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癮者復發風險預測之實證研究2014-09-11
  • 藥癮者復發風險預測之實證研究

     

    【台北大學刑事司法期刊】

     


    作者:張伯宏

    台灣新店戒治所所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學博士


     

    作者:鄭安凱

    台灣新店戒治所輔導科長

    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碩士


     

    作者:郭文正

    台灣新店戒治所社工員

    國立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博士生

     

     

    摘要

    藥癮者復發風險預測的探討已成為現今犯罪學研究的領域之一。瞭解藥癮者復發風險因素對藥癮處遇機構(如戒治所)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探討藥癮者復發風險因素的特性、風險因素與復發的關連性、風險因素對復發的預測力。研究發現「證照或專長」、「幫派情況」、「家人接見情況」、「入所前藥友往來」、「婚姻情況」、「酒癮」、「前科」、「自我效能量表」、「混用藥物經驗」等九項風險因素與復發具有顯著相關。「幫派情況」、「混用藥物經驗」、「施用藥物時間」、「家人接見情況」等四變項則是具有預測力的復發風險因素。

    本文最後建議藥癮處遇機構(如戒治所)應針對藥癮個案之復發風險因素進行妥適的處遇。未來研究方向則可廣納各種動態與靜態的風險變項,並進一步瞭解風險變項對復發的影響力及解釋力。

    關鍵詞:藥物成癮、藥癮復發、吸毒再犯、復發風險預測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犯罪再犯研究是當前犯罪學研究的主要方向之一,也成為台灣現今主要的犯罪研究議題(王儷婷,2004;張京文,2002;張智雄,2002;柳正信,2005;劉亦純,2005)。在此領域中,又以毒品犯再犯相關研究數量為最多,顯示對於藥癮者再犯的因素探討已成為犯罪領域的一個重要議題。

        由於在台灣施用一、二級毒品行為仍被視為犯罪行為,仍須接受相關的刑事處分(張伯宏,2007;賴擁連,2000),因此國內的相關研究多從刑事司法或犯罪矯治的觀點切入,較關心如何預測施用毒品者的再犯風險;而從藥癮復發觀點進行研究者則較為少見(郭文正、陳妙平、陳家雯、黃健,2004)。但歐、美、澳等地區對於施用毒品的行為則較常以醫療觀點切入,因此,關心的多是藥物濫用行為的危險因子或保護因子(Andrews et al.,2002;Hawkins et al.,1992;Friedman & Glassman ,2000;Marlatt,1985)。

        刑事司法系統所稱之毒品犯「再犯」,依照法務部統計處資料顯示,係指毒品犯出獄(所)後再犯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而有犯罪嫌疑者,均歸納為再犯,包含被起訴者及判決定讞者,此外統計處計算再犯率,會同時包含再犯「毒品罪」與「非毒品罪」二類,例如吸毒者再犯竊盜、性侵、暴力犯罪之統計,此與醫療體系所稱之「復發行為」單純指「再次的使用毒品」有所區別,為避免因研究對象過於複雜導致結果混淆,因此,本研究僅以醫療體系之復發態樣,即單純再度施用一、二級毒品者為研究目標,並從醫療角度深入探討。

        Marlatt(1985)認為復發有兩個相對的定義,一是認為復發是復發-戒絕(abstinence)的二分法,即只有完全的控制〈absolute control or 總計 restraint〉及失去控制〈loss of control or 總計 indulgence〉二者;另一觀點認為,復發是一種故態復萌(backsliding)、惡化(worsening)、退落(subsiding)的行為或情況。此觀點將復發視為是完全控制和失去控制兩端之間的變動或過渡,亦即復發是個人在成癮光譜兩端之間擺動的過程。就此,Marlatt(1985)定義復發「是一種個人企圖改變或修正的目標行為之退步或挫敗」。他並指出採用第一種觀點容易使成癮者陷入黑白二分法中,「只要再用一次藥,不論用藥的情況嚴不嚴重,都代表我沒有意志力,我的行為也會繼續失控」,此想法使個人失去繼續戒藥的動力,容易造成全面性更嚴重的復發。本文則認為復發是一種回復到治療或處遇前的疾病狀態,因此,若藥癮個案出獄所後,復因施用毒品而進入刑事司法處遇時,可視之為復發。換言之,本文所稱之復發狀態係指使用非法藥物而受到毒品司法處遇之情形。

        基於上述的研究背景與動機,本文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受戒治人在各風險因素上的特性。

        二、探討受戒治人在各風險因素與復發之間的關連性。

        三、瞭解受戒治人風險因素對復發的預測能力。

     

    貳、相關文獻探討

     

    關於藥物成癮與復發的觀點主要有三種:(一)視藥癮為一種疾病(disease)的觀點;(二)視藥癮為一種罪行(sin)的觀點;(三)視藥癮為一種不適應行為(maladaptive disorder)的觀點(李素卿譯,1996)。觀點的不同也帶來不同的處遇重點與處遇模式。同樣的對於影響復發的因素也有不同的看法。

    陳玟如(2004)整理國內研究後指出藥物濫用者復發歷程主要因素有(一)環境因素(家庭、社會、與工作);(二)人格特性;以及(三)心理因素及行為因應方式不良;在國外,更有學者指出藥物濫用者的「復發」,通常是伴隨著對於無力應付環境壓力的結果,且無力的理由多半來自負面情緒、社會壓力,以及外在的人際衝突,而非藥物濫用者人格上的因素。陳玟如(2004)針對藥癮者復發歷程的研究則發現藥物濫用者在經歷「戒癮復原期」、「漸漸復發期」,以及「全然復發期」的過程中,在心理、行為、與家庭互動、生活態度、生活形態、人際互動等,都有明顯階段性的發展與持續「藥物認同」的特殊現象。而在藥物濫用者復發的經歷中,將受到「雙邊邊緣化」、「藥物濫用後不安的認同」,以及「在機會情境上的危險因素」等三方面的影響,以維持藥物濫用者在復發經歷中的「藥物認同」。換言之,藥癮復發的歷程是眾多因子相互作用下的結果。以下一一檢視各項和藥癮復發有關的因素。

