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常見問題-----相關處遇措施 總整理2013-04-18
  • 矯正機關收容人常見問題之相關處遇措施  

                         Q & A 總整理

         -----法務部矯正署提供資訊(2013年3月)

     

    目錄


    壹、新收與執行事項
    問 1、請問新收辦理流程為何?
    問 2、新收收容人何時可以添購生活用品?
    問 3、機關提供給收容人的飲食、物品有哪些?不足者該如何準備?
    問 4、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
    問 5、執行地點是在戶籍地或是犯罪所在地的矯正機關呢?
    問 6、親友生重病但要入監執行,請問何種情況下會被拒絕收監呢?
    問 7、請問女性懷孕中,一定要入監服刑嗎?
    問 8、即將入監執行,卻檢查出疑似罹患肺結核,該怎麼辦?

    貳、健保與醫療事項
    問 9、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問 10、入矯正機關執行期間,因須長期服藥或使用氣喘噴劑,如何處理?
    問 11、罹患慢性疾病者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問 12、親友須終身施打胰島素,能將針劑帶進矯正機關內使用嗎?
    問 13、矯正機關內收容人是否具有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問 14、具有健保的收容人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問 15、沒有健保的收容人如何就醫?費用由誰負擔?
    問 16、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健保費欠費,國家是否會代繳?
    問 17、收容人於何種情況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家屬至醫院探視嗎?
    問 18、收容人戒護外醫住院,可否選擇看病時間與醫療院所呢?
    問 19、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是否一定要施用戒具?
    問 20、請問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問 21、保外醫治注意事項為何?
    問 22、保外醫治期間死亡,其家屬應辦事項為何?
    問 23、收到機關公文告知應繳交醫療費用,要如何處理?

     参、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問 24、親友可否寄錢給收容人?有何規定?
    問 25、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東西?有限制規定嗎?
    問 26、想要領回保管物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問 27、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沒錢返家,該怎麼辦?

    肆、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問 28、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問 29、機關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問 30、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問 31、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收容在矯正機關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問 32、進入矯正機關後,可以拒絕接見部分人嗎?
    問 33、機關拒絕或停止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問 34、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問 35、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問 36、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 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問 37、為何禁見被告不能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去接見呢?
    問 38、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請接見?
    問 39、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接見?
    問 40、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問 41、請問什麼是電話接見,相關規定為何?
    問 42、請問要接見收容人,可以事先預約嗎?
    問 43、如何辦理電話或網路預約接見?
    問 44、如何辦理現場預約接見?

    伍、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問 45、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問 46、請問各類收容人寄發書信規定為何?
    問 47、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通信?
    問 48、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嗎?

    陸、寄入菜餚及物品相關事項
    問 49、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問 50、若要送入生活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問 51、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問 52、親友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問 53、禁見收容人親屬是否可寄送菜餚、書籍或必需物品?
    問 54、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柒、生活管理事項
    問 55、請問親屬調查表目的為何?填表內容會不會影響收容人呢?
    問 56、收容人可以抽菸嗎?有何相關規定?
    問 57、進入矯正機關後,收容人會強制理髮嗎?
    問 58、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小孩或親屬無人照顧,如何尋求協助?
    問 59、進矯正機關可以攜帶小孩嗎?飲食及生活用品應如何處理?
    問 60、吃素的人入矯正機關後應該怎麼辦?
    問 61、收容人沒錢如何請律師打官司?
    問 62、進入矯正機關,會供應熱水洗澡嗎?
    問 63、請問矯正機關內可以看電視或聽收音機嗎?
    問 64、進入矯正機關後,多少人用一間舍房?會限制用水或用電嗎?
    問 65、請問廁所是蹲式還是坐式?會有遮蔽嗎?
    問 66、收容人如何過一天?
    問 67、在矯正機關內會被欺負嗎?如果被欺負該怎麼做?
    問 68、有人自稱職員,告知可幫忙早日離開,但需交付費用,如何處理?
    問 69、擔心家人在矯正機關內過得不好?如何得知?

    捌、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問 70、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是否需要作業?作業項目有哪些?
    問 71、作業有領薪水嗎?勞作金(薪水)是否可自由動支?
    問 72、收容人可以參加技能訓練嗎?能否取得證照?
    問 73、機關是否有辦理就業宣導或職業介紹?

    玖、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問 74、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問 75、收容人發生重大事故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問 76、返家探視時,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問 77、返家探視時,是否一定要戴上戒具?
    問 78、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為何?
    問 79、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注意事項為何?

    拾、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問 80、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問 81、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拾壹、移監相關事項
    問 82、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問 83、受刑人申請移監審查情形為何?
    問 84、受戒治人申請移所程序為何?其所需條件及規定為何?
    問 85、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問 86、請問如何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

    拾貳、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問 87、請問應如何申請收容人「在監(院、所、校)證明」?
    問 88、請問應如何申請收容人「出監(院、所、校)證明」?
    問 89、需要收容人委託書、印鑑證明或委託證明書,該如何申請?

    拾参、結(離)婚相關事項
    問 90、請問男(女)友在矯正機關內收容,可以辦理結婚嗎?
    問 91、夫(妻)因犯罪被判刑入監執行,要與其離婚,如何提出申請?

    拾肆、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問 92、請問施用毒品者進入勒戒所、戒治所及監獄執行的時機各為何?
    問 93、請問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期間各需要多久呢?
    問 94、請問觀察勒戒費用如何計算與繳交呢?
    問 95、請問戒治費用如何計算與繳交呢?
    問 96、新收收容人被驗出毒品反應,請問會如何處理?

    拾伍、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 97、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為何?
    問 98、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問 99、假釋通過後,會通知受刑人或親屬嗎?
    問 100、受刑人假釋的期間與效力為何?
    問 101、假釋案件審核情形為何?
    問 102、假釋出監人,什麼情況會被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如何適用?
    問 103、入監前羈押期間過長,對於陳報假釋及累進處遇有何補救措施?
    問 104、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問 105、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為何?
    問 106、如何聲請辦理易科罰金?有任何規定嗎?
    問 107、學生編等條件為何?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規定為何?
    問 108、強制工作之免除、停止執行規定為何?是否會被撤銷?

     

    矯正機關常見收容問題 Q & A


    壹、新收與執行事項


    問 1、請問新收辦理流程為何?

    答:

    收容人新收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一、查驗收監(院、所、校)應備文件,如法院或檢察官簽署之押票、指揮書、收容書或交付書等,並核對人別及身分證明文件,確認是否無誤。
    二、對新收者之身體、衣類及其攜帶物品作詳細檢查。除經檢查核可准予攜入之物品外,其他如金錢、管制或貴重物品等可送交保管,或通知家屬領回。女性收容人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三、實施健康檢查,瞭解有無疾病或外傷。
    四、告知應遵守事項,填載新收相關文件後配入舍房。


    問 2、新收收容人何時可以添購生活用品?


    答: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當天,即可購買生活必需用品。
    二、矯正機關內備有個人盥洗用具、生活必需品及換洗衣褲等,供收容人及其親友選購,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門市選購後,由機關送交給收容人,或寄送金錢予收容人,供其自行選購。


    問 3、機關提供給收容人的飲食、物品有哪些?不足者該如何準備?

