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屏東發生姊弟燒死長期施暴父親的悲劇--探討少年犯罪之處遇問題2014-08-27
  • 屏東發生姊弟燒死長期施暴父親的悲劇--探討少年犯罪之處遇問題

                       *.僑光科技大學 吳正坤助理教授

    摘   要

    屏東縣高樹鄉泰山村於2010年3月20日被發現一處芋頭田裡有一具焦屍,死者被燒得半邊臉全不見,只看到胸前有一處鬼頭刺青,背部有一朵菊花刺青;據悉,死者是抓鴨工人,離婚多年,目前和88歲的老父及17歲的兒子住在一起,平常有喝酒習慣,鄰居經常聽到他對孩子的打罵聲,2010年3月23日警方宣佈破案;原來,凶嫌竟是死者的未滿18歲兒、女及其女兒的邱姓男友。死者因家暴引起兒女怨恨,由邱男策畫這樁殺父案。緣此,最近我國少年犯罪行為,亦已從「量」的增加,演化為「質」的變遷,例如搶奪、殺人、傷害、恐嚇、擄人勒贖、強姦等犯罪模式,已打破傳統侵害財產法益之單純罪責,而其犯罪的比例數字,已接近全國刑事案件之半數,且有增加趨勢,直接威脅到社會的安寧;近5年少年矯正機關,平均每年新收的收容少年約4,117人,少年矯治處遇措施,似乎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先總統蔣經國先生曾說:「我們沒有問題青少年,衹有青少年問題」。惟到底該屏東青少年犯罪現象,是屬於「問題青少年」?抑或是「青少年問題」?值得探討。然而,從聯合國及各國犯罪統計中,我們發現不論在先進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少年犯罪均是各國面臨之重要社會問題,尤其是經濟及工業高度發展之已開發國家中,此項問題更加嚴重。但鑑於少年智慮未趨成熟,如不予及時矯治,將不斷的有累、再犯之少年,造成社會治安隱憂,故而對於少年犯罪之矯治工作更形殷切,亟待速謀對策因應,本文擬從該案少年觸犯刑事案件,暨未來在少年矯正機關之矯治處遇措施,加以探討暨提出建言,以供參考。

    關鏈字:少年犯、矯正機關、矯治處遇。

     

    壹、 前言

      緣有身上有鬼頭刺青的45歲曾姓男子,2010年3月20日凌晨3時許被人潑灑汽油,燒死在屏東縣高樹鄉的芋頭田,據死者的女兒向警方供稱,她因為受不了父親對她性侵,早於兩年前離家,三個月前認識住在彰化的邱姓男友後,邱一直說會幫她「處理」,19日當天,她與男友先帶35顆安眠藥南下,由17歲的弟弟協助,讓父親喝下,3月20日凌晨,他們駕車回家載父親,以童軍繩綑綁喝下摻了安眠藥之綠茶,而已昏迷的父親,再鎖進後車廂,載往高樹鄉偏僻郊區淋上汽油焚屍。而邱姓男子向警方供稱自己有重度憂鬱症,至於為何下此毒手,他只說為女友出氣,並沒有多作解釋。 死者17歲就讀高一的兒子,坦承協助下安眠藥。據警方表示,死者曾姓男子與前妻離婚11年,和88歲的老父及一對兒女同住,一家人靠死者抓鴨維生,目前仍是低收入戶。死者父親當天聽到是孫子、孫女殺了兒子,激動得身體直發抖。「我真的不能相信,從小看到大的孩子,會殺死自己的父親,」死者的大哥說;弟弟的脾氣是很暴躁,但人很好相處,本來以為是仇家下的手,沒有想到是遭至親毒手。

      本案因死者有酗酒習慣,只要酗酒就會毆打子女,1年多前,死者胞姐因不忍姪女長期被父親家暴,鼓勵姪女離家前往台中縣太平市與母親同住。 死者鄰居表示,死者女兒在家時,家裡都是女兒在煮飯,死者只要晚上回家,晚餐還沒煮好,就會用皮帶抽打女兒,女兒離家後,由就讀高職餐飲科的兒子煮飯,死者也是喝了酒,不高興就用皮帶抽打兒子。而死者女兒與邱姓男子交往1年多,姐弟因怨恨父親長期家暴,由邱姓男子策畫殺人。3月19日案發當天,邱男交了30顆安眠藥給死者兒子,將安眠藥磨成粉放入綠茶,先將被害人迷昏,再由邱男將被害人綑綁,與姐弟倆一起將被害人載到高樹鄉泰山村的芋頭田,潑汽油焚燒死者。

      焚燒過程中,死者一度醒來,邱男和死者兒子用球棒及三角鐵架將死者敲昏。被害人的屍體3月20日早上6時許,被一名老婦人發現,老婦向警方表示,她清晨3時許經過自家芋頭田時,看到有人在燒東西,產業道路上有1輛白色轎車,轎車前站了1名女子。 警方根據老婦人的陳述,調閱陳屍現場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帶,發現1輛白色豐田轎車經過,也調閱死者住處巷口的監視器錄影帶,以車追人,先鎖定邱姓男子,在桃園八德市逮捕邱男與曾女,偵訊兩人後才發現竟是逆倫弒父案。 [1]

      據了解,曾姓男子並沒有前科,不過平常經常打罵小孩,鄰居就曾聽過曾姓男子「修理」孩子的聲音,而親友也透露,可能是曾姓男子曾對女兒不軌,女兒才離家,搬到台中與母親同住。惟曾姓男子並沒有前科,不過平常經常打罵小孩,鄰居就曾聽過曾姓男子「修理」孩子的聲音,而親友也透露,可能是曾姓男子曾對女兒不軌,女兒才離家,搬到台中與母親同住。案發20日凌晨2時52分街口攝影還曾拍到曾姓男子走到巷口,不過死者女兒供稱,父親是先在家中喝下弟弟準備的摻有安眠藥的綠茶飲料,確定昏迷後,他們才開車過去接應。惟最誇張的是,警方曾在曾女台中的住處調閱監視器,結果發現當天她與男友回到住處後,兩人還有說有笑,完全看不出有剛殺人的驚恐或慌張表情。[2]

      然而,據屏東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主任「史麗文」說,殺人不是解決家暴的方法,青少年遇到家暴應尋求外在的支持系統,「一定有人會幫你的」。屏東縣「社會處」當天清查後,未發現曾家姊弟遭家暴求助紀錄。史麗文說,在眾多家暴案件中,婦女和兒童最愛家庭,通常不會有報仇念頭;但是,青少年因為仍在成長階段,自我管理的能力不穩定,積怨時間通常會長一點,父母應該特別留意。另據屏東基督教醫院心理治療師「胡敏華」也分析,曾姓姊弟採取如此激烈手段置父親於死地,應該是長期自尊心受到傷害;這股不滿的情緒,如果沒有親友幫忙紓壓,報復情緒就可能爆發開來。胡敏華心理治療師指出;父母可以適當管教孩子,但不要傷害或否定他們的自尊心,像罵孩子「笨」或打孩子的臉,這些會傷害孩子的自尊,孩子對家長的仇恨會延續下去。她舉十二年前台北縣男子「林清岳」砍殺父母一百零九刀為例說,有些孩子在無力抵抗或報復時會忍下來,等到長大報復時,都會讓大人心驚。[3]

      惟是什麼樣的憤怒,讓孩子走上此報復絕路?依據屏東縣警方及家防中心的紀錄,這對姊弟未曾對外正式求助過,選擇把長年的痛苦埋藏在心裡。如果他們可以對外求助,如果周遭親友可以協助他們,或許今天的結局就會不一樣。乃長期受虐的孩子,會造成身心嚴重創傷,他們長期處在恐懼及被拘禁的生活中,身心隨時處在「備戰」的警戒狀況,精神與肉體遭到控制與剝奪,自我的形象被摧毀,甚至放棄自己,許多孩子也會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在人際互動上也產生困難。因為,孩子早年的自我認同來自於與主要照顧者的互動,但受虐的孩子必需從與不斷傷害他的父母之互動中去界定自己的價值,可想而知,他的「自我」因而往往是扭曲、否定與負面的。令人擔憂的是,這樣的記憶與痛苦並不會隨時間的流逝而消失,成年後,這樣的經驗會再帶入他的婚姻、他與孩子的關係、他的工作表現上。因此,這些孩子需要及早被協助,才能扭轉他們的生命旅程。類似案件,專家建議相關「案主」可以這樣做[4]

    一、如果你是一般大眾:

    當發現鄰居嚴重打罵孩子,孩子的身體常有傷痕,精神狀況恍惚,請務必通報全國婦幼專線113。你的一通電話,可以挽救一個家庭,你不僅幫了孩子,也幫助了施虐的父母有機會接受治療,學習該如何面對自己的情緒,善待孩子。

    二、如果你是老師:

    當發現班上孩子有自我傷害或企圖自殺的言語或行為、孩子對同學使用暴力或言語傷害、情緒低落、過於退縮或兇暴等,請務必關心他行為背後的原因,若確有家暴事件,請給予他支持,並通報社政單位。

    三、如果你是當事人:

    請記得家暴不是你的錯,你值得被愛、被肯定,你可以向老師、朋友或社工求助,幫助自己,走出暴力的陰霾!