     

    一、社會家庭與復發的關係

    在社會家庭因素部分,職業、交友、教育、婚姻、家人是否用藥、家庭功能等都是藥物成癮重要的影響因子。Marlatt(1985)認為職業生涯與工作對藥癮者復發有重要的影響。其引用Hore(1971)追蹤22個酒癮患者的團體的研究來說明此一概念。Hore(1971)分析病人自陳之與復發有關的重要生活事件,發現「人際的相互影響」、「對情緒關係中的憂慮」、「工作事件與工作生活的改變」、「自己與家人健康狀況的改變」、「住所改變」等類別和復發有關(Marlatt, 1985)。李思賢(2005)研究則指出在監期間有無親屬接見、入所前職業、毒品來源和再次吸毒犯罪有關。

    張鈺姍等人(1995)研究藥癮者復發因素,其以完成凱旋戒治模式(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煙毒勒戒科戒毒模式)的個案為研究對象,發現失眠、情緒低落、失去興趣、緊張、發脾氣…等「自我因應」缺失及「人際互動」缺失(如無固定工作、與以前吸毒朋友來往等)是影響再度使用的最主要因素。郭文正等人(2004)研究顯示若藥癮者過去工作中蹺班頻率越高者,越討厭工作、和老闆相處越差、自認工作技能越不專業者,其藥物使用頻率越高。林瑞欽(2004)研究指出「賭癮」、「不當娛樂涉入程度」、「是否有固定工作」、「入戒治所次數」、「有無販毒」、「吸煙量」等變項能有效預測藥癮復發。

        同儕影響被認為是重要的影響毒品使用的因素之一(Farrell & White,1998;Gilvarry,2000;林倩如,2006)。美國的MPP計畫(Midwestern Prevention project)顯示出當周遭的親友使用藥物時會影響自己的用藥行為,吸煙、喝酒、使用大麻的比率為一般人的2.7到2.8倍。周碧瑟(1997)進行對在校青少年學生的藥物濫用調查發現若知覺到同班同學有人使用毒品時,個人使用毒品的危險性是沒有知覺者的13.5倍。而學業成績不理想、學校表現不良以及中輟也和使用非法藥物有相關(Hawkins et al.,1992)。

        楊寬財(1986)研究煙毒累犯及初犯的戒毒失敗的原因,其表示戒毒失敗與生活上遭遇挫折及遇到老癮友而再度上癮者居多。郭文正、陳妙平、陳家雯、黃健(2004)的研究指出當藥癮者過去就學時「和老師之間的相處」、「被老師處罰的頻率」、「違反校規的情況」、「請假不上學的頻率」、「蹺課逃學頻率」越多者,其成癮嚴重度越高。

    同樣的,在個人藥物成癮的過程中,家庭亦扮演重要角色(McCrady & Epstein,1996; Timothy & William,1999;Liddle et al.,2001;程玲玲,1997)。程玲玲(1997)認為嗑藥只是家庭問題的表現形式,嗑藥行為只是反映了家中許多潛伏著或隱藏在內、不外露的問題,而家庭更為個人涉入海洛因濫用生涯的重要影響因素,個人若涉入海洛因後原生家庭系統或再生家庭系統也將產生改變(程玲玲,1997)。此外家人示範(family modeling)的藥物使用行為、父母對兒童使用藥物的態度皆會影響到兒童用藥風險。國外研究指出父母親用藥示範(例如:家族中用藥者的人數、兒童涉入父母的藥物使用行為等)對兒童使用藥物和兒童對藥物的期待的影響效應非常顯著。父母示範會間接影響孩子用藥,而母親心理狀態的穩定性會抵銷同儕用藥的效應(Brook et al.,1990)。婚姻不和諧或衝突所造成家庭破碎現象會增加青少年犯罪與藥物濫用的風險,而當中所致的家庭成員彼此之間的衝突更直接影響到青少年犯罪與藥物濫用(引自郭文正等人,2004)。

    綜言之,由上述文獻可知入所前工作穩定度、出監所後就業度、是否擁有證照或專長、謀生能力情況、參與幫派情況、家人接見情況、入所前藥友往來、中輟情況、家人或親戚用藥狀況、親人酒癮情況、居所情況、親人判刑、婚姻情況等變項皆是影響藥癮者復發的風險因素,亦可用以預測藥癮復發的可能性。

     

    二、個人狀態與與復發的關係

        在個人狀態部分和藥物成癮相關連的重要因子有其他物質濫用影響、前科經驗、情緒與自我效能。Macky 等人(2001)回顧過往的藥物成癮研究文獻後指出「毒品/酒精的使用」、「精神狀況」、「家庭/社會功效」、「額外的毒品戒治處遇」、「工作就業」、「涉及法律問題」、「醫療」、「自我效能」、「參與自助團體」、「負向生活壓力事件」、「連續性更生保護」等因素,皆是經常用來預測藥物成癮復發的因素。而「藥物/酒精等物質之使用」(Substance use)、「個人精神狀況」之嚴重性(psychiatric severity)、「社會/家庭因素」(social/family factor)、「額外之藥物戒治處遇」(additional treatment episodes,有14 篇報告)對戒治成效之作用均達顯著水準者。其中「個人精神狀況」與「家庭/社會問題」更是對藥物濫用戒治處遇成效具有重要的預測力。