    答: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機關會提供 3 餐飲食、飲用水、公用餐具、 制服(含夾克)等。
    二、收容人如未攜帶日常用品,可自費購買。若未攜帶金錢,機關會發給愛心日常用品。另貧困收容人可向機關申請貧困救濟,由機關補助其日常用品。
    三、收容人日常生活用品如有特殊需求(如義肢、拐杖、假牙) 可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協助代購,或由家屬自接見室寄入,另亦可申請以包裹寄入。


    問 4、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

    答:

    一、矯正機關內場舍空間有限,新收攜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為限,且勿攜帶過量之物品。
    二、金錢部分: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僅須負擔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診掛號及部分負擔費用。另除購買電器用品外,並無大筆消費,故毋須攜入大筆金錢。
    三、藥品部分:攜入藥品應以醫療需求為主,且需有完整藥袋、罹病醫院診斷證明、處方箋。另藥品須完整未拆封並附成分說明,經機關 衛生科醫師評估檢查後,核准者將發還收容人使用。此外,以入矯正機關 2 週內的處方箋或 3 個月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限。
    四、生活用品部分:個人身分證件、內衣褲、健保卡、襪、毛巾、筆、肥皂、牙膏、牙刷、信封、信紙、衛生紙及圖書雜誌等得以攜入。 另被、床單、枕頭等限單人尺寸。如攜入特殊物品(如義肢、義眼、假牙等) 經檢查核准後,即可使用。
    五、攜入衣物皆須送交檢查,原則如下:
    (一)檢查係以衣物之整體性及收容人需求性為前提。物品如有妨害機關紀律及秩序、影響戒護安全、夾帶違禁物品、不易或無法檢查、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與功能者,禁止攜入。
    (二)電器用品不得攜入。但經移監(院、所、校)、借提寄禁攜入者,確認無誤後,許其更換標籤後繼續使用。
    (三)衣褲、被、床單、枕頭、襪、毛巾等用品皆須泡水並拆開檢查。
    (四)攜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情事時,機關將依法究辦。


    問 5、執行地點是在戶籍地或是犯罪所在地的矯正機關呢?

    答:

    一、執行地點原則是在案件繫屬院檢所在地的矯正機關內執行。另執行前,可向原指揮執行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聲請囑託執行,移送至戶籍地的矯正機關執行。
    二、執行後若欲申請移至戶籍地附近之矯正機關執行者,受刑人可依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受戒治人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受戒 治人移所作業要點等規定,由收容人檢具移監(所)申請書、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問 6、親友生重病但要入監執行,請問何種情況下會被拒絕收監呢?


    答:

    一、受刑人入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2)懷胎5 月以上或分娩未滿 2 月。 (3)罹急性傳染病。(4)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入監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病理報告及其他檢驗報告等,供機關查考。
    三、被拒絕收監者,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問 7、請問女性懷孕中,一定要入監服刑嗎?

    答:
    一、受刑人懷孕 5 月以上或分娩未滿 2 月者,依規定辦理拒絕收監;如未符合上述條件者,則需入監服刑。
    二、懷孕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時,機關將安排於婦產科看診,以暸解懷孕週數及胎兒健康情形。懷胎滿 5 月以上者,由機關協助其辦理保外待產。

    問 8、即將入監執行,卻檢查出疑似罹患肺結核,該怎麼辦?

    答:
    一、入監前如發現疑似罹患肺結核,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檢察官聲請延後執行,如檢察官駁回延後執行之聲請時,機關仍會予以收監。
    二、入監後,應檢具相關疾病診斷證明書及肺結核就診手冊,由機關安排醫師診療,並依醫囑辦理隔離治療或相關就醫事宜。
    三、如為確診個案,機關得視其病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禁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男性)或臺北監獄附設桃園分監(女性)接受治療處遇。

    貳、健保與醫療事項


    問 9、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答:

    矯正機關提供之醫療照護,如下:
    一、預防保健:實施健康檢查,對於罹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之收容人列冊追踪。另對收容人實施衛生教育,預防疾病發生。
    二、疾病治療:收容人身體不適將由醫師診察治療,提供妥適的醫療照顧。
    三、傳染病防治:新收時,即實施傳染病血液篩檢(檢驗有無罹患愛滋或梅毒)及胸部 X 光篩檢,以達及早發現,及時治療之效。另各機關每年固定辦理 1 次擴大篩檢,以增加防治效能。


    問 10、入矯正機關執行期間,因須長期服藥或使用氣喘噴劑,如何處理?

    答:

    一、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原則如下:
    (一)應以醫療需求為前提,且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
    (二)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新收 3 個月內申請送入外,餘入機關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機關 2 週後即不得再申請送入。
    二、送入方式:家屬得以收容人申請核准之包裹郵寄至機關,或親至機關指定之窗口寄入。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機關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三、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封籤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矯正機關將會拒收。
    四、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一)若藥品無法通過檢查,將轉交保管由收容人家屬領回,或待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交予本人領回。
    (二)通知送入家屬該項藥品不得送入,請其領回。
    (三)如不願意交付保管或由家屬領回,收容人可提出申請書,經機關同意後,協助銷毀。


    問 11、罹患慢性疾病者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答:

    一、目前多數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保,醫療院所亦進入矯正機關開設各科門診。另無法使用健保醫療者,則由公醫看診,故收容人如有看診需要,可向場舍主管報告後掛號,即可獲得妥善治療。
    二、慢性病者需長期服藥,可在機關內申請看診領藥。惟為利快速銜接治療,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各類診斷書、病歷摘要及用藥紀錄等,提供機關參考。
    三、如在矯正機關內無法妥善治療,醫師會建議安排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家屬毋須過度擔心。病況嚴重時,機關亦會斟酌申請保外醫治。


    問 12、親友須終身施打胰島素,能將針劑帶進矯正機關內使用嗎?


    答:

    一、收容人新收時,得攜帶診斷證明書、處方箋、相關藥品及針具,經檢查後,如確有必要,即由醫師評估後使用。
    二、自 102 年起,收容人具健保身分,後續之胰島素施打,可依看診程序申請看診,由醫師參考攜入處方箋之藥品名及施打劑量,賡續提供醫療照護服務。


    問 13、矯正機關內收容人是否具有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答:

    一、矯正機關收容人投保分析:
    (一)四類三目(由法務部補助保險費):執行期間逾 2 個月以上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及刑法 91-1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
    (二)非四類三目(自行付費納保):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少觀所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應執行期間 2 個月以下之受刑人。
    (三)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不符健保法第 8 條規定之本國籍收容人及不符健保法第 9 條規定之外籍收容人。另外籍收容人若持有 居留證且居留期間達半年以上者(以移民署資料為準),得納入健保。
    二、收容人保費每人每月 1376 元,四類三目收容人保費全由國家負擔。


    問 14、具有健保的收容人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答:

    一、收容人負擔費用,如下:
    (一)掛號費:機關內門診 20 至 120 元不等,依醫院訂價而異。
    (二)部分負擔:機關內門診 50 元,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全國統一價格。另 依健保法第 48 條規定,凡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免部分負擔。
    (三)住院費:依住院時間負擔 10%至 30%。住院愈久,負擔比率愈高。
    二、收容人無法繳納自行負擔費用及掛號費時,矯正機關會從其保管金、 勞作金中,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收容人出監(院、所、校)仍有欠費者,則由合作醫院(診所)催繳。


    問 15、沒有健保的收容人如何就醫?費用由誰負擔?

    答:

    一、受刑之執行 2 個月以下,且符合健保資格者,應自行持續納保,繳交保費,以免健保中斷。已加保未領卡或卡片遺失、毀損等,入機關前應儘速補辦健保卡,以維權益。
    二、收容人如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致無法加入健保者,於矯正機關內患有疾病時,機關會循現有機制,另外延聘醫師提供診療, 或由合作醫療院所提供公益門診。惟如有戒送醫院診治之情形者, 費用由收容人自行負擔。符合清寒補助條件者,可申請醫療補助。
    三、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之收容人因正在申辦無健保卡、辦理投保中、不在保或積欠健保費遭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時,得先予健保 身分就醫,後續由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及矯正機關輔導其納保或辦理欠費分期繳納等措施。


    問 16、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健保費欠費,國家是否會代繳?


    答:

    一、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且執行期間逾 2 個月以上之收容人(4 類 3 目收容人),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 關補助。但不論係屬 4 類 3 目收容人或其他保險類別之收容人,其入矯正機關前之健保費欠費,法務部均不會代繳。
    二、4 類 3 目收容人如因欠費遭鎖卡,健保局將於其入矯正機關後予以解卡,不致影響其入機關後使用健保醫療之權益。


    問 17、收容人於何種情況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家屬至醫院探視嗎?

    答:

    一、收容人現罹疾病,在機關內經醫師診療,經診斷(依實際病情需要、 醫護人員、醫療設備等因素)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或由收容人提出自費外醫報告,經核可後戒送外醫。
    二、收容人住院或依病情需要時,機關會通知家屬前往探視。各項侵入性檢查、手術亦須家屬配合前往醫院,簽署同意書。
    三、探視家屬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規定接見時間內前往醫院探視。


    問 18、收容人戒護外醫住院,可否選擇看病時間與醫療院所呢?


