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矯正工作的困境與改善對策 賴擁連2015-06-15
  • (1).當前矯正工作的困境與改善對策 !

     

                                                                      賴擁連*

     

    壹、問題背景

     

    在過去10年間,我國矯正工作面臨了許多內外在嚴峻的挑戰。外在方面,諸

    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數次解釋文高舉監所人權、指摘矯正機關部分措施違憲;

    監察院數次針對法務部的毒品政策、人犯管理以及虐囚事件,提出糾舉與彈

    劾;民間團體組成司法/監所改革聯盟等團體,高唱介入監督監所處遇與管理

    措施,以保障收容人權益。這些挑戰,讓矯正部門忙得焦頭爛額,殫思竭力

    以為因應,即使疲於奔命了,也無法滿足外界排山倒海而來的交相指責與連番

    質疑。正當外侮不斷進攻之際,矯正機關內部卻又接連發生兩起重大事件:一

    為去年年底的典獄長副典獄長涉貪事件以及另一為今年2月高雄監獄六名囚犯

    挾持典獄長與戒護科長事件,可謂是屋漏偏逢連夜雨。這兩起重大事件像是壓

    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般,將矯正人員的士氣打趴在地上,堪稱是臺灣矯正史

    上最難堪的時期吧!

    長期觀察我國的矯正工作,筆者發現, 這些內外在嚴峻的挑戰,根本的問題

    就是監所人犯的擁擠。擁擠,讓人犯的處遇品質降低,連帶人權也難以兼顧

    (當然也與重要政治人物入監監禁有關);擁擠,人犯容易混水摸魚,利用

    戒護人力不足的盲點,進行私刑,衍生出諸多霸凌、凌虐事件;擁擠,首長

    們繃緊神經,將重點放置在人犯身上,但對於同仁的操守,可能就過於疏忽;

    擁擠,人力不足,戒護管理可能鬆散或便宜行事,加上日久翫生,導致人犯

    有機會持有違禁物品進而挾持監獄長官。唯一能感到欣慰的是,在這一連串

    因為擁擠所衍發的事件中,居然沒有發生暴動事件,打破國外的研究報告與

    實務運作,這可謂是臺灣的監所管理奇蹟。

     

    其實,擁擠的現象,不是僅在臺灣而已,世界上一些先進國家,也存在此一

    現象。美國刑罰學大家狄流里歐博士(Dilulio, 1991, pp.3-5)就曾在其「無

    法逃避:美國矯正的未來」(No escape:The future of American

    corrections)一書中預言,自1990年代的美國,20年以後美國矯正將無法

    逃避以下的困境:「1.無法逃避在監獄、看守所、緩刑與假釋人犯人數的增

    加;2.無法逃避要更多的監獄與看守所,連帶增加更多的矯正人員與經費;

    3.無法逃避監獄擁擠的到來;4.無法逃避要提供法官更多社區矯正選項減少

    機構性處遇的適用。」從今天回溯觀之,竟然都一一的實現。例如美國的監

    禁人口,從1990年的50萬人,攀升到2006年的150萬人,成長3倍;所有機

    構性與非機構的受刑人數,同一時期從350萬人成長至700萬人,成長2倍

    (Lovrich etal.,2012);此外,自1997年到2003年間,美國各級政府花用

    在矯正的經費,成長1,173%,但同一時間的教育經費僅成長505%;擁擠的

    方面,以美國加州為例,2011年5月時,聯邦最高法院要求加州政府在今後

    兩年內從該州長期擁擠不堪的監獄系統中釋放大約4萬6千名監獄犯人,因為

    加州監獄系統已嚴重超額收容逾其核定容額14萬人達33%[1]。最後,美國犯

    罪學者Lovrich et al.(2012)著文稱,美國自2010年後已邁入修復式正義的

    時代,此可謂是社區矯正的新紀元,因為各級政府已飽受監禁擁擠壓力之苦,

    特別是被成癮的監禁政策(additive incarceration policy),拖垮了財政,因

    此紛紛謀求解決途徑,擴大實施社區處遇措施,以減少機構性處遇之適用。

    換言之,美國在過去20年間,矯正工作也深受擁擠之苦。

     

