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少年矯正工作之回顧與展望 >邱煥棠2014-06-24
  • 我國少年矯正工作之回顧與展望*

     

    The Past and Future of Juvenile Corrections in Taiwan

     

                            邱煥棠

     

                                 目錄

    壹、緒言

    貳、變動中的少年矯正模式

    一、   醫療或治療模式

    二、   矯治或感化模式

    三、   社區模式

    四、   懲罰模式或應報模式

    五、正義模式

    参、我國少年矯正工作之發展歷程

    一、少年監獄管理時期

    二、少年感化院(輔育院)與少年監獄並立時期

    三、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並立時期

    肆、現階段少年矯正學校之特色與困境

     

    一、少年矯正學校之特色

    二、少年矯正學校之困境

    伍、我國少年矯正工作之未來展望

    一、多元化的少年矯正機構型態有其必要性

    二、少年矯正法規修正之迫切性

    三、新型態少年矯正實驗機構的試行

    四、推展少年矯正教育與技能訓練工作

    五、持續少年矯正制度之成本效益評估研究

    六、矯正學校正副首長進用雙軌制

    七、整合矯正與教育二大專業系統

    八、成立專業獨立的矯正監督系統—矯正署

    關鍵字:少年矯正(Juvenile Corrections)、矯正學校

    (Juvenile Correctional School)、少年輔育院

    (Juvenile Reformatory School)

     

     

                                摘要

          矯正體系對於受感化教育及徒刑拘役少年所採行之機構性矯正處遇措施,多年

    來曾經歷許多變革,而其背後蘊含的矯正模式思想及因緣於此所建構的少年矯正組

    織、人員組成與處遇對策,也都隨著歷次變革的發生,爭議也隨之而至,本文主要

    探討變動中少年矯正模式的意涵,期間橫跨臺灣地區從民國37年以來歷經少年監獄

    管理時期、少年感化院(輔育院)與少年監獄並立時期,以及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

    輔育院並立時期等三個少年矯正的主要發展階段,另以當前法律所架構少年矯正工

    作趨勢--矯正學校為題,探究其特色及運作迄今產生之困境,並以此為本提出八項

    少年矯正工作之建議,從而希望提供未來啟動下一階段少年矯正工作變革之參考。

     

    壹、緒言

     

        長期以來,「如何有效矯正犯罪非行少年」一直是犯罪學及犯罪矯正學術社群及

    實務工作者關注的議題,基於少年擁有高度可塑性及無限發展的可能,晚近青少年

    犯罪專家、學者也一再呼籲,今日少年犯倘不及早輔導、干預,極可能成為明日之

    成年犯(楊士隆,1998),基此,少年矯正(Juvenile Corrections)工作無疑地

    成為整體犯罪矯正工作中不容忽視的重要環節,因為當少年矯正成效不彰,進而導

    致少年淪入再犯的長期惡性循環時,不僅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受害,且刑事司法體

    系從警察、檢察、法院、矯正等部門,乃至整個社會國家都必須為此付出高額的代

    價,因此,完善而健全少年矯正制度的建構,正是可以幫助阻斷或減少更多犯罪少

    年步入明日成年犯的歷程。

     

        「少年矯正」一語,廣義而言泛指對於犯罪或非行少年所進行之機構性或社區矯

    正處遇措施;在本文則專指矯正體系對於犯罪非行的少年所進行的機構性處遇措施

    (Institutional Treatment),就我國目前少年矯正現況而言,包括少年輔育院

    (Juvenile Reformatory School)所執行之感化教育及矯正學校(Juvenile

    Correctional School)執行之少年感化教育與徒刑、拘役(表一),至於少年觀護

    所收容少年因屬暫時性收容保護措施,並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少年矯正與少年司法

    體制(Juvenile Justice System)之間關係十分密切,現行少年犯罪的司法處理程

    序的機制,主要是規定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法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

    定,當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或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時,經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

    院、監護人之請求報告時,應移送少年法庭處理。少年依其所犯為刑事案件或保護

    事件,再分別經由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院調查、審理及裁定後,即依其裁定處分之

    性質,由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指揮執行。執行之處分類型大致可分為保護處分

    (如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或刑罰(徒刑、拘役)。其中受感化

    教育、徒刑及拘役之少年,即為少年機構性矯正處遇的對象。

     

         表一:最近十年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新收感化教育

               及徒刑拘役少年人數

         機關    年度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桃園輔育院

    297

    337

    361

    385

    383

    261

    263

    323

    302

    248

    彰化輔育院

    346

    254

    358

    401

    431

    512

    479

    466

    454

    373

    高雄輔育院

    255

    238

    253

    258

    -

    -

    -

    -

    -

    -

    誠正中學

    -

    -

    -

    -

    378

    170

    248

    207

    193

    148

    明陽中學

    -

    -

    -

    -

    193

    176

    68

    157

    119

    95

    合計

    感化教育

    898

    829

    972

    1044

    991

    773

    743

    789

    756

    621

    徒刑拘役

    -

    -

    -

    -

    193

    176

    68

    157

    119

    95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1.桃園、彰化、高雄少年輔育院及誠正中學均為收容感化教育少年,誠正中學於

    民國88年成立。

    2.明陽中學係收容少年受刑人,並於民國88年由高雄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立。

     

           少年機構性矯正工作在國外起源甚早,在1704年羅馬教宗克雷蒙十一世(Pope

    ClementⅩⅩⅠ)於1704年創設聖米歇爾收容所(Hospice of St. Michael)專門收

    容二十歲以下犯罪及偏差行為少年,命少年於此收容所中,白天保持忙碌,晚上獨

    居隔離,以收矯正效果,被認為是少年矯正機構之濫觴(張甘妹,民82),相較於

    國外長達三百年的少年矯正歷史,我國自民國37年新竹少年監獄改名成立以來卻僅

    有57年的歷史,時間雖然不長,但在此期間內適逢國外矯正思潮的劇烈變動、國內

    少年矯正實務的衝擊及學者專家之關心倡議,少年感化教育及刑罰之執行也曾歷經

    大幅度的變革,本文即透過文獻探討的方式,首先檢視不同的少年矯正模式,其次

    回顧過往少年矯正的重要發展時期,並探索當前矯正學校的得與失,最後企圖對於

    未來少年矯正工作方向提供些許建議。

     

    貳、變動中的少年矯正模式

     

          當少年從事偏差及犯罪行為之後,經由少年司法程序後進入少年矯正機構,對

    群社會邊緣的少年,矯正體系究竟應採取何種矯正因應對策,其實牽涉少年矯

    正政策背後的哲學思維,張甘妹(1993)即認為隨著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之發展,對

    於少年犯罪有效之處遇非為威嚇性或應報性之懲罰,而是教育與矯治,事實上,犯

    罪學家與矯正學者對於犯罪原因看法的差異,對於矯正工作的期待也就有所不同,

    也產生不同時期不同功能的矯正模式。根據學者的歸納,犯罪學發展的兩百年間產

    生了以下五種矯正模式:醫療或治療模式(Medical or Treatment Model)、矯治

    或感化模式(Rehabilitation or Reform Model)、社區模式(Community

    Model)、懲罰模式或應報模式(Just Deserts, Deserts or Retribution Model)、

    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分別說明如下(Champion, 2001;黃徵男,2003):

