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獎助台灣獄政發展研究2012-06-28
  •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台灣獄政發展研究獎助辦法

     

    一、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一章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制定之。


    二、 本會獎助案乃關於犯罪矯正學術理論及實務調查、研究事項暨協助犯罪矯正事業發展、推進及獎勵事項與關於犯罪矯正政策建議事項,且從事之研究須與本會設立宗旨相符。


    三、 本會洽請學者專家三至五名組成博碩士研究生論文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評定所申請之獎助計劃,依成績高低取前四名,名額得從缺,並報請理、監事會議決核備。


    四、 本會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服務於矯正實務界、從事相關學術學者專家,其論文主題與本會宗旨之台灣獄政發展相關研究相符,均可申請。


    五、 獎助金名額暨獎勵內容:

    (一)名額:四至五名。

    (二)獎勵內容:每案之獎助研究經費,新臺幣2萬至2.5萬元整。

     

    六、 獎助金入選之研究論文贈予獎助金,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在會員大會舉辦公開贈獎儀式,贈予半數獎助金。
    (二) 俟入選申請人之研究論文通過博、碩士學位審核,並付印成冊,即分贈予另半數獎助金。
    (三) 若未能於申請規定之期限內完成論文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完成論文者,應先向本會報准延期,否則應無息退還已領之半數獎助金。

     

    七、 本會獎助金申請辦法如下:


    (一)申請時間:本(101)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研究範圍:凡與台灣獄政發展有關議題,包含獄政史實紀要、法制史、刑罰演進中有關獄政部份、建築型態發展、針對重要史跡口述歷史等相關論題均可。獄政通史研究範疇須包涵(一)西元1895年以前:荷蘭、西班牙、明鄭及清朝統治台灣時期(二)西元1895~1945年:日治時期(三)西元1945以後:台灣光復以後迄今。

    (三)稿件中文各相關論題以兩萬字為度,全文文長以十萬字為度,(均包含中英文摘要、注釋、參考書目、附錄、圖表等)。全文中文請用標楷體、英文請用Times New Roman撰寫,內文則使用固定行高22pt。參考文獻請參考A.P.A.書寫格式。稿末請註明姓名、所屬單位、職稱、聯絡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信箱(E-mail)帳號。

    (四)來稿若為碩、博士論文改寫,改寫篇幅其創新部份不得低於原文之一半,並須附碩、博士論文之原文供檢視。

    (五)來稿以E-mail或郵寄附磁片之文稿正文與中英文摘要請自行印出一式二份,連同「投稿者基本資料表」寄交本會編輯小組,並附電子擋一份(請用word儲存)。暨須附中、英文摘要,並附中英文篇名、作者姓名、職稱、關鍵字。

     

    八、來稿一經錄用刊登,版權歸本會(本雜誌)所有。如有需要,刊登前,編者有權酌情修改來稿。凡曾於其他刊物發表或抄襲之稿件,一概拒絕,一切法律問題自行負責。

     

    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本會章程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