    施志茂(1999)針對監院所收容之安非他命犯罪者為之研究,發現再次使用的原因以心情煩惱、誘惑、壓力分列前三名。柯慧貞、黃徵男、林幸勳、廖德富(2003)研究顯示多次戒治者之性格有較多的敵意、恐懼、衝動、較低親和,而對壓力因應較採逃避型反應,家庭衝突多、凝聚力、情感溝通與家庭責任較少,周遭朋友使用毒品機會多。

    郭文正等人(2004)研究指出自我效能與成癮嚴重度具有顯著相關,當受試者之正向自我效能越低者、負向自我效能分數越高者,其成癮嚴重度越高。劉亦純(2005)研究發現多重藥物使用者且拒用自我效能較高者,出所後一年較不易再犯毒品罪。低的拒用自我效能者,在經驗到強的物質使用線索誘發渴求時,亦有高的再度用藥可能性。

    綜言之,可知酒癮、前科、精神疾病(非藥癮)、精神藥物使用、情緒狀況、自我效能等變項皆是影響藥癮復發的風險因素,上述因素皆可用來預測藥癮復發情況。

     

    三、犯罪用藥史與復發的關係

    使用藥物的期間、種類、方法與藥物成癮情況有所關連。研究顯示越早開始用藥,越容易涉入其它的藥物和越高的用藥頻率,且更易廣泛和持續涉入更具危險性的藥物,同時,有越大的機會涉及偏差活動,例如犯罪或賣藥。陳珍亮(2006)研究指出「短期再犯」、「戒斷症狀」、「多重藥物使用」、「注射使用」、「社會功能」及「支持系統」等變項對四年內再犯毒品相關罪名有預測力及正相關。「毒品犯罪前科紀錄」以及「使用期間」與四年內再犯毒品相關罪名有相關而無預測力。郭文正(2006)以臺北戒治所個案為對象,其研究指出初次用藥年齡越低者,其藥物成癮嚴重度越高;習慣使用不同藥物種類,有不同的成癮嚴重度。「慣用純海洛因」、「慣用混用安非他命與海洛因」、「慣用混用安非他命、海洛因、其他藥物」者成癮嚴重度高於「慣用純安非他命者」;上癮年數越大,心理成癮嚴重度越高。

        由上可知,用藥入所次數、入所次數、混用藥物經驗、施用藥物級別、施用藥物時間、施用藥物方法等情況皆是藥癮復發的風險因子可作為預測藥癮復發的項目。

     

    參、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對象為臺灣新店戒治所之受戒治人。新店戒治所為台灣北區之獨立戒治所,主要收容受戒治處分者,其主要收容對象多為使用第一級(海洛因)或第二級(安非他命)藥物者。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因此受戒治處分人符合本文所稱之藥癮者。

    為了探討受戒治人在各風險因素與復發之間的關連性及風險因素對復發的預測能力,本文研究樣本採樣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一般樣本的隨機抽樣,在研究對象未出所前由新店戒治所社工員、心理師根據個案的相關戒治資料分別給予量表各題項分數;此時因為個案尚未出所,因此無法得知個案是否會有復發的情況。第二階段為復發樣本的立意收樣。復發樣本則根據法務部統計處96年底所彙整的「受戒治人出所後再犯毒品施用罪情況」採立意抽樣方式進行,納入所有臺灣新店戒治所出所之受戒治人的再犯毒品施用罪者,新店戒治所社工員、心理師則根據個案於所內戒治時的相關資料分別給予量表各題項分數;此部分之個案因已遭致毒品司法處遇(偵査、起訴、審判…等),因此已有實質藥癮復發之行為。由於研究樣本採樣分為兩階段,故部分樣本將會有所重疊,若第一階段隨機採樣之一般樣本出所後有復發情況,在研究分析時則將其歸類為復發樣本(參圖一)。樣本收集期間為95年6月至96年12月31日,共收集有效問卷266份,其中出所後再犯者共有32人(12.03%);出所後無再犯者234人(87.97%)。以個案離開戒治所後出所至96年12月31日之時間為計,平均出所時間為15個月者有94位、12個月者有87位、9個月者有28位、6個月者有25位、3個月者有32位;其平均出所時間為11.10個月。

    本研究根據相關文獻理論與實務訂定「復發預測風險量表」(詳後附件),並於新店戒治所舉辦業務研討會時,邀集專家學者、醫療體系實務工作者、志工團體及本所專業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員、輔導員等,共同研發此一預測量表,藉以提供實務工作者針對高復發危險群篩選業務。

    量表共分為社會家庭、個人狀態、犯罪史三大部分。社會家庭部分共有「職業與生涯規劃」、「交友狀況」、「教育狀況」、「婚姻狀況」、「家庭用藥史」、「家庭況狀」等項目,共15題;在個人狀態部分則有「不良嗜好」、「心神狀況與態度」、「情緒量表分數」、「自我效能量表分數」等項目,共6題;犯罪史部分共有「初、累犯情形」、「出入監所次數」、「用藥複雜度」、「主要用藥種類」、「毒品使用期間」、「毒品施用途徑」等項目,共6題。其中「情緒量表分數」與「自我效能量表分數」評定標準則依據法務部頒訂之心理處遇評估量表分數得分情況。復發預測風險總量表共有27題,各題皆為次序變項。其量表填答方式採專家填答法。在抽樣後,新店戒治所社工員、心理師根據個案入所後所進行的戒治處遇內容及戒治期間所填寫的相關戒治資料分別給予量表各題項0分、1分或2分,分數越低代表風險越低。