    貳、當前矯正工作之困境

     

    正當許多國家(例如英國、紐澳與美國,參見賴擁連,2013)紛紛探討與檢

    討重刑化政策所衍生的擁擠現象,進而提出適切的替代措施之際(例如美國

    聯邦最高法院雖然沒有判決加州的三振出局法案違憲,但加州已在檢討並修

    改三振出局法案的內容[2],並擴大針對毒品犯實施社區處遇),反觀我國,

    是不是也應該探究一下過去10年來,導致監所的發生擁擠原因?這是吾人在

    上述事件發生後,應該靜下心來仔細分析的課題。筆者不揣,認為形成我國

    監所擁擠的成因,與2005年新刑法的三讀通過後以及一連串以來所實施的

    「重刑化刑事政策」,息息相關。僅將觀察分析如下:

     

    一、民粹主導重刑化政策卻沒有配套措施

        自上世紀末葉開始,我國的刑事政策的走向,即深刻地受到刑罰民粹主義

    力倡者或弱勢與婦運團體所鼓吹與主導。例如1996-1997年間發生臺灣治安

    史上有名的三大刑案:劉邦友血案、彭宛如命案以及白曉燕撕票案,震驚社

    會,當時「治亂世用重典」口號,響徹雲霄,社會各界紛紛要求政府要有所

    作為(許福生,1998)。因此,法務部首先將刑法第77條有關假釋的門檻由

    三分之一,提高到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接著法務部並組成「刑事政策研究小

    組」,朝向「兩極化刑事政策」的目標研擬、規劃如何修正我國的刑法,為

    2005年「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埋下伏筆。再者,在性侵害犯罪人的刑事政

    策方面,從1994年到2005年間多次修法,加重罪責與強制治療等的立法,

    都與婦女團體的推動有關。例如在2001年,著名的「輔大之狼」楊姓受刑人

    的假釋案中,在婦運團體堅決的反對下,其假釋案多次慘遭駁回,即使楊姓

    受刑人最後仍獲假釋殊榮出獄,但婦運團體也主導了性侵害者復歸社會後應

    該要有「社區登記制度」以及「電子監控」之監督,以防止其在社區趴趴走,

    再度犯案(李佳玟,2007)。此外,「酒駕政策」(葉少爺條款)、「食安

    政策」(大統條款)、「醫療暴力政策」(王貴芬條款)似乎也將走向這樣

    的途徑(林臻嫺,2013)。最近因為臺北市文化國中龔性嫌犯所涉女童割喉

    案,臺北市長認為應該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制度的說法,亦是會增

    加監獄的收容人數。換言之,民粹主義的興盛與主導,讓我國與國外一樣,

    讓更多的犯罪人,進入了刑事司法系統之中。

     

            話說至此,筆者並非反對或是抨擊民粹主義所引導的重刑化刑事政策。

    學者紐西蘭刑罰學者J. Pratt(2013)提到,在1980年代,政府施政崇尚菁英

    政治,主因是當時民眾的教育水平未高,高度相信政府的菁英領袖,因此政

    策與立法,頗為順遂;但過去20年,各國教育普及,菁英輩出,菁英政治已

    被挑戰,反而是誰的聲音大、誰的論述與說詞能夠擅動人心者,他的立場就

    容易被社會大眾接受。因此,民粹主義主導刑罰,以為世界各國社會之常態。

    但值得關注的是,如果這些民粹或是民意代表所主導的重刑化政策,能夠順

    帶提出更完善的配套措施,例如修法或三讀通過的法案附帶增加多少床位容

    額以及增員多少矯正人員,這樣的立法或法案,才是負責的政策。諷刺的是,

    這些重刑化政策僅做半套:立法而已,至於立了法之後,這些犯罪人收容到

    那裡?矯正機關夠不夠床位收容?…這些衍生的問題,當時主張的團體或民

    意代表,漠不關心。莫過乎監獄呈現出擁擠的現象。在人力與資源不足的情

    況下,社會大眾還要求矯正當局要教化矯治有功效,這真是緣木求魚,做不

    好又來交相指責,對於長期以來默默耕耘矯正人員而言,有失公允!

