享受花生米一番,這是五六十年前媽媽的味道的記憶,如今還是那般的鮮明(vivid memory)。
    緣此,「口味論」強調一個人的飲食與施用成癮物質,是被制約的後果行為。當我們窮盡一切手段與運用先進的儀器,來協助那些物質濫用/依賴者時,何曾思考過對物質濫用/依賴行為形成的生理與心理基本歷程的探究呢?需知,人們對戒癮或犯罪矯治的思維是「急功近利」的:藥到病除、一針見效,忘記這些行為是後天習得的,它們是經過長時間的「制約」所致的。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7-24 14:55:14 1977F
(116). 夜語> 非法藥物濫用之醫療、社會輔助的疏導策略。

               *.林瑞欽教授 2018.07.23

    今天我是「閉關」,整天在窩裡,我整理了「非法藥物濫用者」與他罪的關係,在台灣依照「毒品防制條例」是五年內第二次施用第一、二級非法藥物,第二次被逮捕是犯罪者,我就過去所做的大規模調查研究,發現此等「吸毒」者常觸犯的犯罪行為是竊盜、持有、交易、種植、與製造毒品之罪、偽造文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四罪。
    基本上,因為「非法藥物」是管制品,取得不易,其價格高昂,因此吸毒者常需要用鉅款以換取其所需要的毒品,所以經由竊盜財物以換去毒品、需要槍砲彈藥刀械以保護其毒品,因此就會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其三,因為害怕被抓進去監獄關,遭受戒斷的痛苦,以致常觸犯偽造文書罪。但是販賣毒品是最容易取得毒品的途徑,因此吸毒者也常觸犯持有販毒等罪名,尤其是女性。
    假如予吸毒者「除罪化」,連帶的,上揭衍生這些罪將消失。然而,我們的社會在歷史與道德的宰制,我們一直「非理性」的相信要嚴厲的壓制、圍堵吸毒者,結果我們就如大禹的父親「鯀」治水的圍堵策略,而不學「禹」的疏導治水策略。
    葡萄牙是當今處理非法藥物濫用/依賴最成功的國家,它採用的,就不是犯罪學的圍堵模式,而是醫療-社會輔助的疏導策略。
    觀察台灣的使用非法藥物者,一直將監獄當旅館,不斷的進出,主管刑事政策者,依然麻痹,不去用心思考如何改變,真是教人傷心呀!

回 應:W 日期:2018-07-25 08:49:02 1978F
檢察官偵查中,聲准羈押(禁見)期限是4個月;如檢察官起訴後移審院方,法官事實上是可以持續羈押(禁見)。
回 應:兒子 日期:2018-07-26 13:16:21 1979F
6266的刑期幾年
回 應:兒子 日期:2018-07-26 13:27:46 1980F
劉立輝6266刑期幾年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7-27 10:10:17 1981F
問:請問受刑人服務單位是出現「教化班」是什麼意思呢?

答:「教化班」屬非正式的諾稱;通常為管教人員為方便區分收容人
    聚合場所,例如於收容聚集之之舍房、工場的代名詞,此有兩極
    化的意義>
    一、正面的>是收容人編入「作業技能訓練班」或附設之補校(高
    級班、初級班、補習班。)等統稱為「教化班」。 
    二、負面的>是少數收容人不斷的違反監規,收容於違規房,有 
    待加強教誨措施,暫時性的予隔離,或收容人離開「違規房
   「後,暫於特定觀察一段期間之過渡時期舍房區,俟其改變負面
    行為,再予下工場參加作業,此亦稱為「教化班」。

    總之,請貴家屬不必耽心,拘泥於此「機構化處遇」的「名詞
    相」;不變隨緣,隨緣不變!乃有時候;是福不是禍,是禍(指
     一再犯規而影響假釋)躲不過!
回 應:高雄官先生 日期:2018-07-27 23:52:16 1982F
給犯過錯的人一次機會可以去彌補被害人,還有家人親情所以請大家連署給蔡英文總統讓她知道全台灣人民的心聲不要讓大家失望謝謝。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7-29 06:40:47 1983F
答: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回 應:蔡亞霖 日期:2018-07-30 11:55:57 1984F
假釋撤銷一定要回原單位執行嗎?
回 應:家屬 日期:2018-07-31 00:47:53 1985F
如果蔡總統肯幫忙大赦受刑人及受刑人家屬,讓大家可以有一個重生的機會,在這個選舉大戰時刻一定超多人感謝你的!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7-31 05:51:08 1986F
(117).夜語>論施用非法藥物戒治之復發預防訓練!

               *.林瑞欽教授 2018.07.30

    憶及自我從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退休前,對犯罪行為矯治與施用非法藥物戒治的研究與論文指導,皆自他們的認知著手,今天下午我於自宅書房整理故紙堆,發現以男女多重用藥,最能引發他們想施用非法藥物的情境分析,男女是有所差異的。
    雖然男女暴露於非法用藥情境時,皆是最會引發非法用藥想法的情境,但女性則會有較強的引發非法用藥想法,周遭有非法用藥者、配偶或伴侶非法用藥時為然。
    值得注意的,男性在想增加「性能力」而引發非法用藥想法是比女性強。但女性在吸煙時卻比男性較會引發非法用藥的想法,此有可能是女性較多以吸食摻混非法使用藥物的「香煙」所致。
    在分析45個非法用藥情境時,家庭衝突、負面情緒引發的情境是暴露用藥場合以外主要引發非法用藥想法的情境。
    「預防復發訓練」是成癮藥物戒治研究中主要的處遇。然而,基於個人引發非法用藥風險的情境是有其「獨特性」,因此對協助濫用/依賴藥物者,找出引發其非法用藥的「高風險情境」剖面圖與「強度階層」,再進行相關的「認知行為」復發預防訓練,是必要的處遇措拖。
    十幾年前我所發展的「復發決意量表」,相關矯治機構,基於時空背景與生態環境的變化,應援引進行大規模的修訂,以為復發預防的結構性教材之用,方可止於至善!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7-31 12:12:34 1987F
(118).晨語>情緒管理,是犯罪少年輔導不可或缺的重要處遇!

        *.林瑞欽教授 2018.07.31
    如果你有機會翻查犯罪統計,你該會對台灣近二十年的殺人與傷害案件的變化感到憂心,尤以少年傷害案件占比的升幅為然。然而對於暴力行為的探究與預防之相關研究,卻屈指可數。教育、刑事司法似乎忘掉少年暴力這一行為的存在。
    昨天(2018.07.30)下午於書房整理故紙堆,也找到十幾年前將犯罪少年的研究資料庫,區分殺人與傷害之暴力罪與非暴力罪的兩群,然後比較他們的情緒、衝動性、與心理健康等變項,結果顯示:殺人-傷害暴力罪的少年比非暴力犯罪組的少年有較強的衝動性、較強的感官刺激需求的尋求、其中有較頻繁的酒精使用行為,它包含攝取的酒精量、頻次、使用後的偏差行為;更多的冒險與違規行為;在困擾、心煩、罪惡、嚇壞、敵意、易怒、緊張、神經過敏、害怕、生氣、急躁等自評的負面情緒比非暴力組更強;更差的心理健康。
    我曾想過;於桃園、新竹、彰化、高雄等四個少年矯正機構是否需要對他們所收容的犯罪少年的心理狀況有更深入的瞭解,才能發展出更適切的輔導與管理方案呢?
    我對青少年施用非法藥物也發現近六成的暴力犯少年,也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然少年的暴力行為也可能是;他們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後果行為之一。
情緒管理,顯然是犯罪少年輔導不可或缺的心理干預的主要部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8-05 13:15:17 1988F
(119).午後涼風物語>人類文明不斷創新的動力!

     *.瑞欽教授2018.08.03

    我的64G的SD卡裝了近一萬五千張,去年到今年拍攝的照片,單就今年五月以來的荷花就一萬餘張。
    昨天兩度到台北植物園,下午五時許到達時,「大賀蓮」已合起來了,匆匆繞一圈,就到京站打道回台中的窩。
    20:41到台中州廳,走到台中女中時,聽到三個大陸口音的大學生,一問知是南京與上海的大學生,要去台中市忠孝夜市,我就好人做到底,將他們帶到目的地,我多走30分鐘的路當運動。他們的手機衛星導航找出的最佳路線,不如我這個在地導航呀!
    認知地圖(cognitive map)受熟悉感的影響,AI就是沒溫度,對我來說最熟悉的路線是最短的捷徑。那些高談AI的專家,能體受到人類情感的附著之重要性嗎?其實在滿足人類的探索新奇感,是人類文明不斷創新的動力。一旦我們在求便捷之快速追求下,這文明創新是否會逐漸消失呢?
    人就為AI所綁架,而成為AI的奴隸呢?當一個心理學家沒有MRI的機器,就做不了研究時,他還是一個心理學家嗎?當矯治心理學家沒有腦儀器,就無法協助濫用非法藥物戒治時,他還會是個矯治心理學家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8-05 13:26:58 1989F
(120).午間絮語>累積性風險與瀑布分流模式之犯罪行為!

     *.林瑞欽教授  2018.08.04

  今天早上開了一包大禹嶺的茶葉,見茶湯色過於金黃,也少了那獨有的高山清香,口感也不是甘醇,就收起來了。我懷疑這是加料茶呀!信用是讓人信賴,然而近年來,這世界有很多生意人卻是Cow Boy的生意人呀!
    昨晚經斑馬線過馬路,卻被疾駛而來的汽車按喇叭。我在英國求學時,汽車是乖乖地在斑馬線前端停下來,等我走過去,我們常自詡很有禮貌與文化,但卻沒有教養。我們的教育有教過要尊重人嗎?「禮讓行人」是口號嗎?
    昨天很高興收到老友「李執中博士」寄來他翻譯的「犯罪心理學」新版,此書是我認為目前最佳的犯罪心理學教科書,原著是由Curt R. Bartol and Anne M. Bartol夫婦所著之Criminal Behavior: A Psychological Approach, 11th Edition.新版有16章,已將矯治心理移除,將恐怖主義心理學、對兒童及青少年性虐待、多重謀殺、學校和職場暴力、暴力經濟犯罪、網路犯罪及恫嚇犯罪獨立成專章,其他各章研究文獻也大幅更新。
     值得注意的是它對累積性風險與瀑布分流模式,以解釋犯罪行為的發展之提出,此二種理論對犯罪行為的預防與矯治,提供新的思維,我認為刑事司法體系之工作者,應好好研讀一番。
    昨天黃昏散步回來,閱報知悉:自華山分屍案凶嫌家中搜出非屬「高」姓被害人之乳部標本證物,疑另有不明被害人,正積極偵辦中。今年六月偵破此案時,我即曾指出「陳」姓凶嫌可能不止犯下性侵殺害分屍高女一案,還會有他案。陳姓凶嫌的心理-社會-犯罪發展史相當值得深入研究,以做為未來預防犯罪之參考。
    就我的記憶,此案與沙鹿「陳金火」、「廣德廉」性侵殺害分屍「謝」姓女保險員一案頗為類似。
    年輕的「都會女性」近年對煙酒與非法藥物的施用,已蔚為時尚,而疏忽人身安全之防護。我多年來,一直呼籲教育當局與青少年要做好犯罪被害預防,單靠消極的防身術的教導是不足的,如何建立積極的被害預防的正確認知與行為才是更重要的事。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8-06 06:42:12 1990F
(121).晨語>衰退中的生活機能!
 
             *. 林瑞欽教授 2018.08.05

    晨起,即做早餐,自冰箱拿出內裝咖啡之真空盒,卻一個閃失,掉到地板
上,塑膠扣環斷了。隨著年紀的增加,此種「閃失」或「失手」的行為錯失
,出現的頻率在增加中。
    反省此一行為的發生,是我想隻手抓起所致。一個時間只做一件事,不要
一手開冰箱門,而僅賴隻手去抓那個超過我的抓法,就掉到地板了。此一行
為也顯示我對自己的心手眼協調之過度信心。
    回想三十餘年前,在英國「諾定翰大學」讀書時,老板要我讀
「Human Error 」那本書,記得我書櫃有這本書,但找了幾次,卻遍尋不著。
    重點是如何減少生活中的「閃失或失手」呢?該是一心一意,一次就實實
在在的做好一個行為。

回 應:WWW 日期:2018-08-06 15:55:41 1991F
在臺灣吸食二級毒品是違法的,不因吸食者是否為外國人而有差異。
只要沒逾越法律追訴期,即使出境後入境者,檢察官起訴是合法的

移民署的錯誤認知,不能拘束檢察官的起訴與否。
回 應:無級 日期:2018-08-07 18:28:58 1992F
犯了錯雖理應當罰,但當政者是否有思考過,依各案深入撩解調查呢?人在無知時犯了錯,就通通一視同仁抓去關,關了以後呢?沒有從源頭去教育宣導,好比說反毒宣導有讓孩子及青少年認識毒品的種類以及現實的樣冒嗎?若孩子在懵懂無知的狀況下,要如何向毒品說不呢?一些想改過自新的人,犯過失案的人接受法律的制裁後,所衍生的社會問題呢?家人心碎的期盼之餘,也需面對現實的生活壓力,熬不過的妻離子散,這些人的孩子是否又會成為下個世紀的社會問題呢?適當的減刑實屬必要...
回 應:鴨子 日期:2018-08-07 18:47:20 1993F
求總統適度的減刑吧!可憐我們這些家屬無依靠並且要一肩扛起家計的份上,減刑吧!
回 應:堅強 日期:2018-08-07 18:55:39 1994F
沒殺人放火、做奸犯科,不是重大刑案的案子,或者是過失傷害的案子,把人關起來真的有用嗎?關了以後,家人要肩負著家中生計,關了一個全家跟著變了調,每天都在期盼他早日回來的日子,多少個心碎的夜晚,多少次絕望的念頭,求求您,減刑吧,讓我們像一個正常的家庭好嗎?
回 應:等團圓 日期:2018-08-07 20:49:10 1995F
真的是家屬跟著一起受罪,家屬的困境又有誰能理解,
為何不對那些沒有危害他人的微罪,施以能兼顧家庭開銷的罰責來處罰呢?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8-09 06:34:17 1996F
(122). 夜語>若無法戒煙的人,如何去戒毒?!

             *.林瑞欽教授 2018.08.08

    今天是父親節,然子女遠在英倫,節日不具意義。
    謝謝「楊波兄弟」多年前,帶來台灣的茅台,兩小杯下肚,突興起讀「孟浩然」之詩作。自宅自己一個人,白日整理昔日研究資料庫,思起把它們轉贈「中研院」調查研究中心,讓「後進者」可資作比較研究。
    近來「馬克思的共產黨宣言」突然顯得火熱,在我年輕時,若你敢去翻閱,被發現了,保證你去綠島唱「綠島小夜曲」唱到雙鬢花白。
    但令人好笑的現在不管哪個社會離開老「馬」的天堂都愈來愈遠了,想來我還是刻苦過日子啊!
    煙酒檳榔等成癮物質,歷千年而不衰,如何又如何,卻徒呼奈何。整理舊作,吸食「毒品」者多半觸犯財產性犯罪,要不就是黑吃黑的暴力取得毒品的供應線路所引發的暴力衝突。
夜深了,眼皮重了,也許是酒精起了作用,就收工吧!
   (按:林瑞欽教授曾就行為科學的改变,認為若無法戒煙的人,如何去戒毒?在戒治所或在監的藥物濫用收容人,更是引以為戒啊!)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8-09 07:43:25 1997F
(123).晨語> 一個慵懶的晨間 !

             *.林瑞欽教授 2018.08.08

    年輕時一聽到大陸對岸的廣播,總覺得格格不入,一下子就轉台了。今晨開了收音機,卻是個古典樂,聽了聽是大陸「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主持人的聲音、語調、說話方式、內容與往昔有所迥異,少了許多政治意識型態,多了不少人文藝術之文化內涵。
    相較之下,台灣的廣播置入式的商業行銷與廣告,真教人受不了。廣播主持人所使用的語言文辭缺少了人文藝術的素養。讓一時我不知道我的收音機要轉到哪一台去呀!
    南風徐徐的吹拂著,我於自宅不做家事的「罪惡感」已不再了,聽著窗外不絕於耳的蟬鳴,一身慵懶,輕啜著學生「國康」送給我的自家生產的「鐵觀音」茶葉,滑著手機,但見案頭故紙成堆,時光如沙漏的流逝,又是午餐時分,我又該去做飯了。
    從媒體報導;見北部某國中體育老師與女學生做愛後,將經過拍攝上「色情網」被發現,丟了教職,改行當「皮條客」,現被判刑八個月,其妻又跟他離婚。觀其犯罪史,有竊盜、妨害風化等。這個案例讓我想到:一個人如何節制自己的欲求是預防犯罪很重要的課題。
    簡要言之,就是提升「自我控制」。另外,這個案例也說明一個人的社會階層,正逐步的向下滑落,依其過去的教育與職業訓練,再也難以謀到教職,其收入也將不穩定,自將會讓其生活品質向下移動。更教人憂心的是,他的女兒與老父的生活與照養問題。這又將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8-10 06:13:50 1998F
(124).夜語>法律的運作!

    *.林瑞欽教授 2018.08.09

    自公立大學教授生涯退休以後,由於子女長居國外,在自宅窩裡,我每日花不少時間整潔、做菜與飯、洗滌茶具與餐具鍋盤等,後來為了身體健康與節省時間,乃將「晚餐」省掉了。如此,我真的很能體受家庭主婦之苦。
    黃昏突然接到老友的電話問候,一聊方知他近來身體康復中。掛斷電話之後,更加體認健康身體對老年人的重要性。
    答應外界專業學術「邀稿」之後,我打開退休前所承接之「研究案」的統計資料庫,開始著手已放下多年之「統計分析」。明天起我有些「專業零工」要打,因此,強迫自己每日固定花時間來寫作,將是必要的。
    近年來,涉入「暴力與藥物濫用」風險評估的工作,對這一群人的行為之為何如是、未來又會如何?等課題總縈繞在腦中。
    黃昏散步時,想到那些教「刑法」的老師真是很偉大,當然「求刑」的檢察官與審判的法官也很偉大。一個犯罪行為要監禁幾個月幾年,他們的「自由心證」,怎麼說就怎麼算數。操作法律者,乃真神呀!
    對於行為科學之研習心理學者,我真的很好奇,也很疑惑;他們憑什麼將犯罪行為「量化」到如此精細呢?也難怪「習法者」多半自以為很了不起,尤其是我上述提到的「操作法律」者。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8-11 08:08:52 1999F
(125).黃昏絮語夜>犯罪行為的研究需用客觀的量化分析作佐證!

    *.林瑞欽教授 2018.08.10

    兀自在野外攝影,自含苞待放到綻開,我估計約是8-10個小時之間的變化,紅蓮是香水蓮,白蓮類似小號的大賀蓮。
    今日上午我又到台中成功嶺演講,跟年輕朋友談「活出快樂來」,過去,我第一次到成功嶺是1969年的八週暑期大專集訓,第二次則是於1971年九月開始的三個月預官基礎訓練,其後再到成功嶺,我的角色轉換成講演者。當年是戴著「膠盔」坐在大太陽下的「小板凳」聽演講,相較之下,現在的年輕朋友坐在有空調的演講廳之舒服有背靠的軟墊椅上聽講,自然有的人就「找周公」去了。
    下午我開始工作,做了三張投影ppt,發覺到開始自己從一個架構去探討非法藥物濫用與犯罪的關係,也從以往研究的統計分析去支撐立論,感覺還蠻有所得的喜悅。
    我的觀察:台灣以往在討論非法藥物濫用與犯罪的關係時,常依靠每個人自己主觀與宣示性的言論,而非依據客觀的數據分析,因此年年「反毒」大宣示,卻總是徒勞無功。
    檢視歷年來非法藥物濫用的數據分析僅是描述性統計分析,無以做推論的詮釋。因此,每年的反毒宣示就如同「西西里弗斯」的神話,也似等待「果陀般」的無止盡的「反毒宣示」。


回 應:蕭正義 日期:2018-08-11 18:58:53 2000F
請問我被判刑4年定讞,之前羈押2年10月,請問我還要關嗎?我初犯
回 應:KKK 日期:2018-08-13 07:17:30 2001F
一般可易科罰金之刑期大都是六個月以內,沒有責任分數也沒有級數,多案合併超過六個月者除外.
也就是去不了外役監,因不符資格.

外役監除了縮刑天數比一般監獄多外,並不是所有人六日可外宿,要有一定的資格標準.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8-13 07:53:43 2002F
答: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又,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台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台中市–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上揭條列之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08-13 10:31:14 2003F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懇親宿舍,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外役監條例」「第14條(縮短刑期之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桃園八德外役監,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鄭婉均 日期:2018-08-13 11:30:50 2004F
我一個弟弟前陣子被抓進看守所 想寫信給他 但不知道編號 可以寄嗎? 還是有辦法幫我查詢一下  名字叫王文進 在台北看守所 說過陣子會移送北監 因為他只剩年邁的阿公阿罵 不希望他們太擔心 感恩
回 應:Ci ci 日期:2018-08-13 16:56:13 2005F
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8-08-14 14:10:42 2006F
當然要,要再關1年2個.
回 應:KKK 日期:2018-08-14 15:17:44 2007F
報告主管,主任,科員.
回 應:KKK 日期:2018-08-15 21:52:47 2008F
直接打電話去問,26111711轉511,512,513

因有同名同姓的,要問到出生日期。
有編號才不會寄錯人。
回 應:Q 日期:2018-08-16 00:27:00 2009F
您好請問,3年10個月合併ㄧ條3個月的,總共4年1個月,減刑後總刑期四年,想請問依正常分數都有拿到的情況下,多久後能第一報?感謝回答
回 應:小玲 日期:2018-08-16 10:42:20 2010F
1.如果當天同時不同人辨理增加接見是否都能會客呢?
2.那要隔多久才能在辨理增見呢?
回 應:小玲 日期:2018-08-16 10:45:36 2011F
1.如果當天同時不同人辨理增加接見是否都能會客呢?
2.那要隔多久才能在辨理增見呢?
   台南監獄
回 應:賴彥銘 日期:2018-08-16 19:21:59 2012F
請問收到假釋撤銷單,多久會收到執行單
回 應:KKK 日期:2018-08-16 21:46:14 2013F
平日,因為假釋公文要至地檢署拿,監所要辦出監手續,除非有特殊情形。
回 應:原po 日期:2018-08-18 05:53:03 2014F
那這樣可以換舍房嗎
回 應:可以投訴 日期:2018-08-22 20:11:55 2015F
如果報告沒效
看受刑人在哪一個監所
直接上監所網站向機關投訴
或者也可以向矯正署投訴
調查後如確有實據
應該就會換舍房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8-23 06:33:22 2016F
(126).夜語>協助受刑人之有效職業訓練。

    *.林瑞欽教授 2018.08.22

    自退休後,深居簡出,一個人悠然自得,養成每天靜坐一個小時的習慣,近日來,台中市傍晚,西北雨頻繁,體內濕氣盛,雙盤靜坐,全身汗淋漓,惟「靜中見真性,淡中識本然」。
    凡習心理學者,無不知Maslow之人類心理需求階層論,然我在長期觀察「犯罪族群」的行為,發現他們有部份人,是因其需求無法得到滿足而犯罪,且他們於社會生活中,因自己的「知能不足」而無法滿足其基本需求,因而以不合乎「社會規範」與「法律」的方式暨「手段」,來尋求需求生活的滿足。
    對於此一類的受刑人,矯治機關為了幫助他們不再犯罪,就得依照其需求與反應性的原則,來強化他們出獄之後,能以合乎社會規範與法律的手段,以滿足其基本需求的知能。
    緣此,職業知能訓練,即為現今各國矯正機關之矯正工作的重點,然而,仔細審視當今國內的矯正機關之收容人職業訓練,卻常顯示其「職種」難切合現今社會需求、訓練後的職能,不合社會需求、職能訓練不合受刑人的「知能」與「興趣」,以致為能讓受刑人有事做,以消磨在監時間,其工場所能提供給大部份受刑人的;即是簡單的手工。
    至於如何達成協助受刑人之有效職業訓練,我認為首先要強化各矯正機關「調查分類科」之調查與心理測驗功能,「調查科」之調查員,對受刑人的智力、職業性向與興趣、人格的瞭解,應在初入監所階段,即藉著相關心理測驗的施測來達成「分類」之目標。
    我知道,有些監獄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因此就會提供較能切合外界社會需求的職業訓練之職種與職業安置。當今,由中央政府主辦的全國各區「職業訓練中心」,無論在職種、設備、與師資,或訓練的技術,皆有很好的水準,有鑒於此,各矯正機關應加強與各職訓中心的合作,是必然的趨勢。

回 應:小軒 日期:2018-08-24 14:43:40 2017F
日勤170,夜勤62,大家有聽過加油站和便利商店日班薪水比夜班高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8-26 07:03:03 2018F
問:想問一下,我朋友因詐欺被判兩年四個月,初犯,8/20入監,
    其中他在看守所被關了6個多月,想請問如果是初犯要關多久才
    能假釋?被關的6個多月能否扣在刑期內?還是只能扣在後面的
    假釋?

答:一、他在看守所被關了6個多月,算入列刑期。
    二、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對於入監前
        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
        料,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
        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其進列
        適當之階級。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
        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
        核定。」這就是所謂「逕編三級」。
    三、又依同法第22條:「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
        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1、作業成
        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
        核。2、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
        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3、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
        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
         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四、緣此,抱歉!為汝解答者,並非汝朋友之服刑單位的監獄
         管教人員,無法替您預算其累進處遇分數,祗知刑期過半
         暨二級得陳報假釋,至於汝朋友,要關多久才能假釋? 要
         難得知也。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8-26 11:07:37 2019F
(127).晨語> 施用非法藥物之安置與矯治處遇!

            *. 林瑞欽教授 2018.08.26

   近日台中天氣,亦是陰雨霏霏,在家整理所拍攝照片,是昨天上午在「浣花草堂」的路邊水缸內,所拍攝的蓮花。
    因下月我受邀在中國北京有兩場演講與一場座談,因此蒐集一些最近的統計資料,我發現在觸犯製造、種植、交易、販賣、運輸毒品罪者,有三成多,也施用非法藥物即「毒品」。
    我自以往的研究中,則發現施用者自承認有製造、種植、交易、販賣、運輸者,男性約在兩成多,女性則在三成至四成五之間。兩方面的比較,對於監獄觸犯毒品罪的安置與管理,是需要有所考量?
    依據近年矯治的熱門討論;風險-需求-反應性(Risk-Needs-esponsibility,
簡稱 R-N-R)的矯治管理而言,上述的「毒品犯罪」行為,其性質是有很大的差異,施用以外的毒品犯罪在於獲取不當利益。古諺有云:「賠錢生意無人做,殺頭生意有人做。」
    因此,此類受刑人在其出獄之後,於無正當的謀生技能之下,將會重操舊業,渠等在監服刑時,也會思維出獄後,如何加強拓展其毒品銷售管道與網絡。
    有鑑於於此,將單純施用毒品者與那些觸犯製造、種植、交易、運輸等之毒品罪者,區隔安置與矯治是蠻重要的事。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成癮者日益增多,對於他們的高衝動、攻擊性,甚致出現思覺失調症之妄想症狀者,在管理與安置上,皆要有特別防護的考量。
    矯正署所屬的女性戒治所與監獄應特別注意,依照過去的研究,女性有較高比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即使她們以海洛因為主,但可看出,併用甲基安非他命者約有八成以上。此外,女性吸毒者有較高比例是為獲取毒品,因缺乏謀生技能,又因警察較不注意女性查緝,因此女性施用者多半是運輸、街頭交易為多,其目的主要在取得毒品的供應。
    一般海洛因成癮者很少喝酒,但甲基安非他命施用者,卻常會喝酒,因此入監之後是否也有酒精成癮戒斷症狀的出現,需要特別注意。
    依照R-N-R深入瞭解與評估受矯治者的身心屬性、犯罪動機與行為,再行適切的安置與矯治處遇,是未來矯治實務,要更加努力之課題。
 
 

回 應:紀榮宜 日期:2018-08-27 21:01:29 2020F
能不能查蔣麗蓮有沒有在士林看守所服刑?
回 應:藍正龍 日期:2018-08-28 03:46:58 2021F
減刑不是給受刑人機會,更是給受刑人一個期待的機會,相信每個人都有做錯事的時後,如果台灣的獄政能改變,早就改變了,你們知到受刑人一個月的勞作金多少嗎?   好一點平均才一個月170多,差一點的一個月60幾塊,連機本生活用品都買不起,受刑人只能夠靠家人支住,沒家人的受刑人呢?   再這走針的獄政,是該減刑,並檢討配套如何使犯罪率降低,請酸民不要再對大部份改過的受刑人有先入為主的偏見,酸民管好你的嘴,因爲造口業也是罪!
回 應:KKK 日期:2018-08-28 12:18:20 2022F
現在沒有士林看守所,8年前早就裁撤掉了.
回 應:丁炳志 日期:2018-08-29 19:14:12 2023F
支持減刑+1
回 應:李娃娃 日期:2018-08-30 15:26:12 2024F

微罪有時是法官的自由心證有點不公平所以應該減刑
+1~監獄人滿為患~讓家人早日有機會團圓
回 應:KKK 日期:2018-08-31 14:49:50 2025F
第一次報假釋本來就要過的機率很低,尤其是累犯更低。
這和選舉無關。
一般累犯至少要二報三報以上,除非有特殊例外。
回 應:荳荳 日期:2018-08-31 20:46:23 2026F
啊。。這樣我們就有心理準備了。謝謝你kkk
回 應:wyf 日期:2018-09-01 00:59:24 2027F
請問 原判決 刑期八個月 會不會減刑期 可不可以假釋
回 應:KKK 日期:2018-09-01 07:19:59 2028F
不會減刑期,不能假釋.資格不符.
回 應:KKK 日期:2018-09-01 07:25:01 2029F
四個月或五個月,關一個月就出獄的原因>

四個月或五個月是可易科罰金的刑期,只要檢察官准易科罰金,繳完錢就可出獄了.
或是之前有羈押三或四個月,關一個月當然可出獄.
回 應:哲偉 日期:2018-09-01 15:20:22 2030F
(128).午間小語>執行刑事司法之奇異「法律邏輯」!

       *. 林瑞欽教授 2018.09.01

    昨日係執政黨執政兩年以來,執行第一位死刑犯,當從台灣二審看守所內之43位已定讞死刑犯中,挑出一個來執行時,這有什麼意涵呢?再三個月就是「九合一」的選舉了,此舉在拯救民進黨政府的「低落民調」嗎?這個政府不是主張「廢死」的嗎?
    按理說,43位定讞的死刑犯,法務部早就應該「依法執行」了,他們在審判時,彼等之暴行的嚴重程度是相同的,何來於執行時,還能「精挑細選」呢?這是什麼「法律邏輯」呢!
    在我的觀察:是原本就想死的死刑犯,是法務部的首選;如此一來我們的司法,不就是助長不敢自殺,而藉著殺人就得以遂其想死的決志了嗎?如此一來,我們的司法,如何能維護社會安全呢?
    相對的,那些想滿足其邪惡的暴力需求者,也料定「兩公約」與「可教化」,不可能被判死刑,他們在遂其邪惡的需慾後,一如渠等所料,而被判以「無期徒刑」。
    我不知道我們的刑事司法體系,如何發揮功能,以保護我們的社會安全。我想,只要「愛台灣」的「咒語」或「通關密語」,繼續的吐口水時,生活在這個小島的我們,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回 應:盧太太 日期:2018-09-01 15:44:10 2031F
台灣司法只有包容有錢有勢的人,律師,法官你們懂得法律問題,但是你們有傾聽人心嗎~明明民事問題竟然可以搞成刑事被判刑一年二個月,我們不懂法律,借錢請律師來幫忙打官司,還借錢與當事人和解,竟然還要被判刑,與當事人已經生意往來十多年,他們賺我們的錢也許多,法官為何會如此認定財務問題變成詐欺犯,我們一路走來非常辛苦,也是正當生意人,現在人也進去執行,但是政府能給我們一個機會嗎~希望無辜與初犯者給予他們一個重生機會,聽聽我們的聲音,讓我們一家早日團圓。
回 應:KKK 日期:2018-09-01 21:16:38 2032F
只要檢察官准許,就可以易科罰金。
可請親屬去代繳,或如保管金有錢,也可寫訴狀向檢察官聲請。
回 應:心急人 日期:2018-09-02 12:49:54 2033F
請問一下,我男朋友剛判3年10個月,請問什麼時候可以申請減刑 / 假釋?是否要足刑期才可回家?可以扣減假期嗎?行為良好可以減刑嗎?而我可以寫信給他嗎?可以見他嗎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9-04 06:48:50 2034F
(129).夜語>提升矯正官之職務建置系統與認證的標準!

       *.林瑞欽教授 2018.09.03

    我害怕「登革熱」,就在台中市窩居附近的復興路「文化園區」轉一轉而已,走路時,就想著一些問題;把人犯罪後抓去監獄關的目的;一是「應報主義」之「懲罰」,一是「預防主義」之「嚇阻」他不要再犯罪。
    過去於作學術研究時,我曾問過那些被關過的男女,發現女性是較怕被關的,尤其吸毒犯。其中「吸食安非他命」那一群,常是高衝動、高暴力的一群,因此在服刑期間,此一群收容人,常見有暴力行為之違規現象。
    如何協助吸毒者「認守本份」地參加戒毒與接受矯治呢?過去發現吸毒者,常不自認為要將他們抓進去監獄關。今天的矯正機關之矯正官,又是如何去看待這一群吸毒的人呢?自「象徵互動論」的觀點來看,矯正官眼中的罪犯與罪犯眼中的矯正官是彼此作用而型塑他們的行為與認知。
    乃互動是一種社會化歷程,社會互動是社會現象中普遍存續的人際作為。
人類難能脫離群體而獨居,必須透過與他人互動,學習各種符.號、生活規範及扮演,監獄是另一小型社會,惟許多受刑人認為他們是被冤枉的,也不認為他們的犯行是有何錯誤,被關算是他們倒楣,果如此,他們將會成為慢性的「習慣犯」。
    緣此,近來我很關心「教誨師」如何教化他們? 是否能以專業暨敬業精神,負責教誨受刑人?如果彼等認為受刑人就是關他一陣子就對了,而不思考如何去達成矯正機關工作的消極與積極目標,而缺乏協助人改變不當的認知與行為之熱誠,那他所負責教誨的受刑人,是很容易的被覺察到「為表現而表現」之「相對映」的行為。
    因此,如何提振矯正官對矯治工作的投注感,該是未來「矯正署」之當務之舉。相對映的「職前」與「在職」訓練,應隨矯正官的職務,建置「系統」暨「認證」的知能訓練與標準,從而提升矯正工作的「專業」水準。
 
 
回 應:無助的人 日期:2018-09-04 16:02:14 2035F
並不是每一個受刑人都罪不可恕,寬容的心才能有更合諧的社會,最痛惟有受刑人家屬方能理解,有人會說犯錯理應受罰這是必然,但你們能理解日夜盼望著家人,多少淚水堆積的思念,家屬的經濟重擔無從減輕,在獄中還得仰賴家人接濟,有些輕刑罪可強迫讓他有生產力,對家庭及社會做些貢獻,總比用納稅人的錢來的實際吧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04 16:59:30 2036F
請問 1.在獄中 有無可能 因表現良好 而減少刑期 2.繳付受刑人 剩餘刑期之易科罰金 只能親屬 不能別人嗎 3.若可(代)繳付 該去哪 找誰辦理?
 1.在獄中 有無可能 因表現良好 而減少刑期?
答:在獄中因表現良好,一般監獄三級開始,可以每月縮短刑期。
    外役監獄四級開始,即可開始縮短刑期。且每月縮短刑期之天數
    比一般監獄更優厚: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2.繳付受刑人 剩餘刑期之易科罰金 只能親屬 不能別人嗎?
3.若可(代)繳付 該去哪 找誰辦理?
答(2.3.):建議你當天早上就去地檢署「執行股」辦理繳款,然後拿
   著繳款單,盯者書記官,繳完易科罰金後,請他即至檢察官處辦理
   發釋票,由法警送達至監獄,一定要有檢察官的釋票監獄才可以
   放人,不能憑一通電話。惟如果您在下午,三,四點去繳納的話,
   當天一定出不來,都是在次日早上才有放人的。
   如果你的親友被判處的刑度是專科罰金,就沒有特定親屬才能
   代繳的限制。但如果你親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聲請易
   科罰金的話,且需你親友是「在監」、「出國未歸」、「在遠洋
   作業」、「在營兵役」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
    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代為
    聲請。且向地檢署執行科承辦股提出聲請時,需繳交證明文件以
    證明與受刑人特定親屬關係(如戶口名簿),才能辦理聲請。
    其他無此等關係之人,如男女朋友,則無法代為聲請喔!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04 17:04:19 2037F
問:
我男朋友剛被判3年10個月。他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假釋/減刑?條件是什麼?如沒符合條件是否足刑期才可回家?而我可以寫信給他或會面嗎?

答:政府尚未辦理減刑。
    被判3年10個月;約2年後,累進處遇2級即得辦理假釋作業
    程序。條件是除刑期執行過半,累進處遇2級,且教化、作業、
    操行三者合計,連續三個月皆滿十分以上。
    一般情形,祗要他遵守監規,均會符合條件假釋的。若他一再違
    規,而致沒符合假釋條件,當然會到足刑期才可釋放回家。
    他的累進處遇至三級,妳即可寫信給他或會面。

回 應:心急人 日期:2018-09-04 20:41:31 2038F
那什麼時候才到3級?要怎樣才到3級?
回 應:心急人 日期:2018-09-04 20:42:18 2039F
那政府有意減刑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9-05 07:15:14 2040F
一般監所假釋出監前大都會有出監輔導,告知不可再犯及撤銷假釋條件.但還是有人不知悔改,而被撤銷假釋服殘刑,想後悔已來不及.

緩起訴的職權是檢察官,不是法官.
已入監服殘刑沒機會了,就乖乖服刑拿分數,雖不能再假釋,但仍可拿分縮刑天數.
回 應:KKK 日期:2018-09-05 07:16:26 2041F
朋友能代繳的只有交保金或單純罰金.
回 應:KKK 日期:2018-09-05 07:33:37 2042F
政府完全不會有減刑政策的.
假釋不是申請的,而是符合資格者監所方提報.
而提報條件是初犯執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累犯三分之二以上,逕編二級或一級,連三個月操行,教化,作業每項都要3分以上,不是上面所說合計10分,那是縮刑天數的條件.
還要看有沒有違規記錄....等,這才是假釋提報條件.並不是外面所說執行多就可釋出獄.
提報了,也不一定會通過,一報二報三報大有人在.

升3級也不是看多久,而是要達到責任分數才能升3級,有的人常違規,永遠也升不了級.
回 應:KKK 日期:2018-09-05 07:36:50 2043F
上面網管所述縮刑天數,那是外役監,並不是一般監所.
還有有些監所有擋分制,所以三級四級根本縮不了天數.
回 應:wyf 日期:2018-09-05 08:00:52 2044F
謝kkk回應 所以 這筆易科罰金 朋友間也能代繳付 而朋友若表現良好 扣除天數 減少刑期 七個月出獄?
回 應:KKK 日期:2018-09-05 09:08:40 2045F
單純罰金和易科罰金不同,易科罰金朋友不能代繳.

8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就表示這是多案併罰,每個案都可易罰.如果是單一案8個月,就不可易科罰金.
回 應:蔡承志 日期:2018-09-06 00:27:18 2046F
進違規房可一樣買東嗎?可以寄錢給他嗎?
回 應:benny 日期:2018-09-06 01:32:49 2047F
我的一個朋友,叫盧彥宏,年初時知道他有案在身,今年音訊全無,手機也都關機,不曉得是不是去關了,如果真的服刑很想去看他,又不知道在哪服刑,這樣可以查的到嗎?
回 應:KKK 日期:2018-09-06 07:09:37 2048F
這要看他處分的內容而定.
訓戒,停止接見X次,停止戶外活動X次,禁止購物...等.

但一般都會禁止購物.
寄錢看監所要不要給寄,可以准,可以不准,因為寄進去一段時間也用不到.
回 應:KKK 日期:2018-09-06 12:07:01 2049F
妳朋友說會移監,但這未必,因為短刑期的大都會在所屬監獄的分監執行,也就是看守所.
如果真會移監,也不能在網路或其他地方公佈,這關係到<<戒護安全>>
.除非已移監完畢才可以.
由於剛進去是四級受刑人,朋友不能去看他,除非升到三級受刑人,但如真要接見,可向立委服務處請幫忙辦理增加接見,但這項並不鼓勵.

出獄時間不能確定,因為有可能縮刑到天數,但機率很低,還是以執行
指揮書上所註明為準.
回 應:伶 日期:2018-09-06 20:00:53 2050F
那如果是申請同居證明可以嗎?
回 應:佩佩 日期:2018-09-06 22:10:45 2051F
我老公8/9去勒戒的,請問最快幾天可以出來
有規定幾點放人嗎?
好想我老公哦
回 應:WWW 日期:2018-09-07 14:24:17 2052F
里長可以開同居或同住證明,要看各里的作法,沒有統一的規定,里長通常都會幫忙,為民服務 ! 
回 應:W 日期:2018-09-07 14:28:49 2053F
誠實面對,坦然面對
虛心懺悔,嶄新人生
回 應:里長 日期:2018-09-07 14:29:57 2054F
可以向里長申請同居證明
回 應:匿名 日期:2018-09-08 01:04:25 2055F
那如果證明申請好了
需要跑那些流程?
要怎麼知道有沒有過呢?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9-08 05:27:03 2056F
基層警力缺?考選部:錄取恐超過預估缺額將無缺分發

2018-08-31 19:33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即時報導

限警校畢業生報考的警察特考(內軌)上月放榜,各等別與各類別共錄取2691人;俗稱外軌、非警校生報考的一般警察特考,預計10月才會進行第二階段體能測驗,屆時才會放榜。考選部表示,今年錄取人數恐將超過預估缺額。
基層警力長期不足,近來缺額更高達4千人,引起外界關注,內政部也承諾在2年內補足缺額,但考選部發現,目前考試錄取的警員人數可能即將超過預估缺額,考選表示,現在有燃眉之急的,已不是警力缺額問題,而是恐將面臨無缺可讓警察考試錄取人員全部分發的問題。
考選部舉出,若以基層警力四等考試行政警察與交通警察類別來說,從104年起,警政署連續3年大量提缺,104年內軌1657人、外軌2355人;05年內軌1725人,外軌2352人;106年內軌1775人、外軌2348人,等於3年來內外軌警力錄取共1萬2212人,其中外軌警力錄取占7055人。
考選部進一步指出,截至107年7月為止,統計缺額3627人,但今年警察特考錄取2062人,一般警察特考開缺1700人,第一階段筆試已放榜,10月5日才會進行體測,若足額錄取,今年基層警力將再錄取3762人,將超過原本預計的缺額,年底一般警察特考放榜後,警政署恐面臨無缺可供錄取人員分發實務訓練的窘境。
考選部分析,這與104年後大量開缺以及警察退休年齡延後有關,憂心明年警察特考開缺員額恐將遽減,認為基層警力的調節與缺額空補需長年規畫,要求警政署盡速規畫未來幾年警力結構並對外說明,讓有志從警的應考人及早因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341948?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回 應:慈賢 日期:2018-09-08 07:05:41 2057F
(130).夜語>「衝動性」於藥物濫用/依賴戒治方案之角色!

       *.林瑞欽教授 2018.09.07

    有個研究所學生自大腦機轉,探討「衝動性」與「成癮」的戒治,讓我重新思考「衝動性」在影響個人不適應與犯罪行為的角色。
    「衝動性」是一個不容易界定的人格變項,定義將影響如何測量的方法。另外,在探討衝動性與犯罪、成癮兩者的關係時,很難釐清其因果關係,絕大部份的研究皆是以已犯罪或使用非法藥物或物質者為研究對象,尤其是施用藥物者的衝動性,其較高的衝動性乃是渠等施用那些藥物的後果,而非其「衝動性」較高才去施用藥物。
    對於「高衝動性」引發高犯罪性,較主要是來自「赫旭」與「葛弗曼」的「低自我控制犯罪論」之論述。做研究的;找到有無犯罪的兩組人測量衝動性,然後發現有顯著差異。
    但研究者,並未去測量犯罪者在未犯罪以前的「衝動性」,前已述及「衝動性」的定義紛歧,難以獲得一個一致性,共同接受的定義,因此你依照「甲量表」測得的「衝動性」並不見得與「乙量表」所測得的是一樣的「衝動性」。
    如果將「衝動性」界定為「個體」急於滿足其心理需求的行為強度。那麼該個體對某一藥物的渴求(craving)就將催化其衝動性。
    這也是為何美國精神醫學會,在其統計診斷手冊,第五版將「渴求」列為物質濫用/依賴診斷標準中的一項。顯然,「個體」在戒除其成癮後,對「物質」的渴求將會顯著降低,則其衝動性亦將隨之降低。
    依照我個人的分析,發展藥物濫用/依賴戒治方案,應側重在協助「個體」有效的降低對物質或藥物的渴求。
    在方法的考量是多元的,無法只藉一方法而解決,回到中醫的醫療概念:不用單方,而是複方;有主有輔、有君有臣(君臣佐使)。戒治可以自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心理性、社會性、精神性等去發展一個統攝的戒治方案。套句老話是「改造一個人」。

回 應:游文鋒 日期:2018-09-08 21:36:00 2058F
我有一個外孫(陳功銘)三重市人六月中入獄知道他有案在身,不曉得是不是去關了,如果真的服刑很想去看他,又不知道在哪服刑,可不可以去看他,
回 應:黃雅凌 日期:2018-09-09 01:39:47 2059F
請問簡易法庭的傳單上寫的是傳票
備註上寫本次將依法執行觀察勒戒裁定
經合法傳喚,未到即依法拘提,通緝
請問這是要開庭還是要直接勒戒
因為是超過五年後再犯的請問是直接去觀察勒戒
還是裁定時間呢?如果是直接勒戒那麼當天星期五隔天家人有辦法去接見嗎?如果當天並不知道是直接勒戒還有工作的該如何
麻煩大大回應感恩不盡
回 應:荳荳 日期:2018-09-10 00:00:08 2060F
申請好寄過去給他打報告申請。
我那時過了2個星期打去接見室詢問,你就說已經有打報告申請,想要確認是否有通過。通過了你的名字接見室的長官們可以在系統裡看到。
回 應:咩 日期:2018-09-10 00:12:44 2061F
另外想問,那這樣他會不會有移監的可能?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10 06:18:54 2062F
除上揭外役監獄有較優惠之「縮短刑期」處遇外外,一般監獄之
縮短刑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 :
「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
  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10 08:03:14 2063F
問:朋友8/31入監服刑,因槍砲案被判刑7個月
1.那他大約哪天出獄? 
2.有沒有可能提早出獄呢? 
3.那需要多久時間可以升3級?
4.另外想問,那這樣他會不會有移監的可能?

1.那他大約哪天出獄? 
答: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條:「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
   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前項調查期間,不
   得逾二月。」而依同法第19條:「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3級需
   抵銷24分責任分數,4級需抵銷18分責任分數,始能晉級。而縮短刑期>
   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易言之,七個月徒刑,要到3
   級才能縮刑,而從編級至四級至三級,刑期七個月內,所賺的天數,恐怕祗
   有個位數。

2.有沒有可能提早出獄呢?
 答:可能提早4天左右吧!

3.那需要多久時間可以升3級?
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0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0分、操行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0分、操行四.0分。」
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緣此,吾等作答者,既非「作業導師會」、「工場主管」、「教誨師」,一方面未知其在監行狀表現如何?另一方面為汝作答者,非記分者,要難去判定汝在監服刑之朋友的「得分」,致無法去「越狙代庖」!所詢:那需要多久時間可以升3
級? 抱歉!非當事者,無從預測也。

4.另外想問,那這樣他會不會有移監的可能?
  七個月短刑期,剩下六個月餘,移監之可能性不大。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10 08:11:59 2064F
問:請問 有期徒刑八個月 若扣級數或表現良好之刑期 平均最快何時能出獄所

答: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條:「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
   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前項調查期間,不
   得逾二月。」而依同法第19條:「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3級需
   抵銷24分責任分數,4級需抵銷18分責任分數,始能晉級。而縮短刑期>
   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易言之,八個月徒刑,要到3
   級才能縮刑,而從編級至四級至三級,所賺的天數,恐怕祗有個位數。
乃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0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0分、操行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0分、操行四.0分。」
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緣此,吾等作答者,既非「作業導師會」、「工場主管」、「教誨師」,一方面未知其在監行狀表現如何?另一方面為汝作答者,非記分者,要難去判定汝在監服刑之親友的「得分」,致無法去「越狙代庖」!所詢:平均最快何時能出獄所?
抱歉!非當事者,無從預測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10 08:23:37 2065F
「面對面懇親會」係團體活動,申請期限過了,原則上,無法再補救。
回 應:老夫 日期:2018-09-10 09:56:46 2066F
(131).晨語>社區處遇之犯罪矯治工作!

       *.林瑞欽教授 2018.09.10

    為了保護社會安全,遠古時代的社會,會將侵害他人財產與人身生命者,驅逐出社會,將此等人公佈其名籍、殘其形體、關到監獄、流放偏遠之地,以達「隔離」而不讓他們再犯罪。
    惟嗣後演進至排斥「隔離」之刑罰,對犯罪者處遇的想法,逐漸改變,藉著教育、罰鍰、勞務、電子監控、在家宵禁等處分,讓犯罪的人留在社區裡生活。
    而在監獄的刑罰,也依次不斷的引進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心理治療、職業訓練等,所謂「教化」的專業,協助犯罪人改變其扭曲的認知、增加情緒的控制,而不再使其犯罪。
    但回顧過去三十年,我們以「刑法」來處分「非法藥物施用」、飲酒後的「酒駕」等物質成癮者,然後將他們送進監獄,期待他們會「怕被關」與使「短期的與社會隔離」,然後不再犯罪。
    但是很不幸的,這個期待是落空了。監獄內的受刑人多的是再、累犯,尤其是吸毒與觸犯公共危險罪者,他們約佔現行收容人的85%。
    近年來,法務部「矯正署」逐漸增加「社工員、社工師」與「臨床心理師」的專業人力,是正確的因應,但長期的規劃;若是能讓上述這些收容人,經醫療專業評估後,附命強制治療而留在社區的醫院或治療中心,如此將可顯著的降低監獄的超量收容壓力。
    就目前的擴增矯正機構中,醫療助人「專業人力」的作法,已開始改變矯正機關的刑罰角色,那麼如何調整與釐清;現有矯正官與醫療助人「專業人員」的工作分工、衝突、角色定位、與在職知能訓練教育的性質等,殊屬迫切需要。
    其次,此種轉型將隨之要增加空間、設備、經費、管理規範,此等依目前的公務部門的預算編製之財政控制是如此的緊縮,矯正署應未雨綢繆。
 (按:此文原寫於昨夜但睏了就擱著,今天早上再補述而成。)
回 應:咩 日期:2018-09-10 10:36:25 2067F
謝謝妳,因為他目前是在看守所,所以移監機率不大囉,是這樣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10 11:29:19 2068F
各「看守所」亦是該鄰或附近監獄的「分監」!因為一年以下,甚至本案刑期七個月而已,現彼之殘刑,剩下六月餘,若移監程序,再文書作業往返,曠時日久,縱移到他監,也不符合經濟效益!
回 應:KKK 日期:2018-09-12 07:11:54 2069F
無法算.
因為之前是否有羈押?是否正常拿分縮刑天數?這都無法算.
要等到他升三級時,妳去接見,問他本人最清楚,其他人的未必正確.

回 應:鳳 日期:2018-09-12 19:10:21 2070F
謝kkk 請問羈押什麼意思 之前的案件 都已經服刑完畢 這是另外案件 判決有期徒刑十月 通緝中被捕獲
回 應:高偉凱 日期:2018-09-14 20:57:13 2071F
都是騙人,酒駕遭判刑確定都可以不撤銷假釋,完全是看檢察署與法務部心情好嗎?你們到底要騙多久?假釋撤銷放寬也都是騙人的,酒駕極可能使他人或己身有生命危險,卻因為參加公益活動且為了孝心所以不予撤銷,因為家人一時誤會遭判刑確定就得撤銷,連家人不提告也硬要判徒刑,那我們辛苦努力改變的成功就可以忽略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15 15:54:12 2072F
初等考暫定需用311人 一般行政類科開缺最多

2018-09-14 20:05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即時報導
明年1月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最先登場,考選部繼公布暫定考試類科共15類科後,再公布暫定需用名額為311人,其中,光一般行政類科就開出170名缺額,自10月23日起受理報名。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明年1月5日才登場,考選部依據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的任用計畫,率先公布暫定考試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為了讓考生能及早準備。
根據考選部公布考是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一般行政類科為170人、社會行政類科12人、人事行政類科8人、勞工行政類科23人、教育行政類科5人、財稅行政類科23人、金融保險類科2人、統計類科3人、會計類科18人、經建行政類科7人、地政類科16人、圖書資訊管理類科4人、廉政類科4人、交通行政類科3人、電子工程類科13人。
考選部表示,15類科合計暫定需用名額311人,會視考試成績、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若用人機關臨時有用人需要,提報經核定後,才會再增列需用名額,不過因少子化及年金改革影響,有委員預估明年報考人數恐創新低。
 (行政院﹒年金改革)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368199?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思齊 日期:2018-09-16 15:35:04 2073F
(132).晨語>建立收容人心理與教育矯治的時間帶!

       *.林瑞欽教授 2018.09.16

    我自周三夜晚到周五夜晚,連續計48小時的腹瀉也停止了。現身體逐年在康復中。今日早上靜靜地坐在茶几前泡茶,聆聽「小提琴」演奏曲,兀自冥思;腦中乃想到矯治中一「控制」與「服務」之衝突,於是就將它寫下來如下述,就教專家。
    自我涉入矯正與戒毒的觀察與研究之後,今早我想到自受刑人與受戒者的需求之控制與服務去思考「系統」的建構。
    就刑事司法機關思考「矯正」與「戒毒」處遇,多半是如何監控、管理犯罪者與吸毒者的行為。而在現階段,「監獄」與「戒治所」中,受刑人與受戒治者的基本需求之滿足是受到極大的限制。需求受限是外在的要求,這是一種壓力,節制需求可能是一種因應的方式,但該等受刑人與受戒治者,未受約制之前,常是尋求感官需求滿足的一群人,他們自我控制薄弱,又常過度「擴張」需求,因此一受到高度管控,就容易不適應,而容易與管理者起衝突,或是尋求消極的因應策略,嚴重者即採取脫逃與自殺行為。
    影響上述管理與需求相互作用過程中,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如受刑人與受戒治者的教育程度、健康狀況、心智水準、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但也受到機構的空間、設施、管理的人力與密度、管理者所抱持的政策與態度……等等因素影響。
    我認為矯治機構對於受刑人與受戒者的需求滿足之自我管理,宜依照心理學教育發展,編序教學的「視聽教材」進行自我學習。目前的收容人矯正處遇;五天工作、兩天休息的管理方式,必須融入「心理」與「教育」矯治的時間帶,若不去思考突破目前的做工五天,且支領微薄的工作酬勞津貼,這哪能稱是「教化」處遇呢?法務部是「檢察官」掛帥,他們是習法者,不懂得「心理與教育」矯治,理應在部內成立一個提供「矯正與觀護」政策規劃、執行的「心理與教育諮詢委員會」,始能事半功倍。
回 應:陳佳華 日期:2018-09-16 21:33:58 2074F
我沒去關護人那報到也沒請假。請問會怎麼樣嗎?

回 應:破損的家庭 日期:2018-09-17 00:34:24 2075F
已經好幾年沒有全國減刑了,10個家庭就有11個家庭少了支柱,因為景氣不好,搞得 人民每天壓力重大,精神不好,補助又嚴苛,人民又要花錢養受刑人,把受刑人關著,家裡不人已經沒有錢可以吃飯了,還要顧受刑人,更生人出獄後,工作難找,對社會陌生,蔡總統,可以聽聽我們這些人民的心聲嗎?社會壓力,家庭少了支柱,補助又嚴苛,我們每一天都不知道怎麼活下去……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17 09:36:45 2076F
問:朋友沒有親人,
   我是唯一知道他服刑的朋友,
   我知道未升上三級前是不能回信給我的,
   我也無法見他。
   我想知道除了到福利社買東西及寄錢給他之外,
   我還能替他做些什麼?

答:您已做得不錯了。孔子曾云:「友直、友諒、友多聞。」在現實
    社會裡,他有您這樣的朋友,無憾矣!
    中秋節快到了,祝您心想事成,萬事如意!
     
回 應:jj 日期:2018-09-17 21:44:54 2077F
其實你可以去立委服務處辦理增加接見方式去見他
回 應:小虎鯨 日期:2018-09-18 00:31:57 2078F
謝謝回覆,
謝謝您們的意見。
回 應:思親 日期:2018-09-18 05:20:46 2079F
唉!中秋節 真的快到了!

(1).混得好的是「花前月下」!

(2).混得一般的是「月下花錢」!

(3).混得最差的是「花下月的錢」!
回 應:小虎鯨 日期:2018-09-19 00:33:45 2080F
每晚於哀慟中入眠,
於重新振作中醒來;
感謝各位的回覆,中秋佳節愉快。

小虎鯨深潛入海了...
回 應:李星 日期:2018-09-19 03:29:00 2081F
蔡總統 快點大赦啊!
回 應:小燭 日期:2018-09-20 10:47:00 2082F
急!請大家幫幫我
我有問題想請教 而且真的很急
因為我的男朋友現在在桃園成人監獄可是目前是四級 只有親屬能接見 但是我有緊急重要的事必須當面說 所以必須向立委辦理增見 那請問我去找立委辦理增見時需要備齊哪些東西或資料呢 如果需要證件的話可以只帶健保卡嗎因為身分證在媽媽那裡 還是一定要身分證或雙證件 如果需要身分證的話我有拍在手機相簿裡面 這樣可以嗎 還有如果他是關在桃園一定要找桃園的立委幫忙還是只要是立委就好不管是台北還是新北都可以 以上問題懇請大家幫忙回答 感謝在感謝
回 應:莊馥竹 日期:2018-09-20 12:33:45 2083F
我想查詢我親姊姊(莊蟬合)是否入監,入監在那裡和編號
回 應:文 日期:2018-09-21 20:26:54 2084F
我急!
我的男朋友在今年9月十X日進去桃園監獄,
我因為有精神病的原因,
他被關的事情,對我來說打擊太大,影響太深,
我想知道,我可以辦增見會客嗎?
增見有沒有什麼規定?
例如年紀,多久能去一次什麼的,或是條件!
我能找立委幫我嗎?
因為我知道他現在是四級沒辦法跟三等親以外的接見,
但是我因為他的事有一直情緒不穩的狀態,
心律變得更不整,不知道這個可不可以算是一個理由,
或許是因為我自己不習慣那麼突然的事,所以才這樣,
但我還是想知道,我能不能辦接見!
請有人能快速回答我,我男朋友目前進去4天而已,
可是打擊很大,因為我沒在懂事後遇到這種事!
回 應:榮 日期:2018-09-23 19:43:48 2085F
2018年、可以減刑是讓政府重視收容人和被冤判的人民可以平反、不能因為社會的犯罪率而認為減刑會影響治安、難道沒減刑治安就特別好嗎?微罪減刑跟重罪是不同的、阿扁總統、不管他犯了多大的錯、至少他的小小德政微罪減刑、也換得很多的家庭可以團圓、也讓不少人可以改過重生、所以、不能以個例的案子來判斷減刑是影響社會觀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24 17:31:30 2086F
問:我男友今年9/1x時入桃監服刑,算是新收吧!目前四級,判刑約8個月,可是還有一個還沒判,目前定好像是一年半,18個月左右。

1.如果我寫當初他登記的地址寄信過去,可是我一樣寫我的名字,他能收得到
   嗎?
答:依所示;合併執行,好像是刑期一年半,那他可享「累進處遇」,妳寫當初
     他登記的地址寄信過去,一樣寫妳的名字,他能收得到,惟需等到他升三
     級時,朋友可以接見及發受信件。

2.他如果沒有意外什麼扣分的話,判8個月,大概多久就升級?
  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3
      級需抵銷24分責任分數,4級需抵銷18分責任分數,始能晉級。而縮短
      刑期>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易言之,八個月徒刑,
      要到3級才能縮刑,而從編級至四級至三級,刑期八個月內,所賺的天數,
      恐怕祗有個位數,即提早4天至6至天左右出獄。

3.會不會他升級到三級,結果另一個案件判下來,他的需要分數就變高?然後從
   頭,從四級開始?
  答:若他另一個案件判下來,他的累進處遇分數可合併另計算,折抵分數另依
      刑期類別之不同階段折抵,原有分數另以換計,依換算基準不-定從四級
      起算,要看他合併刑期下來的時間,屆時之得分與級別?不會吃虧的。惟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
      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
          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緣此,吾等作答者,既非「作業導師會」、「工場主管」、「教誨師」,一方
       面未知其在監行狀表現如何?另一方面為汝作答者,非記分者,要難去
       判定汝在監服刑之朋友的「得分」喔。

4.他8個月的有可能可以假釋嗎?
  答:他刑期8個月,不可能有假釋,但晉升三級,每月可縮短刑期2天。
 
5.如果另一個也判下來(不確定多久),第一件已經過了6個月,可以辦假釋嗎?
  答:若依前揭汝所示;他若合併執行,好像是刑期一年半,屆時有機會假釋。
      但至少需服刑一年,才可適用。

6.外役監是什麼?
答: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台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台中市–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上揭條列之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懇親宿舍,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外役監條例」「第14條(縮短刑期之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7.怎麼辦特見或是增見?(我有精神病,因為打擊太大,可以算一個理由嗎?
答:各類接見申辦方式與說明
依據:法矯字第1040400318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接見種類,分下列4種態樣:
(一)一般接見:指符合各類矯正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每週接見次數及每次
       接見時間之申辦者。
(二)增加接見:指機關依各類矯正法規所訂之獎賞措施予以增加接見之獎勵,
     以及囿於收容人每週接見次數或接見對象之限制,無法辦理接見者,如有
      增加接見次數或對象之必要時,得提出事由逕向機關申辦,由首長或授權
      人員依職權核准。
(三)特別事由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
      由,經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1)、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2)、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3)、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4)、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5)、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穏定收容人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另妳說>妳有精神病因為打擊太大,可以算一個辦特見或是增見之理由嗎?
答:罹患精神病者,通常是無「病識感」,惟若妳有醫師之病歷證明,可以爰用
   上揭之「(2)、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向監獄申請予特別事
   由接見。

8. 「增見」會影響一般會客嗎?
答:請參考上揭依據:法矯字第10404003180號函辦理各類接見申辦方式與
    說明。

9.他新收,四級,我可以辦增見看他嗎?(因為我想在他生日的時候,陪他那短
   暫的時間
答:四級,請參考上揭依據:法矯字第10404003180號函辦理各類接見申辦方式
    與說明。
    惟「特別接見」與「增加接見」的差別>特見,可以在適當的場所(沒有隔
    玻璃窗)或是特別接見室;增見,是在一般的接見室。兩者,不影響普通接
    見,設若四級,週二接見,週三還是可以增見或特見,下週一樣是週二可以
    接見。特別接見需經矯正機關首長核准。增加接見,一般戒護科長或秘書或
    副首長均可核准。如果受刑人有緊急情事,向監獄長官說明請求,監方也是
    會准予;受刑人有特別的事由向監方申請,亦可。通常,增見或特見也有部
    份是由民意代表代為申辦,監方尊重其身分地位,大都會准予。(立委屬中
    央民意代表,各監所通行)但不鼓勵循此管道。

10.增見若成功,大概有多久的時間?
答:增加接見時間與一般接見一樣。特別接見,平均>約是一般接見的一倍時間。

11.我可以用打字到電腦,然後印下來,寄給他嗎?(寫信會累...因為我想每天
   都寄)
答:可以用打字到電腦,然後印下來,寄給他。惟過猶不及,每天都寄,他看久
    了也會習以為然,無助於感情昇華!

12.他如果在裡面,需要一些網路上的法律知識,我能印給他嗎?
答:可以。但太多張,會超重,浪費郵資。

13.如果要結婚,是不是也要等他出來才能?
答:不一定要等他出監;亦可以在監結婚,其在監結婚案件之處理如下: 
一、依據:法務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法七十六監字第一三○五六號函:各矯正機構嗣後如遇有監獄受刑人或看守所被告請在機構結婚時,如符合條件,可予准許,並酌予協助。 
申請結婚應檢具之文件: 
1、收容人申請或家屬向矯正機構申請。 
2、選定結婚日期。 
先經矯正機構首長核准,備函當事人告知應向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申請,在將地方法院公證處核准文件,影印送矯正機構參存。 
核准時程:前一日 
二、通常各監辦理在監結婚之程序如下: 
(一) 須備之文件: 
(1) 結婚雙方出具同意書。 
(2) 出具雙方戶籍謄本。 
(3) 收容人以書面報告申請,並檢附前項文件。 
(二) 經典獄長核准後,發給在監所公證結婚同意函件,並副知轄區法院公證處。 
(三) 當事人持函件至公證處辦妥公證手續後,影印公證請求書通知本監,由本監安排結婚處所,屆時由公證人到場主持公證結婚儀式。
 
14.去辦增見會客要填什麼資料嗎?有沒有什麼條件?
答:同上揭之答覆。
回 應:榮 日期:2018-09-26 02:23:32 2087F
以上所有的留言和心聲、願政府司法能看到、不是做錯的人、一輩子都做錯、都要讓人有自新的機會、而不是看看留言文章就好、減刑對社會會有影響嗎?不要拿個例的事情來做文章、就認為有影響、那些改過和從新做人的、是大過於會在犯錯的人、要省思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27 06:25:40 2088F
二個月太短了,實務上;不可能被遴選到!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27 06:37:24 2089F
答:以妳先生剛進入監之現況,不可能請假。惟依「民國81年07月
    15日法務部頒佈之「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供參:
第三條:
  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如給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累進處遇晉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執
    行逾七年,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與配偶及
    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二、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最近二年
    內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視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
    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
    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
  三、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違規紀錄之受刑
      人,得給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
       勵,給予返家探視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
       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
       告知受刑人,給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三
       日。
第四條:
  給予受刑人特別獎賞,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五條: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其在外期間,算入刑期內。但在指定期間內
   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摘錄以上供參!)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27 06:41:58 2090F
假釋或縮短刑期,2個月徒刑,亦不可能,(縮刑>實務上來不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09-27 06:48:51 2091F
摘錄>上揭所稱:「監獄行刑法」第74條(獎賞原因)供參;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第75條(獎賞方法)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八、其他特別獎賞。 
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回 應:KKK 日期:2018-09-27 13:21:09 2092F
2個月徒刑是屬於不編級受刑人,沒有假釋或縮短刑期或去外役監的資格及問題。
因為沒有分數可拿和逕級資格。
回 應:KKK 日期:2018-09-27 13:27:11 2093F
受刑人有返家奔喪及返家探視,沒有所謂<請假>。
返家奔喪或返家探視均需獄警戒護及上銬腳鐐。
回 應:許妹 日期:2018-09-27 20:55:46 2094F
我男朋友 9/25進桃園監獄
8/27去問 已經在新店戒治所
要多久才會出來?
回 應:許妹 日期:2018-09-27 20:56:36 2095F
我男朋友 9/25進桃園監獄
9/27去問 已經在新店戒治所
要多久才會出來?
回 應:羅曉雲 日期:2018-09-28 08:58:25 2096F
他在哪邊關
回 應:羅曉雲 日期:2018-09-28 09:04:17 2097F
羅曉瑩在哪邊執行
回 應:羅曉雲 日期:2018-09-28 09:06:58 2098F
他在哪邊 請問羅 曉雲 在哪邊執行
回 應:陳美君 日期:2018-09-29 11:20:05 2099F
請問海洛英要幾天才可滯謝完?
回 應:金炫風 日期:2018-09-30 14:14:18 2100F
請問在新店戒治所被判戒治未婚妻或同居人可以去辦理接見嗎?
回 應:屁屁 日期:2018-09-30 23:31:43 2101F
請問我跟我女友不同戶籍,但我已申請同居證明,那我可以去接見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02 09:22:57 2102F
(133).晨語>吸煙皆是預測非法藥物濫用與依賴復發的重要「變項」!


       *.林瑞欽教授 2018.10.02

    今晨,近三時醒再睡,五時起,撰思維。
    自今年9月13日晚迄今,我的身體處於違和狀態,這可能先源於睡眠的中斷,再徵發於胃腸與排泄。這種身體癥候的「自我體察」是心理諮詢師,協助「案主」常做的「身體掃瞄」與「身體對話」,我自己源自本科、碩博學位,皆習「心理諮詢」,就來個「自體應用」吧!
    在我受邀至赴中國大陸作專題演講,消失十二天之後,昨日返台又開始回到Line與臉書的群組生活。首見「唐心北醫師」又發出有關「甲卡西酮」化身「彩虹煙」的製造工廠被查緝的新聞,心有所感,乃重閱2011年,對台灣桃園、新竹縣市、苗栗縣等縣市13-15歲少年的施用非法藥物行為調查,顯示在有施用非法藥物少年中,施用「甲卡西酮」者佔有6%。俗稱為「喵喵」、「浴鹽」,與「甲基安非他命」等,亦屬「苯丙胺」類藥物,有興奮作用。
    它製成香煙之後,其流行與蔓延將更快速與普遍,俱樂部用藥的特性,會流行個幾年就退燒,接著再換一種,但觀察近三十年來,「安非他命」類即「苯丙胺」類藥物、麻醉類的「氯胺酮」即俗稱的「K他命」、與安眠藥物如「一粒眠」等,可是很穩定的流行,但卻也因其修改一兩個化學分子而推出不同的衍生藥物。
    其施用方式大同小異,卻與「吸煙」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吸煙雖屬合法,但仍屬「高成癮性」物質,在我過去的研究裡顯示:無分男女,吸煙皆是預測非法藥物濫用與依賴復發的重要「變項」,顯然預防吸煙與戒煙是非法藥物濫用/依賴之預防與戒治的重要手段。

回 應:徐珮容 日期:2018-10-02 20:09:47 2103F
我懷孕了,12月生產
因為你們的公權力把家裡支柱抽走
我荒著急找工作,不減刑真的要逼死我們
我想我的老公回來,他根本不是犯大罪
一個失誤逃7個月
回 應:法調 日期:2018-10-04 07:16:43 2104F
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
奉行政院98年2月6日院臺法字第0980003407號函核定,自98年3月2日生效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司法正義,強化打擊犯罪,鼓勵民眾提供線索,加速緝獲外逃通緝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逃通緝犯,指經本局偵辦涉嫌貪污、毒品、槍械、經濟犯罪、組織性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逃往國外、大陸及港、澳地區,經司法機關通緝,並由本局依規定提列追緝者。

三、依本要點給與獎金,以提供線索人向本局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為限。

經向各級檢察機關、其他司(軍)法警察機關、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及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提供線索,並經受理機關(構)轉送本局完成相關作業程序者,視同向本局提供線索。

四、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由本局陳報法務部核定,核與每名新臺幣五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獎金。但提供同一線索而依其他規定領取之獎金,應予扣除。

前項獎金之發給對象,不以本國人為限。

 第一項給與獎金,按緝獲通緝犯通緝書所載罪名法定刑,依下列規定核給: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核給新臺幣七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七十萬元。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三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三十五萬元。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十五萬元至二十五萬元。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八萬元至十五萬元。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核給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緝獲通緝犯通緝書所載罪名為數罪者,從最高之法定刑,核給獎金。

五、提供線索人為司(軍)法檢察官、司(軍)法警察官、司(軍)法警察或「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機關參與調查、追(協)緝相關人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者,不給與獎金。

六、數人共同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其核定之獎金按人數平均分配。數人提供同一線索,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七、數人先後提供同一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核定之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提供線索人。但其餘提供線索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緝獲外逃通緝犯有重要幫助者,得就該案核定之獎金,酌情分與一部分。

八、提供線索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情形急迫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提供線索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外逃通緝犯之姓名、性別、藏匿處所及其現在之特徵。
其他有助於追緝之具體事證。
依前項但書規定,以其他方式提供線索者,由本局作成筆錄,交提供線索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網路提供線索者,本局應通知提供線索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提供線索、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發給獎金。

九、本局對於提供線索人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線索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

十、法務部核定獎金後,本局應即通知提供線索人具領;提供線索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無繼承人時,其獎金歸入國庫。

十一、本要點給與之獎金,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回 應:規定 日期:2018-10-04 15:21:57 2105F
資料發布日期:103/12/11
一、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寄菜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二、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ㄧ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三、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本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四、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五、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六、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受刑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受刑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受刑人申請核准者,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被告身分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每日一次,不限寄入人身份。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此下聯放入包裹內,「郵包證明」貼紙貼在包裹正面,即可將包裹寄給收容人。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回 應:規定. 日期:2018-10-04 15:34:44 2106F
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公布日期】91.03.27 【公布機關】法務部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9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
第3條
由監外送入受刑人之金錢、物品經檢查後,應由經辦人員代收,並填具收據。
前項金錢收據,應製成四聯單,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總務科長、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後,第一聯交寄款人、第二聯交受刑人、第三聯交會計室、第四聯交經辦人員存查。 
以郵寄方式送入之金錢,其收據第一聯併交受刑人收執。
第4條
前二條金錢、物品,如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所不明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陳報機關長官核辦。
第5條
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戶卡或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押捺指印,為保管之證明。
第6條
受刑人釋放時,應交還其被保管之金錢、物品,並使其分別於金錢或物品保管分戶卡內為領到之證明。 
受刑人釋放時,因特殊情形,未能領取被保管之金錢、物品或勞作金者,應按址匯送或通知限期領回。逾期未領應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第7條
受刑人死亡時,遺留之金錢及物品,交付其最近親屬領回時,經辦人員應取具領回者之證明。
第8條
保管受刑人之金錢、物品,如有毀損滅失,除因不可抗力或因物品之性質外,保管人員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章  金錢保管
第9條
入監攜帶之現金,由戒護科代收後交出納人員;郵寄之現金或匯票,由收發室登錄後交戒護科,經受刑人當面點清登記後交出納人員;接見時寄入之現金,由接見室經辦人員代收後交出納人員。 
前項現金或匯票於戒護科各承辦人員代收後,應填具收據,依第三條規定辦理;收據編號應區分不同種類收入款項,並應製作收入明細表交保管人員製作收入彙總表,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前項之現金於繳交時應製作現金點收簿,出納人員於點收現金後簽名蓋章,填發繳款書,於當日或翌日繳交國庫,繳款書交予會計室。
第10條
受刑人應得之勞作金,每月由作業科製作勞作金給付清冊提請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於監內適當地點公布週知後,將該給付清冊送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依清冊製作收入彙總表並登錄勞作金總簿,陳送機關首長核閱,勞作金款項撥交出納人員轉帳至保管金專戶,轉帳通知單送交會計室,保管人員應將收入彙總表分送合作社、出納人員與會計室,並由合作社登帳入受刑人勞作金分戶卡。 
前項儲存之勞作金,除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正當理由,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得動支。
第11條
依照本法第80條規定,於受刑人保管金或儲存之勞作金內扣還賠償金額時,除應通知該受刑人外,並由經辦人員視其性質分別登簿,以轉帳方式將賠償金交主管人員。
第12條
依本法第33條第一項及第75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受刑人之獎勵金、獎金,應交保管,並得於釋放前,隨時優先許可其支用。
第13條
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於本息到期時兌取現金,予以保管,其有關手續,除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開立收據交受刑人收執。
第14條
保管或儲存之現金,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應於當日或翌日以監獄名義存入國庫,並設專戶管理。 
前項專戶管理之金錢,經受刑人同意將其所生之利息統籌運用於受刑人福利事項者,監獄得洽請金融機構計息。其利息使用規定,由法務部另定之。 
第一項週轉金之額度,應依各監獄收容人數及實際需要由機關長官核定之,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收容人數未滿一千人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收容人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收容人二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收容人三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五、收容人四千人以上未滿五千人者,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收容人五千人以上者,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15條
依本辦法保管或儲存現金者,監獄應填發手摺,交由受刑人收執支用。支用完訖時繳銷之,出監時亦同。
第16條
保管人員應逐日將舊存、新收、支出及結存各款,分別填載於受刑人金錢保管總簿、勞作金儲存總簿,送由總務科長轉陳機關長官查核。
第17條
受刑人因購物品或其他用途,申請支用保管之金錢、儲存之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申請書,連同手摺,陳由機關長官核准後,送交經辦人員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由經辦人員保存。
第18條
受刑人購物應開立購物三聯單,逐級審核,合作社依三聯單登帳、製作報表後送交保管人員,並通知場舍主管登錄手摺。 
保管人員依報表結帳、扣款、登錄保管金或勞作金總簿,並製作支出彙總表,陳送機關首長核閱,會計室依彙總表製作支出傳票,由出納人員轉帳至合作社專戶後,將匯款通知單送交會計室核對。 
保管人員對購物三聯單及扣款名冊之歸檔及銷毀應會同會計人員依會計法第83條、第84條及審計法第57條規定辦理。
第19條
受刑人雜項支出,經辦人員應檢附收據送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依雜項支出憑證製作報表、扣款、登錄保管金或勞作金總簿並製作支出彙總表,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會計室依前項彙總表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由受款人簽收。
第20條
受刑人出監,名籍股應通知保管人員、合作社、作業科及會計室,由保管人員結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並查核當日有無購物;保管人員於核對手摺、分戶卡、明細表資料無誤後,經受刑人於出監名冊及分戶卡上簽名捺指印,由週轉金核發該受刑人保管金及勞作金結餘款,並應填具週轉金支用清單,依會計程序,辦理結報。
第21條
各機關應按季不定期查核受刑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款項,就國庫存款、會計帳簿、保管金及勞作金總簿、保管金及勞作金明細表、分戶卡及手摺之金額詳實核對,並將查核結果做成紀錄,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第22條
保管之金錢或儲存之勞作金,不得挪用。 
第三章  物品保管
第23條
經依本法第70條許可送入之物品,於逕交本人時,應由經辦人員設簿登記備查。
第24條
無保存價值或不適於保存之物品,受刑人不為相當處分時,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廢棄之。
第25條
保管之貴重物品及契據印章等類,除依第五條辦理外,應納入紙袋,會同受刑人封緘,並標明姓名、號數、品名、數量,使捺指印,收藏於保險箱。其他物品於倉庫收藏之。
第26條
不潔之衣類,應經洗濯消毒後,再為保管,並應定時取出曝曬。
第27條
受刑人請求發給物品,應經機關長官許可,並令承領人於物品保管分戶卡內捺指印。
第28條
物品保管分戶卡,每星期至少一次,應送由總務科長轉陳機關長官查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29條
本辦法於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勒戒處所準用之。
第3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何芝誼 日期:2018-10-05 11:03:30 2107F
我想查詢……李振宏目前在哪裡入監服刑,刑期多久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06 11:46:13 2108F
(1).問:我先生被誣告“對未成年性交”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那這六個月都是在監
    獄嗎?
答:如果是於看守所接到判決確定後的指揮執行書,就在該所執行,因它是監獄
    的分監。若是具保在外,檢察署通知執行,就在監獄執行。

(2).問:也想請教如果表現良好會有獎勵嗎?
答:依「監獄行刑法」第74條(獎賞原因)供參;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第75條(獎賞方法)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八、其他特別獎賞。 
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3).問:這種罪名在“裡面” 會不會受到“特別待遇”?
答:應該不會。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06 17:05:11 2109F
詢問:家人7月多時去監獄服刑;服刑過程中還有被借提到別的地方
       開庭宣判;這樣之後宣判然後在監獄裡面服刑算累犯嗎?
       一樣罪名只是告訴人不同;如果這樣算初犯他就能早點出來
       了!
答:
    關於累犯之成立刑法,原則上應依刑法第四七條:「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八
    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二項)」為判斷,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在
    被告所犯數罪存在刑法第五十條併罰關係時,累犯之判斷卻成為
    實務上一個棘手的難題,並且成為實務上提起非常上訴之主要原
    因之一。
    究其所以,實乃因法無明文定義「執行完畢」所致。因此,當被
    告先前數犯罪符合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時,累犯要件中所指「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究係指「依宣告刑之執行完畢」?或是「依應
    執行刑之執行完畢」?遂成為左右累犯判斷之重要前提。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08 06:12:22 2110F
問:請問移監是否滿4個月就可以移監?還是要滿一年才可以移監?

答:民國094年09月26日修正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
     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九
      款之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執
      行監獄申請移監。
 (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
       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
        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
        一地者。
 (五).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
    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三、監獄應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第二點第一項之
     規定者,應檢具受刑人申請書、受刑人名籍資料、初核合格名
     冊(如附件二)及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一
     之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審核。
     申請移監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法務部對監獄函報初核合格之移監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申請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
    申請案件,法務部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所
    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如附件三)。
  五、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
     殊情事,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
     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申請移回原監獄
     執行。
  六、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遴選移監之受刑人。
  七、法務部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監獄遴選
     移監之受刑人,仍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
     款之規定辦理。
  八、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
     候應詳加掌握。
  九、監獄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
     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備查。
  十、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時,發現有病況嚴重或痼疾者,仍
     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如需將其送回原監,應檢具公立
     醫院診斷證明陳報法務部核辦。
     前項所指有病況嚴重或痼疾者,係指有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現罹疾病必須戒送外醫診療者。
   十一、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
      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08 06:27:29 2111F
【移  監  申  請  書】
本人家屬係法務部矯正署00監獄,編號      受刑人            ,因
□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
□ (2)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請准移往法務部矯正署00監獄執行,俾便配偶、親屬就近接見探視。
□ 如未符合該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監獄巳嚴重超額收容,本人同意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繳交之證明文件: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或受重傷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影本。
□(2)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身體殘障,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影本。
□(3)最近一月之戶籍資料影本。(以證明本人與所列配偶、親屬之關係,或證明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申請人(其家屬稱呼)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按:上揭於空白表上之框格內,任意勾選其符合條件中之一款)

回 應:黃盟凱 日期:2018-10-08 14:29:23 2112F
什麼案件入監獄服刑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08 20:58:01 2113F
(134).夜語>「家庭支持」是預防犯罪的保護因子!

      *.林瑞欽教授  2018.10.08

    今年九月份,我因兩日腹瀉而引發其後的肛門發炎,醫生警告我,若再復發就要開刀,這對我真是一個教訓。平時我不喜服藥看病,此次的諱疾忌醫真是整慘了我!
    十月已過去一周了,我也逐漸地回復到往昔的生活步調,也開始拿起我的鏡頭到處遊走,攝取花魂倩影。
    近日我想著犯罪矯治中的兩個問題:受刑人的家庭支持與連結、受刑人的時間知覺與生涯目標之建構。今晚就先談第一個論題:家庭支持與受刑人更生的適應。
    多年來,我常聽到受刑人跟我說:他的父母年老,需要他回去奉養。他若能獲得假釋,他不會再犯罪,會好好的孝順年邁的父母。
    實際上,受刑人的家人來監探訪的頻次,也常是受刑人獲得假釋的一個指標。如何增進受刑人與其家庭其他成員的連結,這是犯罪矯治中一個重要的課題。
    台灣的一年三大節日,矯治機關雖然會舉辦「懇親會」活動,然而在增強受刑人的家庭功能,這是不足的。我曾詢問犯罪的少年與他們監護人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即是:請告訴我你們彼此的生日是那一天?結果在座的十組人中,能說出來對方的生日只有兩組。此顯示彼此之間缺乏真正的關懷,更遑論家庭溝通之其他層面。
    尤其是非法藥物濫用的個案,渠等的家庭支持度,是很不理想的,由於他們的濫用/依賴藥物,常耗盡家中的財物、常對家人施暴,因而受到家人嚴重的排斥,要如何協助他們重建他們與家人的關係,是他們「更生」重新融入社會的重要關鍵。
    敘事療法、家庭塑造、社會劇、書信寫作、藝術創作等個別與團體心理治療方法,皆是相當值得運用在「修復」受刑人與其家庭成員的關係。當然溝通技巧、情緒管理、與衝突解決的技巧也是協助受刑人重建與家人關係不可忽視的。
    「家庭支持」是預防犯罪的保護因子,我個人在此呼籲矯治機關不僅是繼續辦理三大節日的「懇親」活動,更應依循「心理輔導」與「家庭輔導」的策略,來提振受刑人重建其家庭關係的知能,以有效降低「再度犯罪」的風險,而發揮其適應社會的效能。

回 應:Benny 日期:2018-10-10 00:40:32 2114F
我的一個朋友,叫盧彥宏,年初時知道他有案在身,今年音訊全無,手機也都關機,不曉得是不是去關了,如果真的服刑很想去看他,又不知道在哪服刑,這樣可以查的到嗎?
回 應:絕望無助的人 日期:2018-10-10 17:39:34 2115F
把一個犯法的人關起來,無法幫助家裏負擔家計,家人還要負擔生活必需與每個月受刑人的基本開銷,如果要處罰可以讓不是重大刑案的人施以勞做得以籌勞養家糊口,否則家有一家老小卻需仰賴一個女人撐起家中重擔,受罰的家人苦撐著,社會大眾無法瞭解受刑人家屬的艱難,只一味的說做錯事被罰是應該的,或許哪天自己親身經歷了他就會知道加諸在受刑人家屬身上的是何等痛苦,政府沒有作為沒有關懷沒有配套,社會陰暗的一角有著一群無助的人需要關心.........
回 應:榮 日期:2018-10-10 22:08:25 2116F
總統快宣布減刑這是人民最大的期待
回 應:江子彗 日期:2018-10-11 18:51:10 2117F
老公今天剛去報到,可以查關在哪裡編號嗎?
他是到高雄檢察署法警室(市中一路那裡)報到的,
要如何查詢?因為身體因素無法陪他去,所以現在一頭霧水,不知道他通知單會寄到哪裡,他的戶籍在基隆,那沒親人無法通知,怕收不到信件
回 應:你好 日期:2018-10-13 03:04:51 2118F
可以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13 08:37:12 2119F
關於受刑人辦理假身分問題.我收到入戶同意書之後辦理:
問題1.受刑人原戶籍住所因租賃關係.因現戶籍目前家人沒居住哪裡住但人在監所事實.依戶政事務所承辦人人員告知說要等受刑人出獄之後才能戶籍遷徒.哪請問監所這樣會影響假釋嗎?現在為了身分確認問題一直在這該如何配合呢?除了等待嗎?

答:(A).不會影響假釋。

    (B).為了身分確認問題一直在這該如何配合呢?

        無論是管區警察蒞詢或監方調查分類科之間接調查函詢,均
        據實以告知即可。

2.我們要如何知道假釋的進度呢?

答:假釋不是用申請的,是監方自動依累進處遇分數暨收容人之行狀
   考核而主動辦理的,且是密件之行政程序處理,所以,外人要難
   去知道假釋的進度。
回 應:我也在等待我老公回來 日期:2018-10-13 17:51:31 2120F
雖然我老公只判刑三年
但家裡經濟都是她在負責 
現在沒了經濟來源 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回 應:每天都哭等待老公回來 日期:2018-10-13 17:54:20 2121F
我們又沒傷害人為什麼要讓我們受這種折磨  好痛苦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13 18:35:09 2122F
(135).午間絮語>建構出獄人合乎現實生活的目標!

      *.林瑞欽教授 2018.10.13

    近幾天,雖有許多想法,但卻懶得將它寫下來。
    今天不想開伙,就走去自助餐店來客70元烤鴨飯。原本要去「東勢林業文化園區」拍殘荷,然經過台中市「文創園區」,路過「黃先生」的咖啡攤,喝了咖啡,又花了700元買了手沖咖啡的座,於是就打銷了原意,不去「東勢」了。
    坐在園區樹下,於是就將有關犯罪矯治與生涯目標的想法,寫了下來。
    1992年我曾對「嘉南地區」的國高中生取樣與犯罪少年的「自我意像」進行大樣本的調查,當時台灣社會「政經」有很大的轉變,連帶的少年的自我與行為也受到很大的影響。
    我對「犯罪少年遠較一般少年缺乏未來的目標」印象極為深刻。多年來涉入犯罪矯治的實務與研究,也就格外注意犯罪者的「生活目標」之追求。日前在細究心理病態檢核表-修正版(PCL-R),Hare也將缺乏合乎現實的生活目標,也列為其檢核的標準之一。
    一個人若終日無所事事,游手好閒,沒有穩定的工作,生活缺乏目標,日子得過且過,沒有收入就容易以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錢財。
    在假釋評估時,受刑人回到社區的「風險管理」,是無法忽視對其生涯目標適切性的評估。當事人的教育程度與生涯知能是影響其達成其生涯目標的重要條件。誇大不實的目標常會帶給當事人,更大的挫折,而且這也更容易導致當事人,重新犯罪。
    矯治機關對受刑人建構一個合乎現實的生涯目標,是無法不借重於「心理測驗」的資訊提供。針對一個受刑人的智力、職業性向與興趣、人格、自我意像等心理素質與其職業世界觀的瞭解,是不可或缺的,但令人遺憾的是;今天各矯治機關的調查科,對於各項具信、效度之心理測驗工具,實極為不足。此外,調查人員對心理測驗的認識、施測、計分、與結果分析之運用知能,也亟需大大的補強。
    目前僅靠「更生輔導員」,入監對即將刑滿出獄的受刑人的短暫輔導,是不足的。個人認為為有效預防再犯,含括生涯目標、生涯職能訓練之完整生涯發展與輔導,是矯正機關要努力的方向與重點。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15 14:12:06 2123F
(136).雜語>提昇台灣社會失去之「自我價值」的體認!

      *.林瑞欽教授2018.10.15

    早上就來個手沖咖啡,的確口感與滴落、虹吸的不一樣,為何人們會如此著迷於手沖咖啡呢?那過程中,飄在空氣中的咖啡香;喝入口中的甘醇口感就是了。
    接到正坤前典座的電話,告知我已寫了135篇的犯罪矯正小文,這種「結果的知識(knowledge of result)」是甚具「增強」效應的。
    夫以低頭滑手機、上網是舉世盛行的行為。「資訊飢渴」讓人們無分少年或成人,失去「自我價值」的體認、失去對真實世界的感受,對藍天白雲、綠草鮮花的體受,連帶著也失去「生活」的樂趣。
    令我憂慮的是物化、異化、符號化、空洞化、碎片化,我們失去了人的「主體性」、尊重與熱愛生命的「真誠性」。
    回顧十年來台灣的刑案統計,你會驚嚇於公共危險罪、傷害罪、毒品罪(含施用)、妨害性自主罪、詐欺罪等的案件與犯罪人數的增加。然而,有誰去思考這些「數據」增長,帶給我們對教育、社會信任與安全、刑事政策與實務的涵義呢?
    當我們還著重於「社會控制」的外爍暨「制約模式」的思維時,社會成員的「自我控制」之「理性」與「自主性」就相對弱化,如此下去,臺灣引以自豪的民主生活機制,如何再揚升「人性」的光明面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15 20:33:12 2124F
(137).黃昏小語>論再犯風險或暴力風險的評估!

     *.林瑞欽教授2018.10.15

    近日媒體報導;有21歲謝姓男子無駕照,在台北市下班時分,於繁忙的道路,利用公車專用道,競逐尬車,時速超過百公里,結果謝男之車失控,高速闖入路旁騎樓,撞死三人。
    據查:謝男有無照酒駕公共危險罪、殺人未遂、吸毒等前科,又無正當職業,且有參加犯罪幫派之疑。檢察官在尋求法官批准羈押時,為法官以「無殺人動機」,改以15萬台幣交保,但限制出海、出境、限制住居。此案因而引起社會討論。
    羈押可能因犯罪嫌疑人潛逃、串證供、再犯之風險等而發生。我比較關注的是檢察官與法官基於什麼「標準」來決定羈押的請求與准駁呢?
    就上述個案有無可能再行危險駕駛而再度肇事闖禍呢?司法官能否依照謝姓男子的「靜態風險因子」加以評估其再犯的風險乎?
若能援引歷史-臨床-風險管理-20(HCR-20),對當事人進行再犯或暴力之風險評估,是否較由司法官依照法條的主觀認定為妥當呢?
    當事人的教育(文化)水平、有無初高中的學習成就,低劣與不良行為適應史否、少年即未成年時是否有犯罪行為、被逮捕與受矯治、有無暴力行為史、有無酒精/藥物濫用/依賴行為、有無重大精神疾病、有無正當職業工作、是否缺乏受矯治意願、是否缺乏對自己行為適切性的認知、是否否認自己犯行、是否缺乏承擔對自己行為後果的責任、是否主動配合與接受犯行的調查、是否承諾避免從事類似的危險行為等等。
    再犯風險或暴力風險的評估,並非僅侷限於矯治機關對受刑者(罪犯)的再犯與暴行之風險評估,而且也是警察、檢察官、法官、與律師,對犯罪嫌疑人或當事人之再犯與暴行風險管理之依據。



回 應:XXX1717 日期:2018-10-15 21:35:33 2125F
請問我一個家人因為朋友說有什麼投資,做了像是掛保證的動作(但不是連帶保證人的關係),結果對方發現我某家人的朋友是詐欺,連同我家人一起被告了,因為被要求賠了百來萬,還到剩下60幾還不出來了,被抓進去關..........現在他另外的朋友說現在被要求在監罰款?

請問有在監罰款這件事情嗎?
請問為什麼不是他犯罪卻被要求要賠償所有的損失?
還得入監?
已經坐牢了還要再被罰款嗎?
剩下的錢坐牢之後還得還嗎?
回 應:筱伶 日期:2018-10-16 11:08:21 2126F
謝謝,網管的解答.
回 應:自立自強 日期:2018-10-16 22:34:57 2127F
可以喔!我一次都寄20張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17 07:27:25 2128F
(138).夜語>評量受刑人的行為,是否達到「負責任」的標準!

    *.林瑞欽教授2018.10.16

    多年前,我聽到一個故事:有個公務員對她所承辦的公文簽收後,就鎖到她的辦公桌的抽屜裡去,然而,公文是有管制時程的,最後其「主管」發覺有異,迫不得已,會同「管考」清理其積壓的公文,自然其「年度考績」就很不理想而受到「遷調」的下場。這就是一種「職場」不負責任的行為。
    今天自徒弟(研究所學生)的「臉書」中得知:有位「心理師」到職五天,知其要承辦一項活動後,隨即悶聲不吭的消失蹤影,完全連絡不上。這種「落跑」行為,也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在「心理病態」性格的評量中,「不負責任」是其中的一個評量標準。一個人對其在家庭、學校、職場、社區中所應承擔的「角色」義務與「責任」不履行的行為,即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在「犯罪矯治」的場域中,受刑人能否「認知」其所應盡的義務與責任,並且能盡力去「執行」而完成。顯然,這就是負責任的表現,這將會反映在那些遵守監獄規範者,能夠較早獲得假釋者的身上。
    一般說來,「矯治官」常缺乏一個客觀的評量受刑人的行為,是否達到「負責任」的標準?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認為「矯治機關」有必要針對收容人,在進入矯治機關之前,於其家庭、學校、職場與社區中所應踐履的角色、行為實踐的程度;其次,則就入矯治機關之後的遵首監獄規範與所分派之工作暨作業執行的情形,二者加以綜合「量化」評估,以發展出一套客觀的評量收容人「負責任」之標準,以善其事。

回 應:陳玫君 日期:2018-10-18 23:16:10 2129F
請問我男朋友累犯被判11個月,這樣子有級分嗎,我什麼時候可以辦理接見呢 
回 應:BB 日期:2018-10-19 16:21:03 2130F
請問寫信給男友,他能收嗎?能回信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1 07:14:00 2131F
(139).夜語>如何落實「犯罪預防」之作為!

     *.林瑞欽教授2018.10.20

    據媒體報導;今年迄今,已發生多起故意殺人案,相較往昔,顯得是那般的殘暴與血腥。
    日昨「中壢」眷村改建之國宅發生33歲「梁」姓男子,向其母要錢不成吵架之後,持刀砍殺其母,並將其頭顱砍斷,自十二層樓自宅丟下大樓「中庭」之慘案。
    據報載:梁姓男子國中畢業即未升學,有吸毒、詐欺等前科,無正當職業,弒母之後,行為怪異,並驗出陽性「甲基安非他命」反應。
    其次,據聞:梁姓男子為么子,自小備受父母所寵愛。俗諺:「寵豬撐灶,寵子不孝。」這可是一個鮮活的案例。
    其三,觀梁姓男子案發後的行為反應,似乎與其長期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所關係。「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後有增加「衝動性」、「疑心」與「攻擊性」、「易怒」;亦可能有「妄想」等「思覺失調」症候之出現。
    據報載,梁家是「軍眷」,其父逝世之後,其母依靠其父的半「退休俸」維生,又要支付因精神病住在療養院之「長子」,且要面對案主(個案)的需索,生活屬艱難。
    此種「高風險」家庭,並未受到「社福」與「治安」單位的關注,顯示當前我們的社會之「犯罪預防」受到嚴重的忽視。
    長期以來,因「少子化」使得政府與社會忽略了「少年犯罪預防」的關注。以本案為例,屬「早發性」的少年犯,19歲入獄之前即出現許多「品行異常」行為,出獄之後又依靠詐騙集團之「車手」抽取詐騙金為生,且有長期施用「非法藥物」之行為,但並未為「警政」單位,列為「治安人口」加以輔導。
    若刑事司法單位,僅只是推展「犯罪預防宣導」之華而不實的表面作為,如何能有效「預防」與「控制」犯罪呢?
    未來應以「社區」為單位,依照「犯罪危險」與「保護因子」,對犯罪「高風險少年」之個人與「家庭」進行適切的評估,然後發展出妥善的「犯罪風險管理」策略,由社工員、教師、心理師與警察組成「危機干預」與「關懷輔導」小組,進行輔導管控,期以落實犯罪預防之作為。

回 應:陌客 日期:2018-10-22 08:52:08 2132F
答:利用上網覓尋相關「法輔」聯絡電話之資訊後,再寫信或以「接
    見」時;告訴其本人!
回 應:榮 日期:2018-10-22 23:15:57 2133F
天災人禍、總統大赦特赦天下百姓吧!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3 06:37:16 2134F
請問下工廠之後寄信一樣寄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嗎?

答:是的,一樣的通訊址!
回 應:潘佳彤 日期:2018-10-23 19:09:11 2135F
你好,不知道可以查詢到徐開喜現在關在哪裡嗎?謝謝你們了
回 應:陌客 日期:2018-10-25 11:36:18 2136F
太多人了,族繁不及備載!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5 16:56:34 2137F
答:依照刑法第77條仿效英國的規定,為了給予受刑人能夠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特別設置「假釋的制度」,就算是無期徒刑,也在適用範圍之列,但在2006年以前的舊法時代,無期徒刑只要服滿15年(含羈押),就能夠辦理假釋,2006年之後則是考慮到受刑人累犯比例日漸上升,因此延長到必須服滿25年才能辦理假釋。
    但假釋也有例外,例如說,如果是重罪的累犯,就不適用,例如說有人是殺人罪(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的累犯,經假釋之後,在假釋期滿或被赦免的五年之內、甚至是在假釋期間,又犯這類型的重罪,未來在服刑的時候,就不能夠申請假釋,白話來說就是「三振條款」(第三犯就不能假釋了)。或者是涉犯性侵害或是恐嚇擄人勒贖的重罪,被宣告必須強制治療,但治療後危險性沒有顯著降低時,也一樣不能辦理假釋。
    所以結論上來說,就算是無期徒刑,只要服滿25年,一樣可以辦理假釋,經許可後踏出監獄,回到社會中。
參照規定: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緣此,我國自從2006年後,已將無期徒刑15年可申請假釋,提高至25年,以符合社會期待。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5 18:39:44 2138F
(140).黃昏絮語>台鐵普悠瑪號出軌造成18人喪生之省思!

      *.林瑞欽教授2018.10.25

    據媒體報導;台鐵普悠瑪號出軌;肇事「尤」姓司機員曾涉嫌吸食「安非他命」,在今年2月被台北地檢署「緩起訴」。為何許多長程職業駕駛的司機會使用安非他命(苯丙胺類)的非法藥物呢?要如何避免使用此類藥物呢?由於長程的駕駛,司機為維持高度注意,於沒有「備用人力」接手駕駛,只好服此類藥物了。
    此外,有誰會考慮到這次台鐵普悠瑪6432次列車10月21日發生出軌翻覆意外造成18人喪生,百餘人受輕重傷,而該火車司機「尤振仲」的無助會造成人機失能的狀況呢?自「調度員」以上的行控與行政決策者有誰思考過機器與系統失能而失控時的後果嗎? 
    事故發生後,人們將焦點放在「自動減速」與「防撞」的系統,但此系統真的是萬能的嗎?如果失去電力與動力時,系統會如何呢?不斷的中斷、再啟動,系統會如何呢?
    鐵路局的行控以上官員對生命的尊重,似乎不如對列車運行效能的重視。
    媒體復報導;列車司機員的狀況連續報告,居然被要求繼續行駛到花蓮,檢調或安全調查委員,應該也要追究此一不顧司機員連續的狀況報告而做出繼續行駛的決策者的責任。
    我們面對多起之「人機介面」的失誤,開始對「人工智慧系統」萬能的不切實際的期待與信賴。當代人們對「風險評估」與管理的疏忽與缺乏認知,即使再怎麼萬能的系統,都可能造成重大的災害。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7 05:38:33 2139F
(141).夜語>已服刑完畢的「性侵犯」再犯風險評估!

   *.林瑞欽教授2018.10.26

    2018.10.26我一整天在監獄內運作;上午在位於「中監」後山一隅的「大肚山莊」,跟心理師、護理師、社工師、職能治療師等六人,講述「風險評估」,下午則參加會議。
    中午餐後,到「中監」門口右前側之附設「矯正教育館」參訪,轉了一圈,此館原是為「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之用,所擬興建的專業醫院,惟動工至一樓,甫完成地基;卻為附近地方居民聞訊作「非理性抗爭」所阻,台中市政府遂予撤銷建照,「中監」不得不「重啟爐灶」,再「變更設計」用途,重新申請「建照」,附近老百姓不再抗爭,始獲台中市政府准予啟建。
    兩年後,落成啟用;一樓成為監所收容人作業產品的展銷處所,二樓禮堂現為反毒教育之視聽教育展示館。三樓以上為與犯罪矯治教育有關之多功能設施館。
    回溯當年,我曾應邀參加此館的破土典禮,如今看完此館建築的現狀,心裡別有一番想法與感受;收容人之「性侵刑後強制治療」,雖說應於醫療處所實施,但因醫療處所「周遭居民」非理性的恐懼,更在民意代表等政治人物的操控民粹,此原依然設於監獄牆圍外的一隅建築,其軟體措施,只不過是由「醫療人員」取代「矯治監獄官」而已,對受治療者而言,依然是失去自由之非定期刑的保安處分,何時可以結束治療,治療團隊與被治療者皆說不準。
    這種由第三方組成的「再犯風險評估委員會」,僅賴治療團隊的短暫報告與對受治療者的短暫視訊詢答,就依照投票決定其「性侵再犯」的可能性。
    「再犯風險評估」是相當專業的工作,而且它是需要長時間的觀察與訪談方能完成的。若是非治療者的「外部評估」者,更是要花相當長的時間與治療團隊合作討論,方能做出「結束或繼續治療」的決定,而非光靠投票人數「多數決」而定。
    藉「強制治療」之名,行「預防監禁」之實,此種「保安處分」是否侵犯人權呢?但在整個社會恐懼「性侵」再發生危險的心理氛圍下,此等已服刑完畢的「性侵更生者」,面對「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是那般的無奈與無力,當然也少有人會靜心下來,理性討論該強制治療的「成效」與「適切性」的議題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7 16:54:14 2140F
答:甲、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
    之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乙、依「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丙、假釋作業: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7 16:57:39 2141F
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27 17:00:30 2142F
那需要多久時間可以升3級?
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0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0分、操行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0分、操行四.0分。」
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緣此,吾等作答者,既非「作業導師會」、「工場主管」、「教誨師」,一方面未知其在監行狀表現如何?另一方面為汝作答者,非記分者,要難去判定汝在監服刑之朋友的「得分」,致無法去「越狙代庖」!所詢:那需要多久時間可以升3
級? 抱歉!非當事者,無從預測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30 16:57:30 2143F
(142).午間小語>由「成大」學生命案,看犯罪預防與風險意識!

      *.林瑞欽教授 2018.10.30


    台南成功大學「教研所」女研究生,於28日(星期日)午間,在諮商室被扼殺,凶嫌係為該所聘任的清潔工,有「性侵」、「詐欺」前科之離婚42歲男子,被逮捕後辯稱;是擬向被害者,借兩千元,被拒而起殺機。然依其「性侵」前科行為分析,此案之作案手法極為類似。
    一般大學週日在校,除「研究生」外,其他閒人,皆不多見,凶嫌持有大樓鑰匙,顯示該大學對於清潔工管理鬆散,方置學生於險境。
    英國大學的大樓清潔是外包,每天下午六時「清潔工」由「領班」集合後,再行分別清理,八時結束前三十分,則由「領班」帶領檢查工作結果,清潔工根本不能持有大樓鑰匙。
    大學所有的員工皆應清查其犯罪前科記錄,尤其是「性罪犯」前科為然,此一案件的發生,該校「總務處」與「教育研究所」主其事者,毫無犯罪預防與風險意識,嚴重「失責」應詳加究處。

按:本案之新聞媒體報導,如下揭供參:

「成大命案學生憤怒:校方放任『性侵犯』趴趴走!

2018-10-30 16:02聯合報 記者修瑞瑩╱即時報導

    「涉嫌殺害成大女研究生的林榮富遭裁定羈押。
    成大發生女研究生在校園內遭清潔人員勒死命案,引起學生的憤怒,「學校怎麼可以讓性侵犯在校園內走來走去」,網路上一片罵聲,校方昨天原本表示臨時人員很難管制,但今天改口,表示未來將全面要求性侵犯不能進入校園。
    成大教育研究所陳姓女研究生上周日在社科大樓內遭到研究所聘用的清潔人員勒斃,雖然周一警方就逮捕嫌犯,但仍引發學生強烈的不安與憤怒,有學生在網路上揪團,表示要去看法院審理嫌犯,表達不滿,不少學生響應,也有學生批校方放任性侵犯在校內趴趴走。
    師生反應,並不是歧視清潔人員,但是有犯罪紀錄的人往往工作也不穩定,因此學校反而應該對臨時人員加強稽查犯罪紀錄才對。
    校方昨天由副校長黃正弘出面,說明該名林姓清潔工的平日狀況,教育研究所已從105年聘用至今,黃正弘表示,學校對於專、兼任老師,專任的技工、工友等,都要求提供犯罪紀錄,也就是良民證,但是臨時員並沒有,而林姓清潔人員是清潔工。
    學校主祕李俊璋今天則表示,已要求未來針對臨時人員也必須提供良民證,針對有性侵前科,絕不錄用,其他的犯罪紀錄則由各系所自行決定。
    而對於校園中安全的死角,李俊璋表示,之前就有配合警方加強中,針對容易發生學生自殺意外、竊盜及校園安全等,都要進行防堵;校方人員今天又前往事發的社科大樓進行檢視,看有沒有需要再加強之處。」
(性侵﹒成大﹒命案)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2578/3451012?from=udn_ch2cate6639sub12578_pulldownmenu



回 應:李錦惠 日期:2018-10-30 18:56:07 2144F
你好。。我因為從100年到今服刑了很多次。而現在因為國民年金要開始繳費,所以我想知道我何時有入監執行?入監執行的時間是不是由國家會幫我們繳納?還有因為卡到生育補助的問題。是否要把欠費都繳清才能領到生育津貼呢
回 應:李錦惠 日期:2018-10-30 18:59:25 2145F
你好。。我因為從100年到今服刑了很多次。而現在因為國民年金要開始繳費,所以我想知道我何時有入監執行?入監執行的時間是不是由國家會幫我們繳納?要怎麼申請我入監執行的資料呢?要帶什麼文件辦理
回 應:KKK 日期:2018-10-30 22:03:15 2146F
國民年金要自己繳,政府不會幫受刑人繳。

你入監多次,每次出監時都會有出監證明給你,那就是了。
如果遺失了,可帶身份證向曾執行的監獄申請出監證明。
回 應:筱凌 日期:2018-10-31 17:22:37 2147F
據我所知道~
1.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3.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4.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01 08:37:46 2148F
問:現在北監內有那些工作受刑人要做;如果做不來怎麼辦?
答:做些加工類產品,不勝枚舉。如果做不來,查其原因,可以予「和緩處遇」,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對於刑期6月以上之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回復其累進處遇。

得為和緩處遇之對象:
(1).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2).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3).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4).懷胎或分娩未滿2月者。
(5).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凡受刑人適用「和緩處遇」者,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和:
(1).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的方法實施。
(2).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
          月所得的勞作金得自由使用。但因病無法參加作業者,經
          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其作業,其作業成
          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的2分
          之1 即(2分)計算。
(3).監禁:視個別情況定之,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但不得妨害
          其身心健康。
(4).接見及通信:有特別理由時,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外其他之人
          接見及發受書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時,得准
          於在接見室以外的適當場所辦理接見;接見時間及次數,
          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5).給養:飲食得依需要另訂標準,並換發適當之食物;經監獄許可,
         得使用自備之衣被,必要時,並由監獄給予保健上必須之
         衣物。
(6).編級:各級責任分數以8成計算。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01 08:52:14 2149F
問:下工廠後平日受刑人能寫信寄信嗎?

答:可以的。至於接見及收發書信次數,詳如下揭: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
             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
              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
       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各監
       所均以郵寄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三、接見對象:
(一).被告:親屬、家屬及朋友均可。
(二).受刑人:
1.未編級及第四級受刑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未編級受刑人,
                        視為第四級受刑人)。
2.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親屬、家屬及朋友均可。

四、附註:
(1).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
    內之姻親。所稱家屬,即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
    親屬而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申請接見者是否為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同居人之認定,請依下列
    方式為之:
    如同一戶籍者,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做為證明文件;如非同一
    戶籍者,申請人應提供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
    口名簿)、村里長證明、雙方家長切結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資
    料等,將前述文件寄給收容人申請或由家屬攜帶上述資料向接見
    室申請,經機關查明認定並經核准後,除可辦理接見外,亦可通
    信。
(三).受觀察勒戒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四).管收人:親屬、家屬及朋友均可。
五、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請求接見者,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
    得不許或停止其接見。
(一).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人者。
(三).酗酒或精神病者。
(四).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接見。
(五).有妨礙本所紀律或被接見人利益之虞者。
六、接見時不得使用符號、暗語、隱語或妨礙本所紀律之行為。
七、進入接見室禁止提帶行動電話,攝影器材及錄音設備等。
八、已辦理登記接見時,但未接見者,視已接見1次計算。
九、寄送物品須確實核對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有假冒即送政風
    室處理。
十、通常之登記接見時間為: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1:00、下午1:30至4:00。
(二).每月第一星期日:上午8:00至11:00、下午1:30至4:00。
(三).如遇颱風停止上班上課則停止接見;國定假日如有接見異動
       時,時間另行公告。
回 應:詩詩 日期:2018-11-01 08:55:13 2150F
請問初犯的定義是指“那項罪名初犯”還是指第一次犯法?
我老公現在在執行一條槍砲3年1,我聽不懂他說的什麼合併啥鬼反正今天呈報假釋,我知道他分數都有拿到,但還是不懂他現在才關1年多而已為何能報假釋?
回 應:詩詩 日期:2018-11-01 09:09:47 2151F
補充:他現在二級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01 10:50:06 2152F
問:請問初犯的定義是指“那項罪名初犯”還是指第一次犯法?
    我老公現在在執行一條槍砲3年1,他現在二級我聽不懂他說的
    什麼合併啥鬼反正今天呈報假釋,我知道他分數都有拿到,但還
    是不懂他現在才關1年多而已為何能報假釋?

答:一、所謂「累犯」係依刑法第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
        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為累犯,……」;稱「初犯」者,指無犯罪前科者而言;
        稱「再犯」者,指有犯罪前科,但不合刑法第47條之規定
        者而言。
    二、現在汝夫正執行汝所稱;一條槍砲3年1月,現在二級,有
        可能是於看守所關的日子計入刑期,或是下列情況之一,而
        能報假釋。
    (A).按刑法第51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二十年。」此乃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必以合於
        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為前提,亦即須以一人所犯數罪均在裁
        判確定前者為條件。
    (B).裁判確定前犯數者,併合處罰,而且通常會減少一些刑期,
        有時候法院會主動合併計算,有時候侍當事人提出合併執
        行的聲請,合併後應執行之刑期,會縮短一些。主要是看刑
        期的長短,刑期越久.合併執行之裁定,賺得越多,如果有
        縮短的話,短刑期者,大概也有1個月左右。
     (C).若有2個案件的話,有時候,「指揮執行書」先到先執行,
         否則會合併裁定,一起執刑,除非他之另一個案件還在開
         庭中,案件還沒終結。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01 16:33:47 2153F
問:請問初犯的定義是指“那項罪名初犯”還是指第一次犯法?
    我老公現在在執行一條槍砲3年1,他現在二級我聽不懂他說的
    什麼合併啥鬼反正今天呈報假釋,我知道他分數都有拿到,但還
    是不懂他現在才關1年多而已為何能報假釋?

答:一、所謂「累犯」係依刑法第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
        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為累犯,……」;稱「初犯」者,指無犯罪前科者而言;
        稱「再犯」者,指有犯罪前科,但不合刑法第47條之規定
        者而言。
    二、現在汝夫正執行汝所稱;一條槍砲3年1月,現在二級,有
        可能是於看守所關的日子計入刑期,或是下列情況之一,而
        能報假釋。
    (A).按刑法第51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二十年。」此乃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必以合於
        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為前提,亦即須以一人所犯數罪均在裁
        判確定前者為條件。
    (B).裁判確定前犯數者,併合處罰,而且通常會減少一些刑期,
        有時候法院會主動合併計算,有時候侍當事人提出合併執
        行的聲請,合併後應執行之刑期,會縮短一些。主要是看刑
        期的長短,刑期越久.合併執行之裁定,賺得越多,如果有
        縮短的話,短刑期者,大概也有1個月左右。
     (C).若有2個案件的話,有時候,「指揮執行書」先到先執行,
         否則會合併裁定,一起執刑,除非他之另一個案件還在開
         庭中,案件還沒終結。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02 10:37:29 2154F
(143).凌晨小語>!戒癮之生物介面與社會介面的影響!

        *.林瑞欽教授 2018.11.02

    2018.11.02晨二時許醒,三時許,為靜坐而起身盤坐,四時散盤,整理影照,六時,小撰發文。
    昨日下午「居窩」整理文稿。見數年前研究案之參與者,用藥時的社交資料,頗有所感。
    「實驗組」與「控制組」各有十名,渠等個人「人口」與「吸毒」行為史分佈:年齡:20-29歲者8名、30-39歲者9名、40-49歲者3名;教育程度:國中程度9名、高中職10名、專科1名;婚姻狀況:已婚8名、離婚8名、同居2名、未婚與喪偶各1名;職業:坐檯5名、檳榔攤2名與傳播1名、無業2名、家管2名、餐飲2名、店員1名、自營商與開工廠各1名;用藥友伴:伴侶3名者3人、2名者3人、1名者12人;家人用藥者8人,其中有2名用藥家人者有2名;朋友用藥者:多位者7位、20名者2人、8位者1人、10位者1人、5位與4位者各有2人、2位者有2人、1位者有3人。
    至於用藥種類:全部是「海洛因」用藥,其中有19位併用「甲基安非他命」、「FM2」者6人、「K他命」4人;用藥方式:靜脈注射者15名、吸食者5名;
    初用藥者年齡:13-18歲者5人、20-28歲者有10人、30-36歲者4人、42歲者1人。
    持續用藥者:未滿一年者13人、未滿2年與3年者各2人、未滿三個月者、未滿五年者、與五年以上者各1人。
    由上摘述,可以明白他(她)們處於高用藥社會群與社會文化失利圈。
    今講「戒癮」;無不談大腦機制視覺影像顯現(VR)、經磁顱刺激、磁振造影、正念、內觀等等,卻難得見之探究成癮者的「社會交往」之處理,人活在人與人交往的社會網絡中,施用「非法藥物成癮」者,如無法脫離其用藥的交往友伴圈,再怎麼利用腦科技戒治,依然徒勞無功。
    我並非反對生物介面的戒治努力,但無視社會介面的影響,藥物濫用/依賴的戒治,終將失敗而再陷反覆復發之境。
    對於「藥癮」者的補救教育、職業訓練與安置、社會交往圈的重建、重返社區的生活安置、追蹤與扶助等,將是成癮戒治「社會介面」干預,不可忽視的措施。

回 應:KKK 日期:2018-11-02 21:27:20 2155F
刑期8個月是不能易科罰金的。

刑期8個月也無法假釋,資格不符。

能縮刑天數2天算不錯了。
回 應:王宏原 日期:2018-11-03 19:26:49 2156F
你好、我有一個朋友叫王宏原已失蹤一個禮拜、手機都連絡不到人、又聽旁人說、被捉去關、因為他的家人很躁急、我朋友他患有憂鬱症、若真被捉去關怎都沒連絡家屬、如果查出關在那裡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04 17:31:33 2157F
請逕洽詢>下揭相關項目與電話:
(1).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聯絡方式 
總總機:(03)9894166 接見專線:03-9893059
(2).總務科名籍:03-9894166轉295或214
總 機(代表號):03-9894166 提供民眾查詢項目 
                聯絡電話 
(3).接見與寄物查詢 接見室 上班時間:03-9894166 轉225 
               下班時間:03-9894293 轉238、236。 
               接見專線:03-9893059。 
(4).申請遠距接見 戒護科 03-9894168、03-9894166 轉
    234。 傳真號碼:03-9894290。 
(5).申請與眷同住 戒護科 03-9894168、03-9894166 轉
     234。 傳真號碼:03-9894290。 
(6.).申請返家探視或奔喪 戒護科 03-9894168、 
      03-9894166 轉234。 傳真號碼:03-9894290。 
(7).領回保管物、保管金或身分證 明文件 總務科保管股 
     03-9894166 轉205、309。
 (8).申請戶籍遷徙登記事項 總務科名籍股 03-9894166 
      轉 214、295 
(9).申請在(出)監證明 總務科名籍股 03-9894166 轉 
     214、 295 
(10).申請印鑑證明 總務科名籍股 03-9894166 轉 214、
     295 
(11).申請委託(任)書用印 總務科名籍股 03-9894166 轉 
      214、295 
(12).醫療費用繳納及各項健保問 題查詢 總務科名籍股 
      03-9894166 轉 214、295 
(13).申訴電話 戒護科 03-9894168、03-9894166 轉233、
      234。 傳真號碼:03-9894290。
(14).政風室 03-9894162、03-9894166 轉207、241。
(15).性騷擾申訴電話 人事室 03-9894163 傳真號碼:
        03-9891544。 
(16).申訴信箱:ilpmail.moj.gov.tw 檢舉電話 政風室 
       03-9894162、03-9894166 轉207、241。 
(17).檢舉信箱:宜蘭三星郵政信箱1 號。 
(18).該監地址:(26646)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三星路3 段
      365 巷安農新村一號。
回 應:Wei 日期:2018-11-06 09:03:42 2158F
你好!我男友上個月27日晚上10:30在高雄市因為通緝被抓,隔日地檢開庭打來說1條毒品5個月1條詐欺30天可易科罰金全部18萬1000元(等於181天),可是我男友2條刑期加起來不就是6個月180天,怎會是18萬1000呢?他10月28日進去服刑,這樣他是何時回來啊?刑期要怎算啊?是要算180天還是181天?當天進去就開始算了嗎?還是27日晚上收押開始算呢?
回 應:莊曉芬 日期:2018-11-07 16:48:27 2159F
請問一下申請同居證明要那些資料和申請表格?
回 應:倪 日期:2018-11-08 14:58:09 2160F
我表妹的媽媽叫黃欣皓,已經不見很久了,手機都連絡不到人有聽說被捉去關,我表妹很小去看她媽媽,請問要怎麼查出關在那裡嗎?
回 應:寫信問男友,就可以了 日期:2018-11-09 12:29:59 2161F
寫信問男友,就可以了
回 應:小古 日期:2018-11-11 05:49:16 2162F
為什麼安非要關5個月到底是為什麼..好想她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12 10:29:46 2163F
(144).夜語>毒品犯與其他犯罪行為的關係!

    *.林瑞欽教授2018.11.11 

    下個月,應約要交一篇學術文稿,我一如煮飯般的開始配料了。 大學教職生涯退休前,我承續執行幾個有關施用非法藥物之研究案,如今資料雖顯陳舊,但自其與犯罪行為的關係而言,仍具一定程度的意義。
    就「低自我控制論」的觀點,一個人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是「低自我控制」所致。衝動是「低自我控制」的重要概念。「衝動性」是兼具「生物」、「社會」、與「生物-社會」交互作用等三層面,就生物層面則自相關研究文獻顯示神經傳導物質-多巴胺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就目前的主要「濫用/依賴的非法藥物」:「甲基安非他命」來說,已證實能增加腦內「多巴胺」,如此也顯明地可觀察到「甲基安非他命」的濫用/依賴者,有較高的「衝動性」。
    「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常因缺乏購買的資金而涉入竊盜、搶奪、販賣非法藥物等他罪。就其教育程度分析,以「國、高中」為主,他們其中雖有高中畢業,然卻學力不足。教育水平的提升是有助於「自我控制」的。「認知行為療法」的停、聽、看,然後再行動的訓練與提示,常被用來降低人們的衝動性,「循證」文獻,也顯示其具有成效。
    自「司法統計」資料庫的分析,顯示犯下竊盜、強奪、贓物、傷害、殺人等罪,皆出現高比例的濫用/依賴非法藥物。在十幾年前以「海洛因」濫用/依賴者的犯罪行為分析中,以「財產性犯罪」案件為多,而「暴力案件」常是「販運」之交易所引發的利益衝突所引起,較少是濫用/依賴者所引起。
    值得關注的是「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共藥,所引發的犯罪案件,是較為複什與多樣。自「犯罪預防」的觀點出發,除了加強社區施用非法藥物的人口之監控外,加強以科學研究證據為基礎,對「少年」與「施用非法藥物」族群的教育更是重要。
    另一方面,台灣常由各「地檢署」派出檢察官到學校宣導,然常因檢察官偏重在法律的宣導,成效不佳。而教育部所屬的各級學校,推出的「反毒教育」則是各顯神通。
    我認為宣傳將「對象」當成被動,因此成效如「一陣風」拂面而過。且「非法藥物」的預防教育,是要與香煙、酒精、檳榔的濫用合併;其次,則是「因材施教」,針對不同年齡段、正常、有施用非法藥物經驗、與犯罪等族群,採用視聽、案例、與編序的教學;教材宜依循「科學研究證據」為基礎,加以編製,而非單純就法規宣講、恐嚇;教師應接受「專業培訓」,對「非法藥物濫用」有正確的認識。

回 應:喵 日期:2018-11-13 02:19:30 2164F
你好,我想要詢問一下蕭恩傑(10/30馬偕醫院丟包案)現在在哪間看守所,想知道他現在是否有編號?
現在是否能接見?
回 應:陳小婕 日期:2018-11-13 05:48:19 2165F
支持大減刑,請再給受刑人一次機會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13 06:06:30 2166F
(145).夜語>人類的「衝動性」與「攻擊性」!

    *.林瑞欽教授2018.11.12

    此際,已入冬了,天黑得早。
    今日傍晚有一點寒意,我16:30出門,走了兩小時多,街上夜燈初上,擺動雙手,感到手掌有熱流。
    沿途我的腦袋也一直在動,我想到人類行為的「攻擊性」,值此台灣「九合一」大選;鄉鎮縣市長、六都市長暨民意代表選舉前之競選活動情境,風雲際會;讓那些傳統上有「鬥雞性格」的政黨,滿足了各種抹黑、抹紅、抹黃--等攻擊性的發揮,真是琳瑯滿目,嘆為觀止。
    當年我在英國留學,遇到地方議員選舉,我曾去參加「工黨」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就是那麼平和地說明該黨的主張與政策,毫無「煙硝味」。回到台灣,一到選舉,「候選人」總是發揮「攻擊性」;一定要把競選對方,抹得黑黑的,自己才會得到選票。好像是作為學生的,也可以用這一招在最後關頭,就把她的老師撂倒了。然而,觀之有位大學教授的市長候選人,溫文吐雅,「攻擊性」太低了,他卻幹不出那些「下流」的手段而吃虧啊!
    「性」、「金錢」、與「暴力」,一直是糾纏在一起,台灣民眾似乎已「司空見慣」;惟藉以彰顯「與生俱來」的人類「攻擊性」行為。
    回到家裡,見到往昔的統計資料,發現「人的衝動性」在不同難度的作業裡,有其一致性行為,兩種作業的反應時間相關高達.85,這也說明「衝動性」是相當穩定的。
回 應:FS 日期:2018-11-14 01:57:49 2167F
接見室會客通話時間為13分鐘,梯次要看你在哪個縣市!
遠距接見視訊時間是30分鐘,時間都是下午時段!
回 應:K 日期:2018-11-14 14:24:28 2168F
北監的梯次呢
回 應:KKK 日期:2018-11-14 21:02:44 2169F
不管是幾級受刑人,一天只能接見一次。
只能再等四天以後再去看。
回 應:KKK 日期:2018-11-14 21:11:34 2170F
10月加一天,12月加一天,1月加一天,2月減2天。。。
等於加一天。所以18萬1千元。

開始算日期以執行指揮書上所註明的日期為準。
回 應:KKK 日期:2018-11-14 21:12:48 2171F
同上述。
回 應:KKK 日期:2018-11-14 21:15:02 2172F
看他犯案地點在那裏,就查當地地檢署所指揮的看守所或監獄。
回 應:過客 日期:2018-11-17 07:38:08 2173F
答:
一、女受刑人有床,有制式化衣服、
二、一進去在監獄新收房買的東西可要不少.棉被.墊被.內衣褲3套.
    牙刷牙膏.沐浴乳.洗面皂;一些日常用品.這些都可以進去再買.
    建議原子筆.信封信紙郵票這些自己先買帶一些進去.;一進去也
     方便先寫信回家.不然你買東西是沒那麼快到你手中.在新收房
     收容期間,大概於開出申請單後,要等二天,才能送到其手上
     要買的東西.原子筆不能有鐵的東西喔。如申縮彈簧無蓋子那種
     原子筆就不行。一進去買那些東西就不少錢了,最好先帶個5
       千至至一萬元之間,進去備用。
三、剛進去,家人一星期可會面一次,也可幫她帶菜,限二公斤,最
    好湯汁少點,免得到她手中,看到不原型,水果能作酒的,如葡
    萄等都不行。
四、她家人不用再幫她帶餅干零食類,「會面處」有福利社,只要他
    們就近在其福利社買,在裡面皆可拿到。準備衣服2套,內衣褲
    2套(女生的話不要有鋼圈),錢幾千塊,因為進去要買棉被和
    盥洗用具,帶自己的身分證,執行的通知書。
五、新收房第一天會讓你開單到1500元或2000元,購買日常必須品
    的...蠻夠她買了~~~~家人 要隔天能去會客的話;.一些東西還
    能請其家人在會客窗外;福利社填單購買..。
六.、眼鏡鏡框;材質塑膠;才可以帶進去。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18 12:30:03 2174F
(146).晨語>行刑個別化的理念!

    *.林瑞欽教授2018.11.18

    周五下午於台中監獄開完會,計程車司機眼睛很尖,瞧到三個著短褲白內衣者即知是勒戒出所的,就跟我說要一併載他們,我不好擋人財路,也就勉予同意。
    三人皆要回彰化,車資合計約為兩千元。司機先送我回台中市家後,再送他們回彰化住處。
    我也藉這機會瞭解這三位甫從戒治所勒戒出所的生活情形。三位皆是「甲基安非他命」的愛用者,車內坐我隔壁者,一直說他是被損友所害,另一個就說你沒用怎麼會進來呢?他這才說他有用啦!驗尿是陽性。
    對於他們,在車上,我也順勢做些教育。我說你們的牙齒如何呢?其中一個馬上說他有一顆牙裂了,也露了牙給我看。也順便將「甲基安非他命」對身體的「副作用」跟他們簡要說了一下。
    這次的巧遇,讓我瞭解「勒戒所」的勒戒尚有很大改善的空間,對「受勒戒」與「戒治者」於非法藥物與煙酒等,對身心健康副作用的認知教育,仍然是嚴重不足,更遑論其他的專業戒治醫療呢?
    過去對於他們安排「抄佛經」,只是在打發時間罷矣!他們告訴我:五月以前會「靜坐」整天,現在改少了,但還是會坐。由於戒護人力不足,這種「坐功」戒治,可是我們的戒治矯治的特殊策略。而將美國藥物濫用研究院的「戒癮13個指引」招牌,掛在「所」外或「監獄」大門的外面,究竟有何作用呢?
    矯治機關缺乏「結構性」的戒治措施,「個別性」的矯治與戒治干預,更是難得一見,更不要提到「循證矯治」或「戒治」了。在人力高度不足之下,就更往「安全管理」靠攏而過於強調戒護,讓「調查分類」與「教化」業務之空間與「時間」,就受到壓縮了。
    對於該等非法藥物濫用者的戒治,若還是依靠「監禁」隔離,而不是進行身心治療與教育輔導,縱然再花幾百億,成效還是不彰。
    刑法與矯正機關的監禁,只能是醫療戒治的輔助作為,但如今卻是「喧賓奪主」,刑事司法體系自以為「法力無邊」、「法律萬能」而居於「主角」,醫療卻被「邊緣化」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20 12:59:55 2175F
(147).晨語>犯罪少年「非法藥物」濫用的預防教育之重要性!

     *.林瑞欽教授 2018.11.20 

    昨晚看了法務部對2015年觸犯財產與暴力罪中涉及毒品罪者:搶奪犯近六成二,強盜罪也有五成三,這說明涉毒者若能有良好監控、可以免費獲得替代藥物、有效的戒治,則這兩個罪將會減少一半以上,監獄將可大大紓解人滿為患之苦。
    記得過去,我的主張是:施用非法藥物除罪,但製造、種植、運輸、交易、持有過量者、引誘或逼迫他人施用指定藥物是犯罪行為,仍依刑法加以刑罰處分。此種對涉及「毒品」相關行為之分流是世界趨勢。
    我曾於多年前,在相關會議中,就提醒衛生機關應加速成癮醫療人力與設施的規劃與充實,以應不時之需。同時我一再指陳;教育部門應加強預防教育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對特定行為偏差青少年族群與一般青少年的物質濫用預防教育也要分流。
    在我過去對少年用藥行為盛行率的調查,顯示犯罪少年約有32.5%施用非法藥物濫用、國(初)中約0.4%、高職(含夜間部)約1.6%,這說明有關非法藥物濫用的預防教育分流之重要性。
回 應:莊竣泓 日期:2018-11-21 09:39:10 2176F
我想要查 一個 朋友 叫莊竣泓 聽說 因為通緝 被梅山派出所 抓去 了
但我有打去嘉義鹿草看守所 但是茶 不到此人 我想知道 他是不是在哪一個地方 服刑 讓他家人 知道他在哪 服刑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22 05:33:46 2177F
(148).夜語>媒體報導;一位年輕法師吸毒並與男同志「性愛」的感想!

     *.林瑞欽教授 2018.11.21

    今天上午我去台中「成功嶺」跟「替代役男」們,做了一個有關「活出快樂來」的演講,自退休後,近年來我對「生活需求」的節制,有些不同以往的體認,回到家裡,看到11月20日之新聞報導;「前中華佛教青年會秘書長『開泓法師』,遭爆吸毒並引誘同志開性愛趴,自拍影片流出後,從苗栗公館同善寺搬至頭份崇佛寺;警方今天持拘票帶回開泓調查,並在崇佛寺內搜出毒品,訊問後將他依毒品罪嫌移送偵辦,並呼籲受害者出面指認。」
    從該媒體報導的影片中,除有「開泓法師」與男同志「性愛」畫面,還拿出疑似毒品吸食器吞雲吐霧,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今天會同苗栗支援警力,持拘票、搜索票前往「崇佛寺」搜索,除在該位年輕男法師所居住的廂房內,查扣性愛用品外,還有多瓶外包裝寫有藥師咒水、大悲咒水的潤滑油,並在他持有的「隨身碟」內,搜出彼與其他男子的性愛影片,將送往刑事局鑑定影片中的當事人,釐清彼是否涉有妨害秘密罪。彼亦向警方坦承持有並吸食毒品,但否認偷拍影片,他供稱;拍攝前都有徵得當事人同意,警方訊問後將他依毒品罪嫌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唉!這位年輕法師,又吸安又搞男男性趴,雖此為佛教界罕有之個案,新聞也提到他過去曾當任過淨耀法師的秘書,這讓我對淨耀法師受牽連頗有些關心了。
    惟淨耀法師亦聲明;對於開泓法師之不法行徑,造成佛教界的負面衝擊,深感遺憾,身為剃度和尚,其行為不檢,也深感慚愧。當淨耀法師發現開泓的不法行為之後,已經請求相關治安單位處理,沒有偏袒知情。淨耀法師也在107年11月13日前往苗栗縣苗栗市「同善寺」,並告知破佛教大戒,已喪失僧人資格。
    據悉,此位出事的法師,14歲在苗栗的「同善寺」出家,現在還不到三十歲就有吸食「安非他命」前科,為「同善寺」所逐出,彼出門有豪車接送,這也是無法「節制」需求所致。
    就我的觀察,少數年輕的法師在辦「法會」中,有時候會受金錢的誘惑而無法把持,另外他們對自身佛學的修持,似乎也較不著重,而老一輩的法師多已年老體衰,對「法事」與「寺務」也難以操持。
    其實這在西方社會也有類似的現象發生,屢見不鮮;我在國外旅行中,也常看到相當多的教堂已關閉,而改成餐廳或商店。且歐美之「天主教會」也常面臨>部份神職人員的猥褻或性侵男童的處理之難題。
    看來,對宗教界神職人員違紀「性事」之處理,是已經到需要有「新思維」去加以「因應改善」的時候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24 05:52:18 2178F
(149).夜語>對於監獄低度智商收容人之個別處遇!

     *.林瑞欽教授 2018.11.23

    今日赴台中監獄,開完會回到自宅,卻想著香蕉與橘子需要補貨了,雖然腦中想著「智障」者與「犯罪」的議題,但還是在涼風中出門去採購。
    回憶往事,我於21歲時是「工兵連」的輔導長,「連」裡的資深士官要結婚,其「申請結婚」的第一關審核者就是我,在那時後他們的年齡多在四十幾歲,渠等結婚對象,在經濟、心智狀態通常也多半處於「條件較差」的狀態。就當時我的瞭解,他們的結婚「對象」,雖然與女方相差十餘歲,惟處於智能不足、殘障者,不在少數。這讓我想到他們的下一代的「智能」也常有「低下」的現象出現。
    「老夫少妻」的組合也發生許多生活衝突、子女教養的困境。不是管教過於嚴厲,就是過於溺愛,如此常導致渠等子女有較高的犯罪盛行率。
    近年來,我對矯正機構中的智障服刑收容人之觀察,頗有「很深的無力感」。若他們的「社會」與「家庭」支持系統功能不彰時,他們一離開矯正機構,其實很快的,他們又會再觸犯「犯罪行為」,重回到矯正機構來。
    年輕時,我當過「中、小學」教師,的確我教過智能不足的小孩,要如何協助他們免於犯罪的生活,卻常受到忽略。
    惟於刑罰處遇中,究那些是可教育、可訓練、可治療者,這些「區別」,對「矯正官」該是很重要的知能。
    是以,矯正機關對智能不足者之「衡鑑」與「管教」處遇措施,宜依照「因材施教」的原則加以安置,這就是屬於「行刑個別化」之重要課題。
    此外,這些低智商者,男性常因他們不知>如何去處理「性需求」而再度犯罪,即出獄後未久,亦成為累、再犯,而在女性出獄人方面,也常顯現是「被害者」型態!

回 應:過客 日期:2018-11-24 06:26:26 2179F
答:一般來說,收照片必須有二級或一級才能收,但是基於囚情隱定,有些屬於家庭照片,會被通融的,所以三級或四級的也是有機會收到。因有些人的親友不常來接見,只能寄照片,照片就像會動的日記,記載著許多東西,尤其是小孩,沒隔多久就會一直變化,有可能上次寄來只是小毛頭,這次寄來已經像變了一個人。照片最好不超過五張,郵資會因照片而超重,需補郵資,徒增麻煩。有人把欲寄的照片用印表機印在信紙的背面,這樣不但萬無一失,甚至還更大張。
回 應:小韋 日期:2018-11-24 13:55:45 2180F
請問一下,我本身去年去勒戒回來直到,今年11月去派出所驗尿被驗到這樣會不會,在被檢察官判刑呢?還是說有能不被判刑被進去關的方法嗎?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11-24 15:26:45 2181F
(150).午語>哭衰自己!

     *.林瑞欽教授 2018.11.23

    由於子女長住國外,我是屬於獨居老人,平時忙於寫作暨作學術研究,無暇看電視,所以自宅未購置電視,偶而才看了網路新聞,我發現今年這次選舉,民進黨的「候選人」與其「助選員」,自北至南,有一個共同的身體語言,就是哭泣。
    小時候,在我們家,是不能哭的,母親常說:「會哭衰呀!」我真懷疑這些愛哭的民進黨政治人物,是台灣人嗎?男子漢,大丈夫!為何動不動就哭呢?太不像個台灣的男子兒呀!真見笑啊!(羞呀!)
    依照台灣人的規矩來看,今年的選舉,民進黨會被自己哭衰呀!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11-25 17:47:09 2182F
(151).晨語>冷眼旁觀此次台灣之「九合一」選舉!

   *.林瑞欽教授2018.11.25

    睡得晏晏,起得晚晚,搞個文字玩玩。
    昨日排隊一個小時,始得進入會場,參加此次之九合一選舉投票,俗云:「不經一事,不長一智」,有些選舉前之前置作業,「中選會」尚有很多措施,有待改善之空間。
    今日我用了早餐,接著做午餐。煮了咖啡,泡個茶,懶散一下,一上午就過了,人生不也如是乎。現代的年輕人,有些會瞧不起老頭子,總認為「老而不死就是賊」。
    觀之台灣「選舉」過程現象,每次之選舉行為,似是我們社會定期施打「速賜康」或是「起乩」般,然後又歸於「平靜」了。類似「鼓脹」的球,俟開完票以後,多數敗選者,猶就如「洩氣」的球。
    這次之「選舉」結果,我以台語俗諺說得貼切一點,就是:「搖擺的,沒有落魄的久。」去看著現在執政的民進黨,這次之選舉「大敗」致蔡總統即宣佈辭去黨主席;我昨晚黃昏中的散步腦海中,不自覺的浮起這句話>過去選勝了,她曾講「謙虛再謙虛」的話,如今二年來,做起事來,卻是「霸道再霸道」、「傲慢再傲慢」,忘了我們老百姓不是給妳一張無限期的「空白支票」,我們是會收回的。
    「民意如流水」,我們常會將「不順遂」歸於天意,但人們又忘了「人不照倫理,天不依甲子」的台語俗諺。歸因論在上個世紀的「人格心理學」是很紅的。自Rotter的內外控,到Weiner的外因、命運與自我、努力,主宰著人們對行為的詮釋,以保護自我的存在。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淡泊以明志,寧靜以致遠;我可還是一個人於自宅,靜靜地整理我過去的舊照片,日子過得「澹然」才好呀!喝口茶吧!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26 22:20:08 2183F
(152).夜語>「行刑科學化」之理念!

    *.林瑞欽教授2018.11.26

    昨天下午承「宇光」邀約我,前去探訪佛像、「沉香」收藏家與修行者「陳學明」館長,長知識也長見聞,也巧遇師專「教育心理學」老師「許」師「清桂」的公子「蘇貫中醫師」。這即是緣。
    我對佛像與「沉香」皆無感,對修行、禪修也沒慧根,我不會有「感應」,也不會激動(台灣人說的是感動),我也不信「神通」,說來,我是蠻「鐵齒」的無神論者,僅期待平安度過這一生。
    人們對我這個讀「心理學」者,總是持著有點怕我會知道他們的「心思」。我只好趕忙著說那是「心靈大師」才有的功力,我嘛!是平凡人,不懂您們的心念,我這個「心理學家」是以科學的方法去觀察人們的行為,並試著協助自己與人們改變不適應的行為而已。
    近來,我常發現人們很喜歡擁有神秘的能力,俾可以知道別人與自己的健康、財運、與未來。或許藉著外物或自己的拜師修煉而得到超能力,因此,所謂試圖獲得「正能量」的說法,就為這個世人所著迷去追求之命術、相術。伴隨這些想法,騙財騙色之「邪魔歪論」,就大行其道,被騙者不乏是高級知識份子與社會的優秀份子。
    「代間傳遞」,傳遞正確也傳遞錯誤的一些「念頭」。我的父親喜歡閱讀,連帶我也喜歡閱讀,自然我的子女也亦然,我也期待我的孫子女皆喜歡閱讀,這種「代間傳遞」對下一代也許形成「壓力」,也可能是製造「衝突」的來源。
    就「犯罪矯治」而言,如何協助受刑人,不要將他們觸法犯罪的念頭與價值、態度傳遞給他們的下一代。顯然,矯治機構需要強化「親職教育」,將適切的「為人父母」之道,傳授給受刑人。
    觀察過去有不少藥物濫用者,缺乏「親職」的正確概念而對自己子女施暴。未來矯正機關對受刑人在非法藥物濫用、情緒管理、休閒生活管理、財務管理、親職教育、心理健康、時間管理等等,宜以「編序」與「數位化」編製教材,以進行教學,庶幾達到「行刑科學化」之理念!

回 應:李雅惠 日期:2018-11-27 10:04:48 2184F
您好,想查詢親友是在那個監獄,
2010在金山分局被捕:李信衛 出生年:66年次
回 應:藍姆露 日期:2018-11-28 09:14:41 2185F
我想查一位朋友叫陳清海,57年次,是在哪個監獄執行
回 應:JJ 日期:2018-12-01 03:53:25 2186F
請問一下,我男友被判觀察勒戒40天,如果驗尿也都無毒物反應,表現良好得的今年2017/11/13進去,大約多久會出來呢?程序大約會怎麼跑?
回 應:KKK 日期:2018-12-01 21:12:01 2187F
觀察勒戒不是判,而是保安處分。也不會有勒戒幾天出現。
勒戒期間沒有什麼良不良好的問題,會依照有沒有前科,有沒有再施用毒品,生理反應,家庭因素等去加分,超過60分就會送強制戒治。
如果評估通過,最快三十幾天出來,一般都在四十幾天,慢則五十幾天。沒有一定日期出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01 22:37:15 2188F
(153).夜語>將濫用/依賴管制藥物行為與犯罪行為脫鉤!

     *.林瑞欽教授2018.12.01

    兩位矯正界的老友,蒞臨我的台中市自宅泡茶,讓我的「窩」生意盎然。晚餐請他們到盛名的「清真寺」店,品嚐美味,其中一位不吃牛肉,幸好有賣羊肉,否則真是怠慢了。
    鄰近公共資訊圖書館,看他們賣力的辦活動要人來閱讀,這種一個下午與晚上的大拜拜活動「行銷」真有用嗎?讓有些人滿足麥克風說話的癮頭罷矣!
    閱讀是相當個人的心智活動,我在英國留學時,從未見過哪個公共圖書館,要如此大張旗鼓,如迎神賽會般的辦理鼓勵多閱書的活動,他們的麥克風講話聲是一種干擾閱讀的噪音呀!
    老友走後,我在想我們要不要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廢了。將「毒品」的用詞廢棄,以非法、管制、或指定藥物等名詞來取代,將製造、種植、交易、運輸、持有某一數量、威脅逼迫他人施用之行為回歸「刑法」處分之。
    將施用該等管制藥物者的處分自刑法分離,不再以刑罰來處分之。相對的,應是更易以「醫療」方式來處理。易言之,將濫用/依賴管制藥物行為與犯罪行為脫鉤。正本清源的是;要以「教育」與「醫療」的手段來處分、管制或非法藥物的濫用與依賴行為者。
    就我個人的觀察與瞭解:目前矯治系統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監獄行刑法」,以「犯罪矯正」的思維、態度、方法來「處分」非法或管制藥物施用、濫用、與依賴的行為人,此一結果,已導致監所收容人有高達85%的前科犯,涉有「毒品犯罪」。
    當前的矯正機關無論是人力,或是設施皆無法勝任非法藥物施用、濫用/依賴的治療,就連涉及公共危險罪的酒駕者之矯治,也是無力勝任的。
    緣此,若還是欲以監禁隔離的手段,就想要將成癮者戒癮成功,這可真是「痴人做夢」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02 05:17:32 2189F
答:依刑法第91-1條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
    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
    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
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另依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法務部法檢字第099080738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8點;並自99年10月26日生效。刑法第91條之一,自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將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刑前強制治療制度,修正為刑後強制治療,為辦理上開刑後強制治療作業,爰訂定「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共28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相關名詞之定義。(第二點)
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鑑定評估專業人才資料庫」之
    建置及功能。(第三點)
四、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監獄輔導治療與檢察
   官聲請刑後強制治療程序間之銜接機制。(第四點)
五、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社區輔導治療與檢察
   官聲請刑後強制治療程序間之銜接機制。(第五點)
六、檢察官於收受監獄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送之性侵害犯
    罪加害人相關鑑定評估資料後之處理程序。(第六點)
七、檢察官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鑑定、評估結果有疑義時之處理程
    序。(第七點)
八、檢察官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對於刑後強制治療之裁定提起抗告之
   期間及效力。(第八點)
九、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之設置、指揮、監督機關。(第九點)
十、少年與非少年及女性與男性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應分開治
    療。(第十點)
十一、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予以戒護。(第十一點)
十二、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施用戒具及戒護人員得使用槍械之情
      形。(第十二點)
十三、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時應辦理之事
      項。(第十三點)
十四、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進行治療前評估。(第十四點)
十五、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於實施治療期間,應填寫相關治療紀錄表。
    (第十五點)
十六、刑後強制治療所需費用得向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第十六點)
十七、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罹有疾病時之處理方式。(第十七點)
十八、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接見方式。(第十八點)
十九、接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時除另有特別規定外應加監視。
     (第十九點)
二十、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及脫逃之處理方式。
     (第二十點)
二十一、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指定區域,許可受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人
        於限制時間內自由散步活動。(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及小組成員之組成方
        式。(第二十二點)
二十三、刑後強制治療每年鑑定、評估之機制。(第二十三點)
二十四、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之鑑定、評估結果有疑義時,
        得另為鑑定評估。(第二十四點)
二十五、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時
       之處理方式。(第二十五點)
二十六、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
        時之處理方式及受處分人之救濟。(第二十六點)
二十七、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釋放之時點。(第二十七點)
二十八、停止治療與社區輔導治療相銜接之處理機制。(第二十八點)」

以上供參!
回 應:受刑人女友 日期:2018-12-02 20:16:27 2190F
在桃園監獄
回 應:Angela 日期:2018-12-05 11:32:36 2191F
謝謝你的回應
可是好像沒有我問題的答案?
我想問的是 大概刑期滿多久之前可以知道需不需要刑後強制治療呢?因為現在離期滿差不多三個月 都還不知道嗎??
還有 後半部關於出獄時間 也沒有回應
可以再拜託看一下嗎??感謝
真的很想去接他的人><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06 09:51:20 2192F
(154).夜語>教條式之矯治與戒癮!

*.林瑞欽教授2018.12.05

    今天一大早,我先到台中市「至德園」拍照,很興奮地看到今年最後一朵紅荷,因為荷花池已清理了。接著我趕去台中監獄開會,好久才開一次會,自然要講話,會中有幾位自以為是專家,講起話一付「老專家」樣子,我受不了,就以「行為科學」之面向,開砲掃射一番。
    如果犯罪矯治與非法藥物濫用/依賴,還停留在集體宣誓,從今我要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朋友們!你們相信這有多大的效果呢?
    這不就是學校教師與輔導員,要那些品行偏差的學生寫保證書,保證不再犯了一樣嗎?過去,我印象深刻的是曾有位「訓導主任」告訴我,那位調皮搗蛋的學生,寫了120張不再犯過的保證書,卻依然故我。
    我想,此種很「中國」式教條的做法,將只是滿足領導們「形式主義」的功名罷矣!對於學員或受刑人的矯治與戒癮,並不具有實質的效益。
    嗯!老調重彈;有誰會聽我這一隻「老烏鴉」的聒噪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07 10:30:11 2193F
依照刑法第77條仿效英國的規定,為了給予受刑人能夠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特別設置「假釋的制度」,就算是無期徒刑,也在適用範圍之列,但在2006年以前的舊法時代,無期徒刑只要服滿15年(含羈押),就能夠辦理假釋,2006年之後則是考慮到受刑人累犯比例日漸上升,因此延長到必須服滿25年才能辦理假釋。
    但假釋也有例外,例如說,如果是重罪的累犯,就不適用,例如說有人是殺人罪(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的累犯,經假釋之後,在假釋期滿或被赦免的五年之內、甚至是在假釋期間,又犯這類型的重罪,未來在服刑的時候,就不能夠申請假釋,白話來說就是「三振條款」(第三犯就不能假釋了)。或者是涉犯性侵害或是恐嚇擄人勒贖的重罪,被宣告必須強制治療,但治療後危險性沒有顯著降低時,也一樣不能辦理假釋。
    所以結論上來說,就算是無期徒刑,只要服滿25年,一樣可以辦理假釋,經許可後踏出監獄,回到社會中。
參照規定: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緣此,我國自從2006年後,已將無期徒刑15年可申請假釋,提高至25年,以符合社會期待。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07 10:40:32 2194F
1.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
  時,得許其與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本法第62條)

2.普通接見對象: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監獄行刑法第62條前段)。

3.普通接見時間:30分鐘為限:即至多30分鐘,依該日接見人數
  為適當之調整。

4.普通接見處所: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9條前段規定,接見
  受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

(二)特別接見

 1.特別接見對象:其他人,即最近親屬及家屬以外之人,但須有
   特別理由(本法62條但書規定)。

 2.接見處所: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本法細則79條但書規定)。

 3.典獄長特准: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
   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行累59)

 4.法務部104年函令:為符實際,爰將特別接見更名為「特別事由
    接見」,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加薪予館長→口訣表示

(1)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2)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3)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4)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5)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人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三)禁止接見:又稱拒絕接見(本法第64條)、刑事訴訟法105條第1、2項規定(為保全裁判執行或訴訟證據利益的措施)。

(四)停止(中止)接見: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本法第65條)。另受刑人違違背紀律,停止接見(本法第76條第2項)

(五)增加接見:囿於收容人每週接見次數或接見對象之限制,無法辦理接見者,如有增加接見次數或對象之必要時,得提出事由逕向機關申辦,由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六)延長接見:延長接見時間,由典獄長授權戒護科長核准,實務上少用,因多接見人數多,且須排隊,多改以增加接見。

(七)電話接見:為便利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往矯正機關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

(九)遠距接見: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其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八)律師接見:律師申請人可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律師證及委任狀或其他可證明為辯護人身分之文 件)辦理登記接見手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07 13:54:11 2195F
一、進去在監獄新收房買的東西可要不少.棉被.墊被.內衣褲3套.
    牙刷牙膏.沐浴乳.洗面皂;一些日常用品.這些都可以進去再買.
    建議原子筆.信封信紙郵票這些自己先買帶一些進去.;一進去也
     方便先寫信回家.不然你買東西是沒那麼快到你手中.在新收房
     收容期間,大概於開出申請單後,要等二天,才能送到其手上
     要買的東西.原子筆不能有鐵的東西喔。如申縮彈簧無蓋子那種
     原子筆就不行。一進去買那些東西就不少錢了,最好先帶個5
       千至至一萬元之間,進去備用。
二、剛進去,家人一星期可會面一次,也可幫她帶菜,限二公斤,最
    好湯汁少點,免得到她手中,看到不原型,水果能作酒的,如葡
    萄等都不行。
三、她家人不用再幫她帶餅干零食類,「會面處」有福利社,只要他
    們就近在其福利社買,在裡面皆可拿到。準備衣服2套,內衣褲
    3套(女生的話不要有鋼圈),錢幾千塊,因為進去要買棉被和
    盥洗用具,帶自己的身分證,執行的通知書。
四、新收房第一天會讓你開單到1500元或2000元,購買日常必須品
    的...蠻夠她買了~~~~家人 要隔天能去會客的話;.一些東西還
    能請其家人在會客窗外;福利社填單購買..。
五.、眼鏡鏡框;材質塑膠;才可以帶進去。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07 14:25:17 2196F
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又,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台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台中市–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上揭條列之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懇親宿舍,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外役監條例」「第14條(縮短刑期之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飲食費用、生活設施費用、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之外,有50%充為「勞作金」,而「勞作金」總額又再提出25%,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桃園八德外役監,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 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09 07:27:38 2197F
不會怎樣!但過猶不及,自己把握分寸 即可!
回 應:黃翟 日期:2018-12-12 07:11:33 2198F
那為什麼他級數會突然從一級變未編及
回 應:KKK 日期:2018-12-12 11:45:57 2199F
級數下降,那是可能有另案被判重刑,檢察官合併執行,。刑期增加,自然責任分數也會增加,又是累犯,所以級數下降很多。

回 應:KKK 日期:2018-12-12 11:50:02 2200F
當心,五年以上重刑,累犯再累犯,如果符合三振條款,就不能假釋了,只能縮刑天數。
回 應:賴忠義 日期:2018-12-12 21:00:33 2201F
有可能是併科罰金未繳  這和刑期 假釋無關 最多關半年
回 應:賴忠義 日期:2018-12-12 21:18:16 2202F
壹年十月的50%是11個月  再除以3 約4個月晉3級  再4個月禁晉2級再4個月晉1級  剛好符合假釋資格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13 15:13:32 2203F
(155).晨語>提升犯罪收容人,有效處理家務的能力!

