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 年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試題暨解答》~高點補習班提供2017-08-07
  • 《104 年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試題暨解答》

     

    一、監獄行刑法係國家執行徒刑與拘役等自由刑之主要依據,請說明監獄行刑法的主要目的與功能為何?(25 分)

     

     

    命題意旨

    有關監獄行刑法之目的,係屬監獄行刑法之基本概念題型,亦係課堂上講座反覆強調之重要題型。觀諸過去出題, 此類考題曾於 85 監所員、88 監獄官出現過。故一般考生對此題目之作答,盡可以援引本法第 1 條為主要內容,故作答上應尚無困難;惟本題將範圍擴大至監獄行刑法之功能,使命題相對較為靈活而有創意。

     

    答題關鍵

    本題答題時,應援引本法第 1 條為基礎,但應注意比較積極目的與消極目的,使答題兼具周延性與完整性,而本法之功能部分,應以林茂榮、楊士隆、黃維賢之監獄行刑法內容為主要架構,並應分項舉例說明詳述,以獲取高分。

    高分

    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第一章。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立法目的:

    1.消極目的:此思想源於犯罪學古典學派主張,強調監獄行刑乃剝奪受刑人自由,使與社會隔離,以達傳統應報、嚇阻與隔離目的。

    2.積極目的:此思想源於犯罪學實證學派主張,重視刑事政策「特別預防思想」,強調受刑人社會適應與預防再犯; 即監獄行刑法第 1 條意旨,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二)監獄行刑法的功能 :

    1.促使受刑人「再社會化」(特別預防思想):

    (1)經由矯正使具有反社會行為者,建立或恢復其社會性, 使之回歸社會,適合社會生活。

    (2)監獄行刑乃受刑人「再社會化」之手段,而受刑人之

    「再社會化」即監獄行刑之目的。

    2.防制社會上潛在犯罪人(一般預防思想):

    (1)監獄行刑除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外,並將受刑人隔離,防止其在社會上實施惡行。

    (2)另監獄亦透過剝奪犯罪人自由的刑罰制度,使一般人有所警惕,以收威嚇效果。

    3.保障受刑人服刑權益:

    (1)監獄雖拘束受刑人自由,但不能剝奪其服刑基本權利。故本法明定刑罰之執行權限,以確保受刑人不受法律 外侵害、不受違反人道之待遇。

    (2)法定相關權利包括:依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 之規定:給養(本法第 45 條)宗教信仰(本法第 38 條)外界接觸(本法第 62、42、26 之 1 條、本法第

    26 之 2 條)、勞作金請求(本法第 32、33 條)、刑期受益(本法第81 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 之1 條)、申訴(本法第 6 條)以及其他權益,均受到本法及相關法令保障。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585 字)

     

    ※相關試題:

    ◎監獄行刑之目的為何?監獄行刑與受刑人「再社會化」的功能之關聯如何?監獄行刑與「預防社會上潛在犯罪人」之功能的關鍵有如何?試闡述之。(82 退除役)

    ◎監獄行刑法第 1 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試申其義。(85 監所員)

    ◎監獄行刑法第 1 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試說明「改悔向上」與「適於社會生活」之意義及其兩者之相互關係。(88 警察乙等、88 監獄官)

    ※重要程度:★★★☆☆☆

     

    二、受刑人於監獄行刑期間,若有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申訴。請說明受理申訴之對象為何?並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之內容,說明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時,應注意那些相關規定?(25 分)

     

    命題意旨

    有關受刑人申訴之相關考題,監獄行刑法歷屆試題可謂曾出不窮。本題即希望考生能瞭解並綜整受刑人申訴之相關規定,顯示出題者對受刑人權益之重視。

    答題關鍵

    本題答題時,應依題旨分項條列作答,但應先將受刑人申訴對象加以列出,作答過程應注意答題的周延性與完整 性,分項條列以獲取高分。

    高分

    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第一章。

    【擬答】:本題有關受刑人申訴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申訴之對象:依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第 6 條之規定, 受刑人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