    二、機構性處遇的監禁效能大打折扣

    世人對於監禁效能最大的誤解在於:監禁應該具有「嚇阻效能」。然而,從

    實證研究指出,大量監禁造成了「循環效果」(reciprocal effect),也稱

    為「內衍效果」(endogeneity effect)(Nagin, 1998)。也就是說,大量

    將人犯送到監獄的結果,卻導致監獄人滿為患但犯罪率卻呈現緩和停滯或逐

    年下降趨勢,因為這些犯罪人一直停留在刑事司法系統中無法跳脫出去。學

    者Visher(1987)指出,降低1%的犯罪率卻是要增加10%到20%的監禁率,

    這樣的看法,也獲得Spelman(2000)的研究支持。換言之,在美國要降低

    1%的犯罪率,政府要監禁22萬到44萬個人犯到監獄中,如果以1位人犯在監

    每年每人的囚用費約75萬台幣(約2萬5千美金),為了降低1%的犯罪率,

    政府約要額外挹注1,650億至3,300億台幣(約美金55億到110億美金)在囚

    人用費上,所費不貲。因此,當吾人提到近年來美國犯罪率下降約5%到10%

    時,其後所蘊含的意義就是,美國政府確實花了非常龐大的金額在矯正監禁

    的費用上。但是,這樣的結果卻是拖垮美國財政的重要因素之一。反觀我國,

    似乎也呈現出也稱為「內衍效果」的現象,例如在民國92年,初犯與累再犯

    的比例約為5:5,但到了103年,已來到2.5:7.5的嚴重失衡狀態(詳見表

    1)。換言之,新入監的犯罪人已經減少了,但累再犯比例已成為新入監受

    刑人的大宗,更精確的說,這些犯罪人離開不了刑事司法系統,就會一直在

    系統中循環,驗證了監獄監禁並無法達成嚇阻之效果。

    表1 近十五年監獄新收受刑人初累再犯分析表

     

    事實上,監禁對於受刑人是否會感受到嚇阻以及痛苦之程度,隨著人權的高

    張和處遇品質的改善,已逐年下降中。根據高瑋宏(2015)的研究指出,受

    刑人對於監禁痛苦的感受程度,愈趨薄弱,甚至許多受刑人出獄後因工作無

    著或受家人排斥,進而再度重蹈覆轍犯罪者,也愈來愈多,在電視媒體上經

    常可以看到一些民眾想吃免費牢飯的新聞報導,主要原因在於可以免費吃牢

    飯,又不用負擔生活家計或擔心工作無著等。換言之,監獄的監禁已經走出

    過去凌虐、殘忍無道的刻板印象,受刑人監禁痛苦的感受不強,相對地監禁

    的嚇阻效能就會降低,若一般民眾還在迷思監禁具有嚇阻效能,只是加重矯

    正機關的負擔,但對於社會治安的改善,並無實質效益。

    三、社區矯正制度未能發揮抒解擁擠之功效

    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為法務部2002年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寬嚴並進刑事政

    策」下之產物。法務部在過去10餘年也是如火如荼的推展。首先落實者,即

    為2002年修正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擁有緩起訴的權限,並可根據該法第

    253條之一,科以犯罪人一款或數款的遵守義務,其中第五款即為社會義務勞

    務服務以及第六款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

    施等,此可謂我國社區矯正法源依據之肇始。此後,包含刑法第74條有關緩

    刑的規定、第41條與42條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的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2之內容,均可看到社區矯正制度的法源依據。其中,社會勞動服務為法務

    部最為推崇且認為最具成效的社區矯正制度,因為它是徒刑、拘役與罰金等

    刑罰的易刑處分。

    然而,社區矯正制度是否發揮其當初設計,緩解監獄擁擠現象,不無疑問。

    根據學者柯鴻章與許華孚(2012)的研究,指出以下幾點實務運作的困境:

    1.實際易服案件未能發揮抒緩監獄擁擠的效益:以該研究估算,每一年應該

    會有7,800件社會勞動案件,進而緩和監獄擁擠人口。但根據法務部(2014)