    答: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規定,收容人戒護移送醫療院所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爰此,收容人如有戒護外醫需求,不論住院或門診,均係由機關指定就醫時間及處所。
    二、收容人戒護住院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健保病房為原則。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問 19、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是否一定要施用戒具?

    答:

    一、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機關應依職權衡酌個案身體狀況及其行狀,判斷是否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再決定是否施用戒具及其施用種類。
    二、可視情況讓收容人以外套衣物遮掩,或利用乘坐輪椅等方式遮掩戒具,以兼顧其人格尊嚴。


    問 20、請問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答:

    一、保外醫治之條件:
    (一) 容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斷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收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許可保外醫治。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
    (三)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二、程序分為一般保外醫治及緊急保外醫治,如下:
    (一)一般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矯正署審核核准後,機關通知家屬至地檢署辦理具保手續。
    (二)緊急保外醫治:機關檢附疾病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殘刑 5 年以內由機關首長決定,殘刑 5 年以上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先 行核准),再函請地檢署依職權處分,核准後通知家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手續,完成後再函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備。
    三、被告如在所內不能為適當醫治,報由院檢處理,並無保外醫治之問題。


    問 21、保外醫治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保外醫治期間需每月接受機關派員查看,如有下列情形者,得報請廢止其保外醫治:
    (一)違反保外醫治收容人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
    (二)於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三)無正當理由,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者。
    (四)其他有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必要者。


    二、保外就醫者有下列情事,機關將函報撤銷保外就醫,並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通緝,且函請警察機關協助查尋:
    (一)保外醫治逾期未返,亦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展延保外醫治,或申請展延未核准,而未返回機關執行者。
    (二)任意變更住所,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蓄意逃避訪查,脫離監管者。
    (四)病情實況無繼續就醫需要,或未就醫者,經通知仍未返回機關執行者。
    三、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證明書及病例摘要紀錄申請展延。
    四、保外醫治期間,病情穩定或痊癒時,應立即向地檢署報到,返回機關執行殘餘刑期。


    問 22、保外醫治期間死亡,其家屬應辦事項為何?

    答:

    一、收容人家屬應持死亡證明書,向管轄之地檢署辦理交保金領回事宜。
    二、家屬應持死亡證明書前往矯正機關,辦理保外醫治死亡之查核程序以及除籍手續。


    問 23、收到機關公文告知應繳交醫療費用,要如何處理?


    答:

    一、目前矯正機關內備有各類健保門診,但看診時仍需自費負擔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不具健保資格的收容人除公醫門診外,其餘醫療亦需自費,如收到相關催繳公文應依限繳納。
    二、家屬得將醫療費用以郵政匯票方式寄入或親至矯正機關接見室寄入現金予該收容人,俾利辦理相關醫療扣款事宜。

    参、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問 24、親友可否寄錢給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收容人親友可透過下列方式寄錢給收容人:
    (一)接見寄入:由寄入人至接見室填寫「寄送保管金申請單」 將欲,寄入金錢與申請單交由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二)購買郵政匯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且郵政匯票應指明收款人姓名,再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人姓名、呼號、所屬 場舍及寄件人姓名,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三)以現金方式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並詳細記載收容人姓名、呼號、所屬場舍及寄件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二、為使收容人養成節儉習慣,減輕親友之負擔,寄入之金錢以不超過新臺幣 8 仟元為原則。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得許不受限制。


    問 25、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東西?有限制規定嗎?


    答:

    一、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將交付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存摺簿,購物時自存摺簿扣款。
    二、收容人購物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用品」(食品、日常用品等)與「非 一般性用品」(電器用品、衣著、棉被等) 販售物品價目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並於收容人居住場舍張貼,以供申購。
    三、基於培養收容人節儉習慣,減輕家屬之負擔,杜絕異常消費的原則, 「一般性用品」 每人每日以消費 200 元為限。另「年節」 (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 每日消費金額以 400 元為限,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四、 「非一般性用品」 消費金額達 500 元時,則須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方得購買。


    問 26、想要領回保管物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答:

    一、申請方式與程序:
    (一)非利用網路申請:由收容人或其家屬向機關提出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 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二)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申請(網址: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 機關接收後將申請案件轉送承辦人員,審核確認收容人或其家屬相關證明文件、 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無誤後,郵遞通知申請人到機關領回保管金 (保管物品) 。
    二、禁見被告申請領回保管物品,經由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後,按程序一 之(一)辦理。
    三、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於矯正機關收容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問 27、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沒錢返家,該怎麼辦?


    答:

    收容人釋放前,倘欠缺返鄉車資,經由機關協助填寫「申請保護報告表」及「收據」 經審查通過核准後,由更生保護會予以資助旅費;如為行動不便者,由機關先行聯繫其親友蒞臨機關接返;倘屬無法自理生活,且無家可歸者,則連繫更生保護會或社服單位予以協助安置,以免淪落街頭。

    肆、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問 28、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答:

    收容人(禁見收容人除外)於進入矯正機關,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問 29、機關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答:
    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二、原則上每月第 1 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另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機關網頁及接見室。
    三、外役監獄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全年辦理接見;接見辦理時間由機關視工作情形自行訂定。


    問 30、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答:
    一、接見辦理流程:
    (一)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室窗口辦理。
    (三)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四)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
    (五)窗口接見(行動電話應予關機,不得使用) 。
    二、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 5 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另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 5 歲之兒童。


    問 31、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收容在矯正機關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答:
    一、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收後,均會寄發「收容人入監(院、所、校) 通知單」 告知接見、寄入郵包及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人家屬慎,防詐騙電話。
    二、因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故,查詢收容人是否在機關收容及可否辦理接見等訊息者,限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內登記之關係人或曾辦理接見之親友,且須核對身分資料審核無誤後,方可提供查詢。


    問 32、進入矯正機關後,可以拒絕接見部分人嗎?


    答:
    一、收容人欲拒絕接見部分特定對象,得親自書寫報告,敘明拒絕接見事由,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機關即將此報告作為拒絕辦理接見之依據。
    二、收容人拒絕接見方式:
    (一) 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申請拒絕部分特定對象,矯正機關會將收容人拒絕接見之人員名單交由接見室列入管控,遇被拒絕接見者至接見室辦理登記時,接見室承辦人員會告知申辦接見者,該收容人拒絕與其接見。
    (二) 收容人提帶至接見室時,若發現接見者為其欲拒絕接見之對象,可立即向主管反映並簽署「拒絕接見單」 該次接見即可取消。
    問 33、機關拒絕或停止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答:
    機關拒絕或停止接見之理由如下:
    一、收容人違反紀律,經機關核定停止接見,停止接見期間應拒絕接見之申請。
    二、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者。
    三、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四、有妨害機關紀律或影響管理秩序之虞者。
    五、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六、攜帶武器、危險器具或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另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八、有妨害收容人的利益時。
    九、行跡可疑者。


    問 34、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 1 次(任 1 天)、第三級受刑人每 4 天接見1 次、第二級受刑人每 3 天接見 1 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 見 1 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 1 次;對象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 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五、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 2 次(任 2 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六、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 1 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七、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每週接見 1 次(任 1 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 4 天接見 1 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 2 次(任 2 天)、第一等受處分人每天接見 1 次。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八、保安處分受處分人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任 2 天)。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但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機關得不予准許。
    九、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問 35、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答:
    一、家屬係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身分證或
    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問 36、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 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答:
    一、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基於職權進行審核。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二、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


    問 37、為何禁見被告不能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去接見呢?

    答:
    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通信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 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二、禁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發受書信及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電話接見通知家屬至機關辦理接見。


    問 38、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請接見?


    答:
    收容人家裡如發生重大事情(如發生變故、家人病危或喪亡等),得申請電話接見;另家屬前往機關辦理接見時,可向機關說明事由,由機關酌情延長接見時間或增加接見次數。


    問 39、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接見?