    本文以SPSS進行統計分析,為瞭解上述之研究目的,本文統計分析方法採次數分配、tau-b相關分析、多項式邏輯迴歸分析(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分類樹(tree)分析。因所有變項皆屬於次序變項,故不宜採用Pearson與迴歸分析等用來處理連續變項的統計方法,因此本文使用tau-b相關分析瞭解其相關情況,使用多項式邏輯迴歸分析(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與分類樹來瞭解變項的預測力。邏輯迴歸分析的假定是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上的機率分配是呈S 型分布,是透過最大概率估計(Maximun Likelihood Estimation;MLE),使效標變項觀察次數之機率極大化,進而得到預測變項參數之最佳估計值(王保進,2004)。邏輯迴歸模型的顯著性檢定必須先通過整體模式檢定,然後才需進一步進行個別參數檢定。通常,整體模式配合度必須χ2 達顯著水準,而同時模式配合度檢定不能達顯著,並且Cox & Snell 與Nagelkerke 的關聯強度指標值必須達一定程度。另外,個別參數檢定首先是Wald 檢定值必須達到顯著水準,表示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間有顯著關聯,可以有效預測預測變項觀察值在效標變項之機率值。最後,是預測分類正確率,可以顯示共變類型劃分的事件發生和不發生的觀測結果和預測結果,分類的正確性愈高,表示所建立的邏輯迴歸模式的整體適配性愈佳,預測變項對效標變項的影響愈大(吳明隆、涂金堂,2005)。

     

    肆、研究結果

     

    一、受戒治人藥癮風險變項之描述統計分析

    (一)職業與生涯規劃部分

    入所前有固定工作者比例最高,有149人,佔總數的56.02%。出監所後有適當職業者有150人,佔總數的56.39%。未取得任何職業證照,或有證照但其生理機能不適再從事該工作者有243人,佔總數的91.35%。出監後生活,就其體力、年齡、健康及工作態度顯有謀生能力共有244人,佔總數的91.73%。由上可知,多數受戒治人入所前的工作穩定情況、出監後的就業能力、謀生能力良好。然多數受戒治人並未取得職業證照,此在現今社會上強調證照與專業性的趨勢下,對其長久穩定就業或職業生涯的發展恐有不利之影響。

      

    (二)交友狀況與中輟

    在交友情況與中輟項目部分,有220位(82.71%)未曾加入組織幫派;有224位(80.45%)入所前經常往來朋友部分有使用非法藥物者,部分則無使用;有172位(64.66%)無中輟情形。就此觀察可知多數的受戒治人並非幫派份子,然其生活圈中會接觸使用非法藥物者。

        

    (三)家庭用藥史與家庭情況

    在家庭用藥史部分,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並無使用非法藥物者有246位,佔總數的92.48%;除直系親屬、手足外,家中其他親戚並無使用非法藥物者有265位,佔總數的99.62%;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並無酒癮者有248位,佔總數的93.23%。

    在家庭情況部分,有248位(93.23%)出監後有固定居所;有168位(63.16%)出所計畫調查中,家屬沒有回函;有132位(49.62%)家人接見、書信往來情況少;有251位(94.36%)最近3年內之雙親、配偶或子女無因犯罪而判刑;有215位(80.83%)未婚、結婚或配偶死亡、離異而再婚。若依家人接見情況瞭解其家庭支持狀況,可知多數受戒治人仍有家人接見,絕非如外界想像般家人會棄之不理!

    若依上述資料分析受戒治人家庭用藥情況可知多數受戒治人皆生活在無犯罪、無藥酒癮的家庭中;出所後也多會和家人同住。然受戒治人本身的婚姻情況多屬未婚、結婚或配偶死亡、離異而再婚等情況,有正常婚姻關係者不多,此恐影響其順利戒癮。

     

    (四)個人不良嗜好、前科、心神狀態、情緒與自我效能部分

    在不良嗜好部分,有239位(89.85%)個人無酗酒經驗;有201位(75.56%)有前科經驗;有256位(96.24%)無非藥癮精神疾病;有259位(97.37%)無經常性服用合法精神藥物(如安眠藥)。

    關於情緒及自我效能量表上的表現,第三次情緒量表分數總分低於1.5個標準差即28(含28)分以下者比例最高,有223位(83.83%);自我效能部分,有189位(71.05%)第三次自我效能量表總分高於-1.5個標準差,即42(含42)分以上。

    由此可知多數受戒治人並無酒癮、精神疾患、使用精神藥物,且其情緒與自我效能狀態尚可。惟多數受戒治人有前科經驗。

     

    (五)犯罪史部分

    在犯罪史部分,有123位(46.24%)屬於再次因用藥入獄所;有118位(44.36%)本次入所為第2次犯罪入監所執行;有144位(54.14%)僅有使用一種藥物之經驗;有156位(58.65%)主要使用一級毒品;有173位(65.04%)屬於長期用藥(從初次使用至今期間為5年以上);有131位(49.25%)以靜脈注射的方法來使用藥物。由此可知,多數受戒治人因藥物濫用問題已有重覆進出監所情況。使用一級毒品者則常用靜脈注射的方式使用毒品,亦會長期用藥。

     

    (六)小結

        由以上統計資料顯示,在社會家庭部分中,多數個案「入所前有固定工作」,「出監所後會有適當職業」;有九成以上之個案「未取得職業證照,或有證照但其生理機能不適再從事該工作」、「擁有適當謀生能力」、「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並無使用非法藥物」、「除直系親屬、手足外,家中其他親戚並無使用非法藥物」、「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並無酒癮」、「出監後有固定居所」、「最近3年內之雙親、配偶或子女無因犯罪而判刑。有八成個案未曾加入組織幫派者、入所前經常往來朋友部分有使用非法藥物者」、「未婚、結婚或配偶死亡、離異而再婚」。