    102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資料顯示,自98年9月實施社會勞動服務制度後,每

    一年各地檢署執行的案件數約在7000~8800件上下,符合預期。但六個月以

    下短刑期的在監執行者,僅從99年的27,158人稍微下降至27,104人,幾乎沒

    有太大改變。對於抒緩監獄人口,似乎未如預期。

    2.部分犯罪型態申請易服不易獲得核准:該研究也發現,有些犯罪型態屬於

    「不執行(徒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維法秩序」,例如強盜、搶奪、妨害自

    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竊盜與毒品罪者,這些犯罪型態,申請易

    服社會勞動,檢察官不易獲准。有些案件,例如公共危險罪或詐欺罪,即使

    獲准後,在累再犯情形嚴重,之後再也不會獲得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使得該

    制對於監獄擁擠的效果,大打折扣。

    3.易服勞動的機構未能有效落實執行服務:許多易服勞動服務的機構為私人,

    並沒有多餘人力監控或督導服務工作是否落實,造成許多易服勞動者偷懶或

    偷簽到的情事,屢見不鮮,即使報告觀護人或檢察官,也無法及時做出處置,

    造成刑罰執行不公之情形。

    4.全國各地觀護人無法負荷易服勞動業務:以每年約7~8,000件易服社會勞

    動工作,再加上觀護人手邊的保護管束業務,約4萬件,分配於全國一百餘

    位觀護人,實無法負荷這些工作量。即使有觀護助理員,因為是聘僱性質,

    委外派遣,無法落實執行社會勞動服務工作。有些地檢署,甚至委由監獄當

    局執行社會勞動服務工作,請監獄戒護人員戒護勞動者負責監獄附近公共場

    所之清潔事物,此與現行監外作業有何差異?

    換言之,「寬嚴並進刑事政策」,最後因為寬鬆刑事政策的實施與運作,未

    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導致「寬嚴並進刑事政策」朝向嚴格刑事政策發展(林

    山田,2003),最終稱為「重刑化刑事政策」(蔡德輝、楊士隆、2007),

    監獄擁擠,這是必然的結果。

     

    參、改善當前矯正工作困境之作為

     

    針對上述的探究,可以發現,造成我國監獄擁擠的問題,癥結點還是在於法

    務部過去10餘年來所推動的「寬嚴並進刑事政策」下,嚴重「走鐘」的「重

    刑化刑事政策」以及不完善的配套措施(例如沒有增加收容床位與增加矯正

    人員)所致。即使實施在2006年實施過減刑政策、法務部矯正署每年一直機

    動性移監,擁擠的問題,仍然未解,因為這些都是治標不治本的工作。因此,

    斧底抽薪的治本方法,還是要從政策面下手,亦即檢討修正當前已經扭曲變

    形的重刑化刑事政策(在此不談,整體的社會福利或犯罪預防政策)。

     

    一、立即檢討重罪三犯不得假釋條款

    2005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數罪併罰有期徒刑執行上限由20

    年提高為30年,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者之特別累犯再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

    罪者(俗稱三振出局法案)及性侵害犯罪人接受治療後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

    者,不得假釋。假釋門檻方面,無期徒刑者由15年(初犯)與20年(累犯)

    均提高為25年。此次高雄監獄六名囚犯挾持事件,凸顯出當前我國應該對於

    重刑化實施的結果,進行檢討與改進。

    這些重罪三犯受刑人沒有假釋適用,在監獄內沒有希望。由於戒護人力不足

    與遷建工程經費不夠,監獄當局無法將此類受刑人做分類分級管理,即與其

    它受刑人監禁同一工場中,導致他們經常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經常侵犯與

    騷擾其它受刑人,造成各場舍主管在管理上的困擾。

    筆者呼籲,法務部如果沒有增加矯正人員的計畫,也沒有超高度安全管理監

    獄的規劃(例如設計獨居房,監禁三振出局的受刑人一天要高達23小時),

    應該從務實的角度,修正三振出局法案,讓這些受刑人有假釋的機會。但如

    同法務部羅部長所言,目前民意對於重刑化刑事政策還是很支持,所以法務

    部目前沒有規劃修正三振出局法案的想法,那請法務部長以及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努力支持矯正署的請增員額案,讓未來將運作的新成立機關(例如

