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覺催眠重建療法(THR)對男性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研究2014-09-12
  • 超覺催眠重建療法(THR)對男性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研究
     
     
    【95年7月 警學叢刊 37卷一期】
     
     
     
    作者:張伯宏
     
    台灣新店戒治所所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學博士
     
     
    作者:張雲傑
     
    台灣新店戒治所心理師
     
    國立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博士生
     
     
    作者:黃嘉慶
     
    台灣新店戒治所心理師
     
    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系碩士生
     
     
     
    摘要
     
    本研究依實地實驗研究法原則,探討「超覺催眠重建療法(THR)」對臺灣新店戒治所男性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於2008年2~7月間,採等組前後測準實驗設計,從86名自願者中隨機抽樣分派實驗組與控制組各12人,實驗組接受隔週1次、每次2小時,總計6次團體治療,控制組則未受治療。研究期間以心理測驗(柯式性格量表、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個別訪談、參與觀察等方法收集受試者身心變化資料,並以SPSS統計軟體之「單因子共變數分析」及「適合度考驗」檢定之。研究結果顯示:超覺催眠重建療法可發掘實驗組男性受戒治人潛意識吸毒原因;改善其「道德倫理自我概念」、「自我行動」方式,及「自我概念組合模式」;亦可減輕其受「不正常男性傾向、精神病質、疑心、慮病、離群、分裂及精神病型」等侵犯風俗習慣之「神經質或心理不健康因素」影響之身心反應;並可整合於現行戒治模式,達成改善病態心理、減輕戒斷症狀、增強抗癮自信、化解心理毒癮及催化戒治成效之功能。
     
    關鍵字:催眠、戒毒、毒癮、受戒治人、心理治療
     
     
     
    壹、  緒論
     
    我國自1998年公佈實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來,戒毒政策有極大之變革,該法實施前,我國將毒品犯視為「一般犯人」,完全以判刑、監禁處遇之;迄該法實施後,改將毒品犯定位成「病人兼犯人」之「病犯」身分,即原則上先施以治療,待治療無效後,才予以科處刑罰。因此,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正式施行後,「強制戒治」已成為國內戒毒政策成功與否之主要核心工作。由於目前國內毒品犯罪率仍居高不下,所以本研究乃決定以「超覺催眠重建療法(Transcendental Hypno-restructuring Therapy,以下簡稱THR療法)對男性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為探討主題,以期能將實證之研究成果,提供予國內矯正機關作為改良戒治模式之參考,以提升我國之毒品戒治成效!
     
    一、   問題背景
     
    如何有效壓制國內毒品施用人口氾濫情形,是目前政府冀求改進的重點目標之一,自2006年起,跨部會實施之反毒重點方案包括:「清潔針具交換計畫」及「替代性美沙冬療法」等毒品減害計畫,旨在降低毒癮者共用針具衍生之愛滋擴散感染問題。受戒治人部份,則是透過法務部成立四所獨立戒治所,做為加強精神及心理治療之專業戒毒機構(張伯宏,2007)。
     
    因此,值此國內毒品氾濫情形嚴重,政府相關部門努力設法提升反毒、戒毒成效之際,如何在「專責戒毒工作」之戒治所內,發展出一套適合本土民情、更具療效、更符合經濟效益之「本土化戒毒模式」,以提升全國戒治所績效、突破傳統「監禁」成效不彰之窠臼,自是非常值得探討研究的重大課題!
     
    二、研究動機與目的
     
    法務部近年來大力推行本土化戒治模式,期望透過研發更多元化之戒毒模式,以協助受戒治人達成戒治目標,惟毒癮者確有特殊成癮心理與人格特質,故如何有效突破其防衛心理,瞭解潛藏內心之吸毒原因,加以有效戒治,乃從事戒毒工作第一線心理治療人員,極欲克服之課題。因此為達成真正有效治療毒癮者之目標,惟有積極透過學術研究檢證出能有效戒治毒癮之心理療法,以作為戒治機構應用之參考,才是真正根本解決毒品問題之道!
     
    由於「THR療法」是種非常適合具催眠體質個案的短期心理療法,其最大特色在於「見效快速」,因此在療程設計上,通常只需每週1次2小時,平均6次之心理治療,即能完成治療目標,非常有助於打破一般傳統心理療法需冗長療程的限制。因此,本研究之目的主要旨在檢證:以「THR療法」治療男性受戒治人毒癮,所產生之戒治成效為何?以做為矯治應用參考,進而達成「無毒社會」之終極目標!
     
    貳、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THR療法對男性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因此須就「毒癮成因」、「毒癮戒治成效」及「催眠治療理論」等相關文獻加以探究,以作為瞭解研究對象特性、比較現行戒治方案優劣,及說明何以「THR療法」適用於戒治毒癮之理論基礎:
     
    一、          毒癮成因探討
     
    多數犯罪學理論認為,毒品犯罪之發生與性格、社會、文化背景間,多少具有關聯,茲以犯罪學觀點,對毒癮成因加以探討,以作為參考:
     
    (一)人格因素
     
    「心理病態性格」與犯罪行為之關連,國內外多有論述,如毒癮者童年多不快樂,常來自不穩定家庭,曾受失和父母的拒絕或毆打,致產生人格困擾或病態,人格測驗也常顯示毒癮者患有輕微精神分裂症行為(許春金,2003)。我國法務部(1986)曾對4471名受刑人進行調查研究發現:心理病態性格傾向較強者,常藉酗酒或吸毒等方式尋求「解脫」,且為追求享樂而置法律制裁或未來前途於不顧,屬於短視之享樂主義者(法務部,1986)。
     
    (二)社會控制因素
     
    社會控制學派認為當人們相信吸毒是「錯的」,則人們自會遠離毒品。相反地,當人們認為吸毒是「無被害者犯罪」,不關國家政府之事,則人們吸毒之可能性自會大增。因為當人們內化各種社會機構的教養後,法律或規定之「正當性」會如同「良心」一般,防止人們做出違法行為(許春金,2003)。
     
    (三)理性選擇因素
     
    理性選擇學派認為,一般犯罪者對「濫用毒品」所帶來之懲罰及長遠後果,往往未加以考慮,只會想到眼前毒品提供的立即快樂(許春金,2003)。學者Cornish及Clarke則認為「理性抉擇」對於解釋個人犯罪決意及終止犯罪原因均具效能,適用於解釋吸毒行為(Walters,1990;Hollin,1989;蔡邦居,1998)。
     
    (四)差別因素
     
    差別接觸理論認為,犯罪行為之學習有如其他行為的學習,因此犯罪的技巧和動機亦由學習而來。青少年若有用毒行為,也須從友伴處學習「用毒技巧及動機」或在團體中「合理化」吸毒行為(Zastrow, 1998;許春金,2003)。「差別強化理論」則認為,青少年濫用毒品與「社會學習變項」及「不同增強」間有顯著關聯(許春金,2003)。
     
    (五)副文化因素
     
    根據米勒「下階層文化衝突」觀點,社會低階層者若遵從其「文化焦點關心」,便會經常冒犯法律,其尋找興奮的結果常導致毒品濫用行為產生。因此毒品犯罪可視為個人遵從低階層文化要求之結果,而非對社會挫折或疏離之結果(許春金,2003)。
     
    (六)緊張因素
     
    從社會結構與亂迷角度觀之,屬於「退縮者」之毒癮者,在成為「雙重失敗者」後,便藉吸毒解決「挫折感」、逃避「失敗感」,並視吸毒為「解脫」;或使用興奮類毒品,體驗彷彿成功之「快樂感」(陳妙平,2005);且吸毒行為可視為其藉以「消除緊張」,終止或逃離負面刺激的一種手段(林健陽、陳玉書等,2003)。
     
    (七)標籤因素
     
    標籤理論常用於解釋毒品濫用之形成過程,如偶而用毒者逐漸成癮後,一但社會開始承認並懲罰之,則違法者便益覺孤立而以「偏差行為人」自居,甚或尋找具相同標籤者而逐漸形成毒品犯罪副文化(許春金,2003)。
     
    綜合上述文獻可知,毒癮者多為低下階層、童年不快樂,人格有病態缺陷,逃避現實、喜好立即享樂,鄰近有人吸毒或家庭不美滿者,因此本研究乃針對上列「成癮因素」規劃THR戒治療程,以期發揮更佳療效。
                                                                                                                
