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貼>5篇學界聲音>溯及既往; 法治 淪草芥 !2018-08-14
  • 請注意:這是迄今為止,被認為替軍公教退休俸被砍

    發聲,最具說服力的微電影,請仔細觀看。

     

    (1).影片名稱:退休軍公教『絕對』不能忽視的權利 !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youtu.be/rkkyJ9K1nkA

     

    (2).當大法官 無視立法程序正義 !

     

              20180813 04:10 紀俊臣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針對花蓮縣等6縣市所聲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修正新條文涉有違憲案,以「不受理」拒絕各該縣市之聲請統一解

    釋。大法官所持不受理之理由,主要以該條例所規制者為中央立法的「教育

    制度」,非關地方自治,須經上級機關之層轉,始得受理。這是大法官繼上

    月之後,第二度就公教年改釋憲案作出不受理的決議。

     

    此項攸關數十萬人的司法救濟事件,是司法院又一次堅持「程序正義」,

    而不論「實體理性」的案例。對於「程序理性優於實體理性」,或說「程

    序不正義即不論實體正義」,固然是一般法治國原則,惟本聲請事件所涉

    及的究係是地方自治事項抑或非地方自治事項,卻非大法官以涉有憲法第

    108條第1項規定者,即可逕以認定。

     

    蓋《地方制度法》是我國法律唯一界定「自治事項」之法制,該法第2條第

    2款即規定自治事項,依條文意旨,自治事項分為二大部分:一為得由各該

    地方自治團體自為立法並執行;一為法律責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負

    「政策規畫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質言之,大法官此次拒絕受理該司

    法救濟事件,即只認定前者,至於後者「法律責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者,

    皆非所問。此應是對法定事項或制度的曲解或誤解。

     

    關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如以各該縣市所轄之公立學校而言,各該

    縣市政府係負責「政策規畫及行政執行責任」,不僅經費須自籌,且對教

    職員亦有「行政監督」的權責,此不是自治事項,難道可謂委辦事項或共

    同辦理事項?地方自治理論已有擴大至「地方治理」之取向,大法官豈可

    不察,而以程序不正義處理。

     

    當今各先進民主國家本諸法治國原則,係將「程序正義」視為「維護人權」

    的護身符,絕非將之充作拒絕正義的政策工具。司法院自釋字第187號解釋

    以來,即本諸維護公教人員的基本人權而做出諸多解釋,且為行政法學者

    所津津樂道,大法官之中亦有盛名之行政法學者,自當了解維護公教人員

    基本權得來不易。

     

    對於地方自治之認定,期望大法官能多加研究《地方制度法》所建構的

    「機制功能」,且將其視為憲法之補充規定,則當今所存在的爭議始不至

    更趨複雜而不得其解。我國地方自治之合憲化是《地方制度法》施行後的

    結果,設若大法官可恣意解釋,將是程序不理性的始作俑者。

     

    公教年金改革固然是一項歷史性的變革,但各該縣市在改革過程中的參

    與,中央政府有無尊重,大法官應該很清楚,行政院根本連照會考試院都

    付之闕如,又何來縣市的政策參與?是以司法院對於該法完成立法的程序

    正義亦不宜視若無睹,始可自許為國家正義的維護者,亦期盼司法院成為

    法治國的最後捍衛者。(作者為銘傳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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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push.turnnewsapp.com/content/20180813000598-260109

     

    (3).大法官不能像月亮 !

     

           20180813 04:10 廖元豪

     

    最近,大法官對立委的前瞻釋憲聲請案,以及對許多地方政府針對《公立

    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合憲性的聲請案,均作成不受理的決議。而監察院

    針對《黨產條例》的釋憲聲請,大法官也特別召開說明會,顯示大法官們

    對於是否受理此案頗為猶豫。這就引起了法律圈與各界的關切:大法官受

    理與否的標準是什麼?

     

    人們常說,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而在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中,職司

    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的司法院大法官,更是最終的正義裁判者。尤其

    在目前的制度下,只有大法官才能審查違憲的法律並將之宣告失效。這更

    是各界遇上憲政爭議時殷切期待大法官處理的原因。大法官解釋的結果未

    必盡如人意,但解釋憲法會有很大的彈性,所以大法官做出解釋時,只要

    理由交代清楚,不管結果如何,聲請人與社會各界至少「不滿意但可接

    受」。

     

    然而,大法官是否「受理」聲請案,在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之下,就不該有這麼大的彈性。因為現行法並沒有給予大法官挑選案件的

    裁量權,而大法官在很多憲法爭議事件又是唯一、專屬的解釋與裁決者。

    如果還沒解釋,光在受理與否的前階段,就讓人覺得天威難測,明明覺得

    可能通過的會被打臉,想要偷雞一下打假球反而得到榮寵而被大法官受理,

    那大法官作為司法最終裁決者的權威就會嚴重受創。

     

    這次大法官以「未經行政院層轉」為由,不受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

    例》的聲請案,從法條來看,似乎沒有太大問題。但大法官以往對於地方

    自治團體聲請釋憲,態度是否均屬一致?當年台北市政府就健保費用分攤

    事件聲請大法官解釋,是以其(自認)自治事項,加上「行政院已成為爭

    議之一造,自無需由行政院層轉之理」,而跳過「層轉」一關,直接聲請

    釋憲。後來大法官也受理並作成釋字550號解釋。本件聲請案與釋字550是

    否能夠區分?

