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癮者復歸社區前之需求調查—出所轉介服務之省思2014-09-12
  • 藥癮者復歸社區前之需求調查—出所轉介服務之省思

    97、11矯正月刊210、211期

     

    作者

    張伯宏  新店戒治所所長

    郭文正  新店戒治所社會工作員

     

     

    壹、緒論

     

    一、前言

    藥物濫用與成癮對於個人社區生活的影響甚劇,因此,藥物成癮的問題經常是社區心理學關注的議題之一。對於藥物成癮的因由,常見的看法有「視成癮是一種罪行」、「視成癮是一種心理疾患」、「視成癮是一種不良適應行為」等三種(李素卿譯,1995)。根據上述對成癮起因的看法,通常也會採用不同的成癮治療或矯治方式:視成癮是一種罪行者,會採用法律監禁與司法矯治的方式來避免成癮再犯;視成癮是一種心理疾患者則會施以心理治療、藥物治療等醫療處遇方式來避免成癮復發,有效處理藥物濫用的問題則是給予藥物濫用者應精神上的支持和專業的服務,給予輔導及治療(林家興,1994);視成癮是一種不良適應行為者則會導正其生活方式、施以良好的生活適應處遇或教育來避免成癮再發作。在台灣,依上述不同理念提供藥物成癮服務的社區機構則可分為三大類型:一、司法矯治機構;二、醫療機構;宗教機構。其中,司法矯治機構是當中提供最多服務人數的機構。

    以往,這三種觀點的處遇服務少有交集,但隨著科際整合與跨領域合作思潮的出現,近來採用整合性、折衷性處遇方法的情況則越來越多。美國國家藥物濫用研究中心(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abuse,以下簡稱NIDA)研究顯示,治療在監所服刑的藥癮犯罪者,有助於改善他們的藥物使用、犯罪行為或增進其社會功能;是以,整合司法系統與藥癮治療的取向就越來越受矚目。結合監獄與社區處遇的藥癮治療計畫,有助於降低藥癮相關犯罪問題與減少非法藥物的使用(NIDA,1999)。

        NIDA(1999)認為結合司法矯正體系與藥癮治療是一個有效的戒癮模式,藥癮治療與司法矯正體系一同的進行,會有助於藥癮者篩選、安置、測試、監督與督導計畫的安排與執行。Inciardi、Martin、Butzin、Hooper與Harrison(1997)的研究則顯示以監獄為基礎的藥癮處遇方式有助於假釋後的藥癮康復與減少藥癮復發。

    在台灣,早期國家認為藥物成癮是一種罪行,因此施以司法監禁。民國87年後,通過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將藥物成癮者視為兼具犯人與病人的身份而施以司法戒治處遇。並要求使用第一、二級管制藥物者應接受觀察勒戒處分,並於觀察勒戒期間評定其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若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需接受心理戒治處分。換言之,對於藥物成癮者的處遇方式台灣已採取同時進行結合司法與藥癮治療的模式,而戒治所即是負責處理的國家機關。

    民國95年前因為藥癮政策規劃問題而造成戒治所無法獨立,兼設於各監獄中,也影響到資源配置與使用上出現重監獄輕戒治的情況,戒治所功效發揮受到極大的限制。為此法務部乃計劃成立北、中、南、東四個獨立、專責的戒治所,期獨立戒治所能在軟硬體之規劃上有別於過去與監所合署辦公之戒治所,致力於戒治成效的提昇。民國95年在行政院長蘇貞昌的指示下法務部成立北(新店戒治所)、中(台中戒治所)、南(高雄戒治所)、東(台東戒治所)四個獨立專責的戒治所。而為了處理因藥癮而感染愛滋病的問題,蘇貞昌院長更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各縣市成立毒品危害防治中心,整合縣市政府各單位的力量,來處理藥癮者回歸社區後的相關戒毒問題。並將毒品危害防治中心定位成協助藥癮者康復的社區機構。

