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2020.06.16新聞訊息 :
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 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於不同舍房。考量本條所指「知悉」一詞,範圍似乎過 於抽象不確定,例如某地方報紙或網路刊登被告甲及乙案件相關或為共同 被告,如看守所未特別注意到該新聞,沒有將之分配不同舍房,致有差池 或衍生事端,日後容易成為監察院剪報雞蛋裡挑毛病,甚至不當課責之情形。 基此,建議將「看守所知悉」一詞,修正為「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 較為明確妥適。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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