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性侵害案犯罪原因與矯治對策之探討2014-08-27
  • 性侵害案犯罪原因與矯治對策之探討

    吳 正 坤

    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專業助理教授

                   wu851@ocit.edu.tw

     

    摘 要                             

    性侵害事件之發生,可分兩大區塊;一.是發生在自由社會,二.是發生在監獄等刑事矯正機關。據統計,2007年透過網路交友發生的性侵案件,平均一天有1.5 件,而受害者又以12 歲到18 歲的兒少族群居多,占6成以上。依統計,近5年(2004-2008)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性侵害案件「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起訴率達43.7%,性侵害行為嚴重地撕裂了受害人人格,讓許多人痛不欲生。另據2001年9月10日美國賓州大學公布一份研究報告指出[1],美國每年約有32萬5000名17歲與17歲以下的青少年淪為「商業性剝削」的對象,剝削方式包括賣淫、拍攝色情錄影帶等。賓州大學這份耗時三年、針對17個城市、花費40萬美元的研究報告,共訪問了200名受害者,800多名兒童福利社工與執法官員。這是歷年來針對兒童性剝削問題所作過最深入的一次研究,結果令人駭異。因此,性侵害案件令「社會成本」付出之代價,影響甚鉅,然而對於這些高再犯危險群的性侵害犯,除監獄矯治機關宜加強予矯正外,性侵害犯假釋犯,國內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的新規定,假釋且保護管束中的性侵害犯,除宵禁、電子監控外,觀護人還可視情況要求檢驗、測謊,避免再犯,本文探討之重點,更數舉諸多國內外之性侵害個案事件,配合量化之統計分析,即在釐清其犯因暨矯治處遇之對策。

    關鍵字:性侵害、猥褻行為、強暴、強制診療。

     

     

    性侵害案犯罪原因與矯治對策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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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1

    第一章 緒論-----------------------------------3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3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目的---------------------18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預期效益---------------------19

    第ニ章 性侵害案的犯罪因素---------------------21

    第一節 性侵害的定義---------------------------21

    第二節 性侵害行為的類別與影響-----------------24

    第三節 性侵害行為的犯因-----------------------36

    第三章 性侵害案的犯罪數字與矯治策-------------44

    第一節 國內性侵害案的犯罪人口-----------------44

    第二性侵害犯之相關法案與困境---------------49

    第三節 性侵害受刑人之矯治---------------------52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62

    參考文獻--------------------------------------6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高度發展,社會道德觀念卻未隨之俱進,犯罪行為之「暴力化」及「惡質化」幾乎成為主流趨勢。而其中以性侵害案件之惡質化行為,對於女性等弱勢族群的人身安全更造成嚴重的威脅,隨之引發的社會震撼亦極為深遠。例如據南非「醫學研究委員會」(Medical Research Council)最近完成一項調查,結果駭人聽聞[2]:受訪的南非男性之中,有四分之一承認曾經性侵害女性。「醫學研究委員會」獲有南非政府資助,上述調查的主持人朱可思(Rachel Jewkes)教授說:「數據雖令人震驚,但不意外,根源在於數世紀來南非社會崇拜『男子氣概』(masculinity),強調男人要強悍,以力量征服女人。」強姦在非洲很普遍,但性卻是禁忌話題,這項史無前例的調查在南非東角省及夸祖魯─納塔爾省進行,訪問住在城市與鄉村涵括各種族的男性,樣本共1783人。

      而根據該項研究之調查發現,有28%受訪者表示曾在違反女性意願下與對方性交,而這些人中有七成三是在未滿廿歲時犯下首次性侵害罪行,並有半數坦承不只一次。14%的受訪者則稱曾性侵害前任或現任女友,而有12%性侵害非其伴侶的女性,另有10%則陌生女性與自己的伴侶都曾性侵害。調查也發現,17%受訪者坦承意圖性侵害女性,9%參與過輪姦。另外,坦承過去曾對親密愛人(包括現任、前任女友及妻子)施以肢體暴力的受訪者多達42%(其中有14%是在去年犯下)。該調查也包括男性遭性侵害的狀況:每十位受訪者中有一人稱曾遭其他男性雞姦,而有3%坦承曾脅迫成年男性或未成年的男孩發生性行為。由於南非愛滋病帶原者的比例極高,調查中也針對強姦與愛滋帶原的關係進行了解,並發現,有20%承認曾有性侵害行為的受訪者係愛滋帶原者,比未曾犯下性侵害行為之受訪男子的帶原比例18%稍高。學者「朱可思」說,其研究發現對女性性侵害或施暴的念頭在小時候萌生,強姦所以普遍,源自錯誤社會觀念深植人心,她認為,要扼止強姦不能只靠警察或法官。據南非警方統計,2007年有三萬六千名南非婦女被性侵害,幾乎每日一百人。但受害人支持團體認為,許多被害人因名節受損與身心受創過重而未報案,犯罪「黑數」極高。

      緣此,對於性侵案件,備受矚目,中外之媒體報導,屢見不鮮:例如據2009年1月19日媒體報導[3],台南地區某國立高職,驚傳S姓老師以「改運」為藉口,在最近兩年內性侵數十名女學生,並拍下一千多張女學生的裸體、私處特寫等不堪照片,S姓老師已因涉嫌重大遭羈押禁見。受害學生家長是在今年(2009)元月上旬,集體到台南地檢署按鈴控告S姓老師,依被害家長指稱,年逾五十的S姓老師常利用上課時間向學生傳述因果輪迴、報應等觀念,並自稱黑白兩道都罩得住,而且是「劉伯溫的同門師弟」,「法力比張天師還強」,他的符咒法術都有極強功力,還恫嚇被害女學生前世有很多罪惡,今世將會「被強暴、得性病、婚姻不幸福」等可怕的因果報應。被害女學生心生恐懼後,S姓老師再吹噓自己有超能力,可呼風喚雨,被害人只要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拍照存證」,即可處理因果業障。而涉世未深的女學生擔心日後命運坎坷,不少人淪為S姓老師的「性工具」,被帶到新營市、佳里鎮等汽車旅館「改運」,部分學生甚至因「前世罪惡比較嚴重」,還讓S姓老師進行二十多次「單獨治療」。據這些受害學生家長指出,S姓老師在「改運」前會先告訴女學生,此程序為替天行醫,絕對不可告訴別人,並恐嚇她們必需發誓一切都是自願的,如洩漏治療過程,不只個人,所有家人都將受到上天處罰,甚至家破人亡。本案經家長怒告後,該男師已遭地檢署聲請收押禁見偵辦。

      無獨有偶,發生在2004年年底[4],彰化一名國中體育老師,在該年底,數次性侵一名女學生,女學生直到2008年上了高三,面臨升學與心理壓力,在周記中透露心事,被細心的導師查覺有異而問出內情;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搜索時,又在其辦公室搜到藏放武士刀,多罪併發,法官審結,2009年3月24日

      將體育老師判處徒刑共六年五月,應執行六年。據悉,這名國中體育老師身兼拔河教練,被女學生指控利用訓練機會,以藉口檢查腹部肌肉為由,對女學生上下其手,性侵女學生。而這名受害的女學生功課優異,上了明星高中後用功讀書,直到2008年初面臨大學學測,在升學與心理雙重壓力下,在週記中透露心事,導師查覺有異,與輔導老師聯合與女學生懇談,才問出她在國三時被性侵的內情。

      女學生受性侵,男學生亦脫離不了虎口;於2007年2、3月間,台中市謝姓老師涉嫌陸續猥褻、性侵四名男童,逼男童口交,令人髮指的惡行多達四十一次[5];他怕學生揭露惡行,先向家長告狀,誣指學生不乖,讓孩童不敢反抗任其為所欲為,台中地檢署,檢方求刑十二年,但臺中地院法官於2008年8月28日予重判廿年徒刑。據該判決書指出,兼任指導合唱團的謝老師(廿八歲,在押),2007年二、三月間,趁著帶學生搭校車到游泳池上課途中,要求一名五年級男童坐在他大腿上,隔著短褲撫摸學生下體;隔沒兩天,又兩度找來這名學生打掃音樂教室,幫這名學生打手槍,並惡心地吞下精液。暑假期間,他找來班上另一名學生幫忙撕海報、搬課桌椅,中午請吃飯後,把學生帶到音樂教室,命令學生脫掉內褲,由他幫男童口交直至射精,過程中還用手機拍下師生口交畫面。依判決書所載,這位人面獸心的老師,還利用帶團參加音樂會晚間投宿飯店的機會,找男學生陪浴,強迫男童幫他口交,直至對方噎住作嘔才做罷。故「判決書」指出,謝姓老師為人師表,卻長期對多名幼童猥褻、性侵,惡行多達四十一次,犯後不知悔改,竟依職權壓制孩童意志,嚴重殘害幼童,因此重判這位老師廿年,且有強制接受治療的必要。

      另外,同樣的校園性侵事件,2009年4月間,新竹縣一名曾經幫學校拿過語文競賽冠軍的男老師,被控涉嫌以撫摸、親吻等方式猥褻女學生,導致學生行為偏差,還為他爭風吃醋,家長報警後,校方要求他休假接受調查,檢方於4月10日,查出這位老師涉有「妨害性自主罪」之重嫌,當晚聲押獲准。檢察官於4月10日遂將這名老師拘提到案,嚇然發現,他竟涉嫌和一名小六女生發生性行為,他也坦承和2名已畢業學生有過「親密關係」[6]

      在臨近的香港也不例外;本案發生在今(2009)年5月19日,香港一個小學老師性侵女學生,受害人從12歲開始就被荼毒,一直到17歲,期間估計和老師發生過280多次性關係[7]。那個39歲的男老師,在學校教體育和算數,他藉著個別輔導的機會,對受害人伸出毒爪,學生畢業之後,他繼續用補習的名義,和受害人維持不正常關係,並且教唆受害人墮胎,女孩的母親完全沒有警覺,甚至於放任女兒在老師家過夜,東窗事發之後,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不過受害人指證歷歷,那名狼師以十項罪名被起訴,本案於同年6月宣判。

      較令人詫異的是男「少」女「長」的違反倫理性關係;2009年5月20日,桃園縣驚傳杏壇性醜聞疑雲,任教某國中女教師與相差卅一歲男學生發生「不倫之戀」,兩年多來,不但多次發生性行為,每逢假日還相約出遊。目前就讀高一的學生家長從手機簡訊中發現端倪,暗中側錄對話內容報警,縣「教評會」十九日做出解聘懲處。該校去年也傳出男老師利用校外比賽機會,性騷擾女學生。雖然事隔近十年,也無被害人出面報警,桃園縣政府教育處仍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認定男老師確有性騷擾女學生,19日也將男老師解聘免職。本案男學生家屬往警局報案,警方已列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偵辦。雖然女老師因檢舉光碟證據確鑿,儘管矢口否認涉嫌與學生發生不正常行為,但「教評會」決議解聘免職,兩名老師未來可循司法判決及教師申訴管道提出上訴[8]

      除了於學校之外,在社會上之成人世界,媒體亦報導[9];以「天天開心」電視節目走紅十多年的名主持人「司馬玉嬌」小姐,在她內心中有個陰影,那就是在她11歲時被堂哥性侵害,這一段不愉快的往事,困擾她多年。而司馬玉嬌小姐當年結婚時,大家都羨慕她嫁入豪門,但沒想到結婚後沒幾年,丈夫竟然外遇了!與老公分分合合,結了2次婚最後也都離婚收場,主因除是因為老公出軌外,過去其年少時,她的被性侵陰影,亦籠罩揮之不去,有時候,影響「性」福。據悉,司馬玉嬌小姐在電視午餐時刻,常常帶給大家開心,但在歡樂的背後,卻有此一段令人不堪的童年,因為父母親是戲班經常在外表演,小學的時候只好寄宿伯父家,卻因此讓堂哥有機可趁,11歲時慘遭性侵害。她說,「就覺得很害怕就對了,每天就拖著我妹妹一起睡,然後眼睛都不敢閉著,到天亮才睡。」這一段連家人都不知道的秘密,直到多年後在朋友鼓勵下,司馬玉嬌才說出了這段不堪的遭遇。而她於婚後息影在家當個賢妻良母,沒想到幾年後丈夫外遇,司馬玉嬌不願意再作忍讓,最後離婚收場。

      值得注意的是,在性侵案之故意叛逆的「反向行為」方面,據報導[10];2008年3月間,台南某十七歲陳姓少女,小學六年級時,因生父任由友人對她性侵,長大後產生報復心理,不但在校行為偏差,更在網路上以保力達、啤酒換「性交」,尋求快感和刺激,更多次媒介自己、好友和四名男子玩三P性愛,也因為爭奪男友而毆打好友,好友一氣之下報警處理才曝光。因陳、韓女未向四名男子索取任何性交易費用,被法官認定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不過陳女在網路散布援交字眼,仍然被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認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但法官考量她成長過程坎坷,導致對貞操、法紀觀念淡薄,宜由專人長期輔導教化,遂判她交付保護管束。

      而比較令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性侵案是「少侵老」;本案發生於2009年3月間[11],花蓮縣秀林鄉一名14歲高姓少年,與表哥騎機車雙載,盯上一名61歲婦人,涉嫌跟到偏僻路段後拉至路旁性侵,3月22日花蓮警方將高姓少年逮捕,經被害婦人指認無誤。據悉,這起性侵案發生在3月18日晚間深夜,61歲婦人獨自騎著腳踏車,從住處外出購物,途經偏僻產業道路,突遭14歲少年及其表哥騎機車攔下,其中少年將婦人拖到路旁草叢強制性侵,其表哥則在一旁觀看。案發後,被害婦人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查出是一名少年涉案,並由婦人指認無誤,3月22日,傳喚2嫌到案,訊後全案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而讓警方驚訝的是,涉案的少年2個月前還涉嫌參與輪暴14歲少女案,但本案他在警方偵訊時,自認為其「性侵」婦人行為,強調只是在體外射精而己。

      前案是「少侵老」,本案卻是「老欺老」:2007年5月1日,發生在彰化縣73歲張姓老翁酒後性侵78歲的獨居老婦,事後在當地村長和雙方家人見證下,老翁立據認錯並賠償3萬元;因醜事外揚,老婦覺得很沒面子,委託女兒提出告訴,雖然老翁同意再賠償30萬元,2008年9月19日仍被彰化地院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10個月[12]。據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指出,刑法「強制性交罪」法定最低刑度是有期徒刑3年,因被告性侵老婦後,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3萬元,事後又在法院調解下,答應再賠償30萬元,加上年逾70歲,又有多項疾病,在客觀上值得同情,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但被害人在審理時仍表明無法諒解被告,才未宣告緩刑,致這位老翁為「性」而吃牢飯。

      在大陸,同樣發生不可思議之老人性侵幼女案:2007年3月間,67歲的陝西省西鄉縣大河鎮風埡村之村民「胥」某,為了發洩獸慾,竟將魔爪伸向自己未滿14歲的外孫女[13]。2009年3月間,大陸西鄉縣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胥某有期徒刑10年。據悉,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胥」某趁女兒不在家時,到外孫女「李」某房間內將李某強姦。直到案發,「胥」某還趁「李」某父母外出打工之機,多次對「李」某實施獸行,以滿足其「生理需要」。飽受蹂躪的少女「李」某忍無可忍,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唉!「性事」真是一蘿筐,無奇不有的是,在國外的「性侵案」,也是「有過之無不及」:據美國德州「艾朵拉多鎮」官員表示;發生在2008年4月間,一名目前在監服刑的「多妻教派」領導人和其他五名男子,被以性侵兒童及其他罪名起訴[14]。據美國德州檢察長「艾波特」認為,希望能遣返2007年被判共同策畫強暴罪,目前被關在亞利桑那州監獄的多妻教派領導人「傑福斯」。因為,他並沒有透露另五名被起訴男子的姓名,但表示「會積極逮捕他們到案」。艾波特檢察長表示:2008年四月,四百多名美國兒童,據報遭到大規模性侵和身體虐待,被帶離「渴望天國」農場。官員表示,那裡的女孩一到青春期都被強迫「嫁」給中年的「心靈丈夫」;男孩則被灌輸陷入虐待者的輪迴。真是人間悲劇。

      更嚴重的是;因「性侵」而殺人的兇殘案例,發生在2008年間,巴西一名涉及50宗謀殺與多宗強姦案的19歲青年在聖保羅被捕。2009年,他在最後兩宗謀殺案發生後不到24小時,途經一間警局,被警員認出落網。警方根據他的口供找到兩名女性死者的屍體,另外兩名生還的受害人也指認出疑犯。他將被控謀殺、強姦及偷竊罪名[15]。真是「色字頭上一把刀」!

      不過,對於慘絕人寰的性侵案,更令人鼻酸是;2009年3月,哥倫比亞一名身為父親的,卻性侵女兒並亂倫產子的悲劇再添一樁[16]。一名涉嫌性侵女兒並與之產下十一名子女的哥倫比亞男子3月28日被捕,舉國譁然,但該名男子聲稱指控他性侵的女子並非他的親生女兒。據媒體報導;35歲女子「艾芭妮笛雅」向警方報案:指稱自己不到十歲起就遭生父「艾瓦雷茲」性侵。不過,58歲的被告「艾瓦雷茲」3月28日出庭時,卻向法官辯稱無辜,指稱;「艾芭妮笛雅」並非他的親生女兒,「我領養她;因為我們深愛彼此,因此同意發展出浪漫的關係,但她並不是我的孩子。」惟「艾瓦雷茲」從沒說過他為什麼要跟女兒亂倫,「有時我會問他(為什麼要這樣做),他說這是上帝的旨意。」艾瓦雷茲目前遭到拘留,當局在將他移送至監獄時還出動軍警,以隔開憤怒的圍觀群眾。「哥」國兒童福利局長「佛瑞洛」則稱此案是「令人無法容忍的罪行」;兒童福利倡議人士則呼籲,加害人「艾瓦雷茲」應判處終身監禁。本案受害人「艾芭妮笛雅」的母親在她五歲時便過世,將她留給已被當地媒體冠上「馬其塔獸父」渾號的「艾瓦雷茲」扶養。艾瓦雷茲與艾芭妮笛雅共亂倫產下十一名子女,其中三人夭折,存活的三男五女目前年齡一歲到十九歲,皆由政府監護。

      此外,轟動歐洲的奧地利亂倫案[17],更令人鼻酸;一名奧地利男子「佛里茲爾」,2008年竟將親生女兒監禁自宅地下室24年,並長期強暴且迫其生下七名亂倫子女,2009年3月18日,在法庭改口,承認犯下被指控的謀殺及奴役罪。據悉,現年73歲的佛里茲爾(Josef Fritzl),3月16日首次出庭時承認與女兒伊麗莎白小姐(Elisabeth)亂倫,但否認謀殺他們的初生男嬰,以及長期將女兒囚禁在自宅,刻意興建的無窗地下室的性奴役罪。本案於3月13日被告遭檢方以謀殺、性侵、亂倫、妨害自由、驅人為奴等罪名起訴,全案在2009年3月開審,約瑟夫將面臨無期徒刑。奧地利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約瑟夫恐嚇女兒不得脫逃,否則將釋放毒氣,致使女兒完全喪失自我求生的能力,被迫提供「性服務」以換取自己和子女的生存機會。此外,約瑟夫明知一名幼兒病重須就醫卻不理,眼睜睜地看小生命夭折。約瑟夫坦承,自1984年起,將當時剛滿18歲的女兒伊莉莎白,囚禁在自宅地下,另外搭建的黑暗地牢,並連續加以性侵。伊莉莎白現已42歲,與她的子女以及她媽媽,目前仍在接受心理治療。後來約瑟夫性侵伊莉莎白生下的後代患重病,必須送醫救治,才使這起悲劇曝光,約瑟夫隨後被捕。惟過去24年間,被囚禁在地牢的伊莉莎白6次分娩時,約瑟夫為她接生。7名孩子中一名雙胞胎嬰兒夭折,其餘6名現年5到20歲。約瑟夫坦承,他把男嬰屍體丟入火爐內焚燒。本案震驚全球,即將在今(2009)年審判,據媒體後續之報導,令人髮指的獸父「佛里茲爾」不僅把自己形容為「天生的強姦犯」,還向心理醫師披露,為了報復生母在童年時不斷毆打虐待他,早在囚禁女兒之前,就把母親關在頂樓房間中長達21年,直到母親死於這間「牢房」為止[18]。居住於奧地利「安斯泰坦鎮」的約瑟夫,童年時常遭到親生母親的毆打,約瑟夫指出,母親一輩子努力工作卻未曾擁抱他,情緒不好就會動手打人,直到把他打到躺在血泊中才肯罷手,這樣的童年記憶,讓約瑟夫感到羞辱。約瑟夫向心理醫師描述,自己長大成人後,為了報復母親的惡行,決定把母親關在頂樓中,並刻意將房間內所有可能透光的牆壁、窗戶完全封死,要讓母親永不見天日,而囚禁的時間長達21年,直到1980年母親死於他設置的頂樓「牢房」才結束。伊約瑟夫向心理醫師說,「我知道我有卑劣性格,對天生是個強姦犯的我來說,已經努力自制了很長的時間」。在報復母親「成功」後,約瑟夫把目標放在女兒「伊利莎白」身上,致有此悲劇發生。