     

    一、醫療或治療模式(Medical or Treatment Model)

    此模式係假設犯罪行為是個人特殊生理或心理的各種因素或問題所引起,而且是可

    以加以治療的。醫療模式源於1870年,透過美國監獄協會之原則宣言加以正式承

    認,主要強調藉著適當的治療來重建人犯道德良心,因此學者研究尋求精神醫學及

    生物學的各種治療方法,例如從控制人犯飲食來加以試驗,因為他們相信改善人犯

    身體健康是人犯感化悔改的基礎;又如精神病醫師檢查成千上萬人犯試圖發現重要

    心理線索,來作為解釋犯罪行為的各種原因。

    醫療模式運用上最明顯例子是毒品犯,在許多毒品犯罪案例中,是毒品以及購買毒

    品所需之金錢所引起的,倘運用醫療方式從化學的或戒斷症狀方面來改變人犯對毒

    品需求,則引誘其吸毒犯罪行為之各種條件即不復存在,很不幸地,許多毒品犯雖

    經過藥物處遇計畫與治療,卻帶來高度的再犯率。此處遇計劃包括集體心理治療、

    行為療法與諮商輔導等,一直很盛行,直到1950年代才被其他模式所取代。

     

    二、矯治或感化模式(Rehabilitation or Reform Model)

    此模式強調矯治與感化,其可以回溯威廉‧潘氏(William Penn)在感化工作上所做

    的努力以及來自1876年美國紐約州愛米拉感化院院長布勞克威(Brockway)對於

    矯治模式的重大支持。1930年聯邦監獄局成立承認矯治感化是一個重要矯治目標。

    雖然,1895年美國第一所聯邦監獄於坎薩斯州的里文奧斯(Leavenworth,

    Kansas)建造完成,但遲至1930年代才正式成為聯邦政策,而聯邦監獄局首次命

    令透過教育與職業訓練以及傳統個別化心理諮商來矯治人犯。近年來聯邦監獄結合

    成長(會心)團體治療法、集體心理治療法與其他策略,來作為替代性矯治方法。

    然而此種矯治感化模式,仍存在若干缺點,它強調個別處遇與感化的結果、人犯之

    處理一直是個別化,此乃意指犯同樣的罪,被判相同刑罰,卻要接受絕對不同形式

    矯治與懲罰,很明顯地,個別化處遇是不公平的,許多法院不公平裁判經常與種

    族、少數民族、性別或社會經濟地位有關。

     

    三、社區模式(Community Model)

    社區模式是一個相當新的觀念,植基於人犯重整復歸社會的矯治目標,有時稱為重

    整模式(Reintegration Model),它所強調是人犯適應社會生活,其主要優點在於

    人犯能夠重新建立他們家庭關係及工作機會,且能從賺取工資中利用部份作為被害

    人補償金,支付罰金及各種計畫維持費用,更進而運用心理治療或教育職業訓練來

    改善人犯工作技術。

    社區模式也鼓勵社會大眾參與人犯復歸社會,經常有類似專家(Para-

    professional)與社會志工來協助觀護人做文書工作,志工也協助人犯從事清潔與

    廚房工作,由於社會(區)支持,人犯才有較佳機會去適應社會生活,近年來負責

    執行人犯社區處遇計畫者已強烈體認到培養社區關係的重要性,特別是社區領導

    者。

    四、懲罰模式或應報模式(Deserts or Retribution Model)

    此模式強調罪與罰相當,是義大利刑罰古典學派宗師家貝加利亞(Beccaria)主張

    以懲罰之應報觀念發展出來,懲罰模式揚棄感化是一個矯治重要目標,人犯應該受

    到與犯罪嚴重性相等之懲罰,在懲罰過程中,如有矯治效果亦可。運用懲罰理念,

    人犯被判刑入監,戒護管理應適合其犯罪嚴重性,犯竊盜或夜間竊盜罪之輕微罪

    犯,判刑後應送入低度安全管理監獄或警力較少或無圍牆外役監,而犯強盜、強姦

    及殺人等重罪者應監禁於高度安全管理監獄,並予以嚴格管理,倘人犯被判交付觀

    護處分,輔導監督程度則依其犯罪嚴重性而定,罪刑愈重則監督愈密集。懲罰模式

    已替代實施幾十年矯治計畫之感化模式,目前法院之判決及刑罰,均符合懲罰模

    式,社會大眾也給司法審判運用懲罰模式科以重罰之壓力與建議。

     

    五、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

    如同懲罰模式,正義模式否認矯治感化是懲罰主要目標,由於同樣表徵,罪犯犯相

    同之罪名,判決卻有不同,這當然為一般人所反對。正義模式的重要部份就是犯罪

    學家大衛佛哥(David Fogel)所主張在法律之下所有犯罪人都應接受同等處遇。

    判決之所以不同主要歸因於一般人難以容忍之種族、少數民族、性別或社經地位等

    差別因素。

    義大利古典刑罰學家貝加利亞(Beccaria)刑罰理念對於建立正義模式深具影響力

    量,一般人犯罪理當受罰,而懲罰程度則依犯罪嚴重性而有差異,尤其是前科紀錄

    是嚴厲懲罰重要指標。個別的正義原則是實施懲罰之基礎,而懲罰也應對社會責難

    加以反應,任何人應對自己行為負責,透過理性思考,來決定是否犯罪,決定犯罪

    者理當受到譴責。國家必須給予罪犯適當制裁來保護社會,因為嚇阻與矯治感化都

    不是本質,然而制裁程度也必須在憲法許可最嚴厲範圍內方可,因此犯罪懲罰指南

    應予建立而由各法院加以遵行。

     

    法國社會學家伏科(Foucault,1977)一直支持正義原則是公平的,犯罪之判決應

    依其嚴重性作適當衡量。正義模式包含刑罰制裁係針對過去已證明是犯罪行為而不

    是預測其未來非法行為的基本概念。正義模式在運用制裁時要求回顧過去,且各種

    制裁必須是清楚的、明確的與高度可預測性的,這樣就能克服目前多數法院法官之

    個別判決概要與矯治感化導向之間不明確(模糊)現象。

    在不同的時期、時空及政治背景環境下,都有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矯正模式,但矯正

    模式並非是具有「出現其一,即排除其他」的絕對性,筆者以其中應報、正義、社

    區及矯治四種模式,說明矯正模式不僅是在不同的矯正模式之間呈現鐘擺的來回擺

    盪效應,而是進一步揉合了主要四種矯正模式後顯現的統合模式(圖一),也就是

    矯正功能同時蘊含應報、正義、社區及矯治等不同次級模式,其中應報與正義模式

    概念尚有相通之處,即有罪必罰、罪刑相當的原理,而社區與矯治模式也有共同特

    點,即倡議收容人個別化處遇,以期順利復歸社會為目標,至於這樣的矯正統合模

    式如何呈現何者模式為少年矯正之主流,何者為輔助或次要功能呢,基本上主要模

    式的出現是取決於在圖一統合模式內虛線上下左右移動的結果,亦即應報、正義、

    社區及矯治各個次級模式擴張縮減效應的結果,代表各個模式主導矯正功能所佔比

    例之多寡,以這樣的統合模式來呈現矯正模式的多樣性,也較能符合當前少年矯正

    的現況及發展趨勢。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1條規定:「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