      由是,少年犯罪行為,家庭因素常居重要因素,例如2010年英國南約克郡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少年凌虐事件;該郡法院於3月22日審判結束,「艾德林頓鎮」一對12歲和11歲的兄弟坦承折磨並攻擊兩位分別為11歲和9歲的受害者,被判處至少服刑五年。司法單位也考慮以疏忽教養的罪名起訴兩兄弟父母。本案震驚英國,甚至成為反對黨質詢首相的題材。這起事件發生在2009年四月,兩名加害人將兩名被害人拐誘到一處偏僻林地,然後用種種手段凌虐他們,包括拳打腳踢,用電線勒頸和用樹枝抽打,強迫被害人脫光衣服並彼此猥褻,還用水槽砸中受害人的頭部,導致重傷。由於案中四人年紀都很小,因此法官禁止洩漏其身分。行兇的兩兄弟原本住在艾德林頓隔壁的唐卡斯特,母親吸毒,父親酗酒,兩兄弟常看到父親酒後毆打母親,自己也常遭父親毆打虐待。父母放任他們看暴力和色情影片,甚至讓他們九歲起就抽大麻。本案發生前,這對父母已分居,兩個小孩被安排在英國南約克郡艾德林頓的寄養家庭。唐卡斯特的兒童保護局在法庭上公開認錯,因為社工人員有太多機會及早安排這對兄弟脫離其家庭,從而防止本案發生,卻一直沒有付諸行動。[5]

      不過,也有人認為少年之反社會行為,除了父母親的管教態度出了問題外,少年受環境影響,亦是原因之一;例如根據美國一項研究,三歲小孩電視看得愈多,愈有可能出現攻擊行為。研究人員說,即使只是開著電視,而小孩不看,也與產生攻擊性行為有關,不過關聯性沒那麼強。紐約州立大學(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奧巴尼(Albany)分校研究員蒙佳尼洛(Jennifer Manganello)認為:「家長在使用電視上應該聰明一點。」「他們應該限制孩子使用電視的時間,注意電視節目內容,並好好想想電視在家中使用的情形。」這項研究觀察在美國20座城市裡,在1998至2000年間有小孩的3128名婦女。參與研究的婦女教育程度參差不齊,有三分之一是沒有高中文憑[6]

      另外,一般少年、少女的偏差行為與社會功利主義亦有所關連,例如2007年七月,臺北警方破獲打著「幼齒、處女」為號召的少女應召站,查獲的6名賣淫應召少女中,年紀最小的竟只有13歲,且還是國中生,身材都還沒完全發育的她與父親住在一起,瞞著父親利用暑假「打工」,還不惜下海與嫖客大玩「3P」,為的竟是要買新手機。員警形容「身材就還像個小孩」的13歲應召少女,七月25日晚是在汽車旅館房間內,當場被警方查獲與另一名15歲少女正和一名40餘歲的上班族大玩「3P」,她的父親連夜趕至警局,根本無法相信還在唸國中的女兒竟瞞著他在暑假「打工」,卻是賣淫當雛妓。

      據警方調查,這6名應召賣淫少女年紀最大的是17歲,年紀最小則是13歲,她們都是自願下海賣淫,在「笑貧不笑娼」的錯誤價值觀下,貪圖在最快時間、賺到很多錢,為的是買新衣、添行頭和新手機;警方發現,這些應召賣淫少女的家庭背景多是單親家庭,一名少女的父親還因案在監服刑中,而由她的阿姨到警局關切。警方云;該「幼齒、處女」少女應召站至少有十餘名少女賣淫,曾有嫖客花了10萬元「開苞」,而少女偽裝處女賣淫行情一萬元起跳,由計程車司機兼差車夫,接送至飯店、賓館交易,性交易每次可分得5千元不等,其中為警查獲年紀最小的13歲應召少女向警方供承,暑假以來,已接客過2、3 次了;而女雞頭[7]「謝佳穎」除要求少女抽自己的血,做成血棉球外,由於血棉球「消耗量很大」,所以女雞頭竟自己也抽血做血棉球,再以每顆400元賣給應召少女。[8] 可謂為「性犯罪之生物鏈」。

      此外,猶記得發生在2009年6月間的竹科工程師「余之斌」被惡少毆打致死案,新竹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已把其中4名少年判處10到12年有期徒刑,其中最先動手打人的曹姓少年判處12年,挑釁的鄭姓少年判處11年,一同動手的黃姓、莊姓少年各判刑10年。而那時候,聽聞判決的家屬余媽媽說,對方也只是16、17歲的小朋友,雖然最後還是不忍而選擇原諒他們,但也不想在法庭上再看到他們,她認為不管法官判他們多久,也於事無補,對於判決沒有意見,希望這些少年能夠真正自新,未來不要再有危害社會的情形發生。新竹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4名少年被告只因「看不順眼」、「心裡不舒服」,就聯手圍毆被害人傷重致死,流寇式的隨機犯罪行為,造成社會人心惶惶,善良百姓的人身安全毫無保障,同時明知頭部為人體重要部位,竟持棍棒數次猛力毆打,犯罪手法凶殘,已不是一般傷害犯意,所以對這些少年犯,依殺人罪予判刑[9]

      本案據檢、警調查,6月10日晚間,4名少年與剛滿18歲的張閔翔(另案審理)騎機車到竹市南寮海天一線公園夜遊,鄭姓少年(16歲)看到被害人與陳姓女子坐在旁邊,因無聊就拿木棍插在2人面前,被害人起身離去,曹姓少年(17歲)突然拿棍棒往被害人後腦打過去。被害人倒地不起,5人進而圍上去往其頭部及上半身拳打腳踢,同行的陳女出面阻止,被曹姓少年反手重擊肚子,5人毆打完後騎車離去,其中1人還走回去再踹被害人兩腳;不過,4名少年在庭訊時對於毆打過程都避重就輕,曹某還辯稱沒有打死者頭部,但其他人都指證曹某攻擊最大力。這起惡少殺人案件,當時引起社會各界極度重視,竹科人在網路上也發起「一人一信救新竹」運動,並在新竹市政府前廣場靜坐,表達對治安不滿的抗議。

    貳、少年犯罪之特性

      上揭少年犯罪案例,從另一角度觀之;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係屬於行為問題。乃少年反社會行為的多因性與複雜性,令人難予捉摸。吾人常從報章雜誌,看到少年犯罪,不外乎是「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等等,而且研究者當欲急切找出一個作為全體少年犯罪因素的共同答案,可是往往全功盡廢。因為理論上,自然界的因果關係是單一而非多元的;A等於B,但B不等於A的公式是不能成立的。若「水之蒸發是且亦是因為受熱的關係」。那麼,「少年犯罪是且亦是因為家庭破碎的關係」。然而事實上,並非所有出自破碎家庭的少年皆會犯罪,此值得加以探究。

      道理很明顯,少年犯罪現象無法「同因同質」的,假若我們能在一位少年犯罪者身上,抽出某一「犯罪元素」把它轉移到另一位正常或犯過案的少年身上,讓它們在相同環境下。(如時間、地點、事務等依變項因素),觀察其結果是否也會犯同樣的罪?雖然人類行為不易「控制」,無法做此項「臨床實驗」,不便求得答案,但由各少年刑事矯治機構之犯因與犯行統計資料顯示並非皆然。