    二、戒治成效探討
     
    本文於毒癮戒治成效部分,以美國及我國文獻為主,探究如下:
     
    (一)國外戒治成效研究
     
    茲以美國矯正機構之戒治計畫及相關研究,加以探討:
     
    1.治療性社區:美國紐約州於1977年起實施治療性社區(therapeutic community, TC),目標在使參與者檢視自身思考與行為模式,發展「新替代行為」取代原不良行為,處遇期約9至12個月(江振亨,2004)。Pearson及Lipton(1999)以「後設分析法」研究監所毒品戒治措施之成效(包括治療性社區、軍事化訓練營及焦點諮商團體),發現「治療性社區」較能減少毒癮者再犯情形(陳祖輝,2003)
     
    2.服刑與保護管束:Spohn及Holleran(2002)調查比較入監服刑及保護管束等兩組毒品犯再犯率,樣本計1077人,結果發現對「毒品重刑犯」施以監禁,並不具古典犯罪學派主張之「威嚇作用」,意即「嚇阻理論」未獲證實 (Spohn & Holleran, 2002)。
     
    3.認知自我改變方案: Henning與Frueh(1996)比較美國佛蒙特州 (Vermont)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的兩個男性犯罪人團體(包括有暴力犯、財產犯、毒品犯等),其中實驗組55人於1988年間參加「認知自我改變方案」;對照組141人則未參加。196個研究對象於1988年6月至1994年2月間出獄。結果發現兩組在2年內再犯率上有顯著差異,實驗組有50%再犯;對照組有70.8%再犯(Henning & Frueh, 1996)。
     
    綜合以上美國研究結果可知,各種戒治方案均有適用對象及特定效用之限制。因此如何萃取「認知改變方案」之菁華,將之融入THR戒治模式;如何避免「監禁無效」之缺失,以提升戒治效果,亦是本研究重視之處。
     
    (三)國內戒治成效研究
     
    由於本研究對象為戒治所男性受戒治人,因此探討文獻僅限於相關範圍:
     
    1.戒治成效之影響力:林健陽、陳玉書、廖有祿、曹光文(2001)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毒品犯罪者矯治成效之研究」中,以標準化迴歸係數比較各「解釋因子」對毒品戒治成效之影響力後發現:「抗癮自信」為最強之影響力。蔡震業(2004)以台南戒治所男性受戒治人100名為樣本,針對2004年改制之「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進行評估研究,發現戒治處遇課程確能影響受戒治人對相關領域知識的認識與改變。
     
    2.戒治成效之追蹤研究:林健陽、陳玉書、柯雨瑞(2003)針對「毒品犯罪戒治成效影響因素之追蹤研究」進行2年期縱貫研究,結果顯示:第1年於戒治所內之戒治成效,對出所後第1年內之戒治成效,具有直接正向作用力。另林柏君(2004)為瞭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修正後成效,以嘉義戒治所300名受戒治人作為問卷調查樣本,結果發現受戒治人自評之再犯主因,多為「戒治課程對戒毒沒有幫助」、「禁不起毒友相邀吸毒的誘惑」、「戒毒意志不堅,易受誘惑」等。 
     
    3.心理戒治方案之效果:江振亨(2000)探討「認知行為團體療法」對毒品犯之輔導成效,以嘉義監獄16名毒品犯為對象,採等組前後測實驗設計,實驗組8人每週接受1次,每次2-3小時,總計10單元之團體療法,控制組則未受處遇,結果顯示該療法能增進實驗組之「理性信念」及「內在抑制力」,尤其在改善「心理成癮、認知扭曲、消極逃避」等非理性信念,及增進「自律、道德觀、自我控制、延宕需求」等方面,具有「立即與追蹤成效」;在「自我支持、自重感、心理健康」方面則只具立即成效。江振亨(2004)另對安非他命毒癮者進行「認知戒治團體方案」研究,結果發現在實驗組自評方面,顯示出「有戒癮信心、更有責任感、更瞭解自己」;在量化資料方面,僅在整體之「用藥非理性信念」及「改變吸煙行為」上具矯治效果。
     
    唐福春(2003)探討「死亡教育」對受戒治人之影響,採等組前後測準實驗設計,以基隆戒治所60名戒治人為對象,實驗組30人接受每節50鐘,總計10堂之「死亡教育課程」,控制組30人無實驗處理,結果發現死亡教育可正向改變受戒治人於「生命意義量表」中之「個人價值感、方向感、自主感」等反應,及在「死亡態度量表」中之「死亡逃避、中性接受、逃離接受」等態度,且效果可達4週之後,顯示死亡教育使受戒治人更珍惜「現有生命」。
     
    李俊珍(2004)探討「現實治療團體」對受戒治人之「自我控制、自我效能、自我概念」之療效研究,採等組前後測準實驗設計,以屏東戒治所86名自願者為對象,實驗組43人施予每週1次、每次2小時,總計8次團體治療,控制組43人則未受處理,結果顯示「學業/工作自我」在立即輔導成效上具顯著差異;「戒治控制觀念總分、內在控制、心理自我」在長期輔導成效上具顯著差異。
     
    王媄慧(2004)以量化問卷研究「問題解決模式」對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出所計畫之影響,結果顯示「就業問題」及「問題解決模式的應用」項目與受戒治人出所後能否戒毒成功無關。
      
    綜合上述研究成果,為達到「事半功倍」之戒治成效,本研究決定將THR療法設計為6單元之短期治療模式,除了因催眠療法具速效特性及含有類似「死亡教育功能」之死亡療法外,考量受戒治人再犯主因多為「缺乏抗癮自信」及「意志不堅、無法抗拒誘惑」等因子,而非強制戒治期長短或出所後就業問題。因此就戒治成本效益而言,當是希望能透過實證研究,發展能更快速產生戒治成效之療法,方符合社會期待。
     
    三、催眠治療探討
     
    本研究採用之「THR療法」屬於折衷式「催眠療法」,故文獻探討乃以催眠治療為主:
     
    (一)催眠之定義
     
    根據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之定義:「催眠是指由健康專業人員或研究人員透過暗示技巧,使受催眠者體驗感覺、認知、思考或行為改變的一種程序。催眠情境通常由引發催眠的程序所建立。(Kirsch, 1994)」催眠程序可以引導個人進入「注意力集中的放鬆狀態」,只對暗示內容起反應,同時身心感受度提高,雖可覺察外界狀態,卻傾向不產生反應(Spiegel, 1994)。
     
    催眠現象是指「透過催眠引導,使被催眠者之行為、認知和經驗產生改變的現象。」有研究顯示大多數被催眠的個案具有下列相同轉變:
     
    1.心理上有種「非要如何不可」的感覺或增強的「受暗示性」。
     
    2.反射性覺察功能降低,只專注於催眠師所暗示之經驗。
     
    3.可感受非尋常經驗,包括身體形象、時間感改變及感覺從自身或環境中抽離之解離經驗(Cardena, & Spiegel, 1991)。
     
    催眠之臨床應用,美國心理學會則將其定義為:「催眠不是一種如精神分析或行為治療般的治療方法,但卻是一項可被用來催化治療的程序…,臨床上必須是受過適當訓練和有證照的健康照護專業人員才能使用催眠。」(Foa, Keane, & Friedman,2001/2005)
     
    (二)催眠療效:
     
    國外應用催眠治療之範圍相當廣泛,舉凡對心身症之氣喘、消化不良、自律神經失調、失眠;心理疾患之歇斯底里、恐懼症、焦慮症、妄想症、憂鬱症;及戒菸、戒酒或治療嗜食症等,皆有不錯療效(吳忠勇,2005;裴美玲,2007)。其中催眠治療能治療消化不良、失眠、改善睡眠品質(Barabasz, 1976)及減輕沮喪(McCloskey, Kumar, & Pekala, 1999)、焦慮、妄想、憂鬱等功能,正可應用於治療毒癮者。Manganiello(1984)針對催眠治療與心理治療在美沙冬成癮者處遇上之比較性研究,發現「催眠治療組」之不適情形及使用違法藥物情況顯著較少,也顯著停止吸毒,在6個月後追蹤上,仍有94% 個案維持不吸毒狀態。Page及Handley(1993)以「個案研究法」探討催眠治療1名女性古柯鹼成癮者之效用[1],發現為期4個月之療程(每日催眠3次),已使該個案9年內未再吸毒。Potter(2004)研究應用「密集催眠療法」治療物質濫用疾患之效果,發現其過去7年內治療的18名個案中,在後續至少1年之追蹤裡,顯示有77%的成功率[2]。
     
