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今天表示,故宮消合社民國90年至97年接受故宮委辦,對非社員營銷 的盈餘分配給社員,是依據委辦契約辦理,並無不法。 國立故宮博物院今天表示,民國98年以後因時空環境改變,各機關消合社 接受公務機關委辦對外銷售並分配盈餘的作法,社會觀感不佳,因此主管 機關內政部明令要求此類合作社仍可以依合作社法三之一條接受機關或公 益團體委辦,但是不能再將委辦盈餘分配給社員。 故宮指出,今年2月在內政部召開的會議中,雖然與會代表都知道故宮及 故宮消合社的立場,但因為監察院糾正函不斷要求內政部及故宮必須責成 故宮消合社做出處理方案,所以將此事交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故宮處 理。 根據合作社法規定,故宮消合社是獨立的社團法人,所涉及民國90年至97 年盈餘就算索回也是消合社的資產,故宮無法強制扣還,仍然必須由故宮 消合社召開社員大會討論決定。 但為尊重監察院及行政院指示及符合法令規定,故宮已要求故宮消合社於 4月上旬儘快召開社員大會,並邀請台北市社會局派員指導,屆時將會針 對收回盈餘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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