      故而,少年犯罪模式,雖然有些是與成年犯大同小異,但對於犯罪原因之探討,無論從生物學、心理學、精神醫學、社會學的觀點,以致今日的科際整合觀點研究,均有與成年犯罪不同的特性,在犯罪矯治方面,亦大異其趣。因以少年犯罪的年齡在心理上、生理上的發展及社會化的學習過程中,自與成年犯成熟人格的心態,迥然互異。如是難以就一般的犯罪學理,全部印證於少年犯罪之行為上。因而,除了少年犯罪犯因之探討外,少年矯治機關之矯治處遇,軟體技術的改進,亦為重要的指標,此有待「程序」暨「成效」評估加以印證。

      雖然少年犯罪原因是綜合而非單一因素,惟依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之資料統計,係將少年犯罪成因分成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及其他因素等六大項目;其中,生理因素再細分成殘廢、畸形、遺傳疾病或痼疾、性衝動、精力過剩等五小項;心理因素再細分成個性頑劣、意志薄弱、精神病症、精力不足等四小項;家庭因素再細分成犯罪家庭、破碎家庭、父母不睦、親子關係不正常、子女眾多、管教不嚴、貧窮難以維生等七小項;學校因素再細分成適應不良、逃學曠課、處理不當等三小項;社會因素再細分成社會環境不良、交友不慎、參加不良幫派、受不良書刊或傳播影響、失業等五小項;其他因素再細分成失學、好奇心驅使、愛慕虛榮、懶惰遊蕩、外力壓迫、缺乏法律知識與其他等七小項。

      依統計分析結果;近六年來,少年犯罪成因最多者為家庭因素,百分比在39.23%至46.41%之間,平均佔42.155%;其次依序為:(2)其他因素百分比,佔22.87%至28.17%之間,平均佔25.008%;(3)社會因素,百分比佔22.09%至25.20%之間,平均佔23.56%;(4)心理因素,百分比佔6.66%至10.72%之間,平均佔8.208%;(5)生理因素,百分比佔0.30%至1.22%之間,平均佔0.61%;(6)學校因素,百分比佔0.26%至0.68%之間[10]。過去,法務部曾於1995年委託學者進行「收容少年犯罪成因及其防治對策之調查研究」(許春金、馬傳鎮等,1996年),該研究係以收容於台灣各少年犯罪矯治機構之1693名各類型少年犯作研究對象,將其犯罪類型分成非暴力性財產少年犯、暴力少年犯、暴力性財產少年犯、毒品少年犯、複合型少年犯等五大類型;其中,生理因素包括生理殘障、心臟病、生理過敏、性衝動、身材太高或太矮等項;心理因素包括情緒不穩定、性格異於常人、意志薄弱、精神疾病等項家庭因素包括父母不和、破碎家庭、缺乏關愛、管教不當、冷漠忽略等項;學校因素包括師生關係差、同學關係差、對課業無興趣、學業成績差、操行成績差、逃學曠課次數太多等項;不良交友因素包括結交不良朋友多、參加不良幫派等項;大傳媒體及大社會環境因素包括不良書刊影片、不良社會風氣、不良場所、失業等項。緣此,少年犯罪之矯治對策,依此,宜在處遇上,對症下藥。

      從犯罪學之理論觀點,曾嘗試對少年犯罪類型進行詮釋,重點放在少年初兒期,在家庭內早期社會化過程之不當將影響少年低度自我控制,而為少年犯罪與偏差行為之主要因素。其強調低度自我控制特質包括:少年衝動性、喜好簡單而非複雜的工作、冒險、喜好肢體而非語言的活動、以自我為中心、輕浮的個性、挫折忍受力低、認知與學習技術差、婚姻友情工作欠缺穩定。少年低度自我控制加上犯罪機會(以力量或詐欺來滿足個人自我利益)為犯罪之主因。然而,少年之性格究可否改造?我國有一諺語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英文的性格一字Charakter由希臘同音字而來[11],有「鏤、刻」之意,也即性格是先天被刻鏤上的,宿命的,不可變的----基於令日科學觀念,是本質的、遺傳的。舊性格觀未免太單純,以為人只有善與惡二大類,其實人各有善與惡,良心與本能的二重性格。後天環境對於性格的形成與改變也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應督促;從早建立少年於家庭生而成年階段,塑造他(她)們自立更生的能力,俾迎接社會多變環境的挑戰,在這方面需要更自力、自強了。
      例如,義大利政府最近要出手管一管那些少年已經成年,卻還賴在父母家的「賴家王老五」了。曾經也是「賴家王老五」的公共事務部長「布魯內塔」提議;應立法強迫年滿18歲的年輕人搬離父母家,讓他們學習獨立。這種長大了還住在父母家的單身成年人,在義大利被稱為「媽媽的孩子」(bamboccioni),因為他們吃、住都靠父母,甚至連內衣褲都還要父母洗。「布魯內塔」部長是在貝爾加摩法院不久前裁定現年60歲的離婚父親「卡薩格藍達」,得支付每個月350歐元(將近台幣1萬6000元)繼續撫養還在念書的32歲女兒後,提出這項建議。據義大利「新聞報」調查[12],18到34歲義大利人有59%還住在父母家,遠高於歐洲其他國家:英國約34%、西班牙10%、德國16.5%、法國23%,歐盟平均值為29%。其中約5成是基於「經濟因素」考量。不過,「布魯內塔」部長懷疑,其實許多人只是想讓媽媽幫他們洗衣服、煮飯。「卡薩格藍達」身為人父,於1997年離婚後持續支付與前妻所生女兒的撫養費,直到2年前他認為女兒已經長大、又有兼職工作可以照顧自己才停止,但他失業的前妻認為,女兒一個月賺600歐元(約台幣2萬7000元)養不活自己,工作又難找,要求前夫繼續負擔女兒生計。但據義大利社會學家「薩拉奇諾」說;義大利數代同堂的大家庭具有社會正面意義,「但也可能阻止人們為自己負起責任。」布魯內塔部長認為;父母也要為這些「賴家王老五」負點責任,他承認自己30歲前都還住在父母家、媽媽幫他鋪床,他自認很丟臉,因此是該立法強迫年輕人學習獨立。但據義大利統計局資料,年輕人自立門戶有將近一半是為了結婚,想學習獨立的只佔約28%。惟環顧時下臺灣的少年,年滿20歲者尚依賴在父母親旁者,比比皆是。

      然而,依照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績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所以我國少年犯之父母親亦是有壓力的。

      惟少年依賴在父母親旁者,不服管教,偏偏又有叛逆性者,更傷父母心;例如2010年1月9日,馬來西亞一名33歲的女子,疑因15歲女兒不受教,一氣之下引火自焚,全身54%遭受灼傷。這起事故發生在距離首都吉隆坡462公里的吉打州,九日凌晨12時40分,這位母親逮住難得回家的少女,對她諄諄善誘一番,卻在不久後奪門而出,把汽油自頭至踵澆下,再以蠟燭火引燃[13]。她的丈夫和家人看到火光又聽到嚎叫後,即刻趕來滅火,再把她送醫,這位母親自額頭到腹部都已遭到灼傷。這位母親告訴警方她是在和女兒對話時感到極大的壓力,才做出這種行為。反過來觀察,屏東姊弟因長期受家暴而導致弒父,情境互異,各走極端,令人不勝唏噓。

    參、刑罰教育刑的精神致少年犯;無死刑暨無期徒刑?

