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台灣獄政發展研究獎助辦法
一、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一章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制定之。
(一)名額:四至五名。 (二)獎勵內容:每案之獎助研究經費,新臺幣2萬至2.5萬元整。
六、 獎助金入選之研究論文贈予獎助金,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在會員大會舉辦公開贈獎儀式,贈予半數獎助金。
七、 本會獎助金申請辦法如下:
(二)研究範圍:凡與台灣獄政發展有關議題,包含獄政史實紀要、法制史、刑罰演進中有關獄政部份、建築型態發展、針對重要史跡口述歷史等相關論題均可。獄政通史研究範疇須包涵(一)西元1895年以前:荷蘭、西班牙、明鄭及清朝統治台灣時期(二)西元1895~1945年:日治時期(三)西元1945以後:台灣光復以後迄今。 (三)稿件中文各相關論題以兩萬字為度,全文文長以十萬字為度,(均包含中英文摘要、注釋、參考書目、附錄、圖表等)。全文中文請用標楷體、英文請用Times New Roman撰寫,內文則使用固定行高22pt。參考文獻請參考A.P.A.書寫格式。稿末請註明姓名、所屬單位、職稱、聯絡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信箱(E-mail)帳號。 (四)來稿若為碩、博士論文改寫,改寫篇幅其創新部份不得低於原文之一半,並須附碩、博士論文之原文供檢視。 (五)來稿以E-mail或郵寄附磁片之文稿正文與中英文摘要請自行印出一式二份,連同「投稿者基本資料表」寄交本會編輯小組,並附電子擋一份(請用word儲存)。暨須附中、英文摘要,並附中英文篇名、作者姓名、職稱、關鍵字。
八、來稿一經錄用刊登,版權歸本會(本雜誌)所有。如有需要,刊登前,編者有權酌情修改來稿。凡曾於其他刊物發表或抄襲之稿件,一概拒絕,一切法律問題自行負責。
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本會章程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