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第6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第6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13條訂定之。 第二條 大會代表之產生依下列方式以通訊投票選舉之。 第三條 加入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者,具第6屆會員代表之選舉權及被選權,且得參加會 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 (1).將臺灣地區分為北、中、南、東四區,各機關首長為團體會員代表,全個人會員以會 員代表100名名額,分配至各區,以各區會員人數比例為準。 (2).非屬矯正機關的個人會員及台南分會的個人會員,分別併入北區及南區選區。 (3).每人1票,每票填選該區會員代表1名。﹙限於本選區會員﹚ 第四條 會員代表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後生效。 第五條 各區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之選票,由本會寄給會員。選票填上各該候選人後,請於 民國100年12月26日前密封函寄本會,由本會選務組共同開票、計票,其結果再通 知各區當選之會員代表,個人會員表當選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代表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缺時由候補代 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 第七條 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出席,但每一代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經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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