        雖然在體制上國家已有專責的機關來處理藥癮者戒治問題,但由於我國法律體制上的限制,所提供的服務方案經常是由上到下(top-down)的方式,這種由專家或權威來制訂處遇方案的現象經常會出現無法符合社區民眾需求的問題(Dalton, Elias & Wandersman,2007)。Robertson(1998)便認為監獄做為社區的一環,但在進行處遇時卻往往無法提供足夠及良好的處遇來滿足個案的需要,導致個案離開監獄後並未在心理上康復。換言之,戒治處遇服務無法達到其預期目標的一個原因在於缺乏對藥癮者需求的瞭解。

     

    二、研究動機

        過去由上而下的政策經常立基於監管的立場來要求受戒治人填寫相關的資料,並在法律的規範下要求相關單位進行轉介或提供服務。因此造成實務上部分受戒治人會填寫假資料來避免被司法或警察系統監控,及出所轉介後無法順利銜接等問題。如此,造成資源的浪費與工作人員的挫折。

        有鑑於前所論述,本文認為立基於服務的態度是重要的,而進行由下到上(bottom-up)的政策制訂方式更可以真正的瞭解藥癮者需要,針對其需要提供適切的服務將更可促進戒治處遇服務的有效化。且在國家資源有限下,服務可提供給「真正需求匱乏」的個案,以增進資源配置的有效性。職是之故,瞭解藥癮戒治服務對藥癮者的幫助程度、藥癮者復歸社區後的需求情況將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亦可以有效的提供給相關的社區處遇機構作為後續服務的參考,以銜接在監所中的戒治成效。因此,故本文擬對下列議題進行探究:

    (一)瞭解藥癮者之藥癮戒治服務需求。

    (二)瞭解藥癮者復歸社區後在工作與經濟上的需求程度。

    (三)瞭解藥癮者復歸社區後在家庭支持上的需求程度。

    (四)瞭解藥癮者復歸社區後在交友、休閒與社區支持上的需求程度。

    (五)瞭解不同基本變項與上述需求之相關情況。

     

    三、研究目的

        由於國內較少進行上述議題之文獻,本文期盼可透過相關的研究發現,讓後續的藥癮服務機構(如更生保護會、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提供更貼近藥癮者需求的服務。如此,可建立戒治服務的整合,且將有限的資源發揮更大的效用、避免資源之浪費,也可以讓藥癮者更順利的步上康復之道。

     

    貳、文獻回顧

    藥癮者因為成癮所衍生的問題很顯而易見的。藥癮者來自各個階層、不同的社區,也常同時併有心理疾病、職業、健康或社會問題。因此,進行藥癮治療時需考量的因素眾多。NIDA(1999)認為一個最好的藥癮治療計畫將會結合治療與其他相關服務,以配合個案的需要,並會因個案的年齡、種族、文化、性傾向、性別、懷孕狀況、教養子女方式、居住環境、工作種類、或過去曾被生理或性侵害等因素來調整治療計畫。換言之,一套完整的藥癮戒治服務計畫除了以藥癮治療為核心外,也需提供個案所需的工作經濟、家庭、醫療…等服務(參圖一)。簡言之,整合戒治服務方可以針對個案需求提供適切的服務。

     

    一、影響藥癮康復的因素

    陳玟如(2004)針對藥癮者復發歷程的研究發現藥物濫用者在經歷「戒癮復原期」、「漸漸復發期」,以及「全然復發期」的過程中,在心理、行為、與家庭互動、生活態度、生活形態、人際互動等,都有明顯階段性的發展與持續「藥物認同」的特殊現象。其整理國內研究後指出藥物濫用者復發歷程主要因素有(一)環境因素(家庭、社會、與工作);(二)人格特性;以及(三)心理因素及行為因應方式不良(陳玟如,2004)。Mckay、Merikle、Mulvaney、Weiss和Koppenhaver(2001)回顧過往的藥物成癮研究文獻後指出「毒品/酒精的使用」、「精神狀況」、「家庭/社會功效」、「額外的毒品戒治處遇」、「工作就業」、「涉及法律問題」、「醫療」、「自我效能」、「參與自助團體」、「負向生活壓力事件」、「連續性更生保護」等因素,皆是經常用來預測藥物成癮復發的因素。而「藥物/酒精等物質之使用」(Substance use)、「個人精神狀況」之嚴重性(psychiatric severity)、「社會/家庭因素」(social/family factor)、「額外之藥物戒治處遇」(additional treatment episodes,有14 篇報告)對戒治成效之作用均達顯著水準者。其中「個人精神狀況」與「家庭/社會問題」更是對藥物濫用戒治處遇成效具有重要的預測力。

