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獄共和國-17懇親宿舍堂奧2012-10-29
  • 17 懇親宿舍堂奧

      「懇親」一詞是監獄實務的名詞,而其法令真正名稱叫做「與眷屬同住」。由於在監獄執行徒刑之受刑人,完全脫離家庭,又與社會隔離,且在現有監獄社會中,管教人員與受刑人均屬同一性別,即男監由男管理員負責執行;女監由女管理員負責執行。依學者研究,初入監受刑人最關心的事之一乃「家庭」,所以,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受刑人,往往會給予與眷屬同住的機會,滿足其心理需求。

      基於人道立場與鼓勵改悔向上,或管教上的觀點,與眷屬同住的實施,乃是進步的矯正措施,且對受刑人的服刑功效,亦有所裨益,難怪矯正從業人員謔稱懇親宿舍為「砲台」,實在不無道理,也使監獄長久以來存在於人犯中「性」的問題,獲得部份解決。

      依目前法令規定,一般普通監獄受刑人須累進處遇進至一級以上,而外役監任何級別受刑人,均可享受與眷屬同住之優厚處遇。一級受刑人大都已接近或符合陳報假釋標準,在假釋前給與家人相處,共同生活的機會,重享家庭的溫暖,可減輕其對家庭與社會的陌生感,待核准假釋或期滿出獄,能儘速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另外役監的處遇是開放式的,使其能在辛苦工作之餘,享受家庭天倫之樂,獲得親情關懷,有配偶者適度滿足性的需求。

      從實務上評估,申請過與眷屬同住的受刑人,在跟家眷同住一日至七日,在監服刑期間,均增強了其服刑之責任觀念,恪遵監規,因此與眷屬同住,除了使受刑人在執行徒刑中獲得家庭溫暖,調劑身心及解決性需求外,另具有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之積極意義。

      根據法務部訂定「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兩種用資遵循規定,以具有下列資格的人犯,可以獲得懇親的機會:

       一、一般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一級,最近一個月內,成績分數每月均在九分以上、無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外役監受刑人最近一個月內,成績分數每月均在九分以上、無受記大過或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二、特別獎賞受刑人:累進處遇三級以上、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逾七年,且最近二年無違規紀錄。另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違規紀錄,經監務委員會決議通過,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三、與眷屬同住對象:係指受刑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四、次數及期間: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三日,期間之延長,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當然也有一些應該要遵守之事項:如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明,辦理登記另外像是房舍設備,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受刑人即便是在這段期間,也應該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宿舍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居住人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及其周圍,保持環境整潔;居住人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居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宿舍,無廚房設置者,不得在宿舍內自炊;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戶籍法規定,自行向警察機關申報流動戶口。

      部份家屬為了生活,來監辦理懇親,仍不忘做生意,沿途開小貨車販賣蔬果等,懇親時間向其他眷屬兜售,即利用白天做生意,夜間返回懇親宿舍。曾有家屬外出做生意,巧遇親友,結果逾時歸來,不得其門而入,而自責不已。

      受刑人家屬來監辦理懇親時,家中小孩(指未成年)有時若需要同時攜往,為了要達到懇親之目的,大致有三種處理方式:白天讓孩童盡興玩,亦不讓其午睡,使其晚上八點入眠。在晚飯後,給予安眠藥吃,使其早睡。年歲較長者,能獨自睡覺,若懇親宿舍仍有空房,則可以請求管理人員另給予房間,讓孩童睡覺。

      受刑人配偶因懇親後,肚子日漸隆起,公婆非常不諒解,誤認媳婦可能紅杏出牆,在外有姘頭,否則兒子服刑,太太怎麼可能大肚子。亦有未結婚之受刑人,父母來監辦理懇親後,夜間暗渡陳倉,意圖替受刑人召妓陪宿,或由其未婚妻或女友陪同過夜。

      年節期間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甚多,房間不敷使用,無法滿足需要,僅能巧作安排,縮短住宿日期為二天或三天。懇親之家屬,攜帶違禁品如煙、酒、檳榔、安非他命或毒品嗎啡等,進入懇親宿舍供受刑人飲用、施打,甚或從事販毒生意。也有家屬辦理懇親後,負責戒護管理人員睜隻眼、閉隻眼,夜間讓受刑人飲酒,甚至施打嗎啡、速賜康、安非他命等毒品,部分受刑人另有姨太太,由其父母懇親後,卻是由姨太太住進懇親宿舍,或由妻子(元配)辦理懇親後,要求讓姨太太進宿,甚至願立同意書,暫住外頭,輪流懇親。

        符合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均可辦理懇親,部份受刑人在月底及翌月初,連著辦理懇親申請,使懇親期間長達十四日。部份懇親家屬,有時因為做生意關係無法長住,但受刑人常要求配偶住滿七日,方可回家,為此家屬與受刑人時起爭執。

        外役監部份受刑人返家探視後,順便將家屬一同攜來監獄辦理懇親。一名已婚受刑人,因貪污案移入外役監執行,其母年邁,但因思子情切,每月均前來懇親,以享天倫之樂安度晚年。受刑人身為獨子,尚未育有兒女,其妻夙罹子宮之疾,恐將切除而無法生育,因外役監獄懇親,其妻現已懷孕,使受刑人得以傳宗接代,解除無後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