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犯罪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2019-12-12
      • 立院三讀;犯罪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 !

        • 時間:2019-12-10 18:22
        • 新聞引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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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撰稿編輯: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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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圖擷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天(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新增被害人訴訟

    參與制度,讓多款犯罪類型的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案件訴訟的機會,

    另外也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及民間司改會表示,這次

    法,為遭判有罪確定的喊冤者帶來可能的曙光,值得肯定。

    立法院10日就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的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

    條文完成三讀程序。司法院表示,立法院在國際人權日完成刑訴法修法三讀

    程序,與國際人權精神相呼應,開啟台灣刑事訴訟程序新頁。

    這次修法司法院、行政院版本有幾大重點,包括全面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

    中的保護措施,以及在刑事訴訟法新增第7編之3「被害人訴訟參與」等。

    三讀條文規定,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妨害性自主

    罪等犯罪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三讀條文也規範,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法院如

    果認為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

    律上的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至於證據解讀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

    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

    證明力之適當機會」,藉此貫徹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目的。

    在修復式司法部分,法務部已於2012年9月1日起擴大於各地檢署試辦,

    為明確宣示修復式司法於台灣刑事程序的重要價值,因此納入這次修法範圍,

    進行法制化作業。

    三讀通過條文包括,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

    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

    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

    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本案完成立法三讀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發言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對

    於被害人的一般保護,讓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能夠有人陪同,讓被害人的

    生理、心理有所穩定;此外,也將修復式正義明文化,彌補被害人的痛苦與

    不安。

    尤美女也說,這次修法也讓被害人得以參與訴訟,讓被害人的觀點可以適時

    反應給法官,減少他們對於司法程序的隔離感;期待行政機關未來能採取更

    精緻的方式,落實相關細節。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與民間司改會發表聯合聲明指出,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

    部分,增列條文規範聲請人的閱卷權、陳述意見、證據調查等保障受判決人

    聲請再審的程序權益,讓法院更有可能看見無辜的冤案,創造冤案平反的

    機會。此次修法可說是司改國是會議後續的重要成果之一。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