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從受刑人開始做起
2017/11/18 09:23蘋果日報陳熙忞/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生
論者認為,現今的矯正機關強調法治,在民主教育上相對較為缺乏,倘能 讓受刑人接受教育外更能以不在籍投票作為行動實踐,不僅對受刑人教化有 所貢獻,更可凸顯我國在受刑人權利保障上的完善。圖為矯正署外觀。 過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採取的戶籍地投票原則,在如今資訊社會飽受抨 擊。縱使高鐵、國內航線等交通革新,縮短工作地與戶籍地的往返,奈何碰 到大選與時間、金錢的考量權衡,仍有不少人被迫選擇不返鄉投票,失去了 一次當家作主的機會。 然則,不在籍投票並非無法做到的,美、日、德等民主國家此制度早已行 之有年,我國至民國39年開放地方選舉以來,運作了近70年的投票制度,卻 無法與時俱進的跟進其它民主國家,著實難以認同;台北市長柯文哲曾對無 法不在籍投票一事提出:「錢都不怕,還怕選票」,抨擊是民主開倒車。標 榜民主法治、人權立國的台灣,針對此問題是應該著手改進。 社會民情使然,人民對選舉猶如嘉年華盛典般的激情,一蹴可及地改良成 電子化,讓所有選民享受不在籍投票,受到的反對力量勢必較大;若能從部 分人士先行實施,或許是一個改變的契機。 我國受刑人在入監執行後,過去耳聞的虐囚、空間狹小、衛生環境不佳等 問題已逐步受到國民重視,亦有不少學者提出矯正署應改善之缺失,重視教 化代替懲罰的手段,鼓勵受刑人未來能順利與社會接軌。誠然,回歸社會, 民主與法治的教育乃是不可或缺的途徑,現今的矯正機關強調法治,在民主 教育上相對較為缺乏,民主教育關乎國家制度的運作順遂,倘能讓受刑人接 受教育外,更能行動實踐,不僅對受刑人教化有所貢獻,更可凸顯我國在受 刑人權利保障上的完善,張揚人權國家的精神。 不使用電子投票的前提,受刑人因集中管理,且人身自由暫時遭受限制, 是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最好對象。運作方式以中央選舉為主,因地方選舉的村、 里數量太多,執行統計上會有困難;然則四年一次的中央選舉僅需設置總統 、副總統票匭、區域立委票匭、不分區立委票匭、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立委票匭,區域立委票匭的部分可以依照直轄市及縣、市的數量設置。 以目前收監人口最大宗的中監、北監來看,大約有5-8千名受刑人,相比全 台人口最大的高雄市左營區福山里4萬多人口,僅6分之1左右,福山里在2014 地方選舉設16個投開票所,中監或是北監設立一半的投票所在空間上足矣; 在票匭的部分,可以將單一選區的縣市集中一投票所(如:嘉義、台東)與多數 立委的直轄市(如:新北共12席)分別在不同投票所設置,如此可減少單一投票 所中票匭需要數量,最後開票統計也方便許多。 過去受刑人須將戶籍遷移至監所地點,只需在監所設立投開票所即可完成 投票,賦予受刑人應有之參政權。而今人權制度完善,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 由,並未強制要求受刑人遷戶籍的情況,矯正與戶政單位合作,利用2014年 選舉中初次亮相的紙票匭,降低票匭成本且使所有受刑人都能享有民主投票 的權利。此舉不僅全國6萬名左右的受刑人參政權利受到保障,更可以在不電 子投票的情況下,實施不在籍投票,無論在人權保障還是未來不在籍投票的 推行,皆是邁向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 地方選舉考量在市議員選區以及各里長劃分問題,票匭數量必須增加不少, 執行上困難較大;而中央選舉中的區域立委縱使有新北市12個選區,但除了 6直轄市外,大多縣市的區域立委僅1-2名,將各縣市不同戶籍受刑人設置不 同地點投票,票所內票匭的數量即可減少。讓受刑人獲得應有的投票權利, 亦是改善監獄人權的關鍵點。 6萬名的受刑人,往往無法透過民意代表發聲,使獄中的不平等對待難以改 善。歸還他們應有之投票權利,相信在選票壓力的情況下,立法委員將必須 更加重視受刑人權利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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