    而國內雖有針對以催眠治療憂鬱症(吳忠勇,2005)、喪親悲慟(張玉美,2002)或應用於成人心理健康諮詢等研究(趙秀琴,2005),但就催眠戒毒文獻而言,除楊士隆(2001)於《犯罪心理學》書中,認為可運用「催眠療法」或「前世療法」,使毒癮者戒除毒癮外。目前尚未有任何正式學術文獻發表,僅有非學術性之紀錄,如精神科醫師陳勝英(1995)曾出書說明其以「前世催眠」治療國內18名毒癮病患的成果[3]。因此本研究探討THR療法之催眠戒治成效,誠可謂國內學術界之創舉。
     
    (三)運用催眠戒治之理由
     
        本研究基於下列理由,使用催眠技術治療受戒治人之「心理毒癮」,以達戒治目標:
     
    1.催眠對易受催眠之毒癮者,易生戒治療效:證據顯示「催眠技術通常對中度至高度易受催眠的個案最為有效」(Levitt,1994)。
     
    2.催眠可治療毒癮者之心理創傷及解離症狀: McDougall(1920)認為治療心理創傷的基本治療步驟是解除病態的「解離症狀」(McDougall, 1920-1921; Cardena, 1996)。由於催眠治療會在「結構化控制」下引導解離經驗,毒癮者可藉此學習特定技巧來調整內心與毒癮有關之心理創傷,並加以控制(Benningfield, 1992)。因此為達戒治目標,可將毒癮者之「解離症狀」重新加以詮釋(Edgette, & Edgette, 1995)。
     
    3.催眠技巧可與各種治療整合運用:在不同臨床治療狀況使用催眠時,包括心理動力、認知行為或藥物治療,後設分析研究顯示,以催眠輔助各種主要療法能產生「加乘效果」(Kirsch, 1996;Kirsch, Capafons, Cardena, & Amigo, 1999)。
     
    4.催眠可給予毒癮者控制毒癮之心理技術:心理動力和認知行為治療等模式,均強調回憶「心理創傷」之重要性,而催眠之所以能產生戒治效果,乃因催眠能給予毒癮者一種「心理技術」,使其能調整、控制受心理創傷引發的毒癮。
     
    5.催眠可協助毒癮者回憶起吸毒原因:某些人的創傷記憶破碎、甚至想不起來,毒癮者亦有類似失憶經驗,因此可透過催眠技巧促使其擷取有關吸毒原因之回憶(或相似記憶),並加以治療(Brown, Scheflin, & Hammond,1998;Cardena, & Spiegel, 1991),尤其當毒癮者無法解釋自己為何吸毒時(Overton, 1978;Eich, 1995)。
     
    所以本研究依據催眠治療原理,結合現行戒治療法優點後,設計出適合戒治所實施之「THR療法」,並預測其具有使受戒治人身心出現正向戒治反應之明顯療效。
     
    參、研究架構、方法與設計
     
    一、研究架構
     
    本研究據以建構「THR戒治團體」之理論,主要為犯罪學之「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及心理學之「潛意識決定論」、「制約理論」及「信念系統理論」(參見圖1):
     
     
    (一)理論架構:
     
    1.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該理論主張「犯罪人在成長過程中仍有改變之可能性」是支持本研究之理論基礎(許春金,2003)。因若能使「THR戒治團體」成為受戒治人生命中之「重要事件」或「社會化經驗」來源,如此便可在某程度上(或完全)抵銷其受過去吸毒經驗的影響,若再藉「THR療法」使治療師與受戒治人間產生「強社會鍵」效應,如此就可解釋療法生效原因,並預測戒治成效。
     
    2.潛意識決定論:THR療法可安全釋放毒癮者潛意識內的「死亡本能動力」,消除慢性「吸毒自殺」意念,使其朝向「生存本能動力」方向前進,放棄對毒品的依賴。
     
    3.制約理論:THR療法可將毒癮者之吸毒情境喚回「潛意識心像」內,然後以「操作制約方式」將其改變成「戒毒情節」,使潛意識自動產生新的戒毒制約機制。
     
    4.信念系統理論:THR療法可鬆懈毒癮者心理防衛機制,使其將「毒癮信念系統」(李孟珍,1998)以「心理故事」方式投射於潛意識心像,使其自我覺察並領悟非理性信念。治療目的在指導毒癮者重建心理故事之「劇情」,修通信念系統受損部份,將「毒癮信念」轉化成「拒毒信念」。
     
    (二)研究範圍與假設
     
    現將研究範圍與假設,定義如下:
     
    1.研究目標:
     
    (1)透過1次2小時之THR療法發掘受戒治人潛意識內「不為人知」之吸毒原因,並針對各種特殊潛意識毒癮,加以有效戒治。
     
    (2)實施短期心理治療之6次THR戒治團體,以改善受戒治人病態心理、減輕戒斷症狀、增強抗癮自信、化解心理毒癮為目標。
     
    (3)經由戒治所內實施THR戒治團體,瞭解以THR療法整合現行戒治處遇之效能。
     
    2.研究對象:限定為臺灣新店戒治所男性受戒治人中,有戒毒意願者。
     
    3.研究技術:限用「THR療法」之技術,包括結構化「紓壓放鬆法、創傷重建法(含死亡療法)、解離內省法、正向建議法」及可有效處理心理創傷之「投射技術法、情感橋樑法、容忍記憶心像法」等(Foa, Keane, & Friedman, 2001/2005)。
     
    4.研究假設:定義如下。
     
    (1)虛無假設(H0):實驗組與對照組之心理測驗後測分數,無顯著差異。
     
    (2)對立假設(H1):實驗組與對照組之心理測驗後測分數,有顯著差異。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結構化THR戒毒療程,進行「準實驗設計」之實地治療研究,並以個別訪問法、心理測驗法、參與觀察法配合進行之。在心理計量方面,選用「柯氏性格量表」及「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取得受試者心理健康狀態之前、後測資料;在戒治反應方面,則取得受試者自評身心變化資料,兩者再以SPSS統計軟體進行檢定,以獲得成果數據。
     
    三、研究設計
     
    本研究採單因子等組隨機控制前後測之準實驗設計(楊國樞、文崇一、吳聰賢、李亦園,1989),設計模式(見表1)、變項及流程(見圖2)定義如下:
     
    (一)變項設計
     
    1.自變項:受戒治人「有」、「無」接受THR療法。
     
    2.依變項:受戒治人接受處遇後之反應,包括:
     
    (1)受戒治人心理測驗後測分數。
     
    (2)受戒治人自評身心狀況(即自覺療效)。
     
    3.控制變項:
     
    (1)樣本特質控制:有戒毒意願之受戒治人。
     
    (2)實驗環境控制:固定催眠CD播放內容、戒治所師資、管理員及軟硬體設施。
     
    (二)研究對象及抽樣設計:
     
    研究者將臺灣新店戒治所內具有戒毒意願之男性受戒治人86名,視為「立意隨機抽樣」之樣本母群體,先以隨機抽樣方式從樣本母群體中抽取24人,再以隨機分派方式,將其區分為實驗組12人及對照組12人,各組基本資料如下(見表2~4)。
     
     
     
    (三)治療方案設計  
     
    本研究6次單元中,除第1單元為暖身課程外,其餘5單元均以下列結構化流程實施:
     
    (1)治療師對受戒治人說明可藉THR療法找出潛意識吸毒原因,加以解除。
     
    (2)治療師撥放標準化「THR催眠CD」,引導受戒治人從「清醒狀態」、「輕度催眠狀態」逐漸進入「中度催眠狀態」。
     
    (3)治療師誘導個案產生「吸毒原因」心像,當個案投射出「象徵式吸毒原因」心象(夢境或心理故事)或「現實式吸毒原因」心象(今生過去影像,如童年)時,治療師隨即依個案之不同反應加以治療,以解除心理毒癮。
     
