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新聞訊息: 刑人訂定之個別處遇計畫,於入監後,由監獄所設之調查小組擬具,提調查 審議會議審議後,由相關單位人員執行之,並應告知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
修正時,亦同。 查科、輔導科及作業科編制人力,且人力不足,均需調用戒護科管理人員 主責,影響管理人力之運用,上開第十條規定在看守所附設分監的適用上, 容有困窘之處,建議是否因應看守所附設分監編制之狀況,及短刑期收容人 出入之頻繁,考量人力及業務負擔,適度酌為調整條文規範,使實務運作上 更為便捷,例如針對受刑人刑期為一年以下者,前項個別處遇計畫,得以簡 式為之。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