    *.林瑞欽教授2018.12.12

    大凡獨居者,生活中的衛生、洗滌等清潔事務、購物與三餐料理,自然皆得自理,一個過去曾「飯來張口,茶來伸手」的人,一旦進入獨居過活時,他會很痛苦。
    若他是很有錢,那他可以花錢請人來整理。三餐那可以外食或預訂送餐。惟我是蠻鼓勵人們自己動手整理自己生活的事務,飯後隨手清洗食具、定期自行掃刷地板、洗滌髒衣物,涼乾後,即折疊置於衣櫃。
    我曾研究犯罪者的起居生活作息與他們處理生活的能耐與態度,多半可以觀察到他們蠻懶的;如髒衣物堆置地板、食後器皿未清洗、棄置廚房成堆等的。他們通常起居作息無定、缺乏有效處理生活事務的知能等。相較之下,濫用非法藥物如海洛因者,對生活事務的處理是最糟糕的一群。
    生活起居作息事務之處理能力與態度,素來為犯罪矯治與成癮戒治所忽略。將服刑者在出獄前,應給予適當家務處理的教育與實習,以提升他們有效處理家務的能力。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14 16:43:38 2204F
(156).晨語>「認知扭曲」的12歲少年犯!

       *.林瑞欽教授2018.12.14

    過去我多次受邀赴中國大陸講學而認識的北京摯友「張荊教授」,昨日傳來;湖南有位12歲少年,殺死母親案件的媒體報導,並要我表示想法。依照報導知道:他因將其母親在宴會蒐集到的四包香煙偷抽完,而與其母起衝突,然後持刀砍殺其34歲的母親二十餘刀,彼平時沉溺玩手機,曾有兩次車禍,頭部受創,夜間常在家走圈怪叫,課業不佳,少有友伴交往。
    自其報導中顯示;此少年成長過程中有許多暴力行為的風險因子(risk factors),卻缺乏保護因子(protective factors):留守兒童(即他出生後父母皆在外省工作,由其祖父母照顧撫養之兒童稱之留守兒童)、隔代教養、缺乏固定居所、父親缺席,無父親適時的督導、母親嚴厲教養、有吸煙與嚼食檳榔之成癮物質的行為、有盜竊行為史、說謊、注意力低落;腦傷可能是前額眼眶皮質部受損,致使自我控制能力也受損、易怒、衝動、嬰幼兒時期的分離創傷、缺乏友伴等等。
    我給他們的建議;需速組成專案小組,對該少年進行發展-心理-社會-家庭-病理的綜合性評估。我認為其中應涵括腦成相(功能性磁振照影fMRI)的掃瞄以確定大腦受傷情形;其次,評估其速對他進行各項心理與家庭功能衡鑑,含括智力、情緒、營養是否不良等,其後之觀察與治療宜補充Omega 3與蛋白質;並斷絕手機的使用,但以定時遊戲為好行為表現的酬賞。後續宜進行適當的行為治療,亦可考慮狗貓之寵物陪伴治療。
    值得注意的是:這位12歲的少年犯,被捕後曾說:「他又不是殺別人,他殺的是自己的母親啊!」意思是殺自己的母親是沒事的,這是很嚴重的「認知扭曲」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15 05:35:52 2205F
參照規定供參: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緣此,我國自從2006年後,已將無期徒刑15年可申請假釋,提高至25年,以符合社會期待。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緣此,吾等作答者,既非「作業導師會」、「工場主管」、「教誨師」,一方面未知其在監行狀表現如何?另一方面為汝作答者,非記分者,要難去判定汝在監服刑之親友的「得分」,致無法去「越狙代庖」!所詢:假釋審核時間有一定的天數嗎?最快至最慢大約多久?假釋申報,何時能出獄所?抱歉!我們非當事者,無從預測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15 05:36:32 2206F
參照規定供參: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緣此,我國自從2006年後,已將無期徒刑15年可申請假釋,提高至25年,以符合社會期待。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緣此,吾等作答者,既非「作業導師會」、「工場主管」、「教誨師」,一方面未知其在監行狀表現如何?另一方面為汝作答者,非記分者,要難去判定汝在監服刑之親友的「得分」,致無法去「越狙代庖」!所詢:假釋審核時間有一定的天數嗎?最快至最慢大約多久?假釋申報,何時能出獄所?抱歉!我們非當事者,無從預測也。

回 應:過客 日期:2018-12-15 05:52:52 2207F
一般而言,第二級以上的受刑人才可以收照片,但有些單位不一定會管制,四級受刑人不能收照片,要二級才可以,但是有些監所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照收.。所以要先問清楚,可打監獄戒護科洽詢.您先寄一張看看有沒有被退回來就知道了。教您一個方法,直接把照片印在信紙上,這樣就不叫做照片了。還有,您可以問他同房的有沒有二級以上,然後您寄給他,他就會轉交給他了。 

相片尺寸一般以4*6為原則,張數一般以不超過5張為原則,惟若郵局郵資不超重程度,10張以下也會通融,但相片尺寸也不要太大,您總不會寄一張大海報吧?護貝的話,有些單位是規定不可以,所以最好不要護貝。背面寫字可以啊,您要畫圖也可以。 

其實我是覺得您不要一次寄太多,他服刑還要一段時間,慢慢的寄,這樣子他會更珍惜照片,看到照片會更有感觸的。一次寄太多好像就失去了那種價值感,懂嗎? 

法令是雖規定信件讓受刑人閱覽後,由監獄代為保管。但監獄呷飽太閒啊!實際上都是直接發給受刑人自己保管。
回 應:WWW 日期:2018-12-17 09:38:59 2208F
寄信給受刑人,次數無限制。放照片是可以的,不露點,應該也是可以的。 另外,監獄受刑人寄信出來,三級每周一次或二次。
回 應:LLL 日期:2018-12-17 15:24:24 2209F
請問一下,勒戒,可以查詢哪一天出來嗎
回 應:李 日期:2018-12-18 04:05:34 2210F
請問被判刑9個月,能提早出來嗎?還是必須關滿
回 應:KKK 日期:2018-12-18 08:34:59 2211F
不一定,有些直接在看守所執行,有些會移監.

只要新收手續辦完,有受刑人編號,在接見時間內就可以去探監.
剛入監為四級或未編級或不編級受刑人,限三親等以內親屬接見,請帶身分證件去登記接見,一星期接見一次.

如果受刑人不想見,當然可以拒見,也可以受刑人自行寫報告聲請不想見某某人.

棉被不要帶,寄錢最重要,很多東西要在裏面買.
接見完看她需要什麼,就在接見室的販賣部買給她.
回 應:KKK 日期:2018-12-18 10:22:10 2212F
無法查,勒戒沒有固定日期出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18 17:53:49 2213F
(157).「成癮物質」渴求的戒癮干預策略!

     *.林瑞欽教授2018.12.18

    前天才整理我的地板,今天一掃又是一堆沙渣,哎呀!真是要叫我的媽啊!
    泡茶,要在下周四前,將這罐中的茶葉泡完,屆時女兒從英國帶兩個外孫女回來,Amelie從四歲起就喜歡跟我一起喝茶,茶好不好喝,她可是喝得出來,因為我皆以「大庾嶺」的茶待之。她的口味被制約了,八月來看我喝完茶後,跟她媽媽都嫌茶不對味,我趕緊開泡一包八兩的大庾嶺茶,外孫女喝了忙著跟我點頭說好喝。以後沒了這高山上的茶,這該怎麼辦呀!
    我兒子小時後,母親常煮羹給他吃,現在他依然回味。我帶肉鬆給孫子女,一講電話就會用發音不是很正確的跟阿公要「肉鬆」,口味論是太厲害了。
    由此討論到藥物濫用,其實「成癮物質」除其藥物的耐受性、戒斷症狀,渴求可是蠻重要的因素,「渴求」與「口味」論,是密切相關的大腦徑路,談「戒癮」,若忽略「渴求」的評估與改變,終究是徒勞無功的。
    目前有以「磁波」對大腦的干預,然而其有效期,也只是幾個月而已。「認知行為治療」策略的干預,就目前的研究證據,該是較為安全與持久之對「成癮物質」渴求的干預策略。


回 應:劉慧珍 日期:2018-12-18 18:37:06 2214F
想請問劉進傑在哪服刑
回 應:KKK 日期:2018-12-19 14:14:57 2215F
可以。
請受刑人寫正式報告單,內容寫明什麼物品,數量,由什麼人來領回。關係,姓名。
正式報告單向日勤正班主管拿即可。
回 應:KKK 日期:2018-12-19 21:12:40 2216F
可以,能縮刑天數,但能縮幾天呢?
要看受刑人所拿的處遇分數總分幾分。
如果不乖違規,可能要關到滿期。
回 應:林俊賢 日期:2018-12-21 10:26:23 2217F
20130510中時電子報苗栗-泰安鄉林俊賢持鐵搥搶劫超商被捕,是否已判刑入監服刑?
回 應:Kkk 日期:2018-12-25 09:21:07 2218F
您好,請問一下勒戒2個月沒有出來,送戒治要多久才會出來。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25 15:45:56 2219F
答:就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爰說明我國監、所接見方式與通信,
   如下供參:

(一).一般普通接見與通信:
1.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
  時,得許其與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本法第62條)
2.普通接見對象: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監獄行刑法第62條前段)。
3.普通接見時間:30分鐘為限:即至多30分鐘,依該日接見人數為
  適當之調整。
4.普通接見處所: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9條前段規定,接見受
   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

 (二).特別接見:
 1.特別接見對象:其他人,即最近親屬及家屬以外之人,但須有特
   別理由(本法62條但書規定)。
2.接見處所: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本
   法細則79條但書規定)。
3.典獄長特准: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
  人不受本章之限制。(行累59)
4.法務部於民國104年函令:為符實際,爰將特別接見更名為「特別
  事由接見」,有下列各款情形者辦理之: 
 (1).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2).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3).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4).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5).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人身心適應等情形
     時。

 (三).禁止接見:又稱拒絕接見(本法第64條)、刑事訴訟法105條
      第1、2項規定(為保全裁判執行或訴訟證據利益的措施)。

 (四).停止(中止)接見: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
      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本法第65條)。
      另受刑人違違背紀律,停止接見(本法第76條第2項)

 (五).增加接見:囿於收容人每週接見次數或接見對象之限制,無法
       辦理接見者,如有增加接見次數或對象之必要時,得提出事
       由逕向機關申辦,由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六).延長接見:延長接見時間,由典獄長授權戒護科長核准,實務
      上少用,因多接見人數多,且須排隊,多改以增加接見。

 (七).電話接見:為便利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
      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往矯正機關
      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

(八).律師接見:律師申請人可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律師證及委
     任狀或其他可證明為辯護人身分之文 件)辦理登記接見手續。

 (九).遠距接見: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其收容人配
      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有遠距接見
      設備之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25 15:52:34 2220F
答:「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
第 54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
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7 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 58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第 59 條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
限制。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25 16:01:56 2221F
煩請逕向該監洽詢: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聯絡資料:
地址:33056 桃園市桃園區文中里8鄰延壽街158號
電話:03-360-3612
傳真:03-379-9531

各科室負責業務:
接見室:辦理現場接見、預約接見、遠距接見等事項、
       辦理送入菜餚、接見及送入菜餚相關規定查詢
       接見室電話:03-369-4224
電話預約接見專線:02-2389-0810
戒護科:律師接見、收容人物品寄入相關規定查詢。
總務科:保外醫治、返家奔喪、身份證借用、申請在(離)監證明、
       申請在監結(離)婚等事項、金錢寄送、物品保管及勒戒費用
       催繳醫療費用扣款、催繳。
教化科:收容人家屬懇親活動、入監參訪事項。
作業科:承攬加工、作業產品(陶藝品)展售。
政風室:受理民眾檢舉貪瀆不法事項、不法檢舉專線:03-360-2261
回 應:chenchen 日期:2018-12-26 14:23:11 2222F
謝謝網管答覆, 不過我所詢並非
"假釋審核時間有一定的天數嗎?最快至最慢大約多久?假釋申報,何時能出獄所?"

而是被駁回後多久能"再次申報", 因由新聞報導所知權貴分子之申報狀況, 與網路上所能了解的資料相去甚遠, 固才有此疑問.

 
回 應:姜彥志 日期:2018-12-27 20:02:20 2223F
請問新北檢的案子,女子勒戒大概多久?已經41天了
她是初犯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2-30 16:34:39 2224F
(158).午語>施用非法藥物之後所犯罪刑的比較!

     *.林瑞欽教授2018.12.30

    久未動筆,值此歲末,昨晚寫作,居然搞到子夜,才倦容就寢。今日下午為文要收尾了。
    兀自整理2003、2004、2005、2009、2010年,手邊之「非法藥物施用」者,發現觸犯他罪的狀況,顯示無分男女在施用非法藥物之後,「竊盜罪」增加了,非施用「毒品」的「毒品罪」也增加了。
    而自陳的「販毒行為」更是大幅的提高,尤其是以女性為然。多重用藥、感染HIV/AIDs、安非他命施用者、有販毒者(但在偵查與審判中他們卻絕不會承認的,因為這「罪」刑罰是很重的)出現較高百分比。
    歷來男性觸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者,比女性高的比例,女性則有較高的比例是觸犯「偽造文書罪」與「賭博罪」。近年觸犯「詐欺罪」者,則增加了。
    上述犯罪行為,提醒刑事偵察者,對於毒品查緝,一定要依照標準的防身盤查作業程序進行,不能掉以輕心。於矯正場域,更要注意他們發展新型的販售非法藥物「網絡」樣態,尤其是女性多重用藥、出入「監、所」多次者。

回 應:高松 日期:2018-12-31 05:48:26 2225F
(159).夜語>只是「監禁」是無法有效矯正犯罪者的!

    *.林瑞欽教授2018.12.30

    對於學術專業之約稿,我真的想早點定稿,但又不想久坐,兒子自英國送給我的筆電又不順手,加上我又喜歡將專文改來改去,只好拖到明天了。
    謝謝我45年前教的學生「金石」偕同其太太,今日蒞台中市來看我,又送我「番石榴」伴手禮。
    由於我喜歡攝影,拈花惹草,今天午餐後,出門去逛了兩小時。拍了一朵「玫瑰花」,沾沾自喜,還蠻得意的。
    我對目前台灣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的治療狀況,是很不滿意的。多年前,我曾對「國衛院」的「何金剛」副院長,提過要全面加速「成癮戒治」所需的醫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護理師等人力的培訓,但現況如何?我不知道,但我推想;應該還是不足的。
    法務部「矯正署」,明年要以「約聘人員」方式,引進「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師」來協助「戒治所」幫助戒治工作。
    但少了熟悉物質濫用/依賴治療的精神科醫師與護理師,我對於僅是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師到戒治所協助學員戒治的措施,基於許多生態環境尚未改善,我可是「樂觀」不起來。
    犯罪矯治不是只是監禁與安全管理,也不是只是「作業科」之做工,當然也也不是宗教教誨的「抄經」而已的。我們若在主、客觀條件不足的情況下,期待監獄等矯正、矯治場所,成為「萬能」回收場,但那是不可能的想法。只是「監禁」是無法有效矯正犯罪者的。

回 應:李雅華 日期:2018-12-31 09:35:02 2226F
我想請問一下,我男友(黃志峯)酒駕案件什麼時候入監服刑?
回 應:KKK 日期:2018-12-31 15:39:00 2227F
很多人的問題,在網路上是無法查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1-03 10:13:16 2228F
(160).夜語>「科技整合」治療多重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

    *.林瑞欽教授 2019.01.02

    孤燈伴影,原已躺下就寢,卻腦中思緒起伏,乃再起床撰文。
    近日來,整理2003、2004、2005、2006、2009、2010年有關非法藥物與觸犯他罪的資料。發現「警政署」與「法務部」皆再三的強調目前「海洛因」用藥者減少,「安非他命」施用者增加,但自「衛福部」來自醫療院所的資料,卻顯示「海洛因」還是濫用/依賴的最大族群。
    但經我詳細比對資料後,覺得兩方都對、也都不對。為何來個雙方各予打五十大板的說法呢?如果你去問那些「海洛因」與「安非他命」的愛用者,你很快會同意我的說法了,因為他們用了「海洛因」之後,想提神就得嚼食幾顆「糖果」呀!但用了「安非他命」之後,眼睛還是亮那麼大,怎麼辦,自然就要靠「白粉」來解了。
    顯然,「海洛因」與「安非他命」可是要一齊併用的。
    因為,依總體資料顯示;無分男女,九成以上的施用者兩種藥物是混用或是併用。簡單地說,他們是「多重用藥」者。惟如何去治療多重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將不是單方面「矯正署」的專業所能勝任的,更不是「檢察體系」的毒品法庭能解決,也非只是「心理師」與「社工師」能獨自勝任的,因為以目前的狀況,非透過「科技整合」方式,他們可也是「知能」不足的 !

回 應:KKK 日期:2019-01-04 21:15:34 2229F
完全沒有影響,因為每個受刑人的家庭狀況及交友情形各有不同。
累進處遇的分數是看個人表現,不是看外在因素,除非是觀察勒戒。
回 應:KKK 日期:2019-01-05 23:20:15 2230F
不算。
要2015年那案出獄後,5年內再犯罪,才算累犯。
超過5年以後稱再犯。
回 應:KKK 日期:2019-01-06 07:20:01 2231F
刑法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易科罰金一個月那是拘役,並非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基本是2個月起跳
,拘役就沒有所謂累犯問題.
回 應:知新 日期:2019-01-06 07:31:52 2232F
(161).夜語>多管齊下的加強非法藥物濫用施用者的「衝動
      控制」!

   *.林瑞欽教授2019.01.05

    今天,閒來無事,在家重翻過去對於毒品犯之犯罪矯治資料,溫故知新,發現男性的衝動性、藥效、初次施用非法藥物濫用的年齡;能顯著預測施測前一周,想施用非法藥物濫用的程度;但女性卻只有衝動性。
    此外,年齡愈小、藥效愈短、愈衝動,則其渴想施用「非法藥物濫用」的強度愈高。
    顯然如何加強施用者的「衝動控制」是能抑制其對施用非法藥物濫用的渴想。
因此,我個人主張:要用飲食、藥物、物理磁波、靜坐、氣功、認知行為治療、音樂、藝術治療、書法、運動無一不可,多管齊下吧!

回 應:林思錡 日期:2019-01-06 23:11:04 2233F
我想問我知道我前夫在苗栗地檢署開庭也知道他被抓去苗栗看守所收押禁見,但我打電話問怎查詢不到這個人呢?
回 應:林思錡 日期:2019-01-06 23:19:06 2234F
想問我前夫金治平在苗栗看守所,可是怎查詢不到他在那,看守所說沒這個人,請問他現在在哪服刑?
回 應:陳語瞳 日期:2019-01-07 01:10:14 2235F
我想知道我男友的編號,可以查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1-07 09:58:35 2236F
(162).夜語>「暴力犯」若不能戒酒,其「再犯的風險」是很高的!

    *.林瑞欽教授2019.01.06

    今日傍晚時,我突然想喝一杯酒,於是翻開我的衣櫃,眼睛一亮,看到一瓶「茅台」,於是就把它開了。
    在自宅窩中,一個人不敢多喝,更且明天一大早,要去南投縣「信義鄉」山上拍攝「梅花」。喝酒如喝藥,只是一小杯,然後想著今年我未來的行止。
    憶及過去,我有個初中同學,一喝了酒,就亂七八糟,會動手打人,亂講話,沒喝酒時,是一個很客氣溫和的人。我嘛!「酒品」還不錯,喝多了會想睡覺,我通常控制在一杯的量,喝「威士忌」是不加冰與水,就是一杯「威士忌」杯純的,所以自稱「林一杯」。但一個人在「窩」裡,我只喝通常之「拜拜」的小杯而已。
    今天午餐時,是今年第一次喝了Guinness,那是昨天在超市,見到它已降價到217元四罐,雖然還是貴得很,惟我在英國時,一罐約台幣36元,在台灣我已將「品位」下調了。
    喝酒傷肝,但不喝可是傷心呀!我到監所去做研究,常見到有傷害、殺人罪的收容人,發現他們在作案時,常有酗酒的行為,酒的確是暴力的「危險因子」。一個「暴力犯」若不能戒酒,那他「再犯的風險」是很高的。因此協助收容人戒酒是預防暴力犯、公共危險罪犯、與非法藥物濫用者,再犯或復發很重要的矯治工作。

回 應:KKK 日期:2019-01-07 14:22:19 2237F
看他在那邊犯的案,就向那邊的地檢署所指揮的看守所或監獄查詢。
回 應:林思羽 日期:2019-01-07 14:52:24 2238F
我想問我有一個朋友,因為侵佔被抓,隔天被移送,我想知道她現在在哪,楊惟皓 生日750301。
回 應:小胖 日期:2019-01-09 14:43:25 2239F
想請問男朋友被判一年 那關滿6個月是否就可以報假釋了?
回 應:小劉 日期:2019-01-09 18:50:59 2240F
補充一下他是初犯 
回 應:zen 日期:2019-01-10 10:22:43 2241F
新北土城法院裁定,北所押5天,轉勒戒所38天,一共43天。
同天出來的有一個49天才出來。
回 應:11 日期:2019-01-10 18:59:13 2242F
請問台中戒治所大約幾點會知道有沒有放人出來?
回 應:KKK 日期:2019-01-10 19:46:35 2243F
不行,還要看級數,還要看分數,還要看是否有違規或扣分,生活考核......等。
回 應:KKK 日期:2019-01-10 19:49:43 2244F
假釋不是受刑人或家人申請,而是受刑人達到提報假釋資格條件,由獄方提報至矯正署。
回 應:KKK 日期:2019-01-10 19:51:31 2245F
請親屬親自去問看守所即可知。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1-11 10:20:10 2246F
(163).夜語>「柔性司法」的教育刑概念!

          *. 林瑞欽教授 2019.01.10

    犯罪矯正工作做久了,常感覺到外界對矯正人員的角色,總是定位在刑罰
的執行者,而看待那些圍牆內子民,常是十惡不赦的罪犯,總是要讓他們在
一段時間該接受懲罰,他們要好好聽你的,不要替你們添麻煩。這是我個人
觀察犯罪矯治場域部分工作者會過度強調戒護而忽視教化的思維。
    在威權的社會裡,罪犯怎會有人權?矯正官被焦注於刑罰的執行時;久之,
他們很容易忘了矯正的目的與任務。
    我一直認為矯正機關不僅是實施矯治處遇,更是犯罪預防最重要的場所,
近年來我更是以「矯治」來代替傳統規範性較強的「矯正」。
    如果收容人自「矯治」場所離開了,再犯更嚴重的犯罪行為,顯然「矯正
機關」已失去它的功能。老友盧碩(Losel,o上有兩點,他是德國人)教
授,一直強調「有效矯治」的概念。
    今日見「Line 組群」中,大家因「昆山」朋友,所提出的難以接受矯治
場域中「服務」一辭之使用而有熱烈的討論。以我的觀察;矯治官在社工、
臨床心理師等專業的介入後,已面臨「矯治角色」與「定位」的衝突。因此,
我想在矯治界若續於執著「服務」一辭上打轉,是無助於矯治功能的達成!
    我個人從未忽視矯治機關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管理應體現在
「風險-需求-反應性(R-N-R)」的落實中。
    「社區處遇」或「犯罪矯治」的場域,就西方社會協助人們改變違反社會
規約的認知-情緒-行為之偏差,較著重於「助人專業」所提供的「服務」思
維之概念,而較不重視「監管」的思維與作為,不幸的是;現階段台灣之檢
察體系,迄今依然強調「剛性刑罰」的認知。
    我的老友「施茂林教授」,他做過法官、檢察長、保護司長、法務部長,
近年他一直倡議的是「柔性司法」。刑事司法體系應扮演著「催化、促進」
犯罪者的矯治與犯罪預防,而非強調刑事司法的「威嚇作用」。
    「盧碩教授」的薈萃分析;發現單純的「監管」特別是對於「犯罪者監管」
可是一無作用。因為就「教育刑」的時代潮流以觀,「認知行為治療」是一
種服務,而非一種「監管」。
    就個人的了解,社區矯治的對象以緩刑者與假釋者為主,因此矯治中的教育含量就會較重,但因基層工作者常因人力不足,且常因受矯治者的脫逃不受監管而被問責。因而對受矯治者就會傾向監管的一端。




回 應:林佩珊 日期:2019-01-12 00:07:48 2247F
第四級受刑人過年可以會客嗎?有分什麼時候可以會客嗎?土城收容所有辦活動,第四級受刑人的家屬可以參加嗎?
回 應:大觀 日期:2019-01-12 06:23:49 2248F
(164).夜語>犯罪行為矯治研究的人文價值觀!

          *. 林瑞欽教授 2019.01.11

    今日於自宅閉關一日,足不出戶。沒泡茶,沒做啥事。為準備近日受外界邀約之講稿,卻發現一本Herr寫的「生涯輔導」教科書已送出門了,只好將一些舊日手頭的工作「心理學」的書拿出來翻一翻。
    回溯以往,我於初中二年級時,家父腦溢血而離世,家道中落。初中畢業,考上「省立嘉義中學」與「台南師專」,雖然我的班導師與師母,騎著摩托車來我家,勸我讀「嘉中」,但家中經濟已決定我只能去讀公費的「台南師專」了。母親跟我說:「你身體嬴弱,當老師較輕鬆。」這也就決定了我日後的「教書生涯」工作。
    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前,政府藉由「公費教育」對中小學師資、軍警、醫生的人力之穩定控制,但此種長期性的「綁約」之職業投注感的培育,隨著經濟發展、高等教育普及、與人力市場自由化而式微。
    談到工作的選擇,大部分人常跟他的所學密切相關。回顧我的生涯發展,我曾企求擺脫我少年時即被安排的工作命運;我做過生意、進入「國泰人壽」任「組訓輔導專員」、回任「國中教師」、擔任「縣教育局督學」、「師專講師」,然後才安定下來當個國立大學教授,最終退休。
    俗語有云:「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這說明是一輩子的長期投注之工作觀。如何才不「怕」做了錯誤的選擇呢?
    生涯輔導者,會提醒你要瞭解你自己的智能、性向、興趣、個性、人格、價值觀等;您>當然要明白教育與工作世界的要求,其三,則是前述兩大方面的「諧和度」,或是說「適配度」。
    但現實世界的職業選擇常受到「重要他人」之期望所影響、政治-經濟-社會等之大變動的影響,而致限制到個人的決定。當然,對於工作世界的適應與其家庭、社區生活世界之適應,也深切影響著一個人的「生涯發展」。
    對女性而言,其生涯發展更強烈的受到子女撫育的束縛而中斷其職業的生活與發展,如此趨勢動向,這可也是深切影響著渠等老年生活的「財務安全」與「生活水準」。
    面對動盪不居的世界,如何建構一個「穩定」可「預測」的未來,殊屬不易。而今,我從來沒有想過一個「執政黨」會是一個「騙子」,我也不曾懷疑過的「法律信賴保護」原則,被學法律的政治人物打著「年金改革」的魔咒,違反「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輕易的捨棄一生奉獻國家的軍、公、教、人員!
    如今之軍公教退休人員,對他們未來的生活「不安全感」更大了,如今對於他們年輕時的努力工作,以累積對他們年老時的安排,皆落入難以預測的不可靠境地。
    無論是工作、教育、休閒、生活、人際交往無不與個人所抱持的「價值觀」息息相關。我曾熱衷於人文價值的研究,當年與「新竹師專」的同事,也推動過「價值澄清」的教學實驗。日後,隨順因緣,復轉向於「犯罪行為矯治研究」後,也發現犯罪者,所抱持的價值觀是宰制其犯罪行為的「核心機制」,外國知名大學之老友「盧碩教授」(F. Losel)在其「循證矯治」的書中,也提到「價值澄清法」在未來的矯治中,應是相當重要的方法,但是它需要「系統性」的實證研究加以驗證。
    喜歡、珍愛、行動、持續、貫徹到底,但在劇烈變動的時代,如何去調適呢?
    昨天見到一個百歲人瑞,行動稍需人協助外,她腦袋清楚,言談分明。據說她除了天氣不好的日子外,幾乎天天來到涼亭跟一些「年青」的朋友們聊天交際。這可是我要學習的,話說我近年當「宅男」的時間是增加了不少。

回 應:陳敬中 日期:2019-01-15 19:01:34 2249F
我想查一位朋友叫歐培祥,63年11月17日出生,目前在臺中監獄執行,不知道他的編號為何? 
回 應:荳荳 日期:2019-01-16 01:42:47 2250F
你若是知道他身份證號可以打去接見室詢問。
回 應:荳荳 日期:2019-01-16 01:45:59 2251F
看他當時是被判幾年。我男友是被臨檢抓到。
分局留了一晚隔天出庭立即送看守所執行。
女朋友是不能接見的。妳可以先試著辦理特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1-16 07:20:25 2252F
(165).夜語>監所收容人「自殺風險」評估!

          *. 林瑞欽教授 2019.01.15

    昨日外出攝影「梅花」辛苦一天,休息祗是為了走更遠的路!今天遂窩居自宅一日。
    我在整理過去參與犯罪矯治活動照片之餘,腦裡想過台灣「監所」受刑人自殺的問題。在那小小的舍房自殺,對同舍房的其他收容人的心理是一種蠻大的心理創傷。
    囹圄之身,受刑者遠較非受刑者有較強的憂鬱、無力感、無助感、無望感,尤其是女性。再加上近年來有多數的收容人有濫用「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與「大麻」等成癮性藥物,更值得關注的是女性有較高之「多重濫用」的行為,因此容易有消極的情緒與衝動性。
     如此,收容人因行動自由受限制,更容易對微細的生活事故而觸發心理挫折與衝突。常聽到監所管理人員表示:自裁的收容人生活表現並無異常,不知為何要自殺?
    矯正機構管理人員對舍房內收容人的暴行、脫逃等安全的風險較為敏感,相對的,對收容人的自殺風險,卻較不敏銳的覺察。
    近年來,我曾期待監所能加強對收容人的自殺與暴行的「風險評估」。乃收容者的憂鬱、焦慮、自重感、敵意與攻擊性、負面情緒等心理品質是心理風險重要之評估「向度」。當然收容人的重要生活事件(the critical live event)如生病、家庭內創傷事件、人際衝突等之急迫性所造成的「無助感」與「無望感」,在預防上是要特別注意的。
    除了透過「心理衡鑑」以找出「高風險」者以外,管理者或許能透過個別教誨的晤談加以觀察。另外,從「行為語言」觀點,也許能自收容人的臉色與表情,觀察到他們的心情變化。
    最近,我在中國大陸演講,順道參訪大陸的矯正機構時,曾發現其一人一床之舍房;每個收容人在其床舖牆壁有個小掛圖片,心情不佳,就將那難過的臉圖翻過來,反之,就將翻掛高興的臉,管理者「一目了然」,可以及時輔導,此亦可供台灣監所「見賢思齊」之參考。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1-17 16:29:31 2253F
(166).夜語>社會不斷發生幼兒受暴致死案件!

          *. 林瑞欽教授 2019.01.17

    近日媒體報導,有一嬰幼兒受暴致死,施暴者多半未成熟、物質成癮的照顧者。執政黨對每件家暴案件,總不忘宣示要以嚴刑峻法來對待之,期以遏止這日益惡化的家暴行為。
    我「林半仙」就來個「鐵口直斷」吧!「這樣子做是無效的啦!」;
乃施暴者,無能處理嬰幼兒的哭鬧時,嬰幼兒哭不止,該如何要他不哭呢?
小傢伙也不會說,若饑餓暨身體不舒服或生病時,常以哭聲代表訊號,施暴者說話他們也聽不懂,愈哭>大人愈生氣,就用暴力手段強力制止,終於在一陣的不斷升高之「施暴」下,哭聲逐漸的停止,但「呼吸」也隨著停止了。
    這是典型的「挫折生攻擊」理論詮釋。
    基此,結婚前要不要來個「婚前輔導」與「教育」呢?產子之前,不是只有懷孕的媽媽做「產檢」,更重要的是父母雙方必須參與的嬰幼兒養育講習、輔導、與教育。
    暴力的「預防」勝於嚴刑峻法的「刑罰」處分呀!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1-20 07:56:08 2254F
參照規定供參: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另監獄辦理假釋之運作介紹如下供參: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緣此,吾等作答者,既非「作業導師會」、「工場主管」、「教誨師」,一方面未知其在監行狀表現如何?另一方面為汝作答者,非記分者,要難去判定汝在監服刑之親友的「得分」,致無法去「越狙代庖」!汝所詢:「分數應該還可以,目前在監是學生,毒品案21年,剛升2級,請問大約還要關多久?在監讀書中,會比較好申請嗎?」抱歉!無從預測也。
回 應:Ho 日期:2019-01-21 21:30:35 2255F
補充 怎麼申請到台南外役服刑?
想提早出獄,找新工作?
回 應:Ho 日期:2019-01-21 23:15:57 2256F
我有問題,收到執行傳票命令當日報到後幾天向執行科準備入獄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1-23 07:34:31 2257F
你好,我有想詢問一下監獄問題。
在被關之前要問清楚一下 (將來入獄服刑)

1.收到執行傳票命令29日報到是做甚麼?報到後做完約幾日就得要
  去監獄服刑?
答:此問題汝可逕向發予您「傳票」命令您之地檢署執行科詢問!

2.本身是聽障生的女生需要助聽器,沒有助聽器會聽不見,可以帶電
   池還有紙筆,書本(含烘培丙證題庫)?是不是排到女生監房?

答:聽障生可帶助聽器,可帶紙筆,書本,電池監獄合作社有賣。
    女性當然是排到女生監房收容!

3.入獄生活第一天做甚麼?可以工作賺錢嗎?我願意做?
(如果想加入技能訓練所 怎麼做?表現良好可以縮短刑數嗎?)
答:入獄生活第一天暫收容於「新收房」短暫期間,再分配到工場參
   加作業,有勞作金。可以縮短刑期。

4.工作的賺來錢是不是每個月存入存款簿嗎?出獄前是不是領現金?
答:工作的賺來錢存入汝之保管金帳戶,出獄前領現金。

5.若本人身體不適該怎麼求助拿藥?
答:若您本人身體不適,可由監獄衛生科受理看病,除自費送外醫外,
   其他,基本上是公費。

6.入獄服刑前準備該什麼東西...?
答:一、進去在監獄「新收房」買的東西可要不少.棉被.墊被.內衣
    褲.牙刷牙膏.沐浴乳.洗面皂;一些日常用品.這些都可以進去再
    買.建議原子筆.信封信紙郵票這些自己先買帶一些進去.;一進
    去也方便先寫信回家.不然你買東西是沒那麼快到你手中.在新
    收房收容期間,大概於開出「申請單」後,要等一至二天,才能
    送到汝手上,要買的東西.原子筆不能有鐵的東西喔。如申縮彈
    簧無蓋子那種原子筆就不行。一進去買那些東西就不少錢了,最
    好先帶個幾千元之間,進去備用。
    


    二、剛進去,家人一星期可會面一次,也可幫她帶菜,限二公 
       斤,最好湯汁少點,免得到她手中,看到不原型,水果能作
       酒的,如葡萄等都不行。
    三、家人不用再幫您帶餅干零食類,「會面處」有福利社,可就
        近在其福利社買,在裡面皆可拿到。準備衣服2套,內衣褲
        3套(女生的話不要有鋼圈),錢幾千塊,因為進去要買棉
        被和盥洗用具,帶自己的身分證,執行的通知書。
     四、新收房第一天會讓你開單到1500元或2000元,購買日常
         必須品的.蠻夠您買了~~~~家人要隔天能去會客的話;.一
         些東西還能請汝家人在會客窗外;福利社填單購買..。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1-23 07:37:35 2258F
你好,我有想詢問一下監獄問題。
在被關之前要問清楚一下 (將來入獄服刑)

1.收到執行傳票命令29日報到是做甚麼?報到後做完約幾日就得要
  去監獄服刑?
答:此問題汝可逕向發予您「傳票」命令您之地檢署執行科詢問!

2.本身是聽障生的女生需要助聽器,沒有助聽器會聽不見,可以帶電
   池還有紙筆,書本(含烘培丙證題庫)?是不是排到女生監房?

答:聽障生可帶助聽器,可帶紙筆,書本,電池監獄合作社有賣。
    女性當然是排到女生監房收容!

3.入獄生活第一天做甚麼?可以工作賺錢嗎?我願意做?
(如果想加入技能訓練所 怎麼做?表現良好可以縮短刑數嗎?)
答:入獄生活第一天暫收容於「新收房」短暫期間,再分配到工場參
   加作業,有勞作金。可以縮短刑期。

4.工作的賺來錢是不是每個月存入存款簿嗎?出獄前是不是領現金?
答:工作的賺來錢存入汝之保管金帳戶,出獄前領現金。

5.若本人身體不適該怎麼求助拿藥?
答:若您本人身體不適,可由監獄衛生科受理看病,除自費送外醫外,
   其他,基本上是公費。

6.入獄服刑前準備該什麼東西...?
答:一、進去在監獄「新收房」買的東西可要不少.棉被.墊被.內衣
    褲.牙刷牙膏.沐浴乳.洗面皂;一些日常用品.這些都可以進去再
    買.建議原子筆.信封信紙郵票這些自己先買帶一些進去.;一進
    去也方便先寫信回家.不然你買東西是沒那麼快到你手中.在新
    收房收容期間,大概於開出「申請單」後,要等一至二天,才能
    送到汝手上,要買的東西.原子筆不能有鐵的東西喔。如申縮彈
    簧無蓋子那種原子筆就不行。一進去買那些東西就不少錢了,最
    好先帶個幾千元之間,進去備用。    二、剛進去,家人一星期 
    可會面一次,  也可幫她帶菜,限二公 斤,最好湯汁少點,
     免得到她手中,看到不原型,水果能作酒的,如葡萄等都不
     行。
    三、家人不用再幫您帶餅干零食類,「會面處」有福利社,可就
        近在其福利社買,在裡面皆可拿到。準備衣服2套,內衣褲
        3套(女生的話不要有鋼圈),錢幾千塊,因為進去要買棉
        被和盥洗用具,帶自己的身分證,執行的通知書。
     四、新收房第一天會讓你開單到1500元或2000元,購買日常
         必須品的.蠻夠您買了~~~~家人要隔天能去會客的話;.一
         些東西還能請汝家人在會客窗外;福利社填單購買.
回 應:Ho 日期:2019-01-23 09:46:33 2259F
解釋真清楚,不過怎麼申請明德外役呢?
那邊比較縮短期數工作比較好賺 
回 應:KKK 日期:2019-01-23 21:14:24 2260F
外役監不收女受刑人。
回 應:KKK 日期:2019-01-23 21:23:34 2261F
5年的三分之二是3年4個月。
假釋可能報幾次?這不一定。
在監所沒有所謂表現良好或不好,不犯錯或不違規就拿正常分數,也不要聽別人說關幾分之幾就可報假釋。幾分之幾那只是可提報的其中之一個條件而已。
該報的教誨師自然會提報。
回 應:KKK 日期:2019-01-23 21:58:22 2262F
1>報到當天就會入監服刑。
2>助聽器可以帶,但要經過檢查,沒問題就會貼封條發給,有問題就保管。電池不可為水銀電池。紙筆及任何文件都要檢查,不能帶的就保管或銷毀,可以的就發還。女生當然配女生舍房。
3.4>入監第一天就做新收資料,身體檢查,財物保管。在所內要靜坐。技訓所不收女受刑人。受刑人一律至工場作業,或配業小單位。
達到可縮刑責任分數,下月便會縮刑天數。
作業會有勞作金,每月會登入勞作金帳戶,會和保管金分開。出獄一律領現金。
5>身體不舒服可打報告看診,醫生便會開藥。主管會親自看妳服藥。
6>要入獄,準備身份證,健保卡,先帶1萬元,冬天衞生衣褲,內衣褲,其他在裏面買或先借再還。
回 應:KKK 日期:2019-01-23 22:00:08 2263F
當天報到當天入獄。
回 應:Ho 日期:2019-01-24 10:33:49 2264F
回覆 kkk  
有很多監獄新手鳥問題 不好意思問很多
因為第一次初入獄,才會問清楚。

你以上答案的已了解

是否可以帶一個小錢包裝證件以及印章(出獄後要辦理銀行用)
是否可以申請技能訓練 補考丙證? 表現良好會減輕刑數嗎?
報到當日執行科後是否可以帶出獄時穿便服和拖鞋.. 電子手錶可以帶?
若表現良好我不需要申請假釋 會怎麼樣直接到刑數滿
本人有查上網看過假釋覺得有點麻煩.. 就要到派出所或地檢署每天報到
以及生活比較麻煩 還是不申請比較好。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1-24 16:27:35 2265F
台中女子外役分監,可收女受刑人,並享受外役監獄所有優惠處遇!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1-24 16:32:42 2266F
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又,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台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台中市–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
屏東縣–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各監獄受刑人中,符合上揭條列之規定的,就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懇親宿舍,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外役監條例」「第14條(縮短刑期之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回 應:Ho 日期:2019-01-24 16:42:25 2267F
網管你好
怎麼向申請台中外役監
是否可以帶一個小錢包裝證件以及印章(出獄後要辦理銀行用)
是否可以申請技能訓練 補考丙證? 表現良好會減輕刑數嗎?
報到當日執行科後是否可以帶出獄時穿便服和拖鞋.. 電子手錶可以帶?
若表現良好我不需要申請假釋 會怎麼樣直接到刑數滿
本人有查上網看過假釋覺得有點麻煩.. 就要到派出所或地檢署每天報到
以及生活比較麻煩 還是不申請比較好。

回 應:高松 日期:2019-01-25 11:14:04 2268F
(167).晨語>改變對司法官隨意使用「可教化」一詞,作自由心證之依據!

      *.林瑞欽教授 2019.01.25

    昨日見報載;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將高雄孫姓殺人犯由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之案,有感而發。孫犯為逃避性侵少女的八年徒刑而設計隨機殺人,變造自己已死亡,期以規避入監服刑。此案經四次的死刑判決,但孫犯一再上訴,此案依然可上訴。
    殺人行為;大致區分為衝動殺人與工具殺人,本案是典型卻是少見的工具性殺人,法官低估工具性殺人犯的暴力「再犯風險」的評估。
    依據相關文獻的薈萃分析:此種工具性殺人,觀其行為似屬心理病態(psychopath),其可「教化」性不高又有高度再犯風險。
    如台北槍殺幼稚園老師之殺人犯,其前案是殺人,將被害者裸體棄屍於公墓,法官依然認為其「可教化」。
    本案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無法列出「可教化」的操作性定義,純粹在逃避死刑的判決而已。就我的觀察:司法官現在使用「可教化」,僅是對此一詞的字面意義之了解的初層次瞭解而已,對於暴力犯的認知-行為-情緒-社會等的改變、如何改變、由誰去協助改變、能改變到何種程度算是改變了、在哪裡執行改變、如何評估改變、要花費多少錢來幫助案主改變等等問題,司法官並未去思考,因為矯治不關他們的事,他們只管「起訴、量刑、與判決」而已。
    司法院與法務部不應放任司法官隨意使用「可教化」一詞,對刑庭的法官應隨即開設「犯罪心理專班」加以調訓。
    就我個人的瞭解,依照目前的矯治機構,實無足以對類似個案執行「教化」呀!

回 應:瑋 日期:2019-01-27 11:52:38 2269F
應該每天都會有人出來喔,因為吸毒的太多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1-28 08:56:11 2270F
(168).夜語>「社會局」與「更生保護會」宜用心於街頭遊民!

      *. 林瑞欽教授 2019.01.27

    為了照相機之增加功能,昨日天黑後,我走去台中市三民路「照相機器材店」詢價,途經陸橋下,見有一7旬老翁在陸橋下避風處鋪床,要在那裡熬過寒冷的冬天,確實不容易。回程又見一對男女睡在歇業的店舖門口。
    過去,我在英國留學時,知道許多「遊民」在公園裡的角落,睡在厚紙箱裡;我夏天在米蘭、馬賽遊走時,亦看到遊民就睡在馬路邊。在台中,我知道遊民們,可以到教會領用免費的餐點,白天則到處資源回收,賺取微薄的零用。
    我明白有些出獄「更生人」不為家人、社區所接納,就逗留在都市裡,還有體力者,可以去「打日工處」排班,無體力與技術者多半做「資源回收」。
    如何預防「遊民犯罪」與被利用去犯罪,並不是受到政府重視的。我不想「標籤化」遊民,但相較於一般人,他們是有成為「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之較高的風險。
    我並不了解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與「更生保護會」,是否已注意到此一社會現象。他們的存在確是維護社會安全,令人感到焦慮與憂傷的事。
回 應:WWW 日期:2019-01-30 16:58:39 2271F
可以優先向勒戒所反映,各機關都有首長信箱,如果反映無效,可以投書到矯正署署長信箱(如下)
https://www.mjac.moj.gov.tw/ct.asp?xItem=390856&ctNode=28901&mp=801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03 05:21:56 2272F
1.問:想請問受刑人於監獄的勞作金分配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
      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
      補償費用。以吸毒受刑者來說,請問犯罪被害人是誰?我的觀念,就吸
      毒受刑人而言同時是違法者和受害者,那這補償費是不是很矛盾的?
      希望有個說服人的說法,感謝。

答: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作業收入之分配):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25%充
  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
  用;5%充作業管理 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30%充作改善
  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  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
  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  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立法理由〕
  一、監獄作業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寓有教化之功能,兼可訓練受刑人 一技
      之長,並非以營利為目的,故為鼓勵受刑人,作業收入有盈餘 時,乃給
      予勞作金。另為避免影響整體被告之福利,調整作業收入賸餘額之各項提
      撥比例。爰將現行第一項修正改列為修正第一項及 第二項。
  二、現行條文中之「監獄內部設施」修正為「受刑人生活設施」。
  三、配合八十四年三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規定,爰增 列第
      三項。

基上,以吸毒受刑者來說,請問犯罪被害人是誰? 被害人是社會法益,違反善良風俗,與普世價值!

2.問:另外,我想問為什麼每間的監所累記待遇的狀況不同,為何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則,例如信件,四級犯人有些監所可收信不可寄信,有些即不可寄也不可收。我的問題是各監所規定有沒有整合的機制。

答:由於各「專業監獄」屬性不同,致各監所規定,自有大同小異的地方!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03 05:37:55 2273F
問:想請問一下:
法律實務上解釋假釋中再犯如確定有罪判決之後,必須於六個月內撤銷其假釋;
那假釋期滿後,受刑人假釋出獄前之未判決刑事案件於假釋期滿後才發監執行刑事有期徒刑,如受刑人未報到執行遭到通緝,緝獲之後是否會撤銷已經假釋期滿的假釋感謝專業人員給予回覆謝謝
答:(1).不得假釋:
    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新法(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    公佈後,因再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而 撤銷假釋者,其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不得假釋。
    (2). 假釋之註銷:
(一)、假釋雖已經法務部核准,但尚未出監前,若在監內有重大違規事件發 生時,則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請監務 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報請法務部註銷假釋。
(二)、假釋核准後因刑期變更,經核算後已不符假釋之要件者,提請監務委 員會會議決議通過,報請法務部註銷原經核准之假釋,經核准後,原 執行監獄應即聯繫指揮執行之地檢署,執行更定後之刑期。
    (3).假釋後與他案之執行:
(一)、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因更定其刑,致其刑期有增加或減少之情事時,應就其有關假釋資料,重新核算,如仍符合假釋條件者,原經核准之假 釋仍予維持,惟應檢具有關假釋表件報法務部核准。
(二)、後罪假釋後保護管束期間,前罪始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案件,可於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
(三)、前罪判決確定後,假釋前另犯他罪,於假釋中該他罪判決確定,可分下列二種情形:
    Ⅰ.若後罪發監執行時,前罪未假釋期滿,依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不算入假釋期間,因保護管吏並無阻止另案刑之執行之效力,故應先執行後確定判決之刑,所餘前罪應執行之保護管束停止執行,俟後案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
    Ⅱ若後罪發監執行,前罪已假釋期滿,則後罪接續執行即可。
(四)、假釋前犯他罪,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判決確定,入監服刑後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假釋中付保保護管束,為刑之執行,故本件前、後兩案皆執 行,且宜採接續執行之方式,至前後兩案之保護管束,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另因緩刑期內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者,同時執行之。)之規定。
(五)、假釋保護管束中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 條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應於受保護管束人出勒戒或戒治處所時 再接續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之指揮執行檢 察官應依刑法七十九條第二項,換發執行保護管束書,至於保護管束 代強制戒治或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則與假釋付保護管束依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另因緩刑期內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同時執行之。)之規定。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03 07:57:21 2274F
(169).晨語>如何妥善處理酒駕肇事?

      *.林瑞欽教授 2019.02.03

    多年前,我曾邀請澳洲的研究酒駕的教授Ross Homel到台灣來講學,並好心的知會法務部,但卻被當時的「保護司」副司長拒絕了。可見刑事司法系統與立法者,對於預防與矯治酒駕的思維,總是被動的,缺乏對酒駕行為的瞭解,而認為刑罰可以嚇阻酒駕者,使不再酒駕。
    我認為這真是「鴕鳥」心態。乃過去我曾一再指出;法律在處分酒駕與吸毒行為只是居於「輔助」的角色而已。配合施藥予酒癮的治療,才是對症下藥的有效措施,因此對酒駕者,必須是由法律規範,強制接受酒癮評估與附帶命令予強制治療,所需費用自付。
    一旦酒駕,就是「吊銷駕照」並依「酒癮評估」進行電子腳鐐監控,治療完成後,須經「風險評估」,其結果,再報請司法單位做解除電子監控與否之處分。
    台中市近年來,已發生多起酒駕者,再吊銷駕照後,肇事釀禍致人於死的案件,此起彼落。此等酒駕者,僅依憑「刑罰」制裁,是無濟於事的,他們對於社會安全的危害是「高度危險群」的,因此對酒駕者,不是僅依照「酒測值」加以處罰,而是酒駕即予吊銷駕照,並羈押進行酒癮評估,再由司法,依照評估結果處分:電子監控的時間長度與附帶命令強制治療,期間所需的費用應自付,對所造成他人的身家財產危害,應先行查封其財產,並律令以足額賠償受害者。
    如此雙管齊下,始能立竿見影!

回 應:陳皇霆 日期:2019-02-03 12:35:10 2275F
我想查詢一位朋友在台東哪裡的監獄服刑
還有查詢他的編號
名子:潘正三
出生:50年2月17日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04 10:32:41 2276F
(170). 夜語>科際整合的多元犯罪原因!

      *.林瑞欽教授 2019.02.03

    愈近年關,愈無想法。
    帶著照相機(小砲) ,沿著台中市街道行軍,有「花」可拍直須拍,莫待無「花」空瞪眼。
    步巡往年「櫻花」蹤跡,發現已消失了幾處了,有點惆悵之感。
今早備課,我們的「刑事司法體系」對犯罪行為的處分,還是停留在「威懾論」的時代裡頭。我們的司法官、政客們、與人民總是想;將犯罪者關進監獄裡去,那天下就太平了。
    自2018年到現在,台灣已發生了四件殺人分屍案,受害者全部是女性。其中三件加害者都有「性濫交」的行為,兩性交遊對象複雜。今日見報之台南分屍案,女方年齡大男方十幾歲,這與傳統的「男長於女」的現象很不一致。
    探究犯罪行為的原因,不能單靠一個學門,它已是多元學科的科際整合。
    在台灣,人們對於暴力案件的加害者,動輒就是要求死刑,但很不幸的是;死刑往往不執行,現在於二審看守所收容,已累積四十餘人,最近就有死刑犯在「看守所」自己「執行」死刑,因為沒人去探望他,他又不知道何時會被執行,求生不可得,求死又遙遙無期,乾脆自己了斷。監獄超收嚴重,除了做工以外,還能進行何種科學化的矯治呢?這也是困難。
    一般對酒駕的「公共危險罪」,初.再犯,頂多是可「易科罰金」的幾個月刑罰,這種藉監禁以「嚇阻」犯罪行為的再發生,已產生許多後遺症。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0 08:02:45 2277F
(171). 夜語>自「個別差異心理學」觀點,看犯罪矯治處遇!

      *.林瑞欽教授 2019.02.09

    今日窩在台中自宅一整天,將2018年一整年拍攝花朵的照片匯入到一個卷宗夾,有兩萬多張,明日起開始歸類汰蕪存精,編印梅、櫻、牡丹、鬱金香、玫瑰、荷蓮與蜂蝶戀等精選。
    看到手機網頁,春節突然一堆「命理家」,出來告訴人們該如何如何才會大吉。我常在想自「個別差異心理學」的觀點:以行為通則預測個人未來的行為是很不適當的,更何況那「通則」是如何演繹出來的呢?
    為滿足自己對錢財、性、名的需求,編出一套「說詞」與「話術」使人心生「焦慮」與「恐懼」,再誇大自己改變厄運的能耐,這種行為在我看來即是一種犯罪。
    規律的生活,就是對自己未來的「運勢」,為最好的預測。節制自己的「需求」是避免厄運最好的途徑。
    我多年來的觀察,犯罪行為,常起於個人的「非理性擴張需求」與其「衝動性」。因此犯罪矯治就得協助受刑者,自需求的節制與衝動控制做起,規律生活起居作息更是根本。其次,乃是協助受刑人節錄自己的生活之收支與需求想法的變動。其三,神經傳導物質--「多巴胺」對個人的衝動控制是有很重要的作用,近來許多受刑人過去濫用「安非他命」類的藥物,致其大腦有較多的「多巴胺」,顯然戒除「甲基安非他命」的濫用,是提高其「衝動控制」的重要作法。

回 應:陌客 日期:2019-02-12 16:31:29 2278F
參照規定供參: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回 應:KKK 日期:2019-02-12 21:16:54 2279F
提報假釋條件不是只看執行幾分之幾,還要看級數和分數還有生活考核。
8個月無法報假釋,最多只能縮刑天數,如有違規或扣分,就要關到滿期。
回 應:acher 日期:2019-02-16 01:20:29 2280F
2月15勒戒通緝被抓
士林地檢開完送北所
幾天才會轉新店呢?
會被關多久 
辦增見又怕被移送到新店見不到...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6 16:02:11 2281F
(172). 近午小語>層出不窮之家暴與兒童受虐事件!

      *.林瑞欽教授 2019.02.16

    連日來逐「櫻」行,今天就安靜的留在自宅窩裡備課,下周一東吳大學的「犯罪心理學」要開講了。
到「武陵農場」拍攝櫻花是大景,我在拍攝茶園邊的櫻花時,動用了1.8/24的定焦蔡司鏡頭。但來到太平的「麗園公園」,則又回到18-200的變焦鏡頭,因為花開不多,以單朵的特寫為主。麗園公園的櫻花,約有台灣山櫻、八重櫻、山櫻與八重櫻的接交種、台灣山櫻與富士櫻的交接種、山櫻與吉野櫻的交接種(不敢確定),今年盛開較往年慢,只有數棵山櫻、八重櫻、山櫻與富士交接種在開了。而黃色的「風鈴木」花開枝頭,蠻吸睛的。
    近年,據媒體報導;見多則家暴與兒童受虐、被忽略的新聞,內心覺得執政者,太不重視兒童安全誒。我在2002年曾參加聯合國第27屆特別聯大,其主題即是兒童安全,台灣少子化的態勢已是非常嚴峻了,卻又常聽到兒童受虐、照顧不周而傷亡,顯見在過去的17年頭,我們的社會與政府,對兒童安全的維護不夠積極與重視。
    期待我們的社會與政府能正視如何維護兒童安全的課題,迅速的建置兒童安全之預防與保護的網絡,尤其對父母犯罪、非法藥物濫用、中低收入家庭之高風險兒童的保護,更是要特別注意。


回 應:路人 日期:2019-02-17 06:41:27 2282F
妳幫他解而說慌言,換妳被起訴,等於「無解」,「一事不再理」原則,跟此無關,別被誤導。千萬不可上當!否則妳就真正犯了「偽證罪」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7 07:33:13 2283F
(173).夜語>為滿足私慾之「非理性行為」的犯罪現象 !

        *.林瑞欽教授 2019.02.16

    意欲(desire)、需求(need)這兩個詞,今晚就在我的腦海裡交相出現。我生理上口渴,需要喝口水,這是需求(needs),但我想喝水的強度,則是「意欲」。
    據媒體報導;有個男人因妻懷孕而難滿足其性需求,致其性慾很強,於是見同一大樓的國中女生,就在高漲的性慾而意欲跟她發生性行為,因此他以暴力手段來達成,但卻將她勒斃,並折斷其身體塞入其床板下的塑膠袋。此男僅為滿足「性慾」而殺人。
    近年來台灣發生多起殺人分屍案,皆在滿足自己欲求之後,殺人想掩飾其行為後果,而採取凶殘的分屍行為。此中之「非理性行為」似乎與教育程度無關。我認為重點在對行為後果的衡量,需慾的滿足之意欲強度之控制能力,又會受「衝動控制」的影響。
    審視我們的家庭與學校教育,對於需慾的延宕與衝動控制,常受到忽視,我們總想藉著立即性滿足以避免兒童與青少年的行為騷動。如何協助他們「克己」呢?教師們只著眼於課堂上個案的安靜,這自然是導入失敗的境地。
    衝動控制是犯罪預防與矯治的核心,但令人遺憾的是教育與犯罪預防與矯治,所長期忽視的一面。
    如何提振衝動控制呢?除了透過停聽看的認知訓練,以評估行為後果外,藉由藝文勞作美術活動與Omega 3的補充以外,運動是很重要的途徑。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8 08:41:21 2284F
(174).晨語>就「個別差異心理學」觀察人類的「共性」與「獨特性」!

        *.林瑞欽教授 2019.02.18

    近年來,我在旅行中常觀察到人類的「共性」或「稱通性」,就一個「個別差異心理學」者來說,我當然也觀察到人的「獨特性」。
    我不喜歡一如政治人物所強調的「全稱用詞」如「台灣人、中國人…等等」,此等「全稱」是在區分族、群之異,強調族群內的共性,而壓抑個性之發展。
    本質上,強調共性,常對他族有強烈的排他性,對族內的異議者則常採取嚴厲的制裁,以維持其族內的一致性。回顧歷史,那些難以包容異己、思想定於一尊的社會,在短暫興盛的表象之後即潰敗解組。相對的,廣開言論、包容異己、彼此尊重,常促成一個文物興盛、社會昌明的進步世界。
    一個鼓勵創造與開放的社會,不會強求其成員在思想的一致性。我認為「一致性」的要求是在於「物」的標準與品質,而非規範「人」的思想與行為。我是「師範學校」出身,在我的觀察,早期師範學校,若校風開放自由,則該一時期的畢業生常是人才輩出。
    有一年我出席英國心理學會年會,與某位心理學者論及他對東、西方學生的行為觀察,他發現在給予明確的指示與規範的作業時,東方學生尤其是中國學生為然,他們有良好的表現;然若該作業指示較糢糊時,西方學生卻有較富創意與優異的表現。前者的作業即是英文的定義清楚(well-defined),後者則是界定不明的作業(ill-defined)。
    近來拍攝櫻花也對大景與特寫有所體會,一朵櫻花小小的就以特寫彰顯其特性,但面對著一大片櫻花,則是要呈現其風景。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8 17:15:50 2285F
一事不再理(拉丁文:ne bis in idem;non bis in idem);或稱一罪不二罰(英語: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禁止二重起訴),其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且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印度)之中,為憲法上的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而其主要的內容在於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或以上的審判。在多數國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的抗辯手法之一,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事項(preliminary matter),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被告若抗辯「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autrefois acquit)」或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autrefois convict)」,亦即被告曾經就同一犯罪事實被宣告無罪或有罪。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若查證屬實,則後續的審判程序將會停止進行。另外,此種程序不僅僅被用在刑事訴訟之中,在許多國家中,基於保護被告之權益,避免代表國家權力的監察機構濫用公共資源優勢控訴調查被告,同時基於法院的公益考量,本原則也被用於民事訴訟上,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要支出多於且無必要的訴訟成本。
網管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80%E4%BA%8B%E4%B8%8D%E5%86%8D%E7%90%86
回 應:KKK 日期:2019-02-18 21:20:44 2286F
假釋過不過和懇親宿舍無關,這是兩回事。
妨害性自主不一定要服刑到期滿。
回 應:吳睿恩 日期:2019-02-19 05:55:23 2287F
我老公叫李元傑,因身背七案遭桃園、花蓮、台中、雲林地院通緝,2019/02/14被台北市保安隊保三中隊逮捕,我打遍了所有的監所,都查詢不到,我打去保安隊問,他們說最後送他去的地方是花蓮,可是我打去花蓮問也沒有,請問我該上哪詢問?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16:32:27 2288F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中華民國084年02月08日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役監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第三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三日。
  前項期間之延長,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第四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紀錄,報告典獄長。

第五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
      分之 證件,辦理登記。
  二、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
      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三、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四、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五、宿舍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六、居住人應自行掃宿舍內外及其周圍,保持環境整潔。
  七、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八、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宿舍,無廚房設
      置者,不得在宿舍內自炊。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戶籍法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
      流動人口登記。

第六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有行為不檢,或不遵守前條規定情事,典獄長得隨時撤銷其同住之許可,並提報監務委員會。

第七條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第八條
  受刑人與眷屬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16:40:00 2289F
法規名稱: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094年09月01日

一、本監為加強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之管理,除依照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辨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廿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申請表,附上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但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一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符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九
        分以上,且最近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賞者,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脫逃之虞者。
  (三)無期徒刑無安全上之顧慮者。

五、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
    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同住。

六、眷屬由管理員陪同與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亦不得
    在宿舍內炊事。

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
    分起至四時卅分止,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時,由戒護科提前通
    知之。

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等,
   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
   連帶負法律責任。

九、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十、本監處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所訂之各種表冊,其辦理程
    序如下:
  (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之申請表(附表一)、保證書
        (附表二),由受刑人向教誨師索取,受刑人寫信通知其眷
        屬,將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
        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寄入,併申請表依程序
        陳核。
  (二)本監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每月底由總務科彙整報
        部。
  (三)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核准通知單(附表三),由
        教化科通知戒護科派管理員,於當日下午懇親時間前陪同受
        刑人至懇親宿舍。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16:42:58 2290F
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同住。

對象: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1日至3日。

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等文件。機關對申請者核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屬同住。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16:52:36 2291F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一、為強化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爰考量本監懇親處所及設施與戒護
    警力調度等因素,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除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
    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
        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眷屬人數
    以三人為限。
四、申請者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
    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切
    結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
五、各級管教人員對於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各項審查事項應
    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複核,呈典
    獄長核定後,由教化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監務委員會議
    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六、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梯
    次辦理。並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同住通知單並註明屆時需攜帶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申請受刑人眷屬身分之文件,以
    玆辦理核對登記並於核准名冊上填載同住日期後轉知及交付受
    刑人,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
七、符合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辦理時間為非
    例假日之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如因特殊事由更
    改時間,由戒護科提前通知。另當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眷
    屬無法準時於指定時間下午一時二十五分前來監辦理登記者,戒
    護科得視警力狀況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再予提帶受刑人辦
    理與眷屬同住,並辦理時間至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八、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申請懇親同
    住切結書上捺指紋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發生或違
    反與眷屬同住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時,受刑人應受監規嚴
    厲之懲處及負法律上連帶之責任。
九、與眷屬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
   原則,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十、每月超過二十名申請與眷屬同住者,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得
    依前經核准順延擇時辦理者、單純配偶與眷同住或遠到者、最近
    三個月內其眷屬來監辦理同住無遲到或未到之紀錄者等實際狀
    況綜合考量優先辦理,餘由戒護科排定時程順延擇時辦理。
十一、申請與眷屬同住時間及人數如有特別事由,經監務委員會議決
    議通過者,得申請延長或增加之。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均應遵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
    法第五條各項規定,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應負法律
    上責任,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上
    連帶責任。
十三、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
     人員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
     舍使用相關規定。
回 應:張喻晴 日期:2019-02-19 20:00:03 2292F
家裡經濟來源都是為跟我老婆一起扶持的,現在我老婆關六個月,那到就沒有減刑的機會嗎?好讓我老婆關三個月就好,不然關太久,我壓力無法負擔下去
我老婆不是犯人,何時何日才能讓我老婆跟我還有孩子團員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22:41:31 2293F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一、為促進受刑人家庭關係連結,並加強本監懇親處所之管
    理,對符合申請與眷同住之一級受刑人,除依「監獄受
    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
    親宿舍: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之受刑人,在本監執行已逾三個
    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最近
    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審中,或強制工作待執行者。
(三).非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其他戒護安全之疑慮者。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
    請時應填具與眷同住審核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
    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與關係之文件,及切結書、眷屬保
    證書等。
四、與眷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
    狀、身分證明文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
    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五、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分採與配偶同住於懇親宿舍,及
    與直系血親在本監公務接見室懇親等方式辦理。
(一).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中午十二時至
    十六時。每週限定辦理五名,逾額人數依申辦先
     後次序,順延至下週辦理。
(二).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上午九時
     三十分至十一時。惟親屬人數以不超過三名為
      限。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需更改
    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
    屬,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
    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
    而半年內眷屬如棄權二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
    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
    為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
    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帶責任。
    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
    用之寢具,於懇親結束後,由外清組收齊送洗,費用
    則由各該申辦受刑人之保管金支付。
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
    者,於提監務委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
    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九、受刑人如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或依
    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22條獎勵事由,經監務
    委員會決議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規定,給予與配偶
    或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者,準用
     本實施要點。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
    後,移請總務科名籍股彙整,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19 22:45:41 2294F
上揭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自民國106年10月01日生效!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20 10:03:38 2295F
(175).晨語>多元面向之犯罪「風險因子」!

      *.林瑞欽教授2019.02.20

    本周一,我對120位「東吳大學」學生,開講「犯罪心理學」,有點倒嗓,下周一,我得調整我的講課方式了。
    這次上課前,我先到「士林官邸」拍攝玫瑰花,上午11時起,天空開始落水了,於是我趕緊結束攝影活動。雖然玫瑰園的玫瑰,開得不是那麼的燦爛,惟黃色與淡粉紫色是開得最好的玫瑰花。
    回歸本題;犯罪行為如何產生呢?這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這就讓犯罪預防變得蠻困難。依據「公正世界假說」的主張:世界是公平的,因此犯罪受害者,會成為犯罪被害者,他自己要負起一半的責任。這也就說明犯罪被害預防的必要性。
    俗話說:「財不露白。」即是強調自己要有避免財物被竊的風險作為。三十幾年前,我到英國讀書時,在入學前的輔導課,即被告知晚上九時以後,儘量避免到市中心去逛。基本上英國市區的商店在下午五點以後就關門了,晚上會開的就只剩酒館而已,人喝酒了就容易有脫序失控的行為,因此去到那裡,你受暴的風險就升高,因此避免在晚上九時後,成為犯罪被害者,就最好不要去那裡。
    犯罪發生的風險是多重的,並非是「單一因子」即會發生。例如貧窮是犯罪發生的風險因子,但有人雖處在貧窮的狀態,但犯罪並未發生。
    近年來「犯罪心理學」較強調的是「多重風險」累積與加乘的結果。「犯罪矯治」如何協助受刑人省思,並列出會發生犯罪的「風險因子」,然後加以排序與依序排除,以降低風險。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23 09:21:09 2296F
(176).晨語>犯罪預防輔導專案!

      *.林瑞欽教授2019.02.23

    這是一個典型的「暴力產生暴力」之案件,21歲的「武張孝慈」少年,將其雇主與同居人殺死棄屍於家鄉阿里山鄉,並將作案房屋,放火燒毀以煙滅證據,現已定讞判刑25年。
    此案也讓我連想到「湯英伸」的滅門殺人案,「湯」亦是「鄒族」。我們要思考那些成長於文化失利、深受家暴的孩子,如何處理人際衝突?如何得到適當協助的社會資源?在在都是「原住民委員會」要去注意的教育課題。我殷切期盼「鄒族」部落的長老們、嘉義縣政府、原民會、教育部與衛福部能連手合作,翻轉阿里山鄉的教育與兒童少年福利。
    多年前,我在新竹縣「竹東鎮」執行一個犯罪預防的專案:針對犯罪者就讀國中小的子女,進行為期一年的心理評估與輔導,寒暑假是團體輔導,平常是每周由玄奘大學「應用心理所」的研究生,執行兩小時的個別輔導,研究生接受督導。
    該案經費是由當時的地檢署檢察長「朱家崎」撥專款補助,相信這是台灣第一次如此做的犯罪預防輔導專案。我因而強烈建議嘉義地檢署與嘉義縣內的嘉義大學、中正大學相關系所、與嘉義縣政府合作開展偏鄉類似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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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torm.mg/article/410374?fbclid=IwAR00vKEiLqXz5S0fcfFG4h0TlXqi4EtmKE-bbsfCyRY2uAPNdypD-10HxwQ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2-25 18:20:16 2297F
目前在監獄內附設之補校係公費的!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2-25 18:27:37 2298F
被收押禁見,不影響看病暨用藥,據悉,在放長假中間,例如過年春節九天假期,也開封半天三次,並不影響正常運作。詳可逕洽詢該監衛生科。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25 18:36:41 2299F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三、假釋是監方自動依累進處遇分數暨收容人之行狀考核而主動辦理的,且是密件之行政程序處理,所以,外人要難去知道假釋的進度。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25 18:39:20 2300F
出獄人係從監獄大門出來!幾點去比較好?>可逕向該監詢問!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25 18:54:34 2301F
所云;汝既已婚了,可是為了與男友接見,要向鄰里長辦理「同居證明」,俾方便於向監獄辦理接見,那鄰里長敢為妳開證明嗎?若然,豈不間接證明此係「婚外情」的幫助行為者!
難!難!難!再說,汝在監獄服刑的男友,若亦是已婚,那監獄更不可能扮演「幫助犯」的角色,讓妳辦理接見喔!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25 18:56:33 2302F
煩請您逕電詢該監所單位!
回 應:楊小姐 日期:2019-02-26 04:22:04 2303F
有詢問過 他們只說沒有沒有 就這樣 然後說要把人送去醫院 說可能要截肢 然後就截肢了 糖尿病 從有傷口到發黑需要截肢 並不是一兩天的事情 如果都有醫生在看 怎麼會進去一個月就截肢了 。。。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2-26 17:26:39 2304F
在兩造皆是未婚之情況下,汝為了與對方「接見」,可逕向所同居處所之鄰里長辦理「同居證明」,俾方便於向監獄申請辦理接見對象登錄,讓妳順利辦理接見喔!
回 應:陌客 日期:2019-02-26 17:31:58 2305F
問題在要確實是雙方皆未婚而過去有「同居」之事實!
回 應:KKK 日期:2019-02-27 21:18:14 2306F
抱歉,我不是網管。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27 21:50:19 2307F
問:請問被判刑九個月,多久可以申請假釋、外役監?

答:甲、假釋問題:被判刑九個月,無法假釋,祗能縮短刑期。

依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乙、假釋流程: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C、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對於入監前
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於調查
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
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
報請法務部核定。」這就是所謂「逕編三級」。
三、又依同法第22條:「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
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1、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
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2、教化成績分數:
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D、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丙、多久可以申請到外役監?
 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四、「外役監」是什麼?收容哪些受刑人?
外役監的設立,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
功能是為了讓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另外也可紓解監所擁擠情形。 
目前全台有6個外役監獄,3個是獨立的「外役監獄」4個是附設在監所內的「外役分監」:
「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台東縣 – 台東監獄 武陵外役分監(2011年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戒治所)
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

五、外役監獄處遇:
外役監獄收容人之處遇除假釋較寬鬆外,也因其「飲補費」之提撥
較一般監獄多出10%;收容人伙食也較一般監獄之三菜一湯,多一道菜為四
菜一湯,復可定期「返家探視」暨其配偶到監獄附設之「懇親眷舍」與之共
同生活數日,且其縮短刑期更比一般監獄優惠;乃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
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28 08:17:43 2308F
(177).夜語>「瀑布分流」的犯罪風險因子之發展模式!

      *.林瑞欽教授2019.02.27

    近來搞政治的猛炒「轉型正義」、「和平協議簽不簽」等等,藍、綠吵翻天,真是煩啊!還好我的自宅沒電視,近來也不看報紙。說真的,眼耳.不見.不聽為淨呀!
    自上個世紀末期以來,著眼於「風險」與「保護因子」的評估與管理,以探究影響身心健康、職場健康、與犯罪防治、戰爭避免、社會安全等等體系的建構。將各種風險因子「指數」化,以「指數」高低表示某事件、行為發生風險之強弱。這可是近年來風險管理的核心課題。
    再從「時間」序列來觀察,前一階段的風險因子之強度會對後一階段的行為發生,也依其性質而具有不同強度的促發性。例如幼兒時期的同理心、攻擊性、衝動性會促發兒童期與少年期的暴力行為。此種「瀑布分流」發展模式,是有助於吾人對少年暴力的預防採取適切的對策。
    風險評估依照行為發生的前後次序與性質之強度,建構風險指數。整理風險評估的「加權」常就單一風險因子的強度以0、1、2來評定,再將以「迴歸統計」或「叢聚統計」模式,所得到顯著性預測的因子統計加總以表示之。
    以暴力行為為例,「靜態」風險因子如受教育年數、前科記錄、兒童少年時期的學業成就與行為適應、物質濫用/依賴種類與強度、家庭社經地位、心理疾病、工作情形等;另外其衝動性、攻擊性、易怒、同理心、說謊等「變項」就常被採用為「風險因子」加以評估。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2-28 19:29:33 2309F
(178).晨語>反社會行為激增,紛紛揚揚的228「和平紀念日」!

      *.林瑞欽教授2019.02.28

    今日是今日,我於自宅,獨自泡了茶、沖了咖啡。
    有人說今天是和平紀念日,我是「無感」但不是不能「體受」,畢竟事件發生在我出生之前,我只能在過往,聽母親敘說那遙遠的過去:「國軍招手要大家到『玉虛宮』的廟埕去看槍決的情景」。當然我也知道鄰居「陳」家老二,那時也被槍殺、「簡」家老大,帶一把刀要出門,為父親所喝令阻止,而救了他一命等舊事。
    今日我想著「政治人物」不斷的藉著「恨之囚」的操弄,來攫取政治利益,是件相當不道德的事。
   上個世紀末,「立意的寬恕」是在暴力犯罪加害與被害之間推展著,國家暴力的加害與被害亦應循此方向努力,而非在傷口上不斷的灑鹽,不斷的掀起族群的對立、恐嚇未來台海的情勢演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01 07:53:13 2310F
(179).夜語>父母教養方式與犯罪行為之密切關係!

        *.林瑞欽教授2019.02.28

    今日黃昏時,自宅大樓對面小公園,有一個男童與四個女童在比賽尖叫聲,我受不了,加上一天來還未出門,乃下樓去勸他們不要尖叫。
    首先女童指是男童,但男童卻說不是他,接著這群6-7歲的兒童要我拿出證據來,不久男童的祖父跟我爭論說:現在還沒天黑、這是公園、小孩子尖叫沒啥大不了,叫個半小時就停了、小孩子就是要讓他自由、他也住附近的大樓等說詞,要說服我。這讓我明白當今的父母、祖父母們,是如此的放任他們的子女與孫子女。
    Baumrind(1991年)曾就「教養方式與犯罪行為的關係」加以探究,她將教養方式區分為「專制」、「寬容」、「威信」、「忽視」等四種,以「忽視」的教養方式與犯罪行為最相關;但就我在「矯正機關」中所見之犯罪收容人觸犯暴力行為的觀察,則「專制」嚴厲的教養方式亦是觸發子女暴立冬違犯行為。
    我在1992年,曾對嘉南地區,有無犯罪少年「自我意像」的調查研究,顯示:父親的督導與兒子的犯罪行為有密切的關係。這支持了「忽視」、「鬆散」的教養方式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密切關係。
回 應:陌客 日期:2019-03-01 10:42:08 2311F
問:跟男友有同居事實但不同戶籍,男友目前入監執行,請問可否
    以同居人身分申請接見呢?

答:兩個不同戶籍,恐怕難予取證「同居事實」,惟看鄰、里長
    願意予您們證明汝等之「同居行為」否?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02 15:46:20 2312F
(180).午間絮語>「氣質」與「反社會行為」的關係!

      *.林瑞欽教授2019.03.02

    為準備赴「東吳大學」授課教材,發現「氣質」與「反社會行為」的討論,這引起我在四十年前,受教於「徐」師「澄清」教授的記憶,就將「徐」師的舊作翻出來。
    近來於英國定居的女兒,也跟我提到兩個外孫女的行為傾向,Amelie偏靜,Cara偏動,活動量大。Thomas and Chess (1977)依照活動量、規律性、適應性、趨避性、反應性、反應強度、情緒本質、注意力分散、堅持度等,發現幼兒「氣質」有「和樂型」(人見人愛型)、「困難型」(磨娘精型)、與「慢熱型」(溫吞型)。
    其中以「困難型」的小孩和後來出現「持續反社會行為」兩者間有顯著關聯(Chen, et al., 2014; Gallitto, 2014)。「困難型」常表現出下列行為樣態:不規律的生物功能如排泄、對陌生人際互動退縮、對環境變動適應的時間較長、情緒表達強度高、普遍傾向負面情緒。
    Winsper & Woke (2014) 指出真正符合「困難型」的嬰幼兒僅1-2%。根據相關文獻顯示:困難型「氣質」與不當的父母教養行為交互作用下,才有較高的反社會行為出現的風險,若在溫暖接納、包容的教養環境,此一風險是會降低或被消除。(上述討論材料取自李執中(2018)譯的犯罪心理學與徐澄清口述、徐梅屏撰文(1979):因材施教-從出生的第一天開始,感興趣者請參閱此二本書)。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03 17:11:34 2313F
(181).午間小語>重金屬元素與犯罪行為的關係!

      *.林瑞欽教授2019.03.03

    昨晚於台中市自宅,為室內PM2.5超標所擾一夜難眠。今早起床已八時許。又逢陰雨,今日只好留在窩內,好好「備課」與文稿的準備。
    「犯罪心理學」自個人的身心發展與社會適應,著手探究為何會犯罪。當我在做「個別差異」研究時,曾對於血中「鉛」含量對兒童智力的影響感興趣,同時也對「汞」、「鎘」等,對人體生理的影響感到關心,但並未觸及此等重金屬元素與犯罪行為關係的瞭解。
    在Bartol & Bartol之2018中文版的「犯罪心理學」中提到錳、鉛、鎘、汞與暴力行為的關係,這引起我很大的興趣。
    上個世紀,對於家庭中「自來水」之「水管」使用「鉛管」,長期使用的飲水受「鉛」的汙染,已得到關注而全面汰換。另對汽油中鉛(blood lead level,簡稱BLL)對其含量而致使人們智力影響的關注,也導致「無鉛汽油」的推出,但血液中「鉛」與犯罪行為的關係,卻未受到重視。
    血液中「鉛」,近年最受關注的研究;是來自「二手煙」對兒童的身心影響。血中「鉛」也有可能來自玩具塗料、化妝品、香料、電池、香菸、中草藥(如早期台灣流行的八寶散)等(ACCLPP, 2012)。 
    目前相關研究已確立血中「鉛」與「認知發展」缺損、「行為問題」與「學業不振」有關。我認為避免兒童「鉛」暴露亦是犯罪預防的的重要工作,如遠離繁忙的交通要道、避免汽車廢氣、遠離二手煙、避免鉛塗料的玩具、鉛水管的飲用水。
    有關於重金屬元素與犯罪行為的關係之瞭解,可參考Raine(2013)的書:暴力的大腦檔案,此書台灣有中譯本!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04 09:45:25 2314F
(182).晨語>酒駕肇事者,修法趨嚴!

     *.林瑞欽教授2019.03.04

    東方未白即起,周一早,又揹起背包朝北行。
    最近媒體報導,酒駕肇事修法趨嚴,惟似乎人們相信「嚇阻」的效應,自然也假定所有會酒駕者,在發生酒駕行為之前皆是理性的、有自由意志的,因此透過嚴刑峻法,就可以阻絕犯罪的發生,然俗諺有云:「嚴官府多盜賊」。
    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在過去一年,我居住的台中市已發生數起,為何台中市的政府,未能採取相對應的預防措施呢?
    酒駕肇事是喝完了酒之後,在酒精作用下,該人處於未能有效自我控制其車輛而肇事。簡單地說,酒駕肇事者行為時,已非自由意志與理性。
    很多人並不明白,酒精對自己身心與行為的作用,而堅信自己對自己與駕車的控制,顯然嚇阻性的刑罰是難收效的。
    如何讓人喝了酒不會駕駛車輛呢?除了「嚇阻」還有什麼方法呢?如何提高酒駕的行為「成本」呢?既然要採「嚇阻」刑罰,那就把握快、準、狠、重之從嚴原則,一有酒駕:立刻吊銷駕照、扣押車輛加以拍賣、駕駛汽車者,立即收押並進行酒癮評估與治療,並提高罰金至新台幣20萬元。有冒明頂替者,一律加重刑期與罰金。

回 應:荳荳 日期:2019-03-05 00:21:48 2315F
不能接見嗎?
試著打去接見室詢問看看但可以回答妳的機率不大。。
聽妳的口氣也沒有結婚的話找立委助理辦理增見。
回 應:洪愷璘 日期:2019-03-05 10:37:42 2316F
你好!我已在台中確定判刑,執行單還未收到,我想申請在戶籍地高雄服刑,我該如何申請?是要收到執行單再去申請嗎?如果是,要到何處申請呢?謝謝
回 應:無奈之人 日期:2019-03-06 15:39:40 2317F
有些人犯罪不代表都是犯人,只是社會的現實,每個人每天睜開眼睛就是錢,工作不好找,又要養家糊口,非不得已只好犯罪,難道說這樣就該死嗎?總統大赦也是給每個犯錯的人機會,誰能無錯,人都會犯錯,也要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機會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07 20:55:58 2318F
(183).晏午之戀>提高「自我控制」與「自律」以減少犯罪!

       *.林瑞欽教授2019.03.07

    今天閒來無事;於台中自宅自己料理午餐:豆腐+高麗菜+摃丸、燙韭菜、蔥蛋,餐後泡個茶,胡思一下。
    「歐威爾」的1984年;描述著人們活在被監視之中,近年來,國內馬路上,佈滿了中、低高的「監視」鏡頭,犯罪行為有因這些監視的鏡頭,無時無刻的監錄而減少嗎?它有發揮「嚇阻」作用嗎?我只知道它有幫助「偵查」,卻未聞其發揮「嚇阻犯罪」的作用。
    現今的治理者與領導者,總是思維著藉著「他律」的監控與刑罰以嚇阻人們,使之遵守規範與法律,AI的時代來臨了,那就來個天羅地網的全都監控錄影吧!我的年紀愈大,對於這些「外律」的作法愈來愈不關心了,我已不在意那些「頭銜」與「職稱」,也生活愈來愈簡單,亦愈來愈不關心那些政治、社會、經濟大事,我蠻佩服那些躲在公共空間一隅的遊民,僅關心一天的溫飽與晚上「棲身」之方寸。
    要用監控與嚇阻,以維護「安全」,卻不思索如何提高人的「自我控制」之「自律」之道。例如,我將在車上撥橘子來吃後的殘留「橘子皮」移置在隨身背包中,下車帶回到自己家裡的垃圾桶。又如,我養成習慣,自備袋子去買水果與蔬菜,以減少塑膠袋。
    為何我們不藉由「教育」來培養人們的「自律」、「自我調控」以減少犯罪,增加大家的安全呢?
    我在日本、台灣拍攝櫻花時,心裡常納悶著;那些人粗暴著將櫻花枝拉下來拍攝,那拍出來的照片究會有多美呢?我自詡是個「美感」的追求者,也常想著如何藉著美感的培養以降低犯罪、減少再犯,也常鼓勵「非法藥物」戒治與犯罪矯治,經由美感的學習與創造去改變犯罪者與施用非法藥物成癮那粗糙的心靈,進而陶冶他們的氣質而美化他們的人生。

回 應:KKK 日期:2019-03-08 07:38:00 2319F
事關個資法及隱私,不可把姓名,身分證字號顯現.
別人也不可能答此問題,除非名籍人員.

妳可問他家人看是否知道,或是親自至監所詢問.因為監所人員也不能在電話中告訴妳.
回 應:劉貓 日期:2019-03-09 04:18:28 2320F
藥物除罪化
回 應:鄭 日期:2019-03-11 23:35:21 2321F
我想請問是,現在女子勒戒40天了還沒出來,大概評估都轉送到地檢,那地檢看了評估之後開釋放條是傳真回去勒戒所嗎還是釋放條以寄信方式回勒戒所,那大概我可以怎麼知道是否要開釋放條嗎,家屬有辦法問嗎
回 應:小婷 日期:2019-03-13 13:17:32 2322F
一般勒戒 都是36-40天開始放人
※勒戒門診 心理醫師評估會有兩次*分為進去~的後幾天,,跟出來~之前的十天左右*二次心理醫師評估是很重要‗二次完就是等天數到放人※
超過41.42天時...就是緊張氣氛....42還沒放人....
就是在舍房等簽一張主管拿的單子...就是戒‼
戒治期限為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等於最高戒治為一年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13 17:11:46 2323F
(184).晨語>加強「暴力風險再犯評估」!
       *.林瑞欽教授2019.03.13
    據媒體報導;有法官審案時,將一酒後與非法藥癮者強劫農婦並殺死以其抄寫經文,並依照「長庚醫院」的無「再犯風險」可能之心理鑑定,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此一新聞報導,讓我感到好奇的是當前法官所依據的「暴力再犯風險評估」是怎麼做出來的?
    就我個人瞭解,目前台灣缺乏適用的具「信、效度」的暴力再犯風險評估工具,自然也缺乏足以運用勝任此等暴力再犯靜態與動態風險評估工具的人。
    僅就報導知該案加害者有酗酒、濫用非法藥物、前科記錄、無業、殺害與強劫陌生人、手段殘暴、缺乏同理心等行為與心理傾向等,似為「高再犯風險」者。
    司法官要記住何謂「有教化之可能」,不是長期監禁就能教化呀!司法院與法務部應速以操作型定義「可教化」。
    更重要的是,速協調心理與精神醫學領域,發展「暴力風險再犯評估」與管理的工具與人員的培訓,不能僅賴只懂刑法的學者,去承包該非屬法律專業的暴力風險評估與管理研究案。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14 09:16:17 2324F
為什麼突然會被移監呢? 

答: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14 09:17:47 2325F
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14 09:19:19 2326F
受刑人申請移監審查情形為何?

審查情形准予移監之情況:
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申請移入監獄未嚴重超額者,符合上開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如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申請案件,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所列配偶,親屬住居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審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各監獄對於移監申請案件均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理由將由監獄轉知申請人。
回 應:王益宏 日期:2019-03-15 19:26:24 2327F
什麼時候出來呢
2月18號送去新店戒治所
已經40天ㄌ
大概幾號出來呢
問問一下
我是他女友
真ㄉ很想他
拜託ㄌ
回 應:KKK 日期:2019-03-18 07:19:21 2328F
原因1>服刑前有施用毒品,被裁定觀察勒戒,現在執行.
    2>單純新收分發,高二監是接收調查監,調查完後移監.
      高雄戒治所不單是勒戒及戒治,也是有收受刑人執行.
      問戒治所他是什麼收容人身份就知道了.
回 應:Ada 日期:2019-03-18 15:50:48 2329F
只知道是四工身份
回 應:偉 日期:2019-03-19 16:20:05 2330F
請問 勒戒後裁定戒治的話 有辦法再抗告嗎 ..
回 應:KKK 日期:2019-03-19 22:02:05 2331F
不會。
回 應:KKK 日期:2019-03-20 07:05:35 2332F
事關個資法及隱私,不可把姓名,身分證字號顯現.
別人也不可能答此問題,除非名籍人員.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21 08:20:33 2333F
(185).夜語> 加強更生保護之力道!

       *.林瑞欽教授2019.03.20

    周一晚上九點多回到台中,走在復興路上,有個穿著白內衣與深藍色短褲,拎著塑膠袋的男子問我說;在那裡可以就近找到「派出所」?原來他是「更生人」,中午剛自監獄出來,沒車費回台東,要去「派出所」尋求協助。
    我帶他到「派出所」,獲警員告知:他要去火車站,直接出示其釋放公文,他們會給他車票回台東,於是他就在走回去車站。
    回到自宅,我一直想著「更生輔導」銜接的問題。在臺中監獄到市區的路上,過去,我也曾遇到類似的「更生人」在路上走著。我們能否在他們離開監獄時,給他們一個「交通資訊」與「求助資源手冊」呢?對弱勢的經濟困難的「更生人」,是否「更生保護會」能提早調查加以協助,以預防他們再犯。
    英國各大都市,皆設有類似更生保護的「暫時性安置中心」,內有「社工師」提供輔導,並提供其「整合」各種服務的資源與資訊的小冊子。
    我知道台中市,過去在後火車站有一個「暫時安置遊民」的處所。以我碰到的這個出獄人,他可能需要一個可以住一晚的住宿處,等隔日一早,才較好搭車返家。
    另外,矯正署宜規劃>儘量將受刑人安置在距離其家較近的監所服刑,如此將更方便其家人探監,另外也有助與更生人刑滿後或假釋之後,可以較容易回家!

(按:實務上,各矯正機關調查分類科,於貧困收容人出獄前,均有
     辦理出獄人之「間接保護」措施>直接發予出獄人返家車資)。
回 應:娟 日期:2019-03-21 17:55:38 2334F
請問不是三級一個月能扣兩天嗎?
回 應:KKK 日期:2019-03-21 19:22:50 2335F
並非三級一定縮刑2天,要教化,操行,作業,加起來要10分以上才可以,如果有擋分制的話,三級根本無法達到10分。
而且新收第一個月雖然是四級,但是是不計分的。
還有初累犯的區別。
回 應:小諾 日期:2019-03-21 21:56:28 2336F
未收到入監通知前,一同家人搬家了,戶籍方面還沒改。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23 19:53:18 2337F
(186).午後絮語>有關利用受戒治者大腦磁波的治療!

       *.林瑞欽教授2019.03.23

    我的第一位藥癮個案也是吸安的,但他是男的,那時他家裡,還在家中設置一間「隔離房」,我則是每周進去跟他唔談兩個小時。後來他的姐姐私自放他出「隔離房」,回到高雄那群朋友相聚之處,結果我就不知道了。
    這可是四十年前的事了。我相當支持「唐心北醫師」的看法,對物質濫用/依賴者的治療與輔導,是無法不去自「暴露與適應的觀點」去協助他們回復到正常的生活軌道來。
    單就「生物觀點」中之渴求的;企求藉著大腦磁波的治療,就能戒除「非法物質濫用/依賴」,那是不切合現實的戒治干預。
    唐醫師現是台南安南醫院精神科的資深主任醫師。下文是轉分享自唐心北醫師的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1659205113/posts/10211701041635760/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3-26 15:18:28 2338F
詢問,要移監,小孩戶口在女方,監護權為女方,無法取得戶政事務所辦理,是否可實行什麼方法,證明小孩的戶口在戶籍地!

答:矯正機關收容人係屬共同事業戶:汝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小孩戶口騰本作證明。
依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
    、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
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回 應:劉賜雄 日期:2019-03-26 21:18:26 2339F
請問受刑人汪惠貞號碼是幾號
回 應:路人甲 日期:2019-03-29 15:17:54 2340F
抱歉!涉及隱私權,惟若一試,可點入下揭網址瀏覽搜尋>您所稱之很好的朋友叫「陳冠綸」!

https://www.google.com/search?q=%E9%99%B3%E5%86%A0%E7%B6%B8&rlz=1C1KMZB_enTW567TW568&oq=%E9%99%B3%E5%86%A0%E7%B6%B8&aqs=chrome..69i57j0l4.7302j0j4&sourceid=chrome&ie=UTF-8
回 應:期滿日當日午前釋放 日期:2019-04-01 15:00:41 2341F
期滿日當日午前釋放
回 應:淺見 日期:2019-04-01 15:13:14 2342F
會有縮刑,所以可能提前;期滿日當日午前一定會放人
回 應:Ray 日期:2019-04-01 20:07:02 2343F
謝謝淺見您的回覆,謝謝你。
回 應:KKK 日期:2019-04-02 19:18:05 2344F
一定要送地檢署,有了檢察官開的執行指揮書才可以送監所,否則監所是不收的。
回 應:KKK 日期:2019-04-02 19:21:02 2345F
8個月會不會縮刑?這不一定,要看受刑人拿的分數是高是低。
或有沒有違規。
回 應:KKK 日期:2019-04-02 19:30:07 2346F
1>不一定,要看之前有沒有被羈押過。或有縮刑天數。
2>徒刑是以月計算,拘役以天計算,罰金易服勞役以天計算。
3>不管是期滿日或縮刑期滿日。那天出監就是那天,不會提早或延後。
回 應:WWW 日期:2019-04-03 18:12:26 2347F
觀察勒戒期間不會超過2個月,如果沒有繼續施用傾向,就不會再送戒治。不到案執行會拘提通緝,希望您要勇於面對,才是正途,躲躲藏藏反而讓自己壓力更大,如果入所後身心狀況有問題可以請戒治所醫師及心理師協助,祝福您 !
回 應:Ray 日期:2019-04-04 03:14:29 2348F
謝謝KKK您的回覆,這樣我了解了,謝謝您。
回 應:多多 日期:2019-04-05 02:11:23 2349F
男友在勒戒 不能接見但可以寫信給他嗎?
還是可以在那邊買生活用品給他?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08 05:18:27 2350F
為什麼突然會被移監呢? 

答: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08 05:19:23 2351F
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08 05:20:23 2352F
受刑人申請移監審查情形為何?

審查情形准予移監之情況:
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申請移入監獄未嚴重超額者,符合上開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如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申請案件,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所列配偶,親屬住居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審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各監獄對於移監申請案件均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理由將由監獄轉知申請人。
回 應:KKK 日期:2019-04-08 09:45:00 2353F
沒錯,這絶大都是有施用二級或一級毒品.
在執行刑期期間去勒戒,勒戒的天數是不算入刑期的.
回 應:KKK 日期:2019-04-08 21:06:54 2354F
不會。
回 應:Ada 日期:2019-04-08 23:53:00 2355F
一出戒治所,立刻寄信說,在那裡上課,好端端的在服刑,也沒有特殊什麼樣的情況需要移監,曾經致電問過高二監,得到的回答是…就是有問題才會移監,這樣代表,曾經就是有吸食,不然販賣服刑了,何須移監!?是嗎!?kkk
回 應:KKK 日期:2019-04-09 10:54:28 2356F
四天接見一次,那就是已晉升三級受刑人了.
朋友可以接見,可以和朋友通信.可以購買小電視,收音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13 17:10:28 2357F
(187).晨語>退休老年生活,自主照顧,要「戒之在得」!


       *.林瑞欽教授2019.04.13

    2019年三月底至今(13)日,我整個心身終於有安頓下來的感覺。此趟日本關西旅行(3月26日至4月4日赴日本大板、東京自由行) ,因少了隨身Wi-Fi,依然靠著地圖與請問路人,頗有所感。以往之旅行;我均蒐集很多地圖,但見年輕世代卻依靠智慧手機中的Wi-Fi輕鬆遊。其實我亦曾考慮過,但因申辦Wi-Fi時間太短而未成。
    此趟旅程,因寒雨致在「奈良」時,有雙管鼻水流不止,幸兩日後即停。
    返台後又接待兒子一家人,他們因天氣高溫而有水土不服情況。昨天他們離開台中前往台北,也已恢復正常,今天他們前往京都。與兒孫相處數日,我更深刻體認「兒孫自有兒孫福」,我這老頭,更要好好自我照顧與享受人生。
    日昨突有戚友來跟我調頭寸,其實我僅靠退休金過日,身邊並無餘錢可供調度。到了近七旬之年,我個人的想法:財富與健康管理戒之在「得」,而應在「守」。十幾年前,聽聞我在彰化當「督學」時,轄區內有個小學校長在退休前幾年,為其親戚借貸而投資失利,損失慘重,連「退休金」亦難以填平。其後我曾跟他見過一面,見其臉色消沉暗淡,只能安慰幾句,想來其心理應是蠻沉重難過的。
    自主照顧是核心工作,積極的「念」是指導,規律如常的生活步調往前行直到終點。再強調人到黃昏期,的確要「戒之在得」呀!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14 18:59:05 2358F
(188).午后絮語>如何加強具信、效度之暴力再犯風險評估!

       *.林瑞欽教授2019.04.14


    近日再閱「心神喪失(insanity)與刑事責任」之相關文獻,我雖非法律本科,但近年關注暴力犯罪行為,有見近年來;多起隨機殘暴殺人案件,常見嫌犯與其辯護律師以罹患「思覺失調症」與其他精神疾病或「智能不足」等心神喪失狀態,而企求能為其犯罪行為得到無罪(NGRI)、有罪心理疾病減刑(GBMI)之判決。
    自從英國在十二世紀早就有對心神喪失的辯護。基本上「心神喪失」不是心理學名詞,受審者是否具有裁決資格是由法官決定,而非由精神醫學與心理學專業人員,含醫生與心理師等所決定。
    受審者在發生暴力行為的當時,是否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態?是難以斷定的,因為該行為已是過去式。精神科醫師與心理師,常是基於行為一致性的假定,而就其過去的行為加以衡鑑,以心理解剖犯案時的心理狀態。
    其次,受審者日後的再犯風險之評估,這是可能性的衡鑑,衡鑑的結果,會因「假陽性」與「假陰性」而影響其評估結果的效度。法官在參酌精神醫學與心理衡鑑的報告,而做出能顯著降低受審者再犯之風險的判決,將不是單純的滿足受害者之以暴抑暴的心理期待,為考量之標準。
    如何能對某些人,希冀藉心神喪失為其行凶施暴的藉口,我認為有必要緊縮「心神喪失」的認定標準。不讓施暴者藉著去看精神科門診,即據以論證其暴力行為的無罪或減輕刑期。我認為精神或心理鑑定,應是由一組含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犯罪心理學家等專業工作者組成為之。
    目前台灣對具信、效度之暴力再犯風險評估工具與能勝任進行風險評估之人員皆相當缺乏,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加速推動上項之改善。基本上上項工具與人員知能,並非是刑法專業所能勝任的,相關研究案的執行,若無精神醫學與心理學,尤其是犯罪心理學專業人員參與,將是「盲人摸象」呀!


回 應:Ray 日期:2019-04-15 01:08:13 2359F
1.你可以寫信給她,但是她目前不能回信給你,有禁見的話應該是都不行,因為在調查階段,如果不確定可以打電話去監獄洽詢,她們會跟你說可以不可以,可以記得問她的編號,寫信給她,收件人寫她的名字,地址寫監獄的地址,然後地址旁邊寫上附(編號),這樣她就能收到,裡面長官檢查完沒問題就會把信轉交給她。
2.不能接見可以去監獄寄錢給她,或是郵局買匯票,但前提也要有她的編號,去監獄的合作社買吃的給她用的給她,對她目前是最實際的,雖然不能看,可是你買東西給她她會知道是誰寄的。
3.她要晉升3級你才能去看她,目前只有親屬她才能回信以及接見,朋友都不行。
4.可以寫信就寫關心她的問候,你的近況,想說的話,但內容注意別跟案件有關的敏感話題,對她不好。
5.上網查查有關受刑同學的問題,網路很多可以參考,雖然舊資料蠻多,但了解了不安感會少一點。
6.去你的所在區域找立法委員服務處,說你想申請接見,他們會告訴你怎麼申請,申請不麻煩,就填一下資料,記得一定要知道編號,只是次數別太多次,我有申請去看朋友,有過件。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18 05:06:18 2360F
(189).夜語>「新天生犯罪人論」面對之多元挑戰!

       *.林瑞欽教授2019.04.17

    我前曾貼文討論心神喪失的議題,老同事高金桂教授指正:台灣刑法第19條用的是「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而非「心神喪失」。高教授同時提醒我上述這些詞是「法律用語」。我想因為是法律用語,所以它們就會與「精神醫學」、「心理學」之用語的指涉有所落差。
    舉例來說,心理與精神醫學者,皆將「人格障礙」、「心理病態」歸屬「精神障礙」之一部分,然而就英、美、德、日、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的「實務」與「學術」工作者,卻從不將它們歸屬於「精神障礙」來處分>他們所造成的暴力犯罪行為。
    乃我與我的研究團隊,曾在2003年就暴力犯、非暴力犯、警官、一般無犯罪記錄的社區民眾進行「大腦功能性磁振造影」的研究,結果顯示暴力犯在工作記憶、注意力、組型辨識等眼眶皮質部的執行功能,顯著比其他三組人為弱。依照「新天生犯罪人論」的主張,其暴力行為是他們大腦失去功能所致,此是「心智缺陷」範籌,司法官在「量刑」上,要不要考量他之犯罪;是他先天腦功能的缺陷所致而減輕其刑或免其罪呢?
    老友Raine教授在對美國「加州」四十一個死刑犯的功能性磁振造影的研究,也得到相同的結果,即是他們的眼眶皮質部之功能較弱所致。果真如此,那麼;他們暴力行為的問題應不在於他們的「自我控制」。那究如何來界定他們的刑事責任呢?相信這就是「腦科學」對「刑法學」的衝撞。如此,刑法學者還能躲在法庭、研究室、教室做「規範性」的討論嗎?
    近年來大腦造影科技之進展,所獲得大腦對人類行為的控制之影響,在「刑法」、「刑罰」與「犯罪矯治」等領域,所引發的爭議正逐漸在增強中,這也是「新天生犯罪人論」未來對刑法、刑罰、量刑、與犯罪矯治等的挑戰,所無可迴避的議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19 06:39:26 2361F
所云>雖然是第一次入監時在所內購買的電視和收音機出監後,於第2次入監時可否再帶進使用;(北監審核雷射標籤還貼著),理論上為節省,照理是可攜入的,惟據悉過去亦曾發生過重貼雷射標籤品,還私藏違禁品於電視或收音機內,為免重拆檢查之麻煩,致有一段時期是不准攜入舊品,不過現在是否予放寬了?請您以電話逕洽該監、所「戒護科」,即可知道答案喔!
回 應:羅小妹 日期:2019-04-19 16:15:43 2362F
請問不同戶籍但里長願意開證明,這樣可以申請嗎!
回 應:KKK 日期:2019-04-20 18:23:51 2363F
可以申請,但要看監獄接不接受。
如果以後出事,難免會涉及到偽造文書之嫌。
所以,有些村里長不開此證明。
回 應:KKK 日期:2019-04-20 18:26:13 2364F
執行二個月,不管她是受刑人或勒戒收容人,朋友都不可以去會客。
回 應:羅小妹 日期:2019-04-20 19:20:23 2365F
那請問增加接見同個立委一個月辦一次可以嗎?會影響到受刑人嗎?
回 應:羅小妹 日期:2019-04-20 23:01:20 2366F
我男友上個月13號入獄,目前在台北監獄,新收房大概要待多久才可以下工廠工作?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1 16:16:43 2367F
(190).晨語>「循證矯治」於「教化」與「戒護」之角色認同!

       *.林瑞欽教授2019.04.21

    我們的社會有一部法律規範著;社會所有成員不應為的行為,你做了有傷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時,該接受什麼樣的處罰。前段行為簡稱為「罪」,後半段就是「罰」,如何處罰呢?最常見的是讓犯罪者失去一段時間的自由,這就是要蓋個監獄的原因。
    既然有個監禁犯罪人的地方,就要有管理監獄的人。監禁的時間結束,犯罪的人所受的刑罰也就結束,而重回「自由」。
    一個負責管理監獄的人如何看待自己的工作呢?當他認同於刑罰時,他會著重於受刑者合乎監禁的受刑表現,尤其是安全管理,教化只是伴隨安全管理的矯治作為。觀察現在的法官在判決書中於刑罰之外,常提的就是教化,然而「教化」會在矯治工作者角色期待與自我認定中,佔有多少的比例呢?
    這也引起矯正人員要有什麼樣的「教化知能」的課題討論了。當「教化」與「戒護」之角色認同,產生衝突時,「矯正官」會如何取捨呢?教誨師面對那麼多的受刑人,他要如何去「教誨」呢?面對因生活無著而犯罪者,又該如何教誨呢?監獄能提供他免於露宿街頭、三餐不濟、有病得以就醫,當他刑滿或假釋出獄,又將回到生活緊張的狀態,除了「再犯罪」,他又能怎麼樣呢?監獄就是短期收容所。那「教誨師」要如何對此類人「教誨」呢?在高齡化社會的趨勢,這類又老又窮的「輕罪受刑人」勢必逐漸增加,那教誨師該如何面對呢?
    一般人多半將犯罪者等同是「惡人」,因此常會抱持「惡人非人也!」,如此而來對監獄裡受刑者怎會有「人權」的認知,如怎麼可以讓他們住那麼好呢?以往監獄總是強調睡地板,方便監控與管理,如今受刑者有一張床睡了,卻有受刑者在雙層的床頭鐵桿自殺而又有些議論。昨晚我一直在想一個犯罪的人,他依然是個「人」。如何有效的協助他改變想法、情緒、與行為,而「不再犯罪」才是重點,而非剝奪他之「做為人的基本心理需求」的滿足,藉以懲罰而畏懼不再犯罪。
    夜讀,發現長期對於違法犯罪少年的矯正機構與社區矯治方案效果的追蹤研究,顯示「機構化」的監禁,對與再犯的矯治缺乏成效。這也回應了好友Losel教授在其「循證矯治」的書中的結論:單純的監禁與訓戒對再犯的預防是無效的。

(附註):
下貼連結是我在2015.04.03>2015.04.10,計8天於日本關西逐櫻行之寫真花照。敬請欣賞!
https://photos.app.goo.gl/Tepc2kwNdnLcxDST8

回 應:陳弘翊 日期:2019-04-21 18:25:52 2368F
我可以問他滿期日是什麼時候嗎
回 應:陳弘翊 日期:2019-04-21 18:38:33 2369F
我可以問我女朋友陳美芬他編號是多少跟滿期日
回 應:KKK 日期:2019-04-22 07:11:53 2370F
編號多少可問她家人或北女所.
何時滿期日?如果是勒戒,是沒有滿期日,出所日不一定.
如果是受刑人,可問她家人,一切以檢察官所開的執行指揮書為準.
回 應:李松華 日期:2019-04-22 08:29:54 2371F
李松華.
盜木!想查詢刑期呼號!及出監日...
回 應:WWW 日期:2019-04-22 11:48:32 2372F
出獄日遇到假日,一樣是中午前會釋放,矯正同仁會來加班照常辦理釋放作業。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4 21:01:56 2373F
以台中監獄為例供參:(台北監獄大同小異:)

培德教學點隸屬國立空中大學臺中學習指導中心,其成立目的,旨在充實獄政之教化內涵,然面對日新月異的環境變遷,不論基於工作、生活上的需要,或是個人對知識的興趣和追求,『終身學習』已成為國人生涯規劃的重要理念與精神。

招收新生
1. 每學年預計招收新生二次,分別為上下學期各一次,上學期為9月份,下學期為3月份。
2. 將招生公告發至各教區工場,有意願報名者填妥報名表後,經工場主管及教誨師核准,統一送至空大承辦教誨師彙整。
3. 進行新生資格考試,共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筆試,考試科目為國文、數學、英文三科;第二階段為面試,評鑑項目為學習動機、學習態度及未來生涯規劃等,經考試後擇優選出符合資格之學員。
4. 入選之學員進行國立空中大學報名手續,除繳交學歷證明文件外,另實施選課,由該學期開設課程中,依興趣及能力選修三~四科選讀。
上課面授
1. 國立空中大學每學期公布次一學期選修科目表,全體學員依個人興趣及能力,由選修科目總表之中共同投票選出大多數同學有意之六~七科目,供同學選擇修讀。
2. 學員選課完成後,製作選修名冊及選課表,送至臺中學習指導中心進行選課程序。
3. 每學期依空中大學制訂之開播日期播放教學帶,學期中共實施4次面授課程,由學習指導中心選派學有專精之老師教授相關課程,課程方面分為影音及語音二種形式,由監方提供視聽設備播放。
4. 上課方式採互動式教學,面授老師除講授教科書理論內容之外,亦選擇相關實務與同學進行討論。每位同學可依自己看法,提出見解,老師彙整後,針對理論與實務出入之處,與同學共同討論,提高學習慾望,更可以將理論與實務緊密結合。
考試場地
1. 每學期分別進行期中及期末二次考試。
2. 本教學點與國立空中大學全國各學習指導中心同步於週六及週日實施考試,考前製作舍房提帶名單,以便戒護人員提帶至考場同步進行考試。
3. 考試前,將工場布置為考試會場,桌椅淨空,每位學員一人一張桌子,若該科考試人數過多,需二人共用一張桌子時,學員之間以隔板分開。
4. 考試作答方式及時間於每節考試之前由監考老師宣布,為表示公平起見,試場監考人員共二名,分別由臺中學習指導中心指派專人與本監職員同時監考,維持考場秩序。

畢業資格
1.學員修滿校方規定之128學分後,取得校本部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2.修業期間,若成績總平均達一定標準時,可向校方申請成績優異獎學金,若畢業總平均優異,則可獲得校方頒發獎狀。
3.學員若有專科以上之學歷,可憑原就讀學校開立證明文件於每學期規定之時間內,向校方申請折抵修業學分及減修學分,核准後,可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
4.學員獲得第一畢業學位之後,可再繼續修讀不同領域之科目,進而取得第二畢業學位,強化收容人出監之後的競爭力。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5 04:49:02 2374F
(191).夜語>政府應有效預防嬰幼兒受虐案件之頻繁發生!

       *.林瑞欽教授2019.04.24

    又聞媒體報導保姆虐嬰致死案;又見幼童為父母所虐殺案,近年來,臺灣父母或代理人虐殺嬰幼兒之案件頻繁發生,卻未見有關政府機關,提出預防與有效的處理策略。各縣市政府的「社工」人力不足,現在的執政黨多半關注在「長照」,我長期的觀察,認為沒有「選票」的兒童,他們的「福利」是最不受關注的。
    全台灣約有二萬四千名有執照的保姆,但為何有執照的保姆還會虐殺嬰幼兒呢?顯然是嬰幼兒的「保姆執照」考試與「培訓」有問題;其次,是這些保姆的工作過於繁重,有些托顧是「全天候」且「整週」未有休息的,若受托的嬰幼兒數過多,則保姆的「壓力」必然會超過負荷,而有「情緒耗竭」的現象,以致易以「暴力」來制止嬰幼兒的哭鬧,進而失手打死嬰幼兒。
    有關嬰幼兒受虐,多半與嬰幼兒搖晃症候群(shaken baby syndrome, SBS)有關。就美國的研究顯示:「虐童案」以頭部受創而亡最多,約佔50%,其中又有10-12%為SBS所致,而被診斷是SBS者,其又有30%會死亡。
    有鑑於上述,對於保姆與有嬰幼兒的父母親應加強對SBS的認識以避免對嬰幼兒頭部的搖晃、毆打、撞擊與碰撞之行為的發生。其次,應加強「公共護理師」、「心理師」與「社工師」對照顧嬰幼兒者,對嬰幼兒「發展行為」的認知之指導與諮詢之知能;其三、則協調「衛生」、「社會」等相關局、處,加強嬰幼兒照顧者的「情緒管理」與「壓力調適」的「知能」培訓教育與建置有效的支持系統網絡;其四、有效管理保姆的照顧嬰幼兒之「人數標準」與「規範」,並派員定期訪視督導。

回 應:何佳玲 日期:2019-04-25 13:04:43 2375F
我想問張潔恩,刑期多久
回 應:二姊 日期:2019-04-25 13:42:59 2376F
謝謝您的回答

請問北監申請國中需要符合升到幾級或什麼資格
才可提出申請?
另外要檢附什麼資料


謝謝回答

回 應:KKK 日期:2019-04-25 17:50:33 2377F
問她家人.
請她家人去接見問受刑人.
直接去接見問受刑人.
回 應:吳郭瑜 日期:2019-04-26 07:28:57 2378F
北監的話,最快4~6周,最慢三個月也有,看刑期。
回 應:吳郭瑜 日期:2019-04-26 07:33:11 2379F
同一個立委,每周可以辦一次,不會影響到受刑人,受刑人會開心,有家人關心,周遭的同學也有口福,把幸福傳給同船人也算是積德。
回 應:KKK 日期:2019-04-26 13:20:46 2380F
類似香灰之物,禁止寄入及持有.
回 應:KKK 日期:2019-04-26 13:31:45 2381F
如果是被告身份,如有禁見,不可.
               如沒禁見,必需寫正式報告,核准才可.但朋友間准的
               機率很低,親屬間比較容易准.
               但如有同案,不准.

如果是受刑人身份,一樣必需寫正式報告,核准才可.但需依級數辦理.
一樣,朋友間比較不會准.

不管監所對監所或自己本監所,收容人間通信或接見,都要寫正式報告,核准才可.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6 14:11:11 2382F
敬請掛電話至台北監獄總機>03-3191119,03-31911120,
03-31911126之其中任何一支電話,再轉「教化科」之分機>
詢問所云之「國中需要符合升到幾級或什麼資格,才可提出申請?
另外要檢附什麼資料?」,即可知答案!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6 14:22:29 2383F
(192).夜語>預防「家庭暴力」之重要途徑!

       *.林瑞欽教授2019.04.25

    翻閱過去十年,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統計分析,雖有增減,但趨勢是增加的,雖「嫌疑人」仍以男性為多,但女性也在增加中。
    另,雖以虐待、施暴子女之暴行為多,但隨著「高齡」者的增加,虐待與忽視高齡者的施暴行為卻是快速的增加。這對「家有一老,如有一寶」的口號是極大的諷刺。
    家庭暴力的面向是多元的:有虐(殺)嬰或新生兒、弒子女、弒手足、殺配偶與父母或祖父母。
    在過去的幾年裡,我發現昔日的暴力「被害者」,長大之後成為暴力「加害者」有之;但「超越受暴」的痛苦經驗者也有之,也有續成為暴力的「受害者」。然Widom (1992, 2000)對受虐待與忽視的兒童成長,為少年與成年犯的機會比一般未受虐與忽視者高40%,有38%會因暴力犯罪被逮捕,他們成少年犯的機會比一般人高1.9倍,成年犯是1.6倍。依照上述,在「少子化」的今天,預防犯罪應加強「兒童被虐待與忽視」之防護。
    此外,「物質濫用」常是家暴案件中施暴者,常見的偏差行為,其中以「酒精」與「甲基安非他命」之濫用為多。「高齡受害者」常受其物質濫用之成年的子女或孫子女,為購買所需濫用之成癮物質所施暴或殺害。因此,對該等成癮物質濫用的預防與治療,亦是家暴預防之極為重要的途徑。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7 21:19:43 2384F
(193).晨語>再犯風險評估的三個向度!

       *.林瑞欽教授2019.04.27

    因為應聘評估委員,昨天是我一個月來最辛苦的一天,從早上近十時,進入台中監獄到下午的五時離監,回到自宅窩裡,已近六時。多年來我有機會參加矯正場域與處遇相關的評估會議,讓我想著的是「判決書」所載是為「真」嗎?當事人已在刑中、刑後了,依然不承認判決書所載的犯罪經過與犯案件數。
    此種「否認」犯罪行為的情形以性罪犯為多。男性常就「性交」過程中,女性的生理反應,判斷他起、始行為是否為「強制」,因此不承認其行為是強制的。另外,否認是他自小做錯事為避免被懲罰所習得的認知捷思,即使他已受到刑罰十幾、二十年,他依然堅持他沒有做。
    上述的犯罪「知覺偏誤」與「認知扭曲」,在矯治場域是相當常見的。
    是否當事人在刑偵的過程中,受到刑求而被迫承認所灌水的案件數呢?這就涉及警察、檢察官的偵查與起訴書中之鑑識證據;含測謊、自白、筆錄等,當然在法庭上,法官又可以對疑處或不明、不充分之處,加以調查,然後法官們做出「量刑」的判決書,再經三審定讞,其過程相當冗長,查證多次。
    我納悶著當事人刑滿之後為何依然否認,判決書所載其犯案的經過與案件數呢?
    此種「否認」在往昔的「再犯風險評估」中,是很受重視的靜態風險因子,但近年在暴力風險評估,對此行為卻不再如往昔那般的重視了。
    犯罪現場分析對於再犯風險的評估,正逐漸受到重視。(Lehmann, Goodwill, Gallasch-Nemitz, Biedermann,& Dahle, 2003;Lehmann, Goodwill, Hanson, & Dahle, 2014)此分析強調犯罪者與被害者的互動與他對被害者所做的行為,而以敵意、犯罪性、偽-親密性(以愛慕、親吻等表達愛意,試圖與被害者建立一個連結)為再犯風險評估的三個向度。
    再犯風險評估是處遇的第一道大門,如何對受矯治者,做出正確的矯治而發揮效果,有效的風險評估是必需的第一道流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9 10:27:28 2385F
1.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
  時,得許其與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本法第62條)

2.普通接見對象: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監獄行刑法第62條前段)。

3.普通接見時間:30分鐘為限:即至多30分鐘,依該日接見人數
  為適當之調整。

4.普通接見處所: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9條前段規定,接見
  受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

(二)特別接見

 1.特別接見對象:其他人,即最近親屬及家屬以外之人,但須有
   特別理由(本法62條但書規定)。

 2.接見處所: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本法細則79條但書規定)。

 3.典獄長特准: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
   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行累59)

 4.法務部104年函令:為符實際,爰將特別接見更名為「特別事由
    接見」,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加薪予館長→口訣表示

(1)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2)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3)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4)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5)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人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三)禁止接見:又稱拒絕接見(本法第64條)、刑事訴訟法105條第1、2項規定(為保全裁判執行或訴訟證據利益的措施)。

(四)停止(中止)接見: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本法第65條)。另受刑人違違背紀律,停止接見(本法第76條第2項)

(五)增加接見:囿於收容人每週接見次數或接見對象之限制,無法辦理接見者,如有增加接見次數或對象之必要時,得提出事由逕向機關申辦,由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六)延長接見:延長接見時間,由典獄長授權戒護科長核准,實務上少用,因多接見人數多,且須排隊,多改以增加接見。

(七)電話接見:為便利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往矯正機關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

(九)遠距接見: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其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八)律師接見:律師申請人可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律師證及委任狀或其他可證明為辯護人身分之文 件)辦理登記接見手續。

另外,您去看他時,可以買會客菜給他!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9 10:32:13 2386F
法規名稱: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時間:中華民國082年08月16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年滿十八歲有吸菸習性之受刑人(以下簡稱受刑人),得依本辦法規定
  適度吸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菸,限於合法販賣之捲菸。

第四條
  受刑人得於三餐後三十分鐘及其他指定時間內,在指定處所吸菸。
  各監獄應斟酌吸菸人數、吸菸習性、監獄設備及管理需要等因素,指定
  前項吸菸時間及處所。

第五條
  受刑人因違反紀律停止戶外活動或隔離考核期間,不得吸菸。

第六條
  監獄應於指定吸菸處所加強通風及消防設備,以確保安全及維持空氣流
  通。

第七條
  受刑人吸食之菸,應由監獄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
  攜入,價款由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之,品牌及數量得酌予限制。點
  菸器具應由監獄供應。

第八條
  菸及點菸器具應由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定時、定點使用。

第九條
  監獄應加強防火宣導,隨時保持應變準備。

第十條
  監獄應擬定「鼓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計劃」(如附式一、二)報部核定,
  並逐年陳報鼓勵成果,以作監獄考核之要項。
附式一
┌───────────────────────┐
│        監      獄                            │
│臺灣    看  守  所  年度鼓勵收容人戒菸實施計劃│
│        技能訓練所                            │
├───────────────────────┤
│壹、依據:                                    │
│貳、實施目的:                                │
│參、時間:                                    │
│肆、實施方式:                                │
│伍、實施要領:                                │
│陸、計劃目標:                                │
│柒、辦理鼓勵收容人戒菸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
│    支應。                                    │
│捌、本計劃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實施,並陳│
│    報上級監督機關核備。                      │
└───────────────────────┘
附式二
┌───────────────────────┐
│        監      獄                            │
│臺灣    看  守  所  年度鼓勵收容人戒菸預定執行│
│        技能訓練所  進度表                    │
├──┬────┬──┬───────┬────┤
│月份│鼓勵對象│人數│鼓勵方式與要領│承辦人員│
├──┼────┼──┼───────┼────┤
│一  │        │    │              │        │
├──┼────┼──┼───────┼────┤
│二  │        │    │              │        │
├──┼────┼──┼───────┼────┤
│三  │        │    │              │        │
├──┼────┼──┼───────┼────┤
│四  │        │    │              │        │
├──┼────┼──┼───────┼────┤
│五  │        │    │              │        │
├──┼────┼──┼───────┼────┤
│六  │        │    │              │        │
├──┼────┼──┼───────┼────┤
│七  │        │    │              │        │
├──┼────┼──┼───────┼────┤
│八  │        │    │              │        │
├──┼────┼──┼───────┼────┤
│九  │        │    │              │        │
├──┼────┼──┼───────┼────┤
│十  │        │    │              │        │
├──┼────┼──┼───────┼────┤
│十一│        │    │              │        │
├──┼────┼──┼───────┼────┤
│十二│        │    │              │        │
├──┴────┴──┴───────┴────┤
│備考                                          │
└───────────────────────┘
附式一-鼓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計畫
附式二-鼓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計畫-1

第十一條
  法務部應統籌製作鼓勵戒菸文宣海報、錄影帶分送各監獄,廣為宣導。

第十二條
  監獄應結合醫療或社會團體,以專題研討、團體輔導、個別諮商等方式
  ,積極鼓勵受刑人戒菸。

第十三條
  監獄應逐月登錄受刑人之吸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對未吸菸或戒
  菸之受刑人,施以左列之獎賞:
  一、增加接見一次至三次。
  二、增加成績分數。但不得超過考評當月所得教化成績分數之五分之一
      。
  受刑人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施發獎狀。

第十四條
  受刑人原未吸菸而於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應停止增給教化
  成績分數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因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並列冊積極鼓勵戒菸。

第十五條
  法務部應定期評鑑各監獄鼓勵受刑人戒菸成效,對鼓勵戒菸有功者應予
  獎勵,對鼓勵戒菸不力者應予懲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於看守所、留置所、技能訓練所準用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4-29 10:36:12 2387F
男、女任何一方皆可,祗要有您等之兩人名字皆到位的同居證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9 10:37:55 2388F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三、假釋是監方自動依累進處遇分數暨收容人之行狀考核而主動辦理的,且是密件之行政程序處理,所以,外人要難去知道假釋的進度。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4-29 10:40:32 2389F
請逕向汝之朋友>陳嬑緯的親朋好友查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4-29 10:45:19 2390F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回 應:小芮 日期:2019-04-30 01:18:31 2391F
妳好唷,我男朋友也在北監..我前幾天有申請好同居證明了,也能進去看他了..因為我是住在男方家,所以我是在男方家的里長這申請的..給妳參考 : )
回 應:小芮 日期:2019-04-30 01:23:33 2392F
里長蓋好章後,寄進去給男友,請他向上面申請,申請通過後,妳就能進去面會了,約一個星期,妳要自己打電話去北監查是否通過。我男朋友也在北監,我剛申請通過,給妳參考 : )
回 應:KKK 日期:2019-04-30 21:29:37 2393F
無法查,也不能查。
類似這種問題,刑期,幾級,多久出來,,,,等。
事關個資。
回 應:KKK 日期:2019-04-30 21:33:53 2394F
沒有限定幾次,但太多監所方及立委也會講話,甚至監所方會不准。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5-01 09:53:09 2395F
過猶不及!您自己就酌情而為吧!
回 應:馨 日期:2019-05-01 14:34:41 2396F
好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9-05-03 10:28:01 2397F
不是關多久才能假釋,而是才能提報,而這也是很多人的迷思.
報假釋不是只看關多久,還要看級數,分數,生活考核.這些條件達到了
才能提報假釋.
一項沒達標就無法提報,很多人就是報不了假釋,有的快滿期了才通過
假釋.
回 應:KKK 日期:2019-05-03 19:31:28 2398F
提報假釋基本條件:
級數為二級或一級受刑人。
已執行刑期初犯超過1/2刑期,累犯2/3。
操行,教化,作業,每項連3個月都要3分以上。

如有違規,鐵定撤回。
如符合提報條件,教誨師便會開始提報作業。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5-04 11:34:53 2399F
影/郵局招考;千人背郵袋折返搶飯碗 !
(2019-05-04 11:20聯合報 記者董俞佳╱即時報導)
中華郵政公司108年職階人員甄試第二試於今明兩天登場,中華郵政指出,今年第二試共3512人參加,其中1872人參加體能測驗,今年報考最高學歷有5名博士,另有4位60歲以上考生報考,考試將於5月13日下午2點放榜,最高起薪為4萬5000元。
中華郵政人力資源處處長楊素珠表示,今年正取1750名,今天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在台北師範大學及師大附中舉辦,參加口試人數3512人,其中有1872人報名外勤與內勤的郵務處理,需進行體能測驗。
中華郵政指出,體能測驗規則為測驗時間每人1分鐘,考生需在5公尺的距離內來回搬運30公斤郵袋,搬運14次且無其他違規情形,可獲得滿分。本次參加體能測驗考生中,女性考生有192人,比率約為10.3%,與去年約9.4%差不多。
報考考生學歷方面,中華郵政統計,本次考生學歷大學最多占七成五、碩博士9%、高中職16%,其中,最高學歷博士共有5人,1人報考營運職、2人報考專業職一、2人報考專業職二。
根據中華郵政觀察,歷年錄取考生,與學歷高低較無絕對關係。因考試不限制年齡,今年也跟去年一樣有較高齡的考生報考,統計60歲以上有4名考生。
楊素珠表示,考試將於5月13日下午放榜,錄取人員起薪營運職4萬5210元、專業職一3萬5835元、專業職二3萬1580元,不過若擔任外勤加上加給,每月約多6000到7000元。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5-04 15:52:16 2400F
擴大招訓加退休趨緩 警校、特考錄取人數都下修 !
(2019-02-10 13:40聯合晚報 記者徐偉真╱台北報導)
警政署統計,因為近年實施擴大招訓及基層員警退休趨緩,中央警察大學和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去年錄取人數比前年減少200人,警察特種考試錄取人數也在考量缺額的情況下配合下修,比前年少361人。
根據警政署統計,警大每年不含非警察學系錄取人數為200人,近五年錄取人數女性約占兩成,去年女性占二成二為歷年最高。警專則配合地方警力需求作為錄取人數增減依據,為了補足基層警力缺額,過去逐年增加錄取人數。
警政署統計,2014年警專錄取1700人,2015年錄取1800人,2016年新增「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及「科技偵查科」,共錄取2090人,2017年錄取2165人創歷年新高。
但因為近年實施擴大招訓,加上年改後基層員警退休趨緩,基層警力缺額狀況已獲得改善,可望提前在今年即可達常態性缺額,因此去年錄取1965人,比前年減少200人,女性錄取人數約占一成。
警政署統計顯示,警察考試制度從民國100年起採雙軌分流考試,分為「警察特考」(內軌)及「一般警察特考」(外軌),考量警力缺額情形及未來退離趨勢,警察特種考試錄取人數配合下修,去年內軌及外軌共錄取4138人,其中「一般警察特考」 錄取1774 ,占42.87%;警察特考錄取2364人,占57.13 %,比前年減少361人。
警察特考錄取人數以18至20歲共1341人最多,占56.73%;21至25歲共907人居次,占38.37%;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數則以21至25歲1041人占58.68%最多,26至30歲408人占23.00%居次。
(警察﹒年改)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04 20:56:46 2401F
(194).黃昏絮語>校園暴力的預防!
       *.林瑞欽教授2019.05.04

    帶著小砲(照相機)出巡,猛一抬頭,「鳳凰木」已開出火紅的枝頭!又是芸芸學子畢業的時候了!
    台中市之路上走著,腦子想著校園暴力問題。「校園暴力」對我而言,是指發生在校園裡頭,不同角色成員之間所發生的暴力行為。
    最常見的是學生與學生之間之衝突而引發的暴力行為,輕者稱「欺侮」,重者稱「霸凌」。然教師與學生之間的衝突,所引發的暴力行為,若學生之年齡較年幼,則家長常會涉入。若教師是被害者,家長也必然會涉入。
    校園暴力事件與校園規模、族群、學生管理、教師的教室管理、師生關係、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關係、潛在課程、所處之社區良寙、家長的涉入等有關。
    近年來,教育行政機關雖大力推動和諧校園,然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的衝突而引發暴力行為,卻時有所聞。「親職教育」雖也年年辦理,然卻也因「家庭教養」功能的不振,而致其子女以暴力為解決衝突的唯一方法,致使學生之間的「霸凌」事件增加,且因受暴學生不敢聲張,其中存有很高的「黑數」。
    師生間的暴力常見之於教師的不當管教與缺乏輔導知能所致。此外,有教師誘騙脅迫學生發生「性」關係,男女皆有,但以男性教師為多。如何規範師生交往的關係與空間,尤其是球隊、音樂與美術、外語的課後,教學所引發的不當「性」關係為多。
    語言暴力常發生於肢體與器械攻擊及暴力行為之前,因此,如何加強校園成員的情緒管理與口語、行為語言之表達、衝突解決等「人際溝通知能」是非常重要的。
    校園除了正式課程的安排外,應增加社團活動、文學、藝術、體能等活動的安排,更且要綠化、美化校園,讓校園發揮「境教」的功能。
    弱勢家庭的家長,常無暇到學校參與親職教育或親師活動,我這個年代的中小學老師常會作「家庭訪問」,然現在因居住與工作環境的改變,家庭訪問已不容易實施,然社群軟體的進步,應可利用網際網路進行家庭訪視,並讓家長涉入學校的活動。
    校園成員關係間的衝突,常起因於雙方的溝通不良與缺乏瞭解,校園暴力的預防,首重在促進校園各成員彼此的瞭解。

回 應:傻妹 日期:2019-05-04 22:26:24 2402F
好像不是所有里長都肯辦這個事情,他們好像很怕事的樣子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05 11:38:41 2403F
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乙、「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六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5-05 11:48:24 2404F
逕向立委服務處請求協助辦理「增加接見」>先告訴予欲接見之受刑人的姓名、編號,那一個監獄?那一天去接見他?再由立委助理,示知該監獄登錄,轉接見室服務台備案,即可也。
回 應:發問者 日期:2019-05-05 13:43:22 2405F
那請問,需要當事人親自去找立委嗎? 因為我人不在台東,如果要申請的話,是不是需要去台東兩趟? 一趟先去申請,之後確認申請通過之後再去看他?
回 應:發問者 日期:2019-05-05 13:49:33 2406F
謝謝網管的回應!
不好意思,想再請問一下,意圖販賣毒品算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嗎?
回 應:KKK 日期:2019-05-05 18:32:23 2407F
要辦增見,只要到離自己最近的立委那裏就可以了,全國各地都可以,不一定一定要到台東。
到立委那裏及監獄,一定要親自去辦,一定要帶身份證,查驗身份最重要。
回 應:M 日期:2019-05-05 22:29:57 2408F
我男友在2018/12/14假釋出獄 到現在行為良好
我想請問的是家人提報還會回去關嗎?
回 應:賴小姐 日期:2019-05-05 23:56:51 2409F
我老公他是家暴傷害致死現在台中監獄執行判決五年2個月那他可以申請外監嗎?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5-06 05:50:22 2410F
汝男友在2018/12/14假釋出獄 到現在行為良好,
若汝男友再犯罪,其家人提報(告訴或告發),當然,假釋期間再犯案,還是需會回去監獄執行殘餘刑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06 06:04:18 2411F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第 5 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所詢>「想再請問一下,意圖販賣毒品算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嗎?」

因此,凡是觸犯意圖販賣毒品算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亦不得申請到外役監獄服刑,已昭然若揭!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5-06 06:15:38 2412F
若是其「假釋期間」已期滿(即假釋後之剩下的殘刑),算是已服完刑,縱然汝家人提報,亦不會回去關,因為算他已服完刑了,一罪不能兩罰,何來>有再關他之理由?
回 應:我是原PO發問者M 日期:2019-05-06 06:24:44 2413F
可是我男友他沒有犯案
為什麼會被強制移送
我很懷疑是他家人提報的
那麼請問被提報回去關是多久
回 應:荳荳 日期:2019-05-07 03:25:58 2414F
我等了約1星期多ㄡ˙
回 應:天 日期:2019-05-07 20:37:45 2415F
請問通緝入獄會跟之後的假釋有關嗎..而在拘提到通緝大約是多少天呢⋯⋯請大大解答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08 05:33:51 2416F
一、汝云:男友他沒有犯案,為什麼會被強制移送?
   a.究係如何的強制?
   b.究係用什麼方式移送?
   c.究係移送至那裡?
   以上問題太抽象了!無解!
二、請問被提報回去關是多久?
   a.究係究犯什麼罪?
   b.是否於警察單位偵辦中?
   c.是否於檢察官偵查中?
   c.是否於法院之法官審理中?
   以上問題太抽象了!關多久?無答案!
三、抱歉!您之無厘頭的問題,實在是難題!


回 應:娃 日期:2019-05-08 18:12:27 2417F
跟監所報身分證號就可以查詢
要三級以上朋友才能接見
回 應:KKK 日期:2019-05-09 12:37:43 2418F
只要處遇分數,作業,教化,操行,每月合計超過10分以上,就可縮刑天數.
三級>2天,二級4天,一級6天.如果有擋分,三級是縮不了天數的.

這和假釋無關.

有些人因三振條款不能假釋,但仍可縮刑天數.
回 應:曾鴻麒 日期:2019-05-13 00:42:57 2419F
我的一個朋友,叫盧彥宏,一個月音訊全無,手機也都關機,不曉得是不是去關了,如果真的服刑很想去看他,又不知道在哪服刑,這樣可以查的到嗎?
回 應:梁庚昌 日期:2019-05-13 10:14:04 2420F
想問他已在新店勒戒所  要多久才能出來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13 20:07:46 2421F
(195).夜語>簡論「恐怖主義心理學」!

*.林瑞欽教授2019.05.13

    今早,我由台中北上至「台北植物園」拍攝荷花,將光圈調到9,忘了調回昔時常用的6.3,回頭去檢視時也另有感覺。
    今天講述「恐怖主義心理學」,播放了昔日之日本「奧姆真理教」東京地鐵,沙林毒氣恐攻案、美國911紐約雙子星大樓與華盛頓五角大廈的恐怖攻擊案、法國巴黎的足球賽與演唱會恐攻案等檔案,回顧上個世紀末迄今的恐怖攻擊,多半與「穆斯林」的激進團體有關,先有「蓋達基地」組織,接著有IS國,兩者皆屬「遜尼派穆斯林」。
    此等「恐攻」無不與西方對伊拉克、利比亞、阿爾及利亞、敘利亞、葉門等穆斯林國家的軍事干預,所導致資源被掠奪、家園為戰火所毀有關,新權力掌權者為對抗西方之入侵所發動之不對等與非傳統的戰爭所採取的暴力手段,藉以造成西方國家或相關社會與人民的恐懼之心理創傷,並藉此改變政治與社會的決策。
    基地與IS兩者很大的不同是;後者使用自殺炸彈引爆、AK步槍、炸彈、孤狼攻擊,密集使用加密的網際網路,聯繫與恐怖攻擊與人質行刑的血腥傳播恐懼。兩者皆吸收西方國家來自北非、中東的移民與其子女,然後加以訓練,並催化他們對宗教的強烈認同,且強化對「真主」與領導者的尊崇與忠誠,以形成加入者的「烈士」性格,並輔之「性需求」與「金錢」的增強之滿足。同時藉著對教義的新詮釋,以彰顯渠等的犧牲與獻身的「重要性(significance)」。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的恐怖份子,多半來自「布魯塞爾」的穆斯林社區,而且他們未投身於IS之前,多半是社區有許多「前科」的小混混。他們投身IS後,藉著暴力攻擊記錄的累積,強化他們在激進組織中的地位與重要性。
    我曾住過「布魯賽爾」與「馬賽」的阿拉伯人社區裡的小旅館,約略感受到該等社區住民與其他社區生活水準的懸殊落差,相信那種文化貶抑與認同的困境,是消除與預防恐怖主義發展無可迴避的重要課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16 09:09:26 2422F
(196).夜語>如何協助矯治濫用成癮性藥物者?

         *. 林瑞欽教授2019.05.15

    周一在「台北植物園」遇到一對美籍華人與一位女士,他們是基督徒,知道我的專業是研究犯罪行為,就問我認識「黃明鎮」牧師?我答道:是老朋友了。接著又問我去過「天下第一村」?我遲疑了一下,他們就說是「戒毒村」。
    我說>那是「黃徵男」先生在任台南監獄典獄長時設立的。接著我告訴他們;要戒「非法藥物濫用/依賴」的成癮行為,就得先要將「煙癮」也戒了。我在做復發研究時,即發現無分男女濫用非法藥物者,其每日吸煙的根數,能顯著的解釋其復發決意的「變異」量。簡單地說,其每日煙癮愈強,其非法藥物濫用復發決意就愈強。
    我們不瞭解人們為何要施用成癮性藥物?怎能去預防與協助治療呢?據近日新聞報導:有個軍醫院的少校醫官使用了「甲基安非他命」。我的推估是該醫官應該工作的時間不夠用,連晚上睡眠的時間也要用來工作,果真如此就得依靠藥物來保持注意與精神,最常見能達到此目的的藥物就是「甲基安非他命」。
    如何有效的利用時間,而不要依靠非法藥物,才是解決人們濫用「甲基安非他命」的正確途徑。
    談到時間的利用,我的觀察是有些人,有很多事要做,但無法區分輕重緩急,以致就顯得很忙,然後就把睡眠的時間也拿來用,但「人」是不能不睡眠的,於是就拿「安非他命」類的藥物來讓自己不用睡。經由時間管理的教育訓練以改善時間利用。
    另一種人是耽溺於網路遊戲,要維持自己的注意力,於是也就不得不要找「安非他命」來用了。此種人則是先得就「網路」與「遊戲」沈迷,加以治療。
    還有一種人是靠時間賺錢,做得愈長,賺得愈多,如開長途客貨運的駕駛、做齒模、輪班、演藝創作、趕加班等的從業人員。此類就得進行「工作設計」,調整「工作模式」。同時,政府應對工作時間加以嚴格設限,並嚴厲執行予「超時」工作的職業雇主。
回 應:Yeh 日期:2019-05-17 00:45:24 2423F
請問我有看到過一個網站上
寫著說無繼續使用傾向18天即可釋放
想請問我老婆這個月14日去
最快最快何時能回來
有人能夠幫我推算嗎?
已經一年多沒用過毒品了
會在今年去勒戒是因為去年戒掉的時候也懷孕
延期至今年才去
回 應:林鈺峯 日期:2019-05-17 05:03:35 2424F
如果明天要執行服刑,但有事情未完全處理完,也要去醫院回診(身心障礙卡)拿藥,如果拖過執行時間,可否請假呢?再請問當天找那位大人,還是要證明文件證明,困惑人,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9-05-17 15:03:24 2425F
勒戒完全不可能18天出來,大約都在四十幾天出來,所謂18天是以前勒戒剛開始實施時才有可能。
無法可以算何時可出來。
檢察官何時開釋票,就何時開始辦出所手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18 07:37:41 2426F
(197).夜之絮語>如何遏止使用「非法藥物」的復發!

         *. 林瑞欽教授2019.05.17

    前些時日於台中市自宅,孤燈伴影,偶而翻一翻於2005年;我與研究生所做的>一個有關使用「非法藥物」的復發研究案之報告。迄今14個年頭過去了,重閱那時訪談的記錄,景然赴目,復發的思維>憶及觸發使以再度吸毒事件;不外乎暴露於施用非法藥物的情境與自己的心理挫折,簡單地說就是「暴露論」與「調適論」。
    前者不外乎置身於昔日濫用非法藥物的親戚友伴之間而復發,這也就是「近墨則黑」的道理。其次,是整理舊物,發現角落尚存的「非法藥物」論述,棄之可惜,心想就只是這一次就不再用了,於是彼情境就這樣的「因緣聚會」了。
    此外,則是有關非法藥物的「認知」線索所觸發;有時無所事事或生活困頓、壓力大,不自覺就回憶起昔日論述「施用非法藥物」的情景,於是就因而有所「緣起」了。
    自多重「風險因子」(risk factors)的交互作用,又缺乏適切的「保護因子」(protective factors),觸發「非法藥物」的再度施用。
    顯然單純就透過「磁波」對非法藥物「渴求」的抑制,對長期的戒治效果,將是不足的。解決之道,如下揭:
    其一,如何協助重建其「人際網絡」是非常重要的途徑,此即是所謂的「幫扶」或所謂的「社會支持」系統。
    其二,要協助他們敢於對施用「非法藥物」邀約大瞻的說「不」!此即是「果斷訓練」(self-assertiveness training)。
    其三,則是發展個人「提示刺激」的裝置,以提醒他們不再施用藥物。
    其四,則是經由角色扮演,強化其「心理的對話」,以建立堅強的「內在對話」。

回 應:Yeh 日期:2019-05-19 14:48:58 2427F
那請問,二次評估大概是幾天呢
回 應:阿祥 日期:2019-05-20 23:06:04 2428F
請問從被抓到攜帶收到傳票跟勒戒要多講時間?因為是初犯所以不知道要多久時間
回 應:阿祥 日期:2019-05-20 23:12:21 2429F
請問從被抓到攜帶安.從收到傳票跟勒戒要多久
時間?因為是初犯所以不知道要多久時間
回 應:鄭淑菁 日期:2019-05-21 10:22:58 2430F
收到刑事傳票沒去開庭怎麼辦?
回 應:Henry 日期:2019-05-22 04:02:47 2431F
我朋友被勒戒 我可以去寄錢或到看守所的商店購買物品給他嗎?
我知道朋友不能見面 但可以寄錢或寄東西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22 09:20:45 2432F
(198).夜語>濫用藥物成癮性的「調適論」!

         *.林瑞欽教授2019.05.21

    周日(2019.05.19)深夜,我於台中自宅,踩空摔傷後,經昨天(5月20日)早上治療與服用消炎止痛藥,已有顯著緩解。今晚服藥後已睡了一覺,然覺得需要對近日子女與「臉書朋友」之慰問,再度表示感謝,尤其是我四十五年前,教的學生帶著肉圓與藥用貼布來看我,真教我感動。
    人們有病痛,自當要趕快地避免疼痛,如我之突然摔傷,皮膚破了,就會發炎,碰觸自然會痛,左手壓傷一使力就會痛,有所腫脹,自然就想能早日消腫,回復昔日的靈活,然而,這復原緩解,自有其發展的過程,是需要時間的,但人們卻常是不能等待而急於避免這痛苦與不方便,止痛藥是最常見與最快速的解決之道。
    很不幸,有些人的身體痛苦,卻一直持續而就因服用「止痛藥」而成癮,且追求更強的止痛效果的藥物如「嗎啡」等鴉片類藥物。
再者,有人則是因生活中的「人際衝突」、「生活與工作壓力」而心情不好、睡眠不好,而尋求藥物,但低估「藥物的成癮性」,以致一遇心理上的調適困境,就再度的用藥,他們是藉著「成癮藥物」而避免心理痛苦。同時,也因藥物的「耐受性」與「戒斷症狀」而就不得不依賴藥物。這是對濫用藥物的「調適論」的解釋。
    對女性藥物濫用者,常比男性更容易因與伴侶、家人衝突而心情不好再導致復發。男性則將藥物的濫用,當成因應工作與生活的壓力所致之負面情緒與心理的困擾的策略。
    為能有效協助藥癮者避免復發,藉「認知行為治療」的策略,發展「情緒管理」與「壓力調適」是相當值得教導的。其次,藉著「角色扮演」與「社會劇」以增加他們的「人際溝通」知能,更是必要的策略。

回 應:荳荳 日期:2019-05-23 03:47:57 2433F
我們是2-3星期就通知吧。通知當天才知道並當天就會出來。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5-23 04:59:16 2434F
心理評估醫生大概是多長時間會來一次?
答:由勒戒所視收容人處遇情況並配合心理評估醫生的門診空檔時間!

二次評估後就會送公文給檢察官裁定嗎?
答:是的。

出所的檢察官跟判定入所的有一樣嗎?
答:是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23 05:01:13 2435F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三、假釋是監方自動依累進處遇分數暨收容人之行狀考核而主動辦理的,且是密件之行政程序處理,所以,外人要難去知道假釋的進度。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23 05:04:20 2436F
煩請去電探詢該監>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電話號碼 03-4807959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5-23 05:07:53 2437F

受刑人四級朋友可以寫信給他嗎?
答:依規定是不行。

受刑人說找立委辦增見一個月可以三次,請問這樣會太多次嗎?
答:過猶不及,最好是一次,最多是二次,較符合情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23 05:10:07 2438F
可逕洽詢該監,電話號碼上網可查到!
回 應:小莃 日期:2019-05-24 01:13:21 2439F
5月初到現在也差不多3個禮拜惹。那請問是早上釋放嗎?還是下午釋放
回 應:Jay 日期:2019-05-24 18:13:21 2440F
我是第28天二評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25 10:23:14 2441F
(199).黃昏絮語>為何有人會成為「犯罪人」呢?

         *.林瑞欽教授2019.05.24

    2019.05.24上午趕場治療復健,下午應邀赴台中監獄開評估會議,會後趕搭17:25之高鐵,前往台南永康區參加犯罪矯正協會台南分會之會議,迨22:00披星戴月,搭上高鐵,回到台中自宅,已是夜深人靜。
    回程於車上,想到>為何一個人會成為犯罪人呢?每當我在回顧一個犯罪人的成長史時,我對他們的成長常常有著很深的感傷。同時,也常讓我對David Farrington(1995)在對南倫敦412位八歲男童,長達三十餘年的追蹤研究所歸納的少年犯罪「風險因子」,所提到的:貧窮、父母教養偏差、教育學業成就低落、衝動性、偏差行為同儕等風險因子有著格外的感觸。
    我想,我們如何從「犯罪預防」著手,而犯罪預防更是要自家庭著手。回想我在玄奘大學任教時,即在新竹地檢署與法務部的資助下,對犯罪人的子女進行密集又持續性的輔導協助。
    我認為對受刑人的「親職教育」是犯罪預防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在過去的三十餘年,我涉入了犯罪矯正界領域,我明白許多受刑人常說他們離開監所之後,要如何孝順父母,其實我心理在想是他們要如何對待他們的下一代。我深盼著;我們不要老是在做「亡羊補牢」的工作,而是作「未雨綢繆」的工作。
    將家庭視為一個系統,父-子女、母-子女、子女之間,分別是個科學分析的系統。而父親對兒子、女兒的行為如何督導、父、母親如何節制對子女的過度溺愛,尤其是對兒子為然;父親、母親如何調處跟兒女的衝突。父親如何調處、避免與母親-子女之教養系統的紛爭與衝突,更是於親子教養,無可避免的問題。

回 應:Ni 日期:2019-05-25 12:04:43 2442F
新收滿兩個月一定可以下工廠,也有可能會提早!
增見一週可以請立委辦一次,跟(家屬)同居人接見不衝突唷!基本上接見不會影響受刑人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25 17:43:32 2443F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107年06月13日修正)
第1條:本條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
   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第3條:
  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
  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
  24小時內為之。
  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
  處所。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法院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受留置人應即釋
  放。
  對第一項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至
  第414條之規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4條:
  少年法院 (庭) 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之少年,於付
  觀察、勒戒之裁定前,得先行收容於勒戒處所;該裁定應於收容後
  24小時內為之。收容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期間。
  少年法院 (庭) 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收容
  之少年應即釋放。
  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第一項裁定
  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至第414條之規
  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5條:
  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但對於
  少年得由少年法院 (庭) 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別
  收容。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
第6條: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
  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
  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對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
  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得拒絕
  入所。
  前二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斟酌情形,交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二項、第三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觀察、勒戒人
   至勒戒處所執行。
第7條:
  受觀察、勒戒人在所進行觀察、勒戒之醫療處置,應依醫師之指示
  為之。
第8條:
  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之十五日前,陳
  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
  受觀察、勒戒人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庭)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者,檢察官應至遲於觀察、勒戒期滿之七日前向法院聲請強制戒
  治,法院或少年法院(庭)應於觀察、勒戒期滿前裁定並宣示或送
  達。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者,於裁定宣示或送達後至移送戒治
  處所前之繼續收容期間,計入戒治期間。少年法院(庭)裁定強制
  戒治者,亦同。
  觀察、勒戒期間屆滿當日下午五時前,未經法院或少年法院(庭)
  宣示或送達執行強制戒治裁定正本者,勒戒處所應即將受觀察、勒
  戒人釋放,同時通知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庭)。
第9條:
  勒戒處所得辦理戒毒輔導及宗教教誨等事宜,使受觀察、勒戒人堅
  定戒毒決心。
第10條:
  勒戒處所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得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第11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第12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
  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
  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
  制之。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勒戒處所
  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勒戒處所並得檢閱之,如認有第一項
  但書情形,受觀察、勒戒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
  發出;觀察、勒戒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交受觀察、
  勒戒人收受。
第13條:
  天災、事變在所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觀察、勒戒人護送至相當處
  所;不及護送時,已完成觀察、勒戒程序者,得逕行釋放;未完成
  觀察、勒戒程序者,得暫行釋放。
  前項之釋放應即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
  對於依第一項規定逕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暫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於離所後七十二小時內,應自
  行返所報到,繼續執行觀察、勒戒之程序;逾時無正當理由不報到
  者,以脫逃罪論處。
第14條:勒戒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費用,勒戒處所得自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扣繳。
第15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26條之一、第42條至第44條、第48條至第52條、第88條及第
  89條之規定。
第16條:
  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 (庭)
  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程度,向法院聲請為觀
  察、勒戒處分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逕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17條:
  軍事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18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25 17:46:30 2444F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三、假釋是監方自動依累進處遇分數暨收容人之行狀考核而主動辦理的,且是密件之行政程序處理,所以,外人要難去知道假釋的進度。
回 應:小草 日期:2019-05-26 09:34:24 2445F
我是6月12日執行觀察勒戒,想5月底提前觀察勒戒,真的近半年已上沒使用違禁品可能20多天出來嗎?花蓮執行 初犯
回 應:Yeh 日期:2019-05-27 02:41:35 2446F
所以二評基本上是20天但也有可能到20多天
主要是看醫生何時有空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5-28 05:51:04 2447F
台北監獄之連絡電話如下揭>汝所詢問題:寫信內容請問要注意那些,住址下方寫編號還要寫他的舍嗎?不確定他在那ㄧ舍,要如何查哪一舍,查級數要打哪支電話? >>>可撥戒護科或教化科>

單位名稱 直撥電話 傳真
調查科 (03)3208178 (03)3205398
教化科 (03)3595532
(03)3192273 (03)3503869
教化科—心社組 (03)3208115
作業科 (03)3200032
(03)3294615 (03)3508655
戒護科 (03)3208605 (03)3504663
衛生科 (03)3208501 (03)3206450
總務科--名籍股 (03)3194460
(03)3595534 (03)3196591
總務科—庶務股 (03)3207117
(03)3209729
總務科--收發室 (03)3196487
人事室 (03)3191412 (03)3191412
會計室 (03)3200311
(03)3200783 (03)3595203
統計室 (03)3196281
統計室—資訊機房 (03)3594085
政風室 (03)3191290 (03)3191290
單一服務窗口 (03)3505072  
接見服務中心 (03)3205453  
合作社 (03)3591608 (03)3591608
替代役隊部 (03)3505322  
桃園分監 (03)3696693 (03)3709529

回 應:Rachel 日期:2019-05-29 02:35:49 2448F
請問七個月刑期有機會縮短刑期嗎
回 應:蕭蕭 日期:2019-05-29 15:33:01 2449F
台灣司法從未公平過,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一直存在這,就法官為了不纍積案件,只會用上訴駁回結束案件,這是有人權的國家嗎?
監獄都已爆滿很久了,不就是你們這些自以爲正義公平的法官造成的嗎?蔡總統妳有勇氣對抗大陸,確沒有勇氣還給人民一個司法公平的對待,懇求您宣部減刑,大赦人民,讓平民百姓ㄧ個團圓的機會
回 應:陳聖杰 日期:2019-05-31 10:02:42 2450F
有一位住在苗栗卓蘭的假釋犯,他到處向人借錢, 我也是其中之一, 我向苗栗地檢署投訴想告訴他的觀護人請他注意, 希望他的觀護人能勸導他不要再到處騙人家錢, 但他們說我不是他的親屬所以不能找他的觀護人, 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告訴 他的觀護人, 注意他的行為以免讓他再犯。
回 應:陳聖杰 日期:2019-05-31 10:03:43 2451F
有一位住在苗栗卓蘭的假釋犯詹宏偉
,他到處向人借錢, 我也是其中之一, 我向苗栗地檢署投訴想告訴他的觀護人請他注意, 希望他的觀護人能勸導他不要再到處騙人家錢, 但他們說我不是他的親屬所以不能找他的觀護人, 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告訴 他的觀護人, 注意他的行為以免讓他再犯。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01 09:02:06 2452F
(200) 非法藥物濫用/依賴的行為者,非機構化之矯治處遇措拖!