    答:
    一、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矯正機關已開放同囚配偶及直系血親與同在矯正機關收容之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
    二、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次數:每 3 個月 1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
    四、辦理方式:在監(院、所、校)之收容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另需 6 個月內無違規紀錄者,始可辦理。
    五、矯正機關內之收容人(含同囚之任一方)如有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申辦同囚遠距接見。


    問 40、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答:
    一、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台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辦理) 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 ,
    二、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 1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
    四、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 2 時至 4 時 30 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時)。
    五、程序及方式:
    (一)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可向矯正機關索取),在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 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預約專線(02-23890810) 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預約(網址為 http://www.vst.moj.gov.tw/)或以電話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
    (二)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
    (三)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請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
    (四)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接見;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達 3 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 3 個月。
    六、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七、申辦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2)形跡可疑者。(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另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目前各地矯正機關均已配置遠距接見設備,歡迎多加使用。


    問 41、請問什麼是電話接見,相關規定為何?

    答:
    一、電話接見係為便利矯正機關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
    二、申請電話接見之理由如下:
    (一)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四)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三、電話接見時間自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每次通話不得逾 6 分鐘,其情形特殊經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通話內容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交談時,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六、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問 42、請問要接見收容人,可以事先預約嗎?

    答:
    一、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矯正機關可接受預約接見。
    二、電話預約接見專線為 02-23890810,另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 http://www.vst.moj.gov.tw/)以上系統可預約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
    三、現場預約接見可於完成接見登記後,預約下次接見時間。


    問 43、如何辦理電話或網路預約接見?


    答:
    一、電話預約接見專線號碼為 02- 23890810,請依語音系統操作指示進行即可。另網路預約請登入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申辦。
    二、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且曾至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 1 次以上或曾辦過遠距接見者。
    三、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 7 日 0 時起至前 2 日下午 15 時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四、完成預約手續者,可於接見前一日以前揭電話或網址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五、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2 日下午 15 時前以網路或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取消預約。
    六、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假日接見、春節及國定例假日。
    七、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預約接見時間前 30 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後,依申請之時段辦理接見。
    八、預約接見申請人應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九、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另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 個月內逾(含)2 次者,自最近 1 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問 44、如何辦理現場預約接見?

    答:
    一、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為限。
    二、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該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
    三、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30 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 16 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五、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 個月內逾(含)2 次者,自最近 1 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
    六、現場預約接見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例假日之接見服務。

    伍、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問 45、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答: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接見收容人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
    二、發受書信應使用中國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收容人得使用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收容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文字。


    問 46、請問各類收容人寄發書信規定為何?

    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寄發書信 1 次(任 1 天) 第三級受刑人每 4日寄發書信 1 次。第二級受刑人每 3 日寄發書信 1 次。第一級受刑人每日原則上寄發書信 1 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 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
    二、被告及民事管收人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僅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發受書信。
    三、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得與非親屬、家屬發受書信,但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
    四、受觀察勒戒人發受書信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
    五、收容少年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六、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七、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第四等受處分人每週得寄發書信 1 次至 2 次。第三等受處分人每週寄發 書信 2 次至 3 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寄發書信 3 次至 4 次。第一等受處分人每日一次。

    問 47、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通信?

    答:
    一、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可以申請通信。申請程序是由收容人書寫報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足資證明兩人為夫妻關係,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皆可)提出申請,經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通信。
    二、我國結婚採登記制,故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如僅有結婚證書無法證明已登記為夫妻。另如夫妻非同戶籍,應檢附夫妻雙方之戶籍資料。


    問 48、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嗎?


    答:
    一、家屬係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通信。

    陸、寄入菜餚及物品相關事項


    問 49、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
    (一)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
    (四)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五)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二、送入飲食應詳實記載寄送人之身分資料、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寄物人製作。
    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三、寄入之飲食若經查獲涉及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四、送入之飲食,送入人姓名及居住所不明者,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予以退回,無法退回者,得經監(院、所、校)務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五、受戒治人依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六、受觀察勒戒人依法不得送入飲食。
    七、禁見被告限其最近親屬與配偶得送入飲食。禁見被告之親屬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送物單一併遞送,供機關核對查驗。


    問 50、若要送入生活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必需物品:被、床單、枕頭、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衛生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一)符合上述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二)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 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三、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無法或不易檢查、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妨害紀律之物品,禁止寄送。另寄(送)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
    四、送入物品應填寫送物申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五、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所不明,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院、所、校)務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六、禁見被告限其最近親屬及配偶得寄入物品。親屬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送物單一併遞送,供機關核對查驗。


    問 51、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答:
    因電器用品為管制性物品,非收容人生活必需物品,所以不可由收容人親友送入。收容人如符合電器用品使用資格,經核准後由機關統一購買,俾利後續維修及檢查。


    問 52、親友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答:
    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之門市部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限新台幣 2 千元以下。電器類用品、電池及香菸尚未開放由收容人親友選購。


    問 53、禁見收容人親屬是否可寄送菜餚、書籍或必需物品?


    答:
    一、禁見被告之配偶與親屬(以能證明者為限) 可憑身分證或其他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送入菜餚(限 2 公斤以下)、書籍(限 3 本以下之平裝本,不得有任何手寫註記或符號)、金錢(新台幣 8,000 元以下) 衣物或其他必需物品給禁見被告。初次送物者應附本人之身分證影本,以便日後核對。
    二、禁見被告之生活必需品原則上由其自行購買,無法自行購買時,經瞭解確實貧困無力購買者,得由機關提供。


    問 54、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收容人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報告及明細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機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二、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或利用接見時寄入包裹,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物品品名及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
    三、寄入包裹未經申請核准、包裹外未張貼郵包單,或寄入物品之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夾藏違禁物品時,由收容人自費寄回、交付保管或自願毀棄。
    四、寄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為原則,特殊物品應經核准後准予寄入。另應注意高價位之奢侈品不宜寄入,且寄入物品不得有妨害矯正機關紀律、危害戒護安全、夾藏違禁物品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五、送入物品經檢查如有涉及不法者,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柒、生活管理事項


    問 55、請問親屬調查表目的為何?填表內容會不會影響收容人呢?

    答:
    一、矯正機關為瞭解每位收容人之個性、身心狀況、社會背景、教育程度、家庭環境、職業專長、宗教信仰、娛樂志趣、犯罪經過及原因 等,利用「家屬間接調查表」查詢蒐集上述資料,作為管教、分配 作業及處遇之參考依據。因此,各機關函詢親屬的調查表,主要目 的在於藉由對親屬的查詢,了解收容人個性、身心狀況、家庭情形、
    境遇及經歷等。
    二、若收容人親屬能確實填覆內容,將有助於該收容人執行或收容期間接受處遇之情形,且填表內容絕對不會對收容人產生不利影響。


    問 56、收容人可以抽菸嗎?有何相關規定?


    答:
    一、矯正機關內未滿 18 歲之收容人,不得吸食香菸;滿 18 歲以上之收容人,得於指定時間、處所吸菸。
    二、矯正機關雖有條件的准許收容人吸菸,但吸菸有礙健康,因此,基於教化職責,除每日限制一定數量及定時、定點管制吸菸外,仍應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
    三、吸菸時間:收容人得於用餐後 30 分鐘及其他指定時間內,在指定處所吸菸。
    四、香菸管制:香菸應由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購買金額由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品牌及數量得酌予限制。
    五、矯正機關得停止收容人吸菸或購菸之情形,如下:

    (一)違反紀律辦理違規處分者,不得吸菸。
    (二)收容人收住病舍或於病房療養者,為維護其健康,暫停購菸或吸菸。
    (三)為維護罹患心血管疾病、呼吸或循環系統相關疾病者之健康,服藥期間暫停購菸或吸菸。
    (四)經醫師建議不得吸菸者,暫停購菸或吸菸。


    問 57、進入矯正機關後,收容人會強制理髮嗎?

    答:
    一、按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應命其理剃鬚髮,男性受刑人每月理髮兩次,許留平頭 3 公分之髮型,女性許留過耳長之髮或辮,並保持 整齊清潔。其因宗教或生活習慣關係,留髮不妨害衛生者,得准許之。
    二、為促進出獄人更生向上,男性受刑人自刑期屆滿之日溯至 3 個月前(或 90 日)起,許留簡樸適度之髮型。
    三、被告、收容少年、受觀察勒戒人等並未強制規定理髮,理髮會尊重當事人意願。
    四、目前矯正機關為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教導養成清潔衛生習慣,於新收理髮時,均由其同意並簽具理髮同意書後始為之。


    問 58、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小孩或親屬無人照顧,如何尋求協助?


