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矯正協會台南分會獎勵、協助矯正人員實施要點】 (2018.05.25台南分會107年第1次委員顧問會議修正) (2019.05.24台南分會108年第1次委員會顧問會議修正) (2019.11.15台南分會108年第2次委員會顧問會議修正) (2020年05月下旬台南分會109年第1次委員顧問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矯正協會台南分會獎勵、協助矯正人員實施要點】 一、為表揚並獎勵本分會所轄之雲林、嘉義、台南(以下簡稱雲.嘉. 南)等矯正機關工作人員表現 優異,或長期奉獻矯正機關及協助因公涉訟或遭遇特殊困境之矯正人員,以示關懷協助, 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在職人員,曾獲選為當年之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矯正署矯正業務特殊貢獻之「專業 獎章」者。 (二).在職人員,曾獲頒法務服務獎章(一等-40年,二等-30年,三等-20年), 同時其中於雲.嘉.南 之九座矯正機關,總計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者, (例如,一等-40年超過其四分之一,即 總計要滿10年以上,二等-3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即總計要滿7年6月以上者。 三等-2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即總計要滿5年以上者等於雲.嘉.南之矯正機關服務過)。 且最近五年內,曾獲記一次一小功之績優人員者。 (按:所稱最近五年內,係指在職人員,以當年度三月份申請為起算基準)。 (三).在職服務年資滿30年以上,曾於於雲、嘉、南之矯正機關,總計服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者 (即七年又六個月)之現職人員,依上揭(二).之規定,受限於五年內未曾記一小功,而致未領受 過本分會之獎勵金者。 (四).其他經送本分會核定之雲.嘉.南地區,在職優秀事蹟人員者(按:至少列舉有兩項具體優秀事蹟, 其中之一項,亦必需最近五年內,曾獲記一次 一小功者)。 三、協助對象(雲.嘉.南矯正機關): (一).依法執行職務而被誣控濫告者。 (二).依法執行職務衍生異議而涉訟者。 (三).因公身心受創傷或積勞成疾須長期復健、療養者。 (四).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難情事者。 四、獎勵內容: 本分會經費,必要時得於委員會議,逐年檢討本案之斟酌增減支出,且上揭「獎勵對象」,除第 三條之「協助對象」:(一).至(四).款,係受不可抗 力之因素外,餘其他之各「獎勵對象」項目, 為使人人機會均等,均不得重複受獎同一人之其中任何一項。 為方便落實實施本要點,爰具體規範「獎勵內容」如下: (一)、符合上揭「獎勵對象」:二、之(一).獲選為當年之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矯正署矯正業 務特殊貢獻之專業獎章者;頒發予獎勵金2萬元。 (二)、符合上揭「獎勵對象」:二、之(二).者; 一等-4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滿10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 曾獲記一次一小功之績優 人員者;予獎金1.5萬元。 二等-3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滿7年6月以上,且最近五年內, 曾獲記一次一小功之 績優人員者;予獎金1萬元。 三等-2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滿5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 曾獲記一次一小功之績 優人員者;予獎金5仟元。 (三)、符合上揭「獎勵對象」二、之(三).(四).項者;頒發「獎牌」紀念暨「伴手禮」。 五、協助方式: (一).符合前揭三、之(一).(二).項者;洽請熱心公益之律師協助訴訟或適度酌予補助訴訟費用。 (二).符合前揭三、之(三).項者;酌情致贈慰問金。 (三).符合前揭三、之(四)項者;衡酌個案情形,妥適協處之。 六、本要點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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