         *.林瑞欽教授 2019.05.31

    我有好幾天沒在「Line社群」發聲了,僅是分享別人的想法。手傷已快二周了,雖有顯著改善,然左手依然難於使力,做擰旋的動作,醫生勸我少做這些使勁的動作。連帶地,我也就避免持用攝影鏡頭,但我昨天還是換了一顆「小蔡1.8/24」的定焦鏡,跑到南投縣「中興新村」拍攝荷花。
    我平常隨筆的短文已達199篇,這第200篇卻讓我猶豫多日,難以動筆。
見近日報導「根據2019年3月底的統計分析,竟有28058位觸犯毒品罪者,其中有三分之一是施用毒品者,這些吸毒者亦是屬高度之再犯:第一年是42.0%、第二年是48.5%、第三年是50.9%;施用海洛因者,其再犯率是96.4%,安非他命者是84.4%。」
    看完上述的統計數據,我認為依據犯罪學的模式來看,非法藥物濫用/依賴的行為,對有效處理此一物質濫用/依賴行為,並無多大效益。就物質濫用/依賴之「復發」的本質而言,上述的統計分析,無法讓我們真正的瞭解該一行為的全貌。首先是海洛因與安非他命兩種非法藥物的共用之多重用藥的現象,並無法在上述的統計分析,有所瞭解。
    回憶以往;我曾在2005年,對「海洛因濫用/依賴者復發行為」的調查研究:分析其復發行為之「停藥間隔」區段,如下供參:
    (1).未滿一個月者-男=18.2%,女=23.0%;
    (2).一個月至一年--男=35.9%、女=32.3%;
    (3).一年至三年者--男=29.4%,女=24.5%;
    (4).3年至5年者--男=9.2%,女=8.5%;
    (5).五年以上者--男=7.8%,女=11.8%。
    這些是「海洛因」為主的停藥間隔,多年來我的觀察結果,他們的復發時間「間隔」是蠻穩定的。
    另就我在2005年分,就500位男性與400位女性在戒治所受戒治之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的自陳反應,有70.2%的男性、69.5%的女性,會併用海洛因與安非他命,數年後對「美沙酮」用藥者的調查,顯示併用兩者藥物無分男女,更高達九成以上。顯然分開濫用/依賴非法藥物,去分析渠等的復發行為,是與實況有很大的落差,更會導致我們採取不適當的防治對策。
    我認為法律對物質濫用/依賴的防治,不應居於「主導」的角色,而是「輔助」的角色。以「犯罪矯正」的場域,來對藥物濫用/依賴戒治是容易產生「標籤化」的負面作用。
    多年來,我主張對藥物濫用/依賴,全面性除罪化,然後依照濫用/依賴強度,附命強制治療的法律處分,以協助缺乏治療意願者,接受戒治。依照2005年的調查:49.2%男性與43.5%女性在家自行戒治;7.4%男性/8.8%女性曾門診治療;14.2%男性與11.0%女性曾住院治療;9.0%男性與12.8%女性是住家+門診治療;9.4%男性與11.0%女性是住家+住院治療;6.2%男性與7.3%女性曾經住家+門診+住院治療過。
    上述的調查結果顯明的意謂著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對醫療戒治的強烈需求。但我們卻從來就是以「犯罪矯正的模式」去處分他們,說白一點的,就是經由「監禁」來隔離壓制他們對非法藥物的渴求,因此,他們身體脫癮之後,離開戒治所或監獄時,他們還會因昔時藥物濫用之友伴的誘引或心理困境而復發。
    強制治療處分,應力求定期門診、短期住院、社區夜間或假日治療、社工+心理師的居家追蹤訪視之「多元化醫療處分戒治模式」。當前隸屬於犯罪矯正系統的「戒治所」與「監獄」,應逐年轉型為「成癮醫療」(含戒煙、戒酒、戒藥癮、戒遊戲與網路成癮等)為主的醫院。其次,該等醫院應開辦「性侵害」與「暴力犯」的強制治療,其三,則是提供其附近「犯罪矯正系統」收容人之「醫療照護」,如此可以減輕各監所戒護的人力,同時也可將原屬「戒治所」的戒護管理移撥轉化。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01 14:01:22 2453F
教師資格考登場;逾9000人報名;到考率九成五!
(2019-06-01 13:55聯合報 記者潘乃欣╱即時報導)
教育部今舉行108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結果將於7月29日中午以電子榜單公告。
今年符合應試資格的報考人共9445人,其中特殊應考人有61人,包括20名孕婦,第一節國語文能力測驗到考率九成五。試務單位配合應考人需求,提供盲用電腦、放大卷、延長考試時間、特殊桌椅與安排方便進出的試場等考場服務。
教育部表示,本次考試於北中南東設立4考區8分區考場,第一節考試上午8時30分開始,考試科目為「國語文能力測驗」。試務單位統計第1節實際到考人數總計8943人,包括中等學校師資類科3737人,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分別為2379人及2029人,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計798人。
教育部表示,今年教師資格考試試題委請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發,採題庫建置方式,在闈內進行組題與製卷。本考試主要目的在於評量應考人的教育專業基本知能,因此各考科組題內容整合教育理論知識與教育實務情境,以「難易適中、優質合理」為原則。各考科試題之設計類型包括基本題與情境題,並在單題式試題外加入題組型試題,以評量應考人跨學科跨領域核心概念之運用,並兼顧評量應考人基本知能與高層次思考能力。
教育部說,配合課程改革、教育趨勢,適時將課程綱要、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包括精進學生學習成效政策等)及重大教育議題(包含品德教育、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等)納入各科命題內涵與範圍,以評量應考人對於當前重大教育政策之了解程度。
教育部表示,本考試試題及選擇題參考答案將於明天中午12時後公布於本考試網站,應考人若對試題有疑義,可於6月4日下午10時前登入網站提出申請「試題疑義」,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即完成網路試題疑義申請作業。如佐證資料檔案過大超過系統限制,應考人仍需先上傳部分佐證資料,再將完整佐證資料於上述時間內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國家教育研究院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試題疑義釋復結果將於6月12日中午12時以電子郵件方式答覆申請人。
教育部公告,考試結果訂於7月29日中午12時以「電子榜單」方式公告於本考試網站。應考人可於放榜日起至10月31日自行登入網站列印成績通知單。申請以「暫准報名」方式報考的應屆畢業生務需於7月19日前將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送達試務單位,確認後方完備考試資格,並得查詢考試結果。
(教育部﹒幼兒園﹒孕婦)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p8UqV6T9pc&list=PL64Si-sSRnvbUf3hUoFvrq4LyMiiRf7kb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01 16:37:47 2454F
(201).「心存善念行善事」是一種分享!

         *.林瑞欽教授 2019.06.01

    我的老同事給我一個任務:寫一篇有關「善念」的短文當序。
什麼是「善」呢?當成動詞,「善於…」是表示這個人很會處理或做成什麼。但是名詞:「善」意謂著是好的、正的、有益的、幫助的、造福的;其反面是「惡」,意謂著是不好的、壞的、邪的、無益的、沒有幫助的、威脅的。
    近年流行著「正念」一詞,它是英文翻譯過來的,它的原意是專心致志的,一時間與我對專注的意義「認知」是有所落差的。這也老同事要撰文討論的「善念」有很大的概念落差。
    為何要「心存善念行善事」,就宗教的觀點是為著「輪迴」,是為著「因果」,是為著「來生」。「心存惡念行惡」,則自己或子孫會有不好的報應。我個人則是偏重於「今生」的論述,人活著是要快樂,但「心存惡念行惡事」卻容易活在焦慮不安中,而且容易不斷的擴大自己的需慾,這對自己的身體與心理是一種消耗,不是蓄積「正」的能量與氣神,如此生活就不易得到快樂。其次,當你擴張你的「需求」時,就會壓縮別人的需求滿足,也就容易與人結怨、發生衝突,這自然不會快樂。
    然而「心存善念行善事」會讓自己對資源的消耗有所節制,也會協助別人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這就會得到他人的感謝,而有著「正向」的社會回饋,彼此能「和樂相處」,你就能過著快樂美好的日子,那你就免於掛慮與憂患了。
    「心存善念行善事」是一種分享,是增廣自我的唯一途徑。這也快樂渡過你的人生,而無憾事的「圓滿終局」的實現。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02 05:39:49 2455F
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乙、「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六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02 09:59:27 2456F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對於輕微犯罪,處短期自由刑,為免執行困難,鼓勵自新,特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之執行。依94年02月02日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遭判刑時何種情況才能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嗎?如果沒錢繳罰金又不想被關時,有無其他方法?

(一).
 1.若犯罪情節屬輕微有悔意,並且條文中有記載得易科或併科罰金
   時,法官得依犯罪情節、犯罪人財力及犯罪所得,並有符合下列
   的要件者,給予易科罰金之裁判,亦即繳納一定金額之罰金給予
   司法機關作為替代手段即可免除其刑:
(1).所犯之最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
    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2).法院所宣告之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3).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關係,若對其為刑之執行,
    依一般社會觀念顯有困難者。
2.被告經法院審判後,如判決主文中有載明「得易科罰金」,即可具
  狀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檢察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
  提出前述執行顯有困難之任何文件之一,經核屬實,即得准許。聲
  請易科罰金,請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下:
(1).因「身體」關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公立或主管官署核准立案
    之私立醫院或當地衛生所之診斷書。如是一看即可知殘疾者不須
    提出證明文件。
(2).因「教育」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學生證明文件,如在學
    證明書、有效之學生證等。
(3).因「職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職業證明文件,如在職
    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稅單。
(4).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扶養親屬之戶口名簿影
    印本或原本。不須提出村、里、鄰長證明。

(二) 1.易科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民眾可到各法院(或地檢署)
     服務中心諮詢,檢察官遇到可易科罰金案,很少馬上把人關到
     監牢,大多考量當事人經濟情況,讓當事人改天再繳清罰金或
     分期付款。民眾聲請分期有兩種方式,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
     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另一是寫狀紙聲請。為規避有錢卻藉故
     拖延,檢方通常同意分三期(每月繳一期),若出示低收入戶等
     資料,檢方可能同意分六到十二期。
    2. 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如下:
(1).罰金之繳納: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
    者,強制執行。
(2).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一次完納者,得於判
    決確定後2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3).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家
     庭、經濟情況,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分期期限最多不得超過
     八期且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予分
     期繳納。又應繳納之罰金如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應盡量一
     次完納。
(4).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以書面或口
    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
     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分期繳納之代辦: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
    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
    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6).辦公時間外罰金收取: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
    收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
    據。
(7).分期繳納之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遲延一期不繳
    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
    或易服勞役。
(8).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執行拘提或再
    通緝到案者,不再聲請分期繳納。

(三).如果真的沒錢繳納罰金又不想被關時,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社
     會勞動是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
     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的性質,避免犯輕罪
     者因為沒有錢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而入監執行,致無法照顧家
     庭與切斷既有工作。易服社會勞動以履行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
     徒刑、拘役或勞役1日。履行期間參酌個案易服社會勞動時數
     之多寡、社會勞動者之身心健康、家庭、工作或學業狀況等各
     項因素決定,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年,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社會
     勞動之履行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不超過8小時
     為原則。但經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或
     清晨為之,且每日不以8小時為限,最多不得超過12小時。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11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02 22:04:45 2457F
大一驚覺讀錯系! 他大二考取監所管理員、大三等就業!

(2019-05-24 21:49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即時報導)

柯璁竫大一就發現自己讀錯系,大二開始準備監所管理員考試,過著白天上學、晚上補習的苦讀生活,考上後目前休學中。圖/柯璁竫提供
就讀影視藝術系的柯璁竫,大一入學沒多久,就發現自己選錯系,於是大二開始準備監所管理員考試,白天上課、晚上補習,周末不是泡在補習班,就是窩在咖啡館,大二下就順利錄取,他也不打算再浪費時間,目前大三休學中,等服役後,就要迎接新工作。
柯璁竫高中唸的是多媒體科,原以為自己對拍片有興趣,豈知大學考上影視藝術系後,拍片動輒花上20、30個小時,讓他發現不是自己喜歡的工作特性,進到大一下學期,想轉學的念頭揮之不去。
碰巧爸爸的朋友在當監所管理員,啟發了對前程一片茫然的柯璁竫,讓他動心報考監所管理員,且馬上行動,大二重心就轉往國考。柯璁竫說,大二整年,他早上7點起床,先到咖啡館讀書,再到學校上課,「學校反而像是休閒,用來轉換心情。」學校課一結束,他就搭火車趕往補習班,每天花在讀書、補習的時間將近10小時。
「做筆記不適合我!用手謄寫的不會比課本印刷字工整」柯璁竫認為整理筆記太花時間,逼自己速戰速決,善用理解力,用刺激思考的方式讓自己熟悉考科內容,但他也不是完全不動筆,會邊看課本邊隨意抄寫,增強記憶力,累積了至少10本筆記本。
他強調,念書著重在理解內涵,就算是背誦的科目,也要先理解,才有辦法記在心裡,「不然記憶都是短暫的而已。」他特別喜歡像歷史故事般有趣的犯罪學概要,他會刻意穿插自己喜歡跟不喜歡的考科,作為心情調劑。
柯璁竫原本熱愛玩手遊、線上遊戲,為了戒除這項興趣,他特地把筆電收進抽屜,前期徹底遠離,但考前一、兩個月,進入倦怠期的他,不小心破功開始玩起遊戲,每天限定只玩一、兩個小時,當作給讀書念得頭昏腦脹的自己,一個小小的放鬆時刻,「硬著頭皮念書,效率反而差。」
柯璁竫說,最感謝家人對他的體諒,他平常都在家裡火鍋店幫忙,一周至少工作5天,但準備考試後,一個月只上班3、4天,爸媽辛苦接替他的工作量,是他急著一年就上榜的動力,「有時候唸書唸到睡著,不夠認真,就會對爸媽感到愧疚。」再來他也感謝爸爸的朋友翁俊甫,常常充當他的小老師,提點他監所管理員資訊、考試建議;此外,他也感謝當時女朋友給他動力,以及他們家人的用心對待,不但偶爾帶他出去走走、也給了許多寶貴建議。
(補習﹒咖啡館)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832883?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KKK 日期:2019-06-03 13:11:03 2458F
所謂交保是針對被告,受刑人沒有所謂交保問題.
如果是受刑人要易科罰金,要先看刑期是否為6個月以內或是多案合併超過6個月,而每條都是6個月以內.

如果已在執行受刑人可以易科罰金,那一定要三親等以內親屬才可辦理.
但准不准一切由執行檢察官決定.

回 應:May 日期:2019-06-06 18:04:18 2459F
如果是觀察勒戒者,請問二次心理醫生評估,人多久才會從新店戒治所出來。距離心評已經8天了
回 應:路人 日期:2019-06-07 19:16:16 2460F
問:想找一位朱勝宏 關於繼承問題 不知道他在那個監獄服刑?

答:抱歉!個人個資,無法代勞,惟若純為了繼承問題,可試從下揭網址去搜尋!

https://www.google.com/search?q=%E6%9C%B1%E5%8B%9D%E5%AE%8F&rlz=1C1KMZB_enTW567TW568&oq=%E6%9C%B1%E5%8B%9D%E5%AE%8F&aqs=chrome..69i57.3674j0j4&sourceid=chrome&ie=UTF-8
回 應:路人 日期:2019-06-08 04:45:00 2461F
國營事業招761人 月薪36K起 11月考試

2019-06-08 00:23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報導

台電等國營事業11月將聯合招考。
為加速人力新陳代謝、改善人力結構並傳承核心技術及經驗,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大舉徵才,將於十一月廿四日舉行聯合招考,預計招募七六一人,經正式聘用後,各公司起薪每月約三萬六千元至三萬九千元不等,想爭取鐵飯碗的民眾,可把握這波機會。
經濟部人事處日前公布一○八年度專科以上層級新進職員徵才訊息,徵才事業單位包括台糖、台電、台灣中油及台水四家公司,暫定招募七六一人,包括企管一○三人、人資五人、財會廿九人、國貿八人、資訊卅七人、統計資訊三人、文化資產三人。
此外還有法務四人、政風五人、地政十三人、土地開發三人、土木五十人、建築十二人、測量製圖四人、機械一二二人、電機一七○人、儀電卅六人、環工十六人、職業安全衛生十一人、畜牧獸醫四人、農業四人、化學十七人、化工製程八十八人、石油開採六人、地球物理五人、生態三人,實際名額仍需以甄試簡章公告內容為準。
報考簡章將在七月廿四日公告在經濟部與所屬國營事業網站,並在十一月廿四日在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四地舉行初試,之後還有複試。
         (中油﹒台電﹒台水)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859171?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08 08:38:35 2462F
(202).此際「賞荷」宜早不宜晚!

           *. 林瑞欽教授 2019.06.7
 
    鳳凰花開,炎炎夏日,到了端午節,天空滿是黃澄澄的阿勃勒花,風一吹,地面成了黃金地毯,台中市「興大路」的綠園道,不妨去走走。
    夏天的荷花就是那麼吸引人的眼睛。有鑑於我有攝影花朵嗜好;故而常去台北拍攝「植物園」與「至德園」池塘的荷花與蓮花,前者因歷史博物館那一段路在整修,「大賀荷」似乎已近尾聲,但「牡丹荷」正艷麗盛開;「至德園」的池塘,小而安靜,在「故宮」前一站,下車走到對面,也可先到「故宮」,然後順著車道走下來,路程約八分鐘。
    台中市則有「東勢林業文化園區」是在「東勢高工」旁、其次是「亞洲大學」荷花池,兩池子皆以粉白色「荷花」為主;其三,是進南投「中興新村」之路的兩旁,以粉紅的「大賀荷」為主。
   趁端午節連續3天假日去走一走,但「賞荷」宜早不宜晚呀!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08 09:17:32 2463F
(203).晨語>「濫用/依賴非法藥物」者,平日抽煙廠牌之分析!

           *. 林瑞欽教授 2019.06.08
 
    多年前,我知道「濫用/依賴非法藥物」者,幾乎都有「抽煙」的癮,這讓我想知道他們在抽哪個牌子的煙。不同牌的「香菸」除了菸葉外,是有許多香料摻雜其中,其成份主要是「尼古丁」,自有不同廠牌的尼古丁含量自0.1至1.0不等。
    因此,我曾調查在監獄中的「濫用/依賴非法藥物」受刑人,平日抽煙的廠牌。
基本上,主要的有15種廠牌,男女雖有別,但以下列六種為多:
「峰」>(男=18.8%、女=32.8%)、
「七星」(淡)>居次(男=17.6%、女=22.2%)、
「七星」>(男=14.8%、女=24.4%)、
「長壽」(黃) >(男=13.6%、女=3.3%)、
「長壽」(白) >(男=13.1%、女=3.9%)、
「黑大衛杜夫」>(男=11.9%、女=8.9%)
    女性收容人,較喜抽「峰」、「七星」、「七星淡」、「黑大衛杜夫」,男性收容人,另外還偏好「黃、白長壽」菸。
    一般說來,「峰」的尼古丁含量是較高的。目前監獄對男受刑人的抽菸行為,是定量.定點.定時,女監則全盤戒菸。我們在做藥物濫用戒治實驗時,卻發現也產生了「戒菸」的實驗效果。
    另外在「海洛因」復發研究時,更發現煙癮對男女海洛因戒治者的復發決意有顯著的解釋效力,這即是我強調在強制戒治時要推動「戒菸」的重要性。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09 07:49:14 2464F
電子工程碩士拚薪水;轉行當警察!

2019-06-08 00:15聯合報 本報記者葉冠妤

電子工程碩士畢業的鍾駿綸,因產業起薪只有28K,決定轉行當警察,圖右為女友。 圖/鍾駿綸提供
中華科大電子工程碩士畢業的鍾駿綸,看到同學任職電子相關產業起薪不到三萬元,工時長、薪水低得嚇人,決定轉行考警察特考。白天幫姊姊帶小孩、晚上趕補習班,偶爾幾天還必須到加油站打工到近午夜,但他善用零碎時間,以手機App做考古題,每一考科都練習上萬題,成了他上榜關鍵。
鍾駿綸大學、研究所念的都是電子工程,且這段時間他一直在加油站半工半讀,畢業後服警察替代役,讓他首度接觸到警察相關工作內容。鍾駿綸說,退伍後他看到已在電子產業就職的研究所同學,起薪只有兩萬八,跟他在加油站打工的月薪不相上下,一天工時卻動輒十二小時,就算工作三年,頂多加薪加到三萬二左右,「這樣的薪水怎麼養家?」
退伍後找不到人生方向,鍾駿綸先回到加油站,邊打工邊思索未來,研究所時期的教授勸他別白費六年的專業訓練,讓他一度猶豫。不過,想起服役期間並不排斥警察工作,再加上薪資待遇優渥,他決定報考警察特考。但一周仍有幾天傍晚五點到晚上十一點到加油站報到,賺取生活費。
 
兩度應考,鍾駿綸坦言投入讀書的時間不算多、也不特別拚命。第一年他花半年準備,理工科出身的他,擅長畫圖形、流程圖理解概念,讓他加速進入狀況;更靠與補習班同儕組讀書會,彼此分享答題角度,但最後仍以一分之差落榜。
第二次準備考試時,鍾駿綸依舊泰然自若,每天十點起床,在家看書到下午三點多,就出門打工,一周有幾天要打工,更有幾天白天必須充當五小時保母,替姊姊照顧三個小孩,即使身處嬰兒啼哭與幼童吵鬧聲中,鍾駿綸仍相當淡定,「就加減看書,盡量做題目。」
他說:「專注力只有幾小時,更要抓緊把握好」。精神渙散或時間破碎時,他則轉而練習考古題,每一科都練了一萬題以上,連上廁所時都不放過,繼續打開手機App做題目。
為了上榜,鍾駿綸只能咬緊牙在有限時間下「盡量拚」。他建議考生,大家的專業科目分數不會落差太大,這時候英文能力就顯得很重要,不要放棄英文科,專業考科申論題也放膽練寫,「錯沒關係,再跟老師討論就好了!」
 
(考公職﹒薪水﹒薪資﹒警察)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859170?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KKK 日期:2019-06-09 09:24:16 2465F
請他在裏面寫一份正式報告單,裏面寫什麼錢,多少錢,請誰來領回,
如果准了,拿身份證到總務科保管股領回.

正式報告單他的正班主管都有,如何寫請他問主管或服務員.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10 08:49:49 2466F
(204).晨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林瑞欽教授 2019.06.10

    今日,急忙之間,由台中搭上05:45的國光號,前往台北,這是我於東吳大學教授「犯罪心理學」之本學期最後一周的授課。「透早」往北行,終告一段落了,今天亦是與我六十八年前來到這世界那一天的陰陽曆相同的一天,女兒恰好也在台灣,她要跟她的女兒幫我慶祝一下,我也要提早祝賀我的小孫女Cara三歲生日快樂。我的孫子女滿三歲時,我會發給他們一個祝賀的幸福紅包。以往我常聽說:過生日時,「老人吃肉,小孩吃打」(台語發音)。現在的人,小孩是寶,不能打的,一打就是家暴。然而面對著「高齡」者愈來愈多,老人因與其成年子女的衝突而受暴的情形日漸增加。
    我們對一家和樂融融的期待,似乎日漸渺茫,該怎麼減少「親子衝突」與「家內暴力」呢?衝動控制、溝通技巧、與氣憤管理,顯得日趨重要,傳統的「孝道觀」,與「子女教養觀」需要與時俱進。
    昔時,流行的「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之說,已經成為不合時宜的神話。觀察那些「物質濫用含酒精與非法藥物」的矯正機構受刑者,他們在家時常有家暴的行為發生,有鑑於此,我認為要多管齊下:對在監所的受刑與受戒治者,施與「系統性」的親職教育,以改變渠等不當的子女「教養觀」與對父母等長上的「孝道觀」。
    其次,是對受刑人的子女,提供適時的「生活輔導」含人際、行為、心理與教育等輔導。其三,是提供渠等父母的關懷。其四,對「曝險」的弱勢家庭「定期訪視」輔導,尤其是「物質濫用的高危險群」家庭之監控更是迫切需要。

回 應:甜甜圈 日期:2019-06-10 20:52:10 2467F
請問可以寄拍立得拍出來的照片嗎
回 應:*☆Xuan☆* 日期:2019-06-10 21:22:56 2468F
請問...我跟男友都不是新北市的人..也不是同個戶籍...但他酒駕被關四個月...重點是我想去就看他...但是她是女生...這樣我要怎麼做才能見到他?可以給我解答嗎?拜託...謝謝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11 11:21:43 2469F
問:我男友進去三個月了,他是因為被判三年半的未成年性侵案件,
   有可能減刑嗎?如果減刑最快多久能申請假釋?

答:首先,它不叫作「減刑」!應該說是「縮短刑期」之「縮刑」。
    惟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又為何?
    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3級以上,每月成績在10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3級每月縮短2日。第2級每月縮短4日。第1級每月縮短6日。
    但外役監受刑人比一般監獄之縮刑較優惠;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受刑人已縮短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縮短的刑期不得回復,但外役監獄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獄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的日數,應全部回復。另假釋經撤銷者,其在外役監獄執行時所縮短的刑期,亦應回復,故仍要執行其已回復之日數。
    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因縮刑變更類別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重新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

   因為,我們局外人,很難去判斷當事人在監服刑之行狀表現如何?得分如何?要難替您判斷彼最快多久能申請假釋?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11 11:29:27 2470F
一、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1.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2. 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3. 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4. 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5. 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6. 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1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7. 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每週接見1次(任1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2次(任2天)、第一等受處分人每天接見1次。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8.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但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機關得不予准許。
9.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二、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1.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例如鄰.里長證明)
3.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12 05:38:07 2471F
大學文憑只是一張紙?雙胞胎兄弟大二相揪考警察!

2019-05-31 22:37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即時報導

21歲的賴煒穎,從小跟雙胞胎弟弟同進同出,興趣相同、志向相同,連大學都同校同科系,賴煒穎念中華醫事科大運動健康與休閒系日間部,弟弟則讀夜間部。大二時,弟弟跟朋友相約考警察特考,賴煒穎考慮幾月後,也跟著撩落去,只不過弟弟先行錄取,他直到第2年才上榜,如今兄弟倆總算如願一起從警。目前大三休學中的賴煒穎說,大學有沒有畢業不重要,因為畢業後找不到工作也是枉然。
賴煒穎說,他跟弟弟從小就不愛念書,因崇拜在海巡署工作的舅舅,對犯罪偵查工作充滿憧憬,但礙於學業成績不佳,自認沒機會考取警專或警大,直到弟弟在大二上學期跟朋友相約考警察,才重新喚起賴煒穎的警察夢。
猶豫2、3個月後,賴煒穎決定賭一把,兄弟倆雖擁有共同目標,卻因作息搭不上,首度分開行動。起步晚了別人好幾個月的賴煒穎,一開始疲於追趕進度,再加上過去沒有底子,光訓練自己靜心讀書,就耗費不少力氣,他回憶,當時只能熬夜拼湊進度,囫圇吞棗之下,越讀越不懂。結果第1年,只有弟弟順利上榜。
賴煒穎認為,若畢業後找不到工作,大學文憑也不過是一張紙,所以決定再拚第2年,他從日間部轉到夜間部,一早就到補習班待到傍晚,再返校上課,周末念書12小時起跳,先把概念不夠清楚的部分補起來,他說,每1考科、每1堂課的視訊影片,他都至少重複看了3到6遍,「聽到不用翻課本,也知道在講哪一頁。」
念書念累的時候,賴煒穎會到棒球場看球賽,身為統一獅球迷的他,最喜歡獅隊外右野手劉芙豪,因為「劉芙豪努力不懈的形象深植人心」,而每每看完球賽,賴煒穎就會內疚感爆發,進而增強他念書的動力,成為倦怠考生的另類「療法」。
先一步錄取、開始受訓的弟弟,除留了一大堆筆記給賴煒穎,更天天跟他傳Line,用言語刺激他,督促他認真念書,也會跟他分享受訓趣聞,「激勵我更想踏入警界。」不過有趣的是,賴煒穎說,每個人讀書方式不盡相同,他沒有翻閱弟弟整理的上榜祕笈,反而是靠「反覆聽課」加強理解力跟記憶,他堅信找到自己的獨門方法最重要,別人的經驗終究都僅供參考。
與雙胞胎弟弟一起準備警察特考的賴煒穎,跟勤做筆記的弟弟,採取完全不一樣的讀書方式,他選擇用聽的加強記憶跟理解力,相隔一年都上榜,一起投入警界。
                        賴煒穎/提供
(警察﹒海巡署)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846285?from=udn_ch2cate11195sub6939_pulldownmenu
回 應:無奈人 日期:2019-06-12 11:18:00 2472F
我朋友是一個煙毒犯
雖然,他吸毒,但自己也把它給戒了,
一個煙毒犯是病人不是犯人,
可卻被判了十幾年,十幾年呀!
人生就這樣完了。是這樣子嗎?
總統,您如我們的父母,才有我們這些子民。
難道,您看您的子民如此荒廢在監獄才開心?
給他們一次機會,也給你機會不是嗎?
十幾年的歲月,出來都五十歲了!
他還能做什麼工作呢?誰要用他?
懇求您,把微罪的受刑人給他們機會吧!
給他們一次重生的機會,別讓他們對社會無望。
減刑正在您的一聲令下即可。
聽聽我們家屬親友的心聲好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13 04:22:23 2473F
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13 04:23:39 2474F
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13 04:24:38 2475F
受刑人申請移監審查情形為何?

審查情形准予移監之情況:
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申請移入監獄未嚴重超額者,符合上開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如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申請案件,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所列配偶,親屬住居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審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各監獄對於移監申請案件均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理由將由監獄轉知申請人。
回 應:KKK 日期:2019-06-15 03:51:57 2476F
親自問受刑人。
再看受刑人願不願意告訴你。
只能這樣子了。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16 05:29:10 2477F
可於郵局用「大信封」以限時或郵局小紙箱以包裹方式寄書給他,
寄書的方法可以用寄的或利用會客時寄書!寄書可以陶冶其身心,
因為裡面實在太無聊了,你也可以寄清涼的書,不過「太過分清涼」的會被退,你亦可以寄一些雜誌!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18 15:47:38 2478F
用包裹單或郵局大信封直接寄書,任選其中一方式,悉聽尊便!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18 15:49:41 2479F
煩請逕去電該監總務科「名籍股」詢問,即瞭然!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18 15:58:37 2480F
Hiv要勒戒嗎?

Hiv雖是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惟其「病毒珠」含量,達到法定之一定「指數」,即由該收容機構予投藥,它非是所云「勒戒」處遇,而係治療醫事行為!詳可逕詢該收容機關之「衛生科」!
回 應:等待弟弟回家 日期:2019-06-19 23:46:16 2481F
弟弟因朋友招募之下加入製毒
沒錯他因貪圖私利而危害社會
但初犯判刑十年對我們家人而言真的很煎熬
他才27歲....
一時糊塗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
我不敢說讓弟弟無罪釋放
但真的希望能減刑幾年讓弟弟早日回家與家人團聚
弟弟知錯了 也會改過自新的....

回 應:荳荳 日期:2019-06-21 01:12:08 2482F
可以寄信給他的。
回 應:KKK 日期:2019-06-21 07:03:20 2483F
四級受刑人並不是只能寄信給直系親屬.
而是血親三親等或姻親二親等以內都可以.
兄弟姐妹是旁系二親等,也可以.
回 應:張玉冠 日期:2019-06-24 19:18:37 2484F
你好,我想查媽媽在哪服刑,108/5/19報到,姓名李嫌,偽造文書罪嫌起訴,謝謝,家屬何時可面會
回 應:KKK 日期:2019-06-25 06:58:03 2485F
事關個資,請勿把全名打出來.也無法在網路上查.
看她去那個地檢署報到,就從那地方的看守所或監獄查起.自己要打電話去問.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25 17:03:10 2486F
可試投稿>「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taiwan-society-of-criminology7.webnode.tw/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26 05:50:16 2487F
或亦可投稿>台灣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學會

網址內容如下:

https://www.google.com/search?q=%E5%8F%B0%E7%81%A3%E9%9D%92%E5%B0%91%E5%B9%B4%E7%8A%AF%E7%BD%AA%E9%98%B2%E6%B2%BB%E7%A0%94%E7%A9%B6%E5%AD%B8%E6%9C%83&rlz=1C1KMZB_enTW567TW568&oq=%E5%8F%B0%E7%81%A3%E9%9D%92%E5%B0%91%E5%B9%B4%E7%8A%AF%E7%BD%AA%E9%98%B2%E6%B2%BB%E7%A0%94%E7%A9%B6%E5%AD%B8%E6%9C%83&aqs=chrome..69i57j69i61.3711j0j7&sourceid=chrome&ie=UTF-8
回 應:KKK 日期:2019-07-01 11:06:35 2488F
請勿把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直接顯示.
這是違反個資法的.
你可以直接親自去問,或打電話去問.

此處是無法查,也不可查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02 05:43:48 2489F
(205).夜語>「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林瑞欽教授2019.07.01

    六月下旬甫出國,離開台灣近半個月,回來之後也是忙,較少有時間於臉書或Line作評論,然我的內心思潮卻是翻滾的。我不關心政治人物於媒體放話,究在吵啥?但偶然間,聽到一個参選總統的候選人,提到將來;他當上總統後,要讓國內發放六歲以下的兒童福利金。但很不幸的他這個想法,受到同黨候選人與當前執政「蘇院長」的攻擊,這兩個台大畢業生,且参政多年為何「識見」何其狹窄與短促,只見到有選票的老人,而毫無關注未來社會的主人--兒童。
    1986年的十一月,我那六歲半的女兒與八歲的兒子,抵達英國定居,因我在同年八月底,就先到達英國,因此他們隨即得到與一般英國兒童相同的福利金發給。我聽到兩位資深政客一直在抱怨英國財政的負擔,這讓我深感他們的無知與短視。就憑這一個主張,若這位臺灣「中國海專」畢業的,出線成為總統候選人,我一定發揮我的影響力替他拉票。
    我們要保護兒童,不要成為犯罪被害人,也不要讓他們成為未來的犯罪加害人。我們要竭盡所能的增進兒童的身心健康。記得過去我女兒在抵達英國時未滿七歲,因此天天有鮮乳可以喝。然而今天我們的兒童有多少人沒錢吃早餐呢?一個號稱民主進步的左派政黨如今卻充滿資本主義的思維,他們現在只注重「權力」與「利益」,這是何等悲哀啊!
    在審視一個受羈於矯治機構二十餘年的受刑人之少年發展史,卻發現其在童年與少年時,受到多次的性侵或家暴。其成年後又受限其身心的正常發展,而陷於性侵兒童的犯罪循環圈中。
    多年來我關注個人的犯罪「被害預防」,政府不重視這個區塊,人們更是忽視自己的身心安全之防護。例如,為何深夜了,還要在都會區的街頭慢跑呢?為何我們的婦幼警察,不對公園的公共廁所、都會中隱蔽空間、學校放學與假日等兒童常活動的空間密集的巡邏呢?
    社區警政,流行過一段日子,但在「刑事掛帥」的警政,我們何嘗看到臺灣警政當局,重視犯罪預防呢?學校教育的老師與主事者,有誰重視過學校的安全與學生的犯罪被害預防呢?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7-08 04:43:47 2490F
煩請逕去電該監總務科「名籍股」詢問,即瞭然!
回 應:KKK 日期:2019-07-08 07:08:45 2491F
事關個人隱私及安全,你要知道出獄日期就必須自己去接見問當事人或問他家人看知不知道.

有些尋仇的,討債的會在出獄日在門口等.因安全問題不能在電話中告訴你.
在此也不能也不可回答你.
回 應:KKK 日期:2019-07-08 18:19:48 2492F
收押的被告都羈押在地檢署所指揮的看守所。
地檢署羈押期為2個月,可延押一次2個月。
地方法院的羈押期為3個月,可延押3次,每次2個月。
法院判刑會有另外宣判庭。簡易判決除外。
回 應:氾致平 日期:2019-07-10 01:20:28 2493F
想請問因假釋中觸犯酒駕判刑四月 前幾天收到撤銷假釋通知 要如何聲請上訴?期限內聲請上訴是多久?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9-07-11 17:39:47 2494F
報假釋要達到提報條件才能提報.
並不是執行多久就可以報,這是太多人的迷思,也被外界所誤導.
提報條件為執行刑期超過二分之一(初犯),累犯為三分之二.
級數為二級(得提報),一級(速提報).
教化,操行,作業,連續三個月每項都要3分以上.
沒有違規或扣分.其他生活考核.

很多人達不到條件就無法報,甚至報沒通過,等到通過了也快期滿了.

會不會一次就過?有人有過,但大部份不會一次就過.

報五六次或七八次的,大有人在.
回 應:KKK 日期:2019-07-11 17:40:36 2495F
報假釋要達到提報條件才能提報.
並不是執行多久就可以報,這是太多人的迷思,也被外界所誤導.
提報條件為執行刑期超過二分之一(初犯),累犯為三分之二.
級數為二級(得提報),一級(速提報).
教化,操行,作業,連續三個月每項都要3分以上.
沒有違規或扣分.其他生活考核.

很多人達不到條件就無法報,甚至報沒通過,等到通過了也快期滿了.

會不會一次就過?有人有過,但大部份不會一次就過.

報五六次或七八次的,大有人在.
回 應:KKK 日期:2019-07-11 17:45:52 2496F
勒戒收容人和父母,配偶,子女,接見和通信.

但有些單位會准收不准寄.(這是放寬福利)
直接要向戒治所詢問比較清楚.

各戒治所及監所網站有有接見及寄物注意事項,可去看看.
回 應:黃文興 日期:2019-07-12 14:44:41 2497F
今天報到有跟觀護人坦承我無法驗尿,觀護人叫我下禮拜三再去報到,我有跟觀護人說那天來怕會驗尿不會過,觀護人說不管會不會過一定要來。觀護人說會發一張告誡書給我,請問我這樣會被撤銷假釋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13 14:40:44 2498F
(206).晨語>「認知行為療法」於暴力犯罪具有改變的成效!

       *.林瑞欽教授2019.07.13

    高等行政法院近為受理「年改」集體興訟問題,執政機關究否觸及「不溯既往原則」?暨「信賴保護原則」?移請大法官解釋。
    緣此,司法院特為兩造舉辦各界說明會,代表執政機關的律師在會上說:「退休軍公教人員的生活費,一個月只要一萬三仟元就夠了。」而昨天下午我因年邁看牙醫,需去印齒模,我下「牙床」缺了六顆牙,牙醫師說;要做五顆活動假牙,印完齒模,醫師助理說;四萬七千元一付,哎呀!執政機關的律師代表;公教人員每月區區的一萬三仟元生活費不夠用,你們要全額補助嗎?當人活過六十歲之後,牙齒就開始掉了,如今我虛歲69,我的上牙床僅剩12顆牙,下「牙床」剩下8顆牙齒,全口只剩20顆牙了。
    再說視力嘛!我現在看書就得將眼鏡拿下來了,讀得慢如蝸牛。每付眼鏡貴得很,「執政黨」要不要補助高齡者配眼鏡呢?
正值壯年的「律師」與執政的「官爺們」,你們老過嗎?
    最近看到媒體報導;一個29歲的男子將女友約到賓館,然後逼問存款密碼,就將其殺害,並將其十餘萬存款盜領一空,且威脅殺害其前妻。此案讓我沉思甚久,年富力強的男人不圖工作賺錢,卻以暴力手段取財。我們的教育、道德、價值觀、法治,出了什麼問題呢?為何人們只求滿足自己的慾求,根本不在乎社會的道德規範,更毫不在乎法律的懲罰呢?
    不久前,曾看完殺人者的大腦造影圖像分析,也想起2003年我與研究團隊對犯罪人的大腦造影研究,顯示暴力犯組的眼眶皮質部功能相較其他組的不振。多年來我關注暴力的「風險評估」,明白「衝動性」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然在這研究過程中,先天與後天的競合,卻也是在我的心中翻滾著?我們的家庭教養、學校教育、社區互動與監控又將如何起作用呢?
    我們的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該不該強化親社會化的「認知」與「行為」的教導呢?矯治機關如何強化受刑人對自己的「暴力認知」與「行為的覺知」及「改變的動機」呢?
    的確,「認知行為療法」在暴力的認知與行為是具有改變的成效。然而,我尋思我們是否自「動物」的飼養、相處等,以提振暴力受刑人的「同理心」、尊重生命等「親社會化」的認知與行為呢?其次,經由「園藝」的訓練,以降低他們的衝動性與易怒之情緒喚起。藉由「動、植物」的培育,一方面可以讓受刑人有一技之長,另一方面,他們的親社會化行為也得以增長,渠等「負面情緒」與「衝動性」也可以得到適當的控制。
    引頸企盼,矯正實務界或學界,能有對上述所提的想法感興趣,進行「循證研究」,善莫大焉。

回 應:王天送 日期:2019-07-13 20:22:34 2499F
現在快要總統大選了,也請各位後選人給予受刑人一個自新的機會,入監獄其最後目地就是要改過向上,改悔不是嗎?這些受刑人已經受到該有的懲罰,減刑是給他們機會提早回歸社會重新做人,讓社會給予機會,相信親情的溫暖可以教化這些受刑人的心,在這裡幫這些受刑人請命,也希望社會給他們機會重新做人,在2020大選時能減刑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14 05:10:45 2500F
(207).黃昏絮語>生物科學、神經科學、心理學於犯罪矯治上的定位!


       *.林瑞欽教授2019.07.13

    今天就是滯留在大廈七樓公寓的自宅窩裡頭,午餐後小睡片刻,醒來原想出門,但不由自主地走進「書房」整理故紙堆。估計八月之後,將會汰除四分之一的故紙,加以回收。
    時代在演進中,桌上的鋼筆、墨水筆、原子筆、鉛筆等,我累積了一堆,好久已未動過它們了。桌上的空白稿紙、筆記本也是一堆,忙裡偷閑,即時就用我的大拇指,點著手機上的注音符號來寫我的雜思。惟整理兩小箱的錄音帶,丟之可惜,存之佔空間。
    「割捨離」說得容易,做起來倒是蠻難的。自2014年從「玄奘大學社科院院長」二度退休以來,我整理多次,也汰除不少資料,然書房的空間雜亂依然,我曾告訴自己要寫寫東西,將往昔的研究結果整理成冊,然而退休已經五年了,卻一無所成。回顧這五年,攝影略有所得,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撰寫犯罪矯治短文,累積撰述也有兩百餘篇,算是有小成。
    日前,授課學生,提到「暑假」去参加「腦神經科學」的研討,惟提到腦科學,就是「紅」!主講者管不了自己是否真懂或假知道,反正敢講,聽的人當然也不管聽得懂或不懂,就是興緻勃勃。我認識幾個真正在實驗室的「神經科學家」,倒是很用功,外界可也沒幾個人認識他們。就我比較熟悉的神經犯罪學的研究來說,對於「腦造影」的雜訊,還是受某種程度的干擾著,受試者對實驗刺激的反應之影像判讀,相關研究發現,距離實際應用還是蠻遙遠的。例如,以暴力殺人犯,在眼眶皮質部的失功能,要提到「法庭」上,更是還在未開發的處女地時代,更別提到它的證據效力了。
    對於過去無「生物科學」與「神經科學」基礎的文法學科者,欲轉到「心理學」的人來說,對「腦科學」的研究是蠻困難的。其實驗設計與研究方法也是對他們的一大限制,更別說研究文獻的閱讀了。近幾年,我在臉書常分享英文版的神經科學研究的貼文,但不知道有多少人,真的讀過這些新聞式的摘述。努力吧!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15 04:25:32 2501F
(208).夜語>情竇初開;愛情之「停、聽、看、思」!

       *.林瑞欽教授2019.07.14

    近午天、去荷池、會仙子!
    因喜拍攝蓮花、荷花;我的第八條「攝影」工作褲報銷了:左膝與右屁股處棉褲裂,趕緊收工回窩去。近年來我發現這棉質的工作褲很不耐穿,以前什麼龍的褲,一、二十年就是穿不破。這兩年拍攝荷花時已連續出醜鬧褲裂,去年於台北攝影,還緊急到「士林」市場買褲,否則「上課」就出大洋相了。看來,明後天又要去「購衣」促進經濟了。
    昨日,見媒體報導,高雄「大社」19歲女,教唆21歲男友刺殺其母親一案,感觸良深。該女13歲起即與其男友相戀,卻為其母所反對,因而懷恨萌生殺機。這下子兩個人要在牢裡度過十數寒暑了,且與其家人的關係也將難以修復。
    愛戀沖昏了頭,毫無思慮後果。如何教導年輕男女們,依照「停、聽、看、思」去評估行為的後果之利弊得失,可是為預防與解決關係衝突發生暴力之很重要的策略。
    相對地,為人父母低估戀愛中的子女在「性愛」的催化下,那強烈的「依附」,對排除造成其挫折之阻礙的「負面思考」所產生的恨意。致而「一失足成千古恨」,因此一昧地採取「反對阻攔」的做法,勢必造成暴力衝突之憾事。
    為人父母者,循循善誘;利用「平衡」單獨與子女們聊談,就他們交往對象的「優缺利弊」關係,加以對照分析,這是相當合適的輔導對策。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19 04:54:47 2502F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19 04:56:04 2503F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19 05:09:42 2504F
假釋相關規定供參:

甲、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
    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乙、緣此,我國自從2006年後,已修法將無期徒刑15年可申請假釋,
   提高至25年,以符合社會期待。
(A)、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
     組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
     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
     審查委員會」審議。
(B)、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受刑人之教化、
     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
     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
      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
      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
      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
    審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19 05:10:30 2505F
假釋相關規定供參:

甲、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
    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乙、緣此,我國自從2006年後,已修法將無期徒刑15年可申請假釋,
   提高至25年,以符合社會期待。
(A)、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
     組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
     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
     審查委員會」審議。
(B)、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受刑人之教化、
     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
     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
      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
      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
      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
    審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21 04:23:06 2506F
(209).夜語>另一層次面的「宗教觀」!

       *.林瑞欽教授2019.07.20

    今天於臺中市自宅窩到晨四點多才出門,到「亞洲大學」荷花池已是六時一刻鐘了,加緊拍攝,池裡的荷花以滾桃紅邊的白荷為主。這個時候來,恰是穗花棋盤腳架花,開始開的時候,等到明早它就凋落了。
    心血來潮,晚上突然想喝酒,掀開我的存酒櫃,見到這瓶「八八坑道」酒,就拿出來準備開瓶!但仔細一瞧,它是1999年製造,2004年出廠的窖藏53度高粱酒,這下子我又捨不得開了,總得找個好友來共飲啊!
    路上,我一直在想「慣竊與暴徒,犯了罪,還到廟裡祈求神明保祐他們不被抓去關」這種事。犯罪是做壞事,神明理當不會保祐做壞事的人。但這些犯罪人自小就「內化」了:神明是法力無邊的。他卻絲毫不曾想過,神明會懲罰做惡與壞事的人。
    鄉下的宮廟也常見前科累累的「董事」不乏其人,那這些人真的「改邪歸正」了嗎?或是他們只是尋找「保護衣」而已的呢?藉著宗教的輪迴因果,勸說受刑人不要再犯罪。這能有何顯著成效呢?
    宗教神職人員到監獄中,藉著「神諭」以教示受刑人不要再犯罪,我個人對此種「宗教矯治」的成效是存疑的。若不能改變受刑人的衝動性、非理性信念、攻擊性與敵意、生活方式、職業技能、社會支持系統等,對他們的「再犯」可是「於事無補」的。

回 應:KKK 日期:2019-07-21 10:37:41 2507F
什麼其他單位?
禁見被告沒什麼時間到幾號.
被告沒有時間性.問名籍也問不到.

問題本身內容就不清楚.
回 應:KKK 日期:2019-07-21 10:40:27 2508F
受刑人期滿出所不分星期幾,時間到就出監,如果是春節當天期滿,也是當天出監.

其他不會在假日出監,除非有特別例外.
回 應:KKK 日期:2019-07-21 10:42:10 2509F
辦見任何立委都可辦,只是那要看那立委要不要辦,或是監所方准不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22 21:31:37 2510F
(210).午間小語>「危險性」之「風險管理」與「風險評估」!

       *.林瑞欽教授2019.07.22

    今天我於自宅,自己一個人煮了一陶鍋:蘿蔔、高麗菜、杏鮑菇、花枝丸、與豆腐,然後加了打碎的大蒜、苦茶油、黑豆醬油、一顆檸檬,湯很鮮美。我將「生啤酒」倒入放着剩下的檸檬變成了「檸檬生啤酒」。餐後就剝着上回阿志(忘了他已改為甫學了)來看我送的「黑金剛花生」。這是美好的地中海式午餐呀!
   昨天我去拍攝荷花途中,一直在想「危險性」與「風險」評估,前者是在中國大陸法學界用的詞,也是英文「risk」的中譯。我則譯為「風險」,「危險性」則英文是dangerous 。
    當一個人雙手持刀,混身酒味又高聲怒罵,則此人當下是具有危險性的,他殺人或傷害人的可能性是高的。因此,就後半段觸犯傷害或殺人行為的可能性評估,即是風險評估。前半段的行為是危險行為,因此將兇刀取下,是降低危險性所必須的。於是警察會將其逮捕,扣押收繳其兇刀,並將其上手銬,有效控制其行為以降低其危險性。
    歸納之,風險(risk)是行為發生的可能性高低。危險性(dangerous)則是行為對當事人與他人之人身與財損之傷害性的強弱。
目前刑事司法為了犯罪嫌疑人,可能因畏罪而脫逃、自殺、持續犯罪或再犯,而採取高額保證金或拘押等風險管理。
    前述行為發生之可能性的評估,則是風險評估。對於犯罪人進入矯正機構後的自殺、脫逃、暴力攻擊、心理疾病發作、再犯的可能性評估,亦是風險評估的重要環節。
    目前在西方國家刑事司法領域,風險評估做得較好的該是「自殺風險評估」、「暴力風險評估」、與「再犯風險評估」,其中所涉及的具有「信、效度」的評估工具,也是較齊全的。
    但我的觀察,我們的刑事司法領域之風險評估與管理的人力、工具、與風險管理方案,皆顯得不足與匱乏,期待相關單位與大學,能加快腳步「研發」與「培訓」。

回 應:劉 日期:2019-07-24 03:52:49 2511F
請問因過失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在裡面表現良好,有機會能早早假釋嗎?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9-07-24 14:28:28 2512F
假釋不了,時間來不及或資格不符條件.
受刑人每個月縮短天數並不是每個人,而是要教化,操行,作業這三樣加起來超過10分以上,才可以三級減2天,二級減4天,一級減6天.
但如果監所有擋分的話,三級是減不了天數的.
多久就可出獄?不一定關到10個月滿期大有人在.
處遇分數拿多少不一定.有的人一進去就拒絕作業,這些都關到期滿.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7-26 15:30:12 2513F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寄菜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二、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ㄧ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三、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本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四、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五、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六、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受刑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受刑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受刑人申請核准者,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被告身分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每日一次,不限寄入人身份。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此下聯放入包裹內,「郵包證明」貼紙貼在包裹正面,即可將包裹寄給收容人。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附註:
監所只提供飯菜,連碗筷收容人都得自己買,其他生活用品如衛生紙、棉被、枕頭等當然也是如此,惟福利社每次寄款不能超過8000元是指寄給收容人用的錢....買的東西每次不能超過2000元....有些東西不能寄太多份.各監所規定有時不同,每個收容人都有個帳戶,會客時家屬所寄的錢或是收容人在工場的每月所得,都會存進戶頭,要買東西就從裡面扣除,出獄之後會退還餘額。
人買任何東西,都必須有卡片記錄,菸有菸卡、電池有電池卡。監獄管控收容人手上物品就是根據這些卡片。如果規定每個人一星期可買兩包或一包菸,哪一天收容人拿了幾支、剩下幾支都得作記錄。一般物品,收容人每人一天有200元的限額。非一般類的額度比較高,約是一天800,讓你買內衣內褲或電池或比較貴的東西,那些東西僅憑一天200塊根本沒法買規定你擁有幾樣電器,一星期才准許買幾顆電池,而且手頭的存量也有限制,這些通通會記錄在電池卡上。電池用完必須上繳,才能換到新電池,並不是收容人之前有買電池就可以隨便取用,一星期差不多只有兩次時間可以換電池。欠別人電池的人把新電池交給對方,對方用完後還給他拿去繳,再換一顆新的來。要是查房時收容人多了一顆電池就是違規。
有些地方的茶葉是有管控的,收容人不能買超過多少茶葉,因為獄方擔心它成為賭博籌碼或流通的貨幣。
回 應:KKK 日期:2019-07-27 15:01:54 2514F
先去會客,問他需要什麼再買。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7-28 06:57:24 2515F
假釋,指的是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後,因其在服刑期間表現好,確有悔罪表現,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制度。

緩刑則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考驗期,暫緩執行刑罰;若考驗期內遵守規定,刑罰便不再執行的制度。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7-28 16:01:12 2516F
「假釋」和「緩刑」之分別:例如有人判了5年,已經入獄3年,因表現良好,刑期過半,累進處遇二級以上,且有悔罪表現,被提前釋放出來,稱為「假釋」。而「緩刑」,例如有人被判了2年,法官亦判予緩刑2年,即是不用在監獄服刑2年,在監獄外面執行緩刑2年;但是在這2年期間,遵守相關規定,那就不用在執行刑罰了。汝云:汝男朋友因「過失傷害罪」判有期徒刑十個月,惟妳的男友既已判決確定了,所以法官既未判予「緩刑」,他也就不能適用「緩刑」制度了。
    至於「假釋」,因他僅是有期徒刑十個月,無法假釋,但或許可「縮短刑期」,但因彼僅是有期徒刑十個月,縮短的天數不多,也許是「個位數」;乃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三級以上,每月成績在10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三級每月縮短2日。第二級每月縮短4日。第一級每月縮短6日。
    雖然「外役監」受刑人較優惠;自到監之翌月起,無工作低劣、不守紀律或降級處分之情形者,每執行1個月,即依下列日數縮短刑期:第四級或未編級每月縮短2日。第三級每月縮短4日。第二級每月縮短8日。第一級每月縮短16日。
    然而,您的男朋友,經執行二個月後,雖符合條件,惟因剩下的殘刑不多,恐怕較難獲得遴選。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7-28 16:08:50 2517F
除非有「明確證據」表明係受冤,才可提「非常上訴」,否則,案子既判決確定,且已發監執行了,不可以再提「上訴」或是「陳情」了!
回 應:籃慧英 日期:2019-07-28 21:43:12 2518F
請問被撤銷假釋,我有叫我老公去幫我請假,因為心臟病發,需要做些檢查,都有醫院證明,那我可以請多久的時間,謝謝
回 應:張桂麟 日期:2019-07-29 01:12:19 2519F
酒駕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7-29 09:16:31 2520F
想到【台電、台糖、台水、中油】上班的粉絲來來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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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08年新進職員甄試】簡章公告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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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7-30 05:10:42 2521F
(211).黃昏絮語>女性海洛因用藥者,有時也是多重用藥者!

       *.林瑞欽教授2019.07.29

    感謝「政傑」兄昨晚的提醒:相機「感光」元件入塵了,隨即清理,今早急忙到「亞洲大學」荷花池試鏡。下午則在自宅整理故紙。
    昔時之研究,曾比較有無感染HIV的藥癮者的自殺意念,顯示感染HIV的藥癮者,有顯著較強的自殺意念(t=-2.314,df=297p=.021);較多的性伴侶、較高的「思覺失調症量表」的得分。於檢視20位参加實驗的女性藥癮者之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工作、用藥伴侶、朋友與家人、初用藥年齡、持續用藥期間、用藥方式、用藥間隔時間、與種類,結果顯示:教育程度:10位是高中職、9位是國中、1位是專科。婚姻:8位已婚、7位離婚、同居2位、喪偶與未婚各1位。
    而對於周遭用藥人數:朋友:20人與多人(20人以上者)有9位,3-10位者有6位、1-2位者有5位;家人用藥者有9位、伴侶用藥者有18位(其中有2位用藥伴侶者是6位)、親戚:3位用藥者有2位、7位用藥者有1位。
    她們全部是靜脈注射的海洛因藥癮者,而她們併用安非他命者有19位、FM2者有6位(其中只有1位沒併用安非他命)、K他命有4位(全部也併用安非他命)。
    由上述可知,這些女性海洛因用藥者也是多重用藥者,且她們皆暴露於用藥的友伴圈。婚姻、教育、與工作等皆不是很理想。因此,如何協助她們脫離用藥的「人際網絡」是女藥癮者「戒癮」的首要任務。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7-30 07:11:28 2522F
若有「縮短刑期」才會提早出獄,否則,期滿日當天才出來!
回 應:劉 日期:2019-07-31 04:15:50 2523F
也不能減刑嗎…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7-31 15:07:44 2524F
前面已答覆過:他可「縮短刑期」,但因彼僅是有期徒刑十個月,縮短的天數不多,也許是「個位數」,惟「縮短刑期」可以說是另一種變相方式的「減刑」啊!
乃正式之減刑,需要由立法院通過之「減刑條例」,才能夠據以辦理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06 08:10:25 2525F
(212).夜語>分歧的犯罪矯治之目的!

       *.林瑞欽教授2019.08.05

    近日,我常思考「人為何犯罪?」與該如何實施「犯罪矯治」的課題。
    由於犯罪的「多因性」與「複雜性」,在人的社會裡,犯罪是無法避免的行為。涉及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處分」與「處遇」之人,是相當的多;除了犯罪者與被害者以外,包括所有涉及刑事司法的人們,如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矯正官、觀護人……等等。在彰顯犯罪受矯治人的「人權」之際,我們對「犯罪矯治之目的」就有相當分歧的認知。
    「犯罪矯治」是刑罰或是協助行為改變而不再犯罪、或兩者兼具,然而前兩者在本質上,是有其嚴重的衝突之所在。「刑罰」是限制犯罪人的基本需求,以讓其在服刑期間受到需求滿足之嚴格限制,感受到刑罰的痛苦,從而不敢再犯罪。
    因此於「矯治」期間,就必須對其自由與需求的滿足,加以嚴格的限制。這對於所謂「自由與民主」的人權衞護者而言,他們認為這是不合人權,他們不再強調達成刑罰威懾的目標。
    然而,我們的社會與刑事司法體系,對犯罪矯治,還停留在嚴厲的「刑罰懲戒」思維,如何調整當前「犯罪矯正」的物理空間與生活需求的滿足,將是一個十分艱鉅的工程。
    我們的社會,總抱持一個很簡單的想法;就是將「犯罪者關起來」,而且把酗酒與藥(毒)癮者,視為犯罪人,於是關到監獄的人,就愈來愈多了。
    未來「高齡」者難以謀生,就會一如「日本」的狀況,故意犯罪而到監獄去被收容,以滿足其生活與心理需求。果真如此,矯治機關之「刑罰威懾」,將被迫轉化為「收容照護」。那麼現行的「矯正官」究如何改變他們的「認知」與工作「知能」呢?其次,現行的監獄「房舍」又該如何改造呢?最後,錢從哪裡來呢?

回 應:Anna 日期:2019-08-07 02:08:15 2526F
因為他現在還是禁見狀態,所以無法會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07 10:09:52 2527F
(213).夜語>由刑事司法看「心理鑑定」問題!

       *.林瑞欽教授2019.08.06

    忙完九月在靜宜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碩士班」學程的「犯罪心理學」課綱之上網,溜覽一下新聞,知悉近年一些知名的「殺人案件」加害者與其辯護律師,為免犯罪人受判「死刑」,紛紛提出一而再施作「心理鑑定」的要求。
    此讓我想到過去新聞披露的數件著名之殺人案件,為法庭採認之心理鑑定結果。其中有心理鑑定「鐵口直斷」受鑑定人「不會再犯」,鑑定者只是某知名「發展心理學」助理教授,就其背景並未有「法用心理學」的學術訓練與實務經驗,居然能受法院委以心理鑑定之重任,真是令人驚訝!
    在台灣只要是知名的大學心理學教師或精神科醫師,不管其研究與學術背景,就會在律師或法官的推薦,委以心理鑑定的施作。基本上,心理鑑定的報告是提供法庭上的法官在做是否有罪的認定;在「量刑」時的參考。法官需要知道當事人行為前、中、後等時間段的心理狀態,是否為「理性」或謂「意識清楚」足以做出自主性決定。
    此外,近年來法官在做出判決時,常以「無無可教化與無再犯之可能」而迴避「死刑」之判決,這「無無可教化與無再犯之可能」就得從「心理鑑定」報告書中去找答案了。
    我想要問的是為何要對加害人做「心理鑑定」呢?又哪些人有「資格」能做心理鑑定呢?心理鑑定要做哪些「鑑定」呢?心理鑑定要如何做?即施作程序是否有「標準化「、所涉及的「心理評估工具」的「信、效度」為何呢?心理鑑定「報告書」要包括哪些內容呢?心理鑑定者的「角色定位」與其「任務」為何?要遵守哪些心理鑑定的「倫理規範」呢?最後要問的是法官要如何看懂「心理鑑定報告書」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08 07:09:04 2528F
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寄菜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08 07:14:55 2529F
一般人,認為監所收容人唱軍歌或答數,可以提振精神,增加信心,就像很多學校會舉辦軍歌比賽,也有答數,不過這個問題是「見仁見智」。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08 07:24:54 2530F
所云;「為何信會被退回?手寫信3張內含2張小照片,是因為寄照片的關係嗎?」依據下揭規定,若尚有疑問,詳可逕洽該監所戒護科查詢!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本單位均以郵寄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08 07:54:43 2531F
所詢;「朋友於5月收到判決書,請問他什麼時候會收到入監執行書!
另外他7月分又收到一份起訴書,這會影響他入監執行的時間嗎?」
答:一、依規定通常在刑事判決確定後一、二個月,會收到刑事執行處的傳票,傳票上如果有註明「得易科罰金」,在傳票指定的日期,本人需帶身分證、傳票和罰金,到刑事執行處報到。從判決確定到繳罰金約為二個月。只有「專科罰金」的案子,才能委託親友代跑,如果是「得易科罰金」,因為要本人親口要求易科罰金,所以一定要本人跑一趟。但猜想汝朋友收到之「判決書」應為「有期徒刑」,似無「得易科罰金」之問題!

二、另詢;「另外他7月分又收到一份起訴書,這會影響他入監執行的時間嗎?」
答:「檢」方之起訴書,尚需檢察官移送至院方,而院方因案件多,尚需排庭期,縱然排到「出庭」,也還有「程序庭」、「審理庭」,漫長歲月直至「判決」確定,還有「上訴法院」,經過如此冗長訴訟期間,所以不會影響他「入監執行」的時間!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08 07:59:45 2532F
所云;「便利商店賣的仙楂餅跟無籽梅子是無法寄嘛?」依據上揭規定,若尚還有疑問,詳可逕洽該監所戒護科查詢!
回 應:KK 日期:2019-08-09 13:16:55 2533F
我想問的是那個答數正確的詞  只記得最後是修身 養性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09 17:03:04 2534F
精神答數>這一種是陸軍、海軍、憲兵、海陸都適用的:

雄壯、威武、嚴肅、剛直、安靜、堅強、確實、速捷、沉著、忍耐、機警、勇敢!
回 應:小偉 日期:2019-08-11 03:03:09 2535F
看了這麼多的留言,減刑這件事,反應非常的兩極,我們平心而論,對於奉公守法的多數人來說,減刑換來的結果,極有可能讓那些以犯罪為習的人繼續敗壞我們的治安,甚至是大言不慚的感謝當局者,給予這般如此殊勝難得的機會!
在眾多的社會體系團體裡,我想大家應該都曾經歷過、也明白這個道理,「明星學校中,絕對會有壞學生;而爛學校裡也必定有非常上進的同學」,在這裡我們可以確定一件事是,「壞」佔的比例總是少數,我並非將「壞」合理化,我只是想說,如果可以,沒有人會想進去關?這一大群受刑人的背後,有多少個思念及盼望在等著他們回家?又有多少個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


蔡總統,您可否知道監獄裡超收的狀況引發多少遺憾嗎?有一位受刑人從小與奶奶相依為命,因爲犯了罪,判刑18年,服刑到了可以報假釋那年,他的奶奶已經94歲,這段監獄生活,他戰戰兢兢,如履冰薄般的小心,為的就是能早日獲得假釋的機會,早日與奶奶相聚!
他服刑到第12年,終於符合假釋的資格,這12年漫長的歲月,磨平了他曾經兇殘的個性,在監獄裡的團體生活,總會有牙齒咬到舌頭的時候,他告訴我:他都忍下來了!為得就是早日與奶奶重逢,曾經那樣兇殘的他,能夠為了早日與奶奶團聚,他發如此的心,您說可不可貴?
在報假釋的那段日子,有一個夏日的夜晚,因爲監獄超收的問題,在只能側睡,左右都是同房獄友的腳丫子狹小舍房裡,他ㄧ個翻身,腳丫子不小心踢到旁邊同學的臉,就在這個夜裡,不只吵架聲劃破了那寂靜的夜,更捏碎了他跟奶奶重逢的機會!
那一夜隔壁同學的起床氣,只因爲一個不小心,彼此吵了起來,兩方都被送違規,耽誤到了他報假釋的機會,而他的奶奶剛好在這當下離開了人間,真的是情何以堪?????????
我是一位殯葬業者,這個故事是我承辦這位奶奶的後事時親身所見,我看著他,拖著沉重的腳鐐回到台北奔喪,看著全身刺青的他,掉著眼淚訴說這一切,我看見他內心的遺憾,這世上唯一的牽掛,就在這一瞬間失去了,再也見不到.............
這一切對外人來說是如此的微不足道,但對他來說,卻是如此的重要,讓原本兇殘的他,改變如此之大......
蔡總統,我很想跟您說,監獄超收帶來的這些問題,我相信不單單只有我看見的這份遺憾,在此真心期盼您能夠重視並解決這個問題,讓諸多向上的受刑人能夠有力氣往上奔爬!
回 應:KK 日期:2019-08-11 11:01:46 2536F
痾.... 我要問監所版的答數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12 04:47:44 2537F
監所版的收容人答數,各行其「數」,矯正署並未予統一規定;收容人答數之內容,抱歉!只好您自己去詢問各該監所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12 05:03:13 2538F
一般而言,監所收容人之唱「軍歌」或「答數」,大都比照軍中之慣例!不過,由於時空環境之變遷,除了「技訓所」或「高度管理」的矯正單位,收容人於操場活動,有些尚沿襲傳統之行進中,唱軍歌暨答數外,其他之大部份監所,放風時間,皆讓收容人自由活動>例如「打球」等方式進行運動!
回 應:謝 日期:2019-08-12 13:40:12 2539F
判刑有期徒刑十個月,之前羈押四個月,進去的級數是以幾級開始算?
回 應:KKK 日期:2019-08-12 22:28:45 2540F
四級。
回 應:張小姐 日期:2019-08-13 10:13:25 2541F
我想問我老公目前六月底報假釋
現在分數一級
請問八月份月底之前會有機會釋放回來嗎?
回 應:張裕 日期:2019-08-14 09:31:59 2542F
請問寄信可以直接在寄物的現場,連同信封一起進去嗎 妹妹和受刑人我的有,的結婚證書,需要 簽字
回 應:LUN 日期:2019-08-15 00:15:39 2543F
最準時出所的地檢 桃園檢36-38 士林檢37-38 台北檢37-39 新北檢38-46 新竹檢38-42 基隆檢38-42 這是我再裡面時 大概都是這樣時間回家的  除非遇到颱風 昨天才出所 我台北檢38天 通緝2年多 進去驗尿也有驗到 沒有叫家人來看(不需要家人也來受罪)沒有寫信回家 初犯要戒治真的很拼 除非1.2級同時有使用就比較危險 第一.第二次評估都很重要 不要說謊因為心理師手上有你以前的資料包含進所前的驗尿都有 二評時 請你坐的椅子不要移動到 面前罰站不要亂站 主管罰你寫的悔過書 也不用想太多會被加多少分 那是嚇嚇你的別再犯就好 我寫了3次悔過書 只要不要有打架那種重大違規就好 再仁舍上課時旁邊如果坐的是判戒治不要隨意去招惹 因為教室的人常常被戒治的人當沙包打 如果不幸被打千萬別含扣 會一起被辦掉 通常42-43天就一定會領到戒治文 所以42-43天的沒有領到文的就安心的等待你的釋放條 釋放條都是隨下午3點的囚車來的 所以36天以後的人每天都是再期待等下午快4點的喊打包刑號 要被判戒治真的很難 裡面勒戒2.3次的也是屁股拍拍閃人 所以裡面那些比較早進去的再嚇你時 戒就聽聽就好  純分享別炮嘿 給後面要勒戒的人安心一些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15 05:26:32 2544F
抱歉!吾等非「假釋」審查官員,暨亦非監獄相關行政工作人員,
所以無法替您預測釋放日期!

回 應:普通的台灣人 日期:2019-08-17 02:32:37 2545F
我的男朋友在今年108年4月30日進去
我們在一起並不久就是短短的10個月
但我們從在一起的第一天就同居了
我已同居人的身份接見他
我們同居7個月他進去了3個月
這7個月以來他因為知道有這條案子
所以就不在做任何違法的事,就是很乖
也很孝順,說到這個刑期,也不全部都是他的錯
他也沒有點任何一個人出來,所有的事全部自己扛
我正想問問那些人,今天如果是你的家人或是伴侶
你還會來這裡留言一堆什麼不准減刑的話嗎?
如果你說把人家無辜人殺死我就覺得算了
但如果都不是就只是來耍腦你覺得有必要嗎?
他常常跟我說,做錯事了就因該受懲罰
跟他接見的時候,他也跟我說裡面有比他更多無辜的人進來
或是扛罪的,法律漏洞很多,隨便開庭的官人也很多
不用證據或一些沒證據,犯人說對就是他就給你判下去 
我沒有說我是最可憐的,但他在裡面的表現及態度差好多
關不是不好的事在裡面讓你作息正常,想法正向,積極的處理事情
做事不猴急,也順便讓他看到他所謂的好朋友都是廢物,以前做的事都是屁孩,我真心覺得超級棒,但我懇求親愛的蔡總統,我看見了他的表現,及正向的態度,關他我沒有任何意見
我也覺得做錯事就因該懲罰,但是我及他的家人並沒有做錯任何事 
請在給剛出社會的我及各位在監的(初犯)一次機會
等一個人真的很辛苦,辛苦那些犯人的家屬及情侶們
你們很勇敢,也很棒,不要氣餒持續的到明年選總統的時候
至於那些說不準減刑的人,也祝你們事業順利
回 應:吳宗勳 日期:2019-08-19 03:09:19 2546F
槍砲案件 公共危險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19 04:05:44 2547F
(214).夜語>德育、情育、美育,是犯罪預防與矯治的基礎!

       *.林瑞欽教授2019.08.18

    黃昏出門走了一下,在台中市「老唐」處喝了兩大杯啤酒,但卻被滂沱大雨關住了,臥室的窗沒關,室內進水了,幸好不嚴重。
    自「風險」與「保護」因子,去探究犯罪預防與再犯,已是當今「防治」犯罪行為的主流思維。今天台灣已面臨「少子化」,若我們的教育依然停留在「高控制低投資」的政策思維,那校園裡的暴力欺凌,亦即霸凌、非法藥物販賣流行等犯法行為,缺乏有效抑制與控管,究如何能降低我們社會的非法藥物濫用與犯罪人口呢?
    回想民國46-48年前,我任小學教師時,一班有六十幾名學童,相較之下,今日一班有30名學童,已屬「大班」。我們的教學,雖有大幅度的改善,我不懂當今熱門的「素養」課程思潮,但是,我的觀察「唯智」,依然壓過其他領域,教師對學生「不當行為」的教導已失去熱忱,更談不上「德、情、美、體、群育」等的培養與教導。
    「德育」與「情育」是犯罪預防的基礎,近年來的暴力犯罪案例,加害人常見諸於加害者缺乏「道德規範」與「情緒失控」所致。例如,我們的美術館有固定的提供給兒童與青少年對「畫的賞析」輔導嗎?
    犯罪矯治是否要將「音樂、藝術、雕塑」等「美育」與「情育」的策略導入呢?中國大陸對岸矯治機構,每周會有一天的「教育與心理矯治」的安排,那我們的監所還要停留做工五天、舍房兩天的矯治作為嗎?
    如何整合教誨師、社工師、心理師以發揮「教化」功能呢?矯治的時段如何安排?這三種矯治者是否在矯治中的「認知」與「作為」會有所衝突呢?若有,該如何調理呢?我想這將是犯罪矯正當局,在引進「社工師」與「心理師」等助人「專業人力」進入犯罪矯治場域中,無可迴避的課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22 14:48:25 2548F
(215).晨語>心理師必備「神經科學」的知識!

       *.林瑞欽教授2019.08.22

    回憶小時候,父母對鬼神的教示,到青少年時期常是不相信,尤其是七月。然而到了老年,卻依循著「兒童期」父母的此等「迷信」的教示。為什麼呢?是體衰怕損傷,簡單說是-怕死吧!
    還好八月中秋的團圓月的喜樂已逐漸靠近了。
    「衝動性」隨著人的年齡也逐漸降低,該也有其神經科學的意義吧!「多巴胺」密切關係著衝動性。神經傳導物質「多巴胺」會隨著年齡增加而降低嗎?
    例如,「甲基安非他命」的濫用者,會因「多巴胺」的增加,而增加其「衝動性」。如何有效控制「衝動性」呢?單純靠「心理治療」與「心理學教育」就要能增加其個人的衝動控制,可能是不切實的期待。若心理師們缺乏「神經科學」的知識,顯然會成為現代「巫師」啊!

回 應:JJ 日期:2019-08-22 20:57:23 2549F
外役監不是用抽的,可以請受刑人申請,不過需要符合去外役監的條件。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23 14:02:35 2550F
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乙、「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六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阿土 日期:2019-08-23 20:08:28 2551F
減刑+
回 應:家的恐懼 日期:2019-08-25 00:30:52 2552F
受刑人是否減刑,若能多方面評估考量每個個案的背後因素,那想必是最好的方法!
對於家中的惡魔,如果一但釋放出來就會造成很大的恐懼~整天好吃懶做、在外面鬼混,回到家只會伸手要錢、發酒瘋、偷家裡的東西變賣或偷錢~甚至拿著刀、威脅要傷害自己已年邁的父母、自己的手足的那種恐懼日子,多害怕他要提早出來啊!此時一定會說那就報警啊!沒錯~警察的電話就是夾在桌墊下最一目瞭然的地方,報警了~然後呢⋯⋯大都沒然後~
那些日子多麼的害怕,造成心裏陰影,提早出來~惡夢的開始~
回 應:高銘豐 日期:2019-08-27 19:02:37 2553F
請問一下徹殘的部份是以假釋的時間算起還是只剩下兩個月就可以期滿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28 14:33:01 2554F
(216).晨語>執行再犯風險評估的知能與素養!

       *.林瑞欽教授2019.08.28

    歲月如梭,剎那間,八月又要溜走了。抓住的就只剩下極為有限的記憶。
    昨天上午,我坐在荷花池旁,滿池荷花,已入蓮蓬枯乾、蓮子成熟期,這池太大了,蓮子隨風掉落,待來年再長出來了。這是生命的遞延。
    中國大陸之「南京大學」十一月「研討會」的邀約,我的「摘要」還沒給人家,我不知要談什麼。研討會主題,是再犯風險評估,原主辦單位是用「危險性」,經我建議改為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再犯風險評估」就得探明「再犯」有哪些「風險因子」與「保護因子」,再犯是深具「個別差異」的,然而,從刑事司法體系的執行者,卻渴望有一套工具,能甄辨出一個犯罪人,會否再度犯罪或稱重新犯罪。 
    此外,促發犯罪行為的風險因子,並非單一的,同時風險因子的影響強度,可能是某些風險因子積累或是共併之後果。再犯風險評估是再犯的「機率」,它是可能性,而非「是/否」的兩分法。
    再犯風險評估,不是去拿一個別的社會的工具,翻譯之後就來用了。因為,工具的運用是要經過「修定」與「標準化」的過程,以提高改工具在使用的信、效度。
    其次,評估常是個別實施,因此評估者,對犯罪行為、心理衡鑑、人格、心理病理、認知、神經心理等的知能與素養,將對再犯風險評估的信、效度,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簡單的說,再犯風險評估,不是僅賴一套評估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能提升評估者,執行風險評估的知能與素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8-31 08:29:11 2555F
(217)夜語>「犯罪加害者」與「被害者」的關係!


       *.林瑞欽教授2019.08.30

    今日清晨,我趕「區間車」,再換「高鐵」到台北,復到「植物園」巡一圈,然後到「溝仔口」開會,短暫時間,再回到植物園,然後汲汲忙忙,再趕到高鐵站搭12:31返回台中後,旋復到台中監獄出席「評估會議」,下午六時許,回到家,才發現「出席費」遺失了。心理有點難過,就喝了660ml的「燕京啤酒」,接著就整理我今早所拍攝的荷花照片。
    今年九月裡,為本人新增應聘臺中靜宜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授課,我要好好「備課」與撰寫一篇有關行為科學之專業文章,於攝影方面,我開始要拍照應景之「楓紅」了。惟思人民幣貶了,我究要買個什麼呢?人老了,很少花錢。想想我該花錢來裝扮自己,要再去買條有拉鏈口袋之攝影工作褲。
    夫以「思覺失調症」即以往所稱的精神分裂症,是近年來「變態心理學」中盛行率蠻高的一大類型。他們的症狀會消失嗎?他們「發病」與「暴力犯罪行為」的關係如何呢?會否有人要藉著自己是「思覺失調」症狀發作而犯罪呢?回溯以往,我在四十幾年前,在「精神科病房」,有個「思覺失調症」的患者,拿著一張他畫的「馬」,等着我來到其病房時,要送給我,這只因為前一周,我讚美他的馬畫得很好而已。
    多年來,因為「做研究」的關係,我跟「性侵犯者」有所接觸,深深認知到他們是被社會所放棄的一群。我們似乎不想承認「精神病犯」也是有滿足「性需求」的需要。
    緣此,基本上,犯罪者也會「侵害別人」來滿足自己的「性需求」,因此,犯罪矯治處遇措施,是否思考過如何幫助他們>如何以不侵害他人的利益而能「滿足」自己的需求呢?如何「節制」需求呢?
    顯然,這與他們的「認知」有著密切的關係。當一個人認為只要滿足自己的需求,毫不顧及對他人的傷害。總以日子久了,傷痛就會消失。監獄「矯治官」在辦理「假釋」時,常以「悛悔不足」為審核的標準,惟有些被「撤銷假釋」者,又將如何解釋當時因其「悛悔」而核定他通過假釋呢?多年來我一直在思考著;我們如何幫助犯罪者真正的對自己過去的犯行悛悔呢?且我們又如何去評估他們的「悛悔程度」呢?
    依我近年的觀察:台灣的刑法學者對犯罪者,受刑的人權非常的關注,相對的,他們卻是輕忽了「犯罪受害者」的權益,其中更以「暴力被害者」為甚。我並非嗜血的「報復主義」者,但我深信著「犯罪加害者」對其「被害者」的罪責,除了刑罰以外,應在認知-情感-行動等心理各層面有深切的懺悔,並有所適當的作為。
    身為暴力被害者,我相當能體會與感受犯罪被害者「身心創傷復癒」的困難。然而在矯治過程中,許多法律工作者的關愛眼神,卻總是投注到犯罪加害人的身上,這真是一件很荒謬的「法現實」!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1 13:18:20 2556F
 外役監的受刑人不但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還可返家探親,只要和獄方約定返監時刻即可,家人也可前往探視、甚至有家人與受刑人同住的專門房>懇親宿舍,自由度比一般監所優惠許多。
    外役監除了規畫營繕水電、農作及園藝等作業項目外,也讓表現優異者,學習一技之長。像是花蓮的自強外役監,就以施種有機農為最大宗,也有大理石、玫瑰石的相關石雕工作。桃園八德外役監除了蘭花養殖的工作之外,也外派受刑人到鄰近的加工廠去工作。受刑人也有作業收入!桃園八德外役監,目前有10多組、共1百餘名收容人外派工廠或清潔公司作業,多半在有專人管理的生產線上或固定場所,白天由專車載往工廠或定點,傍晚下班後專車載回,都是「團進團出」。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2015年揭牌成立,占地2公頃、可收容384人,提供在監表現優異、即將出獄的中間處遇功能。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個小時到監獄外的農場工作,每個月有一次外宿機會,分監也沒有圍籬和圍牆,屬於戒護低的開放式空間。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1 16:22:38 2557F
臺南市山上鄉明德外役監獄土地,北與「大內鄉」二重溪為鄰、東與「玉井鄉」九層林為界、南臨「左鎮鄉」菜寮,行政轄屬台南市山上鄉玉峰村,土地總面積260.9629公頃。該監風景優美,有收容人家屬居住之懇親宿舍。可上網瀏覽監區景觀如下揭網址:https://www.mtp.moj.gov.tw/13536/13538/13556/144894/post
    該監對外交通可由玉峰產業道路接台南縣道188號及178號道路後分成二路,一由東南接玉井公路向左可出玉井、甲仙、南橫公路;向右往新化、台南方向可接南部第二高速公路或接東西向八號快速道路聯結中山高速公路,另一路由西北直抵小新營與省道1號道路(即縱貫道路)相接!
    由於國內經濟不景氣,該監可提供受刑人勞力與該監鄰近地區各廠商合作加工,從事門栓、螺絲等外僱工作等。該監作業科與臺南市二間公司簽訂合作契約,並經評價委員召開協調會議簽訂,廠商並提供往返交通運輸工具,每人投保保險一百萬意外險。依「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法務部依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二第七項定訂定之;使收容人外出作業,其在外期間視同在監執行,同時,可以獲得較優渥勞作金,對家境貧困之收容人無異是項福音。
    該監農作組為訓練收容人何時施肥、針對什麼果害,施以什麼樣農藥防治,如何採收及裝箱等。 對原植果木如芒果等撫育管理與改良品種,並加種新品種愛文、金煌、柳丁及木瓜等。為該監頂級「愛文芒果」產區之一,屬青灰岩地形,種植不易,該監克服水土問題,栽種成功,每年於六月份為採收期,為該監創造不少口碑,遠近馳名,
     一想到明德外役監獄除了「黃金土雞」外最生響亮之農作產品就是『愛文芒果』。該監收容人於開封時間分別到各工作組工作,晚上休閒時間安排夜間社團活動:書法、繪畫、法輪功以及吉他等教學活動,日間創辦薩克斯風樂團皆聘請專業師資教授,亦非常人性化:看電視、羽毛球活動、桌球活動、象棋活動,教化科還常為收容人舉辦各類活動如:宗教團體之教化、社會團體之表演活動、品德及生命教育宣導、寫作比賽、象棋比賽、繪畫比賽、拔河比賽、慢跑比賽及各種球類比賽.......等內容豐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02 05:30:43 2558F
【問1】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1. 收容人(禁見收容人除外)於進入矯正機關,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問2】機關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1. 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2. 原則上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另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機關全球資訊網網頁及各機關接見室之布告欄中。
3. 外役監獄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接見辦理時間由機關視工作情形自行訂定。
【問3】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1. 接見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a. 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b. 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c. 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d. 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e. 窗口接見(行動電話應先放保管箱內保管)。
2. 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又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3.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5歲之兒童(至多2人)。
【問4】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收容在矯正機關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1. 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收後,均會寄發「收容人入監(院、所、校)通知單」,告知接見、寄入郵包及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人親屬慎防詐騙電話。
2. 由於矯正機關提供收容人個人資料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故於收容人入機關時,機關均請渠等自行填寫「收容人資料開放查詢意願表」,倘為勾選同意欄位者,始得提供查詢;另涉及個人隱私(如罪名、刑期、出監日期等)之資料部分,仍請逕詢收容人為宜。
【問5】進入矯正機關後,可以拒絕接見部分人嗎?
1. 收容人欲拒絕接見部分特定對象,得親自書寫報告,敘明拒絕接見事由,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機關即將此報告作為拒絕辦理接見之依據。
2. 收容人拒絕接見方式:
a. 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申請拒絕接見部分特定對象,矯正機關會將收容人拒絕接見之人員名單,交由接見室列入管控。如遇該被拒絕接見者申請辦理接見登記時,接見室承辦人員會告知申辦者,該收容人拒絕與其接見。
b. 收容人提帶至接見室時,若發現接見者為其欲拒絕接見之對象,可立即向主管反映並簽署「拒絕接見單」,該次接見即可取消。
【問6】機關拒絕或停止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機關拒絕或停止接見之理由如下:
1. 收容人違反紀律,經機關核定停止接見,停止接見期間應拒絕接見之申請。
2. 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者。
3.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4. 有妨害機關紀律或影響管理秩序之虞者。
5.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6. 攜帶武器、危險器具或違禁物品者。
7. 冒名頂替他人者。另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8. 有妨害收容人的利益時。
9. 行跡可疑者。
【問7】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1.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2. 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3. 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4. 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5. 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6. 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1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7. 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每週接見1次(任1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2次(任2天)、第一等受處分人每天接見1次。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8.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但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機關得不予准許。
9.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問8】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1. 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3. 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問9】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 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1. 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基於職權審查核准。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2. 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
【問10】為何禁見被告不能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去接見呢?
1.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通信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2. 禁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發受書信及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電話接見通知家屬至機關辦理接見。
【問11】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請接見?
1. 收容人家裡如發生重大事情(如發生變故、家人病危或喪亡等),得申請電話接見;另家屬前往機關辦理接見時,可向機關說明事由,由機關酌情延長接見時間或增加接見次數。
【問12】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接見?
1. 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矯正機關已開放同囚配偶及直系血親與同在矯正機關收容之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
2. 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 次數:每月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4. 辦理方式:在監(院、所、校)之收容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另需6個月內無違規紀錄者,始可辦理。
5. 矯正機關內之收容人(含同囚之任一方)如有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申辦同囚遠距接見。
【問13】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1. 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臺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辦理),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
2. 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3. 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4. 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時)。
5. 程序及方式:
a. 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可向矯正機關索取),在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預約專線(02-23890810)、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預約(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或以電話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
b. 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
c. 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經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
d. 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
6. 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7. 申辦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2)形跡可疑者。(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另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8. 目前各地矯正機關均已配置遠距接見設備,歡迎多加使用。
【問14】請問什麼是電話接見,相關規定為何?
1. 電話接見係為便利矯正機關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
2. 申請電話接見之理由如下:
a. 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b. 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c. 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d. 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3. 電話接見時間自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4. 每次通話不得逾6分鐘,其情形特殊經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5. 通話內容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交談時,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6. 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問15】請問要接見收容人,可以事先預約嗎?
1. 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矯正機關可接受預約接見。
2. 電話預約接見專線為02-23890810,另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以上系統可預約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
3. 現場預約接見可於完成接見登記後,預約下次接見時間。
【問16】如何辦理電話或網路預約接見?
1. 電話預約接見專線號碼為02-23890810,請依語音系統操作指示進行即可。另網路預約請登入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申辦。
2. 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且曾至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1次以上或曾辦過遠距接見者。
3. 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7日0時起至前2日下午15時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4. 完成預約手續者,可於接見前一日以前揭電話或網址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5.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下午15時前以網路或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取消預約。
6. 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假日接見、春節及國定例假日。
7.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預約接見時間前30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後,依申請之時段辦理接見。
8. 預約接見申請人應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9. 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另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1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問17】如何辦理現場預約接見?
1. 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為限。
2. 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該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
3. 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4.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6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5.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
6. 現場預約接見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例假日之接見服務。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2 10:31:07 2559F
三級受刑人會客次數是一個禮拜1次至2次,那需要相隔幾天嗎?還是一個禮拜任意兩天?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
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
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02 16:35:43 2560F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該監之地址: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建國路1段1號。
該監之交通資訊如下揭:
花蓮市距離該監約55公里。「光復火車站」至該監約10公里行程,計程車車資約250元。台9線路標約255.7公里處,向東行駛3公里,右轉往南行駛約1公里,即可抵達該監。花蓮機場至該監約60公里行程,計程車車資約1200元。
該監簡介:
一、該監設立之依據為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得設外役監;其設置以法律定之」,從其意旨可知外役 監設立之目的乃在於提供受刑人從事農、林、漁、牧或其他特定作業之機會,期以訓練受刑人出獄後之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健康身心;其主要特色為運用 自然開闊而無圍牆鐵柵拘束之自然環境,使受刑人參與監外傳統的農牧及及營繕作業,培養受刑人自治自律的精神,俾使之順利回歸自由社會。
二、該監作業除農作、木工及石雕加工產品之銷售,木石藝品之委託加工外,並接受環境整理、庭園養護、草坪維護及基本之營繕等項目之人力 外僱服務。為確保農作作業能獲優質及永續經營之環境,及為提昇本監農、畜產品之品質、增加產品之特色與競爭力,生產全程均依農政單位頒布之無毒、有機生產 規範經營,不施農藥、化學肥料及任何飼料添加物,生產健康、安全之農畜產品為本監之特色。
三、由於外役監之收容人均遴選自各監所表現良好,符合外役監遴選條件者,因此作業表現上較一般監所穩定,服從性高,效率亦維持一定水 準,不論委託加工或是人力外僱,均獲雇主相當高的評價。請各機關、企業界、廠商本著愛護獄政工作,給予收容人熟練技能機會,嘉惠收容人。
四、目前該監可供洽購之作業成品:
農  作:依時令生產芋頭地瓜、文旦柚、高接梨、蜜棗、咖啡、釋迦、甜桃、枇杷、水晶芭樂、甜玉米、筊白筍、火龍果等及季節性蔬菜。
木石藝品:各類石材、木材製作之版畫、茶盤、聚寶盆、奇石、石雕藝品等。
畜牧:臺灣原生種水牛、網室健康毛豬、山豬、麝香豬、山羊、兎子、土鵝、白羅曼鵝、北京鴨等。
自強外役監獄特色作業簡介--玩石點頭-洄瀾石雕
五、為提昇該監收容人的作業品質、增加作業效益及減少技能訓練資源浪費,配合石雕技能訓練班之教學、實作使參加技能訓練的學員於結訓後,轉配業至該監現有之自營作業石工組,投入作業生產,以使技能訓練及作業能相輔相成,落實技能訓練之目的,增加技能訓練之價值性,並建立該監在地石雕之特色作業。
六,該監為結合花蓮(洄瀾係花蓮舊稱)地方產業特色,傳承石雕技藝,提供收容人平心靜氣,專研石材雕刻技能,培養美學涵養,藉以革除不良習性,獲得一技之長,達到「玩石亦能點頭」之間接教化功能。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02 16:51:52 2561F
一、桃園>八德外役監獄:
該監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8號。

二、該監服務電話:
(一)總機:(03)3299115
(二)中央台:(03)3299070
(三)戒護科:(03)3299068

三、該監交通資訊:
不塞車且從(*)起算,開車約需10~15分鐘。 
  1.火車: 桃園火車站(*)→復興路→萬壽路→山鶯路。 
  2.公車: 桃園火車站統領百貨公司(*)→113路公車(約每60分
            鐘一班次,路線圖)→山鶯明興街口下車。 
  3.北二高: 中正機場聯絡道(*)→三峽鶯歌交流道→往八德鶯歌
              出口靠左往鶯歌→桃鶯路→鳳吉一街→過鐵路平交
              道→山鶯路。  
  4.中山高: 南崁交流道(*)→春日路→三民路→繞過巨蛋體育場
            →萬壽路→山鶯路明興街口。

四、目前該監收容人有「中餐技訓班」、「麥芽膏技訓班」、
    「蘭花栽培技訓班」。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03 10:40:31 2562F
(218)夜語>降低成癮犯暨再犯者的重要作法!

       *.林瑞欽教授2019.09.02

    於犯罪預防與矯治之「量化」研究裡,為「薈萃」分析或稱「統合」分析,更有譯之為「後設」分析,這皆因Cohen在1988年所提出的「效果量」所帶來的發展。但對效果量大小的解釋可是要很謹慎,本質上,它也只是說明「關係」的強度。
    觀之近年來「單一民調」常教人跌破眼鏡,因此就有人採用「效果量」的統計分析,來個調合分析。如此,這可能會是很有趣的預測吧!
    在檢視台灣「再犯」的罪名,多年來總是以「毒品罪」居首,如何落實「濫用/依賴非法藥物」與酒精者的治療與刑後觀護輔導,應是舒緩當前台灣監獄擁擠的不二法門。
    雖然法務部在尋求「科學戒治」,但在我的觀察,我可不認為目前在實施的是科學戒治。乃「成癮」治療應是以個人的治療為主,團體為輔;「職業技能訓練」與「心理健康」介入為重點,分期考核,達成「戒治目標」即移轉「社區觀護輔導」,以持續維持其效果。
    就以往「台南戒毒分監」的非法藥物濫用者出監後,仍有志願服務者持續追蹤輔導,因此他們在三年內復發的比例顯著低於其他監所。
    因此,矯治機構與社區觀護輔導之「無縫接軌」是降低成癮者復發與犯罪者再犯很重要的作法。
    今天早上,我心中,仍惦念著路邊缸中盛開的荷花。八時多到達,發現一朵盛開,一朵正展開,於是我就開始拍攝了。缸中荷,擺置是西曬,所以往年十一月還是在開花。雖然只是一兩朵,卻够我拍上個把鐘頭。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3 12:44:27 2563F
八德外役監自九月底啟動改建,收容人全搬至台北監獄至善大樓「借住」,目前一至三樓挪借給八德外役監使用,使得北監超收比率再提高,收容人活動範圍受限。
八德外役監安排表現良好的收容人在外工作,增加重返社會和職場的經驗。
回 應:KKK 日期:2019-09-04 07:13:58 2564F
事關個資及隱私,請勿把全名,出生年月日貼出.
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
要想了解在那裏執行?可自行打電話至監所查詢或問她家人.
回 應:KKK 日期:2019-09-04 07:14:20 2565F
事關個資及隱私,請勿把全名,出生年月日貼出.
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
要想了解在那裏執行?可自行打電話至監所查詢或問她家人.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4 10:42:14 2566F
八德外役監獄動土;預計2020年底前完工!

(2019/03/27 中時  賴佑維)

八德外役監獄27日舉辦開工動土典禮,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將分2階段打造新監獄,第一階段可收容840人,預計2020年底前完工。第2階段1848人,預計2022年底完工,相較原只能收容401人,差距相當大。
蔡清祥說,感謝國防部支持,將軍事看守所轉為八德外役監。他也提到,看到外役監周遭景色很眼熟,沒想到這裡早年是「空軍防砲司令部」,自己服役擔任軍法官時,正是在這個單位,如今八德外役監在此地重建,也是巧合。
他也說,第1階段包含行政戒護大樓、第1、第2管教區大樓、炊場、活動中心、懇親宿舍、備勤大樓及接見大樓等,將可收容840人,預計2020年底完工。第2階段第3管教區大樓則可收容1848人,預計2022年底完工,原先外役監僅能收容401人,差距相當大。
他也提到,2015年接收軍事看守所時,法務部就規畫興建新型、智慧型的監獄。因此八德外役監將採用電子監控、臉部辨識、數位化安全管理,也配合採用綠建築工程。
(中時 )
(#八德 #外役監獄)

(為達到符合人權,接軌國際,改善在監基本生活條件及合宜空間,提升行刑處遇品質。轉型工業性外役監獄,配合自主監外作業,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推動收容人就業媒合與轉介。

由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招標之新建統包工程於107年9月19日由啟赫營造得標,決標金額為新台幣24億2,146萬9,047元。此新建工程建置完善勤務指揮系統,確保戒護安全。符合「節能減碳」政策,提升用水、用電等效能,落實環保,完成啟用後可紓解北部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壓力。)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5 05:06:57 2567F
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之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回 應:Lala 日期:2019-09-06 15:55:07 2568F
你好我想查詢一位朋友的編號,請問要如何查詢。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07 04:19:13 2569F
請參考下揭相關規定: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此外,辦理假釋要旨如下: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汝云:「我先生刑期是20年,至今已服刑12年6個月,他是初犯,申請假釋已經近10次,他在服刑期間也經常拿獎狀,為何屢屢被駁回?」
似應與上揭「參照規定」之內涵意旨有違,而致遭駁回多次!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07 04:39:31 2570F
我想請問女朋友要辦理接見需要同居證明還有什麼資料?
同居證明辦理過程?同居證明書那裡可以下載列印?
戶籍謄本是雙方的都要嗎?
需要家長同意書嗎?所為的家長同意書是只收容人家長還是我的家長同?
程序我完全搞不懂,可以告訴我嗎謝謝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1. 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例如同居證明)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3. 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ps:你最好打字2張,以防萬一,里長蓋章部份,位置留大點,因為官印很大,辦好後你就寄去你那在服刑的朋友,他們就會辦了,大概是約等1星期多就通過了,通過後你朋友就可寫信給你,若不知通過沒,可不可以會客?可打電話話予該監所查一下,同居證明最好寄正本,因為影印的官印不清楚,另一份是留著以備用之需。
回 應:大大支持減刑 日期:2019-09-12 02:36:17 2571F
如果能對3年微罪減刑,相信對國庫對受刑人的家庭都會有很大助吧,就算一直擴充監獄,可是台灣已經是吋土吋金了,難道要把所有土地都蓋監獄嗎?
減刑可能對部分反對者會擔心被減刑者會再犯,但如果政府能對減者有減刑後配套措施正確實施,相信是會有幫助的,況且很多家庭已失去了支柱,還要幫受刑人寄錢,就算引進企業讓受刑人有工作,但每個月收刑人所拿到薪水非常微薄,況且引進企業和受刑人出獄後找工作好不好找又是兩回事,是無法銜接的,外界只會講更生人貼上標籤,所以希望支持減刑的能是否讓執政者看到能夠實施,否則大家在者也只是發發抒發文,並不會有人理會的
回 應:y 日期:2019-09-13 17:15:20 2572F
被判性侵你還要等?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5 07:03:53 2573F
所云:「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個月有申請假釋,但又通知減刑一年八個月,這樣是要刑期,(一年八個月)服滿嗎?還是 …… 現已執行十三個月!」

惟有矛盾之處>
恐怕您誤解它的意思了!

因為:(1).「縮短刑期」被您誤會為「減刑」了。
     (2).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個月,怎麼有可能縮短刑期致一
         年八個月?縱然享受了「縮短刑期」,依「累進處遇」之精
         神,那有可能「縮短刑期」了三個月?
     (3).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個月,刑期過半時,且累進處遇二
         級,連續保持「教化」、「作業」、「戒護」計10分三個
         月時,始可符合假釋陳報條件,所云現已執行十三個月,
         但不知其詳細得分情形如何?無法予評估!
回 應:熊好 日期:2019-09-15 20:32:40 2574F
倘若都在10分的話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6 05:25:44 2575F
那所轄之「教誨師」即會主動替他辦理假釋作業程序!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6 05:40:28 2576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6 17:19:13 2577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6 17:20:34 2578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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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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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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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6 17:24:03 2582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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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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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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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6 17:26:36 2586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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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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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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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靖 日期:2019-09-16 18:32:27 2590F
為什麼你們的里長都那麼好阿?我要請我們的里長辦理同居証明,一直推,也不給我辦(-̩̩̩-̩̩̩-̩̩̩-̩̩̩-̩̩̩___-̩̩̩-̩̩̩-̩̩̩-̩̩̩-̩̩̩)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7 17:13:12 2591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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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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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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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7 17:19:47 2595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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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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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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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7 17:22:02 2599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7 17:22:32 2600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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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17 17:26:00 2602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KKK 日期:2019-09-17 21:22:18 2603F
不會通知。
受刑人出獄後自己再打電話通知。
回 應:想不透 日期:2019-09-18 18:25:51 2604F
請問判短刑期的人,刑期是關到滿嗎?還是也有縮短刑期機會呢?
回 應:CC 日期:2019-09-20 19:32:11 2605F
請問如果都不匯錢給受刑人,他們靠獄內工作一個月大概可以賺多少錢?獄內可以學新的技能嗎?在獄內沒錢會不會被欺負?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21 07:41:39 2606F
移送機關或告訴人,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成年受刑人執行地點,原則係由案件繫屬檢察署依「法務部指定各監 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指揮至所轄鄰近之矯正機關執行。如受刑人欲聲請至戶籍所在地矯正機關執行,得於執行前具狀向原指揮執行檢察署聲 請囑託他檢察署代為執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21 07:47:10 2607F
【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
   (中華民國90年10月23日訂定)
臺灣臺北監獄
    類別:重刑及普通初、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累、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揮執行之男性受刑人。
    三、兼收臺灣板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十年以
        上之男性受刑人。
    四、兼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三年以上之男
        性受刑人。
    五、兼收外籍男性受刑人。
    核定容額按0.7坪/人:二七0六
    說明:兼收之外籍受刑人應以專區收容方式辦理。
臺灣桃園監獄
    類別:普通初、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刑期未滿十年之累、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桃園、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十
        年之男性受刑人。
    核定容額按0.7坪/人:一二七五
臺灣桃園女子監獄
    類別:女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女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揮執行之女性受刑人。
    三、兼收臺灣桃園、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女性受刑
        人。
    四、兼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一年以上之女
        性受刑人。
    五、兼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一年以上之女
        性受刑人。
    六、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女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一0四0
臺灣新竹監獄
    類別:普通累、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刑期未滿十年之初、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一年以上之男
        性受刑人。
    三、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一六七八
臺灣臺中監獄
    類別:重刑及普通累、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累、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執行之男性受刑人。
    三、兼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五年以上之男
        性受刑人。
    四、兼收殘障受刑人。
    五、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四二0二
    說明:兼收之殘障受刑人應以專區收容方式辦理。
臺灣臺中女子監獄
    類別:女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女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臺中、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女性受刑人。
    三、兼收臺灣彰化、南投、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
        一年六月以上之女性受刑人。
    四、兼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五年以上之女
        性受刑人。
    五、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女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一0四0
臺灣彰化監獄
    類別:普通累、再犯及青年監獄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青年監獄收容標準之受刑人及刑期未滿十年之初、再犯男
        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精神病之男性受刑人。
    三、兼收肺病之男性受刑人。
    四、兼收肺病之男性受感訓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五、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二0九六
    說明:
    一、青年監獄之收容標準為:
    (一)年齡為十八歲以上,二十五歲未滿之受刑人。
    (二)所犯非殺人罪(不含過失致死)、重傷害、強強性交罪、強盜
          罪、搶奪罪、海盜罪、恐嚇罪、擄人勒贖罪、懲治盜匪條例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初犯或再犯。
    (四)未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
    (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
    定期自各監獄將符合前述收容標準之受刑人移禁至該監。
    二、兼收之精神病受刑人應以專區收容方式辦理。
    三、兼收之肺病收容人應以專區收容方式辦理。
臺灣雲林監獄
    類別:普通累、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刑期未滿十年之累、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一0五七
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類別:普通累、再犯及接收調查監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刑期未滿十年之累、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男性受刑人及刑
        期未滿一年六月之女性受刑人。
    三、兼收臺灣南投、彰化、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
        一年六月以上之男性受刑人。
    四、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一五五0
臺灣嘉義監獄
    類別:重刑及普通累、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累、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二二五七
臺灣臺南監獄
    類別:重刑及普通累、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累、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執行之男性受刑人。
    三、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二八六四
臺灣明德外役監獄
    類別:外役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符合外役監條例規定之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一年、拘役及易服勞役之男性監外作業受刑人。
    核定容額按0.7坪/人:四六一
    說明:兼收監外作業受刑人須為合於「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三條規定者。
臺灣高雄監獄
    類別:重刑及普通累、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累、再犯之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執行之男性受刑人。
    核定容額按0.7坪/人:一六一0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
    類別:女犯
    一、以收容女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執行之女性受刑人。
    三、兼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五年以上之女性受刑人。
    四、兼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一年以上之女
        性受刑人。
    五、兼收女性受感訓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六、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女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一二六八
臺灣屏東監獄
    類別:普通累、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刑期未滿十年之累、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男性受刑人。
    三、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二一四六
臺灣臺東監獄
    類別:普通毒品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刑期五年以上,十年未滿之純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
        品之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一年以上之受
        刑人。
    三、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受刑人。
    核定容額按0.7坪/人:三四五
臺灣武陵監獄
    類別:普通初、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刑期未滿五年之初、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八九三
臺灣花蓮監獄
    類別:重刑初犯(非毒品犯)
    收容標準:
    一、收容刑期十年以上非毒品犯之初犯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一年以上之受刑人。
    三、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受刑人。
    核定容額按0.7坪/人:一一五一
臺灣自強外役監獄
    類別:外役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符合外役監條例規定之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一年、拘役及易服勞役之男性監外作業受刑人。
    核定容額按0.7坪/人:三六八
    說明:兼收監外作業受刑人須為合於「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三條規定者。
臺灣宜蘭監獄
    類別:重刑及普通累、再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累、再犯之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受刑人。
    三、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受刑人。
    核定容額按0.7坪/人:一八四五
臺灣基隆監獄
    類別:普通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刑期未滿三年之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一年以上,三
        年未滿之男性受刑人。
    三、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按0.
    7坪/人:三一六
臺灣澎湖監獄
    類別:普通及重刑毒品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刑期五年以上之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兼施用毒品之
        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受刑人。
    三、兼收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受刑人。
    核定容額按0.7坪/人:一六三七
臺灣綠島監獄
    類別:隔離犯
    收容標準:
    以收容各監獄難以矯治及須隔離之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核定容額按0.7坪/人:三六二
福建金門監獄
    收容標準:
    綜合收容。
    核定容額按0.7坪/人:七二
    說明:金門地區受刑人較少,暫不實施分監管理。
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五年之
        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五年之初犯受刑人。
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
    收容標準:
    以收容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為原則。
    說明: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收容人數限於三十至五十名間,並以擔
          任炊事、外清掃及外農等工作為限。
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類別:病犯
    收容標準:
    專收容精神病之男、女性受刑人。
臺灣臺北監獄樂生分監
    類別:病犯
    收容標準:
    專收容痲瘋病受刑人。
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
    收容標準:
    以收容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為原則。
    說明: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收容人數限於三十至五十名間,並以擔
          任炊事、外清掃及外農等工作為限。
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五年之
        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五年之初犯男性受刑人。
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五年之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五年之初犯受刑人。
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
    收容標準:
    以收容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一年六月之
    受刑人為原則。
臺灣臺中監獄草屯分監
    類別:病犯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精神病之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精神病之男性受感訓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女子外役分監
    類別:外役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符合外役監條例規定之女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一年、拘役及易服勞役之女性監外作業受刑人。
    說明:兼收監外作業受刑人須為合於「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三條規定者。
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
    收容標準:
    以收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一年六月之
    受刑人為原則。
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一年六
        月之男性受刑人及刑期未滿五年之女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容刑期未滿五年之初犯受刑人。
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一、以收容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五年之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五年之初犯受刑人。
臺灣高雄監獄高雄分監
    一、以收容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五年之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五年之初犯受刑人。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五年之
        男性受刑人及刑期未滿一年之女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五年之初犯受刑人。
臺灣臺東監獄臺東分監
    收容標準:
    以收容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
    人為原則。
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刑期十年以上之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兼施用毒品之
        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保安處分刑前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或期滿後,接續執行竊
        盜或贓物罪所處刑罰之男性受刑人。
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執行感訓處分中借提執行徒刑之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七年之男性受刑人。
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執行感訓處分中借提執行徒刑之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刑期未滿七年之男性受刑人。
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
    收容標準:
    以收容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為原則。
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
    收容標準:
    以收容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
    人為原則。
臺灣綠島監獄綠島分監
    收容標準:
    一、以收容保安處分刑前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或期滿後,接續執行
        竊盜或贓物罪所處刑罰之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兼收臺灣綠島監獄移送完成考核之難以矯治受刑人。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21 07:58:33 2608F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民國99年04月12日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
    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
    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申請移
    監。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
(五)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者。
(八)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九)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
      形者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
      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三、監獄應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第二點第一項之規定者
    ,應檢具移監申請書、受刑人名籍資料、初核合格名冊(如附件二)
    及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一之證明文件,按月陳報
    法務部審核。
    申請移監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法務部對監獄函報初核合格之移監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申請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申請案
    件,法務部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所列配偶、親
    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如附件三)
五、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
    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申請移回原監獄執行。
六、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
    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
    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七、法務部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
    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八、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
    加掌握。
九、監獄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
    監名冊陳報法務部備查。
十、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
    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
      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
      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報法務部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
十一、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
      受刑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回 應:JJ 日期:2019-09-21 16:23:09 2609F
據我所知裡面賺不多,實際要看他在裡面的工作是什麼,如果只是折折紙袋...等的工作,一個月1~2佰多左右吧,所以在裡面沒錢很難過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9-22 05:42:37 2610F
若在「外役監獄」服刑,每月平均工資於-萬元左右!而「一監所一特色」製作美食之師父或協辦人員,收容人之月平均工資,更是可觀!
回 應:CC 日期:2019-09-22 13:14:19 2611F
外役監規定犯毒品防治條例不可以申請,若表現良好有機會可以申請嗎?
回 應:抒發 日期:2019-09-22 15:34:27 2612F
現在的社會對更生人並不友善,更生人求職本就受許多限制,且許多公司另會要求提供良民證,對於更生人來說求職難上加難,找沒工作無法在社會上生存,只能向家中伸手增加家中的經濟負擔,在獄中對家屬來說一個月最大的負擔或許只是8000元,回歸社會無限制是個無底洞,或是只能做自己熟悉的重操舊業,造成受刑人再犯。許多受刑人和社會隔離久了,回歸社會後人和人之前的應對進退退化,無法進行正常的社交增加衝突,成為社會的邊緣人,內心的不公平及委屈無法得到紓解,有人因此有心理疾病。雖然減刑、特赦可以減緩空間及財政上的壓力,但希望獄所及政府相關單位可以有更好的配套措施,輔導更生人回歸社會的就業技能及就業,心理上給予排憂解惑的幫助,加強人際關係的訓練等,減少回鍋再犯的機率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22 17:19:04 2613F
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乙、「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六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KKK 日期:2019-09-23 16:56:19 2614F
要看短刑期是多短。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24 04:17:33 2615F
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因此,假釋已通過是等監獄放受刑人!
回 應:KKK 日期:2019-09-24 18:08:34 2616F
你要先弄清楚,是判4個月徒刑或是罰金12萬。
4個月徒刑是到10月2日。
回 應:*☆Xuan☆* 日期:2019-09-24 18:38:55 2617F
就是一開始是罰錢...然後沒繳...
可是單子怎麼會寫期滿日是9/30?
我也是以為是10/2號...
他說他從6/3號開始算第一天
回 應:KKK 日期:2019-09-24 21:44:53 2618F
那就是罰金12萬,沒繳,因而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天)120天,
所以才9月30日出監。
回 應:*☆Xuan☆* 日期:2019-09-24 21:59:54 2619F
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25 05:41:50 2620F
下揭也是增加收容人的「金錢收入」方式:

為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方案」,法務部矯正署自2017年6六月
開始實施之「自主監外作業」,截至2019年六月,已累計核准
1200名收容人參與盛舉,目前並有310位收容人在外工作,另外,監、所等矯正機關亦已培訓了200多位專業照護人員,因已取得
證照,部份收容人假釋出監後,投入療養院,擔任政府正在推行
的「長照2.0」照護員。」而「照護員」的日薪或月薪蠻高的!


回 應:洪 日期:2019-09-26 00:01:47 2621F
請問我弟犯刑事案件被判刑四年 可是是初犯 就是從沒被關過 判刑四年 會減半變成兩年嗎 聽人家說初犯被判刑刑期變成一半 請問是這樣嗎?感謝
回 應:KKK 日期:2019-09-26 07:07:45 2622F
事關個資及隱私,請勿把全名,出生年月日貼出.
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
可自行打電話至監所查詢或問他家人. 
回 應:CC 日期:2019-09-26 19:38:42 2623F
請問資格條件和辦法同外役監條例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27 04:37:58 2624F
第一次犯罪已經確定判決後,再次犯罪的行為,稱為「再犯」沒有所謂「幾年後」之問題。易言之,累犯與再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累犯前罪與後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後
    罪沒有此種限制。
(2).依《中華民國刑法》:
    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27 04:38:50 2625F
第一次犯罪已經確定判決後,再次犯罪的行為,稱為「再犯」沒有所謂「幾年後」之問題。易言之,累犯與再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累犯前罪與後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後
    罪沒有此種限制。
(2).依《中華民國刑法》:
    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回 應:KKK 日期:2019-09-27 09:49:37 2626F
不會減半,別聽別人胡說.
回 應:KKK 日期:2019-09-28 18:27:37 2627F
刑期一年,只要不違規,正常拿分,達到假釋提報條件,獄方自然會提報假釋。
還有,達到縮刑天數分數,也可以減少天數,不違規的話,可減少大約二十幾天。
回 應:李佳芬 日期:2019-09-28 20:28:39 2628F
那再請問一下,如果遇到了明年選總統時,是否會赦免幾天呢?我聽說會客跟寄信都會加分數
回 應:KKK 日期:2019-09-28 22:12:26 2629F
選總統不會有所謂赦免幾天,也沒有所謂會客寄信會加分的事。
回 應:KKK 日期:2019-09-28 22:20:41 2630F
之前有前科,如果是5年內再犯的話就是累犯,縮刑天數就會減少。
實際以所拿分數為準。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9-30 04:19:24 2631F
法規名稱: 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6年03月13日

第1條: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外作業:受刑人在監獄外處所從事之特定作業。
二、戒護監外作業:監獄須派員戒護受刑人之監外作業。
三、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員
    戒護之監外作業。
四、雇用單位:監獄承攬公私經營單位之作業定作者。
第3條: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者為限。
第4條: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執行已逾六分
     之一。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
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符合前項各款規定。
二、於本監執行已逾三個月。
三、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戒護監外作業;具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二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自主監外作業。
第5條: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監外作業:
一、犯刑法第161條所列之罪、有脫逃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第十條及第11條之罪,不在此限。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
四、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或同法第61條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第6條: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其作業收入,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分配,並得在監獄同意下,由雇用單位協助加入相關職業保險。
第7條:監獄應將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在監服刑情形告知雇用單位,並與該單位
保持聯繫,請其協助監獄考核及輔導受刑人。
第8條:受刑人在外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來。
二、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案件有關執法人員尋釁。
四、不得飲酒及食用含酒精物品。
五、配合雇用單位之工作規範。
六、服從監獄長官之命令。
七、其他應遵守事項。
第9條:受刑人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目的顯然不符之活動。
第10條: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必要時得令受刑人向指定處所報到。
前項指定時段,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之。但經監獄、雇用單位及受刑人同意,不在此限。
受刑人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時段回監者,受刑人應於原指定時段內,向監獄報告;如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時段內報告時,應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告,並於該事實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監獄報告。
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再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第11條: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監獄應通報監督機關及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
第12條:監外作業人數較多者,得編組作業,每組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13條:監獄承攬監外工程,需用作業人數,如受刑人不敷時,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向鄰近監獄調撥。
前項調撥之受刑人,應依移監執行之規定辦理。
第14條:實施監外作業時,應將訂立之契約書副本及相關文件,連同受刑人名冊,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第15條: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時,應視作業特性及作業環境妥為管理。
第16條: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餐。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監外住宿需求者,監獄得指定其住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
前項住宿處所以法務部所屬機關設置者為限。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自理其出外期間交通及飲食。
第17條:監獄承辦作業人員得隨時前往監外作業處所督導並處理有關作業事項。戒護人員就有關戒護事項,亦同。
第18條:從事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在場監獄人員應立即護送醫院治療;監獄人員未在場時,雇用單位應協助其就醫,並即通知監獄。
第19條:受刑人監外作業時之行狀,應由監外作業之管理人員負責記載,按月由主管人員彙報本監。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監獄人員應按月向雇用單位查詢其在外行狀。
前二項行狀資料,監獄應列為辦理累進處遇、假釋及獎懲之參據。
第20條: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一、發現其不符第四條遴選規定或有第五條不得遴選之情形。
二、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三、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
第21條:監外作業受刑人,應與監內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必要時並得實施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
第22條: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行狀善良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75條之規定予以獎賞。其合於假釋規定者,應從優從速辦理假釋。
監外作業之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監督機關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亦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第23條: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支。
第24條:監外作業之管理人員得酌發誤餐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
        支。
第2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KKK 日期:2019-10-02 10:57:45 2632F
1>有另案合併執行,分數處遇低於一級,因此改編二級.

2>重大違規,分數扣分或直接降級.

以上以第一項為最有可能.
回 應:KKK 日期:2019-10-02 10:59:47 2633F
直接寄,但不要超重,否則退回,更準確的請直接問獄方為準.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02 11:42:17 2634F
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回 應:娃娃 日期:2019-10-02 12:32:26 2635F
好的 謝謝
回 應:Angel 日期:2019-10-02 16:20:15 2636F
受刑人去年四月10號執行第一條刑期一年一個月,那請問已經報了兩次假釋都沒通過又要等到11月報假釋,那現在又另案合併執行,那這樣11月假釋會通過嗎?
回 應:請問 日期:2019-10-02 17:19:56 2637F
那已經等了一個月還未放人⋯⋯是否公文漏掉了呢?
回 應:Kobe 日期:2019-10-03 09:26:13 2638F
泰源職訓中心,3330胡思源的檢察官,案號嗎?
回 應:Kobe 日期:2019-10-03 09:31:20 2639F
泰源職訓中心,3330胡思源的檢察官,案號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05 05:54:41 2640F
男友已在宜蘭監獄服刑一陣子了
前幾天收到傳票10/21要到嘉義監獄開庭
當證人
請問到嘉義監獄去多久能回到
宜蘭監獄這邊

到嘉義監獄開庭當證人?
應該是嘉義地院借提出庭審訊,因路途遙遠而暫寄押在嘉義監獄吧!

請問到嘉義監獄去多久能回到宜蘭監獄這邊?
這要看嘉義地院之審理案件所排「庭期」多久而定!
俟其審理結束,即會予返送回到宜蘭監獄繼續服刑!
回 應:KKK 日期:2019-10-05 07:15:36 2641F
一般借提寄押大都在當地看守所,所以如果有要去接見,就先去嘉義看守所查詢.
回 應:張夢婷 日期:2019-10-05 21:59:11 2642F
這樣關進去的人 有些會被打被欺負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09 05:34:22 2643F
抱歉!因涉及「個資法」之保護,若您是他(她)的親友,煩請逕於該機關「接見室」洽詢窗口之承辦人。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1 05:02:15 2644F
從收押開始起算,將來之「行刑指揮書」會計入。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1 05:15:27 2645F
在看守所內之羈押期間,可計入刑期,因係「被告」身份,不是判決確定的「受刑人」,雖有行狀考核表之計分,但不算「行刑累進處遇」之分數,不過若「羈押期間」過長,超過一定比例時,可憑在押期間之行狀考核優良,正式為「受刑人」之身份時,予辦理「逕編三級」,即跳過四級,間接形同享受於「行刑累進處遇」之精神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1 05:26:02 2646F
何謂「逕編三級」?

一、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的受刑人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
    級機關核定後,可逕編或改列三級。
(一)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且以執行指揮書記載為準:
1、宣告刑在3年以上30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刑期的六分之一。
2、宣告刑在30年以上及無期徒刑者,其羈押期間必須在5年以上。
(二)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標準:羈押期間的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
      的月數,初犯及再犯者必須占羈押總月數二分之一以上,累犯則必須占
      三分之二以上,且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善良者。
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逕編三級」
    乃以尚未編級受刑人為限;惟已編級後之受刑人,由於更刑或經核算刑期
    後,仍具備「逕編三級」要件,得「改列三級」,適用對象及程序如下:
(一).溯及仍在矯正機關具備上述條件之受刑人(含已進至三級以上者)。
(二).受刑人於入監後,倘有違反紀律或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細則第10條規定未
     合時,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不予「改列三級」。
(三).適用改列三級之受刑人,符合前揭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
       級機關核定後即可改列三級。
三、針對羈押期間亦達一定時間,但未達逕編三級或改列三級而者,機關得依累
    進處遇與刑期執行間之公平配算原則,按其表現,調整各單項成績分數或酌
    予提高起進分,以彌補羈押期間過長之憾。
    另收容人在監期間恪守監規,謹守本分,積極參與各項活動者,機關得發給
    獎狀或增給成績分數,俾增提早進分之機會。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4 05:46:16 2647F
(219).夜語>「衝動性」是犯罪行為的「造因」!
       *.林瑞欽教授2019.10.11

    犯罪行為究係先天/後天之爭論,遍及心理學的各領域,當「腦科學」因「造影」科技的精進,人類行為的底蘊,逐漸因腦科學的發現而有了新的認識。義大利「龍布羅梭」大師的「天生犯罪人」說,嗣後,有新的闡釋,而被稱為「新天生犯罪人」論。以往認為人的智力55%受到天賦之決定,45%為後天所決定。此一說法忽略了先、後天的交互作用之影響力。
    人類的暴力行為,深受其大腦結構與功能所影響。眼眶皮質部功能不振,將降低其自我控制的低落,而增強其衝動性。就我個人對犯罪行為「造因」的觀察,一個人的衝動控制,深具「關鍵性」的角色。
    如何評估衝動性?如何增進其自我控制而降低其衝動控制?是犯罪矯治與預防之不可忽視的任務。
    當「衝動性」深受其先天性的影響,要透過心理學的方法與手段加以改變,殊屬不易。目前就我的觀察,欲有效控制「衝動性」仍以精神科用藥為佳。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4 05:47:10 2648F
(220).夜語>受刑人之「再犯風險評估」!

       *.林瑞欽教授2019.10.13

    夜闌人靜,今晚冥思;回顧我涉入「犯罪矯治專業」可也有36個年頭了,但近25年來,從我任教於「犯罪防治研究所」之相關領域與任教「犯罪心理學」的課程之後,則是與此「專業」有更深的涉入。惟退休之後,還是涉入了「再犯風險評估」的工作。
    回顧近十五年我曾有過機會受聘參與「假釋」的審查,因此對探討「再犯」原因,頗感興趣。惟國內外對犯罪矯治之有無成效的爭論是一直存在著,若檢視台灣的男性2014年新入監再犯行為(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除毒品犯的89%以外,竊盜、公共危險、贓物等三類犯罪,皆在81%左右,妨害自由約72%、強盜搶奪約67%、恐嚇擄人勒贖犯,約66%、侵占約64%、賭博約62%、傷害約58%。
     若依照「再犯」的所佔比例,上述數據顯示我們的矯治工作成效是相當有限。為何會如此呢?
    我們現行的犯罪矯治是如何在執行的呢?哪些是有效的犯罪矯治作為呢?當受刑人在監服刑是一周做工五天,休息兩天。請問教化內涵是如何「與時俱進」之進行的?教誨師如何之實際執行「個別與團體教誨」的運作呢?
    而假釋審查之「再犯風險評估」是如何進行的呢?面對眾多受刑人,教誨師如何進行個案管理的呢?雖然引進社工師與心理師,然教誨師的教化「知能」也是應「與時俱進」,加以評估與強化其向度。
    我們的再犯風險評估,是再犯風險管理的前置工作。近年來,下列是西方國家對於犯罪矯治之再犯風險評估「初期」所常包括的向度:
反社會的想法、情緒、態度、與行為、有無固定的居所、有無就業知能、酒精與藥物濫用、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被撤銷假釋的紀錄、犯罪的同儕與家人、親戚、傾向支持犯罪的態度等再犯風險因子的評估。
    事實上,我們的監、所也調查受刑人有無固定居所,但多半會以有無繳交户籍謄本資料;同時,也會探查管區警察與鄰里居民對受刑人的意見;對於受刑人出監謀生規劃、有無賠償受害人或和解,也有所調查;對在監服刑違規或良好表現、家人連繫或探訪狀況等亦是被列為審查受刑人假釋的參酌,然未來應加以精算、加權計分,其使對受刑人之「再犯風險評估」有著更客觀的考量。

回 應:KKK 日期:2019-10-16 13:52:05 2649F
可問他家人或委任律師.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7 16:00:19 2650F
(221).午間小語>強化收容人之「道德認知」衝突情境的練習與「價
      值澄清」教育的實施,是必要的。!

       *.林瑞欽教授2019.10.17

    生性疏懶,入秋之後,除了出外拍攝荷花、蓮花外,在自宅窩裡,已許久未閱讀了,真是面目可憎啊!
    2013年曾應邀在中國大陸「西安」對各省市「獄政與戒毒」的同道們做了演講,印象深刻,有人問我「竊盜」犯罪行為的矯治與預防,雖然曾與研究生做過竊盜犯的「認知」基模的探究,但不敢多做發言。然此問題一直縈繞在我的心頭。
    竊盜是人類最古老的犯罪行為。據為己有,似乎是天性,如何袪除這私心呢?真是不容易。
    我在臺灣各處街道行走,抬頭一望,無不是防止入室行竊的「鐵窗」。我在十一年前搬入新建的大樓,因六樓有竊賊自後陽台沿著排水管爬上行竊,於是我為了防盜也請姪兒幫忙裝了可以打開的鐵窗。
    竊盜是高「再犯」的犯罪行為,依據2014年的犯罪統計,新入監的竊盜再犯有82%之高。為了降低竊盜再、累犯,我明白此等罪犯,會在服刑期滿之後,再付命接受「強制職業技能訓練」。
    我個人認為我們對於竊盜犯之「犯罪徵因」的需求缺乏了解,因此提出的矯治策略,並不符合他們的更生需求。當前在監所的「丙級職業技能訓練」不符合社會的需求,因此如何提升職業訓練的「等級」是必須慎重考量。此外,對再、累犯的「認知」與「人格」等心理狀態應深入了解與探究。
    為因應高齡與重傷者的長期照護人力需求,矯治機構如何調整方向,與各地區「職業訓練中心」合作培訓,是迫切需要的。
    但培訓之前,對這些受刑人的「暴力與再犯」之風險,必須周全的評估與分類。同時,如何強化他們的「道德」發展,以提升他們的「道德發展層」層次與價值判斷之水平,「道德認知」衝突情境的練習與「價值澄清」教育的實施,是必要的。(可参考相關價值澄清的教學著作)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8 05:45:31 2651F
各監所之收容人懇親會,受理情形條件不同,但大同小異,舉例來說某監所規定如下:
    受刑人刑期若已經一年以上,就有懇親的資格,當可以懇親的時候,監獄所會寄發通知單到家裡,邀請您與家人過去與受刑人懇親,但是只限制為:三等親。同居人或未婚夫妻關係已經朋友是不能進去的喔!
    懇親時間為一定公布,不影響當次的會客時間,懇親大部分都是在春節過新年舉辦,另外受刑人在過年的時候都可以打電話回家,三大節日都可以打電話回家(市話)長度約三分鐘。
    懇親跟會客不一樣喔,會客室隔著透明板,懇親則是接觸的到受刑人,且比會客時間長,多則半天左右,就像是當兵的懇親會一樣喔!
    可以懇親的受刑人會繳交一份名單給管理員,只有名單上的人才可以進去懇親,但有些重刑監獄,也只限直系親屬。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8 10:23:20 2652F


(222).晨語>「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請執政黨重視臺灣未來的主人翁吧! *.林瑞欽教授2019.10.18 邇來,我觀察台灣的政客「短視近利」,只見選票,不見整個社會的發展。 我早在「連戰」先生競選總統時,即倡議落實義務教育向下延伸,向上展延。將社會福利由重視高齡者調整為以兒童、少年為主。 郭台銘先生的六歲以下,由國家養育的主張,受到朱立倫與民進黨等政客的非議,民進黨更透過立法院黨團要提高「老農津貼」,主因老農「有選票」,兒童「無選票」。致近有「亡國感」之論,其實若政客們再繼續忽視兒童福利,台灣才真的會亡國。 記得24年前我到瑞典去時,由機場到市區的接駁巴士,司機問我女兒幾歲?女兒答以14歲,他隨即說:妳免費。 我們的立委還在質詢我們的博物館門票收得不夠,為何不跟英國學呢?全部免費吧!最起碼16歲以下該全部免費吧!把跟美國買武器的錢切一小塊就夠了。 把民意代表的待遇砍掉三分之一吧!將民進黨「亂增設的黑官>政務官待遇」降為基本工資如何呢?這些人的高薪是台灣的「吸血蟲」。 誰能體會我這憂國憂民的老翁之言呢?這該也是「狗吠火車」吧!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19 05:35:06 2653F
這要看嘉義地院之審理案件所排「庭期」多久而定!
所詢「開一庭多久會回來?」可逕詢所委任之律師!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24 05:24:43 2654F
(223).夜語>收容人之「模擬家庭」的角色扮演!

       *.林瑞欽教授2019.10.23

    時入深秋,早晚變涼了,天也黑得早了。這兩天,我雖然有在沉思,但我心是空的。
    黃昏時,幾位資深公民,兩位是九旬、三位是八旬的、三位是六旬。我發現五位八旬以上高齡者,於黃昏在這「小廣場」繞圈走著,也互動著。我從台中市自宅走到「道禾六藝館」,再走到「創意文化園區」,天黑了就再走回窩裡,這樣一大圈是3小時。
    一天雖長,然卻做不了啥事。這兩天早餐煮了咖啡、泡了茶;午餐做了飯,川燙地瓜葉;餐後洗淨食器與鍋盤,這就花掉我三個小時了。淨身、洗衣、清潔衛生間與馬桶、掃地板等這也花了我兩小時。我感受到知識份子總很容易忽視「家務事」所花費的時間。
    或許,遽此推測,「犯罪者」對「料理生活」的時間,也常毫無知覺,而「眼高手低」。如何經由家務事的處理,來「覺知」自己的存在;感受「時間利用」的重要,而有善加利用時間的領悟。
    易言之,如果犯罪矯治工作,能讓收容人獲得假釋或刑滿將出獄者,能形成「人為模擬家庭」進行角色扮演,而得以踐履其家庭角色與角色期待。類似「社會劇」的演練,以增加受刑人在「更生」之前,得以有機會增加與家庭成員相關的角色踐履,增進回到家後,能與家庭內其他成員的溝通與相處,減少衝突之發生,即減少「再犯」之機率!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26 08:39:53 2655F
1.妳男友在今年7/4入花蓮監獄因為詐欺被判1年2個月,因短期自由
  刑之累進處遇分數所繫之晉分影響,並非所願>只關到8、9個月就
  出獄。大概可減少服刑一個月!

2.他又收到傳票,就在10/22他被轉到屏東看守所了(不是移監好像是
  去開庭),那就是有另案,也許會被判刑!

3.那這樣他目前在屏東的期間有算在這1年兩個月中嗎?
  另案被判刑另計刑期,與他在屏東監獄服刑一年二月,二者無相互關係!

4.他11月升到3級,只是女朋友的我可以去屏東看守所看他?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每4日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1次為原則;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其他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所以,雖然妳只是女朋友的關係,可以去屏東看守所看他。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26 08:47:47 2656F
妳想寄卡片給妳男朋友,可以跟信封放在一起。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26 09:05:11 2657F
監獄調查分類科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依據有關資料,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作為研議處遇計畫之基礎。前項稱初犯者,指無犯罪前科者而言。 稱再犯者,指有犯罪前科,但不合刑法第47條之規定者而言。稱累犯者,指合於刑法第47條之規定者而言。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當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監獄行刑法81條1項)。
累進處遇,是依照刑度給責任分數,經由在監表現加分。好像遊戲打怪一樣,從第四級開始,一旦分數達標,就可以晉級,假釋必須到二級以上。

而「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因為我們要難去預判或評估妳老公之在監行狀表現與累進處遇得分多寡。抱歉!很難去預測他可以服刑多久回來!
回 應:KKK 日期:2019-10-27 10:38:48 2658F
關到幾分之幾那是提報假釋的基本條件之一,並不是關幾分之幾就一定可以假釋出獄.很多人都關到滿期或快要滿期才出獄.
初犯至少要關2分之1刑期,累犯要3分2刑期.還要看級數達到了没,分數是否拿到.罪名.社會影響.生活考核.....等.   才能提報假釋.而且第一次報大多都駁回,等報第二次.長刑期的報很多次常有.

**別被外面聽說及媒體影響,說關幾分之幾就可出來.不懂的人才會這麼說.
回 應:默默 日期:2019-10-27 16:17:37 2659F
好的,謝謝您
回 應:KKK 日期:2019-10-28 08:30:45 2660F
**想知道刑期滿,可以去接見問受刑人本人.在他的執行指揮書上都有註記,但是處遇分數有拿到便可縮刑天數,所以會提早出監,至於多少天?要看他所拿分數為準.
但千萬不可有重大違規.

**全國各監所大都在春節,母親節,中秋節會有懇親會,可以去看他嗎?
要看他有沒有達到參加資格及參加人員有沒寫妳.
回 應:筱樂 日期:2019-10-28 18:12:21 2661F
今天收到我老公寫的信。他說可能是明年的十月三號這個是報假釋的日期,刑期滿是十一月三號。到底是十月還是十一月
他目前在桃監。不知道他的分數。
要怎麼知道有沒有達到參加資格呢?他一定會寫我的。因為他有跟我說想要看到我。
回 應:KKK 日期:2019-10-29 07:24:35 2662F
明年的十月或十一月離現在還很久,分數會不會正常拿或會不會違規,
都說不定,現在預測何時出來還太早.
分數就只有受刑人本人知道,其他人本來就不會知道.

**一般懇親大都限制一級或二級受刑人參加,如果人數不多,才會開放三級受刑人.而且近三個月內沒有違規記錄.這是基本的參加資格.
名單送出要經審查,不合規定的會刪除,不一定有寫的名單一定會通過.

監方如有另外規定除外.
回 應:筱樂 日期:2019-10-29 08:56:26 2663F
我老公跟我說沒有違規啊…
要如何知道我老公有沒有資格參加呢?近三個月是什麼時候開始算呢
還要審查一下唷…
是什麼時候可以去懇親會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29 17:22:13 2664F
我老公跟我說沒有違規啊…
*.那就好!

要如何知道我老公有沒有資格參加呢?
*.接見時,問問他!

近三個月是什麼時候開始算呢?
*.從陳報假釋時,開始算!

還要審查一下唷…
*.是的!

是什麼時候可以去懇親會呢?
*.接見時,問問他!
回 應:筱樂 日期:2019-10-29 21:18:51 2665F
我老公在裡面很乖也有遵守
接見時怕他不跟我說啊
陳報假釋是什麼意思呢?
懇親會我到時候去問我老公
回 應:等等等 日期:2019-10-30 00:09:26 2666F
其實不一定耶!若是不需要再開庭法官會安排讓受刑人解還!但若是後面還需要再開庭也是可以先解還,等庭期快到再又借提出庭!只是對受刑人來說有點麻煩!
回 應:筱樂 日期:2019-10-30 14:04:01 2667F
請問一下桃監禮拜六可以接受刑人嗎?因為我老公回來剛好是禮拜六。叫我九點十點就出來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30 16:43:11 2668F
監獄「名藉」人員,每逢星期例假日,遇有出獄人時,皆有輪值人員辦理釋放工作!
回 應:KKK 日期:2019-10-30 18:11:02 2669F
明年底才要提報假釋,什麼時候出來都還不知道,怎知禮拜六出來。
回 應:筱樂 日期:2019-10-30 18:21:04 2670F
因為我有看日期。才知道禮拜六出來,今天去看他的時候跟我說的啊
回 應:KKK 日期:2019-10-30 21:11:39 2671F
現在完全不可能有曰期,妳看的大概執行指揮書上寫的吧。
如果是,那只是期滿日。如果有縮刑天數或假釋,就不是那天了。

除非表現太差,分數拿不到,級數升不上,那就關到滿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0-31 20:43:32 2672F
依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規定:「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24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基上論結,汝云:「因為我有看日期。才知道禮拜六出來,今天去監獄看他的時候跟我說的啊」。
    顯然與事實有誤;乃令人疑問的是:汝老公係在監服刑受刑人,汝云:「明年的十月或十一月報假釋,離現在還很久,---」。
    緣此,迄今汝老公尚未進行假釋作業,怎麼能夠跳過上揭所示:「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之期程的不可預測未知數?
    又,汝老公怎可預測到桃園監獄陳報假釋日期?怎可預測到法務部核准假釋下來日期?怎可預測到檢察官就此項假釋核准案,聲請法院裁定「保護管束」法官核下來日期?怎可預測桃園監獄給予假釋證書日期?而致汝云:「因為我老公回來剛好是禮拜六。叫我九點十點就出來了?」
    這真是令人「撲朔迷離」啊?
回 應:筱樂 日期:2019-11-01 06:38:39 2673F
謝謝你。因為我想說懇親會不知道可以看到我老公嗎?他說明年一月就升三級了,想要瞭解桃監分數是怎麼算呢?不好意思打擾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02 05:24:27 2674F
請參考下揭相關規定: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此外,辦理假釋要旨如下: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回 應:KKK 日期:2019-11-04 07:03:48 2675F
任何受刑人只要符合提報假釋條件,就有假釋可能,就要看他乖不乖,
有沒有正常拿分.

除非符合三振條款者.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04 18:26:07 2676F
矯正機關辦理特別事由接見之申辦方式及要件:
一、依法務部104年7月8日法矯字第10404003180號函辦理。
二、為符實際,爰將「特別接見」更名為「特別事由接見」,指申請
    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如附件)載明具體申請理由,
    經機關首長核准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使得辦理:
(一)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二)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三)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必要時。 
(四)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五)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人身心適應等情形
       時。
三、檢附特別事由接見申請單1份。
   申請表單: 自行列印;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www.tnd.moj.gov.tw/media/124677/587838155.pdf?mediaDL=true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04 18:33:24 2677F
上揭「特別事由」接見申請表單之全銜,
請自行修改成您欲申請之機關名稱!
或逕向該監、所之接見室窗口承辦人員索取。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05 05:45:31 2678F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回 應:宸 日期:2019-11-05 20:33:57 2679F
請問一級受刑人 假釋若被駁回多久可以在申請假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06 12:58:13 2680F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現己晉入第一級者,每次(每月)均可陳報。
回 應:KKK 日期:2019-11-08 05:41:22 2681F
10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這表示是多案合併,否則10個月是一定要入監服刑的。
如果繳不起那麼多易科罰金,可以聲請分期繳納,至於可分幾期?
就要和執行檢察官協商,看要給你幾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08 17:06:50 2682F
甲、寄食物:

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寄菜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乙、寄錢:
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ㄧ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丙、寄物品:
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本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四、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五、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六、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受刑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受刑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受刑人申請核准者,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被告身分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每日一次,不限寄入人身份。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此下聯放入包裹內,「郵包證明」貼紙貼在包裹正面,即可將包裹寄給收容人。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回 應:KKK 日期:2019-11-08 18:19:24 2683F
如果是用郵寄的,那當然一定不可以,禁見被告只能在寄物窗口寄。

如果是寄物窗口寄,糖果餅乾零食類都不能寄。
朋友不能寄。要三親等以內才能寄。
如果是寄物窗口寄,那檢查人員一定會告訴你退回原因。
回 應:退件原因 日期:2019-11-08 19:04:29 2684F
瞭解~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09 08:59:41 2685F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本單位均以郵寄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0 05:20:21 2686F
請參閱下揭法條:

法規名稱: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83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0950065203號。

一、為管理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看守所
    、留置所、少年觀護所、觀察勒戒處所 (以下簡稱矯正機關) 收容人
    之戶籍,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矯正機關於收容人入、出當日,應將收容人資料登錄於獄政資訊系統
    ,經由法務部資訊系統彙集辦理電子通報作業。內政部、內政部警政
    署下載電子通報資料後,分別通報收容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兵
    役單位及警察機關。收容人具兵役身分者,並應通報後備指揮部。

三、內政部應於每日接獲電子通報資料後,將收容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出生年月日與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比對符合後,再下傳其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四、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入出矯正機關通報後,系統自動於收容人戶籍
    資料予以特殊註記。

五、戶政事務所接收之通報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系統自動通報回傳內
    政部轉請法務部查明處理:
 (一) 查無該收容人戶籍。
 (二) 查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錯漏或資料不全。

六、戶政事務所接獲第四點通報時,收容人戶籍已遷出者,應循線函轉遷
    入地戶政事務所處理。

七、收容人申請戶籍事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
    函送戶政事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時,委託書應
    經矯正機關證明。

八、本作業規定施行前,收容人戶籍已遷入矯正機關共同事業戶者,戶籍
    應遷出矯正機關。但無預定遷入之地址可資遷出者,仍暫留原矯正機
    關共同事業戶。
    執行機構有變更時,由接管矯正機關檢具收容人國民身分證、矯正機
    關共同事業戶戶口名簿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11-10 05:25:16 2687F
有關臺端詢問收容人戶口遷移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戶籍法第16條規定: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
  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二、其次,按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7條規定:
  收容人申請戶籍事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函送戶政事
  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時,委託書應經矯正機關證明。
三、依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徒登記自應依事實認
  定之。」
四、綜依上述規定,收容人如為單身戶或為戶內人口時,其在監所外並無居住之事實,
  收容人在監所有居住之事實,如其申請遷入監所所在地,可以單獨戶予以辦理。入
  監人口僅能隨全戶遷徙,或自行申請遷至監所。
回 應:婷 日期:2019-11-10 10:12:25 2688F
不好意思
因還有些不懂,請問朋友能去寄錢及去合作社買東西寄入嗎?
還是只有家人可以
回 應:KKK 日期:2019-11-10 12:04:35 2689F
不一樣.
絕大部份是先會客,問其需要什麼物品,會客完再去販賣部買.
否則,如果先買,買一些不需要的,那才麻煩.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1 17:33:54 2690F
各監所之收容人懇親會,受理情形條件不同,但大同小異,舉例來說某監所規定如下:
    受刑人刑期若已經一年以上,就有懇親的資格,當可以懇親的時候,監獄所會寄發通知單到家裡,邀請您與家人過去與受刑人懇親,但是只限制為:三等親。同居人或未婚夫妻關係已經朋友是不能進去的喔!
    懇親時間為一定公布,不影響當次的會客時間,懇親大部分都是在春節過新年舉辦,另外受刑人在過年的時候都可以打電話回家,三大節日都可以打電話回家(市話)長度約三分鐘。
    懇親跟會客不一樣喔,會客室隔著透明板,懇親則是接觸的到受刑人,且比會客時間長,多則半天左右,就像是當兵的懇親會一樣喔!
    可以懇親的受刑人會繳交一份名單給管理員,只有名單上的人才可以進去懇親,但有些重刑監獄,也只限直系親屬。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1 18:00:56 2691F
舉例>民國105年06月08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訂定「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實施要點」供參:

壹、活動時間:
一、定期性懇親活動:每年春節、母親節及中秋節前夕擇期辦理。
二、不定期性懇親活動:視業務需求以專簽方式辦理。
貳、活動地點:
    本監孝區操場或忠區禮堂。
參、實施對象:
一、累進處遇達二級以上,且二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後有獲獎
    三次以上事實者,但以在工場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蹟之受刑人為
    優先;如二級以上受刑人篩選後仍有名額,三級受刑人得以遞
    補參加。
二、受刑人之懇親對象以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等
    最多三人為限(五歲以下子女不列入限制)。參加懇親親屬憑
    身分證件以便核對身分。未婚妻、子女生母關係之同居人等,
    需出具可茲證明之文件,始得進入懇親會場。
三、參加本監戒菸活動確實戒除煙癮者或參加對外大型藝文比賽獲
    前三名,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得專簽參與懇親活動,不受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四、一年內即將期滿出監之受刑人,不得參與本活動。
五、一級受刑人曾申請與眷同住者,不得參與本活動。
六、於懇親活動前半年以內,曾辦理特別事由接見或一年以內曾辦
    理特別事由接見二次以上之受刑人,均不得參與本活動。
七、於當年定期性懇親活動已辦理過之受刑人,原則不得重覆參與
    本活動。
八、每日參加懇親受刑人上限120人,活動總上限人數360人。
肆、業務分配事項:
一、秘書室:
(一)邀請貴賓、記者蒞臨。
(二)發布新聞稿。
二、戒護科:
(一)遴選符合條件受刑人,造冊並統計參加懇親會人數。每日
      參加活動受刑人及其家屬名冊,於活動前一週交教化科文
      康活動承辦人,以利活動成果統計。
(二)事先規劃參加懇親會家屬入場路線、懇親會場長官、貴賓
     、記者、受刑人及其親屬之座位,準備各式標示牌。
(三)環保隊於活動前在孝區運動場搭設棚架。
(四)懸掛橫披、典禮台盆景擺設及會場海報、流程表佈置。
(五)停車場之指揮、管制。
(六)受刑人之戒護。
(七)辦理參加懇親會家屬之辨識、登記、檢身、物品保管等事項
     ,並發給參加證。
(八)引導懇親家屬就座、離席。
三、總務科:請準備礦泉水 2  箱供長官及來賓使用,並於會場準
    備家屬用茶水及摺疊紙杯。
四、教化科:
(一)製作活動紅色橫披。
(二)製作懇親會佈置海報。
(三)準備會場之音響、播音設備。
(四)負責照相事宜。
(五)規劃懇親會任務分配、懇親會流程掌控。
(六)活動成果之彙整及配套活動安排。
五、請作業科對參加活動之受刑人酌減作業課程。
伍、注意事項:
一、活動當天參加懇親家屬人數眾多,為避免核對檢識身分與檢身
    耽誤懇親時間,請受刑人通知家屬提早於活動開始前 30 分鐘
    到達本監。
二、參加懇親活動收容人,請告知家屬切勿攜帶貴重物品,避免遺
    失。依規定不得攜入之物品,可暫置於本監提供之置物櫃,惟
    監方不負保管之責。
三、活動會場不可攜入會客菜或家屬自行攜帶之飲食物品。
四、各工場安排之懇親時間,參照收容人懇親名冊上所排定時間通
    知家屬。
五、活動期間,如遇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予取消。
六、若有其他新增之注意事項,活動舉辦前另行通知各場舍或延
    後辦理。
陸、節慶配套活動:
    為增添活動氣氛,配合定期性懇親活動,於活動典禮時辦理
    配套活動如下:
一、春節:辦理書法名家現場春聯揮毫活動。
二、母親節:卡拉 OK 現場演唱、為母親洗腳及贈送康乃馨活動。
三、中秋節:國、西樂演奏。
    有關活動所需費用,由本監業務費或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
    會提供經費勻支。

回 應:KKK 日期:2019-11-12 19:03:54 2692F
**繳易科罰金是地檢署,不是法院,法院不會有任何動作。

監獄放人要有檢察官的釋票才能放人,不是拿收據去監獄。
繳完易科罰金後,地檢署會傳真釋票或拿釋票到監獄名籍股,名籍再向地檢署確認後,即開始辦理出監手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3 04:57:50 2693F
所詢:「受刑人在服刑。戶籍在戶政事務所。可以把戶籍遷回家嗎?」

    依「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之第七.條規定:「收容人申請戶籍事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函送戶政事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時,委託書應經矯正機關證明。」

     汝可循上揭規定辦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3 05:42:44 2694F
依「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

七、收容人申請戶籍事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
    函送戶政事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時,委託書應
    經矯正機關證明。
八、本作業規定施行前,收容人戶籍已遷入矯正機關共同事業戶者,戶籍
    應遷出矯正機關。但無預定遷入之地址可資遷出者,仍暫留原矯正機
    關共同事業戶。
    執行機構有變更時,由接管矯正機關檢具收容人國民身分證、矯正機
    關共同事業戶戶口名簿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汝可循上揭規定辦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3 06:04:57 2695F
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保外就醫或移送病院):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命提出保證
  書、指定保證金額、第118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119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除具保責任及第121條第四項之准其退保之規定。
  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
  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至前項之規定。」

所云:「保外就醫出來後因吸毒被抓而被撤銷保外就醫又回監執行後 請問還可以再申請保外就醫嗎?」
    除非該受刑人現罹之疾病,明顯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而且有醫師之具體評估已危及其生命者,否則,較難有獲准之機會。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11-13 06:46:15 2696F
    依規定,收容人如為單身戶或為戶內人口時,其在監所外並無居住之事實,收容人在監所有居住之事實,如其申請遷入監所所在地,可以單獨戶予以辦理。
    入監人口僅能隨全戶遷徙,或自行申請遷至監所。
回 應:李婉韻 日期:2019-11-13 10:51:33 2697F
編號1112在幾工
回 應:李婉韻 日期:2019-11-13 10:54:20 2698F
編號1112
在女子監獄幾工
回 應:Chi Nien 鄭 日期:2019-11-13 13:57:11 2699F
可否請問張家明在哪個監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3 20:07:56 2700F
合併執行後,可以報假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3 20:21:45 2701F
請參考:「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107年06月13日修正)

第 1 條
本條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
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第 3 條
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
之。
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處所。
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法院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受留置人應即釋放。
對第一項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
四百十四條之規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 4 條
少年法院 (庭) 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少年,於付觀察、
勒戒之裁定前,得先行收容於勒戒處所;該裁定應於收容後二十四小時內
為之。收容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期間。
少年法院 (庭) 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收容之少年
應即釋放。
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第一項裁定不服者
,得提起抗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 5 條
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但對於少年得
由少年法院 (庭) 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別收容。
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
第 6 條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
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對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
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得拒絕入所。
前二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斟酌情形,交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二項、第三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勒戒
處所執行。
第 7 條
受觀察、勒戒人在所進行觀察、勒戒之醫療處置,應依醫師之指示為之。
第 8 條
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之十五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
或少年法院(庭)。
受觀察、勒戒人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或少
年法院(庭)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
應至遲於觀察、勒戒期滿之七日前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法院或少年法院
(庭)應於觀察、勒戒期滿前裁定並宣示或送達。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者,於裁定宣示或送達後至移送戒治處所前
之繼續收容期間,計入戒治期間。少年法院(庭)裁定強制戒治者,亦同

觀察、勒戒期間屆滿當日下午五時前,未經法院或少年法院(庭)宣示或
送達執行強制戒治裁定正本者,勒戒處所應即將受觀察、勒戒人釋放,同
時通知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庭)。
第 9 條
勒戒處所得辦理戒毒輔導及宗教教誨等事宜,使受觀察、勒戒人堅定戒毒
決心。
第 10 條
勒戒處所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得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第 12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
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
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
得增加或延長之。
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勒戒處所並得檢閱之,如認有第一項但書情
形,受觀察、勒戒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觀察
、勒戒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交受觀察、勒戒人收受。
第 13 條
天災、事變在所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觀察、勒戒人護送至相當處所;不
及護送時,已完成觀察、勒戒程序者,得逕行釋放;未完成觀察、勒戒程
序者,得暫行釋放。
前項之釋放應即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
對於依第一項規定逕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暫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於離所後七十二小時內,應自行返所
報到,繼續執行觀察、勒戒之程序;逾時無正當理由不報到者,以脫逃罪
論處。
第 14 條
勒戒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費用,勒戒處所得自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扣繳。
第 15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
條之一、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八
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第 16 條
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 (庭) 得以裁
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程度,向法院聲請為觀察、勒戒處分
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十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
軍事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觀
察、勒戒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1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3 20:27:17 2702F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
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3 20:29:19 2703F
依上揭所示;「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回 應:匿名 日期:2019-11-13 23:24:42 2704F
了解了!感謝您的答覆!謝謝您喔!所以要到地檢署繳錢就是了!還好有這可以詢問!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4 05:53:37 2705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4 05:57:22 2706F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4 06:00:16 2707F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回 應:筱樂 日期:2019-11-14 08:27:36 2708F
請問一下,我老公說等明年九月底回來啊。可是九月30日剛好是要會客,他只有跟我說九月底。他叫我下午三四點接他,我要幾點去接他比較適合呢?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11-15 07:20:24 2709F
正因為第20條之規定: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其勒戒成效,經專業醫師評估後,提早為第40天出所,亦有可能,惟仍需視個別「勒戒」情況,而非是40天,就一定能出來!