      繼奧地利爆發上揭殘酷的性侵案後,義大利「獸父」--「約瑟夫.甫瑞澤」,亦發生長期姦囚女兒醜聞,亦不遑多讓。緣於2009年3月,義大利西北部杜林市警方逮捕一位涉嫌囚禁性侵女兒長達廿五年的父親,更可惡的是,他還鼓勵兒子強暴自己的妹妹,而兒子又強暴了四個女兒,以致家中兩代五名女子都長期慘遭荼毒[19]。這位父親是六十四歲的「米丘.蒙格利」,兒子是四十一歲的「喬賽皮」,被他們強暴的是卅四歲的「蘿拉」(義大利媒體給她的化名)。「喬賽皮」除性侵「蘿拉」之外,還染指自己四個親生女兒,現年分別是六歲、八歲、十二歲及廿歲。目前這對父子均已被收押。義大利「杜林」檢方,已將「米丘」和「喬賽皮」這對父子起訴,罪名包括強暴、亂倫和公開猥褻,但父子均否認犯行。「蘿拉」和她的四個姪女身心受創,現已由相關機構安置,並接受心理輔導。這宗醜聞於2008年十月開始曝光,當時「蘿拉」向警方報案,聲稱她遭到哥哥強暴兩次還軟禁她兩周。但警方在深入調查之後,發現真正情況更駭人聽聞。根據警方電話監聽及竊聽的內容,「蘿拉」在早年即1984年就被父親「米丘」性侵得逞,當時她才九歲。據報導,蘿拉被父親鎖在一個沒有電力、不見天日的房間裡,十三歲就被迫停止上學,成為父親的性玩物,必須在父親的監管下才能出門。最近她逃出父親的家,跑到哥哥「喬賽皮」的家尋求庇護,卻被軟禁了兩周,期間還遭到她的哥哥「喬賽皮」強暴。負責起訴本案的檢察官「佛諾」說;「蘿拉」在家裡九個子女是長女,根據其自訂「家規」,長女保留給父親享用,等於是「米丘」的奴隸。由於長期處於亂倫情境和遭受虐待,「蘿拉」已出現人格異常症狀,在她父親面前呈現完全被動的人格。據義大利媒體報導,這是發生在「杜林」鎮一個家庭中的悲慘故事,涉及性暴力、變態、羞辱及虐待,故事情節和奧地利的獸父「佛里茲爾」雷同。

      而受到本案對親人「性侵」案件的傳染,竟延燒到臨近邊緣地帶、較保守的印度地區;特別是在奧地利的「佛里茲爾」亂倫案曝光後,相互為映;2009年4月間,印度社會學家與精神病專家表示,在印度,由於多數家庭害怕被烙上社會污名與排斥,寧可隱藏這種家庭醜聞,也造成類似的亂倫悲劇不斷發生。因為自從奧地利「佛里茲爾」亂倫案曝光後不久,不幸的「連鎖效應」發生了;乃於2009年3月18日,49歲孟買商人曹漢(Kishore Chauhan)遭到警方逮捕,罪名是連續強暴兩名女兒。21歲的大女兒遭父親強暴9年,因不忍見17歲的妹妹在最近也開始遭父親強暴,在親友陪同下向警方報案。3月24日,印度西部旁遮普省錫克教聖城阿姆利則(Amritsar) ,40歲雜貨店商人塔奈加(Ashok Taneja)遭到逮捕,罪名是連續8年強暴親生女兒。已20歲的女兒現在是一名大學生,她向警方控訴時,要求槍斃自己的父親。據印度警方表示,這名女兒是在看到奧地利「佛里茲爾」和孟買商人「曹漢」兩件亂倫案的報導後,決定揭發自家的醜聞。最近,媒體又接連報導了其他地區類似的案件,包括印度馬哈拉什特拉省(Maharashtra)東北部城市納格坡(Nagpur)男子希夫(Radheshyam Shiv) ,被控連續4年強暴女兒。控訴遭父親連續強暴的女兒現年15歲。3月28日,旁遮普省的菲勞爾(Phillaur)地區,男子蘇倫德.辛赫(Surinder Singh),被控強暴13歲的女兒。警方表示,辛赫的妻子發現丈夫獸行後,揭發了這起家庭醜聞。隨後在29日,首都新德里地區也傳出一名4歲的女孩遭父親強暴。而在本案之不久前,一位化名卡蘿(Carol)的女性受害者向媒體表示,她在10時就遭到哥哥性侵,連續7年,但不敢告訴任何人,只因為害怕家庭從此破碎,自己可能遭到譴責。她表示,直到自己成年,才敢於反抗哥哥並離家。她說:「我永遠不會原諒他。」[20]印度當局於最近在一項座談會上,據保護兒童與性侵受害者權益的「德里」非政府組織「拉希基金會」(Rahi Foundation)主席古普塔(Anuja Gupta)表示;很多家庭性侵受害者或兒童,以為或害怕會成為被譴責的對象,只能以沈默保護自己。她同時指出,多數家庭也害怕家醜外揚,反而警告受害者噤聲。所以,據印度精神病學家夏瑪(Sonali Sharma)指出;許多女孩對受害的經過覺得難以啟齒,只好選擇沈默,但這種沈默也成為女孩的罪過。她表示,事實上可能有更多的女孩遭到家人或親友強暴,但因害怕被烙上社會污名的烙印,絕大多數人都隱忍而不敢聲張。因此,印度很多女性受害者,年紀輕或幼小無知,甚至不曉得自己遭遇了什麼事情,或者受到恐嚇威脅而害怕,不敢向任何人透露。而印度「拉希基金會」主席「古普塔」更指出;印度並沒有針對亂倫行為制定的特別刑罰,難以對受害者提供法律協助和保護,他認為唯有加重刑罰,才能遏止令人髮指的「獸父」亂倫行徑。

      另據美國印度僑民時事論壇網站(SearchIndia.com)披露;最近在「印度父親是否養成強暴女兒的嗜好?」專題討論中指出,印度家庭乃至社會對侵犯兒童習以為常的問題癥結,醫學與社會學家應認真探討。討論內容指出;印度社會對女性地位的歧視是主因之一。乃在印度「重男輕女」的社會裡,男孩的出生被視為家庭的幸福,女孩的出生則被視為悲哀與煩惱,因而無論是在家庭裡面或外面,女性遭強暴、火焚和暴力迫害事件頻仍。惟如何避免這類的家庭亂倫醜劇發生?理論上,據印度古代婆羅門教經典「摩奴法典(Manu Smriti)」第二章213節說:「女人天生有誘惑男人的本質,基於這種理由,智者從不輕率與女性處在一起。」同章第215節說:「由於誘惑魔力強大,任何人都不應與自己的母親、姐妹或女兒獨處。」「摩奴法典」成書於公元前二世紀至公元二世紀間,是古印度婆羅門教祭司根據吠陀經典、累世傳承和古來習俗而編成的教律與法律結合為一的修身、齊家與治世經典作品。也許這是印度發生「親人性侵」悲劇的傳統背景因素,值得社會學家進一步探討。

    另据報載[21];2009年5月於阿根廷也暴出了一位禽獸不如的父親,他從女兒八歲起就開始性侵,20年來,受害女兒總共生了七個亂倫子女,他們最大的已經19歲,最小的才兩歲。嫌犯總共有21名子女,第一任妻子替他生了八個,現在的太太生了六個;男子堅稱他女兒是自願和他發生關係,不過調查顯示,他女兒生下第一個亂倫子女的時候只有16歲,尚未成年,就算是兩願,也是法律不容許的事情。這名獸父於5月底已經被逮捕,檢方還在調查他是否也染指了其他女兒。

      然而,與上揭性侵案雷同的「親人性侵」案例;今(2009)年被查覺的,尚有美國印第安納州,有一名「麥茲克」男子涉嫌性侵同母異父的妹妹長達15年之久,亂倫生下7名子女[22],乃不久前警察與社工突然帶走這名被害婦女的子女,為了爭取小孩,這位30歲的女子將隱忍10多年的不堪往事通通說出來,而這名禽獸兄長則面臨7項亂倫罪名。據悉,30歲的被害女子談起不堪往事難掩痛苦,10歲那年母親過世後,法院將她的監護權給了同母異父的哥哥「麥茲克」,4年後,哥哥對她伸出魔爪,惡夢就此開始。在長達10多年的亂倫,讓被害女子前後生下7名子女,其中2位還送人撫養,舉目無親的女子隱忍一切,直到「麥茲克」開始對親生女兒下手,她才決定說出一切,報警處理。而本案發生之幾天前,社工人員突然到女子家中,帶走她留在身邊的5名子女,為了爭取孩子,被害婦人勇敢在鏡頭前抖出不堪往事,只想要遠離禽獸哥哥,有個正常生活。46歲的「麥茲克」面臨7項亂倫罪名,一旦定罪,刑期恐怕長達70年。

      無獨有偶,美國洛杉磯法院於2009年4月18日,對一名性侵親生女兒的男子進行宣判,判他入獄109年[23]。據當地媒體報導,這名48歲男子從女兒6歲起就開始對她性侵,不僅將她與外界隔絕,還時常毆打她。在長達20多年時間裡,他迫使女兒生下3個孩子。這名男子甚至還安裝監視器,威脅女兒說如果逃跑就會殺死她。現年29歲的女兒對媒體說:希望他受刑並在監獄裡死去,因為他就是這樣對待人的。這名男子在法庭作偽證為自己辯護。但DNA檢測結果顯示,他就是女兒生下的3個孩子的親生「父親」,這三個孩子年齡分別為4歲、7歲和11歲。這也是另一項的人倫悲劇。

    在英國,也有類似不幸之家庭性侵案件,英國法院於2008年11月25日,判處一名獸父無期徒刑,法官稱獸父強姦兩個親生女兒,並生下7名孩子,是他所見過最令人髮指的獸行。基於法律理由,法院未公布這名56歲獸父的姓名,他在強姦兩個女兒長達25年期間,讓兩姊妹一共懷孕19次之多。英格蘭北部雪菲爾(Sheffield)刑事法庭判他無期徒刑,且至少須入監服刑19年又6個月[24]。獸父上月向法院俯首認罪,坦承強暴女兒25次及猥褻4次。他的「亂倫」讓大女兒懷孕7次,且生下兩個孩子,另外兩個孩子哇哇墜地即夭折;年紀較小的女兒更懷孕12次之多,生下5個孩子。這起亂倫案與前揭奧地利獸父「佛里茲爾」亦頗為相似。在獲悉獸父被判刑後,兩姊妹透過警方發表簡短的聲明說:「隨著他身陷囹圄,我們的了解,就是他再也不能碰觸我們的身體。」、「他對我們造成的傷害會許多年揮之不去,如今,我們必須設法找到重生的力量。」這話,聞之令人感傷與動容!

      在台灣,類此不幸性侵案例,亦不勝枚舉;如2008年7月16日,桃園縣張姓婦人十多年前帶著女兒改嫁,當時讀小學的女兒卻被丈夫前妻所生兒子玷辱,十多年後女兒婚姻不幸福才說出秘密,她也為了女兒和丈夫感情破裂,訴請離婚勝訴,她感嘆,母女的婚姻都以失敗收場。據桃園地院調查,張姓婦人(40歲)12年前離婚後,帶著讀小學的女兒改嫁黃姓男子,據她向法院指出,當年開小吃店幫忙家計,嫁到黃家二年後,感覺女兒精神怪怪的,但忙於工作,女兒又未說出心中秘密,直到二年多前女兒嫁人後,新婚之夜沒落紅,丈夫懷疑女兒婚前不貞,女兒常遭家暴而吐露十一年前曾遭繼父兒子「性侵」的秘密。張姓婦人指出,從此女兒被丈夫冷落,常遭嘲諷,家暴凌虐更是家常便飯,生活很痛苦,她知道女兒這段辛酸往事後,對丈夫和兒子不諒解,曾代女兒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因時間發生久遠,相關事證均已模糊,無從調查,檢方難以追究刑責。桃園地院調查時,張姓婦人的女兒出庭作證表示,早年被繼父兒子玷辱時,對方恐嚇她不得告訴別人,否則會殺害她和母親,她當時念小學一年級,擔心媽媽和自己被害,不敢說出,成為心中最黑暗的陰影,對男性有點排斥,直到婚後被丈夫發現才說出藏了十多年的秘密,黃姓男子則表示是妻女誣賴他們,夫妻間為此事鬧得水火不容,桃園地院法官於2008年7月16日,以二人無法再共同生活為由,判准離婚[25]。據張姓婦人指出,女兒因無法獲得夫家支持,後來協議離婚收場,沒拿到半毛贍養費,她也為了幫女兒爭口氣,鬧到和丈夫離婚,母女二人都因女兒早年被性侵玷辱的事件,影響到婚姻。

      又據媒體報導[26],桃園縣男子自2006年間起在其親生女兒未滿10歲之際,趁妻子外出工作與次子入睡機會,在自家連續性侵害女兒,至2008年6月間才罪行爆發,桃園地院認定他性侵害女兒193次,昨天以每次判刑7年,累計達1351年徒刑,可能創下我國司法史紀錄,合併應執行徒刑為20年。據悉,桃園地院審理時,男子否認性侵害女兒,辯稱女兒語無倫次、會說謊等,但法官審理時當庭讓被害人操作勵馨娃娃,顯示確曾被其生父性侵害,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則指稱被害人並無說謊紀錄,且在告知被生父性侵害案情時,都強調不想讓爸爸坐牢、要求不要告知他人,因此採信被害人的證詞。

      此外,國內社會對「性問題」的困擾,就連受高等教育大學教授也無法倖免,例如2009年4月22日爆發疑似校園性侵事件;本名「馬國光」的知名作家「亮軒」,驚傳捲入桃色風暴!一名世新大學的畢業女校友,指控亮軒在世新大學任教時,利用她心情低落時,以藉口「性治療」,多次發生性行為,在不堪受辱的情況下, 現在決定把整起醜聞公諸於世[27]。66歲溫文儒雅的亮軒是名作家,也是世新大學口傳系副教授,卻驚傳桃色風暴。據悉,一位26歲的A小姐自稱是世新畢業校友,她向學校指控;2年前她因為憂鬱症到學校找亮軒談心,沒想到亮軒竟然把她帶到住處,還要A小姐坐在他大腿上,施以猥褻並性侵,兩人陸陸續續發生7次性關係,後來A女憂鬱症轉好,認為亮軒玩弄她肉體,向學校揭發這段不倫戀,還附上兩人的msn內容。當時亮軒向她道歉,似乎已經很後悔,說自己想看心理醫生,要用餘生來贖罪,說自己真的沒資格當老師,這一切會發生,都是因為「意亂情迷」。目前學校已經針對這起性侵風波展開調查,而亮軒的著作多達16本,其中一篇勵志短文《藉口》還被收錄在國中國文課本,是文壇相當知名的人士,他的太太是民歌之母「陶曉清」,兩人育有2個小孩。如今涉及性侵後亮軒不願出面,向學校請假、人也沒有到研究室,但這起事件是「性侵」還是男女「感情風波」?仍靜待調查。惟驗證了孔老夫子所說的「食、色,性也」。

      另外一方面,成年男性有時候也會遭受性侵害;例如2009年5月間,高雄江姓、劉姓男大學生,騎單車到高縣桃源鄉遊玩,神學院畢業顏姓男子招待2人到住處過夜,另找友人陪江等人喝酒,3人酒後共睡一床,顏嫌趁2人酒醉先幫江口交,並對劉上下其手,隔天2人醒來,江發現脖子被種「草莓」,遂向警方報案,顏嫌二審被判處徒刑4年2月,該案仍可上訴[28]。本案據悉,2008年7月10日晚上,江姓、劉姓大學生騎單車到高雄縣桃源鄉旅遊,在一處民宅躲雨,碰到顏姓男子後,經對方好心邀約到住處過夜,2人不疑有詐,轉往顏宅休息洗澡。晚上8點多,顏姓被告開車載王姓友人,陪同江、劉到村內閒逛,沿路並叫王下車買酒,先後找3處地點飲酒,席間顏因故離開,讓王等人對飲後,顏再帶江、劉回住處共睡一床,顏睡在2人中間。隔天凌晨3點多,顏趁江姓大學生酒醉嘔吐,躺在沙發上,涉嫌幫他口交、打手槍,直到射精始罷手後,但猶未滿足,又對劉姓大學生上下其手。隔天上午,江、劉2人醒來,江發現脖子被種「草莓」,於是向高雄縣警察局六龜分局報案。

      一般來說,女性遭遇性侵案,不分貴賤,比比皆是,例如曾經當選1998年世界小姐的「艾芭吉爾」,2008年12月22日宣布,將把自己遭到性侵的經過拍成紀錄片[29]。她是在當選世界小姐前7個星期遭到歹徒性侵害,事隔10年,她已走出傷痛的陰影,並決定將受害經過公諸於世,鼓勵同樣遭遇的受害者勇敢站出來。艾芭吉爾在18歲時當選以色列小姐,並將代表國家參選世界小姐的比賽,在距離比賽1個半月時,她正結束在義大利米蘭的走秀準備返回以色列,她當時到旅社去購買機票準備先飛往羅馬再轉機,以色列籍的旅行社經裡告訴她,飛往羅馬的機票已經售完,但自己正要前往羅馬,可以載她一程。在這趟旅途中,旅行社經理以刀刺她,並以膠帶封住她的嘴和綑綁她的手,數度性侵她,最後企圖以繩索和塑膠袋將她悶死。艾芭吉爾在順利脫逃後,第二天在母親的陪同下到羅馬報案,但是警方卻要求她保持沉默,還在問訊過後將歹徒釋放。這消息在她當選1998年世界小姐後被以色列媒體爆出來,當時她的角色瞬間從世界小姐成為強暴案受害者,國際頭版都是她被強暴的事情,幸好之後歹徒在準備返回以色列的機場被逮捕,並判刑16年。10年後的今天,28歲的艾芭吉爾決定要將這段遭遇拍成紀錄片,並且鼓勵更多與她有相同遭遇的人勇敢站出來,她表示,如果10年前拍這部紀錄片,她只是受害者,但10年後她已活出自我,要以勇者的姿態和世人見面。

      性侵案除了上揭之「世界小姐」受害外,身為國家元身,似亦難置身事外。例如以色列前總統「卡札夫」,2009年3月20日,被控強暴女職員,並出庭受審。據美聯社報導,六十三歲的「卡札夫」被控擔任旅遊部長期間,強暴一名女職員,後來擔任總統期間,對兩名女職員性騷擾,近期中他將出庭受審[30]。卡札夫在1990年代擔任以色列旅遊部長,被控兩次控強暴一名女職員。2000到2007年,他擔任以色列總統期間,被控猥褻兩名女職員。但他利用職權,威脅受害者不得報警,因此直到他做總統任期快結束時,受害人才提出告訴。在以色列,總統職位是虛位,沒有實權,但作為國家元首,犯下強暴罪,在世界各國也很少見。以色列警方展開調查後,卡札夫與司法部門達成交換條件,同意提前兩星期下台,換取警方允許他,只承認犯下較輕的性犯罪,但不必坐牢。但卡札夫後來反悔,聲稱自己沒有犯罪,迫使以色列法院只好正式審理他的案子。

      另外,據英國「世界新聞報」報導;2009年4月12日獨家披露,美國總統「歐巴瑪」的同父異母兄弟「山森」,去年底涉嫌在英國性侵一名少女,被捕後謊報身分並在稍後離境,此事已獲英國內政部證實[31]。山森是「歐巴瑪」生父老歐巴瑪的第一任妻子「凱琪雅」之子,凱琪雅移居英國已六年,山森則是肯亞首都「奈洛比」附近一家通訊行的經理。

      前揭孔老夫子曾云:「食、色,性也」,難到古今中外;小至販夫走卒,大至高官顯貴,都免不了與性侵或被性侵之陰影?