    答:
    一、通報條件: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家中有未滿 12 歲之子女面臨生活困頓、乏人照顧、就學困難等實際狀況時,經個別會談評估後,確認有實際照顧協助需求者,由調查科/社工科/輔導科負責通報孩 童、少年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社會局進行後續照顧協助之評估、介入與協助。
    二、申請方式:

    (一)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後於新收調查階段,即填寫「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子女照顧需求協助調查表」 。
    (二)收容人收容於矯正機關期間,家中子女遇有照顧協助之需求時,得自行書寫報告申請協助。


    問 59、進矯正機關可以攜帶小孩嗎?飲食及生活用品應如何處理?

    答:
    一、監獄行刑法規定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後交付社會福利機構安置。
    二、攜帶子女之受刑人,其子女之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給予或供用之。故收容人有需要時,可自行申請代購或由機關提供生活用品。
    三、矯正機關設有「保育室」 室內油漆採溫暖色系,牆壁置有卡通或可愛圖案,並設有嬰兒床、學步車、軟質地板墊、空調設備、安全玩具、幼兒教育器材、圖書及影音軟體等。


    問 60、吃素的人入矯正機關後應該怎麼辦?

    答:
    收容人主副食之營養,皆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亦合乎衛生標準。
    如因國籍或宗教信仰不同,得將應領之主副食換發適當之食物,因此機 關得視狀況供應收容人素食。請茹素收容人提出申請,敘明吃早齋抑或全日齋, 經核准後由炊場採購素食食材、並使用專屬炊具烹煮,以供應素食。


    問 61、收容人沒錢如何請律師打官司?


    答:
    一、可洽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
    二、協助事項:(1)出律師費打官司。 (2)撰寫狀紙。( 3)協助調解法律糾紛。
    三、申請對象:(1)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 (2)刑事強制辯護案件不審查財力。
    四、因收容人無法親自到場申請,可填寫「在監在押收容人法律扶助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資料寄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當地分會,或備妥委 ,
    託書由他人代理申請,惟代理人應熟知案情且可事先用電話預約。
    五、申請時請攜帶以下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及委託書。( 2)近 3 個 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全戶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如為低收入戶,可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6)相關官司案件之資料。


    問 62、進入矯正機關,會供應熱水洗澡嗎?

    答:
    為維護收容人基本人權,達到全面照護收容人身體健康及加強衛生保健之所需,各矯正機關於每年 12 月 1 日起至次年 2 月底止之每一開封日,供應收容人適當溫度之熱水沐浴;基於女性收容人、65 歲以上老人及收容於病舍病人之特殊情形,全年每一開封日均應提供。另每年 3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每周供應收容人適當溫度之熱水兩次,上揭期間如遇氣溫低於攝氏 20 度時亦應提供之,以維收容人衛生保健之需求。


    問 63、請問矯正機關內可以看電視或聽收音機嗎?


    答:
    一、第四級以上之受刑人,准其持有電動刮鬍刀、小型電風扇及掌上型電動玩具。
    二、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准其持有小型收音機及電視機。
    三、被告除禁見被告外,一般被告可持有電動刮鬍刀、小型電風扇、掌上型電動玩具、電視及收音機。
    四、語言學習機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准其持有。

    問 64、進入矯正機關後,多少人用一間舍房?會限制用水或用電嗎?

    答:
    一、由於各矯正機關場舍隔局及建築型式不一,所以多少人同住一間視舍房大小而定。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讓收容人從生活中養成珍惜資源的好習慣,避免水、電浪費,各機關皆訂有用水、電扇及電燈開啟時間規定。
    三、目前舍房裡裝有旋轉吊扇、排風扇或其他設備來促進通風。用水方面,也會視生活作息需要定時供給,舍房內並備有儲水桶供儲水使用。


    問 65、請問廁所是蹲式還是坐式?會有遮蔽嗎?


    答:
    為考量場舍環境衛生及預防各類傳染病,矯正機關舍房內之廁所以蹲式為原則,但部分場舍設置坐式馬桶,供老弱、罹病者或行動不便者使用。此外,廁所設有適當之遮蔽設施,以維收容人隱私及戒護安全之需求。


    問 66、收容人如何過一天?

    答:
    一、為使收容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矯正機關提供作業(以訓練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教化(本仁愛之觀念與 同情之心理,瞭解個別情況與需要,予以適當之矯正與輔導)、給養 (為保健上之需要,提供足夠之主副食營養)、衛生及醫治(提供衛生 設施,以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為目的,並經常實施衛生教育,教導 其遵守公共及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收容人一天之生活即 依照上述作業、教化、給養、衛生及醫治等項目排定其一天之生活作息。
    二、收容人在矯正機關是過著規律的生活,平日除固定之運動、用餐、休息時間外,機關還會安排各種作業、敎化、就學、輔導、文康活動或技能訓練等課程。例假日收容人均在舍房內活動,如整理內務、閱讀書報、看電視、聽音樂等。
    三、被告如未自願參加工場作業者,配住舍房,除出庭、運動、看病、接見時間出舍房外,其餘時間多在房內依作息時間閱讀書報、書寫書信或書狀、收聽收音機或收看電視。


    問 67、在矯正機關內會被欺負嗎?如果被欺負該怎麼做?

    答:
    一、矯正機關內嚴禁有欺凌之情形,若有欺凌之情事發生,對加害者會依規定嚴懲,對受害者會予以關懷和輔導。
    二、收容人若被欺負時,可直接向其直屬管教人員反應,或投陳意見箱反應。另管教人員於接獲訊息後,隨即進行了解真相,若陳述屬實,則依相關規定處理。


    問 68、有人自稱職員,告知可幫忙早日離開,但需交付費用,如何處理?


    答:
    若有人自稱是職員,告知可以幫忙親屬早日離開矯正機關,但須交付一筆費用打通關節,絕對係屬違法行為或電話詐騙,有上述情事,請向矯正機關查詢求證或洽各機關政風室檢舉諮詢,以免受騙。


    問 69、擔心家人在矯正機關內過得不好?如何得知?

    答:
    一、收容人家屬可透過各類接見、通信、懇親會之方式得知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之生活情形。
    二、各矯正機關每個月均有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並會派員引導及說明,家屬可藉由該活動,實際瞭解收容人生活環境。
    三、收容人如有外醫住院、違規或移監者,機關均會主動通知家屬,請家屬寬心。

    捌、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問 70、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是否需要作業?作業項目有哪些?

    答:
    一、監獄作業,以訓練收容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目前除法令別有規定或罹疾病、或基於戒護之安全,或因教化之理由者外,受刑人一律參加作業。另被告係依其意願作業。至於收容少年、學生、觀察勒戒及受戒治人等毋須作業。
    二、作業類別區分為自營作業、承攬委託加工、視同作業等 3 類,各機關依實際辦理作業所需而建置。
    三、目前自營作業計有園藝、藝品、陶藝、印刷、木工、磚瓦、縫紉、釀造、畜牧、農作、洗車、洗滌、鐵工、人造花藝、修繕、食品烘 焙等項目;承攬委託加工則計有雕刻、縫紉、電器、電子、藝品、 木工、電工、鐵工、洗滌、紙品、機工、農產加工、外役雇工、塑 膠、鞋品、人造花藝、玩具、磚瓦、文具、汽車零件、藤工、雜工 等項目;視同作業是從事矯正機關內的炊事、打掃、看護、營繕、園藝等事務。


    問 71、作業有領薪水嗎?勞作金(薪水)是否可自由動支?


    答:
    一、參加作業之收容人每月依規定提撥勞作金,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二、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
    另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 勞作金五分之一、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問 72、收容人可以參加技能訓練嗎?能否取得證照?

    答:

    一、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之技能訓練非常重視,其目的是使收容人學得一技之長,出矯正機關後易於就業,因此收容人是可以依志趣參加技能訓練。
    二、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另案未決者。
    (二)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三)結訓後二年內合於報請假釋(免訓、停止執行)要件或期滿出矯正機關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非隔離犯者。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技能訓練分為考取證照技訓班及短期技訓班,如收容人參加考取證照技訓班,結訓後經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舉辦之技能檢定合格,可取得證照。


    問 73、機關是否有辦理就業宣導或職業介紹?