    (6)治療師引導個案實施「身心解離治療」,將其心理感受與生理感覺以「解離式心象」,加以治療。
     
    (7)治療師引導個案產生「自我心理治療」,並透過自我內省產生新的詮釋與領悟。
     
    (8)治療師對個案實施「正向建議治療」,將其自我內省所得之「領悟」,由治療師以「正向建議技術」予以制約、強化連結於潛意識內。
     
    (9)治療師實施標準化「喚醒程序」,將個案從「中度催眠狀態」逐漸引導回復至輕度催眠狀態,再回復至完全恢復清醒狀態為止。
     
    (10)治療師請個案分享心得或提問。
     
    (11)治療師指定家庭作業,預約下次治療時間(或結案)。
     
     
    (四)研究工具及設備:
     
    1.心理測驗:
     
    (1)柯氏性格量表(KMHQ 1998版):由柯永河(1998)編製之標準化心理測驗,總計300題,紙筆測驗時間約30~50分鐘,適於個人或團體測驗,內部一致性α值信度在0.5至0.97之間,具可靠信、效度及常模,可測量出38個心理特質分數,包括:「作答可靠量尺、…整潔守規因素量尺」等,採「6選1」作答方式具提高α值之效能。
     
    (2)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TSCS: 2A,成人版):由林幸台、張小鳳、陳美光(2004)編製之標準化心理測驗,總計82題,紙筆測驗時間約15分鐘,適用於18歲至49歲、國中(含)以上學歷之個人或團體,採「5選1」作答方式。成人版內部一致性係數自0.75至0.92(中數0.81),具可靠信、效度及T分數常模。量表內容包括「不一致反應、…自我行動」等15個分量尺。
     
    2.器材設備:
     
    (1)麥克風設備1組。
     
    (2)錄放影音設備1組。
     
    (4)高背椅12張。
     
    (6)催眠CD 1片。
     
     
    (五)治療場地:
     
    新店戒治所團體諮商室1間。
     
     
     
    (六)治療時間:
     
    自治療開始,實施隔週1次2小時,連續6次之療程,總計治療時數12小時,為期12週。(研究執行期間自2008年2月起,迄7月底止。)
     
     
     
    (七)研究步驟:
     
    1.從86名自願者中「隨機取樣」24人,再以「隨機分派法」,分為實驗組與控制組各12名。
     
    2.心理測驗前測:施測「柯氏性格量表」、「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各1份,記錄測驗分數。
     
    3. 將受試者自評之身心狀況,錄影存檔。
     
    4.「實驗組」自治療開始,實施隔週1次2小時,連續6次單元,總計治療時數12小時;「控制組」則未受處理。
     
    5.心理測驗後測:於治療結束後,再測「柯氏性格量表」及「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各1份,記錄測驗分數。
     
    6.將受試者自評治療後之身心變化,錄影存檔。
     
    7.以SPSS統計軟體檢定所得資料,以作結論。
     
     
     
     
     
    肆、研究結果分析
     
     
     
    一、心理測驗分析
     
    運用SPSS(13.0版)統計軟體,以「獨立樣本單因子共變數分析」檢定實驗組與控制組之心理測驗前、後測分數,得下列數據:
     
     
     
    (一)       柯氏性格量表統計結果
     
    實驗組與控制組在「柯氏性格量表」各分量表之前、後測得分之平均數及標準差,如表5所示。兩組前、後測得分之迴歸係數同質性考驗,結果如表6所示,除「重複、奇異、自我強度、強迫念行、整潔守規」等5個分量尺因達顯著水準(p<.05),不可以共變數分析外;其餘包括「作答可靠」等33個分量尺均未達顯著水準,符合同質性考驗檢定,可進行單因子共變數分析,結果如表7所示,在33個分量表中有「不正常男性(F=9.828,P<.005)、精神病質(F=8.364,P<.009)、疑心(F=8.269,P<.010)、慮病(F=4.824,P<.041)、離群(F=4.676,P<.044)、分裂型(F=14.131,P<.001)、精神病型(F=14.004,P<.001)」等7個分量尺達到顯著水準(p<.05),顯示在將前測分數之影響排除後,拒絕虛無假設(H0),即實驗組與控制組在此7個分量尺上,具有顯著後測得分差異(見表8)。
     
     
    (二)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統計結果
     
    實驗組與控制組在「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各分量表之前、後測 T分數之平均數及標準差,如表9所示。在進行共變數分析之前,先進行兩組前、後測T分數之迴歸係數同質性考驗,結果如表10所示,除「不一致反應」分量尺因達顯著水準(p<.05),不可以共變數分析外;其餘包括「自我批評」等14個分量尺均未達顯著水準,符合同質性考驗檢定,可進行單因子共變數分析,結果如表11所示,在14個分量表中計有「道德倫理自我(F=5.439,P<.030)、自我行動(F=5.635,P<.027)」等2個分量尺達到顯著水準(p<.05),顯示在將前測T分數之影響排除後,拒絕虛無假設(H0),實驗組與控制組在此2個分量尺上,具有顯著後測T分數差異(見表12)。
     
     
     
    二、觀察紀錄分析
     
    本研究第1單元為暖身課程,尚未以催眠技術介入,故不列入催眠觀察紀錄,自第2單元THR戒毒治療開始,依序計錄團體12名成員於5次催眠狀態下陳述之「吸毒原因」心像類型及生理反應,並將投射於心像中之「現實人生或童年往事」歸類為「現實式心像」;將投射於心像中之「夢境或心理故事」歸類為「象徵式心像」;將未投射於心像中,但投射於「生理感受」者(如,漂浮感、麻痺感等),歸類為「生理式反應」。總計實驗組60個反應中,出現21個現實式心像、8個象徵式心像及31個生理式反應(見表13),摘要如下。
     
     
     
    (一)現實式心像:
     
    1.第1次吸毒原因:
     
    (1)同儕影響:於團體休閒活動中,受朋友、同事或同學誘惑,遂因好奇或不好意思推辭而使用(7人)。
     
    (2)工作影響:因上大夜班,以毒品提神(1人)。
     
    (3)家人影響:因父親使用毒品而耳濡目染(1人)。
     
    (4)死亡影響:因父親死亡,為減輕哀傷而使用毒品(1人)。
     
    (5)感情影響:因情場失意,藉吸毒麻痺自己(1人)。
     
    (6)壓力影響:因職場壓力過大,藉毒品紓解壓力(1人)。
     
    2.過去吸毒原因:
     
    (1)父母失和:受父母離婚、吵架或家庭暴力影響而產生逃家、吸毒等叛逆行為(3人)。
     
    (2)賭博嗜好:因賭博損失慘重,藉由吸毒忘卻破財的痛苦(1人)。
     
    (3)意外災害:因公安意外,遭工具車輾過全身,以毒品療傷止痛(1人)。
     
    (4)犯罪服刑:因過失殺人服刑出獄後,藉由毒品逃避人際挫折(1人)。
     
    (5)親子關係:與父親關係失和,藉由毒品忘卻親情煩惱(1人)。
     
    (6)好勝性格:因青少年期愛出鋒頭,藉吸毒展現自己的與眾不同(1人)。
     
    (7)同儕誘惑:於同學住處,受朋友誘惑而吸毒(1人)。
     
     
     
    (二)象徵式心像:心理故事
     
    (1)作戰傷亡:中國明代領兵抗敵之官員,因作戰傷重而亡(1人)。
     
    (2)衝動犯罪:中國明代武術師因犯毆人致死罪,受官府制裁而亡(1人)。
     
    (3)親情衝突:台灣民初隱居山林之人,為救家人遭白老虎誤傷而亡(1人)。
     
    (4)愛情困擾:清末民初年輕生意人,因未娶得心儀女人而自殺(1人2次)。
     
    (5)空難墜機:二次大戰時,攀附於飛機機翼上之逃難者,因墬機身亡(1人)。
     
    (6)吸食毒品:中國抗戰時士兵為暗殺任務吸食安非他命,遭出賣殺害(1人)。
     
    (7)報仇雪恨:中國古代農民,為報官府掠奪殺親之仇,遭官兵殺害(1人)。
     
     
     
    (三)、生理式反應:
     
    實驗組中9人均呈身心放鬆反應(如漂浮感),僅3人曾有以下反應:
     