    Vaughn、Deng 和 Lee(2003)研究台灣戒治政策的成效,研究指出戒治結束後個案的社區生活往往有著許多的問題:例如生活的安排、朋友或家庭是否也吸毒與生活上的適應會影響到戒癮的成功可能性。戒治後的的就業與心理健康狀態也影響到戒癮的成功機率。

    Marlatt(1985)認為職業生涯與工作對藥癮者復發有重要的影響。李思賢(2005)研究則指出在監期間有無親屬接見、入所前職業、毒品來源和再次吸毒犯罪有關。林瑞欽(2004)研究指出「賭癮」、「不當娛樂涉入程度」、「是否有固定工作」、「入戒治所次數」、「有無販毒」、「吸煙量」等變項能有效預測藥癮復發。

    同樣的,在個人藥物成癮的過程中,家庭亦扮演重要角色(McCrady & Epstein,1996; Timothy & William,1999;程玲玲,1997)。程玲玲(1997)認為嗑藥只是家庭問題的表現形式,嗑藥行為只是反映了家中許多潛伏著或隱藏在內、不外露的問題,而家庭更為個人涉入海洛因濫用生涯的重要影響因素,個人若涉入海洛因後原生家庭系統或再生家庭系統也將產生改變(程玲玲,1997)。此外家人示範(family modeling)的藥物使用行為、父母對兒童使用藥物的態度皆會影響到兒童用藥風險。國外研究指出父母親用藥示範(例如:家族中用藥者的人數、兒童涉入父母的藥物使用行為等)對兒童使用藥物和兒童對藥物的期待的影響效應非常顯著(Brook et al.,1990)。

     

    二、需求與藥癮康復的關係

    「需求」係指一種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一種匱乏狀態。當匱乏狀態達到體內均衡作用必須調節時,個體就會感到需求的存在(張春興,1996;謝旻桂,2003)。Glasser(1981,1984)認為人類行為是由五個內在需求所促動,而這些內在需求是天生的,不是學習到的。內在需求又可區分為生理需求與心理需求(朱玲億等,2000)。

    生理需求是一種為了求生存及再製(reproduce)的需求(朱玲億等,2000)。吳英璋、金樹人與許文耀(1991)指出生理需求是指維護個人生存的需求,一般而言,這些需求是最強勢而優於任何其他的需求的。但能給人們較持久的歡樂的,卻多半是心理需求。

    Rosenbloom、Williams 與Watkins(1999)則由心理創傷的角度出發解釋心理需求,他們認為人有五種的基本心理需求:安全、信任、控制、尊重、親密,每個人這五個需求都需要最低限度的滿足,當個體無法滿足時,便會經驗到痛苦,便可能造成心理創傷。陳家雯(2003)指出因需求無法滿足所形成的心理創傷將可能影響到後來的成癮行為。

    換言之,當個人的需求滿足情況越佳時,越可以維持良好生活的平衡。因此,對藥癮者來說,其需求滿足的情況也往往影響了其藥癮康復的程度。

       

    參、研究方法與架構

        本文研究對象為臺灣新店戒治所之受戒治人。新店戒治所為台灣北區之獨立戒治所,主要收容受戒治處分者,其主要收容對象多為使用第一級(海洛因)或第二級(安非他命)藥物者。所有的收容人皆為年滿18歲以上之成年男性。資料收集時間為96年6月1日至97年9月30日,共收集512筆資料。

        本文相關的研究架構如下圖(參圖二)。

      