    答:
    一、各矯正機關係不定期邀請更生保護會及就業服務站人員向收容人提供就業資訊、職業介紹宣導及就業輔導。此外,亦不定期邀請廠商及就業服務站等相關團體進入機關辦理就業媒合等事宜,以利收容人出機關後之就業。
    二、更生人離開矯正機關後可攜帶出監(院、所、校)證明,至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尋求協助,或親臨各地就業服務站櫃台或上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網站,申請就業媒合、查詢職業技能訓練班別等,對於另想創業者,亦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尋求資源協助。

    玖、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問 74、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袓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返家奔喪之申請,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回機關;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親友得檢具死亡證明書正本或亡者除戶之戶籍登記、訃文、足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若 不同戶籍,應分別檢附),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予收容人提 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
    三、機關首長核准後即可返家奔喪。
    四、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 『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
    五、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 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籍證明資料。


    問 75、收容人發生重大事故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答:
    一、收容人因下列重大事故,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返家探視: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二)收容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四)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
    二、收容人親屬應檢具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書(足以證明病情危急)、足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若不同戶籍,應分別檢附)等資料,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 予收容人提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
    三、程序:提出相關文件申請後,先經機關長官核准,再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
    四、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 『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 )。
    五、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 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籍證明資料。


    問 76、返家探視時,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答:
    矯正機關受理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後,將儘速擇日安排相關戒護勤務。另雖基於戒護安全考量,無法事先通知返家奔喪(探視)時間,惟機關於抵達目的地前將通知收容人親屬。此外,奔喪者原則上會在出殯前完成返家奔喪。


    問 77、返家探視時,是否一定要戴上戒具?


    答:
    一、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時,機關會依職權衡酌每一個案是否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再決定是否施用戒具。參照 函釋規定,年齡逾 70 歲、行動不便者及輕刑犯得免施用戒具。
    二、所稱輕刑犯係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經考核行狀善良無下列各款之情形者:
    (一)有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各款情形。
    (二)有脫逃紀錄(含軍中)。
    (三)有另案於偵查中、審理中。
    (四)有其他保安處分待執行。
    (五)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
    (六)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
    (七)其他安全顧慮。
    三、至於施用戒具者,將視情況提供外套衣物遮掩,以兼顧收容人尊嚴。


    問 78、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為何?

    答: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 2 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80 以上且申請返家探視前 2 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直系血親、配偶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
    二、次數:刑期未滿 3 年,每月 1 次;3 年以上 6 年未滿,每 2 個月 1次;6 年以上 12 年未滿,每 3 個月一次;12 年以上及無期徒刑,每 4 個月一次。
    三、應備文件:返家探視申請書,返家探視訪談紀要表,家屬同意書,被探視人之戶籍謄本。
    四、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 40 小時,但遇有連續 3 日以上的紀念日或休假日時,得延長 24 小時。以上時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


    問 79、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返家期間注意事項:
    (一)返家探視前均會發給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其內容明確載明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及遵守之規定。
    (二)受刑人獲准返家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應於指定期日回監報到。
    (三)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四)家屬聯絡簿應由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外役監應按在途期間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到家及離家時回報時間,並抽查其在家活動情形。
    二、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外役監報告: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三)外役監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之後,應補提出 「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則需醫院證明。
    三、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以脫逃罪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另應依規定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拾、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問 80、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答:
    一、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懇親宿舍)同住。
    二、對象: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三、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四、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1 次,每次不逾 7 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 1 日至 3 日。
    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眷屬相片。機關對申請者確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同住。


    問 81、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答:
    一、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 證件,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二、注意事項
    (一)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二)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三)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四)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五)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六)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七)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拾壹、移監相關事項


    問 82、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答:
    一、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 1 款、第 2 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 3 款至第 8 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 65 歲或子女均未滿 12 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 3 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 1 年者。
    (四)最近 1 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 4 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最近 3 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 5 月以上,或分娩未滿 2 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4) 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九)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 1 款、第 2 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二、申請程序:
    (一)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矯正署審查,奉准後即可移監。
    (二)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程序辦理。
    三、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問 83、受刑人申請移監審查情形為何?

    答:
    一、審查情形准予移監之情況: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人標準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申請移入監獄未嚴重超額者,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申請案件,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經核准就近移送所列配偶,親屬住居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二、審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一)監獄會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理由將會通知申請人。


    問 84、受戒治人申請移所程序為何?其所需條件及規定為何?

    答:
    一、申請條件:
    (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二)父母有年滿 65 歲或子女均未滿 12 歲者。
    (三)入所已完成新收調查者。
    (四)戒治處遇尚未進至社會適應期者。
    (五)申請移入之戒治所與家屬住居所同一地區或鄰近縣市者。
    (六)無違規紀錄者。
    (七)無罹患重病、痼疾或精神、心理異常者。
    (八)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待執行者。
    二、應備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患重病、受重傷者檢具之證明文件以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為限;身體殘障者應檢具殘障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方式:由受戒治人檢具應備文件及申請書向機關提出申請,執行機關經初核審查符合前揭規定時,將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四、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所:
    (一)合於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之規定。
    (二)申請移入之戒治所未嚴重超額。

    問 85、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答:
    參與外役監遴選之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積極資格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 2 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 5 年或刑期在 5 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2 級以上者。
    無期徒刑執行滿 8 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 3 年而執行滿 7 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 1 級者。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所謂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係指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2、最近 1 年內有違反監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反監規 3 次以上之情形者。
    3、最近 3 個月內各項成績有減分之紀錄者。
    4、無期徒刑受刑人其累進處遇第一級責任分數抵銷未逾半者。
    5、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6、罹患法定傳染病者。
    7、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尿毒症、氣喘病或其他痼疾者。
    8、重度肢體傷殘者。
    9、觸犯妨害風化罪,未經強制診療者。
    10、精神或心理異常之情形者。
    二、消極資格: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1、犯刑法第 161 條、肅清煙毒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13 條之 1 第 2 項第 4 款之罪者。
    2、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
    3、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4、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問 86、請問如何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

    答:
    一、目前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每 2 個月辦理一次。參與遴選方式可分為:
    (一)自行報名:受刑人可依機關公告,向管教人員提出申請,經機關各業務科室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後,陳報矯正署。
    (二)機關遴選參加:由機關逕行依受刑人刑期、罪名等條件篩選,將符合資格者列冊陳報矯正署。
    二、經報名參與遴選之受刑人經矯正署複核後,交由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委員會依其志願及外役監需求辦理分發作業,再由外役監依分發名冊派員進行訪視遴選。
    三、收容男性之外役監有明德外役監、自強外役監及武陵外役分監;收容女性之外役監則為臺中女子外役分監。

    拾貳、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問 87、請問應如何申請收容人「在監(院、所、校)證明」?


    答:
    一、申請要件:收容人因須辦理兵役手續、財產繼承、助學貸款、學雜費補助、農、勞、健保事宜、低收入補助、殘障補助、老人年金、 老農年金及國民年金補助、房屋車輛過戶、離婚協議、子女教養等事項,需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者。
    二、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書時,應由收容人本人提出申請。另如家屬前來申請,必須攜帶身分證及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並經收容人事先同意書寫報告申請,始可發給證明文件。
    三、作業程序:由收容人自行書寫申請報告或依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經核可用印後,發給在監(院、所、校) 證明,再由指定之家屬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問 88、請問應如何申請收容人「出監(院、所、校)證明」?

    答:
    一、非利用網路申請
    (一)前收容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機關辦理,如委託親屬前來代辦,必須攜帶委託書、前收容人身分證,代領人身分證、足以證明雙方親屬關係之文件以供查核。
    (二)相關表格可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下載(網址為 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
    二、利用網路申請
    (一)請連結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下載申請書後,確實填寫申請表所列每一欄位(並請蓋章)連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郵寄至執行機關。
    (二)機關收到申請書審核後,機關長官開具證明,並以郵寄方式寄予申請人。(請自備回郵信封填妥收信地址及收件人姓名)。


    問 89、需要收容人委託書、印鑑證明或委託證明書,該如何申請?


