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仁不讓,昔「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台南分會「曾國展分 會長」(按:現任總會理事長),為嘉勉雲.嘉.南等九座矯正機關 同仁,六年來渠等績效宏豐,居功厥偉,義行可風。】 吳正坤 監事
難能可貴;「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臺南分會「石建安」主任,於「曾分 會長國展董事長」的領導下,從民國107年開始直到民國112年共六年期間, 該分會頒發「獎勵金」暨「獎牌」予雲.嘉.南等九座矯正機關同仁,累計有 239人,「獎勵金額」累計有171.29(萬元),渠等「分會委員」暨「曾分會長 國展」,為激勵鼓舞矯正機關同仁士氣非凡,值得肯定。惟後續接棒,從民國 113年起,該「分會」旋由臺南市議員,「林燕祝」小姐接掌,咸信該分會之 會務,轉由「林櫻桃」小姐接辦「石建安」主任職缺,併暫由轄區一大型矯正 機關之「秘書」協辦,亦「日起有功」也!
【中華民國矯正協會台南分會獎勵、協助矯正人員實施要點】 (2018.05.25台南分會107年第1次委員顧問會議修正) (2019.05.24台南分會108年第1次委員會顧問會議修正) (2019.11.15台南分會108年第2次委員會顧問會議修正) (2020年05月下旬台南分會109年第1次委員顧問會議修正) 一、為表揚並獎勵本分會所轄之雲林、嘉義、台南(以下簡稱雲.嘉. 南)等矯正 機關工作人員表現優異,或長期奉獻矯正機關及協助因公涉訟或遭遇特殊 困境之矯正人員,以示關懷協助,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在職人員,曾獲選為當年之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矯正署矯正業務特 殊貢獻之「專業獎章」者。 (二).在職人員,曾獲頒法務服務獎章(一等-40年,二等-30年,三等-20年),同 時其中於雲.嘉.南之九座矯正機關,總計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者,(例 如,一等-40年超過其四分之一,即總計要滿10年以上,二等-30年服務年 資,超過其四分之一,即總計要滿7年6月以上者。 三等-2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即總計要滿5年以上者等於雲.嘉.南之 矯正機關服務過)。且最近五年內,曾獲記一次一小功之績優人員者。 (按:所稱最近五年內,係指在職人員,以當年度三月份申請為起算基準)。 (三).在職服務年資滿30年以上,曾於於雲、嘉、南之矯正機關,總計服年資超 過其四分之一者(即七年又六個月)之現職人員,依上揭(二).之規定,受限 於五年內未曾記一小功,而致未領受過本分會之獎勵金者。 (四).其他經送本分會核定之雲.嘉.南地區,在職優秀事蹟人員者(按:至少列舉 有兩項具體優秀事蹟,其中之一項,亦必需最近五年內,曾獲記一次一小 功者)。 三、協助對象(雲.嘉.南矯正機關): (一).依法執行職務而被誣控濫告者。 (二).依法執行職務衍生異議而涉訟者。 (三).因公身心受創傷或積勞成疾須長期復健、療養者。 (四).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難情事者。 四、獎勵內容: 本分會經費,必要時得於委員會議,逐年檢討本案之斟酌增減支出,且上揭 「獎勵對象」,除第三條之「協助對象」:(一).至(四).款,係受不可抗力之因 素外,餘其他之各「獎勵對象」項目,為使人人機會均等,均不得重複受獎 同一人之其中任何一項。 為方便落實實施本要點,爰具體規範「獎勵內容」如下: (一)、符合上揭「獎勵對象」:二、之(一).獲選為當年之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 或獲頒矯正署矯正業務特殊貢獻之專業獎章者;頒發予獎勵金2萬元。 (二)、符合上揭「獎勵對象」:二、之(二).者; 一等-4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 分之一,滿10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曾獲記一次一小功之績優人員 者;予獎金1.5萬元。 二等-3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滿7年6月以上,且最近五年內, 曾獲記一次一小功之績優人員者;予獎金1萬元。 三等-2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滿5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曾獲 記一次一小功之績優人員者;予獎金5仟元。 (三)、符合上揭「獎勵對象」二、之(三).(四).項者;頒發「獎牌」紀念暨「伴 手禮」。 五、協助方式: (一).符合前揭三、之(一).(二).項者;洽請熱心公益之律師協助訴訟或適度酌 予補助訴訟費用。 (二).符合前揭三、之(三).項者;酌情致贈慰問金。 (三).符合前揭三、之(四)項者;衡酌個案情形,妥適協處之。 六、本要點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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