        研究工具將使用研究者自編的「受戒治人復歸社區需求調查表」,其中藥癮相關資料共7題,戒癮暨出所後需求調查共16題。藥癮相關資料將詢問個案「用藥種類」(1=海洛因;2=安非他命;3=混用兩種藥物以上)、「戒治後刑期」(0=出所;1=刑期一年以下;2=刑期超過一年;3=刑期未確定)、「每月會客次數」、「每月書信聯絡次數」、「出所後是否需要更生保護」(0=不需;1=需要)、「出所後是否需要追蹤輔導」(0=不需;1=需要)、「家屬支持調查是否回函」(0=無回函;1=有回函)等7題。受戒治人復歸社區需求調查表則包括下列題項:「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出所(獄)後我可能需要家人的經濟協助」、「出所(獄)後我期待可得到家人的關懷與支持」、「出所(獄)後我慢慢能遠離用藥的圈子」、「出所(獄)後我能做到不再繼續施用毒品」、「出所(獄)後我會重新結交新的朋友」、「出所(獄)後我會以好的休閒方式打發自己無聊的時間」、「出所(獄)後我希望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來戒治後,我改變很多」、「我認為戒治對我的幫助不大」、「我瞭解自己戒毒的原因與目標」、「我認為要完全的戒除毒品對我是不可能的」等16題,各題項之計分方式採Likert五點計分法:(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普通、(4)同意、(5)非常同意。其量表Cronbach’s(Alpha)內部一致性係數考驗,全量表為0.812(詳參表1),顯示量表具有足夠的信度!

    本文使用SPSS13.0版統計軟體進行量化資料分析。根據研究問題性質之不同使用不同的統計分析方法,主要使用的統計分析方法有下列數種:次數分配、內部一致性考驗(Cronbach¡¦s α係數)、tau-b相關分析、皮爾遜積差相關分析等。

     

    肆、研究結果

     

    一、藥癮戒治服務需求

        由表2可知多數藥癮者對於戒治所藥癮戒治服務是呈現滿意的狀態,認為戒治後自己改變很多(M=4.33;Mode=5);也認為出所(獄)後我能做到不再繼續施用毒品(M=4.49;Mode=5);瞭解自己戒毒的原因與目標(M=4.50;Mode=5)。而認為戒治對其幫助不大者平均數為2.82表示多數個案不同意戒治對其幫助不大(M=2.82;Mode=1);且多數個案不同意自己無法完全的戒除毒品(M=1.81;Mode=1)。   換言之,多數個案認為自己在戒治所中得到適當的戒治服務,戒治服務需求亦得到適當的滿足。

    二、瞭解藥癮者復歸社區後在工作與經濟需求情況

    由表3中可知藥癮者認為其復歸社區後找到工作對其並不困難(M=4.15;Mode=5);不但認為將可穩定的工作(M=4.22;Mode=5)且可維持收支平衡(M=4.00;Mode=5)。換言之,多數藥癮者在復歸社區前對其工作與經濟需求上的滿足能力是具有相當程度的信心的!

        由此可知,多數的藥癮者對自己未來出所後在工作與經濟能力採肯定的態度。因此,在藥癮者回歸社區後,政府更應該提供後續相關的服務,提供其適當的工作機會、協助其穩定工作,使其生活得到更加的平衡!

    三、瞭解藥癮者復歸社區後在家庭支持需求的程度

        由表4中可知藥癮者對其復歸社區後在家庭支持需求上滿足能力的看法,多數藥癮者認為復歸社區後期待可得到家人的關懷與支持(M=4.42;Mode=5),也會和家人經常互動(M=4.43;Mode=5)且維持良好的關係(M=4.52;Mode=5)。由於受訪的藥癮個案皆為成年男性,大多屬於家中的主要經濟來源者,因此,多數個案想像復歸社區後需要家人的經濟協助可能性約有一半(M=2.92;Mode=3)。

    四、瞭解藥癮者復歸社區後在交友、休閒與社區支持需求的程度

    由表5可知藥癮者認為其復歸社區後在交友、休閒與社區支持需求上滿足能力的情況。多數藥癮者認為復歸社區後會重新結交新的朋友(M=4.40;Mode=5);出所(獄)後慢慢能遠離用藥的圈子(M=4.54;Mode=5);出所(獄)後我會以好的休閒方式打發自己無聊的時間(M=4.62;Mode=5)。此外,多數的藥癮者並不認為其復歸社區後需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M=2.71;Mode=1)。