      然而,依據「性自主權」,成人在合意及未婚狀況下有權選擇他(她)自己要與誰發生性行為,例如,從事「性工作」應不應該「除罪化」?長年在國內引發爭議,因為於2009年4月間,有國民黨立委準備提案修法,刪除現行對成年性工作者的罰則,要破除以往「罰娼不罰嫖」的不合理現象,但有婦女團體呼籲,社會對此議題正反意見兩極,配套措施必須完備。國民黨立委鄭麗文小姐云:「從事性工作者,她們長期以來,面對非常嚴重的不平等待遇,甚至常常被白嫖啦,或是在這過程當中,受盡非常多的性虐待,她們完全不可能跟警察求助,因為警察是指抓娼不抓嫖的。」因此,立委打算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對成年性工作者的罰責,破除罰娼不罰嫖的不合理情形;只是性工作者的除罪化,正反意見仍然兩極。而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小姐亦表態:「我們並不認為這是一個好的工作,也不認為這應該是工作,講性工作者太沉重,不罰娼是共識,嫖的方面,嫖客被抓到,應該受教育,或是課以一個社會成本捐。」[32]所以,修法爭議勢必再起,台灣社會風氣、環境,能否禁得起性工作開放思潮衝擊,連帶引發的社會秩序問題,也備受考驗。不過,解決這個面向之後,至少對「性侵」現象的減少發生,將是趨向正面意義。

      另外一方面,對於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因為其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及缺乏正確的兩性交往觀念,有關當局之立法,特規範於妨害性自主專章,加以保護。是以,凡是與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所為性行為都算觸法(準強姦罪)。性自主權之行使,不因彼此熟識、或家人關係,就被漠視。如夫妻未合意性交時,配偶一方如違反其意願時,得提出強制性交告訴,這才是夫妻和諧互相尊重的兩性關係。例如2009年春,韓國一位丈夫因強暴其妻被判刑而上吊自殺。所謂性侵害是指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除了強制性交外,凡是展示色情圖示或以不正當的言語動作之調戲、騷擾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據研究,女性雖為遭受性侵害高危險群,但事實上,不管男女老弱婦孺,都可能成為被害人,無論任何時間、地點,都有可能發生。

      其實,少不更事的少女、少男,對於「性」的好奇,也容易發生越軌行為;例如於2000年的春天,兩個布農族原住民的少年,一個十四歲,一個十三歲,邀約了十四歲少年同母異父的姐姐,同往山上托兒所內飲酒聊天,之後酒意興濃,二名少年開始動手撫少女身體,十三歲之少男更將其姐雙手捉住,讓十四歲少男猥褻少女胸部,之後因少女反抗,十四歲之少男亦到回家時間,即停止先行離去,而十三歲之少男則乘酒意,抓住其姐頭部撞地,之後更強脫其姐衣物,強制性交得逞…;同年九月間,又一位十五歲之國中生,於半夜潛入鄰屋竊盜,因適見三十五歲之女屋主睡覺,竟即壓在女屋主身上猥褻,屋主驚醒,少男倉惶逃走,女屋主本在少年家人求情下不欲追究,但隔幾天,少男又以同法前入獄猥褻性交女屋主,女屋主及報警將少年當場逮獲[33],本案當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這些年幼無知之原住民小孩,對「性」的好奇,一時衝動而觸法網,值得同情。但更令人擔心的是,國內電腦網路發展快速,網路線上已經有超過千個以上的聊天室,這種高隱密性、便利性、虛擬化的環境,使得網路約會、戀愛與援交等成了時尚。而相對地因瞭解不夠也大大地增加了性侵害「隨機事件」發生的機率。尤其是在寒暑假期間,青少年上網頻率高,更是網路交友「性侵害」案件發生的高峰。如於2009年4月8日,鹿谷鄉廿五歲男子陳永松,透過網路遊戲「勁舞團」認識女網友,首度相約見面就在車上性侵得逞。據警方指出,曾有妨害性自主前科(亦為網路交友性侵害案件,南投地院審理中)的陳永松,在網路遊戲勁舞團中,化名「小恩」、「蜘蛛人」,八日晚間邀約女網友在彰化縣相見,然後將對方載到南投市猴探井風景區停車場,隨即露出狼人本性。陳永松以車上預藏槍枝,恐嚇被害人與他發生性關係,否則就要殺人棄屍,脅迫被害人就範。而在性侵害女網友後,陳永松即開車揚長而去,將被害人棄置在山區!警方接獲報案後,調閱事發地點沿線監視錄影帶,發現陳嫌駕駛的黑色轎車,以及被害人指認的蜘蛛刺青圖騰、留長指甲等特徵,確認涉嫌人即陳永松,於是赴鹿谷鄉將他逮捕。陳永松坦承性侵害犯行,並供出另外涉及三件網路交友性侵案件[34],警方呼籲其他被害人出面指認。

      乃據「臺灣微軟公司」統計,2007年透過網路交友發生的性侵案件,平均一天有1.5 件,而受害者又以12 歲到18 歲的兒少族群居多,占6成以上。經統計近5年(2004-2008),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性侵害案件「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起訴率達43.7%,性侵害行為嚴重地撕裂了受害人人格,讓許多人痛不欲生。基於對被害人之保護,政府立法防制工作,稍有績效。依統計近五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性侵害案件起訴率為5 成,但經起訴後法院裁判定罪率高達9 成。故被害人在受創的同時,除應接受扶助勇敢檢舉外,並應即時採取必要的證據保全措施,以便將狼人繩之以法。再觀察近五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性侵害犯罪案件定罪人數,平均每年有1,592 人,而其犯行以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占43.0%,強制性交罪占30.8%,強制猥褻罪占15.4%為多[35]。故加強研究性侵害之犯行、犯因與矯治暨防制工作,實乃當前刻不容緩之務。同時,為了充分瞭解性侵言害案件之形形色色、多元型態變化,暨有鑑於性侵害問題,是影響當前社會治安的嚴重性課題,政府必需加以正視,而特列舉上揭諸多個案,除突顯出不同的案例,有它不同的時空背景因素外,更是本文之研究動機所在。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目的

      凡為「理論」是「現實」的可能解釋。吾人於人文社會科學上研究領域中,就是對犯罪與刑事司法體系運作的解釋。理論是要分類並組織事件(犯罪行為),解釋事件的原委,預測事件未來的可能發展方向。它代表對事物的合理解釋,並對其本質和意義提出瞭解的方向。故而研究「性侵害」犯罪問題,若缺少了理論,學科(discipline)幾近於知識上的破產,它只是一堆事實(件)的集合而已。所以本項研究,試圖以國內外不同的性侵案例,根據學理加以解釋,並研究其「性侵害」案「對象」的本質。此外,於性侵害案之犯罪原因與矯治對策問題上,擬探討兩個面向:(1).性侵害行為,為何是這樣? 在反社會行為上,有何意義?

    (2).是有辦法改善嗎?如何去改變?

      是以本研究方法,除了文獻探討外,更是對性侵害案之正確資料,加以收集彙整分析。問單來說,理論探討的是:「為什麼會發生性侵事件」?(why)。研究方法所探討的,「是什麼因素造成性侵事件」?(what is)。

      另一方面,犯罪學與刑事司法研究,均是在不斷發展的人文科學領域,吾人更需要「量化」配合「質化」之探討,故本研究純粹為結合實務(矯正機關) 與學理之應用研究,所以其研究之步驟,以理論為主,實務為輔,雖然不同的研究,在研究範疇、程序上均有差異,但本文對性侵害案之探討,本研究的步驟為:

    1、問題形成:回顧性侵害案之文獻探討、選擇並明確化對性侵害問題所要探討的領域。

    2、研究設計:本研究方法所進行的綱領(guidelines),包括了研究的概念架構、資料蒐集、訪問犯罪矯正機關從事對性侵害受刑人的處遇工作者。

    3、資料的分析與呈現:由刑事司法機關對性侵害案之犯罪統計分析所獲得的研究發現等。

    4、結論、解釋及研究限制等:對性侵害案之系統探討,說明來龍去脈,及遇到之瓶頸暨未來防範措施與努力方針。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預期效益

      對於性侵害案,犯罪原因與矯治對策,本研究期望透過相關文獻理論的蒐集、分析與彙整後,並配合「量化」比較之研究方式,以求得出普遍性的發現。並採用犯罪矯治實務之經驗法則,加以驗證。希望從「量化」中作比較,以求得其「變項」差異性,故而,本研究目的;除在從相關系數找出性侵害犯罪的原因,進而探討對性侵害犯罪人之矯治方法外,並希望政府重視對性侵害犯罪矯治工作之重建,在監獄內,予足夠的專業矯治工作之經費,俾做好矯正處遇,減少累、再犯的發生。因此,本研究之預期效益如下:

    1、性侵害成因,主要之論點包括社會體制觀點、社會文化觀點、生理與行為觀點、個人心理觀點、性上癮理論觀點、被害人因素等觀點,而本文研究之目的,係以科際整合之角度,探討性侵害之犯行、犯因暨矯正處遇技術,故其研究結果與建議,可供立法機關暨刑事司法機關,於性侵害防範政策擬訂之參考。

    2、本研究發現;近年來網路資訊發達,大眾傳播媒體對暴力、色情的過度渲染,性犯罪問題已經對台灣婦女的身心造成一種無情及有形之壓力與衝擊,其研究結果與建議,可供內政部暨各縣市之婦女防暴中心參考。

    3、從統計結果可看出,由於性侵害犯罪是以控制被害人,以達成性行為之遂行為目的,所以大部份均是以徒手配合恐嚇的方式犯案為最多。本研究結果與建議,可供警政機關作偵察性犯罪案時之參考。

    4、本研究發現性侵害案之發生,常由色情傳播媒體,提供攻擊女性的示範:即認為爭議性「傳媒」中,常有描述「性暴力」攻擊女性的內容,這種公然於傳媒上描述攻擊女性的行為,事實上是將對女性的攻擊行為予以正當化、合理化,替攻擊女性的暴力行為找尋藉口。故此「次級文化」之研究結果與建議,可供新聞局暨NCC予管制之參考。

    5、由於性侵害之累、再犯,居高不下,本研究亦著墨於對性侵害受刑人之犯罪矯治處遇措施作檢討,相關之研究結果與建議,可供法務部矯正司之參考。

       因而,本研究之架構如下:

      在研究的方位上,美國犯罪學家蘇哲蘭( Sutherland )認為「犯罪學」可分成三部分領域或三方面之問題;即(一).刑法之立法,(二).法律之破壞,以及(三).對法律破壞的反應;亦即法社會學、犯罪原因及刑罰學或犯罪矯治[36]。因此,本研究架構(如上圖),並試圖從此三個面向去探討。乃性侵害犯罪行為之成因具複雜之背景因素,包括:生物、文化、個人病態心理與意外(偶發)事故等,均有可能。從而,在犯案部分,為了作多元面向之比較,特別搜集國內外不同個案之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例,並配合量化分析,用以印證文獻探討。最後再以本人過去亦曾在犯罪矯正機關服務之經驗,提出建言與改善策略。

     

    第二章 性侵害案的犯罪因素

    第一節  性侵害的定義

      性犯罪是人類社會最惡劣的行為之一,因為對被害人及整體社會造成的傷害至深且鉅。性犯罪也是十分危險的犯行,如果未能有效地處遇與監控,性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低,五年內再犯率至少約有三成,達36%。惟實證界所定,大多為西方學者,經由性侵害的實證研究,發展出性侵害的具體型態,以界定性侵害,如Gruber (1992)將「性騷擾」分為三大類[37]:

    第一類是言詞上的要求,包括性勒索、表示性的興趣、關係上的示好、隱約的示好或提出性要求的壓力。

    第二類是言詞上的評語,包括個人的評語、客觀的物化及性類別化的言詞。

    第三類是非言詞方面的呈現,包括具有性傷害、具有性意味的碰觸、具有性暗示的姿勢(非直接接觸的性騷擾)、與性有關的資料。

      然而FInkelhor等人( 1990)將「性侵害」分為11類行為,從最輕微的語言猥褻、被迫暴露私處、被迫碰觸身體、被迫親吻、被迫裸露、被迫表演性行為、被迫撫摸生殖器官、被迫性交、被迫口交、被迫性交並遭性凌虐等行為皆界定為遭受性侵害。性侵害一詞涵蓋極廣,從輕微的騷擾( harressnet)到最嚴重的強暴(ape),因此性侵害可表示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侵犯性或脅迫性的行為連續體,從輕微的性騷擾、性猥褻到嚴重的強暴。羅燦瑛(1989)認為,在此連續體上的各種行為,若均具以下共通特質,皆可稱為性暴力(Sexual Violence)行為:

    (1)與被侵犯行為者的性或性別有關的暴力。

    (2)不受被侵犯行為者歡迎或接受的暴力。

    (3)違反被侵犯行為者的自由意志或清醒意識的暴力。

    (4)對被侵犯行為者造成負面或傷害的結果之暴力。

      在國內,依據「性自主權」成人在合意及未婚狀況下有權選擇他(她)自己要與誰發生性行為。另對於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因為其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及缺乏正確的兩性交往觀念,特規範於「妨害性自主」專章加以保護,是以凡是與未滿十六歲未成年人所為性行為都算觸法(準強姦罪)。

      我國刑法所稱性侵害案件,依2005年2月5日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二項第二款、第334條第二款、第348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而刑法早於2005年2月2日修正公佈,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修正如下:

    1、修正後之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相較於原刑法規定,本條修正有兩項重點:

    (1).保護對象之擴大:傳統之強姦罪及準強姦罪,保護對象僅限於婦女,新修正刑法則將男性亦納入保護對象之範疇。

    (2).行為態樣之增加:傳統係以「姦淫」為規範之行為態樣,新修正刑法則係以「性侵入行為」為規範之行為態樣,此又可分為三種行為類型: (A).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除包括傳統男對女之姦淫行為外,並進一步包括男對女之肛交、口交和男對男之雞姦行為; (B).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肛門之行為:將傳統男對女或女對男之猥褻行為納入強制性交罪之規範; (C).以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將性侵害行為亦納入強制性交罪之規範。

    2、修正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2).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3).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4).以藥劑犯之者。(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8).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按:原刑法第222條,僅規範共同輪姦行為,新修正刑法,則將前開八種行為列為加重強制性交罪,應加重其刑。

    3、修正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增訂刑法第224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修正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6、修正刑法第226條:「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條之一或第225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增訂刑法第226條之一:「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條之一或第225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8、修正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9、增訂227條之一: 「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0、修正刑法第228絛:「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

    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頃之未遂犯罰之。」

    11、增訂刑法第229條之一:原刑法規定;第221條至第230條須採告訴乃

    論,然修正後為;除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以及第230條之罪須採告訴乃論外,餘則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由上揭可知,性侵害之定義,自刑法修正後,其所涵蓋範圍更為廣泛。縱然是夫妻,若以強制發生性關係者,也算性侵害。例如,在南韓的現行法律中,男性被強姦,被告只能以強行非禮罪問罪。所以,有人要求應該將男性也認定為性犯罪受害人,否則就有失公平。據2008年8月間,南韓「首爾」媒體報導,民主黨議員(崔英姬)主張,男性也應被認定為性犯罪受害人,所以,提交了以「將男性也納入性暴力受害對象」為內容的刑法修訂案。崔英姬並表示,軍隊內部的性犯罪現象也非常嚴重,但由於處罰力度小,正在不斷惡化。而修訂案的通過符合憲法中的平等原則[38]。另一方面,對妻子霸王硬上弓的行為,亦視為性侵行為;例如,南韓一名因為強暴妻子被定罪的男子,2009年1月20日,被發現死在住處。這名42歲的男子,因為強暴菲律賓籍的妻子,上個禮拜被判刑兩年半[39],成為南韓首例,今天,他被人發現在釜山住處上吊身亡,研判是自殺,現場沒有遺留字條。在南韓這種父權社會,家庭暴力向來不受重視,惟本案被告是在2006年透過仲介,娶了外籍新娘,因為太太疏於持家,夫婦關係不睦,在一次夫妻打架的過程中,嫌犯對妻子霸王硬上弓,結果被法院判罪,他曾對判決結果表達極度不滿,結果付出慘痛的代價。

     

    第二節          性侵害行為的類別與影響

      性侵害是高「犯罪黑數」的犯罪類型,潛在的性侵害「加害人」相當多。但因性侵害涉及被害人之諸多身心困窘與社會污名,因此報案機率偏低。不過,性侵害犯罪,自2001年起巳經全面改為「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犯罪之案件數將會繼續成長,犯罪黑數當然會下降。再者,性罪犯若未接受完整的處遇治療,其再犯危險性甚高。一般而言,對性罪犯之臨床會談需涵蓋下列十個向度的問題[40]: (陳若璋,2001)

    1.性罪犯之生長史,包括原生家庭狀況、是否有家庭暴力經驗、同儕間性偏差文化、性創傷歷史。

    2.性罪犯之人格特質,包括其表達能力與情緒穩定度。

    3.偏差的性癖好,包括性幻想、看A片頻率、模仿A片程度。

    4.性犯罪之內涵,被害對象之各項特質、犯罪手法。

    5.相關之壓力事件,特別是在性偏差行為之前發生,足以引起性罪犯負面之情緒反應,造成其生活壓力事件或社會關係之衝突。

    6.對被害人之同理心程度。

    7.社會關係與情緒適應情形。

    8.對防止再犯性侵害行為之自覺與決心。

    9.認知扭曲情形,特別是對責任之接受或否認之情形。

    10.社會支持系統之強度與完整性,特別是有負面情緒時是否有人分擔,當壓力事件來臨時如何因應等。

    至於有關性犯罪之類型,美國性犯罪學者Knight and Prentky於1989年曾將性犯罪之類型分析如下[41]

    甲、權力滿足型(power reassurance )性侵犯,也稱作「補償型強暴犯」,其基礎特質;通常其強暴是為了提升自己的自信心及滿意,是最不具暴力及攻擊性的犯人,且也是社會技能最差、自信很低的人,加害人之特徵如下:

    (1).多數為單身且沒有性伴侶。

    (2).多數為與父母親同住(88%),,且母親很專制或過度保護,體型較瘦。

    (3).被動且消極,因此鮮有朋友。

    (4).因為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因此從事手工類的工作。

    (5).常去鄰近的色情刊物店。

    (6).常手淫且有偷窺、暴露、戀物及變性的傾向。

    (7).偷窺這個傾向是我們必須要特別注意的,犯人常因這種傾向而選擇附近鄰居下手。

    此類性侵害之犯案行為的特質:

    (1).犯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性」,藉著性行為提高本身的重要性。

    (2).只使用足以控制受害者的力氣,並不會故意傷害受害者。

    (3).在居住或工作鄰近地區犯案。

    (4).強暴者相信受害人享受被強暴的感覺。

    (5).希望受害者對加害者講髒話(引起加害者之性興奮),但是加害者自己卻不會講猥褻的言詞。

    (6).受害者被要求自己脫下衣服。

    (7).加害者主要目的是對受害者進行身體上之接觸。

    (8).受害者與強暴者的年齡相差不大。

    (9).步行犯案。

    (10).犯案時間通常從午夜到凌晨五點間。

    (11).犯案間隔大約是七至十五天。

    (12).加害者也許陽痿。

    (13).使用之武器通常為隨手可得之物。

    (14).在強暴中雖然一開始可能不曾有暴力行為,然而一旦使用暴力後,可能會隨著強暴過程而逐漸增加暴力的程度。

    (15).強暴後會與受害者聯絡。

    (16).加害者會持續作案直到被捕為止。

    (17).可能會有收集受害者物品作為紀念之行為。

    (18).可能會對強暴行為作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型犯人是唯一會在犯案後與受害者聯繫的犯人,並且會詢問

    有關受害者的健康問題,以及可能會威脅再次回來犯案。

    乙、憤怒報復型( anger retaliation)基礎特質,加害人之特徵如下:

    (1).父母親離異(80%),並且被母親或其他女性養大。

    (2).曾領養小孩(20%)。

    (3).在寄宿家庭生活過(53%)。

    (4).已婚。

    (5).大部分曾被身體虐待(56%)。

    (6).表面上擅長社交。

    (7).因曾被女人傷害而恨女人。

    (8).較少攻擊自己的太太,自我意識強,身體強壯。

    (9).很愛表現自己的男子氣概,目此,會有許多婚外情。

    (10). 從事刺激性的工作(如警察及賽車手) 。

    此類性侵害之犯罪行為的特質:

    (1).大部分會在鄰近地區開車巡獵受害者。

    (2).會因某些壓力情境而導致攻擊(例如在和母親或太戈爭執後)。

    (3).因此攻擊是爆發性的,且為非計劃性的犯案。

    (4).「發洩怒氣」是他犯案的目的,而非單純為f性」,因此會故意傷害被害者。

    (5).武器為隨手可得之物,也可能是加害者的拳頭或腳。

    (6).會使用髒話罵受害者,以達到自己的高潮及增加受害者的恐懼。

    (7).受害者的衣服是被用力撕裂的。

    (8).暴力程度會依強暴過程而持續增加其強度,從言詞侮辱到身體傷害、到殺害受害者,皆有可能。

    (9).會對受害者肛交及口交及可能事後會射精在受害者臉上,藉此來汙辱受害者。

    (10).也許不能射精。

    (11).受害者為同一年齡或是大個幾歲。

    (12). 犯罪間隔從6個月到1年。

    丙、剝削型(exploitive),也稱肯定權力型(Power assertive)基礎特質,加害人之特徵如下:

    (1).加害者認為強暴是表現男子氣概及征服女人的手段,男人本來就是應該這麼做的。

    (2).在單親家庭中成長(69%),且在兒童時期曾遭受身體上的虐待(74%)。

    (3) .1/3曾在寄養家庭住過。

    (4).有固定的性伴侶。

    (5).多次婚姻記錄,且一直為家庭問題所困擾。

    (6).自我意識強,喜歡穿花俏的衣服並且開很炫的車子。

    (7).常常去單身酒吧釣女人,並且喜歡表現他的男子氣概。

    (8).從事可以表現男子氣概的職業(如建築工人或警察)。

    (9).有經濟犯罪的記錄。

    (10).身體強壯。

    此類性侵害之犯罪行為的特質:

    (1).在單身酒吧尋找目標。

    (2).視強暴為一種需求,因此,加害者對受害者的感受很冷漠,只注重個人的享受,而受害者只須對他言聽計從。

    (3).喜歡撕裂被害者的衣服(加害者覺得理所當然的行為)。

    (4).會對糞書者做多種類的攻擊,包括口頭及身體上的。

    (5).喜歡先肛交後口交(因有時加害者不能射精,會要求受害者口交以達強暴的目的)。

    (6).強暴是事先計畫好的,因此會攜帶自己的武器。

    (7).受害者會被加害者欺騙或是被嚴重的凌虐。

    (8).不會試著隱瞞自己的身分。

    (9).受害者與加害者同一年齡層。

    (10).在事後不曾覺得後悔,也不會收集紀念品或是對強暴行做記錄。

    丁、性虐待型(sadistic) 基礎特質,加害人之特徵如下:

    (1).在單親家庭成長。

    (2).父母親離異(60%)。

    (3).曾在兒童時期被身體虐待(63%)。

    (4).成長在性關係不正常的家庭(如加害者被父親性侵犯) 。

    (5).接受過較高的教育,且智力很高。

    (6).大部分已婚,且被公認是「新好男人」。

    (7).大部分居住在低犯罪率的地區,且被認定是社區的模範。

    (8).沒有被捕記錄。

    (9).年齡層在30-39歲之間。

    (10). 強迫性人格(外表及車子都必須整齊、乾淨並維持在很好的情況下) 。

    (11).白領階級的工作。

    (12).有反社會人格傾向。

    (13).有點酒癮及藥癮。

    (14).在青少年時期曾偷窺、雜交及經常手淫(Kenney & More.1994).