      依照我國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案屏東青少年姊弟聯手弒父之犯罪行為,自然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按:媒體報導,其姊案發移送時始滿18歲)。然而,同樣是大陸法系之日本刑法,近年發生一件特別兇殘的少年刑事案件,輿論嘩然,日本律師界特組成一個陣容龐大之世紀辯護團,為這位少年義務辯護。但最後結果竟然仍是宣判「死刑」定讞!這件刑案與上揭屏東青少年姊弟案,互相輝映,令人深思----。

      原來,本案發生於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14]。當時23歲的「本村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 - 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 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家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是的,妳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開庭時,犯人「福田孝行」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洋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無期徒刑。跟我國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本村洋先生在判決之後召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平時給人一種酷酷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讓本村先生屏息。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先生!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先生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現狀是這樣的:「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検察審査会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像本村先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訴「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刑的控訴駁回。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差人送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21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辯護團的主任律師「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彌生」以及「本村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差人送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犯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再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他寫著:
      「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可是在定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少年犯「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另有一少女祗因觸犯輊微案件,卻被重判之案例;如於2010年1月24日,沙烏地阿拉伯一名13歲女學生為了手機,與女校長起衝突,進而攻擊校長,被法院判處鞭笞90下及兩個月拘役[15];人權團體指稱判刑太重,呼籲法院重新考量。緣於沙烏地阿拉伯東部城市「居貝爾」一名女學生,日前被校方沒收一台有照相機功能的手機,因而與校長發生衝突,這名女學生拿起玻璃杯,朝校長頭部丟過去,雖然未丟到校長但法院因此判處鞭笞及拘役。惟沙烏地國家人權協會表示,這樣的判決太嚴厲,希望法院考慮其他的替代方式,同時人權團體也要求上訴法院重新舉行聽審。沙烏地阿拉伯實施嚴苛回教律法,法院經常以鞭笞判刑。如2009年十月,沙烏地阿拉伯法院判處一名男子;五年有期徒刑及一千下鞭笞,祗因為這名男子在電視上吹噓他的性生活。另外,2009年三月,一名75歲的敘利亞婦女也被沙烏地法院判處40下鞭刑並遭驅逐出境,因為這名老婦人與兩名沒有親戚關係的男子同處一室。故如果屏東少年弒父案,發生在回教國家,只有死罪一條。

      上揭日本重刑案、沙烏地阿拉伯小案與我國新竹之竹科工程師「余之斌」被惡少毆打致死案件;日本法院予少年判死刑,臺灣法院則予少年分別判10-12年,而沙烏地阿拉伯少女之輊微案件;卻處予鞭笞90下及兩個月拘役;三者之間「刑度」尚有落差,令人扼腕。惟以刑事政策觀點;由於少年階段年少輕狂,衝動而不思未來後果的性格,容易導致少年犯罪而不自知,甚或自知悔悟已經晚矣。因此,基於「少年宜教不宜罰」以及給予自新機會的觀念,絕大部份國家立法例,均有免除少年判處死刑之規定。我國法務部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家公約」第五條揭示「未滿十八歲之犯罪,不得處死刑」,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三條亦明示未滿八歲之人所為之犯罪不得處死刑,並已有190餘個國家成為該公約會員國,達成共識[16]。基於上開公約精神及國際間共識,我國刑法第三條已刪除舊法「未滿十八歲人犯第272條第一項殺害直系血親屬者」適用死刑之規定,亦即前揭我國刑法第63條,已廢除少年犯死刑制度,屏東少年弒父案,得脫死神。

      惟令人有想像空間的是;日本的矯治處遇向來績效宏彰,但上揭日本之「福田」少年犯,在少年刑事矯治機構七年之間,竟然矯治教育對他絲毫無影響?以致在獄中尚發信予外界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猶前揭該少年犯於信中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該少年犯的不知悔改態度,令人不得不懷疑該少年刑事矯治機構,專責輔導者之不力!此外,當本案於第一次開審議庭時,苦主本村洋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少年法院的法官阻止。日本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到少年的心理跟情緒。後來,本村洋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才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此情境吾人不得不佩服日本維護少年的利益,用心良苦。

      我們知道;日本的刑事司法受到歐陸法系社會防衛思想的刑罰影響,少年司法體系的刑事模式著重於以教代罰與個別化處遇的原則,並強調在現有的刑事司法體系另建構少年司法體系,以為因應少年犯罪問題的特殊性與專責性。易言之;日本少年司法體系之哲學模式,係以刑罰觀點為基礎的刑事模式、以國家親權主義為基礎的福利模式、以預防思想為基礎的教育刑罰模式以及以修復式正義為基礎的修復模式[17],故而在審理少年犯罪時,少年法院需依據少年身心成熟程度,審酌其責任能力,並基於教育優先原則,犯罪少年優先適用教育處方,交由少年福利主管機構(如德國由少年署)負責,若在無法達到改善與教化目的時,始改由少年法院動用懲戒處分或刑罰制度。因此,日本教育刑罰模式的少年司法體糸,具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模式色彩,但少年刑罰的執行除考量少年福利外,罪刑均衡與社會防衛的觀念。本案,當時曾經忽視被害人的權益,而至後始予該少年犯判死刑,乃為該模式為刑事模式與福利模式的綜合體。於傳統刑事司法體糸外,另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與少年法制。緣此,對於從事犯罪矯正工作者以觀,猶前揭該日本少年既然收容於少年司法機構七年,卻遲遲未因少年矯正機關之教化與輔導關係,而讓他知認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其少年矯治處遇軟體措施,似乎尚有改善空間。

    肆、我國之少年刑事司法處遇

    我國刑事政策對少年刑事處分之執行,有如下之規定:

    (一).少年刑事案件:

    甲.須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一項之罪行:

    (1).第一款:少年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第二款: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按:本案該屏東少女參與弒父,行為時未滿18歲但繫屬少年法庭則已滿,應移檢察官偵辦)。

    乙.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二項罪行,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根據本項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且年齡在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根據舊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所謂「犯罪情節重大」係指以下情形:

    (1).犯刑法第135條第一項、第二項妨害公務罪。

    (2).犯刑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4條之妨害秩序罪。

    (3).犯刑法第186條公共危險罪。

    (4).犯刑法第231條第一項、第二項、第240條第一項妨害風化及庭罪。

    (5).犯刑法第272條第三項之預備殺人罪。

    (6).犯刑法第277條第11項、第283條前段之傷害罪。

    (7).犯刑法第349條第一項贓物罪。

    (二)、少年刑事案件之執行:

    (1). 宣告免刑: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4條之規定,少年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宜者,得免除其刑,並諭知交付執行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2).宣告緩刑:依本法第79條規定,少年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宣告,合於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少年法院得宣告緩刑,並將受緩刑宣告之少年,交付少年法院之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

    (3).宣告自由刑:依刑法第18條第二項之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行為人,得減輕其刑。故宣告少年之刑事處分,一律採取減輕政策,根據刑法第63條之規定,少年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另外,目前執行自由刑之機構為少年矯正學校一高雄明陽中學。

    (三)、少年刑事案件執行之限制:

    甲.禁止適用重刑原則:

    (1). 鋻於少年為國家之未來主人翁,所居地位重要,且年紀尚輕,來日方長,雖陷於犯罪,但其改善可能性仍大,若以具有絕對隔離作用之死刑或無期徒刑剝奪其生存權利,則與教育主義相悖,也與仁愛精神有違。

    (2).如前揭;我國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人,犯罪不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乙.緩刑、假釋條件放寬:除死刑、無期徒刑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為顧及少年之前途為,對少年犯之緩刑及假釋條件亦設有較寬於成年犯之規定。

    (1).緩刑:即根據我國刑法第74條之規定,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宣告為緩刑條件之一。放寬為少年事件處第79條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假釋: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始得提報假釋,放寬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規定;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得提起假釋。

    丙.不定期刑之採用:

    (1).意義:不定期刑者,自由刑之期間不於裁判時宣告,而根據行刑成績之良否以決定刑之終點的行刑制度。

    (2).裁判時在法定刑之範圍內宣告短期及長期者為相對不定期刑。

    (3).我國實施情形: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犯之感化教育採用不定期主義(停止或免除執行制度),對於少年刑事處分之徒刑,因為有假釋制度也使定期刑予不定期刑化,均在保障少年之權益。

    丁.成年、少犯服刑場所應分離:

    (1).少年受刑人刑罰之執行應與成年受刑人分開執行,此乃因為少年時期模仿性強,易受成年犯之影響,而且少年時期心理狀況特殊,其對刑罰之感受性也與成年感受不同;再者,少年時期仍應接受教育為宜,若與成年同一處所執行刑罰,恐無法收矯正成效。

    (2).例如:1996年新竹少年監獄發生暴動, 即是成年犯蠱惑少年犯,獄方管教不當的一種反動。

    戊.少年時所受有罪判決效力之特別規定:

    (1).少年時期犯罪,若持續紀錄在官方資料或統計之中,恐有「污名化烙印」之情形,會造成少年重返杜曾困難上窘境。因此,各國無不立法對於少年時期所受有罪判決之效力設有規定,予以塗銷或銷毀甚至不得剝奪少年之資格權。