按:上揭所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 應:蔡文雀 日期:2019-11-15 11:27:21 2710F
三星還剩3個月可是還沒報告完就被警察抓去還有收到毒品案一定要發回原監執行然後可以申請請假嗎 因為我有小孩要照顧 你想請假一個月可以嗎
回 應:蔡文雀 日期:2019-11-15 11:27:48 2711F
三星還剩3個月可是還沒報告完就被警察抓去還有收到毒品案一定要發回原監執行然後可以申請請假嗎 因為我有小孩要照顧 你想請假一個月可以嗎
回 應:黃小姐 日期:2019-11-17 01:34:42 2712F
同上..像這樣情況大概多久能3級呢?
還有如果阿嬤是在安養中心被照顧
媽媽61歲 可以申請移監嗎?
那程序是應該怎麼辦理呢 先告訴受刑人嗎?
還有報名外役監有沒有機會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11-17 10:08:35 2713F
鑑於各監管理內涵有所差異性,麻煩您逕詢該監戒護科!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7 12:35:28 2714F
所詢「(1).併科罰金可以等他出獄辦理分期嗎?還是進去之前;沒有繳清會
      一併執行?(2).約多久可以報假釋?(3).大概多久能3級呢?(4).如何
      申請移監?(5).還有報名外役監的機會?」

(1). 依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2).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3).辦理假釋要旨如下: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上揭,需實務單位予您答案,可逕洽詢之。

(4)、甲.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另>
一、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二、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三、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四、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五、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六、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七、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乙、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丙、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5).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5).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供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18 08:55:28 2715F
(224).夜語>增強矯正工作人員的正當休閒生活與知能是當務之急!

       *.林瑞欽教授2019.11.17

    近21天以來,我的日常生活是不穩定的,今天總算是回到規律的生活軌道來。好友也關心我有段時間沒發「貼文」了。其實我腦子裡是有許多想法,只是沒心與沒時間寫下來。
    常有人問我:你退休了,生活一定很無聊吧!這問題讓我想了很久。我自己與很多人未退休以前,上班時工作,下了班還是工作,周末覺得無聊,還是回到辦公室工作。
    如此,一到退休,他可真是無法忍受沒有工作的無聊。再者,很多人沒有休閑生活的技能,也沒有料理家居生活的本事,一旦退休,日子更是難過。
    我的鄰居,周五下午就開始「方城之戰」,非得戰到周日的深夜方罷休。如此休閒生活可真是戕害身心呀!
    一個人若無休閒生活技能,就會害怕退休生活的無聊,更害怕失去控制的權力,更忍受不了孤單寂寞。
    我兩度退休,而真正退休是五年前63歲的時後,當年我去日本旅遊,就買了一套簡易的攝影設備,無師自通靠著練習捉摸,五年來也拍了十來萬張照片,這當中感謝朋友的指導,有所長進,也豐富我的退休生活。一朵荷花,可以花上個把小時,回到自宅,還得花些時間後製一番,說真的,我是很忙碌的。
    犯罪矯正人員之工作環境是封閉的,於高牆之下,面對服刑者失去行動自由、生活需求的滿足受到限制,以致他們的心理狀態是消極又不穩定的、部份服刑者更因高負面情緒與高衝動性、又具敵意與高暴力攻擊性而易有自殺、暴行、脫逃與在囚暴力違規等不良行為;另有些人又罹患多種慢性病,且其家庭經濟又不佳等而引起照顧的困擾與承受高度的工作壓力。
    犯罪矯治人員,如何有效因應工作壓力,以增進自己的身心健康,將是發揮犯罪矯正效能的要務。我個人認為增強矯正人員的正當休閒生活與知能,是矯正署必須積極正視與規劃之當務之急。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20 08:28:45 2716F
(225).黃昏絮語>如何有效因應犯罪矯正工作者的壓力感?

       *.林瑞欽教授2019.11.19

    歲月如梭,我居然對今天上午有個「演講」毫無記憶,顯然我要使用記事裝置來提醒我的記憶了。
    如何有效因應工作壓力呢?那首先要分析自己的工作「壓力源」是什麼? 例如,監所之犯罪矯正管理者的輪班工作與工作的危險性之潛在威脅,是主要的的工作壓力源。因此,連續工作三天,每天工作13小時又20分鐘,然後連休四天的奧克拉荷馬警勤制(這是以每周工作40個小時的改善方式)在解決輪班的工作壓力與減少輪班對身心的威脅是深具成效的。
    其次,則談及如何有效降低工作危險性的威脅的因應方式,以環境控制而言,首先,應善用「監控科技」設備來協助對受刑人危險性物品的偵搜;其次,是降低管理者與受刑人的「管控比」,目前台灣的監獄超收受刑人太嚴重,執政與人民總以監禁犯罪人就可降低犯罪率,總想以監禁威嚇的刑罰觀,企求增加社會安全,以致將原本該送醫院治療的輕刑犯罪人,如賭博罪者或物質成癮者如酒駕、非法藥物使用者,皆予監禁論處,如此一來,監獄監禁的短刑期受刑人,就居高不下了,同時也因渠等因長期使用「成癮性物質」導致嚴重的身心健康困擾與疾病,益增矯治工作者的管理壓力,也增加受暴的危險性。
    互相對應,即是落實刑前對受刑人的暴力、自殺、脫逃、再犯等風險評估,其次則是個案分類為基礎的風險管理。其三,則是提升矯治管理者對犯罪收容人的行為矯治的知能。
    我對基層「犯罪矯治官」的下班後生活的觀察,發現他們常有高度的飲酒與抽煙行為,此兩項物質濫用,不但無法減輕壓力,更會增加工作壓力與耗竭感,因此「戒酒」與「戒菸」是極其重要的。
    正當的休閒約可分為動、靜兩大類,「動」的有各式各樣的運動、攝影、登山、徒步、旅行等;「靜」的則有音樂欣賞與演奏、藝術的創作與欣賞、工藝、棋藝、閱讀、寫作、看電影、觀戲劇等的正當休閒技能,對工作壓力的紓解是有其成效的。
    目前我明白有些矯治工作者,學習太極牶、組成球隊、學習書法、繪畫、樂器等以提升他們休閒生活品質,這是很好的紓解工作壓力的良方。
    就「壓力認知論」的觀點分析,有效的工作壓力因應,首先是釐清工作「壓力源」與壓力的「強度」,其次,是探究自己的因應策略與資源。
    我多年來的觀察,矯治工作之高層,對於矯治工作設計過於保守,過於「科層化」,以致於缺乏運用激勵策略,來提升矯治工作者的工作「成就感」與對矯治工作的「投注感」。
    我過去的研究,支持工作的「投注感」能有效提升個人的「自我效能」,也能有效紓解他們的工作壓力。

(本文乃在回應之前提及之重視矯治工作者的休閒生活與有效因應工作壓力之管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20 14:55:46 2717F
(226).晨語>非法藥物濫用之刑事政策,急待改弦易轍!

       *.林瑞欽教授2019.11.20

    近聽到某立委候選人主張以重刑來遏止「毒品」的氾濫,頗感憂心。接著「民間司改會」來函感謝我對他們修改「毒危防制條例」的努力之支持。
    上個世紀對非法藥物「毒品」採取「零容忍」政策的國家已修正,而轉為「減害」。但回顧我們的民意,在無知的政治人物與媒體的操做下,將「非法藥物」的使用,視為洪水猛獸,非以「嚴刑重罰」加以打擊不可,而無視於整個世界,在聯合國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呼籲與努力下,已經對「非法藥物」的使用,朝向「教育預防」與「減害」的方向前進。
     將使用「非法藥物」送進監獄,單純監禁已確定是浪費人民的納稅錢,毫無成效可言。就高達九成的「毒品犯再犯率」,你還能期待對「非法藥物」的使用「嚴刑重罰」會有甚麼成效呢?在此我要再度聲明:對「毒品」的持有、交易、運輸、種植、製造、與逼迫、威脅、誘騙他人使用的犯罪行為就是依照刑法加以處分。
     對使用成癮物質(含非法的毒品與香菸、酒精、檳榔等)的少年與其家長,不是只是做法律宣導,而是要落實該等物質對身心健康的負面影響的教育。對該等少年的輔導不是單純依賴心理師,它應是一個輔導網絡的概念加以建構,以增強該等少年的保護因子之影響力。
    為何這麼多年了,對於非法組織吸納少年從事圍事、聚眾滋事、販賣非法藥物、從事色情交易等不當犯罪行為,未見有顯著成效,單純的監控有何用呢?我們的執政者對貧窮家庭的少年有何積極的協助呢?
    莫忘了貧窮是造成少年犯罪的主要風險因子。除了關懷以外,是否落實社區對該等少年的照護,不要僅將關注眼光與資源投向社區的高齡者,也該將資源投向對兒童與少年照護的據點啊!

回 應:筱樂 日期:2019-11-20 15:23:39 2718F
我今天去跟我老公會客的時候跟我說,他回來可能是下午四點了。桃監有那麼晚放人家出來嗎?想要瞭解一下
懇親這個我老公說桃監會跟我聯絡,明年一月十五號跟一月十六號其中一天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20 19:54:56 2719F
一、符合刑法第 41 條規定者,可向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易科 罰 金之聲請,條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 1 日(依判決書所載為準),易科罰金。但如有難收矯正之 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得不准許。 
(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 6 月者,亦適用之。 
二、得易科罰金者,請向檢察署繳納罰金,如未能一次繳清罰金,亦可 向檢察署聲請分期繳納。
三、已服刑之收容人欲易科罰金,可由親屬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赴執行 之檢察署聲請;如收容人保管金充足,亦可提出書狀向檢察署提出 易科罰金聲請,以扣除保管金之方式繳納罰金,以期早日返家。
 四、如有易科罰金相關問題,得以電話洽詢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獲得合宜之解答。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20 20:09:01 2720F
一、受刑人假釋通過,我們家屬要如何知道釋放日期和時間?

依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規定:「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24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所以,檢察官之申請日期,法官之裁定日期,我們既非檢察官,也非法官,自然無法告訴您釋放日期和時間? 檢察官何時開釋票?您們應該去詢問服刑的監獄啊!

二、受刑人刑滿確定釋放,會不會事先通知家屬接回?

假釋核准者並不會通知家屬,除非受刑人身體殘缺、自行返家
顯有困難,或罹重病、精神疾病,或屬家暴犯,才會通知親屬。
回 應:路人 日期:2019-11-21 04:39:28 2721F
想知道妳還在等待他嗎還是跑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21 05:26:06 2722F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回 應:傻傻 日期:2019-11-21 10:09:34 2723F
確定一定會放人嗎?如果收押期滿肯定放人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21 18:28:39 2724F
(227).晨語>隔代教養之價值觀與思想的傳遞!

       *.林瑞欽教授2019.11.21

    基於攝影嗜好,我的18-200mm鏡頭聚焦有點狀況,尚未送修,這顆只用了一年多,上一顆用了快四年。這一兩天正練習著手機拍攝,效果雖不如apsc鏡頭佳,但還可接受。我手頭有兩顆變焦與兩顆定焦,本周事情較多,只好等下周再處理了。
    兩個外孫女又將來訪,今日要將地板處理乾淨,另外聖誕節將臨,聖誕老公公再度要來了。紅包較省事,我要準備紅包袋了,也請女兒代轉給住在諾汀翰的孫女與孫子,以增加他們對我這個阿公的記憶。
    少子化與高齡化,自然也在影響著祖孫間的關係,代間價值觀與思想的傳遞,將隨著照顧時間之延長而強化,然而因相處而生的人際衝突,自將隨著增加,尤其是父母缺損致功能不彰或由祖父母所取代者為然。以往學校教育或輔導機構,僅著眼於父母的親職教育,幾乎完全忽視祖父母,這替代性父母的親職教育。祖父母會因老化、疾病、缺乏經濟收入、思想僵硬固執,他們在對孫子女的教養,多半是力不從心的。
    對於涉險少年在缺乏父母教養之下,由祖父母承擔隔代教養之責時,他們是相當需要社工等輔導人員的協助!
    老弱多病又缺乏經濟所得的祖父母,是家庭暴力常見的被害者,公權力如何因應他們受暴的預防與直接/間接照養的傳遞,是迫切需要重視的。
回 應:宜 日期:2019-11-23 13:24:10 2725F
我們里長也不給辦~
回 應:Shan 日期:2019-11-23 20:55:25 2726F
我想請問已被判刑下來了,那他多久會被抓進去關?因為他在這個家已嚴重到所有人生活,時不時借不到錢就想動手打人!家裡的人也被打很多次,也常摔東西... 請問可以向法院申請提早入獄嗎?
回 應:李先生 日期:2019-11-24 19:35:55 2727F
請問  我現在受重大傷害身體部分嚴重被砍傷口很難好沒有辦法去執行11個月
警察每3個月來我家一次檢查我有沒有傷口好一點 
我這樣拖了1年 只到我身體傷口好了 還是要去執行11個月嗎?
有沒有辦法不用去執行假䆁殘刑11個月
回 應:KKK 日期:2019-11-25 08:53:38 2728F
一定要去執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1-28 04:37:29 2729F
各監所之收容人懇親會,受理情形條件不同,但大同小異,例如台中監獄之規定;受刑人之懇親對象以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等最多三人為限(五歲以下子女不列入限制)。參加懇親親屬憑身分證件以便核對身分。未婚妻、子女生母關係之同居人等,需出具可茲證明之文件,始得進入懇親會場。

    又如,亦有監獄規定;受刑人刑期若已經一年以上,就有懇親的資格,當可以懇親的時候,監獄所會寄發通知單到家裡,邀請您與家人過去與受刑人懇親,但是只限制為:三等親。
    惟同居人或未婚夫妻關係,需舉證,若已經是朋友關係了,是不能進去的喔!
回 應:老 日期:2019-11-28 20:16:38 2730F
請問要怎麼辦理分居證明
回 應:委 日期:2019-11-28 22:00:00 2731F
請總統減刑吧
回 應:一家團聚 日期:2019-11-29 06:45:45 2732F
請總統減刑吧
現在監獄人滿為患
至少也減一些比較微罪的
例如竊盜、酒駕、或者五年下的
以彰顯我國的人道
回 應:未來的主人 日期:2019-11-29 16:24:22 2733F
一直說台灣是民主國家
但都不減刑
連習大大都特赦前總統了
我們呢?
實在是可憐
回 應:承 日期:2019-12-01 17:39:06 2734F
回 應:無 日期:2019-12-01 18:00:44 2735F
回 應:承 日期:2019-12-01 20:36:20 2736F
回 應:無 日期:2019-12-01 20:37:01 2737F
回 應:簡君澤 日期:2019-12-02 17:31:01 2738F
我想查詢一位朋友他的編號在台北監獄 六工服刑
名字:何鎮宇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03 15:37:29 2739F
所云;「寄信過去,被退回,蓋章是寫不符規定-----」依據下揭規定,若尚有疑問,詳可逕洽該監所戒護科查詢!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本單位均以郵寄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03 19:56:24 2740F
(228).黃昏絮語>智能障礙收容人的矯治處遇!

       *.林瑞欽教授2019.12.03

    智力障礙者,依照其智商,區分為輕度(智商=55-70小學六年級)、中度智商=40-55可教育小學程度)、重度智商=25-40,要有監護)、極重度智商=25以下,需安置或住院)等四級。若他們犯罪,要如何施以犯罪矯治呢?他們的智能會不會隨著年齡與監禁而退化呢?若他們的家庭照養也失去功能,該如何安置呢?若無法安置,他們的再犯如何預防呢?
    刑事司法體系中的檢察官與法官可能認為刑罰是萬能的,只要送入矯正機關,能否教化,非關我的事。
    另一方面,殺人暴力犯就來個「無無不可教化」判以無期徒刑,然暴力犯有無「不可教化」的嗎?上個世紀末以來,矯治對於心理病態犯是無能為力的。
    再者,對於那些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的戒治,成效有限,以台灣近年的再犯率分析,可以見到近九成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是再犯。這意謂著矯治對他們的再犯是成效很有限的。
    那我們對無法矯治的智能障礙、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者、心理疾病、心理病態等犯罪者該怎麼辦呢?刑法學者有何高招呢?刑事責任、心神喪失、無能力受審即無審判資格等是否需要加以釐清?宜及早加以操作定義,自然「監獄行刑法」也需要因應而生,與時俱進,加以嚴肅的考量相對處遇措施。

回 應:KKK 日期:2019-12-03 21:20:05 2741F


所謂同居就是住在一起,他的戶口遷來和妳在一起,身份證的住址只要一樣,



就是所謂<家人>了,就不必同居證明。


回 應:KKK 日期:2019-12-04 07:25:47 2742F
四級受刑人可以接見最近親屬或家屬.
窗口人員大概沒看妳的身分證,否則,只要身分證地址一樣,就是民法
1123條所謂<家屬>.
同居證明只是證明住在一起而已,身分證上的住址更準確.

如果窗口人員有看身分證,還要同居證明,那就是那人不懂法,或是非獄警人員去擔任.
回 應:盧振武 日期:2019-12-04 20:22:40 2743F
查我弟弟是否還在桃監,(1496)因為明日家母要去會有,我想確定後要跟公司請假謝謝
回 應:玲 日期:2019-12-05 10:07:28 2744F
同居證有規定什麼樣的表格嗎?還是自己寫好就好?我和我男朋友是住一起但戶籍不在一起這樣也能算同居嗎?
回 應:KKK 日期:2019-12-05 21:59:43 2745F
事關個資及隱私,請勿提全名貼出。
查編號請自行打電話去問,此處查不到也不會有人告訴你。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09 08:18:14 2746F
甲、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乙、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丙、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丁、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09 08:39:57 2747F
甲、羈押法修正草案有關新收被告檢身規定條文第九條: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為辨識被告身分,並應採取指紋、照相及檢查其身體特徵。前項檢查身體,除有事實足認其有夾藏違禁物品之虞者外,不得為侵入性之檢查。檢查身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並應注意其隱私。
  第二項侵入性檢查,應由醫護人員為之。
  被告為女性者,第一項檢查由女性職員為之。
  前四項之規定,於羈押中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是以,在人權浪潮的席捲下,近年來,在新收被告檢身規範上逐漸形成以下的作法:
(一)看守所得針對新收被告實施裸體檢身,但必需是基於合理懷疑被告
      可能有夾藏違禁品的前提。
(二)被告新收階段就必須進行上開合理懷疑的判斷,判斷基準主要是被
      告涉及罪名、前科或其行狀舉止等,通常如果被告涉及毒品或暴力
      犯罪,大多數法院是認可據此為由,實施被告裸體檢身。
(三)看守所管理人員必須將其上開合理懷疑的事由,以書面方式加以紀
      錄。
(四)裸體檢身應有專門實施處所,並應尊重被告人格尊嚴,不得多人同
      時同地實施,避免不相干人員窺視,檢查人員應維持專業執勤態
      度, 不得有嘻笑諷刺等不當之言詞舉止。
(五)體穴檢查,如肛門或生殖器官的侵入性檢查,必須由醫護人員執行。

乙、矯正機關為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促使其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並保持個人及公共衛生,故依規定理剃收容人髮鬚。
(1).按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應命其理剃鬚髮,男性受刑人每月理
    髮兩次,許留平頭3公分之髮型,並保持整齊清潔。其因宗教或
    生活習慣關係,留髮不妨害衛生者,得准許之。
 (2).為促進出獄人更生向上,男性受刑人自刑期屆滿之日溯至3個
     月前(或90日)起,許留簡樸適度之髮型。羈押被告基於無罪
     推定原則,理髮時將尊重其個人意願。
 (3).被告、收容少年、受觀察勒戒人等並未強制規定理髮,理髮會
     尊重當事人意願。
 (4).目前矯正機關為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教導養成清潔衛生習
     慣,於新收理髮時,均由其同意並簽具理髮同意書後始為之。
 (5).女性收容人,頭髮不必剪,如果是長髮,要綁馬尾。由於在裏
      面沒有吹風機,整理頭髮不方便,可以在入監前自行把頭髮
      剪短。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09 08:56:53 2748F
甲、接見日期之規定::
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
    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二、原則上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另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
    接見。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機關網頁及接見室。
三、外役監獄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全年辦理接見;接見辦理時間由機關視工
    作情形自行訂定。

乙、辦理接見之流程規定:-、(一)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室窗口辦理。(三)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四)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五)窗口接見(行動電話應予關機,不得使用)。
二、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另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5歲之兒童。
丙、機關拒絕或停止接見理由之規定如下:
一、收容人違反紀律,經機關核定停止接見,停止接見期間應拒絕接見之申請。
二、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者。
三、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四、有妨害機關紀律或影響管理秩序之虞者。
五、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六、攜帶武器、危險器具或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另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八、有妨害收容人的利益時。
九、行跡可疑者。
丙、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之規定::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五、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六、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1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七、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每週接見1次(任1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2次(任2天)、第一等受處分人每天接見1次。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八、保安處分受處分人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任2天)。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但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機關得不予准許。
九、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丁、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之規定::一、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戊、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之規定:一、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基於職權進行審核。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二、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09 09:11:45 2749F
Q:辦理接見對象、次數、時間及停止其接見之規定為何?
答:
(一)接見對象:
監獄行刑法第62條: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條第1、2項:
本法第62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證明前項親屬或家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之。
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5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發受書信。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條第3項:
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
由上述可知,本監接見之對象為近親屬、家屬、親屬、非親屬、其他之人與外交或領事人員、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其中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及姻親在內,而其他之人可能是宗教師、債權人、債務人等於不妨害教化及監獄紀律秩序之範圍內,經監獄長官許可的任何人士。
(二)接見次數:
第一級受刑人每1天1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1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1次。
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一天)
收容人各級別接見及通信次數速算表

(三)接見時間:
平常上班日接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上午08:00至11:30及下午13:20至16:00。
例假日接見: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上午08:00至10:30及下午13:20至15:30。(國定例假日除外)。
(四)停止其接見:
監獄行刑法第76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一次至三次作為懲罰方法。故若第四級受刑人停止其接見三次,就表示該受刑人將有三星期之久不能接見親友。這是一種精神上的懲罰方式。
又,監獄行刑法第65條亦規定,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

Q:辦理接見對象、次數、時間及停止其接見之規定為何?
答:
接見對象: 申請接見人數以三人內為限。
接見次數:接見申請人應持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須載有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請其提出護照、入出境證。

Q:因特殊原因如何請求接見?
答:有下列事由者得檢附相關證件資料至行政大樓衛門辦理(增見或特見),並持核准之接見單至登記室窗口登錄接見次序。
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罹重大疾病者。
收容人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者。

Q:如果路途遙遠,有其他方式可以辦理接見嗎?
答:如果收容人家屬路途遙遠不便前來接見,可透過就近監所辦理『遠距接見』,其申請辦法可上『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j.gov.tw申請,或撥打各矯正機關與該監所之接見室聯繫,有關各監所辦理遠距接見情形,分述說明如下。
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2親等內 之姻親,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本監或傳真申請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前項遠距接見之申請每7日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申請傳真電話為各矯正機關之戒護科。
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依式填具申請單(申請單可於接見處服務台、或至法務部網站下載),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由審查單位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接見之日期及時間,並覆知就近辦理遠距之機關辦理接見。
遠距接見之申請人經提出申請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後進行遠距接見。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

Q:如何辦理電話預約接見?
答:
預約接見之申請:得辦理一般接見之收容人配偶、親屬或家屬,且已在收容人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1次以上者,得以預約方式申請接見。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7日零時起至前2日下午3時截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下午3時。由本機關於每日下午4時後,就預約2日後接見之案件進行審核。
預約接見之方式: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採網路預約接見者,請登入各矯正機關之網路相關網頁申辦。採電話預約接見者,請撥法務部電話預約專線電話,完成預約手續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方式查詢預約接見核准與否。預約接見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接見當日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現場預約接見:收容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得於當日接見後預約下一次之接見,可預約接見日起二週內之接見時間,申請人應於預約時間30分鐘前持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辦理。
預約接見之取消: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日之前2日下午3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但該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日,則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下午3時前取消預約。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09 16:44:36 2750F
一個禮拜只能接見一次時,如果他朋友去立委辦「增見」或「特見」,那他朋友去給他會客了那個禮拜,不會影響家人去會客!
回 應:望你早歸 日期:2019-12-10 10:48:52 2751F
您好,警察是因為我提供的線索才逮到通緝犯,為什麼沒有獎金?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11 05:00:14 2752F
立院三讀;修羈押法;強化被告人權保障!
中央通訊社 2019/12/10 19:46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羈押法,明
確看守所與被告間的權利義務,也建立被告的申訴及司法救濟制度、保障收
容人醫療人權等,全面強化被告人權保障。
為彰顯被告人權保障,三讀條文規定,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的尊
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
限度。看守所不得對被告施以逾15日的單獨監禁。
三讀條文規定,看守所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3人至7人,任期
2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監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
要處置的要件;對被告施用戒具每次不得超過48小時,但若有暴行或其他
騷擾行為不在此限;看守所得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課程,並配合進行被
告與被害人間的調解及修復事宜。
為保障被告宗教信仰自由,三讀條文規定,被告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限
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至於「志願作業」部分,三讀條文規範,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
作業種類等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8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
長,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三讀條文明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比例由原先的
37.5%提高至60%,充被告勞作金。
關於醫療相關事項,三讀條文規定,看守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
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
而在被告的接見或通信相關規範,三讀條文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被告
意願拒絕外,看守所不得限制或禁止。看守所認被告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
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為保障被告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三讀條文
規範,看守所檢查被告的書信,是為了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
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為使被告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的法律協助,
規定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的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
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另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這次修法也增訂「陳情、
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看守所與被告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被告相關救濟權利。
      (編輯:蘇龍麒)108.12.10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2100298.aspx
回 應:妹妹仔 日期:2019-12-11 16:26:18 2753F
請問45天過了之後就確定判戒治嗎?因15年前
就勒戒被判戒治,不知15年~18年後有差嗎?
法官即然有心判他勒戒也就是要給他機會不是
嗎?現在又加上有前科那是不是說勒戒一定不
可能成功,不然剛剛有人說60分就會判戒治,
分數·評估老師·…看了,我都亂了,我直接問麻煩
知道的前輩告知小妹謝謝!勒戒進去一開始就是
我老公是自守的而且驗尿一定會過沒有使用毒
品怎麼會驗有,再來家人每個禮拜都會去看他
家人也時常寫信給他關係感情都很好,這樣會
讓我老公45天內回來嗎?畢竟他之前勒戒的時
間是18年前的事情了,連假釋都報到完了,這樣會成功嗎?如沒成功判戒治的話是會送去哪兒執刑呢?
回 應:筱樂 日期:2019-12-11 20:49:48 2754F
我想要請問一下,如果可以提早回去的話....桃監會提前說嗎?
桃監懇親那天會不會拍照呢?幫人家問一下
回 應:陳正杰 日期:2019-12-11 21:30:01 2755F
贊成減刑!給犯錯的人有自新重新作人的機會!
回 應:陳正杰 日期:2019-12-11 21:43:43 2756F
非常贊成減刑!
請給非故意觸犯法律的人一個自新改過向善的機會!
回 應:小陳 日期:2019-12-13 20:25:49 2757F
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19-12-13 21:16:49 2758F
依法照片只有二級受刑人才能擁有,但科員主管願意放行也可以。
就看上面怎麼做。
回 應:周小姐 日期:2019-12-14 19:31:45 2759F
請問一年11個月減刑可以減多久?可能未滿一年就出來了嗎?
回 應:宸 日期:2019-12-14 20:50:36 2760F
15元郵票約3天左右到
8元郵票約一個禮拜
回 應:施人豪 日期:2019-12-18 02:11:45 2761F
能否麻煩幫我查一下
新北市人
姓名:陳美玲
性別:女
出生年月日:1980年8月8號
此人目前服刑的單位?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18 06:04:29 2762F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回 應:劉正笙 日期:2019-12-18 10:38:53 2763F
支持減刑(論罪減刑)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12-20 04:44:44 2764F
有辦過同居證明,若還能在跟另外一個人辦一次同居證明嗎,那就矛盾了!
跟前一個人的,是會有紀錄!礙難准許!
    此外,所謂「同居」就是住在一起,若他的戶口曾遷來和妳在一起,身份證的住址只要一樣,就是所謂<家人>了,就不必同居證明。
乃四級受刑人可以接見最近親屬或家屬,只要身分證地址一樣,就是民法
第1123條所謂<家屬>同居證明只是證明住在一起而已,身分證上的住址更準確.
如果窗口人員有看了您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亦可作為「同居證明」!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20 04:51:30 2765F
1.如果禮拜三寄限時的信請問他們何時會收到?
  大約在禮拜五或下星期一。

2、如果辦理同居證明需要多久的時間?
   可以逕詢發證地方,一般向里長申請,隨到隨辦。

3、寄菜炸雞腿可以嗎?
    可以逕詢該監.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20 04:56:54 2766F
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XX 年XX月XX日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20 04:59:50 2767F
甲、寄食物:

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寄菜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乙、寄錢:
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ㄧ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丙、寄物品:
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本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四、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五、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六、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受刑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受刑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受刑人申請核准者,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被告身分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每日一次,不限寄入人身份。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此下聯放入包裹內,「郵包證明」貼紙貼在包裹正面,即可將包裹寄給收容人。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回 應:小妮 日期:2019-12-25 15:34:10 2768F
想請問一下
我第一次申請同居證明
可是里長無法受理申請
我和同居人沒有同戶籍
里長處無法蓋大章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25 17:16:44 2769F
沒有同戶籍與有沒有同居事實,是兩回事,恐怕是您們之舉證同居行為,未有實證呈現,里長才會說:「現在沒有這個條例規定」。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12-25 20:27:41 2770F
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1).里長既然開同居證明了,即不必再介意:「辦同居是一定要在同
     一個戶籍嗎?」之問題。
(2).提出申請由雙方之另何一方均可。詳可逕洽詢該扣機關。
回 應:林方郁 日期:2019-12-26 11:52:37 2771F
能否麻煩幫我查一下
宜蘭人
姓名:劉凌愷
性別:男生
編號:6019
想請問需要關多久才會出來
因為我朋友是說關到18歲就可以出來了
回 應:KKK 日期:2019-12-26 13:25:59 2772F
是關個資及隱私,不能查也無法查。
回 應:KKK 日期:2019-12-26 13:27:06 2773F
事關個資及隱私,不能查也無法查。
回 應:KKK 日期:2019-12-28 07:01:22 2774F
後案執行指揮書是依前案預定日期期滿日接序,不會影響前案出監日.
回 應:KKK 日期:2019-12-28 07:06:04 2775F
懇親會參加人員限三親等以內親屬,而且名單在更早前就確定.
同居人只能算家屬,所以不能參加,也不能臨時加入,小孩嬰兒除外.
回 應:KKK 日期:2019-12-28 07:07:59 2776F
不會有減刑.不會有減刑.

就算有減刑,現在說有沒有資格太早了.
回 應:KKK 日期:2019-12-28 07:11:16 2777F
那是公司和收容人的私事,等收容人出監後再到公司簽約即可.
回 應:古兆樟 日期:2019-12-28 17:48:18 2778F
假釋期間 可否出海釣魚
回 應:黃球 日期:2019-12-29 11:59:32 2779F
那意思是說仍然可以依照減免天數來出監所嗎?那會有任何通知或者文件嗎?還是是所內自行通知出所呢?
回 應:黃球 日期:2019-12-29 22:25:11 2780F
為何減免天數連受刑人都無法知道也遲遲未收到通知還是都需要月底才會通知嗎?可是都已過了一個多月了??
回 應:陳小姐 日期:2019-12-30 14:54:43 2781F
我要請問先生報假釋
報三,四次
為何未通過
回 應:你爸爸 日期:2020-01-01 16:03:29 2782F
因為他雞巴太小所以假釋不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02 05:33:37 2783F
特別事由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矯正機關首長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一).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二).接見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三).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四).矯正機關因管教學生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五).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學生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至於所云;找立委辦特別接見只是地址不是跟身分證上的一樣,
汝寫的地址是現在居住的地方,但是這個地址有辦同居人證明,是否可以拿同居人證明核對?
為了怕「張冠李戴」,祗要您有佐證資料,證明係同一人即可。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02 05:40:08 2784F
現在是四級只能夠收信;寄信只限家屬之類;至於要寄相片給他是可以的,
沒有限制幾張(但是不要太多); 乃法令上對於照片寄入限制數量,並沒有特別規定,只把握一個原則:照片內容不能違教化之目的,另照片背後不要書寫或隱藏任何字, 因為護貝怕隱藏違禁品,所以,不要護貝,我想大概五至六張監方應能同意寄入吧.!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02 05:46:21 2785F
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三級以上,每月成績在10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 ...
. 外役監收容人,4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4日、3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8日、2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12日、1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16日,
殘餘刑期不滿1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三級以上,每月成績在10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三級每月縮短2日。第二級每月縮短4日。第一級每月縮短6日。

受刑人已縮短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縮短的刑期不得回復,但外役監獄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獄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的日數,應全部回復。另假釋經撤銷者,其在外役監獄執行時所縮短的刑期,亦應回復,故仍要執行其已回復之日數。

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因縮刑變更類別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重新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
回 應:給我妹妹一個機會 日期:2020-01-03 02:39:44 2786F
能不能期盼總統大選特赦給我妹妹提前回家團聚機會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04 05:37:16 2787F
依中華民國69年07月25日頒佈之「各監獄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業務應行注意改進要點」:
二、各監獄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業務,應行注意改進之點如下:
(四).各監獄造報受刑人縮短刑期名冊,如有晉級、假釋、借提、刑期終
      結日期變更、保外醫治、……等等異動情況,應於當月表冊「備考
      」欄內,詳加註明,以便查核。縮短刑期之受刑人執行徒刑完畢後
      ,如尚應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者,亦應於「備考」欄內一併註明。
回 應:給我一個完整的家吧 日期:2020-01-05 04:00:02 2788F
我爸爸因為找不到工作又要照顧我們兩姊妹誤入歧途卡了販賣但是他是初犯能不能給我爸爸一個機會 他真的是一個很好的爸爸 我真的好難過好難過...希望這次當選的總統能考慮一下我們這些生活在社會角落無助的平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05 08:46:13 2789F
甲、安非他命屬於二級毒品。吸食二級毒品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然後再就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做出不同的處置。如果認為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如果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乙、如果認為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如果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約50天-60天~看表現!只有家人才可探望,探望次數越多,對評分越高,越能提早出來!
回 應:KKK 日期:2020-01-05 20:21:44 2790F
一般在第29天勒戒評估報告就要送出,如果沒有繼續施用傾向,大都會在四十幾天出所,如果在五十幾天還沒出所,那就有送強制戒治的危險。
回 應:KKK 日期:2020-01-05 20:26:51 2791F
受刑人的處遇分數,級數,責任分數,抵扣幾天,這都會在工場的公佈欄公佈,受刑人都會一目了然,沒有另行通知。

公佈時間大都在每月月初,每個監所不一定。
回 應:KKK 日期:2020-01-05 20:31:39 2792F
受刑人照片依法只能二級受刑人才能擁有,但絕大多數科員和主管都會給予放行。
照片不可護貝,因有查過護貝裏照片抹有毒品,會被退回,嚴重者會銷毀。
回 應:軒 日期:2020-01-06 19:21:12 2793F
同居證明 我看到有人回覆 可以自己打好格式?
再請里長簽名?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07 17:18:02 2794F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1. 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例如同居證明)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3. 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回 應:KKK 日期:2020-01-08 22:46:38 2795F
依照問題所述,加起來要關1年又40天。
但是要看是否一案一案關,或是合併執行關。
如果合併執行,要看法官是否判合併執行,宣告定應執行刑。
合併後,定應執行刑,一般會減個一二個月。
所以要看法官是否有判宣告定應執行刑。
或是檢察官是否有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所以現在說要關多久還太早。
一條一條關就是,4月,4月,4月40天。沒有級數和分數。
合併執行除了月數減少外,還可拿分數抵扣天數。有編級數和拿處遇分數。
回 應:著急 日期:2020-01-09 10:22:18 2796F
那剛好正逢要選舉及過年  這樣是得要過年後才會回來嗎?還是
回 應:啊庭 日期:2020-01-09 21:29:26 2797F
可是里長叫我要給戶籍地的三位鄰居寫切結書,他才能開證明...
請問我該怎辦?因為我現在不是居住在戶籍地
戶籍只是暫時寄放而已
回 應:KKK 日期:2020-01-10 11:05:27 2798F
現在算還太早,等到三四月算比較準.
他花了4個月才升3級,可見他大概是累犯吧!
一般每月操行,教化,作業,這三項分數加起來超過10分,隔月3級可扣2天,2級可扣4天,1級可扣6天,但如果有擋分制,3級是扣不天數的.

還有,誰也不能保證他不會違規,一旦有大違規,不但沒分數,還會扣分,想扣天數很難.還有也不能保證他能不能正常拿分.

所以現在還無算出正確出監日.
回 應:KKK 日期:2020-01-10 11:08:01 2799F
一般在過年前提報通過的假釋,如無意外,大都會在春節前給予出監.
回 應:希望能減刑 日期:2020-01-10 12:37:38 2800F
希望總統大選後可以減一些微罪的行
回 應:吉兒 日期:2020-01-10 14:24:09 2801F
您好,謝謝您幫忙回覆。
三四月的時候再算好了,以及,他不是累犯,請不要以偏概全。
回 應:希望可減刑 日期:2020-01-11 00:39:30 2802F
這次總統大選快減刑讓那些有認真反省的人快出來,可憐的都是我們這些在外面等的人。受刑的都是受刑人的家人不是受刑人。
回 應:KKK 日期:2020-01-11 07:03:20 2803F
如果被告無羈押必要,檢察官或法官會給予交保,或無保釋放.

沒有所謂自願直接發監執行,發監執行要有檢察官簽發的執行指揮書,
沒有的話,監所可拒收.
回 應:KKK 日期:2020-01-11 07:09:21 2804F
沒有所謂多久知道,受刑人可一段時間問教誨師或教區科員,一般第一
次報沒過的機率會比較高.

受刑人出監大都會有出監前輔導,或是抽卡禁購物(比較少),如果出監輔導名單有他,就表示快出監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2 15:38:03 2805F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本單位均以郵寄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2 16:01:19 2806F
(229).夜語>台灣政治版圖的質變與量變!

       *.林瑞欽教授2020.01.11

    今日下午走路到臺中市「大買家」購物,見民進黨選舉看板的顏色,由以往的綠色改為天藍色,心裡在想著「政治與顏色」的關係,似乎民進黨的領導人,在想著跳脫傳統的刻板印象。
    此次大選,國民黨敗得還不小,我在想,台灣在1949年以前的政治,掌握在日本人手裡,之後日本人二戰失敗,撤回日本,台灣的統治者已被自中國大陸撤退來的「蔣氏與國民黨」所取代。
    此時執政權就掌控在大陸來的手裡,接著就是這些人的第二代,在「蔣經國」執政時期採用「吹台青」政策(即提拔台灣青年人)而培養台籍菁英,同時進行「黨政」人才交流,然而當年的菁英尚存者,如今皆已垂垂老矣!
    此次大選的國民黨候選人是1949年來台軍人的第二代,而此次大選的失敗,象徵著這個世代在台灣政治權力的結束。國民黨推出的國會議員候選人年齡偏高,這可也註定此一政黨的沒落,未來它的地位,可能會被「民眾黨」所取代。
    1949年之後自大陸移入台灣的第三代,絕大部分已是徹底的認同台灣了,大陸對他們已是遙不可及的夢境。反而是明清自大陸福建省移民來台的後代,對其先祖的祖居地還留有一條幽隱卻堅韌的絲。
    我想是使用共同的語言,如漳州、泉州、客家等語言與族譜的維繫。相較1949年移入台灣者的第三代,多半使用國語(大陸所謂的普通話),他們已無法使用家「鄉話」了,同時也找不到族譜。
    此種現象在台灣的南部與山區、海邊更為明顯。由此推知,1949年之後,來台的執政黨在1987年蔣氏王朝結束後,也將隨著人口結構的改變而失去立基,其次也隨著可掌握資源的流失,最後將成為泡沫政黨。
    當現在的二十歲年輕一代,成為社會中堅份子時,「中華民國」恐怕就只是一個符號而已。三十幾年前,我到英國內政部辦理延期加簽時,官員就明白跟我說;我們不承認你的護照,故要用另一張紙來代替,而且進出英國時,填表時國籍欄就直接填上「Taiwan 」。寄東西回台,若只填ROC,說不定寄到「剛果」去,所以還是直接填「台灣」來得省事。
    大選結束了,我倒要看看「執政黨」口口聲聲「愛台灣」、「顧主權」、「守護台灣」等等口號,究要如何落實?近二十年前,我参加聯合國特別聯大時,還是以「亞洲商會」的代表前去,現在的執政黨若還是要堅持「中華民國」或「台灣」,我看「閉門羹」可是會吃不完。
    另外「發大財」的真的發大財了,他們的兩次選舉,進帳兩億多吧!我嘛!分文未得,還是一天兩餐,顧好身體才是真呀!最後God Bless Formosa!天佑我日日是好日吧!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2 16:15:05 2807F
依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所稱:「您可以從網路上查詢受刑人報的假釋是否有通過嗎?」
抱歉!既然是「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則就無法從網路上查到假釋的資訊囉!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2 16:17:40 2808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2 16:21:37 2809F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回 應:婷 日期:2020-01-13 13:18:19 2810F
首先要叫你弟辦里在監證明,然後去公所找總幹事請他帶你去辦補助,這個補助只有一次性的
回 應:洪Y偉 日期:2020-01-13 23:49:26 2811F
這次總統大選每個受刑人的家庭都給了蔡總統您一個機會,希望您能給每個受刑人的家庭一個機會!
回 應:洪Y偉 日期:2020-01-13 23:50:27 2812F
這次總統大選每個受刑人的家庭都給了蔡總統您一個機會,希望您能給每個受刑人的家庭一個機會!
回 應:安安 日期:2020-01-14 15:42:30 2813F
建議去蔡英文總統粉專寫信給他 畢竟13年沒減了 祝你好運 受刑人一人執行全家受苦的心情我了解 加油~
回 應:影 日期:2020-01-14 17:54:42 2814F
要讓蔡總統看得到你們的言論和感受
回 應:KKK 日期:2020-01-14 19:00:25 2815F
期滿日不分假日或平常日,日期到一定出監。
回 應:李先生 日期:2020-01-14 20:41:04 2816F
,那她是去年12月11號入監,40天也就是這個月19號吧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5 11:09:37 2817F
罰金繳完,屆時,自然檢察官會開立釋票,俾銜接假釋釋放作業。若未繳罰金,則假釋通過後,仍續執行罰金部份!
所以說,還沒接到假釋通過通知,即在檢察官向院方申請裁定,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前,趕快先去繳罰金,以善其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5 11:19:34 2818F
每星期接見及發信,若在監獄服刑,自然是指受刑人。
                  若在看守所羈押,自然是係指被告。
家人或朋友要寄信給受刑人,或被告,則有下列規定: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5 11:26:07 2819F
此問題恐怕要去問執行刑期之監獄教化科,因為假釋行狀考核暨打分數,皆是監獄的管教人員。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5 11:28:11 2820F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回 應:QQ 日期:2020-01-15 18:36:27 2821F
建議可以上各立委或總統臉書留言或訊息試看看或打去立委辦公室 大家加油 10幾年沒減刑了 現在真的好像搞的民意治國 犯罪就該死監獄的人早晚會回到你我身邊 把他關成廢人一點用也沒有希望能給一些初犯或微罪一次機會讓它們修復親情 也可以減緩超收 一舉數得不是很好嗎?
回 應:黃先生 日期:2020-01-16 02:26:24 2822F
我是走私毒品三級1/10被判刑4年四個月大概多久會收到入監執行通知書,大概關幾年可以假釋出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6 11:29:18 2823F
提供下揭資訊供參:
甲、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乙、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丙、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丁、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6 11:30:03 2824F
提供下揭資訊供參:
甲、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乙、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丙、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丁、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6 11:31:00 2825F
提供下揭資訊供參:
甲、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乙、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丙、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丁、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6 11:32:35 2826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6 11:33:01 2827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6 11:33:51 2828F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
        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KKK 日期:2020-01-17 12:28:47 2829F
刑期2個月是屬於不編級,沒有級數也沒有分數,因此,不會升3級.
但接見通信比照四級受刑人.

2個月刑期,說真的,沒必要也不能去接見,但如真要接見,可請立委辦
理增加接見.
回 應:娟 日期:2020-01-17 13:10:13 2830F
辦理特見 會很麻煩嗎?
需要什麼資料嗎?
能寫信給他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7 16:07:38 2831F
甲、從法條面向以觀;
(A)、「監獄行刑法」>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62 條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
         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63 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4 條 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之利益時,不許接見。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五歲之兒童。
第 65 條 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
         時,得停止其接見。
第 66 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
(B)、「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79 條 接見受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
         於適當處所行之。
第 80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 
           定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
           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
乙、從實務面向以觀:所稱;《受刑人(第四級),只有家屬可ㄧ般接見,朋友接見須辦理立委增見,而立委增見對受刑人不好或不利」請問,立委接見對受刑人不好或不利,原因為何?對受刑人有那些影響?》
猶上揭法條規定可知,法律上並未規定>朋友接見須辦理立委增見?所以您誤解了法條,也受到了網路臆測的迷惑,基本上,朋友接見屬增加「一般接見」,其核准權責,係由機關首長授權予副首長或祕書或戒護科長即可代行(按:各機關不一),分層負責,不像「特別接見」之慎重,要由機關首長核准。也因此,祗要有具體理由,有利於收容人之教化、戒護管理之身心發展,通常均會予彈性處理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8 09:06:59 2832F
(230).夜語>智能不足與心理疾病之受刑人的矯治!

       *.林瑞欽教授2020.01.17

    近十年來,我每個月有機會到監獄跟受刑人有所接觸,讓我深切地關注「智能不足」與「心理疾病」受刑人的犯罪矯治議題。
    智能不足與心理疾病者,觸犯犯罪的議題,並未受到社會的關注,我在想;我們如何能否不要讓智能不足的嬰兒出生嗎?若出生了,我們又如何讓他們能得到早期療育呢?
    「性需求」的滿足在人類的生活與文化扮演很重要的角色,一般人為滿足性需求,會以適切的手段尋求滿足,但智能不足者卻「缺乏智能」去控制自己的行為,但求「需慾」的滿足。因此,他們在年幼時很容易成為「被害者」;相對的,當他們長大之後,卻又容易成為「加害者」。
    觀察他們的犯罪行為,「偷竊」與「性犯罪」是較常見的,如何予矯治呢?經由收容「養護機構」來保護他們,也保護他人不受他們的侵害。惟監獄不該是矯治他們,而是避免他們再犯的合適機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9 06:50:44 2833F
監獄申請「懇親宿舍」,分兩種類別,一種是「一般監獄」的懇親宿舍,另一種是「外役監獄」的懇親宿舍,其申請條件暨處遇,是不一樣的。但不知您所申請之懇親宿舍,是屬於那一種?

茲以「一般監獄」的懇親宿舍,簡答如下:
(1).申請懇親宿舍是在當月的週六還是週日?
答:是在「非假日」期間。
(2).家屬能帶什麼進去?
答:違禁品(例如酒、毒品等)以外,其他未限定。(詳逕詢該監戒護
    科)
(3).穿著方面需要注意什麼?
答:不要「太暴露」即可。
(4).在懇親宿舍那家屬能抽煙嗎?
答:若貼有「禁煙標誌」,即不可。(其他,詳逕詢該監戒護科)
(5).食物方面需要注意什麼?
答:違禁品(例如酒、毒品等)以外,其他未限定。(其他,詳逕詢該
    監戒護科)
(6).有什麼事項需要注意的嗎?
答:「通知單」有說明。(其他,詳逕詢該監戒護科)
(7).懇親通知書會寄給我嗎?
答:會的。
(8).另外受刑人有申請匯票給家屬,若是去接見時辦理接見櫃台會通
     知家屬去拿嗎?
答:會的。
(9).他們懇親宿舍完會脫身安檢嗎?
答:不會脫衣,但有時候,會有儀器掃描。(其他,詳逕詢該監戒護
    科)

各監獄皆有訂定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舉例如下供參考: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一、為強化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爰考量本監懇親處所及設施與戒護警力調度等因素,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除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眷屬人數以三人為限。
四、申請者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切結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
五、各級管教人員對於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各項審查事項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複核,呈典獄長核定後,由教化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六、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梯次辦理。並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同住通知單並註明屆時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申請受刑人眷屬身分之文件,以玆辦理核對登記並於核准名冊上填載同住日期後轉知及交付受刑人,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
七、符合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辦理時間為非例假日之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如因特殊事由更改時間,由戒護科提前通知。另當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眷屬無法準時於指定時間下午一時二十五分前來監辦理登記者,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再予提帶受刑人辦理與眷屬同住,並辦理時間至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八、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申請懇親同住切結書上捺指紋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發生或違反與眷屬同住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時,受刑人應受監規嚴厲之懲處及負法律上連帶之責任。
九、與眷屬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十、每月超過二十名申請與眷屬同住者,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依前經核准順延擇時辦理者、單純配偶與眷同住或遠到者、最近三個月內其眷屬來監辦理同住無遲到或未到之紀錄者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優先辦理,餘由戒護科排定時程順延擇時辦理。
十一、申請與眷屬同住時間及人數如有特別事由,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者,得申請延長或增加之。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均應遵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應負法律上責任,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上連帶責任.
十三、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關規定。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19 06:56:45 2834F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民國 84 年 02 月 08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役監條例第九條第二
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
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
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第 3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
、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三日。
前項期間之延長,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第 4 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
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
第 5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
守左列事項:
一、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
    件,辦理登記。
二、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
    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三、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四、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五、宿舍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六、居住人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及其周圍,保持環境整潔。
七、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八、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宿舍,無廚房設置者,
    不得在宿舍內自炊。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戶籍法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流動人
    口登記。
第 6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有行
為不檢,或不遵守前條規定情事,典獄長得隨時撤銷其同住之許可,並提
報監務委員會。
第 7 條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第 8 條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20 17:30:27 2835F
請問 已申辦里長證明寄去給受刑人;是獄所會通知我們可以去接見會客了嗎?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80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
          定之。 
而依規定;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之規定: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
    親屬接見。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
    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
    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
   另外,因為受刑人剛進去是四級 且服刑年限長,四級是不能與非三等親通信
   、接見的。
二、請問有了里長證明之後除了可以接見是否可以通信呢?會等同於跟三等親一
   樣嗎?
受刑人(第四級),只有家屬可ㄧ般接見,有了里長之「同居證明」依上揭,可視同親屬,辦理ㄧ般接見,獄所不會另通知您們可以去接見會客,因已有存記了。而是您們逕去辦理ㄧ般接見。另若朋友接見須辦理「增加接見」。

請問爆米花可以帶去嗎?
若接見對象係吸食毒品犯,因恐怕會以針筒注視入爆米花內,且不方便逐一撥開,所以禁寄。至於一般非毒品犯者,是否可寄?請逕詢該監接見窗口
回 應:江蒸渝 編號3638 日期:2020-01-20 21:05:56 2836F
想請問一下需要關多久、才能 出監了?
回 應:KKK 日期:2020-01-20 21:30:35 2837F
受刑人為什麼會被關,就是因為違法。
如今還要用受刑人的名義做違法的事,情何以堪。

1>其家屬有涉及偽造文書之嫌。一旦接見登記入電腦,就是正式公
     文書,冒名,就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
2>其家屬可能列入黑名單,永遠不能接見。(找大官立委來都沒用)
3>受刑人資料電腦都有,接見登記,監聽人員都有資料,一輸入就
     破功了。

一句話,千萬別做這事。
回 應:KKK 日期:2020-01-20 21:33:56 2838F
麵粉製品糕餅類,禁止寄入。
寄錢只限現場寄現金或郵寄匯票,紅包禁止寄入。
回 應:KKK 日期:2020-01-20 21:39:57 2839F
1>10個月無法假釋,時間來不及。只能拿分縮刑天數。
2>最好接見後看受刑人需要什麼,再從接見室的販賣部買給他。
3>從外面寄進去的,大多是內衣褲,會客菜。
回 應:曾小姐 日期:2020-01-22 00:12:46 2840F
希望2020總統當職可以減刑!
我先生在我懷孕4個月時進去服刑!如今孩子出生種種問題開始出現,我自己一個女人要獨自養小孩,真的無法!
有時覺得人生快走不下去了!讓我老公快回來~
單一個女人要養小孩真的沒辦法!生活很難過~
我的孩子需要爸爸!我先生也想好好的當個好父親!
求求蔡總統給我們能有個完整的家的機會~感謝你!
我知道我先生做錯事該罰,只求日早點歸來就好~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22 18:34:06 2841F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本單位均以郵寄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24 05:54:22 2842F
請勿於公共場合之網站,任意披露他人之身份證號碼,以免觸法!

依民國104 年 12 月 30 日公佈實施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摘錄如下供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第 7 條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
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
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
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
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
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
回 應:陳小姐 日期:2020-01-24 06:30:24 2843F
請蔡總統減刑吧!正在服刑的人都一定知道自己錯了 請蔡總統能減刑讓那些被關的能有才重新一次機會改過自新 感謝!
回 應:YY 日期:2020-01-24 17:11:53 2844F
這個我看過好幾遍了
可是都是發信限制
收信有嗎?

感覺沒有回答到問題
回 應:Chen 日期:2020-01-24 22:32:21 2845F
4及受刑人收信無限制 寄信限三等親
我男友二級 我寄15元的郵票基本上三天就到他手上了
回 應:KKK 日期:2020-01-25 13:51:47 2846F
服刑多久?是要看所犯之罪名的本刑多久,再由犯案內容由法官去判決刑期多長.

並非只看犯罪所得.
回 應:YY 日期:2020-01-25 14:17:33 2847F
太好了 謝謝你的回答

信內容的限制請問你知道
是否能手作卡片 或是做剪貼嗎?
還是只能信紙寫字呢

因為受刑人年限很長
想讓他心裡好過一點
想手作卡片但怕被退件

另外請問知道已附里長證明書的同居證明
申請需要多久時間呢
已知需有受刑人申請 但不清楚確切時間
想問有人會知道嗎?
謝謝回答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25 16:55:33 2848F
(231). 歲末小語>未來的「司法或矯治醫院」應加速設立!

       *.林瑞欽教授2020.01.24

    再過數十分鐘,庚子年就來了,將是新的時代了。值此時間,恭賀諸友,新春快樂。
    台灣的司法審判多年來,躲在「可教化」的「免死金牌」下,對殘暴的殺人犯不敢判處死刑,而改判以無期徒刑。近日我更佩服的是「超級免死金牌」--「可矯治」替「思覺失調症」(即精神分裂症)的殺人犯者,判處無期徒刑。
    對「可教化」之意涵,前我已多所討論。如今,見「可矯治」之判決理由,讓我頗感納悶。此兩詞在意涵有否差異呢?概念上後者是否較具操作呢?誰來矯治呢?若關滿25年之後,該「思覺失調症」受刑人得以離開監獄,如思覺失調症候依然存在,其「再犯風險」如何評估呢?
    「刑後再監護五年」要由誰、在哪裡、如何執行呢?此案首開先例,是進步的做法,然衡諸現實,難題可不少。王嫌在睡眠、飲食、服藥等規律與穩定的生活起居作息,要如何確保呢?
    矯治場域面對愈來愈多之「甲基安非他命」濫用者,出現思覺失調症之妄想的暴力犯,究該如何予「矯治」呢?雖然目前有精神病監,但人力與經費皆受限,未來的「司法或矯治醫院」應加速設立。另外,心智障礙的暴力犯罪人,刑後強制監護與治療要如何在不侵害個人人權、又能確保公共安全之考量,加以執行呢?
回 應:Chen 日期:2020-01-25 21:23:57 2849F
手作卡片可以,但不能有尖銳物品在裡面
照片不能護貝,也不能在後面寫字

我男友四級升三級大概一年的時間
所以我沒有申請同居證明
回 應:Chen 日期:2020-01-25 21:26:32 2850F
信的內容不要太露骨應該都可以吧
我寫了一年多都沒有被退過
回 應:YY 日期:2020-01-26 00:14:57 2851F
看到你回覆感覺自己不孤單T__T
謝謝妳的耐心回覆
非常非常感恩

因為怕他升級時間太長
也不想每次都麻煩他的家人傳訊息
所以才去申請 一開始傻以為寄信他收不到
畢竟不能當面確認是否有收到
所以才會怕信被吃掉…

謝謝妳 ^^
回 應:YY 日期:2020-01-26 00:17:39 2852F
向男友戶籍地的里長申請呢?
回 應:Chen 日期:2020-01-26 09:12:05 2853F
不客氣,只是順手回答而已
這是別的監所查到有人問關於同居證明的項目
大概是約等1星期多就通過了,通過後你朋友就可寫信給你,若不知通過沒,可不可以會客?可打電話話予該監所查一下,同居證明最好寄正本,因為影印的官印不清楚,另一份是留著以備用之需。

我男友說其實在裡面只要不違規,升級其實滿快的,像他一年升一級,願你的朋友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回 應:蔡欣倚 日期:2020-01-26 19:24:55 2854F
請問,她什麼時候可以出獄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20-01-26 20:20:30 2855F
問題不清楚,刑期多久要由法官去判。
還沒執行,沒有所謂出獄。
回 應:欣儀 日期:2020-01-26 21:08:48 2856F
請問,有易科罰金,繳納可以出來嗎?目前有在服刑嗎?麻煩
回 應:影 日期:2020-01-26 22:10:37 2857F
其實可以集合所有人的期望還有所有人的留言,傳送到蔡總統的FB專欄網路上,讓蔡總統可以看到所有人的期望,不管效果如何,至少可以讓大家的期許能讓蔡總統看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27 05:04:42 2858F
甲、
一、符合刑法第 41 條規定者,可向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易科 罰 金之聲請,條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 1 日(依判決書所載為準),易科罰金。但如有難收矯正之 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得不准許。 
(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 6 月者,亦適用之。 
二、得易科罰金者,請向檢察署繳納罰金,如未能一次繳清罰金,亦可 向檢察署聲請分期繳納。
三、已服刑之收容人欲易科罰金,可由親屬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赴執行 之檢察署聲請;如收容人保管金充足,亦可提出書狀向檢察署提出 易科罰金聲請,以扣除保管金之方式繳納罰金,以期早日返家。
 四、如有易科罰金相關問題,得以電話洽詢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獲得合宜之解答。

乙、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1-27 05:26:52 2859F
有關易科罰金之訴訟案供參:

判決全文: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17 號 裁定
案由摘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一)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與刑之折抵,刑法第 37 條之 2 第 1項明定以 1 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日,或第 42 條第 6 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至上開羈押日數折抵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易服勞役日數之優先順序如何,則未有明文。是檢察官辦理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案件,受刑人未繳納罰金而須易服勞役者,其對於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各刑罰,何者優先折抵,固有裁量權限,然該執行指揮之裁量權限仍須遵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治國基本原則,在罪責原則的前提下,綜合考量刑罰執行之目的、犯罪人再社會化與復歸社會之利益等相關情形,詳予斟酌法規目的、個案具體狀況、執行結果對受刑人可能產生之影響(有利、不利情形)、行刑權消滅與否等一切情狀,擇定正確適當之執行方式。必無裁量濫用、逾越裁量範圍、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或摻雜與授權意旨不相關因素之考量等情事,其指揮執行之裁量方為合法。
(二)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案件之執行,其罰金未繳納而須易服勞役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480 條第 1 項、監獄行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4 條第 1 項等規定,罰金易服勞役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應分別執行,且二者各在監外作業或於監獄內執行之方式有別,形式上似以羈押期間折抵較重之有期徒刑刑期較有利於受刑人。然對於刑期 6 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且依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受累進處遇者,方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監獄行刑法第 20條第 1 項前段、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 條定有明文。從而罰金未繳納而易服勞役之情形,因非屬「刑期 6 月以上之受刑人」,本無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適用。是受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宣告之受刑人,未繳納罰金而須易服勞役者,其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若先折抵有期徒刑完畢,其罰金易服勞役之執行,即無從受累進處遇。而若羈押日數先折抵罰金易服勞役之額數,其 6 月以上有期徒刑部分之執行,則可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因此從刑罰目的與透過累進處遇促使受刑人及早復歸社會、再社會化之角度而論,前述情形羈押日數先折抵罰金易服勞役額數,是否概無可取,亦非必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7號抗 告 人 李明富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1日駁回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32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與刑之折抵,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明定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第42條第6 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至上開羈押日數折抵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易服勞役日數之優先順序如何,則未有明文。是檢察官辦理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案件,受刑人未繳納罰金而須易服勞役者,其對於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各刑罰,何者優先折抵,固有裁量權限,然該執行指揮之裁量權限仍須遵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治國基本原則,在罪責原則的前提下,綜合考量刑罰執行之目的、犯罪人再社會化與復歸社會之利益等相關情形,詳予斟酌法規目的、個案具體狀況、執行結果對受刑人可能產生之影響(有利、不利情形)、行刑權消滅與否等一切情狀,擇定正確適當之執行方式。必無裁量濫用、逾越裁量範圍、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或摻雜與授權意旨不相關因素之考量等情事,其指揮執行之裁量方為合法。
二、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案件之執行,其罰金未繳納而須易服勞役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80 條第1 項、監獄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34條第1 項等規定,罰金易服勞役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應分別執行,且二者各在監外作業或於監獄內執行之方式有別,形式上似以羈押期間折抵較重之有期徒刑刑期較有利於受刑人。然對於刑期6 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且依監獄行刑法第20條受累進處遇者,方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監獄行刑法第20條第1 項前段、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 條定有明文。從而罰金未繳納而易服勞役之情形,因非屬「刑期6 月以上之受刑人」,本無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適用。是受6 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宣告之受刑人,未繳納罰金而須易服勞役者,其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若先折抵有期徒刑完畢,其罰金易服勞役之執行,即無從受累進處遇。而若羈押日數先折抵罰金易服勞役之額數,其 6月以上有期徒刑部分之執行,則可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因此從刑罰目的與透過累進處遇促使受刑人及早復歸社會、再社會化之角度而論,前述情形羈押日數先折抵罰金易服勞役額數,是否概無可取,亦非必然。
三、本件抗告人李明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 萬元確定,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4年1月9日104 年執丁字第10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有期徒刑,並以其羈押日數564 日折抵有期徒刑部分刑期。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1月19日104年執續卯字第2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併科罰金部分(易服勞役300 日),此經原審調閱該執行案卷無誤,有各執行指揮書影本可按。嗣抗告人以其執行刑罰而人身自由實際受拘束日數為計算,為自己早日回歸社會之利益,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規定,聲請先以羈押日數折抵罰金易服勞役之額數,檢察官自應就該聲請各項,具體審酌說明相關情形,而為其執行指揮之決定,俾法院事後審查判斷其指揮執行之裁量有無不合。乃執行檢察官對於該羈押日數折抵刑罰先後順序之請求,僅以書函泛謂「所請羈押日數折抵罰金一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為由,即予否准,法院自無從據此審認檢察官否准前述聲請之裁量適法與否,有無裁量濫用、逾越裁量範圍、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或摻雜與授權意旨不相關因素等情事。聲明異議意旨既已敘明其羈押日數倘折抵罰金易服勞役額數較為有利之情形,原裁定未察,遽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難認有據,檢察官前述指揮執行又有上開可議之處,本院自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朱 瑞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回 應:YY 日期:2020-01-27 21:17:53 2860F
因為他刑期長,所以怕起始分數太低
要爬很久,有同居證明就比較不擔心
現在只怕裡面有人會找他麻煩
因為過年期間無法申請
所以都還不知道他的狀況
還蠻擔心他的心理狀態的

謝謝妳
希望我們都能熬過這些
回 應:YY 日期:2020-01-27 21:31:46 2861F
對了,如果他來信的話
是平信嗎?
還是掛號呢?

我想他快點收到信是不是寄掛號會比較好
平信處理從郵局到他手上感覺會比較久…
回 應:Chen 日期:2020-01-27 22:58:52 2862F
看你朋友是寄多少
一般8元差不多要一個禮拜
15元限時3天到
我跟我男友都是寄15元的
掛號我就不確定能不能出來簽收
你就寄15元的限時就好了

在裡面多少要看人家臉色
所以要小心 
如果不惹事應該都還好啦

我男友說帶好吃的會客菜去
裡面的人也會對他客氣一些
所以我都會幫他煮一些同房人
想吃的菜
共你當參考囉


回 應:林志明 日期:2020-01-28 01:41:06 2863F
找人找不到
回 應:林志明 日期:2020-01-28 01:41:52 2864F
找朋友
回 應:YY 日期:2020-01-28 16:50:16 2865F
好喲以後改寄限時,我上次寄成限掛

我發現我問題好多QQ
請問你受刑人會拿到信封袋嗎?
有看到網路上說到受刑人手中時只會剩下信紙
所以在信紙上要寫受刑人編號及名字
(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如果有寄照片的話需要在後面寫受刑人編號姓名嗎?
(怕弄丟?)
照片洗出來可以有文字在上面嗎?
(不是後寫的是原本就印在上面的)

我還沒辦法接見他
也還沒收到信 所以都不知道能夠為他做什麼準備什麼
Q_Q過年期間還沒辦法寄信 要等郵局開門了
回 應:Chen 日期:2020-01-28 20:19:16 2866F
當然會完整的給受刑人
信封寫名字、編號、地址
照片我寄過 
我男友有收到
照片後面不能寫東西
照片洗出來有文字
應該可以 
我之前有寄類似的

我想如果有需要他應該也會先跟家人說
過年期間有會客,不用太擔心
回 應:風 日期:2020-01-30 04:34:46 2867F
我想問
李彥彬 關在哪裡?
1/3關 
苗栗看守所報導
關七個月
回 應:風 日期:2020-01-30 04:35:53 2868F
編號幾號
回 應:瑄 日期:2020-01-30 15:04:32 2869F
你好
想請問 初犯
第一件新竹地方法院判下來10個月
第二條桃園地方法院判下來六個月
第三條桃園地方法院判下來六個月
第四條桃園地方法院判下來四年
上述變成兩年整 這樣子合併執行的話是落在多少或減多少呢
這樣子合併執行的話是落在多少或減多少呢?合併執行之後大概多久會假釋出獄 
回 應:黃可婕 日期:2020-01-30 18:07:19 2870F
請問可以寄照片嗎?還是用列印的可以嗎?謝謝
回 應:YY 日期:2020-01-31 21:44:18 2871F
謝謝妳噢
信有送到他的手中了
同居證明也申請了
現在等通過就可以見面了
很感謝你
有機會一定要跟你做朋友
謝謝妳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01 10:08:38 2872F
1.被蓋章說無法證明與受刑人的關係,要求家屬寄戶籍謄本過去核對?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80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
          定之。 

2.還有一開始有寫監方寄來的調查表也寄回了,為什麼需要戶籍謄本呢,嫁出去
  的姐妹不同戶籍怎麼辦呢?
3.已經有去看過收監的弟弟了也不能寄收信嗎?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收容單位均會以郵寄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蘇美娜 日期:2020-02-01 14:02:56 2873F
我好多次要去找觀戶人報到都沒去會徹殘咋夕
回 應:蘇美娜 日期:2020-02-02 04:31:45 2874F
我收到告戒單三張會撤銷假試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02 15:34:16 2875F
(232).晨語>殺人分屍行為暨毒品犯收容人之心理分析及風險管理!

       *.林瑞欽教授2020.02.02

    昨晚近十一時就寢,凌晨二時許與四時許,兩度醒來起身如廁,第一次如廁後再睡,第二次則盤坐至五時四十分再卧,七時起床做早點。一個七旬翁的睡眠與如廁行為%省觀自我健康,夜間如廁似乎多了一次,然還好。
    自2018年以來,我注意到台灣發生六件殺人分屍案。雖然有謂「殺人分屍行為」只在於隱蔽其殺人犯罪行為被發現,而逃避受刑罰的動機。然分屍案件並非「手法」皆相同,觀察台灣歷年有涉及性侵之殺人分屍案,對女性受害者的「性徵」器官如乳房與陰部割除,另以棄置或收藏或食用,本質上具有深潛的「心理意涵」,除就其「病態心理」加以探究外,更應自加害人的「成長史」與「人格發展」著手詳加分析。
    對於法庭審判與其後的犯罪矯治,在囚的暴力、自殺、與再犯等風險的評估是環環相扣,以往所強調的「精神或心理鑑定」常僅就「心智異常」或「心智障礙」加以評估,相對忽略前者所提及的風險評估;再者此等風險評估,不應單單是做為有罪否與量刑之「可教化」或「可矯治」的依據,更該是其後的風險管理的基礎。
    上述提及到的風險評估,不應侷限在加害者的「靜態風險評估」,更應重視其在羈押期間或受矯治期間的「動態風險評估」。
    多年來,我相當關注台灣的「酒精」與「非法物質濫用/依賴行為」與「暴力犯罪行為」的關係,因此,強烈建議對加害者有關酒精與「甲基安非他命」類,非法藥物濫用史的探查,不應忽略該等成癮性物質,對加害者大腦的消極積累作用、與其和暴力相關的行為與心理特質如衝動性、攻擊性、非理性認知、消極情緒、心智障礙等等的探查與衡鑑。

回 應:Chen 日期:2020-02-02 21:01:37 2876F
希望你們能趕快見面,加油
回 應:YY 日期:2020-02-03 01:12:57 2877F
我又想到問題了QQ

請問獄所假日會核發信件嗎?
(就是檢查信件的工作天有包含假日嗎?)

拍立得照片可以寄嗎?

三不五時又想到問題了…
真是不好意思耶…
> _ <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03 09:43:39 2878F
(233).晨語>讓「上帝的歸上帝」吧!

       *.林瑞欽教授2020.02.03

    今日清晨起,由臺中市自宅,往北行,為拍攝,追「櫻」去。
    車行間,突思及台灣的「非法藥物濫用」防治政策,依然停留在「犯罪學模式」,依然是法務部的重點任務,依然是犯罪矯治的重點,依然是冠之為狹義「毒品」。
    這個島,搞犯罪的學者也罷,政客也罷,大衆媒體、民眾等,無不緊緊的認為使用「非法成癮性物質」者,是十惡不赦的、毒蛇猛獸,就是要關進去監獄,眼不見為淨,這真是標準的「鴕鳥心態」啊!
    搞「犯罪」與「刑法」的,怎會懂「成癮性物質」的教育預防與治療呢?讓「成癮性物質」的使用者之教育預防與治療,回到「教育與醫療模式」,不要再用犯罪,來標籤排斥與隔離他們了。若法律用得著的該是「強制治療」的輔助醫療之執行。
     讓「上帝的歸上帝」吧!

回 應:江復中 日期:2020-02-03 23:45:50 2879F
請問,社區處遇,是不是就是,社區打掃,謝謝
回 應:江復中, 日期:2020-02-03 23:46:52 2880F
請問,社區處遇,是不是,社區打掃,謝謝
回 應:江復中, 日期:2020-02-03 23:48:42 2881F
請問,社區處遇,是不是,社區打掃,謝謝
回 應:Chen 日期:2020-02-04 10:45:43 2882F
基本上是不包含例假日

拍立得可以
不過他現在四級 
不確定能不能收照片
有些監所會通融
不然你可以問一下他們那邊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05 09:50:10 2883F
所云;為何台南監獄不讓監禁中之汝父親,下工廠參加作業?

抱歉!本網站係非營利之民間社團法人,並非矯正機關之實務單位,
請逕詢該單位,應可得到答案!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06 16:52:43 2884F
(234).午間小語>培養收容人閱讀習慣,增加其知能,可減少犯罪!

      *.林瑞欽教授2020.02.06 

    今天「午餐」是多日以來,最豐盛的一餐,我煎了一條鹹的冷凍鯖魚、燙地瓜葉、杏齙菇+花枝丸、一小罐燕京啤酒。
    做菜時,我想起我的學生「黃瑞汝」,曾在台中組一個「七七讀書會」,並於「台中看守」推動收容人閱讀。另位學生「廖德富」,他曾任矯正司代理司長,與多位監獄典獄長,他曾大力推展收容人「寫作」處遇。「閱讀」與「寫作」是密切相關的,閱讀是寫作的基礎。
    我知道有許多收容人在矯治機關的監禁時間裏,閱讀許多書籍,且是他在進入矯治機關前,閱讀書藉數量的好幾倍!
    觀察受矯治的受刑人之教育程度並不高,也因此常受其「認知」水準之限制而難以提升其「自我控制」致使觸法犯罪。顯然若能有效提振其「知識」與「文化」水準,則將可增加其「自我控制」的水平,如此將可增進他「預防再犯」的「知能」,而達到矯治的目標。
    西方先進國家的矯治機構,都設有豐富藏書的圖書館,藉閱讀導引受刑者提振自己的文化水平。基本上,受刑者有很長的時間留在舍房裡,因此閱讀將有利於受刑人,排遣其無聊的時間,進一步的減少矯正機關收容人,彼此間的衝突,減少其憂鬱與焦慮。
    矯治機關更可將閱讀當成假釋「代幣制」或「善時制」的增強代幣,這也將降低矯治管理的壓力。
    繼之,將「寫作治療」持續豐富處遇的內涵,也藉此能讓受刑人滌除往昔的滄桑與苦痛,這將是「自我剖析」、「自我反省」文本化,該也是「敘事」治療的另一種形式。我確信這將能提振「自我了解」與「自我接納」,再進步到「自我發展」的過程,自將能增強「自我控制」而對「再犯」或稱「重新犯罪」有免疫作用。

回 應:鄭耀東 日期:2020-02-07 06:51:50 2885F
停戒出所日期
回 應:許坤明 日期:2020-02-07 06:53:20 2886F
停戒出所日期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07 16:56:23 2887F
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落實獄政革新,保障矯正人權!   108/12/17

矯正制度的良觚,是教化能否成功的關鍵,自民國35年「監獄行刑法」制定以來,就扮演著這關鍵的角色。隨著時代變遷及人權意識高漲,封閉的監所逐漸兌去神秘的面紗,外界對於獄政革新的期盼殷切,法務部積極回應,自97年起即成立矯正法規研修小組,召開逾百次的研商會議,並於107年5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民間團體及各有關機關前後共25次會議密集且熱烈的討論後,於108年4月函請立法院審議,終於今(17)日三讀通過。這條路我們走了將近12年,修法條文由原有94條擴增至156條,以保障矯正人權為核心,展現法務部落實獄政革新的決心。本次修正參酌國際公約及大法官相關解釋,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達到政府對於獄政法制改革之目標。其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增定監獄人員執行國家之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並應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目的。另明定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權益,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以及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長期單獨監禁之規定,以保障人權。(修正條文第6條)
為落實透明化、公開化,增定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與理解,協助監獄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修正條文第7條)
戒護安全部分,增定監獄得對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之規定,以維護人權。(修正條文第23條)
作業方面,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受刑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受刑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之規定,以強化其保障。(修正條文第32條、第37條、第38條)
醫療資源方面,增定監獄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49條)
為保障受刑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獄檢查受刑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為使受刑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協助,規定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修正條文第72條、第74條)
司法救濟部分,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增定「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獄與受刑人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受刑人相關救濟權利。(修正條文第90條至第114條)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之處分,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21條至136條)
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其基本權益不容忽視,保障矯正人權,以有效發揮教化效能,才能幫助受刑人重生,減少再犯而維護社會的安全。本次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之修正,對矯正機關及收容人影響至鉅,除讓我國矯正制度更加透明及完備外,更有助於受刑人人權之保障、矯正處遇之有效發揮及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而具體貫徹我國人權立國的宗旨,並實踐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www.moj.gov.tw/cp-21-124557-41b1c-001.html
回 應:YY 日期:2020-02-08 20:52:13 2888F
哈哈好想問你怎麼挺過這些難熬的日子的
有沒有機會跟你留聯絡資訊做網友聊聊天呢XD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10 15:30:57 2889F
(235). 晨語>科學論文之反思!

      *.林瑞欽教授2020.02.10 

    今日凌晨二時起,如廁後再卧,然四時許清醒,如廁後,「雙盤」打坐,三刻鐘「散盤」,起身做早點。晨再睡時夢多,突悟;「靜中見真境,淡中識本然」。
    常見作科學研究者,無論是「人文」抑或「社會」暨「自然」科學領域,有者總是藉著「研究發表」取得名利,道德就兩邊擺,尊嚴兩頭拋,人性隨手棄。
    春寒料峭,歲月增人老,身漸不耐寒,竟日窩居,思往事。
    目前,舉世為新冠狀病毒肆虐所苦,病毒究從何來?為何間隔17年再襲神洲大陸呢?科學論文屢屢發,卻未見思慮「實驗室」之嚴控,雖知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的中止類似研究與合作,但卻未見另一方對該等研究項目的撤銷,還陸續發論文,終究「蒼生」之性命薄於幾張論文紙。這不禁讓我掩卷嘆息!

回 應:Chen 日期:2020-02-11 20:55:08 2890F
如果你方便留line 我在加你
回 應:受刑人家屬 日期:2020-02-12 20:38:23 2891F
大家真的可以留言到各大立委臉書或者蔡總統臉書會比在這留強的多 或者直接打電話去立委服務處起碼它們收的到這訊息,留在這裡感覺狗吠火車沒人理...一人被關全家受苦連吃飯都快成問題...唉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13 06:46:49 2892F
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
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
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
獄。
第 3 條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
行之。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第 4 條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得依其教育需要,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至滿二十
三歲為止。
前三項受刑人滿二十三歲而未完成該級教育階段者,得由少年矯正學校報
請監督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本法所稱少年受刑人,指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少年受刑人矯正教育之實施,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 5 條
監獄對收容之受刑人,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第 6 條
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
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限度。
監獄對受刑人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
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在監獄內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
理調整。
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
目的。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
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
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
止之。
第 7 條
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
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
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
學者遴選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視察小組應就監獄運作及受刑人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
告,由監獄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
機關回應處理之。
前三項視察小組之委員資格、遴(解)聘、視察方式、權限、視察報告之
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8 條
監獄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
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第 9 條
為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監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個人資料,
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
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與受刑人有關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二 章 入監
第 10 條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
,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第一項之應備文件,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應包括其犯
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
第 11 條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
,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
計畫,並適時修正。
第 12 條
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
得准許之。
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
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
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
前項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期間以二個月為限,並應將
評估報告送交監獄。
在前項評估期間,監獄得於監內暫時安置入監或在監婦女攜入之子女。
子女隨母入監最多至滿三歲為止。但經第二項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
在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最多得延長在監安置期間至子女滿三歲六個月
為止。
安置在監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應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子女出現畏懼、退縮或其他顯不適於在監安置之狀況。
二、滿三歲或前項但書安置期間屆滿。
三、經第二項評估認在監安置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四、因情事變更須離開監獄。
受刑人於監獄內生產之子女,適用前六項規定;其出生證明書不得記載與
監獄有關之事項。
為照顧安置在監子女,監獄應規劃活動空間及提供必要之設施或設備,並
得洽請社會福利及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協助受刑人育兒相
關教育與指導。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對於
在監子女照顧安置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其他
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
項及前項所定事項。
第 13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施行前項檢查時,應由醫師進行,並得為醫學上必要處置。經檢查後認有
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人士協助之。
第一項之檢查,在監獄內不能實施者,得戒送醫院為之。
前三項之檢查未能於當日完成者,監獄得同意暫時收容。但收容檢查期間
不得逾十日。
收容檢查結果符合第一項所列各款拒絕收監之情形者,其收容檢查之日數
,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
金額數。
第一項被拒絕收監者,應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
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前段、第一百十一
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限制住居、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
六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之退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准其退保及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聲請救濟之規
定。
第 14 條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
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
輔助之。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
刑人隱私及尊嚴。男性受刑人應由男性職員執行,女性受刑人應由女性職
員執行。
非有事實足認受刑人有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其他危害監獄秩序及安全之虞,
不得為侵入性檢查;如須為侵入性檢查,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並由醫事人
員為之。
為辨識受刑人身分,應照相、採取指紋或記錄其他身體特徵,並得運用科
技設備輔助之。
第 15 條
受刑人入監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監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
五、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
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八、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九、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
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監獄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
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
第 三 章 監禁
第 16 條
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
受刑人入監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
第 17 條
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必要時
得機動調整移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一、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而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
二、監獄依據受刑人調查分類之結果,認須加強教化。
三、受刑人對於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之不良影響,有離開本監之必要。
四、因不可抗力,致本監須為重大之施工、修繕;或有急迫之安全或衛生
    危險。
五、出於其他獄政管理上之正當且必要之理由。
六、經受刑人主動提出申請,經監獄認為有正當且必要之理由。
前二項移監之程序與條件、受刑人審查條件、移送之審查程序、辦理方式
、對受刑人本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之告知、前項第六款得提出申請之資格
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8 條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
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
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第 19 條
前條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
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
    其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三、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
四、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
五、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依前項給予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之。
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回復依累進處遇規定辦理。
第 20 條
前條受刑人之和緩處遇,依下列方法為之:
一、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之方法行之。
二、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
    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
三、監禁:視其個別情況定之。為維護其身心健康,並得與其他受刑人分
    別監禁。
四、接見及通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許其與最近親屬、家
    屬或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並得於適當處所辦理接見。
五、給養:罹患疾病者之飲食,得依醫師醫療行為需要換發適當之飲食。
六、編級:適用累進處遇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編級
    後之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十九條之標準八成計算。
刑期未滿六個月之受刑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項第
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第 四 章 戒護
第 21 條
監獄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監獄認有必要時,得對受刑人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並準用第
十四條有關檢查身體及辨識身分之規定。
為戒護安全目的,監獄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第一項科技設備蒐集、處理
、利用受刑人或進出人員之個人資料。
監獄為維護安全,得檢查出入者之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
助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之戒護、搜檢及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一項至第四項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施以隔離保護:
一、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
二、受刑人之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
前項隔離保護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
告監獄長官。
監獄應將第一項措施之決定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監獄施以隔離保護後,
除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外,應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並安排醫事人員持
續評估其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隔離保護者,應停止之。家
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第一項隔離保護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於原因消滅時應即解除之,最長不得
逾十五日。
第一項施以隔離保護之生活作息、處遇、限制、禁止、第三項之通知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
容於保護室:
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
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
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小時;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
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監獄除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外,並應通知其家屬或
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戒具以腳鐐、手銬、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為限,施用戒
具逾四小時者,監獄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每次施用戒
具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並應記明起訖時間,但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
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暴動事故,監獄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不
在此限。
第一項措施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請
監獄長官核准之。監獄應定期將第一項措施實施情形,陳報監督機關備查

受刑人有第一項情形者,監獄應儘速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
供適當之協助。如認有必要終止或變更措施,應即報告監獄長官,監獄長
官應為適當之處理。
第一項施用戒具、固定保護及收容於保護室之程序、方式、規格、第二項
之通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4 條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
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
措施。
第 2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
必要處置:
一、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
    施強暴、脅迫時。
二、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三、受刑人聚眾騷動或為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時。
四、受刑人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
五、監獄之裝備、設施遭受劫奪、破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監獄人員使用槍械,以自己或他人生命遭受緊急危害為限,並不得逾必要
之程度。
前二項棍、刀、槍及器械之種類、使用時機、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6 條
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
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
防救工作。
第 27 條
遇有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
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前項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
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屆期不報到者,以脫逃罪
論處。
第 28 條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
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
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
,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
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9 條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其於一定期間內
外出。但受刑人有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
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外出應遵守規定或發現有不符合第五項所定辦法有
關資格、條件之規定者,得變更或取消其外出之核准;外出核准經取消者
,其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外出期間表現良好者,得予以獎勵。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
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罪論處。
受刑人外出之資格、條件、實施方式與期間、安全管理方式、應遵守規定
、核准程序、變更、取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30 條
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
關核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
有助於教化之活動。
第 五 章 作業
第 31 條
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
加作業。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作
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
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
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並按作業性質,使受刑人在監內、外工場或其
他特定場所為之。監獄應與受刑人晤談後,於個別處遇計畫中訂定適當作
業項目,並得依職權適時調整之。
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

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其
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在外期間不算入執
行刑期,並以脫逃罪論處。
第二項在監內、外作業項目、遴選條件、編組作業、契約要項、安全管理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職業訓練項目,提升訓練效能。
第 32 條
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
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
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前項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第 33 條
受刑人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
均工作產能酌定。
監獄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之作業。
第 34 條
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

前項作業之開辦計畫及相關契約,應報經監督機關核准。
第 3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受刑人之作業:
一、國定例假日。
二、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
    最長以七日為限。
三、因其他情事,監獄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第一項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繼續作業,且符合監獄管理需求者,從其意
願。
第 36 條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
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
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37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
    費用。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
    應用。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規定支付。
第 38 條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
償金。
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
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
之。
第 39 條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第 40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教化,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
導與教育。
前項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
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等方式為之

第二項之教育,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或推廣
教育;其辦理方式、協調支援、師資、課程與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
、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
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 41 條
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監獄秩
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監獄得依受刑人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教誨。
監獄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受刑人之宗教活動。
受刑人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
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 42 條
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
調解及修復事宜。
第 43 條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
,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
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第 44 條
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
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
但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監獄得辦理圖書展示,供受刑人購買優良圖書,以達教化目的。
監獄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受刑人使用。
為增進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監獄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 45 條
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
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
看。
監獄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
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
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受刑人生活作息,或監獄管理、教化、安全之
虞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 七 章 給養
第 46 條
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
物品及其他器具。
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
第 47 條
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受
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監獄提供之。
第 48 條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
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受刑人施以菸害防制教
育、宣導,對戒菸之受刑人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受刑人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
、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第 49 條
監獄應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
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
監獄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
,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
前二項業務,監獄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所屬之醫療機構,應協助監獄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
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協調、協助改善前四項業務,監獄並應協調所
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 50 條
為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品質,並提供住院或療養服務,監督機關得設
置醫療監獄;必要時,得於監獄附設之。
醫療監獄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
等業務,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第 51 條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定期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並適時使受刑人從事打掃、
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第 52 條
受刑人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
風,且有足供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監獄提供予受刑人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第 53 條
為維護受刑人之健康及衛生,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及清潔所需之用水,並
要求其沐浴及理剃鬚髮。
第 54 條
監獄應提供受刑人適當之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
監獄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應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一小
時。
為維持受刑人健康,運動處所以安排於戶外為原則;必要時,得使其於室
內適當處所從事運動或其他舒展身心之活動。
第 55 條
監獄對於受刑人應定期為健康評估,並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及推動自
主健康管理措施。
施行前項健康檢查時,得為醫學上之必要處置。
受刑人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監獄秩序及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情
形下,得請求監獄准許自費延請醫事人員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
第一項健康檢查結果,監獄得應受刑人之請求提供之。
受刑人因健康需求,在不妨害監獄安全及秩序之情形下,經醫師評估可行
性後,得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
前項購入或送入物品之退回或領回,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
二條規定。
第 56 條
為維護受刑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監獄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
病歷、醫療及前條第一項之個人資料,以作適當之處置。
前項情形,監獄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
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與受刑人健康有關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57 條
經監獄通報有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監獄預防及處
理。必要時,得請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之。
監獄收容來自傳染病流行地或經過其地之受刑人,得為一定期間之隔離;
其攜帶物品,應為必要之處置。
監獄收容經醫師診斷疑似或確診罹患傳染病之受刑人,得由醫師評估為一
定期間之隔離,並給予妥適治療,治療期間之長短或方式應遵循醫師之醫
囑或衛生主管機關之處分或指導,且應對於其攜帶物品,施行必要之處置

經衛生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通知罹患傳染病之受刑人於指定隔離治
療機構施行治療者,監獄應即與治療機構協調戒送及戒護之作業,並陳報
監督機關。接受隔離治療之受刑人視為在監執行。
第 58 條
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受刑人,得於監獄病舍或附設
之病監收容之。
第 59 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納保之受刑人或其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子女罹
患疾病時,除已獲准自費醫療者外,應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其無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者,得由監獄逕行代為申請。
受刑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經暫行停止保險給付者,其罹患疾病時
之醫療費用由受刑人自行負擔。
受刑人應繳納下列各項費用時,監獄得由受刑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
一、接受第一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衍生之費用。
二、換發、補發、代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衍生之費用。
三、前項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受刑人或其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子女如不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資格,或
受刑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前項第一款之費用,其於收容或安置期間罹患
疾病時,由監獄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前項經濟困難資格之認定、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
定之。
第 60 條
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監獄應即請醫
師逕行救治或將受刑人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受刑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第 61 條
受傷或罹患疾病之受刑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服務或經監獄委請
之醫師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認需由其他醫師診治,而請求自費於監獄內延
醫診治時,監獄得予准許。
前項自費延醫之申請程序、要件、實施方式、時間、地點、費用支付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62 條
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
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前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戒送醫療機構醫治之交通費用,應由受刑人自
行負擔。但受刑人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第 63 條
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
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
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前項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
依第一項核准保外醫治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或限制出境、出海後釋放之。
前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九
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前段、
第一百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限制住居、第一百十五條
、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
項、第三項之退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准其退保及第四百十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聲
請救濟之規定。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或監獄得廢止保外
醫治之核准。
第一項核准保外醫治之基準,及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廢止核
准之要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及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至前
項之規定。
第 64 條
依前條報請保外醫治受刑人,無法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監獄應
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監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
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65 條
受刑人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
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第 66 條
任何可能有損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經受刑人同
意,亦不得為之。
因診療或健康檢查而取得之受刑人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67 條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
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
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
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
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
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第 70 條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第 71 條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
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
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
書面載明事由。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
理。
第 72 條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
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
、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一項之接見,於監獄指定之處所為之。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前四項規定於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第 73 條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
式接見。
前項通訊費用,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
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之。
前二項接見之條件、對象、次數之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時間
、監看、聽聞、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74 條
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
藏違禁物品。
前項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人員得閱讀
其書信內容。但屬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在
此限:
一、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在調查中。
二、受刑人於受懲罰期間內。
三、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
四、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六、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
監獄閱讀受刑人書信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刪除之:
一、顯有危害監獄之安全或秩序。
二、教唆、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規。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
四、涉及脫逃情事。
五、敘述矯正機關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足以影響戒護安全。
前項書信之刪除,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受刑人係發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退還受刑人保管或要求其修改後
    再行寄發,如拒絕修改,監獄得逕予刪除後寄發。
二、受刑人係受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交付。
前項刪除之書信,應影印原文由監獄保管,並於受刑人出監時發還之。受
刑人於出監前死亡者,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

受刑人發送之文件,屬文稿性質者,得准其投寄報章雜誌或媒體,並準用
前五項之規定。
發信郵資,由受刑人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
獄支付之。
第 75 條
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
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第 十 章 保管
第 76 條
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及物品,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
保管。但認有必要且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得准許受刑人在監使
用,或依受刑人之請求交由他人領回。
前項物品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者,監獄得通知受刑人
後予以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監獄代為保管之金錢,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應設專戶管理。
前項專戶管理之金錢,其所孳生之利息統籌運用於增進受刑人生活福利事
項。
前四項受刑人之金錢與物品送入、檢查、登記、保管、使用、毀棄、處理
、領回、查核、孳息運用、週轉金保留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法務部定之。
第 77 條
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

監獄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檢
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前三項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
、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78 條
監獄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
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
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
管之物品毀棄之。
第 79 條
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
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
第 80 條
受刑人經釋放者,監獄應將代為保管之金錢及物品交還之;其未領回者,
應限期通知其領回。
第 81 條
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
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監獄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
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
領回。
第 82 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各款規定之日起算,經六個月後,未申請
發還者,其所留之金錢及物品,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

一、釋放者,依第八十條限期通知期滿之日起算。
二、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算。
三、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暫行釋放,未遵守同條第二項報到規定,自
    最後應報到之日起算。
四、受刑人死亡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通知或公告限期領回期滿之日
    起算。
於前項待領回、通知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
適於保管之物品予以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
第 十一 章 獎懲及賠償
第 83 條
受刑人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
四、作業成績優良。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
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
    用。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
八、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第 84 條
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增給成績分數。
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五、發給獎狀。
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七、其他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七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85 條
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
重複懲罰。
第 86 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
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87 條
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
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
逾二十日。
第 88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
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
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第 89 條
受刑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
償之。
前項賠償之金額,受刑人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
第 十二 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第 90 條
監獄對受刑人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提起陳情或申訴而停止。但監
獄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第 91 條
監獄對於受刑人,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
或藉故懲罰。
第 92 條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第 93 條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
    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三、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前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二款、第三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
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第二
款、第三款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
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監獄認為受刑人之申訴有理由者,應逕為立即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其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請求作成書
面時,監獄不得拒絕。
前項書面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第 94 條
受刑人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行之,並應向監獄或法院提出委任狀。
受刑人或代理人經監獄或法院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監獄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受刑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監獄或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受刑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第 95 條
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
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六人組成之,並由典獄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96 條
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一、申訴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三、申訴理由。
四、申訴年、月、日。
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監獄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
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簽名或捺印。
第 97 條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五日內補正。
第 98 條
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
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小組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 99 條
審議小組委員於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一、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訴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
    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二、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三、審議小組委員現為申訴人、其申訴對象、或申訴人曾提起申訴之對象
    。
有具體事實足認審議小組委員就申訴事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
因及事實,向審議小組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審議小組決議之。不服審議小組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
提請監督機關覆決,監督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申訴人不服監督機關所為覆決決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一
併聲明不服。
審議小組委員有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
監獄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 100 條
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
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第 101 條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並通知申訴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九十七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第 102 條
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

申訴人因案收容於其他處所者,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
或其他方式為之。
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監獄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
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
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 103 條
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
錄等資料。
第 104 條
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 105 條
申訴人於申訴程序中,得申請審議小組調查事實及證據。審議小組認無調
查必要者,應於申訴決定中敘明不為調查之理由。
第 106 條
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
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亦應列入紀錄。
第 107 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內容非屬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事項。
二、提起申訴已逾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三、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依第九十七條規定通知補正,屆
    期不補正。
四、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五、申訴人非受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相對人,或非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請求人。
六、監獄已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
    決定或執行,或已依其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
第 108 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監獄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
之決定或執行,或依受刑人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
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
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監獄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
訴為無理由。
第 109 條
審議小組依前二條所為之決定,監獄應作成決定書。
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附記如依本法規定得向法院起訴者,其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
五、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六、年、月、日。
前項決定書應送達申訴人及委任代理人,並副知監督機關。
監督機關收受前項決定書後,應詳閱其內容,如認監獄之原處分或管理措
施有缺失情事者,應督促其改善。
申訴決定書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監獄以通知更正之,並自
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申訴決定書未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
知更正,致受刑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申訴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
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第 110 條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監獄行刑有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得以書
面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並準用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
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至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零八條
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
受刑人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申訴逾三十日不為決定
或延長申訴決定期間逾三十日不為決定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
四條之規定。
第 111 條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
政訴訟。
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
一、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
    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二、認為前款處分違法,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款處
    分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訟。
三、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未於二個月內依其請求
    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
    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就監獄之管理措施認
    為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
    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亦同。
前項各款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
第 112 條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審議小組逾三十日不為決定或延長申訴決定期間逾十日不為決定者,受刑
人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得逕提起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訴訟
。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月者,不得提起。
第 113 條
受刑人於起訴期間內向監獄長官提出起訴狀,或於法院裁判確定前向監獄
長官提出撤回書狀者,分別視為起訴期間內之起訴或法院裁判確定前之撤
回。
受刑人不能自作起訴狀者,監獄人員應為之代作。
監獄長官接受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儘速
送交法院。
受刑人之起訴狀或撤回書狀,非經監獄長官提出者,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受
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後,應即通知監獄長官。
監獄應依職權或依法院之通知,將與申訴案件有關之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

第 114 條
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
分之一。
前項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
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申訴決定書未予論述,或不採受刑人之主張、有
利於受刑人之證據,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第 十三 章 假釋
第 115 條
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
部審查。
依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
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
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前項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處理程序、評估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16 條
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
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
法務部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第 117 條
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所涉資料屬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18 條
法務部參酌監獄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陳報假釋之決議,應為許可假釋或
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認原決議所載理由或所憑資料未臻完備,得通知
監獄再行補正,其不能補正者,得予退回。
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應逾四月始得再行陳
報。但該受刑人嗣後獲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獎勵者,
監獄得提前一個月陳報。
第 119 條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
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
、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
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監獄得將所設分監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之事項,委託該分監所在之矯正機
關辦理。
第一百十五條陳報假釋之程序、文件資料,與第一項假釋審查會委員任期
、召開方式、審議要項、委員迴避、釋放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法務部定之。
第 120 條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
持或廢止假釋。
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
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廢止假釋者,由監獄通知
原指揮執行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
第一項情形,假釋期間已屆滿且假釋未經撤銷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全
部計入刑期;假釋尚未期滿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應於日後再假釋時
,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
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監獄應立即報
請法務部停止其假釋處分之執行,並即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再報請法
務部廢止假釋,如法務部不同意廢止,停止假釋之處分即失其效力。
受刑人不服停止假釋處分時,僅得於對廢止假釋處分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之。
第 121 條
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
,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
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
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在監之復審人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向監獄提起復審者,視為已在復審期間內
提起復審。
第 122 條
受刑人提起前條復審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
代理人行之,並應向法務部或法院提出委任狀。
受刑人或代理人經法務部或法院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法務部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受刑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法務部或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
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受刑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第 123 條
法務部為處理復審事件,應設復審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法務部或所
屬機關代表四人、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之,由部長指定之委
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124 條
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
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復審事實。
三、復審理由。
四、復審年、月、日。
第 125 條
復審審議小組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
人於五日內補正。
第 126 條
復審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
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復審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 127 條
復審審議小組委員於復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決議:
一、復審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復審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
    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二、復審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復審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三、復審審議小組委員現為復審人、其申訴對象、或復審人曾提起申訴之
    對象。
有具體事實足認復審審議小組委員就復審事件有偏頗之虞者,復審人應舉
其原因及事實,向復審審議小組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復審審議小組決議之。
不服復審審議小組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法務部覆決,法務部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復審人不服法務部所為覆決決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一
併聲明不服。
復審審議小組委員有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復審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法務部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 128 條
提起復審後,於決定書送達復審人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者,
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第 129 條
復審審議小組之決定,應自受理復審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前項期間,於依第一百二十五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
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復審事件不能於第一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延長以
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受刑人不服復審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
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依本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 130 條
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其
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
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
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 131 條
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復審內容非屬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事項。
二、提起復審已逾第一百二十一條所定期間。
三、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通知補正
    ,屆期不補正。
四、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五、復審人非受第一百二十一條處分之當事人。
六、原處分已撤銷或變更。
第 132 條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第 133 條
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復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附記如依本法規定得向法院起訴,其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五、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六、年、月、日。
前項決定書應送達復審人及委任代理人。
復審決定書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法務部以通知更正之,並
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復審決定書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
知更正,致受刑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
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第 134 條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
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
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前項處分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項處分無效,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前二項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
第 135 條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前條訴
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
月者,不得提起。
第 136 條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訴訟準用之。
第 137 條
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
其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第 十四 章 釋放及保護
第 138 條
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但有移
交、接管、護送、安置、交通、銜接保護管束措施或其他安全顧慮特殊事
由者,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
前項釋放時,由監獄給與假釋證書,並告知如不於特定時間內向執行保護
管束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之規定,並將出監日期通知執行保護
管束之機關。
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第 139 條
釋放後之保護扶助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受刑人執行期滿出監前
或提報假釋前先行調查,必要時,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
第 140 條
受刑人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
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
刑期屆滿前四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至遲應於受刑人刑期屆滿前二月,向法
院聲請出監後強制治療之宣告。
前項強制治療宣告之執行,應於監獄以外之適當醫療機構為之。
第一項受刑人實際入監執行之刑期不足六月,無法進行評估者,監獄應檢
具相關資料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刑人出
監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 141 條
釋放時,應斟酌被釋放者之健康,並按時令使其準備相當之衣類及出獄旅
費。
前項衣類、旅費不敷時,監獄應通知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或相關團體斟酌給
與之。
第 142 條
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前,應通知家屬或受刑
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監獄應檢具
相關資料通知受刑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其他法規規定於受刑人釋放前應通知相關個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
)者,監獄應依規定辦理。
第 十五 章 死亡
第 143 條
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
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監獄如知前項受刑人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
之。
第一項情形,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第 144 條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
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第 十六 章 死刑之執行
第 145 條
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
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 146 條
執行死刑,應於當日告知本人。
第 147 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
第 148 條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
容。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
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
化輔導之機會。
第 十七 章 附則
第 149 條
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
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
以法律定之。
第 150 條
依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之交通
費用,由監獄先行支付者,監獄得由受刑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無可
供扣除之款項,由監獄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刑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
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第 15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申訴事
件,尚未作成決定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提起申訴之事
件,於修正施行日尚未逾法定救濟期間者,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十
日內,依本法規定提起申訴。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九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其按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計算之申訴期間於
修正施行日尚未屆滿者,其申訴自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十日不變期間。
第 152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假釋
訴願事件,尚未作成決定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
之規定決定之。訴願人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
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提起訴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提起假釋訴願
之事件,於修正施行日尚未逾法定救濟期間者,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
算十日內,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提起假釋行政
訴訟之事件,於修正施行日尚未逾法定救濟期間者,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
日起算十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第 153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已
繫屬於法院之聲明異議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法院依
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一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
前項裁定之抗告、再抗告及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終結之聲明異議案件之抗告、再抗告
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
六八一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
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
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不予許可假
釋而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九一號解釋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
,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依本法規定審理;其上訴、抗告,亦同。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抗告,仍依原訴訟程序規定辦理,不適用修正施
    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不予許可假
釋而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九一號解釋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而於修正施行
時,尚未終結之前項事件,仍依原訴訟程序規定辦理,不適用修正施行後
之規定。如認上訴或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為
上訴人或抗告人勝訴之裁判;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
修正施行後之條文審判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確定之不予許可
假釋行政訴訟事件裁判,其再審之提起或聲請,由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
政法院依原訴訟程序規定辦理,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 154 條
依軍事審判法執行之軍事受刑人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 15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 156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14 05:07:02 2893F
(236).夜語>出獄受刑人謀職的生涯管理規劃!

      *.林瑞欽教授2020.02.13

    昨日未帶背袋,今天為生活必需品,再出去補貨。
    回家的路上,一直想著兩件事,一是昨天黃昏搭臺鐵「區間車」時,有個小孩一直哭著,鄰座有位老太太就問小孩的祖母,為何他哭個不停呢?他祖母就回說:是其父親不讓他繼續玩平板電腦。
    我在想這一代的兒童與青少年普遍出現「手機」與「平板電腦」的使用成癮,他們很難延宕其需求的滿足。
    成年人、老人其實也蠻類似的出現「臉書」與Line等社交群組的依附成癮行為。人們似乎分分秒秒都想獲得即時的反饋,就是一個「貼圖」或是一個「讚」。整個人被黏住了,沒了思考。這真是如新心理分析學家「荷妮」的著作裡所描述的「焦慮的現代人」。未來我們的社會恐怕就是一個追求立即「酬賞」之無腦的社會。
    看到友人提到職業的「類型」論,將人們尋求某種類型的職業所展現的「行為」與「人格」特質與該一職業的「一致性」加以歸類。此種生涯發展與輔導,在我這個研究「個別差異心理學」的人看來,可是一件蠻危險的事。這種論點忽略了個人與工作「相互作用」的「獨特性」,只強調某種類型工作的共通特質。
    生涯發展中的「生涯管理」最喜歡在安置時,最希望找到具備最適合該類型的「特定人」來做該一工作。
    回顧我的工作史,我歷經小學教師、壽險公司輔導專員、禮品店經營、國中輔導教師、縣教育局督學、師專國教輔導教師、講師、大學副教授兼輔導中心主任、專任教授等,因此認為一個人的職業探尋是其個人「自我概念」與其「工作持續性」的相互作用,這是一個「職業我觀」的實踐或稱為「踐履」的過程。
回 應:KKK 日期:2020-02-14 07:28:06 2894F
羈押期多久,就可以抵多久,和有沒有交保無關.

直接跳3級,那就是所謂逕編3級.
但條件是刑期3年以上,羈押超過六分之一以上,羈押期間表現良好,經審查核准,才可逕編3級.
被告羈押期間,雖沒有處遇分數,但有生活考核.如果不乖,鬧事,違規,
雖刑期及羈押期達標,還是編不了3級.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14 12:24:50 2895F
請問關三個月,會下工廠嗎?還是會一直待在新收房?

(1).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新入監者相關事項之調查及個別處遇計畫之訂定):「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所以說,下工場的機會不大。

(2).寫信他收得到嗎?
收得到。

(3).新收房的生活是怎麼樣子?
生活作息,白天會「放風」,即分段輪流出來到操場走一走,曬曬太陽!或就近出來在走廊作「宗教教誨」。其他時間在舍房內。
回 應:Chen 日期:2020-02-15 08:14:26 2896F
一般接見窗口不能寄生活照
可以寄書
夾帶信件寄過受刑人是可以的
一般四級受刑人不能收
基本上要三級以上受刑人才能收
不過每個監所規定不同可以打電話問問看
照片不能護貝,背面不能寫字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15 14:42:27 2897F
矯正機關受理寄入菜餚、金錢及各類物品之規定:
甲、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寄菜1至2次。(須間隔3日)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對於禁見被告,以能證明身分之親屬為限。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乙、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一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丙、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本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丁、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書籍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親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親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未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收容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戊、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己、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收容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收容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核准,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下聯與郵包明細貼紙一併貼在包裹正面,以利本所辨識寄入人身分。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16 05:58:58 2898F
應該是所轄教誨師的職責,但因為往往一位教誨師,常需面對二、三佰位收容人,惟怕「百密一疏」,收容人於受教誨與之個別談話時,亦可醍他!抑或直接撰寫報告予他。

一、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的受刑人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可逕編或改列三級。 
(一).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且以執行指揮書記載為準: 
1、宣告刑在3年以上30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刑期的六分之一。 
2、宣告刑在30年以上及無期徒刑者,其羈押期間必須在5年以上。 
(二).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標準:羈押期間的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的月數,初犯及再犯者必須占羈押總月數二分之一以上,累犯則必須占三分之二以上,且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善良者。

 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逕編三級」乃以尚未編級受刑人為限;惟已編級後之受刑人,由於更刑或經核算刑期後,仍具備「逕編三級」要件,得「改列三級」,適用對象及程序如下: 
(一).溯及仍在矯正機關具備上述條件之受刑人(含已進至三級以上者)。
 (二).受刑人於入監後,倘有違反紀律或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細則第10條規定未合時,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不予「改列三級」。 
(三).適用改列三級之受刑人,符合前揭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即可改列三級。 

三、針對羈押期間亦達一定時間,但未達逕編三級或改列三級而者,機關得依累進處遇與刑期執行間之公平配算原則,按其表現,調整各單項成績分數或酌予提高起進分,以彌補羈押期間過長之憾。另收容人在監期間恪守監規,謹守本分,積極參與各項活動者,機關得發給獎狀或增給成績分數,俾增提早進分之機會。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16 11:05:30 2899F
1.所云:因為目前已結婚有自己的家庭,擔心他假釋後會影響到妳!
建議:順其自然即可。過猶不及!

2.如果打去查詢她的出獄時間;請問受刑人本人會知道嗎?
建議:若想知道復又怕汝母知,可央託汝之直系血親代替去探詢、瞭解。
      凡事若怕人知,除非己莫為。

3.要如何查詢?
建議:逕詢其服刑單位之教化科。

提供下揭資訊供參:
甲、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乙、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丙、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丁、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回 應:奉奉 日期:2020-02-16 15:41:34 2900F
謝謝回答,那請問在新收房要花的錢會很大嗎?
三個月帶一萬五進去夠不夠?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17 17:19:39 2901F
甲、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一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乙、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本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18 08:32:56 2902F
收容人的個別處遇(例如參加作業科目、教化類別、戒護管理、衛生保健等),甚至未來辦理假釋作業,在在需要其家人填覆收容人的「調查表」內容,作為重要參考資訊,所以不但要填寫,更應該配合據實填載。這樣對收容人有利!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18 08:47:06 2903F
請參閱下揭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 ,就知道填寫
「調查表」之重要性:

監獄行刑法 :
第 9 條:
為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監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個人資料,
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
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與受刑人有關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1 條: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
,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
計畫,並適時修正。
第 31 條:
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
加作業。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作
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
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
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並按作業性質,使受刑人在監內、外工場或其
他特定場所為之。監獄應與受刑人晤談後,於個別處遇計畫中訂定適當作
業項目,並得依職權適時調整之。----------------
回 應:林琳娜 日期:2020-02-18 13:26:37 2904F
我想問
名字:邱登暘
性別:男
生日:77/03/07
目前被在那被收押
回 應:林振雄 日期:2020-02-18 15:50:47 2905F
我想請問受刑人的刑期
回 應:林振雄 日期:2020-02-18 15:52:32 2906F
請問是否可假釋
回 應:林振雄 日期:2020-02-18 15:54:50 2907F
請問刑期
回 應:林振雄 日期:2020-02-18 15:55:40 2908F
請問刑期
回 應:林振雄 日期:2020-02-18 15:59:35 2909F
我想請問受刑人的刑期
回 應:林振雄 日期:2020-02-18 16:01:21 2910F
我想請問受刑人的刑期
回 應:林振雄 日期:2020-02-18 16:04:25 2911F
請問是否可假釋
回 應:林振雄 日期:2020-02-18 16:06:43 2912F
我想請問受刑人的刑期
回 應:小孩子阿姨 日期:2020-02-19 05:06:48 2913F
求求蔡政府特赦吧!三個小孩子已經沒有爸爸了,媽媽因為家濟不好壓力太大才會偷東西給小孩子吃,真的很可憐,求求您快讓她出來吧!我看了好心疼。
回 應:丁丁 日期:2020-02-20 08:25:50 2914F
我要查詢温富城1974/08/24
回 應:丁丁 日期:2020-02-20 08:27:40 2915F
我想查詢一位朋友,温富城1974/08/24
回 應:丁丁 日期:2020-02-20 09:15:04 2916F
想找一位受刑人温秋傑1974/08/24聽說目前禁見,我想查他的編號
回 應:Q 日期:2020-02-22 14:36:50 2917F
請問里長證明的內容要怎麼寫?要怎麼跟當地里長說?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2 21:42:27 2918F
甲、家人因毒品被通緝,警察帶走後開庭人就直接被帶走了,請問我要怎麼查詢
   被帶去那個地方?
  可向所開庭的院.檢地方查詢,審理後,直接被帶走至該所轄之觀察勒戒所(附
  屬在看守所) ,若是院方,則至戒治所。

乙、什麼時候才可以接見?
參考;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
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
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
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第 70 條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丙、
(1)接見次數:
第一級受刑人每1天1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1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1次。
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一天)
收容人各級別接見及通信次數速算表
(2)接見時間:
平常上班日接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上午08:00至11:30及下午13:20至16:00。
例假日接見: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上午08:00至10:30及下午13:20至15:30。(國定例假日除外)。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3 09:00:16 2919F
(237).夜語>重視累、再犯的「神經科學」研究!

      *.林瑞欽教授2020.02.22

    初春以來,今晚我終於靜下心來,昨天下午我又對長期讓我關注的議題--出獄人之「再犯」問題,又是個「自動化思考」起來了,啥意思呢?簡單地說,就是整個腦子都在想;一般人為什麼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犯下相同的罪行呢?為何監禁關押的刑罰並未能遏止他們的再.累犯呢?
    猶言在耳;當他們假釋或刑滿離開監獄時,多很堅決地表明他們絕對不會再犯,要重新做人,過新生活。可是幾個月或一.二年過去了,他們還是掉入了「重蹈覆轍」的行為循環圈。
    他(她) 們為何又用暴力來滿足自己的「需求」呢?答曰:因為那樣子很「刺激」啊!顯然這是支撐了Zuckerman所謂的「感官需求的尋求(Sensation seeking)」,簡單地說,就是「滿足刺激」的尋求。
    這樣的推論,包括衝動性、難以忍受無聊、過去冒險性行為經驗的酬賞、外在制約無懲罰效果、無痛感、低估:其行為後果、高估自己與他人的行為操控性等。本質上,原Zuckerman 的感官需求的「尋求量表」並未區分如登高山、潛水、滑雪、衝浪、高空彈跳等高冒險野外體能活動與藥物濫用與犯罪行為之分,而著重於衝動控制與冒險。
    對包含「性犯罪」的暴力犯罪者,為何一而再的犯罪?是一個很值得「神經科學」研究的題材,此種「研究成果」對於暴力犯罪矯治與管理,深具「實徵應用」的涵義。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3 14:55:14 2920F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各級別接見及通信次數速算表 101 年 5 月 1 日
一、收容人各級別接見及通信次數速算表
級數 接見次數 計算方法 備註
4 級 每星期 1 次
每星期任選 1 天。
(以週計算者指星期日至星期六為一週)

3 級 每 4 天 1 次
星期一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五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二接見及通信後,星期六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三接見及通信後,星期日可再接見。
星期四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一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五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二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六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三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日接見後,星期四可再接見。
如遇補行上班日是星期六,星期六才可接見及通
信;如逢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星期日才可接見。
如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2 級 每 3 天 1 次
星期一接見及通信後,星期四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二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五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三接見及通信後,星期六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四接見及通信後,星期日可再接見。
星期五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一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六接見及通信後,星期二可再接見及通信。
星期日接見後,星期三可再接見。
如遇補行上班日是星期六,星期六才可接見及通
信;如逢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星期日才可接見。
如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1 級 每 1 天 1 次 每 1 天 1 次,如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二、本方案自 101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如有對接見家屬及收容人造成不便之
處,敬請見諒。
回 應:羅家英 日期:2020-02-24 06:58:14 2921F
補充是詐欺案件
網路上販賣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4 07:53:34 2922F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4 07:59:11 2923F
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 52 條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 54 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回 應:芽芽 日期:2020-02-24 12:41:33 2924F
請問照片書可以掛號寄去嗎?
是做成像書本那樣的
(不是手工做的)

如果寄去審核不通過會發生什麼事情嗎?
回 應:羅家英 日期:2020-02-25 03:06:17 2925F
第一條新竹地方法院判出10個月
當初收到判決書上面是寫說可以為勞動服務
我收到判決書的時候有打電話給書記官
問說這個要怎麼去申請勞動服務
當時書記官跟我說要等到收到執行單的時候才可以申請
但是等我收到執行單的時候 我打電話給書記官書記官說
因為我被害人有超過三人 所以新竹地方法院裡面有設定有三人被害人就不可以勞動服務 (10個月沒有辦法辦勞動服務)

第二條六個月是可以勞動服務的
第三條是可以一顆罰金
可是當時10個月的先判定下來
所以導致第二條根底三條沒辦法勞動服務

接下來第四條桃園地方法院判定四年
結果後來上述變成兩年整

全部總執行加起來4年6
如果們一條運氣好的話
每一條少了三個月
這樣子合併 這樣子三年四個月
這樣是不是1年7月出來

你們回覆我看不太懂
我只想上來問我算得這不正確
還有我想上來問的是我想要直接一個答案
謝謝你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5 04:43:57 2926F
    抱歉!我們的網站,是民間非營利的社團,純粹是為民服務性質,並非「矯正機關」,也非檢察與法院單位,而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涵括多元單位與多元面向,而於網站協助答覆者,過去雖曾服務於刑事司法單位,但現在卻是退休公務人員,是義務志工,我們已盡所能去為您們服務了。建議您若是「想要直接一個答案」,類似牽涉到實務機關的運作問題之題目,何不直接去詢問他所服刑的矯正機關?或是所屬的地檢署?敬祝您>心想事成!
回 應:羅家英 日期:2020-02-25 14:38:40 2927F
了解 謝謝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6 06:17:44 2928F
1.會先由警方移送至「地檢署」!因為依法係由檢察官開立「指揮
  執行書」,監獄方面是依據檢察官的「指揮執行書」,才能加以
  「收容」執行刑罰的。

2.送執行單位亦是由所接受移送之「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決定。
  若所稱之他,係女性,且移送轄區屬桃園地檢署,自然由其法警
  移送至桃園女子監獄執行。詳可逕詢「桃園地檢署」執行科。
回 應:貝貝 日期:2020-02-26 09:55:08 2929F
請問一下辦同居證明户藉不同表格怎麼打資料
回 應:羚 日期:2020-02-26 13:50:01 2930F
我現在也想問相關的問題
我也是查到說每張信紙還要寫上編號是真的嗎?
信封上的編號是要怎麼寫 寫在哪?
同居證明自己打印出來再拿去給里長蓋章 只要這樣就可以了嗎?
還是還需要別的東西?
可是我們不同戶籍 但真的住在一起會有影響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02-26 19:16:24 2931F
六個月刑期無法提早出來,要關到滿期。
因為處遇分數無法達到可縮刑天數。
回 應:KKK 日期:2020-02-26 19:26:31 2932F
受刑人的編號可寫在信封右邊地址下面,(可寫附xxxx號),此為比較多人這樣寫。
或寫在信封正中間名字上方。

至於信紙要不要寫,就看各監所自行規定,可打各監所戒護科詢問。
如要寫,就在信紙上方空白處就可。

受刑人收信是連信封信紙一起收。

超音波照視同一般照片,先詢問未到2級是否可收照片,如可以再寄。
回 應:羚 日期:2020-02-26 20:13:30 2933F
因為我主要是要寄同居證明才順便寫信
假如同居證明通過了 他可以回信給我嗎
照片一定要二級嗎 即使有同居證明也不行嗎
拜託麻煩了
回 應:羚 日期:2020-02-26 20:34:59 2934F
他是2月24號在台中地檢確定執行
所以是從那天開始算刑期嗎還是?
這樣是幾月幾號出來
不好意思 問這麼多問題
想說看有沒有希望他能早點出來陪伴我生產
看來是不可能了...
回 應:Chen 日期:2020-02-26 21:54:46 2935F
西式信封
姓名000
編號000
地址00000000

一般信封
中間寫名子
收件人地址旁寫上對方編號

回 應:婷 日期:2020-02-27 00:31:37 2936F
2020.2.21受刑人想通自己想悔改去報到的要多久才可以朋友面會
如被判5年要被關幾年才可以假釋出獄
寄信給受刑人受刑人多久會收到
回 應:Chen 日期:2020-02-27 11:03:14 2937F
朋友可以

受刑人 4級只能會見親人
三級以上的受刑人才能接見朋友
回 應:嫻 日期:2020-02-27 11:12:00 2938F
我老公2/11進去的他會在下個月3/29出來嗎?
他是在台中勒戒的! 2/26家人有去看。
但我老公說三個禮拜後就會評估分數然後才知道什麼時候出來!
會在37天出來嗎?
如果是禮拜日會被釋放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02-27 11:42:30 2939F
如果勒戒評估通過,才有可能出所.至於那一天?現在不會有任何人知道.所方要有檢察官的釋票才可放人,不是所方可決定那天放人出所.
如果評估沒過,那就準備戒治.

勒戒出所不會在星期例假日出所.
回 應:嫻 日期:2020-02-27 12:26:16 2940F
那如果時間算出來在假日,會提早上禮拜平日出來還是假日的隔天呢?還是只要釋放條出來,當天就被釋放了嗎?
回 應:羚 日期:2020-02-27 19:28:33 2941F
謝謝你
今天寄出了 希望他會收到

還有有聽說寄給受刑人的信封是不能封的是真的嗎
所以害我只有折沒有封黏
回 應:岑 日期:2020-02-27 23:31:12 2942F
請問受刑人因妨礙性自主被判三年三個月,請問最快多久可以出來?假釋出獄?不是親人的話多久才可以見他?網路上寫可以請立委幫忙增見可行嗎?
回 應:Chen 日期:2020-02-28 10:17:23 2943F
正常的黏貼就可以了
信到監所會拆開檢查
但不閱讀內容
回 應:羚 日期:2020-02-28 10:49:22 2944F
媽呀 我只有折沒有黏
希望裡面東西不要掉.....
謝謝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8 16:21:52 2945F
大章、小章同時具備較完整。

甲、
1. 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
   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例如同居證明)或由機關以調查資
   料認定。
3. 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
   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
   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
    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回 應:0619 日期:2020-02-28 16:40:30 2946F
是哦.....
我已經寄出去了 
等到時候看有沒有通過吧
回 應:P 日期:2020-02-28 22:33:33 2947F
每次寄照片給4級都有成功
同居證明過了視同家屬  可以收發書信
回 應:Chen 日期:2020-02-28 23:51:14 2948F
遇過1對2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9 05:53:40 2949F
參考;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
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
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
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第 70 條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丙、
(1)接見次數:
第一級受刑人每1天1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1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1次。
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一天)
收容人各級別接見及通信次數速算表
(2)接見時間:
平常上班日接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上午08:00至11:30及下午13:20至16:00。
例假日接見: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上午08:00至10:30及下午13:20至15:30。(國定例假日除外)。
回 應:0819 日期:2020-02-29 10:02:07 2950F
是輪流拿電話講嗎
感覺查相關照片好像都只有一個電話
回 應:羚 日期:2020-02-29 10:03:31 2951F
只差我的同居證明的章是小章
希望能通過
而且是不是自己也要備份一份.....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2-29 12:09:01 2952F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不錯,若二人或三人蒞接見,是輪流拿電話講!
回 應:0819 日期:2020-02-29 13:39:04 2953F
原來如此
接見一次幾分鐘呀
還是每個地方都不太一樣
回 應:KKK 日期:2020-02-29 15:37:56 2954F
地檢署檢察官有上班才會開釋票,所以絕不會在假日出所。
所方一拿到釋票,就會立刻辦出所手續,不會延到隔天。
回 應:KKK 日期:2020-03-01 14:24:37 2955F
直接打電話至獄方的接見室或總務科名籍股查詢。
回 應:KKK 日期:2020-03-01 14:27:55 2956F
受刑人的執行指揮書上面就有註明期滿出獄日期。
可問他家人或等他晉升三級時,去接見問他本人最清楚。
回 應:仙草 日期:2020-03-01 15:04:43 2957F
執行指揮書是受刑人在裡面會收到是嗎
現階段在等同居證明通過中....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1 19:42:35 2958F
檢察官所發之「執行指揮書」,裝訂在其身份簿首頁,其管教人員皆可到總務科「名籍股」查閱,受刑人在裡面亦可逕向管教人員詢問之。
回 應:芽芽 日期:2020-03-01 22:54:32 2959F
我當初是直接去跟里長說要申請同居證明
他們就知道怎麼寫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2 05:57:19 2960F
一、目前之矯正機關,成年進修學校的學區,有台北監獄.台南監獄.
    花蓮監獄。
二、未成年者,有誠正中學、明陽中學、彰化少年輔育院、桃園少年
    輔育院等,均有進修機會。
三、台北監獄.台南監獄.台中監獄,目前也附設有「空中大學」進修 
    學區,每學年考試錄取前30-40名左右,詳可逕洽各相關單
    位。
四、招生簡章,台中監獄部份,可逕洽該監教化科。

回 應:Jessie 日期:2020-03-02 11:38:12 2961F
煩請查詢在哪服刑

名字:朱映霖

性別:男

出生日期:75/06/03

失聯日期:2020/2/8    

拜託,謝謝你
回 應:KKK 日期:2020-03-02 13:22:09 2962F
因應個資及隱私,請勿把全名,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字號PO出,
在此問不到也查不到.

羈押被告,看守所做身份資料都會問緊急聯絡人,及連知其家人.
你可問他家人或看抓他的警局是那邊的,當地的看守所詢問.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3 10:12:44 2963F
從進入看守所那一天算起,即可算入刑期,未來若轉入監獄執行,
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書」內,均會詳細記載。
回 應:陳思榕 日期:2020-03-03 15:06:06 2964F
可以現在幫我辨同居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3 17:32:14 2965F
請逕洽詢台東監獄戒護科或總務科「名籍股」詢問。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3 17:38:49 2966F
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本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四、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3 17:52:15 2967F
寄育兒書給他是可以,但封面不可有太厚之精裝本(避免用它為打架工具)若從接見室寄,需符合上揭規定。
若以郵寄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不可有封面太厚之精裝本。
回 應:陳思榕 日期:2020-03-03 18:44:17 2968F
我想辨特見
回 應:陳思榕 日期:2020-03-03 18:45:45 2969F
我想辨特見,我一定要見到我男朋友
回 應:陳思榕 日期:2020-03-03 18:49:27 2970F
我今天一定要辨特見,拜託
回 應:陳思榕 日期:2020-03-03 18:51:18 2971F
可以趕快回覆我嗎…
回 應:1103 日期:2020-03-03 20:10:16 2972F
有申請同居證明的同居人可以嗎
目前剛進去應該四級
回 應:1103 日期:2020-03-03 20:24:38 2973F
而且郵寄的話是不是受刑人還要在裡面申請什麼郵寄包裹申請單
還是可以直接用大信封寄印刷品進去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4 04:57:15 2974F
甲、由監、所「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乙、書或雜誌以郵寄給他是可以,但封面不可有太厚之精裝本(避免用它為打架工具)以郵寄: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圖書雜誌。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圖書雜誌。

丙、矯正機關畢竟不同於民間住宅,人手不足,雜誌「宅配」還是有困難,實務上還得逕詢妳男朋友服刑之監所,基本上若以似郵件流程方式寄達雜誌,或許會收,但不因「宅配」而立即將此雜誌轉送到妳男朋友手上,畢竟也需經過檢查內容是否違反規定(例如裸露雜誌)。速度與流程與郵件,「收發室」一樣方式處理。
回 應:W 日期:2020-03-04 15:12:18 2975F
想請問你怎麼辦的?
回 應:Q 日期:2020-03-04 15:15:10 2976F
那你跟受刑人的戶籍跟居住地有一樣嗎? 例如都是台中人也住台中這樣?
回 應:小琳 日期:2020-03-05 22:59:29 2977F
各位 我想請求一下 我的男友在桃園監獄執行著 而我回國了我的男友想寄信給我 因為我本人不在台灣 他家人也沒去會客 他如果沒錢買郵票我可以在我國寫信給他的時候順便寄我國的郵票給他嗎? 還是一定要台灣的郵票?請求各位幫幫我 我很擔心他!感恩
回 應:w 日期:2020-03-06 04:08:19 2978F
你好 有問題想請教你
不知道你還會不會看到 如果有我在私下➕你
謝謝 to.chan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6 08:24:28 2979F
收容人,現在在宜蘭監獄可以改到花蓮監獄執行嗎?
 > 如符合下揭規定,是可以的。

甲、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乙、
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6 10:19:22 2980F
1. 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
   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例如同居證明)或由機關以調查資
   料認定。
3. 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
   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
   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
    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回 應:KKK 日期:2020-03-06 11:40:12 2981F
三個月是屬不編級受刑人,只能和三親等以內血親及二親等以內姻親通信和接見,妳是他女友,自然他不能寫信給妳.

桃監是<所監>合署辦公,他去桃監有可能是在所方,正式移監至北監執行.以上只是可能這樣.詳情可問他家人.
回 應:奉奉 日期:2020-03-06 11:53:24 2982F
謝謝回覆,但接見室的人說 我不能寫信給他。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7 09:28:53 2983F
寄信封可以寄「平安符」給受刑人嗎?

甲.
(一).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
       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二).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三). 寄平安符給受刑人,倒是不多見。惟因「符咒」本身吸水性強,
      浸泡水,容易還原沾染原物,例如對毒品犯收容人,即防止
      其利用「符咒」事先浸泡毒品再曬乾,混入信封郵寄。故而
      對 於毒品犯有禁止的規定。其他罪名,依各監所之規定,
      寬嚴不一,可逕洽詢所服刑單位之戒護科。
 乙.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本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Chen 日期:2020-03-07 18:14:51 2984F
什麼問題?
回 應:君 日期:2020-03-07 23:22:14 2985F
如果以同居者的身份真情可以嗎
回 應:嫻 日期:2020-03-08 00:17:25 2986F
上禮拜有去接見過,我男友是有問到說可能3/20前出所!
心裡很緊張... 不知道是不是20號以前
看到上面有人37或38天出來...

好想他....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8 05:17:19 2987F


請問一下,受刑人報假何時知道假釋駁回或是通過?程序跑完大概要多久時間呢?



(1).依民國107年08月20 日法務部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之第12條規定:「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所以,除了教誨師基於穩定囚情之必要,實務上,就其「准與否?」之「結果」論部份,可以權宜彈性予收容人「暗示」之外,其他之任何局外人,也無法告知。



(2).抱歉!既然是法務部規定之矯正機關辦理假釋案件內部作業程序,我們這些非在裡面上班的「局外人」,如何去預估>某一假釋個案之「假釋程序跑完大概要多久時間?」而予您告知呢?



(3).檢附上揭法務部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 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 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 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照。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 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 。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8 05:34:17 2988F
1.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例如同居證明)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3.收容人本身,依「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亦可提出移監申請,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易言之,足資證明之文件(例如同居證明) 亦涵括之。

4.本案日前已詳細予妳解答過了。
回 應:KKK 日期:2020-03-08 06:51:57 2989F
不行.要血親.
回 應:芽芽 日期:2020-03-08 15:04:48 2990F
我們是同一個里長的
我居住地:A
他居住地:B
我申請的證明是居住在Bㄛ

里長那都知道怎麼寫
內容大概就是茲證明XXX與OOO同居住在B地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8 15:21:02 2991F
(238).午間小語>閱讀是預防收容人再犯罪的利器!

      *.林瑞欽教授2020.03.08

    今天備課,午餐煎條「鯖魚」,來個燙「地瓜葉」,湯就加個豆腐與丸子。好久沒喝「生啤酒」了,昨天於市場,看到一小罐才21塊多,就買了12罐帶回家,吃飽飯,就來一罐「回味」一下。
    對於小孩子的教養,我是很重視他們閱讀的能力與習慣。因為我受聘於各矯正機關之「諮詢」委員,接觸犯罪矯治場域久了,的確觀察到受刑人的閱讀能力與習慣能增進與養成,自將有助於他們在監的行為表現與預防他們未來的再犯罪。
    「閱讀」能減少受刑人生活中的無聊感與焦慮,也能端正他們的「非理性」的想法。犯罪心理學家發現>閱讀成就能有效預測男童被逮捕與從事犯罪活動的狀況(Coley & Barton, 2006);同時,高閱讀成就,也可以預防高風險少年,日後之從事反社會行為。顯然「閱讀成就」是預防犯罪的保護因子。
    有鑑於此,我一直呼籲矯治機關,應強化受刑人的閱讀知能與閱讀習慣的建立。具體而言,首先調查受刑人的「認知」水準,尤其是「識字」水準,然後予分級;其次,挑選不同層級的書籍,推介依照其層級閱讀,並成立「導讀志工」加以輔導,接著是通過「代幣」增強,以提振他們的閱讀成就水準。如此,不但降低矯治官的戒護壓力,並且有利於假釋的申請,更能預防渠等未來的再犯。

回 應:W 日期:2020-03-08 22:04:12 2992F
想請教你
如果是沒有申請同居證明的話
4級 不能通信的話可以收信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9 10:54:41 2993F
寄信>「是否近期有禁用貼紙的規定」給受刑人嗎?

甲. 有關
(一).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
       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二).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三). 有關寄貼紙給受刑人,倒是不多見。惟因「貼紙」本身怕夾帶什麼
       東西之類的,依各監所之規定,寬嚴不一,可逕洽詢所服刑單位之
       戒護科查詢。
 乙.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本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楊政哲 日期:2020-03-09 11:05:19 2994F
請問一下 可以幫我查一下我老公的代號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09 11:23:56 2995F
請問朋友可以打電話去問案子是單一執行還是合併執行嗎?

可以,逕詢該地檢署執行書記官或該監獄總務科名藉股。

下揭資訊供參:
一個人犯了好幾個實質上的數罪,各罪都有獨立性,法院也對每一個罪名判處一條刑罰,按道理應該是每一個罪名所判處的刑罰都要分別執行才對,為什麼刑法會有合併執行的法則存在呢?
這裡所稱的「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是指犯的是實質上數罪來說的,也就是所犯的每一個罪名都要處以一定的刑罰,「併合處罰」是指這些實質上數罪,法院要一處審理合併裁判與處罰的意思,並非把數罪合併為一罪。這與刑法上所規定的形式上數罪,要從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來處斷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就上面提到的法條規定來分析,要符合「數罪併罰」有兩個要件:第一 須一個人犯了數個獨立的犯罪;第二 所犯獨立數罪的犯罪行為,都要在裁判確定前完成,並且在裁判確定前發覺。合予這些要件,法院才能合併裁判處罰。一個人犯的是單純的一個罪,判決確定以後,就按法院對這個罪所處的刑罰來執行,一點問題都沒有。數罪併罰的案件,是好幾個獨立處罰的犯罪,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依照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要分別宣告所犯的罪名與所處的刑罰,然後再依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分別決定應執行的刑罰。所以數罪併罰的案件會發生宣告刑與執行刑不一致的問題,也就是說判決中所宣告的刑期是一回事,未來要執行的刑期又是一回事。
回 應:Chen 日期:2020-03-09 16:49:06 2996F
我記得可以收,不能回
回 應:Q 日期:2020-03-09 19:44:16 2997F
哇... 那兩個戶籍都不在現在居住地 戶籍也都不同地方
現在只有租屋證明不就就辦不了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0 12:20:06 2998F
(239). 晨語>「依附」行為與犯罪行為的關係!

      *.林瑞欽教授2020.03.10

    昨晚近午夜樓上傳來陣陣敲東西響聲,真是擾人眠呀!請公寓大廈管理員告知勿再敲了。五時即醒,起身盤坐。
    昨日腦子裡盤旋著「依附」的思索。
    Bowby(1969)所提出的依附理論,強調「嬰兒期」父母的照顧品質會影響其後人際關係與情緒的發展,更影響到「人際暴力」的犯罪行為。
    兒童因缺乏「自主」的能力,因此常要依附成人方能滿足其生活與情緒的需求。相同地,人老了,因身體器官退化,自主性也在逐漸降低,對人依附的需求可也是日漸的增強。
    「依附」的需求對另一個人可能是一種要求(demanding),這要求包括時間與資源,當然也含括一個人自我自由與人際關係緊密度自由的限制,如果我覺得這要求威脅到上述的自由,本質即是一種獨佔,逐漸就形成壓力。此種壓力會讓人想要逃離此一依附的困局。
    另外,即是情愛的「依附」所產生的親密關係,如雙方皆能滿足彼此的親密依附需求,就顯示兩人關係的穩定,然若一方知覺到這「親附」威脅到自己的自由時,另一方會感到失落,一旦採取暴力以阻止此種「失落」所產生的「焦慮」與「挫折」的情緒時,悲劇就發生了,顯然近年發生的「情殺案」該是此種不當親密「依附」需求的病態結局。
    高齡者的「依附」行為,是否形成親密關係的負擔與壓力時,尋求逃離與孤獨的自由,是高齡者應予關注的課題。
回 應:王 日期:2020-03-10 18:24:01 2999F
查詢王〇錦今天是否執行謝謝
回 應:丁立玟 日期:2020-03-10 20:38:33 3000F
我想要查詢2個人
林翔軍p123655944
林翔宇p123655953
請問這兩個人在那裡執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0 21:56:35 3001F
抱歉!請逕查詢該地之地檢署執行書記官或該監獄總務科名藉股!
回 應:KKK 日期:2020-03-11 21:56:20 3002F
1>被告可交保而無人交保,叫做覓保無著。一般是繼續羈押,有時
     會限制住居而且釋放。
2>判決後無法交保,當然繼續羈押,除非羈押期已到叔得釋放。
     如果繼續羈押那就還是被告,當檢察官開執行指揮書開始執行才
     改為受刑人。
     羈押就是被告,受刑人沒有所謂羈押。
回 應:林永堂 日期:2020-03-12 09:48:31 3003F
請問 陳永清 出生日53 03 31 H120741297 是否在台中監獄 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20-03-12 17:31:14 3004F
事關個資法及隱私,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請自行向該監所戒護科或總務科名籍股查詢。

也請勿把姓名全名,身份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貼出。
回 應:匿名 日期:2020-03-13 20:16:18 3005F
請問2/6號開庭去執行觀察勒戒  2/7號已經到達土城看守所 2/10號轉新店戒治所  現在已經心理醫生二評結束  請問 他大概還要多久可以回來? 他在裡面有 跟輔導員說 如果他要回來家人回來接 新店戒治所就有人打電話來問 是否有意願接送  所以代表快回來了嗎? 很急拜託可以有人幫忙回答嗎
回 應:林業盛 日期:2020-03-14 20:11:48 3006F
查詢目前在那個監獄
回 應:林業盛 日期:2020-03-14 20:13:26 3007F
查詢目前在那個監獄
回 應:嫻 日期:2020-03-14 21:34:36 3008F
可能下禮拜或這個月月底前就回來了!
但是戒治跟勒戒不一樣
也要等釋放票到才能出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5 10:48:59 3009F
報假釋,不需要戶口名簿,收容人入監已成為戶藉法之共同事業戶,也不會因此而無法假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5 11:00:28 3010F
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年08月20日修正)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
      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照。
二十一、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
        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
        。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5 16:06:09 3011F
因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若跟受刑人不同戶籍可申請到受刑人居住地,顯然即無法證明其必要性,恐礙難如願喔!
詳見下揭所示移監之規定: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5 16:06:49 3012F
受刑人申請移監:

甲、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乙、
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5 16:19:52 3013F
依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是不能申請到外役監服刑的。詳見下揭規定: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5 16:20:37 3014F
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乙、「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3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六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D).台東縣--台東戒治所附設外役分監

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5 16:27:04 3015F
上揭更正:總計7個

「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4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7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屏東監獄外役分監 
  (D).台東縣--台東戒治所附設外役分監
回 應:林柚丞 日期:2020-03-15 23:45:07 3016F
麻煩您 我的朋友 紀成偉 (我忘記哪個城跟偉抱歉)
我想知道他是否真的在台中監獄 編號多少 
認識的人他都說他被關,我也問不出所以然,他是我的恩人
如果真的在裡面我想探視他
回 應:匿名 日期:2020-03-16 10:08:13 3017F
謝謝  你的回答  也只能等待了  
他現在處於觀察勒戒的身份    希望不要變成戒治吧
回 應:陳愛玲 日期:2020-03-16 16:55:00 3018F
想查一個朋友上個月在桃園市被抓名字高錫民生日1982,11,7號想知道關在哪裡
回 應:陳愛玲 日期:2020-03-16 17:02:44 3019F
想查一個朋友上個月在桃園市被抓名字高錫民生日1982,11,7號想知道關在哪裡
回 應:陳愛玲 日期:2020-03-16 17:04:16 3020F
想查一個朋友上個月在桃園市被抓名字高錫民生日1982,11,7號想知道關在哪裡
回 應:孤女 日期:2020-03-16 21:51:59 3021F
減刑,,減刑,,減刑
回 應:邱天皇 日期:2020-03-17 10:41:06 3022F
因為他在苗栗看守所,同居人想去看她
回 應:邱天皇 日期:2020-03-17 10:41:49 3023F
因為他在苗栗看守所,同居人想去看她
回 應:盧彥宣 日期:2020-03-17 11:02:55 3024F
想查一個朋友名字廖嘉琪生日80年10月6日是否正在執行中?是在台中看守所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03-17 12:02:13 3025F
事關個資法及隱私,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請洽該監所戒護科或總務科名籍股.
回 應:嫻 日期:2020-03-17 16:23:21 3026F
我也在等待
回 應:匿名 日期:2020-03-17 16:55:44 3027F
今天已經接到通知可回來   2/10-3/17總共37天 2/6-2/9在土城4天

回 應:1234 日期:2020-03-17 17:05:04 3028F
例如果乾可以嗎 因為他喜歡吃辣芒果乾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7 17:24:28 3029F
矯正機關受理寄入菜餚、金錢及各類物品之規定:
甲、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寄菜1至2次。(須間隔3日)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對於禁見被告,以能證明身分之親屬為限。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乙、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一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丙、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該監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丁、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書籍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親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親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未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收容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戊、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己、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收容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收容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核准,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下聯與郵包明細貼紙一併貼在包裹正面,以利本所辨識寄入人身分。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回 應:1234 日期:2020-03-17 17:39:24 3030F
想再問接見一次幾分鐘
回 應:一直增見一直爽 日期:2020-03-17 22:30:48 3031F
現在增見真好辦,還要分級幹嘛?10個有9個會客窗口都在講些廢話,擠壓別人會客時間,麻煩把會客窗口留給需要的人
回 應:Chen 日期:2020-03-17 22:59:20 3032F
醃製食品好像不行
食物限制2公斤內
可多樣性 用透明袋子裝

書跟食物都可以寄
回 應:Chen 日期:2020-03-17 22:59:59 3033F
接見時間15-20分鐘
回 應:沉沉 日期:2020-03-18 07:40:12 3034F
我今年23歲 曾經我因詐欺案做錯過事情 入獄後假釋出來 
隔天我馬上去工作想靠自己的手努力賺錢 
剛開始做的都好好的,之後店裡的人知道我有前科後都歧視我
我的確我又走偏了 又犯了案 今天打這篇我知道我不應該又再犯
我有一個很愛我的女朋友 交往了7年 我一想到她我真的很難過
我希望如果今年2020明年2021有實施減刑的話,我可以盡早回家陪我的家人,我媽媽看我這樣子哭了出來,我心很痛。
我願意出來後去賠償被害人,更願意用我後面的人生來悔過,我願意到廟當志工,幫助弱勢,我知道我錯了,我希望大家不要罵我。
希望政府,家人,各位,可以再給我一次機會。對不起。
各位被害人,家人,社會大眾,我錯了! 2020-03-18 五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9 12:28:23 3035F
甲、
1. 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
   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例如同居證明)或由機關以調查資
   料認定。
3. 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
   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
   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
    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9 12:30:49 3036F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80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
          定之。 
而依規定;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之規定: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
    親屬接見。
    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
    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
    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
   另外,因為受刑人剛進去是四級 且服刑年限長,四級是不能與非三等親通信
   、接見的。
二、請問有了里長證明之後除了可以接見是否可以通信呢?會等同於跟三等親一
   樣嗎?
受刑人(第四級),只有家屬可ㄧ般接見,有了里長之「同居證明」依上揭,可視同親屬,辦理ㄧ般接見,獄所不會另通知您們可以去接見會客,因已有存記了。而是您們逕去辦理ㄧ般接見。另若朋友接見須辦理「增加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9 12:44:27 3037F
疥瘡是一種經由皮膚接觸、人傳人的疾病,病原體是一種很小的節肢動物,我們叫牠「疥蟲」;疥蟲會鑽到人的皮膚裡面,爬行、覓食、產卵、孵化,疥蟲的一生都須仰賴人體,蟲體離開人體後,只能存活兩天到三天左右,但是在陰暗、潮溼、涼爽的環境下,蟲體可以存活的時間會跟著延長。
    疥蟲在人體皮膚打洞、靠吃我們的皮膚組織維生,因為疥蟲本身以及他的卵、排泄物,會引起人體的免疫反應,因而造成奇癢無比的紅疹。一般是學校、工地、監獄、集體宿舍等群居的地方容易相互感染,一般通過直接接觸或是衣物傳播。
    疥瘡是蟲子感染了皮膚,所以一般是不用服藥的只是外用藥物就可以了。監獄衛生科,一般以外用殺疥蟲的製劑為主。凡集體發生成員患者應同時治療。治療期間不能洗澡,療程結束時再用熱水、肥皂洗澡。及時更換衣被,並將換下衣被以及發病以來所有衣物用水煮沸消毒或燙洗曝曬。詳情可逕洽詢該服刑監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19 13:04:26 3038F
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
供參:
第 51 條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定期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並適時使受刑人從事打掃、
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第 52 條
受刑人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
風,且有足供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監獄提供予受刑人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第 53 條
為維護受刑人之健康及衛生,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及清潔所需之用水,並
要求其沐浴及理剃鬚髮。
第 57 條
經監獄通報有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監獄預防及處
理。必要時,得請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之。
監獄收容來自傳染病流行地或經過其地之受刑人,得為一定期間之隔離;
其攜帶物品,應為必要之處置。
監獄收容經醫師診斷疑似或確診罹患傳染病之受刑人,得由醫師評估為一
定期間之隔離,並給予妥適治療,治療期間之長短或方式應遵循醫師之醫
囑或衛生主管機關之處分或指導,且應對於其攜帶物品,施行必要之處置

經衛生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通知罹患傳染病之受刑人於指定隔離治
療機構施行治療者,監獄應即與治療機構協調戒送及戒護之作業,並陳報
監督機關。接受隔離治療之受刑人視為在監執行。
第 58 條
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受刑人,得於監獄病舍或附設
之病監收容之。
第 59 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納保之受刑人或其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子女罹
患疾病時,除已獲准自費醫療者外,應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其無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者,得由監獄逕行代為申請。
回 應:張小姐 日期:2020-03-19 23:08:35 3039F
請問我是桃園人老公被關到新竹,請問各位可不可以申請到桃園來,這樣小孩看比較方便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20 12:57:01 3040F
甲、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12條(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勒戒處所並得檢閱之,如認有第一項但書情形,受觀察、勒戒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觀察、勒戒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交受觀察、勒戒人收受。」

因此,您逕向接見室窗口接洽,有下揭兩條路可走:
一、一般接見:
1、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
2、接見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3、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1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
二、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定義(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條之規定)
(一)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二)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三)直系血親: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四)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子(女)。
(五)二親等內之姻親:岳父母、婿媳、姊夫、妹婿、嫂、弟媳、連襟、妯娌、妻兄弟姐妹。
(六)首次接見者須出示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然依上揭汝稱;僅是朋友關係,所以無法辦理一般接見。可嘗試辦理「特別接見」。
二、特別接見:
特別事由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矯正機關首長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一).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二).接見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三).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四).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之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五).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者之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乙、
其他:所云;透過立委協助,亦是實務上之一個選項。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20 15:00:07 3041F
按:上揭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
即是予家屬身份之外者,例如「朋友關係」者,予「持別接見」之法理基礎。
    而所謂「勒戒處所長官」係指該收容機關之首長。
因此,「持別接見」需要機關首長之准許。
回 應:陳儒宜 日期:2020-03-20 16:08:43 3042F
我想問我朋友于振川3/17進去台中看守所,想請問他的編號要寄菜給他,他生日64/8/9。目前幾級?可接見嗎?
回 應:黃曉菁 日期:2020-03-21 00:32:01 3043F
可否查詢林長慶/A122380419/65.10.10目前關在哪個監所
回 應:qoop 日期:2020-03-21 15:14:21 3044F
通緝能會客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03-24 11:25:12 3045F
可以在接見室內的販賣部買東西給受刑人,不要太多,舍房空間有限,金額大都在2000元以內.
回 應:鬼鬼 日期:2020-03-24 19:37:53 3046F
所以是受刑人的朋友也可以透過接見室給受刑人,不必是親屬?
回 應:KKK 日期:2020-03-24 21:56:01 3047F
接見室裏有接見登記,接見處,寄物窗口,販賣部。
受刑人如未達三級,朋友只能在販賣部買東西給他,但最好能問他家人,看他需要什麼再買,以免買了一些不要或不需要的東西。
回 應:KKK 日期:2020-03-24 21:59:09 3048F
1>等升三級時再去接見他。
2>至立法委員服務處請求辦理增加接見。
回 應:KKK 日期:2020-03-24 22:05:00 3049F
寄掛號信和寄限時專送時間差不多,是可以寄掛號信給他,但這很少很少人寄。時間差不多就寄限時專送就好。

戒護科信件是統一處理的。不會一張掛號就單獨送達。
回 應:鬼鬼 日期:2020-03-25 11:25:45 3050F
好的!謝謝
那請問要寄戶口名簿到監獄,可以附在給受刑人的信封嗎?還是要另外寄到台北監獄的哪個部門?
回 應:小海 日期:2020-03-25 21:05:11 3051F
我朋友關在屏東看所守我不是親屬請問我可以寫信及寄老花眼鏡嗎?
回 應:菲 日期:2020-03-26 18:39:15 3052F
非常贊同減刑,一來可解決監獄人口爆滿問題,二來受刑人在執行期間若已悔改,想重新做人,卻因期滿未到而繼續執行,是否拖延了受刑人的決心?是否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望長官可正視這問題!
回 應:陳陳 日期:2020-03-26 20:12:36 3053F
收押的四個月會計算進去執行率,可是不行計算成初犯刑期過半或累犯刑期執行三分之二呈報假釋
回 應:婷 日期:2020-03-27 13:31:18 3054F
直接打去問比較快,這里沒辦法回答你什麼個人隱私問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28 08:52:58 3055F
(240).晨語>如何調整對犯罪矯治的定位?
      *.林瑞欽教授2020.03.28

「你來這裡多久了呢?」
「你什麼原因來這裏的呢?」
「你什麼原因會做出那種行為呢?」
「定向」在犯罪矯治或心理治療的會談中是很重要的心理衡鑑程序。
「你有多大把握不會再犯呢?什麼原因呢?」
「如果你看到留長頭髮的女孩子,你會怎麼做呢?」
「你離開這裡後,會做什麼呢?(或問-最想做的三件事)」
    「有罪或無罪」,英美法庭由陪審團決定,台灣則是檢察官認定,法官決定;因此前者是求刑,後者是判刑。
    「有罪」判了刑,死刑犯以外的受刑者就得接受矯治,然受刑者可否矯治呢?換句台灣法官的流行語:「可否教化?」
    對於從事多年「再犯風險評估」工作的我,則一再思考著「可否矯治」的問題。
    一位被刑監多年又接受「強制治療」的收容人,他自認為他有「性慾衝動」時:「我只是想摸那女的胸部而已,又有什麼關係呢?」請問法官們會如何思考「犯罪者可否教化」的問題呢?
    我常在想;從事刑事司法工作者,在量刑時對於犯罪者之教化與否,不能單純的以二分法去思考。多年來,我見過被刑罰處分多年刑滿出獄,卻還得接受強制治療處分之「無法治療」的「高再犯風險」收容人,審議決果,還是予留在強制治療場所。
    犯罪矯治機關是社會福利機關嗎?在面對犯罪者高齡化、心智障礙快速增加的趨勢,又在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下,長刑期受刑人日漸增多的壓力下,監獄之刑罰功能正朝著社會福利功能轉變,檢察官、法官、與矯治(正)官該如何調整對犯罪矯治的定位呢?

回 應:KKK 日期:2020-03-28 12:58:36 3056F
星期例假日不會釋放假釋收容人,期滿受刑人除外。

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日,那是戒護科加班開放接見,地檢署及監所外科室還是放假。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28 13:01:48 3057F
想請問 若受刑人已假釋出獄的日期會在第一個星期日監所有開時放人嗎?
還是統一在星期1~5放人,會不會在第一個星期日放人?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
    第十二、「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而本網站管理者,係民間非營利社
    團義工,亦非矯正機關,所以無法得知所詢收容人「假釋出獄的日期」。
二、另依同法第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
    束所需資料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
     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
     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
     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查照。」
     惟依上揭「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後,法院於何時裁定下來?
     本網站管理者,亦係局外人,所以無法得知所詢「假釋出獄的日期」。
回 應:小菲 日期:2020-03-28 18:34:08 3058F
那麼我在請問一下 如果假釋通過會法務部會通知家屬還是收刑人當天出獄在自行通知家屬
回 應:KKK 日期:2020-03-28 20:12:16 3059F
矯正署通過後,不會通知家屬。但獄方會知道。因為受刑人還要上出監輔導課。所謂<認輔>。
受刑人何時出獄沒人知,因為要等地檢署作業完畢,獄方才會至地檢取公文,拿到公文後,才開始辦出監手續作業。
受刑人出獄後自行通知家人。

假釋後受刑人最會再犯的罪而被撤銷假釋的是<酒駕,毒品,竊盜>。
回 應:林艾妃 日期:2020-03-29 01:24:53 3060F
我想問可以打電話問戒治人的編號嗎 因為我只是女友不能接見 男友剛進一個禮拜也還沒寫信回他家 我能寫給他嗎 但我不知道編號
回 應:林艾妃 日期:2020-03-29 01:31:09 3061F
我男友叫林家潁出生86.4.2  然後差不多三月20還21轉新店戒治的 可以查編號寄信給他嗎
回 應:李正安 日期:2020-03-29 04:11:57 3062F
前陣子因為了吃上官司, 下個月可能會收到指揮書準備執行 但目前 因為武漢肺炎的關係 不知道是否會因此而延期執行 或是當下微罪多半可能會判緩起訴,
回 應:李正安 日期:2020-03-29 04:14:39 3063F
前陣子因為了吃上官司, 下個月可能會收到指揮書準備執行 但目前 因為武漢肺炎的關係 不知道是否會因此而延期執行 或是當下微罪多半可能會判緩起訴, 麻煩長官能為我解答謝謝長官
回 應:文 日期:2020-03-29 09:05:39 3064F
我是他女友
男友少觀所五天3/24轉新店戒治所 請問什麼時候能出來 會很久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03-29 11:33:15 3065F
全國各監所一切勤務作業正常,只是加強防疫,不會延期執行.
既然都快要執行,表示己判決確定,就沒有緩起訴問題.