    (15).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很具攻擊性,特別是在他們需求受到阻撓時。

    此類性侵害之犯案行為特質:

    (1).是四型當中最具危險性的。

    (2).強暴的目的是實踐加害者的性攻擊幻想,給予受害者身心上的痛苦(因攻擊及暴力行為而興奮)。

    (3).對犯案有詳盡的計畫,因此,很難被捕獲。

    (4).加害者會小心跟蹤並選擇受害者,確定他們沒有留下可被追蹤的線索。

    (5).加害者會以車輛強載受害者至加害者可以控制並覺得舒服的地方。

    (6).會利用器具綁縛受害者及使受害者不能哭喊。

    (7).有時會使用蒙面罩在被害者身上(使被害者因此更加恐) 。

    (8).會用污辱及淫穢的言詞且很詳盡的告知受害者接下來加害者要做的事情。

    (9).當他攻擊受害者時,也許會以他太太或母親的名字叫受害者。

    (10).受害者的衣物是被切開的。

    (11).有儀式化行為。

    (12).加害者大多數無法射精,因此需要受害者以言語或口交幫助。

    (13). 加害者會準備完整的犯案工具。

    (14).加害者會有效的消滅任何可能被指認的證據,包括殺害受害者,因此,殺害並不是他的目的。

    (15).受害者的年齡層不定。

    (16).對犯行不會感到後悔,且會一直做案直到被捉為止。

    (17).隨著一直犯案而暴力程度隨之升高,並成為連續殺手。

      在臺灣,上揭四種性侵犯加害人類型,以剝削型最常見。

      惟在犯案量化方面,依內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台閩刑案統計」資料統計,數年來,性侵害犯罪行為迄今已成長超過2倍,加上近年來網路資訊的發達,大眾傳播媒體對暴力、色情的過度渲染,性犯罪問題已經對台灣婦女的身心造成一種無情及有形之壓力與衝擊,性侵害屬於極為惡質之犯罪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及其家庭之傷害與痛苦至為重最大,性侵害犯罪是對婦女之身體、生命及人格尊嚴造成嚴重之侵害,更是「父權社會文化」以暴力宰制與控制女性的惡劣現象[42](揚士,隆、鄭瑞隆,2002) 。乃性侵害行為不僅是女性受害,例如於2007年3月15日,美國政府曾公布;光在2006年,全美共有一萬ニ仟多名男性[43],投訴在工場所被性騷擾,創下新高紀錄。據美國「性別公眾提倡聯盟」表示;男性騷擾者通大都是異性戀者,騷擾的原因大都和性別刻板印象,或和工作場所對性別的管理規範有關。所以,男性有時候也會成為受害者。

      此外,2007年是「性侵害防治法」實施10週年,根據當年內政部統計;2004年全年通報性侵害受害者有4478人,2005年有4900人,2006年有5仟餘人;年增率高達15%。故現代婦女基金會表示;性侵害案的「犯罪黑數」高,未報案的受害者更多,推估實際數字應為通報件數的七到十倍,約有四至六萬件,其中六成是兒童及少女。但只有百分之一的性侵害案犯,會入監服刑。加上定罪率低,獄中治療不足、出獄後監控未落實,性侵害防治效果,令人憂心。依暨南大學助理教授王珮玲女士分析,性犯罪有「四高一低」的特質,「四高」為:A.犯罪黑數高、B.兒童及少女受害比率高、C.加害人連續犯案比率高、(例如華岡之狼性侵害案判決確定有37件令,新屋之狼有30件)、D.加害人出獄後再犯率高。一低為「案件定罪率低」,有罪率最高才四成七[44]。所以,性侵害犯罪行為的暴增,對社會治安影響至矩,已不容置疑。

      以國外來說,倘更深一層的探討;性侵害案件究竟有多嚴重[45]?據2001年9月10日美國賓州大學公布一份研究報告指出,美國每年約有32萬5000名17歲與17歲以下的青少年淪為「商業性剝削」的對象,剝削方式包括賣淫、拍攝色情錄影帶等。賓州大學這份耗時三年(1999年1月至2001年3月)、針對17個城市、花費40萬美元的研究報告,共訪問了200名受害者,800多名兒童福利社工與執法官員。據美國研究「少年法」的專家表示,這是歷年來針對兒童性剝削問題所作過最深入的一次研究,結果令人駭異,顯示此問題比想像還要嚴重得多。而根據此項研究主持人「艾絲提斯」博士說:「性剝削最大受害者是翹家小孩、被父母遺棄者以及無家可歸的青少年、少女,最後變為求生的工具」。而且性剝削的加害者來自社會各階層,其中有47%兒童性侵害事件是親戚所為,49%是認識的人所為,例如教師、教練或鄰居,只有4%是陌生人所為。研究也發現,95%男童涉入的性交易係男性所為。報告指出,熱衷與青少年有性行為者幾乎全是男性,而且其中四分之一是已婚而且有小孩的成年人。

      例如2005年3月間,美國佛羅里達州首府「塔拉赫西鎮」,發生一件令人髮指的性侵女童並加以殺害案件;一位年僅9歲的女童「潔西卡.倫斯福德」遭人殺害,佛羅里達州州長「傑布.布希」忍無可忍,遂於5月2日簽署法案,加強懲罰性侵兒童的犯人,並規定性侵害兒童的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佩帶衛星追蹤設備。新法律將使佛羅里達州成為全美懲罰性侵兒童犯人最嚴厲的州之ㄧ。本

      案被害少女「潔西卡.倫斯福德」係其屍體被人發現,由於兇嫌有性侵害前科,佛羅里達州迅速草擬『潔西卡.倫斯福德法案』,由義憤填膺的州議員火速一致通過。法案規定,對11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強制判刑25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佩帶全球定位系統裝備。惟對騷擾較年長的孩童則不適用最低判處徒刑25年的規定,只需在假釋期間配戴定位系統,而非終身配戴。
      事實上,最嚴重的性侵害案是發生在法國,計有65名被告,45名受害兒童,被控1974項罪名;法國亂倫家族兼最大狎童案,於2005年7月27日在2小時馬拉松式宣判中落幕。這場父姦子、子姦孫、母姦女、把孩子當娼妓供人淫辱,人倫淪喪的惡夢,隨著其中62名被告被定罪而結束,卻在法國留下長久迴響。這項連6個月嬰兒也受害的法國大醜聞,發生於法國「昂熱市」,本案在2000年一名16歲少女揭發遭媽媽男友兩兄弟強暴及其家族3代醜聞。犯案長輩除了強姦年幼晚輩,又託辭題「玩伴醫生」遊戲,引誘孩童給親友鄰居淫辱,有時只為了換取金錢、菸酒和車胎。遭受性侵害之45名兒童,最大14歲,最小只有6個月大,其中一小女孩遭強暴45次。本案歷經5個月審訊,陪審團閉門審議1週後,39名男性與26名女性被告出庭聆訊,長達3小時而被定罪的62人中,刑期介於4個月緩刑到28年不等。被判刑最重的二個人,其一是亂倫家族的59歲爺爺「菲利浦」,他強暴了兒子、女兒和孫女,檢察官指他是「掠奪者」。另一人是狎童集團主腦之ㄧ「艾瑞克J」,他強暴15名兒童,包括親生兒子,並迫使35名兒童賣淫,檢察官形容他是「食人魔」。而「飛利浦」的35歲兒子「法蘭克」卻強暴了14名兒童,包括自己的3名子女,判刑18年徒刑。他的前妻「派翠西亞」亦強暴親生女,同時也是兒童賣淫活動的帳務管理,判刑16年。据悉「派翠西亞」強暴親生女,係以「情趣商品店」雙頭假陽具為之。
      另一方面,女性犯強暴案在西方國家是不足為奇。例如2005年8月美國田納西州小學體育老師「潘蜜拉.羅傑斯.透納」小姐,誘姦13歲男學生,被控15項性侵、13項法定強姦罪,他俯首認罪,只要坐9個月牢,2005年8月11日入獄。在8月11日檢察官宣讀她犯罪事實時,她共被控28項罪名,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處100年徒刑。另外除9個月刑期外,她被判8年緩刑,同時法官也撤銷他的教師執照,出獄後必須登記為兒童性犯罪者,不得接受任何訪問及利用本案牟利。據承辦本案檢察官表示,「透納」小姐曾在被害人家住過一段時間,被害人母親表示,不希望她受審。這也是檢方和「透納」小姐達成認罪減刑協議的原因之ㄧ。本案若發生在台灣,恐怕不是那麼容易善了。
       同樣的,2006年元月發生在非洲肯亞首都「奈洛比」市,有一位台商裔,是美國哈佛大學教育碩士畢業的周曉華小姐(1981年4月出生於台灣中部),被控涉性侵害五名「肯亞」街童。據悉25歲的周女於2005年1月29日遭肯亞警方逮捕後,於31日被法院指控她於2004年至2005年間,在「奈洛比」「巴哈蒂兒童收容中心」猥褻、性侵五名18歲以下街童,警方正對疑似受害人錄取口供,法官於2月2日聽取警方陳述後,以性侵害兒童暨違反移民法予以收押,全案定於4月18日開庭。也許寧可相信這位高學歷的周小姐,是一時意亂情迷,才犯下此見不得人的性侵兒童案。
      惟無獨有偶,2005年9月美國檢察官起訴了「康乃狄克州」一名30歲婦女,因她竟和自己7歲女兒的8歲男童伴發展一段漫長的「夢幻關係」,並且對他從事性行為。她被控兩項傷害未成年兒童罪,19日承認罪名,法庭定11月4日判刑,最高面臨入獄六年。據悉「譚美.伊莫爾」女士於2004年11月被捕,罪名是「性攻擊」,但她透過認罪減刑程序,使罪名減輕變為傷害罪,男童家人也同意。他們表示,控告的罪名減輕,審判時間可以縮短,男童和被告的女兒都可以減少站上證人席接受盤問的時間。警方表示,案發後,男童起先因為害怕惹上什麼麻煩,一切否認,但「伊莫爾」女士承認對男童從事性行為,但表示只有親吻和愛撫,沒有性交。不過她19日又承認兩人至少一次裸體同床。「伊莫爾」女士的女兒目前由社工監護。她對警方說,看見媽媽和男童做「嘔心」的事。11月4日判刑後,「伊莫爾」女士將成為登記有案的列管性侵害者,服滿六年徒刑後,還要加上12年緩刑。
      上揭之女性「性侵」幼童、少年案件,雖然被視為「異類」,但她們大都犯有「性心理症候群」,有時候「情猶可憐」。但最可惡的事發生在2004年9月,自稱帶有愛滋病的「厄瓜多」男子「馬里斯可」先生,竟然涉嫌誘騙至少120名古巴和厄瓜多孩童與他發生性行為,其中大多是7至17歲女孩,並拍攝成色情錄影帶和光碟賣到美國,美國聯邦法院於9月24日判他100年有期徒刑。據警方表示,45歲的「馬里斯可」從事兒童色情行業已有十年之久,定期到國外旅遊,到處物色貧窮的孩童當他的色情片主角。法官及小兒科醫師看了十卷錄影帶片段後,判定其中十三名受害者年紀都在16歲以下,而另外八名女兒童甚至不到12歲,據說錄影帶內容「不忍卒睹」。嫌犯「馬里斯可」為了減輕刑責,在庭上表示自己不久於人世,因為他在1994年就被驗出是愛滋病毒HIV帶原者,而且他還將自己的性癖好歸咎美國政府,因為美國「時報廣場」太容易買到色情書刊或電影X級光碟片。嫌犯「馬里斯可」又說:「我不是生來就是怪人,我是個普通人,我在和這些女孩從事性行為時,真的認為自己是在幫助她們,我知道這麼做是違法,不過我覺得這樣做沒錯!」。惟本案在古巴政府和美國調查人員聯手調查下,已經知道的十二名孩童在接受初步檢查後,非常幸運都未感染愛滋病毒,但其他的兒童卻「不得而知」了。

      惟於親人「性侵」男幼童、少年案件方面,美國愛達荷州卡爾德威爾市十四歲少年「尼格爾」,疑因不堪遭父親長期性侵虐待,憤而開槍弒父,他2009年5月21日被上手銬,在警力戒護下出庭應訊。「尼格爾《觸犯一級謀殺,被當作成年犯受審,這起家庭人倫悲劇已引發各界的同情與關心。在法庭上,尼格爾看起來既震驚又恐懼,他在法官宣讀謀殺罪狀時,沉默不語。尼格爾33歲的父親「傑森」5月16日被發現陳屍家中,警方19日下午依一級謀殺罪名將尼格爾逮捕歸案。據當地媒體報導,調查人員相信尼格爾是以火力強大的步槍朝睡在沙發上的父親開了一槍,子彈貫穿手腕並射入父親頭部。檢方在庭上表示,他們找到了尼格爾行凶動機,但尚不能對外公布。不過據一名警探表示,家人曾透露尼格爾與父親相處不睦,懷疑他可能受到父親性虐待。據報導,一名親戚曾在傑森家中電腦中發現兒童色情影片,片中主角看起來只有八、九歲。尼格爾告訴法官說,父親已有一陣子未對他下手了。不過,他不願說明父親曾對他做過了什麼事。民眾紛紛對本案表示同情,當地一名母親班奈特女士說,她不認識尼格爾,但「他還是個孩子,我知道我不是唯一為他肝腸寸斷的人。」前愛達荷州州檢察官萊羅爾指出,雖然尼格爾年紀很輕,但根據愛達荷州的法律,未成年少年在謀殺案中可被視為成年犯受審。法官裁定尼格爾以三十萬美元交保,他將在兩週後再次出庭應訊[46],俗云;虎父不食子,這樣的父親,似亦為人倫悲劇之果報。

      而在諸多性侵害個案中,遺憾的是事後對加害人「求償無門」,但被揭發於2005年6月之美國天主教第四大教區的「科文頓主教」神職人員等30名嫌犯,被控自1950年至2003年以來,計有158名兒童暨教會雇員受到性侵害得逞,結果美國「肯塔基州」法院在受理此一百多名被害人提出之集體訴訟中,兩造和解,第四大教區的「福伊斯主教」,同意以一億二千萬美元創紀錄的賠償金予被害人,根據這項和解協議,被害人將依其受害程度分成4類,扣除律師費用之前,每名受害人可獲得五千美元到四萬五千美元不等的賠償金,一部分基金將提供被害者心理諮商輔導之用。
      然而,據報導;類似的性侵害案例,還包括美國「加州」「橘郡教區」,2004年以一億美元賠償87名受害人,而最早爆發教士性侵醜聞的波士頓主教區,於2003年以8500萬美元與552名受害人達成和解。全美194個天主教主教區幾乎都有神職人員牽涉性侵害案件官司,待審或尚未和解的案件多達數百件。若干主教區,包括亞利桑那州「土桑」、奧勒岡州「波特蘭」、華盛頓州「斯波堪」三個主教區,因無力負擔性侵案之巨額賠償金,已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被「性侵害」者得到補償金,多少還能撫平被害者心理與生理創傷,但有些受性侵害家屬,無法以金錢解決而衍生暴力,萌生報復,因而又產生另一項社會悲劇;例如2006年1月間,中國大陸河北「遵化縣」ㄧ名男子因妻子被人性侵,一怒之下將「仇人」殺害。據「港媒」報導,43歲的「王江」先生,兩年前攜妻到「遵化」,負責看管樹苗,並在電廠幫助卸煤。2006年1月23日上午,刑滿出獄不久的朋友「吳震」先生,拜託「王江」找工作,並住在「王江」夫妻家中。1月23日上午,吳震趁著王江外出辦事之機,將其妻「張紅」性侵。「王」得知此事後,氣憤至極。臘月27日將「吳震」請到家裡喝酒。「吳震」酒後竟再次污言穢語調戲「張紅」,憤怒不已的「王江」決心報復,便製造了這場殺人毀屍案。農曆年27日中午,「王江」將死者「吳震」叫到家中,推杯換盞,「吳震」酩酊大醉,倒下昏睡。「王江」遂用斧頭朝其後腦部狠命砸下,「吳震」當場死亡。並將「王江」屍體拖到樹林,在夜晚時將死者的頭顱、四肢斬下,內臟剖出。更在附近的一塊石頭上將頭顱和四肢肢解,放入灶膛焚燒直到天明。剩下的軀體分解後放入鍋內蒸煮,其手段殘酷之極,憤其性侵其妻之故,這真是「色」字頭上一把刀。

      在較輕徵的「性騷擾」方面,同種文化的新加坡管理大學(新大)法律系學生,2009初,針對同校男女生調查發現[47],每五名女生就有兩人曾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遭性騷擾。調查也顯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性騷擾的女生,只有低於兩成的女生會當場做出反應,不到6%的人會報警或告訴校方。由新大法律系學生胡瑄元和五名學生對同校135名女生和68名男生進行調查,獲得上述數據。胡瑄元告訴新加坡「聯合早報」,很多學生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上下學,當車上非常擁擠時,色狼就會趁機欺負女學生,因為他們知道可以輕易逃脫,特別是受害者保持沈默,更讓他們得寸進尺。胡瑄元的研究小組並根據新加坡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2008年發表的職場性騷擾調查報告,歸納出常見的性騷擾跡象,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很靠近女生、盯著女生胸部、向女生出示與性有關的動作等。Aware性騷擾研究小組召集人黃可麗指出,在新加坡,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幾乎沒有投訴管道,因此無法完整了解這項問題的嚴重性。但據Aware2008年的職場性騷擾調查和接到的熱線投訴案例,新加坡的性騷擾問題確實存在。

      由上揭國內外之案例可知,無論是性侵害或性騷擾,性犯罪對被害者之影響,其所造成之傷害非一般人所能瞭解,至少是身體與心理的雙重傷害,如:

    1、身體之創傷:除較能面臨一般外傷、陰道淤傷、處女膜破裂外,女性亦可能因此而懷孕、感染性病或其他疾病,嚴重時甚至強姦後遭殺害、肢解及棄屍。

    2.心理之傷害[48]

    (1)、強姦創傷症候群(Rape Trauma Syndrome):

    係指強姦受害後之生理與心理適應不良症候,包括抑鬱、沮喪睡眠與飲食模式改變,抱怨不明的頭痛或其他病痛而不願上班工作,喪失自信心,工作表現一落千丈、無力感、無助感、脆弱感,與工作單位、職務產生莫名的不滿或疏離,感覺與其他同事的隔離,對兩性關係的態度與行為有所改變,無法集中注意力,害怕與焦慮,易與家人或朋友生齟齬,並可能導致酗酒與藥物之成癮依賴。

    (2)、創傷後壓力疾患(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依據美國精神醫學會(1987)之說明,係指受害者對受創事件之持續體驗、持續逃避與此創傷有關之刺激,或對外界反應麻木。持續驚醒性增加,如難以入睡、驚嚇反應誇大、冒汗等,而症狀至少持續一個月以上。

    除了在自由社會發生之侵害犯案例外,性侵害犯的另一區塊,較易為外界社會所遺忘的是;高高圍牆內之人犯與人犯之間的性侵行為:

      例如據2006年2月18日聯合報第C4版林宜慈記者曾報導;在中部某監獄服刑的張姓男子,2005年3月向法務部檢舉,指2001年在監服刑期間,目睹4名精神病受刑人多次性侵害綽號「阿祥」的受刑人,某縣警局警方接手偵辦,4人陸續到案說明,僅1人承認犯案,惟4人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張姓男子是於2005年初,在該監獄服刑期滿出獄,據報導指出,2001年他因竊盜案入獄,經醫院鑑定罹患精神病,分配在該監獄醫護中心精神病受刑人工場,6人同住一舍房,不料,同房陳姓等4名受刑人見「阿祥」善良可欺,常利用晚間,在廁所用手或性器官猥褻阿祥,還拿馬桶刷柄插入阿祥的肛門,張犯向獄方反映,阿祥才得與4名涉案者予分房。以後,同房6人已先後出獄,每當回想「阿祥」遭性侵害病情不輕,於心不忍,且性侵害是公訴罪,他認為涉案人應得懲罰,才提起勇氣檢舉。