    1.肩膀緊繃感(1人)。
     
    2.焦躁情緒及右手臂、後頸部之緊繃感(1人)。
     
    3.進入催眠下之睡眠狀態,補充精神與體力之不足(1人)。
     
     
    三、自我評量分析
     
    本研究於6次單元結束後,收集實驗組與對照組自我評量之身心變化(與12週前之狀況相比較),依其反應類型區分為「抗癮自信、毒癮渴想、生理狀態、情緒狀態、睡眠品質、夢境內容」等六個項目,並以SPSS統計軟體進行「適合度考驗」(期望次數相等,無母數統計之卡方檢定),所得數據顯示實驗組在自我評量反應上具顯著差異者(P<.05),包括:「抗癮自信、毒癮渴想、生理狀態、情緒狀態、睡眠品質」等5項,其中自評情況「改善」者之百分比在5個類型上,均高達81.82%以上(以「抗癮自信改善」者最高達100%);自評「不變」者均在18.18%以下;自評「惡化」者則均為0%。而控制組在自我評量反應上只有「毒癮渴想」一項具顯著差異,其中自評情況「改善」者佔88.89%;「不變」者佔11.11%;「惡化」者亦為0%。詳見表14。
     
     
     
     伍、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本研究依準實驗設計原則,探討THR療法對臺灣新店戒治所男性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現將研究結果綜合討論如下:
     
     
     
    (一)心理測驗
     
    Hall, Hando, Darke, & Ross(1996)訪談301位安非他命毒癮者後發現,其心理病態現象普遍存在,且多數人使用安非他命時會產生憂鬱(79%)、焦慮(76%)、妄想(52%)、幻覺(46%)及暴力行為(44%)等症狀,且症狀自開始使用安非他命後之盛行率明顯增加(江政亨,2005)。長期使用會造成如「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之「安非他命精神病」,症狀包括猜忌、多疑、妄想、情緒不穩、易怒、視幻覺、聽幻覺、觸幻覺、強迫或重覆行為及睡眠障礙等,也常有自殘、暴力行為等。戒斷症狀包括疲倦、沮喪、焦慮、易怒、全身無力,及嚴重時之自殺、暴力攻擊或中毒性精神病(如偏執狂、妄想症或有幻覺之精神分裂症) (Cretzmeyer, Sarrazin, Huber, Block, & Hall, 2003;江振亨,2005),其中85%吸毒者有被動、不積極、依賴、易衝動、逃避現實等「人格失調」現象(劉怡伶,2004)。另Darke, Sims,McDonald, & Wickes(2000)比較澳洲雪梨美沙冬維持療法30名海洛因毒癮者與配對控制組30名(非海洛因毒癮),發現海洛因毒癮者亦高比率患有「精神病理疾病」(江政亨,2005)。因此,本研究選用柯氏性格量表及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作為心理測量工具,就是為了準確評估以THR療法治療受戒治人心理病態、精神病理及戒斷症狀之效能。
     
    1.柯氏性格量表
     
    本研究結果顯示實驗組在「柯氏性格量表(1998)」之38個量尺分數中,有「不正常男性量尺」等7個量尺得分顯著低於對照組,其在測驗解釋上定義如下:
     
    (1)第15量尺(不正常男性傾向):測量個人異常男性心理及行為偏差強度。
     
    (2)第21量尺(精神病質因素):測量個人性格是否具精神病之心理特質因素。
     
    (3)第22量尺(疑心):測量個人疑心程度。
     
    (4)第28量尺(慮病):測量個人對於自己生理健康的擔心掛慮程度。
     
    (5)第31量尺(離群):測量個人對他人厭煩、無趣的程度(柯永河,1994a)。
     
    (6)第32量尺(分裂型):測量個人性格是否符合分裂型性格診斷標準。
     
    (7)第33量尺(精神病型):測量個人性格是否符合精神病性格診斷標準(柯永河,1994b)。
     
    根據量表區辨效度可知:「健康男性」應比「不健康男性」在「正常男性傾向」及「男性傾向」兩量尺得分具顯著性高均值,但在第15(不正常男性傾向)量尺得分具有顯著性低均值。本研究實驗組在後測「不正常男性傾向」量尺得分上有較控制組顯著之低均值,顯示實驗組經6次THR療法介入後,「不健康程度」已明顯減輕。
     
    柯永河(1998)認為第22(疑心)量尺與男性妄想型性格違常之關係密切,因此當該量尺得分出現實驗組顯著低於控制組之結果時,顯示實驗組之「疑心或妄想型性格違常程度」因THR療法介入而顯著減輕。
     
    柯氏發現關於「正常與不正常」兩組之平均分數差異比較上,第28(慮病)量尺在各種受測對象上,「不正常組」得分均顯著高於「正常組」。因此本研究中實驗組在經6次THR療法介入後,其「慮病」量尺後測得分顯著低於控制組,顯示實驗組之「心理健康或正常程度」已明顯高於控制組。
     
    柯氏認為在量表反應上,不正常者會比正常者在第15(不正常男性傾向)、第31(離群)及第33(精神病型)等量尺上得到顯著高分,表示其情緒不穩,反應前、後變化大。因此當本研究之實驗組在此3個量尺後測得分顯著低於控制組時,顯示經THR療法介入之實驗組成員的「情緒反應變化程度」已明顯較控制組穩定。
     
    根據測驗手冊說明,「神經質或心理不健康因素、陽性向外表達或心理健康因素、陰性內斂因素、侵犯風俗習慣因素、強迫念行因素及作答不謹慎因素」等6個因素可解釋整個量表反應量的76.9%,且可解釋第15量尺(不正常男性傾向)之總變異量高達95%。
     
    因此本研究中實驗組和控制組在第15(不正常男性傾向)量尺後測分數上顯示之差異性,若以「神經質或心理不健康因素」等6個因素加以解釋時,具有極高反應解釋量,特別是運用「神經質或心理不健康因素」和「侵犯風俗習慣因素」等兩因素時,因第31(離群)、第21(精神病質因素)、第28(慮病)、及第22(疑心)、第15(不正常男性傾向)、第32(分裂型)及第33(精神病型)等7量尺在可解釋全量表41%變異量之「神經質或心理不健康因素」中,具有「高度正向負荷量」(.57941~.83350);且第15(不正常男性傾向)、第21(精神病質因素)、第22(疑心)、第31(離群)、第32(分裂型)及第33(精神病型)等6量尺在「侵犯風俗習慣因素」上亦具「輕度至中度負荷量」(.22124~.57985)。
     
    綜合上述解釋因子,在全量表得分解釋上,當實驗組在「不正常男性量尺」等7個量尺得分上顯著低於對照組時,顯示實驗組之身心反應受「神經質或心理不健康因素」和「侵犯風俗習慣因素」影響之程度,已因THR療法介入而顯著降低,表示THR療法確實可有效減輕受戒治人之心理病態程度,達成減輕其精神病理、戒斷症狀之效能。
     
    2.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
     
    根據Haynes(1990)研究顯示,「道德倫理、家庭自我及自我行動」等三量尺具「同時效度」,能敏銳察覺受試者之行為困擾與外顯臨床症狀。本研究亦顯示實驗組在「道德倫理自我」及「自我行動」得分上同時顯著高於對照組,與Haynes(1990)之發現相似。且測驗手冊說明「道德倫理自我」與「明尼蘇達多相人格量表(MMPI)」之「精神病變量尺」(r=-.26)、「分裂症量尺」(r=-.37)呈「負相關」,此亦反應在本研究以根據MMPI改編之「柯氏性格量表(1998)」施測結果上,即實驗組除了在「道德倫理自我」顯著高於對照組外,其在柯氏性格量表之「精神病質因素、精神病型及分裂型」量尺得分亦顯著低於對照組,顯示受試者之「反社會傾向」或「不尋常心理態度」,確可透過「道德倫理自我」量尺看出端倪。
     
    以區辨效度而論,「道德倫理自我」與「家庭自我」得分差異,可區辨受試者用藥頻率(Sherman, 1983);「道德倫理自我」與「自我認同」量尺則可區辨青少年是否濫用藥物(Cavaiola, & Schiff, 1989),且「道德倫理自我」與「人際協調能力」有顯著正相關(r=.47)(Levine, Van Horn, & Curtis, 1993)。因此當本研究實驗組之「道德倫理自我」得分,經實驗處理而顯著改善後,即顯示THR療法具有改變受戒治人「用藥(毒)頻率」之成效,並可推測其「人際協調能力」亦能正向改善。茲以實驗組與對照組在「道德倫理自我」與「自我行動」後測分數上之差異,加以討論:
     