    在個人狀態部分中,有九成以上個案「無非藥癮精神疾病」、「無經常性服用合法精神藥物」;有八成以上個案「個人無酗酒經驗」、「第三次情緒量表分數總分低於1.5個標準差即28(含28)分以下」。多數個案「有前科經驗」、「第三次自我效能量表總分高於-1.5個標準差,即42(含42)分以上」。

    在犯罪用藥史部分中,多數個案「屬於再次因用藥入獄所」、「本次入所為第2次犯罪入監所執行」、「僅有使用一種藥物之經驗」、「主要使用一級毒品者」、「長期用藥」、「靜脈注射」者。

     

    二、藥癮風險變項與復發之相關分析

    因本文量表題項多為次序變項,且「再犯與否」同屬次序變項,故本文以關聯係數統計方法來檢驗職業與生涯規劃部分與再犯的關係,以下一一說明之:

     

    (一)職業與生涯規劃部分與實際復發結果的關係

       由表1顯示「入所前工作穩定度」、「出監所後就業度」、「謀生能力」與實際復發結果並無顯著相關。在職業與生涯規劃部分僅有「證照或專長」與實際復發結果有顯著正相關(tau-b=.114,P<.000,為.114)。換言之,當受戒治人處於「未取得任何職業證照,或有證照但其生理機能不適再從事該工作」等情況時,其復發的可能性越高!

     

    (二)交友狀況和中輟部分與實際復發結果的關係

    在交友狀況和中輟部分與實際復發結果的關聯係數統計中,由表2顯示「中輟情況」與實際復發結果並無顯著相關。在交友狀況和中輟部分的「幫派情況」(tau-b=.428,P<.000)、「家人接見情況」(tau-b=.122,P<.05)、「入所前藥友往來」(tau-b=.103,P<.05)與實際復發結果有顯著正相關。由此可知,若受戒治人曾經是幫派份子或現在是幫派份子時、家人不曾接見時、入所往來的朋友有部分或大多是藥物成癮者時,那麼復發的可能性則較高!

    (三)家庭用藥史和家庭情況與實際復發結果的關係

    家庭用藥史和家庭情況與實際復發結果的關聯係數統計中,由表3顯示「親戚用藥狀況」、「親人酒癮情況」、「居所情況」、「家屬回函」、「親人判刑」與實際復發結果並無顯著相關。僅有「家人用藥狀況」(tau-b=-.105,P<.001)與實際復發結果有顯著負相關;「婚姻情況」(tau-b=.121,P<.01)與實際復發結果有顯著正相關。

     

    當進一步瞭解家人用藥狀況與復發之間的相關時,可知因「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並無使用非法藥物」的情況高達92.48%(詳參表4);因此全部受戒治人復發者也屬於此類的交叉樣本。因此,推論上需十分小心。在此,並無法肯定說明「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並無使用非法藥物」的情況會影響到復發情況!

    但婚姻情況對實際復發影響則確實存在。當婚姻情況屬於「離婚、分居或雖未離異但顯其婚姻難以維續」時,則會有較高的復發可能風險!     

    (四)不良嗜好、前科、心神狀態、情緒及自我效能和實際復發結果的關係

    不良嗜好、前科與心神狀態和實際復發結果的關聯係數統計中,由表5顯示「前科」(tau-b=.297,P<.01)、「酒癮」(tau-b=.103,P<.05)與實際復發結果有顯著正相關。「精神藥物使用」(tau-b=-.061,P<.05)、「自我效能量表」(tau-b=-.109,P<.05)與實際復發結果則有顯著負相關。

    換言之,當個案有前科經驗、有酒癮情況時,則有較高的復發可能風險。

    而進一步分析「精神藥物使用」與「自我效能量表」與復發的關係時,可發現因為全部復發個案皆屬於「無經常性服用合法精神藥物(如安眠藥)」,因此,難以推論兩者之間的關係(參表6)。而在自我效能量表部分,則可發現復發個案在高、低自我效能皆有分佈(參表7),因此,有可能當個案越認為自己有較高的知覺自我效能時,反而會影響其復發的可能性。

    (五)犯罪史和實際復發結果的關係

    犯罪史和實際復發結果的關聯係數統計中,由表8顯示「用藥入所次數」、「入所次數」、「施用藥物級別」、「施用藥物時間」、「施用藥物方法」與實際復發結果並無顯著相關。「混用藥物經驗」(tau-b=.272,P<.000)與實際復發結果有顯著正相關。換言之,當個案的混用藥物經驗越多時,其復發可能性越高!

    (六)小結

        由上述的推論統計所得結果可知「證照或專長」、「幫派情況」、「家人接見情況」、「入所前藥友往來」、「家人用藥狀況」、「婚姻情況」、「酒癮」、「前科」、「精神藥物使用」、「自我效能量表」、「混用藥物經驗」等11題項與實際復發情況有顯著相關。其餘的變項則無顯著相關。換言之,在復發預測量表中,上述8個指標較其他的指標更有影響力。

     

    三、藥癮風險對復發的預測分析

        本文使用多項式邏輯迴歸分析(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與分類樹(tree)來預測藥癮風險對復發的分析,以瞭解各風險變項對復發的預測力。

     

    (一)多項式邏輯迴歸分析之結果

    經多項式邏輯迴歸分析後,可知最終模式的-2LL值(-2 Log Likelihood)為57.900,近似值比率檢定(Likelihood Ratio Tests)為137.623達顯著(P<.000),表示整個模式的配合度高。進行模式配合度檢定時發現Pearson及Deviance兩種檢定的卡方值各為145.410、57.900且未達顯著,表示本模式的配合度良好。而由表9中可發現此模式的決定係數代值(Pseudo R-Square)Cox and Snell為.404、Nagelkerke為.776、McFadden為.704,因此本模式具有中強度的關連。