      事實上,「鐵窗春色」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國內外各監獄,祗因為傳統保守文化,較少人去觸摸這個敏感問題。就以美國監獄來說;依2004年10月16日,紐約時報報導,德州「奧斯汀鎮」的「歐瑞德監獄」,是美國有名的監獄受刑人同性戀溫床[49],據報導,曾有一「個案」被廣泛提出討論;即在2000年9月入獄的黑人受刑人同性戀者「強森」被暱稱為「可可」小姐,這一位舉止溫和的大男人,不幸在入監後淪為受刑人的「性奴隸」。且據該監內各幫派受刑人代表協議結果:同性戀受刑人一律被稱呼女人的名字,同時將「她們」指派給監內另一個幫派時,要提供「性服務」。而據本案當時之受害人「強森」對外訪媒體說:「『瘸子幫』已分到一個同性戀者,據我所知,『門徒幫』已有一陣子沒人侍候,因此就把我嫁給了他們」。因此,該監內受刑人「門徒幫」和其他幫派把他(強森)當作性奴隸。且獄內之各幫派老大,竟把他(強森)買來賣去,甚至出租。每次之性交易,索價五美元或十美元。報導又說;「強森」剛入獄時,一名門徒幫份子叫他「老婆」,強迫強森為他舖床、打掃牢房和用鍋子煮私人食物,還要性交。「強森」後來被賣給『同胞幫』和其他幫派。更不可思議的是;後來各幫派竟為他爆發搶「標」戰爭,他在監內公開市場價為一百美金。本案於2004年9月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終於准許強森控告該監疏失戒護人員的民事官司。最後「裁決」承認美國各監獄中同性戀受刑人應受到同等保護權,「裁決書」說這件案子的事證「駭人聽聞」。
      雖然,美國德州監獄受刑人之間的「性侵害」案件,已非「冰山一角」。若以最保守的中共來說,亦有同樣情境;例如中國大陸的江蘇省,早在2003年時代,為防止監獄內不斷發生的「同性戀」戒護事故,開始嚐試對受刑人「性解禁」政策,最明顯的是當時容納三千多名受刑人的江蘇省「江寧監獄」,因「性犯罪」身陷囹圄達25%,而「性壓抑」、「性飢渴」已成了前來參加性心理諮詢的受刑人之共同的心聲。有一位因搶劫被判八年有期徒刑的張姓受刑人表示;自己現年二十六歲,於2002年結婚,在牢房渴望性愛、思念嬌妻已成了他每晚入睡前的一種意念。現在他得知該監獄將實施「鴛鴦房」、「月末同居」等人性化政策後,備受鼓舞,他期待其妻早一天的到來,他努力表現以爭取獲得「寬管級」的待遇,在監即可享有「性解禁」的待遇。
      據大陸「人民網」報導,單單江寧監獄當時即有四百多名犯人代表接受了儲兆瑞博士「性心理諮詢小組」的心理諮詢,另據統計顯示:經開放「性解禁」處遇後,大陸監獄同性戀現象,已大大減少。

      在臺灣,距今24年前即開始嚐試了此項「性處遇」。為了達成管理受刑人「人性化」之性解禁政策,普遍實施,我國法務部除撥款在各監獄旁建有受刑人「懇親宿舍」外,另據監獄行刑法第75條「特別獎賞」之規定,儘量放寬條件,俾讓更多無法配住「懇親宿舍」者,予以「返家探視」以達到「性處遇」人倫之樂的效果。乃依1962年6月5日公佈之「外役監條例」而設立之外役監獄,政府分別成立於1985年7月;座落在台南縣山上鄉之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及1987年8月座落於花蓮縣光復鄉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兩座無圍牆之監獄(按:第3座在台東鹿野鄉設立的臺灣武陵外役監獄,因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現已改為臺灣武陵戒治所) ,其收容之受刑人是由各監獄男性收容人中,挑選符合外役監遴選條例且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而適於農牧外役作業為主。無圍牆的外役監獄是屬低度戒護管理的監獄,收容人享有比一般監獄服刑者較優渥之處遇,而對受刑人來說,除「縮短刑期」、「返家探視」以及其他各項「人性化」處遇措施外,「與眷同住」更是一項基於人道主義下的最大「性福利」, 乃其與配偶之「性接觸」;每個月一次每次不得逾七日為原則,現兩座無圍牆的外役監獄,均於監內蓋有美輪美奐的「懇親宿舍」,每間套房6、 7坪大的空間,有床舖、沙發、電視、電扇、冰箱、衛浴設備等,讓受刑人有「性生活」之隱密空間,而收矯治之效果。據統計[50],綜觀2003年至2007年,符合此項「一親芳澤」規定之受刑人,有550人左右; 倘以其「性溫存」天數觀察:2007年「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同住者約有1521天,較2006年之1392天增加了129天(9.27%) ,「自強外役監獄」則有784天,較2006年之620天增加36天(46.15%),顯見受刑人對於親情重視,於「性需求」亦高,嗣後,若我獄政當局亦能正視一般監獄受刑人之「兩性治療」,全面擴大實施「與眷同住」制度,堪稱為「行刑個別化」成功之教育刑處遇措施。所以,監獄長刑期受刑人之「性處遇」實為當前矯正工作之重要而嚴肅的課題,基於戒護「零事故」的理想,與上揭媒體所揭露事實案例,未來獄政革新,在這一方面,似乎尚有許多改善空間,法務部決策者,亦似應以人道處遇及人犯人權觀點考量,全力改善受刑人之「性處遇」,實現「兩性治療」之願景,早日達成獄政現代化目標,俾減少出獄後「性犯罪」之累、再犯發生。

     

    第三節 性侵害行為的犯因

     

      性侵害犯罪之成因具複雜之背景因素,包括: 生物、文化、個人病態心理與意外(偶發)事故等,均有可能[51],茲分述如下:

    1.生物的因素:部分之性侵害犯,或由於腺體因素,其對性之需求較高,缺乏自制或因大腦受傷或心智上之缺陷,而對女性懷有敵意,在此情況下,以原始之男性本能(性)對女性造成性侵害。

    2、文化上的因素:在性暴力次文化中成長的人,極易在同儕之鼓舞下,以征服女性之方法(如:強暴),印證其為男人中的男人,而提升地位。

    3、個人心理因素:若個人存有高度自卑感,或年幼時曾遭欺侮與動粗或受性侵害,極可能藉強暴之手段,用以重拾男性自尊或報復;此外,個人表達溝通能力欠佳與異性相處能力薄弱等亦可能埋下日後性強暴行為的種子。

    4、偶發因素:犯案前酗酒、吸毒或觀賞一系列暴力色情影片或刊物之影響下, 個人可能因此喪失自我控制力,而從事性攻擊行為。

    5.被害者因素:被害者衣著暴露、易於求歡、落單至高山溪畔等人煙稀少處、沈思等將自己陷於被害情境中,易導引強姦案件之發生。

      因此,性侵害犯罪成因主要之論點;包括社會體制之觀點、社會文化之觀點、生理與行為之觀點、個人心理之觀點、性上癮理論之觀點、被害人因素籌觀點。故而,性犯罪行為的發生並非完全是衝動、未經計畫的,其所以性犯罪,通常都是有特定的過程.步驟,且其犯行之步驟和步驟間環環相扣,形成所謂的「路徑」,而在「路徑」「上癮」後,犯罪習慣變成了如圖下所示之「性犯罪循環」路徑,每一步驟皆有其功能性的價值,成為強化或消弱後續行為的發生。所以,性侵害發生的預兆是可以被辨識出來的,而這些「預兆」其實就是我們所謂的「危險因子」,其中,立即的「預兆」就是監控加害人社會、身心狀態需要確認的再犯動態「危險因子」[52]。同時,由下圖得知,以性犯罪心理、病理發展模式或性侵犯罪路徑為基礎,可以找出性侵犯加害人早年發展的靜態與目前潛在的動態危險因子,一旦靜態與動態危險因子都可以清楚的確認後,不論是矯治單位或執行假釋後之社區處遇的機關與成員,就可以透過對性侵害再犯危險因子的掌握協助:(一)、區分出再犯高危險群。(二)、針對特定的危險因素,對特定危險族群進行特別的治療與監控計畫。(三)、針對危險因素的變動調整治療與觀護策略減低其再犯的發生。

     

     

      此外,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所長鄭瑞隆博士,認為性侵害之成因複雜多元,一般均從個人因素(生物與生理)、心理因素,及社會文化三大主軸加以探討[53]

    一.生物學與生理觀點:生理因素與染色體異常及內分泌異常有關。

      某些具有較高睪丸酮(testosterone)激素的個體,會有較多性攻擊傾向,而促使他們觸犯性犯罪。對拘禁中的人犯進行研究,從比較強姦犯罪者與其他犯罪者的調查中發現,那些具有性虐待與攻擊特質的強姦犯罪者,較諸一般犯罪者而言,似乎是具有較高的男性荷爾蒙。

    二.心理學觀點:

      持「特質論」者主張,個體的心理特質缺陷,是造成強姦者從事強姦犯罪的最重要因素。倘若個人存有高度自卑感,長期與異性關係不良,或年幼時曾遭受,侵害(被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極可能藉強暴之手段,用以重拾男性自尊或達到報復的心理寬慰。強姦犯發洩心中的憤怒可能有兩種情況:

    (一).她們可能對於壓迫他們的女性不滿,故直接對女性攻擊以洩憤。

    (二).他們可能將女性視為男人的財產,而當他們對於該財產的擁有者(男性伴侶)憤怒不滿時,對他的財產加以報復(性侵害其女伴),也是一種洩憤管道。

    三、社會學觀點與社會文化的扭曲觀念:

    (1).父權思想與女性主義觀點:

    有研究者強調,傳統社會父權思想中男尊女卑不平等的性別意識(sexism),是男性對女性性侵犯的重要文化因素。

    (2).色情媒體影響:

    此觀點強調色情刊物對於性罪犯之認知思考與兩性互動的觀念,有非常重大的負面影響。

    (3).不當社會化的結果(inadequate male socialization) :

      有些人認為,性罪犯之所以會侵犯女性,是因他們從小時候起在性別社會化gender role socialization)的過程中,有不正確的性別角色學習。學界認為,性侵害之發生,是結合個人內在的心理動力和外在的社會體制因素,共同構成、缺一不可。心理動力之探討還需留意「性上癮理論」 (theory of sexual addict),有部分性罪犯是屬於性上癮者,對性的幻想與刺激難以自拔。導致性上癮的原因可能有對無聊與孤寂之「固著機械性刺激反應」,長久沈浸於性行為造成固著行為,壓力逃避的固著行為(以性侵犯尋求壓力釋放),或童年曾遭性侵害(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暨過早接觸成人的色情材料而無法自拔。

      另以心理動力解釋「性侵犯行為」的理論是由Wolf(1984)所提出之「性侵害循環模式」 (Sexual Assault Cycle)。此理論認為性罪犯從小遭受身體虐待或性侵害經驗,或成長在一個失功能(malfunctioning)的家庭,導致其學習到不正確的行為模式,發展出扭曲的自我形象與扭曲的認知,削弱了行為控制的能力,以致性侵他人。

      不過,前揭在生物學與生理觀點,已有臨床案例;最近宜蘭「羅東博愛醫院」曾發現,由精神科黃鈞蔚醫師提醒民眾,春天,是桃花盛開的季節,同時也是「桃花癲」性發作之發病高峰期,患者及家屬都應該要特別注意,因為「桃花癲」發病,會導致性慾大增,誘發性侵事件的發生;在臨床上,該醫院黃醫師就曾遇過打扮的花枝招展,塗上大紅色的腮紅與口紅的「桃花癲」患者,走進診間,說不到兩句話,就開始對醫師毛手毛腳,完全不受控制;也有病患因為「桃花癲」發作,不斷的出門或上網尋求一夜情的對象。黃鈞蔚醫師指出;「桃花癲」其實就是我們常聽的精神疾病「躁鬱症」。由於20%-30%的躁鬱症患者在發病時會出現性慾會大增,好交朋友,對異性來者不拒等症狀,正好跟「桃花」特質不謀而合,因此,「躁鬱症」才會有「桃花癲」這樣的別名。黃鈞蔚醫師進一步表示,「桃花癲」每一位病患在躁期的臨床表現不盡相同,約有20-30%的躁鬱症患者會出現性慾大增的情況(為性侵案之高危險群)[54],也有50%的患者會出現無法自制的購物衝動。由於大部分的躁鬱症患者在鬱期不太容易被發現,因此,許多患者都是在躁期發病時,被家屬強制送醫,以免有機會變成性侵害犯。

      至於監禁人犯方面的性侵原因,根據奧地利心理學家佛洛依德(Freud)的說法,認為監獄「性暴力」都是人類與生俱來求生的本能。例如受到監禁無法與外界親人、家屬及異性朋友接觸的人犯在生理方面(即性的滿足上)有所需求時,經常會採取他方式來滿足,如果自我控制力強的人犯,會以宗教信仰、勞動、自慰(手淫)、閱讀或是其他方式來轉移對性的需求與滿足,)尤其是女性犯罪人(黃徵男、賴擁連,2003年),但是男性受刑人中,如果自我控制力弱,再結合暴力、攻擊行為,則性侵害事件即會在監獄內發生,這就是為何一般性侵案件經常發生於男性人犯之間[55]

      可是,由刑事政策另一角度觀之,國家刑罰權拘禁受刑人之自由,是否應擴及此「性拘束」範圍?值得商榷。乃以今日刑罰思想,在感化主義的原則下,若對受刑人施以「性」的壓抑,顯然是違背了它的精神。而站在人道主義下,讓受刑人長期禁慾或是以不正當的方法去發洩性慾,似乎是一種「不健康」的行為。「監獄行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說:「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此種目的規定,旨在實施感化刑、教育刑。然而「改悔向上」的大前題,必使受刑人身心健康,但「性的問題」卻始終成為健康之絆腳石,長久以來,一些長刑期受刑人似乎皆以手淫、雞姦等為解決性慾捷徑。例如1982年,轟動社會新聞的新竹少年監獄收容人集體滋事之導火線,根據報導,知悉滋擾事件是因受刑人猥褻行為,被處罰而引起的;即在該監第331號一房,有一綽號「哈羅」受刑人,經常自願「陪宿」,祇要其他受刑人願意,可以「串房」猥褻,涉及「交易」的五位受刑人因受處罰的問題而鼓噪,致一發不可收拾。前新竹少年監獄調查科科長左永憲先生曾說:「雞姦亦為監所事故之一,發生原因:一為性慾之發洩,一為變態心理所趨使。出於前一原因,加害人大多是重刑犯,長年鐵窗生活難得一見異性,被害人則為同房年輕俊秀之人,在渠等威脅之下而屈從。……人皆有自尊心,亦有佔有感;雞姦行為人於事後往往道及他人,以致有傷被姦人之自尊,終致無地自容,有時候羞憤自殺。其缺乏自尊者,不欲為他人所乘,因此糾紛迭起,監所事故因而連續滋生。」[56]

      在國外亦不勝枚舉;早在1995五月,美國阿拉巴馬州「候曼監獄」,經常收容近千名男受刑人,由於男性管理員之不足,在四年前,該監開始起用女性戒護管理員,不過「問題」就發生了;原來該監之男犯,平均每天有三十名「忍不住」的在女性管理員面前,當眾掏出陰莖自慰,有部份女管理員,不堪長期受「性騷擾」而自動請辭。該監「絞盡腦汁」採取懲戒措施,把騷擾女管理員之受刑人「獨居監禁」一段時間,可是解罰後,他們又「重施故技」。獄方遂又想出另一招,即拍下犯人自瀆的照片,揚言把此「不堪登大雅之堂」的「特寫」照片,郵寄給他們的親友,但犯人的「性飢渴」結果,根本不怕這一招,還是「故態復萌」。據該監發言人「巴第福德」表示,在苦無對策之下,現在又決定採取另一項創舉:即讓經常向女性管理員「獻寶」的犯人,穿上特製紛紅色囚服,促使囚犯為避免遭人嘲笑而停止不雅行為。[57]。結果「效果」如何呢?唉!又失敗了,獻寶的人更多。我國的監獄,雖然警力不足,迄未以女管理員「管理」男犯;不過,已啟用的參座女子監獄,由於女性職員之不足,少部份「特殊」工作暨中高級幹部,暫時起用男性職員,但中國人「女性」較保守,迄未發生「男職員受性騷擾」之事故。

      可是,在印度這個古老國家也有出現「新潮人性」的監獄管理措施;位在印度「拉加斯坦省」首府「傑晉」的地區,有兩座沒有圍牆且專收容三審定讞之殺人犯監獄,一個叫「山普南德營」,一個名為「杜格普拉營」,占地有五英畝。監獄區內,蓋了不少類似民宅的房屋,來供犯人太太與之「共同生活」,受刑人白天在監獄之工場「上班」,傍晚「下班」時間,即在此和太太共享「家庭溫暖」,據稱迄今十五年來,沒有發生人犯脫逃與暴行事件,而且從那邊「畢業」出監的受刑人,真正的重新做人[58]

      在我國,除了前揭ニ座無圍牆的外役監獄,在其監獄內蓋有美侖美奐的「懇親宿舍」,讓他們定期與妻「一親芳澤」外,另因作業成績優良者,於假日或紀念日亦得許可讓受刑人「返家探視」以解決「性問題」。惟為了做到「人性化」普遍原則,法務部除撥款在各一般監獄旁,比照外役監獄建有受刑人「懇親宿舍」,供以讓人犯之夫妻「相處」。另據監獄行刑法第75條「特別獎賞」之規定,可讓更多無法配住到「懇親宿舍」者,予「返家探視」,達到「親情教育」人倫之樂的效果。過去,監獄曾經流傳有一笑話;一位老太婆得悉其兒子服刑期間,竟然媳婦懷孕,一怒之下,趕來監獄面會欲告訴其子實情,結果其子吞吞吐吐靦腆而語:「媽!不是啦!是監獄給我們『改悔向善』機會之結果」。其母仍然不相信,復詢道:「汝之在監內改悔向善與在監外之妻子懷孕有什麼關係?」。在接見室,手持電話筒的他,又急忙解釋:「媽!不要問那麼多啦!監獄有懇親宿舍與返家探視之規定,我們是依法「辦事」的。」這位老太婆終於想通,喜出望外的說:「哦,政府實在是法外施恩,我『離』子『得』孫,也蠻『合算』啊!」。

      最近之醫學報導,壞脾氣的男人,經過科學家的研究,其增強攻擊性及反社會行為之誘因,原來是「睪丸素荷爾蒙」分泌不足在作祟。因為,早於1995年六月間,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港口醫學中心」的「克券絲汀‧王醫師」暨「北達科他州醫學院」的生理學家「薇莉絲‧山森」相繼研究證實。因荷爾蒙失調而引起的「生殖腺官能不足症」是導致男性好發脾氣、滿腹牢騷、憤世嫉俗的病因。「加大」的王醫師遂首開先例,以六十天的睪丸脂酮注射於暴躁好鬥、厭惡社交的「惡男」,結果其心理「心情圖表化」出現愉快心情,六十天的療程,這位「惡男」改變為「紳士」,不會暴躁、易怒與緊張[59]。此個案,可證明我國監獄長刑期受刑人在監違規次數之暴增,其經長期「性壓抑」後,應有此「病因」之存在,故而如何予受刑人正常管道的「性發洩」,是維護其心理、生理健康之重要課題。

      在歐洲,西班牙的監獄,在「性解禁」這一方面,它們反應很快。早在1991年,位在西班牙東南地中海岸一片橘子林的「皮卡森監獄」的四個區,共收容兩千五百名囚犯,裡面除有完善的運動場和繪有彩畫的圍牆外,其第四區正是一座相當前衛的男女混合實驗監獄,四年前該區關了126名男受刑人和110名女受刑人,這些受刑人在晚上十點至早上八點分開監禁,但其他時間「祇要你.妳喜歡,有何不可?」悉聽尊便。因此,男女囚犯手挽著手,漫步在陽光普照的監獄庭院中「談情說愛」是該監受刑人的生活寫照。西班牙之專家學者與獄政主管承認,這種辦法能大為降低一般監獄常見的暴力和緊張,更能制止同性戀事件。

      惟西班牙受刑人有如此優渥的「性處遇」,但對於「性犯罪」亦防不勝防。例如2008年10月1日,西班牙警方表示;他們針對網路兒童色情,展開西班牙歷來規模最大的打擊行動,逮捕121名嫌犯。這個集團的成員遍布75個國家。另外有96人被控持有和散布網路兒童色情資料,但未遭到羈押。遭到逮捕的人來自西班牙各行各業,有機師、管理員、計程車司機和銀行職員,年紀小的尚未成年,老的已經退休多年。有八百名警員參與「旋轉木馬行動」,它被形容為「西班牙歷來針對網路兒童色情,最大規模的行動」。他們在西班牙全國突擊210個地點,查扣347個電腦硬碟,1186張影音光碟,36台筆記型電腦,還有「數百萬影音和照片檔案,其中有些記錄了對未成年人極度嚴酷的性虐待」。西班牙警方與巴西警方合作,在2007年開始展開調查。過去五年,西班牙有1200多人因為網路兒童色情案件遭到逮捕[60]

