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物人格化2012-06-28
  •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意指監獄關的是「受刑人」,其大前提無庸置疑是「人」。
      然而,國外有些監獄,不僅是關「人」,還可關「動物」,固然其監獄行刑之目的亦是「以使受刑人悔改向上」,可是「愛屋及烏」,對於「動物」也予「人格化」,您說「奇不奇」?
      例如:2001年12月18日,在非洲的剛果「金夏沙」,有一隻鴨子因為在「金夏沙」中央市場偷吃了一塊蛋糕,被關進金夏沙監獄半年之久,結果病死獄中。賣蛋糕的生意人指稱,鴨子趁他轉身之際偷吃蛋糕,他一怒之下,將鴨子扭進警局,後來甚至送進法庭偵辦。
      法庭宣判,鴨子必須在獄中監禁到它的主人出面賠償為止。無奈主人始終不曾出面,鴨子終於死在獄中。(註一)
      再如:2002年11月27日,英國倫敦,有一隻胖兔子從主人家裡偷溜出來,跑到街上,影響交通,造成倫敦市區交通大亂,結果,警方抓到了牠,將牠在警察局裡得牢房裡關了數夜。這隻二歲大的胖兔子「可可」,從主人家的籠子裡跑了出來,一路上跳呀跳地到了大馬路上,開車的駕駛人看到馬路上竟然有隻胖兔逛大街,嚇了一大跳,趕緊減速慢行,而造成交通嚴重堵塞。警察接到駕駛人報案,知道有隻兔子阻礙了交通,立刻趕到現場抓兔子。幾個人高馬大的警察,在大馬路上與胖兔子「可可」追逐了好一段時間,費了不少心力才抓住了這隻胖兔。警察把牠帶回警察局,等待主人來認領。警察為了怕胖兔再逃跑到街上搗亂,只好暫時把牠安置在牢房裡。這隻胖兔子的下場,最後亦是在牢裡無疾而終。(註二)
      妙的是,無獨有偶,同年12月10日,俄羅斯居然有一頭牛也成了被告!原來牠是引發一年前一起車禍的罪魁禍首,駕駛人心有不甘,決定與牛爭理,訴諸法律。
      話說一年半以前,這頭被告到處亂逛,闖上俄羅斯市區公路,一名倒楣駕駛不幸撞上了這頭牛,牛雖然受傷,卻已經安然復原,但是這個倒楣的駕駛,車子被牛撞壞了。他心有不甘,決定控告這頭牛撞壞他的車子,還向牠索取修車費以及精神賠償,金額總共是七千四百六十盧布,折合台幣大約是七仟三百元。
      牛主人和街坊鄰居都認為法官只聽信一面之詞,判決應該不成立,因此決定上訴,致這件離奇官司尚未塵埃落定。當然最後這一頭牛,也就病死監牢內了。(註三)
      更荒唐的是;監獄之安全戒護,是要由「人」去擔任,可是2004年12月1日發生在巴西第一大城聖保羅的4座監獄,卻不再聘請彪形大漢的警員看守,反而養殖許多鵝看管監獄,果然有效防止罪犯越獄。據該監獄監獄典獄長表示,「我小時候家附近有許多野鵝,每當我接近就有一大群鵝追著我到處跑。於是我突發奇想,用鵝來看管監獄。果然監獄放養這些鵝後,再沒有發生越獄事件。」這種妙事,真是「見怪不怪,讓它自怪」之獄政趣談。(註四)
      惟吾人所疑惑者:上揭於服刑中病死在監獄的鴨子、兔子、牛等「收容人」,其「屍體」該獄方最後如何處置?不得而知。
      乃依照我國「監獄行刑法實施細則」第93條規定:「受刑人在監或移送醫院死亡,時應注意屍體之保存。受刑人死亡後,應將死亡證明書呈報監督機關」。
      因此,上揭「剛果金夏沙監獄」、英國倫敦監獄、俄羅斯監獄等是否比照予鴨子、兔子、牛妥善保存屍體?甚至開立「死亡證明書」呈報其上級監督單位?因此,若依照總務科名籍,又如何製作其「身分簿」?
      此外,依同法第94條規定:「監獄應該商請地方機關發給公用墓地,供死亡受刑人埋葬之用。死亡受刑人由監獄埋葬者,應立石刻記其姓名、死亡日期,豎立於墓地,並設簿紀錄」。由於國情互異,設若此鮮事發生在我國,要難予將此類動物埋葬在公用墓地,也甭「立石刻記」動物名字了。

    【附註】
    註一:參見2001年12月19日聯合報11版
    註二:參見2002年11月27日人間福報第1版
    註三:參見2002年12月10日人間福報第1版
    註四:參見2004年12月1日人間福報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