     

    在表10中可知風險變項中「證照或專長」(χ2=708,P<.01)、「幫派情況」(χ2=21.136,P<.01)、「入所前藥友往來」(χ2=6.899,P<.05)、「家人用藥狀況」(χ2=5.307,P<.05)、「親戚用藥狀況」(χ2=7.237,P<.01)、「混用藥物經驗」(χ2=18.988,P<.001)、「施用藥物時間」(χ2=11.482,P<.01)等七個變項。進一步瞭解其參數檢定情況(參表11),發現僅有「幫派情況=1」(wald=6.936,P<.01)、「混用藥物經驗=0」(wald=10.966,P<.001)、「混用藥物經驗=1」(wald=6.416,P<.01)、「施用藥物時間=1」(wald=6.510,P<.05)。其中「幫派情況=1」、「施用藥物時間=1」有正向影響;「混用藥物經驗=0」、「混用藥物經驗=1」有負向影響。進一步瞭解模式的分類準確度發現對無再犯為效標變項之準確度達98.3%,對再犯毒品案準確度達84.4%,整體準確度則高達96.6%(詳參表12)。

    (二)分類樹分析之結果 

    本文以分類樹之卡方自動互動檢視法(CHAID,Chi-Square Automatic Interactive Detector)來瞭解各風險變項對復發的預測力。分類樹是一個簡單且可從眾多因子中尋找出對效標變項具預測力的因子,且因其可使用圖形呈現,故可使人容易瞭解。由圖1可知「混用藥物經驗」擁有最強的分割能力,可作為良好的預測變項(χ2=15.791,df=1,P<.001);當混用藥物經驗大於僅使用一種藥物經驗以上者可以用「家人接見情況」再行分割(χ2=9.075,df=1,P<.01)。整個模式的風險度為.120,亦表示模式可以有88%的分類準確度(詳參表13、表14)。

    Growing Method: CHAID Dependent Variable: 再犯情況

       

    伍、結論、建議與未來研究方向

     

    一、結論

    本文發現依據理論文獻與實務所設計的復發風險預測量表中的「證照或專長」、「幫派情況」、「家人接見情況」、「入所前藥友往來」、「家人用藥狀況」、「婚姻情況」、「酒癮」、「前科」、「精神藥物使用」、「自我效能量表」、「混用藥物經驗」等11題項與實際復發情況有顯著相關,較其他的16題項更有影響力。但根據進一步的交叉表分析時可知「家人用藥狀況」、「精神藥物使用」在樣本分配上出現過於集中的情況,因此,有解釋妥適性之疑慮。換言之,與實際復發情況較具有相關性者應為9題。

    進一步細緻來觀察各變項對復發的影響時,可知「未取得任何職業證照,或有證照但其生理機能不適再從事該工作」、「曾是組織幫派份子,現已脫離」、「家人接見、書信往來情況少」、「入所前經常往來朋友部分有使用非法藥物者,部分則無使用」、「離婚、分居或雖未離異但顯其婚姻難以維續」、「有酗酒經驗」、「有前科經驗」、「第三次自我效能量表總分高於-1.5個標準差,即42(含42)分以上」、「有使用兩種藥物之經驗」等類的個案在復發可能性上有較高之現象。

    採用tau-b相關分析可瞭解變項之相關情況,在實務上瞭解復發風險因子和藥癮復發之間的關係將有助於進行藥癮處遇方案之設計與執行,也提醒實務工作者在實務中所應注意之事項。惟具相關性未必具因果性或預測性,因此需再採用其他的統計方法瞭解各風險因素對復發的影響力。

    當我們以復發情況作為效標變項時,具有預測力的風險變項則為「幫派情況」、「混用藥物經驗」、「施用藥物時間」、「家人接見情況」。換言之,未來在進行復發風險預測時,上述9題項中的「幫派情況」、「混用藥物經驗」、「施用藥物時間」、「家人接見情況」等四個變項因其具有預測力,故應給予更多的重視。當中最重要的風險變項則為「混用藥物經驗」(詳參表15)。

     

    若比較本文研究發現與過去研究可知,此研究發現和陳珍亮(2006)、李思賢(2005)的部分研究結果相似。換言之,混用藥物經驗對於個案是否復發或持續用藥佔了重要的因素。此外,因陳珍亮(2006)主要以觀察勒戒者為研究對象,與本文研究對象不同,因此所得結果或有因樣本特性不同而出現有不同差異。

     

    二、建議

    萌生設計藥癮者復發風險預測量表的念頭來自於期待有限資源可以做更好的運用。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從事藥癮工作者必須決定將資源使用在復原可能性高或可能性低的藥癮者上;針對高復發風險之吸毒犯經嚴謹過程篩選後,在監獄中實施高密度之輔導與諮商,出獄後輔以追蹤、轉介,甚至實施替代性治療等,以降低其復發率。因此,瞭解藥癮者復發風險可能性的高低便十分重要。

    本文使用了多種統計方法來瞭解各風險因子對藥癮復發的影響力與預測力。在過去文獻與研究的基礎上,我們可得知許多對於藥癮復發有影響力的風險因子,但無法瞭解在這眾多的風險因子中哪些風險因子是對藥癮復發更具有相關性與預測力。因此,我們納入過去研究所指涉的風險因子,藉由tau-b相關分析瞭解哪些因子和復發是具有顯著相關性;藉由多項式邏輯迴歸分析(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與分類樹(tree)來瞭解哪些因子對藥癮復發具有預測力。而這些研究上的結果將可以提供未來政策擬定、實務處遇參考,使資源配置獲得更有效的利用。綜言之,復發風險預測量表是為了妥適進行戒治處遇而發展的。