    (1)道德倫理自我概念:
     
    道德倫理自我概念量尺是從「道德、倫理」觀點讓受試者描述自己,檢視自我道德觀,評估自己是「好人」或「壞人」,也包括對「宗教信仰」或「缺乏信仰」的自我滿意程度。量尺得分高者(≧60T)通常對自己行為感到滿意,個人理想道德觀和實際道德行為間未有重大衝突存在,「內化」之道德價值觀也相當一致,對自己和他人皆具彈性,能原諒他人,在特殊場合也稍能變通。量尺分數落於40T~60T者,則具有與一般常人相同之道德倫理自我(林幸台等,2004)。
     
    本研究結果顯示,實驗組後測平均T分數從40.58T上升為43.00T,控制組後測平均T分數則從40.58T下降為37.50T,由此可知,實驗組經6次THR療法介入後,其「道德倫理自我」後測得分已明顯由正常區域下限邊緣(40T)提升至正常區域內(43T);若從得分組合模式分析,其「生理自我、道德倫理自我、心理自我、家庭自我、社會自我及學業/工作自我」等量尺之後測平均T分數皆較前測為高,且6個自我概念量尺後測得分皆更接近40T~60T之正常值中間區域(50 T附近),形成似一般常人的得分模式,而非具「成人反社會」或「物質濫用」傾向之「W型」得分模式[7](林幸台等,2004),明確顯示實驗組在整體的自我概念表現上,已較治療前為佳。
     
    相反的,控制組之「道德倫理自我」後測得分,則從正常區域下限邊緣落入低於40T之偏差區域,顯示控制組成員普遍察覺自己行為「過於衝動」,常無法符合「道德期望」,可能在「衝動控制」上有實際困難,或對自己或重要他人有過高的道德標準,並常有外顯的行為問題(林幸台等,2004)。
     
    (2)自我行動量尺:
     
    「自我行動」量尺適於測量個人對自己行為,或對自己日常生活方式的看法。當「自我行動」低於40T,顯示受試者可能有「衝動控制」方面的問題,在「家庭自我」和「道德倫理自我」得分上也可能偏低(林幸台等,2004)。
     
    由研究數據得知,經12週後,實驗組「自我行動」後測平均得分因有THR療法介入,仍可維持在正常值40T~60T範圍內(47.25T),但控制組「自我行動」得分則明顯從原先正常區域(41.83T)落入低於40T之偏差區域(36.92T),形成與實驗組之顯著差異,此結果顯示6次THR療法可將受戒治人之日常行為及生活方式維持在正常範圍內,但未接受治療者則會出現「無法有效控制衝動」的狀況。另根據程冠豪(2005)研究發現,國內成年海洛因毒癮者之「吸毒涉入強度」(如買毒金額、吸毒年數、成癮性強度等)與「衝動性」呈顯著「正相關」,此與Brady, Myrick, & McElroy(1998)發現高比率物質濫用者比一般族群顯著有「高衝動性」相同,亦與Allen, Moeller, Rhoades, & Cherek(1998)以自陳式問卷衡量衝動性之研究有相似結果,且韋若蘭(2003)發現吸毒者之「衝動性」可有效預測「吸毒復發意向」(意即當吸毒者衝動性越低,再犯可能性就越低;反之則越高)。國外臨床研究亦已證實對藥癮者之「衝動性症狀」施予整合式行為藥物處遇,具有戒治效果(Moeller, Barratt, Dougherty, Schmitz, & Swann,2001)。
     
    因此,綜合國內外發現及本研究結果可推知:當THR療法可以顯著提升實驗組在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之「道德倫理自我」與「自我行動」得分時,除了顯示受戒治人經6次THR治療後,已能有效「控制衝動」外,亦意謂著受戒治人欲藉毒品來滿足生理需求、逃避痛苦、尋求刺激之吸毒衝動,也將同步獲得有效控制,產生化解「再犯可能性」之心癮戒治成效。
     
    (二)觀察紀錄
     
     
     
    1.治療潛意識吸毒原因之療效分析:
     
    根據張伯宏(1997)分析,促使個人染上毒癮之心態可分為「好奇、刺激、夢幻、逃避、孤僻、無情、報復、自殺、失意、焦慮」等10類型;吸毒原因在「個人因素」上包括性格、心情、特殊意識(如反抗意識)、病態心理;在「環境因素」上包括教育措施、社會變遷、工商社會之消費型態、同儕朋友影響;及個人因素與環境因素之結合影響。本研究透過催眠觀察紀錄發現:實驗組成員投射吸毒心態和原因之21個「現實式心像」大致均可歸入張伯宏(1997)區分之10類型與3種因素內;但8個「象徵式心像」則無法歸入,需增列為「潛意識內不為人知」之「心理故事」類型,其具有之共同特徵,包括:「故事」發生時間皆早於個人出生之前、地點均在中國境內,且主角皆為「死於非命」之男性。以下針對實驗組成員呈現潛意識吸毒原因之「現實式心像」、「象徵式心像」及「生理式反應」,以精神分析理論加以分析探討:
     
     
     
    (1)毒癮與死亡本能:
     
    「象徵式心像」中非常特別的8個象徵「過去吸毒原因」的心理故事(或稱「前世故事」),若以早期精神分析觀點視之,可解釋為:乃男性毒癮者潛意識「死亡本能」之投射作用所化現,因該理論認為「毒品依賴」源自於個人潛意識中「本我(Id)」之「死亡本能」及「自我毀滅」傾向,藉持續吸毒行為,達成「慢性自殺」目標(Thombs,1996),此論點可由心理故事中的「男主角皆會死於非命」的現象而得到印證。而THR療法對此心理症狀之治療重點在於透過「解離內省法」及「正向建議法」,將毒癮者「本我」之心理動力由原先之自我毀滅方向,導引向生存本能之「建設性方向」前進。
     
    (2)毒癮與自我匱乏:
     
    當代精神分析理論將毒品依賴視為是「自我(ego)匱乏」的症狀,而用毒行為則是「深層人格問題」的外顯現象(Thombs,1996)。Khantzian( 1980)和Wurmscr(1980)則認為毒癮者之「自我(ego)」是較脆弱或受損的,因其在處理內在「本我(Id)」驅力上,未能發展出適當「內在控制力」,才會藉毒品來滿足心理需求,時間日久後,毒癮者對屬於「外在控制」之毒品依賴性益形嚴重,其「自我」功能也因而逐漸喪失,導致風險知覺益形扭曲(Thombs,1996)。此觀點可由「現實式心像」及「象徵式心像」中之「故事情節內容」皆能反映出「男主角之人格問題」而得到印證(如:因個性衝動而殺人、因情感脆弱而自殺、因生性懦弱而吸毒壯膽)。由於此類心理症狀之治療目標在於加強「自我強度(ego strength)」,以有效控制、管理「本我(Id)需求」(Thombs,1996),因此THR療法乃以「創傷重建法」及「正向建議法」,修復毒癮者受損之自我概念,使其能看見人格弱點上之負向黑暗面,亦能發覺其正向光明面,以激勵戒癮自信,增強自我控制能力。
     
    (3)毒癮與前置因素:
     
    Wurmser(1974)認為「成癮尋求(addictive search)驅力」和「毒品偶然入侵(adventitious entrance)」等2前置因素為毒品成癮之發展基礎,但前提是其須與異常行為產生時一併出現。因此有些人雖會受「成癮尋求驅力」影響而對某事物上癮,但若無機會接觸毒品,則在缺乏前置關鍵因素催化之狀況下,將無從發生毒品上癮行為,而成癮於其他活動;此情形也常見於已戒毒者身上(即戒毒後,成癮於其他活動)(Wurmser,1974;Thombs,1996)。
     
    從實驗組成員之「現實式心像」中,可見到「毒品偶然入侵」現象皆出現在個人遭遇「同儕誘惑、作息改變、家人失和、親人死亡、感情挫折、工作壓力」等突發或異常生活情境產生時,符合前置因素促成毒品成癮之要件,因此THR療法之戒治方法便是運用「催眠回溯技術」,將成員心像內之第1次「吸毒情境」重新建構為「由成熟的自己進入年少吸毒的世界裡,幫自己戒毒」的心像,並指示成員在該心像告訴年少的自己關於「吸毒之壞處」及「戒毒之好處」,以達成破壞「第一次毒品入侵」,並將「成癮尋求驅力」導向追尋「戒毒好處」之目標。
     