    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52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3條第4項規定,制訂本通則。」以及少年輔育院

    條例第2、38條規定:「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

    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

    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在院學生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

    軍訓練及軍事管理」,綜合以上條文意旨,我國目前少年的犯罪矯正模式,主要係

    以矯治及社區模式為主(圖一)。

     

               罪刑相當思想

    應報模式

    正義模式

     

    社區模式

     

    矯治模式

           個別化復歸社會理念

           圖一:少年矯正統合模式

     

    參、我國少年矯正工作之發展歷程

     

        我國少年矯正之對象雖有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受刑人之別,但均是對於犯罪非行

    少年所施以之矯正制度,追溯我國少年矯正工作發展之歷史,牽涉到刑法、監獄行

    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最早見諸於法律規定者為民國成立之初所

    公佈之暫行新刑律第35條規定「未滿13歲人之行為不罰,13歲以上,未滿16歲之

    行為,得減輕其刑二分之一,均得依其情節施以感化教育。」當時法律條文上雖有

    「感化教育」一語,然而事實上並無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之設置,歷來少年之感化教

    育,多交由一般慈善團體為之(張甘妹,1993)。在大陸時期民國11年,司法部頒

    佈感化學校暫行章程,同年秋於北平香山設立感化院,是為我國少年矯正之濫觴

    (丁道源,1985);至於臺灣光復後首座收容少年矯正機構應為民國37年改名成立

    之新竹少年監獄[1],以下筆者依臺灣少年矯正機構發展歷程將之區分為三個主

    要階段:

     

    一、少年監獄管理時期(民國37年5月至45年4月)

    民國37年5月改名成立之新竹少年監獄為台灣光復後第一所專設之少年矯正機構,

    專收被法院判處徒刑拘役之少年受刑人,由於我國刑法對於刑事責任能力之區別係

    以年齡加以區分,未滿18歲者尚未具有完全之刑事責任能力,縱使未滿18歲之少年

    犯下嚴重罪行,刑法亦設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不僅如此,被判處徒刑需入獄服刑

    之少年受刑人,在監獄行刑方面亦設有異於成年犯之少年受刑人處遇特別規定,民

    國35年公佈之監獄行刑法第3條、第41條規定:「受刑人未滿18歲者,應監禁於少

    年監」、「監獄教育每日2小時,不滿25歲之受刑人,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當

    時為因應收容少年受刑人之實際需要,「臺灣新竹少年監獄」遂於民國37年間改名

    成立,該監也成為台灣光復以來第一所少年矯正機構。

    在此一時期,少年受刑人獨立收容的原因係基於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知識淺

    薄,可塑性大,如不妥為隔離處遇,極易沾染惡習,故隔離監禁於專設之少年監

    (王濟中,1991),當時對於少年受刑人之處遇是以隔離監禁於成年犯之外為出發

    點,對於少年受刑人僅有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之簡單規定,並無具體明確之教育理

    念與實際作法,而負責管理及教誨少年受刑人之矯正人員,其進用資格與條件,與

    其他成年犯監獄之矯正人員並無相異之處,彼此之間亦可互相流通調任,因此,此

    一時期的少年監獄外觀上雖能將少年犯隔離於成年犯之外,避免犯罪惡習之感染,

    但畢竟只有消極的區隔功能,對於如何積極提供適切的少年矯正教育,消彌犯罪惡

    性,此一時期的少年監獄是缺乏制度上的設計,當時少年監獄管理上側重於戒護管

    理,因此少年矯正教育尚處於啟蒙階段。

     

    二、少年感化院(輔育院)與少年監獄並立時期(民國45年4月至88年7月)

    在此一時期,少年受刑人依舊隔離監禁於少年監獄,而當少年監獄管理模式持續發

    展的同時,出現了另一新型態的少年矯正機構,即少年感化院(其後改名為少年輔

    育院),台灣地區少年感化院之成立始於民國45年4月間,由於當時戡亂時期竊盜

    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公佈後,宣告感化教育之少年犯激增,過去將受感化教育少

    年交由慈善團體的作法已經漸不可行,基於事實上的需要,民國45年4月首先於新

    竹少年監獄中劃區設立省立臨時少年感化院,其後陸續於48年遷至桃園改名為省立

    桃園感化院,繼之於彰化縣田中鎮成立彰化少年感化院及高雄市成立高雄少年感化

    院,同年間因感化院名稱不妥,有犯罪標籤之不良效果,故改名為少年輔育院,其

    主管機關為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收容對象為依上開條例第3條規定:「14歲以上未

    滿18歲之竊盜犯贓物犯」及刑法第86條規定:「因未滿14歲不罰或未滿18而減輕

    或赦免其刑,依法執行感化教育之少年」。

    與少年監獄不同,少年輔育院在民國70年前係隸屬於台灣省社會處,其屬性定位為

    社會福利性質,與各國少年矯正教育發展起源頗有相似之處,認為少年犯與貧困兒

    童、無家可歸孤兒、流浪或受虐少年本質上並無差異之處,機構收容目的在於代替

    父母親,保護扶養失去溫暖之不幸少年,社會政策的意義大於刑事政策意義(張甘

    妹,1993),當時少年輔育院強調個別處遇,以品德教育為主,並配合強制國民教

    育之實施,管理方式採學校教育,對未滿14歲者則並採家庭方式(林献情,

    2002),至此少年矯正教育芻形已然呈現,然而少年矯正工作畢竟不同社會福利工

    作,主事者多半缺乏犯罪矯正之專業素養及經驗,以致辦理績效不彰,輔育院學生

    戒護事故及脫逃問題叢生,輒引起專家學者及一般社會大眾之批評與詬病,再於70

    年7月由法務部收回接管,回歸犯罪矯正系統。

    在此一時期最大的特色是少年監獄及輔育院朝學校化的方向發展,針對少年監獄受

    刑人及輔育院少年的學校教育工作,主管機關法務部也開始與教育部有了密切的接

    觸,民國62年間法務部與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於新竹少年監獄創設勵德補

    校,完全依照教育部頒佈的課程標準實施[2],67年各少年輔育院也開始辦理附

    設補校業務,之後為去除監所補校之標籤化效應,更進一步於69年在少年監獄及少

    年輔育院成立一般各級學校之分校。

     

    三、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並立時期(88年7月之後)