      然而,由於西班牙「皮卡森」監獄實施男女同監生活的前衛作法,己引起愛爾蘭、德國等歐洲國家獄政單位的興趣。西班牙見他國欲仿效,更加把勁,推展到西元1997年時,其國內八十五座監獄,至少要有二十座是比照「皮卡森監獄」實施「兩性治療」[61]。監獄「性治療」,一時蔚為風氣,美國聯邦政府也重視受刑人這種兩性關係,其辦法是由聯邦罪犯矯正局指定兩座監獄,實驗男女犯人混合矯治。這兩座男女混合監獄。儘管有人批評形同「鄉村俱樂部」,但美國監獄當局仍決定繼續辦理,甚而計劃推展,因為他們發現此類監獄,矯正效果甚大,出獄犯人幾乎無人再蹈法網。此兩座監獄,一在德州的澳茲堡,一在麻州的法明罕,它們的外表看來宛如田園社區,每當夕陽西下,但見青年男女攜手漫步草坪,喁喁談心或並肩小坐相偎相依,親吻是常見的現象,但初試階段,尚不許有「性」的關係[62],迨以後循序以進,發展至有性處遇的「沈默制」[63]

      過去,因為美國學者羅伯特博士等人,曾以馬里蘭州的一所監獄受刑人為實驗對象,研究一個人的侵略與性的關係,結果證實在壓力和恐懼之下,男性荷爾蒙將慢慢的減少分泌量,他們發現剛被捕的年輕粗暴犯人,往往比監獄裹其他犯人分泌更多的睪丸素酮[64]。監獄受刑人受了「性拘束」後,減少了「性活動」,久而久之,有部份形成生理上的「性無能」或是其他「性機能障礙」、雖然沒有正確數據可資佐證,惟依監獄特約醫師表示;頗多長期受刑人經「性禁慾」後,生理上的影響,發生一些相關症候群,已是不爭之事實。

      另外,據媒體報導,香港「赤柱監獄」為推展康樂活動,疏解囚犯精神鬱悶,遂讓受刑人觀看由監獄提供之三級色情電影錄影帶後,竟發生了集體強姦事件。然而,據悉在過去十年中,香港監獄中大約有二十名囚犯感染了會導致愛滋病的後天免疫不全病毒,於是香港醫生們警告監獄當局,應對香港監獄中服刑囚禁的犯人,發放保險套,避免愛滋病在獄中傳染。[65]。香港獄政當局為受刑人「性問題」的解決,亦是苦盡心思。

      那麼,究如何防範監獄內受刑人互相之性侵行為?根據美國學者司卡科(Scacco, 1997)的研究發現,認為監獄中應減少性侵害事件的發生,可採取以下幾點作法[66]:

    一、監獄管教人員應該寬容的正視收容人性侵害事件的發生,不可以消極躲避或 視而不見。並且管教人員應該正確教導灌輸受刑人正確性的知識與觀念。

    二、受刑人的手淫行為(Masturbation) ,在紓緩性的慾望與監禁壓力上,具有正面的功效,因此,監獄當局應該疏導,不應該一昧禁止。

    三、接收調查監獄應該落實調查分類工作,針對具有性觀念與性行為偏差、具有攻擊、暴力行為、具有性侵害前科的受刑人,應嚴加分類,或是針對體格瘦小、弱小、年輕、白臉淨皮等,具容易受到性侵害傾向的受刑人,嚴格與上述人犯監禁在一起,以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四、實務發現配偶的懇親與面會(Conjugal Visits),是一種社會可以接受解決性慾望之行為,確實可以減少再犯與同性戀、性侵害之行為。

    五、鼓勵監獄當局放寬「返家探視」(Furlough)的條件,以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六、減少收容人擁擠之情形,相對管教人員掌握收容人行蹤的時間與機會增加,也可以降低性侵害行為之發生。

      因此,無論是牆裡、牆外,影響性罪犯之性侵犯行為,原因多元且複雜;可從個人精神病理因素、心理學因素、生理因素、社會學因素、文化因素、人際互動因素、情境因素、社會學習因素…等加以解釋。此外,要對性罪犯進行適當之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必須先對個別性罪犯的個人生心理特徵、家庭系統與成長經驗、親子關係與手足關係、受教育與學習經驗、性心理與生理特徵、物質濫用經驗、工作經驗、偏差性觀念之社會學習歷程、性犯罪之過程與所受之刺激、兩性平權觀念與性別意識、性偏差行為的循環與其可阻斷之情形、人格特徵與情緒狀態等有全盤之確認與掌握,方能做較準確的判斷。

     

    第三章 性侵害案的犯罪數字與矯治策略

    第一節 國內性侵害案的犯罪人口

      依據統計,觀察近五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性侵害犯罪案件定罪人數,平均每年有1,592 人,而其犯行以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占43.0%,強制性交罪占30.8%,強制猥褻罪占15.4%為多, 另於2007年全國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性侵害偵字案件約計3,636 件,較2006年增加1.9%,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計1,915 人,亦較2006年略增1.0%。同期間法院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人數1,590 人,其中宣告強制治療處分人數計146 人,占定罪人數之9.2%,定罪率為89.2%。分析性侵害罪犯之犯行,以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占41.7%,強制性交罪占30.4%,強制猥褻罪占15.9%,餘為乘機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若以犯罪人年齡來看,則以20 至30 歲未滿者(41.9%),及30 至40歲未滿者(19.3%)之青壯年年齡層為最多,合計約占六成一,平均犯罪年齡為33.4 歲;至於犯罪次數,初犯約占51.2%,而具有性侵害前科之累再犯約占24.2%。[67]如【附表一】

    說明:(a)標號:係指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b) 標號:為犯第221、222條之罪者;(c) 標號:為犯第224條之罪者。

     

    為了真實瞭解性侵害案之犯罪現況,俾作統計、分析與觀察,然而,由於涉及個人隱私與被害者所服之公司或機關之聲譽,或家庭、家族間之性侵害案,惟性侵害是「犯罪黑數」極高的犯罪,例如根據刑事警察局的資料顯示,性侵害案件;單從1986年的854件激增至1997年的1477件,然而根據學者的估計,真實的數字則是七至十倍(黃富源等,1998年),至於成年或青少年性侵害犯罪,其潛藏的「黑數」,如在交往中之約會強暴,網路一夜情之性侵害案件…,在被害人及加害人部分均值注意。乃從2009年2月計,由台灣之地檢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統計如【附表二】[68]可窺全貌: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統計【附表二】

    依上表【附表二】所示,2002年(民國91年) , 兒童及少年觸犯「性交易防制條例」案,計有2906人,但因「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關係,少年宜教不宜罰,真正移由檢察官起訴終結案件雖有2855人,最後由少年法庭裁判確定有罪者,始為1262人。2003年(民國92年) ,計有2686人,真正移由檢察官起訴終結案件雖有2870人,裁判確定有罪者,始為1269人。2004年(民國93年) ,計有3419人,真正移由檢察官起訴終結案件雖有3221人,裁判確定有罪者,始為794人。2004年(民國94年) ,計有3372人,真正移由檢察官起訴終結案件雖有3271人,裁判確定有罪者,始為931人。2005年(民國95年) ,計有4388人,真正移由檢察官起訴終結案件雖有4148人,裁判確定有罪者,始為887人。2006年(民國96年) ,計有6813人,真正移由檢察官起訴終結案件雖有6509人,裁判確定有罪者,始為980人。2007年(民國97年) ,計有3714人,真正移由檢察官起訴終結案件雖有3589人,裁判確定有罪者,始為880人。

    由上表【附表二】可知,近七年來,全台灣之兒童及少年,觸犯「性交易防制條例」案;2002年有2906人,2003年2686人,2004年3419人,2005年3372人,2006年4388人,2007年6813人,2008年3714人。顯示性侵害案,從2002年至2007年逐年上昇,而在2007年達到最高峰6831人竟然是2002年、2003年的三倍,不得不令人憂心忡忡,迨至2008年始稍下降,但仍然比前四年,即2002年至2006年為高。也許是性侵害案件,自依2005年2月5日立法院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擴大解釋「性侵行為」之定義有關。不過,性侵害案與日俱增,政府應積極提出防範對策,以免無辜女性繼續受害,乃是當前全民拼治安之重要課題。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性侵害案件收結及執行定罪情形【附表三】

      另一方面,吾人再觀最近六年來,成年觸犯性侵害案情形;如【附表三】[69] ,2004年(民國93年),全臺灣之地檢署辦理性侵害案件收結及執行定罪狀況;地檢署受理性侵涉案3040人,起訴1319人,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71人,起訴率45.7%,裁判確定有罪人數1314人,定罪率90.2%。2005年(民國94年) ,地檢署受理性侵涉案3312人,起訴1539人,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75人,起訴率48.7%,裁判確定有罪人數1499人,定罪率90.7%。2006年(民國95年) ,地檢署受理性侵涉案3668人,起訴1828人,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68人,起訴率51.7%,裁判確定有罪人數1729人,定罪率91.1%。2007年(民國96年) ,地檢署受理性侵涉案3718人,起訴1860人,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55人,起訴率51.5%,裁判確定有罪人數1590人,定罪率89.2%。2008年(民國97年) ,地檢署受理性侵涉案4040人,起訴2028人,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44人,起訴率51.3%,裁判確定有罪人數1827人,定罪率87.9%。上揭六年來,成年觸犯性侵害案之平均數;地檢署受理性侵涉案3556人,起訴1715人,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63人,起訴率50.0%,裁判確定有罪人數1592人,定罪率89.8%。由上表可知,成年觸犯性侵害案從2004年起逐年上昇,而涉案者經檢察官偵察終結者,起訴率卻祗有一半。也許受婦女名節不宜宣揚,不願出面指證的關係,且出庭作證時,又怕二度受傷害。惟還可告慰的是,雖然遭起訴者僅有半數,但法官予定罪率平均近九成(89.8%)。

      在整個刑事司法體系,對性侵害案,檢察官偵察起訴後,移送院方之法院法官判決確定,最終送入監獄等刑事矯治機關執行;故由下揭之【附表四】[70]得知;近八年來性侵害犯之收容情形;2001年(民國90年) 年底,性侵害受刑人在監計有826人,2002年(民國91年) 年底,性侵害受刑人在監計有1016人,2003年(民國92年) 年底,性侵害受刑人在監計有1196人,2004年(民國93年) 年底,性侵害受刑人在監計有1329人,2005年(民國94年) 年底,性侵害受刑人在監計有1541人,2006年(民國95年) 年底,性侵害受刑人在監計有1805人,2007年(民國96年) 年底,性侵害受刑人在監計有2159人,2008年(民國97年) 年底,性侵害受刑人在監計有2159人。惟從2001年迄2008年之監禁性侵害受刑人以觀,可謂逐年上昇,由千餘人增至二千餘人,此乃性侵害受刑人之累、再犯激增,部份原因為矯治工作,未能立竿見影,而未作積極之改善所致。

     

    *.性侵害案件受刑人統計【附表四】

     

     

    第二節 性侵害犯之相關法案與困境

    針對性侵害行為之相關法案有:

    (1).1984年之「強制診療實施要點」:

      當時社會上經過一連串令人髮指的性侵害事件後,立委潘維剛察覺情況嚴重,故積極推動立法,於1984年在刑法之現行法第77條增訂第三項 :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與治療實施辦法及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實施要點。要求犯刑法第221條至230條(包括強姦、猥褻、輪姦、姦淫幼女、血親和姦等)及犯刑法第231條至235條之受刑人(包括引誘良家婦女、未滿十六歲男女與人姦淫猥褻、公然猥褻及散布販賣猥褻圖書罪)需經強制診療不得出獄。

      此法規主要希望受刑人能藉由在獄中所實施之診斷、輔導或治療,減低出獄後再犯的可能性。各監獄需將受刑人移送指定監獄專區收容。各指定監獄需與公立醫療機構訂定委託診療合約,並指定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定期到監對受刑人實施診斷、輔導或治療。

    (2).1987年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986年底,發生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在高雄身受36刀致命而死。因受彭婉如命案的影響,政府也開始注意到需全面推動有關性侵害防治工作,故針對防治、擬定、推廣、執行侵害工作制訂特別法,並於1987年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法」。其中規定在內政部下設置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擬定全國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推廣教育,並協調及監督性侵害(包括加害者及受害者)工作的執行。而各縣市則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責執行性侵害(包括加害者及受害者)防治工作,包括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法律扶助、緊急安置等服務,並提供加害人追蹤輔導及治療教育,以及各種教育訓練及推廣。

    (3).1988年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教育辦法」: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為針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返回社區後的後續追蹤及治療,以降低性侵害犯人之再犯率,於1988年發布實施「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由檢察、矯正機關將加害人之檔案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以進行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治療範圍 :認知教育、行為矯治、心理治療、精神治療及其他必要之治療及輔導教育。

    實施期限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不得少於一年,最長不得逾兩年。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治療每週不得少於一個半小時 ;實施輔導教育每月不得少於一小時。

    治療評估:防治中心應每半年由評估小組進行成效評估,以決定是否修正處遇內容,評估小組成員包括精神科專科醫生、臨床心理人員、社工人員、觀護人員及專家學者等六至八人,

    (4).1989年更改「妨害風化罪」為「妨害性自主罪」:

    1928年所制訂「妨害風化罪」將性犯罪行為僅定義為男之兩性之強迫性交行為,且採取陰莖對陰道之接合與否來區分既遂或未遂,已不符合目前對性犯罪認定,故於1998年開始 :幅度修改,更改並公布為「妨害性自主罪」。

    (5).1989年「妨害性自主罪章」第91條第1款之治療處分:

    性罪犯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助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三年。

    (6). 1991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非告訴乃論」

    自1991年起,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除對配偶性侵害,或未滿十八歲者犯性侵害罪為告訴乃論罪外,其他觸犯「妨害性自主罪」者,仍將以非告訴乃論起訴,也就是一旦性侵害罪被舉發後,不能再撤銷或私下和解。

    雖然有上揭法條作矯治性侵害犯之法源基礎,惟由與第一線工作者訪談,他們認為治療性罪犯工作,仍然遭遇到下列之困境:

    1.專業知識缺乏:

    評估人員缺乏對加害人心理病理及相關知識背景訓練,缺乏對加害人完整、適切的了解。

    2.不熟恣評估技術:

    評估人員不熟悉評估之目的、有效評估之要素、評估應包含之向度、過去文獻所顯示之相關危險因子、評估量表。

    3.對嫌疑犯相關資料蒐集不夠及會談技巧不足:

    評估人員在做合宜的判決前,未收集充分的相關訊息,以及參考警方資料及受害人證詞,以致無法判斷嫌疑犯證詞之真偽及阻抗,同時評估人員也不熟悉與性加害者工作時應有的敏感與特跦會談技巧,故無法有效處理加害者之否認與阻抗 。

    此外,對性侵害犯之診療工作亦遭遇到一些難題:

    1.政府單位協調問題:

    (1).法務部與衛生署權責不清:

    保安處分實施是依據刑法第91條之一規定「性罪犯者進入監獄前,若經鑑定有施以治療之必要,則需進入相當處所進行治療」,此項業務本由法務部負責辦理,但法務部認為對心理治療不熟悉,故協商由衛生署負責治療之實施,但因醫療單位並無戒護措施,故將各罪犯集中於北、中、南之監所,由各地方協調進入各監所進行治療。

    (2).協調單位權責太低:

    國內負責單位「性侵害防治委員會」隸屬內政部,單位等級過低,許多事務牽扯範圍過廣,涉及層級過高。又某些業務屬政策修法層面,業務處理上相當不便。

    2..流程安排未與治療效果連結:

    (1).未對性罪犯設置特別監禁:

    未將性罪犯和其他罪犯區隔開來接受治療,因此犯人容易遭受其他犯人之歧視、凌虐,無法專心參與治療而影響治療效果。

    (2).犯人在指定監獄完成治療後與假釋出獄前之空窗期過長,而未在假釋前再安排其他銜接治療方案,影響到治療效果。

    3.處遇計晝設計不良:

    (l).內容有待加強:

    無系統的強制教育課程及團體治療方案。在國外,進行性罪犯處遇時,多以再犯預防模式為治療核心,成效頗佳,反觀我國在實施強制教育及團體治療的內容上還有待加強。

    (2)治療課程及教材規劃不佳:

    例如未對課捏內容作完整的規劃,而與團體冶療課程有所重疊。

    (3).配套措施缺乏:

    例如無其他的配套措施,如否認團體、藥癮、酒癮團體及自助團體等,幫助犯人針對引起性犯罪之各方面原因進行治療。

    (4).目前未做分類治療:

    我國尚未將性罪犯做分類區隔及研究,在處遇上也沒有考慮到對個別的需要做不同的處置。

    (5).未做療效評估:

    目前我國實施強制診療的流程缺乏後續的評估,故無法得知治療工作的有效性。

    4.缺乏適切之評估工具:

    (1).缺乏適合性罪犯之診斷工具:

    例如美國以密西根州Jackson監獄為例,其使用之工具包括入獄前心理評估四種、入獄後之心理評估七種 。

    (2).缺乏高危險評估工具:

    美國之高危險評估工具是用來甄別高危險連續性罪犯(SVP)以減低其再犯機會。其中最富盛名的是Static99、RRASOR及加拿大Hare所修訂之PCL-R量表。而臺灣並未對此類型量表進行修訂。

    5.治療人員訓練嚴重不足且缺乏其他軟硬體配備搭配使用:

    (1).治療人員非獄政系統內部人員 :

    臺灣目前治療性罪犯之人員為外聘,因此與獄政系統工作人員缺乏交集及討論,故診療工作無法銜接犯人平日生活作息及獄所內特殊文化。

    (2).治療時間太短:

    外聘人員進入監獄中進行診療的時間有限,因此,治療層面有其不足處,進而影響到犯人的治療效果。

    (3).軟硬體配備的缺:

    我國監獄中缺少與治療相關之軟硬體,例如陰莖體積測試儀及配合藥癮、毒癮等相關治療方案之軟硬體設備。

     

    第三節  性侵害受刑人之矯治

       治療性罪犯者,雖然遇到上揭之困境,但一般之性侵害犯的矯治,大都在監獄服刑時,予專業處遇。乃由於1999年4月21日刑法第91條之1修正將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以「刑前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例如臺北監獄於1995年3月12日,即奉法務部指示開始辦理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之業務,為期拓展治療人力,該監曾協調臺北八里療養院及新竹竹北東元醫院醫療團隊於2002年起正式入監進行診療,而隨著保安處分人數的增加,該監復於2002年4月開始作「強制治療專區」之設立,同年5月成立「輔導教育班」,以利刑前強制治療保安處分收容人之診療、管理和處遇工作,併入原來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的執行[71];迨2005年修正刑前強制治療之刑法後,性罪犯之矯治以獄中強制診療(輔導或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為主,該項修正於2006年7月1日施行將性侵害加害人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刑後強制治療。

      事實上,對於性犯罪者的治療工作是條漫漫長路,猶如2001年8月,該監之性侵害犯;楊姓受刑人考上台大社會系社工組,即將陳報假釋之際經媒體披露,當時性罪犯之強制診療處遇,頓時成為關注的焦點,2007年臺北捷運性侵案在輿論大肆宣揚下,性罪犯之處遇再次成為各界關切的議題,且多數的媒體報導及民眾觀感都顯示出對性罪犯治療成效的疑慮,但對於性罪犯的治療正如同任何對人的工作,改變不可能一蹴可幾。

      最近法務部擬於臺中設置「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專區」(按:台中監獄現約有500名左右之性侵害受刑人) ,引起地方人士的反彈,輿論嘩然,對性侵害犯的矯治,再度引爆為社會焦點新聞。故而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於2009年4月4日,率領相關官員拜訪台中市府會,針對國軍台中總醫院中清院區擬設立「性侵害刑後強制治療專區」進行說明、溝通,強調對性侵害犯強制治療的「月光守護計畫」,絕不會造成地方的安全疑慮,反而會更加保護婦幼安全[72]。惟据2009年5月13日媒體報導[73];法務部擬在國軍總醫院中清院區設置性侵害矯治專區,引起地方反彈,台中市長胡志強先生及立委盧秀燕13日表示:「已接獲法務部長王清峰來電告知此計畫已終止,甚感欣慰」。本案法務部事前過於輕忽,未做好功課,功虧一簣,殊為可惜。然而,矛盾的「法情感」;老百姓人人期望政府有「能」,把治安搞好,婦女免於被性侵害的恐懼,卻又拒絕政府如上揭之施展作為,不勝唏噓,惟既然評估無他處可尋,法務部亦可「權宜達變」;在臺中市培德醫院(即台中監獄) 外圍籌建專區,再由國軍總醫院中清院區派醫師駐診,亦可遂行目的,所謂「手段可以使目的合理化」也。

      另有鑑於此,為了雙管齊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7年1月22日公布)第18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徒刑及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等情形時,主管機關(內政部)均應對其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現在全國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均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及「辦理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作業規定」,對各類出獄或緩刑之性罪犯進行社區處遇(community-based treatment),其範圍包括認知教育、行為矯治、心理治療、精神治療及其他必要之治療及輔導教育。

      根據「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設置要點」之規定,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屬於醫療服務組(即縣市衛生局)之業務,故目前台灣地區各縣市均由衛生局自行聘請相關專業人士(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師、專家學者等),或委由特約醫療院所之精神科醫療團隊,對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進行評估、鑑定與處遇(含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此進行中的矯治模式,為目前我