緩起訴是檢察官偵結的處分,不是<判>.判是法官的職權.
回 應:曈曈 日期:2020-03-30 01:40:52 3066F
直接打電話去監所
報你要查的人的出生年月日
就可以查編號
回 應:曈曈 日期:2020-03-30 01:47:22 3067F
請妳男友先打要聲請同居證明的報告寄給你
簽名
再請雙方家長寫同居證明切結書
然後連同你的戶籍謄本(簡易的)
寄回去給你男友
現在好像不需要里長證明了
回 應:曈曈 日期:2020-03-30 01:53:33 3068F
去議員服務處說要辦增見
他會給你一張資料填寫
填寫完大概兩天就會通知你什麼時候可以去看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31 10:42:33 3069F
家人或朋友要寄信給受刑人,或被告,則有下列規定: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回 應:楊天水 日期:2020-03-31 17:19:10 3070F
2020減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31 17:32:55 3071F
當心您標示他人之姓名與生日,已觸法喔!>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3-31 17:34:49 3072F
當心您標示他人之姓名與生日,已觸法喔!>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回 應:KKK 日期:2020-03-31 21:22:35 3073F
升三級不是看多久,而是達到四級責任分數,隔月就升三級。
有些人常違規犯錯,10個月了還升不了三級。
2年4個月是屬於累進處遇第二類別,四級責任分數初犯是24分,累犯是32分。起分是2.2分,每個月初犯加0.2分,累犯加0.1分。

達到責任分數,隔月就升三級。
回 應:Chen 日期:2020-04-01 00:44:49 3074F
 收信無限制剛進去只能回給親人
朋友要等3級之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01 05:53:52 3075F
(241).晨語>矯正機關實施「風險管理 」的必要性 !   
    *.林瑞欽教授2020.04.01

    近日於媒體報導,自北京因戴口罩引發糾紛而行凶的曾因殺人而獲得多次減刑出獄之「郭某的再犯」有所感,一述個人淺見就教諸友。
    暴力犯的矯治,是無法僅賴「監禁」能竟其功,其次,因暴力犯有高度再犯之風險,因此,他們需要包括「暴力風險評估」、「再犯風險評估」的風險管理。我不知道「郭」某的暴力風險評估是如何進行的,其風險管理又是如何實施的。
    就相關資訊分析,顯然嫌犯郭某在監多年,其仍然有「易怒」、「敵意」、「攻擊性」、「衝動控制低」、「低挫折容忍」等性情,這些在多次減刑時是否經過評估呢?
    另,是否在監或在囚時,有經過臨床心理師的「心理評估」與「個別心理治療」呢?他出獄至再犯期間是否經過「觀護」呢?其減刑是否經過「心理評估」呢?
    我不知道目前中國的減刑是否延請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律師、觀護官、犯罪心理學家等參與減刑決定的審查否?

回 應:多多 日期:2020-04-02 01:18:09 3076F
請問我男朋友 毒品初犯
大概要多久才能出來 
4/27開庭那天法官會讓他出來嗎
回 應:多多 日期:2020-04-02 01:19:53 3077F
他是學生
毒品初犯
在少觀他大概什麼時候才能出來
4/27開庭法官會讓他回來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02 06:32:59 3078F
當心! 任意公開標示他人之服刑姓名,恐已觸法喔 ! >乃沒有服刑者及其家屬,
願意公開!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02 06:38:31 3079F
因為,個資法,用來保護個人尊嚴,依常理,乃沒有服刑者及其家屬,願意被公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03 08:41:13 3080F
(242).夜語> 每個人之老化,容易出現的跡象!   

    *.林瑞欽教授2020.04.02

    近日自省,老化的跡象,今夜終於寫下來:
    (1).頭髮變白、無澤、粗糙、易斷、落髮等。
        思考不連貫、易有記憶提取困難、易有舌尖現象,即話到
        嘴邊卻想不上來。
    (2).對於困擾事件自動化,持續在心頭盤住了,忘不了。
    (3).視力減弱,眼袋生;聽力困難,聽力衰退,增加音量,聽
        不清楚,說話變大聲與重覆問詢。
    (4).牙齒掉落,唨嚼功能與吞嚥功能減弱如喝水都會嗆到。
    (5).睡眠有障礙如入睡難、半夜醒數回、夢多似未睡飽等。
    (6).手眼協調錯誤增加,如開門時鑰匙插不進鑰匙孔。
    (7).髖關節與膝關節退化,飯量減少,排尿時間增長與不乾淨;
        排便時間增加。
    (8).皮膚粗糙、肌肉變少與鬆垮、無力,行動慢、常跌倒。
    (9).沮喪、憂鬱、煩惱增多慮等。
    上述是每個人老化,或多或少會出現的跡象。

回 應:Chen 日期:2020-04-03 23:57:28 3081F
可以直接打給監所詢問
回 應:蔡瑞林 日期:2020-04-05 02:04:51 3082F
我的第二次的假釋何時可以出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05 12:42:49 3083F
(243).晨語> 給予收容人「認知行為」的教育!   
      *.林瑞欽教授2020.04.04

    我非常喜歡Lewin所提出的心理學公式: B=f(P, E),B 是行為,f是函數,P 是人,E是環境。這個公式意即行為是人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
    若想改變一個人的行為,自其所處的環境著手將是較容易的。近日我的廚房與衛生間被整理了,我的進衛生間與廚房之行為隨即改變了。
    又例,舉世為Ncovrus-19 所肆虐,每個社會隨即關閉人聚之公共處所,人們擔心為病毒所染,因此紛紛宅在家,於是就吃得多,時常打開冰箱,尋找食物。
    再例,我的新「管家」近午時分會提著菜來我處烹煮,那我不敢出門,要在窩裡等,然後直到餐後,送走她後,我才能出門去拍攝。
    當然公式中的人之生理健康、認知、情緒、性格也是重要的變項。這段時間有了「管家」,我說話的時間增加了;又因她不會說台語,以致我說台語的機會減少,而說「普通話」的次數大幅增加了。
    然而,常聽教師抱怨要改變學校裏不適應學生的行為很困難,但是許多學生不適應行為是源起於家庭,他們家庭環境沒改變,要改變此等不適應學生的行為,談何容易呢?
    犯罪矯治或非法藥物成癮者的戒治常效果不彰,高度再犯或復發。思考其因,則知渠等出獄之後,他們還是回到原來高觸發犯罪與濫用藥物的環境,期待他們不再犯罪與使用非法成癮藥物,是非常困難的。
    另一方面,當今犯罪矯治相當重視受矯治者的人之認知與情緒,期待人能強化其本身能具有抗拒犯罪之靭力,在出獄之後可以過新生活。
    然而若僅是在監獄中做簡單的加工之工作與監禁,未給與認知行為的教育與心理矯治,以改變其犯罪行為的造因,則其刑滿出獄後依然故我,犯罪風險自是高的。
回 應:林俊緯 日期:2020-04-06 07:32:51 3084F
我有一個前女友 關在台中女子監獄
要怎麼增見才能看到她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06 15:14:18 3085F
(244).晨語>「錯置攻擊」的犯罪行為!   
      *.林瑞欽教授2020.04.06
    變,變,變。今日外出授課,高鐵上無自由座,入站需量體溫,車廂內不得吃東西,社交距離維持1.5公尺,必須全程帶口罩。真的是不要出門啊!今日上完課,就回台中。
    這一切都變了。
    清晨有友傳知「天子腳」下似乎是出事了,不明。
    自攻擊理論而言,隨機殺人是一種錯置攻擊(displaced aggression),意即「受害者」是無辜的,只不過出現在錯誤的時間與地點;就「加害者」來說,其與他人衝突的「扭曲認知」與「感受」持續停駐在其「意識」中,因此一有細微的「不順眼」或「不順心」的人、動物、物等,皆會觸發其「攻擊」行為。
    Bushman認為「錯置攻擊」的攻擊者,在與人衝突之後,其認知與情緒存在反芻(rumination) 的現象。我在想什麼樣的人,在什麼樣的時間點,會有因「反芻」而發動「錯置攻擊」。
    一個「低衝動控制」的人在深夜時分,該會是「人選」與最容易發生的「時間帶」吧!上個月在台灣「新北市」新店區,23歲男性與其妻因在深夜為「吃晚餐」發生 口角,隨即拿出汽車駕駛座腳墊的尖刀,刺殺與其不相識在路邊等人的機車騎士。
    此案即是典型的「錯置攻擊」案件。該「王」姓兇嫌被逮捕後,宣稱有在使用「思覺失調症」的藥物,此意謂著他有「衝動控制」的障礙。

回 應:葉靖儀 日期:2020-04-06 15:18:01 3086F
我先生組織犯罪目前保安處分強制工作,請問有機會提早停止強制工作嗎?他請人告知我他申請核准提早結束強制工作,那為什麼我詢問辦理他案子的書記官他卻說沒公文,打給技訓所訊問所裡主管者叫我問此案的法院
回 應:蔡瑞林 日期:2020-04-07 01:45:42 3087F
我的第二次的假釋在2O2O.3月.16日從東成技能訓所出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07 04:00:03 3088F
1.可是已經寄出去了怎麼辦?>未依規定而已經寄出去了,最多退回而已,
   不會處分收容人。

2.寄信有哪些重要的地方,不會危害到受刑人?> 不要寄違禁品。

3.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本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07 04:19:46 3089F
寄信有哪些重要的地方?不會危害到受刑人?

無論是寄入或寄出,寄信不要違反下揭法律規定:
依民國 107年05 月10 日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1 條:
接見及發信應用我國語言及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受刑人
,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文字及語言。
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
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捺指紋,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
簽名。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
章雜誌。
第 82 條
本法第66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
    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有影響
    囚情掌控之虞。
四、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述及矯正機關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六、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受刑人節
    儉習慣之意旨。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
    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回 應:給我妹妹一個機會 日期:2020-04-10 01:33:49 3090F
能不能給我妹妹一個改過自新機會,讓他早點回到我們身邊~拜託2020特赦
回 應:梁中原 日期:2020-04-11 12:46:23 3091F
出獄時間
回 應:梁中原 日期:2020-04-11 12:47:10 3092F
出獄時間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12 12:22:43 3093F
收容人入監於新收調查期間,監方會調查他於發受信件或接見對象之關係人是誰?若您之名字當初未被收容人列入,恐怕會被退件(當然,俟他三級時亦可寫報告補列之。
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該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小鹿 日期:2020-04-12 12:26:20 3094F
他是屬受刑人,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列入我的名字,所以沒有辦法聯絡他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12 17:49:49 3095F
對收容人收信方面,比較沒那麼嚴格,有些矯正機關祗要信件內容不離譜,基於有益收容人之情緒穩定,常對外面偶而一次寄送來,從寬處理,汝可試寄看看?因非從內寄出,係收容人無法掌控的,所以,不會處分收容人的。
回 應:小鹿 日期:2020-04-12 19:55:27 3096F
那受刑人呢?還有我想會可可以去嗎?我不是親屬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13 14:46:20 3097F
受刑人方面,不是親屬,等彼三級再見之。
回 應:李莜蘭 日期:2020-04-14 12:37:01 3098F
我想查收刑人 編號 韓志文 身分證字號 E121836890出生61,02,09住址 高雄市林園區 溪州一路 48號
回 應:李莜蘭 日期:2020-04-14 12:38:31 3099F
我想查收刑人 編號 韓志文 身分證字號 E121836890出生61,02,09住址 高雄市林園區 溪州一路 48號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17 05:39:08 3100F
(245).晚語>台灣「錯置攻擊」刑案案件,快速增加的主因!   

      *.林瑞欽教授2020.04.15

    這一星期,周一的辛苦,連續兩日的休息,才逐漸恢復精神。明早,則再度前往台南出席會議。
    昨午餐後,喝茶時,點了一根沉香,見香煙繚繞,隨及以手機拍攝,之後再以後製,頓成抽象畫。
    今年已有三起「錯置攻擊」案件發生,台灣學者以「無差別」或「隨機殺人」案件稱之。我看了幾位學者的點評,發現他們對「錯置攻擊(displaced aggression)」並不了解。無不就加害人的「病態人格」、「心理失衡」、「思覺失調」等來討論。
    我不是主張「嚴刑重罰」的人,但如何對加害人「刑期無刑」,而非想盡辦法年,為加害人的暴行找出「減判其刑」的理由。
    觀察這些「錯置攻擊」案件的施暴者,皆預先準備行凶刀刃,然司法官在量刑時,顯然忽視此種工具性攻擊的嚴重性,常歸之於「心智障礙」或「情緒障礙」的衝動性攻擊。
    我強烈認為這是助長當前「錯置攻擊」案件快速增加的主因。
回 應:熊熊 日期:2020-04-19 23:38:55 3101F
我想問一下我老公是初犯二級毒品這個月14號因為通緝被抓但是他是去自首的,我想問一下法警跟我說我老公一個月後就能出來了,是真的嗎!我如果寄信給他,能寄小孩子的照片嗎!勒戒是要關多久呢!
回 應:熊熊 日期:2020-04-19 23:47:58 3102F
我想問一下我老公是初犯二級毒品這個月14號因為通緝被抓但是他是去自首的,我想問一下法警跟我說我老公一個月後就能出來了,是真的嗎!我如果寄信給他,能寄小孩子的照片嗎!勒戒是要關多久呢!我老公明天要移送去新店戒治所了,我想問一下他關在土城那幾天有算進去嗎!還是沒有呢!我真的很想我老公
回 應:裘裘 日期:2020-04-20 00:19:26 3103F
請問:我男友因採驗驗到二級毒品.23日需到北檢執行 ...
因我男友是屬於『五年後再犯者』(94年期間已服刑期滿)...所以執行觀察勒戒大約多久時間呢?  仍是已『初犯』條例裁定論嗎!?
回 應:熊熊 日期:2020-04-22 22:12:05 3104F
我想問一下我老公是初犯二級毒品4/14號因為通緝被抓,我想問一下法警跟我說我老公一個月後就能出來了,是真的嗎!我如果寄信給他,能寄小孩子的照片嗎!勒戒是要關多久呢!我老公要移送去新店戒治所了,我想問一下他關在土城那幾天有算進去嗎!4/20還是沒有呢!我真的很想我老公,想問一下勒戒通常都是幾天呢!我又多久能去看我老公呢!如果我老公出所會通知嗎!
回 應:堂堂 日期:2020-04-25 13:31:36 3105F
我老公因為製造二級毒品被判緩刑,進去勒戒,這樣算有前科嗎?還是後案會影響分數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27 16:41:41 3106F
在監結婚案件之處理

一、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結婚,結婚當事人如在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該結婚當事人居住地矯正機關,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
    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結婚當事人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歸檔。
二、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級別,請逕洽詢!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27 16:49:56 3107F
1.請問各位,因為我的受刑人之後會被調去台東強制工作,但我在原本的監獄有申請同居證明,如果他調去台東,我的同居證明是要重新申請,還是可以請原本的獄所影印一份讓我的受刑人帶過去?

基本上,受理單位皆是要原本,原本的監獄有申請同居證明,是否肯影印給您?請逕洽!

2.首次辦理遠距離接見,需要準備什麼?就近的獄所就可以辦理遠距離接見了嗎?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供參:
一、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
    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之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收容人每星期得應前項配偶及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一次,每次
    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之情
    形,另由法官或檢察官斟酌案情限制其接見範圍外,得因案情需要申
    請遠距接見。申請時,不受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限制。
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四、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表一),於第一
    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
    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
    見日期及時間,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曾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得於第一優先選擇
    時段一週前,以電話直接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
五、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六、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格式如附表二)後辦理遠距接見
    。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
    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
七、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第二點第一項之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
    於行者,其辦理遠距接見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應派員協助之
    。
九、實施遠距接見時,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
    錄影、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首長核閱。
十、實施遠距接見時,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關於接見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27 16:58:01 3108F
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答:
一、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
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臺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
辦理),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
二、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
親。
三、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四、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
時)。
五、程序及方式:
(一)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可向矯正機關索取),在
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
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
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預約專線
(02-23890810)、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預約(網址為
http://www.vst.moj.gov.tw/)或以電話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
(二)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
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
(三)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
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經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
(四)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
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
六、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
接受遠距接見。
七、申辦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
之: (1)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2)形跡可疑者。(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
異者。另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目前各地矯正機關均已配置遠距接見設備,歡迎多加使用。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27 16:59:19 3109F
男(女)友在矯正機關內收容,可以辦理結婚嗎?
答:
一、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結婚,因此,結婚應以書
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
記,無須在監內辦理結婚。
二、為完善收容人結婚制度,收容人可提出報告申請並檢附男女雙方身分證影本
各乙份,經核准後辦理,機關將通知其家屬(長),並協助戶政機關完成相
關手續。
三、申請方式:結婚當事人因收容在矯正機關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
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另一方當事人(未在矯正機關者)可攜帶相關文件逕至戶
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日期,戶籍地戶
政事務所得派員或商請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協助至該矯正機關,查實
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相關文件,辦妥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日為生效
日) 。
四、所需相關文件為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居留證或護照)、印章(或
簽章)、又當事人應備妥一年內之彩色照片一張。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27 17:03:13 3110F
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4-28 08:06:07 3111F
有關發受書信之規定:

甲、無論是寄入或寄出,寄信不要違反下揭法律規定:
依民國 107年05 月10 日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1 條:
接見及發信應用我國語言及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受刑人
,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文字及語言。
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
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捺指紋,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
簽名。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
章雜誌。

第 82 條
本法第66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
    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有影響
    囚情掌控之虞。
四、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述及矯正機關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六、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受刑人節
    儉習慣之意旨。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
    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乙、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該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林惠 日期:2020-04-28 14:50:22 3112F
申請結婚後對受刑人有好處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04-29 07:01:56 3113F
不行.

糖果餅乾,麵飯,湯類.都不行.

可參考各監所的網站內的寄物規定.
回 應:熊熊 日期:2020-04-30 09:44:53 3114F
如果是說勒戒時間出來剛好是在假日會放人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04-30 10:19:42 3115F
勒戒出來時間不會剛好在假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02 10:57:03 3116F
(246).夜語 >由美國之「心神喪失辯護改革法案」看嘉義地院判殺
            警兇嫌無罪!   

      *.林瑞欽教授2020.05.01

    讓我援引美國「心神喪失辯護改革法案(Insanity Defense Reform Act of 1984;IDRA)的規準:如果證據顯示該犯罪行為是心智疾病心智障礙所造成的結果,即在犯罪當下,當事人無能力體察自己的舉止是錯誤的,即應給予因心神喪失而無罪的判決。《李執中等(2018)譯犯罪心理學,頁276。》
    依此而論,嘉義地院法官對火車刺殺鐵路警察判決無罪案,關鍵在於兇嫌刺殺警察當時是否處於「無能力體察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
    鑑定團隊的妄想延續的推斷與認定,讓法官相信兇嫌刺殺警察當下,是無能力覺識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因此依照刑法第19條認定兇嫌當是心神喪失而盤以無罪。
    不幸的,與論與民眾簡化了「心智障礙殺人無罪」,完全忽略了兇嫌殺警當下的心智狀態。我認為鑑定團隊對「兇嫌行凶當下的行為是無法覺察是錯誤的」行為,宜有更為詳細的舉證。除被害妄想、智商76能對當時行為的非理性加以列述補強。
    其次,個人多年來就不斷呼籲,政府應儘快設立刑後強制治療之矯治醫院,然這宛如在天空飛的餅。當年台中監獄因性侵刑滿出獄的刑後強制治療,要蓋矯治醫院於該監大門口前側之空地,我還参與破土典禮。但因地方里長、民意代表等聞訊趕來抗議而破局,最後變更設計成為今日的矯治教育與作業成品展覽、行政辦公等之場所。令人扼腕遺憾!
回 應:姿 日期:2020-05-02 12:05:10 3117F
我要去哪辦特別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02 15:14:15 3118F
甲、所云,目前通緝,如果直接去報到會驗尿嗎?
一般來說,沒有任何毒品案件前科,案子既已判決確定,直接去地檢署執行科報到,而汝行跡未可疑,不會驗尿的。
    乙、詐欺案件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故提出詐欺公訴後,被害人就算撤回,檢察官仍然會對加害人詳細偵辦。但如果雙方和解並再具狀撤告,那麼檢察官「不起訴」的可能性就會很高,退而求其次也可以爭取「緩起訴處分」。
    丙,詐欺案流程,大多是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開始審理案件,
    (1).法院會定期日開庭,一般會先命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而後再另定審判期日行交互詰問和言詞辯論,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2).被告身分查驗: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陳述起訴要旨:以確定起訴效力所及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3).調查證據:證據調查程序由檢察官依法負舉證責任,將證據提出於公判庭上,使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在此階段,雙方就證據的證明力互相攻防,盡量讓法官形成對己方有利之心證。
    (4).交互詰問:由檢察官、律師或是被告分別在法庭上對證人直接問話,讓證人講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或發現證人有虛偽不實的陳述時,可以藉由當庭質問證人,降低法官對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5).言詞辯論:證據調查完後,雙方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主要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針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辯論,二是針對被告量刑的辯論(科刑辯論)。辯論終結後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再開辯論。
    (6).判決: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會詢問被告有何其他陳述,在就本案作出判決,例如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
    丁、有時候,檢察官雖然起訴,但並不一定代表有罪。一般來說,犯罪後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是「詐欺初犯」,法院給予詐欺罪初犯「緩刑」的機會較高,縱使法院認定有罪,但告訴人(即被害人)在法庭上願意幫你求情,法官也會考量在已經和解的情形下,判得輕一點,甚至給予附條件的緩刑,詐欺初犯被關的機率較低。
    戊、緩刑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暫緩刑罰的執行,不用進去關,可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另一方面,更可保全被告廉恥心,以促其悔改,以勵自新。
回 應:Eva 日期:2020-05-04 10:48:30 3119F
謝謝你
回 應:二林苦瓜 日期:2020-05-04 20:28:01 3120F
希望政府能多積點功德,學習外國人,這次防疫外國人也都無條件的減刑,台灣要跟上民主還早的很,減刑多積點功德自然就不會有大天災
回 應:無涯彼岸 日期:2020-05-06 05:03:01 3121F
各位長官你們好 我第一次述說內心話 我是ㄧ個單親家庭 從小沒看過親爸 母親改嫁 小時候沒人關懷 從小被打到大 親戚無人申援 周圍的朋友只會利用你當他生財工具 經歷很多風雨 學歷國中都沒畢業 也無ㄧ技之長 從我認識她 讓我改變一生 慢慢脫離不好的人 跟了她結婚 生了兒子 花費很多時間 但也花費我金錢 我努力找工作 努力賺錢 為了妻兒能過上生活 媽媽 親戚 朋友 只會跟我要錢借錢 我雖然是累犯 但我從來無做出傷天害理之事 或惡性重大 好不容易走出來 長期之下 無經濟 兒要上學 吃 只好跟人借錢 結果哪人沒出現 頭腦很煩腦 做出我不該做的事 當天闖空門進入5家 被判5罪 判了3年9個月 我上訴 拿著被害人和解書 高等還是判了執行1年 罰金9個月 我知行為不好 但 真心悔悟 竊取是為了我妻兒生活 妻也找不到工作 兒子也無人照顧 當時是無經濟 現也無經濟 也很害怕妻離子散 我不想兒之後跟我一樣 單親 妻跟我感情也常為了經濟壓力跟我吵 我的人生確實苦 但知 不知有誰能伸援 有時想不開 想一想為了兒 咬牙也要活著 窮人只為了生活 有錢人追求的更好 有誰天生想做非法之事 我的一生的苦或許能出書 只能在短短幾個字述説 哪怕十惡不赦之人也有他最初的善良本性 我知有人認為我該死 有人認為同情 我只是想説我犯了錯 確實悔悟 但確實也過重 高等也不得再上訴 對大家來説1年9的時間 對妻兒生活照成很大引響 經濟重擔放在自己身上 妻找不到工作 兒無人照顧 經濟問題出現 非關己 無人關懷 重識 懇請長官 蔡總統 能看此文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06 05:53:24 3122F
當心! 任意公開標示他人之服刑姓名,恐已觸法喔 ! >乃沒有服刑者及其家屬,
願意公開!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回 應:KKK 日期:2020-05-06 09:05:15 3123F
內容一定會看的,因為在個人通信記錄表上要寫上內容摘要,還要寫上寄件人身份.
最後有時還會呈至戒護科長.

所以,不要寫上奇奇怪怪的字語,會查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06 11:33:32 3124F
不行!
回 應:羚羚 日期:2020-05-06 16:03:57 3125F
我想尋問大家
我老公他因為好奇碰二級毒品但他是初犯
他4/1到4/7在桃園監獄
4/8移監到新店戒治所
他有跟我說他可能5/6或5/7回出所
他本人真的會自己知道什麼時候出所嗎?
他們都幾點會開始放人
我真的很緊張他會不會變,,,戒
希望大家大概知道的能幫助我
懇求了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08 17:32:16 3126F
請逕詢該監所,不要將收容人名字公開,以免觸犯「個資法」,畢竟收容人家屬,不希望「收容人」名字被公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08 17:33:52 3127F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回 應:王小姐 日期:2020-05-15 16:28:56 3128F
盼望2020蔡總統能將 輕量級刑犯減刑,有多少家庭只因為無法生存才犯下罪過,初犯只為了活下去? 像經濟能力好的人,利用金錢聘好的律師抑或是利用高額罰金換取自由,難道政府就這樣的默許這種不公嗎? 受刑人需要被教化,而非奪取他的人權!監獄裡無多餘收入的情況下,需要利用稅金國庫來養育受刑人,然而過多的刑犯又導致民怨,不過法律真的有保障人民嗎? 台灣法律漏洞太多了!我也是個默默努力的勞工,只期盼一切更好,好比一個煙毒犯不如一個殺人犯,殺人只需聲稱患有思覺失調症,即獲判無罪? 難道這種判決就對全台人民有保障嗎? 又有多少立法委員是受了如此不公的正義才決議站上政壇為人權發聲呢? 台灣是民主又進步的國家,相信受刑人家屬依定也考量了好多的歷史事件和法律的產生,只為了導正受刑人的價值觀使其更生,真正的達爾文於日常生活就見到很多了! 怎麼都不希望這是政府默許的,禱告與期待...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18 12:29:21 3129F
(247).晨語 >如何控制犯罪行為!   

      *.林瑞欽教授2020.05.18

    每逢周一,睡眠不安穩,這是我的「周一症候群」。
    待會兒要趕區間車銜接搭乘高鐵,首站為台北「植物園」拍攝荷花,旋再趕往「外雙溪」之「東吳大學」授課,今日講次為「現代恐怖主義心理學」。
    例如,談及新冠肺炎,其病毒是人造的嗎?這可是個難題?要有證據,心理學是科學講究的是證據。緣此,大衆對「犯罪心理學」常有人云亦云的迷思。
    想要能控制犯罪行為,就必須了解它。誰是恐怖分子,首先分析他們的人口學「變項」如性別、年齡、種族、教育程度、家庭社經地位、職業、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等。
    其次,則就動機、人格、認知、社會交往網絡、犯罪前科紀錄、暴力行為史、持用武器等加以探究。


回 應:KKK 日期:2020-05-18 19:44:34 3130F
請受刑人向正班主管拿正式報告單,依事實填寫,申請電話接見。
長官核准後,便會帶受刑人去打電話。

如果不准,便無法打。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19 06:57:44 3131F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供參:
一、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
    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之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收容人每星期得應前項配偶及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一次,每次
    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之情
    形,另由法官或檢察官斟酌案情限制其接見範圍外,得因案情需要申
    請遠距接見。申請時,不受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限制。
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四、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表一),於第一
    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
    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
    見日期及時間,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曾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得於第一優先選擇
    時段一週前,以電話直接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
五、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六、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格式如附表二)後辦理遠距接見
    。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
    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
七、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第二點第一項之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
    於行者,其辦理遠距接見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應派員協助之。
九、實施遠距接見時,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
    錄影、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首長核閱。
十、實施遠距接見時,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關於接見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19 11:05:01 3132F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表一)
(機關全銜) 遠距接見申請單

http://www.rootlaw.com.tw/Attach/L-Doc/A040090051104200-1000117-4000-001.pdf

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格式如附表二)
(機關全銜) 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

http://www.rootlaw.com.tw/Attach/L-Doc/A040090051104200-1000117-6000-001.pdf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19 16:48:48 3133F
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答:
一、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
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臺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
辦理),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
二、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
親。
三、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四、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有些矯正機關以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時)。其他矯正機關之遠距接見時間,可電話逕洽詢之。
五、程序及方式:
(一)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可向矯正機關索取),在
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
(二)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
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
(三)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
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經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
(四)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
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
回 應:KKK 日期:2020-05-19 21:14:54 3134F
要至原執行單位以外的地方執行,你要事先聲請囑託執行,並不是要求。
通緝被抓或投案,就會被送到發佈通緝的單位執行。
回 應:陳 日期:2020-05-19 21:26:10 3135F
要求到高雄執行有通過 這樣通緝之後去投案也是會送到雲林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05-19 21:36:18 3136F
看發佈通緝的單位是那個地檢署,就送到那地檢署執行。
回 應:陳 日期:2020-05-19 21:47:23 3137F
了解 謝謝
回 應:Anna 日期:2020-05-20 12:50:31 3138F
請問今年520蔡總統上任有特赦或減刑嗎?家中唯一獨子(服刑)需要照顧癌症母親,家屬想詢問,謝謝您們。
回 應:KKK 日期:2020-05-20 17:26:20 3139F
會不會被撤銷是觀護人的權利,決定權在觀護人,其他人無法憶測。你要去問你的觀護人。

不過,要以最不好打算。一句眾人講的話,[不把司法當一回事]。

除非觀護人手軟。
回 應:KKK 日期:2020-05-20 22:34:37 3140F
完全沒有,立法院更沒有通過有關減刑的法案。
別聽信謠言。
回 應:成 日期:2020-05-21 00:17:55 3141F
請問一下今年520蔡總統上任有特赦嗎⋯⋯真心希望蔡總統可以給初犯還有真心悔改的人一個機會
回 應:KKK 日期:2020-05-21 10:26:11 3142F
完全沒有.
回 應:KKK 日期:2020-05-21 10:28:54 3143F
從偵查到一審,快則幾天,慢則13個月.
如果從羈押接著執行,那又要加上刑期.
回 應:KKK 日期:2020-05-21 13:18:18 3144F
只要沒有被禁止接見及通信,朋友是可以去接見被告的。

除非有被檢察官指示那幾個人不能接見。
回 應:小雅 日期:2020-05-21 16:52:46 3145F
各位大大 因為男友才剛進去看守所如果我要寫信給他可以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23 11:12:50 3146F
<假釋中再犯罪,是否屬於累犯?>
    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在徒刑執行中,因有悔峻實據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為暫時出獄的處分(參閱刑法第77條規定)。假釋期間,若無故意犯罪者(刑法第78條),假釋期滿時(刑法第79條),〔尚未執行完畢之刑,以已經執行完畢論〕。
    因此,假釋期間因故意再犯罪,依刑法第78條規定,是撤銷假釋的問題,假釋被撤銷,犯人必須回獄中繼續執行未完成之刑期,因此,與累犯情形不同。
按:《中華民國刑法》
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累犯」不以前後案件一樣為要件喔!舉例來說,小明曾經因為犯了竊盜罪且執行完畢,但在出獄一個月後又因為傷害罪被起訴,這個時候由於我們的累犯規定不看他的前後罪是否一致或有相似性,而是機械式認定,因此就算小明前後的犯罪行為沒有相似性,也會算是累犯,請注意這一點。
    此外,累犯的規定早在《刑法》設立之初就存在了,而我們之所以會保留累犯的規定,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要反映已經執行完的刑罰,無法達到教化功能的問題。簡單地說,在刑事政策上我們希望可以透過刑罰的執行,來讓犯罪者得到一定的教訓,讓他們不再犯罪;但如果出獄後仍然沒有改善,就代表之前執行完的刑罰的教化功能不足,此時就必須要再讓他們受到更重的處罰,以補足之前不夠的教化功能,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會加重累犯的刑責了。
回 應:AAA 日期:2020-05-24 14:08:45 3147F
建議到蔡英文FB粉絲團留言 目前傳出來要特赦阿扁 可以去留言看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27 08:33:24 3148F
(248).夜語 >心智障礙者犯罪所造成社會安全的威脅! 

   *.林瑞欽教授2020.05.26

    一個社工教授當了「政治上之委員」居然將「社會安全體系」窄化成「社會照護」,將心智障礙者的醫療與照護、預防等排除於社會安全體系之外,我真不明白他在美國「柏克萊大學」的「社會福利學系」是如何讀的。
    司法場域的心智障礙者之治療與照護,刑後復歸社區之監護仍然是社會安全體系的一環。
    衛生醫護、司法觀護、社區照護、教育輔導皆是社會安全網中的次系統,今天台灣的問題是社會安全系統其間的「次系統」缺乏銜接與轉換,當然這些「次系統」本身的建置有的仍不周全,因為資源分配不均,且無長程規劃觀念所限。
    心智障礙者的犯罪預防、審判、與矯治等議題,總是要等到發生了暴力殺人案件後,才得到「曇花一現」的關注與討論。個人涉入性侵犯強制治療領域之相關工作多年,就一直納悶相同的性侵受治療對象,將因適用的法律不同,其治療經費就是不同。無法矯治的個案若無社區照護機構或醫療照護機構願意接手,那他就無處可去,就一直留置於治療院所,形成醫療資源的浪費。
    為何難以受矯治與治療的犯罪者,在審判時,仍然要他進入矯治機構呢?為何不先將這群人,先審查他們是否能受審呢?若他們無法受審,就直接送往「強制監護」機構,也不必再浪費司法資源了。
    此外,心理鑑定者的資格,要不要建立「證照制度」呢?總不能聘一個在心理系擔任助理教授,完全不懂犯罪心理與犯罪風險管理者,就找來做心理鑑定與再犯風險評估,這是非常荒謬的事。
    一個政府捨不得分配資源到心智障礙犯罪者的心理鑑定、暴力與再犯風險評估、矯治與矯治後的安置、監護等,心智障礙者犯罪所造成社會安全的威脅,是無法避免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28 16:41:57 3149F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9年02月22日公佈了釋字第775號解釋。
    本號解釋是在處理刑法第47條、第48條「累犯」規定的合憲性,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了什麼!

累犯加重並不違憲,但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部分」違憲!

    首先,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個部分,大法官分成幾點說明。

    一、累犯規定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在說明會時就曾經針對處罰累犯有沒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問題進行討論,而在釋字中認為這樣的規定並不違反。
大法官看了過去的立法、修法理由,認為:立法者之所以要處罰累犯,理由在於行為人在被關出來後,理論上應該有警惕作用,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行為人卻故意再犯,可見行為人有特別惡性、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故認為有必要加重後罪本刑至二分之一處罰。從這樣的架構來看,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處罰的是後罪行為,而不是前罪行為,當然就不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二、但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部分違憲
但是針對「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因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是以「月」為計算單位,如果販的是最低本刑6個月有期徒刑的罪,累犯加重以後的最低本刑為7個月有期徒刑。如果本來法院認為諭知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就有矯正效果或足以維持法律秩序,但因未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必須宣告7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不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因此,這種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做法,在不符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可能導致行為人受的刑罰超過應負擔的罪責,對人民的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因此大法官宣告,在上面說到的範圍內,規定應屬違憲,應該在2年內完成修法。而為了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在修正之前法院應該依解釋意旨,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刑法第48條違憲
而針對刑法第48條明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部分,大法官認為:裁判確定以後,原裁判科刑程序就已經結束了,再依第48條重複進行同一犯罪行為的科刑程序,其目的僅僅是為了審酌原本沒有發覺的累犯資料,藉以更定其刑、加重處罰,並不是為了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而由於刑法第48條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明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也隨同失效。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follaw.tw/f06/19380/
回 應:陳先生 日期:2020-05-29 11:10:31 3150F
我想請問,有關累犯、已經在關七個月,有罰金未繳,可以申請外役監嗎?聽說新修法沒來繳罰金不可以申請外役監是嗎?
回 應:Delacruz 日期:2020-05-29 20:40:03 315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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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哈 日期:2020-05-30 00:46:34 3152F
叫你朋友家人乖乖服刑,別整天妄想
回 應:一直增見一直爽 日期:2020-05-30 00:56:45 3153F
乖乖等他三級阿,還辦增見排擠其他人會客時間喔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31 16:38:53 3154F
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1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屬,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五、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答: 一、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臺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辦理),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 二、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四、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時)。 五、程序及方式: (一)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可向矯正機關索取),在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預約專線(02-23890810)、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預約(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或以電話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 (二)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 (三)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經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 (四)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 六、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七、申辦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2)形跡可疑者。(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另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目前各地矯正機關均已配置遠距接見設備,歡迎多加使用。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31 16:40:39 3155F
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答: 一、接見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一)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三)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四)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五)窗口接見(行動電話應予關機、保管,不得使用)。 二、攜帶證件: 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又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5歲之兒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5-31 16:45:02 3156F
外役監條例修正三讀;前刑半年以下累犯;受刑人也能遴選!
 
(2020-05-22 聯合報 / 記者周志豪/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下午完成外役監條例修正案三讀,放寬累犯受刑人參與遴選外役監資格,由原本累犯就無法遴選,放寬為前次受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仍可參與,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法院量刑應視累犯個案情節斟酌刑罰的要求。

 

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後,立法院也再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針對外役監遴選實施辦法中有關反貪汙罪、重大經濟犯罪者有悛悔實據認定基準,須已繳回相當比例犯罪所得方符合遴選資格,避免遴選無悛悔實據受刑人至外役監。

 

附帶決議中表示,現行外役監條例未對貪汙最或重大經濟犯罪等罪名的受刑人訂有資格限制,也未對是否有繳回犯罪所得之受刑人訂有審查基準,確實讓外界誤解外役監是權貴者享受特權之管道,相關規定應落實政府反貪腐政策。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說,目前外役監收容犯貪汙治罪條例與重大經濟犯比例太高,現在外役監2000人,有211位因貪汙治罪條例入獄,但僅110人繳回犯罪所得;重大經濟犯罪有96位,只有9位繳回犯罪所得,比例非常低。

邱顯智說,獲遴選至外役監要件是悛悔實據,但如果連犯罪所得都沒有繳回要如何證實?未來貪汙犯與重大經濟犯主張必須繳回才可有遴選、申請外役監資格。 聯合報 / 記者周志豪/台北即時報導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583414?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乙、「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4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7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D).台東縣--台東戒治所附設外役分監

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017 日期:2020-06-02 00:18:43 3157F
高雄二監的同居證明沒有這麼簡單
還會有後續的資料需要補
回 應:曾怡萍 日期:2020-06-05 08:00:07 3158F
我想問我哥關在苗栗看守所,想知道現在是否還在裡面關,我跟我老公想去看他,我哥名字叫曾明星他編號我忘了可以查嗎
回 應:曾怡萍 日期:2020-06-05 08:02:57 3159F
我想問我哥關在苗栗看守所,想知道現在是否還在裡面關,我跟我老公想去看他,我哥名字叫曾明星他編號我忘了可以查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06 08:07:30 3160F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
    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06 08:13:07 3161F
依「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107年08月20日修正)
    第十二、「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而本網站管理者,係民間非營利社
    團義工,亦非矯正機關,所以無法得知所詢收容人「假釋出獄的日期」。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修正)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度,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應儘先辦理。
十、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受刑人身分簿。
(二)假釋報告表一份。
(三)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四)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已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十四、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原宣告刑中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三)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
 十五、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十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間內,但仍受該但書之限制。
十八、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知檢查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查照。
二十一、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辦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
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07 08:41:45 3162F
甲、填上理由,例如:
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於行者或當事人,必經過舟車勞頓去探視遠地服刑或羈押之收容人等。

乙、「法務部辦理遠距接見作業,推展便民服務措施」供參:
前言
法務部自民國91年1月起利用寬頻網路結合視訊科技,在四個監所機關試辦「遠距接見」作業,便利收容人親屬利用住居所附近之矯正機關視訊設備與遠地收容人會面,使收容人親屬可以不必經過舟車勞頓去探視遠地服刑或羈押之收容人;並將於民國93年1月起,推展至全國矯正機關皆可辦理「遠距接見」作業。
進行程序
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祇要是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即可填具遠距接見申請單(申請單格式由法務部下載,網址為http://www.moj.gov.tw/eservice /index.asp?classsort=3)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符合接見適用對象之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之正本或影本),並自行選擇適當時段於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審查核准後,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回覆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申請人接獲通知後,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受理遠距接見作業之機關,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後即可與遠地之收容人以網路連線辦理接見。遠距接見辦理程序如下:
 
效益
以往收容人家屬須長途跋涉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方可探視收容人,如今可就近透過視訊設備以節省收容人家屬兩地奔波之時間及體力,藉由雙方親情懇談亦有助於收容人囚情穩定。
網路環境
進行遠距接見作業時,矯正機關間之網路採政府服務網路(GSN,Government Service Network)ADSL(512Kbps上下行對稱)線路,形成一虛擬私有網路(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相關設備有視訊設備(含攝影機)、彩色電視機等。遠距接見作業之網路環境與設備架構如下:
 
配套措施
為順利推展本項作業,目前法務部已訂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遠距接見要點」分函各矯正機關據以施行,規範適用對象為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接見時間
遠距接見時間初期規劃為上班日之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收容人家屬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即半小時)。
成效
法務部自93年1月於矯正機關全面實施遠距接見作業,93年共辦理2904人次;94年截至5月底止已辦理2448人次,大幅發揮便民服務之效益。
聯絡電話
矯正機關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詳如下表:


機關名稱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地址
臺灣台北監獄 (03)3208605 (03)3504663 333桃園縣龜山鄉宏德新村二號
臺灣桃園監獄 (03)3603751 (03)3921235 330桃園縣桃園市延壽街一五八號
臺灣桃園女子監獄 (03)4897383 (03)4092327 325桃園縣龍潭鄉三林村中正路三林段六一七號
臺灣新竹監獄 (035)222577 (035)263545 300新竹市延平路一段一○八號
臺灣臺中監獄 (04)23891796 (04)23828528 408台中市培德路九號
臺灣臺中女子監獄 (04)23840936轉224 (04)23847726 408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九之三號
臺灣彰化監獄 (04)8964800轉146 (04)8964970 526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三段二四○號
臺灣雲林監獄 (05)6365614 (05)6322770 632雲林縣虎尾鎮興南里仁愛新村一號
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05)6329890 (05)6365949 632雲林縣虎尾鎮建國里建國四村五之十八號
臺灣嘉義監獄 (05)3621865轉304 (05)3622670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臺灣臺南監獄 (06)2783875 (06)2781423 711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十鄰明德新村一號
臺灣明德外役監獄 (06)5782400 (06)5782407 743台南縣山上鄉明德山莊一號
臺灣高雄監獄 (07)7882518 (07)7873316 831高雄縣大寮鄉仁德新村一號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07)6152648 (07)6151994 824高雄縣燕巢鄉正德新村一號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 (07)7920586轉301 (07)7923728 831高雄縣大寮鄉淑德新村一號
臺灣屏東監獄 (08)7785438轉202 (08)7786080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一三二號
臺灣臺東監獄 (089)321245 (089)345447 950台東市廣東路三一七號
臺灣武陵監獄 (089)580683 (089)581603 955台東縣鹿野鄉瑞豐村一鄰永嶺路二七○號
臺灣花蓮監獄 (03)8532352 (03)8530390 973花蓮縣吉安鄉干城村十鄰三○○號
臺灣自強外役監獄 (03)8703917
  (03)8700682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建國路自強新村一號
臺灣宜蘭監獄 (03)9894166轉312 (03)9894639 266宜蘭縣三星鄉安農新村一號
臺灣基隆監獄 (02)24654561 (02)24666402 201基隆市東光路一九九號
臺灣澎湖監獄 (06)9213281 (06)9214784 885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一之一號
臺灣綠島監獄 (089)672148 (089)672638 951台東縣綠島鄉中寮村一九二號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 (089)891753 (089)892340 959台東縣東河鄉北源村三二號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089)570749 (089)570718 954台東縣卑南鄉美農村十八鄰班鳩一號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089)224711轉222 (089)221541 950台東市興安路二段六四二號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 (03)3253152轉119 (03)3461725 330桃園市向善街九十八號
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 (04)8742111轉24 (04)8759270 520彰化縣田中鎮平和里山腳路五段三六○巷一七○號
誠正中學 (03)5575734 (03)5575854 304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一鄰坑子口三號
明陽中學 (07)6152115轉302 (07)6153064 824高雄縣燕巢鄉正德新村六號
臺灣臺北看守所 (02)22611711轉606 (02)22656852 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二號
臺灣士林看守所 (02)22748872 (02)22743818 236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三十三號
臺灣新竹看守所 (03)5259695 (03)5228219 300新竹市延平路一段一一○號
臺灣苗栗看守所 (037)361510轉117 (037)361507 360苗栗市南勢里二十鄰南勢一○○號
臺灣台中看守所 (04)23828642 (04)23826373 408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十一號
臺灣彰化看守所 (04)8327205 (04)8346276 510彰化縣員林鎮法院街七三號
臺灣南投看守所 (049)2208851 (049)2243306 540南投市三和里嘉和一路一號
臺灣嘉義看守所 (05)3623867 (05)3623887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
臺灣臺南看守所 (06)2781770 (06)2780195 711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
臺灣屏東看守所 (08)7784846 (08)7782130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一三○號
臺灣花蓮看守所 (03)8227259 (03)8223543 970花蓮市美崙日新崗一號
臺灣基隆看守所 (02)24652391 (02)24660692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六十四號
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 (02)22611181轉229 (02)22737034 236台北縣土城市清化里石門路四號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 (04)23844696 (04)23844819 408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三號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 (06)2158730 (06)2143181 702台南市大林路一六一號
福建金門監獄 (082)332283轉110 (082)332994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一之五號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07 08:42:22 3163F
甲、填上理由,例如:
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於行者或當事人,必經過舟車勞頓去探視遠地服刑或羈押之收容人等。

乙、「法務部辦理遠距接見作業,推展便民服務措施」供參:
前言
法務部自民國91年1月起利用寬頻網路結合視訊科技,在四個監所機關試辦「遠距接見」作業,便利收容人親屬利用住居所附近之矯正機關視訊設備與遠地收容人會面,使收容人親屬可以不必經過舟車勞頓去探視遠地服刑或羈押之收容人;並將於民國93年1月起,推展至全國矯正機關皆可辦理「遠距接見」作業。
進行程序
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祇要是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即可填具遠距接見申請單(申請單格式由法務部下載,網址為http://www.moj.gov.tw/eservice /index.asp?classsort=3)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符合接見適用對象之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之正本或影本),並自行選擇適當時段於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審查核准後,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回覆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申請人接獲通知後,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受理遠距接見作業之機關,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後即可與遠地之收容人以網路連線辦理接見。遠距接見辦理程序如下:
 
效益
以往收容人家屬須長途跋涉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方可探視收容人,如今可就近透過視訊設備以節省收容人家屬兩地奔波之時間及體力,藉由雙方親情懇談亦有助於收容人囚情穩定。
網路環境
進行遠距接見作業時,矯正機關間之網路採政府服務網路(GSN,Government Service Network)ADSL(512Kbps上下行對稱)線路,形成一虛擬私有網路(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相關設備有視訊設備(含攝影機)、彩色電視機等。遠距接見作業之網路環境與設備架構如下:
 
配套措施
為順利推展本項作業,目前法務部已訂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遠距接見要點」分函各矯正機關據以施行,規範適用對象為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接見時間
遠距接見時間初期規劃為上班日之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收容人家屬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即半小時)。
成效
法務部自93年1月於矯正機關全面實施遠距接見作業,93年共辦理2904人次;94年截至5月底止已辦理2448人次,大幅發揮便民服務之效益。
聯絡電話
矯正機關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詳如下表:


機關名稱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地址
臺灣台北監獄 (03)3208605 (03)3504663 333桃園縣龜山鄉宏德新村二號
臺灣桃園監獄 (03)3603751 (03)3921235 330桃園縣桃園市延壽街一五八號
臺灣桃園女子監獄 (03)4897383 (03)4092327 325桃園縣龍潭鄉三林村中正路三林段六一七號
臺灣新竹監獄 (035)222577 (035)263545 300新竹市延平路一段一○八號
臺灣臺中監獄 (04)23891796 (04)23828528 408台中市培德路九號
臺灣臺中女子監獄 (04)23840936轉224 (04)23847726 408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九之三號
臺灣彰化監獄 (04)8964800轉146 (04)8964970 526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三段二四○號
臺灣雲林監獄 (05)6365614 (05)6322770 632雲林縣虎尾鎮興南里仁愛新村一號
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05)6329890 (05)6365949 632雲林縣虎尾鎮建國里建國四村五之十八號
臺灣嘉義監獄 (05)3621865轉304 (05)3622670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臺灣臺南監獄 (06)2783875 (06)2781423 711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十鄰明德新村一號
臺灣明德外役監獄 (06)5782400 (06)5782407 743台南縣山上鄉明德山莊一號
臺灣高雄監獄 (07)7882518 (07)7873316 831高雄縣大寮鄉仁德新村一號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07)6152648 (07)6151994 824高雄縣燕巢鄉正德新村一號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 (07)7920586轉301 (07)7923728 831高雄縣大寮鄉淑德新村一號
臺灣屏東監獄 (08)7785438轉202 (08)7786080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一三二號
臺灣臺東監獄 (089)321245 (089)345447 950台東市廣東路三一七號
臺灣武陵監獄 (089)580683 (089)581603 955台東縣鹿野鄉瑞豐村一鄰永嶺路二七○號
臺灣花蓮監獄 (03)8532352 (03)8530390 973花蓮縣吉安鄉干城村十鄰三○○號
臺灣自強外役監獄 (03)8703917
  (03)8700682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建國路自強新村一號
臺灣宜蘭監獄 (03)9894166轉312 (03)9894639 266宜蘭縣三星鄉安農新村一號
臺灣基隆監獄 (02)24654561 (02)24666402 201基隆市東光路一九九號
臺灣澎湖監獄 (06)9213281 (06)9214784 885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一之一號
臺灣綠島監獄 (089)672148 (089)672638 951台東縣綠島鄉中寮村一九二號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 (089)891753 (089)892340 959台東縣東河鄉北源村三二號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089)570749 (089)570718 954台東縣卑南鄉美農村十八鄰班鳩一號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089)224711轉222 (089)221541 950台東市興安路二段六四二號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 (03)3253152轉119 (03)3461725 330桃園市向善街九十八號
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 (04)8742111轉24 (04)8759270 520彰化縣田中鎮平和里山腳路五段三六○巷一七○號
誠正中學 (03)5575734 (03)5575854 304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一鄰坑子口三號
明陽中學 (07)6152115轉302 (07)6153064 824高雄縣燕巢鄉正德新村六號
臺灣臺北看守所 (02)22611711轉606 (02)22656852 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二號
臺灣士林看守所 (02)22748872 (02)22743818 236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三十三號
臺灣新竹看守所 (03)5259695 (03)5228219 300新竹市延平路一段一一○號
臺灣苗栗看守所 (037)361510轉117 (037)361507 360苗栗市南勢里二十鄰南勢一○○號
臺灣台中看守所 (04)23828642 (04)23826373 408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十一號
臺灣彰化看守所 (04)8327205 (04)8346276 510彰化縣員林鎮法院街七三號
臺灣南投看守所 (049)2208851 (049)2243306 540南投市三和里嘉和一路一號
臺灣嘉義看守所 (05)3623867 (05)3623887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
臺灣臺南看守所 (06)2781770 (06)2780195 711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
臺灣屏東看守所 (08)7784846 (08)7782130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一三○號
臺灣花蓮看守所 (03)8227259 (03)8223543 970花蓮市美崙日新崗一號
臺灣基隆看守所 (02)24652391 (02)24660692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六十四號
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 (02)22611181轉229 (02)22737034 236台北縣土城市清化里石門路四號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 (04)23844696 (04)23844819 408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三號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 (06)2158730 (06)2143181 702台南市大林路一六一號
福建金門監獄 (082)332283轉110 (082)332994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一之五號
 

回 應:Chen 日期:2020-06-11 19:25:11 3164F
移監 只要沒有禁見 都可接見
三級朋友就可接見跟寄物品
回 應:黃蕾燕 日期:2020-06-11 21:16:43 3165F
四級不是不能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12 11:44:59 3166F
(249).晨語 >長壽秘訣!   

      *.林瑞欽教授2020.06.12

    美國紐約醫學院精神醫學專家Jewett, Stephen ,M.D在美國“ 老人學家 ”gerontologist雜誌上的文章指出,在追調查了近百名九十歲老人的生活狀況後,他們發現活過九十歲的人通常有以下共同特徵:
1. 很少看病,很少住在養老院。
2. 在中年時未患過重大疾病。
3. 沒有患老年癡呆症。
4. 生理上具有的特徵:身材中等(平均身高男性為171厘米,女性157厘米)
   體重不過重或過輕,而且一生中變化小。肌肉張力佳,皮膚有彈性,握力佳,
   晚年仍經常運動。
5. 理解力強,對於時事相當感興趣記憶力好。
6. 無憂無慮,獨立自主。
7. 大多數人在 65 歲左右退休。
8. 通常在五六十歲時會出現憂鬱的情緒,但不久後他們都能開始新的生活。
9. 懂得享受生活(有適當規律伴侶和性生活及運動),個性樂觀且有幽默感,
   容易感到愉悅。生活中充滿著冒險經歷;能夠在別人認為不利的情形中,
   看到美好的一面。
10. 適應能力強,雖然他們之中有許多人懷念童年時光,但沒有人希望回到過去
    ,多喜歡生活在多變的現在。
11. 不會全神貫注在死亡的問題上。
12. 每天過著知足的日子。
13. 有廣泛的宗教信仰,但對宗教不會過度狂熱。
14. 吃飯不多,但樂意嘗試新的食物。飲食注重多樣性,蛋百質含量高且脂肪
    含量低。
15. 都有早起的習慣,平均睡眠時間為 6--7 小時。
16. 喝酒都是小酌淺嚐,極少人會飲酒過度。
17. 不抽煙者居多,有些人抽煙但抽不多,還有些人歡喜抽煙斗。
18. 一生中吃的藥很少,甚至比有些人一周的藥物用量還少。
19. 多數人有喝咖啡的習慣。
    Jewett, Stephen ,M.D.(紐約醫學精神醫學教授暨高點醫院評議委員會顧問與會員)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12 16:46:53 3167F
甲、請問入監後是否會寄送通知到戶籍地呢?可以不讓家人知道嗎?
    收容人入監後,新收「間接調查」,有問卷寄至家屬處供填寫,焉能
    不讓家人知道?

乙、依「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
七、收容人申請戶籍事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
    函送戶政事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時,委託書應
    經矯正機關證明。
八、本作業規定施行前,收容人戶籍已遷入矯正機關共同事業戶者,戶籍
    應遷出矯正機關。但無預定遷入之地址可資遷出者,仍暫留原矯正機
    關共同事業戶。
    執行機構有變更時,由接管矯正機關檢具收容人國民身分證、矯正機
    關共同事業戶戶口名簿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丙、依規定,收容人如為單身戶或為戶內人口時,其在監所外並無居住之事實
   ,收容人在監所有居住之事實,如其申請遷入監所所在地,可以單獨戶予
     以辦理。入監人口僅能隨全戶遷徙,或自行申請遷至監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12 16:55:25 3168F
特別接見:
甲、
特別事由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矯正機關首長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一).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二).接見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三).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四).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之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五).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者之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乙、
其他:所云;透過立委協助,亦是實務上之一個選項。

寄物品或食物:
甲、寄食物:
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寄菜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乙、寄錢:
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ㄧ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丙、寄物品:
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本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四、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家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受刑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五、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六、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受刑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受刑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受刑人申請核准者,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被告身分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每日一次,不限寄入人身份。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此下聯放入包裹內,「郵包證明」貼紙貼在包裹正面,即可將包裹寄給收容人。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回 應:Chen 日期:2020-06-12 20:58:33 3169F
4級限三等親ㄛ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13 07:59:27 3170F
(250).夜語 >建構犯罪矯治人力的「生涯管理」機制!   

               *. 林瑞欽教授 2020.06.12

    於法務部矯正系統而言,「生涯發展」對個人來說,就是「生涯規劃」;
相對之,對組織來說是「生涯管理」。前者是在個人不同的生命發展階段,個
人如何安排教育、工作、與休閒的安身立命的實踐。若依Donald Super 的
「自我概念」生涯發展論,一個人的「生涯發展」正是個人自我概念的實踐。
    緣此,對犯罪矯治工作之組織發展,「人力資源」的運用,是組織效能的
基礎,要能有效運用人力,就無法不去思考生涯管理,將「人盡其才,才盡
其用」。而組織中有不同「層級」形成「階層」,什麼樣的人,要如何培訓?
安置在什麼樣的階層與職位?是要將這些階層與職位所需要的「才能」加以分
析,簡單說,先以「才能本位」建置每個職位所需之「才能標準」,然後將
此等才能標準的培訓、晉用、升遷、績效考核等緊扣在一起,未完成培訓者,
不得升任某高一階層的職位。亦即是透過此項「水平階層」職位的歷練後,
經「績效考核」與「升職培訓」後,再行予「垂直」歷練。就組織階層的
「正三角」建置,愈高層的職位是愈少,職位所相配的責任也愈大,所需的
「專業知能」也就愈為「精緻」與「寬廣」,其工作經驗也愈豐富。
    犯罪矯治組織的「人力」是國家公務體系的一環,監獄官必須通過考試、
培訓、與實習之後,方能任官。任官後,自管理員、主任管理員、科員---等
基層人力階段,將會逐級升遷。就我的觀察,目前矯治體系之「升職系統」,
它所緊扣的「培訓」養成教育暨「在職進修訓練」,欲全面成為儲備「中高
階人才庫」,尚有待「矯正人員訓練所」未來能有「系統性」之更細膩的
「培訓」規劃與實施。
    簡單的說,即分別建置在職矯治人員之「輔導員班」、「戒護專員班」、
「調查員班」、「教誨師班」;「科長班」(含戒護、教化、作業、調查、總
務、衛生等科);「秘書班」;「副機關首所長班」;「機關首長班」。目前是
依照職務歷練升遷,為精實犯罪矯治專業知能的永續發展,個人期待法務部
「矯正署」既與「矯訓所」合署辨公,若能進一步落實與建構矯治人力的
「生涯管理」中,不同階層職位的專業工作知能與升職之「訓、用」合一
「配套」制度,雙管齊下,是則犯罪矯治工作之績效,日起有功,指日可待!

回 應:張佳惠 日期:2020-06-13 20:42:38 3171F
因為先生年青時犯了案件  家庭單親媽媽 患中度憂鬱症 情況特殊
案件一審審了2年多 請了免費律師 到審查最後一直無法獲得被害者原諒 而要被判7-8年牢裡服刑 現況等二審結果 律師給我們的話是 這一定會進去 這案件無解了 我們生一女兒 現今才5個月多 家裡經濟單靠先生一人 ...!入獄服刑我們母女該怎麼辦 !
我先生沒殺人放火 沒偷拐搶騙 也沒強姦觸碰到任何人 ..這樣漫長的7-8年 我們母女如何過日子 沒任何人可以幫忙 幼小的女兒 難道只能在這 小小的童年裡 沒有父愛的陪伴 變成有父親像沒父親一樣 
我先生出獄後 有了前科 那還會有任何老闆要他嗎 
這兩年內 我先生該報到就報到 該簽到就簽到 該開庭就開庭 心裡悔改許多 一直想跟被害人道歉 但我們卻不能接近聯絡被害人 請律師聯絡 
也得不到一線生機。法律能不能幫幫忙 別讓一個家庭 整個破碎 
回 應:黃蕾燕 日期:2020-06-14 00:20:16 3172F
感謝回覆
回 應:王志宏 日期:2020-06-14 19:51:24 3173F
請問假釋出來後,已經去觀護人報到過3次了,這次報到前3天,停用吸安,請問驗尿還驗的出來嗎?(在報到的前三天連續吸食5天二級安非他命)
回 應:游珮琪 日期:2020-06-15 20:07:25 3174F
假釋放寬或可緩刑對於初犯不是嚴重之重大刑案給予改過機會!讓其家庭不至於陷入困境
回 應:陳宥騰 日期:2020-06-15 23:26:26 3175F
連續吸五天??一句話穩死a
回 應:黃宜家 日期:2020-06-17 11:40:13 3176F
我想請問
黃坤宗
P122325036
66/06/19
在那邊服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19 21:33:53 3177F
(251).夜語 >人所抱持的信念,支配其行為!   

               *. 林瑞欽教授 2020.06.18

    國立中正大學創校之初,本人亦獲贈,得到印有校徽的磁杯,杯緣用久了有碰掉一點;在英國讀書時,買了韓國手工的陶瓷杯,帶回台灣,偶被鐵壺碰掉一缺口,但一直是我早餐在用的杯子,有很深的依戀。
    昨天整理客廳,清出許多未拆封的杯組,「管家」就以有缺口的杯子,神明不會來,就將這兩個慣用的杯子汰除了。今早早餐時,找了許久不見蹤影,打電話給管家,她說丟進垃圾箱了,頓時內心有著莫名的失落感,可真一如Bowlby 所撰寫「Loss」那書所描述的親附感喪失的心理狀態。悵惘一陣子後,只好拿出女兒在父親節送我印有「Father 」的馬克杯來用。
    基本上,我是堪用直須用,不堪用再用新,且有紀念性的就持續用;然管家則是新的不用是浪費;使用有瑕疵不能招福入門來。
    今日去「亞洲大學」池塘「拍攝荷花」歸程,我一直想著為何而活?我想我那53歲即過世的父親,該不會去想這個問題吧!但我想他為日本割據台灣受征兵,二戰後,三十二歲自「蘇門答臘」的戰場生還,安返台灣時,一定是要為他的妻兒而活下去。
    如今偶識管家之後,她就激勵要以她已有93高齡的父親與103歲的舅舅為模範,努力的活下去。
    結論:人所抱持的信念,支配其行為。

回 應:敏 日期:2020-06-20 12:02:18 3178F
我是直接辦理好拿去監獄就能直接辦理接見
回 應:KKK 日期:2020-06-21 19:53:53 3179F
執行多久才可提報假釋,這只是可提報條件之一而已,並不是執行多久就一定提報。很多人快期滿了還假釋不了。

初犯至少要執行二分之一刑期以上。
晉編二級或一級受刑人。
連三個月操行,教化,作業都要3分以上。
有沒有違規記錄。
罪名案由。
社會接受度。
。。。。。。。。
很多人提報假釋報了四五次還假釋不了。二三次更多人。
回 應:蔡育林 日期:2020-06-23 17:13:06 3180F
你有去報到會被撤銷假釋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25 11:21:21 3181F
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年08月20日修正)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
      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照。
二十一、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
        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
        。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25 11:23:46 3182F
提供下揭資訊供參:
甲、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
    之期間內。」
乙、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 
    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
     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有外界人士參與之「假釋審查
     委員會」審議。

二、逐一審議內涵有:
A、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B、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丙、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
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丁、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26 14:34:15 3183F
(252).午語 >戀童犯的犯罪預防與心理矯治!   

          *. 林瑞欽教授 2020.06.26

    近日來,大陸上海巨富「王振華」經由其情婦仲介,猥褻九歲幼女,獲判刑五年一案,而得到社會大衆對預防兒童被性侵案例的熱烈關注,但觀其討論情形,多半焦點置於犯案者「判刑」的輕重,而忽視「狎幼童」之扭曲的「社會認知」與個人的「性心理」異常的面向,如此,就犯罪的一般預防理念以觀,後續將難以做好對兒童性侵之犯罪預防。
    當一個人抱持下述的非理性認知:「與處女、幼童交媾最補腎」,不改變的話,狎幼童之犯罪行為是難以消弭。另外,「戀童癖」是性侵兒童常見的成因,其心理機制又常形成於兒童期,以致治療難竟其功。
    然而,以「王」某之以重金,尋求仲介狎幼女童案,應非為初犯,我認為其間存在著「犯罪黑數」,檢察機關應詳究其犯案史。其次,除討論「求刑」的輕重外,更應著重於戀童犯的異常「心理矯治」,而非單純的監禁。

回 應:匿名 日期:2020-06-26 22:03:56 3184F
謝謝回覆
回 應:匿名 日期:2020-06-26 22:04:25 3185F
謝謝回覆
回 應:蔡雨 日期:2020-06-29 00:47:39 3186F
蔡欣倚是否服刑中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29 15:30:29 3187F
請逕詢該監所,不要將收容人名字公開,以免觸犯「個資法」,畢竟收容人家屬,不希望「收容人」名字被公開!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6-29 15:33:41 3188F
 請逕詢該監所,不要將收容人名字公開,以免觸犯「個資法」,畢竟收容人家屬,不希望「收容人」名字被公開!

    單是以「號碼」詢之,亦然!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02 05:22:19 3189F
(253).午語 >強化「非機構化」處分,減少累再犯!   

          *. 林瑞欽教授 2020.07.01


    台灣社會無論民眾或是從事政治工作的人,總是相信將犯罪者送入監獄中關起來,天下就太平了。將犯殺人等重罪判以死刑,然後社會再也沒有人敢去殺人了。庶不知,人們忘了犯罪的人刑後仍然要復歸社會的必然。
    近年來兩岸皆以「寬嚴相(並)濟」的刑事政策為指標,隨之而來的「社區犯罪矯治」就形成犯罪矯治的主流。
    我涉入監獄犯罪矯治的研究多年,常思考犯罪矯治有效嗎?自2007至2014年我與國際犯罪矯治學者多有所往還,對只是「單純監禁與做工的刑罰」能否達成犯罪矯治的目標-「不要再犯」一直缺乏信心。在台灣,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不但已造成重罪者刑期加長,致使監獄裡「長刑期的重刑犯」日益增加,已形成監獄官在管教的困難而帶來嚴重的工作壓力。
    其次,短刑期的「輕刑犯」也大幅的增加,自然也造成監獄官在辦理假釋與教化上,因行政的繁複而增加工作量。
    其三,檢視各類型犯罪人「再犯率」居高不下,尤其是「毒品犯與酒駕之公共危險犯、賭博犯、竊盜犯等之再犯率皆在八成以上,顯示單純監禁的刑罰之犯罪矯治是無效的。
    鑑於過去擔任過監獄的假釋審查委員的經驗,曾建議將兩年以下的短刑期犯罪人,依其犯罪行為種類性質,施予相對映之「社區勞役」與「罰鍰」、「強制治療」、「夜間宵禁」、「電子腳鐐」監控觀護等社區犯罪矯治處分,以大幅減輕監獄收容壓力,並減輕監獄官辦理假釋審查的行政工作壓力,從而得以對受刑人施予教化,改變犯罪造因與偏差行為,事半功倍。

回 應:KKK 日期:2020-07-02 21:16:08 3190F
假釋條件沒有修改。
別聽信謠言。
回 應:Chen 日期:2020-07-02 21:33:22 3191F
受刑人可否寫信給法務部諮詢一些事項?
回 應:KKK 日期:2020-07-04 07:01:43 3192F
5個月徒刑是屬不編級受刑人,他只能和三親等以內親屬接見及通信.

他不能回信給妳.
回 應:蔡錦宜 日期:2020-07-04 09:31:58 3193F
所以,他只能收信,沒辦法回信?
回 應:周淑媛 日期:2020-07-05 07:18:15 3194F
是否服刑巾


回 應:周淑媛 日期:2020-07-05 07:20:10 3195F
是否服刑中
回 應:劉鈺麟 日期:2020-07-05 19:02:15 3196F
請問可以幫我查一下我堂妹 劉燕萍 73.12.12M221831866現在在哪一個監獄謝謝你
回 應:劉鈺麟 日期:2020-07-05 19:13:32 3197F
請問我堂妹
劉燕萍 73.12.12 M221831866
在哪個監獄服刑謝謝你
回 應:Chen 日期:2020-07-06 00:58:55 3198F
2級以上 累犯是三分之二有機會申請
回 應:Chen 日期:2020-07-06 01:00:33 3199F
3級以上朋友才能接見,你可以寄信給他,但他沒辦法回你!
回 應:Yi 日期:2020-07-06 02:00:57 3200F
好的!
謝謝你!
我會常寫信跟他說,合併刑期的時候,表現好一點,就能見到面了!

對了!報名字就能查他的編號嗎?

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06 07:13:41 3201F
甲、違規多久可以申請假釋?

    陳報假釋基本條件>除了初犯至少要服刑1/2,累犯2/3外,還要看有沒有達到二級或一級, 且還要連3個月之操行,教化,作業,都要3分以上.這是基本條件,而收容人若違規,有時候,操行分數,不但未能得分,反而扣分,必需等待補滿基本條件的分數,才能申報假釋。惟若假釋事件遭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
    但有監獄行刑法第74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按: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乙、還有併科罰金30萬 需要在繳嗎?繳清才可以出獄嗎
    當然需要繳納!
「併科罰金」和 「易科罰金」的區別:
【易科罰金】
例如:處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為一日。
代表你可以選擇坐牢2個月,或繳納罰金約60,000元《1,000*60天(2個月)》
【併科罰金】
例如: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60,000元。
代表你要坐牢2個月,並且繳納罰金60,000元。
回 應:Cc 日期:2020-07-07 20:54:25 3202F
新店勒戒都大概幾天能出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0 05:27:58 3203F
(254).由行為養成的「代幣制」可達成收容人良好之生活目標!   

          *. 林瑞欽教授 2020.07.09

    今日犯罪矯治界兩位前輩--黃徵男兄與吳正坤兄來訪,由「管家」掌廚待客,其中排骨+孟宗筍湯最是特別,小時候家鄉太平村農民總是大清早就將冬筍剷下,挑到「梅山」果菜市場來賣,其價高,因家境所限,平素不易吃到,約略是過年時,才有機會嚐到。
    「管家」自市場買到兩小隻「孟宗筍」,問我這筍要價140元,怎麼如此貴呢?我忙著說道,還好,它本就很貴,平常要在冬季才嚐得到,她才釋然。的確是,我已好多年未曾嚐到「孟宗筍」了。很謝謝「管家」今天一整天的辛苦。
    跟兩位矯治界前輩邊泡茶,邊聽故事與趣聞。我雖涉入矯治界也有三十餘年,但多是研究與諮詢性,並未從事矯治管理的實務工作。
    當受矯治者以「再.累犯」為多時,他們的刑期長,他們面對重返社會的期待,常因難以預計,以致常出現消極憂鬱的心理狀態。這在我指導台中監獄對受刑人之衝動性、自重感、敵意、攻擊性、焦慮、與憂鬱的調查研究,得到證實。針對長刑期的受刑人如何調處對失去自由受監禁的壓力適應之輔導,就成為矯治管理的重要任務。
    我認為協助長刑期的受刑人建立具體的短.中.長程生活目標,是首要任務;其次,則是協助受刑人,評估其目標實現的進度與目標再修正。其三,則經由行為養成的「代幣制」,以強化受刑人堅實渠等所達成的良好生活目標行為與生活技能。
    當然假釋或刑滿出獄後,如何不再犯罪的風險管理與如何取得社會支持的資源之資訊與協助,是必須列入其「更生」生涯輔導的重要任務。

回 應:周君黛 日期:2020-07-10 10:25:17 3204F
受刑人要遷戶需觀護人同意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0 20:09:10 3205F
矯正機關受理寄入菜餚、金錢及各類物品之規定:
甲、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寄菜1至2次。(須間隔3日)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對於禁見被告,以能證明身分之親屬為限。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乙、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一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丙、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該監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丁、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書籍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親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親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未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收容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戊、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己、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收容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收容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核准,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下聯與郵包明細貼紙一併貼在包裹正面,以利本所辨識寄入人身分。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回 應:彭湘妘 日期:2020-07-12 21:43:13 3206F
我想查詢
王于豪,生日81.05.26
想知道他在那個監獄受刑
回 應:candy 日期:2020-07-13 19:10:26 3207F
今年3/26  打錯
回 應:KKK 日期:2020-07-14 06:59:09 3208F
問不到也查不了.
請直接問他本人最清楚.
回 應:KKK 日期:2020-07-14 17:45:23 3209F
會知道的。
販賣部買東西的三聯單你要簽名的。
寄錢三聯單也有寄錢人的姓名。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5 05:46:41 3210F
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乙、「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4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7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D).台東縣--台東戒治所附設外役分監

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KKK 日期:2020-07-15 10:25:53 3211F
這並不是我們所能猜測.
這要看法官是否繼續羈押前案,
或是檢察官是否另案羈押或執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5 16:42:16 3212F
外役監條例修正三讀;前刑半年以下累犯;受刑人也能遴選!

    (2020-05-22 聯合報/記者周志豪/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下午完成外役監條例修正案三讀,放寬累犯受刑人參與遴選外役監資格,由原本累犯就無法遴選,放寬為前次受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仍可參與,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法院量刑應視累犯個案情節斟酌刑罰的要求。
    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後,立法院也再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針對外役監遴選實施辦法中有關反貪汙罪、重大經濟犯罪者有悛悔實據認定基準,須已繳回相當比例犯罪所得方符合遴選資格,避免遴選無悛悔實據受刑人至外役監。
附帶決議中表示,現行外役監條例未對貪汙最或重大經濟犯罪等罪名的受刑人訂有資格限制,也未對是否有繳回犯罪所得之受刑人訂有審查基準,確實讓外界誤解外役監是權貴者享受特權之管道,相關規定應落實政府反貪腐政策。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說,目前外役監收容犯貪汙治罪條例與重大經濟犯比例太高,現在外役監2000人,有211位因貪汙治罪條例入獄,但僅110人繳回犯罪所得;重大經濟犯罪有96位,只有9位繳回犯罪所得,比例非常低。
    邱顯智說,獲遴選至外役監要件是悛悔實據,但如果連犯罪所得都沒有繳回要如何證實?未來貪汙犯與重大經濟犯主張必須繳回才可有遴選、申請外役監資格。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583414?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6 05:56:53 3213F
(255).黃昏小語>編定法官量刑的指引!   

          *. 林瑞欽教授 2020.07.15

    今早由瀏覽媒體,見某法院合議庭的法官認為;誘殺前女友之殺人犯的手段「兇殘」程度,尚不足以判決死刑而判決「無期徒刑」。
    閱此新聞後,內心不禁尋思該等法官如何認定殺人手段兇殘的程度呢?
    對於暴力行為的認定,常根據加害者施暴的手段,如會致人於死的兇械對人體所造成致命性強度、被害者身心受傷害的嚴重程度等分別加以計點。
    我個人認為「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合作編定「兇殘」行為操作定義與量刑的指引手冊,讓司法官求刑時,有所參酌的依據。其他有關「教化」、「再犯風險」之審判予斟酌減輕其刑之指標,應可比照辦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6 16:38:00 3214F
寫信給受刑人,我在信中可以提到手機號碼嗎?
收容人不能持有手機,信中提到手機號碼,毫無意義。

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 供參:
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67 條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
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
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
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
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
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第 70 條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第 71 條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
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
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
書面載明事由。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
理。
第 72 條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
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
、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一項之接見,於監獄指定之處所為之。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前四項規定於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第 73 條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
式接見。
前項通訊費用,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
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之。
前二項接見之條件、對象、次數之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時間
、監看、聽聞、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74 條
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
藏違禁物品。
前項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人員得閱讀
其書信內容。但屬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在
此限:
一、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在調查中。
二、受刑人於受懲罰期間內。
三、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
四、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六、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
監獄閱讀受刑人書信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刪除之:
一、顯有危害監獄之安全或秩序。
二、教唆、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規。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
四、涉及脫逃情事。
五、敘述矯正機關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足以影響戒護安全。
前項書信之刪除,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受刑人係發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退還受刑人保管或要求其修改後
    再行寄發,如拒絕修改,監獄得逕予刪除後寄發。
二、受刑人係受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交付。
前項刪除之書信,應影印原文由監獄保管,並於受刑人出監時發還之。受
刑人於出監前死亡者,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

受刑人發送之文件,屬文稿性質者,得准其投寄報章雜誌或媒體,並準用
前五項之規定。
發信郵資,由受刑人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
獄支付之。
第 75 條
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
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6 16:51:54 3215F
會合併刑期嗎?

    按刑法第51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此乃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必以合於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為前提,亦即須以一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條件。

女友有機會能接見他嗎?他能回信嗎?

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 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 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 供參:
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67 條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
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
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
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
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
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第 70 條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第 71 條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
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
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
書面載明事由。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
理。
第 72 條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
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
、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一項之接見,於監獄指定之處所為之。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前四項規定於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第 73 條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
式接見。
前項通訊費用,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
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之。
前二項接見之條件、對象、次數之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時間
、監看、聽聞、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74 條
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
藏違禁物品。
前項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人員得閱讀
其書信內容。但屬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在
此限:
一、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在調查中。
二、受刑人於受懲罰期間內。
三、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
四、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六、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
監獄閱讀受刑人書信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刪除之:
一、顯有危害監獄之安全或秩序。
二、教唆、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規。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
四、涉及脫逃情事。
五、敘述矯正機關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足以影響戒護安全。
前項書信之刪除,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受刑人係發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退還受刑人保管或要求其修改後
    再行寄發,如拒絕修改,監獄得逕予刪除後寄發。
二、受刑人係受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交付。
前項刪除之書信,應影印原文由監獄保管,並於受刑人出監時發還之。受
刑人於出監前死亡者,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

受刑人發送之文件,屬文稿性質者,得准其投寄報章雜誌或媒體,並準用
前五項之規定。
發信郵資,由受刑人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
獄支付之。
第 75 條
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
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回 應:無名 日期:2020-07-16 19:19:40 3216F
妳好!
我了解,只是想跟他說,出來能借電話,可以打我的手機,我會過去接他回家!

所以不知道能不能在信中提到我的手機號碼!?
回 應:黃小彥 日期:2020-07-16 23:34:38 3217F
為什麼我弟弟突然移監到北部
回 應:陳雅婷 日期:2020-07-17 01:45:58 3218F
您好,因為我不知道我的家人在那裡服刑,想去探望他,他的戶籍地是在屏東,但他是被台中地檢通緝的,不知道是否在台中監獄服刑,他的名字是郭家宏,身份證字號是T124513798,麻煩幫我查詢一下,感謝您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7 05:24:17 3219F
請不要將收容人名字、身份證號碼公開,以免觸犯「個資法」。可私下逕電詢該單位。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7 05:25:16 3220F
請不要將收容人名字、身份證號碼公開,以免觸犯「個資法」。可私下逕電詢該單位。

因為,依民國 104 年12 月30 日立法院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7 15:26:27 3221F
寄信地址一定要寫工廠?

    因為可促進監獄內能快速分發信件作業到收容人手中,例如臺中監獄就有50個左右的作業工場,每一工場有百餘人,試想:伍仟餘人,若未於信封上,要求寫出屬第幾個工廠?那麼,逐次詢問究分信件於在那一工場?豈不曠時廢日,事倍功半?(按:單從編號看不出屬第幾個工廠?)
    詳可逕詢該監所戒護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8 05:43:47 3222F
(1).合併刑期的關係,因為剛服刑第一次未編級,所以不能回信,只能收信,
    合併後,女友是否有機會接見對方?或回信?
 三級收容人就可與朋友接見跟寫信或寄物品; 四級是不能接見與寫信!

    惟真正有急事或重要的事傳達,可另尋不受級別限制之特別事由接見:
易言之,係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矯正機關首長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一).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二).接見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三).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四).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之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五).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者之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2).服刑期滿,要怎麼知道他出獄?可以打電話去看守所詢問出獄的日期嗎?
    詳可逕詢該監所之總務科名藉股或戒護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8 16:13:46 3223F
(256).晨語>「時間」知覺於實驗心理的概念!
 
         *. 林瑞欽教授 2020.07.18

    近日我一直在覺思「時間」,歷史上無數哲人討論時間,物理學對時間加
以切割至一般人難以覺知的「細微」與「鉅大」時間單位。
    當「手機」流行之後,人們沉迷於指尖的滑動中,已毫不關注時間的流逝。
退休以來,我專注於「花」的攝影,我的確聚焦專注於拍攝開始與結束之兩
個時間點,其中我就專注於拍攝「花」的當下。
    我已退休了,限定時間的工作與事務,大量的減少了,我愈來愈不去關注
「日期」與「星期」?自然也不怎麼關注如泡茶、沖咖啡等等生活中之秒、
分、時的流逝。
    其實,生活中之「品味」,可是與「時間」的掌握與「拿捏」息息相關。
以「廚藝」為例,美味之關鍵,除配料外,「火候」的掌握更是重要,火候
即是「時間」的指標。
    時間知覺是心理、物理研究的重要領域,然而,文獻上對時間知覺的研究,
常側重於對過去、現在、未來等三段之類型的人格特質、其與成就、心理健
康、犯罪行為等的關係。當然在「實驗心理」的研究,反應時間,是行為觀
察測量的基本單位,例如latency, fMRI 影像掃瞄的時間等等。
    近一週,醫生囑早晚各量血壓,我每段量三次,各量測間隔三分鐘。另如
測量「衝動性」與心跳次數的關係,其次,測量此關係與「暴力行為」的關
係,皆將與時間密切相關。
    根據我們過去的研究結果:心跳次數愈低,衝動性愈高,其暴力行為發生也愈高。
    寫此短文告一段落,猛然驚覺,我第二泡茶之後的茶浸泡太久了。
    佛教「金剛經」有云:「過去心不可得,現在心不可得,未來心不可得」,
或許,這也是宇宙之間,對「時間」概念的禪意吧!

回 應:KKK 日期:2020-07-18 21:17:30 3224F
刑期合併,只要超過6個月,就會有處遇分數可拿及級數編制。
只要達到三級受刑人,女友就可去接見他及通信。

出獄日期牽扯到縮刑天數,接見時直接問受刑人即可。
監所方不會告訴妳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19 09:35:18 3225F
(257).夜語>矯正機關「外部視察」的遴聘、訓練與作業流程!
 
         *. 林瑞欽教授 2020.07.18

    依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之「監獄行刑法」第 7 條規定:「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前項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視察小組應就監獄運作及受刑人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告,由監獄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前三項視察小組之委員資格、遴(解)聘、視察方式、權限、視察報告之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惟同法第 156 條: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易言之,即在今(2020) 年 07 月 15 日正式實施,惟同法第 155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然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雖甫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方予修正,然針對民國 109 年新修正之新「監獄行刑法」,迄今尚未公佈其配套措施的新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而現各監所正開始忙於覓尋延聘「外部視察」三人至七人,俾供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依上揭規定;各矯正機關之「外部視察」組成評鑑委員,每三個月實施定期評鑑。針對此事,我倒是有些想法,來就教方家。 我在就讀師大輔導研究所時,修過「簡」師「茂發」的評鑑專題,其後也擔任縣教育局「督學」,從事對「視導區」國民中小學的定期「校務評鑑」。在大學任教期間也曾擔任「高教評鑑中心」的委員,對數所大學系所進行評鑑。 
    其實,行政機關每年都會接受其上級機關的「行政評鑑」或「績效評鑑」,也多半會延請「外部專家」擔任「評鑑委員」對業務進行年度評鑑。機關內的自行評鑑也是一直在進行著。 
    評鑑有其「目標」,然後依據「目標」會訂出「標準」,再依據「標準」訂出「評量」等級。據聞,各矯正機關頃依照上揭規定之「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等項目,延聘三人至七人的專家,依法進行每三個月一期的定期評鑑。如此密集的「外部視察」評鑑,未有「配套措施」前,或將導致矯正機關忙於評鑑的準備而「人仰馬翻」,評鑑結果的「信、效度」何在呢? 
    全台灣有 51 個矯正機關,每個監所有三人至七人的「外部視察」作評鑑委員,那麽,假設以平均每個「監所」聘 5 位來說,全台就得找到 255 位「外部視察」。我想,位處於外島與偏鄉之各監所,如何得延聘到 5 位外部視察?且為求評鑑的「信、效度」,「矯正署」要如何對此 255 位外部視察之「評鑑委員」加以「培訓」與「認證」呢? 理想之道則是由矯正署分區籌聘評鑑委員人員,並加以培訓認證,組成人才庫,依據標準的評鑑表加以實施。
    至於「外部視察」成員,有關收容人之「人權」評鑑項目;全台灣「大學」唯一開授「人權學程」的大學是「東吳大學」,矯正署是否該延請「王叢桂教授」参與「人權」組的「評鑑目標」與「標準」的設計呢?否則將流於空泛,人云亦云,最後落得一場空。 
    我個人認為此種「外部視察」成員之評鑑工作,必需就各評鑑項目,列出全國各矯正機關統一之「細項」與「達成標準」,先由各受評矯正機關進行「自評」,並提交「自評報告書」給「外部視察」之評鑑委員。受評時,除安排委員檢視各項「報表」與「紀錄」外,更要安排各矯正機關承辦「科室主管」或業務承辦人的口頭報告與隨機抽取收容人的「訪談」。
    在評鑑結束後,隨即召開「評鑑報告」彙整之撰寫與交付受評機關「改善建議書」,然後將此評鑑成績與整份報告書,陳報其上級機關(矯正署)。 
    上揭作業流程,可摘要「規範」於尚待修正公佈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評鑑」是提升矯正機關各項刑處遇措施的品質,更是提振「犯罪矯治」暨「預防犯罪」的效能,俾達成預防或減少出獄人「累、再犯」的積極目標。否則,此種勞師動眾的「外部視察」評鑑工作,日久將「流於形式」,或演變為做「虛工」罷矣!

回 應:KKK 日期:2020-07-19 13:33:57 3226F
事關個資法及隱私,請勿提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貼出

此處查不到也問不到。
請問他家人台桃監。或是等解禁後去接見。
回 應:婷婷 日期:2020-07-20 06:21:55 3227F
請問在監所登記結婚的話 我能進到監獄裡面碰到我男友嗎?
回 應:婷婷 日期:2020-07-20 06:32:37 3228F
請問我如果要申請結婚登記 當天獄方是否可准許新婚夫妻特別接見一次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21 15:11:02 3229F
朋友可打電話到看守所詢問,是否已「合併刑期」了嗎?

原則上,可以!但最好是由收容人之「直系血親」去電該看守所「名藉股」詢問。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21 15:26:31 3230F
(1).想請問為什麼執行一個禮拜了寄給他的信都收不到?
這就要看寄給他的人,是朋友還是親戚的身份?因收容人四級或未編級者,朋友是不得與之接見或通信。俟彼晉升三級才可以。

(2).然後有人知道從未編級到一級的分數怎麼算嗎?一個月怎樣得分比較快?
依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規定: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
,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
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同法第 22 條規定: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
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
    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3).一個月怎樣得分比較快?」
   收容人行狀表現良好,得分比較快!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21 15:37:04 3231F
依民國 95年 06月14 日修正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如下供參: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

第 19 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
│類別│  刑  名  及  刑  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三六分│三○分│二四分│一八分│
│    │月未滿                │      │      │      │      │
├──┼───────────┼───┼───┼───┼───┤
│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六○分│四八分│三六分│二四分│
│    │年未滿                │      │      │      │      │
├──┼───────────┼───┼───┼───┼───┤
│三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一四四│一○八│七二分│三六分│
│    │滿                    │分    │分    │      │      │
├──┼───────────┼───┼───┼───┼───┤
│四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一八○│一四四│一○八│七二分│
│    │滿                    │分    │分    │分    │      │
├──┼───────────┼───┼───┼───┼───┤
│五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二一六│一八○│一四四│一○八│
│    │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六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二五二│二一六│一八○│一四四│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七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一八○│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八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
│    │一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九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三六○│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
│    │十四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二八八│
│    │十七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一│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四三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
│    │十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二│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三六○│
│    │三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三│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五○四│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
│    │十六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四│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五四○│五○四│四六八│四三二│
│    │十九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五│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五四○│五○四│四六八│
│    │                      │分    │分    │分    │分    │
├──┼───────────┼───┼───┼───┼───┤
│十六│無期徒刑              │六一二│五七六│五四○│五○四│
│    │                      │分    │分    │分    │分    │
└──┴───────────┴───┴───┴───┴───┘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第 20 條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 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 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 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 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 作業最高分數三分。

第 21 條: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22 04:56:26 3232F
依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修正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供參:
第 14 條:
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定其責任分數。但其中一案為無期徒刑者,應依無期徒刑定其分數。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不適用合併計算刑期定責任分數之規定。
第 15 條:
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
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少年受刑人」,指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而言。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第一級少年受刑人」,指未滿二十歲之一級受刑人而言。同條所指「限定期間」,應由監務委員會斟酌該受刑人實際需要期間決定之。
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撤銷假釋受刑人」,指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受刑人而言。撤銷假釋受刑人之殘餘刑期,如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其殘餘刑期應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定其責任分數。
第 24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應進級之月」,指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或有餘之次月而言。
第 25 條: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第 32 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核。
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
第 33 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增給分數之標準如次:
一、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或協助捕獲脫逃者,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
二、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疾病流行時擔任緊急事務著有勞績者: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
同一月內增給之操行成績分數,不得超過一.五分。依第一項標準增給之分數,應經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
第 34 條:
受懲罰之受刑人,依左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
一、訓誡者,每次零‧五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零‧五分。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零‧五分。
四、停止購買物品者,每次一分。
五、減少勞作金者,每次一分。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者,每日零‧五分。
七、依本條例之規定留級者,其留級期間每月扣三分。
應減分數如在既得分數中無可扣減時,不予扣減。受二種以上處分時,合併扣減之。
回 應:小龍 日期:2020-07-22 23:01:36 3233F
希望蔡總統能快點減刑
回 應:Yi 日期:2020-07-22 23:21:01 3234F
合併之後,一年一個月的話基本上,
都是服刑到刑期滿嗎?

謝謝
回 應:無名 日期:2020-07-23 01:43:36 3235F
寄匯票,受刑人也會知道誰寄的嗎?謝謝
回 應:KKK 日期:2020-07-23 12:32:01 3236F
寄匯票要至郵局用掛號寄,信封上就會有妳的名字,電話,地址。
回 應:KKK 日期:2020-07-23 21:17:07 3237F
事關個資及隱私,請不要把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貼出。
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知道的也不會告訴你。
請直接洽詢該監。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25 05:55:51 3238F
請您>還是逕自再打電話給看守所的人確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年01月15日立法院通過修正,109年07月15日正式實施) 供參:

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67 條: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
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
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
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
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
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第 70 條: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第 71 條: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
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
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
書面載明事由。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
理。
第 72 條: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
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
、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一項之接見,於監獄指定之處所為之。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前四項規定於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第 73 條: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
式接見。
前項通訊費用,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
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之。
前二項接見之條件、對象、次數之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時間
、監看、聽聞、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74 條:
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
藏違禁物品。
前項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人員得閱讀
其書信內容。但屬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在
此限:
一、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在調查中。
二、受刑人於受懲罰期間內。
三、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
四、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六、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
監獄閱讀受刑人書信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刪除之:
一、顯有危害監獄之安全或秩序。
二、教唆、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規。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
四、涉及脫逃情事。
五、敘述矯正機關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足以影響戒護安全。
前項書信之刪除,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受刑人係發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退還受刑人保管或要求其修改後
    再行寄發,如拒絕修改,監獄得逕予刪除後寄發。
二、受刑人係受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交付。
前項刪除之書信,應影印原文由監獄保管,並於受刑人出監時發還之。受
刑人於出監前死亡者,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

受刑人發送之文件,屬文稿性質者,得准其投寄報章雜誌或媒體,並準用
前五項之規定。
發信郵資,由受刑人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
獄支付之。
第 75 條:
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
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回 應:阿勝 日期:2020-07-26 17:20:39 3239F
我假釋剛出來不久,想出海捕魚說要檢察官核准,但他會核准嗎?如果檢察官不准,那有什麼方法可以自力救濟。

回 應:阿勝 日期:2020-07-26 18:55:10 3240F
我假釋剛出來不久,想出海捕魚說要檢察官核准,但他會核准嗎?如果檢察官不准,那有什麼方法可以自力救濟。

回 應:蕭宗慶 日期:2020-07-27 18:06:52 3241F
請犯罪矯政協會加油為 犯輕罪上書 蔡總統能替輕罪減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28 04:28:55 3242F
受刑人如果可以回信給女友了,是否表示可以接見了?

    雖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之「發受」書信,涵括收容人「發出」與「接受」書信,但基於同法第59 條:「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之精神,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親友寄入之信件,常於「情」、「理」之下,從寬予放行,然而,並不代表收容人「寄出信件」或「收到信件」行為,等「同累進處遇」之級別,易言之,受刑人如果可以回信給女友了,有兩種情況,第一,他已晉升三級可以與朋友接見或通信,第二,他之回信給女友他,也許是用不正常管道(違規行為) 寄出,緣此,並不表示「可以接見」了。下揭相關條文供參:

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7 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 58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第 59 條: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乙、依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07月15日施行) 
第 67 條: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

丙、另依民國 107 年05 月10 日修正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0 條:
本法第62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

回 應:喬 日期:2020-07-28 23:24:39 3243F
把同居證明拿去總務科要等多久才能會客?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29 14:17:58 3244F
已經到總務科辦理「同居證明「了⋯⋯要多久才能會客呢?獄所會通知嗎?

    抱歉!我們這裡是「犯罪矯正協會」網站,屬於「民間非營利之公益社團」,並不是「監、所實體公務機關」,自然不可能知道汝到總務科辦理同居證明了⋯⋯要多久才能會客之事宜,請逕去電該監所詢問,以善其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29 14:20:08 3245F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
    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回 應:弱智 日期:2020-07-29 16:39:23 3246F
請問我是弱智要被關多久
我從出生開始就是了應該算初犯吧
回 應:KKK 日期:2020-07-29 19:39:17 3247F
槍砲案不可能一次就過,二三次常有。
二級升一級不是看多久,而是達到升級責任分數,隔月就會升級。
回 應:郭威 日期:2020-07-30 21:51:39 3248F
今天李前總統過世  應該會啟動減刑條例立法  我想總統應該也是會在8/15後  宣布才是  以目前監所人滿為患  有智慧的立委該進行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31 10:14:46 3249F
(258).凌晨小語>有感於名人之逝世!
 
         *. 林瑞欽教授 2020.07.31

    過去,兩位曾是共產黨員的台灣總統:蔣經國先生與(李登輝先生昨夜19時許逝世),終於都去見「馬克思」了。
    他們該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的「領路人」,期待老「習」同志,儘快跟上這兩位老共產黨員,走向自由民主的道路來。
    午夜情深,思潮翻滾,弧燈伴影,我獨從這兩位的過去曾是「共產黨員」的根底,去思考他們對台灣的功過,而去「蓋棺論定」。

回 應:林 日期:2020-07-31 11:30:34 3250F
減刑是德政希望蔡總統能把ㄧ些微罪的受刑人減刑不要讓他們又進去學壞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7-31 22:30:14 3251F
(259). 黃昏小語>有感於前總統李登輝先生之逝世!
 
         *. 林瑞欽教授 2020.07.31

    李登輝先生,於2020.07.30夜19時許逝世。我很納悶有那麽多的海峽兩岸的人們,並不認識李登輝先生,卻能醜化他到極點,已喪失中國士人對異議者的容忍。對於李登輝先生的日本情懷與文化日本的認同,我自我的父母親、岳父母的身上是可以充分理解的。
    因為在1945年二戰結束以前,他們的政治認同是日本而非中國。這是中國大陸的人們所無法理解的。這也是李登輝先生在接受「司馬遼太郎」的訪談中所提到,「身為台灣人的悲哀。」我到近年在懷念父母時,才感受到的很悠遠的傷感。
    當然,這也是我將我的子孫留居於英國的主因,對我來說這的確是很痛苦的。
    當年連戰代表國民黨跟陳水扁、宋楚瑜競選總統,我與一些朋友隨侍恩師「賈」師「馥茗」晉見李總統登輝先生,以示強烈支持連戰先生,然選後連先生落敗,有相當多的人認為,李先生是支持陳水扁先生,就我個人的經驗,這種說法可是很奇怪的。
    如今,我的恩師與李先生也都作古了,我乃將此往事誌記之。
我很佩服李先生的是他的廣泛閱讀,就我所了解,能如他那般的喜歡閱讀是蠻稀罕的。
    蔣經國與李先生皆是共產黨員,這是1930/40年代的青年人時髦的追求。此段可是大陸醜化他的人絲毫不了解的秘密。
    我在1989年回到台灣,任教中正大學,被中國國民黨任命為中正大學黨部的委員,聘書黨主席正是李登輝先生。
    我在離開彰化縣政府到「新竹師專」的人事調派令署名省主席正是李登輝先生。如今李先生已作古,他的功過總算蓋棺論定,他讓這島的人民享受到言論自由與健保。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01 05:13:34 3252F
(260). 黃昏小語>以教育刑為基礎的刑事政策!
 
         *. 林瑞欽教授 2020.07.31

    侵害他人與公眾的法益之行為即謂之為「犯罪行為」。
    常見之分類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與兩者兼而有之的結合犯;再就犯罪手段分之非暴力與暴力、兩者兼而有之。要求犯罪者賠償被害者的損失以外,最常見的處分,就是將犯罪者隔離,經由「刑罰」所致的身心痛苦與損失而不敢再犯罪。
    當人口少時,空間大時,常藉流放或逐出部落之外,以避免犯罪之發生。當人口逐漸增加,空間相對縮小時,就蓋個監禁之處所,即監獄來剝奪犯罪者空間的自由與滿足需求的囿限以讓犯罪者感到痛苦,而不致再度犯罪。然而研究文獻卻顯示此種單純監禁的刑罰,並未能抑制犯罪者的再度犯罪。
    經由教育、心理治療、行為改變工程、電子監控、職業訓練與安置等以改變犯罪者的情緒管理、壓力因應、財富管理,以提升自我控制而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當非法成癮行為得到有效控制後,連帶著犯罪行為也隨之減少,如此監獄收容人就減少,如「葡萄牙」等國的刑事政策。我曾想過監獄如學校、職業訓練中心、醫院等時,將刑罰性質降低,將行為矯治增加時,再度犯罪勢必會減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01 05:52:48 3253F
依民國 95年 06月14 日修正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如下供參: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

第 19 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
│類別│  刑  名  及  刑  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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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三六分│三○分│二四分│一八分│
│    │月未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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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六○分│四八分│三六分│二四分│
│    │年未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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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一四四│一○八│七二分│三六分│
│    │滿                    │分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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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一八○│一四四│一○八│七二分│
│    │滿                    │分    │分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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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二一六│一八○│一四四│一○八│
│    │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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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二五二│二一六│一八○│一四四│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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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一八○│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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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
│    │一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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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三六○│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
│    │十四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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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二八八│
│    │十七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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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四三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
│    │十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二│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三六○│
│    │三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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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五○四│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
│    │十六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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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五四○│五○四│四六八│四三二│
│    │十九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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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五四○│五○四│四六八│
│    │                      │分    │分    │分    │分    │
├──┼───────────┼───┼───┼───┼───┤
│十六│無期徒刑              │六一二│五七六│五四○│五○四│
│    │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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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第 20 條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 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 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 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 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 作業最高分數三分。

第 21 條: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從未編級到一級的分數怎麼算嗎? 
依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修正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規定: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
,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
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同法第 22 條規定: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
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
    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回 應:洪小姐 日期:2020-08-01 18:25:36 3254F
求減刑吧!讓我的老公出來,我一個人沒辦法負擔很多債務的
回 應:Chen 日期:2020-08-01 21:37:52 3255F
宜監並非每間舍房都有床
戒菸房有床也有桌子看要不要申請去那邊!
回 應:單身才是幸福 日期:2020-08-02 10:33:58 3256F
請問朋友在上一趟執行已經是三振條款期滿出獄,如果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罪是否還是三振!
回 應:KKK 日期:2020-08-02 13:55:23 3257F
對,沒錯。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03 05:54:32 3258F
請問刑期一年7/9入監正常表現多久可以升上三級?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
    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是以,抱歉!我們不是教誨師、作業導師會、工場主管,所以無法替您推算。

另想請問朋友辦理增見;會使受刑人容易有移監問題嗎?

    基本上,朋友接見屬增加「一般接見」,其核准權責,係由機關首長授權予副首長或祕書或戒護科長即可代行(按:各機關不一),分層負責,不像「特別接見」之慎重,要由機關首長核准。也因此,祗要有具體理由,有利於收容人之教化、戒護管理之身心發展,通常均會予彈性處理的。緣此,朋友辦理增見; 不會使受刑人容易有移監問題,但「過猶不及」次數節制一下,符合「中庸之道」較妥。

下揭相關法律規定供參:
依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規定: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
,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
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同法第 22 條規定: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
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
    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另依民國 95年 06月14 日修正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如下供參: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
第 19 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
│類別│  刑  名  及  刑  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三六分│三○分│二四分│一八分│
│    │月未滿                │      │      │      │      │
├──┼───────────┼───┼───┼───┼───┤
│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六○分│四八分│三六分│二四分│
│    │年未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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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一四四│一○八│七二分│三六分│
│    │滿                    │分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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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一八○│一四四│一○八│七二分│
│    │滿                    │分    │分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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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二一六│一八○│一四四│一○八│
│    │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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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二五二│二一六│一八○│一四四│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七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一八○│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八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
│    │一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九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三六○│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
│    │十四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二八八│
│    │十七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一│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四三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
│    │十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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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三六○│
│    │三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三│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五○四│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
│    │十六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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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五四○│五○四│四六八│四三二│
│    │十九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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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五四○│五○四│四六八│
│    │                      │分    │分    │分    │分    │
├──┼───────────┼───┼───┼───┼───┤
│十六│無期徒刑              │六一二│五七六│五四○│五○四│
│    │                      │分    │分    │分    │分    │
└──┴───────────┴───┴───┴───┴───┘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第 20 條: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 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 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 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 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 作業最高分數三分。
第 21 條: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再依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修正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供參:
第 14 條:
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定其責任分數。但其中一案為無期徒刑者,應依無期徒刑定其分數。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不適用合併計算刑期定責任分數之規定。
第 15 條:
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
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少年受刑人」,指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而言。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第一級少年受刑人」,指未滿二十歲之一級受刑人而言。同條所指「限定期間」,應由監務委員會斟酌該受刑人實際需要期間決定之。
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撤銷假釋受刑人」,指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受刑人而言。撤銷假釋受刑人之殘餘刑期,如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其殘餘刑期應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定其責任分數。
第 24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應進級之月」,指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或有餘之次月而言。
第 25 條: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第 32 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核。
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
第 33 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增給分數之標準如次:
一、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或協助捕獲脫逃者,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
二、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疾病流行時擔任緊急事務著有勞績者: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
同一月內增給之操行成績分數,不得超過一.五分。依第一項標準增給之分數,應經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
第 34 條:
受懲罰之受刑人,依左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
一、訓誡者,每次零‧五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零‧五分。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零‧五分。
四、停止購買物品者,每次一分。
五、減少勞作金者,每次一分。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者,每日零‧五分。
七、依本條例之規定留級者,其留級期間每月扣三分。
應減分數如在既得分數中無可扣減時,不予扣減。受二種以上處分時,合併扣減之。
回 應:恩恩 日期:2020-08-03 19:37:33 3259F
我也覺得要給受刑人一個機會,別在進入那個地方而又學壞了!
回 應:KKK 日期:2020-08-04 14:40:32 3260F
以前是5天,現在是4天。
回 應:高先生 日期:2020-08-04 20:07:12 3261F
我們台灣為什麼109年才減刑5次呢,平均21.8年才減刑一次呢?
回 應:陳佳新 日期:2020-08-05 00:23:32 3262F
士林地方法院1O8年度判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判刑6個月有期徒刑, 朋友,有東西寄放他家; 想詢問他關於哪裡? 單位及編號。 詢問他如何拿回我的東西?
回 應:陳佳新 日期:2020-08-05 00:51:16 3263F
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判刑6個月 1973年7月生 服刑於哪個監獄編號
回 應:KKK 日期:2020-08-05 06:58:36 3264F
受刑人為看守所.  

被告為不一定.被告會從看守所,地檢,地院,等地出來.
回 應:KKK 日期:2020-08-05 07:00:31 3265F
事關個資及隱私,請直接問他家人或所在監所.
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
回 應:衛曉宇 日期:2020-08-05 13:15:22 3266F
想查詢 黃佑呈 A130364198 在哪裡服刑 家人想探親
回 應:琳琳 日期:2020-08-07 19:05:17 3267F
我老公6月初入獄,但是小孩6/12出生了 ,我老公刑期2年半 ,現在的我一個人扶養小孩 經濟壓力 小孩也需要爸爸的愛 希望老公能早點假釋出獄陪小孩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08 05:27:30 3268F
*.刑期合併一年無機會假釋,基本上只能賺天數而已。

    另想請教一年刑期會有機會申請至外役監嗎?
*. 一年刑期,入監滿二個月即可申請至外役監。但若延至半年以下
    才申請,通常較沒有機會。因為辦手續又等提人,縱然到外役監
    也接近期滿了,所以不會被遴選。

以下相關資訊供參:
甲、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
      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
      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近有修法,因判刑六月以下致為累犯者,可遴選)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乙、同法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丙、「目前全台有3個獨立的外役監獄,4個是附設在其他監獄內的
    「外役分監」,總計7個,均適用外役監條例:
  (1).台南市 – 明德外役監獄
  (2).花蓮縣 – 自強外役監獄
  (3).桃園市 – 八德外役監獄 
  (4). 附設外役分監:
  (A).台中市 – 台中監獄外役分監
  (B).台中市 -台中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C).屏東縣 –-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D).台東縣--台東戒治所附設外役分監

丁、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
    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
    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 3 條
各外役監應於每月月底前預估所需人數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6 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
    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
    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
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 應:蕭文雄 日期:2020-08-08 10:32:49 3269F
律師好
我之前犯了毒品罪108/1/18剛剛出獄,但我卻在109/2月又犯了竊盜罪(是不是出獄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算是累犯嗎?但毒品案與竊盜罪不相同啊?為什麼算累犯竊盜我是第一次)案發地點是個空屋沒有人住我也沒有拿任何東西,是直接開旁邊小門進去的因為沒有鎖,事後警察因監視器來找到我,叫我去作筆錄,我有去過一次 ,但警察說要先錄車主的筆錄(我老婆)後續109/7月我良心不安就直接到被害人店償還了所有東西但我拿契約書請他簽名和解,但他不要說要問警察,我在家一直等也不知道後續又會怎麼樣想問如此後續會如何流程。此案懇問律師此案會約判多久,謝謝您
回 應:KKK 日期:2020-08-08 14:46:12 3270F
累犯不是要同罪名,只要犯刑事案件都算。
判多久是法官權責,他人無法猜測。
回 應:KKK 日期:2020-08-08 14:50:03 3271F
依假釋規定辦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0 06:04:00 3272F
甲、可改以同居人身份,就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已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丙、若里長遲延或不協助幫忙開立同居證明,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
1.>等升三級時再以朋友身份去接見他。
2.>不必等升三級,可即至立法委員服務處,請求辦理「增加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0 06:09:07 3273F
以「同居人」身份,亦可和汝之2個小孩,去會面或是寫信。

甲、可改以同居人身份,就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已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丙、若里長遲延或不協助幫忙開立同居證明,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
1.>等升三級時再以朋友身份去接見他。
2.>不必等升三級,可即至立法委員服務處,請求辦理「增加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0 16:17:11 3274F
【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年01月15日立法院通過修正,109年07月15日正式實施) 供參: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
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
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
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1 05:20:27 3275F
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回 應:Chen 日期:2020-08-11 20:38:41 3276F
限時3天
回 應:阿鵬 日期:2020-08-12 10:08:07 3277F
常常聽到說台灣判刑太輕了,會這樣説的人我敢說這種人也是聽別人說的,其實台灣判刑真的很重了,大陸判無期徒刑的人在關期間沒違規時間到就減刑時間到就減刑最快13年就可以出來了台灣要30年
回 應:阿志 日期:2020-08-12 10:23:39 3278F
台灣判刑,輕罪判的太重了,重罪判的太輕了,國外受刑人無違規時間到就可以減刑時間到就可以減刑,台灣關到死,請給一些犯輕罪的人一次機會減刑吧!
回 應: 冤 日期:2020-08-12 10:40:21 3279F
馬淫狗不減刑 小英也要學馬淫狗不減刑了嗎?真沒擔當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2 19:44:03 3280F
(261).晨語>自我與社會認同!

    *.林瑞欽教授 2020.08.07
      
    「社會心理學」具有百年歷史的心理學科,我差一點就進入「社會認同」研究的大本營英國的「Bristol 大學」追隨Tajfel的徒弟Peter Robinson 做「社會認同與自我認同」的博士論文。
    進入這個世紀,中東信仰「穆斯林」的人民因戰禍而流亡於歐洲各國,宗教信仰與文化、政治、自我、社會認同皆產生巨大的衝突。其實,台灣的居民也面臨「自主獨立」與「融整於中國的文化、社會」與「政治的認同」之衝突與困擾。
    在「李登輝總統」去世之際,他在生時那句「我不是我的我」又引起諸多討論,但少見自自我與社會認同去探討。
    然而,相對與異族群的衝突,將導致「同仇敵愾」的攻擊情緒,如美國黑人為白人警察壓制而亡,所引發之全美黑人群聚的暴動即是顯著案例。
    社會認同是同族或異族,族群或團體之內外歸類的心理作用。同一族類即為內團體,分享共同的價值觀、好惡、行為表現、使用相同的語言,族群內存在著「我們」的感受(we-feeling),強調榮辱與共的情感連結與相屬的忠誠,同族群內的某一成員的成就會增加所有成員的尊榮感與自豪,進而提升個人的自重感或謂之自尊,如台裔美國NBA藍球員林思豪所引發台灣人對NBA球賽的熱潮。
    另一方面,如李登輝總統生於日治時期,直到22歲又必須將其對日本的政治與文化認同轉向中國,這是一種斷裂的社會認同。又如上世紀末起,中東阿拉伯人因戰禍流亡於歐洲各國,即因其種族、宗教、文化、與政治等的認同的斷裂,且與社會主流疏離,加上語言的差異更引發溝通的障礙而更增加異族群的衝突,進而形成大規模的攻擊與社會暴動。這種社會認同所引發的衝突有可能持續數百年而難以消弭,如猶太人與阿拉伯人的對抗;在北愛爾蘭英格蘭裔與愛爾蘭裔之間長達四百多年的衝突皆是顯明的例子。
    當然今日台灣也存在著「獨立自主」與「統合融整」的社會認同之衝突問題,它不是藉由武力征服能解決的。1895年清帝國將台灣割讓給日本人,但日本人並未能順利的統治台灣,1915年的太魯閣戰役,日本人損失一位總督,各地戰役遲至1935年才全台平靖。
    再就國民黨的中華民國政府也曾因228事變,而引發台灣人與1949年來台的大陸人族群間的對立與衝突,其後更轉化為獨立自主與統整融合兩族群的對立與衝突,直到這個世紀此種社會認同的分裂投射到選舉時對民進黨與國民黨的候選人的社會認同與衝突。
    顯而易見的,社會認同所引發的衝突的和平解決是需要內外族群的彼此「對話」與「交流」。因此,我強烈的呼籲:以「對話與交流」增進相異族群的社會認同,而非以「兵戎相見」威脅不同族群的社會認同,若真是採取後者對相異的群體成員皆是大不幸之舉。
回 應:KKK 日期:2020-08-14 07:05:26 3281F
這是法律規定的,並不是檢察官或法官的決定.
反而檢察官會給觀察勒戒者機會,觀察勒戒依規定要2個月,但檢察官在四十幾天就釋放了,這簡直是仁慈了.
如有對這法律不滿意,可向立法委員陳情修法.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4 18:53:50 3282F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供參: 

第 1 條:
本條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第 3 條:
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
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處所。
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法院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受留置人應即釋放。
對第一項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 4 條:
少年法院 (庭) 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少年,於付觀察、勒戒之裁定前,得先行收容於勒戒處所;該裁定應於收容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收容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期間。
少年法院 (庭) 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收容之少年應即釋放。
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第一項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 5 條:
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但對於少年得由少年法院 (庭) 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別收容。
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
第 6 條: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對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得拒絕入所。
前二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斟酌情形,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二項、第三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勒戒處所執行。
第 7 條:
受觀察、勒戒人在所進行觀察、勒戒之醫療處置,應依醫師之指示為之。
第 8 條:
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之十五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
受觀察、勒戒人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至遲於觀察、勒戒期滿之七日前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法院或少年法院(庭)應於觀察、勒戒期滿前裁定並宣示或送達。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者,於裁定宣示或送達後至移送戒治處所前之繼續收容期間,計入戒治期間。少年法院(庭)裁定強制戒治者,亦同。
觀察、勒戒期間屆滿當日下午五時前,未經法院或少年法院(庭)宣示或送達執行強制戒治裁定正本者,勒戒處所應即將受觀察、勒戒人釋放,同時通知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庭)。
第 9 條:
勒戒處所得辦理戒毒輔導及宗教教誨等事宜,使受觀察、勒戒人堅定戒毒決心。
第 10 條:
勒戒處所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得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第 12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勒戒處所並得檢閱之,如認有第一項但書情形,受觀察、勒戒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觀察、勒戒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交受觀察、勒戒人收受。
第 13 條:
天災、事變在所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觀察、勒戒人護送至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已完成觀察、勒戒程序者,得逕行釋放;未完成觀察、勒戒程序者,得暫行釋放。
前項之釋放應即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
對於依第一項規定逕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暫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於離所後七十二小時內,應自行返所報到,繼續執行觀察、勒戒之程序;逾時無正當理由不報到者,以脫逃罪論處。
第 14 條:
勒戒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費用,勒戒處所得自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扣繳。
第 15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第 16 條:
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 (庭) 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程度,向法院聲請為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
軍事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1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蔡 日期:2020-08-15 11:19:36 3283F
減刑是德政蔡總統快減刑吧我們家屬從103年等到現在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8 04:17:26 3284F
羈押禁見男房,裡面的生活是如何?
生活規律。

有辦法買電視嗎?
可以向合作社買掌上型電視。
一、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將交付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存摺簿,購物時自存摺簿扣款。 
二、收容人購物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用品」(食品、日常用品等)與「非一般性用品」(電器用品、衣著、棉被…等)。販售物品價目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並於收容人居住場舍張貼,以供申購。 
三、基於培養收容人節儉習慣,減輕親屬之負擔,杜絕異常消費的原則,一般性用品每人每日以消費300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600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四、非一般性用品消費金額達500元時,則須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方得購買。 
五、第四級以上之受刑人,准其持有小型電風扇及掌上型電動玩具。 
六、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准其持有小型收音機及電視機。 
七、羈押被告除禁見被告外,一般被告可持有掌上型電動玩具、小型電風扇、收音機及電視機等。 
八、語言學習機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准其持有。

幾點起床 ? 幾點睡覺 ?
七點起床 , 21點睡覺 。

7-8人睡一間 是鐵干那種的上下舖嗎?
睡通舖。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8 04:36:17 3285F
如在裡面被辦違規 會怎麼樣?

依民國109年01月15日修正之「監獄行刑法 」
第 86 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
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87 條
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
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
逾二十日。
第 88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
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
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8 04:45:31 3286F
朋友因證券交易法二審被判了四年八個月,上訴三審被駁回,
1 . 想請問如要假釋能否知道至少要待幾年幾個月?
本問題牽涉到矯正機關實務運作,抱歉!請逕逕詢該監教化科。

2 . 看網上說初犯是刑期二分之一,那是否表現的好並達到積分就能在二年四個月由獄方提出假釋呢?
本問題牽涉到矯正機關實務運作,抱歉!請逕詢該監教化科。

3 . 有可能積分提早達到然後獄方幫申請假釋嗎?
本問題牽涉到矯正機關實務運作,抱歉!請逕詢該監教化科。

4 . 身邊朋友幫忙問書記官後說可以託人代給,送到地檢署的收文處,或郵寄送狀時盡可能檢附相關證明,並強調為單親家庭+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要照顧,可增加緩執行入獄成功率,這是正確的嗎?
本問題牽涉到矯正機關實務運作,抱歉!請逕詢該單位。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修正) 供參: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度,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應儘先辦理。
十、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受刑人身分簿。
(二)假釋報告表一份。
(三)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四)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已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十四、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原宣告刑中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三)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
 十五、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十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間內,但仍受該但書之限制。
十八、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知檢查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查照。
二十一、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辦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
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8 04:54:38 3287F
請問如果朋友三級還能辦增見去會客嗎?
PS.因為家屬都會去我從外縣市去怕落空

收容人三級,朋友可以接見,不必再辦增見,若已由親屬接見了,
才可依正當理由,辦理增加接見。

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7 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 58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第 59 條: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乙、依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 年01月15 日修正,07月15日施行) 
第 67 條: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

丙、另依民國 107 年05 月10 日修正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0 條:
本法第62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8 05:01:15 3288F
我女友在監服刑,要向里長申請同居證明,是要找我們租的那地址的里長申請嗎?還是找男方戶籍地址的里長?或是女方戶籍地址的里長呢?

找您們倆位之同居地點之地址的里長申請。

下揭供參: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
    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回 應:彬 日期:2020-08-18 05:17:04 3289F
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9 09:28:14 3290F
(262).晨語>重視受刑人的心理壓力與家庭關係調處的輔導!

    *.林瑞欽教授 2020.08.19

    有一段時間,我沒在臉書貼自撰的小文了。今晨五時許,突因夢及學弟「高強華」教授,自從我幾年前,他身體違和時有過連繫,其後就失去連繫。此晨夢及而醒,心繫之。這是一種心理經驗的自述。
    昨天陪「管家」至台南訪友,在五期新台南市政府附近「上原日本料理」店餐敘。結束後,搭公車到火車站,再轉至高鐵「轉運站」回台中,因有四十分鐘的候車時間,乃至對面公園轉一圈。我在1966年至1971年就讀台南師專,對台南有著很深刻的懷舊,然此趟行程,卻讓我對這待過慘綠少年時的老城,有著很陌生的感覺。
    新聞播報「明德外役監」有一位58歲受刑人於外出作業而脫逃,對於矯治工作者而言,「受刑人脫逃」是必然會發生的行為,因此一旦有脫逃案件發生,矯治官必然會受到懲處。我腦裡想著,近年外役監受刑人脫逃的案件,本質上有何關聯性。
    明德外役監推動「一腳在監,一腳在外」的犯罪矯治工作多年,成效甚佳。然此次脫逃案件與台中外役監,近日亦有一位25歲受刑人脫逃案件,不啻反應出「低度管理監」在對受刑人與配偶關係所產生的困擾而引發的高度脫逃風險。
    緣此,自然監所會因此次脫逃案件而加強在監外工廠的戒護管理,然對受刑人的心理壓力的調適因應,更應加強,我們長期以來對於受刑人的在監心理調適與生涯發展,已因重戒護而輕教化而受到輕忽。未來正本清源之道,宜強化受刑人的心理壓力的因應管理,尤其應重視受刑人的家庭關係調處的輔導,俾減少「脫逃」戒護事故的發生。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9 16:09:01 3291F
毒品上訴台北高等法院,戶籍新北,原判士林地院一年二,下個月才會收到判決書,請問會在哪裡執行,是會在北監還是會在北所?如果關北監能申請關在北所嗎,如何申請、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甲、毒品上訴台北高等法院,高院不是發回更審,就是逕為裁判,或駁回。
若是發回更審,原判士林地院確定,一年二月屬於輕刑犯,北所屬於臺北分監,有可能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至北所服刑。

乙、如果關北監能申請關在北所嗎,如何申請、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受刑人申請移監:
甲、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乙、
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9 16:16:44 3292F
請問四級受刑人能收到前配偶寄的信嗎?四級受刑人可以寄信給孩子嗎?前配偶如要接見一定要辦理同居人的證明嗎?

接見或發受書信。前配偶,屬於朋友關係。三級受刑人才可以接見或發受書信。前配偶如要接見,當然一定要辦理「同居人」的證明,辦後即可以用四級受刑人身份,接見或發受書信。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
    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9 16:18:37 3293F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
    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0 10:32:30 3294F
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上揭(3).村里長證明,即包括「村長」或「里長」,自然是「村長證明」,昭然若揭,也可以喔!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0 16:59:02 3295F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通過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供參: 

第 1 條:
本條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第 3 條:
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
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處所。
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法院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受留置人應即釋放。
對第一項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 4 條:
少年法院 (庭) 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少年,於付觀察、勒戒之裁定前,得先行收容於勒戒處所;該裁定應於收容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收容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期間。
少年法院 (庭) 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收容之少年應即釋放。
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第一項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 5 條:
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但對於少年得由少年法院 (庭) 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別收容。
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
第 6 條: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對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得拒絕入所。
前二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斟酌情形,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二項、第三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勒戒處所執行。
第 7 條:
受觀察、勒戒人在所進行觀察、勒戒之醫療處置,應依醫師之指示為之。
第 8 條:
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之十五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
受觀察、勒戒人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至遲於觀察、勒戒期滿之七日前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法院或少年法院(庭)應於觀察、勒戒期滿前裁定並宣示或送達。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者,於裁定宣示或送達後至移送戒治處所前之繼續收容期間,計入戒治期間。少年法院(庭)裁定強制戒治者,亦同。
觀察、勒戒期間屆滿當日下午五時前,未經法院或少年法院(庭)宣示或送達執行強制戒治裁定正本者,勒戒處所應即將受觀察、勒戒人釋放,同時通知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庭)。
第 9 條:
勒戒處所得辦理戒毒輔導及宗教教誨等事宜,使受觀察、勒戒人堅定戒毒決心。
第 10 條:
勒戒處所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得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第 12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勒戒處所並得檢閱之,如認有第一項但書情形,受觀察、勒戒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觀察、勒戒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交受觀察、勒戒人收受。
第 13 條:
天災、事變在所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觀察、勒戒人護送至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已完成觀察、勒戒程序者,得逕行釋放;未完成觀察、勒戒程序者,得暫行釋放。
前項之釋放應即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
對於依第一項規定逕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暫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於離所後七十二小時內,應自行返所報到,繼續執行觀察、勒戒之程序;逾時無正當理由不報到者,以脫逃罪論處。
第 14 條:
勒戒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費用,勒戒處所得自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扣繳。
第 15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第 16 條:
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 (庭) 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程度,向法院聲請為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
軍事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1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林旋 日期:2020-08-20 17:10:15 3296F
不好意思樓上的這位老大你說的很清楚
可是我頭腦比較遲鈍
有點無法了解意思
能麻煩您在說的簡白一點好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08-20 21:20:34 3297F
勒戒期是2個月,並不是一定45天出所,只是越靠近2個月越危險。
超過55天就要有心裏準備。
如果勒戒沒過轉戒治,一定會從勒戒區移至戒治區,當然他的編號一定會改變。舍房改變。主管改變。
回 應:林旋 日期:2020-08-20 23:28:43 3298F
我由衷的感謝再感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1 14:51:25 3299F
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1 15:06:07 3300F
(263).午語>發展非法藥物濫用之適切的預防與戒治策略!

    *.林瑞欽教授 2020.08.21

    日前發生於桃園市「砍母頭案」,犯罪者被「高院」以案發與其後因缺乏辨識能力,判決無罪,並責付桃市衛生局。然此案仍有待三審定讞,方能就其處遇加以探究。
    據聞犯嫌長期濫用「甲基安非他命」與「甲卡西酮」,在妄想狀態下,將其母頭砍下,丟下大樓中庭。有關「甲卡西酮」即「喵喵」的濫用,我在2010年對桃.竹.苗地區「少年濫用非法成癮藥物的研究」案中,提出預警。近年更因「糖果包」的盛行,已使得「甲卡西酮」普遍流行。
    有鑑於目前一般人與醫護人員對「甲卡西酮」類物質濫用後,對身心的負面作用缺乏認識,我乃引述此文獻加以說明。「甲卡西酮」是合成之「甲基安非他命」類物質,屬中樞神經興奮劑,現被列為第三級毒品,俗稱「 喵喵 」,常與「愷他命」併用,施用後會產生類似「甲基安非他命」與「搖頭丸」的效果,1929年首次被合成出,2007年開始在以色列、澳洲、英國等國家被嚴重濫用,在2010年,國內開始發現「甲卡西酮」的濫用,同年5月造成1名17歲少女使用後暴斃的案例,台灣亦於2010年將其列管。
    據文獻指出「合成卡西酮(Mephedrone)」危害性如下:
(1).呼吸系統方面會有嚴重鼻出血、鼻灼熱感、呼吸困難等情況;
(2).心臟血管方面會有心臟病發作、嚴重的血管收縮、血壓上升、
    心悸、心律不整、潮紅、胸痛、多汗、四肢冰冷等症狀;
(3).精神症狀方面會引起幻覺、妄想、錯覺、焦慮、憂鬱、激動不安、
    興奮、暴力或自殘行為;
(4).神經系統問題有短期記憶喪失、記憶力不集中、瞳孔放大等;
(5).肌肉骨骼系統問題則有痙攣或抽蓄、牙關緊閉、磨牙。
    合成「卡西酮」類具強烈成癮性,若停止使用會產生憂鬱、焦躁、顫抖、睡眠障礙、妄想等症狀,導致強烈的渴藥心理。  (http://antidrug.moj.gov.tw/cp-24-2587-1.html)
    由於濫用K 他命之後,有72小時失去記憶的效應。因此而論,應詳究犯嫌,案發前濫用的非法成癮藥物與物質如酒精等的劑量與時間,同時要詳加調查其犯罪前科紀錄、物質成癮史等。
    因而,第一線的醫護人員與刑事司法人員,宜迅速針對盛行的非法成癮物質,對個人的身心作用加以調研,以發展出適切的預防與戒治策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2 15:51:20 3301F
矯正機關受理寄入菜餚、金錢及各類物品之規定:
甲、接見室寄入菜餚規定:
(一)寄菜必須配合辦理接見週期及次數之規定,各類收容人寄菜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2.受刑人:依級別規定接見及寄菜次數。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可接見寄菜1次。
(2)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寄菜1至2次。(須間隔3日)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寄菜1次。
(4)一級受刑人:每日可接見、寄菜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二)未辦理接見者,不得寄菜,但申請接見當日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當日已有辦理接見,未寄菜者,可補寄菜1次。
2.當日有辦理接見、寄菜者,但當日又另有親友至所辦理接見,因無法接見,如有攜帶菜餚者,得申請只寄菜,惟當日以增加1次為限。
(三)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請家屬寄入前應加考慮。
(四)寄入菜餚之限制
1、一般處理原則
對於四級受刑人,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對於禁見被告,以能證明身分之親屬為限。
2、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2)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舉例如下:
A.茶葉
B.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C.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D.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E.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F.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G.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H.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乙、寄入金錢規定:
(一)不分收容人身分及級別,親友皆可逕來本所接見窗口寄現金或至郵局購買匯票寄入,一次最高可寄(匯)8000元,若收容人保管金存款已超過50,000元,就不得再寄(匯)錢進來,除非另有其他用途,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寄入,否則將予以退回。
(二)來所寄錢時需填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俾影印存查。
(三)「禁見被告」及「違規停止接見收容人」,親友均可寄入金錢。
丙、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該監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丁、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書籍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親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親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未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收容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戊、接見室寄入藥品規定:
收容人入所後3個月內,可由三等親內家屬送入各醫院開立慢性病處方簽用藥,餘其它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星期後即不得申請送入。送入藥品時,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正反面身分證影本各1份等文件,親至本所大門辦理寄藥手續,經衛生科藥師檢查確認後,發給收容人服用。
己、郵寄包裹規定:
(一)郵寄收容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收容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核准,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下聯與郵包明細貼紙一併貼在包裹正面,以利本所辨識寄入人身分。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回 應:劉啟立 日期:2020-08-22 21:41:28 3302F
是有幾條案件 要判多久 能申請交保跟假釋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4 18:04:58 3303F
外役監條例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4 18:05:25 3304F
外役監條例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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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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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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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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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4 18:17:56 3309F
外役監條例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24 18:18:37 3310F
外役監條例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
       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 6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第 12 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第 18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 21 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 25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應:想念1264 日期:2020-08-25 20:16:01 3311F
請問用透明有花樣的夾鍊袋可以嗎
回 應:邱文建 日期:2020-08-26 00:08:10 3312F
藥物除罪化+1

回 應:小妹 日期:2020-08-27 19:45:13 3313F
十多年沒減刑,二屆總統是為了某位特殊人士而犧牲更多家庭的期待嗎?
那位特殊人士,現在可以在外趴趴走了,為何還是不減刑呢?
回 應:蕭文雄 日期:2020-08-27 22:40:49 3314F
如判刑7個月,可以提出不下工廠作業嗎?如拒做會怎麼樣
回 應:楊承翰 日期:2020-08-29 04:24:03 3315F
應該是毒品罪進去的,85/10/18不知道目前為止收押在哪裡
回 應:笵秋霞 日期:2020-08-29 04:26:39 3316F
L124608099楊承翰,想了解目前人收押何處,編號?
回 應:KKK 日期:2020-08-31 07:08:16 3317F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一律要下工場,除非有特殊疾病或其他原因
核准除外.
自行拒絕下工場就會送違規,送違規拿不到分數及平常作業分數,永遠升不了三級受刑人,朋友便無法接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01 05:38:36 3318F
(264).午語>發展非法藥物濫用之適切的預防與戒治策略(二).!

    *.林瑞欽教授 2020.08.31

    將使用非法成癮性藥物者,依照犯罪學的模式處分,早為「聯合國犯罪與毒品辦公室」與「世界衛生組織」所揚棄,認為非法藥物濫用/依賴著,是腦部失功能者,不能以監禁或刑罰來處分。
    然而,回顧台灣的非法藥物濫用/依賴戒治,依然是刑罰的一部分,主管當局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一種特別刑法。
    近年矯正署一再宣稱「科學戒治」,但無論自「戒治者」的專長資格、戒治的設施、戒治的方法、戒治成效的評估等以觀,其本質皆是犯罪刑罰,而非治療,因此,受戒治者,就一直來來回回的進出犯罪矯治機構,此可以自現行監所收容的「毒品犯」有89%為「再、累犯」為證。
    改進之道:首先修改法令,將使用非法藥物者與其他非法藥物犯罪行為區隔開來;其次,將非法成癮性藥物使用的「戒治」回歸「醫療」處遇。
    自「醫療模式」討論成癮行為戒治,自然以個別治療為主,以團體為輔;以「認知行為治療法」為主,以「後果管理」與「人本文藝治療」為輔。這些「團體療法」,宜以「模組」或所謂的「模塊」去組成,如依照「調適論」為基礎,所建構的自我探究、情緒管理、壓力因應、存在意義的追尋、藝術創作、閱讀與寫作治療等;以「暴露論」為基礎的,則有人際溝通、果斷訓練(自我肯定性訓練)等、家庭溝通、生涯發展與輔導、職業安置、財務管理、健康管理含成癮行為等,上述團體干預,以8~10週為宜,將這些「模組」組合成帶狀以形成「文化島」。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01 16:01:50 3319F
請問今年中秋懇請名單大概多久會通知?

請逕洽詢該監教化科。

惟舉例>民國105年06月08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訂定「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實施要點」爰摘錄部份內容供參:

甲、活動時間:
一、定期性懇親活動:每年春節、母親節及中秋節前夕擇期辦理。
二、不定期性懇親活動:視業務需求以專簽方式辦理。

乙、實施對象:
一、累進處遇達二級以上,且二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後有獲獎
    三次以上事實者,但以在工場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蹟之受刑人為
    優先;如二級以上受刑人篩選後仍有名額,三級受刑人得以遞
    補參加。
二、受刑人之懇親對象以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等
    最多三人為限(五歲以下子女不列入限制)。參加懇親親屬憑
    身分證件以便核對身分。未婚妻、子女生母關係之同居人等,
    需出具可茲證明之文件,始得進入懇親會場。
三、參加本監戒菸活動確實戒除煙癮者或參加對外大型藝文比賽獲
    前三名,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得專簽參與懇親活動,不受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四、一年內即將期滿出監之受刑人,不得參與本活動。
五、一級受刑人曾申請與眷同住者,不得參與本活動。
六、於懇親活動前半年以內,曾辦理特別事由接見或一年以內曾辦
    理特別事由接見二次以上之受刑人,均不得參與本活動。
七、於當年定期性懇親活動已辦理過之受刑人,原則不得重覆參與
    本活動。
八、每日參加懇親受刑人上限120人,活動總上限人數360人。

丙、注意事項:
一、活動當天參加懇親家屬人數眾多,為避免核對檢識身分與檢身
    耽誤懇親時間,請受刑人通知家屬提早於活動開始前 30 分鐘
    到達本監。
二、參加懇親活動收容人,請告知家屬切勿攜帶貴重物品,避免遺
    失。依規定不得攜入之物品,可暫置於本監提供之置物櫃,惟
    監方不負保管之責。
三、活動會場不可攜入會客菜或家屬自行攜帶之飲食物品。
四、各工場安排之懇親時間,參照收容人懇親名冊上所排定時間通
    知家屬。
五、活動期間,如遇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予取消。
六、若有其他新增之注意事項,活動舉辦前另行通知各場舍或延
    後辦理。

丁、節慶配套活動:
    為增添活動氣氛,配合定期性懇親活動,於活動典禮時辦理
    配套活動如下:
一、春節:辦理書法名家現場春聯揮毫活動。
二、母親節:卡拉 OK 現場演唱、為母親洗腳及贈送康乃馨活動。
三、中秋節:國、西樂演奏。
    有關活動所需費用,由本監業務費或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
    會提供經費勻支。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01 16:35:18 3320F
雖然矯正人員節有成立必要,但很多很多人希望能先把{ 監所管理員 }改名為{ 獄警}。已經建議講了很多年了。

據悉,目前建議名稱有:矯正官、矯正員、監獄官、獄警---等多元化的建議,約一、二年前,矯正署曾作問卷,但諸多意見,難作取捨,迄未定調。
而美國對於監獄官,稱之為「Correctional Officer」>矯正官員,或「Peace Officer」>保安官員,香港多年來的稱呼,是「獄警」一詞。

另摘錄以下供參
回應日期 2018-03-07回應機關法務部
監所管理員部分:
1.查學者李震山認為,傳統學理上詮釋警察,係將凡具有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強制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之為警察。因之,舉凡行政機關中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且不排除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皆屬之。除一般所理解之警察機關及其人員外,法務行政中具有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警察身分之調查局人員、檢察事務官,以及行政執行官、監獄官等皆屬之。
2.復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所屬收容事務大隊實際執行面談、訪查、查察、逮捕、證照查驗、證照鑑識、監護、收容戒護、移送、遣送等工作之專業人員,依行政院核定之「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得支領與警察人員相當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而監所管理員職掌與上開收容事務大隊等職掌範圍相似,卻僅係支領3,000元增支專業加給。
3.準此,監所管理員除具警察人員身分,所工作之內容並與移民署所屬收容事務大隊相似,惟同工不同酬,爰確有比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標準調高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擬辦理爭取調高事宜。
參採情形:
按臺高檢署及矯正署上述辦理情形提議人所提建議,本部已納入政策研議之參考。
後續推動規劃:本案因事涉行政院權責,後續將由臺高檢署及矯正署依規定另案函送本部轉陳行政院,爭取調高監所管理員及法警之增支專業加給。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02 05:44:26 3321F
(265). 夜語>成立犯罪矯治評估工具與矯治方案發展中心!

    *.林瑞欽教授 2020.09.01

    今晚在台中自宅,準備明天下午三小時的授課,朋友希望我對犯罪矯治處遇中的評估與矯治措施提供意見讓他思考。
    我就先點出「犯罪矯治」的本質,再就「目標」說一下我的看法讓他參考。我覺得這個議題,的確也是值得關心犯罪矯治的朋友們深思的課題,乃也在微信朋友圈貼出就教大家。
 1.刑罰與教化能兼得乎?
    刑罰之戒護,可藉監管安全科技得到有效的改善,從而降低安全戒護人力的需求;是以可以增加教育矯治的人力,而提升其效能。
  2.矯治目標,是預防再犯與重新復歸社會。「再犯風險的評估」是風險管理的基礎,在監(囚)暴行、自殺、脫逃、分類教化、假釋、職能訓練與安置,無不需要完整的心理評估。
    然而,目前矯治處遇,卻缺乏有效的心理評估工具,與受過專業訓練的心理評估人員。單憑通過「心理諮詢師」的證照取得,缺乏教育、職業與心理教化矯治的知能與督導,以致無力勝任「犯罪矯治」工作。
    改善之道,應對任務首在,強化各「矯治官」在教育與心理矯治之「知能」的培育,這是亟其迫切需要的。
    其次,有關單位應即成立「犯罪矯治評估工具與矯治方案發展中心」,以發展具有良好「信、效度」的評估工具暨發展矯治方案與研究,始能「水到渠成」。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02 15:45:39 3322F


請逕洽詢原該收受「保證金」單位。 理論上,具保行為單位,應為「院、檢」單位,看守所或監獄不會收授司法行為之具保金額,所以拿回保證金事宜,應向原繳納收受單位辦理退款手續。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02 21:05:49 3323F
(266).午間小語 >非法藥濫用的風險因子中,避免再犯/復發的觸動!

    *.林瑞欽教授 2020.09.02

    今早準備好背包,卻近晨七時才出門,好久沒到台北「攝獵」荷花、蓮花」了,九時12分終於來到台北市植物園,「水生植物園區」將封閉一年,荷花池涼亭旁也封鎖整修,池中盡是殘荷,只好匆匆來去,但也遠攝唯一的一朵。
    轉往「至德園」,但見澳洲國寶兩朵,荷花三朵。巧遇荷花上的蜻蜓,滿是興奮。趕回「士林」,先去買一杯Espresso, 45元較以往漲了5元,然後再走去吃60元的「三杯雞」便當。再轉捷運到火車站,搭12:46高鐵轉往桃園,自14:00 ~ 16:50進行今天的授課正事。
    在犯罪矯治、精神疾病、成癮戒治的處遇中,再犯或復發預防,是非常重要的環節。當「個案」明白復發/再犯是可能發生,如何激發他們的「自主性」去面對、抑制、消除讓他們觸發再度犯罪與用藥的風險因子,且助長他們「應對」再犯與復發的保護因子的強度。
    自我覺察、敏覺自己所處的風險情境與自己心理與生理需求的驅力與衝動,尋求適當的協助,或是發展「自我提示」的警覺而避免再犯/復發的觸動。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03 21:04:21 3324F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
    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民國     年    月    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03 21:10:37 3325F
請問 如果寄受刑人要寫報告申請的資料進去,用限時掛號的方式寄去可以嗎?會不會讓他被刁難。

不會讓他被刁難。惟用限時即可,不必掛號。收發室代收轉送至戒護科,有掛號、沒掛號皆一樣速度。

有關發受書信之規定:

甲、無論是寄入或寄出,寄信不要違反下揭法律規定:
依民國 107年05 月10 日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1 條:
接見及發信應用我國語言及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受刑人
,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文字及語言。
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
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捺指紋,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
簽名。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
章雜誌。

第 82 條
本法第66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
    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有影響
    囚情掌控之虞。
四、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述及矯正機關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六、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受刑人節
    儉習慣之意旨。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
    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乙、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該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女 日期:2020-09-03 23:34:31 3326F
你好 請問寄進監獄的資料是影本的可以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04 03:54:23 3327F
寄進監獄的資料既是作「證明」用,就要正本!
回 應:KKK 日期:2020-09-05 07:10:54 3328F
升級不是看多久,而是達到升級責任分數,下月才會升級.
刑期 2年的初犯的責任分數是24分,達到後,下月就會升3級.

有些人不乖,老是違規,永遠也升不了級.
回 應:KKK 日期:2020-09-05 07:12:42 3329F
詳情要問她家人或女監總務科名籍.
這裏無法得知.
回 應:筱樂 日期:2020-09-09 23:33:12 3330F
我想要請問一下我老公說下禮拜16.17.18了號其中一天放出來
我要怎麼知道他假釋有沒有過,如何知道他那天放出來嗎?謝謝你
回 應:綺 日期:2020-09-10 03:34:44 3331F
里長不願意開同居證明,說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要怎麼辦
回 應:寶貝家族 日期:2020-09-11 14:33:31 3332F
希望總統能減刑謝謝在給受刑人一個機會及一個生活家庭
回 應:KKK 日期:2020-09-11 14:47:15 3333F
此問題太籠統,已事隔2年多.
請洽詢其家人或台中監獄,或澎湖監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2 03:40:29 3334F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供參:
一、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
    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之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收容人每星期得應前項配偶及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一次,每次
    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之情
    形,另由法官或檢察官斟酌案情限制其接見範圍外,得因案情需要申
    請遠距接見。申請時,不受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限制。
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四、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表一),於第一
    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
    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
    見日期及時間,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曾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得於第一優先選擇
    時段一週前,以電話直接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
五、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六、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格式如附表二)後辦理遠距接見
    。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
    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
七、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第二點第一項之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
    於行者,其辦理遠距接見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應派員協助之。
九、實施遠距接見時,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
    錄影、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首長核閱。
十、實施遠距接見時,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關於接見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2 03:43:29 3335F
「法務部辦理遠距接見作業,推展便民服務措施」供參:

前言
法務部自民國91年1月起利用寬頻網路結合視訊科技,在四個監所機關試辦「遠距接見」作業,便利收容人親屬利用住居所附近之矯正機關視訊設備與遠地收容人會面,使收容人親屬可以不必經過舟車勞頓去探視遠地服刑或羈押之收容人;並將於民國93年1月起,推展至全國矯正機關皆可辦理「遠距接見」作業。
進行程序
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祇要是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即可填具遠距接見申請單(申請單格式由法務部下載,網址為http://www.moj.gov.tw/eservice /index.asp?classsort=3)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符合接見適用對象之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之正本或影本),並自行選擇適當時段於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審查核准後,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回覆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申請人接獲通知後,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受理遠距接見作業之機關,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後即可與遠地之收容人以網路連線辦理接見。遠距接見辦理程序如下:
 
效益
以往收容人家屬須長途跋涉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方可探視收容人,如今可就近透過視訊設備以節省收容人家屬兩地奔波之時間及體力,藉由雙方親情懇談亦有助於收容人囚情穩定。
網路環境
進行遠距接見作業時,矯正機關間之網路採政府服務網路(GSN,Government Service Network)ADSL(512Kbps上下行對稱)線路,形成一虛擬私有網路(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相關設備有視訊設備(含攝影機)、彩色電視機等。遠距接見作業之網路環境與設備架構如下:
 
配套措施
為順利推展本項作業,目前法務部已訂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遠距接見要點」分函各矯正機關據以施行,規範適用對象為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接見時間
遠距接見時間初期規劃為上班日之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收容人家屬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即半小時)。
成效
法務部自93年1月於矯正機關全面實施遠距接見作業,93年共辦理2904人次;94年截至5月底止已辦理2448人次,大幅發揮便民服務之效益。
聯絡電話
矯正機關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詳如下表:


機關名稱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地址
臺灣台北監獄 (03)3208605 (03)3504663 333桃園縣龜山鄉宏德新村二號
臺灣桃園監獄 (03)3603751 (03)3921235 330桃園縣桃園市延壽街一五八號
臺灣桃園女子監獄 (03)4897383 (03)4092327 325桃園縣龍潭鄉三林村中正路三林段六一七號
臺灣新竹監獄 (035)222577 (035)263545 300新竹市延平路一段一○八號
臺灣臺中監獄 (04)23891796 (04)23828528 408台中市培德路九號
臺灣臺中女子監獄 (04)23840936轉224 (04)23847726 408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九之三號
臺灣彰化監獄 (04)8964800轉146 (04)8964970 526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三段二四○號
臺灣雲林監獄 (05)6365614 (05)6322770 632雲林縣虎尾鎮興南里仁愛新村一號
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05)6329890 (05)6365949 632雲林縣虎尾鎮建國里建國四村五之十八號
臺灣嘉義監獄 (05)3621865轉304 (05)3622670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臺灣臺南監獄 (06)2783875 (06)2781423 711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十鄰明德新村一號
臺灣明德外役監獄 (06)5782400 (06)5782407 743台南縣山上鄉明德山莊一號
臺灣高雄監獄 (07)7882518 (07)7873316 831高雄縣大寮鄉仁德新村一號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07)6152648 (07)6151994 824高雄縣燕巢鄉正德新村一號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 (07)7920586轉301 (07)7923728 831高雄縣大寮鄉淑德新村一號
臺灣屏東監獄 (08)7785438轉202 (08)7786080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一三二號
臺灣臺東監獄 (089)321245 (089)345447 950台東市廣東路三一七號
臺灣武陵監獄 (089)580683 (089)581603 955台東縣鹿野鄉瑞豐村一鄰永嶺路二七○號
臺灣花蓮監獄 (03)8532352 (03)8530390 973花蓮縣吉安鄉干城村十鄰三○○號
臺灣自強外役監獄 (03)8703917
  (03)8700682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建國路自強新村一號
臺灣宜蘭監獄 (03)9894166轉312 (03)9894639 266宜蘭縣三星鄉安農新村一號
臺灣基隆監獄 (02)24654561 (02)24666402 201基隆市東光路一九九號
臺灣澎湖監獄 (06)9213281 (06)9214784 885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一之一號
臺灣綠島監獄 (089)672148 (089)672638 951台東縣綠島鄉中寮村一九二號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 (089)891753 (089)892340 959台東縣東河鄉北源村三二號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089)570749 (089)570718 954台東縣卑南鄉美農村十八鄰班鳩一號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089)224711轉222 (089)221541 950台東市興安路二段六四二號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 (03)3253152轉119 (03)3461725 330桃園市向善街九十八號
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 (04)8742111轉24 (04)8759270 520彰化縣田中鎮平和里山腳路五段三六○巷一七○號
誠正中學 (03)5575734 (03)5575854 304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一鄰坑子口三號
明陽中學 (07)6152115轉302 (07)6153064 824高雄縣燕巢鄉正德新村六號
臺灣臺北看守所 (02)22611711轉606 (02)22656852 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二號
臺灣士林看守所 (02)22748872 (02)22743818 236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三十三號
臺灣新竹看守所 (03)5259695 (03)5228219 300新竹市延平路一段一一○號
臺灣苗栗看守所 (037)361510轉117 (037)361507 360苗栗市南勢里二十鄰南勢一○○號
臺灣台中看守所 (04)23828642 (04)23826373 408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十一號
臺灣彰化看守所 (04)8327205 (04)8346276 510彰化縣員林鎮法院街七三號
臺灣南投看守所 (049)2208851 (049)2243306 540南投市三和里嘉和一路一號
臺灣嘉義看守所 (05)3623867 (05)3623887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
臺灣臺南看守所 (06)2781770 (06)2780195 711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
臺灣屏東看守所 (08)7784846 (08)7782130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一三○號
臺灣花蓮看守所 (03)8227259 (03)8223543 970花蓮市美崙日新崗一號
臺灣基隆看守所 (02)24652391 (02)24660692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六十四號
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 (02)22611181轉229 (02)22737034 236台北縣土城市清化里石門路四號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 (04)23844696 (04)23844819 408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三號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 (06)2158730 (06)2143181 702台南市大林路一六一號
福建金門監獄 (082)332283轉110 (082)332994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一之五號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2 04:04:39 3336F
四級受刑人,寄書籍是一個月寄一次,還是每個禮拜都可寄一次。謝謝

答:以「每星期」為計算單位。

    以下相關規定供參:
甲、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該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乙、由「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書籍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親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親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未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
      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收容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
       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丙、以郵寄包裹(含書)規定:(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 !
(一).郵寄收容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收容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
       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
       核准,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
       「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下聯與郵包明細貼紙一併貼在包裹正面,以利本所辨識寄入
       人身分。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
       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
       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2 16:22:51 3337F
請問:
信封內容有寫錯字 能用立可帶嗎?>在錯字的中間直接勾劃一橫線即可。
可以有出現「逗點」跟「句點」嗎?>可以的!
或是要注意什麼?>其他要注意的>如下揭:

有關發受書信之規定:

甲、無論是寄入或寄出,寄信不要違反下揭法律規定:
依民國 107年05 月10 日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1 條:
接見及發信應用我國語言及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受刑人
,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文字及語言。
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
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捺指紋,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
簽名。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
章雜誌。

第 82 條
本法第66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
    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有影響
    囚情掌控之虞。
四、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述及矯正機關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六、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受刑人節
    儉習慣之意旨。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
    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乙、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該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KKK 日期:2020-09-13 09:36:26 3338F
可以縮幾天現在還太早算,縮幾天要看所拿處遇分數是否達到縮刑天數的條件,並不是一定縮.
操行,教化,作業,三項加起來達到10分,隔月才可縮刑天數.
四級無法縮刑,如果有擋分制,三級也縮不了天數.
達到縮刑天數3級是2天,2級是4天,1級是6天.
有些人違規,停止計分,永遠縮不了天數.或是升不了級數.服刑滿期.
回 應:KKK 日期:2020-09-13 09:44:20 3339F
去年毒品案如果是吸食,那這次一樣判刑,以累犯處.刑期要看法官.
去年毒品案如果是其他非吸食,那這次就要觀察勒戒.

再來呢?如果不改過遠離毒品,那看守所,監獄就變成自己的家了.
直到吸食過量,變成現在社會上到的那些精神病患者,整天幻聽幻覺,吵到所有人不得安寧.
回 應:希望 日期:2020-09-13 09:51:52 3340F
應該是一罪一罰.有繳完的話.可能會重新判個2-3個月吧還是要看檢察官或法官的意思吧.祝你好運 !!
回 應:KKK 日期:2020-09-13 19:13:11 3341F
不會提前出獄.檢察官無權撤銷法官的判刑.

和提告人和解要在警方移送前,或檢察官起訴前,或法官宣判前提出.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4 05:24:33 3342F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
    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民國     年    月    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5 05:50:47 3343F
(267).夜語 >「甲卡西酮」非法藥物濫用者之攻擊性!

    *.林瑞欽教授 2020.09.14

    今早為台中自宅「浴室工程」汰舊換新,而血壓升高,直至下午三時半,多花五千元請專業「通水管」的人來處理,始發現工程施工的「陳士傑」先生誤將「水泥漿」倒進出水口而堵塞,在六樓住戶的配合下,總算搞定,「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也學了一次乖了。以後不再找這種網路cowboy了。
    在整理房子中,找到十三年前的健康檢查報告,發現肝有1公分的囊腫,管家幫我掛了專治肝臟的莊醫師,今晚看了診,莊醫師看了抽血報告,屬正常,安排明日做「腹部超音波」檢查再說。
    晚上再去醫院領「高血壓」的一個月份量之降血壓藥,回家跟公寓大廈「管理員」聊了一下,方知他靠著每日跑步3000公尺、減重、少肉食、不再應酬,血壓回到120/80 的標準。這真是我的模範呀!
    晚上忙完了家務事後,突然想喝酒,於是挑了一瓶1984年出廠的「蘇格蘭」高地單一純釀威士忌 Signatory Vintage,木塞已脆,乃將它裝到Lagavulin 的瓶子裡去,這時已不想喝了。
    於山西「長治」從事戒毒的「王立勛」先生,以Line傳來一張過去我受邀赴大陸講學,與我合拍的照片。「長治」地區是大陸濫用「甲卡西酮」最嚴重的地區,好友「楊波」教授與其研究生,發現「甲卡西酮」濫用者,比「甲基安非他命」濫用者,更具攻擊性。我想台灣對類似的基礎研究,有待進一步加強。
    回顧「台南」是台灣第一個實施「美沙酮」替代療法的地區,但對該「替代療法」之後的副作用,如併用「甲基安非他命」的佔比,無分男女皆在九成以上,對智力、情緒、衝動性、憂鬱等症狀、心理動作等的盛行率,皆值得深入研究。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5 11:27:09 3344F
他?他是誰?請逕洽詢服刑單位>他的刑期多久? 可以會客了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5 11:41:45 3345F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下揭條文供參:

第 54 條規定: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規定: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規定: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9 條規定: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回 應:收押何處 日期:2020-09-15 20:30:12 3346F
我要詢問 高健智 A128265448 9/1
請問他現在關在哪裡 編號多少?
回 應:大會 日期:2020-09-15 23:31:37 3347F
我老公被判兩年八個月
那要等多久才能申請假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7 05:46:09 3348F
(268).夜語 >犯罪生理與心理之分析!

    *.林瑞欽教授 2020.09.16

    今日早上之演講,面對兩百多個年輕人講了一個小時四十分鐘,沒水喝,很是吃力。明天下午「靜宜大學」上三小時的「犯罪心理學」,可要帶保溫杯與茶葉去泡茶了。
    秋天了,還是那麼熱,傍晚送管家搭車,然後繞著「綠園道」走了四圈,身體出了汗就走回家。
    「人」為何會犯罪?義大利軍醫「龍布羅梭」認為會不會犯罪是「天生」的,他後來也修改了他自己的「天生犯罪人說」,然而到了上個世紀末,因影像科技的進展,大腦科學探秘,突飛猛進,已觸發對犯罪行為之大腦功能的研究,這就形成「新天生犯罪人論」。好友Adrian Raine 在台有譯本的「暴力犯的大腦檔案」,即是很出色之討論「新天生犯罪人論」的一本好書。
    然而,就我個人在觀察犯罪行為時,一個人的「後天教養」與「不利環境」,仍然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而發揮強大的影響力。
    傳統的「人性觀」如性善、性惡、性無善惡、性善惡混等理論,依然影響著人們;對為何會犯罪的解釋。雖然人們會順服社會規範去達成自己需求的滿足,然而在這過程中,他(她)們亦有可能遭遇到不順遂或阻礙之緊張壓力的處境,為克服此等緊張壓力狀態而達成其需求的滿足,就會觸發犯罪行為。
    相對的,論者認為「人」是因「社會化」不完全或不適當所致,其後更演變成個人缺乏「自我控制」與「自我調節知能」而犯罪。如使用成癮性物質而產生腦部失功能,進而增加其「衝動性」與「攻擊性」,降低渠等「自我控制」能力而觸發犯罪行為。
    其他有自「社會學習」如模仿所致;或是因「發展的困難」而觸發,以解釋犯罪行為的發生。究竟犯罪如何發生?就請聽明天下午「犯罪心理學」授課時,我的分析,即可了然喔!