    1.典獄長: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後段規定,受刑人請求會見典獄長,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監督機關:指法務部,監獄隸屬於法務部,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

    3.視察人員:指法務部巡察人員及蒞監考核之檢察官。

    ()受刑人申訴應注意之相關規定:依本法第 6 條及本法施行

    細則第 5 條之規定:

    1.申訴之條件: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由受刑人本人提出。

    2.申訴期限:處分後十日內。

    3.申訴方式: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1)應個別為之。

    (2)以言詞申訴者:由監獄主管人員將申訴事實詳記於申訴簿;以文書申訴者:應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3)匿名申訴不予受理。

    4.申訴之處理:

    (1)典獄長接受申訴時,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稽延。;原處分監獄典獄長對於受刑人之申訴認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報監督機關。

    (2)監督機關對於受刑人之申訴認為有理由者,得命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無理由者應告知之。

    (3)受刑人之申訴,得於視察人員蒞監獄時逕向提出。視察人員接受申訴事件,得為必要之調查,並應將調查結果報告監督機關處理。調查時除視察人員認為必要者外,監獄人員不得在場。

    5.監獄對於申訴之受刑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6.申訴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監督機關對於受刑人申訴事件有最後之決定。

    7.關於受刑人申訴之有關規定,應張貼於受刑人監禁處所, 並於受刑人入監時告知之。

    8.受刑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692 字)

     

    ※相關試題:

    ◎受刑人於何種情況下得提出申訴?申訴若以書狀為之,應遞交給誰申訴提出後未決定前,是否有停止處分之效力?我國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享有申訴權,就現在法治國家之觀點,有何意義?試依己見加以評述。(87 原住民)

    ◎受刑人於何種情況下得提出申訴?若典獄長認為受刑人申訴有理由者,應如何處理?又典獄長認為申訴無理由時,應如何處理?試分別說明之。(88 監所員)

    ◎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應如何提出申訴?又監督機關及視察人員應如何處理?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之。(89 第 1 次監獄官)

    ◎受刑人於何種情況下得提出申訴?若典獄長認為受刑人申訴有理由者應如何處理?又典獄長認為申訴無理由者應如何處理? 試分別詳述之。(92 委升)

    ◎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如何申訴?請以相關法規說明其時限、過程、對象、限制等規定內容。(93 監獄官)

    ◎受刑人「申訴權」其主要的立意為何?依監獄行刑法第 6 條之規定,監方應做何種方式的處置?(97 監所員)

    ◎某甲因細故與某乙在工場內發生鬥毆事件,兩人均遭工場主管某丙簽辦停止接見一次與停止戶外活動三日。其中某甲不服, 認為此次事件的發生係某乙挑釁在先,不應該處以相同之處罰。請問: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某甲可以採取何種體制內的方式爭取權益?試申論之。(103 監獄官)

     

    ※重要程度:★★★★★★

     

    三、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之規定,規範受刑人發送書信的內容為何?又依據同細則第 82 條之規定,當受刑人發送書信的內容有那些情形時,可被認定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25 分)

     

     

     

    命題意旨

    受刑人權利相關考題,係監獄行刑法重點題庫,亦係課堂上講座反覆強調之經典題型;觀諸歷屆試題,類似本題有關受刑人通信之出題,曾分別於 87 監獄官、91 監所員、92 監獄官、92 年監所員、92 年薦任升等、96 年第二次監所員、97 原特、98 年監獄官、100 原特、101 監獄官、102 原住民考試出現過,頻率甚高。且本次非針對通信之對象, 而係要考生綜整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有關受刑人通信之規範與認定有害監獄紀律之虞之情形,顯示準備監獄行刑法本法與施行細則應均衡兼顧不可偏廢之重要。

    答題關鍵

    本題答題時,應依題旨分項條列作答。但應注意答題的周延性與完整性,建議將 2 條法規分項論述,並適切敘述舉例,以獲取高分。

    高分

    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第九章。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規範受刑人發送書信之內容如下:依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