      國對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在機構(監獄)外之社區處遇之主要做法。

      事實上,從犯罪矯治觀點,社會各界亦可不必過度緊張,因為每一種性侵害治療模式皆各有其優劣之處,以下僅就國內最常用的預防再犯模式,加以說明[74]

    一、預防再犯模式:

    預防再犯模式是引進台灣最主要的治療模式,也是最多治療師所採用的治療模式。預防再犯模式認為只要性侵害加害人警覺到侵害的先兆,就有機會使用因應策略來中斷侵害行為,治療模式包含了行為技巧訓練及認知干預技術,教導加害人避免再犯的技巧,及早偵測到再犯的危險,以及用來減低再犯危險的因應策略,同時建立外在監控資源。治療的過程包括先協助加害人瞭解預防再犯的相關概念;確認及檢視自身的危險因子,並找出最常見之危險因子;確認偵測危險因子的線索;接著找出良好因應策略並分析其可行性,找出最佳的因應策略等並演練之。

    二、再犯過程的自我規範模式:

    此模式主要為再犯預防模式的修正版,是一種包含了認知、行為、情感層面

    的模式,提供一個抑制或增強再犯機制的描述,主張再犯可分為下列4種途徑:
    (一) 消極迴避:想要避免再次性侵,卻未積極防範。
    (二) 積極迴避:想要避免再次性侵,卻用了錯誤的方式防範。
    (三) 主動接近:有意再進行性侵害,且未加以克制性侵的渴望。
    (四) 明顯接近:對再進行性侵的意念不但未加以克制,甚至事先計畫。
      針對不同途徑的加害人,需要用不同的治療方法,如消極迴避途徑的加害人,需要學習相關技巧、問題解決能力與情緒管理,並協助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有更多的監控能力,以矯正他們在再犯週期中的各個組成因子。除此之外,在臨床上仍有許多實務工作者發展其他治療模式,包括:敘事治療、心理劇治療、內觀療法等,期待能找出最好的治療模式。惟每一種治療模式皆有其優點與限制,由理論所發展出的治療模式,亟需透過研究檢視其成效,俾能有效地降低再犯率。

      緣以,經訪視目前台灣各矯正機關對於性侵害受刑人之強制治(診)療業務辦理現況為:
    一、治(診)療業務辦理流程:
    (一)、初步篩選:對於新入監之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於入監後一個月內由接收    小組進行調查、測驗與晤談,將調查資料加以分析與彙整後,會同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於該監召開會議,會議中再就罪名、犯罪手段、犯罪動機、被害者等項目進行討論,初步篩選成需要進行治療以及僅需接受輔導教育課程的兩類個案。
    (二)、鑑定/診斷/評估:矯治單位,安排外聘之專業醫事人員,入監實施診斷與評估,(鑒於外聘專業醫事人員之人數嚴重不足,協調由臨近醫院之精神科醫師或臨近戒治所心理師、社工員參與評估與診療工作)。經專業醫事人員晤談與診斷後之個案,提交治療評估小組會議討論。本項工作之目的係對性侵害犯個案之心理、精神及人格狀態作進一步分析,以評估其個案之心理、精神及人格狀態與性侵害行為間是否有直接或間接之關係,並決定其治療與輔導之內容、方式及步驟。
    (三)、強制診療:
    (1).「治療」為處遇中最重要的一環,針對經診斷、評估並經治療評估會議認定係須接受進一步治療之性侵害者,治療人員(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及護理師)依照性侵害者之個別心理與精神狀況、治療動機、治療意願、犯罪手段與樣態等因素,分別安排個別或團體治療,期望透過治療人員專業之評估與診斷,決定性侵害者治療內容、方式及期程,並透過各項工具及治療技術之運用,給予性侵害者更多行為改變的知識及經驗,減低個案重複性侵犯行為的可能。
    (2).目前各矯正機關對於個案離釋放(包括假釋、期滿或縮釋出監)前2年內實施治療,因為接受進一步治療之性侵害者於治療完成後,其可於短時間內獲得期滿釋放、縮刑或陳報假釋之機會而重返自由社會,出監後即可將於治療期間所得知識、新行為及新經驗應用於其日常生活,既不會因再繼續受到監獄化環境與文化之影響或因無法完成治療期程而影響治療之成效,期能減低出監後再犯可能性。

    、個別及團體治療實施之方式及內容:
    (1)個別治療:經診斷與評估後認定須接受個別治療之性侵害者,通常為不適於   團體治療的個案,如罹患精神疾病、無法書寫、瘖啞等類型,安排一位治療人員(如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護理師或社工師)就診斷與評估之建議與結論,訂定個別治療與輔導方案後,實施個別心理治療(例如憤怒情緒管理、社交技巧訓練或自我肯定訓練等),並討論出個別的再犯預防計畫,個別治療之時間至少需3個月以上。
    (2)團體治療:治療期程為4個月以上,運用團體分類與成員篩選藉以探究性侵害者之態度、治療意願及認知能力,以利於將同質性高的個案歸類於相同團體中進行治療。另針對否認犯案、亂倫/戀童、罹患精神疾病、智能不足、學習障礙及老年人等性侵害者開設各種不同團體,依照各類型個案的需求進行團體治療,例如犯亂倫行為的個案可能需增加婚姻問題的討論,而團體成員同質性高,也有助於治療的進行。
    (3)輔導教育課程:鑑於各矯正機關,實施強制診(治)療人員之數量嚴重不足,為避免個案處遇期程遭受延宕、權益受損,故規劃輔導教育課程,內容包含性犯罪之類型與成因、家庭與人際關係、壓力與情緒管理、對被害者之同理心、生涯規劃等,每階段以3至4個月為一期,遴聘監內外學有專精之專家學者講授,期望能增加診(治)療效益,提高強制診(治)療品質,並可作為個案否認抗拒時之緩衝處遇,提升其治療動機。
    (4)輔導評估:輔導評估是由收容人所屬教誨師向管教小組會議提出報告,平時教誨師負責輔導性侵害收容人,在收容人治療評估通過後,始進入實質之評估。以收容人在監表現、有無違反監規之紀錄、參與輔導之學習態度以及刑期的執行率多寡為評估判別標準。

    三、治療取向:

    對性侵害犯的一般治療理論,實務單位之運作,亦可分為對質治療取向動機治療取向,兩個面向[75]

    (一) 、對質治療取向(The Confrontational Approach )

    基本信念:對質治療取向認為性罪犯不太能意識自我犯行的嚴重性,且缺乏改變的動機。

    基本假設 :加害者無法提升其自身的能力,不可能產生自發性的改變動機,且無能為自身做決定,無法控制其行為。因此治療者需以激烈的對質,持續挑戰加害者的信念,促使其行為發生改變。

    治療目的:使加害者對其犯行產生罪惡感,蒐集和犯罪事實有關的資料,使性罪犯接受他們是需要改變的,進而接受幫助。因此,他們必須被貼上性罪犯的標籤,且承認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他們自身問題的嚴重性。

    治療者態度:採取較權威式,或甚至有點挑釁的態度,當加害者面對自身的行為及治療者提示他們自身的性問題和重複發作的模式時,他們的反應多半是抗拒和否認。就治療者而言,他們此種反應被視為是阻抗(resistance)及缺乏改變動機,而被解讀為人格問題和病理學的現象。這種反應模式被稱為「對質、否認陷阱」,此治療模式的互動關係如下:

    1.治療者與加害者的互動關係會因治療者持續否定加害者的情況,而變得非常緊張。

    2.加害者會以自我防衛機轉(psychological reactance )護衛自我的觀點或形象,使得他們逃避與治療者合作。

    3.治療者也會因加害者的反抗態度而視加害者為沒有動機改變,更甚者,可能因而使治療者採取與加害者敵對的態度,不但使兩者對立的關係更為明顯,且治療會一直持續停留在改變模型的第一期(反省前期),難以進展至下一階段。

    如此一來,加害者改變其行為的可能性更低。而且,治療中若治療者無法使加害者相信自己有問題,加害者便不可能對其犯行,有任何矛盾感或認知不一致感,因此其療效即有相當的限制。

    (二).動機治療取向(The Motivational Approach)

    基本信念:治療者需運用精確的同理心、互信和接納的態度,營造出改變的氣氛 ,並嘗試去理解加害者認知所建構的世界。而加害者之所以產生改變的動機,乃出於對自身利益考量與評估的結果。

    治療目的:使加害者居於改變過程的核心,讓他們自主地決定對此計畫的參與,並自行肩負起澈底改變的責任。並且,治療計畫是和案主共同商訂的。

    治療者態度:案主可自行決定是否有做改變的需要,進而訂立個人的承諾。改變的發生並非治療者所強加的,加害者會因投入治療計畫中而使自我不一致感減少,提升自我效能的需求,因而得到改變的動力。

      緣此,在我國對於性罪犯之處遇可分為三個環節,包括入監服刑前之強制治療、獄中之強制治療、及出獄後之社區處遇,以預防性罪犯再犯之觀點而言,此三層面的治療與監控,缺一不可,不過此三個治療環節彼此之間如何統整,使其發揮最大的效能,則是需要各司其職的單位與專業人員通力合作。故而,在處遇評估方面,除了臨床會談之外,這些診斷經需要使用標準化的評估工具或儀器加以檢視,方能提升評估之準確性。因為性罪犯之評估與處遇過程之表現與專業判斷,可以協助專業人員,預測性罪犯再犯之可能性,對於假繹或治療期程之調整,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

      在國外,以美國密州為例的性侵害犯之矯治處遇歷程[76],包括:

    一.心理鑑定與評估;有些州將心理鑑定與評估放在審判前,有些則是在判決後。二.判決後之監獄處遇(治療、評估)。

    三.判決後之社區緩刑監督(身心輔導教育) 。

    四.假釋後監管及治療。

    因此我們可看到美國的性罪犯處遇系統,大多皆有以下的流程:

    進入監獄或機構>評估>提升動機的方案>教育方案>治療方案>其他治療方案>預防再犯準備>危險評估>假釋(從機構轉出) >進入社區治療。

    一.  在多數監所內,評估為持續、多次的歷程。有時採用評估是為了了解犯人的核心問題所在,有時為了制訂治療目標,有時也是為評估治療的有效性,有時評估則為了了解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  提升動機的方案,如密州Muskegon之「否認探索團體」,專門處理高度否認的犯人。而教育方案大多以強制上課的方式進行,用以讓性罪犯受個別治療及團體治療前的準備,其課程有認識性犯罪、性罪犯的類型......等。

    三.  治療活動則包括了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犯人自助團體.-...等。

    四.  其他的治療方案則有藥、酒癮治療、儀器治療、化學藥物治療等。

    五.  預防再犯準備、危險評估皆是在為假釋進入社區作準備。其措施如 :密州的社區支持網路講習,或佛蒙特州的監獄中途之家(犯人可在白天於社區工作,晚上回監獄)。

    六.  假釋進入社區治療後,多數的監所仍會派員參與假釋後的追蹤聯繫。

      然而,性侵害犯處罰及防制作法,一直是各國的頭痛問題,英國曾採鞭刑嚇阻性犯罪,不少昔日英國殖民地也以鞭刑懲罰性侵害犯,大家所熟知的新加坡就是其中之一。至於刑後治療措施,美國也有類似作法,但仍與國內有差異,美國不少州政府規定,依性侵害犯評估狀況不同,予以一千到兩千小時不等強制治療,時數一過就算治療完畢,我國相關法律則規定,一年評估一次再犯可能性,無法通過就繼續留院治療,兩地作法孰優孰劣,有待實證檢驗。例如英國法務部曾為免兩名性侵害犯繼續犯案,2008年決定給這兩名犯人吃藥打針,讓他們不會有性衝動[77]。英國這種性侵害犯矯正方式,須性侵害犯自己同意,法務部才會採用。他們會給性侵害犯吃「安得卡」藥錠和注射「柳菩林」,這兩種藥劑可抑制睪丸素分泌,讓性侵害犯安分點。現階段,歐美都進行化學去勢,不過化學去勢作法,德國和瑞典各在1969年、1993年通過立法,澳洲早就施行,因為經民意調查,82%民眾同意採用,美國加州在1996年實施化學去勢,佛羅里達州隔年跟進,法國也已開始對48名自願犯人,進行為期兩年的化學去勢試驗,臨近的韓國也見賢思齊。

      惟我國法務部對鞭刑和化學去勢則持保留態度,認為鞭刑屬於酷刑,至於化學去勢,婦女團體多表反對,認為無法解決性侵動機,萬一加害人改用異物插入等方式逞兇,反而造成被害人更大傷害。

      過去,曾有一位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也指出,性慾是人類正常慾望,也是延續生命所必要,性侵害犯是性慾自我控制不當,用錯時間、用錯對象,這個「錯」卻是後天法治給予的規範,不然性行為原本就是正當又正常的人性表現。惟檢方稱適當治療可治癒它。而暴露狂、戀童癖或有強姦習性的嫌犯,都是後天性教育偏差觀念、性慾引導失當、或受外界、A片引誘而激發出「失控的性慾」,這些都應歸責於後天環境及教育,是屬於心理層面的問題,只要適當治療及引導是可被治癒的,我國法律對於這類犯罪,如有必要就是強制治療,出發點就基於此。

      不過,一項有趣的「性問卷」;據2009年5月間媒體報導;英國時尚雜誌調查發現,英國多數女性抗拒「做愛」是因為自己身材不好,羞於見人。依英國版的「柯夢波丹」調查兩千名男女,詢問他們做愛時最擔心自己身體的哪個部分。有六成一的婦女最擔心自己的肚子。擔心胸部、臀部不夠美的只有一成。調查也發現,三分之一的英國婦女會排拒某些姿勢,因為這些做愛姿勢會讓自己身上某個部位的肉搖晃得太厲害。這項調查也發現,男性雖然對自己肚子的線條不太滿意,但是,並不會影響他們的做愛意願[78]。專家呼籲,做愛有益健康,且為了減少性侵案的發生,不要因為身材不好不做愛,影響健康,復對「全民拼治安」沒有幫忙。

      另外,對於性侵害加害者之治療,無法預期其能像一般疾病那樣完全治癒,因為現階段矯治實務機關對性侵害受刑人執行矯治,尚有一些瓶頸與困境[79]
    一、刑法修正後應實施刑後治療,卻未有配套措施:
    刑法修正案於2006年7月1日實行後,性侵害犯罪防治相關法令也一一修訂,  不僅廢除了刑前強制治療處分之規定,同時為了與社區處遇接軌,增添處遇流程的困難度與繁複性。而刑後強制治療處所及評估標準迄今尚未有具體規劃,益增是項業務發展的不確定性。
    二、短刑期收容人難以接受完整治療與刑後治療之評估:
    對於短刑期及羈押時間過長者﹙尤其是刑期1年以下﹚來說,因在監時間短,在強制治療資源不甚充足之狀況下,往往造成性侵害者在未完成治療期程即須滿釋出監,不僅造成醫療資源之浪費,亦對社會安全有不良影響,更造成社會各界質疑本監實施強制診療之成效與功能。再者,在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案實行後,此類性侵害者因治療未完成,因此無法進行刑後治療之評估,可能會導致行政疏失。
    三、特殊收容人(智能不足、精神疾病等)在獄中處遇效果有限,監獄非適當收容場所:
    部分收容人為嚴重精神病患、智能不足或失智老人等,經專業人員評估後,認定其可治療性低且改變性不大,實難有治療處遇之效益。另外如瘖啞與外籍人士,所需之醫療資源亦非一般監獄可提供,難以有效幫助該類收容人。

    另據矯治機關表示,在犯罪矯治實務運作上,彼等對性侵害者之矯治,各階段處遇流程,尚遇有下列困境為:
    一.初步篩選階段:
    此部分將性侵害者分為「疑有心理或精神異常」與「未疑有心理或精神異常」,前者須接受治療,後者則無需接受治療;但由於「心理與精神異常」未有一套明確之定義與標準,因此各監認定標準不一。尤其非本監之收容人僅有判決書等書面資料供小組成員參考,依據有限的書面資料而非當面晤談,著實難以判斷是否需要治療。若考量社會大眾安全,避免漏網之魚,可採「疑有心理或精神異常」之廣義解釋,將大部分性侵害者納入治療,但卻造成本監治療人力難以負荷,因此篩選階段衍生之問題實為一大困境。
    二.診斷/評估/鑑定階段:
    心理評估是透過臨床會談、行為觀察、家人會談、回顧過去報告、醫學檢查及心理測驗等方式收集資料並將之整合,以勾勒出性侵害者的狀況,做出診斷與評估,並協助擬訂適當的治療計畫。但目前各監所入監評估報告書是依據內政部與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所擬訂的評估報告書,大部分僅依賴訪談方式得到,且在短短1至2小時的評估過程中,難以得到完整且豐富的資料,對治療的幫助有限。在國外已經發展出許多評量工具,可以有較多人力與時間完成評估,並有心理測量工具收集與性犯罪有關之資料,以利訂定治療計畫,如:問題解決、強暴迷思、戀童傾向等。
    三.治療模式缺乏系統化,且無法滿足個別需求:
    目前該監依據性侵害可治療性、案情、治療師治療取向不同而有各種治療團體,如:老人團體、智能不足團體、否認團體、戀童亂倫團體、敘事團體等。但目前治療模式缺乏系統規劃,可能造成收容人重複上同樣課程,難以依個別狀況(如:自我肯定問題、兩性問題、心理創傷等)設計適合課程。
    四.缺乏客觀評估治療成效之工具:
      對於性侵害者之強制治療,不論是心理治療成效、行為改變情形或人格及認知改變狀況,很難以有效之數字予以量化,尤其性侵害者並無所謂「治癒」的問題,治療人員僅能在治療過程中,透過各種技術降低其危險因子,並增益其穩定因子或訓練其如何避免再犯可能情境或循環。然而,這也正是備受社會各界批評之處,在國內製作出具公信力之評鑑量表之前,個案再犯危險性之評估,端視治療人員的專業能力與經驗做主觀的價值判斷,往往不易獲致社會大眾的認同。或絕對不再復發,能做的僅是盡力增加性侵害加害者的自我控制能力,並教導其如何避開危險情境,確實瞭解並實施預防再犯計畫,以減少性侵害加害者再犯性侵害案件之可能性。

      有鑑於此,對於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必須實施強制診(治)療,確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容以樂觀評述;隨著國內經驗的累積以及國外實証研究之印證,愈來愈多的專業治療人員及專家學者來參與這個領域的工作,使強制診(治)療之業務更加落實,成效更加卓著。另一方面,尚有改善的空間是;希望能在專家學者之檢核與研究下,對強制診(治)療實施之對象篩選、內容、方式及期程等各方面有更紮實之理論基礎與依據,使強制診(治)療不再是機構內封閉之產物,而是可以為社會大眾所知悉與探究之制度。
      另為了免於「一人一把號,各吹各個調」,在政策擬訂上,無論是相關法令規範如何更迭,於性侵害加害人犯罪防治工作上,法務部、衛生署、內政部,仍應持續規劃,建立跨部會之整合處遇模式,俾使司法偵查起訴、判決、矯治與診(治)療、社區處遇等,每個階段環環相扣,建立完整緊密的處遇資源網絡,以有限的資源,開創出無限的可能,俾藉由相關措施降低未來社會所需付出的代價。

      此外,矯治性侵害犯之加害人是否計入動物這一欄?令人莞爾的是,性侵害的加害人有時候竟然擴及到黑猩猩動物;例如2009年5月初;俄羅斯警察正在調查一起離奇的強暴案。嫌犯是俄國羅斯托夫動物園的一隻黑猩猩,這隻黑猩猩企圖強暴女管理員。據管理員「瓦倫蒂娜」小姐稱;他跟園裏的靈長類朝夕相處,感情不錯。昨天拿香蕉餵一隻叫「歐泰羅」的公猩猩。「歐泰羅」黑猩猩接下香蕉以後,又抓住「瓦倫蒂娜」小姐的胳臂,把她往猴洞裏拽,拽進去以後就上撲到他身上,欲強姦她。「瓦倫蒂娜」小姐,抵死不從,大聲呼救。別的管理員聽到趕去,趕跑了「歐泰羅」黑猩猩,救出了「瓦倫蒂娜」小姐。俄羅斯警方正在偵訊在場工作人員,希望釐清案情。「瓦倫蒂娜」小姐則送進了醫院,接受治療以及心理輔導,希望她能早日走出陰影[80]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發現,對性侵害者之矯治人力資源與經費不足,乃是不爭之事實,由於診療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實務經驗與訓練資格;而各簽約單位均有本身的營運需求,往往無法提供足夠的人力資源來監協助。性侵害者診療業務其性質與傳統心理治療或諮商有所不同,診療人員承受之心理壓力甚鉅、容易耗損、人員更迭頻繁,常無法維持長期且穩定之合作關係。據實地瞭解,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目前診療費用支出標準,比照觀察勒戒之醫療人員費用,每一診次醫師為3,615元、其餘診療人員為1,808元,但自2000年4月以來,迄今未曾再調整;故許多治療人員均反應;來監診療不符經濟效益(因診療所得遠不如在醫院門診之收入)。此外,缺乏專業訓練與督導;相較於其他類型的個案,性侵害加害者治療的困難度與複雜性都相當高,治療師除了需要面對加害者複雜的心理狀態與人格特質,還需要處理加害人否認或隱瞞案情、防衛與抗拒的態度,對治療師來說不啻為一大挑戰。但國內目前並無一套標準的訓練制度或計畫,也缺乏例行的專業督導與在職訓練,當治療師在治療中經歷到挫折、停滯,感到身心耗竭時,往往陷入難以再繼續進行治療的窘境,也會間接導致治療人力的流失。國內性侵害治療仍在摸索起步階段,而歐美等國不論在專業訓練、工作編制、研究累積以及督導制度上都行之有年,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若能正視本國治療人員的需求與訓練,並汲取他人經驗,相信性侵害治療的專業訓練與督導制度指日可待。
      所以,於司法單位、矯正機關及社區醫療機構之區塊,人力、物力之銜接不足,亦有改善空間;又,司法單位、矯正機關及社區醫療機構間,相互瞭解及聯繫不足,溝通機會較少,而造成資源未充分交流的狀況,如性侵案件偵審中所掌握性侵有關受刑人的家庭、學校、工作等社經背景,以及犯罪成因等相關鑑定資訊,未能完整提供矯正機關,故不利評估和診療工作的規劃與實施。根據現行性侵害防治法之規定,性侵受刑人出獄時,會由監獄提供相關治療紀錄,以利社區處遇工作之進行。然受刑人若於入監前,曾受過性侵害相關之社區處遇,監獄方面往往未能取得其社區處遇之治療紀錄,俾做為評估和治療的參考,以致未能延續之前治療,殊為可惜。