回 應:KKK 日期:2020-09-18 07:00:48 3349F
會扣掉.
還要服刑 1年2個月.
回 應:B 日期:2020-09-18 14:17:46 3350F
那麼1年兩個月會有假釋嗎?一定要服刑滿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9 17:33:27 3351F
若受刑人說要到監外作業;請問相當於外役監嗎?
但他說之後會客只能假日這樣是什麼樣的狀況呢?

「監外作業」與外役監之作業不同:
請逐次瀏覽下揭相關法條規定,即可知是什麼樣的狀況

依民國 109年07月15 日修正之「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2 條:監獄承攬工程,需用作業人數不敷時,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向鄰近監
        獄調撥。
第 23 條: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
        外用餐。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
        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
        者為限。
第 26 條: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支。
第 27 條: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
戒護監外作業。
第 28 條: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二、於本監執行已逾二個月。
三、刑期七年以下,殘餘刑期未逾二年或二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或刑
    期逾七年,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四、具參加意願。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項第二款與
第四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自主監外作業。
第 36 條: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日返家探視:
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
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前項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
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
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三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19 19:51:36 3352F
(269).午間小語>常換手機門號的人?

    *.林瑞欽教授 2020.09.19

    這一兩天一直在思考著:為何人們要常更換手機號碼呢?我的手機號碼是我的碩士研究生幫我辦的,如今他已是某大學副教授多年了,一直都沒有換過。
    多年前自偵辦「毒品犯罪」的朋友們告知,涉及毒品買賣者除了常換手機號碼外,更擁有多個手機門號。他們怕被鎖定門號監聽,曝露行蹤而被緝捕,因此會擁有多個與經常更換手機門號,以逃避偵查。
    此外,是那些逃避追債的人們,他們因常跟人調頭寸而賴帳,為避免債主追討而更換手機門號與住址。
    其三,則是避免被騷擾與跟蹤,這常是有感情糾紛居多,然也有些是來自陌生追求者的惡意糾纏所致。
    我因不住在大陸,以致每到大陸,我的手機門號就被關閉,因此只好再買一個門號,因此多半靠微信對外連絡了。
    基本上,我對經常換手機門號的人是有所警戒。

回 應:果果 日期:2020-09-20 00:35:54 3353F
感謝您的回覆
回 應:妮妮 日期:2020-09-20 13:05:13 3354F
請問若是這樣的狀況
是否之後就沒辦法會客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20 17:09:54 3355F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之遴選,先決條件是「受刑人願意」才可以遴,而會客問題,既然說是「之後會客只能假日」,並沒有說「之後就沒辦法會客」的問題。若您們希望恢復原來方式,叫他寫報告退出「自主監外作業」不就好了嗎?但「顧此失彼」,他願意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22 10:26:14 3356F
請問從未編級(有回信,一個星期還能接見一次),目前確定編級四級,還能回信嗎?(我知道三等親以外的人不能接見)

已編級四級之接見規定如下: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下揭條文供參:

第 54 條規定: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規定: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規定: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9 條規定: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回 應:小賀 日期:2020-09-23 04:52:45 3357F
同居人因之前誤入歧途跟一位不僅沒肩膀又沒擔當的男生在一起當時那個男生是個藥頭,不僅利用我現在同居未過門的老婆幫他擔罪!……還利用我未過門老婆的朋友對她的信任騙取我未婚妻朋友的錢,還因為鬧分手我未婚妻心情極度不好時,利用我未婚妻愛他教他吃藥騙他吃了藥心情會好很多,並用我未婚妻美色去騙取各大藥頭的藥來方便他換取金錢好險我未婚妻對自己很自律也很自愛不會隨便為了什麼金錢或物品而用美色去換取。但這段爛感情最終結束得到的事2條吸食毒品2條吸食毒品起初判戒癮治療,易服勞役最後兩台吸食都撤緩而打上訴的這3年也就是那段孽情結束後他並回歸正常人生活並一直打上訴打了3年最終還是判決販賣2年2個月現在在龍潭女監服刑。現在想把其他兩條撤緩的也一同合併執行,現在我需要合併申請書狀紙格式的,正規範本但不知道該如何能麻煩各位版大跟各位大哥大姐能幫幫小弟找找一同合併執行申請表範本嗎?我急需做使用感謝?_?各位大大幫忙謝謝非常感謝。
回 應:KKK 日期:2020-09-24 21:14:50 3358F
當初受刑人要拒見某人時,她要寫正式報告申請。
現在要解除,她還是要寫報告申請。
回 應:KKK 日期:2020-09-24 21:18:45 3359F
四級受刑人只限和三親等以內親屬接見及通信。
朋友只能在受刑人三級時接見及通信。
女友就是朋友。
回 應:Yi 日期:2020-09-24 23:59:00 3360F
好的,那我知道了,謝謝妳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25 04:28:24 3361F
一、請問台北監獄郵票受刑人在裡面購買需要多久才會收到呢?

因為我們不是該監職員,不曉得其工作量與工作時程,請逕去電台北監獄詢求答案。

二、或他們申請郵包家人寄給他們要多久時間呢?
 以郵寄包裹規定:(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 !
(一).郵寄收容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收容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
       寄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
       非經核准,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
       「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下聯與郵包明細貼紙一併貼在包裹正面,以利本所辨識寄入
       人身分。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
       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
       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三、如果照片用a4紙印出來當信紙,監獄會收嗎?怕退回!

    所稱>照片用a4紙印出來當信紙,係特殊「標新立異」行為,容易讓人起疑,監獄會收嗎?會退回嗎?,我們不是該監職員,不曉得他們的尺度,請逕去電台北監獄詢求答案。

惟有關發受書信之規定:無論是寄入或寄出,寄信不要違反下揭法律規定:
依民國 107年05 月10 日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2 條:
本法第66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
    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有影響
    囚情掌控之虞。
四、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述及矯正機關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六、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受刑人節
    儉習慣之意旨。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
    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回 應:张家华 日期:2020-09-25 17:31:48 3362F
因为报到未准时报到还有旅馆不能为并确保之所以累积回报到4次而到最后一天你就是9月2号假释完并在9月1号就收到撤销假释请问这样有相关救济的空间吗我都有提相关的证明但是在别人着想復审程序已经在找但是复审程序先必须执行完毕或者是执行过程当中这几组这样的经侵犯到相关权利都没有就这部分
回 應:张家华 日期:2020-09-25 17:34:42 3363F
因为报到未准时报到还有旅馆不能为并确保之所以累积回报到4次而到最后一天你就是9月2号假释完并在9月1号就收到撤销假释请问这样有相关救济的空间吗我都有提相关的证明但是在别人着想復审程序已经在找但是复审程序先必须执行完毕或者是执行过程当中这几组这样的经侵犯到相关权利都没有就这部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26 04:42:05 3364F
請問刑期不到一年(11個月),從四級到三級會比較快嗎?

請參閱下揭資訊:

甲、依民國 95年 06月14 日修正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
     規定如下供參: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

第 19 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
│類別│  刑  名  及  刑  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三六分│三○分│二四分│一八分│
│    │月未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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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六○分│四八分│三六分│二四分│
│    │年未滿                │      │      │      │      │
├──┼───────────┼───┼───┼───┼───┤
│三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一四四│一○八│七二分│三六分│
│    │滿                    │分    │分    │      │      │
├──┼───────────┼───┼───┼───┼───┤
│四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一八○│一四四│一○八│七二分│
│    │滿                    │分    │分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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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二一六│一八○│一四四│一○八│
│    │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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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二五二│二一六│一八○│一四四│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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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一八○│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八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
│    │一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九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三六○│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
│    │十四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二八八│
│    │十七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一│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四三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
│    │十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二│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三六○│
│    │三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三│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五○四│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
│    │十六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四│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五四○│五○四│四六八│四三二│
│    │十九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五│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五四○│五○四│四六八│
│    │                      │分    │分    │分    │分    │
├──┼───────────┼───┼───┼───┼───┤
│十六│無期徒刑              │六一二│五七六│五四○│五○四│
│    │                      │分    │分    │分    │分    │
└──┴───────────┴───┴───┴───┴───┘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第 20 條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 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 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 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 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 作業最高分數三分。

第 21 條: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乙、從未編級到一級的分數怎麼算嗎? 

依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修正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同法第 22 條規定: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回 應:KKK 日期:2020-09-26 13:24:55 3365F
11個月是屬於累進處遇第一類別,四級的責任分數為初犯18分,累犯24分。正常拿分的話是比較快。
但是如果有違規的話,就會升的比較慢或升不了三級。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28 20:47:26 3366F
(270).午間小語>觀察台灣之社團存在的問題?

    *.林瑞欽教授 2020.09.28

    自上周四到明天,天天有活動或餐敘,今天早上撐到10:00完成腹部超音波檢查之後,覺得有點累。當場知道檢查結果:肝臟有「脂肪肝」並無其他異常、腎臟有兩個良性水泡,追蹤即可。
    因早餐尚未進食,就到第二市場「山河」魯肉飯、麻薏(台中特有的)、筍絲、魯白菜,也買了「芋頭粿」來滿足好奇心。回到家覺得有點累,洗完澡後小睡,已午後一點,起身泡了「西湖」龍井茶,終於精神舒爽一點。
    我自己参加與籌組幾個民間社團,隨著年紀增長,也減少對社團的參與與退出,觀察台灣之社團存在的問題是蠻多的,首當其衝的是經費;其次是幹部的傳承與新成員的加入;其三,則是社團例行會議的舉辦;其四,則是社團維繫成員之活動的舉辦與參與等。
    當社團的領導人要「募款」時,缺乏募款能力者,自然為之怯步。若幹部沒有「熱誠」與「犧牲」的精神,就找不到幹部投入社團的工作人員,逐漸的社團就萎縮而解散了。
    對於社團持續貢獻的幹部,要給與適當的物質與心理增強物,否則將找不到有奉獻社團之意願的成員。然相對,也要避免社團為某幾個幹部操控,成為自己的資源,將社團帶入一個不利的局面。
    文末,特別謝謝學生們於今日「教師節」的祝賀。

回 應:方佩珊 日期:2020-09-29 14:56:35 3367F
尖石鄉怎麼沒有可以申請同居證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1 18:11:56 3368F
(271). 晨語>「斷捨離」的保持多年之舊物?

    *.林瑞欽教授 2020.10.01

    今天,又是中秋節,往年我總是一個人的渡過這節日,學生暨友人送的「柚子」,也多半放到隔年元宵節之後。過去的一周忙著應酬,亂了生活的規律,今日睡到上午九時方起身。雖退休多年,我常會「一日無所成」而惶惶不安,庚子年疫癘興盛,我宅於屋的時間長了,卻懶散勝於前。
    整理書房,係自2006年首度退休以來,就一直是我的懸念,2008年搬來此樓,更在2014年二度退休,已數度整理送出藏書,然如今書房之亂更勝以往,就此佳節要好好整理,「管家」看不下去,要求我授權她整理,然而這「書房」已是我家中最後的堡壘了。
    經過舊書店,都讓我思考我家中四、五個藏書櫃的起心動念,想到我離開這世界時,必然將是捨棄一切包括我的軀體而去,然如今卻依舊難捨。管家問我雷射印表機該如何處理,她已找到回收商我卻依然不作為。以往「開會」時所贈送的電腦包、置物袋、行李箱等早就不動,卻依然佔了空間,我答應管家於2021年的下半年,將對家中的舊物,含穿不了的西裝等來個「斷捨離」。
    一個人嘴巴講「斷捨離」倒是很容易,然而卻因「戀物情結」而「剪」不斷「理」還亂。舊物是一個人「物質我」的一部份,這更是其記憶裡重要的部份,不斷的整理汰除,是讓高齡者記憶重整而免於斷裂成碎片,致成失憶的好方法,因為這是「有意的」保持「有意義」的記憶之好方法。
    我將先把書房中的故紙與紙箱,汰除回收;然後有關以往印出來的關於非法藥物濫用與暴力犯罪之相關期刊論文歸類,送給「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學位學程,讓有興趣的研究生去參閱。其三,將汰除一些舊書送至舊書店。原則已定,茶喝完,就開始行動。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3 17:04:48 3369F
(272).晨語>了解收容人的心理狀態,方能研擬適切的防治對策!

    *.林瑞欽教授 2020.10.03

    昨晨搭公車至「東勢林業文化園區」拍攝荷花,滿池殘荷,卻仍見數朵盛開的荷花,十一時轉至「谷關」,上周二所攝「紅楓」已飄落所剩無幾,見人多,腳被小魚輕吻後,就打道回府了。
    整理故紙偶見1994年485位大學新生「自重感」(self-esteem)的資料,發現有近三分之一(27.2%)的大學新生認為自己「沒有用」、失敗者(32.9%)、不認為自己「有許多優點」(26.6%),有四成一的新生認為「自己沒有甚麼可以引以為榮」的。最教人憂心的是有17.8%的新生認為自己「一無是處」。
    這些數據顯示,我們的高中教育,忽略了如何協助學生發展正向的「自我觀」,這也說明了高中教育,獨尊「升學」之外,已別無所重視了。當然這是26年前的數據,也許這些年我們的高中教育,有了不一樣的發展。當年我任「中正大學」輔導中心主任,對新生的焦慮、憂鬱、與自重感加以篩選「低自重感、高憂鬱、高焦慮」的新生建置學生(輔導中心志工)、導師、與教官、輔導教師等綿密的輔導網絡,以致我任職輔導中心主任九年之間,無學生自殺死亡案例。
    「台中監獄」在我的努力下,他們也採用上述的思維,針對受刑人的敵意、攻擊、自重感、憂鬱與焦慮加以篩選出「高風險」受刑人,並加以特別輔導,其囚情安定,已獲初步成果。
    「自殺預防」是要持續努力的心理健康工作,「了解」你的子女、學生、員工、收容人等的心理狀態,方能研擬適切的「防治」對策。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4 05:35:58 3370F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才會有級數!

收容人從四級到一級的分數計算?請參閱下揭資訊:
依民國 95年 06月14 日修正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如下供參: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

第 19 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
│類別│  刑  名  及  刑  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三六分│三○分│二四分│一八分│
│    │月未滿                │      │      │      │      │
├──┼───────────┼───┼───┼───┼───┤
│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六○分│四八分│三六分│二四分│
│    │年未滿                │      │      │      │      │
├──┼───────────┼───┼───┼───┼───┤
│三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一四四│一○八│七二分│三六分│
│    │滿                    │分    │分    │      │      │
├──┼───────────┼───┼───┼───┼───┤
│四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一八○│一四四│一○八│七二分│
│    │滿                    │分    │分    │分    │      │
├──┼───────────┼───┼───┼───┼───┤
│五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二一六│一八○│一四四│一○八│
│    │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六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二五二│二一六│一八○│一四四│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七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一八○│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八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
│    │一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九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三六○│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
│    │十四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二八八│
│    │十七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一│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四三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
│    │十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二│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三六○│
│    │三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三│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五○四│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
│    │十六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四│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五四○│五○四│四六八│四三二│
│    │十九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五│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五四○│五○四│四六八│
│    │                      │分    │分    │分    │分    │
├──┼───────────┼───┼───┼───┼───┤
│十六│無期徒刑              │六一二│五七六│五四○│五○四│
│    │                      │分    │分    │分    │分    │
└──┴───────────┴───┴───┴───┴───
回 應:林蕙珍 日期:2020-10-05 09:11:49 3371F
請問請立委辦增見一個月可以看幾次
回 應:無力感 日期:2020-10-05 16:13:39 3372F
我覺得妳可以去申請同居證明,妳的問題所在是有婚還是離婚,如果是離婚的話,可以帶戶口名簿就可以會見。
回 應:娃娃 日期:2020-10-05 21:55:35 3373F
那未有級數。可以寫信給朋友嗎?
還是有同居人的同居證明
可是同居證明跟現在地址不同 可以嗎?
爸媽住的地方也無法寄 只能寄阿嬤家!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8 10:09:28 3374F
那未有級數。可以寫信給朋友嗎?

依規定未有級數,發受書信,是不可以寫信給朋友!
要有同居人的「同居證明」,祗要過去有同居之事實,不一定是跟現在其爸媽住的地方地址相同,問題在村里長的證明!

甲、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
    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丙、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民國     年    月    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8 10:11:34 3375F
有關發受書信之規定:

甲、無論是寄入或寄出,寄信不要違反下揭法律規定:
依民國 107年05 月10 日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1 條:
接見及發信應用我國語言及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受刑人
,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文字及語言。
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
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捺指紋,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
簽名。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
章雜誌。

第 82 條
本法第66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
    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有影響
    囚情掌控之虞。
四、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述及矯正機關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六、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受刑人節
    儉習慣之意旨。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
    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乙、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該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8 10:18:44 3376F
男友的假釋被撤銷了 要進去執行剩下的殘行一年八個月 那他之前的分數能要回來嗎 因為原本是一級的的等級 目前尚未編級已進去12天了?

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5 條: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第 76 條: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乙、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已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另有關「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原宣告刑中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三)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08 10:56:42 3377F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回 應:KKK 日期:2020-10-10 07:07:11 3378F
不能寄.
麵包,蛋糕類,餅乾,糖果,均不能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1 16:56:21 3379F
(273).晨語>「非法藥物濫用」之預防教育的必要性!


    *.林瑞欽教授 2020.10.11

    回歸以往規律的作息,感受到平和與安靜。
    昨日偕同「管家」去台中市「國光花市」逛一逛,花了250元買了兩盆「蝴蝶蘭」,花期長,置於客廳,增添生命氣息。
    雞蛋是我們「蛋白質」主要來源,我過去並不講究蛋的品質,自從「管家」來了以後,就講究起來了,花市逛完了,就到隔壁的「大里農會」門市部採買,買了無「抗生素」的蛋,一盒12顆100元;也花了450元買了一小瓶「台南農會」出產的「胡麻油」。抗疫當前,飲食的品質講究一點是必要的。
    雖然數據顯示,少年施用「非法藥物」盛行率有降低趨勢,然減少青少年施用非法藥物的人口,是有效控制台灣的非法藥物濫用之不二法門。
    本周二,南下台南之「成功大學」,知道「曾昭愷」檢察官與「楊永年」教授等,於台南市與「國民小學」合作推動「非法藥物濫用預防課程」,深感欣慰。
    美國原是「零容忍」防治非法藥物濫用政策之代表性國家,但在過去的二十年,則逐漸轉向「減害」政策,並重視預防政策的實施,據研究指出「花一元美金在非法藥物濫用預防教育,可以有7元美金的收益。」顯見對「非法藥物濫用」的預防教育的必要性。
    然而,對非法藥物濫用預防教育,應始於所有成癮物質,如香煙、酒精與檳榔,更且是「非物質」如網路與電子遊戲的依賴。
    我與研究團隊於「桃園. 新竹.苗栗」等三縣市的「少年用藥」行為調查顯示:吸煙的盛行率-用藥少年組(男=85.1%、女=100%)遠高於非用藥少年組(男=15%、女=5.5%)。
    過去我一貫的主張,即是「非法藥物濫用」的戒治,應自戒煙起。因此,對兒童與少年的非法藥物濫用預防課程,也應自「香煙、酒精、與檳榔」的施用預防著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1 21:33:00 3380F
受刑人已經在監外作業,那平日還可以接見嗎?
監外作業:指受刑人在非監獄管理之其他特定場所工作。
其接見時間、地點,請逕洽詢該服刑機關戒護科。
惟若係「自主監外作業」:指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人
戒護之監外作業。屬特殊情況,其接見時間、地點,亦請逕洽詢該服刑機關
戒護科。

下揭相關規定供參:
依民國 109年07月15 日修正之「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1 條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
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協力單位協助投保相關
保險。

第 24 條
從事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在場監獄人員或作業協
力單位應立即護送醫療機構治療,並即通知監獄。
第 26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支。
第 27 條
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
戒護監外作業。
第 31 條
監獄應與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保持聯繫,以利監獄及作業協力單位掌握
受刑人狀況。如作業協力單位有需監獄協助處理之事項,監獄應派員前往
處理。
監獄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向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查訪受刑人在外行狀。
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應協助考核受刑人監外作業時之行狀,由監獄記明之。
第 32 條
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事由不符之活動。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四、不得違反作業協力單位之處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五、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第 36 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
日返家探視:
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
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前項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
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
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三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1 21:40:52 338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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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2 19:31:50 3382F
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年08月20日修正)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
    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
    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
    應儘先辦理。
十、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十四、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
      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
        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
        ,得辦理假釋。                                          
   (三)、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
        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
        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
之全部刑期)                     期)

十五、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十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
      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十八、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
      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照。
二十一、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
        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
        。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2 19:33:04 3383F
刑法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2 19:34:18 3384F
從未編級到一級的分數怎麼算嗎? 
依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修正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規定: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
,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
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同法第 22 條規定: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
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
    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2 19:35:14 3385F
依民國 95年 06月14 日修正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如下供參: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

第 19 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
│類別│  刑  名  及  刑  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三六分│三○分│二四分│一八分│
│    │月未滿                │      │      │      │      │
├──┼───────────┼───┼───┼───┼───┤
│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六○分│四八分│三六分│二四分│
│    │年未滿                │      │      │      │      │
├──┼───────────┼───┼───┼───┼───┤
│三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一四四│一○八│七二分│三六分│
│    │滿                    │分    │分    │      │      │
├──┼───────────┼───┼───┼───┼───┤
│四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一八○│一四四│一○八│七二分│
│    │滿                    │分    │分    │分    │      │
├──┼───────────┼───┼───┼───┼───┤
│五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二一六│一八○│一四四│一○八│
│    │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六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二五二│二一六│一八○│一四四│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七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一八○│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八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
│    │一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九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三六○│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
│    │十四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二八八│
│    │十七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一│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四三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
│    │十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二│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三六○│
│    │三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三│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五○四│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
│    │十六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四│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五四○│五○四│四六八│四三二│
│    │十九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五│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五四○│五○四│四六八│
│    │                      │分    │分    │分    │分    │
├──┼───────────┼───┼───┼───┼───┤
│十六│無期徒刑              │六一二│五七六│五四○│五○四│
│    │                      │分    │分    │分    │分    │
└──┴───────────┴───┴───┴───┴───┘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第 20 條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 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 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 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 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 作業最高分數三分。

第 21 條: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2 19:51:15 3386F
(274).午間小語>有效控制殺人案;加害人節制欲求、控制衝動!


    *.林瑞欽教授 2020.10.12

    於英國長住的兒子,傳來寶貝孫子Max 用早餐的照片,滿足阿公「思孫」之情。
    上午近十點出門,見有人在台中市「綠川」素描寫生,她們的寫生與攝影是有很大的不同。綠川的流水因下水道逐漸完成,水質變清了。走到「文創園區」見「雞蛋花」逐漸的盛開,也看到「石槲蘭」盛開著。我靠著園區的「睡蓮」與「石槲蘭」來鍛鍊自己的攝影技巧。
    回家的路上,想著近年台灣的殺人罪,雖然有了有效控制,但卻顯示因情、財、情財等殺人案,出現多起毀屍分屍、藏屍、棄屍等殘忍的手段。加害者總認為將被害者的屍體消失了,他們的罪行就不會被發現,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殺人者是破案率最高的犯罪之一。
    該等「情殺」案件的發生,該如何預防呢?以往我們的家庭與學校教育,太過忽視「情感教育」與「美感教育」,我們只強調子女與學生的成就,以致他們長大之後習慣於操控他人,不重視負責任,更不重視生命的價值。
    當一個成功的男人有財富與地位,他開始擴張他的「情慾」需求,但當他的婚姻外的情人要離開他時,他卻在麵包店外的馬路,將她多刀砍殺。雖然他在上帝面前懺悔了,然而相信這個事件,將無法自其記憶中抹滅,後悔已無濟於事了。
    我認為節制欲求,控制自己的衝動,是犯罪預防的不二法門。這項課題需要列為基本教育的重要目標,我離開教育專業已久,但看到那些教育學者在推動「素養」時,他們想過該如何落實情感、美感教育、與生命教育,讓學生發展豐富生命的素養呢?

回 應:KKK 日期:2020-10-12 19:51:48 3387F
達到四級責任分數,下個月就會升三級。
回 應:梁 日期:2020-10-14 17:47:01 3388F
目前本人在外租屋,那里長大小章 是要目前租屋處的還是戶籍地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4 19:53:04 3389F
(275).午間小語>少年於非法藥物濫用,容易取得非法藥物的問題!

    *.林瑞欽教授 2020.10.14

    早上經學生「思美」知會,由管家陪同去醫院打「流感」與「肺炎鏈球菌」疫苗,前者每年一次,後者一生只要打一次.這兩種疫苗,今年是我的第一次,醫生問我為何以前不打呢?我的答案是七十歲了,覺得體衰了.其實,主要是管家的關照與學生的關心呀!打完疫苗後,醫囑要多喝開水,反省過去,我平日除了泡一次茶之外,就很少喝水.近看有位醫生朋友,囑咐有高血壓的朋友們要多喝開水,也因此較留意水分的補充。
    到台南「成功大學」參加「學術論壇」歸來之後,腦海裡常縈繞著「少年濫用非法藥物行為」的問題,翻出舊作,讓我注意到少年對非法藥物,容易取得性的問題,我在2007年對951位數少年的調查:「多久你能取得如k他命、FM2、一粒眠、笑氣等三四級管制藥物?」結果顯示52.9%的使用過非法藥物的少年、19.5%的犯罪未用藥的少年、與12.6%的一般少年可以在「一個小時之內」取得.相對地,在2011年的調查,有65.7%的用藥少年與0.3%的一般少年可以在「一個小時內」取得非法藥物。
    若自「暴露論」的觀點,顯示臺灣對一般少年使用非法藥物的取得之管制與預防是發生了效果。
    然而,卻有更多使用非法藥物的少年,能在「一個小時內」取得非法藥物,這說明有更多用藥少年,能在很短的時間取得非法藥物,此顯示非法藥物在用藥少年中有更為暢通與便捷的銷售管道,同時,某些用藥少年已因販賣非法藥物豐厚的利潤而成為販賣藥物的「藥頭」,未來這些人也將化身為成人非法藥物市場的「藥頭」,顯而易見的,針對用藥少年的監控與非法藥物流通管道之查緝,應更加增強情報蒐集、監控人員的佈建、藥頭的逮捕與矯治,方能克竟其功!

回 應:林哲揚 日期:2020-10-16 20:27:04 3390F
我弟弟林哲韋因案而入獄服刑,目前判了三年多,因為弟弟有工作能力,少了弟弟的收入,而弟弟的兒子現在就讀弘光大學,常常要花錢,母親也80歲了,而我的女兒又是身心障礙的小朋友,加上我目前也在作肝臟的療程,家中幾乎沒有人在賺錢,身為低收入戶的我們真的日子過得很苦,別人一天三餐,我們一天最多2餐,希望知道那裡可以申請補助我們這樣子的窮苦人家,請您們幫幫忙,告訴我們或教我們如何去申請補助,讓我們一家能好過一些,感謝各位,希望大家能幫幫我們一家,感謝您們!謝謝,我們租屋現在住台中市大肚區永和里,6鄰永和街38號,電話:0906825608,或我太太的電話0977380467,萬分感謝!
回 應:林恩如 日期:2020-10-17 03:00:46 3391F
我是老公入監了,心情也是一樣,希望能多了解!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8 08:39:25 3392F
(276). 夜語>及早關注大學生的生涯發展與輔導!

    *.林瑞欽教授 2020.10.16
    時光如梭,十月已過了半個月了。眼看庚子年也到尾聲了,我得好好對過去與未來做個省思與展望。
    在過去的數個月,我變懶了,家事也少做了許多,待整理舊物一擱,幾個星期不曾動過。同時,我也覺得:我認老、服老了。
    今自微信朋友圈知道,大陸多所大學發生學生自殺案件,對一個大學輔導工作的老兵,對於大學的教師與學生自殺案件,可是心有慽慽焉。
    我曾在「哈工程」與中國之「東北農大」,對學生做過「活出快樂來」的心理健康講座,演講後與學生的交流相當熱烈,顯示學生渴望得到心理協助的需求蠻強烈。
    我知道中國大陸各大學、各系也皆設有「輔導員」,然而,就我的了解,該等輔導員的心理協助之輔導知能亟需加強。自殺預防,宜在各系所建置自殺防治「守門人」的系統,以發揮及時救援與危機干預。
    我看了報導,了解到大陸的大學生與其父母似乎還停留在「被照顧」的心理狀態,大學生的「自主性」不足,父母對子女的生活,過度關懷與干涉。
    大學生常沉迷於網路遊戲而拒學、厭學、避學、棄學等學業不振,最後的命運就是被退學了。
    其次,大學時期,陷入男女情感糾葛之衝突,而陷入困境,導致自殺的不幸結局。
    當然畢業的生涯困境,也是常見的衝突。及早關注大學生的生涯發展,開辦生涯輔導,更是刻不容緩的要事。英美大學有將心理輔導與生涯輔導分置的,也有合置的。相關的輔導人力應在各大學研究所,開設相關輔導系所,加速培育,不要變成只是具備「心理諮詢」知能,而缺乏整體心理健康輔導、教育輔導、與生涯輔導的知能。簡言之,只會「晤談」是不夠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19 13:12:30 3393F
一、請問我爸可以申請假釋,需要填寫居住地址跟擔保人,但家人不
    是很願意填。
收容人假釋,係由監方主動辦理,而非由其家人申請的。

二、家人不讓我爸填家裡地址跟幫他做擔保人會影響到他的假釋嗎?還有假如讓他填住址跟擔保人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不讓汝父填家裡地址跟幫他做擔保人,不會影響到他的假釋。

三、假如讓汝父填住址跟擔保人,不需要負什麼責任。

四、假釋案件 審核情形為何?
    對於假釋案件,係就受刑人前科紀錄、執行中有關事項(包含累進處遇各項成績、獎懲紀錄、健康狀態、生活技能、其他有關執行事項)、參酌犯罪之一切情狀(犯罪次數、犯罪種類、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時年齡、犯罪後之態度、社會觀感如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家庭及鄰里之觀感、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出監後之生涯規劃、被害人之觀感等)及再犯可能性(包含出監後有適當之職業、有謀生之技能、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等資料進行綜合研判,始為准駁之決定。
    為確保國家刑罰執行之妥適與安定性,假釋審核須衡酌刑事政策,考量犯罪趨勢及整體治安之良窳,並考核各執行有關資料,俾符合人民對法正義之期待,故未符合前述考量者,法務部會暫緩其假釋。法務部並廣納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之意見,建構「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之三大審查面向,對於重大刑案及具連續性、集團性、暴力性、屢犯監規難以教化、前科累累或假釋中再犯罪者,以從嚴審核為原則;對於危害輕微、初犯、過失犯、在監表現優良或有妥善更生計畫者,則從寬審核。

五、「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供參: (民國92年8月1日修正)
一、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法,取決於多數。
三、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獎懲紀錄。
(三)健康狀態。
(四)生活技能。
(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四、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出監後之生涯規畫。
(六)被害人之觀感。
五、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度,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六、審查再犯、累犯假釋事件,應特別注意假釋後之保護方法,及執行保護管束之各項問題。
七、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八、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九、共犯中有已獲得假釋者,如該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而無特殊情形時,應儘先辦理。
十、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受刑人身分簿。
(二)假釋報告表一份。
(三)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四)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十二、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十三、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已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十四、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
(二)原宣告刑中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三)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
(四)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
 十五、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十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七、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間內,但仍受該但書之限制。
十八、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十九、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知檢查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查照。
二十一、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辦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
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21 04:47:32 3394F
(277).晨語>憶往事;因緣聚會退休後到玄奘大學作專任教授!

       *. 林瑞欽教授 2020.10.20

    2006年,我自「國立中正大學」退休,哪裡也沒去,仍然常待在研究室,
帶著研究生,執行三個研究案,偶然接到玄奘大學「黃軍義教授」的電話,
詢問是否退休?與有無意願到玄奘大學「應用心理研究所」任教? 俟我答應
後,他隨即提出要兼任「社會科學學院」院長,然其後卻因原任院長多所阻
攔,我原也打消前往任教念頭,惟經「軍義教授」與當時玄奘大學「夏、林
兩位副校長」的努力,經創辦人「了中」大師父的同意,我乃在2007年的二
月受聘玄奘大學。隨即著手自師資、課程、與設備改造「應用心理系」的體
質,其後在「許文耀」教授、「吳英璋」教授、「柯」師「永河」教授等的
協助,終讓「臨床心理學組」與「諮商心理學組」得到認可,接著在「應用
心理學研究所」師生的努力下,在學生考「專業證照」上,有著優異的成果,
例如,十年來即有160位系上同學考上「心理師」,在各單位服務。
    同時,也感謝當時的新竹地檢署、台灣高檢署、法務部、與國科會的協助,
讓國際上知名的「犯罪心理學家」蒞台講學,也開展「犯罪預防」在新竹縣
竹東鎮的紮根研究。迄今,犯罪心理學依然是玄奘大學「應用心理學系」的
特色。
    當時的「社會福利系」一直抗拒朝向「社會工作」調整,系所缺乏「社會
工作」師資,且研究動能不足,其後在招生困難與大學評鑑不理想的雙重困
境之下,方才逐步轉型。
    當年「法學院」降級為「法律學系」併入「社會科學」學院,因時際遇,
我還兼了三個月的法學院院長。
    在我自「玄奘大學」二度退休以來,我未曾再踏進玄奘大學一步,然今因
一張舊照片,觸景生情,引發當年在玄奘大學的追憶。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21 16:16:58 3395F
(278).午間小語>以降低刑責年齡,嚇阻重大刑案發生?

       *.林瑞欽教授 2020.10.21
    自去年起,中國大陸地區發生多起少年弒親案件,致使社會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呼聲。我個人並不贊同此種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嚇阻重大刑案發生的思維,相較之下,倒是覺得應側重自孕婦生產前,著手的犯罪預防對策,以降低少年與成年人的反社會行為發生,甚而至是重大暴力犯罪的發生。
    今晨,重閱孕婦產前營養不良與少年反社會行為的關係之縱貫研究的發現:基於產前營養不良,影響胎兒與嬰幼兒的大腦神經細胞的發展缺損,致使「衝動控制」不佳,而易致其「反社會行為」的發生。(Galler et al., 2012, p.239; Neugebauer, Hoek, & Susser, 1999; Barbados Nutrition Study: BNS, Galler et al., 2011, p.142)。
    近年對Omega 3的作用研究,顯示它能有效增加注意力,降低衝動,進而有效抑制反社會行為。
    由上顯示,在修改刑事責任年齡之際,實更應重視產前/產後嬰幼兒、少年、成年之營養的不良,對大腦神經發展造成缺損,更導致反社會行為的發生之後果,因此,犯罪預防應「循證」往下紮根,提前部署因應,而非單純降低「刑責年齡」之消極的刑罰嚇阻。

回 應:受刑人家屬 日期:2020-10-22 02:18:54 3396F
林太太,您也可以加入社群,我們一起渡過這個難關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22 18:29:23 3397F
(279).晨語>人類的反社會行為是生物性與社會性交互作用的結果。

       *.林瑞欽教授 2020.10.23

    日子過得飛快,今天又是十月下旬了,下午又是到台中「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授課了。
    人類的「攻擊性」所引發的暴力行為,乃是犯罪心理學最耀眼的主題。對於「反社會行為」是天賦或是後天習得的,是生物決定抑或是社會學習決定的呢?
    然而,無論自大腦神經科學的影像研究或是縱貫性的行為觀察研究,無法單純歸於天賦或生物,也無法歸於社會或是後天習得的,該是生物、社會、與兩者相互作用等三者所致的。
    單胺氧化酶A(MAOA)基因低活化性與攻擊性有著密切關係。根據研究,約有三分之一的人,是單胺氧化酶A低活化類型 (MAOA-L),當此類型的人在童年期暴露在不利環境中,將顯著地、更容易在青少年晚期或成年期出現犯罪行為。(Fergusson, Boden, Horwood, Miller, & Kennedy, 2012)此研究結果,意謂著人類的攻擊性與犯罪行為,是生物性與社會性交互作用的結果。
    根據我個人長期觀察,暴力犯罪行為,雖深受於其先天的衝動性所影響,但也深受自父母教養、社會人際互動等後天習得的影響。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24 04:58:09 3398F
(280).夜語>收容人「機構化」後的再犯風險?
       *.林瑞欽教授 2020.10.23

    今早自台中自宅,九時出門,下午五時入門,這一天在監獄「高牆」內,與幾個收容人的「人生」,有了交會(encounter),之後,拖著一身疲憊,感謝「管家」帶來了牛肉飯,喝了「茉莉花茶」後,她離去。我不知不覺就閉眼小睡了20分鐘。然醒來後,思潮洶湧,禁不住動筆書寫之。
    一個人犯了罪,服了刑,離開了監獄,然後又重蹈覆轍,接著又再進去了,然後就不斷進出監獄,是日我跟「他」個別聊談時,始知他已經在監獄裡頭,合計度過三十餘年了。
    類此,難不成他們真的是「天生犯罪人」嗎?監獄的刑罰顯然無法嚇阻他們繼續犯罪的生涯。他們是怎樣的一群人呢?多年來,我喜歡自風險/保護因子(risk -protective factors)的概念模式,去思考犯罪行為的發展。
    惟檢視他們的行為特徵,顯示他們「認知功能」低落、「衝動控制」差、「學業成就」不佳、少年起多樣的行為問題、「家庭結構」失衡、「家庭功能」失能、「父母教養」不當、「心智」異常、缺乏「謀生技能」、「多樣化」犯罪行為等。
    當他們年齡日長,已來到「老年期」,身體健康日衰,他們還離不開監獄與監護機構,他們有「高再犯」風險,就這樣下去,他們已失去了矯治與醫療的可能性,他們何處去呢?
    由於個人應聘入矯正機關參與行刑處遇之諮詢委員,每個月我都帶回這一個「無解」的難題離開高牆,冥思答案,今夜註定又要「失眠」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25 13:03:15 3399F
(281).晨語>逐年上升的臺灣高齡受刑人監禁人口。
       *.林瑞欽教授 2020.10.25

    我已忘了今日是何日?經提醒今天是九月九日重陽節。台中市政府發放65歲以上老年人的敬老金二仟元暨一盒壽麵,多年前我就採用直接入帳。然自1989年英國返台以來,我呼籲過國、民兩黨應該發兒童津貼,可惜兒童手中無選票,三十餘年,少子化愈來愈嚴重,高齡者人口愈來愈多,地方政府之財政負荷愈來愈沉重。領這敬老金,雖金額不多,但內心卻有過意不去之感。
    身為犯罪心理研究者,了解到監所收容的60歲以上的高齡受刑人口是逐年上升,已是不可逆轉的事實。觸犯竊盜、賭博、公共危險等罪名是高齡者最常見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高齡者卻也容易成為各類型詐騙的被害者。
    自高齡者的生活型態分析,就可明白為何高齡者,較會觸犯上述三種罪行與成為被詐騙的受害者。
    如果走過大樹下或小公園,約略可發現一群老人圍著對弈的兩人下注,注金多半不大。周遭亦有數位打扮入時的中年婦女在那裡遊走,招攬尋芳的老人。老人聚在一起,喜歡喝幾杯小酒,當聚會後騎著機車返家,就容易肇事,一旦受盤查就有酒駕情事,因而觸犯公共危險罪。
    自犯罪預防的觀點,現在各地流行高齡據點,由社工與志工輔導,有供餐、量血壓、書報閱讀、唱歌、跳舞等文康衞健等的服務,然我個人認為應將犯罪預防宣導納入,以降低高齡犯罪與犯罪被害之可能。

回 應:林洵綺 日期:2020-10-25 15:43:19 3400F
請問沒有受刑人身份證號可以查詢關在什麼地方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26 16:45:27 3401F
(282).夜語> 靜中見真境,淡中識本然。
      
  *.林瑞欽教授 2020.10.25

    近午時分,慢步走經由台中文創園區去台中火車站新站之「鐵鹿飲食大街」覓食。在園區,眼睛一亮,居然見一朵盛開的「富士櫻」,庚子年真是反常,異象多。往年園區的富士櫻是在四月初開花,花謝了,也就宣告平地的櫻花季結束了。然現在才近十月底,農曆今天是九月九日重陽而已。
    網際網路購物真是無遠弗屆,管家為其住在上海的父母訂了水果生日蛋糕,而且在網路上完全監控蛋糕送達的時間與進程,這可是實體店所做不到的。
    與住在英國「諾汀翰」的兒子「視訊」,特別叮嚀要注意病毒的防護,承他告知「諾汀翰大學」有五百多個學生,受新冠病毒感染確診。視訊中得知寶貝孫子Max 深受「諾汀翰郡」與「列斯特郡」之兩個郡「少年網球隊」的青睞,真是高興。
    於日常生活作息,「雙盤」坐定之像,由管家拍攝之。習慣上,我每日盤坐,早晚各四十分鐘,調理身心。平時坐定會在雙盤上蓋一毛毯,以免受風寒入侵。在台北常見練功者,在室外樹下,微風中坐定,深替他們為「風寒」所侵而憂心。

(按:上揭林瑞欽教授之「靜中見眞境,淡中識本然。」
    擁有心理學暨教育學双博士的林瑞欽教授已"非宗教性"的每日打坐兩次的習慣,數十年如一日,身為旁觀者的我,過去曾為中正大學研究所唸書時為他的學生,觀察其静坐之成效分析如下供參:
    一.塵事之「是非曲折」,在林老師的睿智辨別判斷下,無所頓形,因「静坐」而有「中道」的客觀思維,放之四海皆是「普世價值」。
    二.林老師因静坐而「內觀」,併有「他心觀」產生「同理心」,不偏不倚,符合「中傭」之道。
    三.林老師「溫文吐雅,斯文斗望,吾道嚴瞻」;因打坐而得「多元化」及「系統化」的理路思維,得天獨厚,已進入「微觀」境域,「靜中見眞境,淡中識本然」,其理路清晰,斷事、論事、中肯、中道,毫不拖泥帶水,不愧為英國有名的「諾汀翰大學」心理學博士暨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之雙博士學位教授;無怪乎中國大陸之「哈爾濱工程大學」應用心理研究所、上海「政法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研究所、山東「濱州醫科大學」、貴州「遵義醫科大學」等名校,爭相聘請林老師為「客座教授」,檔期應聘不暇,良有以也。
    另,林老師於1995年美國「諮商學會」之台灣「青輔會」委任出席代表。2002年榮任联合國笫27屆兒童人權「特別联大」台灣代表團之團長暨「國際教育與輔導學會」台灣「特派員」。
    其「桃李滿天下」,有詩為頌:
    「瑞應英才宏化育;
      欽仰俊傑盡裁培。」
    善哉!吾師,「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等多項團體社團法人,聘他為「榮譽顧問」,引以為榮。)
                        (編著吳正坤監事2020.10.26)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26 19:09:26 3402F
(283).午間小語> 精神障礙加智能障礙又犯罪,該如何監護呢?
      *.林瑞欽教授 2020.10. 26

    近來於精神病收容人之監護或照護的討論很火熱,此讓我回憶起少年時,鄉下鄰居的幾件相關案子的安置。我的鄰居也是我的小學時的女同學,她少女時期就發病,鎮日將自己幽居於房內,其後她家舉家遷居於靠山邊無鄰居的房子,十幾年後,其父母相繼過世,兄長無力照顧,乃經由地方衛生所的協助,安置於精神專科療養院,然後再也沒有她復歸社會的消息。
    另一例,是五十餘歲的男子,他智能不高,但語言功能正常,常年待在村中的一間廟中,能幫忙日常事務的處理,但他告訴我:「神明一直託夢給他」。此意謂著,其日常生活功能尚可自理,毋須機構安置。
    其次,我在想為何英、美在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將長期收容精神病患的療養院關閉,讓精神病患回歸社區照護。相對之下,我們現今的社會大衆,卻一直害怕著精神病患留在社區,造成的危險,而想著找到「監護機構」將精神病患關進去一輩子,尤其是犯暴力罪的精神病患者。然而,很不幸的,要找到一個願意收容「犯過暴力罪」的精神病患,尤其他年紀大又是智能不足時,可真是一件難上加難的事。
    「精障」加「智障」又犯罪,該如何監護呢?他們往往是缺乏家庭支持而被放棄的一群,若他們又是社會安全網外的一群,那我們該怎麼辦呢?
    首先,是否來個普查呢?將他們找出來,再組成精神鑑定小組,逐一評估其身心狀態、生活自理功能、與家庭照顧支持功能,加以分級,責成地方衞生局與社會局,組成安置與訪視小組,定期評估與「強制」就醫與安置。相關經費預算應由大政府的中央編列預算支應。

回 應:W 日期:2020-10-27 20:49:13 3403F
同居證明需要申請書(監所可以拿),雙方戶籍謄本,雙方家長簽名蓋章,然後再請區里村長蓋章(可在網路上先找好範本),要記得官印也要蓋。若是同戶籍或有共同小孩,就不用村里長蓋章
回 應:李李淑芬李 日期:2020-10-28 00:01:21 3404F
共軍一直擾亂台灣
可以大赦
讓一些有用的人不用關嗎
回 應:李李淑芬李 日期:2020-10-28 00:03:39 3405F
共軍一直擾亂台灣
可以大赦
讓一些有用的人不用關嗎
回 應:廖建豪 日期:2020-10-28 10:44:40 3406F
我有一個舅舅不知道他關在哪裡不知道有沒有好心人能夠告訴我他在關在哪裡

名字:賴瑞生

生日:三月十四日1961年

謝謝了
回 應:KKK 日期:2020-10-29 13:16:09 3407F
** 判3年2個月,就是要關3年2個月.至於縮刑天數或假釋,現在都還沒
   進去,分數如何拿,是否順利拿,高層准不准,都還未知數,現在談出
   獄還太早.

** 如果被欺負,那就平常日報告正班主管或教區科員,收封時或假日時,報告值勤主管或巡邏之值班科員.
   
回 應:KKK 日期:2020-10-29 13:20:53 3408F
只要受刑人之通信記錄調查表上有老公的名字及地圵,經核准,就可以寄信到國外.要貼足應貼郵票.
老公要有確實戶政登記的人.
回 應:KKK 日期:2020-10-29 13:23:35 3409F
辦理增加接見,可以寄錢,寄書,寄菜.
信件要另外辦理,信件不歸接見室管.
回 應:KKK 日期:2020-10-29 13:31:23 3410F
刑期合併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法官裁定出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才
能開出合併刑期之執行指揮書,沒有的話,就是判多久執行多久.
刑期合併不是自己或獄方自己加的.
前案是前案,後案案是後案,執行各的.
獄方執行是依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辦理.
回 應:KKK 日期:2020-10-29 13:31:59 3411F
刑期合併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法官裁定出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才
能開出合併刑期之執行指揮書,沒有的話,就是判多久執行多久.
刑期合併不是自己或獄方自己加的.
前案是前案,後案案是後案,執行各的.
獄方執行是依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辦理.
回 應:KKK 日期:2020-10-29 13:35:16 3412F
一般被告很少在辦理結婚的,詳情詢問台北看守所比較清潔快速.
因為被告羈押時間不是很長,除非是超級重刑犯.
回 應:PP 日期:2020-10-29 13:53:29 3413F
很感謝您的回覆
回 應:土豆 日期:2020-10-29 17:57:58 3414F
謝謝大大的回覆
  我當然知道最多會關到三年二個月,那是在裡面表現不好,最多關那刑期,如果表現好最快或平均大約關多久,因為是第一次進監獄,所以要問各位一下。

報告  不會在被欺負嗎?  科員一定會處理嗎?
進牢房後會有什麼特殊規定嗎?
麻煩各位大哥們  解說一下   十分感謝
回 應:潘辰希 日期:2020-10-30 07:51:43 3415F
從馬英久執政8年內沒有大赦減刑,迄今蔡總統前4年也沒有大赦,不知道是何原因?今年是蔡總統第二任,很希望蔡總統能在今年展現您的大度,讓那些有心悔改的受刑人,能早日回家跟家人團聚,讓他們重新開始新的生活,也可以幫助家庭的收入,這是好事,希望總統能聽得到我們的心聲!
回 應:韓羽柔 日期:2020-10-30 18:42:41 3416F
想兩位朋友突然失去連絡消息,
吳純華74年次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梁逸塵72年次男一樣案件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0-30 19:43:17 3417F
(284).午間小語> 如何做好對性侵犯罪的預防? 

      *.林瑞欽教授 2020.10.30

    我的小書:「犯罪矯治隨筆」終於在吳正坤典座、陳美芳小姐的辛勞編輯印製出版了,這書能出版更要感謝曾國展先生慷慨解囊贊助出版的經費。
    第一版悉數由「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發送給全台各監所。若第二版要公開發行販售,將需要另行研商。
    晨間新聞播報,「長榮大學」大三女學生,在夜間返租屋處途中被欲性侵之嫌犯以童軍繩套殺,棄屍高雄市偏遠山區。此種隨機尋求性侵對象,並殺害的案件,是最讓社會大衆恐懼之暴力罪行。
    多年來我因受聘監獄之諮詢委員,接觸過許多的性侵害犯,我觀察到「性侵犯」有幾個特徵:1.多種犯罪前科紀錄; 2.缺乏性需求喚起的控制; 3.缺乏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 4.缺乏衝動控制; 5.藉暴力達成自己需求的滿足等。
    如何做好防制暴力犯罪,尤其是性侵犯罪的預防,我試著提出數點淺見供參:1.避免單獨在夜間行走在偏遠小徑; 2.隨身攜帶哨子;3.大學對女大學生開辦夜間運行的中型巴士;4.對偏僻大學生必需行經的道路,加裝燈光與巡邏密度;5.對轄區內有犯罪前科紀錄、缺乏家庭社會支持系統、無職業與全時工作、有暴力行為等人員,列為治安人口管控,加強巡訪的密度;6.籌組社區巡守隊,加強社區安全防護工作。

回 應:ngocha 日期:2020-11-02 18:32:28 3418F
請問要寄同居證明跟甚麼資料給受刑人打報告。 
回 應:KKK 日期:2020-11-02 21:20:33 3419F
沒有所謂多久可以假釋,只有什麼條件可以提報假釋。
1-執行刑期超過初犯二分之一,累犯三分之二。
2-逕編二級或一級受刑人。
3-操行,教化,作業,這三項連三個月都要3分以上。
4-其他生活考核,罪名,社會接受度.......等。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03 03:21:28 3420F
(285).夜語>加強犯罪風險評估與犯罪預防以減少發生性侵殺人案。

      *.林瑞欽教授 2020.11.02

    《日前,長榮大學『馬來西亞』藉之大三女學生,晚上在回租屋處途中,為梁姓嫌犯基於『性侵』之動機,以『童軍繩』拋頭圈攎殺性侵,棄屍高雄『阿蓮』山區。案發地段在九月三十日晚間,亦曾發生梁姓嫌犯企圖攎走長榮大學另一位陳姓女生未果,然陳女向『歸仁』警分局之『大潭派出所』報案,警方雖已調出嫌犯駕駛車輛,然未積極處理,疑似吃案。長榮大學校方,也未積極關注該擄人性侵未遂案。值得注意的是梁姓嫌犯曾連續犯下竊取女性內褲,但皆以易科罰金分,未獲得警察與司法官之重視。》
    上揭案情顯示數項議題:
    1.就梁姓嫌犯的犯罪行為發展而言,由戀物癖,可能自色情影片與書刊等,習得偏差的性觀念與行為,至企求以暴力手段性侵行經,於偏僻無燈光之落單女性做案。顯示他是預謀犯案。
    2.警察吃案,除消極辦案的心態外,亦普遍缺乏「犯罪風險評估」知能,錯判梁姓嫌犯犯案的風險。台灣的警察,長期以來,就有破大案的求功心態,嚴重忽視犯罪預防的落實。以往雖有警政主管重視社區警政,然如曇花一現,基層警網與員警巡邏也未落實。
    3.基於行政院長的不尊重文官體制,恣意行事,形成文官消極任事的心理。
    4.即使再良好的安全社會,皆可能發生暴力犯罪案件,因此「被害預防」是每個社會成員在心理上與防護知能上,無可避免的要務。被害者未接受同學的伴行,也未攜帶任何防身物如口哨、噴霧器、照明設備等。
    5.社區對於容易導致犯罪的地點,缺乏監控設施如照明、監測錄影鏡頭、巡邏密度。案發後,地方政府與大學,輕忽怠惰職責令人痛心。
    6.大學基於成本考量,大量在夜間開課,但卻未注意到女學生「行」的安全,也未關注到校園與社區連接通道的安全措施。
    7.司法官對於「性偏差」者之連續犯案,應有所敏感度,並採取適當的刑事處分如「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於相關刑事政策,應速加研商修法。

回 應:小天 日期:2020-11-03 06:50:17 3421F
所以三年三個月,最少要服刑一年八個月,
請問一年八個月有機會拿到二級嗎?
正常不扣分的狀況多久可以升三級呢?
謝謝知道的大大們回答  感謝0055
回 應:古小玲 日期:2020-11-03 10:00:00 3422F
我想詢問這個人在哪裡服刑
姓名陳世隆
生日82/6/30
身份證字號F129492186
回 應:KKK 日期:2020-11-03 21:53:19 3423F
* 只要正常拿分,一二級都會升到。
* 升級不是看多久,而是看有沒有達到責任分數,如果達到責任分數,下個月就會升級。沒有達到,永遠升不了級。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04 04:28:09 3424F
(286).午間小語>「長榮大學」女生受害案,衍生出許多問題。

      *.林瑞欽教授 2020.11.03

    今日近午時分,我將近作: 「犯罪矯治隨筆」捐贈自宅鄰近的「公共資訊圖書館」,順便跟「劉館長」打個招呼,他也是師專畢業,晚我18年,是相當有行政歷練的青年才俊,謝謝他送我一個書包。接著趕往「永豐麗緻」與管家會合,宴請學生「思美」。
    有關「長榮大學」女生受害案,已衍生出許多問題。
    就大學宿舍之供需而言,英國大學的宿舍,是甚具品質,一人一間,每個宿舍有個餐廳,大學部居住的,也有輔導的老師,通常由研究生擔任,「舍監」是由大學教師擔任,每學期舍監與宿舍導師有權處分宿舍內違規的學生,每學期舍監、宿舍導師、與學生聚餐,以往是要穿「袍子」的。此即是英國知名的導師制之一環。
    當年「中正大學」建校時,因校長「林」師清江教授,是英國「利物浦大學」的畢業生,宿舍的規劃,乃依循英國大學之宿舍規模來規劃,然文化不同而未成。
    大多私立大學的學生不愛受約束,喜歡在校外租屋。大學對校外出租房屋,又未建立評鑑與推薦機制,以致居住品質與安全常成問題。
    南部大學因師資延聘受限,多半集中在周一、二、三開課,致使連夜間時段皆滿課,若學校地處偏僻,自然就更增加學生下課後返回校外租屋處,人身安全的風險。
    其次,就被害學生被擄走之路段,依學生所述,曾發生一男一女受性騷擾,尤其是9月30日晚間的擄人未遂案,台南市警察局「大潭派出所」,都已調閱路口監控,發現可疑嫌犯與車輛,怎會以「惡作劇」未完全受理而結案呢?顯示承辦員警對於「暴力犯罪風險評估」知能的薄弱;受害女生都去報案了,為何不開出「報案三聯單」呢?
    多年前,我曾失竊車牌去大學派出所報案,承辦員警還頻頻跟我抱怨,因大學設立而增加他的工作量,見其幫我做的筆錄「錯別字」連篇。我認為基層員警承辦暴力犯罪案知能是相當有限的,按理說該案應會速轉知「分局偵查隊」派員會辦偵查,令人納悶的是為何該案偵查隊,悶聲不吭呢?因此而論,該分局長被拔官可是怨不了人啊!
    就我的了解,要幹到六都的分局長,已是久經歷練了,怎會如此疏於督導呢?該分局的「督察」與台南市警察局的「督察」是否皆有怠忽職守呢?
    「梁」姓嫌犯,設籍高雄市,越縣做案多次,類似此種前科累累的特殊性戀物癖好之嫌犯,是否應聯合列管呢?刑事局不是還有「南部犯罪打擊中心」嗎?也許幹刑警的看不上「偷女性內衣褲」的小偷,然而請不要忘了:「小偷會變大盜」、「宵小更會成性侵與殺人的暴力犯」。
回 應:KKK 日期:2020-11-07 07:08:30 3425F
政府沒有辦理減刑或特赦,所以沒有所謂特赦名單.
回 應:KKK 日期:2020-11-07 07:11:15 3426F
事關個資及隱私,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就算有人知道也不可貼出.

本網站不是政府公務機關.
回 應:KKK 日期:2020-11-07 07:13:45 3427F
每個監所對同居證明有不同反應,有的不接受同居證明,有的接受.

可洽該監所的戒護科或接見室.
回 應:KKK 日期:2020-11-07 07:14:11 3428F
每個監所對同居證明有不同反應,有的不接受同居證明,有的接受.

可洽該監所的戒護科或接見室.
回 應:張育瑄 日期:2020-11-08 08:54:29 3429F
。 失蹤兩天的父母很著急 查看是否在監獄謝謝˙
回 應:3745 日期:2020-11-08 14:07:52 3430F
3745編號我要查他被判刑一年六個月,已經進去關12月過10天了什麼時候可以出來了
回 應:carot 日期:2020-11-10 20:12:49 3431F
請問你寄進去是影印嗎? 還是正本寄進去? 因為我寄影印不知道可不可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11 15:54:12 3432F
(287).午間小語>步入高齡之身,心靈的變化宜有所反思!
      *.林瑞欽教授 2020.11.11

    日前於南投「杉林溪」參加兩日「秋紅攝影行」結束,因在「松瀧瀑布區」不慎滑到,致左大姆指有折傷,今天是第四天,治療與復健後大有緩解,然仍有所不便。這也讓我對自己已步入高齡之身,心靈的變化有所反思:
    1.近年來,我在心態對自己的老化已有所認識並調整生活步調,
      不再如已往般的抗拒自己老化的事實。
    2.向來,我走路走得快,吃東西吃得快,近來走路快步並無多大
      學改變,但吃飯時嚼食則已放慢了。
    3.應避免與陌生人搭話,以避免無謂爭端。這在管家的約束已顯
      著地減少。
    4.去年五月及此次摔倒,與步履倉促有所關連,因此未來要確保
      步步穩當,不再急了。
    5.手機與家中電話座機,一接聽為語音錄製或推銷的電話,一律
      掛斷與封鎖。
    6.逛街時,避免貪小便宜,拒絕搭訕與受推銷。
    7.減少在外應酬性喝高度酒精性之飲料,淺嚐酌止為原則。
    8.拒絕親友金錢借貸之要求。
    9.在熟悉固定場所,增加手腳的運動量。
    10.減少螢幕視覺之停留時間與上網。
    11.加速淘汰舊雜物品、衣服、與舊書等。
    12.預立與調整遺囑。 

回 應:KKK 日期:2020-11-12 12:51:23 3433F
可先寄入衣服,鞋子出監後在外面再換.
回 應:KKK 日期:2020-11-12 12:54:04 3434F
刑期超過1年6個月之受刑人,隔月才開始編級.
詳情洽詢該看守所最清楚.
回 應:KKK 日期:2020-11-12 12:57:16 3435F
一般都是要正本,但詳情還是洽詢中監最清楚.
因每個監所處理同居證明情形都不相同.
回 應:KKK 日期:2020-11-12 12:59:02 3436F
只要符合提報假釋條件都可提報.
只是刑期短的有時候時間會來不及.
回 應:KKK 日期:2020-11-12 13:00:50 3437F
事關個資及隱私,請直接問他家人或所在監所.
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
回 應:KKK 日期:2020-11-12 13:02:05 3438F
任何人都可以辦理增加接見,但准不准要看單位首長.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12 14:15:40 3439F
(288).晨語>如何預防性侵加害者以綑綁/勒殺特性之發展!
      *.林瑞欽教授 2020.11.12
    以膠帶或繩索綑綁(ligature)、勒殺(strangulation)被害者,在芬蘭以熟識者為主,其中有89%是有人格障礙(Hakkanen, 2005,a要加兩點);然就我過去十年的觀察,在台灣此類型的綑綁、勒殺性侵之加害者與被害者的關係,卻是隨機的陌生者為主。
    上月,長榮大學女大三生夜歸,被梁嫌以繩索為性侵套殺案,即是以陌生人為對象的隨機犯案。
    在台灣加害者,常以美工刀加以威脅後,再行以寬大膠帶綑綁被害者手腳與嘴,因此性侵被害預防如何因應此種綑綁/勒殺特性之發展,適合的防身術是相當迫切需要的。此外,就此類型加害者之行為與心理、案發現場等之側繪加以深入研究,更是迫切需要。
 
回 應:皓皓 日期:2020-11-12 14:50:35 3440F

可以寄!但還要提前打包裹單寄包裹來回審查時間又拖延到,最快方式出獄後馬上出來買一套最快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14 05:07:31 3441F
(289). 夜語>性侵犯之再犯的「動態風險評估」!

      *.林瑞欽教授 2020.11.13

    近日翻閱C.R.Hollin (2000)主編之犯罪者評估與治療手冊(Handbook of Offender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一書中,由Hanson所撰寫的性侵犯再犯風險評估一章,乃摘譯其中要項供參。
    依據 Hanson & Bussiere (1998)對含28,972性侵犯之61個追蹤研究結果,整理歸納其與再犯風險最相關的因子,有下列三大類,最強的是「偏差的性興趣」,他們發現偏差的性興趣,可細分為下列四項:偏差的性偏好、早年性犯罪、受害者為男童、陌生人或不相關的受害者。      
    其中以被診斷為戀童癖具有最強的再犯風險。
    其次,則是一般犯罪因子如前科紀錄、年齡/單身、反社會人格障礙/心理病態等,上述因子顯示個案是具衝動性的低自我控制者。
    其三是無法完成治療者。
    性侵犯再犯的「動態風險評估」很重要,卻不易做。Hanson (2000) 歸納穩定與急性的「動態風險因子」,他將之歸納為下列五類具潛力的性侵再犯的動態因子:
1.缺乏親密關係如無親密關係者、與不適當對象如兒童發生親密關係;
2.負面同儕影響如與戀童癖好者、性伴侶交換、飆車族等交往;
3.對性侵採容忍的態度如性侵是沒啥大不了的事、為性侵找藉口等;
4.情緒/性的自我調控如會去性侵是心情不好或壓力太大所致、常有
  性挫折之感、無法延宕性的滿足等;
5.一般的自我調控如失控、自覺不需要改變、常缺席或中斷治療、常
  出現在高風險的情境中等。
    性侵犯風險評估是需要大量性侵之行為數據,加以分析建構的系統犯罪科學。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17 18:14:17 3442F
(290).午間小語>為大學生近日自殺案件頻繁而驚恐!

      *.林瑞欽教授 2020.11.17

    「杉林溪」滑倒近十天,左大姆指與食指的折傷帶來的疼痛正正逐漸緩解,但生活上因無法用力,仍然造成不便。
    昨天一早,即搭成「老蔡」剛換的車,要去拍攝落羽松,但卻找不到,只好隨興遊,再到「後龍」外埔漁港,中餐由「老蔡」招待海鮮大餐,然後轉往「高美」濕地,拍攝日落。
    日來新聞,為大學生自殺案件頻繁而驚恐,我按耐住心裡對青年人自殺行為的悸動,自21歲起擔任連隊「政戰輔導長」起,到後來擔任義務「張老師」,督導,大學輔導中心主任,我對青少年自殺案件的處理並不陌生。自殺是人類社會中的「異化中」無法避免的問題。
    在網際網路的時代裡,人們的生命因資訊即時性、大量化而陷入生活的「單調化」,缺乏休閒生活技能,也相對減少體能的活動,平時很少思考與閱讀,整體而言,生命顯得是那般的蒼白。
    一旦遭受到挫折,就容易受到「負面情緒」的紛擾中而難於掙脫,更是落入消極的「自動化」思考而無法脫身。
    大學裡「師生關係」淡薄,「研究生」功利心態重,不願下功夫閱讀期刊論文與原典。我蠻納悶一個人進入大學,到他修完博士學位,究竟讀過幾本書與幾篇期刊論文,又讀過幾本文學作品,聆賞過幾首名曲,觀賞過幾幅名畫、名劇、看過幾場球賽呢?當生命是那般淺薄,又不願求助,一旦「打結」了,再多心理健康服務,也是無濟於事的。
回 應:KKK 日期:2020-11-18 12:59:45 3443F
受刑人期滿出獄是不分日子的,不管是不是假日,期滿當天就會出獄。
假釋就不會假日出獄,除非有特殊原因。
回 應:KKK 日期:2020-11-18 13:02:23 3444F
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
請直接洽詢該監所的接見室或總務科名籍。
回 應:云云 日期:2020-11-18 13:28:09 3445F
謝謝K大
回 應:NNH 日期:2020-11-19 22:01:38 3446F
請問寄影印如果不過會通知嗎? 可以再補寄正本進去嗎?大概多久打電話去問會比較好?
請知道的幫忙回答我
回 應:NNH 日期:2020-11-19 22:07:05 3447F
請問這個可以大電話去問嗎?
回 應:倪邵汶 日期:2020-11-22 19:46:56 3448F
不知道
回 應:王璿鈺 日期:2020-11-24 12:08:02 3449F
我想詢問這個人在哪裡服役
姓名:許修煌(改名後)許妤威(改名前)
身分證號碼:S123983142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28 15:55:21 3450F
(291).夜語>「一監一特色」的監所作業政策! 

*.林瑞欽教授 2020.11.27 

    天氣涼了,我換上厚「被子」了。今天下午又到了台中監獄參加外聘諮詢委員會,跟邱典獄長見了面,在我的近作「犯罪矯治隨筆」一書簽個名留念。在我自宅臨出門前,管家交代我買四盒台中監獄製作的「狀元糕」,因急著開會,告知典座幫我買,卻讓他送我五盒了,太感謝他了。
    藉「臉書」推介一番:「狀元糕,係台中監獄出產,每盒150元,乃品茗待客最佳甜點。)」 在前任法務部長「施茂林教授」任內,推動「一監一特色」的監所作業政策,該項作業產品,不但提升受刑人的作業金,同時也提高受刑人習得較佳的職業技能,出獄之後謀生較易,收入也較理想。
    我認為不能讓受刑人作業,總是停留在「摺紙袋」的簡單勞務工作之上。但也不是說此類簡易勞動工作不需要,應該是依照受刑人的智能、興趣、性向、與渠等入監前的職業技能,加以評估,安置於不同的職業技能工作訓練與作業。
    其次,監獄內的職業設備應及時更新,讓受刑人作業項目得符合社會脈動,與時更進、彈性操作,更生之後,得以與社會現行所需的職業技能與機器設備操作接軌。如過去的「丙級證照」在現行社會上的運用受到限制,最起碼要能通過「乙級證照」,這是當今各監所於收容人之「職訓」,必須要思考的地方。 
    我未退休之前,較常有機會穿西裝,因此,於寒、暑假回到英國的家時,也就會在賣場於打折銷售時,添置名牌西裝如YSL, JAEGER, BOSS, BURTON等,其中我較喜歡的是聖羅蘭(YSL ) 之海軍藍的西裝, 乃其中除一套是三個扣子外,其他皆是典型的英式雙排扣西服。穿雙排扣,可是要扣上扣子的。
    西裝就是用一塊布把醜陋的身軀包起來,尤其是男人的「鮪魚肚」或「啤酒肚」,可是在台灣或中國大陸,我卻總是看到男人們穿西裝,不知要扣上扣子,依然露出大肚子來。 然退休以來,出席正式宴會與會議的機會減少了,這些西裝也就長置於衣櫃中。這周我主持一場學術研討會論壇、對350人的大型演講一場,於是就讓其中的一套西裝,出來透透氣亮相一番。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28 16:01:50 3451F
(292).晨語>收容人於矯治過程中,輕蔑所做不再犯的承諾!

        *.林瑞欽教授 2020.11.28 

    我在過去接觸犯罪人,尤其是暴力犯,我只問他>你過去一共犯了幾個案子?你對「被你傷害的陌生被害人」覺得如何?他就一股腦的說:他以後絕對不會再犯了。
      然而,他真的如他所說的「不會再犯」了嗎?猶記得當年將「外遇」對象殺死且予脫光衣物棄屍在「八里墳場」的兇嫌,在假釋之後,另結識幼稚園教師,又因該女不願繼續交往,結果在某日早上八時許將該女約出,然後以手槍行刑式的槍殺了。令我十分訝異的是;該案的心理鑑定人,係某大學心理系助理教授,其後居然大膽做出「無再犯風險」。
    話說回來,人們為何會重蹈覆轍呢?犯罪人的認知處理水準、認知扭曲、衝動控制、負面情緒喚起、心理與生理需求渴望滿足的強度、設身處地的能力、操縱他人的強度、攻擊性等,皆影響到他所做出承諾的可靠程度。
    我明白近幾年來,許多「心理學家」喜歡心理分析學派的追溯當事者的幼年的創傷,對當前行為的影響,然而很不幸的此種思維,在如此多年一直找不到足夠有力的證據來支撐,治療者若掉入了此種「命定論」裡頭,將很難正確的面對當事人,也難以協助當事人,做出合宜的行為改變而重新適應社會。
    犯罪矯治中的悛悔、認罪是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表示負責,若僅只是嘴巴說說,就難以被接受,於矯治過程,若還不斷違規、意圖操縱他人,遂行其私慾等等不當行為,你還真相信他嘴裡,輕蔑所做的承諾嗎? 


回 應:原 日期:2020-11-29 01:07:54 3452F
兩年八個月要過半,才得申請
回 應:王禹涵 日期:2020-11-29 02:33:33 3453F
同居証明如何填寫
回 應:郭永達 日期:2020-11-29 02:36:07 3454F
想知道刑期是多久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29 13:21:01 3455F
(293).晨語>團體諮商/心理治療之療效的評估!

        *.林瑞欽教授 2020.11.29 

    近日突然想到團體諮商/心理治療成效研究的議題。1981年完成我的碩士論文: 「學習團體互動過程中,自我表露行為的研究」,當時的研究思維仍然依循著有控制組的實驗設計,這來自自然科學研究方法典範,一直主宰著行為科學的研究,講究隨機取樣與隨即分派,重視推論統計,強調研究結果的顯著性考驗。
    上個世紀末期,「行為治療」學者開始思考;單一受試者有基準線的實驗設計。在諮商與心理治療中,面對的是單一個案,諮商/治療乃是治療者協助被治療者行為的過程,其成效即是被治療者行為的正向改變。但諮商/治療也可能造成被治療者行為負向的改變。相對地,團體心理治療就顯得複雜得多了,被治療者人數會在四人以上,八人以下,一般以六人為多。雖然受治療人數多,但治療的目標並非團體,而是團體中的個人之行為改變。
    然而,有關團體治療的研究,卻是比較實驗/控制組的平均數與標準差的差異,此意謂著其成效是「團體」的改變,而忽略治療的「標的」還是「個人」。
    因此,我關注的是哪種人接受團體治療有正向的行為改變、哪些人會有負向的行為改變、哪些人不會有所改變。因此我將行為基準線的概念,引用到團體治療成效考驗,以團體成員在参加團體治療過程前、中、後與追蹤階段的行為改變。同時也觀察對照組成員的行為變化,再相互比對,分析正向、負向、不變等人的行為特徵,據以呈現該團體治療的成效。
    如此分析方法,可以讓我們明白哪些人是適合團體治療,哪些人是不適合的。簡言之,團體諮商/心理治療的目標不是團體,而是團體中的個人,其成效也在於参與團體治療者之個人的行為改變,因此療效的評估,不應置於團體之上。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30 15:40:39 3456F
(294).午間小語>「非法藥物濫用」的戒治處遇方案!

        *.林瑞欽教授 2020.11.30 

    有一段時間沒觸碰「非法藥物濫用」的議題,近見學生與友人在討論濫用者落入濫用非法藥物的「進程」與「戒治」的困境。昨日途經老友舊宅,乃憶起他曾告訴我:他曾濫用「甲基安非他命」,而後把舊宅賣掉,完全與濫用前的環境斷離了來往,不但改變了工作,也改變了生活方式,因而戒治成功。他也告訴我,許多人來請教他如何不再濫用「甲基安非他命」?他就告訴對方:「要有決心。」
    然而今天在犯罪矯正機構與成癮醫療院所,在非法藥物濫用/依賴的戒治策略中,是否掌握到協助濫用者,改變其工作與生活方式呢?如果人們還想憑藉著非法藥物,來解決工作與生活的壓力與困境,那麼他將難以脫離非法藥物的濫用與依賴。雖然目前各方皆援引多年前美國「國立藥物濫用研究院(NIDA) 」提出來的「戒治指引」而高喊多元科學處遇方案,然而一年內,高復發率仍無下降之趨勢。
    基本上,我觀察到戒治機關,並未了解到受戒治者的戒治需求與預備狀態,例如受戒治者是單一或多重用藥、每日的用藥的頻率與劑量、物質與非法藥物的濫用史、受戒治的意願/動機等。
    戒治機構只想他們要如何去戒治非法藥物濫用的行為,但卻未了解受戒治者這個人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的行為樣態與生活方式等,簡單說,並未了解受戒治者,只是考慮到機構要如何去改變他們。其實,這種思維也存在犯罪矯治中。
    如何維持受戒治者在離開戒治機構後,不再復發。顯而易見的,受戒治者的用藥渴求之「認知提示裝置」、家庭/社會「支持系統的建置」、其謀生的「工作安置」、負面情緒管理/心理壓力「調適策略」、因應復發高風險「情境的對策」、與往昔濫用非法藥物友伴圈的隔離等「知能的熟悉」,更是在結束機構戒治時避免復發的重要因素。
    細究已往非法藥物濫用的戒治,是缺乏對濫用者的用藥史與復發風險因子的評估,在戒治過程,也忽略因應復發高風險對策的發展,在結束戒治後,更忽略受戒治者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就業等的安置。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1-30 22:04:38 3457F
(295).夜語>提振案主戒治的意願與動機,是戒治成功的開始!

        *.林瑞欽教授 2020.11.30 

    看到定居於英國的女兒,貼出兩個外孫女玩落葉的快樂照片,尤其是四歲的Cara,這應該是她第一次玩落葉吧!
    往昔住在Nottingham大學宿舍時,初冬走過堆積著滿滿落葉的小徑,有種很愉悅的感覺,迄今難以忘懷。
    接續今天的非法藥物濫用「戒治」小語,黃昏散步時,想到多數的受戒治者,缺乏受戒治的意願,與多數的犯罪受刑者一樣,皆是「勉強的案主」,缺乏對自己的藥物濫用之「自我覺察」而抗拒接受戒治或矯治,因此經由「動機晤談」以激發他們主動參與戒治,是矯治或戒治開始最常被採用的策略。
    經由「定向」協助案主覺察自己是誰?現實感的程度?例如你的姓名是?今年幾歲?你知道這裡是什麼地方呢?你來此多久了?你什麼原因來這裏呢?你在這裡過得如何呢?你想離開這裡嗎?你想要怎麼樣才能離開這裡呢?你來這裏後,覺得自己有哪些變化?等等問題。
    接著對案主於藥物的渴求,進行VAS自我評估,「現在請你就0到10給我一個數字,數字愈大,愈表示你現在愈想要使用非法藥物。」 
    其次,經由引導案主對自己身心在濫用藥物前後的身心變化對照,去覺察非法藥物對自己身心的負面影響。
    提振案主「戒治」的意願與動機,常是戒治成功的開始,「動機晤談」是相當理想的策略。 
回 應:陳千慧 日期:2020-11-30 23:47:17 3458F
我想詢問查服刑人關多久呢?
姓名:趙明浩
身分證字號:H125190978
我是他老婆但他不想離婚在等他出來處理我們的事
回 應:GG 日期:2020-12-01 18:00:05 3459F
請問判刑兩年
之前收押過5個月又20幾天
那要至少多久才能假釋?
而之前關的會扣掉再去假釋還是會扣在假釋期裡?
謝謝
目前10月去的11月沒給分數12月才給分
那之前收押的分數能要嗎?
回 應:連彥鈞 日期:2020-12-03 12:58:48 3460F
我有一位朋友在台中區培德路9-3號附五工8333忘記他的名字因為很久沒通信,想寫信給她
回 應:自己 日期:2020-12-04 04:54:29 3461F
我可能用詞不太正確,減刑、緩刑、假釋....?不知道哪個才對!
反正意思就是,對於刑期長的受刑人,是否有什麼除了表現良好以外的其他方式可以幫他、或是他幫他自己,讓受刑人可以在更加提早出獄的方式呢?
謝謝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05 14:47:56 3462F
(296).午間小語>因酒駕而觸犯公共危險罪者的刑罰處分!

        *.林瑞欽教授 2020.12.05 

    我認為因「酒駕」而觸犯公共危險罪者的刑罰處分,應含付命強制治療。乃年輕時有幾件有關「酒癮」者的記憶:
    (例1).有一家人自山上搬到我家旁租屋,每天下午三點多,男主人喝完酒就先在屋前樹下打拳,然後辱罵妻女,繼之,將家中碗盤打破丟棄滿地,最後累了,就躺在樹下呼呼大睡,真是害慘了一家人,其子長大,就讀大學時因憂鬱而自殺身亡,真是令人哀傷。
    (例2).也是鄰居,每天晚餐喝完酒,就將其妻子自家客廳打到家門口的馬路,然後他的妻子傷心的哭喊後,就回家了,這家人後來也就搬走了。
    (例3).我初中同學,數十年之後再聚,喝了點酒,去娛樂場所,見他隨意動手打人,我勸他,他說:這是自己的店沒關係,我看情形不對,於是趕緊將他帶離現場,後來朋友告知,他一喝酒就變了一個人,沒喝酒,人很客氣溫和,一喝了酒就有暴力,且很執著無法理喻。
    (例4).四十餘年前,我到「精神科」見習,有天知一酒癮者,住進「精神科」病房,闖出病房跳樓了,其後,有一段時間病房氣壓都很低。
    歸納上述四例,酒精濫用/依賴,所致的問題行為、情感障礙、生理疾病(如肝臟病變與失智等)、與性侵、傷害、殺人等犯罪行為,已嚴重地危害到社會安全,但卻未獲得一般民眾與政府的重視。雖然「酒駕」不見得是「酒癮」者,然而許多酒駕者,並不了解到自己喝酒後的失控行為。
    我強烈地呼籲對於因喝酒而觸犯「公共危險罪」者,以強制自費住院接受評估,再依其評估接受「輔導」與「治療」,同時以「罰鍰」代替幾個月的刑罰;對於不繳罰鍰或繳不起者,經評估其酒精濫用/依賴程度,責付精神院所「強制治療」後,再送「技能訓練所」收容矯治。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05 19:58:33 3463F
(297).夜語>已離婚仍住在一起而引發的負面情緒悲劇!

        *.林瑞欽教授 2020.12.05 

    今日下午,又有兩件舊夾克,被管家看到破洞而慘遭汰除,一件是去後壁高中演講,學校送的,另一件是歷任萬興國中、北門農工、北斗家商、基隆女中的「溫」故「烘祥」校長所送,皆是二十餘年的舊衣服,但有感情。
    下午再陪管家到「國光花市」花了100元買了一盆「斑紋蝴蝶蘭」,增添客廳生趣。
    今日見媒體報導,一原洗碗工,現失業之男性,將其已離婚仍住在一起,年長二歲的大學畢業妻子,殺死棄屍台中市「大坑」山區,遺有兩名幼女的悲慘新聞。在台灣許多離婚夫妻,依然住在一起,也常因衝突而發生凶殺案件。
    因愛而生恨,常因離婚而致強烈的失落創傷,此種心理創傷除會導致憂鬱而自殺外,更會激起敵意,產生殘暴的攻擊。如何預防因「親密關係」斷裂的創傷,引發致命的攻擊,是相當值得關注的議題。
    近年在台灣法院已引進「心理諮詢」之家事輔導的專業輔導員,以協助尋求離婚的雙方與子女進行心理諮詢,然後再經法官調處。然而,暌之現實,已離婚雙方卻依然常因子女的歸屬、財產分配、雙方情感的糾纏等,而引發諸多暴力衝突案件。因此,當事人、相關親友、律師等在處理離婚時,要特別關注離婚所引發的「負面情緒」與「仇恨情感」的處理,也應注意到身家的安全防護,適時尋求警察的協助。

回 應:哈哈 日期:2020-12-08 03:15:29 3464F
  阿韓與女友小花認識有一段時間,兩人發生性關係,現女友懷有身孕。但阿韓因案遭法院通緝,為結束逃亡生涯,日前主動向法院報到接受審判而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個月。阿韓聽友人談及在孩子出生時,如未辦理結婚,孩子可能要以認養身分辦理,有這種說法嗎?若阿韓入獄後打算與女友結婚, 該如何辦理?

1. 阿韓與女友在孩子出生前若未結婚,則孩子出生後在法律上屬非婚生子女,只能由女友持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戶籍謄本上僅記載生母姓名,父親欄則空白,孩子原則上從母性(參照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前段)。阿韓如果想認領孩子,則可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參照民法第1065條),若打算在短期間內與女友結婚,則可在與女友結婚後辦理結婚登記時,請戶政承辦人員直接在孩子戶籍記事欄加註「因生父生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參照民法第1064條),加註生父姓名」即可,而不須再辦理認領手續。

2. 目前阿韓如在監獄執行,若打算在監獄內與女友結婚,則必須向監獄提出申請,由監獄轉報法務部,經法務部核准後才可在獄中舉行結婚典禮。不過,以阿韓僅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刑期並不長,聲請在獄中結婚, 須經層層核轉,建議可等刑期屆滿出獄後再結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08 17:18:19 3465F
(298).午語>「科學實證」的多元戒毒處遇模式!

        *.林瑞欽教授 2020.12.08

    回顧退休之前,我對「非法濫用藥物」者(含少年與成人)所做的相關研究約有十個,因此,對於非法藥物濫用之「戒治與預防」有一些認識與看法。
    最近我觀察到「犯罪矯正機關」大力推廣「科學實證」的多元戒毒處遇模式,引起我的好奇。
    我在想何謂「科學實證」呢?又何謂「多元處遇模式」呢?。「非法濫用藥物」是一種行為,在台灣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五年內第一次使用第一級與第二級「非法藥物(毒品)」者為「病人」,第二次使用非法藥物被逮捕即為「犯人」,此種使用一、二級非法藥物的身份規範,是世界獨一無二的。因此,使用一、二級非法藥物的「毒品犯」就成為我們監獄受刑人的主體(約48%多),這其中之累、再犯者,又高佔近九成。
    按理說,「戒治」是「科學實證」所得的處遇策略,是具有頗佳的戒治成效。然觀察上述戒治成效,卻意謂著它並不具「科學實證」之特性。
    而「成癮」戒治是一種「認知、行為、與情緒」等的改變。簡言之,這是一個全人的改變。當一個人濫用「成癮性」物質之後,其生活方式會產生劇烈改變,其工作的水準會向半技能、無技能化下墜,這也導致其收入的大幅滑落,但卻因其購買非法藥物的支出,又急遽增加,在「日不付出」的狀態下,就只能依靠犯罪來籌款,此即是非法藥物濫用者,常觸犯販賣「毒品罪」、與竊盜、贓物、搶奪等財產性犯罪之因。若能有效協助戒癮,自將有利於犯罪行為「數量」之抑制。
    如何有效協助戒癮,那必須了解戒癮者與協助他了解自己的成癮行為與心理狀態。很不幸的多數成癮者,並不了解自己的成癮行為與心理狀態。另一方面,現行矯治機關的治療者,也不具備了解受治療者行為的知能,對於他們的物質成癮史的了解不足,更遑論及治療的技巧與策略。依據薈萃分析所得,行為後果管理、認知治療、復發預防,再輔之藥物治療,是對成癮治療較具成效的策略。
    乃文獻上也顯示,心理分析、正念、內觀等新興心理治療,並未取得顯著的戒治療效。附圖兩張是取自李俊宏主任醫師,摘譯自英國內科醫學提供會員之新興藥品與其精神疾病症狀中治療的進程與目標,以供參考。 
(附圖1.) 
(附圖2.)

回 應:Chen 日期:2020-12-12 23:49:19 3466F
一般卡片可以最主要裡面不要有突起物就可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3 09:36:05 3467F
(299).夜語>對一.二級非法藥物濫用者之強制勒戒處分!

            *. 林瑞欽教授 2020.12.12

    為了「拈花惹草」,早上我就在住處附近綠地尋覓紅葉,頗有收穫,惟
攝影手機掉落花欉,找了許久才找到,已近中午,乃趕緊回家。
    尋思,找戒癮成功者資訊,俾回去跟現正在戒治的學員,說明其戒癮成
功的經驗妥當嗎?基本上,「楷模學習」是常被社會運動、商業行銷、學校
教育、道德規範、教育訓練運用以促使學習者效法之一。我常聽某電台節目
推銷保健營養品時,即以高齡的父親服用成效後,身體狀況為楷模,要聽眾
學習其父親,用來購買她所推銷的營養品。
    成癮戒治找戒治成功者當楷模,是一蠻具失敗風險的作為。我曾聽過一個
將「安非他命」戒掉的人,找回去當「過來人」楷模,然數月之後,這位
「楷模」卻復發,又重回機構戒治了。
    觀察犯罪矯正機關將犯罪者「再犯」的名詞用來說明「毒品犯」再度使用
「毒品」,實有過度簡化成癮者「復發」的行為。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規定:使用一、二級毒品者,三年內第二次被逮捕為犯罪者,此時依照「犯
罪矯正」應是再犯,若使用前述二級毒品未被逮捕將不是「再犯」。
    我認為實際上,此種概念,邏輯是不對的。過去我曾為文指出「使用」、
「濫用」、「依賴」成癮物質之行為,在「醫療模式」中的定義是有所不同。
然今天台灣雖想改變「犯罪學模式」成「醫療模式」,但在「施用」成癮物
質行為,依然未跳出「犯罪行為」的思維。此種思維反應在「犯罪逮捕」上
是簡易可行的,但在移送「戒治」上,卻是浪費醫療資源的。 
    未未來檢察官對「非法成癮藥物濫用」已達濫用程度者,始建請處分附帶
命「強制勒戒」;而法官對一二級非法藥物之強制勒戒處分,不應以移送矯正
機關為唯一的選擇。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3 11:38:01 3468F
    對於刑期長的受刑人,除了表現良好以外的其他方式>如不吸煙、參加寫作班投稿、參加各項藝文活動等正面表現,或得「獎狀」等,均可以幫他、或是他幫他自己,讓他(她)可以得更多「累進處遇」分數,提早出獄!
回 應:莫問 日期:2020-12-13 23:33:31 3469F
請問您當天的情況是如何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45:24 3470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所實務作業衍生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46:36 3471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所教化科實務作業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所教化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47:54 3472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所實務作業衍生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所戒護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48:51 3473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所實務作業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49:43 3474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實務作業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教化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51:01 3475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所實務作業衍生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教化科!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52:26 3476F
要等到他到三級才可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53:47 3477F
抱歉!所詢事項,涉及個資,係屬該監所實務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55:32 3478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所實務作業項目,請逕詢該監!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56:18 3479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所實務作業衍生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57:04 3480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所實務作業衍生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57:41 3481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所實務作業衍生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4 12:58:07 3482F
抱歉!所詢事項,係屬該監所實務作業衍生之問題,請逕詢該監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5 17:03:30 3483F
(300).午間小語>節制私慾與控制衝動性是防治犯罪之道!

          *. 林瑞欽教授 2020.12.15

    昨天偶然接到「美國鑑識科學學會」,邀請我成為「研討會組」委員會的委員,並擔任Keynote Speaker,我已經自認要過恬淡的生活,此信又撩起「老頭」的我>「春心」啊!
    於外走路時,在想着「管家」交待買「非基因」改造的豆腐,「基改食物」可以大量生產,但卻衍生出人類食用後的健康問題。自然演化要經過漫長的時間,人類經過短暫的時間去改變「基因」而達成,這就引起人們對基改食物的安全疑慮。
    惟人類對食物的生產,一直朝著量多、質佳、物美、價廉的境地去改變,因此動植物有育苗、插接、交配、育種、施肥、施藥等改良,但直到上個世紀,才動腦到「基因改造」。
    我在思考「欲速則不達」、「慢工出細活」、「吃快砸破碗」等語的意涵,然而人們卻總是急於「一步登天」、「一夕致富」、「一步到位」。
    的確,我也想到監獄裡的受刑人,他們為何會犯罪呢?在我看來,他們常總是要「不擇手段」急於滿足自己的私慾>名、財、情、色、權等,因此,才會因傷害他人的法益,而來到監獄服刑。顯然,節制私慾與控制衝動性,方是防治犯罪之正本清源之道。
    楓樹葉還在紅,櫻花已開始開了。「老蔡」店裡的紫櫻、「文創園區」的富士櫻、「谷關」的山櫻皆開了。又激起我拍照的念頭!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6 20:54:10 3484F
(301).午間小語>約聘的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師是需要培訓的!

       *.林瑞欽教授 2020.12.16

    早上十點多出門,沿途拍攝梅花、紫櫻、茶花,再繞到「康河」的污水處理池,經綠園道的公園拍攝紅葉,這一圈走了8300步,回到家已一點半。這一圈沒喝水,似乎是體檢。2019-2020我共跌了兩次,這一趟感覺右膝關節、右髖關節有不舒服之感,下蹲起身有點吃力,要深呼吸調理一下子才舒服。途中感到元氣不足,體力弱了。兩時許,管家煮了大滷麵、香菇肉丸,喝了一小罐黑啤酒,然後小睡一下,元氣恢復了。
    這陣子努力在泡「西湖龍井」,這些「龍井」茶葉,置於冷凍庫已有一段時間了,但開泡以來還是蠻新鮮的。近來咖啡已喝得差不多,但因家中各種茶葉,喝個兩年也喝不完,以致就沒再購買咖啡豆了。
    將暴力犯監禁起來,一來是他們是危險的,二來是他們再犯的可能性是高的,然而長期的監禁,就能讓他們不再犯罪了嗎?
    如今台灣的監獄引進了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師等助人專業人力,對於暴力犯受刑人的矯治,此等專業人力能發揮什麼效能呢?
    就我個人的觀察,受刑人一周工作五天、休息兩天,原有的教誨師所應執行的教化,是怎樣在執行的呢?引進助人專業工作者之後,他們如何與現有的教化、調查分類、戒護、作業等監獄官合作呢?他們是約聘人員,而監獄官是編制內專職人員,這在工作時的心理地位與分工,要如何調整?將是難以迴避的問題。其次,如何找到時間去輔導與進行收容人之「行為改變」呢?
    暴力犯的矯治是蠻專業性的工作,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師是需要培訓的。更值得注意的是>受刑人有較高的「精神病與智能不足」盛行率;同時亦有較高的「反社會人格障礙」的盛行率;其三,他們有較高的物質濫用盛行率,其中是多數有濫用「甲基安非他命」,以致有較差的衝動控制。因此,如何加強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師協助此等受刑人「行為改變」與「心理復健」的知能,更是未來矯治工作的重點。
回 應:江昆霖 日期:2020-12-16 22:29:20 3485F
我想查他在哪裡服役
姓名:李柏翰
生日:85年11月15日
回 應:璿 日期:2020-12-19 11:47:16 3486F
寄信給受刑人,需要有執行地址,
還有收件人本名及他的編號,
地址需要查到他目前所在單位,
才能盡快收到!
Ex:
桃園…(確定的執行地址)
附七工(單位)+3599(編號)+收件人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9 17:15:40 3487F
(302).晨語>解析施用非法藥物者之戒治處遇!

       *.林瑞欽教授 2020.12.19

    好久沒聽我那二十餘年前的隨身CD了,今晨放一張來醒腦一下。
近日我又開始對「成癮物質濫用」的「戒治」有了興趣。
    成癮物質濫用行為,一直深植於人們的生活,只不過少數成癮物質,經化學合成後,已成具高經濟效益,卻對身體健康有害,且會引發侵害他人法益的犯罪行為,因此它們就被視為毒蛇猛獸的「毒品」。    
    華人世界的執政者,勤政愛民總以為稱這些成癮物質為「毒品」,人們就不敢去碰它們了。但執政者忘記了人們對於那些嚴禁的「毒品」有好奇心的,尤其是那些「感官需求尋求者」更具強烈的吸引力。
     另外,因嚴禁生產與銷售,更因「奇貨可居」而增加其售價的高昂,也因此更增加他們以各種手段誘引具好奇心的消費者,施用這些成癮物質,一旦用了它們,因為它們具有高度成癮性,不用就有「戒斷」現象,更因該等物質對身體健康,全面性的傷害,而且所費不貲,致常不計行為代價,以取得它們。
    台灣自1955年以還,即以嚴刑峻罰來處分此等成癮物質-「毒品」,1981年更將大麻、安非他命類藥物列入其中,更再1998年更製訂>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多次修法,將施用第一、二級非法藥物,依其三年內首次/第二次被逮捕,而有病/犯人身份的不同。
    依上述分析,即使依法也區分施用者與生產、販賣、運輸、種植者刑罰之差異,然以「暴露論」來解釋與防制該等非法藥物的盛行是必要的,如強力推廣青少年戒菸戒酒、協助戒治者自我肯定性用於對成癮物質「說不」、脫離昔日施用非法藥物的友伴圈、嚴刑峻罰對非施用非法藥物者,將「假性」施用非法藥物者與施用者區分隔離戒治、嚴厲查緝境內非法藥物市場,阻絕非法藥物於境外等等。
    另一方面,施用非法藥物,常因消極的心理狀態而企求成癮物質的作用,使得以解脫或消除其心情的鬱悶與創傷的痛苦。就此「調適論」的解釋施用成癮物質行為的「戒治」,首在學校推動心理健康教育;在社區普設心理衛生中心;加強社區休閒與運動設施,以增進人們的正當休閒生活;在戒治策略上,經由對成癮行為的正確認識;以「認知行為」治療,以改變其非理性的認知與負面的情緒、不當的壓力因應方式;提供復發預防教育,辨識高風險情境,採取正確對策。
    今天對非法藥物濫用者的戒治,首應拋棄犯罪矯治的排斥隔離的思維與刑罰作法,轉進至接納、醫療復健的思維,協助他們復原、修護其身心靈,並從其社交、就業、休閒、生命價值觀等,重建其生活方式與網絡。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19 19:34:09 3488F
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以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 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 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 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此外,定執行刑之裁定,應由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不相同之主刑不能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洵無定應執行刑之適用。再者,前案縱已執行完畢,若與他案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者,仍得聲請定執行刑。而前 定執行刑後,再與他罪定執行者,前定之執行刑失效,應以各罪之宣告刑為定刑之基礎。且定執行刑應受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回 應:梁庚昌 日期:2020-12-21 03:08:32 3489F
他在桃園監獄關 編號1639 請問朋友可以去會客了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12-22 17:33:02 3490F
請直接洽詢台中監獄總務科名籍或接見室。
回 應:KKK 日期:2020-12-22 17:37:38 3491F
觀察勒戒是保安處分的一種,不是   判  。
有毒品前科在勒戒分數上會加很多分,裁定戒治的機率很高,如果入所前還有施用毒品,那機率更高。
回 應:小龍 日期:2020-12-22 19:03:42 3492F
請問那他勒戒當天沒去,拖快2個禮拜才去報到,,107年才出所,報到前5天還有施用,這樣應該會轉戒治吧! 
回 應:受刑人女友 日期:2020-12-22 21:37:05 3493F
我男友也一樣,本來要準備結婚了,一起加油
回 應:林宗䇬 日期:2020-12-24 02:54:39 3494F
我因食道癌術後因食道切除而镸期食管逆流多年而併發許多重疾病而無法勞力工作生活只能輕便自理精神因病而焦慮又因中度身障双重肢体和精神二類合併為中度毎年度出入住院多次而遇到朋友拿二级毒品吸食後有抑麻制作用、因我本錢夠買—包想自用可很久但朋友—直叫我買一仠元而我心軟就拿1仠元的安毒给他了後来朋友—個又來—次又一次的來求我賣少量给他當時不知這是販賣重罪、因有前科不懂法律之改判爲如此重罪、後悔莫急、都五十歲还販毒及吸食法官以前科列為累犯加重判為四年七月有徒其刑`但審埋中我供出上游三人破獲但提供二心刑警也没呈上法官不知情下判咧没减輕刑期反柀重判之惑覺於是我向公辫人幇我上訴了埋由調查是否有供上游毒品來源,我因家貧無法請律師來訴狀只求减其折半刑期、又因心藏疾病会有昏暈倒致呼吸衰竭休克之多次急救血氧下降不足難以監牢缳境之存活。林宗榮筆,感激不䀆
回 應:陳璇璇 日期:2020-12-25 03:59:49 3495F
酒駕三個月能假釋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25 05:29:01 3496F
請問剛進去的受刑人有編號就可以寄收信件了嗎?
有限制一封幾張信嗎?可以放入親人照片之類的嗎?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下揭條文供參:
第 54 條規定: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規定: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規定: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9 條規定: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以下相關寄書籍規定供參:
甲、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該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乙、由「接見室」寄入書籍規定:
(一).各類收容人寄入書籍規定如下:
1.四級受刑人僅三等親內親屬可寄。
2.三級至一級受刑人,親友皆可寄入。
3.被告及管收收容人規定:家屬及朋友皆可寄入。
4.勒戒收容人,因短暫寄押本所,建議勿寄入書籍。
(二).圖書雜誌每次限寄三本,以未有妨害社會風俗及未影響紀律之內容為限,
      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收容人。
(三).寄入之書籍勿為精裝本,有書皮過厚或內容有難以辨識之註記、符號
       或文字時,將逕行保管,俟收容人出所後發還。
(四).寄入時需詳填寄物單並攜帶身分證核對身份,供影印存查。
丙、以郵寄包裹(含書)規定:(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 !
(一).郵寄收容人收受之包裹,須事先由收容人本人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
       回,寄入之對象依其級數而定,如三級以上可寄給朋友就可郵寄,非經
       核准,自行以郵包方式寄入物品者,將予退還。
(二).由收容人填寫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申請核准後,將下聯及
       「郵包證明」貼紙寄給家屬。
(三).家屬請將下聯與郵包明細貼紙一併貼在包裹正面,以利本所辨識寄入
       人身分。
(四).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郵包證明」貼紙或包裹內容與申請
       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逕退回原寄人。
(五).寄入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
       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
(六).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直接寄入收容人包裹。
    還有內衣褲方面是可以買外面的進去給他嗎?還是只能在接見所那邊買?
    接見室寄入物品規定:
(一)由該監所合作社窗口購買寄入者:
1.每天都可購買,不計次數,但當日累計金額,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規定,不得逾新台幣2,000元正。
2.購買的物品經結帳後,由所方送交收容人,但當天買須隔日方可收到。
3.購買後,遇有移監或交保,來不及交付收容人時,會折合現金給收容人。
4.售貨單右上角會請購買者簽名,計有三聯,一聯本所留底、一聯給購買者當收據,另一聯交給收容人簽收,屆時收容人會知道係由誰購買物品給他。
(二)逕由接見窗口寄入者:
1.寄入者身分一律須三等親內親屬。
2.衣物:每月限寄一次。內衣褲及衛生褲以二套為限,內衣須為全白並無鈕釦、拉鍊、口袋及特殊標記;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手杖),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勿寄入!
回 應:KKK 日期:2020-12-25 22:03:04 3497F
不能,要三個月滿期。
回 應:琴 日期:2020-12-26 08:47:02 3498F
可以幫我查毒品案件被送桃園監獄編號1639朋友可以會客了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12-27 11:35:19 3499F
寄菜一週一次,跟著接見時同時寄菜.

不同天時,可至接見室內的販賣部買東西給他.
回 應:KKK 日期:2020-12-27 11:37:28 3500F
沒有所謂申請減刑這一項.

假釋,只要達到提報假釋條件,獄方便會主動提報假釋.不必申請.
回 應:KKK 日期:2020-12-27 11:42:42 3501F
1>可直接接見時問受刑人最清楚.
2>如果不怕麻煩,帶著證件,至總務科名籍股查詢.
3>假釋不是要滿多久就能出來,而是達到提報假釋條件時,獄方自會提
  報假釋,准不准在矯正署.
回 應:007 日期:2020-12-27 19:47:59 3502F
謝謝回覆
回 應:007 日期:2020-12-27 19:49:22 3503F
了解了,謝謝你
回 應:KKK 日期:2020-12-29 07:39:15 3504F
全國所有監獄,看守所,戒治所,任何矯正機關,只要是收容人的書,信,
任何文件,都一律要檢查,沒有什麼法條一不一樣的.
不合規定的就會,塗黑,撕毀,銷毀,退回.
回 應:KKK 日期:2020-12-29 07:44:24 3505F
沒有所謂朋友取代親人之事.朋友就是朋友.
如果朋友要接見四級刑人,只能至民代服務處請求協助辦理增加接見,
獄方准了即可接見.(不宜常辦)

三級後,只要沒違規,朋友便可接見.
回 應:Wei wei 日期:2020-12-29 15:17:54 3506F
蔡總統 減刑很困難嗎?你不知道多少家庭因為受刑人入監服刑.讓妻子一人獨自撫養孩子還要一肩扛起重擔維持家計..犯了錯的人不應該是關在監牢裡做著沒有意義的代工類工作..國家處罰的是家屬還是犯錯的人?何不讓他們早日回歸社會 對家庭對社會才會有貢獻..關在監獄裡根本就是毀掉我們的人生.延伸出來的問題 沒有去省思過 只知道一職加重刑責 現在犯罪率越來越高 刑責越來越重 錢越來越難賺 是要逼死我們這些家屬是不是?監獄超收 擴建監獄是辦法嗎?受刑人越來越多 刑期越來越長 監獄中有一半以上都是青壯年人 少了多少的壯年人口賺錢 經濟會好到哪裡去?你們 學歷高 自私自利. .自己過的好就好了  ..國家就是這樣敗的 女總統卻沒有同情心與同理心 沒有用的台灣政府
回 應:林正雄 日期:2020-12-29 15:19:13 3507F
查他何時出獄
回 應:惠 日期:2020-12-29 15:22:13 3508F
我當時也是寄影本進去給我男友  他送件去申請 我隔一星期還兩星期去辦接見的人員說我現在是以同居人的身份看了喔 
我也以為要很久 但沒有等很久
我有在現場問工作人員他們說寄影本給收容人可以  
不知道你辦通過了沒 
回 應:惠 日期:2020-12-29 15:27:19 3509F
我不知道別的里長是會怎麼說 但我男友家這的里長 我們跟他說明清楚原因他就說好 幫我們用
我跟我男友是在他要進去前我們本人去跟里長申請 他也沒多說什麼 就幫我們處理了 
回 應:KKK 日期:2020-12-29 16:14:50 3510F
一切照常,春節前會加快審查速度,讓受刑人可在春節前返家過年.
例如>最近澎湖監獄就出獄了很多人.
回 應:寄菜 日期:2020-12-29 22:21:13 3511F
請問~
我昨天有去接見未編及人員
但櫃檯說每週接見一次
但是每四天可以寄菜一次耶?是他說錯了嗎?
回 應:琴 日期:2020-12-30 01:30:46 3512F
想問一個受刑人進監獄三個多月了  朋友可以會客了嗎?或是寄東西給他  他能收到嗎?
回 應:007 日期:2020-12-30 17:10:48 3513F
想知道如何查詢受刑人的刑期判了多久
我是受刑人老婆,請問我有辦法查詢到嗎?
要到哪裡辦理?
因為有兩三件案子,有的可以易科罰金有的不行,想知道各判了多久這樣..
回 應:BB 日期:2020-12-31 02:26:25 3514F
可就近找任一位現任立法委員服務處協助辦理「增加接見」。建議先電話尋問服務處,預約欲接見的日期。需本人親自辦理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你一個月只允許申請一次增加接見。 
回 應:BB 日期:2020-12-31 02:37:04 3515F
可請你先生在裡面辦「在監證明」,證明上會清楚載明執行起始和結束期間。
回 應:BB 日期:2020-12-31 02:43:41 3516F
你去執行署繳罰金的時候,就可以請負責處理你先生案子的書記官協助妳上報檢察官。請他們確認最後應執行的時間長短。
回 應:BB 日期:2020-12-31 03:08:47 3517F
配偶/同居人和三等親屬可隨時寄信給他無限制次數,但4級受刑人一週只能寄信一次給家人。信紙張數原則上無嚴格限制,但假設妳不會一次寄幾十張吧?親人相關照片可隨信寄入但需一般紙質照片,拍立得不行,相片不能護貝。一個月總共最多只能寄3張。寄入的信件內容物都會拆開檢查,所以不要為受刑人製造不必要的困擾。建議妳也可直接打去桃監詢問,會比較準確,因爲各監所實際規定的執行處理會有些許差異。
回 應:BB 日期:2020-12-31 03:19:58 3518F
妳可隨時寄信無限制。他一週只能回信一次。照片可隨信寄入,但一個月總共只能寄3張。比如12月共寄了3張,要等1月才能再寄。限紙質相片。
回 應:BB 日期:2020-12-31 03:23:51 3519F
你目前尚無資格與朋友通信。
回 應:KKK 日期:2020-12-31 06:57:15 3520F
那個單位通緝的,就解送到那裏歸案.和户籍在那裏無關.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31 07:05:46 3521F
    若是係已判刑的通緝犯>屬輕刑犯者,則送至員林的彰化監獄之彰化看守所的「彰化分監」。屬重刑犯者,則送至「彰化監獄」服刑。
    若是尚在訴訟階段,係屬尚未判刑確定的棄保通緝犯>則送在員林之彰化看守所或發佈通緝法院。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12-31 07:10:18 3522F
受刑人申請移監:

甲、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乙、
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回 應:KKK 日期:2020-12-31 09:07:00 3523F
服刑問題與法院無關,那邊服刑?是地檢署的事.
法院通緝,自然原法院歸案,才能拿到歸案證明.

版主家家,地方法院或地檢署先要弄清楚.
回 應:KKK 日期:2020-12-31 09:09:21 3524F
執行署不管刑事案件之易科罰金,也不是他們的職務.
易科罰金之繳納在地檢署.
回 應:007 日期:2020-12-31 16:01:55 3525F
好的謝謝你已跟地檢署聯絡
回 應:陳小華 日期:2021-01-01 10:11:14 3526F
請問我已經把同居證明寄過去,核准需要多久時間,同居證明是我用寫的方式然後請里長蓋章核准的,這樣可以通過嗎?寄給監所的人是否還要雙方戶籍謄本或身份影印,因為我只有寄同居證明沒有寄戶籍謄本跟身份影印本,不知道需不需要這兩個資料
回 應:林巧苓 日期:2021-01-03 20:01:03 3527F
到底要不要減刑,請蔡總統回應一下,我們都希望可以減刑
回 應:無名 日期:2021-01-06 20:45:48 3528F
請問我12/25那天去自首,當天檢察官也審完了。
可是我沒聽到甚麼時候會勒戒。
請問大概要等多久? 因為工作需要提前請假或離職
不希望影響到工作
回 應:謝QQ 日期:2021-01-07 19:39:06 3529F
希望總統聽到心聲的話是否該到總統府意見箱留言最快的方法應該是找民代透過媒體,事實現在監獄人滿為患又逢新冠疫情現在還未爆發群聚不減刑,等有人感染加上監獄環境因素到時絕對是大規模群聚等那時矯正署頭就超大了怎麼處理,在這說總統應該是看不到的,官員會轉達的機會應該是超渺茫,因為很少人會沒事找事讓自己惹一身腥這是現實
回 應:宋菁菁 日期:2021-01-12 22:56:38 3530F
朋友入獄勒戒中可以寄信給他嗎
回 應:林小姐 日期:2021-01-17 07:59:06 3531F
我不知道是否寄的信件他是否有收到?
他是否也有寫信給我呢?
編號3125號
我非常緊急的
回 應:周易綸 日期:2021-01-17 09:12:33 3532F
什麼時候要執行
身分證字號Q124138456
回 應:黃了小毓 日期:2021-01-19 00:51:06 3533F
可以幫我查
王武耘72年10月2日
關在哪跟編號嗎
回 應:陳逸隆 日期:2021-01-19 01:05:51 3534F
第一次申請想匯錢查詢不到編號
回 應:Shame 日期:2021-01-19 17:56:26 3535F
請不要再把病人當犯人
回 應:欣 日期:2021-01-20 15:16:35 3536F
之前幫我朋友查說他被南投地方法院發佈通緝,可是現在在查一次卻消失不見,那他是不是很有可能被抓了又進去到裡面了呢?!
可是我打他的身份證字號查詢每間監獄,卻查不到他的消息?是什麼原因呢?!
回 應:李華雨 日期:2021-01-21 17:31:54 3537F
可以幫我劉信輝 他在嘉義縣鹿草被關
我想知道他被關幾年
回 應:KKK 日期:2021-01-21 20:12:30 3538F
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
事關個資及隱私。
如為三親等以內親屬,可持身份證明,至該監所總務科名籍查詢或去接見,直接問受刑人。
回 應:受刑人同居人 日期:2021-01-22 08:20:21 3539F
我們都ㄧ直住在一起,我非常的思念
回 應:曾子庭 日期:2021-01-26 07:59:31 3540F
在哪執行
回 應:曾子庭 日期:2021-01-26 08:09:32 3541F
在哪執行
回 應:黃 日期:2021-01-26 12:13:08 3542F
現在疫情肆虐,監獄超收更應該減刑
回 應:696 日期:2021-01-26 19:09:00 3543F
請問我之前犯詐欺判2年6月  羈押4個月關一年報假釋過了後因前案被判4月,被法院合併執行2年8月,是要最新申請假釋嗎

回 應:蚊子 日期:2021-01-28 19:49:13 3544F
我想問白維霖有被關嗎
回 應:13 日期:2021-01-29 16:08:09 3545F
您的意思是您在監獄還是他在監獄?
受刑人三級以上均可向親友寄信
朋友可寄信給他也可辦理接見

受刑人四級 無法收信,寄信給友人
友人也無法辦理接見
回 應:13 日期:2021-01-29 16:12:21 3546F
可以先打電話至該服刑監獄
這樣答案會比較準確
回 應:13 日期:2021-01-29 16:28:49 3547F
可以直接撥打該監獄詢問編號喔
回 應:曾子庭 日期:2021-01-30 19:41:35 3548F
她的編號,出生年月日身份証字號,我要辦接見,我沒資料,無法辦理,還請監所,提供,我身份是她男友,鍾維瀚,感謝獄方幫忙,謝謝。
回 應:陳維義 日期:2021-02-01 21:10:36 3549F
在那服刑他爸叫陳虎
回 應:孫于翔 日期:2021-02-08 00:23:58 3550F
請問貴單位是否有位楊子菁小姐在這服刑
她出生年月日民國82年7月22日
應該2月6號因偽證罪入單位的
如果有編號是多少
我是她男友如果她有在服刑可以告知我嘛
回 應:阿強 日期:2021-02-08 07:26:01 3551F
請問本人以回來一段時間。想請問那這樣想改名字的話可以嗎?
回 應:王笠烽 日期:2021-02-08 14:24:02 3552F
想查詢朋友是否有被關但朋友名字是大眾名要如何查詢
回 應:王笠烽 日期:2021-02-08 14:29:18 3553F
查謝明群是否有被關
回 應:吳曉瑜 日期:2021-02-13 07:09:09 3554F
我要查涂偉棋在哪服刑跟編號生日是81.10.08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2-15 16:22:07 3555F
(303).晨語>網紅「諮商心理師」的話!

     *.  林瑞欽教授 2021.02.15

    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紅「諮商心理師」的話能信嗎?
    這時代一套上「心理學」就宛如權威、鐵口直斷,嚇得我這個正科心理學教育出身的心理學家悶聲不敢吭呀!
    記得過去我在英國讀「博士班」時,老板最常問我的一句話就是「你的證據呢?Show me your evidences?」但現在最常聽到的是信口開河,隨口說「一個心理學家…」,就要人們相信她說的就是真的,如「你的心中躲著一位受傷的小孩,所以你會憂鬱。」一竿子打到底,如此一來,整個社會不就都是「憂鬱症」的,那太悲慘了!我真不知道如類此「諮商心理師」是怎麼培養出來的、考過執照的?
    近年來,的確在學術圈流行易傷性(vuinerability)、可塑性或適應性 (plasticity) 、復原力(resiliency )之概念的討論。
    一個人生活中是會遭遇的挫折、威脅、身心受傷的情形,但不能老是套用心理分析的「固著」說法,果如此,人生未免太不快樂了。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7 15:57:19 3556F
1.回答:戶籍地在原住所,假釋時只要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中一份就可以了,如果受刑人戶籍在監所,請勿必讓受刑人跟監所申請入住同意書就可以申請假釋,戶籍在原住所比較好處理,但是在監所的話需要入住同意書,沒入住同意書假釋不好通過,因為你沒固定住所
2.回答:受刑人期間戶籍被遷移到監所,是沒辦法遷出來的,只能向監所申請入住同意書跑相關單位蓋章備查,等假釋出來時,在像檢查官申請戶籍地更換    以上可以做參考一下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7 16:07:23 3557F
回答:請問貴家屬是勒戒還是戒治,這兩種是不同的判刑,勒戒只需要40~50天左右考核期,戒治是8個月到1年的考核期,在戒治所服刑期間,沒有出戒治所,考核期轉本刑的話,大多是不算天數的。
希望能幫到你,以上可以參考看看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7 16:10:14 3558F
受刑人服刑完畢,除了受刑人無法自理才有通知家屬接回,建議打電話去監所請貴監所安排出監通報家屬即可。
希望能幫到你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7 16:13:37 3559F
可以去派出所詢問,但必須提出相關證件,證明你是他的孩子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7 16:17:21 3560F
初犯 一級 成數夠 幾乎都能假釋了 
一級縮6天
希望能幫到你,可以參考看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7 16:18:53 3561F
家人是不會知道的,可請他家人去派出所詢問
希望能幫到你,可以參考看看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7 16:23:29 3562F
這個問題各監所檢查信件都不一定,所以可以打電話去收件監所問問
希望能幫到你,可以參考看看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7 16:26:17 3563F
這個問題是比較難處理,如果沒結婚必需提出同居證明才能看,如果要查他目前在那個監所,可以請他家屬去派出所詢問一下。
希望能幫到你,可以參考看看
回 應:小邱 日期:2021-02-17 18:00:46 3564F
他在強制戒治中,12月底被轉入戒治所了,家人在一月底收到他前案的判刑,10個月,所以不知道是出戒治所在轉監獄服刑還是戒治期間有算在刑期裡面了,謝謝解答!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7 19:15:27 3565F
不行唷,他是勒戒沒過才判戒治處分的
希望能幫到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2-18 10:30:27 3566F
(304).夜語>談少年濫用非法藥物復發預測的研究!

     *.  林瑞欽教授 2021.02.17

    為了滿足拍攝嗜好,今天一早又逐「櫻」去了,桃紅的「八重櫻」開得艷麗,潔白的「吉野櫻」則剛初開。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已過了年,下周一,我得開始作開課準備了。
    從事犯罪與非法藥物濫用相關研究多年,我一直關注著風險(risk )與保護(protective) 因子的研究,近日整理故紙,發現多年前我對少年濫用非法藥物復發預測的研究,以「暴露論」對復發有較強的解釋效力,如涉入非法藥物的強度、濫用非法藥物的友伴人數、涉入非法的娛樂強度;然「非理性」的用藥信念-非法藥物功效、用藥渴求等,也顯著預測復發的風險。
    顯而易見的,有效改變少年用藥行為,是要阻絕少年接近使用非法藥物與施用非法藥物的友伴、協助少年正確了解非法藥物的作用等。

回 應:王先生 日期:2021-02-18 13:15:21 3567F
請問版大,我朋友目前未編級朋友可以看嗎?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8 13:21:39 3568F
未編級跟被告是一樣的,朋友可以看(寄信也沒有限制)
但是如果你朋友是四級受刑人的話,要申請增加接見俗稱:特見(但盡量別用,因為會被監所關心)
希望能幫到你,切勿留任何連絡方式,如果還有問題請在版上詢問
回 應:王先生 日期:2021-02-18 13:24:08 3569F
謝謝版大,有問題在來問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8 14:28:10 3570F
未編集朋友是可以收發書信的,一天一封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2-19 16:00:42 3571F
幾本上牙刷,毛巾,內衣褲是可以的
棉被套可以(需要由監所泡水測試通過)
牙膏,肥皂是不可以的(新手包可以買裡面就有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可以參考看看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2-20 05:08:13 3572F
(305).夜語>犯罪者如何改變他們扭曲之認知結構與非理性的價值觀?
 
         *. 林瑞欽教授 2021.02.19

    今日循例受邀參與矯治機關之犯罪矯治處遇評估委員,在高牆裡辛苦了一天,於返家的公車上打個盹,居然過了三個站才下車,走路回家,路經一家新開的「普洱茶」專賣店,進去喝了兩泡茶,才走回家。
    今天心裡頭對犯罪矯治中,讓受刑人形成「讀、抄佛經」以贖罪的心向,或予獲得假釋的預期,然此種預期並未能減低再犯的風險。更有甚者,亦曾有收容人,企求出資助印佛經、放生動物等「做功德」,俾做為他們心靈上的罪感之「救贖」。若然,此等犯罪矯治所形成的「贖罪觀」,宛如中古歐洲教會出賣的「贖罪券」。
    被害者依然在暗夜裡哭泣,加害者過了一段時間後,他們因為有了贖罪而獲得良心不安的救贖,扭曲的「認知」依然幽隱在心中深處,在生活的某個階段與狀況又再放膽顯露出來,他們又再度回到他們熟悉的高牆裡。
    犯罪者也學會了將「同理心」掛在嘴邊,然而他們卻從未打自良心裡對他們的受害者真心誠意的道歉,他們說不出如何具體的補償他們的被害者,他們從小就習得如何當個掠奪者。
    犯罪矯治是否應思考如何透過價值澄清、道德判斷、認知重構等心理綜合技術,來協助犯罪者改變他們扭曲的認知結構與非理性的價值觀,從而改變他們的行為表現,落實重建其生活型式與「自我觀」,免於重蹈覆轍再犯罪呢? 

回 應:無名 日期:2021-02-21 07:34:17 3573F
我老公2/18二級毒品初犯勒戒,因3/27要生產請問有什麼方法能讓他30天提早出來陪產呢?麻煩可以幫忙嗎?真的很想念老公。
回 應:林麗卿 日期:2021-02-21 10:40:02 3574F
我想查詢我親阿公(林東和)是否入監,入監在哪裡和編號
最近的事,想問一下啥時能出獄
從新北市移送到宜蘭的
回 應:宇開 日期:2021-02-21 12:33:36 3575F
司法亂判,冤枉的人很多,必須減刑,真的好多受害者
回 應:陳慧敏 日期:2021-02-21 18:43:43 3576F
假釋
回 應:KKK 日期:2021-02-21 20:04:31 3577F
不可能提早出來。
回 應:周志江 日期:2021-02-22 01:42:16 3578F
我當初
初犯送觀察勒戒40天就出來了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1-02-22 15:13:28 3579F
我其實不愛殺人也不愛色情也不想當阿兵哥賢者智者妖術士殺人魔我並不是故意要賒帳故意要給太多錢是社會逼我的
回 應:sheep 日期:2021-02-23 00:06:34 3580F
我老公1/23到土城,然後2/3送新店,他第一次去勒戒,所以他也不清楚裡面評分標準,聽說刺青跟非毒品前科都會加分,是真的嗎?他一年沒有碰毒品了,所以驗尿一定有過,他回信說他很乖在裡面很遵守規定態度也很好,2/8有收到他寫的信說他第一次心理諮詢結束了他覺得自己問心無愧所以不擔心,他這樣有可能戒治嗎……其實我真的很擔心…
回 應:惆悵 日期:2021-02-23 00:56:44 3581F
請問因身體健康因素未下工場,會分配至什麼單位,其作業、教化分數是按八成計算?或是有其他雜役分配作業呢?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2-24 09:59:15 3582F
(306).夜語>協助公務員依照「成本-效益」對貪瀆行為做出「認知」分析!
    
         *. 林瑞欽教授 2021.02.23

    昨天是我在「東吳大學」鑑識學程,開授「犯罪心理學」最後一年的第一次上課,因此凡是想加選的學生,有求必應。回顧前塵,自2008年接受老友「張本聖教授」之邀,來「東吳」開授「犯罪心理學」已有13年了,期間曾交由學生「鄭添成」與「李宗憲」兩位博士來上,粗估修過本門課的學生超過1300人,這該也是對「東吳大學」蠻有「貢獻」的一門課吧!
     因來回台中-台北的車費「東吳」是沒有貼補的,還好我已老了,回程搭「國光號」,因台中市對65歲高齡者每月補助1000點(元)的交通費,因此可以利用此補助,免費搭乘「國光號」汽車。
    昨天自台中搭「高鐵」到台北時,巧遇我的徒弟,最近他升職了,但離家愈遠,辛苦他了。他的「碩士」論文,該是台灣對貪污犯罪者的行為探究,最周全的一篇,他到監獄訪談35個貪瀆犯罪的受刑者。
    當年,我曾將他的論文推薦給他的老長官,據說此「公」後來,打電話跟他談了數小時。其實,貪瀆的刑罰後果是相當嚴厲,就「成本-效益」來說,可是很划不來的。然近年來「民進黨政府」的大幅削減公教人員的退休所得,已搖晃了薪酬與退休金足以「養廉」的理論,這將是否會增加公教人員貪瀆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是蠻值得觀察的。
    在台灣「司法官」的待遇與退休金皆是非常優渥,然貪瀆者卻也時有所聞。在此波的退休金改革中,司法官是不受削減的一群,這是違反社會公正的。
    我有位已逝的學生,他做的論文是透過教育以提升道德判斷水準,期以預防公務員貪瀆。自增進個人的「自我控制」以降低貪瀆行為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途徑。
    然而協助公務員依照「成本-效益」對貪瀆行為做出「認知」分析,也是不能忽視的作法。其三,自貪瀆犯的行為發生,發現到他們皆一致地擴張他們的生活需求與支出,致使每月「入不付出」,才挺而走險,因此對公務人員有不正當娛樂休閒生活、或不當投資、或不當親密與交遊關係者等,應加以適切的警示與調整職務,以降低他們觸犯貪瀆罪的風險。
     授課後我到「士林官邸」拍攝「鬱金香」,正在佈展中,看來明日(24 日)北來参加老長官喪禮後,我再來官邸拍攝「鬱金香」將較有可拍攝的開了花的「鬱金香」了。
 
回 應:高依汝 日期:2021-02-24 14:21:12 3583F
台灣判刑,一年刑期以下之受刑人要報假釋很難通過,刑期長之受刑人
報假釋卻很容易,希望台灣司法能改革,也希望蔡總統政府能施行減刑,讓一些輕罪之受刑人早日回歸社會,回饋社會及讓收容人之家屬能早日與受刑人團圓
回 應:007 日期:2021-02-25 14:01:19 3584F
請問申請外役監難度高嗎
是槍砲案件五年10個月無前科
但還有一筆併科罰金尚未繳納
您覺得會有影響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2-26 14:00:59 3585F
(307). 午間小語>孕育幫派份子的生態環境!
   
         *. 林瑞欽教授 2021.02.25

    在台灣,通常殺人是以「刀」為主要的工具,若是以「槍」為工具者,他多半有「幫派」的背景。我在探究非法濫用藥物者的前科紀錄,也發現若有涉及販賣、運輸、製造非法藥物等罪名者,也常觸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賭博」等罪。
    由於台灣對「槍枝」有嚴格的管制措施,一般人取得不易,黑市交易價格高,然幫派份子不但有取得它管道,而且有不當的資金取得來源。
    近台南市之槍擊案,乃是幫派份子為資源、領導權的爭奪所引發,為有效治理,不在於調動高階警官,而在於落實對幫派份子掌控的娛樂、聲色場所如遊樂場、賭場、KTV、有陪酒的餐廳、釣蝦場等的監控,尤其該等場所之「圍事」等的監控。
    幫派份子,如今也涉入上市櫃公司經營權、地方政治選舉、河川山林與建築等砂石之開採等的控制。
    這方面的治理是執政「政黨」所不能忽視的。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2-27 17:03:10 3586F
(308).午間小語>多元變項的「風險因子」評估。
 
           *. 林瑞欽教授 2021.02.27

    自上個世紀末期以來,著眼於「風險」與「保護因子」的評估暨管理以探究影響身心健康、職場健康、與犯罪防治、戰爭避免、社會安全等等體系的建構。
    乃將各種風險因子「指數」化,以「指數」高低,表示某事件、行為發生風險之強弱。這可是近年來「風險管理」的核心課題。
    再從「時間」序列來觀察,前一階段的風險因子之強度,會對後一階段的行為發生,也依其性質而具有不同強度的「促發性」。例如幼兒時期的同理心、攻擊性、衝動性,會促發兒童期與少年期的暴力行為。此種「瀑布分流」發展模式,是有助於吾人對「少年暴力的預防」採取適切的對策。
    惟「風險評估」依照行為發生的「前後次序」與「性質之強度」建構「風險指數」。整理風險評估的「加權」常就單一風險因子的強度以0、1、2來評定,再將以「迴歸統計」或「叢聚統計」模式,所得到「顯著性預測」的因子統計加總以表示之。
    以「暴力犯罪行為」為例,「靜態風險」因子,如受教育年數、前科記錄、兒童少年時期的學業成就與行為適應、非法物質濫用/依賴種類與強度、家庭社經地位、心理疾病、工作情形等;另外其衝動性、攻擊性、易怒、同理心、說謊等變項,就常被採用為「風險因子」加以評估。 

回 應:13 日期:2021-02-27 22:36:36 3587F
申請移監之要件,須先符合以下二種情形之一: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接著須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 
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 形者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 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回 應:林建發 日期:2021-02-28 07:55:22 3588F
我想查詢吳淑瑜監在那裏和編號,出生58年2月8號
回 應:陵 日期:2021-03-02 17:09:26 3589F
請問關11個月多久可以假釋,也是要半年才可以假釋嗎?
回 應:KKK 日期:2021-03-03 08:25:32 3590F
沒有所謂關多久就能假釋,而是關多久就符合提報假釋條件其中之一項.
只要達到提報假釋條件,監所自然會提報,但准不准在矯正署.
別被外面不正確消息誤導.
還有,如果處遇分數達到縮刑條件,也是會縮刑天數.
回 應:KKK 日期:2021-03-03 08:27:03 3591F
沒有所謂關多久就能假釋,而是關多久就符合提報假釋條件其中之一項.
只要達到提報假釋條件,監所自然會提報,但准不准在矯正署.
別被外面不正確消息誤導.
還有,如果處遇分數達到縮刑條件,也是會縮刑天數.

守規定,不要白目,自然無事.
回 應:KKK 日期:2021-03-03 08:28:40 3592F
勒戒及戒治都在戒治所,在看守所的勒戒是暫時性的.
回 應:KKK 日期:2021-03-03 08:36:09 3593F
勒戒是檢察官聲請,法官裁定,不是<判>.
在勒戒期間評估分數超過標準,檢察官便會聲請強制戒治.
勒戒五十幾天算危險,被戒治的機率很高.

勒戒轉戒治是依勒戒期的分數評估,和被告羈押無關.
但之前是否有前科,是否施用毒品,勒戒期是否違規不守規定,都是加很多分的項目.
回 應:KKK 日期:2021-03-03 08:42:45 3594F
羈押不是服刑,但可抵刑期,沒有所謂要回分數,只有符合逕編級數者經核准,可逕編3級.

服刑多久會出來,沒有人知道,分數拿多少?級數?縮刑?變數太多,現在還太早說.
只有符合提報假釋條件,獄方自會提報,准不准在矯正署.
回 應:KKK 日期:2021-03-03 08:44:50 3595F
所謂同居就是在同一戶籍,現在一些同居證明幾乎都是假同居,因此,一些村里長才不會開同居證明.
回 應:KKK 日期:2021-03-03 08:47:11 3596F
社會勞動一旦被撤銷,就只能繳易科罰金或入監服刑,不會能再聲請社會勞動.
而且易科罰金要一次繳清,不能辦分期.
回 應:KKK 日期:2021-03-03 08:47:55 3597F
社會勞動一旦被撤銷,就只能繳易科罰金或入監服刑,不會能再聲請社會勞動.
而且易科罰金要一次繳清,不能辦分期.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3-03 10:33:25 3598F
(309).夜語 >發展有效之犯罪矯治處遇方案。

           *. 林瑞欽教授 2021.03.02

    今天下午在「管家」陪同之下,「捨近求遠」去一家有近十年的經驗的理髮店,將留了兩個多月的長髮,理成近乎「平頭」的短髮,精神爽。
    久未到台中市「文化園區」,發現園區「富士櫻」開了幾朵,這也說明了今年平地的櫻花季即將結束。原本忠孝路、綠川橋,橋頭有三棵每年盛開的富士櫻,惟因綠川下水道整治,機會都砍了。全台瘋櫻花,然而櫻花性喜寒偏溼,基本上不適合於天熱偏乾的平地,因此櫻樹易受蟲害而死亡,即使經由接枝改良品種,其存活率還是不高。植物如人是需要適合生長的泥土、氣候等環境。
    據報導於嘉義擄人勒贖的主嫌,在高雄與警槍戰中身亡,犯嫌兩名被逮,三名在逃;主嫌有毒品、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前科,屢屢進出監獄,又無謀生之技能,因此又再度擄人勒贖與強盜犯案,以取得鉅款應付闊綽生活。此案讓我對如何以犯罪為業的的受刑人,實施在監矯治與假釋後的觀護輔導,墜入深思。
    當一個以犯罪為業的人,將會不斷的再犯,換句話說,他是高「再犯風險」的對象。他的犯罪種類多樣、犯罪頻次高、入監受矯治頻繁而且時間長等,就Andrews & Bonta (2010) 所提的R (risk風險)-N (Needs需求)-R  (Responsivity對應性 )而言,李嫌應是優先接受高頻次矯治的高風險個案。其次,「N」是指促發犯罪的靜態與動態風險因子,有效的矯治處遇,著重在個案促發犯罪的「動態犯因性」之需求,雖然年齡會降低犯罪的發生,然而以本案的主嫌再重新適應社會時,因缺乏謀生技能與對藉「強盜」可以短時間,即可獲取鉅款的扭曲認知,未在監服刑中受到改變,其「再犯風險」自將難以降低。
    就我個人目前的矯治現實之了解,李嫌在多年的服刑,顯然其受矯治的頻次與依照犯因性需求暨其個人的認知能力與學習型態之「對應性」設計矯治處遇方案,應也嚴重的受到忽視。
    未來在發展有效矯治處遇方案,對受刑人的再犯風險之評估,並依認知行為治療,針對其犯因性的靜、動態風險因子加以分析,並符應其個人認知與學習風格之「個別差異」設計適切的處遇方案,再落實執行。 

回 應:小玉 日期:2021-03-03 21:54:22 3599F
說錯!是109年12月入獄
回 應:任怡璇 日期:2021-03-04 07:30:57 3600F
我男友張高瑋現在台中看所嗎我很想他可以寫信嗎可以幫我查嗎他關多久
回 應:陽淑美 日期:2021-03-04 12:59:27 3601F
我男友王青輝在花蓮市看所守因爲酒駕被關下禮拜要出來了想確定他是不是真的3月9日出關他關6個月
回 應:高曉珍 日期:2021-03-05 09:44:58 3602F
你好,我弟弟酒駕,110/2/2入監,可是一直沒有他的消息,也不知道人關在哪裡?打電話去他當初報到的地方,也都說沒這個人,我母親很擔心,可否麻煩幫我查,以下是弟弟的資料,謝謝!
姓名:高恩賜
生日:73/1/18
回 應:任怡璇 日期:2021-03-08 03:30:08 3603F
我想查我男友張高瑋他酒駕進去了我是他女友可以看他嗎
回 應:小豪 日期:2021-03-13 02:08:15 3604F
這個問題必須由妳先生去向監方做申請動作
不過我只能說機率非常低
因為申請回戶籍地關,並不是在戶籍地的監獄
只是在附近的監獄而已,無法指定
回 應:007 日期:2021-03-13 16:17:50 3605F
謝謝您的回覆
還有個問題!目前他在新收房要準備下工場,但是他說下工場後有8個月的時間都要待在那邊無法移
因為有符合外役監的資格,到時候開放申請時會申請外役監
但現在應該先移監到戶籍地這附近的獄所報外役監
還是在現在的獄所等報外役監比較適合?
雖然台東比較沒有這麼嚴格..這一趟車程真的不堪負荷
希望有好心人能幫忙解答
回 應:惠 日期:2021-03-17 21:07:42 3606F
我當時是寄影本進去讓我男友寫報告 後來也通過了 可能一個星期左右 我是去見他時他自己跟我說已經辦好了 
回 應:蔡瑞林 日期:2021-03-20 22:29:18 3607F
你身為一位中華民國元首應該要派法務部長到各監獄去關心那些受刑人也要巡視受刑人的三餐伙食,有些監獄受刑人一年三節的伙食都辨不好尤其是東成技能訓練所的伙食,請蔡英文總統速派法務部長蔡清祥每個月至監獄抽查受刑人三餐的伙食費,有些監獄每個星期一至星期日所公佈的的伙食菜單都寫的很好聽可是廚房做出來的菜色都不一樣,會客室擺出來的樣品伙食都是在欺騙那些來會客的家屬?
回 應:趙芳富 日期:2021-03-22 08:29:02 3608F
查詢謝謝他判多久?他的編號是5665
回 應:趙芳富 日期:2021-03-22 08:30:01 3609F
查詢謝謝他判多久?他的編號是5665
回 應:天行者 日期:2021-03-27 06:02:26 3610F
這是評分標準

這是官方評分標準供各位參考,不懂的不要亂教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
人格特質
    注意:此項配分乃參考病人過去犯罪的紀錄,分列一、「有毒品犯罪前科」,
          二、「有其他犯罪紀錄」等二項,原則上各配十分,但判定者可依病
人之臨床表徵及會談資料斟酌增減。
有毒品犯罪前科  10分
說明:
1.毒品犯罪前科,不論其為吸食施打、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其他
罪名,凡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相關刑罰規定者均屬之。
2.毒品犯罪前科部分,有毒品犯罪前科一筆(次)者,其得分為五分,
  有二筆(次)或以上者,其得分為十分,無毒品犯罪前科者,得分
  為0分。
有其他犯罪紀錄  10分
說明:
      1.其他犯罪紀錄不包含過失犯罪者。
      2.以下為參考評分方式:
        有其他犯罪紀錄欄位所列一~九項罪名中任何一項者(如下所列),
        每筆(次)得分為二分,有五筆(次)或以上者,其得分為十分,
        無其他犯罪紀錄或所犯罪名非屬下列一~九項者,得分為0分。
        (1)竊盜(刑法第二十九章所列各罪)             (  )筆(次)
        (2)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筆(次)
        (3)賭博(刑法第二十一章所列各罪)             (  )筆(次)
        (4)妨害自由(刑法第二十六章所列各罪)         (  )筆(次)
(5)恐嚇、擄人勒贖(刑法第三十三章所列各罪)   (  )筆(次)
(6)傷害(刑法第二十三章所列各罪)             (  )筆(次)
(7)殺人(刑法第二十二章所列各罪)             (  )筆(次)
(8)公共危險(刑法第十一章所列各罪)           (  )筆(次)
(9)搶奪、強盜及海盜、盜匪                     (  )筆(次)
     (刑法第三十章及懲治盜匪條例所列各罪)
臨床徵候
    注意:由於個案對於自己的藥物使用資料可能有所保留,除由個案所得自陳
資料外,務請參考個案的相關資料,如藥物使用紀錄、醫療紀錄,其
他犯罪紀錄以及臨床資料做綜合判斷。
尿液檢驗呈陽性  10分
說明:
      1.該個案之尿液檢驗呈陽性指在案發時,移送觀察勒戒處所時或於觀
        察勒戒期間之尿液檢驗,依標準檢驗程序採尿及檢驗並確認之陽性
        結果。出現陽性結果為10分,其所代表的意義為確認該個案有使
        用該藥物之事實。
      2.尿液檢驗種類由醫療人員依案主自陳、臨床表徵、其他犯罪紀錄,
        判斷送驗種類,不局限於移送種類。
      3.尿液檢驗以儀器檢驗分析法為主要方式。
有戒斷症狀  20分
說明:個案於案發時,移送觀察勒戒處所時或於觀察勒戒處所期間出現臨床
      認定之藥物戒斷症狀,經判斷有戒斷症狀為20分,無戒斷症狀為0
      分,懷疑有戒斷症狀但不足確定為10分,其所代表意義為該個案有
      藥物生理依賴現象。
多重藥物使用  10分
說明:多重藥物使用指個案藥物的使用情形為合併一種以上非法藥物或非醫
     療目的使用合法藥物或有機溶劑類物質濫用(不包括酒精,香煙、煙
     草、咖啡及檳榔),其使用可能為同時合併使用或是在不同期間使用不
     同藥物,有上述情形為10分,其所代表意義為該個案為多重藥物使用
     者。
注射使用者  10分
說明:藥物之使用途徑為注射方式,包括血管及肌肉注射或其他之特殊注射
      方式,有上述情形為10分,所代表意義為該個案為注射方式藥物使
      用者。
      (註:由於個案對於自己的藥物使用資料可能有所保留,除詢問個案
      外,需注意個案身上是否有注射針孔,異常的皮膚病變等現象。)
使用期間超過一年  10分
說明:使用藥物的時間超過一年為10分,一年以下一個月以上為5分,小
      於一個月為0分。使用時間的計算為個案在使用藥物狀態期間的總和
      ,例如:個案82年1月至3月使用某藥物,之後完全停止(註),84
      年2月再開始使用至6月,總計使用時間為一個月至一年之間,計為
      5分,所代表意義為個案使用該藥物的時間長短。
      (註:停止使用藥物的認定為完全停止藥物的使用持續至少一個月以
      上。)
行為表現
    注意:由於個案對於自己的藥物使用資料可能有所保留,除由個案所得自陳
          資料外,務請參考個案的相關資料,如藥物使用紀錄、醫療紀錄,其
          他犯罪紀錄以及臨床資料做綜合判斷。



觀察勒戒期間有行為問題及情緒問題  10分
說明:
1.下列1至10項得分之總和最高為10分。
2.個案於觀察勒戒期間有下列行為、情緒表現者,其得分如下:
(1)夾藏違禁品被安檢查獲。     (每次5分,最高得分為10分)
(2)暴力、破壞、或毀損公物等行為。(每次5分,最高得分為10
分)
          (3)自殺或自傷等行為。         (每次5分,最高得分為10分)
(4)恐嚇或威脅工作人員。       (每次5分,最高得分為10分)
(5)拒食、拒藥或拒絕醫療行為。 (每次5分,最高得分為10分)
(6)辱罵工作人員。             (每次5分,最高得分為10分)
(7)大聲喧嘩、或吵鬧且不聽勸止。(每次5分,最高得分為10分)
(8)於觀察勒戒期間個案有情緒明顯焦躁不安之情形,此乃依據個
     案臨床表徵及其持續的情形,經綜合判定之。      (得2分)
(9)於觀察勒戒期間個案有情緒明顯低落之情形,此乃依據個案臨
     床表徵及其持續的情形,經綜合判定之。          (得2分)
(10)個案過去曾有情緒障礙病史。                   (得5分)
3.情緒障礙病史包括下列診斷名稱:
(1)重鬱症。
(2)憂鬱型精神官能症。
(3)恐慌症。
(4)焦慮症。
(5)躁鬱症。
(6)重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社會功能不良  5分
說明:
      1.個案被移送入觀察勒戒處所之日起,往前推算,至少達半年以上,
        其主角色功能(如:職業、學業、家管)不良者得分為5分;反之
        其得分為0分。
      2.其主要角色功能不良之條件,需符合下列四項之一:
      (1)個案所從事之工作,觸犯法律規定。
(2)工作場所與色情、賭博行業有關者。
(3)失業、失學達半年以上或雖有上班、上學但請假日數多於應上
     班、上學日數之三分之一者。
(4)從事家管者,未履行其應盡職責之日數多於應工作日數之三分
     之一。
家庭支持系統不良  5分
說明:1.下述1至5項得分之總和最高為5分。
      (1)個案之家屬或與個案同住者有濫用毒品之情形。     (得5分)
(2)半年以上未與家人接觸或聯絡(不考慮是否與他人同住)(得2分)
(3)青少年時期出身破裂家庭。                       (得2分)
(4)目前處於分居或離婚狀態。                       (得2分)
(5)與家人有嚴重衝突者。                           (得2分)
2.半年以上未與家人接觸或聯絡,係指入所前持續半年(以上)未與
  家人書信、電話、網路聯絡或返家,以致完全不知道家人現況,家
  人也不知道其行蹤或近況者;或有聯繫但關係疏離或冷淡者。
3.青少年時期出身破裂家庭,係指十八歲之前,有下列一種以上情形,
  致未獲妥適教養者:
(1)父母離婚或分居。
(2)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3)父母一方或雙方行蹤不明。
(4)父母一方或雙方長期缺席。(如入獄、移民、外地工作、生病)。
(5)非婚生子女。
4.與家人有嚴重衝突者,係指具下列一種以上情形,且有具體事證者:
(1)無法或不願與家人溝通。
(2)與家人相處關係惡劣。
(3)觀察勒戒期間,會客時與家人有嚴重口語爭執。
(4)觀察勒戒期間,通信中與家人有嚴重意見爭執。
判定原則
100分~71分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50分~0分判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70分~51分間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原則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
1.缺乏病識感或戒治動機者。
2.第一級毒品使用者。
3.有煙毒前科者。
4.有礙家庭、社會和諧與安寧者。
若無以上各項之一,惟判定者認為個案「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詳細說明欄內載明,並於綜和判斷項下勾選「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分數為71分以上,原本應列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但綜合評分者根據
臨床實務,有具體事證,認為個案「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或是分數為50
分以下,原本應列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但綜合評分者根據臨床實務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3-28 06:23:25 3611F
(310).夜語 >危機也是轉機,談「新冠肺炎病毒」疫苗。
 
           *. 林瑞欽教授 2021.03.27

    昨天一整天的諮詢會議,回到台中自家已六點多,很是累!今天下午三節課還好,然突然下牙床內面長了牙胞,緊急處理又吃了一包藥,發現已有緩解。
    下個月,我畢業55年的嘉義市「蘭潭初中」三年四班,要在四月24日於嘉義市召開「同學會」,原一班有63位同學,現略知已往生者有五位,其中三位亦是我「台南師專」同學。我今天得到修我課之「研究生」的體諒,調整上課時間而得以赴會與同窗相敘。
    透過視訊跟獲得「倫大大學」學院「生物化學工程」博士的女兒討論新冠肺炎病毒疫苗的問題,她過去的同事也分散在各生產疫苗的公司,因此她對此病毒疫苗製造的資訊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我也才知目前AZ一劑是3塊美金,輝瑞是30塊美金。依她的看法,疫苗需求量是很大,且因病毒的變異,其後將如「流感」要年年施打,因此疫苗的價格,將不致於下滑。她提到兒童施
打的疫苗,下半年應可生產上世。
    她估計該肺炎病毒應還可能有第三、四波的流行,因此疫苗一定要施打。就目前施打疫苗而有狀況的案件,占已施打人口數的比例是很微小的。所以她鼓勵我能打時,一定要去施打疫苗。最後我鼓勵她以其專業知識多撰文對「新冠肺炎病毒疫苗」加以評介。 
 

回 應:阿明 日期:2021-03-28 14:26:29 3612F
我25號出所共37天放我出所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3-28 17:23:37 3613F
(311).午間小語>加速整合少年與成人之社區矯正或觀護署。
 
           *. 林瑞欽教授 2021.03.28

     在作矯治實務研究中,看過與聽過七位犯罪人的生命歷程,我心理頓時沉重了許多。近年來,刑事司法機構雖說;少年犯罪受到控制,然而從許多成年犯可以觀察到他們自少年時期即持續犯罪,且在犯罪矯治機關不斷的進出與長時間的受監禁。我尋思幾個問題:
    1.為何他們在兒童期受到性侵與家暴後,沒有受到適當的保護,以致形成暴力的循環圈,而讓被害成為加害者呢?
    2.矯治機關對於連續犯罪者,是如何實施矯治的呢?我們已知前科記錄,是對再犯最顯著的預測風險因子,那有無依循R-N-R(風險-需求-反應性)設計適切的矯治策略來執行嗎?
    3.此等受刑人假釋或刑滿出獄後,如何觀護與輔導呢?若任由他們自生自滅,他們因長期受監禁,其適應社會的生活知能與謀生的能力,皆受到極大限制,若再碰上缺乏社會與家庭支持系統,那無疑的渠等再犯罪或重新犯罪的風險就相當高了。然而很不幸的是台灣現行的更生保護輔導的效能是不彰的,亟需自制度、人力與經費的充實,加強力道。當前的觀護宜加速整合少年與成人兩機關,成為具有連貫性的社區矯正或觀護署,並充實人力與立法,以有效執行犯罪觀護工作。
    4.對於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應在刑中依其再犯風險強度執行完畢,若仍有監護疑慮,則列為治安人口,移往警察與犯罪觀護署,進行社區監護。
    5.對於智能不足與精神病犯,應思考其家庭照護功能之良窳,加以分流,提供長期照護與治療的安置或輔導。
    走筆至此,從Line瀏覽到三月底的英國路旁之櫻花盛開是不輸日本,這是女兒在倫敦北區住家路旁盛開的櫻花,兩位外孫女也出門賞櫻去了。 

回 應:林奈 日期:2021-03-29 02:04:35 3614F
我男朋友林哲宇
79/11/10 P123144802
他在雲林虎尾監獄想知道編號
回 應:爸爸 日期:2021-03-31 19:37:43 3615F
希望總統 可以減刑 讓冤枉的人 可以早點讓家人團聚 
回 應:13 日期:2021-04-01 15:03:26 3616F
花東地區 2-3天(限時信件)
其他地區1-2天 (限時信件)

以上僅為參考,實際已受刑人監獄發信/檢信為主
回 應:13 日期:2021-04-01 15:07:57 3617F
入監後 受刑人可選擇要不要通知家屬
也可以選擇是否要讓別人查詢此人資料

您提供資料 這裡是沒辦法查詢的
只能自行打電話至監所詢問
回 應:13 日期:2021-04-01 15:12:47 3618F
觀察勒戒接見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只能由你去接見 傳達彼此要傳遞的話語
回 應:13 日期:2021-04-01 15:16:50 3619F
戒治收容人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
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二等親內姻親

觀察勒戒收容人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4-02 05:28:54 3620F
(312). 夜語>有效減少少年犯罪之風險因子。
 
           *. 林瑞欽教授 2021.04.01

    近年中國大陸地區,發生數起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弒親或殺人的案件,
致使未成年(少年)暴力犯罪,深受社會大衆與學者的關注。基本上,就全般
犯罪數據顯示:少年犯罪自上個世紀末期以來,已呈現受到有效的控制。然
就特定的少年傷害與殺人案件,卻不時出現,且手段凶殘震驚一般大衆。
    對該等少年傷害與殺人案件的發生,我個人認為;不應單一歸因於父母教
養失當的風險。自累積性風險發展的模式分析,導致一個少年暴力案件的發生,
較多是「重風險」累積而成。例如,就Farrington (1995)在對英國南倫敦地
區411位8歲男童,長大至32歲的縱貫性研究,發現下列「風險因子」是對
少年犯行最重要的預測效力:8-10歲時的反社會行為、貧窮、父母教養不當、
低智力與學業不振、高衝動性、家庭的犯罪紀錄。
    然而,犯罪是起於童年並持續至成年期唯一的反社會行為症候群要素。
結婚、就業、搬離「倫敦」等將會有效的中止其犯罪。他認為為有效減少
少年犯罪,應針對低學業成就、不當父母教養、高衝動性、與貧窮的少年加
以輔導。
    依據近年來,我的觀察;手機與網路上癮,似已成為親子間衝突的主要因
由,重度使用手機與網路遊戲,更易造成未成年的衝動性與低挫折容忍,且
在被禁止使用時,易有生氣、焦躁、敵意等戒斷症狀,因此親子衝突,將會
觸發嚴重的攻擊行為如重傷害與殺人。
    有鑑於此,除了依循Farrington 有效減少少年犯罪預防策略,即針對學
業低落、父母教養不當、高衝動、與貧窮的兒童與少年加強輔導外,我呼籲
應自幼兒園起,加強對重度使用智慧型手機與網路上癮者,加以評估並介入
輔導。其三,應加強青少年的戶外休閒與運動知能的培育與訓練;其四,加
強青少年的情緒管理的輔導。同時應將上述所提到的輔導,列入親職教育或
父母效能訓練之中。
    以上,野人獻曝,還請方家指教。 
 
回 應:BB 日期:2021-04-03 00:25:14 3621F
https://www.tyw.moj.gov.tw/6031/6045/6047/123596/
該網站有清楚說明
回 應:avi 日期:2021-04-03 08:43:29 3622F
好像收到傳票3次,就會申請拘提你到案開庭了。。。去了解一下,才知道要怎麼解決,若你一直不去面對的話,你自己也不知道下一部該怎麼做啊。。。
回 應:雅 日期:2021-04-04 06:53:55 3623F
我想知道王宗武在哪服刑
好像能書信了
能否知道怎麼寫信給他?
回 應:李文剛 日期:2021-04-04 18:29:10 3624F
我想查此人刑期編號
回 應:13 日期:2021-04-04 22:53:09 3625F
刑期可到網路上搜尋:判決書查詢
輸入您朋友的名字 核對判決書內容基本上都可以查的到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郵寄之項
      目採以總量管制,每次申請之項目以 3  項為限。
(二)收容人事先填具郵寄物品申請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戒護科審查核可後發給梅花標籤 1  枚,連同郵寄物品申請單副聯(正聯存查),發交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指定家屬。
(三)郵寄物品申請單之各項資料應由收容人詳為填載,並一次填寫完成,以不得使用 2  支筆以上書寫,如有新增、塗改之處,須經場舍主管、管教小組核准,否則以違規論處;請他人代筆者,需於左下
方空白處,填寫代筆人之姓名、編號並捺印指紋。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之項目以公告准寄之物品為限,餘物品須於申請單載明品名、尺寸、用途、數量,不得書寫「組」、「套」、「盒」…等易混淆詞語,以便於領用郵包時查核。
(五)郵包申請單正聯應加註寄件人姓名、地址,且須與副聯及寄入之郵包上資料相符。
(六)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號、地址,並將梅花標籤黏貼於郵包外側以資識別;書寫不明或無識別標籤者,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七)家屬寄入之物品,不符原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或違反本管理要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八)郵包申請單副聯及識別標籤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內完成寄入領用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
之郵包一律拒收退回處理。申請單逾期未使用者,應由收容人以書
面報告註銷,方可再重新申請郵寄包裹。
3
三、領用郵包規定
(一)寄入郵包應由專人於收容人當面嚴密檢查,若有疑義,待查證後再予發放領用;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立即通知戒護科並會同政風室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收容人領用郵包時,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由專人負責核對後發放,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無誤後簽名、捺印指紋,以示親自領取。
(三)寄入物品之包裝等容器,以非金屬、軟質品為限,如瓶、罐等容器材質以輕微手力無法改變者一律禁用,其內容物則准予使用時,容器須由收容人自備。
(四)清潔用品應有中文使用說明,以辨識內容物及使用方法,否則禁止領用。
(五)寄入衣物之型式不得為夾克、大衣、睡衣、袍、皮革製品及毛線編織品,且不得有鈕釦、拉鍊。如有綁繩者,抽出毀棄,衣物始准予領取。
(六)寄入物附送之贈品,非屬申請之品項,不得領取。
(七)禁止領取之物品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4
四、寄入物品之種類與限制
(一)寄入物以日常生活必需、保暖、清潔及文具用品為主,並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乳液、化妝品、保養品、含有揮發性物品及藥品不得寄入。
(二)有特殊情形者,以報告核准後准予寄入,但仍以日常生活必需之用品為限。
(三)收容人欲申請郵寄書籍、雜誌者,應依郵包規定辦理,每次以 3 本為限,且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內容。
(四)直接向出版社訂購或長期訂閱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以書面報告併呈訂閱單(註明發行公司名稱、書籍名稱、訂閱之起迄期限)經核准後,送戒護科查考憑辦。未經核准而寄入者,一律拒收退回;
無法退回者,銷毀處理。
(五)詳細准寄物品之品名、數量如附表。
回 應:Zhang 日期:2021-04-05 22:04:13 3626F
我想請問因為我老公3月初進去
在桃監呆了1-2天轉新店

因為是通緝被抓,但已經無觸碰很久

想請問桃所大概幾天放人
以待了37天(含假日、連假)
回 應:王翰農 日期:2021-04-06 23:20:37 3627F
上星期打一通電話說他被抓到,之後手機沒接也找不到人,他身份證R123791189玊翰農77年次,麻煩查得到被関在那裡告訴我?0966242785
回 應:葉木權 日期:2021-04-06 23:51:40 3628F
請問三張告戒單會撤退緩起訴嗎?
回 應:王翰農 日期:2021-04-07 01:59:52 3629F
77/03/O2出生
回 應:安安 日期:2021-04-08 11:24:26 3630F
請問為何新店勒戒完會被帶到北所??羈押嗎?
回 應:默默 日期:2021-04-12 20:48:19 3631F
請問寫信給四級受刑人,可以寫幾張?謝謝
回 應:陳豐洋 日期:2021-04-13 19:53:34 3632F
何時出獄
回 應:陳豐洋 日期:2021-04-13 19:54:34 3633F
何時出獄
回 應:陳豐洋 日期:2021-04-13 19:56:29 3634F
可以假釋嗎?
回 應:888 日期:2021-04-13 21:51:49 3635F
請問肇事逃逸和竊盜罪合併執行9個月 分別為肇逃叛6個月 竊盜罪3個月 書記官說3個月的可易科罰金 那請問若沒繳易科罰金 是否還會合併執行? 還有若合併執行9個月是否可以申請假釋
回 應:Tracy 日期:2021-04-15 16:05:02 3636F
回 應:莊瓊玟 日期:2021-04-15 20:48:19 3637F
想了解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4-17 12:37:28 3638F
(313).晨語>「管教合一」的犯罪矯治模式。
 
           *. 林瑞欽教授 2021.04.17

    昨天一早,忙著於台中市自宅,找皮夾子裡的身份證,記不得它掉到哪裡去,到處翻動就是沒蹤影,後來想到會不會掉下,我常坐的大木椅底下,彎腰低頭一摸,果真是找著了,差點就成失落的記憶。
    甫見新聞報導:桃園少年輔育院的管理失當,「院長」與「訓導科長」被「監委」糾舉,隨後兩人被調離現職。矯正機關之次級文化;「龍頭」管理,結果龍頭卻有如「史坦福監獄」實驗中,得證實有「酷霸」在院內肆意非為欺凌院生,且設賭詐財圍毆。
    近年來,臺灣之少年犯罪率,雖已被有效控制,然而他們的暴力行為與反道德、不明是非卻更為彰顯,也凸顯出「少年輔導」與「矯治」的棘手,觀察相對映的少年犯罪行為研究,卻又明顯跟不上,今早見媒體報導;對犯罪少年的淡漠無情與無道德、無是非的判斷有顯著關係,這結果意謂著你找來「龍頭」,你可是找來一個「魔頭」,他的權力雖來自你的授權,但你已制約不了他,這時你就倒大楣了。莫怪兩位領導職的監獄官會被拔官呀!
    現今犯罪少年販賣非法藥物、為人恐嚇討債、圍事,只想短期獲得鉅款,缺乏同理心,手段殘忍暴虐,因此不講「道上規矩」、不擇手段,然而,矯治官也許熟悉成年受刑人行為模式,但遇到這些犯罪少年,可能因缺乏了解致難以掌握了,我想這可能是近年來「少年輔育院」在管教上出狀況的主要原因。
    當犯罪少年進入收容機關時,對他們的心理-發展-社會狀況需要更充分的了解與掌握,對酒、非法藥物如「甲基安非他命」等使用、前科犯罪等行為更要周全的調查,以採取適當的對策。
    另外,因近年監獄「超收」受刑人,讓矯治官更注重戒護安全的管理,相對忽視收容人的教育與心理矯治,也就是俗稱的教化的知能增進。我知道我這一說法會讓某些矯治官不以為然,心理不舒坦,然近年發生在高雄監獄的收容人被圍毆致死案、澎湖監獄收容人死亡案件、花蓮監獄收容人處罰不當案等,已足以引以為戒了。 

回 應:靜 日期:2021-04-17 15:35:47 3639F
監方假釋審核通過呈上報啊!
什麼可以假釋嗎...?
回 應:于淑貞 日期:2021-04-17 21:18:47 3640F
是不是在裡面服刑
回 應:SAT 日期:2021-04-19 17:18:58 3641F
我想詢問, 我在4月1日收到抗告駁回,我要被勒戒。不知道可以在哪詢問執行通知書何時會下來嗎?  因為這樣以方便我向公司請假或請辭。
回 應:婷婷 日期:2021-04-22 15:59:03 3642F
我想請問一下,我男友他是2級毒品,他3/20進去的,被關在新店戒治所,我去跟他面會的時候,他有跟我說他4/26前就會出來了,是真的嗎?我看上面的留言幾乎都快40天才會出來,那是不是要出來前,裡面的人會打電話給他的家人跟他們說我男友要出來的時間嗎?我想請問有人知道我男友到底是要關多久才會出來,會不會被關到這個月完了,才會被放出來,有人可以會答我嗎?因為我現在懷孕了,我跟他的關係就只是男女朋友,所以我要去看他,又要等到下個月我才能去辦特見去看他,所以有誰知道可以先回我嗎?謝謝大家了.....
回 應:KKK 日期:2021-04-24 16:14:11 3643F
勒戒出所是不會通知家人的,因為檢察官何時要開釋票沒人知道,所方收到釋票才會開始辦理出所手續作業。

一般出所日期不會一定,大都在四十幾天,有快有慢,五十幾天的也有,但比較少。
回 應:KKK 日期:2021-04-24 16:16:50 3644F
先洽詢監方看接不接受。
每個監所接不接受同居證明不一樣。
回 應:KKK 日期:2021-04-24 16:17:51 3645F
地檢署。
回 應:KKK 日期:2021-04-24 16:19:42 3646F
洽詢執行監所總務科名籍或接見室。
回 應:KKK 日期:2021-04-24 16:22:08 3647F
受刑人繳罰金或易科罰金,在地檢署,不是法院。
回 應:KKK 日期:2021-04-24 16:29:16 3648F
三餐要打胰島素素及吃降血糖藥,這不符保外就醫條件。
每兩天要洗腎的也是不符保外就醫的。
只要非死刑及三振條款的人,都有提報假釋機會。除非不乖常違規。
回 應:KKK 日期:2021-04-24 16:30:33 3649F
請直接洽詢花蓮監獄。
回 應:KKK 日期:2021-04-24 21:39:42 3650F
升三級不是要多久,而是達到四級責任分數後,下月就升三級。

沒有所謂多久可以假釋,只有符合提報假釋條件,獄方便會提報,准不准在矯正署。

三年半剛入監為未編級,下月才開始編級。
四級受刑人只限三親等血親,二親等姻親以內接見。
回 應:蓁 日期:2021-04-26 17:53:47 3651F
刑期怎麼算我不曉得
但10/28進去服刑的 那10/28就是第一天!
再來你可以上網查一些積分資料
要出獄 積分一定要夠 也要有一定的時間 
辦理假釋也有一定的程序

你男朋友若符合假釋條件時
其管教小組人員會審核此名受刑人的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內容
等到確認沒問題後
管教小組人員會簽註個人意見
然後交到監務委員會審理
然後還要投票

監獄委員投票 會有典獄長、教化科長還有戒護科長 以及其他各方面專家
專家會有一些 心理專家、教育以及法律專家
這些專家會針對「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再犯風險」
評估以後會在假釋審核會議上進行投票

當然假釋通過 你男朋友會收到假釋證書
回 應:更生人 日期:2021-04-27 14:41:11 3652F
基本上被觀察或戒治的人不可能會知道自己何時可以出來.因為何時完成評估、這文又何時送至檢方、檢方又何時將文送至法院、法院裁定釋放或戒治之文所方何時會收到.這來來回回送達的時間任誰都無法預料.我只能告訴你.看完第二次心理醫生之後如果評估無繼續施用之餘大概再13~23天左右就會離開勒戒所!
總之不論是在裡面或是在外面的人.都無須多想一切放自然..只有保重身子.照顧好自己及家人才是正確的!
回 應:林佳軒 日期:2021-04-30 11:41:00 3653F
抱歉我想請問一下喲!那上面寫同居住的地址是要寫戶籍地那個地址嗎還是寫我們同居住一起的那個地址呢?
回 應:13 日期:2021-05-02 23:24:11 3654F
可以,面額不能超過300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5-03 10:41:27 3655F
(314).晨語>建立發文審核機制,以免牽一髮而動全身。

           *. 林瑞欽教授 2021.05.03

    在網路時代,人們常因網路的「匿名」性,忘掉自我約束,常見有人以「感性」的心態,肆意去逕自發文評擊其認為不對的人.事.物,他將自己的「主觀」無限放大,自以為是咨「仲裁者」。尤其是掌握某些編制較大的非營利社團組織,有時候彼以自己主觀意識,扮演為團體的發言權者,更是囂張,渠等發言因無「審核」程序,以致對外發佈之後,傷害到該非營利社團組織團體的聲譽與內部的向心力。
    有鑑於此,牽一髮而動全身;凡任何隱匿自己名字而對外發文者,皆應有一套內部的審核機制,以避免對該團體產生負面傷害的風險。 
回 應:佩寧 日期:2021-05-04 19:06:17 3656F
想問村里證明,是雙方都要嗎?
我們不同戶籍。
他在屏東監獄關押,我可以再台中機關申請同居證嗎?
因為距離原因不太方便過去親自辦理,
回 應:lala 日期:2021-05-04 20:58:32 3657F
請問信件是可以每天寄的嗎?
回 應:小珍 日期:2021-05-05 12:44:24 3658F
我不明白要如何申請同居證明ˇˇ如果我的里長沒辦法辦那是要找男方的里長可是他護己在頭份市物所那該找誰辦
回 應:李秋葉 日期:2021-05-06 14:15:22 3659F
昨天李育賢通緝到案到底關在那裡勒戒所
回 應:X先生 日期:2021-05-06 15:13:24 3660F
增加接見,打去立委服務處問。
通常進去坐新收的前幾天尚未編級,朋友是可以看的,除非受刑人案件特殊…編了級數就要等三級了,而且一個星期朋友跟家人只能看一次(擇一)…
回 應:默默 日期:2021-05-06 17:46:20 3661F
請問版大,我男友是2019年三月入獄,已經入獄兩年兩個月了,二月份第一報沒報成,這次什麼時候才能再報?!
回 應:鄭益順 日期:2021-05-07 00:40:24 3662F
想查:
黃賜吉
70/2/11
是否服刑中 。
有的話在哪 ?
感謝你!
回 應:wu 日期:2021-05-07 08:29:42 3663F
想請問一下
朋友,初犯公共危險被判1年2個月 15天被關在看守所現在被告知需要移去北監.本來他在看守所朋友能去看他.那他移去北監朋友是否就不能去看她了? 意思就是說本來在看守所的分數去北監是否重新計算?


