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罹癌無法保外醫治死亡求償;法官:保外;非受刑人權利>多元面向2017-10-07
  • 罹癌無法保外醫治死亡求償;法官:保外;非受刑人權利 !

    2017-07-25 12:26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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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詹保男因食道癌接受放射化療,但他2015年3月31日因違背安全駕駛罪入監服刑,後來病情惡化而死亡,詹的家人認為台北監獄和矯正署遲遲不讓他保外醫治,有明顯過失,提國家賠償訴訟。桃園地院一審時判北監與矯正署應連帶給付詹妻63萬2083元、兩個兒子各新臺幣50萬元,北監與矯正署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保外醫治「並非受刑人權利」,北監多次安排詹掛監內門診、戒護外醫門診,已是盡力照顧,廢棄原判決,北監、矯正署不用賠。

    詹保男因案入監,但他先前就罹食道癌,並在榮總接受放射性化療。家屬指控,醫師建議「應回台北榮總醫院治療」,兒子5月7日即向台北監獄申請保外就醫,妻子也在5月14日向北監提保外醫治申請,但北監以「詹員病情尚未符合保外醫治要件」為由駁回。北監直到7月1日詹進食困難、身體衰弱、食道癌為由,將詹送桃園醫院醫治。台北監獄7月14日,向矯正署報請許可詹保男保外醫治,矯正署准許詹保男保外醫治1個月,結果詹一星期後撒手人寰。

    家屬認為台北監獄與矯正署延誤病情,有明顯過失,且他只是酒精重癮的輕刑犯,並非罪無可赦的重刑要犯。

    桃園地院認為台北監獄前年5月26日駁回詹的兒子、妻子保外醫治申請,矯正署駁回時也沒有說明不採醫師建議的原因,無視醫師明載保外就醫的建議,公務員有因過失而未能即時發現詹有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醫院必要,詹未能及時獲得醫治進而,有因果關係,兩單位要連帶負國家賠償責任。

    但高等法院見解與地院迥異。高院指出,監獄行刑是國家對犯罪刑罰執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為國家對受刑人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權行使,作用是為使受刑人達到矯治處遇目的。如受刑人有就醫需求時,仍應先由監獄內醫療,而後戒護就醫,最終保外醫治,以兼顧國家刑罰權實踐及受刑人健康權。

    高院強調,監獄行刑法的保外醫治是基於保障受刑人生命權、醫療權,衡酌醫療需求、社會安全各項因素,並考量國家刑罰執行的公平與妥適,附條件暫時停止刑罰之執行,「並非受刑人權利」。

    且北監為詹保男所安排的監內門診及戒護外醫門診次數之多,法官認為已盡力照顧,無違反實踐國家刑罰權時應兼顧受刑人生命權、健康權及醫療權之職責。家屬要求國家賠償,理由不足。

    因本件家屬敗訴金額逾150 萬元,仍得上訴第三審。

    受刑人詹保男因癌症過世,家屬認為台北監獄、矯正署遲遲不同意他保外醫治,延誤病情,...
    受刑人詹保男因癌症過世,家屬認為台北監獄、矯正署遲遲不同意他保外醫治,延誤病情,提國家賠償訴訟。一審時桃院判北監、矯正署賠償家屬共163萬元,但高等法院認為被告並無過失,改判免賠。記者王宏舜/攝影
    (受刑人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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