    答:
    一、申請收容人委託證明書,因委託辦理事件不同可分為辦理一般事件委託書及申請印鑑之委託書二種。
    二、如係申請辦理一般事件 (指紋)委託書,收容人親屬可至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領取委託書或授權書,郵寄或於總務科收發室寄入給收容人。
    另亦可填載空白制式指紋委託書,由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附上委託 書或授權書提出申請,再依程序辦理,經機關核准後,由總務科蓋 指紋驗證章後核發,俟家屬來機關即可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三、如係申請辦理有關印鑑方面之委託書,可將委託書郵寄或於總務科收發室寄入給收容人,由收容人填寫並與報告一併送陳,待核准後,由總務科發函戶政機關辦理,並副知受委託人,戶政單位收到公文後將聯絡受委託人前往辦理。
    四、如係收容人親屬親自到機關具領相關委託書,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及印章,再經核對屬實,即可簽署領回。

    拾参、結(離)婚相關事項


    問 90、請問男(女)友在矯正機關內收容,可以辦理結婚嗎?

    答:
    一、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之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結婚,因此,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無須在監內辦理結婚。
    二、為完善收容人結婚制度,可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並檢附男女雙方身分證影本各乙份,經核准後辦理,機關將通知其家屬(長),並協助戶政機關完成相關手續。
    三、申請方式,結婚當事人因收容在矯正機關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另一方當事人(未在矯正機關者)可攜帶相關文件逕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日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或商請矯正機關所在地 戶政事務所協助至該矯正機關,查實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相關文件,辦妥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四、相關文件為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居留證或護照)、印章(或簽名)、另當事人應備妥一年內彩色照片一張。


    問 91、夫(妻)因犯罪被判刑入監執行,要與其離婚,如何提出申請?


    答:
    一、夫妻有一方因犯罪被判處徒刑六個月以上者,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之訴訟。
    二、收容人與配偶協議離婚後,由收容人填寫正式(經機關長官簽核)報告單述明離婚意旨,另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並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上述資料完備後,收容人配偶可持資料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另亦可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並說明夫(妻)在某矯正機關執行,戶政人員會與該矯正機關之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代辦離 婚手續。另戶政事務所會行文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並提供辦理離婚手續的相關資料。

    拾肆、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問 92、請問施用毒品者進入勒戒所、戒治所及監獄執行的時機各為何?

    答:
    一、進入勒戒所時機:
    (一)初次施用毒品者
    (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次施用毒品者。
    二、進入戒治所時機: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需進一步施以心理治療)者。
    三、進入監獄時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


    問 93、請問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期間各需要多久呢?

    答:
    一、觀察勒戒的期間不得逾二月。強制戒治的期間為六個月以上,直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勒戒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勒戒之情形,經醫師研判觀察勒戒受處分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七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准予停止受觀察勒戒之處分。
    三、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後,經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之停止戒治評估後,認為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
    四、家屬不能自行向檢察官申請辦理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問 94、請問觀察勒戒費用如何計算與繳交呢?

    答:
    一、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勒戒)日之勒戒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一)伙食費及用費:
    1、成年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勒戒)日新台幣(以下同)67 元(澎 湖、金門、綠島地區為 78 元,馬祖地區為 107 元) 。
    2、少年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勒戒)日 84 元(馬祖地區為 107 元)。
    (二)藥品材料費:每人每(勒戒)日 33 元。
    (三)尿液篩檢材料費:每人每次 200 元。
    (四)診療費:每人每(勒戒)日 40 元。
    (五)其他受觀察勒戒人在勒戒處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以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二、勒戒費用免繳之情形:
    (一)自首:依裁定內容記載為憑。
    (二)貧困:欲申請免繳勒戒費用者,應於勒戒期間,或勒戒處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提出現時貧困無力負擔之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就未繳納部分之費用申請免繳;但已繳納(扣繳)部分,則不予退還。
    三、繳交方式:
    (一)出所後:家屬或受勒戒人出所後欲繳納勒戒費用,可至原執行機關總務科繳納或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受勒戒人出所時執行機關會告知劃撥帳號) ,劃撥時請於通訊欄註明受勒戒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執行中:受勒戒人執行中,除依規定應自保管金中扣繳費用之方式外,若欲自願先行繳納勒戒費用,可以書面方式表明,執行機關會依程序辦理勒戒費用之收取作業。


    問 95、請問戒治費用如何計算與繳交呢?

    答:
    一、受戒治人每人每(戒治)日之戒治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一)伙食費及用費:
    1、成年受戒治人每人每(戒治)日新台幣(以下同)67 元(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 78 元,馬祖地區為 107 元) 。
    2、少年受戒治人每人每(戒治)日 84 元。 (二)授課鐘點費:每人每(戒治)日 30 元。
    (三)教材編印及書籍費:每人每(戒治)日 6 元。
    (四)尿液篩檢材料費:每人每次 200 元。
    (五)技訓材料費:每人每日 11 元 (未施以技能訓練課程者免予收取)

    (六)藥品材料費:每人每(戒治)日 10 元。
    (七)其他受戒治人在戒治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以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二、戒治費用免繳之情形:
    (一)自首:依裁定內容記載為憑。
    (二)貧困:欲申請免繳戒治費用者,應於戒治期間,或戒治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提出現時貧困無力負擔之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就未繳納部分之費用申請免繳;但已繳納(扣繳)部分,則不予退還。
    三、繳交方式:
    (一)出所後:家屬或受戒治人出所後欲繳納戒治費用,可至原執行機關總務科繳納或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受戒治人出所時執行機關會告知劃撥帳號), 劃撥時請於通訊欄註明受戒治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執行中:受戒治人執行中,除依規定應自保管金中扣繳費用之方式外,若欲自願先行繳納戒治費用,可以書面方式表明,執行機關會依程序辦理戒治費用之收取作業。


    問 96、新收收容人被驗出毒品反應,請問會如何處理?

    答:
    新收 14 天後收容人採驗尿液,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者,將製作談話筆錄瞭解原因,並將尿液再送至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經複驗後結果仍為陽性者,將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拾伍、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 97、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為何?


    答:
    一、累進處遇係指將受刑人之處遇,分為 4 個階段,按其在機關執行期間之表現,漸次進級,級數愈高,處遇愈優,藉以激發責任觀念,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矯正制度。
    二、受刑人入監後,刑期逾 6 個月以上者,其累進處遇分成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並依其刑期、新舊法(適用法規)、犯次(累、再犯)、犯別(成年犯、少年犯)等,定其責任分數,以其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凈盡者,令其逐漸進級至三級、二級、一級。另少年 受刑人責任分數減少三分之一計算;累犯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三分 之一計算;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二分之一計算;具有多重條件者,則按比率計算。
    三、受刑人編級後,管教人員依據日常考核按月評給各項(作業、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以抵銷所在級別的責任分數,抵銷淨盡者,可以進 列較高的級別。若尚有多餘的成績分數,則併入所進的級別計算。
    問 98、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答:
    一、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後, 暫時釋放出獄。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無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 事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未執行的刑期應重新送監執行。
    二、陳報假釋之要件係依犯罪時間點認定,法定條件如下:
    (一)成年受刑人
    1、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 25 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 至少須滿 6 月;如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 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 15 年、累犯逾 20 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 的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如適用 8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之刑 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 10 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2、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3、最近 3 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 3 分以上。
    4、有悛悔實據。
    (二)少年受刑人
    1、無期徒刑執行逾 7 年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 6 月。
    2、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3、最近 3 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 4 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 3 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 2 分以上。
    4、有悛悔實據。
    三、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 1 日抵有期徒刑 1 日。另執行無期徒刑者,其羈押之日數不得折抵。但若羈押日數超過 1 年的部分則計入執行期內。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提報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監獄陳報法務部審查,經核准者,始得假釋出獄。但執行未滿 6 個月、重罪累犯及性侵犯經治療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在此限。


    問 99、假釋通過後,會通知受刑人或親屬嗎?