        承續上一時期的發展,少年監獄學校化的發展並不能確保少年矯正教育的順利發

    展,新竹少年監獄於民國71年及85年間分別發生二次台灣監獄史上規模頗大的暴

    動,尤其85年11月間新竹少年監獄發生第六工場80名受刑人騷動事件,引發全監獄

    一千六百名受刑人集體暴動,破壞舍房、焚燒監獄、互毆、喧嘩等不堪入目的畫面

    (林秋蘭,2002),促使社會大眾及學者專家開始重視少年犯罪矯正政策,也使我

    國少年矯正教育進入有史以來最大的變革時期,在前立法委員謝啟大及台灣大學李

    茂生教授的奔走下,立法院於86年間完成「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立

    法,將過去分處於少年監獄執行徒刑的少年及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的少年,均

    得以收容在矯正學校,落實貫徹少年矯正教育學校化的理念,依該通則第82條規

    定:「本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六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

    成矯正學校之設置」,法務部並於88年新成立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收容受感

    化教育少年;而將高雄少年輔育院改制為明陽中學,專門收容少年受刑人,並接收

    原新竹少年監獄受刑人。

        至此我國少年矯正教育制度正式邁入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雙軌並行(黃徵

    男,2002),而少年監獄一詞則已走入歷史,值得注意的是,現有之桃園、彰化少

    年輔育院原本應於92年前完成改制矯正學校,惟因前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於91年8月

    間認為,現有二所矯正學校受限於重重的教育法規,以致不能調整或減少智育科目

    的時數,無法實踐他要求的「矯正學校技訓化、技訓工廠化」的理想,決定暫停桃

    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於民國92年7月改制為矯正學校的籌備工作(法務通訊,

    2002),這個決定讓少年輔育院得以繼續留存迄今,成為同樣與矯正學校執行少年

    感化教育處分之處所。

     

        觀察我國少年矯正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有以下幾點現象值得關注:

    一、少年犯矯正工作從早期消極的隔離監禁,慢慢注入積極性的學校化教育

    工作,乃至於後來少年矯正學校階段的全面學校化教育的   落實,可以看見

    「教育」在少年矯正工作上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在現行矯正學校制度設

    計中,學校教育更是少年犯矯正工作的核心內涵,管理人員則退居第二線成

    為輔助推動教育工作的角色,矯治與社區模式成為當前少年矯正主要方向,

    應報、懲罰及正義色彩則慢慢退去(表二)。

     

            表二:台灣地區少年矯正主要模式與制度之演變歷程

    時期

    少年矯正制度

    應報

    正義

    矯治

    社區

    第一階 段

    少年監獄管理時期

    *

    *

     

     

    第二階 段

    少年感化院(輔育院)

    與少年監獄並立時期

     

    *

    *

     

    第三階 段

    少年矯正學校

    與少年輔育院並立時期

     

     

    *

    *

    二、少年矯正制度的主管機關定位歷經了社會福利系統、犯罪矯正及教育系

    統,在少年輔育院隸屬於省政府社會處的階段,當時層出不窮的事故促使法

    務部收回少年輔育院的主管權限,積極整頓下才慢慢步入正軌,然而新竹少

    年監獄卻也曾在法務部矯正系統的管理下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二次大規模暴

    動,進而直接促使矯正學校新制度的出現,成為目前矯正系統與教育系統共

    治的新局面,然而矯正學校卻也屢屢出現矯正人員與教育人員因訓練背景及

    觀念不同,產生衝突與隔閡的情事,少年矯正制度在歷史演變過程中似乎很

    難找到一個理想的定位。

    三、當少年輔育院暫緩改制為矯正學校之際,意味著少年矯正制度至今似乎

    又走到一個新的十字路口,當初學者專家與立法者滿心期待少年矯正學校的

    設置能為犯罪少年建構一個理想的矯治環境,如今矯正學校一路走來卻又與

    原始的期待有所落差,是當初矯正學校的催生者過度理想化,一味迷信學校

    教育式的矯治理念,而忽略了刑罰應報與正義的性質,還是少年矯正決策或

    實務工作者未能真正體現立法者催生矯正學校的初衷[3]

     

    肆、現階段少年矯正學校之特色與困境

     

        少年矯正學校的成立與制度設計,原本是針對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運作所產生

    的諸多缺失而企圖加以改進,然而法務部在民國 88年首度成立明陽中學及誠正中

    學等二所矯正學校後,迄今歷經6年的光景,矯正學校的確開啟了少年矯正教育制

    度的新風貌,然而其成效利弊爭議卻也一直存在,尤其在現階段少年矯正學校與少

    年輔育院並立的時期,也讓不同型態的矯正機構得以互相比較孰優孰劣,筆者透過

    檢視現階段少年矯正學校的內涵特色與存在的困境,希望能找出未來少年矯正工作

    的新方向。

    一、少年矯正學校之特色

        少年矯正學校是我國首度以學校之名成立的矯正機關,也是性質相當特殊的學

    校,在教育史上亦是一項創舉,同時兼具學校教育及行刑矯治的雙重功能,依少年

    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及實務運作中可歸納出以下幾點特色:

    (一)學校教育為核心內涵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立法之精神:「為使受

    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

    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2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3條第4項規定,制定本通

    則。」;而第3條規定:「矯正學校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

    教育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實施之。」可見整個實施通則是以「學校教育」為中心

    的矯治思想(林献情,2002),同時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得附設職

    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校名稱某某中學。矯正學校設置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

    部,一般教學部係以提供少年完成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機會,其課程參照

    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課程標準辦理,職業訓練課程,參

    照職業訓練規範辦理;特別教學部則以調整學生心性、適應社會環境為教學重心,

    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在學期劃分上,一般教學部為一年二

    學期;特別教學部為一年四學期,每期以三個月為原則。整體而言,矯正學校教育

    規劃主要仍是延續一般學校教育制度,對於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之少年,令之其完

    成國小國中教育;而已完成國民義務教育者,輔導其完成高中高職教育;而對於不

    適或不願接受高級中學教育者,輔導其轉讀職業類科、特別教學部或其他適當班

    級。由此可知矯正學校以教育優先、以學校教育為少年矯正工作核心價值的設計。

    (二)教育為主、矯正為輔的雙軌制組織

          矯正學校組織架構上前所未有地結合教育及矯正二大專業系統人員,但一改過

    去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由矯正系統人員主導矯正工作的模式,改由教育系統人員

    主導矯正學校校務[4],其中矯正學校校長應就曾任高級中學校長或具有高級中

    學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由法務部聘任之,此外,矯正

    學校具有主導性質的主管職務,如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亦分別由教師

    及輔導教師聘兼之,而實際學生班級經營部分,各班以小班教學,每班均置教師及

    輔導老師二人,均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充分展現對於教育專業

    人員領導矯正學校之肯定。矯正系統人員在矯正學校中的定位則是輔助性質,從副

    校長、秘書、警衛隊長及總務主任以降分別擔任輔佐推動校務之工作,至於班級管

    教工作核心成員之一—教導員,雖亦是由矯正人員擔任,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

    管理、課業督導及協助輔導老師從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聯繫事宜,但就學

    生班級經營及事務推動方面,仍應配合班級導師對於學生管教理念與領導作法。

    (三)重視出校學生復歸社會的機制

        在我國當前「矯治」與「社區」的主要少年矯正思潮導引下,矯正學校以學校式

    教育作為機構內矯治的核心工作,而如何幫助學生出校後復歸重整社會之中,以期

    能延續學校教育的矯治成效,就顯得特別重要,因此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

    通則第44條、第45條有關針對少年出校後有關就學、就業及就養等復歸重整事項,

    規定相當細密詳盡,例如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六週前完成出校就學、就業及保護

    之調查並預行籌劃;出校日期須預先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應付保護管

    束者,並應通知觀護人,出校時並應報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出校後

    之學生,應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入輔導網路,優先推介輔導,惟資料應

    予保密;就業之學生,應通知地方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技訓或就業;未就

    學、就業之學生,應通知其戶籍地或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予以適當協助或輔導;因經