回 應:傅榮智 日期:2021-05-07 09:31:49 3664F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回 應:傅榮智 日期:2021-05-07 09:32:59 3665F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回 應:傅榮智 日期:2021-05-07 09:39:25 3666F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回 應:123 日期:2021-05-08 13:39:56 3667F
可以寫信給他 但是他不能回信 要3級才能回信跟接見,可以到現在買東西給他 但是無法接見
回 應:KKK 日期:2021-05-09 07:49:21 3668F
三級不符合提報假釋條件.

提報假釋依符合條件,沒有所謂提前報.
回 應:KKK 日期:2021-05-09 07:51:15 3669F
只要符合提報假釋條件,獄方便會提報.

不符合或時間來不級就不會提報.
回 應:KKK 日期:2021-05-09 07:53:09 3670F
未滿月不計分.
如果所方有分數表,便會移至監獄.
回 應:KKK 日期:2021-05-09 07:56:03 3671F
每個監所接不接受同居證不一樣,有些不接受.

如果接受,請直接洽詢監所方比較清楚.
回 應:KKK 日期:2021-05-09 07:57:41 3672F
時間不一,受刑人直接問教誨師最準.
回 應:KKK 日期:2021-05-09 07:58:14 3673F
每個監所接不接受同居證不一樣,有些不接受.

如果接受,請直接洽詢監所方比較清楚.
回 應:KKK 日期:2021-05-09 08:00:54 3674F
事關收容人個資及隱私,請不要貼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此處不能查,也不可以查.

請直接問其家人或監獄方.
回 應:KKK 日期:2021-05-09 08:01:37 3675F
有接見才能寄書.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5-09 19:18:55 3676F
(315).午間小語>暴力犯之矯治也應援引兒童的人際關係與人格發展。
 
           *. 林瑞欽教授 2021.05.09

    於台中市自宅,此間的溫度高達攝氏33度,外頭的陽光如烤爐。
    昨晚於英國定居兒子,提到孫女Mia 最近優異的表現,與前段時間迴然不同。孫女剛進入九歲時,似乎在蓄積能量,如今再一個多月就十歲了,她入選游泳、曲棍球等的校隊,取得「諾定翰郡」九歲女生組的網球冠軍,即將代表迎戰別的郡的代表;她因其書寫的小故事,取得與「諾城」作家的指導提名、在做作業上的速度與準確度更有突飛猛進的進步。另外,她見到其弟買玩具,抽到相同玩具不開心,就從我給她的紅包撥一半的錢,花時間去找一個她弟弟喜歡的玩具送給她弟弟。這些事讓我很高興,以她為榮,也讓我有幾個感想:
    1.兒童的心智發展進程,時緩時急,為人父母要有足夠的耐心等待與協助。
    2.兄弟姐妹之間,雖然有同胞競嫉的現象,但發展設身處地的「同理心」則是極為重要的。
    3.社會上有所成就者,應能將其努力成就的方法指導有天賦的兒童去實現。東方社會的大師,對兒童的表現常不以為然。但在西方社會在寫作、繪畫、音樂、科學、運動等,常有類似的「大師班」以指導兒童少年發展他們的稟賦。
    4.兒童在遊戲中角色取替、角色扮演,常對他們的人際關係與人格發展,發揮重要的影響力,那麼在犯罪矯治中,是否我們也應援引以為暴力犯矯治中的重要方法呢? 

回 應:謝小姐 日期:2021-05-09 21:21:21 3677F
請問詐欺車手被判了兩年有期徒刑 什麼時候可以晉升到三級 什麼時候可以報假釋 假釋條件是什麼
回 應:KKK 日期:2021-05-10 20:52:15 3678F
沒有一定時間,要看地檢署的最後作業。
作業完,獄方便取文件,開始辦理假釋出監作業。
回 應:陳文豪 日期:2021-05-10 23:11:36 3679F
假釋沒有過
回 應:陳文豪 日期:2021-05-10 23:33:38 3680F
假釋有沒有過
回 應:KKK 日期:2021-05-11 21:51:43 3681F
沒有任何網站能查收容人的名單或其他事項。
只有各監所的官方網站,可查當天出庭的收容人編號。
回 應:KKK 日期:2021-05-11 21:58:17 3682F
沒有最快假釋時候。
假釋按假釋條件提報,准不准在矯正署。
執行快期滿才出監大有人在。

別老聽說或看電視什麼關多久就可出去,別被誤導。
回 應:阿志 日期:2021-05-11 22:44:49 3683F
那我想請問一下
有些人不是到了一定分數開始提報假釋
那他在看守所收押的這段期間
會有分數還是沒有呢?
回 應:KKK 日期:2021-05-12 03:06:20 3684F
收押是被告身份,沒有處遇分數,只有生活考核,但有算刑期。

提報假釋並不是到一定分數開始提報,還要看級數,執行刑期,生活考核,罪名,社會接受度......等。


回 應:陳韋壬 日期:2021-05-12 19:57:23 3685F
想知道他人目前在哪裡服刑?
回 應:簡意文 日期:2021-05-14 12:11:55 3686F
我先生原本在新竹監獄服刑,但後來移至花蓮監獄,現在剩2個月刑期,我想幫他繳付剩餘刑期易科罰金,是要去花蓮辦理還是新竹地檢署?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5-15 19:03:16 3687F
(316).午間小語>民之所欲,長在我心。
 
           *. 林瑞欽教授 2021.05.16

    驚、驚、驚!雙北市,一日增「新冠病毒」確診者竟高達180例,使疫情警戒提升為三級至5月28日。看來,我在「東吳大學」的「犯罪心理學」授課,將以「遠距教學」至五月底(31日)較安全。
    據媒體報導,身為執政之「民進黨」竟去關說機組員「隔離日數」的立委,衍生防疫之破口,似應速出面說明,並辭去立委,俾符合選民之期待,而且亦應由檢.調追究其有無涉及貪瀆之犯罪行為。
    此外,基於「民心向背」,我個人看法;執政黨應即改組內閣,且應由「蔡英文總統」代表她的黨與政府,向人民鄭重道歉。所謂「民之所欲,長在我心」,尚為民主風範之道,能不慎乎?


回 應:張忠男 日期:2021-05-18 13:21:08 3688F
假釋獲准是否可以查詢釋放日期
回 應:張忠男 日期:2021-05-18 13:22:49 3689F
假釋獲准可否查詢釋放日期
回 應:張忠男 日期:2021-05-18 13:25:47 3690F
假釋獲准出獄日期查詢
回 應:柯國智 日期:2021-05-18 13:28:16 3691F
假釋獲准出獄日期
回 應:豬腦袋 日期:2021-05-18 19:36:38 3692F
請問我老公4/13進去勒戒的,回來的機率大嗎?因後面還有案件尚未判決,有些案件也尚未還沒開庭。所以他能在5/23釋放回來嗎?5/23正好滿40天。因為我非常需要老公在我身邊給我勇氣,所以期盼真的像他所說勒戒回來機率大。
回 應:無名 日期:2021-05-19 19:06:57 3693F
我想問一下之前有在少觀所關兩年後來出來一年 但一年都沒回少管所報到讓主管印象非常不好 直到上個月被通緝現在人已在觀察勒戒中 請問他這樣是否會影響出所時間 甚至有無可能被移送戒治所 ?
請問大大有經驗的人能求解 謝謝
回 應:無名 日期:2021-05-19 19:07:03 3694F
我想問一下之前有在少觀所關兩年後來出來一年 但一年都沒回少管所報到讓主管印象非常不好 直到上個月被通緝現在人已在觀察勒戒中 請問他這樣是否會影響出所時間 甚至有無可能被移送戒治所 ?
請問大大有經驗的人能求解 謝謝
回 應:無名 日期:2021-05-19 19:07:09 3695F
我想問一下之前有在少觀所關兩年後來出來一年 但一年都沒回少管所報到讓主管印象非常不好 直到上個月被通緝現在人已在觀察勒戒中 請問他這樣是否會影響出所時間 甚至有無可能被移送戒治所 ?
請問大大有經驗的人能求解 謝謝
回 應:雅雅 日期:2021-05-19 22:22:48 3696F
我看了一下第三點不用里長,雙方父母寫同意書也可以是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5-21 19:12:34 3697F
(317).午間小語>「自我效能感」與戒治「成癮行為」的關鍵因素。
 
           *. 林瑞欽教授 2021.05.21

    管家交待去買餃子皮,結果台中市某餐廳老闆問道: 「有預訂嗎?」答曰: 「沒有」。老闆就回說「沒有了」,於是就訂明天要兩包。疫情緊張,人們習慣窩在家時間多了,致居家包餃子者增多,老闆生意好到不行,如今餐廳只「外送」與「外帶」,人們的生活型態,隨之改變了。
    昨晚翻著架子一本 Albert Bandura (1995)主編的書: Self-efficacy in Changing Societies. 這本書在討論「班度拉」在1977年所提出來的概念,此一概念可見諸於二十世紀中期「阿德勒、懷特」等人的理論,簡單地說,「自我效能感」一個人對自己能達成某一目標的行為,所抱持的信念的強度,它深具「動機」的作用,也蘊含自己對實現該一目標的信心。
    Alan Marlatt 是「認知行為治療」應用到成癮戒治的「大家」,他與Baer, Quigley在這本書合寫的了最後一章,即「自我效能感」與「成癮行為」,他們分就成癮行為「初始、發展、治療、維持、復發」等階段所抱持的自我效能信念來討論。
    讀後深有所感,乃過去執教時,我曾與研究生對「海洛因」與「安非他命」成癮者在起始、持續、戒治、復發等階段所持之「信念」與「認知」結構進行大樣本的系列性研究,並編製有「使用非法藥物非理性信念量表、「渴求施用非法藥物量表」、「施用非法藥物復發決意量表」等。
    惟成癮者,在成癮行為「形成」與「戒治」等不同階段,如何採取「抗拒」、「因應」等的「自我效能信念」來處理自己的成癮行為,將是影響他們拒絕與戒治成癮行為成功的關鍵因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5-23 20:17:34 3698F
(318). 晨語>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
 
           *. 林瑞欽教授 2021.05.23

    媒體報導;疫情指揮中心,又發生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狀況?
    一個簡單的作業補正程序,偏要用一個自己都不懂的統計名詞「校正回歸」。
    只要實實在在將程序說明清楚,逐日列出補正的確診數不就解決了,何苦來個「校正回歸」的總數呢?
    「回溯」非「回歸」,「補正」非「校正」!
哎呀!名要正,言即順!
    「政務官」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
    英文不好,要查字典啊!
    若真都不懂,不要亂造詞。智商157的就是不一樣,一下子就點出問題來了。

回 應:高永誠 日期:2021-05-25 12:02:03 3699F
服刑,宜蘭監獄,編號
回 應:高惠美 日期:2021-05-25 12:04:52 3700F
查高永誠,編號,宜蘭監獄中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5-25 19:28:04 3701F
(319).午間小語>非法藥物濫用與心理疾病之共病盛行率。

           *. 林瑞欽教授 2021.05.25

    看來我之前所帶領團隊,所做的研究報告,需要花時間改寫成一般人看得懂的文章。
    在非法藥物與心理疾病的共病研究,發現酒癮與其他心理疾病、或暴力犯罪之共病盛行率,無分男女皆是較高的。被列為酒癮者(男=62、=63)被歸類為思覺失調症者:男=30.6%,女=17.5%);值得特別關注的同時,被歸類為反社會性格障礙者:男=83.2%,女=71.4%。若以中度與重度偏差歸類為反社會性格障礙者,則顯示他們有62.1%觸犯暴力犯罪;被歸類為思覺失調症者有13.2%觸犯暴力犯罪。
    顯見,「喬琪」老友推動的戒酒運動,是當前台灣社會心理健康的重中之重。在疫情吃緊之際,人們宅在家要能控制酒精性飲料的消耗,以避免觸發各種心理疾病。
    其次,在非法藥物濫用的族群,被歸類為思覺失調症者,同時又觸犯暴力犯罪者,應特別注意其復發,再觸犯暴力罪的預防。
    兒子傳來孫女Mia列名Nottingham郡10+組網球的第一種子選手,我這個「阿公」可樂得很。

回 應:蔡岳清 日期:2021-05-27 05:08:55 3702F
毒品案件
回 應:蔡岳清 日期:2021-05-27 05:08:59 3703F
毒品案件
回 應:蔡岳清 日期:2021-05-27 05:09:04 3704F
毒品案件
回 應:蔡岳清 日期:2021-05-27 05:09:08 3705F
毒品案件
回 應:可心 日期:2021-05-27 16:35:10 3706F
我家老公4/13勒戒通緝進去的,五年前已有過一次勒戒了,但朋友說他算累犯而且ㄧ、二級的別抱著太大的希望。想請問各位請問老公這樣大約幾天會回來呢?因為老公已經去了44天了,但我還是希望他能夠回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5-28 08:12:45 3707F
(320).夜語 >邊緣型性格障礙者,容易出現「自殺」的傾向。
 
           *. 林瑞欽教授 2021.05.27

    除了準時服用「降血壓」藥外,近來我每天早上起床會喝一杯「蜂蜜醋」,結果血壓就降到117/70,讓我很驚訝。自然管家相伴調理飲食應也是重要的因子、相關的壓力紓解也有關。
    現在因疫情而「遠距教學」,我每周一不必一早趕到台北,然後再晚上方回到家中。現在每天早上餐後,可以安穩的泡茶,中餐後也得以小睡片刻,黃昏散步個四.五千步;晚上十時前就寢。這該就是「三級警戒」下七旬翁的日子吧!
    昨日見有篇對「自戀性格障礙」與「攻擊性」進行四百多篇論文之薈萃分析的論文,其結論是證實兩者的正相關。然我再翻閱已往我的有關各類型性格障礙者觸犯暴力犯罪的比例,卻顯示:若合計「中度」與「重度」偏差者為性格障礙,則除了「反社會性格障礙」者有六成以上觸犯暴力犯罪(62.1%)外,依序以邊緣型性格障礙(21.6%)、分裂型性格障礙(15.9%)、疑心型性格障礙(12.2%)、歇斯底里型性格障礙(10.3%)等,有較高的觸犯暴力犯罪占比,而「自戀型性格障礙」者,卻只有3.7%觸犯暴力犯罪。
    也許上述樣本皆是「海洛因」、「安非他命濫用」者,以致在分析他們性格障礙與暴力犯罪的關係時受到干擾了。
    除了反社會性格障礙者外,從「自性格障礙」與「暴力犯罪」的關係來看,「邊緣型性格障礙」者是最值得關注的一群,因為他們也是容易出現「自殺」的一群,簡單地說,在「戒治所」或「監獄」裡,必須對「邊緣型性格障礙」者做好「自殺預防」工作。 

回 應:Ab 日期:2021-05-28 18:13:09 3708F
現階段有行動接見 可以辦理  可以向該監所查詢   但近期因疫情因素  暫時無法辦理
回 應:問問 日期:2021-05-28 19:36:00 3709F
我也想問跟樓上一樣的問題
三四年前有大麻勒戒的案例
會導致這次變成戒治嗎…..

今天在裡面31天…
回 應:余婷羽 日期:2021-05-29 16:06:12 3710F
麻煩
我想知道乾哥的編號    想寫信給他
名:陳嘉隆
生:1981.6.20
回 應:默默 日期:2021-05-30 00:58:28 3711F
行動接見我申請沒有過,同居人不給過,限制三等親內才行
回 應:熊侯秋英 日期:2021-05-30 11:53:48 3712F
麻煩您, 可否請幫忙查詢
熊矩佳是否已經入獄
還是尚在拘捕之中
感謝您,拜託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6-06 16:23:28 3713F
(321).夜語 >從「心理病態」評估,看政客們的謊言。
 
           *. 林瑞欽教授 2021.06.05

    在台中市自宅,這雨的夜裡,原本想早點睡,然而思緒翻滾。
    緬懷過去,我成長於「反共抗俄」,「光復大陸河山」的年代。在那個年代,整個社會就只有一種旋律: 「蔣中正」先生是偉大的領袖、民族的救星、時代的舵手,這個島上到處都有他的雕像,我們被催眠了。直到1986年我離開這個海島,留學到達英倫三島才醒來,1987年他的兒子先總統蔣經國先生逝世,「蔣氏王朝」終於結束了。
    如今,光陰荏苒,數易寒暑,我亦已垂垂老矣! 惟改朝換代,這個島的執政者,卻開口閉口呼喊著「愛台灣」,只要高喊口號,「選票」與「銀票」就張張飛馳而至。這些政客們,自2020年不斷地對人民開出「心冠肺炎」之「疫苗」將至的支票,要人民安心,沒想到短短數周,每日染疫而亡者自而30餘名而至百名以上,盡管老百姓「引頸企盼」疫苗的到來?然而,這些「放羊」的政客們,還在天天唬爛著人們「安心,疫苗將至」!
    這可真是一如「存在主義」的名劇-「果陀何時會來?」答案永遠是「明天」,等待疫苗的人,就這麽一天天的如同等待「果陀」的來到?
    剛剛看了Line施打疫苗分類的順序,老翁是第八順位,等吧!但願會在還沒染疫前,能及時等到施打疫苗。
    在研究「心理病態」的評估時,發現國內外有許多政客說謊時,總是「臉不紅心不跳」,完全合乎「病態說謊者」的2.0規準。啊!政客!教我如何能相信你呢?我這個有兩個博士學位的人,怎麼會相信這世界會有1.5個博士學位呢?
    莫再「唬弄」我啦!我雖有了電視,但我還是很少看,因為我很快就會識破你們的手腳啦!
   雨停了!我該去睡了! 



回 應:方羿璇 日期:2021-06-07 18:46:02 3714F
人不見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6-08 20:58:26 3715F
(322).夜語 >連續遭挫折時,陷入單向固著與缺乏彈性思考,觸發殺機。 
 
            *. 林瑞欽教授 2021.06.08

     驚聞日前;中國復旦大學「數學學院」凶殺案,兇嫌39歲「姜」某,出身「復旦」與美國名校,發生此案令人震驚。
    依我我推估,「姜」某26歲拿到博士。彼拿到博士學位後2年,在美謀職不順,離婚返國,任職「蘇州大學」工作似乎亦不順遂,5年「副教授」被解聘。旋獲「復旦」聘為「青年研究員」,六年條款非升即走,懷恨「院書記」,累積仇恨,加上身心壓力積累,未來謀職不易,在多年挫折感的積累,附隨高度的憤怒,就在毫無考慮後果觸發攻擊了。
    我過去在台灣任教,亦曾處理過六年條款「解聘案」多件,通常會進行多次的輔導與溝通,而且不是發給「解聘書」,以免斷人「另謀他職」之後路。
    根據我過去輔導與研究經驗,資優者常忍受不了連續挫折時,而陷入單「向固著」與「缺乏彈性思考」,而成為「恨之囚」,繼而觸發殺機。 


回 應:阿鼻 日期:2021-06-11 20:57:11 3716F
我想問一下目前他人在高監服刑,我要辦理同居人,是去書局買訂婚書寫一下寄進去等他打報告就好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6-12 07:51:58 3717F
(323).夜語 >職場暴力預防暨威脅評估,是非常重要的。 
 
            *. 林瑞欽教授 2021.06.11


    「七旬翁日誌」該是我日後在「臉書」的「隨想胡思」札記。
    今天早上,想到「徐」教授「嘉宏」的生日,趕緊奉上肉粽(今年『管家』沒包,用訂的冷凍名家粽子)與瓊漿(德啤+金門陳高一小罐)祝賀之。
    職場暴力,近來在疫病肆虐之下有增加之勢,尤其是醫療/健康照護,更屢見不窮。那些應被隔離者不想被隔離,在死亡的恐懼威脅下,不斷升高的焦慮與敵意,終將觸發暴力攻擊。然而不幸的安全部門對這些職場暴力加害者,完全缺乏威脅評估。一旦加害者私藏兇器,在武器效應之下,暴力的傷害嚴重性就更激烈。
    一個人的憤怒、焦慮、憂鬱、衝動性、缺乏社會支持、暴力前科、是否處於壓力狀態、武器效應等威脅「危險因子」?將是威脅評估不可忽略的。
    「解聘」常是引發職場同事暴力類型的主因,上司或督導,具有影響力者常是此類型暴力的受害者,然而在暴力發生前,受害者卻常是加害者與剝削壓榨的一方,常導致暴力加害者忍氣吞聲,累積其憤怒、怨氣、與仇恨,直到加害者被解職或到達極限時,就觸發暴力,通常此類型職場暴力是深具衝動與預謀殺人兩種暴力的性質。
    此類型加害者,常是缺乏社會支持、處於憂鬱、被迫害的怨恨與憤怒的負面情緒狀態,將在被辭退之前,達到高峰。因此,「威脅評估」是非常重要的「職場暴力」預防必需的。其次,對於辭退者,要有救濟申復的輔導機制。
    職場霸凌,如上司欺壓榨取下屬的工作成果、刁難、索取財物與性、工作分配不均偏頗、考績不公等;相對的,暴力加害者長期忍耐易導致心理適應困難,容易有工作衰竭(job burnout ), 加上「個案個性」與「人際交往」知能不佳、缺乏求助意願,終將引發職場暴力。
    鑑於近日發生在醫療處所與大學的數件職場暴力,乃提筆論之,提供關心職場暴力預防者研参。 

回 應:吳進發五工1758 日期:2021-06-12 10:41:55 3718F
我是他弟弟我可以去宜蘭監所寄錢給他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6-13 11:20:37 3719F
(324). 午間小語>探討青少年「非法藥物濫用」行為,應審慎區分樣本。 

            *. 林瑞欽教授 2021.06.12

    人們接收大衆傳媒的報導而對青少年「非法藥物濫用」,影響精神、物質行為,抱持氾濫成災的憂心。
    然而台灣2014年的「非法藥物濫用」盛行率是1.29,就2011年我們在桃.竹.苗四縣市「國中生」曾經使用者,占比僅為0.5%(男生樣本有741人,用藥者4人,約0.5%;女生樣本有677人,用藥者有3人,約佔0.4%);相對的,受矯治少年樣本有191位,用藥者有64位,約佔33.5%(男生樣本有164人,用藥者63人,約佔38.3%;女生樣本有27人,用藥者1位,約佔3.7%)。
    上述顯示;討論青少年「非法藥物濫用」行為,應審慎區分樣本,不能一概而論。在研擬預防對策與編製教材時,亦應有所區分。
    值得注意的是,用藥少年只有2.9%表示;無法取得「非法藥物」,有65.7%可在一小時以內,取得「非法藥物」;相對於未用藥少年有99.7%,表示無法取得「非法藥物」,只有0.3%可在一小時內取得。
    用藥少年取得「非法藥物」的地方,以朋友與自己的家為主,網咖、學校、旅館也是容易取得的地點與場所。防制青少年「非法藥物濫用」,對他們取得非法藥物的「源頭」之查緝,應「以人追藥」,針對犯罪與「非法藥物濫用」之前科紀錄者,嚴密監控,使得「正本清源」。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6-14 05:53:44 3720F
 (325).夜語>矯治機關對少年收容人之矯治處遇的核心內容。
 
            *. 林瑞欽教授 2021.06.13

   就前往監獄探監之受刑人的父母,「父親」或「母親」誰會較常去呢?受刑人最想離開監獄後,回去照顧的對象;是父親或是母親呢?依我個人的觀察,與受刑人有較深的「依附關係」者,常是母親。
    然而,在我對犯罪少年及「濫用非法藥物」行為的少年之調研中,卻發現他們比「一般少年」較缺乏來自父親的「正向督導」與「監控」,兩者知覺到母親的督控,並未有顯著差異。顯然缺席父親(absent father)會增加少年犯罪的風險。
    其次,犯罪與用藥少年與父親、母親的衝突行為,皆顯著高於一般少年,其中可能是前者有較高的衝動性、較差的「自我調控」,然亦顯示如何加強「犯罪與用藥少年」與其父母們雙方的「人際互動技能」是非常重要的預防工作。
    其三,犯罪與用藥少年,皆顯示比「一般少年」知覺到較缺乏父母的關愛。我在犯罪場域中,的確觀察到「過度溺愛子女」的父母,然匱乏父母之關愛者,顯然較多數。
    顯而易見的,教導少年的父母,如何傳達對少年的關愛;相對的,也應教導少年「如何對父母的關愛」與「孝順」?是非常重要的犯罪矯治任務。
    惟究如何協助受刑人與父母、配偶、與子女溝通,長久以來,深受犯罪矯治工作者忽視,然而與家人溝通不良,常是再犯與復發的高風險因子,建議矯治機關編製「增進溝通」的「視聽編序教材」,讓受刑人可自行學習。更重要的,應將此部分,列入「個別」與「團體」教誨的核心內容。 

回 應:黃先生 日期:2021-06-14 10:11:35 3721F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報假釋了
估計大概 提早一兩個月 恢復自由
回 應:黃先生 日期:2021-06-14 10:15:42 3722F
可以申請阿,只是被選上的機率比較低...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6-15 09:56:19 3723F
(326).夜語>對「非法藥物濫用」少年之風險管理>。
            *. 林瑞欽教授 2021.06.14
 
    今天原本於「東吳大學」有三節「犯罪心理學」的課,因「端午佳節」就不用上了。修課的學生開始繳交「報告」了,今天有一組同學,針對大學生的「語言暴力」進行調查,真是有創意。
    如何輔導「濫用非法藥物」的少年呢?我想首先要自心理、家庭、社會、對藥物認知等,去了解「濫用成癮藥物」的少年,是什麼樣的一群人?
    過去,我們曾針對桃園. 新竹.竹南.苗栗四等縣市,作有無「藥物濫用」少年之抽樣調查研究,結果顯示;用藥少年比非用藥少年,顯著較低的自重感、較高的負向情緒、較強的衝動性、對非法成癮藥物,抱持較寬容的態度、較多的偏差行為、較高百分比的人,使用酒精與香煙、較多周遭同儕朋友被逮捕、使用成癮藥物等。
    顯然少年「藥物濫用」是合乎「暴露與心理調適論」,前者是容易受其周遭用藥的社會環境之誘引而用藥,後者是指一個人因「心理調適困擾」而因應的逃避策略所致。
    有鑑於上述「風險」,首在將用藥少年自其暴露在用藥社會環境有効隔離,以避免其再受不良同儕的誘引。其次,則藉著Omega 3的服用以有效降低衝動性。
    其三,則對用藥少年實施「情緒管理」課程,並教導「正當休閒」生活技能,以豐富其生活內涵。
    其四,實施「補救教學」,提振其學業成就,進而提升其「自重感」。
    其五,提供用藥少年正確的成癮藥物,對身心健康影響的正確「認知」。


回 應:網管 日期:2021-06-17 17:41:06 3724F
(327).樵翁雜語-1>專業者去搞「政治」後,專業的敏銳就鈍化甚至消失了。
               *. 林瑞欽教授 2021.06.17

    小時候常隨母親入山拾雜木與砍劈殘留的樹根與樹頭,回家當柴火。及長,我蠻嚮往在森林裡,砍劈木材以為冬天取暖之用,當年在英國留學,家中的客廳壁爐已改為瓦斯。因此,就為自己取了「樵丁」筆名,但很少用,日前已過七旬,就決定為自己的胡言亂思取個名字,今天中午就決定將之命名為「樵翁雜語」。
    新冠肺炎之疫苗開打,八、九旬翁多人見閻王。高齡者染疫病毒,重症死亡率高,然打疫苗後遺症與死亡率也不低。
    專業去搞「政治」後,專業的敏銳就鈍化,甚至消失了。那非專業的搞政治後,更是瘋狂了,「理性」消失了,自以為是「上帝」了。
    觀察政府的新冠病毒疫苗的採購,犯下相當嚴重的錯誤決策,過度低估疫情發生的嚴重性、高估國內生技業疫苗開發與生產的能力、輕忽疫苗採購的時間進程與市場需求、過度自滿台灣的防疫成效、缺乏彈性應變的決策機制,例如固執僵化的相信「偽陰性」與「偽陽性」而不願採取「快篩」與「普篩」的找出「無症狀感染」者等。簡言之,就是以「政治」決定取代「科學」決定。
    我要再強調的是,從政之前,你會是一個專家,然而從政之後,你回不去了,你再也不是一個「專家」了。不管你從政之前研究做得多好,因為你那專一的心智,已弱化成為「利益」的算計了,同時你也老邁了,心智也退化了。


回 應:菲 日期:2021-06-22 22:36:03 3725F
還有里長的電話喔!
回 應:2176 日期:2021-06-22 23:26:54 3726F
我32天就出來了
回 應:小葉 日期:2021-06-23 23:44:09 3727F
補充一下,還有嘉義監獄的空中大學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2:48:04 3728F
事關個資及隱私,沒有地方可以查也不能查。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2:51:02 3729F
判刑確定後,就可寫聲請狀向原地檢署聲請囑托代執行。
但准不准還是在原地檢檢察官。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2:54:18 3730F
只要每執行一天,就離出獄更近了。
刑期是一定的,執行一天少一天。
只是符合縮刑數或假釋條件者,更快一些。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2:56:55 3731F
每個監所對同居證明接受不一樣,請直接洽詢該監所接見室或戒護科。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2:58:15 3732F
請洽詢該監所教化科。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2:59:50 3733F
疫情期間,還是依平常程序辦理。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3:01:45 3734F
一般行動接見是不接受朋友辦理的。
但詳情請洽詢該監戒護科。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3:03:59 3735F
看是那個地檢或地院開庭。
洽詢該指揮的看守所或監獄。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3:06:42 3736F
每個監所對同居證明處理不一。
直接洽詢接見室或戒護科。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3:10:59 3737F
信件手寫或電腦列印都可以,不要太多張。
不要超重,當心退回。
相片依規定是要二級受刑人才可持有。
但是否通融請洽詢戒護科。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3:12:35 3738F
請洽詢該監獄接見室或戒護科。
回 應:KKK 日期:2021-06-30 13:13:40 3739F
問不到。
回 應:XXX 日期:2021-07-02 13:22:55 3740F
關多久 可以申請 外役監 什麼樣的人才可以申請 

監獄裡面可以 帶書跟圍棋進去嗎? 
回 應:匿 日期:2021-07-02 13:35:08 3741F
受刑人買百貨 是 每天買 還是一周買一次 

買了最高可以用多少錢 ?? 
回 應:匿 日期:2021-07-02 13:39:43 3742F
短刑期 未編輯的六個月以下 也是關監獄嗎? 不是看守所 ? 
回 應:KKK 日期:2021-07-08 17:36:13 3743F
事關個資及隱私,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
請直接洽詢該監獄接見室或總務科名籍。
回 應:KKK 日期:2021-07-08 17:38:05 3744F
報假釋會不會過,在矯正署的審查。
何時出來不一定。
回 應:KKK 日期:2021-07-08 17:41:43 3745F
受刑人只要沒違規,每月都會正常拿分。
二級只是 <得> 報假釋的條件之一,並不是一定會報。
一級才是<速>報。
回 應:KKK 日期:2021-07-08 17:46:34 3746F
縮刑天數和報假釋不相關。
各有各的條件。
有些監所三級會擋分,三級縮不了天數。
如果假釋不過,縮刑天數還是照算。
回 應:KKK 日期:2021-07-08 17:52:58 3747F
沒有戶籍謄本不影響假釋。
有些人如遊民根本拿不到,有些人戶籍在戶政事務所。
但他拿不到戶籍謄本,一定會影響兄弟感情。
回 應:Chen 日期:2021-07-08 20:28:38 3748F
我朋友用未婚妻申請的你可以試試看
回 應:俊廷 日期:2021-07-15 06:57:40 3749F
我有一個朋友7/13被抓去派出所,後面打電話過來說要被關,再來這幾天就沒消息了,手機也關機,問他家人,他家人也說不清楚,真的有點擔心,而且不知道是否可以查他在那裡服刑?如果真的有服刑是否能知道他的編號?
姓名:吳海青
生日:民國81.01.30
回 應:KKK 日期:2021-07-15 07:12:06 3750F
1>執行是在案發地所屬地檢署所指揮的監所執行,除非有例外.
  會不會移監要看原執行監所.
2>同樣,會不會移監要看原監所.
3>通緝歸案和報假釋無關.但故意不報到執行者,比較不會被選中監外作業.
回 應:KKK 日期:2021-07-15 07:15:11 3751F
外役監消息沒有一定時間,尤其疫情期間.
要看外役監有沒有缺人,監方有沒有到各監所找人,原監所放不放人.

回 應:KKK 日期:2021-07-17 19:52:24 3752F
受刑人依照刑期歸類類別,只要不違規,每個月在操行、教化都會加分,所謂正常拿分。
例如:第一類別,6個月~1年6個月未滿,每個月加2分。
只要正常拿分,正常升級,達到提報假釋條件,監獄便會自動提報。
回 應:KKK 日期:2021-07-17 19:54:10 3753F
受刑人依照刑期歸類類別,只要不違規,每個月在操行、教化都會加分,所謂正常拿分。
例如:第一類別,6個月~1年6個月未滿,每個月加2分。
只要正常拿分,正常升級,達到提報假釋條件,監獄便會自動提報。
回 應:KKK 日期:2021-07-19 21:13:05 3754F
羈押是被告身份,沒有所謂責任分數,只有生活考核。
責任分數只有刑期滿六個月以上的受刑人才有。
回 應:KKK 日期:2021-07-19 21:28:57 3755F
1-不一定,看人數或車班。
2-只要有刑號,進去後隔天,三親等以內血親、二親等以內姻親,才可以去看。女友不行,女友要等升三級受人才可。
3-不一定,看人數。會不會移監也不一定。
4-福利員只有一個,不是想當就當。一般是主管選或是原福利員推薦,主管同意,上報核准。
所有雜役是叫服務員。包括總組。
5-任何人只要符合外役監條件,都可申請,只是要看准不准。或外役監有沒有報缺人。
6-沒有所謂多久能假釋,只有多久能提報假釋。而這只是提報假釋的其中之一條件而已,還有多項條件。
回 應:鑫 日期:2021-07-20 06:04:54 3756F
請問提報假釋要自己報嗎?
還是裡面的長官會幫我們報
回 應:QQ 日期:2021-07-20 11:28:04 3757F
那麼考核的分數受刑的時候可以要回來嗎
回 應:KKK 日期:2021-07-20 13:31:20 3758F
生活考核不是打分數,沒什麼要回來的.

刑期3年以上,羈押超過 6分之1者,開始執行時,可向教誨師申請逕編
3級受刑人,如果符合資格,經監務會議通過,可由3級算起,不必經4級那麼長時間.
但在被告期間,<<生活考核>>不佳者,不予通過,就乖乖慢慢由4級算起.
回 應:KKK 日期:2021-07-20 20:51:49 3759F
符合提報假釋者,監方便會通知受刑人及拿資料文件。
詳情可問教區教誨師。
回 應:陳秋麗 日期:2021-07-22 11:16:48 3760F
請幫查詢"蘇映如"關在台東哪個監獄?  謝~
回 應:Chen 日期:2021-07-24 22:10:21 3761F
收得到 4級只能回親友 ,三級以上才能回朋友
回 應:KKK 日期:2021-07-27 17:49:40 3762F
2年2個月屬第二類別,入監後,次月才開始編級及算分。
升級不是看多久,而是達到責任分數後,下月就升級。

2年2個月四級責任分數是初犯24分,累犯32分。起分2.1分。
初犯每月進0.2分,累犯0.1分。
回 應:KKK 日期:2021-07-27 17:52:30 3763F
詳細情形,直接洽詢該監衛生科或地檢署。

每個單位略有不同。
回 應:KKK 日期:2021-07-27 17:56:17 3764F
犯案未必會移送,有時會函送。
如果有其他縣市通緝,也會移送那地歸案。
可問其家人。
回 應:KKK 日期:2021-07-27 17:57:36 3765F
沒有一定時間,尤其疫情時很少移監。
回 應:L 日期:2021-07-29 06:42:20 3766F
請問毒品判7年6
初犯的話是關多久?
回 應:白鎮宇 日期:2021-07-29 21:47:39 3767F
請問里長證明是要雙方里長蓋章,還是一方就可以了
回 應:白鎮宇 日期:2021-07-29 21:59:45 3768F
請問辦理同居人需要雙方里長蓋章證明嗎?還是一方就可以了
回 應:KKK 日期:2021-08-01 15:32:53 3769F
白天是執行檢察官辦理,報到只在白天,除非晚上通緝被抓。
會不會被通緝不一定,一般會先發拘票拘提,拘提不到便通緝。
回 應:KKK 日期:2021-08-01 15:36:18 3770F
強制工作一年六個月後,檢察官會依評估報名看是否向法院聲請結束強制。
因為強制工作是保安處分的一種。
回 應:KKK 日期:2021-08-01 15:43:22 3771F
入住地為假釋後派出所管區管理對象,向地檢署報到時觀護地。有些人無親無朋友的,照樣可以假釋。
以後有麻煩和同意入住者無關。

要不要給同意書看自己,無人可表達意見。
回 應:KKK 日期:2021-08-01 15:49:22 3772F
報假釋不是要多久,太多人都被誤導。
多久只是可報假釋的條件之一而已,還要看級數,分數,生活考核.......等。
一般都會先去看守所,然後等移監日期到,需移監的一起移。
或是符合在看守所執行的就留下。
回 應:悶悶的 日期:2021-08-01 18:47:47 3773F
103年因搖頭丸勒戒回來
110年被搜到吸食器但沒毒品
請問如果被驗到一定要去勒戒嗎??
有機會在外戒癮治療嗎=  =
回 應:陳信文 日期:2021-08-01 23:41:10 3774F
接見代號
回 應:KKK 日期:2021-08-04 14:06:58 3775F
問不到,假釋文件是地檢署簽發的,送達到了監所後,監所才開始辦理出監手續.

不會有電話通知,除非特殊收容人.
回 應:KKK 日期:2021-08-04 14:09:26 3776F
身分證戶籍一樣,就可算是家人身份,一般可以接見,但詳細情形最好洽詢該監接見室,以免有所意外.
回 應:KKK 日期:2021-08-04 14:20:42 3777F
一般監所寄物只限有接見才能接寄物,除非有另外規定.詳情請洽詢接見室.
一般寄書本每次最多3本,如果要寄多本,必需以包裹處理.
寄包裹受刑人要先寫報告申請包裹單,然後親友要依包裹單內容寄包裹,違反規定者會被退回者居多.包裹單要貼在包裹外面,以供視別,沒貼者會退回.
書本不可加寫字或圖案,不可藏信件,違者退回,嚴重者會被列拒絕接見寄物名單.
回 應:恩恩 日期:2021-08-04 14:58:27 3778F
他說這兩天可能就出來了 但是都沒等到
回 應:nono 日期:2021-08-06 02:04:26 3779F
我想知道貴單位 (龍潭女監)五工 718 鄒樂樂督七月的假釋有沒有報准,大概釋放的日期是為何?
若貴單位能替我解答,感激不盡!
回 應:558 日期:2021-08-06 11:01:42 3780F
你可以看他住哪裡,先打去他住家附近的監獄或看守所問問看
編號可以問他不過要提供你朋友的名字跟生日
回 應:王小云 日期:2021-08-10 16:34:40 3781F
我們戶籍在台中,孩子也在台中看守所服刑4個月了,為何突然移監到彰化,很納悶,孩子也沒犯錯為何會這樣,我們還要帶著未滿一歲的小孩怎麼去會客,很不解,會是這樣安排,如果我們設籍在彰化無話可說
回 應:KKK 日期:2021-08-14 06:52:15 3782F
事關個資及隱私,此處無法查也不能查,尤其不要OP出全名或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
協會並非公務機關.
回 應:KKK 日期:2021-08-14 06:52:45 3783F
事關個資及隱私,此處無法查也不能查,尤其不要OP出全名或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
協會並非公務機關.
回 應:KKK 日期:2021-08-14 06:54:36 3784F
這是矯正署通令全國矯正機關的防疫措施之一.
回 應:KKK 日期:2021-08-16 07:09:46 3785F
這判決書是酒駕的案子,2個月徒刑看你要不要繳易科罰金,或入監服刑.

但如果檢察官認為你有撤銷假釋必要,就會撤銷,另發殘刑執行書.
如果檢察官認為沒必要,假釋這條就沒事.
回 應:KKK 日期:2021-08-16 07:14:02 3786F
宜蘭監獄是接收新北的受刑人沒錯,但未必就一定是宜蘭.
這很難問.收容人移監前是不對外公佈的.
回 應:李畢茂 日期:2021-08-17 08:16:59 3787F
但我這條酒駕的案件是在我受刑時就有而就在受刑當中撤銷緩刑!
但遲遲未收到判決書而已!所以酒駕這條案子不知可以合併到我假釋的案子裡面呢
回 應:求有經驗的回答 日期:2021-08-18 07:23:11 3788F
女所第一次勒戒,要帶錢以外
有什麼生活用品建議帶的?
沐浴乳洗髮精?衛生棉?
服裝呢?
內衣內褲有什麼規定嗎?
因為是T束胸四角褲不行吧?
求女生有經驗的分享感謝
回 應:KKK 日期:2021-08-19 14:40:14 3789F
受刑人6個月~未滿1年6個月為累進處遇第一類別.
初犯責任分數為18分,累犯為24分.
二級的責任分數為累犯40分.達到40分的隔月便晉升至一級受刑人.

另案的判決要看有沒有合併執行,如果沒有,一案執行完再接執行一案.如果有合併,要看定應執行刑是多久,教誨師自會重算分數.
回 應:KKK 日期:2021-08-19 14:45:25 3790F
一般懇親活動都以親屬為準,除非該監另有規定.
而與眷屬同住以直系血親為主,除非該監另有規定.
每個監所因環境及各種因素各自有所不同.

疫情期間直接接觸的活動均停止辦理.
回 應:KKK 日期:2021-08-20 21:19:14 3791F
升級不是看多久,而是受刑人依照刑期長短歸依類別,每個類別有各級的責任分數,達到責任分數後,隔月就會升級。

升級是依責任分數,比賽或活動跟升級無關,但如果有獎狀之類,
在監內提報假釋審查上,比較容易過。
回 應:KKK 日期:2021-08-26 13:45:36 3792F
觀察勒戒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不會有所謂人太多而移監。
移監只有受刑人因監所太多人而移,例如中南部監所常在夏天移監到澎湖。
所以有可能是另案借提到苗栗。
是否這樣,可洽詢苗栗看守所。
只要是有勒戒執行書,就會開始計天。除非另案借提身份改變。
回 應:KKK 日期:2021-08-26 13:50:18 3793F
升級不是要多久,而是達到升級責任分數,隔月就會升級。
是否為三級洽詢接見室便可。

是否有收到?可問該監總務科保管股或等接見時問本人。
回 應:KKK 日期:2021-08-26 13:57:51 3794F
一般受刑人也有戶籍掛在監所的,但很少。
再三年可報假釋現在還久,受刑人可問教區教誨師詳細情形。
遷出戶籍對報假釋沒有影響。

對受刑人的升級,報假釋,縮刑天數等,請受刑人問教誨師最清楚。
回 應:吳家慧 日期:2021-08-27 14:05:57 3795F
請問第一天入監服刑自己可以帶什麼生活用品
請問牙膏牙刷和衛生紙衛生棉可以嗎
回 應:飛蛾撲火 日期:2021-08-30 02:36:48 3796F
我女友去勒戒了
請問我要寄什麼東西給她呢?
她在裡面會需要用到哪些物品?
求有經驗的人分享 感謝
回 應:KKK 日期:2021-09-02 18:44:08 3797F
事關個資及隱私,請不要把全名或身份證字號貼出。
此處不能查也無法查,請直接洽詢該監接見室或總務科名籍。
回 應:周俊男 日期:2021-09-04 15:16:52 3798F
請幫忙查詢"周俊吉"關在哪裡?謝謝
回 應:李元裕 日期:2021-09-08 21:01:52 3799F
毒品案
回 應:霓 日期:2021-09-09 22:23:37 3800F
我想問一下 現在進去觀察勒戒都有一個隔離14天
請問這個14天有包含在勒戒天數裡嗎?
回 應:AA 日期:2021-09-11 18:48:17 3801F
有的,我打去問過了
回 應:蔡潔 日期:2021-09-15 17:05:16 3802F
抱歉 姓名打錯 我是劉啟立的老婆 我要說的是 因我老公是竊盜 家中有我跟小孩 小孩還這麼小 是一個長女 今年才一歲多 希望我老公的罪可以減刑 求法官檢察官 看待我一個人照顧小孩 需要老公的份上 把我老公的罪 多少減下來 我一個人照顧小孩 壓力真的很大 每個月都賺不夠用  我有幫我女兒請保母 但保母一個月16500 因本人我每個月都賺不到兩萬 三餐吃喝都有困難  請求我老公劉啟立的法官檢察官 把他的罪減刑 讓我的生活壓力不要這麼大 求求法官檢察官 求求你們 謝謝
回 應:吳定榮 日期:2021-09-16 03:09:28 3803F
可以幫我查高監1工 許瑞祥的編號
回 應:放 日期:2021-09-16 10:16:55 3804F
請問一下燕巢勒戒多久出來
回 應:君 日期:2021-09-18 19:03:56 3805F
請問台中勒戒最快幾天
回 應:鄭凱妮 日期:2021-09-21 04:27:00 3806F
東帝天皇鄭成功科技建國,事務維護磁場保護著人類有生活糧有生命智識聘掌生存物理,不事平民,人類出生有家郷,全球選總統,立委縣市議員們冒充才會選舉出世蟲洞毛中正馬是盧冒領營利是黑盧白毛基因蘇俄突變無造血無造氧缺氧不引出界給住衣食剝落屍腐肉不給介系物人身體交配會生病死,整群先在邉界交配佔出生框懶住衣食趕走主人移民到東方密集住在一起是無活氣生命,西寬廣的無建高樓,這些移入冒充國父子女進入科技事務,軍警是假,有冒充科技小女進入內鄭,騙傷害有能力拯救人類不生病不死不引入不聘,主權不聘,冒充我保母吳林張宋騙嫁給他子冒充公主我丈夫,這些妻騙科技事務,科技天皇不會娶三不通航斷三界無地基航跑道,窮冰冷不出生騙給別人物質是生存,每磁項都有相同地樹水氧不能移位推擠板塊西北擠碎騙西南東北東南給生存,給生活丟回排糞窒息組職覆蓋在地表使人類黑髮眼珠黑色焦聚被棲息,不關人羣自由見天光,人數闊寬面積取回人類生存寬敞,每人回家有自己支撐出生1人有1支撐有活命行動引導有活光源活磁場,縮無爬蟲無支撐佔85人羣重疊收16無交及磁場無功能被爬蟲佔有超越人飛水不沉,切斷有有功能是排爬蟲異形棲息總統府財鄭部經濟部是馬盧姐被年代異形黏一隻南非吳草毛蟲蛇可能冒充我母親我公主侵佔我財産專利被淘空是真正異形淋巴腺病毒,劉宥榛竄改我新光百貨大膽盜印股票禮卷牠被我激集變聲音從柔斷吸男人變粗聲變年青牠出現害許多人是馬姐母盧巫師最惡毒的整隻蛇無毛
逐出選總統不是科技子孫不能坐主權
回 應:希望 日期:2021-09-22 02:02:21 3807F
可以減刑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09-22 12:58:03 3808F
請問台中勒戒所最快幾天可出來
有毒品前科會轉戒治嗎?謝謝
回 應:魚魚 日期:2021-09-26 00:06:56 3809F
同居證明到底要去哪裡下載都沒有一個監獄能提供下載表單,雙方家長切結書也沒有地方能提供下載,里長是其中一人的里長簽名就好嗎?能不能提供完善的資訊。
回 應:*** 日期:2021-09-27 04:25:15 3810F
我朋友4月多去勒戒+另一條3年10個月 去勒戒時隔離7+14後轉監執行再隔離1個月聽他信上抱怨多關的沒意外應該是不算在執行天數內
回 應:AA 日期:2021-09-27 22:57:14 3811F
霓妳好
麻煩妳,接到人的時候
可在這裡分享一下資訊嗎?
因我也在等人
謝謝妳!
回 應:你是低能兒嗎 日期:2021-09-28 02:08:08 3812F
你是低能兒嗎
回 應:楊長興 日期:2021-09-28 14:36:13 3813F
我朋友新入監我要如何查詢其編號?
回 應:楊長興 日期:2021-09-28 14:36:48 3814F
我朋友新入監我要如何查詢其編號?
回 應:霓 日期:2021-09-28 22:40:49 3815F
我男朋友昨天出來了哦!共40天 
是從正門出來哦!大概下午4~5點出來
回 應:AA 日期:2021-09-28 23:01:06 3816F
霓妳好
謝謝妳的回覆
感恩
回 應:霓 日期:2021-09-28 23:53:31 3817F
不會!加油
回 應:AA 日期:2021-09-29 07:41:35 3818F

好的,謝謝妳
回 應:C 日期:2021-09-29 10:58:48 3819F
等人+1 已經22天了 好煎熬
回 應:AA 日期:2021-09-29 11:01:16 3820F
我才20天
真的很煎熬
很不習慣
回 應:AA 日期:2021-09-29 11:07:06 3821F
昨天男友家人有去會客
說再1.2個禮拜就會知道要關多久
希望會有好消息
不要變成戒治
回 應:C 日期:2021-09-29 12:03:01 3822F
辛苦了,我是完全沒有音訊中...他家人年紀大不方便跑那麼遠
我猜可能再一兩周就會二評吧! 妳男友也是勒戒嗎?
回 應:AA 日期:2021-09-29 13:21:31 3823F
是的,我男友也是勒戒的
一起加油吧!
回 應:C 日期:2021-09-29 16:52:12 3824F
如果之後妳男友有其他新的消息可以跟我說嗎? 例如什麼時候心理醫生二評之類的。我目前完全沒辦法接到裡面任何一點消息,真的很難受,他是桃檢轉新店戒治所的,不知道妳男友在哪個所呢?
回 應:AA 日期:2021-09-29 16:58:35 3825F
我男友在台中
聽說新店的好像會比較早出來
回 應:C 日期:2021-09-29 20:19:52 3826F
我也不曉得,希望都可以盡快出來! 一起加油
回 應:小惠 日期:2021-09-29 23:46:08 3827F
我根本不關心我男友何時出來,我只關心他會不會改過。
我已跟他講明了,出來後再不改,就散了。

他吸毒吸到個性都變了,他家都要完了。
回 應:小高 日期:2021-09-29 23:48:18 3828F
我女友也20天
昨天去接見
說要隔離21天 不能見
怎會隔離那麽久
台中的
回 應:AA 日期:2021-09-30 00:39:55 3829F
小高你好
台中隔離是14天
我有打去問過
為什麼你可以接見
不是要家屬才可以接見嗎?
回 應:萱 日期:2021-09-30 04:51:17 3830F
我老公前天9/28在桃園開庭 當天勒戒
1、他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寄信 
2、會蔥桃園轉到新店戒治所
       還是會在桃園監獄?
3、他是二級毒品累犯 這樣勒戒出來
      還要每個月逗趣驗尿嗎?
回 應:萱 日期:2021-09-30 04:52:35 3831F
我老公前天9/28在桃園開庭 當天勒戒
1、他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寄信 
2、會蔥桃園轉到新店戒治所
       還是會在桃園監獄?
3、他是二級毒品累犯 這樣勒戒出來
      還要每個月都去驗尿嗎?
回 應:小高 日期:2021-09-30 11:54:00 3832F
我載她母親去的
辦理的人說要隔離21天
只能讓她用手機接見
要我們回家等電話
回 應:AA 日期:2021-09-30 14:18:22 3833F
小高你好
了解,辛苦了
希望大家在等的人
都可以早點回來

回 應:兔兔 日期:2021-10-04 21:42:30 3834F
家長簽名切結書去哪裡申請
回 應:Q 日期:2021-10-04 21:53:10 3835F
霓 您好:看到妳說男友40天出來,我男友明天40天,希望有好消息。請問妳男友是出所打電話聯繫告知,還是有什麼事先通知?!謝謝
回 應:陳君 日期:2021-10-05 15:56:30 3836F
請問燕巢勒戒所現在最快多久回來?判決寫45天,就一定要45天嗎?
回 應:惠 日期:2021-10-06 12:23:30 3837F
不曉得我男朋友進去勒戒要勒戒多久才有辦法回來
我只希望我的男朋友可以快點回來 因為他進去快要兩個月了 人家都說進去勒戒不是不用那麼久的時間嗎?為什麼我男朋友進去快都快要兩個月了 到現在都還沒有回來 為什麼我男朋友要進去那麼久
回 應:C 日期:2021-10-06 15:18:44 3838F
惠,妳男友幾號進去的? 實際天數是幾天了呢?
回 應:AA 日期:2021-10-06 17:23:43 3839F
C妳好,請問妳男友出來了嗎?謝謝
回 應:法蘭克 日期:2021-10-06 23:20:00 3840F
特定人事不用關,啊犯錯的人在關,同樣都被判刑他不用關是在三小
回 應:C 日期:2021-10-07 09:43:27 3841F
Hi AA,還沒喔,今天剛好一個月!
妳男友二評了嗎? 大概第幾天二評的呢?
回 應:AA 日期:2021-10-07 09:51:02 3842F
C妳好,我男友今天28天
不知道男友二評了嗎?
因這禮拜男友家人沒有去會客
查資料是說4-6週會二評
謝謝
回 應:C 日期:2021-10-07 11:17:17 3843F
一起加油~ 照顧好自己喔
回 應:AA 日期:2021-10-07 11:29:27 3844F
好的
一起加油
保重身體
謝謝
回 應:孫進國 日期:2021-10-10 05:17:19 3845F
爸爸生麼事後回來
回 應:無奈查查 日期:2021-10-13 16:06:13 3846F
請問違反銀行法,初犯,判刑1年8個月有期徒刑,最好情況及分數,最快多久能假釋出來?
回 應:陸同學 日期:2021-10-14 17:13:21 3847F
想在請問他強制猥褻罪是否無法申請所謂外役監呢?
回 應:張又強 日期:2021-10-19 09:23:02 3848F
受刑人編號
回 應:ㄏㄏㄏ 日期:2021-10-19 20:47:07 3849F
通緝.自行報到 ,到時候申報假釋的時候 監所會將受刑人的 平常有沒有家屬信面往來.會客.違規 所有在監的作為紀錄,監所每個月都會開 假釋會議,討論當月要報假釋的受刑人行為,評論是否適合申報假釋在往上報法務部,
所以要被通的話 就要有心理準備了
回 應:心 日期:2021-10-20 07:14:55 3850F
假初犯(第二次勒戒)前科五條毒品二條酒駕,然後沒去準時去執行後面才又自行的走進去執行家人會去看但進去時要驗的那拋尿有這樣子的條件容不容易被戒治呢?
回 應:蔡雅玲 日期:2021-10-23 13:33:07 3851F
我想請問一下我男友刑期是1年兩個月但他說今年10報假釋是當天才知道嗎?還是前一天是否會告訴家屬呢?
回 應:寶同 日期:2021-10-26 06:52:48 3852F
請問:戒治處分完畢後,需每個月到戶籍地管區派出所報到嗎?請能回覆這問題,謝謝!
回 應:康小凌 日期:2021-10-27 14:24:04 3853F
是否能幫忙查詢我母親的假釋是否通過
目前在桃園龍潭女子監獄,編號631,從9/2就說提報假釋,到目前10/27還沒有任何回覆,期間打了四次電話詢問監方的教誨師,都說回覆還沒有下來,是真的審核需要這麼久嗎?還是另有什麼問題?謝謝您
回 應:XXX 日期:2021-10-27 21:01:55 3854F
強制猥褻的話...也算是 性侵害的一類吧...所以會被打槍吧
回 應:胡瓊文 日期:2021-10-28 23:09:23 3855F
我們戶籍在桃園,我家侄子在桃監不到3個月,還有一個案件在審理中,尚未結案,奶奶生病中,不能行走,需要照顧,侄子患有糖尿病,還在調整劑量中...很困惑...為何突然移監到雲林,侄子並未犯錯為何會這樣????這樣教我們身為家人如何做才好?我們也十分不解怎麼會這樣安排;如果我們設籍在雲林附近,無話可說...這樣子教孩子的爸媽該怎麼辦?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0-30 14:01:24 3856F
我老公觸犯森林法被判一年半那可以申請假釋出獄嗎
回 應:蓉 日期:2021-10-30 14:11:40 3857F
珊珊 我老公也是從新竹送到苗栗的 想請問你 你男朋友在那裡是幾天出來的?
回 應:慈 日期:2021-11-02 01:41:46 3858F
你好
我想請問辦同居證明能隨時看嗎
回 應:打醬油 日期:2021-11-02 03:32:33 3859F
請問如果朋友是外國人,其家人都不在台灣,在台灣的朋友是否可以申請探監?
回 應:黃庚新 日期:2021-11-02 19:23:13 3860F
可以大赦
讓一些有用的人不用關嗎?

回 應:黃庚新 日期:2021-11-02 22:09:20 3861F
央妈历年放水增量:

1996年中国的M2仅为5万亿人民币;

2000年达到13万亿人民币;

2008年是47.48万亿人民币,经过四万亿刺激计划;

2012年,M2逼近100万亿人民币,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印钞国,并且很快就突破了100万亿大关;

2013年,超过110万亿…

从2013年起,中国就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货币大国。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数据显示,7月末,中国广义货币(M2)余额191.94万亿元,同比增长8.1%。



天量印钞致使物价上涨???

央妈如此印钞速度确实堪称恐怖!有人认为中国物价总体稳定,并未出现大的通货膨胀,而通货膨胀集中体现在房价上,过去20年,中国房价平均上涨了8至15倍,中国楼市成为货币超发的最大资金池,货币超发为房价大涨提供了足够的弹药。

為 搶 臺績電 鴻海 廣達 技術
為 救 會倒掉的經濟
為 讓 臺灣 變 (中。美)
夾心餅

這就是 印錢 來不及了
直接 轉目標 的方式嗎?

不知道 426 故意讓臺灣 內鬥嗎?
回 應:許澐歡 日期:2021-11-03 09:14:24 3862F
請問一下同居證明要到哪裡辦理
回 應:康小凌 日期:2021-11-09 22:49:07 3863F
可以搭版請問一下,後來是多久出來了呢?我母親今年9月報假釋,到現在11/09了,還沒有出來
回 應:楊美雲 日期:2021-11-16 00:23:38 3864F
我前夫寄來假釋出獄入住同意書,但戶長不是我,何以代簽?但我不想跟他住,這樣可以辦理假䆁出獄嗎?
回 應:簡學振 日期:2021-11-16 21:12:44 3865F
關在那里
回 應:boos 日期:2021-11-16 23:19:16 3866F
報假釋幾乎第一次報都不會准。
當然也有准的。
回 應:boos 日期:2021-11-16 23:22:04 3867F
看是那邊的法院或地檢署通緝的,就去那邊的看守所查。
回 應:boos 日期:2021-11-16 23:27:03 3868F
勒戒期間是兩個月以內,沒有固定幾天。
三十幾四十幾大有人在,超過五十就危險了。
回 應:boos 日期:2021-11-16 23:28:43 3869F
只要符合假釋條件,監方就會提報。
回 應:蓉 日期:2021-11-17 16:41:29 3870F
請問看守所會在什麼時候知道收容人當天出所? 
回 應:陳美淑 日期:2021-11-18 10:25:31 3871F
帶衛生棉是要泡水,泡過水能用嗎?
我當初也帶牙膏牙刷,都不能通過……通通被女監所主管打保管
回 應:boos 日期:2021-11-18 22:27:40 3872F
假釋不是申請的,而是符合假釋條件的受刑人,獄方會自動提報。
而提報假釋並不是一定出來,被駁回的一大堆。
有的提報三四五次大有人在。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1-19 00:04:49 3873F
換個男友比較快
回 應:許歡歡 日期:2021-11-19 11:12:56 3874F
現在還有辦同居證明嗎?
回 應:無奈 日期:2021-11-20 17:07:23 3875F
請問戒癮或勒戒哪個好?因為我沒錢,是不是只能勒戒了?
初犯,停兩個月了
回 應:涵涵 日期:2021-11-25 12:46:26 3876F
觀勒要直系血親或配偶才能會客,戒治可以家屬會客.
回 應:林沈楊 日期:2021-11-25 17:04:30 3877F
請問之前收押一年四個月!後面上訴最近判3年6個月確定!那就請問各位大概還要關多久才能出獄?
回 應:許岳家 日期:2021-11-26 06:18:46 3878F
現在好像公文下來不能辦同居證明了怎麼辦,還有別的辦法辦同居證明嗎?
回 應:賴亞瑄 日期:2021-12-03 17:52:36 3879F
目前服刑在哪裡
回 應:林小姐 日期:2021-12-05 02:20:58 3880F
我男友在台南看守所11/1號進去什麼時候可以回來有問他說幾號回來說12/8號能回來嗎
回 應:林小姐 日期:2021-12-05 02:22:41 3881F
台南看守所勒戒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回 應:李佳恩 日期:2021-12-07 17:01:37 3882F
我想找我男友,我男友11月30日入獄
我只知道知道姓名,剩下的因為當時不方便透露所以沒說
名字鄭明彥  綽號鄭皮
我也不知道寫信去拿,受刑地點應該在彰化
回 應:陳柔秀 日期:2021-12-09 14:49:44 3883F
請問辦理同居證明書後,會有資料寄來户籍地嗎?因為不想讓家人擔心,是否會有其他方式呢?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15 03:35:32 3884F
您好,我想請問
我朋友犯詐欺,同一犯罪時間但被法院分案分開判,1年6(期滿出監);1年3月(假釋);1年2月帶強制工作(未執行也還未報到),但因為12月10日大法官宣佈強制工作違憲,可以請問我朋友最後一條的1年2月帶強制工作的部分,會收到地檢署更換指揮書嗎?

如果更換了,他是不是要馬上遞狀紙申請合併?可以在外面向地檢署申請合併嗎?

他在裡面,教誨師是跟他說因為1年3月的假釋過了,如果強制工作沒有判下來,申請合併1年6月;1年3月;1年2月後就不用在入監服刑了,是真的嗎?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15 04:06:11 3885F
知道他在哪邊執行,打去單位,報受刑人的身分證或生日及名字及可,
或是有正確本名,但大約出生年可查詢到。
管理員會跟你說他編號多少跟單位和可否接見。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15 04:07:09 3886F
沒有。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15 04:09:51 3887F
可以上看守所網站查,會客菜限制的規定都不同,
如果賭一下 沒同名者,寫封信進去,會收到信,之後就可知道他在裡面的狀況,四級只能寫信三等親親屬。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15 04:13:44 3888F
看他在哪被抓,送哪執行。
除非申請回戶籍執行才會回戶籍地執行。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15 04:14:34 3889F
不行,
但你可以寫信進去給他,等她三級就能回了。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15 04:15:42 3890F
你知道他被哪解送,就可打去當地矯正機關問。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15 04:18:10 3891F
都可以寄。
但它要回朋友只能跳三級才可以回信。
地址都可。
但受刑人單位,刑號要寫,方便獄中服務員處理信件。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15 04:19:18 3892F
如果他知道假釋准了,馬上寄限掛可能來的及讓你知道,但必須有信期可以寄信。
回 應:... 日期:2021-12-16 15:19:11 3893F
你應該直接打電話去矯正署問比較快
回 應:... 日期:2021-12-16 15:20:14 3894F
可以看呀
不過還是要以監獄為準
回 應:11 日期:2021-12-16 15:31:42 3895F
你可以去找你們的里長辦同居證明
你跟他說你要接見用的他應該就知道了
然後正本寄進去給他申請同居,自己要記得影印一份
-
寄東西要你男朋友在裡面寫包裹單寄回來給妳才能寄
只能寄單子上面的東西而已,其他的會退回來
-
4個月而已忍耐一下吧 馬上就出來了加油
回 應:... 日期:2021-12-16 15:33:18 3896F
不會喔
回 應:! 日期:2021-12-16 15:36:21 3897F
你好: 不好意思這裡不是在跟法官溝通得地方哈哈哈
還有判多久你應該去找判決書上面的檢察官問
回 應:藍藍路 日期:2021-12-16 22:46:12 3898F
雙方家長同意書內容要怎麼寫?
回 應:慧 日期:2021-12-19 20:27:27 3899F
我老公已經一級了
要報假釋
這樣會通過嗎
回 應:葉曜豪 日期:2021-12-22 11:17:16 3900F
不好意思 詢問一下 剛入獄的朋友 要怎麼知道他的呼號,是會寄入獄資料到她的戶籍地嗎…
回 應:阿凱 日期:2021-12-24 01:34:47 3901F
目前確定剩下一年二月,並通知下個月30報到,
問過律師,律師說檢察官必須主動申請合併並重核假釋申請,
像魏應充,劉泰英等人都是合併後重核假釋就沒有在入監服刑。
律師是有提到如果檢察官不予更換指揮書,可以遞送 刑事聲明異議書這樣。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24 01:38:17 3902F
不 基本要第二報才有機會過,因為執行率,並不像外界認為1/2或3/2一到,馬上報就過了,需有一定執行率。
如沒意外,應該2年內會回去,因為累進處遇分數上計算也有關係,扣分也會影響報假釋的時間。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24 01:39:36 3903F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20130606%2C006&type=Q

法務部重核假釋法令
回 應:匿名 日期:2021-12-24 01:41:53 3904F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20130606%2C006&type=Q

法務部重核假釋法令

裡面有這一句:

不待傳喚假釋受刑人到案執行,即由執. 行檢察官逕行換發執行指揮書,送交監獄辦理重核. 假釋或註銷假釋事宜。
回 應:帥哥 日期:2021-12-27 20:07:51 3905F
應該還是要入監喔 等合併下來重新提報假釋 過了就能回來了
回 應:浪子的心情 日期:2021-12-27 20:09:05 3906F
不會
回 應:浪子 日期:2021-12-27 20:11:00 3907F
扣作業分數嗎 這個是看主管扣的
像借提有些主管不會給四分有些一樣給四分
一分而已沒在433保持的話沒差吧
回 應:浪子 日期:2021-12-27 20:13:24 3908F
跟房東商量或看有沒有朋友可以給他寄一下戶籍等出監在遷出
沒戶籍假釋不會過喔
回 應:浪子 日期:2021-12-27 20:16:47 3909F
入監第一天會給你補單買新收物品
洗澡在舍房就是一個一個洗
下工場進大水房一起洗
回 應:林 日期:2021-12-27 23:37:40 3910F
有雷絲 沒 鋼圈 的 內衣 可以嗎
回 應: 萬國憲 日期:2021-12-28 17:31:28 3911F
你好 長官 我是身心障礙者 以及患有ICD-10-CM:F200寄生蟲罕見病毒 及患有 重大傷病証明 因 我有案子需要去台北監獄服刑"勒戒"2個月 因 我患有重大傷病証明 懇請 長官 准予 幫我向 新竹法院  江宜穎法官 聲請 在本戶籍地 新竹市看所守 服刑 勒戒2個月乙事 因 有重大傷病 証明 准予聲請    如蒙恩准 實感德澤  謹呈  聲請人  萬國憲先生
回 應:mimi 日期:2021-12-30 15:33:15 3912F
請問如果表現良好 順利申請假釋
最快多久可以出獄呢?
回 應:小芳 日期:2022-01-04 01:05:24 3913F
如果刑期要關8個月能提早出獄嗎?
表現良好,家人都有在會客會加分嗎?
回 應:T_T 日期:2022-01-05 08:17:13 3914F
請問,您的男友從台中戒治所出所的時間是幾點呢?或者,他知道台中戒治所會有固定出所的時間嗎?比如早上時段、中午時段、下午時段?如果有固定的出所時段,那他知道分別是幾點呢?

感謝
回 應:阿萍 日期:2022-01-08 13:49:11 3915F
是否能幫忙查詢朋友 葉國鴻 在哪受刑?
回 應:李夢雯 日期:2022-01-13 00:38:40 3916F
請問能查到新竹監獄 曾立成 89年11月4日生 這個人的刑期嗎?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2-01-13 09:09:42 3917F
她根本是黑人av女優根本是蔣中正蔣介石蔣經國蔣緯國嗎!
它根本不讓我交女友根本我沒犯罪鄭捷殺我啊!
牠根本不給我特殊能力或能力阿
他根本不給我十兄弟的能力阿
不然我為什麼要一直強姦
那是我要十兄弟的能力殺害王靖翔阿
王靖翔牠一直害我然後我叫邱立大
別人又不相信我叫邱立大
劉詩筠根本應該死刑阿
我又沒有惹到鄭欣宜 鄭司儀 
鄭弘儀他一直找我麻煩阿
還有我又不是姓張
根本是佘詩曼找我麻煩的
根本是張智霖害死我的根本是張智霖他販毒
回 應:許榮升 日期:2022-01-13 17:15:07 3918F
輕罪減刑
回 應:陳淑惠 日期:2022-01-20 19:23:27 3919F
詢問泰源技術所2371陳文琦假釋是否有過
回 應:陳淑惠 日期:2022-01-20 19:26:28 3920F
詢問太原技術所2371陳文琦何時可以回來團圓!過年前可以回來嗎?
回 應:陳淑惠 日期:2022-01-20 19:29:11 3921F
想詢問我的親弟弟太原技術所2371陳文琦假釋有沒有通過
回 應:亮亮 日期:2022-02-04 13:12:42 3922F
我想問一下公共危險 罰5萬  沒錢就關50天
哪受刑人已經關29天 我如果想要她快點回來 可否繳清剩下的易科罰金
回 應:亮亮 日期:2022-02-04 13:12:42 3923F
我想問一下公共危險 罰5萬  沒錢就關50天
哪受刑人已經關29天 我如果想要她快點回來 可否繳清剩下的易科罰金
回 應:匿名 日期:2022-02-08 07:39:43 3924F
目前定形已下來,
為三年10月, 已關2年9月 超過3/2之假釋門檻,也假釋期滿,律是說 檢察官不待傳喚到案執行,逕自報請監獄向法務部重核假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20170113%2C001&type=q&kw=

法務部法規
回 應:匿名 日期:2022-02-08 07:41:12 3925F
假設6月報7月就出來了

以前6月報,7月准,8月中前會放
回 應:匿名 日期:2022-02-08 07:42:39 3926F
看他在哪被抓 就會先移送當地地檢署
送就近機關,之後他如果申請回戶籍地執行,就會回戶籍執行
回 應:陳曉如 日期:2022-02-08 12:25:06 3927F
我想問附近有賣煮好的餐可幫我送入嗎?
回 應:匿名 日期:2022-02-08 18:29:40 3928F
可以減也可以不減,看法官裁量。
累進處遇分數達到2級, 並 作業4 教化3 操行3 這三個分數保持三個月就能報假釋,但要看在監執行率。

沒意外報兩次就會准了
回 應:匿名 日期:2022-02-08 18:30:32 3929F
通過一個月內放

最快7天內
回 應:李佳怜 日期:2022-02-09 22:03:33 3930F
請問 姓名貼紙跟住址貼紙能夠寄入監獄嗎?
回 應:陳卉芬 日期:2022-02-11 20:24:55 3931F
能查到 吳昇融 79年1月20 111/2/7入獄到桃園 他的編號嗎?
回 應:小江 日期:2022-02-15 10:06:47 3932F
會讓他們提前告知家屬嗎
回 應:湯鈺如 日期:2022-02-15 19:38:58 3933F
我想問一個朋友陳俊瑋 是否入獄
回 應:湯鈺如 日期:2022-02-15 19:47:14 3934F
陳俊瑋 F125078055在哪入獄
回 應:001 日期:2022-02-17 16:50:09 3935F
我之前去會面是,受刑人入監當天,打電話跟該監所確認受刑人已經在裡面了,監所就說可以去會面了(因為未編級)
但因為疫情,新收進去要隔離14天,所以到現場是透過電視接見
回 應:陳康榕 日期:2022-02-18 22:53:06 3936F
現在正在看守所,目前只知道他的編號2103想詢問是否能查的到受刑期間,以及在哪一間監獄。
回 應:陳康榕 日期:2022-02-18 22:55:51 3937F
為何看守所不能寄信,今天有致電到看守所。我是他的女朋友,我很急。
回 應:匿名 日期:2022-02-22 21:29:18 3938F
比如 我5.6.7月分屬保持4.3.3010分 就可以報8月假釋
回 應:匿名 日期:2022-02-22 21:30:23 3939F
不會 

只有家屬會客可以告知

還沒這麼人性化

可能社會地位高的人可以
回 應:匿名 日期:2022-02-22 21:30:44 3940F
回 應:匿名 日期:2022-02-22 21:31:50 3941F
打去問 如果是強制工作 已失效 如沒後案接續執行 就放了
回 應:WEI 日期:2022-03-01 01:28:00 3942F
我自己同居證明是自己請雙方家人戶長自己簽同意書即可
同居人接見 雙方家長同意書 這是我之前自己打的
然後要附上雙方的戶籍謄本


編號_____ _______因工作關係長時間與未婚妻______同住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家長特此證明。
__________ 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 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家長:
_____________  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
________家長:
_____________  ________ 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

回 應:0000 日期:2022-03-01 01:31:46 3943F
合併執行要看法官
我家人7個月7個月(兩個合併11個月)+7個月*2(合併9隔月)
最後4個案件下來總共一年半給你參考
回 應:Szui 日期:2022-03-03 19:07:52 3944F
想詢問一位叫蘇友誠,生日70年5月26號,不知道是否有入獄,若有入獄,在那服刑呢?謝謝!
回 應:謝雯淋 日期:2022-03-04 01:55:28 3945F
想查詢受刑人編號
回 應:謝雯淋 日期:2022-03-04 01:57:31 3946F
想查詢受刑人謝雯淋的編號
回 應:張嘉家 日期:2022-03-04 07:50:52 3947F
隔離幾日了
回 應:Momo 日期:2022-03-04 16:00:18 3948F
想問十個月刑期大概多久可以晉級到三級,正常每個月無不良表現的情況,順利大約需多久時間
回 應:謝雯淋 日期:2022-03-05 05:34:38 3949F
查詢編號是否可接見
回 應:KKK 日期:2022-03-07 15:11:35 3950F
初犯大約3個月,累犯4個月。
回 應:Coco 日期:2022-03-08 09:53:45 3951F
可否查詢「曾永承」,有沒有入獄?在哪服刑(編號)?
出生日52年10月11日,A120860441,詐欺取財罪、業務侵佔罪。
感謝!
回 應:家 日期:2022-03-08 20:45:31 3952F
我有寄給我男朋友為什麼我男朋友(顏志林)都沒有回我呢?還是他沒有收到呢?我真的很擔心我男朋友,我們本來要結婚您們都不用站在我的立場嗎?
回 應:Y 日期:2022-03-09 02:03:15 3953F
您好我想查詢
一位 叫張榮錩 祝屏東佳冬鄉塭田路99號 
應該在屏東受刑
因為販賣毒品跟吸毒入獄的 
生日1/18 
拜託
回 應:Aa 日期:2022-03-09 08:55:52 3954F
我的男友2月24日在高雄不知道要戒治要多久請問一下哪要多久我等很久寫信也沒有回我不知道怎麼辦請您們可以跟我說可以叫立委員去可以去看他嗎?
回 應:林奇玄 日期:2022-03-11 14:13:10 3955F
請問他何時出所
回 應:林奇玄 日期:2022-03-11 14:14:04 3956F
請問他何時出所
回 應:張瑜瑜 日期:2022-03-13 15:49:26 3957F
新收要隔離14天
回 應:慧 日期:2022-03-16 03:53:56 3958F
我老公二月初報假釋
現在已經三月快底了怎麽一點消息都沒有
這樣是會過還是不會
回 應:想查詢受刑人編號 日期:2022-03-16 11:48:36 3959F
請問7032是黃靖娟嗎
回 應:TH 日期:2022-03-18 10:49:35 3960F
想請問朋友目前是4級犯,被判刑8個月
如果在內表現正常,正常來說多久能升到3級?
回 應:陳先生 日期:2022-03-19 11:33:45 3961F
觀察勒戒有沒有可能半個月或20天被釋放
回 應:Je 日期:2022-03-22 21:08:32 3962F
我家老公也是報2月 到現在都還沒任何消息 
也沒有任何地方可以查詢 
只能默默的等
回 應:鄭小姐 日期:2022-03-22 22:19:13 3963F
我老公2/24進去土城看守所勒戒 要勒戒幾天才可能回來
回 應:嚕 日期:2022-03-24 03:52:43 3964F
我老公也是二月報
一直沒消息
回 應:嚕 日期:2022-03-24 03:52:43 3965F
我老公也是二月報
一直沒消息
回 應:嚕 日期:2022-03-24 03:52:43 3966F
我老公也是二月報
一直沒消息
回 應:拉拉 日期:2022-04-01 13:41:46 3967F
我老公2/16進去土城看守所勒戒
今天第45天了
請問他還能出來嗎?
回 應:陳 日期:2022-04-01 15:48:15 3968F
可以打電話到監獄裡,用他的出生年月日和姓名查詢看看
回 應:沒消息 日期:2022-04-07 18:31:58 3969F
請問一下家人報假釋2月的有消息了嗎
回 應:沒消息 日期:2022-04-07 18:37:45 3970F
我家人也是報2月假釋 現在都已經4/8了 一點消息都沒有 
回 應:笑笑 日期:2022-04-07 19:10:21 3971F
可否查詢(黃俊國)在哪裡服刑?
H123825290
回 應:傻 日期:2022-04-07 23:32:11 3972F
我老公假釋過了
我老公什麼時候回出來
回 應:笨 日期:2022-04-07 23:33:40 3973F
我老公假釋過了
那什麼時候會放人
回 應:喬伊 日期:2022-04-08 09:26:50 3974F
妳好
請教一下
妳從哪裡得知
妳老公假釋已過了
我老公是報2月到現在都還有沒任何消息
2月報假釋時 級別一級 執行率已82%
教誨師也說3月一定可回家
但現都已4月了還在等待中
也因保護法無法查詢 
等待妳的回覆
打擾妳了  謝謝
回 應:有消息 日期:2022-04-08 20:56:47 3975F
我老公也是2月報假釋 也是等不到任何答案
今天終於得知他的假釋過了
就等釋放了
我認為應該這幾天應該都會陸陸續續有結果出來
回 應:怡 日期:2022-04-11 02:03:25 3976F
希望是這幾天有消息可以回家
回 應:林星辰 日期:2022-04-11 06:22:19 3977F
想查詢我兒子(廖志偉)一直沒有聯絡近40年,近年來聽說在宜蘭服刑好幾年,我想念自己的兒子,我因身體不適又要照顧身障的兄長,一直沒去看(廖志偉)志偉原諒母親。
回 應:阿雅 日期:2022-04-12 12:51:07 3978F
有的 我男朋友就是這樣 
不用太相信他們所謂的初犯過半 
初犯報了2次 刑期2年8月 
2報被駁 
理由 不法所得未全數繳回 
等第三報也不用報了
接近 期滿 
所以假釋是什麼?
完全不理解
回 應:政忠 日期:2022-04-13 19:13:59 3979F
關於外役監聽說毒品強制無法申請,但如是初犯又供出上游刑期2年以上未滿3年而罰金5萬元,單親家庭由於母親重度憂鬱症所以家裡開銷只有受刑人獨自供養家庭支出這樣也是無法申請外役監嗎?
回 應:哀哎呀 日期:2022-04-14 17:03:40 3980F
我男友111/3/21進去  
台中地檢署報到  
那最快是幾天可以出來?? 
台中勒戒是在哪呢?
回 應:哎呀 日期:2022-04-14 17:17:03 3981F
台中市在 南屯區那邊勒戒嗎???
我男友3/21 我送他去台中地檢署報到
就不知道他在哪邊了
回 應:鄭喬薰 日期:2022-04-14 17:25:26 3982F
先生於111年2月24日進監所勒戒 勒戒前已經自行在衛福部樂生療養院戒癮治療了 勒戒單來後 先生就去服刑 為什麼所裡醫生還判定先生有繼續吸毒 又強制先生戒治治療 先生可抗告嗎
回 應:哀哎呀 日期:2022-04-15 20:56:25 3983F
台中勒戒所
是當天才知道幾點出來嗎??
那會提前讓他們知道哪時候出來嗎??
回 應:獨自扶養孩子的媽 日期:2022-04-19 01:13:32 3984F
希望總統能減刑,給受刑人一個機會及一個生活家庭,承擔自己犯的錯本就應該我也明白,但我們真的都苦苦的在等待減刑,希望能給受刑人一個機會,也給受刑人的家屬一個希望。
回 應:L 日期:2022-04-23 10:33:24 3985F
請問 我男友也在台中戒治觀勒  可以提前知道當日會不會出所嗎 ?
因為聽說 去台中戒治所官網看無法會客名單,如果上面有他的編號 當天就會出來,是真的嗎?
回 應:哀哎呀 日期:2022-04-23 13:07:20 3986F
2176  你32天就出來??是台中戒治所嗎???因我男友3111/3/21進去到現在還沒出來.....
回 應:哀哎呀 日期:2022-04-23 15:01:24 3987F
那二評是大概哪時候呢???
回 應:李卿煌 日期:2022-04-25 21:03:29 3988F
請假一次告誡單一次如果這次再沒去會被撤銷緩起訴嗎?
回 應:李卿煌 日期:2022-04-25 21:05:41 3989F
請假一次告誡單一次如果這次再沒去會被撤銷緩起訴嗎?
回 應:KKK 日期:2022-04-26 21:26:52 3990F
會不會撤銷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其他人無法猜測。
回 應:KKK 日期:2022-04-28 15:22:56 3991F
肇事逃逸判十個月,無法假釋。
原因是資格不符或作業來不及。能縮刑天數幾天就算不錯了。甚至要關到期滿。。
回 應:Fang 日期:2022-04-28 17:16:37 3992F
我老公初犯 無前科無不良紀錄進所也沒被驗到 因為只吸過一次
 初犯通常都會通過嗎?  在裡面也沒有跟人吵架或有糾紛 進去沒幾天就一次勒評了 這禮拜或下禮拜會第二次勒評 大概多久會出來
回 應:林慈儀 日期:2022-04-29 02:51:13 3993F
我先生3/17觀察勒戒到現在4/28,40多天了,問書記官得到的答案都是未收到所方強制戒治的通知,我真的不知道該問誰了。
回 應:KKK 日期:2022-04-29 07:15:53 3994F
泡麵,科學麵,餅乾類,不能寄.
非接見日不能送物品.
回 應:一流 日期:2022-05-09 10:50:06 3995F
減個屁、百姓的命不值錢,天災疫情他們都沒父母家人嗎?短刑期的關而失去家人也你家的事,情理法哪樣做
回 應:陳 日期:2022-05-11 15:15:49 3996F
我報三月的 4/12就放了
回 應:王 日期:2022-05-12 10:25:33 3997F
請問報四月的 何時會有消息 有沒有地方可以詢問或是趕進度 想要幫忙反應看看 看有沒有地方可以問的 新竹監獄
回 應:KKK 日期:2022-05-12 15:18:40 3998F
會被禁見的原因基本上是案子有共犯在逃,有湮滅或變造證據之虞或有勾串證人或他人之虞。

禁見是不可寫信或回信的。
回 應:H 日期:2022-05-18 10:50:13 3999F
哀哎呀 請問你男友出來了嗎?因我男友也是在新店戒治所,進去快一個月了,正在等他什麼時候出來。
回 應:H 日期:2022-05-18 10:52:56 4000F
婷婷 請問你男友出來了嗎?因我男友也是在新店戒治所,進去快一個月了,正在等他什麼時候出來。
回 應:黃志如 日期:2022-05-31 21:56:48 4001F
查詢編號
回 應:葉修誠 日期:2022-06-01 10:23:06 4002F
想查詢受刑人柯文昌編號
回 應:KKK 日期:2022-06-02 19:17:15 4003F
沒有可查,也不能查。
請受刑人問教誨師即可。
回 應:謝志鴻 日期:2022-06-03 12:28:12 4004F
什麼時候出監
回 應:謝佳豪 日期:2022-06-03 12:29:27 4005F
我想請問一下謝志鴻什麼時候出監
回 應:鄭敏中 日期:2022-06-04 07:29:04 4006F
請問他假釋有通過嗎?
回 應:呂家勝 日期:2022-06-09 17:28:43 4007F
我有一個朋友叫呂家勝不知道他在哪服刑
回 應:呂家勝 日期:2022-06-09 17:36:12 4008F
請問他編號幾號
回 應:Q 日期:2022-06-14 05:15:26 4009F
但現在里長好像開始沒在替里民辦這項服務了,那請問這樣怎麼做申請?
回 應:霖 日期:2022-06-15 20:38:32 4010F
想問一下有人有成功申請同居證明去接見男友的嗎?
申請到了同居證明是我要接見時我去辦理嗎?
還是我要寄信進去讓男友辦理?還是我連寄信都不能?
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不懂的很多
回 應:霖 日期:2022-06-15 20:49:23 4011F
我男友也是有毒品前科,上次勒戒是95年到106又被抓到一次,案子判到現在才去勒戒的,勒戒前一天還有施用毒品。我想請問你老公當時有被強制戒治嗎?我很擔心我男友也會被送去強制戒治
回 應:YY 日期:2022-06-15 20:51:57 4012F
寄信也有限制人嗎?同居人看我要寄信過去嗎?
回 應:多莉 日期:2022-06-15 22:52:43 4013F
同居證明,勒戒沒用,要辦立委特見
寄信,信封上最好寫勒戒人家中的住址,姓名
回 應:邱佳怡 日期:2022-06-18 03:38:26 4014F
朋友是否可接見
回 應:李學霖 日期:2022-06-21 21:11:33 4015F
酒駕
回 應:李彥德 日期:2022-06-25 13:22:37 4016F
懇求總統今年可以減刑嗎⋯⋯
自從96年自今從沒有特赦過
別的國家常常特赦、懇求總統給全國人民一個幾會
回 應:KKK 日期:2022-07-04 17:31:27 4017F
刑期多長無法查,也不能查,事關個資及隱私。
可問她親人。

假釋事關刑期,初累犯,處遇分數........。無法事前算出。
回 應:陳 日期:2022-07-07 01:31:34 4018F
我老公已經一級了六月也報了第二次假釋
不知道會不會過…
他前面第一次是因為犯罪所得沒繳
才會沒過。第二次也會這樣嗎?
回 應:小豬 日期:2022-07-08 15:31:13 4019F
請問樓上,你們的老公都回來了嗎?
回 應:KKK 日期:2022-07-09 13:25:23 4020F
台北地檢署報到,要看刑期多久來決定是在北所執行或北監執行。
剛進去朋友不能會面,要等到升三級時才可會面。
查詢編號可問其家人或北所或北監接見室。
要移監必須要達到移監標準才能申請移監。
回 應:林家榮 日期:2022-07-13 15:30:17 4021F
請問他的編號是幾號
回 應:林家榮 日期:2022-07-13 15:37:36 4022F
入監:七月13號  案件毒品案
回 應:琪 日期:2022-07-14 00:26:57 4023F
我男友進去勒戒,要怎麼知道他在哪裡接受勒戒?出所那天會在哪裡出來回到法院再出來還是在勒戒的地方出來?
回 應:Apple 日期:2022-07-19 15:26:04 4024F
新店戒治所
疫情嚴峻、勒戒大多32、33天出所
出所當天下午才會知道
辦理完手續到出所大概傍晚6點多
從正門出來
回 應:吳睿峰 日期:2022-07-21 03:05:30 4025F
可以幫我查詢我ㄧ位朋友叫丁美蓮 他73年次的
回 應:吳睿峰 日期:2022-07-21 03:34:38 4026F
可以幫我查詢我ㄧ位朋友名字叫丁美蓮 他73年次 我想知道他現在關在哪 我想去看他
回 應:平凡人 日期:2022-07-25 23:07:15 4027F
現在可能要等8月中才會知道結果了,因爲疫情所以拖延了審核時間,等待的過程受刑人不好受,家屬也好煎熬,但除了等也沒有別的辦法。
回 應:謝金水 日期:2022-07-26 15:47:29 4028F
我女兒被雲林地檢署申請裁定勒戒 但在6月22日送雲林第二監獄 但6月24日送往台中女監勒戒 我女兒現在懷有身孕快5個月了 至今已經35天了 為什麼還沒收到放人的消息 我為我的女兒很擔心 尤其是她的未婚夫全家都在等她可回來的消息 但為何都無聲無息呢?
回 應:Candy 日期:2022-07-26 18:59:34 4029F
請問勒戒可以帶未滿三歲的小孩進去照顧嗎?
回 應:獨自奮力的家屬 日期:2022-08-02 18:09:00 4030F
懇求減刑,萬物齊漲加計難已承擔,希望給家屬還有活下去的希望吧~
回 應:啊 日期:2022-08-04 13:39:02 4031F
我老公也是六月報第二次
可是現在八月還是沒消息
到底是怎麼回事

等到心累
回 應:期待 日期:2022-08-14 14:29:45 4032F
可以告訴我到底6月報的家人都出來了嗎?從知道7月家人可報假釋後、每天都是煎熬、期待盼著聽到好消息
回 應:Nine 日期:2022-08-15 14:25:36 4033F
因疫情關係 所以報假釋都有延到
若在偏遠地區服刑 目前報假釋有過 也要一個半月左右
差不多要返鄉了 恭喜
回 應:林金雲 日期:2022-08-19 22:40:38 4034F
假釋過了 可是 戶籍不要他簽那我要怎麼 駁回
回 應:彭 日期:2022-08-21 10:03:56 4035F
我想問我男友
因吸毒前面沒去開庭
8/19被警察帶走吸毒通緝犯
之後被刑事警察帶走時刑事警察告訴我禮拜五
開庭完會回來
但我男友說等他開庭完也會回來
可手機被收了之後都晚上都沒回應
是否直接被關了
回 應:Ann 日期:2022-08-22 18:50:30 4036F
請立委協助增加接見
回 應:333 日期:2022-08-23 15:37:40 4037F
我老公6月報假釋到8月初才寄說假釋不給過,等了那麽久才說假釋不給過,會不會太扯了一點,說我老公那時剛關進桃園監獄有違規,而他為什麽會被違規,是因為被人欺負才敲牆壁,龜山監獄是通過,而是法務部不準給假釋,那麽請問法務部的假釋意義何在,非要打死人才通過假釋嗎⋯⋯而且他早就ㄧ級了,也在北監一直表現很好,而法務部卻因為這個原因假釋不給過,未免太瞎了吧,那麽當初就不要用假釋這個名詞不就好了,還有上次打電話去法務部問假釋的事,還直接掛電話,這態度不好吧,我們只是家屬,而不是犯人耶⋯⋯我會投訴法務部的
回 應:呂紹猷 日期:2022-08-26 18:43:57 4038F
我有個當兵班長突失聯,後聽說入監了,想尋問關在哪,能否會面

呂紹猷

當兵時是自願役新訓中心班長
回 應:陳嘉賓 日期:2022-08-27 17:24:58 4039F
编號查詢
回 應:陳嘉賓 日期:2022-08-27 17:25:48 4040F
编號查詢
回 應:黎小姐 日期:2022-08-29 19:51:30 4041F
不過被嫁禍他違規呢?他的資料已經在法務部了有印象報假釋出獄嗎?
回 應:黎小姐 日期:2022-08-29 19:55:41 4042F
不過被嫁禍他違規呢?他的資料已經在法務部了有印象報假釋出獄嗎?
回 應:琳 日期:2022-08-30 03:33:01 4043F
你好 我打電話道監獄一直沒我老公的名字 想問有辦法查到嗎?
回 應:KKK 日期:2022-08-30 12:53:37 4044F
一。問他家人。
二。由案發地地檢署所指揮的的看守所,監獄查起。
回 應:KKK 日期:2022-08-30 18:59:49 4045F
期滿的會知道出獄日期。
假釋的半知半解。
勒戒的只能猜測。
回 應:KKK 日期:2022-09-03 14:46:33 4046F
不行。
二分之一是初犯。三分之二是累犯。
還要看教化、操行、作業,是否連三個月都在3分以上。
有無扣分或違規記錄,案由,社會接受程度.....。
回 應:文 日期:2022-09-04 23:20:45 4047F
請問有沒有人有宜蘭最新勒戒天數可以參考?
有前科又是一級的轉戒治的機率是否超過6成?
回 應:陳榮昌 日期:2022-09-05 16:01:28 4048F
我想請問一下我老公8月24號在勒戒所勒戒大概要多久才會出來啊
回 應:陳榮昌 日期:2022-09-05 16:03:56 4049F
大概還要多久才會出來呀
回 應:文 日期:2022-09-05 23:40:51 4050F
請問妳男友最後是勒戒幾天出所?
回 應:陳榮昌 日期:2022-09-06 00:41:19 4051F
我真的很想我老公我希望他能提早出來
回 應:文 日期:2022-09-06 19:28:43 4052F
@陳榮昌
妳先生是在新店勒戒? 他是初犯還是累犯? 現在的時間好像因為疫情趨緩而稍微延長,最長的有聽到是56天才出來的(宜蘭監獄)。
因為勒戒是有分數評比的,妳如果方便的話,最好去會客,可以替他減分,分數愈高愈不利。
我先生是8/29進去的,我也好難熬,每天都哭,希望我們都能盡快盼到先生回家。
有的人說進去的第三周-第四周左右就會二評,二評後10天上下放人。也有一說是二評是在第四周-第五周,完成後3-4天就會放人。說法很多,還是要看個案。心理醫生是給分的,權限在檢察官,端看他何時開釋條。
回 應:南 日期:2022-09-12 19:22:40 4053F
等下一次,無解。
回 應:南 日期:2022-09-12 19:28:43 4054F
以前有限2張,現在不限,寫100張也可以,你朋友應該是4級,限一個禮拜一封,但不限張數,所以不符合規定。
回 應:燕 日期:2022-09-13 03:53:33 4055F
家屬在外面可以做什麼幫助受刑人減刑,個人認為他們進去後有心悔改,但因刑期太長,導致父母過世沒辦法送行後悔莫及,有些妻子小孩沒辦法等下去,會不會導致受刑人身心受損,是否有可以幫助他們減刑的辦法
回 應:KKK 日期:2022-09-13 21:08:54 4056F
沒有。
減刑只有總統發佈的全國減刑。
累進處遇的縮刑天數。
假釋。
回 應:Y 日期:2022-09-16 02:18:30 4057F
請問有收到通知了嗎
回 應:彭 日期:2022-09-18 22:37:51 4058F
我想問我男友8/19進去,
在新店觀察勒戒
下禮拜是否會出所
真的很想他,每天都在盼望他回家
回 應:陳榮昌 日期:2022-09-19 13:38:14 4059F
我先生是在新店勒戒啊但我不知道他是初犯還是累犯
回 應:李雅琳 日期:2022-09-19 15:00:02 4060F
所以我先生陳榮昌最快還要多久才會出來他是8月24進去勒戒的
回 應:李雅琳 日期:2022-09-26 09:41:57 4061F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我老公陳榮昌8月24號進去新店勒戒所勒戒的阿天他十月三號會出來嗎
回 應:文 日期:2022-09-27 18:07:58 4062F
@李雅琳
妳先生是通緝進去還是自己報到進去的?聽說通緝會加分,可能會影響出來的時間。
希望妳先生這兩天就能出來~~
我也還在等待中~~
回 應:古洺瑄 日期:2022-10-03 04:08:52 4063F
我老婆在9/16進去高雄女子監獄勒戒
畢竟現在又懷孕這樣是多才出來
回 應:卓艷秋 日期:2022-10-04 20:00:22 4064F
我女友(卓艷秋)從小就一個人在外生活,父親在她小時候就沒聯絡了,母親在世的時候 也是每天喝酒,現在以故,從小就跟舅舅生活,但在她國中時候,因舅舅喝酒醉,不明原因 ,將她趕出去,所以我女友,可算是從國中就靠自己,在外生活,什麼都是靠自己,跟她在一起時候,除了她兒子,從未有家人和她聯絡,所以想拜託有關單位,讓我這男友,代替家人接見,拜託各單位主管幫忙
回 應:KKK 日期:2022-10-11 13:01:54 4065F
受刑人何時開始編級?
這要看受刑人的刑期是多久屬於第幾類別.
回 應:KKK 日期:2022-10-11 13:03:11 4066F
要看刑期是多久?
回 應:Nico 日期:2022-10-11 17:17:09 4067F
刑期是一年四個月~謝謝
目前未編級,想知道大概多久後會編四級
因為四級之後非親屬就不能申請接見了
回 應:KKK 日期:2022-10-11 19:33:05 4068F
一年四個月是屬於第一類別,當月就開始編級,下個月開始計分。
回 應:Y 日期:2022-10-11 23:57:37 4069F
請問你們有收到通知了嗎
回 應:鈴 日期:2022-10-12 13:44:27 4070F
請問一下您的家屬假釋回去了嗎?因為我的也是8月報假,到現在都沒消息,謝謝!
回 應:811 日期:2022-10-14 16:06:05 4071F
我們家也是 8 月申請,還沒有消息
回 應:楓 日期:2022-10-15 11:10:25 4072F
一樣申請8月,無奈等待中…
不知道是哪個環節有延誤,家屬在外等的心急如焚~
希望趕緊釋放,悔過後出來趕緊幫忙家裡負擔家計才是!
·_·
回 應:古洺瑄 日期:2022-10-17 04:43:39 4073F
我老婆古洺瑄
在高雄勒戒多久出來
畢竟現在有懷孕也希望
可以跟法官求情在他一次機會
回 應:銘 日期:2022-10-19 01:38:17 4074F
我也在等消息,如果有任何消息可以麻煩各位再來留言嗎?謝謝
回 應:楓 日期:2022-10-20 12:25:08 4075F
已接到家人,希望大家也快迎接到唷!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0-20 14:19:58 4076F
請問9/1申請的監獄有通過,何時可釋放
回 應:鈴 日期:2022-10-20 15:18:20 4077F
不確定欸,我8月的都還沒出來,9月的可能還要一陣子?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0-20 15:58:15 4078F
謝謝你的回覆
           不然都不知道要去哪裡問,真的沒管道可讓家屬詢問嗎?
這樣讓家屬是一種折磨
回 應:鈴 日期:2022-10-20 16:00:06 4079F
我看過其他人有問哪裡可以問,答案好像是沒有,我也很煎熬,每天都在等,真的拖太久了!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0-20 16:09:56 4080F
我本身有癌症每個月要回醫院治療,小孩都年紀小在讀書,家中長輩年紀也很大了,家中無人可以工作家計真的困難,假釋通過了,是否可趕緊釋放好快快回來分擔家計
回 應:鈴 日期:2022-10-20 16:39:36 4081F
加油!今天去看他還是說沒消息,我也不懂到底要拖到什麼時候?
回 應:珍 日期:2022-10-20 19:33:50 4082F
4F的朋友 10/15的時候您還未接到通知 今看您留言已接到家人 請問您何時得知可接到的訊息。謝謝您
回 應:楓 日期:2022-10-21 00:35:19 4083F
真的無從得知呢!
他說當天才突然被通知釋放,等出來後再電話通知家人這樣。
兩邊都煎熬 •_•
回 應:咪 日期:2022-10-21 01:47:26 4084F
4F到朋友可以冒昧的請問一下你的是哪一個監獄或看守所嗎?因為我的是北所的感覺都沒在放人!每天都很煎熬!
回 應:匿名 日期:2022-10-21 01:58:00 4085F
現在消息都越來越慢 法務部作業程序越來越搞不清
回 應:珍 日期:2022-10-21 08:22:55 4086F
前陣子有接風新聞 會不會現在改為當天告知當天釋放。
回 應:金 日期:2022-10-21 13:00:15 4087F
假釋一直都是當天通知喔!只是不知道為何越來越久?
回 應:珍 日期:2022-10-21 15:03:35 4088F
4F的朋友 請教您 家人是當天幾點釋放的 謝謝您
回 應:金 日期:2022-10-21 15:22:51 4089F
我真的快受不了了,明明通過了為什麼就是不放人,8月報的現在都過10月中了,法務部到底在幹嘛?這要讓雙方都很煎熬,真的有在作業嗎,真心好奇!
回 應:鈴 日期:2022-10-21 18:45:11 4090F
還有人的家屬出來了嗎,今天依然沒消息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0-21 19:05:46 4091F
真的搞不懂,有怎麼多家屬在等待法務部真的沒看到家屬的期待及等待嗎?難道真的要讓家庭出狀況嗎?做錯事的人也接受懲罰知道自己犯錯乖乖的懺悔服刑滿心期待早日出獄,既然假釋是要人受刑人改過向善的機會,為何通過這麼久了遲遲不放人,這樣的結果家屬如同受刑因為每天生活經濟上的壓力沒人可分擔,希望法務部能體諒家屬儘快加緊腳步審核流程。
Ps快九合一大選了,假釋通過的民眾是否可早日釋放也一起參加選舉。
回 應:依依 日期:2022-10-21 19:53:59 4092F
我想問一下,如果到現在遲遲沒有消息,有可能沒通過嗎?
回 應:KKK 日期:2022-10-25 07:08:29 4093F
收容人書太多,帶回家不方便.
可以寫報告捐給自己工場,以方便同學們借書看書.
有人問為何要寫報告?因為受刑人書籍屬個人物品,一旦捐出就是公家的了,以免以後有爭議.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0-25 15:37:20 4094F
請問8月通過假釋的有釋放了嗎?
回 應:鄭兆穎 日期:2022-10-25 19:19:00 4095F
不知道關在那
麻煩了謝謝了
回 應:巧 日期:2022-10-26 11:54:19 4096F
想請問一下,我男朋友進去臺北看守所,今天第45天了,請問現在勒戒要多久才可以出來??
回 應:燕 日期:2022-10-27 12:34:38 4097F
請問申請特見是否可以幫受刑人加分,要做什麼事才可以和受刑人面對面會談不用隔著玻璃
回 應:草草 日期:2022-10-30 18:00:39 4098F
請問台南看守所最新勒戒天數約幾天可出來?
回 應:李婉茹 日期:2022-11-03 12:59:39 4099F
 請問我的老公今天去了解我可以幫他帶內衣褲過去嗎可以帶走的東西過去給他吃嗎謝謝你
回 應:李婉茹 日期:2022-11-03 13:03:36 4100F
 請問我的老公今天去(勒戒)我可以幫他帶內衣褲洗髮精過去嗎,可以帶煮的東西過去給他配飯吃嗎,謝謝你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4 13:16:02 4101F
受刑人所得的分數,扣掉晋級分數,剩下的下月繼續加.

例如:第一個月,第二個月,第三個月,相加共得了22分,扣掉四級責任 
     分數18分,剩下4分,下月就晋三級並從4分開始加分數.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4 13:19:27 4102F
可以,但經檢查後符合標準,可發給.如不符合標準,責則需保管或銷毀.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4 13:34:32 4103F
沒去工場的受刑人最高拿分不一定,要看舍房主管的給分.
依法受刑人一律要作業,如果拒絕作業,依規定要送違規,作業分數自然拿不到,也別想縮刑天數或假釋.

開始編級就開始計分.沒有所謂拿幾分比較合理.

如果因其他因素而無法作業,舍房主管自有分數考量,一般在2.5分左右,但不是一定就是這樣.

未編級或不編級受刑人,大都是以四級受刑人標準接見,但每各監有所不同,可打電話去詢問.受刑人只要有編號,就可親屬接見.除非監所有
另行規定.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4 13:48:00 4104F
1>受刑人分數是依累進處遇法條規定,沒有所謂合不合理,如有覺得不當,可建請立法院修法.

2>作業未必要到工場,沒有作業的受刑人又可分自己拒絕作業及其他因素沒作業.沒有作業分數其他的要看狀況,不一定.

3>不會.

4>提報假釋條件未必一定服2年半刑就提報,遇要看初犯或累犯,還要看級數是否達到二級或一級,作業,教化,操行的分數是否達到達到連3個月都是3分以上.
還要看有沒有違規,平時考核,案由罪名......等.
回 應:問 日期:2022-11-04 23:00:17 4105F
謝謝 KKK 回答
請問:

開始編級就開始計分.沒有所謂拿幾分比較合理.

想知道教化、作業、操行開始執行的時候

個科目就拿0-4分對吧,最高4分?

還是他是依照刑期有個上下限呢,或是只看表現給0-4分區間呢
回 應:小賴 日期:2022-11-04 23:02:07 4106F
請問受刑人一個月依照規定實際上最高能拿幾分
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寫的:
一、一般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這樣嗎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5 12:58:07 4107F
只要沒有所謂的<擋分>,都會正常拿分.

所謂的<擋分>,就是依級數給教化及操行一定的分數.作業分數就不會有擋分情形.

有參加作業的受刑人,作業分數大都在3~4分.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5 13:08:29 4108F
每個受刑人依刑期類別的起分不一樣,每月所加的分數不一樣,刑期起多,起分和每月加分都少.

例如:刑期未滿一年半的為第一類別,起分為2.2分,初犯每月加0.2分,累犯0.1分.入監開始編級,下月才開始計分.

作業拿4分比較好拿,教化及操行要拿4分,少之又少.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1-05 16:00:53 4109F
請問8月通過假釋的有釋放了嗎?
回 應:問 日期:2022-11-07 11:46:54 4110F
謝謝 KKK 回答

1.單純想知道只要有參加作業的受刑人,不論進去多久
都可以拿到0-4分對吧?

2.教化跟操行這兩項也是能夠拿到0-4分嗎,不論多久

3.承2這兩項的打分標準在哪,受刑人需要特別做甚麼事情嗎


回 應:小賴 日期:2022-11-07 11:57:32 4111F

請問這三項都是依照"新新法分數表"去區分嗎?

1.以上述起分為2.2分,是指最高能給2.2分的意思,下個月最高分數為2.2 + 0.2 ?

2.上述區分作業、教操、操行都是以此表作區分嗎?

3.晉級條件問題就之前敘述:

晉級條件:4級:18 3級:24 2級:30 1級:36
例如:第一個月,第二個月,第三個月,相加共得了22分,扣掉四級責任 
     分數18分,剩下4分,下月就晋三級並從4分開始加分數.

拿18分到3級,再拿24分到2級,再拿30分到1級
實際上18+24+30=72 就能到達1級 0 分?

那1級的36分是指能夠累積36分嗎?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7 21:40:02 4112F
沒有所謂18+24+30=72。
到達一級後,分數就一直加上去,到36分為止。
一般到達一級時,就快要出監了。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7 21:47:43 4113F
1--只要有作業就有分數,但不會低於2分以下。一般都在3~4分。

2--教化和操行的分數是按照累進處遇條例所規定的分數去累加。

3--同2。只要乖乖的不違規,就會依照條例規定加分。
回 應:小賴 日期:2022-11-08 11:58:57 4114F
請問這三項都是依照"新新法分數表"去區分嗎?

1.以上述起分為2.2分,是指最高能給2.2分的意思,下個月最高分數為2.2 + 0.2 ?

2.上述區分作業、教操、操行都是以此表作區分嗎?
回 應:問 日期:2022-11-08 12:20:15 4115F
謝謝 KKK 回答

請問這個 1.教化和操行的分數是按照累進處遇條例所規定的分數去累加

1.是有最高起分的新新法分數表嗎 ?

一有期徒刑 
六月以上 一年六月
最高參考起分 2.2

2.作業不在新新法分數規範裡面嗎,直接可以超過最高參考起分?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8 13:57:31 4116F
1>分數表有,可至各監獄查找,如找不到可多找幾個監所.

2>作業不在表裏,監獄工場內有分組別,表現好的正常的分數就拿得好
   ,有違規或達不到目標的分數自然就少.
  被送違規的自然什麼分數沒都沒,0分.大違規的還會倒扣.

 一般當雜役的分數大都在分滿分,尤其是總組,文書,福利員,各組組長.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8 14:08:17 4117F
1>第一類別受刑人起分就是2.2分.下月初犯下月加0.2分,累犯加0.1
  分.也就是2.2+0.2=2.4   下月2.4+0.2=2.6..如果有擋分的制度,
  最多只到2.4分.

2>作業分數沒有在表內.
  
回 應:問 日期:2022-11-09 14:57:01 4118F
謝謝 KKK 回答

1.請問到達二級就可以假釋成功了嗎,還是必須要達到1級才能必過?

2.這樣算下來要直接刑期1/2就假釋分數難以達到,實務上還是以約7成刑期才有機會假釋成功?

3.除了作業、教化、操行以外,受刑人通常都從哪種管道取得分數,才藝班可以嗎?
回 應:KKK 日期:2022-11-09 18:20:27 4119F
1--二級只是<應>提報,一級則是<速>提報。
    而二級只是可提報假釋的條件之一而已。並不是一定假釋成功。

2--可達到。有人一次就過,也有人二三次才過,不一定。

3--分數取得是固定的,除非有大功績,可在每月總分上加分。
     有加分自然就有扣分,有時犯則,主管手下留情不送違規,就會
     填寫三聯單扣個0.1~0.3不等的分數。
     重大違規還會倒扣分或降級。
回 應:林振發 日期:2022-11-12 09:07:24 4120F
毒品案
回 應:333 日期:2022-11-15 11:26:42 4121F
這就要問受刑人唷,因為他們要自己算刑期才會ㄓ到哪一天出來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1-15 14:25:38 4122F
9/1報假釋到現在還是沒消息
回 應:QQ 日期:2022-11-15 19:55:27 4123F
這禮拜等看看吧 一起加油
回 應:QQ 日期:2022-11-15 19:57:23 4124F
只知道這禮拜會有消息吧
回 應:Mimi 日期:2022-11-15 21:22:48 4125F
To: QQ
謝謝您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1-21 11:43:34 4126F
你收到消息了嗎! 消息回來了!祝妳順心
回 應:QQ 日期:2022-11-21 11:45:14 4127F
9月報的 今天消息回來了 祝妳順心
回 應:cc 日期:2022-11-21 14:35:31 4128F
3F請問你是今天收到消息的嗎?
是哪個監所呢?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1-21 22:45:05 4129F
還沒有收到,二林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1-23 22:01:57 4130F
回來了,9/1申報假釋  11/23下午假釋釋放等待的時間真的很久,但是感恩釋放回來了,希望大家能順心
回 應:cc 日期:2022-11-24 08:47:27 4131F
6f:
恭喜你,昨天有收到假釋的消息,但不知道何時釋放,目前還沒放
請問是臨時通知嗎?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1-24 21:12:38 4132F
7F:
很臨時早上還在工廠工作,下午兩點才通知釋放,再跑流程檢驗身份,才釋放人員出大門口才有辦法通知家人接(約16:00)
回 應:賴建誠 日期:2022-11-30 22:58:13 4133F
是否有通過
回 應:賴建誠 日期:2022-11-30 22:58:49 4134F
是否有通過
回 應:KKK 日期:2022-12-01 05:14:44 4135F
絕大多數監所都限制在一級或二級受刑人,除非另有公告。
小型監所才有可能再放寬三級或四級。

一切都以當時狀況各監所另行公告。
回 應:妮妮 日期:2022-12-01 13:33:35 4136F
我想問一下 因為我老公剛進去三天 他被判2年 不知道是幾個月可以保假釋 有些問題 我想請教一下各位 進去多久才能帶他出來走走 之類的 問題 網路上查是 六個月 到 1年 左右 (保假釋)
回 應:杯子 日期:2022-12-01 19:41:36 4137F
請問高雄戒治所勒戒觀察大約幾天能出來
我12/5號要進去報到了
我是初犯無前科
想知道一個大概時間好讓家人知道
回 應:Y 日期:2022-12-02 01:44:37 4138F
他報8月的 
8/30有收到監獄假釋通過
但10月中說法務部沒有通過
現在報12月的
請問您的有消息嗎
回 應:Y 日期:2022-12-02 01:46:42 4139F
請問7F美美 
他假釋通過是第一報嗎
回 應:小艾 日期:2022-12-02 11:03:02 4140F
請問美美~
09/01報假釋~11/23假釋回來~
那我家人10/01報假釋,到現在還沒回假釋回來 >:<
回 應:恩恩 日期:2022-12-02 12:05:27 4141F
短刑期的假釋,高雄已經有好消息囉!
回 應:恩恩 日期:2022-12-02 12:05:27 4142F
短刑期的假釋,高雄已經有好消息囉!
回 應:恩恩 日期:2022-12-02 12:05:49 4143F
短刑期的假釋,高雄已經有好消息囉!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2-02 23:20:45 4144F
9F 第一次報,初犯,不法所得全繳清
10F  我也等很久

建議行動接見3.0內有家庭聯絡要多互動或許有幫助
回 應:KKK 日期:2022-12-03 13:32:09 4145F
依規定:與眷同住要一級受刑人,而且是離假釋不久的受刑人.
但每個監獄各有規定,詳情要詢問雲二監或至其網站查詢.

像澎湖監現就開始與眷同住申請.

回 應:李 日期:2022-12-05 14:36:01 4146F
有誰知道高雄勒戒多久出所 可以跟我說一下
回 應:Y 日期:2022-12-08 01:00:26 4147F
要看你們里長要不要簽唷
如果認識的里長不用其它資料就會幫你簽了
簽完你可以拍照起來 辦行動接見的時候會用到
回 應:Y 日期:2022-12-08 01:03:42 4148F
方便請問美美 等待過程嗎
他報完假釋多久出第一次大門
假釋通過前還會在出一次嗎 還是直接收到假釋通過呢
回 應:美美 日期:2022-12-08 21:07:23 4149F
9/1報假釋
11/23才釋放
中間只能等待
回 應:Y 日期:2022-12-09 00:12:50 4150F
我們一報也是等了兩個月才通知沒有過
回 應:Y 日期:2022-12-09 00:13:49 4151F
現在二報 就不知道還要等多久了
回 應:小玲 日期:2022-12-12 15:28:52 4152F
有的,里長有簽好章了,也寄一份到看守所給男方,待他收到信件,他在打報告申請,謝謝您!
回 應:KKK 日期:2022-12-21 13:20:16 4153F
假釋能不能過不是典獄長的職權。
更不一定一報絕不會過。一報就過的大有人在。
回 應:媃 日期:2022-12-24 05:53:30 4154F
我發現每位身旁的人都會很想念對方,其實難過跟想念都只有剛開始,我們能做的就是好好努力生存下去,因為在外面的我們將會是他們出來時的第一個寄託,我的那位比較皮,該報到觀察勒戒時沒去,將近18天的時間才來住的地方拘提他走(晚上11點多的時候!),
我也不知道他會在哪勒戒,也知道沒有方向的查詢也是沒用的,
所以先轉化一下我們的心態,無論發生何事,為了生存,得吃飯得工作,有事情忙就不會一直去想念到對方了,此刻的我們應該是先替自己安頓好,共勉之。
回 應:坤 日期:2022-12-24 06:18:53 4155F
元月十五以前應該是會放人吧!
回 應:NINE 日期:2022-12-25 19:17:14 4156F
坤 :選你正解!
回 應:NA 日期:2023-01-03 00:05:16 4157F
3張
回 應:林淑君 日期:2023-01-03 02:53:04 4158F
請問一下未編級的受刑人!被關2個月、在這2個月內是不是都能接見
回 應:陳信文 日期:2023-01-04 13:18:35 4159F
3045 是否在監
回 應:明 日期:2023-01-05 12:23:47 4160F
沒有消息,打電話問,說不方便透漏
回 應:W 日期:2023-01-06 12:01:01 4161F
那就是25號或26號回彰化才查無此人
回 應:Q 日期:2023-01-07 10:00:35 4162F
偏遠地區 11月份報假釋都還沒消息 應該11-12月份的消息一起回來了吧
回 應:德佳 日期:2023-01-07 11:28:30 4163F
請問報12月份的假釋有消息了嗎?,哪時候會知道消息
回 應:明 日期:2023-01-07 12:49:12 4164F
希望可以在1月20日過年前回來
回 應:Q 日期:2023-01-08 07:52:35 4165F
1/18之前 要把該放的人放回來呀
回 應:明 日期:2023-01-08 16:13:22 4166F
希望可以在過年前回來
回 應:Q 日期:2023-01-09 07:55:03 4167F
明:願大家心想事成
回 應:明 日期:2023-01-09 09:07:40 4168F
對啊!讚
回 應:Q 日期:2023-01-09 14:17:22 4169F
明:請問你是在等哪間監所的呢?
回 應:Q 日期:2023-01-09 14:18:31 4170F
今年度報假釋 當然會在年前放完!
回 應:張志遠 日期:2023-01-09 16:07:38 4171F
刑期期滿日當天早上就可釋放嗎?
回 應:W 日期:2023-01-09 19:17:47 4172F
有人在等嘉義看守所的嗎
回 應:蓉 日期:2023-01-10 09:49:06 4173F
12月申報假釋的 年前有機會回來嗎?
回 應:R 日期:2023-01-10 12:58:38 4174F
請問有人12月報假釋已經有消息的嗎
回 應:R 日期:2023-01-10 14:56:45 4175F
請問有二林監獄放12月報的消息嗎
回 應:W 日期:2023-01-11 16:10:14 4176F
沒消息~還是沒有消息
回 應:Q 日期:2023-01-11 23:04:10 4177F
12月份有消息了,祝福你們
回 應:Q 日期:2023-01-11 23:05:48 4178F
美美:10月份報假釋的 早就放完了 現在在放11-12月份的了
回 應:W 日期:2023-01-11 23:08:14 4179F
哇,恭喜,是哪一個監所放了
回 應:蓉 日期:2023-01-12 06:48:02 4180F
恭喜,請問是哪間監所釋放了?
回 應:R 日期:2023-01-12 07:58:18 4181F
我也收到12月份消息了!希望可以趕快放出來
回 應:. 日期:2023-01-12 09:03:43 4182F
有人的家屬朋友已經簽到保護管束等釋放的嗎?
回 應:旻 日期:2023-01-12 09:18:55 4183F
請問台中監獄有消息了嗎?
回 應:W 日期:2023-01-12 09:22:26 4184F
保護管束是受刑人簽嗎?還是家屬?
簽到保護管束就當天釋放了嗎?
回 應:蓉 日期:2023-01-12 09:38:20 4185F
受刑人簽,簽到三天內釋放。
回 應:W 日期:2023-01-12 10:36:29 4186F
了解
回 應:R 日期:2023-01-12 11:29:26 4187F
有人是二林的有聽說什麼時候會放嗎
回 應:R 日期:2023-01-12 12:32:02 4188F
我昨天收到家屬說接到假釋通過消息,請問大約幾天後會放人呢~等2個月了,實在等到很煎熬
回 應:W 日期:2023-01-12 15:37:57 4189F
嘉義看守所的也等不到消息
回 應:Wei 日期:2023-01-12 17:45:43 4190F
請問有人等到嘉義監獄的通知了嗎
回 應:W 日期:2023-01-12 18:35:41 4191F
嘉義的也還沒有通知喔~我也還在等消息
回 應:果 日期:2023-01-12 20:37:29 4192F
祝我們也快點有好消息ಥ_ಥ
回 應:R 日期:2023-01-13 07:53:20 4193F
我在1/11接到他說通過的電話 請問需要過多久才會有假釋通過消息…等的實在煎熬
回 應:旻 日期:2023-01-13 08:08:08 4194F
台中監獄也等不消息~請問有大大有消息了嗎?
回 應:F 日期:2023-01-13 08:34:23 4195F
請問家屬是怎麼知道受刑人有沒有通過
受刑人寫信或接見得知的嗎 還是監所有通知
回 應:Q 日期:2023-01-13 09:48:56 4196F
當然是受刑人告知家屬點呀!

至於為什麼假釋沒有過,受刑人知道原因啊
回 應:W 日期:2023-01-13 12:52:50 4197F
假釋平日會釋放,非假日除非是期滿的才有可能放假日。
目前有通過的都還在等釋放消息~
回 應:C 日期:2023-01-13 14:14:10 4198F
想請問一下你們家屬是怎麼知道法院已經通過的消息的?我們也還在等消息
回 應:. 日期:2023-01-13 15:03:17 4199F
也是1/11收到通過消息 有人今天已經釋放的嗎
回 應:W 日期:2023-01-13 15:41:35 4200F
問受刑人會知道,但什麼時候放不知道,我也在等
回 應:Q 日期:2023-01-13 16:57:47 4201F
家人也是1/11通過~~今天回來了
回 應:Q 日期:2023-01-13 16:58:51 4202F
家人也是嘉義監獄的1/11通過~今天回來了
回 應:Q 日期:2023-01-13 17:00:28 4203F
家人也是嘉義監的1/11通過~~今天回來了
回 應:Q 日期:2023-01-13 17:01:50 4204F
家人嘉義監的1/11通過~~今天回來了
回 應:蓉 日期:2023-01-13 17:06:45 4205F
恭喜❗️方便請問釋放時間大約是幾點嗎?
回 應:蓉 日期:2023-01-13 17:15:06 4206F
恭喜❗️方便請問釋放時間大約幾點嗎?
回 應:W 日期:2023-01-13 17:20:47 4207F
恭喜
回 應:W 日期:2023-01-13 17:21:10 4208F
請問幾點出監的
回 應:Q 日期:2023-01-13 17:43:09 4209F
這應該都不一定,家人是4點半左右打電話回來的!
祝福你們的家人能快快回來
回 應:Q 日期:2023-01-13 17:43:57 4210F
這應該都不一定,家人是4點半左右打電話回來的!
祝福你們的家人能快快回來
回 應:R 日期:2023-01-13 17:45:27 4211F
嗚嗚又要等一個六日…請問各位是哪邊釋放呢
大約都幾點會釋放?
回 應:蓉 日期:2023-01-13 18:04:14 4212F
:Q 謝謝您❗️
回 應:蓉 日期:2023-01-13 18:05:41 4213F
:Q 謝謝您❗️
回 應:果 日期:2023-01-13 18:42:06 4214F
恭喜你!! 希望我男友也能在過年前回家
回 應:Q 日期:2023-01-13 20:16:12 4215F
家人說下禮拜會在放一批,聽說人數滿多個的,再等等看!會有好消息的。
回 應:Q 日期:2023-01-13 20:19:11 4216F
我家人是嘉義的ㄛ!
釋放時間應該都不一定
回 應:W 日期:2023-01-13 23:33:35 4217F
謝謝你~恭喜你與家人團圓,辛苦了
也希望下禮拜我們等待消息的也一家團聚
回 應:KKK 日期:2023-01-14 13:23:21 4218F
假釋不是司法院的職權,網站當然查不到.

假釋公文最後是到地檢署,地檢署作業完成後就會把公文送至監所,
監所一收到公文便會立刻辦理出監手續.

網站是查不到的.
回 應:ting 日期:2023-01-14 18:10:10 4219F
@kkk 了解!非常感謝你的回覆
回 應:R 日期:2023-01-16 10:53:27 4220F
希望今天下午的時候可以接到他的電話( ̄∇ ̄)
不會說還有星期一還不處理的吧
回 應:蓉 日期:2023-01-16 15:00:06 4221F
有人等到電話了嗎?
回 應:W 日期:2023-01-16 15:19:47 4222F
還沒有喔~
回 應:S 日期:2023-01-16 17:09:05 4223F
結果今天又沒有等到了
回 應:W 日期:2023-01-16 17:11:08 4224F
真的,我也是沒有等到電話,有點誇張
回 應:陳陳 日期:2023-01-16 19:53:02 4225F
看是刑期滿的還是申請假釋
打電話查詢不到的
回 應:陳陳 日期:2023-01-16 20:06:21 4226F
提報假釋未必一定通過,如果矯正署准了,最後還要地檢核發假釋令,所以無法知道出獄日期,所方也不會通知家屬。
如果受刑人知道准了,也只能等待通知,無法知道正確日期。
回 應:Bo Bo 日期:2023-01-17 01:21:27 4227F
想問一下台北監獄的 過年前會在放一波嗎?
回 應:Bobo 日期:2023-01-17 01:29:51 4228F
想問一下台北監獄的 過年前會在放一波嗎?
回 應:Bobo 日期:2023-01-17 01:37:36 4229F
想問一下台北監獄的 過年前會在放一波嗎?
兒子因為戶籍問題後面我又趕緊處理 都寄進去了戶政事務所也處理好了 監獄的說現在在跑流程 
這樣表示過年前會回來嗎? 
回 應:果 日期:2023-01-17 08:22:47 4230F
請問你們的家人都是十二月申報假釋的嗎
回 應:W 日期:2023-01-17 11:53:02 4231F
對,12月
回 應:R 日期:2023-01-17 12:58:50 4232F
我也是12月..明明1/11收到他打來說通過消息,但就是還沒收到假釋放出消息
回 應:W 日期:2023-01-17 14:16:17 4233F
加油喔不要灰心,雖然我也還沒有等到
回 應:梁玲秝 日期:2023-01-17 14:56:44 4234F
假釋查尋是否通過
回 應:蘇幸瑂 日期:2023-01-17 15:11:28 4235F
你好請問 不同戶籍 如果辦同居證明 需要雙方的戶籍謄本嗎?請問需要準備什麼 ?
回 應:果 日期:2023-01-17 15:38:04 4236F
@10F 你家人是特地打電話來的嗎?
因為我都沒收到電話 我男友家人也沒有
好像蠻多家屬都是1/11收到通過的消息
我剛好是1/10跟我男友行動接見
現場接見又太遠 行動接見次數又用完了
現在連他有沒有通過都不曉得 實在等的很焦慮ಥ_ಥ
回 應:R 日期:2023-01-17 15:46:49 4237F
@12F
剛好他那天有懇親電話打來跟我說的,他也是跟我說過年前會回來但還沒接到電話
回 應:梁玲秝 日期:2023-01-17 16:46:51 4238F
假釋是否通過
回 應:R 日期:2023-01-17 21:51:47 4239F
各位我接到家人了 謝謝各位
回 應:哈囉 日期:2023-01-18 09:28:44 4240F
請問有報一月的嗎?
有消息的嗎?有回來是哪時候回來的?
因為也剩兩天 不知道來不來得及回家過年⋯
回 應:哈囉 日期:2023-01-18 09:31:56 4241F
請問各位!先生報一月的!監獄門過了 法務部那還沒消息!
會有可能過年前回得來嗎?
回 應:你好 日期:2023-01-18 09:33:48 4242F
請問報一月份的假釋,監獄門過了 法務部到現在還沒消息請問過年前有人一樣情形回家的嗎?不知道能不能回來過年⋯⋯⋯
回 應:. 日期:2023-01-18 11:31:12 4243F
如果是1月份通過的,感覺過年前回來機率應該不大
過年前會放完上一年度的
回 應:A 日期:2023-01-18 14:35:32 4244F
台南監 知道都幾點放人嗎
回 應:想問 日期:2023-01-18 14:56:44 4245F
所以都沒有一月報放出來的嗎?
回 應:123 日期:2023-01-18 16:36:41 4246F
有台南監獄 假釋出來的嗎? 禮拜一有打電話回來 說禮拜一或禮拜二結果今天禮拜三了….
回 應:果 日期:2023-01-18 17:14:43 4247F
@11F 請問你的家人是幾點打給你的
回 應:R 日期:2023-01-18 17:36:55 4248F
大約5:30左右
回 應:tt 日期:2023-01-18 18:21:46 4249F
123 你有接到電話了嗎?
回 應:梅 日期:2023-01-18 22:45:33 4250F
請問有報一月過的家人嗎?釋放都是很臨時的嗎?
回 應:陽 日期:2023-01-18 22:47:26 4251F
請問家人出來也是當天簽單當天釋放嗎?
21除夕不知道會不會放人出來
回 應:宋文雄 日期:2023-01-20 14:37:51 4252F
可以幫我查查戰朋友是否在桃園女鹽服刑嗎!還有編號、幾工廠謝謝
回 應:00 日期:2023-01-20 22:51:59 4253F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回 應:33 日期:2023-01-21 10:41:43 4254F
十二月申報是從十二月起算四個月嗎
還是一月知道假釋駁回起算四個月?
家人刑期十五個月已服刑十個月
是不是也不用假釋直接等刑滿釋放就好了⋯
回 應:張彩微 日期:2023-01-22 16:32:39 4255F
同居證明書那可列印?因不同戶需二方里長蓋長還是一房就行
回 應:顏嘉慶 日期:2023-01-24 01:36:14 4256F
我要查詢顏秀竹,本人是他的親弟弟,想知道他要關多久
回 應:汪信芳 日期:2023-01-24 04:47:59 4257F
臭豆腐可以寄菜嗎
回 應:法理情 日期:2023-01-28 18:25:51 4258F
給受刑人感受到被原諒的感恩心情,真心懺悔。
使受刑人家屬期盼早日團聚的心靈,得到慰藉。
回 應:KKK 日期:2023-01-28 19:47:51 4259F
8年是初犯,7年2個月是五年以累犯,如出獄後再犯五年以上之罪,
那就符合三振條款。不得假釋。只能縮刑天數。

前題必需要把殘刑執行畢。
回 應:花 日期:2023-01-29 02:14:32 4260F
請問各位有2023報一月假釋有消息的人嗎?目前都還不知道過了沒⋯
回 應:武惠玲 日期:2023-01-30 11:48:38 4261F
我想問我男友今天會不會出所?他現在在燕巢監獄樂戒,名為王國振
回 應:Rii 日期:2023-01-31 20:30:32 4262F
我老公也是報一月的
第一階段已過
第二階段目前沒消息

請問有查詢管道嗎?
回 應:R 日期:2023-01-31 20:55:52 4263F
請問有沒有台中監獄1月報假釋回來的?
回 應:婷 日期:2023-02-01 17:13:04 4264F

如果二評是在第四週第五週
那是不是會卡在過年的年假沒辦法二評?
送件也沒辦法送
這樣還要多久?

12/21去的  今天43天
回 應:66 日期:2023-02-02 15:03:13 4265F
回樓上的婷
我老公二評也已經完成,但卡過年的關係
他也是12/19進去 到今天46天
我看人留言說二評完 3-4天就放人
但因為過年關係 公文發函也要10天
所以我等到現在還在等 很緊張啊!
一起加油吧!
回 應:Sandy 日期:2023-02-02 21:02:08 4266F
我想請問
林致雲 88.03.21
他今天進去,但忘記告訴我們他的編號跟服刑地方
想請問他得出獄時間
回 應:施欣妤 日期:2023-02-03 11:12:08 4267F
我為什么查不到他的編號跟在執行呢
回 應:涵 日期:2023-02-04 11:08:41 4268F
請問一月分報的大概什麼時候會有消息⋯?
有過大約多久出來?
回 應:Ling 日期:2023-02-04 12:24:00 4269F
@1F網站查不到的話,那請問台北監獄一月報假釋的,要去哪裡查詢是否通過呢?
回 應:文 日期:2023-02-04 20:48:45 4270F
一月報假釋的有消息嗎?
回 應:賴小妹 日期:2023-02-04 21:11:58 4271F
1;同居證明需要申請多久會過
2;同居證明需要雙方的什麼文件嗎
回 應:KKK 日期:2023-02-04 21:27:45 4272F
內容不詳?
何罪名判多久?是否為可易科罰金之刑?或罰金易服勞役?
回 應:2W 日期:2023-02-04 23:58:32 4273F
我老公在台中一月報的,目前還沒有消息
回 應:W 日期:2023-02-07 01:35:53 4274F
可以寄照片
直接寫地址、工廠、編號、名字
回 應:周榮華 日期:2023-02-09 18:30:55 4275F
請問初犯、刑期合併七年,羈押三月,已於111年六月升三級,並於111年九月移至台中女子外役監,現在(112年一月)操行、教化分數才2.4分,且被告之三個月才能升0.1分。
個人覺得應有誤,懇請代為計算並説明,謝謝!
回 應:周榮華 日期:2023-02-09 18:33:43 4276F
請問初犯、刑期合併七年,羈押三月,於110年12月開始服刑,已於111年六月升三級,並於111年九月移至台中女子外役監,現在(112年一月)操行、教化分數才2.4分,且被告之三個月才能升0.1分。
個人覺得應有誤,懇請代為計算並説明,謝謝!
回 應:劉芯瑜 日期:2023-02-09 22:03:41 4277F
女方已無父母,亦無兄弟姊妹,請問家長的資料該找誰,里長也沒有在在開立證明了
回 應:黎映辰 日期:2023-02-10 21:55:30 4278F
我是台中戒治所戒ㄧ8325張振桔的前妻,兩人有一名共同子女16歲未成年女兒張雅涵,因監護權的問題以及未成年女兒學業相關事務,包含遷戶口和辦理低收入戶之身分申請,均與監護權息息相關,因法律上已無夫妻關係,本人所在戶籍地縣市內目前沒有立委,請問如何申請才能確定去台中戒治所現場辦理時,確定可以接見,因路程遙遠不想白跑一趟,或者是否可核准申請行動接見一次?如蒙所請,感激之至。
回 應:KKK 日期:2023-02-11 15:23:35 4279F
七年徒刑是屬於第四類別(滿6年~未滿9年).起分為1.6分,初犯每3個月升0.1分.累犯為每4個月升0.1分.

刑期合併7年大概是入監沒多久才合併的,否則賺多了.如果剛入監就7年,分數只在2.0左右.

所以,分數完全沒錯.正確.
回 應:凱 日期:2023-02-12 09:07:55 4280F
一月假釋是否有消息了?
回 應:Maw 日期:2023-02-12 22:15:16 4281F
請問
如果是罰金易服勞役
是一次繳完嗎
繳完之後,假釋通過是否可直接畢業?
或是可申請分期,可分幾期?
回 應:妍 日期:2023-02-15 16:58:23 4282F
想請問我老公1/18移送到新店戒治所(觀察勒戒),中間卡過年10天,現在都已經評估完,這個月有可能會回來嗎?
回 應:換一個吧 日期:2023-02-16 03:09:17 4283F
妳值得更好
回 應:心 日期:2023-02-21 13:02:12 4284F
請問一月報假釋的有人法務有消息了嗎?
回 應:黃紹翔 日期:2023-02-23 01:29:57 4285F
我想請問一下,曾嫌目前在高女監服刑,岳母與我本人是她老公身份ps:有登記户籍-那有沒有辦法查詢她本人在女監服刑期間的收發信記錄呢?或者該致電到高女監的那科系做查詢或尋問在曾嫌在監服刑的收發信記錄,假如無法查詢紀錄的話,那麼有何方法來限制或者如何申請,限制只許與三等親收發信其餘一律不準,,因為本人與岳母擔心害怕,她本人心志不堅定又與過往嗑藥的任何人聯繫與牽扯
回 應:劉萬居 日期:2023-02-23 13:24:04 4286F
想查訊劉萬居編號.何時服刑
回 應:劉萬居 日期:2023-02-23 13:27:34 4287F
現是否在二所監
回 應:莊世名 日期:2023-02-23 17:02:35 4288F
請問他假釋已經過了何時會出獄
回 應:無無 日期:2023-02-24 17:42:09 4289F
請問1月報假釋的有人有消息了嗎
回 應:楊坤明 日期:2023-02-24 18:30:39 4290F
台中監獄 毒品防治條例 型號 2811
回 應:楊坤明 日期:2023-02-24 18:31:33 4291F
台中監獄 毒品防治條例 型號 2811
回 應:林 日期:2023-02-25 01:05:39 4292F
我朋友姚輝明93/5/14能幫忙查呼號嗎?我想申請行動接見,麻煩了
回 應:陳明芳 日期:2023-02-25 15:05:40 4293F
傷害
回 應:W2 日期:2023-02-26 19:43:55 4294F
目前也是卡在法務部
回 應:宇 日期:2023-02-27 11:44:07 4295F
一月的到底要等多久⋯?
回 應:王文娟 日期:2023-02-28 08:39:08 4296F
請問里長有開證明,是否能接見?
回 應:好久 日期:2023-03-01 15:59:00 4297F
一月報到底要等多久?
回 應:洋蔥 日期:2023-03-03 20:33:33 4298F
補充:女,目前為三級,父母年老,僅兄嫂可以照顧,入所服刑,異國父母不知情,掛念著女兒,可否得知確定出所日期,為異國父母打個電話報平安,謝謝!
回 應:洋蔥 日期:2023-03-03 20:36:43 4299F
請問等到家人回家了嗎?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03-09 14:18:10 4300F
一月份報假釋的目前還沒有消息!
回 應:漚 日期:2023-03-09 17:17:29 4301F
到底一月分的還要等多久⋯⋯⋯
回 應:等等 日期:2023-03-11 11:40:41 4302F
請問報1月份的假釋什麼時候才會有消息
回 應:陳芯寶 日期:2023-03-12 17:59:49 4303F
台中女外役的自主一月報假的已回家了!

沒有自主的也還在等消息!
回 應:等 日期:2023-03-13 01:06:13 4304F
請問芯寶是什麼時候接到消息的呢?
回 應:紫蝶 日期:2023-03-13 19:36:09 4305F
請問一下,觀察勒戒後,還其他案件執行是否會移至監獄執行?
回 應:等等 日期:2023-03-14 15:48:36 4306F
請問有通過會通知家屬嗎。
到現在都沒有消息
回 應:阿寶 日期:2023-03-14 21:41:46 4307F
我一位朋友判刑一年六個月.目前在台中監獄執行.請問需關多久才能報假釋
回 應:柯 日期:2023-03-15 09:19:03 4308F
請問家人如果都沒來看會被扣分嗎?
回 應:安安 日期:2023-03-15 18:54:34 4309F
請問有嘉義的收到通知了嗎
回 應:你好 日期:2023-03-16 00:54:20 4310F
請問一月的有過沒過的都有消息了嗎?
回 應:KKK 日期:2023-03-16 10:05:04 4311F
律見不在一般接見範圍。
只要符合接見資格,下午可接見。
回 應:321 日期:2023-03-16 13:53:36 4312F
家人1月知道通過假釋到現在還沒收到公文可以回家
回 應:321 日期:2023-03-16 14:11:12 4313F
我老婆在雲二也是1月通過到現在還沒有回家
回 應:希望 日期:2023-03-16 18:09:02 4314F
1月通過的應該都回來了,是不是搞錯了
回 應:希望 日期:2023-03-16 18:14:39 4315F
樓上321,你要不要確認看看,等的好焦鬱
回 應:希望 日期:2023-03-16 18:16:24 4316F
樓上321,你要不要確認看看,等的好焦鬱,請問你是那裏的
回 應:321 日期:2023-03-16 23:55:10 4317F
2F--確認什麼?如何確認?  雲二監的
回 應:321 日期:2023-03-16 23:57:27 4318F
11F--有問過他們的教誨師了 確定通過假釋了
回 應:雲 日期:2023-03-17 00:48:05 4319F
法務部那還在等吧 是大門通過嗎?
回 應:毆 日期:2023-03-17 00:50:28 4320F
12f 請問那時問到的?
回 應:文 日期:2023-03-17 09:14:33 4321F
我們也是一月初知道大門過 法務部到現在還在等⋯⋯真的也太久了吧⋯
回 應:321 日期:2023-03-17 14:14:09 4322F
@5F
真的等到人都暴躁起來了
回 應:恩 日期:2023-03-17 15:31:43 4323F
補充:
戶籍地區的監獄跟看守所都問過了都沒有她的名字
要如何查詢
回 應:321 日期:2023-03-17 19:04:41 4324F
@13F
1月初問到的  現在還在等法務部那邊的公文吧
回 應:王雪芬 日期:2023-03-17 23:29:27 4325F
請問一下編號1810李怡薰出獄了嗎?
回 應:傻 日期:2023-03-18 02:11:58 4326F
請問從報假釋到知道結果,需要多久時間呢?
回 應:如 日期:2023-03-20 00:53:04 4327F
我也是在等,1月初報的,不是正常3月初就放人了嗎?還是是因為中間卡了個過年?!
回 應:都瑞米 日期:2023-03-20 07:24:45 4328F
坐好坐滿
回 應:123 日期:2023-03-20 11:22:27 4329F
想請問一下有申辦過同居人證明 但分手了之後要結婚 會有影響嗎需要取消程序嗎?
回 應:KKK 日期:2023-03-20 13:02:29 4330F
有過的才會排入出監輔導,所謂<認輔>.
但有些人就是不聽話,假釋出去馬上就酒駕,吸毒.很快又回監.
回 應:昕昕 日期:2023-03-20 16:16:10 4331F
我想問。
蔡家程。
84/03/07
目前收押禁見。
我想查他的編號。
感謝大大
回 應:周 日期:2023-03-20 16:26:56 4332F
那上完出監輔導後,大約多久會回來?
回 應:文 日期:2023-03-21 10:47:48 4333F
一月分報的大家還是都沒有法務部的消息嗎?
回 應:文 日期:2023-03-21 10:48:53 4334F
請問報一月的 有誰已經收到法務部消息?
有沒有過到現在都還不知道 已經快三個月去了⋯
回 應:文 日期:2023-03-21 10:49:52 4335F
請問報一月的 大家收到法務部消息了嗎?
等了好久⋯無消無息 有過沒過都不知道⋯
回 應:陳美汎 日期:2023-03-21 14:13:08 4336F
1月假釋 為什麼這麼久都沒消息啊? 
都快月底了
到底是在幹嘛.. 有沒有過可不可以趕快讓我們家屬知道
一直拖
回 應:渝渝 日期:2023-03-21 20:32:59 4337F
這個月都即將月底,到現在仍無訊苦等,每天期待收到消息能夠與家人早日團圓,但這作業效率,一天又等過一天,日日飽受煎熬,又等快三個月⋯

回 應:政緯 日期:2023-03-21 23:49:11 4338F
我這也是一月報的 看留言大家也都在等沒消沒息的
真的是很煎熬 有嘉義知道消息的嗎?
回 應:希 日期:2023-03-22 01:24:22 4339F
1月初報的,也還在等消息,宜監
回 應:凌 日期:2023-03-22 19:10:22 4340F
一樣情況,一月初報的,到現在都沒有消息,家人也說在等公文,請問大家是否現在都沒消息?還是有收到已經釋放的嗎?接下來又連假方⋯
回 應:暈 日期:2023-03-22 23:33:30 4341F
一月報的真的真的也等得太久了吧!都要三個月去了!目前還是沒有消息!有過沒過都無消息!就只能無止盡的等!
回 應:可 日期:2023-03-22 23:34:59 4342F
一月份有釋放回家的人嗎?請問大家可以互相分享一下消息嗎?目前還在等有無過的消息等到心很累!
回 應:尼 日期:2023-03-22 23:36:29 4343F
為什麼一月報的等那麼久!也太不公平!各位家屬目前都沒有任何消息嗎?
回 應:希 日期:2023-03-23 00:15:03 4344F
通常家人回家了,應該就不會上來這邊看了,現在只知道很多家屬都還在等,我也是在等,一月初報,宜蘭監獄。
回 應:傻 日期:2023-03-23 02:10:18 4345F
等待的日子真的很煎熬,不知道何時才能有好消息

怎麼假釋消息越來越慢了
回 應:KKK 日期:2023-03-23 07:08:02 4346F
假釋通過是不會通知家屬的,除非是特殊受刑人.例如:精神疾病者,行動不便者....才會通知家屬來接人.