    1 發信應用文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1 項(接見語言):接見及發信應用我國語言及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受刑人,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文字及語言。

    2.發信代書: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2 項(接見語言):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捺指紋,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3.投稿: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接見語言):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 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二)受刑人發送書信的內容可被認定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之情形: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之規定:本法第 66 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

    1.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之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2.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3.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了解書信內容,有影響囚情掌控之虞。

    4.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5.述及矯正機關內之警備之狀況、舍房、工場位置,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6.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受刑人節儉習慣之意旨。

    7.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及第 6 款、第 7 款、第 9 款受刑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607 字)

     

    ※相關試題:

    ◎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的對象為何?何等情形下得禁止之?

    (97 原住民)

    ◎受刑人通信之實施方式為何?有那些限制?其限制之理由何在? 試分述之。(100 原住民)

    ◎我國監獄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其所稱「最近親屬」、「家屬」及「特別理由」所指為何?如何認定之?又外國人或無國籍之受刑人有關接見及通信有何特別之規定?其發受書信涉及那些內容條件時,則被認為是有妨礙監獄紀律之虞?試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詳述之。(101 監獄官)

    ※重要程度:★★★★☆☆

     

    四、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施以懲罰。請依據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說明得施以懲罰的種類為何?又監獄管理人員執行懲罰時,有那些限制?(25 分)

     

    命題意旨

    監獄受刑人勞懲罰考題,係屬監獄行刑法常見之題型,過去曾於 84 監所員、87 原住民、88 監所員、89 原住民、92 監所員、98 監獄官出現過。惟本題將範圍擴大,希望考生能綜整監獄懲罰受刑人之方式與限制,在四等考試出現, 算是相當龐大瑣碎的出題,著實不易得分。

     

    答題關鍵

    本題作答時,應依題旨分項條列作答,但應注意答題的周延性與完整性,諸如懲罰方式,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之內容巨細靡遺的加以分項詳述,並留意適當舉例;而監獄管理人員執行懲罰之限制,尤應依細則規定詳細臚列,以獲取高分。

    高分

    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第十一章。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一般受刑人懲罰的種類:依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第

    76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1.訓誡。

    2.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3.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4.停止購買物品。

    5.減少勞作金。

    6.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二)外役監受刑人懲罰的種類:

    1.依外役監條例第 19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1)訓誡。

    (2)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2.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規定: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1)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2)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三)監獄管理人員執行懲罰時之限制:

    1.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懲罰受刑人除依法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外,未經典獄長核准,不得執行。

    2.依本法第 77 條規定,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3.依本法第 76 條第 3 款,強制勞動每日以 2 小時為限。

    4.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規定:

    (1)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對受刑人懲罰或獎賞,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或獎賞。

    (2)懲罰受刑人強制勞動或停止戶外活動,如認為有礙於身心健康之虞時,應經醫師檢查後,始得為之。

    (3)有關懲罰之任務,不得命受刑人擔任之。

    5.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

    (1)獨居監禁或停止戶外活動,不得有害於受刑人之身心健康。典獄長、戒護科長及醫務人員對其監禁處所應勤加巡視之。

    (2)監禁處所,應有充分之空氣與陽光,由受刑人輪流清掃、撲滅有害蟲類,保持環境整潔。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665 字)

     

    ※相關試題:

    ◎試依監獄行刑之規定,說明受刑人違背紀律時之懲罰方法有那些?又懲罰執行之撤銷及終止規定如何?(84 監所員)

    ◎為維護監獄內紀律及秩序,監獄對於受刑人得施予那些紀律罰? 其中那些懲罰需經監務委員會決議?(87 原住民)

    ◎對受刑人於何種情況下得施以懲罰?又懲罰之方式有那些?(88 監所員)

    ◎一般受刑人違背紀律時,監獄得施以何類懲罰?又懲罰之限制如何?(89 原住民)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懲罰方式有那些?又懲罰執行之撤銷及終止之規定如何?(91 原住民)

    ※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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