    濟困難、家庭變故或其他需要救助之學生,應通知更生保護會或社會福利機構協

    助,該等機構應本於權責盡力協助;對於出校後之學生,應於一年內定期追蹤,必

    要時得繼續聯繫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以上可見矯正學校重視出校學生復歸重整社

    會的機制,以避免學生再犯罪,讓機構內的矯治成果功虧一簣。

    (四)以學生為本位的課程規劃

          當矯正學校以「學校教育」為矯治核心內涵,對於在校學生以延續其學校教育

    為目標時,不可避免地所遭遇到問題是,矯正學校的學生大多學習成就低落,且中

    輟多年未繼續升學,故在課程規劃上,自不能用一般的課程標準來對待。因此矯正

    教育指導委員會特別遴聘台大心理系吳英璋教授餐與課程教材編撰,召集相關科目

    的教師,針對這些學生的特性設計了一套主題式教學課程,並由教師進行協同教

    學,以生活化、活潑化的課程內容取向,吸引這群孩子的學習意願(黃景良,

    2000)同時,在課程教材上為兼顧不同類型學生的需求,以誠正中學為例,教師會

    依學生性質與程度自行編寫教材或從坊間選取適合學生程度的教材,剪輯後作為上

    課的內容,此一方法不但兼顧學生返回正規學校後的課程銜接,而且坊間教材集眾

    多教師及學者之大成,較能符合適性多元教育之需求,而對於程度較高之學生,教

    師會利用正常課程以外的時間特別強化其課業(黃徵男,2003)。

    (五)管教合一的班級經營型態

          矯正學校學生班級經營係採小班制教學,每班學生不得超過25人,除有專任教

    師負責教學工作外,每班均配置導師、輔導教師及教導員,亦即每班至少有教育、

    輔導及矯正三種不同專業領域人員負責學生輔導及管理事項,至於三種不同專業人

    員在班級管教上的分工型態,陳振盛(2005)指出導師的職責是負責配合和帶領學

    生參與教務處、訓導處和輔導處所舉辦的相關活動;輔導老師則由專業輔導老師擔

    任,輔導老師的工作在於透過各案輔導和團體輔導和機會教育輔導等相關活動,幫

    助學生了解自己,促其自我成長;而教導員職責在於維持班級的秩序,減少學生人

    際關係上的衝突,負責執行校規和約束學生行為紀律,並和導師配合策劃或帶領學

    生參與學校之活動,在學生日常活動中包括晚上舍房中的生活秩序,大都由教導員

    督導。有別於過去少年監獄過度強調紀律與戒護管理,或輔育院一位教導員面對

    七、八十位學生的沉重負擔,現階段矯正學校班級低比例的師生比,再加上不同專

    業人員的共同介入矯治歷程,每一位少年都可以在學習及生活上受到較充分的照

    顧,再加上在這種機構處遇的環境下,少年二十四小時在校,師生有充分的時間互

    動,使得少年體驗不同於以往的人際經驗(誠正中學輔導處,2003),如此往往可

    以營造真誠的師生互動關係,而在校師生培養的良好感情經常延續至出校以後。

    二、少年矯正學校之困境

    (一)少年矯正成本偏高

          由於矯正學校強調小班制教學及低師生比例的制度設計,相較於少年輔育院,

    矯正學校成本明顯偏高,依據法務部90年度決算資料顯示,桃園少年輔育院每位學

    生每年花費國家費用金額約32萬7千元,而彰化少年輔育院每位學生約27萬3千元,

    而誠正中學每位學生約56萬1千元,明陽中學更高達58萬元左右,平均每位少年輔

    育院學生每年費用約29萬7千元,矯正學校學生則高達57萬元,二者相較之下,矯

    正學校每位學生每年花費成本高出少年輔育院將近一倍,遑論一般成年受刑人每年

    每人平均費用僅有約12萬元,究竟國家是否值得付出如此高額成本投資於少年矯正

    學校?相較於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能否有相對等的少年矯正成效呢?就目前所得研

    究顯示,以再犯率作為比較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成效的指標而言,研究結果

    是頗為分歧的,黃徵男(2002)比較88年7月至90年6月之間二所少年輔育院及矯

    正學校出校學生之再犯率,結果發現再犯率最高為彰化少輔院(8%),其次分別

    為誠正中學(5.4%)、桃園少輔院(4.4%),再犯率最低者為明陽中學

    (2.4%),結論指出二者少年矯正制度似無明顯差異存在[5]。林秋蘭(2002)

    研究民國88-89年間少輔院及矯正學校出校學生再犯情形後指出:二所矯正學校出

    校學生再犯率僅低於輔育院約1%至4%,但矯正學校每位學生每年耗費卻為輔育院

    二倍,尤其誠正中學再犯率(33.83%)低於彰化少輔院(34.11%)不到百分之

    一,並直指令人深思其投資與報酬率之間是否不成比例。許文雄(2003)調查88年

    7月至92年6月間明陽中學出校學生再犯率平均為7.6%,較總體少年兒童刑事案件

    再犯率及新竹少年監獄勵德補校83-88年平均刑案再犯率33.3%二者為低,顯示明陽

    中學學生歷年來之再犯率確有較佳之表現。不過該研究針對再犯之定義係以出校後

    再次犯罪,且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入監服刑之學生為再犯統計依據,其再犯定義較其

    他統計資料過於嚴謹[6],且比較之期間基礎不同,不宜就此驟下斷語認定明陽

    中學出校學生有較低之再犯率。儘管再犯率不是評估矯正學校成效的唯一指標,但

    就目前所累積之數量有限的實證研究而言,確實尚無法證明同為執行感化教育之矯

    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出校學生之再犯率差異達到統計上顯著水準,這樣的結果恐怕

    會使矯正學校與輔育院成效孰優孰劣的疑問繼續存在,當然未來也就需要更多的比

    較評估研究來證實答案為何。

                 