    答:
    一、假釋之審查係綜合參酌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表現及各項資料,如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家庭及鄰里之觀感、對被害人悔悟之 程度、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出監後之生涯規劃、被害人之觀感 等,本諸公平、公正原則,依法由教化科主動辦理,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或聘請律師聲請假釋。
    二、原則上暫緩假釋者,法務部會附具理由,由執行機關轉知受刑人;假釋核准者並不會通知家屬,除非受刑人身體殘缺,自行返家顯有困難,或罹重病、精神疾病,或屬家暴犯,才會通知親屬。
    三、由於受刑人之陳報假釋時程,因每人刑期、級別、累進處遇分數、犯次、適用新舊法等因素不同而有差別,故確切之陳報日期,所屬教區教誨師依個人資料細算後再行告知。


    問 100、受刑人假釋的期間與效力為何?


    答:
    一、假釋期間依刑法修正有下列三種情形:
    (一)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 20 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二)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 15 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所剩的刑期。
    (三)適用 8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 10 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所剩的刑期。
    二、假釋效力:假釋出監後,於假釋期間未經假釋撤銷者,其未執行的刑期,以已執行論,即原宣告之刑視同已執行完畢。


    問 101、假釋案件審核情形為何?

    答:
    一、對於假釋案件,係就受刑人前科紀錄、執行中有關事項(包含累進處遇各項成績、獎懲紀錄、健康狀態、生活技能、其他有關執行事項)、參酌犯罪之一切情狀(犯罪次數、犯罪種類、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時年齡、犯罪後之態度、社會觀感如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家庭及鄰里之觀感、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對犯罪 行為之補償情形、出監後之生涯規劃、被害人之觀感等)及再犯可 能性(包含出監後須有適當之職業、有謀生之技能、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等資料進行綜合研判,始為准駁之決定。
    二、為確保國家刑罰執行之妥適與安定性,因此,假釋審核須衡酌刑事政策,考量犯罪趨勢及整體治安之良窳,並考核各執行有關資料, 俾符合人民對法正義之期待,故未符合前述考量者,法務部會暫緩 其假釋。因此,只要是『能改、會改、願意改』的受刑人,法務部 均會給予假釋的機會,惟如『不能改、不會改、不願意改』的受刑人,法務部將會從嚴審核,落實「寬」、「嚴」並濟的假釋審核原則。


    問 102、假釋出監人,什麼情況會被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如何適用?


    答:
    一、假釋出監之受保護管束人,有下列情形,執行保護管束檢察署觀護人會依法函請原假釋監獄撤銷假釋:
    (一)依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 3 年者,不在此限。

    (二)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各款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包括(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2)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 10 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二、假釋經撤銷後,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說明如下:
    (一)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假釋經撤銷後,因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有期徒刑者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無期徒刑者應執行 25 年(不得再陳報假釋),方能再接續執行他刑。
    (二)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之刑法:假釋經撤銷後,因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有期徒刑者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無期徒刑者應執行 20 年 (不得再陳報假釋),方能再接續執行他刑。
    (三)適用 8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之刑法:假釋經撤銷後,因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有期徒刑者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無期徒刑者應執行 10 年,如符合假釋要件時仍可提報假釋。
    三、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須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所定責任分數之標準,增加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問 103、入監前羈押期間過長,對於陳報假釋及累進處遇有何補救措施?

    答:
    一、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的受刑人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可逕編或改列三級。
    (一)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且以執行指揮書記載為準:
    1、宣告刑在 3 年以上 30 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刑期的六分之一。
    2、宣告刑在 30 年以上及無期徒刑者,其羈押期間必須在 5 年以上。
    (二)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標準:羈押期間的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的月數,初犯及再犯者必須占羈押總月數二分之一以上,累犯則必須占三分之二以上,且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善良者。
    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意旨, 逕 「編三級」乃以尚未編級受刑人為限;惟已編級後之受刑人,由於更刑或經核算刑期後,仍具備「逕編三級」要件,得「改列三級」,適用對象及程序如下:
    (一)溯及仍在矯正機關具備上述條件之受刑人(含已進至三級以上者)。
    (二)受刑人於入監(校)後,倘有違反紀律或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細則第10 條規定未合時,得經監務(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改列三級」 。
    (三)適用改列三級之受刑人,符合前揭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即可改列三級。
    三、針對羈押期間亦達一定時間,但未達逕編三級或改列三級而者,機關得依累進處遇與刑期執行間之公平配算原則,按其表現,調整各單項成績分數或酌予提高起進分,以彌補羈押期間過長之憾。另收 容人在監期間恪守監規,謹守本分,積極參與各項活動者,機關得發給獎狀或增給成績分數,俾增提早進分之機會。


    問 104、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答:
    一、對於刑期 6 月以上之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回復其累進處遇。
    二、得為和緩處遇之對象: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二)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三)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四)懷胎或分娩未滿 2 月者。
    (五)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三、適用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應報請法務部核備。
    四、適用和緩處遇者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和:
    (一)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的方法實施。
    (二)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的勞作金得自由使用。但因病無法參加作業者,經衛生科 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其作業,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的二分之一(2分)計算。
    (三)監禁:視個別情況定之,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但不得妨害其身心健康。
    (四)接見及通信:有特別理由時,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外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時,得准於在接見室以外的適當場所辦理接見;接見時間及次數,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五)給養:飲食得依需要另訂標準,並換發適當之食物;經監獄許可,得使用自備之衣被,必要時,並由監獄給予保健上必須之衣物。
    (六)編級:各級責任分數以八成計算。


    問 105、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為何?

    答:
    一、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二、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三級以上,每月成績在 10 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三級每月縮短 2 日。第二級每月縮短 4 日。第一級每月縮短 6 日。
    三、外役監受刑人自到監之翌月起,無工作低劣、不守紀律或降級處分之情形者,每執行 1 個月即依下列日數縮短刑期。第四級或未編級每月縮短 2 日。第三級每月縮短 4 日。第二級每月縮短 8 日。第一級每月縮短 16 日。
    四、受刑人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五、殘餘刑期不滿 1 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六、受刑人已縮短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縮短的刑期不得回復,但外役監獄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 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獄者,當月不縮短刑 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的日數,應全部回復。另假釋 經撤銷者,其在外役監獄執行時所縮短的刑期,亦應回復,仍要執行其已回復之日數。
    七、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因縮刑變更類別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重新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


    問 106、如何聲請辦理易科罰金?有任何規定嗎?

    答:
    一、符合刑法第 41 條規定者,可向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易科罰金之聲請,條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 折算 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 6 月者,亦適用之。
    二、得易科罰金者,請向檢察署繳納罰金,如未能一次繳清罰金,亦可向檢察署聲請分期繳納。
    三、已服刑之收容人欲易科罰金,可由親屬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赴執行之檢察署聲請;如收容人保管金充足,亦可提出書狀向檢察署提出易科罰金聲請,以扣除保管金之方式繳納罰金,以期早日返家團圓。
    四、如有易科罰金相關問題,得以電話洽詢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獲得最佳解答。


    問 107、學生編等條件為何?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規定為何?

    答:
    一、凡執行感化教育期間,機關都會給予編等。其累進處遇分為四等,第四等、第三等、第二等、第一等,由機關考核其行狀,自第四等依序進等。
    二、免除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 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入第一等,依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 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免除執行。
    三、停止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 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入第二等,依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停止執行,停止期間,應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四、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 6 月者,應執行至 6 月。
    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 21 歲止。


    問 108、強制工作之免除、停止執行規定為何?是否會被撤銷?

    答:
    一、執行目的:刑事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本於特別預防之目的,針對具社會危險性之行為人所具備之危險性格,除處以 刑罰外,另施以各種保安處分,以期改善、矯治行為人之偏差性格; 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 或怠惰成習而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 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 能自立更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
    二、執行方式:經法院裁判時併同宣告,由檢察官指揮矯正機關執行。
    刑前強制工作,係於宣告刑執行前優先執行強制工作;刑後強制工 作,係於宣告刑執行完畢(含假釋期滿)後始執行強制工作。
    三、執行期間: 經法院裁判時併同宣告,最長期間為 3 年。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1 年 6 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執行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附設技能訓練所等 2 處。
    五、辦理程序: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報請法務部通過後,得檢具事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檢察官,向最後事實裁判法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或停止繼續執行並交付保護管束。
    六、強制工作之免除、停止執行要件如附表 1。
    七、強制工作之撤銷:
    (一)強制工作經法院裁定免予執行者,無撤銷之問題。
    (二)強制工作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受處分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
    檢察官之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八、執行時效: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