想要了解,就直接去接見,受刑人本人最清楚了.有上過出監輔導的或可留頭髮的,就大約底定了.
回 應:希 日期:2023-03-23 14:35:14 4347F
知道不會通知家屬啊,重點就是受刑人也沒收到消息
回 應:321 日期:2023-03-23 15:39:56 4348F
這個禮拜去接見聽家人說現在作業程序有改變~說先等法務部公文寄到所在監所然後監所再把公文寄回法務部然後再一些瑣碎的程序才會再寄公文到所在監所才會放人~我聽完整個傻眼!!爬了一些往年的文章說什麼現在假釋程序變簡單了可以很快的讓受刑人回家跟家人團員是在作戲給百姓看嗎?
回 應:盼 日期:2023-03-23 20:46:02 4349F
大家都在等,連過不過都沒消息,如果超過3月,晉級報的4月又來不及,還要等5月,心情好焦鬱,一等再等,最近看新聞矯正署署長交接,人員大調動,應該是變動中又改作業程序,我們只能等等等,希望家人心聲,有人看到為我們出聲
回 應:阿明 日期:2023-03-23 22:57:59 4350F
就像11樓說的,四月可以晉級報假釋的人就會更緊張了,因為有沒有過時要報假釋的資料沒回來就會來不及…只能祈禱明天3/24(五)最慢27(ㄧ)可以將資料送回原單位,去年九月報假釋的也是等到11/21才收到駁回啊,就要趕快再報12月啦,受刑人真的會很緊張跟擔心來不及報….
回 應:好 日期:2023-03-23 23:44:38 4351F
12f
最慢27是什麼意思 27有消息就來的及三月出來嗎?
回 應: 日期:2023-03-24 00:57:11 4352F
希望爸爸趕快回家
回 應:盼 日期:2023-03-24 10:40:00 4353F
13f,
27如果知道過不過,晉級報四月就有機會,如還在等,就沒有機會,晉級報就沒有用了,希望大家都能過
回 應:政緯 日期:2023-03-24 12:54:44 4354F
這幾天爬了一些文 在2/23矯正機關首長升遷及內部人事異動 全台有20幾間矯正所署機關做調動升遷  派令生效交接日為3/6日
我在想是不是這個時間點 去影響到一月報假釋 到現在都無消息的原因 (交接時間程序 公文往返時間 等等其他的原因)間接都會影響到
純屬個人觀點 不代表我說的對 畢竟公家機關的效率 還是耐心等待吧
大家加油
回 應:周 日期:2023-03-24 18:35:14 4355F
家人已上過出監輔導了,都過去快一個月了接見會客有問過,受刑人本人也說沒有消息!之前有聽別人說出監輔導後正常10天到半個月就會回來了,都快一個月也還沒有消息
回 應:蔡榮展 日期:2023-03-26 23:28:18 4356F
酒駕肇事
回 應:唉 日期:2023-03-27 13:29:51 4357F
一月報這星期可能有消息了喔
回 應:莊世名 日期:2023-03-27 16:22:22 4358F
如何查詢他幾時假釋出來,他上個月就已經假釋過了
7
回 應:321 日期:2023-03-27 17:20:41 4359F
@9F
為何這麼說 有收到什麼消息嗎?
回 應:盼 日期:2023-03-27 19:34:06 4360F
已收到消息,謝謝大家
大家都辛苦了,現在就等回來
回 應:凌 日期:2023-03-27 19:47:57 4361F
11F
請問您是今天收到的嗎?請問哪個監所?
另外先在這裡恭喜您~ 辛苦了!
回 應:盼 日期:2023-03-27 19:50:40 4362F
他托同學家屬打電話回來,今天下午通知(竹監)
回 應:凌 日期:2023-03-27 19:57:22 4363F
好的,謝謝您的回覆和報上好消息,祝:一切順心。
回 應:KKK 日期:2023-03-28 10:19:12 4364F
1> 有期徒刑是兩個月起跳,沒有一個月的.
2> 一個月是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就不必聲請社會勞動或入監服刑.
3> 能不能入監服刑不是旁人說了算.可拿診斷證明向地檢署聲請暫緩
   執行,或入監後由監方判定是否可達拒絕收監條件.
4> 如果入監,可安排監內門診申請外醫.
回 應:KKK 日期:2023-03-28 10:19:37 4365F
1> 有期徒刑是兩個月起跳,沒有一個月的.
2> 一個月是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就不必聲請社會勞動或入監服刑.
3> 能不能入監服刑不是旁人說了算.可拿診斷證明向地檢署聲請暫緩
   執行,或入監後由監方判定是否可達拒絕收監條件.
4> 如果入監,可安排監內門診申請外醫.
回 應:點點 日期:2023-03-28 21:10:54 4366F
1月初二報假釋還是沒收到通知.
回 應:點點 日期:2023-03-28 21:11:18 4367F
1月初二報假釋還是沒收到通知.
回 應:為為 日期:2023-03-29 09:31:05 4368F
請問現在假釋是不是都得拖那麼久才會知道消息啊?
我兒子報3月份的到現在都沒沒有任何進展 也不知道審的如何… 還有針對詐欺案件是不是非得和被害人和解才可以核准假釋?被害人是大陸人法院也沒辦法幫忙和解該如何解套…
回 應:貢丸 日期:2023-03-29 09:43:31 4369F
為為
3月報,4月出大門,最快也要5月初才知道
因為這次1月報,可能卡到農曆年跟署長交接所以才拖了比較久,通常都2個月
回 應:等等 日期:2023-03-29 10:03:27 4370F
家人報1月份到現在還沒有收到通知
真的好久喔
回 應:321 日期:2023-03-29 17:33:15 4371F
終於出來了  剛剛接到家人電話出來了 雲二監  1月初報的
有希望還在等待得大家接到好消息
回 應:321 日期:2023-03-29 17:34:19 4372F
終於出來了 剛剛接到家人的電話說出來了 1月初報的  雲二監
希望還在等待得大家也能快點收到好消息
回 應:阿明 日期:2023-03-29 19:02:27 4373F
恭喜20樓的家屬,終於家人團聚了!
接下來就等待二月份報假釋的受刑人很快就有好消息!
回 應:歐 日期:2023-03-29 20:01:30 4374F
有先收到通過通知嗎?還是通知就同時釋放了?
回 應:等等 日期:2023-03-30 09:59:25 4375F
請問外役監獄有假釋消息了嗎
回 應:ZZZ 日期:2023-04-01 00:42:30 4376F
一切都取決批假釋的大人們
回 應:無解 日期:2023-04-03 02:07:43 4377F
無解
回 應:111 日期:2023-04-03 02:12:41 4378F
我的家人二報 剛通知沒過 我們也是蠻納悶的 分數有到也沒有違規 連他自己都很有信心一定可以過 結果沒過 失望慘了 關了三年還有兩個小小孩在等他回去團聚 也不知道這判斷標準到底是什麼
沒過 速度又慢 原因又不知道是什麼 計畫不如變化 無解 只能等 也沒其他辦法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4-03 17:46:02 4379F
是安志傑 金溥聰 他愛嘲笑學校的學生 尤其是低分學校的
他很可惡 都會放縱湯鈞博一職殺我 甚至教壞沙龍店裡的美髮師
他上次有來潮州國中殺人 我開大絕招也很難打 他開大絕招眼睛會噴頭髮 他自己黃家駒該死 還要扯我頭髮 香港人就是那麼賤
我被蔣公殺害 我有做工他就會設計一個小角度用狙擊槍射擊我媽媽
張文麗 不勘敵將 黃柏青 金溥聰 所以我蜀國全叫總攻擊了 幹你娘
他媽的金溥聰 馬英九 一職亂我家庭
我又不是色狼
回 應:湯君傑 日期:2023-04-03 18:07:37 4380F
是翁立委她不讓我發言 當年有大山連殺潮州國中
我開大財抵擋的了 都有佐伯俊雄 阮凱明殺人了
我根本沒幹嘛就被他4縫線投球 而且余承叡他是冷凍水牛怪
我諸葛亮開大 才毀滅掉金聲尖笑 塔利班的恐怖份子
一職常找我麻煩
我直接總攻擊叫蜀國 總攻擊了
我依直覺的日本香港韓國中國一職欺壓我台灣
我只是吃個東西喝個飲料班個東西就會被狙擊槍射到
所以我最後武士的一分了
我就是煙卷大善人 
達摩祖師今天要清全場
我達摩祖師要開大沙暴你
我要證明我的家世清白
我要證明我的個性光明善良
我要證明我可以縱容你在心底 狠狠就把你忘記
回 應:林歆語 日期:2023-04-04 20:49:32 4381F
可否幫我查一位是否在服刑
陳品翰  F1711261952

因為卡詐欺跟過失傷害的案子
被扣押進去
有辦法查到在裡面的編號嗎
回 應:林歆語 日期:2023-04-04 20:50:27 4382F
可否幫我查一位是否在服刑
陳品翰  F171261952

因為卡詐欺跟過失傷害的案子
被扣押進去
有辦法查到在裡面的編號嗎
回 應:Qq 日期:2023-04-07 10:40:05 4383F
1月報假釋 3/28返鄉了 泰源
回 應:琪 日期:2023-04-11 11:05:57 4384F
我老公4月1日去勒戒他說要2個月才會回來、請問法院2個月是要到幾號才能回來。
回 應:KKK 日期:2023-04-13 21:14:41 4385F
受刑人新收入監時,監方會保管其手機,不是沒收。
如要請家人領回,必須要寫正式報告,註明由誰領回,經核准後,
家人才可至總務科領回。
回 應:嘉 日期:2023-04-13 21:16:36 4386F
觀察勒戒進去要先隔離 隔離也算天數嗎?
到雲林第二監獄勒戒 多久才會出來呢?
4/12進去什麼時候會出來呢?
沒有吸有沒有可能提早出來
回 應:潘云輝 日期:2023-04-13 22:34:30 4387F
可否幫我查一位是否在服刑
陳韋志  A129693802

因為卡詐欺案子
被扣押進去
有辦法查到在裡面的編號嗎
回 應:珉 日期:2023-04-15 15:03:15 4388F
希望二月份報假釋4/25能有消息出來囉!
回 應:婷 日期:2023-04-19 23:34:46 4389F
觀察勒戒  進去到目前已經35天
大概多久會知道出獄的時間  
聽說都是下午才放人~
超過幾天沒回來就危險了?
回 應:大雄 日期:2023-04-22 11:11:36 4390F
我報一月份的,等到3月30號當天才通知放人,現在報假釋至少要等2個半月才會知道消息,各位同學及家屬辛苦了
回 應:北所 日期:2023-04-22 13:13:06 4391F
勒戒現在朋友去申請也能見面了
是嗎?
回 應:恩恩 日期:2023-04-22 21:00:03 4392F
三月份報假釋已經有消息出來了。
回 應:0.0 日期:2023-04-24 18:32:57 4393F
等待4月份的通知
回 應:樂樂 日期:2023-04-26 03:08:11 4394F
請問3月份報假釋通過的有人回來了嗎
回 應:樂樂 日期:2023-04-26 03:10:52 4395F
請問報3月假釋的有人回來了嗎
回 應:恩恩 日期:2023-04-26 11:03:35 4396F
四月報要等五月底才有消息。
回 應:666 日期:2023-04-26 16:02:22 4397F
四月報的昨日已有人出來了喔
這是目前知道的消息
不過不適用於每個監所
所以還是不一定喔
回 應:問 日期:2023-04-27 00:51:10 4398F
請問3F是哪一監所呢?
回 應:娃娃 日期:2023-04-29 17:06:25 4399F
在看守所有算天數嗎
回 應:陳惠棋 日期:2023-05-04 20:35:59 4400F
你好 可否幫我查詢陳彥霖77/06/06身分證字號I100193218在哪服刑跟編號
回 應:鄭銘元 日期:2023-05-05 13:05:07 4401F
要問編號多少
回 應:鄭佳晏 日期:2023-05-07 22:59:10 4402F
我想問一下鄭明賢被關在高雄哪個警局
我們都擔心他拜託幫我們一下謝謝
回 應:娃娃 日期:2023-05-09 17:43:30 4403F
請問勒戒轉戒治 勒戒編號會改變嗎
回 應:娃娃 日期:2023-05-11 22:00:01 4404F
想請問
我先生有過一次勒戒 第二次緩起訴
已經很久沒用了 也有正常工作
這樣戒治機率高嗎
一評時候醫生說老婆去看很快可出來
所以這樣還會送戒治嗎?
回 應:KKK 日期:2023-05-13 17:55:41 4405F
7年6個月是屬於第四類別處遇.
初犯責任分數是72分,累犯是96分.
起分是1.6分.
初犯是每3個月進0.1分,累犯是每4個月進0.1分.

升級是看分數是否達到升級責任分數,而不是看執行多久.

有些人不乖違規或其他原因,分數很慢達到,升級就比正常的慢了很多.
回 應:敏敏 日期:2023-05-17 23:29:55 4406F
To KKK, 請問重刑犯她的任何分數都已達標,現已報第十次假釋,其中兩次出大門。18年來沒犯任何違規或懲處。怎麼現在假釋這麼難過關。
回 應:KKK 日期:2023-05-18 01:37:50 4407F
重大犯罪,社會觀感不佳,......等等。

如    張錫銘假釋駁回18次了。
回 應:徐嘉駿 日期:2023-05-24 16:57:56 4408F
您好,可否幫查一位是否在服刑?在哪裡服刑?
林育成  F128957106

因為業務侵占執行入監
有辦法查到裡面編號嗎
謝謝
回 應:美女 日期:2023-05-26 08:42:32 4409F
我也在找林育成
他欠我錢
回 應:ㄏ 日期:2023-05-26 08:44:37 4410F
你可以去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他名字
回 應:敏敏 日期:2023-05-27 22:03:16 4411F
您好,請問您先生是報幾月份的假釋?
謝謝您
回 應:Ivy 日期:2023-05-28 13:53:26 4412F
我先生四月報的目前也都沒有消息@@
回 應:萬小姐 日期:2023-05-30 11:23:32 4413F
想請問第一次假釋4月份沒過第二次假釋會隔多久才報(現在已經一級了)
回 應:li 日期:2023-05-31 11:14:22 4414F
您好我想詢問我的同居人目前是第四級,被判刑六個月
如果在內表現正常,想知道大概多久能升到三級呢?
回 應: 李盛發 日期:2023-05-31 13:09:15 4415F
想會客
回 應:黃千津 日期:2023-06-01 09:01:02 4416F
聽說上班突然被帶回去做筆錄人就不見了
回 應:黃千津 日期:2023-06-01 09:05:00 4417F
聽說上班突然被帶回去做筆錄人就不見了
回 應:感同身受之家屬 日期:2023-06-01 16:12:03 4418F
感同身受
回 應:為人家長者 日期:2023-06-01 16:16:37 4419F
做錯事被判刑已經被剝奪最寶貴的自由了,至少基本的生活環竟提供給收容人吧? 還另外被分級設限。
感覺不是民主國家的制度。
回 應:佩佩 日期:2023-06-03 08:59:43 4420F
如果我去看四級受刑人.這星期三有去會客了.星期日還可以再會客嗎?
回 應:無能 日期:2023-06-04 11:18:27 4421F
法務部的官大人說的算,他們覺得刁民沒資格了解,明明制度爛到無可救藥,卻還自我感覺良好,覺得好棒棒
回 應:匿名 日期:2023-06-06 02:57:42 4422F
移監不一定,如果不在戶籍地執行可能會被移監
若被移監可上法務部矯正署查詢
通常是人數過多
回 應:匿名 日期:2023-06-06 03:00:45 4423F
請提供身分證
姓名
生日
至矯正署查詢
回 應:古瑞琳 日期:2023-06-07 13:31:02 4424F
你們管理員在管什麼的,隨便亂刺無辜的人,我每天被你們刺,
三不五十就給你們用抽蓄,馬的是要整死人是嗎?
天牢管好一點啦!
回 應:KKK 日期:2023-06-08 07:09:32 4425F
不是被扣,是保管.
監所購物不是用現金,而是寫三聯單購物,再從保管金裏扣錢.
家屬也可寄錢給收容人.
出監時,保管金及下工場的勞作金
回 應:林小茹 日期:2023-06-08 10:43:15 4426F
同居證明
回 應:薇薇 日期:2023-06-08 10:44:14 4427F
有發現金額短少 但收容人沒有購物
回 應:施緯杰 日期:2023-06-08 10:49:34 4428F
同居證明
回 應:KKK 日期:2023-06-08 12:19:13 4429F
發現有疑問,應當報告正班主管詳查。否則任何人都不知是怎麼一回事。
回 應:薇薇 日期:2023-06-08 13:54:20 4430F

出監時,保管金及下工場的勞作金
不懂意思
回 應:陳佩儀 日期:2023-06-08 23:22:50 4431F
是否有在監所
C220274878
66/10/08

回 應:陳佩儀 日期:2023-06-08 23:34:56 4432F
1977/10/08
C220274878
戶籍所在地,台北市北投區行義路21號4樓
陳佩儀



775
回 應:S 日期:2023-06-09 15:28:02 4433F
想請教kkk先生,雖說每個項目一個月最多4分,3個項目加起來爲12分,但依照實務上來說,一個月能拿幾分才是常見的?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6-09 20:44:22 4434F
我根本沒作奸犯科 賣毒販毒運毒 沒吃檳榔 抽菸 喝酒 玩線上遊戲
根本沒打人過也沒動手過 是我遇到黑道被圍毆
回 應:喔 日期:2023-06-10 07:19:30 4435F
他們自己會知道自己會被關幾天嗎?
回 應:瑀 日期:2023-06-13 17:32:06 4436F
你可以打去監獄問管理員他還在不在裡面,如果有你可以去會客問本人。
回 應:瑀 日期:2023-06-14 18:15:36 4437F
請問一下,台中中所申請增見也是一樣平日15分假日5分鐘嗎?
回 應:新佑 日期:2023-06-15 00:05:37 4438F
五月假釋還沒消息出來。只能再等等!
回 應:KKK 日期:2023-06-15 13:57:55 4439F
政府付。
回 應:111 日期:2023-06-15 23:34:13 4440F
請問明二禁是違規房嗎
回 應:楊君惠 日期:2023-06-16 10:18:05 4441F
5月申請的都6月中了還沒有消息,太扯了啦!
回 應:楊 日期:2023-06-16 10:22:23 4442F
彰化監獄真的爛到爆,5月申請到現在都不知道過沒過!尤其是二教區的教悔師。
回 應:薇薇 日期:2023-06-16 15:22:22 4443F
了解 謝謝
回 應:妤 日期:2023-06-18 21:33:29 4444F
我老公是兩年前的毒品案  安非
前幾天被通緝直接進去  從桃監轉新店
他說最快40天   最慢一年
想問他已經很久沒碰了,這樣有可能到一年嗎
但他是累犯
回 應:曹家香 日期:2023-06-18 23:57:01 4445F
我是香港人。儿子在台湾监狱,我什么方式可以接见?请问可以申请在线上接见吗?谢谢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6-19 11:28:45 4446F
其實我問過本人 本人都說要等教誨師通知  但是教誨師都沒有通知 
也有聽說是因為阿扁女婿 趙xx四月報假釋特別快審理 導致五月報假人員延宕
回 應:張景熊68年次台中人 日期:2023-06-19 20:29:31 4447F
你好,能否查詢朋友在那監獄執行,詐欺跟冼錢罪
回 應:妤 日期:2023-06-20 21:51:59 4448F
請問打電話去服刑的監獄能問到編號嗎⋯
回 應:程 日期:2023-06-22 18:37:10 4449F
看他在哪裡被抓
看幾年
3年以下所
3年以上監獄
在打電話去問這個人在不在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6-26 17:01:24 4450F
都六月底還沒消息
回 應:08 日期:2023-06-26 20:37:02 4451F
現在的假釋好像都會拖到所以都比較慢⋯⋯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6-27 00:36:39 4452F
現在都有加速假釋審查流程,尤其是短刑期受刑人,例如2年以下,通常2-3週就會知道結果了,其他中長刑期受刑人,可能就要1個月至1個半月左右,如果是11月初報假釋,快的話11月底,慢則12月中旬以前應該就可以知道結果了。

以上是我在網路上面查的 但是五月報假釋都已經六月底居然都沒有消息  唉
回 應:08 日期:2023-06-28 18:32:14 4453F
報4月的也是到6月才收到 雖然網路上說有加速假釋流程
但受刑人說現在都會拖到所以比較慢 5月的應該這禮拜或下禮拜了我也還在等⋯!
回 應:1 日期:2023-06-28 18:33:36 4454F
沒有還在等⋯⋯
回 應:希 日期:2023-06-29 00:50:45 4455F
說那麼好聽!什麼加快?只有3月比較快一點而已,4月初報等到6月中,那5月初報不就要等到7月中了?很折磨人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6-29 04:17:18 4456F
五月報假  現在都六月底了居然還沒消息  真的太誇張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6-29 04:21:16 4457F
我也還在等 打去矯正署也沒用 也只會說作業需要時間 請耐心等候  唉

如果大家有消息的再麻煩通知一聲  謝謝各位
回 應:EVE 日期:2023-06-29 09:08:23 4458F
請問有2023/5月申請假釋,現在有已經釋放的嗎?
或是現在在放幾月申請假釋的人呢?
回 應:EVE 日期:2023-06-29 09:13:52 4459F
台北看守所網站,有個家屬專區,有說明寄物規則,可以參考.
寄信有用電腦打字過,有收到.
看守所有合作社,那邊買寄進去,比較快,也不用過水.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6-30 10:19:02 4460F
請問你四月份的是否有消息?
回 應:痛哭 日期:2023-06-30 18:04:11 4461F
謝謝回覆 
回 應:… 日期:2023-07-01 20:26:51 4462F
真的不知道再拖什麼⋯⋯
都7月的竟然還沒出來真的是無語了⋯⋯
回 應:等 日期:2023-07-01 20:32:09 4463F
五月報假釋有人的親人回家了嗎?

現在報假釋真的等到天荒地老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2 09:47:38 4464F
回覆三樓  真的 我已經等到打去矯正署 寫信到首長信箱。還是一樣痴痴的等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2 09:49:52 4465F
回覆10樓  希望禮拜一大家都有消息 不論好與壞只要有收到消息希望不吝嗇的告訴大家  謝謝
回 應:妮妮 日期:2023-07-02 15:53:12 4466F
四月報假釋在5/30已有消息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3 12:21:44 4467F
好的 感謝你

我老婆五月報假釋 到七月初了還沒有消息 
回 應:妮妮 日期:2023-07-03 18:13:04 4468F
真的太誇張了,
過不過也應該六月底有消息了。
只能一直等了,辛苦你了
回 應:… 日期:2023-07-03 19:20:28 4469F
兩個月了一樣還沒消息真的無語了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4 05:55:51 4470F
感謝您  我也只有痴痴的等了 
回 應:遙 日期:2023-07-04 09:01:08 4471F
昨天去會客~五月報的~還是沒消息~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4 10:08:08 4472F
回覆五樓 我昨天也去會客教誨師都還沒有找他們面談 也沒有消息 
回 應:… 日期:2023-07-04 10:34:03 4473F
一樣還沒有消息⋯
回 應:希 日期:2023-07-04 14:16:39 4474F
沒消息
回 應:白眼 日期:2023-07-04 14:19:05 4475F
1.不是本人簽收
2.收到了沒你可以自己去會客問他
回 應:妮妮 日期:2023-07-04 15:12:49 4476F
不會直接跟六月報假釋一起有消息了吧。
回 應:.. 日期:2023-07-04 18:31:54 4477F
不會一起有消息的 六月一定會更晚的
回 應:遙 日期:2023-07-04 19:56:17 4478F
明天有辦視訊接見~看看有沒有結果~等到整個超暴躁的
回 應:…. 日期:2023-07-04 21:11:36 4479F
希望這禮拜就能收到好消息了
回 應:小林 日期:2023-07-04 21:11:46 4480F
5月份報假釋今天視訊一樣沒消息
回 應:靈 日期:2023-07-04 22:18:44 4481F
每週一至週五下午三點都會開放一天
但預約行動接見的人數很多所以名額每次都很快被搶光
要預約的話真的要三點準時打開網頁預約才有機會約到
回 應:非常緊急!回話! 日期:2023-07-04 22:57:54 4482F
不是本人簽收 怎會這樣阿
問題我們就是有事無法前去會客 
才寄信跟匯票阿
還有其它辦法嗎
回 應:白眼 日期:2023-07-04 22:58:38 4483F
您擔心太多了….@@
怎可能本人簽收
回 應:非常緊急!!!! 日期:2023-07-04 23:01:15 4484F
還有其它辦法知道!
他已經收到信跟匯票了嗎
回 應:靈 日期:2023-07-05 01:14:45 4485F
無法前去會客的話可以申請視訊接見約時間
可以透過手機視訊做詢問喲
回 應:00 日期:2023-07-05 01:22:28 4486F
要先問清楚是特見還是增見唷
太常申請特見有很大機率會被移監
但是增見的話算是表現優良給的福利
因為我老公是部門的幹部所以有很多次增見
所以我申請過很多次增見但沒申請過特見
回 應:… 日期:2023-07-05 02:45:01 4487F
真的有夠慢的⋯⋯
回 應:KKK 日期:2023-07-05 06:20:30 4488F
匯票或掛號信本來就是要收容人親自簽收的。
回 應:KKK 日期:2023-07-05 06:22:12 4489F
匯票或掛號信本來就是要收容人親自簽收的。
回 應:紫 日期:2023-07-05 08:06:51 4490F
可以打字,我以前都用打字的
回 應:非常緊急!回話! 日期:2023-07-05 11:12:13 4491F
所以是不是收容人本人簽收啊
還有什麼辦法 能知道信跟匯票 他收到了啊
非常緊急!!!!
回 應:非常緊急!!!! 日期:2023-07-05 11:20:54 4492F
還有其它什麼辦法能知道!他本人已經收到我的信跟匯票阿!!!!

申請視訊接見只能家屬!!!!
這又是個怪規定!!!!
為什麼只能家屬!!!!
非常不公平!!!!
法務部要改!哪有人只能家屬!
天理合在啊!!!!
回 應:00 日期:2023-07-05 11:35:56 4493F
今天台中會客老公 說其他監的有慢慢在收到消息了耶
回 應:00 日期:2023-07-05 15:58:45 4494F
南投所視訊接見 朋友可以視訊耶!請問你有申請過嗎?
回 應:… 日期:2023-07-05 16:37:27 4495F
是嗎 那南部應該要週四週五了吧⋯⋯
回 應:00 日期:2023-07-05 18:35:52 4496F
台中的目前還沒有 只是有說其他監所的有寫信說有消息了
所以這禮拜不然就是下禮拜就會通知了
回 應:遙 日期:2023-07-05 19:11:10 4497F
今天視訊.我老公說名單已經回監獄!應該很快有消息了!
回 應:希 日期:2023-07-05 19:18:02 4498F
回覆12F,可以請問是哪間監所嗎謝謝
回 應:希 日期:2023-07-05 19:49:56 4499F
三年多了我都是打字印出來寄給收容人
回 應:遙 日期:2023-07-05 20:29:50 4500F
雲二.她有說明天要再去確認一次.叫我星期五再去看他~
回 應:希 日期:2023-07-05 21:37:11 4501F
謝謝,我也等的好焦慮,第三報了,希望快快有消息
回 應:非常緊急!!!! 日期:2023-07-06 00:04:48 4502F
南投視訊可以接見阿 那南部看守所可以嗎
那要哪些資料阿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6 08:48:07 4503F
七月快10號了依然沒消息 
回 應:129 日期:2023-07-06 12:39:37 4504F
我朋友4月報的
已經回來了
回 應:129 日期:2023-07-06 12:40:40 4505F
5月報的
知道已經過了
不知道哪時候可以回來
回 應:希 日期:2023-07-06 13:09:49 4506F
請問7F 是今天知道的嗎?哪間監所呢謝謝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6 13:36:05 4507F
請問七樓哪間監所呢?  感謝您
回 應:… 日期:2023-07-06 13:56:13 4508F
請問是哪裡的呢 謝謝
回 應:妮妮 日期:2023-07-06 14:02:52 4509F
恭喜喔。所以知道通過假釋大概也要等一個月
後才回家!
回 應:00 日期:2023-07-06 15:06:54 4510F
你可以先申請看看 只是挺麻煩的
手機搜尋便民入口服務網 都有教學
會需要你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及自拍照(像拍2吋大頭照那樣
不能有任何美顏功能 五官都要清晰
回 應:aa 日期:2023-07-06 16:59:36 4511F
原來有補助可以申請?感謝原po發問,我也要來找資料。跟原po一樣老公是家庭經濟來源。
回 應:aa 日期:2023-07-06 17:41:22 4512F
請問4樓KKK,那快捷也是收容人親自簽收嗎?
回 應:… 日期:2023-07-06 19:25:53 4513F
通過不用再等一個月啦..
回 應:希 日期:2023-07-06 19:32:59 4514F
可以去找社工詢問,當初我自己帶兩個嫩嬰(0歲跟1歲),有去公所問補助,他說補助只能擇一,最好的補助就是育兒津貼(一般人就能領的那種),後來我就放棄了,之後跟朋友聊天,他們說要找社福單位,好像有什麼急難救助金可以申請,因老公在監服刑屬於特殊境遇家庭,就是要提供在監證明,而且一定要在六個月內申請!像我就超時沒申請到了,聽說也有幾萬塊吧。
希望對你們有幫助囉,我老公關了要三年半了,希望假釋快快通過趕快回來跟我們團圓。
回 應:非常著急! 日期:2023-07-06 21:47:57 4515F
感恩回覆 保祐能視訊  
回 應:00 日期:2023-07-06 22:35:14 4516F
台中監獄也有消息了!!!!
今天接到電話說假釋過了
只是還要等簽保護管束的單子!
回 應:00 日期:2023-07-06 22:38:14 4517F
今天接到電話知道假釋有過了~老公在台中監獄
只是還沒簽保護管束的單子 簽了之後因為是高分院的所以一個禮拜內會放人~ 地院的就會比較久2~3個禮拜才會放人
回 應:… 日期:2023-07-06 23:01:04 4518F
高雄的還沒:(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6 23:41:19 4519F
請問11樓 接到電話是打電話通知家屬? 不是教誨師通知本人嗎?

因為不懂所以問一下  謝謝  
回 應:妮妮 日期:2023-07-07 08:35:16 4520F
家屬會接到通知電話有可能是拜託
剛好有會客的同學請他家人代為轉達
,獄所不會因假釋通過而幫忙電話通知
家屬。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7 08:45:03 4521F
好的。。感謝您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7 12:14:18 4522F
有台中女監五月報假釋消息嗎?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07 12:14:59 4523F
有台中女監五月報假釋消息嗎?
回 應:小馨 日期:2023-07-07 15:20:41 4524F
聽說高雄的有消息了
回 應:希 日期:2023-07-07 15:45:52 4525F
請問北部有人收到消息了嗎 宜蘭~~
回 應:非常緊急!!!! 日期:2023-07-07 16:03:52 4526F
行動視訊 
朋友 要怎證明阿  
規定這些幹嘛阿
法務部要改啦
視訊不要規定什麼啦 
回 應:小林 日期:2023-07-07 16:06:05 4527F
台南也有消息了!保護管束的單拿到,目前還在等釋放條。
回 應:小林 日期:2023-07-07 16:15:27 4528F
你信中可以請受刑人回信給你確認阿!3-4天就可以收到了!
回 應:希 日期:2023-07-07 16:29:41 4529F
規定就是規定,一直在那邊怪東怪西對事情有幫助嗎?如果朋友都可以視訊接見那這樣對家屬公平嗎?設備跟時間都有限,所以每間規定不一樣啊!
你有疑慮打電話去監所問不就好了?一直在那邊執著到底是不是本人簽收幹嘛?難不成信來了還要把受刑人都帶出來簽收哦?也太大費周章了,住社區的不是一樣有管理室代收?那麼簡單的道理不懂嗎??監所代簽收確認內容沒問題就會轉交給受刑人了,有問題也會退件!你如果真的不放心就請對方回信告知你一聲不就好了?同樣的問題到底要問幾次@@
回 應:謝 日期:2023-07-07 18:58:54 4530F
謝謝2樓希,今天打1957,也是請我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會審查家庭財產所得之類的有沒有符合資格這樣。希望一切順利。
回 應:…. 日期:2023-07-07 22:32:13 4531F
高雄今天一早就收到消息過了
回 應:非常著急! 日期:2023-07-07 23:52:56 4532F
什麼叫規定是規定 是可以改的
就是不公平阿
我們百姓才是最大的
它們領的薪水全部都是我們臺灣百姓繳的血汗納稅錢

當然要問清楚我們寄的信跟匯票 是不是本人親自簽收阿
就是要叫本人出來親自簽收才放心阿
我們會擔心阿

視訊問題
只規定家屬 當然不公平阿 公平在哪裡
臺灣可是民主的 別被其它國家看笑話了好嗎

回 應:非常著急! 日期:2023-07-07 23:55:34 4533F
感恩 各位大大的回覆
總結就是不是本人簽收對吧
很擔心阿 怎辦阿
回 應:遙 日期:2023-07-08 00:30:26 4534F
雲二也有消息了~保護管束的單子尚未拿到
回 應:希 日期:2023-07-08 01:33:49 4535F
好好笑怎麼可以那麼執著
回 應:希 日期:2023-07-08 01:35:48 4536F
百姓最大?是看不懂哦設備跟時間有限,家屬跟朋友誰比較有優先權?這麼簡單的道理到底在執著啥?

叫本人出來簽收沒風險ㄇ?他們是在服刑不是在度假欸?
回 應:白鎮宇 日期:2023-07-08 01:57:43 4537F
要查他的編號在屏東哪裡?我是他太太
回 應:。 日期:2023-07-08 02:02:20 4538F
真的..一直鬼打牆好無言
而且一定不可能是本人簽收
就像樓上說的信件需檢查
不然如果有人寄違規的東西甚至是藥
怎辦?!!
我印象中照片也有規定幾張
所以都是大門統一代收再有負責的幾位收容人會檢察
不合格會退件我就被退過(照片寄太多
建議樓主有什麼不滿直接跟監所還是矯正署反應吧
回 應:芯 日期:2023-07-08 11:08:43 4539F
請問累犯指的是進出監獄的次數犯同樣罪?還是第一次犯的罪還沒入監又再犯一樣的罪,並同時執行入監 
回 應:正能量 日期:2023-07-08 15:22:25 4540F
歡迎到"監所關注小組"把你的訴求跟他們講,期待改變的到來。

https://www.prisonwatch-tw.org/%E9%97%9C%E6%96%BC%E6%88%91%E5%80%91
回 應:親霆寶貝 日期:2023-07-08 17:30:39 4541F
五月的有消息囉!07月06日已拍假釋照囉!等待釋放中。桃園女子監獄。等超久的啦!
回 應:非常著急! 日期:2023-07-09 05:23:58 4542F
感謝各位的回覆 
回 應:妮妮 日期:2023-07-09 14:46:41 4543F
寄匯票跟郵票一般正常郵局會要求妳用掛號
寄出,所以第二天監所一定就會收到信件了。
然後檢查信件或郵票沒問題後就會分發給同學們了,
匯票則是存入同學帳戶裡(每位同學都有一本帳冊)
會請他們簽字簽收。
回 應: 日期:2023-07-09 14:56:56 4544F
直接打電話去戒護科問
回 應:希 日期:2023-07-10 11:48:34 4545F
好像桃園 台中 雲林 高雄 都有消息了
我的家屬在宜蘭(第三報) 目前還沒收到消息
請問您的家屬也是在北部或東部嗎?
第幾報了~?
期待我們趕快收到好消息!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0 12:44:47 4546F
回覆一樓 我老婆是在台中女監外役  第一報目前還在等消息
回 應:希 日期:2023-07-10 13:08:08 4547F
了解,我聽說第一報好像機率不大~~(不確定)
還是祝福你們早日有好消息!!
回 應:遙 日期:2023-07-10 15:32:32 4548F
雲二監今天放了4個了~
回 應:遙 日期:2023-07-10 15:33:56 4549F
雲二監~今天有釋放幾個囉~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0 16:00:50 4550F
回覆3樓 因我老婆役期不到兩年 再加上外役監所扣的刑期如今剩下不到半年只希望一報就過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0 16:02:24 4551F
回覆16樓  感謝你 也希望假釋人員都能早日返家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0 20:07:52 4552F
今天去中女看老婆已經得知假釋已過 說這兩天就會出來  感謝大家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0 20:09:17 4553F
回覆大家  今天去中女看老婆已知道假釋已通過 這兩天就會回來 在這裡謝謝大家
回 應:希 日期:2023-07-10 20:30:22 4554F
恭喜!!!!!
回 應:. 日期:2023-07-10 22:04:33 4555F
恭喜~希望大家都有好消息。
回 應:吳宥頡 日期:2023-07-11 06:55:16 4556F
不知道現在到底在那個監獄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1 14:20:38 4557F

目前知道假釋過了
台中外役監 有人知道何時出來?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1 16:12:50 4558F
回覆19樓 我是禮拜一會客時被告知上禮拜四已通過假釋 目前也還在等待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1 17:19:23 4559F
回覆20樓 
我打算明天去問問看裡面那位了
看有無簽到保護管束單 有的話就很快了
回 應:陳力豪 日期:2023-07-11 20:25:24 4560F
受刑人編號576羅慧蓮五月份假釋是否有通過
回 應:陳力豪 日期:2023-07-11 20:27:04 4561F
受刑人編號576羅慧蓮五月份假釋是否有通過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1 23:29:18 4562F
回覆21樓   希望大家都有好消息
回 應:… 日期:2023-07-12 11:02:54 4563F
576沒有過!
回 應:林堂海 日期:2023-07-12 13:41:48 4564F
想問
金漪筠 A223355092
  65/09/14 此人是否在執行了!她因當人頭被起訴,家人都很擔心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2 13:52:22 4565F
今天中外役放6個
剩下7個還沒放 沒意外是明天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2 13:53:27 4566F
這要問他們受刑人 或同監的才知道喔
回 應:王慶弘 日期:2023-07-12 14:31:17 4567F
請問我有辦法查到我朋友徐育達在哪個監獄執行嗎?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2 14:50:32 4568F
回覆23樓 請問是男監還是女監?
回 應:E 日期:2023-07-12 15:05:43 4569F
宜蘭監獄 上週四假釋已過
有人的家人出來了嗎
回 應:121 日期:2023-07-12 16:34:01 4570F
有上週三收到消息 出來了的嗎⋯⋯?
回 應:。 日期:2023-07-12 16:45:19 4571F
宜蘭監獄上週四知道假釋已過
請問有人的家人出來了嗎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2 17:20:06 4572F
回覆八樓  目前也還在等 希望禮拜六返家探親前能釋放
回 應:121 日期:2023-07-12 18:25:25 4573F
希望明天就出來了 不然可能要到下禮拜了⋯⋯
回 應:121 日期:2023-07-12 18:26:33 4574F
有受刑人上週三收到消息 已經出來了的嗎?
回 應:@ 日期:2023-07-12 19:06:46 4575F
上週四收到假釋通過
有人家屬已經出來的嗎~宜蘭
回 應:林堂海 日期:2023-07-12 19:28:32 4576F
想問
金漪筠 A223355092
  65/09/14 此人是否在執行了!她因當人頭被起訴,家人都很擔心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2 20:03:28 4577F
回覆24
男監喔
昨天5個
今天6個
剩下7個 
回 應:KKK 日期:2023-07-12 20:28:54 4578F
請洽花蓮監獄總務科名籍股~
回 應:陳奕凱 日期:2023-07-12 20:36:29 4579F
可以
回 應:我是7樓 日期:2023-07-12 21:04:36 4580F
台中監獄
知道假釋過了
但還在等放人,好難等

不過星期二去會客
好多計程車在外面等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3 05:50:19 4581F
期待這禮拜大家都可接到家人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3 05:51:02 4582F
怎麼感覺計程車好像都會先知道的樣子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3 12:03:55 4583F
今天男外只放3個
回 應:請問 日期:2023-07-13 12:38:04 4584F
今天台中男監沒放人嗎
回 應:29看一下 日期:2023-07-13 13:20:46 4585F
請問29樓

那不就剩下4個還沒放
下午有在放人的嗎
還是要明天了?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3 13:35:46 4586F
下午沒有了
要等明天了
他們是說 最慢明天會放完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3 14:18:24 4587F
請問  台中女監都沒放人嗎?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3 14:19:13 4588F
有人知道台中女監開始放了嗎?
回 應:嗨 日期:2023-07-13 16:10:36 4589F
請問通常大概都幾點開始放人?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3 16:35:54 4590F
我知道的是
他們受刑人當天早上才會知道有無放行
當下午4:00前要放人
回 應:希 日期:2023-07-13 18:25:00 4591F
宜蘭監獄11號有放人 但是否已全部放完 就不清楚了
回 應:.. 日期:2023-07-13 20:43:30 4592F
六月可能要到八月中了 
五月現在快七月中了已過還沒出來⋯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3 22:49:01 4593F
回覆樓上 五月報假釋到上個禮拜四才通知已經過了  可是到現在還沒出來 
回 應:遙 日期:2023-07-13 23:58:41 4594F
五月報假釋5月5日才有結果~今天剛釋放而已~6月報的大概要七月底-八月初才會知道了吧~
回 應:時間過太慢了 日期:2023-07-14 00:32:55 4595F
「最慢明天會放完」
我已經等到睡不著了

是要不要一早直接衝去等(哈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4 06:58:26 4596F
回覆樓上 是女監還是男監
回 應:- - 日期:2023-07-14 07:22:12 4597F
應該是男監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4 07:28:35 4598F
何時才有女監消息 
回 應:- - 日期:2023-07-14 08:17:46 4599F
加油~繼續等
我也是從上禮拜4開始等到今天
還沒等到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4 08:55:06 4600F
希望中女今天都放 不要再多等一個假日
回 應:請問 日期:2023-07-14 08:56:57 4601F
請問有人知道
如果當天有可能放人還能會客嗎
回 應:… 日期:2023-07-14 09:26:35 4602F
回覆42樓,上午可以會客,下午因為要辦出監
手續,接見室會跟您說沒有會客了。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4 10:16:26 4603F
我回覆的都是外役男監喔
我等等會客完
再跟大家報告喔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4 14:43:29 4604F
男外役
今天放3個
還有一個沒放

另外只要他們工號還在當天就還能會客
回 應:如果 日期:2023-07-14 15:24:10 4605F
今天才簽保護管束
應該還有得等吧?
回 應:… 日期:2023-07-14 17:00:02 4606F
請問是哪邊獄所?今天去說五月已經放的差不多了,這週二就開始放了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4 18:30:38 4607F
女監的好像還沒放
回 應:焦慮中 日期:2023-07-14 20:10:32 4608F
5月報的
7/6接到假釋過了
今天才簽保護管束

急件不知道還要等多久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4 21:44:13 4609F
大致上下週一.二會出來
保護管束3天要放人
回 應:貞 日期:2023-07-14 21:45:28 4610F
回覆46樓
保護管束簽到後
約3天要放人 
也就是下週一二會放
回 應:KKK 日期:2023-07-15 16:59:30 4611F
1.去辦理增加接見,親自問本人.

2.請他親屬接見時問他.
回 應:11 日期:2023-07-15 23:49:57 4612F
這裡有高雄明陽出來的嗎
想請問放幾個了
回 應:11 日期:2023-07-15 23:50:28 4613F
這裡有高雄明陽出來的嗎
想請問放幾個了
回 應:11 日期:2023-07-15 23:50:48 4614F
這裡有高雄明陽出來的嗎
想請問放幾個了
回 應:11 日期:2023-07-15 23:51:10 4615F
這裡有高雄明陽出來的嗎
想請問放幾個了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7 13:47:13 4616F
中女剩下最後兩個還沒放  今天應該都會放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7 17:15:45 4617F
剩下兩個還是沒放
回 應:00 日期:2023-07-18 14:03:55 4618F
桃女監也有同學還沒出來....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7-18 20:30:36 4619F
有人的家屬也是六月報假釋嗎?

目前有任何消息嗎?

等待的日子好煎熬

希望能快點順利接到人
回 應:… 日期:2023-07-18 22:26:12 4620F
有任何消息一定上傳,雖然我們是七月報假釋的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9 01:19:50 4621F
五月的都還沒放完

我還在等五月假釋已過的家屬
回 應:傻眼 日期:2023-07-19 13:17:43 4622F
回覆6樓
目前也是在等6月的~確實是煎熬

回覆8樓
北監五月的好像已經差不多放完了耶
回 應:chia 日期:2023-07-19 13:42:36 4623F
六月報假釋
昨天有接到家人打電話說有收到通過通知
上禮拜五收到的
回 應:消息 日期:2023-07-19 14:38:51 4624F
請問是哪間的監所?
感覺好像看到一點署光,心情好像有好一點點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9 15:52:14 4625F
7/6號就已經通知假釋已過今天已經19號了還沒放 都已經快過半個月了 請問有人知道大概是什麼原因嗎?
回 應:… 日期:2023-07-19 16:03:02 4626F
哇,六月份報假釋的七月中旬就有好消息
了,真是太好了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9 16:26:04 4627F
7/6通知假釋已過一直到現在7/19還沒有放 都快過了半個月想請問是有什麼原因嗎?
回 應:… 日期:2023-07-19 20:07:01 4628F
請問10樓您的家人是輕罪嗎?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7-19 21:33:52 4629F
回覆9樓,等到都失眠中了

請問10樓,您的家屬是在哪服刑呢?
回 應:小吳 日期:2023-07-19 23:11:50 4630F
回覆九樓  中女還沒放完  7/6好通知假釋已過 到現在7/19還沒出來  
回 應:洪熙官 日期:2023-07-20 13:43:19 4631F
如果我跟我同居人戶籍都在同一個戶口名簿裡可以申請探監嗎
回 應:KKK 日期:2023-07-20 21:17:33 4632F
只要達到提報假釋條件,監方自會提報。

但有些短刑期的受刑人寧願縮刑天數,也不要假釋,因為假釋還要保護管束,縮刑天數可縮短刑期外,更不必保護管束,就和期滿一樣。
回 應:LL 日期:2023-07-22 22:56:07 4633F
假釋申請都是4個月一次,4月眉過可能得8月才能申請了
而第一報幾乎不會過,第二報就有機率進法務部,提交到法務部的假釋申請就會等比較久了,在監所就被駁回的話很快就知道結果了。

假釋申請得先監所同意,才會送到法務部審核,通過才會假釋
若監所同意,則後續每次申請都直送法務部了,不必再等監所再次同意。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7-23 02:01:29 4634F
六月報假釋,七月開始每天都很期待有好消息

五月的都放光了嗎?

等的心好慌
回 應:謝佩芸 日期:2023-07-23 10:35:23 4635F
請問那種7-11ibon列印的照片可以寄嗎?
回 應:柳 日期:2023-07-23 13:45:36 4636F
還會
回 應:鄧曉強 日期:2023-07-24 05:23:35 4637F
想問,,,
要關多久 ;;;
編號幾號,,,

謝謝了
回 應:小明 日期:2023-07-24 11:36:09 4638F
5,6月假釋都拖好久

4月的,4月20就開了

差別好大
回 應:喬 日期:2023-07-24 22:18:21 4639F
不知道這週能不能有好消息

希望快點順利回家

請問有其他人有消息的嗎?
回 應:A 日期:2023-07-25 00:01:30 4640F
一年半是18個月

第九個月開始報假釋,如果第一次就幸運通過,確實是11個月左右可以回家

例如,五月報假釋,七月回家
回 應:Y 日期:2023-07-25 09:24:16 4641F
5月報假 7/17就返鄉了 
6月報假 上禮拜知道消息了
回 應:希 日期:2023-07-25 12:11:02 4642F
面對面懇親要二級、一級的同學才能申請,配偶及直系家屬可以參加,每年辦三次(過年.中秋.母親節),同學會寄相關申請資料還是邀請卡回家,上面會有參加者的名字!之後時間到了帶去參加即可,我印象中是這樣~~我上一次參加懇親是疫情前了!
回 應:希 日期:2023-07-25 12:15:58 4643F
疫情後我就沒參加過了,因為現在每個月都有申請懇親宿舍,加上我老公說面對面懇親如果小孩要參加的話也要捅鼻子,所以就沒申請了,不過現在應該是不用捅鼻子了~~~重點是好像要有親屬關係才能參加這些,以上資訊提供您參考。
By宜監受刑人家屬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7-26 00:20:56 4644F
今天一樣沒消息

你們呢?有好消息嗎?還是跟我一樣沒消息呢?

等等等,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有消息

又要失眠了
回 應:球 日期:2023-07-27 01:41:27 4645F
五月的17號回來了
六月的25號回來了
以上是東部
回 應:李小苓 日期:2023-07-27 10:55:40 4646F
我的男朋友爸爸剛過世了,沒親人了,剩我這個女友,我該如何最快的方式取到能接見到他的證明阿?拜託幫幫我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7-27 17:41:54 4647F
我知道我挖人別人眼睛 是死刑 我根本是以前啓智班的人
因為我的一項東西被人資優班的拿走
我應該是亂晃校園 亂砸同學 我以前沒錢買魚肉補DHA
現在有辦法買了 應該是我不要玩數碼寶貝 
不要在意別人的看法那是可是不對的
我之前就已經說了不喜歡賭場
可是還是去買檳榔
然後爆發我用手挖人眼睛的事情
我死定了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7-27 17:53:45 4648F
我之前假裝警察殺[魷魚絲]稱號的大哥
打到他手錶掉了
我真是可惡
因為我死不領悟到賺錢的本領
還有我以前借錢給別人 然後別人是黑人 最後我只好用電擊椅杖 
頭盔電擊他 不知道他有無啥事花樣是不是有沒有創傷 熱傷 電擊傷
還有我看到老虎被死刑 我還是無法退卻 我根本白目到被法官殺到腳
我的腳被殺到瘀青 長班 無血量
那都是我強制殺害取錢財 我以前是南投的不純砍頭的賣蜂蜜的人
我是佐佐木小次郎 那種白目的山賊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7-27 18:00:50 4649F
我之前白目烙人[魔將]我根本派兵軍隊殺到台南龍崎
為了報仇[某人]不能退卻 我想我應該是賺不到錢
我以前沒注意外表上要有一定的金錢銀錢
我把錢用詛咒燒了700萬 我白癡到把燒肉的錢搞到不見
我死白目沒救了 我其實是因為考天神珠 神州高中 沒考上被鍾逸文
打到頭髮都不見了 我因為煮黑胡椒牛肉給長興國中 
我白目搞到自己沒錢
因為我白目以為自己有錢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7-27 21:30:44 4650F
看了20樓的回覆,有點信心了

希望下週可以有好消息

這個過程好煎熬

等不到消息覺得總覺得焦慮


請問20樓,是消息回來還是人回來呢?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7-27 21:52:24 4651F
請問19樓上週知道消息是哪個地區呢?
回 應:TT 日期:2023-07-28 15:46:20 4652F
回覆21樓 

我說的是已經返鄉了喔
回 應:… 日期:2023-07-28 20:02:40 4653F
To: 等一個人 妳的親人是報六月的假釋,他是第幾報是輕罪還是重罪?如果是重罪是要等到七月底才有消息。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7-28 20:42:36 4654F
回覆23樓
這次第四報了,今天7/28還是沒有消息,不知道要等到何時,希望能有好消息。

回 應:… 日期:2023-07-28 22:47:15 4655F
To 等一個人,那就等等七月底八月初了,重罪沒這麼快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08-01 10:39:24 4656F
希望八月中旬有消息
回 應:Ec 日期:2023-08-01 16:47:39 4657F
5-6月假釋公文相差一個禮拜 希望7月提報的速度能跟上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08-01 17:56:43 4658F
是的是的,我也是這樣想的,
希望在兩個禮拜就有好消息傳回來。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8-01 20:54:44 4659F
回覆25樓

謝謝你,我再等等消息。
回 應:… 日期:2023-08-01 22:45:02 4660F
To 等一個人,六月份的假釋應該消息
都回來了喔。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8-01 23:12:39 4661F
回覆27樓

謝謝你,希望這幾天可以順利接到好消息


請問還有其他人有6月假釋消息嗎?
回 應:W 日期:2023-08-02 12:08:29 4662F
3F 也是提報七月到嗎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08-02 13:16:40 4663F
對啊
回 應:W 日期:2023-08-02 13:37:39 4664F
5F 方便詢問哪邊的監所嗎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08-02 14:07:43 4665F
東部
回 應:W 日期:2023-08-02 15:27:18 4666F
我們也是 繼續等待
回 應:高立玄 日期:2023-08-02 15:37:49 4667F
請問
八月十日幾時可以出來
謝謝您
回 應:小曼 日期:2023-08-03 03:05:30 4668F
報假釋6月還沒消息,不知要等到何時才知道
回 應:黃瓊瑤 日期:2023-08-03 12:48:59 4669F
請問他什麼時候可以回來
回 應:李彥甫 日期:2023-08-03 14:38:21 4670F
999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8-03 23:38:45 4671F
今天一樣沒消息

如果你們的家人回家了,方便透漏是哪一個區域嗎?

等到我都害怕是不是又沒過所以沒有消息回來

看來今天又要失眠了
回 應:W 日期:2023-08-03 23:58:54 4672F
30F 東部六月已放完了
回 應:Bobo 日期:2023-08-04 13:25:18 4673F
七月的也在等待、希望能快一點有好消息
回 應:補身 日期:2023-08-05 05:19:18 4674F
身分證好:H120400255
回 應:默 日期:2023-08-05 13:59:03 4675F
請問有中部的消息嗎?
回 應:薇 日期:2023-08-05 22:42:05 4676F
有人知道雲林二監的假釋過了還是陸陸續續放人了嗎?
回 應:W 日期:2023-08-06 07:45:28 4677F
9F等待的心情特別煎熬 請問你們第幾報了?
回 應:yueh 日期:2023-08-06 23:13:53 4678F
想詢問二樓 要什麼條件可以申請懇親宿舍
回 應:… 日期:2023-08-07 11:46:20 4679F
宿懇要一級受刑人提出將申請書寄回給直系親屬
簽名蓋印,細節可打去監所詢問。
回 應:陳羽楓 日期:2023-08-07 12:36:58 4680F
6月份假,
回 應:林怡妏 日期:2023-08-07 16:30:39 4681F
1.請問如果是收容人未婚妻,四級可以馬上接見嗎?需要什麼證明?
2.如果寫信給收容人~可以一同寄照片嗎?有沒有其他限制?

回 應:KKK 日期:2023-08-07 20:10:20 4682F
受刑人的正餐主副食都不用錢。
除非自己另外買其他食物,如泡麵,餅乾,麵包等等。
回 應:林 日期:2023-08-08 16:37:56 4683F
所以4級一週只能收、寄一封信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0 18:17:21 4684F
我之前看港劇方中信打張智霖 那好像是我方中信
我用球棒打到張智霖後頭部分 猛強力傷害 是否是我被判死刑
讓張智霖媽媽受傷 是我方中信該去死刑 我以前是番仔不受教育
然後我自己賣糖果比薩害人 賣鴉片粉圓害人 
我很壞的王八蛋 人渣 廢人 
我到現在還找不到我自己男生的模組 男人的模組
沒辦法OL火影忍者 我把責任推給張智霖大哥
張智霖一定會來打我的 請打大力 超大力一點 我才能真正釋放出監獄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0 18:21:34 4685F
可以直接判我死刑嗎 我直接送去活摘器官2小時 因為台北捷車廂殺人案 我直接被活摘器官 然後我下輩子 就不用被國小男生男人女生女人殺害了嗎
還是直接在國小活摘我器官判死刑2小時這樣子
國小的人是否會直接打死我呢?!
回 應:等一個人 日期:2023-08-10 20:16:55 4686F
終於知道假釋過了,但是還沒接到人

請問大概幾天可以回家呢?
回 應:W 日期:2023-08-10 23:04:15 4687F
33F 恭喜恭喜 請問是哪個地區呢?報幾月的呢?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1 12:38:48 4688F
是我以前叫做潘柏任 14班的潘柏任 我用摔角技術類似於西藏
大蛇薙 打了潮州國中16班許智端 我不是故意的 我以前想要攀龍附鳳
是我去16班外面走廊看到潘忠偉 然後我不知道怎樣拿通馬桶的玩
洗手台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1 12:47:31 4689F
我白目到叫大哥林家慶 強姦潮州國中小姐
然後我學徐志德幽遊白書 說一句人魔要改善血統走入正義
就命令大聲地怒罵我媽媽 打我媽媽 逼我媽媽去買麥當勞6號2組
那根本是不對的 從小到大 從頭到尾 那是潮州國中是很好的學校
我沒有工作證就進去帶壞別人 或者那真的是祝福歡喜善良的學校
是我太可惡 太賤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1 12:50:04 4690F
走廊陳德庸要教我禮貌 要對老師說好 要有規矩禮貌 
我還是一直白目不鞠躬老師 老師的等級都是首相睦仁天皇的等級
我還是不知道禮貌所以被陳德庸砍到過世了 我至今還是對不起陳德庸大哥 我不知道沒有去廟會的人會不能上幼稚園 
我還是趕快去廟會吧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1 12:55:54 4691F
那是我以前不趕快洗手台
全部都是我不參加廟會 
全部都是我自己抽菸
教務主任講了好幾次
講了85次 我現在才知道是我是全校的人渣
別人根本就是以前會計師 武術宗師 修羅
我自己在意 別人的看法 因為我不敢在講說我以前的很多問題
反正就是一大堆問題 我以前在心路基金會盧別人心路基金會
然後變成瘋癲變態 性變態 吸毒性變態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1 13:45:30 4692F
我沒有烙人打謝子行 是千真萬確實的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1 13:46:41 4693F
人人知道我不是故意的
是我吃到不對的藥 吃錯藥了
才會以為自己在幹嘛
我根本不會幹嘛的人 等我欠的錢還完 我早就遠離人士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1 13:59:34 4694F
我根本沒有去看厲陰宅 
我根本沒有罪
回 應:潘鳳 日期:2023-08-11 17:57:35 4695F
我想知道我男朋友什麼時候可以出獄他是今年的8月9號進去的他服刑1年18個月
回 應:潘鳳 日期:2023-08-11 18:00:12 4696F
我想知道我男朋友什麼時候可以出獄他是今年的8月9號進去的他服刑1年18個月要到2025年幾號出獄
回 應:妮妮 日期:2023-08-11 21:39:02 4697F
八月報假釋多少才會有消息
回 應:周淑芬 日期:2023-08-13 07:00:12 4698F
老公今年初人獄服刑,家中有81歲媽,還有18歲兒子,請問我要怎麼辦?
回 應:周淑芬 日期:2023-08-13 07:02:20 4699F
我老公今年2月初人獄服刑,家中81歲老媽,18歲兒子打工請問我要怎麼辦?
回 應:W 日期:2023-08-13 10:18:11 4700F
明明請問妳有消息了嗎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3 10:25:22 4701F
我吃幾次幾小時牛肉 牛肉麵 就死刑我多久就好了
謝謝 我知道生命的奧義了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3 10:33:44 4702F
我當初完全不喜歡楊丞琳 我坦承雙面人
我吃肉 導致的精神疾病 是我活該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3 11:29:10 4703F
殺人不可以吃人肉 
不可以殺害動物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3 11:29:10 4704F
殺人不可以吃人肉 
不可以殺害動物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3 15:25:52 4705F
我根本不能不可以不型殺人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3 15:25:52 4706F
我根本不能不可以不型殺人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3 16:57:32 4707F
可惡的王少偉 
害死我全部家人
一直這樣下去 我根本無法生存了
我根本是被王少偉收保護費害死的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3 16:59:19 4708F
幹! 國中 高中 大學 科技大學 全部同學都是白目!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3 17:00:44 4709F
別人殺我的方法跟智利南美洲殺小孩一模一樣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3 17:55:25 4710F
本人已臻完美世界
那炲雞店是林家弘開的
以前是烤雞店
陳玉芬瑜珈老師很不爽 他殺雞的地方 
請陳玉芬自行去waring
回 應:吳家如 日期:2023-08-14 03:54:03 4711F
假釋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08-14 13:49:38 4712F
還沒
回 應:W 日期:2023-08-14 13:50:59 4713F
 明明 嗯嗯…有消息再留言分享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08-14 14:05:43 4714F
當然
回 應:希 日期:2023-08-14 21:49:25 4715F
對喔 一級 而且法律上要是配偶 同居或情侶關係都沒辦法申請懇宿的~~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5 10:34:28 4716F
我在潮州國中是台兩桶便當  來殺我吧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5 10:34:52 4717F
我是不是杜頌榮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5 18:13:58 4718F
我付清錢幣金錢銀錢 然後赴死刑 我是以前的爛學生
我會依照地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5 18:19:37 4719F
對不起吳勝雄大哥 我下跪道歉 對不起社長 對不起
對不起 so sorry sorry so sorry
我已經死了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5 18:21:12 4720F
我坦承我是ET 入侵地球罪 
對不起吳勝雄大哥 
因為根本不符合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5 18:25:32 4721F
對不起吳勝雄大哥 我根本跟社會節節不入 格格不入
我不只聽不到 看不到 也沒有分辨語言能力 眼睛看到的能力
我根本死有餘辜 因為我不知道那是別的地方方言 
我不只什麼都不會 對不起 陳品如小姐 鄭又獎大哥
張文芳小姐 陳俊佑大哥 張文源小姐
我格格不入到最後殺人
因為我是ET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5 18:30:03 4722F
張月虹他不給我領樸滿烏力 我爆發 
對不起吳勝雄大哥 可不可以讓我罵張月虹 他不讓我當地球人
搞得我變ET 張月虹 張文娟真的很壞 他根本不讓我當地球人
我被張月虹 罵到變成瘋子 他真的很狠毒 
高荷惠 真的很狠毒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5 18:54:45 4723F
對不起 玄彬大哥 吳勝雄大哥 
小弟只能下跪認錯 so sorry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5 18:57:56 4724F
對不起所有原住民大哥
日本人大哥
西部大哥
韓國人大哥
中國人大哥
台灣人大哥
菲律賓大哥
馬來西亞大哥
印尼大哥
新加坡大哥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5 19:01:32 4725F
對不起 張力東大哥
庹宗康大哥
張景蘭大姊
對不起張偉麟大哥 張凱欣大哥 曾威豪大哥
對不起 越南人大哥
泰國人大哥
人不是用錢買的
根本沒有所謂越南新娘
我對不起越南人
對不起阮凱名大哥 許志端大哥 許志祥大哥 
我通通對不起機師那種大哥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08-16 15:20:13 4726F
東部還沒消息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6 16:36:37 4727F
我要還清湯鈞傑石器時代騎上老鷹烏鴉瑞里希爾的債務
本體本金+利息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6 16:57:27 4728F
我是藍環章魚 你跟我要血清 我一定會給你 不會亂毒別人
我欠韓國學校貸款 對不起 我再毒也沒學校毒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6 18:04:35 4729F
對不起 我不是藍環章魚 我只是一個台灣人
上面的智障文 我寫錯了 我千萬都不是藍環章魚 謝謝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6 20:49:36 4730F
我根本不能 沒能力當阿兵哥 國防部陸軍士兵
那會死得很慘 我不想要死得很慘
回 應:11 日期:2023-08-17 08:30:53 4731F
我的也是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7 09:53:45 4732F
我根本不去當兵 當阿兵哥 因為我要活下去 我不要死得很慘 很難看
回 應:11 日期:2023-08-17 10:35:59 4733F
有假釋標準這種事?說笑了,得先看審查委員會人員的心情,然後再看法務部的心情吧,不然怎麼該回來的同學都處處碰壁,關到要期滿了還沒回來,很多人還剩4-5年以上的刑期隨便一報二報就返鄉了,還有性侵犯,詐欺犯,放回來然後又性侵又繼續詐欺的,這種叫可教化?所以妳問假釋標準在哪?沒有標準…只有看心情看運氣吧…呵呵
回 應:Bobo 日期:2023-08-17 13:17:51 4734F
北部的也在等
回 應:yueh 日期:2023-08-18 12:39:05 4735F
桃監目前也是還在等待中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8 16:52:11 4736F
對不起各位導師老師 我要還錢回家了
我會謹記教訓
回 應:TC 日期:2023-08-18 17:59:39 4737F
大家都很期待…
回 應:語謙 日期:2023-08-18 18:16:06 4738F
沒錯,刑期期滿日當天的早上吃完早餐後,08:00點完名,主管就來帶受刑人去中央台驗明正身了,然後領回個人當初進來時的物品及衣物、拖鞋、等等之類的東西,
回 應:語謙 日期:2023-08-18 18:27:29 4739F
至於假釋的部分呢,以我之前的經驗來說,報假釋有兩個關卡,第一關監務,監務都會等比較久,第二關是法務,通常包(資料袋)有送到法務的話很快就會知道消息了,像我是11月報假釋,1月初知道通過的消息,以通知報過了的當天來算,隔兩到三天至最晚一個禮拜內就會放人出去了,我是1月16出去的,然後12月份的也是1月底就放人,報12月的就不用等那麼久了,和報11月假釋的人一起在1月份出去,是因為遇到過年,不然通常報假釋基本都要等上一個月至兩個月,所以知道自己有報過了就比較沒有差別,但!事實上還是有差別的,因為你不會想在那個地方多待個一天半天,恨不得立馬就放人,以上是個人報假釋的經驗談
回 應:莊霈渝 日期:2023-08-19 07:35:53 4740F
快點特赦吧!我是身障者身心都病的重,我為給我的孩子知道媽媽的愛希望他能重新做人不再走回頭路,我沒錢身體狀況非常不佳我還是堅持一定會去看他陪他了了天也好,至少不會讓他感不到家的重,還有媽媽病的重還一直都會去看他沒有放棄他,而我真的非常需要我的兒子回來陪伴我照顧我,希望能快點特赦話出口就要做到,不要只是吹吹牛皮當放屁就沒事了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9 12:46:40 4741F
對不起警察周渝民大哥 趙又廷大哥
對不起軍人 鄭欽文大哥
對不起軍公教人員大哥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19 12:46:40 4742F
對不起警察周渝民大哥 趙又廷大哥
對不起軍人 鄭欽文大哥
對不起軍公教人員大哥
回 應:Mm 日期:2023-08-19 13:28:48 4743F
請問有家屬在西部七月份報假釋的消息
傳回來嗎?
回 應:TC 日期:2023-08-19 19:01:35 4744F
等等下禮拜吧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1 11:07:06 4745F
我對不起爸爸湯文宏 他是誠實為上策的人 他是很棒的人
很有愛心的人 很善良的人 他絕對不會犯法
我很感激他 感謝他 他是我的爸爸 他認真 誠實 的人
我絕對不會告訴他 不會告他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1 11:12:22 4746F
這起爭執就是有人不給你看眼睛
看了就告訴乃論 這太扯了 我有一個問題
 為什麼不能看別人的眼睛iris 的部分 
我為什麼不能在路上看別人 別人為什麼一定要對我這麼兇狠 兇殘
我真的覺得有些人一職叭叭叭我是為什麼要這樣不給人看眼睛哩
就像有人不拆機車的包裝模一樣
回 應:TC 日期:2023-08-22 18:43:45 4747F
桃監~今天依然沒消息
回 應:陳曉琪 日期:2023-08-22 19:02:38 4748F
我老公現在是強制戒治時期,為什麼我寄信給他,後來信件被退回來,然後他為什么不可以回信給我們家屬呢?本來是觀查勒戒結果沒有通過轉換為強制戒治他說期間為半年後才會出監是真的嗎?
回 應:8F 日期:2023-08-22 20:41:04 4749F
東部也是沒有消息…
回 應:KKK 日期:2023-08-24 20:23:23 4750F
所謂累犯,是執行完出來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才叫累犯。

如果是被告交保出來後再犯罪,這不算累犯。
回 應:? 日期:2023-08-25 01:22:15 4751F
請問第一次勒戒,轉戒治機率大嗎?
在燕巢勒戒大約幾天出來?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08-25 18:04:00 4752F
東部短刑期的已有消息。
回 應:大大 日期:2023-08-25 21:49:03 4753F
請問東部是花蓮?三年以下?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08-25 23:04:16 4754F
沒錯 東部短期有消息了 長期的還沒 下禮拜等等吧
回 應:yueh 日期:2023-08-26 00:04:14 4755F
星期四去會客,桃監刑期兩年以上的已經有回文了,兩年以下的可能下禮拜~
回 應:Yueh 日期:2023-08-26 10:14:14 4756F
那跟東部顛倒,東部短刑期的公文回來,長刑期的公文還沒回來…
回 應:小明 日期:2023-08-29 01:10:02 4757F
8月報假釋何時才知道消息?多久可出來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1:49:54 4758F
我很怕狗的人 我怕狗是事實 我的腿被咬到很恐怖 臉也是
那根本是小狗咬人死法 死刑是真的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1:52:17 4759F
那個屏安醫院是壞人醫院 
一直用針殺我 那個護士是殺手人魔 亂殺人 那些護士們是人魔以前的印尼人 他們在趕鴨子 因為他們是開霸天薑母鴨的
我被當薑母鴨殺害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1:54:05 4760F
這明明就是俄羅斯人吃台灣人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1:59:13 4761F
潮州國中那間學校真的很殘虐凶暴惡質兇殘
那是俄羅斯大學吧
我台灣人彩衣娛親被殺到這樣子
孝順有什麼屁用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3:42 4762F
後來我終於知道 人都是平等的 我吃牛肉麵才會被牛針對到死
我今天伏法了 我玩魔獸世界玩到變瘋子
我剝皮蔡沂珊小姐 放老鼠咬死黃詩文 陳奕大哥
因為我玩即時通 都在亂 以為工作別人家很爽一樣
這些都是我大聲所有人的下場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07 4763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21 4764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24 4765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25 4766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26 4767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35 4768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35 4769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36 4770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3 4771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6 4772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6 4773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6 4774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7 4775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7 4776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7 4777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7 4778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8 4779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8 4780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9 4781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9 4782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06:49 4783F
我毆打雷昕蓉 並性侵強姦
才是主要我被告的原因
不知道她大姊的痛苦
才是我被湯鈞博殺到現在的原因
因為我以前似是而非的三字經髒話概念
搞到別人不爽到用武士刀 一刀近距離空牙下去
我死了 但是我很舒坦 我終於沒罪了
因為我一副日本大哥大的樣子
 
回 應:Gogo 日期:2023-08-29 12:16:28 4784F
桃園的 刑期2年以下的 今天回家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26:18 4785F
我愛看東京熱 我不知道怎麼合法合情合理看東京熱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32:57 4786F
我用冰河寒烈爆打陳鐘玉大哥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34:26 4787F
我戰爭對抗中路陳俊佑大哥
我忌妒他有千里眼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39:30 4788F
我一直打崛江的老闆 
用音樂殘響 憂鬱的星期五
讓人十分不爽的是我 我最後直接被老闆打死
而且我藍語汙辱胡杏兒 我亂註冊東京大學 我本來是沒學歷的人
我十分汙辱工地 似乎工人都全部認識一樣 
原本連水都沒有的洗澡的後面 金陽家後面第五戶人家 根本沒人住
我的錢遭到唾棄 買不到飲料 吃的薯條
然後我的家還要被監視器監督 不知道該怎麼辦 根本只能死了 
回 應:湯鈞傑 日期:2023-08-29 12:41:00 4789F
我木椅子打曹蘭大姊
我摔角打李俊豪大哥
結果最後被洗車行大哥殺死
我搞到台積電老闆不爽打我
被打到只剩一滴血
回 應:GOgo 日期:2023-08-29 13:21:52 4790F
真好真好 恭喜恭喜 東部長刑期的公文都還沒回來…法務部矯正署假釋的承辦人員都不知道是有沒有在上班…
回 應:yueh 日期:2023-08-29 13:58:01 4791F
我家的在桃監 剛好刑期兩年 目前還沒有任何消息
回 應:ViVi 日期:2023-08-29 13:59:46 4792F
請問各監所的假釋釋放時間會同步進行嗎?還是每個區域都不同呢?
回 應:鄧宇臻 日期:2023-08-30 21:52:46 4793F
我老公因今年犯下槍砲與過失致死 
法官到現在還在收押他
屢次申請停止羈押都被駁回
我因懷孕目前35週 沒有工作能力
還獨自一人帶一個3歲小孩
小孩今年也讀幼稚園也要付雜費
我生產也需要錢 
老公在收押我也沒辦法申請特殊境遇
也沒辦法申請中低收入戶 (因戶籍是老公戶長 我沒有老公的身分證不能申半)
麻煩請求幫幫我 
我很希望我老公能先出來工作
讓我渡過眼前的難關
電話0901337756 
回 應:瑀柔 日期:2023-09-01 09:37:11 4794F
應該是說,最後一次犯罪執行完五年後犯了初次的詐欺被羈押禁見,後來被律師一個月打出來,當時完全沒人知道對方有法服律師,而后犯了妨礙自由跟毒品販賣,妨礙自由被關了一個月執行完畢又被移去桃園執行毒品販賣,途中被我交保出來,後面又犯其他罪被抓,這樣算累犯嗎?
回 應:你好 日期:2023-09-01 22:26:31 4795F
是本人監所管理員會拿給他本人簽收
回 應:你好 日期:2023-09-01 22:29:25 4796F
證明方法到監所櫃台跟那邊的公務員申請只要一個就好了那申請成功的打行動其他人在旁邊即可
回 應:曾芳鈴 日期:2023-09-02 09:24:46 4797F
我老公注射海洛因是六年後的累犯
請問如果強制勒戒會多久久?
回 應:W 日期:2023-09-04 15:44:43 4798F
可以喔
“不能護貝” 信封袋放進去大小
回 應:許衛林 日期:2023-09-05 14:46:14 4799F
我想請問一下我男朋友什麽時候可以回來
回 應:福氣 日期:2023-09-05 22:28:07 4800F
請問長刑期7月假釋有消息了嗎?
外島澎湖都還沒有消息呢!
回 應:楊淑君 日期:2023-09-06 03:05:02 4801F
我想請問一下
我男友陳宏鑫,現在在臺中監獄
我是他未婚妻(因為我配偶欄無法撤前夫名字)
因為我現在貧血血紅素指數降到10.4
醫生說我現在在家觀察
我如果病情嚴重要輸血,甚至心衰竭
如果這樣問題,我可以辦特見嗎?
回 應:yueh 日期:2023-09-06 04:00:28 4802F
桃監目前一樣沒有消息
離報假釋都已經要兩個月了呢!
今天九月的就要報了……
看有沒有機會7月的有消息
回 應:徐麗雯 日期:2023-09-06 11:13:56 4803F
請問一下第一次接觸 ,之前男朋友的姐姐打電話叫我寄錢跟健保卡 過去台中看守所,請問寄錢,跟寫信,健保卡可以寄過去嗎?,怎麼寄可以教我嗎?
回 應:0.0 日期:2023-09-07 21:06:02 4804F
請問進去勒戒,需要帶什麼東西嗎?或者可以帶什麼東西進去。
回 應:江董 日期:2023-09-08 19:59:24 4805F
您在上班時間直接打電話到桃監問比較快
回 應:為難 日期:2023-09-09 14:52:17 4806F
資訊少難說

要知道刑期,累犯否,目前級數,才能算

外役沒比較好

正在外中
回 應:是 日期:2023-09-09 14:58:07 4807F
算累
就算未修前外役條例,不能報

修改後應該可以,要在內執行一定時間才可
回 應:祐 日期:2023-09-09 18:16:39 4808F
要已簽保護管束為準
回 應:xi 日期:2023-09-09 23:46:26 4809F
請問假釋名單要在哪裡查詢
回 應:W 日期:2023-09-10 10:50:57 4810F
21F沒得查!
回 應:小曼 日期:2023-09-11 19:49:31 4811F
請問8月份報假釋有消息了嗎?
回 應:KKK 日期:2023-09-12 03:23:15 4812F
兩件案子,如果其中一件為另外一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才可以聲請合併執行。

如要聲請,受刑人可寫聲請狀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執行。
回 應:燕 日期:2023-09-14 00:04:42 4813F
刑期是5年,累犯,級數是2級
回 應:KKK 日期:2023-09-14 15:12:53 4814F
懇親大都在母親節,中秋節,春節舉辦.

懇親會大都有限定級數,朋友絶對不行.

懇親會前,符合資格的受刑人會寄表格回家,要參加的親人填完表格再寄回給受刑人交回監所.
各監所大都會限定親人兩人為限,小孩除外.
回 應:過客 日期:2023-09-14 16:26:33 4815F
剪到肩膀 或者以上。  會比較方便整理
因為沒有吹風機
回 應:福氣 日期:2023-09-15 00:50:56 4816F
報七月的假釋現在都九月中了,長刑期的到現在都還沒消息

回 應:yueh 日期:2023-09-15 12:25:38 4817F
真的很拖!已經離七月報假釋過了70幾天了……
真的蠻傻眼的,感覺中秋節前不會回來了
回 應:K 日期:2023-09-16 00:19:10 4818F
那請問服刑兩個月的是幾級
可以探監嗎
回 應:KKK 日期:2023-09-16 12:02:00 4819F
服刑兩個月的是幾級?
是刑期兩個月或已服兩個月?意義不同.

如果是刑期兩個月,那便是算<不編級受刑人>,沒有級數,沒有分數.
只限三親等以內親屬探監.

如果是超過兩個月,那便無法回答,回為不知刑期多少.
回 應:K 日期:2023-09-16 12:54:33 4820F
非常感謝回答
那想再問服刑兩月會下工場嗎?
他們可以寄信出來嗎?多久可以寄一次?
回 應:KKK 日期:2023-09-16 16:24:06 4821F
依法,受刑人一律下工場,除非有特別情形.

不編級及四級受刑人都是一星期可寄一次信及接見.
回 應:K 日期:2023-09-17 00:18:04 4822F
那請問他們是每個禮拜幾可以寄信呢?
那我可以寄信進去嗎
謝謝回答
回 應:倪弘倫 日期:2023-09-17 00:23:02 4823F
請問我想查詢一位好朋友在哪個監獄
值刑但我只知道受刑人的姓名能否查出在哪受刑
回 應:倪弘倫 日期:2023-09-17 00:33:11 4824F
日期:2023-09-17 00:23:02 208F
請問我想查詢一位好朋友在哪個監獄
值刑但我只知道受刑人的姓名能否查出在哪受刑

受刑人陳正利因販賣毒品案能否查出在哪個監獄值刑
回 應:福氣 日期:2023-09-18 07:53:26 4825F
七月份假釋長刑期這週應該就有機會知道了
有核准的話應該中秋節前就放人了
回 應:回徐麗雯 日期:2023-09-18 23:17:06 4826F
健保卡可以直接放信封 , 或者直接在裡面補辦
至於寄錢有2個方法   第一     去看守所寄 (到現場直接說你要寄現金給受刑人 會有人拿資料給妳填)   第二  去郵局用匯票寄掛號信(跟郵局櫃檯人員說 匯票是要寄給受刑人他們會教你怎麼做  記得帶自己的身分證  )  
  千萬不要直接把現金放信封 每個監所規定不同 有的監所收到現金會直接退回 有的不會。所以有點麻煩

希望有幫助到妳
回 應:蔡美貞 日期:2023-09-20 05:44:17 4827F
什麼時候出來
回 應:KKK 日期:2023-09-20 07:18:34 4828F
刑期兩年,是屬於累處第二類別,入監後次月才會開始編級,原則上不會離所,但另有原因也有可能移至他監.

刑期從入所當日就開始算.

回 應:韓 日期:2023-09-20 19:17:35 4829F
有人可以幫我查看看許承豪是不是已經入監服刑了嗎?
回 應:KKK 日期:2023-09-20 21:05:47 4830F
監所購物收容人需填寫三聯單,依購買金額及物品由層級長官核准。
例如二級受刑人購買收音機,最後簽准是典獄長。

沒有限定接見或一個禮拜只能買一次。
但不正常購物會被查的。

接見時,由家屬在販賣部購買物品送入,比收容人自己填單購買比較快送到收容人手中。
回 應:甘麗花 日期:2023-09-20 22:04:11 4831F
我想問只要有同居證明就能去看受刑人嗎?
那同居證明都填好後!我要去看受刑人就拿
這張就好了嘛?
回 應:晨雯 日期:2023-09-21 10:11:16 4832F
8月報假釋長刑期犯中秋節可能放人嗎?
回 應:晨雯 日期:2023-09-21 10:15:42 4833F
請問提報假釋是否有過?能詢問嗎?還有能知道什麼時候回來嗎?
回 應:yueh 日期:2023-09-21 12:48:41 4834F
更新一下資訊~桃監目前七月報的刑期兩年以上已經回文了,目前就等釋放條,就可以出獄了!
回 應:yueh 日期:2023-09-21 12:50:15 4835F
桃監七月報假釋的才剛全回來,八月的應該很難在中秋節了~要先放七月的人走~
回 應:阿葳 日期:2023-09-21 15:58:09 4836F
抱歉!麻煩了!
我要查尋我好友(新竹縣人)梁家榮 
              (新竹縣人)劉智平
回 應:阿嘉 日期:2023-09-21 16:00:49 4837F
抱歉!麻煩了!
我要查尋我好友(新竹縣人)梁家榮 
              (新竹縣人)劉智平
回 應:KKK 日期:2023-09-22 07:13:00 4838F
受刑人達到提報假釋條件,監方會主動提報.

如何得知是否可申請假釋? ---
受刑人是否達到提報假釋條件,自己都很清楚.
回 應:陳小娟 日期:2023-09-22 08:56:02 4839F
請問老師說已經記徹消假釋意見表.那我幾天就會收到?老師寄了假釋撤銷意見表.就沒有轉圜的餘地了嗎?是否還有轉圜的餘地?
回 應:回應k 日期:2023-09-22 14:01:38 4840F
您可以寄信給受刑人喔 信封上要註明 編號 還有哪個工廠或單位喔
回 應:陳姿穎 日期:2023-09-24 15:50:38 4841F
受刑人編號1277的7月假釋是否有通過?
回 應:mua 日期:2023-09-25 00:44:55 4842F
如何寄信給勒戒的同居人?
回 應:KKK 日期:2023-09-25 14:01:04 4843F
可直接向正班主管或巡視的中央台主任科員或巡視之秘書,所長報告。
回 應:柔 日期:2023-09-26 20:43:10 4844F
現在也可以利用這些表現減刑嗎?
回 應:羽 日期:2023-09-28 14:08:35 4845F
7月的才剛放出來,8月的還沒有消息(預計10月中),所以9月應該大概11月中吧
回 應:花姐 日期:2023-09-28 21:37:06 4846F
請問8月份報假釋有消息了嗎?期待回應
回 應:Mei 日期:2023-10-01 09:49:27 4847F
想請問郭耀彰是否在台中監獄呢?
回 應:KKK 日期:2023-10-02 20:18:27 4848F
剩下的刑期就會一直留著,直到有能力執行的狀況。
除非總統有大赦或特赦。

還有許多人錯誤的認知,不是執行刑期一半就可假釋。

回 應:0.0 日期:2023-10-03 22:10:46 4849F
請問男朋友開庭沒有按時間去開庭.傳票備註有寫到.無正當理由未到開庭.然後寫觀察勒戒..就在10/02與男友騎車被攔查才知道男朋友9/23沒去開庭然後通輯。10/02當天晚上開完庭就直接送勒戒....當天有用派出所電話打來說要送勒戒.大概30幾天後就回來.這是真的嗎?112/10/02送勒戒.大概多久會回來。才去兩天滿腦子想的都是男朋友
回 應:李欣中。 王辰意 日期:2023-10-06 09:49:40 4850F
想知道目前在哪裏服刑和編號
回 應:你是 日期:2023-10-08 19:58:25 4851F
4號,8月開了- 某外役
回 應:萬小姐 日期:2023-10-09 22:35:29 4852F
4月報了一次沒過 八月又報了第二次現在已經10月份了 大概要多久才会知道自己有沒有過
回 應:萬小姐 日期:2023-10-09 22:50:23 4853F
想請問關了一陣子要報假釋了 可是又遇到數罪並罰多6個月 這6個月可以報假釋嗎?還是要關到6個月滿
回 應:Dk 日期:2023-10-14 02:12:30 4854F
這次10月假釋出來的應該差不多在月底或11初吧!聽說這次被退回的蠻多人的,什麼時候出來就是要繼續等待
回 應:高慧如 日期:2023-10-14 08:58:43 4855F
剛出獄因本身單親又有憂鬱症找公作困難每月還需故定回禎診又是個付單請問我可申請舒困金嗎需被什麼資料
回 應:高慧如 日期:2023-10-14 09:02:01 4856F
我本身剛出獄又是單親媽媽本身有憂鬱症每月還要回診又是比費用請問我可申請舒困金嗎需被什麼資料
回 應:喵 日期:2023-10-15 01:12:05 4857F
請問有近期從高雄戒治所出來的嗎
上次家人會面他說他的分數已經及格了
有可能30幾天就出來嗎
有沒有近期從那邊出來的可以告訴我嗎 謝謝
回 應:汪春汝 日期:2023-10-16 21:33:37 4858F
請林于皓打給我
回 應:ling 日期:2023-10-17 12:00:37 4859F
打電話至會客室查詢,名字、身份證字號、生日確認就會告訴你號碼。如果剛進去級數為四級,都只有家人能探監,時間久了會一直申級,要慢慢來。三級朋友就可以探監。人數及探監時間每一間都不一樣,打電話詢問清楚會比較好。帶會客菜(一定不能有水、液態的東西)有骨頭的也不行,要除掉,監所門口會有賣會客菜的店家可以直接購買。百貨監所裡面可以買,有費用上限。
回 應:Yan 日期:2023-10-18 11:51:07 4860F
勘查勒戒 親姐姐能會客嗎?
回 應:徐光明 日期:2023-10-18 14:30:43 4861F
請問如果之前有憂鬱症及心臟病,之後還可以申請外役監嗎?
回 應:嗯 日期:2023-10-18 18:48:22 4862F
10/16進去什麼時候會出來啊 進去要被剪頭髮嗎 10/31前有沒有可能啊 寫信要多久才會回啊
回 應:林素月 日期:2023-10-19 01:18:51 4863F
請問新收房朋友就能接見嗎?
朋友能寫信嗎?
第一天就可以開單買日用品嗎?
我要自己帶灌洗用具可以嗎?
我要帶一瓶化妝水可以嗎?能帶吃的東西嗎?
回 應:Apple 日期:2023-10-19 01:54:36 4864F
要如何請立委協助增加接見,要怎麼辦理呢?
我住新竹市,是要到哪裡申請呢?
回 應:蔡學勳 日期:2023-10-20 23:22:43 4865F
請問蔡學勳為什麼被帶進去,家人沒收到執行單
回 應:傅信和 日期:2023-10-21 08:19:45 4866F
酒駕服行
回 應:汪春汝 日期:2023-10-23 16:30:33 4867F
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三段240號

收:林于皓
請打電話給我
可以嗎
回 應:林宇皓 日期:2023-10-24 19:58:20 4868F
想請問他現在被關嗎
回 應:羽 日期:2023-10-25 16:22:51 4869F
8月報的嗎,真的超慢….我也是宜監家屬
回 應:阿維 日期:2023-10-27 17:26:33 4870F
請問拘提不到人,過幾天之後會被通緝
回 應:^^ 日期:2023-10-27 18:03:55 4871F
我也是8月報假釋的家屬…也是等不到消息。
回 應:QQ 日期:2023-10-27 18:35:11 4872F
8月報假釋,昨天已知道過了
回 應:小珍 日期:2023-10-27 19:28:38 4873F
8月報假釋,一樣還不知消息
回 應:z 日期:2023-10-27 19:54:19 4874F
打電話問監獄最快知道何時可以接見,並且問她的呼號。
現在進去應該還是要先防役隔離個幾天吧?
回 應:黃小徵 日期:2023-10-28 09:33:38 4875F
2F
意思?你已經知道假釋過了嗎?
是的話,那恭喜你們
回 應:更生人 日期:2023-10-28 12:36:04 4876F
如果今天蔡英文妳也在監獄服刑的話
妳會希望總統特赦減刑嗎?
當妳一直等不到時
會失望會絕望會想要自由會想妳的家人
可想而知其他人也一樣
都會這麼想
回 應:匿名 日期:2023-10-28 19:58:37 4877F
恭喜大概11月或10月底就差不多囉!
回 應:匿名 日期:2023-10-28 20:01:56 4878F
8月報的已經出爐了!差不多這個月底或11月初
回 應:匿名 日期:2023-10-28 20:06:58 4879F
差不多這個月底出來或11月初
回 應:^^ 日期:2023-10-29 01:12:07 4880F
可以請問知道結果的是哪個監獄嗎 謝謝
回 應:張慧菁 日期:2023-10-30 09:15:20 4881F
如何查詢家人是否在監所
回 應:陳婷婷 日期:2023-10-31 15:21:40 4882F
想詢問受刑人陳至偉目前人在哪裡?
家屬是否能會客?  該如何去會客
回 應:陳婷婷 日期:2023-10-31 15:30:52 4883F
受刑人:陳至偉
身分證號:V121014781
出生:68年3月9日
回 應:. 日期:2023-10-31 20:49:48 4884F
我的家屬是上禮拜收到消息說過了,目前在等待放人。
回 應:q 日期:2023-11-01 08:54:20 4885F
那到現在沒收到消息 是不是就是沒過了...
回 應:. 日期:2023-11-01 14:56:07 4886F
應該還沒有,8月的上週才有消息呢
回 應:. 日期:2023-11-01 14:56:44 4887F
你可以問問他,我也是禮拜一視訊才知道上禮拜過了
回 應:YY 日期:2023-11-01 15:26:39 4888F
請問10月份報假釋的,放出來了嗎?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01 15:50:32 4889F
8月上週!!哇~~怎麼現在假釋流程跑得這麼久!
可是有大人物的時候又不同
回 應:. 日期:2023-11-01 20:23:24 4890F
嗯啊真的等的心好累,而且8月的還沒釋放,也還在等通知,等待真難熬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01 22:10:24 4891F
可是中女8月的在雙十連假後就有消息了啊!
怎麼您們的到現在還在等8月的…..
哇,辛苦了!
希望我們都能早日盼到等待的人!加油。
回 應:高稜潔 日期:2023-11-03 13:53:18 4892F
請問,到櫃檯問長官受刑人級別之外。要如何得知受刑人分數?何時晉級
回 應:匿名! 日期:2023-11-03 21:26:33 4893F
請問10月份報假釋的 什麼時候會有消息?
回 應:. 日期:2023-11-05 01:31:58 4894F
8月假釋已經開始放人嘍,但還沒全部放完!
回 應:JJ 日期:2023-11-05 11:47:43 4895F
聽說台南監獄已經開始在放人囉。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05 16:06:35 4896F
請問您說台南的 是9月份假釋的??
哇….至目前中部都還沒有聽到任何是否核准的消息吶
回 應:小K 日期:2023-11-06 00:19:11 4897F
朋友被判9年半,請問正常多久會升到三級,謝謝
回 應:. 日期:2023-11-06 09:45:06 4898F
還沒,過了還在等@_@
回 應:YY 日期:2023-11-06 13:19:33 4899F
要找雙方家的里長辦理,
只要里長願意幫你在同居証明文件上蓋章即可.
回 應:YY 日期:2023-11-06 13:21:17 4900F
郵票可以跟信一起寄,但要注意郵票金額不要超過規定.
回 應:黃小徵 日期:2023-11-06 17:30:37 4901F
八月假釋  ~上個星期幾乎都放完了
回 應:. 日期:2023-11-06 19:03:46 4902F
我先生還沒放,他們工廠其他人也都回家了,剩他一個過了還沒被釋放Q_Q
回 應:Mimi 日期:2023-11-08 05:15:36 4903F
一般要報假釋的那個月份都在上個月底左右就開會
來決定監所內同學報假釋出不出的了大門。
回 應:柔 日期:2023-11-08 10:49:36 4904F
想請問要怎麼申辦面對面懇親活動之類的?
如果要寄內褲 只能寄白色的四角褲嗎?
回 應:YY 日期:2023-11-08 19:39:01 4905F
監務會議都會準時在月底開嗎?
有沒有可能拖到報假釋的那個月份才開監務會議呢?
回 應:洪雅萍 日期:2023-11-11 20:47:44 4906F
你好:我要問,同居人已經在104年入獄服刑中法院發現86年間有一事刑案沒判到,在107年間才判!他第一次的刑期以滿,現在要請求在犯案合併不行嗎?第一次刑期25年在犯案20年!重點107年才判決為何不能合併?
回 應:燕 日期:2023-11-12 22:54:46 4907F
請問是否新收編的受刑人前幾個月沒分數的?那刑期過半可以假釋是否要往後推2個月才可以有資格報假釋
回 應:陳冠志 日期:2023-11-13 20:01:24 4908F
可以幫我查看看顏甲乙是不是已經入監服刑了嗎?
回 應:瓜子任 日期:2023-11-14 11:40:40 4909F
9月假釋的,有人已收到消息了嗎?家屬等待的心很煎熬。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14 13:50:02 4910F
今日接見詢問目前還沒有收到任何消息
不知道其他各地的兄弟姐妹是否有消息了?
真的等的挺煎熬,假釋審核越來越久……
如有最新狀況再請各位大大不吝分享
回 應:李愛 日期:2023-11-15 04:20:49 4911F
可以幫我查詢 姓名:甘宇筑、J222839837、1996/4/1
我想知道她目前關在哪裡 有編號嗎?
我是她親戚 
回 應:蘭 日期:2023-11-15 07:18:45 4912F
您好,
請幫我查112年度偵字第18536號
姚桂香阿嬤好嗎?
阿嬤已經80多歲了,我很擔心她,
如果有,我願意幫她付易科罰金
拜託您幫我查詢好嗎?謝謝您。
回 應:JJ 日期:2023-11-15 09:17:21 4913F
九月報假釋東部有消息囉。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15 10:23:40 4914F
JJ你好,謝謝分享~
中部目前是還沒有的,
期待也能儘早知曉解除這種一顆心高吊的焦慮
願大家都可以盼到好消息
回 應:林韋志 日期:2023-11-15 11:41:58 4915F
112年10月份第二次報假釋,現在已經11月中旬還不知道假釋有沒有過?請問要怎麼知道假釋有沒有過?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15 14:15:26 4916F
我看到台南&嘉義的假釋公文出來了
但不知道是不是報9月的……
回 應:JJ 日期:2023-11-15 15:32:36 4917F
11樓,台南的聽說是報10月份的假釋在10月27號就有結果。
回 應:曾錫斌 日期:2023-11-15 16:52:33 4918F
想查詢現在人是在哪裡執行
回 應:蓉 日期:2023-11-15 22:13:02 4919F
高雄監獄
回 應:匿名 日期:2023-11-15 22:21:07 4920F
屏東監獄的10月都還沒有消息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15 22:48:19 4921F
法務部的假釋函11月13日出 應該陸續會到達各監所
假釋保護管束公文有些地方已出來了
希望各位都能收到好消息
回 應:111 日期:2023-11-16 10:32:18 4922F
沒有那麼快唷 9月份的也還在等。
回 應:蓉 日期:2023-11-16 12:29:54 4923F
對啊!我打去問他們說9月都還沒有出來
回 應:JH 日期:2023-11-16 15:45:03 4924F
請問14F,「法務部的假釋函11月13日出」,是指報10月份的假釋嗎?
回 應:蓉 日期:2023-11-16 15:52:39 4925F
9月的前天,昨天都知道了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16 15:54:08 4926F
抱歉 我不清楚是幾月份的
但目前9月的假釋都還在等待消息
所以10月份的可能還尚需時間哦!
回 應:匿名兒 日期:2023-11-17 15:46:16 4927F
請問有人知道目前假釋放到幾月了嗎?
回 應:JJ 日期:2023-11-17 17:35:02 4928F
剛剛知道東部9月報假釋今天回家了。
回 應:鄭昱琳 日期:2023-11-17 18:47:47 4929F
想查詢陳品仰編號。
在高雄酒罵被關。
回 應:JH 日期:2023-11-18 00:46:53 4930F
請教二樓的蓉,「打去問他們」,可以打去哪裡?問假釋通過結果呢?
回 應:安亞 日期:2023-11-18 02:24:08 4931F
請問我里長不給我開同居證明,我不能去會面男友,除同居證明不,還有什麼方法嗎
回 應:JJ 日期:2023-11-18 03:20:28 4932F
To 4 F, 一般都是直接打到監所的輔導課去問。
回 應:蓉 日期:2023-11-19 01:03:36 4933F
10月還在等!星期2-3才知道9月的
回 應:JH 日期:2023-11-20 13:56:31 4934F
TO:1F-蓉,了解,真感謝~
回 應:欣悅 日期:2023-11-21 11:24:00 4935F
我男友11/15號警察來家裡帶我男友去開庭之後我男友就打來說他要進去勒戒30天
如果家人無法會客對他是不是不太好請問這樣多久會出來呢?會不會轉強制戒治呢?求各位朋友幫幫我解答
回 應:黃小姐 日期:2023-11-21 11:55:56 4936F
112年9月初報第二次假釋,知道有送到法務部,現在已經11月底,請問什麼時候才會知道消息
回 應:黃小徵 日期:2023-11-21 19:57:31 4937F
如果還沒有申報假釋問題的話
其實可以放在大寮戶政事務所
慢慢找 、可以入籍戶籍
回 應:JJ 日期:2023-11-22 01:36:32 4938F
10月份假釋短刑期東部已經有消息了。
回 應:何佩春 日期:2023-11-22 23:47:20 4939F
我想申請同居證明
回 應:王錢文 日期:2023-11-23 04:14:49 4940F
查詢編號
回 應:瓜子任 日期:2023-11-23 09:57:24 4941F
9月報的好像還有部分的人還沒收到通知。
回 應:JH 日期:2023-11-23 15:01:35 4942F
TO:3F-JJ,
請問您~東部已經有消息了,是指什麼消息呢?
是指法務部矯正署的審核有消息了嗎?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23 15:16:47 4943F
To瓜子任
對,還有部分的人尚未收到結果
所以不是9月的全部有消息
目前看起來好像都是放男生
不知道有沒有其他兄弟姐妹有沒有女監的消息?
回 應:JJ 日期:2023-11-24 15:30:04 4944F
To 4F:  是的,矯正署審核10月份假釋短刑期已有結果,長刑期
目前還是沒消息。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1-26 18:21:14 4945F
想問,新竹監獄是不是寄信都會被收信人打開檢查,那檢查完還會修改嗎?因為我蠻怕這是的,也不知裡拜五寄出的可因該裡拜一或裡拜二會取到信件才對,但接見說沒收到,那我該要問哪類科才能問到信件問題呢?
回 應:陳建彰 日期:2023-11-26 18:24:49 4946F
主音:台璃於假釋中達反保護管東期問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詳如說明二,請於交到5日內向本署提出陳述書或以言詞陳這意見,不於期間內提出陳遠書或陳遠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請查照
一,台端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 條之2規定,依同法第74條之3所示,檢察官得通知原執行監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違反事實如下:
(一)第1款:再犯擄人勒贖案,高雄地院112年重訴字17號
(二)第2款:如第1、4款所列舉事項;另有違反之情事【111年1月20日、111年8月4日、111年11月3日】至署報到後未依規定採尿。
(三)第4款:【112年1月18日】未依規定至署報到及採尿。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1-26 18:30:28 4947F
我在上周11/22接件直接給 窗口 ,魚口罩也可以他也沒說不能呢?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1-26 19:09:21 4948F
你可以尋問是最後審判當時給的傳票是由檢察署還是哪個單位 ,打電話去尋問,我也是問到檢察署才說警方帶著我家人去監獄服刑傻掉,我在想法院或最後審判要打給家人才對,不然家人都不知道要上哪找人了。會把家人給急壞
回 應:吳小姐 日期:2023-11-27 08:14:07 4949F
請問黃俊杰假釋有沒有過呢?   八月沒過  那11月的那呢?
回 應:敏敏 日期:2023-11-27 14:55:41 4950F
請問9月報假釋的目前都有消息嗎?如果
我們是12月份要再報假釋的不知道來不來得及。
回 應:林榛 日期:2023-11-27 20:18:03 4951F
好像通常不會把你修改,但是如果有不符合的文字內容或者是不雅觀的照片應該就直接退回了就不會給收容人,聽說檢查的話再送到他們手裡是可能要一個禮拜,因為好像寄信的話,我用快捷當日或隔日就可以到了,只是要看他們上面檢查的時間然後再分發下來,然後再看他們大概是什麼時間會送到收容人手裡
如果他說還沒收到的話,再等一個禮拜看看
我也是比較想知道多久他們才能收到信
回 應:林榛 日期:2023-11-27 20:19:15 4952F
因為他們有很多事情要做,所以只有特定的某一個時段才會一同發信,就可能下午可能某一個時間就是他們手信看信的時間
回 應:JH 日期:2023-11-28 03:51:54 4953F
據我的寄信經驗,在監獄裏面收發信件都會經過檢查,看有沒有夾帶危險物品。
獄方友人何時收到信件?
如果你寄平信,可能要7~8天才會寄到獄方,獄方檢查完信件,就會發下去了。如果遇到禮拜五寄到獄所,要下禮拜一二才有檢查信件,就會比較久的時間,禮拜六禮拜日休息,不檢查信件。我寄限時掛號到雲林,隔天到件,再隔天檢查信件,當天就發下去了,三四個工作天。
回 應:JH 日期:2023-11-28 03:55:53 4954F
請參考,主題「10月份報假釋的樓」,有相關消息可參考。
回 應:張小姐 日期:2023-11-29 11:08:21 4955F
112年11月提報假釋,知道已確認通過...請問何時可以出監
回 應:黃錡方 日期:2023-11-29 11:44:26 4956F
訊問假釋是否通過
回 應:匿名 日期:2023-11-29 17:45:18 4957F
請問有人知道11月份報假釋的,法務部矯正署有消息了嗎?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29 19:22:40 4958F
今日11/29還有部份9月份的尚未有消息
關於是否會影響下一報12月份可能就要請當事人詢問教誨師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1-29 19:26:47 4959F
在裡拜三的今天,我家人收到 我上周裡拜五跟上上周裡拜五寄了2張,都ㄧ周後才給我家人,我差點暈倒,真的要很久時間才送到受刑人手上,家人也回復我信件,但都 很慢才寄出感覺。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1-29 19:36:25 4960F
想問四級受刑人 ,判1年8個月也能報假釋嗎?我家人是分去教化科勞做 ,是受刑人不用跟教化老師說嗎?
回 應:JH 日期:2023-11-29 20:09:17 4961F
寄平信,本來就會比較慢一些,寄平信的話,ㄧ週收到,算很快了。
還有級別不同,每週可寄信次數不同。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1-29 20:29:20 4962F
我也想問這類問題,沒始用的狀況下,那接見窗口也說他悶沒動用受刑人卡內錢,但問了只能查到我們每次接見給受刑者的費用,但 看診是要受刑人出嗎?並竟我們問了 ,說受刑者要問裡面的獄長才能查到,是這樣的嗎? 我們也是不知,是不是幫他繳法院寄去獄監的書倦申請的費用, 都還不曉得,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1-29 20:58:05 4963F
想問我的弟弟是四級 ,炸欺被判1年8個月, 在扣除這月服刑2個月半了 ,我是不知假釋規則 ,只知道他都乖乖的沒違規 ,那抽菸的話也是要戒菸也會有分數嗎?還是說要看監獄規定呢?我是看爬文才得知 這能有分數拿,跟 他在學時給獄方看他在學時成績是不是也能給他分數呢?  
回 應:KKK 日期:2023-11-30 07:18:17 4964F
請受刑人向正班主管拿正式報告單寫正式報告,內容為領取何種物品,
什麼人領取,與受刑人關係.
經核准後,受刑人通知領取人至總務科保管股領取.記得一定要帶身份證件.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1-30 09:07:32 4965F
好的,謝謝你
回 應:瓜子任 日期:2023-11-30 10:23:53 4966F
又到了月底了,9月的這周不知道能收到消息嗎。
回 應:Sun 日期:2023-11-30 13:07:09 4967F
目前都沒消息…麻煩家屬一起投書給法務部矯正署,打電話詢問他們說什麼要一起放現在才放到8月份的一起投書讓他們審核快一點(主要也是上級的關係)明明已經通過結果都不放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1-30 14:01:46 4968F
To瓜子任
所以你的親友至目前也都沒有消息??
今天11/30了吶,怎麼報一個假釋越來越久了,這一等就是等3個月。
回 應:吳汶婷 日期:2023-11-30 16:28:53 4969F
是否有在台中監獄
回 應:吳汶婷 日期:2023-11-30 16:31:28 4970F
是否有在台中女子監獄關
回 應:瓜子任 日期:2023-12-01 09:33:26 4971F
To 叮叮
對,還在等待中。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2-01 10:20:08 4972F
To瓜子任
詢問過得到的回覆:「還在審查中,案件多」
回 應:華華 日期:2023-12-01 13:19:40 4973F
法務部會不會是想來個年底大放送,
直接九月到十二月通過假釋的,
全都一起在年底放掉…..
不然怎會一個月拖過一個月,完全
都在審核中。
回 應:黃小徵 日期:2023-12-01 16:50:56 4974F
假釋問題的部分
現在審核怎麼都拖到3月多月
受刑人也煎熬!家屬也跟著煩惱
希望獄政 能聽見我們家屬的聲音
謝謝
回 應:陳昭靜 日期:2023-12-01 19:32:26 4975F
想請問9月報假釋的受刑人到今天都還沒有任何消息,可以到哪個窗口詢問進度嗎?目前已經等到現在快兩個月了,受刑人和家屬的心情都很焦慮,每天都在等待消息,每天都很忐忑,麻煩您回覆了,謝謝你
回 應:家屬 日期:2023-12-02 01:54:47 4976F
從9月報的 一直都沒有消息~
都已經年底12月了!
難道說要等選舉前 大家一起解放嗎?
每位家屬內心煎熬呀
回 應:玲玲 日期:2023-12-02 02:30:45 4977F
To 1F, 打電話去矯正署或監獄詢問
他們也不會明確告知,只說目前名單
沒回或審核中。家屬跟受刑人只能坐等
通知沒其他方法了。
回 應:JH 日期:2023-12-02 04:08:11 4978F
建議9月份、10月份申請假釋的受刑人家屬們,依6樓的建議,把民意反應到法務部矯正署知道,上到「法務部矯正署」「民意信箱」投書,一人一封信,催促官員們加快審核速度。
回 應:JH 日期:2023-12-02 04:10:53 4979F
建議9月份、10月份申請假釋的受刑人家屬們,依其他家屬的建議,把民意反應到法務部矯正署知道,上到「法務部矯正署」「民意信箱」投書,一人一封信,催促官員們加快審核速度。
回 應:JH 日期:2023-12-02 04:12:27 4980F
建議9月份、10月份申請假釋的受刑人家屬們,依其他家屬的建議,把民意反應到法務部矯正署知道,上到「法務部矯正署」「民意信箱」投書,一人一封信,催促官員們加快審核速度。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2-04 10:14:55 4981F
請問有沒有報9月假釋的家屬也還在等候消息的?
真的好多久啊…..
打去詢問也都只是官方回覆 還在審核、還在審核。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2-04 16:24:56 4982F
我想問拿自己手機給家人的情況,有分級別嗎?因為我親弟弟也說不能領取,是我們要到哪窗口尋問呢?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2-04 16:33:10 4983F
我想問這類問題我弟弟是拘役情況,10/24帶入監獄開始服刑,刑期1年8個月,他能報假釋嗎?還是看他在內表現狀況給予能夠提早放出讓他回家呢?我比較單心這狀
回 應:匿名兒 日期:2023-12-04 17:49:39 4984F
你要請"受刑人打報告單申請"家屬領回保管物,報告單上面受刑人要寫領取人的資料,申請通過後請受刑人通知"領取人"到總務科領取保管物.   

希望有幫到妳. 
回 應:JH 日期:2023-12-06 07:27:26 4985F
昨天有放人回家了,9月份假釋的,雲二監的。
回 應:JH 日期:2023-12-06 07:30:00 4986F
昨天有放人回家了,9月份假釋的,雲二監的。
回 應:JH 日期:2023-12-06 07:37:29 4987F
昨天有放人回家了,9月假釋的,雲二監的。
回 應:叮叮 日期:2023-12-06 07:57:10 4988F
謝謝JH分享
昨天有一批釋票出來
希望我也能儘早盼到好消息
回 應:陳霈玲 日期:2023-12-06 13:44:23 4989F
我跟同居人互口名簿放一起算同居人嗎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2-06 17:27:19 4990F
接見時我在跟我弟弟說,謝謝你
回 應:明 日期:2023-12-06 18:09:31 4991F
明徳外役今天放9月假釋
回 應:KKK 日期:2023-12-06 20:14:55 4992F
依法,二級受刑人才可買電視或收音機。
受刑人達到晉級責任分數,次月就可晉級。四、三、二、一,依次晉級。
回 應:q 日期:2023-12-06 23:30:16 4993F
小電視家屬不能買寄進去,只能由他自己在裡面申請購買,有清單可以知道價格。其他問主管或教誨師。身為家屬,就是寄錢給他,讓他在裡面有錢可以添購生活用品。家屬可以申請矯正署便民網站帳號,除了方便預約接見,也可以看到家人在裡面保管金的餘額。
https://service.mjac.moj.gov.tw/MBLPWEB/Home/Index?ReturnUrl=%2fMBLPWEB%2f
回 應:JH 日期:2023-12-07 02:05:29 4994F
奇怪啦!!陳致中今年五月入獄時,被檢舉剛進去ㄧ週就有小電視可看,高雄二監獄副典獄長還出來說明,本來ㄧ入獄就可以買電視,每個受刑人都ㄧ樣,還說陳致中沒有使用特權,ㄧ切按規定。如果按高雄二監的說法,應該四級就可以買小電視。
回 應:晴 日期:2023-12-08 06:23:50 4995F
感覺裁判書到現在2/7有130件假釋聲請的文通過有10月份回來的嗎?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2-09 23:07:29 4996F
想問分數是要怎麼進級呢?是看教化導師給予受刑人分數在進級嗎?因為我弟弟可能看到別人有,他也想買不然都寄書本給他 了。並竟受刑人假日沒工作 ,但ㄧ天只能花300 ,也不知道他四級能不能申請他想要買的電視了…..
回 應:蔡小姐 日期:2023-12-10 00:50:32 4997F
兒子10月初報假釋不知道過了嗎?編號3465
回 應:林家宏 日期:2023-12-10 17:15:34 4998F
請立委辦增見當天辦天就可以接見了嗎
回 應:鄭秋雙 日期:2023-12-11 01:16:44 4999F
出監如遇假日可以出監嗎
回 應:KKK 日期:2023-12-11 06:57:49 5000F
可以.
回 應:KKK 日期:2023-12-11 09:36:45 5001F
就算是大年初一期滿,也是照常出監。
回 應:敏敏 日期:2023-12-11 14:45:51 5002F
東部10月假釋已有結果。
回 應:匿名兒 日期:2023-12-11 15:40:47 5003F
請問有家屬知道現在北所假釋放到幾月了嗎?
有無消息可以分享? 
謝謝~
回 應:JH 日期:2023-12-11 16:31:23 5004F
謝謝敏敏的分享,10月假釋至少有一個進度出來,這樣其他就有希望。
回 應:JH 日期:2023-12-11 16:35:41 5005F
請問鄭秋雙,您的「出監12/23」是指假釋出監嗎?如是假釋出監,請問是幾月份申請假釋的呢?
回 應:鄭秋雙 日期:2023-12-11 20:53:24 5006F

是刑期滿
回 應:黃小徵 日期:2023-12-11 22:06:08 5007F
印象中好像聽朋友說有修改了
現在4級也可以買電視!就是錢卡裡面確定要有多少錢以上才可以買
回 應:JH 日期:2023-12-12 14:46:24 5008F
了解,謝謝回覆哦!
回 應:也在等待消息的家屬 日期:2023-12-12 18:56:37 5009F
前例,報8月份假釋通過10月底放行,報9月份假釋通過12月初放行,報10月份報目前尚未有消息…自己推算一下吧..
政府的動作好像有越來越慢的跡象…
回 應:幸偉華 日期:2023-12-14 04:08:31 5010F
最近聯絡不上他,是否在監獄裡
回 應:筱詩 日期:2023-12-14 04:43:26 5011F
目前知道的是九月的已經有回文了不知道放了沒
回 應:JH 日期:2023-12-14 16:22:53 5012F
被羈押的案件、開庭日期,要問您父親比較清楚。
探視應該是「接見」,接見時間一次只有15分鐘,最好把要問的問題,先寫下來,接見時,長話短說。
接見的次數,應該一週只有一次(可詢問辦理接見櫃台,您父親目前一週能接見幾次?),若是有請律師,可以律師去接見您父親,律師見受刑人,沒有次數限制,每次好像有30分鐘可律師接見。
您接見時,先詢問您父親要買什麼?看守所裡有消費合作社可由家屬朋友,現場填單購物,現場結清費用,隔天會把您買的物品,送到受刑人手上。
可上網至「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接見及發送書信、寄物規定」,查看相關接見和寄物和送會客菜的規定。
書信如何寄?看守所的接見櫃台也會教您喔,通常都是寫看守所地址、受刑人編號、受刑人姓名,就可以了。
您可以參閱YouTube「台灣阿龍是在哈嘍」「監獄刑男腳頭故事」的影片,可以幫您了解監獄是如何?讓家屬不用那麼擔心受怕。
回 應:珊珊 日期:2023-12-15 23:10:31 5013F
妹妹被判有期徒刑11個月!應該不符合假釋出獄吧?
回 應:宋億茹 日期:2023-12-16 06:39:13 5014F
我是賴政峰老婆我想查詢賴政峰編號?賴政峰出生:70年2月25日身份證號:  K121953435我要寄離婚協議書給她跟他離婚!
回 應:宋億茹 日期:2023-12-16 06:45:00 5015F
是賴政峰老婆我想查詢賴政峰編號?賴政峰出生:70年2月25日身份證號:  K121953435我要寄離婚協議書給她跟他離婚!

回 應:宋億茹 日期:2023-12-16 06:45:52 5016F
在新店
回 應:宋億茹 日期:2023-12-16 06:49:05 5017F
賴政峰70 0225出生身份證字號K121953434
回 應:宋億茹 日期:2023-12-16 06:49:38 5018F
賴政峰70 0225出生身份證字號K121953434
回 應:宋億茹 日期:2023-12-16 06:50:42 5019F
對的編號
回 應:維妮 日期:2023-12-16 18:21:16 5020F
對的!我接見時跟他寄回家信中說到一台電視,嚇死人,家人都崩潰他才服刑1年半或更早 才出獄,買了會浪費掉吧⋯⋯並竟我是不知道他買了申請電視,也不知他後續出獄後能拿回家嗎?我們家屬都很怕浪費
回 應:呃.. 日期:2023-12-17 04:23:54 5021F
呃..浪費?應該往實用性層面去想,小電視對受刑人很重要,有穩定情緒的功用。對於從來沒被關過,突然進去,沒有人身自由,裡面空間坪數小,同學多,沒下工場時,除了看書寫信抄佛經,就剩小電視、收音機,沒有什麼娛樂可言。而且小電視可以讓受刑人不致於跟社會新聞脫節。如果遇到一個不愛看書的受刑人,又沒有申請小電視,無聊沒事做,一兩天還好,久了會搞自閉吧?更何況一年半,就算申請假釋也要等到2級+3個月分數夠,不是你9個月到,就可以出來的,而且看大家的回報就知道,現在申請假釋至少都要再等1-2個月。
回 應:宋億茹 日期:2023-12-17 15:22:53 5022F
查詢賴政峰的編號!我要寄信給她
回 應:JH 日期:2023-12-18 00:09:19 5023F
給賴政峰的老婆,
不要在公開版面(像這裡),公布賴先生的個資,尤其是身份證字號,這裡是查不到賴先生的編號,妳看很多這種問題,都沒人回應。如果妳知道他在哪邊的獄所,直接上網查電話號碼,打電話去獄所詢問,是最正確的做法。
回 應:JH 日期:2023-12-18 00:20:16 5024F
贊成7樓說的
人能平安順利渡過難關出來,真的很重要。
不要捨不得花一些錢,獄裡沒什麼娛樂,不像我們一般人在外面這麼多樣化的生活選擇。而且遇到收封的日子,像禮拜六日和長連假,就只能在房舍裡呆整天,遇到不愛跟人聊天的人,就會比較辛苦。
目前申請假釋都至少要等二~三個月,才有消息,若是遇見第一次報假釋沒過,就再等四個月才能報假釋。
回 應:晴 日期:2023-12-19 07:14:31 5025F
我先生在彰化看守所的說10月份放完了
現在在等11月的了
回 應:匿名兒 日期:2023-12-19 16:23:13 5026F
To 12E晴

謝謝你的分享,希望這個禮拜大家都能收到11月的消息~
回 應:JH 日期:2023-12-19 20:19:52 5027F
To:13F匿名兒
10月的都還沒有消息呢!我們都還再等。
回 應:蕭丞閎 日期:2023-12-20 03:28:53 5028F
兒子受刑人1663蕭有淮10月初報假釋請問是否核准?
回 應:JH 日期:2023-12-20 15:31:24 5029F
大家~有10月假釋的任何消息嗎? 

12/19,有朋友分享「我先生在彰化看守所的說10月份放完了,現在在等11月了。」
回 應:張君 日期:2023-12-20 16:55:24 5030F
弟弟前陣子被關,現在父親病重醫生告知可能這幾天就會走,可讓弟弟外出探視父親嗎?
回 應:匿名兒 日期:2023-12-20 19:21:51 5031F
To 14F

你是指10月份北所還沒有消息嗎?還在等嗎?
回 應:JH 日期:2023-12-21 03:45:58 5032F
TO 15F
不單指北所,西部地區也還沒有其他人有10月份的消息傳出,大家還在等10月份的消息,11月份應該不會那麼快在這禮拜傳出消息,看東部有沒有比較快傳出11月份的消息!?
回 應:YY 日期:2023-12-22 00:01:49 5033F
請問大家有沒有知道哪裡已經有11月份的消息傳出可分享的呢?
回 應:KKK 日期:2023-12-22 14:00:16 5034F
易科罰金是算天的,繳多少就抵多少天.少繳一天就關一天.
全看檢察官收不收易科罰金.
繳了之後,監所看到了地檢署的釋票才會開始辦理出監手續.
一般當天繳當天就會出監.
回 應:楊澈隼 日期:2023-12-23 01:54:09 5035F
請問 假釋撤銷了 那麼入監執行當日會做尿液採檢嗎?

回 應:@ 日期:2023-12-23 08:13:44 5036F
法務部真的不知道怎麼了,明明案件比往年少很多,而且都電子審核,不知道為什麼可以這樣慢!!請家屬們繼續投書
回 應:呵呵 日期:2023-12-24 16:23:15 5037F
有錢有勢有地位有身分…審查假釋特別的快…一般普通人身分…呵呵…審查小組動作慢的跟阿婆生小孩一樣,11月提報尚未有消息,十二月提報應該是趕在過年前的末班車了…家屬只能慢慢等待…
回 應:10月報假釋的家屬 日期:2023-12-25 13:05:45 5038F
10月報假釋,經特殊管道得知12/18知道假釋通過,現在就不知道何時能走完流程放人回家了⋯⋯
回 應:匿名兒 日期:2023-12-25 13:12:23 5039F
TO 5F (10月份報假釋的家屬)

謝謝分享~接下來就是等11月份報假釋的消息了,真的是等好久,等到天荒地老~~~不知道11月份本週有沒有機會回來.
回 應:徵 日期:2023-12-25 15:53:52 5040F
過年前報的假釋都會在1月23號前
確定有沒有假釋過?(朋友說這過年專案。)
回 應:徵 日期:2023-12-25 15:57:00 5041F
看他的所在地在哪裡?
打電話去各監獄問看看
回 應:小微 日期:2023-12-25 15:59:23 5042F
可以請區公所跟監獄聯絡
因為是監獄的問題,不是你個人的問題
我當初也有遇到這種情況
回 應:Isola Shi 日期:2023-12-25 16:39:18 5043F
知道身份證號可以查嗎?他的出生地是台東縣,戶籍遷到台北市或新北市了。
回 應:Isola 日期:2023-12-25 17:27:10 5044F
拜託幫我查詢一下,我的手機是預付卡已無額度外撥。
若需要身份證號我已找到可提供。
再麻煩了,請先留言回覆,謝謝!
回 應:明明 日期:2023-12-26 04:34:49 5045F
To 3 F, 沒錯
回 應:希望 日期:2023-12-26 09:14:02 5046F
就只能等待n 
回 應:王怡文 日期:2023-12-27 00:14:02 5047F
請問我先生12月報假釋、多久才會有消息呢?請教一下可以嗎?感謝!
回 應:王怡文 日期:2023-12-27 00:15:14 5048F
請問我先生12月報假釋、多久才會有消息呢?請教一下可以嗎?感謝!
回 應:王怡文 日期:2023-12-27 00:17:32 5049F
張小姐您好、您的親人11月提報假釋、大約多久知道通過的呢?我聽說都要2個月!為什麼您那麼快有消息啊?懇請解答!感謝!
回 應:匿名 日期:2023-12-27 21:01:56 5050F
10月份的尚未放人,11月的還需要等等囉…
回 應:JH 日期:2023-12-27 23:54:44 5051F
哈囉!王小姐,妳可以點「獄政的話」,找主題為「12月假釋回報站」,去看相關回應,也可以透過8月、9月假釋的文章(因最近放到9月份假釋),推算一下時間。
回 應: 日期:2023-12-28 15:37:04 5052F
11月份假釋昨天已經知道了 沒準的也已經簽公文了 準的啥時放人還不知道
回 應:敏敏 日期:2023-12-28 16:48:11 5053F
請問10樓,您是哪個監所已知11月份假釋有消息?
謝謝您
回 應: 日期:2023-12-28 16:53:13 5054F
高女監
回 應:家屬 日期:2023-12-28 19:54:12 5055F
10月份今日回家,謝謝
回 應:JH 日期:2023-12-28 22:39:45 5056F
請問8F,「10月份今日回家」是哪個獄所呢?
回 應:JH 日期:2023-12-29 07:25:18 5057F
哈囉~您可以點選上方藍字的「獄政的話」,再點選主題是「11月份報假釋」,那邊已有21篇的回應文了。
回 應:日子 日期:2023-12-29 08:05:36 5058F
TO:2F 3Q
回 應:tt 日期:2023-12-29 09:21:38 5059F
To 3F&4F
請問是各監所都是1/23前確定嗎?
回 應:JH 日期:2023-12-29 19:10:57 5060F
我的家人,10月份假釋沒過,12/26有結果,12/28結果簽收。
回 應:JH 日期:2024-01-01 02:36:11 5061F
到監所,可以詢問接見櫃台人員們。
回 應:微 日期:2024-01-02 09:02:17 5062F
年前報的假釋 1/23前會知道有沒有過
回 應:晴 日期:2024-01-02 10:25:12 5063F
上禮拜五先生通知我已經簽審核通過!
112/12/27有第一批11月審核通過的第一批
回 應:YY 日期:2024-01-02 11:38:29 5064F
TO 22F晴,

請問12/27第一批11月審核通過的是哪個監所?
不知道11月審核第二批的什麼時候會有消息?
回 應:晴 日期:2024-01-02 12:12:52 5065F
我老公11月份的 彰化看守所
剛剛接到人了
回 應:YY 日期:2024-01-02 13:21:02 5066F
TO 24F 晴,

了解,謝謝妳的分享~
回 應:匿名 日期:2024-01-02 18:49:48 5067F
11月報的假釋!今天知道了
回 應: 日期:2024-01-02 20:33:49 5068F
請問7F是哪個監所知道消息了?
回 應:李品賢 日期:2024-01-03 12:33:11 5069F
請問需如何查詢,受刑人的刑期,因為他目前已經入獄一年多了,而且也有繳罰款,也在台北看守所關過一個月,需具備什麼條件,才可查到,他確實的刑期,謝謝
回 應:匿名兒 日期:2024-01-05 09:43:16 5070F
11月份第二批的進度似乎又慢了
有沒有哪裡有11月份第二批的消息呢?

回 應:等待歸來 日期:2024-01-06 13:45:12 5071F
請問
我先生2023/11月底第二次報假釋,監所有過,但法務部查不到公文送達,今年一月會回來嗎?
回 應:敏敏 日期:2024-01-07 13:35:25 5072F
希望1/8會有11月份假釋消息回監所。
回 應:支持減刑 日期:2024-01-07 21:14:10 5073F
希望今年總統大選,不論是誰當然選,都能思考減刑辦法。讓受刑人有個更新向上的機會,也讓更生人家庭經濟有個再生的支柱。因為犯錯而拖垮了家庭的悲劇正在每天的現實周遭上演,只會讓到走到絕路的人變得更加絕望,我們的社會需要更多的愛與包容,讓犯錯的人有個機會重新與社會接軌。

支持減刑。
回 應:111 日期:2024-01-08 09:35:49 5074F
所以你花蓮跟台東都各有一個男朋友嗎??
如果是同一個就沒有關係 可以再申請
但不同男友的話可能要打進去問看看:)
回 應:Linma 日期:2024-01-08 10:28:40 5075F
請問各位有任何消息嗎?
回 應:支持減刑 日期:2024-01-09 15:08:37 5076F
希望今年的總統大選不論是誰當選,都能給受刑人一次機會特赦機會(減刑的機會),犯錯的人也已經有受到懲罰了,希望我們社會大眾能給犯錯的人一次機會,也是給受刑人的家屬重生機會~請求總統人對於2024年總統大選的特赦!
回 應:已歸來 日期:2024-01-10 00:31:45 5077F
我先生是報11月的,昨天11號下午回來了!
回 應:嗯嗯 日期:2024-01-10 04:50:48 5078F
謝謝10F提供資訊,恭喜團聚
回 應:匿名兒 日期:2024-01-10 11:29:45 5079F
報11月份的,昨天已接到人囉~
回 應:希望 日期:2024-01-10 12:19:30 5080F
請問10f 是哪個監所呢?
希望十二月趕快到來
回 應:Linma 日期:2024-01-10 14:21:32 5081F
祈禱12月的趕快通知
回 應:李曉梅 日期:2024-01-10 16:17:19 5082F
請問112年12月份假釋有過嗎?
回 應:tt 日期:2024-01-10 16:36:44 5083F
謝謝樓上,目前已經1/10,希望快點通知,也希望結果是好的
回 應:已歸來 日期:2024-01-11 18:47:35 5084F
是高雄第二監監獄
希望大家能快快跟等待的人團圓 ❤️
回 應:匿名 日期:2024-01-13 03:45:38 5085F
正常一報都是抽!很少1報過的
回 應:匿名 日期:2024-01-13 03:50:41 5086F
你在監所會給你啊?監所沒給你嗎?
回 應:江江 日期:2024-01-15 08:40:29 5087F
抽是什麼意思
回 應:企鵝 日期:2024-01-16 11:39:42 5088F
打電話去問 然後報出生年月日或是身份証號碼跟名字
回 應:蘇惠珍 日期:2024-01-17 10:15:45 5089F
新瑞都案
回 應:123 日期:2024-01-17 13:18:09 5090F
12月今天有放人了 高監
回 應:123 日期:2024-01-17 13:19:44 5091F
高雄今天放人了
回 應:123 日期:2024-01-17 13:21:01 5092F
剛剛知道高雄的今天放人了  
回 應:kty 日期:2024-01-17 14:44:32 5093F
太好了!
請問宜蘭監獄有人有消息嗎?
回 應:未知 日期:2024-01-17 15:11:00 5094F
請問通知有通過到放人,隔了多久時間?
回 應:敏敏 日期:2024-01-17 16:08:14 5095F
謝謝3樓通知大家
回 應:心語 日期:2024-01-17 16:52:02 5096F
我也想知道「抽」是什麼意思?
家人是70多歲老花仔,也是第一報沒給過,很擔心老花仔的身體狀況。
回 應:123 日期:2024-01-17 17:07:57 5097F
不一定哦 看釋放條快或慢 有的簽公文隔天 有的過幾天 今天放的朋友 他是昨天簽的文 今天就放人了
回 應:鄭新智 日期:2024-01-17 18:20:18 5098F
我有一個朋友叫梁正昇想問目前在哪邊監獄受刑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03號
回 應:姐姐 日期:2024-01-18 10:10:12 5099F
我也在等宜監的消息
回 應:未知 日期:2024-01-18 10:30:39 5100F
請問3樓
假釋釋放是一早還是過中午呢?
能不能通知家屬?
回 應:陳青青 日期:2024-01-18 13:21:31 5101F
我想請問在桃園改找哪位立委辦理增見事項會比較好辦理呢?
回 應:Linma 日期:2024-01-18 13:57:46 5102F
有人有台中的消息嗎?
回 應:123 日期:2024-01-18 16:26:49 5103F
快到中午才會知道哦 他們不會通知家屬 除非當天有接見 都是下午一兩點辦理資料核對身分 如果當天放太多人要等到4.5點才走出大門 人少 2.3點就出來了
回 應:未知 日期:2024-01-18 18:01:31 5104F
謝謝5F回覆!
回 應:No 日期:2024-01-18 23:47:05 5105F
當然不可以❌
回 應:小張 日期:2024-01-19 09:36:43 5106F
東部12月份短期假釋已有結果。
回 應:林小姐 日期:2024-01-19 14:21:54 5107F
請問有沒有台中女監的消息?
回 應:南監 日期:2024-01-19 17:01:20 5108F
請問有南監的消息了嗎
回 應:皮皮 日期:2024-01-20 09:03:28 5109F
我想問我信裡面可以放照片一起寄進去嗎 
回 應:leo 日期:2024-01-20 13:18:05 5110F
你好,請問高監1/17放人,是包含高雄第二監獄,還是指高雄監獄?
回 應:kty 日期:2024-01-20 13:45:00 5111F
宜蘭1/19放人了!
希望大家都能夠等到好消息
回 應:到底在搞什麼 日期:2024-01-20 16:36:38 5112F
台中女監是不是都是最慢的?
回 應:婷 日期:2024-01-20 22:52:30 5113F
請問有人知道台北看守所12月報假的釋放了嗎?
回 應:婷 日期:2024-01-20 22:55:10 5114F
請問有台北看守所12月報假釋的已經回來了嗎?
回 應:婷 日期:2024-01-20 22:56:05 5115F
請問有人知道台北看守所什麼時候放人嗎?
回 應:婷 日期:2024-01-20 22:58:48 5116F
請問有人知道台北看守所12月報假釋的什麼時候會知道結果嗎?
回 應:婷 日期:2024-01-20 23:05:45 5117F
請問有沒有台北看守所的消息?
回 應:康弘照 日期:2024-01-22 08:52:41 5118F
在土城看守所
回 應:希望 日期:2024-01-23 12:45:09 5119F
12月報的假釋…還不知道結果
回 應:台中有沒有消息? 日期:2024-01-23 13:17:26 5120F
12月 還不知道+1
回 應:台中有夠刁 日期:2024-01-23 16:49:40 5121F
12月的台中還沒通知 
回 應:期待 日期:2024-01-23 20:54:17 5122F
高女監短刑期的都放完了
回 應:十二月長刑期 日期:2024-01-24 12:41:31 5123F
十二月長刑期各地好像都還沒有下落?
回 應:無 日期:2024-01-24 13:44:07 5124F
第一報99%都不會過 他們監所內非常官僚,不希望讓你第一報就過,我覺得啦 他們就是故意的
回 應:優谷 日期:2024-01-24 15:11:17 5125F
回覆樓主,一月份假釋也包括在春節專案。
12月份報假釋應該是在(1/23)全知道結果?
回 應: 日期:2024-01-24 16:25:03 5126F
好像都還沒有結果
回 應:.. 日期:2024-01-24 16:26:29 5127F
12月份的1/23就有結果了嗎?
回 應:優谷 日期:2024-01-24 16:54:12 5128F
回覆4樓,12月份假釋應全部都有消息,
您可以打電話到輔導科問一下。
回 應:優谷 日期:2024-01-24 16:58:01 5129F
最慢1/26應該所有一月份報假釋都會有結果
,大家可以打電話去監所的輔導科詢問。
回 應:匿名 日期:2024-01-24 19:41:25 5130F
1年10個月沒消息
回 應:婷 日期:2024-01-24 21:23:43 5131F
1年6個月也還沒消息…
回 應:期待 日期:2024-01-24 23:56:20 5132F
感謝6樓告知 有聽說1月會儘快審理中
回 應:.. 日期:2024-01-25 09:03:38 5133F
剛剛打去監所詢問…目前12月假釋還沒出來
回 應:期待 日期:2024-01-25 11:27:41 5134F
應該是12月份長刑期吧 短刑期從上星期就開始陸續放了 
回 應:嗚 日期:2024-01-25 11:29:08 5135F
十二月長刑期該不會要拖到過年後了吧?
回 應:小畢 日期:2024-01-25 11:46:50 5136F
不太可能拖到年後放人,因為監所給受刑人的訊息是春節專案,
一切會儘速辦理。

回 應:匿名 日期:2024-01-26 00:55:05 5137F
如果是2023年11月一報沒過
有可能搭上春節專案嗎?
回 應:小畢 日期:2024-01-26 04:26:36 5138F
To 12 F, 報11月份的沒過,正常下次再報是三月初或
者有獎狀可提早一個月再報。
回 應:敏敏 日期:2024-01-26 10:35:33 5139F
一月份的下星期看看有沒有消息。
回 應:期待 日期:2024-01-26 10:40:21 5140F
有聽到消息了 下個星期會有消息
回 應:15f 日期:2024-01-26 13:11:46 5141F
請問是12月假釋還是一月?
回 應:… 日期:2024-01-26 13:29:30 5142F
應該是監所太忙還沒時間去按審核通過。
人數比較多的監所審核需要多一些時間。
回 應:期待 日期:2024-01-26 16:13:58 5143F
12長刑期跟1月的
回 應:婷 日期:2024-01-26 17:14:34 5144F
請問12月短刑期的也是下禮拜會知道結果嗎?
回 應:… 日期:2024-01-27 04:25:57 5145F
12月短刑期的可以在下星期一打電話到輔導科
查詢,應該是已經有結果了。
在這星期12月份長刑期的假釋准或駁都有回監所。
回 應:無 日期:2024-01-27 11:37:16 5146F
這星期是29這星期嗎?
回 應:鍾郡宇 日期:2024-01-27 12:49:07 5147F
2月21日入監服刑,幾時出所
回 應:陳勇延 日期:2024-01-27 15:13:34 5148F
要問判刑幾年?編號?
回 應:W 日期:2024-01-27 15:55:27 5149F
請問高雄哪辦增見哪辦比較好?
回 應:W 日期:2024-01-27 15:56:48 5150F
誰能告訴我… 
回 應:施靜怡 日期:2024-01-27 21:59:34 5151F
何時報假釋
回 應:七工1478施靜怡 日期:2024-01-27 22:00:33 5152F
假釋
回 應:… 日期:2024-01-28 05:30:14 5153F
回覆6樓,我知道的是1/22號那個禮拜已經有12
月份長刑期結果回監所了。
現在就等1/29再打電話進去問看看一月份的有沒有消息。
回 應:回覆7F 日期:2024-01-28 18:59:11 5154F
可以打去問? 監所會告知嗎?
回 應:… 日期:2024-01-29 03:58:07 5155F
To 8 F, 家屬可以詢問、
監所也會告知。
回 應:回覆8f 日期:2024-01-29 11:58:25 5156F
不知道怎麼問?請問您是問哪個監所?
回 應:… 日期:2024-01-29 13:14:53 5157F
To 10 F, 您就打到輔導科找老師問,
編號、名字給老師請他幫您查是否假釋
有消息。
回 應:等待親人 日期:2024-01-29 13:28:30 5158F
12月報假釋,台中今日已經公布,家人未能如願假釋,期待下一報了!
回 應:. 日期:2024-01-29 14:07:13 5159F
請問宜監有輔導科嗎?查不到電話
回 應:… 日期:2024-01-29 14:42:02 5160F
To 12F, 謝謝告知。
To 13F, 建議直接撥總機,將您想問的事情請他們轉接到相關科室。
回 應:敏敏 日期:2024-01-29 14:53:42 5161F
一月份假釋今天還是沒消息。
回 應:如願假釋 日期:2024-01-29 19:21:27 5162F
十二月今天剛收到消息通過了。
大家一起加油
回 應:十二月今天剛收到消息 日期:2024-01-29 19:22:39 5163F
如題
回 應:… 日期:2024-01-30 02:52:34 5164F
請問15樓您是長刑期的嗎?
回 應:無 日期:2024-01-30 04:04:38 5165F
回覆十六樓:;
幾年是算長刑期?
回 應:… 日期:2024-01-30 04:45:01 5166F
To 17 F, 3年以上
回 應:To:18 日期:2024-01-30 09:58:29 5167F
嗯嗯,那沒錯是長刑期的
回 應:莊雅筑 日期:2024-01-30 10:00:30 5168F
請問一下我的男朋友說這幾天應該會回來團圓,天天期待的我無知是在星期幾會放人,可否能讓我知道嗎?
回 應:莊雅筑 日期:2024-01-30 10:01:57 5169F
戒治人名@一8618
回 應:期待 日期:2024-01-30 10:27:07 5170F
1月份假釋昨天已經收到文了 家人沒過 昨天簽公文了
回 應:敏敏 日期:2024-01-30 11:01:18 5171F
請問21樓,可否告知是哪間監所,謝謝您
回 應:. 日期:2024-01-30 12:24:39 5172F
可以請問15樓是哪個監所的嗎?
回 應:小文 日期:2024-01-30 14:17:08 5173F
To 21F, 請問您的家人是一月份短刑期
還是長刑期的?
回 應:。 日期:2024-01-30 20:26:21 5174F
回覆20F 
南監
回 應:期待 日期:2024-01-31 00:02:29 5175F
快4年 法務部駁
回 應:雨過天晴 日期:2024-01-31 05:49:36 5176F
請問有沒有北監目前最新的假釋進度消息?
回 應:29 日期:2024-01-31 13:51:37 5177F
請問15樓 您是第幾報過的?謝謝
回 應:期待 日期:2024-01-31 16:28:49 5178F
1月份報假釋的 今天已經開始放人了 高雄 屏東法院的釋放條
回 應:… 日期:2024-01-31 17:01:43 5179F
感謝26樓的資訊
回 應:J 日期:2024-01-31 20:04:32 5180F
請問一月報假釋的結果有消息了嗎?
回 應:J 日期:2024-01-31 20:07:18 5181F
請問一月報假釋的如有通過大概何時釋放?
回 應:小畢 日期:2024-02-01 03:06:34 5182F
監所是說矯正署希望儘快在年前釋放,
最慢2/7一定放人,之前也有人在除夕
當天回家。
回 應:回覆22 日期:2024-02-01 07:45:56 5183F
二報!

一月的也已經收到公文了
回 應:小朵 日期:2024-02-01 09:34:53 5184F
家人也是1月報假釋,總刑期2年
三月即將滿一年
大概多久可以知道是否通過假釋
回 應:無語 日期:2024-02-01 10:08:29 5185F
請問如果假釋申請的入住同意書家人沒辦法簽 那麼入住同意書這部分該如何是好??謝謝
回 應:J 日期:2024-02-01 10:33:28 5186F
謝謝3F
回 應:J 日期:2024-02-01 10:34:55 5187F
請問如何查詢假釋是否通過?
回 應:J 日期:2024-02-01 15:40:58 5188F
請問23F,要如何查詢一月的假釋結果?
回 應:… 日期:2024-02-01 17:49:09 5189F
30號東部長短期已經回來啦
回 應:J 日期:2024-02-01 20:37:35 5190F
一月的今天回來了
回 應:陳淑華 日期:2024-02-04 09:28:35 5191F
桃園龍潭女子監獄服刑
假釋過了,請問何時出監,由花蓮地檢署審理中
回 應:陳淑華 日期:2024-02-04 09:31:44 5192F
桃園龍潭女子監獄
編號174
假釋過了何時能出監
回 應:Irene 日期:2024-02-05 22:29:09 5193F
請問1月2號報的,過年前會有消息嗎?
回 應:Ivy 日期:2024-02-05 22:31:21 5194F
碰碰運氣吧,說不準的
回 應:黃心怡 日期:2024-02-06 20:11:30 5195F
屏東監獄2024年2月報釋過了幾天就可以出來
回 應:祥仔 日期:2024-02-06 21:51:45 5196F
我女友在龍潭女子戒治所(戒治中),請問我可以辦理增加接見嗎?
回 應:救贖和重生 日期:2024-02-07 09:44:20 5197F
支持全面減刑。愛與罪的包容與和解。
回 應:君 日期:2024-02-07 15:09:23 5198F
請問我爸爸9月跟10月及1月假釋沒通過因罰單沒繳清,後續現場繳清罰單2月報或3月報多久才會得知假釋通過出來呢?
回 應:金 日期:2024-02-07 18:05:07 5199F
想請問勒戒時請醫生開安眠藥
聽說會被扣分請問這會很嚴重嗎
初犯  通緝進去的  進去時驗尿陽性
家屬有在接見  
請問各位大大協助  感謝
回 應:蘋蘋 日期:2024-02-08 06:50:58 5200F
受刑人在遠方服役,人現在生病在醫院家裡有年邁的母親,請問可以幫她申請回來戶籍地服役嗎?
回 應:皮皮 日期:2024-02-09 09:11:41 5201F
補充一下 打電話 只會跟我說 
我什麼都不能說 然後就掛了
剛開始我只是說 我想詢問一下 
後面就被掛了 兩次
那我要怎麼查呢? 都不知道人是不是在裡面
回 應:林祈霏 日期:2024-02-12 21:36:58 5202F
強盜8527
回 應:林愛寧 日期:2024-02-13 16:00:09 5203F
林懷志是我弟弟,目前台中監獄服行,怎麽查弟弟的期滿日
回 應:123 日期:2024-02-19 06:44:47 5204F
其他的我不知道 不過花蓮自強外役監公佈都是一整年的
回 應:小芳 日期:2024-02-20 10:00:09 5205F
請問可以拿照片或用列印的方式,寄菜的時候直接給受刑人,還是一定要用寄的
回 應:JO 日期:2024-02-20 17:45:17 5206F
報假釋,一般要間隔4個月。10月報假釋,通常12月底1月初會有結果,以此類推...2月報假釋,4月底5月初會有結果。供參考。
回 應:小五 日期:2024-02-20 17:51:34 5207F
勒戒評分表
回 應:JO 日期:2024-02-20 17:57:29 5208F
知道名字怎麼寫,打電話去接見單位,都可以查詢人在不在那個監所,在的話,可查到編號。探望他,要看他現在第幾級,第四級只有家人和三等親才能接見,一週接見一次。可上網查看各級別的接見對象和次數不同。可以寫信給他,較沒限制。寄錢,通常要有寄食物的記錄,才能寄錢給他,打電話洽詢或上網查看,監所的各項接見規定。一步一步來。
回 應:真真 日期:2024-02-20 20:56:03 5209F
找立委!大概要提前二至三天
回 應:姊姊 日期:2024-02-23 18:14:55 5210F
我弟弟2/20入監服刑
但是我不知道他關在哪
如何查詢他關在哪?
113年少刑執字第1號
回 應:陳萱萱 日期:2024-02-26 01:40:55 5211F
2024年拜託減刑吧!裡面的人多到不能再多了!(人滿為患)另一半因為一個不小心觸法!幾年前也因對方的不滿跟也跟對方和解,但因為因為另一半的不小心,司法程序灌一個不屬於他的罪…(非有意行為),我們還是認了那就為這個過失付起法律責任好好反省!新聞每次播他人犯罪為何其他行為罪惡至極還能判如此的輕,詐騙比例也一直往上升但刑責往往比其他的來得輕,監獄越來越多年輕的年齡層,台灣經濟越蕭條無法成長!產業人力的不足!因為部分因為不小心過失的年輕人再最該衝的年紀都在裡面了,我想說的是大家觸犯法律還是接受了,受刑人的家屬另一半都受到很大的痛苦,發覺社會多方面都快往不好的趨勢走向,該重罰的刑期應該不該這麼短,不該罰的是否不該把非有意行為的罪該縮短,我知道人有過失受到懲罰該受到教誨,是否為依大方向減刑責,減刑讓這些受刑人與社會接軌!希望能聽到我們的心聲!!
回 應:陳信斌 日期:2024-02-26 10:20:46 5212F
在台南看守所
回 應:支持減刑 日期:2024-02-26 15:06:11 5213F
就算犯錯了也進去了改受的都受了過失觸犯法律該認的也認了,給他們跟社會接軌的機會吧!
請求總統讓冤枉的人快點出來吧!(給予6年以下徒刑的人減刑的機會,讓他們重生!不管是裡面的跟外面的人長期時間受到精神上及心靈上的折磨…,全面支持減刑!讓受刑人重生與社會和解)。
回 應:珍 日期:2024-02-26 20:05:35 5214F
爆2月要
2-3月才知道、長刑都最後開箱 
㊗️假釋順利
回 應:珍 日期:2024-02-26 20:07:12 5215F
找當地立委辦特別接見
需提前幾天?才能辦理喔
回 應:邱婉庭 日期:2024-02-26 22:10:42 5216F
同居證明一定要雙方里長嘛還是男方那邊的里長就可以了.
回 應:文 日期:2024-02-27 19:54:30 5217F
+1要特赦阿扁而已,那其他受刑人算什麼呢?
台灣多久沒有大赦了
回 應: 日期:2024-02-28 12:38:27 5218F
那人在北部 受刑人在中部 要去哪地方才能辦理
回 應:C 日期:2024-02-28 12:40:31 5219F
請問申請增見資料會讓家人知道嗎?
回 應:洪士哲 日期:2024-02-29 15:46:29 5220F
我想查詢我男友在彰化監獄關,
想查詢他的編號
回 應:小雨 日期:2024-03-02 08:57:44 5221F
請問可以寄睡衣(毛質),還有脖圍給受刑人嗎,
回 應:闕定要關 日期:2024-03-03 01:09:27 5222F
關哪裡都一樣,你前科好幾條耶,出來要改過自新哦,不要再做違法的事。
回 應:Q 日期:2024-03-03 12:40:50 5223F
我想問 
若第一報假釋沒過
一定要等4個月後才能報第二次嗎?
或是原本2級升至1級後
是每月都能報假釋嗎?
回 應:Micco 日期:2024-03-04 08:12:48 5224F
各監獄不ㄧ定
有的四天一次
有的是ㄧ週二次任選
建議你直接打電話到服刑的單位
問,比較清楚
回 應:洪嘉宏 日期:2024-03-04 14:46:02 5225F
您好,麻煩幫我查詢洪嘉宏目前人在哪裡服刑
3/3號入監
回 應:期待 日期:2024-03-04 15:59:47 5226F
販賣可以報監外作業喔 只要是兩年內可報假釋的都可以報監外作業 刑期超過3年都要等3級才能報監外
回 應:江江 日期:2024-03-04 19:45:30 5227F
真的嗎 太謝謝了
回 應:匿名 日期:2024-03-05 00:47:16 5228F
抽:就是他們在監獄裏面就被科員抽他們的名字起來了!並沒有送出去法務部的意見!一報抽(但是沒有這條規定)所以家屬自已要注意做反抗!正常來說第二報才會讓他們出去法務部!裡面很黑暗的!家屬自已要注意!
4個月1報!並不是每個月都能報假釋
回 應:蘇紘緯 日期:2024-03-06 01:50:11 5229F
生日63.10.19身分證忘了。想了解他刑期多久
回 應:無故的罪名受刑人家屬 日期:2024-03-06 14:54:47 5230F
阿扁被特赦,其他6年以下徒刑不是殺人罪的沒做傷天害理事情的受刑人不得不減刑吧~第一次接見時沒想到真的沒想到裡面很多人,所以根本是人滿為患了!法律都沒灌用情合理有些人真的有些人莫名其妙就不知道自己觸法就進去了!2024年要減刑吧~我們這種莫名其妙被灌上受刑人的家屬心理都很難受!至少減刑讓我們早日團聚行不行!!
回 應:匿名 日期:2024-03-08 02:48:35 5231F
想問
二月報假釋有結果了嗎?
回 應:… 日期:2024-03-10 14:56:19 5232F
二月報要等到三月底四月初才陸續有消息
回 應:求減刑 日期:2024-03-11 00:58:42 5233F
求減刑+1拜託聽到我們的聲音….
回 應:丁小姐 日期:2024-03-12 14:24:52 5234F
請問受刑人證照可以裝在一般信封寄去嗎?
回 應:喬 日期:2024-03-13 21:52:33 5235F
兩人要是同戶籍可以免同居證明
帶著口名簿 就能直接看了、


還好在進去前有遷戶籍到我這
才能免同居證明
不然人進去了 要雙方家長同意
還要里長那辦 一個人總是不好辦啊
回 應:匿名 日期:2024-03-14 00:22:44 5236F
好的,謝謝回覆
回 應:支持減刑 日期:2024-03-14 17:01:00 5237F
可以讓有用的人早日出來回歸社會正常上班下班嗎?受刑人家屬的苦有誰能體會,讓有用的的人早日能跟家人團聚,貢獻社會多做善事!
回 應:陳先生 日期:2024-03-14 17:02:13 5238F
如果刑期是一年六個月的話分數怎麼拿。謝謝
回 應:陳先生 日期:2024-03-14 17:58:59 5239F
我要回覆
回 應:鄺小姐 日期:2024-03-15 21:53:46 5240F
你好
我男朋友現在在看守所被禁見了
請問在其他國家可以寄錢還有寫信給他嗎? 
謝謝
回 應: 湯鈞傑 鄭捷 日期:2024-03-16 14:21:54 5241F
我已經伏法了
可以讓我出獄了吧
每次星期五都遇到不退錢也不給吃飯的危機
我不想去一家麵館吃屎
60元根本沒有吃的物質
我吃了她死人的尿
搞到屎在裡面又搞到我必須愛愛她
那死人很噁心 搞到我精液必須給她
因為一直出現勃起徵狀
我不要再去一座森林潮州會所 樂牧會所了
我很覺得很悲傷 悲哀 
回 應:湯鈞傑 鄭捷 日期:2024-03-16 14:24:06 5242F
我已經下跪道歉了 也已經開槍斃了我了
可不可以不要再讓他們把我當殭屍整死
我真的我已經道歉了 我已經道歉了 我真的誠心誠意道歉了
對不起
我已經受夠了
回 應:湯鈞傑 鄭捷 日期:2024-03-16 14:29:21 5243F
對不起伊藤舞雪 大姊大
我不是故意的
壹家麵館是不可以去吃的
我精液會不見到她那裡
我確實強姦死人
對不起 我道歉了千百次
我不會再看神劍闖江湖了 艋舺了

回 應:湯鈞傑 鄭捷 日期:2024-03-16 14:33:19 5244F
可不可以不要一直翻舊帳阿
我受夠了 我早已去地檢署 雨花台
被槍斃 斬首了 
我是長的多難看阿!
我根本被當殭屍
我是完整的人
我根本也沒賴著別人了
你為什麼要這樣害我
我死得很難看ㄟ

回 應:湯鈞傑 鄭捷 日期:2024-03-16 14:34:39 5245F
我以前是海盜沒錯 但是我已經去雨花台了
斬首了 凌遲了 你還要我早樣阿!
回 應:湯鈞傑 鄭捷 日期:2024-03-16 17:59:58 5246F
我殺了魔羌 鳥人哈比 因為他們不跟我要好
我犯了美國的屠殺罪 台灣的屠殺罪 腥東陽罪
韓國 中國 日本 屠殺罪 
我黑太陽中華民國罪
我願意賠償 赴死刑
我很在意我ragnarok 的技能 不要被學走
回 應:可可 日期:2024-03-18 07:58:43 5247F
打電話去服刑的單位
姓名跟編號。 
可以麻煩台灣的朋友去郵局
買匯票寄掛號就可以

回 應:君 日期:2024-03-19 01:30:02 5248F
如果3月報假釋,前面報了兩次,分數到了,幾月才會出來
回 應:蛙 日期:2024-03-19 08:19:58 5249F
謝謝1樓 我嘗試下。
回 應:蛙 日期:2024-03-19 08:25:29 5250F
被禁見都可以收到的嗎?  謝謝各位
回 應:葉曉珍 日期:2024-03-21 16:48:56 5251F
我想問一下我男友在苗栗看舟所我想問要如何辦接見,,因為他現在四級有誰知道要找誰幫忙噗
回 應:葉曉珍 日期:2024-03-22 23:52:31 5252F
我想問一下我男友現在四級我不能看她,,,但是我戶籍謄本是頭份,,但是現在我住房子在香山區五福路一段我能不能找我現在租的里長開同居證明
回 應:… 日期:2024-03-23 01:28:54 5253F
2月份報假釋這幾天應該有結果了。
可以詢問自己的親人是否已有收到通知。
回 應:戴良一 日期:2024-03-24 03:55:34 5254F
高雄市燕巢第二監獄受刑人編號是幾號,是否可查詢的到
回 應:萱萱 日期:2024-03-24 19:41:43 5255F
請問一下家屬如果辦委員增見受刑人四級
可以不要帶朋友嗎?一個禮拜多一次增見機會?
回 應:萱萱 日期:2024-03-25 19:36:55 5256F
每一次的接見都看到每一位的家屬帶著自己的小孩爸媽臉上都是盼望著受刑人可以早日返歸。
因為過錯而假釋期間再犯 當面臨三振出局的家屬!又是被誣賴而三振!
您想他們會有什麼感觸?接受多少不公平的指責對待呢?
司法哪一天會還他們公道呢?
回 應:. 日期:2024-03-26 16:14:54 5257F
請問 雲林這的消息有下來了嗎?
回 應:婷 日期:2024-03-26 21:19:55 5258F
請問北所有消息了嗎?
回 應:江 日期:2024-03-27 22:14:45 5259F
沒有
回 應:郭小姐 日期:2024-03-27 22:32:57 5260F
如何查詢已出監同學以前寄錢的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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