    職是之故,本文以為藥癮戒治政策之規劃及預防復發處遇服務之提供是十分重要的,因好的、適當的政策與服務提供對藥癮者而言具有保護因子的效果,這些保護因子可以對風險因子產生抑制,使個人面臨高風險情境時仍可拒絕毒品的誘惑、減少復發的可能性。針對本文發現的各風險因子,有以下的建議供實務參考:

    (一)建議強化獄中職能訓練

    本研究指出證照或專長與實際復發具有相關性,當藥癮者具有證照或專長時,其復發的可能性較低。因此,藥癮處遇機構、戒治所等相關單位應協助藥癮者、受戒治人學習一技之長與取得專業證照。然因目前法令規定的戒治期間過短,而學習一技之長或取得專業證照又需較長時間,因此,實務上可朝所內發展短期技訓、鼓勵個案出所後繼續進行職業訓練的方向進行。

    (二)建議深入了解個案幫派背景,鼓勵其脫離幫派

    本研究指出幫派情況是具有相關性與預測性的危險因子,因此,當進行藥癮者處遇時需先行瞭解其過去是否有幫派的背景。若有幫派背景時,則可鼓勵其脫離幫派的生活模式,以減少其暴露高風險情境的機會!

    (三)建議協助個案建立家庭支持系統

    本研究發現家人接見情況與實際復發具有相關性與預測性,因此,藥癮處遇機構、戒治所等相關單位應多鼓勵藥癮者與家人接見、書信往來,甚至辦理家屬衛教座談、懇親等類型的活動,以提供適切的家庭支持!

    (四)建議協助個案遠離不良交友,並強化出獄追蹤機制

    研究發現入所前藥友往來情況與實際復發具有相關性,因此,藥癮處遇機構、戒治所應協助藥癮者、受戒治人脫離其他不良同儕與藥物濫用者。在實務上可發現,當渴求行為發生時若成癮者可以拉長取得藥物的時間、增加取得藥物的困難性,那麼其再次用藥的可能性將會降低。因此,藥癮處遇機構、戒治所在個案出所後應持續給予關心,瞭解出所後的人際互動情況,鼓勵其多交良友、遠離藥友。

    (五)建議提供個案家庭及婚姻諮商管道

    研究發現婚姻情況與實際復發具有相關性,當藥癮者的婚姻發生問題時,其生活壓力將可能影響其用藥風險提高。若可給予藥癮者良好的家庭服務、婚姻諮商,則可協助藥癮者度過婚姻危機。因此,藥癮處遇機構、戒治所應嘗試發展以家庭為單位的服務模式,將服務拓展到機構外,不僅服務藥癮者本身,當藥癮者家庭有困難時、婚姻有危機時,也應提供藥癮者家庭適當的服務!

    (六)建議推廣各級預防措施,深入各家庭、學校、監獄、醫院及社工單位

    研究發現藥癮者有酗酒經驗時、藥癮者有使用兩種藥物之經驗時、施用藥物時間為中長期者,其實際復發的可能性較高,根據物質成癮進階理論,物質成癮者在開始物質成癮生涯時常是先接觸成癮性較低、危害性較低(如煙、酒、檳榔)的物質,但慢慢的會進階到成癮性較高、危害性較高的物質(如安非他命、海洛因)。因此,在初級預防推廣上,藥癮處遇機構、戒治所可宣導成癮物質對個人身體、家庭的傷害,避免其使用更多的成癮物質。在二級預防上當藥癮處遇機構、戒治所提供實際處遇時,應瞭解藥癮者成癮的物質種類、成癮時間;當藥癮者物質成癮時間尚短、僅單純使用一種藥物時,那麼改變的可能性會較大。相反的,當藥癮者物質成癮時間長、使用多種的藥物時,則需提供更多的戒治處遇服務,給予適當的追蹤與支持,方可協助其順利的脫離藥癮生涯!

     

    三、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方向

    (一)研究樣本限制

    在研究法上曾指出研究的代表性、研究的變項皆可能影響研究的準確度。當研究樣本的代表性越佳時,研究的準確度會越高。而研究變項的選擇也十分重要,當納入的變項越多時,越可以解釋真實世界中的複雜關係,但變項一多對統計的影響也越大,特別是可能因變項間產生交互作用的影響而使得研究出現失真的情況(吳明隆、涂金堂,2005)。本文因僅採用新店戒治所之研究樣本,因此,研究的代表性有所限制。

    此外,因為各個樣本的離開戒治所的時間不同,因此其暴露在復發危險因子環境的時間也有所不同,建議未來研究者可納入離所時間長短之變項,並進一步探討暴露在復發危險因子環境的時間長短究竟對其是否復發之影響為何。

    復發預測是一項嚴謹化、專業化、科學化且具實證功用的研究。好的研究結果可提供良好的預測力且可適當的運用於實務工作中。因此,長期累積樣本與持續投入研究是不可缺乏的。雖然目前統計所得的相關結果已有初步的成果,但是要適當的運用於實務場合,仍須投入更多的研究樣本以及持續的研究,同時需長期縱貫性追蹤研究。

    (二)研究因子限制

    此外,本研究所採用之風險因素變項在性質上較偏向於「靜態因子」,而實務上工作同仁在篩選高復發者常使用之「動態因子」,在本研究中尚未加以採納,故在進行復發推論時亦會有所限制。因為動態因子(如違規行為、宗教信仰、在所表現等)無法統一及標準化,易使研究結果產生錯誤及不客觀。