    八德外役監與臺南二監)以及擴建機關(例如北監與宜監)至少有戒護人力

    可以戒護受刑人。

    二、重新思考當前酒駕犯之重刑化政策

    我國自1999年將酒駕行為列為公共危險罪後,就一直提高刑罰刑度,但是

    都忽略其應該接受治療的本質。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時新入

    監受刑人中,酒駕受刑人為2,941人,2013年時為7,038人,成長幅度達

    139%。以目前在監受刑人的結構觀之,酒駕受刑人有5,253人,佔監獄受刑

    人56,737人的9%。其中酒駕累再犯達2,774人,比例逾50%。這些酒駕累再

    犯可能有酒癮犯,而不接受治療的結果,就是一昧的監禁,監禁出後,再度

    飲酒又再度被捉,莫怪呼他們逐漸地已成為監獄中的一股新族群。

    根據國外的經驗酒駕犯是可以分類分級管理與治療的。首先,酒駕犯(未肇

    事者)的法定刑在二年以下,但實務上法院判決刑期大多在六個月上下,屬

    於短期自由刑。根據國外的作法,可以將渠等判入看守所中,接受週末監禁

    (weekends sentence),讓酒駕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服完期刑,既可以

    兼顧工作與家庭,又可以執行刑罰,我國如果接受這樣的政策,可以先行在

    外役監獄試辦,檢討與修正缺失後,再修法擴大適用。 其次,經醫療團隊或

    醫師鑑定為成癮的酒癮犯,法官應該根據刑法保安處分的禁戒處分,附科這

    些酒癮犯相當期間的戒癮治療課程,例如要求其參加醫療機構附設成癮防治

    科的門診或住院治療,指定報到後,參加戒酒團體或服藥(如拿淬松),以

    醫療手段達到戒癮的功效(賴擁連,2015)。

    最近法務部正研擬擴大電子監控適用罪名和對象,也包含酒駕犯。[3]吾人

    也肯定這樣的作為,畢竟能夠減少或降低監獄擁擠的政策,對於矯正部門而

    言,均可謂比較歡迎的政策。                                            

    三、建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禁止機制

    吾人皆知,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的結果,對於戒護安全、醫療照護、處遇品質

    與教化成效等,產生重大且不利的影響,相對地也讓我國刑罰的執行,面臨

    嚴重的挑戰,例如監獄的嚇阻與監禁的痛苦感受,恐呈現下滑現象。因此,

    為求刑罰有效執行、保障受刑人在監權益、避免產生監獄管理滋生事端以及

    使指揮執行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能緊密連結,充分發揮行刑矯治功效,建議

    法務部應該採取德國監獄行刑法第145條與146條精神,研究有關矯正機關運

    作容額與超額收容禁止之可行性,亦即當監獄收容超過核定容額時,檢察官

    應該暫緩發監執行,另覓其它替代措施引為因應。[4]