    (2).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8條規定,不得對少年宣告褫奪公權。另外,同法第83條之一規定,少年有關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同時少年前科紀錄與有關資料,應予塗銷。

    基此,可知少年偏差行為或犯罪行為的特殊性,並非完全可以一般刑事政策

    或刑事司法體系來處理。近年來,我國對於少年的刑事政策,頗受犯罪學「標籤理論」之影響,其最顯著之表現在於1995年第五次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該法充滿「少年優先保護」、「少年宜教不宜罰」,以及預防「今日少年犯成為明日成年犯」,之觀念來立法,所以整部少年事件處理法瀰漫著濃厚的,「矯治思潮」與「特別預防思想」。所以屏東之小弟參與弒父行為,未來應朝此刑罰精神處理。

    伍、我國之少年刑事矯治處遇

    在論及我國少年刑事矯治處遇前,必需先瞭解少年刑事政策之四大動[18],俾知其矯治處遇形成之背景因素;乃西方學者費肯諾爾(Finckenauer,1984)曾提及少年刑事政策之四大動向包括:轉向(Diversion),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非機構化(Deinstitutionization)及適法程序(Due Process) ,茲闡述如下:

    一、轉向(Diversion):轉向是近年來少年司法、矯正領域中重大變革運動,基本上,係指降低正式刑事司法體系對少年犯罪案件之干預,而直接由執法人員將少年轉介至其他非司法體系或機構(如縣(市)社會局)機構烙印之方案或活動,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不付審理之規定,相當於刑事訴訟不起訴處分之規定,其中第一項第一款「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可謂為少年事件之「轉向處分」。其優點:美國學者懷特瀚及賴柏(Whitehead & Lab, 1990)指出,少年「轉向」具有以下效能:

    (1).降低再犯率。

    (2).減少法院處理案件之負擔。

    (3).減少因司法干預所造成之烙印。

    (4).減少處理少年案件之費用以及減少少年司法不當之強制性(Coercion) 。

    二、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除罪化係指對原先應依法科處刑罰之行為,因為社會環境或道德之改變,而將其排除於刑罰制裁之外。例如:1987年票據法之廢止。少年犯予除罪化原因;乃在少年司法領域中倡議除罪化之學者指出;現行司法體系處理過多傷害不大、且無被害者之犯罪,因此有必要將部分罪名重新檢討,排除刑罰之規定(Walker, 1994) 。例如:美國佛羅里達州,將身分犯少年(即因少年之特殊身分,違反成年世界之規範而觸法之少年),劃歸社會福利部門監督,僅將其視為有監督必要之人(Person in Need of Supervision )」及「有監督必兒童(Children to Need of Supervision )」,並不必然接受司法門之干預。在我國少年司法領域中,學者倡議如對於少年事件理法第三條中之「虞犯」或觸犯輕微案件之「保護」事件,有逐漸將其除罪化之趨勢與需要。

    三、非機構化(Deinstitutionization):非機構化,又稱 除機構化,係指對於少年犯罪之矯治,不由矯治機關予以收容,而改以較無拘束性的社區監督、寄養服務等方式代替之。其發展主要認為機構性之處遇,並不比其他非機構性處遇措施有效,尤其是在減少少年再犯率及弦化其社會適應方面。例如:美國麻州於1970年代,廢止感化院(Training School)制度,而以治療性社區方案(Therapeutic Community Program)取代最受注目。惟少年犯予非機構化處遇,適用原則必需注意乃由於非機構性處遇的推動,面臨大眾的責難,如社區治安亮起紅燈、犯罪嚇阻力的下降以及缺乏公平正義等問題。因此倡議者認為對於部分罪行嚴重之少年犯罪,仍有適用機構性處遇之必要,但若是因缺乏家庭關愛或是因成功向上機會受阻之弱勢少年,非機構性處遇,仍為主要適用的處遇措施。

    四、適法程序(Due Process):適法程序乃源自於犯罪矯正模式適法程序理念(Due Process Model)而來,彼認為為達公平、正確之司法任務,有必要在假設被告無辜之前提下,強化程序正義,確保司法處理不致於濫權之自由。在少年司法領域中,基於保護少年之立場,適法程序一向受到重視。例如;美國伊利諾州,早在1899年,即專設少年法庭,分離少年與成年司法之處理,即象徵對少年權益之重視。

    而我國於1935年,前司法行政部公布之審理少年之特殊性、審方式,羈押之避免以及起訴之慎重等,亦為少年司法程序之重要保護措施,而後於1956年假新竹少年監獄規劃專區設立省立臨時少年感化院,以及1971年七月正式實施少年事件處理法,均為我國少年司法領域適法程序之具體表現。

    由少年犯罪統計可知;在台灣地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類型有以下幾種:1.竊盜。2.賭博。3.煙毒麻藥。4.搶奪。5.傷害。6.槍砲。7.強盜。8.風化。 9.恐嚇。10.詐欺。11.殺人。12.勒贖。等而觀察台灣地區近十年來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類型人數統計,我們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仍以竊盜居多,另外,殺人的犯罪情形也逐年增加,顯示少年犯罪有暴力化之傾向。另由各類統計資料的觀察顯示,我國少年犯罪有如下之趨勢[19]:

    (1).少年犯罪人數仍未趨於緩和,呈微幅波動走向。

    (2).女性犯罪率升高 。

    (3).少年犯罪種類仍以竊盜居多。

    (4).少年暴力犯罪案件有鉅幅增加趨勢。

    (5).少年犯罪之年齡呈微幅低齡化。

    (6).少年犯罪教育程度以國中階段最多,且有中途輟學現象。

    (7).在學學生犯罪人數增加 。

      另外,美國賓州大學教授在一份追蹤報告中指出,青少年成年後的「持續性犯罪者」有70%來自原來的少年習慣犯罪者,而且其犯罪的嚴重性也隨著年齡的成長而增加,根據這樣的研究我們更須要注意我國的青少年犯罪後的輔導,以避免青少年犯罪累犯的情形。由於少年犯罪的多因性與複雜性,故少年矯治處遇措施,欲有績效;必需從多元面向思維,而少年矯正機關多元輔導的矯正模式(如下表),牽繫著少年矯正工作成敗的關鍵所在,其直接輔導、間接輔導、追蹤輔導是不可或缺之重點工作,專業的特殊教育訓練,可以彌補先天無法擁有完整形體或心智的孩童,而少年矯正學校(如新竹的誠正中學、高雄的明陽中學) ,讓這些世使身陷囹圄幻的少年犯,亦能享有基本的受教權;另一方面,充實其多元教育輔導之內容,應可收相輔相成之效,使少年矯處遇,以竟全功。故而本案之屏東參與弒父少年,因犯案時甫唸完高中一年級,將來定讞後可入法務部臺灣高雄明陽中學之矯正學校,繼續完成高中學歷。

    此外,對少年虞犯之處遇,也相對受「教育刑」思潮,影響所及,亦有所變革;例如於2009年夏,高雄地區一名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由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審理後,特提出聲請大法官解釋。乃該名國中少年經常蹺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場,與不良少年為伍,家人無力管教,學校也不希望影響其他同學,就把他移送少年法庭。何明晃法官認為這名少年未犯罪,收容、感化制度未盡保護少年的目的,聲請釋憲。因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法官審理少年事件,最長可將少年收容於刑事矯正機關六個月,感化教育最長為三年。故同年七月31日,大法官認為這種作法形同羈押監禁,遂作出第664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違憲,最遲一個月內失效。而各地少年觀護所,因此項理由遭受收容中的少年,即改責付家長或安置於適當機構,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則重新評估給予保護管束,或送教養機構輔導。

     

     

    所以,各少年矯正機關,對特殊少年犯的矯治處遇,例如性援助交際少年、飆車青少年等,亦有其專業矯治領域,玆分別介紹如下:

    一、輔導援助交際少年:
    國內矯治實務界邱明偉先生認為[20];性援助交際少年之矯正教育策略,應為:
    甲、運作面的對策—矯正教育的深化:
    (一).親職教育與矯正教育的結合:
    家庭親職教育在少年時期的人格養成及價值觀塑造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少年與家庭互動關係的良窳,攸關少年是否會從事援助交際行為,以及未來該行為是否會持續惡化,在援助交際少年矯正處遇的階段,親職教育與矯正教育的結合是一個值得努力經營的方向,如果中途學校能與少年父母親、家長或其他親近家庭成員建立密切合作關係,讓少年感受到父母親及家人的關懷,幫助重新建立少年與家庭間的良性互動,讓他(她)知道自己並不孤單,在成長的道路上有著家庭親人、朋友及許多願意伸出援手的師長陪伴,以阻隔外在物慾的誘惑及同儕不良次文化的影響。
    (二).職業技能訓練的強化:
    擁有良好的職業技能可以增強少年的自信心,也可以為少年開闢更多的就業機會,當少年面對有除了援助交際以外其他合法賺錢的管道時,等於讓他(她)有了人生新的選擇機會,從而援助交際可以不再是獨一無二的選項,然而職業技能訓練應以少年的需求為出發點,並能迎合當前社會就業市場趨勢,以提升少年未來之就業競爭力,中途學校應定期以前瞻性的觀點檢討調整現有技能訓練職類,淘汰老舊不合時宜的職類,積極開發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職類,並提升訓練層級,使少年對接受技能訓練後的未來前景有高度信心。
    (三).推展正確兩性教育與職業道德教育:
    當前社會性態度普遍開放,少年發生第一次性行為的時間不斷提前,援助交際少年更是以「性」作為賺錢方式,更突顯正確兩性教育之重要性,應該教導少年正確的性知識,兩性互動交往之道,尊重自己及他人的身體,以及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之可能後果,如懷孕、罹患性病、愛滋病等。此外,提供正確的職業道德觀念及資訊,教導少年一旦靠出賣肉體賺錢,只會讓自己迷失在無止盡的金錢遊戲之中,永遠難以脫離惡性循環的束縛。
    (四).偏差價值觀的反思、再澄清:
    課堂正確教育的傳授並不代表就能取代少年長久養成的偏差價值觀,對於援助交際少年偏差的價值觀,甚至不良的說教、訓誡的方式,只會激發這群習慣挑戰權威少年的反感,根本行不通,中途學校再教育的過程中除了知識教育的傳授外,應該著重於引導他(她)們對自己所抱持的觀點進行反思,在釐清某一觀點的利與不利之後,讓他(她)們自己做決定,自己負起責任,去面對可能的後果,這樣做比單向的「命令」,要求他(她)們乖乖遵從,要來的有用且合理多了(高毓婷,2001)。
    乙、結構面的反思—建構統合專業矯正體系:
      目前矯正教育的領域已逐漸擴展及於教育及社會福利之範疇,尤其是在犯罪及非行少年的矯正處遇方面,矯正教育、社會福利工作已形成不可切割的一部分,目前法務部所轄負責執行少年感化教育及徒刑的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雖然行政體系隸屬於法務部,但實務運作主要已橫跨法務部及教育部主管業務,顯示矯正工作已經在慢慢蛻變轉型,不再是昔日純粹的司法特性,因此,援助交際少年矯正工作,所帶來矯正制度面上的思考,可能是未來可以出現一個統合機構性矯正(監所)、社區矯正(觀護及更生保護)及教育、社會福利性質的矯正教育(中途學校)的獨立矯正體系例如矯正局(署),此外考量內政部下轄警政、社福、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宗教輔導等民生業務,而此與矯正工作之關係更為密切,因此這個專業矯正體系可透過組織再造過程定位歸屬於內政部之下,成立內政部矯正署,如此在專業統合的矯正體系在事權統一的情形下,各單位的矯正教育人員擁有共同的矯正教育目標,彼此互相交流,減少業務運作之困難,進而提升整體矯正教育工作的成效。

      而學者黃富源認為對此類不幸少女的矯治處遇對策;不幸少女的教育程度及早發性行為的特質可知,國中階段實是實施性教育與本條例之法律概念宣導的重要階段,甚至在少女認知能力所及的可能下,將性教育及相關法律宣導課程前置在初級班之,更能達到防制之效果。於教育之內容方面,所謂「性教育」應含括「性生理教育」與「性心理教育」,就目前國民義務教育中,性生理教育因已編入教材之中,在實施上較無問題;而對於性心理教育則是目前應加以重視的部份。根據學者黃富源(1998)普查全國不幸少女的研究發現[21]:達四成的受訪少女不認為之她們有受過正式的性教育。因此,加強性教育的實施,實是目前當務之急。另有關於性教育之內容,若能將保護防制不幸少女之相關法律(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宣導併「性教育」,同在此一階段實施,並

    二.飆車青少年之矯治處遇:

    其輔導策略為;若能以飆車過來人之「現身說法」方式呈現其心路歷程與受害經驗,較易引起飆車青少年之認同。並提供飆車者可脫離飆車之相關諮商輔導,使其能順利轉移飆車行為,而從事另一項正當休閒活動,以防止其再犯。學者指出,飆車青少年都是跟朋友收起從事飆車活動,父母師長、警察的輔導措施,是上下從屬的關係,其力量常遭致青少年的反彈,若能善用洗心革面的飆車族的事:現身說法,平行的力量或許比較可以拉住飆車青少年,而不致有更嚴重的非行問題發生。其具體作法可商請曾經飆車輕狂過卻已成名的青少年,在徵得其同意並傳達正向訊息之意見後,以面對面方式跟這些飆車青少年暢談以往的飆車經驗,讓他們能在人生旅的懸崖處,再生積極的力量。日本廣島縣近年來在處理飆車問題上,獲得日本各界的好評,其成功的關鍵之一,為設立飆車諮詢員[22]。諮詢員最主要的任務是「對於防止飆車族加入的業務」;「對於促進脫離飆車族的諮詢業務」「其他促進驅逐飆車族相關諮詢業務與活動」特是諮詢員不分日夜提供飆車青少年各項服務與關心,獲得青少年的信賴,進而影響飆車青少年並深獲好評。因此,我國在強調執法者嚴格取締的同時,亦應強化「深切關懷」的矯治處遇環境,創造一個「要現不要險」無飆車社會。例如:(1).政府需規劃以需求為基礎的少年休閒政策。(2).倡導社區化的休閒活動舉辦模式。(3).結合民間資源推展少年休閒福利服務。

    事實上,少年血氣方剛,精力充沛,乃在強調專業分工的時代潮流下,休閒服務的專業化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唯有藉助休閒人員的專業化角色,才能針對休閒市場的走向和少年休閒需求有高度敏感,並擬定符合少年需求與期待的休閒活動方案[23]。因此相關少年福利、輔導機構,應該藉由專業休閒人才的培養與招募,提升舉辦休閒活動的專業素養。因此,有關單位應培養及任用休閒方面的專業人員,提供少年休閒諮詢窗口,除了休閒相關資訊的諮詢外,並能協助少年遇到休閒危機時之干預。

    三、對一般有偏差行為之少年虞犯處遇:

    學者玉淑女(2001年)研究指出[24];青少年心理健康狀況為:

    (1).快樂的人:青少年中,有約18.4%,不認為自己是個快樂的人。

    (2).自我接納:青少年中,有約16.2%,不喜歡或非常不喜歡自己。

    (3).自我欣賞:青少年中,有約37.3%,不認為自己是個可愛的人。

    (4).自我價值的肯定:青少年中有約19.4%,不認為自己是個有用的人。

    所以,各少年矯治機關,宜予:

    (A).增加少年處理人際關係的能力。使在學校(矯治機關)和老師、同學相處融洽。

    (B).少年離開院、校後,在政策上盡量能擬定協助其母親留在家中的福利措施。

    (C).協助教育其父母親正確的管教態度,使多鼓勵少責罵。

    四、對揮霍金錢(俗稱敗家子) 之偏差行為少年(虞犯)處遇:

    學者孫麗君(2007年)研究指出[25];矯正少年犯偏差的「金錢觀」宜予:

    (1)、家庭方面;注重金錢收支的機會教育:

    父母的身教與言教是少年成長的模範,對於金錢概念、正確的消費觀、儲蓄的好處及家中每月的收入與支出可由平日的生活中,藉由親子相處時給多機會教育帶給孩子一個符合社會規範的金錢觀。

    (2)、學校(少年矯正學校)方面;理財經濟教育的教材與教法的重視:

    除了家庭教員的金錢機會教育外,學校正式課程的經濟教育、理財教育,應加以重視對錢的觀感及如何具體地執行金錢規劃。

    (3).少年矯正機構;用獎勵方式鼓勵儲蓄:

    儲蓄習慣會影響少年的金錢態度,少年矯正教育中,可用獎勵方式鼓勵儲蓄,雖然受刑中的少年勞作金極少,對於每月由私人帳戶提取的現金可加以適度約束,「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在機構中的犯罪少年更需要一個可達成的目標,努力存錢作規劃。

    (4). 教導少年並給予正確的信用卡及現金卡的使用觀念:

    先消費後付款的信用卡及借款手續費極高的現金卡,其使用情境與原則,少年應有正向的使用觀念。對少年而言,「為自己的信用負責」之理念,在少年時期即應具備,才能在未來面臨信用卡、現金卡的促銷性廣告誘惑下,守住信用屹立不搖。

    (5)、犯罪少年接受理財教育有其必要性:

    依據司法院統計處(2004)的統計,兒少觸法的原因,在社會方面因法治觀念的缺乏而犯罪,佔最高比例,所以在保護管束及假日輔導的輔導課程,應以法治教育的教導為主軸,因犯罪少年金錢態度所呈現的傾向比一般少年更需要具體實行理財教育、也需學習規劃自己的金錢,基於防範於未然的概念,少年矯正教育的課程應可納入理財教育的內容,正確的教導少年使用金錢,讓少年在未來的成長中,避免走上為金錢所苦的坎坷命運。

    五、對叛逆性特別嚴重的少年犯處遇:

    學者鄭瑞隆(2008年)認為[26];矯正機構(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應該全面實施少年家庭支持方案:即將少年犯之父母親、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友或師長等重要人士,邀請進入少年矯正機構中,參與少年之教化或輔導活動,例如經常由矯正機構之社工或輔導、教化人員,結合社會資源舉辦少年之家庭日,提升被收容少年與其原生家庭之連結。透過這些活動之辦理,可使少年感受到家庭或親友師長之關懷,讓少年與其父母親及家人有更暢通之溝通管道,彌補過去與家庭聯繫鍵薄弱之遺憾。此項少年矯正機構內家庭支持措施,可望穩定曾有嚴重犯行少年在收容機構裡之情緒、減少違規,並提升日後之社會適應能力及與家人正向互動之傾向,提升少年犯罪防治三級預防之效果。乃對叛逆性特別嚴重的少年犯,既與問題家庭、父母有關;則政府需改變過去不夠重視弱勢家庭支持式服務的弊病,須知幫助弱勢家庭就是最好的少年犯罪防制策略。叛逆性之犯罪少年大多數來自弱勢家庭,通常其父母親的社經地位較低,子女管教能力較弱,家庭功能常失調,家庭氣氛與家人關係較差,甚至常有家庭暴,或危機家庭的情況之出現。這樣的弱勢家庭原本就需要更多關懷與幫助,故支持式服務,正是給予弱勢家庭對少年犯之往正向轉變的機會。

    學者余博文(2004年) 與之互映;他認為落實少年犯之親職教育,促進家庭和諧;所謂「親職教育」就是怎樣為人父母的教育,使他明瞭如何善盡父母的職責。至於如何落實親職教育,可循下列各種方式來實施[27]:

    (1).提供親師晤談。

    (2).舉辦家庭訪視。

    (3).舉辦嫣嫣教室活動。

    (4).舉辦社區親子運勣會。

    (5).舉辦家長參觀教學日。

    (6).舉辦新生家長座談會。

    (7).要特別強調父母親本身就是親職教育的教師。

      其主要目的,不外乎是協助家長了解學校,支持學校老師的教學,並提供父母管教子女的良方,以及支援家長解決教養子女時所遇到的一些疑難雜症,俾使社會大眾能共同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使子女感到父母的關愛與親情暨家庭的溫馨,使其能熱愛家庭,增強對家庭的向心力,減少親子間的衝突,促進家庭的美滿與和諧。此外,加強法治教育,實踐守法精神;少年犯產生偏差行為越來越嚴重,手段也與往昔不同,如:濫交異性朋友、婚前性行為,尤其是目前「綱路一夜情」愈來愈氾濫,在網站上時時可見,法令應在平時就要教導,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守法,有「法知識」更有「法意識」,以免觸法而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

      而學者王伯頎認為;少年矯正機構方面宜(1).充實矯正教育的內容。(2).改善「短期刑」對少年的流弊。(3). 除去標籤化的烙印。於輔導年的策略方面;因少年在犯罪當時的想法分別為;「挑戰權威自我中心」、「價值偏差認知扭曲」及「逞兇鬥狠英雄主義」,可見個人的偏差想法也會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有鑑於此,宜[28]

    (1).訓練少年情緒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2).導正少年犯罪思考相想法;認知療法的運用。

    (3).加強少年人際關係的處理能力。

    (4).協助個案增強抗拒同儕誘惑的能力。

    六、其他之少年矯正處遇:

    對於少年矯治處遇,除了傳統各項生活指導、職業、教育訓練、宗教教誨等處遇外,目前世界各國矯正機構相繼開發各種嶄新獨特之輔導、心理治療技術,並且於應用在部分少年犯罪類型上成績斐然。由於少年犯罪矯正輔導、心理治療之技術繁多,目前在矯正實務上應用較廣,並受肯定者,包括個別心理治療、團體處遇技術、心理劇、行為療法、溝通分析療法、現實療法、認知處遇法、內觀法等[29]

    (一)  、心理分析療法:

    心理分析療法之兩項目標為:

    (1).促使個人潛意識能予意識化。

    (2).增強自我,促使行為取向能以現實考量為基礎,而非基於生物、本能之欲求。

    心理療法之技術著重於促使少年犯逐漸的覺察、洞察個人之行為,及瞭解症狀所顯現的意義,治療之進展係由處理潛意識題材,而少年犯之獲取宣洩、洞察並朝向理智與感情化之瞭解,進而改變人格與行為。

    心理分析療法,在少年犯矯正實務上,一般認為具有下列功效:

    1.從少年犯與治療者互動過程中,可促使少年犯情緒穩定,避免不安。

    2.有助於少年犯自我抉擇與認同。

    3.減輕少年犯鬱悶情結、心胸舒展。

    4.減輕少年犯罪惡感與焦慮情緒。

    5.減輕少年犯自卑感與不當情結

    (二) 、團體療法(Group Therapy):

    在犯罪矯正實務上之應用,日趨廣泛尤其在少年犯罪之群體上更具有卓越之效果。團體療法依輔導人員之專業程度、治療與討論之內涵及案主之需求,而以「團體諮商」或「團體心理治療」之型態呈現,其具有下列優點:

    (1).促成全體少年成員形成一緊密之良性社群,共同生活,承擔責任,善盡義務;

    (2).可替代原已存在於矯正機構中之負面價值感、次級文化或部分不良之生活習慣性。

    (3).可透過經過訓練之戒護管理人員加以引導,成效增加。

    (4).教導少年須對其行為負責,減少對「非行次文化」之依賴。

    (三) 、環境療法:

    環境療法可分為「治療性社區」及「公平社區模式」之二大類型。

    治療性社區具有下列特色:

    (1).它具有工作取同,並鼓舞少年迅速回到外界社會中。機構內各項活動著重於協助少年發展良性之社會適應態度。

    (2).少年經由適當的安排而被有系統的組織。尤其團體動力之廣泛應用可促使少年發展更具建設性的生活態度,此乃基於少年在團體中可獲得較佳成長的信念。

    (3).傳統權威式之組織與人員,將為一群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所取代。換句話說,治療性社區是民主的而非權威的組織。

    (四)、行為療法(Behavior Therapy)

    所謂「行為療法」,認為人類之所以會有異常行為或不適應行為,除人格發展遲緩,防衛機制不成熟、情緒不安定等心理因素外,亦因學到不適當的行為或未學到適當的行為所致,其治療方法,就是要消除、修正不適當之行為類型,學習新的行為模式,此種根據學習理論,了解與治療行為症狀之治療法,稱為行為療法。行為療法,基本上係指用認知與行動之控制原理,協助少年改變偏差行為並學習嶄新行為之處遇技術。行為療法之治療技術繁多,以在少年矯正實務應用較為普遍之方法有:(1)代幣法。(2).行為契約法。(3).嫌惡法。(4).系統減敏法。由於行為療法原理與技術簡顯明確、容易施行,並有利於少年矯治機構,對少年偏差行為之控制與改善,因此其仍為各國少年矯正實務所普遍採行,雖然治療型態可能以不同之方式呈現。惟行為療法目前之最重要課題,乃如何走向符合人道、倫理原則之治療方向。