    (4)毒癮與情緒防衛
     
    Khantzian(1980)認為「毒品成癮」本身是一種「防衛機轉」,即毒癮者藉由吸毒來保護自己免於直接面對無法抗拒之「抑鬱、焦慮、羞愧、乏味、罪惡感,及各種負面情緒」; Wurmser(1980)則認為毒癮者會「依賴」某類毒品,乃因其可治療或化解某特定「負面情緒」,而非取決於環境、經濟及社會文化因素;且個人選擇毒品之取向與其「情緒狀態」間具相關性,如麻醉類毒品用於克制「害羞、嫉妒、暴怒情緒衍生之焦慮」;興奮類毒品用於抵制「軟弱、憂鬱感」;迷幻類毒品用於「消除無聊感」等(Khantzian,1980; Wurmser,1980;Thombs,1996)。此點,可從實驗組成員之「象徵式心像」中出現8個猶如「前世」之「心理故事」獲得佐證,意即心理故事之所以出現,乃是防衛機轉將促成個人吸毒卻又無法直接面對(或述說)之「各種負面情緒」,投射於適合述說的「過去時空架構」中,並加以「故事化」、「心像化」的結果。
     
    而且Wurmser(1974)亦將吸毒視為是個人「自我藥物治療(self-medication)」的一種方式,目的在於以毒品治療心理痛苦。因此「負面情緒狀態」不是吸毒的「結果」,而是造成吸毒的「原因」,如鴉片類、麻醉類毒癮者本身多是傷害式虐待或暴力下之「受害者」,生活經驗使其長期處於敵意與忿怒狀態;鎮靜類毒癮者多屬「焦慮、情感壓抑」之人,毒品被用來克服「人際防衛與恐懼」,以使情感或忿怒獲得短暫紓解;興奮類毒癮者則為「振奮精神、提昇果斷力及自尊感」才吸毒,以助其從憂鬱、空虛、乏味感中解脫(Wurmser,1974;Khantzian, Halliday, & McAuliffe, 1990; Thombs,1996)。
     
    Khantzian、 Halliday和McAuliffe等人(1990)從麻醉類毒癮者身上發現,當其第1次使用鴉片類毒品時,會感受到自己「過去所遭受的痛苦感」或「內心強烈攻擊性引發的威脅感」,得到明顯的控制和減緩。此觀點在實驗組成員之「現實性心象」及「生理式反應」中亦得到驗證,如某成員在催眠狀態下探索海洛因成癮原因之心像時,報告當其看見自己曾因「戰敗慘死」及「抗暴被殺」之當下,瞬間覺得全身疼痛難耐、渾身痙攣,但治療師見其「身體」卻仍處於放鬆無恙之催眠狀態,可見海洛因對該成員而言,確實是用來麻醉其潛抑於內心之「心理疼痛感」。
     
    且Khantzian(1980)認為多數情況下,毒品成癮之「傾向」與嚴重、顯著之「心理病態」有關;雖然某些毒癮者之心理病態是源於毒品濫用及伴隨之人際問題。但「主因」其實是由於「自我(ego)」受到嚴重損害與干擾,產生心理創傷,致使個人開始傾向以毒品治療自己而上癮(Thombs,1996)。關於此點,從實驗組成員之「現實性心像」中多為不順遂之生命史;及「象徵式心像」中多為痛苦多災之「心理故事」,便可知曉毒癮者之潛意識內,確實隱藏著許多需要「接受治療」的心理病態和心理創傷。因此,THR療法乃運用「容忍記憶心像法」、「情感橋樑法」及「死亡療法」等技術,將原先毒癮者需要以毒品治療之心理創傷,改由以催眠心理治療技術加以修通、復原,使致其毒品上癮之「心理創傷」及「負面情緒」等致病因子得以化解,自然無須再藉毒品治療自己。
     
    2.治療心理創傷之效用分析:
     
    由於THR療法所設計之治療結構,是以治療潛意識內與吸毒原因有關之所有「心理創傷」為出發點,其何以能產生戒治成效,可引用陳家雯(2003)研究臺北戒治所男性受戒治人創傷反應之結論,加以說明:即當個人經歷心理創傷事件後,若能建構出「可撫平強烈負向情緒」的適當意義,便可產生正向成長,若無法建構出適當意義,則會產生負向抑制;且先前之心理創傷若未處理好,會對後來之心理創傷產生負向影響;當創傷事件後,個人心理狀態偏向創傷後之抑制反應時,較可能出現吸毒行為,當偏向創傷後之成長反應時,較可能出現戒毒行為。
     
    因此當THR療法在催眠中協助實驗組重建出可撫平「毒癮負向情緒」的「拒毒意義」時,便能促其正向成長;且由於THR療法將其潛意識內第1次吸毒及其前、後所有與毒癮有關之心理創傷(包括現實人生、童年往事等「現實式心像」及夢境或心理故事等「象徵式心像」)皆予以重新建構、詮釋、修復後,與毒癮有關之先前心理創傷自然無法再負向影響後續心理創傷,如此便能促進個人產生心理創傷後之正向成長反應,進而出現顯著戒治反應或戒毒行為。此點可從同一人之心理故事經THR治療後皆不再重複出現,且至第6單元時,已有多數成員反應潛意識內已無「毒癮心理創傷」之現象可知。
     
    3.消除毒癮記憶之效用分析:
     
    根據制約理論,降低毒癮制約反應之有效方法是「消除制約」,古典制約之消除方法是「條件刺激(CS)」出現後,不再跟隨「無條件刺激(US )」;操作制約之消除方法則是在操作反應後,無增強物出現,因此「消除歷程」必須經過新的制約反應以去除或干擾舊有連結才能達成。動物實驗證實針對消除嗎啡(Parker & McDonald,2000)、安非他命(林義傑,2003)及古柯鹼(Itzhak & Martin,2002)之「地點偏好」,重複測試法(repeated testing )和強迫消除法(force extinction)皆是消除「毒癮記憶」之有效方法(林義傑,2003)。
     
    (1)消除情境記憶:
     
    「刺激但無增強物」之消除法比「刺激加增強物」之制約法具有更強烈的「情境限定(context-specific)」特性,意即毒癮者在A情境中制約之毒癮反應,若在B情境中進行消除,則當其再回到A 情境後,吸毒反應便會再出現(McComb, Sangha, Qadry, Yue, Scheibenstock, & Lukowiak, 2002;林義傑,2003),這即是「監禁無效」之原因。但THR療法卻可以透過催眠回溯技術使實驗組成員心像中重現「第1次吸毒地點」及各種不同吸毒原因之「情境心像」,並要求成員在該情境中「操作戒毒心像及生理、情緒反應」,如此即可產生如同回到A情境中進行消除之最佳療效。此預期之療效已從實驗組成員報告其「抗癮自信」明顯增強、「生理及情緒狀態」亦呈現好轉之現象,獲得臨床驗證。
     
    (2)連結戒毒記憶:
     
    消除現象可視為2個拮抗記憶痕跡之間「相互競爭出現」的結果,吸毒或戒毒反應之出現與否,需視兩者之相對強度而定(林義傑,2003)。由於THR療法可透過「解離技術」及「死亡療法」制約新的「正向戒毒記憶」,並加速催化其連結強度,產生「促進消除」(potentiation of extinction)之強化效果,因此當實驗組成員報告於平日睡眠時,已出現「拒毒夢境」之現象,即可證實潛意識內「戒毒記憶痕跡」之競爭力確已於明顯「強」於原本吸毒記憶。
     
    (3)創造嫌惡刺激:
     
    理論上將毒癮與「嫌惡性刺激」連結,便會逐漸消除吸毒反應,已有研究證實此法確實可有效戒除菸癮(Ward,2001)。故THR療法透過「催眠回溯技術」之多次反覆實施(如同「重複測試法」),使實驗組成員將「過去吸毒原因」與「痛苦又死於非命」之心理故事(即嫌惡刺激)形成穩固連結,以競爭、對抗原本之毒癮記憶。此做法獲致之療效,可由實驗組成員報告其「毒癮渴想」已逐漸下降,甚至消失,並且不想再讓未來人生「重蹈覆轍」的感觸中,獲得臨床驗證。
     
