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釋字796號生效;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釋放109名受刑人!(上報快訊/李先泰 2020年12月19日 16:38:00)
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就此於 18日審查1172案完畢,累計共撤銷109名受刑人的「撤銷假釋處分」並主動 釋放。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11月6日出爐,其指出《刑法》規定假釋 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 均撤銷假釋,此範圍內抵觸憲法比例等原則,即日起失效。 法務部表示,大法官解釋出爐後,部長蔡清祥即指示清查出共有1134名 在監受刑人,符合大法官解釋中所述要件。 法務部陸續召開11次審查會議,於18日全數審查完畢,1134名回籠受刑 人中,累計共撤銷109人的「撤銷假釋處分」並主動陸續釋放;另有部分受 刑人雖經法務部撤銷假釋符合違憲解釋,但因有他案要執行而未能出監。 此外,檢察機關在釋憲後原已準備撤銷假釋,但未完成程序的案件共有 38案,法務部一併審查後,決定其中17人的假釋不予撤銷,以落實釋憲 意旨,貫徹人權保障。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2687
(2).釋字796號;假釋後犯輕罪;一律回籠;部分違憲;大法官:違法比例 原則! (上報快訊/黃怡潔 2020年11月06日 18:50:00)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出獄再犯罪者,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應撤銷假釋服完殘刑」,宣告此法違反比例等原則、部分 違憲,即日起失效。 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規定受假釋人出獄後再犯罪,不論 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一律撤銷其假釋;聲請釋憲共有6名當事人, 假釋期間時,犯下酒駕、兒少條例、強制性交、傷害、肇事逃逸等,遭判有 期徒刑;因當事人曾被判無期徒刑,若依造刑法第78條第一項還須回籠服完 殘刑,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若受假釋者因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個月已下有期徒刑,導致 其需再入獄執行殘刑,就目的上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憲 法第8條的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即日失效。 大法官強調,若受假釋人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即日起,假 釋審查委員會應依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撤銷假釋;檢察官如果已收案,也 要依本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執行撤銷假釋。 大法官表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法務部早已提出修正案,改 為受假釋人出獄後,若再度犯罪,被判6月以下徒刑,「得」撤銷其假釋, 意義與796號解釋相同。但還是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法條文義「太過明確」,難讓法院有裁 量空間,在文義範圍內獲致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 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比例原則疑慮。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如果於受假釋人故意更犯之罪是受緩刑或6月 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該更犯之罪,或暫不執行,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至於是否應變更原受的社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應再個案審酌,不應 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即一律撤銷假釋。 林輝煌說,本號解釋只針對「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 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亦應一律撤銷假釋」部分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 因此,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責,非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不屬 「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範疇。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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