    五、現實療法(Reality Therapy):

    現實療法係強調當事人不應緬懷過去,應面對事實,認清自己,對自己行為負責之指導性治療法,其目標為引導少年犯成長,學習接納個人責任及做自我價值判斷,並面對現實,從錯誤中記取教訓,走向自主成功。目前在美國精神病院機構及少年矯正部門中甚為風行,其他各國犯罪矯正實務有逐步擴大採用之趨勢。現實療法簡易,並不必花多餘的時間從事診療,並使用其他技術,如移情、抗拒分析、非指導會談等。目前研究己大致提供證據顯示其在減少青少年再犯率上有獨特功效。例如,Classer與Zunin在美國Ventura女子感化機構之評估,即證實現實療法有助於降低再犯率, 1978年在日本「宇治少年院」之試驗亦指出現實療法,運用於少年犯之矯治行為,成效卓越[30],其在我國之應用價值如何,仍待觀察。例如運用「回應法」之例子[31]

    少年:「這次會怎樣?」

    治療者:「你被捕幾次?到少年鑑別所幾次?」

    少年:「被捕五次,到少年鑑別所共三次。」

    治療者:「到少年法院幾次?」

    少年:「共二次。一次是地方少年法院,一次是高等少年法院,這次可能會被送往刑事庭法院」。

    治療者:「你今年幾歲?」

    少年:「19歲。」

    治療者:「這次可能會被送往少年刑務所。」

    少年:那也沒辦法。」

    治療者:「你離開國中後共被關過多久?」

    少年:「約二年半。」

    治療者:「在社會工自由的日子有多久?」

    少年:「一、二個月吧!」。

    治療者:「這樣說來,四年當中,只享有自由一、二個月,以此比率推算,如活到六十歲,你享有自由的日子僅僅一年,這樣好嗎?」。

    少年:「噯呀!怎麼會這樣?我怎未想過?」。

    用這種「放棄」的談話方式,可給少年一種有效的「回應效果」

    六、繪畫療法:

    繪畫療法可以捕捉語言所無法表達之意念,達到心理治療目的。繪畫療法與其他非語言之心理療法(如音樂療法、心理劇等),具有共通的治療理論,那就是使少年犯與治療者在融洽的氣氛中,讓少年犯自我表現,藉此達到自我的統合或再統合之目的。此種治療方式;可以表現出少年犯之語言所無法表達之潛意識。少年犯對繪畫療法之治療結果(自己的作品)可自行重新認識,因而發現以前未曾發現之問題。治療者則可重複的比較儉討,修正解釋,建立各種假設,此為其優點。繪畫療法在少年矯正處遇上之適用,已引起共嗚,一般來說,非行少年之語言能力與動作能力較差,缺乏自我控制力、衝動,且對自己行為之反省表達能力不足,故可說比較適合實施非語言的治療方法。另外,矯正教育雖可能改變犯人之行為態度,但在心理上如無適當的引導促發,就會便其流於表面,養成一種順應機構的行為。為消除這種弊病,非語化的治療活動益發顯得重要,而繪畫療法正是比較容易實絕約活動,很值得少年矯正機關,多加利用。

     

    陸、結論

    國內犯罪學權威楊士隆博士認為;當前我國之少年犯罪矯治工作,尚有改善空間[32]

    一.對初犯微罪之少年儘量適用社區處遇。

    二.少年犯罪機構性處遇之措施應予改進:

    (1).加強調查分類工作。

    (2).強化教化工作:(A).以愛心、關懷少年。(B).加強道德、法律教育。(C).善用宗教教誨。(D).強化技藝訓練。(E).嶄新處遇技術之開發、採行。

    (3).加強親子溝通、聯繫。

    (4).擴大社區參與。

    (5).強化「賞罰分明」之民主化管理。

    三.加強少年觀護工作之實施。

    (1).應致力於提昇觀護人之專業地位。

    (2).加強社會資源之運用,協助少年觀護工作。

    (3).加強家庭訪視。

    (4).採行彈性之觀護監督,減少工作負荷。

    四、加強少年犯處遇後之更生保護工作。

    總之,隨者行為科學之進步及對少年犯處遇之逐漸重視,少年犯之各項輔導與心理治療技術已廣泛應用於各先進諸國家矯正實務中。雖然部分輔導與心理治療技術並非萬靈丹,可以「一帖藥,一服見效」,惟可以預見的,這些處遇方法必然對少年犯之偏差行為,在少年犯罪矯正工作上,有實質上之幫助。乃犯罪矯正處遇技術之多元化與豐富化,乃一國犯罪矯正文明程度之指標,而充分給予少年犯自我改善之機會,亦為現代刑事政策之重點工作。本案之屏東參與弒父少年日後判刑定讞,無可置疑地,包含他暨其他的少年收容人將可進一步受惠,屆時國內少年犯罪矯正實務將因這些嶄新處遇技術之開發與應用,而展現新的面貌。

    【參考文獻】

     

    一、報紙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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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2010.1.20,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0/78/1z3m1.html

    *.中廣新聞網2010年1月24日,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4/1/1zcjp.html

     

    二、網站網頁部份: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10/5/1yj2g.html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220478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4/4/1zca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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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文獻著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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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博文撰「國中學生偏差行為輔導與管教成效之研究」,「2004年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發表會」論文集第2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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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閱聯合晚報2010.323,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5492722.shtml

    2.參閱聯合晚報2010.3.23,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5492704.shtml

    3.參閱聯合報2010.3.24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0/5494344.shtml

    4.參閱聯合報2010.3.25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496501.shtml

    [5].參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4/4/1zcaz.html

    6.參閱臺灣新生報2009.11.04。

    7.「女雞頭」即女淫媒。

    [8].參閱聯合晚報2010.2.2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401995.shtml

    [9].參閱自由時報2009.12.30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30/78/1xw74.html

    [10].參閱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2204789

    [11].參閱賴金木譯「性格改造法」,文皇出版社。

    [12].參閱自由時報2010.1.20,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0/78/1z3m1.html

    [13].參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10/5/1yj2g.html

    [14].參閱陳育鼎 2010.2.9 yuding810@mail.moj.gov.tw

    [15].參閱中廣新聞網2010年1月24日,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4/1/1zcjp.html

    [16] .參閱李士特編著(2010)「刑事政策」志光文化,第315頁。

    [17].參閱施慧玲(1998),少年非行防制對策之新福利法制觀;以責任取向的少年發展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學叢刊,第7卷,第199~231頁。

    [18].參閱楊士隆、林健陽(2002),犯罪矯治一問題與對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頁371.

    [19].參閱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0700415

    [20].參閱法務部矯訓所矯正月刊2006年第169期. 

    [21].參閱「警學叢刊」32卷4期2002年1月黃富源.林滄崧撰「不幸少女形成因素與防制對策」133頁。

    [22].參閱蔡德輝、鄧煌發、蕭銘慶撰「飆車青少年之休閒需求及因應對策」2004年1月警學叢刊34卷4期第23頁。

    [23].周國雄撰「休閒活動與青少年犯罪之關聯性研究」2004年亞太地區犯罪問題與對策,457頁。

    [24].參閱王淑女撰台灣地區青少年身心健康與偏差行為,「2001年犯罪問題奧對策研討會」論文集93頁。

    [25].參閱孫麗君撰「犯罪少年與一般少年金錢觀之比較研究」2007年「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發表會」論文集第185頁。

    [26].參閱鄭瑞隆撰「犯罪少年之家庭支持系統」「2008年犯罪問題與對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8-25頁。

    [27].參閱余博文撰「國中學生偏差行為輔導與管教成效之研究」,「2004年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發表會」論文集第117頁。

    [28].參閱王伯頎撰,「犯罪少年生活歷程及思考型態之研究」,「2005年犯罪問題與對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29頁

    [29].參閱林茂榮楊士隆著監獄學2008年版,五南圖書出版第207頁。

    [30].參閱余博文撰「國中學生偏差行為輔導與管教成效之研究」,「2004年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發表會」論文集第221頁。

    [31].參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2003年編印「矯正處遇技法」第112頁。

    [32]參閱蔡德輝.楊士隆合著「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五南書局第3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