    五、瞭解不同基本變項與上述需求之相關情況

        由於戒治後刑期、更生保護意願、追蹤輔導意願、用藥種類等變項皆屬於非連續變項,因此,相關統計分析宜使用tau-b相關分析。由表6可知戒治後刑期與「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出所(獄)後我能做到不再繼續施用毒品」、「出所(獄)後我會重新結交新的朋友」、「出所(獄)後我會以好的休閒方式打發自己無聊的時間」、「來戒治後,我改變很多」、「我瞭解自己戒毒的原因與目標」等10個變項呈現出顯著負相關。換言之,戒治後刑期越久者越不同意認為「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出所(獄)後我能做到不再繼續施用毒品」、「出所(獄)後我會重新結交新的朋友」、「出所(獄)後我會以好的休閒方式打發自己無聊的時間」、「來戒治後,我改變很多」、「我瞭解自己戒毒的原因與目標」。

        因此,可知戒治後刑期越久者越需要後續相關的戒治服務。這群個案對戒治服務的需求、工作與經濟的需求、家庭支持的需求、交友的需求都較高;因此,當他們接續之後的司法徒刑時相關機構仍應注意其相關的需求,並提供相關的服務。

      

        而是否願意接受更生保護則與「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出所(獄)後我可能需要家人的經濟協助」、「出所(獄)後我希望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等7個變項相關。願意接受更生保護者則越不同意「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而願意接受更生保護者則越同意「出所(獄)後我可能需要家人的經濟協助」、「出所(獄)後我希望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因此,願意接受更生保護者更需要更生保護團體的重視,更保團體亦應針對其需求提供相關的服務。

        願意接受追蹤輔導者則和「出所(獄)後我希望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此變項相關。願意接受追蹤輔導者越同意「出所(獄)後我希望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換言之,這群個案十分需要相關的機構協助其需求,且有高的求助動機。因此,後續相關機構若可提供相關的需求服務,則更可促進其改變與戒癮成功。

        用藥種類和復歸社區後需求調查總量表的16變項並無呈現顯著相關。換言之,使用安非他命或海洛因在需求的表現上並無差異。

    家屬支持調查回函的情況和「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出所(獄)後我希望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我認為戒治對我的幫助不大」、「我認為要完全的戒除毒品對我是不可能的」等變項呈現顯著相關。換言之,沒有家屬支持調查回函者越不同意「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沒有家屬支持調查回函者則越同意「出所(獄)後我希望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我認為戒治對我的幫助不大」、「我認為要完全的戒除毒品對我是不可能的」。因此,沒有家屬支持調查回函者在上述面向需求程度較高,更需要後續服務的提供。

        由表7可知平均每月會客次數及平均每月書信聯絡數和「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等5個變項呈現顯著相關。平均每月會客次數及平均每月書信聯絡數越低者,越不同意「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

     

    若將家屬支持調查回函與平均每月會客次數、平均每月書信聯絡數視為家屬對藥癮者的支持,則上述結果顯示在戒治所中缺乏家屬支持者再復歸社區後有更多工作與經濟上的需求、家屬支持的需求。因此,後續相關的戒治服務機構更應提供相關的服務來協助藥癮者回歸家庭、得到穩定的工作。

     

    伍、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發現   

    本文主要的研究發現有下:

    (一)多數的藥癮者對於戒治所藥癮戒治服務對他們的幫助是肯定的。多數藥癮者在復歸社區前瞭解自己戒毒的原因與目標,也認為復歸社區後能做到不再繼續施用毒品、自己能完全的戒除毒品。針對這些個案,出所後仍應持續提供相關的追蹤問候,以協助其順利的實踐出所計畫;當個案碰到困難時,後續相關戒治服務機構仍要提供個案相關的協助!