    表二: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90年度決算資料統計表

    機關名稱

    90年度

    平均收容

    每個學生

    一年花費

    預算

    員額

    決算

    金額

    人數

    金額

    桃園少年輔育院

    115

    141,036,641

    430

    327,992

    彰化少年輔育院

    104

    141,416,446

    518

    273,005

    誠正中學

    130

    140,333,719

    250

    561,333

    明陽中學

    175

    143,923,753

    248

    580,338

    資料來源:法務部會計處。引自林秋蘭(民91),我國少年矯正政策

    之評估研究,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二)教育、輔導人員與矯正人員的隔閡

          矯正學校在領導階層方面採取以教育為主、矯正為輔的型態,而管教合一的班

    級經營,並以班級導師作為班級經營主導核心,集合了教育、輔導及矯正專業人員

    共同組成團隊,俾得以對犯罪少年施以多方面的感化教導,原本矯正學校立法上的

    美意,在實務工作實踐過程中卻產生了落差,例如教育者希望激發學生潛能,獲致

    相當智識與技能;輔導者希望透過心理輔導,疏導其情緒;矯正者希望透過嚴格紀

    律要求之管理模式,以矯正其偏差之觀念與行為,由於三種觀念各有立論依據,致

    偶有忓格不入之窘境(許文雄,2003;黃徵男,2002),究其原因在於不同專業

    工作者對自己擅長的專業均有所堅持,甚至產生對立,再者,矯正學校收容對象均

    為犯罪青少年,其生活背景、成長經歷、人格特性及犯罪特質等均有其特殊性,迥

    然不同於一般學校之學生,矯正學校賦予教育人員成為管教重心,卻未能相對要求

    須具備矯正教育專業知能訓練與經驗,似乎只要具有一般教師資格,即可從事少年

    矯正教育,就少年矯正學校作為一個犯罪矯正處所而論,實有忽視少年矯正教育之

    專業性(吳芝儀,1998;許文雄,2003),而當矯正學校內來自不同領域的專業

    工作者,無論是教育、矯正或輔導人員,彼此欠缺對於少年矯正教育知能的共同交

    集,再加上溝通協調出現障礙時,管教衝突、相互掣肘情事的發生恐怕就難以避免

    了,林東茂教授在矯正學校成立之初對此即有著細膩的觀察(林東茂,1999):

    矯治體系工作者的長年經驗,比較可能摸清學生臉龐的無辜與深藏在靈魂身處

    的晦暗,可以清楚認識矯治事業的理想難竟,這不會與新進帶有理想色彩的純

    教育人員發生任事態度上的歧異嗎?這兩個工作群體的調和如果成問題,要如

    何面對躍躍欲試的一群興奮騷動而又挑激的生命?

     

    (三)缺乏彈性的學校教育體制

          對於絕大多數犯罪少年而言,低學習成就、逃學、學業中輟等負面體驗多半跟

    隨犯罪少年,學校生活恐怕並不是十分愉快的生活經驗,然而矯正學校以延續學校

    教育的模式,讓少年重回正常的教育體制之中,企圖經由學校教育方式矯正少年不

    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目前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一年二學期,特

    別教學部為一年四學期,每期以三個月為原則,全年多達四個學期的學制安排,讓

    這群大多數學習能力低落、學習動機不強的學生再次回到傳統偏重智育的教育學習

    框架之中,強迫必須完成國中教育,並進一步引導繼續高中高職教育課程,至於有

    助於學生未來出校後謀職就業的技能訓練課程卻成為輔助的角色,儘管教師在全年

    無寒暑假的特殊教育環境,為學生編製合適的教材,創新教學技巧,提高學生學習

    意願,但對於多數已脫離教育常軌的犯罪少年而言,與其在僵化的教育體制披荊斬

    棘,其實倒不如另闢蹊徑尋求新的生命出口。

    (四)過度保護忽略刑罰應報功能

          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對象包括徒刑、拘役之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之受年受處分

    人,但「刑罰」與「感化教育」之執行要件並不一致,具有本質上的差異性,前者

    以犯罪為前提,執行具懲罰性,後者甚至包括虞犯行為,執行純為預防目的(高金

    桂,2000;李清泉,2002),但二者均於矯正學校執行,卻未見二者處遇內容有

    何區別(許文雄,2003),由於矯正學校立法意旨過度強調教育、保護,使得原本

    犯罪行為輕重顯不相當的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事件,縱使少年事件處理法在偵

    查審理階段,特別對之設計簡繁不同的程序,但當少年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或法院

    審理判決的程序,進入矯正學校之後卻又接受相同的學校化教育,其矯正處遇卻又

    歸於一致,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二者的區別,某種程度上顯然失其意義。

    因此少年矯正工作對於受刑罰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是否要一味主張教育保護而放棄

    應報思想,其實仍有討論空間,其實,應報是理性而有節制的,非縱情而任意的,

    應報較有可能經由公正刑罰,使加害人與被害人及社會整體之敵對狀況排除,重建

    社會和平秩序(林山田,1995);高金桂(1998)也直言刑罰不能完全排除應報

    的內涵及社會大眾正義感的需求,蓋人類並非全然是理性的動物,也非毫無感情或

    情緒滿足之需求,對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秩序與正義之犯罪行為,不免仍有各種程度

    應報需求,欲求完全排除刑罰之應報色彩,是強人所難。例如德國少年法雖對於少

    年犯優先適用教育處分,但亦保留刑罰作為最後不得已的手段;美國對於惡性重大

    的少年犯則送往少年監獄執行徒刑。

    (五)感化教育機構地域分布不均

          林献情(2002)研究指出目前全台灣三所收容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的機構都集中

    在中北部,包括誠正中學及桃園、彰化少年輔育院,唯獨南部在高雄少年輔育院改

    制為明陽中學,專收少年受刑人後,已無感化教育收容機構,住居於南部地區的受

    感化教育少年均須移往中北部執行,無形中阻隔了少年與家庭互動的機會,由於受

    感化教育少年犯罪嚴重性均較徒刑少年輕微,改善可能性甚高,正是需要更為緊密

    的家庭支持系統(Support system)及親情的依附(Attachment)

    ,幫助少年建立正確價值觀,順利再社會化。目前少年感化教育機構地域分佈不均

    的情形,造成親人探視不便及少年家庭支持減弱的情形,不免對於少年矯正工作有

    所負面影響。

     

    伍、我國少年矯正工作之未來展望

     

        回顧我國少年矯正制度發展歷程,尤其是在近十年來少年矯正工作有相當劇烈的

    轉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實施通則立法通過後催生了矯正學校的誕生,也開啟了

    矯治及社區為主的少年矯正模式,特別是當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同時以執行感化

    教育的機構型態出現時,彼此間開始呈現競爭而互補的關係時,我們可以窺見少年

    機構性矯正工作存在著新的改變契機與展望。

     