    故透過以上治療過程分析及現象觀察可知, THR療法對戒治心理毒癮而言,具以下療效:
     
    (1)可使實驗組成員潛意識內「不為人知」之吸毒原因,得以「心理故事」的方式呈現於其「心像畫面」中,並陳述出來,使治療師可藉以進行各種心理治療及催眠制約技術,達成戒治心理毒癮之目標。
     
    (2)可使實驗組成員發揮在潛意識內進行心像改變、治療「心理創傷」的能力,而此點是控制組成員在單純接受戒治所處遇課程時所無法學習到的「自我療育技術」。
     
    (三)自我評量
     
    在自我評量上,實驗組於「抗癮自信、毒癮渴想、生理狀態、情緒狀態、睡眠品質」等5項目上,高於80%以上的成員認為THR療法使其身心產生正向變化,而控制組則只有「毒癮渴想」一項達到同樣水準,顯示12週之戒治處遇課程可使受戒治人自覺之「毒癮渴想」減輕,而多接受6次THR療法則可使受戒治人在同樣期間內,感受到更多自己身心上的正向戒治反應,此與前述心理測驗結果相符。
     
    其中,實驗組成員自評參加THR戒治團體後之身心好轉反應中,最特別者在於有2名發現自己能在「夢境中拒絕毒品」,顯示其潛意識已受「催眠制約」產生「拒毒信念」; 2名自評「治療前常做惡夢、醒後精神不佳;但治療後則常做好夢、醒後精神愉快」,顯示其「鮮明、不愉快的夢」和「疲累感」等2種安等非他命戒斷症狀已消失[8];1名自覺「身上皮膚病」在3個月的THR療程中逐漸康復,顯示其皮膚生理功能逐漸增強;1名則表示已會運用「自我催眠」預做復歸社會後之生涯規劃,顯示其潛意識「生存本能」已開始朝向戒毒方向前進,符合本研究治療理論架構之預期。
     
    因此,透過「心理測驗數據」、「參與觀察紀錄」及「自我評量報告」等研究資料之三角交叉檢測,顯示THR療法確實可使實驗組受戒治人產生明顯的正向戒治反應。
     
    (四)總結
     
    綜合上述研究結果,可知超覺催眠重建療法(THR)之戒治成效,包括:
     
    1. 透過1次2小時之THR療法,可發掘出實驗組男性受戒治人潛意識內「不為人知」之吸毒原因,如象徵吸毒原因之「心理故事」,並能針對各式「心理毒癮」投射出之心像內容,加以治療。
     
    2. 實施短期心理治療之6次THR戒治團體,可有效改善實驗組男性受戒治人之「道德倫理自我概念」、「自我行動」方式,及「自我概念組合模式」;亦可有效減輕其受「不正常男性傾向、精神病質、疑心、慮病、離群、分裂及精神病型」等侵犯風俗習慣之「神經質或心理不健康因素」所影響之身心反應,達成改善病態心理、減輕戒斷症狀、增強抗癮自信、化解心理毒癮等目標。
     
    3. 藉由評估於戒治所內實施THR戒治團體之實際成效,本研究認為THR療法確實可以「短期團體治療」方式整合於現行戒治模式內,發揮催化戒治成效之功能。
     
    二、建議
     
    由於THR療法是種非常專業、高深的催眠心理治療技術,治療師本身須具備深厚之精神分析功力,並熟知認知行為理論之制約程序,再加上擁有專業、靈活之催眠技術,方能將THR療法之功效發揮至極致。因此美國心理學會(APA)才會限定:只有受過適當訓練和有證照之健康照護專業人員,方能在臨床上使用「催眠」(Foa, et al.,2001/2005),以保障患者權益。
     
    但綜觀國內心理治療領域,目前仍缺乏專業學術機構或醫療院所從事催眠治療研究及人才培訓工作,致使國內心理戒毒療法仍僅限於「認知行為、問題解決及現實療法」等取向。因此研究者認為除了國內應積極建立專業催眠治療「師資」培訓制度外,更應從大專院校之心理治療相關系所內,加強「催眠治療理論與實施」之基礎教育,以培育出擁有「多元化」心理治療技術之專業人才,投入國內臨床治療領域,促進催眠學術研究與實務運用推展。在此長程目標實現之前,研究者根據本研究所得成果,提出下列建議,以供參考:
     
     
    (一)治療實務建議
     
    建議後續於戒治所等矯正機構內,從事催眠治療研究者應如本研究實施程序一般,嚴守以下催眠治療原則:
     
    1.治療實施前,須由治療師對自願接受催眠之個案說明催眠治療程序與可能發生之身心現象,使其有所心理準備,並提供「自願接受催眠治療」之切結書予個案簽署,以維護雙方權益,增進醫病關係。
     
    2.由於催眠療法能深入潛意識內探索毒癮者「不願人知」之內心隱私與原本個人早已遺忘之重大創傷記憶,甚至發現連個人也從不知曉、卻又好似「前世記憶」之心理故事[9],因此治療師更須嚴格遵守學術研究及心理治療倫理之保密原則,以避免個案遭受外界傷害。
     
    3.催眠治療過程中,治療師所獲得之個案潛意識心像內容,由於並非完全是「真實記憶」,亦可能包括「錯誤記憶」或潛意識投射之「假性記憶」(如像「前世記憶」之心理故事」),因此所收集之心像資料僅可限於為達成「治療目的」之精神分析使用,絕對不可另作他用(如錯將其視為犯罪證據或司法證詞),以免傷害個案基本權益。
     
     
    (二)戒治實務建議
     
    1.可將「THR療法」於臺灣新店內戒治所內擴大實施,整合於現行戒治所處遇課程中,以催化整體戒治處遇成效,並依據受戒治人潛意識吸毒原因予以分類,安排適當戒治課程或增加配套心理治療方案(如家庭失和致吸毒者,除接受催眠戒治外,亦可同時施予「家族治療」),以加乘各式處遇之戒治效果。
     
    2.可擴充國內本土戒毒模式,將「THR療法」或催眠療法引進矯正及醫療機構使用,並予有效結合。
     
    (1)將研發之結構化THR戒治療法,持續以教育訓練方式指導有志學習之專業心理治療人員,以推廣運用於國內戒治所或醫療機構。
     
    (2)與合作之精神醫療院所共同推動「催眠戒治醫療整合計畫」,相互交流學習、研發完整配套之催眠康復方案,使毒癮者於復歸社會後,仍可於醫療院所接續催眠醫療照護。
     
    (3)建議勒戒所、監獄等未設置臨床心理師之矯正機構,可引進精神醫療院所具催眠戒治技術之精神醫療團隊,以輔助毒品戒治工作。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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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個案為1名連續8個月內,每天使用5公克古柯鹼之20多歲女性成癮者。
     
    [2]18名個案中,酒精中毒或濫用酒精計15人;古柯鹼成癮計2人,大麻成癮計1人。
     
    [3]18名患者投射之「前世」多與受不明冤屈、遭欺騙;或經歷極大痛苦、被欺侮等經歷有關,在1至3次催眠治療後,患者心境皆較原先平靜,且在3至8個月後之電話追蹤發現,僅1名再犯入獄。
     
    [4]控制組12名成員中有2名於後測時刻意胡亂作答,致該組有效之前、後測資料僅餘10份。
     
    [5]資料收集時,實驗組12名成員中有1名因故無法提供自評資料,僅餘11份有效自評資料。
     
    [6]資料收集時,控制組12名成員中已有3名停止戒治出所,僅餘9份有效自評資料。
     
    [7]「W型」得分模式,即是「道德倫理自我、家庭自我」量尺得分均低於40T,且又明顯低於50T以下之「生理自我、心理自我和社會自我」量尺得分,顯示受試者可能具有「成人反社會」或「物質濫用症候群」等問題。
     
    [8]常見的安非他命戒斷症狀包括:疲累、鮮明而不愉快的夢、失眠或嗜睡、食欲增加、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動(孔繁鐘、孔繁錦編譯,2000)。
     
    [9]某些有宗教信仰之個案會將象徵式心像中之「心理故事」視為是自己的「前世記憶」,因此故事情節及故事主角生命結束時之死亡過程,對其個人之生命觀與價值觀均具有重大特殊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