    其實,因為監獄擁擠,授權法院或檢察官暫緩發監執行、監獄當局具有拒絕

    收監的權力,可說是世界潮流的趨向。主要關鍵在於監獄擁擠,造成上述缺

    點的結果,在美國,已構成憲法第八修正案中的「殘忍而不尋常的懲罰」。

    因此,美國在80年代所提出的監所收容額度安全瓣的概念,其實就是要求監

    所將核定容額與實際收容人數,定期提供給法院與檢察官知悉,根據擁擠程

    度,給予較適切的刑罰外,更重要的是,能夠限制法官將犯罪人無限量的判

    往監獄監禁(楊士隆、林健陽,2007)。在面對監所人權日益高張的情況

    下,如果不妥為因應監獄擁擠現象,他日受刑人集體訴訟的情形,指日可待。

    四、倡導修復式正義減少監獄容額

    吾人均知,監獄學伴隨犯罪學理發展的兩百年,監獄內的矯治理念有所謂的

    鐘擺效應(Swing of pendulum),從古典的控制模式盪到實證的矯治模

    式,再從實證的矯治模式擺盪至古典的控制模式。根據美國學者的觀察,美

    國自2010年左右,刑罰的思潮又從控制的正義模式,擺盪到實證的矯治模

    式,稱為修復模式(Restorative model, Lovrich et al.,2012)。雖然換了

    名稱,但仍是換湯不換藥,強調社區矯正的重要性。此外,中國大陸自2003

    年起積極推動社區矯正,試辦12年後,最近列為國家級的十二屆全國人民大

    會常務委員會五年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的一部份,不僅將社區

    矯正予以法律化,還落實執行,在各個鄉鎮的社區成立社區矯正辦公室,置

    有辦公室主任,配制監管若干,真正戒護犯罪人到社區從區從事社區服務工

    作(梅正義,2015)。

    我國社區矯正的呼籲始自1990年,實施於2000年左右,起步較大陸早,但法

    制與制度的完整性、執行的落實程度,恐已被大陸趕過,逐漸主事者對於社

    區矯正的意涵與內容,仍不瞭解,再加上民眾對於犯罪人在社區從事服務,

    仍存有疑慮,因此,對於社區矯正工作的推動,似乎仍嫌保守。然而,監獄

    的擁擠,是法務部催生社區矯正制度健全化的契機。在前門策略方面,包含

    善用緩起訴、附條件緩刑、易服社會勞動以及擴大實施修復式正義等制度於

    在各類型的犯罪型態中,以減少犯罪人進入監獄之中,發揮疏減案源、降低

    收容人犯之效果。此外,加強宣導易科罰金,減少短期受刑人入監執行之人

    數,甚至擴大適用電子監控對象於輕刑犯和緩刑犯、引進在家監禁與週末監

    禁方式,可以兼顧刑罰均衡原則與有效協助受刑人之再社會。

    後門策略方面,法務部應該要有一致性的假釋政策,不要受到社會民粹影響,

    對於假釋政策忽緊忽鬆,讓受刑人在監服刑的假釋權益受損[5]。從釋字691

    號解釋後,大法官已將假釋視為「準權利」,強調應給予受刑人救濟的途徑,

    換言之,傳統以來的「恩典說」已遭揚棄。因此,提高或維持假釋一定的門

    檻(例如執行率控制在一定比例),讓受刑人可以預期何時離開監獄,進而

    達到降低收容人數的目的。再者,矯正機關似乎也可以研議,將觀察勒戒與

    戒治的期間,予以折抵刑期,以提高毒品犯的戒毒信心與抒緩監獄的擁擠壓

    力(監察院,2010) 。

     

    四、結語

     

    邇來我國步上西方國家後塵,受到刑罰民粹主義、弱勢團體、政客的主導以

    及相關媒體的大肆抨擊與報導,官僚系統處於被動的局面,制訂了許多重刑

    化政策,讓我國邁入「重刑化國家」之林。在無相關配套措施的情況下,造

    成矯正機關呈現擁擠的現象。因為擁擠,人犯的各項處遇品質下降、人犯間

    霸凌事件層出不窮、出獄後的累再犯比例過高、再加上長期以來人力與資源

    的分配不足,導致外界的交相指責;再加上矯正機關內發生高階長官貪瀆事

    件以及重大戒護事件,終於讓原本在風雨中飄搖的矯正工作,打趴在地。這

    樣的結果,對於長期以來奉公守法、努力耕耘這片園地的矯正同仁,甚不公

    平,但在形勢比人強的情況下,怎麼辯駁也不對,只能默默的忍受外界的異

    樣眼光,實為難堪。

    有道是「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面對此一臺灣矯正界有史以來的最大的危

    機,筆者以為全體矯正人員應視此為改革契機。新任矯正首長,首先應該喚

    起矯正同仁的合作,激勵士氣,鼓舞民心,共同面對此一嚴峻的挑戰。其次,

    利用此次高雄監獄六名囚犯挾持事件所暴露出矯正體系長期以來資源與人力

    不足之窘境,在民氣可用的情況下,積極爭取資源,包含相關修法(例如刻

    鄭研修的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經費(例如擴建房舍經費)、增員(提高

    戒護人力比為1:8)與提高薪資待遇(例如提供直接戒護加給以及比照警察首

    都加給編列八大監獄加給)等部分,尋求法務部、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支持,

    讓我國矯正利用此一契機,脫胎換骨,開創新猷,在奠矯正未來的新基石。

     

    參考書目

    中文:

    李佳玟,(2007),近年來性侵害犯罪之刑事政策分析—從婦運的角度觀察。中原財經法學,14,1-72。

    林山田,(2003),刑法改革與刑事立法政策-兼評二○○二年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月旦法學雜誌,92,12。

    林臻嫺,(2013),減刑不是週年慶。蘋果日報,2013年12月11日。

    柯鴻章、許華孚(2012),我國社區處遇中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運用之效益與檢討。警學叢刊,42(4),1-23。

    高瑋宏(2015),受刑人監禁痛苦及其影響因素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梅正義(2015),社區矯正制度的移植、嵌入與重構 。北京,中國: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許福生(1998),當前犯罪控制對策之研究-兩極化刑事政策之觀點。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印行。

    監察院(2010)。監獄、看守所收容人處遇、超收及教化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報告)。臺北:監察院。

    蔡德輝、楊士隆(2007),重刑化刑事政策對於再犯威嚇效果之研究。法務部2007年委託研究計畫。

    賴擁連(2013),從西方社會成癮性監禁政策檢視我國當前的重刑化刑事政策。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6,第43-70頁。

    賴擁連(2015),酒駕犯,治療更甚於一昧的監禁?中國時報,2015年5月8日,A20版。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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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vrich, N. P., Lutze, F. E., & Lovrich, N. R. (2012). Mass incarceration: Rethinking the “war on crime” and “war on drugs” in U.S.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Journal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s16, 23-53.

    Nagin, D. (1998). Deterrence and incapacitation. In M. Tonry (ed.), The handbook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ratt, J. (2013). Penal populism. 2013年6月10日假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

    治學系專題演講資料,未公開。

    Visher, C. A. (1987).incapacitation and crime control: Does a “lock ’em up” strategy reduce crime? Justice Quarterly, 4, 513-543.

     


    *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1] 聯邦最高法下令加州緩解監獄擁擠情況。大紀元,2011年6月2日。http://www.epochtimes.com/b5/11/6/3/n3275419.htm

    [2]加州人支持修改「三振出局法案」,大紀元,2011年6月16日。http://www.epochtimes.com/b5/11/6/17/n3288973.htm

    [3] 監獄擁擠 酒駕、家暴…電子腳鐐擬擴大監控。聯合新聞網,2015年6月3日。http://udn.com/news/story/8227/942354-%E7%9B%A3%E7%8D%84%E6%93%81%E6%93%A0-%E9%85%92%E9%A7%95%E3%80%81%E5%AE%B6%E6%9A%B4%E2%80%A6%E9%9B%BB%E5%AD%90%E8%85%B3%E9%90%90%E6%93%AC%E6%93%B4%E5%A4%A7%E7%9B%A3%E6%8E%A7

    [4] 目前正研議的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12條規定:「監獄收容超過核定容額時,檢察官得暫緩發監執行。(第一項)前項暫緩發監執行期間,行刑權之時效停止進行。(第二項)第一項核定容額、暫緩發監執行之程序、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第三項)」。

    [5] 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1號解釋, 假釋與否,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從而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而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審理。換言之,假釋准駁與否,受刑人可以提起訴訟,因此矯正機關不能再以絕對的恩典說看待假釋。

     

    (2).強制治療,應該回歸醫療機構,不應再違法放在監獄執行。本會大聲呼籲司法院大法官儘速勇敢做出違憲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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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屯療養院大肚山莊,就是臺中監獄 !


        刑後強制治療,應該回歸醫療機構,不應再違法放在監獄執行。

    本會大聲呼籲司法院大法官儘速勇敢做出違憲判決!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與司法心理學會於107年12月27日舉辦「台德高風險性

    侵者刑後強制治療研討會」,吸引很多關心刑後強制治療的各界朋友到場,

    會中也有很熱烈地討論,著名深度新聞媒體「報導者」The Reporter 記者也

    來到現場,本會也認為這是個很好的機會將這個問題提出來,尤其涉及性侵

    害者接受機構專業處遇,並非是醫療機構,長期以來仍違法在監獄執行的問

    題,希望社會各界能夠正視。

     

