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字796號生效;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釋放109名受刑人!2020-12-20
  • (1).釋字796號生效;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釋放109名受刑人!

              (上報快訊/李先泰 2020年12月19日 16:38:00)

     

        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就此於

    18日審查1172案完畢,累計共撤銷109名受刑人的「撤銷假釋處分」並主動

    釋放。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11月6日出爐,其指出《刑法》規定假釋

    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

    均撤銷假釋,此範圍內抵觸憲法比例等原則,即日起失效。

        法務部表示,大法官解釋出爐後,部長蔡清祥即指示清查出共有1134名

    在監受刑人,符合大法官解釋中所述要件。

        法務部陸續召開11次審查會議,於18日全數審查完畢,1134名回籠受刑

    人中,累計共撤銷109人的「撤銷假釋處分」並主動陸續釋放;另有部分受

    刑人雖經法務部撤銷假釋符合違憲解釋,但因有他案要執行而未能出監。

        此外,檢察機關在釋憲後原已準備撤銷假釋,但未完成程序的案件共有

    38案,法務部一併審查後,決定其中17人的假釋不予撤銷,以落實釋憲

    意旨,貫徹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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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釋字796號;假釋後犯輕罪;一律回籠;部分違憲;大法官:違法比例

         原則!

                    (上報快訊/黃怡潔 2020年11月06日 18:50:00)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出獄再犯罪者,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應撤銷假釋服完殘刑」,宣告此法違反比例等原則、部分

    違憲,即日起失效。

        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規定受假釋人出獄後再犯罪,不論

    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一律撤銷其假釋;聲請釋憲共有6名當事人,

    假釋期間時,犯下酒駕、兒少條例、強制性交、傷害、肇事逃逸等,遭判有

    期徒刑;因當事人曾被判無期徒刑,若依造刑法第78條第一項還須回籠服完

    殘刑,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若受假釋者因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個月已下有期徒刑,導致

    其需再入獄執行殘刑,就目的上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憲

    法第8條的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即日失效。

        大法官強調,若受假釋人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即日起,假

    釋審查委員會應依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撤銷假釋;檢察官如果已收案,也

    要依本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執行撤銷假釋。

        大法官表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法務部早已提出修正案,改

    為受假釋人出獄後,若再度犯罪,被判6月以下徒刑,「得」撤銷其假釋,

    意義與796號解釋相同。但還是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法條文義「太過明確」,難讓法院有裁

    量空間,在文義範圍內獲致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

    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比例原則疑慮。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如果於受假釋人故意更犯之罪是受緩刑或6月

    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該更犯之罪,或暫不執行,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至於是否應變更原受的社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應再個案審酌,不應

    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即一律撤銷假釋。

        林輝煌說,本號解釋只針對「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

    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亦應一律撤銷假釋」部分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

    因此,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責,非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不屬

    「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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