    基上論結,建議未來宜採用具體之改善措施為:
    一.制訂短刑期「性侵害犯」處遇流程:

    對於刑期過短而認定需接受治療之收容人,按現行該監安排治療課程,至少需3個月以上之療程,加上行政流程,恐無法接受完整治療課程,建議儘速制訂短刑期收容人之處遇流程。

    二.制訂特殊「性侵害犯」處遇流程:
    目前監獄難以提供特殊收容人相關醫療資源,建議不宜參照一般正常人之認定標準,應在監延長治療達一定期間之後,銜接機構外精神療養機關之資源,讓該類收容人能接受較適切完善之治療(如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復健師組成之完整醫療團隊)、照護及監管,同時減少讓該類收容人長期收容在監而造成人犯擁擠之可能性。

    三.對「性侵害犯」處遇流程各階段之建議是:
    (一) 修改入監評估流程:
      原訂入監篩選流程,係將收容人之判決書,鑑定報告書等書面資料,由該監調查科定期送至桃園療養院,由該院以書面審核,並召開篩選會議,以進行「疑有與未疑有心理或精神異常」之判斷,認定是否需接受治療,若需接受治療(他監者通知所屬監獄,於假釋預報日前2年移入本監),由該監評估人員進行面對面評估,經召開評估會議,除再行確認該篩選會議之有效性外並決定治療模式。對於該監犯妨害性自主罪新收收容人,入監後可交由該監評估人員進行面對面評估,但對於他監收容人,則無法由該監評估人員進行面對面評估,建議2種處理方式:1.是利用各監既有之遠距接見設備與該監進行連線,執行視訊評估之方式。2.是將他監符合假釋預報期日前2年之妨害性自主收容人,移至該監進行評估以認定治療與否。

      上述兩方式之優缺點分述如下:若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評估,缺點會因他監戒護提帶收容人員之便捷性不一,附加現今設備有限,無法全數因應所需之心理師評估使用,將造成時間上不必要之耗損,優點則為節省他監收容人移入該監所需花費之戒護人力及移監成本。若以移監方式進行,其優點可使在監服務之專業人員發揮最大評估效能,且充分審視收容人之實際身心狀況,缺點則為耗損移監時所生之成本。
    (二) 系統化整合治療模式:
      在英國會根據動、靜態危險因子判斷加害人屬於高、中或低偏差組,不同組別需要的治療團體及治療時數各有不同(Mandeville-Norden & Beech, 2004),這樣的安排傳達出「評估後分類處遇,以符合加害人個別狀況」的精神,故建議先了解目前各治療師設計之課程內容及治療取向,將各種治療模式相互銜接整合,區分出基礎核心課程(如再犯預防),以符合收容人個別需求的課程(酒藥癮治療、創傷處理、人際關係、兩性關係等),再經有效評估後,將收容人分類處遇,安排至適合的課程中,一方面可避免課程重複、醫療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又可依照收容人個別狀況提供處遇,對症下藥,有效降低再犯之風險。
    (三) 制定具公信力之評估標準與工具:
      目前治療實務上多延用國外翻譯之量表,不僅信度、效度有待驗證,國情民風的差異,亦使國外量表的適用性大受限制;因此,唯有針對臺灣現有之法令規範、人口特性及社會信念,以本土性罪犯為樣本,建立具有信、效度之常模的評估量表,才有可能得到令社會大眾信賴、治療人員滿意之評估標準。
    四、監獄編制正式專業治療人員:
      研究者過去曾服務於矯正系統,瞭解外聘「治療師」流動率高,且監獄需編列額外經費聘請,形成諸多壓力與困難。建議編制酌增正式之監獄心理師及社工師進行強制診療業務,以增加穩定的治療人力,並節省治療經費。
    五、加強學術交流與研究:
      過去針對性侵罪收容人的研究計畫,經陳報法務部核准而由該監協助的單位計有:政治大學心理系、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實驗室」、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和東華大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系等。矯正機關應該主動與專業領域的學術、醫療機構合作,如此,不僅能助益治療業務的有效推展,更可以透過這類合作,來提振矯正機關的公信力與社會地位。
    六、推動督導制度:
      性侵害加害人複雜的心理、人格狀態,及其對外界防衛、懷疑的態度,常使治療師面臨嚴峻的考驗,並承受巨大之心理壓力,需有良好的督導來支持鼓勵治療師,並增進其專業知識與技巧,才能使治療師免於耗竭。此外,目前許多醫療院所為提高醫療服務品質,會編列固定經費,供專業人員延聘督導之用,監獄雖是司法機關,但卻負有強制診療責任,故建議效法醫療機構行之有年的督導制度,以提高處遇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除於性侵害加害人之處遇流程需謹慎妥處外,對於性侵被害人之善後,亦應加以妥善處置。所幸;立法院院會於2009年5月8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81],性侵被害人未來可向政府申請補償,補償金額最高為一百萬元及精神慰撫金四十萬元,婦女團體認為這對於曾經受創的受害者是「遲來的正義」,確有必要。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保障的對象,原只包括因犯罪致死、重傷者,此次修法則是將性侵被害人納入保障範圍。但該法也訂定「兩小無猜條款」及「性交易條款」,對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及少年,因其心智未成熟,若是與他人出於兩情相悅或有交易性質而性交或猥褻,將有道德風險,排除其適用,不予補償。故而現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在初審時表示;許多犯罪被害人因其心靈創傷難以撫平,他日反成犯罪加害人,若能協助被害人走出陰影,對預防犯罪也有幫助,先進國家皆特別對性侵被害人給予經濟照顧。

      如最近發生一件有關性侵害「國賠」之案外案,曾引起輿論關懷;即於2008年涉嫌兇狠姦殺國中少女徐姓及許姓少年,兩人在犯案後一個月因作賊心虛衝撞警方,導致許姓少年中槍後半身不遂,當時許姓少年的家屬還與台北縣議員張瑞山等人出面要求國賠。如今被查出犯下姦殺案,許多網友紛紛打電話至張瑞山辦公室,指責他「為強姦犯討國賠」,並要求他出面為自己的行為道歉。據悉,本案緣於2009年五月間,台北縣警方於12日偵破一起駭人聽聞的姦殺案,當時18歲的徐姓男子與14歲的許姓少年約一名15歲的女網友相見,並預謀性侵、勒贖等犯行,是時他們先用鐵棒將少女打昏,並輪姦得逞,事後將被害人從2樓往防火巷丟,並丟下棉被、廢木板等物遮蓋屍體,本來他們還意圖勒贖被害人家屬,不過因被害人已身亡而作罷。案件爆發出來後,媒體發現嫌犯之一的許姓少年在2008年底時,因拒絕臨檢並企圖衝撞員警,被警方槍擊導致癱瘓,當時他的家屬還夥同議員張瑞山出面招開記者會,指責警方用槍過當,並要求4500萬的國賠。直到2009年5月大家才知道,當時兩名少年會拒絕臨檢,是因為「做賊心虛」[82]。這真是讓人印證「紙終究包不住火」的彥語。

      惟這些不良少年因性侵案而惹大禍,從不為被害人著想。據「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遭受性侵的受害者身心受創,常引發嚴重的創傷後症候群,有時長達一生都在接受治療,「身體的傷痕好了,心理的創傷卻一直都在」。受害者常常要花費很多醫療與心理輔導等費用,政府先出面賠償,一定可以幫助受害者。據法務部保護司長「郭文東」先生指出;被害人或家屬申請補償金獲准後,先由國家代墊補償金給被害人或家屬,避免被害人或家屬一時找不到加害人,求償無門,但事後國家會由地檢署代為提起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追償,目前追回金額約一億一千九百五十萬元,追回率約十一%。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先生表示;本案施行後,預估經費約須十八億五千九百六十八萬元。在求償程序方面,郭文東司長表示;性侵被害人或家屬只要在知道被害後兩年內,或案發起五年內提出申請,就有機會獲得補償。但並非所有性侵被害人及家屬都可獲償,法律還特設「兩小無猜條款」及「性交易條款」,這兩種情形也無法受償,但遭配偶性侵害者可求償,法律並未排除申請權。

      此外,與性侵害案有因果關係的家暴問題亦漸受重視,例如外籍配偶和外籍勞工在台灣的人數漸增,衍生許多人口販運以及侵害勞工人權等問題,修正案也將兒童、少年、外籍配偶及外籍勞工,納入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等犯罪的被害人。乃紀惠容執行長復表示;人口販運性犯罪受害者的情況很慘,他們來到一個陌生國家,遇到惡質仲介,不得不支付一大筆錢,卻又失去自由、喪失財產,也面臨受性侵害安全疑慮,要求補償是應該的。惟本法是不溯既往,且時效在案發五年內需申請。所以,黃世銘政務次長復指出;由於本法不溯及既往,因此過去「華岡之狼」受害人或疑遭台北地檢署法警性侵害的義務勞動男當事人等前例依法都不能求償。但郭文東司長亦表示;雖然以前的被害人不能申請補償,但還是可以依本法申請保護,保護內容包括訴訟扶助和心理輔導,目前依本法獲得保護服務者,截至2008年底已有二十三萬五千九百零九人。

      對於性侵害犯,除了有上揭之「國賠」被害人,由國家「代位求償」外,另保護管束予「電子腳鐐」措施,立意雖善,卻有盲點,似亦有檢討的空間;例如據報載[83],於2009年3月間,一名「性侵犯」曾文進出獄人,假釋後,保護管束期間配戴俗稱「電子腳鐐」的電子監控器,但他竟然強行將電子腳鐐拆掉丟棄,板橋地方法院最近依刑法毀損公物罪,將他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另據2009年6月18日媒體報導[84]:花蓮一名性侵害犯罪假釋犯楊宗諺,17日破壞電子腳鐐逃離住所,警方特別公佈他的照片,提醒婦女朋友注意,同時警方將男子逃逸消息告知花蓮地檢署,檢方已經撤銷男子假釋。楊姓男子因性侵害案件入監服刑,在2008年八月假釋,警方表示,楊姓男子因為另外涉及毒品、竊盜、誣告等罪嫌,2009年六月中將案件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研判楊姓男子可能自認罪責難逃,因此破壞鎖在腳踝上的電子腳鐐,從花蓮市的住處逃逸。警方呼籲婦女朋友要提高警覺,夜歸也不要獨行,睡前要檢查門窗是否安全鎖好。警方於16日晚上發現楊姓男子沒依規定回報,前往住處查看,才發現他破壞電子腳鐐後逃逸。

      這是2008年11月我國實施性侵假釋犯電子監控措施以來,性侵犯罪者破壞電子腳鐐的首例。法務部官員指出,性侵假釋犯故意破壞電子腳鐐,假釋會被撤銷,假釋犯必須回籠坐牢。臺灣的電子工業非常發達,如果在性侵害犯,企圖破壞所配戴之電子監控器時,可以設計在追蹤器上,馬上有反應訊號,俾來得及因應緊急情況,以減少不幸的事再發生。

      總之,絕大多數性侵案之被害者為女性,而2005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3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惟目前在國內之性侵犯罪案,於「量」化上;由於累、再犯的激增,逐年節節上昇;於「質」化上,性侵案犯罪手段更趨兇殘,動不動稍有不從,即鬧出人命,女性同胞防不勝防,(如晚上不敢單獨搭乘計程車) ,最近各界響應「全民拼治安」,相關單位,應於憲法所云「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方面,宜更有具體防範措施,以善其事。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Julius.Fast著「和諧」一書第一四七頁,三山出版杜。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發行「矯正月刊」2008.4.1第202期。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月刊」2009.4.1第202期。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編印「犯罪與矯治」學刊,第五卷第二期三十四頁。

    *.性罪犯心理學--陳若璋,張老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10月。

    *.吳澤生、張建國撰「性侵害加害人在臺北監獄處遇現況檢討」2009.5.1矯正月刊第203期。

    *.沈勝昂.林明傑撰「變與不變性侵害再犯穩定動您危險因子與急性動態危險因子的關係」2007年12月,犯罪學期刑10卷第2期5頁。

    *.吳正坤撰:「鐵窗春色」法務部「矯正月刊」 第169期。

    *.高雄少年法院法官陳美燕撰,「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治療輔導之法律對策」。

    *.黃徵男著21世紀監獄學,一品文化出版社,258頁。

    *.楊士隆著「犯罪心理學」2001年4月五南書局出版298頁。

    *.陳介峰撰,2009年2月「保護自己,尊重別人-性侵害犯罪案件統計分析」。

    *.陳若璋著「性罪犯心理學」,2002年10月初版張老師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德輝. 楊士隆著「犯罪學」五南出版社,第七頁。

    *.鄭瑞隆副教授著「親密暴力:成因、後果與防治」 2004年12月初版,蜂鳥出版社。

    *.羅時強撰2005年9月,性侵害成因之「生活方式/暴露被害」理論之驗證初探。

    *.黃慧敏撰「雙人枕頭-外役監獄受刑人之處遇」專題分析,2008年9月臺灣明德外役監獄。

    *.內觀療法,山本晴確雄著,吳憲璋. 林世英譯,法務部發行。

    *.犯罪學期刊,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主編。

    *.「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林茂榮.楊士隆合著,五南出版社。

    *.「犯罪矯正」問題與對策,楊士隆. 林健陽合著,五南出版社。。

    *.警學叢刊,中央警察大學印行。

     

    二、網站部份:

     

    *.http://www.tcd.moj.gov.tw/ct.asp?xItem=60315&ctNode=1507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2/78/1hp7d.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0/5/1hmyy.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3/78/1hqhl.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2/8/1hpj9.html

    *.http://www.tcd.moj.gov.tw/ct.asp?xItem=54530&ctNode=15075

    *.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625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10161538670.pdf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5-30.pdf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5-10.pdf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11-1.pdf

     

    三、報紙部份:

    *.聯合報1994.5.19第七版。

    *.聯合報1992.8.28第四十八版。

    *.聯合報2007.3.19第A5版。

    *.人間福報2007.3.16第3版。

    *.民生報第1995.6.16二十一版。

    *.聯合報1993.7.26第三十七版。

    *.中國時報1973.7.28第四版。

    *.自由時報1995.9.7第八版。

     

    四、電子媒體部份:

    *.奇摩網站新聞;2009.5.15自由時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5.13「今日新聞」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5.9自由時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5.7. 中廣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5.10中廣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3.19自由時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4.4自由時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5.13中央通訊社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10.2 AFP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3.17中央通信社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1.21中廣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8.27中廣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4.10中時電子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12.23今日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3.20中廣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4.22今日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5.3自由時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12.23今日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11.26 AFP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7.17聯合電子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2.18民視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4.19中廣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3.29中時電子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3.18 REUTERS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10.31今日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7.23 AFP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8.28中廣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3.30自由時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9.20聯合電子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3.23今日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9.19中時電子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3.23自由時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4.5今日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8.8.29聯合電子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1.19自由時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3.25中時電子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5.19中廣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5.20中時電子報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5.23自由時報新聞。

    *.奇摩網站新聞;2009.5.28中廣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6.2自由時報新聞。

    *.奇摩網站新聞;2009.6.18中廣新聞網.

    *.奇摩網站新聞;2009.6.22中時電子報。



    [1].參閱http://www.tcd.moj.gov.tw/ct.asp?xItem=60315&ctNode=15075

    [2]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6.22中時電子報。

    [3].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1.19自由時報。

    [4].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3.25中時電子報。

    [5].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8.29聯合新聞電子報。

    [6].參閱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2/78/1hp7d.html

    [7]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19中廣新聞網。

    [8]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20中時電子新聞網

    [9].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4.5今日新聞網。

    [10].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9.19中時電子報。

    [11].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3.23自由時報。

    [12].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9.20聯合新聞網。

    [13].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3.23今日新聞網。

    [14].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7.23 AFP新聞網。

    [15].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8.28中廣新聞網。

    [16].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3.30自由時報。

    [17].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3.18 REUTERS新聞網。

    [18].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10.31今日新聞網。

    [19].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3.29中時電子報。

    [20].參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0/5/1hmyy.html

    [21]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28中廣新聞網。

    [22].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2.18民視新聞網。

    [23].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4.19中廣新聞網。

    [24].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11.26 AFP新聞網。

    [25].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7.17聯合新聞網。

    [26].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6.2自由時報新聞網。

    [27].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4.22今日新聞網。

    [28].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3自由時報新聞網

    [29].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12.23今日新聞網。

    [30].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3.20中廣新聞網。

    [31].參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3/78/1hqhl.html

    [32].參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2/8/1hpj9.html

    [33].參閱高雄少年法院法官陳美燕撰,「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治療輔導之法律對策」。

    [34].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4.10中時電子報。

    [35].陳介峰撰,2009年2月「保護自己,尊重別人-性侵害犯罪案件統計分析」法務部專題

    [36].蔡德輝. 楊士隆著「犯罪學」五南出版社,第七頁。

    [37].陳若璋著「性罪犯心理學」,2002年10月初版張老師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8].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8.27中廣新聞。

    [39].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1.21中廣新聞。

    [40].鄭瑞隆副教授著「親密暴力:成因、後果與防治」 2004年12月初版,蜂鳥出版社。

    [41].同註28。

    [42].羅時強撰2005年9月,性侵害成因之「生活方式/暴露被害」理論之驗證初探。

    [43].參閱2007.3.16人間福報第3版。

    [44].參閱2007.3.19聯合報第A5版。

    [45].參閱吳正坤撰:法務部「矯正月刊」 第169期。

    [46]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23自由時報新聞。

    [47].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3.17中央通信社新聞網。

    [48].楊士隆著「犯罪心理學」2001年4月五南書局出版298頁。

    [49].參閱http://www.tcd.moj.gov.tw/ct.asp?xItem=54530&ctNode=15075

    [50] 2008年9月臺灣明德外役監獄黃慧敏撰「雙人枕頭-外役監獄受刑人之處遇」專題分析。

    [51].同註34第305頁。

    [52].沈勝昂.林明傑撰「變與不變性侵害再犯穩定動您危險因子與急性動態危險因子的關係」2007年12月,犯罪學期刑10卷第2期5頁

    [53].鄭瑞隆著「親密暴力:成因、後果與防治」2004年12月初版,蜂鳥出版社。

    [54]參閱 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6254

    [55].參閱黃徵男著21世紀監獄學,一品文化出版社,258頁。

    [56].參閱「犯罪與矯治」學刊,第五卷第二期三十四頁。

    [57].參閱1994.5.19聯合報第七版。

    [58].參閱1992.8.28聯合報第四十八版。

    [59].參閱1995.6.16民生報第二十一版。

    [60]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8.10.2 AFP新聞網。

    [61].參閱1993.7.26聯合報第三十七版。

    [62].參閱1973.7.28中國時報第四版。

    [63].沈默制,即是在天黑夜高之晚上,讓男女雙方受刑人各自帶開,於監內庭園、廣場、迴廊等地任其發展「親密」關係。

    [64].參閱Julius.Fast著「和諧」一書第一四七頁,三山出版杜。

    [65].參閱1995.9.7自由時報第八版。

    [66]. 同註40。

    [67].參閱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10161538670.pdf

    [68].參閱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5-30.pdf

    [69].參閱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5-10.pdf

    [70].參閱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11-1.pdf

    [71].參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發行「矯正月刊」2008.4.1第202期。

    [72].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4.4自由時報。

    [73].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13中央通訊社。

    [74].參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月刊」2009.4.1第202期。

    [75].同註29。

    [76].性罪犯心理學--陳若璋,張老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10月。

    [77].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3.19自由時報。

    [78].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10中廣新聞。 

    [79].吳澤生、張建國撰「性侵害加害人在臺北監獄處遇現況檢討」2009.5.1矯正月刊第203期。

    [80].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7. 中廣新聞網。

    [81].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9自由時報。

    [82].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13「今日新聞」。

    [83].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5.15自由時報。

    [84]參閱奇摩網站新聞;2009.6.18中廣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