     

    立委的「前瞻釋憲」與監察院的「黨產釋憲」都在法律上的「行使職權」

    上被大法官質疑。然而,大法官以往有這樣嚴苛看待「行使職權」的要件

    嗎?以往立委聲請釋憲,大法官從未以「有無投反對票」刁難,這次為什

    麼會忽然轉彎?監察院聲請釋憲或統一解釋,也有許多的先例,大法官也

    不曾輕易以「監委行使調查權並非行使職權」為由退件。

     

    司法與政治不同,就在於有標準,可預測,講道理,而且應該始終如一,

    從受理與否到實體裁決都要像個司法機關。誠心期盼大法官能夠給所有法

    律從業人員與法律系學生們「最好的榜樣」!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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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溯及既往 法治淪草芥 !

     

          2018年08月15日 04:11 何展旭

     

    銓敘部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發函追討「黨職併公職」退休人員溢領退休金,上周已屆期限,對未依規

    定繳交者將強制執行。這或許是民進黨政府「溯及既往式改革」的一大政

    績,但卻可能蠹蝕國家的法治根基。

     

    「黨職併公職」有其特殊歷史時空環境,戒嚴時期有一些非政府機構執行

    國家政務,故將其工作人員亦視同公務人員看待,而法律依據即是民國60年

    9月考試院發布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服務人員年資互

    相採計要點》。依據此一要點,黨職轉公職或公職轉黨職都相互採計工作年

    資,由最後退休機構支付退休金。藉由此種方式達成人才交流,也成為國家

    人事制度的一環。

     

    只是這樣法制的便宜作法,當然不符現代法治要求,在民國72年12月即遭

    廢止,但考試院所頒布的要點至少具有現行《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規則」

    或「行政契約」的性質,在當時都是合法有效的法規。所有年資採計都經

    銓敘部核定,不能因為時代環境變遷,人事制度的改變,即以現今法規否

    定當時法制。《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的主要立法理由之一,即是以該要點

    抵觸相關法律,不符《行政程序法》規定,然而《行政程序法》是民國88

    年2月制定,以此否定以往法規之效力,如同「用清朝的劍去砍明朝的官」。

     

    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原則上亦不得溯及已成立

    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尤其是不利於人民之處分。依《社團年資處理條

    例》第5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

    令其返還。依法而論,重行核計之處分若有減少當事人給與之情形,應自

    新處分作成之日向後生效,並不得溯及適用已發生之法律關係與事實,故

    追繳當事人先前合法支領之離退給與,實已將新法規定溯及適用已完結之

    事實,明顯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侵害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的人民

    財產權,而有違憲之虞。

     

    況且依調查統計,「公職併黨職」者由相關社團給付退休金約有2000多人,

    倘依相同法理,政府豈非也應補償相關社團所給付的「公職年資」退休金,

    才符合所謂的公平正義?

     

    大法官釋字第589號解釋指出:「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

    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之遵守」,如果我們容許執政者

    恣意制定溯及既往的特別法,去推翻過去政府所頒布的法令,破壞國家法

    治,又如何能確保我們當下的法律狀態,不會被日後一紙法律否定到灰飛

    煙滅?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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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政務官別私 Line !

     

         2018年08月15日 04:11 黃丙喜

     

    選舉到了,蔡總統和賴院長最近頻頻上電視秀施政成績,政務官也沒閒著,

    紛紛對工商團體、工會組織和研究機構的領導人進行私Line,說五缺已經

    改善了、新南向成績也不錯、金融服務及證券資本市場正在大幅鬆綁等等,

    再三強調政府有積極作為,不像民間人士說的那樣怠惰。

     

    更正錯誤消息,以正視聽,當然是政府的職責。重點是,更正是要對於錯

    誤拿出可信的資料勘誤,也要拿出可做和即將要做的行動。蔡政府自許是

    最會溝通的內閣,但施政的成效至今仍讓大多數人民無感。

     

    安定人心是政府溝通的一大要務,應趕緊先搞清楚現在到底是什麼樣的問

    題,癥結何在?差異何在?關鍵在哪?緊接著準備好要如何做,再來預估

    結果,然後才帶著同情心的傾聽和同理心的對話,去做民間溝通的工作。

    蔡政府的閣員們,請你們好好檢視自己發出去的訊息,也好好省視自己發

    文出去的心態,捫心自問有符合政策溝通的通則嗎?

     

    有感、無感是政策溝通成敗的溫度計。蔡政府很多的施政作為,政務官說

    得理直氣壯,民眾卻少有感覺;民眾非常有痛點的需求,政務官們卻少有

    感受。當前台灣經濟外熱內冷的情況正是其中最好的事證,官員看到的是

    外熱,民眾感受到的是內冷。平常百姓每天一開門就是柴米油鹽醬醋茶,

    這是拿鐵飯碗的官爺們很難懂的現實。內政部先前計畫推出的青年購屋1成

    自備款,不知民間疾苦;國發會說現在不缺電,又豈知企業投資關切的重

    點?

     

    有感心理的先決條件是頻率要相同。頻率相同在溝通的要件是同情心的傾

    聽和同理心的對話,否則,再多的道理,再大的權勢,也都無法讓人心服

    口服,更不能使民眾有感。賴院長醫師出身,豈能換了屁股就換了腦袋!

    蔡政府即使標榜經濟成長超越南韓,但當前能源環保、高等教育、幼兒托

    育、低薪通膨、人才外流等問題叢生是不爭的事實。

     

    民眾期待政府的是有解決問題的積極作為,而不是粉飾太平的護衛立場。

    否則,政務官再多的私Line,對民眾而言都是雞同鴨講的無感。

                       (作者為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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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揭5篇學界文章;轉載供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