    本文研究結果與諸多文獻結果有相類似之處。但因研究者所採用之風險因素在性質上較偏向於靜態因子,且採用次序變項,故部分研究結果可能因變項選擇的不同、屬性的不同而和過去文獻結果出現些許差異。

    (三)研究工具限制

    本文認為不同的研究主題所採用的研究變項、研究變項的多寡、研究變項的屬性皆會造成統計上的差異。因量表在最初的規劃設計時僅考量實務工作者使用之適切性,以操作標準化及便利為主要考量,因此將其定位成戒治所專業使用之評估量表,以方便戒治所內不熟悉預測研究之戒護、輔導同仁實際操作,並加以標準化,因此設計成次序變項,以減少判讀時之誤差;但如此一來卻造成資料性質上的限制而不利於做進一步的統計分析,例如因素分析等,亦無法藉由逐步迴歸分析等更細緻的瞭解風險因子對復發的預測情況。因此,未來有機會重新設計量表時,可考量將量表設計成自填式問卷,各題項亦增加連續變項,以利於研究分析。

    (四)研究資源限制

    最後,本研究因屬機關內部自行研究計畫,常受限於經費、時間、資源、能力上的限制,而無法收集多變項大樣本或進行縱貫性的研究。研究者需自行利用公餘時間從事相關研究,因此無法大規模進行。

    (五)未來研究方向

    綜上,建議法務部及衛生署等相關單位可運用其現有資源,邀請對藥癮及刑事司法、犯罪矯治等領域熟悉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針對復發預測量表進行更嚴謹之科學研究,發展出具有信、效度且可有效運用於實務場域之評量標準表。如此,對於未來實務將有更多裨益!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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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新店戒治所受戒治人復發預測評量表

     

    呼號:   

    姓名:

    評量單位(者):

     

    壹、社會、家庭狀態

    一、職業與生涯規劃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入監前有固定工作且工作期間連續達6月以上。

    □監前無業或待業期間連續達6月以上。

    □出監後有適當職業。

    □出監後無工作或尚未完成生涯規劃,或其規劃顯不符實際。

    □目前有職業證照。

    □未取得任何職業證照,或有證照但其生理機能不適再從事該工作。

    □出監後之生活,就其體力、年齡、健康及工作態度顯有謀生能力。

    □出監後之生活,就其體力、年齡、健康及工作態度顯無謀生能力。

    二、交友狀況

    評0分具體情形

    評1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未曾加入組織幫派。

    □曾是組織幫派份子,現已脫離。

    □現在是組織幫派份子。

    □家人經常接見或常有書信往來。

    □家人接見、書信往來情況少。

    □家人不曾接見或有任何書信往來。

    □入所前經常往來的朋友中,皆無使用非法藥物者。

    □入所前經常往來朋友部分有使用非法藥物者,部分則無使用。

    □入所前經常和使用非法藥物者往來。

    三、教育狀況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無中輟情形。

    □曾有中輟之紀錄。

    四、家庭用藥史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並無使用非法藥物。

    □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有使用非法藥物之經驗。

    □除直系親屬、手足外,家中其他親戚並無使用非法藥物。

    □除直系親屬、手足外,家中其他親戚有使用非法藥物之經驗。

    □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並無酒癮。

    □家中直系親屬有人有酒癮。

    五、家庭狀況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出監後有固定居所。

    □出監後無固定居所。

    □出所計畫調查中,家屬有回函。

    □出所計畫調查中,家屬未有回函。

    □最近3年內之雙親、配偶或子女無因犯罪而判刑。

    □最近3年內之雙親、配偶或子女至少有1人以上因犯罪而判刑。

    □未婚、結婚或配偶死亡、離異而再婚。

    □離婚、分居或雖未離異但顯其婚姻難以維續。

    貳、個人狀態

    一、不良嗜好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無酗酒經驗

    □有酗酒經驗。

    □無前科經驗。

    □有前科經驗。

    二、心神狀況與態度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無精神疾病。

    □有精神疾病。

    □無經常性服用合法精神藥物(如安眠藥)。

    □經常性服用合法精神藥物(如安眠藥)。

    三、情緒量表分數

    □第三次情緒量表分數總分低於1.5個標準差,即28(含28)分以下。

    □第三次情緒量表分數總分高於1.5個標準差,即29(含29)分以上。

    四、自我效能量表

    □第三次自我效能量表總分高於-1.5個標準差,即42(含42)分以上。

    □第三次自我效能量表總分低於-1.5個標準差,即41(含41)分以下。

    參、犯罪史

    一、初、累犯情形

    評0分具體情形

    評1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初次因用藥入獄所

    □再次因用藥入獄所

    □累犯,有多次因用藥入獄所之經驗

    二、出入監所次數

    評0分具體情形

    評1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本次入所為第1次犯罪入監所執行。

    □本次入所為第2次犯罪入監所執行。

    □本次入所為第3次以上犯罪入監所執行。

    三、用藥複雜度

    評0分具體情形

    評1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僅有使用一種藥物之經驗

    □有使用兩種藥物之經驗

    □有使用多種藥物之經驗

    四、主要用藥種類

    評0分具體情形

    評1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主要使用三級毒品

    □主要使用二級毒品

    □主要使用一級毒品

    五、毒品使用期間

    評0分具體情形

    評1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短期(從初次使用至今不滿2年)

    □中期(從初次使用至今期間為2-5年)

    □長期(從初次使用至今期間為5年以上)

    六、毒品施用途徑

    評0分具體情形

    評1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以水車、鋁箔燃燒…等施用工具使用

    □捲煙吸食

    □靜脈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