    (二)部分藥癮者在復歸社區前認為復歸社區後不易找到工作,不認為未來將可穩定的工作且維持收支平衡。這些個案需要相關的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以滿足其自立更生的需求。

    (三)部分藥癮者在復歸社區前認為復歸社區後不易和家人經常互動、不易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他們更期待得到家人的關懷與支持。因此出所轉介銜接單位應儘可能提供相關的家庭服務。

    (四)部分藥癮者在復歸社區前認為復歸社區後會難以重新結交新的朋友、無法慢慢遠離用藥的圈子;他們難用好的休閒方式打發自己無聊的時間。因此,這些人是需要相關的後續戒治服務單位協助的。

    (五)戒治後刑期越久者越不同意「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出所(獄)後我能做到不再繼續施用毒品」、「出所(獄)後我會重新結交新的朋友」、「出所(獄)後我會以好的休閒方式打發自己無聊的時間」、「來戒治後,我改變很多」、「我瞭解自己戒毒的原因與目標」。換言之,刑期較久者似乎認為自己缺乏足夠的需求滿足能力,無法自行滿足在工作、經濟、家庭支持、社會支持等需求。

        在復歸社區前,願意接受更生保護者則越不同意「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越同意「出所(獄)後我可能需要家人的經濟協助」、「出所(獄)後我希望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換言之,願意接受更生保護者似乎認為自己缺乏足夠的需求滿足能力,無法自行滿足在工作、經濟、家庭支持、社會支持等需求。因此,這群個案更需要後續相關的服務。

        在復歸社區前,願意接受追蹤輔導者越同意「出所(獄)後我希望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顯示藥癮者在個人接受追蹤輔導與他人協助的意願是相關的。

        在復歸社區前,沒有家屬支持調查回函者越不同意「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沒有家屬支持調查回函者則越同意「出所(獄)後我希望得到社福團體或其他機構的協助」、「我認為戒治對我的幫助不大」、「我認為要完全的戒除毒品對我是不可能的」。換言之,沒有家屬支持回函者對戒毒的信心較為缺乏。

        在復歸社區前,平均每月會客次數及平均每月書信聯絡數越少者,越不同意「出所(獄)後找到工作對我而言並不困難」、「出所(獄)後我能穩定的工作」、「出所(獄)後我能維持收支平衡」、「出所(獄)後我會和家人經常互動」、「出所(獄)後我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換言之,每月會客次數與書信連絡數越少者似乎認為自己缺乏足夠的需求滿足能力,無法自行滿足在工作、經濟、家庭支持等需求。

        因此,在戒治所中缺乏家屬支持者當其復歸社區時更需要後續相關的機構提供服務以滿足其在工作與經濟上、家庭支持上的需求。

     

    二、建議

    (一)給予需求匱乏之藥癮者適當的出所轉介服務

        由上述的研究結果可知多數的藥癮者在復歸社區前皆認為其工作、家庭、交友、休閒、戒毒…等方面的需求滿足能力是足夠的。但仍有少數的藥癮者在這些面向的需求滿足能力是不足的。如同NIDA(1999)的建議,相關的戒治服務應該進行整合,並且以個案需求為導向。因此,針對這些個案在戒治所內時則可提供適當的衛教宣導、諮商或家庭服務以給予協助,當個案復歸社區時依法令轉介給所外社區機構給予持續性的戒治服務,協助其順利的適應社會生活並避免再次藥癮復發!

        本文認為每一個出所受戒治人必須按照其不同的情況給予不同的出所服務,因此出所前的需求調查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他們不同的需要。針對認為自己可以處理自己在家庭、經濟、交友等面向的個案,出所後可以提供後續的關懷與鼓勵,若他們出所後碰到一些問題時也可適時的提供其所需的幫助。針對需求匱乏的個案,出所前可以轉介給後續的戒治服務機構(如更保會、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在其出所後立刻銜接相關的服務,以避免其再次以用藥的方式來處理生活問題。

     

    (二)相關的調查結果可提供實務工作與政策的參考

        以往的政策總是由上到下,有時不清楚服務對象的需要而造成資源上的浪費。因此,本文相關的研究結果將可提供給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更生保護會、就業服務中心作政策或服務上的參考。各後續戒治服務機構可以針對相關的結果設計更適合個案的服務,如此可以使有限的資源做更有效的運用,也可以減少資源的浪費!換言之,本文研究結果對實務工作應具有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朱玲億、林美薰、李立維、趙家琛、李島鳳、游淑瑜、周士雍等譯(2000):當代心理治療的理論與實務。台北:心理。

    吳英璋、金樹人、許文耀(1991):面對壓力—身心健康手冊。台北: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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