    一、多元化的少年矯正機構型態有其必要性

        對於感化教育或少年徒刑受刑人的矯正機構或處遇內容,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多認

    為傾向應有所區別(林秋蘭,2002;林献情,2002;許文雄,2003;高金桂,

    2000),現階段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有關矯正學校組織架構、經營方式、

    課程規劃、戒護管理等方向,均不區分感化教育及徒刑執行之不同,一網打盡的做

    法應予以調整,固然目前日本、德國及美國仍將犯行嚴重被判處徒刑的少年犯移送

    至少年監獄服刑,並這不意味著少年監獄必然是我國少年受刑人的唯一去處。美國

    多元化少年矯正機構型態可以提供另一種參考方向,目前美國並非只有單純一種少

    年矯正機構類型,而是具有多種不同性質[7],例如有強調紀律與秩序維持取向

    者,以處罰脫逃、行為乖張及滋事者;有強調正式學校教育者;有強調個人處遇模

    式者;有由社會熱心人士組成之夏令營模式者;有社區導向模式者等(侯崇文,

    1995),對於我國未來發展多元化的少年矯正制度而言,可以嘗試調整少年輔育院

    的經營型態,以因應不同類型少年之管教需求,並提供可以與矯正學校比較實驗及

    評估的機會。

    二、少年矯正法規修正之迫切性

        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2條規定,法務部得於6年內就現有少年輔育

    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原本預計92年彰化及桃園少年輔育院都

    將依該通則之規定全面改制為矯正學校,然而卻因為在前法務部部長陳定南任內認

    為矯正學校受限於重重的教育法令,無法實現其推廣矯正學校技能訓練化的理想

    下,進而決定暫緩改制矯正學校進程,此固有其個人理念及現實層面的考量

    [8],但卻不能不顧及法律的改制期限的規定,更何況少年矯正學校開始運作歷

    經6 年之久,該通則許多不合時宜及時代趨勢的規定亦亟待逐一檢討修正,而少年

    輔育院的定位也應予以明確化,凡此種種,均須透過修正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

    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及其他相關矯正法規,才足以克服目前少年矯正制度遭遇之

    困境。

    三、新型態少年矯正實驗機構的試行

        現階段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在不同的領導階層、組織文化及經營模式下,呈現

    不同矯正風貌,而黃徵男(2003)研究指出少年輔育院少年對於機構物理戒護力

    (包括各種勤務、安全檢查、施用戒具、紀律及秩序要求)感受程度大於矯正學校

    收容少年,顯見少輔院有別於矯正學校的柔性,呈現較為濃厚的戒護管理導向,這

    也呼應少年輔育院條例第38條規定,在院學生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

    訓練及軍事管理。此外,少年輔育院少年在職業學習能力方面高於矯正學校。顯示

    我國少年矯正制度在進入少年輔育院與矯正學校並立的時期時,已經開始具備少年

    矯正機構多樣化發展的條件,不若矯正學校受限於正規學制,未來輔育院可以結合

    矯正教育學者專家及社福機構團體,進一步研究作為試行新型態少年矯正機構的實

    驗場所,

     

    四、推展少年矯正教育與技能訓練工作

        少年矯正教育的內容甚廣,學校學科教育應該只是少年矯正教育的一部分,吳芝

    儀(1998)即認為少年矯正教育的內容須包括基礎識字教育、一般學科教育、生活

    技巧教育、職業生涯教育、人格與心理教育、社會與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以及以

    認知重建、情緒管理、行為改變等為主要焦點的矯正諮商與處遇方案,如攻擊替代

    方案、憤怒控制方案、藥物戒治方案、復發戒治方案等。而生活管理及常規教育在

    少年矯正教育中亦是不可或缺的內容。矯正學校推展少年矯正教育的另一核心工作

    即是技能訓練,少年往往對於學習職業技能的興趣高於一般學科,也較容易在技能

    訓練中找到成就感,例如明陽中學也因此擬規劃將原一般高中發展為綜合高中,以

    職業學程為主,並搭配短期技能訓練,以激勵學習潛能,並培養其一技之長(蘇景

    進,2005)。

    五、持續少年矯正制度之成本效益評估研究

        就現有有關少年矯正機構的實證研究中,多數研究均針對單一機構進行評估研究

    (林献情,2002;許文雄,2003;誠正中學輔導處,2003;彭慶平,2003),僅

    有少數針對不同性質的少年矯正機構進行比較評估研究,例如黃徵男(2002,

    2003)以質性訪談及問卷調查方式,進行國內二所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之比較評

    估研究,林秋蘭(2002)亦採質量並重方式針對國內四所輔育院及矯正學校進行少

    年矯正政策評估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後者以四所少年矯正機構出校學生再犯率及

    每人每年花費費用進行成本效益評估,首次為國內四所少年矯正機構經營的成本效

    益提供了一個較為客觀的比較基礎,但該研究樣本來源係遷就各少年矯正機構既有

    收容學生樣本,難以保持樣本的同質性,同時樣本再犯之罪質及嚴重性,亦未做高

    低不同等級之區別,計算其可能之犯罪及被害成本。因此未來有必要針對少年輔育

    院及矯正學校進行更深入的成本效益評估,以提供少年矯正政策決策之參考。

    六、矯正學校正副首長進用雙軌制

        矯正學校既是由教育與矯正不同系統人員所組合而成,欲使矯正學校發揮其應有

    效能,教育與矯正系統人員的密切合作是首要條件,而矯正學校領導階層則是促成

    整合教育及矯正專業的主要動力,因此其首長副首長之遴任條件,似乎不須刻意以

    特定體系為主或輔,而應開放採教育及矯正雙軌制,其資格應以具備矯正知能之教

    育人員或具備教育知能之矯正人員,換言之,教育人員及矯正人員均可公開公平甄

    選矯正學校正副首長職務,讓領導階層能彼此互相理解對方專業,進而成為矯正學

    校融合共生的穩定力量。

    七、整合矯正與教育二大專業系統

        無論是矯正或教育系統人員,能夠了解、尊重對方的不同專業,才是整合彼此不

    同專業的開始,許文雄(2003)以實際擔任矯正學校教導員的經驗,認為對於教育

    體系人員,應加強其矯治專業知能,使之了解少年受刑人次級文化,避免因過於信

    任而受其欺矇卻不自知;另外,亦應灌輸矯正體系人員教育與輔導觀念,於強調戒

    護安全與囚情安定之餘,予以少年受刑人適度的信任,提供更開放的處遇,使得各

    項處分均能具有一定之教育意義。整合、了解並尊重彼此之專業知能,方可使得訓

    導、教學及輔導之功能,相得益彰。

     

    八、成立專業獨立的矯正監督系統—矯正署

        現階段無論是輔育院或矯正學校均是係屬於法務部,實際矯正業務由矯正司督

    導,然而矯正司屬於幕僚單位,現有人員僅有49名,人力相當有限,承辦例行性業

    務尚且應接不暇,無力從事大規模收容人矯正教育政策及內容規劃,只能由各矯正

    機關自行依其收容對象性質規劃適當之矯正教育課程方案,以致各行其是,各機關

    在缺乏矯正教育具體目標、主題設計及評估考核的情形下,其成效可想而知。未來

    法務部矯正司實有必要進一步升格為專業獨立的矯正署,儘管多年來現實環境下遭

    受到檢察系統獨大的干預阻攔,但獨立專業的矯正系統乃是世界各國犯罪矯正事業

    之趨勢,展望未來可參考英國、加拿大及新加坡等國家矯正制度,將矯正系統改隸

    內政部,並成立內政部矯正署,以更充沛的矯正專業人力結合教育專業工作者,成

    立「矯正教育委員會」,負責統籌全國矯正機關之矯正教育內容規劃與設計、實施

    方式與督導以及師資培訓等,使矯正機關矯正教育工作邁入更專業化、系統化、現

    代化的新里程碑。

     

    參考書目:

     