        此次會議,矯正署張科長及本會前秘書長鍾志宏博士、邱監事均有參加,

    矯正署張科長針對衛福部所提建立司法精神醫院的構想,認為應在醫療體系

    內建構,同時也希望醫療資源要確實進駐強制治療處所,才能發揮性侵害治

    療的目的;鍾前秘書長特別指出,衛福部提到所謂草屯療養院大肚山莊或是

    培德醫院,其名稱容易被外界誤解,其實就是一所監獄,三個招牌,本質上

    仍是監獄,刑後強制治療應依法儘速回歸醫療體系才是正辦。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陳慈幸主任也表達支持矯正署依法行政的立場;本會

    認為想要改變違法的現狀,須要有強有力的外在督促機制才能奏效。

        目前性侵害者強制治療個案有60餘人,在臺中監獄內附設專區執行,不論

    所謂名稱是附設培德醫院或草屯療養院大肚山莊,都是在台中監獄內,就在

    監獄其中的一個教區分屬二、三樓層。監察院調查報告也認為不得率將執行

    自由刑而限制人身自由之監獄附屬設施認屬「醫療機構」。

        監獄長年面臨超額收容的窘境,人力薄弱,受刑人老弱病痛一大堆,精神

    疾病患者在所多有,監獄本身都人滿為患,不論醫療或管教人力,都嚴重不

    足,已經完全自顧不暇,沒想到,負責主管衛生醫療的衛福部,多年來竟然

    還將原本應該醫療機構執行的個案,推給監獄執行,不僅造成監獄要違法違

    憲收容強制治療之個案,而且已經超出床位,實是不可思議。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同時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60號刑事裁定,刑後機構強制治療,

    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之學理,而令入監獄專區執行治療,實已過度侵

    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基本權。盧姓個案對此提出釋憲案,現已被大法官受

    理,刻正審理中。

     

        行政院在107年上旬召開跨部協調會議,決議由衛福部負責性侵者強制治

    療醫療業務並尋找適當醫療院所規劃強制治療處所,矯正體系也願意協助訓

    練有關保全戒護人員事宜,然而衛福部一直採取所謂拖字訣,找出種種理由

    藉故遲延,過去也曾有醫院表達願意接手強制治療業務,事隔不久卻退縮,

    傳聞疑似私下被勸退。即使在107年12月份本次研討會中,衛福部主辦業務

    科李科長之報告資料仍然引用95-96年,99-100年調查醫療機構的老舊資料,

    甚至無視於實際上幾乎都是在臺中監獄內執行強制治療,還在簡報中浮誇列

    出強制治療處所共有6家醫療機構(包括培德醫院、嘉南療養院、草屯療養院

    (大肚山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台北榮總玉里分院等)(如附圖3)。此種未能

    正視違法現實,企圖魚目混珠的作法,實令人感到遺憾。

     

        尤其過去監察院也曾對此進行專案調查,卻未對衛福部提出糾正或彈劾,

    令人感到心寒。反觀,如果是單純僅涉及矯正機關業務缺失,依監察院部分

    委員過去作法,應是毫不猶豫就像踩螞蟻一般,狠狠一腳踩下去,糾正彈劾

    盡出,如欲置之於死地;但是遇到家大業大、擁有豐富資源的衛福部,卻可

    能是再三猶豫,就算出手,也如同像是輕輕踢大象一腳,不痛不癢。本會呼

    籲對於怠惰消極的衛福部官員,造成違法違憲狀態長期持續存在,監察院不

    能再漠視或有所顧忌,應勇於行使彈劾或糾正之公權力,如此方能促使衛福

    部官員更能有積極的具體作為。

        憲法訴訟法於日前三讀通過立法,未來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將

    審理違憲案件,目前有3件釋憲案係與性侵害者刑後強制治療有關,均已受

    理在案,其中盧姓受處分人主張監獄附屬設施違法違憲執行強制治療,現實

    上,仍有許多收容人在刑期期滿後,仍收容監獄附設醫院或舍房,強烈提出

    陳情,對於監獄管理已造成莫大衝擊。本會大聲呼籲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

    近期內儘速勇敢做出違憲判決,如此才能使衛福部不要再流於紙上談兵,真

    正督促衛福部儘快依法設置刑後強制治療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