    丁道源(1985),少年法,自印。

    王濟中(1991),監獄行刑法論,台北:法務通訊社。

    林山田(1995),刑罰學,台北:商務。

    林東茂(1999),評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文載於: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

    思考,台北:三民,第302頁。

    林秋蘭(2002),我國少年矯正政策之評估研究,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

    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献情(2002),少年監獄改制少年矯正學校之評析—以明陽中學為例,國

    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瓊玉(2002),前立法委員謝啟大女士訪問稿,明陽年刊創刊號,第26-36頁。

    李清泉(2002),評論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一條,矯正月

    刊,第123期,第4-6頁。

    吳芝儀(1998),少年矯正教育之發展與現況(未發表)。

    法務通訊(2002),法務部第932次部務會報重要指示事項彙編,法務通訊第

    2098期第3版。

    侯崇文(1995),中美少年刑事司法政策比較,文載於鄭麗嬌主編,中西社

    會福利政策與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第139-173頁。

    許文雄(2003),少年矯正學校矯治處遇評估之研究-以明陽中學為例,國

    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高金桂(1998),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問題之探討,月旦法學,第40期,第

    50-59頁。

    張甘妹(1993),刑事政策,台北:三民。

    誠正中學輔導處(2003),矯正學校評估報告,誠正之心,第二期,第6-7

    版。

    彭慶平(2003),我國少年矯正學校之經營績效評估研究─以誠正中學為例,

    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碩士論文。

    陳振盛(2005),少年矯正學校組織與學生社會化過程,法務部明陽中學學

    報,第一期,第29-42頁。

    黃景良(2000),少年矯正學校簡介,中等教育,第51卷第2期,第77-81

    頁。

    黃徵男(2002),少年矯正學校之回顧與前瞻,矯正月刊第115期,法務部矯

    正人員訓練所,第3-13頁。

    黃徵男(2003),現階段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比較評估之研究,行政

    院92年研考經費補助研究案。

    楊士隆(1998),台灣地區少年殺人犯、暴力犯及非暴力犯犯罪危險因子之

    比較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新任教師學術研究計畫。

    蘇景進(2005),少年矯正學校技職教育課程規劃與實施—以明陽中學為

    例,法務部明陽中學學報,第一期,第68-77頁。

    Champion, J. D. 2001. Correc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Inc.

    Foucault, M. 1977. Discipline and Punishment: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lated by

    A. Sheridan. New York: Pantheon



    * 本文發表於民國95年11月,警學叢刊,第 37 卷 第 3 期,第117-136 頁;本文

    對於少年矯正教育的部分想法係來自林東茂老師所著「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

    考」一書(p.281-303)的深刻啟發,謹此致謝。

    邱煥棠,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1] 依該監簡介資料顯示,事實上該監已有百年以上歷史,該監成立於民國前

    16年,日據時期最初稱為「台北縣新竹刑務所」,民國15年改名為「新竹少年刑

    務所」,臺灣光復後於民國37年5月7日改名為「臺灣新竹少年監獄」,民國88年

    7月1日再改制為「臺灣新竹監獄」,迄今已一百零九年。

    [2] 當時新竹少年監獄附設補校係針對有志繼續學校教育課程之少年受刑人提

    供就學之機會,至於無意願就學之少年則仍分配至工場從事一般作業,換言之,

    當時少年監獄僅部份實施學校化教育,而非全面推行。

    [3] 矯正學校的誕生源自於少年監獄暴動的深刻震撼,其內在意涵蘊含著對少

    年監獄功能的失望,改而標舉「教育」的理想與價值,這樣的看法某種程度上也

    的確反映了社會大眾甚至主政者的對於監獄的主觀想法,這當然一方面提醒監獄

    矯正工作者在犯罪矯正的領域中仍有許多值得努力的空間,但另一方面可能我們

    也要思考監獄功能是不是有其本質上的限制,而學校教育是否也真能達到立法者

    預期的理想?對此林東茂教授有著發人深省的論述:「…對於矯治事業可以標舉

    理想,對於矯治機構可以做更美善的要求,但不要忘了人的理性能力實在有限,

    作為一個人,要去理解、分析、預測、控制、改善另一個人,都有很大的困難

    ,人這個存在,何其飄忽深邃與不可捉摸。…對於人的理性能力的有限,越是認

    識不夠,越是容易高估自己的能力並強求別人。對於矯治機構,我們沒有過度的

    期待嗎?」;此外,他也提及:「教育是一種導正的力量,我從未懷疑。作為一

    個法律人,我對於教育的力量的評價遠大於法律,我只是要重申前面的話,不要

    過分仰賴這個教育的力量。如果一般學校的教育會有困境,矯治事業同樣會有困

    境,而且是更大的困境。西方社會近來對於矯治體系的教育成效感到失望,走回

    一般預防與報應的路,不是沒有原因的」(林東茂,1999),引述這段話,並不

    在於為監獄尋找遁辭,或刻意貶抑教育的價值,而是認為當少年矯正政策擺盪在

    二個極端之前,除了需要有對少年矯正工作的熱情與執著之外,更需要呈現的是

    深刻細膩的政策思考與嚴謹客觀的比較評估研究,才足以確立未來少年矯正工作

    應該要走的路。

    [4] 之所以會有此種設計之考量乃因矯正學校催生者之一前立委謝啟大女士認

    為矯正體系太強勢,必須退居副主管;教育體系在形式上既然是弱勢,就必須是

    正主管,且矯正學校既然是學校,就要用教育的理念來領導(林瓊玉,民91)。

    [5] 該研究結論同時指出由於88年7月至90年6月之間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

    院學生出校(院)之表現,並沒有顯著差異,甚至有些表現,少輔院出校之學生

    表現較少年矯正學校佳,如就學、就業等、然而少年矯正學校出校學生均較少輔

    院少(約佔全體學生之23﹪),其中明陽中學出校學生樣本僅有123名,僅占全

    體樣本6%,且追蹤調查時間僅兩年,整體觀之,該兩個制度間似無明顯差異存

    在。

    [6] 有關再犯率之定義,會影響不同研究彼此間比較之結果,黃徵男(2002)

    與林秋蘭(2002)之研究,其少年出院(校)再犯之定義同係以少年再犯刑事案

    件、保護事件、虞犯事件或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者,而許文雄

    (2003)則是以法院裁判有罪確定後送監執行者,故在跨研究比較上,造成後者

    再犯率偏低的現象。

    [7] 美國機構性處遇的型態甚多,例如職業學校(Industrial school)、訓練學

    校(Training school)、少年營(Youth camp)、震撼營(Boot camp)、矯正

    機構(Correctional Facility)、監獄(Prison)。

    [8] 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亦牽涉整體矯正資源分配之輕重緩急,由於政府財政

    預算規模逐年縮減,矯正人力員額之增補日漸困難,當多數矯正機關戒護警力或

    教化人力嚴重不足,機關安全管理及教化品質堪慮之際,決策者卻必須在缺乏明

    確證據肯認矯正學校的優越性之前,投入大筆預算及人力改制少年輔育院為矯正

    學校,是否妥適亦是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